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1篇

(一)、构建能历教育网络

鼓励国家、企业、个人一起上,依法举办各种类型的能历教育培训班。扶持乡镇成人学校建设,建设能历教育基础网络;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如劳动、工会、农业、教育等建立常年性的、专业性的职业学校、培训中心等,形成能历教育补充体系;重点建设区级职业学校,形成能历教育的骨干基地。形成以技术培训和业务培训为重点,以素质培训和岗位培训并重为特点、以职业培训和扩大就业相结合的长短结合、高中低配套的能历教育模式,

(二)、构建技能鉴定新机制

国家有关部门制订职业专业层级技能标准,全面启动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工程,免费为农民提供技能、岗前培训,开展特殊工种职业鉴定。使求职务工人员有全国通用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以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提高劳务收益。积极引导各类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或用工单位签订培训合同,以需定培,定向培训,重点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并安置就业。要积极探索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的衔接机制,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服务管理融为一体。

(三)、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搞好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农村劳动力能历教育服务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着力解决场地等基础设施问题;加强信息服务,完善市、县、乡三级劳务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畅通劳动力资源调蓄和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管理,引导扶持劳动就业中介服务健康发展,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招工,实现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建立农村劳动力能历教育宣传和激励机制,对促进劳动力能历教育的有关单位进行奖励。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建立各种类型的劳务专业协会,加强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

(四)、构建能历教育课程体系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2篇

    (一)、构建能历教育网络

    鼓励国家、企业、个人一起上,依法举办各种类型的能历教育培训班。扶持乡镇成人学校建设,建设能历教育基础网络;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如劳动、工会、农业、教育等建立常年性的、专业性的职业学校、培训中心等,形成能历教育补充体系;重点建设区级职业学校,形成能历教育的骨干基地。形成以技术培训和业务培训为重点,以素质培训和岗位培训并重为特点、以职业培训和扩大就业相结合的长短结合、高中低配套的能历教育模式,

    (二)、构建技能鉴定新机制

    国家有关部门制订职业专业层级技能标准,全面启动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工程,免费为农民提供技能、岗前培训,开展特殊工种职业鉴定。使求职务工人员有全国通用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以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提高劳务收益。积极引导各类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或用工单位签订培训合同,以需定培,定向培训,重点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并安置就业。要积极探索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的衔接机制,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服务管理融为一体。

    (三)、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搞好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农村劳动力能历教育服务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着力解决场地等基础设施问题;加强信息服务,完善市、县、乡三级劳务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畅通劳动力资源调蓄和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管理,引导扶持劳动就业中介服务健康发展,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招工,实现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建立农村劳动力能历教育宣传和激励机制,对促进劳动力能历教育的有关单位进行奖励。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建立各种类型的劳务专业协会,加强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

    (四)、构建能历教育课程体系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3篇

(一)、构建能历教育网络

鼓励国家、企业、个人一起上,依法举办各种类型的能历教育培训班。扶持乡镇成人学校建设,建设能历教育基础网络;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如劳动、工会、农业、教育等建立常年性的、专业性的职业学校、培训中心等,形成能历教育补充体系;重点建设区级职业学校,形成能历教育的骨干基地。形成以技术培训和业务培训为重点,以素质培训和岗位培训并重为特点、以职业培训和扩大就业相结合的长短结合、高中低配套的能历教育模式,

(二)、构建技能鉴定新机制

国家有关部门制订职业专业层级技能标准,全面启动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工程,免费为农民提供技能、岗前培训,开展特殊工种职业鉴定。使求职务工人员有全国通用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以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提高劳务收益。积极引导各类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或用工单位签订培训合同,以需定培,定向培训,重点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并安置就业。要积极探索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的衔接机制,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服务管理融为一体。

(三)、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搞好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农村劳动力能历教育服务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着力解决场地等基础设施问题;加强信息服务,完善市、县、乡三级劳务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畅通劳动力资源调蓄和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管理,引导扶持劳动就业中介服务健康发展,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招工,实现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建立农村劳动力能历教育宣传和激励机制,对促进劳动力能历教育的有关单位进行奖励。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建立各种类型的劳务专业协会,加强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

(四)、构建能历教育课程体系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4篇

所谓新型城镇化,是以民生、可持续发展和质量为内涵,以追求平等、幸福、转型、绿色、健康和集约为核心目标,以实现区域统筹与协调一体、产业升级与低碳转型、生态文明和集约高效、制度改革和体制创新为重点内容的崭新的城镇化过程。[1]新型城镇化建设涉及的领域较广,既是促进城乡均衡发展的经济问题,也是涉及民生幸福的社会问题,还是以人为本的教育问题;与此同时,社会、经济、教育的发展也反哺并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这是一个良性循环、和谐统一的系统,互不分割、相互作用。

一、新型城镇化建设对职业教育的理性诉求

(一)实现职业教育公平

职业教育公平是指所有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的基本平等与对个体发展差异性的尊重,职业教育公平是对职业教育本体价值和普遍性的肯定,彰显着职业教育对社会处境不利群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2]现代职业教育应满足不同文化水平、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的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相应层次的职业教育需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新型城镇化建设与人的发展紧密相联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新型城镇化建设对职业教育提出的“公平”体现在:第一,职业教育向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涉及的人员倾斜,使其享受同等的职业教育权利、终身教育权利以及提升职业素质;第二,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办学机制应更加灵活、开放,不仅在入学门槛上满足城镇化建设中不同文化水平、不同工种基层人员的教育需求,在专业设置上也应带动城镇产业发展。[3]

(二)促进城乡职业教育统筹

城乡统筹乃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根本特征,突出区域协调以及发展质量的提升,打破城乡界限,将城乡职业教育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考虑,提升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服务效能。[4]城乡职业教育统筹既加快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也是职业教育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一方面,统筹城乡职业教育资源,互通有无,既避免资源的重复浪费,也大力扶持了乡镇职业教育,真正做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另一方面,打破城乡二元分割格局,统筹规划城乡职业教育,将突显职业教育为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新增劳动力等提供教育资源以及不同层次、灵活多样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应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推动一批县(市、区)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利用职业院校资源广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由此可见,服务于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或培训已然成为现代职业教育不可分割且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强调将职业教育对象辐射到全体劳动者、职业教育范围涵盖农村、乡镇,才能加强并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才能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适切的人力资源,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二、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

职业教育功能定位

(一)实现教育学意义上的“有教无类”、“终身教育”

新型城镇化对职业教育的公平诉求,体现了职业教育在其教育学意义上实现以教育对象为基点,即从人的发展出发,发挥职业教育“有教无类”、“终身教育”功能。所谓“有教无类”,即将教育对象扩展至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所有群体,包括新市民、农民工、失业人员等,消除城乡户籍、工种、文化水平等一切不公平歧视。所谓“终身教育”,即满足各级各类劳动者终其一生的教育需求,培养其可持续发展的职业能力、择业能力、创业能力等。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呼吁“要增强改革意识,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从学习到工作的各个阶段,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的职业培训体系”[5]。职业教育唯有在教育学意义上实现“有教无类”、“终身教育”,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发展,才能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增强经济学意义上的“人力资本”、“人才红利”

新型城镇化归根结底乃“人的城镇化”,这已是社会各界对新型城镇化的共识。人力资本是实现经济增长、缩小城乡差距、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要素,而我国人口压力大,尤其是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且劳动力素质普遍低下,满足不了新时期劳动力必须具备的能力要求。从目前我国剩余劳动力现状来看,农村剩余劳动力比重还较大,如何将其转换为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效人力资本,需要职业教育发挥人力资本转换的就业导向功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明确要求:“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就业导向作用,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实现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强人力资本,一定程度上也顺应了我国从“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过渡的趋势,正如李克强总理所提出的“转变中国过去依靠‘人口红利’的发展模式,充分释放‘人才红利’”。

(三)实现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人民福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的公平正义与人民的幸福生活密不可分,“人与社会是密不可分的,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6]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人的城镇化,既要消除人权限制、缩小城乡差距,在政策、制度上维护以人为本的教育平等、收入平等等“公平正义”,也要使所有劳动者不仅有业,而且乐业,培养其积极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因此,职业教育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也要基于社会公平正义,在满足受教育者教育公平的同时,发挥其“教育及生活”的功效,将劳动者的工作世界与生活世界相结合,既保障人民“无业者有业,有业者乐业”的“福祉”,也能促进城镇精神文明建设。

三、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

职业教育实施现状

(一)政府积极扶持,但区域相关制度、文件尚未明确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现阶段党和国家提出的重大战略之一,国家层面制定的有益于推动职业教育服务于新型城镇化的相关政策也日益突出。《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也指出,统筹职业教育区域发展布局,各地从本区域实际出发,规划职业教育体系布局结构,优化职业教育城乡布局。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就业导向作用,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有序转移。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了符合地方特色的相关文件,强调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终身教育服务体系、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举等。这不仅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人力资本的各类转型与培养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引领着区域职业教育大阔步前进、在调整优化中提升质量,也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和氛围。

然而,对于区域职业教育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具体规定或方案在制度、文件中尚未明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从文字表述上看,直接涉及服务于“新型城镇化”为主题的表述较少;第二,从职业教育相关的内容看,制定的相关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高职衔接的视角还仅限于中职、高职等全日制正规职业教育机构等;第三,从文件透视出的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主要还停留在成人教育、社区教育等专门机构,在职业教育的正式与非正式教育机构间横向沟通上还有待加强。

(二)各类职业教育机构通力配合,但实施程度较为肤浅

职业教育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离不开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在不断调整与适应中齐心协力、通力配合,具体方式包括:第一,开放式招生,将招生对象扩展至各类职业教育机构、覆盖各类受教育群体;第二,专业服务于产业,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评估标准,各类职业教育错位发展,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第三,加强“大职教观”下的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市民提供终身教育渠道。

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的通力配合大大推动了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然而,在具体操作实施层面,却也存在着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教无类”难以真正落实,尤其是全日制职业教育大门暂未向全社会打开,以及正式与非正式教育机构间难以真正融通、互认,“终身教育”渠道不够畅通;第二,院校专业设置的服务性不够明显,那些“就业率高”、“易招生”的热门专业在院校开设较多,哪怕院校间重复设置,而诸如涉农等“冷门”专业却踪迹难寻;第三,职业教育培养“社会人”的力度还不够,院校人才培养的侧重点主要在于达到相应程度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的“职业人”,而在提高公民素质、提升思想觉悟等方面的实施不够,而这恰恰是“人的城镇化”最关键之处。

(三)教育文化宣传形式多样,但受教人员主动学习意识不强

职业教育服务功能的顺利实现离不开文化的熏陶、凝聚和导向作用。新型城镇化建设关键在于人的发展,而人的发展仅仅依靠“输血式”政策扶持、财力支持等被动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文化程度不高、脱离正规学校教育时间长、没有明确学习动机的群体,需要通过教育文化宣传、形成浓郁的社会风气和氛围,以此焕发个体自身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互联网、报刊、橱窗等灵活多样的宣传阵地,既是职业教育成效、职业教育英才的展示平台,也是职业教育进行文化宣传与推广的方式,让更多群众了解、参与并受益其中。

任何形式的教育效果主要取决于教育对象的学习动机,即是否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这是组织学习的关键。据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人口统计显示,城镇人口逐年递增,截止至2013年,已达73111万人,比重为53.73%。在这些人当中,多数人的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公民素质等还跟不上新时期日新月异的新知识、新技术、新环境对生活其中的人们所需具备的素质、素养要求。然而,他们却没有积极主动的学习意识,尤其是本身文化程度较低的新市民、农民工等,还停留于传统的“勤劳致富”观念,不渴求新技术、新知识,不愿意接受各种学习培训,即便接受相关的学习或培训,大多也是因或大或小的利益驱使。因此,受教人员主动学习意识不强将会严重影响教育成效,应根据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引导其积极的学习动机和意识。

四、基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职业教育改革建议

(一)发挥地方政府的统筹作用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今后应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鼓励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由此可见,新型城镇化建设离不开职业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离不开职业教育大范围大幅度地发挥服务效能,而如何激发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的主动性服务和全方位配合意识,需要发挥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紧贴区域特色,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区域职业教育资源进行整体规划和统筹。

(二)加强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

职业教育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是一个或几个职业教育机构的事,职业教育体系内部需要整体顶层设计。从目前职业院校的专业开设现状来看,同一区域的热门专业重复开设现象较明显。有些院校开设的专业虽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但与院校特色关联度并不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之间的融通、互认亦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从区域来看,区域职业教育机构应从职业教育体系整体出发,打破各自为政的保护主义和狭隘的利益观念,科学合理地处理好系统、要素与环境的关系,从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全局出发,强化顶层设计,增强职业教育体系的开发力度。[7]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5篇

