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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

科技政策与管理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第1篇

科技管理学院拥有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下设二级学科创新管理专业的博士和硕士学位点,目前设置创新领军人才与科技领导力、科技创业与科技企业管理、科技战略与政策三个研究方向,未来将增设科技创意、科技创造、科技金融、科技营销、科技与社会等特色研究方向。围绕这些研究方向,学院制定了具有操作性的科研规划,有计划地在组织和推进科研项目,形成了系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价值的理论成果及咨询报告。

学院拥有一支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科技与管理相结合的师资队伍,所有教师及博士后的研究方向都聚集在科技创新创业及其管理方面。未来学院将严格按照确定的科研方向吸引和培养所需师资,将建立一支覆盖创新价值链全过程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经验结构优化互补的师资队伍,将重点引进创新领军人才和加强创新团队建设。

热忱欢迎青年有志学子报考我院!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爱国守法,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独立从事科技创新、科技创业和科技管理及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科学研究和应用领域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1. 报考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招考的博士学位研究生,需满足下列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 考生的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已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B.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4)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培养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定向的考生年龄不限;

(6) 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2. 三年学制的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及两年学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必须取得硕士学位后方可报考。

3.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报考该专项计划的考生,除了需具备上述第1款中各项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 考生原籍在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等地区,或者是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等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 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审核同意报考。

(4) 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4. 下列情况的考生报考时须征得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

(1) 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硕士毕业生;

(2) 拟报考定向培养的考生;

(3) 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硕士生,现正在履行合同服务期的在职人员考生。

5. 在学的硕博连读生转博,按科技管理学院的具体要求报考。

6. 在高校取得学术型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直接攻博方式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简称为直博生),具体录取条件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确定。已被确定录取的直博生,不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但必须在我校博士生网报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7. 我学院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全部为国家计划内全日制脱产学习博士生。有特殊原因不能保证全脱产学习的考生,应在报考和复试时向我学院和导师说明。

8. 现役军人考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报考手续。

三、报名时间、方式及报名手续

1. 报名时间: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规定时间办理, 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2.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进行网上报名,请考生登录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信息网填写报名信息,网址:admission.ucas.ac.cn。

3. 网上报名成功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科技管理学院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 网上报名时填写好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打印件;

(2) 两名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称)同行专家的推荐书;

(3) 硕士课程成绩单和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在报名时先提交硕士生学生证复印件和论文通过答辩的证明书,并在入学前补交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 有效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港澳台身份证);

4. 递交材料截止时间:必须在中国科学院大学规定时间内递交,以签收为准(只接受挂号信和快递,其它投递形式无效)。到截止时间没有递交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5. 我院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向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在复试阶段将对报告资格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6. 科技管理学院每年只有秋季(入学)一次招生。

四、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1. 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2. 初试的笔试科目为:政治理论课(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免试)、英语(听力测试在复试中进行)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政治理论课、英语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统一命题,业务课由科技管理学院自行命题。

3. 初试时间: 秋季入学招生考试时间:

英 语:

业务一:战略管理

业务二:创新管理

4. 同等学力考生除了必须参加政治理论课笔试外(在初试时进行),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硕士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闭卷笔试,每门加试科目考试时间不少于2小时,满分为100分。加试的科目名称和测试范围以及具体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5. 复试的时间、内容和方式会在科技管理学院网站公布。

五、体格检查

体检由我学院在复试阶段组织考生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由我院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体检要求。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

六、录取和入学注册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含面试成绩、以及对考生硕士(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和评议书、专家推荐书等材料的综合考评结果)、思想政治表现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录取名单。政审不合格、体检不合格或复试不及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被录取的考生应在我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学院请假,经批准后请假方为有效。无故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被录取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在入学报到时出具硕士学位证书原件。未获得硕士学位者或不能提供硕士学位证书原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七、收费及待遇

我院2014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收费与否执行全校的统一政策,在学期间享受奖助学金等待遇。

八、学习年限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直博生学习年限一般为5年。

九、违纪处罚

对于考生申报虚假材料、考试作弊及其他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按教育部制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就业

非定向博士生毕业后在国家的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就业;定向培养的博士生毕业时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就业。

十一、其他

1.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原所在单位或委培、定向及服务合同单位产生的纠纷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我学院不承担责任。

2.硕博连读生、直博生的考核和录取,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有关规定进行。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成果转化;科技管理;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0037(2015)07-30-3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 System Study o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Conversion of 20 Cities in China

Yan Hua

(Zhengzhou Institute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Zhengzhou Henan 450000)

Abstract:Achievement conversion is the major sector tightly couplingthe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conomy. This article standing on the visual angle of accelerating the achievement conversion by science &technology management system,analyzed20 different cities’scientific &technologicalachievement conversion policies,proposedthe measuresof solving the achievement conversion conundrum,which is significant for enhancing the top design of the science &technology management department, improving the science &technology management, establishing and promoting a new mechanism of innovation elements moving and gathering into the enterprises.

Keywords:achievement conversion;science &technology management;policy study

科技体制改革30多年来,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也是科技工作永恒的主题和一贯的难题[1]。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如何完善科技管理体制,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各地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1 国内主要城市科技成果转化的做法

本文从科技管理体制视角入手,选取了20个城市作为样本,其中,直辖市2个(天津、重庆),副省级城市12 个(武汉、深圳、成都、杭州、南京、广州、济南、沈阳、西安、大连、厦门、青岛),省会城市4个(长沙、合肥、太原、南昌),区域中心城市2个(无锡、苏州),样本地域覆盖除西北、西南外的东北、华北、中部、东南沿海等区域。

1.1 营造转化环境,理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制

从调查情况看,建立系统高效的成果转化管理机制是成果转化成效好的城市的普遍做法。这些城市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了经费投入,制定了扶持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长沙、无锡、南京等市将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纳入一体进行管理,使全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发展、对外合作交流等关于成果转化的职能理顺,减少了成果转化的多头管理。

深圳制定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机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5年内取得的经济收益,最高可将经济收益的60%奖励给该科技成果完成人。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深圳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根据其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技术转移的情况,由市科技研发资金予以资助。

1.2 重视产学研结合,优化成果传授能力

通过建立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措施,引进高端人才,缩短知识和产业的距离。主要做法有:

1.2.1 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业研究院

由政府主导,高校院所、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发起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是伴随着新兴产业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应运而生的新型研发组织。产学研研究院专职从事共性技术研发、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和成果推广应用,具有鲜明的非营利、公益性机构特征。无锡围绕新兴产业发展,新建一批以清华无锡研究院、上海交大无锡研究院为重点的研发机构;还积极拓展国际政产学研合作空间,建立一批国际政产学研合作伙伴。

1.2.2 大力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阵地。江苏省通过几年的建设,无锡、南京工程中心数量在国内都居于前列,创新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1.2.3 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可以有效解决产学研合作不紧密、研发与市场断链、效益分配不均等问题。有利于形成联合开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机制。

长沙引进了清华大学等20家市外重点高校在长沙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组建了19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超过400家。其中,“中国高校技术转移中心长沙联盟”成为全国首家跨区域联盟;“长沙市先进电池材料及电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全国首家具有法人地位的联盟。

1.3 增强消化吸收能力,重视成果承接和转化载体建设

大力发展产业聚集区、创新创业综合体、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基地建设,是20个城市中推动成果转化的普遍做法。

例如:南京实施了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建设计划,建设了20个具有“特殊的制度创新、特别的政策支撑、特定的区域载体、特有的功能体系”的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成为当地的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青岛出台的《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在建设用地、鼓励创业、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实现了政策突破。

1.4 改善转化关系信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水平

技术和资金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两个重要条件。各地对科技金融日趋重视,推出诸多举措完善科技金融服务环境、引导鼓励金融资本进入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领域[2]。

深圳出台《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措施》,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深圳开展金融创新,支持银行设立科技支行或者专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苏州制定《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大力支持科技金融机构建设,开发了“科贷通”“集合信贷”等科技金融服务产品20余种。

1.5 打造转化平台,强化科技中介服务能力

各地通过举办成果交易会、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集成省内外的科技成果信息、技术交易服务、工程化中试、创业孵化等资源,打通创业链和产业链,强化科技中介服务能力,消除转化鸿沟[2]。

长沙自2007年连续多年举办长沙科交会,项目实施履约率达到80%以上。南京成功举办了全球(南京)研发峰会暨南京国际技术转移大会,为企业了解南京、入驻南京、投资南京提供新的合作平台。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宁波市科技局联合共建了宁波创新港,为全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团体、创新联盟、投融资机构提供成果、项目对接等各类活动提供科技创新公共服务。

2 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2.1 强化顶层设计,建立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成果转化新机制。

2.1.1 强化科技项目的产业化导向,发挥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

建议明确地方级科技经费主要用来解决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化与民生、人才问题,不侧重基础研究。目前,武汉科技三项经费明确了“两个80%”原则,即三项经费的80%用于产业化,其中80%直接用于企业。

2.1.2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机构建立创新联盟

借鉴国外经验,在项目任务书下达时,就明确产学研用各方职责和合作方式,保证从项目设计到研发再到产品运行过程都能直接吸收用户意见。同时,引导高校院所增加专利申请、技术转让、成果产业化等要素在成果评审体系中的比重,建立产学研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价值体系[3]。

2.1.3 建立随市场需求变化的项目目标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产学研用合作效果的评价考核

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要求,包括增加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产品测试报告及用户报告,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成果推广方案等验收材料,加强对产学研合作效果的评价考核。

2.2 强化科技项目的产业化导向,源头切入成果应用转化,建立重大科技项目发现、筛选、立项和评估机制

2.2.1 加强科技项目的整体部署与系统部署,注重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有机衔接

借鉴发达国家项目管理经验,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研究等多层面开展重大项目的筛选和实施,分不同层面瞄准核心关键技术的突破,针对不同阶段项目采取不同考量标准。

2.2.2 建立企业界人士参与的高层次科技决策咨询机构

建设企业科技专家库,合理确定立项评审专家中企业专家的比例和结构,同时加强专家信用机制建设,加大企业在科技项目立项过程中的参与度与话语权。

2.3 提高科技创新管理绩效,优化成果转化科技投入模式

2.3.1 建立前补助与后补助有机结合的项目预算结构

对基础研究采取前补助方式,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技术研究、产业化前期研发逐渐减少前补助比例,形成项目考核、分期拨付与后补助结合的财政支持体系,建立刚性与柔性相结合的经费拨付与管理制度。

2.3.2 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

设立项目监督第三方评价机构,跟踪项目进度效果,同时对项目拥有评价权,有权申请终止项目经费拨付。

2.3.3 健全技术市场,开展不同形式的成果对接。

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健全技术市场,大力支持和鼓励研发机构、高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学术团体以及个人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建立技术贸易机构,广泛开展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会、科技集市等,组织多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在提高技术市场的评价和推广能力的同时,加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研发机构与科技中介及社会上的技术经纪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集成技术转移的各种服务,如信息,专利,交易合同,法律等,实现一站式服务[4]。

2.4提高科技创新管理绩效,优化成果转化科技投入模式与经费管理方式。

目前各地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由于受诸多条件的影响,都存在计划性、刚性较强,灵活性、柔性不够的普遍现象。根据国内外先进地区经验,成果转化科技经费应形成竞争择优和稳定支持相衔接、优选制和普惠制相得益彰的资助格局,强化分类管理概念,建立刚性与柔性相结合的经费拨付与管理制度[5]。

科技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不同于前补助的后补助项目预算设置结构。对行业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研究、产业化前期研发等层面的项目,减少前补助比例,加快推行分期拨付、后补助等支持方式。同时强化项目责任人及承担单位法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类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万钢.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J].求是,2011(13):52-55.

[2] 陈宝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与政策建议[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0(6):23-25.

[3] 杨勇.基于成果转化环节视角下的成果转化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以郑州市科技成果转化[J].创新科技,2015(2):40-46.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第3篇

科技创新体系、制度和政策完善,是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科技创新体系、制度与科技政策息息相关,而科技政策则可以理解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用科学技术为国家目标服务而采取的集中性和协调性措施,是科学技术与国家发展的有机结合”[1]32。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和重大规划等确立了科技政策的导向,指出应通过科技创新体制完善和科技体制改革,推进我国创新体系建设和技术创新活动。例如,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条规定的我国科技政策指导方针是,“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则指出,“必须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贯彻到各个产业、行业和地区,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有机结合,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强化基础性、前沿性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加强军民科技资源集成融合,推进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奖励制度。重点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使全社会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各方面创新人才大量涌现。”2011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和引领未来的方针,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和支撑政策。科技体制改革是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手段。总理在2011年《求是》杂志中撰文指出: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依靠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加快科技发展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尤其需要在科技管理体制、决策体制、评价体系以及科技系统组织结构、科技人事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科技体制。在2011年9月下旬达沃斯论坛与企业家座谈中,总理则指出,应大力推进科技改革,其实质在于解决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现象,实现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我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逐步摆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科技工作的状况,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科技创新活动,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并优化配置科技人才。同时,逐步建立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有效融合的新型科技管理体制,确立科技管理中的知识产权导向机制也是未来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科技管理体制不仅关系到我国整体的“科教兴国战略”的实现,也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科技创新,因此也是建立适应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上,我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激励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为重点的模式。

(一)建立有利于科技人员流向企业的政策和制度机制

科技人员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是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科技人员特别是创新性强的科技人才的数量、结构和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成败。从我国从事研究开发的研究人员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重看,尽管绝对数量不低,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对数量非常落后。西方国家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大都来自于企业,由于企业面向市场经济第一线,研究开发成果能够紧跟市场行情,从而能够比较好地实现技术创新。在科技体制和科技资源配置方面,我国科技资源配置存在不合理现象,特别是企业科技人才比重过低。据统计,我国科技工作者280多万人,其中高级科技人才90%以上分布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只有7%分布于企业。再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所占比例来看,我国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所占比例在企业职工总数中所占比例相当低,以2006年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例,当年比例为1.63%,而发达国家相应比例则为8%~20%,甚至达到30%[2]231。结果,每年的科技成果只有30%左右来自于企业。这样的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成果产出结构,很容易造成科研与生产脱节、研究开发技术与市场脱节、研究开发成果难以及时转化为生产力、科技成果实施效率低下等缺陷,不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科技两张皮问题。又据武汉市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和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调研提供的数据,武汉地区科技人才集中于高校和科研院所,2006年高校38579人,占45.7%,独立研究开发机构11631人,占13.8%,工业企业34272人,占40.5%。在企业技术人员分布方面,地区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的抽样调查为例,2008年该区代表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活动人员平均179人,其中研究开发人员96人,拥有高级技术职称者18人,拥有博士学位者仅1人[3]。在国家创新研究的项目中,面向企业的比例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科技人员在企业的比例偏低造成的。未来科技体制改革的思路之一,应是建立鼓励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政策、制度和机制,从源头上保障企业获得科技创新资源。早在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即指出:要继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在实践中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也要求,“建立科研机构、高校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为此,需要完善企业科技人才成长环境,建立和完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机制、激励与奖励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具体而言,应特别重视以下对策:第一,改革现有科技管理体制,特别是科技人才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向企业流动的科技人才政策体系和制度。进一步深化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其在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中发挥骨干作用。第二,加强对企业科技人才培养的力度,健全企业科技人才培养机制,根据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产业转型升级等需要,加强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创新活动的研究,提升科技人才在企业生产经营战略实施中的地位。第三,建立企业科技人才的激励机制。例如,对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完成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才实行重奖,探索激励企业科技人才投身于科技创新的路径和方法,对完成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人才采取重点措施保障计划的完成。以企业科技人才激励措施为例,根据调研的情况,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对科技人才未予足够重视,科技人才的收入与其对企业的贡献不成正比,分配和激励制度不够合理,影响了科技人才从事创新的积极性。为此,需要探讨对企业在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采取的激励创新措施,如晋级、技术职称聘任、收入分配等方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第四,建立企业科技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的情况与科技人才的职称、工资待遇等结合。

(二)建立企业科技创新组织与运行机制

在我国,企业科技创新人员的缺乏直接影响了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和技术创新的实现。同时,企业缺乏高效运转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创新部门,没有建立起促进创新的运行机制,也是当前我国很多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技术创新成效不佳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就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其科技创新队伍、技术储备与创新机制反而落后了。例如,在减员增效中一些企业向研究开发部门开刀,研究开发机构和人员不仅没有强化或充实,反而遭到削弱。由于创新特别是原始创新活动面临的风险大、周期长、投资高,加之企业科技创新人员和研究开发经费不足,很多企业不大愿意投入自主创新活动,而是热衷于直接购买设备和技术,甚至认为独立研究开发不如争取科研经费购买国外设备和技术快,直接购买产生的收益更大。其结果是,大量企业采用的是国外进口技术、设备、仪器仪表等,对组建创新机构、投入创新资源和培养创新队伍兴趣不大,从而缺乏健全的创新组织体制和创新运行机制。这必将严重制约我国企业整体技术能力的提高,从长远来说将危及我国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为此,建立企业科技创新组织与运行机制是当务之急。其中,企业科技创新组织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为基本原则,以建立创新中心、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等为具体表现形式;企业科技创新运行机制则应以建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实现技术创新,提高技术能力为目标,以激励创新的制度和政策为基础,以创新组织为依托,以科技创新资源和人才队伍为保障,以创新文化建设为精神支柱的内在有机联系、相互作用的系统。

