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农村保险;跨越式发展;市场开拓;产品创新

一、农村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一)农村保险市场所经历的四个发展时期

1.20世纪80年代农村保险业务的启蒙期。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虽然建立了部分乡镇保险服务机构,但遵循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经营模式,都是在地方政策的统筹决策下开展业务,保费收入主要是政策划拨式的经营收费方法,保险独家经营,险种单一,企业缺少活力,业务发展缓慢,规模不大,但也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启蒙作用。

2.20世纪90年代的农村保险孕育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和延伸,保险经营也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保险经营企业主体开始逐渐增多,业务发展也开始精细化,产品呈现多样化。此时的农民对保险的认识已逐步形成粗浅意识,部分农民已开始涉足并购买保险,这一时期被称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孕育期。

3.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村保险的复苏期。1996年以来,国有保险公司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实行了产、寿险分设经营,并把保险业发展推向市场化运作。这一时期,受市场经济体制变革以及行政干预手段的削弱和保险市场主体增多的影响,竞争也由平和转向激烈化。保险业也由城市业务竞争发展到农村业务开发的抢夺战。同业间的竞争有效激活了农村保险市场,农民对保险知识的了解也更加明晰。这也促使农村保险开始复苏起来,所以,这一时期被称之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复苏期。

4.2000年以来农村保险的快速成长期。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竞争态势的加剧,特别是推行“大营销”发展战略,有力的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进程,使我国的保险业更具世界性的竞争魅力和竞争实力,竞争也由国内保险竞争转向同国际保险的抗衡。而此时的保险业,城市保险竞争如火如荼。为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许多保险经营企业开始纷纷由城市转向农村业务开发。大面积的入驻农村又大幅度地灌输许多农村保险经营理念,这使一部分农民从感受保险到接受保险和热情购买保险。

(二)农村保险已逐步成为农业地区业务发展的主战场

对于广大农业地区,绝大部分人口在农村,发展的立足点应该在巩固提高城市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大力开发农村业务,这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实践也证明,这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新的业务增长点。

1.通过市场份额比较可以看出农村潜力巨大。以中国人寿商丘市分公司为例,2006年8月份,商丘分公司在有5家市场竞争主体的情况下,市场占有份额为78.5%,其中城市寿险期交业务市场占有份额已达89.7%。

2.通过增幅比较可以看出农村市场发展很快,城市增幅趋缓。城市期交业务近三年的增长幅度为:2003年5 246万元;2004年5 299万元,增幅1%;2005年5 568万元,增幅 5%;2006年8月相比增幅为4%。农村业务近3年的增长幅度分别为:2003年1 892万元;2004年2271万元,增幅 20%;2005年2 952万元,增幅30%;2006年8月相比增幅为35%。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城市占有绝对份额,但发展速度缓慢,再实现大的突破难度较大。所以,新的增长点应该瞄准农村市场,让农村逐步成为业务发展的主战场。

(三)制约农村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落后的传统观念影响了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一方面,以我国独特的家庭家族为核心,养儿防老,风险自预的观念由来已久,由于保险宣传不到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这种根深蒂固的老观念还没得到彻底消除。另一方面,有些偏远地区文化落后,闭观自守,导致一些农民对天灾人祸仍持“宿命论”观点,还没有真正接受到转移风险的新观念。

2.营销网点偏少制约了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农村保险虽然涉足时间较长,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使营销队伍发展缓慢,现有网点很难覆盖广大农村,出现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客户感到收保费有人问,出了险情无人管,这种服务不到位的现状,严重影响了保险信誉,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

3.同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为农村保险设置了不应有的障碍。近几年,随着保险主体的逐渐增多,农村市场竞争也愈演愈烈。个别员工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出现了急功近利、误导客户的行为。加上新设置的小民营股份公司,仓促上阵,人员素质差,故意夸大产品功能,扰乱了农村市场,此举严重挫伤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为农村业务的发展设置了不应有的障碍。

二、实现农村业务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

1.农民逐步走向富裕之路,初步具备购买保险的能力。当前农民已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多数农民正向小康迈进。到2005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经达3 325元。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不仅能够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而且大多数农民都有了不同余额的存款。农民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就要考虑保障投资、子女上学、养老医疗和抵御风险等与保险有关的问题,相当多的农民具备了购买商业保险的经济能力,可以说农村隐藏着一个巨大的保险准客户群体。

2.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保险市场的繁荣奠定了基础。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增强,农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在经济收入、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文化领域、消费需求等方面与城市居民的差别正在缩小,农民越来越意识到保险对自身生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当前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受气候条件和生产环境影响较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很弱。疾病也是中国农村居民致贫或返贫的主要原因,而保险可以作为农民转移风险和降低风险危害的“减震器”。购买保险是抵御风险不可替代的选择,特别是农民渴望得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方面的保障,所以,保险理应成为农村建设小康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护身符”。

3.保险机构已经具备了大力开发农村市场的基本能力。当前,国内外各家保险公司在积极开发大中城市业务的同时,对广大农村市场都在进行逐步渗透。国内多数公司已在农村启动保险业务,一些保险公司已具备了机构网络遍布城乡、人力资源分布各地的有利条件,在开拓农村市场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应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全新的经营理念先行开拓农村市场,做大、做强、做优中国农村保险业。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第2篇

1对社会医疗保险需不需要营销的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就是将多层次体系下的各险种,通过创造、传递和传播优质的顾客(参保者)价值,获得、保持和发展参保人群。当“使推销成为多余”,营销目的便得以实现,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也变得简单有效,“广覆盖”、“大数法则”等迎刃而解。

1.1从市场角度看,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是非渴求商品

医保经办机构必须主动推销和积极促销,善于使用各种推销技巧寻找潜在顾客,甚至采用高压式的方法说服他们接受其产品,从而使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来。

1.2从医疗保险的需求特性看,疾病发生的随机性造成对医疗保险需求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医疗保险起步迟,保险制度不完善,医疗保险市场处于短期非均衡状态。受收入、保险意识、效用偏好等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群还没有被纳入医保体系。由于潜在的医疗需求没有得到释放,医院的市场化取向得不到有效满足,其利益、运营效率甚至是社会福利都受到了损害。营销就是善于为医疗保险刺激出需求,促进市场的均衡运动。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该通过营销试图去影响需求的水平、时机和构成。

1.3从社会属性看,“城镇”向“全民”跨越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原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群体是城镇各类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劳动者,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力量使医疗保险得以覆盖问题不大。但是,向“全民医保”跨越的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自谋职业者、新成长劳动力、其他城乡居民等,其数量比原来意义上的“职工”要多得多,医疗保险覆盖这些人群,政府的强制难以奏效;而借鉴商业保险的办法,运用营销手段扩大人群覆盖,促进“全民”目标的实现,这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1.4从其本身特性看,社会医疗保险应具有社会营销观念

社会医疗保险组织的任务就是在多层次的医保体系下,确定各类人群所对应的诸目标市场的需要、欲望和利益,并以保护或者提高参保人员和社会福利的方式,在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比商业公司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标市场提供所期待的满足。因此,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营销活动,维护和改善客户(参保人员)关系,考虑社会与道德问题,平衡医、保、患利益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理所当然地就要在效率、效果和社会责任方面,于某种哲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营销活动。

综上所述,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需要用市场化思维,借鉴产品(服务)营销的原理,使市场主体更多地选择医疗保险,让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的“安全网”。

2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设计和实施

和其他产品、服务的营销一样,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要以4Ps理论(产品PRODUCT、渠道PLACE、价格PRICE和促销PROMOTION)作为行动的指导。同时,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除了传统的4Ps外部营销外,还要加上内部营销和交互作用营销两大因素②。内部营销,就是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养和激励,全机构都要有“营销”观;交互营销,是指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服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技能。

2.1营销定位:“全民医保”下的适应营销

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将打破城镇职工的界限,面向社会各类人群,以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独立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法多形式、保障水平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需要根据人群特点、收入水平和医疗消费等,建立多个高低不等的医疗保障层次,至少是一些过渡性、补缺性的保障形式。这样,“多种模式”、“多种办法”就赋予了社会医疗保险产品的概念。以产品观念为导向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覆盖,要求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人群分布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实际,调整完善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甚至开发设计新的险种产品,以满足社会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需要适应新的形势,突出目标市场、参保人群需要、整合营销和医疗保障水平四个支柱,确立营销观念,避免营销近视症③——参保人群并非在购买保险,而是在购买健康保障。这样,不管是响应营销(寻找某些人群业已存在的需要)、预知营销(预测某些人群的需要),还是创造营销(设计新的险种或者参保缴费办法),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可以在不断的调整完善中符合参保人群的认知价值,吸引和维系参保人群,从而在总资源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医、保、患三个利益关系方处于能接受的满意水平。

2.2营销机会:“全民医保”下的营销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理论、思想和观点,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使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当一部分“自由人”要归拢到医保体系中来,这意味着经办业务需要采用由外向内的观念,营销环境恰恰在不断创造着新的机会。从宏观环境看,我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城镇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成员医疗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把覆盖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并在小康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部署进展上明确了新的目标。从微观环境看,由于政府的规制和法制的健全,使组织为员工参保有了“保障”;同时,个人由于经济环境、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选择性注意逐渐强化,通过有效地营销来影响购买行为,是社会医疗保险扩展参保人群的重要手段。营销环境的变化,要求社会医疗保险必须一改过去大众化方式,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体系设计的基础上,让各类人群来“对号入座”。相反,要据此进行微观营销,对潜在的各类参保人群进行行为细分,并有针对性设计保险产品或调整完善缴费机制。比如,江苏镇江市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医保体系中设计的住院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较低层次的过渡性保障形式,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以首次参保的不同年龄,按3%—8%的比例缴纳住院保险费。在向饮服行业、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营销”该险种的过程中,针对这类群体年龄轻、流动性大的特征,调整为以社平工资60%为基数、按行业平均年龄(最低限)3%比例缴费,这种微观营销取得了较好效果。

2.3营销战略:“全民医保”下的营销差异化

有别于商业保险的利益定位,参保的各类人群在这个体系中是具有特定利益的。在向目标市场传播特定利益这一核心观念的同时,社会医疗保险还要通过进一步编织差异网来体现实体。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形象差异化,就是造就人群对社会医疗保险较商业保险的不同认知方法。首先,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要建立一个不同制度安排的特点和参保建议;第二,更多地应该通过事件和公益活动传递这一特点,从而使之与商业险相区分;第三,它要利用各种营销组合产生某种感染力,更好地发挥制度地牵引作用。2.4传播营销:“全民医保”下的营销方案

整合营销传播是一种从顾客角度考虑营销过程的方法。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下,经办机构要通过有效的传播手段与现行和潜在的关系方和各类人群沟通。因此,除了依靠强制力和传统的动员参保手段,还必须针对不同的传播目标,选择不同的传播渠道。

2.4.1具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公共关系与宣传。主要是在政府强制力以外弥补刚性所带来的缺陷。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群,要更多地采用社会营销观念,采取事业——关联营销的方法,即积极地使用保障全民健康的形象,构建与参保人员的利益关系,借以改善经办机构的名声,提升知晓度,增加参保者忠诚。通过公共关系、宣传,使社会医疗保险:具有高度可信性,通过新闻故事和特写等使之更可靠、更可信;能够消除防卫,可以接触一些回避、拒绝参保的单位、人员;戏剧化,通过公益、政府财政杠杆等使医保制度和产品惹人注目。

2.4.2断保人员:客户关系型营销。即经办机构通过有效利用参保人员信息,在对参保人员了解的基础上,将营销针对特殊人群个性化。比如,对具有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一旦其下岗失业无力参保,对这些断保或是封存人员,可以由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向单建统筹的住院保险,一旦此类人群经济状况好转,再回到基本层次;再有方法就是给这些群体以缴费照顾,调整缴费基数或比例。这种营销手段的关键是建立客户数据库和进行数据挖掘,进而进行数据库营销。

2.4.3新成长劳动力:网络营销。新成长的劳动力是网络一代,其特点是:选择权是他们深信的价值观;他们需自己改变自己的主意;他们更喜欢自己作出决定。对此,医保经办机构要善于利用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进行医疗保险的营销。

2.4.4城镇其他居民:直接营销。直接营销的渠道很多,如面对面推销、目录营销、电话营销等。关键问题是营销渠道的构建。针对城镇居民的分布特点,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需要向社区延伸,不断完善和构建社区平台。社区平台包括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只有这些平台建设到位并卓有成效地开展营销活动,才能提高成功率。

3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营销行为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主要是由经办机构来完成的。经办机构作为营销组织,必须重新界定它的角色。

3.1牢固树立营销观念,建立全机构营销导向

参保扩面是经办机构的一项突出任务,也是经办能力高低的“试金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职能划分是多样的,但它必须是一个强有力的面向所有参保人群的组织,这种导向使得参保扩面工作应成为全机构的事,营销导向也应是全机构的。“全民医保”目标的确立,要求体现在工作和部门定义、责任、刺激和关系的变化上。特别是医保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使经办机构的一切任务都面对着参保人群。内部各职能部门都要接受“思考顾客”的观念,即强调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服务。同时,只有当所有的部门执行一个有竞争力的参保人群价值让渡系统时,营销才能有效展开。只有确立全员的营销观念、改变内部的薪酬结构、开发强有力的内部营销训练计划、建立现代营销计划体制、提高员工营销能力,“经办”的目标和水平才能提升到新层次。

3.2经办机构要苦练内外功,实现新突破

内功是就是在多层次医保体系构架下,强化保险产品力、提升组织力、管理力、营销力,进入精耕细作、精细化管理的科学状态;外功是由关注政策体系、制度安排,转向关注参保人群,由坐门等客转向目标营销。依靠垄断做“老大”或依靠政府强制力推动参保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必须真正学会关心参保人群利益,从目标人群的需要和利益出发,规划市场营销渠道,设计策划促销途径。要学习和借鉴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掌握现代保险营销的有效方法。比如:重视客户关系管理,提升服务价值,重视多种营销组合,加强营销队伍建设、营销社会保障理念、强化经办机构文化建设、改善营销环境的关系主体——医院、同业、媒体等。

注释:

①DictionaryofMarketingTerms,2nded.,ed.PeterD.Bennett(Chicago:AmericanmarketingAssociation,1995).

