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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投资方式范文

外汇投资方式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第1篇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116052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逐渐丰富,面对众多新兴的高盈利的交易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要慎重选择与自己投资理财能力相当的投资方式,不能盲目进入市场,加大投资的风险。本文从外汇期权交易的理论知识入手,通过分析投资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的原因和规避外汇期权交易风险的方法,深入探讨和分析了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理财的风险及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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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外汇期权;交易市场;投资理财;风险;盈利

1 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理论要点

1.1 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含义

外汇期权指的是在购买期权的一方支付费用给出售期权的一方之后,在签订的合约期限内购买期权的一方可以买进或者卖出自己购买的期权来进行获利。外汇期权交易的实质其实是权利的买卖,外汇期权交易的优势是它锁定了未来的汇率,给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外汇保值方式,投资者可以灵活地根据市场中汇率的上涨或下降浮动购买或出售自己的期权,获利的机会更多。投资者在外汇期权交易投资中只承担购买外汇期权时的支付费用就有可能在汇率变动中得到巨大的收益,而出售期权的一方只有来自期权费转让的收益,风险比购买方大很多。

1.2 外汇期权交易投资重点内容

外汇期权交易的投资风险与收益几乎在交易过程中占有相同的比重,投资者要想在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获利,必须对外汇期权交易的特点和投资中的重点内容做到充分的了解,这是进行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基础准备。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特点是不管购买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按照合约办事,在这个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期权费都不会退还给购买方,期权费用支付后即属于期权的卖方所有资产。但是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非常的不均等,期权的购买方具有选择权,卖方要承担被选择的义务,无法拒绝购买方的选择;然而购买方只需付出一定的期权费就有可能收获巨大的利益,但期权卖方的最大收益也只限于期权费用。另外,外汇期权交易中协定的汇率以美元价格为报价标准。

2 投资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的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股票、期货等交易品种在国内资本市场中逐渐流行起来。虽然外汇期权交易属于我国资本市场中近年来新兴的一种交易品种,很多人对它的了解并没有比对股票和期货的熟悉程度高,但是外汇期权交易还是吸引了很多投资者。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投资者的个人认知和爱好

由于国内资本市场中,股票市场在2007 年开始投资者人数暴增,之后就进入好几年的连续熊市,流失了很多投资者。随着近一年股市的好转,很多投资者都选择进入股票市场,想要分一杯羹,但是牛市并不持久,近期大盘大幅振荡,涨涨跌跌之后基本又处于萎靡状态,对股民来说每天都像在坐过山车,一大部分新进的股民被套牢,大量的资产投资都付之东流,虽然还有一部分股民想要继续留在股票市场中等待奇迹的发生,很多人面对这种鸡肋行情已经默默地淡出了获利机会变少的股票市场转而投入其他交易市场。外汇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相比没有那么高的风险,于是很多投资者根据个人对投资理财和外汇期权交易的认知和自身的兴趣爱好选择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

在国外,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理财的方式受到了很多普通投资者的欢迎,比如在日韩等国家,很多家庭主妇早已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进行投资理财,这已经成为非常大众化的现象,但是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还是股票和期货,外汇期权交易这一投资方式还不为大多数人所了解。但是仍然有很多投资者已经开始大胆地尝试,因此研究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理财的风险并对其控制和规避显得尤为重要。

2.2 外汇期权交易的价格优势

很多投资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的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它的价格优势,因为外汇期权交易市场每天交易量数额可达数万亿美元,这样巨大的市场交易额之下很少有出现国内股票市场中的庄家操盘现象,而股票市场中由于有庄家,很容易出现庄家用较大的资金操控大盘走势,赚取散户资金的风险。但是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价格与股票市场的价格相比就具有更高的透明性和稳定性。

2.3 外汇期权交易的盈利模式

投资者在进行操作时,应该对外汇期权交易与投资者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加以区分,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盈利模式为,当投资者根据银行的报价支付了期权费用,就可以享有在合约规定的价格内买入或卖出投资理财产品的权利,这样的盈利模式具有巨大的优势,就是不单纯以美元汇率的某一种变化而盈利,即美元汇率上涨和下跌都为投资者提供了可以赚取利润的空间,不像股票市场交易中股民基本上只能通过等待股票上涨后赚取买入价和现价的差额利润。在外汇期权交易中只要投资者能抓住汇率浮动的时机,就有可能赚取一定的收益。

外汇期权交易另一个吸引投资者的特点就在于,投资者可以在可控和可接受的风险之内以小博大,一般情况下只需投入与其他金融品种相同数额的资金,就有可能获得比普通交易中更多的收益,这样的高利润是一个巨大优势,十分适合想要在交易市场中利用较少投资成本赚取大量财富的投资者。

3 外汇期权交易投资风险规避及盈利方法

外汇期权交易市场对投资者的进入要求很低,比如在招商银行缴纳数百元就可以开户,但是在国内交易市场中期权交易并不是很普遍,大多数人都不敢进入外汇市场,很多进入投资者也只是处于刚刚进入外汇市场进行摸索的阶段,还有一些进入市场的投资者因为不熟悉外汇期权交易的特点对其投资风险程度评价过低,其实外汇期权交易的投资风险还是很高的。

因此虽然外汇期权交易投资有着低投入、高收入的诱人优势,但是投资者们不应存在侥幸心理,经过知识储备之后,不做任何实践准备和风险预防工作就将自己的资金盲目投入外汇期权市场中,这是非常不理智的投资行为。投资者可以参考以下方法进行外汇期权交易投资中的风险规避,争取在外汇市场中盈利。

3.1 进入市场之前的模拟交易训练

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之前,投资者最好先进行一段时间和足够多次数的模拟交易训练,熟悉外汇期权交易的交易规则和风险,巩固自己在之前进行的理论知识储备,为自己以后的实际交易操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减少投资亏损的风险。目前有很多手机软件都是专门为外汇期权交易爱好者开发的,投资者可以下载安装这些软件,每天抽出一定的精力模拟操作进行交易,了解市场的节奏并及时获得金融市场的最新资讯,不能闷在书本里或者单纯看一些交易专家的评论,要自己亲身体验一下外汇市场的交易特点,并根据这样的模拟训练考虑自己是否适应这样的交易方式,能否在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立足和盈利。在进行过模拟交易训练之后,投资者再根据自己的实际资金额度和交易水平等情况,量力而行,选择是否要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进行真实的投资。一旦进入市场,就要有长期钻研外汇期权市场规律和投入大量精力的准备,不能因为困难就轻易地放弃。

3.2 正确认识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

外汇交易市场是错综复杂的,单凭模拟交易训练是远远不够的。投资者在进行真实的选择时,要正确认识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不要因为过于恐惧而不敢下单。投资者要认识到,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高,但是可控,亏损的最大数额不会超过购买期权时支付的期权费用,不需要缴纳保证金或其他费用。同时,投资者一定要慎重选择外汇保证金交易和期货交易,目前在国内资本交易市场中,外汇保证金交易因为风险过大还属于非法交易的范畴,因为在外汇保证金交易中,如果投资者做错方向且仓位过重就需要缴纳保证金,如果不能及时上缴就面临着被强行平仓的风险,甚至损失更加惨重。相比之下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是可控的,属于合法交易品种的范围。

3.3 根据实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方式

投资者在进行外汇期权交易理财时,要选择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交易方式。外汇期权交易中主要的变化来自于以美元为基准的其他货币汇率变动,而汇率变动又受到各种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影响,波动的范围和频率都不容易确定,这正是外汇期权交易的利润机遇,同时也增加了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

举例来说,如果投资者进行进出口贸易或者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有其他外汇收付的需要,当投资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以后,既能够保证汇率发生不利变动时投资者的经济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又能够在汇率发生有利变动时获得相当的利益。例如,如果一个投资者进行的是美国进口贸易,2 个月后他需要支付一笔欧元货款,并且在2 个月之后或者在这2 个月之间欧元的汇率肯定会有所变化,但是至于是上升还是下降投资者是无法预见的。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投资者购买欧元的买进期权,这样2 个月之后,如果欧元汇率上升了,美元汇率下降,这时他就可以按照2 个月前签订的合约中约定的汇价和数量行使买入的权利;反之,如果2 个月以后的欧元汇率下降了,美元汇率上升,投资者就可以选择不履行签订的合约,按照合约中约定的汇率从2 个月之后的市场买入欧元,这样就可以在英镑汇率下跌之后获得好处。反之,如果投资者进行的是美国出口贸易,2 个月后会收到其他人支付的欧元货款,根据当前的政策形势他能肯定的是2 个月后欧元汇率会发生大幅的变动,但欧元的汇率到底是上升还是下跌无法确定,这种情况下,不管投资者是否在远期外汇市场卖出,都会困扰这个投资者,因为如果2 个月后欧元汇率下跌而他没有卖出就会承担货款损失,自己的出口利润降低甚至大量的亏损;如果2 个月后欧元汇率上升而他已经卖出又不能赚取欧元升值的出口利润。投资者可以选择进行外汇期权交易投资,买入外汇卖出期权,只需要支付期权费用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减少欧元汇率改变为自己带来的收益困扰。

外汇期权交易中的双向开仓交易方式是比较建议有经验的投资者选择的交易方式,因为这种交易方式中投资者有双向的准备,也就有了双向的机会,投资者将资金分成两部分投入,不至于冒着孤掷一注的风险,拥有看跌期权以后还可以购买看涨期权,是比较安全的,盈利方式更灵活,不受汇率的单方面波动影响,但是双向开仓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对交易时间的把握和交易者对看跌看涨期权的价格处理都有着比较高的要求,一般投资者在这样的价格变动中很难找准机会下单获利,因此投资者在双向开仓交易方式中需要保持良好的价格和收益计算思维,在价格的跌跌涨涨中看准时间平仓盈利。

3.4 总结经验找到投资盈利的机会

要想真正在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立足并适应这个市场的规律生存下来,甚至赚取大量的财富,投资者必须总结经验,找到适合自己的交易方式。天上不会掉馅饼,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也不会有免费的盈利。很多有经验的投资者都是在一次次的失败和成功中跌跌撞撞得到了最终的稳定收益。其实只要进入资本交易市场,无论你选择了哪一种交易方式,都要有正确的投资态度和心理准备。

一般投资者刚开始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时,一定会经历一个阶段,在投资的初期投资者大部分时间都在研究大盘和看书、看电视,免不了听别人讲很多,看别人怎么操作,简单地认为交易的次数越多获利就越多,一旦有任何价格浮动都会想要立即下单,但是在外汇期权交易中最重要的就是耐心、细心和毅力,盲目的增加交易的次数反而会加大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风险,做赔本的买卖。但是不论在刚开始的交易过程中遇到怎样的困难,投资者都不能轻易放弃,要懂得总结经验教训,抓住机会,提高自己的成功率和交易水平。

总而言之,外汇期权交易的优势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为投资者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挑战。投资者要在交易市场中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健康的交易心态,不能盲目地投入过多资金增加投资规模,万事都有度,要善于把握自己的投资节奏,在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中不断总结,获得更多的利润和回报,增加自己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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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陈韶敏.外汇期权交易优势和特点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3(18).

[2]陈韶敏.外汇期权交易中知识的积累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4(08).

[3]张彻.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解读[J].商周刊,2011(07).

[4]朱启松,沈学恩.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是外贸企业汇率避险的新工具[J].对外经贸实务,2011(12).

[5]路秀玲.外汇期权定价问题的研究[D].燕山大学,2013.

[6]黄楚楚.决定外汇期权波动率微笑的经济因素[D].厦门大学,2014.

[7]王一多.我国期货市场期权式交易策略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4.

[8]刘海涛.股指期权的交易策略分析[D].苏州大学,2014.

[9]万换林.期权定价方法及其应用探析[D].延安大学,2013.