以创建平安劳教所为抓手,进一步深化平安建设活动。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活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一重要论述,强调了做好新时期社会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为加强平安建设和做好劳教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实践证明,只有保持社会稳定,才能实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才能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确保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既是做好劳教场所一切工作的前提,也是劳教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教机关要按照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新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新一轮平安创建活动的部署,从积极参与“平安江苏”建设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意识,以创建“平安劳教所”为抓手,进一步深化劳教场所的“安全防控机制、责任排查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领导责任机制”建设,打牢安全防范工作基础,切实增强维护安全稳定的能力。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劳教场所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建立技术先进、覆盖严密的安全防范网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进一步提高教育挽救质量。通过严格管理、科学施教和心理矫正,教育劳教人员养成良好习惯,帮助劳教人员学会谋生技能,改变劳教人员不良思维方式,增强劳教人员遵纪守法意识,使之重新回归社会后成为合格公民,是劳教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一是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着力在提高教育挽救质量上下功夫,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拓展教育渠道,务求取得实效。二是围绕就业市场的需求和劳教人员的实际,加强与地方职业学校的合作,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劳教人员掌握一技之长,进一步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谋生能力。三是深入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和公民基本道德教育,引导劳教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使他们学会待人、学会处事。四是积极创新教育方式方法,运用适度劳动报酬、周末探亲、所外试工、夫妻同居、亲情共餐、延期听证、法律援助、特困救助等手段,稳定劳教人员思想情绪,充分调动他们改造的积极性。五是进一步推进教育挽救工作的社会化,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健全跟踪帮教机制,广泛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帮教志愿者和劳教人员亲属积极参与教育挽救工作,促进劳教人员思想转化。

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根本,进一步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劳教警察队伍,既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劳教工作的重要保障。一是突出政治建警,始终保持民警队伍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认真组织广大民警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十七大精神,用十七大精神来武装广大民警的头脑,用十七大精神来指导劳教工作的实践。要进一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端正民警的执法指导思想。二是推进素质强警,提高民警队伍的实战能力。要重点围绕司法部提出的建设管理型、教育型、心理矫治型民警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民警教育培训力度,重点抓住劳教戒毒、心理矫治、信息管理、临床医学(康复)、社会教育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深入扎实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和岗位练兵,切实提高民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强化从严治警,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认真落实省委提出的“双严”要求,严格执行司法部“六条禁令”和省司法厅“八项承诺”等规定,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要抓住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普遍关注的执法工作重点、热点问题,通过实施所务公开、聘请执法监督员、举办亲属学校等途径,畅通监督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切实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落实从优待警,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职务晋升、福利待遇等方面加大向基层倾斜的力度,切实帮助广大民警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发展好、维护好、落实好民警的切身利益。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6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局《关于“五育合一”教育高质量发现的实施方案》等精神,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推动万善片区教育教学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区“尚善”特色教育的实际,特制订《****区“五育合一·五善并举”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全国、全省、全市、全县教育大会的部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为抓手,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现代化,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实施主题

“五育合一谋新篇,尚善教育创特色”。

三、实施目标

将“五育合一”与“尚善教育”有机结合,开展“五育合一·五善并举”实践研究,在“德、智、体、美、劳”中深化“善行、善教、善炼、善艺、善劳”五善特色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专业发现、学校特色发展、片区教育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善行树人——七彩德育立德

将“善行”教育融入七彩德育之中,做到:学校“善于推行”七彩德育,工作有新思路,做七彩德育的倡导者;教师“善于执行”七彩德育,做法有新举措,做七彩德育的执行者;学生“善于践行”七彩德育,行为有新变化,做七彩德育的参与者。完善“善行树人”及“七彩德育立德”工作体系,制订“学校推行、教师执行、学生践行”“赤橙黄绿青蓝紫”七彩德育工作实施方案。围绕“五育合一·五善并举”工作思路,通过学科渗透、班级活动、团队活动、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实现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达到“立德树人”的教育效果。开展理想信念、核心价值、心理健康、生态文明、传统文化、乐学进取、性格培塑等方面的教育。结合“善行”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听党话、跟党走;开展感恩教育,感恩父母养育之恩、感恩老师教育之恩、感恩祖国培育之恩、感恩社会帮助之恩、感恩他人关怀之恩、感恩大自然绿色之恩;加强品德修养教育、绿色行动教育、生命安全教育、文明礼貌教育、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等,增强学生善行意识;广泛开展先进典型、英雄模范学习宣传活动,积极创建文明校园,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二)善教利学——三活课堂增智

建立“活化资源、活用教法、活力展现”三活课堂教学体系和“四善五环”的教学模式,将“善教”融入三活课堂之中,让教师善于教书育人,着力培养学生认知能力,促进创新思维,激发创新意识。教师“善教”:通过读好理论书、练好基本功、写好小随笔、做好小课题,让教师善于活化资源;通过组好团、选好人、磨好课、建好库,让教师善于活用教材;围绕教与学的技巧与策略,加强教学方法研究,抓好入职教师入格课,成长教师研讨课,成熟教师示范课,名优教师引领课,让教师善于活用教法。学生“利学”:通过“课前重预习、课中重善思、课后重巩固”,让学生学会学习,善于学习;实施合作探究,让课堂动起来;抓好多样化练习,让课堂实起来;开展多元化评价,让课堂活起来。通过三活课堂,达到善教利学的工作效果,促进教学相长,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水平,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和勇于探索精神。

(三)善炼强身——阳光运动健体

将师生善于运动锻炼、乐于强身健体的积极性引导到阳光运动上来,做到:上好体育课、建好运动队、开展好大课间、举办好体育节等,激发师生阳光运动、善于锻炼、乐于健体的积极性。围绕健康第一,科学安排体育课,开展好学校特色体育项目,让每位学生掌握2项以上运动技能。阳光体育课,合理设计运动负荷,加强学生体育技能训练,增强学生身体素质,激发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阳光大课间,根据学校和季节、气候特点,融入体操、舞蹈、趣味游戏、健康跑、球类活动等内容,开展符合人体运动规律的活动,培养学生集体主义情感。阳光体育节,每年开展体育节活动,通过项目竞赛,活动展示,传承体育精神,激发学校活力。通过阳光体育运动,增强学生体质、增长体育知识技能、培养学生道德和意志品质。

(四)善艺雅情——文化艺术育美

将学生善于文学、音乐、器乐、舞蹈、戏曲、美术、书法等兴趣爱好融入文化艺术活动之中,做到:师生人人积极参与,生生个个掌握1项以上艺术技能,从而培养学生高雅的艺术情操和认识美、体验美、感受美、欣赏美、创造美的艺术能力。强化美育课程,严格落实音乐、美术、书法等课程,结合地方文化设立艺术特色课程。打造美育文化,建设校园特色文化,营造美的环境,抓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与基地建设;传承本土竹丝画帘、剪纸等优秀民间艺术,提升学生艺术素养。开展美育活动,开展校园艺术活动,组建特色艺术团队,通过文学、音乐、书画、舞蹈、戏剧等进行艺术教育,举办校园文化艺术展演,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艺术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了解优秀艺术,增强文化理解,从而使学生具有美的理想、美的情操、美的品格和美的素养。

(五)善劳养志——综合实践培劳

将劳动教育和劳动体验融入综合实践之中,做到:在学校善于做好校务劳动、在家里善于自觉完成家务劳动、在社会善于体验公益劳动,从而感受劳动的艰辛、享受劳动的快乐、珍惜劳动成果。发挥劳动综合育人功能,引导学生善于掌握必备的劳动技能。家庭劳动教育安排家庭服务弹性任务,在日常教育中培养学生劳动素养,抓好学生自理能力培养和劳动实践。学校劳动教育通过课堂传授劳动知识,组织学生参加校园劳动,建立劳动基地,培养劳动技能,养成劳动习惯。社会劳动实践重点落实学生研学旅行、社会实践劳动和社区志愿服务,增强学生劳动意识。通过综合实践劳动,树立学生正确的劳动观点,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培塑学生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的情感,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形成勤俭节约的习惯、养成爱劳动的好品质。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9月)

成立****区“五育合一、五善并举教育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指导与落实。开展工作调研,制订工作方案,召开座谈会,完成方案论证。印发实施方案,召开校长工作会,加强实施方案宣传。在万善小学县级重点校的基础上,确定宝箴塞小学、万善初中、金牛小学、宝箴塞初中、万隆小学为片区重点校。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校推进相结合,召开专题会,指导各学校制订实施方案、设计各类工作表册及活动记录。

(二)实践探索阶段(2019年10月-2021年8月)

各学校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以万善小学为示范引领,以宝箴塞小学、万善初中、金牛小学、宝箴塞初中、万隆小学为辐射带动,在片区各学校全面开展“五育合一、五善并举”实践研究。邀请专家引领、强化教师培训、美化校园环境、健全保障措施,围绕学生“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增强身体素质、提高审美素养、弘扬劳动精神”五个方面开展研究,重点抓好学校特色建设,形成学校品牌,重点学校加强探索,形成经验。组织骨干教师开展课题研究,提炼实践成果。召开县、片“五育合一、五善并举”工作现场会,总结推进工作。开展示范校创建工作。

(三)总结提炼阶段(2021年9月—2022年8月)

将实践探索阶段形成的成果在全县和片区推广,探索“立德树人、增智利学、健体强身、育美雅情、培劳养志”等方面的途径,建立“五育合一、五善并举”有机融合的德育工作体系。本阶段以****区为单位,组织每学期2次片区的现场会,承办每学期1次县级的现场会,推动“五育合一、五善并举”实践研究,力争在育人方式上有新突破,在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上有新进展,在体育项目上有新特色,在艺团活动上有新形式,在劳动实践上有新举措。召开工作表彰会,全面总结万善片区教育高质量发展工作,启动下一阶段工作。开展示范校创建工作。

(四)推广深化阶段(2022年9月—)

全面总结整理“五育合一、五善并举”实践成果,构建完善的“五育合一、五善并举”全面育人的教育体系,让教育高质量发展深入人心。坚持全面发展,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坚持面向全体,办好每所学校、教好每名学生;坚持知行合一,让学生成为生活和学习的主人;坚持特色立校,办群众满意的教育。建立学校评价标准,对片区学校进行考核评估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区主任任组长,责任区各督学、片区学校校长为成员的****区“五育合一、五善并举”工作领导小组。陈世万负责责任区方案的制订,片区工作的安排布置和推进工作;陈学毅具体负责片区学校工作的推进及各学校七彩德育方案的制订、活动记录表册的设计、工作推进的督促与指导;卢杰负责各学校三活课堂方案的制订、活动记录表册的设计和工作推进的督促与指导;舒展负责各学校阳光运动方案的制订、活动记录表册的设计和工作推进的督促与指导;张敏负责各学校文化艺术方案的制订、活动记录表册的设计和工作推进的督促与指导;陈国华负责各学校综合实践方案的制订、活动记录表册的设计和工作推进的督促与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德育办,由德育专干陈学毅任办公室主任,责任区各相关督学、学校分管领导为成员,具体负责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日常工作。各学校赓即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五育的五个方面的工作分别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并设计好活动记录表、做好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确保工作贯彻到位、执行有力、推进明显,成效显著。

(二)制度保障。建立奖励机制。对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明显的个人和集体,责任区每年进行表彰奖励;各学校在名师评选、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年终绩效奖金分配等方面优先考虑。建立公开科学透明的评价机制,细化评价指标、考核要点和评价标准,完善评价方案。建立工作督查机制,明确本项工作为当前和今后教育的重点工作,责任区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纳入学校年终绩效考核责任区对学校的民主测评,确保教育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三)人才保障。责任区组建“五育合一、五善并举”实践研究专家团队,聘请教研室、教改办、教育股、艺体卫股、县城学校名师、片区名师为专家队成员,定期研究和指导责任区和学校的工作。各学校制订新教师、青年教师、中青年教师、中老年教师分层培养目标,明确“县、片、校”三级教师培养职责。加强名班主任、名教师工作室建设,建好一支思想品德高尚、方法手段多样、关注学生成长的班主任队伍;建成一支业务素质精湛、课堂充满活力、家长社会认可的教师队伍。工作室通过团队行动,围绕教育教学(教育管理)发展与实践,实现“培养一个,带动一批,辐射一片”的目标。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7篇

到2010年,在全范围内培训农村劳动力2.5万人,建设一批农村劳务输出专业镇,建立一批农村劳务培训基地和重点劳务中介机构,加速农民增收致富的步伐,努力使农民每年的人均劳务收入递增12%,使农民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80%以上,农村青壮年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实现80%以上,其中,60%实现向城镇居民身份转变,尽快形成覆盖面广、城乡衔接、适应不同群体、可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农民工维权服务体系。

到2012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输出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维权体系。培训农村劳动力3.5万人,培训规模逐步扩大。农村青壮年富余劳动力实现应转尽转,全部达到向城镇居民身份转变的目的,农业人口比重逐年下降,非农业人口比例逐年上升。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累计向社会输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万人、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万人。加快农民增收致富,农民人均劳务收入每年递增12%,农民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达%。城乡衔接、适应不同群体、可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农民工维权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到2020年,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输出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维权体系已相当成熟,农村劳动力培训率达到100%,并实现质的提升。农业人口比重趋于稳定,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状大。农民人均劳务收入元,基本实现全面小康。