②ChristianGronroos,"AServiceQualityModelandItsMarketingImplications,"EuropeanJournalofMarketing18,no.4(1984):36-44.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农村保险;跨越式发展;市场开拓;产品创新

一、农村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一)农村保险市场所经历的四个发展时期

1.20世纪80年代农村保险业务的启蒙期。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虽然建立了部分乡镇保险服务机构,但遵循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经营模式,都是在地方政策的统筹决策下开展业务,保费收入主要是政策划拨式的经营收费方法,保险独家经营,险种单一,企业缺少活力,业务发展缓慢,规模不大,但也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启蒙作用。

2.20世纪90年代的农村保险孕育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和延伸,保险经营也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保险经营企业主体开始逐渐增多,业务发展也开始精细化,产品呈现多样化。此时的农民对保险的认识已逐步形成粗浅意识,部分农民已开始涉足并购买保险,这一时期被称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孕育期。

3.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村保险的复苏期。1996年以来,国有保险公司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实行了产、寿险分设经营,并把保险业发展推向市场化运作。这一时期,受市场经济体制变革以及行政干预手段的削弱和保险市场主体增多的影响,竞争也由平和转向激烈化。保险业也由城市业务竞争发展到农村业务开发的抢夺战。同业间的竞争有效激活了农村保险市场,农民对保险知识的了解也更加明晰。这也促使农村保险开始复苏起来,所以,这一时期被称之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复苏期。

4.2000年以来农村保险的快速成长期。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竞争态势的加剧,特别是推行“大营销”发展战略,有力的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进程,使我国的保险业更具世界性的竞争魅力和竞争实力,竞争也由国内保险竞争转向同国际保险的抗衡。而此时的保险业,城市保险竞争如火如荼。为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许多保险经营企业开始纷纷由城市转向农村业务开发。大面积的入驻农村又大幅度地灌输许多农村保险经营理念,这使一部分农民从感受保险到接受保险和热情购买保险。

(二)农村保险已逐步成为农业地区业务发展的主战场

对于广大农业地区,绝大部分人口在农村,发展的立足点应该在巩固提高城市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大力开发农村业务,这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实践也证明,这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新的业务增长点。

1.通过市场份额比较可以看出农村潜力巨大。以中国人寿商丘市分公司为例,2006年8月份,商丘分公司在有5家市场竞争主体的情况下,市场占有份额为78.5%,其中城市寿险期交业务市场占有份额已达89.7%。

2.通过增幅比较可以看出农村市场发展很快,城市增幅趋缓。城市期交业务近三年的增长幅度为:2003年5 246万元;2004年5 299万元,增幅1%;2005年5 568万元,增幅 5%;2006年8月相比增幅为4%。农村业务近3年的增长幅度分别为:2003年1 892万元;2004年2271万元,增幅 20%;2005年2 952万元,增幅30%;2006年8月相比增幅为35%。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城市占有绝对份额,但发展速度缓慢,再实现大的突破难度较大。所以,新的增长点应该瞄准农村市场,让农村逐步成为业务发展的主战场。

(三)制约农村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落后的传统观念影响了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一方面,以我国独特的家庭家族为核心,养儿防老,风险自预的观念由来已久,由于保险宣传不到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这种根深蒂固的老观念还没得到彻底消除。另一方面,有些偏远地区文化落后,闭观自守,导致一些农民对天灾人祸仍持“宿命论”观点,还没有真正接受到转移风险的新观念。

2.营销网点偏少制约了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农村保险虽然涉足时间较长,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使营销队伍发展缓慢,现有网点很难覆盖广大农村,出现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客户感到收保费有人问,出了险情无人管,这种服务不到位的现状,严重影响了保险信誉,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

3.同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为农村保险设置了不应有的障碍。近几年,随着保险主体的逐渐增多,农村市场竞争也愈演愈烈。个别员工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出现了急功近利、误导客户的行为。加上新设置的小民营股份公司,仓促上阵,人员素质差,故意夸大产品功能,扰乱了农村市场,此举严重挫伤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为农村业务的发展设置了不应有的障碍。

二、实现农村业务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

1.农民逐步走向富裕之路,初步具备购买保险的能力。当前农民已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多数农民正向小康迈进。到2005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经达3 325元。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不仅能够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而且大多数农民都有了不同余额的存款。农民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就要考虑保障投资、子女上学、养老医疗和抵御风险等与保险有关的问题,相当多的农民具备了购买商业保险的经济能力,可以说农村隐藏着一个巨大的保险准客户群体。

2.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保险市场的繁荣奠定了基础。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增强,农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在经济收入、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文化领域、消费需求等方面与城市居民的差别正在缩小,农民越来越意识到保险对自身生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当前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受气候条件和生产环境影响较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很弱。疾病也是中国农村居民致贫或返贫的主要原因,而保险可以作为农民转移风险和降低风险危害的“减震器”。购买保险是抵御风险不可替代的选择,特别是农民渴望得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方面的保障,所以,保险理应成为农村建设小康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护身符”。

3.保险机构已经具备了大力开发农村市场的基本能力。当前,国内外各家保险公司在积极开发大中城市业务的同时,对广大农村市场都在进行逐步渗透。国内多数公司已在农村启动保险业务,一些保险公司已具备了机构网络遍布城乡、人力资源分布各地的有利条件,在开拓农村市场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应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全新的经营理念先行开拓农村市场,做大、做强、做优中国农村保险业。

三、实现农村业务跨越式发展的举措

1.发展完善农村营销网络体系。首先,设立一个稳固的营销网络体系,着力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开拓能力强,并且具有农村特色的营销铁军。每个县设立一个农村营销部,根据地理位置每三个乡设一个营销分部,每一个乡设一个营销处,逐步达到每个村至少有一名营销员,这样既方便管理,又能扩大覆盖面,更有利于绝对占有农村市场。其次,通过设立规范化的营销服务网络,使保险服务延伸到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真正把保险进农村,保险进农户落到实处。其三,苦练内功,提高员工素质,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教育员工熟知保险内容,笃守职业道德,坚持客户第一,忠于保险事业。

2.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宣传工作首先解决农民参保的思想观念问题,农村普遍存在怕老无所养、怕病无所医、怕天灾人祸、怕因学致贫。因此要教育引导农民通过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投资理财保险等,解除后顾之忧,转移风险隐患,达到稳定生活,逐步富裕的目的。

3.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是实现农村业务跨越式发展的核心内容。开办农村保险业务,既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使业务富有弹性和灵活性,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又要充分考虑农村的经济现状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要先开发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的险种。要改变过去险种单一,针对性不强,风险责任小,与农民需求差距较大的实际,除了对原有险种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外,应重点开发设计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保大病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不同消费层次的需要,解决一人得大病,全家致贫、返贫的问题。如针对农民更多地关心子女的教育和婚嫁大事,把投资重点转向子女身上的实际,积极开发适应少年儿童群体的险种;针对农民家庭主要劳动力群体,最需要风险保障的特别需求,积极开发农民意外伤害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健康险等险种。险种设计要坚持从农民的购买能力和心理需求等方面来考虑,做到手续简便,交费灵活。在展业模式上,积极寻找切入点,应按照医疗、教育、养老的顺序宣传,走以短险为突破口,以短带长、以长促短,大力发展农村个人业务,实现以直销带营销,以营销促直销的发展之路。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第4篇

改革开放30年为新疆保险业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新疆保险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为新疆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十一五”期间,新疆保险业经受了一系列重大事件的考验,防止了业务大起大落,保持了行业良好的发展势头。5年间全疆保费收入以年均21.64%的速度快速增长,远远高于同期新疆GDP的增速。保费规模从2005年的72.5亿元增到2010年的190.92亿元,是5年前的2.63倍。行业总资产达363.89亿元,翻了一番多。保险服务网点遍布天山南北,多元化的保险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和谐竞争局面逐步形成。

人身险业务发展情况

2012年,在全国人身险市场业务发展整体疲软的背景下,新疆人身险业务发展速度位居全国第四。分析发现,除了寿险续期业务大幅增长外,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的迅猛发展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健意险业务已成为新疆人身险市场业务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提升业务质量的突破点。表1反映了2012年1至2月人身险与上年同期的整体增长率。

截至2月末,新疆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分别实现保费收入3.73亿元和1.5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57.7%和59.84%,增速在全国各省区中均排在前列,增长势头抢眼。

新疆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人身保险业发展不平衡

新疆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了人身保险的发展。保险业的发展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与中等收入阶层占全部人群比例的高低相关性较高。目前新疆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保险业在各地区的发展也存在差异。

·少数民族投保率低

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本身欠发达,人民生活水平不高且又受语言文字、和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保险消费意识本身就不强的情况下,各家寿险公司在开发具有民族和区域性特点、符合少数民族群众需要的寿险产品方面的力度明显不够。而且宗教意识对发展少数民族地区人身保险业务有很大的影响。

·保险营销薄弱

我国居民自古都习惯以个人储蓄的方式积累生活保障基金,对于保险这种特殊的无形商品,要让人们信任并接受它,必须从营销宣传上下大力气。而近年来营销体制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营销员队伍脱落率升高,增员越来越困难,营销员数量减少。二是营销队伍整体素质低,落后于行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及行业的变化,寿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技术含量不断增加,对营销人员的要求也就更高,社会公众对寿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也有了更高要求,普遍存在缺乏上岗培训、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

·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

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新疆大多数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把精力放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内部管理屈服于业务发展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保险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具体表现在承保质量下降、承保风险加大,赔款加大、利润减少和财务存在风险等几个方面。

加强新疆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快新疆经济发展,推动人身险业务

经济增长是保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为保险业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产品属于奢侈品,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上。

·培养一支高素质、精通“双语”的从业人员队伍

建立优秀的保险从业人员队伍,各寿险公司可对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机构和工作人员在管理上给予政策倾斜和待遇优惠。

·积极宣传保险理念,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

要为新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必须积极宣传保险理念,提高群众保险意识。公民保险意识的强弱、保险观念的新旧直接影响着保险消费行为是否理性化、主动化,直接影响着保险消费的进一步扩大。只有具有较强的、成熟的、健康的保险意识,才会有购买动机,潜在的保险需求才能转化为有效的、现实的保险需求。

·制定和完善内部机制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商法理念/民法原则/法律适用

商法理念其实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商法条款的设计和实施均应针对商事活动的特点,在商事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强调的是按照商事活动的需要制定和运用商事法律规范,发挥其维护和促进商事经济发展的社会价值。

一、基本要求:用民商法的眼光观察和处理商法之下的各个具体领域

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我国理论上存在着私法与公法的划分,其中的私法部分是以民法为基础,其所确立的诸多基本的法律原则和通用法律规则在私法领域中具有共同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其效力涉及私法的各个领域。而商法作为民法基础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别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自然是其首要准则。在此前提下,商法又因商事活动具有的诸多特点而形成自身独特的法律规则和处置方法,以之规范调整商事活动。这意味着民法是我国私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商法是专门用于商事活动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此,商法理念就应当体现上述民商法的体系关系,要求在商法的建设和运用过程中,根据民商法的理念来设计商法总论体系中的各个法律制度,如商事主体制度、商事行为制度、商事名称( 商号)制度、商事登记制度等,从而引导商法建设和运用的基本法律思路,建立商法与行政法、经济法、财政税收法之间的科学关系,协调处理彼此之间的适用。用民商法的眼光去观察和处理商法之下的诸多领域,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海商等法域,能使这些领域的具体制度建设和法律运用遵循民商法的基本规则,适应各自的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实现卓有成效的法律调整功能。

首先,建立商法理念需要坚持运用民法所确立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等价有偿等各项基本原则来作为商事法律制度设计和规则适用的指导思想。因为,私法领域与公法领域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其法律活动的参加者相互之间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之间不存在命令与服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参与私法活动的决定权由其个体掌握,自愿和公平就成为从事私法活动的基础。同时,这些私法活动的实施目的在于满足参与者的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表现为各类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使其公平有序地在私法活动参与者之间进行,等价有偿是各方必须遵照执行的原则,尤其是素有“帝王条款”之称的诚实信用原则更在民商领域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根据该原则的精神,参与民商事活动的法律主体应当在民商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具体表现在要以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来尊重对方的利益。这些法律原则不仅为民事法律所接受,也应当对商事活动具有指导价值,引导商事法律规则的制订和适用。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决定着其对于民商法的指导意义。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制订民商法律规范的立法准则。这意味着民法和商法的具体法律规则,一律应当服从民法确立的公理性原则。可见,民法和商法的立法活动的一般规律,是由立法者先确定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方针,再以其为准则来完成具体法律规则的制订。第二,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和商法规则的适用具有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这表现在,参与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在从事相应的法律活动时,首先要执行具体的法律规范,而在法律规范缺乏规定时,就应当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于司法审判者来讲,在民法和商法未有具体规定时,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示范作用就得以体现了,也就是说,“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1]。

其次,建立商法理念应当在商法领域内从与民事领域的共性出发,贯彻运用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通用意义的民事法律制度。既然私法领域涵盖着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民法的诸多基本制度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民事活动,也同样对商事活动具有适用意义或者指导价值,例如

,民法上的所有权制度、他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内涵便是商法有关领域进行商法制度设计的法律基础,其中的基本法律规则也在相关的商事活动中具适用意义。可见,商事法律制度本身并非孤立的制度体系,而是基于商事活动诸多特点逐步从民事活动中分离出来,以民事法律制度为基础,根据商事活动的特殊需要而形成的具有特色的商事规范内容。因此,“不论是采取民商分立制的国家还是采取民商合一制的国家,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较民法都具有其特殊性。但尽管如此,民事法和商事法仍有着共同的原理”[2]。

再次,建立商法理念应当适应商事活动的特殊性来设计和运用商事法律规范,使其准确地规范调整和服务于商事活动。商法是顺应商事活动对于法律调整的特殊需要而在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基础上出现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商法具有特殊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3]。此类社会关系统称为商事法律关系。因此,独立的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的调整对象,反映着商法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是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所在。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奉行民商分立抑或民商合一的国家,均承认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正是独立的调整对象,构成了独立的商法典或商法部门,建立了商法学学科体系。”[4]将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的独立调整对象,是由其自身特性所决定的。这突出表现在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商事经营主体所从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而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其中的经营意味着商事经营主体在一定的时间过程中持续实施的营业活动。商事法律关系基本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其范围涵盖着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与经营关系,涉及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等权利类型。

因此,商法特殊的调整对象是建立商法理念所应把握的首要因素,将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作为界定商法理念适用范围的依据,可以形成商法理念的适用价值并使其特定化。

第二,商事主体的专业资格是其从事专业化商事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然包含商事主体,可能是一方参与者为商事主体,也可能是各方均为商事主体,这是商事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其具体表现为商事主体必备的法律拟制性。从商事活动实践角度讲,商事主体的法律拟制性普遍地存在于各类商事主体中,不论是商事经营,还是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或者是个人独资企业,甚至是以个人或者家庭形式从事商业活动,只要具备法定资格条件并履行法定登记程序,便可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由于商事活动势必涉及特定范围的专业活动,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营经验。为此,国家立足于维持商事经营活动的有序性,以法律形式设计了商事主体应有的诸多条件,作为其进入商事活动领域和开展商事经营的前提,用以确保商事主体在进入商事领域后能够向其相对人( 消费者) 提供合格的市场经营服务,实现其商事经营目标的社会效果。而国家的主管机关或者登记机关对于各类商事主体实施的审核批准或者核准登记,就是将法定的商事主体进入商事领域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加以落实的过程,确保商事主体以相应合格的身份资格和专业知识水平参与商事经营活动。

因此,建立商法理念必须认可商事主体拟制性的特点,吸收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按照商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商事主体类型、条件和设立程序等设计商事主体制度,为商法的建设和运用奠定思想核心和基本观念。

第三,商事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谨慎注意义务是维持商事经营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证。

现代商事立法是针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商事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因各自主体地位实质意义上的不同、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的差异以及商事交易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彼此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强者与弱者的悬殊差异问题而制定的规范,其法律表现就是商事立法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结构设计出现从“买者当心”到“卖者义务”的转化,要求处于强者地位的商事经营者承担披露、保密、说明等附随义务,以求重新回归公平交易的效果。商事立法赋予商事经营者的上述诸多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均产生于商事主体的谨慎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民商法领域普遍适用的法定义务,其共性内容在于法律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相应的行为时所持有的心理状态,即行为人为实现预期的目的而应当尽到适当的努力、勤勉,防止不利后果的出现。出于维护民商事活动正常秩序的需要,民商事立法应当要求所有参与民商事活动的法律主体均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不过,根据不同的民商事活动领域的需要应不尽相同,民商事立法对于相应的民商事主体在履行其注意义务时所应持有的注意程度亦不一样。

据此,可以将注意义务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利益的注意义务,即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过程中,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所持有的注意心态而作出理性判断。