[10]李谷.人民币外汇期权市场及产品实务应用[D].上海交通大学,2013.

[11]杨倩倩.货币期权套期保值的创新与应用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2.

[12]花卫.人民币外汇期权标的资产汇率及其规避外汇风险策略研究[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2.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第2篇

投资区域特殊性导致企业人民币投资方式难监管

云南省对外投资主要集中于老挝、缅甸等周边国家。在当前中老、中缅等结算渠道不通畅的情况下,人民币境外投资政策大部分执行受阻,加之老挝、缅甸等国经济相对落后,投资物品大都需要从我国国内采购。目前大部分企业的操作是直接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支付给境外合作方以供其在我境内采购,或通过非正常渠道将大量人民币现钞直接投放境外企业。现行外汇局法规中,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方式主要为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后,新增加了跨境人民币,但仅限于通过银行结算渠道汇出的跨境人民币。对于前述企业自发进行的变通人民币投资方式,外汇局不予认可,因此企业在外汇年检模块《境外投资企业协议投资及实际投资情况表》中无对应项目填写,企业或把这部分数据合并填入实物投资方式,或是直接不填后在备注栏进行注明,导致报表不能真实反映这部分企业实际投资状况,这类企业的人民币投资方式成为监管难点。

境外投资企业实际投资总额超出商务部门批准投资总额部分难变更

从企业提交的《境外投资企业协议投资及实际投资情况表》中可以看到,由于实物投资与人民币投资形式的不规范,日积月累,部分企业的实际投资总额已大于企业外汇登记暨商务部门批准证书投资总额。但因为企业自身管理薄弱,对于投资总额增资变更登记重视程度不够,加之自身实物投资及人民币投资方式的不合规等原因,企业对外汇局提出的到商务局申请变更登记问题采取拖延对策。目前外汇局主要通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一年一度的外汇年检对境外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监管方式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诚信,对于企业不如实登记、申报变更,外汇局无法监管也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一)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的实物投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2年8月1日起推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单,这意味着企业以实物方式进行对外投资也不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到外汇局申请不收汇差额核销。建议外汇局尽快出台境外投资企业实物投资相关验资政策,同时在外汇局直投系统增加实物投资验资模块,以便基层外汇局引导企业规范实物投资行为,准确核查境外投资企业年检数据。(二)加快建立畅通规范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各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开通和疏导双边银行结算渠道,鼓励、引导境内银行加强与外方金融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规范的银行结算服务,推进企业人民币对外投资合法化进程。同时各边境州、市外汇局也应继续以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为契机,调研了解辖区跨境人民币投资需求,以各项日常管理和服务为切入点引导规范境内投资主体人民币境外投资行为。(三)构建完善的“走出去”综合性管理和服务平台各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相互间信息透明度,形成监管与服务的合力,共同督促实际投资总额大于批准投资总额的企业尽快办理相关增资手续;同时,可通过设立境外投资研究信息咨询中心,为各有关部门及企业、银行等提供咨询和服务,收集境外投资企业相关法规政策、投资流程等相关信息,协助企业对东道国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调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投资合同和章程,等等。通过落实这些措施,更好地了解、掌握境外投资企业投资情况,引导境外投资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本文作者:梁芳芳工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外汇期权;交易市场;投资理财;风险;盈利

1 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理论要点

1.1 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含义

外汇期权指的是在购买期权的一方支付费用给出售期权的一方之后,在签订的合约期限内购买期权的一方可以买进或者卖出自己购买的期权来进行获利。外汇期权交易的实质其实是权利的买卖,外汇期权交易的优势是它锁定了未来的汇率,给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外汇保值方式,投资者可以灵活地根据市场中汇率的上涨或下降浮动购买或出售自己的期权,获利的机会更多。投资者在外汇期权交易投资中只承担购买外汇期权时的支付费用就有可能在汇率变动中得到巨大的收益,而出售期权的一方只有来自期权费转让的收益,风险比购买方大很多。

1.2 外汇期权交易投资重点内容

外汇期权交易的投资风险与收益几乎在交易过程中占有相同的比重,投资者要想在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获利,必须对外汇期权交易的特点和投资中的重点内容做到充分的了解,这是进行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基础准备。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特点是不管购买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按照合约办事,在这个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期权费都不会退还给购买方,期权费用支付后即属于期权的卖方所有资产。但是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非常的不均等,期权的购买方具有选择权,卖方要承担被选择的义务,无法拒绝购买方的选择;然而购买方只需付出一定的期权费就有可能收获巨大的利益,但期权卖方的最大收益也只限于期权费用。另外,外汇期权交易中协定的汇率以美元价格为报价标准。

2 投资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的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股票、期货等交易品种在国内资本市场中逐渐流行起来。虽然外汇期权交易属于我国资本市场中近年来新兴的一种交易品种,很多人对它的了解并没有比对股票和期货的熟悉程度高,但是外汇期权交易还是吸引了很多投资者。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投资者的个人认知和爱好

由于国内资本市场中,股票市场在2007年开始投资者人数暴增,之后就进入好几年的连续熊市,流失了很多投资者。随着近一年股市的好转,很多投资者都选择进入股票市场,想要分一杯羹,但是牛市并不持久,近期大盘大幅振荡,涨涨跌跌之后基本又处于萎靡状态,对股民来说每天都像在坐过山车,一大部分新进的股民被套牢,大量的资产投资都付之东流,虽然还有一部分股民想要继续留在股票市场中等待奇迹的发生,很多人面对这种鸡肋行情已经默默地淡出了获利机会变少的股票市场转而投入其他交易市场。外汇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相比没有那么高的风险,于是很多投资者根据个人对投资理财和外汇期权交易的认知和自身的兴趣爱好选择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

在国外,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理财的方式受到了很多普通投资者的欢迎,比如在日韩等国家,很多家庭主妇早已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进行投资理财,这已经成为非常大众化的现象,但是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还是股票和期货,外汇期权交易这一投资方式还不为大多数人所了解。但是仍然有很多投资者已经开始大胆地尝试,因此研究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理财的风险并对其控制和规避显得尤为重要。

2.2 外汇期权交易的价格优势

很多投资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的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它的价格优势,因为外汇期权交易市场每天交易量数额可达数万亿美元,这样巨大的市场交易额之下很少有出现国内股票市场中的庄家操盘现象,而股票市场中由于有庄家,很容易出现庄家用较大的资金操控大盘走势,赚取散户资金的风险。但是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价格与股票市场的价格相比就具有更高的透明性和稳定性。

2.3 外汇期权交易的盈利模式

投资者在进行操作时,应该对外汇期权交易与投资者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加以区分,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盈利模式为,当投资者根据银行的报价支付了期权费用,就可以享有在合约规定的价格内买入或卖出投资理财产品的权利,这样的盈利模式具有巨大的优势,就是不单纯以美元汇率的某一种变化而盈利,即美元汇率上涨和下跌都为投资者提供了可以赚取利润的空间,不像股票市场交易中股民基本上只能通过等待股票上涨后赚取买入价和现价的差额利润。在外汇期权交易中只要投资者能抓住汇率浮动的时机,就有可能赚取一定的收益。

外汇期权交易另一个吸引投资者的特点就在于,投资者可以在可控和可接受的风险之内以小博大,一般情况下只需投入与其他金融品种相同数额的资金,就有可能获得比普通交易中更多的收益,这样的高利润是一个巨大优势,十分适合想要在交易市场中利用较少投资成本赚取大量财富的投资者。

3 外汇期权交易投资风险规避及盈利方法

外汇期权交易市场对投资者的进入要求很低,比如在招商银行缴纳数百元就可以开户,但是在国内交易市场中期权交易并不是很普遍,大多数人都不敢进入外汇市场,很多进入投资者也只是处于刚刚进入外汇市场进行摸索的阶段,还有一些进入市场的投资者因为不熟悉外汇期权交易的特点对其投资风险程度评价过低,其实外汇期权交易的投资风险还是很高的。

因此虽然外汇期权交易投资有着低投入、高收入的诱人优势,但是投资者们不应存在侥幸心理,经过知识储备之后,不做任何实践准备和风险预防工作就将自己的资金盲目投入外汇期权市场中,这是非常不理智的投资行为。投资者可以参考以下方法进行外汇期权交易投资中的风险规避,争取在外汇市场中盈利。

3.1 进入市场之前的模拟交易训练

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之前,投资者最好先进行一段时间和足够多次数的模拟交易训练,熟悉外汇期权交易的交易规则和风险,巩固自己在之前进行的理论知识储备,为自己以后的实际交易操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减少投资亏损的风险。目前有很多手机软件都是专门为外汇期权交易爱好者开发的,投资者可以下载安装这些软件,每天抽出一定的精力模拟操作进行交易,了解市场的节奏并及时获得金融市场的最新资讯,不能闷在书本里或者单纯看一些交易专家的评论,要自己亲身体验一下外汇市场的交易特点,并根据这样的模拟训练考虑自己是否适应这样的交易方式,能否在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立足和盈利。在进行过模拟交易训练之后,投资者再根据自己的实际资金额度和交易水平等情况,量力而行,选择是否要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进行真实的投资。一旦进入市场,就要有长期钻研外汇期权市场规律和投入大量精力的准备,不能因为困难就轻易地放弃。

3.2 正确认识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

外汇交易市场是错综复杂的,单凭模拟交易训练是远远不够的。投资者在进行真实的选择时,要正确认识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不要因为过于恐惧而不敢下单。投资者要认识到,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高,但是可控,亏损的最大数额不会超过购买期权时支付的期权费用,不需要缴纳保证金或其他费用。同时,投资者一定要慎重选择外汇保证金交易和期货交易,目前在国内资本交易市场中,外汇保证金交易因为风险过大还属于非法交易的范畴,因为在外汇保证金交易中,如果投资者做错方向且仓位过重就需要缴纳保证金,如果不能及时上缴就面临着被强行平仓的风险,甚至损失更加惨重。相比之下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是可控的,属于合法交易品种的范围。

3.3 根据实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方式

投资者在进行外汇期权交易理财时,要选择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交易方式。外汇期权交易中主要的变化来自于以美元为基准的其他货币汇率变动,而汇率变动又受到各种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影响,波动的范围和频率都不容易确定,这正是外汇期权交易的利润机遇,同时也增加了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

举例来说,如果投资者进行进出口贸易或者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有其他外汇收付的需要,当投资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以后,既能够保证汇率发生不利变动时投资者的经济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又能够在汇率发生有利变动时获得相当的利益。例如,如果一个投资者进行的是美国进口贸易,2个月后他需要支付一笔欧元货款,并且在2个月之后或者在这2个月之间欧元的汇率肯定会有所变化,但是至于是上升还是下降投资者是无法预见的。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投资者购买欧元的买进期权,这样2个月之后,如果欧元汇率上升了,美元汇率下降,这时他就可以按照2个月前签订的合约中约定的汇价和数量行使买入的权利;反之,如果2个月以后的欧元汇率下降了,美元汇率上升,投资者就可以选择不履行签订的合约,按照合约中约定的汇率从2个月之后的市场买入欧元,这样就可以在英镑汇率下跌之后获得好处。反之,如果投资者进行的是美国出口贸易,2个月后会收到其他人支付的欧元货款,根据当前的政策形势他能肯定的是2个月后欧元汇率会发生大幅的变动,但欧元的汇率到底是上升还是下跌无法确定,这种情况下,不管投资者是否在远期外汇市场卖出,都会困扰这个投资者,因为如果2个月后欧元汇率下跌而他没有卖出就会承担货款损失,自己的出口利润降低甚至大量的亏损;如果2个月后欧元汇率上升而他已经卖出又不能赚取欧元升值的出口利润。投资者可以选择进行外汇期权交易投资,买入外汇卖出期权,只需要支付期权费用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减少欧元汇率改变为自己带来的收益困扰。

