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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监管论文范文

外汇监管论文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上海发展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方面上海发展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竞争优势并不明显。我国周边地区聚集了众多的离岸金融中心,比较成熟的就有香港、东京、新加坡三个。这些市场在金融机构数量、政策环境、服务水平等各方面都较上海有明显优势,对境外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有着更大的吸引力。在这种背景下,上海试行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的成效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上海市目前已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部分公司地区总部、财务中心也设在上海。在日常经营中,这些跨国公司产生了对离岸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我国目前对外汇资金划往境外还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跨国公司内部化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方式与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模式产生了冲突,一些合理的资金汇出要求由于当前外汇管理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标准与跨国公司的实际经济活动之间存在难于调和的矛盾而难以实现,他们只能借助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实现其资金结算及调度管理功能,如果允许跨国公司在上海开立离岸账户,把它们的一些资金转移到离岸市场,能够迅速扩大上海市离岸市场规模,有利于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离岸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的前提下,发展有限渗透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关键是监管部门能否对这种类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实行有效且到位不越位的监管。

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分析及监管切入

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一是国家层面。即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东道国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多方面的:(1)外汇资金运动中的风险。渗透性离岸金融管理的失控将会对国家经济金融带来相当的风险。(2)金融体系扩张经营的风险。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会享受免缴存款准备金以及不受流动性要求限制等待遇,因此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主体在受到外在约束减少的情况下,如再缺乏审慎经营意识的内在控制,则极易造成经营主体的自身风险,从而波及该主体母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二是微观层面。即对经营主体的风险。离岸金融业务对其经营主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由于金融机构经营规模过度扩张风险外,还需面临比在岸业务更大的经营性风险,如离岸客户的信用风险(离岸客户大多为远距离客户,进行有效信誉评估和管理的难度较大,可控性较低)等。

我们认为无论是国家宏观层面还是主体微观层面,只要监管的切入点把准,其风险还是可以有效控制的,关键是渗透的通道设计以及监管的有效执行。那么,离岸与在岸之间会发生些什么样的资金渗透呢?我们可把渗透途径归纳为账户渗透和产品渗透两方面。账户渗透是指银行自身账户资金的渗透以及开立在银行的客户账户之间的资金渗透。产品渗透是指借助金融产品进行的渗透。另外,金融机构本身作为经营主体也可能会发生各种渗透,如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内部在岸头寸和离岸头寸之间的相互弥补会导致资金在离岸与在岸间的渗透。

由于经济金融活动的多样性以及金融在监管与创新矛盾运动中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上述渗透经常是立体多维发生的,但渗透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导致资金上的渗透。所以我们认为渗透通道的设计与管理层最终的监管切入点是对离岸金融业务外汇监测与管理。

发展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与管理

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离岸金融业务必须纳入东道国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其业务规模应反映在该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以及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否则在整个世界经济金融的发展中将会出现非常大的遗漏。具体的监测可按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对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监测。这项监测应以审慎经营为目标开展。应制定统一的离岸金融业务会计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离岸业务的各项报表及临时要求的特殊报表,使当局及时了解离岸金融业务的规模,并监督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在外汇管理上则采用国际投资头寸表要求的相关因素由银行通过BSPL(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二是对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渗透的监测。这项监测可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前提开展。由于离岸账户资金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在岸,对国内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在岸资金也有可能离岸化,因此当局应严密监测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的流动,要求主体进行资金账户间流动申报,全面了解离岸资金的流向和规模。

三是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随着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资金跨境流动的规模必将扩大,流动方式也会复杂化。应在现有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中相应增加离岸与境外之间资金流动监测内容。

对离岸与在岸有限渗透的监管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1.1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2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2003〕3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4.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10号文下的SPV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换股并购涉及的外汇监管主要包括:境外设立SPV时按75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换股并购阶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外汇管理主体监管工作内部控制要确保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业务规范高效,监测分析及时到位,主体监管和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在主体监管模式下,各模块业务人员不再从事单一的行为监管业务,而是办理企业主体整体综合业务并进行监测和检查,因此,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应以业务模块风险点及其控制措施为主线,按主体监管业务流程梳理风险点,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具体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相关风险进行控制。应分析各模块业务风险点,确定关键业务环节,确保防范与控制到位;根据内控制约性、行政许可时效性、依法行政准确性要求和履行岗位职责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岗位之间相互制衡。

(一)综合柜台业务模块风险及控制1.基本职责。综合柜台业务模块负责受理外汇主体所有外汇业务,集中办理不同种类、性质的外汇业务,向业务主体提供“一站式”外汇管理服务;同时,按照公布的分类名单,对不同类别主体实施分类管理。2.基本风险描述。一是行政许可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内部授权等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法律风险。二是外汇管理人员服务不到位,与公众关系处理不当导致外汇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和管理权威受到负面影响造成的声誉风险。三是综合柜员人员配置不当、人员变动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人员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或慢作为、应急管理不到位造成综合柜台业务效率低下甚至业务中断的效率风险。3.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应对所有外汇业务进行重新授权,进一步细化“经办-复核”制度,提高前台交叉复核办理业务的比例。在明确事权分离、完善审批授权制度的前提下,设定柜员业务办理权限,由柜台人员独立完成部分业务处理,并以事前审签和事中授权、后台监督等制度实现对柜员的监督,强化业务交接、岗位轮换等控制措施。

(二)非现场监测分析模块风险及控制1.基本职责。非现场监测分析模块主要搜集确定外汇主体监管名单,确定重点监测外汇主体库,对外汇主体的全部外汇业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综合柜台业务”模块,若外汇主体存在异常交易或违规行为,将非现场分析资料移交现场核查岗,并将非现场分析监测结论和相关资料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后移交档案管理岗。2.基本风险描述。监测指标不合理、没有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监测指标;监测流程不合规,未对监测对象持续监测并形成监测记录,导致非现场监测分析质量低下等效率风险;对异常交易线索未及时确认或已确认异常交易线索未及时提供给现场核查模块,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未采取处理措施引发的监管效率低下的风险。3.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健全内部控制检查制度和事后监督检查制,明确非现场监测岗位人员职责,并督促监测人员履行数据处理、监测分析、登记台账、及时报告和处置异常及违规情况、按时形成非现场监测分析报告等岗位职责。

(三)现场核查检查模块风险及控制1.基本职责。现场核查检查模块接收综合业务处理和非现场监测模块提供的建议和线索,搜集相关证据、资料,综合判断市场主体收支行为合规性,对核查后最终不能排除异常或涉嫌违规的企业主体启动核查检查程序,开展现场核查检查,提出现场核查检查结论。对查实的违规行为提交案件处罚委员会进行处罚,将预分类结果提交至主体分类委员会,并将现场核查检查资料档案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后移交档案管理岗。2.基本风险描述。针对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异常及违规情况没有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对涉汇主体现场核查检查频率偏低,导致现场核查检查工作目标无法实现。现场核查检查程序、现场核查检查处置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引发的法律风险。对现场核查检查发现涉嫌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未采取处理措施导致的监管效率低下的风险。3.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建立案件移交和核查检查完成情况的监督机制,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维护外汇管理权威。督促现场核查检查岗位人员严格执行核查检查程序,依法合规下发现场核查检查通知书、搜集证据、作出检查结论、公布分类管理结果等,严防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加强内部档案管理,按规定定期装订并向档案管理岗移交业务资料,并由分管领导定期检查档案保存和移交情况。

(四)内部管理模块风险及控制1.基本职责。负责协调外汇收支主体监测和主体监管联动管理日常运作;负责研究公布涉汇主体分类管理名单,对外汇违规主体进行处罚;负责主体监测成果与分析报告的局内共享与对口上报;负责研究完善主体监管的政策建议,开展、组织信息调研工作,沟通反映各岗位(部门)情况和业务信息;负责内部管理资料、重要空白凭证、主体档案的分类、装订和保管工作;负责向外汇收支主体监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应用开发。2.基本风险。一是分类管理阶段,涉汇主体分类结果没有经分级审批或集体审议,分类确定依据是不充分、不合规;分类结果告知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企业异议处理不适当、程序不合规引发的法律风险。二是在内部管理阶段,内部管理资料、主体档案的分类、装订和保管内部程序不规范导致效率低下的风险。3.分类管理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主体分类管理委员会根据各部门(岗位)反馈的情况,定期(按月或按季)综合评估确定企业分类等级。一是建立科学的主体等级评价体系。二是构建深度沟通反馈机制。三是建立分类级别动态调整机制。4.档案管理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档案管理实行“分企业主体”归集业务资料的模式。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索引,为每家企业主体建立档案册,按日随业务进程收集业务档案、非现场监测档案及现场核查档案,按入档顺序进行编码,按自然年度装订成册。因此,要明确档案归档范围、档案立卷原则、档案移交、保管期限及销毁等规定,严格规范管理交接手续,并加强督促落实。

二、加强外汇主体监管业务内部控制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外汇主体监管风险评估机制。一是及时确认主体监管各工作事项和涉权事项,逐项进行风险排查、识别和评估,建立对各类风险有差别的“区别控制”机制。二是从主体监管全过程启动风险监控,规范业务人员操作行为,识别、监控、评估各项内部管理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

(二)加强内部沟通机制建设和业务培训。一是强化各部门与岗位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降低内部交易成本,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与效果。二是结合主体监管需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外汇业务人员技能培训,建设复合型外汇管理队伍。三是加强核查检查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数理统计、数据库等软件和非现场监管系统的运用能力,利用各种统计分析方法和计算机手段,提高监管质效。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银行;代位监管;外汇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8-0038-03

1996年11月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外汇管理原则及其内容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可兑换前的侧重于外汇收支范围的严格审批转变为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外汇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督、间接管理的模式。这就是说,凡是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只要单证齐全、真实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外支付货款及运、保、佣费用。2008年8月15日,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进一步简化了对部分资本项目的行政审批,银行自行审核办理的外汇业务进一步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外汇业务交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银行代位监管在整个外汇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如何适应外汇管理职能的转换,进一步改进银行代位监管的环境,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外汇政策的有效性,值得基层外汇管理部门认真思考。

一、银行代位履行外汇监管职责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而言,在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的共同努力下,大多数银行机构代位监管的意识和水平在逐步提高。各家银行对外汇业务基本实行了业务分级审批、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管理方式,对外汇业务的培训、内控和检查在不断加强,业务的合规性明显改进。但银行在代位监管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严格执行外汇政策而损失部分经营利益的矛盾,管理和业务操作水平参差不齐,银行代位监管的条件和环境也有待改进。

(一)银行对代位监管的认识存在误区,影响了其代位监管的内在动力

当前,银行对代位监管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模糊认识:

一是银行代位监管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与其现实收益不匹配。在我国的外汇管制仍然存在的情况下。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往往需要对外汇交易的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核。外汇指定银行的代位监管实际上是外汇管理机构在一系列外汇管理改革的基础上。将监管职能向银行延伸的结果,目前银行在一定程度上监管机构实施外汇管理职能,因而银行不仅是监管机构的管理对象,同时还与监管机构间存在着委托关系。有的银行认为,委托理论中人能够通过履行委托人赋予的职责获得相应的报酬,而银行只能在履行外汇管理规定后正常开展其外汇业务,出现了差错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多数银行能够较好地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更多地是处于外汇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压力之下的被动行为,有的银行甚至表示愿意采取外汇管理部门直接审批、银行按审批结果办理的传统业务模式,减少政策风险。但是在外汇指定银行制度下,银行开办结售汇业务是需要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银行提出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申请就意味着接受了必须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要约,办理结售汇业务而产生的收益就是履行外汇管理规定后获得的报酬。银行代位监管不仅是外汇政策法规的要求,也能够获得收益。

二是银行代位监管不具有强制性的权力。有的银行认为,外汇管理部门对涉汇主体的外汇收支活动进行管理具有法理基础和权威性,而银行对外汇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属于行政审批行为,不具备强制性权力。银行甚至认为其在外汇监管中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影响其业务发展。但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和机构应尽的义务,大家都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行使自身的权利。银行代位监管就是通过自身的业务操作来贯彻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二)银行代位监管机制存在缺陷,影响了代位监管的实际效果

一是银行缺乏完善的代位监管内控制度。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类外汇管理政策也在随着国际收支形势的变化在不断调整,因而要求银行及时根据政策的调整制定或修改其内部操作规程。目前,银行的内控管理制度及操作系统主要根据其自身业务情况设置,尚未将代位监管的理念和具体政策信息融入其业务操作流程。有的银行没有充分做好代位监管职责增强后相关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的外汇政策改革后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没有及时跟进,有的银行建立了外汇业务相关制度但在具体业务经办环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代位监管的责任过度集中在某个业务岗位或业务部门,增加了业务操作风险。有的基层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过程中,甚至从业务受理、凭证审查到最后的结汇资金用途凭证核查都是同一岗位业务人员办理,缺乏事后核查,存在风险隐患。

二是银行缺乏代位监管意识与业务操作水平。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扮演着金融服务与金融监管的双重角色,但目前少数银行还比较缺乏代位监管意识,从而导致错误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或是审核不规范、不严格等情况。个别银行甚至把服务凌驾于监管之上,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有关业务。比如有的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利润汇出时,企业只提供了缴税证明而无完税证明,明知审核程序未完,提供资料不全,却办理了利润汇出。有的银行人员为了拉客户甚至帮助他人提供身份证明分拆结汇,代位监管成了代位违规。银行外汇岗位人员的专业水平也直接决定了银行代位监管的效果,尤其是一些基层银行职责分工不明、监管流程缺失、业务培训滞后,都将严重影响代位监管的落实。以个人结售汇为例,部分银行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中,往往前台手工为客户办理结汇后几天才补录个人结售汇系统,未能有效利用个人结售汇系统这一监管工具。