二是民事主体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即民事主体基于他人对自己的信赖,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在行为过程中所应持有的注意,此类注意义务往往存在于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法律环境下,要求管理人出于善良心态像管理自己事务一样去为他人管理事务,故又称其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三是商事主体承担的谨慎注意义务。由于商事主体是依法取得特定经营范围而从事商事业务的资格,其具备特定的经营条件、专业知识和经营经验,而这些恰恰是与其从事相应商事交易活动的相对人( 消费者) 所不具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强势与弱势便由此生成。商事立法立足于重新平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赋予了具有专业经营资格的商事主体以谨慎注意义务,成为“卖者义务”。即要求商事主体在相应的商事活动领域内,以与其具有的专业知识相吻合的注意心态实施商事经营行为,基于诚实信用和相对人对其经营资格和专业知识的信赖,应当向其相对人提供缔约信息,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保证相对人的商业信息不向第三人泄露,提供其他有利于实现相对人利益的服务等。如果商事主体在与相对人实施的商事经营活动中未能达到上述法律要求,便构成了谨慎注意义务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可见,谨慎注意义务是商事立法赋予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其有别于民法要求民事主体承担的注意义务,目的是维持商事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相对人( 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因此,商事主体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成为商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有关的商事立法条文没有“谨慎注意”义务的文字,在商法理念上也仍需要强调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应履行此项义务。

二、法律价值:作为思维方法协调法律适用关系

法属于上层建筑,它通过人们的思想意识而被具体化为行为规范,并在思想领域中得到贯彻执行。而商法理念作为一种法哲学的思维方法,亦是人们的一种思想活动。其内容要求人们应当用民商法的眼光从宏观的整体角度对商法体系内容进行法律思考和分析,判断商法体系的构成以及其各个具体领域的制度设计是否有利于实现其适用目标和相互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法哲学作为我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组成部分之一[6],强调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研究法的起源、本质及其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借用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的“法的辩证运动”观点,法作为社会事物是运动发展的,具体到私法领域,同样应当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我国私法领域的法制建设重点在于确立包含所有权和经营权、承包权等他物权类型在内的物权体系,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而创建和保护各类合同关系的合同法律制度。私法领域出现了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民事立法的创建高峰。继《海商法》于 1992 年 11月颁布之后,又出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一系列商事立法。这表明我国的商事立法适应中国商品市场的发展而逐渐从民事立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日趋完善成熟。

与此相适应,商法理念的建立亦成为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因为,商法理念作为一种思想意识体系,是我国商事法律精神的高度概括和提升。借助商法理念之思想内容的形成和分析,能够解读我国商事立法所追求的适用目标和立法精神的内涵,理解商事立法各项制度与条文的深刻含义及其彼此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有利于建立我国科学的商事立法体系和制度框架。

第一,运用商法理念,从民商法的宏观角度掌握商事领域的立法趋势和立法适用。

&n

bsp; 运用商法理念便于分析我国商事领域的诸多法律现象,理解其法律内涵,寻找相互之间的法律联系,从而可以在宏观上根据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共同属性与法律区别,判断具体的法律现象的法律属性,进而研究我国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和法律适用事宜。因为,商法理念的核心思想就是确认商法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之间的紧密联系。商法理念一方面应当坚持民法在私法领域不可动摇的统领地位,尤其是确立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商法理念又必须兼顾商事活动的特殊性而设计有别于民事法律规范的特殊商事法律规则,用以符合商事活动提出的特殊的调整需求。例如,交强险作为我国保险法领域中第一个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强制保险险种,显然是为了满足保险法调整保险市场的特殊需要而对自愿原则的否定。

第二,运用商法理念,有助于从微观角度,就个别的商事现象加以分析,并根据其法律特殊性而设计出与其相互适应的法律规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商法的实用性是极为突出的。与民法相比较而言,商法在适用中强调的是法律条文的解释,而其理论研究则退居其次,使得商法的理论性无法与民法的理论体系相比拟。由此也表明商事立法往往是针对商事活动的具体情况提出解决方案,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则。例如,针对保险市场上经常被予以适用的格式条款,《保险法》规定了特殊的异议解释原则(注:在保险法理论上,对于此项特殊的解释原则,有学者从解释结果不利于保险人角度出发,称其为“不利解释原则”; 也有学者从解释结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角度出发,称其为“有利解释原则”。笔者立足于中立立场,称其为“异议解释原则”。),并将其适用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异议的情况。

商法理念基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哲学思想,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当中捕捉具体的商事活动现象,分析其具体特点,寻找解决问题的策略,进而归纳出与此雷同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制订相应的解决规则。因此,建立商法理念就应当力求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剖析商事个案入手,发现其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和具体问题,归纳商事立法存在的法律疏漏,研究解决此类法律问题的对策方案。显然,实证分析的方法应当是落实商法理念的重要手段。因此,商法理念并非抽象空洞的哲学思想,而是与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商事司法实践关系密切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活动,从事商法研究和商法实践工作的主体,都应当建立商法理念,并将其与自己的商法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借助商法理念的运用推动我国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事业的发展。

三、实践体现:商法理念在保险法、海商法领域的适用

第一,用商法理念研究保险法,应当确立其立法体系是保险合同制度与保险业法的并存。

如果运用商法理念分析我国的保险法领域,可以发现保险立法与保险法理论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表现在《保险法》包含着保险合同制度和保险业法两部分主要内容,而保险法理论研究则明显地注重保险合同制度的研究而忽视讨论保险业法的倾向。保险法作为我国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是保险合同制度与保险业法并存。

因为,保险法的生命力是与这两部分紧密相连的。其中,保险合同制度是其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法律表现形式,保险法通过确立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追求的公平基础上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通过各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来实现保险制度的保障价值。为此,按照商法理念应处理好《保险法》之保险合同制度与我国《合同法》的适用关系。保险活动是典型的保险商品交换,作为其法律表现形式的保险合同绝非是《合同法》以外的“孤岛”,而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只因立法技术而被规定在《保险法》之中。故保险合同制度与合同制度之间的联系不可割裂。这在2009 年修改后的《保险法》中有所规定,比对 2009年新《保险法》与原《保险法》,其法律条文已由158 条增加到 187 条,其中的保险合同部分却由 69条减少到 66 条,而保险业法部分则由 89 条变为121 条,增加了 32 条。上述立法结构的变化说明,新《保险法》处理保险合同制度与《合同法》之间的适用关系更为科学,即《保险法》针对保险合同特有问题加以规定,但涉及合同制度共性问题的则无需规定,直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保险法》中的保险业法部分所体现的则是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与保险业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表现出国家为了确保保险业发挥其在商事活动中的保障作用而对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法律意义。与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机引发的加强银行、保险等金融业监督管理的动态相适应,我国新《保险法》有关保险业法部分的规定得到强化。

当然,用商法理念的思想审视《保险法》的保险业法部分,就应认识到其作为商法的组成部分,与民法具有广泛的联系。例如,其确立的保险公司制度不仅反映了保险市场对于商事经营主体的特殊需要,同时,也是民法的法人制度以及《公司法》规定的具体化。而保险制度亦是在民法的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一方面要适应保险市场对于保险人的专业经营资格的具体要求,并适用诸多保险市场的惯例; 另一方面仍然沿用民事制度的基础原则和法律理论。这进一步说明保险业法是《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用商法理念考察海商法,是作为国内立法的商法属性所决定的。

关于海商法的定位,法律理论界和海运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海商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注:参见车丕照:《国际经济法概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 9 页。另,我国国务院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将国际法作为二级学科,其中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而海商法则被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有学者认为,海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7]因此,海商法应当纳入我国商法领域,作为商法的一部分,这才符合商法理念的思想精神。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集中于我国海运市场,以海运企业在海运市场上从事海上运输过程中的海事法律关系和与船舶使用有关的社会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这些社会关系均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海运市场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环节,其特定的市场活动内容是借助海运企业的海事运输而完成商品从 a 生产场所到b 生产场所或者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空间转移。因此,它又是我国商事活动的一部分。因为,海商是指在船东与货主分离(注:早期的海运活动是船主用自己的船舶运输自己的货物,并非海上交易活动。)后成为独立的海运业经营者所从事的海上交易活动,实质上是以海上运输市场为平台开展的商事活动。其中,船东作为专门经营海上运输业的商事主体向货主提供海上运输的专业技术劳动而赚取运费,在此意义上,将调整海运市场活动的海商法纳入到商法范畴就无可置疑了。

运用商法理念来分析海商法,必须承认海商的独立地位。

首先,海商法所针对的海上运输市场具有风险特殊性。海商法所调整的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是在海洋这一特殊领域实施的,该领域存在着不同于陆路的诸多特殊风险,为此,从事海运经营的海运企业不仅要有巨大的投资,而且,应当具备一定的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与此相对应,海商法建有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制度,用以促进海上运输市场的正常发展,诸如,船舶优先权制度、海难救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等。

其次,海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这与一般的民商法律部门不同。因为,其所调整的海上运输活动往往跨越国际海域,其赖以存在的法律事实经常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其法律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但是,这却不能否认海商法作为国内法的基本性质,例如,美国国会不久前针对英国石油公司造成的墨西哥湾油污事件,通过了不封顶赔偿议案,这对海商法的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产生具有重要影响,充分说明了其国内法的本质。

运用商法理念分析海商法的内容体系,就应认可其与民商法之间的联系,因此有学者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我们仍然要以民法基本原则来指导海商法研究”,“但是,在坚持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我们还应充分考虑和照顾海商法的特点,用商法理念研究海商法问题。”[7]

首先,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制度,其诸多法律规则亦为各国保险立法所接受,成为各国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现代保险制度的来源,例如,1906 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以成文法形式确认了海上保险。因此,在适用关系上,海上保险部分有规定的,应先予以适用,其未有规定的,就应当适用《保险法》的一般规定。

第二,作为海商法基础制度的船舶制度。其作用在于确立了船舶作为生产要素与船员的劳动力有机结合,为开展海上运输经营创造了条件。而且,上述法律制

度所运用的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登记等制度均源于《物权法》的相关制度。

第三,作为海商法核心部分的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和海上旅客运输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规定的具体化。海商法以调整海上运输市场活动为己任,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和海上旅客运输制度当然是其核心内容。基于海商法的国际性特点,其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和海上旅客运输制度必然受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最近的“鹿特丹规则”的影响。但是,该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和海上旅客运输制度毕竟是以我国《合同法》为基础的,应当依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并在其运输合同框架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船舶租用合同制度和海上拖航合同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的典型表现。因为,上述海商制度的突出特色在于其任意性规范。这意味着其法律规范的适用让位于当事人在船舶租用合同或者海上拖航合同的约定。

第五,海商法的船舶碰撞制度、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等,均是以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的。船舶碰撞或者海上油污损害实质上就是海上领域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人应当依法向受害人履行赔偿责任,所以,船舶碰撞或者海上油污损害的认定就应当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基础。然而,《海商法》又要适应其特殊性,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这与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形成法律区别。

注释: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年,第 8 页。

[2][3]赵中孚:《商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 12、12 页。

[4]范健:《商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 8 页。

[5]周振想:《法学大辞典》,北京:团结出版社,1994 年,第 925页。

[6]司玉琢:《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第 7 页。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商法理念/民法原则/法律适用

 

 

    商法理念其实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商法条款的设计和实施均应针对商事活动的特点,在商事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强调的是按照商事活动的需要制定和运用商事法律规范,发挥其维护和促进商事经济发展的社会价值。

    一、基本要求:用民商法的眼光观察和处理商法之下的各个具体领域

    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我国理论上存在着私法与公法的划分,其中的私法部分是以民法为基础,其所确立的诸多基本的法律原则和通用法律规则在私法领域中具有共同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其效力涉及私法的各个领域。而商法作为民法基础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别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自然是其首要准则。在此前提下,商法又因商事活动具有的诸多特点而形成自身独特的法律规则和处置方法,以之规范调整商事活动。这意味着民法是我国私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商法是专门用于商事活动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此,商法理念就应当体现上述民商法的体系关系,要求在商法的建设和运用过程中,根据民商法的理念来设计商法总论体系中的各个法律制度,如商事主体制度、商事行为制度、商事名称( 商号)制度、商事登记制度等,从而引导商法建设和运用的基本法律思路,建立商法与行政法、经济法、财政税收法之间的科学关系,协调处理彼此之间的适用。用民商法的眼光去观察和处理商法之下的诸多领域,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海商等法域,能使这些领域的具体制度建设和法律运用遵循民商法的基本规则,适应各自的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实现卓有成效的法律调整功能。

    首先,建立商法理念需要坚持运用民法所确立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等价有偿等各项基本原则来作为商事法律制度设计和规则适用的指导思想。因为,私法领域与公法领域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其法律活动的参加者相互之间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之间不存在命令与服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参与私法活动的决定权由其个体掌握,自愿和公平就成为从事私法活动的基础。同时,这些私法活动的实施目的在于满足参与者的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表现为各类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使其公平有序地在私法活动参与者之间进行,等价有偿是各方必须遵照执行的原则,尤其是素有“帝王条款”之称的诚实信用原则更在民商领域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根据该原则的精神,参与民商事活动的法律主体应当在民商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具体表现在要以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来尊重对方的利益。这些法律原则不仅为民事法律所接受,也应当对商事活动具有指导价值,引导商事法律规则的制订和适用。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决定着其对于民商法的指导意义。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制订民商法律规范的立法准则。这意味着民法和商法的具体法律规则,一律应当服从民法确立的公理性原则。可见,民法和商法的立法活动的一般规律,是由立法者先确定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方针,再以其为准则来完成具体法律规则的制订。第二,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和商法规则的适用具有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这表现在,参与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在从事相应的法律活动时,首先要执行具体的法律规范,而在法律规范缺乏规定时,就应当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于司法审判者来讲,在民法和商法未有具体规定时,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示范作用就得以体现了,也就是说,“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1]。

    其次,建立商法理念应当在商法领域内从与民事领域的共性出发,贯彻运用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通用意义的民事法律制度。既然私法领域涵盖着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民法的诸多基本制度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民事活动,也同样对商事活动具有适用意义或者指导价值,例如

,民法上的所有权制度、他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内涵便是商法有关领域进行商法制度设计的法律基础,其中的基本法律规则也在相关的商事活动中具适用意义。可见,商事法律制度本身并非孤立的制度体系,而是基于商事活动诸多特点逐步从民事活动中分离出来,以民事法律制度为基础,根据商事活动的特殊需要而形成的具有特色的商事规范内容。因此,“不论是采取民商分立制的国家还是采取民商合一制的国家,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较民法都具有其特殊性。但尽管如此,民事法和商事法仍有着共同的原理”[2]。

    再次,建立商法理念应当适应商事活动的特殊性来设计和运用商事法律规范,使其准确地规范调整和服务于商事活动。商法是顺应商事活动对于法律调整的特殊需要而在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基础上出现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商法具有特殊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3]。此类社会关系统称为商事法律关系。因此,独立的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的调整对象,反映着商法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是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所在。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奉行民商分立抑或民商合一的国家,均承认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正是独立的调整对象,构成了独立的商法典或商法部门,建立了商法学学科体系。”[4]将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的独立调整对象,是由其自身特性所决定的。这突出表现在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商事经营主体所从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其中的经营性行为意味着商事经营主体在一定的时间过程中持续实施的营业活动。商事法律关系基本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其范围涵盖着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与经营关系,涉及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等权利类型。

    因此,商法特殊的调整对象是建立商法理念所应把握的首要因素,将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作为界定商法理念适用范围的依据,可以形成商法理念的适用价值并使其特定化。

    第二,商事主体的专业资格是其从事专业化商事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然包含商事主体,可能是一方参与者为商事主体,也可能是各方均为商事主体,这是商事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其具体表现为商事主体必备的法律拟制性。从商事活动实践角度讲,商事主体的法律拟制性普遍地存在于各类商事主体中,不论是商事经营,还是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或者是个人独资企业,甚至是以个人或者家庭形式从事商业活动,只要具备法定资格条件并履行法定登记程序,便可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由于商事活动势必涉及特定范围的专业活动,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营经验。为此,国家立足于维持商事经营活动的有序性,以法律形式设计了商事主体应有的诸多条件,作为其进入商事活动领域和开展商事经营的前提,用以确保商事主体在进入商事领域后能够向其相对人( 消费者) 提供合格的市场经营服务,实现其商事经营目标的社会效果。而国家的主管机关或者登记机关对于各类商事主体实施的审核批准或者核准登记,就是将法定的商事主体进入商事领域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加以落实的过程,确保商事主体以相应合格的身份资格和专业知识水平参与商事经营活动。

