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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政府责任机制的改变是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向新公共管理模式转变的基础。在新公共管理责任机制中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上升并成为主导责任,它关注的是管理结果和目标的实现以及管理者对此负有的个人责任,同时加入了行政系统对公民的直接责任,而官僚系统的政治责任则不像以往那么突出,管理者与政治家之间形成了更加灵活而紧密的关系。在这种新的责任机制框架下,公共管理在实践中形成了绩效管理、引人市场、顾客至上等多种灵活有效的管理方式与技术。因此,从责任机制的转变与构建来把握新公共管理对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研究及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掀开了政府改革的新篇章。针对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官僚体制的僵化、低效等种种弊端,新公共管理从多元、民主的现代社会冲豁正出发,借鉴私营部门的成功经验为政府量身裁制了一套全新管理模式。政府运作模式转向新公共管理的过程从根本上说在于责任机制的改变和再造。作为官僚系统运行的根本动力和约束,责任机制成为研究和把握新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视角。下面将退封丈对政府责任机制的转换和建构研究来深人而全面到断垂析新公共管理模式。

一、传统公共行政到新公共管理的资任机制转变

上世纪7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兴起并日益成为传统公共行政的替代物。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是在工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应运而生的,其体系和技术都与早期的工业年代相吻合;常规的等级制和政治与行政的分离是其突出特征,也反映着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责任机制。然而,这种传统模式在今天表现出的僵化、低效使其不能再有效发挥作用了。

休斯曾把公共部门的责任归结为两种相关的责任机制:政治责任与官僚或管理责任。第一种是选举产生的政府对选民的责任;第二种则主要表明官僚制组缪拐寸选举产生的政府的责任。以此来审视传统公共行政模式,就会发现它在今天力不从心的根源:没有明显的指向结果的管理责任,政治责任也是间接的、含混的。

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在政党分赃之弊的解决对策中形成了政治—行政二分原则,引门色其作为要永久坚持的理论基础。由此,传统官僚制要求行政独立于特定的政治范围之外。官僚制组织仅仅是在政策方面给政治领袖提供建议,并且尽可能地代表政治领袖管理其拥有的各项资源。这样,行政部门的责任链走向便表现为公务员通过各个部门的等级结构,在技术上对政治领袖负责,并最终对人民负责。此外,传统公政责任机制假设,作为政治官员活动领域的政策事务与留待公务员完成的行政事务是可以严格区分开来的;实际上公务员是中立的、匿名的,且与任何特定政策无关,因此,只有政治官员才真正负责任。

不难看出,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官僚系统的政治责任是模糊不清的。民主政治要求官僚系统必须对公民负责,然而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官僚体系只有通过政治领导人而间接地对公民负责,也就是说,由于官僚系统直接对政治领导负责,行政者的行动也就成为政治领导的行动,因此选民通过投票选举政治领导人来评寸古政治方面和官僚方面的能力。传统官僚制的政治责任机制实质上振当恿过某种政治制度把官僚系统和公民最终联系起来,这种对公民责任的间接性是其政治责任模糊含混的根源所在。

传统模式下的行政责任机制被认为是一种“范围较窄的责任”,“在这种机制中,虽然由谁最终负责是很明确的,但这种责任是对错误,而非对成就而言的。传统的公共行政要求公务员准确无误地贯彻执行既定政策,在行政“习卜政治化”的原则下,这也是对公务员的唯一要求及衡量标准。这种激励使得“照章办事”比取得成果重要,必然导致官僚系统中“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消极作风的盛行。另外,由于严格的等级制和命令一一一月民从模式,行政者可能以没有下达命令或命令不清楚为由逃避责任,特别是个人的责任。在此,传统官僚体系的僵化、低效等弊病也就容易解释了。

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责任机制存在的缺陷使其不能在今天的社会中有效运行、发挥应有作用,也成为采用管理主义模式的主要原因。新公共管理以管理主义、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试图用适合当代社会的一系列全新.构建一套根本不同于以往的公共管理模式,来代替漏洞百出、力不从心的传统官僚机制,这些理念包括:公务员被假定为具有经济利益动机;私营部门的灵活管理为政府部门提供了经验;政治与行政不可分离;在从行政到管理的理论变化中,一个关键的区别是,行政是执行指令,而管理是获取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全面理解新公共管理,应从其责任机制的更新与构建人手。这一变革的突出特点就是行政系统的管理责任上升并成为了行政组织的主导责任。也就是说,在完成政治领导制定的战略目标时,官僚组织需要负的是管理责任而非政治责任;虽然在对政策目标的分解和细化中公务员常常要参与政策制定并监督目标的实现,下旦这一过程也被视为公务员指向战略目标的一系列管理过程,他们在其间的责任也就更多地表现在管理方面。所以,新公共管理模式的显著变化就在于关注重点转向了管理目标的实现和管理者对结果所负的个人责任。

从本质上说,行政是指听从指令,而管理则是实晒胜吉果。既然管理责任成为官僚组织的主导责任,那么它的一切行为责任就集中在对结果的实现上了。新公共管理并不认为实现某结果有一条最好的途径,管理者在被赋予责任之前也就没有被告知如何获得结果。决定工作方式是管理者的一个职责,如果没有实现预定的目标,管理者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务员的角色已从行政者变为管理者,他可以综合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多种方式来更好地实现目标。于是,新公共管理下官僚组织的运作模式及公务员职能都比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有了根本性的扩展与转变。

阿利森右少付公共管理的某些刃乙点进布予综合的基础上归结出了“管理的一般职能”,主要是三个方面:战略、管理内部构成因素和管理梦卜部构成因素。其中“战略”又可划分为:(1)确定(组织的)目标和重点(以对外部环境和组织能力的预测为依据);(2)设针也展作讨戈蛆以实现所定目标。“管理内部构成要素”包括:(1)人员的组织和调配;(2)人事指挥和人事管理制度;(3)控制绩效。“管理外部构成要素”有: (1)与组织的“外部”单位协调关系(它们服从于同一个权力机关);(2)与独立的组织协调关系;(3)与新闻媒介和公众协调关系。

管理的自由性与灵活性使公务员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积极发挥能动性,找到完成目标的最佳或最适宜方式,出色地完成目标。像企业家一样发挥自身的创造性,把资源从生产率和产出较低的地方转移到较高的地方,达到优化配置原本十分有限的政府资源,使得在税收不变的情况下,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公共服务。很明显这种指向结果的管理责任鼓励官僚组织内的创新意识、效率和成本意识,也就是运用私营部门的成功经验来改善公共部门的运作和绩效。

在注重结果的同时,管理责任还强调“谁对结果负责”,也就是公务员对结果的个人责任。可以说这种个人负责机制是公务员成为管理者的基础和前提,因为谓织寸结果负责谁就有权选择管理方式。同时这也是公务员积极工作、争创业绩,同时努力减少和避免失误的有效激励。个人负责的责任机制包含对出色实现目标的个人奖励和未实现或达到预期目的的个人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由此引申出的“责任管理”更是以往官僚行政中消极懈怠,“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思想的克星。英国曾对政府责任机制进行过一系列改革,富尔顿报告认为责任管理就是要“使个人和单位对已得到尽可能客观评价的绩效负责”,它的实现依赖于“在政府部门内部确认或建立责任单位一这些单位的产出能够被尽可能客观地加以考核,同时,这些单位中的个人则可以个人的名义对自己的绩效负责。

可以说,新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的杨:就是公务员的管理责任。在这一机制下,公共管理者应为自己的行为及所属机构的行为负责任,在政策执行中他们不能以所有行动应是政治责任为由而否认他们自己的职责。这一点对于责任追究和功绩奖励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是新公共管理在责任机制方面比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进步之处。表面上看强调公务员的管理责任仿佛会降低整个行政系统的政治责任,同时也减少了政治领导人的责任。事实上,管理责任的上升并不提多寸政治责任的削减,而是使政府责任得以明晰化。传统行政机制下,政治官员在为其所主管的部门承担责任时并不曾明确真正的管理责任,以致承担了与自身职位不相称的政治责任,而行政人员则可因此而形成逃避责任或规避风险的倾向,其管理绩效与成就方面的责任就显得很微弱了。所以说,要克服传统行政机制的弊端必须明晰政治责任和管理责任;即便新模式下政治责任在某种意义上真的有所减弱,然而“政治责任任何程度的减弱都可以被管理责任的改进所抵消。"

新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的另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增加了对公民的直接责任。它要求官僚组织建立对公众的直接联系与责任,这种联系的建立可以是为公众提供相关咨,增加行政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倾听公众意见,或是提供政府服务时与社会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团体的直接接触及共同协商等。实际上,行政系统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渴望得到公众的认可与支持。从系统论来看,行政系统生存和发展的活力之源来自外界不断的需求信息和能量的输人,经过一系列内化、整合过程后再向外界输出,并得到反馈,以此来调整和促进组织的再运行。并在与外界的互动中不断更新自身,达到与环境的适应和共同发展。因此有学者认为,由于这种对公众直接责任的存在,官僚制组织本身甚至比政治官员或利益集团更具有责任感:“作为政治代表,官僚制组织的优势在于它们既有信息也有责任感。在令人信服地处理某事务时需要第一个特点,而在证明行政的合法性时则需要第二个李东点。像立法者等选举产生的代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但有时却会严重缺乏专门知识。私人利益集团—立法者经常依靠它们获取信息(及金钱)—拥有丰富的信息,但却对合法权力的来源缺乏责任感。相反,公共官僚制组织部同时具备了专业技术及正式的法定权力。从有效性以及可提供广泛联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独一无二的组合。如果没有官僚制组织,将会使社会更加不平等,使政治更加动荡。

为了突出行政系统与公众间的直接责任关系,新公共管理把公众喻为公共服务的“顾客”,并提出政府在公共管理中要做到“以顾客为中心”,对顾客需求敏感并作出及时、周到的回应。“以顾客为中心”成为了新公共管理对传统公共行政的重大突破与创新,正如休斯所言;“传统模式缺乏对顾客的特定反应,事实上也不需要。但对责任体制的思考改变了这一点,并且反过来导致了行政体制的改变。世界经合组织(OECD)甚至认为,整个经济效率须依赖于公共部门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何对顾客需求作出反应。经合组织还就此提出建议,认为政府可以通过提高行政体制的可理解性,对顾客的需要予以满足,保证政府与公民接触渠道的畅通,以及推动公民的积极参与等等方法改进对公众作出的反应。

对公民的直接责任机制,使行政部门像企业关注顾客一样关心公众需求,有针对性地为不同公众群体提供又快又好的服务,以满足今天多元的社会需求。在此需要指出一点,把公众当作顾客来对待并不是像有的批评所说的那样要改变公民的主权地位,而是强调一种以公众现实需求为出发点和导向的服务理念,这恰恰提岁寸公民权利的最大尊重与实现。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企业把顾客作为上帝是为了争得更多的“货币选票”,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政府以顾客为中心为自己赢得了政治选票,这样才能在公民的认可中获得和巩固自身的合法地位。因此,对公民的直接责任成为了公共管理模式的责任机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份。

二、公务员与政治家、公众间的贵任关系

传统的公井衬了政模式因其责任机制的单一、僵化和政治—行政二分法的不切实际而遭到批评,随着从行政到管理的转变,新公共管理模式下公务员与政治家、公为匕之间的责任关系必然发生改变。

传统模式中,管理者与政治家之间的关系是范围狭小的和技术性的,类似于主人和仆从之间的那种发号施令和唯命是从关系。但在新公共管理模式下,政治家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变得比以前灵活而紧密,突破了传统的狭隘范围和技术性局限”由于政治权威依然存在,公共管理必然是处于政治权威影响下的管理……其结果是将公共管理与未受政治权威影响的其他管理形式区别开来。今天的公务员(公共管理者)日益卷人公共政策制定中,也与传统严格意义上的政治事务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如雷尼所说;“在技术合理性的基础之上,公共管理者在某些情况、某些层次上有较大的自主权而不受政治干预。政治干预在其他情况下则有支配权。而在某些情况下,政治和行政标准则有效地融合在一起。’,于是,特别是在行政管理的高层人员身上,管理责任与政治性也出现了交融—出现了一批“官僚政治家”。他们更有可能带有政治色彩地致力于公共管理,而不是无党派或中立的。人们越来越明显地看到,一个有效的管理者必须在政治上也要长袖善舞。可以说,公务员与政治家之间这种灵活而紧密的关系是与当代政治与行政发展趋势相一致的,因此也是相适应的。

另外,随着“以顾客为中心”的提出,公务员与公民间建立了直接和互动的责任关系。新的责任机制改变了公民的被动服从或接受地位,公民要求可以直接成为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和压力,公务员与公民间变成了倾听与合作关系,行政部门以积极的回应态度与公民共同努力,以创建更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三、新公共管理资任机制在实践中的运用

以管理责任和对公民的直接责任为主要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责任机制,成为了政府运行模式和管理方式全面革新的内在动因和根据。新型的责任机制促使政府逐渐在各个层级之间、在监督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以及公共部门内部引进一种更为契约化、更具参与性、选择更为自由的关系。在新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指向目标和结果的责任、管理者个人责任、对公众的直接责任和与政治的灵活关系构成了一个全新的责任机制框架,以此为基础创设出了一系列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我国学者陈振明曾将其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让管理者进行脊里,(强调职业化管理);2)衡量业绩(明确的绩效标准与绩效评估);3)产出控制(项目预算与战略管理);4)顾客至上(提供回应性服务);5)分散化(公共服务机构的分散化和小型化);6)引人竞争机制;7)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8)改变管理者与政治家、公众的关系。

很明显,新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使政府在管理实践中更倾向于借鉴私营部门的管理技术和成功经验,以“三E" (F.coramy, Efficiency and E6ec)标准来提高生产力并增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世界经合组织(OE)认为应通过“两个主要途径”。

其一是:“提高公共组织的生产绩效,目的是提高人员、发展合格人才的招聘以及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具体内容包括让组织员工参与决策和管理过程,在推行严格的绩效目标时相应放松管理控制力度;运用信息技术;改善顾客反馈渠道并强调服务的质量;将供给与需求决策结合起来(例如采用使用者付费方式)。”

这一途径主要为了在组织内部加强对公务员个人的激励和绩效测量,以及改善与顾客的关系;这与组织内部个人负责制和对公众的直接责任机制是对应的。同时,在关注结果而非控制过程的管理责任机制下,行政组织有了充分的自由空间来选择达到目标的最佳途径:而在现有的社健牲圣济条件下,市场这个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必然成为首选方式。

于是,第二个途径便是“充分利用私营部门建立一个可靠的、有效的、竞争性的以及公开的采购体制,将原来由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转包出去,通过合同形式购进中间形态的产品和服务,并终止供应的垄断现象和其他保护形式。”当然,在公共管理实践中,管理者还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或者创造出最适宜的管理方式以求为公众提供更满意的服务。用一个不太贴切的比喻,政府责任机制与管理方式二者之间好比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新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的建立使政府运营和治理模式焕然一新,而今后围绕这一机制,公共管理技术与方式将随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变化发展,但这种形式的不断变换却始终以责任机制这个“内容”为基础和依据,也始终反应和适应其要求。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政府责任机制的改变是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向新公共管理模式转变的基础。在新公共管理责任机制中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上升并成为主导责任,它关注的是管理结果和目标的实现以及管理者对此负有的个人责任,同时加入了行政系统对公民的直接责任,而官僚系统的政治责任则不像以往那么突出,管理者与政治家之间形成了更加灵活而紧密的关系。在这种新的责任机制框架下,公共管理在实践中形成了绩效管理、引人市场、顾客至上等多种灵活有效的管理方式与技术。因此,从责任机制的转变与构建来把握新公共管理对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研究及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掀开了政府改革的新篇章。针对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官僚体制的僵化、低效等种种弊端,新公共管理从多元、民主的现代社会冲豁正出发,借鉴私营部门的成功经验为政府量身裁制了一套全新管理模式。政府运作模式转向新公共管理的过程从根本上说在于责任机制的改变和再造。作为官僚系统运行的根本动力和约束,责任机制成为研究和把握新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视角。下面将退封丈对政府责任机制的转换和建构研究来深人而全面到断垂析新公共管理模式。

一、传统公共行政到新公共管理的资任机制转变

上世纪7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兴起并日益成为传统公共行政的替代物。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是在工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应运而生的,其体系和技术都与早期的工业年代相吻合;常规的等级制和政治与行政的分离是其突出特征,也反映着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责任机制。然而,这种传统模式在今天表现出的僵化、低效使其不能再有效发挥作用了。

休斯曾把公共部门的责任归结为两种相关的责任机制:政治责任与官僚或管理责任。第一种是选举产生的政府对选民的责任;第二种则主要表明官僚制组缪拐寸选举产生的政府的责任。以此来审视传统公共行政模式,就会发现它在今天力不从心的根源:没有明显的指向结果的管理责任,政治责任也是间接的、含混的。

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在政党分赃之弊的解决对策中形成了政治—行政二分原则,引门色其作为要永久坚持的理论基础。由此,传统官僚制要求行政独立于特定的政治范围之外。官僚制组织仅仅是在政策方面给政治领袖提供建议,并且尽可能地代表政治领袖管理其拥有的各项资源。这样,行政部门的责任链走向便表现为公务员通过各个部门的等级结构,在技术上对政治领袖负责,并最终对人民负责。此外,传统公政责任机制假设,作为政治官员活动领域的政策事务与留待公务员完成的行政事务是可以严格区分开来的;实际上公务员是中立的、匿名的,且与任何特定政策无关,因此,只有政治官员才真正负责任。

不难看出,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官僚系统的政治责任是模糊不清的。民主政治要求官僚系统必须对公民负责,然而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官僚体系只有通过政治领导人而间接地对公民负责,也就是说,由于官僚系统直接对政治领导负责,行政者的行动也就成为政治领导的行动,因此选民通过投票选举政治领导人来评寸古政治方面和官僚方面的能力。传统官僚制的政治责任机制实质上振当恿过某种政治制度把官僚系统和公民最终联系起来,这种对公民责任的间接性是其政治责任模糊含混的根源所在。

传统模式下的行政责任机制被认为是一种“范围较窄的责任”,“在这种机制中,虽然由谁最终负责是很明确的,但这种责任是对错误,而非对成就而言的。传统的公共行政要求公务员准确无误地贯彻执行既定政策,在行政“习卜政治化”的原则下,这也是对公务员的唯一要求及衡量标准。这种激励使得“照章办事”比取得成果重要,必然导致官僚系统中“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消极作风的盛行。另外,由于严格的等级制和命令一一一月民从模式,行政者可能以没有下达命令或命令不清楚为由逃避责任,特别是个人的责任。在此,传统官僚体系的僵化、低效等弊病也就容易解释了。

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责任机制存在的缺陷使其不能在今天的社会中有效运行、发挥应有作用,也成为采用管理主义模式的主要原因。新公共管理以管理主义、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试图用适合当代社会的一系列全新.构建一套根本不同于以往的公共管理模式,来代替漏洞百出、力不从心的传统官僚机制,这些理念包括:公务员被假定为具有经济利益动机;私营部门的灵活管理为政府部门提供了经验;政治与行政不可分离;在从行政到管理的理论变化中,一个关键的区别是,行政是执行指令,而管理是获取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全面理解新公共管理,应从其责任机制的更新与构建人手。这一变革的突出特点就是行政系统的管理责任上升并成为了行政组织的主导责任。也就是说,在完成政治领导制定的战略目标时,官僚组织需要负的是管理责任而非政治责任;虽然在对政策目标的分解和细化中公务员常常要参与政策制定并监督目标的实现,下旦这一过程也被视为公务员指向战略目标的一系列管理过程,他们在其间的责任也就更多地表现在管理方面。所以,新公共管理模式的显著变化就在于关注重点转向了管理目标的实现和管理者对结果所负的个人责任。