(三)进一步改革我国科技管理体制,建立科技

管理体制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我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科技管理组织、科技资源分配、科技成果归属与利益分配、科技成果商业化与产业化、科技管理制度与政策、创新激励与科技创新环境等诸多内容,其中重点应是消除计划经济体制下科技经济两张皮、忽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确权与管理、企业在科技创新中重要的地位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的弊端,建立科技管理体制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科技管理体制中应改变过去那种单纯的成果管理模式,将科技管理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融合,在科技管理中引入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和内容,以技术创新目标为指引,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科技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及时获得知识产权,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另一方面,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大力加强企业在我国科技创新中的地位,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这就要求科技体制改革应重视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建立科技创新人员流向企业的机制,对此前面已作论述,在此不赘述;二是建立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以此激发企业科技人员和全体员工投身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三是在科技创新政策上,将其与知识产权制度与政策挂钩,尤其是在科技管理制度中融入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避免科技政策、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脱钩的现象;四是将企业视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在国家科技中长期计划、国家科技创新计划、国家重大攻关项目,以及涉及财政、金融、投资、贸易、税收等政策和制度中,充分体现树立企业科技创新重要主体的思想。

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完善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属于国家创新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创新政策的重要内容。关于知识产权政策的内涵,有学者认为,从狭义的角度看是指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来影响个体的行为决策,实现对效率的改进或者协调利益冲突。广义上则可以将知识产权权利行使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种政策措施看成知识产权政策[4]38-39。还有学者则将知识产权政策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结构的角度加以划分,即分为法律形态的知识产权政策和非法律形态的知识产权政策,其中前者是以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制度安排,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具体体现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后者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形式以外的涉及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进行指导和规制的配套措施,如政府出台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远景目标。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应从后者的角度加以认识,即“政府为实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济社会目标而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运用进行指导和制约的各种社会政策的总和,它通常表现为一系列的规定、规划、计划、措施、项目及战略等。”[5]笔者认为,上述对知识产权政策的理解是妥当的。具体言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包括了对知识创新成果的产权界定和保护政策,市场竞争和管制政策以及涉及激励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营的各类税收、财政、金融政策等。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之所以具有必要性,是因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调整、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由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予以弥补。一般而言,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手段有法律制度调控手段、政策调控手段和权力调控手段,由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人们一般主张尽量限制行政干预和权力调控。但是,法律制度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加之法律制度在实施中因受多方面因素制约而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公共政策调整辅之以一定的权力调控规制市场经济关系就具有必要性[6]168。从这一原理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也存在必要性。当然,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不是孤立的,二是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总体上,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属于知识产权政策的范畴,它最终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固定和实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一定时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体现和反映。当然,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范畴和概念。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还与知识产权战略具有内在的联系。有学者甚至认为,所谓知识产权战略,就是“公共政策的法治化和法制的公共政策化的共同过程。知识产权战略的兴起是国家(政府)在全球化时代新角色的重要表现。这一角度就是政府作为者在全球化条件下,出于国家利益而对传统私的财产权利的干预和调整”[6]2。从知识产权战略的角度理解和研究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可以更深入地认识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以及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公共政策的法治化与法制的公共政策化,其对于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具有关键作用;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也是实现国家一定时期的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指引和保障,一定时期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内容和战略重点通常在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中得以体现和规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国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需要“三个统筹”:统筹知识产权各领域的公共政策,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一个整体性较强的制度,消除法律制度、管理制度和其他制度的矛盾;统筹知识产权与其他各领域的公共政策,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贸易、公共卫生、市场竞争等领域政策的体系化和有机统一,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其他领域的积极作用;统筹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外贸外交政策,将有利于中国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成果转化为国际规则[6]169-170。这几方面的统筹,能够真正使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战略性地运作而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强国”之目标。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科技资源配置;科技投入;科技经费;绩效评价

[中图分类号] G32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0037(2015)07-27-3

StrategiesResearch on the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Optimization Allocationin Henan Province

Liu Xiaoke

(He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Scientific & Technical Information, Zhengzhou Henan 450003)

Abstract:In this paper, we analyz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olicies of national and reg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resource allocation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resource allocation optimization mechanism and countermeasures in agreement with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in order to achieve efficient alloc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from comprehensiveand professional dimensions,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and achievements transfer and industrial service mechanism, so as to provide support for reg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Keywords: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ources alloc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vest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unds;performance evaluation

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课题。科技创新的新常态要求我们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实施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科技通过创新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支撑。科技资源广义指科技人才、资金、机构与法人、设施、成果、信息及政策等各类要素,狭义特指经费投入。

1 科技经费投入改革背景

2014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1]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2]。《意见》指出,解决财政科技计划碎片化等问题的关键是要真正建立起有效的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统筹协调。《方案》提出,公开竞争方式的财政科技计划要在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协同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作用,通过提升资源配置的综合化与专业化水平来实现更加高效的优化配置。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科技部部长万钢就科技改革与发展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转变职能、完善管理是破除科技创新活动中激发主体积极性和创造的必然趋势,特别是要做好科技经费监管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面的工作。科技部计划司职能并入条财司成立科技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赋予“研究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整合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的职能。2015年伊始河南省出台《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3],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对河南省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另外,在河南省科技厅党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豫科党〔2014〕72号)中明确提出面向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财政科技收支、科技资产实施全过程监管工作。

财政科技支出包括科研机构基本运行、科研条件建设、科研项目和科学普及等科目。近年来,我省科技投入持续增长,据统计,2014年河南省财政科技支出81.78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1.35%,其中,省本级财政科技支出11.3亿元。财政科技投入是科技资源配置的核心组成部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是科技创新的基本支撑条件。

2 科技投入与经费管理现状

研究与开发(R&D)活动代表高水平的科技活动,是创新链的前端。R&D经费及其占GDP比重是国内外通用的反映科技投入规模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自主创新投入的核心指标,列入了我国科技发展的核心监测指标。近年来,河南省全社会R&D经费投入强度持续加大,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看到与全国存在的差距。具体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科技投入总体水平下降且与先进省市差距逐渐拉大

2.1.1 全省全社会R&D投入稳中有升,但与先进省市差距逐渐拉大。从投入总量看,2013年全省全社会R&D投入总量355.32亿元,与中部地区相比,河南省位居第二,但与位居中部第一的湖北省相差竟达90.88亿元,同时与中部其他省份差距逐年缩小,这一发展趋势不容乐观。与全国先进省份相比,差距则是更大,全省全社会R&D投入与江苏(1 487.45亿元)、山东(1 175.8亿元)和浙江(817.27亿元)等发达省份相比,还不到其1/4、1/3、1/2。从投入强度看,2013年全省全社会R&D投入强度为1.11%,比全国平均水平(2.08%)少0.97个百分点,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在中部地区倒数第二位,与安徽省(1.85%)相比少0.74个百分点。以上数据显然与河南省位居全国第五的经济总量很不相称。

2.1.2 全省财政科技支出不断加大但总体水平持续下降。据统计,2013年全省财政科技支出总量为80亿元,位居中部六省第2位,全国第10位;投入强度1.43%,位居中部六省第4位,全国第14位,在中部地区略有下降;投入总量和投入强度上,与中部先进地区的差距继续拉大,例如,安徽省无论是在经济总量(不及河南2/3),还是财政收入上均不如河南省,但其2013年全省财政科技支出达到了109.67亿元,支出比重则为2.52%,其自身增幅和具体指标均远高于河南。与全国先进地区的差距则更大,全国共有8个省市财政科技支出超过100亿元,其中江苏、广东则超过300亿元,与河南省全社会R&D投入相差不多。

2.1.3 省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下降。2012-2014年省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分别为11.06亿、12.2亿、11.3亿,基本无增长(其中2014年相比2013年还有下降),而省本级财政支出则由2012年的716.2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800.5亿元,科技支出比重由2012年的1.55%下降到2014年的1.41%。

2.2 财政科技经费支出进度迟缓

2.2.1 支出进度滞后,“资金等项目”现象严重。近年来,从官方网站公布的经费下达公告看,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滞后,例如,据2012-2014年科技项目经费下达公告统计,每年截至6月底下达的科技项目经费不足全年经费的50%,2015年截至6月底尚未下达一笔新立项经费,严重影响了财政科技经费支出进度。

2.2.2 财政科技经费支出进度与中央存在较大差距。2014年,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召开的全国科技经费管理视频会议上,科技部副部长王伟中讲到中央财政科技经费年度拨付的进度分别是:一月初预拨25%,二月底再预拨25%,六月底拨付全年的95%。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河南省财政科技经费支出进度迟缓现象严重。

2.3 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现状

2.3.1 省级科技计划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顶层设计有待进一步加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明确:整合形成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和基础前沿研究专项等五大类省级科技计划。但对于五大类省级科技计划的层次划分、结构设置、管理机制等,尚需明确的规划设计,有待进一步对科技计划、资金进行优化整合和总体协调。从官方网站公布的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来看,大部分政策较为老旧,新政策仍处于征求意见过程中,且新的管理政策征求意见种类繁多,目前省科技厅对外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有14个,其他还有科技型企业培育专项、创新人才计划,计划种类繁多;同时,这些办法名称、体例、主体等均不统一,有“计划管理办法”,也有“专项管理办法”,还有“项目管理办法”,又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存在内部条块分割现象。

2.3.2 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机制不健全,引领撬动作用不强。一是对企业投入的引导性不强。在“点对点、评项目”的管理模式下,市场在项目资金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发挥,资金分配缺乏与企业研发投入的直接相关性。二是对市县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性不强。政策导向不明确,企业等创新主体对财政资金支持的预期性不强,项目资金投入、研发投入缺乏引导机制,无法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

2.3.3 科技项目经费过程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政策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如国发[2014]64号中重点内容“转变政府职能、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等在河南省深化改革文件中没有明确体现。二是缺乏科技经费全过程管理机制,对项目经费全过程管理程度不够,科技经费绩效评价有待深入落实,目前科技项目经费绩效考核仍以定性为主,尚未细化、量化,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缺失,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目前缺乏客观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

3 改革科技投入机制与经费管理的对策

3.1 加大修订完善政策力度,推进财政科技经费改革

3.1.1 发挥改革点对点项目法为普惠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发挥着配置各类经济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应明确定位,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重点发挥好引导激励作用,主要通过制定普惠性激励政策,营造公平创新环境,增强市场主体的政策预期,从供给角度支持大众创新,推动区域产业结构由传统、资源产业向高技术产业转型。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改革,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促进市场资源投入科技创新中去,促进经济发展。

3.1.2 整合科技计划,体现统筹规划,集中提前研究科技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和资金,合理设置各类计划。研究制定省级科技计划改革方案,规范各类计划、专项设置及资金配置,经科学审议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各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计划目标导向、管理机制、申报程序、支持政策、实施期限等。

3.2 健全科技投入与项目经费管理评价机制

3.2.1 改革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领和撬动作用。加强省级层面的顶层设计,积极推行后补助、以奖代补和基金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性。除重大项目外,一般项目可改变点对点、评项目的做法,更多采取普惠性政策,增强市场主体的政策预期。积极推进涉企科技资金基金化改革。对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和硬性技术指标分配财政科技资金,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为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在科技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应建立符合现代财政制度要求的扶持产业发展长效机制。通过一些让利政策和资金,引进专业基金公司和管理机构来豫开展风险投资、天使投资,营造出社会资本与创新资源紧密对接的氛围,加强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创新创业。

对市县根据科技型企业数量、R&D投入、财政投入等因素分配省级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切块下达,具体项目由市县按省定原则、方向确定,以撬动市县财政科技投入;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扩大基本科研费规模,根据其科研人员数量、科研成果、自身科研经费投入等因素核定财政科研经费,具体项目由其自主安排,以撬动科研机构、高校加大科研投入;对创投、银行等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通过合作设立基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引导其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经过若干年持续引领,使全社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推动全社会经济增长。

3.2.2 加快科技资金支出进度,避免“经费等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法》,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为此,政策应当提前研究,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应当提前申报、安排,加快当年支出进度,减少资金结余。各类科技计划和资金,均应明确申报、下达的时间节点。

3.2.3 完善科技经费全过程管理与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4]。加强64号方案落实工作,实施培养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项目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尤其突出支持专业中介机构,建立第三方评价制度,逐步实现分类评价、独立评价、定期评价和科学评价,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科技项目绩效评价[5]。建立各类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政府应“退后一步、站高一层”。以往简单的评审、认定给予定额资金支持的做法,政府部门参与太多,对我省创新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其实际产生的效益也较低。因此,在拟定财政科技政策时,特别是出台对企业的支持政策时,应减少项目评审、认定等支持方式,主要着力点在科学制定具体政策的门槛、奖补标准和如何提高这些标准操作性、导向性上,对具体项目的实施放手,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政策的落实全程社会公开。

3.2.4 加强政策普及工作。据了解,多个地市、省直单位的科技经费承担单位(人)普遍反映对新的科技经费管理改革政策不够了解,希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应设立“科技经费政策大讲堂”,定期对各项科改财政政策进行政策宣讲,统一思想,切实推动全省科技经费体制改革落到实处,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营造创新环境。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C].国务院,2014-03-03.

[2] 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C].国务院,2015-01-12.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C].河南省人民政府,2015-01-21.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第5篇

一、我国农业创新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一)激励农业科技创新的财税政策设计不够合理,缺乏系统性、导向性和前瞻性

1.激励政策没有形成健全的政策体系。现行税收激励政策是90年代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以文件形式组成的。这样散乱的税收激励政策难以发挥政策的协同效果,难以起到长期的激励效应。每一项税收激励政策都是针对单一环节、单一问题、单一取向而独立存在的,并没有从科技创新活动所要经历的运行机制形成环环相扣、相互衔接的完整体系。

2.激励政策未能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按税种分设不同的政策管理机构,分别管理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导致不同税种中的税收激励政策缺乏内在有机协调,没有从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税收优惠形式特点成为一个有效的机制。

3.限制性和特惠性的激励政策多,开放性和普惠性的激励政策少。现行的农业激励政策多为针对科技发展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而出台的解决个案问题,指向特定农业机构和单位措施,而且许多税收激励政策都附加限制性条件,且标准不一,重视身份特征,忽视内在属性,不能使所有的科技项目,所有的创新活动普遍得到扶持,也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制度化规定,往往是一时有效,长期则作用弱化,激励不足。

(二)激励政策监管力度较弱,缺乏跟踪绩效机制

我国财税政策实践中多年来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实施前的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比较重视,而对实施后的政策的跟踪管理、效益评价、目标考核等管理和研究工作却较为忽视,农业技术进步激励政策也不例外。从管理的角度来看,目前对农业技术进步优惠政策的管理还主要停留在对优惠对象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的审核这一环节,对受惠对象在受惠后的目标考核等环节的管理较弱。农业机构和科研单位享受减免税款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没有跟上,导致一些农业机构和科研单位使用上的随意性,没有将有限的资金投到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方面,失去了优惠政策的真正意义。

(三)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尚需完善

首先,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有限,对科技项目管理过细过长,对科研项目的每个课题和子课题的目标、技术路线以及参加人员均列入管理,影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其次,科技立项与评估体系存在不足,科研成果评价缺乏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和科学的评价方法,导致大部分科研人员仅仅追求论文、评奖,忽略科技成果的配套、转化和应用,在项目设计上过分强调“高和新”,众多科研选项远离农民和农村,重大突破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少,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不充分,难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科技的需求。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职能定位和政策选择

(一)致力营造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

1.转变科技创新观念。

一要有自主创新的紧逼感,克服坐等农业科技自主创新,以为自主创新投入大,风险大,现在没有实力进行自主创新,要等到未来经济实力更加强大了再来抓自主创新的消极思想。自主创新是全方位的,经济发展水平高时可以做,经济发展水平低时同样可以做。大科研单位和企业可以做,小科研单位和企业也可以做,而且许多农业专利技术都是依靠自主创新从小成长为大技术的。二要克服以市场换技术,以引进技术作为技术进步的思想。真正的先进农业技术是不可能靠引进来的,应根除急功近利为增长而增长的短期行为,摒弃简单的规模扩大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从资源依赖型向技术创新型转变,从初级产品向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转变,走新型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实现从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农业技术自主创新是关键环节与核心支撑。

2.强化政府公共服务,放松管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要的政府管制是不可少的,但过多过乱的政府管制必然扼杀农业自主创新活力,因此必须转变政府公共治理思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尽可能减少对农业经济活动不必要的干预。要通过立法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活动都是可以自由进行的经济活动,科研单位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从事什么样的经济活动,而不需政府审批、许可,只需到政府备案、登记就行了,为农业技术创新活动创造自由的政策环境。

3.完善科技管理政策,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农业科技创新管理机制和体制。

在宏观管理上,确立行业主管部门对农业科技创新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的主导地位。有效集成中央、地方等个方面的资源,把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与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跨学科、跨地区联合攻关,促进重大技术突破。再者,政府应统筹发展规划、加强宏观协调,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要完善专家的咨询与决策制度,实现管理和决策的专业化与科学化,实行“一次评审,分期检查,长期投资”的策略,完善公众共享的项目信息库和专家沟通机制,有效解决重复立项以及少数人多渠道申请项目等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三公”评审机制。同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关法律制订,有效激励自主知识的形成。并且加强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和支持农业科研机构和科技工作者的各种合法权益,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环境。

(二)持续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实现投入的根本性转变

在投入方式上,实现中国农业科技投入稳定持续地增长,坚持中央财政的投入主体地位不动摇和中央财政投入总量稳定增长的决心不动摇。与此同时,地方建立农业科技投入总量稳定增长的财政机制,处理好公益性研究和市场性引导的关系,大部分经费采取稳定支持和竞争择优方式支持公益性领域长期开展研究。此外,要充分发挥财政税务政策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借鉴国外科技经费筹措和运转的经验,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到农业科技创新中。在投入方向上,国家对农业科技投入的产出,主要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与农业生产公共需求和公众利益所必需的公共服务资源。在构建这些公共服务资源平台的基础上,务必防止“重建设、轻运转”的投入倾向,充分提高公共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价值。此外,还要在若干关键性领域实施国家农业科技创新的重大专项,围绕农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建设若干学科交叉、综合集成、机制创新的国家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以及部门重点实验室、农业物改良中心等。以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加大对农业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增强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一是将目前多数由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暂时条例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出来,营造依法治税的基础平台。二是将目前国务院、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农业自主创新的财政、税收、金融、进出口等政策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形成农业科技创新的公共政策激励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全国人大通过后颁布实施。通过立法,根除政府各部门在自主创新政策上的各自为政,减少政府各部门利用政策多变寻租的空间,降低自主创新政策的交易成本,既增强农业自主创新公共激励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又可以形成公共政策的合力,提高农业自主创新公共激励政策的激励效果。