外汇期权交易中的双向开仓交易方式是比较建议有经验的投资者选择的交易方式,因为这种交易方式中投资者有双向的准备,也就有了双向的机会,投资者将资金分成两部分投入,不至于冒着孤掷一注的风险,拥有看跌期权以后还可以购买看涨期权,是比较安全的,盈利方式更灵活,不受汇率的单方面波动影响,但是双向开仓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对交易时间的把握和交易者对看跌看涨期权的价格处理都有着比较高的要求,一般投资者在这样的价格变动中很难找准机会下单获利,因此投资者在双向开仓交易方式中需要保持良好的价格和收益计算思维,在价格的跌跌涨涨中看准时间平仓盈利。

3.4 总结经验找到投资盈利的机会

要想真正在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立足并适应这个市场的规律生存下来,甚至赚取大量的财富,投资者必须总结经验,找到适合自己的交易方式。天上不会掉馅饼,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也不会

有免费的盈利。很多有经验的投资者都是在一次次的失败和成功中跌跌撞撞得到了最终的稳定收益。其实只要进入资本交易市场,无论你选择了哪一种交易方式,都要有正确的投资态度和心理准备。

一般投资者刚开始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时,一定会经历一个阶段,在投资的初期投资者大部分时间都在研究大盘和看书、看电视,免不了听别人讲很多,看别人怎么操作,简单地认为交易的次数越多获利就越多,一旦有任何价格浮动都会想要立即下单,但是在外汇期权交易中最重要的就是耐心、细心和毅力,盲目的增加交易的次数反而会加大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风险,做赔本的买卖。但是不论在刚开始的交易过程中遇到怎样的困难,投资者都不能轻易放弃,要懂得总结经验教训,抓住机会,提高自己的成功率和交易水平。

总而言之,外汇期权交易的优势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为投资者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挑战。投资者要在交易市场中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健康的交易心态,不能盲目地投入过多资金增加投资规模,万事都有度,要善于把握自己的投资节奏,在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中不断总结,获得更多的利润和回报,增加自己的财富。

参考文献:

[1]陈韶敏.外汇期权交易优势和特点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3(18).

[2]陈韶敏.外汇期权交易中知识的积累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4(08).

[3]张彻.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解读[J].商周刊,2011(07).

[4]朱启松,沈学恩.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是外贸企业汇率避险的新工具[J].对外经贸实务,2011(12).

[5]路秀玲.外汇期权定价问题的研究[D].燕山大学,2013.

[6]黄楚楚.决定外汇期权波动率微笑的经济因素[D].厦门大学,2014.

[7]王一多.我国期货市场期权式交易策略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4.

[8]刘海涛.股指期权的交易策略分析[D].苏州大学,2014.

[9]万换林.期权定价方法及其应用探析[D].延安大学,2013.

[10]李谷.人民币外汇期权市场及产品实务应用[D].上海交通大学,2013.

[11]杨倩倩.货币期权套期保值的创新与应用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2.

[12]花卫.人民币外汇期权标的资产汇率及其规避外汇风险策略研究[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2.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第4篇

自2009年8月全国分局长座谈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提出了要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实现“五个转变”的管理思路起,外汇局实际上已经在管理理念上开始构建外汇管理生态环境基础。但由于未明确外汇管理生态环境建设目标,使得外汇管理改革注重管理技术改革多于管理理念改革,注重法规体系的完善多于治法环境的塑建。这种自下而上的改革方式容易遇到的改革瓶颈一是只能达到遇到问题解决问题的管理成效,二是管理当局容易处于被动应对的位置。而以建立外汇管理生态文明为目标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路线,以尊重和维护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以及“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准则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的改革理念,能淡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对立性,强调监管人与被监管人的双赢结果,达到监管人与被监管人的和谐共存状态,从而共同推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外汇生态建设以前瞻式、引领式的改革方式能避免现行改革方式的潜在改革瓶颈问题。

二、生态文明环境与传统环境下的外汇管理效果比较

由于我国经常项目已自由可兑换,目前我国主要的外汇管理限制集中在资本项下,这种半开放式的外汇管理制度让不少不愿与繁多审批限制打交道的资本项下跨境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流动,所以本文以资本项下跨境资金管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一)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监管短板目前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中只允许了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行为,未放开个人境外投资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可以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实现个人境外投资。如境内个人(境内股权转让者)与外方(境外股权受让者)签订一份以外汇现汇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阳合同用于行政审批,私下双方再签订一份以境外股权置换境内股权的方式支付境内股权对价款的阴合同的方式实现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局在发现阴阳合同时会由于如下法律漏洞无法对行为人实施相应的处罚。一是定性难。以现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外汇变更登记实际上为事前登记,即在企业转股支付对价前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获得收付汇额度后,方能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股权支付对价款的收付汇。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只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做表面上的真实性审核,无法确定之后的实际交易方式是否为现汇交易。只要企业提供的变更事项批文和批准证书确为上游主管部门颁发,外汇局就可以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业务。中外双方又以换股的方式绕过了银行对实际交易与登记备案一致性的监管环节,使得外汇局无法获取企业支付对价行为与在外汇局登记备案不一致的证据,因此无法以虚假登记为名对公司违规行为定性,只能定性为企业未完成实际支付或未办理出资确认。同时由于外汇管理法规没有明确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办理时限,虽然企业财务上已确认股权变动,外汇局也无法以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为名对公司进行违规定性,只能敦促企业补办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但企业实际上无法提供现汇支付证明材料,无法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业务。二是处罚难。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但中外双方可以私下股权置换方式绕过商务部门和外汇局审批环节,使原中方完成了个人境外投资行为。原中方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由于外汇局难以联系上已脱离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本人,所以无法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立案处罚成本过高。三是无法对后续的违规行为实施有效制止。在被发现违规行为后企业会为避免违规处罚而执行阳合同,即从境外汇入外汇现汇以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然后再到外汇局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业务。具体是为配合阳合同的执行以走账方式从境外汇入股权对价款给原中方,再通过其他绕开外汇局的方式将从境外汇入的资金再汇出境外。上述做法导致中外双方因执行阳合同从而符合外汇局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后不得不违规汇出资金。以规范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为目的外汇管理法规未能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反而催生后续违规行为,与立法者的初衷完全背离。上述类型的案例在监管实践中不在少数,影响了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如果我们形成了外汇管理生态文明,这种情况在外汇管理生态文明的环境下发生的机率将会大大减少。因为在生态文明状态下,人人重视自身的信用记录,不仅注重行为带来的短期后果,更注重行为带来的长期效应。在经济生态文明状态下,微观经济体经过长期的试错经历,总结出只有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级别,并且只与信用良好的其他微观经济体进行交易时,交易成本最低。所以外汇管理生态文明状态中的主体不会因眼前的短期利益而轻意做出影响今后交易成本的不良行为,微观经济体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觉遵守规则。而在外汇管理生态文明中的监管者也因为有征信机制的帮助而无需花大量的成本在对违规者的定罪和处罚上,监管成本也因此降至最低。监管者只是起到对经济运行的观测者、秩序维护者和经济突发事件的“消防员”的作用。

(二)对资本项下跨境资金借道经常项目的监管短板在中国当前这种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的“半开放”式外汇管理现状下,资本项下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流出入境内的情况对监管者来说是防不胜防。以利润汇回方式支付先行回收投资协议中的固定回报就是其中一种资本项目资金借道经常项目跨境流出的一类例子。但外汇局对这类案例也由于如下法律难点而无法实施有效管理。一是法规重叠造成法规漏洞。该类案件汇出资金既是先行回收投资资金,又是利润汇出资金,两者在形式上有独立的外汇管理规则,但具体适用法条在内涵上有重叠之处。2005年颁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成的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行为。”即判定是否为先行回收投资除回收资金的形式外,更重要的是是否存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行为,案件中虽是以税后利润方式汇出,但其性质已属于先行回收投资。2008年资本项目业务操作规程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需经外汇局核准后方能在银行办理。但根据《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文件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汇出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无需经外汇局的核准。此类案件中的合作公司正是利用了利润汇出直接在银行办理了资金汇出的政策,以合法形式回避了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核准审批程序。二是追究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条前两款中的“发现”是指,“由外汇局发现的,以制作立案报告、事实确认书或者调查笔录等时间中最早记录的时间为准;由其他机关移送的,以该机关发现的时间为准;向外汇局举报的,以外汇局收到举报的时间为准。”在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公司均是以利润分配方式执行先行回收投资协议,并且企业每年都有足够的利润用于分配,所以外汇局难以发现该企业的先行回收投资行为。三是部门间法及新旧法衔接不到位导致难处罚。在2008年版的资本项目业务操作规程中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业务的法规依据之一是《审批办法》,其第九条提到财政机关审批的先行回收投资应在批准后将其批复及合作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报送的承诺函抄送同级外汇主管部门,但在法规依据列表中唯一列明的外汇管理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并没有对企业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需经外汇局核准及审核所需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等要求,部门间法规无法衔接。虽然操作规程中明确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需要外汇局核准,但由于业务操作规程只能算作外汇局内部操作依据,不能用于对外处罚文件依据,因此无法依此实施处罚。新法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需在银行办理先行回收购付汇前在外汇局的业务系统中有相应的登记信息,从而解决了法规等级和对外效力问题。但59号文件只对2012年12月17日之后发生的业务有效,对之前已发生的业务不具追溯力,又形成了新旧法规的衔接空档。本文认为上述案例中法律难点是由于法条过时造成的。首先,过去国家为了维护经济利益的分配合理性,防止当时国内一些人为了引外资而签下不平等的利润分配合约,在《审批办法》中对固定回报进行了人为限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中国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议价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中国人已不再是过去那个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毫无话语权的“矮子”,而是以平等身份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公平交易。所以《审批办法》中对固定回报的规定也已不合时宜。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生效的三个实质要件: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案例中中外方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以税后利润的方式进行固定回报,一是合同是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定,二是以税后利润方式进行固定回报既没有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但由于《审批办法》规定固定回报需经财政部门审批,而案中的固定回报合同并没有经财政部门审批,使得合同违法。在外汇管理生态文明下,这种由于法条内容过时而导致的法律尴尬是不存在的。因为外汇管理制度是与经济发展阶段保持一致,并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来制定和修订的。同时外汇管理内容也会充分考虑到“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准则,以“便利投资化”为原则,外汇管理仅对恶意投资行为、虚假投资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等行为进行监管,外汇管理当局仅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失效时充当“消防员”角色。

三、构建外汇管理生态文明

从对上节中的案例分析,可以总结出外汇管理生态文明形成的条件是:一是有健全的信用制度和遵循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尊重“人性“的法律制度。二是微观经济体通过对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学习和反思,已形成了自觉、自律遵守法律规则,注重维护自身信用,尊重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认识到只有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才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三是监管当局只是经济运行的观测者和经济信息提供者、秩序维护者和经济突发事件的“消防员”。正如本文在“第二部分生态的重要性”一节中提到的“生态系统结构越复杂,能量流和物质流循环的途径越多,其调节能力或者抵抗外力影响的能力就越强。反之,结构越简单,生态系统维持平衡的能力就越弱。”构建自我调节能力和抵抗外力影响能力较强的外汇管理生态系统不是可以一蹴而就或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事。所以外汇管理生态文明的实现也需要几代管理当局去一点点的勾画和构建。现阶段,在易纲局长提出的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的改革思路下,在继续做好外汇监管系统开发的前提下,外汇局需要与人民银行的征信制度管理系统联合,先解决外汇管理生态环境构建制度层面的事情,将生态环境硬件做好。对于外汇管理者的管理职能转变和管理手段的改革则需要在制度的完善中逐步的实现。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构建外汇管理生态文明应从中长期目标考虑:

(一)中期目标1.构建外汇管理征信体系,为外汇管理生态文明打基础。借助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建全国外汇管理征信体系,对有违规记录且未能实施处罚的主体登记在案并在全国外汇管理系统,杜绝违规主体“打一枪,换一地,只要能不罚,全国各地跑”现象的发生。外汇管理征信体系的构建还能为多年无违规的守法主体开通外汇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创造条件和依据,增加外汇局投资便利化手段。外汇管理征信系统的构建,将形成让违规者主动受罚,否则将无法在中国开展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让守法者享受因守法而获得投资和经营便利优待的公平法治外汇管理环境,进一步降低执法成本,构建法制投资环境。2.加快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环境会直接影响外汇管理生态,法制的好坏会明显改变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从宏观上看,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好的司法和执法环境与不好的情况相比,国家需要的资源差别可能是几千亿甚至上万亿。笔者认为好的法律应以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保持一致,并充分考虑“理性经济人”原则。不能以便于监管或从监管者角度出发来制定法律,而要充分考虑到人的本性问题。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第5篇

截至2007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已达13326亿美元,再次创出历史新高,而且还呈继续增加的趋势,这使得持有外汇储备资产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变得更为高昂,因而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使用渠道和方式显得尤为迫切。外汇储备在满足防范金融风险、稳定汇率所需要的流动性后,应该追求增值和投资收益,着眼于提升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国家的战略意图。新加坡在外汇储备管理方面具有成功的经验,本文首先对新加坡利用外汇储备的模式做一简要分析,然后探讨我国外汇储备的利用模式,最后指出利用外汇储备对外投资应注意的问题。

一 新加坡利用外汇储备的模式分析

(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是法定的外汇储备管理机构

根据1970年颁布的《金融管理局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简称MAS,1971年依法成立)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管理官方外汇储备。1981年之前,MAS主要围绕汇率政策来管理外汇储备。其后,随着外汇储备日渐充裕,新加坡政府决定将外汇储备进行分档管理:一部分继续由金融管理局直接管理,目的在于满足汇率管理流动性的需要;另一部分则投资于长期外汇资产,目标是追求更高的收益。

为了实现两者的分离,根据《公司法》,新加坡在1981年5月设立了专门管理外汇储备投资的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简称GIC)。其目标,一是提高新加坡政府外汇储备的收益;二是提高外汇储备投资和运用的透明度及可监督性;三是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获取重要的国际金融资讯;四是培养训练金融专业人才,提升新加坡金融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GIC下设三家子公司。一是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GIC最大的业务部门,投资领域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二是新加坡政府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是投资于新加坡之外的房地产以及房地产相关资产。三是新加坡政府特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管理着一个包括风险资本、私人证券基金在内的分散化全球投资组合。此外,该公司也有选择的对私人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第一家公司的经营目标主要满足盈利性目标,同时满足流动性要求,后两家公司的经营目标都是追求长期的投资回报。目前,GIC所管理的资产超过1000亿美元,大约占新加坡外汇储备总额的80%。

(二)部分外汇储备委托淡马锡海外投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内一直存在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即建立淡马锡控股公司的目的是管理新加坡的外汇储备。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淡马锡控股公司的成立早于GIC,它是1974年由新加坡财政部全资组建,接受政府的财政盈余(但不是外汇储备)进行投资的公司,它是工商业公司,而GIC是资产管理公司。淡马锡从354亿新元的初始资产,发展到1640亿新元的规模,新加坡政府并无任何追加投资。为了实现外汇储备满足国家发展目标和战略意图,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政府将部分外汇委托给淡马锡投资,淡马锡利用这些外汇储备和自有外汇在海外投资。

二 我国利用外汇储备方式的探讨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除了中央银行直接管理外汇储备以满足流动性需求之外,还有如下三种模式:一是成立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实现外汇储备的投资收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流动性;二是委托给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三是扶持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在发展壮大企业的同时减轻外汇储备压力。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新加坡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考虑综合利用如下模式。

(一)积极扶持外汇投资公司

尽管外汇投资公司入股黑石初战失利,但我们不可因噎废食,而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便今后健康发展。今后应积极培养国际化金融人才,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充分发挥现有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的作用

我国一些金融机构在长期的对外合作交流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网络,我们应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加强它们“走出去”的金融业务。这些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股国外金融机构,给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中长期贷款,从而实现国家战略意图。这种运作模式客观上需要雄厚的资本金,因而有关部门应支持其增资扩股,可以参考汇金公司注资商业银行的模式,但笔者认为在新的结汇模式下,新股东应以拥有外汇的企业和个人为主。

一些具备实力和条件的国内银行应该积极向国际大银行的方向前进。跨国并购自然是一条改变国内银行业务构成和收入来源过于单一的现状、从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更加快捷便利的途径。但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的资金实力以及跨国经营经验不足等问题,近期比较稳妥的方案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少量参股,以获得一个董事席位,从而学习外资金融机构的具体运作。这一做法有两个好处:一是降低了金融机构文化整合上的难度,二是可以向国外金融机构学习运作经验,并且得到股价上升

的好处。

(三)对企业“走出去”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淡马锡是作为企业“走出去”的,其运作模式可供我国企业参考。外汇投资公司以及国内金融机构应对具有实力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外汇支持,对企业“走出去”发挥促进作用。事实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走出去”方面都有专门的金融支持机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都扮演了这种角色。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今后也可以考虑成立支持“走出去”的专门金融机构。

(四)设立海外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重要投资模式,为了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海外资源,我们应当考虑成立海外产业投资基金。资金可以来自于外汇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社保机构,以及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较多的企业以及个人。由于我们缺乏海外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经验,起初可以考虑以合资的方式进行。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应该体现国家发展的战略意图,满足国内产业升级的需要。

(五)扩大国外先进技术进口,近期治标、远期治本

长期以来我国执行“市场换技术”的外资政策,但二十多年的经验表明这一政策在不同行业有得有失,有些领域我们失去了市场但没有换得关键和核心技术,而且直接导致了我国贸易顺差快速增长。一方面它增加了我国的出口,如果按“属民”原则计算的话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出口不应计入我国出口;另一方面,它减少了我国的进口,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我国企业的销售按“属民”原则应算我国的进口,但按“属地”原则就算国内贸易,二者相结合导致我国贸易顺差急剧上升,外汇储备水涨船高。因而有必要通过扩大进口国外先进技术,缓解高额外汇储备压力;如果能像日本和韩国一样积极消化和吸收新技术,长期则可实现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减轻经济增长对外资的依赖程度,从而实现标本兼治。

三 利用外汇储备对外投资应注意的问题

(一)首先要测算出适度外汇储备规模,保证其基本功能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是,当时并不是由于支付能力出现问题,而是出现了流动性危机。因而一定要测算出适度储备规模,只有超过这个规模的部分才可以用于中长期投资。为此,我们需要满足进口、偿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收益汇回、企业海外投资和QDII、外汇市场干预等用汇规模。在考虑外汇储备增值的时候,千万不能忽略了它的基本功能,而且要警惕世界经济形势逆转的可能。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事件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全球流动性过剩几乎可以在瞬间转化为流动性不足,危机发生后,欧美日等国的央行无不投入巨资以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外汇储备管理同样面临类似问题。

(二)应当参与国外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做纯粹的“资本家”

外汇投资公司入股黑石被套本身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外汇投资公司购买的是没有表决权的股份,这成了纯粹的“资本家”。我们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目的之一是学习先进金融知识、了解市场最新动态、提升国家金融竞争能力,在没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实现这一目的。因而,今后我们参股国外公司至少要谋求一个董事的席位,直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从而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更为直接地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企业管理经验。

(三)谨防对外投资“出口转内销”,严禁二次结汇

外汇投资公司以美元入股黑石,如果黑石再用这笔美元换成人民币收购或参股国内企业的话,这就构成了二次结汇,二次结汇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据报道,2007年9月10日黑石和中国化工集团共同宣布,黑石将向中国化工的全资子公司蓝星集团进行战略投资,计划注资6亿美元认购蓝星集团20%的股份。如果认购成功,二次结汇必然发生。事实上,只要我们对外投资的企业对我国直接投资,这一现象是无法避免的,只是影响程度的不同。这样的外汇投资显然不仅不能减轻央行压力,反而使其操作更加被动,流动性过剩也将愈演愈烈。针对这一新情况,有关决策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四)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参股后并购

国际投资理论和经验表明,由于对东道国市场、法律以及人文环境不熟悉,同时考虑到当地民众的抵触情绪,跨国投资首先采取购买部分股份、合资或合作经营的模式,时机成熟之后再采取控股或独资模式。目前我们跨国投资应以参股为主,不宜大规模并购。跨国并购的“七七定律”指出,70%的跨国并购没有实现预期的商业目的,其中70%的并购失败于并购后的文化整合,文化差异越大失败的可能性越大。据麦肯锡的研究,在过去20年全球大型的企业兼并案中,取得预期效果的比例低于50%,具体到中国,有67%的海外收购不成功。因而,目前我们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而不应操之过急。

(五)加强研究,提高把握投资机会的能力

目前全球石油、大宗商品以及股票处于高价位,因而我们在时机的选择上也需三思而行。目前应当加强对世界经济与金融周期的研究,以便把握好投资机会。以淡马锡为例,公司在1993~2003年间的投资回报率只有3%,基于对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研究,淡马锡2002年调整了发展策略,该公司把自己的发展与亚洲其他高速发展地区的经济捆绑起来,从而实现了新的飞跃。由此可见,优秀的研究是投资成功的关键。

参考文献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课题组:《新加坡和韩国政府投资公司:运行模式及其启示》,《中国经贸导刊》2007年第5期。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第6篇

关键词:资本项目 外汇管制 可兑换 思路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中,应“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这表明,资本市场需要可兑换,但需要通过“有序提高”来稳步推进。换句话说,目前我国资本项目还有管制,要可兑换,但要一步步来。

当前,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制主要存在于直接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外债、证券投资等诸多方面。本文就资本项目主要内容的管理现状、管制内容及可兑换思路提出一些简要认识,抛砖引玉。

1.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全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1.1管理现状

目前外汇局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实行登记管理,同时注重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事前审查。外商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人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依据外汇登记信息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相关业务。外汇局对外商直接投资登记、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实施监督管理(主要依据汇发〔2013〕21号)。具体来看,目前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规模等主要由金融监管部门、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负责,外汇局主要负责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

1.2主要管制

一是投资额度管理。通过外汇资本金账户来控制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的规模,使其不超过外方注册资本;二是资本金使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三是资产处置管理。外方将因从事直接投资所获得的合法资产,进行再投资或汇出的,需要办理相关登记。

1.3可兑换思路

第一,项目规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项目和规模主要由金融监管部门、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负责。建议参考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逐步减少限制行业,扩大投资规模,推进外商直接投资可兑换。第二,资本金使用上,一是放宽资本金结汇限制,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汇兑风险,这一点已在全国17个经济特殊区域实行“意愿结汇”;二是结汇后人民币使用上,逐步减少限制,与中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建立资金用途“负面清单”,除禁止项目外,均可使用。三是资产处置方面,可与资本金使用条件相一致,可在投资项目和额度许可内自由再投资或汇出。

2.境外直接投资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1管理现状

目前外汇局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主要依据汇发〔2009〕30号等文件)。具体来看,目前境外直接投资的项目、规模等主要由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负责,外汇局主要负责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等政策管理。

2.2主要管制

一是投资主体限制。目前,境外直接投资的主体仍以境内机构为主,境内个人只能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上海自贸区、苏州工业园区、天津生态城等试点地区除外)。二是投资币种限制。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可使用的币种基本上没有限制,但对境内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由于人民银行对个人跨境人民币的使用目前还只允许在货物贸易项下和服务贸易项下进行,因此境内个人尚不能以跨境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地区除外)。

