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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1篇

一、风险与行政管理: 新近若干发展

在英国,风险概念逐渐成为众多公共决策领域的统领要素,在规制、刑事司法与内部行政管理等领域的行政决策过程中,这一特征尤其明显,而风险规制领域的发展趋势很可能导致公共行政工作与职责的巨大变革。

( 一) 规制

“风险”已成为诸多规制领域的常用语汇,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法、食品安全法、药品安全法在内的环境与公共卫生规制领域,这一现象尤为显著。在这些领域过去漫长的发展进程中,风险观念隐含其中而未予明示。〔3 〕正式风险评估与管理在以往未被重视,然而过去十年内法律与政策开始要求决策者实施定量风险评估,关注风险管理过程。〔4 〕该趋势体现在许多方面,例如 1999 年《食品标准法》要求食品标准署将“公共卫生风险的性质及重要程度,或其他与决策相关的风险,包括可利用信息的充分性与可靠性在内的任何不确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5 〕同时对规制对象的职责加以明确划分,以便预先评估其行为的风险;〔6 〕政府部门、机构与顾问机构不断出台政策文件,构建风险系统评估与管理方式;〔7 〕在涉及风险与科学不确定性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引入预防原则;〔8 〕此外,风险及其适当评估与管理也是包括疯牛病、〔9 〕移动电信〔10〕与口蹄疫〔11〕在内的近期争论的重要议题。然而,风险词汇不仅存在于环境与公共卫生领域,“风险规制”的概念几乎覆盖规制干预的所有领域,〔12〕因此不难想象风险评估与管理技术在其他领域的重要地位———例如公共卫生领域的临床医疗治理、〔13〕精神健康〔14〕以及一般公共卫生政策〔15〕。英国金融管理局也将其根据《2000 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实施的规制方法描述为“风险导向”,“集中关注有可能对消费者与市场带来最大风险的机构与行为”。〔16〕同时,风险评价已经成为规制改革进程不可或缺的部分,规制行为成本与风险的适当比例被视为“良好规制原则”的内容之一。〔17〕自 1998 年 8 月以来,所有对商业、慈善公益团体有影响的政策议案,无论是否与法律相关,均需进行规制影响评价,其中也包括风险评价。〔18〕

( 二) 刑事司法及相关领域

将风险作为统领概念的另一领域是刑事司法。风险评价方法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主要表现为:( 1) 评估假释人员再犯可能性;〔19〕( 2) 评价少年情报人受到安全威胁的可能性;〔20〕( 3) 评价性犯罪者是否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 ;〔21〕( 4) 评价在押罪犯的安全风险。〔22〕此外,相关机构正尝试建立全面覆盖刑事司法领域的风险评价与管理原则。〔23〕刑事司法决策者也开始倾向从风险角度定义其行为。〔24〕例如英国内政部风险管理框架将其任务描述为“建设安全、公正与宽容的社会。因此,我们的职责是应对各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风险”。〔25〕英格兰与威尔士假释委员会认为其职责在于“实施风险评估并以此作为决定在押人员释放与召回的依据,最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使罪犯顺利重新融入社会”。〔26〕与此类似,缓刑局也认为“对风险、危害更为准确、高效的评估与管理”是其面临的挑战之一。〔27〕风险观念在移民管理与反恐怖主义相关领域同样非常重要。内政部风险管理框架同样适用于移民与反恐怖主义领域,并将这两个领域归类为风险评估与管理行为。2001 年《反恐怖主义、犯罪与安全法》要求对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实施风险评估;〔28〕对移民政策的司法审查也开始关注决策者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如何行使裁量权: 例如特定人群进入英国可能造成的风险〔29〕或拒绝赋予难民资格可能为寻求避难者带来的风险。〔30〕内政部并非唯一关注风险问题的部门,2001 年 6 月内阁成立的国内紧急事件秘书处直接负责确保中央政府对恐怖袭击、洪水等威胁以及包括罢工与口蹄疫暴发等危机的应对能力,〔31〕而秘书处存在的基本前提即在于: 有效评估与管理风险已经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

( 三) 公共管理与财政

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技术同样非常显著地应用于公共财政与管理领域。对于公共财政而言,风险管理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特别是大型长期项目所不可或缺的环节。〔32〕风险管理框架规定,作为财政部项目评估指导的组成部分,决策者的职责之一便是进行风险申报,记录风险的认定、量化与评价。〔33〕与此类似,英国私人融资制度( PFI) 的基本原则是“风险应当分配至能够以最小成本管理实现风险管理的主体,无论其从属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34〕上述文件中提及的“风险”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成立契约固有的商业风险、信誉风险、立法或政策变动导致成本增加的风险以及技术革新导致项目淘汰的风险。〔35〕在地方政府背景下,财政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同样被强调。〔36〕财政领域的风险评估方法源于私人部门。〔37〕目前,英国鼓励各政府部门仿效私人企业家的思考方式,而风险管理策略的发展正是旨在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的“政府现代化”方案的组成部分。〔38〕具体而言,“协同与系统”的风险管理过程被视为保证公共服务供给、保护政府信誉、减少浪费、确保把握机遇的途径。〔39〕

二、风险共同体的兴起与行政法

上文清楚表明,风险概念正在应用于覆盖政府治理行为的诸多领域。事实上,风险规制的发展已经开始被视为统一发展趋势的组成部分,“风险”也成为所有政府决策过程必须考虑的问题。

( 一) 风险共同体

2002 年 11 月,英国内阁办公室策略小组了名为《风险: 提高政府应对风险与不确定性的能力》( 以下简称“《风险》”) 的报告,将“应对风险”描述为政府的核心工作。〔40〕对于策略小组而言,“应对风险”的责任包括如下三方面: 从规制角度,政府需要“在企业与个人行为可能为他人招致风险的领域,提供法律框架”; 从公共服务角度,政府的角色是“保护个人、企业与环境免受外界带来的风险”; 从管理角度,应对风险也涉及政府自身的运行。〔41〕上述三种角色互有交集,且需要在策略、计划与操作方面加以掌握。〔42〕报告认为,以往英国政府在疯牛病危机、Ladbroke Grove 火车相撞事故以及英国护照署在护照处理等事件中,对风险的处置十分不力。〔43〕同时认为改革不仅需要将“风险与机遇的系统评价”作为所有政策制定的基本出发点,更应当致力建设可以为各部门通用的共同治理路径。〔44〕在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的职责十分重要。〔45〕《风险》报告立论于一个确凿假设———“风险”是普适于公共决策领域的静态概念,是评估成功与否的共同治理单元。该假设并不否认风险的各类定义可能存在的差别,只是假定有可能获得风险的唯一定义。〔46〕策略小组报告的假设绝非独一无二,类似观点在许多其他文件中均可发现:〔47〕例如财政部成立风险支援小组,将其作为 2004 年开支审查的组成部分,并试图将策略小组的《风险》报告主题整合至公共部门改革进程;〔48〕此外,内阁也要求政府各部门构建风险管理框架,规定如何发现与管理相关风险。这些改革措施背后的共同逻辑在于: 认识到风险是公共决策的共同特征,并为此研发共同的评估与管理技巧,以此实现更有效的决策与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此外,策略小组指出,改革措施应当确保对风险的处理“牢固嵌入”所有公共决策过程,〔49〕“嵌入”的措辞表明,改革措施不应止步于以新鲜词汇命名陈旧作法的浅层变化。风险观念代表了公共行政职责概念化的新方式,而这种转变的彻底程度有必要体现在改革进程中。策略小组认为,以往风险治理路径的失误之一在于过度机械而未融入公共决策。〔50〕此外,关于承担风险的文化变革也十分必要,特别需要确保风险管理策略与决策者职责和归责之间的协调关系。〔51〕风险概念不仅是作为治理方式的决策工具,更应当被视为思考行政国家的广泛主题。内阁在风险规制的门户网站中提到,“政府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 需要干预何种风险,以及应当采取何种形式干预风险”。〔52〕尽管国家的风险管理角色并非新近出现,然而上述表达说明“应对风险”在公共治理中已经占据更为关键的位置。〔53〕2001 年9•11 事件、风险争论、公共部门改革以及对服务供给更广泛的关注均“推动政府就如何履行职责以及如何处理各类风险的重新定位。”〔54〕风险视角不局限于政府决策者,评论者也将风险与风险管理作为当前公共治理的核心。〔55〕例如戴维•莫斯( David Moss) 认为,许多政府行为均与风险管理、风险削减与风险再分配有关。〔56〕包括吉登斯( Anthony Giddens) 在内的学者指出,我们正在见证“风险社会”的兴起,在风险社会中,未来选择集的扩展要求根据风险导向的新政治“重思政治议程”,〔57〕吉登斯认为应当将风险理解为动能原则( energising principle)〔58〕。风险日益提升的重要性已经引起许多其他领域社会科学家的充分重视,尽管各自研究重心与学科起点存在很大差异。〔59〕风险理念对于解读行政国家的角色与性质具有基础意义。上述规范文件赋予行政权力评估与管理风险的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共同框架。要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首先应当认识到风险概念跨度非常广泛: 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对政府失灵的应对无异于防止列车事故或应对恐怖主义。此外,风险管理的意义不仅限于公共行政,也同样关乎公民个人: 如果行政国家是风险的评估与管理者,那么公民个人也应当具备风险观念,适应风险导向的制度设定,即公民需要在评估与管理风险时与行政机关持相同立场。风险规制领域的发展构成英国政治群落概念化方式的深刻转变,几乎可以认为我们正在经历“风险共同体”〔60〕的出现。在风险共同体中,风险是共同的治理单元,风险词汇是理性对话的通行语言,对风险的适当评估和管理是国家与公民应当促进与坚守的共同福利。与其他共同体一样,风险共同体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风险规制的发展不仅涉及政策如何制定,而且是辨识与评价公共决策“良好”或“恶劣”的手段。〔61〕上文提到的规范文件规划了“良好政府”的大致框架。尽管风险共同体概念对于政府各方面,以及政治体系如何运筹均具有潜在启示,〔62〕但是改革的初始重心仍集中于公共行政领域。

( 二) 行政法维度

从法学角度看,犯罪学家、〔63〕法学理论家、〔64〕规制学者〔65〕以及法社会学评论家〔66〕均已认识到风险对于法律制度与程序的重要作用,而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是行政法学角度对风险规制改革的综合评价与实务领域的相应调整———对于大部分行政法律人而言,对风险的关注仅限于将其作为规制政治问题,而非一项同时影响行政法律实践与原则的改革。〔67〕这一问题涉及对行政法性质与范围的探讨。但是,由于研究领域的不确定,行政法学性质与范围是一个无法简单回答的问题,〔68〕在一个公共决策与归责过程被新型规制与公共行政所改变的时代尤其如此。〔69〕因此本文提及的“行政法”采用相对宽泛的概念,包括涉及公共行政组成、约束、归责以及接受公民质询的学科。〔70〕风险共同体对行政法的重要意义主要源于以下三点。首先,从单纯实务角度讲,风险不仅已经成为许多立法框架的核心,而且可能引发司法审查诉讼,〔71〕其中最明显的范例是预防原则。〔72〕除此之外,风险也体现在包括规划〔73〕及规制决策审查等领域中。〔74〕其次,在公共行政的组成与约束方面,风险及其众多方法论扮演了重要角色,风险的规制功能由此可见。最后,风险的规制功能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能够影响法律形态的塑造,对于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均有影响。〔75〕风险共同体对行政法意义重大,因此需要谨慎评估,更重要的是,有必要将对风险的考虑融入主流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为论证这一点,文章以下三部分分别讨论风险共同体对行政法带来的三方面挑战: 首先,风险共同体要求行政法律人考虑规制公共行政的非法律模型; 其次,风险共同体要求行政法律人以更缜密的态度对待风险与专门知识; 最后,风险共同体要求行政法律人更关注法律与行政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正如下文所示,三种分析路线互有竞合,但对于行政法律人而言不必然代表任何彻底变革。

三、挑战之一: 作为规制概念的风险

在公共行政语境下,风险的作用同时体现为对行政的构成与约束。就此而言,风险是一个规制概念。以风险概念界定公共行政者的行为,既明确了后者的职责,又对其职责加以限制,风险责任在立法中的设定尤其体现出这一点。〔76〕但是,上文所述的许多发展不属于立法改革却不失规制属性,以非法律方式要求公共决策者以风险术语定义其职责并使用风险评估与管理方法同样能够约束公共决策行为。从疯牛病事件中可以看出,风险评估政策比法律框架更能影响决策者的行为。〔77〕在 20世纪 80、90 年代,历来不占优势的分析性风险评估开始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获得日益重要的地位,并成为政府行为的正当化基础,〔78〕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存在的证据成为唯一可以采纳的行动依据。在疯牛病事件中,英国政府认为疯牛病不会导致人类健康风险的论断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尽管深层复杂的不确定因素与迅速积累的证据均表明事实并非如此。〔79〕风险的规制属性在刑事司法领域也有所体现,例如批准保释过程以及对性犯罪者的处置。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只有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的决策才是可以采纳的。〔80〕风险规制属性在公共管理相关领域的作用或许最为重要。疯牛病事件中,风险评估所占据的首要位置不仅是正式政策的产物,也与公共部门改革———例如预算缩减、〔81〕放松规制方案〔82〕以及规制影响评估的引入〔83〕等改革措施密切相关。自疯牛病事件后,风险的规制权重逐渐增加。策略小组在最近文件中明确提出,由于现有归责与责任方式阻碍了有效的风险决策,因此新风险管理框架的建立离不开对现行责任方式的反思。〔84〕因此,为保证公共决策者更加“有效承担风险”,与此直接相关的公共服务改革势在必行。〔85〕如下文所释,尽管这种论断存在问题,但毋庸置疑的是如果风险能够制约公共行政,就应当将其整合进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回到疯牛病问题的讨论上,在相关刚性法律规定有限的前提下,公法法律人需要考虑作为主要约束之一的风险规制如何影响农业部的政策形成。这不仅需要研究风险规制方法,也需要研究使这些方法得以推行的促进因素。〔86〕

上述观点并无任何特别的颠覆性,许多行政法作者惯于从变革的角度,将各自研究内容归入“公共行政如何实现目标”的论题下。〔87〕尤其在近十年以来,行政法律人已经将新公共管理、〔88〕公共服务外包、〔89〕民间财政方案〔90〕以及新型规制〔91〕纳入行政法研究范围,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为仅需重新划定学科界限的简单过程,而理应引起对行政法基本假设的重新思考: 民营化与合同外包要求对公法研究方式与归责的反省;〔92〕新公共管理推动了对传统行政法研究方式———法律应视为由法院执行的一系列规则———的质疑;〔93〕更宽泛而论,风险规制的发展引发的是行政法的学科基础的重新思考。〔94〕

四、挑战之二: 专业知识与各种风险词汇

风险共同体对行政法律人带来的第二项挑战在于后者需要对专业知识和风险概念持更为批判的态度。伴随风险共同体的形成,专业技能、“科学”方法及专家知识在公共决策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因为在风险共同体中,决策的理性基础依赖于专业的严密。〔95〕公共决策需要整合风险评估与专家知识等分析手段,而不能将个人判断作为决策依据,〔96〕然而如何界定专业知识、何为适宜的分析工具却并非规制学界诸多观点所强调认为的那样是简单明确的议题,〔97〕风险、专业知识、科学的定义涉及鲜明的社会—政治选择。〔98〕对于大多数行政法律人而言,专业知识与科学是诸多可以移植应用到任何法学领域的黑箱,但这些黑箱本身却鲜能被开启并接受批判性分析。当我们开始关注不同公共领域内风险的界定时,打开黑箱就变得格外重要。如上文所示,存在这样一个假定: 内阁策略小组与其他部门对于风险拥有一个普适的定义。策略小组认为,“风险是指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对行为与事件的正面机遇或负面威胁; 风险是或然性与影响的结合体,包括被感知的重要性。”〔99〕如此宽泛的概念看似足以涵盖各种政府意图管理的风险,同时也将风险限定为本体论的实体,却没有认识到对风险的理解更属于认识论领域。〔100〕风险的所有定义均依赖各自的学科背景,因此风险的存在并不是确定的现实,而是特定知识体系视野下的状态。风险的多数定义可能包含上述因素,此外,诸如对“结果的不确定性”或“影响”等特定术语的理解,应认为是特定知识体系〔101〕或其所处的社会—政治背景〔102〕下的产物。因此,譬如在环境与公共卫生规制领域内,尽管风险的定义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典型出发点却是一个取自工程学的定义。〔103〕该定义将风险描述为“某灾害发生的概然性、频率及影响范围的综合考量”,〔104〕并指出风险同灾害不同,后者属于“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引发损害后果的物体或状态”。〔105〕在环境与公共卫生领域,风险评估是规制科学的产物,并已经升级为设定优先等级与约束裁量权的手段。〔106〕风险评估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占据核心地位: 在此过程中决策者将作出一系列决定来判断何为“可以承受”与“不可承受”之风险。〔107〕

而在刑事司法领域,风险评估被用于许多不同而彼此相关的用途。风险能够用以评估特定人群在未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这种风险评估是通过类似保险行业的程序,提取以往个体行为的统计数据而获得证据支持:〔108〕例如通过精神病学等学科实现评价人身危险性的风险评估。〔109〕此外风险评估也是一种管理方法,尤其体现在监狱管理中; 而这里风险的定义也更加宽泛,包括“某种不希望出现的事件发生的概率”。〔110〕刑事司法领域的风险主要关注根据个体在将来可能做出的行为而对其进行归类,〔111〕涉及如何在更广泛的政策层面理解作为旨在“通过规制群体管理危险”的新矫正方式的新风险词汇。〔112〕这种矫正方法关注的重点不在于个人及其罪责,而在于通过分类与管理实现预防犯罪。〔113〕政府采购中的风险概念则是财政学意义上的风险。弗兰克•奈特( Frank Knight) 在1921 年将政府采购领域的“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是否发生、却能够确定发生概率的情形,〔114〕并将这种风险与概率未知的不确定性做出截然区分: 风险概念产生于同为保险行业基础的数学概率理论。〔115〕在政府采购领域,风险思维的意义在于最大限度确保公共采购的效率。与此相关的则是,一般意义上的对政府内部企业化风险管理的倡导,这种更宽泛的风险管理概念体现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思想中,风险管理同时涉及减少与承担风险两方面内容。〔116〕包括电子商务风险、风险、声誉风险以及责任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性质各不相同,而商业组织获取利益的目标通过这些风险的共同点将其凝聚为统一整体。而在公共部门背景下,获利动机则被更具效率的公共服务供给目标所取代。〔117〕各类风险的具体界定与应对存在很大差异,不同情境下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本质区别,然而这些问题在公共部门文件中均鲜有重点论证。环境规制中的不确定性既涉及测量与解释物理现象的科学理论局限,也包括在开放的物理与人类系统评价影响;〔118〕刑事司法及相关领域的不确定性涉及个体行为的预测; 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则源于市场运行。〔119〕各种不确定性对公共决策者提出各自独特的问题,不仅在于其种类不同,更因其所产生的环境不同。因此在涉及环境与公共健康的风险规制领域,科学的不确定性使人们开始怀疑其作为规制干预基础的能力,同时开始考虑公众与价值是否应当被赋予更加重要的角色。〔120〕不确定性在刑事司法领域涉及公民自由问题,在公共投资领域则体现在如何确保投资安全。除此以外,策略小组也没有对暴露在特定风险下的人群以及特定风险的后果作出区分与界定。如果承认风险是一个规制概念,那么问题便是: 如何定义与利用风险就会对公共行政的构成与约束产生重大影响。专门技能与专业知识并非只是可利用的资源,同时也是约束公共行政权力的工具。因此,风险的定义以及专业知识的应用等问题自然承受相当大的社会—政治冲突。〔121〕例如环境领域的风险概念主要通过技术术语定义,而许多观点认为这种定义方式并不可行,因为它忽略了同样隐含在风险概念中的公正、信任以及社会认可度等问题;〔122〕刑事司法领域的风险评估则被一些评论者指责为“人道主义上不如人意,在政治上抹杀人格。”〔123〕在定义、评估与管理风险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可能偏向于以某种方式将问题特定抽象化而不选择其他方式。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 Mary Douglas) 提出,关于风险的争议是“局部与自我生成的”,因为风险评估是对某种文化优于另一种文化的认定。〔124〕这一论断对公共行政的意义显而易见。正如优秀的美国行政法律师 Louis Jaffe 所言,公共行政是“有关选择或偏好的有效原则”,因此“其具备伤害、引起不满或不公正感的固有力量”。〔125〕就风险规制的角度理解,这种活跃原则不仅是对某种利益、也是对某种风险的偏好。理想的风险共同体假设风险是一个“合法超理性”〔126〕的普适概念,而没有意识到风险概念本身极具争议,且这些争议远不止简单的细节之争。相反,正如某匿名评论者所言,“除非与生活哲学相同的人对话,否则切勿以为风险微不足道。”

因此,行政法律人需要对特定情形下如何应用风险的问题持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尤其需要注意风险语言并不是中立的。对公共决策者而言,引导风险定义、评估与管理的是对于合法行为的预设而非纯粹的实用主义。这既需要重视公共决策中不同知识结构之间的动员与利用,更应当认识到类似“客观”与“归责”等概念绝不是简单和明确的。例如对于包括疯牛病事件在内的争议,法律上的回应通常是主张引入更多专业知识或规则。〔127〕因疯牛病影响而成立的食品标准署正是基于这种观念,其独立的组织结构旨在促进客观、负责并最终实现“良好行政”。〔128〕食品标准署的法定职责确立于由中立的专业知识所掌控的、可量化的风险概念之上,假设食品安全问题能够通过风险评估与管理控制。然而一些观点认为这种规制路径并不现实,因为许多食品安全风险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并深受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129〕此外,追求良好行政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幻景,标准制定者的任务需要更深刻的理解。〔130〕

五、挑战之三: 风险共同体与合法行政治理理论

风险共同体对于行政法的第三个也是最为重要的挑战在于,要求行政法律人以全新的观察角度看待法律、公共行政与合法公共治理理论之间的关系,三者的关系对于行政法学者而言并不陌生,风险共同体的作用在于为熟悉的问题引入新的视角。更为重要的是,风险共同体的出现为本身已经相当复杂的合法性概念增添了三种不同的思考角度。〔131〕首先,食品标准署的案例充分说明,风险共同体要求行政法律人认识到专业知识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如何使这种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由于“专家公共行政”没有确定概念,嵌入不同合法公共治理理论的专业知识定义必然不同,〔132〕这一点在讨论支撑公法的行政国家理论时没有得到充分认识,讨论重点集中于理论的性质、〔133〕相关理论对公共行政的限制〔134〕或政治理论的角色。〔135〕专业知识仅被视为值得采纳的对象,而非塑造或定义合法行政治理理论的因素。〔136〕对于环境或健康安全标准等领域,风险共同体不仅体现为一系列新概念,更是公共行政的新理论。英国历史上的通才型公务员理念高度压制技术官僚形态的专业知识,鼓励基于个人才智与专业判断的所谓“专业知识”,而个人才能与判断又同结构恒定的公共行政观念密切相关。〔137〕例如,关于劳工职业安全卫生的罗本斯报告( the Robens Report) 强调在安全卫生领域设立独立监察员的必要性,监察员的专业技能较少依赖于正式资格而更关乎经验、专有技术与“最普遍意义上的专业竞争力”。〔138〕20 世纪 90 年代,合法治理转向与以往完全不同的理论,开始体现出对公共行政更加工具化的理解与对专业知识的理性主义概念。〔139〕此时的专业技能与知识也在强化决策者责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40〕专业知识所承担的不止是功能性角色,所有公共行政的新理论都有必要描绘专业知识的建构与使用,在规制学者与公法学人宣示规制国家〔141〕与规制空间概念〔142〕等公共行政新思路的时代尤其如此。其次,风险共同体格外强调公共行政独立于其他结构的自治性。〔143〕英国传统宪法与行政法包含于公法的名目之下,〔144〕行政毫无例外的被视为“其他机构、通常是立法机构意志与功能的反映”。〔145〕然而风险共同体更是行政现象,不能被“法治”或“分权”等宏大宪法原则所解释或衡量。布鲁斯•阿克曼( Bruce Ackerman) 在对更广义行政国家的讨论中充分阐释了这一点,在此值得详尽引用:现在必须超越病理学视域的局限,直面现代国家广泛的规制企图所导致的宪法挑战。据我理解,我们早已摆脱建立在民主合法性“传送带”理论基础之上、使官僚“专家”仅精于法律条文的官僚规制理念. . . . . 我们真正需要的宪法设计,不仅能兼顾现行规制体系中辅助官僚立法的必要性,更能自觉应对所引发的严峻合法性问题。〔146〕公共行政需要独立于立法的观点已经不是首次出现,〔147〕然而风险共同体的出现是将这种讨论认定为本质上属于行政立宪主义之争的另一个理由。〔148〕“行政立宪主义”的概念揭示了公共行政的角色与属性,其并非恒定而是动态且有待讨论的,其核心问题在于“广泛、稳定甚至永久的行政职能之行使如何与人民体制相协调。”〔149〕这一核心问题无法简单回答,且对于行政法律人而言,“良好行政”的概念与宪法法律人眼中的“合宪行为”一样充满争议。〔150〕最后,这又引出公法、公共行政与合法治理理论关系的第三方面———构成风险共同体的发展并非基于对于行政国家角色与性质的共识。与此相反,逐渐普及的风险观念是数量众多而又相互矛盾的合法行政治理定义方式的产物。因此,风险共同体不是一种新型的国家理论,而是必须适应日益提高的公共行政独立性与专业知识的复杂角色,进而探讨公共行政角色与性质的一种新路径。