    因此,建立商法理念必须认可商事主体拟制性的特点,吸收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按照商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商事主体类型、条件和设立程序等设计商事主体制度,为商法的建设和运用奠定思想核心和基本观念。

    第三,商事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谨慎注意义务是维持商事经营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证。

    现代商事立法是针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商事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因各自主体地位实质意义上的不同、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的差异以及商事交易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彼此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强者与弱者的悬殊差异问题而制定的规范,其法律表现就是商事立法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结构设计出现从“买者当心”到“卖者义务”的转化,要求处于强者地位的商事经营者承担披露、保密、说明等附随义务,以求重新回归公平交易的效果。商事立法赋予商事经营者的上述诸多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均产生于商事主体的谨慎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民商法领域普遍适用的法定义务,其共性内容在于法律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相应的行为时所持有的心理状态,即行为人为实现预期的目的而应当尽到适当的努力、勤勉,防止不利后果的出现。出于维护民商事活动正常秩序的需要,民商事立法应当要求所有参与民商事活动的法律主体均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不过,根据不同的民商事活动领域的需要应不尽相同,民商事立法对于相应的民商事主体在履行其注意义务时所应持有的注意程度亦不一样。

    据此,可以将注意义务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利益的注意义务,即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过程中,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所持有的注意心态而作出理性判断。

    二是民事主体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即民事主体基于他人对自己的信赖,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在行为过程中所应持有的注意,此类注意义务往往存在于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法律环境下,要求管理人出于善良心态像管理自己事务一样去为他人管理事务,故又称其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三是商事主体承担的谨慎注意义务。由于商事主体是依法取得特定经营范围而从事商事业务的资格,其具备特定的经营条件、专业知识和经营经验,而这些恰恰是与其从事相应商事交易活动的相对人( 消费者) 所不具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强势与弱势便由此生成。商事立法立足于重新平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赋予了具有专业经营资格的商事主体以谨慎注意义务,成为“卖者义务”。即要求商事主体在相应的商事活动领域内,以与其具有的专业知识相吻合的注意心态实施商事经营行为,基于诚实信用和相对人对其经营资格和专业知识的信赖,应当向其相对人提供缔约信息,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保证相对人的商业信息不向第三人泄露,提供其他有利于实现相对人利益的服务等。如果商事主体在与相对人实施的商事经营活动中未能达到上述法律要求,便构成了谨慎注意义务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可见,谨慎注意义务是商事立法赋予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其有别于民法要求民事主体承担的注意义务,目的是维持商事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相对人( 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因此,商事主体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成为商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有关的商事立法条文没有“谨慎注意”义务的文字,在商法理念上也仍需要强调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应履行此项义务。

    二、法律价值:作为思维方法协调法律适用关系

    法属于上层建筑,它通过人们的思想意识而被具体化为行为规范,并在思想领域中得到贯彻执行。而商法理念作为一种法哲学的思维方法,亦是人们的一种思想活动。其内容要求人们应当用民商法的眼光从宏观的整体角度对商法体系内容进行法律思考和分析,判断商法体系的构成以及其各个具体领域的制度设计是否有利于实现其适用目标和相互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法哲学作为我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组成部分之一[6],强调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研究法的起源、本质及其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借用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的“法的辩证运动”观点,法作为社会事物是运动发展的,具体到私法领域,同样应当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我国私法领域的法制建设重点在于确立包含所有权和经营权、承包权等他物权类型在内的物权体系,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而创建和保护各类合同关系的合同法律制度。私法领域出现了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民事立法的创建高峰。继《海商法》于 1992 年 11月颁布之后,又出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一系列商事立法。这表明我国的商事立法适应中国商品市场的发展而逐渐从民事立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日趋完善成熟。

    与此相适应,商法理念的建立亦成为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因为,商法理念作为一种思想意识体系,是我国商事法律精神的高度概括和提升。借助商法理念之思想内容的形成和分析,能够解读我国商事立法所追求的适用目标和立法精神的内涵,理解商事立法各项制度与条文的深刻含义及其彼此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有利于建立我国科学的商事立法体系和制度框架。

    第一,运用商法理念,从民商法的宏观角度掌握商事领域的立法趋势和立法适用。

  &n

bsp; 运用商法理念便于分析我国商事领域的诸多法律现象,理解其法律内涵,寻找相互之间的法律联系,从而可以在宏观上根据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共同属性与法律区别,判断具体的法律现象的法律属性,进而研究我国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和法律适用事宜。因为,商法理念的核心思想就是确认商法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之间的紧密联系。商法理念一方面应当坚持民法在私法领域不可动摇的统领地位,尤其是确立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商法理念又必须兼顾商事活动的特殊性而设计有别于民事法律规范的特殊商事法律规则,用以符合商事活动提出的特殊的调整需求。例如,交强险作为我国保险法领域中第一个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强制保险险种,显然是为了满足保险法调整保险市场的特殊需要而对自愿原则的否定。

    第二,运用商法理念,有助于从微观角度,就个别的商事现象加以分析,并根据其法律特殊性而设计出与其相互适应的法律规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商法的实用性是极为突出的。与民法相比较而言,商法在适用中强调的是法律条文的解释,而其理论研究则退居其次,使得商法的理论性无法与民法的理论体系相比拟。由此也表明商事立法往往是针对商事活动的具体情况提出解决方案,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则。例如,针对保险市场上经常被予以适用的格式条款,《保险法》规定了特殊的异议解释原则(注:在保险法理论上,对于此项特殊的解释原则,有学者从解释结果不利于保险人角度出发,称其为“不利解释原则”; 也有学者从解释结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角度出发,称其为“有利解释原则”。笔者立足于中立立场,称其为“异议解释原则”。),并将其适用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异议的情况。

    商法理念基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哲学思想,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当中捕捉具体的商事活动现象,分析其具体特点,寻找解决问题的策略,进而归纳出与此雷同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制订相应的解决规则。因此,建立商法理念就应当力求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剖析商事个案入手,发现其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和具体问题,归纳商事立法存在的法律疏漏,研究解决此类法律问题的对策方案。显然,实证分析的方法应当是落实商法理念的重要手段。因此,商法理念并非抽象空洞的哲学思想,而是与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商事司法实践关系密切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活动,从事商法研究和商法实践工作的主体,都应当建立商法理念,并将其与自己的商法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借助商法理念的运用推动我国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事业的发展。

  三、实践体现:商法理念在保险法、海商法领域的适用

    第一,用商法理念研究保险法,应当确立其立法体系是保险合同制度与保险业法的并存。

    如果运用商法理念分析我国的保险法领域,可以发现保险立法与保险法理论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表现在《保险法》包含着保险合同制度和保险业法两部分主要内容,而保险法理论研究则明显地注重保险合同制度的研究而忽视讨论保险业法的倾向。保险法作为我国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是保险合同制度与保险业法并存。

    因为,保险法的生命力是与这两部分紧密相连的。其中,保险合同制度是其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法律表现形式,保险法通过确立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追求的公平基础上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通过各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来实现保险制度的保障价值。为此,按照商法理念应处理好《保险法》之保险合同制度与我国《合同法》的适用关系。保险活动是典型的保险商品交换,作为其法律表现形式的保险合同绝非是《合同法》以外的“孤岛”,而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只因立法技术而被规定在《保险法》之中。故保险合同制度与合同制度之间的联系不可割裂。这在2009 年修改后的《保险法》中有所规定,比对 2009年新《保险法》与原《保险法》,其法律条文已由158 条增加到 187 条,其中的保险合同部分却由 69条减少到 66 条,而保险业法部分则由 89 条变为121 条,增加了 32 条。上述立法结构的变化说明,新《保险法》处理保险合同制度与《合同法》之间的适用关系更为科学,即《保险法》针对保险合同特有问题加以规定,但涉及合同制度共性问题的则无需规定,直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保险法》中的保险业法部分所体现的则是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与保险业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表现出国家为了确保保险业发挥其在商事活动中的保障作用而对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法律意义。与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机引发的加强银行、保险等金融业监督管理的动态相适应,我国新《保险法》有关保险业法部分的规定得到强化。

    当然,用商法理念的思想审视《保险法》的保险业法部分,就应认识到其作为商法的组成部分,与民法具有广泛的联系。例如,其确立的保险公司制度不仅反映了保险市场对于商事经营主体的特殊需要,同时,也是民法的法人制度以及《公司法》规定的具体化。而保险制度亦是在民法的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一方面要适应保险市场对于保险人的专业经营资格的具体要求,并适用诸多保险市场的惯例; 另一方面仍然沿用民事制度的基础原则和法律理论。这进一步说明保险业法是《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用商法理念考察海商法,是作为国内立法的商法属性所决定的。

    关于海商法的定位,法律理论界和海运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海商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注:参见车丕照:《国际经济法概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 9 页。另,我国国务院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将国际法作为二级学科,其中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而海商法则被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有学者认为,海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7]因此,海商法应当纳入我国商法领域,作为商法的一部分,这才符合商法理念的思想精神。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集中于我国海运市场,以海运企业在海运市场上从事海上运输过程中的海事法律关系和与船舶使用有关的社会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这些社会关系均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海运市场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环节,其特定的市场活动内容是借助海运企业的海事运输而完成商品从 a 生产场所到b 生产场所或者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空间转移。因此,它又是我国商事活动的一部分。因为,海商是指在船东与货主分离(注:早期的海运活动是船主用自己的船舶运输自己的货物,并非海上交易活动。)后成为独立的海运业经营者所从事的海上交易活动,实质上是以海上运输市场为平台开展的商事活动。其中,船东作为专门经营海上运输业的商事主体向货主提供海上运输的专业技术劳动而赚取运费,在此意义上,将调整海运市场活动的海商法纳入到商法范畴就无可置疑了。

    运用商法理念来分析海商法,必须承认海商的独立地位。

    首先,海商法所针对的海上运输市场具有风险特殊性。海商法所调整的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是在海洋这一特殊领域实施的,该领域存在着不同于陆路的诸多特殊风险,为此,从事海运经营的海运企业不仅要有巨大的投资,而且,应当具备一定的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与此相对应,海商法建有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制度,用以促进海上运输市场的正常发展,诸如,船舶优先权制度、海难救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等。

    其次,海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这与一般的民商法律部门不同。因为,其所调整的海上运输活动往往跨越国际海域,其赖以存在的法律事实经常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其法律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但是,这却不能否认海商法作为国内法的基本性质,例如,美国国会不久前针对英国石油公司造成的墨西哥湾油污事件,通过了不封顶赔偿议案,这对海商法的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产生具有重要影响,充分说明了其国内法的本质。

    运用商法理念分析海商法的内容体系,就应认可其与民商法之间的联系,因此有学者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我们仍然要以民法基本原则来指导海商法研究”,“但是,在坚持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我们还应充分考虑和照顾海商法的特点,用商法理念研究海商法问题。”[7]

    首先,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制度,其诸多法律规则亦为各国保险立法所接受,成为各国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现代保险制度的来源,例如,1906 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以成文法形式确认了海上保险。因此,在适用关系上,海上保险部分有规定的,应先予以适用,其未有规定的,就应当适用《保险法》的一般规定。

    第二,作为海商法基础制度的船舶制度。其作用在于确立了船舶作为生产要素与船员的劳动力有机结合,为开展海上运输经营创造了条件。而且,上述法律制

度所运用的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登记等制度均源于《物权法》的相关制度。

    第三,作为海商法核心部分的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和海上旅客运输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规定的具体化。海商法以调整海上运输市场活动为己任,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和海上旅客运输制度当然是其核心内容。基于海商法的国际性特点,其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和海上旅客运输制度必然受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最近的“鹿特丹规则”的影响。但是,该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和海上旅客运输制度毕竟是以我国《合同法》为基础的,应当依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并在其运输合同框架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船舶租用合同制度和海上拖航合同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的典型表现。因为,上述海商制度的突出特色在于其任意性规范。这意味着其法律规范的适用让位于当事人在船舶租用合同或者海上拖航合同的约定。

第五,海商法的船舶碰撞制度、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等,均是以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的。船舶碰撞或者海上油污损害实质上就是海上领域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人应当依法向受害人履行赔偿责任,所以,船舶碰撞或者海上油污损害的认定就应当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基础。然而,《海商法》又要适应其特殊性,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这与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形成法律区别。

 

 

 

 

注释: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年,第 8 页。

[2][3]赵中孚:《商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 12、12 页。

[4]范健:《商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 8 页。

[5]周振想:《法学大辞典》,北京:团结出版社,1994 年,第 925页。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第7篇

关键词:民族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F2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6)04-0096-04

1现阶段民族保险企业人才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1.1人力资源管理观念陈旧

传统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在于“管”,员工处于被动地位,是在管理者的监督下工作。规章制度的制订着重强调负激励,压抑了员工的创造性,造成管理职能错位,工作方式被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多为工资分配、人员调动、员工招聘等行政事务工作,工作专业化水平低,附加值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观念没有得到贯彻,管理部门缺乏人力资源是公司第一资源的思想意识,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起来,员工的素质和潜能没有得到进一步开发和利用①。这种僵化的运作模式与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与金融保险国际化的要求相去甚远,无法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人才竞争。

1.2人力资源管理规划缺失

人才战略的基本点是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目标,从总体上规划人才队伍的结构和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人才选拔、配置和长期培养计划。目前民族保险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缺乏长远规划,在人才的选拔和配置上缺乏系统科学的人力资源评判标准,如工作分析、能力测试、绩效考核、性格测试等;缺乏公平竞争,随意性、偶然性因素很大。招聘和选拔的人往往不一定符合企业发展的真正需要,而企业现有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也很低。一方面,职工总量过多,人员素质低,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现象存在。另一方面,又出现管理、专业技术等高素质人才的缺乏。人力资源结构性矛盾突出,急需的人才进不来,过多的冗员又分流不出去,人才培养、选拔使用中的论资排辈及关系、人情等问题严重束缚了人才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虽然近几年一些民族保险企业也先后实施了人才工程、“MBA课程班”、“干部英语强化训练”等人才培训计划,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的来说,人才培育没有从战略高度上根据国内外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确定发展目标;也没有在理性分析现有人才队伍素质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不同专业人才的现状和潜能,制定保险企业中长期人才开发战略。

1.3人力资本投入不足

目前民族保险企业对人力资源这种特殊的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意识淡薄,轻视甚至忽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投入,对员工的教育培训重视不够,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人力资本的投资与保障体系。民族保险企业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重视物质资本投入、轻视人力资本投入的“重物轻人”的陈旧思想观念,对目前保险企业相当一部分经营者仍有很深的影响。一方面,他们片面认为教育投入是一种高投入低产出的负效投资,是一种消费性投资,对保险企业教育投入的经济效益所具有的高效性、持续性等特点认识不够,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竞争的道理还理解得不够透彻,其轻视职工教育的思想与做法严重制约着民族保险企业职工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民族保险企业制度的缺陷所引发的对经营者道德风险防范的弱化和对经营者激励的乏力导致部分经营者存在短期经济行为,只注重任期内的保费规模最大化②。而职工教育投资的回收期通常较长,经营者在其任期内的职工教育投资大多不能在任期内完全发挥作用,所以,任期内的职工教育投资也不能在任期内完全得到补偿,这也是造成部分保险企业的经营者不愿进行职工教育投资短期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仅有的少量的员工培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培训开发活动针对性不强,与企业发展战略相脱节;培训工作缺乏长远规划,培训渠道过于狭窄;培训组织计划落后,存在着教条主义和流于形式的现象;培训后的人员不能得到合理使用,导致培训费用的浪费与人才的大量流失。