(四)运用税收优惠鼓励农业科技创新研发

农业科技投入不足已成为影响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因素之一。除受财力限制外,由于农业技术创新具有投入大、风险高、研发周期长、地域性强、推广速度慢、创新产品公益性强、外溢性大和知识产权保护难等特点,使得吸收社会投资资本比较困难,这是制约农业技术创新的一个大问题。

1.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社会资金加大农业科技投入、降低开发风险,完善农业科技的风险投入和分散机制。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实行以下优惠政策:实行“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相关研发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农业科技开发准备金,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对于当年的研发费用,除了准予当年税前加计列支,还可对比上年新增的费用给予一定的税额扣除,农业科技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等,广泛敞开吸纳民间资本参与到农业技术创新中。

2.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相关研发企业自主创新人才的引进与培训。

在个人所得税制中规定纳税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支付的教育学费、进修培训等教育费用允许作为可扣除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列支;鼓励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骨干实行股权激励,支持企业引进科技人才。

3.运用税收优惠鼓励农业科研成果转化。

首先,对农业科研成果拥有者转让科研成果给予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具体地说,是对“四技”即农业技术转让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不受项目范围的局限,均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农业技术取得的收入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其次,对农业科研成果的购买者给予税收优惠。对购买农业科技成果的费用允许增值税抵扣,对应用购买的农业科研成果取得的收益给予所得税优惠。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 科技体制机制 肿瘤精准云放疗平台 困境

【中图分类号】G30 【文献标识码】A

如何推动“互联网+”行动计划落地,发挥互联网在远程医疗领域的优势,缓解优质医疗资源紧缺、老百姓看病难问题,是一个关乎民生、亟待厘清和解决的系统性问题。其中涉及的远程医疗准入、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医保统筹、价格制定、HIS系统接入、评估监管等诸多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集中反映了我国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已经不能适应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当代和未来科技创新与科技革命的要求。最近,笔者调研了“肿瘤精准放疗云平台”建设项目,其面临的困难与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反映了“互联网+”难以落地的现实困境,也反映了我国现行体制机制下,科技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困境。

“肿瘤精准云放疗平台”建设的现实困境

随着我国医疗诊断水平的提高以及环境的不断恶化,我国肿瘤确诊率逐年提升,已成为我国人口的第一死因。《2015年中国癌症统计》显示,2011年,我国新发肿瘤病例337万,比上年增加28万例;平均每天新发病例约9233人。估算我国2015年有429.2万例新发肿瘤病例和281.4万例死亡病例。肿瘤放疗国际适应症比例为70%,我国放疗开展不足30%,恶性肿瘤死亡率148.81/10万。面对恶性肿瘤高发现状,我国优质医疗资源严重不足,利用互联网对优质医疗资源进行整合,实施远程诊治,无疑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自主研发的“互联网+远程医疗”思维模式下的“肿瘤精准云放疗平台”应运而生。

该平台旨在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整合国际国内优质医疗资源,研发精准云质控、云计划等一系列网络信息系统,为基层医院和患者提供精准放疗方案,并通过对放疗实施全程指导、实施、评估和监控,使肿瘤诊治不出县,提高生存率,是目前国内唯一的放疗质控管理系统。对于这样一项惠及民生的好事,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但在建设中仍然遇到各种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

缺乏放疗规范化诊治指南和质控国家标准,诊疗效果难以评估,成为“互联网+”发挥优质资源规范化整合及标准化输出作用难以绕开的基础。发挥“互联网+”的资源整合作用,首先遇到的是标准问题。我国尚没有统一的精准放疗国家标准,各地诊治和质控标准差距较大,“肿瘤精准云放疗平台”跨地区执行很困难。发达国家都有肿瘤精准放疗国家标准,美国医学物理学会(AAPM)、美国放射治疗技师学会(ASRT)等就是代表国家负责制定这类质控标准的组织。我国国家癌症中心下属国家肿瘤规范化诊治质控中心准备制定相应标准,由于人员、经费、审批等多头管理,各相关机构职责划分不清等因素限制,困难重重。即使是出台了相关标准,鉴于目前国家质控中心行政主体和权力不明确,各省市自治区质控中心建设不完善等问题,执行仍是个难题。

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制度,限制了肿瘤放疗相关设备的合理配置,基层医院设备严重不足和老旧程度较高。2011~2012年,我国接受放疗治疗的肿瘤患者约为56.9万人,不到需要接受放疗人数的30%,放疗设备不足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我国大型医疗设备长期实行配置许可证制度,其中甲类如质子治疗系统、PET-CT等均与肿瘤放疗直接相关。我国目前医用直线加速器保有量约为1900台,能够开展精确放疗的仅500台左右,且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和地区,远不能满足需要。由于配额稀缺,造成无效需求被激发,真正的需求被压制。医用直线加速器在2020年前有望达到4000台,但现有设备不断老化淘汰,仍然有较大缺口,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拥有量和合理配置仍存在问题。

远程医疗政策、法律责任和放疗定价体系不健全,公办医疗机构参与动力不足,社会资本进入难,持续发展难。依托信息化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是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解决基层和边远地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有关政策规定只能在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会诊。由于大型优质医院少,专家时间成本高,远程诊疗法律和责任认定不健全,责权利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公办医疗机构参与动力不足,初期热情较高,持续性不强,发展较慢。同时,远程放疗收费定价不符合市场规律,按照现行的专家会诊模式执行,社会资本难以进入,不利于建立多样化的远程医疗商业模式。

各地医保与合作医疗标准不统一,报销项目与比例的审批、定价严重滞后于新技术的发展,制约了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保标准不同,对肿瘤放疗诊治项目的报销范围和定价,各地差异较大,部分地区仅有适形放疗定价标准,三维适形与调强治疗等新技术的定价和报销制度缺失,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没有能力得到较好诊治,难以享受“互联网+远程医疗”提供的好处,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发展较低水平治疗手段的作用。另一方面,各地医保报销项目和费用比例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扩大和提高,但审批过程缓慢,新技术推广和应用严重滞后于研发和需求。

缺乏远程医疗信息共享政策和规则,一些地方医院重局部利益轻整体利益,重医院利益轻患者利益,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和信息共享困难。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大中型医院都建立了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大型医院建立起医学影像信息系统(PACS),却没有接入和信息共享制度与政策保证,业内也没有能够达成共识和共同遵守的实施规则,各地医院花费大量资金建立的HIS系统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作用;一些地方医院为防止本地患者资源外流,通常以信息安全为由,拒绝打开HIS接口;一些处于优势地位的医院又缺乏利用该系统为患者服务的主动性和紧迫感。这些问题都不利于患者享受优质医疗服务,也不利于HIS、PACS等医疗信息系统标准化和国际化。

远程精准放疗人才极为匮乏,技术评价、考核和等级认定体系尚未建立健全,放疗效果评估、监督体系缺位。目前,我国接受放疗的癌症患者平均每人花费至少5万元,仍有1/5死亡,这与放疗物理师人数匮乏、技术能力良莠不齐有直接关系。2011年,我国约有1161个肿瘤治疗中心,接受放疗治疗的患者约56万,却只有1887名物理师。2014年,国内放疗单位增至1579家,每年增长约12%,物理师约2400人,增长只有10%,物理师匮乏形势更加严峻。20世纪90年代以来,放疗技术从二维治疗到现在的三维、四维治疗,发展迅速,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对物理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基层医院放疗医护人员、物理师专业培训需求强烈。规范化的培训周期至少半年到一年,大型医院的培训提供能力有限,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培训积极性不高,很难满足培训需求。

从“肿瘤精准云放疗平台”建设困境看我国科技体制机制障碍

我国科技管理体制经历改革开放近40年的渐进改革过程,已经实现了一系列战略性转变。国家的科技管理从直接配置资源和审批项目的微观管理为主转向以打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为主,并努力探索和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的宏观管理体制和机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宏观管理体制机制系统。这一系统,既为我国科技创新提供了制度保证,也存在着明显问题,特别是在互联网已成为社会发展重要推动力的今天,我国既有的科技管理体制,在宏观协调、政策整合、市场放权等方面,突显出对科技创新的不适应,甚至制约性。从“肿瘤精准云放疗平台”建设遇到的六大问题,可以看到我国科技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

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机制,现有协调机制难以落实,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国家科技战略实施难以到位。我国科技管理体制在国家层面上,国务院设有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务院直属的科技管理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相关职能部门,国家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在地方管理层面上,依据国家模式,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都设有相应的科技、教育厅(局)和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地方科协等管理部门,对地方的科技活动进行管理和投入。在行业管理层面上,国务院组成部委中,至少有50%以上的部委设有针对本行业科技管理特点的科技管理司局,负责对本系统具有行业特征的科技活动进行管理和投入。

国家对科技实行宏观管理的关键举措是国家科技经费的分配体制,特别反映在中央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情况中。我国中央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形成多渠道格局,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的科技管理部门等均通过不同形式资助各类科技项目,虽使研究经费获得了较快增长,却不免造成科技资金管理分类交叉重复、投入结构不尽合理,浪费较大,产出效率和质量不够理想等问题。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国各部门及部门与地方之间涉及科技或教育的重大关系,但从实际运转情况看,在科技政策、科技经费宏观管理和资源整合优化方面也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综合协调机制。同时,中央政府的科技宏观管理职能也被分散在多个国务院直属的政府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中。这些部门在管理运行中职能彼此分割,相互脱节,遇到涉及科技管理全局性的政策,一旦触动部门利益就难以落实和推动,而国家又缺乏强有力的、超越各个部门局部利益或视野的协调机制,以履行宏观政策协调、资源统筹优化配置的职能,造成国家层面的科技战略决策难以到位。“互联网+”这样具有前瞻性高远视角的战略思想,以及“肿瘤精准云放疗平台”这样利国惠民的创新项目,在这样的科技管理体制下,落实的难度可想而知。

科技政策与经济、社会、文化等政策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和整合,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相互脱节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随着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日益深入,科技政策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政策的关联度越来越高,但这些政策的制定与修改完善,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它们之间相互协调、支撑、完善的问题越来越成为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们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如何厘清、整合和协调科技政策之间,科技政策与经济、社会、文化政策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科技宏观管理面临的新挑战和协调整合的重要内容,不仅涉及对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特点和趋势的认识,涉及对科学技术新的社会功能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新型关系的理解,而且包含着对以往科技政策赖以立足的诸多传统观念的反思和批判。

即使近年,在互联网与社会发展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多个政府部门出台的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政策,仍然缺乏互联网思维和系统思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有些政策受部门职能影响,难以全面体现国家意志和百姓需求,政策缺位和政策之间相互冲突的状况仍然时有发生,协调困难,从“肿瘤精准云放疗平台”建设的现实困境中可见一斑。

政府仍是科技资源的最大拥有者,创新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市场化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体制和政策的夹缝间寻找发展空间。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计划是协调集成创新体系各要素联系的机制和纽带,这种方式有助于国家科技目标的实现,但不利于创新系统各要素创新自主性和积极性的发挥。随着改革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的协调集成作用虽然有所减弱,但从我国的科技资源分布来看,目前全社会的科技资源依然比较集中地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仍是科技资源的最大拥有者,创新体系各要素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市场机制并未真正建立起来,而政府在资源配置、政策体系与支持自主创新导向等方面不协调,创新政策的吸引力较弱。有些政府部门把有限的资源用来扩张规模,加快增长速度,客观上对自主创新形成抑制。

如在科技投入逐年增加的前提下,一方面,多部门、多渠道分配科研经费,往往造成体制内科研人员利用体制优势和各科研计划界线模糊的现状,多头申请,同一科研成果可以向各方面交账的情况;另一方面,科技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创业初期的中小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资金困难,却由于体制限制,很难进入政府资助体系,大量创新设想难以成为成果,成果又难以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和能够及早被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的社会福利。“肿瘤精准放疗云平台”建设项目,是利用国际最先进的技术和资源解决百姓看病难问题的重要尝试和先行,但由于是民营企业,获得政府重视和资助十分困难,市场化运作道路同样艰难。

以推动“互联网+”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针对长期以来我国科技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2015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旨在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通道,提出“坚持把破解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作为着力点,找准突破口,增强针对性,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进展”,“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全面性和协同性”等原则,要求“落实落地”。据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在解决“互联网+”行动落地体制机制障碍的视角下,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创新科技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以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科技创新动态混合型管理模式。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高度集中的科技管理体制,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科技事业取得巨大成就。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科技体制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在组织结构、运行管理机制、创新主体活力与能力等多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取得了重要进展和一定成效,但在宏观层面仍然以集中统一管理为主。纵观发达国家的科技宏观管理体系,虽有集中统一型和多元分散型之分,但很少建立在静止和固定的模式上,而是紧随本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就管理效果看,多元分散型的科技体制满足了各方对科研活动的不同偏重和需求,为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基本适应发现型的创新体系;集中统一型可有力促进产业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模仿创新,为引进创新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现阶段科技创新与发展需要,我国科技管理体制可以探索采用动态混合型模式:即集中协调型和多元协调型动态并存模式。对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科技创新实行集中协调型管理体制,对市场特征明显的科技创新实行多元协调型管理体制。两种模式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布局与市场需求,在资源配置、政策整合、区域协调、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动态调整,灵活转换。

改革集中统一型管理为集中协调型管理模式,进一步优化国家科技宏观管理体制机制,强调围绕国家科技战略进行资源、政策、标准的协同整合。在集中统一型管理向集中协调型管理模式的改革升级中,强调国家对科技创新的宏观管理和协调,需从六个方面完善和优化目前的体制机制。

一是设立国家科技顾问及其顾问办公室。加强对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国防全局的重大科技规划、布局、政策、资源配置等方面决策的指导和协调。

二是强化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推进以国家科教领导小组为核心的科技战略决策、宏观管理体制建设,确定日常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超越部门和地方利益,担负起国家层面的科技宏观管理协调职能。

三是加强“互联网+”政策整合研究。建立为国家最高决策层服务的科技政策咨询、协调机构,牵头整合各部委各行业的相关政策,打通各部门间的体制和政策障碍,避免不同政策之间的冲突,形成协调、连贯的政策体系。加强科技政策之间、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协调,防止部门利益左右国家政策。

四是健全和完善国务院有关部委间的科技管理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席会议的决策和协调功能,对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政策和与行业有关的科技领域的研局、资源配置、政策制定与调整等问题进行决策和部际协调。学习日本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经验,联席会议不仅要突出战略性,也要突出实务性和及时性。

五是加强和完善省部间的科技项目会商制度。省部科技合作是近二年我国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的新趋势,体现了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科技合作特点,目前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强和完善省部科技项目会商制度,对会商的主体、合作内容及范围、形式、时间等提出要求,制定制度和规范,达到科技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目的。

六是建立国家行业标准和分级质控体系。鉴于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实施“互联网+”行动,必须以相关质控准入标准为依据。针对我国各行业标准欠缺,层次不同,权威性不够等问题,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修订和完善部级行业标准以及分级质控准入标准,是科技宏观管理的重要任务。

突破传统科技管理体制局限,建立多元协调型管理模式,强调以民生和市场需求为动力,激发社会多元主体活力,进一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突破我国科技管理长期以来集中统一型的管理体制,大力倡导和推进建立多元协调型管理体制,特别强调以科技资源配置和投入为导向,将微观科技创新和管理体制及重点向市场和多元主体转移,从六个方面进行重点改革。

一是建立有最终用户的科技公共投入机制。改革先研发、后产业化的研发模式,立项时就要进行技术先进性和孵化可能性分析、生产用户分析、市场前景分析,在研发的起点就引入最终用户,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投入,研发、生产、经营一体化。

二是探索建立民营科技企业直接申报部级和省部级研发经费的科技创新资助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和体制内外限制,改革现有的部级和省部级研发经费申报程序,利用网络优势建立开放的申报平台,让更多具有创新愿望和创新思路的企业得到公平竞争机会。

三是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取消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审批和许可,减少人为的制度,把权利放给市场,放给企业,释放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四是搭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通过构建各种公共平台,如公共实验室、技术转移机构等技术平台,检索、交流、评估、咨询等信息平台,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经营管理、财务金融等服务平台,以及人才交流、经纪人队伍等人才平台,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服务。

五是采取积极政策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类社会组织,对全社会科技资源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有效整合,促进研究机构之间、研究机构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以研发为主的产业联盟,激发全社会的微观创新活力,培养多元创新主体。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第7篇

从政策功能看,这些政策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调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创新人才等不同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分配 政策,如科研经费改革、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股权激励政策等;第二类是鼓励特定科技创新行为的政策,如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推动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第三类是支撑条件和环境营造政策,包括建立管理机制、设立专项资金、推动科技金融结合、增加科研用地和发展科技中 介服务等多个方面。

1 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2010年以来,财政部和科技部、武汉市、上海市先后推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包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 施办法》(财企〔2010〕8号)、《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等14项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 及配套措施,通过创新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机制和税收激励措施,长效激发关键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层创造力,使个人收益、集体收益和国家收益共同增长。

1.1 政策着力点

①在已有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扩大了激励对象范围,多类机构可试点股权激励;降低了企业准入门槛,为更多企业提供实施股权激励政策的机 会。②激励方式更加多元,企业可采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技术折股”等方式,地方试点增加更多激励方式,明确科研院所和高校还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的方式。③政策优惠内容增加,符合条件的获得股权奖励的个人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④引导机构向技术与相关管理人员倾斜,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无论是否实施全体员工持股计划,均可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激励。⑤简化涉及股权和分红奖励的国有资产管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仅需按照试点办法规定程序操作即可。⑥试点政策更加精细科学和可操作,按照国有资产所属部门不同,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分层管理;通过向社会公告、限制激励对象出资额、单位职代会或股东会及上级单位审议等方式,提高试点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