二、九龙坡劳务经济发展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一)改革阻碍农村劳务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一是改革土地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保护和尊重农民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权益的基础上,以农民自发流转、托管组织流转、委托流转、集中连片流转、再流转以及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多种形式,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是改革户籍制度。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条件,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最终实现以身份证取代属地户籍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安家落户,在主城区、镇(乡)街道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本区籍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将户口迁移到街道入户。三是加快财政体制改革。切实发挥财政支持劳务经济发展职能,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财政预算的硬约束,建立区劳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劳务经济发展各种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四是创新金融运行机制。积极发展农村地区银行业合作金融机构。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积极开发创新适应劳务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及时为农民工提供小额、短期贷款。适当提高小额贷款额度,探索建立适应劳务经济特点的凭信用直接贷款管理制度。

(二)加快推进劳务品质建设

推进教育机制改革。巩固农村基础教育,增加实用性培训内容。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入,建立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农村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制度,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以减轻新增劳动适龄人口的就业技能培训压力。加快发展职业教育。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按年人均0.5元以上,由区政府筹措和统筹安排。企业要严格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培训。进一步落实各职业学校办学自,积极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以工助学等办学模式。切实加强技能培训。整合区域内的职业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发展规模化职业教育。建立“农民技能培训教育券”制度,大力推行以订单培训为主的培训模式。着力开展农民自主创业培训,坚持定点培训、定单培训、定岗培训、定向输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加快推进创业能力培训,引入社会办学培训机制。提高培训档次。建立区级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专门实训基地,有针对性的开展钳工、车工、育婴师、家政服务、营养配餐师等初、中、高级培训,在城乡统筹发展中,主要着力于开展岗前、岗中、岗后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档次,增强农民的整体素质和就业稳定性。加大培训投入,扩大培训规模。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劳动部门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教育部门的职业教育(培训)资金、农业部门的“阳光工程”资金、扶贫办的“雨露工程”培训资金、三峡移民资金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安排的相关职业培训资金。

全力打造劳务品牌,培植劳务产业。加快劳务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全区每年重点扶持培育2-3个有实力、有规模、有效益的劳务中介法人公司,每个镇(街)每年至少培育扶持和发展1个劳务中介组织,每个村(社)每年至少培育1名劳务经纪人。加快劳务基地建设。依托驻外机构、培训学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外出务工能人及大型企业,按照“开发沿海,发展国外,内外结合”的思路,采取“先考察再建立,先交谈再建立”的办法进行劳务输出的组织培训基地和劳务输入的就业安置基地建设,积极拓展市外劳务输出基地。全力增加就业岗位。以九龙工业园、西彭工业园、白市驿花卉园为平台,吸收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的项目入驻,选择合理的产业发展方向,建设富有特色的产业群体,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未来5年,力争实现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

(三)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制定统筹城乡的就业规划,实行城乡统

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就业制度,健全和完善区、街镇两级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创新和完善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和服务的企业或中介组织的激励政策。二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整合市场资源,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将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拓展到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完善镇(街)、社区(村社)就业服务网络,建成覆盖城乡的三位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构建城乡一体的劳动力信息服务体系。将“金保工程”建设与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加快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向镇(街)、社区(村社)延伸,集信息、职业介绍和就业咨询等一体的城乡劳动力信息服务体系。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力市场工资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工资制度,强化最低工资保障和行业平均工资指导作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本人。三是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农民工维权服务体系。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设立农民工法律专项资金,实行仲裁、诉讼等费用由用人单位预付的制度。加强省际间法律援助的协作工作,切实维护外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和强化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统筹考虑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建立惠及广大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机制。四是建立完善农民工服务与管理机制。建立区、镇(街)、村(社)三级配套联动的农民工服务管理中心,坚持政府公共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社区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服务管理运行机制。五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方针和“工伤保险优先,大病医疗保险随后,养老保险分类分层次设计”的思路,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符合我市市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措施,加快建设城乡衔接、公平统

一、低费率和可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制定农民工自主创业激励政策

一是优化自主创业环境。二是落实工商登记费用优惠政策。三是加大财政创业扶持。四是提供创业金融优惠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劳务经济工作的推进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九龙坡区劳务经济发展管理机制,组建劳务经济发展工作机构,建立网络化的工作体系。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发展劳务经济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利局。各镇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侧重搞好农村劳务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同时成立劳动力转移指导站,并设专人负责。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农业部门要抓好培训对象的组织推荐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有关培训机构,把农民工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全力以赴搞好劳务输出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培训输出提供财政支持。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户籍改革力度,依法加强对劳务经纪人的备案登记管理,保护劳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加大农民工维权案件的查处力度。三是以项目管理推进劳务经济发展。策划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建立以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定点和定向为主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建立培训机构和培训教师的招标制度,保证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按照普及基本技能培训,逐步提高高技能、复合型人才培训比例的原则进行实施。市外劳务拓展工程。加快市外劳务基地建设。通过设立驻外劳务办事处、培育劳务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鼓励外出务工能人及大型企业等,加大向东部沿海城市和对口支援省市的劳务输出力度,不断拓展海外劳务市场,做大劳务输出工程。农民自主创业扶持工程。全面启动创业培训工程,面向广大返乡农民、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等积极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大学生创业培训和青年创业培训。农村劳务服务体系构建工程。重点建立健全劳动力转移就业资源、培训、输出互联互通的劳务信息体系,建立区、镇(街)、村(社)三级联动的劳务开发服务平台,定期举办劳动力交流会,免费提供就业岗位。

(六)努力营造有利于加快劳务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

一是在各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基地设立规范的政策宣传栏;在农村人口集中的集镇设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务输出及自主创业政策宣传栏。二是通过张贴海报、发传单等多种方法和手段向农民工发放各种宣传资料。三是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增加劳务信息的量,对用工需求、培训方向做切合实际的宣传引导。四是农业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中介机构要派专人定期深入村(社),走村串户,宣传发展劳务经济、农民变市民的政策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放弃宅基地和耕地,进入城镇安居落户。五是通过咨询电话宣传到培训对象,各相关职能部门、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服务中心及中介机构设立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守,解答培训及拟培训对象的疑问。

(七)建立职能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

一是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职能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积极开展劳务输出管理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与次年任务和资金安排直接挂钩。坚持部门自评和中介机构独立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由区统筹办负责劳务经济发展任务指标的分解,督促检查项目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建立完善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关于部门(单位)评价标准,包括部门办事效率、标准成本率、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服务满意度等标准项目执行情况。二是建立部门自评制度。坚持部门自评与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相结合的原则,由政府、培训机构、农民、就业单位通过问卷调查、指标考核、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劳动力转移输出培训就业工作进行评估评价,并由各职能部门按评价标准撰写年度自评报告报上级领导,对成绩突出的培训机构、优秀农民工代表、示范就业单位进行表彰,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具体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次年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中介机构独立评估制度。为保证劳务经济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贯切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积极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评估工作。公开招标1-2家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中央、市、区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目标、计划调整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以及公开、公示程序的执行情况;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未使用资金情况及原因,是否有截留、挪用现象;项目计划培训人数、实际培训人数,计划转移人数、实际转移人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独立撰写项目评估报告。新晨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8篇

所谓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育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制度而存在,它与行政处罚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处罚和刑罚针对“非常犯罪”,立足于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劳动教养则是针对“常犯罪”,是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补充,它奠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

劳动教养具有矫正违法犯罪和防卫社会的双重功能。至此,可将劳动教养界定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在依法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后,人民法院再对其宣告矫正处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劳动,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的预防性法律责任制度。

劳动教养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变革与法制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当代命运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顺应依法治国的社会进步潮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创新的法制建设进程,就劳动教养的法制化研究作几点探讨。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阶段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其局限;

劳动教养制度发展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问题;

劳动教养制度新一轮立法完善过程的理性思考。

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从劳动教养的调整对象、行政赔偿、警务管理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重要的补充。

在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历程中,由于适用程序的不完善弊端很多,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

劳动教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措施的区别;

监狱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行政管理的过程。

劳动教养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也只能是使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矫正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劳动教育目前任务太多,很难保证重点和根本任务的完成。

(引言)在市场条件下,在当今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遇到一些问题,如何使劳动教养执行程序法制化?提高劳动教养改造质量,为维护社会持续稳定作出贡献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劳动教养法制发展方向探讨

所谓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制度而存在,它与行政处罚和刑罚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处罚和刑罚针对“非常习犯”,立足于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劳动教养则是针对“常习犯”,是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补充,它奠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

劳动教养具有矫正违法犯罪和防卫社会的双重功能。至此,可将劳动教养界定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在依法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后,人民法院再对其宣告保安矫正处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劳动,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的预防性法律责任制度。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将劳动教养易名为保安矫正处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矫正法》,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作如下改革:

1、适用对象为两次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者,排除对初犯适用保安矫正处分,可防止任意扩大保安矫正处分的适用对象。

2、适应机关为法院。可使“一个公民未经审判就可被剥夺人身自由达3年之久”的指责不攻自破。

3、适用程序为简易诉讼程序。既可以保障人权公正,又不至于导致案件积压,影响效率。

4、期限为1-5年。延长期限有助于对“多进宫”者的矫正,矫正期间,如果表现好,无再犯可能性,可提前解除。

劳动教养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自产生以来的发展过程中,以其特有的功能及其法制建设成就证明,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预防犯罪,积极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及其法制水平的提高,这一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历史局限性,虽然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几经演变,但始终未能克服其固有的缺陷。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变革与法制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当代命运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顺应依法治国的社会进步潮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创新的法制建设进程,本文试就劳动教养的法制化研究作几点探讨。

a、对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过程的反思

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过程,大致历经了三个主要发展过程:

(一)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阶段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其局限

劳动教养制度在50年代中期的"肃反运动"中作为刑事政策的半生物得到了初步尝试。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8月3日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被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当时的劳动者教养制度有4个基本特征,即:第一,劳动教养权力依据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义务的规定,将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等禁止性、命令性公民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为劳动教养权力的存在前提和基础,并通过行政措施的宪法规制,赋于政府及其所属有关行政机关以追究这种法律责任的“特别行政权”;第二,在法令的立法规范中,以概括性的列举方式,将几类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确定为劳动教养这一“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的适用对象;第三,确定了劳动教养既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方法的法律属性;第四,提出劳动教养的宗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因而,采取在强制收容条件下,用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作为基本改造手段。上述特征大致反映出劳动教养在五六十年代的法制建设水平。从根本上说,导致这一立法形态的社会历史背景是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转型与变革时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法制基础是逐渐单一化社会结构下的高度整合的行政管理体制;立法及法制实践所体现的价值标准是社会本位的犯罪预防和控制理念。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及立法体系制等方面的原因,这一制度存在着许多法理上的先天缺陷。如:在实体性规范方面当时对这一制度法律地位界定并不清晰,加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尚处于初创阶段,因而与相关法律在调整范围上既交叉又有重叠,存在一定的矛盾与紊乱;在规定适用对象的立法技术上,对本应作出明确规范的问题也规定得过于粗疏。在程序规范方面,以劳动教养行政权的设定为基本立法形式,所体现的只有单方面性的劳动教养机关职权或劳动教养人员义务规范,行政管理的色彩较浓,体现诉权保障和监督等必要和正当的程序均未涉及,上述立法的缺陷使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基础十分薄弱,在发生指导思想失误及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盛行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导致法律虚无主义,重复体制及执行模式与监狱混同错误。

(二)劳动教养制度发展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问题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79年11月29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12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重新肯定了劳动的教养制度的法制建设意义,并为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补充。这些新补充的内容包括: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规定了劳动教养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 年;确定了劳动教养的收容范围是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家属子女不受歧视等权益保障问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随后,劳动教养法制建设有了新的发展。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劳动教养的通知》;1981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劳动教养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作出《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上述法制建设成就进一步从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组织规范等方面完善了劳动教养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发展与变革的实际状况。但是,上述法制建设是在原有的立法规范基础上通过制定一些相应的行政法规或法规性文件的形式所作的修补性努力,并未解决劳动教养法制建设的基础,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与急剧变化中的社会现实矛盾,冲突和不适应等问题。这些矛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教养收容对象、范围的变化及相关政策的调整,特别是1982年《劳动教养实行办法》和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相应规定,使劳动教养由原来带有安置就业职能的行政措施,演变成为一种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这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必然引起劳动教养立法调整对象与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且由于劳动教养单一的1至3年的限制自由期限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分类分级的制裁形式的矛盾有冲突,造成建立在客观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的归责理论体系严重紊乱,第二,劳动教养法的规格及效力存在的疑点,层次较低的行政性规范能否单独作为对劳动教养对象确定违法犯罪程度的法律准则和适用依据等问题,引起法学理论界对劳动教养是否合法的争论。加之劳动教养法规现行规范中的立法技术粗疏,许多条文规定的含义模糊不清,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有“反社会主义反动分子”、“屡教不改”等规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违法犯罪行为及屡教不改”等规定,均属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法定条件,因其出入较大,势必造成执法中的随意性,影响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第三,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中行政权属于主导地位,由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控制这一权力,鉴于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这种非常设性,因此,面对经常大量发生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的管理实务,只好委托给相应的行政机关办理,这种状况弊端很多,不仅造成权力真空,主管行政机关各自为政,而且,极易造成劳动教养适用与执行这一事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行为的非程序性与不均性,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也很难纠正。因此,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近年来,劳动教养程序因其缺乏人权保障机制而屡遭非议。并且,这一状况已成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最大障碍。

