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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第1篇

我国历史悠久,在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传统建筑文化得到了充分的沉淀与积累,建筑文化是每个民族独有的特征,离不开孕育它的土壤,我们要批判性的保护与传承传统建筑文化。随着经济的发展,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处于尴尬的地位,在对传统建筑文化保护中,存在许多问题,保护传统建筑文化是不变的法则。文章基于此,从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面临的问题入手,总结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文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策略研究。

关键词: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策略研究

受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传统建筑文化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同于世界上的任何国家而形成独具特色的亮丽风景,对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的研究,实际上是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研究,上世纪七十年代产生了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它的产生是随着人类传统文化被战后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趋势所冲击,以及生活环境受工业化生产而导致的压力和副作用所影响而提出的。对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是对民族集体智慧的保护与传承,是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在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中占据重要作用。

一、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的形成

达斡尔族是我国五十六个民族之一,是位于北方的少数民族,东北地区达斡尔族生活区域主要坐落于内蒙古莫力达瓦自治旗、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市管辖区内,其中主要包括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富拉尔基区等。渔猎农牧生活历史悠久,造就了达斡尔族独特的居住环境和生活习俗。最早人们为了狩猎建造的住房十分方便迁移,随着生活方式的转变,建筑形式也发生了改变。定居较早的达斡尔族,在村落选址上,依山傍水,在朝阳的山坡,临水的平原上建造村落。达斡尔族的传统院落十分整齐,阡陌连篇。建筑格局具有中轴式的特征,正方形,分正房、仓房、畜栏、菜园等。多向南,三间或五间不等。中间为厨房,锅台内侧接烘炕。两侧为居室,居室有“凹”形炕,开南窗、西窗。“介”字形的草房是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形式。居室与厨房间有墙与隔扇门。隔扇上多木雕或花纹,有满、汉文的“福”、“禄”、“寿”或八宝、吉祥如意等纹饰,是达斡尔族传统建筑与满族建筑相结合的形式。达斡尔人的居室以西屋为贵。西屋以南炕为上,多由长辈居住。炕面大都铺苇席或毛毡等。传统住房以桦木和松木作为房体的房架,土坯或者土垡为建筑的墙。用红柳条编织的带有各式花纹的篱笆将各户院子围起来。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在村落中的布局特点是:一是依山傍水,方便人们的生活,二是囤积宽阔,方便人们选房。达斡尔人会在建筑的左右或屋后开田辟地,以矩形为常见,用土坯砌围墙,或者用柳条和树木编织的篱笆墙进行围合。围合式的起居活动空间是适合地处东北寒冷地区的达斡尔族栖身的有效形式,就地取材是体现自然风貌建筑结构的方式之一。

二、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现代化水平日益增长,经济的迅猛发展达斡尔族的特色建筑失去了往日的辉煌,虽然经济发展对改善人民的生活和环境有质的飞跃,但是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日渐消融,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倘若不加以重视以及实施有效保护,中华文化将面临严峻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现代建筑材料的更新对保护传统建筑的影响

在建筑材料方面,新型工业化的建筑材料种类繁多,传统建筑材质被取而代之。在达斡尔族的聚居地,传统建筑的被现代建筑形式所取代,是对达斡尔族传统建筑风貌的极大破坏。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材料多采用桦木和松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材料的绿色可持续性的认识,对环境的保护与再生的重视,基于此,木材在建筑的使用上逐渐被现代建筑材料所代替,对传统建筑形式的保护产生了影响。

(二)相关的人才、技术等外在因素对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影响

由于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缺失使得对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的研究保护工作不尽人意。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与文化研究意义,是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古建筑的保护方面我国研究的较晚,人才培养和相关技术的研发方面也是较为滞后的,目前对于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保护的成功案例可借鉴的有限。再加之,达斡尔族主要分布在不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的黑龙江和内蒙古地区,在保护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方面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三)现代的生活方式与传统建筑文化的碰撞与冲击,对传统建筑的影响

传统的建筑形制不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方式,很难满足各方面所需,传统建筑提供的条件不能与现代生活的节奏相容。人们对于建筑功能上的更多追求,对于建筑空间结构、装饰风格多变的渴望,都成为阻碍保护传统建筑的原因。

(四)民族保护意识的匮乏

对传统建筑的影响民族保护意识是传统建筑保护工作的精髓和根本,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不论是本民族还是其他民族对传统建筑的价值和意义缺乏深刻理解,对传统建筑保护意识的匮乏,致使传统建筑文化失去民族特色和民族价值,对达斡尔传统建筑风貌的极大破坏。得到当地人民的支持与参与,不但能更好的保护传统建筑,更可以实现社会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大融合,做到真正的综合保护,传承悠久的历史文化。

三、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策略

保护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是传承达斡尔族文化的重要方式之一,是非常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国家和民族是否能严格执行和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重要的标准之一。传统建筑不单单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是研究历史的基础,更是民族精神的展现。我们应重视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使传统建筑文化发扬光大。

(一)保持原有特点,利用复原手法进行传统建筑的复原

对达斡尔族传统建筑的保护,是要保护建筑本身的特点,并使之传承发扬光大。对于传统建筑的保护通常可分为单体保护、整体保护和成片保护。单体保护是对具有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建筑单体采取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方式是相对容易的,在对建筑保护的手法上可以科学地提出保护、复原、更新和整治和四种手法。利用复原手法对传统建筑的形制进行重建,使建筑不论是外部形式还是内部结构都恢复原貌。从而保持传统建筑文化的原有特点。

(二)科学规划与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在保护传统建筑文化的过程中,要做到科学合理的规划,包括空间环境、文化形态等,在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和基本的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保护传统建筑,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发展中保护,在科学指导下规划发展,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与发展不仅要正确认识其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更要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发展社会经济,秉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思想,实现文化的大融合从而保护传统建筑文化的精髓。需要遵循人文和谐原则、生态的可循环原则、低碳可再生原则、绿色可持续原则、地域文化原则、多元审美的原则。最终达到可持续的生态发展,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消耗与污染。

(三)增强对传统建筑的保护意识,重视传统建筑的文化价值

增强对传统建筑的保护意识,增强对民族特色建筑文化的自知、自识、自尊、自重的保护意识,民众对传统建筑的保护意识是需要政府正确的引导和宣传的,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越来越严重,传统建筑的文化价值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人们“与时俱进”的想法对传统建筑的保护意识起到阻碍的作用,使人们越来越忽视传统建筑的文化价值,一味的追求现代化、科技化。当前,保护传统建筑的方法之一就是增强人们对传统建筑的保护意识,让人们真正了解认识到传统建筑的文化价值,避免传统建筑文化灾难的发生。

(四)传承与创新并存,动态保护综合利用,成为创新的载体

在传统文化背景下,利用传统建筑文化中的精华进行艺术创新,复制传统建筑文化中的精华运用于动态保护中,从而达到人的审美共振,并超越欣赏与咀嚼的意味。在对传统建筑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的方法中复制传统文化设计,已不再是单一的形式表达手段,更多的是与动态保护综合利用,成为创新的载体,融合了人们的情感价值观体验。创新除了受到物质条件的制约,还有面对传统时必要的收集整合和创造。传统才会在创新中被激活原有的活力。

(五)政府支持与开发,掌握保护与开发的大方向

加强对文物保护的法的完善与更新,大力度的支持与开发对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国家的文化与传统建筑的保护力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政府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政策,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四、结语研究对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以及达斡尔族传统建筑保护的策略方法。现代以来,现代主义的功能性成为“千城一面”的替罪羔羊,通过对比,更突显了对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问题的重要性。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源远流长,对传统建筑文化的态度是保护与传承。保护是对前人成果批判的继承与发扬,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尊重。对传统文化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创新与发展,创造更大的文化与经济、社会价值。保护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应树立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鲜明旗帜,唤醒社会民众自觉投身保护传统建筑文化的自觉意识,对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文化保护,表明可持续发展的传统建筑文化需要结合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法律法规等手法实现传统建筑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

参考文献:

[1]马林,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2]徐仁瑶.王晓莉.中国少数民族建筑[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0.

[3]钟建波.中国文化知识读本—达斡尔族[D].吉林出版集团,2010..51.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湘西凤凰传统村落保护的实地调研,采用“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的概念分析凤凰传统村落保护的方式与前景。认为在文化空间视阈下,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强调人的主体性,是综合性、本土性和活态性的保护,使文化在这样的空间中存续、发展,从而使传统村落的保护走一条可持续性的保护发展之道。

[关键词]凤凰;传统村落;保护;文化空间

中图分类号:C91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7)03-0001-08

基金项目: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专项课题“21世纪初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调查”(项目编号:13@ZH001)子课题“湖南凤凰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调查”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艾菊红,

女,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民族文化、人类学。北京100081

随着近些年城市化的进程加速,我国的村落数量锐减,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很多有识之士认为,传统村落是我国民间文化的根源所在,尤其是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传统村落中保存的活态文化,一旦传统村落消失,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没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环境,也将随之消失,我们传统的根脉也将失落。冯冀才先生明确指出,在传统村落中包含着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除此之外,大量的民间文化保存在村落中,是物质和非物质文化产生的“生命土壤”,是保证非遗传承的根本。而且村落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基地,其文化具有时间流动性的,活态的和立体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1]随着近些年人们越来越关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对传统村落急剧消失的担忧,保护传统村落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从2003年国家建设部和文物局公布了第一批12个历史文化名村,到2014年,一共有385个村落被命名为历史文化名村;2012年国家又全面启动了传统村落的调查,同年开始专家审定和进行“传统村落名录”的甄选。这些举措都极大地促进了传统村落的保护。

虽然传统村落的保护成为热门话题,但是目前国内对传统村落保护的研究还并未成熟,也未形成理论性的研究和保护体系。多是从保护建筑、文物古迹和村落居住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角度,以及民俗、节庆、民间文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来研究传统村落的保护,传统村落的保护模式也主要以旅游开发为主。湘西凤凰历史上作为西南重镇,有很多具有浓郁湘西民族风情的传统村落,近些年凤凰又成为全国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其传统村落的保护,对国内其他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具有典范的意义。笔者在本文中尝试采用“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的概念,以湘西凤凰的传统村落保护为例,来探讨传统村落的保护理念与方式。

一、文化空间的概念及其含义

文化空间的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与文化表现形式一起,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另一种重要形态。其给出的定义为:“文化空间”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集中发生的地方( 或‘物理空间’) ,也可以是以某一周期性 ( 周期、季节、日程表等) 或者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个时间意义上以及物理意义上的空间,要靠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的发生表明其存在。”[2]这个定义更多的是从人类学的角度给出的,文化空间不仅仅是一个地点和场所,是文化活动发生的场地;而且也可以是一段时间,是某种周期性发生的文化活动。在文化空间中,包含着行为主体,及其所创造的有形的物质文化,比如建筑、遗迹、器物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比如民间文学、技艺、表演等,以及周期性举行的节庆、集会、游行等。也就是说,首先文化空间是由人创造的,是人的实践。正如法国都市理论研究人员列斐伏尔等(Lefebvre,et al. )对“空间理论”的阐述,认为空间的产生是由于人类有意识的活动。[3]从这个角度来讲,文化空间具有深刻的非物质性,是以人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国内对于文化空间的研究也J为,文化空间是以地方行为主体为主,是当地人所共同拥有的。[4]除此之外,国内不少学者对文化空间的研究认为,文化空间具有空间性、时间性和文化性。[5]由于文化空间是传统文化或者说民间文化发生的场所,或者说是有规律发生的时间,因而,文化空间还具有生活化的性质。[6]还有学者更进一步论述,文化空间的是由场所(空间)、时间、行为主体(参与者)、组织管理、行为叙事等因素共同烘托的“文化氛围”,在特定制度下体现了营造文化空间的群体的传统习俗、价值观、信仰、艺术等文化特性。[7]向云驹通过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命名的10个文化空间进行综合分析发现,文化空间具有一些共性:有独特的地理区域和空间范围,在这个空间范围内的所有文化都被纳入到代表作中,但有典型的文化特征或者独特的语言和历史。在文化空间综合了自然属性和文化属性于一体,因而成为活态的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集中、最为典型、最为生动的形态和形式。[8]综合以上研究可以看出,文化空间是在一个地理空间,或者是在一段时间发生的某一群体所实践的文化活动,具有整体性、活态性、地方性等特点。文化空间可以有地理文化空间,也有语言文化空间、族群文化空间、时间文化空间等等,其中村落文化空间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空间,具有直观、封闭和完整的特性。[8]

笔者认为,传统村落就是一个个天然的文化空间,其中包括人对村落营造形成的村落建筑空间布局,村落周围的田地山林等构成了村落的自然景观,人在村落及其周边空间发生的各种民俗民间活动等构成了整个村落的文化空间。而且村落文化空间并非完全孤立和封闭,节庆、庙会、集市等文化空间是将村落文化空间勾连起来,形成不同文化空间之间的叠加,形成更大范围的区域文化空间。从这个思路出发,可以拓宽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思路,不仅使对传统文化的整体性保护,而且注重在保护中的传承、发展和创新。

二、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村落及其保护和开发理念

湘西凤凰的传统村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山地自然风光型。这些村落以优美的自然山水为主要特点,村落周围植被繁茂,峡谷山地相得益彰,或独具一体,或相互连接,形成传统村落与自然风景的高度结合与协调,使山水因聚落而灵动,聚落因山水而优美。二是民族文化特色型。这类传统村落主要以苗族村寨为主,具有浓郁的湘西苗族风情,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建筑特点明显,口承文学发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承载地。但是由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的冲击,苗族文化变迁剧烈,因而这些民族文化传统村落需要系统地整理和开发。三是军事防御与古战场型。这类传统村落多建于明清时代,主要是过去的军事防御屯堡,后逐渐发展成为村落。建筑格局具有鲜明的军事防御特色,房屋建筑具有深厚的地方地理特征。这些传统村落是民族摩擦冲突与交融的见证与产物,具有很高的军事研究价值,也是申报凤凰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三类传统村落在全县大约有43个,近些年凤凰县已经投入了6000多万元,按照规划分步分层次进行开发和整治。其中黄毛坪村、早岗村、竹山村等8个村先后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老家寨、早岗村、黄毛坪村、东就村、老洞村、勾良村、拉毫村、舒家塘村和菖蒲塘村等9个村被列入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山江镇、腊尔山镇等被列为国家苗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山江镇、冬就村成功申报省级特色旅游名镇名村;老家寨村、冬就村顺利成为湖南省三星级乡村旅游景点;早岗被列入湖南省四星级乡村旅游景点名单。

正因为凤凰的传统村落具有独特的湘西民族特点,作为一个以旅游为支柱产业的县,凤凰县“将保护传统村落列入全县文化产业整体规划,列入全县旅游总体规划,列入乡村规划。”[9]也就是将这些传统村落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在旅游开发的背景下全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传统村落的保护也就是在这一思路下进行。根据对凤凰乡村旅游的分类统计,乡村旅游资源可以划分为乡村自然景观、乡村遗址遗迹、乡村建筑景观、乡村旅游商品、乡村文化遗产等六大主类。 [10](P.29)这六大类乡村旅游资源可以大致划分为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两大类型。历史文化主要表现为遗址遗迹、乡村建筑等,主要包括南方长城、古城堡村落,名人故居和坟墓等。民族民俗文化主要包括村寨住居及其生产生活、节日庆典、民俗活动、民族民间工艺及艺术,以及等。前者主要是固态的、静止的,后者则是活态的、变动的。这两类乡村旅游资源主要分布在南北商跸呗飞稀1辈恐饕是古老的苗族村寨,以山江镇为集中地区,包括有老家苗寨、东就苗寨和老洞苗寨等。南部主要是沿苗疆边墙,由明清时代遗留的兵营屯堡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村落,主要有黄丝桥古城、拉毫营盘等。2014年,凤凰县对接《大湘西地区文化生态旅游融合发展精品线路建设设计方案》,同样期望依托凤凰浓郁的苗族民俗资源作为重点进行旅游规划和开发。由规划的地点来看,对凤凰苗乡旅游的开发主要集中在对传统村落的开发上,深入全面挖掘凤凰各村寨的文化和经济价值,根据每个村寨不同的特色,打造一村一品,一景一色,体现不同苗乡的特色,也避免同质化资源所造成的。比如对于老家寨的开发就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借助老家寨“老家”名称的概念和涵义,依托古色古香的苗寨民居和风水林旅游资源,以及苗族原始宗教,打造苗乡精神“家园”主题。其二,依托老家寨、水库以及水库周边优美的山地环境,采取苗民居建筑形式之一的吊脚楼建筑形式,沿着山地合理布置休闲度假设施,并以“融入式”开发模式,引导苗寨民居开发苗家餐饮、苗族工艺品、苗家客栈等休闲业态。规划建设亲水竹桥、神秘幽林、古寨游线、休闲民居、民宿度假村项目。对勾良苗寨和拉毫营盘村的打造则是以南方长城为依托,结合自然景观,打造成旅游度假区,使村景合一。[10](P.109)

从凤凰对于乡村旅游的规划中,可以看出对于凤凰传统村落的保护实际上是将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结合的一种整体式的保护、开发和改造。目的是保留凤凰有特色的传统村寨,作为旅游资源,发展凤凰的经济。这种思路目前是我国的传统村落保护的主要方式与思路。

三、传统村落的保护方式

根据以上发展以乡村旅游促进传统村落保护的思路,凤凰的传统村落保护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传统村落