例如在公共部门管理中,风险的许多应用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扩展,目的在于以私人部门精神引领公共行政。〔151〕风险被视为推广企业家思维的途径并广为接受,公共采购领域也存在类似观念。风险分配实质上是以私人商业行动者的思考方式指导公共行政,支撑行政治理的模式牢固建立在私人商业活动模式之上,承担风险在其中被赋予积极意义。〔152〕推广风险治理的另一原因在于风险治理能保证更理性的决策行为。特别是在规制领域,风险评估与管理已经成为规制行动的正当化依据。规制领域关注的问题在于,确保决策者利用事实实现立法目标、进而排挤裁量权恣意行使的空间。桑斯坦( Cass Sunstein) 以美国为例,指出应当认识到“规制收益令规制成本正当化”的“成本—收益”国家的兴起。〔153〕成本—收益国家的作用在于“纠正”公共决策者的认知局限,并使决策者对“民主需求”的响应更为积极。〔154〕与上述两个角度相关却不同的是,新自由主义运动中的风险观念则假设公民个体是自身事务最有效的风险管理者,因此其主张最大限度地排除国家干预。〔155〕风险话语在风险社会的概念中同样得到推崇。风险社会的概念由贝克( Ulrich Beck) 首次提出,指某一社会中技术风险的产生以及风险占据政治中心舞台引发的争议迫使社会反省治理制度正当性。〔156〕这一过程同时也是自身的现代化进程,使曾经被技术统治的公共行政更加民主与透明。〔157〕风险观念由此成为“对权力滥用的现代式还击”。〔158〕类似的风险思维还体现在许多领域,例如环境与公共健康领域中的风险评估已经不仅是由专家主导的过程,还需将社会价值纳入考虑范围,这一观点已经广为认可。〔159〕在刑事司法及相关领域中运行的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合法行政治理理论,背后的理念在于“所有国家本质上都是公民安全的保障者———国家负责处理个人、家庭以及社会无法自我面对的风险。”〔160〕与此近似的观点也体现在金融监管与公共卫生领域,这些领域关注的重点不仅是管理风险,更关注保证安全。罗斯( Nikolas Rose) 就这一问题指出,“风险文化以不确定性、多元性与不安为特征,需要持续面对新问题的生成与新解决方案的推广。”〔161〕安全的概念与风险的概念同样复杂,也同样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式描述,〔162〕例如安全可以同时解释为: 要求避免针对个人的人身危险; 源于国家安全的经济学概念; 或者用于控制的技术工具。〔163〕

上述例证并非风险共同体背后诸多规范理论的穷尽列举,而旨在强调寻求“共同治理框架”的努力所依赖的虚幻共识仅存于最空泛的抽象概念中。许多不同理论为行政国家设定了相互矛盾的角色,要求公共决策者同时做到更加民主、更加理性、更类似私人商业主体以及更关注促进安全。同样,承担风险也被视为同时具有积极和消极属性。尽管“应对风险”在政府行为中占据核心地位,然而对这一目标如何实现却尚无一致意见。对于行政法律人而言,风险共同体缺乏确定的“良好公共行政”概念作为支持,来将其转换为可运作的行政法模型。〔164〕因此,策略小组认为有必要重新启动问责机制以确保风险管理策略得到适当考虑,〔165〕但对此却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方式。

六、风险共同体与行政法: 若干实践意义

到目前为止关于风险的讨论主要强调风险共同体对行政法律人的众多考验。因此在此总结如下,风险首先是一个规制概念,能够约束决策者的行为与责任,因此公法学者需要将风险概念融入各自的研究领域。其次,风险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专业技能”与专业知识都不是确定概念,可以通过许多方式定义,因此公法学者需要以更批判的态度分析专业知识与风险在决策中的作用。最后,这些批判分析必须考虑风险共同体的规范意义,尤其是支撑风险共同体的众多合法行政治理理论,在理论分析过程中需要认识到它们相当于更宽泛的宪法结构的独立性,以及这些理论影响风险和专业知识等概念的塑造和界定。风险规制的挑战涉及从行政法律实践到概念形成的众多层面,经常互有交集。风险如何定义涉及合法行政治理以及如何规制决策者; 同时在考虑风险问题时,必须意识到风险在不同领域的应用需要区分对待。如果将风险在环境规制、刑事司法与公共行政规制中的运用看作类似现象只会阻碍问题的解决。〔166〕最为重要的是,对于行政法律人而言,风险共同体的挑战并不必然标志着新问题的出现。

为理解风险挑战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一个简明而实用的案例结尾,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到风险规制挑战如何影响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案例来自具有完全不同法律文化的美国,具体发生在环境规制与公共卫生规制的背景下。引用此案例并非基于它对英国的可移植性,而在于它诠释了风险规制挑战的实际运作。〔167〕20 世纪 60 年代末与 70 年代初,美国出现了数量可观的庞大风险规制机构,其职责是设定标准、保护环境与公共健康,其中包括环境保护署,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署以及核能规制委员会。〔168〕这些新成立的规制机构具有不同的制度结构、立法授权以及受控于不同司法审查标准的规则制定程序。同样,科学与公众的角色在这些规制领域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各规制制度没有确定的合法行政治理理论支撑,且从成立之始,其性质即被在众多场合置于持续争论之中,争论焦点包括风险应当如何定义以及专家裁量权如何行使。〔169〕当然,为了论证本文意图说明的问题,以下重点关注的是司法审查问题。新规制领域的产生,使大量在科学不确定性及社会—政治争议情境下做出的技术决策进入法官的司法审查范围,而对于司法审查权如何行使则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列文索( Judge Harold Leventhal) 与巴泽洛( Judge David Bazelon) 两位法官对此形成了完全不同的司法审查方式: 二者均要求行政机关采用严格标准,但在各自的案件中严格标准的含义却截然不同。〔170〕列文索法官主张,确保严格标准的最好方式在于保证决策存在稳固的事实基础。〔171〕因此,决策者同样需要确保其方法论的合理性与可信度。〔172〕列文索主要关注的问题在于“通过阻止专业知识演变为裁量权无实际约束的怪兽,自然能够强化其为政府所用的适当角色。”〔173〕列文索更关注权力滥用,因此对专业知识采取狭义定义。〔174〕相形之下,巴泽洛首席法官则认为司法审查的角色与严格审查的作用均在于“监控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置身于专家与政治争议之外,确保所有事项得到全面的公开讨论。”〔175〕司法审查的重心不是构建方法论的可靠性,而是确保“复杂问题能够经过论辩的考验、由明智而对立的观点在相互碰撞中得到解决。”〔176〕在巴泽洛看来,关于风险的问题具有高度社会—政治属性与不确定性。〔177〕因此,规制者与科学家的差异首先在于前者需要在“自我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决定;〔178〕同时,与“竭力克服不确定性”的科学家不同,规制者需要在“即便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作出选择。〔179〕两位法官对于风险与专业知识的界定存在很大差异,而导致这种差异的正是二者对公共行政合法角色的不同理解。对于列文索法官而言,风险与专业知识具备高度理性,通过风险评估等工具的严密规制,可以将公共行政的角色局限于根据立法委任而适用相应事实,从而实现控制公共行政的目的。与此相反,巴泽洛认为风险决策制定不仅是高度不确定的,更为社会—政治争议所左右,因此标准制定需要公共行政扮演一个更加实质与建构的角色: 行政机关应当更少依赖绝对化的科学理论与严格的方法论,而更多依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对话与交涉。这种认知差异导致两位法官采取完全不同的司法审查方法。对于列文索法官而言,实质审查需要论证某决策具有精准的事实基础; 巴泽洛法官则注重决策形成的过程以及有关事项是否得到适当讨论。1980 年列文索的司法审查方式得到最高法院认可,并作为实质审查方式的基本框架沿袭至今。〔180〕这种审查方式也体现在其他法律与行政改革中,包括规制影响评估的引入以及风险评估的普及。〔181〕

上述案例着重说明,前文提及的风险规制挑战对于行政法律实践具有十分真切的影响。法官面临的问题在于风险与风险评估方法论在约束决策权时应当扮演何种角色。这一问题没有确切答案,每位法官对风险定义的选择,都由更宏观的合法行政治理理论所决定。回归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近年来的发展可以看出,风险在各种不同事例的实际利用中均引发了相同的问题。这些问题并不都是司法问题,然而它们确实能使行政法律人认识到风险、风险的界定与运用以及“良好公共行政”概念之间的关系。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2篇

2014年公共基础知识

根据《上海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科目笔试分为《政法》、《综合管理》、《经济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六大类。

专业科目的考试时限为60分钟,满分50分。全部试题均为客观性试题,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要求应试者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为了便于考生参加上海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专业科目笔试,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上海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经上海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同意公布。

专业科目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考生可根据自己报考的专业科目,选择相应的考试大纲进行考前准备。

《政法》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要素,法律的分类,法律的作用。

二.法律的制定:立法体制,立法原则,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效力,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实施: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责任。

四.法律的历史发展: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世界主要法系,法治国家。

第二部分宪法

一.宪法概述: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原则,宪法监督保障制度。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国体,政体,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

三.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

四.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三部分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四.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

五.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部分刑法

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刑罚: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量刑,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时效。

七.渎职罪和贪污贿赂罪

第五部分民法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经营承包户,个人合伙,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3篇

一、人力资源管理发展概况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之后,美国企业管理领域学者最早提出,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企业组织管理为应对不断变化的外界环境,及企业自身情况而对雇佣人员采取的管理措施和方法,它借鉴了传统人事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传统的人事管理或用工制度管理的延续和功能增加及更新。是在长期不同环境的不同雇佣管理实践中积累而成。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强势地位能够生存发展,就不断总结本身及先进国家的企业管理有益经验,学习吸收传统的雇佣管理和人事管理中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改善出现的偏差并优化完善创新人员管理制度措施,逐渐使人力资源管理在继承和发展旧有企业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出新的功能。

人力资源管理在发展过程中有两大突出表现,第一是在工业革命时期,由于当时生产环境中市场竞争激烈、生产技术变革、工会智能逐渐减弱,组织环境中政府立法也有变化,作为企业负责组织应对环境变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措施和方式上也必须做出相应调整[2]。第二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当时的时代背景促进了产业心理学、学科管理、福利工作及工作心理学与人力资源管理开始融合,而且通过各学科知识理论和知识深化合并交融,使人力资源管理形成综合交叉学科,相关学科的变化发展也反作用于人力资源管理促进其行业顺利进行。

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发展概况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延伸不仅在公共部门就业人员的就业实践,还广泛分布在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机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公共部门就业人员可以不必直接创造经济价值。同时,在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已经给予了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或权利),这部分权力可以用于服务型工作。

美国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比较先进成熟的国家,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这一理念起源于美国。这一概念由尼古拉斯?亨利最初在十七世纪提出,由此中国很早也出现有关理论;可见,人力资源管理在公共部门中,与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制度有着显著的关系,但它们都是以适应现有人力资源管理形式为目的的,所以混淆是不科学。

三、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分析

第一、我们通常说,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而不是一般或普遍的人力资源管理原则。今天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m然有一些相似之处:相同的基本概念,相同的目标,相同的基本功能和方法。但是,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在主体和客体是有着明显差别的,两者并不是普通与特殊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责任/经济法上的责任/公共责任/财务责任/债的演化

一、作为法律规范核心的责任

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一种责任的分配。责任的分配、演化经历了一个从统一到分化,再从分化走向复合的过程,同样,这个过程也是一个责任逐步从制裁、义务中分化、独立的过程。

近代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等同于权利,法律和权利的概念,在许多语言中,尤其是在法律的发源地中,两者是相同的。在康德提出法律是“权利的科学”之后,近代法学围绕着这一命题而构造法学大厦(注:近代资本主义法学作为康德的道德科学的延伸,参见Weinrib,Ernest J.,The idea of Private Law,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 Press,1995.)。权利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必然产物,构成了法律规范的核心[1].然而,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依赖于共同的社会价值,而在社会价值多元化、主体多元化以及社会经济运动面前,社会道德却难以适应这种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综观20世纪的法律思潮,从利益法学和社会法学发展到纯粹法律分析,就是一个对道德形而上学的扬弃过程。进而,新自由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律运动的争论(注:关于法律批判运动和自由主义的争论,参见Andrew Altman,Critical Legal Studies:A Liberal Critiqu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将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推上了历史舞台。这一过程,就是一个从权利至上发展到责任至上的进化历程。毫无疑问,这一过程在几乎所有的法律部门中都表现出来。合同法开始注重赔偿责任,而不是拘泥于相对性,并且法学日益关注“关系性契约”;侵权法中出现了以社会利益作为评价指标的“汉德公式”,并进一步扩展了其应用的范围[2],出现了基于效率分析的“过错责任的第三次勃兴”;公司法中的信息、激励、治理构成了法律研究的主题,汉斯曼教授则进一步指出,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日益成为主流,并将终结公司法的进化历史[3],这不是价值观念竞争而是效率竞争的结果。法律开始注重个别性调整,扬弃程序正义而更执著于实质正义(注:实质正义在某种意义上说,和效率是一回事。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5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更加注重法官的合理自由裁量权的尺度,而不是片面地强调法律规范对法官的约束。

责任成为法律规范的核心,并将社会整体性利益作为终极的判断标准,从而解决了传统法律体系作为道德律令和道德形而上学的价值观判断问题。这是一个社会评价客观化、效率化的过程。

从根本上讲,法律责任是和社会政策、立法目标相联系的。责任来源于角色、职权、因果关系、道义或者正义、精神状态、能力及法律规定。责任强调应为性,是义务和制裁之间的桥梁。从英美法中的不同责任概念,诸如obligation,duty,liability和responsibility等等,可以看出,其界定更侧重于责任的来源。

责任显然是现代法律部门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加以理解。

1.责任是和自由裁量权相对的概念。“法律责任有三个特征:国家的强制、过错行为的确定和对违法者的消极后果。责任由法律规范确定,法律规定包括确定责任的规范的贯彻执行,由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证”[4](P148)。因而,当违反义务的时候,则应当通过确定责任的大小、范围、形式来加以法律制裁;或者是采用经济激励的方式。因而,这一过程必然是与法官或者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紧密相关的。

近代法律体系中,强调权利本位,责任的概念并不突出,这和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法律等同于科学思想是紧密相关的。而现代法强调法官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责任的重要性由此得以凸现。

2.责任是比义务更为广泛的概念。责任更强调角色、职位、能力、具体情形下的判断、主观状态等与主体相联系的具体内容。换言之,不同的认识状态、不同的能力、不同的角色、不同的具体情形,违反义务可能是相同的,但是责任并不相同。现代公司制度中的董事责任,对董事的能力、地位、角色等加以综合性的考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同样,“有限责任”并不否定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而只是责任承担范围的限制。

3.责任更强调社会性,包括社会危害性,甚至相同行为因为地点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责任,比如入室强奸和公开强奸,显然其社会危害性不同,责任也不同。在经济法上更是如此,同样实施垄断行为,必然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进一步说,从义务控制转向责任控制,体现了对法律后果的重视和社会性的增强。这是许多法律部门强调个别性调整的基础。

4.责任是和诉讼、证据、侦查紧密相关的。不仅仅是与诉权相联系,责任的确定过程也是对事实与结果进行判断的过程,其中必然要考虑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偶然因果),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因而,责任也是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的结合部。

5.责任进一步涉及法律理念中的对人的假定和标准确定问题。在规则确定、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和执法者在作出裁判的时候,往往演化成确定标准和对主体的认识问题。法律的根本性假定——理性人、良家父、社会人——突出出来,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越来越多地依赖于专业化标准、行业性标准。这两个方向均指向社会,也代表了法律的社会化趋势。

二、责任与债:向财产责任转换的现代责任

责任是联结义务与制裁之间的桥梁。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来源于法律、合同或者社会关系),导致了一种应为性,这种应为性属于责任的范畴,经过法律(司法和执法机关)来加以裁判和衡量(强调法官的裁量权、对事实的再现能力和对环境的适用性),来确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和形式,从而导致法律制裁和法律救济。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其次才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责任方式。(注:参见张文显:《法理学》,14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凯尔森还对奥斯汀没有区分义务和责任提出了批评。)

民法的债,实际上就是现代法学上的责任的形式化,不过,后者的含义更为广泛和积极。(注: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比如,“这里所说的责任不是指由于违法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不是指已有特定含义的‘法律责任’,有的称之为‘消极意义上的责任’,这里所说的责任是指‘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予尽责完成的义务”。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6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梁慧星:《民法总则》,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对法律责任的重视,体现了现代法上的能动性和对个人权利的关怀[1](P471-472),也体现了现代法理学试图统一各个部门法中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责任含义的努力。(注:例如,有学者指出了应当重构责任这一概念,从而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统一起来,并且指出,传统法学上划分法律部门的两个依据:社会关系和法律制裁,后者是不科学的。参见李颂银:《从法律责任角度重新认识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八议》,载《现代法学》,1999(5)。)

然而,由于私法上将债独立于责任,造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责任等同于义务和制裁,例如“责任为违反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亦即法律规定对违反义务人的制裁措施……法律责任总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来执行的,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5],并由此出发,指出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进一步用来判断法律部门的划分。这可以说是一种部门法对法律基本概念的“隧道视野”。

私法上的这种对责任的错误认识,是和传统法律体系相关的。公法和私法划分清晰的法律体系,隐含着私法自治的命题,学者们试图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对法官(执法者)的能动判断加以限制。剔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剔除了法律的能动性,剔除了角色、能力等要素,自然,责任只能被理解为一种法律后果。

在现代法上,责任和债并无区别。一些具有现念的法学家们已经看到了这一点。林诚二教授在分析了债、责任、诉权、请求权等概念之后,精辟地指出“债务之本质在于责任,亦即债务系为责任所包含,债务为肉、责任为皮,去之皮,肉不存,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有无责任固为现代债权法认定债务之先提条件,但亦可认为系债权之本质……责任固系债务履行之担保,亦系债权之本质,但亦可说系债权与诉权间之桥梁”。[6]

传统民法学之所以将债和责任区分开来,除了排除法官能动性之外,也满足了对分类严明的形而上的哲学化需要,债总是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区别于作为对世权的物权。因此,责任在民法中进一步体现为请求权,责任和请求权这两个词语不过是出于主体角度不同而已。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都要通过请求权加以实现,而“请求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相对权的典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7],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债的概念来区分责任的不同不过是一种学说上的偏好,而绝不是必须的。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几乎不存在除了这种请求权的特定性之外的什么联系,但尽管物权是一种对世权,一旦其遭到侵犯,同样会产生特定化的请求权。换言之,权利可能是对世权的,但责任则是特定的。

换一个角度来看,作为“给付”的债,其实质也不在于是否产生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而是在于“债的标的应当给债权人带来利益;而且,根据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这种利益应当是可以用钱款计算的”。[8]“由于社会进步,基督教教义之传播及公权力之日臻完备,对债务人直接强制,使其屈服于债权人之意思及实力之因素,渐次消逝,当为给付之伦理因素,渐次增强,历经长期之发展,终于演变成为纯粹财产责任”[9],“债权逐步实现了非人格化”[10].这种财产性责任的增强,表现之一就是损害赔偿责任逐步成为最主要的责任形式。而民法作为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财产要素”同样也不能表明债权的独特性所在,只有当合同关系超出民法范畴的时候,这一特征才具有相应的意义。

不过,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债的概念的提出,对现代法学的发展至关重要。债的应为性而不是法定性,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表明了当事人之间缔造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自然地消灭而获得法律的承认。随着人的平等化和商业行为的泛化,债的提出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独立做出了贡献。债的概念进一步确立了现代法上的责任概念的基础。在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没有独立的必要,这是因为其积极内容已经被责任所吸收,而向更为灵活、机动的英美法的借鉴,更加推动了这一概念的衰落。这正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不再区分侵权之债、合同之债,而是将民事责任独立的意义所在。那些批评这一做法的学者,不过是抱着对传统法学的迷恋情绪和借以抒发崇古的幽幽之情而已。

当债的概念越来越失去意义,被更为广泛的、能动的责任概念所替代的时候,合同的本质就在悄悄地发生变化。经济合同正是在这一基础上产生的。[11]

三、公共责任与财务责任的融合:Accountability

如果仅仅将法律责任理解为义务或者制裁,那么,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解,法律责任就只能是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在这种概念化的意义上,经济责任自然是不存在的。

然而,现实的发展并非如此,不仅仅是在苏联社会主义时期提出了经济责任的概念(尽管这一经济责任的含义仍然是从财产责任的角度而言的),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延续了这一传统(尽管许多学者认为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即便是在英美国家,伴随着新公共管理的出现,也出现了新的责任概念:accountability,answerability.其中,accountability的概念更是近年来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准确地翻译accountability的概念,必须考察其来源和发展,以及其所使用的意义和所涉及的法律制度。

accountability使用的广泛性,主要有三个来源:(1)最初的起源显然是会计责任,即强调责任的经济性、可计算性;(2)从行政责任发展而来;(3)国有企业的责任,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英国在20世纪60年表了政府白皮书,其中就使用了Financial andEconomic Obligation的概念。随着私有化的产生,逐步使得责任进入了公共领域,从而导致了accountability的形成。

accountability在会计学中被翻译成“受托责任”。在英文中,先后有三个词表示与受托责任大致相同的含义,它们是custodianship、stewardship、accountability.葛家澍教授分析了这三个概念。[12](P76)最早使用的词应当是custodianship,如美国会计学会在1966年的《基本会计理论说明书》中,使用这一术语表示会计信息系统的目标。这一概念的最初含义是表示中世纪庄园的管家责任或指宗教术语(非常有意思的是,中世纪庄园制度也是法律上的法人制度的来源之一,看来似乎自从法人存在的时候,或者说组织关系存在的时候,或者说存在监督—所有制的时候,就存在这种责任关系);后来转而采用stewardship,最完整的含义是管家(资源的直接管理者)对“主人”(资源的所有者)所承担的,有效管理主人所托付资源的责任。在这一概念上发展出accountagbility,并取代了stewardship.除了前面的含义之外,accountability还增加了一层意思:资源的受托者负有对资源的委托者的解释、说明其活动及结果的义务。

沃尔克(Harry I.Wolk)和特尼(Michael G.Tearney)在分析会计目标的时候,将accountability作为首要目标,认为这一概念更注重竞争群体和收入、财富的主张权利中的平等。[13]

对受托责任最为经典的表述,是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Yuji Ijiri)提出的。他指出,“受托责任的关系可因宪法、法律、合同、组织的规则、风俗习惯甚至口头合约而产生。一个公司对其股东、债权人、雇员、客户、政府或有关联的公众承担受托责任。在一个公司内部,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对分部经理负有受托责任,而部门经理对更高一层的负责人也承担受托责任。就这一意义而言,说我们今天的社会是构建在一个巨大的受托责任网络上,毫不过分”[12](P77-78)。

从accountability的会计学含义来看,它显然是和组织关系、两权分离、委托一关系相联系的,毫无疑问,这一概念的外延也体现了“组织关系与财产关系相融合”的发展趋势。并且,这一责任主要是内部层级组织关系,也考虑对外部关系的负责,与说明、解释等信息上的义务是紧密融合的。

如果说会计学上的这一含义是在私人组织中使用的,那么,近年来公共管理的发展则导致了这一责任在公共领域的扩展,并促使两个领域融合起来。

新公共管理的出现,导致了对新的责任的要求,在公用事业市场化、国有企业市场化,乃至于政府管理向第三部门转移的国际性浪潮下,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获得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中介组织等机构的目标变得多元化,从而引起了公司法中公共责任和法人制度的变化,公司的商业和社会伦理在发生变化[14];另一方面,公共管理中效率日益成为主导型的目标。这两个方面导致了公共责任和私人责任两个领域的融合,而贯穿其中的则是对效率的诉求。英国的新公共管理与一系列的激励是紧密相连的,比如,下一步行动机构的创造、部长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激励、市民章程、开放政府激励、市场测试等。其组成包括:更多地强调“受控的授权”、在特定现金限制内的“物有所值”、更强烈的消费者或者顾客导向、商业计划规划和正式合同中的协议、分权化的成本中心、富含业绩目标和业绩相关的薪酬、中央人事管理的废弃以及同级结构。新公共管理,既有拥护者,也有批评者,但是无论其是好是坏,其广泛推行已经提升了对公共行政的传统教条的挑战。

accountability首先是伴随公共管理的发展,对行政责任的扩充。因此,有学者将其翻译为“公共责任”,并总结说,“就其内容来说,公共责任有三层意思:在行为实施之前,公共责任是一种职责(responsibility),负责任意味着具有高度的职责感和义务感——行为主体在行使权力之前就明确形成权力所追求的公共目标;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公共责任表现为主动述职或自觉接受监督(answerability),‘受外界评判机构的控制并向其汇报、解释、说明原因、反映情况、承担义务和提供账目’;在行为实施之后,公共责任是一种评判并对不当行为承担责任(liability)——撤销或纠正错误的行为和决策,惩罚造成失误的决策者和错误行为的执行者,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5]并进一步指出,公共责任可以划分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职业责任和道德责任。

然而,将这一概念翻译成公共责任显然忽视了两个重要特性:

1.主体的多元性。随着政府商事合同的大规模涌现,accountability不仅仅适用于政府机关和政府机构,也延伸到了合同相对方:自愿组织、机关等,甚至中间利益团体,比如英国慈善协会。[16]

凯特尔指出,“不断增长的公—私联系,包括与非营利部门的社会服务之间的实体联系,导致了部门之间界限的混乱,并且导致进一步区分公共责任和私人责任的困难”[17](P13);并且进一步指出,“传统的公共行政领域,基本的参与者是选举官员、行政管理者和市民,合同相对方变成了第四者”。他还引用了约翰斯顿的社会服务网络中的责任[17](P175-176),如图1所示。

附图{D413N901.BMP}

资料来源:John johnston,public Servants and Private Contractors:Managingthe Mixed Delivery System,Canadian Public Administration,Vol.29,Winter,1986.550.