(三)劳动教养制度新一轮立法完善过程的理性思考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将《劳动教养法》列入国家“七五”立法规划。据此,司法部组成了劳动教养立法领导小组草案起草工作班子,经过4年多的紧张艰苦的调研论证、起草、修订工作,1991年11月5日,司法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送审稿及说明报请国务院审议。该“法案”在国务院随后组织的讨论中引起广泛争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第一,该“法案”中表述的劳动教养性质为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然而,对这种治安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却未作出严格而又清晰的界定,只得援引相关法律的概念加以说明。对此,学术界认为劳动教养立法的客观性依据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二,该“法案”中规定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由国家治安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执行工作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一规定只是肯定了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制度的现状,并未在劳动教养适用程序法治化进程中有大的突破。因此,在随后的诸多评述、论著中屡遭程序规制的轻率、随意、缺乏人权保障机制等非议。第三,该“法案”对劳动教养期限下限与上限规定调整为6个月至2 年,但由于其单一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模式,所以仍为摆脱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相比较陷入的“不公平”尴尬境地。第四,由于当时处于刑法等相关法律修改的论证准备阶段,因此,专家及学者建议在修订刑法过程中,通过保安处分的规制解决劳动教养问题。也有学者评击劳动教养弊多利少,易遭垢病,主张废止这一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法制局复函司法部,提出鉴于在一些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问题,各方面意见都很不一致,因此,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立法完善作出进一步研究。

迄今为止,虽然劳动教养制度未能尽如人愿完成它法典化的自我完善过程。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劳动教养法制建设仍在许多方面有了进一步的长足发展。

b、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公布,次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随后制定并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确立了劳动教养适用程序中的内部行政复议和外部司法审查监督的新体制,都标志着我国的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决定》,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公布、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国务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行,从劳动教养的调整对象、行政赔偿、警务管理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重要的补充。

所以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制建设问题。主要涉及到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及以原则的确立,调整对象与范围的严格界定,适用程序与方法、手段的规制,执行模式与管理体制的规划等,但是,从根本上来讲,明确了立法的方向和目标,进行正确的社会价值定位以及对所采用的手段、方法的实证性考察与科学评估是其中重要的环节。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决不是简单的继承、改造与发展的问题,而应该是通过对构成劳动教养制度法理基础的理想主义的犯罪预防观、社会防卫为主的法律价值观和工具主义的社会实践观进行反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经纬中,确立劳动教养合法立法方向目标和价值定位,并以此为基础,致力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根本性变革。

二、劳动教养执行程序的价值定位

在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历程中,由于适用程序的不完善弊端很多,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

如:从立案到审查批准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处于秘密审理状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体制,既造成行政权扩张,也导致了这一权力被滥用,行政机关之间既缺乏监督与制约的程序,又未形成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当事人公民权在很大范围内上受到限制,在整个适用阶段,无从享有听证与辩护,请求法律援助,特别是聘请律师申诉等程序上的保障,更缺乏基本生活需要及各种处遇标准的规定。因此,在实际适用中,必然难免处理不公正、待遇不公正等一些问题,影响到公民权益的法制保障,在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应致力于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制要求的适用程序。可包括:第一,分设的提请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对分享的这些权力的各机关之间建立有限责任和相互制约机制。第二,建立案件的立案、调查、回避、监督制度。提请建议应当由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由该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建立办案责任制及错案追究制。第三,规定立案调查的时限,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机关有权撤销案件。第四,确有采取审前强制措施必要的,可采取先行拘留,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同时并规定被拘留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第五,取消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设置,案件的审批权由人民法院行使,适用审判的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聘请有技术专长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除未成年人及隐私性案件外,一般应公开审理。适用二审终审制。第六,确定听证、质证程序,公安机关作为监控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第七,决定应由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对当事人请求复议的,确定是否对决定暂缓执行制度。第八,确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审批、执行的法律监督程序等。行政性作为劳动教养的立法基础,是由劳动教养调整对象的社会矛盾性质和劳动教养法律关系本质所决定的。首先,劳动教养调整对象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可以而且应当被界定为违反特定的社会秩序,并且触犯了相应行政法律规范和带来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的行为者。这类人处于受其主观恶性驱动的连续或愈演愈烈的违法状态。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用非刑法性非刑罚性的行政法措施,对其进行控制与治理显然是必要的。其二,我国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违法犯罪社会控制方略,通过行政性手段进行积极治理和有效预防,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的。在这一领域,通过设施内的和设施外的,教育性的和行政干预性的治理形式,采取教育行政、治安行政、司法行政、医疗行政等等措施,有效控制和预防了处于危险状态的几类违法犯罪群体的形式和发展,扼制了犯罪消极因素的滋生,并且成功地消除了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主观恶习,将其培养教育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守法公民,这是任何一般的法律制裁形式都不能相提并论的。再次,模仿和照搬资本主义国家保安处分现制在我国是行不通,也是站不住脚步的,我国刑法中刑罚的种类多元化设定已经较好体现了均衡性、针对性和经济性的法则,无需再加以补充或变通,当今无论是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还是采取折衷主义的立法方法,都显露出对刑事法或刑事政策的功效的迷恋,这种倾向,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致命的缺陷。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现代中国法制化,不应因循别人走过的老路。实际上通过行政性立法规制,劳动教养这类措施将预防犯罪的目的与教育保护的需要统一起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恰当的选择。当然,坚持行政性立法方向并不是说要维系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法制格局及其价值标准,而应该在追求行政法治的前提下,来改变行政权的不确定、不规范和不受制约的扩张趋势,严格限定权力范围,科学设定权力的适用标准及程序加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防止昔日劳动教养机关滥用这种行政权侵害公民的自由权的情况、现象再度出现和发生,另外,综合性也是劳动教养的立法一个重要法制特征,这种立法的综合性,一是指将我国旨在预防犯罪、教育、改造和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各类行政强制处分措施统一于法典中,防止政出多门,体制过滥等弊端。二是指将法典的结构设计为总则性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组织法规范等几个部分,体现出法律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当然,劳动教养立法还应当处理好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并接受行政法体系中基本法的制约,不致因此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总的协调。

三、劳动教养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差异

劳动教养制度与《刑法》、《条例》等法律制度藕断丝连,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合理地理顺劳动教养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于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加快劳动教养立法步伐具在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和历史意义。

1、劳动教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

a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b处罚性质不同;c法律依据不同;d法律程序不同;e执行的方针不同;f实施的管理制度不同。

劳动教养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重在教育,着眼于挽救。它的基本精神是从挽救出发,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转化思想,弃旧图新,改邪归正,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2、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同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界定上。

3、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措施的区别。

在劳教立法过程中应将收容教养人员、卖淫和吸毒人员等统一由某个部门收容矫治,这样既有利于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又有利于统一规范执法工作,保证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也可以避免重复建设,为国家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4、监狱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行政管理的过程。

二者都应该依法优化管理目标,遵循管理规律,改革管理体制,以最佳的行政管理手段达到理想的教育改造效果。因此,现行的有关劳动教养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劳动生产等执行制度,都应当体现劳动教养工作的自身特点和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都是保证教育改造劳动教养人员所不可或缺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重大改革、劳动教养对象的重新确定,劳动教养系统要在现行教育改造"几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与制定具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矫正的操作模式,并依据劳动教养对象、“累犯”、“贯犯”的性质以及他们的心理、生理特点,运用科学的管理原理与技术,采用更有针对性、人道性和更加多样化的教育矫治方法与手段。

另外,劳动教养与刑罚执行制度也是有区别的,监狱执行处遇要比劳动教养的处遇来历得多,与监狱相比劳动教养的场所是特殊的设施,优于监狱的处遇是人身自由的处遇。

而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或者是一种特设机构,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也是目前困扰劳动教养立法最为突出的难题之一,也是中外法律传统观念的最大冲击点。

综上所述,有鉴于此

劳动教养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也只能是使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矫正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劳动教育目前任务太多,很难保证重点和根本任务的完成,更重要的是,劳教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思想意识、心理定势、价值趋向、行为习惯转变过来已属不容易,怎么能将众多的其它任务加进来?劳教教育的任务应该与劳教执行机关的任务是一致的,劳教执机关是对违法犯罪,劳教人员执行劳动教养处罚的机关,在执行处罚行基础上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实施处罚与教育改造是劳教执行机关紧密相连的两大任务,劳教执行不应当承担超越性质和任务的负担,教育任务繁杂,必然模糊劳教执行机关性质,给干警造成新的困惑,是学校还是执行机关?

另外,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制度,对于劳动教养人员而言,他们最关心的是它的严历程度。是财产罚还是人身罚?如果是失去人身自由,期限是多久?至于这一制度的适用机关是谁?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适用何种程序?处遇如何?是武装看押,有无选举权,允许家属探望次数劳动有无报酬及报酬的多寡等,对劳动教养人员来说都是没有意义或意义不大。

法制内容的合理性,是指在行政法制领域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对违反秩序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控,这种调控应以其矫治、教育、改善、恢复为目的,强制的范围及程度以可能达到上述目的为条件,同时,不能超过行政法制所能允许的、保障人权原则所要求的必要限度,在这一点上,劳动教养法制建设的内容应谋求预防犯罪的宗旨和致力于劳动教养人员重返社会目的的统一,保卫社会的功利原则与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的统一,从这一方面看,劳动教养期限的设定与调整是一个核心环节,因为,劳动教养期限直接涉及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的范围和程度。所以,期限的法定标准和调控要求就应体现上述目的及价值标准,这就是说,期限价值标准定位不是回顾,而是展望,不是已然违法行为责任的代价,而是上述双重目的要求与价值标准的体现。因而,期限应当是法定的、弹性的,劳动教养机关和劳动教养人员双方均有一定的控制权,在具体操作上,可通过立法设定期限的最低和最高限度,期限的实际调控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现。为了体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要求,应当明确界定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的实际范围及程度,并对劳动教养机关确定管理处遇等级,加强管束或解除劳动教养等程序应当规定复议环节,对那些确有争议的劳教人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教养机关违法而造成权益损害的,受害的劳动教养人员亦有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行政诸方面的行政赔偿。

参考文献:

(1)黄自得《劳教教育工作的困惑与出路》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11月刊。

(2)高莹《论劳动教养的法制发展方向及其价值定位》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10月刊。

(3)《刑法学》,主编:高铭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9篇

所谓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育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制度而存在,它与行政处罚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处罚和刑罚针对“非常犯罪”,立足于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劳动教养则是针对“常犯罪”,是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补充,它奠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

劳动教养具有矫正违法犯罪和防卫社会的双重功能。至此,可将劳动教养界定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在依法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后,人民法院再对其宣告矫正处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劳动,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的预防性法律责任制度。

劳动教养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变革与法制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当代命运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顺应依法治国的社会进步潮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创新的法制建设进程,就劳动教养的法制化研究作几点探讨。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阶段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其局限;

劳动教养制度发展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问题;

劳动教养制度新一轮立法完善过程的理性思考。

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从劳动教养的调整对象、行政赔偿、警务管理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重要的补充。

在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历程中,由于适用程序的不完善弊端很多,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

劳动教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措施的区别;

监狱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行政管理的过程。

劳动教养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也只能是使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矫正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劳动教育目前任务太多,很难保证重点和根本任务的完成。

(引言)在市场条件下,在当今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遇到一些问题,如何使劳动教养执行程序法制化?提高劳动教养改造质量,为维护社会持续稳定作出贡献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劳动教养法制发展方向探讨

所谓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制度而存在,它与行政处罚和刑罚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处罚和刑罚针对“非常习犯”,立足于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劳动教养则是针对“常习犯”,是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补充,它奠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

劳动教养具有矫正违法犯罪和防卫社会的双重功能。至此,可将劳动教养界定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在依法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后,人民法院再对其宣告保安矫正处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劳动,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的预防性法律责任制度。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将劳动教养易名为保安矫正处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矫正法》,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作如下改革:

1、适用对象为两次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者,排除对初犯适用保安矫正处分,可防止任意扩大保安矫正处分的适用对象。

2、适应机关为法院。可使“一个公民未经审判就可被剥夺人身自由达3年之久”的指责不攻自破。

3、适用程序为简易诉讼程序。既可以保障人权公正,又不至于导致案件积压,影响效率。

4、期限为1-5年。延长期限有助于对“多进宫”者的矫正,矫正期间,如果表现好,无再犯可能性,可提前解除。

劳动教养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自产生以来的发展过程中,以其特有的功能及其法制建设成就证明,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预防犯罪,积极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及其法制水平的提高,这一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历史局限性,虽然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几经演变,但始终未能克服其固有的缺陷。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变革与法制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当代命运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顺应依法治国的社会进步潮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创新的法制建设进程,本文试就劳动教养的法制化研究作几点探讨。

A、对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过程的反思

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过程,大致历经了三个主要发展过程:

(一)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阶段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其局限

