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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传统村寨 文化遗产 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2-0397-02

一、有关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动态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增强其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笔者认为有必要让社会各界了解一下有关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的动态,有必要回顾一下上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对文化遗产保护所采取的的重要举措。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法国、荷兰、挪威、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就开始进行文化遗产保护了。仅以日本为例,1950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并把无形文化遗产确定为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1954年以后,日本在保护无形文化遗产项目的同时,要认定该项目艺术或技艺的代表性人物,这些代表性人物被称为“人间国宝”。因此,有人称日本的这种保护措施为“人间国宝制度”。在1962年1月,韩国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其中包括了“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日本、韩国从立法到大量资金投入和树立起全民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一整套系统的做法已在对本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从国际法的层面上来看,在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会议就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建议书《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4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日本通过了《奈良真实性文件》,其中规定:“整个世界的文化与遗产多样性对所有人类而言都是一项无可替代的丰富的精神与知识资源。我们必须积极推动世界文化与遗产多样性的保护和强化,将其作为人类发展不可缺的一部分。”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大会在巴黎总部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该《宣言》指出:“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予以承认和肯定。”2002年,世界各国文化部长圆桌会通过《伊斯坦布尔宣言》,该《宣言》认为文化作为“多种表现形式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S多民族、群体、社区的基本识别标志”。2005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3届大会上又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6年12月29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我国加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这部国际法。2005年12月25日,我国正式《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了明确的界定,同时还指出:“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又指出:“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施行。从以上列举的国际国内就保护文化遗产所颁布的相关法律和文件,可见保护文化遗产已成了世界各国关注的要事,也是我国各级政府在当今和以后必须抓好的重大文化事项。

二、进一步深化对传统村寨文化遗产的认识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山区农业省,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39.7%,民族自治地方占全省总面积的55.5%。全省的少数民族与汉族一道,在历史的发展中创造并积淀了丰厚而多彩的贵州文化遗产,成为举世闻名的中华文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传统村寨而言,它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载体,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康寨行动计划”中应得到相应有效保护的另类文化遗产。去年,在湖北考察时指出:“建设美丽乡村,是要给相亲们造福,不能大拆大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见2013年11月15日《中国文化报》第六版)。这一重要指示,是我们开展传统村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针,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好。我们认为:传统村寨文化,应该是指在传统农耕文明背景下,人类与自然环境作斗争、适应、运用并生存而形成的人群村寨型的文化遗产,这种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就把它称为村寨文化遗产。村寨文化遗产是古老的文化遗产,它是从远古到近代农耕文明的遗物;村寨文化遗产代表了过去的辉煌,是我们今天的人们的回忆、追溯和研究历史的依据;是我们创新、发展、繁荣、新文化的宝贵基因。

保护好传统村寨,就能从基础上保护好村寨文化遗产。我们知道,我国几千年文化的根基积淀在传统村寨。这里蕴藏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它是我们民族的根,文化的根,是民族的财富,是国家的财富,是世界的瑰宝。然而,随着时代变迁,尤其是在近些年快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程的实施中,传统村寨消失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启动和推进“小康寨行动计划”过程中,如果再不重视加强传统村寨文化遗产保护,那么,贵州真正有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村寨也就会消失得更快,而多彩文化的根将消失更多,多彩贵州的文化之源将枯竭更快。因为,传统村寨的另外一层文化意义是许多少数民族世代生息繁衍的“根据地”,就贵州而言,不少的少数民族没有自己的文字,他们世代栖息的村寨往往是他们十几代、几十代乃至原始的传统村寨。这些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与记忆都在他们世代居住的传统村寨里,所以说传统村寨就是他们的根。

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而言,苗族侗族以及其他民族的传统村寨特别多,也特别有特色,其蕴藏的文化遗产也特别丰富。2008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施行。这部《条例》规定:对历史悠久,布局协调,建筑典型,具有显著民族特色或者地方特点的;传统习俗保存完整、民族风情浓郁、具有民族特色或者地方特点的;与历史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化传统和生态自然景观的;民间传统艺术或者工艺独具特色的;有纪念意义或者独特文化内涵的。于以上条件之一的村寨都要依据这部《条例》进行调查和保护。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和实施“小康寨行动计划”中,我们既要坚决贯彻和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又要积极开展国家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还要贯彻落实2013年12月中旬,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农村是我国文明的发源地,乡土文化的根不能断。”以及2013年12月下旬,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指出:“要注意保留村庄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以及“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精神。我想,我们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每一员,从事文化遗产行政管理工作的每一员,从事政府管理工作的每一员,只要做到进一步深化对传统村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我们就能从真正行动上贯彻落实好关于“建设美丽乡村,是要给相亲们造福,不能大拆大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的重要精神。

三、在村寨建设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指出:“要提高历史文化保护水平”“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这就再次强调了对传统村寨保护的重要性。日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另外,前此时间,国家文物局也曾下发了《关于开展古村落保护利用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些,都为我们在村寨建设中做好传统村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政策支撑。我们一定要全力和有效地做好传统村寨文化遗产保护:

1.有组织地开展本地传统村寨的调查,按照《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传统村寨普查、摸清家底。然后θ范ǖ拇统村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保护范围原则应是:根据传统村寨的规模、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等情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划定,要保证传统村寨的完整性原始风貌。

2.要组织专家制定传统村寨保护规划。制定传统村寨保护规划是保护传统村寨文化遗产的前提和基础。一是明确保护对象,主要是传统村寨的原始风貌,古建筑,古民居以及村寨里及周围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可移动文物藏品。二是要抢救保护传统村寨的民俗文化,民间文艺,民间习俗,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规划中必须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整体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

3.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只有进一步强化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进一步增强社会和村寨居民对保护传统村寨文化遗产的共识,才能得到社会的支持和村民的参与,才能是使传统村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得到强化,才能为建设美丽乡村做出文化遗产人实实在在的贡献。

4.要努力建立传统村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构。在建设美丽乡村的实践运作中,以传统村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角度而言,各地要以本地实际出发,争上级业务部门支持,组建传统村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机构或专家组,以更好为当地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从传统村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层面把关,以防止大拆大建,造成“建设性”的破坏,并能按专家咨询机构对传统村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思路去推进保护工作。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古镇旅游系统 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联性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俗风情旅游日益兴起,以云南丽江、江苏周庄为代表的古镇旅游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古镇传统文化的精髓,是旅游者体验的重要内容。剖析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影响因子,并对二者进行关联性分析,既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思考,也是对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用模式的探讨。

一、古镇旅游系统的构成要素和特征

古镇是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社会、彰显历史的重要依据。旅游系统是由各种旅游事象组成的有机整体,它通过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使各组成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具有实现旅游价值的整体功能。根据要素旅游功能分析,古镇旅游系统可以分为客源市场需求系统、旅游目的地供给系统、支持系统和服务系统。古镇旅游系统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古镇旅游系统旅游活动具有多样性;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具有广泛性、系统性以及要素之间关联的复杂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保护和传承影响因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长期和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通过口传心授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主要有:口头传说和表述、传统表演艺术、社会风俗、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技能、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主要影响因子有:保护的必要性;保护工作的主体;传承主体和传承方式;原真性和创新性;文化多样性。

三、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影响因子的关联性分析

古镇包含种类不同、特色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因子进行剖析,以后者作为保护理念探讨古镇旅游开发利用模式,既是对二者关联性的分析,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探讨。

(一)古镇旅游需求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创新性关联性分析

对古镇旅游需求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创新性的分析,是从旅游者需求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旅游者对当地传统文化体验的要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和创新的规律,可以推出古镇旅游开发模式有博物馆式保护开发、原真性保护开发、应用和产业化式保护开发。

(1)博物馆式保护开发:对于不再适应社会需要、面临生存危机、没有市场价值但仍具纪念和收藏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行全面、系统、真实的记录和整理。博物馆式保护开发通常由政府主导,以保护文物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见效快、作用显著的特点。

(2)原真性保护开发:古镇旅游中,旅游者更多的是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体验,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标尺,也是其稀有价值的体现。

(3)应用和产业化式保护开发:在对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详细收集整理、深入认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其具有开发和应用价值的,应进行开发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古镇旅游支持和服务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关联性分析

从研究的重点出发,可以将古镇旅游支持系统和服务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分析,可以推出古镇旅游开发模式有教育传承式保护开发、立法约束式保护开发。

(1)教育传承式保护开发:教育是人类传递文明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改变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重要途径。古镇旅游教育传承式保护开发面向的对象有两类:一是管理者和开发者;二是普通民众和旅游者。

(2)立法约束式保护开发:法律规范是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古镇旅游开发涉及的部门和群体较复杂,通过立法约束、规范化管理,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法律保障。

(三)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传承主体和传承方式、文化多样性关联性分析

(1)研究性保护开发:对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关联分析可以推出研究性保护开发。研究性保护开发要求对古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系统研究,对适合旅游开发的要进行重点研究,探讨科学的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用模式,避免无序、盲目开发带来的负面影响。

(2)可持续性保护开发:对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主体和传承方式进行关联分析可以推出可持续性保护开发。古镇旅游的可持续性开发要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生存环境原貌以及传承主体的保护。

(3)独特性和多样性保护开发:对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多样性进行关联分析可以推出独特性和多样性保护开发。古镇旅游开发只有立足自身特色、不断提高文化品位,才能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且为古镇旅游开发所用的目标。

针对古镇旅游开发商业化、庸俗化严重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害、甚至消亡的问题,剖析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影响因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影响因子作为保护理念对古镇旅游开发利用模式进行了初步探讨。通过对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影响因子的关联性分析,得出了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八种旅游开发模式。

参考文献: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播面临的困境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蕴含着各民族的集体智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传承人的老去,许多珍贵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击而面临生存困境,保护与传承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目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义化遗产的保护基本上停留在采访、记录、拍照、物品收藏等简单的工作层面上,这种文字、录音、录像、摄影等传统的保护手段,曾保存了大批珍贵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但是,书籍的生霉、录音带的失真、录像色彩的蜕变、录像带的老化等,都会使所记录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信息不同程度地出现失真,加上拍摄角度的限制,影响了长期保存和利用。

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利用重塑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原生环境的方法,即在现代社会环境中构建民俗保护区等方式还原其原生文化空间,做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原生形态与模拟原生环境之间的和谐,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原生形态进行保护。重塑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原生环境的方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种类似于“动物园”式的保护方式,只能保护个别的传统体育项目,不能对众多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进行系统、全面的保护,且经费投入过多。

数字化技术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播的新途径

随着IT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保护已经成为众多保护措施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8年12月在北京举办的中美文化论坛以“数字化时代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现”为主题,与会的中美代表总结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经验,并规划和展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未来发展,这为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提供了思路。2011年5月,《文化部关于加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部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文字、图片、影像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这为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指明了方向。自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工作迈开了坚实的步伐,特别是在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数字建档以及数据库建设等领域,已经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

数字化技术的运用,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播提供了新途径。相对于传统的保护方法,数字化技术在物理空间占用、管理成本、传输、资源共享等方面独具优势,数字化保护方法具有手段先进、传播面广、增值性强、成本低廉等特点。这种方式有利于对民族传统体育文物、体育文献资料、体育制度、体育教育和体育文化习俗等内容进行保存,对民族传统体育活动进行数字化仿真,对民族传统体育文物进行数字化复原或虚拟修复,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展示,还可以在虚拟空间中再现真实的历史信息,允分展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民族特色和文化特色。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播的策略

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本身面临的濒危处境,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信息整理、监控、管理相结合,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虚拟再现,建立永久档案和数据库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策略。

1.保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真实性

在数字化保护过程中,要注意保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真实历史风貌,防止出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扭曲、变形等不良现象。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数字技术和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特征相契合,以防出现曲解、甚至遗失文化遗产的事情。目前的数字化保护大多是出于商业开发的目的,对文化多样性的价值保护重视不够,最终伤害了文化遗产的真实历史风貌。比如在记录民俗舞蹈动作、武术动作的时候,要保证数字化记录的成品的正确性、科学性、真实性。

2.保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在其形成、衍生以及发展的过程中,具有根深叶茂、纷繁复杂的体系,但在数字化保护过程中很难全面收集或再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全貌,这就容易导致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出现片面性。如目前对武术套路的数字化保护,数据库对少林、太极、武当等众多武术流派的拳法和基本动作进行了采集,但鉴于这些武术流派体系庞大,很难记录下这些武术流派的全貌,如果被后人误认为不完整的数字化材料代表了各武术流派的精髓,就会影响人们对武术文化遗产的认识水平,最终影响到武术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3.与现实保护相结合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数字化,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可以转化为经济资源,进入投资人的视野。因此,不仅在虚拟世界中要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在现实世界中也要有效地保护。目前,人们对很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不仅要进行虚拟访问,还要进行现实体验。这就要求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要两手抓,做到数字化保护和现实保护相结合。

4.建立科学合理的数字化分类体系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风格迥异。据统计,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有977项,对这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科学、系统的分类,有利于我们进行研究和传承。建立数字化分类体系,要因类制宜,采取适合各自特点的方法和措施开展数字化分类。在分类时,注意民族传统体育知识的系统性、内隐性和复杂性,从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民俗学等多角度进行详细分析,总结其演变过程、形成要素、地域特征等,为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做好铺垫。

5.建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数字化信息库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数字化信息库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文本、图像、语音、音响、影视、影像、软件和科学数据库等多媒体信息进行收集、组织、规范性的加工和压缩处理,使其转化为数字信息,然后通过计算机技术进行高质量保存和管理,并通过网络通信技术进行高效、经济的传播、接收,实现知识增值,使互联网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都能从网上得到各种服务。

参考文献: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实到具体的个案,落实到普遍的传承人,已经有了一些很好的分析与实践。不过,由于缺乏深层次的关于传承人性质差异的研究,因此很多保护方案只限于部分传承人才具有意义,或者说,一些地方性保护政策往往偏于一端,造成保护上的失误。

一、总体性保护

2003年9月29日至10月27日,联合国科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通过了重要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保护的迫切性,提出了明确的宗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同时,首次在联合国的框架内确立了较为具体的总体性保护方案:(一)确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二)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三)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四)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既可促进相关保护机构的建立,也可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习俗予以尊重,还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机构并创造促进它的利用。(五)通过教育、宣传和能力的培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和传承。(六)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方式,强化其价值和传承。

政策层面,总体性规范国家各个社会群体和个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与保护,总体性实施国家行为,以专门机构的方式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就是说,以国家意志来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分散的、无组织的、长期失去合法性的国家传统上流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整理和保护。这样一些政策,无论在权威性、参与性方面,还是在整体性、系统性方面,都将一国一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很高的地位来认识并加以专门性管理,给予其合性身份,达到了实施保护的有效性目标。

研究层面,强调总体性的指导与合作,以研究的方法深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部分,寻找其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在人类学意义上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线索与传播规律,同时,为总体性政策提供支撑性条件。在这个层面上,研究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真性目标。