从本质上说,行政是指听从指令,而管理则是实晒胜吉果。既然管理责任成为官僚组织的主导责任,那么它的一切行为责任就集中在对结果的实现上了。新公共管理并不认为实现某结果有一条最好的途径,管理者在被赋予责任之前也就没有被告知如何获得结果。决定工作方式是管理者的一个职责,如果没有实现预定的目标,管理者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务员的角色已从行政者变为管理者,他可以综合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多种方式来更好地实现目标。于是,新公共管理下官僚组织的运作模式及公务员职能都比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有了根本性的扩展与转变。

阿利森右少付公共管理的某些刃乙点进布予综合的基础上归结出了“管理的一般职能”,主要是三个方面:战略、管理内部构成因素和管理梦卜部构成因素。其中“战略”又可划分为:(1)确定(组织的)目标和重点(以对外部环境和组织能力的预测为依据);(2)设针也展作讨戈蛆以实现所定目标。“管理内部构成要素”包括:(1)人员的组织和调配;(2)人事指挥和人事管理制度;(3)控制绩效。“管理外部构成要素”有: (1)与组织的“外部”单位协调关系(它们服从于同一个权力机关);(2)与独立的组织协调关系;(3)与新闻媒介和公众协调关系。

管理的自由性与灵活性使公务员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积极发挥能动性,找到完成目标的最佳或最适宜方式,出色地完成目标。像企业家一样发挥自身的创造性,把资源从生产率和产出较低的地方转移到较高的地方,达到优化配置原本十分有限的政府资源,使得在税收不变的情况下,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公共服务。很明显这种指向结果的管理责任鼓励官僚组织内的创新意识、效率和成本意识,也就是运用私营部门的成功经验来改善公共部门的运作和绩效。

在注重结果的同时,管理责任还强调“谁对结果负责”,也就是公务员对结果的个人责任。可以说这种个人负责机制是公务员成为管理者的基础和前提,因为谓织寸结果负责谁就有权选择管理方式。同时这也是公务员积极工作、争创业绩,同时努力减少和避免失误的有效激励。个人负责的责任机制包含对出色实现目标的个人奖励和未实现或达到预期目的的个人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由此引申出的“责任管理”更是以往官僚行政中消极懈怠,“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思想的克星。英国曾对政府责任机制进行过一系列改革,富尔顿报告认为责任管理就是要“使个人和单位对已得到尽可能客观评价的绩效负责”,它的实现依赖于“在政府部门内部确认或建立责任单位一这些单位的产出能够被尽可能客观地加以考核,同时,这些单位中的个人则可以个人的名义对自己的绩效负责。

可以说,新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的杨:就是公务员的管理责任。在这一机制下,公共管理者应为自己的行为及所属机构的行为负责任,在政策执行中他们不能以所有行动应是政治责任为由而否认他们自己的职责。这一点对于责任追究和功绩奖励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是新公共管理在责任机制方面比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进步之处。表面上看强调公务员的管理责任仿佛会降低整个行政系统的政治责任,同时也减少了政治领导人的责任。事实上,管理责任的上升并不提多寸政治责任的削减,而是使政府责任得以明晰化。传统行政机制下,政治官员在为其所主管的部门承担责任时并不曾明确真正的管理责任,以致承担了与自身职位不相称的政治责任,而行政人员则可因此而形成逃避责任或规避风险的倾向,其管理绩效与成就方面的责任就显得很微弱了。所以说,要克服传统行政机制的弊端必须明晰政治责任和管理责任;即便新模式下政治责任在某种意义上真的有所减弱,然而“政治责任任何程度的减弱都可以被管理责任的改进所抵消。"

新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的另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增加了对公民的直接责任。它要求官僚组织建立对公众的直接联系与责任,这种联系的建立可以是为公众提供相关咨,增加行政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倾听公众意见,或是提供政府服务时与社会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团体的直接接触及共同协商等。实际上,行政系统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渴望得到公众的认可与支持。从系统论来看,行政系统生存和发展的活力之源来自外界不断的需求信息和能量的输人,经过一系列内化、整合过程后再向外界输出,并得到反馈,以此来调整和促进组织的再运行。并在与外界的互动中不断更新自身,达到与环境的适应和共同发展。因此有学者认为,由于这种对公众直接责任的存在,官僚制组织本身甚至比政治官员或利益集团更具有责任感:“作为政治代表,官僚制组织的优势在于它们既有信息也有责任感。在令人信服地处理某事务时需要第一个特点,而在证明行政的合法性时则需要第二个李东点。像立法者等选举产生的代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但有时却会严重缺乏专门知识。私人利益集团—立法者经常依靠它们获取信息(及金钱)—拥有丰富的信息,但却对合法权力的来源缺乏责任感。相反,公共官僚制组织部同时具备了专业技术及正式的法定权力。从有效性以及可提供广泛联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独一无二的组合。如果没有官僚制组织,将会使社会更加不平等,使政治更加动荡。

为了突出行政系统与公众间的直接责任关系,新公共管理把公众喻为公共服务的“顾客”,并提出政府在公共管理中要做到“以顾客为中心”,对顾客需求敏感并作出及时、周到的回应。“以顾客为中心”成为了新公共管理对传统公共行政的重大突破与创新,正如休斯所言;“传统模式缺乏对顾客的特定反应,事实上也不需要。但对责任体制的思考改变了这一点,并且反过来导致了行政体制的改变。世界经合组织(OECD)甚至认为,整个经济效率须依赖于公共部门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何对顾客需求作出反应。经合组织还就此提出建议,认为政府可以通过提高行政体制的可理解性,对顾客的需要予以满足,保证政府与公民接触渠道的畅通,以及推动公民的积极参与等等方法改进对公众作出的反应。

对公民的直接责任机制,使行政部门像企业关注顾客一样关心公众需求,有针对性地为不同公众群体提供又快又好的服务,以满足今天多元的社会需求。在此需要指出一点,把公众当作顾客来对待并不是像有的批评所说的那样要改变公民的地位,而是强调一种以公众现实需求为出发点和导向的服务理念,这恰恰提岁寸公民权利的最大尊重与实现。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企业把顾客作为上帝是为了争得更多的“货币选票”,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政府以顾客为中心为自己赢得了政治选票,这样才能在公民的认可中获得和巩固自身的合法地位。因此,对公民的直接责任成为了公共管理模式的责任机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份。

二、公务员与政治家、公众间的贵任关系

传统的公井衬了政模式因其责任机制的单一、僵化和政治—行政二分法的不切实际而遭到批评,随着从行政到管理的转变,新公共管理模式下公务员与政治家、公为匕之间的责任关系必然发生改变。

传统模式中,管理者与政治家之间的关系是范围狭小的和技术性的,类似于主人和仆从之间的那种发号施令和唯命是从关系。但在新公共管理模式下,政治家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变得比以前灵活而紧密,突破了传统的狭隘范围和技术性局限”由于政治权威依然存在,公共管理必然是处于政治权威影响下的管理……其结果是将公共管理与未受政治权威影响的其他管理形式区别开来。今天的公务员(公共管理者)日益卷人公共政策制定中,也与传统严格意义上的政治事务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如雷尼所说;“在技术合理性的基础之上,公共管理者在某些情况、某些层次上有较大的自而不受政治干预。政治干预在其他情况下则有支配权。而在某些情况下,政治和行政标准则有效地融合在一起。’,于是,特别是在行政管理的高层人员身上,管理责任与政治性也出现了交融—出现了一批“官僚政治家”。他们更有可能带有政治色彩地致力于公共管理,而不是无党派或中立的。人们越来越明显地看到,一个有效的管理者必须在政治上也要长袖善舞。可以说,公务员与政治家之间这种灵活而紧密的关系是与当代政治与行政发展趋势相一致的,因此也是相适应的。

另外,随着“以顾客为中心”的提出,公务员与公民间建立了直接和互动的责任关系。新的责任机制改变了公民的被动服从或接受地位,公民要求可以直接成为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和压力,公务员与公民间变成了倾听与合作关系,行政部门以积极的回应态度与公民共同努力,以创建更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三、新公共管理资任机制在实践中的运用

以管理责任和对公民的直接责任为主要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责任机制,成为了政府运行模式和管理方式全面革新的内在动因和根据。新型的责任机制促使政府逐渐在各个层级之间、在监督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以及公共部门内部引进一种更为契约化、更具参与性、选择更为自由的关系。在新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指向目标和结果的责任、管理者个人责任、对公众的直接责任和与政治的灵活关系构成了一个全新的责任机制框架,以此为基础创设出了一系列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我国学者陈振明曾将其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让管理者进行脊里,(强调职业化管理);2)衡量业绩(明确的绩效标准与绩效评估);3)产出控制(项目预算与战略管理);4)顾客至上(提供回应);5)分散化(公共服务机构的分散化和小型化);6)引人竞争机制;7)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8)改变管理者与政治家、公众的关系。

很明显,新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使政府在管理实践中更倾向于借鉴私营部门的管理技术和成功经验,以“三E" (F.coramy, Efficiency and E6ec)标准来提高生产力并增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世界经合组织(OE)认为应通过“两个主要途径”。

其一是:“提高公共组织的生产绩效,目的是提高人员、发展合格人才的招聘以及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具体内容包括让组织员工参与决策和管理过程,在推行严格的绩效目标时相应放松管理控制力度;运用信息技术;改善顾客反馈渠道并强调服务的质量;将供给与需求决策结合起来(例如采用使用者付费方式)。”

这一途径主要为了在组织内部加强对公务员个人的激励和绩效测量,以及改善与顾客的关系;这与组织内部个人负责制和对公众的直接责任机制是对应的。同时,在关注结果而非控制过程的管理责任机制下,行政组织有了充分的自由空间来选择达到目标的最佳途径:而在现有的社健牲圣济条件下,市场这个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必然成为首选方式。

于是,第二个途径便是“充分利用私营部门建立一个可靠的、有效的、竞争性的以及公开的采购体制,将原来由公共部门提品和服务的生产转包出去,通过合同形式购进中间形态的产品和服务,并终止供应的垄断现象和其他保护形式。”当然,在公共管理实践中,管理者还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或者创造出最适宜的管理方式以求为公众提供更满意的服务。用一个不太贴切的比喻,政府责任机制与管理方式二者之间好比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新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的建立使政府运营和治理模式焕然一新,而今后围绕这一机制,公共管理技术与方式将随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变化发展,但这种形式的不断变换却始终以责任机制这个“内容”为基础和依据,也始终反应和适应其要求。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 公共管理 责任机制 缺陷 成因

一、当前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机制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1.政府公共管理责任追究不到位

“责任”主要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应尽的义务却未尽到理应承担的责任两层含义,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责任追究主要是针对以下第二种情况。目前由于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责任追求注重进行事后追究,而忽视事前监督机制,导致往往发生失职行为后才开始追责,且责任处理的程度相当繁琐,很难在较短时间内看到结果,导致责任追究的时效性较差。同时由于政府部门往往在发生公共事件后喜欢封锁消息,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导致难以彻底进行责任追究,理应受到惩罚的失职人员也未受罚。有的官员在公共事件发生后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平息事件后又重新委以重任,足以体现责任追究的可靠性较差。其次责任追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责任者,使其更好履行责任,并对失职行为进行救济,尽可能降低失职损失,但由于我国政府责任追究的滞后性往往发生失职行为后追责,并没有实现责任追究的真正作用。

2.政府公共管理责任分配不合理

由于我国社会改革时间不长,很多领域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调查,政府并没有明确自己应该干预的领域或干预程度,又或是哪些领域比较适合引进市场以及应该采用怎样的监管形式,因此很多边缘性政府职能部门责任不明确,定位不清。同时由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涉及到的内容较广泛,不同的领域之间常常会出现相互交叉现象,很多职能部门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用尽一切手段争得对行业的管理权。尤其表现为某些支配对象较为广泛,资源掌握比较丰富的行业,很多不相关的部门都会千方百计的找一个牵强理由企图从中分一杯羹。导致政府部门之间存在严重的争功诿过现象。

二、导致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缺陷的成因

1.制度层面

目前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法制化进程步伐也逐渐加快,逐渐废除了一些传统的法律制度,但是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新的法律制度,导致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系统过于形式化,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制定的是传统的责任机制,导致责任机制缺乏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其次我国政府想要实现公共管理责任,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强有力支持后盾,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完整性,导致责任分配、追究等方面都缺乏应用的保障,难以真正发挥责任机制的作用。

2.公共管理管理文化层面

我国政府公共管理人员由于受到几千年来传统封建政治文化的影响,重视对上级尽职尽责,而忽视对广大社会大众负责的观念和意识,这是由于在传统封建社会思想中认为只有皇帝是万人拥戴的天子骄子,应该享有一切权利,并不需要对其他人负责。而皇帝的臣子、仆人所有的俸禄都是皇帝赐予,因此应该无条件的为皇帝卖命,而处于最底层的老百姓生活并没有关心。我国政府过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采用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只知道是上级的任命,工作时抱着对上级负责的态度,并没有意识到为公共利益或者大众负责。其次由于受到西方人的价值观、人生观等思想观念的影响,很多官员开始追求、崇拜、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以及极端个人主义,最起码的公共责任意识逐渐淡薄,常常会出现任意执法、有德不遵、有纪不从、有法不依以及执法不公等责任缺失现象。

3.公共管理层面

现阶段,我国政府公共事务并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导致各政府职能部门责任范围不明确,常常出现争功诿过现象,主要是由于某些行业自身的性质决定具有双重性质或者多重性质,导致一些边缘性职能部门无法明确的给自己定位。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且地形相对较复杂,导致很多地方很难在仅仅以行政区划分的统一标准进行公共管理,一些公共管理领域也需要多个地域共同管理才可以充分发挥责任机制的真正职能。其次还表现为我国当前政府的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缺乏科学、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较差,工作动力不足。实现责任主要是指责任主体能够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为基本前提,很多责任主体没有责任意识,因此并不会自觉履行责任,而是想尽一切办法去逃避责任,因此实施有效的人员激励机制显得非常有必要。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由于责任制度、公共管理管理文化、公共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机制存在责任分配不公、责任追究不力,责任意识淡薄等诸多方面缺陷。我国政府部门应该正视这些缺陷,明确缺陷成因,积极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机制的有效性、规范性和维权性。

参考文献:

[1](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4

[2]李蔬君.当代中国政府责任问题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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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第4篇

摘要:政府公共管理责任具有民主政治性、义务性和制度性三个特点。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是依法治国的体现,是政府廉洁的体现,也是政府能力的体现。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让公众来评议政府、让政府回应公众及让公众追究政府责任三个方面。

关键词:政府责任;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公众评议政府

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有着直接的关系,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官员因其享有国家行政权而相应承担的遵循宪法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制度、保卫国家安全、发展公共事业、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等方面的责任。对于现代社会来说,行政干预的力度加大,行政责任也就加强了。不仅社会主义国家,而且自由主义国家也成为经济发展的机关,成为社会均衡的保证人,承担起对整个社会实施规制的全面责任。在现代国家,一方面维护和强化了关于秩序和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国家又干预经济社会关系,行政必须监视经济的运作,保证经济的发展,防止经济的危机,行政保证个人的福利,在所有方面充分保障个人的发展。政府权力不断扩张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探讨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是民主和法治的需要。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性质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民主政治性

在民主的社会里,政府组织是由大众所创立的,为了大众而设立,以及需要对大众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法治政治,因此,民主政治更是责任政治。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体现了民主制度的发展。政府从不负责任,到负完全的责任,是由于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种委托-之间的关系来概括。委托-理论是伴随着现代股份制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步成熟起来的,其核心是通过明确委托人与人特定的责、权、利关系,建立相应机制,处理公司结构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以及各层组织之间的关系。该理论的主要内容:委托-关系可以广泛地发生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的活动中。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公民委托的前提是政府必须为公民的利益而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同时,不允许政府滥用公共权力,并且行使权力者必须因使用了公共权力来承担相关的责任。

但是,在现代社会,从权力的运作方式来看,政府权力在不断扩张。社会发展也要求政府扩张权力,而权力的扩张如果缺少了边界,那么权力总会越过边界而发生滥用权力的现象。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的政府在发展的过程中,总会碰到政府权力扩张的现象,政府自身也有不断扩张权力的动力,如果缺少对于权力的控制的方式,政府权力仍将继续增长。

公共部门权力的增长具有两面性,由于国家权力的存在,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国家权力的存在也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正如诺思所说:“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政府权力运用适当可以让经济取得快速发展,乃至出现超越常规速度的发展,但是,一旦政府权力使用不当,将会严重危害到民主政治前途。在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上,最好的解决之途就是:“授予政府多少权力,必须课以相等的责任。”

(二)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义务性

对于公共管理主体来说,承担政府管理责任的过程,是一个为公民服务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政府的义务性。从理论上说,公共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是一致的,乃至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在一般的伦理学中,为了向近代以来的政治学和法学原则妥协,把责任和义务分开。其实,“责任和义务是同一个东西,在人的某种社会关系中,是以外在规定的形式存在的,而在另一种社会关系中,就成了人的内在规定,在本质上,责任和义务是统一的,都是人与他人、与社会的一种特殊关系,只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些特定的阶段,责任义务才出现了分离的状态。”[3]

近代社会,虽然在政治理念上提出了平等的要求,而在事实上人们之间的社会等级差别并没有真正取消,所以,关于责任和义务的概念区分也依然存在。由于近代社会在意识形态领域中造成了对社会等级的痛恨,进而这种情感在人们的心理结构中所产生的作用总表现为极力去模糊那些具有等级社会特征的概念的质,更多地赋予其形式化的内涵。所以,公共管理责任和义务越来越不趋于同一。

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也就是政府公共管理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行为向国家权力主体承担尽责效力、谋取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和遵法执行的义务。我国的公共管理责任体现为政府要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最终体现为向的所有者--公民尽义务;二是与政府层级节制的行政权力的下授权相一致,下级官员对于上级官员负责,承担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提高效率和遵纪守法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三)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制度性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是政府整体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又自成体系。

首先,公共管理责任在国家整体政治制度中,政府机关和行政官员的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在现实中与政治法律过程中的其它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发生相互制约的关系。当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违法乱纪时,就会被追究责任,这种内在机制,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制度发生作用的结果。

其次,公共管理主体的责任都是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度化、固定化和合法化,并以此作为追究政府行为责任的依据。这样既便于政府尽自己的义务来负责,又可以以此来规定政府的行为,使政府的行为做到行之有据。

再次,公共管理责任是一个制度化了的控权体系。在民主政治的社会里,公共管理责任,主要依靠外在的控权体系来约束政府权力,为了确保公共的意志和法律得以执行,就需要依据控权的程序来防止和反对政府权力用来追求自身的利益,防止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建立和健全政府责任的控权体系,以政府的制度化责任来规范政府的行为。

二、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的重要性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从政府合法性角度上看,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当然应对人民负责。政府公共管理责任作为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政府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责任;政府必须接受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证责任的实现。政府必须对民意负责,进而应对民选的代议机构负责。因此的拥有者要想有效地掌握控制权力,则对于一个机构的任何授权,必须同时课以相应的责任。权力如果分散并有边界,那就容易控制。但政府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并且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权力呈不断扩张的趋势,假如这种趋势继续发展而越过了某种边界,致使民主控制失去了作用,那就可能鼓励独裁政治的出现。