三是银行代位监管有效性的事后监督难度加大。加强银行代位监管的有效手段是事后监督,但是随着银行代位监管职责的增强以及外汇业务复杂性的增大,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目前非现场检查主要依靠对各业务系统的数据分析,可疑外汇业务是否违规必须通过现场检查确认,而银行外汇业务统计报表与外汇管理部门非现场监管外汇收支统计报表的统计项目、统计口径不尽一致,同时外汇资金的收结汇和账户之间划转又涉及到多家银行和不同公司,使现场检查的难度不断加大。银行代位监管的增强不仅增加了外汇检查工作量,更提高了外汇检查的难度,面对不断开放的外汇管理环境,监管部门也需要通过探索创新提升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的水平。

(三)银行代位监管的客观条件有待改进

一是银行代位监管的责、权、利有待加强。现行外管法规未对银行代位履责的权限、职责、权利做出明确的界定,没有一套专门的机制来约束、激励和规范银行的代位监管行为。尽管外汇管理部门出台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但对其如何奖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不

利于引导银行提高代位监管的积极性。

二是个别外汇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部分外汇管理政策文字描述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也是直接影响银行代位监管效率的因素。如居民个人结汇、非贸易外汇管理、资本金结汇管理等个别政策规定的不够明确,银行操作执行存在一定难度。个人外汇资金“化整为零”和分散到各地结汇都可以达到规避真实性审核的目的,资本金结汇需要提供的商业单据很容易取得,即便银行发现了疑点也很难拒绝办理,使外汇政策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银行代位监管的成本较高、压力较大。其一,外汇管理的政策多且变化频繁,银行在完善制度、培训人员方面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其二,外汇管理的系统多,对电脑和网络的要求高,有的银行机构为了节约成本,只在一两台电脑上安装相关系统,在柜台采取手工方式办理外汇业务,事后再集中补录数据,由于不能够通过系统实时办理业务,导致容易出现偏差。

二、增强外汇指定银行代位履行外汇监管职责有效性的途径

(一)提升外汇指定银行的代位监管理念,增强监管的主动性

一是银行应积极转变观念,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实现利益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的有机结合。二是从法律、规章的角度,明确银行代位监管的权、责、利,塑造银行代位监管理念。三是引导和支持银行有效发挥监督职能,采取正、负向激励的方式,不断提高代位监管水平。

(二)改进银行代位监管流程,防堵监管漏洞

一是银行要将代位监管融入到业务处理的事前调查、事中审查和事后核查的各个环节,并与业务人员的业绩考核挂钩。及时根据政策调整更新内控制度和培训业务人员,使业务人员自觉提高业务操作水平和业务流程熟练程度,增强银行整体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二是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权限下放前的市场准入,做好银行代位监管能力的评估,根据银行的条件和业务风险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向银行下放监管权限。三是建立银行与外汇管理部门间的联动机制。银行在代位监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及时与外汇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外汇管理部门为银行代位监管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三)健全银行代位监管机制,增强监管活力

一是银行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检查、员工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通过银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来防范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二是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事后核查。建立一套针对性强的对基层银行代位监管进行再监管的操作办法,通过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银行代位履责的实施情况进行再监管。三是制订《实施细则》,除了对外汇指定银行信用和管理等状况做出整体评价外,明确相关奖惩措施,促进银行履职规范化。

(四)改进对银行的服务,减轻银行代位监管的压力和成本

一是整合现行的外汇业务系统。提高系统的兼容性,减少银行对电脑设备的投入。二是改进对银行的外汇政策、统计和信息服务,使银行在履行代位监管职责后能够共享外汇管理的信息资源,便于加强代位监管、合理展业,减少违规行为。三是改进对银行的行政执法,建立大检查机制,避免外汇管理部门的多头检查,对银行非故意的违规行为允许一定的错误率,对同类问题按法人主体(或省级机构)进行处罚,减轻银行动辄得咎的心理压力,争取银行对代位监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一、加强基层外汇内审机构管理,提高独立性和客观性

在当前暂时无法改变基层外汇局内审机构设置的情况下,可通过强化机构设置和职责管理提高内审独立性和客观性。一是明确外汇内控部门设置或岗位职责。如在中国人民银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指南或外汇局内控管理规定中明确外汇内控监督部门或岗位,明确内控人员不得从事具体外汇业务或行使行政审批权限,实现内控监督机构和人员相对独立性。二是分级明确内控监督工作内容。对于以业务控制导向为主的监督业务交由本级内控监督岗位完成,对于综合性较强的风险导向型或绩效审计,在当前各地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建议交由分局抽调其他地区内控人员组织专项审计组实施审计监督。三是实行审计人员重大利益回避制度。审计前,对相关被审计单位内审人员实行审计人员重大利益回避管理,可采取任务轮换或交叉检查等方式,提高外汇内部审计的客观、公正性。

二、强化风险导向管理,逐步完善外汇风险识别及评估体系

建议上级局根据近年来外汇局系统发生的行政执法风险案例、业务操作违规案例,以及内审发现的典型案例等信息,抽调有专业特长的内审人员组成课题组,分专业、分岗位地研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拓审计项目,建立健全风险测评指标,解决难点问题,条块包干,各个击破,并通过工作实践不断完善,形成统一的外汇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为基层外汇局实施风险导向管理提供有力参考。分支机构也可组织有关人员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对风险管理评估体系的有效性继续进行探索,形成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上级,形成上下互动的良好格局,逐步完善外汇局系统风险管理评估和内部控制体系,实现外汇内审向更高层次审计监督转型。

三、强化外汇内审环境建设,营造良好内控管理文化

当前,外汇管理改革已步入“深水区”,外汇局内审部门也应该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动跟进加快转型,构建良好内审监督工作环境。一是强化基层外汇局领导对内审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全局内控意识,认同内审“顾问”作用,明确内审不只是“独立的问题发现者”,更是“推动发展的使者”,及时消除消极应对情绪,为内审工作营造良好、和谐的人文氛围。二是坚持内审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并举的思想,把优化内控环境、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等作为长期目标,进一步宣传内部控制和审计服务理念,在单位内部形成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三是把风险防范教育纳入外汇局工作人员日常培训中,形成与业务培训并重的局面,在单位内部营造全员重视风险防控的工作氛围。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本文首先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监管框架做了梳理。然后着眼于人民币跨境流动中对经济平稳运行所产生的影响,重点讨论境内外市场的利差、汇差和监管政策带来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所产生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选取2011年1月到2016年7月的月度数据,构建门限模型以证明确实存在利用利差和汇差进行跨境人民币套利活动。最后依据前文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加快国内金融改革、加强综合监管协调、强化真实性审核、加强反洗钱合作、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和进一步加强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预判六条政策建议。

【关键词】跨境人民币 风险

近年来,我国的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规模逐渐增长,在总体跨境资金流动中的占比稳步提高,对我国经济金融的影响渐渐显露,其中蕴藏的风险也日益显现。理解和应对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中的风险,是我们当前可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跨境人民币管理框架

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一直遵循“低调务实有效推动、尊重市场顺应需求、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监管流程、监管方式和监管框架方面与外汇管理有所不同。

一是在监管流程方面,跨境人民币流程相对简化。跨境人民币最早应用于贸易结算,之后逐步发展到投融资,整个过程中坚持分步推进,适当采用准入制度、额度管理等风险管理措施。为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人民银行分别在2013年7月和2014年6月对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进行了化,境内银行可以在基于展业三原则,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根据企业的首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

二是在监管方式方面,跨境人民币业务不设事前行政审批,代之以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商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贸易融资等领域,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不受准入资格限制,没有事前的登记和报批,也不进行规模管理。银行和企业可根据商业目的自主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是管理框架方面,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一改传统的按业务类型分别建立信息采集系统做法,由各商业银行在总行统一接入,在办理业务是自动采集业务信息。依托RCPMIS,人民银行可以及时有效地对人民币跨境流动情况以及银行业务的合规情况进行监测,大大降低了银行合规成本,减少了监管投入。

二、人民币跨境流动中的风险点

在迅猛发展的人民币跨境流动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影响经济平稳运行的风险。本章将着重讨论境内外市场的利差、汇差和监管政策带来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所产生的风险点。实务中,是否普遍存在银行和企业利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套利,干扰跨境资金流动,是跨境人民币管理部门关注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套利,是指经济主体利用不同市场或不同形式的同类或相似金融产品的价格差异牟利,即投资者或借贷者利用国内外利息率差价、汇率差价和监管政策,用流动资本赚取利润都是套利。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将人民币跨境结算套利定义为:利用国内外利息率差价、汇率差价和监管政策,通过人民币跨境结算来获取利润的行为。

(一)跨境人民币流动产生的影响

当前投机性资金假借贸易名义在我国进出是跨境人民币结算面临的一大风险。在实务中,银行很难对贸易结算资金的性质进行判断和区分,就会导致一些资本项下资金通过贸易渠道流入流出。此外,在我国边境地区的贸易和投资活动中现金被大量使用,这使得判断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困难重重。

这种投机形式的人民币跨境流动,如果出现大幅波动就有可能对我国货币市场造成冲击,对我国货币政策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利于我国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另外,投机性跨境人民币流入后可能会涌入房地产领域或证券市场,导致资产价格快速上涨,进而形成泡沫。而在泡沫见顶后又迅速流出,导致资产价格迅速下跌,严重时甚至导致泡沫破灭和金融危机,波及实体经济,使经济发展出现停滞。

(二)市场套利

1.利差及其作用机理。2015年以前,在不考虑汇率的情况下,长期出现在岸利率高于离岸利率、人民币利率高于外币利率的现象。企业可以经行各种跨境财务安排,以达到利用利差谋利的目的,监管中均发现上述以下现象存在:一是存款置换,例如将大笔外币分多次办理结汇,存入中国境内银行以获取国内高利率;二是贷款置换,主要是在离岸市场上以较低利率大规模融资;三是内保外贷,例如,在国内货币政策趋紧时期,会出现境外人民币贷款利率低于境内人民币存款利率的情况,企业可以通过境内存入人民币保证金,境外获取人民币贷款方式来赚取无风险利差收益。15年后受离岸市场人民币空头投机活动及人民银行干预的影响,不时出现境外利率高于境内的情况,按照上述方式反向操作亦可获得可观的收益。

2.汇差及其作用机理。汇率是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对于人民币汇率,存在境内与境外、即期与远期四种价格。在不同市场汇率存在差价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套利获取收益,主要的操作策略有以下几种:

一是利用境内外即期汇率差。企业可以利用两个市场的汇率差进行低买高卖的操作。例如,当境内市场的汇率相对香港市场较高时,企业可以选择在香港市场进行购汇支付,收汇后将资金掉回境内市场进行结汇。

二是利用境内人民币即期汇率与境内人民币远期汇率差额。例如,当存在汇率升值预期时,结汇需求企业在境外大量融资,再将资金假借贸易形式打入境内,并在境内提前结汇。购汇需求企业则可以采取外币贷款和海外代付的方式拖延购汇时间。如果汇率存在贬值预期,则进行与上述相反的操作。

三是利用境内外预期汇率差。例如,当境外人民币远期汇率低于境内市场远期汇率时,企业可以境内市场卖出人民币远期,同时在境外市场以较低价格买入人民币远期,形成无风险套利。

(三)政策套利

1.本外币监管存在差异。本币和外币的监管分别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外汇管理条例》,对同一业务不同币种的法律要求不同,对具体业务的监管也不尽相同,总体上看,是本币监管更为宽松。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一是主体准入方面,外汇局大部分业务采取主体登记方式,核准制与备案制并存,而跨境人民币管理则大多可以采取备案制、甚至直接办理。例如进出口企业名录管理,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实施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企业需先办理名录登记;而跨境人民币结算无企业名录管理,企业可直接在银行一次性办理身份信息确认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二是资金使用方面。外汇资金使用、划转等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而人民币资金的使用相对要求较少,如外汇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不仅要求在企业经营范围内,而且必须要求审核相关资料;而人民币资本金的使用审核无相关明确要求,企业可自行支配资金,管理相对宽松。三是在额度控制方面,部分外汇业务如银行短债指标、境外放款等实行较严格的额度控制,而人民币业务在额度限制方面较外汇业务宽松。如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相关政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政策对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有额度要求,而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政策对资金流出则不设限额。四是个人结算管理方面,外汇相关规定每人每年5万美元结购汇的年度总额管理,并从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制度规则。个人外汇管理不断完善。而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政策尚属空白。五是处罚机制方面,相比于外汇管理的完整和系统的处罚机制,对跨境人民币业务违规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机制不完善。有的规定非常原则化,没有细则,难以准确定性违规行为;有的规定只对银行有处罚权,不能有效约束企业和个人;有的规定]有设置相应的处罚办法,或者处罚条款笼统不具备操作性。归根结底,在于现行跨境人民币的相关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没有上升到立法层次。

2.政策差异造成的影响。一是政策差异给了企业逃避监管的空间。例如在当前人民币国际化及境内外汇差利差较大的背景下,不少企业通过虚假转口贸易进行境内外购结汇差价套利。当异常资金利用本外币种监管差异的真空进行套利,冲击市场秩序时,管理部门往往无法形成监管合力。还有就是部分企业因无法取得商务部门的批文将境外投资资本金通过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流出的监管真空变相融资汇出境外,导致境外人民币投资监管流于形式。二是降低了监管效率。本外币的业务系统都能监测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情况,但是这两个系统在统计监测、数据要素采集等方面要求不同,数据比对存在难度。更重要的是,部门之间又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对可疑人民币跨境资金的监测未形成合力。同时跨境人民币缺乏有效的查处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跨境人民币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在离岸人民币和在岸人民币价差持续存在的情况下,人民币跨境资金购结汇套利的行为导致跨境人民币各项指标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不利于跨境人民币业务长远发展。