2.在经济合同中,accountability是合同双方共有的特性。经济性、财务性、可计算性、这是经济合同、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进一步造成了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区分。[18]

随着财务性、可计算性、公共性、复合性等特性的凸现,accountability已经超出了行政责任的概念。在公司制度、政府商事合同乃至其他的商事行为、政府公共管理、基础设施提供等各个制度中,不仅强调传统责任中的“可归责性”、“可追究性”、“说明性”,而且更是和会计责任中财产责任日益融合的过程。这些公共性和私人性领域的融合,以及公共性责任和财产责任的融合,正是经济法始终强调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融合”下的责任方式。

四、经济法上的责任之特性和制度要求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特性是由经济法的特性决定的,正是“公私混合性”才导致了经济法律责任的特殊性。经济责任的含义在于:

1.角色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包含各负其责,各尽其责,这种责任既包括管理经济的责任,也包括协作经济的责任,同时还包括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的责任等”[19].

2.能力责任。这是和职位、角色、资格、判断能力等相适应的责任。比如英国公司法对不同的董事责任的认定的不同,以及前文所述的对职业资格的认定等。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合作治理;服务型政府;非政府组织;公共服务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4)05009907

在社会科学的学科概念体系中,治理概念被运用于全球治理、国家治理、地方治理、城市治理、公司治理乃至大学治理等诸多领域。治理概念的广泛运用一方面说明治理理论具有极强的解释力和科学价值,另一方面也说明治理概念理解的多样化和模糊性,以至于寻找一个统一的“治理”概念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治理只是晚近方才进入社会科学的标准英语词汇之内,并且在不同的外行圈子里成为‘时髦词语’的。即便现在,它在社会科学界的用法仍然常常是‘前理论式的’,而且莫衷一是;外行的用法同样是多种多样,相互矛盾。”[1]因此,对治理概念的澄清与定义既有利于治理理论的广泛运用,也有利于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时期,重新梳理治理概念的定义与内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基于此,本文在回顾不同理论视野下治理概念的基础上,尝试从服务型政府理论视角对治理概念进行新的认识和解读。

一、经典治理定义:

来自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观点治理概念的广泛传播与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对治理的重视与运用有关,世界银行提出的治理概念对治理理论的传播和治理概念的形成有较大的影响。世界银行的治理概念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出现的“治理危机”而提出的,其核心内容是实现良好治理,即达到自由、平等、尊重人权、司法独立、政府清廉、自由市场、选举民主、扩大和鼓励私营经济的管理状态。譬如,世界银行在1989年《撒哈拉以南非洲:从危机到可持续发展》的报告中用“治理危机”形容非洲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世界银行提出了自己的治理框架以促进非洲等发展中国家政治和经济改革;同时,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对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出了发展市场经济、实行自由贸易、推行经济社会改革等“善治”的标准,作为国际援助和债务减免的前提条件。显然,世界银行等机构所谓的“治理”实质是推行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观和政治制度,将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移植到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实行经济的自由化和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和社会的自治化。通过“治理”这样一个中性的词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能够实现治理理论的传播和实施,同时也促使治理概念内涵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在各种关于治理的概念定义中,联合国下属机构成立的“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界定较为经典和权威。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报告中,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使相互冲突的、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同时采取共同行动的连续的过程[2]。显然,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治理概念不同于世界银行的观点。这个治理概念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制度设计的非规则导向。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并非强调制度约束,而是重视符合人们利益、基于公众同意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二是治理的协调导向。治理不是强调一种控制导向,强制性的权力在治理中没有发展的空间,治理更多的是参与主体协商的结果。三是治理的主体是由多元化的主体构成。治理主体既可以是政府等公共部门,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私营组织。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是治理的重要特征。概言之,治理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统治型的管理方式,它追求在主体、制度、方式和过程等诸多方面实现管理的创新。正因如此,治理概念才为各学科所关注且不同学者对治理概念进行不同视角的分析。

二、治理概念的多重解读治理概念自产生以来,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了分析,其含义不仅突破了原初治理的含义,同时与经典的治理含义有所不同。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概念分析主要来自于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对治理概念的解读。

(一)政治学视角下的治理概念:来自多元主义和社团主义的观点

从政治学的视角出发,治理意味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公共权力的分散化,它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同时意味着不同治理主体围绕共同目标要进行协商与合作。一方面,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本质上是一种多元主义的观点,多元主义着重强调多元主体间的竞争,主张通过政治结构的分化实现政治权力的分散化,不同政治与社会团体在政治和社会领域进行竞争,从而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对社会权利的侵犯,达到国家与社会的均衡[3](P261)。库伊曼等人认为,治理概念所强调的是,存在这样一个没有外部强力支配的结构和秩序,其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多种彼此之间发生联系的不同行为者之间的互动[4](P64)。格里・斯托克则指出,治理就是挑战按照正式制度与宪法去理解政治体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治理实际上促使人们注意到志愿组织和私营部门日益卷入公共服务供给和参与战略决策这一现实,治理强调来自于政府部门,但又不限于政府的多种行动者与社会公共部门[5]。另一方面,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合作,这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社团主义的观点。社团主义又名法团主义、统合主义等,它主要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通过公民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合作把社会利益统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来。合作主义能够使分散的利益有序组织起来,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去,同时通过制度化的参与使国家权力获得合法性和控制权[6](P7)。治理是基于这样一种共识:现代社会变得极其复杂,它是由各自独立而又不同的子系统组成,这些社会部门组织起来,制定自己的标准,保护自己的资源[7],在此基础上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合作。与传统的统治相比,现代治理则是一个权力双向良性互动的过程,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更加需要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有效合作与良性互动[8]。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治理显然试图融合多元主义和社团主义的观点,既突出公民社会对国家和政府的制约和竞争作用,同时更强调二者的合作,以解决纯粹一元化治理所产生的治理失效。

从政治理论的视角理解治理,其内涵包括四点。其一,治理突出民主和自治的价值。治理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民主理论的扬弃,它强化了民主的价值,提倡公民及公民组织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现代政治设计所造成的精英政治的弊端。治理兴起的原因之一是公民社会的兴起,治理的题中之义包括一个成熟的、自治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自治对于治理具有重要价值。所以罗茨认为,治理意味着统治过程、统治条件乃至统治的涵义业已发生了改变,在一定意义上,治理实际上是一种自主治理网络和组织间的网络[9]。其二,治理强调政治权力的下移和权力运行的双向性。与传统的统治不同,政府不再是权力的唯一来源,非政府组织、私营组织同样会成为权力的来源。无论是公共机构还是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只要得到同一层面参与者的认可,都能成为这一网络的权力中心,因此,治理不但意味着权力的分散化,而且也表示权力自下而上运行的可能性。其三,治理突出制度的合法性。治理不但重视正式制度的安排,更注重那些基于参与者接受认可的非正式制度的安排。治理强调的是制度的合法性,只有制度建立在沟通协调与广泛认可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其四,治理意味主体的多中心化。本茨认为,治理通常表示一种不存在权威决策的集体行动,它包含政策制定中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广泛的合作,也包括社会部门的自主管理[10](P323)。简言之,治理在本质上是多中心主体的共同治理,它通过多元主体的优势互补,力图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

(二)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治理概念:来自管理主义的解读

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治理是指把市场的竞争激励机制与商业部门的管理方法或手段引入政府行政和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之中。一方面,新公共管理主张引入竞争机制,用市场的力量来改造政府。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引入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等主体,促使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竞争以缩小政府规模和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另一方面,新公共管理信奉管理主义哲学,主张管理就是管理,它认为管理主义既适用于私营部门,同样也能够在公共部门发挥功效。波利特认为,新公共管理实际上是把古典泰勒主义所强调的管理原则运用到公共行政领域,即把商业部门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移植和应用到公共部门之中,以实现公共部门的再造[11](P57)。在奥斯本看来,治理就是使政府变得更加有效而对政府的重塑过程,是用企业家精神来改革或重新塑造政府,即把企业管理的精髓应用到公共部门,通过改变政府部门的管理模式和机制,实现提高政府效能的目的[12](P36)。

显然,在新公共管理视野下,治理的内涵迥异于政治学视角的解读。其一,新公共管理视野下的治理具有鲜明的效率至上价值取向。这种效率取向体现在行政改革以经济、效率和效益为追求目标。无论是在公共服务上引入多元竞争主体,还是在管理手段上引入绩效评估,新公共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政府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其二,治理意味着打破公共官僚制对公共事务的垄断。新公共管理主张在公私部门之间展开竞争,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缩小政府的规模[13]。因而,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等非公共官僚制机构也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之一,同时,改革中产生的执行机构和半自治机构也突破了传统官僚制的形态。概言之,治理包含着打破公共官僚体制,从而形成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内涵。其三,以“任务驱动”的政府代替“规章驱动”的政府。奥斯本认为政府部门往往被大量的规章制度和预算程序所束缚,企业家政府是有使命感的政府,应该摆脱各种繁文缛节的束缚,授予管理者自主管理的权力,建立一种任务导向的政府[12](P9099)。与政治学视角下强调制度的合法性不同,新公共管理更加强调去规则化取向。其四,注重管理手段的多样化。与传统官僚制使用行政手段和公权力提供公共服务不同,新公共管理更注重多种管理手段的运用。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用合同竞争外包取代政府内部垄断供给行为;通过绩效评估等管理手段实现对公共管理的结果管理,纠正传统官僚制重投入而效率低下的弊端;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引入“公民”,注重消费者导向,给公民选择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权力,增加政府对公民的回应性。

(三)经济学视角下的治理:来自新政治经济学的分析

经济学视角下,治理意味着打破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中的垄断,在制度安排上引入自主治理和多中心治理体制,实现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在罗茨看来,新政治经济学的治理是不同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相互协同与连续互动的政治经济过程,它以批判的视角和工具论的方法来分析解决治理中的协调问题,检验与分析了政府经济管理中市民社会、政府、市场之间日益模糊的界限与关系[14](P5490)。具体而言,治理主张在政府决策、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自主治理和多中心治理体制。公共选择理论学者认为,由于政府官僚制的垄断地位、激励机制的缺位、政府的自利倾向和监督信息的不对称等,往往存在政府失灵现象。而治理政府失灵的根本措施是打破公共部门的垄断,以市场机制对政府进行改造,在政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等。同样,有学者主张治理表示在公共物品供给与管理中采用自主治理和多中心治理等新的制度安排。奥斯特罗姆认为,对于公共池塘等公共物品,由于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公地悲剧和囚徒困境等问题,所以,无论是私有化或国有化措施都不是理想的解决方案,在政府和市场之外实际上还存在着新的治理模式,即公共池塘资源的拥有者们能够以一种自组织的形式进行自主治理。大量案例表明,在遵从清晰界定边界、建立明确权利义务的规则、构建科学的冲突解决机制、实行分级制裁、设立积极监督制度等原则进行自主治理的情况下,公共池塘资源制度设计较为有效[15](P108)。虽然这些原则并不能必然导致更加复杂问题的有效解决,但的确能使集体行动和监督问题将更加容易和有效[16](P267)。对于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奥斯特罗姆认为,集权体制和分权体制这两种单中心制度安排都有其无法克服的弊端,因而应该采用一种多中心的制度安排。多中心治理主张在公共管理中使用分层次、分级别、多步骤的多元制度安排,倡导国家、市场和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上实现沟通与合作。多中心治理以社群组织自发秩序形成的自主治理结构为基础,形成多中心的、多层级政府的权力安排制度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克服集体行动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公共事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现[17]。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自主治理的社群组织、多中心的治理主体、竞争机制的引入等是新政治经济学视野下治理的主要构成元素。概言之,新政治经济学通过引入多中心的制度安排和竞争机制,实现公共事务治理的制度优化。

(四)其他视角下的治理分析

除上述视角之外,也有学者从社会资本和公司治理的视角来审视治理。从社会资本的视角看,社会资本的积累与再生产是治理的重要前提,良好的治理必须以社会信任、社会网络和社会规范的重建为基础。在社会资本理论的代表人物科尔曼等人看来,社会资本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在一定意义上,社会资本不仅对社会个体有利,而且有利于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社会资本是个体或群体共有的一种社会结构性资源,它主要蕴涵于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与社会结构的特征一样,社会资本对其受益者而言,不是一种私有财产”,社会资本“这种社会结构不仅使积极参与建立规范的受益,而且使处于相应结构中的所有人受益”[18](P369)。帕特南也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公共物品,它来源于社会团体在本质上是国家的财产。社会资本不仅能够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且能够有效预防社会成员自利和欺诈等机会主义行为,高社会资本累积能够对经济发展和政府效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9](P133134)。因此,社会资本理论下的治理意味着鼓励人民参与各种公民社团组织,在此基础上建立良好社会信任关系、规范体系和公民参与网络,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政治经济的和谐发展。

此外,也有学者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理解治理。公司治理主要是指管理、控制和监督企业运行的一种管理制度,它从微观和个体视角对私营部门的组织管理进行分析。

三、治理概念再解读:基于服务行政的视角以上不同学者关于治理的定义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基于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背景下对治理进行概念分析;二是从各自的学科视角对治理进行理论阐释。但西方国家在治理理论上的话语霸权和全球治理强势推行,“其危险在于,削弱国家和政府在国内和国际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客观上有可能为强国和跨国公司干涉别国内政、推行国际霸权政策提供理论上的支持”[2]。因此,对于治理概念,有必要对其进行批判分析,基于我国的国情,用本土理论对其分析解读。由于服务型政府理论是我国学者基于我国改革实践和风险社会的时代而进行的理论创新,而且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是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所以有必要用服务型政府理论对治理进行阐释和分析。

张康之认为,根据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社会治理模式分为农业社会的统治行政、工业社会的管理行政和后工业社会的服务行政。统治行政是以权治为主要特征的治理模式,管理行政是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的治理模式。在工业社会低度不确定性和低度复杂性的社会现实面前,管理行政能够发挥有效的社会治理作用;但是,当高度不确定性和高度复杂性的后工业社会来临之际,管理行政面临着失效的风险,取而代之的是服务行政。因此,基于服务型政府理论,笔者对治理做出以下解读与诠释:治理在本质上是属于合作治理,它是指在后工业社会的背景下,多元治理主体在服务价值指引下,通过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而产生的一种合作行为。具体而言,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治理具有五点内涵。

第一,后工业社会是合作治理产生的时代背景。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人类开始步入后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概念是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中提出的。贝尔认为,后工业社会的中轴是知识,一切都是依据知识建构起来,其主要目标是指导和管理创新和改革,这些同时却又创造新的结构和社会关系。诚然,贝尔对后工业社会的预测是对的,不过,后工业社会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已经超过了贝尔的预测。后工业社会不但在经济结构上表现为服务型经济,理论知识成为创新的源头和决策的依据,而且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后工业社会表现出不同于工业社会的特点,即社会变得高度复杂和高度不确定了。在后工业社会,一方面人们的社会需求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极大地增长了;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同时表现为危机事件的频发、各种突发事件层出不穷,这两方面都导致以控制为导向和注重以单一主体即政府为管理中心的管理型社会治理的失效。因此,社会治理迫切需要引入新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必须与后工业社会高度复杂性的特点相适应,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便是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即它本质上是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

第二,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成为合作治理的主体。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导致单一主体治理的失效,因此需要引入新的社会治理主体。俞可平注意到,治理实践及治理理论的兴起,其现实背景之一是公民社会的兴起,正是由于非政府组织等公民社会的兴起,才导致政府统治的消解和善治的产生[2]。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非政府组织的出现催生了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即催生了一种不同于工业社会治理模式的后工业社会治理模式”[20](P59)。非政府组织的出现打破了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的垄断地位,非政府组织在多个领域表现出了治理的功能。非政府组织的治理功能体现在它能够提供丰富多样、具有个性化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非政府组织是一种社会的自治力量,来自于基层,一方面,它能够敏锐地感受到公民的各种需求,另一方面,它能够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服务。因此,非政府组织能在社会治理领域与政府一道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而且,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属于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而非一种层级节制或辅助协作关系。在这种合作关系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分工体现在非政府组织主要提供那些与居民密切相关的公共物品,而政府的主要职能则是服务,更确切地说,政府主要负责那些公共政策输出的功能。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合作关系的真正建立是有条件的,它不能建立在权力意志或法的精神之上,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只有建立在服务价值和伦理精神之上,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

第三,合作治理要以服务价值为基础和突出道德取向。管理型政府的行政运行体制主要来源于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组织[21]。管理行政在组织设计上采取韦伯的科层官僚制,所以管理型政府是以效率价值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管理行政只有把效率价值作为主要价值它才能拥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在另一方面,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使得公平和公正价值也成为管理行政追求的重要价值,管理行政只有把公平价值作为其追求的重要价值,才能获得政治合法性。在管理行政的价值体系中,“公平是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实体性价值,而效率则是作为目标追求而存在的,是过程性价值。”[22]因此,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是存在价值冲突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冲突始终是管理行政无法解决的矛盾。在一定意义上,西方国家行政改革和治理的兴起就是为了解决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冲突问题。实际上,管理行政价值上的冲突只有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构建中才能取得,即只有建构起服务行政的社会治理模式,把服务价值作为治理的中心价值,公平与效率二者的矛盾才能解决。所以,治理需要以服务价值作为中心价值,而公平和效率价值则作为次生性的价值,这样才能实现治理模式的彻底变革。在服务行政中,服务价值的实现主要通过公共管理者,即把公共管理者作为服务价值的实现主体。作为服务价值的承载者,公共管理者在其公共管理活动中系统地将服务价值加以实现。但另一方面,服务价值也必须体现在制度设计中,即在治理中实行一种不同于法治的德治。

第四,治理在制度设计上要突出德治。管理型政府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重视法治,这与它在组织上以官僚制为主要组织形式有关。韦伯认为,从技术观点来分析,这种注重规则和控制导向的官僚制组织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组织的效率,所以官僚制组织能够实现对人的控制,它是实现对人的控制的必要手段,而且在稳定性、准确性等方面,官僚制组织比其他组织都要优越[23](P38)。的确,官僚制由于其稳定和高效率的特点确实在工业社会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当高度复杂的后工业社会来临时,官僚制的稳定性和规则导向不但不能适应风险社会现实的需要,反而因其反应迟缓、规模巨大,已经成为有效治理的阻碍因素。正因如此,在奥斯本看来,“20世纪30和40年代设计出的官僚体系,中央集权、层次繁多,在变化迅速、信息丰富、知识密集的90年代已不能有效地运转”[11](P13)。因此,新公共管理运动将放松规制作为改革管理行政的主要措施。但实际上,仅把放松规制作为改革官僚制的措施是不够的,因为,如果没有摆脱管理行政的思维,过度规制化的取向仍然会出现。解决这种困境的主要出路在于建立一种德制的制度安排,即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使公共行政的制度道德化。“公共行政制度道德化和程序道德化的基本内涵在于,通过制度和程序的途径把组织成员塑造成自主的个体,赋予他既对组织负责又同时对公众负责的能力和地位。”[24]也就是说,通过一种道德化的制度设计,使公共管理者具有道德自主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公共管理活动去实现服务价值。

第五,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合作治理。合作治理不同于参与治理。参与治理是在民主行政的理念下,以公民参与的形式去改造传统的公共行政。参与治理实际上是试图通过打破传统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在传统的政治对行政领域的控制之外,用引入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的方式,来改善官僚制的封闭的行政过程。但参与治理的最大问题在于,虽然它在传统治理体系中引入了公民的参与,却没有改变社会治理的权力结构,即社会治理仍然是政府中心主义的,公民仍然处于社会治理体系的边缘。而在服务行政中,治理则打破了管理行政的中心边缘结构,治理主体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一种平等合作关系。在合作治理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等自治主体是平等的,政府不再是控制导向,而是表现出一种服务导向。当然,在我国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发育不充分,政府在一定时期要承担起引导非政府组织的功能。在合作治理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不但体现在公共服务供给的分工与合作上,而且,在公共政策的制度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也同样进行合作。概言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是全方位的,是打破领域分界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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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6篇

关键词:民族关系;公共事务管理;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81(2013)04-0059-05

本文系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3-09-22

作者简介: 高永久(1964-),男,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主任、民族学研究院院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族问题研究。

Analysis On the Connotation of 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

of Ethnic Relations

GAO Yong-jiu

Abstract: Ethnic relation is the important public social relationship in multi-ethnic country,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 of ethnic relation is gradually becoming a new func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It is a basis and premise of innovation to accurate understand and comprehensive grasp the connotation of 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 of ethnic relations. The ethnic relations and the 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 are two important dimensions of analyzing its connotation. And management concept,management practice,management mechanism, management methods comprise its structural framing,and its content is also discussed. Meanwhile,it is essential for profound understand about its connotation to take note of peculiari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because of levels of nationality concept and levels of ethnic relations.

Key words: Ethnic Relations;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 of Ethnic Relations

民族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和敏感性,决定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化的趋势。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里的重要的公共社会关系,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尝试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纳入社会管理的轨道,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使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逐步成为公共管理的一种新职能。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的概念和内容,是实践和创新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民族学和公共管理学交叉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公共事务及公共事务管理

理解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内涵,首先需要理解公共、公共事务、公共事务管理的含义是什么,这些构成了把握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事务的内涵

公共事务中的“公共”一词,是相对于“私人”而言的,其着眼点在于集体而非个人,强调某一或某些问题是为特定群体中的成员所普遍共有或普遍关心的。具体来说,“(私)是指一种‘以个人生活为中心’的状态,是在个人中心取向前提下所具有的占有形态和活动内容,而‘公’则是以集体生活为中心取向以及在这种趋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占有形态和活动内容”[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它必须指向社会或群体的整体利益,强调私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其中不仅包含着收入、就业、住房等实际利益的维度,也涵盖了部分程序性的内容,如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地位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公共性”这一基本特征出发,所谓“公共事务”被界定为“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需要,体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事务”[2]。广义上来说,对公共利益的表达和满足,一方面这些利益的表达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诸多领域,另一方面这些利益的满足则有赖于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的维持、社会矛盾的及时有效化解、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提供等。从狭义角度看,公共事务就是指在狭义的社会领域中,公共部门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由此,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对象主要分为两种,即与民族关系相联系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从基本属性上看,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特点。所谓非竞争性,主要是强调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同于市场消费商品的非营利性特征,它们的提供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在于满足最广大群众的基本需要,因而,任何人对产品和服务的获得都不会降低其他人获得的可能性。所谓非排他性,则是强调所有社会成员都有相同的机会来获得和消费这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而不是向市场商品那样将消费对象限定于某一特殊群体,并构成阶级(阶层)区分的外显标志。与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特点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边界和力量差异十分清晰,各方面发展力量相对占优势的民族相对于发展较弱的民族有着多方位的优势:在资本主义国家,各方面发展力量占优势的民族一般倾向于维持其与其他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排斥这些民族,使其不能顺利享有公共产品;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在平等理念的指导下,努力保护和帮助各民族地区的发展,使各民族能够平等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权利的真实性和广泛性的一面。

(二)公共事务管理的内涵

关于什么是“公共事务管理”?政治学、管理学和行政学等从不同的角度给公共事务管理下了许多定义。

公共行政学视角下的公共事务管理往往从政府职能角度着眼,认为公共事务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活动,因而是一种广泛而复杂的政府活动,带有很强的政治性[3]。简单来讲,公共事务管理就是政府“规范和协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活动”[4]。进一步讲,公共事务管理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系统的社会政策和法规,来管理社会事务,规范社会组织,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的活动。政府公共事务管理主要有三层内涵:第一,是对家庭、社会团体与社会自治所不能解决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些事务涉及整个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需要依靠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威加以解决;第二,主要内容是指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具体包括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秩序、协调社会利益、实施社会政策、管理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安全网、解决社会危机等;第三,核心是社会政策,社会政策是政府干预社会的主要手段和基本措施,它决定了政府的其他社会管理手段。社会政策的核心是福利国家或福利社会政策[5]。

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视角下的公共管理往往从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理论出发,认为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发育为第三部门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公民与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领域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国家和政府为了调和利益冲突和维持社会秩序对社会生活领域加以规范和监管[6]。所谓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公众的利益需求,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社会事务所实施的管理”[7]。由此,公共事务管理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政府规范有关社会事务,即政府的社会管理。政府社会管理是政府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为增进公共利益,依法对社会事务实施的组织化活动;二是社会(即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公民)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和道德约束,规范和制约自身的行为,即社会自我管理和社会自治管理[8]。

社会学视角下的“公共管理”概念建立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结构发生分化的基础之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对整个社会的事务的管理,包括政治子系统、经济子系统、思想文化子系统、社会生活子系统和生态子系统在内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狭义的公共事务管理近似于“社会管理”概念,是指作为对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并列的社会子系统的建设和管理[9]。广义的公共事务管理与狭义的公共事务管理并不能截然分开,二者只是在相对的意义上进行区分。广义的公共事务管理包括了狭义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内容,需要社会各子系统的管理来进行支撑;狭义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实现需要依托整个社会环境和其他各子系统的配合。公共事务管理“是在一定的共同价值基础上,人们处理社会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10]。具体来讲,公共事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及社会效率,其对象是社会事业、社会事务和社会价值,而其主体是政府和社会组织,这些主体通过综合决策建立起不同的公共管理模式。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再分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人民福祉,防止社会问题的出现和扩大。

总体来看,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它并不局限于政府,而且还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和各民族群众。公共事务管理的目标是要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追求社会公平和诚信。可以认为,在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是政治敏感性极强的一种社会关系,进行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其管理主体不仅需要政府作为管理的主导作用,也需要一些社会组织协调。

二、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内涵

在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程度日益提升,并成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活动的主要途径之一。