从西方国家政府无责到政府负有限责任,直至负全责,这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体现。责任型政府职能的确立是西方国家控权理论在公共管理理论上运用的结果,而权力制衡正是我们所缺少的。西方国家责任型政府理论,就是强调政府应承担的责任,然后控制政府的责任,追究政府的不负责任行为。这是对政府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因为,处置权的实现,才能让政府行使权力时能够慎重,否则会被追究责任,政府官员由此而承担失职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使政府不敢轻易滥用权力。

(二)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依法治国的体现

以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自由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相伴生的伟大制度化运动。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这里的“国家”是包括政府在内的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政权机关,是法治的客体,而公民和社会是法治的主体。当然,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国家机关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和依法审判,也就是要求国家行为法制化。不过,这是依法治国对国家运行机制的具体要求,是社会对国家进行限制这一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不是依法治国的本质本身。法治下的政府必须对法律负责,受法律监督。对政府而言,政府责任不仅意味着政府要对公民负责,而且要对法律负责。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能够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并对行政违法责任人追究责任。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之下的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必须对公民和社会负责,而不是凌驾于公民和社会之上的官僚机构。在法治国家,政府的行政权是人民赋予的,并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政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政府廉洁的体现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政府高效廉洁的基本前提。实现高效行政是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基本目标和应有之义。如果一个政府管理缺乏效率,不能为公民和社会提供优良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不能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就是政府的失职。因此,政府履行职责也体现在效率上,体现在为公民和社会提供高效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服务上,也体现为有效地利用各种公共资源造福人类,总之,体现在有效地推动社会生活的全面发展上。

同样,廉政也必然要求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廉政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坚持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如果政府官员为政不廉,政府中的腐败现象泛滥,实质上是政府官员以渎职为前提谋取个人私利,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这样的政府显然不会是负责任的政府。责任政府与行政效率具有内在的互动关系,一个政府有效率才能切实地履行政府责任,同时负责任的政府才能有效率。责任政府与廉政也是相辅相成的。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与廉政具有共同的制度基础和人格基础,官员在人格上的堕落表明已经失去了对公民、对社会的负责精神,一个不廉洁的政府不可能把公民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全心全意对公民负责。因此,公民对政府高效廉洁的诉求,最终转化为建构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机制,只有负责任的政府才能实现高效廉洁。

(四)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政府能力的体现

依据官僚层级制建立起来的政府,在实际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着效率低下、相互推诿和争夺权力等多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和现象。在公众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国家资产也不断遭受损失的今天,人民呼吁责任政府的出现。如果不负责任的状况严重发展下去就会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进一步下降,甚至会影响到政府的合法性,使政府的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建构责任政府。

确立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可以提升政府的管理能力。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很难说是一个管理能力强、管理效能高的政府。政府只有时刻对自己的行为向公众负责,才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要求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有效性。这种全面的小康社会是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要求政府对社会各领域的管理负起更加重要的责任,而不是仅仅关注经济增长和发展,更重要的还有社会公平发展。“只有权衡各方面利益的政策策略才能够同时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公平发展的目标。”[4]这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解决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迫切要求建立责任政府。

三、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让公众来评议政府

从制度设计上看,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应该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因为公众是政府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他们对于政府行为的好坏,最有权力作出判断。让公众来评议政府,更为有效和准确,并在正确评价的基础上,追究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从实践上看,兴起于江浙一带的公众评议政府制度,得到了全国各地政府广泛的认同。让公众来评判政府的优劣,已成为让政府部门承担相关责任的重要手段,这一手段大大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行政。

首先,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宪法责任。我国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揭示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也是应该承担违宪责任的。可以这样说,宪法责任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最核心的责任,离开了宪法责任,其他任何责任都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宪法是国家的母法,任何行为只要是与宪法相违背,就肯定是不合法的,是应该追究宪法责任的。所以,在现代民主国家,违宪行为是可诉的,有的国家甚至有专门的,以审查公共管理过程中的政府的宪法责任。宪法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而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我们制订宪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宪法来管制公民,而是以之规制国家的权力、配置国家的权力。宪法不是为无限制的最高国家权威辩护,而是为人权神圣与有限政府立言。因此,政府的任何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责任是公共管理过程的所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责任。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还没有违宪责任追究机制,也没有,因此,往往出现违反了具体的法律(如刑法)可以追究责任,但是违反了宪法却无法追究政府责任的局面。让公众来评判政府的宪法责任,这是维护人民所必需的;让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从宪法的角度来评判,是保护政府行为不违宪的重要手段;让公众从宪法的角度来评价政府行为的责任,可以抓住要领,从最高层次的宪法精神上评判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之下,政府的一切行为、政府官员的一切行为须以民意为归依,统治者的权力建筑在被统治者的同意基础上,这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所在,民主政治与传统专制的最大区别之一在于政府要承担政治责任。政府的政治责任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必须合乎目的性,即合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政府的决策必须依据人民的利益而制定,不可与人民的利益相违抗。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者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虽然政府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要承担公共管理过程中的政治责任;二是行政机关的首长要负责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行政首长不一定非要亲自去执行不可,但他有责任拿出有效的措施,推动其下属按既定的目标行事,以确保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如果行政首长所管辖的部门用人不当、管理不力、工作失察或在发现问题后又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造成重大损失,那就是失职,就要承担政治责任。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要求我们应把评判政府政治责任的权力交给公众,因为政府的政治责任是围绕公众的利益进行的,公众对于政府是否执行了为人民的宗旨,最为关心再次,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行政责任。政府是一个依据层级节制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依据官僚层级制的要求,在政府体系内部,对上下级行政机关、领导及职务须任劳任怨地负行政责任和义务。政府机关一旦建立,经过合法程序进入行政体系的公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不越权行事。政府是按官僚(层级)制构成的国家组织,政府官员们“个人是自由的,仅仅在事务上服从官职的义务”、“处于固定的职务等级制度之中”、“接受严格的、统一的职务纪律和监督”。

我国的政府行政组织具有严格的等级制,每一个公务员要严格地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在层级节制的体系中,对上有服从的责任和义务,对下有监督的义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除了司法人员依法审查的诉讼案件不受上级的干涉外,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的命令有忠实服从的义务和责任。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主管事务,均不得泄露;也不能以私人或代表机关的名义任意发表有关职务的谈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自当符合法定的目的,不,不容假借权力,以图本身的利益或图利他人或加害于人;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自当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行政失当。上述内容都属于政府公共管理的行政责任。最后,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道德责任。如果政府行为明显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相背,就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生活与行为若不能适合人民及社会要求的道德标准和规范,将会失去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一个口碑不好的官员的形象必然会影响政府的形象。所以,在现代社会对于官员首先要求他是一个合格的“公民”,然后在此基础上被选拔为担当公共事务管理者,并由法定程序任命,最终从法律上和道义上获得人们的认同。一个官员不仅要有娴熟的政策执行技术,更要有崇高的道德品质。公共管理的道德责任对于公共管理事务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法律责任是一种被动的责任,而道德责任则是主动的责任。道德责任具有主动性和自觉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具有了充分的道德责任,才能在法律对于他的岗位责任存在空缺的时候,更充分地履行其岗位责任。把评判政府行为的道德责任交给公众,是促进政府行为具有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公众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评价政府的道德责任:一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这是社会主义公共管理道德责任的核心内容;二是必须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三是必须有工作责任心和尽职尽责的思想意识。

(二)让政府回应公众

让公众评议政府只有追究政府责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现政府因行政行为失范而承担责任,要求政府必须回应公众的评价和请求,否则政府责任承担就成了空话。

“从最广意义上来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责任意味着政府的社会回应。”[6]政府必须是“市场”导向(marketingorientation)。从“市场”的观点来看,当一个政府回应并满足了“民众市场”的要求时,政府便是有责任的。在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过程中,强调和树立“顾客”(clients)的观念和价值,倡导“顾客至上”(clientsfirst)、“顾客取向”(consumer-oriented)。

其目的是使政府回应社会的需要、公民(顾客)的需求,即要求政府具有“回应性”(responsiveness)的能力。政府回应公众的核心,是使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一在一定的公共服务生产模式之中,通过减少中间环节和扩大社会参与,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正常供应的同时,努力去满足人们多样性的个性需求和价值期望。实现政府对公众的回应是现代行政的重要标志,它与传统公共行政的责任价值存在根本的区别:传统公共行政的责任在方向上更多的是向上的,是对中央机构、选举性官员负责任,责任对象是政治决策者和行政上级机关;推行政府向公众回应后,政府责任的方向是向下的,是对机构所要实现的目的和所要服务的社会群体即顾客负责。

政府回应公众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政府回应公众是以政府服务的对象为目的,政府回应公众可以避免政府行政过程中,因循守旧,脱离现实,只知执行,不知变通等弊病。政府回应公众反对形式主义和对结果的忽视,认为负责任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目的既是机构的使命所在,又是机构存身的根基,因而献身于规则不再足以保护官员免于批评和指责。负责任的政府是以公众为本的政府,政府行政的目的成为政府行为灵活性的一个主要源泉,利用目的来指导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一方面可强化公共服务生产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满足社会中真正需要服务的那部分成员;另一方面通过扩大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其自主选择更有效率、更经济的供应公共服务的生产方式,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公众的需求。

(三)让公众追究政府责任

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很多,其中让政府接受公众追究责任的方式最为有效和持久,因为,公众是政府施政的对象。政府如果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让政府自身纠偏,远没有让公众来纠偏更有动力。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要让政府恪守这一原则,需要公众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循。既然人非天使,绝大多数人在多数时候就得自愿遵守对其行为的众多约束。一般来说,政府管理人员之所以会自愿服从,是因为“出于从伦理标准、中立默认至自利的种种原因。出于对自利的默认,出于不同的原因和伦理,大多数人都会自愿遵守。或者,正如马克斯·韦伯强调的,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深信权威系统的合法性。”[7]我国政府是按照社会主义制度来建立的,其工作人员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我们从没有放弃过对于公务员政治思想上的教育。我们对于公务员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公务员就是人民的公仆,这种公仆精神需要做到自愿地投身到为公众服务的行业中去,政府的公共权力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而绝不是相反。至于公务员是否真的为人民服务了,是否真的当好了“公仆”,政府及公务员自己说不能算数,公众说了才能算数。

让公众督促政府遵循公共责任,前提是要有明确的公共追究责任机制。这就需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至少明确个体哪种行为是合适的,哪些行为是不合适的,如果做了不合适的行为就要追究责任。有了这个“明确”,公众就能很方便地督促政府负责任。在政府管理过程中,有些标准是十分明确的,一个机构能正常运转往往就是依靠这些标准来进行的结果。如不可运用公车办私事、不准将办公用品带回家私用,这样一些标准往往不需要任何教育,工作人员都应该知晓。对于不需要教育就可尽知的标准,公众亦能知晓,因此,只要具备了公众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机制,就可以促使政府负起责任。当前,我们缺少这种机制,如公车改革难以彻底进行,就是因为公车私用不是公众不知晓,而是知晓后没有追究政府责任的机制。如果完备了追究的机制,让公众来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无疑是最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因为在民主政治的社会里主要依靠外在的控权体系来约束政府权力,所以还要求将公众追究政府责任制度化。由于政府是按照官僚层级制建立起来的组织,这种组织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层级节制,在其组织系统内,上级对下级基于隶属关系,具有强烈的控制关系,以维系下级对上级的命令-服从关系,最终达到责任的目的。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上级领导对于下级就有很大的监督权,下级最怕上级的监督。这种监督往往是最有效最直接的,但是这种责任监督的机制有一定的缺陷。这一缺陷主要在于上级领导、上级机关是否有兴趣监督,是否会对腐败的人和事“拍案而起”。实践证明,由于上级与下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或是认为监督出下级的问题等于自身管理有问题,或是由于监督与不监督一个样,或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总之,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往往不到位,因此,也就出现行政监督往往难以真正追究到违法乱纪的下级,最终使监督权力成为虚设。作为最有监督热情的公众,在追究政府责任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因为,责任追究往往是一种行使权力的行为,虽然公众理论上是权力的拥有者,但是公众不能靠自己去行使权力,只能依靠自己的代议机构来行使。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代行人民权力的人大,选择产生“一府两院”,政府责任得靠代议机关来监督落实。而在政党政治体制下,代议机关又是接受执政党领导的。这样一来,公众要行使监督政府、追究政府责任的权力,往往要绕上很多个圈子,公众权力落实的圈子越多,公众权力越流于形式。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创造一种政治技术,以便于公众最直接最简便地追究政府责任。

笔者认为,让公众问责政府就是一种简便的政治技术。现在政府问责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官员依法行政,但这种政府责任追究制仍然是内容追究责任制度,其制度性的缺陷是靠政府“自觉”来进行,而政府不可能永远或在每一件需要承担责任的事务上都自觉。只有公众追究政府责任才是最有动力和持久的,因此,需要制度化公众问责政府机制。公众问责政府机制可以通过在公众公正评价政府的基础上,“一票否决”政府。公众对政府部门不满意,就问责政府部门领导,建立“不满意就撤换”制度。政府是为公众服务的,服务的质量不够好,完全可以做到让能够提供良好服务的人员来提供服务。“随时撤换”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这是马克思主义原则的群众路线,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就已告诉了我们这一原则。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20.

[2]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25.

[3]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84.

[4]世界银行.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7.

[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46.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第5篇

摘要:政府公共管理责任具有民主政治性、义务性和制度性三个特点。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是依法治国的体现,是政府廉洁的体现,也是政府能力的体现。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让公众来评议政府、让政府回应公众及让公众追究政府责任三个方面。

关键词:政府责任;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公众评议政府

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有着直接的关系,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官员因其享有国家行政权而相应承担的遵循宪法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制度、保卫国家安全、发展公共事业、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等方面的责任。对于现代社会来说,行政干预的力度加大,行政责任也就加强了。不仅社会主义国家,而且自由主义国家也成为经济发展的机关,成为社会均衡的保证人,承担起对整个社会实施规制的全面责任。在现代国家,一方面维护和强化了关于秩序和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国家又干预经济社会关系,行政必须监视经济的运作,保证经济的发展,防止经济的危机,行政保证个人的福利,在所有方面充分保障个人的发展。政府权力不断扩张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探讨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是民主和法治的需要。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性质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民主政治性

在民主的社会里,政府组织是由大众所创立的,为了大众而设立,以及需要对大众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法治政治,因此,民主政治更是责任政治。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体现了民主制度的发展。政府从不负责任,到负完全的责任,是由于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种委托-之间的关系来概括。委托-理论是伴随着现代股份制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步成熟起来的,其核心是通过明确委托人与人特定的责、权、利关系,建立相应机制,处理公司结构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以及各层组织之间的关系。该理论的主要内容:委托-关系可以广泛地发生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的活动中。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公民委托的前提是政府必须为公民的利益而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同时,不允许政府滥用公共权力,并且行使权力者必须因使用了公共权力来承担相关的责任。

但是,在现代社会,从权力的运作方式来看,政府权力在不断扩张。社会发展也要求政府扩张权力,而权力的扩张如果缺少了边界,那么权力总会越过边界而发生滥用权力的现象。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的政府在发展的过程中,总会碰到政府权力扩张的现象,政府自身也有不断扩张权力的动力,如果缺少对于权力的控制的方式,政府权力仍将继续增长。

公共部门权力的增长具有两面性,由于国家权力的存在,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国家权力的存在也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正如诺思所说:“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政府权力运用适当可以让经济取得快速发展,乃至出现超越常规速度的发展,但是,一旦政府权力使用不当,将会严重危害到民主政治前途。在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上,最好的解决之途就是:“授予政府多少权力,必须课以相等的责任。”

(二)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义务性

对于公共管理主体来说,承担政府管理责任的过程,是一个为公民服务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政府的义务性。从理论上说,公共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是一致的,乃至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在一般的伦理学中,为了向近代以来的政治学和法学原则妥协,把责任和义务分开。其实,“责任和义务是同一个东西,在人的某种社会关系中,是以外在规定的形式存在的,而在另一种社会关系中,就成了人的内在规定,在本质上,责任和义务是统一的,都是人与他人、与社会的一种特殊关系,只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些特定的阶段,责任义务才出现了分离的状态。”[3]

近代社会,虽然在政治理念上提出了平等的要求,而在事实上人们之间的社会等级差别并没有真正取消,所以,关于责任和义务的概念区分也依然存在。由于近代社会在意识形态领域中造成了对社会等级的痛恨,进而这种情感在人们的心理结构中所产生的作用总表现为极力去模糊那些具有等级社会特征的概念的质,更多地赋予其形式化的内涵。所以,公共管理责任和义务越来越不趋于同一。

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也就是政府公共管理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行为向国家权力主体承担尽责效力、谋取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和遵法执行的义务。我国的公共管理责任体现为政府要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最终体现为向的所有者--公民尽义务;二是与政府层级节制的行政权力的下授权相一致,下级官员对于上级官员负责,承担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提高效率和遵纪守法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三)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制度性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是政府整体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又自成体系。

首先,公共管理责任在国家整体政治制度中,政府机关和行政官员的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在现实中与政治法律过程中的其它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发生相互制约的关系。当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违法乱纪时,就会被追究责任,这种内在机制,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制度发生作用的结果。

其次,公共管理主体的责任都是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度化、固定化和合法化,并以此作为追究政府行为责任的依据。这样既便于政府尽自己的义务来负责,又可以以此来规定政府的行为,使政府的行为做到行之有据。

再次,公共管理责任是一个制度化了的控权体系。在民主政治的社会里,公共管理责任,主要依靠外在的控权体系来约束政府权力,为了确保公共的意志和法律得以执行,就需要依据控权的程序来防止和反对政府权力用来追求自身的利益,防止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建立和健全政府责任的控权体系,以政府的制度化责任来规范政府的行为。

二、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的重要性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从政府合法性角度上看,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当然应对人民负责。政府公共管理责任作为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政府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责任;政府必须接受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证责任的实现。政府必须对民意负责,进而应对民选的代议机构负责。因此的拥有者要想有效地掌握控制权力,则对于一个机构的任何授权,必须同时课以相应的责任。权力如果分散并有边界,那就容易控制。但政府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并且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权力呈不断扩张的趋势,假如这种趋势继续发展而越过了某种边界,致使民主控制失去了作用,那就可能鼓励独裁政治的出现。

从西方国家政府无责到政府负有限责任,直至负全责,这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体现。责任型政府职能的确立是西方国家控权理论在公共管理理论上运用的结果,而权力制衡正是我们所缺少的。西方国家责任型政府理论,就是强调政府应承担的责任,然后控制政府的责任,追究政府的不负责任行为。这是对政府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因为,处置权的实现,才能让政府行使权力时能够慎重,否则会被追究责任,政府官员由此而承担失职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使政府不敢轻易滥用权力。

(二)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依法治国的体现

以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自由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相伴生的伟大制度化运动。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这里的“国家”是包括政府在内的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政权机关,是法治的客体,而公民和社会是法治的主体。当然,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国家机关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和依法审判,也就是要求国家行为法制化。不过,这是依法治国对国家运行机制的具体要求,是社会对国家进行限制这一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不是依法治国的本质本身。法治下的政府必须对法律负责,受法律监督。对政府而言,政府责任不仅意味着政府要对公民负责,而且要对法律负责。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能够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并对行政违法责任人追究责任。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之下的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必须对公民和社会负责,而不是凌驾于公民和社会之上的官僚机构。在法治国家,政府的行政权是人民赋予的,并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政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政府廉洁的体现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政府高效廉洁的基本前提。实现高效行政是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基本目标和应有之义。如果一个政府管理缺乏效率,不能为公民和社会提供优良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不能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就是政府的失职。因此,政府履行职责也体现在效率上,体现在为公民和社会提供高效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服务上,也体现为有效地利用各种公共资源造福人类,总之,体现在有效地推动社会生活的全面发展上。