1.4人才激励机制缺乏

从某种角度讲,人力资源管理的精髓就在于激励员工,使之保持高涨的工作积极性。国外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人在一般情况下,只能发挥自己能力的20%~30%,而在充分受到激励的情况下,人的能力发挥程度可达到80%~90%。其根本原因在于:只有激发人才主体的内在动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使人才不断增值。目前民族保险企业薪酬体系设计中员工的劳动投入和经济报酬之间还没有形成合理的对应关系,工资性收入中的各种奖金、津贴很大程度上是平均分配,而且工资奖金一旦确定后又很难改变,缺乏灵活性,不能充分承担分配体系应有的激励作用。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一般情况下外资保险企业是将个人发展前景作为吸引、激励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的。相比而言,民族保险企业缺乏对员工个人职业生涯的设计与规划,除了考虑员工在工资收入、各种福利等物质方面的需要外,很少考虑个人发展和事业成功等精神需要。实际上,对大批的青年人才来说,要求有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可能比经济需要更强烈。目前民族保险企业员工他们渴望企业提供更高层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渴望自己的工作业绩能够得到更大范围的认可,渴望职务得到晋升以使自己能够在更高的层次施展自己的才华,这些都是可供激励的因素。但是在目前大部分保险企业中存在重学历和资历而轻能力的现象,论资排辈和“长官意志”比较严重,未能实现由“伯乐相马”向“赛场选马”的转变,合理的人才选拔体系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尚未形成,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阻碍着人才的脱颖而出,影响了高素质人才聪明才智的有效发挥。

2民族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竞争形势分析

2.1经济全球化使民族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严峻挑战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按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原则,外资保险公司与中资保险公司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放松市场准入条件,这意味着中国保险业的全方位开放。外资保险开设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业务经营范围限制等在5年过度期内将逐步取消,外资保险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外资保险机构将与我国民族保险企业展开短兵相接的人才争夺战,首要目标将是对高素质人才的争夺,而拥有高素质人才是保险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的保证。人才的争夺,实质上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不同企业间的较量。外资保险企业诱人的职业发展前景与培训机会、先进的管理体制和高薪,对保险业内人士具有相当的吸引力。企业经营者只有创造人才成长的宽松环境,善于发现人才、爱护人才、关心人才,才能防止人才流失③。要清醒地认识到,人才的流失比业务的流失更可怕,人才流失会带来业务的流失,极易引发人心涣散、队伍不稳。外资保险企业与中国民族保险企业人才竞争的焦点之一就是高等院校学生。为此,美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国际知名保险企业纷纷给予部分高等院校以资助,实施人力资源储备战略。如果保险企业人才流动、潜在保险人才流失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我国民族保险企业将难以与外资保险企业竞争,民族保险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更无从谈起。

随着外国保险企业越来越看好中国巨大保险市场,同时,国内保险企业发展的相对滞后使相关人才还十分紧缺,而跨国公司必经的本土化发展过程使之不得不求贤若渴,双重的供需矛盾使人才抢夺自然日趋激烈。

2.2保险业经营环境变化对保险企业员工队伍素质提出挑战

当前,知识经济、科学技术对推动经济增长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网络技术、生物工程、基因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促进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同时,也积聚了传统工业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民族保险企业必须重新审视人力资源素质现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保险专业人才的匮乏,将是制约我国未来保险业发展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这既表现在现有人才缺乏和外资保险企业进入后与民族保险企业间日趋激烈的人才抢夺,还表现在现行的保险教育观念、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师资状况等有待实现根本性转变和提高。可以预见的是,新一代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必将在未来的“人才战”中脱颖而出。

2.3保险企业人才竞争向专业化和复合型的趋势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才竞争也愈演愈烈。其特点有二:一是人才的需求专业化。市场竞争必然使经济、管理的技术朝专业化方向发展,人才发展本身也朝专业化方向提升。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促使人们意识到,如果知识不及时更新,那么今天的人才,明天就很可能算不上是人才。二是人才的竞争多元化。专业人才向高新科技、信息、保险营销、精算、理赔、保险法律等专业转移,使人才专业的门类更加齐全,专业之间相互融合、渗透,驱动人才逐步向一专多能方向发展。

从国际金融保险业发展的主流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推行银行、证券、保险、租赁、信托混业经营,实现保险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融合,混业经营必然成为国际金融保险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金融保险业迟早也会有混业经营的思考与选择。混业经营必然要求实行专家经营、专家管理、专家治司。目前,我国恰恰非常缺乏从事保险投资、银保业务、行业分析和保险政策研究的“专家型”人才,急需懂经营、善管理的高级保险经营管理人才。

3民族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采取的策略

3.1更新人事观念,实施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要尽快树立与当今时代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包括人是资源的观念、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人力资本投入优先观念、员工与企业同步成长的观念、引才借智的观念、市场配置的观念、社会评价的观念、法治管理的观念等,正确定位人力资源经理角色。面对未来的发展,人力资源经理不能再习惯于对员工进行监控的警察,而应该扮演公司战略的执行者的角色,应该成为制定公司战略的主要力量,以发现未来发展趋向,引导和推动变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以人力资源咨询和技术开发为主,人力资源策划为辅,兼顾一般性行政事务。理想的人力资源管理应该是用25%的时间着手战略性人才资源储备与规划,用50%的时间考虑人力资源咨询和技术研发,还有25%的时间用以进行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行政性、事务性工作。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大多数的民族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还在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到行政事务中,用于人力资源规划上的时间很少,这必然不能适应未来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所以,应该转变工作方式去适应市场环境,提高竞争力。

3.2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制定观念创新的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在“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爱惜人才。如前所述,保险企业的竞争,主要是人才竞争,而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人才,必须首先在人才观念上有所突破④。这就要提高对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把人力资源的开发放在各种资源开发的首位;明确人才的开发为保险业发展服务,为提高竞争力服务,为改善管理和提高效益服务的目标;改变以往把人视为企业的财产,只重拥有而不重开发使用的做法;以保险企业总体战略目标为方向,积极制定人才管理战略以推进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此外,还应当改变部分民族保险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观念和行为,保证经营者能够根据公司绩效取得合适的薪酬,使之能够也愿意以经营企业为自己的终身事业,并以身作则带动员工主动、自觉地工作。

3.3发掘人才潜能,建立系统化制度化的员工培训制度

3.3.1挖掘员工潜能,建立新员工培训制度

保险企业对新员工培训是一个使新聘人员熟悉和适应工作环境的过程,其目的是使新员工进入工作岗位之前达成对公司的认同并掌握必要的工作技能。在新员工培训上花费较多的时间、精力、财力和物力是值得的,它将对新员工未来的工作行为和生活态度产生决定性影响。现在保险公司招聘的新员工大部分为各大院校应届毕业生,他们充满工作热情,希望尽快在公司里找到自己的位置,做一番事业,同时他们没有经历过什么挫折,而且对现实社会的了解也不全面。如果民族保险企业不能很好地开发、培训和调动他们的潜能,新员工在面对压力和挑战时,其中一部分部分很可能会跳槽,这样不仅会使保险企业人才流失,而且会使企业内部人心涣散。因此,建立对新员工的培训制度是必要的。

3.3.2依托高等院校,培养民族保险企业自己的人才

高等院校设备齐全、条件充裕。设有保险专业的综合型大学,是民族保险企业可以依托的理想伙伴。高校里有保险理论方面的专业教师,有各类的藏书,有完善的教学设备;更重要的是,高校专业设置规范,可以承担保险企业必需的相关培训。保险属于边缘学科,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实践往往涉及与保险有关的经济领域其他知识,例如法律、金融、税务、会计、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如果民族保险企业自己培养、培训这样的人才显然耗时耗力过多,而这些培训在大学中很容易实现。因此大学校园是一块理想的人才大市场,民族保险企业可以以各种形式与大学合作,培养其所需要的民族保险从业人才。除此之外,与高校合作还可以节约成本。分散、零打碎敲的培训方式不仅使培训的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而且浪费一定的培训费用。与高校合作,更能通过集中授课、统一师资的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保证企业经营理念、专业知识、管理技能的传授不打折扣,还有效地节约了培训成本。

3.4改革分配体制,建立科学系统的激励机制

一个合理的人才薪酬制度和具有吸引力的人才价格策略,是现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利器,民族保险企业的薪酬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必须摒弃“官本位”的激励观念,采取全面的薪酬体系和薪酬制度改革。它包括外在激励和内在激励、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等诸多方面的有机结合与协同应用。外在激励主要指货币化、物质化的手段;内在激励主要包括带薪假期、名誉奖励等精神手段。短期激励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等;长期激励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和保险等。近几年国内一些股份制企业推出的高薪重奖政策是历史的进步,但仍未涉及产权。让人才持股,实行期权制在国外企业已经十分普遍。我国民族保险企业应尽快推出“知识―资本―资格”的人才持股战略,实行人才股票期权奖励制度,对重大项目开发者和经营业绩优秀者实行原始股份分配,使其以企业的成长为奋斗目标并终身受益,实现企业与个人的双赢。然后,改革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职务公开竞聘制,竞争上岗;减员增效,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按照不同岗位类别,建立综合、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量化考核,动态评价,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此外,建立和完善以职员制和客户经理制为基础的绩效挂钩机制,实行多劳多得,拉开收入差距,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另外,还可以通过工作设计、参与管理、共享优秀企业文化等激励形式,增强员工的归属感,令他们充满工作活力。这一系列改革也使外部高级人才、优秀人才的流入成为可能,有效地改变了以往的人才只有流失而没有流入的局面。

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探索符合时代要求和国际保险企业经营特色的激励机制是一项细致、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局限于上述的几个方面,还包括在公司中营造一种互助互利的良好氛围、和谐的员工关系、榜样和荣誉激励等方面的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民族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观念的不断更新与管理策略的进一步完善,一个个充满活力而勇于迎接挑战的民族保险企业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蓬勃成长。

注释:

①何惠珍对培育和提升我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思考\[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8):45-49

②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 ,2005,(67):38

③ 于学泽论建立高素质的保险公司员工队伍\[J\]保险研究,2005(2):56-57

④ 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报告\[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4:36-42

参考文献:

[1]陈风.制度创新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J]保险研究,2005,(10)

[2]李静.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研究[J]保险研究,2005,(9)

[3]黄薇.我国保险业的市场结构与绩效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5,(5)

[4]韩世群.对民族保险业实施人才战略的思考[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1)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第8篇

一、寻甸县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一)机构网络格局初步形成,业务规模有所发展

寻甸县2011年末全县人口54.20万人,汉族人口41.85万人,占总人口77.23%,回族、彝族、苗族少数民族人口共计12.20万人,占总人口的22.50%,全县聚居着10多个民族,是个多民族地区。截至2011年末,全县共设立了县级经营性支公司5家(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县级营业部2个,营销服务部16个,兼业机构2家。其中,乡镇以下营业部1个,乡镇以下营销服务部15个。初步形成了覆盖县域城区和部分乡镇的保险服务网络格局。2011年末全县共有保险营销员262人,其中持证营销员236人,持证率90.07%。就从业人员分布而言,县域保险业的从业人员主要集中在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太平洋保险和泰康保险。

截至2011年末,全县实现保费收入8165万元,比2010年末增长13.88%。全年财产险保费收入5558万元,占保费收入总量的68.07%,其中机动车保险5023万元,占比90.37%,农业保险525万元,占比9.45%。人身险保费收入2452万元,占保费收入总量的30.03%,其中寿险866万元,占比35.32%。2011年全县保险赔付支出2100万元,比2010年末增长4.12%。其中财产险赔付支出1861万元,占比88.62%;人身险赔付支出239万元,占比11.38%。

(二)保险产品日益丰富,保险覆盖面有所提升

目前,在寻甸县域销售的保险产品已经基本涵盖了省会城市和地区中心城市的大部分产品,产品种类基本齐全。其中县域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普通寿险、分红保险、团险、一年期以上健康险和短期险。规模较大的有“国寿附加绿洲险”、“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新生儿意外伤害险”、“金享人生”“鸿鑫人生”等20多个险种。在寻甸县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以及德豪保险公司和年安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机动车辆险,2011年全县机动车辆险保费收入5023万元,占保费收入总量的61.52%,构成了县域保险市场的主要收入来源。财产保险公司还积极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如“母猪险”,水稻、玉米、油菜等农作物险,共4个保险产品,市场运行效果较好。截至2011年末寻甸县保险深度为1.51%,比2010年末上升0.18个百分点。保险密度为177.50元,比2010年末增加20.81元,增长13.28%。县域保险服务由原来的仅仅集中在县城中心,逐步发展到乡镇和部分农村。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服务正在逐步加强,极大促进了县域城乡居民保险意识。

二、县域保险市场发展存在问题

(一)保险需求不足,县域保险市场拓展难度增大

一是由于保险广告宣传不够深入,居民对保险并非“家喻户晓”,尤其是对保险品种、保险增值计划等基本保险知识的匮乏,在县域经济并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大部分居民仍持有“把钱放到银行里最放心”的观念,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的可靠性甚至还持有怀疑态度。二是保险公司设计开发新险种的能力不强,符合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心理需求的保险产品缺乏,降低了县域消费者的有效需求产生;同时保险公司潜在的支付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压力,直接影响人们参加长期保险计划的积极性。三是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中保费、轻理赔的思想,偿付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使得许多投保人对理赔服务产生抱怨,限制了消费者投保行为的信心。四是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县域居民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影响了绝大部分农村消费者投保的极性,这也是农村寿险市场难以开拓的主要原因。五是由于不了解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居民,就普遍认为不需要再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了,进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二)保险营销宣传渠道不畅,保险服务受到限制

目前,县域保险市场的销售方式主要还是以直接销售为主,营销服务机构绝大部分是设在县城城区,在乡镇设置的网点还相对较少。并且由于县域营销队伍的知识水平、发展能力参差不齐,使保险服务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定程度限制。而且有很强的“地缘”、“人缘”优势的农村信用社、基层政府部门、龙头企业、致富带头人等宝贵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使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其次县域保险机构往往对保险宣传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基层公司往往只重视保费规模,宣传方式还停滞在发传单、贴海报的简单形式上,宣传方式单一,忽视保险产品、品种的宣传,保险知识普及力度不够,缺乏长远的发展理念,缺乏通过案例、风险机率和保险功能分析等形式多样的深入宣传,久而久之便造成人们风险意识淡薄,对保险认识肤浅,甚至产生抵触情绪的局面。

(三)保险机构业务发展不均衡,限制县域保险市场开展有效竞争

1.从县域保险机构的公司分布状况角度来看:县域保险机构主要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家为主,两家公司在县域设立的营销服务共有14个,占全县营销服务部总数的87.5%;两家公司在乡镇以下设立的服务部共有13个,占全县乡镇以下服务部总数的86.7%。其他保险公司在县域,无论从服务机构、还是营销员数量都难以和财产、人寿两家公司抗衡,在这样集中度较高的主体格局下,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

2.从县域保险机构市场份额角度来看:2011年末财产保险公司机构车险保费收入占全县机动车保费收入总数的50.18%,人寿保险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占全县人身险保费收入总数的64.27%。两家公司2011年末的保费收入占全县保费收入总数的59.18%,县域保险市场份额发展不平衡。对保费收入主要集中在机动车险的县域保险市场而言,机动车险成为除人寿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各家保险公司争夺客户的主要产品。但就寻甸县而言,由于早些年寻甸保险市场发生过“新车退车”、“造假骗保”等损害寻甸整体形象的事件,部分保险公司已经拒绝向寻甸户口居民销售机动车险,造成机动车险“一家独大”的情形。保险市场份额集中的格局,难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影响中小保险公司在县域市场的发展。