在分析和理解公共事务管理概念的基础上,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就是指政府、事业团体等组织为了构建良好的民族关系,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手段,对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的处理工作和协调活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各民族成员的利益需求,促进民族间的关系和谐,维护民族间的公平与诚信。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民族关系与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民族关系是民族学、社会学两大学科中的重要研究对象。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则是民族学与管理学两大学科交叉形成的一个新兴的、重要的分支,是管理学理论在民族学领域的应用,是对民族学与管理学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谁来管理”、“管理什么”、“如何管理”是充分理解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含义时需要注意的三个方面。第一,“谁来管理”是在从管理主体的角度来认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其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部门,而且还包括社会组织的参与。第二,“管理什么”是从管理内容的角度来认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其内容不等于政府管理的全部,也不等于民族事务管理的全部。由于对政府和民族社会的内涵与外延在认识上存在着差异,在理论上往往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倾向于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扩展为政府管理或者民族事务管理,从而使其在内容上使趋于泛化;二是倾向于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缩小为狭小的社会生活领域,忽略了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与政治管理、经济管理以及文化管理之间的关系,使得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变得比较狭窄。第三,“如何管理”是从管理手段的角度来认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在多民族社会中,对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的实现需要依靠社会控制手段[11],但是更多地还是有赖于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是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灵魂。

具体来讲,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政府发挥其管理职能,对民族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二是民族社会自身进行自我管理。从国家与民族社会的关系来看,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不同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提高民族社会自治与自我服务能力,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已经逐渐为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趋势。

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是民族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一般说来,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内容广泛,且实践性和实用性都较强,而且,由于民族关系的敏感性而使其充满了挑战性,要求在从事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时具有高超的技巧和智慧。

三、民族关系中的

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内容从一般意义上看,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日常生活诸多方面,包括产业结构调整、市场经济建设、教育普及、文化事业建设、民族宗教事务、国防建设、外事管理等内容。从狭义角度理解公共事务,即从狭义的社会领域出发探讨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的基本内容,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事务。目前,在东西部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地区间、城乡间、民族间在公共服务享有方面尚未实现真正的均等化,这一方面会对少数民族的发展带来严重制约,阻碍民族地区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另一方面也会因民族间的对比而催生社会不满情绪甚至引发集体行动事件,给民族关系的和睦蒙上一层阴影。二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事务。社会保障体系对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各民族成员生活安全感的重要来源之一,不仅有助于增进少数民族的物质与文化福祉,更有益于促进民族关系的和睦,巩固社会和谐安定的局面。三是少数民族就业事务。劳动就业是少数民族成员获得生活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少数民族成员实现自我价值、发挥个体创造性的重要途径,而且在劳动就业过程中能够有效提升各民族间的交往频率和相互理解。四是民族基本住房和社区建设事务。“作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纽带,社区一方面与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其思维与行动提供资源、情境和规则;另一方面,又是构成社会之“器官”,是社会影响个人的中介”[12]。基于社区的这种中观性质,加强民族社区特别是多民族社区建设既是保障民族成员日常生活的需要,更是理顺民族关系特别是城市民族关系的需要。五是民族社会组织事务。民族社会组织是各民族从本民族利益出发建立起来的利益表达组织,在表达本民族利益诉求、争取本民族福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现代多民族国家中,一方面要发挥民族社会组织在调整民族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合理规范组织建设和行为,化解民族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和误解,防止组织的私利化转向。六是民族宗教事务。我国少数民族群众多信仰宗教。宗教是一把“双刃剑”,对民族关系和民族社会的稳定发挥着双重影响,“一方面,宗教通过价值整合、规范整合和结构整合,引导信教群众的宗教行为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还是科学与非科学、理性与非理性、道德与非道德相对而言的复杂统一体,因此,它具有滞后性、敏感性、触发性,当它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互动源’和‘感染源’时,宗教会对社会稳定起到负面的制约作用”[13]。由此可知,妥善做好民族关系中的宗教事务,是理顺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任务之一。七是民族工作与民族社会工作事务。“民族工作是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地区工作和针对少数民族群体及民族人士工作的总称,它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事务等多方面内容”[14];而“民族社会工作是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观和社会工作理论方法,依据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和民族政策,对面临困境的各民族群体和个人实施救助服务的活动,帮助解决少数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以及民族内部与民族之间的关系等问题”[15],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责任主体,前者单纯是国家政府部门的责任工作,而后者则需要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协作互补。八是民族人口工作事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较大规模的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和迁移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这些人口流动不仅扩大了民族间的互动面,推动了民族关系的复杂化,更是“民族融合的门槛,跨入其中的人们在此熔冶着共性,实现着民族过程的进一步推进”[16]。然而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既会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又会带来一些新的矛盾,成为新形势下民族问题新的表现形态”[17]。九是民族社会公共治安事务。“社会治安作为一种良好的秩序状态,是与其他诸多公共产品紧密相关的综合性公共产品,它覆盖全社会,以其他许多公共产品为基础,同时也保障了其他公共产品的提供”[18]。

四、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结构框架

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结构框架,具体包括管理理念、管理实践、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四个方面。

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理念是指公共部门在处理公共事务问题,调整和理顺民族关系时所依据的价值标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理念既受到国家性质的影响与制约,也受到民族关系的基本状况的影响与制约。在根本的意义上,民族关系的内容和本质特征由民族关系的性质决定,既受社会制度和时展的制约,也与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和解决方式、途径相联系,具有鲜明的时代性[19]。相应地,民族社会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理念也会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在资本主义国家,标榜“自由、民主、人权”,但实质上维持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在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维护民族间的平等关系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在中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既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

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实践是指公共部门在管理理念指导下,从社会利益和少数民族群体利益出发,以制度化方式解决影响民族关系的公共事务问题,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各民族成员的普遍需要的活动。简单来讲,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实践就是要以制度形式来解决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问题。管理理念不同,管理实践活动也会相应地有所不同。在追求稳定和秩序的管理理念指导下,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实践主要表现在表达民族社会利益诉求、协调民族社会矛盾、规范民族社会组织、维持民族社会秩序等领域。在追求公平和正义的管理理念指导下,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更多地表现为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其中,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是实现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和民族社会公正的基本手段,也是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领域。在追求平等、和谐的民族关系的理念指导下,当代中国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管理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管理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和建设民族社区、管理和扩展民族社会组织、管理和深化民族社会工作、管理和创新民族人口工作、管理和强化民族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

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是指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共部门)之间以及责任主体与服务对象(公共部门与少数民族)之间相对稳定的关系。通常管理理念决定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管理实践的发展,并不断促进管理体制的完善。相应地,管理理念的落实和实践活动的展开也有赖于由一系列组织和机制组成的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在一般意义上,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是指民族关系的社会管理的组织、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处理具有民族性的社会事务、规范社会组织、协调民族利益关系。在稳定、秩序的理念指导下,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更多地倾向于民族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民族关系危机管理和民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内容。在公平、正义的理念指导下,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则主要是与少数民族相联系的社会保障体制、社团管理体制、社会服务体制、民族社区管理体制和民族社会工作体制。从体制构成内容上看,当代中国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民族社会保障体制、弱势群体保护体制、流动人口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区管理体制、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社会服务体制和民族工作体制[20]。

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手段是指在管理和解决影响民族关系的公共事务的活动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理念的落实、实践的展开和体制的运行,最终都会有为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政治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教育手段都是公共部门在管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时通常采用的手段。在多元化的多民族社会,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手段,同时也要及时吸取现代科技进步的成果,补充和应用新型的信息技术手段。

五、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

在当代中国的特殊含义

深刻认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概念,必须要注意这一概念在当代中国的特殊性。这主要源于民族概念含义的层次性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民族关系的层次性。中文语境中的“民族”概念具有四重含义[21]。第一重含义是指作为人类群体形式的民族,例如,中国境内的56个民族。在此种意义上,部分文献和研究者试图用“族群”(ethnic group)来替代民族概念①。第二重含义是指少数民族,即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群体,是指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群体。例如,中国境内除汉族以外的其他55个民族群体,民族教育、民族地区、民族工作等术语都是在这个意义上来使用民族概念。第三重含义是指国家境内的全体居民。民族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那些生活在同一国家内、接受同一政府管辖的人们群体可以被称为一个民族。例如,中国境内的各个民族群体共同组成了中华民族。第四重含义是指人类历史上的一切民族形式。中文中民族含义的层次性要求人们在分析具体民族现象时,根据需要来选取适当的含义。民族概念的层次性决定了民族关系概念的层次性,相应地,民族关系的含义也具有四重含义。在本文中,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主要是在第一和第二重含义的层次上来界定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的概念。

理解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概念在中国的特殊性,也需要认识目前中国民族关系的现状。当代中国民族关系总体上呈现出和谐发展的趋势。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巩固;56个民族之间谁也离不开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诸方面所形成的共同因素越来越多,作为中华民族的有机组成部分,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变得更高,自觉性在逐渐增强。但是,也要看到当前中国民族关系发展中不和谐的因素。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是目前比较突出的不和谐因素[22]。社会转型时期所产生的新矛盾的复杂性加大了处理民族关系的难度;中华文化和在意识形态领域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各民族共同因素的增多又提供了精神纽带[23]。

(在该文写作过程中,我的研究生秦伟江、刘海兵、郝龙、杨建超、张杰等做了大量的工作。特此致谢!)

注释:

①对族群(ethnic group)概念的认识,是当代中国“民族”概念理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大陆民族学界开始引进ethnic group这一术语,并翻译为“民族群体”、“民族”、“民族集团”、“种族”、“族裔群体”等。后来,借鉴台湾、香港学界的译法,大陆学者将ethnic group译为“族群”。目前“族群”已经成为中国学术界对ethnic group最为流行的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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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7篇

在学科体系上,行政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自不待言。同时,行政法与民法等私法之间的关系也并非“井水不犯河水”,相反,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是现代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私法原则与规范在行政法中进行适用就有了较大的空间[2]。因此,法学专业的行政法课程教学往往以这些课程为基础。尽管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并非和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完全一致,但是没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公共管理类的学生学习行政法学课程可能会造成囫囵吐枣、似懂非懂的不良后果,开设行政法学课程的目标恐怕也就难以达成。当然,一些本科院校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开设了《法学导论》或《法律概论》等课程,普及了最基本的法学知识,这为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奠定了一定基础。不过,《法学导论》等课程一般只有两个学分,且其内容十分丰富,在有限的时间内,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其知识的获取量并不一定非常理想。故而在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课程中的一些基础知识做适当的补充,例如,讲授“行政法律关系”,那么有必要讲解什么是法律关系;讲授行政法学的学科性质,有必要对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其划分标准是什么?等内容做简要阐述;讲授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必要说明什么是归责原则,以及解释它与民法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什么区别。当然,由于课时的限制,在讲解这些基本法律知识时要做到适可而止,没有必要做过多的理论上的追问。在此,有些人可能认为,由于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定位决定了该专业的学生并不是为了进行法学理论研究,所以,行政法学课程教育应更注重理念的培养。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正所谓“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对于理论学习,如果仅知晓“果”,而对“因”一概不解,我们很难想象公共管理类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有效地运用理论,尤其是对那些进入公共组织部门的学生而言更是如此。

二、注意基本概念的阐述

任何宏达的理论都是建立在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的,行政法学自不例外。笔者在讲授行政法学的课程中,常常有学生向我抱怨该课程的概念太多、太繁杂。但是,如果不掌握基本概念的内涵,就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阐述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应注意如下两个问题:第一,适当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公共管理类的其他课程也会涉及大量概念,但相比而言,诸如公共管理学、非营利组织管理、行政伦理学等课程比较“年轻”,而公共管理学、电子政务等课程在我国产生的时间不过是十多年或者是近几年的事情,所以,这些学科的研究范式尚不成熟,许多概念的界定不同教材常常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其内容甚至还存在较大偏差。比如“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非营利组织”与“第三部门”、“电子政务”与“电子政府”,这些概念组是否存在差别,是有不同观点的。再比如公共事业管理到底包括哪些具体的方面,亦是众说纷纭。故而,很多时候,对这些概念的讲解,教师除了表达自己的主张,恐怕更多是依据学界权威的观点。然而,行政法学的概念更加讲究其精确性,其原因:一是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在世界范围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尽管与民法、刑法相比还稍显稚嫩,但基本概念还是较为成熟的;二是行政法中的许多概念有法律上的依据,比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概念法律做了明确界定,有些概念如行政行为、行政征收、行政赔偿等,法律虽无明确界定,但这些概念的界定必须紧密结合相关法律,在法律文本的框架之下进行阐释。所以,对行政法的一些概念,必须逐字逐句的讲解,如行政主体的概念,主体要素、权力要素、责任要素,缺一不可。第二,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其他一些课程如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有许多类似的概念。如行政机关(构)、行政处分、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但是在不同的学科语境下,它们的差异性却非常明显。例如,在公共管理学看来,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在用词上并不需要做过多的区分,行政法学对这二者的区分却非常明显。前者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后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再如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视域内,其主体既可能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是被授权的组织,而公共管理学只会将其视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可是就行政行为的内容而言,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仅指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公共管理学上的行政行为则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为,且不会注重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他类似的概念还有法规与规章、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公共管理学教学中并不做太多的区分,讲授行政法学课程时,任课教师却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

三、注重案例教学与鼓励学生的积极参与

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法学知识的薄弱,决定了在讲授行政法课程时必须要做到通俗易懂。倘若教师满课堂的理论分析,其场面可能是“教师台上唾沫横飞、学生台下昏昏欲睡”。当然,这不是指理论讲解不重要,恰恰相反,上文一直强调理论讲解的重要性,而是指必须以大量的案例来支持理论分析。在“行政国”时代,我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受到政府的影响,行政法学强烈地体现了实践性的一面。因此,“行政法案例就成为支撑行政法学科的基点,作为以这个学科之状况为依据的教学活动就不能离开行政法案例。”[3]行政法学的任何一个知识点都可以举出大量的案例或事例。而且,行政法案件也是当下新闻媒体经常播报的内容,高质量的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栏目,对一些行政法案件的剖析具有较高的水准。同时每期节目时间也比较适合课程放映,并且发达的网络为我们获取这些资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通过案例教学,既可以使理论知识生动化、形象化,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与吸收,还可以活跃学生的思维,发现法律文本与实践执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反思今后立法或执法应注意的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与良好的公民德行。当然,作为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行政法学的教学还应该让学生参与其中。囿于硬件设备和学生法学知识的不足,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不太可能组织起类似于模拟法庭的活动,但也可以通过课堂讨论等形式鼓励学生发言。笔者所在的学校近年来鼓励实践性教学,行政法学安排了0.5个学分的实践教学课程。为此,笔者采用了案例讨论的方式来实现实践性教学。具体做法是,由笔者提供行政法方面的事例并给学生留有充足的课前准备时间,2至3位学生一组,课堂上的事例分析时间限定为15分钟,之后再由其他学生提问进行五分钟时间的讨论。每次课结束前我对学生表现、存在问题做简单的点评。坦诚地讲,由于课时的限制,整个实践性教学的过程安排非常紧张,以至于常常需要提醒学生注意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发挥。但是,从总体上看,学生的表现是令人满意的,有的可以说超乎了我的预期,比如有的学生对案例的梳理非常细致,较好地把握了案件的核心要点;还有的同学结合公共管理学的知识,从国家宏观政策出发,立足于行政法的理论,得出颇为新颖的结论。尽管一个学期只有8个课时,无法给予学生太多登台讲演的机会,但与学生的私下沟通得知,他们在分析案例、准备讲演课件的过程中有实质性的收获。

四、突出公共管理的学科背景

众所周知,公共行政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的共同研究对象,作为两个学科,二者存在一定的功能划分,即“行政法属于法学的一个领域,其主要课题是提出对行政的规范性要求……而行政学则是要分析行政的组织与功能的实际情况,阐明其相互关系、作用方法、存在条件,其对象涉及行政运行于行政环境”。[4]258-259但非常遗憾的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之间长期以来缺乏有效沟通,形成了很强的学术壁垒及相互对峙的“两面理论”,后果是二者的距离越来越大。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学者认为法学方法应当单独应用,以其他社会学科丰富行政法不符合研究领域的划分原则,导致方法合成主义[5]106。在法教义学的影响下,行政法以法律解释为主要方法,对现行法律进行描述,对法律概念———体系进行研究,进而提出解决疑难法律案件的建议。按照这一要求,多数教师在讲授行政法学时的主要任务即:对有效法律的描述;串联法律之概念体系,提供建议以解决法律案件的问题。其中核心问题是法律解释的方法与技术。但这样的教学方式永远使我们无法告诉学生什么是最好的行政政策,什么是理想的政治图景[6]。事实上,“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个国家理论。”政府系统本质是它运作其中的社会的一种宣示,只有将行政法植根于它存在其中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背景下,这样一种方法才可以确保我们对行政法性质的探究牢牢扎根于各个时代的现实之中。因此,“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论证的延伸。”[7]31而且,近十年来,行政法的发展充分展示了它的宽容性与创新性,固守行政法传统研究“阵地”与研究方法的学者也越来越少。相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鼓吹行政法政策学,探索每一个行政法案例背后的制度因素。如我国台湾学者叶俊荣教授所提倡的“三层次分析法”,既强调传统的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又重视私权救济的分析过程中的背景因素,将解决个案的智慧回馈到制度层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案例背后所隐含的政策问题以及推动的策略考量[8]42-43。在我国大陆,知名行政法学家章志远教授亦是这一分析方法的鼓吹者与实践者,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并且全球治理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为行政法的发展提出了众多挑战,也为行政法的创新提供了大量的现实素材。“行政法学的知识体系日益开放,传统属于公共行政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知识元素被有序呈现在行政法理论框架之中,多学科知识在行政法学中日益累积。”[9]公共管理(行政)学、政治学是公共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以及社会学等是公共管理专业的选修课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管理专业的学生拥有比法学专业学生更加宽泛的知识背景,这应该成为该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学习行政法的有利条件。而教师的任务则是在课堂上充分挖掘与行政法理论点有密切关系的公共管理理论、政治学理论。比如,在讲解行政法的产生背景、发展趋势时,必须用政治学的国家理论、民主理论来阐释;讲解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西方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时,必须结合各国的政治体制安排;在讲解为什么存在行政立法时,在列举行政法理论的一般观点之后,可以再运用政治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作出适当分析;在讲解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等问题时,有必要结合民主理论来分析公民参与的必要性;在讲解行政委托、行政授权、行政合同等问题时,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民营化”则是不可绕过的内容;在讲解行政给付时,就不能不提及服务型政府理念;讲解行政许可的立法背景、行政许可的作用时,有必要从政府管制与政府寻租等视角切入;在讲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置权的立法安排时,不能不从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说起,等等。在行政法学课程教学中,适当凸显公共管理学的学科知识,能够把行政法融入到公共管理的学科框架之中,不至于使学生产生“法学”与“管理学”是两张皮的感觉,进而学生对行政法理论的理解也会更加容易。

五、结语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8篇

后现代公共行政思潮是在当代国际社会“后现代性”话语出现跨领域使用的背景下形成的。对于“后现代”这头大象,不同的领域有着各自不同的解读:it业将之称为数字化, 哲学 界将之称为本质直观,心 理学 家把它概括为行为体验,伦理界称它为自我认同,人类学家则说它是社会资本,物理学将它概括为负熵,化学说它是复杂和混沌,生物学则说它是基因重组……其实,“后现代”只有一个,那就是伴随着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而来的,语言(或者说符号)本身的权力(power)的被重视,以及在现代性语境下的结构主义、 科学 主义、理性主义等传统观念被打破其垄断地位。具体应用到公共行政领域,则是强调“以流程转变为核心”的公共行政改革取向。这种影响主要促使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朝向三个方向转变: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治理理论以及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

本文主要拟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后现论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影响和渗透。首先,我将简单阐述一下什么是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其次,我将就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加以初步探讨。wwW.133229.coM

1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

“现代性”是一个令人困惑和难以精确界定的概念,而且在当前,对这个概念更是充满着批判与解构的尝试。在关于现代性概念的界定中,有三位学者的观点比较著名:首先是吉登斯,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将现代性看作是现代社会或 工业 文明的缩略语,它包括从世界观(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态度)、 经济 制度(工业生产与市场经济)到 政治 制度(民族国家和民主)的一套架构。他着眼于“从制度层面上来理解现代性”,因此他的现代性概念主要指称在后封建的欧洲所建立、并在20世纪日益成为具有世界 历史 性影响的行为制度与模式,等同于“工业化的世界”与“资本主义”制度…。第二个是哈贝马斯,他从哲学的角度把现代性视为一项“未完成的设计”,是一套源于理性的价值系统与社会模式设计,它旨在用新的模式和标准来取代中世纪已经分崩离析的模式和标准,来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知识和时代,其中个人“自由”构成现代性的时代特征,“主体性”原则构成现代性的自我确证的原则。在他看来,现代性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它的自我理解和自我确证的问题。第三是福柯,他同样足从哲学的角度出发,不过他将现代性理解为“一种态度”,而不是一个历史时期,不是一个时间概念。对他来说,现代性从根本上意味着一种批判的精神。

说到现代性,我们就无法绕开欧洲的启蒙运动,因为我们通常把现代性的产生归功于启蒙运动,正是启蒙运动的精神孕育出了现代性的基本观念。这些精神主要包括理性主义的精神、科学的观念以及自由主义思想。这其中,康德作为启蒙哲学的杰出代表,其所谓“先验”的理性主义精神正是对现代性精神的最好诠释。而理性的批判与建构、理性神学、自由的权利以及民主国家的理念等, 自然 也就成为现代性的应有之义。

随着对现代性概念的不断解读与对现代性理念的不断实践,我们逐渐发现随现代性而来的虚无主义成为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现代性的自我确证性在面临“存在”与“虚无”的追问时显然无计可施。同时,随着罗素(bertrandrussel1)、索绪尔(ferdinanddesaussure)、穆尔(g.e.moore)、维特根斯坦(ludwigwittgenstein)、卡尔纳普(rudolphcarnap)等人的分析哲学以及随之而来的哲学语言学转向的开始,再加上解构主义领袖德里达的推波助澜,后现代这个概念自然而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正如“现代性”一样,“后现代性”也是一个令人困惑、众说纷纭、有着多重歧义的概念。作为一种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逐渐在西方开始流行起来的社会思潮,经过分析哲学、符号学、语言学、叙事学、解构主义等等诸多流派和专家的诠释,以及消费社会的兴起与全球化的进程,后现代的思想和内容可以说已经覆盖了文化和社会诸多方面,同时也丰富、庞杂到了混乱不堪的地步。

关于后现代思潮的起因以及“后现代”的性质,有专家将之大致归结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社会动因说,这种解释将后现代思潮的兴起归结为它的社会政治背景,认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秩序应该被确立。二是后工业化或信息社会说,它将信息社会及其知识状态作为观察问题的一个基本视角。三是消费社会说,它认为后现代社会表现为一种消费文化盛行并支配着社会成员生活的“消费社会”的生活方式。四是文化反叛说,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danielbel1),它从价值体系、宗教和文化的角度来反思现代主义。五是叙事危机说,其代表人物利奥塔(jean~francoislyotard)以“叙事危机”作为切人点来展开对后现代的阐述,以“语言游戏”的范式来解决后现代思想的核心问题,将追求差异性、多元化作为后现代的游戏规则。上述五个解释中,前三个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后面两个则从文化的角度来探讨后现代话语的产生。

“后现代性”作为一种脱胎于“现代性”的思想与行为方式,无论其理论面临多少对抗与反对,作为其精神实质的“主体去中心化”、多元主义、不确定性、微小叙事、消解权力的中心主义等诸多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并且正在触及、渗透到各个不同领域,尤其随着信息技术及其手段的普及、经济的全球化,这种影响正在深入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我们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公共行政管理。

2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几个基本观点

正如本文开头所描述的那样,后现论在公共行政领域的跨学科繁殖产生了后现代公共行政的概念,这个概念的核心仍然是对现代性的反思、对意义的解构以及对主体中心主义的消解。在现代性的视角中,公共行政被建构为一种科学、一种技术、一种 企业 、一种阐释,其寻求的是科学性、客观性、效率和确定的意义,而从后现代性的角度来看,公共行政应该是通过对相像、解构、非地域化和他在性的强调来掀起一场变革官僚制的革命。现代公共行政相当于规模生产,它只能对共同的公共利益进行批量化满足,如果非让它去满足公民的个性化要求,就相当于定制,成本太高,不可能实现。

后现代公共行政开始转向流程再造。在批量化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大路货需求(比如安全、义务 教育 等)的同时,开始考虑响应复杂多变条件下的个性化公共需求,所以要进行流程再造,提高响应速度和响应能力。但作为流程再造成果之一的新公共管理和政府治理理论模式的施行,还是要以正规体制为条件的。这种体制,好像大炮,可以打大象(满足普遍性需求),但不能打蚊子(满足个性化需求)。如果非要在现有体制框架下,解决公共产品需求的个性化响应问题,成本仍然偏高。于是,为了解决对公共产品的个性化需求的响应问题,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应运而生。

奠定后 现代 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基石的,正是戴维·约翰·法默尔(davidjohnfarmer)所著的《公共行政的语言——官僚制、现代性和后现代性》(thelanguageofpublicadministration---bureaucrary,modemity,andpostmodernity)这本书。而真正使该理论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内容,则出现在查尔斯·j·福克斯(charlesj.fox)和休·t·米勒(hught.miller)合著的《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postmodernpublicad-ministration…towarddiscourse)-书中。

福克斯与米勒在《后现代公共行政》中指出,就符号的层面而言,所谓的“现实”不过是社会的、 历史 的符号建构的产物,在后现代状况下,符号的能指与所指的脱节导致了“超现实”的出现,后现代文化最典型的特征就是高雅文化或大文化的日趋没落和亚文化的日益强劲,后现代意识的碎片化和关注于超现实的媒体形象的新部落主义使得任何形式的管理都变得困难,因此,需要找到一种新的框架:一方面,它能承受后现代的状况;另一方面,它能提出与民主理想相一致的主张。这就是所谓后现代公共行政的话语理论。