劳动教养制度在50年代中期的"肃反运动"中作为刑事政策的半生物得到了初步尝试。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8月3日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被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当时的劳动者教养制度有4个基本特征,即:第一,劳动教养权力依据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义务的规定,将扰乱社会秩序,违公德等禁止性、命令性公民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为劳动教养权力的存在前提和基础,并通过行政措施的宪法规制,赋于政府及其所属有关行政机关以追究这种法律责任的“特别行政权”;第二,在法令的立法规范中,以概括性的列举方式,将几类违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确定为劳动教养这一“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的适用对象;第三,确定了劳动教养既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方法的法律属性;第四,提出劳动教养的宗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因而,采取在强制收容条件下,用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作为基本改造手段。上述特征大致反映出劳动教养在五六十年代的法制建设水平。从根本上说,导致这一立法形态的社会历史背景是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转型与变革时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法制基础是逐渐单一化社会结构下的高度整合的行政管理体制;立法及法制实践所体现的价值标准是社会本位的犯罪预防和控制理念。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及立法体系制等方面的原因,这一制度存在着许多法理上的先天缺陷。如:在实体性规范方面当时对这一制度法律地位界定并不清晰,加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尚处于初创阶段,因而与相关法律在调整范围上既交叉又有重叠,存在一定的矛盾与紊乱;在规定适用对象的立法技术上,对本应作出明确规范的问题也规定得过于粗疏。在程序规范方面,以劳动教养行政权的设定为基本立法形式,所体现的只有单方面性的劳动教养机关职权或劳动教养人员义务规范,行政管理的色彩较浓,体现诉权保障和监督等必要和正当的程序均未涉及,上述立法的缺陷使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基础十分薄弱,在发生指导思想失误及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盛行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导致法律虚无主义,重复体制及执行模式与监狱混同错误。

(二)劳动教养制度发展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问题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79年11月29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12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重新肯定了劳动的教养制度的法制建设意义,并为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补充。这些新补充的内容包括: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规定了劳动教养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 年;确定了劳动教养的收容范围是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家属子女不受歧视等权益保障问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随后,劳动教养法制建设有了新的发展。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劳动教养的通知》;1981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劳动教养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作出《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上述法制建设成就进一步从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组织规范等方面完善了劳动教养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发展与变革的实际状况。但是,上述法制建设是在原有的立法规范基础上通过制定一些相应的行政法规或法规性文件的形式所作的修补性努力,并未解决劳动教养法制建设的基础,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与急剧变化中的社会现实矛盾,冲突和不适应等问题。这些矛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教养收容对象、范围的变化及相关政策的调整,特别是1982年《劳动教养实行办法》和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相应规定,使劳动教养由原来带有安置就业职能的行政措施,演变成为一种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这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必然引起劳动教养立法调整对象与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且由于劳动教养单一的1至3年的限制自由期限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分类分级的制裁形式的矛盾有冲突,造成建立在客观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的归责理论体系严重紊乱,第二,劳动教养法的规格及效力存在的疑点,层次较低的行政性规范能否单独作为对劳动教养对象确定违法犯罪程度的法律准则和适用依据等问题,引起法学理论界对劳动教养是否合法的争论。加之劳动教养法规现行规范中的立法技术粗疏,许多条文规定的含义模糊不清,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有“主义反动分子”、“屡教不改”等规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的“主义分子”、“违法犯罪行为及屡教不改”等规定,均属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法定条件,因其出入较大,势必造成执法中的随意性,影响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第三,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中行政权属于主导地位,由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控制这一权力,鉴于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这种非常设性,因此,面对经常大量发生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的管理实务,只好委托给相应的行政机关办理,这种状况弊端很多,不仅造成权力真空,主管行政机关各自为政,而且,极易造成劳动教养适用与执行这一事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行为的非程序性与不均性,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也很难纠正。因此,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近年来,劳动教养程序因其缺乏人权保障机制而屡遭非议。并且,这一状况已成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最大障碍。

(三)劳动教养制度新一轮立法完善过程的理性思考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将《劳动教养法》列入国家“七五”立法规划。据此,司法部组成了劳动教养立法领导小组草案起草工作班子,经过4年多的紧张艰苦的调研论证、起草、修订工作,1991年11月5日,司法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送审稿及说明报请国务院审议。该“法案”在国务院随后组织的讨论中引起广泛争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第一,该“法案”中表述的劳动教养性质为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然而,对这种治安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却未作出严格而又清晰的界定,只得援引相关法律的概念加以说明。对此,学术界认为劳动教养立法的客观性依据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二,该“法案”中规定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由国家治安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执行工作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一规定只是肯定了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制度的现状,并未在劳动教养适用程序法治化进程中有大的突破。因此,在随后的诸多评述、论著中屡遭程序规制的轻率、随意、缺乏人权保障机制等非议。第三,该“法案”对劳动教养期限下限与上限规定调整为6个月至2 年,但由于其单一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模式,所以仍为摆脱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相比较陷入的“不公平”尴尬境地。第四,由于当时处于刑法等相关法律修改的论证准备阶段,因此,专家及学者建议在修订刑法过程中,通过保安处分的规制解决劳动教养问题。也有学者评击劳动教养弊多利少,易遭垢病,主张废止这一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法制局复函司法部,提出鉴于在一些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问题,各方面意见都很不一致,因此,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立法完善作出进一步研究。

迄今为止,虽然劳动教养制度未能尽如人愿完成它法典化的自我完善过程。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劳动教养法制建设仍在许多方面有了进一步的长足发展。

B、一九四月四日公布,次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随后制定并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确立了劳动教养适用程序中的内部行政复议和外部司法审查监督的新体制,都标志着我国的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决定》,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的决定》,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公布、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国务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行,从劳动教养的调整对象、行政赔偿、警务管理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重要的补充。

所以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制建设问题。主要涉及到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及以原则的确立,调整对象与范围的严格界定,适用程序与方法、手段的规制,执行模式与管理体制的规划等,但是,从根本上来讲,明确了立法的方向和目标,进行正确的社会价值定位以及对所采用的手段、方法的实证性考察与科学评估是其中重要的环节。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决不是简单的继承、改造与发展的问题,而应该是通过对构成劳动教养制度法理基础的理想主义的犯罪预防观、社会防卫为主的法律价值观和工具主义的社会实践观进行反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经纬中,确立劳动教养合法立法方向目标和价值定位,并以此为基础,致力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根本性变革。

二、劳动教养执行程序的价值定位

在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历程中,由于适用程序的不完善弊端很多,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

如:从立案到审查批准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处于秘密审理状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体制,既造成行政权扩张,也导致了这一权力被滥用,行政机关之间既缺乏监督与制约的程序,又未形成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当事人公民权在很大范围内上受到限制,在整个适用阶段,无从享有听证与辩护,请求法律援助,特别是聘请律师申诉等程序上的保障,更缺乏基本生活需要及各种处遇标准的规定。因此,在实际适用中,必然难免处理不公正、待遇不公正等一些问题,影响到公民权益的法制保障,在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应致力于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制要求的适用程序。可包括:第一,分设的提请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对分享的这些权力的各机关之间建立有限责任和相互制约机制。第二,建立案件的立案、调查、回避、监督制度。提请建议应当由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由该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建立办案责任制及错案追究制。第三,规定立案调查的时限,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机关有权撤销案件。第四,确有采取审前强制措施必要的,可采取先行拘留,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同时并规定被拘留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第五,取消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设置,案件的审批权由人民法院行使,适用审判的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聘请有技术专长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除未成年人及隐私性案件外,一般应公开审理。适用二审终审制。第六,确定听证、质证程序,公安机关作为监控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第七,决定应由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对当事人请求复议的,确定是否对决定暂缓执行制度。第八,确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审批、执行的法律监督程序等。行政性作为劳动教养的立法基础,是由劳动教养调整对象的社会矛盾性质和劳动教养法律关系本质所决定的。首先,劳动教养调整对象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可以而且应当被界定为违反特定的社会秩序,并且触犯了相应行政法律规范和带来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的行为者。这类人处于受其主观恶性驱动的连续或愈演愈烈的违法状态。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用非刑法性非刑罚性的行政法措施,对其进行控制与治理显然是必要的。其二,我国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违法犯罪社会控制方略,通过行政性手段进行积极治理和有效预防,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的。在这一领域,通过设施内的和设施外的,教育性的和行政干预性的治理形式,采取教育行政、治安行政、司法行政、医疗行政等等措施,有效控制和预防了处于危险状态的几类违法犯罪群体的形式和发展,扼制了犯罪消极因素的滋生,并且成功地消除了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主观恶习,将其培养教育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守法公民,这是任何一般的法律制裁形式都不能相提并论的。再次,模仿和照搬资本主义国家保安处分现制在我国是行不通,也是站不住脚步的,我国刑法中刑罚的种类多元化设定已经较好体现了均衡性、针对性和经济性的法则,无需再加以补充或变通,当今无论是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还是采取折衷主义的立法方法,都显露出对刑事法或刑事政策的功效的迷恋,这种倾向,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致命的缺陷。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现代中国法制化,不应因循别人走过的老路。实际上通过行政性立法规制,劳动教养这类措施将预防犯罪的目的与教育保护的需要统一起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恰当的选择。当然,坚持行政性立法方向并不是说要维系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法制格局及其价值标准,而应该在追求行政法治的前提下,来改变行政权的不确定、不规范和不受制约的扩张趋势,严格限定权力范围,科学设定权力的适用标准及程序加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防止昔日劳动教养机关滥用这种行政权侵害公民的自由权的情况、现象再度出现和发生,另外,综合性也是劳动教养的立法一个重要法制特征,这种立法的综合性,一是指将我国旨在预防犯罪、教育、改造和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各类行政强制处分措施统一于法典中,防止政出多门,体制过滥等弊端。二是指将法典的结构设计为总则性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组织法规范等几个部分,体现出法律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当然,劳动教养立法还应当处理好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并接受行政法体系中基本法的制约,不致因此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总的协调。

三、劳动教养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差异

劳动教养制度与《刑法》、《条例》等法律制度藕断丝连,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合理地理顺劳动教养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于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加快劳动教养立法步伐具在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和历史意义。

1、劳动教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

a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b处罚性质不同;c法律依据不同;d法律程序不同;e执行的方针不同;f实施的管理制度不同。

劳动教养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重在教育,着眼于挽救。它的基本精神是从挽救出发,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转化思想,弃旧图新,改邪归正,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2、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同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界定上。

3、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措施的区别。

在劳教立法过程中应将收容教养人员、和吸毒人员等统一由某个部门收容矫治,这样既有利于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又有利于统一规范执法工作,保证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也可以避免重复建设,为国家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4、监狱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行政管理的过程。

二者都应该依法优化管理目标,遵循管理规律,改革管理体制,以最佳的行政管理手段达到理想的教育改造效果。因此,现行的有关劳动教养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劳动生产等执行制度,都应当体现劳动教养工作的自身特点和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都是保证教育改造劳动教养人员所不可或缺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重大改革、劳动教养对象的重新确定,劳动教养系统要在现行教育改造"几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与制定具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矫正的操作模式,并依据劳动教养对象、“累犯”、“贯犯”的性质以及他们的心理、生理特点,运用科学的管理原理与技术,采用更有针对性、人道性和更加多样化的教育矫治方法与手段。

另外,劳动教养与刑罚执行制度也是有区别的,监狱执行处遇要比劳动教养的处遇来历得多,与监狱相比劳动教养的场所是特殊的设施,优于监狱的处遇是人身自由的处遇。

而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或者是一种特设机构,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也是目前困扰劳动教养立法最为突出的难题之一,也是中外法律传统观念的最大冲击点。

综上所述,有鉴于此

劳动教养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也只能是使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矫正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劳动教育目前任务太多,很难保证重点和根本任务的完成,更重要的是,劳教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思想意识、心理定势、价值趋向、行为习惯转变过来已属不容易,怎么能将众多的其它任务加进来?劳教教育的任务应该与劳教执行机关的任务是一致的,劳教执机关是对违法犯罪,劳教人员执行劳动教养处罚的机关,在执行处罚行基础上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实施处罚与教育改造是劳教执行机关紧密相连的两大任务,劳教执行不应当承担超越性质和任务的负担,教育任务繁杂,必然模糊劳教执行机关性质,给干警造成新的困惑,是学校还是执行机关?