湘西州结合土家族苗族文化的存续现状,根据非遗整体性保护需要,实施建设“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全州8个县市分别选择了一个非遗资源比较丰富、文化空间相对完好、文化特色非常鲜明的村寨作为试点,通过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在这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传习所、传习展示中心、生产性保护基地等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文化,这样的思路与凤凰县在旅游开发背景下,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不谋而合。凤凰乡村旅游的北线特别注重苗族民族文化的开发和利用,期望能够全面充分地将苗族文化发掘和利用,包括衣、食、住、生产、民俗、信仰等各个方面,以带动旅游业的发展。

案例:山江镇苗族文化风情小镇。在2013年3月文化部批准的《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中,凤凰县山江苗族文化生态核心保护区被正式确定为该“总体规划”中“核心保护区”之一。其中山江镇的黄毛坪村被确定为首批文化生态保护区示范村。凤凰县期望塑造一个大山江苗族民俗文化游,借助建设山江――老家寨――雄龙――凉灯苗族风情游线路,将周边3个苗族聚居乡镇及腊尔山片区共40个村联为一个苗族文化生态博览区。在这样一个区域中,注入赶“边边场”、苗族婚俗、苗族“四月八”、“六月六”活动民俗活动,引入体验式博物馆理念。一方面带动旅游业的发展,吸引游客参与体验苗族特色风情;另一方面借以保护全县传统村落建设来实施文化生态工程,也让村落中的非遗项目得到保护与传承,让传统村落文化、习俗得以沿续和发展。目前在山江镇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主要把山江苗族博物馆、天龙峡、老家寨、八公山等作为主要景区进行打造。山江苗族博物馆主要以展示静态的苗族生产生活资料等,但也开展了苗族鼓舞、苗绣、纸扎等的制作与展示,同时也进一步在山江博物馆引入活化的民族文化特色。2015年4月30日,大型苗族风情剧《苗寨故事》于山江苗族博物馆精彩上演,丰富了凤凰乡村旅游文化内涵。老家寨按照“古典化、特色化、民族化”的原则,整修村落的环境和传统农耕园地、保护特色民居、搬迁居民等。2015年5月1日,老家寨景区正式对外开放。周边乡镇的苗族村寨保护也在同步进行,比如山江镇已经报批成为山江苗族鼓舞文化艺术之乡;相邻的禾库镇德榜村已经在建设苗族银饰生产性保护基地,不同村寨也展开了相应的苗族服饰、苗绣、苗族花带等生产性保护项目建设。在下一步的规划中,把山江镇建设成为以民族文化为核心的风情小镇。2015年多方投资500万元开工建设山江标志性建筑《鼓艺楼》,苗族博物院标志性建筑物,山江标志性建筑物苗族文化广场(跳花坪)等;2016年开工山江苗族文化一条街,山江镇整体建筑民族化改造等;2017年完善山江镇内各标志性建筑的有机连接,完善周边特色村寨建设协调布局;2018年将山江苗城建成团结之城、文化之城、产业之城、生态之城,成为全国全世界旅游目标地,并向全社会开放。建造出具有民族特色村、民族生活习俗村、民族绝技表演村等为一体的主题艺术村,为画家、歌唱家和作家等各类文化艺术人才,来此举办各种摄影展、书画展、歌唱比赛、作家座谈会等。这样的设想与规划,目的在于保护古苗族村落,以及其中的活态文化,使旅游发展的同时,文化得以延续和发展。

(二)整体搬迁集中保护的传统村落保护方式

通常情况下,社会经济发展对传统文化,传统住居模式会造成巨大的冲击。人们愿意追求更为舒适的居住环境,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人们会对居住的房屋进行翻修和重建。为了防止扶贫建房对传统村落保护造成不利影响,凤凰县对一些传统村落采取整体搬迁的方式进行扶贫帮扶和保护传统村落。已经整体收购保护的有老洞古苗寨、老家寨古苗寨、舒家塘土家寨,下一步将收购拉毫村盘传统村落和黄丝桥古城民居。

案例:舒家塘古城堡是湘西明清时期苗疆边墙系列军事防御工程体系的一部分,也是其中保存最完整的建筑群。其古城墙略呈圆形,总长1500余米,高约7米,宽2米,每隔3米有一个t望口。墙身由大块青石粘石灰糯米浆砌成,最重石块达750千克。墙形曲折蜿蜒,极富变化。全城共设东、南、北3大门,易守难攻。村内巷道错落有致,多为丁字型,通往全城上、中、下塞,全部用青石板铺就。房屋建筑具有独特的湘西多民族人文氛围,门窗雕刻工艺精湛,人物造型栩栩如生,多为清代遗物。城中现存12户石制大门,皆由整块条石建成,门匾上的题词字体多样,笔法严谨,内涵深远。整个村落为研究明清时期的军事、政治及职官制度提供了重要资料,也为研究我国民族传统文化和独特的建筑体系丰富了内容。2006年舒家塘村被确立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被列为全国第一批传统村落。2014年7月,出于保护舒家塘古城堡和挖掘城堡文化旅游价值的目的,凤凰县结合国家传统村落保护,文保单位修复及危房改造工程,组织实施了舒家塘传统村落及危房改造示范工程,投资1500万元实施城堡内54户住户整体搬迁。在古城堡附近重新建设了舒家塘新村,为村民统一建设了安置房。2016年6月30日实施了搬迁入住仪式,首批已全面搬迁入住。

(三)建设生产性保护基地的方式保护传统村落

根据凤凰县旅游发展规划,凤凰乡村旅游中的四大板块之一就是苗家民俗板块,主要以苗民俗全时空体验旅游产品为主,发挥苗寨服务功能,重点开发苗文化体验产品。因此,对于苗族的民族民间艺术与技艺等进行开发和打造,申报获批了9个文化艺术之乡,包括歌舞、银饰技艺、戏剧等。这些传统村落在旅游开发的规划下,通过对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开发和利用,一方面起到带领村寨及其周边村寨脱贫致富,另一方面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文化。

案例:禾库镇的德榜村,有2个自然村,7个村民小组,共202户,952人,是一个典型的苗族聚居村,也是一个远近闻名的苗族银饰锻制之乡。德榜村银饰传承历史悠久,可追溯至清朝时期,至今已三百多年的传承历史,村内银饰制作氛围十分浓厚。目前,全村约有11户40余人从事专业银饰加工生产,现有州级银饰技艺传承人1人,县级银饰技艺传承人7人。德榜村先后被评为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2014-2016年再度入选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湖南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2014年6月被湘西州人民政府授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苗族银饰锻制技艺生产性保护基地”。根据该村的特点,凤凰县对该村的保护和开发主要集中在银饰的加工展示与技艺传承方面。近些年与苗族银饰锻制技艺传习所合作,承接传习所的银饰订单,对德榜村银饰加工起到了促进作用。2016年,凤凰县对德榜村的苗族银饰锻制技艺生产性保护基地进行进一步的打造。除了集中展示德榜村德银饰加工技艺外,还进行传承培训,选取年轻艺人进行家庭式授徒培训,保障年轻银饰艺人在培训完成后能独立经营好一个银饰作坊。凤凰县期望能将德榜银饰村打造成凤凰县银饰锻制技艺生产性保护展示和传承的重要窗口,整合禾库镇德榜村及凤凰县内文化旅游、环境、人文等资源,扩大苗族银饰锻制技艺对外交流和影响力。同时,银饰锻制也可以成为禾库镇农民致富的龙头文化产业。

四、从文化空间的视阈分析凤凰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的前景

上述三种凤凰传统村落的保护模式,在我国的传统村落保护中都是常见的模式,从文化空间的视阈来看,这几种传统村落的保护模式各有千秋,在全国各地都有成功或不成功的案例。

首先,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方式,曾经被认为是最好的传统村落及文化的保护方式,可以将传统村落及其文化完整地保护下来。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在全国各地建设了不少文化生态村或者是生态博物馆。从文化空间的概念来看,无疑,这是一种完整性的保护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目前面临着重重困境,首要的问题是,由于时代的发展,传统的生计方式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越来越多的青壮年离开家乡外出务工,造成村庄严重的“空心化”。比如亚洲第一座生态博物馆――贵州梭嘎生态博物馆,该馆建于1997年,1998年正式对外开放,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将梭嘎村进行整体性的保护。但是随着近些年年轻人离开家乡外出务工,传统文化无可避免地发生变迁,生态博物馆目前只是保留形式上的博物馆。[11]凤凰的情况极为相似,青壮年劳力大量外出到江浙等东南沿海务工,造成村落空心化。但是由于作为苗族文化生态核心区的山江镇距离凤凰县城不远,交通方便,在政府和当地民众的共同努力下,如果乡村旅游的发展比较好,那么青壮年劳力的回流有望,村落的整体保护也将会进行。国内这方面也有类似的案例,比如广东省河源市苏家围村,当村落旅游发展起来,客家民俗村的名气越来越大,村民从旅游中真正受益之后,原来外出务工的青壮年纷纷回流。[12]笔者调研期间,采访了山江苗族博物馆的馆长,也是较早在凤凰从事乡村旅游建设的龙文玉先生认为,如果山江镇的旅游发展起来,青壮年的回流不是问题。凤凰县主要负责乡村旅游的铭城公司总经理对此充满信心,而且指出,目前由于山江文化生态区旅游的良好发展势头,已经开始出现青壮年劳力回流的态势。

目前凤凰文化生态区的建设思路,并不局限于一个村落的保护,而是将整个地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区域进行保护,这是文化空间概念的拓展,有助于整体的传统文化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文化空间具有生活化的特性,生活在其中的人需要有生存和发展,必须与时代同步。国内文化生态村的建设失败的案例,在于忽视了村落的发展需求,只是将村落静态地保护下来,因而造成生态村徒有形式。凤凰对于生态文化区的建设使在旅游开发的思路下进行,通过旅游业的发展,促使凤凰传统文化采取“旅游化生存”[13]的方式,这是在发展中保护的一种思路。

其次,整体搬迁的保护模式是国内较早保护古村落的方式。对于传统的民居和古建筑,以及村落的整体布局来说,这种保护方式能比较好地保护古村落的建筑及格局。但是作为文化空间,非常注重人在空间中的主体实践,文化空间具有活态性。这种保护模式有诸多不利,首先是忽略了村落与人是一个整体,传统村落不仅仅包含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更重要的是居民是村落传统文化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离开了人,传统村落充其量最多是一个建筑博物馆,而缺少了生动鲜活的人的生活,所谓的“文化风情”或者说“民族风情”也就荡然无存。如果作为旅游开发地,这种保护模式下的传统村落极易过度商业化,反而使传统村落失去了原真性。游客也无法体会民族文化的魅力,最终将影响旅游开发的成败。第二,这种保护模式需要大量外界资金的注入,一旦资金短缺,传统村落的保护就岌岌可危。第三,因为村民已经搬离,村民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⒂胍馐痘岱浅5漠,这种保护模式基本要靠政府,或者是资金注入方。这种保护模式下,原来的居民从旅游上获得的收益也会非常有限,与最初希望村民从旅游中获益的设想相去甚远。最后,这种居民搬迁模式的传统村落保护,也造成村落文化的剧烈变迁,使村落的文化空间会进行重新塑造和整合。这种案例在全国有很多,比如广东中山市翠亨村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引起了村民的诸多不满。[14]当然村民易地搬迁的模式并不是一无是处,可以在旅游区位资源不好的情况下进行。将传统村落作为静态的建筑博物馆保留下来,也是一种可以采纳的方式。

第三,建设生产性基地的传统村落保护方式目前是一种调动村民主动性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的方式。自从上世纪80年代墨菲(Murphy)提出旅游研究中社区参与的概念,[15]目前学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认为良好的旅游发展模式是必须注重地方参与,重视地方社区的利益,使当地人真正成为旅游发展的受益者。因而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参与到村落保护中,就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凤凰这三种传统村落的保护模式基本上都是政府主导型的模式,即使有村民参与,也大多是象征性的,多是政府单方面的咨询或者是告知政府的计划,村民主动参与并有发言权的机会不多。但建设生产性保护基地,则一定要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使村民参与其中,才能实现。前述德榜银饰村的例子中,我们已经看到,由于与旅游市场对接,村民在银饰锻造中已经获得了良好的受益,这吸引了该村以及其他村寨的村民加入到银饰锻造行业中。村落生产性基地的建设为银饰锻造提供了操作、传承和发展的平台。目前在凤凰,类似于德榜苗族银饰锻造村落的特色村寨一共有9个,这些文化艺术村落都是依据各自村寨的特色进行开发。其原则就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村民积极参与,形成特色村寨,与旅游市场对接,使村民能够从中真正受益,这样才能保证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这种方式目前看来具有相对比较好的前景,村民主动参与其中,如果从中受益,那么村落的活力以及特色能够继续传承。而且如果发展得好,这些具有不同特色的村落或许可形成更大区域范围的特色文化区。正如张晓萍教授所提出的,“通过‘内源式’、‘造血式’的自我发展手段”,使传统村落的发展能符合时代的发展,[7]这样才能维系传统村落的生命力,使传统村落的保护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保护,实现一种村寨与人共生发展的态势。比如云南大理的新华村,同样发展白族银饰锻造,走出了成功的发展道路。目前凤凰的生产性建设村寨还处于起步阶段,今后的发展如何,还需要假以时日。

五、结语:作为文化空间是传统村落保护的一种思路

凤凰的传统村落保护是从旅游开发的思路出发,希望借助发展旅游业的同时保护传统村落,做到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共赢。这种发展与保护模式目前也是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的主要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将传统村落作为文化空间,来考虑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或许能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首先,文化空间强调人的主体性。作为文化空间,传统村落的文化是人创造的,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作为村落的主体――当地的居民是村落文化的创造者和持有者,传统村落的发展和保护需要充分发挥当地居民的积极主动性,参与到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当中。这样的文化遗产保护就不是来自外界的和被动的保护,而是从内发生的,能够具有更强的能动性。一是保证了村民的利益,二是村民具有主体性,从而使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其次,作为文化空间,其最重要和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其完整性、综合性,真实、生态和生活地呈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8]传统村落中是村落居民共同创造和实践,体现着传统文化的发生的空间和时间,是传统文化的生发土壤。对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整体和真实地保护下来。特别重要的是,传统村落具有活态性和延续性,是人们生活的场所,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不能按照静止和固态的思路,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不断在传承基础上的发展。

再次,文化空间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文化的本地化,具有鲜明的地方因素。这些正是传统村落的资源所在。因而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中,需要提出当地的“核心象征的文化因子”,在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这些核心象征的文化因子可以作为文化展演的对象。凤凰的传统村落大多都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深具有湘西本土特性,其地方象征性的文化因素,比如凤凰的苗族银饰锻造、鼓舞、地方戏等,都可在文化展演过程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契机。但这种核心象征的文化因子必须需要在村落文化空间中,呈现出活态性,是生活化的展演。从而避免过度商品化所造成文化氛围的消失,使原本真实的文化因为展演而成为表演性的文化。

第四,文化空间的概念并不局限与地域文化空间,时间性的文化空间可以与地域文化空间交叉重叠,形成综合的文化空间。凤凰传统村落保护与凤凰节庆活动的文化空间相结合,比如与凤凰近些年打造的凤凰苗族服饰银饰节,传统“四月八”跳花节、“六月六”对歌节等结合,可以突破村落地域的局限,有助于整个湘西的文化生态区的建设。

在文化空间视阈下,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是综合、立体和活态性的保护。张晓萍教授认为,文化空间可以转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景观,开发非物质文化景观旅游可以保护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生态文化环境,以及建立文化传承的完整链条或谱系。通过非物质文化景观,可以使不能直观展现的一些文化氛围得以存续。因而她认为文化空间的旅游化生存模式,可以“实现文化空间的传承和发展,做到经济和文化的双赢”。[7]这也正是凤凰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思路和期望。说到底,传统村落的保护是将一个完整的文化空间保护下来,使文化在这样的空间中继续生存、发展,最终所延续的就是人们的生活。传统村落的产生是以人为基础的,因而其保护和发展也是以人为根本,作为文化空间的传统村落才具有生命力与活力,这样的保护才是最终可持续性的保护发展之道。

参考文献:

[1]冯冀才.传统村落的困境与出路――兼谈传统村落是另一类文化遗产[J].传统村落,2013,(1).

[2] Unesco,Report by the Director - General on the Precise Criteria for the Selection of Cultural Spaces or Forms of Cultural Expression that Deserve to be Proclaimed by UNESCO to be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Heritage of Humanity[DB/OL].(2016-9-16)http:///images/0011/001131/113113e.pdf, 1998, Annex IV p.1.

[3][法]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著,王志弘译.空间: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A]//.载包亚明.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C].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4]关昕.文化空间:节日与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J].民俗研究,2007,(2).

[5]陈虹.试谈文化空间的概念与内涵[J].文物世界,2006,(1):44-47.

[6]张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J].青海社会科学,2007,(1):33-37.

[7]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化生存实践[J].学术探索,2010,(6).

[8]向云驹.论“文化空间”[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8,(3).

[9]凤凰县旅文局文件2014年4月17日.凤凰县传统村落保护情况汇报[Z].

[10]凤凰县铭城公司文件《凤凰苗乡旅游规划[Z]:29.

[11]平锋.生态博物馆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基本原则――以贵州梭嘎生态博物馆为例[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9,(3).

[12]魏成.路在何方――“空巢”古村落保护的困境与策略性方向[J].南方建筑,2009,(4).