普及层面,强调总体性的范本和传播体系,以教育、公共传播体系和国家示范性代表作来引导国民关注和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长期的国家制度性努力来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理论和传承价值,是为上述层面目标的最终达成而确立的基础性方针,根本意义上,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传承的核心方式与必然策略,因此,普及层面的总体性要求,事实上已经奠定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坚实基础。

与之相适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沿袭了《公约》的思路,也主要从制度、研究和普及三个层面来推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也是一个总体性保护方案。由此,我们可以将这些方案所强调的保护方法称之为总体性保护。

总体性保护基于自己的宏观目标而没有落实到传承人保护这一次级的保护项目上来。但从系统性的保护要求来讲,传承人必然是其重要的保护内容。可以将这一总体性保护方案看作传承人的总体性保护。从我国部级非遗传承人的命名现状来看,总体性保护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我国部级非遗传承人第一批包括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和传统医药等五大类;第二批涉及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五大类;第三批涵盖了民间文学、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非遗的十大项目。这些保护名录,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传承人保护的意识与措施是明确而有力的,在这些众多项目中的传承人的评审中事实上也兼顾了整体性原则,注意到以国家力量来展开总体性保护的必要性。

另外,总体性保护的积极意义是,在各种文化力量并存共鸣的时代,在世界文化受到全球性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影响之际,总体性保护可以完成一种文化整合,既在文化系统内容,也在全球化将背景下的各种文化系统之间,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合为一种文化形象,一种贯串于人类文化史之中,融汇于不同文化系统之中的具有文化核心价值地位的内容,并通过一系列的总体性运动和世界性传播,最终将几乎被现代文化与信息文明所淹没的文化遗产重新拉回到社会文化的台面上,重新唤起人们对文化传统的反思与兴趣,重新建立起人类智慧与理想的历史线路。在这个意义,总体性保护是一种起死回生的策略,它已超越了自身目标与宗旨,而成为人类文化在今天如此繁杂、多元的社会中必定要呈现出来的一种面貌。

与此相关,我们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发现了总体性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症结,必须要以某种方式去冲破,去打开。最大的问题是,总体性保护是以普遍性法则建立起来的保护方案。而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所必须反对的。也就是说,总体性保护走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反面。这样一种保护,如果没有认真的、细致的、批判的眼光来执行,就很可能回到了保护之前的状态,以一种原则去衡量无数的个性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么不得要领,没有实际效果,要么就会大量地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保护成了摧残,总体性也就完全失去意义。

二、类型化保护:走向非遗保护实践的有效原则

在民间工艺传承人的保护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政府有较为宏观的保护政策,但对于十多类民间工艺传承人而言,则面临困惑。政府强调要保护传承人,主要以市场化方式加以保护。这显然是一个单一原则。在传承人当中一些有其他职业,不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也有传承人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传承人与所传承的工艺之间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情况,而是有着复杂的关系,有的以此为生,有的则在生活充分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一种创作,还有的在市场化中找到了传承的方式,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如果以市场化来总体性保护,则很难从中为所有传承人找到一个统一的保护方案。因此,我们有必要来重新思考:这些传承人,是否可以重新找回其个性化的传承方式。

基于此,我们提出了类型化保护观念:即针对传承人在年龄、职业、民族、性别、传承方式、传承目的以及对非遗的态度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将传承人保护分为三大类:扶持性保护、引导性保护和开发性保护,据此制定个性鲜明的传承人保护方案。扶持性保护是指保障传承人的生计与基本发展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尊重和捍卫传承人基本的生存权,理解和同情传承人的生活处境与人生际遇,将保护的第一原则落实到传承人的日常生活与家庭生计方面,充分鼓励传承人在生计困境中要志存高远,不弃艺术和传统,建立长期的扶持关系,为传承人恢复健康的身体与身心创造条件,为传承人自觉而坚定的担当传承使命提供良好的生计保护。

引导性保护是指政府以政策咨询、知识推介、发展设计等方式协助传承人找到发展之路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注重并推动传承人走向社会,引导和提升传承人的传承意识与传承决策,将保护重点放到政策方面,有效利用传承人自身的良好环境与经济社会基础,创造一种整体性的传承氛围,为传承人更好地担当起传承使命。

开发性保护是指政府在施政实践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社会经济增长的一个积极因素加以运用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动力价值,将传承人纳入到社会发展的主轨道上加以运用,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社会保障,推动传承人开发所承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空间与社会功能,将传承人的文化创造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融于一体,突显出传承人的历史地位和文化价值。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传统建筑;营造技艺

自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来,我国就已经对“中国传统木结构建筑营造技艺”进行了申报。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位列其中,足以看出中国营造技艺遗产的重要性。就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而言,它属于一种建筑营造技术体系,这种营造技艺依靠木材和榫卯,结合模数制为尺度设计构建建筑。采用这种技艺所构建的建筑,可以反映出一个阶段,甚至一个时代的人的生活习俗等,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就是中国传统社会等级制度和人际关系的缩影。虽然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取得了不错的成就,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变化,这种技艺正在逐渐走向衰落。为了避免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失传,有必要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进行分析,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实施保护。

1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实施保护的必要性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置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中,存在两种文化遗产形态,一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种是物质文化遗产。[1]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我国古代文明沉淀下来的宝贵财富,其二者存在密切的相关性。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主要侧重营造技艺和相关文化内容。而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则以建筑实体的形态、体量、材质为主。由此便可以清晰探知,虽然同属于营造技艺,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和在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还是有明显的侧重点的。前者注重技艺,由技艺探究建筑实体。后者与之相反。因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涵盖的内容一定与其营造工艺、相关习俗和文化空间有关。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涵盖了五种内容,其具体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或者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2]而就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来说,它从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名录中的传统手工艺一类。与此同时,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集技术性、艺术性、组织性、民俗性为一体,是不可多得的一种技术活动形式。[3]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通俗些讲,就是设计、建造的一种建筑形式。其中涉及的内容却非常多,不仅涉及建筑的一些基本内容(譬如建筑设计构造知识、工序和做法、材料选取与工具使用等),还涉及当时的风土人情(譬如与建造相关的仪式、禁忌和习俗等)。[4]从有形的文化遗产中窥探出无形的文化内容,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有益之处显而易见。通过保护传统营造技艺,可以深刻了解其中隐含的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一项宝贵的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死物,其在不断地传承中焕发出生机和活力,因而又被称为活态遗产。而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就是这活态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实施保护非常有必要。

2 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面临的窘境

2.1 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机制过于落后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是保护该技艺的关键。但是,从当前的现状来看,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后继乏人。以苏州香山帮为例,从其传承方式上就可以探知整个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方式。苏州香山帮匠人的精湛技艺代代相传,其擅长复杂精细的中国传统建筑技术,其传承方式主要还是口传心授。这种传承机制是我国传统技艺延续和发展的基础。这种家族传承和师徒传承机制有效地将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下来,让现今的人们看到了如此令人称颂的营造技艺。但是,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致使这种传承方式逐渐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也正是因为这样,香山帮也逐渐走向衰落。调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可以得知,传统技艺的传承人年龄普遍偏高,基本上都是老年人。这是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机制所暴露的一个弊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老龄化严重对于之后的传承造成巨大的阻碍。以中国木拱桥营造核心技艺为例(如图1所示,中国侗族木拱桥),其传承人最年轻的已经有70多岁,因而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传承堪忧。

虽然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含有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但是,实际情况不容乐观。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人屈指可数。目前,拥有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工匠越来越少,其生存空间受到严重挤压。针对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也做得不到位,以至于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人寥寥无几。[5]

2.2 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存在的价值受到质疑

在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举步维艰的情况下,社会各界对于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存在的价值存在争议。现如今,大家都推崇现代工业生产方式,这是新工业时代提高生产效率的一种有效方式。[6]在这种思想影响下,手工存在的意义逐渐被磨灭。以苏式彩画(如图3所示)为例,如若采用现代工艺,即印上图画,效果不佳,但是工期较短,施工限制不多;而采用传统手工技艺手绘的效果很好却施工局限大,工期较长。

除此之外,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方式在操作方面还存在较大的疏失。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是营造技艺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分支,它在我国已经延续了七千年之久。[7]在这期间,这种技艺也被传播到其他国家,足以见得该技艺的优秀。但是,在面对经济社会时,该技艺的传承仍然面临诸多问题。部分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人在生活上得不到保证,难以吸引学徒学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年轻人学艺的积极性严重打折,由此可见,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社会化传承走得非常艰辛。另外,国家对于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缺乏正确的政策引导,也是导致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逐渐走向消亡的一个原因。有部分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和相关工作者,为了避免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流失,想出了著书的形式。但是,收效甚微。同时,部分传承人文化水平有限,难以采用此种形式保留技艺。上述这些问题都是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面临的现实问题,需要逐一解决。

3 针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实施保护的几点建议

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在时代的变化过程中存留至今,受地域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影响,其展现出历史价值和自己特有的表现形式。随着国家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重视程度的加深,相应的也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保护方式,包括名录式保护、传承人保护、资料性保护以及修缮性保护,这些保护措施对于保留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大有帮助。但是在实际执行当中,这些保护措施仍不免遇到问题,为此,有必要对此实施改进,更好的保护传统建筑营造技艺。

3.1 实施整体性保护

对于保护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而言,首先需要从整体性方面实施保护。所谓的整体性保护,代表着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进行保护时,还要将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纳入到保护行列中。这二者是动态与静态、 有形与无形的关系,因此,不能仅仅只重视保护其中一方的内容。同时,与之相关的建筑营造技艺及其附属的其他技艺、 等也是整体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忘却。以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为例,其技艺精湛,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包括选址相地、规划布局、功能设置、 体量尺度、 选材加工、 制作安装等方面,如若漏掉任何一项,将难以达到良好的统一。由此可见,要对木构建筑营造技艺进行保护,对于这些相关内容也应该实施保护。这种整体性保护才符合保护标准。与此同时,针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保护,从整体性实施保护的第一要务是重视某项技艺本身的传承与保护。在此基础上,还应该结合中国建筑营造技艺的发展情况进行前瞻性保护。以上述提到了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保护来说,除了注重木构建筑营造技艺本身的传承与保护之外,还要将其放到中国木构建筑营造技艺整体中来进行分析,实施保护。

3.2 重视活态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可以说是中国宝贵财富中的活化石,极具价值。因此,除了整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之外,还应该重视积极的介入性保护。简而言之,就是重视活态性( 活化) 保护。从手工技艺本身来说,只有将其运用在具体的事物上,才能凸显其价值,才能更好地保存。另外,手工技艺本身也受到周围文化生态要素的影响,对其实施保护,应该让其适应当下的生存发展状况,才能让手工技艺得以发展。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将其放在一个相对完整的生态环境中,实施全面保护,这就是活态性保护的根本,必须有规划的创造一个适合其生存的区域生态环境,再实施保护。这对于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整体的传承与保护非常有利。一般而言,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所创造的集体记忆、文化认同与社区归属的文化空间价值远远超越技艺造就的建筑本身价值。从这一点上来看,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更应该重视活态性保护。

3.3 采用需求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可以说是一种传统手工艺。这种传统手工艺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而这种文化的存在以及其产生的影响都离不开社会。有社会,就存在需求。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需要传承,就得有传承技艺的手艺人,而手艺人要生存,就需要有市场需求。因此,采用需求性保护必不可少。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要想在现代社会中实现生存和发展,则必然通过以下两种模式实现,其一,固守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所创造出的既定的样式;其二,将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进行整合,实现创新应用。这两种模式中,后一种模式更具发展价值。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涵盖的内容复杂,包括普通技艺与特殊技艺、辅助技艺与核心技艺。处理好这些技艺的关系是关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些非核心要素的创新上。以木材的处理技艺来说,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属于普通技艺。但是,现如今,可以用现代机械对其进行处理,以此取代普通技艺。如此,传统核心技术就能得以保留,而效率也得到了提升。提升效率正是现代社会对建筑建造提出的一项需求。

4 结语

在建筑营造技术体系中,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应该得到很好的传承和保护。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遇阻,则表明我国文化遗产的存续正在遭受严峻的情势。针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实施保护,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有我国完整而发达的手工生产体系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1] 李永革,王俪颖.最后的工匠 故宫里的官式古建筑营造技艺[J].中国文化遗产,2013(03):24-33+8.

[2] 张欣.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J].中国文化遗产,2013(03):48-54.

[3] 赵巧艳.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传统技艺的传承与保护――以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为例[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89-94.

[4] 熊璐.中国传统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语法化数字模型探索――以广东竹筒屋和侗族鼓楼为例[J].古建园林技术,2012(02):60-65.

[5] 刘托.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整体保护[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2(04):54-58.

[6] 冯晓东,许建华.香山工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索之路[A]. 2007民族和地域建筑文化可持续发展论坛论文集[C].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2007中国民族和地域特色建筑及规划成果博览会,2007:10.

[7] 王颢霖.宋式营造技艺探析[D].中国艺术研究院,2016.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6篇

古村落是人类生存、繁衍、发展的阵地和载体,记录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保存着民间传统的文化精髓,被称为“传统文化的明珠”、“民间收藏的国宝”。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古村落不断走向没落,但其独有的文化魅力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特别是古村落民居的稀缺性及其与现代民居在景观上的强烈差异性,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吸引了旅游者的目光。伴随着“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开发、城乡统筹规划”等的多重挑战和冲击,传统村落不断遭受再建设的破坏。政府部门作为传统村落的管理部门,对古村落的保护责无旁贷,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性的旅游开发,既满足城市居民、外地游客对古村落的猎奇心理,又使中国传统文化得以继续传承和发扬。

一、什么是古村落

(一)古村落定义

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镇,已分六批共公布了528个部级的历史文化名村。2008年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对历史文化名城名村(镇)进行了定义,认为其是:文物丰富,历史悠久,保留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的村(镇)。

在此基础上定义古村落为:聚居久远,拥有丰富传统文化遗产资源,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建筑等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古村落的传统文化遗产资源既包括村落的各类建筑、桥梁、庙宇、古树等物质文化遗产,又蕴含各类民风民俗、传统节日、民间信仰、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襄阳古村落现状

襄阳是一座有着2800年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散落在农村的古村落承载着古城的历史文明及厚重文化。在襄阳现存的传统村落中,能够进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寥寥可数。在中国住建部已公布的三批总计2555个传统村落名录中,襄阳占据2席,分别是枣阳市新市镇前湾村和南漳县巡检镇漫云村,南漳县东巩镇麻城河村有望成为襄阳“第三个中国传统村落”。

随着乡村旅游开发和美丽乡村建设步伐加快,“千村一面”的特色危机正在爆发,传统村落正在遭受“持续性”破坏,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襄阳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已提出建议,希望可以对散落在农村的古村落加以确认,并制定保护细则,加大投入修缮保护。《襄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大古城古镇古村落、名人故居和历史遗迹保护、修缮、利用力度,实现城镇化与文化发展协调推进。”说明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已经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二、襄阳市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既要对传统古村落进行传承和保护,又要让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近年来,我们在对传统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对传统古村落重要性认识不足

