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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第1篇

社会实践报告简介:实践报告是进行实践后的报告;是指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深入实际、深入社会,对完成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总结报告。其起源于改革开放中提出的一系列的有关经济、生活、教育的方针、政策等,吸引在校学生,渴望了解社会现实。其作用在于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社会各种活动,增加大学生社会阅历、职业阅历,并提高大学生就业竞争能力,接触社会,了解实际职业需求。其有三个方针: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是汇报实践过程和结果的一种方式。

社会实践报告的报告格式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社会实践报告的报告格式(一)

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定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实践报告”、“关于××××的实践报告”、“××××实践”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陈述式如《东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提问式如《为什么大学毕业生择业倾向沿海和京津地区》,正副标题结合式,正题陈述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或提出中心问题,副题标明调查的对象、范围、问题,这实际上类似于“发文主题”加“文种”的规范格式,如《高校发展重在学科建设――××××大学学科建设实践思考》等。作为公文,最好用规范化的标题格式或自由式中正副题结合式标题。

社会实践报告的报告格式(二)

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

有几种写法:

第一种 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

第二种 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

第三种 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主体。

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第2篇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全面素质提高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社会的重要过程。它既是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成果的全面总结,又是对学生素质与综合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为培养同学们的科学精神,保证社会实践报告的质量,避免与社会实践总结混淆,特为同学们从网络上搜索到有关暑期社会实践报告的资料,仅供参考:

一、实践报告的封面、扉页和目录

1.封面内容: 实践报告题目、团队名称;

2.扉页:成员组成(姓名、班级、)、实践单位、实践时间等;

3.目录:正文的各章节、团员感言、附件等。

二、实践报告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一份完整的实践报告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报告题目

报告题目应该用简短、明确的文字写成,通过标题把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概括出来。题目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为避免冗长,可以设副标题,把细节放在副标题里。

调研报告的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陈述式如《东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提问式如《为什么大学毕业生择业倾向沿海和京津地区》,正副标题结合式,正题陈述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或提出中心问题,副题标明调查的对象、范围、问题,这实际上类似于“发文主题”加“文种”的规范格式,如《高校发展重在学科建设――××××大学学科建设实践思考》等。作为公文,最好用规范化的标题格式或自由式中正副题结合式标题。

2.学院及作者名称

学院名称和作者姓名应在题目下方注明,学院名称应用全称,用5号微软雅黑字。

3.摘要(有英文摘要的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报告需配摘要,摘要应反映报告的主要内容,概括地阐述实践活动中得到的基本观点、实践方法、取得的成果和结论。摘要字数要适当,中文摘要一般以200字左右为宜,英文摘要一般至少要有100个实词。摘要包括:

(a)“摘要”字样。

(b)摘要正文:摘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简要说明调查目的,即简要说明调查的原因;第二,简要介绍调查的对象和调查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范围、调查要点及所要解答的问题;第三,简要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有助于使确信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并说明选用该方法的原因。

(c)关键词。

4、前言

介绍实践的目的,意义, 相关背景、时间、地点、人员、调查手段组成,实践单位或部门的概况及发展情况, 实践要求等内容。

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5.正文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合理性;弊端;机制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也是典型的数额犯,根据刑法规定,除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不考虑数额外,其余情形下,盗窃数额的多少是衡量盗窃罪危害性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不仅影响着盗窃罪的定罪问题,还影响着量刑。因此要正确认定盗窃罪,不可避免的要对盗窃数额进行认定。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案例,即当事人对盗窃事实没有争议,但被害人陈述的因盗窃损失的数额与被告人供述的盗窃数额之间存在出入,而案中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盗窃的数额究竟是多少时,法院在认定时均会以被告人供述的较低的数额予以定罪量刑。这一做法也逐渐被司法实务界所认同,并成为一种通行做法,即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上均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认定二者所述的盗窃数额相互印证的部分,即以被告人供述的较低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以下略陈己见。

一、认定被告人供述的数额的合理性

在处理被害人与被告人所述数额不一致的盗窃案件中,以被告人供述的盗窃数额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且在一些这类案件中也只能以被告人供述的数额予以认定。如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不合情理,或是与其他证据相悖等,这些情形使相较之下,被告人供述更具有可信性,因此对其予以认定也就具有了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两点。