3.从保险机构规范经营角度来看: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保险公司为争夺客户,采取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包责任,超过规定比例支付保险手续费,违规操作等手段,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对保险机构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没有制度可循,机构违规签单、越权批单的现象时有发生,潜在风险隐患较大。同时由于县域保险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业务能力差,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三、加快县域保险市场发展的思考

(一)更新观念、因地制宜、树立全新的保险营销理念与模式

不断创新保险宣传的渠道与模式,提高县域群众的保险意识。一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由行业协会出面,各保险公司参与,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资源,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保险的重要性,避免单打独斗,降低宣传成本,提高宣传效果。而是通过正面典型案例、现身说法,向公众宣传保险在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宣传的可信度,提高人们的参与意识。三是发挥乡镇干部、基层信用社、农村致富带头人等老百姓信得过、在当地有影响的重要资源作用,采取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内容实在、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宣传方式,加深群众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和了解,为扩大保险产品的消费群体,储备客户资源。

在少数民族地区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营销人员都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保险产品的开发与营销要兼顾各种需求,既要能提供低保费、低保额的低端保险产品,又要能够提供有一定投资价值的中高端保险产品。针对少数民族差异,易接受传统产品的特点,应开发与社会保障相配套,满足各少数民族同胞不同收入水平的系列产品;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区别定价。在营销时,应将保险条款译成通俗易懂的文字或图解,增进产品的灵活性、机动性、易接受性。

(二)整合资源、开拓市场、积极探索县域保险市场业务增长点

县域保险主体是一种重要的保险资源,发挥这一资源作用,要研究县域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由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专(兼)业公司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全方位覆盖的县域保险服务网络体系。要鼓励新主体进入市场,解决主体单一,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对那些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超负荷运转的机构要加强监管,适当引入退出机制。在乡镇地区积极推广保险营销服务部建设,解决保险服务盲点的问题。积极推动为区域特色经济提供专业性保险服务的机构建设,并开展全面的综合性保险服务。

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空间很大,但保险的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不相匹配是县域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矛盾。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有效的市场开拓,寻求县域保险业务增长点:一是开发县域城区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保险。二是开发特色农业保险领域。三是开发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四是围绕农业龙头企业、特色农业、种养大户等领域进行探索研究,开发符合国家“三农”扶持政策的政策性保险产品。

(三)加强监管、排除风险、确保县域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第9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 施工企业 财务管理 对策

一、民营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模式落后。民营企业的管理者一般为企业的所有者,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一般采用家族管理模式。在家族管理模式下,企业的最高决策人和各部门的主管几乎都是家族成员。由于决策者缺乏对财务管理的深刻理解和认识,导致了在企业决策者不能认识到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不重视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决策者和管理者存在亲属关系,在管理上讲人情讲义气,导致了企业内部职责不分、越权行事、监管不力,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会计信息失真等。

2、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低,财务基础工作薄弱。目前,大多数民营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是其家族成员,他们财务管理理念落后且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财务管理专业技能,一切只是盲目的听从企业领导的指挥,自主能力差,缺乏会计监督意识,致使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具体表现为:会计科目设置不科学、会计记录不真实、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原始凭证不真实完整有效、会计记录不及时、会计记录不明晰、会计记录数据不正确、会计档案整理和归档不及时等。

3、信用观念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是当前民营施工企业发展所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自古以来,民营施工企业资金一般都是以经营者自己投入和本企业不断积累为主,很难吸收社会资金,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严峻规模经营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方式,这样资金的需求不断加大,但民营施工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严重制约了其生存发展。导致民营施工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民营施工企业的信誉差、信用观念淡薄,这主要是由于民营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观念落后导致了会计信息不可靠、不透明,使外部投资者无法相信企业的财务数据和其反映的财务状况,对其投资失去了信心。

4、风险意识差。在市场经济中民营施工企业不可避免的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且部分风险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市场经济下,各类企业面对的风险大同小异,但由于民营施工企业生产管理理念落后,生产规模小,生产水平低,新产品开发能力差,产品技术含量低,市场竞争能力弱,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程序不完善,财务状况不明朗,同时由于民营施工企业风险意识不强导致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低,进而给企业的生存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5、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民营施工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体现财务管理的要求,合乎财务规范,针对学校的特点,便于操作和执行,有利于控制和检查。并可以得到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本单位内部制度,保证企业资产安全完整;及时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符合效益原则并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目标。内部控制需要做到:

第一、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包括(1)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避免相互扯皮、推委、越权行事。(2)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并相互制约。

第二、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包括(1)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2)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权限失控、决策失误和。

第三、进行财产清查,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的一种制度。通过财产清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查明是否相符,并查明帐实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对帐实不符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做到帐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解决民营施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

1、转变财务管理理念,确立其战略核心地位。企业决策者应该认真学习了理解财务管理对于企业管理的重要作用,企业决策者应转变思想,确立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积极主动的强化企业的财务管理,如做好财务基础数据的记录和整理,认真分析企业财务基础数据为企业财务决策和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等。

2、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财务管理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财务管理的工作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完善的财务管理知识体系和熟练的财务管理专业技能。鉴于民营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现状,民营施工企业必须选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完善的财务管理知识体系和熟练的财务管理专业技能的人员来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另外财务知识更新比较快,这就要求财务人员要不断的关注和学习新知识,不断提供自身的专业素养,不断的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者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科学设置会计账簿、科学设置跨级科目、规范会计科目的使用、完善会计原始凭证的审核、完善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强化会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并及时核对和清理现金银行和往来账目、及时有效的完成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等。

3、强化信用观念,加强法律观念。民营施工企业应当重视企业本身信誉的建立,不断塑造民营施工企业诚信经营、遵纪守法的企业形象。在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信用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重大,企业信用甚至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一切经济活动,同时也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企业资金的吸收需要企业良好的信用,企业市场的开发需要企业良好的信用、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需要企业良好的信用,因此良好的企业信用对于企业至关重要。部分民营施工企业为了谋求自身利益,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不讲诚信甚至违法乱纪的行为。为了更好的树立企业的信用良好的形象,就必须减少企业不诚信经营和违规违法行为,企业不仅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强化信用观念、加强法律观念同时也应对于企业的全体员工的信用观念和法律观念进行引导。特别是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更应该讲诚信、讲法律,企业的财务工作者必须进行全方位的诚信教育。

4、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当中包括了对风险的量度、评估和应变策略。建设财务风险制度文化,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企业财务风险的高效管理得益于企业上下一心的全员参与和制度支撑。只有在文化层面上加强企业员工的财务风险意识,打破传统的风险自我无关和自我分割管理的思想,建立起全面整体的风险观,在工作中处处时时评估和发现风险,自发的协调和实现团队化风险控制,把风险管理的观念和行动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同时,管理层应致力于调查和规划本企业的风险制度文化建设,制度控制和文化引导双管齐下,努力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要使财务管理人员明白,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必须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企业领导人员应加强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摈弃经验决策、“拍脑门”决策等主观决策习好,降低财务决策风险。

5、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内部控制效果的重要条件。民营施工企业首先要认识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内控制度是围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财产安全完整和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来确立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遵循合法、有效、全面、适时原则、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运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及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方法,对企业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的会计控制,从而达到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和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财务风险;原因;防范

一、民营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从宏观环境来看

1、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尽管1999年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最高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作用。但是由于尚未颁布《私营企业法》,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和其他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有制产权和非公有制产权的实际地位不完全相等,保护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的保护水平比较低,市场主体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以后,缺乏完善的民法规则支持,特别是缺乏对物权、债权的完整规定。

2、不公平的国民待遇。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长久以来国人看重企业“出身”的观念还未完全转变,喜欢把企业分等级来对待,在政治和理论上解决了民营经济的地位问题,但由于政策和观念上的惯性,至今还有不少人歧视民营经济,这就使得民营企业在很多方面享受不到本应享受的“国民待遇”,甚至在很多方面还不如外资企业。

3、金融市场不完善。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金融机构贷款是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仍处于转轨过程中,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尚不完备,民营企业的融资投资环境不佳,融资渠道、融资规模和投资领域都受到限制。

4、信用环境比较差。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财务信用缺失最为严重,已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在民营企业缺少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很多民营企业随意编造经营业绩,制造良好的企业数据,上市圈钱、欺骗民众、失信赖账、逃避悬空银行债务的现象比比皆是,以短期信用套取银行巨额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故意违约、不交货、不付款、三角债层出不穷,这些又进一步恶化了信用环境。

(二)从民营企业自身来看

1、筹资风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筹资风险是指由负债筹资引起、且仅由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企业承担风险程度由于负债方式、期限及资金使用方式等不同其面临的偿债压力也有所不同。因此,筹资决策除规划资金需要数量,并以合适的方式筹措到所需资金以外,还必须正确权衡不同筹资方式下的风险程度,并提出回避和防范风险的措施,一些企业在进行生产时候没有足够的认识到筹资风险的危害。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管理机制,我国民营企业财务制度普遍不健全,报表不统一,有的民营企业甚至不编制财务报表,财务上存在严重不实问题,对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隐瞒企业的财务状况,财会人员的职责不分明,经常听命于经理、老板的个人意志做账。账簿的设置、记账、核算、调账、销账等会计行为随意性较大,会计信息失真等等,这些状况加剧了信用环境的恶化,破坏了市场经济运行基础,动摇了投资人的信心,也使得银行不敢贷款给民营企业,这些都直接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融资和贷款。

3、人才机制不灵活,财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下。大多数民营企业家都非常重视人力资源,但现实条件下大多数民营企业却面临着严重的人才危机和信任危机,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家落后的“资本雇佣劳动力”观念。他们认为员工和企业的关系只是劳动力的雇佣关系,缺乏人才关怀,企业员工没有归宿感,缺乏安全感、进取心和献身精神。很多民营企业家认为只要有高薪,市场上多的是优秀人才,而没有从思想意识上真正重视过人才及其人格尊严,更没有考虑过这些优秀人才的职业生涯问题。民营企业大多是家族式企业,任人唯亲的用人方式根深蒂固,使优秀人才难以真正融入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还普遍存在财务管理混乱、信息披露不规范、会计工作不完善等现象。由于民营企业任人唯亲的观念严重,认为企业的财务状况只有“自己人”做才可靠,而这些“自己人”的财务知识欠缺,对财务风险的客观认识意识不强,这也是造成企业财务风险的另一大原因。

二、民营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宏观方面来说

1、法律上,要积极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不仅要从法律上为民营企业提供合法的地位,建立公平的财产保护制度,还要完善司法环境,加强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的行为,逐步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使民营企业真正享受国民待遇,排除市场准入歧视,进一步放开产业限制率;改革企业注册方式,简化前置审批和登记手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凡必不可少的收费项目都要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同时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引导和约束,使其有序化、法制化,达到让民营企业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2、政策上,国家应平衡政策差距,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首先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凡是外资企业可以进入的行业,民营企业也可以进入;其次要变革财税政策,规范各种费用的收取,民营企业筹资比较困难,因此,必须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杜绝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减轻民营企业的税负。

3、完善金融市场,改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首先商业银行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要用发展的观点来对待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从受歧视到得到重视,都充分证明了民营企业是最具活力和发展前景的市场经济组成部分。商业银行想在市场经济中抢占先机,必须扩大客户群,有针对性地与民营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其次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的经济实体平等对待,在统一的市场环境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平等竞争,消除对民营企业的偏见和歧视,为民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最后要建立地方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

4、改善信用环境。国家有关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建立信用体系,完善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保管档案,提高失信成本,使守信者受益无穷,失信者无利可图,甚至付出惨重代价。加强民营企业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同时政府要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发挥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宏观指导、调控、监督的作用和职能,从严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将各种失信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失信违法者没有藏身之地,创建一个讲信用的大环境。同时也要加快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减少或消除企业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提高交易主体的信用程度。

(二)对于民营企业来说

1、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理性融资,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许多民营企业忽视长远安排,没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会计利润(即绝对数额)的多少判断经营业绩,风险意识薄弱,未能将长短期目标的有机衔接;由亲属担任的会计和管理人员平时只是进行经营活动事后的会计核算即簿记工作,疏于会计资料分析及其运用,主动的事前资金管理少,缺乏预算管理,资金调控余地小,风险防范意识差,不注意企业融资与再融资能力的培育与维益资金成本低,考虑不同来源资金所占比重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低,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盈利空间。民营企业在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以合理方式、适度数额筹措资金满足相应需求、并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是规避融资活动中的财务风险的基本原则。

2、及时认识财务风险。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通过认真分析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及其变化,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同时,企业应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引进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持续的专业培训,使企业财务管理系统能有效运行,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从而防范因财务管理系统不适应环境变化而产生的财务风险。

3、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内部稽核制度。民营企业要依法建立账目,并严格地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设账外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按时如数偿还银行贷款,在金融机构保持联合好的信用;加强应收应付账款的管理,按时如数支付客户货款,提高在客户中的信用。民营企业也要依法纳税,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更要进行税务筹划。

4、成立专门的财务风险管理班子,切实树立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核心的理念。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资金管理。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必须理顺内部的各种财务关系。要明确各部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及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权力,真正做到权责分明,各负其责。企业经营者应转变观念,要把强化财务管理作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到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共同为企业财务管理做出贡献。

5、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改善财务用人机制,财会人员的任用应任人唯贤,而不是任人唯亲。民营企业的老板要将财务职位放开,敢于引进专业人员,广纳贤才。同时应有目的地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学习社会道德知识,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引导其正确认识会计这一职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纠正其“国企财务须对政府和社会负责私企财务只需对老板负责”的错误思想。此外,还要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从业人员不仅要熟知国际会计准则及各国相关政策法规,还要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充分利用其机制的灵活性,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技能,鼓励财务人员自己参加继续教育。另外,需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激励与考核。

6、加强日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匹配。首先要使资金的来源和动用得到有效配合,其次准确预测资金收回和支付的时间,最后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占用应做到合理组合。加强财产控制,民营企业向来重视货币资金的管理而忽视实物资产的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及样品管理上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堵住漏洞,维护安全,对财产的管理与记录必须分开,以形成有力的内部牵制。

参考文献:

1、鲁爱雪等.企业财务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构建[J].现代管理科学,2003(9).