3.监管配合带来的真空。高效的市场要求监管者进行公平、有效和全面的市场监管,理论上来说需要监管者被赋予全面检查的权利。但在实际中,企业的不同事务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权进行监管,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分散的检查权利有可能导致各监管部门间出现真空地带,出现责任不清或者监管权不能覆盖企业业务,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使得企业可以在该盲区进行不当牟利活动。对跨境人民币监管工作的落实,需要多个部门协调推进。除了人民银行,还需要海关、税务、商务等部门就人民币报关、出口退税和资格审核等配套政策的配合。只有多部门合作,加强沟通协调,才能对人民币跨境流动进行有效监管。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选取

人民币跨境结算从2009年开始试点,2010年开始全面展开,前期因发展不成熟,结算量占整个对外贸易比重不大,且相邻月份间波动很大,并不稳定。直到2011年,经过几年的发展,人民币跨境结算才走上平稳增长的道路。因此本文选取2011年1月到2016年7月的月度数据。其他变量的数据也相应选取该时间段内的月度数据,如利率等的日数据,用取该月平均数的方法做了月度处理。最后获得时间跨度为五年半,共67个观测值的数据。因为政策套利难以在模型中度量,所以在本章实证分析中并不出现,但仍然是影响跨境人民币流动的重要因素,本文将在风险案例一章中再次讨论。

(二)变量设计

1.因变量。本文考察境内外利差和汇差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形成的冲击。考虑到利差和汇差主要通过影响资金流出和流入,我们选取跨境人民币流入与流出之比(ratio)来衡量这种冲击造成的波动。

2.自变量。根据上文的理论分析,本模型目的主要在于研究利差和汇差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影响,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在岸利率SHIBOR一周利率减去离岸利率HIBOR一周利率构造利差(rate),用国内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兑美元即期汇率减去香港市场人民币兑美元即期汇率构造汇差(exchange)。利率和汇率都是日数据,我们求每月平均数将利差和汇差数据月度化。

3.控制变量。根据相关文献,本文选择的控制变量如下:制造业经理人采购指数PMI(pmi)、M1同比增长比率(m1)、每月现金净投放(cash)、出口金额与进口金额之比(port)、外商直接投资当月实际发生金额(fdi)、外汇储备当月增长率(reserve)、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增长比率(hkrmb)。这六个变量涵盖了对实体经济状况、货币流动性投放和短期资本流动的衡量。

(三)模型设计

本文采用多元门限模型进行研究,具体形式如下:

模型一为基础模型,用以研究各个变量对跨境人民币结算造成的影响。Z为控制变量,μ为随机误差项。模型二和模型三在模型一的基础上加入了门限变量I()研究利差和汇差的门限效应。以模型二为例,I()是由门限变量rate以及门限值w1决定,当括号内的条件满足时,函数值为1,否则为0。α1是门限变量小于门限值的系数,α2是门限变量大于等于门限值的系数。

由于因变量和控制变量间极有可能存在较高的相关性,本文使用逐步回归方法去除多余变量。逐步回归后,控制变量仅剩下工业PMI和M1同比增长率两个指标,分别代表了对实体经济和货币流动性的衡量。

(四)描述统计

表1的统计结果显示,跨境人民币收入支出比ratio最大值为1.6092,最小值为0.2254,中位数为0.8828,平均值为0.9063。显示出跨境人民币大部分月份处在净流出状态,并且从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差异来看,各月的收入和支出之比有较大。汇差最大值为0.0253,最小值为-0.0679,中位数为-0.0017,平均值为-0.0176。显示出在大部分时期国内人民币价格比香港市场人民币价格高。利差最大值为5.0276,最小值为-5.1928,中位数为0.9946,平均值为0.9309。显示出在大部分时期国内利率高于香港市场人民币利率。

(五)门限模型回归结果

表2是实证分析结果。结果显示,利差和汇差会影响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收入支出比,且有一定门限效应。若利差汇差超过某个水平,会显著增加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影响。

第一,从模型一上看,利差系数为正,表示当国内利率高于离岸利率时,跨境人民币收入相对于支出会上升,这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即资金会趋向于流入利率较高的市场。

第二,汇差系数为负,表明当汇差为正时,即国内人民币相对于离岸人民币价格较低时,跨境人民币收入相对于支出会下降,也符合预期。即人民币资金主动流向人民币价格较高的地区。综上,利差汇差影响跨境人民币流入流出的效应是显著存在的。

第三,控制变量方面,PMI和M1增长率分别代表了对经济发展和货币流动性的衡量。前者系数为负表示,当经济形势向好时跨境人民币收入相对于支出会下降。原因在于经济形势好时,进口和对外投资的意愿增强。后者系数为负表示,当国内流动性趋于宽松时跨境人民币收入相对于支出会下降。这是因为国内流动性充裕时,利率下行,资本会流出以寻找收益率更高的市场。

第四,利差汇差对跨境人民币的流动还有一定的门限效应。从模型二上看,利差的绝对值小于3.11%时,系数变小且变得不显著。出现这个现象的原因在于套利活动需要付出成本,只有当利差大于一定程度时,套利活动的收益才能大于成本。只有套利活动变得有利可图才能真正发生因套利产生的资金流动,进而影响跨境人民币的流入和流出。

第五,从模型二上看,汇差绝对值大于0.017时,系数上升。出现这中现象的原因在于套汇活动中有成本存在,只有当汇差扩大到一定程度时,套汇活动才会被大量激活并显著影响跨境人民币流动。

四、政策建议

(一)加快国内金融改革

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的根源在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套利机会的存在,因此解决套利资金流动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套利的空间,减小套利的收益。一是采用当前世界各国流行的做法―――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性管理方法,即无息存款准备金制度。它是一种针对跨境资本流入征收一定比率的无息存款准备金,从而加大了资本流入的成本,控制资本流入的规模,提高资本流动的稳定性。二是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逐步让市场供求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逐渐消除或缩小在岸市场和离岸市场的价格差异。三是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扩大我国货币市场规模,增加交易品种和交易工具,不断优化融资结构,逐步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促进各个金融市场的联系和协调发展,形成能够真正反映资金供求的市场传导机制。

(二)加强综合监管协调

对跨境资人民币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应至少包括信息采集、数据监测、分析核查以及处罚等职能,涉及的面很广,也很复杂,仅仅靠一两个部门无法达到监管的效果,需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其中主要的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等应建立科学的、宏观审慎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监管框架。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市场准入、业务管理、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职责,形成本联合监管机制。一是基于人民银行所承担人民币管理职责结合外汇局所制定的相对完善的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外汇局侧重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等跨境业务进行综合主体监测管理,设置相应的规范性指标,实行常规及专项的各类核查,并对核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人民银行则重点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创新监管以及内控管理。二是与反洗钱、征信、支付结算、对银行的风险管理、产品管理相结合,从多角度、多方位对市场主体加强管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大监管格局。三是建立协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包括人民银行、外汇局、银监、商务、海关、务等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和协调,消除监管盲区。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第7篇

作者:胡大江 任玉珑 陈学梅 黄波 论文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汇率风险管理 系统 构建 论文论文摘要:文章把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被视为一个系统,从整体的角度,用系统的思维方法对企业的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进行研究。对系统内的汇率风险识别、汇率风险度量、汇率风险规避、汇率风险监控和绩效评估等5个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构建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系统的结构。 一、引言 企业在从事国际贸易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在国际范围内收付大量外汇或拥有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并在贸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收付并与本币进行折算.以便结清债权债务并考核国际贸易的最终利润和成果。显然.在企业的国际贸易从开始到本外币最后折算这一个周期内.由于浮动汇率制度等因素导致的汇率波动,必将会给企业的国际贸易带来外汇风险。同时.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诸如全球金融危机、甲型H1N1流感和海地地震等全球性或地区局部性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不断爆发,国际间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也不时涌现,这些都不仅使企业的国际贸易汀单数量减少.而且还严重影响到现有订单的后续执行.使企业国际贸易的外币收付时间和周期产生很大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国际贸易最终的本外币折算无法按计划执行.从而使得企业的国际贸易额外承受许多不确定的外汇风险。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双向流动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我国企业的外汇业务也得到了空前增长.这不仅使得暴露于外汇风险之中的企业数量不断增长.而且使得企业暴露于外汇风险之中的数额也不断增加。面对不断加剧和更多不确定的外汇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外汇风险。因此,加强对国际贸易外汇风险管理已成为这些企业的迫切需求。 二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系统构建 1.汇率风险管理系统的含义系统是指由若干个可以相互区别、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与作用的要素(或部分)所组成.具有某种结构和特定功能,处在一定的环境中,以达到某种预定目标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系统有一个确定的开始和终结时间的周期.对于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系统,在其风险管理周期内,企业首先需要对汇率风险影响因素进行识别,然后再对其风险大小进行度量,并根据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除此之外,还需要在整个汇率风险管理过程中.尽可能估计各种突发情况对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大小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便在对风险进行监控时,一旦出现类似的突发事件,能按应急预案。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应对,以降低突发事件对企业国际贸易的影响。当然.事后的绩效评估也是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任何一个周期内风险管理的经验教iJlI都是企业的一笔重要财富.能为下一周期内的风险管理提供指导和借鉴。因此,企业的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也可以视为由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规避、风险监控和绩效评估等要素构成的管理系统工程。 企业构建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系统.就是对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所涉及的基本问题.用系统观点思维推理。在确定和不确定的条件下,探索可能采取的方案.通过分析对比,选出最优方案;同时对该方案的风险进行监控,以及时发现各种突发事件、评估其对汇率风险的影响,并能尽快采取应对措施.尽可能降低突发事件对汇率风险带来的影响:最后对整个国际贸易周期内的汇率风险管理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为下一周期的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提供借鉴。 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系统是企业管理系统的一部分.这个部分对企业全球化经营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由于汇率风险是企业经营中最不确定的因素.它极大地增加了跨国公司资金管理的难度.企业管理者因此需要在更大程度上将汇率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整个管理系统.用系统的分析方法.寻求最优的而且需要针对外汇风险采取具体可行的策略。 2.汇率风险管理系统的组成要素前面的分析已经指出。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系统的组成要素为: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规避、风险监控和绩效评估等5个环节。 (1)汇率风险识别。企业国际贸易的汇率风险识别是指企业根据其国际贸易业务的范围、形式、规模、国别、币种等特点。对影响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的三要素:风险暴露头寸、风险暴露时间和汇率波动进行分析和确认。有效的汇率风险识别是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的最基本要求,是其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前提。 汇率风险识别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企业国际贸易的汇率风险暴露头寸、汇率风险暴露时间和汇率波动的分析和确认.为 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具体表现形式为:甄别风险事件、确定受险时间、分析风险原因等。甄别风险事件要求企业对其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甄别,找出风险暴露事件,确定风险暴露头寸;确定受险时间要求企业明确风险暴露的时间和周期:分析风险原因要求企业影响汇率波动的影响因素和影响后果.这不仅包括对汇率变动直接影响的考察。还包括对其间接作用,如传递机制、作用要素和作用程度等的考察。 为此.汇率风险识别要求应当企业编制一系列有关汇率风险的报表,如:资产平衡预测表、收入预测表、资金流量预测表、信贷和投资机会评论报告等,并根据这些报表制定关于汇率风险实际变动的特别通知书等。这些反映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的相关信息资料应该有相应的制度及时传递到相关部门.以便相关部门协作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2)汇率风险度量。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度量是指企业根据相应的风险度量模型和方法.综合分析所获知的交易数据和汇率情况.并对风险暴露头寸和风险损益值进行计算.把握这些汇率风险将达到多大程度.会造成多少损失。汇率风险度量又称汇率风险计量、汇率风险测量、汇率风险衡量等.是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汇率风险规避方案选择的依据。 汇率风险度量是金融风险度量的一种.因此可以借鉴金融风险度量的相关方法来进行不过.汇率风险度量又有其特殊性.目前也出现了一些专门针对汇率风险度量的方法。归纳起来.汇率风险度量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直接汇率风险度量方法和间接汇率风险度量方法直接汇率风险度量方法是通过度量由于未预测到的汇率变化而引起的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值的大小。对直接汇率风险的度量从最初的名义量法发展到现在的灵敏度分析、波动性分析、压力试验、极值理论、Copula度量模型、信息嫡和风险价值系列方法(如VaR、CVaR、WCVaR)等更深层次的计量方法。间接汇率风险度量方法主要是通过回归来度量汇率波动与企业价值变动之间的关系.从而间接描述汇率风险。具体表现为:资本市场法和现金流量法。 汇率风险度量常用的是直接汇率风险度量方法。不过,企业在度量其国际贸易汇率风险时,应根据其国际贸易特点,并综合不同的汇率风险度量方法,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去度量其国际贸易汇率风险.这样才能为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3)汇率风险规避。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规避是指企业根据其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宗旨.在科学的风险识别和有效的风险度量的基础上.合理的选择风险管理工具。从而制定出具体的避险方案。以实现规避汇率风险的总体目标。汇率风险规避又称为汇率风险控制等,是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的关键.是整个汇率风险管理系统的实质性环节。 汇率风险规避方案的确定需要在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规避战略的指导下选择具体的规避方法企业应该在科学的风险识别和有效的风险度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的性质。经营业务的规模、范围和发展阶段等企业的经营特色.采取全面规避战略、消极规避战略或是积极规避战略。各种规避战略只有适用条件不同,并没有优劣之分。 企业在确定其规避战略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其避险方法可供企业选择的避险方法归纳起来有两大类:一类是贸易谈判结合经营策略来规避汇率风险:另一类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交易风险,主要有:期汇、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不同的方法对应着不同的操作,但目的都是为了使“不确定性”得到确定.从而规避风险。 每一种风险规避方法都有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企业需要根据自己所处的风险状况进行甄别和筛选.以达到最有效地实现企业预定的汇率风险管理目标。 (4)汇率风险监控。企业国际贸易汇率汇率风险监控是指企业在确定最优避险方案后.为防止汇率风险规避方案实施过程的随意性和无效管理。而建立的监测机制、预警机制、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止损机制、紧急处理机制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汇率风险监控体系,以随时监控汇率风险的变动并及时处理.使汇率风险的变化始终处于可控的范围汇率风险监控是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的保障体系。 汇率风险监控要求企业对影响其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的各因素进行监测,包括风险因素监测、风险事故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风险因素监测要求直接监测以外国货币作为媒介或载体的国际贸易活动的规模和地区结构.据以把握不同货币相互兑换的规模和币别结构。风险事故监测要求对汇率走势进行观察和推测.据以分析和测算汇率的某种变动对何类主体构成风险事故突发事件监测要求监测影响 企业国际贸易活动的突发事件,如全球金融危机、甲型H1N1流感、海地地震等。通过监测,分析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突发事件等对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的影响.如果这种影响达到预警机制设置的警戒点.应该通过信息传递机制将警示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处理部门.经过分析处理,相关的控制措施通过反馈机制及时传达到实施部门。 预警信息的处理需要严格按照止损机制和紧急处理机制进行。止损机制需要设置合理的止损点、建立止损限额管理制度,对企业财务实行有效监控.防止企业经营管理者可能出现的判断事物和道德偏差.确保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止损与纠正.使各种变动对对企业的国际贸易汇率风险影响降到最低。汇率风险监控是一个动态过程.对避险方案的实施过程不断进行检查、监测、反馈,发现偏差,立即纠正。因此,汇率风险监控也是“执行一监测一分析一处理一执行……”的循环往复过程。 (5)绩效评估。 汇率风险管理的绩效评估是指企业在其国际贸易周期完成时对其汇率风险管理进行效果评价和经验总结。绩效评估是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的总结绩效评估首先要对汇率风险管理进行效果评价.主要采取的是成本一收益分析任何一种风险管理方案的实施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或代价风险管理的成本主要表现为交易费用、保险费用或咨询、调杏费用等,其效益就是可能的损失减少了多少或者是收益增加了多少.在分析效益时.一些不能像销售利润那样具有明确数量关系的效益,可通过其雇员数量、环保投入、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资助等指标来衡量,这些指标尽管是间接的,但却是明确的。 经验总结也是汇率风险管理绩效评估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企业在汇率风险管理过程中。任何方案的实施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状况,因此,企业应定期总结和分析已制定的风险管理策略的有效性、合理性和适用性,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为企业下一次的汇率风险管理做打好坚实基础。 3.汇率风险管理系统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各要素独立功能的发挥和相互间的协调发展。可以说.汇率风险管理的过程是系统内各要素相互联系、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汇率风险管理系统各要素相互联系.汇率风险识别是前提。是风险度量和规避方案制定的依据.只有在第一时间准确快速地识别汇率风险.进而掌握和企业相关的所有汇率风险信息,才能顺利地展开后续工作:汇率风险度量是基础和核心,只有有效地度量汇率风险,才能为规避汇率风险提供准确的依据;汇率风险规避是关键,规避方案的好坏直接决定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的效果:汇率风险监控是保障.通过对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突发事件的监测,及时调整汇率风险规避方案。是保障汇率风险管理最终效果;绩效评估是总结,评价汇率风险管理的效果并总结经验教训,为企业下一次的汇率风险管理提供借鉴。汇率风险管理系统的5要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关系可以用图1来表示。图1中。箭头表示要素问的主动关系.线条粗细表示要素间关系的重要程度。 4.汇率风险管理系统的结构结构是指系统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秩序.即各要素在时间或空间上排列和组合的具体形式结构是系统的普遍属性,没有无结构的系统,也没有离开系统的结构。 同样.企业的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系统也有自己的结构,其5个组成要素与外界环境保持着一定的活动性.与外界环境不断保持着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是一种非平衡的系统结构汇率风险管理系统也有层次性.存在有不同等级的层次。可以把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系统的结构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包括5个要素: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规避、风险监控和绩效评估。这5个要索所含的子要素处于第二层次,分别为:风险识别有3个子要素:风险暴露头寸、风险暴露时间和汇率波动:风险度量有2个子要素:直接风险度量和间接风险度量:风险规避有3个子要素:全面规避战略、消极规避战略和积极规避战略;风险监控有2个子要素:风险因素监测、风险事故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绩效评估有2个子要素:效果评价和经验总结。第三层次的要素有第二层次的子要素进一步衍生出来.具体表现为:直接风险度量衍生出名义量法、灵敏度分析、波动性分析、压力试验、极值理论、Cot,ula度量模型、信息嫡和风险价值等系列要素:间接汇率风险度量衍生出资本市场法和现金流量法2个要素:全面规避战略、消极规避战 略和积极规避战略都衍生出2个要素:贸易谈判结合经营策略和金融衍生工具应用策略:风险因素监测衍生出国际贸易规模监测和国际贸易地区结构监测:风险事故监测衍生出汇率走势测算:突发事件监控衍生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要素。 企业应该根据自己国际贸易的特点.构建适合的汇率风险管理系统。 三、结束语 浮动汇率实施后.许多企业由于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观念和汇率风险管理的技能.在国际贸易中遭受了巨大的汇率损失。因此。在汇率市场化环境里如何加强对汇率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已成为企业管理中一个重要内容。本文对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进行分析.从整体的角度.以系统的分析方法研究汇率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分析指出,企业国际贸易汇率风险管理系统不应仅有风险识别、风险度量和风险规避3个主要要素,还应该有汇率风险监控和绩效评估两个辅助要素.对风险监控不仅要监控常态下的风险影响因素.还要监控诸如全球性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对企业汇率风险的影响.并有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启发和指导企业以全面整体的风险管理思想构建构建适合其国际贸易特点的汇率风险管理系统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第8篇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是偿付能力风险,如保费费率确定不合理、承保责任超过其偿付能力(资本金和总准备金之和)、公司赔付率过高和财务处理不当等业务因素,导致保险公司资不抵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监管部门是保监会。