第一,被告人供述的数额更具有证明力。实践中,盗窃罪出现被害人与被告人所述数额不一致的情况,一般均是被告人供述的盗窃数额要低于被害人陈述的损失额。因此根据就低不就高原则,二者相互印证的部分,即被告人供述的数额更有证明力优势,也就是说以此可以证实,被告人至少盗窃了相互印证的部分财产,而被害人所述的多出的损失额仅是其一面之词,相较而言,在证明力上有所欠缺。

第二,刑法的目的更在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对国家刑罚权加以限制,从而达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才是刑法存在的根本目的。而在处理盗窃案件中,由于盗窃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着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问题,且对被告人而言,是关系着他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问题,因此坚持就低不就高原则,有利于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二、认定被告人供述的数额的弊端

不可否认,在一些盗窃案件中,认定被告人供述的数额为盗窃数额合情合理合法,且这样的处理结果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其自身的弊端,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统一以被告人供述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忽略了社会生活中个案的具体性和多样性,容易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公正:一方面,容易导致对被告人的惩罚在罪责刑上不相一致,进而放纵犯罪,且会对社会中潜在的犯罪分子产生不良的指引作用:即在供述盗窃数额时尽可往少说,只要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所盗财物的具体数额,那么偷了多少,都是他们自己说了算。同时,在这样的指引下,犯罪分子为了盗窃后毁灭证据,会尽可能地及时销赃,使被害人的财产更不容易追回,无形中加大了被害人的损失;另一方面,在均没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以被告人所述的较低的盗窃数额定罪量刑,而对被害人陈述中高出的部分予以否定,使被害人的部分财产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现代刑事诉讼追求人权保障,但人权保障之光应普照所有的诉讼参加人,司法实践中片面地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那么试问谁来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三、以认定被害人陈述为原则,认定被告人供述为例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全面分析有罪、无罪和罪重、罪轻证据,并以认定被害人陈述为原则,认定被告人供述为例外,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加强权利保障方面看,应平衡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二者的权利保障。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刑事司法公正应有的内容,但在实践中,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一直占主导地位,不论是刑事诉讼立法、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重点考虑的都是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却长期被忽略着。然而,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同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又处于“对立者”的立场上,没有理由只重视或着重保护一方权利,而忽视另一方,这样势必会影响结果的公正。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寻求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权利保障的平衡才是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必然趋势与方向。在处理数额存在争议的盗窃案件中,同样是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相佐的情况下,司法实务中一贯认定被告人供述数额的做法,使被害人的陈述成了被法律遗忘的角落,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失去了应有的平衡。更何况,在实践中盗窃罪的被害人本来就很难追回盗窃损失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便成为法律对被害人最大的保护,如果因被告人否认盗窃事实或是隐瞒部分盗窃数额,就相应地对其不处罚或是减轻处罚,那么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该从何说起呢?鉴于此,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区分具体情况,给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等地考察、分析,并结合二者证据力、证明力的大小对案件进行综合认定,以此强化对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的全面保护,而不应在对证据缺乏全面考察的情况下,笼统地向被告人权利倾斜。

其次,从证据证明力的特点看,被害人陈述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力更强。

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他对自己是否犯罪、罪行轻重以及犯罪的具体过程和情节,比任何人都知道的清楚,因此其供述应该是最能直接、全面地反映出犯罪的事实情况。但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追诉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而他的供述和辩解则能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对他的处理,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供述中本能地会避重就轻、隐瞒罪行,甚至编造谎言进行狡辩。同样地,盗窃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上述趋利避害的心理,在其供述中对盗窃数额进行虚假供述也是完全有可能的,更何况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实际盗窃数额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这种虚假供述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另一方面,刑事被害人作为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其对犯罪事实作虚假陈述也是有可能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被害人受害时精神高度紧张,观察不细,或是事后记忆模糊,导致陈述不清或主观臆断;二是由于被害人身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产生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虚假陈述;三是被害人出于个人私利,故意制造虚假陈述陷害被告人;四是受到案外其他因素影响,或是考虑到个人名誉、前途而制造虚假陈述等。在盗窃案件中,一则被害人有什么财物在其被盗前就已形成固定的记忆,对其自身的损失应当是明确的,不可能因为受害时的过度紧张而忘记被盗财物的数额。相反,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盗窃财物的数额本身就是概括、模糊的认识,相比被害人而言,更可能因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紧张、害怕,或是盗窃间隔时间过长而忘记具体数额,因此排除被害人因第一种情况作虚假陈述的可能性;二则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财产,不涉及人身权利,因此被害人因盗窃产生报复心理可能性较小。且在实践中,盗窃罪的犯罪分子多穷困潦倒、身无分文,即使被害人有报复心理,故意增加被盗的损失额,试想对归还盗窃财物都成问题的犯罪分子来说,归还他没有盗窃的财物现实吗?既然被害人根本不会因为其虚构的盗窃数额而获得额外的财产利益,那么这样的虚假陈述对被害人来讲有意义吗,甚至还可能因此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不是更得不偿失;三则盗窃罪多发生在陌生人群,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夙未相识,更没有个人恩怨,因此被害人因私利陷害被告人的可能性较小;四则盗窃罪不涉及个人前途、名誉等问题,被害人也不会因此做虚假陈述。综上,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身爱其害,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且在盗窃案件中对盗窃数额做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较小,因此被害人对盗窃案件中损失额的陈述一般说来是比较客观真实的。