2.3可兑换思路

一是投资主体方面,加快推进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放行步伐。在放开投资主体的情况下,重点关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允许其在个人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限额内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二是投资币种方面,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3.企业外债管理

企业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对非居民(境外机构、个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等)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债务(不包括因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

3.1管理现状

目前外汇局按企业类型(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实行监督、管理,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主要依据汇发〔2013〕19号)。具体来看,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外汇局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并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3.2主要管制

一是借债主体限制。目前外债主体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中资企业借用外债限制较多,对企业所属行业、盈利性、资产负债情况有较高要求。此外,人民银行跨境办还规定中资企业不能借人民币外债。二是借债额度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额度以“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值)为限,而中资企业外债额度则需要总量控制,由外汇局单独核准。三是结汇及使用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遵循实需原则,需提供资金用途证明。而中资企业所借外债不能结汇只能用于对外支付。

3.3可兑换思路

一是借债主体方面,消除政策差别,实现平等待遇。取消中、外资企业借外债存在“双轨制”,逐步放宽对中资企业借用外债的资质要求,简化审批流程,允许企业在一定限额内(如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直接借用外债。二是借债额度方面,在全国外债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参考国家现行产业指导政策,分类控制外债规模;允许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由借用境外金融机构外债,并根据借债主体的行业特点、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对借款企业进行差别化管理。对于境外关联企业外债,则先限定在企业净资产的一定范围内。三是结汇及使用方面,消除中、外资企业政策差别,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模式,企业所借外债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存放在专门的外债结汇待支付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同时,逐步扩大外债用途范围,建立“负面清单”,除禁止项目外,均可使用。

4.跨境担保

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作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4.1管理现状

目前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实行登记管理,仅对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余额进行数量控制(主要依据汇发〔2014〕29号)。具体来看,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或债权人自行办理,并按规定办理外债或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4.2主要管制

一是业务资格限制。“内保外贷”基本取消所有资格限制,而在“外保内贷”方面,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格限制。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二是担保规模控制。“内保外贷”发生履约,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而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三是资金用途管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其他形式投机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4.3可兑换思路

一是业务资格方面,放宽“外保内贷”业务资格限制,允许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符合国内贷款的前提下),允许境内个人也可以作为债务人。二是担保规模方面,取消“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余额限制,根据境内债务人的行业特点、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差别化管理。三是资金用途方面,放宽“内保外贷”资金用途,建立“负面清单”。

近年来,中国以便利化为核心,在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方面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可以说,我们在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取得很大进展,大方向是明确和坚定的。但出于我国基本国情及经济金融现状考虑,部分的资本项目仍存在管制内容,需要逐步推进。

参考文献:

[1]王国刚.简论金融交易可兑换的市场条件[J],中国外汇,2014年,3、4期, 2月合刊,P18-P21.

[2]张礼卿.深化金融改革的顺序[J],中国外汇,2014年(5):14-1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规汇编2013年版[M],国家外汇管理局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3.6.

[4]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2013(5).

[5]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2009(7)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第7篇

关键词:直接投资;异常资金;外汇监管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减弱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好转,我国资本项下呈现出收支双向大幅增长的整体态势,收支顺差和结售汇顺差进一步扩大,外资流入呈现渠道多样化、形式复杂化的特点,其中部分外商直接投资在流入方式、结汇使用等方面表现异常。在当前人民币升值预期进一步增强,国内房地产等行业投资依然过热的背景下,对直接投资项下异常资金流入应予以高度关注。

一、直接投资项下异常资金流入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从投资行业上看,非生产型外资企业增长较快。国内利用外资一般以生产型企业为主,但2009年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整体复苏和我国利用外资速度加快,非生产型外资企业的设立呈现快速上升趋势,除传统的外资房地产企业外,主要是各类咨询服务公司,这类企业名目繁多,注册资本大小不等,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经营范围较模糊,资本金结汇是否用于自身经营活动往往难以核实。

(二)从资金来源看,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现象增多。正常情况下,外资企业的境外汇款人就是外方投资人,投资人与缴款人保持一致。外方投资者与缴款人名称不一致原因较多,有些是投资者为实现正常投资而采取的变通措施,反应了投资者在特定制度约束下的一种合理诉求;有些则是在投机等非正常动机驱动下产生的非法交易行为,特别是境外同一汇款人多次向境内不同企业汇款,带有明显的地下钱庄资金运作特征。

(三)从资金流入速度看,注册资本提前到账明显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注册成立以后,企业根据开工进度和商务部门的批复规定分批汇入注册资本,并逐步结汇使用。但有些企业资金到账与企业实际运作情况明显不相符,出现注册资本到账快、结汇快等异常现象,这些企业往往在短期内完成外汇登记、注册资本快速到位,有的企业甚至当日办理外汇登记并开立外汇账户,次日资本金全额到账。

(四)从资金使用看,存在较多结汇用途与经营范围不一致现象。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应在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超范围使用不仅改变了资本金结汇用途,违反了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而且投资的真实性大多存在问题,甚至是虚假投资。例如淮安市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货物仓储及配送,资本金4790万港币到账后结汇全部用于购买无形资产,明显与公司经营范围不符。

(五)从外汇年检看,非正常不参检企业增多。外商投资企业每年要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向外汇局报送前一年度的外汇收支及经营情况报表和年度审核报告,以便外汇局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外汇违规行为。外资企业除注销以及转中资等原因外,应及时参加外汇年检,否则将被暂停办理新的外汇业务。近年来,企业非正常不参加外汇年检明显增加,不少企业成立第二年人去楼空,无法联系,其投资真实性不言而喻。

二、异常外资流入的原因分析

(一)内外部经济环境反差是直接投资异常流入的直接动因。从国际看,金融危机引发了世界经济格局的深刻调整,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复苏前景尚不明朗,经济增长乏力,资本市场不稳定,加之美国等实施的“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在大幅增加货币供应量的同时,将基准利率在较长时间内维持超低水平,与新兴经济体之间形成较大利差,从而导致大量国际资本加速流入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从国内看,中国经济率先从金融危机影响下复苏,高速的经济增长及伴随着的后发优势使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经济增长充满信心;同时,随着涉外经济发展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步伐加快,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也成为吸引异常外资流入的重要因素。

(二)招商引资偏好为异常外资流入提供了隐性“政策保障”。利用外资的目的是为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满足国内生产建设的资金需要,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最终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虽然国家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引导,但“重量不重质”招商引资偏好短期难以改变,有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运动式”倾向,层层下达引进外资任务导致“全民”招商的不正常现象,甚至采取招商引资一票否决制。这一方面造成了外资近年来的集中和大规模流入,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有些基层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不惜通过非正常手段违规引入虚假外资,客观上助长了直接投资项下异常外汇资金的流入。

(三)外汇指定银行重服务轻监管导致代位监管不力。自2002年以来,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这项改革举措在便利企业的同时,增加了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管职责。随着更多传统外汇指定银行上市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导致各银行在外汇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外汇指定银行作为外汇政策执行者与外汇利益经营者的利益冲突日益显现。有些外汇指定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未能处理好服务企业和代位监管的关系,对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把关不严,业务操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向外汇局报告不及时、不完整,甚至帮助企业变相结汇规避管理。

(四)现行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制度对异常外资流入难以有效控制。当前资本金结汇制度在服务企业、实施科学监测和控制境外资金异常流入风险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管理理念的要求。表现为在结汇管理中过分依赖于银行对企业资本金结汇的表面真实性审核,忽视了对企业资本金结汇资金实际用途的后续管理;同时,缺乏有效的资本金结汇监测分析机制,管理系统以业务操作为主,监测分析功能相对薄弱,外商直接投资数据和企业外汇年检的财务数据没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以事前审核为主的现行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一方面造成企业结汇手续繁琐和银行业务成本不断增加,与当前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改革精神相悖;另一方面也未能有效防范异常外汇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流入,企业资本金违规结汇游离于外汇监管之外。

(五)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管理信息交流不畅弱化了对异常外资流入的监管。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涉及商务、工商、外管、税务和开户银行等多个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但目前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外汇局与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之间未建立信息交流长效工作机制,信息不能及时共享,难以充分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状况;二是外汇局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反洗钱系统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联系机制,无法实时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真实去向进行跟踪监督;三是外汇局与外汇指定银行信息交流体系不健全,银行报送的资本金到账及结汇备案信息过于简单,外汇局无法及时了解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详细情况。由于直接投资项下异常外汇资金大多披着合法的外衣流入,相关监管信息交流不畅通使外汇管理部门无法及时、准确对直接投资项下异常外资进行甄别和查处,增加了对外资资本金结汇真实性监管的难度。

三、加强异常外资流入监管的对策建议

异常外资大量流入将进一步推高国家外汇储备,弱化货币政策调控效果,增加通货膨胀的治理难度,必须积极调整当前外汇管理政策,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对异常外资进行有效监测分析和管理。

(一)转变招商引资理念,引导外资合理、规范流入。地方政府部门应切实转变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经济增长和招商引资的关系。一是要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促进“引资”与“引智”相结合,优化利用外资结构,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使外资流入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需要。二是要注重引资质量,重点在优化环境和改善服务上下功夫,而不应急功近利,片面追求招商引资数量,人为放宽相关的管理规定,造成虚假外资甚至是“热钱”的大量流入,影响外向型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要主动协同外汇管理部门对资本金的流入和结汇进行跟踪监管,堵住虚假外资流入渠道,从源头上确保外商直接投资的真实和有效。

(二)改革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和意愿结汇制度。从长期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应从重外商直接投资登记、开户和验资询证等行政性审批业务向重资本金结汇资金使用的监测分析转变,资本金结汇制度改革应顺应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和促进投资便利化的要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取“放”与“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意愿结汇,分类管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守法或外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分类,对正常企业允许其资本金按照意愿结汇,便利合规经营企业资金使用,对风险企业实行有条件结汇,依托非现场监测工具对结汇人民币资金流向进行重点监控。

(三)完善直接投资项下异常资金跨境流动非现场监测机制。首先,进一步完善资本金结汇资金支付的非现场监测内容,将资本金结汇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纳入监测系统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该类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全程监控,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非现场监管指标,及时对发现的异常支付或银行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现场核查。其次,建立外汇年检数据分析监测制度。企业外汇年检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外汇收支情况表事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可以利用这些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的资金来源、占用以及经营状况,及时发现企业异常或违规交易的线索,最大限度地发挥外汇年检信息对异常资金流入的监测预警作用。

(四)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过程中,要运用KYC(Know Your Customer)原则,充分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有关经营范围、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资金到位进度条款等相关内容进行充分掌握,注意审查其注册资本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规模和行业特性相符,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是否符合当地实际,一旦发现疑点就应列入跟踪管理重点对象并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对未有效履行资本金结汇监管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强化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的真实性审核义务。

(五)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大对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当前直接投资异常增加以及资本金流动、结汇使用的特点,加强与公安、商务以及人民银行反洗钱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跨系统的异常投资外汇资金协作监管机制,互通信息,协调行动,共同防范和打击热钱等非法外汇资金通过投资方式流入;同时,建立跨地区外汇局之间联合办案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通过联合检查、延伸检查等方式,提高对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异常流动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第8篇

关键词:外企;外债管理模式;存在问题

外债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外债管理上的超国民待遇、管理模式落后、规模增长过快等问题逐步显现。如何实现外债管理中的差别待遇,提高外债经营的安全度,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外债管理方式和体制,是当前外汇局亟需探讨的课题。