传统古村落是历史的产物和沉淀,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几乎已经成为中国文化保留和传承的最后阵地,对中国的文化复兴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传统古村落遗产的稀缺性、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未能从历史传承、文化沉淀的高度去认识古村落的价值,未能以长远的眼光依法加以保护,未能对古村落中的村民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使得古村落中传统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不够,破坏严重。

(二)“建设性”破坏问题

1.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对古村落整体风貌的影响。古村落旅游开发,要接待大批游客,为满足游客需求,需要修建更多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如道路、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住宿餐饮设施等。这些设施的建设,在材料选用、风格设计等方面,都会对古村落原有的格局和景观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根本性的改观。大量游客涌入会产生大量废弃物,这些污染物的就近排放会使古村落的环境承载能力下降,破坏古村落的自然生态环境。古村落的原真性是其旅游吸引力所在,如何在满足游客基本旅游需求的前提下,保持古村落的原真性,是古村落开发者所面临的最大难题。

2.新建旅游项目对整体景观格局的破坏。古村落旅游开发会建设新的旅游项目,这些旅游项目的建设是在整个古村落的格局中凭空出现的,如果布局和设计合理,会增加古村落的整体审美和旅游吸引力,但更多的情况是破坏古村落的整体美。维护古村落现有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该是古村落旅游规划中至关重要的立足点。

3.大拆大建,千村一面。当地居民将古民居与落后、贫穷、土气画等号,看作是致富的包袱,私自对古民居进行改造拆旧建新,还对诸如桥梁、古树、寺庙、碑刻等进行破坏,结果很多珍贵的文化遗产、特色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保障措施和制度,被“千村一面”代替。

(三)文化空心化、同质化问题

对游客而言,到古村镇旅游,除了欣赏古老的建筑外,更希望感受当地的特色文化。目前古村镇旅游开发呈现文化空心化、同质化状态,主要表现为:

一是文化继承缺失。驻守古村镇的基本上是老年人或者外地经商者,本地年轻人外迁,人口置换普遍。如中国农耕文化的活化石――南漳县巡检镇漫云村,登记在册的272名村民现常住该村的仅130人左右,且人口平均年龄超过50岁,该村的特色农耕文化面临无人传承的局面。

二是文化的原真性、活态性难寻。随着古村镇的旅游开发,本地村民外迁,外来商业入驻,使得不少村落成为没有内在生命力的游乐场所,古建筑与其人文属性被人为割裂,当地原生态的生活方式发生改变,古朴民风难寻,真实的生活场景被商业化或表演化,蕴藏其中的原真文化荡然无存。

三是古村镇间文化特色不突出。由于规划时论证不足、旅游开发方式单一、急功近利等原因造成古村镇之间在资源特色、游览项目、旅游服务等方面大同小异,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突出。

(四)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

古村落中传统民居、建筑、古树等的所有权问题比较复杂。作为文物的古民居是文物实体和文物形态的统一体,二者的所有权主体不同,前者是当地村民,后者是国家,由于其产权边界不清晰,造成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一是对古民居拆除与保护的矛盾。村民倾向于拆掉旧的民居,新建住房,满足其享受的需要,这可能会导致村落传统空间形态和历史文物景观受到破坏。国家要极力保护古民居,以保护历史文化、民族习俗等的多样性;

二是对古民居使用和维修的矛盾。古民居历史悠久,经历了风吹雨打,破坏严重,维修费用巨大,村民没有维修旧居的利益驱动。按照我国文物法相关规定,政府应出资对古民居进行修缮和保护,村民不出钱但可以坐享成果。这势必造成政府对古民居的无效投资与村民的过度使用之间的矛盾。

三是对古民居进行旅游开发的矛盾。对古村落进行旅游开发,会使大量的游客进入古民居进行游览参观,势必影响到村民的隐私和正常生活。如果村民从中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则会拒绝接待游客,拒绝参与旅游开发。但村民又不能拒绝游客,因为游客有对作为文物的古民居进行参观、对人类文化遗产进行欣赏的权利,国家也有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权利。这势必造成村民与开发商、政府之间的矛盾。

三、政府在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中的责任与担当

对古村落进行保护,不仅是保护一个单纯的村落,同时保护的还有它的民俗、人文、地理地标等文化和特质产品,我们必须对当前古村落损毁严重的现状加以重视,多渠道抓落实,使古村落能够真实、完整地传承于世。保护并合理地开发利用古村落不仅是义务和责任,更是一种担当。政府在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中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高度重视,全面开展传统村落的调查评估

传统古村落丰富的人文资源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保护和开发这些资源,不仅可以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文化需求,也有利于增强城市的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繁荣。政府应高度重视传统古村落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应“全面、规范、有序”的对本市传统村落进行普查,对传统村落中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古宗祠、古树、古桥、碑刻及历史名人、风俗习惯、民间传说和生态环境等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本市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价值及其历史状态,做好评估工作,建立并公布本市古村古镇名录,作为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镇(村)”的基础,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

(二)强化措施,科学制订保护、开发古村落的规划

古村落的保护与旅游开发,不仅仅是景观修复、引进几个高端酒店,或是帮村民建起几个农家乐,而是个系统工程。建议市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科学制订保护、旅游开发古村落规划的工作,从源头避免“建设性”破坏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古村落的保护与开发工作进行指导,科学制定古村落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规划。对一些新建而有损古村落风貌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视不同情况动员或责令将其拆除,并非违章建筑物的,可酌情予以补偿,确保维护古村落现有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文化传承,突出特色,合理开发利用

政府应通过对古村落原真性、活态性、整体性的保护,恢复其固有的生机与活力,保持古村落文脉的完整与延续。保护古村落的原真性,留住原汁原味的乡愁。在保护与开发古村落的过程中,切忌急功近利、竭泽而渔,在保留原址、原状、原物的基础上加强修缮管理,原真性再现出古代生活的图景,让古风古韵原汁原味地流淌;保护古村落的活态性,延续完整文化脉络。传统村落的保护不但要保护它原有的格局、建筑、历史环境,更要保护当地村民的传统生活方式,通过改善当地基本生活条件,留住村民,留住乡村,延续村落文化,让古村落充满生机;保护古村落的整体性,展现历史文化魅力。古村落是一个功能复合的多文化空间,承载着生产文化、生活文化和精神文化,也传递着历史文化、地域文化与民族文化,是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的集合体,也是生产、生活节律活动的承载地。只有对古村落的所有“文化空间”进行完整地、整体地施以保护,才能使古村落保护不至流于形式。

(四)解决产权困扰,完善工作机制

对古村落中传统民居的保护与开发,最好的办法是争取取得村民、开发商和政府的有利共营。一是通过与村民签约,其民居由政府或文物管理部门代管,转由有能力的旅游开发商开发、经营,利益共享。二是村民与开发商达成合作,共同开发经营。三是变更古民居的产权人,村民有偿转让,由他人进行保护、开发经营。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7篇

关键词: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G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2

现阶段随着我国家具制造业产业化生产模式的逐渐完善,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我国家具制造业中的应用范围逐渐缩小,同时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者也逐渐减少,使我国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陷入窘境,而如何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新时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话题。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被认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由于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民间的传承方式一直是代代相传、口口相传,这导致当前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人相对较少,同时也只有少部分人了解、认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也是我国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期的一个缩影。

一、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正是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也是当前国际上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以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传统表演艺术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与自然界和宇宙有关的知识实践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传统手工艺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手工技艺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独立的门类,同时针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

现阶段我国已先后公布了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其中在保护项目名录中包括了我国传统美术类和传统技艺类,而且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是由传统手工技艺制成,说明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差别不打,可以将二者合并统称为传统制造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现阶段我国文化部以及相关部门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传统器具制作、传统民居建筑、陶瓷加工、织绣印染、传统造纸、传统雕刻、传统印刷以及传统酿造等传统手工艺,包括上述传统手工艺制作过程、文化观念、审美意识、价值认同、历史传承以及口传身授的民间知识等。”从我国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保护任务,这不仅要求我国相关部门以及社会要对现存的传统实木家具进行保护,同时更要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二、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中华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历史中逐渐沉积出两种传统文化,物质性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性传统文化,物质性传统文化是有形的文化遗产,传承至今我国留下很多丰富多彩、美轮美奂的传统文化艺术作品,例如陶瓷、古家具、古建筑以及古书等静态的传统文化。而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为我国留下了很多活态传统文化遗产,例如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以及传统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一般在表现形式上都是非固态和活态的,正是这些物质性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传承至今,为我中华民族在五千年后的今天留下了无数传统文化瑰宝,让我们这些后人可以通过传统文化见证中华民族历史上的繁荣与昌盛。

非物质性传统文化在表现形式上强烈的彰显出非固化与活态性特征,而在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更能体现出这两点特征,因为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要受到物质手段变化、社会需求变化以及传承人变化等带来的影响,只有保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固化与活态性特征,才能保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环境以及不同人文环境下的传承与发展。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需求条件下要面临传承性、生产性特征,而在不同时期的人文环境需求条件下要面临变异性、多样性特征,而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前要面临着发展性、创新性特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上所有特征是保证其传承的前提条件。

三、基于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从我国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保护任务,同时我们通过分析也明确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同时也明确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我们要明确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固化、活态性特征,同时也要明确其传承性、生产性、变异性、多样性、发展性以及创新性等特征,针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文根据其特征,分别提出基于创作者、掌控者、传承者、销售者以及使用者五个方面的保护措施,力求通过一些措施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一)基于创作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是人们长期生活经验累积而成,同时传统手工技艺的创作也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诞生的基础,更是民间传统手工艺人通过传统手工技艺抒感的寄托方式,所以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保护离不开创作者――人这一基础。现阶段我国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为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营造一个适应其发展的文化氛围,同时要求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的传承不要脱离身口相传这个纽带,这样才能确保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二)基于掌控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掌控者的决策、抉择对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与发展有着直接影响,掌控者不仅仅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传统手工技艺的管理者,同时国家、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都要担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掌控者,掌控者要通过实际行动不断唤醒人们对传统手工技艺保护与传承的意识。现阶段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掌控者要发挥好宣传带头作用,让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群体都了解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在掌控者的宣传与引导下帮助人们建立正确的传承及保护意识。

(三)基于传承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传承者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只有通过传承者才能保证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的延续与发展,所以我国文化部门与地方政府要通过一些政策保证传承者的权益,通过传承者的传播、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热爱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人加入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行列中,确保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有序的文化生态环境中永续传承。

(四)基于销售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销售者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文化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产品在社会广泛传播的重要职责,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产品与市场的中间纽带,所以这要求我国政府、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规范销售者群体。销售者不仅仅要担负着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传播、销售的职责,同时更是连接产品制作者与使用者信息沟通的一条重要途经,只有规范好销售者人群才能保证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个文化链条的良性循环。

(五)基于使用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使用者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直接服务的对象,同时也是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发展与创新的主要动力来源,只有使用者不断关注、提出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的要求,才能使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更好的满足使用者。使用者在获得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后要明确其文化意义,不仅要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作为一项产品来看待,同时也要将其看作为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积淀而成的文化精髓。

四、结束语

现阶段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传统手工技艺,已成为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之一,由于当前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以及市场环境对其带来的影响,使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要消逝在历史河流中,所以这不仅要求我国政府、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投入到保护行列中,同时也要求我国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列中,这样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朱裕平.传统技艺的现存状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文化遗产.2008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8篇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就地保护;可持续使用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3)05―0058―09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抢救性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等多项举措,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国务院分三批公布了合计1219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省级政府陆续公布了8566项省级非遗名录项目;地(市)、县级政府公布了18186项地(市)级非遗名录项目、53776项县级非遗名录项目;各级非遗名录项目总计达到81747项。2012年12月20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四批部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498名,加上此前已公布的前三批名单,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1986人。至此,全国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总数超过11550名。如果按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统计的话,数量将更加庞大。以安徽省为例,列入部级非遗项目名录的有60项,涵盖非遗项目的10大类别;省级非遗名录有273项,市级非遗名录641项,县(区)级非遗名录1728项,合计达2702项。部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3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09人。

此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项举措,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命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晋中文化、陕北文化、潍水文化、大理白族文化、迪庆民族文化等12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在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通过比照非遗保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理念、思想和原则,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特征与现实问题,从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制度与保存方式、尊重社区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等方面,探讨以社区为基础实现更加广泛的非遗保护路径的可能性。

一、国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历程回溯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已经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了。而这个概念的形成,在国际遗产保护领域还是有一个较为曲折的过程,出现过民俗(folklore)、传统文化与民问传承(traditional cultureand 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口传遗产(oral heritage)、口传和非物质遗产(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等名称与概念,最后在2003年的国际公约中采用了“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这一总括性术语。这一概念由日语翻译成英语,最初出自1950年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简要回顾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这个领域保护思想的产生初衷及其保护理念流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和完整地分析国内非遗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探讨相关保护对策。

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的认同过程可谓举步维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章程》第一章关于UNESCO使命中即有“保存和保护世界遗产,包括图书、艺术品、历史和科学的纪念物”的阐述。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召开的数次政府问文化政策会议上,多数发展中国家才开始要求UNESCO在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方面提供支持。1976年11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规划项目》,旨在促进对文化特性,包括不同传统、生活方式、语言等的正确评价和尊重。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提议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增加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及文化资产保护的条款,1975年UNESCO提出一份起草于1971年的《建立保护民间传承国际准则的可能性》的文件。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UNESCO共同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使用和其他损毁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条》。此后,经过多次政府间会议和专家会议等形式的长期研讨和观点论战,有关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共识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89年9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份国际文件:《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的建议》(以下简称《国际建议》)①。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认可并通过了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里约热内卢宣言》,会上缔约国还签署了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即《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该公约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为主要目标(第一条)。传统知识作为遗传资源的构成内容在第8条第10项有明文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原住民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相关的知识、创造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其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而获得的惠益。”

此后,UNESCO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和努力,试图参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制定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国际公约。这些行动和努力体现在《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报告》、《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1998)、《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实施计划》(2002)以及2002年《联合国文化遗产年宣言》等多项国际文件和报告之中。

1995年,UNESCO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提出了处理文化多样性的基本原则,并在题为《我们创造的多样性》(Our Creative Diversity)的报告中呼吁:对手工艺、舞蹈、口头传统等类型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研究,应当正式承认这些遍布全球的非物质遗产和财富。1998年,UNESCO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计划。2003年10月,UNESCO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国际公约》),2005年,UNESCO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的基础上,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7年,WIPO所属专门委员会通过了《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的表现形式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传统知识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等决议草案。(参见,表1)

通过以上简要的回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非遗保护不是一个孤立的文化活动,而是涉及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是保护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全球行动的组成部分。从《生物多样性公约》注意到传统生活方式、民间传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联性,延伸到关注文化多样性保护,再到呼吁保护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相关的知识产权,这其中,作为文化多样性的“真实写照”(mirror)和“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公约以及其后的文化多样性公约制定,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证明了在快速变化的全球环境中,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性。