但如果保险合同涉及到外汇保费和外汇赔偿的收支,保险公司经营这些外汇保险业务时还涉及到外汇管理,如保险公司外汇账户的开立和监管;收取外汇保费的对象和险种;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购汇支付分保费;购汇支付外汇理赔;以及考察咨询等保险中介费的收支等。从监管职能的角度看,外汇保险监管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对外汇保险的经营风险监管,二是对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活动的监管。

本文主要探讨第一层次。虽然,保险经营风险监管的职能部门是保监会,但是如果保险理赔金额比较集中且较大,可能会人民币即期汇率,也可能会给国家外汇储备带来不良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外汇局也应参与保险外汇经营风险的管理。在实践中,就曾出现保险公司提出购汇支付分保费或赔偿,当地银行和外汇局难于办理的情况。而且,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开放和国际再保险业务的,境内保险公司将人民币的外汇保险向境外分保时,外汇管理部门也必然需要介入到保险公司本外币资金风险和管理中来。

外汇保险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从交易双方的属性判定对外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在保险服务项下,保险公司提供外汇保险可能形成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保险的受益人是非居民,从而保险公司形成对外负债(财产保险引起的是或有债务,人寿保险引起的是必然发生的债务);保险公司承接非居民再保险分入业务,约定向非居民再保险公司给付资金,从而产生或有的对外负债;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出业务,在约定得到非居民保险公司赔偿,从而形成对外的或有债权。

可以说,保险公司进行每一项涉及外汇收付的保险活动,只要保费或赔偿的收、支对方是非居民,就必然会产生上述三种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种。在单笔保险(再保险)行为中,这些债权债务是有对价的,其风险和收益对整个国家对外负债和资产的影响是均衡的。然而,这些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者保险公司,他们能否有效控制风险,从而对国家的对外资产负债产生均衡甚至良性影响,则是外汇管理选择需要重视的。

保险公司的购汇需求

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从事外汇保险的保险公司拥有外汇资本金和限额外汇结算账户,这就是将保险公司作为一个机构进行管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要求购汇。基于管理政策和现实,可以形成以下判断:保险公司通过账户发生收支属于正常状态;提出购汇需求,可以判断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情况出现异常状态,管理者应该重点监管。此外,在银行结售汇体制下,购汇行为会对外汇储备和汇率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保险公司购汇需求,包含调节性购汇需求和流动性购汇需求。

保监会在设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以监管保险经营风时,将公司本外币资金统一,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没有提出单独的要求。这样,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没有超过保监会设定界限时,其外汇资金部分会出现局部偿付能力不够,需要用偿付能力相对过剩的人民币购汇抵偿,从而产生保险公司调节结构需求。这种调节性购汇需求是保险公司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在需求产生的时点上,保险公司本外币总体的偿付能力没有超标,只是保险公司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间偿付能力的余缺抵补。典型的调节性购汇需求,就是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时,要求用人民币保费购汇支付分保费。此外,保险公司要求购汇增加外汇资本金,也属于这一范畴。

具体到单笔保险,还会产生外汇资金流动性不足引起的流动性购汇需求。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使得外汇资金产生结构上的流动性周期,这样,即使外汇资金偿付能力可以抵偿赔付,也有可能在某个时点上由于流动性周期而产生外汇资金的支付缺口。对于这种缺口,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同业资金拆借解决,在拆借等资金融通手段不成立时,也会要求购汇,从而产生了流动性购汇需求。

外汇保险业务对外汇管理目标的影响

即期影响对国际收支产生即期影响的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购汇行为。

从数量上看,保险公司购汇额具有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购汇总是为了履行特定保险合同的职责,这样,购汇量和某一笔或某一批保险合同联系在一起,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我国外汇市场每日主要交易对象是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限额下的长、短头寸,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尚不够广泛,因此,人民币即期汇率暴露于保险公司购汇的不确定性之下,存在较大的波动风险。

保险公司当期购汇量又具有可预测性。正如在上文所阐述的,保险公司购汇需求与他的偿付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无论是调节性购汇需求还是流动性购汇需求,购汇量均不会超过——定限度(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购汇的绝对量,不可能超过实收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的10%)。因此,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根据其赔偿责任和偿付能力的相互配比关系,合理地估测出下一时段的购汇量。

从性质上看,保险公司调节性购汇需求和流动性购汇需求对外汇储备当期余额的影响略有不同。

流动性购汇需求的实质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流动周期在赔偿时点上出现的缺口。这种缺口在流动周期的其他阶段会得到弥补。因此,满足流动性购汇需求,就相当于外汇储备“垫付”资金,减少了储备的当期余额。如果保险公司在流动性周期其他阶段能够将等量资金结汇回吐储备,则对外汇储备总体没有影响;如果这部分资金不及时结汇,等于保险公司“挤占”一部分外汇储备。

对于调节性购汇需求,其对外汇储备直接效用就是“挤占”。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国际化步伐,国内保险公司有将人民币偿付能力转化为外汇偿付能力的偏好,其调节性购汇需求会进一步增加。上述将境内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从而要求用人民币保费购汇支付分保费的购汇活动,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国内保险公司的,已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注意,有的公司己开始进行分保并提出购汇需求。

综合效应

保险公司绝大多数外汇资金收付行为是通过其外汇账户进行的。购汇行为虽然在短期减少外汇储备,但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与支付赔偿具有数理上的对价关系,一段时期后,与购汇赔偿相对应的保费收入会进入公司的外汇账户中。这样,考察保险活动对国际收支的综合效应,就要抛开局部的购汇、结汇行为,从保险业本身进行。

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各栏目差额是不同行业的国内部门和国际部门比较优势与竞争力的反映。保险服务项下收支差额也反映了国内保险公司和国际保险公司竞争力,以及双方在提供保险服务方面的比较优势。如对于再保险,国际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因此支付境外分保费必然较大;对于境内中资和大多数国内人,中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竞争力;对于境内外资企业和驻华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对于——些多边和数额巨大的国内保险合同,国际保险公司具有分保的竞争优势。但国内保险公司拥有政策选择等有利条件。

因此,对于保险服务差额应该有正确的认识。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经常项目下的保险服务项收支呈逆差不断扩大的趋势。1997年BOP保险服务逆差8.7亿美元,1998年保险服务逆差13.7亿美元,1999年逆差17.3亿美元,2000年逆差23.6亿美元,四年间逆差扩大了近3倍。这种逆差反映的是国内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方面的劣势。由于国内保险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再保险、保险中介、精算等尚处于起步阶段,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必然更多地依靠境外母公司完成有关保险服务,因此,估计保险服务项下逆差会进一步扩大。在国内保险行业发展成熟后,这种逆差状况才会有所好转。

从外汇管理角度看,国际收支保险服务项下逆差将是长期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对其变动的是次要和微弱的。

保险公“破产性”赔偿对国际收支的冲击

在上文分析保险公司“购汇需求”时,没有包括一种最具破坏力的情况:保险责任产生的赔偿已经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本外币偿付资金不足以支付赔偿。

此时,保险公司需要申请的第——桩事件是“破产”,在清理负债时,才有会涉及购汇的。对于这种购汇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应该有以下认识:

一是这是公司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对国家带来的风险,国家外汇储备可以根据债务清偿方案,支付赔偿;二是这种风险是可以预测的,正如因为它在性质上与保险公司的调节性购汇需求相似;这种风险是可以预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持审慎监管原则,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和偿付能力在每一个时点上均必须符合有关比率要求。

因此,对于“破产性”赔偿,外汇管理可以借重行业管理,防范保险公司破产风险产生,并做好预警工作。

外汇保险业务风险的外汇管理政策选择

政府部门对商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应该对监管的成本和效益进行评判,这是管的一个重要原则。需要补充的是,在监管措施还没有开始实行时,首先应该比较监管需求与监管成本。如果监管成本远远大于监管需求,那么实行监管就没有意义。在监管过程中,还必须不断比较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益,以评价监管的效率。如果效率不高,就有必要修订监管方式,甚至重新审视监管需求。对外汇保险进行管理决策时,也应该遵循上述原则。

根据外汇保险业务对国际收支平衡影响效应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外汇保险业务风险监管应主要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外汇管理部门参与管理。