1 当前外债管理存在问题

1.1 超国民待遇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举借外债审批门槛悬殊。在现有“内紧外松”的外债管理模式下,国内中资企业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事前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和申请指标,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也需事先取得外汇局的短贷指标。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需事前批准,只需按“差”管理模式要求,在“差”范围之内自行举借外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方面形成巨大天然优势,而中资企业则因受政策限制导致融资渠狭窄,外债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客观上造成了“扶外限内”的局面。

(2)对于外债的结汇使用,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差异。目前,对于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视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其借债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得结汇,只能用于进口支付。而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自行结汇,虽然自2004年开始实施 的“支付结汇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资金结汇的增长,但并未对大幅增加其融资及结汇成本。借债资金使用上的区别对待,使得外商投资企业在融资环境及资金运用效率远优于中资企业。

1.2 管理模式问题

(1)“差”管理模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需求。作为一个静态的管理模式,“差” 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企业规模发生的变化。假如一家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差为500万美元,历经10年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已大大超出原有的投资总额限定,而此时500万美元的差额可能已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倘若企业在此10年之中已借用中长期外债,则其无法再继续通过对外借贷的方式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而,静态的“差”管理模式存在不合理因素。

(2)“差”管理模式弱化了外汇局对外债规模的监管。2003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汇局联合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使得“差”额度(即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与境外机构担保项目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管理趋于规范化,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规模总量控制和企业自主借债的相结合。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由外经贸部门审批确定,且只要企业借用的外债在此范围内,外汇局就需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规模实际上由外经贸审批部门间接决定,而外汇局在外债规模的控制上处于被动地位。

(3)“差”管理模式不能有效约束外债短贷长用的现象。由于在控制指标设置上将流量指标(中长期债务发生额)与存量指标(短期债务余额)简单相加进行考核,因而企业在签约时可选择一年以内的短期外债,利用债权人通常为外方投资人和目前对于短期外债展期没有次数限制的漏洞,将一笔到期短期外债展成中长期外债使用,造成短期外债实际长期使用,甚至逾期不还。基于目前“差”管理政策对于逾期短期外债,是视为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尚无明文规定,因而外汇局在监管中无章可依。

(4)“差”管理模式易造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弱化”。 按国际经合组织标准则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而按我国现行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可以借用的外债额度也就越多。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为1:2。故企业为减低经营中的权益资本风险,往往倾向于借入更多的债务资本,获得更大的财务杠杆效应,而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也成为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

(5)“差”管理方式易催生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出现。现行“差”管理政策除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特殊规定之外,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则无需考虑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即可在差100%范围内借用外债。部分中资企业为享受上述政策优势,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方式转变为外资企业,再投资国内,而这一方面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虚假繁荣,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和资本外逃,不利于国内经济健康发展。

(6)“差”管理模式难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差”管理模式中,对企业外债额度的核定标准未能充分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故在管理上难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1.3 外债结汇问题

(1)外债结汇对于国内宏观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将产生一定影响。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经济过热、银行信贷规模增长过快的势头。在国内银行普遍压缩信贷规模之后,一些高负债经营、资金需求量大的企业资金链吃紧,转而向境外股东和金融机构寻求支持,大量借入外债并结汇使用,这显然会加剧基础货币的投放,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2)外债结汇资金真实性难以审核,可能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通道。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管理,对20万美元以上的外债结汇,要求提供支付命令,对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结汇,只要求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的明细清单。但外汇局对于企业提供的结汇申请材料凭证真实性难以判断,只能审核表面一致性和合规性,其交易的真实性无法进行检验和监督,这也加大了对境外热钱以外债结汇资金的形式流入进行监管的难度。

2 政策建议

2.1 超国民待遇方面

(1)统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内外债。将外商投资企业本币债务纳入“差”限额控制,从而收缩其外债规模,并进而实现对其内外债的统一管理;对随意进行外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限制,包括实施期限限制和经济制约等多种方式。可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后未按期提款、导致外债登记失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以及在原外债到期(包括展期)未得到清偿之前,不得再举借新的外债;对于外债登记管理的相关审核细则以法规方式予以明确,如通过法规规定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未提款,该笔外债登记自动失效。

(2)实行外债管理一体化。对于企业的对外借债需求,不再区别对待中、外资企业,而是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支持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确有需要的企业到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对于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行业要限制或禁止其借入外债,从而在控制外债数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及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2.2 外债管理模式方面

(1)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核定外债借用额度。对于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以外资股权占比来控制“差”差额,即要求其外债借用额度应与外方出资比例相对应并按如下模型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借款额度:企业外债借款总额度=企业注册资本(或“差”×外方出资比例×所在行业系数×借款期限系数)。对于属于环保类或高科技类企业可赋与较大行业系数,同时,按借款期限赋与不同系数,外债借款期限越长则系数越大。由此,在有效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的同时,合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内经济转型。此外,应进一步明确对于注册资本金按期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金足额到位之前,应禁止其举借外债。

(2)实行外债余额管理。继续保留“差”的限额管理,但可改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为余额控制。对于企业借用的无论是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外汇政策应统一以其余额计量外商投资企业已借用的外债规模。这一方面可改善当前短期外债占比过高的状况,另一方面,也能配合按注册资本比例核定企业外债借款额度的管理模式。

(3)建立外债存款准备金制度。此举是按照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方式,对企业借入的外债规定按借款金额的20%作为无息存款准备金,并可按企业外债规模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增加投机资金流入成本,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当然,有关指标的选择和制度的制定必须统筹考虑,既照顾到正常资金的需求,同时也要防范套利资金进入扰乱我国金融市场。

2.3 外债使用方面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第9篇

关键词:外企;外债管理模式;存在问题

外债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外债管理上的超国民待遇、管理模式落后、规模增长过快等问题逐步显现。如何实现外债管理中的差别待遇,提高外债经营的安全度,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外债管理方式和体制,是当前外汇局亟需探讨的课题。

1当前外债管理存在问题

1.1超国民待遇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举借外债审批门槛悬殊。在现有“内紧外松”的外债管理模式下,国内中资企业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事前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和申请指标,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也需事先取得外汇局的短贷指标。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需事前批准,只需按“差”管理模式要求,在“差”范围之内自行举借外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方面形成巨大天然优势,而中资企业则因受政策限制导致融资渠狭窄,外债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客观上造成了“扶外限内”的局面。

(2)对于外债的结汇使用,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差异。目前,对于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视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其借债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得结汇,只能用于进口支付。而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自行结汇,虽然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支付结汇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资金结汇的增长,但并未对大幅增加其融资及结汇成本。借债资金使用上的区别对待,使得外商投资企业在融资环境及资金运用效率远优于中资企业。

1.2管理模式问题

(1)“差”管理模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需求。作为一个静态的管理模式,“差”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企业规模发生的变化。假如一家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差为500万美元,历经10年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已大大超出原有的投资总额限定,而此时500万美元的差额可能已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倘若企业在此10年之中已借用中长期外债,则其无法再继续通过对外借贷的方式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而,静态的“差”管理模式存在不合理因素。

(2)“差”管理模式弱化了外汇局对外债规模的监管。2003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汇局联合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使得“差”额度(即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与境外机构担保项目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管理趋于规范化,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规模总量控制和企业自主借债的相结合。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由外经贸部门审批确定,且只要企业借用的外债在此范围内,外汇局就需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规模实际上由外经贸审批部门间接决定,而外汇局在外债规模的控制上处于被动地位。

(3)“差”管理模式不能有效约束外债短贷长用的现象。由于在控制指标设置上将流量指标(中长期债务发生额)与存量指标(短期债务余额)简单相加进行考核,因而企业在签约时可选择一年以内的短期外债,利用债权人通常为外方投资人和目前对于短期外债展期没有次数限制的漏洞,将一笔到期短期外债展成中长期外债使用,造成短期外债实际长期使用,甚至逾期不还。基于目前“差”管理政策对于逾期短期外债,是视为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尚无明文规定,因而外汇局在监管中无章可依。

(4)“差”管理模式易造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弱化”。按国际经合组织标准则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而按我国现行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可以借用的外债额度也就越多。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为1:2。故企业为减低经营中的权益资本风险,往往倾向于借入更多的债务资本,获得更大的财务杠杆效应,而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也成为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

(5)“差”管理方式易催生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出现。现行“差”管理政策除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特殊规定之外,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则无需考虑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即可在差100%范围内借用外债。部分中资企业为享受上述政策优势,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方式转变为外资企业,再投资国内,而这一方面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虚假繁荣,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和资本外逃,不利于国内经济健康发展。

(6)“差”管理模式难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差”管理模式中,对企业外债额度的核定标准未能充分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故在管理上难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1.3外债结汇问题

(1)外债结汇对于国内宏观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将产生一定影响。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经济过热、银行信贷规模增长过快的势头。在国内银行普遍压缩信贷规模之后,一些高负债经营、资金需求量大的企业资金链吃紧,转而向境外股东和金融机构寻求支持,大量借入外债并结汇使用,这显然会加剧基础货币的投放,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2)外债结汇资金真实性难以审核,可能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通道。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管理,对20万美元以上的外债结汇,要求提供支付命令,对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结汇,只要求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的明细清单。但外汇局对于企业提供的结汇申请材料凭证真实性难以判断,只能审核表面一致性和合规性,其交易的真实性无法进行检验和监督,这也加大了对境外热钱以外债结汇资金的形式流入进行监管的难度。

2政策建议

2.1超国民待遇方面

(1)统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内外债。将外商投资企业本币债务纳入“差”限额控制,从而收缩其外债规模,并进而实现对其内外债的统一管理;对随意进行外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限制,包括实施期限限制和经济制约等多种方式。可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后未按期提款、导致外债登记失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以及在原外债到期(包括展期)未得到清偿之前,不得再举借新的外债;对于外债登记管理的相关审核细则以法规方式予以明确,如通过法规规定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未提款,该笔外债登记自动失效。

(2)实行外债管理一体化。对于企业的对外借债需求,不再区别对待中、外资企业,而是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支持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确有需要的企业到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对于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行业要限制或禁止其借入外债,从而在控制外债数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及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2.2外债管理模式方面

(1)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核定外债借用额度。对于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以外资股权占比来控制“差”差额,即要求其外债借用额度应与外方出资比例相对应并按如下模型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借款额度:企业外债借款总额度=企业注册资本(或“差”×外方出资比例×所在行业系数×借款期限系数)。对于属于环保类或高科技类企业可赋与较大行业系数,同时,按借款期限赋与不同系数,外债借款期限越长则系数越大。由此,在有效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的同时,合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内经济转型。此外,应进一步明确对于注册资本金按期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金足额到位之前,应禁止其举借外债。

(2)实行外债余额管理。继续保留“差”的限额管理,但可改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为余额控制。对于企业借用的无论是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外汇政策应统一以其余额计量外商投资企业已借用的外债规模。这一方面可改善当前短期外债占比过高的状况,另一方面,也能配合按注册资本比例核定企业外债借款额度的管理模式。

(3)建立外债存款准备金制度。此举是按照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方式,对企业借入的外债规定按借款金额的20%作为无息存款准备金,并可按企业外债规模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增加投机资金流入成本,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当然,有关指标的选择和制度的制定必须统筹考虑,既照顾到正常资金的需求,同时也要防范套利资金进入扰乱我国金融市场。

2.3外债使用方面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第10篇

1.1超国民待遇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举借外债审批门槛悬殊。在现有“内紧外松”的外债管理模式下,国内中资企业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事前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和申请指标,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也需事先取得外汇局的短贷指标。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需事前批准,只需按“差”管理模式要求,在“差”范围之内自行举借外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方面形成巨大天然优势,而中资企业则因受政策限制导致融资渠狭窄,外债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客观上造成了“扶外限内”的局面。

(2)对于外债的结汇使用,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差异。目前,对于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视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其借债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得结汇,只能用于进口支付。而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自行结汇,虽然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支付结汇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资金结汇的增长,但并未对大幅增加其融资及结汇成本。借债资金使用上的区别对待,使得外商投资企业在融资环境及资金运用效率远优于中资企业。