二、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

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将“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TK)解释为经由数世纪形成、适应当地文化和当地环境、来自实践积累、经由身口相传的知识、技能、创造和经验。该公约基于这样的理解:传统活动、土地和资源的使用可以稳定和保护生态系统,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就必须尊重与之相关的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实践经验。这样一来,维持文化多样性的重大意义和面临的严峻挑战就引起了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事实上,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脱离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环境条件,作为民族文化、地方传统、民间习俗及审美的具体体现,它们依托于本地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记忆为表现手段,以身口相传为主要延续方式,也是“活”的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

正如《世界文化报告》(2000)所指出的:“可以预期人类文化多样性具有持续性活力。……然而,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这种文化多样性的延续和更新,却面临新的挑战。……全球化正在为文化交流创造新的机遇,新的容忍形式和新的入侵形式也正在出现。”而这其中的巨大悖论又在于,“虽然人类是一种物种,但是基因突变给了他们学习知识和把知识代代相传的能力,这种突变,解释了人类成功地扩散到地球各处的历史。不幸的是,这种能力正在导致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其后果难以预料。文化多样性的丧失应被看作是与生物多样性的互动过程。”

各类文化遗产与其产生、发展和传播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历史环境状况、文化环境背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保护影响巨大。极具地方特色且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场所环境,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构成,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文化资本和资源要素。而早在1995年《我们创造的多样性》报告中,就把文化的繁荣视为最高目标,文化的创造性被视为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的多样性被视为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别强调“就地保护”(in―situ conservation)的方式,即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以及维护和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群体。考虑到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的直接联系,应当优先采取在非遗产生和成长的原生态环境中保持它的生命力的“就地保护”(in―situ preservation)。正如1989年《国际建议》所确认的:“民间传承(或传统的大众文化)是指基于文化社区传统的全部创造,由某一群体或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反映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艺、建筑及其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它是深深扎根于该地原住民的生态、文化与社会环境中,若为了追求发展而脱离滋养它的土壤,将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活切割开来,那么原本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努力与动机,转眼间反而会丧失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是一种生活方式或是生活经验的结晶,与当地的地理生态、历史文化和社会构成一个整体而存在,但是若忽略了它的真正本性,即容易脱离‘生活’,而变成为了发展旅游或是城市行销的展示名片,转变成为了畸形的‘表演’取向,而被商品化了。”

反观国内一些地方,多采取将非遗项目集中于博物馆、博览园区展示观赏,而在原生态、原环境中保护传承、保育培育的实践案例则相当稀少。非遗项目旅游开发,表演性、节庆游览活动成为非遗保护的主要方面,“重集中展示、轻社区传承”的现象十分突出(参见表2)。对传统项目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保持、采用或改进传统生产工艺、流线等)将一些传统手工艺、技艺或有生产性的项目组织起来,使之得以利用、传承或再生、活用。它的前提是传统的生产性方式的保护传承,而不是大规模的生产性开发。但在现实中,部分非遗项目成为了企业商业开发的包装或产品的标志,也有部分项目其现代生产工艺技术与传统工艺、手段等没有任何关系。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培养传承人,传承传统的生产技术、手工艺和其他技能,不应以追求产业化和规模效益为目标。

摆在非遗保护实践面前更为严峻的挑战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势不可挡、规模巨大的旧城改造使城乡环境、自然生态、地域风貌、乡土景观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剧烈的改变。为了经济利益和旅游市场需求,“假古董”的大量建设和人造景观快速的开发,也对真实的历史环境与多样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破坏和不当的负面干扰。2011年9月6日,在纪念中央文史研究馆成立60周年座谈会上,前任总理曾尖锐地指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三个问题,其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伴随古村落和现代农村的消失、农民失去土地,对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的保护带来的冲击。农村地区聚落的消失和村庄“空洞化”问题对非物质文化保护与传承影响最大,大量非遗项目存在于农村地区,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居民点的剧减,文化生态环境必然会受到巨大的冲击。

三、完善保护制度与保护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两种主要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它转变为有形的形式,即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也就是文献化(documentation)保护。文献化也是保存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方法,尤其是对于那些濒危的遗产或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继续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保存方式,也是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清单名录的基础。第二种方式是在它产生的原生态和原环境中保持它的活力,即通过鼓励世代相传和复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保持它的活力。两种方法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1989年《国际建议》主要着重于对遗产的记录和研究,而2003年《保护公约》侧重鼓励后一种方式,强调创造和再创造各种文化表现形式的人群和社区的重要作用,指出应当优先考虑在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的原始氛围中促进它们的再生。2003年《保护公约》第二条对“保护”的定义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防护、促进、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以及涉及遗产各方面的振兴。

下面对各项保护措施的含义做些简要的说明。确认(identification),指对特定项目的专业性描述、分析以及技术性判断、鉴别;立档(documentation),即通过文献化方式对项目进行客观记录、建立资料档案,包括数字化处理;研究(research),指与遗产项目及其保护相关的文献调查、田野调研和科学分析探索等;保存(preservation),是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得以维持的方式;防护(protection),指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不遭受损害;促进(promotion),是指采取积极的方式引起社会公众对遗产保护的广泛关注;弘扬(enhancement),即改善其生存环境的状况并增进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关联性;传承(transmission),是指通过获取文献资料、指导或其他方式向他人尤其是年轻一代传播社会实践经验和传统文化观念;振兴(revitalization),指促进某些衰退或消亡中的非遗项目再生的过程或措施,作为保护政策也指通过非遗项目保护传承促进遗产所在地社区的整体复兴。

我国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传播制度以及相关保障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近年来,在面对建设性破坏的紧急局面下,各地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重申报,轻保存”等不尽合理的现象和问题。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保护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泛化和扩大化倾向,一些地方已完全消失的项目,已经不存在传承可能性的项目,或是多地申报、不同级别名录重复登录的项目,可能也不在少数。2012年9月4日,文化部了《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回族大刀队等105个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的决定》,对105个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调整、整改和资格撤销,标志着文化部在对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动态管理方面有了实质性开端,也是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举措。

非遗清单登录制度,不只是收集资料数据、整理形成项目名录的简单过程,而且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针对相关传统实践和民间传承项目的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与保存数量、状况、稀缺性、濒危状况以及环境生境变化等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保护名录,并制定适当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此外,在非遗学术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遗产保护的基础研究,如非遗项目发生史,传播演变过程的历史学、社会学和民俗学研究。目前针对非遗项目的田野调查,大多沿用民俗学、人类学和艺术学的调查方法,从文化遗产保护学角度进行的研究明显不足。以2006年列入第一批部级非遗名录的“傩戏”为例(项目编号为Ⅳ-89),公布时包括武安傩戏、池州傩戏、侗族傩戏、沅陵辰州傩戏、德江傩堂戏等项目;2008年6月,将万载开口傩、仡佬族傩戏、鹤峰傩戏、恩施傩戏作为扩展项目列入;2011年5月,在公布第三批部级非遗名录时,又将任庄扇鼓傩戏、德安潘公戏、梅山傩戏、荔波布依族傩戏扩展进来,项目涉及多个省份和地区。而这些地域分布相当广泛的各种类型的傩戏,其产生、传播和演变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又是怎样的?关于这些问题,至今似乎还没有完整的具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

四、尊重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

在各地轰轰烈烈开展的非遗保护活动中,地方居民和社区团体参与较弱是其中的一大缺憾。正如重庆文理学院谭宏教授所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呈现‘两头热’现象,一头是政府为了发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使之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而摇旗呐喊;另一头是学界为了挖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种经济、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而相互争鸣。而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力军的广大民众却认识不足,参与不多。”

前文的分析已经阐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应是在现代生活背景下自然发生和自主选择的结果,外部干预应尽可能限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就地保护”、“活态传承”的最好方式应当是以非遗项目原有的形态,在原生环境中相对自然地流布、传播和传承,尽可能少地实施外部干预。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不少非遗项目在公布之时,可能已经处于濒危状况之中,其存在的生态环境已失去平衡,甚至遭到了破坏,不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就有可能彻底消失。因此,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但政府主导的干预和技术管理等要做到适度和适当。政府的有效管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与传承的制度保障,在这方面,亚洲的日本、韩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政府以怎样的方式介入地域民俗活动等非遗项目的管理,是需要认真研究分析并科学决策的,因为政府管理的影响可能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在韩国和日本的保护实践中,政府的有效管理作为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制度保障必不可少。而民众的自主参与是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主体保障,一个民俗活动如果失去了民众的自主参与,失去了精神和信仰的传承,脱离了生长和发育的生态环境,就有可能走向枯萎甚至消亡。

韩国安东河回村是一个传统的小村落,六百多年形成的河回村历史环境得到了良好的保存、保护,在2010年的第3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除山水环境、村落格局和历史建筑外,这里还是韩国假面文化的发源地,即“河回别神祭神面具舞”保护传承之地。近年来,当地建立了假面博物馆,设计制造出新的面具纪念品。在表演方面,韩国安东市开始举办国际假面舞节,邀请来自世界各地的假面舞表演团体来这里演出,自然也吸引了世界各地超过百万的游客到这里旅游观光。河回村的传统面具舞与中国的傩戏类似,但无论是池州傩戏,还是安顺地戏,在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和可持续使用传统文化资源方面,与韩国安东相比差距还是不小。

非遗保护与传承首先要尊重社区、个人和团体的意愿及他们的文化权利。人类的一切创造物都处于不断消失的进程之中,UNESCO文化部国际标准司司长林德尔・普罗特(Lyndel Prott)认为,“不能因为保护那些已经不在文化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文化因素而破坏社会进程”,“保护遗产的意愿应是:让传统文化的掌握者能够继续为竞争型生活方式的造就者们提供不同的行为方式和不同的‘成功’标准”。非遗保护应当考虑在特定文化背景中产生新的发展模式,以此来满足当地的差异性需求。以承认“传统文化”价值、增进尊重与了解为前提,为了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决策需要更透明、更具包容性(但不应排除专家参与)。有时为了保持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有必要舍弃招商引资模式的开发计划,有时候甚至要放弃某些基金的资助。例如,城市港口地区的码头号子,由于生产方式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变,已经基本脱离了现实环境,只能通过舞台化表演等形式来展示。而在巴东县神龙溪景区,据说是应游客要求还原恢复了“拉纤”表演,这种所谓的原生态拉纤完全是为适应旅游观光活动而产生的,恐怕已经涉及到人权保护等问题。

非遗保护还要切实关注文化生态保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注重对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WIPO在该领域做了积极有效的探索,WIPO所属的“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政府间委员会”(IGC)第七次大会上形成了保护传统知识的目标与原则的相关文件。其保护政策目标涉及承认价值、增进尊重、满足社区的实际需要、防止对传统文化的不正当占有等多项内容。相关文件中提出了两项关键要求:第一是要求承认传统知识持有人拥有传统知识的相应权利,第二是要求第三方高度关注未经授权获得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此,制定并实行了两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护措施:(1)积极的保护:给传统知识持有人以权利,使其能够针对滥用传统知识的某些形式采取行动或寻求补救办法;(2)防御性保护:防止他人通过不合法手段得到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

在国内,已经出现过非遗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争。2011年5月底,被称为“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的安顺市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人案败诉一事成为新闻。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非遗名录的“安顺地戏,,(项目编号为Ⅳ-90),为傩戏的一种,形成于明代初叶。据史料记载,其产生与明初来自安徽、江苏、江西等地的安顺屯军有关,因随军流动,经常选取野外的低洼旷地进行演出,表演者所戴面具靠头部前额并略向上倾斜成为其造型的主要特征,故名“地戏”。2004年张艺谋在云南丽江拍摄电影《千里走单骑》时,曾邀请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8位地戏传人前往丽江参与演出,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但在影片中却称此为“云南面具戏”。

2010年,安顺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三人,为非遗讨署名权,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影片使用安顺地戏进行一定程度的创作虚构,并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并驳回了文化局的。表面上看,《千里走单骑》拍摄于2004年11月,上映于2005年12月,而安顺地戏在2006年5月才被列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安顺文化局无权主张署名权。但这一事件还是说明了当年地方政府对本地的传统文化缺乏保护意识,而像张艺谋这样的著名导演,作为艺术家也没有注意在文化艺术品的生产过程中传播正确的传统文化信息。即便该作品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等行为,但由于电影的巨大影响力,事实上还是对广大观众造成了安顺地戏相关信息的误导与混淆,也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项目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无论如何,即便是出于对非遗及相关法规的尊重,当事人也应当做出道歉声明。

五、结语

文化生态本身即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与自然条件、技术、经济、历史等有密切的关系。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技术和方式进行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应当纳入文化大发展的总体战略中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早在1980年代,UNESCO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中就有“作为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文化遗产赋予每一个特殊的地方其可识别的特征,是人类经验的宝库。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应是任何文化政策的重要基石”的指导意见。2011年11月,UNESCO大会又通过了一项关于城市保护的新国际建议――《关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建议》,建议再次强调了历史城市整体保护的重要性,指出,“在全球环境变化中,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是提升城市地区宜居性、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的重要资源。人类的未来取决于对资源的有效规划和管理,因而保护就成为了一种战略,旨在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活质量之间的平衡。”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9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螳螂拳”的基本概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就存在形式而言,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遗址、石刻、壁画、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上各时代的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某些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名区、名镇等。各国对于它的重视和保护,甚至在几个世纪以前就开始了。这种文化遗产是看得到、摸得着的,只要不丢失、不损坏,加上保存方法得当,它基本上可以长期存在,因而保护起来也更容易一些。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述或无形遗产,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并逐渐成为当今世界关注的焦点。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明确指出:“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该公约,201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螳螂拳”的基本概况

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武术十大流派之一的“螳螂拳”产生于明末清初,由清朝初期山东农民起义领袖、崂山华严寺方丈于七(王郎)创立。到上世纪二十年代,“螳螂拳”已非常普及,传播村庄达54个,拳房遍及城乡,目前全青岛市练习者达几千人。2004年5月,首届“崂山杯”“螳螂拳”比赛在崂山华严寺举行,时至2007年第三届“螳螂拳”大赛,已经有来自九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名选手参加。“螳螂拳”流传谱系清晰、明确,地域文化特色浓郁,其旅游价值和广告效应不可估量。“螳螂拳”具有非物质性、价值性、传承性与创造性等特征,入选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归属“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别。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螳螂拳”保护现状

随着农耕社会“文”、“武”并重的科举制度消失使得“螳螂拳”所依附之社会经济环境不复存在。冷兵器时代的结束,武术作为大众且唯一的防身技能的时代已然改变。原本的功能性也逐步变弱。宗法体系下产生的“父传子”、“师传徒”模式在现代文化背景下颇为乏力。传统“螳螂拳”对体、智和武德的苛刻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播。“螳螂拳”从最初的注重军事技能,防身技能的搏杀性质已经逐步转变为健身运动、体育竞技、武术表演等技艺性质。在此过程中“螳螂拳”与其他传统武术一样也遭受着国外与商业化推广紧密结合的各种流行武技,如“跆拳道”、“拳击”等的强烈冲击。其发展方式不转变则其消逝命运不可逆,转变又面临着人力物力的投入和激烈的竞争。有鉴于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螳螂拳”的保护工作需要社会的普遍参与。其中,政府应为保护的主体。“螳螂拳”是在民间由民间艺人代代传承,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时间性等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加上群体的保护意识不强,使得民间的自发传承已经比较困难。因此,“螳螂拳”的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行政决策、组织、统筹作用应占主导地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螳螂拳”保护的内容