1.2 政策实施情况与效果

截至2012年11月底示范区已审批试点单位97家(其中4家因方案变动提前终止,相关数据均已剔除)。已批复的主要激励方式为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和分红激励(采取多种激励方式的机构被重复计算);60%机构已实施激励,累计激励额度约1.85亿,激励对象约2750人,科技人员约占80%,平均激励强度约7万元 (股)/人,其中,股权激励额度约0.8~0.9亿元(股),激励人数约250人,分红激励额度约1亿元,激励人数约2500人。

抽样调查显示,32.4%的企事业单位对试点政策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约70%的单位认为股权和分红激励“使研发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进行调查显示,中小企业和小企业实施激励积极性高,80%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是新设企业;已实施激励企业中,70%盈利能力明显提高;科研单位入股企业“一股独大”现象得以改变,试点企业股权结构优化,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更大话语 权和主动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专心研究开发和管理事务,在转化的重大问题上共同参与决策,有利于建立科学的成果转化治理结构,科 技成果转化模式完善。

1.3 问题及建议

①实施激励企业存续时间长,调查显示,90%以上试点企业成立5年以上。建议进一步将政策调整为主要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初期的企业群体。②股权方式使用率低,原有技术入股企业正被清理,已实施人均激励强度仅为7万元,远低于外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收入,建议进一步加大国有技 术类产权激励力度。③政策执行低于预期目标,申报试点企业数量少,部分试点限制条件严于原有政策规定“上下游”环节复杂、相关税收优惠尚未落地,建议深化试点过程中沿用已有政策中的“宽口径”,并尽快落实税收政策。

2 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

中关村试点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包括《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财 教〔2011〕18号)和《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 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教〔2011〕127号),这些政策提出从宽下放审批和科技成果处分权限,深化了科研类事业单位资产分类管理改革。

2.1 政策着力点

①扩大事业单位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中关村试点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限扩大,并且对处置科技成果收益的全部或分段计留。②进一步从“谁投资、谁所有”向“谁完成、谁处分”转变,科研机构可获得全部或大部分科技成果收益,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相互匹配性有所提高,凸显了制度突破的系统性考虑。

2.2 政策落实情况与效果

2011年11月对中关村15家高等院校和20家中国科学院的研究所的调查显示,没有高校实施该试点政策,30%的中科院研究所实施了试点政 策,涉及的技术转让的价值均在800万元以下;虽然全部调查对象均未执行收益权试点政策,但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均未上缴中央国库。科技成果 处置权和收益权试点提高了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让的收益水平,激发了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技术交易的积极性,技术市场技术交易频率与科技成 果转化效率密切相关,北京市技术市场技术数据显示试点后北京地区中央级事业单位(绝大部分在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技术转让收入大幅 增加,其中高等院校成果转让增长最快,2011年、2012年技术收入较上年均有较大增长,且增幅逐年提高。

2.3 问题与建议

①多业务条线管理与成果转化相机选择的实际需要相悖,建议授予中央级事业单位可转化科技成果的完整权属。②监管重心过于偏重维护国 有资产安全,建议重置为“强制”转移转化、确保“三公”等方面。③对成果以处置等方式进行转化的激励措施规定不够到位,建议以实施强制转化制度为主线,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3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试点政策包括《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等7项。这些政策通过税收扣除、税收减免等方式激励企业增加研发和职工教育经 费投入,降低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所得税压力等方 式促进企业创新活动开展。

3.1 政策着力点

①通过扩展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调整可享受政策优惠的技术领域、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率、拓宽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优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措施,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等税收政策的覆盖范围和激励力度。②部分地区建立“一站式”工作机制,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程序。如上海市税务部门对获得“973”、“863”、国家重大专项、创新基金、科技奖等资助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往申报过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予以免评,降低企业申报成本,提高政策执行效率。③提高股权激励政策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 获企业股权奖励的相关技术人员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东湖、张江通过设立所得税代垫基金,延迟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

3.2 政策执行情况与效果

示范区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数量逐年增加。2011年,中关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数较上年增加了62.3%和73.6%,远高于其他地区;中关村有7家企业依据新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中关村企业加计扣除总额较2010年增加了 58.44%,平均每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强度上升了14.86%;对张江 示范区102家企业201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的调查显示,张江企业均增加了研发投入,其中28.4%的企业研发投入增长高于40%。

3.3 问题与建议

①政策实施主体限制过严,影响政策发挥效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研发活动领域、合格研发费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过度限制;职工教育 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仅限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股权奖励税收政策执行层面缩小了试点政策范围。建议进一步放宽试点政策实施主体限制,提高政策 覆盖面。②部分试点政策对原有政策完善不足。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中原有的技术领域限制、核心知识产权限制以及企业收入表述不清的问题在试 点政策中均未改善或完善不足,弱化了试点政策的试点意义,建议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并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试点政策的示范和试验作用。

4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

科研经费管理试点政策包括《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关于在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教〔2011〕20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中示区组发〔2010〕16号)等4项,这些政策通过调整间 接费用列支比例、增加科研人员激励比例以及完善预算调整程序等手段,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发挥了财政科技投入对全社会研发投入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4.1 政策着力点

①对不同性质的项目承担单位分类规定不同的间接费用列支比例。试点政策借助“间接费用”比例,增加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手段和调控能力, 有利于增强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中的责任感,也为承担单位发挥法人作用提供了财力保障。②在间接费用中增加用于科研人员激 励支出的部分。通过在科研经费中增加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完善科研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③科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和后补助,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突出了科技成果产业化评价导向。④完善试点项目中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调整程序,适当扩大科研单位在项目内部各项费用间预算调整的权限,增加经费使用自。

4.2 政策执行情况与效果

2010年以来,中关村示范区纳入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试点项目和列支间接费用逐年增加,部分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2012年1~9月,北京市纳入试点的739个项目列支间接费用2949.99万元,超过2010年全年。

列支间接费用、增加绩效支出、分段拨付和后补助等试点措施对理顺项目(课题)组与承担单位的分配关系、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导向等起到重要作用,发挥了财政科技投入对全社会研发投入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突出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4.3 问题与建议

①实施间接费用补偿的科研项目仅限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公益性行业专项,试点政策覆盖面过窄。建议扩大间接费用 补偿的项目适用范围,将其逐步扩大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科研项目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②间接费用列支范围及比例缺乏针对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核算办法,有待进一步细化,建议既区分科研承担单位类型也区分科研活动类型制定差异化的补偿办法。③试点对科研活动的经费支持方式探索不足,较少采用创新的投入方式。建议对多主体参与、产业化程度高、额度小的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对额度大的项目采用分阶段拨付方式,或探索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方式。④间接费用列支试点未能解决项目组和承担单位在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等资源合理补偿、管理费、人员支出的统筹使用等方面的分配关系。建议下一步试点应涉及现代院所制度,落实科研院所管理自,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5 科技金融政策

科技金融政策通过不断优化科技和金融结合环境,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和产品,不断引导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创新投入。

5.1 政策着力点

①通过奖励、参股、风险补偿、股权激励、物业补贴等方式加大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人才和被投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②对试点企业给予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贷款贴息,对试点银行给予风险补偿;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和小贷公司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担保业务发展。③通过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等不同阶段财政扶持和完善工商登记、优化上 市环境、培育上市资源支持多层次市场建设。④通过资信调查费补贴、提高承包额度等方式提高保险机构承包额度和对科技企业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促进科技保险发展;对政府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给予保费补贴。⑤通过健全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服务平台、完善科技金融信用服务体系、加强对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协调等方面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多举措推动各类金融中介机展,加快金融人才集聚。

5.2 政策执行情况与效果

①创业风险投资发展迅速,2011年示范区内创业风险投资管理资本总额、投资项目数和投资 额分别较2010年增长了74.61%、64.55%和 105.44%。中关村示范区内还形成了独特的股权投资模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②多家商业银行在中关村设立分行、信贷专营机构或特色支行;科技支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金融业态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支持大幅增长;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中小企业集合贷等金融产品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环境。③示范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初具规模,各类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新三板挂牌数量和融资规模逐年增长;新三板为示范区非上市企业提供了股份转让平台,2012年前10个月,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资获得8.2亿元融资,较2011年多1.7亿元。④中关村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试点工作和 首台(套)科技保险稳步推进。

5.3 问题与建议

①天使投资及早期投资机构数量匮乏,政府引导基金难以覆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创业投资的政策杠杆效应未充分发挥,建议加大 针对于天使投资和早期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工作,引导和促进社会资金加大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力度。②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障碍较大,建议 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示范区内建立科技银行和专营机构,扩大示范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提高各类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③科技担保“小、弱、散、难”,建议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的担保机制,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民间资金合资共建区域性担保子公司和向地方科 技担保公司注资方式的方式,推动科技担保体系网络化发展。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退出渠道狭窄,知识产权估价、交易问题尚未解决,知识产权融 资规模较低。建议构建技术、制度和政策环境完善的一体化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设立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⑤多层次资 本市场门槛总体较高,覆盖面较小,建议以区域 性柜台交易为基础,加快全国性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⑥示范区对科技保险的引导和激 励缺乏有效手段,科技保险风险分散功能未充分发挥,建议以首(台)重大装备为核心,深化保险工具开发,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丰富科技保险内涵,争取保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重大产业化项目投资。⑦示范区信用体系尚待完善,建议发挥政府信息资源整合能力,建立系统的信用平台。

6 创新型人才政策

6.1 政策着力点

①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示范区结合自设区位环境优势和发展需求,出台针对性的高端人才引进措施。②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减少进入壁垒和行政审批、完善公共资源环境、减少人才后顾之忧等措施,加大吸引人才力度。

6.2 政策执行情况与效果

示范区依托各类人才计划,辅以各项人才政策,吸引大量高端和国际化人才,示范区已成为高端人才和国际化人才的集聚地区。人才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贡献大幅提升,示范区科技成果数量迅速增长。如2011年,中关村每百万人专利年授权量达9089件,远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6.3 问题与建议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第8篇

科研政策研究的主要问题

过去很长一个时期,中国科技政策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呼吁国家加大对科技的投入。从1998年以后,国家科研经费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在过去10年,年均增长超过20%,如果我们在2015年研发经费占GDP的比重达到2.2%,科技经费会继续快速增长。按这样的趋势,有可能到2016年,中国政府的财政科技投入就能追上美国联邦政府的科技预算,所以,中国的科技政策研究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国家对科学技术的要求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党的十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就要求科技要从模仿向创新转变,从“跟着走”向“领着走”转变。科技发展现在最重要的问题不是经费,而是怎么用好经费提高效率,怎么做出无愧于国家和人民,无愧于纳税人的工作。中国科技发展还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比如说科技创新的成果与国家和人民的期待不相适应,科技体制和管理与科技创新及其社会价值实现途径的客观规律不相适应,学科布局与世界科学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科技人才队伍和整体能力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科技创新的价值理念和文化与科技创新的本质要求以及我们承担的使命不相适应。

科技发展中有很多内在的矛盾需要解决,科技政策在解决这些问题中被寄予厚望。过去很长一个时期,科学技术是自组织的活动,研究什么、怎么研究是科学家自己的事情。但是在二次大战期间,开始发生了变化。科学事业成为一项规模宏大的事业,且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1945年,当时的美国总统科技顾问写了一份著名的报告,论述了科学技术对国家安全、人类进步的作用。据此,美国在1950年成立国家科学基金会,在这之后,各国政府开始资助科学事业。

伴随改革开放,中国30多年科技体制改革的历程,也是对科技发展和科技政策不懈探索的过程。2012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科技创新大会,10月颁布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在这样的要求面前,科技界、科技工作者能不能给国家和人民交出满意的答卷,真正支撑国家发展,科技政策的研究能不能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都是我们存在的问题。

实际上,现在许多政策设计缺乏科学论证。例如,2012年“十一”长假高速公路免费出现的大堵车,2013年交规实行闯黄灯罚款的事,都缺乏科学的论证,没有经过认真的咨询和评估,对政策的可操作性、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其成本收益等都分析不足。科技政策还不同于一般的公共政策,因为它要研究科学技术创新及其内部的关联,研究科技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政策对科技的影响等。科技本身是无涉价值的、客观的,而政策则要考虑科技对社会的影响,考虑它如何能更好地服务社会。而且现在还有一个特别深刻的变化。一百年前是科学家自己进行科技的决策,20世纪40年代之后是政府参与决策。但是在过去30年特别深刻的变化,是由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这些分散分布式技术的发展,使得科学技术一方面有巨大的进步和社会影响。但是另一方面被误用和滥用的可能性也在增大。所以公众要参与决策,而信息化的发展又使公众参与决策成为可能。所以现在的决策是要在政府、科学家和公众三者之间取得平衡,不但要让政府理解科学,也要让公众理解科学,只有公众理解科学才能更好地支持科学。

科技政策体现了客观与主观、逻辑与价值的平衡。有一些专家指出科技政策体现了政治与科学问的委托契约关系。也有人认为科技政策是调和知识生产供给和社会具体需求的工具。科技政策要想成为一门科学,要想提高决策科学化的水平,对政策研究方法规范化是一种世界的趋势。从2005年开始,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开始倡导和支持对科技政策学的研究,意图梳理科技政策研究领域的数据、方法、问题和路线图。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国防部、能源部、科学基金会等十几个部门组成了跨部门科技政策学研究工作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设立了科技政策创新项目,为科技政策研究提供方法基础和平台方面的资助,包括探索如何更加充分有效地分析科技机构的管理数据,如何发展数据挖掘和展示工具等,迄今已经资助了一百多个研究项目。2009年,日本的科技振兴机构在日本发起科技政策学的研究与梳理工作。2010年起欧盟开始与美国联合举行欧美科技政策学讨论会,同时欧洲研究理事会开始推进欧洲范围内科技政策方法、工具和数据方面基础性的研究工作。

我国的科技政策研究在方法和数据上亟待加强。现在政策制定多采用的是专家研讨或者更为主观的方法,预先的科学论证不足。数据支撑也不足,例如具体学科领域,具体学科领域有多少博士学位获得者,有多少研究人员等都不清楚,对我们国家女性科技人员的统计和分布数据基本上也是没有的。当前国内科技政策研究中方法与问题的匹配比较混乱,研究方法的使用缺少规范性,更缺少系统化的梳理。科技政策研究中的方法和工具的使用呈现出应用导向、简单重复的特征,缺乏从学科高度、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角度系统的梳理、凝练、集成的工作,有关方法和工具方面的研究成果比较少,而且比较零散。

我们就科技政策研究方法作过文献分析。以全文“科技政策”+摘要“方法”检索了中国科技论坛、科技管理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科学学研究、中国软科学、科学管理研究、研究与发展管理、科研管理、管理世界等十个在政策研究方面具有代表性杂志的68573篇文章,其中引用次数大于5的文章一共是237篇,我们逐一作了分析,概括得到科技评价问题、科技投入问题和技术创新问题等三个主题研究中“问题和方法”的关联情况。

以科技评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归纳该类主题包括6类二级问题,如创新能力成者是竞争力的评价、绩效评价、科学研究的评价、政策评价等,一共是6类二十几个问题。比如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资源空间分布、科技资助与被资助者之间关系等,在这类主题的研究中,使用的方法或者工具超过15种。以科技创新为主题的相关论文,归纳出来也是6类二级问题,如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与概念、企业技术创新、专利与创新、风险与创新、知识转移、创新型科技人才等,在此类主题研究中使用的方法或者是工具超过15种。确实对每一类问题都用多种方法开展研究。但是这些方法不够规范,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

科技政策研究的主要方法和工具

如果要想提高研究水平,使之逐步成为一门科学,需要对政策研究的方法和工具进行认真的梳理,我们建立了一个“问题、方法、工具”矩阵。根据Lundvall(2005)的定义,将科技政策根据研究对象和内容分为科技政策、技术政策和创新政策三个部分。根据Sabatier(2006)的定义,将科技政策过程分解为“政策立项”、“政策设定”、“方案设计”、“政策评价”、“政策后评估”五个阶段。这样按照不同政策类型和政策阶段来定位科技政策的主题以及研究涉及的方法和工具。

科学政策,主要研究关于向科学投入足够的资源、各类科研活动的资源配置、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对社会福利与经济增长的贡献等问题。科学政策的目标是多元的,包括国家声誉、文化、社会、国家安全、经济等,政策关注的要素包括大学、研究机构、技术研究所和R&D实验室,主要的政策工具是预算决策、知识产权、研究评价等。该类研究问题还包括科学伦理、科学传播、公众理解科学、科学与社会的关系等。科学政策方面主要的研究问题对应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工具包括:科学计量学、网络分析方法、同行评议方法等。我们建立了科学政策的“问题、方法、工具”矩阵,横坐标是政策过程,包括立项、制定、设计、评价、后评估;纵坐标是一些典型的政策问题,如科技投入总量、资源配置、人力资源、国际合作等。对于每一项通过文献检索,把现在用的各种方法作了归类。

技术政策,包括技术政策和国家战略的关系,国家因为商业原因干预特定产业或者是技术合理有效性,需要支持哪种技术,需要在何种阶段给予支持等。技术政策的主要工具包括公共采购、补贴、减税、技术预见等。技术政策的目标是国家声望和经济发展,它关注的对象除与科学政策相同外,它的视角从大学内部包括研究所内部转移到大学与产业界的联系,关注学界和产业界的关系。

技术政策方面主要的研究问题对应使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工具包括:预测、调查研究、案例研究、风险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我们也建立了技术政策的“问题、方法、工具”矩阵,横坐标依然是政策过程,纵坐标依然是具体的政策问题,比如技术与战略,技术与产业的关系,政府干预的合理性,特定技术政策等,同时把具体的研究目标,研究方法,政策工具,都分别列在矩阵图中。