[13]王德,田芸.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生存模式[J].世界遗产,2008,(5).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古镇旅游系统 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联性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俗风情旅游日益兴起,以云南丽江、江苏周庄为代表的古镇旅游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古镇传统文化的精髓,是旅游者体验的重要内容。剖析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影响因子,并对二者进行关联性分析,既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思考,也是对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用模式的探讨。

一、古镇旅游系统的构成要素和特征

古镇是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社会、彰显历史的重要依据。旅游系统是由各种旅游事象组成的有机整体,它通过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使各组成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具有实现旅游价值的整体功能。根据要素旅游功能分析,古镇旅游系统可以分为客源市场需求系统、旅游目的地供给系统、支持系统和服务系统。古镇旅游系统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古镇旅游系统旅游活动具有多样性;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具有广泛性、系统性以及要素之间关联的复杂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保护和传承影响因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长期和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通过口传心授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主要有:口头传说和表述、传统表演艺术、社会风俗、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技能、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主要影响因子有:保护的必要性;保护工作的主体;传承主体和传承方式;原真性和创新性;文化多样性。

三、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影响因子的关联性分析

古镇包含种类不同、特色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因子进行剖析,以后者作为保护理念探讨古镇旅游开发利用模式,既是对二者关联性的分析,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探讨。

(一)古镇旅游需求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创新性关联性分析

对古镇旅游需求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创新性的分析,是从旅游者需求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旅游者对当地传统文化体验的要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和创新的规律,可以推出古镇旅游开发模式有博物馆式保护开发、原真性保护开发、应用和产业化式保护开发。

(1)博物馆式保护开发:对于不再适应社会需要、面临生存危机、没有市场价值但仍具纪念和收藏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行全面、系统、真实的记录和整理。博物馆式保护开发通常由政府主导,以保护文物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见效快、作用显著的特点。

(2)原真性保护开发:古镇旅游中,旅游者更多的是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体验,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标尺,也是其稀有价值的体现。

(3)应用和产业化式保护开发:在对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详细收集整理、深入认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其具有开发和应用价值的,应进行开发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古镇旅游支持和服务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关联性分析

从研究的重点出发,可以将古镇旅游支持系统和服务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分析,可以推出古镇旅游开发模式有教育传承式保护开发、立法约束式保护开发。

(1)教育传承式保护开发:教育是人类传递文明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改变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重要途径。古镇旅游教育传承式保护开发面向的对象有两类:一是管理者和开发者;二是普通民众和旅游者。

(2)立法约束式保护开发:法律规范是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古镇旅游开发涉及的部门和群体较复杂,通过立法约束、规范化管理,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法律保障。

(三)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传承主体和传承方式、文化多样性关联性分析

(1)研究性保护开发:对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关联分析可以推出研究性保护开发。研究性保护开发要求对古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系统研究,对适合旅游开发的要进行重点研究,探讨科学的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用模式,避免无序、盲目开发带来的负面影响。

(2)可持续性保护开发:对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主体和传承方式进行关联分析可以推出可持续性保护开发。古镇旅游的可持续性开发要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生存环境原貌以及传承主体的保护。

(3)独特性和多样性保护开发:对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多样性进行关联分析可以推出独特性和多样性保护开发。古镇旅游开发只有立足自身特色、不断提高文化品位,才能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且为古镇旅游开发所用的目标。

针对古镇旅游开发商业化、庸俗化严重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害、甚至消亡的问题,剖析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影响因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影响因子作为保护理念对古镇旅游开发利用模式进行了初步探讨。通过对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影响因子的关联性分析,得出了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八种旅游开发模式。

参考文献: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国内法国际法

一、传统知识是重要的人类知识成果

(一)传统知识的含义。

传统知识(TraditionalKnowledge),顾名思义是强调人类知识成果的传统来源及传承性,而且此类知识往往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条件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历经世代因袭,深刻影响着现代知识的发展和演变。

对于此类知识的概念表达众多,除传统知识以外,还有诸如土著知识(IndigenousKnowledge)、土著遗产(IndigenousHeritage)、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Heritage)、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传统文化表达(TraditionalCulturalExpressions)、遗传资源(GeneticResources)、传统艺术遗产(TraditionalArtHeritage)、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ofFolklore)、乡土知识(KnowledgeofFolklore),等等。以上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传统知识的内涵、特点和表现形式,从而也使得对于传统知识的认识与理解更加全面清晰。

一事物区别与他事物的本质特征是对于该事物的准确界定,通过与之相类似的事物进行比较,区分相同与差异,进而把握该事物。传统知识是人类现代知识成果的源头,而现代知识产权正出自这一源头不断地向前奔流。现代知识产权的发展进步离不开传统知识的积累和支撑,正如培根所言:知识就是力量,知识改变了人类的命运,创造了人类社会的繁荣与文明。传统知识构成了人类知识体系的基础。

其构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蜕变,可以说人类历史多长,人类对客观物质世界与自身的认识所形成的知识发展就有多长。传统知识正是赋有更朴素、更直观、更真切特性的人类主观认识及其系统性的知识结构。它来源于人类生产生活的实践,满足人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双重需求,具有地域性(Corn-munity)、多样性(diverse)、群体性(collective)、传承性(genetic/inheriting)的特点。

(二)传统知识的表现形式。

传统知识带有地理、人文因素影响的浓厚色彩,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医药,此外还包括生物遗产资源。

民间文艺表达方式繁多,涉及言语(如民间故事或者神话传说等)、音乐、舞蹈、游戏、建筑、手工艺品等,同时也是现代著作权所保护作品的原初表达和雏形。在世界各地的原住民(土著/indigenous)依赖本土自然环境条件和特有的生产方式开发享有着上述文学艺术财产,如同我国各地区优秀的民族文艺成果,也是同样带来了我国艺术文化的丰富繁荣。这些艺术成果常常经由口传心授世代相传,并非为完整的文献资料,其流变更迭比较频繁,使得保存流传难度加大。

传统医药是不同于现代西医的医药知识及疾病治疗方法,例如中医药、韩医、印第安人特有疗法等,包括医学原理、药物学研究、药方、药品、医疗器械及特有疗法(如针灸、刮痧等),甚至包括身体保健与养生之道等,是人类早期的医药实践活动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多数属于生物与物理手段,并且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传统医药文化,有些还带有神秘或者宗教仪式。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来自动植物、微生物及其它来源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这类成果关系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研究开发,尤其涉及植物新品种,更是以自然遗传资源为基础的更新繁育,也充分显示出人类生物技术的发达水平和进步。比如,在新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有着种类繁多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有的物种长期生存繁殖在这一特定的自然环境中(如新疆野马、野驴、野骆驼、马尾松、红松、雪莲等)。

(三)传统知识的利用。

传统知识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帮助和便利,并且愉悦和增进了人类精神文化鉴赏。同时也是人类现代知识的有机组成部分,后者与传统知识一脉相承,传统知识是作为现代知识成果创新的基础知识文化资源,而现代知识成果就是于传统知识前提下的革新与智慧创造。

传统知识具有本土、社区抑或个人文化特性(culturalidentity),基于类似的照管(custodianship)、监护(guardianship)关系,由集体所有并且该集体及其成员赋予恰当保存、利用和传递传统知识的责任感,因此诸如此类的相应主体享有、运用和保护丰富繁多的传统知识,包括与传统社区生存发展关系密切的遗传资源、基于传统而形成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志等。传统知识作为文化财产,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挖掘其中的商业价值进行推广开发,既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传统知识遗产,又推动并提升了现代知识成果的创造与利用。

当传统知识被其对应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就必须坚持保护和存留的原则,强调这类主体对于传统知识的恰当利用,即应当以其适当保护为条件。目前各国、各地方大都正式、非正式地表现为习惯、惯例、礼仪、法律等,在于防止不当占有传统知识及不合理侵占和利用。

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成果的法律保护。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于人类特定的智力成果设定权利并且加以法律保护的完整制度,以促进科技进步,让知识变成财富,实现社会福利。按照智力成果的不同性质、特点和表现形式,相应建立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法律保护制度。其共同之处均在于保护的对象为人类智力活动的创造性成果,往往是运用既有的知识创造性地开发新产品、新方法,创作设计作品、商业标识,等等。只有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才能鼓励知识成果的研究开发和推陈出新,也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此意义上讲,正如我们所作出的论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制度便是保障推动社会前进的原动力的重要制度。

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是在前人知识积累和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获得的,同时又有所突破、有所发展和创新,因此应当承认和肯定传统知识在当今知识产权取得过程中的基础作用和必要意义。为此,现代知识产权又承当起对传统知识的适当保护,规范其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对于智力成果创新的有益作用。

(二)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根据传统知识的不同表现形式,结合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内容,就不同的传统知识可以获得并且主张不同的知识产权。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这类知识成果的主体往往为集体。因此,这一集体权利应当由本民族或者本社区享有并主张,还可以成立相应的权利主张机构,建立授权机制,便利于民间文艺成果的合理利用与传播,规范此类文化艺术成果的权利行使,保障法定权利主体的应得利益,促进传统文化遗产的完整保存和继承发展。

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在于保护生物资源及其基因资源的丰富多样性,一方面研究自然界生物物种现有状况水平,另一方面又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培育新品种,所以可以采取获得专利权的方式加以保护,并且还能够申请取得新品种权。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建立严格的生物技术专利评估标准以及品种权的授权条件规范。比如,传统中医药保护可以采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式加以保护,而且也可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申请取得品种权,其不足在于品种独占权仅在国内有效。

三、传统知识的特别法保护

(一)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示范法。

人类学关于人类知识与文化的研究认为,传统文化研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全球化的发展反对“民族中心主义”及“同一化”;另一方面。工业文明发展至今仍然存在无法说明和解决的自身问题。传统不等于腐朽,传统文化在不断发展、变迁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方式是强势文化侵入弱势文化。因此,从人类学的观点来分析,是鼓励相互利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知识,并且认可强势文化对于弱势文化的合理使用与欣赏。

基于传统知识的不同表现形式及特点,若干国际组织从组织设立宗旨和目标出发,开展了多项国际公约的制定,均力图谋求对于传统知识的保存、维护和发展,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了诸如《罗马公约》(1916)、《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示范法》(1982)、《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等等。其中,世界粮农组织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中提出并且规定了“农民权利”;世界贸易组织的《多哈部长宣言》声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致力于传统知识的有力保护;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无保护期限限制,精神权利由主管当局管理;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示范规定》作出了关于民间文艺的广义概念解释,提供永久性保护,并且承认提供者的贡献;而且,东盟各国也签署了《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及《关于获取生物和遗传资源的东盟框架协定草案》;2006年发表的《郑州宣言——国际范围内对于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展望》也再次表示出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关注和努力。

尤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政府间委员会,该机构编制了关于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草案。提出对于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不得取代,并且依据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可以适用于传统知识及其派生形式的任何保护。而有关传统知识的具体概念术语由各国家或者地区自行界定,凡属于创造性智力活动产物,并且具有能够反映一社区独特文化特征及由该社区所发展并维持的传统遗传特性的智力成果,均可作为保护对象。受益人是指土著人民及传统社区和其他文化社区,即依据社区习惯法、惯例保管并保护传统知识的各社区,及作为其传统文化遗产来维持、使用、传统文化表达的社区。涉及权利的管理包括相关主体的主管单位、社区,参照习惯法、惯例、传统决策与管理程序,进行规范权利的立法,制定条例,采取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授权申请程序、费用、通知程序、争议解决、授权的条件与条款,等等。保护范围在于防止任何歪曲、篡改或者修改原有传统知识的减损行为;防止未经授权的公开并随后使用等;相关表演应当保护其精神、经济权利;使用、利用时应当注明来源;商业经营利用应当公平付酬或者实行利益分享。同时确定了如下的若干原则:利益兼顾、均衡相称原则;反映社区愿望的原则;尊重其他国际、地区文书、程序并与之合作的原则;尊重传统文化表达的习惯使用、传播方式的原则;灵活全面原则;保护的有效性、可获得性原则,等等。目标在于承认传统知识的价值,增进相互尊重,满足社区实际需求,赋予社区权力,维护习惯做法,有利于保障传统文化,促进思想文化交流和文化多样性,预防无效知识产权,增强确定性、透明度和相互信任,与保护知识产权互补,尊重相关国际协定、程序并与之开展合作,鼓励社区创新创造,有利于社区发展和合法贸易活动。

对此,发展中国家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原则立场为国家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利益分享原则。强调发展中国家传统文化对于当今知识产权获取的重要基础性价值的维护,要求建立获取资源与惠益分享(ABS—Accessandbenefitsharingofgeneticresourcesand~aditionMknowledge)机制,保护相应权利主体正当合法利益,并且通过实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来源地标识制度等措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遗产及其利益。

(二)建立国内法律机制保护传统知识。

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取得方式和程序、权利内容及其救济等,由于表现形式的各异,实践中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也不尽相同。比如,云南林业科学院建立了关于野生动植物、森林管理等方面乡土知识的乡土专家数据库,实行有偿使用,这些乡土专家是乡土知识的传播载体,这一做法有利于保护和存留宝贵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丰富的民间知识遗产及遗传资源。

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由于对外合作中我国民间文艺、农业遗传资源、农耕技艺、特有种子以及传统医药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失,缺乏保护意识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外来物种引进或者其他现代技术成果的吸收借鉴却给社区传统知识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知》(2004)、《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2005)、《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06),而且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确立了“生物资源知识产权战略”。同时还可以参考美国黄石国家公园的实践做法实现对于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妥善保护,即通过颁发研究标本采集许可证规范公园内的生物科学研究活动,实行准入制度,拟定涉及研究者、社会公众及公园三方利益的惠益共享方案,签订“合作研究与发展协议”(CRADA),强调被许可人更多的义务,且许可其有权申请专利,但必须将申请事宜告知资源提供方。

此外,还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等法律文件,云南省、贵州省等地方还制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都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法律规定。

社区在保护传统知识中确定有关权利归属的成功实践表明,拥有传统知识的相关社区在保护此类知识成果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此也提出诸如关于传统知识的部落或社区权利、)社区知识产权的概念,社区成为传统知识保护中的主要主体,并且通过社区非正式的习惯、惯例、礼仪或者特定仪式实现对传统知识的保留和传播。

参考书目:

1.徐家力:《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杨明:《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法商研究)2oo6年第1期。

3.陈宗波:《东盟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政策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4.《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传统村落 物质文化 非物质文化 数字化 互联网+

一、保护传统村落这棵大树

“传统”的特征在于强调文化从古至今的延续,它诠释了一组人群长期的动态变化过程,传统村落以空间为单位演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衍变与发展历程。在2014年中央政府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进行保护工作,提出“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明确要求四部局建立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明确传统村落的保护成为政府、社会的任务,同时要求信息化、数字化成为保护传统村落的重要手段。

虽然传统村落的保护任务明确,但实施过程仍然任重道远。难点在于保护后的开发利用,基于传统文化在现今社会中保护环境下,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容易被剥离后分析,走上重保护、轻发展成为研究方向。打个比方,传统村落好比一棵大树,现在保护的建筑、格局等物质文化像大树的树干,传统村落的人群的活动、习俗、工艺等非物质文化像大树的树叶,没有非物质文化传统村落如同冬天掉光树叶的大树,毫无生机,时间久了,树干也没有了养分,树也没法活了。所以本文研究重点是如何运用数字还原技术推进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方法,以“互联网+”发展思路构建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相依存的保护生态,让传统村落这棵大树枝繁叶茂,文脉的根扎深,焕发新的生命力。

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现状分析

保护也好,发展也好,都先阅读其表象,挖根寻脉,沉浸内涵,梳理后才会有思路。传统村落的格局、建筑等物质文化就是传统村落的表象,并称为风貌,它的视觉感观体验更直接,并具备各自独立的文化情景,也因为是实体的存在,时间与人为因素留下的痕迹更明显,保护的工作量与难度体现在风貌的还原与修复上;传统村落中人文传说、节假日习俗、手工艺等为内涵,它依存人文活动环境而存在,是村落中人与物的身份标识,保护的难度体现在记录、推广与发展。所有我们先重点分析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发展现状。

(一)物质文化现状

保护对象上,传统村落具备不同地域、时期、文化背景的风貌,在保护还原、修复实施过程前期就存在体量大。在传统村落保护研讨会上提出:“从2012年以来,我国组织了3次大规模的摸底调查,掌握了近2万个具有一定传统文化资源的村落信息,……目前,已经有3批2555个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村落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从2万个到2555个,从数字上体现出保护工程的庞大以及保护方案实施的艰难。

保护效果上,也只能实施村落风貌的局部还原,建筑的结构加固、细节的修缮等。传统村落中修建的技法工艺很多已年久失传,修复还原过程都存在资料不齐,技艺不精,审核不专业等问题,难以保障修复效果。同时,“历史建筑修复需要配套的建材生产、供给,需要建设一支历史建筑修缮的专业队伍,需要培养木匠、石匠、泥瓦匠、雕刻师等传统手工匠人、并传承历史技艺。”因此实施方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物力才能保障修复效果。

保护方式上,如果前期未针对建筑空间的划分、物件的使用进行发展规划,建筑空间仍然难以参与现代人的社会活动,与现今的时空产生隔离效应。在问卷124村中,居住在古民居中的人口21307人,……占问卷村村均艏人口的9.2%、常住总人口的9.4%。可见传统村落古建筑即使完成修缮,仍然无人使用,很可能导致二次荒废,成为当地的负担。