1.“螳螂拳”真实性的保护。“螳螂拳”的保护工作不但包括了“螳螂拳”实体的保护,还应包括其文化特征的保护,在确保实体不致失传的基础上尽力保留其“本味”才能保证真实性。

“螳螂拳”作为中国传统武术的主要流派之一,不能被简单地认知为单纯搏击技能,练习者也并不仅仅是套路或散打招式练习,而是一种身心的修练,散发着文化的气息。在对其进行竞技化尝试、经济效益挖掘等与现代相适应的创新保护的过程中,不能过分地强调其单一的功能或价值,也应保留其独特桩法、劲力和格斗特点,确保其文化性不受损害。此外,进行历史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时应在尊重史实的原则下合理处理民间传说。运用创新机制为“螳螂拳”创造新活力的同时,要以继承真实传统为原则,避免出现伪传统。

2.“螳螂拳”完整性的保护。“螳螂拳”的生发环境、传承谱系、武德与武艺等组成了一个有机文化整体。我们既要对其实体进行保护,也要对其文化特征进行分析、记录和保护。对于“螳螂拳”实体的保护包括:练习方法、技巧、口传身授的形式、训练方法;师徒、门派的传承关系;独特的劲力和格斗技法;传统拳谱、口诀、歌谣等等。“螳螂拳”的文化特征包括:其地域、民族特征;发源、传承历史;各流派的传承脉络、谱系结构;师与徒的礼仪规范;服装服饰、仪式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于“螳螂拳”实体和文化特征能够予以保留保护的,应尽量保留保护;对于因历史原因已经失传或丢失的部分,尽量寻找和挖掘;对于无传承人导致无法继续流传的应利用现代科技予以保存;对于重要文物则应交由相关文化部门予以妥善保管。

对于“螳螂拳”完整性的保护是与对其真实性保护相一致的,完整是真实的完整,真实是完整的真实。只有完整的还原并保存真实的本貌,不片面强调、夸大和过度的开发其任何一个侧面或功能才是对传统的最大保护。

3.“螳螂拳”传承性的保护。对于“螳螂拳”传承性的保护是建立在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保护基础之上。只有对传承人群体以及其生存与传承的文化空间实施整体保护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传承性保护。其中有效的传承人机制的建立与推广是保证传承性的关键。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使其沿袭的个人或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载体,也是保护的重要对象。“螳螂拳”能得以沿袭至今,靠的就是一代代传承人的努力。传承人制度应该包含:传承人的认定方法与制度;明确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传承人的培养与奖惩机制;调节传承人群体的年龄构成,避免传承人群体过度老龄化导致失传;必要的资助模式与方法等具体而有层次的制度。

4.“螳螂拳”连续性的保护。“螳螂拳”的保护工作应在其既有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需要长期的、连续不间断的进行。不可仅限于发掘、抢救和保存,而是要坚持连续性原则,继往开来,建立可持续性发展的机制。在保证其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要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使传统技艺与现代需求和谐共存;“螳螂拳”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长久流传,发掘其内在及周边相关文化产业并加以发展,其空间巨大;“螳螂拳”的技击理念和智慧结晶若为影视、文学等文化产业合理利用,经济效益可观;“螳螂拳”浓郁的地域文化特色也为旅游、广告等产业提供了大量资源。而“螳螂拳”的资源开发远远不止于此,当其经济价值得到发挥并反作用于保护系统之时,“螳螂拳”的保护工作也便走上了良性循环的道路。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够完善。我国“文化遗产品类的多样性,文化遗产现实状况的复杂性,需要更为具体的分门别类的专项法规和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一个指导性的纲领性文件,其规定只是方向性的、原则性的,难以充分、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如“螳螂拳”等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是力不从心。

2.权利主体难以确定。民俗学理论认为,每个生活阶层的人都有可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而且在文化传承过程中每一个讲述者、表演者或演示者都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变异作出贡献。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不同,前者具有很大的不特定性和很强的群体性,主要应包括原创人、传承人、传播人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明确界定某个权利人或某个权利群体。

3.各方参与不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存在着“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热的一头是政府(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而不断地鼓与呼,而作为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主力军的民众却表现出相当的冷漠,其积极性并不高,从而导致开发的力量不够、效果不佳的状态,更不用说保护了。

4.法律保护意识淡薄。近几年,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进行了大力宣传,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仍未深入人心。尤其是一些政府领导干部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执法观念、广大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不够深入全面、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设施的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表明我国尚未形成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

5.保护工作上存在误区。部分人员存在重申报而轻保护、重开发而轻管理的思想认识,把“申遗”的成功当做目的,当做“政绩”,而成功之后一般就不再考虑或很少考虑了;有些人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软任务”,视经济建设为“硬任务”,认为抓后者能够显示“政绩”,而抓前者则很难有成绩,因此,在工作上不重视,经费上不支持;还有一部分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一阵风”,过一段时间后就会过去,因而得过且过,采取应付态度,如此等等。

6.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发利用走入歧途。由于受全球化、现代化和旅游事业发展的影响,许多地方的文化遗产表演,不按遗产本身所蕴含的文化意味来办,而是通过大量“排练”和“复制”一些所谓能够代表当地人文景致和文化特色的“遗产表演”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螳螂拳”法律保护的路径研究

正确认识“螳螂拳”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别属性,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完备的法律保护是我们这一代人不可回避的历史重任。鉴于现行法律在中国传统武术的保护上仍存在相当的缺陷,并不能保护好“螳螂拳”。为此,我们应该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护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从科技、文化、教育、法律等多方面进行保护,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修改《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法律规定,“螳螂拳”套路应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作品具体范围中并未明示包含中国传统武术作品,因此应将武术套路明确纳入和杂技、舞蹈作品并列的同种类型作品中。具体措施是,在《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增加一类“武术套路”作品或者将第三项表述为“……杂技艺术等表意类作品”,这样就能够将武术套路涵盖入本项。《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关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中国传统武术进行发掘整理的人可以依据此条受到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只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一般条款,但没有对商业秘密进行一个列举式的细分,这是各国通行的立法例。中国竞技武术中的先进技术、训练和恢复方法以及健身武术中的一些“养生之法”是否属于该条中的商业秘密,尚待立法和司法实践明确。我们可以通过司法实践,将中国竞技武术中的先进技术、训练和恢复方法以及健身武术中的一些“养生之法”确立为一种商业秘密,从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

(二)尽快制定出台《中国传统武术保护条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普遍的世界性问题,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世界各国本土文化受到冲击是个普遍问题。1950年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的制定颁布,标志着世界各国开始对本国的无形文化遗产给予特别关注。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施行,政府的重视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以该法保护中国传统武术时,并无具有针对性且可直接适用的实施细则。既然,对于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中药和传统工艺美术,国务院分别制定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那么由国务院制定《中国传统武术保护条例》同样大有可为。

《中国传统武术保护条例》中应当规定以下制度:第一,国家及当地政府对传统武术予以保护和扶植的义务:第二,对传统武术各门类的确认归属制度与传承人认定及保护制度;第三,对中国传统武术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合理使用制度、商业利用制度和对传统群体以外的人对武术的使用限制制度;第四,明确中国传统武术受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保护这一原则并细化相应的具体措施;第五,对中国传统武术挖掘、传播有突出贡献者的奖励制度;第六,防止珍贵的资料流失海外及涉外诉讼救济措施;第七,相关群体及个人义务,尤其是保密义务,违反义务的罚则等。

(三)注重“螳螂拳”域名权的保护

域名也称为网址,是在互联网上的特殊的身份通行证,域名权是入网者在互联网上的专有的身份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财产价值。某些心怀叵测的单位或个人为达到阻止他人入网或恶意索取高额转让费的目的,往往会抢先将文化遗产名称、知名企业名称或著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申请注册。我国近几年来不少知名企业的商号和著名商标被外商抢注为域名,已造成了不少损失。国内也出现了许多恶意抢注域名的事件。

目前,“螳螂拳”传承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域名的重要性,早在2004年太极螳螂拳的李飞林师傅就自己注册了这一域名。笔者认为,相关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把这个域名作为政府的官方网站而使用起来,从而协调“螳螂拳”各门派的传承与繁荣。还可以将汉字“螳螂拳”注册为域名,以便和商标、地理标志协调统一,一起保护“螳螂拳”各方主体的利益。

(四)给予“螳螂拳”证明商标保护

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就青岛而言,前者有“大泽山葡萄”、“王哥庄馒头”等,后者如“绿色食品”标志等。在我国的传统武术领域,也有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成功者,如“崆峒山武术”商标就在2010年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注册。但是武术功夫、武术门派等遭到其他商品、其他国家抢注商标的问题却也屡见不鲜。“青城派”成为了酒类商标;“真功夫”成了餐饮连锁企业名称;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几乎将以“少林”为内容的商标一网打尽,其中包括“少林寺”、“少林功夫”、“少林武术”、“少林拳”、“少林全套功夫”等等在内的几乎所有商标。

2008年12月,烟台市武术运动协会正式将“烟台螳螂拳”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局正式受理申请,并审定“烟台螳螂拳”商标持有人商标在制造业、社会服务业等方面使用。笔者认为,“螳螂拳”作为一种集传统人文知识和传统科学知识于一体的传统知识,其发源于崂山华严寺,盛行于胶东半岛,蕴含着底蕴深厚的齐鲁哲学、医学、美学、艺术、伦理学、宗教等思想,是胶东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螳螂拳”申请证明商标保护势在必行,但是由谁来申请以及商标名称的确定需要审慎的研究。

(五)明细“螳螂拳”的权利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反映来源群体与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与传承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与传承人二元权利主体模式,以更好地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与传承的客观规律以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同时也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一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确定的明晰化,不仅可以适当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主体,还可以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权利侵权事件中民事诉讼主体不易确定的难题。

(六)建立法律制度配套体系和法律救济机制

“螳螂拳”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应与我国目前已有的文物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和风景名胜保护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系相结合,以形成一个综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以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发扬。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应该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和机制。具体可包括: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直接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的行为,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各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营私舞弊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传承义务的传承人,若疏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由该级文化行政部门发出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无视警告并进而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甚至灭失者应追究其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七)明确地方政府在“螳螂拳”保护中应肩负的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政府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适合的主体。对于传统知识我们不应陷人为了保护而保护的怪圈,而是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保护传统知识的目的和所要实现的目标和价值;将保护传统知识视作一种体现相关社区民众的期待和愿望,并促进国内国际政策目标实现的工具。具体到“螳螂拳”保护而言,由山东省政府或青岛市政府来制定并组织执行具体的保护规则应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这些保护规则应当包含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组织“螳螂拳”普查活动并建立数据库。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对“螳螂拳”的普查、搜集、记录、整理工作,摸清家底,将获得的结果分类整理,应用电子技术进行管理,建立并更新“螳螂拳”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库,记录其流传、遗存等情况。

二是建立“螳螂拳”传承人认定与保护制度。认定“螳螂拳”的代表性传承人。在对“螳螂拳”传承人的保护中,借鉴日本政府的“人间国宝”制度:一方面政府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传承补贴、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提供技艺创新条件等各项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另一方面要求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培养后继人才。

三是建立保护地和旅游区,促进区域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螳螂拳”的发源地崂山华严寺其文化积淀深厚、特色鲜明、有广泛群众基础且自然环境保存比较完整,完全可划为文化生态保护地;将一些具有世代研习“螳螂拳”传统的村寨作为文化生态村进行生态意义上的保护。

四是健全制度,防止“螳螂拳”实物、资料等的流失。在普查工作中收集到的实物、资料等,应要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妥善保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内开展调查的,应当与国内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行,防止珍贵的遗产实物、资料流失海外。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北盘江 布依族 文化遗产 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布依族是北盘江地区土著民族,历史上自称“Buxqyaix”(布越),是中国古代百越中的一支,与壮族同源,农业以水稻为主;使用布依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壮傣语支,以前无文字,用汉文,1956年创制了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拼音文字,目前正在试行。布依族多依山傍水,聚族而居,有“高山苗,水仲家”之谚。北盘江流域是布依族文化的发祥地,北盘江沿岸古民居、古村落较为完整地保留着布依族依山傍水、聚族而居的建筑布局和风格,不少村落还延续着许多布依族古老的民俗事项,具有很高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这些实体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充分发挥着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

贞丰县北盘江流域布依族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历史上,布依族社会结构相对封闭,聚居地又相对偏僻,因此许多传统文化得以系统、完整地保留下来。布依族历来是一个能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民族,所居环境生态保存完好,其文化表现出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布依族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布依族文化遗产保护,进一步传承和弘扬布依族传统文化,是促进北盘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对繁荣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积极意义,符合各民族文化和谐发展的要求。

1 布依族文化遗产资源及特点

北盘江流域布依族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传统口头文学有“安王与祖王”、“摩经”;传统音乐有“铜鼓十二调”、“勒尤”、“勒浪”;戏剧有“金竹情”;杂技有“高台玩武”;传统技艺有“蓝靛染工艺”、“鸟笼制作技艺”;医药有“古法刮痧”、“竹筒吸淤”; 民俗有“干栏式和立柱式吊脚楼”、“三月三”、“六月六”; 传统体育有“棍术”;游艺有“玩秋”,等等。文化遗产资源主要分布于北盘江沿岸布依族聚居地区,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占比例较大。

2 布依族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及目标

2.1 保护内容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保护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布依族铜鼓十二调》、《布依族勒》、《布依族“三月三”》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布依族服饰》、《布依族蓝靛染工艺》、《布依族摩经》、《布依族“六月六”》、《布依族婚俗音乐》、《布依族丧葬礼俗》、《布依族勒浪》、《布依族鸟笼制作技艺》、《布依族棍术》、《布依族谷温》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布依族乌龙》、《布依族花灯》等19个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布依族玩秋》、《布依族古歌》等64个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在本地区建立较为完善的部级、省级、州级、县级四级非遗名录保护体系。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如布依族铜鼓十二调项目中的铜鼓、布依族“三月三”项目中的节庆活动场所布依族古村寨等,凡属文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2)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保护古建筑、古遗址、古村落、古墓群、摩崖和红色文化遗址等43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对其中的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2个州级重点民族文化保护村寨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这些丰富的文物古迹,对研究北盘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历史有着重要的价值。当地立法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贞丰县北盘江流域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2 保护目标

到2015年,初步建立布依族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制度,设立贞丰县北盘江流域布依族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资金;完善部级、省级、州级、县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文化遗产及其实物、场所和传承人得到有效保护。到2020年,对下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毕克、岩鱼、小花江布依族古寨;岩鱼晓渝碑、花江岩壁画、花江古驿道以及花江铁索桥;三岔河、纳孔民族村寨、虎字摩崖;已列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到2025年,北盘江流域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基本形成,实现保护工作科学化和法制化,保护文化遗产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