政策研究其实还有很多问题,特别是证据的支撑需要事实数据,无论是对公共投入,对各方面的科技统计,包括产出衡量和评价,依然是我们面临的很大的挑战。

科技政策研究方法创新的路线图

依据上述工作,我们提出了科技政策研究方法创新的路线图。首先是梳理现有方法,诠释使用规范。基于初步预研对科技政策研究方法与工具的梳理结果,以及通过对国内文献分析得到的现有研究方法的使用情况,我们选择科技政策研究中七个方面的关键研究方法和研究工具作为梳理主线。

这七个方面包括科技政策研究的预测与预见方法、科技政策研究的评价方法、科技政策研究的科学计量方法、科技政策研究的计算管理与模拟方法、科技政策的案例与调查方法、科技政策研究的前沿方法与工具、支撑决策的科技政策研究数据体系。我们是想通过文献的分析,归纳出这几大类的方法,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为了做好这个工作,我们建立了“问题一工具一方法一数据”的路线图,从几个层面探讨这七个方面的关键方法,及其工具以及数据的集成,特别是要分析问题和方法的关联与规范。

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解决当前问题的方法、工具和数据,是否恰当?对这些政策研究问题用这么多的方法和工具开展研究,是否足够?如果不够,还需要发展哪些方法和工具,如果够了,怎样合理地选择和用好这些方法和工具?再一个问题是科技政策研究长期以来是被动式的,它以回答和解决问题为导向,但是需要逐步将重心前移,努力从提出问题和议程发起开始,这也需要方法的创新来给予支持。

我们对这七个子课题,就是七个具体方法作了进一步的设计。例如子课题一,预测是要根据研究对象发展的实际教据和历史资料,运用现代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以及各种经验、判断和知识、对事物在未来时间内的变化情况进行预测,从而减少对未来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以指导我们的决策行动,减少决策的盲目性。

首先,在科技政策研究中,应该怎样运用预测方法?做长远的规划、能力布局,以及资源配置的调整等,都需要以预测为基础。所以对技术预见的主要方法,有多方面的理解,有的专家把技术预见的方法分为三个极:创造力、专家意见和团队成员间的相互作用,由三个极的影响产生众多的技术预见方法。但是单单使用某一种方法是很难取得成功的,所以一般都是选择多种方法的集成。

1989年日本对247个研究机构所用的预见方法做了调查,结论是有一些方法非常适合技术预见,但是应用程度不高,主要是这些方法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专利统计的方法非常有效和容易预测,但是预测的时间比较短,仅适用于短期预测。所以,要把技术预见的主要方法、可行性和应用程度做比较。预测还包括时间序列预测方法和因果关系预测等方法,所以从本研究来讲,我们将针对科技政策研究中适用定量预测的主题,评估各类方法的使用现状,建立“问题一方法”的关联关系和方法的标准使用流程与规范。

同时对定性预测方法也要建立起规范的流程和实用模板,现在在定性预测方法中较为的是情景分析法和路线图方法等。我们希望在科技政策研究预见预测里面,更多采用综合方法。本项研究从创新政策制定流程的角度,提出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融入技术预见的基本思路。例如:首先是问题的识别过程,可以用情景分析法。然后是政策方案产生和选择的过程,可以用德尔斐法,再后是征求意见和修订政策意见的过程等,可以用路线图法。总之,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不同的问题,在不同的阶段采用不同的方法。在对这些方法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套适合目前科技政策制定的综合研究方法。

其次,科技政策研究中的评价方法是特别受关注的,因为采用的评价方法比较零散,缺乏足够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对不同评价的问题需要选择不同的方法,评价的是机构、人员,还是计划等,需要用不同的方法。本项研究的目标是形成政策研究的评价方法库,对关键评价方法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三,科技政策研究中常用的科学计量方法。科学计量方法在学科结构,包括技术发展的趋势分析和结构分析,即学科战略的情报分析里,运用特别广泛。也可以结合数据挖掘。在大数据中探讨学科发展的前沿、热点和布局。这类方法的应用难点在于,要构造基础数据库和关键科学计量指标体系。

第四,科技政策研究的计算管理与模拟方法,难点在于一是需要找到准备研究的问题,二是要选好运用的模型研究,更重要的是要有数据的支持。我们准备在管理和模拟方法上再作一些探索。

第五,最常用的是科技政策的案例和调查方法。这方面虽然做了很多,但是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因此需要深入加强案例和调查方法来研究科技政策。深入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用科学的方法收集正确的意见,所以这种案例和调查的方法也是需要进一步认真研究的。

第六,要加强支撑科技决策的数据体系建设。没有一个扎实准确的数据库,提供不了有效的证据,就很难支持研究。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第9篇

科学合理的科技政策是国家科技进步、社会生产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有效的科技政策可以引导与规范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政策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政策和法规,在这些政策和法规实施一段时间之后,有必要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而只有建立了一个完善的政策评估体系,才能促进和加快科技政策制定体系的完善。世界范围看,政策科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1年哈罗德・拉斯韦尔与同事共同发表的《政策科学:近来在范畴与方法上的发展》一文,至今不过六十多年的历史,因而该学科还是一门新兴的不成熟的学科,尚未形成一个得到普遍公认的研究范式。但由于发达国家具有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完善的民主程序,因而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可资借鉴的经验。西方当今政策评估的大体演变方向是沿着技术评估(单一评估)――道德评估(社会评估)――系统评估(综合评估)的线路发展的。这个线路只是对政策各个层面的揭示与评价,无法全面地反映在整个政策生命中评估的时间序列问题,同时西方国家的政策评估更注重于对效率的追求,忽视了公平。我国的科技政策研究出现得较晚,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政策评估才开始真正出现。国家科技部于2000年12月颁布《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云南省、重庆市等地近年来均有一些实践探索。唐云峰(2004)提出了用时间序列的划分方法更能揭示政策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匡跃辉(2005)对科技政策评估标准与方法进行了论述;肖士恩(2010)从创新性社会的角度设计了科技政策评估的标准和指标体系。这些研究大多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拟从政府绩效审计的视角对地方政府科技法规、政策执行效果制定评价指标体系,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借鉴。

绩效审计已成为现代审计的主流形式之一。政府绩效审计为各国政府提高公共管理的效果、明确公共管理责任以及加强公众对社会的监督、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方面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和工具。传统上,绩效评价的目标和标准是“3E”即: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效果(Effectiveness)。经济性是以最低费用取得一定质量的资源,即支出是否节约(成本-投入);效率性是指以一定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或以最小的投入取得一定的产出(投入-产出);效果性是指多大程度上达到政策目标、经营目标和其他预期结果(产出-结果)。近年来,有些国家(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提出了“5E”概念,主张增加环保(Environment)和公平(Equity)两个内容。环保性,主要关注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维护情况,要求特定主体的行为活动必须以保护环境为前提。公平性,主要着重于特定主体(包括政府活动)对社会的贡献程度,包括所产生的利润分配和再分配的公平性和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由此,运用政府绩效审计的“5E”评价标准,结合整个政策的生命期从科技政策的制定、政策执行的形式和组织机构、政策执行的监控与反馈、政策执行的效果等方面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这样政策的运行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反馈,通过发现政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政策的调整甚至对于失败的政策进行终结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二、评价指标构建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主要是指标选取及指标之间结构关系的确定。指标的选取和指标关系的确定既要求对理论(包括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知识、系统评价理论等)有深邃的把握,也必须具备丰富的经验。因此,复杂系统的指标体系的建立过程应该是定性分析和定量研究的结合。由此,以下评价指标既包括定性指标,也包括定量指标。

(一)科技政策的制定一项科技政策是否有效,首先取决于政策制定决策。一个决策失误的政策,再规范的执行和管理也无济于事。因此,实施科技政策评价,应首先注重对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做出独立评价。评价政策制定程序是否规范、合理既包括政策制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是否严格遵守审批程序;承担政策决策咨询业务、项目可行性研究业务、项目评估业务的各种中介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行使政策最终决策权的有关部门、人员是否履行和尊重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的科学结论;还包括政策决策形成的各个环节上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决策责任机制,是否使参与决策的每个主体都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可设置“政策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政策决策机制科学有效性”两个指标进行评价。

(二)科技政策执行的形式和组织机构 科技政策执行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科技工作和科技进步的重视程度。可设置 “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建设与履行职能情况”指标。该指标一方面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科技管理机构改善工作条件和为其配备强有力领导班子、支持其开展工作的情况;另一方面考核科技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具体的,可通过以下定量指标评估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建设情况:科技管理部门编制人数、科技管理部门实际人数、科技管理部门中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人数。还可通过人均科学技术普及支出及技术开发和服务机构数评价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三)科技政策执行的监控与反馈 地方党委政府负有对政策执行的监控职责。地方党委或政府开专门研究解决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或参与的科技进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专题会议,听取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工作专题汇报,可通过每年召开会议的次数及会议纪要,评价地方政府监控科技科技政策执行中的情况。另外科技进步、加强人才工作和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等方面的规章和政策可评价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考核目标责任制实施产生的成效。

中央相关各部门颁布的各项科技政策在地方政府都应有对应的细则或条例。对中央政策执行的监控情况可从执行效率评价,具体指标可以是中央政策到地方省细则的滞后时间,在滞后时间方面可选取国家某一具体的科技法律或政策,考察其在地方政府的滞后时间。地方政府可采取网络、电视媒体、专题会议和科普推介等多种手段促进科技政策的知晓率,使服务中介和大型企业的网站成为企业和公众了解、反馈相关科技政策的主渠道。

(四)科技政策执行的效果 如前所述,政策执行效果既包括经济方面的,也包括公平正义、环境保护等方面。在经济效果方面主要选择了以下几个指标:科技投入经费、科技成果、科技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等。当前企业还未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科技政策对科技经费仍起着主导的分配作用,因而科技投入经费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意义上反射科技政策及其效果。可通过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投入两个定量指标评价科技投入经费情况;科技成果方面可通过地方获得的部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项)数量和专利申请数(授权数)来进行定量的评价;科技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通过地区GDP增长率、人均收入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率等定量指标进行评价;企业技术创新投入方面可从地区大中型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个数、有科技活动的企业数、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数)开始分析,再就大中型企业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两方面进行评价。

科技政策作为指导整个科技事业发展的战略,要想调控科技的合理发展,其活动首先就得符合公平正义。科技政策不能只着眼于导向科技的合理性,而不追问自己活动的理性原则。惟有自身活动符合公平正义,具有完整的人格底蕴,科技政策才有纯粹的资格和能力去导向科技。而加强对包括标的群体的道德关怀,首先就属于公平正义的范畴,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评价该方面的指标是社会满意度。政策实施后,对所涉及到的人群有怎么样的影响,可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来获取,社会满意度高,说明社会对该政策的实施是认同的,反之,则说明政策的实施效果不好。

最后应将环境污染纳入评价地方政府科技政策效果的指标体系中,该项目强调科技政策在追寻经济价值目标时,还应考虑社会的纬度。可将“节能减排”作为具体的评价指标,用“工业三废排放”定量考核政策的环保效果。以上评价指标可通过表1反映:

[本文系湖北省科技厅2011年软科学项目(项目号:RKF003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政策网络 科技资源 共享主体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080-02

一、引言

政策网络作为新型的政策分析工具,逐渐成为政府部门与其他行动者之间具有制度化、互动性的一种模式,尤其在研究现今的公共政策与公共治理等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政策网络理论注重政策主体之间的多元性和相互独立性,强调各主体基于平等协商出发在决策过程中互相博弈,为了实现政策目标,各主体在解决问题方面达成一定的共识。

因而政策网络理论在处理科技资源共享问题方面,开阔了政策主体的视野,提出一种新的分析思路。文章以政策网络相关理论为分析框架,研究分析政策网络理论对于我国科技资源共享主体互动存在的相应问题与解决对策。

二、政策网络:一种分析视角

政策网络理论于20世纪80年代兴起,被认为是对公共政策研究的一大贡献,弥补了以往政策研究的不足,已经逐渐成为西方国家研究公共政策的重要途径之一。政策网络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分析模式被引入公共政策领域,肇始于美国,经过英国、德国、荷兰等国学者的不懈研究,流行于整个欧洲,乃至我国。这种模式的特点表现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关系联结的复杂化以及各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影响。政策网络实际上是建立在各参与主体相互关联与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的一种协同运动,政府不再是政策形成过程中单一的主导者。一般而言,政策网络是指“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围绕共同的实际是不断协商的信念和利益而结成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联系。这些行动者之间相互依赖,而政策就是从他们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出来的。”政策网络理论认为,政策主体之间因资源的相互需要、交流信息和意见的需要、追求权力和利益协调的需要而参与政策网络。

三、科技资源共享的困境――政策网络的视角

科技资源是当前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战略资源,科技资源是指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组织、管理、信息等软、硬要素的总称。它为科技活动提供了物质保障,也为科技管理、决策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基本条件保障,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科技资源共享是指在不损害科技资源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通过政策调控和法规体系以及有效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避免或减少科技资源不必要的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并将科技资源面向社会开放的整个过程。这个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涵义:一是在科技资源的积累和建设期间共同参与和共同建设,以节约有限的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二是在资源使用上,提倡开放和共享,以最大程度提高使用效率,发挥最大效益;三是科技资源共享必须以保障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为基础,充分尊重行动者知识产权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补偿有可能因资源共享而造成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损失。

然而,研究分析发现,一些政府层面的共享平台建设与发挥效果状态不是特别理想,在科技资源共享过程中出现或遇到了许多的问题。探讨其原因发现,众多的平台研究人员仅仅是从政府立法和科技政策层面考虑,认为科技资源共享存在的问题是强调整体的利益,忽略考察参与共享活动的主体利益。然而科技资源共享成功与否涉及到法律、安全保障、参与渠道和信息流通等方面影响,更受到主体互动的影响,任何共享行为都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科技资源共享过程中处处涉及主体互动与利益问题,科技资源共享体系只有充分考虑参与主体的互动因素,才能保证在实施上的可持续。

(一)互动合作少

通过对政策网络分析,各个行动参与者在遵循妥协和谈判的行为逻辑基础上,分别对政策的具体内容进行探讨,希望能够通过相互间的沟通合作形成政策联盟并达成一系列的拥有共同价值观、情境观的利益共识。因此,政策网络理论在科技资源共享中的运用,能够有效地促使各行动者对其他主体的合作、认同等意识的形成。此外,各利益行动者需按照政策网络理论规则进行互动,在此过程中增加各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以及不确定的外在风险。但在实际中,科技资源共享涉及的主体有很多,例如政府、政府直属机构、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都在其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但因为各自主体的社会职能、管理体制以及利益目标不同,因此造成的各利益主体之间互动较少,不利于科技资源的共享。

(二)信息不对称

从政策网络层面上分析,网络主体必须依赖其他主体才能获得实现自己目标的手段,不同的参与主体组成了不同的网络结构,包括网络的开放程度,网络的规模以及网络的秩序等等。而科技资源信息在获取方面存在的不对称性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现阶段科技资源共享的重要因素。科技资源的拥有者与使用者相互之间不清楚其他资源的分布情况,一方面,许多单位或科研人员不知道从何处获取到自己科研有用的且已经存在的科技资源,也没有具体的方法得到资源;另一方面,自己又可以提供资源共享服务,但却不知道如何让公众或有需求的使用者找到并运用此资源,因此资源共享这一复杂的互动双向循环过程变成简单的单向个体传递过程。当需要科技资源的使用者在需求得不到回应或拒绝后,其寻求资源共享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便会大大的降低,同时也会在当其他行动者需求自身的资源时拒绝他人的共享需求,这样形成的恶性循环是致使我国科技资源共享程度较低的另一个客观因素。因此,科技资源拥有方和科技资源使用方在利益冲突方面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造成了科技资源大量闲置,浪费严重。

(三)参与渠道不畅

政府部门虽然建设了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但由于推广力度不够,导致科技资源信息、平台不完整,对资源的调查、收集和整合的力度不够,此外,很多有需求的用户对网络平台不是很了解,宣传工作不到位,再者科技资源共享涉及的利益主体冲突较多,在科技资源共享的具体实施进行中参与度不高。科技资源信息网络没有及时地建立起快捷高效的网络途径,缺乏相应的关于科技资源共享中供求信息渠道或平台,致使高校与科研院所在所能提供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找不到合适的资源用户,科研企业也无法找到相对应的所需科技资源。在科技资源共享过程中,资源拥有方想多获取利益与资源使用方想少付出费用之间的冲突,也致使各网络主体不愿意或较少程度地参与到科技资源共享中。

(四)法规不到位

从国外的经验分析来看,确立高效的规章制度能够保障科技资源共享工作的平稳进行,发现欧美国家特别重视对文献资源共享的合作,并为此颁布了很多法规、条例来保证收集整理文献资源的可行性,更好地服务于大众。我国科技资源重复建设严重,浪费很大,在这方面没有制定关于科技资源共享的具体法律,也没有法规严格要求占有国有科技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承担科技资源共享的相应责任和义务,而已颁布的一些建设纲要和指导意见在微观层面上的执行力较弱。致使高校、企业与科研院所等主体并没有将其自身科技资源面向社会共享,阻碍了科技资源共享的顺利进行。

四、政策网络视野下构建科技资源共享的路径

政策网络视角从一种新的模式方面提供政府、政府直属机构、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科技资源各利益相关主体共享科技资源的路径。

(一)加强主体互动,开放合作模式

政府应尽快加强科技资源投入的顶层设计和宏观调控,明确各自主体的利益需求和所拥有的科技资源,并对其各自的科技资源进行分门别类的划分,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严格地把科技资源收集整合在一起,正所谓“众人拾材火焰高”,发挥各网络主体的优势之处,加强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政策社群出台相应的科技资源共享政策,其他网络主体强制地执行该具有权威性的政策,同时对出台的政策提出符合自身网络主体的参考意见,向政策社群施加影响。通过各主体之间的交流互动,开放资源共享合作模式。