在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角度来看,官僚制在历史中是以决定论的、有意识地控制的术语定义的,同时,这些被软化为控制和理性的术语又逐渐让位于满意、统计意义、趋势等术语,决定论的或韦伯式的官僚制是一个控制的封闭系统模型。这显然与当代开放、多元的社会 政治 生活环境极不协调。

因此,对官僚制的突破与解构势在必行。公共能量场是话语理论的核心概念,它是现代物 理学 的能量场理论和现象学的方法相互修正的结果。场是作用于情境的力的复合。场的结构并不遵循固定的公式,而是取决于生活世界正在发生的事情。而能量这一概念则意味着:场中有足够的目标和意图。这些目标和意图使得人们被吸引、被激动、被改变。公共事务就是这样一种能量场,在那里,有着各种能量或力的作用,它们各自有自己的意向性或目的,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能量场。

公共能量场是表演社会话语的场所,公共政策在这里制定和修订。这一制定和修订的过程同时也是各种话语进行对抗性交流的过程,是具有不同意向性的政策话语在某一特定的实践环境中为获取(或实现)其意义而相互斗争的过程,换句话说,公共能量场就是“回到事务本身”的那个“具体”场合,也就是所谓的“现场办公”。在这里,没有一个意义先天地是真的或者说是本体论地确定的,意义就是为了被抓住而确立的。换成我们熟悉的语言,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此,有两点尤其重要:首先,为了避免陷入后现代话语的无政府主义状态,我们必需对话语意义的真实性或者说真实话语的条件做出严格的限定。其次,为了避免陷入官僚制民主模式的独白性言说,我们期望在话语中看到的是意义之战,是争辩、论证、反驳,而不是和谐的异口同声。参与对话的双方应该是一种结构性的关系,他们之间既是平等的,同时又是对抗的、相互斗争的。因而从理论上来说,它所设想的是一个所有人都参与的民主前景。但是从实践的方面而言,它强调了自主参与的重要性,只有那些积极投身于公共事务的人才能通过其有意义的、切合情境的话语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挥作用,才能切实地利用他们真实参与的责任来加强民主。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9篇

【论文摘要】“后现代性”作为一种脱胎于“现代性”的思想与行为方式,其精神实质如去中心化、多元主义、不确定性、微小叙事、消解权力的中心主义等诸多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正在逐渐渗透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对公共行政管理的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促使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朝向三个方向转变: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治理理论以及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主要解决的是公共产品需求的个性化响应问题。

后现代公共行政思潮是在当代国际社会“后现代性”话语出现跨领域使用的背景下形成的。对于“后现代”这头大象,不同的领域有着各自不同的解读:IT业将之称为数字化,哲学界将之称为本质直观,心理学家把它概括为行为体验,伦理界称它为自我认同,人类学家则说它是社会资本,物理学将它概括为负熵,化学说它是复杂和混沌,生物学则说它是基因重组……其实,“后现代”只有一个,那就是伴随着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而来的,语言(或者说符号)本身的权力(power)的被重视,以及在现代性语境下的结构主义、科学主义、理性主义等传统观念被打破其垄断地位。具体应用到公共行政领域,则是强调“以流程转变为核心”的公共行政改革取向。这种影响主要促使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朝向三个方向转变: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治理理论以及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

本文主要拟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后现论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影响和渗透。首先,我将简单阐述一下什么是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其次,我将就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加以初步探讨。

1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

“现代性”是一个令人困惑和难以精确界定的概念,而且在当前,对这个概念更是充满着批判与解构的尝试。在关于现代性概念的界定中,有三位学者的观点比较著名:首先是吉登斯,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将现代性看作是现代社会或工业文明的缩略语,它包括从世界观(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态度)、经济制度(工业生产与市场经济)到政治制度(民族国家和民主)的一套架构。他着眼于“从制度层面上来理解现代性”,因此他的现代性概念主要指称在后封建的欧洲所建立、并在20世纪日益成为具有世界历史性影响的行为制度与模式,等同于“工业化的世界”与“资本主义”制度…。第二个是哈贝马斯,他从哲学的角度把现代性视为一项“未完成的设计”,是一套源于理性的价值系统与社会模式设计,它旨在用新的模式和标准来取代中世纪已经分崩离析的模式和标准,来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知识和时代,其中个人“自由”构成现代性的时代特征,“主体性”原则构成现代性的自我确证的原则。在他看来,现代性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它的自我理解和自我确证的问题。第三是福柯,他同样足从哲学的角度出发,不过他将现代性理解为“一种态度”,而不是一个历史时期,不是一个时间概念。对他来说,现代性从根本上意味着一种批判的精神。

说到现代性,我们就无法绕开欧洲的启蒙运动,因为我们通常把现代性的产生归功于启蒙运动,正是启蒙运动的精神孕育出了现代性的基本观念。这些精神主要包括理性主义的精神、科学的观念以及自由主义思想。这其中,康德作为启蒙哲学的杰出代表,其所谓“先验”的理性主义精神正是对现代性精神的最好诠释。而理性的批判与建构、理性神学、自由的权利以及民主国家的理念等,自然也就成为现代性的应有之义。

随着对现代性概念的不断解读与对现代性理念的不断实践,我们逐渐发现随现代性而来的虚无主义成为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现代性的自我确证性在面临“存在”与“虚无”的追问时显然无计可施。同时,随着罗素(BertrandRussel1)、索绪尔(FerdinanddeSaussure)、穆尔(G.E.Moore)、维特根斯坦(LudwigWittgenstein)、卡尔纳普(RudolphCarnap)等人的分析哲学以及随之而来的哲学语言学转向的开始,再加上解构主义领袖德里达的推波助澜,后现代这个概念自然而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正如“现代性”一样,“后现代性”也是一个令人困惑、众说纷纭、有着多重歧义的概念。作为一种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逐渐在西方开始流行起来的社会思潮,经过分析哲学、符号学、语言学、叙事学、解构主义等等诸多流派和专家的诠释,以及消费社会的兴起与全球化的进程,后现代的思想和内容可以说已经覆盖了文化和社会诸多方面,同时也丰富、庞杂到了混乱不堪的地步。

关于后现代思潮的起因以及“后现代”的性质,有专家将之大致归结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社会动因说,这种解释将后现代思潮的兴起归结为它的社会政治背景,认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秩序应该被确立。二是后工业化或信息社会说,它将信息社会及其知识状态作为观察问题的一个基本视角。三是消费社会说,它认为后现代社会表现为一种消费文化盛行并支配着社会成员生活的“消费社会”的生活方式。四是文化反叛说,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DanielBel1),它从价值体系、宗教和文化的角度来反思现代主义。五是叙事危机说,其代表人物利奥塔(Jean~FrancoisLyotard)以“叙事危机”作为切人点来展开对后现代的阐述,以“语言游戏”的范式来解决后现代思想的核心问题,将追求差异性、多元化作为后现代的游戏规则。上述五个解释中,前三个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后面两个则从文化的角度来探讨后现代话语的产生。

“后现代性”作为一种脱胎于“现代性”的思想与行为方式,无论其理论面临多少对抗与反对,作为其精神实质的“主体去中心化”、多元主义、不确定性、微小叙事、消解权力的中心主义等诸多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并且正在触及、渗透到各个不同领域,尤其随着信息技术及其手段的普及、经济的全球化,这种影响正在深入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我们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公共行政管理。

2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几个基本观点

正如本文开头所描述的那样,后现论在公共行政领域的跨学科繁殖产生了后现代公共行政的概念,这个概念的核心仍然是对现代性的反思、对意义的解构以及对主体中心主义的消解。在现代性的视角中,公共行政被建构为一种科学、一种技术、一种企业、一种阐释,其寻求的是科学性、客观性、效率和确定的意义,而从后现代性的角度来看,公共行政应该是通过对相像、解构、非地域化和他在性的强调来掀起一场变革官僚制的革命。现代公共行政相当于规模生产,它只能对共同的公共利益进行批量化满足,如果非让它去满足公民的个性化要求,就相当于定制,成本太高,不可能实现。

后现代公共行政开始转向流程再造。在批量化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大路货需求(比如安全、义务教育等)的同时,开始考虑响应复杂多变条件下的个性化公共需求,所以要进行流程再造,提高响应速度和响应能力。但作为流程再造成果之一的新公共管理和政府治理理论模式的施行,还是要以正规体制为条件的。这种体制,好像大炮,可以打大象(满足普遍性需求),但不能打蚊子(满足个性化需求)。如果非要在现有体制框架下,解决公共产品需求的个性化响应问题,成本仍然偏高。于是,为了解决对公共产品的个性化需求的响应问题,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应运而生。

奠定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基石的,正是戴维·约翰·法默尔(DavidJohnFarmer)所著的《公共行政的语言——官僚制、现代性和后现代性》(TheLanguageofPublicAdministration---Bureaucrary,Modemity,andPostmodernity)这本书。而真正使该理论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内容,则出现在查尔斯·J·福克斯(CharlesJ.Fox)和休·T·米勒(HughT.Miller)合著的《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PostmodernPublicAd-ministration…TowardDiscourse)-书中。

福克斯与米勒在《后现代公共行政》中指出,就符号的层面而言,所谓的“现实”不过是社会的、历史的符号建构的产物,在后现代状况下,符号的能指与所指的脱节导致了“超现实”的出现,后现代文化最典型的特征就是高雅文化或大文化的日趋没落和亚文化的日益强劲,后现代意识的碎片化和关注于超现实的媒体形象的新部落主义使得任何形式的管理都变得困难,因此,需要找到一种新的框架:一方面,它能承受后现代的状况;另一方面,它能提出与民主理想相一致的主张。这就是所谓后现代公共行政的话语理论。

在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角度来看,官僚制在历史中是以决定论的、有意识地控制的术语定义的,同时,这些被软化为控制和理性的术语又逐渐让位于满意、统计意义、趋势等术语,决定论的或韦伯式的官僚制是一个控制的封闭系统模型。这显然与当代开放、多元的社会政治生活环境极不协调。

因此,对官僚制的突破与解构势在必行。公共能量场是话语理论的核心概念,它是现代物理学的能量场理论和现象学的方法相互修正的结果。场是作用于情境的力的复合。场的结构并不遵循固定的公式,而是取决于生活世界正在发生的事情。而能量这一概念则意味着:场中有足够的目标和意图。这些目标和意图使得人们被吸引、被激动、被改变。公共事务就是这样一种能量场,在那里,有着各种能量或力的作用,它们各自有自己的意向性或目的,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能量场。

公共能量场是表演社会话语的场所,公共政策在这里制定和修订。这一制定和修订的过程同时也是各种话语进行对抗流的过程,是具有不同意向性的政策话语在某一特定的实践环境中为获取(或实现)其意义而相互斗争的过程,换句话说,公共能量场就是“回到事务本身”的那个“具体”场合,也就是所谓的“现场办公”。在这里,没有一个意义先天地是真的或者说是本体论地确定的,意义就是为了被抓住而确立的。换成我们熟悉的语言,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此,有两点尤其重要:首先,为了避免陷入后现代话语的无政府主义状态,我们必需对话语意义的真实性或者说真实话语的条件做出严格的限定。其次,为了避免陷入官僚制民主模式的独白性言说,我们期望在话语中看到的是意义之战,是争辩、论证、反驳,而不是和谐的异口同声。参与对话的双方应该是一种结构性的关系,他们之间既是平等的,同时又是对抗的、相互斗争的。因而从理论上来说,它所设想的是一个所有人都参与的民主前景。但是从实践的方面而言,它强调了自主参与的重要性,只有那些积极投身于公共事务的人才能通过其有意义的、切合情境的话语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挥作用,才能切实地利用他们真实参与的责任来加强民主。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责任/经济法上的责任/公共责任/财务责任/债的演化

一、作为法律规范核心的责任

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一种责任的分配。责任的分配、演化经历了一个从统一到分化,再从分化走向复合的过程,同样,这个过程也是一个责任逐步从制裁、义务中分化、独立的过程。

近代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等同于权利,法律和权利的概念,在许多语言中,尤其是在法律的发源地中,两者是相同的。在康德提出法律是“权利的科学”之后,近代法学围绕着这一命题而构造法学大厦(注:近代资本主义法学作为康德的道德科学的延伸,参见Weinrib,Ernest J.,The idea of Private Law,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 Press,1995.)。权利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必然产物,构成了法律规范的核心[1].然而,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依赖于共同的社会价值,而在社会价值多元化、主体多元化以及社会经济运动面前,社会道德却难以适应这种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综观20世纪的法律思潮,从利益法学和社会法学发展到纯粹法律分析,就是一个对道德形而上学的扬弃过程。进而,新自由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律运动的争论(注:关于法律批判运动和自由主义的争论,参见Andrew Altman,Critical Legal Studies:A Liberal Critiqu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将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推上了历史舞台。这一过程,就是一个从权利至上发展到责任至上的进化历程。毫无疑问,这一过程在几乎所有的法律部门中都表现出来。合同法开始注重赔偿责任,而不是拘泥于相对性,并且法学日益关注“关系性契约”;侵权法中出现了以社会利益作为评价指标的“汉德公式”,并进一步扩展了其应用的范围[2],出现了基于效率分析的“过错责任的第三次勃兴”;公司法中的信息、激励、治理构成了法律研究的主题,汉斯曼教授则进一步指出,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日益成为主流,并将终结公司法的进化历史[3],这不是价值观念竞争而是效率竞争的结果。法律开始注重个别性调整,扬弃程序正义而更执著于实质正义(注:实质正义在某种意义上说,和效率是一回事。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5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更加注重法官的合理自由裁量权的尺度,而不是片面地强调法律规范对法官的约束。

责任成为法律规范的核心,并将社会整体性利益作为终极的判断标准,从而解决了传统法律体系作为道德律令和道德形而上学的价值观判断问题。这是一个社会评价客观化、效率化的过程。

从根本上讲,法律责任是和社会政策、立法目标相联系的。责任来源于角色、职权、因果关系、道义或者正义、精神状态、能力及法律规定。责任强调应为性,是义务和制裁之间的桥梁。从英美法中的不同责任概念,诸如obligation,duty,liability和responsibility等等,可以看出,其界定更侧重于责任的来源。

责任显然是现代法律部门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加以理解。

1.责任是和自由裁量权相对的概念。“法律责任有三个特征:国家的强制、过错行为的确定和对违法者的消极后果。责任由法律规范确定,法律规定包括确定责任的规范的贯彻执行,由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证”[4](P148)。因而,当违反义务的时候,则应当通过确定责任的大小、范围、形式来加以法律制裁;或者是采用经济激励的方式。因而,这一过程必然是与法官或者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紧密相关的。

近代法律体系中,强调权利本位,责任的概念并不突出,这和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法律等同于科学思想是紧密相关的。而现代法强调法官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责任的重要性由此得以凸现。

2.责任是比义务更为广泛的概念。责任更强调角色、职位、能力、具体情形下的判断、主观状态等与主体相联系的具体内容。换言之,不同的认识状态、不同的能力、不同的角色、不同的具体情形,违反义务可能是相同的,但是责任并不相同。现代公司制度中的董事责任,对董事的能力、地位、角色等加以综合性的考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同样,“有限责任”并不否定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而只是责任承担范围的限制。

3.责任更强调社会性,包括社会危害性,甚至相同行为因为地点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责任,比如入室强奸和公开强奸,显然其社会危害性不同,责任也不同。在经济法上更是如此,同样实施垄断行为,必然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进一步说,从义务控制转向责任控制,体现了对法律后果的重视和社会性的增强。这是许多法律部门强调个别性调整的基础。

4.责任是和诉讼、证据、侦查紧密相关的。不仅仅是与诉权相联系,责任的确定过程也是对事实与结果进行判断的过程,其中必然要考虑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偶然因果),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因而,责任也是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的结合部。

5.责任进一步涉及法律理念中的对人的假定和标准确定问题。在规则确定、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和执法者在作出裁判的时候,往往演化成确定标准和对主体的认识问题。法律的根本性假定——理性人、良家父、社会人——突出出来,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越来越多地依赖于专业化标准、行业性标准。这两个方向均指向社会,也代表了法律的社会化趋势。

二、责任与债:向财产责任转换的现代责任

责任是联结义务与制裁之间的桥梁。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来源于法律、合同或者社会关系),导致了一种应为性,这种应为性属于责任的范畴,经过法律(司法和执法机关)来加以裁判和衡量(强调法官的裁量权、对事实的再现能力和对环境的适用性),来确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和形式,从而导致法律制裁和法律救济。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其次才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责任方式。(注:参见张文显:《法理学》,14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凯尔森还对奥斯汀没有区分义务和责任提出了批评。)

民法的债,实际上就是现代法学上的责任的形式化,不过,后者的含义更为广泛和积极。(注: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比如,“这里所说的责任不是指由于违法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不是指已有特定含义的‘法律责任’,有的称之为‘消极意义上的责任’,这里所说的责任是指‘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予尽责完成的义务”。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6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梁慧星:《民法总则》,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对法律责任的重视,体现了现代法上的能动性和对个人权利的关怀[1](P471-472),也体现了现代法理学试图统一各个部门法中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责任含义的努力。(注:例如,有学者指出了应当重构责任这一概念,从而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和行政责任等统一起来,并且指出,传统法学上划分法律部门的两个依据:社会关系和法律制裁,后者是不科学的。参见李颂银:《从法律责任角度重新认识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八议》,载《现代法学》,1999(5)。)

然而,由于私法上将债独立于责任,造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责任等同于义务和制裁,例如“责任为违反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亦即法律规定对违反义务人的制裁措施……法律责任总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来执行的,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5],并由此出发,指出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进一步用来判断法律部门的划分。这可以说是一种部门法对法律基本概念的“隧道视野”。

私法上的这种对责任的错误认识,是和传统法律体系相关的。公法和私法划分清晰的法律体系,隐含着私法自治的命题,学者们试图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对法官(执法者)的能动判断加以限制。剔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剔除了法律的能动性,剔除了角色、能力等要素,自然,责任只能被理解为一种法律后果。

在现代法上,责任和债并无区别。一些具有现念的法学家们已经看到了这一点。林诚二教授在分析了债、责任、诉权、请求权等概念之后,精辟地指出“债务之本质在于责任,亦即债务系为责任所包含,债务为肉、责任为皮,去之皮,肉不存,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有无责任固为现代债权法认定债务之先提条件,但亦可认为系债权之本质……责任固系债务履行之担保,亦系债权之本质,但亦可说系债权与诉权间之桥梁”。[6]

传统民法学之所以将债和责任区分开来,除了排除法官能动性之外,也满足了对分类严明的形而上的哲学化需要,债总是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区别于作为对世权的物权。因此,责任在民法中进一步体现为请求权,责任和请求权这两个词语不过是出于主体角度不同而已。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都要通过请求权加以实现,而“请求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相对权的典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7],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债的概念来区分责任的不同不过是一种学说上的偏好,而绝不是必须的。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几乎不存在除了这种请求权的特定性之外的什么联系,但尽管物权是一种对世权,一旦其遭到侵犯,同样会产生特定化的请求权。换言之,权利可能是对世权的,但责任则是特定的。

换一个角度来看,作为“给付”的债,其实质也不在于是否产生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而是在于“债的标的应当给债权人带来利益;而且,根据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这种利益应当是可以用钱款计算的”。[8]“由于社会进步,基督教教义之传播及公权力之日臻完备,对债务人直接强制,使其屈服于债权人之意思及实力之因素,渐次消逝,当为给付之伦理因素,渐次增强,历经长期之发展,终于演变成为纯粹财产责任”[9],“债权逐步实现了非人格化”[10].这种财产性责任的增强,表现之一就是损害赔偿责任逐步成为最主要的责任形式。而民法作为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财产要素”同样也不能表明债权的独特性所在,只有当合同关系超出民法范畴的时候,这一特征才具有相应的意义。

不过,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债的概念的提出,对现代法学的发展至关重要。债的应为性而不是法定性,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表明了当事人之间缔造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自然地消灭而获得法律的承认。随着人的平等化和商业行为的泛化,债的提出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独立做出了贡献。债的概念进一步确立了现代法上的责任概念的基础。在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没有独立的必要,这是因为其积极内容已经被责任所吸收,而向更为灵活、机动的英美法的借鉴,更加推动了这一概念的衰落。这正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不再区分侵权之债、合同之债,而是将民事责任独立的意义所在。那些批评这一做法的学者,不过是抱着对传统法学的迷恋情绪和借以抒发崇古的幽幽之情而已。

当债的概念越来越失去意义,被更为广泛的、能动的责任概念所替代的时候,合同的本质就在悄悄地发生变化。经济合同正是在这一基础上产生的。[11]

三、公共责任与财务责任的融合:Accountability

如果仅仅将法律责任理解为义务或者制裁,那么,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解,法律责任就只能是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在这种概念化的意义上,经济责任自然是不存在的。

然而,现实的发展并非如此,不仅仅是在苏联社会主义时期提出了经济责任的概念(尽管这一经济责任的含义仍然是从财产责任的角度而言的),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延续了这一传统(尽管许多学者认为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即便是在英美国家,伴随着新公共管理的出现,也出现了新的责任概念:accountability,answerability.其中,accountability的概念更是近年来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准确地翻译accountability的概念,必须考察其来源和发展,以及其所使用的意义和所涉及的法律制度。

accountability使用的广泛性,主要有三个来源:(1)最初的起源显然是会计责任,即强调责任的经济性、可计算性;(2)从行政责任发展而来;(3)国有企业的责任,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英国在20世纪60年表了政府白皮书,其中就使用了Financial andEconomic Obligation的概念。随着私有化的产生,逐步使得责任进入了公共领域,从而导致了accountability的形成。

accountability在会计学中被翻译成“受托责任”。在英文中,先后有三个词表示与受托责任大致相同的含义,它们是custodianship、stewardship、accountability.葛家澍教授分析了这三个概念。[12](P76)最早使用的词应当是custodianship,如美国会计学会在1966年的《基本会计理论说明书》中,使用这一术语表示会计信息系统的目标。这一概念的最初含义是表示中世纪庄园的管家责任或指宗教术语(非常有意思的是,中世纪庄园制度也是法律上的法人制度的来源之一,看来似乎自从法人存在的时候,或者说组织关系存在的时候,或者说存在监督—所有制的时候,就存在这种责任关系);后来转而采用stewardship,最完整的含义是管家(资源的直接管理者)对“主人”(资源的所有者)所承担的,有效管理主人所托付资源的责任。在这一概念上发展出accountagbility,并取代了stewardship.除了前面的含义之外,accountability还增加了一层意思:资源的受托者负有对资源的委托者的解释、说明其活动及结果的义务。

沃尔克(Harry I.Wolk)和特尼(Michael G.Tearney)在分析会计目标的时候,将accountability作为首要目标,认为这一概念更注重竞争群体和收入、财富的主张权利中的平等。[13]

对受托责任最为经典的表述,是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Yuji Ijiri)提出的。他指出,“受托责任的关系可因宪法、法律、合同、组织的规则、风俗习惯甚至口头合约而产生。一个公司对其股东、债权人、雇员、客户、政府或有关联的公众承担受托责任。在一个公司内部,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对分部经理负有受托责任,而部门经理对更高一层的负责人也承担受托责任。就这一意义而言,说我们今天的社会是构建在一个巨大的受托责任网络上,毫不过分”[12](P77-78)。

从accountability的会计学含义来看,它显然是和组织关系、两权分离、委托一关系相联系的,毫无疑问,这一概念的外延也体现了“组织关系与财产关系相融合”的发展趋势。并且,这一责任主要是内部层级组织关系,也考虑对外部关系的负责,与说明、解释等信息上的义务是紧密融合的。

如果说会计学上的这一含义是在私人组织

中使用的,那么,近年来公共管理的发展则导致了这一责任在公共领域的扩展,并促使两个领域融合起来。

新公共管理的出现,导致了对新的责任的要求,在公用事业市场化、国有企业市场化,乃至于政府管理向第三部门转移的国际性浪潮下,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获得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中介组织等机构的目标变得多元化,从而引起了公司法中公共责任和法人制度的变化,公司的商业和社会伦理在发生变化[14];另一方面,公共管理中效率日益成为主导型的目标。这两个方面导致了公共责任和私人责任两个领域的融合,而贯穿其中的则是对效率的诉求。英国的新公共管理与一系列的激励是紧密相连的,比如,下一步行动机构的创造、部长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激励、市民章程、开放政府激励、市场测试等。其组成包括:更多地强调“受控的授权”、在特定现金限制内的“物有所值”、更强烈的消费者或者顾客导向、商业计划规划和正式合同中的协议、分权化的成本中心、富含业绩目标和业绩相关的薪酬、中央人事管理的废弃以及同级结构。新公共管理,既有拥护者,也有批评者,但是无论其是好是坏,其广泛推行已经提升了对公共行政的传统教条的挑战。

accountability首先是伴随公共管理的发展,对行政责任的扩充。因此,有学者将其翻译为“公共责任”,并总结说,“就其内容来说,公共责任有三层意思:在行为实施之前,公共责任是一种职责(responsibility),负责任意味着具有高度的职责感和义务感——行为主体在行使权力之前就明确形成权力所追求的公共目标;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公共责任表现为主动述职或自觉接受监督(answerability),‘受外界评判机构的控制并向其汇报、解释、说明原因、反映情况、承担义务和提供账目’;在行为实施之后,公共责任是一种评判并对不当行为承担责任(liability)——撤销或纠正错误的行为和决策,惩罚造成失误的决策者和错误行为的执行者,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5]并进一步指出,公共责任可以划分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职业责任和道德责任。

然而,将这一概念翻译成公共责任显然忽视了两个重要特性:

1.主体的多元性。随着政府商事合同的大规模涌现,accountability不仅仅适用于政府机关和政府机构,也延伸到了合同相对方:自愿组织、机关等,甚至中间利益团体,比如英国慈善协会。[16]

凯特尔指出,“不断增长的公—私联系,包括与非营利部门的社会服务之间的实体联系,导致了部门之间界限的混乱,并且导致进一步区分公共责任和私人责任的困难”[17](P13);并且进一步指出,“传统的公共行政领域,基本的参与者是选举官员、行政管理者和市民,合同相对方变成了第四者”。他还引用了约翰斯顿的社会服务网络中的责任[17](P175-176),如图1所示。

附图{D413N901.BMP}

资料来源:John johnston,public Servants and Private Contractors:Managingthe Mixed Delivery System,Canadian Public Administration,Vol.29,Winter,1986.550.