3 抢救和保护布依族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1 必要性

抢救和保护布依族文化遗产是传承传承中华文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现实需要;是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布依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的必要条件;是振奋民族精神,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的迫切要求;是坚持文化多样性、维护我国文化和文化安全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3.2 紧迫性

目前,布依族文化正面临着外来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冲击,生存环境急剧恶化,许多优秀传统文化遗产正在消失。很多身怀绝技的老艺人渐次离世,技艺被世人逐渐遗忘,传承链断裂,精品匮乏,绝技不断消失,须尽快抢救保护;许多文化遗产正遭破坏。因此,保护布依族文化生态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4 保护和抢救布依族文化遗产的对策措施

(1)制定布依族文化生态保护调查方案,建立布依文化遗产保护档案。有计划地在全县范围内建立起完整的布依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布依族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系统抢救和保护。

(2)确定综合性和专业性项目试点保护区,综合性试点侧重对布依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专业性试点要以村、镇为单位建立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古民居等项目保护点,通过试点保护,逐渐在全县推广。

(3)分级分批对贞丰县北盘江流域布依族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人员进行布依族文化教育培训。积极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布依文化遗产资源的分布情况与生存现状,建立布依传统文化遗产各级名录项目数据库,为深入研究布依族文化遗产提供依据。

(4)举办贞丰县北盘江流域布依族文化遗产学术研讨会,积极开展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研究水平。

参考文献

[1]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通过.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傣族传统音乐;传承人;波叶法;生产性保护

一、前言

2003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界定,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和自然的过程中以及与其历史的互动过程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1]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即非物质性、口头性和展演性等特点,也带来了其更大程度上的变异性、不稳定性和不可再生性,当然,也因之更突显了其唯一性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在现代化和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各地区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更大程度的冲击和挑战,世界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但是除了整体性的原则和措施,还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点探讨其传承和保护问题。

二、龙潭乡南本村基本概况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龙潭乡龙潭村南本村民小组是一个全部为傣族居民的傣族寨子。南本是一个山灵水秀、民风淳朴的地方,生活在这里的傣族人民勤劳、善良,创造出的灿烂的民族文化,2005年被普洱市命名“市级傣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南本寨始建于元朝,解放前属六顺傣族土司的封地,寨子内现有88户人家、408人,全部为傣族,他们保持了傣族的全部传统习俗,如开门节、关门节、忌、泼水节等传统节日,许多传统技艺也因此得以传承,如傣族的传统器乐演奏、竹编、织锦以及傣族的一些饮食习俗。

傣族是一个人数较少的民族,有着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也有自己独特的音乐文化。在这里还依然完整保留着傣族的所有习俗,包括傣族的传统音乐。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的丰富,越来越少的傣族人会傣族传统音乐的演奏,使得傣族传统音乐随时面临消亡的可能,因此对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进行保护和传承势在必行。

三、南本傣族传统音乐的发展现状

在南本寨子,人们所听和演奏的传统音乐主要有弹拨乐、弦乐、打击乐等,使用乐器主要有叮西、叮旦、牛皮双面鼓、象脚鼓等。他们的音乐主要在各种节日和特殊场合演奏,每逢节日有头带领,由寨子的老艺人演奏,人们都会尽情的歌舞。生活型说唱艺术也可称为日常型说唱艺术,指的是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展演的说唱艺术形式,与各族民众的生活紧密相关 这一类的说唱艺术,可能在各民族的传统节日等场合举行,也可能在各族民众的婚丧嫁娶 甚至是日常生活的常态状态下进行[2]。南本寨子的传统音乐作为人们生活中一部分,属于典型的生活型的说唱艺术,在传承和保护上,采取的办法是依靠传承人传承。

波叶法就是南本寨子老艺人中的一员,所掌握的傣族民间音乐较为全面。波叶法老人今年已84岁高龄,但是精神依然很好。他从小喜欢音乐,在还很年轻的时候跟着六顺①傣族土司府的乐师一尚扁学习傣族传统音乐,他聪明好学,因此吹、拉、弹、唱样样都行,到如今还能演奏近百首傣族传统曲调。

波叶法老人除了能演奏傣族传统音乐,还能自己制作乐器。现在保存在他爱家里的一把叮西和一把叮旦都是他年轻的时候自己制作的,已经伴随他70多年了,拉起叮西,唱起“串姑娘调②”老人反复又回到了年轻的时候,还是那样神采奕奕。随着社会的发展,傣族传统文化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现在的年轻人不愿意学习传统艺术,为了将傣族传统文化保持下去,波叶法老人积极带徒传授技艺。老人的三个儿子,也都很喜欢音乐,现在正跟他学习演奏傣族传统音乐。

老人对音乐的热爱和积极传承的精神受到了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的重视,2005年8月,波叶法老人被确定为思茅区的代表性传承人。之后更是积极参加各种宣传和传播傣族传统音乐的活动,参加乡里组织的演出,对傣族传统音乐在当地的的传播起到了非常大的影响。2008年,波叶法老人又再次被申报市级傣族传统音乐代表性传承人。

三、傣族传统音乐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

南本傣族传统音乐的发展主要靠像波叶法老人一样的老艺人来进行传承和保护。当然,波叶法老人作为傣族传统音乐代表性传承人对傣族传统音乐的传承有着更加巨大的作用。在像波叶法老人这样老一辈的传承人的大力推广下,傣族传统音乐将在在民众中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不再像以前那样仅局限于民族重大庆典、宗教仪式等场合,傣族传统音乐也将成为傣族人民日常生活周期中可不断重复上演的常态活动,人们开始怀着一种艺术欣赏和自我娱乐的眼光来看待傣族传统音乐。但是由于傣族传统音乐所处的环境和面对的各种情况,傣族传统音乐在传承和保护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各种问题。

(一)传承人相继离世,传承难以为继

随着老一辈传承人的日渐离去,本来有老一辈艺人传承的很多技艺都面临着失去传承的可能。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来自民间,一代代的被传承下来。原先,传承人愿意学习技艺是因为可以靠技艺来养家糊口。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可以靠技艺,尤其是说唱技艺生活得很好的艺人已经很难再养家糊口,所以很多传承人不得不放弃传统技艺,转而从事其他行业,慢慢的失去了传承的基本条件。面对这样的状况,年轻人就更不愿意投入到传承队伍中去了,从而导致了很多传统技艺没人传承,出现后继乏力,难以为继的情况。

傣族传统音乐的传承也是一样,像波叶法老人一样的老艺人其实也不少,但是愿意学习传统音乐演奏的人越来越少,尤其是年轻人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传统技艺传承面临最主要的的问题就是缺少传承人。

(二)所处地区偏远,得到重视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部分都来自民间,有很多并没有被大众所知道,是属于小众所有的,但是确实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也应得到保护和传承。正如,南本的傣族传统音乐,它只在本地和附近有傣族居住的村寨流传,走出傣族这个特定群体,傣族传统音乐根本无法生存。而且由于地处偏远,傣族传统音乐只在当地流行,只能被当地人所认识和接受,要想传播出去很难。

国家出台政策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但是有很多小地方的技艺,地处偏远、知名度不高,也许根本不可能得到国家的重视。由于重视度不够,这些传统技艺会慢慢淡出人们的生活,而当当地的人们觉得不再需要某种技艺已经无法带来效益时,传统技艺只能走向消亡。

(三)缺少生产性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性和活态性表现在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使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的保护方式[3]。

从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来看,有需求,就有消费,有消费就要有生产,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不应该只是僵化的收录保存,而应该在不违背和破坏其核心价值和核心技艺的情况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生产领域,让更多的当代人能够享受到祖先留给我们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同时也可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咋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得到更积极的保护。

傣族传统音乐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虽然具有很高的文化、艺术价值,但是它作为生活型说唱类传统艺术,并没有进行生产性的发展。傣族传统音乐只有在傣族各种活动时才会演奏,在特定的时间才能听得到,这样大大降低了傣族音乐传播的可能性。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地处偏远,当地人们也许并没有把传统技艺看做一种宝贵的遗产,而是把它们看做一种生活的技艺,所以当生活条件变好,不需要在靠技艺养家时,人们对这些传统技艺的保护和传承的意识就会慢慢变淡薄。而且,因为教育水平不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很模糊,就更不用说保护和传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需要通过传承人代代相传,如果民众意识薄弱,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都会受到巨大阻碍。

四、傣族传统音乐传承和保护对策

傣族传统音乐由于它特殊的生存条件,傣族传统音乐曲调难懂,不宜学成,所以对它进行传承和保护的过程也相对较难。尤其在南本本地,由于条件受到限制,傣族传统音乐不能得到很好的传播和发扬。虽然傣族传统音乐只能被一小部分人听懂,但是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对它的保护和传承还是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加强立法保护

随着我们目前所面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面临的诸多情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立法势在必行。我国现已有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权益的相关规定,在地方上也得到了实施,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进行保护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只要在进一步明确传承人的的权利和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得到有效地保护。

(二)提高政府重视度

由于地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状况也不同,政府应根据地方差异,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进行差异对待。有很多是大家所熟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可以吸引个人或者企业来参与保护和传承。例如我们的昆曲艺术,由于被大众所熟知因此也一定有昆曲特别爱好者,那我们就推出一些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共同参与进来。但是像傣族传统音乐这种地处偏远,受众少的传统技艺,要想得到全面和有效地保护的话,政府应该给以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让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走向更偏僻的地区,帮助当地一起传承和保护我们祖先留下来的艺术瑰宝。

(三)实行可行的生产性发展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4]。

现在老一辈的艺人们逐渐变老,非常希望把自己所会的技艺传承下去,但是老人们愿意传授,并不意味着就有人愿意学。主要是因为各种现实原因。例如学习过程辛苦,学出来之后没有用等等,所以如果能够实行生产性发展的话,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会有所帮助。只是在选择具体的生产方式时还需要进一步不的探讨。因为不是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生产型的方式进行保护。

(四)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国家现在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我们的传统技艺进行传承和保护,但是,传承人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的过程中一个推动和发起环节,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在人们生活的环里,要想能够很好地传承下去,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境地,我们要向人们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大力培养人们的文化自觉,让民众对拥有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到骄傲、自豪;同时加强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意识,让传承人发挥带头作用,推动当地进行全民保护和传承。

对于目前传统技艺传承和保护所面临的问题,解决传承人问题是首当其冲的问题。其次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加强保护和传承的宣传将对整体的保护和传承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就是还需要不断完善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传承人的扶持,制定优惠条件吸引时下年轻人投身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事业中去,将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和传承。

总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工作。要搞好这项工作,不仅要发挥国家政府、保护机构的作用,还要发挥出社区民众和个人的作用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并且得以传承和发扬。

注释:

①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下辖乡镇,与调查地南本挨近

② 傣族葫芦丝曲谱中,男女青年恋爱时所演奏的一个首曲子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52.

[2]董秀团.说唱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J].民俗研究,2009(2):146.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12篇

(一)后继乏人的传承危机传承人是维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纽带,据文化部对目前所认定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统计分析显示,2007年第一批226名代表性传承人中,80岁以上33名,占总数的14.6%,70岁至79岁有48人,占总数的21.23%;60岁至69岁有65名,占总数的28.76%;60岁以上146名,占总数的64.6%。这一现象在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中同样存在,由于受地域限制甚至更为严重。传承人普遍年龄偏大,年轻人受现代生活方式影响至深,对传统文化缺乏认同感,不愿意学习传统技艺,一些传统文化项目后继乏人,很多可能在老一辈的传承人过世后人亡艺绝,出现传承断层的不利局面。

(二)被其他国家“仿制”或窃取、盗用的文化安全危机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为丰富,但现实状况是我国对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缺乏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流失以及被外国公司无偿地商业利用、窃取、盗用已非常触目惊心。比如中国古代替父从军的花木兰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里的巾帼英雄,而美国好莱坞把她的故事拍摄成娱乐大片,赚取了超过1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在日本和韩国,数10家公司已分别将“水浒传”、“西游记”、“三国志”注册为计算机游戏商标。中国的宣纸被日本商人得到工艺秘方之后,国际上高端宣纸的市场已基本为日本企业所垄断。我国有900多种传统中药的药方,现已被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用现代生物技术加工后申请了专利,2001年以色列人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配方专利并授权给了阿联酋的国家……这些对我国各民族的损害,既有精神层面的伤害,也有经济层面的掠夺。种种情况表明,广西乃至全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

三、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对策

结合国内外其他文化区域传统文化保护的经验,科学构建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通过行政与法律两种保护途径来加强。

行政保护行政保护可以集中更多资源投入到民族民间的保存活动中,促进传统文化产品的可持续生产和传播。从目前国内外各文化区域对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来看,行之有效的行政保护措施如下:

(一)扩大宣传,培养民众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意识,提高文化自觉性提高文化自觉性是保护传统文化的关键,大部分民间传统技艺的保有者来自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保护工作离不开民众的配合和支持,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强弱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效果。

(二)设立专门机构统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是一个专业性强,需要长期进行,并且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应设立专门机构,吸纳民俗学者等各个领域的专家,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协调各方利益。如巴西成立了由环境部、卫生部等8个政府部门组成的“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CGEN)”,泰国设立了专门负责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注册“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委员会”等。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广纳社会资金,设立保护基金现阶段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为缓解政府单方渠道资金供给不足的困境,可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利好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对传统文化保护的投入,如对具有市场潜能的传统文化项目进行有序的产业开发。再次,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成立保护基金可以促进民间传统文化的开发与利用,如印度建立了专门的投资基金会以促使传统医药知识产业,再如秘鲁的土著人发展基金,该基金对基于传统知识形成的商品收取其市场销售额的0.5%为佣金。

(四)深入挖掘特色资源,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各级政府应深入挖掘民族特色资源,如作为与藏药、苗药齐名的壮医药,有着独特的药用理论和显著的实践疗效,是壮族值得珍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目前各级名录中都不见其踪影,对其保护显然不足。大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集聚地在县级行政单位,县政府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符合评审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进行国家、省、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以实现对其全面、有效的保护。

(五)完善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加强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传承人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中起着核心的作用,但现实中对他们的保护不足,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常常受到损害,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其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并给予资金扶助是一个重要的保护手段。加强对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力度,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意地方传统文化项目的特性,可借鉴日本在传承人认定方面的经验,研究建立“个人认定”、“综合认定”和“团体认定”的多元认定体系,从而使得对传承人的认定符合事物规律,能真正起到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展的作用。

(六)建立生态文化保护区,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整体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还要对其得以存在的空间即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进行保护,以维护其原生态环境。将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积淀深厚、特色鲜明、有广泛群众基础且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生产生活等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划定为生态文化保护区,有利于保持传统文化的活水源泉,促进其发展和传播。

(七)鼓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专项研究,推进相关项目的学科建设以贵州为例,该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凯里学院合作,编纂了《原生态民族文化特色课程丛书》,为“原生态民族文化”学科的开办奠定了基础。广西政府可以借重高校的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好广阔的平台,展开对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学科试点,招收学生进行专业学习,解决传承人断层的困境。