(二)增进信息交互,共享科技资源

政策网络理论提出五种网络主体,各网络主体之间可依据本身的特征进行科技资源的收集、整合和共享,调整政府的施政之道,加强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主动加强与其他网络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政力。在科技资源共享的信息方面,若想使拥有科技资源的一方共享出自身的科技资源,就必须给予其相应的利益好处,如政府提供补贴、奖励或工作经费、对外服务收费等。各政策网络主体按照自身的科技资源价值获取到对应的利益预期时,才能使科技资源信息共享达到实处,各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才会顺畅,科技资源的共享和使用效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三)优化参与渠道,打破沟通障碍

政策网络提供的网络模式,可使各网路主体之间沟通顺畅,交流方便。依赖政府的积极作用,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相互补充的社会网络结构,争取各种政策主体的广泛参与,尤其要发挥专业网络和议题网络的积极作用。通过建立的各网络主体间形成网状交流渠道,促使科技资源共享的信息更快地获取和使用,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渠道也更加广泛,减少了不必要的沟通障碍。因此,对各利益相关者来说,积极参与到科技资源共享的网络中来,不仅能够获得自身所需要的科技资源,还能够较大程度地获取利益和发展。

(四)完善政策法规,提供合法平台

科技资源共享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复杂程度高。政府或国家应该出台关于科技资源共享的具体法律、法规,例如: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政府对科技条件建设与管理的职责,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资源法》,制定有关科技资源保护和共享方面的法规;制定《国家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管理条例》,明确政府科研项目产出的共享义务与责任;依法确立科技资源拥有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做到有法可依,防止科技力量分散、低水平重复。对实行资源共享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补贴,降低共享主体在资源共享过程中的成本,引导处于封闭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实现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资源共享; 同时对背叛或者不愿意合作的地区进行罚款。

五、结论

随着科技资源共享在科学技术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甚至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技资源共享也越来越受到专家学者的研究。而政策网络作为一种分析方法,从其所固有的基本理论出发对科技资源共享出现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政策网络的分析框架下,将科技资源共享出现的主体互动不够、信息沟通不到位、法律政策缺失等问题,通过政策网络理论,形成网络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突破主体参与困境,为科技资源共享提供了一种新路径。同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留待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课题:黑龙江省教育厅骨干人才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5JYE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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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程守艳.政策网络视野下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探析――困境与出路[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7)

(作者单位:黑龙江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8)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柜台交易市场;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科技型企业是社会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推动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动力。以美国为例,科技型企业获得的美国专利,占总数的60%。科技型企业孕育着新发明和新产品,并推动着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在这一过程中,经济结构和企业结构将得到优化,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和升级。市场经济条件下,创业活动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和经济发展的“寒暑表”,而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活动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尤为明显,美国的“新经济”就是创新与创业活动持续作用的结果。

由于科技型企业较高的研究开发密集度、高层次智力和知识成本,以及技术创新频率等特点,科技型企业在创立和运营方面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科技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一般占其产品销售额的5%~10%之间,最高的可达50%。以智力和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本在企业总资本中占有较大比例,因此良好畅通的融资渠道成为推动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根据推行柜台交易市场的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对于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来说,柜台交易市场(OTC)是其主要的融资场所,同时作为完整的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柜台交易市场还可以作为上市公司的培育和退出场所。2008年3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其中就包括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借着这一政策,本文将重点研究面对柜台交易市场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政策模式。面向柜台交易市场,政府的重点应该建立一整套政策体系为资本市场培育优秀的上市资源,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监管和扶持通过资本市场这一跳板将其推向更高层次。

一、国内外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体系综述

(一)美国。美国政府非常重视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情况,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来加以扶持,竭力为中小企业的发生和发展(尤其是技术创新)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其政策体系中主要包括:通过《小企业创新发展法》(2008年修订)、《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等完善技术创新的立法保障;设立企业技术创新和转让奖励项目,分阶段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资助,企业技术转让奖励项目由国家科学基金会等5个部门负责,旨在推动非赢利性科研机构向科技型小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设置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吸引风险投资进入;建立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管理和服务体系,设立小企业管理署专门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在全国范围设立商业信息中心,免费向中小企业提供最广泛的信息服务和资料服务。

美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模式和体系比较健全和完善,既有直接融资,也有间接融资,有市场化运作体系,又有政府协调和控制。(图1)

其中:①提供担保;②优惠贷款;③低息贷款、购买或担保购买企业的证券;④直接贷款和自然灾害贷款;⑤创新研究资助;⑥商业银行贷款;⑦私人借款;⑧自身储蓄;⑨通过NASDAQ二板市场以及柜台交易市场实现直接融资。

(二)日本。日本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政策体系:第一,健全法律法规,是西方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的国家;第二,对技术、新产品开发补助金与减免税制度;第三,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包括由国家法律保护的民间合作信用系统、经营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政府为中小企业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机构;第四,建立信用担保制度,成立形式多样的中小企业基金;第五,由政府资助“产-学-管”一体的科研开发体制;第三,开拓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组建了自己的第二板块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和第二柜台交易市场。在第二柜台交易市场,上市条件十分宽松,亏损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也可以上市。

(三)印度。印度制定了《小工业政策》,内容包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财税支持、信贷支持、技术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促进营销等。另外,印度政府通过税收设立技术开发和应用基金;在科研机构内建立企业化发展中心,为培植科技型企业及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实施科技企业孵化计划,包括科技管理园区(STEPs)计划和技术商业孵化器(TBIs)计划;积极推动科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尤其是不断完善柜台交易市场体制吸纳更多中小科技企业进入。

(四)中国台湾。我国台湾地区在推动科技型企业发展方面也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其政策体系主要包括:颁布《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科技基本大法》等法规,制定“经济部所属事业协助中小企业推动研究发展计划”,进一步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设有领导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对中小企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双管齐下;建立创业育成中心,发挥企业孵化器的功能;建立全面的资金支持体系。

我国台湾地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体系主要包括:增加科技研发投入,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辅导经费的年增长率将不低于15%的水平;颁布《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及《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明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提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有利的融资服务措施,如“策略性科技工业投资计划贷款”、“中小企业开发性计划及中小企业升级贷款”、“外币资金融通”等,规范柜台交易市场(我国台湾称为店头市场)的组织形式及交易机制,重新核定“第三类科技事业股票上市标准”,使得高科技产业得以有较宽松的标准通过资本市场获取资金。

整体来说,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主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增加财政支出、税收优惠、设立专管政府机构、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展开,其主要内容集中在对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支持上。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本构成体系的转变及影响因素

目前,以政府、个人为主导,以风险投资为辅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扶持体系由于其覆盖范围比较狭窄,显然不能满足现有科技型企业的需求,巨大的资金缺口有待填补。借助柜台交易市场的兴起,应当将以政府、个人储蓄和银行贷款为主导,以风险投资和社会公众为辅助的孵化培育优质项目或初创企业推进到以社会公众资金和风险投资为主,以银行贷款、政府和个人储蓄为辅助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在实现这一转变过程中,主要影响因素包括政府的引导、社会投资环境、柜台交易市场的运行与监管、项目自身的价值与潜力、企业对待柜台交易市场的态度,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度,等等。对这些因素加以归纳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府。政府金融、财政和税收政策。金融方面,包括与商业及政策性银行共建投资基金、积极引进风险投资和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等等;财政方面,主要是对科技研发的直接资助;税收方面,即给予科技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为企业营造相对宽松的成长环境。

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包括政府对政策性基金、财政拨付资金的监管,从产业结构层面对科技型企业整体的管理以及对科技型企业的信息、资料服务等等。

柜台交易市场的运行与监管,政府对柜台交易市场运作的规范和监管影响着各方的信心,也就影响着这一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企业。首先是企业所拥有的技术或者项目的市场价值与潜力,其市场价值与潜力越高,未来盈利能力预期越高,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就越高。其次是企业对柜台交易市场的认知度和态度。认知度即企业对柜台交易市场的了解程度,包括进入要求及运作机制,等等;态度即企业进入柜台交易市场的意愿,有些企业考虑到进入市场对其控制权的稀释、财务信息披露和技术外泄等因素而不愿上市。最后是企业管理水平。柜台交易市场对企业的组织运行、财务管理水平都提出一定要求。

(三)社会公众。社会公众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其对柜台交易市场的参与度,美国的资本市场就是建立在柜台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基础上逐步完善起来的,所以美国的柜台交易市场所吸纳的公众资金规模较大。目前,对我国柜台交易市场的参与者是否包含个人投资者还有待研究。(图2)

三、政策建设及完善重点

(一)加强政府职能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政府职能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应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的管理和指导,实现从产业层面对科技企业的管理;第二,对科技企业融资指导,如成立专门的上市(柜台交易市场等)指导小组,对企业和社会公众进行必要的政策和知识的普及;第三,建立科技企业数据库,向企业及投资者共享本区域科技信息及金融资讯,等等。

(二)推进政策性基金的创新和完善。徐进、梁鸿、徐鲁媛(2007)对上海浦东新区科技型企业融资扶持的政策性基金及运作模式进行了系统总结,将政策性基金分为“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货款风险补偿基金”,其内容如图3所示。(图3)

上海浦东新区的政策性基金及运作模式对推进政策性基金的创新和完善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所以在政策性基金的创新和完善方面应该在先有模式基础上借鉴先进地区发展经验,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并提高基金运作效率,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

(三)培育优质项目源。天津财经大学高正平教授曾指出:在资金进入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迫切的任务就是培育“优质项目源”。进津的风险投资公司及商业银行也表达了对更多优质投资项目的渴望。政府在这方面应该发挥其整体协调的功能,整合“产-学-研”的链条,建立一个按市场需求定研发的机制,避免研无所用。

(四)科技企业自身建设。虽然柜台交易市场一般对企业的要求不高,但是由于进入柜台交易市场前后都需要有必需的财务披露、考核等工作,这就要求企业在做好自身科技研发的同时还要兼顾企业其他方面的建设,政府可以通过前述职能机构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

四、研究不足及未来方向

本文只在考虑柜台交易市场前提下,政府应该采取何种政策模式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步伐,满足其资金需求。在考虑影响因素时缺乏数据支持,可能会对模型的提出产生影响。另外,成熟的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问题以及科技型企业在科技研发等方面的问题也是急需研究和讨论的。(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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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付东荔,林安,许永模.“日本科技政策与中小企业的振兴”,材料保护,1998年9月.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澳大利亚 科技政策 政策研究 科技战略 arc

        abstract: as a commonwealth r&d funding agency, 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 (arc)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giving advice on national s&t policy and its coordination while it makes an effort to policy research and strategic planning for its own development. the paper examines policy research and strategic planning in arc and their effects in-depth in the context of australian innovation system, in order to learn lessons for r&d management of our government, especially during this socio-economic transition time of china.

         keywords: australian s&t policy; policy research; strategic planning; arc

科技政策与战略是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技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同的国家或机构从不同时期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求出发,制定与其总体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政策与战略,构成了各具特色的科技体制的基石。20世纪下半叶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新变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以及知识经济的崛起,许多国家的科技政策与战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各国的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科技政策与战略的重要性也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其制定过程也逐步规范化与制度化。了解这些制度与方法,对于我国制定科技政策与战略、特别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一五”科技发展战略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相比,澳大利亚的研究与发展(r&d)规模相对较小,但其研究领域又呈现出往往是科技大国才会具有的多样性,更接近于如我国等发展中大国可能达到的状况,因此,其r&d管理应当是我们关注的研究对象,而国内现有的研究多以美国、日本等科技大国为主,对澳大利亚的研究相对较少。而且,近年来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澳联邦政府在推动科技为解决国家社会经济重大问题服务以及在科技管理部门推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和我国转型时期科技体制改革也有相似之处,其科技政策研究和战略制定中的许多方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国内关于澳大利亚的研究多针对其政策战略的具体内容,缺乏对其制定过程及方法的分析。本文试图以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arc)作为政策研究与战略制定的范例,把对arc的分析置于澳国家科技政策与战略演变的背景下,深入考察其政策研究与战略制定过程及其产生的作用与影响,提示对我国r&d管理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1 arc的改革与发展

1.1 澳大利亚的科技政策与r&d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具有较强大的科学基础,在科学发现与技术创新的世界舞台上表现活跃。迄今为止,已有7位澳大利亚科学家获得诺贝尔科学奖,sci统计数据表明,1993-1997年澳研究人员发表科学论文的数量占世界论文总数的2.7%,平均每百万人每年发表的论文数高于美国、德国和法国等科研规模更大的国家。[ ]“澳大利亚的科学基础比许多国家更具多样性,……在地球和环境科学、生物学和医药研究方面特别具有优势”[ ],这与澳大利亚独特的自然资源状况有关。在一定程度上用以说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间关系的指标——专利对科学论文的引证——显示,在如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等知识密集的高技术行业,澳大利亚专利对化学、物理学、工程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高质量论文有很高的引用率,而且,这些专利所引用的澳大利亚论文中有95%产生于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 ]

澳大利亚政府从20世纪20年代后期开始资助科学研究,但直到70年代初以前,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r&d或科技预算,没有全国性的科学咨询机构,没有一个负责制定科技政策或协调全国研究工作的政府部门。[ ]进入70年代后尤其是8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的科技政策理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认为创新对国家的繁荣至关重要,科技政策逐步从对科学研究的自由放任转变为强调科技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与此同时,政府也加大了r&d的投入和支出水平。澳大利亚的r&d支出从20世纪80年代起保持快速增长,到90年代中期r&d占gdp的比例已接近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1996-1997澳大利亚r&d的总支出为87亿澳元,约占gdp的1.65%,其中公共部门的r&d支出占gdp的0.85%,在oecd国家中排第四位。[ ]近年来,随着政府进一步鼓励公共部门r&d成果的商业化和私人部门向r&d投资,产业界的r&d支出占gdp的比例持续上升,政府及公共部门对r&d的支持也在加大,但公共资金支持的主要领域仍然是基础研究。

澳大利亚的r&d管理体制呈现由联邦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多元化格局,政府通过投资和政策引导等方式,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同时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繁荣,其活动范围覆盖了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实验开发乃至商业化等r&d的各种类型。目前,澳联邦政府资助r&d活动的主要部门和机构有联邦教育、科学与培训部(dest)、国防科学技术组织(dsto)、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csiro)、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理事会(nhmrc)、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rc)、澳大利亚核科学技术组织(ansto)等,其中只有arc是以支持医学研究之外的所有学科的科学研究和研究培训为主的资助机构。

1.2 arc的成立与发展

arc的前身是成立于1965年的澳大利亚研究拨款委员会(australian research grants committee,缩写为argc),负责资助大学的高水平科研,澳全国范围的同行评议系统就是自那时起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如前所述,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的科技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开始质疑使用公共资金的科学研究到底为纳税人贡献了什么,要求研究人员走出“象牙塔”,参与更广泛的竞争,为解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服务。[ ]arc于1988年依据《就业、教育与培训法(1988)》成立,取代argc,成为国家就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national board of employment,education and training,缩写为nbeet)的组成部分,与原机构相比其职能也得到了拓展,负责资助与管理大学和大学以外的科学研究及其教育计划及项目,完成nbeet和联邦就业、教育与培训部交付的任务,以及就国家优先研究领域或研究政策的协调等问题向nbeet提供咨询。

然而,在arc成立近10年后,对其整体运行状况开展的评估发现,arc在履行资助管理和政策咨询这两项职能时不能很好地协调——arc本身更多地关注资助活动的管理,而负责听取其政策建议的直接主管和决策部门nbeet又对高等教育部门之外的研究政策兴趣不大。[ ]因此,为了使arc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也是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经验,联邦国会于2001年3月通过了《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法案(2001)》(简称为arc法案),决定同年7月起,arc成为联邦就业、教育与培训部(2001年11月26日更名为教育、科学与培训部)下一个法定的独立机构,拥有自己独立的决策部门——arc委员会,在资助活动及其管理中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在国家政策和战略制定中也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1.3 arc法案及其影响

根据arc法案,arc的作用是对联邦政府的研究资助和科学政策提出建议,并推动开展最高水平的、有益于澳大利亚全社会的科学研究与研究培训。在研究资助方面,arc继续支持除了临床医学和牙医研究以外所有学科领域内具有高度竞争性的科学研究和研究培训;在政策与战略方面,除了arc原有的就国家优先研究领域和研究政策协调提出建议之外,政府于1999年12月的白皮书《知识与创新:研究与研究培训的政策声明》,向arc提出的3项重点要求也仍然适用于作为独立机构的arc:帮助形成与保持学术界和产业界、政府组织和国际社会的有效联系;促进公众理解科学及其对社会的贡献;比较澳大利亚与其他研究活跃的国家的科研绩效,并评估国家对科研投资的回报。[ ]

新法案实施后,arc最大的变化是在其组织结构、资助框架和管理模式等几方面。在组织结构方面,作为独立法定机构的arc有着自己的决策部门arc委员会,成员由14位来自有关政府部门、联邦研究资助机构、学术界、产业界和相关社会各界代表组成,arc的日常工作由具有卓越科研水平和突出研究管理能力的首席执行官(ceo)负责。arc下设三个部门,即:学科与项目管理、政策与计划协调以及合作部门。其中最大的是学科与项目管理部门,分为6个学科群(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工程学与环境科学;人文学科与创造性艺术;数学、信息与通讯科学;物理学、化学与地球科学;社会、行为与经济科学),每个学科与项目管理机构都有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申请进行同行评议。[ ]

在资助框架的变化方面,新的arc将原有支持项目、人员、设备和机构的资助类型进行重新整合,避免资助活动中的分散与重复。新的资助框架称为“国家竞争性资助计划”(ncgp),分为两种资助类型“发现”和“合作”——“发现”旨在发展和保持澳大利亚在广泛的学科领域范围内具有国际水准的高水平的科学基础,而“合作”则是试图通过加强澳大利亚国家创新系统内部以及澳大利亚与国外创新系统的联系,鼓励和拓展各种合作方式,以使科学研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