保险业对国际收支的综合效应是由国内保险行业竞争力等自身因素决定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之影响不大。因此,外汇管理部门无需深入外汇保险风险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购汇行为实施限制。在我国已经承诺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有关业务的外汇管理应该坚持谨慎和有理有利的原则。

第一,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缺口进行监测预警。外汇局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手段,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上报有关信息,与保监会定时、及时沟通,在合理的时段对保险公司的资金缺口进行监测。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第9篇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是偿付能力风险,如保费费率确定不合理、承保责任超过其偿付能力(资本金和总准备金之和)、公司赔付率过高和财务处理不当等业务因素,导致保险公司资不抵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监管部门是中国保监会。

但如果保险合同涉及到外汇保费和外汇赔偿的收支,保险公司经营这些外汇保险业务时还涉及到外汇管理,如保险公司外汇账户的开立和监管;收取外汇保费的对象和险种;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购汇支付分保费;购汇支付外汇理赔;以及考察咨询等保险中介费的收支等。从监管职能的角度看,外汇保险监管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对外汇保险的经营风险监管,二是对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活动的监管。

本文主要探讨第一层次问题。虽然,保险经营风险监管的职能部门是保监会,但是如果保险理赔金额比较集中且较大,可能会影响人民币即期汇率,也可能会给国家外汇储备带来不良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外汇局也应参与保险外汇经营风险的管理。在实践中,就曾出现保险公司提出购汇支付分保费或赔偿,当地银行和外汇局难于办理的情况。而且,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开放和国际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境内保险公司将人民币的外汇保险向境外分保时,外汇管理部门也必然需要介入到保险公司本外币资金风险分析和管理中来。

外汇保险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从交易双方的属性判定对外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在保险服务项下,保险公司提供外汇保险可能形成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保险的受益人是非居民,从而保险公司形成对外负债(财产保险引起的是或有债务,人寿保险引起的是必然发生的债务);保险公司承接非居民再保险分入业务,约定向非居民再保险公司给付资金,从而产生或有的对外负债;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出业务,在约定得到非居民保险公司赔偿,从而形成对外的或有债权。

可以说,保险公司进行每一项涉及外汇收付的保险活动,只要保费或赔偿的收、支对方是非居民,就必然会产生上述三种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种。在单笔保险(再保险)行为中,这些债权债务是有对价的,其风险和收益对整个国家对外负债和资产的影响是均衡的。然而,这些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者保险公司,他们能否有效控制风险,从而对国家的对外资产负债产生均衡甚至良性影响,则是外汇管理选择需要重视的内容。

保险公司的购汇需求

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从事外汇保险的保险公司拥有外汇资本金和限额外汇结算账户,这就是将保险公司作为一个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要求购汇。基于管理政策和现实,可以形成以下判断:保险公司通过账户发生收支属于正常状态;提出购汇需求,可以判断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情况出现异常状态,管理者应该重点监管。此外,在银行结售汇体制下,购汇行为会对外汇储备和汇率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保险公司购汇需求,包含调节性购汇需求和流动性购汇需求。

保监会在设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以监管保险经营风时,将公司本外币资金统一计算,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没有提出单独的要求。这样,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没有超过保监会设定界限时,其外汇资金部分会出现局部偿付能力不够,需要用偿付能力相对过剩的人民币购汇抵偿,从而产生保险公司调节结构需求。这种调节性购汇需求是保险公司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在需求产生的时点上,保险公司本外币总体的偿付能力没有超标,只是保险公司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间偿付能力的余缺抵补。典型的调节性购汇需求,就是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时,要求用人民币保费购汇支付分保费。此外,保险公司要求购汇增加外汇资本金,也属于这一范畴。

具体到单笔保险,还会产生外汇资金流动性不足引起的流动性购汇需求。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使得外汇资金产生结构上的流动性周期,这样,即使外汇资金偿付能力可以抵偿赔付,也有可能在某个时点上由于流动性周期而产生外汇资金的支付缺口。对于这种缺口,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同业资金拆借解决,在拆借等资金融通手段不成立时,也会要求购汇,从而产生了流动性购汇需求。

外汇保险业务对外汇管理目标的影响

即期影响对国际收支产生即期影响的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购汇行为。

从数量上看,保险公司购汇额具有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购汇总是为了履行特定保险合同的职责,这样,购汇量和某一笔或某一批保险合同联系在一起,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外汇市场每日主要交易对象是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限额下的长、短头寸,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尚不够广泛,因此,人民币即期汇率暴露于保险公司购汇的不确定性之下,存在较大的波动风险。

保险公司当期购汇量又具有可预测性。正如在上文所阐述的,保险公司购汇需求与他的偿付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无论是调节性购汇需求还是流动性购汇需求,购汇量均不会超过——定限度(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购汇的绝对量,不可能超过实收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的10%)。因此,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根据其赔偿责任和偿付能力的相互配比关系,合理地估测出下一时段的购汇量。

从性质上看,保险公司调节性购汇需求和流动性购汇需求对外汇储备当期余额的影响略有不同。

流动性购汇需求的实质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流动周期在赔偿时点上出现的缺口。这种缺口在流动周期的其他阶段会得到弥补。因此,满足流动性购汇需求,就相当于外汇储备“垫付”资金,减少了储备的当期余额。如果保险公司在流动性周期其他阶段能够将等量资金结汇回吐储备,则对外汇储备总体没有影响;如果这部分资金不及时结汇,等于保险公司“挤占”一部分外汇储备。

对于调节性购汇需求,其对外汇储备直接效用就是“挤占”。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国际化步伐,国内保险公司有将人民币偿付能力转化为外汇偿付能力的偏好,其调节性购汇需求会进一步增加。上述将境内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从而要求用人民币保费购汇支付分保费的购汇活动,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国内保险公司的发展,已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注意,有的公司己开始进行分保并提出购汇需求。

综合效应

保险公司绝大多数外汇资金收付行为是通过其外汇账户进行的。购汇行为虽然在短期减少外汇储备,但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与支付赔偿具有数理上的对价关系,一段时期后,与购汇赔偿相对应的保费收入会进入公司的外汇账户中。这样,考察保险活动对国际收支的综合效应,就要抛开局部的购汇、结汇行为,从保险业本身进行分析。

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各栏目差额是不同行业的国内部门和国际部门比较优势与竞争力的反映。保险服务项下收支差额也反映了国内保险公司和国际保险公司竞争力,以及双方在提供保险服务方面的比较优势。如对于再保险,国际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因此支付境外分保费必然较大;对于境内中资企业和大多数国内自然人,中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竞争力;对于境内外资企业和驻华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大优势;对于——些多边和数额巨大的国内保险合同,国际保险公司具有分保的竞争优势。但国内保险公司拥有政策选择等有利条件。

因此,对于保险服务差额应该有正确的认识。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经常项目下的保险服务项收支呈逆差不断扩大的趋势。1997年BOP保险服务逆差8.7亿美元,1998年保险服务逆差13.7亿美元,1999年逆差17.3亿美元,2000年逆差23.6亿美元,四年间逆差扩大了近3倍。这种逆差反映的是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方面的劣势。由于国内保险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再保险、保险中介、精算等尚处于起步阶段,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必然更多地依靠境外母公司完成有关保险服务,因此,估计保险服务项下逆差会进一步扩大。在国内保险行业发展成熟后,这种逆差状况才会有所好转。

从外汇管理角度看,国际收支保险服务项下逆差将是长期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对其变动的影响是次要和微弱的。

保险公“破产性”赔偿对国际收支的冲击

在上文分析保险公司“购汇需求”时,没有包括一种最具破坏力的情况:保险责任产生的赔偿已经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本外币偿付资金不足以支付赔偿。

此时,保险公司需要申请的第——桩事件是“破产”,在清理负债时,才有会涉及购汇的问题。对于这种购汇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应该有以下认识:

一是这是公司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对国家带来的风险,国家外汇储备可以根据债务清偿方案,支付赔偿;二是这种风险是可以预测的,正如因为它在性质上与保险公司的调节性购汇需求相似;这种风险是可以预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持审慎监管原则,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和偿付能力在每一个时点上均必须符合有关比率要求。

因此,对于“破产性”赔偿,外汇管理可以借重行业管理,防范保险公司破产风险产生,并做好预警工作。

外汇保险业务风险的外汇管理政策选择

政府部门对商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应该对监管的成本和效益进行评判,这是管理学的一个重要原则。需要补充的是,在监管措施还没有开始实行时,首先应该比较监管需求与监管成本。如果监管成本远远大于监管需求,那么实行监管就没有意义。在监管过程中,还必须不断比较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益,以评价监管的效率。如果效率不高,就有必要修订监管方式,甚至重新审视监管需求。对外汇保险进行管理决策时,也应该遵循上述原则。

根据外汇保险业务对国际收支平衡影响效应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外汇保险业务风险监管应主要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外汇管理部门参与管理。

保险业对国际收支的综合效应是由国内保险行业竞争力等自身因素决定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之影响不大。因此,外汇管理部门无需深入外汇保险风险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购汇行为实施限制。在我国已经承诺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有关业务的外汇管理应该坚持谨慎和有理有利的原则。

第一,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缺口进行监测预警。外汇局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手段,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上报有关信息,与保监会定时、及时沟通,在合理的时段对保险公司的资金缺口进行监测。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外汇管理;规则监管;原则监管;转变;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2-0130-02

一、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的概念

(一)规则监管(Rule-based Regulation)

规则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各种具体的规则为被监管者设定明确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保障各种金融业务运营的监管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监管规范体系中的规则居于主导地位, 是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原则性条文仅具有昭示监管目标的意义,一般不作为行政依据。

2.规则监管着重于规范过程和行为。

3.对监管者和金融机构而言,具体行为违法与否都是明确的、可预测的。

(二)原则监管(Principle-based Regulation)

英国金融服务局将原则监管定义为:原则监管意味着更多地依赖于原则并且聚焦于结果,以高层次的规则作为手段,从而达到所期望实现的监管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更少地依赖于规则。在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强化原则性监管的浪潮,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家以及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反洗钱工作组,纷纷推崇和引入原则监管模式。原则监管被认为代表了全球金融监管的方向。具有以下特点。

1.原则性条文在建立和发展监管标准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甚至可以作为独立的执法依据。监管规则相对较少。

2.基于结果的监管,而非以过程为导向的监管。不再把监管重点放在界定被监管者所必须采取的程序和措施上,而是专注于被监管者试图实现的结果,并根据行为结果来判断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3.让被监管机构自行决定在经营中实现风险管理结果的最有效方式。

二、关于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的关系

(一)原则监管不能完全抛弃规则

任何监管体系均由原则和规则组成。原则监管并非要求完全以原则取代规则,仍需要规则来细化和明确原则所确立的监管目标。从国际监管实践看,其都建立起与其监管原则相配套的规则体系。

(二)原则监管需要监管者、被监管者共同参与

原则监管模式下,不应再是监管者的单方行为,而应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共同行为。即根据监管原则,监管者提出与原则配套的外部监管规则,被监管者制定内部微观细则,从而使外部监管规则的稳定性和被监管机构内部管理规则的灵活性得到有机统一,提升监管体系的适应性。

(三)建立对被监管者的约束规则体系

原则监管下,被监管者被赋予了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原则监管更加依赖于被监管者在风险管理中作用的发挥。因此,为保障原则监管落实,必须建立制约违规者的配套规则体系,增大被监管者违规投机成本,使得被监管者难以或不愿实施违规行为。

三、外汇管理转向原则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原则监管更能适应外汇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变化

随着我国国际收支趋于平衡,跨境资金流动呈双向波动态势,外汇改革措施不断出台,相关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如果继续实施规则监管就要求外汇局不断制定新的细致规章制度,应对改革和金融市场上的变化。结果是数量庞大的规章制度使银行望而生畏,对业务量不大的中小银行尤其如此,而原则是一些层次更高的规则,能适应未来各种情况的变化。例如,无论如何改革和业务创新,经济主体办理外汇业务都不能背离真实性原则的要求。

(二)原则监管可以有效防止银行的道德风险

详细、具体的规则便于执行,但也可能导致银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满足监管形式上的要求,只注重业务的表面合规性,忽视背后的风险。也正因为表面合规后银行不用承担责任,一些商业银行处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甚至与企业合谋规避外汇管理政策。即使是设计再严密的监管体系,颁布再多的法律法规都不免存在漏洞,法规的漏洞可以用监管而对这种监管来弥补。原则监管更注重结果,将如何实现这些结果留给被监管机构,一旦出现问题,无论是疏忽还是恶意,银行都将受到处罚。

(三)原则监管有利于业务创新

外汇管理应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海量细节化的、高度复杂的规则可能会使银行不敢冒政策风险主动进行业务创新,难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原则监管减少了对银行条条框框的限制,在保证业务真实性并遵循若干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赋予银行更多自主经营的权力,有利于银行充分发挥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四、原则监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原则监管是有效实施前提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第11篇

我国外汇管理在2012年面临的主要挑战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欧洲债务危机的演化、国际流动性泛滥以及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预期的改变,对国外和本国资本流动产生影响,跨境资本呈现双向流动的特点。二是出于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调整经济失衡的需要,我国外汇管理部门面临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稳定出口和保增长的双重任务。

对此,从外汇管理部门整年的管理活动来看,我国外汇管理改革核心是促进贸易便利化与加强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双管齐下,体现出“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转变”的思想,也是我国应对国际新形势以及推进改革深化的必然之举。具体而言,2012年我国外汇管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稳妥有序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第一,RQFII的启动与QFII的增容。继我国推出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直接投资业务的有关规定之后,2011年12月,证监会、央行、外管局联合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开展RQFII业务,并于2012年增加2000亿元的投资额度。此外,为进一步促进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我国相关监管部门提高了QFII的投资额度并加快了审批节奏。

第二,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2012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进一步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和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第三,允许个人境内合法资金参与境外股权激励计划。2012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允许个人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境外股权激励计划。