同样,廉政也必然要求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廉政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坚持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如果政府官员为政不廉,政府中的腐败现象泛滥,实质上是政府官员以渎职为前提谋取个人私利,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这样的政府显然不会是负责任的政府。责任政府与行政效率具有内在的互动关系,一个政府有效率才能切实地履行政府责任,同时负责任的政府才能有效率。责任政府与廉政也是相辅相成的。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与廉政具有共同的制度基础和人格基础,官员在人格上的堕落表明已经失去了对公民、对社会的负责精神,一个不廉洁的政府不可能把公民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全心全意对公民负责。因此,公民对政府高效廉洁的诉求,最终转化为建构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机制,只有负责任的政府才能实现高效廉洁。

(四)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政府能力的体现

依据官僚层级制建立起来的政府,在实际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着效率低下、相互推诿和争夺权力等多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和现象。在公众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国家资产也不断遭受损失的今天,人民呼吁责任政府的出现。如果不负责任的状况严重发展下去就会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进一步下降,甚至会影响到政府的合法性,使政府的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建构责任政府。

确立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可以提升政府的管理能力。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很难说是一个管理能力强、管理效能高的政府。政府只有时刻对自己的行为向公众负责,才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要求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有效性。这种全面的小康社会是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要求政府对社会各领域的管理负起更加重要的责任,而不是仅仅关注经济增长和发展,更重要的还有社会公平发展。“只有权衡各方面利益的政策策略才能够同时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公平发展的目标。”[4]这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解决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迫切要求建立责任政府。

三、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让公众来评议政府

从制度设计上看,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应该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因为公众是政府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他们对于政府行为的好坏,最有权力作出判断。让公众来评议政府,更为有效和准确,并在正确评价的基础上,追究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从实践上看,兴起于江浙一带的公众评议政府制度,得到了全国各地政府广泛的认同。让公众来评判政府的优劣,已成为让政府部门承担相关责任的重要手段,这一手段大大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行政。

首先,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宪法责任。我国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揭示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也是应该承担违宪责任的。可以这样说,宪法责任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最核心的责任,离开了宪法责任,其他任何责任都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宪法是国家的母法,任何行为只要是与宪法相违背,就肯定是不合法的,是应该追究宪法责任的。所以,在现代民主国家,违宪行为是可诉的,有的国家甚至有专门的,以审查公共管理过程中的政府的宪法责任。宪法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而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我们制订宪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宪法来管制公民,而是以之规制国家的权力、配置国家的权力。宪法不是为无限制的最高国家权威辩护,而是为人权神圣与有限政府立言。因此,政府的任何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责任是公共管理过程的所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责任。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还没有违宪责任追究机制,也没有,因此,往往出现违反了具体的法律(如刑法)可以追究责任,但是违反了宪法却无法追究政府责任的局面。让公众来评判政府的宪法责任,这是维护人民所必需的;让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从宪法的角度来评判,是保护政府行为不违宪的重要手段;让公众从宪法的角度来评价政府行为的责任,可以抓住要领,从最高层次的宪法精神上评判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之下,政府的一切行为、政府官员的一切行为须以民意为归依,统治者的权力建筑在被统治者的同意基础上,这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所在,民主政治与传统专制的最大区别之一在于政府要承担政治责任。政府的政治责任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必须合乎目的性,即合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政府的决策必须依据人民的利益而制定,不可与人民的利益相违抗。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者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虽然政府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要承担公共管理过程中的政治责任;二是行政机关的首长要负责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行政首长不一定非要亲自去执行不可,但他有责任拿出有效的措施,推动其下属按既定的目标行事,以确保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如果行政首长所管辖的部门用人不当、管理不力、工作失察或在发现问题后又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造成重大损失,那就是失职,就要承担政治责任。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要求我们应把评判政府政治责任的权力交给公众,因为政府的政治责任是围绕公众的利益进行的,公众对于政府是否执行了为人民的宗旨,最为关心。

再次,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行政责任。政府是一个依据层级节制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依据官僚层级制的要求,在政府体系内部,对上下级行政机关、领导及职务须任劳任怨地负行政责任和义务。政府机关一旦建立,经过合法程序进入行政体系的公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不越权行事。政府是按官僚(层级)制构成的国家组织,政府官员们“个人是自由的,仅仅在事务上服从官职的义务”、“处于固定的职务等级制度之中”、“接受严格的、统一的职务纪律和监督”。

我国的政府行政组织具有严格的等级制,每一个公务员要严格地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在层级节制的体系中,对上有服从的责任和义务,对下有监督的义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除了司法人员依法审查的诉讼案件不受上级的干涉外,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的命令有忠实服从的义务和责任。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主管事务,均不得泄露;也不能以私人或代表机关的名义任意发表有关职务的谈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自当符合法定的目的,不,不容假借权力,以图本身的利益或图利他人或加害于人;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自当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行政失当。上述内容都属于政府公共管理的行政责任。最后,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道德责任。如果政府行为明显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相背,就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生活与行为若不能适合人民及社会要求的道德标准和规范,将会失去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一个口碑不好的官员的形象必然会影响政府的形象。所以,在现代社会对于官员首先要求他是一个合格的“公民”,然后在此基础上被选拔为担当公共事务管理者,并由法定程序任命,最终从法律上和道义上获得人们的认同。一个官员不仅要有娴熟的政策执行技术,更要有崇高的道德品质。公共管理的道德责任对于公共管理事务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法律责任是一种被动的责任,而道德责任则是主动的责任。道德责任具有主动性和自觉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具有了充分的道德责任,才能在法律对于他的岗位责任存在空缺的时候,更充分地履行其岗位责任。把评判政府行为的道德责任交给公众,是促进政府行为具有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公众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评价政府的道德责任:一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这是社会主义公共管理道德责任的核心内容;二是必须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三是必须有工作责任心和尽职尽责的思想意识。

(二)让政府回应公众

让公众评议政府只有追究政府责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现政府因行政行为失范而承担责任,要求政府必须回应公众的评价和请求,否则政府责任承担就成了空话。

“从最广意义上来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责任意味着政府的社会回应。”[6]政府必须是“市场”导向(marketingorientation)。从“市场”的观点来看,当一个政府回应并满足了“民众市场”的要求时,政府便是有责任的。在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过程中,强调和树立“顾客”(clients)的观念和价值,倡导“顾客至上”(clientsfirst)、“顾客取向”(consumer-oriented)。

其目的是使政府回应社会的需要、公民(顾客)的需求,即要求政府具有“回应性”(responsiveness)的能力。政府回应公众的核心,是使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一在一定的公共服务生产模式之中,通过减少中间环节和扩大社会参与,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正常供应的同时,努力去满足人们多样性的个性需求和价值期望。实现政府对公众的回应是现代行政的重要标志,它与传统公共行政的责任价值存在根本的区别:传统公共行政的责任在方向上更多的是向上的,是对中央机构、选举性官员负责任,责任对象是政治决策者和行政上级机关;推行政府向公众回应后,政府责任的方向是向下的,是对机构所要实现的目的和所要服务的社会群体即顾客负责。

政府回应公众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政府回应公众是以政府服务的对象为目的,政府回应公众可以避免政府行政过程中,因循守旧,脱离现实,只知执行,不知变通等弊病。政府回应公众反对形式主义和对结果的忽视,认为负责任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目的既是机构的使命所在,又是机构存身的根基,因而献身于规则不再足以保护官员免于批评和指责。负责任的政府是以公众为本的政府,政府行政的目的成为政府行为灵活性的一个主要源泉,利用目的来指导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一方面可强化公共服务生产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满足社会中真正需要服务的那部分成员;另一方面通过扩大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其自主选择更有效率、更经济的供应公共服务的生产方式,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公众的需求。

(三)让公众追究政府责任

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很多,其中让政府接受公众追究责任的方式最为有效和持久,因为,公众是政府施政的对象。政府如果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让政府自身纠偏,远没有让公众来纠偏更有动力。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要让政府恪守这一原则,需要公众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循。既然人非天使,绝大多数人在多数时候就得自愿遵守对其行为的众多约束。一般来说,政府管理人员之所以会自愿服从,是因为“出于从伦理标准、中立默认至自利的种种原因。出于对自利的默认,出于不同的原因和伦理,大多数人都会自愿遵守。或者,正如马克斯·韦伯强调的,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深信权威系统的合法性。”[7]我国政府是按照社会主义制度来建立的,其工作人员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我们从没有放弃过对于公务员政治思想上的教育。我们对于公务员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公务员就是人民的公仆,这种公仆精神需要做到自愿地投身到为公众服务的行业中去,政府的公共权力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而绝不是相反。至于公务员是否真的为人民服务了,是否真的当好了“公仆”,政府及公务员自己说不能算数,公众说了才能算数。

让公众督促政府遵循公共责任,前提是要有明确的公共追究责任机制。这就需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至少明确个体哪种行为是合适的,哪些行为是不合适的,如果做了不合适的行为就要追究责任。有了这个“明确”,公众就能很方便地督促政府负责任。在政府管理过程中,有些标准是十分明确的,一个机构能正常运转往往就是依靠这些标准来进行的结果。如不可运用公车办私事、不准将办公用品带回家私用,这样一些标准往往不需要任何教育,工作人员都应该知晓。对于不需要教育就可尽知的标准,公众亦能知晓,因此,只要具备了公众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机制,就可以促使政府负起责任。当前,我们缺少这种机制,如公车改革难以彻底进行,就是因为公车私用不是公众不知晓,而是知晓后没有追究政府责任的机制。如果完备了追究的机制,让公众来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无疑是最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因为在民主政治的社会里主要依靠外在的控权体系来约束政府权力,所以还要求将公众追究政府责任制度化。由于政府是按照官僚层级制建立起来的组织,这种组织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层级节制,在其组织系统内,上级对下级基于隶属关系,具有强烈的控制关系,以维系下级对上级的命令-服从关系,最终达到责任的目的。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上级领导对于下级就有很大的监督权,下级最怕上级的监督。这种监督往往是最有效最直接的,但是这种责任监督的机制有一定的缺陷。这一缺陷主要在于上级领导、上级机关是否有兴趣监督,是否会对腐败的人和事“拍案而起”。实践证明,由于上级与下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或是认为监督出下级的问题等于自身管理有问题,或是由于监督与不监督一个样,或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总之,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往往不到位,因此,也就出现行政监督往往难以真正追究到违法乱纪的下级,最终使监督权力成为虚设。作为最有监督热情的公众,在追究政府责任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因为,责任追究往往是一种行使权力的行为,虽然公众理论上是权力的拥有者,但是公众不能靠自己去行使权力,只能依靠自己的代议机构来行使。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代行人民权力的人大,选择产生“一府两院”,政府责任得靠代议机关来监督落实。而在政党政治体制下,代议机关又是接受执政党领导的。这样一来,公众要行使监督政府、追究政府责任的权力,往往要绕上很多个圈子,公众权力落实的圈子越多,公众权力越流于形式。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创造一种政治技术,以便于公众最直接最简便地追究政府责任。

笔者认为,让公众问责政府就是一种简便的政治技术。现在政府问责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官员依法行政,但这种政府责任追究制仍然是内容追究责任制度,其制度性的缺陷是靠政府“自觉”来进行,而政府不可能永远或在每一件需要承担责任的事务上都自觉。只有公众追究政府责任才是最有动力和持久的,因此,需要制度化公众问责政府机制。公众问责政府机制可以通过在公众公正评价政府的基础上,“一票否决”政府。公众对政府部门不满意,就问责政府部门领导,建立“不满意就撤换”制度。政府是为公众服务的,服务的质量不够好,完全可以做到让能够提供良好服务的人员来提供服务。“随时撤换”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这是马克思主义原则的群众路线,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就已告诉了我们这一原则。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20.

[2]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25.

[3]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84.

[4]世界银行.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7.

[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46.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第6篇

摘要:政府公共管理责任具有民主政治性、义务性和制度性三个特点。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是依法治国的体现,是政府廉洁的体现,也是政府能力的体现。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让公众来评议政府、让政府回应公众及让公众追究政府责任三个方面。

关键词:政府责任;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公众评议政府

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有着直接的关系,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官员因其享有国家行政权而相应承担的遵循宪法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制度、保卫国家安全、发展公共事业、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等方面的责任。对于现代社会来说,行政干预的力度加大,行政责任也就加强了。不仅社会主义国家,而且自由主义国家也成为经济发展的机关,成为社会均衡的保证人,承担起对整个社会实施规制的全面责任。在现代国家,一方面维护和强化了关于秩序和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国家又干预经济社会关系,行政必须监视经济的运作,保证经济的发展,防止经济的危机,行政保证个人的福利,在所有方面充分保障个人的发展。政府权力不断扩张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探讨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是民主和法治的需要。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性质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民主政治性

在民主的社会里,政府组织是由大众所创立的,为了大众而设立,以及需要对大众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法治政治,因此,民主政治更是责任政治。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体现了民主制度的发展。政府从不负责任,到负完全的责任,是由于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种委托-之间的关系来概括。委托-理论是伴随着现代股份制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步成熟起来的,其核心是通过明确委托人与人特定的责、权、利关系,建立相应机制,处理公司结构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以及各层组织之间的关系。该理论的主要内容:委托-关系可以广泛地发生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的活动中。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公民委托的前提是政府必须为公民的利益而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同时,不允许政府滥用公共权力,并且行使权力者必须因使用了公共权力来承担相关的责任。

但是,在现代社会,从权力的运作方式来看,政府权力在不断扩张。社会发展也要求政府扩张权力,而权力的扩张如果缺少了边界,那么权力总会越过边界而发生滥用权力的现象。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的政府在发展的过程中,总会碰到政府权力扩张的现象,政府自身也有不断扩张权力的动力,如果缺少对于权力的控制的方式,政府权力仍将继续增长。

公共部门权力的增长具有两面性,由于国家权力的存在,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国家权力的存在也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正如诺思所说:“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政府权力运用适当可以让经济取得快速发展,乃至出现超越常规速度的发展,但是,一旦政府权力使用不当,将会严重危害到民主政治前途。在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上,最好的解决之途就是:“授予政府多少权力,必须课以相等的责任。”

(二)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义务性

对于公共管理主体来说,承担政府管理责任的过程,是一个为公民服务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政府的义务性。从理论上说,公共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是一致的,乃至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在一般的伦理学中,为了向近代以来的政治学和法学原则妥协,把责任和义务分开。其实,“责任和义务是同一个东西,在人的某种社会关系中,是以外在规定的形式存在的,而在另一种社会关系中,就成了人的内在规定,在本质上,责任和义务是统一的,都是人与他人、与社会的一种特殊关系,只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些特定的阶段,责任义务才出现了分离的状态。”[3]

近代社会,虽然在政治理念上提出了平等的要求,而在事实上人们之间的社会等级差别并没有真正取消,所以,关于责任和义务的概念区分也依然存在。由于近代社会在意识形态领域中造成了对社会等级的痛恨,进而这种情感在人们的心理结构中所产生的作用总表现为极力去模糊那些具有等级社会特征的概念的质,更多地赋予其形式化的内涵。所以,公共管理责任和义务越来越不趋于同一。

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也就是政府公共管理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行为向国家权力主体承担尽责效力、谋取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和遵法执行的义务。我国的公共管理责任体现为政府要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最终体现为向的所有者--公民尽义务;二是与政府层级节制的行政权力的下授权相一致,下级官员对于上级官员负责,承担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提高效率和遵纪守法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三)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制度性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是政府整体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又自成体系。

首先,公共管理责任在国家整体政治制度中,政府机关和行政官员的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在现实中与政治法律过程中的其它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发生相互制约的关系。当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违法乱纪时,就会被追究责任,这种内在机制,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制度发生作用的结果。

其次,公共管理主体的责任都是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度化、固定化和合法化,并以此作为追究政府行为责任的依据。这样既便于政府尽自己的义务来负责,又可以以此来规定政府的行为,使政府的行为做到行之有据。

再次,公共管理责任是一个制度化了的控权体系。在民主政治的社会里,公共管理责任,主要依靠外在的控权体系来约束政府权力,为了确保公共的意志和法律得以执行,就需要依据控权的程序来防止和反对政府权力用来追求自身的利益,防止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建立和健全政府责任的控权体系,以政府的制度化责任来规范政府的行为。

二、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的重要性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从政府合法性角度上看,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当然应对人民负责。政府公共管理责任作为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政府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责任;政府必须接受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证责任的实现。政府必须对民意负责,进而应对民选的代议机构负责。因此的拥有者要想有效地掌握控制权力,则对于一个机构的任何授权,必须同时课以相应的责任。权力如果分散并有边界,那就容易控制。但政府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并且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权力呈不断扩张的趋势,假如这种趋势继续发展而越过了某种边界,致使民主控制失去了作用,那就可能鼓励独裁政治的出现。

从西方国家政府无责到政府负有限责任,直至负全责,这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体现。责任型政府职能的确立是西方国家控权理论在公共管理理论上运用的结果,而权力制衡正是我们所缺少的。西方国家责任型政府理论,就是强调政府应承担的责任,然后控制政府的责任,追究政府的不负责任行为。这是对政府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因为,处置权的实现,才能让政府行使权力时能够慎重,否则会被追究责任,政府官员由此而承担失职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使政府不敢轻易滥用权力。

(二)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依法治国的体现

以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自由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相伴生的伟大制度化运动。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这里的“国家”是包括政府在内的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政权机关,是法治的客体,而公民和社会是法治的主体。当然,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国家机关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和依法审判,也就是要求国家行为法制化。不过,这是依法治国对国家运行机制的具体要求,是社会对国家进行限制这一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不是依法治国的本质本身。法治下的政府必须对法律负责,受法律监督。对政府而言,政府责任不仅意味着政府要对公民负责,而且要对法律负责。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能够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并对行政违法责任人追究责任。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之下的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必须对公民和社会负责,而不是凌驾于公民和社会之上的官僚机构。在法治国家,政府的行政权是人民赋予的,并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政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政府廉洁的体现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政府高效廉洁的基本前提。实现高效行政是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基本目标和应有之义。如果一个政府管理缺乏效率,不能为公民和社会提供优良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不能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就是政府的失职。因此,政府履行职责也体现在效率上,体现在为公民和社会提供高效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服务上,也体现为有效地利用各种公共资源造福人类,总之,体现在有效地推动社会生活的全面发展上。

同样,廉政也必然要求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廉政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坚持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如果政府官员为政不廉,政府中的腐败现象泛滥,实质上是政府官员以渎职为前提谋取个人私利,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这样的政府显然不会是负责任的政府。责任政府与行政效率具有内在的互动关系,一个政府有效率才能切实地履行政府责任,同时负责任的政府才能有效率。责任政府与廉政也是相辅相成的。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与廉政具有共同的制度基础和人格基础,官员在人格上的堕落表明已经失去了对公民、对社会的负责精神,一个不廉洁的政府不可能把公民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全心全意对公民负责。因此,公民对政府高效廉洁的诉求,最终转化为建构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机制,只有负责任的政府才能实现高效廉洁。

(四)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政府能力的体现

依据官僚层级制建立起来的政府,在实际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着效率低下、相互推诿和争夺权力等多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和现象。在公众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国家资产也不断遭受损失的今天,人民呼吁责任政府的出现。如果不负责任的状况严重发展下去就会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进一步下降,甚至会影响到政府的合法性,使政府的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建构责任政府。