在管理模式方面,《知识与创新》白皮书提出,新的arc必须建立计划透明、重在绩效的管理体制。因此,arc声明每年将提交一份覆盖未来三年的战略计划,设立拟达到的目标,并提出战略实施行动的时间表以及结果形式,以实现真正的绩效管理。[ ]事实上,从2000年到目前为止,arc共制定两份战略计划,即2000-2002年战略计划和2002-2004年战略行动计划,是arc资助及管理工作的政策与战略指南。

2 arc的政策研究与战略制定

arc不仅在国家科技政策与战略的制定、协调和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arc也十分重视针对自身资助和管理工作而开展的政策研究和战略制定,以下将分别进行分析。

2.1 国家科技政策研究与战略制定

由于arc负有向联邦政府提出有关科技活动及其资助政策建议的责任,从成立之日起,arc就开始了一系列国家科技政策研究和战略制定工作,其中有些是由arc主持的,有些是arc参与的工作。

由arc支持的国家科技政策研究包括政策分析、政策评估和政策建议等多种形式,政策分析重在理论研究,为政策制定奠定理论基础;政策评估重在对已有政策进行评估,为政策调整提供实际依据;而政策建议则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建议。其政策研究多是利用其与学术界(特别是科技政策研究专家)的广泛联系,以委托研究课题方式或由arc人员牵头、政策专家参与的方式进行,课题或研究任务完成后形成的专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或政策建议由arc提交有关部门,其内容涉及国家创新体系的发展、产学研结合、科学研究的资助模式、学科交叉研究、科学研究的评估指标、科学研究及其教育活动的国际化等国际科技政策界也普遍关注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关于科学研究的商业化问题、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科学研究的评估问题等在arc的政策研究中占到相当的比重,如《将科学研究的效益最大化:arc和高等教育理事会关于知识产权的联合建议》(1995)、《评估大学的研究: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研究评估实践之比较》(1997)、《学科交叉研究》(1999)、《向未来投资:澳大利亚专利与基础研究的关系》(2000)、《为了国家利益的研究:澳大利亚大学研究的商业化》(2000)、《多样性与集中性:澳大利亚大学的研究资助与研究活动模式》(2000)等。这些政策研究为国家科技政策制定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arc主持的国家科技战略制定主要围绕资助战略展开,如90年代制定若干前沿学科的国家资助战略,2000年主办基因组学与基因技术国家战略研讨会,2002年制定国家的优先研究领域等。而arc参与制定的国家科技战略议题广泛,形式多样。以1999-2000年度为例,1999年针对其参与起草的联邦政府关于21世纪发展高等教育部门研究与研究培训的政策性文件《新知识、新机遇》讨论稿,arc向学术界和产业界广泛征询意见,以完善这一国家科技发展战略;1999年arc还参与了国家科学技术普及战略和产学合作战略的讨论和制定;2000年3月arc主席参加了国家创新峰会,负责主持《向思想投资》主题的讨论;同年3月,arc主席赴欧洲参加欧盟政策研讨会和出席澳大利亚与欧盟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会议,推动双方的科技合作;2000年6月arc主席参与主持了在巴黎举行的oecd全球科学论坛,代表澳大利亚政府提出建立全球创新平台,促进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等等。[ ]可以说,这些战略制定大多是以arc开展的政策研究为基础的。

2.2 arc政策的评估与研究

在开展国家科技政策研究和战略制定的同时,arc也十分重视自身决策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由于评估是提高决策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乃至前提条件之一,尤其是随着近十多年来oecd国家科研评估之风兴起和澳大利亚本国政府对绩效评估的重视,因此arc的政策研究常常伴随有评估。arc政策领域的研究和评估主要对象有其学科政策、资助政策和管理政策等。

第一类是学科评估与学科发展战略研究。1990-1997年arc对其在自然科学、工程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几大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24个学科的5年资助结果进行了评估,以说明其“分配资源的管理工作”是否有效。[ ]评估由3-4位专家(包括聘请的国外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组独立进行,内容涉及资助结果和资助过程及管理,如:资助项目的产出和影响如何?受资助方向和人员是否合适?资助强度是否足够?项目遴选和评议工作如何?等等。专家组根据评估结果对arc所资助的学科研究水平做出判断,并就相关管理问题提出建议。arc有义务回答评估专家的问题,针对接受的建议提出解决设想,对不接受的建议则需说明理由。因此,评估过程既是arc了解其资助绩效的过程,也是改进其政策和管理工作的过程。在开展学科评估的同时,arc也结合评估结果开展学科资助政策研究工作,为制定学科发展战略提供依据。

第二类可称为资助类型的评估与研究。在1992-1998年间,arc还针对其项目类型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评估,包括研究项目类型、教育项目类型、研究设施资助计划和研究中心资助计划等。以小额项目类型评估和研究为例,其内容主要有:小额项目类型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合适?与大额项目的关系是否协调、在实现其近期和长期目标方面有效性怎样?该项目类型的整体性(项目人员、规模和用途等)如何?经费分配的机制和准则是否需要改进以及其他与项目运行有关的问题。[ ]

第三类是管理政策的评估与研究,通常委托专业的政策研究专家进行,对象包括arc的同行评议过程、对学科交叉研究的资助政策、任命学科评审组成员的程序、arc的组织结构,等等。专家开展这类评估和研究,往往是基于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并进行国际比较,分析arc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评估arc的同行评议为例,评估报告分析了同行评议的定义和起源、开展有效的项目申请同行评议所需条件、同行评议的局限与受到的批评等,同时还介绍了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和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等相关机构的同行评议,研究了arc大额项目申请同行评议的情况,最后提出政策建议。[ ]

上述三类政策评估与研究工作在arc的政策制定和改进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arc的高度重视。而且,多数评估与研究报告都可从arc网站获得,从而使得arc的工作与澳大利亚更多的政府部门、更广泛的科学界和更广大的社会各界公众构成了公开、透明、活跃的互动关系,推动了科学的社会化,也提高了arc自身的影响力。

2.3 arc战略的制定

arc自身战略可分为学科战略和总体战略两个层次,关于学科战略的制定前面已经提及,主要结合学科评估进行,而总体战略的制定如前所述,在《知识与创新》白皮书对arc提出绩效管理的要求以来已成为arc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arc的战略制定从机构的使命出发,首先明确制定战略的指导原则,然后设立主要发展目标,再将总体战略分解为几个主要领域,结合经费预算,形成战略实施的行动时间表,并提出衡量其结果的绩效指标。

以arc的2002-2004年战略行动计划为例。[ ]其制定战略计划的指导原则为卓越性、集中性、灵活性、战略性、伙伴关系、桥梁作用和绩效管理,与7个主要发展目标相对应的7个战略行动领域是:发现、合作、研究培训与职业发展、研究设施、优先领域制定、公众理解科学和绩效管理。限于篇幅,不可能对这些领域的战略逐一介绍,仅以“发现”领域为例。“发现”的战略目标是“发展和保持澳大利亚在广泛的学科领域范围内具有很高国际水准的科学基础”,这一目标又可分为3个子目标:卓越性、灵活性和创造性,在每个子目标下制定不同的投资战略,采取不同的实施措施。(1)在“卓越性”目标下的投资战略是通过同行评议遴选具有高国际水准的研究,确保澳大利亚拥有实现研究卓越性的广泛基础。正在采取的行动包括:继续改进arc的同行评议,并在保证研究质量的基础上,对学科间的资助经费进行调整;通过提供研究的直接成本,确保arc的资助达到可与国际竞争的水平。(2)在“灵活性”目标下的投资战略是保持与加强反应迅速的灵活资助机制,以满足不同研究的需求,抓住新出现的研究机会。正在采取的行动是在ncgp框架下保持“发现”领域的资助灵活性,并在广泛的研究领域内保证都有资助活动;从2003年开始的行动是在不同的计划间实现灵活资助,以满足不同学科群的需求;2004年开始的行动是缩短项目申请处理周期,每年实行多轮受理与批准。(3)在“创造性”目标下的投资战略是支持多学科研究和早期研究人员提出的创新性方法,正在采取的行动是,向最优秀和最具创造力的研究人员提供长期项目支持,保留对早期研究人员的资助计划,向创新性研究提供约100万澳元的种子资金资助。

在制定发展目标、投资战略和具体行动的同时,arc还提出了“发现”领域的预期结果——即促进知识进步以推动新发现与创新产生——以及衡量结果是否成功的指标:(1)“卓越性”的绩效指标有两项:通过国际同行和终端用户的评估显示,并辅以投入-产出定量分析的支持,表明“发现”在广泛的学科范围内产生了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产出与结果;澳大利亚具有竞争优势的研究领域其实力得到加强。(2)“灵活性”的绩效指标也有两项:对arc受资助者所来自的国别进行调查和分析显示,“发现”吸引国际水平的研究人员来到并留在澳大利亚;对“发现”领域arc资助计划的灵活性和敏捷性进行调查,人们表示满意。(3)“创造性”的绩效指标为一项:评议报告和国际同行的评估显示,arc通过申请书评议和项目遴选过程而支持的研究具有新颖性特征,采用了创新方法。

从上述指标的具体化程度可以看出,arc的战略绝非“大而无当”或“空洞无物”,每个战略目标都有可测度的绩效指标,真正能够发挥“宏观指导、微观操作”之功效。需要强调的是,arc从2000-2001年度报告起,每年在年度报告中根据战略计划提出的绩效指标,列出本年度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进展,以检验其实现战略目标的绩效情况,使得战略计划最终能够落到实处。

3 结论与借鉴

制定科技政策与战略是政府r&d管理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其公开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是国家r&d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从arc的政策研究和战略制定可以看到,作为一个政府机构不仅要积极参与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而且要重视自身的政策研究与战略制定,以此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并提升自身的影响力;科学合理的评估是制定政策与战略的重要依据,也是检验政策与战略实施结果及效果的手段之一;政策和战略制定的过程可看作是实施的基础,因为政策与战略制定过程中的公开讨论与磋商能够使相关各方的思想进行充分的交流与协调,以求达成必要的共识,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而这正是政策与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对比我国的科技政策与战略制定工作,我国存在重制定、轻实施的现象,在战略制定中又存在重设想、轻论证的问题,在公开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也有许多可改进之处。考察arc的状况,有以下几方面的经验可以借鉴。

3.1 战略制定是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绩效管理是近年来发达国家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一大趋势。美国于1993年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率先通过法律在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实行绩效管理,要求各部门和机构制定5年战略规划(且每3年修订一次),并每年提交年度绩效规划和绩效报告,年度经费预算的批准与绩效报告的审议直接相关。[ ]澳大利亚也于1997年通过了《财政管理和绩效法案(1997)》,1999年通过了《公共服务法案(1999)》,规定了要对政府的工作实行绩效管理。arc法案的第6章对“规划和报告”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明确指出制定战略计划在其整个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年度报告中必须包括根据战略计划中设立的目标对arc当年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的内容。因此,对于arc来说,战略制定不是一种姿态的展示,更不是争取经费的手段,而是法律所要求的实行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制度将其工作置于政府和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结果恰恰是增强了政府和公众对arc工作的信心,政府对arc的投资在2001-2005年间将增加一倍!

我国近几年也在公共管理中引入了绩效管理的概念,但实施中只是在局部有所试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安排。在战略制定中往往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偏爱制定宏大的中长期规划,缺乏包括具体绩效指标的实施方案、特别是年度绩效规划,而且,在规划或计划覆盖的时期结束时也不要求开展评估,易造成“虎头蛇尾”的现象。

3.2 评估是制定科技政策与战略的重要依据

arc凡有重大的政策变动或战略出台,必评估先行,评估已成为政策与战略制定的重要依据乃至必要前提。arc在2001年转变为独立机构前,对其组织结构、资助计划、评议过程等开展了一系列评估,包括对国外职能类似的组织进行比较研究。在专门针对机构改革而开展的评估中,政策研究专家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对澳大利亚的重要性出发,就arc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和管理成本等与美国、英国、加拿大、荷兰等国的类似机构进行比较,充分讨论现有体制的利弊,探讨组建新机构的可能性,并提出具体建议。无独有偶,日本国会于2002年秋通过法案,决定从2003年10起将日本学术振兴会(jsps)转变为一个独立机构。此前,jsps也委托包括国外专家在内的外部评估委员会,于2002年2月开始对jsps的组织结构及运行状况等进行评估,充分考虑将来作为独立机构的jsps的地位、组织、功能与作用等方方面面,以此为依据提出政策建议。通过这样的严格评估过程制定出来的政策与战略,自然很有针对性,而缺乏评估的政策与战略制定则如同“盲人摸象”。近年来我国科技界也开展了广泛的评估活动,但评估对象还多限于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和研究项目等,以科技政策为对象的评估还不多见。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评估活动也将逐步成为政策与战略制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3 公开的政策与战略制定过程是实施的重要保障

现代政治的特征之一就是其公开性,从问题的提出到公众参与的各方讨论,再到政策制定与实施,都要求公开进行。arc的经验表明,公开的政策与战略制定过程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政策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制定优先资助领域战略以及在不同的学科间分配经费一直是政府科研资助机构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因为每个学科都有其要求增加资助的理由。arc的策略是,让本机构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澳大利亚科学界以外的国外科学家、科学界以外的产业界以及更广泛的公众参与这一过程,通过对其他机构资助活动及重点的了解,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技术和科学问题的把握,以及听取国外科学家的咨询意见,制定的优先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与可行性,不仅得到科学界的理解,也得到公众的支持,保证了优先领域资助战略的顺利实施。而我国以往在科技政策与战略实施中多有不到位的情况,除了政策与战略目标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具体等原因,也和制定过程缺乏公开性和相关各方的广泛参与有一定的关系,这也应是今后改革的一个重点。显然,arc的策略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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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iona q. wood, the peer review process[r], canberra: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shing service, 1997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河北省;R&D活动;R&D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本文为河北省科技厅专项基金项目“河北省R&D政策评估研究(10447234D)”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8月19日

R&D活动是提升科技水平、实现源头创新的重要基石。R&D政策是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推广应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自1985年全国科技改革以来,河北省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出台了许多有利于R&D发展的科技政策,明确了河北省科技发展的方向。对R&D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R&D可持续发展和河北省科技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河北省R&D政策现状

河北省针对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R&D政策,直接促进了河北省科技事业的发展。目前河北省实施的R&D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类:

1、基础性指导政策。为了促进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河北省颁布了《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该条例对河北省科技活动的发展方向、经费投入、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等都做出了指导性规定,是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R&D活动的基础。同时,河北省在《河北省科技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河北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中对R&D活动的发展远景进行了规划,是河北省未来一段时间内R&D发展和政策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2、财政支持政策。财政支持是政府促进R&D发展的最基本的措施。河北省针对R&D资金投入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措施。除了在《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逐年增加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外,河北省还制定了具体的财政支持政策,如《河北省自然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

3、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通过导向明确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降低创新研发成本、减少研发风险,为创新主体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激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动力。河北省实施的R&D税收优惠政策有:《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捐款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4、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管理政策。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是进行R&D研究和试验的基础。为了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的R&D活动,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河北省颁布了以下相关财政政策:(1)科研基地管理办法,如《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河北省软科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科技农业园区管理办法》等;(2)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如《河北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5、科技成果转化政策。R&D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将形成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具体的投资项目或者产品。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河北省颁布实施了《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等政策。

6、科技人才政策。R&D人才是R&D活动的基础。目前,河北省颁布并实施了人才培养与引进政策,通过优化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结构,为R&D活动提供了人才支持。河北省颁布的科技人才政策主要有:(1)人才培养政策:如《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自助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2)人才激励政策:如《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3)人才引进政策: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等。

综上,河北省初步形成了包含规划性文件、财政支持政策、税收优惠、人才政策、科技成果转化等的R&D政策体系。

二、河北省R&D政策实施效果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实施R&D政策,河北省R&D活动的各项指标显著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科技投入有一定幅度的增长。R&D经费内部支出数量的多少体现了政府及社会对R&D的支持力度。从2007年的90.0亿元增长至2011年的201.2亿元,增长了123.6%,占GDP的比重也从0.66%增至0.82%。这说明河北省近年来对R&D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投入力度不断增大。

2、R&D人员数量增加,质量提升。近年来,河北省实施加大引入人才的力度,推出河北省“百优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引进高学历人才,R&D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有了较大提升。R&D人员总量从2007年的45,334人增至2011的73,025人,增长61.1%。2011年从事基础研究的R&D人员为4,445人,与2009相比增长了39.3%,2011年R&D活动的人员士学历人数为3,560人,比2009年增长了27.7%。R&D人才队伍的壮大,促进了河北省R&D活动的开展和科研水平的提升。

3、科技成果稳步增加,科技市场交易额提升。随着对R&D投入力度的加大,河北省R&D成果也稳步增加。2011年河北省有效专利数33,813件,是2007年的3倍;在专利受理方面,比2007年增长了108%,2011年河北省专利受理数量是17,595件,比2007年增长了1.24倍,专利授权数11,119件,是2007年的2倍。R&D课题项目22,603项,科技人员被国外主要检索工具收录的篇数为6,523篇,居于全国中等水平。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加快,科技市场交易额稳步提升。2010年河北省的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达到19,231万元,比2000年增长了105%。

三、河北省R&D政策存在的问题

虽然河北省的各项R&D活动指标都得到了提升,但是河北省R&D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1、R&D经费投入力度不足,且分配不合理。近几年,虽然河北省对于R&D的投入强度在不断增加,但是R&D的投入仅占GDP的0.82%,排在全国21位。按照国际经验,R&D投入强度在1.0%以下,技术创新处于使用技术阶段。2011年企业投入R&D的资金达到166.7亿元,是政府资金的5倍,占河北省当年R&D经费内部支出的82.8%,相比之下,政府资金投入过少。基础研究是R&D活动的先导,发达国家的基础研究经费一般占R&D经费投入的15%~20%,河北省的基础研究经费占3%,长此以往,试验发展活动经费过高,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活动经费比例偏低,将导致企业没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就力。