通过以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特点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盗窃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损失额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盗窃额更具真实性,在大部分案件中,可以直接依据被害人陈述的数额作为盗窃数额予以认定。

第三,从证据规则的角度看,盗窃罪的被害人陈述一般不需要其他证据补强。通过以上论述,我们说被害人陈述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明力更强,但是优势证据并不等于定案证据,在认定盗窃数额方面,仅凭被害人陈述似乎在证明力方面略显单薄。对此,笔者并不苟同。根据我国证据法理论,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对于被告人自白或自白以外的其他供述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1]由此可见,我国证据法并没有对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进行硬性规定,正如英美法比较注重证据的个别衡量:证明犯罪事实须使审判者的确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何种证据可以导致这样强烈的内心确信,则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单个证据不是必然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要由其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来决定。且单个证据的证明力的强弱,也不应以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为由,就先天地将其否定,而应由执法者依据案件性质与证据本身进行自由裁量。关于单个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被告人供述规定了证据补强规则,即“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对其他单个证据是否需要补强,则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证据的证明力应最大范围地由执法者通过心证自由裁量,而不应有过多的硬性规定,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也是一样,若没有法律明文要求,则只要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的程度,就不需其他证据补强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综上,在数额有争议的盗窃案件中,如果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那么完全可以依据被害人陈述的盗窃数额认定,而不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且在具体的盗窃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实施盗窃、销赃行为,必然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不会没有任何痕迹,这些未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也是一种事实上的补强,更能增强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

综合以上三点,在处理被害人与被告人对数额有争议、又没有其他证据相佐的盗窃案件中,从平衡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的角度,应对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予以同等的考察、分析,而鉴于一般情况下,被害人陈述较被告人供述在证明力方面更具优势,且没有硬性规定说被害人陈述需其他证据补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一般可以直接依据被害人陈述的损失额作为盗窃数额来认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等,依据就低不就高原则,可以被告人供述数额认定盗窃数额,即该类案件的处理应以认定被害人陈述为原则,认定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为例外。

四、建立被害人陈述的采信机制

如上,认定盗窃数额应以认定被害人陈述为原则,但前提是被害人陈述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否则就要适用例外情况,即以被告人供述的数额认定案件。那么如何考察被害人陈述,什么样的被害人陈述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就成为处理数额有争议的盗窃案件的关键问题,对此,笔者建议建立被害人陈述采信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建立被害人人格审查机制。收集被害人人格的相关证据,如思想品质、日常行为等,以佐证其陈述的真实性,人格品质较好的人不会对被盗数额进行虚假陈述;二是,建立被害人社会关系的社会调查机制。对被害人的生活环境、社会关系进行社会调查,着重证实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二者是否熟悉、是否存在纠纷等,以此分析被害人提供陈述的动机,动机不正、其言必假。一般来说,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或关系正常,则其提供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较小;三是,建立被告人陈述的权利义务告知机制。在对被害人取证时,强化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并通过告知帮助被害人分清利害、解除干扰,尤其是对其明确提供虚假陈述、诬告陷害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陈述的真实性。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一是充分利用间接证据。由于实践中的盗窃罪一般发生的隐蔽性较强,且犯罪分子在盗窃后大多很快将赃物折现或消费,使赃物在案发后的流通性很强,导致侦查人员很难收集到直接的、一手证据,在单独实施的盗窃犯罪中取证就更是难上加难。因此,为更好地补强被害人陈述的数额,应在案后及时、全面侦查,尽可能地收集更多的证据,缩小证据认定事实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差距;二是加强对被告人辩解的审查力度,尤其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审查被告人辩解的动机、目的,是否存在因逃避惩罚而拒不承认或是虚构事实的情况;审查辩解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是否稳定;审查被告人惯犯、偶犯情况,以及盗窃的时间间隔,以此判断其供述是否存在与其他盗窃行为相混,或是由于时间间隔过长而记忆模糊的情况等。