确立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可以提升政府的管理能力。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很难说是一个管理能力强、管理效能高的政府。政府只有时刻对自己的行为向公众负责,才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要求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有效性。这种全面的小康社会是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要求政府对社会各领域的管理负起更加重要的责任,而不是仅仅关注经济增长和发展,更重要的还有社会公平发展。“只有权衡各方面利益的政策策略才能够同时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公平发展的目标。”[4]这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解决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迫切要求建立责任政府。

三、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让公众来评议政府

从制度设计上看,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应该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因为公众是政府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他们对于政府行为的好坏,最有权力作出判断。让公众来评议政府,更为有效和准确,并在正确评价的基础上,追究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从实践上看,兴起于江浙一带的公众评议政府制度,得到了全国各地政府广泛的认同。让公众来评判政府的优劣,已成为让政府部门承担相关责任的重要手段,这一手段大大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行政。

首先,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宪法责任。我国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揭示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也是应该承担违宪责任的。可以这样说,宪法责任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最核心的责任,离开了宪法责任,其他任何责任都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宪法是国家的母法,任何行为只要是与宪法相违背,就肯定是不合法的,是应该追究宪法责任的。所以,在现代民主国家,违宪行为是可诉的,有的国家甚至有专门的,以审查公共管理过程中的政府的宪法责任。宪法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而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我们制订宪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宪法来管制公民,而是以之规制国家的权力、配置国家的权力。宪法不是为无限制的最高国家权威辩护,而是为人权神圣与有限政府立言。因此,政府的任何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责任是公共管理过程的所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责任。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还没有违宪责任追究机制,也没有,因此,往往出现违反了具体的法律(如刑法)可以追究责任,但是违反了宪法却无法追究政府责任的局面。让公众来评判政府的宪法责任,这是维护人民所必需的;让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从宪法的角度来评判,是保护政府行为不违宪的重要手段;让公众从宪法的角度来评价政府行为的责任,可以抓住要领,从最高层次的宪法精神上评判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之下,政府的一切行为、政府官员的一切行为须以民意为归依,统治者的权力建筑在被统治者的同意基础上,这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所在,民主政治与传统专制的最大区别之一在于政府要承担政治责任。政府的政治责任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必须合乎目的性,即合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政府的决策必须依据人民的利益而制定,不可与人民的利益相违抗。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者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虽然政府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要承担公共管理过程中的政治责任;二是行政机关的首长要负责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行政首长不一定非要亲自去执行不可,但他有责任拿出有效的措施,推动其下属按既定的目标行事,以确保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如果行政首长所管辖的部门用人不当、管理不力、工作失察或在发现问题后又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造成重大损失,那就是失职,就要承担政治责任。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要求我们应把评判政府政治责任的权力交给公众,因为政府的政治责任是围绕公众的利益进行的,公众对于政府是否执行了为人民的宗旨,最为关心。

再次,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行政责任。政府是一个依据层级节制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依据官僚层级制的要求,在政府体系内部,对上下级行政机关、领导及职务须任劳任怨地负行政责任和义务。政府机关一旦建立,经过合法程序进入行政体系的公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不越权行事。政府是按官僚(层级)制构成的国家组织,政府官员们“个人是自由的,仅仅在事务上服从官职的义务”、“处于固定的职务等级制度之中”、“接受严格的、统一的职务纪律和监督”。

我国的政府行政组织具有严格的等级制,每一个公务员要严格地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在层级节制的体系中,对上有服从的责任和义务,对下有监督的义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除了司法人员依法审查的诉讼案件不受上级的干涉外,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的命令有忠实服从的义务和责任。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主管事务,均不得泄露;也不能以私人或代表机关的名义任意发表有关职务的谈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自当符合法定的目的,不,不容假借权力,以图本身的利益或图利他人或加害于人;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自当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行政失当。上述内容都属于政府公共管理的行政责任。最后,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道德责任。如果政府行为明显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相背,就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生活与行为若不能适合人民及社会要求的道德标准和规范,将会失去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一个口碑不好的官员的形象必然会影响政府的形象。所以,在现代社会对于官员首先要求他是一个合格的“公民”,然后在此基础上被选拔为担当公共事务管理者,并由法定程序任命,最终从法律上和道义上获得人们的认同。一个官员不仅要有娴熟的政策执行技术,更要有崇高的道德品质。公共管理的道德责任对于公共管理事务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法律责任是一种被动的责任,而道德责任则是主动的责任。道德责任具有主动性和自觉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具有了充分的道德责任,才能在法律对于他的岗位责任存在空缺的时候,更充分地履行其岗位责任。把评判政府行为的道德责任交给公众,是促进政府行为具有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公众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评价政府的道德责任:一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这是社会主义公共管理道德责任的核心内容;二是必须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三是必须有工作责任心和尽职尽责的思想意识。

(二)让政府回应公众

让公众评议政府只有追究政府责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现政府因行政行为失范而承担责任,要求政府必须回应公众的评价和请求,否则政府责任承担就成了空话。

“从最广意义上来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责任意味着政府的社会回应。”[6]政府必须是“市场”导向(marketingorientation)。从“市场”的观点来看,当一个政府回应并满足了“民众市场”的要求时,政府便是有责任的。在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过程中,强调和树立“顾客”(clients)的观念和价值,倡导“顾客至上”(clientsfirst)、“顾客取向”(consumer-oriented)。

其目的是使政府回应社会的需要、公民(顾客)的需求,即要求政府具有“回应性”(responsiveness)的能力。政府回应公众的核心,是使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一在一定的公共服务生产模式之中,通过减少中间环节和扩大社会参与,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正常供应的同时,努力去满足人们多样性的个性需求和价值期望。实现政府对公众的回应是现代行政的重要标志,它与传统公共行政的责任价值存在根本的区别:传统公共行政的责任在方向上更多的是向上的,是对中央机构、选举性官员负责任,责任对象是政治决策者和行政上级机关;推行政府向公众回应后,政府责任的方向是向下的,是对机构所要实现的目的和所要服务的社会群体即顾客负责。

政府回应公众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政府回应公众是以政府服务的对象为目的,政府回应公众可以避免政府行政过程中,因循守旧,脱离现实,只知执行,不知变通等弊病。政府回应公众反对形式主义和对结果的忽视,认为负责任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目的既是机构的使命所在,又是机构存身的根基,因而献身于规则不再足以保护官员免于批评和指责。负责任的政府是以公众为本的政府,政府行政的目的成为政府行为灵活性的一个主要源泉,利用目的来指导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一方面可强化公共服务生产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满足社会中真正需要服务的那部分成员;另一方面通过扩大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其自主选择更有效率、更经济的供应公共服务的生产方式,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公众的需求。

(三)让公众追究政府责任

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很多,其中让政府接受公众追究责任的方式最为有效和持久,因为,公众是政府施政的对象。政府如果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让政府自身纠偏,远没有让公众来纠偏更有动力。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要让政府恪守这一原则,需要公众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循。既然人非天使,绝大多数人在多数时候就得自愿遵守对其行为的众多约束。一般来说,政府管理人员之所以会自愿服从,是因为“出于从伦理标准、中立默认至自利的种种原因。出于对自利的默认,出于不同的原因和伦理,大多数人都会自愿遵守。或者,正如马克斯·韦伯强调的,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深信权威系统的合法性。”[7]我国政府是按照社会主义制度来建立的,其工作人员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我们从没有放弃过对于公务员政治思想上的教育。我们对于公务员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公务员就是人民的公仆,这种公仆精神需要做到自愿地投身到为公众服务的行业中去,政府的公共权力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而绝不是相反。至于公务员是否真的为人民服务了,是否真的当好了“公仆”,政府及公务员自己说不能算数,公众说了才能算数。

让公众督促政府遵循公共责任,前提是要有明确的公共追究责任机制。这就需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至少明确个体哪种行为是合适的,哪些行为是不合适的,如果做了不合适的行为就要追究责任。有了这个“明确”,公众就能很方便地督促政府负责任。在政府管理过程中,有些标准是十分明确的,一个机构能正常运转往往就是依靠这些标准来进行的结果。如不可运用公车办私事、不准将办公用品带回家私用,这样一些标准往往不需要任何教育,工作人员都应该知晓。对于不需要教育就可尽知的标准,公众亦能知晓,因此,只要具备了公众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机制,就可以促使政府负起责任。当前,我们缺少这种机制,如公车改革难以彻底进行,就是因为公车私用不是公众不知晓,而是知晓后没有追究政府责任的机制。如果完备了追究的机制,让公众来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无疑是最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因为在民主政治的社会里主要依靠外在的控权体系来约束政府权力,所以还要求将公众追究政府责任制度化。由于政府是按照官僚层级制建立起来的组织,这种组织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层级节制,在其组织系统内,上级对下级基于隶属关系,具有强烈的控制关系,以维系下级对上级的命令-服从关系,最终达到责任的目的。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上级领导对于下级就有很大的监督权,下级最怕上级的监督。这种监督往往是最有效最直接的,但是这种责任监督的机制有一定的缺陷。这一缺陷主要在于上级领导、上级机关是否有兴趣监督,是否会对腐败的人和事“拍案而起”。实践证明,由于上级与下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或是认为监督出下级的问题等于自身管理有问题,或是由于监督与不监督一个样,或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总之,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往往不到位,因此,也就出现行政监督往往难以真正追究到违法乱纪的下级,最终使监督权力成为虚设。作为最有监督热情的公众,在追究政府责任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因为,责任追究往往是一种行使权力的行为,虽然公众理论上是权力的拥有者,但是公众不能靠自己去行使权力,只能依靠自己的代议机构来行使。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代行人民权力的人大,选择产生“一府两院”,政府责任得靠代议机关来监督落实。而在政党政治体制下,代议机关又是接受执政党领导的。这样一来,公众要行使监督政府、追究政府责任的权力,往往要绕上很多个圈子,公众权力落实的圈子越多,公众权力越流于形式。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创造一种政治技术,以便于公众最直接最简便地追究政府责任。

笔者认为,让公众问责政府就是一种简便的政治技术。现在政府问责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官员依法行政,但这种政府责任追究制仍然是内容追究责任制度,其制度性的缺陷是靠政府“自觉”来进行,而政府不可能永远或在每一件需要承担责任的事务上都自觉。只有公众追究政府责任才是最有动力和持久的,因此,需要制度化公众问责政府机制。公众问责政府机制可以通过在公众公正评价政府的基础上,“一票否决”政府。公众对政府部门不满意,就问责政府部门领导,建立“不满意就撤换”制度。政府是为公众服务的,服务的质量不够好,完全可以做到让能够提供良好服务的人员来提供服务。“随时撤换”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这是马克思主义原则的群众路线,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就已告诉了我们这一原则。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20.

[2]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25.

[3]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84.

[4]世界银行.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7.

[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46.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第7篇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民主政治性

在民主的社会里,政府组织是由大众所创立的,为了大众而设立,以及需要对大众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法治政治,因此,民主政治更是责任政治。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体现了民主制度的发展。政府从不负责任,到负完全的责任,是由于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种委托-之间的关系来概括。委托-理论是伴随着现代股份制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步成熟起来的,其核心是通过明确委托人与人特定的责、权、利关系,建立相应机制,处理公司结构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以及各层组织之间的关系。该理论的主要内容:委托-关系可以广泛地发生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的活动中。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公民委托的前提是政府必须为公民的利益而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同时,不允许政府滥用公共权力,并且行使权力者必须因使用了公共权力来承担相关的责任。

但是,在现代社会,从权力的运作方式来看,政府权力在不断扩张。社会发展也要求政府扩张权力,而权力的扩张如果缺少了边界,那么权力总会越过边界而发生滥用权力的现象。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的政府在发展的过程中,总会碰到政府权力扩张的现象,政府自身也有不断扩张权力的动力,如果缺少对于权力的控制的方式,政府权力仍将继续增长。

公共部门权力的增长具有两面性,由于国家权力的存在,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国家权力的存在也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正如诺思所说:“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政府权力运用适当可以让经济取得快速发展,乃至出现超越常规速度的发展,但是,一旦政府权力使用不当,将会严重危害到民主政治前途。在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上,最好的解决之途就是:“授予政府多少权力,必须课以相等的责任。”

(二)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义务性

对于公共管理主体来说,承担政府管理责任的过程,是一个为公民服务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政府的义务性。从理论上说,公共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是一致的,乃至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在一般的伦理学中,为了向近代以来的政治学和法学原则妥协,把责任和义务分开。其实,“责任和义务是同一个东西,在人的某种社会关系中,是以外在规定的形式存在的,而在另一种社会关系中,就成了人的内在规定,在本质上,责任和义务是统一的,都是人与他人、与社会的一种特殊关系,只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些特定的阶段,责任义务才出现了分离的状态。”[3]

近代社会,虽然在政治理念上提出了平等的要求,而在事实上人们之间的社会等级差别并没有真正取消,所以,关于责任和义务的概念区分也依然存在。由于近代社会在意识形态领域中造成了对社会等级的痛恨,进而这种情感在人们的心理结构中所产生的作用总表现为极力去模糊那些具有等级社会特征的概念的质,更多地赋予其形式化的内涵。所以,公共管理责任和义务越来越不趋于同一。bsp;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也就是政府公共管理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行为向国家权力主体承担尽责效力、谋取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和遵法执行的义务。我国的公共管理责任体现为政府要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最终体现为向的所有者--公民尽义务;二是与政府层级节制的行政权力的下授权相一致,下级官员对于上级官员负责,承担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提高效率和遵纪守法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三)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制度性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是政府整体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又自成体系。

首先,公共管理责任在国家整体政治制度中,政府机关和行政官员的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在现实中与政治法律过程中的其它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发生相互制约的关系。当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违法乱纪时,就会被追究责任,这种内在机制,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制度发生作用的结果。

其次,公共管理主体的责任都是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度化、固定化和合法化,并以此作为追究政府行为责任的依据。这样既便于政府尽自己的义务来负责,又可以以此来规定政府的行为,使政府的行为做到行之有据。

再次,公共管理责任是一个制度化了的控权体系。在民主政治的社会里,公共管理责任,主要依靠外在的控权体系来约束政府权力,为了确保公共的意志和法律得以执行,就需要依据控权的程序来防止和反对政府权力用来追求自身的利益,防止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建立和健全政府责任的控权体系,以政府的制度化责任来规范政府的行为。

二、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的重要性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从政府合法性角度上看,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当然应对人民负责。政府公共管理责任作为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政府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责任;政府必须接受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证责任的实现。政府必须对民意负责,进而应对民选的代议机构负责。因此的拥有者要想有效地掌握控制权力,则对于一个机构的任何授权,必须同时课以相应的责任。权力如果分散并有边界,那就容易控制。但政府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并且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权力呈不断扩张的趋势,假如这种趋势继续发展而越过了某种边界,致使民主控制失去了作用,那就可能鼓励独裁政治的出现。

从西方国家政府无责到政府负有限责任,直至负全责,这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体现。责任型政府职能的确立是西方国家控权理论在公共管理理论上运用的结果,而权力制衡正是我们所缺少的。西方国家责任型政府理论,就是强调政府应承担的责任,然后控制政府的责任,追究政府的不负责任行为。这是对政府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因为,处置权的实现,才能让政府行使权力时能够慎重,否则会被追究责任,政府官员由此而承担失职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使政府不敢轻易滥用权力。

(二)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依法治国的体现

以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自由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相伴生的伟大制度化运动。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这里的“国家”是包括政府在内的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政权机关,是法治的客体,而公民和社会是法治的主体。当然,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国家机关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和依法审判,也就是要求国家行为法制化。不过,这是依法治国对国家运行机制的具体要求,是社会对国家进行限制这一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不是依法治国的本质本身。法治下的政府必须对法律负责,受法律监督。对政府而言,政府责任不仅意味着政府要对公民负责,而且要对法律负责。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能够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并对行政违法责任人追究责任。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之下的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必须对公民和社会负责,而不是凌驾于公民和社会之上的官僚机构。在法治国家,政府的行政权是人民赋予的,并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政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政府廉洁的体现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政府高效廉洁的基本前提。实现高效行政是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基本目标和应有之义。如果一个政府管理缺乏效率,不能为公民和社会提供优良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不能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就是政府的失职。因此,政府履行职责也体现在效率上,体现在为公民和社会提供高效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服务上,也体现为有效地利用各种公共资源造福人类,总之,体现在有效地推动社会生活的全面发展上。

同样,廉政也必然要求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廉政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坚持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如果政府官员为政不廉,政府中的腐败现象泛滥,实质上是政府官员以渎职为前提谋取个人私利,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这样的政府显然不会是负责任的政府。责任政府与行政效率具有内在的互动关系,一个政府有效率才能切实地履行政府责任,同时负责任的政府才能有效率。责任政府与廉政也是相辅相成的。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与廉政具有共同的制度基础和人格基础,官员在人格上的堕落表明已经失去了对公民、对社会的负责精神,一个不廉洁的政府不可能把公民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全心全意对公民负责。因此,公民对政府高效廉洁的诉求,最终转化为建构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机制,只有负责任的政府才能实现高效廉洁。

(四)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政府能力的体现

依据官僚层级制建立起来的政府,在实际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着效率低下、相互推诿和争夺权力等多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和现象。在公众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国家资产也不断遭受损失的今天,人民呼吁责任政府的出现。如果不负责任的状况严重发展下去就会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进一步下降,甚至会影响到政府的合法性,使政府的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建构责任政府。

确立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可以提升政府的管理能力。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很难说是一个管理能力强、管理效能高的政府。政府只有时刻对自己的行为向公众负责,才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要求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有效性。这种全面的小康社会是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要求政府对社会各领域的管理负起更加重要的责任,而不是仅仅关注经济增长和发展,更重要的还有社会公平发展。“只有权衡各方面利益的政策策略才能够同时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公平发展的目标。”[4]这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解决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迫切要求建立责任政府。

三、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让公众来评议政府

从制度设计上看,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应该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因为公众是政府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他们对于政府行为的好坏,最有权力作出判断。让公众来评议政府,更为有效和准确,并在正确评价的基础上,追究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从实践上看,兴起于江浙一带的公众评议政府制度,得到了全国各地政府广泛的认同。让公众来评判政府的优劣,已成为让政府部门承担相关责任的重要手段,这一手段大大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行政。

首先,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宪法责任。我国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揭示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也是应该承担违宪责任的。可以这样说,宪法责任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最核心的责任,离开了宪法责任,其他任何责任都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宪法是国家的母法,任何行为只要是与宪法相违背,就肯定是不合法的,是应该追究宪法责任的。所以,在现代民主国家,违宪行为是可诉的,有的国家甚至有专门的,以审查公共管理过程中的政府的宪法责任。宪法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而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我们制订宪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宪法来管制公民,而是以之规制国家的权力、配置国家的权力。宪法不是为无限制的最高国家权威辩护,而是为人权神圣与有限政府立言。因此,政府的任何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责任是公共管理过程的所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责任。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还没有违宪责任追究机制,也没有,因此,往往出现违反了具体的法律(如刑法)可以追究责任,但是违反了宪法却无法追究政府责任的局面。让公众来评判政府的宪法责任,这是维护人民所必需的;让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从宪法的角度来评判,是保护政府行为不违宪的重要手段;让公众从宪法的角度来评价政府行为的责任,可以抓住要领,从最高层次的宪法精神上评判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之下,政府的一切行为、政府官员的一切行为须以民意为归依,统治者的权力建筑在被统治者的同意基础上,这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所在,民主政治与传统专制的最大区别之一在于政府要承担政治责任。政府的政治责任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必须合乎目的性,即合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政府的决策必须依据人民的利益而制定,不可与人民的利益相违抗。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者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虽然政府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要承担公共管理过程中的政治责任;二是行政机关的首长要负责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行政首长不一定非要亲自去执行不可,但他有责任拿出有效的措施,推动其下属按既定的目标行事,以确保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如果行政首长所管辖的部门用人不当、管理不力、工作失察或在发现问题后又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造成重大损失,那就是失职,就要承担政治责任。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要求我们应把评判政府政治责任的权力交给公众,因为政府的政治责任是围绕公众的利益进行的,公众对于政府是否执行了为人民的宗旨,最为关心。再次,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行政责任。政府是一个依据层级节制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依据官僚层级制的要求,在政府体系内部,对上下级行政机关、领导及职务须任劳任怨地负行政责任和义务。政府机关一旦建立,经过合法程序进入行政体系的公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不越权行事。政府是按官僚(层级)制构成的国家组织,政府官员们“个人是自由的,仅仅在事务上服从官职的义务”、“处于固定的职务等级制度之中”、“接受严格的、统一的职务纪律和监督”。