2.在经济合同中,accountability是合同双方共有的特性。经济性、财务性、可计算性、这是经济合同、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进一步造成了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区分。[18]

随着财务性、可计算性、公共性、复合性等特性的凸现,accountability已经超出了行政责任的概念。在公司制度、政府商事合同乃至其他的商事行为、政府公共管理、基础设施提供等各个制度中,不仅强调传统责任中的“可归责性”、“可追究性”、“说明性”,而且更是和会计责任中财产责任日益融合的过程。这些公共性和私人性领域的融合,以及公共性责任和财产责任的融合,正是经济法始终强调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融合”下的责任方式。

四、经济法上的责任之特性和制度要求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特性是由经济法的特性决定的,正是“公私混合性”才导致了经济法律责任的特殊性。经济责任的含义在于:

1.角色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包含各负其责,各尽其责,这种责任既包括管理经济的责任,也包括协作经济的责任,同时还包括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的责任等”[19].

2.能力责任。这是和职位、角色、资格、判断能力等相适应的责任。比如英国公司法对不同的董事责任的认定的不同,以及前文所述的对职业资格的认定等。

3.公共责任。即对公共利益负责,对人民托付的财产妥善管理的义务。

4.财产责任。“经济刺激有正反两个方面:鼓励和责任……物质刺激的两种形式——鼓励与责任,在具备不同的条件时采用,并在不同的后果上表现出来,但是,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的旨在提高生产效益的目的”[4](P147),经济法的各个法律制度都体现出这种对财产责任的要求和约束,例如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中的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追究双方的“行政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实质上,此处的行政责任指的是组织管理上的责任,而经济责任指的是民事中的财产责任。

5.组织责任。组织关系导致了accountab ility的产生,在官僚层级内部,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企业内部,都是这种组织责任的体现。

6.道德责任。道德与法律的融合,促使责任主体行为、决策、判断必须合乎道德和伦理标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对公司责任的诉求,以及由此衍生的公司性质的争论(股东本位和利害关系人本位)[20],是对形式化正义的突破。20世纪重新兴起的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和这一诉求是紧密相关的。

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提出,是经济法的独立性表现,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重要依据,同时,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有助于区分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的异同。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宏观管理经济生活,参与调控经济,不能单纯依赖于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法,行政责任的单一性使其难以实现对经济管理机关的约束。我国长期以来依赖于行政法或是某些学者所谓的“经济行政法”来实现国民经济管理,使得市场发育不完善,官僚主义泛滥,这不仅是法制的不足之处,也是行政法难以胜任这一任务的结果。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必须在既有的法律体系内制定出独立的经济制裁,承担责任方式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制裁手段的改变。“所以严格说来,经济制裁并不是与刑事、民事、行政等制裁并列的一类,而是按制裁的经济性内容对制裁的另一种划分”[21].在既有的法律体系内,法律制裁的实现往往通过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来体现,因而经济法律责任的制裁方式也同样采取这三种方式。

应当注意的是,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制裁方式以外,还包括奖励或者褒奖、专业等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前文所述的“受外界评判机构的控制并向其汇报、解释、说明原因、反映情况、承担义务和提供账目”等等,这在经济合同中也不例外[22].这种制裁手段的多元化,正是由经济责任的复合性所决定的。

毫无疑问,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经济合同中的责任与本文所分析的各个方面是相吻合的。具体而言,将公共责任和财产责任相联系的责任观念,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之中。

1.反垄断和维护公平竞争制度。垄断行为是和交易紧密联系的,在私人交易关系中,出现了单方的不对等权力,从而形成对交易的损害和产生外部性,而经济法上的责任,结合公共权力的钳制和损害赔偿制度来提供救济,正是经济法上的责任的表现。

2.信息披露制度。对证券市场、会计、审计等经济领域中的内幕交易、信息不对称加以纠正,要求其加以说明和向公众负责,进一步可以上升为民事赔偿乃至于刑事责任。

3.

公司和企业制度中的受托人责任。要求董事、经理,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其受托责任一方面来源于委托人,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公共利益。

4.政府商事合同制度。对缔约双方而言,都同时存在着公共性的说明义务和财产上的赔偿责任,而在目前的中国法律制度中,这两者仍然是分离的,一方面确认行政机关参与商事行为的权力,另一方面则难以确定相对方的寻租和机会主义行为,也不能有效地确定其赔偿责任。而在经济法的责任框架下,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一不对称情况[12].

5.经济责任制的有效建立。经济责任制是对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公有事业经营和管理中的具体制度实现,这和将公共责任和财务责任相结合完全是一种同义反复。

6.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制约。政府通过规制、指导等方式对经济生活进行大规模调整,但大陆法系内只能通过法院来审查其抽象法律行为,而这种审查的依据是授权的正当性以及法律体系内的“激励相容”;或者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来加以纠正。这种行政救济手段,不能解决“空白授权”的经济上的正当性,也不能解决依据经济效率和经济公正的判断标准。而公共责任和财务责任相结合的法律调整,将有效地解决行政部门在制定经济决策时不能负责的激励问题(注: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在政府参与的经济行为中,采用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的主张。参见史际春:《适应经济法治需要建立“官告官”和民事、行政公诉的制度》,载《法学家》,1998(1)。)。

经济责任的突出,是理解经济合同关系复合性的一根红线,它打破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紧紧扣住了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相融合的法律特性,并成为构建经济合同制度的基石。这一过程也体现了作为社会的法律部门,必须将自己的理念建立在责任上的这一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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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责任/经济法上的责任/公共责任/财务责任/债的演化

一、作为法律规范核心的责任

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一种责任的分配。责任的分配、演化经历了一个从统一到分化,再从分化走向复合的过程,同样,这个过程也是一个责任逐步从制裁、义务中分化、独立的过程。

近代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等同于权利,法律和权利的概念,在许多语言中,尤其是在法律的发源地中,两者是相同的。在康德提出法律是“权利的科学”之后,近代法学围绕着这一命题而构造法学大厦(注:近代资本主义法学作为康德的道德科学的延伸,参见Weinrib,Ernest J.,The idea of Private Law,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 Press,1995.)。权利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必然产物,构成了法律规范的核心[1].然而,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依赖于共同的社会价值,而在社会价值多元化、主体多元化以及社会经济运动面前,社会道德却难以适应这种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综观20世纪的法律思潮,从利益法学和社会法学发展到纯粹法律分析,就是一个对道德形而上学的扬弃过程。进而,新自由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律运动的争论(注:关于法律批判运动和自由主义的争论,参见Andrew Altman,Critical Legal Studies:A Liberal Critiqu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将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推上了历史舞台。这一过程,就是一个从权利至上发展到责任至上的进化历程。毫无疑问,这一过程在几乎所有的法律部门中都表现出来。合同法开始注重赔偿责任,而不是拘泥于相对性,并且法学日益关注“关系性契约”;侵权法中出现了以社会利益作为评价指标的“汉德公式”,并进一步扩展了其应用的范围[2],出现了基于效率分析的“过错责任的第三次勃兴”;公司法中的信息、激励、治理构成了法律研究的主题,汉斯曼教授则进一步指出,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日益成为主流,并将终结公司法的进化历史[3],这不是价值观念竞争而是效率竞争的结果。法律开始注重个别性调整,扬弃程序正义而更执著于实质正义(注:实质正义在某种意义上说,和效率是一回事。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5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更加注重法官的合理自由裁量权的尺度,而不是片面地强调法律规范对法官的约束。

责任成为法律规范的核心,并将社会整体性利益作为终极的判断标准,从而解决了传统法律体系作为道德律令和道德形而上学的价值观判断问题。这是一个社会评价客观化、效率化的过程。

从根本上讲,法律责任是和社会政策、立法目标相联系的。责任来源于角色、职权、因果关系、道义或者正义、精神状态、能力及法律规定。责任强调应为性,是义务和制裁之间的桥梁。从英美法中的不同责任概念,诸如obligation,duty,liability和responsibility等等,可以看出,其界定更侧重于责任的来源。

责任显然是现代法律部门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加以理解。

1.责任是和自由裁量权相对的概念。“法律责任有三个特征:国家的强制、过错行为的确定和对违法者的消极后果。责任由法律规范确定,法律规定包括确定责任的规范的贯彻执行,由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证”[4](P148)。因而,当违反义务的时候,则应当通过确定责任的大小、范围、形式来加以法律制裁;或者是采用经济激励的方式。因而,这一过程必然是与法官或者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紧密相关的。

近代法律体系中,强调权利本位,责任的概念并不突出,这和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法律等同于科学思想是紧密相关的。而现代法强调法官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责任的重要性由此得以凸现。

2.责任是比义务更为广泛的概念。责任更强调角色、职位、能力、具体情形下的判断、主观状态等与主体相联系的具体内容。换言之,不同的认识状态、不同的能力、不同的角色、不同的具体情形,违反义务可能是相同的,但是责任并不相同。现代公司制度中的董事责任,对董事的能力、地位、角色等加以综合性的考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同样,“有限责任”并不否定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而只是责任承担范围的限制。

3.责任更强调社会性,包括社会危害性,甚至相同行为因为地点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责任,比如入室和公开,显然其社会危害性不同,责任也不同。在经济法上更是如此,同样实施垄断行为,必然要考 虑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进一步说,从义务控制转向责任控制,体现了对法律后果的重视和社会性的增强。这是许多法律部门强调个别性调整的基础。

4.责任是和诉讼、证据、侦查紧密相关的。不仅仅是与诉权相联系,责任的确定过程也是对事实与结果进行判断的过程,其中必然要考虑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偶然因果),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因而,责任也是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的结合部。

5.责任进一步涉及法律理念中的对人的假定和标准确定问题。在规则确定、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和执法者在作出裁判的时候,往往演化成确定标准和对主体的认识问题。法律的根本性假定——理性人、良家父、社会人——突出出来,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越来越多地依赖于专业化标准、行业性标准。这两个方向均指向社会,也代表了法律的社会化趋势。

二、责任与债:向财产责任转换的现代责任

责任是联结义务与制裁之间的桥梁。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来源于法律、合同或者社会关系),导致了一种应为性,这种应为性属于责任的范畴,经过法律(司法和执法机关)来加以裁判和衡量(强调法官的裁量权、对事实的再现能力和对环境的适用性),来确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和形式,从而导致法律制裁和法律救济。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其次才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责任方式。(注:参见张文显:《法理学》,14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凯尔森还对奥斯汀没有区分义务和责任提出了批评。)

民法的债,实际上就是现代法学上的责任的形式化,不过,后者的含义更为广泛和积极。(注: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比如,“这里所说的责任不是指由于违法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不是指已有特定含义的‘法律责任’,有的称之为‘消极意义上的责任’,这里所说的责任是指‘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予尽责完成的义务”。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6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梁慧星:《民法总则》,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对法律责任的重视,体现了现代法上的能动性和对个人权利的关怀[1](P471-472),也体现了现代法理学试图统一各个部门法中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责任含义的努力。(注:例如,有学者指出了应当重构责任这一概念,从而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统一起来,并且指出,传统法学上划分法律部门的两个依据:社会关系和法律制裁,后者是不科学的。参见李颂银:《从法律责任角度重新认识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八议》,载《现代法学》,1999(5)。)

然而,由于私法上将债独立于责任,造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责任等同于义务和制裁,例如“责任为违反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亦即法律规定对违反义务人的制裁措施……法律责任总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来执行的,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5],并由此出发,指出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进一步用来判断法律部门的划分。这可以说是一种部门法对法律基本概念的“隧道视野”。

私法上的这种对责任的错误认识,是和传统法律体系相关的。公法和私法划分清晰的法律体系,隐含着私法自治的命题,学者们试图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对法官(执法者)的能动判断加以限制。剔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剔除了法律的能动性,剔除了角色、能力等要素,自然,责任只能被理解为一种法律后果。

在现代法上,责任和债并无区别。一些具有现念的法学家们已经看到了这一点。林诚二教授在分析了债、责任、诉权、请求权等概念之后,精辟地指出“债务之本质在于责任,亦即债务系为责任所包含,债务为肉、责任为皮,去之皮,肉不存,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有无责任固为现代债权法认定债务之先提条件,但亦可认为系债权之本质……责任固系债务履行之担保,亦系债权之本质,但亦可说系债权与诉权间之桥梁”。[6]

传统民法学之所以将债和责任区分开来,除了排除法官能动性之外,也满足了对分类严明的形而上的哲学化需要,债总是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区别于作为对世权的物权。因此,责任在民法中进一步体现为请求权,责任和请求权这两个词语不过是出于主体角度不同而已。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都要通过请求权加以实现,而“请求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相对权的典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7],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债的概念来区分责任的不同不过是一种学说上的偏好,而绝不是必须的。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几乎不存在除了这种请求权的特定性之外的什么联系,但尽管物权是一种对世权,一旦其遭到侵犯,同样会产生特定化的请求权。换言之,权利可能是对世权的,但责任则是特定的。

换一个角度来看,作为“给付”的债,其实质也不在于是否产生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而是在于“债的标的应当给债权人带来利益;而且,根据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这种利益应当是可以用钱款计算的”。[8]“由于社会进步,基督教教义之传播及公权力之日臻完备,对债务人直接强制,使其屈服于债权人之意思及实力之因素,渐次消逝,当为给付之伦理因素,渐次增强,历经长期之发展,终于演变成为纯粹财产责任”[9],“债权逐步实现了非人格化”[10].这种财产性责任的增强,表现之一就是损害赔偿责任逐步成为最主要的责任形式。而民法作为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财产要素”同样也不能表明债权的独特性所在,只有当合同关系超出民法范畴的时候,这一特征才具有相应的意义。

不过,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债的概念的提出,对现代法学的发展至关重要。债的应为性而不是法定性,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表明了当事人之间缔造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自然地消灭而获得法律的承认。随着人的平等化和商业行为的泛化,债的提出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独立做出了贡献。债的概念进一步确立了现代法上的责任概念的基础。在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没有独立的必要,这是因为其积极内容已经被责任所吸收,而向更为灵活、机动的英美法的借鉴,更加推动了这一概念的衰落。这正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不再区分侵权之债、合同之债,而是将民事责任独立的意义所在。那些批评这一做法的学者,不过是抱着对传统法学的迷恋情绪和借以抒发崇古的幽幽之情而已。

当债的概念越来越失去意义,被更为广泛的、能动的责任概念所替代的时候,合同的本质就在悄悄地发生变化。经济合同正是在这一基础上产生的。[11]

三、公共责任与财务责任的融合:Accountability

如果仅仅将法律责任理解为义务或者制裁,那么,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解,法律责任就只能是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在这种概念化的意义上, 经济责任自然是不存在的。

然而,现实的发展并非如此,不仅仅是在苏联社会主义时期提出了经济责任的概念(尽管这一经济责任的含义仍然是从财产责任的角度而言的),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延续了这一传统(尽管许多学者认为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即便是在英美国家,伴随着新公共管理的出现,也出现了新的责任概念:accountability,answerability.其中,accountability的概念更是近年来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准确地翻译accountability的概念,必须考察其来源和发展,以及其所使用的意义和所涉及的法律制度。

accountability使用的广泛性,主要有三个来源:(1)最初的起源显然是会计责任,即强调责任的经济性、可计算性;(2)从行政责任发展而来;(3)国有企业的责任,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英国在20世纪60年表了政府白皮书,其中就使用了Financial andEconomic Obligation的概念。随着私有化的产生,逐步使得责任进入了公共领域,从而导致了accountability的形成。

accountability在会计学中被翻译成“受托责任”。在英文中,先后有三个词表示与受托责任大致相同的含义,它们是custodianship、stewardship、accountability.葛家澍教授分析了这三个概念。[12](P76)最早使用的词应当是custodianship,如美国会计学会在1966年的《基本会计理论说明书》中,使用这一术语表示会计信息系统的目标。这一概念的最初含义是表示中世纪庄园的管家责任或指宗教术语(非常有意思的是,中世纪庄园制度也是法律上的法人制度的来源之一,看来似乎自从法人存在的时候,或者说组织关系存在的时候,或者说存在监督—所有制的时候,就存在这种责任关系);后来转而采用stewardship,最完整的含义是管家(资源的直接管理者)对“主人”(资源的所有者)所承担的,有效管理主人所托付资源的责任。在这一概念上发展出accountagbility,并取代了stewardship.除了前面的含义之外,accountability还增加了一层意思:资源的受托者负有对资源的委托者的解释、说明其活动及结果的义务。

沃尔克(Harry I.Wolk)和特尼(Michael G.Tearney)在分析会计目标的时候,将accountability作为首要目标,认为这一概念更注重竞争群体和收入、财富的主张权利中的平等。[13]

对受托责任最为经典的表述,是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Yuji Ijiri)提出的。他指出,“受托责任的关系可因宪法、法律、合同、组织的规则、风俗习惯甚至口头合约而产生。一个公司对其股东、债权人、雇员、客户、政府或有关联的公众承担受托责任。在一个公司内部,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对分部经理负有受托责任,而部门经理对更高一层的负责人也承担受托责任。就这一意义而言,说我们今天的社会是构建在一个巨大的受托责任网络上,毫不过分”[12](P77-78)。

从accountability的会计学含义来看,它显然是和组织关系、两权分离、委托一关系相联系的,毫无疑问,这一概念的外延也体现了“组织关系与财产关系相融合”的发展趋势。并且,这一责任主要是内部层级组织关系,也考虑对外部关系的负责,与说明、解释等信息上的义务是紧密融合的。

如果说会计学上的这一含义是在私人组织中使用的,那么,近年来公共管理的发展则导致了这一责任在公共领域的扩展,并促使两个领域融合起来。

新公共管理的出现,导致了对新的责任的要求,在公用事业市场化、国有企业市场化,乃至于政府管理向第三部门转移的国际性浪潮下,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获得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中介组织等机构的目标变得多元化,从而引起了公司法中公共责任和法人制度的变化,公司的商业和社会伦理在发生变化[14];另一方面,公共管理中效率日益成为主导型的目标。这两个方面导致了公共责任和私人责任两个领域的融合,而贯穿其中的则是对效率的诉求。英国的新公共管理与一系列的激励是紧密相连的,比如,下一步行动机构的创造、部长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激励、市民章程、开放政府激励、市场测试等。其组成包括:更多地强调“受控的授权”、在特定现金限制内的“物有所值”、更强烈的消费者或者顾客导向、商业计划规划和正式合同中的协议、分权化的成本中心、富含业绩目标和业绩相关的薪酬、中央人事管理的废弃以及同级结构。新公共管理,既有拥护者,也有批评者,但是无论其是好是坏,其广泛推行已经提升了对公共行政的传统教条的挑战。

accountability首先是伴随公共管理的发展,对行政责任的扩充。因此,有学者将其翻译为“公共责任”,并总结说,“就其内容来说,公共责任有三层意思:在行为实施之前,公共责任是一种职责(responsibility),负责任意味着具有高度的职责感和义务感——行为主体在行使权力之前就明确形成权力所追求的公共目标;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公共责任表现为主动述职或自觉接受监督(answerability),‘受外界评判机构的控制并向其汇报、解释、说明原因、反映情况、承担义务和提供账目’;在行为实施之后,公共责任是一种评判并对不当行为承担责任(liability)——撤销或纠正错误的行为和决策,惩罚造成失误的决策者和错误行为的执行者,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5]并进一步指出,公共责任可以划分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职业责任和道德责任。

然而,将这一概念翻译成公共责任显然忽视了两个重要特性:

1.主体的多元性。随着政府商事合同的大规模涌现,accountability不仅仅适用于政府机关和政府机构,也延伸到了合同相对方:自愿组织、机关等,甚至中间利益团体,比如英国慈善协会。[16]

凯特尔指出,“不断增长的公—私联系,包括与非营利部门的社会服务之间的实体联系,导致了部门之间界限的混乱,并且导致进一步区分公共责任和私人责任的困难”[17](P13);并且进一步指出,“传统的公共行政领域,基本的参与者是选举官员、 行政管理者和市民,合同相对方变成了第四者”。他还引用了约翰斯顿的社会服务网络中的责任[17](P175-176),如图1所示。

附图{D413N901.BMP}

资料来源:John johnston,public Servants and Private Contractors:Managingthe Mixed Delivery System,Canadian Public Administration,Vol.29,Winter,1986.550.

2.在经济合同中,accountability是合同双方共有的特性。经济性、财务性、可计算性、这是经济合同、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进一步造成了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区分。[18]

随着财务性、可计算性、公共性、复合性等特性的凸现,accountability已经超出了行政责任的概念。在公司制度、政府商事合同乃至其他的商事行为、政府公共管理、基础设施提供等各个制度中,不仅强调传统责任中的“可归责性”、“可追究性”、“说明性”,而且更是和会计责任中财产责任日益融合的过程。这些公共性和私人性领域的融合,以及公共性责任和财产责任的融合,正是经济法始终强调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融合”下的责任方式。

四、经济法上的责任之特性和制度要求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特性是由经济法的特性决定的,正是“公私混合性”才导致了经济法律责任的特殊性。经济责任的含义在于:

1.角色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包含各负其责,各尽其责,这种责任既包括管理经济的责任,也包括协作经济的责任,同时还包括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的责任等”[19].

2.能力责任。这是和职位、角色、资格、判断能力等相适应的责任。比如英国公司法对不同的董事责任的认定的不同,以及前文所述的对职业资格的认定等。

3.公共责任。即对公共利益负责,对人民托付的财产妥善管理的义务。

4.财产责任。“经济刺激有正反两个方面:鼓励和责任……物质刺激的两种形式——鼓励与责任,在具备不同的条件时采用,并在不同的后果上表现出来,但是,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的旨在提高生产效益的目的”[4](P147),经济法的各个法律制度都体现出这种对财产责任的要求和约束,例如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中的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追究双方的“行政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实质上,此处的行政责任指的是组织管理上的责任,而经济责任指的是民事中的财产责任。

5.组织责任。组织关系导致了accountab ility的产生,在官僚层级内部,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企业内部,都是这种组织责任的体现。

6.道德责任。道德与法律的融合,促使责任主体行为、决策、判断必须合乎道德和伦理标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对公司责任的诉求,以及由此衍生的公司性质的争论(股东本位和利害关系人本位)[20],是对形式化正义的突破。20世纪重新兴起的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和这一诉求是紧密相关的。

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提出,是经济法的独立性表现,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重要依据,同时,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有助于区分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的异同。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宏观管理经济生活,参与调控经济,不能单纯依赖于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法,行政责任的单一性使其难以实现对经济管理机关的约束。我国长期以来依赖于行政法或是某些学者所谓的“经济行政法”来实现国民经济管理,使得市场发育不完善,泛滥,这不仅是法制的不足之处,也是行政法难以胜任这一任务的结果。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必须在既有的法律体系内制定出独立的经济制裁,承担责任方式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制裁手段的改变。“所以严格说来,经济制裁并不是与刑事、民事、行政等制裁并列的一类,而是按制裁的经济性内容对制裁的另一种划分”[21].在既有的法律体系内,法律制裁的实现往往通过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来体现,因而经济法律责任的制裁方式也同样采取这三种方式。

应当注意的是,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制裁方式以外,还包括奖励或者褒奖、专业等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前文所述的“受外界评判机构的控制并向其汇报、解释、说明原因、反映情况、承担义务和提供账目”等等,这在经济合同中也不例外[22].这种制裁手段的多元化,正是由经济责任的复合性所决定的。

毫无疑问,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经济合同中的责任与本文所分析的各个方面是相吻合的。具体而言,将公共责任和财产责任相联系的责任观念,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之中。

1.反垄断和维护公平竞争制度。垄断行为是和交易紧密联系的,在私人交易关系中,出现了单方的不对等权力,从而形成对交易的损害和产生外部性,而经济法上的责任,结合公共权力的钳制和损害赔偿制度来提供救济,正是经济法上的责任的表现。

2.信息披露制度。对证券市场、会计、审计等经济领域中的内幕交易、信息不对称加以纠正,要求其加以说明和向公众负责,进一步可以上升为民事赔偿乃至于刑事责任。

3.公司和企业制度中的受托人责任。要求董事、经理,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其受托责任一方面来源于委托人,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公共利益。

4.政府商事合同制度。对缔约双方而言,都同时存在着公共性的说明义务和财产上的赔偿责任,而在目前的中国法律制度中,这两者仍然是分离的,一方面确认行政机关参与商事行为的权力,另一方面则难以确定相对方的寻租和机会主义行为,也不能有效地确定其赔偿责任。而在经济法的责任框架下,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一不对称情况[12].