(二)非物质文化现状

保护意识上,大众并不强烈,甚者认为当下社会发展驱动下,老底子的文化与技艺自然应该被遗弃,并未意识到文化是村落生活的基本单元,是每个人认知的组成背景,是村落的存在根本。保护方式上的不够全面,很多针对文化的保护方式基本运用文字、影像记录后传播,民众只能通过阅读、观看被动式接受文化信息,体验效果对于文化的涵义深度上来看远远不够;保护传承与发展未进行规划与引导,文化的保护不同于物质,不仅仅是记录、保存、体验,更多的是传承与发展,文化的生命力依托于人的活动,如何让传统村落的文化重新以新的方式浸染我们,这才是文化未来的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传统村落的很难做到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平衡,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偏执或者忽视某个方向,如果作为阶段性的先后实施,无可厚非,但长久的失衡必定会带来物极必反的负面效果,因此建议传统村落首先从保护与发展的规划上相结合,运用保护手段推进发展,带动文化、旅游、手工艺等传统产业的创新升级,形成村落的品牌效应,反哺保护方案的实施,实现冯骥才老先生在《留住我们的乡愁》提到的“这不仅仅是帮助他们留住日常生活的场景,更是帮助他们留住自己的文化传统,留住对我们民族身份的记忆与认同。”

三、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模式研究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平衡是自我调整、创新、优化的过程,这既包括物质与非物质的,也包括空间与时间的,它通过数字化、信息网络化、系统化的思路,逐步形成符合各个地域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新途径。整个过程我们按照互联网产品历程划分三个阶段。

(一)保护内容数字化还原模式

传统村落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内容是保护与发展的根,没有内容就没有文化的形态,我们重点研究如何实现内容的数字化采集、处理、呈现,完成传统村落与互联网结合的基础技术路线研究。其一,数据的采集:

针对保护对象的体量、类型、技术等问题,非常难做到实物与实景的还原,因此在保护的方式上建议采用视觉为主的数字化形式,采集记录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内容,采集类型主要分为:图片、影像、虚拟,三种采集类型针对不同的采集条件、环境、人群、对象;图片类型:采集方式适用于全社会人群,设备非常普及,专业与非专业人士都可以完成;采集对象无限制;后续的处理也相对简单,呈现的平台无限制;影像类型:采集时需要有一定摄影经验,设备普及;采集对象无限制;后续处理需要软件,有视频剪辑处理经验人员,呈现平台无限制;虚拟类型:适用于专业人员,使用必须具备专业三维技术知识,设备与软件都有专业标准配置;采集对象仅适用于物质文化表现;后续处理需要三维虚拟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操作专业软件,呈现平台需要对应交互技术,比如触屏的交互、VR或者AR设备支持等。

三种采集类型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不同的适用人群与对象,从普通大众到专业人士都可以选择适合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内容采集,为后续的呈现提供有利的数据基础。

其二,数据的处理:

首先,建立云端数据导入模块:设定平台的数据导入功能,研发图片、影像、虚拟三种数据类型的导入端口,并要求导入用户设定文字描述与标签,具体包含数据的类型、地域、年代等作为查询标签,导入设定后上传数据库与文件云存储,并生成可阅读、分享、呈现、标签搜索的信息内容;然后,设定数据查询标签模块:平台中设置查询、链接模块,通过标签筛选数据,快速定位用户需要查询的数据内容,并免费提供数据链接端口,为社会参与推广宣传传统村落提供数据支撑;最后,设定数据分析模块:平台可分析数据查询、读取次数,可分析人群对于传统村落的兴趣需求点,为数据采集人群提供精准需求,为用户人群进行精准的推送,为传统村落的发展方向提供精准规划数据。

数据处理提供数字化内容的操作环境,不仅要实现对内容进行审核、管理、存储的基本处理,而且要实现内容的传播、分析、流量转换,实现传统村落的内容“触网”,完成“传统”到“互联网+”孵化环境的构建。

其三,数据的呈现:

数据内容的呈现体现在平台的前端展示模块,运用创新的数字化呈现技术展示,依据不同展示内容可将呈现模式分为普通模式、VR/AR模式。普通模式:以图片+视频+文字展示形式为主,提供传统村落相关的介绍、游记、事件、活动等,采用自媒体的模式传阅,无呈现内容的限制,适合大众平台,无硬件平台限制;VR/AR模式:用户可以从普通平台切换成VR/AR模式,可360度观看村落的格局、空间实景,无需出门可实现看古村,是下个“互联网+”的呈现形态,该呈现技术适合展示村落空间环境、建筑格局等内容,硬件上需要VR/AR设备。呈现的内容都来源处理后的云端数据库,呈现的模式只是体验方式丰富,它的重点是强调体验情景、视听效果以及内容真实性与准确性,其目的将传统村落数字化的内容转换信息传递用户,引导用户行为,提高社会对传统村落的关注度。

总的来说数字化流程能够实现传统村落保护内容的数字化采集、记录、传播、转化的功能,包括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内容,并分析出适用从普通到专业级别的采集模式,整理出数据标签化的处理统计方法,设计出符合普通到VR/AR硬件平台的呈现方式,拓展内容的来源渠道,夯实发展的群众基础,构建传统村落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数据库,实现传统村落的“互联网+”基础阶段。

(二)“互联网+”流量拓展模式

如果完成了传统村落保护内容的数字化,可以说具备了内容的文化资源,但不代表具备产业价值,而且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如果只是放在温室中保护,永远不会成长为参天大树,因此对于传统村落数字化保护的运营尤为重要,它需要我们分析如何将传统村落的内容进行传阅、挖掘、创新、发展过程,研究运用“互联网+”思路,实现“内容――流量――流水――内容”这一闭环,构建循环的古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互联网生态圈。

其一,内容产生流量:

内容是数字化保护的成果,它由提供者上传后分享浏览者传阅,并产生阅读价值与流量,阅读价值越高,流量越高,同比的传播率越高,社会效应也会增加。可见数字化内容的价值评定第一阶段的标准就在于流量的多少。我们研究发现传统村落中能产生流量的相关的内容有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传统文化信息:历史人文传说、文化习俗等介绍解说性信息,它能采用图片、影像、文字构建情景化内容,可作为阅读消费方式实施推送;其次是旅游信息:以个人、运营团体组织、政府的角度推送相关内容,重点结合时节与自然景观、热点事件等推送至旅游消费群体;再次是手工艺产品信息:传统村落中传统的衣食住行相关的工艺品、传承技艺、人文背景以及现今创新应用发展情况,运用故事、产品化消费形式推送产品消费群体。

总之,内容是流量来源的基本,内容必须实现社会大众、用户人群、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必须达成一定的点击率,从传播对象上提高分享传阅指数,具备传播价值;必须具备传播对象到提供者引导作用,形成阅读者到传播者到提供者的转换功能。这样内容才会持续产生流量,才能达成构建传统村落数字化保护与发展的生态环境数据基础。

其二,技术拓展流量:

传统村落的保护内容属于传统文化,我们希望运用技术改变传播、阅读方式,提供快捷广阔的传播平台和深层多维的体验环境,让阅读者更多、更快、更广的接受数字化信息。

―可运用数据分析方法,为用户提供精准、快捷的阅读方式。首先设定排名功能,可依据阅读内容的相关属性进行排名,比如按照时间排名可阅读最新的相关资讯,按照点击量排名可获得热点的咨询;其次设定标签智能搜索链接功能,当点击阅读某个内容时,会依据内容的标签自动只能搜索相同标签并提供链接的点击,为用户提供便捷接口;二可通过引导用户社交行为,用户阅读后可进行互动、转发、喜好选择、留言等社交功能,在提高用舨斡攵鹊耐时拓展信息的传播渠道,提高阅读的趣味性的同时拓展了平台的流量;三可采用VR与AR新型技术呈现,用户即可通过传统的阅读,还可以体验全新的全景式阅读。VR技术在网页与移动手机上为用户提供全景的图片、视频、三维数字化的空间体验,用户在全世界的任何时间任何角落,都可体验传统村落中民宿、古宅、景观,还可穿越式体验传统村落的虚拟时空,完成传统村落的从古至今寻根问祖式的阅读方式,AR技术提供同一空间的维度下不同时间的维度体验,比如我们能够详细了解传统老宅,却无法快速查阅相关详细,在现场通过扫描二维码,快速读取数字化后的内容并自动切换到AR模式,实时提供用户多渠道信息。通过VR/AR技术,能解决传统网络传播的很多痛点,比如阅读情景与空间展示的局限性,因此新型技术的运用一定会带来更多更好的体验,流量顺势而来;四可设计线下导流渠道,数字化内容与传统村落实际线下资源相合,线下提供端口,线上提品信息、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用户即可通过线上了解内容信息并导流至线下吗,线下拓展推广产品相关的文化衍生信息渠道,产生新的流量辐射点。

总的来说,在“互联网+”的环境中,流量是生存的第一基本条件,我们运用老的或者新的技术手段,无非是增加体验方式,增强体验感受,模糊信息接受者与传播者的界定,以网状的形式传播传统村落内容,提高阅读量与流量,在保证内容质量的同时也要优化传播的环境,建设传统村落的触“网”之路。

(三)“互联网+”流水转换模式

流量是数据的积累,是数字化保护的成果转换的先决条件,是传统村落进入“互联网+”的评价指数,但不是结果,所有的流量只有转换成流水才具备价值,才能构成闭环式的互联网关系,才能达成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自我平衡的生态模式,所有我们接下来研究如何将需求转换流水,如何将流量变现。

文化传统信息的转换:传统村落拥有丰富、厚重、高价值的文化资源,但转换成为产品需要平台与环境。首先缺乏的推广与宣传平台。很多传统村落已经具备众所周知的世界级的文化遗产,但却不知位置所在,比如《富春山居图》的创作地――黄公望村,坐落于第三批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之中太湖粮仓的一一湖州荻港,这些村落不管从物质还是非物质文化内容,都是值得我们关注,也非常具备体验价值,因此如何运用推广宣传推进用户的文化认知到认同,打造传统村落的“粉丝经济”,引导用户的文化体验、手工艺产品购买、旅游等一系列的消费行为;其次文化传统信息的开发平台。数字化保护内容形成数据库资源后,可为传统、时尚等相关文化产业提供素材资源。比如最经典的“乌镇模式”,从早期的传统影视的介入到世博会的推广,乌镇戏剧节的深入挖掘到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关注,这一系列的发展变化造就了现今的乌镇,既得到保护,又促进发展,并产生新的文化聚集,这就是非常成功的文化产业开发模式,每个传统村落都可依据自身的文化特色进行挖掘,分析内容流量类型得出用户需求,设计出符合自身特色的转换思路,通过互联网逐步打造独特的文化产品,成为传统村落的“网红”;总的来说,文化传统信息的转换是发展概念与生态链的形成过程,这种转换是长期的、见效慢的过程,但也是最根深蒂固、无法复制的发展模式,可以说文化传统信息是所有转换中必不可少的闭环构成因子,必须重视研究。

旅游服务信息的转换:文化传统信息的转换能够带来用户的消费行为,以文化理念为核心导览引流,但能否落地取决于服务,与传统村落相关的服务内容都可作在平台转换落地,具体涉及用户的食、住、行领域。首先是旅游服务前的线上信息渠道转换线下旅游体验。用户已经了解文化信息后却不知道去哪里得到更多更好的体验的痛点问题,提供用户从线上信息阅读到线下传统村落实体体验消费的转换;其次旅游中的线上信息查询转换线下服务。我们可通过在传统村落中设定二维码方式链接线上查询,方便信息提供者为用户在线下建立服务关系,比如电子导览、购票、外卖等消费行为;最后是旅游后的线上信息分享转换线下旅游导览。作为游者既是一种记录,也是阅读体验,更是社交分享,以游记、攻略等方式上传至网络平台,让用户在获得关注的同时也成为信息的提供者,用户网络社交的辐射人群转换成为旅游用户。我们通过分析旅游的历程的前、中、后三个时间阶段,划分为信息渠道、信息查询、信息分享三个形式的转换,所有的转换来源于线上传统村落的内容,结束于线下提供服务为消费目的的转换节点,实现线上到线下的流量转化到流水的过程。

传统手工技艺的转换:传统村落中手工技艺是生活方式的载体,它代表古老的生活劳作方式,但是当下都市的快节奏生活给人们带来了繁重的生活压力,所以民众开始倡导传统村落中的慢生活、慢文化,传统手工产品正好具备这样的文化基因,它能提供现代与古代的生活结合创新的转换方式,它是生活体验后的一种回味,所以我们以传统手工生活鼍拔原点,结合符合传统文化与现代人需求的生活语境化的体验产品,比如影视、网络公众产平台、数字媒体APP等为载体,达成具备传统手工技艺基因的现代消费产品。第一类;转换影视案例《日食记》系列,以具备粉丝400万左右,日均阅读10万+的流量,该产品以日记的形式记录饮食制作,运用日常传统的手工器皿,特点在于生活化的视听语言与全手工制作的食材内容,强化温馨的生活理念,营造复古清新的情感体验;第二类:转换网络公众平台案例,微博公众平台的茶人王心,只针对茶领域,拥有200万粉丝数,并开拓直播、Zaker等传播渠道,在茶文化产品与品牌广告推广有一定转换,以茶文化为依托,传播禅宗理念,寻求文化认同;第三类:数字媒体APP案例《榫卯》,它通过图文非常详细的诠释中国传统木工技法,上线后20日取得了16万的下载量,并连续一周停留在App store教育类排名第二的位置,目前在教育类排名第十,这类产品是宣传中国传统工匠精神,虽然未植入家居产品产品链接,但可预见非常适合作为榫卯元素的设计类产品的转换入口;综合来讲,三类转换形式都具备各自的特点与优略势,其核心在于生活理念、禅宗理念、工匠精神的分享,有这些深厚的人文内涵,传统村落中手工技艺传承与产品的转换就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流量的转化是终点也是起点,只有转换后才能验证用户需求,才能实现内容的去糟粕存精华,才能实现文化内容转换产品,才能体现传统村落的核心价值。转化不仅能提高社会对传统村落的关注,还能促进资本市场对传统村落的创新发展投资,还能引导用户人群重新参与传统村落的人文、经济相关社会活动,构建传统村落数字化的内容生成、流量形成、流水转换完整的互联网生态闭环,在保护传统村落同时达成创新发展,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平衡。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第6篇

一、何为文化空间

文化空间是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也可是一个周期性的时间,这段时间或地点取决于传统文化活动。这表明文化空间既是一个地点、场所或空间也具有时间因素,既不是静止的静态地点,也不是遗址遗迹,而是有周期文化活动反复演示的“时空”,是有人类活动、有文化表演、有文化行为的地点。可以说是一个民间文化景观,既有自然环境、人为场所,又有人类聚会的时空。

二、历史文化名城中文化空间的形式及其空间载体

1.文化空间形式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文化空间,广义上指人们感知和体验历史文化名城多元内涵的文化场所,狭义上指能承载整个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文化的空间构成。以文化空间的内涵来分类,历史文化名城中文化空间的类型有以下四类。

(一)古老的人类聚居地。这些古老的人类聚居地蕴含着丰富的人类文化,很多人类的非物质文化就是从此聚居地发源、发展进而传播到更广阔的地域。因此保护古老人类聚居地对人类非物质文化的研究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古老的人类聚居地大多数地势偏僻,并且具有独特的地形和地貌,加之受现代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少,朴素的传统民风得以保存,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

(二)宗教礼仪或独特节庆及其场所。宗教礼仪活动在古代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首先,宗教礼仪或独特节庆活动是人类向神灵表达自己的敬意,也是与神明沟通的一种仪式。另外,宗教礼仪或独特节庆活动还是以返祖归根为主要精神的一种社会聚会活动。

(三)民俗表演空间(古典的诗歌、口述文化、戏曲、音乐等艺术的发源地及其表演空间)。古典的诗歌、口述文化、戏曲、音乐等艺术都有其产生及生存的特定空间,这些空间经过历史的洗礼流传至今,成为历史文化古迹,是应受到保护的“文化空间”。保护这类文化空间的真正目的是要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原创物质空间。任何表演艺术形式都蕴含有丰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渊源,在保护其过程中必须注重其文化意蕴和原生文化环境的保护,保护其所依托的生存环境和历史文脉。

(四)传统手工艺、服饰生产地及其生存空间。传统手工艺、服饰生产地及其生存空间是集中展示传统民俗文化技艺的空间场所,不仅体现劳动者的智慧,而且具有民族和地域特性。这类文化空间将传统技艺在空间上得以保留,兼具功能与审美表达。2.文化空间载体分析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文化空间概念并非是狭义的空间范畴,而是由特定的要素组成的,一定区域的人、文化活动和活动设施成为构成文化空间不可或缺的三要素。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对于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分类,其中将文化空间和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个分类,而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具体概括为: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对应其文化空间,可将历史文化名城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文化空间载体进行统计比较,如下(表1),可将历史文化名城中文化空间载体分为以下三个类别:①以广场为代表的室外载体空间;②以展馆、剧院、庙宇作坊、工作室为代表的室内载体空间;③以戏楼、祭祀空间为代表的半室外载体空间。