(八)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培养民众尤其是年轻一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从娃娃抓起,他们既是生物基因的传递者,同时也是传统文化血脉的传承者。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培养学生的民族情感,让他们在耳濡目染中形成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全社会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为相关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三、法律保护

目前各国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是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结合广西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特点,具体法律适用如下:

(一)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取著作权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根据广西民间文学艺术不同的存在状况,可采取下列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表达,如故事、传说、神话、音乐、雕塑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按照著作权规定给予保护,至于权利主体的确定,可以是拥有该项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组织,如在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中,赫哲族作为权利主体主张相关权益;第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符合独创性等保护条件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传承人便能按照著作权法自动获得著作权;第三、对著作权难以调整的部分,比如涉及集体权益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可以建立公有领域使用付费制度,《发展中国家著作权保护突尼斯示范法》已经对此作了探索性的规定。同时,邻接权制度也可用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如壮族蚂拐舞、瑶族长鼓舞等的传承人对其表演可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对于整理、记录民间传统文化的单纯采风记录者,可依法享有录制者权;对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其发现的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整理、记录的采风记录者进行邻接权保护;对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出贡献、符合保护标准的传承人,也可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广播者可对其制作播出的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广播电视节目享受广播组织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出版者权。

(二)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制度的权利主体的可集体性、保护时间上的无限性等特性,特别适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广西各民族地区可以对其适当的文化项目申请商标注册,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在核定项目上独占性使用的权利,也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经司法保护,有效地打击仿冒行为,维护其传承和发展。一些国家已经规定,未经有关社区的许可或者可能冒犯有关社区,禁止将土著文字、肖像或其他与众不同的符号作为商标注册。

(三)地理标记保护广西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如“荔浦芋头”、“巴马长寿食品”和“桂林米粉”等,虽然已申请了地理标记保护,但经实践证明,由于经营分散,缺乏规范,未能形成产业规模,在现代经济的洪流下,极易遭受冲击而被边缘化,如果不及时加以规范,建立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有可能对整个产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通过地理标记制度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了在法律机制的保障下,充分挖掘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历史和地理因素所形成的文化意蕴,提高产品附加值,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一套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至关重要。

(四)专利权保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专利保护,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积极权利实现。就是对传统技艺中符合专利申请标准的部分申请专利注册,传统技艺中也包含着十分先进的技术信息,只是由于传承方式的局限,而没有进行专利申请,现在有些国家已经进行了专利方面的保护,比如哈萨克斯坦利用外观设计制度保护其头饰和地毯的外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二,消极性即防御性保护。主要是通过确认在先技术来阻止不法的专利注册。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 法律保护 传统手工艺

一、传统手工艺的概念

当前,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已经为传统手工艺打破了其封闭性提供流通渠道,传统手工艺终将会以工业化所不能代替的独特的 “居家劳动”方式开创传统手工艺现代化生存的新格局。这就要求传统手工艺品要不断嵌入鲜活的元素,立足当下,比较消费者的选择,参悟创作和演变的实质,改变以往对传统的、被动的接纳、简单的,才能在如今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中找到新的表现形式,传达一种新的意境。只要把传统的技艺与人们生活审美需求结合得贴切完美,就能赢得无限的市场价值,就能传承好传统手工艺的区域信仰,释放出传统手工艺品中蕴涵着的历史与现实的积极意义。

二、中国传统手工艺介绍

中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孕育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传统手工艺,极大地丰富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宝库。吹糖人、石雕、木偶、皮影、陶器、瓷器画像石民画像砖、蜡染、扎染、夹染、蓝印花布、刺绣、织锦剪纸、风筝、灯彩、扇子、脸谱、面具、饰物、玩具等,内容大都是积极向上、富贵如意、长寿健康、富贵有余、子孙满堂等和民族饰品用等。这些民间工艺品广泛流传,用于民间传统宗教、传统节日和民族饰品等。这些民间工艺品广泛流传,有趣生动,代表了中国人的传统文化和日常活动。其中剪纸又叫窗花或剪花。剪纸和其他手工艺品一样也是有着深远的历史的中国民间传统手工艺品。剪纸作为民间流行的一种手工艺品,不仅是因为它通过了剪出来的形状所要表达的意义。他同时具有了普及性,实用性,和审美性。

三、中国传统手工艺的法律保护现状

传统手工艺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生存状况难堪。所以,传统手工艺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重要。经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大量的宣传工作,我国的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远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关法律条文的出台,为非传统手工艺的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依据。值得一提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强韧的法律保护。

传统手工艺的经济价值得到认可,为国民经济带来了很大的效益。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原本是落后贫穷的地区,传统手工艺资源得到开发后,大量的学者和游客纷至沓来,很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给老百姓带来了财富,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也促进了人们传承和保护传统手工艺的积极性。

因为此前人们根本没有意识到传统手工艺的重要价值,所以对传统手工艺的灭失也保持漠然的态度,当人们意识了传统手工艺的重要性时,纷纷起来保护传统手工艺,防止这一宝贵的文化资源的消失,这样子才使大量的传统手工艺得到了及时的保护和传承。

四、传统的手工艺保护还存在问题

第一,传统手工艺的法律保护意识不强。不断扩大的商业进程冲淡了民间传统文化的挑战,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人们对手工艺品失去了信心。

第二,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了对传统手工艺保护的专门立法,让传统手工艺的保护没有专项的法律保护。

第三,缺乏对传统手工艺的私有权的保护,单纯强调行政保护。只要赋予私人财产所有权时,才能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社会效率。

第四,经费投入欠缺,对传统手工艺进行建档、普查,以及修建博物馆、展览馆等进行保护传承都是需要投稿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

五、国外的保护措施与政策

世界上制定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法比较早的国家是法国,在两个世纪前,法国先后写有9部关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文件。并且《景观保护法》《考古发掘法》等法典都分别进行过1~2次的修订,虽然不像日本、韩国那样有专门的“文化财产”法律文件,但这9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文件,也足以支持手工艺行业的发展与保护了。

1984年以来,法国对一些后继无人、濒临灭绝的手工艺的保护更是全力以赴,政府对这些行业不征税,同时每年会从财政中划拨一定款项对其进行补贴,但条件是这些手工艺者必须招收至少一个学徒,从而完成手工艺传承的任务。

六、传统手工艺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制定专项法规,加快立法步伐

我国虽然也出台了不少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但传统手工艺的特殊性,必须制定专门的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传统手工艺的流传。

(二)明确传统手工艺的私权属性,赋予知识产权保护

纵览相关法律文件,不难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都是一味地强调行政保护,强调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义务,而未提及私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回避了这个问题。传统手工艺是民间智慧、手手相传,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天然的契合性,要真正实现对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的保护,现实的选择应当是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双管齐下,缺一不可。

(三)明确监管部门的权责

由于没有明确法律监管部门,使得传统手工艺传承人收入不乐观。我国的皮影制作技艺据记载,距今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分南北两大派系,从中又因为文化差异,地方特点不同,又分为无数个小派系,各地各派的皮影都有自己的特点,但是皮影的制作程序大致相同,通常要经过选皮、制皮、画稿、过稿、镂刻、敷彩、发汗烫平、缀合成等八道工序,制作一个50厘米高的皮影人物需要手工雕刻3000多刀,用时一个星期左右。相比之下,机器制作就方便多了,只需要在电脑程序里输入编写好的程序,然后连通雕刻机开始镂刻,一个同样大小的皮影人,需要时间大约半小时,然后进行上色、缀结,全部完成也就需要三四个小时的时间,制作完的影人工整划一,线条流畅,没有失误,还可以短时间内大批量生产,如果是工人流水线作业,效率就又可大幅提高,相比之下,机器生产的成本是手工制作的几十分之一。如果只作为工艺品出售的话,一个机器制作的50厘米的影人在网上可以卖到百元左右,在实体店或旅游商店则标价要高上几倍,而手工制作的影人,艺人们在向商场供货的时候,也就二三百元。

(四)加大资金投入和培养人才

由于对于传统手工艺保护经费投资不够,严重影响了工作开展。许多地方没有相关的专业研究人员,保护工作都要靠第三副单位才能开展,普查力量薄弱。

高素质专业人员的匮乏,使保护工作缺乏总体规划和前瞻性研究,规划不落实,政策不到位,措施不具体,工作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作者单位为大连市育明中学)

参考文献

[1] 梁太鹤.传统工艺研究与传统工艺博物馆[J].中国博物馆,1995(4).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评估标准;传统文化DNA;文化多样性; 民族文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7)01-0137-0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o是一门技术含量颇高的学问。保护得好是保护,保护得不好便是破坏。那么,什么样的保护是科学保护?什么样的保护又是反科学的保护呢?在长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我们提炼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评估三标准。

一、通过保护是否保住了民族传统文化的DNA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最能代表一个国家或是一个民族文化传统的地域标志性文化。譬如看电影,屏幕上掠过的是满目青山,肯定不知道这是到了哪里。但如果随着画面切换,《沂蒙小调》响起,肯定知道到了山东沂蒙;《海菜腔》响起,肯定知道到了云南石屏;《信天游》响起,肯定知道到了陕西北部。而这《沂蒙小调》《海菜腔》《信天游》便是地域标志性文化,也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民族的民族文化DNA主要蕴藏在这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最稳定的文化DNA,也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标志性符号。“同时,它也是一袋救命的‘脐带血’――无论世界如何变化,外来文化如何冲击,自身传统如何失落,只要保护好这最后一袋‘脐带血’,这个民族的传统即或命悬一线,也能起死回生”[1]。传承人的任务,就是要把本民族的传统文化DNA以活态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继承下来并传承下去。“原汁原味”的标准有三:一是“表现内容”必须“原汁原味”;二是“表现形式”必须“原汁原味”;三是“所用原料”必须“原汁原味”。这既是判断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否“原汁原味”的基本标准,也是衡量传承人是否在科学传承的三条“底线”[2]。

(一)对表现内容“原汁原味”的要求

拿传统戏曲来说,只要唱的是传统剧目,在内容上便是“原汁原味”。拿唐卡来说,画的是佛祖菩萨、佛本生故事、密宗本尊各神、观音度母、护法神、上师高僧与大成就者等,就是“原汁原味”;如果是旧瓶装新酒,排的是当代戏,画的是世俗人物或是风景名胜,在传承内容上肯定已经出了问题。

(二)对表现形式“原汁原味”的要求

拿传统戏曲来说,只要用的是传统唱法,在形式上便是“原汁原味”。拿唐卡来说,只要所绘唐卡符合《造像量度经》规定的比例,符合《造像量度经》的固有表现方式,就是“原汁原味”;反之,如果在表现形式上已经发生改变,不再按《造像量度经》规定比例与表现方式来画,这样的传承至少在表现形式上已经出现了问题。

(三)对所用原料“原汁原味”的要求

称得上“原汁原味”的戏曲,生旦净末丑的角色定位、说白方式、曲词唱腔、科介表演必须是固有的。只要坚持这样做,传承便是“原汁原味”的。拿唐卡来说,一幅“原汁原味”的唐卡,所用原料必须是传统的矿物质颜料。如果使用原料出现变化,用广告色、油画色取代了传统的矿物质颜料,就不再是正宗的唐卡。

总之,只要传承人没有逾越这三条“底线”,即或有所变动,都算是“原汁原味”。作为传承人,就算很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相反,如果传承人放弃传统,在表现内容、表现形式、使用原料上已经不再沿用传统,而是摒弃固有,全心创新,那么可以肯定地说,这时的他,已经不再是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样的传承人必须“下课”。这样要求传承人,是想告诉他们:这一代传承人是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极度濒危的境况下“上岗”的。全国人民都希望通过传承人让已经所剩不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起死回生”“死灰复燃”。如果传承人不负责任,而是一门心思地搞所谓的创新,其结局只有一个――这些已经传承了千百年之久的好东西,如历史上的金砖制造技术、弓箭制作技术、皮影演唱艺术、评书表演艺术等,很可能就会在这一代因为传承人的“渎职”而彻底“断流”。我们尊重所有人的每一个选择――毕竟人们服务社会的方式各有不同。但一旦走上了传承人这条路,就应该把该传承的东西传承好。如果不愿从事这项工作,当然可以早早退下,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嫌弃而影响到民族优秀文明的传承。因为,传承人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简简单单的工艺品,简简单单的民间土方,更不是简简单单想编就能编出来的歌舞表演。相反,它是一个民族最重要的历史创造,代表着一个民族某一历史时期传统手工技艺的最高水平,传统医疗技术的最高水平,传统表演艺术的最高水平。它们既是后人了解本民族历史与文化的重要窗口,也是创造新文学、新艺术、新科学、新技术的重要源泉。正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此重要,所以,历史上一代又一代的先人们,即使遇到再大的困难,也都义无反顾地坚守了下来。作为社会一分子,一定要明白传承人所做工作的特殊性,一定要鼓励他们凝神聚气、全心全意地保护好中华民族的传统基因,而不是仅凭着自己的嗜好,让传承人学素描、学人体、学一点透视、学时尚构图,对传承人施以“西方化”“时尚化”或是“艺术化”的改造。改造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许会变得更加“靓丽”,更加“时尚”,但是,这些改造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不再是祖先所创“遗产”,而是今人所创“现产”,保护这样的每天都能生产出来的“现产”有何价值?有何意义?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走过了整整14个年头,现在想想,我们是否真的已经忘却了出发时的目标?是否真的已经无法找到“回家的路”?