我国的政府行政组织具有严格的等级制,每一个公务员要严格地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在层级节制的体系中,对上有服从的责任和义务,对下有监督的义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除了司法人员依法审查的诉讼案件不受上级的干涉外,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的命令有忠实服从的义务和责任。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主管事务,均不得泄露;也不能以私人或代表机关的名义任意发表有关职务的谈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自当符合法定的目的,不,不容假借权力,以图本身的利益或图利他人或加害于人;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自当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行政失当。上述内容都属于政府公共管理的行政责任。最后,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道德责任。如果政府行为明显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相背,就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生活与行为若不能适合人民及社会要求的道德标准和规范,将会失去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一个口碑不好的官员的形象必然会影响政府的形象。所以,在现代社会对于官员首先要求他是一个合格的“公民”,然后在此基础上被选拔为担当公共事务管理者,并由法定程序任命,最终从法律上和道义上获得人们的认同。一个官员不仅要有娴熟的政策执行技术,更要有崇高的道德品质。公共管理的道德责任对于公共管理事务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法律责任是一种被动的责任,而道德责任则是主动的责任。道德责任具有主动性和自觉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具有了充分的道德责任,才能在法律对于他的岗位责任存在空缺的时候,更充分地履行其岗位责任。把评判政府行为的道德责任交给公众,是促进政府行为具有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公众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评价政府的道德责任:一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这是社会主义公共管理道德责任的核心内容;二是必须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三是必须有工作责任心和尽职尽责的思想意识。

(二)让政府回应公众

让公众评议政府只有追究政府责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现政府因行政行为失范而承担责任,要求政府必须回应公众的评价和请求,否则政府责任承担就成了空话。

“从最广意义上来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责任意味着政府的社会回应。”[6]政府必须是“市场”导向(marketingorientation)。从“市场”的观点来看,当一个政府回应并满足了“民众市场”的要求时,政府便是有责任的。在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过程中,强调和树立“顾客”(clients)的观念和价值,倡导“顾客至上”(clientsfirst)、“顾客取向”(consumer-oriented)。

其目的是使政府回应社会的需要、公民(顾客)的需求,即要求政府具有“回应性”(responsiveness)的能力。政府回应公众的核心,是使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一在一定的公共服务生产模式之中,通过减少中间环节和扩大社会参与,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正常供应的同时,努力去满足人们多样性的个性需求和价值期望。实现政府对公众的回应是现代行政的重要标志,它与传统公共行政的责任价值存在根本的区别:传统公共行政的责任在方向上更多的是向上的,是对中央机构、选举性官员负责任,责任对象是政治决策者和行政上级机关;推行政府向公众回应后,政府责任的方向是向下的,是对机构所要实现的目的和所要服务的社会群体即顾客负责。

政府回应公众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政府回应公众是以政府服务的对象为目的,政府回应公众可以避免政府行政过程中,因循守旧,脱离现实,只知执行,不知变通等弊病。政府回应公众反对形式主义和对结果的忽视,认为负责任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目的既是机构的使命所在,又是机构存身的根基,因而献身于规则不再足以保护官员免于批评和指责。负责任的政府是以公众为本的政府,政府行政的目的成为政府行为灵活性的一个主要源泉,利用目的来指导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一方面可强化公共服务生产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满足社会中真正需要服务的那部分成员;另一方面通过扩大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其自主选择更有效率、更经济的供应公共服务的生产方式,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公众的需求。

(三)让公众追究政府责任

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很多,其中让政府接受公众追究责任的方式最为有效和持久,因为,公众是政府施政的对象。政府如果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让政府自身纠偏,远没有让公众来纠偏更有动力。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要让政府恪守这一原则,需要公众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循。既然人非天使,绝大多数人在多数时候就得自愿遵守对其行为的众多约束。一般来说,政府管理人员之所以会自愿服从,是因为“出于从伦理标准、中立默认至自利的种种原因。出于对自利的默认,出于不同的原因和伦理,大多数人都会自愿遵守。或者,正如马克斯·韦伯强调的,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深信权威系统的合法性。”[7]我国政府是按照社会主义制度来建立的,其工作人员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我们从没有放弃过对于公务员政治思想上的教育。我们对于公务员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公务员就是人民的公仆,这种公仆精神需要做到自愿地投身到为公众服务的行业中去,政府的公共权力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而绝不是相反。至于公务员是否真的为人民服务了,是否真的当好了“公仆”,政府及公务员自己说不能算数,公众说了才能算数。

让公众督促政府遵循公共责任,前提是要有明确的公共追究责任机制。这就需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至少明确个体哪种行为是合适的,哪些行为是不合适的,如果做了不合适的行为就要追究责任。有了这个“明确”,公众就能很方便地督促政府负责任。在政府管理过程中,有些标准是十分明确的,一个机构能正常运转往往就是依靠这些标准来进行的结果。如不可运用公车办私事、不准将办公用品带回家私用,这样一些标准往往不需要任何教育,工作人员都应该知晓。对于不需要教育就可尽知的标准,公众亦能知晓,因此,只要具备了公众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机制,就可以促使政府负起责任。当前,我们缺少这种机制,如公车改革难以彻底进行,就是因为公车私用不是公众不知晓,而是知晓后没有追究政府责任的机制。如果完备了追究的机制,让公众来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无疑是最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因为在民主政治的社会里主要依靠外在的控权体系来约束政府权力,所以还要求将公众追究政府责任制度化。由于政府是按照官僚层级制建立起来的组织,这种组织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层级节制,在其组织系统内,上级对下级基于隶属关系,具有强烈的控制关系,以维系下级对上级的命令-服从关系,最终达到责任的目的。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上级领导对于下级就有很大的监督权,下级最怕上级的监督。这种监督往往是最有效最直接的,但是这种责任监督的机制有一定的缺陷。这一缺陷主要在于上级领导、上级机关是否有兴趣监督,是否会对腐败的人和事“拍案而起”。实践证明,由于上级与下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或是认为监督出下级的问题等于自身管理有问题,或是由于监督与不监督一个样,或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总之,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往往不到位,因此,也就出现行政监督往往难以真正追究到违法乱纪的下级,最终使监督权力成为虚设。作为最有监督热情的公众,在追究政府责任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因为,责任追究往往是一种行使权力的行为,虽然公众理论上是权力的拥有者,但是公众不能靠自己去行使权力,只能依靠自己的代议机构来行使。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代行人民权力的人大,选择产生“一府两院”,政府责任得靠代议机关来监督落实。而在政党政治体制下,代议机关又是接受执政党领导的。这样一来,公众要行使监督政府、追究政府责任的权力,往往要绕上很多个圈子,公众权力落实的圈子越多,公众权力越流于形式。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创造一种政治技术,以便于公众最直接最简便地追究政府责任。

笔者认为,让公众问责政府就是一种简便的政治技术。现在政府问责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官员依法行政,但这种政府责任追究制仍然是内容追究责任制度,其制度性的缺陷是靠政府“自觉”来进行,而政府不可能永远或在每一件需要承担责任的事务上都自觉。只有公众追究政府责任才是最有动力和持久的,因此,需要制度化公众问责政府机制。公众问责政府机制可以通过在公众公正评价政府的基础上,“一票否决”政府。公众对政府部门不满意,就问责政府部门领导,建立“不满意就撤换”制度。政府是为公众服务的,服务的质量不够好,完全可以做到让能够提供良好服务的人员来提供服务。“随时撤换”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这是马克思主义原则的群众路线,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就已告诉了我们这一原则。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20.

[2]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25.

[3]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84.

[4]世界银行.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7.

[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46.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第8篇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性质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民主政治性

在民主的社会里,政府组织是由大众所创立的,为了大众而设立,以及需要对大众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法治政治,因此,民主政治更是责任政治。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体现了民主制度的发展。政府从不负责任,到负完全的责任,是由于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种委托-之间的关系来概括。委托-理论是伴随着现代股份制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步成熟起来的,其核心是通过明确委托人与人特定的责、权、利关系,建立相应机制,处理公司结构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以及各层组织之间的关系。该理论的主要内容:委托-关系可以广泛地发生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的活动中。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公民委托的前提是政府必须为公民的利益而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同时,不允许政府滥用公共权力,并且行使权力者必须因使用了公共权力来承担相关的责任。

但是,在现代社会,从权力的运作方式来看,政府权力在不断扩张。社会发展也要求政府扩张权力,而权力的扩张如果缺少了边界,那么权力总会越过边界而发生滥用权力的现象。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的政府在发展的过程中,总会碰到政府权力扩张的现象,政府自身也有不断扩张权力的动力,如果缺少对于权力的控制的方式,政府权力仍将继续增长。

公共部门权力的增长具有两面性,由于国家权力的存在,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国家权力的存在也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正如诺思所说:“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政府权力运用适当可以让经济取得快速发展,乃至出现超越常规速度的发展,但是,一旦政府权力使用不当,将会严重危害到民主政治前途。在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上,最好的解决之途就是:“授予政府多少权力,必须课以相等的责任。”

(二)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义务性

对于公共管理主体来说,承担政府管理责任的过程,是一个为公民服务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政府的义务性。从理论上说,公共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是一致的,乃至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在一般的伦理学中,为了向近代以来的政治学和法学原则妥协,把责任和义务分开。其实,“责任和义务是同一个东西,在人的某种社会关系中,是以外在规定的形式存在的,而在另一种社会关系中,就成了人的内在规定,在本质上,责任和义务是统一的,都是人与他人、与社会的一种特殊关系,只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些特定的阶段,责任义务才出现了分离的状态。”[3]

近代社会,虽然在政治理念上提出了平等的要求,而在事实上人们之间的社会等级差别并没有真正取消,所以,关于责任和义务的概念区分也依然存在。由于近代社会在意识形态领域中造成了对社会等级的痛恨,进而这种情感在人们的心理结构中所产生的作用总表现为极力去模糊那些具有等级社会特征的概念的质,更多地赋予其形式化的内涵。所以,公共管理责任和义务越来越不趋于同一。

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也就是政府公共管理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行为向国家权力主体承担尽责效力、谋取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和遵法执行的义务。我国的公共管理责任体现为政府要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最终体现为向的所有者--公民尽义务;二是与政府层级节制的行政权力的下授权相一致,下级官员对于上级官员负责,承担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提高效率和遵纪守法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三)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制度性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是政府整体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又自成体系。

首先,公共管理责任在国家整体政治制度中,政府机关和行政官员的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在现实中与政治法律过程中的其它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发生相互制约的关系。当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违法乱纪时,就会被追究责任,这种内在机制,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制度发生作用的结果。

其次,公共管理主体的责任都是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度化、固定化和合法化,并以此作为追究政府行为责任的依据。这样既便于政府尽自己的义务来负责,又可以以此来规定政府的行为,使政府的行为做到行之有据。

再次,公共管理责任是一个制度化了的控权体系。在民主政治的社会里,公共管理责任,主要依靠外在的控权体系来约束政府权力,为了确保公共的意志和法律得以执行,就需要依据控权的程序来防止和反对政府权力用来追求自身的利益,防止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建立和健全政府责任的控权体系,以政府的制度化责任来规范政府的行为。

二、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的重要性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从政府合法性角度上看,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当然应对人民负责。政府公共管理责任作为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政府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责任;政府必须接受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证责任的实现。政府必须对民意负责,进而应对民选的代议机构负责。因此的拥有者要想有效地掌握控制权力,则对于一个机构的任何授权,必须同时课以相应的责任。权力如果分散并有边界,那就容易控制。但政府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并且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权力呈不断扩张的趋势,假如这种趋势继续发展而越过了某种边界,致使民主控制失去了作用,那就可能鼓励独裁政治的出现。

从西方国家政府无责到政府负有限责任,直至负全责,这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体现。责任型政府职能的确立是西方国家控权理论在公共管理理论上运用的结果,而权力制衡正是我们所缺少的。西方国家责任型政府理论,就是强调政府应承担的责任,然后控制政府的责任,追究政府的不负责任行为。这是对政府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因为,处置权的实现,才能让政府行使权力时能够慎重,否则会被追究责任,政府官员由此而承担失职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使政府不敢轻易滥用权力。

(二)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依法治国的体现

以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自由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相伴生的伟大制度化运动。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这里的“国家”是包括政府在内的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政权机关,是法治的客体,而公民和社会是法治的主体。当然,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国家机关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和依法审判,也就是要求国家行为法制化。不过,这是依法治国对国家运行机制的具体要求,是社会对国家进行限制这一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不是依法治国的本质本身。法治下的政府必须对法律负责,受法律监督。对政府而言,政府责任不仅意味着政府要对公民负责,而且要对法律负责。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能够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并对行政违法责任人追究责任。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之下的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必须对公民和社会负责,而不是凌驾于公民和社会之上的官僚机构。在法治国家,政府的行政权是人民赋予的,并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政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政府廉洁的体现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政府高效廉洁的基本前提。实现高效行政是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基本目标和应有之义。如果一个政府管理缺乏效率,不能为公民和社会提供优良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不能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就是政府的失职。因此,政府履行职责也体现在效率上,体现在为公民和社会提供高效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服务上,也体现为有效地利用各种公共资源造福人类,总之,体现在有效地推动社会生活的全面发展上。

同样,廉政也必然要求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廉政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坚持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如果政府官员为政不廉,政府中的腐败现象泛滥,实质上是政府官员以渎职为前提谋取个人私利,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这样的政府显然不会是负责任的政府。责任政府与行政效率具有内在的互动关系,一个政府有效率才能切实地履行政府责任,同时负责任的政府才能有效率。责任政府与廉政也是相辅相成的。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与廉政具有共同的制度基础和人格基础,官员在人格上的堕落表明已经失去了对公民、对社会的负责精神,一个不廉洁的政府不可能把公民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全心全意对公民负责。因此,公民对政府高效廉洁的诉求,最终转化为建构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机制,只有负责任的政府才能实现高效廉洁。

(四)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政府能力的体现

依据官僚层级制建立起来的政府,在实际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着效率低下、相互推诿和争夺权力等多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和现象。在公众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国家资产也不断遭受损失的今天,人民呼吁责任政府的出现。如果不负责任的状况严重发展下去就会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进一步下降,甚至会影响到政府的合法性,使政府的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建构责任政府。

确立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可以提升政府的管理能力。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很难说是一个管理能力强、管理效能高的政府。政府只有时刻对自己的行为向公众负责,才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要求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有效性。这种全面的小康社会是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要求政府对社会各领域的管理负起更加重要的责任,而不是仅仅关注经济增长和发展,更重要的还有社会公平发展。“只有权衡各方面利益的政策策略才能够同时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公平发展的目标。”[4]这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解决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迫切要求建立责任政府。

三、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让公众来评议政府

从制度设计上看,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应该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因为公众是政府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他们对于政府行为的好坏,最有权力作出判断。让公众来评议政府,更为有效和准确,并在正确评价的基础上,追究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从实践上看,兴起于江浙一带的公众评议政府制度,得到了全国各地政府广泛的认同。让公众来评判政府的优劣,已成为让政府部门承担相关责任的重要手段,这一手段大大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行政。

首先,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宪法责任。我国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揭示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也是应该承担违宪责任的。可以这样说,宪法责任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最核心的责任,离开了宪法责任,其他任何责任都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宪法是国家的母法,任何行为只要是与宪法相违背,就肯定是不合法的,是应该追究宪法责任的。所以,在现代民主国家,违宪行为是可诉的,有的国家甚至有专门的,以审查公共管理过程中的政府的宪法责任。宪法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而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我们制订宪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宪法来管制公民,而是以之规制国家的权力、配置国家的权力。宪法不是为无限制的最高国家权威辩护,而是为人权神圣与有限政府立言。因此,政府的任何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责任是公共管理过程的所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责任。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还没有违宪责任追究机制,也没有,因此,往往出现违反了具体的法律(如刑法)可以追究责任,但是违反了宪法却无法追究政府责任的局面。让公众来评判政府的宪法责任,这是维护人民所必需的;让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从宪法的角度来评判,是保护政府行为不违宪的重要手段;让公众从宪法的角度来评价政府行为的责任,可以抓住要领,从最高层次的宪法精神上评判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之下,政府的一切行为、政府官员的一切行为须以民意为归依,统治者的权力建筑在被统治者的同意基础上,这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所在,民主政治与传统专制的最大区别之一在于政府要承担政治责任。政府的政治责任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必须合乎目的性,即合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政府的决策必须依据人民的利益而制定,不可与人民的利益相违抗。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者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虽然政府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要承担公共管理过程中的政治责任;二是行政机关的首长要负责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行政首长不一定非要亲自去执行不可,但他有责任拿出有效的措施,推动其下属按既定的目标行事,以确保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如果行政首长所管辖的部门用人不当、管理不力、工作失察或在发现问题后又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造成重大损失,那就是失职,就要承担政治责任。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要求我们应把评判政府政治责任的权力交给公众,因为政府的政治责任是围绕公众的利益进行的,公众对于政府是否执行了为人民的宗旨,最为关心。再次,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行政责任。政府是一个依据层级节制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依据官僚层级制的要求,在政府体系内部,对上下级行政机关、领导及职务须任劳任怨地负行政责任和义务。政府机关一旦建立,经过合法程序进入行政体系的公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不越权行事。政府是按官僚(层级)制构成的国家组织,政府官员们“个人是自由的,仅仅在事务上服从官职的义务”、“处于固定的职务等级制度之中”、“接受严格的、统一的职务纪律和监督”。

我国的政府行政组织具有严格的等级制,每一个公务员要严格地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在层级节制的体系中,对上有服从的责任和义务,对下有监督的义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除了司法人员依法审查的诉讼案件不受上级的干涉外,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的命令有忠实服从的义务和责任。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主管事务,均不得泄露;也不能以私人或代表机关的名义任意发表有关职务的谈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自当符合法定的目的,不,不容假借权力,以图本身的利益或图利他人或加害于人;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自当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行政失当。上述内容都属于政府公共管理的行政责任。最后,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道德责任。如果政府行为明显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相背,就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生活与行为若不能适合人民及社会要求的道德标准和规范,将会失去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一个口碑不好的官员的形象必然会影响政府的形象。所以,在现代社会对于官员首先要求他是一个合格的“公民”,然后在此基础上被选拔为担当公共事务管理者,并由法定程序任命,最终从法律上和道义上获得人们的认同。一个官员不仅要有娴熟的政策执行技术,更要有崇高的道德品质。公共管理的道德责任对于公共管理事务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法律责任是一种被动的责任,而道德责任则是主动的责任。道德责任具有主动性和自觉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具有了充分的道德责任,才能在法律对于他的岗位责任存在空缺的时候,更充分地履行其岗位责任。把评判政府行为的道德责任交给公众,是促进政府行为具有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公众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评价政府的道德责任:一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这是社会主义公共管理道德责任的核心内容;二是必须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三是必须有工作责任心和尽职尽责的思想意识。