2、谢艳云.财务预警系统初探[J].黑龙江财会,2003(4).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财务风险;原因;防范

一、民营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从宏观环境来看

1、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尽管1999年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最高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作用。但是由于尚未颁布《私营企业法》,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和其他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有制产权和非公有制产权的实际地位不完全相等,保护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的保护水平比较低,市场主体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以后,缺乏完善的民法规则支持,特别是缺乏对物权、债权的完整规定。

2、不公平的国民待遇。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长久以来国人看重企业“出身”的观念还未完全转变,喜欢把企业分等级来对待,在政治和理论上解决了民营经济的地位问题,但由于政策和观念上的惯性,至今还有不少人歧视民营经济,这就使得民营企业在很多方面享受不到本应享受的“国民待遇”,甚至在很多方面还不如外资企业。

3、金融市场不完善。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金融机构贷款是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仍处于转轨过程中,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尚不完备,民营企业的融资投资环境不佳,融资渠道、融资规模和投资领域都受到限制。

4、信用环境比较差。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财务信用缺失最为严重,已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在民营企业缺少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很多民营企业随意编造经营业绩,制造良好的企业数据,上市圈钱、欺骗民众、失信赖账、逃避悬空银行债务的现象比比皆是,以短期信用套取银行巨额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故意违约、不交货、不付款、三角债层出不穷,这些又进一步恶化了信用环境。

(二)从民营企业自身来看

1、筹资风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筹资风险是指由负债筹资引起、且仅由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企业承担风险程度由于负债方式、期限及资金使用方式等不同其面临的偿债压力也有所不同。因此,筹资决策除规划资金需要数量,并以合适的方式筹措到所需资金以外,还必须正确权衡不同筹资方式下的风险程度,并提出回避和防范风险的措施,一些企业在进行生产时候没有足够的认识到筹资风险的危害。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管理机制,我国民营企业财务制度普遍不健全,报表不统一,有的民营企业甚至不编制财务报表,财务上存在严重不实问题,对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隐瞒企业的财务状况,财会人员的职责不分明,经常听命于经理、老板的个人意志做账。账簿的设置、记账、核算、调账、销账等会计行为随意性较大,会计信息失真等等,这些状况加剧了信用环境的恶化,破坏了市场经济运行基础,动摇了投资人的信心,也使得银行不敢贷款给民营企业,这些都直接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融资和贷款。

3、人才机制不灵活,财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下。大多数民营企业家都非常重视人力资源,但现实条件下大多数民营企业却面临着严重的人才危机和信任危机,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家落后的“资本雇佣劳动力”观念。他们认为员工和企业的关系只是劳动力的雇佣关系,缺乏人才关怀,企业员工没有归宿感,缺乏安全感、进取心和献身精神。很多民营企业家认为只要有高薪,市场上多的是优秀人才,而没有从思想意识上真正重视过人才及其人格尊严,更没有考虑过这些优秀人才的职业生涯问题。民营企业大多是家族式企业,任人唯亲的用人方式根深蒂固,使优秀人才难以真正融入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还普遍存在财务管理混乱、信息披露不规范、会计工作不完善等现象。由于民营企业任人唯亲的观念严重,认为企业的财务状况只有“自己人”做才可靠,而这些“自己人”的财务知识欠缺,对财务风险的客观认识意识不强,这也是造成企业财务风险的另一大原因。

二、民营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宏观方面来说

1、法律上,要积极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不仅要从法律上为民营企业提供合法的地位,建立公平的财产保护制度,还要完善司法环境,加强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的行为,逐步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使民营企业真正享受国民待遇,排除市场准入歧视,进一步放开产业限制率;改革企业注册方式,简化前置审批和登记手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坚决取消各

种不合理收费,凡必不可少的收费项目都要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同时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引导和约束,使其有序化、法制化,达到让民营企业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2、政策上,国家应平衡政策差距,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首先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凡是外资企业可以进入的行业,民营企业也可以进入;其次要变革财税政策,规范各种费用的收取,民营企业筹资比较困难,因此,必须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杜绝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减轻民营企业的税负。

3、完善金融市场,改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首先商业银行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要用发展的观点来对待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从受歧视到得到重视,都充分证明了民营企业是最具活力和发展前景的市场经济组成部分。商业银行想在市场经济中抢占先机,必须扩大客户群,有针对性地与民营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其次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的经济实体平等对待,在统一的市场环境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平等竞争,消除对民营企业的偏见和歧视,为民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最后要建立地方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

4、改善信用环境。国家有关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建立信用体系,完善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保管档案,提高失信成本,使守信者受益无穷,失信者无利可图,甚至付出惨重代价。加强民营企业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同时政府要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发挥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宏观指导、调控、监督的作用和职能,从严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将各种失信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失信违法者没有藏身之地,创建一个讲信用的大环境。同时也要加快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减少或消除企业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提高交易主体的信用程度。

(二)对于民营企业来说

1、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理性融资,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许多民营企业忽视长远安排,没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会计利润(即绝对数额)的多少判断经营业绩,风险意识薄弱,未能将长短期目标的有机衔接;由亲属担任的会计和管理人员平时只是进行经营活动事后的会计核算即簿记工作,疏于会计资料分析及其运用,主动的事前资金管理少,缺乏预算管理,资金调控余地小,风险防范意识差,不注意企业融资与再融资能力的培育与维益资金成本低,考虑不同来源资金所占比重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低,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盈利空间。民营企业在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以合理方式、适度数额筹措资金满足相应需求、并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是规避融资活动中的财务风险的基本原则。

2、及时认识财务风险。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通过认真分析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及其变化,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同时,企业应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引进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持续的专业培训,使企业财务管理系统能有效运行,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从而防范因财务管理系统不适应环境变化而产生的财务风险。

3、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内部稽核制度。民营企业要依法建立账目,并严格地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设账外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按时如数偿还银行贷款,在金融机构保持联合好的信用;加强应收应付账款的管理,按时如数支付客户货款,提高在客户中的信用。民营企业也要依法纳税,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更要进行税务筹划。

4、成立专门的财务风险管理班子,切实树立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核心的理念。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资金管理。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必须理顺内部的各种财务关系。要明确各部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及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权力,真正做到权责分明,各负其责。企业经营者应转变观念,要把强化财务管理作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到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共同为企业财务管理做出贡献。

5、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改善财务用人机制,财会人员的任用应任人唯贤,而不是任人唯亲。民营企业的老板要将财务职位放开,敢于引进专业人员,广纳贤才。同时应有目的地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学习社会道德知识,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引导其正确认识会计这一职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纠正其“国企财务须对政府和社会负责私企财务只需对老板负责”的错误思想。此外,还要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从业人员不仅要熟知国际会计准则及各国相关政策法规,还要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充分利用其机制的灵活性,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技能,鼓励财务人员自己参加继续教育。另外,需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激励与考核。

6、加强日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匹配。首先要使资金的来源和动用得到有效配合,其次准确预测资金收回和支付的时间,最后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占用应做到合理组合。加强财产控制,民营企业向来重视货币资金的管理而忽视实物资产的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及样品管理上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堵住漏洞,维护安全,对财产的管理与记录必须分开,以形成有力的内部牵制。

参考文献:

1、鲁爱雪等.企业财务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构建[J].现代管理科学,2003(9).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第12篇

记者:“洋保险”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宣传意识和强大的市场攻略进入成都,这是否会对我们的民族保险造成巨大的竞争压力?

廖:在一定时间内,“洋保险”会对中资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但是,这一压力并不会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实质的不利影响。相反,将会给中资保险公司带来机遇,给中资保险公司进行改革和创新以动力,通过近距离的学习,有助于中资公司发现自身的问题和不足,让其反思和改进原来的不利于进一步发展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另外,通过取长补短,学习保险业先进国家或者市场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市场游戏规则,学习借鉴国际保险行业已经形成的规范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的价格体系、先进的经营和服务理念和方式等,从而加快自身在原有基础上的发展。

记者:那么,面对这种压力,中资保险公司该如何应对?

廖:从人才流动方面来讲,“洋保险”会给中资保险公司的人才队伍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压力。因此,中资保险公司需要尽快制定和实施市场化的人才战略,改革不适应市场发展的落后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人员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留住和引进优秀的人才。从业务操作层面讲,应加强和改进服务,增强社会公众和广大客户对公司的认同度和美誉度,扩大公司的忠实客户群,积极开发具有公司自身特色的个性化保险产品,开拓新的市场领域。

记者:今后成都的保险市场格局是否会重新洗牌?市场份额是否会重新划分?

廖:首先,市场份额是个动态指标,市场格局也只是个相对概念,由于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原有的市场格局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有所变化。但就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而言,整个四川及成都保险市场的格局还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更说不上“重新洗牌”,中资保险公司仍然将占有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

记者:与“洋保险”相比,民族保险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廖:首先是网络健全,这也是“洋保险”最大的不足。其次是本土文化情结。保险业的发展根植于深厚的传统文化中,东西方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有很大的不同,有些寿险产品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未必行得通。三是逐步确立了国人认可的民族保险品牌等。随着“洋保险”不断进入中国市场,一些人认为我们的民族保险公司与国外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相比差距太大,我们无优势可言,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记者:“洋保险”的进入,对成都保险业是利好还是坏事?是否会给成都市民带来全新的保险生活?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第13篇

1.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

第一,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基本上没有被融于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基本上还是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第二,保险业发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保险的粗放型经营、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硬招标的决策思路对目前的保险发展仍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的方式相当有限。许多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防灾防损部门,在有防灾防损部门的企业中,其人力与财力的配备不足。第四,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事后控制为主要控制方法,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第五,在保险监管方面,主要还处于事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监管重点仍在费率等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

第二,在保险发展导向上,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保险决策和保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公司发展战略长远性研究不够;在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方面,保险业未能充分重视恶性竞争、保险中介制度混乱、保险欺骗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度影响;在制度法律建设方面,对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开放条件下保险业的发展,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基本形成;在保险文化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滞后,保险文化传播缺乏创新,保险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誉度构建急需加强。

3.较为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不重视对公众信任风险的管理。

第二,对保险开放、民族保险安全的风险重视不够。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视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的根本制约。

第三,部分保险公司较为重视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而对保险同业的规范竞争、有序竞业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保险同业组织的作用还相当有限。

第四,对保险中介组织的风险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中介展业,表明保险公司对中介组织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经营都应加强。

第五,缺乏对保险欺骗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骗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在中国保险理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里对保险欺骗的风险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术创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

保险经营是在大量可保风险前提下运用大数法则对可保风险进行分散,各类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在相当程度上也可以说,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保险资源。保险经营依据这些保险资源从事保险展业,通过展业扩充丰富这类资源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和展业范围。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求保险公司(包括社会)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对这类保险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相当部分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都未能建立,这将可能导致保险经营决策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合理的数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这将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增加。

5.风险管理理论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保险风险管理既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购买和管理、安全、赔偿金管理、索赔管理,又包括公共关系、市场服务、培训员工、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既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硬件失误风险和软件失误风险的管理,又包括组织性失误风险和人的失误风险的管理;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又包括保险业风险管理;既包括保险经营显性风险的管理,又包括保险经营隐性风险的管理。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观,才能推动和实现保险业有效的风险管理。

二、目前风险管理状况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保险业风险管理及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弱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近年来40%的保费增长率是在粗放型经营模式下,在风险管理未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实现的,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重视保费增长速度与资产负债管理重视不够并存,保险公司总资产增加与净资产减少同在,保险市场规模扩大与保险业务的利润水平逐步降低并举,增加保费的快速增长与较多风险的累积相随,这不仅有悖于保险业风险承担、风险分散的宗旨,而且大大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功能弱化将不利于深化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保险信任和保险信心是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近现代保险发展的共同基础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和信任,这是决定保险需求的根本因素,因为信心和信任是保险理念培育的良性土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真正地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弱化将使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导致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和加入WTO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从中国民族保险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民族保险业是在中国本身缺乏商业保险理念和商业保险技术机制、在国外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进行掠夺和控制的不利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特定的历史路径制约了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在中国民族保险实力不足、现代民族保险发展缺乏一定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的条件下,民族保险业更应注重自身的稳健发展,大力加强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设,培植保险理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民族保险发展从量的增加到质的升华,增强民族保险业自身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有序地实现保险的国际化。

三、对策

1.实现保险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制定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构建良好的宏观环境。

保险业发展要实现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须实现从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轻质量的恶性循环,把保险发展引上稳健、健康的轨道,进而逐步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也只有在经营方式根本转变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

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战略前提。首先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建立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这种根基上培植公众的保险意识,构造保险制度环境,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开发保险资源潜力,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才能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其次,保险产业政策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性,坚持可持续发展性,才能有效地开发中国潜在的保险资源,才能实现重速度、轻质量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业本身的宗旨;只有坚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逐步树立和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任感。再次,中国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必须把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融于一体,政府应以较高的战略眼光来发展保险业,保险业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改变目前中国保险业税负较重的局面,对一些投资型产品的开发可考虑税收优惠或递延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应考虑到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保险业应坚持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实现保险真正地为社会经济、社会公众服务宗旨;保险产业政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考虑建立区域性的保险产业政策与统一的保险产业政策相结合的保险产业政策体系。

2.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基础,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提供制度支持。

保险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一种风险识别、衡量、控制、融资的技术方法,还在于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保险制度安排,提供对风险管理的制度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是构建中国保险制度基础的一个永恒主题,保险意识的培植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规范的经营作风、良好的社会形象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来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保险意识的传播也有利于保险意识的培植和增强。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及其绩效大小。目前应着手解决保险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弥补《保险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抓紧时间构建完整有效的中国保险法体系(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进入与监管条例》等)。

3.实施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理念,是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点。

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国的特殊体制背景下,保险经营方式转变、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应与保险业全主位风险管理实施同步进行。中国保险业全方位风险管理包括对物的风险、行为风险与心理风险管理、制度风险与人的风险的管理、显性风险与隐性风险的管理、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的管理、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与风险预警系统的管理等。

在强调风险核保管理的同时,须强调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控制;在注重保险产业发展风险管理时,应特别注重决策风险的管理,克服目前保险发展的短视心理和短期行为;在制度风险的控制上应坚持内控制度、同业制度与监管制度三管齐下,在人的风险控制上,既要控制管理内部人风险,又要控制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保险投资机构投资者的风险;在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管理上,要积极探索怎样对保险开放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有效管理,对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风险加以重视。总之,在整个保险产业发展、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都必须把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理念融于这一过程中。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第14篇

一、宁波寿险业市场发展现状

(一)发展现状

截止2005年6月,宁波市共有寿险公司8家,其中1家为外资。宁波寿险市场上产品涵盖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上能满足市民对寿险的需求。而从宁波寿险市场调查来看,市民对健康保险的需求比较大,其次是养老和意外保险。

1996年宁波寿险市场以团险为主,占70.4%;从1999年开始,个险开始占主导地位,并于2001年达到最大值75.8%;从2001年银行开始进入宁波,2002——2004年银代的占比逐年增加,并于2004年达到21.7%,接近团险的保费。从全市各区域保费分布来看,自2002年开始,郊县保费开始赶超市区,越来越占主导地位,而市区保费则进入低迷期。在郊县中,慈溪、余姚成为最具活力的地区。

2004年的统计资料表明,宁波国民生产总值全年为2158.04亿,同期增长21.93%,全市的人均年收入为15882元,增长6.09%。而在保险市场,2004年全市寿险保费收入27.41亿元,保险密度和深度分别只有495.9元和1.27%,其中个险保费收入为15.42亿,增长幅度3.07%。2004年宁波市人均收入增长11.2%,消费水平增长7.8%,人均保费收入279元,同期增长6.90%。可见,相对宁波快速增长的国民生产总值和消费能力,保险市场对整个宁波经济发展的参与度却远远低于全国水平。也就是说,在经过1999年~2001年的高速扩张期后,宁波寿险进入了盘整期。大发展时期的不良后果开始一一暴露出来。新单保费逐年下滑至2004年的40137.50万元,同时大量营销员开始脱落,仅2002—2004三年时间就有22068人离职,占历年脱落人数总和的53.82%。

2004年,人身保险业务整体上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全年实现寿险保费收入为274076万元,比2003年增长9.57%,低于全国寿险发展速度。2004年,人身保险的新单业务发展比较缓慢,除一季度高于去年同期,其余月份较低于同期。2005年1-6月份,宁波寿险营销市场业务继续低迷,营销新单业务为20508.82万元,低于去年同期的21577.05万元,主要是由于中国人寿的营销业务比去年同期下降较多,今年为10433.27万元,而2004年1-6月份则为14166.41万元,下降26.35%。而新单期缴业务则增幅较大,2005年1-6月份为15955.1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0.27%。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寿险市场仍然没有明显复苏的迹象。存在的问题有:

首先,保险人增员难度大,业务员整体素质退化。宁波就业较为充分,在目前营销员收入不高、社会地位低、缺乏保障的情况下吸引新人尤其是一些高素质人员加入的难度较大。同时,营销员整体素质仍在继续滑坡,进一步加深了其自身社会地位较低、收入低的现状。