从总体来看,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实践,可用“坚持”与“调整”两词加以概括。一是坚持限制性的资本可兑换改革。无论是过去遭受资本自由化主流的冲击,还是危机之后国际社会对资本项目管理的重新评价,我国政府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的基本论调没有发生变化,即强调“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把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与风险防范的统筹安排结合。二是调整了关于资本可兑换改革的表述和内容。党的十七大与十报告的有关表述由“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调整为“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尽管其中的内容并无实质变化,但是这一更改强调并突出了把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作为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实践。

从具体的改革内容来看,目前我国对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汇兑行为仍然存在较多的管制,而上述改革多为简化程序和促进交易的便利,并未真正触及资本可兑换的实质。而与此同时,发展人民币跨境业务又意味着间接开放了资本项目,支持了套汇和套利行为的发展。故而,发展人民币跨境业务的风险问题以及是否应当先行于汇率和利率市场改革等问题的争论随之产生。从政府文件以及推出RQFII的事实表明,政府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决心未变,并期望以人民币国际化为契机,借以促进相关配套金融制度的改革,这从扩大汇率浮动区间以及减少汇率市场干预的言行之中得以反映。

跨境资本流动的均衡管理

自2012年以来,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出现了明显的双向流动局面,这是国际资本流动和国内资本跨境流动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除一季度外,2012年二季度至四季度资本项目和金融均呈现逆差。一方面,中国经济形势的相对稳定也吸引了境外对中国直接投资的增加,2012年总额达1801亿美元。另一方面,汇率预期的变化以及“藏汇于民”的措施,境内企业和银行持有外汇资产的愿望加强,本国资金流出强度随之增加。根据国家外管局统计数据,2012年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590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4787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113亿美元。此外,2012年的前10个月的银行代客结售汇的顺差形势明显缩小,资金流入增速明显低于资金流出增速。

过去我国对于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主要放在对资本流入监测与管理方面,而2012年以来,央行与外管局等各方监管机构表达的政策信号显示,我国政府更加认识到需要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均衡管理,具体动向包括以下几点:

2012年2月,外汇管理局提出,从思想上转变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理念,按照均衡管理的要求监测资金流入和流出,防范跨境资金大进大出;要改变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方式,按照主体的监管的要求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预警和预案机制等。

2012年9月,金融“十二五”规划,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要求下,对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指明了方向,要求进一步放宽跨境资本流动限制,健全资本流出流入均衡管理体制。

2012年12月,外管局要求各境内银行自2013年1月开始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将原本独立的三个系统合并成一个统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从上述我国政策动向来看,我国资金流动管理理念正从“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但是新的均衡管理还刚刚起步,监管措施的制订与实施面临巨大挑战。金融危机以来,关于跨境资本流动的有关理论探讨日渐丰富,尤其在跨境资本流动对我国的影响方面讨论较多。但是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外汇资本流入方面,尤其是短期资本流入的讨论较为丰富,而关于外汇资本流出以及本币资本的跨境流动的影响及其相应的政策建议还比较缺乏。因此,如何建立适合中国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确定与跨境资金流动走势关联性强的核心指标,对跨境收支影响渠道和传导机制的研究与跟踪等等问题均有待深入探讨和研究。此外,跨境资本流动具有顺周期性,如何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了解金融机构外汇净头寸、杠杆率和货币错配的关系,以及如何协调汇率、利率变化等宏观货币政策与资本管理政策的关系也尤为重要。正如外汇管理局所言,“建立健全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框架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增加汇率弹性与完善外汇市场管理

随着我国外汇市场深度与广度不断扩大,加之政策当局认为人民币汇率的单边升值与预期已经结束。2012年4月,央行公告,决定扩大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度。为了配合此次汇率浮动幅度加大的改革措施,国家外管局还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银行结售综合头寸管理措施,取消对银行收付实现制头寸实行的临时性下限管理,提高银行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二是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范围。三是简化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

外汇市场的管理与建设是我国对外金融改革的一部分,是与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以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等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中国外汇市场交易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但相对全球外汇交易市场发展而言,我国外汇市场以及人民币交易的地位和影响力还十分有限。根据BIS报告,人民币交易量占全球外汇市场成交量占比0.6%,排名全球21位。就市场监管而言,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衍生品监管制度。汇率机制改革的深化将对我国外汇市场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外汇市场提供相应的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交易工具。从我国外汇衍生品发展次序来看,我国首先推出了远期人民币外汇交易、接着是外汇和货币掉期交易,进而推出外汇期权交易,而并没有急于推出人民币与外汇间的期货和期权交易等易于出现投机风险的交易产品。这样的管理与建设措施遵循了衍生品风险从低到高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到衍生品的特性及其对宏观金融稳定的影响和微观主体的风险管理能力。由于外汇衍生品市场刚刚起步,一方面的监管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对外汇衍生品的监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实践中往往存在监管权限模糊或交叉的问题;另一方面,企业关于衍生品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制度等还不尽完善等。

藏汇于民与外汇储备管理

为了尽快改变外汇储备的单一化局面,中国外汇储备管理部门试图加快外汇储备资产的多元化。最新出台的金融“十二五”规划强调,要进一步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多层次使用渠道和方式,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2013年,央行和外管局在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机构内,成立了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办公室,负责创新外汇储备运用。

对中国而言,优化外汇储备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在于如何改变官方储备与民间储备结构,真正实现从“藏汇于国”向“藏汇于民”。在经常项目方面,我国由强制结售汇制度逐步转变为意愿结售汇制度,取消外汇汇兑管制。在资本项目方面,我国逐步谨慎开放居民与企业对外投资渠道。这一举措的实施与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相对应。从居民角度来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放宽境内金融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和代客理财的措施。从企业角度来看,外管局和商务部依照我国“走出去”战略规划,简化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各种审批手续和放宽购汇限制。2012年,外管局为了便利中小金融机构参与外汇市场,减免村镇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费用,这一措施也将有利于我国的中小企业用汇需求及其对外投资的积极性,此外,还扩大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平盘范围,支持藏金于民。

官方外汇储备增速放缓与私人外汇资产增加成为2012年外汇储备管理的重要变化。在企业与个人方面,2012年我国企业持汇意愿增强,外汇存款增加明显。企业等市场主体在银行的外汇存款余额增加1314亿美元,因而银行系统向央行系统转移的美元资产也有所减少。这种情况在近年来并不多见。企业持汇的增加体现了扩大汇率弹性和人民币均衡汇率条件下,我国私人机构在外汇管理条件许可下进行“负债本币化、资产外币化”的财务运作。在官方外汇储备方面,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增幅减速趋势开始确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数据,剔除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我国2012年新增外汇储备资产347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少增3501美元,减幅深达91%。尽管外汇储备的增速并非国内外汇管理措施改革所决定,但是藏汇于民的措施以及促进国内外汇资金合理流出理当成为外汇储备的增速放缓重要因素之一。

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

近十年来,我国涉外经济规模与跨境资金流动总量迅速增加。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五个转变”,从这两年的外汇管理的有关改革措施来看,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明显贯彻其中。2012年,外管局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实体经济的主要外汇管理措施包括:2012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大幅简化事前审批事项,强化事后管理与统计监测工作;促进外商直接投资便利化,简化和规范了外汇登记和外汇账户管理等。

外汇监管理念与方式的“五个转变”其实质就是由过去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的过程。从这些管理措施改革不难看出,我国外汇管理已经转向强化主体服务、提高监管效率和加强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考察金融机构与企业的风险状况,提高我国整体的监管能力与效率,也有利于监管当局将国际收支风险与外汇风险因素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全面把握系统性风险状况。在这些外汇管理改革之中,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变革最受关注。自改革试点之后,企业对外贸易收付的时间缩短,办理贸易收付效率大大提高,而监管手段的提升也得以体现。、

外汇管理前景展望

2013年国际收支展望

鉴于中国当前经济形势和当前国际经济环境,我们认为2013年我国将延续2012年国际收支的形势特点,经常项目顺差缩小,跨境资本双向流动特征增强。尽管全球经济失衡格局正向经济再平衡转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产品订单出现向周边国家转移迹象,并且201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继续将“促进国际收支趋向平衡”作为2013年的重要工作任务。但是,东亚与美国在储蓄率和贸易重组步调方面的差异调在短期内难以发生根本性改变。再者,稳定增长仍然是2013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加之,中国目前拥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廉价高效的劳动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因此,贸易顺差以及国际直接投资流入的主导因素在短期内不易发生重大变化。在经常项目顺差和国外直接投资流入的同时,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预期的结束、“走出去”战略的推进、外贸主体对外汇信贷需求的增强以及我国藏汇于民的外汇管理政策的深入,将会加强人们持汇意愿的增强、跨境资本的流出的可能,这些因素将导致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出现双向特征。而影响国际收支不确定的因素包括:国际经济复苏动力不足以及事件使得中日两国的贸易金融关系开始恶化。2013年,这些因素将通过贸易和金融渠道对我国国际收支产生影响。

2013年外汇管理展望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久期;外汇风险;久期缺口

中图分类号:F830.7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071-02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外汇风险计量

我国商业银行的外汇风险计量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1.由于我国外汇管理长期奉行单一、稳定的汇率政策,外汇管理严格,汇率缺乏弹性,我国商业银行对外汇敞口的计量也比较简单。但是随着我国的汇率制度改革,人民币的汇率弹性加剧了外汇敞口的波动,由此给银行带来的不确定损益日益明显。当汇率向着不利的方向变动时,外汇敞口就会给银行带来潜在的损失。因此,外汇敞口的计量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净汇总敞口(the net aggregate position,简称NAP),即银行各外币多头头寸形成的长敞口与缺口头寸形成的短敞口相减后的绝对值,是以日本金融监管当局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银行业所采用的计量银行外币总净敞口的方法。当外汇敞口组合中的货币变动高度相关时,长头寸外币敞口与短头寸外币敞口之间的外汇风险可以相互抵消,在这种情况下NAP计量方法是比较适宜的计量方法。如果外汇敞口组合中的货币变动高度相关时,长头寸外币敞口与短头寸外币敞口之间的外汇风险就不能相互抵消,采用NAP方法计量就低估了银行的外币总净敞口。

3.汇总短敞口(shorthand aggregate position,简称BAP),即在银行各外币多头头寸形成的长敞口与缺口头寸形成的短敞口之间取值较大的一方。BAP计量法是由英国银行监管当局(Bank of England)提出的,后来被其他国家所采用。BAP计量方法也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计算银行外汇风险的资本要求时采用的计量外币总净敞口的方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商业银行计量外币总净敞口采用的是BAP计量法。目前,对外汇资产、负债BAP管理是避免汇率风险的关键,由此,我们引出用久期理论进行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

二、久期理论的结论

一般说来,商业银行外汇资产(或外汇负债)的持有期间即是通常所谓的外汇资产(或外汇负债)的“剩余到期期限”。

但是,“剩余到期期限”这一概念还不足以准确刻画商业银行所拥有的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的风险特性及其闭合程度。在“剩余到期期限”这一含义的基础上,至少还应该考虑到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两者之间在汇率水平以及汇率的发生频率等方面的差异。同样,不同的外汇资产间(或不同的外汇负债间)风险水平的对比,也要同时考虑到“剩余到期期限”和“汇率水平以及汇率的发生频率等”几个层次因素的综合效应。由此,引入了所谓的“久期”(或持续期)概念,并以久期的长短来刻画外汇资产或外汇负债的风险特性。

假设某商业银行拥有一笔剩余期限为n期的外汇贷款。该笔外汇贷款在每一期末的利息数量分别为R1,R2,…,Rn。则“久期”(D)的计算公式可以写为:D=[∑t・Rt]∑Rt。显然,“久期”这一概念的涵义大约相当于外汇资产(或外汇负债)的加权平均剩余持有期限。

Macaulay(1938)提出了一个能够充分地考虑到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久期”(MD)概念:MD=[∑t(PV)tRt]∑(PV)tRt。其中,(PV)t为该外汇资产或外汇负债第t期现金流量的折现因子。

如果令P=∑(PV)tRt;然后将P关于市场汇率(r)的一次导数记为P′,则有:

-P′ P=MD(1+r)

公式(1)反映了单位市场汇率的变化对外汇资产(或外汇负债)价值的影响。一般把D=DM(1+r)称为“修正的久期”。不难看出,修正的久期越长,既定市场汇率的变动对外汇资产或外汇负债市场价值的影响越大。

三、久期外汇缺口风险管理策略

作为企业,在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净外汇资产的保值增值(即收益性)当然也是商业银行经营所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由于外汇资产、外汇负债和净外汇资产之间的线性关系,净外汇资产也同样面临着市场汇率变动的风险。

令(MD)A、(MD)1和(MD)p分别为总外汇资产、总外汇负债和净外汇资产的“久期”。根据久期的可加性,有:(MD)A=W1(MD)1+(1-W1)(MD)p,其中,W1=LA。进而有:(MD)p=[(MD)A-W1(MD)1](1-W1)。

“久期缺口”[(MD)gap]的定义为:(MD)gap=(MD)A-W1(MD)1,因此有(MD)gap=(1-W1)(MD)p,进而有:(MD)p=[A P]×(MD)gap。

不难得出:ΔP P=-(MD)p×[Δr(1+r)]=-[A P]×(MD)gap×[Δr(1+r)],所以有:ΔP=-(MD)gap×[Δr(1+r)]×A。因此,当“久期缺口”为正时,商业银行的股东权益会随着市场汇率的提高而减少,随着市场汇率的下降而增加。而在“久期缺口”为负数的时候,商业银行的股东权益会随着市场汇率的提高而增加,随着市场汇率的下降而减少。只有在“久期缺口”等于零的时候,商业银行的股东权益才会与市场汇率的变动无关(也即实现了完全的“风险免疫”)。