1.2管理模式问题

(1)“差”管理模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需求。作为一个静态的管理模式,“差”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企业规模发生的变化。假如一家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差为500万美元,历经10年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已大大超出原有的投资总额限定,而此时500万美元的差额可能已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倘若企业在此10年之中已借用中长期外债,则其无法再继续通过对外借贷的方式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而,静态的“差”管理模式存在不合理因素。

(2)“差”管理模式弱化了外汇局对外债规模的监管。2003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汇局联合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使得“差”额度(即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与境外机构担保项目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管理趋于规范化,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规模总量控制和企业自主借债的相结合。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由外经贸部门审批确定,且只要企业借用的外债在此范围内,外汇局就需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规模实际上由外经贸审批部门间接决定,而外汇局在外债规模的控制上处于被动地位。

(3)“差”管理模式不能有效约束外债短贷长用的现象。由于在控制指标设置上将流量指标(中长期债务发生额)与存量指标(短期债务余额)简单相加进行考核,因而企业在签约时可选择一年以内的短期外债,利用债权人通常为外方投资人和目前对于短期外债展期没有次数限制的漏洞,将一笔到期短期外债展成中长期外债使用,造成短期外债实际长期使用,甚至逾期不还。基于目前“差”管理政策对于逾期短期外债,是视为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尚无明文规定,因而外汇局在监管中无章可依。

(4)“差”管理模式易造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弱化”。按国际经合组织标准则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而按我国现行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可以借用的外债额度也就越多。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为1:2。故企业为减低经营中的权益资本风险,往往倾向于借入更多的债务资本,获得更大的财务杠杆效应,而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也成为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

(5)“差”管理方式易催生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出现。现行“差”管理政策除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特殊规定之外,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则无需考虑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即可在差100%范围内借用外债。部分中资企业为享受上述政策优势,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方式转变为外资企业,再投资国内,而这一方面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虚假繁荣,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和资本外逃,不利于国内经济健康发展。

(6)“差”管理模式难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差”管理模式中,对企业外债额度的核定标准未能充分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故在管理上难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1.3外债结汇问题

(1)外债结汇对于国内宏观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将产生一定影响。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经济过热、银行信贷规模增长过快的势头。在国内银行普遍压缩信贷规模之后,一些高负债经营、资金需求量大的企业资金链吃紧,转而向境外股东和金融机构寻求支持,大量借入外债并结汇使用,这显然会加剧基础货币的投放,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2)外债结汇资金真实性难以审核,可能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通道。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管理,对20万美元以上的外债结汇,要求提供支付命令,对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结汇,只要求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的明细清单。但外汇局对于企业提供的结汇申请材料凭证真实性难以判断,只能审核表面一致性和合规性,其交易的真实性无法进行检验和监督,这也加大了对境外热钱以外债结汇资金的形式流入进行监管的难度。

2政策建议

2.1超国民待遇方面

(1)统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内外债。将外商投资企业本币债务纳入“差”限额控制,从而收缩其外债规模,并进而实现对其内外债的统一管理;对随意进行外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限制,包括实施期限限制和经济制约等多种方式。可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后未按期提款、导致外债登记失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以及在原外债到期(包括展期)未得到清偿之前,不得再举借新的外债;对于外债登记管理的相关审核细则以法规方式予以明确,如通过法规规定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未提款,该笔外债登记自动失效。

(2)实行外债管理一体化。对于企业的对外借债需求,不再区别对待中、外资企业,而是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支持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确有需要的企业到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对于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行业要限制或禁止其借入外债,从而在控制外债数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及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2.2外债管理模式方面

(1)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核定外债借用额度。对于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以外资股权占比来控制“差”差额,即要求其外债借用额度应与外方出资比例相对应并按如下模型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借款额度:企业外债借款总额度=企业注册资本(或“差”×外方出资比例×所在行业系数×借款期限系数)。对于属于环保类或高科技类企业可赋与较大行业系数,同时,按借款期限赋与不同系数,外债借款期限越长则系数越大。由此,在有效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的同时,合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内经济转型。此外,应进一步明确对于注册资本金按期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金足额到位之前,应禁止其举借外债。

(2)实行外债余额管理。继续保留“差”的限额管理,但可改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为余额控制。对于企业借用的无论是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外汇政策应统一以其余额计量外商投资企业已借用的外债规模。这一方面可改善当前短期外债占比过高的状况,另一方面,也能配合按注册资本比例核定企业外债借款额度的管理模式。

(3)建立外债存款准备金制度。此举是按照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方式,对企业借入的外债规定按借款金额的20%作为无息存款准备金,并可按企业外债规模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增加投机资金流入成本,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当然,有关指标的选择和制度的制定必须统筹考虑,既照顾到正常资金的需求,同时也要防范套利资金进入扰乱我国金融市场。

2.3外债使用方面

(1)规范短期外债展期行为,严格控制短贷长用。对短期外债展期实施期限控制,具体可参照《贷款通则》规定,明确短期外债展期时限,规定每笔短期外债只可展期一次,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后仍不能偿还的,按中长期外债管理,防止企业通过连环展期方式短借长用。此外,应明确规定,对实际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未办理展期的逾期外债亦应视同中长期外债管理。

(2)合理引导外债流向,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的监管。一是完善“支付结汇制”,设立企业结汇专户,外债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结汇专户,再根据企业支付指令划往规定收款人账户;二是要求企业在进行小额结汇后提供用途明细清单的同时提交相应的采购、销售凭证或发票,以加强对小额结汇外债资金的监控;三是将外债结汇的频率和单位时间内结汇总额作具体的量化规定,防止外债结汇化整为零现象发生;四是加强对异常情况的监管。对存有疑点的企业要及时跟踪结汇用途,对利用其关联企业规避外债结汇真实用途的借债企业要严历查处。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1-0077-03

近年来,陕西省外向型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从投入期逐步转入产出期,相应的利润汇出逐年增加。在现行政策机制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留置境内的数额不断累积,大量留存境内的投资收益事实上即形成了隐性外债又导致外资的变相流入。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收益和汇出变动情况,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及跨境资金流动具有潜在影响。

一、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总体情况及特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总体情况

1.概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外汇年检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1年,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409.28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盈利企业利润变化趋势相同。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净利润略有回落。达到114.08亿美元。仍高出近4年年均净利润11.69个百分点。(见表1)

2.利润处置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是未分配利润,即当年利润在弥补前年度亏损及提取“三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不向投资者分配,归入所有者权益下的“未分配利润”科目,留待后年度继续进行分配的利润。二是利润转增资、再投资,即投资者将获得利润作为投资资本,进行转增资于本企业或再投资于境内其他企业。三是应付股利,投资者分配利润后,未汇出的利润称为应付股利。四是利润汇出,即投资者分配利润后,实际汇出给投资人的利润。(见表2)

(二)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情况及特点分析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9月期间,陕西省外商投企业利润汇出金额累计7.25亿美元。

1.利润汇出时间特征显著。近年来,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较为平稳。每年汇出金额约在1―2亿美元之间,汇出时间主要分布在每年的第2、3季度。2008年至2012年9月,各年2、3季度利润汇出金额合计分别为2.08和2.44亿美元,较各年1季度合计金额增长61.24%和89.15%,占利润汇出的28.69%和33.66%。

2.利润汇出行业分布较为集中。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主要集中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电力及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等行业。2008年至2012年9月底。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利润汇出占全省利润汇出总额的18.98%,电力及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占11.81%,食品制造业占10.91%,饮料制造业占10.76%。

3.已分配利润主要以“应付股利”形式留存企业,利润转增资及再投资占比较小。2008年至2011年各年末应付股利变动较大,最低年份为2009年末的0.62亿美元,最高年份为2011年末的2.6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增资及再投资的金额远小于其他利润分配方式,2008年至2011年,利润转增资、再投资分别为0.16亿美元、0.51亿美元、0.17亿美元、0.3亿美元。(见表2)

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占比较小。盈利企业以“未分配利润”形式置留境内居多。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1年,全省外商投资盈利企业未分配利润累计101.22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累计6.67亿美元,占未分配利润余额的6.59%。

5.刑润汇出小幅波动。根据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显示,2008年至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递增,由1.43亿美元增长至2.1亿美元,进入2010年后利润汇出出现下降。至2012年9月末。全省利润汇出为0.86亿美元。2008年至2012年9月底。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主要流向亚洲、北美等国家和地区,其中流向香港占比69.21%,美国7.47%。(见表3)

二、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外汇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外汇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纳入经常项目管理范畴。实行登记备案制。企业可凭相关材料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汇出。利润处置的管理侧重于利润汇出流量的统计监测。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纳入资本项目管理范畴,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第12篇

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还没有成立,但已经开始投资了。

在5月1日会见美国黑石集团(Blackstone,下称黑石集团)大中华区主席梁锦松之后,整个“五一”黄金周长假期间,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筹备组组长楼继伟,中央汇金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汇金)总经理谢平等高层,都埋头于对黑石集团财务状况的孜孜研究中。

“对于黑石集团,此前我们知之甚少,这次接触后才刚刚开始看材料。”汇金一位内部人士说。

尽管如此,短短20天之后的5月20日上午,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就与黑石集团签订了投资协议,并对外宣布了这一安排:

国家外汇投资公司斥资30亿美元购入黑石集团股份,所占股份比例最高不超过10%。

“整个决策过程非常短,但这是一次纯粹的商业投资。”上述人士说。

为什么是黑石?

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投资方式和出手速度,都令外界颇感惊讶。

“国家外汇投资公司一开始就把投资的目标定位在股权投资,而不只是债权投资,以一个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出现,体现出了中国全球配置资源的良好倾向。”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表示,“全球配置资源和推进战略目标,这正是我们寄予中国外汇资产管理的期望。入股黑石可能预示着今后会有更多的股权投资。”

成立于1985年的黑石集团正被越来越多的人视为华尔街的新王者。

作为全球最大的私人股权投资公司之一,黑石的增长速度和利润率均令人咋舌。

创始人史蒂夫斯瓦茨曼(Steve Schwarzman)和彼得彼得森(Peter Peterson)从40万美元起步,在20年间,已将资产管理规模扩大到884亿美元,近五年平均增长率为41.1%,同期的年回报率亦高达25%(参见《财经》2007年第7期“黑石‘另类’上市”)。

黑石的主要业务由私人股权投资、房地产、可交易另类资产管理和金融咨询等四部分组成,而上述业务正创造了几乎近20年来最为成功的盈利模式。

今年3月,黑石集团宣布了公开上市的计划。

目前黑石公司有52名合伙人和750名雇员,按照黑石上市后的市值400亿美元来算,每位员工平均市值接近5000万美元,即使高盛、摩根士丹利这样的老牌金融机构,都难以望其项背。

“这次交易是黑石集团主动找到我们。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目前还处在筹备阶段,工作重点在搭班子和内部建制,还没有精力到外面找项目。现在主动上门的项目很多。”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筹备组一位人士称。

在上述人士看来,黑石的IPO计划,恰恰是国家外汇投资公司选择迅速出手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机会稍纵即逝;另一方面,“按照国内传统的投资理念,IPO的风险比较低,收益比较有保障,加上黑石上市创下了全球资本市场的一个新记录,必然会引起投资者的追捧,因此我们选择了黑石。”

“虽然黑石在国内尚少有人知,但是我们恰恰看上的就是黑石在国内没有任何投资,这样我们的外汇储备投资的就是境外资产。这虽然不是我们选择黑石的最主要原因,但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该人士称。