(二)让政府回应公众

让公众评议政府只有追究政府责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现政府因行政行为失范而承担责任,要求政府必须回应公众的评价和请求,否则政府责任承担就成了空话。

“从最广意义上来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责任意味着政府的社会回应。”[6]政府必须是“市场”导向(marketingorientation)。从“市场”的观点来看,当一个政府回应并满足了“民众市场”的要求时,政府便是有责任的。在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过程中,强调和树立“顾客”(clients)的观念和价值,倡导“顾客至上”(clientsfirst)、“顾客取向”(consumer-oriented)。

其目的是使政府回应社会的需要、公民(顾客)的需求,即要求政府具有“回应性”(responsiveness)的能力。政府回应公众的核心,是使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一在一定的公共服务生产模式之中,通过减少中间环节和扩大社会参与,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正常供应的同时,努力去满足人们多样性的个性需求和价值期望。实现政府对公众的回应是现代行政的重要标志,它与传统公共行政的责任价值存在根本的区别:传统公共行政的责任在方向上更多的是向上的,是对中央机构、选举性官员负责任,责任对象是政治决策者和行政上级机关;推行政府向公众回应后,政府责任的方向是向下的,是对机构所要实现的目的和所要服务的社会群体即顾客负责。

政府回应公众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政府回应公众是以政府服务的对象为目的,政府回应公众可以避免政府行政过程中,因循守旧,脱离现实,只知执行,不知变通等弊病。政府回应公众反对形式主义和对结果的忽视,认为负责任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目的既是机构的使命所在,又是机构存身的根基,因而献身于规则不再足以保护官员免于批评和指责。负责任的政府是以公众为本的政府,政府行政的目的成为政府行为灵活性的一个主要源泉,利用目的来指导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一方面可强化公共服务生产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满足社会中真正需要服务的那部分成员;另一方面通过扩大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其自主选择更有效率、更经济的供应公共服务的生产方式,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公众的需求。

(三)让公众追究政府责任

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很多,其中让政府接受公众追究责任的方式最为有效和持久,因为,公众是政府施政的对象。政府如果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让政府自身纠偏,远没有让公众来纠偏更有动力。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要让政府恪守这一原则,需要公众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循。既然人非天使,绝大多数人在多数时候就得自愿遵守对其行为的众多约束。一般来说,政府管理人员之所以会自愿服从,是因为“出于从伦理标准、中立默认至自利的种种原因。出于对自利的默认,出于不同的原因和伦理,大多数人都会自愿遵守。或者,正如马克斯·韦伯强调的,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深信权威系统的合法性。”[7]我国政府是按照社会主义制度来建立的,其工作人员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我们从没有放弃过对于公务员政治思想上的教育。我们对于公务员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公务员就是人民的公仆,这种公仆精神需要做到自愿地投身到为公众服务的行业中去,政府的公共权力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而绝不是相反。至于公务员是否真的为人民服务了,是否真的当好了“公仆”,政府及公务员自己说不能算数,公众说了才能算数。

让公众督促政府遵循公共责任,前提是要有明确的公共追究责任机制。这就需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至少明确个体哪种行为是合适的,哪些行为是不合适的,如果做了不合适的行为就要追究责任。有了这个“明确”,公众就能很方便地督促政府负责任。在政府管理过程中,有些标准是十分明确的,一个机构能正常运转往往就是依靠这些标准来进行的结果。如不可运用公车办私事、不准将办公用品带回家私用,这样一些标准往往不需要任何教育,工作人员都应该知晓。对于不需要教育就可尽知的标准,公众亦能知晓,因此,只要具备了公众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机制,就可以促使政府负起责任。当前,我们缺少这种机制,如公车改革难以彻底进行,就是因为公车私用不是公众不知晓,而是知晓后没有追究政府责任的机制。如果完备了追究的机制,让公众来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无疑是最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第9篇

[关键词] 政府公共部门 财务管理 必要性

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非盈利的政府部门和非盈利组织,统称公共部门。政府公共部门承担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受托责任,掌握和运用公共资源,行使公共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资源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等是政府公共部门的主要财务活动。在民主社会中,受托责任意识的增强推动了政府公共部门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管理。本文拟从公共受托责任的视角,针对我国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论证我国政府公共部门加强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一、关于公共受托责任

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是受托人在委托――受托关系中所负有的责任,它包括民主政府、公司治理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责任。当受托责任关系建立以后,受托人应以最大的善意、最有效的办法严格按照当事人的意志完成委托人所托付的义务。

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一般理论,国家权力的本源在于人民,在全体社会成员的授权下,政府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承担向社会提供企业(或个人)不愿提供、不能提供和无力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由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广泛性,政府也就对全体社会成员承担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受托责任。这种由公共权力的委托而产生的受托责任可称为“公共权力受托责任”。政府行使公共权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和程序为其行使公共权力提供资源保障,在民主政治制度里,通常以公共预算的方式,进一步授权政府通过征税等渠道从社会公众那里取得公共资源,并由此形成政府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管理的受托责任这可称为“公共资源受托责任”或“公共财务受托责任”。其中,公共权力受托责任是原生性和终极性的,而公共资源受托责任是派生性的,这两者的有机组合就构成通常所说的“公共受托责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共受托责任具有双重性。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实现的过程是,政府把从社会取得的公共资源,按照人民的意志“投入” 到社会需要的公共领域,经过“产出”、“成果”、“影响”几个阶段,最终实现政府因公共权力而承担的受托责任。政府的受托责任即公共受托责任,通常被解释为政府从事各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义务,或者是“对资源或活动从公众那里转移给政府当局而应负责任的一种转换”(GASB,2002)。

二、我国政府公共部门加强财务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1.公共受托责任的内在要求

简单地说,财务管理是对财务活动的控制管理,以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保证资源的有效运用。对于政府公共部门而言,财务管理的内容和目标是依法履行筹集和使用公共资金,不断提高公共资金效率,保全公共财产。

对于公共受托责任的委托方――社会公众而言,他天然地、强烈地要求政府公共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在现代民主社会,社会公众授予政府公共部门行使公共权力,目的是谋取公众利益,任何有违公众利益的举措都是对公共受托责任的背离,财务管理的“合规性、效率性”是对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公众民主意识的增强,公众对政府的要求也从“划桨者”发展到“掌舵者”,公众希望政府“花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政府公共部门不仅要“办事”,而且要把“事办好”,这些都要求政府公共部门加强财务管理。

对于公共受托责任的方――政府公共部门而言,加强财务管理是其兑现政治承诺、履行受托责任的要求。政治家在竞选时发表政见,并许下利于公众利益的承诺,经社会公众选举产生并组阁政府。政治家为了实现政治抱负,兑现对公众的承诺,他有动机建立健全各方面机制,加强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但,另一方面,官僚也是理性的经济人,没有责任、机制约束的情况下,为谋取私人利益,官僚利用公众赋予的权力,极有动机不当筹集、使用、分配公共资金,破坏资源的有效使用,滋生腐败,损坏公众利益,这就更需要加强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

2.我国政府公共部门的现实要求

自1999年6月国家审计署首次向立法机关作审计报告以来,一大批中央部门的财务问题一年一度地被公开披露。2004年6月23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做了《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份报告翔实列举了多个部委机关违法使用资金的事实,其数额之大、范围之广令人震惊,一场严查“乱管理、乱投资、违规挪用资金”的“审计风暴”随即席卷全国。随后,审计署每年有计划地对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审计并审计报告。以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为例,2005年度共审计48个中央部门,同时延伸审计274个二级预算单位。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55.1亿元,其中2005年新发生的8.65亿元,占15.7%;发现预算编制不细化、批复不及时等预算及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658.58亿元,其中2005年新发生的345.39亿元,占52.4%。审计还查出违法案件线索12件(涉案人员25人),已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查处。中央部门本级发现的主要问题有:9个部门通过多报本单位人数或以已完工程项目名义重复申报等多报多领财政资金1.76亿元;18个部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和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7.02亿元,用于本单位办公楼等基建项目及其他办公开支;7个部门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等手段转移资金,私存私放3.6亿元;12个部门年初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285.31亿元,造成10.37亿元预算资金当年无法使用。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存在着很多问题:(1)预算约束软化,导致大量公共资金游离于预算控制之外,造成预算外、制度外资金泛监,使用效率差,违规违纪现象普遍;(2)财务制度松弛、内部控制不健全、疏于管理,导致政府官员职务犯罪飙升,国有资产严重流失;(3)公共支出管理不严、控制不力,导致行政事业成本居高不下;(4)各级官员把时间和精力放在“争项目”、“争资金”上,忽略资金使用效率;(5)公共部门财务受托责任不明晰,财务行为不理性,公共行为短期化严重;(6)公共部门财务目标错位,化公共利益为部门利益、单位利益甚至个人利益。我国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利益、背离公共受托责任,这些都迫切要求政府公共部门加强财务管理。

3.国际形势的推动

上个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自奉行凯恩斯的功能财政、实施干预经济的政策后,各国政府管理受到了严峻挑战,纷纷出现了政府失灵的现象,政府规模不断扩张、公共预算支出不断膨胀,致使公共债务危机重重,社会福利水平下降,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怨声载道,并强烈呼吁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领域,倡导用企业家精神改造政府,用商业管理理论、方法、技术强化公共部门管理,要求政府从传统的“程序和规则驱动”的绩效型管理转变,从而掀起了一场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NPM)运动。1979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推行激进的竞争机制和顾客导向的政府改革计划;1980年,美国总统里根尝试大规模削减政府机构人员、收缩职能、压缩开支,倡导公共部门私有化。我国政府也曾明确提出“降低行政成本”,表明我国政府对行政行为同样也有了“算账”的概念。

三、对我国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的两点建议

1.强化政府公共部门对社会公众的受托责任意识,依法有效落实责任。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共部门授予权力,政府公共部门承担责任,社会公众还是政府公共部门,无论哪方缺乏受托责任意识,都会造成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的失效。社会公众缺乏受托责任意识,就会表现出对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的漠然,缺失对政府公共部门财务活动的监督效力,给政府公共部门财务活动的违规违纪开启方便之门;政府公共部门缺乏受托责任意识,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抉择时,往往不会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意识影响思维,制度约束行为。一方面要强化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配套的责任机制,以提高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督促政府公共部门以公众利益为首位,加强财务管理。

2.充分披露公共部门财务信息,加大透明度。责任机制因为透明度不够,无法达到其效果,就会产生腐败问题,RobertKlitgaard曾建立过这样一个等式:腐败=独占+自由裁量权-责任。财务信息是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共部门绩效评价的主要资料,财务信息的披露是加大透明度的主要手段。作为委托人,社会公众有权力掌握人――政府公共部门的财务信息,政府公共部门也有义务披露财务信息,回应受托人的知情权。在我国,政府信息长期以来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状态,只有小部分信息是公开的。公众评价政府业绩和受托责任所需要的数据中,有大量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数据没有公开而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出现,由政府机构内部掌握,这大大降低财政透明度,公众无法对公共管理情况做出判断。提高公共部门财务信息的供给质量和供给数量,加大透明度,利于社会公众实施对政府公共部门的监督权,进一步督促政府公共部门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政府公共部门落实受托责任。

参考文献:

[1]路军伟 李建发:政府会计改革的公共受托责任视角解析[J].会计研究,2006.12:14~19

[2]徐曙娜:财政受托责任的理论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5年第1期:35~38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第10篇

(一)宣传公共危机知识,使农民树立公共危机观念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的转型期,要正确地进行农村公共危机管理,就要求村干部树立新的理念,主要包括快速应对的效率观念、一切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有章可循有法必依的法制理念、信息和政务公开的“阳光政府”理念、决策民主化的理念、尊重科学规律的理念、积极协作的合作理念等。一个政府,只有他能够保障社会利益,促进事先社会意志及其目的,真正履行其责任的时候,才是合乎理性、道理,合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村干部首先必须从自身做起,树立农村社会公共危机事件管理意识,把履行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基本责任,作为村干部行政的最高目标。对农村公共危机事件危机意识的教育和普及主要包括农村社会公共危机事件防范意识的教育,对道德责任感的培养,对科学知识的普及,应对农村公共危机管理事件的心里教育、辅导和心里疏导。通过教育和普及。使村民对农村公共危机管理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树立起良好的道德责任感和发生事件时较强的承受能力。

(二)对农村公共危机事件进行预警管理

农村公共危机事件预警预防预控管理,主要包括突发事件信息预警和反馈机制的建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危机预警预防和预控机制、建立公共危机的检测体系,注重信息联动系统,信息处理制度的建设以及对其进行管理,不断完善危机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识别以及信息的和信息互动系统,一旦发现有危机的征兆,就可以迅速的进行分析和确认,以便及时发出预警警报,并能立即采取预控等措施,尽可能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村干部应尽快的建立相应的预警体系,避免更大灾害的发生。

(三)危机发生时实施应急处置与控制管理

应急处置是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最重要、最紧迫、最关键的一环。要事先感知及早处理公共危机并不是一般人可以做到的,必须有足够的条件和因素,才可以有效的进行。在公共危机发生后,必须迅速做出有效的处理,才有可能将危机转化为转机。许多农村公共危机事件,比如说重大的农村自然灾害,虽然是不能避免的,但却可以控制和管理。一个国家如何公共危机事件进行有效的管理,体现除了这个国家的能力和政府的管理化水平,同时也能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在公共危机影响扩大并恶化的时候,应急管理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减少损伤,恢复公信力,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并控制事态的发展。

(四)对农村公共危机的善后管理

在控制管理与应急处置的后期,农村公共危机进入善后处置阶段。对这个阶段的管理,村干部的工作主要包括:善后安置、善后救助、对农民进行慰问和安抚、善后赔偿问题等。危机消除之后,要尽快恢复公共服务与设施,组织被疏导的村民重返家园,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生活困难的村民进行民政救济。组织心理专家,对心理收到创伤的村民进行干预,帮助其恢复健康。

(五)推动农村公共危机管理创新

农村公共危机管理与常态管理相比有更多的危险与挑战。村干部必须不管的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的措施提升应对危机的能力,提高管理农村公共危机的水平。

二、村干部管理农村公共危机的问题

(一)农村公共危机管理理念老化、陈旧

公共危机发生时,村干部倾向于根据自己的经验去进行决策,没有听取群众的意见,不尊重科学规律;信息透明化程度不高,造成村民不知道真实情况,散播谣言,造成恐慌;村干部容易把政府和自身的利益放到第一位,把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了第二位。

(二)缺乏公共危机管理的专业知识

我国的村干部一般是由本村有声望的人担任,大多数村干部没有收到大学的教育,很少会接触到公共危机管理的知识。目前,村委会也有一定的大学生村官,他们在大学学到的专业知识多种多样,即使有相应的人才,因为是“外人”,村民们的排外,使他们很难施展自己所学到的知识和才能。

(三)农村公共危机管理意识不强

在农村,自然灾害事故和是比较常见的公共危机。其中自然灾害发生有一定的季节性规律,村干部可以根据以往的经验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处理;主要表现在集体上访,近年来近郊的农村多发生此类事件,土地被征用赔偿不合理是村民集体上访的主要原因,村干部在对发生此类事件的处理上也形成了一定的程序。但是,如果发生不可预知或者没有以往的经验可供参考的公共危机事件,村干部对事件的处理则会手忙脚乱,耽误了处理事件的最佳时机,造成危机事件影响的扩大。

(四)处理公共危机时的法律责任意识不健全

公共危机发生后,对造成的重大影响,村干部因担心自己的前途和个人影响,把责任相互推诿,不愿意承担责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不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村干部管理农村公共危机的对策

(一)明确职责,建立责任机制

村干部对危机管理各个阶段的决策、领导和控制职责,对危机事态的扩大应承担主要责任,甚至绝大部分责任。

1.明确村干部的职责。村干部是对农村公共危机活动进行管理的主要人员,因此,村干部的职责始终贯穿在危机管理活动之中。当危机情境出现时,村干部需要及时出击,在尽可能短的时限内遏制危机苗头。当危机发生时,危机管理者要冲在前面,要面面俱到,不能忽视任何细节。危机过后,村干部需要对恢复和重建进行管理。

2.建立责任机制。在农村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的一切失职、失察、失范行政行为,致使时间损害扩大或未能实现可能实现的减少、降低损失目标,都必须进行责任追究,或要求责任人说明情况,或要求责任人引咎辞职。

(二)提高村干部的素质

人是公共危机管理别是在危机处理中的决定因素,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和生命财产的保护。因此村干部应提高自己的公共危机管理意识,及时学习新的知识和案例,以备在危机发生时可以借鉴相关经验。同时,村干部村干部还要有良好的心理控制能力、创新能力、较强的客观判断力、沟通能力、适应能力和团队精神。

(三)对村干部进行激励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公共问责机制; 机会主义; 同体问责; 异体问责; 政府内部审计

一、引言

内部审计是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重要要素。我国中央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现状主要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较少政府部门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政府部门内部审计从业人员数量少;多数政府部门内部审计以财务合规性审计为主(刘力云,2007,2008)。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联邦政府内部审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多数政府部门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了较多的人员;较强的独立性;绩效审计与财务合规性审计并重(齐献忠,2006;范文萍,2010)。为什么会形成这种差异呢?我们又如何改变这种差异呢?本文从公共问责的视角来探究政府内部审计的生态环境。首先提出一个公共问责与政府内部审计关系的理论框架;然后以这个框架为基础,分析中美两国中央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公共问责决定政府内部审计:一个理论框架

(一)公共责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公共责任是指政府及管理当局作为人接受公共资源的所有者——社会公众的委托对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和经营并负有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果的责任。它是一种在政府与公众间的动态社会经济关系,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主要包括公共财务责任、公共管理责任和公共社会责任三种不同形态。公共财务责任是人在财务方面对委托人所承担的责任,公共人的财政收支要合法,保证公共资源使用的安全、完整,并按照公认政府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公共财务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财务责任主要通过一系列的财务数据指标等进行计量、确认和报告,对于非财务信息涉及较少;第二,财务责任关注的是各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随着公共事业的发展及政府管理职能的变革与扩大,仅强调公共财务责任已不能满足公众对人管理行为了解与监督的要求,社会公众注意到政府的管理效能对公共资源消耗及对公众服务质量的影响,要求政府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加关注政府绩效及其责任的执行情况,这就是公共管理责任(也称为公共绩效责任)。公共社会责任是人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公众希望生活在稳定安宁、自然和谐的社会环境与生态环境中,并能更加公平合理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作为公共人的政府行政及管理机构必须承担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及促进公平正义等社会责任(马睿,2009;钟晓敏、高琳,2010)。然而,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激励不相容和信息不对称,人有可能背离委托人的利益或不忠实委托人意图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于是随之而产生的委托成本就困扰着委托关系的良好运行(Williamson,1981;Fama&

Jensen,1983;Jensen,1993;Hart,1995;Shleifer&Vishny,1997)。同时,公共选择理论发现,在选择公共物品时,每个个体都是按照经济人假设的理性进行利弊分析,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公共物品支出方案。一般来说,并不存在一种超越特殊群体利益之上的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也会失效(布坎南,1988;刘燕,2010;黄汝娟,2010)。