另外,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制度,对于劳动教养人员而言,他们最关心的是它的严历程度。是财产罚还是人身罚?如果是失去人身自由,期限是多久?至于这一制度的适用机关是谁?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适用何种程序?处遇如何?是武装看押,有无选举权,允许家属探望次数劳动有无报酬及报酬的多寡等,对劳动教养人员来说都是没有意义或意义不大。

法制内容的合理性,是指在行政法制领域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对违反秩序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控,这种调控应以其矫治、教育、改善、恢复为目的,强制的范围及程度以可能达到上述目的为条件,同时,不能超过行政法制所能允许的、保障人权原则所要求的必要限度,在这一点上,劳动教养法制建设的内容应谋求预防犯罪的宗旨和致力于劳动教养人员重返社会目的的统一,保卫社会的功利原则与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的统一,从这一方面看,劳动教养期限的设定与调整是一个核心环节,因为,劳动教养期限直接涉及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的范围和程度。所以,期限的法定标准和调控要求就应体现上述目的及价值标准,这就是说,期限价值标准定位不是回顾,而是展望,不是已然违法行为责任的代价,而是上述双重目的要求与价值标准的体现。因而,期限应当是法定的、弹性的,劳动教养机关和劳动教养人员双方均有一定的控制权,在具体操作上,可通过立法设定期限的最低和最高限度,期限的实际调控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现。为了体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要求,应当明确界定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的实际范围及程度,并对劳动教养机关确定管理处遇等级,加强管束或解除劳动教养等程序应当规定复议环节,对那些确有争议的劳教人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教养机关违法而造成权益损害的,受害的劳动教养人员亦有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行政诸方面的行政赔偿。

参考文献:

(1)黄自得《劳教教育工作的困惑与出路》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11月刊。

(2)高莹《论劳动教养的法制发展方向及其价值定位》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10月刊。

(3)《刑法学》,主编:高铭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前教育;机制

农村的进步,农业的发展归根到底取决于减少农民、转移农民。农民的进步和发展又取决于农民的教育,而农民教育与培养问题正是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不快,同一方面,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据调查,我国农村劳动力具有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的仅占11.9%,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6%,受过职业教育或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农村劳动力的比例为3.8%,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提高和新兴产业的兴起,缺乏转岗就业技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难度越来越大,这是当前制约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的突出问题和症结。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还没建立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与培训的相关制度。尤其是对农民工方面的职教培训,既没有形成就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又没有相关机制,实践的盲目性很大,虽然,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以及部分地区制订了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根本在于提高农民工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水平,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尊法守法的自觉性,——实施“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政府启动这项工作十分必要,特别是在初期阶段,政府应重点做好资金扶持、政策供给、提供服务、搭建务工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建立组织保障。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以供求机制为杠杆,在制度供给上建立职业教育、法制教育与培训的长效机制。

1.建立务工农民先培训后转移制度

一是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主要是针对有向二三产业转移要求的农村农民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引导性培训主要由各级政府,尤其是劳动力输出地政府统筹组织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和社会力量,多途径灵活开展。二是求职过程中的技能培训。主要是对拟向二三产业技术工种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以生产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三是针对已经就业的农民共进行岗位培训,对以转移出来的农民工,针对行业、工种、岗位的工作要求,开展岗位培训。主要市依托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企业进行提高岗位技能的培训。这类培训根据农民工所在不同岗位、劳动力市场用工和企业生产需求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联合制定有关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有的放矢地搞好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建立培训考核制度,规范培训教育基地监管机制

考核是任何一项有效管理工作必备的内容。务工农民职业教育、法制教育与培训也必须建立不断完善考核制度,科学制定考核指标。不仅对务工农民进行培训效果考核,同时对培训单位也要制定可行的培训考核标准,对其培训能力、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训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奖惩,以便形成动态管理机制,科学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现有的培训机构依法进行监管,在依法整顿改造的基础上提高其质量和水准。

3.引入行为测评机制,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务工农民教育行为的测评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其所属人员进行周期性的测评,农村务工农民人力资源开发应引入行为测评机制,由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依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制定农村人力资源的行为标准,并依此标准对农村人力资源定期进行评价。实行“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农村转移人员的受教育经历。同时,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就业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建立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制度,强化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劳动力市场“通行证”的就业准入制度的管理,促进职业培训主动面向多样化的市场需求。根据目前实际,应进一步落实国家规定的就业岗位执行“先培训,后就业”,要求农民工必须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引导和规范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业培训工作,以完善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机制,对于没有规定的岗位实行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后就业同时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就业服务行为。

4.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建立城乡教育与培训统筹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对教育需求还是城镇成人教育、职业教育,都要针对市场经济和城乡劳动力就业的需要,进行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培训方式的改革。专业设置上,以就业为导向,既要考虑第一产业的需要,又要考虑第二三产业发展的需要;既要考虑农民工当前就业需要,也要兼顾他们将来就业需要。把农村各类教育培训纳入我国教育统筹范围内,各级劳动部门也应把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纳入城乡教育培训一体化,实施城乡教育统筹规划,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培训方式和模式的不同,以及区域性、地区的差别来制订统筹规划。

5.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培训投资多元化机制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职业教育;发展方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扩大生产能力、发展经济文化,改变村容乡风、加强民主建设,都需要发展职业教育。如何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是农村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探讨的重要课题。

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意义

是发展农业生产、壮大农村经济的需要

发展生产是建设新农村的物质基础和中心环节。当前,农业生产发展要转变增长方式,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农村非农产业的逐步扩大。从农村的实际看,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占农业劳动力的比例不足1%,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3年,比城市劳动力的102年低3年左右,而且素质较高的劳动力大多率先转移了,剩下的劳动力素质更低。科技人才的缺乏和劳动力素质的低下,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发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我国现有适合农村应用的科技成果有70%左右推广不了,科技进步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只有30%,农业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2005年,安徽省第一产业的增加值为959.6亿元,只相当于GDP增量的8.8%;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为5307元/人,与第二、第三产业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占全省5%的劳动力创造的GDP不足1/5。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的关键在于激活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劳动力因素,因此,必须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与经营能力,培养知识化的新型农民。

是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的需要

长期以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005年,安徽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641元,与城镇居民的差距由2000年的3359元扩大到5830元,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由2.74:1扩大到3.21:1;“十五”期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1.6%,而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仅增长6.4%。增加农民收入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有效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发展劳务经济是转变农民增收方式、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安徽全省的平均劳务收入已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6%,劳务输出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渠道,但是,农民素质的低下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规模、速度以及转移层次的提高。目前,我国约有农民工1.2亿人,其中初中文化水平的占66%。农村劳动力中受过短期培训的只占20%,受过中职教育的仅占0.13%,没有受过技术培训的高达76.4%。普遍缺乏劳动就业培训的农民工的技能素质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市场的素质要求相差更远。因此,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素质,培训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实属当务之急。

是改变农村风貌、实现民主化管理的需要

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生产、生活、生态条件,既需要政府的投入;更需要村民依靠自己的勤勉、自助与协作改变家乡的面貌。实现民主管理,倡导文明乡风,不仅需要农村基层政府真正成为服务型政府,为群众谋健康、谋福利、谋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谐,也需要激发农民的主人公意识,增强其参与农村文明建设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未来的新农村应是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和谐统一,建设新农村的关键是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文化素质。目前,我国人口的60%生活在农村,农村居民素质低下,不仅影响生产发展和增加收入,而且也影响农村精神文明与制度文明建设。因此,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农民主体意识、法制意识与民主意识,是新农村文化发展、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

总之,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农民的文化素质、技术能力与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从长远看,基础教育是提高农民素质的治本之策,而职业教育则是当前的治标良药,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也是建设新农村的突破口。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区域职业教育的问题

近年来,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赢得了社会的认可与支持。但由于历史的、经济的、体制的、观念的原因,仍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区域职业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百姓认识不足,领导重视不够,社会认可度不高,是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源性因素

思想观念的障碍是最大的障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人重知识而轻技能,从内心看不起职业教育,上职校往往是无可奈何的选择。一些领导只看到普通教育为升学服务的功能,没有足够认识到职业教育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热衷于为普教“锦上添花”,很少对职业教育“雪中送炭”,在经费投入、资源配置、办学条件等方面扶持不力。一些地方没有把农民培训同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挂钩,将其看成软任务,行动上不力,措施上不落实。有些地方政府与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依旧淡漠,新闻媒体极少宣传,民众普遍不理解、不信任、不认同,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尚未真正形成。据相关调查,只有17.7%的人认为职校毕业生也能成才;认为子女的理想职业是生产一线“蓝领”的只有2.3%;对本区域职校办学满意的占19.5%,不满意的占24.2%;有37.4%的人期望职业教育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与重视。

政策落实不力,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能力薄弱,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一些地方政府未能履行统筹职教发展的主导责任,联席会议制度形同虚设,就业准入与职业资格制度难以有效实施,职业资格证书标准不一,与职校学历证书衔接不够,职校在职业资格鉴定中的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发挥,企业雇佣无证人员的现象严重。对行业和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尚无明确的规定,其参与意识和主动性不强。不少地方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不能及时到位,专项经费尚未设立,有的还平调学校资金,学校获得的经费仅能维持日常运转,无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的需要,实践教学条件差。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不协调,办学、招生、经费、师资、证书、就业等仍存在部门障碍。农民培训的主管部门不够明确,农业、教育、劳动部门各自为政,统筹乏力,资源不能共享。作为农民教育实施主体的乡镇成人技校十分薄弱,多数已名存实亡,职校、技校培训农民的领域狭窄,职业教育与职后培训共同发展还有待进一步推进。由于条块分割,劳动力市场缺乏宏观调控,职业教育机构难以得到准确的劳动力需求信息,导致职业教育与培训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的混乱状态。

师资数量缺乏,结构矛盾突出,专业技能欠缺,是关系职业教育发展的主体性因素

许多地方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结构不够合理,特别是专业结构矛盾突出,“双师型”教师缺乏;各类骨干教师培养不力,人数很少,不足以形成骨干群体,也不能产生“名师效应”。由于教育人事制度以及待遇、环境等方面的原因,不仅难以纳新扩容,而且教师尤其是优秀教师流失严,重。同时,教师继续教育与校本培训缺乏针对职业教育实际的内容、方法与模式,提升教师素质、促进专业发展的实效性不强。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制度尚未真正建立,专业教师普遍缺乏专业实践经验和技能。公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不力,办学机制不够灵活,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转贴于

办学定位不准,教学模式陈旧,适应能力不强,是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性因素

学校办学的开放意识不强,虽然有些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但还不够广泛深入,难以与企业紧密对接,专业设置不能紧贴市场需要,校企合作渠道不够通畅。许多学校生源素质差,沿袭普通教育模式办学,不注重学生思想品德培养和专业技能教学,加上没有好的管理方式与育人环境,培养的学生综合素质与专业实践能力难以适应市场需要,毕业生就业质量低。更严重的是许多地方对职业培训不重视,职校更多地倾向于学历教育。对于农民培训,有的是为培训而培训,与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民就业需求相脱节,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培训时间过短,只讲理论知识,忽略实践操作,难以起到提高农民技能水平的作用。

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对策

推进新农村建设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必须更新观念、加强统筹、把握定位、提升能力,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

区域职业教育发展首先要更新观念

思想引领行动,观念影响发展。区域职业教育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理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现实,转变思想观念,确立涵盖职业教育、技术培训在内的对象终身化、发展社会化、运作市场化、投资多元化、竞争国际化的大职教观。政府应理性认识职业教育,切实从思想、政策和行动上树立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抓稳定、抓发展的观念。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角度,以“联动、协同、共赢”的思维,统筹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推动城乡职业教育一体化发展。通过政策导向和舆论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尊重技能型人才的良好氛围,引导农民树立培训观念,做到先培训、后转移,鼓励农业人口发展为技能型“蓝领”。要在思想上、政策上、待遇上提高职业教育教师的地位,出台有力的支持政策,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弘扬科学的人才观,改变“重学历、轻技能”的倾向以及技能人才地位低、待遇低的现状。

区域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是加强统筹

职业教育作为社会系统工程,离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就无法取得整体和长远的社会效益。(1)政府要切实负起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责任,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与领导联系职业院校制度,形成分工协作、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2)要建立政府主导、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发展机制和政府、用人单位、学习者共同分担费用的教育培训机制,形成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公办与民办互补的多层次、多形式发展格局。(3)要建立多元化经费投入体系,一方面,要根据办学规模、培养成本、专业优势、发展前景等核定财政拨款,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投入的倾斜,以保证职校建设与发展的基本需要;另一方面,要将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捐资助教。同时,对农村中职学生应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及优秀学生奖学金、贫困学生助学金政策。(4)要修订《职业教育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行业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责;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和督察,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建立劳动力市场预测评价机制,及时为职业教育机构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5)要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建立以高职院校为龙头、以中职与成人技校为基础、以社会培训机构为补充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要建设好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使之成为县域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推广、扶贫开发、创业孵化以及普及高中教育的重要基地。

区域职业教育发展重要的是把握定位

从职业教育发展趋势看,面向全民、面向就业是主流方向,服务新农村建设是农村职业教育的价值导向与发展转移的重心;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是职校办学的主导方向,以就业为导向培养技能型人才是职校的基本定位与改革方向。在持续抓好学历教育、提高新增劳动力素质的同时,应根据农业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城镇化需要,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由“简单劳力型”向“职业技能型”转变、就业行业由体力型向素质型转变的特点培训农村劳动力。一方面要开展转移培训。一是技能培训,即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用工需求,培训实用性劳动技能,重点抓好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二是职业培训,即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传授岗位专业知识与安全操作知识,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三是创业培训,即对有一定发展潜力与技术、资金优势的生产经营大户和农民企业家进行高新技术与经营管理能力培训,为自主创业提供智力支持。另一方面要开展农技、农机培训和乡村干部培训。一是开展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新式农机具推广应用培训,培养农民技术员,孵化农业大户;二是开展针对乡村干部的农村政策、文化知识、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素质水平与工作能力。在培训过程中,可依托职成院校与社会培训机构,重构县、乡、校三级农民教育网络,采取政府部门和社会办学相结合的方式,以实践操作与现代教育技术相结合的手段,形成以技术培训和业务培训为重点,以素质培训和岗位培训并重为特点,以职业培训和扩大就业相结合为目的的长短结合、高中低配套的培训模式。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职教园区;区域经济;影响