社会在发展,但社会为了更快更好地发展,肯定会给人分为两类:一部分人负责保护传统――比如考古工作者、博物馆工作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的任务不是创新,而是原汁原味的继承;而另外一部分人――也是社会上的绝大部分人专门负责创新――譬如小说家、文艺工作者、文化创意工作者。他们的任务,就是根据祖先留下的老样子,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产品。一个治疟疾的老方子成就了屠呦呦,就是最典型的一例。如果你把老方子改得面目全非了,对屠呦呦而言,就已经失去了起码的借鉴价值。在中国,承载祖先智慧的这种老方子可谓成千上万,到底能成就多少个屠呦呦呢?但有一点可以很负责地告诉大家,继承与创新并不矛盾,只要处理得好,两者就会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久发展。事实将会证明,人类社会的发展完全没有必要以牺牲本民族传统基因的纯正性为前提。

二、通过保护是否保住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

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再加之山水阻隔、族源差异,中华文明本身便具有明显的多样性特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其任务就是要保护好这些独具特色的地域文化,特别是那些独具特色的优秀的地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最终实现对于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如果经过培训或是改编改造,多样性变成了单一性,独特性变成了普泛性,保护便是失败的;如果经过努力,保住了地域文化的独特性,并进而实现了对于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保护便是成功的。目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来自各个层面的“文化霸权主义”。它们最典型、最直接的做法,便是根据自己的喜好,用西方文化取代中国文化,用汉文化取代少数民族文化,用时尚文化取代自以为“已经过时”了的传统文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有两个:一是导致本国传统的迅速“异化”,二是导致本国传统的迅速“同质化”。这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倡导的通过保护地域文化的独特性,进而保护好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初衷显然背道而驰。

有人也许会问:为什么历史上从未提到过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而偏偏在工业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提出这个问题?原因很简单――在传统农耕社会中,由于手工操作的缘故,人们每生产一个产品都是独特的,整个社会生产出的产品自然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特征;但进入大工业时代之后,大工业生产的单一性,严重地破坏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这让人们突然意识到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可贵,故而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名,启动了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历程。历史将会证明:只有保护好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才可找到更多的与祖先交流的渠道与窗口,才会了解到更完整的古代文明;只有保护好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才能为新文化、新艺术、新科学、新技术的创造,积累下更多更好的参考与资源;只有保护好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才能建立起更多的与其他民族交流的渠道,进而促进民族和谐、推进社会稳定,实现天下大同。

如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认识不足,就会很容易想到用自己的审美一统天下审美,用自己的文化一统天下文化。其结果,必然会伤及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并最终成为破坏民族文化、破坏民族传统的罪人。费孝通先生生前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他的意思是说,各民族人民在保护好本民族认为最美好东西的同时,也应学会欣赏其他民族认为美好的东西。只有把所有美好的东西都保护下来,天下大同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保护遗产应该从尊重遗产,特别是尊重他人遗产做起。

三、通过保护是否促进了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一个民族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但盲目创新的危险如影随形。譬如前些年,听说人们喜欢红心鸭蛋,便有人喂鸭子苏丹红,结果给人吃出了癌症;听说人们喜欢浓牛奶,便有人往牛奶中添加三聚氰氨,结果把娃娃脑袋吃大了;听说人们喜欢白馒头,便有人在笼屉中吊白块,结果把人的肝肾吃坏了。这都是“创新”,但无人喝彩。说明没有榜样、没有参照、没有道德底线的创新不仅误国,而且害民。

人类社会要发展,创新是必然的选项。但创新决不能以否定传统为前提。历史经验证明,作为一种宝贵的民族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不会阻止社会发展,反过来还会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创造新文化、新艺术、新科学、新技术的重要源泉。历史上,无论是乐坛上的《茉莉花》《梁祝》,文坛上的《水浒传》《三国演义》,还是让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的青蒿素,都是在民间智慧的基础上创造、研制出来的。反之,如果蔑视传统、否定传统,人类社会的发展就会因资源短缺、后劲不足而裹足不前。恼飧鼋嵌壤此担要想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就要保护好那些尽管已经所剩不多,但却足以代表人类文明最高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就像一潭“源头活水”,只要保护好,想做可乐就可以做可乐,想做雪碧就可以做雪碧,想沏茶就可以沏茶。但是,如果我们霸占了、搅浑了这潭“源头活水”,或是在源头上直接做起了可乐,以后别人做什么都只能是一句空话。对于一个民族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那潭“源头活水”,再好的“开发”也应该在它的“下游”进行。

总之,无论是谁,无论说了什么,做了什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只要通过努力,保住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DNA,就能够保住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多样性,并为中华民族的发展积累下深厚的文化资源,从而促进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那么保护就是科学的,反之就是破坏。参考文献:

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版权战略;传统文化产业;精神价值;经济价值

中图分类号:D9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150-03

收稿日期:2010-02-09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08SFB2039)

作者简介:黎六娅(1982-),女,四川泸州人,知识产权研究所助教,硕士研究生,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汪虹(1966-),女,湖北武汉人,科技处副处长,硕士研究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一、版权战略中的传统文化产业

(一)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的基石――产权激励理论

传统文化,作为人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个民族文化特性的体现,又是现代科技与文化成果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文学艺术的创新之“源” [1]。因此,应当承认和尊重传统文化的特殊价值,并进行多形式、多维度的保护和利用。 世界各国基于对传统文化重要性的认识,都在努力从不同角度对其提供保护,并促进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

产权激励理论是古典经济学家用以论证公共产品保护合理性的主要理论基础,也是最主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产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表明,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传统文化的私法保护可以授予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以垄断性权利,有利于保存、发展、合理利用本群体、本部落的传统文化 [1]。拥有这样的垄断性产权,便能激励享有民族传统文化的部落、民族、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实现文化的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版权保护的动力――传统文化产业的精神价值与商业价值

1.保护传统文化的精神价值。首先,对传统文化实施版权保护是对民族文化权利的尊重。这种对精神价值认同的理论依据是“族格”理论。“族格理论”认为各个民族都有保护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所谓族格就是指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或在国际关系中),每个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族格,所以各民族无论大小强弱,无论其宗教、文化的差异,均享有天生的平等自由 [2]。从古代开始,中国各民族就在不同的自然条件之下,从饮食起居、衣衫服饰、生产劳动、娱乐活动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创造着具有鲜明特色的文化。即使是在各民族之间相互隔绝的状态下,这样的文化创造活动依然在延续和更新。中国各民族文化的特性表现为拥有自己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从而形成了他们认识世界的独特视角 [2]。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目的就在于实现民族平等和法律范围内的民族自由发展。尊重民族文化权利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体现,也是必然要求。其次,对传统文化实施版权保护是对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尊重。一定地域内或世界范围内文化要素的数量庞大、文化类型的多种多样,构成了文化多样性 [3]。200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宣言》。宣言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用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西方经济学家斯蒂芬・玛格林指出:“文化多样性可能是人类这一物种继续生存下去的关键” [ 4]。“文化是民族的精神命脉和生存根基,失去了文化身份和特殊性的族群,仅仅是‘人口’,根本谈不上是独立的民族。” [5]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是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稳定的需要。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基于对民族文化权利的尊重,中国拥有56个民族,各民族特色鲜明的文化共同组成了一个色彩斑斓、各具个性的华章,拥有这样的丰富宝藏,得益于在广阔的文化发展空间内各民族的长期并存。所以,为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对传统文化作品给予版权保护在中国有着尤其重要的意义。

2.实现传统文化产业的经济价值。传统文化的恰当开发和利用能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版权视野内,对传统文化作品的商业开发如火如荼。例如,将具有民族特色、区域特色的传统文化图形、标识用于对该区域旅游业的宣传,既能宣扬其瑰丽的区域和民族文化,更能为该区域、该民族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土著部落文化旅游”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实例,这种以土著部落传统文化为底蕴的文化旅游在世界旅游市场拥有其独特的魅力。据统计,1993年2月和3月在澳大利亚的国外游客中,1/3到1/2的游客希望亲身领略和感受土著部落的传统文化,如观看他们的图腾、有关器物、手工艺品等。与此相似,在新西兰的Kaikouta地区,1987―1995年的文化游客从3 400人增加到188 000人!在美国,西南土著部落艺术家出售其土著艺术品和工艺品每年可以获利8亿美元 [6]。中国的民族特色旅游业的发展蒸蒸日上,将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标识作品与该区域、该民族旅游业的恰当结合,对旅游业的发展无疑是如虎添翼。

但不容忽视的是,“传统文化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的传播,可能导致对一国文化遗产的不适当利用。传统文化的任何商业上或者其他自然的滥用或者任何扭曲,是对一国文化和经济利益的损害。” [7] 一旦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的“卖点”出现大量的仿制品或者渐渐淡化“其价值将大打折扣”并渐趋消失 [6]!因此在版权战略视野中,传统文化作品的商业化过程需要版权保护这样的有力工具进行干预。

(三)版权战略中的任务详解

中国于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第四部分“专项任务”之一的版权任务部分指出: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作品的创作。对此可作如下理解:

1.战略立场:扶持传统文化的发展。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化的文明古国,同时也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从时间维度上,中国所拥有的传统文化历史久远;从文化域限上,中国各民族文化风格迥异、各具特色;从地理区域上,中国幅员辽阔,传统文化的覆盖面广阔。对这样一笔“深而广”的无形财富,认识到其商业性价值并为享有该文化的民族和国家所用,能够为享有者和使用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中国日益重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

2.作品的标准:传统、民族特色、鲜明三项标准。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作品的形式多种多样、风格迥异,但真正进入版权战略保护视野的传统文化作品应当符合如下三个标准(严格程度递增):

首先,传统标准。“传统”是个发展的过程,传统的事物并非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义。传统文化需要时间的沉淀和“优胜劣汰”自然法则的筛淘。版权战略倡导的是优良的传统文化作品,即能体现该民族的先进文化与积极文化、具有美感的文化作品。如,云南丽江古城东巴文化中的“金色青蛙”文化标识,就是传承了纳西族的宗教文化,该民族自古将青蛙视为智慧之神,认为其能救人于危难之时。纳西族保留至今最古老的民族舞蹈《勒巴舞》也源于金色青蛙的跳跃 [8]。纳西族自古流传下来的纳西福蛙文化向世人传递着该民族的信仰,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版权战略的传统标准。

其次,民族文化特色。版权战略中的“民族”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nationality”而不是“ethnic group”,指我们中华民族;另一层是指“minority”,即中国55个少数民族,正如加拿大民族学家威尔・金里卡在其作品中所述:“这里我所说的少数民族是指聚居于某特殊区域,拥有自己的体制、文化和语言,且在归属于一个更大国家管辖之前,就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并运作着的群体。” [9]

任何文化都有其独一无二的民族禀性,这种独特的民族特征是各民族对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的认知世界的反映 [1]。一个民族之所以是这个民族而不是其他民族,根源在于其“民族特色”。“民族特色”对于一个民族来说,重要性不亚于个性特征对于一个人的重要性。如果一个人丧失了自己的个性,结果便是同化于他人、随波逐流;如果一个民族的核心文化消失湮没,民族有可能逐渐同化于其他民族而消亡,民族集体人格不复存在;如果一个民族核心的文化体系遭到破坏,这个民族完整的集体人格无疑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表现为民族身份的模糊、民族威信的下降、民族尊严的受损等[2]。版权战略强调“民族文化特色”标准,着眼点并不仅仅在于关注该民族自古传承下来的文化,更着眼于该民族文化的长远发展,因为“保持自身独特的传统文化体系对于本土居民和地方社区未来的福利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其知识和文化的活力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0]。体现该民族文化特色的作品能成为传承和宣扬其文化的媒介,更能成为实现该文化持续发展的助推器。

再次,鲜明性。“鲜明性”强调该作品的文化特性,该标准类似于注册商标必须具有鲜明的“可识别性”。历史传承下来的民族文化经历了时间的沉淀,成为了各民族自己的“识别码”。中国拥有56个民族,就拥有着五十六个识别码。

中国版权战略将那些烙着识别码的民族文化特色作品纳入版权战略中传统文化的保护范畴,强调各民族文化之间、各区域文化之间的“界限”,强调文化特征的绝对性,从而形成不同特征的地方文化 。只有能将该作品归入其所代表的文化,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的作品,方能称之为具有“鲜明性”:对外,能代表中华民族的民族特色。例如,中国于2008年举办奥运会为世界呈上的一道文化大餐:奥运会轨道线北土城站贯穿奥林匹克公园,连接“鸟巢”、“水立方“等场馆的奥运轨道线的起点站地铁10号线的换乘站北土城站装饰一新,绝妙应用了民族传统文化符号青花瓷,获得了中外游客的一致好评,该设计的实施应用大大提升世界对中国传统民族符号青花瓷的认知度 [8]。 对内,能代表特定区域文化、特定民族风俗文化。如重庆的“铜梁火龙”、前文所述的“纳西福蛙”,都体现着地方、民族独特的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的版权战略

1.特殊版权模式。1990年颁布并于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和国务院于1997年5月20日制定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一并构成了中国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这样的保护机制随着时间的推进和民间民族文化的日益多样,已不断暴露其不足之处:第一,《著作权法》鼓励对中华文化、各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整理,着眼于传统文化作品创造人、创作民族权益的保护,侧重的是对版权人精神利益的保护;而于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版权战略的主旨不仅仅是为了传承文化、保护传统文化资源,更强调开发民族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二者在主旨上的分歧不利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无论是精神价值还是经济价值);第二,中华文化、各民族民间文化发展的无限延续性对著作权保护时限具有挑战性。《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著作权的短期时限,将严重束缚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由此可见,需要调整民族传统文化领域的著作权模式。《著作权法》设立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立法宗旨是基于对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知识共享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防止无限期保护著作权人的垄断性权利而导致知识独占。但是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初衷本身就是为了凸显民族特色,对外,保护中国中华民族文化的特色;对内,体现各民族文化个性。基于此,笔者认为,对实行短期时效保护不利于实现文化的“民族特色”,因为期限终结后,民族传统文化作品(例如传统文化标识)将进入公有领域,建议对民族传统文化作品延长期限,并可借鉴《商标法》规定的“续展制度”,用可续期的制度来实现民族文化的无限延续。

2.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并非所有民族传统文化作品都具有经济价值――为所有者和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虽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宗旨是为了实现产业化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但对于版权领域中“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特别是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作品,依然是重视的对象。这需要从源头着手。可行的措施包括[1]:支持创作人及其后续创作人的创作;例如,提供创作金费、解决创作者生活福利问题 [2]。解决作品的出路问题,主动创造作品的流通链;例如提供专门的作品展示平台。

3.鼓励传统文化产业的创新。“传统文化”虽然是由古至今流传下来的古朴事物,但是与物质文化不同,传统文化①总是动态的,由于和实际的生活紧密相连,他总是不断发展的。传统的文化表达方式必须适应现代生活,才能保证生存下去 [11]。因此,版权战略鼓励传统文化产业的创新,促进基于传统的创造性和创新,使之成为可持续经济发展的不可分割的部分。② 为地方文化、民族文化注入新鲜血液。

三、结语

版权战略视野中的民族传统文化既是由古至今流传下来的古朴事物,拥有体现民族尊严和民族文化权利的精神价值,又是可以融入创新元素的文化产业,能够成为可持续经济发展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为享有该文化的民族、区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根据实际的需要,改变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鼓励传统文化产业创新,将是版权战略促进传统文化发展的新措施。

参考文献:

[1]黄玉烨.保护传统文化的政策目标论纲[J].法商研究,2008,(1).

[2]马俊毅,席隆乾.论“族格”――试探民族平等与民族自治、民族自决的哲学基础[J].民族研究,2007,(1).

[3]陈洋.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以文化多样性为视角[J].河北大学学报,2007,(1):7.

[4]世界文化报告:文化的多样性、多元与冲突共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59.

[5]寇清杰.树立全球化时代的健康文化心态[J].南开大学学报,2001,(5).

[6]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以人权为视角[J].学术论坛,2005,(2).

[7] UNESCO and WIPO ,Model Provisions for National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Against Illicit Exploitation and Other Prejudicial Actions with Commentary ,WWW.wipo.gov.tw/cooperation/cooperation_4_3_12.asp.

[8]李芳.浅析中国民族传统符号在标识导向设计中的应用[J].广告大观,2009,(4).

[9]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M].邓红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10]朱瑾.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艺保护的战略性思考[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6,(11).

[1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无形遗产部主任爱川纪子(NORIKOAIKAWA). 无形遗产:新的保护措施[EB/OL].中国民族文学网,省略.cn,日期:2006-07-13,访问日期:2009-06-26.

Copyright Strateg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Traditional Culture Industry

LI Liu-ya,WANG Hong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