注释:

[1]参见郑旭:“刑事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206页。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3。

[2]罗森.试论盗窃案件中的数额认定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7.01。

[3]侯聘建.“一对一”证据的审查运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第4篇

一、当前地方立法听证中的突出问题

第一,法律依据不够完善。目前地方人大多以立法法第三十四条和五十八条作为本地制定立法听证规则的主要法律依据,但事实上立法法这两条规定是针对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相关立法行为所做的具体规范,其调整对象并不明确指向地方立法机构的听证活动。虽然地方人大可以据此“参照”适用,但立法制度作为一项根本性制度,如果缺乏明确法律依据难免使其权威性有所欠缺。而且国家立法的缺失,一方面导致各地的立法听证规则随意性很大,制度设计千差万别,科学性、合理性存在不足;另一方面又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和目标,使各地在具体程序和规定上步子不敢迈得太大,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和创新。

第二,听证范围不够明确。目前各地对应当听证的法规一般表述为“涉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社会普遍关注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等类似条款,用语模糊,弹性较大,往往使人难以仅据规则本身判断一项具体法规是否适用听证程序。究竟是否有重大影响,是否属于社会普遍关注,都只能由立法机关主观判定。而且,各地听证规则中对遇有适用事项时是否召开听证会也普遍使用“可以”这一弹性表述,从而进一步使启动听证程序的主动权归属于立法机关。而一旦是否启动听证程序只取决于立法机关的主观意愿,“听不听、怎么听、听什么”都完全由立法机关主导,就可能违背推进立法民主化、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的初衷。

第三,听证陈述人遴选程序不够合理。立法听证是社会不同阶层利益表达和协调的重要渠道,这一渠道能否做到公平公正、顺畅有效,听证陈述人遴选是关键因素之一。如果没有规范合理的遴选机制,不仅难以达到听证制度设立的初衷,有时甚至适得其反,使听证成为利益集团或少数人操纵立法的合法工具,损害群众利益。目前我国各地立法听证规则中有的没有专门规定遴选程序或只有原则性规定,有的规定明显不够合理,较典型的如“以报名的先后顺序来遴选代表”、“由听证组织者根据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遴选”等,或简单机械,或有失公平公正。正是由于遴选环节存在疏漏,导致一些地方的立法听证会,异变为主办方自编自导、听证陈述人意见高度一致的“表演会”,与主办方意见不一致的普通群众、专家学者大都被剥夺了表达意见的机会。如此听证不仅极大伤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积极性,更会损害立法听证制度的公信力。

第四,听证结果处理不够规范。不少地方的立法听证规则都规定了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有的还对报告格式、内容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听证报告的效力及其应用,普遍没有作出实质性要求,最多只规定印发有关部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了事。这种“为听证而听证”、“只听不证”的做法,对听证意见缺乏应有的尊重,导致很多情况下听证基本流于形式,或者只是为地方立法活动提供了一堆零碎素材。这不仅使立法听证对推进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实质性作用难以发挥,同样极易挫伤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热情。