职教园区建设不仅是职业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区域规划下的产物。职教园区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需要研究者不断加强职教园区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互动研究,使职教园区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并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获得有效反哺。

一、职教园区建设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1.提升劳动资源效率

职教园区建设将进一步发散职业教育效应,提高区域劳动力资源的效率。职教园区将通过教育技能输送,大面积地对区域内劳动力资源进行知识与技能培训,改善劳动者的素质结构,提高劳动力资源的劳动技能、科学文化素养和自我提升能力,使他们更好地接受新事物,利用先进的技术提升劳动效率,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2.推动区域产业升级

区域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人力资源结构制约。建设职教园区背景下,区域教育资源与区域产业发展将形成有机的对接,两者互相影响,互相促进。职教园区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将大大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缓解产业结构与人才需求的矛盾。

3.提升吸纳外资的能力

区域经济发展态势将直接影响着区域经济发展的整体效应。职教园区建设由于改善了劳动力资源结构,将促进企业产业升级与转型,这些将大大提高区域经济的影响力与渗透力,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区域资本市场,为区域招商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区域经济持续发展注入资本活力。

4.节约区域发展资源

职教园区建设,有助于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劳动培训,提升资源利用率,优化劳动者的素质结构,将资源消耗降低到最低程度,大大节约区域发展资源,从而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资源供给能力。

二、职教园区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思考

1.立足区域经济发展形势,明确职教园区与区域经济互动方向

职教园区建设要紧紧围绕区域经济发展,认清区域经济发展的形势,包括区域经济发展的优势与不足,以及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明确职教园区与区域经济互动的方向,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积极探索“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模式,推动职教与企业的深层互动。职教园区建设要以校企共赢互利为基本互动方向,一方面,企业要为职教园区实践教学创造更多的机会,使高职园区较好地完成人才培养目标;另一方面,高职园区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善于针对企业发展的瓶颈,开展专项研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发挥职教园区对企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2.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促进职教园区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职教园区建设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离不开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一方面,政府要通过职教园区建设,推动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加速职业教育的发展转型。政府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提升职教园区建设水平,使之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同时,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调整与优化职教园区院校的教学改革与专业调整,避免职业教育与区域人才需求不一致,导致人才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建立职教园区与区域经济活动机制。职教园区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离不开相关机制的推动。政府要基于两者关系与彼此需求,建立互动机制,包括互动标准、就业与培训机制、资源共享机制、激励机制等,推动职教园区与区域经济的有效互动与发展。

3.构建开放的职业教育体系,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社会发展转型对劳动者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职业教育需求激增。这要求职教园区建设要将构建开放的职业教育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从而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职业教育园区要发挥园区效应,积极探索现代职业教育开放式体系构建路径,打造职教园区与区域经济互动的平台,构建全面、立体、开放的职业教育体系,推动高职院校“产学研”能力的提升,建立教育培训共享平台、校企合作平台、信息咨询平台等,提升企业研发能力,以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新突破。总之,职教园区建设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职教园区各院校要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发挥园区教育的整体效应,积极推动职教园区与区域经济的互动,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徐玉蓉,祝良荣.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对接中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探索,2016(2):89-90.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专业化;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警务人事制度创新

随着监狱劳教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特别是专业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被列入司法部20__—20__、20__—20__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纲要。通过连续两个“纲要”的推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路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队伍专业化的制度建设滞后,制约了警务人事制度改革。突出表现为:一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专业建设的制度处于缺失状态。已有的警察法律制度没有得到比较好的贯彻执行,有的制度规定甚至长期被忽视。特别是《人民警察法》长期被认为是公安警察法,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中的法律保障作用和专业化建设的依据作用未引起重视。在警察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的选择和探索上,将警察机关等同与普通行政机关、将警察权等同于行政权,简单地沿用党政机关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举措,以党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代替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人事制度改革,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制约专业化建设和警种建设。二是各警察部门缺乏统筹协调,制约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警察的专业化在各警察部门既有通用的部分,也有各警察部门个性化的内容。由于各警察部门各自为政,增加了专业化建设的成本,制约了专业化建设工作的推进。这也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和技术防范类专业技术评审一直在进行,但针对监狱劳教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务建设,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对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评定企业思想政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被叫停到现在,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专业化建设尽管已经确立为队伍建设的方向之一,但具体工作尚停留在一般号召、无章可循的状态。监狱劳教系统内部各单位各自探索,专业化建设总体上处于失范状态。以致不少警察不会使用武器(个别警察甚至连枪也没有摸过)、不会使用警戒具,能够操作新设备、运用新技术的警察比例更低。从整体上看,除了工作地点不同和穿着警服之外,在能力素质上,出现了警察不像警察也不像机关公务员的现象。同时,系统内部在警察专业化建设上存在的缺陷,也制约了组织人事部门对警察(包括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专业化建设的尊重和理解。三是警察人事制度改革存在盲目性。有的单位还将西方国家的警察权等同于中国的警察权或者将警察机关企事业化,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的选择上,忽视了警察机关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人民政权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存在将警察队伍建设企事业化甚至全盘西化的倾向。有的改革举措在推进过程中,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了警察机关和警察队伍对执政党、国家和人民的忠诚度,在局部地区和个别单位还可能会出现警察群体性政治信仰缺失和价值观念扭曲的现象,需要引起警觉并加以防范。

(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职业准入和职业退出等同于普通行政机关。一是从进入的程序看,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准入等同于党政机关普通公务员。现行制度设计上,招录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通过参加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考试的途径进行,以招录程序上公平和考试内容、方式上的统一性,抹杀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准入的和警种建设的特殊性。如,面向非警院校招录人民警察,多数省份通过纳入党政机关公务员统一招考的方式进行。由于要服从人事部门关于报考、考试的总体安排,无法单独组织体能、心理测试和专业考试。从笔试、面试的要求看,由于人事部门掌握了命题权,在这个环节基本没有体现警察职业要求的考题和测试项目,警察类职位的特殊要求和用人单位选人用人方面的自难以实现。根据当然,现行体制下,面临这个问题的不仅是我们招录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需要面对的问题,其他各警种和法官、检察官的招录也面临这个问题。二是从录用后培训 看,难以实现警察职业培训目标。现行招录体制下,面向社会招录的人员入警初任培训工作与新时期监狱劳教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①培训时间短,难以培养警察意识、宗旨意识等。②业务技能培训蜻蜓点水,难以进行比较全面的岗位技能、体能训练。③承担初任培训的机构难以适应培训任务的需要。不仅警察院校难以在短短1—3月的培训时间对面向社会招录人员从体能、心理、业务、政治忠诚等角度进行全方位的培训,社会培训机构更是难以承担新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培训任务。从初任培训方案的制订、实施来看,还处在被动应付的状态。④初任培训难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和训练项目。由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没有进行专业化分工且录用后安排从事什么工作还是未知数,只能开展通用性知识培训,难以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和训练。导致新录用人员即使初任培训合格了,实际的体能、心理准备还是不够,业务技能离上岗要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需要边干边学或者今后结合工作重新培训。三是从职业退出角度看,还没有建立与警察队伍体能、技能和战斗力建设要求相适应的职业退出机制。近年来,警察队伍建设重点加强了的“进口”控制,但如何畅通“出口”问题的探索相对比较少。现行的制度设计中,警察职业的退出机制与党政机关公务员基本一致。除主动要求调离、辞职等自愿退出或者因违法犯罪被辞退、开除和按期退休等强制性职业退出之外,并没有针对警察队伍设计专门的职业退出机制。在职警察即使出现心理疾病或者体能、年龄不能适应监狱劳教工作也难以正常退出,影响了警察编制的使用效率和队伍的战斗力。一方面是部分不适应警察职业的难以退出,受制约于编制难以补充年轻民警,另一方面又采取聘用接近警察人数20%的工勤人员、协警直接或者间接从事部分警察岗位工作,虽没有赋予直接的执法权,但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和制约着在职警察执法权的行使。

(三)专业化建设的方向和措施选择存在偏差。一是机构设置机关化,工作运转突出行政功能,实战和技术功能被淡化。由于历史的原因,监所沿用部队和机关管理模式。绝大多数监所采取机关、监区(大队)、分监区(中队)三级管理,简单地沿用行政机关的模式进行“三定”而不是根据警察职业特点和实战角度出发进行团队、工作模式设计,以致警力被大量沉淀在机关和监区(大队)部,一线分监区(中队)警力十分匮乏。同时,在现行体制下,各级党委和政工部门主要利用有限的职位和职级资源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进行激励,使警察对管理层级的崇拜超越了对实战技能、业务水平的追求,把职级的晋升作为职业追求。二是职位管理粗放,专业化分工进展缓慢。监狱劳教所普遍存在忽视专业化建设的机制、制度、实战、技能建设,职位管理粗放现象。由于专业化建设没有随科技进步同步推进,以致科技进步成为警力配备的负担,科技进步非但没有实现向科要警力的初衷,反而出现了科技进步向政工部门要警力的现象。同时,专业化分工进展缓慢,不仅制约了监狱劳教工作的专业化建设和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而且还严重制约了我国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执行制度、监狱劳教工作学术研究和警种的专业化建设,以致难以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监狱劳教工作专家队伍。在缺乏专业化分工的状态下,即使出现了一批专家型人才,其发挥作用的空间也是十分有限的。三是专业化建设的重点放在了行政保障部门。从目前情况看,主要存在以招考录用接受过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人才入警代替监狱劳教警察职业的专业化建设、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代替专业化建设的现象。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专业技术职务设置主要在后勤保障和生产领域,而在执法、教育矫正等核心领域的专业化分工进展缓慢,素质要求仍然停留在以“万金油”特点的通才型状态。在传统的粗放型管理模式下,特别是“万金油”的素质要求,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素质和工作质量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较模糊的,专业标准和工作程序规范,在低水平的毛估估上搞综合平衡和疲于应付。特别一线岗位由于没有进行专业化分工,导致一线警察的工作岗位每天在变换,今天在厂区、明天到监区、后天去值班,警力资源通才型、岗位通用型的管理模式使民警难以按统一的、程序化的工作标准做好管理、教育工作,也难以对民警严格实施各岗位工作标准。因此,尽管监狱劳教系统储备了一支数量可观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但把专业化建设重点放在了经济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领域,而教育改造、执法的核心领域的专业化建设进展缓慢。大批接受过专业教育的警察不仅一上岗就按照通才使用,而且上岗后基本不再接受规范的专业训练,不仅没有实现一专多能,而且造成专业人才的闲置和浪费。这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专业建设的方向性偏差。

(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教育改革滞后。目前,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察类院校实行的是入学即入警的办学模式,为监狱劳教单位警察队伍正常补员和做出的贡献是巨大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也存在一些现实困难和实际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为行业服务和适应教育行政办学达标验收标准的矛盾,造成需求与办学规模的矛盾。警察类院校依托行业办学解决生存问题时,其办学规模受制于属地办学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自然减员、空缺编制数量,但在现行体制下,警察类院校生存和发展必须同时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校园面积、招生规模、师资配备的要求。在警察类院校发展和办学升格过程中,所要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设定的办学规模、评估标准远远超越了行业的需求,成为警察教育机构改革发展中面临的体制和矛盾。正是由于这个矛盾的存在,导致警察类院校在升格、提高办学水平过程中,按照达标验收的要求进行硬件建设、引进师资,举办非警察类专业扩大办学规模,有的警察类院校的非警察类专业的招生规模甚至超过了警察类专业,不仅使办学定位偏离了警察教育的轨道,而且造成警察教育资源的浪费、警察技术社会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教育核心专业的边缘化等负面影响。二是人才培养模式与需求有脱节的情况。由于监狱劳教工作改革特别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职位分类和专业化分工进展缓慢,制约了警察教育学科建设、专业培训工作的推进和师资队伍建设。而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用人需求却是多元化的,不仅需要警校生,也需要社会院校毕业生。从监狱劳教单位每年的用人需求来看,主要是监狱劳教工作涉及的专业工作门类比较多,警校培养的人才专业结构相对比较单一,难以根据监狱劳教工作的需要开小灶。近年来,监狱劳教单位空编数越来越少,且对非警校生需求量比较大,为了保证警校生的就业率,有的省在每年编报招考录用计划时,对面向非警校生的录用计划的进行了总量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校生就业难的问题。三是现行体制下以学历教育为主的办学体制,还不能满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职职业培训的需要。由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在职培训难以委托社会院校 承担,但是由于警察类院校一直以学历培训为主,培训工作还没有放到特别重要的位置,除硬件设施外,学校运作、师资配备还没有实现向在职培训倾斜,办学模式没有按照培训工作要求实现转型,加之参加培训的人员大多实际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且不少人还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师资队伍不适应培训的问题比较突出,不少教师难以承担在职培训任务。警察在职培训存在缺位和脱节现象,导致一定数量的职业培训项目和应该下达的培训任务,受制于培训机构的能力不得不搁置甚至取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二、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社会发展始终伴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现代管理科学越来越重视管理者个体智能、潜能的激发。推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有利于形成一套科学的、现代的、稳定有效警察职位管理模式、警察培训模式和新型工作模式,从而激发和调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促进民警的多岗位交流和培养专业协作精神,推进警务人事制度改革,提升整体合力。对监狱人民警察职位按照工作的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的资格条件等进行职位分类和专业化分工,是优化警力资源配置、提高监所科学管理水平重要途径之一。笔者认为,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增强整体观念和系统观念,积极稳妥地推进专业化建设。要从各警种协调、社会认同和行业发展角度,按照积极稳妥推进的要求,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调整和优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策略和步骤。一是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推进专业化建设。《人民警察法》不是公安《人民警察法》,适用于该法规定的各警种,要发挥《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法律依据作用。二是要树立整体观念,系统推进专业化建设。在监狱劳教工作面临改革且这种改革面临长期性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国务院单独出台针对监狱劳教机关的组织条例,并非现实可行的做法。就目前而言,从警察队伍整体上认识和处理警察职业与党政机关公务员的系统性差异问题的前提下,再分层次认识和处理各警种之间的专业差异问题,同时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内部推进专业化分工。要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从警察队伍的整体角度出发,参照公安警察的政策、法律特别是《公安机关组织条例》开展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分类和专业化建设是比较现实和可行的选择。三是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自身的专业化建设要进行系统的、完整的设计和规划。专业化建设不能停留在号召和笼统要求状态,要根据监狱劳教工作的特点和警察队伍建设要求,提出相应的专业化建设规范和措施,稳步推进。