三、文化空间保护规划方法

1.展示和重现历史文化———古老的人类聚居地(1)保持原状展示对于保留较好、还有人类活动的古老人类聚居地,采取保持原状的展示方式进行保护,并保护当地风俗传统、维持古建筑风貌,将此类文化空间的原真性完全展示给民众,并采取以下三种保护方式(表2),针对此类文化空间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空间,分别进行展示保护。如安阳兴许铺设木板路建设观景平台以展示文化遗产。(2)场馆展示为避免某些年代久远的古老人类聚居地遭受自然和人为的破坏,采取在其原有历史地段上建造博物馆或陈列馆的方式以保护此类文化空间,并对其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此方法适用于已无人居住、且无过多文化活动的古老人类聚居地。建立博物馆或陈列馆在国内外历史环境保护中得到广泛运用,不仅成为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方式,而且为文化旅游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如西安汉阳陵博物馆。(3)复原重建展示此类展示方式适用于早已无人居住,且现状遭受部分破坏的古老人类聚居地,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和考古的发掘对其文化遗址进行整体性的复原和重建,恢复历史文化风貌以展示其文化空间形态。如重庆市巫山县大昌古镇的重建。(4)模拟展示此方法可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古老人类聚居地,可分为沙盘和模型的模拟展示方式,根据考古学、动物学对古老人类聚居地进行研究,模拟其原始状态与人文场景,按照一定比例制作沙盘和模型,恢复其文化空间历史风貌。也可将区域内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传统生活场景采用雕塑、绘画等艺术形式象征性地表现出来,组成城市文化的解说系统,生动形象地再现文化、展示城市文化内涵。如西安大明宫的沙盘复原和周口店。(5)虚拟展示通过多媒体技术来呈现历史时期的古老人类聚居地文化空间风貌,此方法可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古老人类聚居地,用现代化的方式幻影成像当时历史时期的人类生活场景,也可用电视创作的方式来展现历史时期的历史故事,也可设置部分电子化触屏设备用多媒体的方式来展示历史文化风貌。运用图片、文字以及视频等多媒体表现手段展示传统的生活方式、、饮食文化等民俗事项,并修复和重现当时一些历史文化景象,使观者对当时人类聚居地的生活有一个更直观更全面的认识。如电影《大明宫》的放映。

2.举行特色庆典活动———宗教、节庆场所文化活动是构成文化空间的关键要素之一,是文化空间在事件的维度上的结构性节点,节庆类文化空间则是文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历史记忆,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集中的表现。宗教礼仪或独特节庆是民众生活的一种特殊的时间节点,对文化空间具有特殊意义。宗教礼仪或独特节庆类文化空间其表达方式多样、参与面宽广、活动规模宏大,在记录和传承地域历史文化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又因其较强的叙事性和表现力,最易与旅游项目相结合,成为受到广泛关注和着力表现利用的对象。如山东曲阜的孔庙祭祀传统。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宗教活动、独特仪式、节庆活动也有其特殊的形成机制,传承至今表现形式主要源于地域环境、生活习惯和相关历史渊源。因此对此类文化空间的保护和利用除了旅游策划、非物质传承以外,还必须挖掘和尊重其文化意义的源头,不能只涉取其形式本身而忽略了其生成的背景。首先挖掘其文化生成的背景,不同地域的人们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会因为各种原因形成一些本地特有的宗教活动、独特仪式、节庆活动。如重庆市“磁器口”历史街区一年一度的“春节庙会”。正是这些融入本土居民生活的民俗活动,构成了地方独特的风景线,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中一种基本文化构成要素与文化资源。民俗活动的保护和传承,除了具体的活动形式外,探索其形成机制并加以展示和显现才能延续这些民俗活动的生命力。其次根据其地域文化特征进行匹配,风俗、仪式、庆典活动等皆与独特的地方生活习惯和地理环境相关,其保护与传承还应注意生活本身与地方传统和地理特征的匹配,否则将失去活动的真实性和意义。

3.生活礼俗的凝练———民俗表演空间民俗表演空间是古典的诗歌、口述文化、戏曲、音乐等艺术的发源地及其表演空间,传统的民俗表演空间的结构与保护方式如下。除了空间上的保护,保护此类文化空间,首先得从表演艺术的承袭主体即民间艺术传人的保护开始,在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活化的同时,要特别加强原生环境的保护,既要保护艺术的源头(生存的土壤),同时也应在此基础上加以提炼、创造以适应时展。由于生活礼俗的凝练是营造民俗表演空间的最佳手段,可以使文化空间具有活力。创造具有人情味的文化空间最根本是建立民众与空间所产生的情感纽带和记忆。如西安市曲江区的“大唐芙蓉园”为传播西安历史文化提供了展示的空间,融合大型歌舞表演,《梦回大唐》、《印象西安》等一批剧目将大唐不夜城场馆打造得耐人寻味。

4.产业传统再现和体验———传统手工艺空间传统手工艺、服饰生产地及其生存空间的保护多以传统工艺的保护、民俗文化展示以及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为主。其中以民俗文化展示的保护方法利用得最多,其基本功能是展示和表达传统产业,并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并发展旅游业。例如,首先要对传统手工艺、服饰生产地及其生存空间的传统产业进行调查、收集、研究,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陈列、展示、宣传、以凸显传统产业的价值与作用。在传统手工艺、服饰的展示过程中需要通过一种可感知的方式使参观者了解和体验传统文化的内涵,其所呈现出的状态具有“舞台性”的特点,能够形成展示与观众的关系。要一方面按照传统手工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将传统手工艺产业与当地文化、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使其传统产业适应现代社会而进行技术革新,确保传统手工艺文化的脉络得到延续。传统手工艺、服饰生产展示空间的意义在于使人们具有更好的地域空间体验和对所展示传统文化内容的理解,更好的通过人的行为活动来体现。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第7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传统建筑;营造技艺

自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来,我国就已经对“中国传统木结构建筑营造技艺”进行了申报。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位列其中,足以看出中国营造技艺遗产的重要性。就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而言,它属于一种建筑营造技术体系,这种营造技艺依靠木材和榫卯,结合模数制为尺度设计构建建筑。采用这种技艺所构建的建筑,可以反映出一个阶段,甚至一个时代的人的生活习俗等,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就是中国传统社会等级制度和人际关系的缩影。虽然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取得了不错的成就,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变化,这种技艺正在逐渐走向衰落。为了避免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失传,有必要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进行分析,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实施保护。

1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实施保护的必要性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置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中,存在两种文化遗产形态,一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种是物质文化遗产。[1]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我国古代文明沉淀下来的宝贵财富,其二者存在密切的相关性。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主要侧重营造技艺和相关文化内容。而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则以建筑实体的形态、体量、材质为主。由此便可以清晰探知,虽然同属于营造技艺,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和在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还是有明显的侧重点的。前者注重技艺,由技艺探究建筑实体。后者与之相反。因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涵盖的内容一定与其营造工艺、相关习俗和文化空间有关。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涵盖了五种内容,其具体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或者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2]而就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来说,它从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名录中的传统手工艺一类。与此同时,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集技术性、艺术性、组织性、民俗性为一体,是不可多得的一种技术活动形式。[3]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通俗些讲,就是设计、建造的一种建筑形式。其中涉及的内容却非常多,不仅涉及建筑的一些基本内容(譬如建筑设计构造知识、工序和做法、材料选取与工具使用等),还涉及当时的风土人情(譬如与建造相关的仪式、禁忌和习俗等)。[4]从有形的文化遗产中窥探出无形的文化内容,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有益之处显而易见。通过保护传统营造技艺,可以深刻了解其中隐含的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一项宝贵的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死物,其在不断地传承中焕发出生机和活力,因而又被称为活态遗产。而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就是这活态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实施保护非常有必要。

2 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面临的窘境

2.1 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机制过于落后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是保护该技艺的关键。但是,从当前的现状来看,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后继乏人。以苏州香山帮为例,从其传承方式上就可以探知整个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方式。苏州香山帮匠人的精湛技艺代代相传,其擅长复杂精细的中国传统建筑技术,其传承方式主要还是口传心授。这种传承机制是我国传统技艺延续和发展的基础。这种家族传承和师徒传承机制有效地将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下来,让现今的人们看到了如此令人称颂的营造技艺。但是,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致使这种传承方式逐渐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也正是因为这样,香山帮也逐渐走向衰落。调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可以得知,传统技艺的传承人年龄普遍偏高,基本上都是老年人。这是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机制所暴露的一个弊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老龄化严重对于之后的传承造成巨大的阻碍。以中国木拱桥营造核心技艺为例(如图1所示,中国侗族木拱桥),其传承人最年轻的已经有70多岁,因而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传承堪忧。

虽然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含有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但是,实际情况不容乐观。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人屈指可数。目前,拥有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工匠越来越少,其生存空间受到严重挤压。针对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也做得不到位,以至于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人寥寥无几。[5]

2.2 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存在的价值受到质疑

在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举步维艰的情况下,社会各界对于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存在的价值存在争议。现如今,大家都推崇现代工业生产方式,这是新工业时代提高生产效率的一种有效方式。[6]在这种思想影响下,手工存在的意义逐渐被磨灭。以苏式彩画(如图3所示)为例,如若采用现代工艺,即印上图画,效果不佳,但是工期较短,施工限制不多;而采用传统手工技艺手绘的效果很好却施工局限大,工期较长。

除此之外,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方式在操作方面还存在较大的疏失。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是营造技艺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分支,它在我国已经延续了七千年之久。[7]在这期间,这种技艺也被传播到其他国家,足以见得该技艺的优秀。但是,在面对经济社会时,该技艺的传承仍然面临诸多问题。部分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人在生活上得不到保证,难以吸引学徒学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年轻人学艺的积极性严重打折,由此可见,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社会化传承走得非常艰辛。另外,国家对于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缺乏正确的政策引导,也是导致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逐渐走向消亡的一个原因。有部分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和相关工作者,为了避免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流失,想出了著书的形式。但是,收效甚微。同时,部分传承人文化水平有限,难以采用此种形式保留技艺。上述这些问题都是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面临的现实问题,需要逐一解决。

3 针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实施保护的几点建议

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在时代的变化过程中存留至今,受地域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影响,其展现出历史价值和自己特有的表现形式。随着国家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重视程度的加深,相应的也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保护方式,包括名录式保护、传承人保护、资料性保护以及修缮性保护,这些保护措施对于保留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大有帮助。但是在实际执行当中,这些保护措施仍不免遇到问题,为此,有必要对此实施改进,更好的保护传统建筑营造技艺。

3.1 实施整体性保护

对于保护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而言,首先需要从整体性方面实施保护。所谓的整体性保护,代表着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进行保护时,还要将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纳入到保护行列中。这二者是动态与静态、 有形与无形的关系,因此,不能仅仅只重视保护其中一方的内容。同时,与之相关的建筑营造技艺及其附属的其他技艺、 等也是整体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忘却。以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为例,其技艺精湛,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包括选址相地、规划布局、功能设置、 体量尺度、 选材加工、 制作安装等方面,如若漏掉任何一项,将难以达到良好的统一。由此可见,要对木构建筑营造技艺进行保护,对于这些相关内容也应该实施保护。这种整体性保护才符合保护标准。与此同时,针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保护,从整体性实施保护的第一要务是重视某项技艺本身的传承与保护。在此基础上,还应该结合中国建筑营造技艺的发展情况进行前瞻性保护。以上述提到了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保护来说,除了注重木构建筑营造技艺本身的传承与保护之外,还要将其放到中国木构建筑营造技艺整体中来进行分析,实施保护。

3.2 重视活态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可以说是中国宝贵财富中的活化石,极具价值。因此,除了整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之外,还应该重视积极的介入性保护。简而言之,就是重视活态性( 活化) 保护。从手工技艺本身来说,只有将其运用在具体的事物上,才能凸显其价值,才能更好地保存。另外,手工技艺本身也受到周围文化生态要素的影响,对其实施保护,应该让其适应当下的生存发展状况,才能让手工技艺得以发展。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将其放在一个相对完整的生态环境中,实施全面保护,这就是活态性保护的根本,必须有规划的创造一个适合其生存的区域生态环境,再实施保护。这对于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整体的传承与保护非常有利。一般而言,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所创造的集体记忆、文化认同与社区归属的文化空间价值远远超越技艺造就的建筑本身价值。从这一点上来看,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更应该重视活态性保护。

3.3 采用需求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可以说是一种传统手工艺。这种传统手工艺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而这种文化的存在以及其产生的影响都离不开社会。有社会,就存在需求。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需要传承,就得有传承技艺的手艺人,而手艺人要生存,就需要有市场需求。因此,采用需求性保护必不可少。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要想在现代社会中实现生存和发展,则必然通过以下两种模式实现,其一,固守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所创造出的既定的样式;其二,将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进行整合,实现创新应用。这两种模式中,后一种模式更具发展价值。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涵盖的内容复杂,包括普通技艺与特殊技艺、辅助技艺与核心技艺。处理好这些技艺的关系是关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些非核心要素的创新上。以木材的处理技艺来说,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属于普通技艺。但是,现如今,可以用现代机械对其进行处理,以此取代普通技艺。如此,传统核心技术就能得以保留,而效率也得到了提升。提升效率正是现代社会对建筑建造提出的一项需求。

4 结语

在建筑营造技术体系中,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应该得到很好的传承和保护。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遇阻,则表明我国文化遗产的存续正在遭受严峻的情势。针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实施保护,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有我国完整而发达的手工生产体系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1] 李永革,王俪颖.最后的工匠 故宫里的官式古建筑营造技艺[J].中国文化遗产,2013(03):24-33+8.

[2] 张欣.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J].中国文化遗产,2013(03):48-54.

[3] 赵巧艳.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传统技艺的传承与保护――以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为例[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89-94.

[4] 熊璐.中国传统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语法化数字模型探索――以广东竹筒屋和侗族鼓楼为例[J].古建园林技术,2012(02):60-65.

[5] 刘托.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整体保护[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2(04):54-58.

[6] 冯晓东,许建华.香山工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索之路[A]. 2007民族和地域建筑文化可持续发展论坛论文集[C].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2007中国民族和地域特色建筑及规划成果博览会,2007:10.

[7] 王颢霖.宋式营造技艺探析[D].中国艺术研究院,2016.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第8篇

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权利主体创新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唧唧复唧唧,木兰当户织”这首中国人耳熟能详的北朝民歌,让巾帼英雄花木兰替父从军的故事千古流芳,美国迪斯尼公司将《木兰辞》所述的故事改编成动画影片《花木兰》,为迪斯尼公司带来超过3亿美元的巨额商业利润,然而因中国传统文化诗歌而来的《花木兰》电影的商业成功,似乎只属于好莱坞、只属于美国,作为花木兰故乡的中国却没有从中得到一分一毫的版权费。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此就提出了如何通过版权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问题。

版权保护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知识产权冲突、国内地域产权冲突逐渐增多,为了实现传统文化的可持续性发展,亟需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一方面,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传统文化是民族发展的基石,是民族精神的记载,为了优秀传统文化得以世代绵延,使传统文化发挥出其独特的精神价值,必须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和管理,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另一方面,传统文化不仅是一种精神财富,也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中华上下五千年,作为文明古国,我们拥有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从美国动画影片《花木兰》的成功中,我们看到了传统文化的潜在的经济价值,也发现了我们在管理文化产品商业开发方面存在的不足,只有做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才能实现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并重,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共拥。

针对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不足的现状,本文试究传统文化保护不足的原因,在分析其立法困境的基础上,从多层次化权利主体、完善丰富权利内容、不限定保护期限以及创立数据库保护模式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二、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知识经济的时代已经来临,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法律保护既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又是应对国际文化竞争的手段。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总体上仍处在起步阶段,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传统文化虽是我国版权法律体系保护的内容之一,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及宽泛。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已成为国际共识,在《伯尔尼公约》、《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中,都将民间文化作品列入版权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未对其他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制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也只涉及对传统手工艺品种和技艺的保护。面对涵盖范围广泛的传统文化,国家虽然认识到了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但目前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仍尚不成熟,存在空白遗漏和过于宽泛之处。2014年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我们也期待这部条例的正式施行。

第二,目前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体系主要有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文化行政管理体系两个部分,申报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程序较为复杂,由此可能产生申报路径不统一、重复申报的情形。

第三,相关企业和个人缺乏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意识。以拥有丰富传统文化资源的陕西省为例,陕西户县农民画创作风格新颖、地域特色明显,当地很多农民都掌握这项技艺,也涌现出琳琅满目的农民画作品,但农民画作者却缺乏著作权登记的意识。与此相似的还有陕西延安剪纸,同样缺少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情形。

三、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不足的成因

传统文化概念难以界定、范围难以确定,是我国传统文化版权立法不足和实践保护不够的根源。

(一)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特殊性

传统文化是一个广泛却有些模糊的概念,明确传统文化的界定与类别是实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关键。传统文化,是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沉淀下来的,能够反映特定民族风貌和精神的相对稳定的文化,主要包括民间艺术、文学作品、工艺品、绘画、表演、民族服饰等。

传统文化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集体性,传统文化的集体性源于它的群众性,传统文化的生成发展是广大民众在长期历史实践和传承过程中集体创造的,它并非直接属于某个个体。比如年画技艺,可能同一地区很多人掌握这种艺术手法,这种艺术手法是属于该地区集体所有的。

传统文化具有传承性特征。传统文化的形成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历史的积淀去不断丰富完善,在传统文化流传的过程中其影响不仅及于当代人,它是源远流长的能及于子孙后代的精神财富。

传统文化也具有变异性的特征。传统文化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在流传的过程中,作品不归一人所专有,人人可以改动,所以作品常常是不固定的,它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处于变化之中。”

(二)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立法困境

1.权利主体难界定。传统文化具有集体性的特征,这也使得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不同于一般的版权保护。相比于具有鲜明的、确定的权利主体的一般版权保护,对于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我们应首先明确其权利主体。