在当前中国经济持续升温、投资过热的经济背景下,如果外汇储备借道海外而进入中国市场,必然出现“二次结汇”的问题,即接受注资的机构往往需要人民币资金,而被注入的却是外汇。如果接受注资的机构有结汇需求,外汇储备增长仍然面临压力。因此,在外汇储备的投资方向选择上,进行海外投资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根据黑石集团公布的资料,此次IPO将发行1.33亿股,发行价格在29美元-31美元之间;若行使超额配售权,则IPO融资总额可以达到47.5亿美元;计入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投资,黑石集团此次融资规模将超过77亿美元。在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中,黑石集团上市部分的资产估价为400亿美元,2006年盈利23亿美元。

作为一家私人股权投资公司,黑石集团的上市架构非常独特。

此次上市的是黑石的基金管理公司,而不是它管理的众多基金。因此在基金单位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问题。

不过黑石公开宣称,在两者之间基金持有人的需求要优先于股东。

国家外汇投资公司此次购买的,是黑石集团部分无投票权的股权单位,不会在董事会拥有席位。

据一位接近黑石集团的人士称,黑石集团新发行股份所拥有的投票权本身就“非常有限”。

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购买价格,将是黑石集团计划公开发售价格的95.5%,锁定期为四年。若有必要,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购买的单位数量将适当减少,以保证公开发行后其持股比例低于10%。

黑石集团在招股材料中进行风险提示,私人股本的投资收益很难预测,公司侧重投资的长期性回报,所以不会着眼于每季度收益数字,也不会收益指导。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优先于持黑石集团股票的股东利益。

股东并不直接拥有黑石的任何一只基金,也不能干涉内部运作和人事安排。他们的收益来自黑石的资产管理、投资增值、财务顾问等收入。

在招股书中,黑石集团明言:“我们希望成为另一种上市公司。”

近期,黑石集团频频加强对中国区投资的力度。

今年年初,黑石集团宣布在香港开设私人股权业务办事处,以扩大公司亚太地区投资规模,并邀请香港财政司前司长梁锦松出任黑石大中华区主席。

分析人士指出,这笔投资很可能只是双方合作的第一步,黑石集团应该会与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进一步接触,试探后者是否有意于黑石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

“有人问我们为什么不直接把资产委托给黑石管理,而要投资他们的股权。这次股权投资的时效性强,我们并不排除未来合作的可能,但未来的资产管理业务还需要全面的考察评估。”建银投资董事长汪建熙说。

在5月14日接受《财经》记者的电话专访中,黑石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史蒂夫斯瓦茨曼也表示,“我们非常荣幸被国家外汇投资公司选中成为他们的第一个投资对象,这增加了我们对中国的投资热情。”

借道“万德福”

在这单为人瞩目的交易中,5月20日代表国家外汇投资公司与美国黑石集团签订投资协议的,并非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筹备组组长楼继伟,而是汇金公司副董事长、建银投资董事长汪建熙。

“因为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尚未成立,建银是作为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人出面与黑石签约的。”汪建熙解释说。

而对于为什么不由汇金出面,汪表示,“汇金有其政策性的一面,不能直接从事商业活动。而且汇金由于同时控股几家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商业银行,要受到境外监管机构监管。”

此外,即使汇金能够直接从事商业投资,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对有无交易都应披露关联方关系的要求,汇金也不希望因为这一行为对外披露财务报表,而建银同样有这样的考虑。

种种考虑之下,最终正式进入黑石集团股东名单的,将是一家名为“万德福投资有限公司”(Wonderful Investment Corp.)的中国公司。这家公司是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并不在北京。

“这家公司刚刚成立,我们也是用了加急的手续办完了所有的工商登记,这家公司是专门为这个项目创办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知情人士说,“这样就可以满足美国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

按照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对于万德福投资有限公司的设计,这家SPV是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存在,同时实现破产隔离。

“对于黑石的投资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完成,也是因为黑石集团正处于公开发行上市阶段,有着时效性的要求。但好在所有的财务情况比较清楚,因此我们也没有请财务顾问来进行专门的尽职调查,而是采用了承销商提供的材料,双方的谈判集中于商业条款,所以非常迅速。”汪建熙说。

虽然涉及30亿美元的投资,但是这一投资并没有经过复杂的报批程序。

“总体上说,未来的外汇投资公司将会更加灵活,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寻求高回报的商业投资。”汪建熙表示,“公司的整体运作会完全商业化,投资决策将由公司自行决定,不需要哪个部门的批文。”

焦点汇投

就在国家外汇投资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对于黑石集团的投资前三天(5月17日),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筹备领导小组召开了今年第二次筹备会议。

会议对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运作思路的初步报告进行了讨论,有望在今年年底前正式挂牌。目前该公司的正式名称尚未确定。

今年3月15日,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筹备领导小组曾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要求在今年6月前,各相关部门围绕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定位、注资方式、公司治理、运作模式、汇金处置方式、相关法律问题、人事架构等七大课题,各自提出书面意见,并统一汇总至国务院办公厅。第二次会议的讨论内容,则是在上述内容之上形成的初步报告。

在上述课题当中,公司注册资本规模、由谁注资成为各部门讨论的焦点。“谁注资就意味着谁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在发债方式上,争论也一直在持续。“发债方式包括财政部发债、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境内发行公司债、海外发行外债,但最终选择哪种或哪几种方式还未最后决定,而这也是各部门讨论的焦点。”知情人士说。

此前有报道称,为了帮助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初次融资购汇,中国财政部可能将先发行特种中期国债,向中国央行购买约2000亿美元左右的外汇储备。

但据《财经》记者了解,这只是目前备选方案的一种,而且这一特种国债是一次发行还是多次发行、具体发行金额多少,都还在商定之中。在财政部初次注资后,也不排除国家外汇投资公司今后将自主发行债券,以解决购买外汇储备的资金来源问题。

消息人士称,在第二次讨论会议上,各部门在主要思路上已达成共识,但是在某些操作环节的问题上还存在着巨大的分歧。

关于新公司运营储备的具体规模,知情人士透露,除从存量中购买多少的问题之外,还有诸如新公司是否今后每年要“分流”新增储备、以怎样的比例“分流”等问题。

据悉,不包括汇金注资的600亿美元外汇储备,新公司总的运营规模在2000亿美元左右。

对于与汇金公司的关系问题,据透露,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将接收汇金公司,目前可能的方案,是将以母子公司形式进行操作。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将新建一个具有投资功能的实体,以与汇金的职能有所区别。

其中,汇金将继续负责银行改革,代表国家作为出资人长期持有这些金融机构的股权。

汇金的股权投资模式是运用外汇资金来进行人民币计价的投资,其投资绝大部分仍然在国内运作,而另一家外汇投资公司则将运用外汇资产在国际市场进行纯粹的外汇投资与交易。

而对于汇金公司的接收操作细节目前并没有定论。因为汇金对于工行、中行、建行的注资的市场价值已经明显提高,现在并到新公司需要一系列财务安排。

实际上,中国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外汇投资经验。

国家外汇管理局很早便涉足外汇储备的投资,但长期以来主要用于购买美国国债。1997年、1998年,由于美国财政盈余减少了美国国债的供应等背景,中国新增外汇储备开始涉足投资其他领域,比如欧元、英镑、机构债、抵押证券、高等级的公司债券等,一部分用于自营业务、一部分委托国际投资银行等,但一直行事低调,不为外界所知。

“其实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要做的事情和外管局的投资工作差别不大,它的出现只是一个外汇管理体制的演变,并没有实质变化。”李扬向记者强调,“而且中国外管局的运作也好于很多世界其他国家;从外汇资产管理上来说,早于韩国政府投资公司(KIC),从规模上说,可能也大于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第13篇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和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走出去”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指引和国际收支状况,主动积极地进行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调整措施,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核手续,下放审核权限,取消购汇额度限制,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措施有:

一是简化境外投资审核手续。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手续;取消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

二是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从XX年开始试点,XX年5月全面推广。主要内容有:1、放宽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除了自有外汇资金外,还可使用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购汇;2、扩大境外投资购汇额度;3、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的利润汇回境内,可以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再投资;4、进一步下放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权限,省级外汇局审核权限由原先的等值300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

三是进一步调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从XX年7月1日开始,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允许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汇出;进一步简化了前期费用审核程序。XX年8月,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审核权限,对于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无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四是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前期资金及后续资本的支持。在境外投资管理实践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融资难和资金不足是制约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在这方面,我们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大境外投资的融资力度,缓解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除了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和允许境外投资企业汇出有关前期费用外,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集团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为其集团内部的境外成员公司提供外汇放款;改进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原先的逐笔审核改变为余额管理,银行在核定的余额指标范围内,可以自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XX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浙江省宁波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允许民营企业使用其自有外汇、国内外汇贷款或人民币购汇资金对其境外成员公司进行放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最大程度地支持有条件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总结近几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一系列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合,拟定了《规定》。《规定》是进一步完善鼓励境外直接投资的配套外汇管理政策,将便利境内机构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从事跨国经营,促进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明确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实物或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投资。

二是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并对具体外汇管理操作环节进行了明确。

三是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

四是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应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投资资金汇出。

五是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六是明确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以及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变动所得留存境外或汇回境内的处置方式和管理原则。

七是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全过程监管,除设立、变更及注销等境外投资全过程的登记管理制度外,进一步确立与商务部共同实施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第14篇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和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走出去”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指引和国际收支状况,主动积极地进行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调整措施,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核手续,下放审核权限,取消购汇额度限制,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措施有:

一是简化境外投资审核手续。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手续;取消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

二是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从XX年开始试点,XX年5月全面推广。主要内容有:1、放宽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除了自有外汇资金外,还可使用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购汇;2、扩大境外投资购汇额度;3、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的利润汇回境内,可以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再投资;4、进一步下放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权限,省级外汇局审核权限由原先的等值300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

三是进一步调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从XX年7月1日开始,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允许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汇出;进一步简化了前期费用审核程序。XX年8月,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审核权限,对于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无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四是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前期资金及后续资本的支持。在境外投资管理实践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融资难和资金不足是制约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在这方面,我们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大境外投资的融资力度,缓解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除了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和允许境外投资企业汇出有关前期费用外,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集团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为其集团内部的境外成员公司提供外汇放款;改进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原先的逐笔审核改变为余额管理,银行在核定的余额指标范围内,可以自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XX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浙江省宁波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允许民营企业使用其自有外汇、国内外汇贷款或人民币购汇资金对其境外成员公司进行放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最大程度地支持有条件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总结近几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一系列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合,拟定了《规定》。《规定》是进一步完善鼓励境外直接投资的配套外汇管理政策,将便利境内机构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从事跨国经营,促进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明确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实物或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投资。

二是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并对具体外汇管理操作环节进行了明确。

三是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

四是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应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投资资金汇出。

五是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六是明确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以及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变动所得留存境外或汇回境内的处置方式和管理原则。

七是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全过程监管,除设立、变更及注销等境外投资全过程的登记管理制度外,进一步确立与商务部共同实施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第15篇

据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对辖区的调查,2009~2011年其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呈逐年下降趋势,但2012年以来却出现异化现象,所辖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大幅攀升,值得业内人士关注。

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年度、汇出金额、汇出的时间都没有给予限制,均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决定。

由于对滞留境内的外方利润缺少监管,企业完全根据市场利率、汇率、相关政策及经营需求的变动来自主决定,加大了汇出利润的不确定性。对于外汇管理而言,一旦国际收支发生逆转或者人民币汇率发生较大波动,这部分留置境内的存量利润随时都有可能集中购汇汇出,具体时间和金额又难以预测,这会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市场稳定造成一定冲击。利润的汇出和留存成为影响国际收支平衡的不稳定因素。

事实上,根据现行法规,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仅需提供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完税证明、验资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即可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只能审核上述资料表面上的真实性,而不能对资料实质上的质量和真实性予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