(二)要完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加强专业化建设的制度建设。制订比较完整的制度设计和专业标准,完善职业准入标准。二是要积极推进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职位分类,推进专业化分工。要根据新时期监狱劳教工作科技含量的提高和教育矫正新手段引进和运用的需要,在舆论宣传上要逐渐淡化“万金油”的素质要求,突出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理念。三是完善在职培训工作机制。通用技能培训可以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办法,运用社会力量实施。警察职业培训的重点要放在社会机构无法承担也不能由社会机构承担的专业知识和实战技能培训上,警察类院校要适应专业化建设要求,建设一支专职为主的专业师资队伍的同时,突出实战技能培训,选配一支适应专业培训要求的监狱劳教工作实战型兼职师资队伍,推行订单式专业培训。四是要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专业建设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参照公安机关的做法设立警察教育训练的管理机构,切实解决警察教育训练管理、研究缺位问题。

(三)完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职业准入和职业退出机制。一是要规范和完善警察队伍“入口”,建立与警察职业相适应的新民警招考录用模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公安、国家安全等警察部门,争取中央公务员管理机关的理解,改进警察招考录用模式,改变将警察纳入普通公务员统一招考体制,根据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实行警察系统省级联考。进一步规范职位设置、体能、心理测试、考试标准和录用程序,并按系统分别承担新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录用后职业培训工作。二是要探索建立警察退役制度,畅通监狱劳教警察队伍的“出口”,完善适合警察职业特点的新陈代谢机制。警察的职业退出机制,应该根据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和实战要求出发,从保持警察队伍战斗力和合理的年龄结构、体能要求、提高警察编制的使用效率角度考虑,探索建立人民警察退役制度。对年满58岁的男性警察、年满53岁的女性警察实行高龄警察和体能不适应警察职业要求坚持正常工作又不能调到其它部门继续工作的警察,实行退休前离岗休息的退役制度。建立和实行该制度,不仅体现党和政府对警察的关爱,符合警察职业专业化建设和保持战斗力的要求,同时也可以提高警察编制使用效率,使警察编制管理从数量管理转向效率管理,最大程度减少高龄警察对编制的占用数量,腾出编制招录新民警充实一线警力。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人口;计生工作;景德镇市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045-02

收稿日期:2010-01-18

作者简介:黄志坚(1967-),男,江西南丰人,处长,教授,博士研究生,从事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研究。

“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要求。理论界已形成共识,那就是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解决经济建设,还需要解决农村社会、经济、文化协调发展的深层问题。而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的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和流动状况以及农民生殖观念将制约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和效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五个目标要求都与农村人口计生密切相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新时期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与动力,因此,只有深入研究农村人口和计生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农村人口计生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才能真正找到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20世纪50年代提出人力投资是经济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并认为人的素质的改善(经由正规教育、成人教育、在职培训、健康及营养的增进)是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进而创立了人力资本理论。其后,罗默、卢卡斯等发展了该理论,并提出了“干中学”也可提高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指凝结在人身上的知识、技术、能力和健康的综合,人力资本投资主要包括教育、培训、保健及劳动者迁移的投资。中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如何解决农民增收问题,而农民的增收与农民个人的素质是分不开的,通过人口计生工作,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

景德镇市下辖两个区、一个县、一个县级市,总人口150多万,农村具有人口规模大、人口居住分散、人口迁移、结构复杂、分布不均等特点。景德镇市的人口计生工作,通过与新农村建设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完善农村计生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大人力资本开发力度,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提高计生服务水平,健全计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生活的质量,全市计生工作上了水平。

一、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相互结合的方式

1.完善导向机制,稳定生育水平。国内外人口变动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因素在决定生育和家庭规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景德镇市人口计生委以农村计生利益导向,通过完善机制,达到稳定计生生育水平的目的,人口计生委通过与市财政局通过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重点开展了国家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结扎养老保险、爱心保险、新农村医疗补助和农村符合条件放弃生育二胎的独生子女激励等六大类奖扶政策,搭建平台,倾斜政策,使“少生快富”成为典型和样板,让农村农民的计划生育从自觉走向自愿。昌江区针对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多,以“关爱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留守儿童行动”为切入点,搭建平台,倾斜政策,深化利益导向机制,计生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全市共出生18 012人,出生率13.54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7.88个千分点,分别比全省平均水平低0.38和0.15个千分点,计划生育率为87.79%,出生人口性别男女比为106∶100。

2.强化基础建设,锻炼计生队伍。景德镇市人口计生委以新农村建设点为示范单位,以大力建设生育文明示范村为载体将村级人口计生工作融入新农村建设中;通过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创新计生工作机制;通过提高村、组计生专干和中心户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他们的工作待遇,不仅稳定了基层计生队伍,而且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基层网络,使计生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通过开展人员培训、科技大练兵和现场观摩学习等方式提高服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3.加强标准建设,提升服务理念。景德镇市政府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要求,为计生服务站(所)配齐计生服务医疗器材,目前乐平市和昌江区计生服务站已动工新建和扩建,2008年全市共改建、扩建、新建计生服务站、所16个,且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的要求启用统一的标准化标示。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计生工作中通过组织技术服务人员,积极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把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五心工程”和“六进农户”工作纳入到新农村建设中,使新农村建设与人口计生工作同步发展。

4.拓展宣传渠道,营造计生氛围。景德镇市人口计生部门以新农村建设开展的“新农村文化家园”建设工程为契机,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人镇(街道)综合文化室和村(居)文化活动室建设之中,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以及文明示范村镇创建活动中。通过开展计划生育合格村(居)和红旗村(居)活动,巩固计划生育的成效。

各人口计生部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通讯等平面和立体的渠道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通过文艺汇演、宣传橱窗等积极弘扬新型人口文化,通过“五进五创新”(以婚育新风进小区,创新宣传环境;婚育新风进里弄,创新宣传方式;婚育新风家庭,创新宣传内容;婚育新风超市,创新宣传阵地;婚育新风校园,创新宣传主体)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实现“婚育新风进万家”

各县、市、区通过积极开展“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家庭、建设新农村”活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通过引导农民树立新型的价值观念、生活观念、婚育观念,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增强人们的生殖健康意识、人口意识和国策意识,打造幸福和谐家庭。

5.加大教育投入,提高素质水平。农民素质水平的提高,主要依赖于个人人力资本水平的高低。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创立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个人通过教育、培训、保健及劳动者迁移等投资,会以凝结在人身上的知识、技术、能力和健康的综合等形式表现出来,学者研究认为,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与家庭收入呈正相关,初、高中文化水平劳动力的劳均收入高于平均收入水平,文盲半文盲和小学文化水平劳动力的劳均收入低于平均收入水平;劳动力受教育水平越高,劳均收入的抗干扰力和抗波动力越强;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劳动力劳均收入高于未接受者,家庭中接受培训的劳动力数量越多,家庭劳均收入越高;高教育水平劳动力的教育投资收入弹性大于低教育水平;劳动力中接受过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农户其家庭劳均纯收入明显高于没有接受过培训的农户。实证分析显示: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可以促进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劳动力受教育培训等效年限平均每提高一年,一方面可使农民年收入增加180元左右,还可促使增加近19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高层次产业转移;2001年,劳动力受过技术培训的农户其平均家庭劳均纯收入比未接受过培训的农户绝对收入高1 135.01元,是未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农户收入的1.44倍,而且,家庭劳动力中接受过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劳动力越多,家庭劳均纯收入水平越高。

为使“少生快富”和“纯女户”成为农村致富的榜样和提高他们家庭的致富能力,景德镇市人口计生部门,一方面加大对这些农户的扶持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关爱女孩成才基地”建设,通过“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为考取高中的计划生育户女孩进行资助,提高她们的人力资本投资,通过基地活动,为计划生育家庭女孩树立自重、自尊、自信、自强信念。

二、工作成效

景德镇市人口计生部门通过将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探索出高标准的优质服务模式和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走出了具有景德镇特色的人口计生工作之路,全面完成了省、市下达的各项人口计生工作任务,为保证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在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考核评比中,乐平市、浮梁县获得全省人口计划生育先进县(市),昌江区获得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珠山区获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区等光荣称号。

三、结语

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发展农村经济;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体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将对中国广大农村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也将进一步深刻影响到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为农村人口计生工作以及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提供新的重要推动力。关注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把农村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在新农村建设中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关注农村计划生育弱势家庭,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形式、内容进行重新定位,这既是新时期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自身的要求,也是各级政府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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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15篇

培育新型农民 夯实育民之基

培育新型农民,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主体,其文化素质、技术能力直接影响着新农村建设进程。据统计,河南省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农村劳动力中约有5%为文盲或半文盲,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约为8年,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劳动力约占农村劳动力的70%。因此,培育新型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任务。

1.巩固农村9年制义务教育,逐步普及基础教育。逐步提高“两免一补”发放标准,让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子女都能上得起学。建立、完善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开展城市教师支村活动,建立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长效机制,使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扩大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在省辖市和经济较发达的县(市)率先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2.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提高农民素质。保证农民“技有所学”,提高农民经营能力,生产能力,拓展农村市场;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能力。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科技带头人教育阵地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建农村骨干职业学校和乡镇成人学校。创新教育培训形式,从农民自身文化水平出发,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教育方式,对农民因材施教。

3.积极选调大学生入村支农,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打破“人往高处走”的常规思维,创造环境、创新机制,引导人才向无数个农村“洼地”流动。启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推广并普及大学生任“村官”的成功经验,吸纳更多大学生投身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强化惠民政策 促农增收

河南省新农村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民素质普通不高,二是农村基础设施薄弱,三是资金技术匮乏,四是土地分散,难以实现规模化生产经营。采取更加直接、有力的措施,广辟农民增收渠道,形成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条件。河南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多,人均耕地少,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80%。政府应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应加大惠民政策倾斜度,促农增收。

1.保护农产品生产,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农业发展事关国家稳定、安全与持续发展,地位极其重要。保护农业生产与农产品流通是国家稳步发展的前提,也是农业大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各级政府应在惠农政策方面给予倾斜,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农业生产工具、家用机电等涉农物资补贴标准。通过政策扶持,促农增收,为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础。

2.引导劳务经济,突破资源瓶颈制约

就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成就而言,成千上万进城务工的农民功不可没。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是发展条件较差地区实现跨跃式发展的重要途径。劳务经济是一种典型的“张力”经济,它突破了土地、资金、资源等要素的瓶颈制约,突破了自然条件等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发展劳务经济,不仅要重视国内市场,而且要重视国外市场,发展涉外劳务、品牌劳务。进一步加大劳力外转力度,强化品牌意识,提高劳务经济档次。

同时,抓好“回乡”工程,通过政策优惠,亲情吸引,利益驱动等措施为务工者回乡创业创造条件。农民“回流”不仅为新农村建设提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信息和技术平台,还将为新农村建设注入先进的思想。

扎实推进安居工程 普施人文关怀

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落脚点。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过程。建设新农村与推进城镇化进程是我国现代化布局中的有机统一体。

1.推进安居工程、实现民有所居

推进河南省城市化进程,一是要不断地深化改革,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建立有利于农民市民化的体制机制。围绕建立城乡一体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重点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及社会保障制度,扫除农民进城务工和长期定居的体制障碍。二是要谋求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跟进与配合。近年来,河南省统筹城乡建设方面虽有进展,但城镇化明显滞后于工业化。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提升河南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把城镇化与工业化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向园区聚集,园区向城镇聚集,以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从而推动新城镇建设。

2.以民为本,普施人文关怀

新农村建设不等同于新村庄建设,要实事求是、立足村情、量力而行,既要避免脱离实际的大拆大建,又要防止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要从富裕起来的村民入手,以集镇、大村、富村为依托加大散、贫、空等小村整合步伐,稳步推进新村庄建设,逐步改变村容村貌,实现村容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