传统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即使最初它具有一个特定的创造者,但在世代相传的发展过程中,其创造者已不单属于某个个体,可能是属于一个地区集体共有的文化,是群体智慧的结晶,这使得界定其权利主体成为一个难题。

2.权利内容难确定。相同的民间传说,在不同的表现形式上就有不同演绎。某著名喜剧演员在一个喜剧小品中戏说“花木兰”,将花木兰塑造成贪吃怕死的形象,被认为戏说尺度过大有恶搞嫌疑,破坏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正统性。再如“乌苏里船歌案”中,歌唱家郭颂在赫哲族民歌的基础上改编创作出《乌苏里船歌》,这首《乌苏里船歌》几乎成了赫哲族民歌的代表,而后法院认定《乌苏里船歌》系改编作品,郭颂不是原创作者。另外,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西方文化不断碰撞交融,国际间因翻译问题而产生的版权纠纷也日益增多。龙,作为中华民族最具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之一,常用来象征祥瑞,被英译为“dragon”。然而,“dragon”一词在《约翰启示录》中被描述成魔鬼撒旦的化身, 代表着异常邪恶的力量。所以一些西方人的惯性思维十分乐意视中国龙为“dragon”, 把中国和中国人的形象与“dragon”挂钩, 妖魔化中国。针对当前纷繁复杂的传统文化版权纠纷,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应当包含哪些方面才能全面实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管理,值得我们探究。

3.保护期限不统一。对于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期限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应有期限限制。从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来看,知识产权是要保证权利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其所投入的成本和获得回报,在超过了这个法律规定的期限后,此权利即进入公有领域,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如果权利人可以无期限的垄断该知识产权,那么就会中断创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另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期应不受时间限制。传统文化具有传承性的特征,是在民族发展进步的过程中逐渐演进、形成的,很难给传统文化的形成确定一个起点。同时,传统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优秀的传统文化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时代的进步逐渐完善并永久的流传下去,传统文化的精神价值和物质价值都将永存。因此,很难给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界定一个期限。

四、完善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在传统文化被广泛运用到商业领域的今天,笔者试从版权保护立法角度提出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一点建议:

第一,在版权立法中确定传统文化多层次权利主体。在“乌苏里船歌案”中,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为诉讼原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共的权益,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这说明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主体可以是集体,事实上,很多传统文化是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不存在个体著作权人。另外,当发生版权纠纷时,以某个集体例如地方政府组织为代表提起纠纷解决机制更具有可操作性、其诉讼结果可能惠益到这一地区和社群,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也应当鼓励企业和个人树立版权保护意识。我国目前的版权保护制度为自愿登记制度,由著作权人向各地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审查合格后依法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经过登记的文化产品可以明确其版权归属,降低被侵权后的诉讼代价。拥有如年画、剪纸等文化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对具体产品进行版权登记,如遇盗版侵权等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主张许可、监督、收费、救济等权利。由此可见,对于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可实行多层次权利主体,传统文化的涵盖面较大,单一权利主体显然不能满足其版权保护的需要,多层次权利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变通实现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目的。

第二,丰富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针对目前传统文化版权纠纷状况,我们发现关于传统文化的改编、演绎、翻译纠纷较多。前文所述的“乌苏里船歌案”涉及对传统民歌的改编、戏说花木兰小品是对“花木兰”故事的歪曲演绎、“dragon”是对“龙”形象的恶意贬损。因此,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应注重维护传统文化的正统性,在对传统文化进行演绎、翻译、改编的过程中,禁止他人歪曲、篡改、贬损使用传统文化的内容和精神内涵。

此外,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还应包括传统的表明来源权,即表明传统文化的来源地名称、来源主体等权利。以及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财产性权利。

第三,不限定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时间。笔者认为,对于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应不受时间限制。一方面,传统文化的产生时间无法确定,其内容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要确定其版权保护期限几乎没有可行性。另一方面,传统文化的价值在于弘扬民族精神,如果对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期限加以限制,则不利于载负着民族精神的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对于依托传统文化产生的、非集体创作的具体文化产品,则应依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护期限加以限制。

第四,创新传统文化保护模式。在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的过程中,可以引入新模式以促进版权保护,例如建立传统文化数据库保护模式。依据欧盟1996年的《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数据库保护模式是指,将独立的作品、资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系统的或经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法单独访问的数据集合。建设传统文化数据库,可有效实现传统知识保护的最广范围公开明示要求,在惠益分享等配套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体系下,实现对传统文化予以相应产权的保护、地域文化的跨国尊重及更正宗地广泛传承。将电子数据库运用到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制度下,建立版权管理体系和文化行政管理体系共同的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版权申报路径的统一,有助于简化版权申报、查询的方式,避免重复申报版权情况的发生。

五、结语

传统文化是我们的民族瑰宝,既是精神财富也具有经济价值。完善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是顺应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更是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针对国际形势和国内现状与困境,从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健全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尽快实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相关法律条例,使我们的立法、司法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相信我国的传统文化版权体系会取得跨越式的发展。参考文献:

[1]段宝林.中国民间文学概要(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0.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第9篇

1.宁波传统村落的现状。生态环境是宁波传统村落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特征,亦是多年来宁波传统村落人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环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宁波传统村落原有的自然平衡被打破,此外由于外来人口的大量加入,建筑开始增加,绿化率不断减少,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受到外界影响,村民也迫切改变生活水平,随意搭建临时建筑,但由于没有合理正确的规划指导,导致村落生态环境质量急剧下降,甚至连朴素的民风都受到了影响。

2012年我国政府正式启动传统村落的全面调查,同时进行了专家审定与《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甄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

2.宁波传统村落的地域性特征。位于浙东沿海的宁波,是河姆渡文化的发祥地,在周朝就已经有“甬”之简称,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因为历史的变革和经济的发展,目前宁波遗留下来的传统村落已经不多,在现有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18个村落情况来看,这些经历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村落随着历史的变迁,现今还保留了较完整的历史文脉。这些村落普遍存在两大特征,一是村落整体性环境较为完整,它包括地名文化、建筑群落、桥梁道路设施、水脉、生态植被等,较具规模和历史原有风貌;二是留存了较多的地域性特色文化,比如民间风俗、宗祠、族谱等。

二、宁波传统建筑环境文化的保护方式

1.整体空间保护式。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并对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做了明确规定。对于生态博物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原地保护和居民保护的理念,把村落整体空间列为保护范围,容纳其所包含的物质形态要素以及非物质文化要素,进行整体性的保护,形成博物馆化的保护空间,有助于改善村落中的文化资源的完整性,这是对其进行合理的展示、保护和传承。

2.生活化文化场景延续式。延续传统建筑风貌是改造式村落的共生性建设的关键,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物质要素,构成与村民日常生活和谐共存的物质生活环境和非物质文化发生的场所氛围,也就是生活化文化场景的延续。随着村落的发展,改造式村落的原始风貌有了较大的变动,村落中遗留下来的少量传统环境及传统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是村落改造建设的原始依据,对村落中建筑的改造以及少量的新建部分均要以此为原型,保持村落传统风貌特征,尊重当地风貌,彰显地方特色;对于村落选址布局、建筑院落空间等所体现的传统文化思想应当理性地传承。

3.再现文化场景创造式。新建式村落在村落规划、建筑设计、景观建造等方面采用全新的方式,设计创新的基础是以村落原来的风貌和文化特征,通过村落现存的自然环境以及村民现代生活的需求,引入村落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再现具有传统文化风味的村落建筑环境和文化氛围。

鼓励村民积极引进本村的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持非物质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村民文化生活,同时还可根据需求构造乡村产业的支柱。

村落建筑在设计时可借鉴传统建筑特点,来体现传统建筑中蕴含的文化涵义,所代表的特定习俗和传统,有效表达在新建筑中的传统文化。赖凌瑶认为更新研究需要对古村落进行大量的现场调查,应该对居民内部生活延续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需要提出延续街道街区的居住功能、进行居民保护以及延续居民的生活文化等面进行改造。在平面布局上参考传统建筑的区分方式,来配合村民的传统习俗和满足村民心理需求,同时利用非物质文化的传承等所需的空间进行布局。

三、宁波建筑环境文化的保护设计的原则和目标

1.村落建筑环境设计基本原则。传统村落建筑环境是由一系列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是自然要素和人工要素的符合载体,同时它又表现出环境形态的多样性。在传统村落建筑环境的保护设计时,需运用科学知识,秉持村落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建筑的完整性、传统功能的连续性,使各种因素协调统一、有机融合。而在目前的古村落保护工作中,保护规划缺乏对古村落具体内容的控制与引导的深入研究。

我们应该注重整体协调,实现优化发展,传统村落本身就包涵了很多物质和非物质,需要多方面考虑,这条原则能协调好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也为日后村落的建设和保护提供了方便。同时借鉴国外等历史文化遗产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建设相关保护的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来建立真正的责任机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保护传统村落文化涉及到古建筑的修善、村镇功能区划的调整、基础设施的改善、生态景观的修护等。传统村落遗产的保护是村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发展战略的重要因素。

传统村落在外界的影响下,也需要注重自身的地域文化特色,不能随波逐流,宁波传统村落的古文化特色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环节,它不仅阐述了某阶段时期村民的生活盛产的发展历程,同时也体现了它本身的历史内涵和对未来的借鉴。

塑造传统村落应以现有为基础,通过自然渐变的演进理念,结合传统中最具潜力的部分与景观的现实及后续发展,从而巧妙地将自然因素组织到村落环境之中,使之获得持续活力的价值和生命力。

2.村落建筑环境设计的目标。古村落的保护规划必须坚持整治的方式,严禁采用大拆大建的改造方式。保护宁波传统村落历史建筑、风貌特色及文化遗产,保护并传承历史文化价值,在这些保护的基础上,也要为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坚持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通过改善传统村落的建筑环境,增加必要的公共设施,提高村民的生活居住水平,同时也要建立相关的管理部门,落实一切的保护内容。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知识产权;黔西南;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195-02

传统文化是人类文明传承与发展的载体,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源泉,传统文化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但是传统文化又是一种与现代知识完全不同的知识体系,传统文化产生的年代久远、传承方式特殊、处于相对公开的状态,加之权利主体不明确,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无法对传统文化提供有效的保护,而传统文化又处于传承与发展的危机之中,因此,本文拟对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传统文化的保护理念与现代知识产权存在着冲突,代表西方物质文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实现传统全面的保护,因此需要更为有力保护方略进行强势保护,这种制度设计并不是仅仅停在制度设计层面,而是上升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层面,实施对传统文化的全方位的保护,明确传统文化的保护战略目标和价值。传统文化的国际国内保护实践证明,传统文化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私法,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强调公权力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中的责任与作用,建立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宣示国家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场、态度、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对传统文化持有者进行激励,对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进行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侵害行为进行制裁,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制定渗透着公法与私法精神的特别法来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同时,基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的紧迫性以及制度设计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制度,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微调,以尽可能地适应传统文化的性质特征。

一、国际、国内研究背景

1976年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起建立《突尼斯版权示范法》,首开非洲国家在本国版权法内建立起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机制的先河。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WIPO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进一步承认了进入其民间文学艺术范围的对象都应作为原住民知识产权受到保护。2000年,WIPO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文化及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简称WIPO政府间委员会),通过会议,WIPO的成员国已经宣布要强化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手段建设、尊重传统文化,对利用传统文化的收益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同时,WIPO政府间委员会也宣称要建立保护传统文化的特别法律制度,并提出了保护目标、客体、权利主体等要素。

菲律宾已经逐渐形成了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和特别法组成,在这些法律中根据需要为权利主体设立了两个权利:一是国家和国家所有权,赋予国家对传统文化的宏观都督管理权以及传统文化的对外;二是传统社区权,包括进入传统社区攻取相关传统文化的控制权、商业化开发传统文化的事先知情同意权和利益分享权、涉及以相关传统文化的参与决策权等。

哥斯达黎加对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研究主要贡献在于其在原住民及其社区的广泛参与下制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该法宣示了与生物有关的传统文化受到知识产权或专门登记制度的保护,并成立了一个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农民及原住民参与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监督该法的实施。

印度则致力于传统文化的文献化和数据化,以印度的民间草药为例,印度建立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为了防止传统文化被窃事件的发生,为已进入公共领域的草药建立数字信息库以确保有关在先权利。这项工作为有关药用和其他用途植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传统文化进行收集归档,以为建立一个便利的计算机数据库作出准备。这类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误授”专利。同时,印度的努力也引起了南亚诸国的关注,为保护地区传统文化,南亚诸国计划共同建立一个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还将对相关法律加以修改,防止传统文化遭到商业专利的盗用。

在国内,有学者主张特别保护机制应分为四个层面:首先,对国家和社会公众有重大意义,非少数民族持有并且还未广为人知的传统文化,应该认定为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例如,我国的景泰蓝、宣纸等制造技术,他人若要使用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其次,对明显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由民族自治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再次,对尚未公开的传统文化,如祖传药方,由其持有者行使权力,对这类知识的使用要经过持有者同意。最后,就是那些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实际上在这些传统文化上设定任何财产性权利都不切实际。因此应当允许公众对这些权利进行自由无偿地使用,对这类传统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其他人尤其是外国人在这上面获得知识产权。还有学者则主张结合其他国家已有经验,如印度、秘鲁等国,创建传统文化的特别保护机制。

二、黔西南州的民族文化现状

贵州省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西南部,毗邻云南和广西,境内以布依族、苗族为原住民,和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一样,黔西南保有着十分丰富和原生态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布依族的传统民间文艺表达和苗族的服饰及舞蹈是为代表。

(一)布依族传统文化。黔西南州布依族有极具民族传统的歌舞、节庆、习俗,布依族音乐"八音坐唱"有"声音活化石"、"天籁之音"之称,享誉海内外。彝族舞蹈"阿妹戚托"被誉为"东方踢踏舞"。布依族"八音坐唱"、布依铜鼓十二则、查白歌节、土法造纸、布依戏、布依族勒尤、布依族高台狮灯舞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在苗族服饰方面。苗族服饰也是当地的一个特别文化现象,包含多种多样的文化价值。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在黔西南州,生活着不同类的苗族同胞,其服饰也不尽相同。这是一片独特的文化风景,苗族服饰里有很多愿材料都是使用当地所产的材料,其银装饰品的确制造工艺和图案的绘画、刺绣技巧都是苗族人经过世世代代的不断改进而来,而现在非该地区的一些个人或者商家在表演或者其他方面的用途上在使用苗族服饰,则是对苗族服饰文化的扭曲。但现在对苗族服饰有关权利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法律基础,致使很多苗族服饰外传和亵渎,甚至致使很多苗族服饰的手工艺技术被泄露。

如今,传统知识因缺乏时尚性而遭遇年轻人冷落甚至抵制。对年轻人而言,传统的和旧的方法、知识及祖辈沿袭下来的生活习俗已经过时;利用传统手工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传统知识及做法正在走向衰落。从现实社会的情况来看,年轻人(据笔者自己及考察的情况看,主要是1980年后出生的人群)不愿意承袭传统所导致的不仅仅是传统知识自身的消亡,而且还致使整个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及不同文化背景下优良传统的传承受到了严重威胁。在黔西南州的兴义市、望谟县、贞丰县等,现在的年轻人除了上学的,几乎都外出打工挣钱,这样,留守村寨的只能是老、弱、病、残者。

三、我国法律对传统资源保护的困境

传统资源要得到有效保护,法律制度应该是核心环节,要使得法律能够很好地保护传统资源,首先要对传统资源的权利范围进行确认,包括对其所属群体赋予什么样的法律权利,以及这样的权利怎么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进而实现传统资源权利的应用、转化、授权使用等方面。如前所述,传统知识资源和知识产权是有一定的共同性质,但是又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影响到了法律对其进行权利设置。

由于传统资源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时间性,因而对其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也是无期限限制的,法律应致力于保护该权利的永续性和价值性,而不能规定一定的保护期。但是对这些权利的实施及监督状况、资源的适当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措施,应当按期限、事项等经常性的进行。

由于传统资源具有地域性,这就是决定了基于传统资源的权利的专有性,这个是知识产权具有的共同性。因而在权利的保护和防止侵犯时,在归责原则上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了损害,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在权利主体主张其对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在不知情或保护不利的情况下被侵害时,应当由被控告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对所使用的知识资源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其权利来源和权利本身是没有法律瑕疵的。否则就构成了对传统知识资源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权利主体和客体不具有确定性,因而对权利内容的确定是法律保护资源的必备内容。除了财产权利所应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权利外,对某项具体的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权利的利用和保护制度、法律措施的监督制度和侵犯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由法律或相应的规章做出规定,使该项具体的而又不具有确定性的传统知识得到法律上相对确定的保护。

四、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构建思考

用何种模式保护传统资源,是国际社会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题。笔者认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里面进行适当的修正及增加,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要尽快修改完善。

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特别利+反不正当竞争”的综合保护模式将是未来的必然选择,其中“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所谓“特别权利(suigeneris)”,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从而使其可依法禁止其他人针对受保护的资源实施某些行为,或者在实施相关行为前以某种方式征得许可或同意。当其他人因利用受保护的资源取得收益时,权利人有权按照一定比例或方式获得利益。至少在涉及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达问题时,发达国家已经明确表示了对授予相关资源以纯粹私权的反对意见。这表明,即使保护传统资源的法律制度能够最终建立起来,相关资源保有者也不可能通过私权机制完全阻止其他人对其拥有的传统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而只能阻止某些损害性的使用。但无论如何,这些资源保有者将有机会从资源利用者手中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这种利益分享机制将提高资源保有者进一步保护与传承相关传统资源的能力,从而真正实现传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对传统资源保护的断层,所以,可以综合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分别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与专利相关的制度。主要针对依赖传统资源而申请的相关专利权利,要尊重传统社区的应有权利,并且将与申请的专利有关的传统资源持有人列为“共同权利人”。