(二)公共问责机制

委托人应对人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建立公共问责机制。问责机制是责任履行的追究机制,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确定人的责任目标;二是获取人责任目标运行情况的信息;三是评价人责任目标的实现程度,并根据责任目标实现程度给予奖励或处罚(王光远,2002;宋涛,2005;马睿,2009;马骏,2010)。问责机制主要是通过抑制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前提条件来发挥作用的。首先,问责机制通过责任目标清晰地表达了委托人的期望,为评价人的业绩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也为人的努力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激励不相容;其次,问责机制通过人报告其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最后,问责机制根据人的业绩进行奖励或处罚,可以减少人的激励不相容程度。虽然问责机制是对应机会主义的手段,如果委托人本身对自己的利益不关心,对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介意,则问责机制也就不一定需要或者不一定会真正发挥作用。我们不能指望人自己来执行问责机制,这是委托人的责任。现实生活中,一些机会主义很严重的领域长期不能得到抑制,主要原因是委托人不作为或没有作为能力。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公共安全;安全事故; 行政问责

一. 公共安全事故和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公共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对于公共安全问题的探讨,由于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因此对公共安全的界定也是不同的。国际上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它包括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和每个公民一切生活面的安全,自然也包括免受犯罪侵害的安全。狭义的公共安全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治安事故和犯罪的侵害三个部分。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涵义,可以从政府与问责制两方面来讲。从政府来说,它是一个包括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和各级政府官员、公务员的整体和个体的集合。从问责制来说,问责制是西方政治的产物,它的对象一般是官员。从国内外政府管理来看,行政问责制已成为普遍的管理体制。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对过失权力的责任追究是问责制的本质,也是责任政府的重要体现形式。

二.我国公共安全事故中的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意识上不重视公共安全事故

现阶段在公共安全事故上我国政府在意识上还是不够重视。在付出了血的代价之后,校车安全问题才被重视起来,各地方乃至中央纷纷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或许这些条例、这些政策将有一丝可能造福于后来人。那么如果早一些重视起校车安全问题,如果在事故发生前就以规矩束缚,是不是可以避免这些事故的频繁发生,哪怕避免两起,避免一起,哪怕多挽救一个孩子的性命,那么这个世界又多了一个幸福的家庭。

2.政府处理公共安全事故的体制不健全

由于政府体制内的不协调和矛盾,使法律不能有效的实施,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因为地方与中央主管部门之间管理的脱节,以及政府监管不严与校方不投入之间的管理体制矛盾。因此在进行行政程序责任应急处理和人员处理以外,对重大事故案件要进行更深入的处理,以便发现、调整和消除影响政府管理的体制障碍。

3.政府追究法律责任不到位

处置事故和总结事故教训不仅仅是追究几个责任人的责任,也不仅仅是理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就事论事地总结事故教训,而更应该从深层次的源头上反思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特别是应彻查事故幕后可能隐藏的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如果我们只是追究几个人责任的而无视弥补管理过程漏洞,是治标不治本的。[1]

三、完善我国公共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对策

在公共安全事故的处理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行政问责的具体规定和运作方式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政府官员中做到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

(一)健全问责的外在制度体系

问责制是人民对政府所实施的公共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和控制的制度,在我国市场化多元化制度变迁的进程中,要构建有效的问责制就必须加强行政问责制的配套机制建设。从我国建设行政问责制的目前情况来看,建立健全问责制的配套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行政问责立法

目前,普遍认为涉及问责制的法律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共卫生突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更靠近行政问责法,但都普遍显得太单薄和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建立针对行政问责的法律――行政问责法,从外部向政府施以法律权威监督,建立有效的行政问责制法律。

2.明确权责划分机制

阿克顿勋爵曾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2]从权力的运行来看,权力本身所具有的毒素加之个人私欲的作祟,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就可能出现权力向私人化过渡并且膨胀异化的结果。权责对等、权责统一是行政问责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保密培育了滋养特殊利益集团的肥沃土壤,无法形成对政府的监督制衡机制。政府官员怕承担责任,转而寻求自我保护,信息就更不敢公开,决策圈子变得更小,决策质量也就每况愈下。”[3] 由此看出,行政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是尊重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公民对政府和行政官员进行监督问责的重要前提。

4.科学的责任绩效评估制度

我国一直没有统一、正式、严格的官员责任绩效考核办法。目前比较有实际意义、对评价官员行为绩效具有实际影响的,主要就是关于领导责任、引咎辞职或免职的各级党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几乎都将各种严重性,或对群体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力,造成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作为评价官员绩效的否定性依据。缺乏系统、全面的绩效考核机制,将突发性事件与绩效认定直接挂钩,这是隐藏在问责风暴背后的重大误区。

(二)建立良好的内在制度

行政问责不仅意味着领导干部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对于那些平庸的、人民不满意的干部,要求辞职,甚至被免职,更重要的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逐步改变从政观念,从自身提升责任的意识。真正意义上的问责,不仅来自于制度规范化、法定化的硬规定,也迫于公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源自干部自身的道德观念,以及更为浓厚的政治氛围。

结论

正是由于政府在意识上不重视公共安全事故,对事故信息透明度不高,以及追究法律责任不到位等问题,造成行政问责制不足。为此,要进一步推进和增强在公共安全事故中我国行政问责制力度,就要健全预警机制,建立部门之间协调机制,加大非政府组织参与,弥补监管漏洞,完善问责制,使得行政问责制得以顺利、完整、有效地执行。

在此,我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努力,逐步地改革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减少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得行政问责制得以顺利、完整、有效地执行,从而打造出一个更加廉洁、高效的现代民主政府,加快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前进步伐。

参考文献

[1] 刘助仁.近来突发事件频发对我国公共安全问题的启示[J].安全防范,2008,9~15

[2] [英]约翰・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24

[3] [美]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M].第三版.环球法律评论,2002.268~269

[4]潘嘉卓.荀子・天论[M].广州出版社,2004.25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 权力制约 绩效评估 绩效审计

从2003年3月SARS危机爆发,到2004年6月 “审计风暴”席卷全国,的媒体已经把人民知情权、政府透明度、政府可问责性等符合世界潮流的理念广泛传播开来。这引发了我们对审计与权力制约、政府责任与绩效评估、绩效审计等的思考。本文将聚焦“新公共管理”这一公共行政学领域的新动向,力图客观认识其在绩效审计演变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我们认为,新公共管理运动对政府责任及其绩效的强调,从社会需求和审计能力两个方面促进了绩效审计的发展,并导致其从一种政治意义上的权力制约机制转变为一个市场化的绩效评估工具。目前,这种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外。推动我国绩效审计的发展,需要扩大审计需求、提高审计能力、改革审计体制三管齐下。

一、传统的绩效审计:权力制约机制

1986年,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的最高审计机关第十二届国际会议发表了《关于绩效审计、公营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在该声明中,绩效审计被定义为:对公营部门管理资源的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即“三E”)所作的评价与监督。和其他类型审计一样,绩效审计产生的基础也是受托责任。不同之处在于这是一种存在于公共领域的受托责任,即政府接受国家立法机构或全体公民的委托对公共资源进行经营和管理,从而对公共资源所有者负有的责任。公众作为资源提供者,享有监督政府运营效率、考察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权力。现实世界里,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公众不会亲历亲为的进行监督和考察,而是通过将审计权力赋予立法部门、司法系统或独立机构 来达到对政府使用资源情况的最终控制。绩效审计也就成了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一种制约机制 .

政治学中的权力制约思想,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那里。作为一种学说,进而作为一种政治纲领和武器则是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约翰。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并发展起来的。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分权学说(立法权、执法权、联盟权)和君主立宪的主张,试图通过三种权力的相互牵制和均衡来削弱和限制王权([英]约翰。洛克,瞿菊农等译,1982)。孟德斯鸠丰富了分权学说,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正式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思想。他认为,权力集中于一个机关或某一个人就会被滥用,没有限制必然导致腐败,以致侵犯公民的自由权。“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法] 孟德斯鸠,张雁深译,1982)。

以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国家政治体制中的职能分工以及权力制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选择。众所周知,政府经营公共资源、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来自明文规定,其实这背后的实质在于:社会全体成员发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其生存的障碍超出个人能力,而寻求一种联合形式,以共同的力量来保护自身。于是,他们通过谈判来达成一项社会契约,再通过一定的立法机构和程序将该权力交由政府统一行使从而达成联合的目的。相对于社会成员各自为政,以集体的力量克服障碍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方式。政府是通过国家立法机构接受全体公民委托来治理国家的。

存在委托关系,难免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特别是在政府工作人员所获报酬不足以弥补其付出的努力时,“经济人”的属性将诱使他们在相关物质利益的驱动下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公共选择理论也一再证明政府完全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不现实性。结果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偏离公共目标,公共机构不能够代表公众利益,这又会造成巨大的交易费用。

要从制度上减少政府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引发的交易费用,在事前就必须对其拥有的权力进行某种制约;事中保证权力行使过程受到监督;事后则需要对权力行使的结果进行评价,或论功行赏,或追究责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在现实中,事前的权力制约演化为立法机关拥有社会重大事务决策权,政府拥有社会重大事务执行权和日常管理事务决策权;事中通过政府对外报告体系保持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事后的结果评价和处理主要有赖于对权力资源受托情况进行考察的绩效审计。绩效审计就是通过对政府运行结果的评价来参与权力制约的。

二、新公共管理背景下绩效审计的发展:绩效评估工具

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以及知识经济的到来,西方各国相继掀起政府改革浪潮。进入90年代后,一些新兴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出现了同样的改革趋势。各国的政府改革均表现出一个相同或相似的基本取向,即采用商业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这被称之为“新公共管理”(NPM)运动。在我们看来,新公共管理的实质是:在公共责任与顾客至上理念的指导下,政府部分职能和公共服务输出市场化,以及政府责任机制的改变和再造。在这种新的责任机制下,公共管理实践中又逐渐引入竞争与市场机制、绩效管理与评估等灵活有效的管理方式。

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责任机制如欧文。E.休斯所述:政治责任与管理责任,前者是政府对选民的责任,后者是官僚系统对政府的责任([澳] 欧文。E.休斯,彭和平等译,2001)。政府部门的责任链表现为行政人员通过各个部门的等级结构,在技术上对政治官员负责,并最终对公众负责。与此同时,政治官员负责的政策事务与留待行政人员完成的行政事务也被严格区分开来。显然,这是一种没有明显结果指向的管理责任,政治责任也间接、含混,必然导致官僚系统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消极作风的盛行(李东云,2003)。

新公共管理变革的突出特点就是克服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责任机制的模糊不清,行政系统的管理责任上升成为主导责任并相应的落实到对结果的实现上。这极大地激励了政府组织内部的创新意识、效率意识和成本意识,具体表现为采用私营部门的成功经验来改善公共部门的运作绩效。新公共管理给政府责任机制带来的另一个显著变化是增加了政府对公民的直接政治责任,要求政府倾听公众意见、增加行政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从而为公众利益表达和参与政府管理提供了重要的途径与方法。为突出行政系统与公众的直接责任关系,更是把公众喻为公共服务的“顾客”,并提出政府在公共管理中要做到“以顾客为中心”。

可见,新公共管理运动是一个公共行政模式由权力至上发展到责任至上的进化历程。其核心特征是对政府责任的高度关注,又主要体现为以“三E”为标准的、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以“三E”为标准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目标形成耦合,极大地推动了绩效审计的发展。

新公共管理对绩效审计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社会需求扩大和审计能力提高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的。

首先,新公共管理运动为改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对二者关系进行了重新调整。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关系转变成为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政府被界定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相应的也就更加重视服务提供的效率与质量,并在实践中引入竞争机制,使得成本效益观念、绩效管理与评估的做法得到广泛认可(蔡立辉,2002)。例如,1993 年美国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开宗明义,指出:进行政府绩效评估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政府效率和管理能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建立和发展公共责任机制,改善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

为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政府部门内部也进行了以放松规制和引入竞争为取向的改革,广泛采取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输出市场化的措施,进行以结果为本的控制(蔡立辉,2002)。一方面根据“日落法”对存在价值不大的机构进行审查和调整,一方面通过合同、政府招标等形式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交由社会承担。同时,为配合“日落法”(sunset law) 的实施,确保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与效率,进行严明地绩效管理。

不难看出,新公共管理环境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与制约在形式上已不限于刻板的规则和条文,而是寓市场竞争机制于政府管理之中,变过去的规则控制为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对政府责任及其绩效的关注为绩效审计创造了一种市场化的需求。政府部门为帮助自己改进绩效、赢得公众信任,政府内部机构和公共服务的外包者为获得生存空间,都将绩效审计看作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客观上产生了对绩效审计的需求。

其次,虽然社会需求对绩效审计的发展起着根本性的导向作用,但这种发展要落到实处,还取决于审计自身的供给能力,后者是决定性的平衡力量。上,绩效评价标准难以确定、审计规范建设难度大、审计人员胜任能力不足都严重制约了绩效审计的发展。

随着新公共管理时代的到来,对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视推动了这方面的理论、经验积累、以及人才培养。例如,在英国,撒切尔夫人主政時期的“财务管理改革方案”(FMI)鼓励政府各部门大量运用绩效指标来引导工作目标的达成,其绩效指标在1986年为500项,至1989年已增加到2300多项 ;在美国,克林顿总统就任之初便指定副总统戈尔组建政府改革委员会,并于1993年发表《国家绩效评估报告》(NPR),同年颁布《政府绩效与成果法》(GPRA)要求所有联邦机构发展和使用绩效评估技术,并向公众通报各自的绩效状况。理论和实践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为绩效审计能力的提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使得绩效审计的发展不仅有必要到而且成为可能。

新公共管理运动源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这正是绩效审计快速发展的时期。如果以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绩效审计的职责为其兴起的标志,那么加拿大是1977年、澳大利亚是1979年、英国是1983年 .这有力的佐证了新公共管理运动对绩效审计的促进作用。此外,如果说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绩效审计仅仅是作为一种权力制衡工具出现的话,新公共管理背景下的绩效审计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消费者对公共服务进行直接控制和选择的市场责任机制。也就是说,新公共管理运动在推动绩效审计发展的同时,也导致其从一种政治意义上的权力制约机制转变为一个市场化的绩效评估工具。

三、推动我国绩效审计发展的几点思考

在1991年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审计署首次提出:“既要继续进行财务审计,又要逐步向检查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审计’方面延伸”。这标志着我国绩效审计开始进入一种实验阶段。当时绩效审计的侧重点是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深圳市审计局2002年对12家市属的医疗设备采购、大型医疗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审计,可视为我国绩效审计的开端。到目前为止,我国进行过真正意义上的绩效审计的仅有深圳市审计局、上海徐汇区审计部门、以及审计署2002年对18个重点机场和38个支线机场进行的审计。从工作量分配来看,这些绩效审计占政府审计工作量的比重不到1%.而同期美国的这一比重超过90 %、澳大利亚超过50%、瑞典和日本也分别超过40% .在这些国家,绩效审计已经成为政府审计的工作重点。相比之下,我国的绩效审计尚处在萌芽起步阶段。为缩小这一差距,推动我国绩效审计的发展,需要扩大审计需求、提高审计能力、改革审计体制三管齐下。

1、扩大绩效审计需求

是一个中的主义国家。一方面,国有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优势,政府掌握的公共资源数量巨大;另一方面,公共支出需求与政府财力供给的矛盾也相当突出。这均对政府所管理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客观上需要绩效审计的存在。但要将这种上的需求变成现实,还有两件工作要做:第一,提高人们对绩效审计的认知程度;第二,促使政府机构进行以结果为本的绩效控制。

就前者来说,我国政府审计中财务审计的主导地位导致人们对绩效审计了解很少。传统观念更是认为,政府部门的经济活动是一种纯消费性质的行为,不直接创造财富,也不具有事后补偿性,一旦发生便无法挽回。因此,由财务审计来监督政府运行过程的真实、合法即可。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由于绩效不如腐败问题敏感,绩效审计也一直未能引起他们的关注。可见,目前在我国开展绩效审计,人们在观念上还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只有打破传统观念对人们的束缚,让政府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绩效审计理念深入人心,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人们对绩效审计的重视程度。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加强对政府绩效和绩效审计知识的宣传。

就后者来说,它有赖于根据新公共管理纲领进行的政府改革。公共管理实践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与之相关联的必然是以结果为本的绩效控制 .政府改革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做法:第一,通过权力下放和鼓励机构竞争来释放政府部门的进取潜能,削减政府开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二,把政府管理人员提高绩效的努力与政府机构的产出,进而与管理人员的收益联系起来,为其重视绩效提供经济上的回报;第三,将政府界定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同时,把部分公共服务供给工作推向市场,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共服务社会化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减少行政审批,多采用合同、政府招标等市场化的方式。

2、提高绩效审计能力

审计能力的提高,可以从制约绩效审计发展的三个瓶颈入手。

第一,评价标准。我国长期以来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绩效评价标准,严重制约了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建立一套完整的、可操作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给予高度关注,并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目前,国家人事部《中国政府绩效评估》课题组已提出了一套适用于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由职能指标、指标和潜力指标3大类、共33项指标组成。

第二,审计规范。由于绩效审计项目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评价对象不同,审计技术、和程序也不一样。这导致其规范建设难度很大。而完善的规范体系正是绩效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条件。国外经验证明了这一点,例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一些绩效审计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都拥有自己的绩效审计规范 .我国目前尚没有这方面的规范。借鉴国外经验,积极推动绩效审计规范建设,并在具体操作中形成比较成熟的模式,将会有力的推动我国绩效审计的发展。

第三,人员配置。绩效审计工作方式和评价对象的特殊性要求审计人员具备多元化的知识结构。为适应这一特点,世界各国大多形成了多元化的审计人员结构。反观我国,审计人员多来源于传统的财务人员以及财经院校审计、类的毕业生,这显然难以满足绩效审计的要求。为此,审计机关一方面应加大对现有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另一方面,在吸纳审计人员的时候也应注重人员素质的综合性,多招收工程、、机等非财经类的人员,以优化人员结构。非财经类人员被录用后,为使其胜任绩效审计的工作任务,审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财经审计知识培训。

3、改革现行审计体制

和国外情况不同,我国独立性地位较低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也是制约绩效审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审计机关隶属于行政序列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审计监督在政府对公众责任的层次上留有空白;难以监督同级官僚系统的管理责任;实行双重领导体制,难以突破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屏障;等等。新公共管理背景下,绩效审计被视为一种市场化的绩效评估工具,行政型绩效审计由于难以摆脱政府自我检查的嫌疑,改革势在必行。

我们认为,新公共管理运动带来的政府变革使得政府越来越像是一个提供公共服务的。那么,企业审计的一整套做法应该也可以移植到绩效审计中来,即“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并行 .其中,“外部审计”把整个政府作为审计对象,是指立法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政治责任进行审计,以便解除其公共受托责任、增加行政透明度、赢得社会信任:“内部审计”以各个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外包者为审计对象,指的是行政序列中最高行政权力机构对政府内部机构以及公共服务外包者的管理责任和经营责任进行审计,目的是考察公共资源的经营效益、确保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二者并行的体制实际上是立法型和行政型审计模式的结合,它可以从制度上割断审计机构与被审计机构之间的利益联系,提高审计独立性与审计质量,政治责任、管理责任和经营责任的考核也落到了实处。在设置具体的审计机构时,建议负责“外部审计”的机构隶属于全国人大,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隶属于国务院。为避免出现双重领导下“权力压审计”的现象,地方各级审计机构都应该仅对上级审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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