这说明,当“久期缺口”为正数的时候,随着市场汇率的提高,外汇资产市场价值减少的幅度要大于外汇负债价值减少的幅度;随着市场汇率的下降,外汇资产价值增大的幅度更大于外汇负债价值增大的幅度。当“久期缺口”为负数的时候,随着市场汇率的提高,外汇资产市场价值减少的幅度要小于外汇负债价值减少的幅度;随着市场汇率的下降,外汇资产价值增大的幅度要小于外汇负债价值增大的幅度。而当“久期缺口”为零的时候,外汇资产与外汇负债的价值会同升同降,且变动幅度相同。

据此,商业银行可制定“久期缺口”外汇风险管理策略如下:

(1)如果(MD)gap近乎为零,由于市场汇率的波动对净外汇资产价值的影响很小,所以不需要对市场汇率的波动过于关注,风险管理的重心应该是维持好(MD)gap近乎为零这种近乎“风险免疫”的状态。

(2)如果(MD)gap大于零,由于市场汇率的波动对净外汇资产价值的影响明显,且呈负相关,所以需要关注市场汇率的风险,且其重点应该是关注市场汇率上升的可能性。

(3)如果(MD)gap小于零,由于市场汇率的波动对净外汇资产价值的影响明显,且呈正相关。所以也需要关注市场汇率风险,但其重点应该是关注市场汇率下降的可能性。

(4)由于商业银行总外汇资产的价值越大,市场汇率的波动对净外汇资产价值的影响越明显,因此,大银行对市场汇率的变动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上述策略都是假定“久期缺口”既定的前提下得出的。其实,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更为积极的策略,主动地调整“久期缺口”的大小,以实现企业净外汇资产的市场价值至少非负的目标。

四、政策建议

1.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汇率变动的预测。汇率波动是产生外汇风险的主要因素,把握汇率波动方向,对波动幅度进行准确的预测。没有准确的预测外汇风险管理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商业银行对外汇业务的定价也离不开对汇率波动的预测。根据风险和收益相匹配原则,汇率波动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定价的高低;汇率波动的方向决定了商业银行如何使用金融工具规避风险,例如,是采用空头策略还是多头策略。目前,常用的预测汇率波动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基本因素分析预测法,它要求首先确定与汇率波动有关的经济变量,然后建立具体的汇率预测模型,模型检验通过后代入相关的数据就可以据以预测;另一种方法是技术分析预测法,它是把历史上若干期汇率实际值做成图形、表格、形态、指标等为手段,用数学、统计学、价格学等理论对市场汇率走势进行预测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两种方法同时使用,相互验证。

2.商业银行要加快引入汇率风险计量模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要在认真评估本行外汇风险管理状况的基础上,积极制定并实施完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外汇风险管理水平的方案,按照国际先进银行的标准尽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外汇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体系。要清晰制定从高管层到操作层有关外汇风险管理的授权政策和从操作层到高管层的报告政策及路线;要建立分工明确的外汇风险(市场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责任机制;要建立有效的风险报告体系和信息系统等。商业银行董事会要完善外汇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就是要通过有关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来规范商业银行国际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管理行为,控制外汇风险暴露程度,是可能发生和存在的外汇风险和风险损失掌握在银行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3.商业银行重视引进和培养精通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管理领域的人才。外汇风险产生的主要领域来自外汇交易之中。外汇交易特别是外汇衍生品交易最容易产生巨大风险,国外由于外汇操作失误而导致银行损失惨重甚至倒闭的案例屡见不鲜,如英国的巴林银行、日本的大和银行等。目前,国内银行从事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管理的人员专业化水平程度不高,业绩表现不够理想。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交易人员、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以及激励约束机制与国外同类银行相比,差距尤其明显,辛辛苦苦培养出的优秀人才大量流失。因此,人才对于银行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第13篇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模式不断演变,国际上现行监管模式以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为主。

(一)规则监管(Rule-based Regulation):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各种具体的规则对被监管者设定明确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保障各种金融业务运营的监管模式。

主要特点是:(1)监管规范体系中的规则居于主导地位,是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原则性条文仅具有昭示监管目标的意义,一般不作为行政依据;(2)规则监管着重于规范过程和行为;(3)对监管者和金融机构而言,具体行为违法与否都是明确的、可预测的。

(二)原则监管(Principle-based Regulation):基本行为准则或原则性条文在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不设定具体的适用条件,也不直接规定被监管者的行为模式,而是通过概括性描述来规定特定的监管结果。

主要特点是:(1)原则性条文在建立和发展监管标准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甚至可以作为独立的执法依据;(2)是基于结果的监管,而非以过程为导向的监管。不再把监管重点放在界定被监管者所必须采取的程序和措施上,而是专注于被监管者试图实现的结果,并根据行为结果来判断是否符合监管要求;(3)是让被监管机构自行决定在经营中实现风险管理结果的最有效方式。

二、原则性监管的国际实践

原则监管的理念始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授权FSA统一监管英国金融市场,并为其设立了监管目标和原则。为实现法定目标,FSA首创原则导向监管,并进行了大量理论探索和实践。在国际金融危机中,英国首推的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模式为英国金融体系抵御金融危机提供了有力支持,而规则监管暴露出刚性有余、弹性不足的弱点,使得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遭受重创。危机后,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强化原则性监管的浪潮。目前英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领域都有着原则性监管的实践,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英国。英国被认为是金融监管领域原则性监管的代表,早在2001年监管当局就在监管手册中列举了11项监管对象应当遵循的“商业原则”。2005年FSA制订了“更优监管行动计划”,在特定领域内实施更多严格的原则性监管,将不必要的、成本收益不匹配的规则进行了删除和修改。2007年4月FSA《原则性监管:关注重要结果》,提出将继续评估并简化监管手册中的规则,如果有可能将终止手册中具体的、过程导向的规则,更多依赖高位阶的、结果导向的原则和规则。2011年英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新方法: 改革蓝图》中明确指出,以目的为导向的适用和强制实施其制定的规则,要求监管对象的行为不仅符合规则的文字,还要符合规则的“精神”,同时审慎监管局必须在所制定的规则中包含简短的目的说明,以使监管对象理解规则背后的原理及其希望达到的结果。为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英政府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规定了监管机构应该遵循“良性管理原则”( 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并对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作出了规定。英格兰银行行长马克?卡尼2014年在《包容发展: 创建系统性观念》主题演讲中指出,银行业标准评审委员会作为对现有银行监管制度的补充,将在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高阶原则的基础上,设置独立的行为原则,用于指引利益冲突和道德模糊下的行为。

(二)日本。与英国更多强调原则性监管不同,日本更强调原则性监管和规则性监管的有机结合。2007年日本金融厅就提出了“更优监管”方案,其主要举措即实现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的最优结合,力求通过改善金融监管制度的质量,营造更具竞争力的监管环境。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日本监管当局坚持两种监管并行,持续推进更优监管,希望借此优化整个监管框架。2009年日本金融厅表示日本将“继续保持规则和原则之间的适度平衡,同时充分考虑各国金融服务业现状及监管环境的不同, 这种最优平衡也会不断变化”。与业内主要金融机构代表广泛讨论后, 日本金融厅形成了14 项“关键原则” 以及39条关键原则分解。日本金融厅认为基于规则的监管可以确保可预见性,并消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过于霸道的监管行动;基于原则的监管可以鼓励金融机构的自愿行为并给予其业务管理最大的自由。因此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是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在对大量的不特定金融机构规范某些共性行为以及实施行政处罚方面应该使用规则性监管,而原则性监管更能激励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美国。美国是规则性监管的代表,一直奉行的是严格的规则性监管。1993年美国颁布了《美国银行法》,这部法律奠定了美国银行业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的基础,之后相继颁布《联邦储蓄制度条例》、《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威廉斯法》等法律,形成了全方位的规则监管体系。然而在严密的监管之下,美国还是爆发了波及全球金融稳定的次贷危机,监管当局认识到完全的规则性监管难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开始对此进行不断的反思和讨论。2007 年时任美联储主席的伯南克在亚特兰大联邦储备银行金融市场会议上发表主题演讲时指出,在监管和金融创新关系上,“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机构应该抵制为每个新类型的金融工具或机构设计特别规则的诱惑,而应该努力发展可以持续适用于整个金融部门的普遍的、原则性的政策,以满足明确的监管目标”。2009 年奥巴马总统签署了美国金融业监管白皮书,该白皮??肯定了基于原则的监管方式。而在州一级的金融监管中,IMF 在2015 年4月《美国保险核心原则的详细评估报告》中也指出,“正在从主要依赖规则监管向更多的原则性监管和风险导向监管转变,但是这种转变需要时间并将面临许多障碍。”

三、当前我国外汇领域原则监管的实践及存在的不足

自2012年开始,我国逐步采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银行展业三原则来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自贸区、跨国公司资金池、银行结售汇等相关领域改革,外汇管理由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的特征逐步显现。从我国引入原则监管的实践来看,体现了如下特点:

一是原则性监管的引入契合了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总体按照先经常、后资本,先对银行、企业实施微观主体管理,后实现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有效管理,最终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的思路。上述改革思路有助于向市场明确宣示外汇监管目标,降低监管标准的复杂程度,提升监管框架的稳定性和应变能力。

二是原则性监管的引入遵循了循序渐进的过程。由最初货物贸易改革中配套实施一项指引、一个细则明确银行具体操作要求,到逐步减少相关具体规范性操作要求,摒除过去大量繁琐的、具体的单证审核规则,给予被监管主体更大的自主空间,而不是机械对照和遵守规则,从而对市场发挥出更为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如下不足:

一是缺乏具体明确的配套制度和指引成为银行规避执行原则监管的借口。原则监管模式并非要求完全以原则取代规则,而是旨在提升原则监管在监管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在监管过程中更多依赖原则,减少对规则的运用。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引入原则监管的过程中,也陆续制定了明确、具体的配套制度,从相关定义、实施情形、审查措施、银行内控、外部执法等多个角度,对原则监管赋予许多具体内容和要求,形成了基本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原则监管实践中,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必要的规则和指引,银行在具体操作时往往以此为借口规避执行。

二是银行内控制度与原则监管不相适应。鉴于真实性审核在外汇管理领域的核心地位,无论外汇管理体制如何改革和变迁,银行在重构和调整内控该制度过程中均需牢牢把握真实性重点,原则监管强调的也是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因此,银行在内控制度建设过程中细化和落实真实性审核制度,实际也是执行原则监管的过程,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是高度吻合的。目前,银行内控制度的表述过于笼统和宽泛,对于外汇局有要求但对自身利益影响不大的领域,银行内控制度基本是原文转发外汇局要求,没有结合自身业务进行细化落实,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将真实性审核要求贯通于业务操作的各个具体环节。总体上,大多银行在思想和行动上未能与监管模式转变保持同步,其内控制度与外汇管理改革要求不相适应。

三是监督落实缺乏相应执行标准与具体罚则。在我国实践的各项原则监管文件中,对银行违反原则监管均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但具体外汇检查工作中,对银行违反展业三原则行为面临“定性难、处罚难”问题。如《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由外汇局进行处罚。”该条款一定程度上为外汇局处罚银行经常项目业务中违反展业三原则的行为提供了依据,但总的来看,现阶段对银行违反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在取证定性方面难度较大。

四、相关建议

从国际经验看,基于原则下的规则监管模式使得监管原则更清楚、监管规则更严密。因此,为适应外汇管理改革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外汇领域有效监管模式构建考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强化外汇管理部门的外部原则指导机制,辅以规则配套;二是强化被监管者内部自律机制,夯实原则监管落实基础。自此,内、外两方面促进银行业务从“形式审核”向“实质审核”转变,建立被监管者贯彻落实监管原则的内在长效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实现对银行外汇领域的实质性监管。

(一)外汇管理部门。强化原则指导,辅以配套相应规则,建立对被监管者外部评估、审计、检查的外部约束激励机制,确保被监管者主动、准确执行监管规范。从管理部门的角度监督银行,要求被监管者?⑼饣慵喙茉?则内化于自身管理制度与流程之中,将银行业务办理具体规则内化于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之中。

1、建立健全原则性监管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对原有的监管法规进行大规模的梳理和调整,在删减繁多规范性条文的基础上,构建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的原则性条文。新的法规体系应设定监管的总体目标,完善较为具体的原则监管标准,明确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执法权力,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灵活性,明确市场主体的职责与义务,引导监管对象自律,鼓励监管对象创新。同时,对于规则性监管的法规体系,建议规范金融机构的共性行为,赋予原则性监管更多具体内容,便于监管对象理解和执行。如对于展业三原则的细化,建议明确银行尽职调查的权利义务、组织要求、实施措施情形、信息收集渠道以及未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2、重塑与原则性监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引入原则性监管后,外汇局现有的监管框架应进行相应调整,逐步打破按照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业务线条进行划分的机构设置方式。就组织架构来说,可尝试按照主体监管思路对监管对象进行区分,将现有的监管力量分为三块,分别负责国际收支业务、金融机构业务和非金融机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部分可再细分为国有银行组、股份制银行组、城市商业银行组等;非金融机构部分根据监管对象规模划分为大型组、中型组和小微型组。在分组过程中应考虑“前台审批、中台监测、后台监督检查”的思路,通过职能整合实现对涉外经济主体前中后台的全流程、一体化管理。就岗位职责来说,仍可延续并完善目前的“主体监管”、“分类管理”、“宏观引领微观”等监管思路。

3、丰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等管理手段。(1)行使监督检查权。采用现有或已开发的业务数据监测平台,加大对银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频次、力度,把条线管理的业务按照银行主体、企业主体、关联主体整合起来,及早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对主体经营中的不当行为尽早警示、及时纠正,指导其完善内控管理。(2)构建奖惩机制。强化银行年度考核,对外汇业务合规、没有不良信用、主动发现报告异常交易的金融机构给予激励。比如对于考核评价级别高的金融机构,可降低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频率、给予更多的改革创新政策试点机会等,激发银行尽职审查、控制风险的内生动力。对于执行不力的违规银行,则根据违规程度轻重,采取诫勉谈话、情况通报、风险提示、业务指导、降级处理、罚款停业等方式进行惩处。(3)有效衔接原则性监管与事后检查处罚。明确违反原则监管处罚条款,以及银行违反原则行为的定性标准和处罚标准,从而满足事后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取证、定性、处罚等不同环节的需求。