(二)与商标有关的保护。这里主要是对于那些基于传统社区里特别的物质、地理标志如:兴义市的万峰林布依族风情村、贞丰县的布依族节日等,建筑标志如:苗族服饰的牛角头,苗族的吊脚楼等,而对申请商标权利的主体进行限制。

(三)与著作权有关的保护。将那些在民族地区已经公开的传统知识、文化表达形式通过文献出版以期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保护。在黔东南地区,有许多民间传统资源的保持人是基于家里上辈的秘传而得,秘密性就是他们的最大价值,一旦公开便可能丧失其价值,所以只能以终于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并且结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民间传统资源的秘密转让拟出相应的有利于传统资源持有人的原则和条款,

(五)地理标志。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慢慢形成的,由于特定地区的气候、水土等自然因素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所以该地区的生物产品具有特定的、与其他地区类似生物所不同的品质特征。从目前来看,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酒提供了高标准的地理保护,印度等国要求对传统资源有关产品如印度香米等提供保护。

(六)应该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以便于对民族村寨传统资源开发和保护事宜进行管理。要禁止在旅游区景点大面积复制民族村寨,民族村、民俗村、民族主题公园等在有关部门审批时要应该严格审查,并且到知识产权部门登记备案。

五、结语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传统资源既面临了空前的展示和发展机遇,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化、商业化挑战。如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下,认真对待传统资源的丰富性及其利益群体多重性的复杂特征,采取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中国社会发展潮流的资源保护模式,是我们每一个关心传统资源的有识之士面临的重要课题。不管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心中的目标却殊途同归,那就是:承认传统资源的特点和价值,满足传统资源持有者的实际需要,制止不公平和不公正使用,促进尊重,鼓励创新,实现利益分享,最终实现传统资源的优化传承,实现传统资源的和谐发展,为民族传统资源的传承和人类文化多样性做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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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 《人权的终结》[M]郭春发 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年5月版 。

【3】《费孝通文集》[M]第八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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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戴永盛著《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 冯俊著 《开启理性之门――笛卡儿哲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

【7】 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编 《农业传统知识权利保护与案例收集》[M ]2005年5月。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第11篇

黑龙江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丰富,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看,狭义上指具有各种文化底蕴的民族文艺形态,如作为民族文学的赫哲族说胡力、阿勒楚喀民间文学、满族说部“招抚宁古塔”;作为民族传统歌舞音乐的兴安岭森林号子、杨小班吹鼓乐棚、罕伯岱达斡尔族民歌、蒙古族四胡音乐、鄂伦春族赞达仁、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作为戏剧、曲艺、工艺的评剧、赫哲族伊玛堪、东北大鼓、鄂伦春族摩苏昆、达斡尔族乌钦、东北二人转、龙江皮影戏、方正剪纸、绥棱黑陶、鄂伦春族桦树皮船制作技艺、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鄂伦春族狍皮制作技艺等。广义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指与上述有关的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代表性的原始文化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如松岭大子杨山古人类遗址、宁古塔城遗址、乌裕尔河桥南遗址、哈尔滨文庙建筑、横山墓群、哈尔滨中央大街、朝鲜族古村落等。黑龙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凝结着黑龙江地域不同时代各族人民的智慧劳动,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宝贵的文化价值财产。这种文化价值性既包括无形的精神因素层面,也包括社会化的物质层面。两个层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黑龙江域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定文化价值和独特历史价值。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两个问题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背景问题

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主要依据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宪法》第22条,“国家发展文学艺术事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8条,“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特点的文学、艺术等民族文化事业……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2003年由文化部主持起草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后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于2011年颁布实施。所以严格意义说,我国现在并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专门性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性立法。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规定集中于《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中,其次是散布于部、委等政府综合性的或专门性的规范性文件之中。我国地方立法在这方面走在了前面,以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为开端,贵州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都出台了本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的立法不仅客观上维护了地方民族团结、保护了地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立法实践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原则,保护义务的明确,文化传承、管理、利用和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为以后的国家专门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希望与衰退问题

当下,传统文化一直受到以西方文化为主导的现代文化的冲击,处于这种主导之下的社会思想、价值观念、艺术形式等时刻影响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发展走向。我国少数民族被概括为“多、大、长、边、穷”,即少数民族的成分多、地区占地面积大、历史很长、大部分聚集在边疆地区、相对比较穷。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加之国家及社会各种力量能动的作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希望与衰退并存。希望表现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推广;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得以改善,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广泛,涌现大量文艺人才;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为经济活动融入了民族文化内涵。如黑龙江省结合省情在资金上重点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通过建立民族文化主题公园、制作民族工艺品、开展民族非物质文化旅游、赴国内外进行文化与商业展览等打造少数民族文化品牌,提升少数民族文化影响力。然而与希望相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衰退似乎来得更猛烈一些。市场经济商业化运作使得民族文化的传承具有强烈的功利色彩,展现民族传统文化的建筑、用具、服饰等被商业利益化的夸张扭曲。民族民间文化侵权现象频现,资源流失严重,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一些民族语言、文字正在消亡;许多民间艺术后继乏人,传承困难;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如黑龙江鄂伦春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和赫哲族等传统文化艺术中的表演形式濒于失传,传承人老化严重,急需抢救和进一步发掘保护。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私法保护探究

(一)私法保护的价值分析

参考现有的立法背景,针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衰退问题,根据价值目标、调整方式等,可以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模式大体划分为公法保护模式与私法保护模式。公法保护依托于公权力,私法保护对应私权利。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仍居于主导地位。然而“在权利框架下实现人的尊严与自由,不断增进人的福利,成为新一代人权的集体诉求”。所以,出于保护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目的,必须对公权力加以控制,从而扩大私权的范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为文化遗产是民族地域文化来源群体的自然民事权利,同时文化艺术形式又多具财产属性,所以应从私法的角度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以私法规定和私权意思自治精神来处理其发展中的传承、利益保护等问题,完善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私法保护体系。以私法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应该首先要明确保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多样性,尊重民族传统的传承性和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性的保护目的;其次是确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即民族民间特定族群群体,即使“可能由于历史的边界变动、政治区划与文化领域界限的分歧等使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主体确认出现困难”。最后是探寻以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为内容的具体保护模式,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二)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析

1.著作权保护模式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明确表述针对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并非全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但这种法律规定无疑还是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著作权法保护提供了原则和立场。著作权保护模式的优势是有利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稿的收集整理。特别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是极大平衡了民族民间文化作品作者、传承人、邻接权人等权利主体的利益,降低了文化管理成本,减轻了作品使用监督难度,提高了资金、技术利用优势。当然,著作权保护模式也存在着弊端,如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有限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无限延续性存在矛盾;著作权的现代商业开发和推陈出新机制与传统知识文化原生态的保护保存存在矛盾;国际上,一些国家利用现代著作权规定掘取我国民族的传统文化财富与这些传统文化发源地群体没有获得任何回报,由此造成紧张关系。所以必须同时考虑知识产权的商标权的保护模式。

2.商标权保护模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商标权保护模式是一种以文化换效益的模式,能有效地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和文化经济价值的实现。优势在于商标权保护期限的不断续展性有效地解决了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有限性的困境;商标法中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规定能有效解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认定问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某些人文因素商标化使得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及利用融为一体。特别是民族民间文化的地理标志在民族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保护中起到越发重要的作用。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是客观性的地理名称。地理名称具有客观永久性。这也就使得地理标志具有了非个人的专有性、不可任意转让性以及在权利期间上的永久性的法律特性。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一、我国传统村落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现状

(一)我国传统村落数量众多,历史积淀深厚,文化个性鲜明

我国大多数传统村落始建于明清时期,有的可追溯到南宋时期。这些传统村落不仅具有浓郁的历史传统风貌、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科学布局的人文景观,而且具有丰富多彩的民族特色,丰厚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今日中国乡村社会特殊的聚落群体,并具备当今世界独有的和谐乡村历史风范和诸多自然村落管理与繁衍发展的宝贵经验。

(二)我国传统村落消失现象日益加剧,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城市化建设越来越快,然而,传统的村落有这几百上千年历史文化的村落,被拆除,开发,人为的恶意破坏。这些传统村落已经渐渐的淡出了人们视线和脑海,甚至有的村落虽然没有拆除,但由于很是落后,修建后,也已经没有以前的文化色彩。这些已经成为我国的普遍现象。

未来十年,我国传统村落将面临新一轮城镇化、城乡发展一体化、乡村旅游开发的多重挑战,如不及时加强保护,分散在全国各地、各具特色的传统村落及乡土建筑,将随时面临着被拆、迁、整、改、并等种种危险。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传统村落的消失的危害已经显而易见了,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切实加强我国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自然景观、生态资源保护,迫在眉睫,意蕴深远。

二、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加强我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传统村落保护责任制”,人大、政协加强检查督察

1.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绩效的重要考评要素,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开发文化的价值和作用,能够将文化是生产力的观念深入人心,将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更好地进行文化观念的渗透。二是这样做可以弥补政绩考核的弊端,将考核形式多样化、体系化,使得政府工作内容有所增加,更好得为人民服务。三是这样做能够落实保护责任追究制,哪儿出现了问题就在相应的部位采取措施,不至于眉毛胡子一把抓,能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四是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是一种创新发展,创新保护和经济发展两手都要抓,而且必须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以损害传统村落为代价进行经济发展,经济发展的前提是要保护传统村落,在古镇上建大厦的做法不可取。

2.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要采取具体有力的措施,地方政府应该成立小组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具体划分小组成员的责任,责任落实到人,各司其职。首先要制定成立小组的策划,具体包括小组涉及部门、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其次要进行详细的分工协调,不断探索保护方式,对文化古迹、自然风貌、古建筑遗产等都要进行保护,确定哪些部门哪些人管理传统村落的建设改造活动,那些部门哪些人对传统村落的开发旅游工作进行监管,这些工作都要进行详细的划分,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都要全力配合,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再次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管理、利用工作不是一个部门可以完全承担的,合作是必要的,如何将合作进行的恰到好处,还要看党政领导的牵头工作做得是否到位,因此党政领导必须做好领导工作。

(二)加大传统村落保护财政投入,多种方式筹集保护管理资金

1.资金支持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因此政府在财政支持方面必须到位。一是省、市级政府要从城市的维护费用中拿出适合比例作为保护资金,并逐步增加投入。二是县级政府也应该效仿此种划拨资金的方式,其投入多少应该与本地收入情况相适应,并进行合理的调整,必须能够保证有足够的经费投入到传统村落的保护项目中来,如果地方政府经费不足,上级也应适当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用来保护好现有的传统村落,确保它们的完好。

2.作为地方的政府要积极探索更多的方式与渠道去筹集传统村落的保护资金。首先,可以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政府主要起带头作用,将其中各个环节关系处理清晰,可以通过房屋或者土地的租赁方式筹集一部分资金加以使用,充实村落保护基金。第二,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专门奖励那些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形成榜样的力量,引导周围的人学习,从而形成好的风气。三是吸引捐款和投资,成立传统村落保护公益组织,吸引社会和企业进行捐款、赞助等,或者以股份合作制形式吸引社会投资;也可以辅以比较合理的收入分配方案,刺激传统村落的开发以及保护工作的开展与发展。第四,将部分税收收入作为保护经费的组成部分。作为旅游企业的地税收入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作为保护经费,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成长起来的旅游业成为村落良性运转的一个推动力;建议对传统村镇范围内景点的旅游收入实行属地分成,分成收入用于传统村镇的整治管理。

(三)传统村落有效保护利用要与“整治、开发、发展旅游”相结合

1.要做好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首先要将比较贫困落后的村落状况进行改善,使人们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与提高,村落保护要与这些工作相结合进行。传统村落大都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发展滞后,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和现代生活不协调。要改变这些贫困落后面貌,就必须加强传统村落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处理好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的关系,要关注乡土保护与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要注重对人们群众的生活进行关心,不能让保护工作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在保护村落的天然格局和自然环境的前提下,改善村落的基础设施,将当地从贫穷落后的状态中解救出来,提高当地村民的生活质量,使他们能够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开发中享受到成果,这样他们就能够自动参与到这个活动中,有了村民的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就有了最为得力的助手,这项工作的成败关键还取决于当地村民的接纳和支持程度。

2.传统村落有效保护要与发掘研究、整治开发相结合。通过保护工作推动村落的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实现良性循环。实现对现有村落传统遗传的保护首要知悉其可发掘的内容以及要整治的问题,要将村落的历史价值以及自然景观遗产进行首要的保护与维护,继而才能够加以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利用,能够保护遗传的同时保证其价值能够得到实现与使用,使文化历史价值与自然景观价值都能够得到实现。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传统村落代表我国文明的发展,也是中华精神的重要源泉,它蕴含着多彩的文化以及自然生态资源。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将出现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国际影响力,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第13篇

制约湘西传统武术文化保护的因素

不能及时更新换代,严重制约了传统武术的传承,使其几乎处于“后继无人”的境地。传统武术其师徒之间的关系往往是父与子或是翁与婿。传承机制“血缘化”倾向导致各门派在技艺上的存在很大的区别,形成各自独特的风格和传统,并在各门派之间互为保密,处于秘密的封闭状态。并且在同门或同派弟子之间又有差别,如某一门派的“直系传人”、“关门弟子”或“得意门生”等,都属轻重不一的实际例子。对于某一技艺门派的传承来说,这种传承方式,其受体面无疑是窄小的,这就渐渐导致绝大部分的学徒学不到本门技艺的精华。缺乏对外交流与合作传统武术同其他文化艺术一样,是中国传统文化一笔巨大的财富,各民族都存在有传统武术,风格各有千秋。自古以来都有武术门派之争,而武术门派是在封闭的环境里产生的,各武术门派都希望本派功夫成为绝技,大多排斥外派武术的流入,闭门修炼,与外界交流甚少。各民族、各派的传统武术受不同地域以及门派创始人生活习性的影响,风格千差万别各有千秋,可谓是“十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湘西传统武术文化虽具本民族特色,但是并没有往外走的更远。湘西的相对闭塞的地域环境对传统武术的传播也有一定的影响,这样必定造成外界对湘西传统武术的了解。缺乏政策的指导和资金的投入目前,虽然在全世界掀起了非物质文化保护的热潮的背景下,我国各地许多组织部门也陆续加入到了非物质文化保护的队伍当中。湘西许多民俗、民间文化传承者响应全国非物质文化保护,也纷纷申请了各级非物质文化保护,场面可谓是空前热烈。因此湘西传统武术文化的保护工作也举步维艰。缺乏可行的竞赛激励机制笔者拜访过一些民间拳师,据他们介绍,他们曾参加过一些武术比赛,比赛过程中获一等奖的大多是学竞技武术的,真正有功夫的拳师顶多是二、三等奖。他们认为许多竞技套路,大多是花架子,重欣赏价值,而轻技击价值。分析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笔者认为某些武术比赛裁判大多数是学竞技武术的,并且规则是按竞技套路的评判标准执行的,对传统武术拳师缺乏肯定,许多真正的有功夫的民间传统武术拳师的积极性因此受到严重挫伤。现代体育的强烈冲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作为大众生活的一种娱乐方式不断地被接受,参与体育活动的人数逐年增加,特别是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的兴趣有增无减。体育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给人们带来了乐趣和健康,使得参与体育成了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事情,体育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传统的体育运动原有的吸引力正逐渐减弱,而现代体育则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以西方体育为标志的现代体育成为世界体育文化的主流,因为现代体育加强了现代人际之间的交流,成为人们日常沟通的主要方式。

湘西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传统武术文化对广大未成年人有传统文化熏陶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不可估量,要充分利用好这一优势扩大对未成年群体的影响。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把传统武术蕴涵的各种深层价值以媒体的形式展现于大众。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传统武术文化遗产有关内容及其保护工作方针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选择和确定重点保护内容,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这样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湘西传统武术的存在方式是依靠特定的人群或个体的身体动作行为过程被表现的,归结于“身体文化”和“活态的人文遗产”,如传统武术的练功方法、技法、技能、传统武术套路等,都是传统武术最最本质的行为传承,也是我们进行传统武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围绕传统武术文化遗产最本质的行为传承内容,与这些内容紧密相关的文化遗产,如练功遗址、武术器械、服装、武术典籍、拳谱、文物遗迹、民俗武风等,这些都应该包含在武术文化遗产的重点保护内容之列。确定保护区域和保护带确定湘西传统武术的保护区域和保护带,是有效保护传统武术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大面积对湘西传统武术进行保护,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参与,难以准确到位,因此应从实际出发,可以将湘西武术之乡花垣县的麻粟场镇金牛村、沪溪县城浦市镇的“入云山寺”、凤凰县苗区、吉首矮寨等区域先行作为湘西传统武术的重点示范保护区域和保护带,但同时也不能忽略对其他地域的传统武术的保护,将力量略有轻重的分配,把重点保护地区的传统武术保护好,形成成熟的保护模式以后,再进一步推动其他区域的传统武术的保护。体育文化部门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挖掘、整理、改编优秀传统武术项目,使之能被普通民众所接纳的简易健身娱乐活动,让大众能有更多的健身活动供他们选择,这样保护湘西传统武术才有深刻的意义,不仅能丰富了湘西群众的娱乐生活,而且能使湘西传统武术实现活态保护。加强各种文化遗产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对于湘西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应全方位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实施文化传播工程,充分利用、有效整合各种武术文化资源,创新文化对外传播形式和手段,吸收借鉴各地武术门派、各民族的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提升湘西文化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加强文化领域的多层次互访,加强友好城市间的文化交流,主动开展对外文化合作。搭建湘西传统武术文化能“走出去”,外面优秀文化能“走进来”的文化交流平台,为各方文化交流奠定基础。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传统知识是发展中国家的宝贵资源。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有效保护传统知识越来越受到发展中国家的重视。所谓的传统知识通常认为是指由某一特定群体基于本民族的信仰、准则和实践,仅在某些特定的区域、群体或活动、仪式中产生并存续,在长期生活中创造积累的并经世代相传保留下来的资源。这些知识不符合现代技术标准与法律标准,通常没有固定形式,只是知识的集合或片断,基本上只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而开发的并维系下来的,和开发者的群体生活密切相关。传统知识的产生和发展不是靠单个成员完成的,而由其群体甚至是相关联的多个群体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活动中共同完成的。因此没有任何一个单个的成员可以对其主张“创造者的权利”。它主要包含“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