5.经济责任制的有效建立。经济责任制是对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公有事业经营和管理中的具体制度实现,这和将公共责任和财务责任相结合完全是一种同义反复。

6.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制约。政府通过规制、指导等方式对经济生活进行大规模调整,但大陆法系内只能通过法院来审查其抽象法律行为,而这种审查的依据是授权的正当性以及法律体系内的“激励相容”;或者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来加以纠正。这种行政救济手段,不能解决“空白授权”的经济上的正当性,也不能解决依据经济效率和经济公正的判断标准。而公共责任和财务责任相结合的法律调整,将有效地解决行政部门在制定经济决策时不能负责的激励问题(注: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在政府参与的经济行为中,采用 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的主张。参见史际春:《适应经济法治需要建立“官告官”和民事、行政公诉的制度》,载《法学家》,1998(1)。)。

经济责任的突出,是理解经济合同关系复合性的一根红线,它打破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紧紧扣住了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相融合的法律特性,并成为构建经济合同制度的基石。这一过程也体现了作为社会的法律部门,必须将自己的理念建立在责任上的这一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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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12篇

公共部门人事管理命题时有必要对公共部门概念以及该命题本身作出解说性界定。因为,尽管近几年来,人们在越来越多地使用公共部门概念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提法,但包括一些学者在内的使用者并不都确切地明了它们应有的含义及适用范围,或者是在无意的混用中导致了误解或误用。一些以“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为书名或题目的论着中,事实上蕴涵了两个等式:公共部门等同于政府组织(由此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等同与公务员管理),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等同于人力资源管理。笔者认为,这两个等式或等同关系是一种误解,至少是不确切的理解。

公共部门是相对于企业或私营部门而言的组织类概念。在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类组织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属于公共部门,公共部门相对于企业门而言。我国公共部门的对人的管理制度,除了广泛适用于国家机关等组织的公务员制度之外(公务员不仅仅指政府工作人员),还包括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国外主要有政府、企业、非赢利组织三类组织,企业绝大部分属于私营性质,非赢利组织亦称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其所有制性质难以界定。因此,国外的公共部门主要是指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它相对于私营部门而言,国外的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或人力资源管理通常是指公务员管理。

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是两个代表对人管理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术语。在管理学领域和企业界,对组织中人的管理的术语有一个演变过程。20世纪30年代前称“劳工管理”,30-70年代称“人事管理”,80年代开始演变为“人力资源管理”,90年代中后期又提出“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之命题。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不仅仅是称谓上的区别,更重要的是反映了管理人的不同理念与不同制度安排。概括地说,人事管理以“事”为中心,奉行管理本位,采用的是一种标准化、控制式、非人格化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人”为中心,倡导人本主义,实行个性化、开发式管理。既然这两个术语具有不同的含义,就不宜等同起来互用或混用,不能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命题下做人事管理的文章。本文之所以不以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而用公共部门人事管理命题,是考虑到现阶段我国公共部门的对人管理总体上还停留在人事管理阶段。因此,在描述、分析现阶段我国公共部门人事管理的现状及问题等“实然”状况时,就不应该用人力资源管理术语,只有在阐述公共部门人事管理应该如何的“应然”或期望状况时,使用人力资源管理才是合乎逻辑的。这是本文题目的用意和原义所在。

二、存在的显象问题与分析

“问题”既是自我诊断的发现、也是相互比较的评价或结论。公共部门人事管理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与企业等非公共部门相比较而言一当然问题本身也意味着缺陷或弊端。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比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活力和绩效明显优胜于公共部门。这似乎已经成为一个跨国界的不争事实,不仅我国如此,国外发达国家也不例外。除了新加坡等个别国家外,美国等国家的政府公务员制度也经常被指责为缺乏活力、效率的东西。这也是当今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公共行政以及公共人事改革中借鉴甚至采用企业许多做法的原因所在。

我国的各种组织可以被非正式地区分为“体制内单位”与“体制外单位”两大类。公共部门常常被形容为“体制内单位”,体制内单位除了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某种意义上也包括目前转制尚未到位的国有企业;外资或合资企业、民私企业可以被看作“体制外单位”。在对人的管理上,体制内单位明显落后于体制外单位。一位先后在机关、国有企业、着名外资企业任职的管理者,曾经深有体会地比较说:体制内单位是一个官僚化机构,束搏个性,唯上、唯关系,往往给想做事业的人以约束的机制;体制外单位是一个市场化组织,发挥个性,唯事、唯能力,给想做事业的人以支持的机制。这种褒贬说法尽管有些偏颇,只在总体比较意义上以及一定程度上能够被认可,但从个人对组织人事管理或人力资源管理的感受角度概括出了体制内单位用人制度的通病。再从人事管理或人力资源管理对开发组织整体人力资源效能、对组织的效用或贡献角度诊断,体制内单位人力资源的“活性”,产生的资源效益,在有效地使用人才、激励人才方面,以及人事管理成就组织发展目标作用,明显不如企业,尤其适才适用、人尽其才、奖优罚劣方面更显得相形见绌,存在人才浪费、用人不当、优劣不分以及报酬平均主义的问题。

公共部门人事管理的显象问题主要产生于传统体制及制度的缺陷或弊端。首先是人事管理的体制障碍。突出的表现在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一是多重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传统沿袭下来的劳动人事制度是一种多层次管理体制,领导干部由党的组织部门管理,一般干部由政府人事部门管理,非干部人员由政府劳动部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后又在干部中形成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两大类别,以后还会产生新的类别。这种由老的三层次加新的多类别的复杂结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予以合理化整合,新老结构之间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二是“政出多门”的政策成为人事管理的依据。我国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策管理,尤其是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至尽尚未制定出一部人事法规。人事政策和干部政策来自于党的组织部门、政府的人事部门、政府主管部门等多门机构,政策本身会常常变化,适用政策时缺乏灵活性空间,这使公共部门单位的人事管理成为仅仅是一种机械地执行各种易变人事政策的行为,很少考虑本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需要。三是单位缺乏足够的人事自主权。在多重管理体制、政策管理的环境中,公共部门单位事实上没有多大的自主权和制度创新的余地,因为人事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由政策规定,能够做的事就是在即定的统一的“政策制度”中进行非特殊化、非个性化管理。其次是人事管理的制度缺陷。人事管理或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由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奖惩等管理环节的单项制度所构成。与企业组织相比,公共部门人事管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制度运作的有效性上,存在更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例如,人事管理与组织的发展目标缺乏衔接,招聘方式及程序缺乏竞争力,考核结果区分度弱、与其它人事决策的关联性不强,报酬分配存在平均主义等。此外是人事管理观念的因素。公共部门长期处在传统人事制度的环境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形成了一些诸如论资排辈、平均主义等观念,这些幽灵观念所弥漫出的组织氛围和管理文化产生了维系传统制度的作用。

在对公共部门人事管理的问题及缘由作出上述分析后,需要说明三点。其一,这些突出的问题及原因典型地存在于公共部门传统干部人事制度之中,而在近些年的人事制度的局部性、探索性改革过程中,问题的程度已经或正在降低。其二,公共部门人事管理的许多问题具有普遍性,其它国家不同程度上也存在一些类似问题。笔者曾经对美国联邦政府的公务员制度进行过系统研宄,发现其在90年代的公务员制度改革和转型前,也存在诸多突出的问题,如管理体制过于划一、行政机构缺乏人事自主权、雇佣程序繁琐、绩效评估流于形式、薪酬与绩效缺乏联系等。其三,公共部门人事管理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意味着这些问题的产生还有人事管理系统之外的原因,包括产生于工业化时期的以科层制为框架的传统行政理模式已不适应当今时代,以及公共部门组织和公共产品的垄断性、自主性、公平文化等特有性质或特征。

三、改革的路径及参照模式

近些年来,我国公共部门人事制度一直在进行持续不断的探索性、局部性、渐进性改革。目前,公务员法已于2005年4月颁布,只具有12年历史的我国公务员制度将在新的制度架构内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逐步推进。公共部门人事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的实践探索过程,同时也需要进行多视角的理论研宄。笔者基于自己的思考及研宄,就我国公共部门人事制度改革的路径及参照模式问题提出一些思路及观点。

制度型式从人事管理走向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国外企业界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从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转变,90年代中后期又提出了“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命题。美国联邦政府的公务员制度,在90年代重塑政府的改革中完成了从人事管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21世纪初的“总统管理议题”行政改革中又在探索一种人力资源战略管理模式。在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已经在90年代进行了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型,现阶段也正在迈向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但我国的公共部门却还停留在人事管理阶段,管人机构还是叫人事部门,人事管理中的考核、工资等术语还没有被人力资源管理中绩效评估、薪酬之类的概念所替代。当然,从人事管理转向人力资源管理,不仅是名称和术语的变换,更重要的是管理的理念、方法、模式的调整与变革。笔者认为,我国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改革,应该把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作为范本,并在改革过程中实现从人事管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型。同时,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建设中,吸收一些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及方法,如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联盟、战略伙伴关系、人力资源管理的价值提升、变革管理、知识管理、文化管理等,形成具有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特征的先进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我国公共部门人事制度型式的超越性发展。

系统更新人力资源管理的单项制度。从人事管理走向人力资源管理管理需要在改革中进行制度再设计。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系统和过程,由诸多方面或环节所构成,每一个方面或环节都有一个制度设计的问题。笔者认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更新和再设计应该注意三个方法论问题。其一,体现人力资源管理和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原理及方法,如人本主义、战略联盟、双赢管理、绩效管理、整体报酬等。其二,重点建设发挥主导作用的主干制度,也就是职位或工作设计、薪酬、绩效管理三个环节的单项制度。这三项制度既各具功能、又相互关联,科学的职位或工作设计形成优化管理的基础,体现内外公平原则的薪酬制度提供激励的源泉,绩效管理使各环节连成一体,因而能在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能中形成三位一体的制度合力。其三,各单项制度形成互动的和谐系统,避免出现制度各自为政和相克的情况,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运作中产生1加1大于2的系统功效。

注重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的三大机制效用。组织的人力资源依靠有效的制度盘活,而制度又靠机制激活,这是管理人的诀窍。人力资源管理的三大机制便是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评价机制。人的行为需要激励,包括满足物质与精神需求的激励;竞争使人产生进取或获胜的强大动力,有利于形成追求绩效的组织氛围;公正的评价促进良性竞争,强化被管理者对制度的认同。公共部门传统人事管理中,这三大机制不同程度上存在失灵或失效的问题。由于在职务晋升、工资定级、考核结果评定等人事决定中,存在评价不公的现象,如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平均主义、优劣不分等,由于缺乏一种竞争的制度安排,激励杠杆往往失去应有的激励效用,而是产生反面的副作用。因此,公共部门的人事制度改革和中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中,需要通过制度再设计来激活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它们的应有效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组织在争夺人才的时代环境中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开发人才的制度竞争力。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政府职能;社会

一、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

关于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有很多种说法,学者们按照自身研究的侧重对公共管理进行概括,至今无统一提法。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出发,笔者对公共管理理念的概括为:政府通过整体规划,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采取多种方式对社会群众的生活和社会本身发展进行的调节和控制活动。

近几年,公共管理的发展迅速,主要因为相对于公共行政来说,公共管理更为贴近群众生活,更容易被大众接受。当然,从广义上讲,公共管理包括公共行政,更包括非政府公共部门在内的多元社会力量,这些力量共同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公共管理理念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公共管理社会化,即政府简政放权的过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使政府更多地从宏观方面进行管理,将多数具体执行的过程分配给社会;二是引入了市场竞争的机制,促进公共服务多元并存,优胜劣汰,使被服务者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资源。

二、公共管理理念在社会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优化政府职能、精简职能,促进政府结构优化,减轻财政负担。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以政府占主导,引入公共管理理念以后,政府的执行操作越来越少,更多的是政府指导、计划与监督,市场操作,政府与市场之间形成了相互补充与合作的关系。政府简政放权,市场根据经济规律进行优胜劣汰,最终达到最优运行效果。政府通过改变做事的方式,更能优化自身结构,改变政府臃肿的体制机制,抑制低效的政府管理,控制政府规模,节约成本,减轻财政负担。同时,引入公共管理之后,政府与社会各种力量合作,一些国家建设项目可以引入社会资金,让民间财力发挥作用,既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又能够促使社会资源与政府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势互补,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二是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共管理理念在社会实践中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调动和组织更多的群众参与到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中来,参与经济、文化的发展改革,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全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的建设。

三是优化社会结构,增强全社会的活力。公共管理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就是要促进公共权力回归社会,促使部分管理社会的职能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和市场运作,政府只负责整体规划,其角色也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我国政府提出的使社会充满活力,就是要使一切促进社会进步的意愿得到支持,创新活动得到鼓励,创业激情得到发挥,创造的成果能够发挥作用,就是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使公共管理的效用得到最广泛的发挥,从政策上促进、从制度上保证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在我国,随着公共管理在社会实践中应用的不断深化,大量的社团组织从政府中独立出来,在市场中寻找新的发展活力,建立出一种更适合市场运作,更符合群众需求的管理模式,进而推动“小政府、大服务”的改革目标。

四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公共管理理念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的不同群体出现了不同的利益诉求,公共管理的运作模式能够切实反映不同利益主体的具体利益需求,从而形成有效的协商机制,其主体包括各类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协会、中介组织等,这些主体通过明确的利益表达和博弈来沟通社会矛盾,形成社会管理的有效渠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促进社会均衡发展。

三、公共管理理念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与经验

公共管理理念的运用首先体现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政府机构有过一次过度膨胀的过程,这些增加的部门多数与经济发展有关,臃肿的机构体制促进了我国政府在1982年左右进行机构精简,虽然国务院的部门由100个减少到61个,但数量的增减没有真正使权力精简。几年的运行之后,中央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体制机制创新,这在公共管理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1998年,我国提出要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3个方面来,公共管理理念在不断渗入。这期间最重要的转变就是撤销了所有的工业经济管理部委,按照简政放权的理念,规定所有的工业经济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市场化运作具备了现实意义,而且,此次改革有200多项职能被下放给地方政府、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人员也有一半左右进行了精简,推进了公共管理理念对社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进程。

公共管理理念的运用还体现在社区管理中。近几年,社区管理在社会管理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各类职能、权限更多的下放给社区,整体来看,社区建设中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等都初具规模,但一些软实力的方面,如社区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等却差强人意,许多方面的建设还不能符合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管理理念。成熟的社区管理模式要有明确的社区定位,能够独立承担一些责任,不依赖政府组织活动,经营管理具有独立性,同时,社区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居民自治制度。

公共管理理念的运用更体现在社会组织中。随着政府机构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类非盈利组织、行业协会正如火如荼的发展中,公共管理的理念正不断渗入这些组织中。非政府、非营利,正是这些组织的创建初衷,参与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促进政府职能向社会转变。当然,在转型初期,这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和管理的力度还没有体现出来,更多的组织还依赖政府进行运作,无论是组织结构还是制度建设都还不成熟,缺乏社会公众基础。

综上,公共管理理念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还处于发展初期,尚需要经验的积累和不断引入市场的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改革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使公共管理的理念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结构更合理、社会发展更有活力,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梁廷.城市社区非营利组织发展障碍和对策研究[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6.8

[2]朱钢生.浅谈公共管理的作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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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体制;档案管理体制;体制外档案资源

Abstract:This article firstly reviews the conceptual definition of archive resources outside the system at home and abroad.Then makes my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of the conception.Finally,compares the conception with other similar conception,such as folk archive resources,social archive resources,private archives.

Keywords:System;Archives management system; Archive resources outside the system

人们选择词语,然后赋予它某些意义,并通过它来推动人类认识上的进步。“体制外档案资源”这一概念,始于笔者对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管理档案的兴趣,在档案学理论研究中,这一部分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这些文化事业单位不同程度地保管有档案资源,它们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构成,属于国有档案资源,但不在档案管理体制之内。研究始于问题,档案资源管理是否也存在基于体制的内外差别?所谓“没有界定,就没有管理”,体制外档案资源这一概念该如何界定?

1 国内外关于体制外档案资源的概念界定

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不同,档案管理体制就会存在着较大差异,档案资源分类和建设也会有概念、语义和文化上的差异。通常,国外从产权角度将档案划分为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国内按照所有权的归属,将档案分为国有档案和非国有档案(有人也称之为“社会档案资源”)。以体制内档案资源和体制外档案资源划分档案资源范围类别,在国内外还是有人提出的。

2011年,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召开的档案工作者欧洲委员会(EBNA)上,克罗地亚国家档案馆馆长Lemic Vlatka在其会议报告文章中提到,克罗地亚档案服务主要受四个因素影响:State archives(国家档案馆)、Archival service management(档案服务管理)、Archives “outside state archives network”(国家档案馆网之外的档案馆)和Archival records creators and owners(档案记录的形成者和所有者)……克罗地亚提供档案服务的主要有国家档案馆,其他保存有档案材料的遗产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文件中心,等等,这些遗产机构中保存的档案材料可以看做是“archives outside state archives system”(国家档案系统之外的档案,即体制外档案),档案记录的形成者和所有者,档案服务管理。[1]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位克罗地亚国家档案馆馆长将图书馆、博物馆此类文化机构所保存的档案称为“体制外档案”。在2011年的这次会议上有人也提到,档案馆必须面对文化领域其他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等)在资金和威信方面的竞争[2],除此之外,档案馆还必须面对其他文化事业机构在档案资源方面的竞争。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关注和收集那些政府档案馆之外的档案藏品,创立了名为“Archives Outside”的网站:一是丰富新南威尔士州的档案藏品内容;二是提供关于专题的信息和档案保存和管理的资源。[3]网站没有命名为private archives或是folk archives,而是“Archives outside”,肯定是关注到了某些档案资源。我们猜测是不是那些图书馆、博物馆保管的档案,或者是流失海外的档案,等等。通过网站这样一种新形式来建立体制外档案资源的汇集和提供利用,可以是物理汇集,也可以是逻辑汇集;可以由政府出资,或是承包给企业组织,或是民间公益建设,确实是当下有效且有优势的管理方式。

国内关于体制外档案资源的研究,能够搜索和阅读到的文章只有三篇,恰好这三篇可以反映这一概念所可能涉及的研究内容和争议内容。张亚玲2008年发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综合档案资源的建设——试析“体制外”档案资源及相关的公共服务》。作者认为,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了体制外档案资源。“体制外档案资源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出现的,一方面,是指非计划体制,如,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另一方面,是指非传统管理体制,如,构成上下级或业务管理关系的部门、机构、民间协会、中介组织,等等。”[4]此文给出的体制外档案资源概念,从政治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角度划分体制内外,虽然大致给出了一个体制内外的分别,但是不够准确,忽略了档案管理体制这一基本视阈。

潘玉民教授2011年发表的《论国家档案资源的内涵及其构成》。作者从法律维度对国家档案资源进行界定,是指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集成;其形成主体范围:“泛指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既包括国家的,也包括非国家的;既包括体制内的,也包括体制外的;既包括历史的,也包括现实的,还包括将来的。”[5]文章从形成主体将档案资源划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可以说是当下对“体制内外”非常普遍的理解。从形成主体划分体制内外档案资源,不免有一种“新瓶装旧酒”的尴尬,与国有和非国有档案资源重合,是没有创新意义的。

尹雪梅2011年发表的《论“城市记忆工程”对我国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的推进》。作者认为,档案资源建设的“体制”主要是指我国档案资源的归档范围。对档案资源体系来说,归档范围是第一道关,它把许多文件材料排斥在机关档案资源体系之外,而进馆范围则是第二道关,它把许多机关档案排斥在档案馆之外,也就是排斥在国家永久性档案资源体系之外。因此,在档案资源建设中,我们要避免有价值的档案资源遗漏在国家档案资源体系之外,有必要关注除国家政治性记忆主体之外的社会力量形成的历史记录,尤其是社会精英们的记忆主体和来自草根社会的普通民众的记忆主体形成的历史记录。通过这种“体制内”与“体制外”档案资源的平衡,最终达到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平衡。[6]文章将归档范围作为体制内外分别的标准,排斥在国家档案馆保存范围之外的档案视为体制外档案,与本文的概念很相近。细微差别在于一个“主动与被动”的思维。以归档范围为界,是档案机构主动构建了体制外档案资源。本文强调的“不属于国家档案馆网体系之内的档案视为体制外档案”,包括一些被动行为,那些因为历史原因而保存在其他机构或国家的档案资源不是档案馆自愿的。

2 体制外档案资源的概念界定之我见

从纯粹逻辑或哲学的观点来看,两个观念之间总是存在有一种辩证式的紧张关系。例如,如果我思考“存在”这个概念,我势必需要引进“不存在”这个相反的概念。那么,我们讨论体制外档案资源,必然需要引入体制内档案资源这一相对概念。在档案学研究视阈内,体制内外是指档案管理体制内外,表现为档案管理体制在档案资源管理方面的权力运行状况,即档案馆网体系。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我国的档案管理体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国家全部档案分别由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集中管理;全国档案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档案事业管理机关统一、分级、分专业进行管理;实行党政档案和党政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7]体现在档案资源管理上,就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档案馆(室),集中统一地、分级分专业地管理全国、本地区、本系统的档案资源,形成有层次、有专业的国家档案馆网体系(也包括一些档案室,这里都包括在档案馆网体系之内)。那么,我们就可以如此界定:体制内档案资源是受我国各项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的、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控制下的、保存在国家档案馆网体系之内的档案资源;也可以称之为“档案馆资源”。与体制内档案资源相对应的:凡是不在国家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管理的档案,都是体制外档案资源。体制外档案资源大体有三部分:第一是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公民个体或家庭(家族)形成和所有的档案,即由私人保管的档案;第二是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非档案的文化机构保管的档案;第三是我国流失海外的档案,即其他国家保管的我国档案。

体制内档案资源和体制外档案资源,均是一种范畴概念。那些没有进入档案馆网体系之内的有价值的档案,将它们划归为体制外,视为各自独立而又统一的整体;在档案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存在适当分离的情况下,从档案资源的管理权来界定体制外档案资源,一旦体制外档案通过某种途径进入档案馆管理,它们就是体制内档案,这之中管理权变了,而所有权可以变,也可以不变。由监察部、人社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该《规定》照顾了档案两权分离的现实状况,与本文的划分标准是一致的。我们则更多地想从文化发展的角度关注处于自在状态的有价值的体制外档案资源。

3 相近概念的界定比较

体制外档案资源是在国家档案资源理论、社会档案资源观、民间档案资源、私人档案等诸多研究的基础上加以认识和阐释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些相近的概念的关系进行比较界定,理顺本文的核心概念。第一,体制外档案资源与体制内档案资源共同构成我国的档案资源体系,体制外档案资源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关于社会档案资源,赵爱国提出“由社会组织、家族家庭或公民个体形成、所有并管理,区别于国家档案资源,倾向于公民个体个性化档案服务的新型档案资源”。[8]陈辉认为“社会档案信息资源是与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由非公部门和公民个体或家庭、家族形成并所有的档案信息资源。‘国家档案信息资源’是个所有权意义上的概念,指的是归国家所有的档案信息资源”。[9]两位作者将“国家”与“社会”置于对立的范畴,即取政权意义上的“国家”(State),(现代语义学上的国家有三种指向:其一是领土意义上的“国家”(County),其二是民族意义上的“国家”(Nation),其三是政权意义上的“国家”(State)[10]),而国内讨论国家档案资源的概念时,多将其翻译为“National archives resource”,如此一看,国家和社会在此语境下不是对立的概念,社会档案资源应该是国家档案资源的一部分,事实上,这些档案资源也确实是一个民族“国家”的档案资源。而在西方政治学对“国家”与“社会”的比较分析中,通常把国家作为与社会对立的范畴,解释为:国家有,专指公共领域;社会没有,专指私人领域。[11]如此,西方档案界以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共同构成国家(民族)档案资源也就可以理解。因此,看两位作者对社会档案资源的界定,赵爱国提出的是“……形成、所有并管理”,陈辉提出的是“……形成并所有”,从两者的定义来看,社会档案资源与体制外档案资源是有交叉内容的,但不存在完全包含。

第三,关于民间档案,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韩钢认为:只要没有进入官方档案系统而散存于官方档案之外的历史文献,大体都可以算作民间档案;孙秀娟将民间收藏档案定义为:民间平头百姓收藏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一定价值、并具有档案内涵特征的各种原始记录材料;惠明对民间档案定位是:许多档案散存在人民群众手中,相对于公共档案馆保存的官方档案,散失在人民群众手中的档案;王沛郁认为:民间档案是指人民群众在其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各种文件。[12]关于“民间档案”的概念大体如此。可以发现,民间档案是与国家档案馆系统管理的档案相对应的,专指人民群众形成或合法藏有的档案,属于体制外档案资源的重要内容。

第四,关于私人档案,学术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私人档案也称为私有档案,或统称为非公有档案。它应该包括所有非公有性质的机关、团体、组织、企业以及家庭(家族)和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或通过合法途径所获得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从狭义上说,私人档案仅指个人在私人活动中形成的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13]私人档案的狭义定义与民间档案的范围比较相似,私人档案的广义定义与陈辉所定义的社会档案信息资源比较相似。私人保管的档案应该是体制外档案资源的主要内容。

从以上概念最有代表性的解释中,可以发现,体制外档案资源的内涵包括了民间档案和私人档案,与社会档案资源有重合内容,是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的重要部分,与体制内档案资源相对应。体制外档案资源特别界定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非档案机构保管的档案,是充分尊重各文化事业机构对所保管的珍贵历史档案的各项权利,体现档案事业的法律精神和人文关怀;将我国流失海外的珍贵档案划归体制外档案资源表达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使这些档案回归的无奈,以及各国必须承认这些散失海外的珍贵档案是我国档案资源体系的一部分。

*本文受上海大学图情档学科建设与培育项目资助

参考文献:

[1]Lemic Vlatka.“Building of integrated national archival network in Croatia:connecting administration,archives and public in practice”.

[2]EBNA.Proceedings of the XXXIII EBNA conference.[CP/DK].Budapest,2011.

[3]http://archivesoutside.records.nsw.gov.au/

[4]张亚玲.市场经济条件下综合档案资源的建设——试析“体制外”档案资源及相关的公共服务[J]. 行政与法,2008(9):71~72.

[5]潘玉民.论国家档案资源的内涵及其构成[J]. 北京档案, 2011(1):17~20.

[6]尹雪梅,丁华东.论“城市记忆工程”对我国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的推进[J].浙江档案,2011(3):16.

[7]吴宝康.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130~131.