(二)金融机构。转变观念,主动适应原则监管,从强化自律的角度,结合自身业务,积极制定符合原则监管的内控制度,包括管理流程、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夯实落实原则监管的基础,真正把外汇管理政策传导落实到各操作环节和业务操作岗位,坚持自律经营。

1、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议从内部控制管理入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细化责任主体,强化审核责任,形成银行内部强力的约束体系。(1)建立与原则性条款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将原则监管要求融入内控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尽职审核的要求。如在结售汇业务中落实了解客户原则时,不仅只满足于客户资格审核和资信调查,更要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在落实了解业务原则时,摒弃目前照搬外汇管理规定原文、未细化具体操作规范的做法,通过深入了解掌握结售汇业务政策法规的核心,根据结售汇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建立基于外汇基础交易审查的内控机制。(2)建立重点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负责制。如在落实尽职审查原则时,重点业务应更加强调责任主体,对责权进行有序、明确的划分,采取逐级负责,层层报告的责任落实制。(3)建立落实原则监管的风险评估制度。对业务不定期落实原则、实施原则监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评估在内控合规建设、岗位设置、客户审查、交易记录保存与持续跟踪等方面落实外汇管理原则监管的具体情况,及时根据外汇形势和政策变化修订完善自身内控管理制度。

2、实施分类管理机制。以落实“展业三原则”为例,建议针对不同客户和业务实施不同的管理和审核方式,并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内部审核资源优化配置。(1)加强客户识别,根据信用风险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客户,详细规定需采集的客户信息类型、获取客户信息的渠道,以及所获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运用大数据和信息集成技术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将客户分为高信用等级、一般信用等级、重点关注类和限制类四个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见图1)。(2)加强业务管控,根据风险可控度对业务分类管理。制定每项外汇业务的业务流程、操作规程,重点提示易发风险点,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和历史数据,对办各类业务的风险损失和违约违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此为据将各类业务按风险级别实施分类管理(见图2)。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第14篇

自1995年我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以来,我国城商行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大致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1空白阶段(1995.06-1997.12)

我国第一家城商行——深圳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5年6月22日,此后各地的城市信用社纷纷整合组建为城市合作银行,并于1998年改为城市商业银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己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在此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已经进入实务操作范畴,外汇业务风险管理也逐渐开始被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所重视。但是,城商行是1997年12月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办理外汇业务的,因此在这一阶段,城商行的外汇业务并没有展开,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自然属于空白状态。

2起步阶段(1997.12-2005.07)

1997年12月,珠海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成为我国首批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城商行之一。在这一阶段初期,国内外汇市场发展滞后、交易机制不完善、业务品种单一,尚处外汇业务探索阶段的城商行进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的动力严重不足。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交流活动的迅速发展、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完善,为城商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提供了有利环境。这期间,银行业监管部门也陆续颁布一些与外汇业务相关的法规,对我国银行业进行监管。与此同时,城商行开始将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提上工作日程,但理论上对所面临的外汇业务风险认识程度不深,在实践中也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管理流程。

3提升阶段(2005.07-现在)

2005年7月以来的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外汇市场的充分发展,使汇率风险更趋显性化和日常化,汇率风险成为我国银行业外汇业务中的主要风险之一。另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规定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于2005年开始实施,这也给城商行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指引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推出新的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4号)、《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123号)、《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2年)》(汇综发[2012]47号)等。

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出台为我国城商行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提供了依据,为城商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必要的法规基础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城商行按照银行业统一监管要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开始逐步引进、研究和开发外汇业务风险的识别、计量、分析和控制方法,以规避外汇业务风险,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4创新阶段(将来)

据2012年6月的报道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时间将与全球主要经济体同步。当前,巴塞尔协议Ⅱ在我国银行业的实施正在逐步展开,部分城商行在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的过程中尚且存在一定困难。面对国际银行业监管规则的挑战,我国城商行意识到要结合国内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经验,根据自身外汇业务风险的特征以及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的现状,进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创新,提高整体风险管理水平,其创新趋势主要表现在: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将进一步为城商行所实践,并引领其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流程等方面的变革;外汇业务风险管理范围将由国内管理向国内管理与国外管理相结合转变,从国际角度对所承担的各种风险进行统一衡量和防范;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方式将由直接管理向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转变,对时效要求短、批量化处理的业务将以间接管理为主;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技术将由定性分析向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转变,并日趋精密化和科学化。 二、具体特征 我国城商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是在人民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多数城商行的管理水平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大型银行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以下就城商行外汇业务、外汇业务风险、外汇业务风险管理以及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模式的特征分别与人民币业务以及大型银行进行对比分析(见表2-表4):

1外汇业务的特征

2外汇业务风险的特征

3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的特征

我国大部分城商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初衷只是对现有本币业务的功能性补充,城商行国际业务部集外汇业务经营、营销、管理、风控等各项职能于一身。虽然城商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安排存在差异,风险管理水平不一,但由于外汇业务的专业性较强,出于城商行自身成本效益和效率的考虑,不同于人民币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集权模式或矩阵模式,其风险管理大多独立于人民币业务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可归于事业部模式的范畴。在该模式下,经营管理外汇业务的国际业务部是一个单独的业务运营单位、风险管理单位和利润中心,具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性。银行总行不将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纳入风险管理部门,而是由国际业务部内部人员负责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分支机构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职责由所属层级的国际业务部的内部人员负责。这种在城商行外汇业务成立和经营初期便一直延用的风险管理模式虽然灵活,却缺乏监督制衡机制,未能有效融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不利于外汇业务的长远发展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三、有效管理的实践——J银行

J银行(Bank of Jinzhou)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由国内企业法人股以及部分个人股组成的国有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截至2011年末,资产规模接近1100亿元,连续两年成为全国140余家城商行仅有的10家二级B类银行之一。J银行先后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风险管理年”、“合规建设年”等活动,全员风险意识持续强化,风险管控不断增强。J银行于2005年11月11日正式开办外汇业务,近年来发展态势良好,已经成为外汇业务发展最快的城商行之一,其在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开始了一些成功的实践,并由提升阶段逐步向创新阶段过渡。J银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实践及其给我国城商行的启示见表5。

参考文献:

[1]陈四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通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第一版

外汇监管论文范文第15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跨国企业及公司的发展程度大幅度提高,境外期货交易层出不穷,需求也越来越多。金融衍生产品作为企业防范风险的工具,作为国家规范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在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近年来,国际商品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跌宕起伏,在为企业经营及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随之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境外期货套期保值,有利于企业防范进出口风险,有利于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有利于丰富企业经营手段;与此同时,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中也存在着诸多漏洞,阻碍企业经济业务健康、持续、有序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加大,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提高,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外汇管理角度,结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现状,深入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和监管难点,进而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路径及建议。

关键词:

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境外的直接投资已形成相当大的规模,企业境外投资的数量和境外投资的总额,总体呈快速增长态势,随着发展中“走出去”瓶颈的束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成为当前亟待关注的问题。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是一种虚拟资产,利用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进行商品买卖,由于市场价格浮动不定,现货市场的盈亏与期货市场得以互相对冲,降低风险。由于多元化期货套期主体需求的不断增长,体制机制支持的缺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时度势,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外汇管理制度,简化程序,稳步推进监管方式的转变,为我国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的良性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外汇管理现状

1994年,期货交易等机构冗杂,交易有着较强的投机性,程序运作不规范,以至于造成国家外汇的大量流失。鉴于此,国家停止境内外所有期货交易,如果确有需求,则经证监会重新严格审批,境外期货严格控制。1999年,针对境外期货的重要作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逐步重视境外期货交易,并开始建立一系列法律法规,配合各行业中的交换部门,对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与管制。为了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完善服务制度,从2001年至今,先后出台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等相关政策,使得企业能够更好更合理的运用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金融衍生的工具,对于现货市场价格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进行有力规避。其中,监证会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真实性与风险评估,外汇局则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流通方式及渠道,有效监督企业的外汇收支状况及外汇投机交易。从批准获得境外产品期货套期保值经营权,到取消外汇风险敞口确认,逐步规范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流程,促使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规避风险,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发展至今,现有的切实可行的外汇管理体制,有效填补了我国在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中的空白,有效维护了外汇的有序流动,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从根本上维护着我国金融秩序的安全。

三、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的问题分析

企业参与国际期货市场的交易,在获取未来供求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的科学管理及决策能力,使企业在正确把握市场,准确判断金融变化的前期下,充分利用国际资源,通过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规避市场价格跌宕带来的风险,不仅有利于企业利润的上升,更有利于国家经济在全球化浪潮中的发展。但其中,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潜在的问题使得完善其业务的阻碍大大增加,给国家经济安全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一)监管部门职能重叠,资金流动监管难度较大证监会审核企业年度风险敞口,外汇局再予以确认,导致监管部门间职能部分有所重叠。企业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会获得境外银行等期货交易公司的授信额度,企业多出于对商业战略布局的考虑,经常选择多家境外商品期货交易所,通过多个授信额度进行资金调剂与流动,降低企业在境外的汇兑成本。由于在国内现行法规中,并没有将这部分资金纳入管理体系当中,使得外汇局在控制企业外汇总量的风险上,数据出现偏差,企业利用授信额度,避开国内监管,进行期货交易,在不形成跨境外汇资金流动的情况下,增加期货补仓资金的额度,这在一定程度下,扩大了外汇风险,不仅影响了外汇局总体把控风险的能力,也影响了总体监管的效果。

(二)场外交易管理缺失,法律法规缺乏连续性企业在境外的交易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此种一对一的交易模式下,没有规范且行之有效的机制予以约束,单靠企业的自觉进行运作,其潜在的风险难以估量。对于怎样监管企业境外交易,合规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法规予以确认,如何处理违规后的监督及惩治措施也未作详细说明,只重视事前的审批,使得事后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监管形同虚设。而后相继出台的一系列过度性细则及法规,明显缺乏可行性和法律效力,外汇管理机制中的法律法规缺乏连续性。

(三)资金调配渠道不畅,法律滞后于经济发展随着证监会取消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交易风险敞口核准跨年度,证监会不及时的监管将会为外汇管理监管带来不便。法律对于资金调配规定了严格的时限,企业无法顺应经济形式变化从而高效配置外汇资金。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境外期货套期交易管理法规,将非国有企业拒之门外,阻碍套期保值业务发展。由于外汇管理规定的不明确,履行监管职能的外汇银行在实际中遇到诸多操作难点,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现行法律滞后,内容不完整,实际操作性不强,影响政策的落实及外汇有效管理的实施。

四、相关对策建议

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快速发展,为我国企业、银行的发展带来双赢的结果。然而金融商品衍生下的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仍然存在政策法规不完善,滞后,实际管理与实际需求脱节,外汇管理潜在风险巨大。由此,本文给出一些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协调工作平台加强对金融衍生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调查与研究,对于风险控制领域进行合理科学的分析与判断,加快制定管理办法,解决政策法规的局限性、滞后性问题,为企业提供合理规范的操作空间,有效规避风险,防止风险的放大和延伸,对于数据进行可靠透明的分析与整理,加强监测。由于当前的证券管理部门只设立在省会以上城市,与现阶段行业发展不相匹配,部门之间难以协调配合,有效管理。要解决这一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在地级市设立管理机构,与当地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从而实现管理的畅通。管理的框架应该从期货业务管理及外汇资金管理出发,首先,对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有效管理,证券管理部门针对没有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的企业和银行,禁止进行保值业务交易。交易规模、品种、期限等加强规范,按期下达风险敞口;其次,对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进行管理。在证券管理部门管理的前提下,在由各级外汇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设定的业务交易进行管理,将有关信息录入相关的管理部门系统,便于后续流程的操作。最后,建立事后监督监测机构,核查工作机制,对保值业务流程进行有效监管。

(二)转变外汇管理方式,规范外汇管理法规资本项下的重审批—重监管—重事前监督—重事后监督,一直到重视主体监管,通过转变管理方式来实现,在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的同时,有效规范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实施,防止企业的投机操作行为。在以往的法规基础上,对境外企业保值交易的资格审查,账户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梳理、总结,出台新的相应的对策办法,细化具体管理方法,总结实践操作中的经验,将境外银行及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开展外资银行的资格审批,对其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切实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透明性。在此之前,外汇管理规定多由通知等形式下发,法规繁杂,且内部文件较多,没有实际操作性。增加的新法规,要合理防范风险,增加风险管理的内容,严格管控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数量。

(三)纳入境外企业授信额度,完善境外企业资金占用管理以外汇风险敞口为基础的套期保值外汇管理,将境外企业或经济公司对于国有企业的授信额度及期货实亏纳入外汇管理体系当中,加强企业占用境外资金的管理。明确企业期货交易下盈利回调的期限,定期检查套期保值业务,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根据实际,明确境外期货账户的资金性质,将备用金的统计细分,分别进行监控测试,建立本外币跨境资金联合监管方式,借助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于资金异常流动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四)扩大业务许可范围,实现联网数据交换由于境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发达,国内企业到境外进行期货套期保值外汇交易的机遇增大,而我国对于境外期货交易套期保值有着严格的控制,而国内多数企业并无资格获取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机会,随着世界宏观经济的形式复杂,风险增大,现货交易难度较大。我国应在审核真实性的基础上,扩大企业业务允许范围,允许企业充分利用期货套期保值,合理规避风险。与此同时,整合系统资源,加强企业与各机构间的联系,实现定期披露业务情况,实现联网操作管理,全程监控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过程。

五、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交易的需求也越来越多,金融衍生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对企业规避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应鼓励支持企业在境外的保值交易,同时,更应创新外汇管理的思路,构建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合理规避现有法律中的不足,创新强化外汇管理模式,相关政策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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