一、保护传统知识的宗旨

传统知识的保护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它不是一种旨在独占和排他的保护,而是立足于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侧重于使客体本身得到维持和传承。在保护传统知识时,我们应该转变观念,变消极的静态保护为积极的动态的保存与利用。保护传统知识并不是仅仅使那些古老的知识不至于消灭,也不是为了阻止现代人利用它们的价值,而是为了更好的更积极的使用这些知识,充分挖掘他们潜在的文化和生产价值,使其为现代文明服务。传统知识的保护对象也不应局限于静态事物,其意义和价值也不在于 “文物”性,而在于其对人类文化多样性的贡献及可能的实用性。因此,在所有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应该体现弘扬和鼓励发展,而不是限制传播和利用,并且需要用动态的眼光来指导传统知识的保护,以传统知识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作为立法的基石和目标。

1.保护传统知识的主体

由于传统知识往往是一个群体共同创造的成果,没有一个个体成员可以当然的主张权利,因此它一般被认为由某一民族集体共同拥有,所以承担保护职责的也只能是该集体的某个组织。一般认为这种组织有两种形式,即官方的和非官方的。采用官方组织保护传统知识的主要是一些单一民族且人口较少、土地面积较小的国家,通常由国家通过立法或行政程序指定一个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来负责传统知识的保护。对于一个地广人多的多民族国家而言,由于不同地域之间的文化差异非常明显,由政府统一保护传统知识的成本较大,因而一般由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保护。这种组织是依法代表相关传统知识创造者或拥有者或其中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或原则设立的专门组织。由民间机构来保护传统知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因而被更多的采纳。但是非官方组织作为保护主体,不等于说排除了国家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职责。鉴于传统知识保护的特殊性及传统知识自身的脆弱性,即使建立了以私权或群体公权为基础的保护机制,政府依然要在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过程中承担至关重要的角色。政府应该在国内法律制度建设上重视传统知识的保护、为相关制度的实施创造合适的社会环境、制定并实施鼓励传统知识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辅助政策、对许可使用传统知识所获得的费用进行有效的监督,等等。

2.保护传统知识可用的法律手段

保护传统知识旨在保存和可持续利用,而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则立足于排他性的保护。因而,传统知识的保护思路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实是相矛盾和冲突的。尽管在许多人看来,知识产权几乎已经成为可用来保护文化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惟一法律手段,而且目前可以找到的研究传统知识保护的大多数文献也都局限在对于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护传统知识的探讨上,但是实际上,当人们首次提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这一问题时,已经认识到现行知识产权法无法为传统知识提供合理保护的这个现实;而一些国家之所以在其版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立法中规定了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其实也只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二、对几种保护模式的回顾

1.通过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WIPO组织认为:“尽管在现有知识产权体制下保护所有种类的传统知识是非常困难的,但在某种程度,还是有可能通过现有知识产权体制保护某些种类的传统知识,至少,可通过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它的表现形式或包含有传统知识的产品。有些现有知识产权标准可以用作这一目的,也可采用不同形式。” 如传统医学的一些成分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用于治疗目的的植物的组合物及其天然成分已可被授予专利权 ;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防止一些有价值的传统知识泄露;通过对地理标记的保护来提高农产品、手工艺品和其他由传统知识衍生的产品的价值;版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也可以应用于保护艺术品;有的国家直接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等等。笔者认为,单纯的通过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操作上难度很大。比如说,用著作权法保护作为传统知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问题无法说明,著作权归属难以确定;另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通常要求作品具有一定载体。传统知识中的民间文学艺术大多口头传诵,没有太多记录,这样大多数传统知识就会被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排除在外。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传统知识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要想变成现实,必须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彻底改造,“使其不再是为‘正规的创新’提供动力的法律手段,成为合理平衡正规创新与传统知识拥有者之间利益的一架天平”。然而,这一目标显然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

2.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一些学者和非政府组织所强烈建议的方法是建立一种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为适应传统知识的本质和特点而为其专门设立 “它自己的”法律制度。在2001年4月欧共体提交给TRIPS理事会的关于TRIPS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的通告中,它也对开发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模式表示了支持。一些国家已经通过特别立法的方式对传统知识予以保护。如日本和韩国将其规定为无形文化财产并指定传承人进行保存;瑞典和加拿大通过建设生态博物馆来保护传统知识;印度和埃及设立专门的场所以集中培养传承人;美国则通过资金资助来弘扬传统知识。笔者认为,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立法复杂,并且实际上提出了很多复杂的概念或实践问题,如保护的条件、授予的权利(排除权,取得报酬权,防止盗用权)、获得权利的方式、保护年限和实施措施等等。由于传统知识形式的多样性,如果采纳制定专门法的途径,则需要考虑是要建立一种单一的、涵盖传统知识保护的各个方面的综合性制度,还是建立一系列不同的、适应各种形式特殊性的专门性制度。如果采用单一制度来保护,则较难对传统知识的各个主题的共同规则做出限定。因此,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3.通过实施现有的习惯法保护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集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习惯法保护了某些传统知识。举例而言,孟加拉“生物多样性和社区知识保护法”草案中有一项禁止侵犯“共同财产权制度”。该制度包括各种不同的权利、关系、体系和文化风俗习惯,不论是否具有法律的形式或者是否已得到承认。根据该制度,社区对生物和遗传资源有所有、利用和获取的权利。这种方法可能在民族国家内部引发远远超出保护传统知识这一问题的政治后果。因为在许多国家,土著居民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仍存在诸多问题。

4.通过TRIPS协议保护

一些WTO成员过去曾建议在TRIPS中包括有关保护传统知识的规定,也有学者提出应将传统知识纳入TRIPs 保护范围,修改TRIPs 以适应传统知识保护的要求,“承认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存在及其集体所有权性质,进而承认资源来源地居民对传统知识的自和利益分享权,从而解决各类传统知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最终把传统知识完全纳入TRIPs 的保护,争取在WTO体制下解决TRIPs保护传统知识的问题。”然而,笔者认为,在现阶段, TRIPS理事会不是谈判保护传统知识这个新颖且复杂的问题的合适场所。WIPO知识产权、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化政府间委员会正在对此进行广泛讨论,WTO的工作最好能建立在该工作的基础上。等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有了一定的结果后,再来着手修改TRIPS协议比较合适。毕竟WIPO才是联合国负责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的专门机构,从专业角度看,是处理传统知识立法保护的最适合的场所。

三、探索我国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纵观以上几种理论界的观点,笔者认为我国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应采取多种法律制度综合保护的模式,一方面要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要着手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同时要与国际保护潮流相接轨,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公约。利用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传统知识是多数国家的通例。在现今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也只能采用这种方式。它可以大大降低保护成本,并且也可以收到一定的成效。对一些优秀的,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传统知识可以精心包装,实行品牌战略,申请注册商标或取得原产地标记,用商标法加以保护;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传统知识中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知识中的遗传物质、传统医药可以作为化学物质申请专利保护,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经授权后,权利人就享有独占制造、销售、使用专利产品的权利。另外,还可以利用其他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保护,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旅游管理及文化市场管理法》等。但毕竟传统知识是不同于著作权、专利和商标的新型知识产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因此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无法为传统知识提供适当保护。所以要求建立专门的保护制度。我国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正在进行探索,制定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包括了对传统知识的保护。相信该法正式颁布后,将成为保护传统知识的法律依据。这是单一立法的一个尝试。最后,我国还应多参与到国际合作中去,积极加入有关的国际条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地域性,国家层面的保护制度有很多问题不能解决,因此必须要与国际保护接轨。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11)04-0027-04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ve Issues of Protecting the Intangi 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WANG Zhuo

(Department of P.E.,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411105,Hu nan China)

Abstract: China is full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owever,it faces difficulties i n protecting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whi ch takes a great role in human development history.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concep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analyses the characters of intangible c ultural heritage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Especially according to thecur rent situation,it presents the legislative thinking of protecting from the lega l perspective,in the hope of providing referable theories to the governments toprotect and advance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China's traditional s ports.

Key words: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 tection; legislation

在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长河中,蕴藏着无数浩瀚精深的、凝聚了中国各族人民智慧 结晶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中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 遗产是各民族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然而,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一些承载着悠久历史的民族 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巨大的冲击,或濒临失传、或随意滥用、或遭到毁弃、或流 失境外。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话题开始引 起从政府到体育界学者再到普通民众的密切关注。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做好民族传统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对于全面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 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 的宏伟目标迈进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1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传统体育”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该《公约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定义为:“被各群体、团 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 、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 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 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 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1]按照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5个方面:l)口头传说和表述, 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 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17日 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贯彻落实党的 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合国教 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 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 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社群生活。

1997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批准,民族传统体育学被确定为一级学科体 育学下属的4个二级学科之一。从这时候起,“民族传统体育”这一称谓,被正式确定下来 。有学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是民族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时期的产物,是各民族体 育活动方式的延续和保存,是各民族体育运动生命力的再现。[3]还有研究认为民 族传统体 育是指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民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还没有被现代化,至今还有影响的体 育竞技娱乐活动。[4]笔者认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是指在我国历史上各个民族 内流传或 继承的体育活动的总称,它包括各民族传统的养生健身活动、休闲娱乐活动、技击壮力活动 等。

1.2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具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指它的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从目前我国已 开发和挖掘出来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来看,大多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表现在:1) 非物质性。民族传统体育本身没有实体性,必须通过个人或群体的身体活动(走、跑、跳跃 、投掷、攀登、爬越等)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人类所认识、欣赏或共享,这是与物质文化 遗产最显著的区别;2)民族性。民族传统体育的民族性是指其代表了丰富的民族文化和独 特的民族精神。民族传统体育源于人们的生产劳动、休闲娱乐、宗教祭祀、军事战争等,在 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勤劳的中国人民创造并发展了形式多样,富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 ;3)传承性。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性是指其在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存在和发展过程中,依 靠传承的个人、群体的言传身教、约定俗成。在传承的过程中,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表现形 式和规则得以不断完善,并最终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竞赛娱乐项目。

1.3 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五十六个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为人类文明留下了内容 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化遗产。其中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上已有较完善的保护,而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保护意识起步较晚,在保护方式和方法上都存在很大的缺陷。近年来,在党中央、国 务院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展开,取得了可喜成绩,截止2010年1月,我国共有29个项目列入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世界上拥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 028项部级非物质文 化 遗产名录项目;近年来,文化部一直高度重视并致力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取得可喜进展。国务院法制办在多次征求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法(草案)》。今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草案并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审议。7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该草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 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该法案有望近期出台;云南、贵州、 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省相继出台了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 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 6]18号),确定了我国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第六项 为杂技与竞技(共计17项),其中收录了包括少林功夫、武当武术、蹴鞠在内的15项民族传 统体育项目(表1)。

2008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公布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部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08]19号),确定了我国第二批部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 。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第六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38项),其中 收录了包括围棋、象棋、峨眉武术、心意六合拳在内的28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表2)。 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第六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4项) ,其中收录了包括线狮、沧州武术、太极拳在内的3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表3)。

从以上国务院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名称(2006年名录的第六项为杂技与竞技;20 08年名录的第六项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不难看出,国家加强了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力度,说明民族传统体育在促进民族交流、融洽民族关系、传承文 明、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所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可以看到,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初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果,在发掘与抢救、传承与发展等方面也有 所突破,但是保护工作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面临的问题依旧严峻:1)相关政策法规建 设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有效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 法规,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仅有第二章第十五条之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族 、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提到了对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但这寥寥二十余 字对中华五千年来形成的丰富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远远不够;2)缺乏 有效的保护机制。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种类繁多,保护工作涉及到 政府的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体育部门、文化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文物部门等等,容易造 成多头管理的局面,其结果往往是管理效率低、部门间责任不分、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6日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附件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中包括:文化部 、发改委、教育部、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部委负责人,而唯 独不见体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这对于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实属尴 尬;3)现代体育的强烈冲击。在全球化浪潮中,西方体育逐渐占据世界体育的主流地位。 现代体育集竞争性、规则性、娱乐性、休闲性于一体,与现代社会普遍追求的“自由、竞争 、超越”的价值取向吻合,从而强烈冲击民族传统体育发展。[5]

由于目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缺失,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及现 代体育的强烈冲击,导致了国家珍贵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量流失甚至遭到严重 破坏,滥用、盗用现象严重,公众的保护意识不强。因此,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进行立法研究,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立法律屏障,对民族传 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思考

2.1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民族传统体育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

2.2 立法的基本原则

2.2.1 “以人为本”原则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其创造还是传承都需要个人或群体的参与,是人类活 动的产物,离开了人的参与,就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人是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 化遗产中最根本的因素,人本性是其根本属性。因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的立法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来进行。

2.2.2 “政府主导”原则当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大部分在民间流传,随着时代的变迁,文化 氛围和环境的变化,使得文化遗产的民间自发传承较为困难,没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 助,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就难以得到妥善的保护。因此,明确政府主导原则有利于 国家对本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防止国外个人或组织对我国民族传 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随意使用和抢先“注册”。

2.2.3 “整体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形态,包括了历史环境、传承载体、精神内质三个相互联 系的内涵层次,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文化结构整体。[6]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 产也 包括了这三个内涵,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统一于人的活动,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比如:对于少林功夫的保护,整理少林秘籍以及保护有关壁画和碑石就是非常关键的工作。 [7]对于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把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个文化遗产 分割开来保护,否则非但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使其失去生命力。

2.3 立法保护的主体和客体

2.3.1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在法学领域,要作为保护的客体进入研究范畴,首先必须明晰它的内涵和外延。什么样 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受到法律保护,这是首要解决的问题。我国民族传统体育 项目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多样,这对保护的客体进行科学界定带来一定难度。比如中国传统 武术,结构复杂,流派众多,其中被列入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一的少林功夫 ,套路有数百套之多,另有七十二绝技,以及擒拿、格斗、卸骨、点穴、气功等门类独特的 功法。[8]所以要对保护的客体进行精确细致的界定,既要依照传统体育项目的特 点和规律,又要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和保护的意义。

2.3.2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主体是人。[9]对于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要确 定一个权利主体的难度较大。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民族或地区 几千、几百年来不断改进并传承下来的结果,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笔者将民族传统体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分为两类:1)自然人(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民族传统体育项 目中,一些独特的表现手法,传统的练习技巧等,都掌握在少数艺人身上,他们掌握并承载 着民族传统体育的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宝石,又是民族传统体育世代 相传的代表性人物。一定程度上这些“身怀绝技”的艺人决定着一种文化的兴衰和存亡。因 此,在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对这类文化遗产的传承者进行保护 ,赋予其合法的权利主体地位。在已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释 永信(少林功夫)、崔富海(挠羊赛)、任文柱(八卦掌)等榜上有名。2)国家或地方政 府。由于年代久远,许多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创造者和传承人已经无法考证 ,它们表现为一个民族或地区的传统习惯和特色,已经完全融入到当地的生活习俗中。对于 这类遗产的保护,应当把权利主体交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依靠政府的力量对该遗产进行保护 与开发。

2.4 法律保护模式

2.4.1 公法保护长期以来,公法保护是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在国际上, 我国已经批准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拥有依国际法赋予的各项保护非物质文化 的权利。在国内,《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云南、贵州、宁夏、浙江、江苏等省份也相继制定了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和政 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为当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4.2 私法保护利用私法保护模式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对公法保护的有效补充,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通过法律途径对其掌握的技能获取一 定的物质回报,不仅可以 有效地保证传承人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传承文化的义务,而且还可以使民族传统体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更加广阔。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模式主要是 指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 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等。

2.4.3 公法、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在学术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一直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一 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并处于不断演变之中,难以确定作者,即对权力主体难以确 定;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对其所保护的对象都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 有延续性,是一个长期积累并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假设对其保护年限做一个限制,将对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立一套公私兼顾,以行政法律法规为主 导、以民事法律保护为补充的综合法律体系,更加适合于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

3 结 语

在市场化、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离不开 权利主体积极行使权利,但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缺少国家行政部门强有力的保护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难逃逐渐衰弱、消亡、被滥用、盗用的命运。因此,尽快 出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 护最重要的一步。笔者呼吁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委、文化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联合起来 ,加强联系,加强立法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使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得 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也为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争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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