[8]赵爱国,任文娜.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档案资源的结构与服务体系初探[J].档案学通讯,2011(6):74.

[9]陈辉.基于市民社会视角的社会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对策思考[J].档案学研究,2010(5):37~40.

[10][11]梁丽萍.政治社会学[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22.

[12]袁玮.关于民间档案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J].山西档案,2011(1):26~28.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15篇

摘要:把保险企业市场营销置于公共关系视野之中来统摄、观照市场营销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公共关系与市场营销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公共关系可以把保险企业市场营销从“术”的层次提升到了“战略思想”的高度,即用公共关系的思想、理念来统摄、观照市场营销,其核心就是要求企业组织在市场营销中要牢固树立“形象”观念,而不是单纯的“销售”观念。一定的营销观念的演变同公共关系的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从市场营销观念的发展演变与公共关系的发展变化中可看出,用公共关系统摄保险企业市场营销有其历史与逻辑必然,它必将使市场营销进入一个全新的境界,并拓展公共关系自身发展的空间与领域。

关键词:保险企业; 公共关系; 市场营销

public relations i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in the application of marketing research

(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marketing place to unifying vision of public relations, marketing, contemplation a market economy develops to a certain period of public relations and marketing its own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public relations marketing, insurance companies can be from the surgery to raise the level of strategic thinking height, that is, to use public relations ideas, ideas to unifying, contemplation marketing, its core is to ask the organization to be firmly in marketing establish the image concept, rather than simply selling concepts. the evolution of a certain marketing concep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relations are intrinsically linked. from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marketing and public relations, development and change can be seen, with public relations marketing unifying insurance companies has its historical and logical necessity, it is bound to make marketing into a whole new realm, and epand public relations space and areas of self-development.

key words: insurance companies; public relations; marketing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在二十多年前,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中国各项事业陆续进入了恢复和发展的轨道。作为舶来品的公共关系,开始被沿海和北京等发达城市的一些企业尝试使用。20世纪80年代初,以广州中国大酒店为代表,较早从事涉外活动的酒店旅游业开始有意识地运用并被冠名为“公关活动”;1984年,以广州白云山制药厂为代表的中国本土企业成立了独立的“公关部”,开始公共关系在中国(大陆)的首次应用;随后不久,深圳大学开设了公共关系的职业培训;80年代中期,国内学者开始了对公共关系的探讨,翻译和撰写相关书籍。公共关系作为一种职业和学科,正式被引入中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尽管曾经出现了一些波折和起伏,公共关系作为一门显学逐渐获得了人们的认可,被包括企业和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所应用。

公共关系和市场营销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市场经济越发展,它们结合得就越紧密。随着公共关系和市场营销的发展,运用现代公共关系的思想和理念统摄、观照市场营销,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进行市场营销的策划和实施开始被一些企业界的有识之士所认识,并逐步运用于企业实践。本文将就此进行全面的论证与分析。

1.2 主要研究内容

在艾维&8226;李创立公共关系的时候,公共关系是企业追求生产效率和实现利润的新手段,于是,这一时期的公共关系的主要目标、主要手段和功能,就是帮助企业对内协调各种关系,缓解劳资冲突与矛盾,优化生产管理,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最大限度的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外帮助企业通过名称的宣传,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改善外部形象。20世纪50—70年代,企业的经营思想和行为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对公共关系的需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而使现代公共关系进入一个全新的成熟发展时期。于是,公共关系在帮助企业实现“市场一需求”导向,即帮助企业了解市场需求,实施需求满足,选择整体营销策略及实现预期目标的过程中,不但形成了以事实原则、公众原则和科学原则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使公共关系的理论更加系统和完善,而且也形成了以市场调查、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价为主体的现代公共关系运作模式,促进了公共关系事业的长足发展。

本文在通过对公共关系的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研究的同时,并分析了 公告关系的主要职能,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列出了公共关系视野观照保险市场营销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一步探讨,最而规划出用公共关系统摄保险市场营销逻辑必然性。

公共关系如何运用与保险市场营销中是公关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正因为有争议,才有研究价值,笔者无意标新立异,独领,只是想把自己的一些思考与公关同仁们进行和谐沟通,以期为公共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推波助澜。

1.3 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文献查找法,例证法,归纳总结法等等

第2章 公共关系的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在二战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公共关系事业在实践、理论和人才培养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公共关系所体现的现代意识正在深入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公共关系人员及公关顾问的工作也得到了社会组织的承认,公共关系作为社会的粘合剂和剂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公共关系及其作为学科的地位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反对公共关系的人们总是指责公共关系没有相对独立的、纯粹的理论体系和特有的技术手段,没有相对确定的学科范围和鲜明的专业个性。其实,这种指责虽有一定道理,但对真正的公关研究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公关理论没有太多的抽象思辨,对理论的系统性、严密性和深奥性的追求也不是公关理论的长处,但经过专业研究者几十年卓有成效的研究,公共关系还是形成了自己的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而且在这些核心概念和理论的基础上,培育出了枝繁叶茂的公关大树,并使之不断地茁壮成长起来,成为当代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学科。

2.1 公共关系的核心概念

我国关于公共关系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的探索开始于90年代初,当时并没有明确提出逻辑起点这一学术术语,只是潜含于“核心概念”的争论中。“核心概念”的研讨之所以可归于逻辑起点探索之列,是山于对其界定实际上就含有逻辑起点的意味。例如,在全国通用的《公共关系学》教材中,熊源伟曾指出:“核心概念是学科理论体系的基石并作为一条主线贯串于整个学科的各个方面。”。 许多学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参与了“核心概念”的旷日持久的争辩。就此意义而言,“核心概念”无异于逻辑起点。而国内公关学者对公共关系核心概念的看法可谓是众说纷纭,形象说、传播沟通说、协调关系说、参与说等各执一词,自成体系,至今仍未形成统一而权威的观点。还有一些学者则干脆回避这个问题,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对国外理论的介绍、借鉴以及在中国的应用上。其实作为一门学科,当然应该有它的核心概念。挖掘公共关系学科的核心概念,凸显其学科特色,乃是发展建构公共关系学理论体系的关键。国内对公共关系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的探索,主要有下述几种代表性观点:

2.1.1 传播说

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版的大量公共关系著作,主要是从传播沟通的角度界定公共关系的。将公共关系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定位于传播范畴,这是中国公共关系学创阶段一些学者的主要倾向。他们认为;公共关系的理念与核心本质在于利用传播手段利技术,树立组织良好形象,传播组织良好形象,以获取公众的好感、支持与合作。对大众传播手段,小众化传媒,多渠道全方位的传媒使用与把握是公共关系的独特技术,从业的主要核心规范与行为。传播的内容是组织形象。传播的受众是相关受众,一切和组织打交道的人、组织和群体。传播的符号是丰富多彩的。离开传播的公共关系是无法想象的。传播是管理和协调的主要技术手段,技能。并研发出大量的公共关系传播沟通技术。

大众传播事业、新闻学、组织传播学、广告学的发展,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传播媒介和系统化的传播模式;这种观点,直接指向公共关系实践的主要技术手段和行为规范,具有针对性同时,社会实践获益匪浅。例如,公共关系调查技术,企业新闻撰写,信息,公众联络与沟通。并对公共关系调查研究、专题活动宣传策划、形象整合传播与品牌推广产生了很好的意义。

2.1.1 管理说

这类定义将公共关系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定位于“管理”。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无论是协调,还是传播都是管理的一个方面内容,是管理的一种手段或模式。管理主要对内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的优化配置以其发生相应的外部影响。管理的目标在于使资源配置和关系管理产生社会效益利经济效益。体现管理的优化、科学、民主。提法稍大气一些,主要集中于管理型公共关系模式。

在管理型公共关系模式下,公共关系不仅发挥信息传播和沟通协调作用,同时还发挥参与冲突管理、战略关系协调、企业形象管理以及其他职能管理融合参与行销,内外关系协调、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受众心理调研与把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反映公共关系实践内容、手段和层次的不断深化,同时也反映了现代管理对公共关系职能的更高要求。

2.1.1 咨询说

这类定义侧重于公共关系的决策咨询功能。

2.1.1 形象说

热衷于将形象作为公共关系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与传播说不同,“形象说”一改传播基石的传统,强调任何其它范畴都不及形象更具有学科基石的价值。组织形象问题是公共关系理论的核心问题,组织形象概念是整个公共关系理论概念群中的核心概念。 该学说断言 :公共关系学历史就是塑造形象的历史,形象概念的覆盖面是全方位的,塑造形象是公共关系的重要职能,所以只有形象才可作为公共关系学的核心概念(应为逻辑起点)。

以上个各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但都表现出一定片面性,而且对实践的指导也有着局限性。

然而从历史的角度来考虑,公共关系发展史就是一部以塑造组织形象为主导的发展史。我们把公共关系发展史分成前公共关系时期和现代公共关系时期,其标准实际上是公关意识即组织形象意识的觉醒。因为从形式上看,古代的准公关活动与现代公关活动确实非常相似,只不过到了现代,大众传播媒介和传播技术更发达而已。

从概念的涵盖面来看,只有组织形象才能全方位地涵盖公共关系的理论。公众、传播、关系都是比较重要的公关概念,但它们都不能承担核心概念特有的功能。将公众视为核心概念,将使公关理论立足点偏向于公关客体,未免有本末倒置之嫌;将“关系”作为公关核心概念,则流于空泛,也易给公关理论和实践活动造成一定混乱(拉关系、搞关系、关系学的说法,对公关学科声誉的负面影响极大)。“传播”只是公关运作中的必要手段,把其当成传播学的核心概念比作为公关核心概念更合适。

从公关职能来考虑,在公关的许多职能中,塑造良好形象职能是最为重要的,从某种程度上,公关就是塑造形象的学问。从这个角度出发,就能够把公关学同其他学科区分开来。从组织形象这个核心概念出发,就能构建起公共关系的理论大厦,促进公关不断发展。

2.1.1.1 企业组织形象的概念和特征

形象是客观事物的形状相貌之意。从一般意义上说,形象这个词有三层意思。第一,形象是客观事物的具体状态或姿态。这是一种可用语言描绘出来的事物外部状态,如花红柳绿、人之高矮胖瘦等。第二,形象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再现。印象的形成是一个大脑加工的过程,尽管其本源是客观的,但不同事物在人的头脑中形成的印象是不一样的,如人们对美的看法就因人而异,对同一件事的评价(这也是一种印象)也会各不相同。第三,形象对人的思想和感情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看到某一事物形成某种印象后,常会引发人的相关联想,我国古人说“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意溢于海”就是这个道理。良好的形象会给人以愉悦的感觉,让人终生回味;丑陋的形象会使人厌恶顿生,难以释怀。总之,形象是人们的主观世界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反映。

同其他客观事物一样,每个组织也有自己的形象。谈到麦当劳,我们就会想起那金黄色的m型拱门;谈到芝加哥公牛队,球迷就会想起飞人乔丹;谈到国际红 十字会,我们便会想到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这可以说就是组织形象,但严格地讲,这又不完全是组织形象。那么,组织形象是什么呢?

所谓组织形象,就是社会公众对组织综合评价后所形成的总体印象。前面所提到的m型拱门之于麦当劳,飞人乔丹之于芝加哥公牛等,只是组织形象的一个方面、一种表现(当然是最有代表性的形象之一)。组织形象包括的内容很多,如组织精神、价值观念、行为规范、道德准则、经营作风、管理水平、人才实力、经济效益、福利待遇等,组织形象是这些要素的综合反映。

2.2 公共关系的主要职能

李健荣、邱伟光二入主编的《现代公共关系》一书中提出:“公共关系的一般职能主要包括塑造良好的组织形象,协调组织内外关系和增进组织的工作效益三方面内容。”“具体职能可以表现为采集信息、监测环境,咨询建议、辅助决策,策动传播、提供服务这三种类型。”在其他一些著作中,还谈了公共关系的另外一些职能。那么,现代公共关系的核心职能是什么呢?核心职能就是其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责和功能,核心职能决定其本质属性。

2.2.1 和谐沟通

剖析公共关系三个要素,不难发现,公共关系的核心职能就是沟通,因为只有通过沟通,主体和客体才能建立起联系。但是沟通分为和谐沟通与不和谐沟通,和谐沟通是一种良性沟通,可以使主体与客体建:立起亲密的、友好的、共生共荣的关系。而不和谐沟通是一种恶性沟通,能够使主体和客体形成隔阂甚至对立。比如日常生活中,以父母为主体的一方与以子女为客体的一方,是经常沟通的。可是有的父母以老子自居,沿袭了父为子纲的旧观念,与子女沟通时总是批评、训斥甚至辱骂,以致于产生“代沟”,子女和父母融不到——起,有的子女甚至离家出走。这就是不和谐沟通。而有的父母则是高度尊重子女的人格,与子女进行平等的对话,耐心倾听子女的想法,千方百计满足子女的愿望,没有指责,只有鼓励。这就是和谐沟通。同样是沟通,产生的后果是不同的,不和谐沟通还不如不沟通。

公共关系的职能是为了达到公共关系的目标,公共关系的目标简而言之就是“内求团结,外求发展”。怎样才能达到这样一个目标呢,只有通过和谐沟通。所以,笔者认为,公共关系的核心职能就是和谐沟通。

2.2.2 信息管理

公共关系的一个主要职能是信息管理,它包括信息的搜集及信息沟通等多方面的内容。信息沟通是公共关系的本质。

(案例)1964年,《中国画报》的封面刊出这样一张照片:大庆油田的“铁人”王进喜头戴大狗皮帽,身穿厚棉袄,顶着鹅毛大雪,手握钻机刹把,眺望远方,在他背后,远处错落的矗立着星星点点的高大井架。

当时,由于各种原因,大庆油田的具体情况是保密的。然而,上述由官方对外公开的极其普通的宣传中国工人阶级伟大精神的照片,在日本三菱重工财团信息专家的手里变成了极为重要的经济信息,揭开了大庆油田的秘密。其一,根据对照片的分析,可以断定大庆油田的大致位置在中国的东北的北部。其依据是:惟有中国东北的北部寒冷地区,采油工人才必须戴大狗皮帽和穿厚棉袄。又根据有关“铁人”事迹的介绍,王进喜和工人们靠肩扛将百吨设备运到油田,表明油田离铁路线不远。据此,他们便轻而易举地标出大庆油田的大致方位。其二,根据对照片的分析,可以推断出大庆油田的大致储量和产量。其依据是:可从照片中王进喜所站的钻台上手柄的架式,推算出油井的直径是多少;从王进喜所站的钻台油井与他背后的油井之间的距离和密度,又可基本推算出油田的大致储量和产量。又根据新闻报道王进喜出席了第三届全国人们代表大会,可以肯定油田已出油。其三,根据中国当时的技术水准和能力及中国对石油的需求,中国必定要大量引进采油设备。

于是,日本三菱重工财团迅即集中有关专家和人员,在对所获信息进行剖析和处理之后,全面设计出适合中国大庆油田的采油设备,做好充分的夺标准备。果然,不久中国政府向世界市场寻求石油开采设备,三菱重工财团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符合中国要求的设备获得中国的巨额订单,赚了一笔可观的利润。此时,西方石油工业大国都目瞪口呆,还没回过味来。

这个案例表明,公共关系具有信息搜集、信息管理的职能。公共关系活动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双向的信息沟通,有效的达成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管理已经成为公共关系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据报道,三菱重工财团总公司每天使用的信息处理纸带可以绕地球一周,其信息意识和信息处理的技术、速度可见一斑。因此,出现中国大庆油田的照片在其手中变成经济信息,又变成巨额财富这样的故事也就不足为奇了。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2.2.2 咨询建议

公共关系作为一项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其对经营管理决策所发挥的参谋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公共关系部门就是组织的智囊机构,公关人员则参与组织决策的全过程。

日本1968年成立的paos公司,就曾为不少濒临破产的公司更新了“公司整体形象”,使这些公司恢复了生机。几年前松屋百货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而不大景气,于是求助于paos。paos公司经过调查研究,发现该百货公司的顾客多数为年轻人,于是便根据年轻人爱美求新的心理,建议松屋把重点销售场所加以美化,摆上新鲜蔬菜和水果以招待年轻人。paos公司还注意到,顾客来松屋购买东西主要是为了送礼,于是就特别设计出一种精制漂亮的包装纸,使许多顾客着迷。paos公司还进一步为松屋公司设计各种新奇的宣传广告,一时轰动了当地市场。松屋从此名声大振,经营业务蒸蒸日上,顺利的度过了面临破产的危机。

第3章 用公共关系视野保险市场营销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用公共关系视野观照、统掇保险市场营销是市场经济发展到—定时期公共关系与市场营销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公共关系可以把保险企业市场营销从“术”的层次提升到了“战略思想”的高度,即用公共关系的思想、理念宋统摄、观照市场营销,其核心就是要求保险企业组织在市场营销中要牢固树立“形象”观念,而不是单纯的“销售”观念。公共关系将改变传统保险市场营销的思路:从直接通过产品诉求于顾客转向通过形象塑造诉求于顾客。按照公共关系的理念,保险市场营销应把促销活动从仅仅是卖方向顾客和潜在顾客提供商品信息,进行宣传劝说的活动,扩大到监察整个社会发展趋势、社会舆论,让社会大众了解企业的方针、政策及发展前景,建立起企业与社会公众的良好关系,把促销活动纳入树立适应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优形象的目标之中,使企业的市场运营活动更加注重自己的声誉和形象,从而培养良好的顾客营销环境和良好的社会营销环境。这就有力地改变了传统市场营销的短期性、战术性局限,使企业以更宏观、更全局、更长远的视野来审视,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用公共关系理念统摄保险企业市场营销,就要求保险企业营销人员也应是公关人员,不仅仅推销产品,更应该自觉塑造、维护、宣传组织的形象。公共关系视野中的市场营销的基本目标就是要通过形象塑造来培养组织良好的营销环境,建立起与公众长期而稳定的伙伴关系。

在保险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作为一个企业组织,要彻底转变观念,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用公共关系的战略思想去指导产品创新、 品牌形象、质量管理,通过对市场信息收集立项、调研、分析环境,确立目标,进行创意,组织人员实施,并以一种全新的市场意识来理解和全面实施市场营销。一个企业如果能够从公共关系的角度把握市场、考虑问题,把产品、品牌、营销市场等全部纳于公共关系视野之中,就一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同时,用公共关系视野统摄保险市场营销,就要将“内求团结”的公关理念引入到市场营销活动中,使市场营销不仅注重对外关系,也重视对内关系,为组织市场营销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企业内部存有多种关系,包括部门关系、员工关系及股东关系等,内部各方关系的融洽是实现营销目标和树立企业形象的基础。企业是由营销、生产、人事、财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经济组织,各部门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应当密切配合以达到企业的整体目标,做到各部门相互协调,了解市场要求,共同制定、检查企业市场营销目标;现代市场营销中,顾客与员工的关系,特别是与非专门营销人员的关系更加密切,顾客对企业及产品产生的依赖信心感,来自于产品的品种、质量、信誉、服务等各方面管理因素,而独立的营销部门或专门的营销人员确实无法实现营销的全部职能,因此,企业必须通过全员的协调努力去实现营销职能。

由此看出,用公共关系来统摄、观照保险市场营销就是运用公共关系的思想、理念来指导市场营销活动,就是通过传播沟通来塑造组织形象、协调组织与公众的关系,以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科学地利用“天时”、“地利”、“人和”等因素,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把握公众的心理、需求及其社会变化趋势,使保险企业有的放矢地进行经营管理。

第4章 用公共关系统摄市场营销的历史与逻辑必然

市场营销发展的历史,也是市场营销观念演变的历史。—定的营销观念的演变同公共关系的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

市场营销观念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生产观念”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20年代),这个时期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以生产为中心。当时的科学技术相对落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较低,商品的数量和品种都还无法有种满足市场的需求,市场基本上处于供不应求的短缺状态,表现为典型的卖方市场形态,企业经营属“以产定销”态势。与此相对应,虽然公共关系也已诞生,但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还是很陌生的,也没有什么公共关系意识、形象意识。因此在这个时期,市场营销与公共关系几乎没有什么关系。

市场营销观念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推销观念”阶段(20世纪20年代—20世纪40年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供不应求的短缺局而得到较大发改观,一些产品供大于求。这时,产品的销售成了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企业的中心任务是如何使用各种推销手段来刺激需求,争取顾客,把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出去,以实现获取利润的目的。这个时期公共关系作为企业实现利润的新手段,开始被运用到企业产品推销中,其主要手段是利用多种传播媒介来沟通企业及其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由误导消费者购买的强行推销发展到利用有效的信息传播来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最后借此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市场营销观念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市场营销观念”(20世纪50年代—20世纪60年代末),它是在美国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新兴买方市场形势下形成的——种全新的经营哲学。在这个时期,企业的经营思想和观念与传统的生产、产品推销观念相比较,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主要体现在消费者的地位的提高上,它促使企业开始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放在了首位,并且由流通领域延伸到生产领域乃至贯穿在整个企业经营过程中,从而相继出现了“以消费者为中心”、“顾客至上”的观念。因此,这时的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目标首先在于研究和确定消费者需要,并力求比竞争对手更有效地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此外,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建立在市场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并通过整体市场营销去赢得消费者,并最终赢得企业的长远利益。山于企业这一经营理念和行为方式的革命性变化,从而使得企业对公共关系的要求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在这客观上促使公共关系在新的商品经济条件由最初的发展状态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现展时期,即现代公共关系基本模式得以确立的成熟发展时期。表现在:在公关观念上,明确了企业组织与消费者公众之间的相互影响、相生制约的互利互惠关系;在手段上帮助企业实现了解市场需求和实施有效满足需求的双向信息传播,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去增进消费者公众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信任、好感与忠诚,塑造企业形象与信誉;为企业赢得更大的长远利益,形成了以公众为目标,以事实为依则,以沟通为手段,以互惠为原则的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市场调查、计划制订、组织实施、效果评估为现代公共关系运作程序和操作模式,促进了公共关系义务活动领域的拓展和职业化的长远发展。公共关系的发展及在市场营销领域的运用,又反过来影响着市场营销观念的演变与发展。

市场营销观念发展的第四个阶段是“社会市场营销观念”(20世纪70年代—20世纪90年代末)。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所带来的负作用逐渐显现出来,土地贫瘠化的加速、世界沙漠带的扩大、工业污染的加剧,再加上市场环境的诸多变化,如能源短缺、通货膨胀、失业增加、消费者保护运动盛行等,人们开始对单纯的市场营销观念提出怀疑并且加以指责,认为它忽视了满足消费者个人需要同社会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了资源大量浪费和环境污染等社会弊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市场营销观念被提了出来。认为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不仅要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和欲望并由此获得企业利润,而且要符合消费者自身和社会的长远利益,正确处理好消费者需要、企业利润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求得三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在这个时期,公共关系的思想、理论也有了全新的构建与发展。

首先,它自身也逐步脱离了“术”的局面,上升到了宏观的“战略”局面。其二,公共关系的目标不再局限于通过塑造企业形象而为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而是充分考虑社会的长远利益。其三,公共关系逐步发展完善为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操作运行系统,它能够发挥其它手段难以发挥的整体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了公共关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随着后工业文明时代的到来,对形象的塑造与追求正成为时代的潮流,形象正延伸至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一个形象制胜的时代已来临。在企业界,企业的发展也进入到了以形象塑造和形象传播为核心的“公共关系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从单一的产品竞争、服务竞争、技术竞争、营销竞争过渡到更高层次的体现企业综合实力的企业形象竞争。这就要求在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围绕形象的塑造、传播,都必须用公共关系的思想、理念来指导、来升华,这也包括市场营销领域。由于公共关系在企业运行中的统摄作用,“社会市场营销观念”也必然上升到更高层次的“公共关系营销”,这也是公共关系发展与市场营销观念演变及二者互动的逻辑必然。从市场营销观念的发展演变与公共关系的发展变化中可看出,用公共关系统摄市场营销有其历史与逻辑必然,它必将使市场营销进入一个全新的境界,并拓展公共关系自身发展的空间与领域。

结 语

如今的公共关系,主要在于运用传播沟通的手段,帮助企业或社会组织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企业的生存竞争和最终利益的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根本上说,以爱德华伯内斯,杰夫金斯和卡特利鲁与森特为主要代表的现代公共关系思想和模式,实质上仍然是一种独特的企业市场营销和形象塑造的策略。服务于企业自身的利益目标,遵循“工具理性”的原则,是现代公共关系思想和理论的基石。

不可否认,现代公共关系作为一种全新的思想观念,首先改变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它是人类亘古期盼着的道德价值在不断生产着物欲并进而寻求物欲满足的社会生活中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升华。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的物质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因物欲和利益 的适度诱发和膨胀给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整体的发展带来限制和危害的产物。公共关系等强调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的互利互惠,强调与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因而成为企业和社会组织面对竞争获得优势的一剂“良药”,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人文精神和道德价值在资本主义世界中的初步胜利。

然而20世纪是一个物欲膨胀的时代,也是一个野蛮的时代,更是一个短视和缺乏社会责任的时代。人类受其集团利益的驱动,将发展简单地理解为经济的增长和无情的战争,对自然肆意摄取,从而将人类推到自我毁灭的边沿。于是,环境问题、核威胁问题、人口问题等,不得不使人类思考自己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以天下为己任”是全人类共同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更是企业和社会组织重要的价值导向,也是公共关系核心理论构建的价值目标。全球一体化使得每一个国家、民族、企业等必须打破封闭,参与广泛的合作。竞争无可避免,但越来越无法通过那种原始的竞争谋取长远利益。只有符合人类根本的利益的公平、有序的竞争,才有企业和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追求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就成为时代的最强音。利益的冲突、观念的冲突、文化的冲突等现代世界的文化主流,将被公平、正义、协作与和谐所取代。公共关系必须顺应这一时代的潮流,以构建和谐为目标,实现观念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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