2、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受阻。2010年河北省通过高新技术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616家,占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78%。但是,河北省R&D经费大多数投向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此外,资金获取渠道单一,就全省R&D资金来源而言,仅2011年来自国外和其他渠道的资金占R&D经费内部的1.13%。而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措施的力度和范围相当有限,缺少其他金融性政策。资金的短缺造成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降低,影响了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

3、科技人才队伍素质薄弱。虽然近几年通过人才引进计划,河北省的科技人才队伍不断优化,但是科技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比较薄弱。目前,在河北省高校R&D活动中缺乏高水平的拔尖人才和优秀学科带头人,拥有博士学历的R&D人员仅占全国拥有博士学历的R&D人员全时当量的1.5%,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占全国基础研究人员的2.3%,R&D人才队伍素质薄弱直接导致河北省难以开展高水平的重大科技前沿研究。

4、科技成果少,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河北省R&D成果相对于全国水平较少。河北省的有效专利数在全国位于第15位,仅占全国有效专利数的1.5%。科技成果水平有待提高,河北省的R&D活动与应用存在脱钩现象,根据2009年中国产学研合作教育峰会上的数据,河北省很多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不足20%。河北省科技市场的合同成交额仅占全国的5%。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造成了河北省科研资源的极大浪费。

四、推动河北省R&D活动发展的政策建议

针对河北省R&D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为了有效整合各项资源,提高R&D政策的实施效果,可采取以下措施:

1、调整财税、金融政策,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调整财政政策,继续加大对R&D活动的投入力度,增加R&D支出占GDP的比重;加大财政科技拨款中基础研究所占的比重,提高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规模,制定有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设立专门的R&D活动的担保基金,为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上市融资,实现产业资本、知识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收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税收优惠多元化,改变简单的税额减免与对税率的直接优惠方式,采用发达国家广泛应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优惠手段。

2、完善科技人才政策,创建良好的科技人才发展环境。河北省应进一步完善科技人才政策。一是加速本土高科技人才培养,制定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培养和使用的先进政策,尤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培养和造就青年高级科技人才,加速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二是制定人才激励政策,加大人事、户籍、待业、医疗这方等改革力度,提高R&D人才的待遇,改革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激励R&D人才。

3、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要通过科技奖励政策引导科技转化效果,减免科技成果转让和应用投入的地方性税收。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有积极共享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鼓励建立产学研的结合,通过税收、科技奖励等政策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4、建立有效的R&D政策评估体系。为保证河北省R&D政策的有效实施,河北省应加快建立政策实施的评估与监督体系,定期对R&D活动和R&D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发现R&D活动和R&D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调整思路,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建立监督机制,以减少和避免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盲目行为。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2]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第14篇

韩国科技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于20世界60年代。1962年,韩国首次设立了专门负责制定科技研制计划、相关制度和法令的管理机构。自第一个宏观科技管理机构—科学技术处成立后,根据发展形势不断进行调整,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韩国科技管理机构经历了4次重大的变革。

1.1第一次变革

上世纪90年代末,韩国对科技管理机构进行了一次重大改组,科学技术处升级为科学技术部,科技管理部门的地位和管理权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科技部长官的排位从各部长官的末席(24个部)一举跃升至第8位,在经济部门中则仅次于财政经济部位居第2位,管理范围不再限于宏观政策的制定、实施,还涉及对各部门研究机构的管理、协调,人才培养、信息扩散和成果转化等业务,以及部门间科技政策的协调和落实情况的监督。至此,韩国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与科学技术部为中心,产业资源部、信息通信部、国家科学技术审议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参与、辅助的科技管理体制。

1.2第二次变革

进入21世纪,韩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创新主导的经济结构和建设科技中心社会。为及时迎合韩国经济增长模式,韩国政府对科技管理体制进行了再一次改革,当时的大环境下,进一步提升科技部的地位和权利显得尤为重要。距离第一次变革的6年后,科学技术部正式升格为副总理级国家机构,科技部部长的排位仅次于财政经济副总理和教育副总理之后。

1.3第三次变革

2008年,新一届李明博政府取消了已延续了40多年的科技管理的模式和思路,将科技部与教育部结合,设立了教育科学技术部,同时将产业资源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合并为知识经济部。教育科技部和知识经济部分别负责主管基础科学和产业技术两大门类科技创新事务的管理部门以及对口科研方向的各研究机构。

1.4第四次变革

2013年,韩国树立了面向未来的“创新经济”发展目标,新任总统朴槿惠重组了上一任政府的教育科技部,再次把科技部门单独列出,设立未来创造科学部,成为韩国政府中排名第二的部门,仅次于由副总理领导的企划财政部。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韩国政府再次将科技管理机构地位提升到一个历史最高的层次,足以体现政府着重强调科技发展促进经济的重要作用。

2韩国科技管理体制的特点

2.1集中型的科技管理体制模式

以组织结构作为标准划分,各国的科技管理体制大致可分为:集中型、分散型和折中型。韩国属于典型的集中型管理模式。有别于以美国为典型的分散型科技管理体制模式,集中型管理模式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科技管理的高度集中,科技事业的规划制定、科技执行和评估都集中政府部门之中;②科技管理权力的高度集中。1960~2013年,韩国政府先后对科技管理机构进行了改组,不管是1998年改组的科学技术部,还是2008年重组的教育科学技术部,或是2013年设立的未来科学创造部,科技管理机构的不断改革,始终没有动摇韩国政府作为科技主导的地位,科技管理依旧在韩国政府的掌握之中,同时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多个政府参与辅助。同时,韩国政府多方位介入科技管理的各个范畴,包括科技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管理权力的高度集中,有效保证了科技政策和科技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运行。总统的权力直接渗透到科技管理机构中,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议、国家科学技术审议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长一职,均由总统同时兼任,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则由总统令规定或者总统直接推荐产生;科学技术部升格为副总理级国家机构后,作为副总理科学技术部长,同时出任科技长官会议委员长和科学技术创新部(副部级)部长一职。全国科技管理和权力的高度集中,充分体现和发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基本符合了韩国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和经济增长模式逐渐转变的要求,有效实现了韩国经济的跳跃式增长。

2.2科技法律法规的有力保障

科技管理体制以链条式的结构开展运作,每个环节在运作过程中相互作用和影响,为了确保各结点之间的相互协调性,韩国政府从法律法规上给予了有力的保障。韩国政府通过立法,对科技管理机构组建、科技管理政策制定、科技管理具体活动明确了法律的保障、支持和约束。①通过立法明确科技管理机构的义务和责任。60年初,为保证发展科学技术为韩国经济发展提供支撑这一政策,韩国政府制定《技术引进促进法》和《科学技术振兴法》,明文规定了政府对发展科学技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2001年的《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组成结构、职责和任务。②通过立法为各种科技管理机构的成立提供依据。如,政府通过修改《政府组织法》,首次设立了技术管理局;2004年韩国通过《政府组织法修改法》和《职务制度改编方案》把科学技术部升格为副总理级国家机构。③通过立法指导和支持全国科技活动。为有效、全面指导各项科技活动,科技法律法规涉及的范畴非常广泛,在科研开发和成果应用、合作研究与产业技术联盟、研究机构、科技人员、环境建设与保障等方面均能找到对应的、特定的法律法规。如在研究开发和成果应用方面,包括有《技术开发促进法》、《发明振兴法》、《基础科学研究振兴法》、《工程技术振兴法》、《生命科学培育法》、《技术转让法》、《国家研究开发事业成功成果评价及成果管理法》、《国家研究开发事业管理规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规定》等。四是韩国政府对重视发展的研究事业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引导和保障,如,通过修订《合作研究开发促进法》和《科学技术革新特别法》,促进产学研事业快速发展。至此,韩国颁布的科技法律法规已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科技法律法规数量已超过了90个,为国家科技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3科技政策咨询的智囊团效应

韩国有专门为总统提供咨询服务的智囊团———国家科学技术咨询会议,其职责较为单一,是一个单纯的科技咨询决策服务机构,不具备科技管理职能,仅为总统提供科技领域的咨询和科技政策的评价。国家科学技术咨询会议由委员长和10名咨询委员组成,委员长一般由总统任命的、对科学技术振兴作出贡献的、有丰富学识和经验的人担任。一般要求会议每季度向总统报告5次,以书面汇报和当面报告的方式。国家科学技术咨询会议对韩国科技政策的制定和科技发展方向的调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英等发达国家都拥有诸如此类的咨询服务机构,为国家领导出谋献策。

2.4科技评估与科研经费管理的有效结合

2007年,韩国政府研发投入为98443亿韩元(约100亿美元),到2009年全社会总研发投入37.93万亿韩元(约合329亿美元)。如何有效合理地管理和配置科研经费,成为韩国政府必须正视的问题。韩国为解决这个问题,通过立法和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推行国家大型研发事业事前可行性评估制度和研发成果特点评估制度,推动经费管理模式由投入管理型向成果管理型转变。国家大型科研事业事前可行性评估制度是根据《科学技术基本法施行令》的规定,在2007年1月开始施行。其中提到对预算额度高的研发项目和技术开发园区、大型装备等研发平台建设必须经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家预算处可行性评估,评估结果将体现在来年研发预算编制中。韩国政府在2006年颁发实施了《国家研究开发事业成果评价与管理法》,要求开展研发成果特定评估。根据《科学技术基本法》规定,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研究开发事业实施深层次的成果评价。如,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2007年的大型科技研发项目进行的评估结果,必须反映在2008年审核研发项目预算中,作为预算编制的参考材料。经参考而制定的研发项目预算,将对评估为优秀的项目给予大力扶持,对评估为不合格的项目减少经费支持。科技管理评估将项目经费向优秀项目倾斜,对巨大的科研经费资源进行了有效配置,用得其所,大大提高研发经费的投入效率。

3韩国科技管理体制对我省的启示

广东目前仍然处于外向型为主的经济发展阶段,创新型经济仍未成为全省的主流经济形式,尚需利用科技创新更加有效地支撑经济增长,而目前省内的科技管理体制尚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笔者认为,韩国科技管理体制特点对我省的科技管理体制有以下几点重要启示:

(1)实施合适的科技管理模式,推动科技发展与经济增长有效结合。韩国作为后发的亚洲国家,在恶劣的环境下仍能快速前行,以较快的速度步入了创新型国家行列,这离不开其政府实施了适合的科技管理体制。我省在探索有效的科技管理模式时,适合我省省情是必要的。我省作为科技大省,科技发展速度快,科技类别涉及面广,科技业务量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必定无暇逐一应对,为此,选择以科技主管部门主导,科技投入主体和从事科学研究主体多元化的科技管理体制模式,是一条出路。

(2)利用科技咨询决策的智囊团效应,确保科技管理者科技管理行为的快速决策。韩国设置专门服务总统的科技咨询决策机构,定期为总统出谋献策,这对总统在日理万机中进行快速决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省可以创立定向的科技咨询决策机构,专门为地市科技局、高新区、大企业、中小型创新企业等提供科技事业的咨询决策,这不仅可以增强科技管理者的快速决策能力,也可以引导其正确跟随国家发展主线、省发展目标前进,形成全省群体式发力,将会为广东省经济发展提速。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第15篇

当下,科技事权履行微观化、碎片化、部门化,其背后折射出政府履行科技事权集体行为方向的迷失,行为走偏,亟需加强创新驱动战略的顶层设计和宏观管理。

政府则需要加强宏观管理,不仅要加强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的整体改革,还应统筹各种资源,形成合力,为科技创新驱动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为此,应建立健全财税、产业、金融、科技等政策相互衔接的国家创新政策体系;改革科技预算、完善科技支出评估和监督,建设有利于创新的宏观管理体系。 科技事权集体迷失

乍一看,我国科技创新的制度框架是清晰的,但执行中却表现为“说一套做一套”,创新环境缺失,创新能力低下,创新绩效不佳。其内在根源在于缺乏宏观管理,集体行动方向迷失。

从行为主体看,中央科技事权的履行主要是由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来执行。然而,不同部门的行为选择方向却存在差异,产生了严重的部门化倾向。

首先是事权履行的碎片化。从国家层面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和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是两个非常设的协调和决策机构,但其宏观管理的职能,如顶层设计、战略统筹、宏观指导等都未能充分发挥。科学技术部被赋予科学技术行政管理职能,同时,中科院、发改委、工信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局等多个部门也具有类似职能。根据2014年7月中央98个部门公布的部门决算,44个中央部门有“科学技术”支出事权,其中属于中共中央的中央机构有2个(中科协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属于国务院的中央机构有42个。每个部门都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行使相应的职责,但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真正担当科技宏观管理,直接导致涉及国家科技创新全局的事权一旦触犯部门利益就难以实施,以致科技资源分散、重复、浪费和效率低下。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

从科技事权履行的行为看,中央履行科技事权时,部门化倾向明显,各部门为了获取自由裁量权而相互掣肘。与此同时,部门化又被进一步个人化,选择性履行事权,没有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部门扯皮的重要原因。各部门都忙于通过设立项目充实自己的权力,部门及其官员把精力主要用于争取更多项目立项权、审批权、资金支配权,其应有的综合协调管理、政策和规划制定等职能反而受到忽视,履行不到位。

同时,中央科技事权履行的重心在管项目、分资金。一方面,以项目为中心的管理将注意力集中在项目审批上,导致决策与监督缺失;而项目的选择和验收普遍采用可以避责的“专家评审”,造成追责机制失效。另一方面,宏观和基础工作不受重视,忽略科技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创新环境培育等事权的履行,对宏观目标、绩效无人过问。

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科技事权履行微观化,折射出宏观方向的迷失。导致国家制定的科技法律法规、行为与预期方向的脱节。各部门和创新主体各自目标冲突、部门私利,扭曲的政绩观等多种因素,使得政府行为的集体性特征很弱。 科技创新亟待宏观统筹

针对上述问题,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即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 这一改革不是现有科技计划的“合并同类项”,而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系统改革。

科技创新政策是宏观管理的灵魂,其核心是指明方向,统筹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合力,其应实现三个方面的统筹:

一是统筹政府、市场、社会各种力量,营造创新环境。需要以创新驱动战略为统领,确立新的科技财政观。一方面,统筹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开发和转化等与科技相关的支出;另一方面,在相关公共支出领域的绩效考评中,将创新环境建设作为各领域发展的政策目标。

二是建立健全协调一致、相互衔接的国家创新政策体系。要真正实现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政策体系的协调是关键。应遵循“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的原则,统筹调整财税、产业、金融、科技、知识产权、人才、教育、贸易等政策体系的方向,实现科技政策的有机融合。

三是统筹科技政策的宏观管理职责。按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原则构建决策、咨询、执行、评价、监管各环节分工协调衔接的新体系,同时,强化考核及奖惩措施,避免集体决策中的责任推诿或不作为。

同时,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科技管理组织框架。首先明确统筹管理机构。做实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将其作为国家科技创新驱动的决策机构,其工作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每年的监督议题予以监督;领导小组每年向中央政治局或中央全会报告工作。建议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将现在从属于科技管理部门的咨询职能提升为直接面向国务院的科技战略决策智库,为国家提供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政策方面的决策咨询。建立由决策系统、科技咨询系统、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构成的国家重大科技决策体系,在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和发展方向的选择、布局等方面发挥实质作用。

其次是重新界定科技主管部门的责任。科技主管部门工作重心集中于统筹科技资源、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不再承担产业、行业、基础研究中的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工作。

再次是推动科研院所的整体改革,调动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2014年以来,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管理等重大改革为突破口,科研院所作为重要的科技创新主体之一,其体制机制改革,一方面要按照遵循规律、强化激励、合理分工、分类改革要求,深化科研院所的市场化改革。另一方面,要明确政府对部分不适合改制的科研院所的保障责任。与此同时,从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全社会创新活力的目标出发,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团队的竞争意识和动力。

另外,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背景下,以改革科技预算为突破口,促进政府行为模式的有效转变。

建议考虑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实施中期科技财政规划。主要包括:依据国家重大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财政科技支出政策,建立中期科技财政规划和中期科技预算,分解目标后形成量化年度目标,强化中期预算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建立包括重大需求提出机制、专家咨询论证机制等在内的中长期重大科学事项论证机制;在年度支出绩效评价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的审计、评议与预算评价结合起来,实施跨年度科技预算绩效评价;中央科技、财政部门指导地方政府结合国家目标编制本地区的中期科技财政规划。

同时,建立科技预算统筹机制。统筹部门间与科技支出相关的预算内容。建立政策、规划、科技计划体系、预算协调执行机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尽量少出台涉及经费开支的政策,保障科技预算的严肃性。

通过预算管理,加强科技计划之间的协调、衔接和集成。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改革为突破口,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与人才专项五大类科技计划为基础,整合项目支持经费,设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研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领域、技术创新引导、科技条件与人才队伍建设五个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加强科技支出评估监督

加强对科技支出的评估与监督,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科技行为按照既定的轨道运行,顺利完成科技创新的整体目标。

首先对管理者和执行者分别实施绩效考核。在科技经费分配部门引入绩效问责机制,解决“谁来监管‘监管者’”的问题。对管理者的行为效果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绩效评估,并将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调整的重要依据。对科研项目建立面向目标与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全过程评价体系,建立自评、抽查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动态评价过程;构建全面立体、分类指导的评价体系。如,基础、前沿类研发活动,应以原始创新性成果和创新性人才培养为评价重点,着重评价学术价值;公益类研发活动以公众需求实现等社会效益为评价重点;市场导向类研发活动以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突破、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等为评价重点,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考核中转变“只准成功,不许失败”的考核理念,营造遵循科学规律、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