其次,城镇、农村居民对社保和商保的认识不足,需重新定位。宁波全市的社会保险普及面广,农村社保改革正在进行试点,使得众多居民以为自己已购买了社会保险,而不需要商业保险做补充。而这些方面的宣传需要市场主体共同来宣传,提升大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意识和产品理解。

再就是市民对寿险公司缺乏认同度。保险的社会舆论环境差,正面报道少,负面报道多。尤其在2002年宁波发生了多家媒体对外地报纸的有关保险销售方面内容进行转载事件,结果导致大量市民对寿险营销人员和寿险公司失去信任。

最后,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宁波的保监局设立较晚,在2004年8月前均由浙江省保监局来监管,因此对市场及主体的监管显得有些乏力。另外,政府工作人员对保险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没有考虑到保险业对当地百姓和人民生活带来的巨大正面影响,导致了政府人员对保险的不理解,甚至劝说家人及朋友不要购买商业保险。

二、宁波寿险业市场发展对策及建议

(一)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

长期以来,国内企业的营销理念大都停留在产品导向和生产导向上,而实际上这两种导向的营销观念会直接导致在制定营销策略和实施营销计划时的短视行为。而作为市场营销观念的本质,“客户中心论”就是要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指导思想中只有客户这个中心,而没有其它的中心,其它的构建都是为客户这个中心服务的。

确立客户中心论的营销理念,要以满足客户需要为优先考虑,满足客户需要优于寿险产品的推销,客户关系战略应集中于寿险目标客户。通过详细、周密的市场调研,掌握客户在选择寿险时面临的难题,然后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来调控自己的行动方案,调动公司各方面的资源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1、为实现以满足客户为导向的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应当体现出“客户中心化”。宁波寿险业以近10年的发展历程,印证了以产品、公司为导向的销售理念的“短视”。宁波开发较早的市区市场的保费规模已进入低迷时期,所以营销发展更高阶段的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需要根植进入各家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各家公司应根据客户分类和不同客户的特点,以“量身定做”的方式向客户推销需要的产品组合,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更好地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要,努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品种、“一站式”的保险服务。

2、细分市场,确立目标客户群。目前在宁波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在经营模式、经营理念和目标市场上越来越趋向同一化。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保险公司不能企求占有大多的市场份额,因为没有哪一个公司能服务所有的顾客,在迈克尔•波特教授的《竞争论》中,企业的经营是具有取舍效应的。因此各家公司在经营寿险业务时必须有明确的经营重点和核心业务,以“有进有退”的原则对寿险产品进行市场定位,从而将自身产品与竞争者的产品有效地区分开来,而将那些具有一定规模和需求潜力的客户,并且公司有能力比竞争者更好的满足他们需求的市场作为保险公司优质服务的对象。

3、推行客户经理制。针对目前宁波寿险营销队伍流动频繁、不稳定的现象,适时地推行客户经理制。在制度、人力资源和服务内容上确保保险公司的经营人员与特定的客户有一种明确、稳定、长期的服务对应关系,建立起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沟通的桥梁,能为客户提供包括保险、投资和中间业务等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险服务。通过客户经理对顾客的培育,使得顾客更加成熟,从而更为方便的直接将顾客导向到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客户经理能够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的形象,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员加盟寿险业。

(二)重组营销网络,力保市场规模

在调查中发现,消费者偏好的潜在购买渠道是保险公司门店(48%)和保险人(44%),超过半数的潜在消费者(56%)会选择本土公司。就目前来看,宁波寿险销售中主要的销售渠道还是保险人。实际上,由于保险产品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了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涉入度较低,因此保险产品的销售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提供说明和服务。目前,宁波寿险人队伍为5971人,包括一些因结构性失业从原来岗位上分流出来的人员。这些人员基础薄弱,展业技巧粗放,诚信意识不强,对保险认识不到位,受佣金制度的驱动夸大保险责任,承诺较高回报,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行业的品牌和形象。这样参差不齐的销售团队使得产品和服务传递过程中质量极其不稳定,进而直接动摇了消费者对寿险产品的信心。因此为有效防范误导的产生,打造一个学习型、诚信的行业,必须严格执行资格管理程序,缔造一个一致性的营销团队,并且引进高级寿险人的认证体系,打造寿险的精英团队,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同时,随着专业化的细分,分销渠道也在发生变化,银行已经占据较大的市场分额,门店销售、互联网以及电话销售等新的分销方式也将出现。特别是遍布各乡镇的银行网点,以其低费用和高覆盖面,更成了其他金融机构理想的代销点。

作为保险行业的一个新型销售渠道,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给银行、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各方带来好处:银行可以提高各项资产的利用率,扩大业务品种,增加表外业务收入,进而提高顾客的忠诚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得到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和网点设立,扩大营业规模,从而降低分销成本,提高生产力和品牌形象;而消费者可以提高安全感,并享受“一站式”的便利服务。随着金融一体化的深入,全球银行保险的发展越来越迅速,我国的银行保险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2003年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业务达到764.91亿元,比上年增长63.48%,占人身保险业务收入的25.4%。其次,寿险的销售也应该抓住这样一个有力的销售渠道,推动销售的提升。

(三)综合运用各种营销手段和方法

1、推行整体营销

市场营销的实质是整体营销,保险公司整体营销包括多层含义:一是保险公司各个层面、各个部门、各位员工都负有市场营销的责任,而不仅仅是直接面对客户的营销部门、营销人员的职能和职责;二是保险公司不仅要营销可盈利的产品、服务,而且要营销保险公司的企业理念、企业文化;三是营销的对象不仅仅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客户,而且还包括那些虽然不能带来经济效益、但却有助于改善营销环境的关系主体,如政府、中央银行、同业、媒体,包括保险公司员工。因此,整体营销是一种保险公司市场营销的新理念。

实际上,整体营销提倡的是对营销的宏观和微观环境同时、整合的施加作用和影响,从而得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对营销宏观环境的影响,正如在上文中所提到的,就是要影响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和法规、行为规范的制定,从而通过看得见的手形成一个良性、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时,政府监管部门需努力将各保险公司的分散的宣传进行有效整合,以树立起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改变大众消费者对寿险行业、产品的不理解,进而通过政府的宣传力量改变大众消费者的观念。

2、引入关系营销

关系营销以系统论为基本指导思想,将企业置身于社会经济大环境中来考察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认为营销活动乃是一个与消费者、竞争者、供应商、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发生互助作用的过程,正确处理与这些个人和组织的关系是营销活动的核心,是企业成败的关键。关系营销将建立与发展相关个人及组织的关系作为市场营销的关键变量,把握住了现代市场竞争的特点,被西方舆论界视为是“对传统营销理论的一次革命”。保险公司开展关系营销的目标就是同顾客结成长期的相互依赖关系,发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与顾客之间连续性的交往,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巩固市场,促进销售,并通过互惠换及共同履行诺言,使有关各方实现各自的目的。

3、重视内部营销

由于保险公司内部担任生产或操作性角色的工作人员,在顾客眼中他们也是保险公司产品的一部分,因此,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重视内部营销过程,将内部营销视为外部营销的先决条件,认为保险公司营销的成功取决于内部营销的成功,即“满意的员工是顾客满意的前提”。推行内部营销就是要保险公司把员工看作自己的内部顾客,设法对员工的合理需求予以满足,并向员工促销组织政策与组织本身,使其能以营销意识参与服务。每一个保险公司都拥有一个由员工构成的内部市场,它首先应该得到重视,否则该保险公司在外部市场的成功运作将会受到制约。如果产品、服务和外部沟通活动不能先向内部顾客推销,取得他们的理解、认同和支持,我们也不必期望可向外部顾客成功地进行推销。

现有的寿险销售队伍在顾客心目中的形象不高就在于他们在销售产品时是利益导向的。他们并不在意顾客是否从寿险产品中受益,而是将目光放在销售产品的提成上。这与“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必须要让人认识到“客户为中心”的重要性,并在实际行动中履行“客户为中心”理念,这就要依靠公司内部对员工的营销。通过共同的愿景,满足员工合理的要求,并向员工促销组织的营销理念,使其能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参与服务的传递。

4、开展服务营销

服务营销是指服务企业为了满足顾客对服务产品所带来的服务效用的需求,实现企业预定的目标,通过采取一系列整合的营销策略而达成服务交易的活动过程。保险公司是服务功能很强的企业,在其营销战略中必须重视服务导向,只有这样的营销战略才能使保险公司增强竞争力。保险公司开展服务营销,要重在服务中贯彻和落实保险公司的营销策略,并以此推动保险公司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基础的营销学理论告诉我们,产品可以简单地被分为三个层次:核心产品、有形产品和服务产品。寿险提供的是核心产品,是经济上的赔付,但在整个产品的传递过程中,确实服务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影响着顾客心目中对产品的选择、评价和判断。因此服务营销的理念必须植根于每一个销售人员的心中,而以此为标准的销售行为也必然改变顾客对销售人员的不良印象和看法。

(四)发挥本土优势,优化客户关系

随着国门的逐渐打开,宁波的寿险行业面临着来自于跨国保险巨头的竞争冲击,宁波首家外资保险公司中宏人寿已于2005年4月正式开业,如何在强大的压力下保持自己的风格,从而赢得主动,成为宁波寿险业需要考虑的重点。实际上,我们认为:

1、外资保险公司虽然服务理念、技术较先进,要将外资保险公司的一套移植到中国来,要经过一个适应、调整、磨合阶段,否则就易“水士不服”,而中资保险公司对国内政策、消费文化、消费习惯有更多的了解,对客户的需求和市场变化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因此,中资保险公司要通过吸收国外先进的服务理念、服务规范,将其同化到我国民族文化中来,使本土产品不仅具有亲和力,并且能够迅速与国际接轨。

2、中资保险公司员工绝大部分都是土生土长的本地居民,他们与本地消费者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保险公司宝贵的潜在客户资源,中资保险公司必须努力保持和发展这一优势。实际上,正确的处理关系在寿险业务中的作用,不仅能够改变消费者对保险固有的不良印象。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寿险产品这类服务产品来说,产品本身的无形性使得公司与顾客之间的联系和纽带不如有形产品那样具体。因此,关系对于留住顾客,提高顾客忠诚无疑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工具。

3、国内居民在选择保险公司时,不仅会考虑收益性,更会考虑安全性。由于我国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化改革后,国家依然是最大股东,国家信用依然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强大后盾,再加上过去数十年国有保险公司在老百姓心目中树立起来的良好形象和网点便利优势,因此,只要保险公司不断改善客户关系,强化信誉意识,国有保险公司的业务在短时间内就不大可能受到大的冲击。

三、结论

民生保险的经营理念范文第15篇

摘要:在开发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不能照搬城市市场的营销策略,应开展市场营销组合策略创新。农村保险产品应适合农民的需求,产品设计应考虑农民的购买能力;应健全营销网络,强化营销网点管理;增强人员促销的针对性,灵活运用营业推广促销方式;牢固树立“以保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措施,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

关键词:农村市场;保险产品;营销策略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越来越严重;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增加了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保障需求增加;加之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每年都要遭受不同程度的多种自然灾害的袭扰。因此,包括农业、医疗、养老等在内的我国农村保险市场需求潜力巨大。在开发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不能照搬城市市场的营销策略,应开展以下市场营销组合策略创新。

一、我国农村保险市场营销现状

(一)营销观念滞后

调查表明,不少保险公司在开拓县域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并不是按照现代营销思想去做的,而是按照传统的供给导向型的营销思想去开发市场,即根据企业计划的保费和利润目标,扩张大经营网点,招聘保险员工,从保险公司便利出发选择业务种类与产品供给,建立营销渠道,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营销观念的滞后,使得保险公司在开拓县域保险市场的过程中进展缓慢,效率低下。

(二)市场定位不准

一些保险公司单纯地把市场营销当作市场竞争的一般手段,为了取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对几乎所有的业务领域、所有的市场机会都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参与竞争。忽视了竞争者的定位状况和目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评价;没有通过市场细分来发现市场机会,确立明确的市场定位,并没有将保险公司经营重心放在自己最擅长的领域,最终必然导致在市场竞争中无的放矢。

(三)产品开发不够

目前保险公司销往县级市场的保险产品基本上都是从城市到农村的简单转移,没有针对县域居民的专门险种,导致在广大县域销售的保险产品缺乏城乡差异、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状况差异。具体表现在:保险险种结构单一,为“三农”量身打造的险种少;产品同质性高,针对性不强,卖点不突出;内容陈旧,创新能力不足;部分保险条款冗长晦涩,使县域居民望而生畏,严重影响到产品的销售。

(四)销售渠道不畅

近年来,湖北省的保险业虽然发展迅速,但主要是依靠保险公司机构和人员的扩展,没有重视多元化销售渠道的建立、健全及维护。目前我省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主要是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和保险人,电视、电话、银行、邮政、网络及保险经纪人等销售渠道较少。

(五)人员素质不高

一是结构不合理。保险从业人员中绝大多数是保险公司聘请的临时人员,他们来自各行各业,文化程度不高,素质偏低,特别是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保险训练;二是保险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高,缺少专门针对县域居民的销售策略与技巧;三是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中只顾赚钱,而不注重客户的实际需求,坑蒙拐骗,说假话,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和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形象;四是保险人员流失率较高,给企业及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如成本过高、服务质量无法提升、严重影响组织绩效、企业口碑不佳等。

二、农村保险市场营销策略选择

(一)发展完善农村营销网络体系

首先,设立一个稳固的营销网络体系,着力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开拓能力强,并且具有农村特色的营销铁军。每个县设立一个农村营销部,根据地理位置每三个乡设一个营销分部,每一个乡设一个营销处,逐步达到每个村至少有一名营销员,这样既方便管理,又能扩大覆盖面,更有利于绝对占有农村市场。其次,通过设立规范化的营销服务网络,使保险服务延伸到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真正把保险进农村,保险进农户落到实处。其三,苦练内功,提高员工素质,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教育员工熟知保险内容,笃守职业道德,坚持客户第一,忠于保险事业。

(二)加大保险宣传力度

宣传工作首先解决农民参保的思想观念问题,农村普遍存在怕老无所养、怕病无所医、怕天灾人祸、怕因学致贫。因此要教育引导农民通过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投资理财保险等,解除后顾之忧,转移风险隐患,达到稳定生活,逐步富裕的目的。

(三)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

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是实现农村业务跨越式发展的核心内容。开办农村保险业务,既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使业务富有弹性和灵活性,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又要充分考虑农村的经济现状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要先开发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的险种。重点开发设计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保大病的适销对路的

编辑整理本文。

新险种,满足农民不同消费层次的需要,解决一人得大病,全家致贫、返贫的问题。险种设计要坚持从农民的购买能力和心理需求等方面来考虑,做到手续简便,交费灵活。在展业模式上,积极寻找切入点,应按照医疗、教育、养老的顺序宣传,走以短险为突破口,以短带长、以长促短,大力发展农村个人业务,实现以直销带营销,以营销促直销的发展之路。

(四)加强农村业务规范化管理

首先要加快电脑网络化进程,形势的发展要求保险公司管理工作必须科学规范,鉴于农村营销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更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强化员工教育,提高管理意识的前提下,还需要科学管理的手段加以配合完善,只有管得住,管得严,才能有效防范风险,消除隐患,使农村业务得到迅速发展。

(五)依靠政府职能为实现农村业务跨越式发展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在经济上,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科技兴农力度,对购买保险的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提高农民的投保能力,培养参与保险的积极性。在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在农村市场上收取的保费,适当降低营业税率,个别险种可以采取免收营业税。对农村保险业的有关规定也应适当放宽,以增加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业务的积极性。只有建立合理的利益导向机制,才能够不断扩大农村保险服务的覆盖面。

参考文献:

[1] 魏华林:中国保险需求到底有多大[j].金融与保险,2005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