在各地立法听证实践中,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一些其他不足,如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专家协助公众参与问题、立法信息公开问题等。这些问题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立法听证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完善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制定全国性立法听证规则。如上文所述,立法制度不同于一般制度,仅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来规范权威性及合法性不足。从国外法治相对成熟的国家来看,其立法听证各项原则、制度的主要依据基本都源于全国性法律。这些国家或在国会议事规则中以专章详尽叙述听证依据、程序和方法,或在此之外专门立法对听证范围、基本原则、启动方式、具体程序、结果反馈与运用等内容作出规定,规范听证活动开展。以我国目前情况而言,进行全国性立法的条件应当说已基本具备。自立法听证制度引入我国以来,在省级层面绝大多数省市人大或政府已进行过立法听证实践或制定了专门的立法听证规则,各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也对立法听证有了一定的实践和探索。如江苏省南京、无锡、苏州、徐州等市都已先后举行过多次立法听证会,有的还专门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尽管很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还不甚完善,内容还有所缺失,组织的听证活动也可能不够科学合理,但十多年来立法和实践的积累无疑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在这样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得失,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制定一部详细的立法听证法律已具有现实可能性。

目前,除立法听证外其他领域的听证活动也亟须法律规范,各界对制定听证法或听证程序法的呼声相当高,因此我国立法听证程序既可作为统一《听证程序法》中的一个专章,也可在条件成熟时单独制定立法听证程序法。同时鉴于我国国情和各地发展的巨大差异,也应赋予地方一定自,在不违背中央立法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现有基础上制定细则。这样既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又可兼具鲜明的地方特色,更好地在本地区贯彻实施。

第二,明确立法听证范围。只有明确了哪些法案需要听证,哪些不需要听证,才能避免立法机关过分独断,进一步实现“开门立法”,扩大公众参与。从我国地方立法实践及域外立法经验来看,笔者以为立法听证范围的确定采用原则性规定和列举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为宜。

所谓原则性规定,主要是指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遇有某些情况或满足一定要求,立法机关即可依法决定启动听证程序。此类条款不表明具体事项和内容,相当于当前各地普遍采用的高度概括式的可听证事项范围。之所以仍采用这样的表述方式,盖因仅有列举性规定难以完整涵盖立法听证范围。原则性规定可以包涵:(1)有关方面对是否制定法规有较大争议或对法规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的;(2)法规内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3)法规草案涉及不同利益群体,有明显利益冲突的;(4)需要进一步搜集信息、广泛了解民意的;(5)其他需要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情形。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某项法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依法决定是否启动听证程序。列举式规定,是指在法律上明确列举某些特别重要的事项,要求其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进行听证。这是确定立法听证范围的关键因素,若不予明确,实际操作时仍可能陷入困境。结合我国国情及当前舆论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来看,笔者以为列举式规定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关于税收、价格方面的立法;(2)关于设定行政许可、设置行政处罚方面的立法;(3)关于限制公民民利和人身自由方面的立法;(4)其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深刻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立法。遇有此类事项时,立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启动听证程序,这是保障立法听证制度发挥实际作用的必要强制规则。

第三,合理配置听证程序启动权。笔者认为,听证程序启动权可以分为提议权和决定权两部分,目前这两项权力基本都归属于立法机关,或由主任会议、常委会决定,或由各专门委员会在需要时自行决定并组织。依法理而言,将立法听证决定权归属人大并无不妥,因为人大本身不仅具有广泛的民意代表性,而且立法听证是立法活动的一部分,我国行使立法权的唯一主体只有各级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由其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合情、合理、合法。下一步应着力规范决定权的行使方式,使之更好地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更加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而不从属于个别领导的意志。如可规定常委会决定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应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决定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应有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相对于决定权,举行立法听证的提议权也完全由立法机关垄断就不甚合理。在法理上这难以体现立法听证的民主价值。从国外立法实践看,各国也普遍规定不仅议会或相应委员会一定比例组成人员有权提起听证要求,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也都有权直接向议会或相关委员会提出听证建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拓展提议权行使主体,促进听证启动权合理配置。具体来说,国家机关提起主体可以参考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议案提起主体的规定,即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下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一定比例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动议。同时,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依法向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建议,有关部门收到建议后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并将最终是否举行听证及其理由向提议人及时反馈。

第四,完善听证陈述人遴选程序。选择听证陈述人是组织听证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关系听证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听证结果能否为社会各界信任支持的重要因素。要完善听证陈述人的遴选程序,首先必须大力推进立法信息公开化,如果社会公众不能及时知晓有关立法信息,那有序参与立法就更是空中楼阁。要进一步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信息机制,及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立法计划及有关信息(尤其应利用好人大自身网站),为公民参与立法提供丰富便捷的信息渠道。各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初就通过媒体公开年度立法和听证计划,使有参与意向的公民尽早做好准备,提高听证效果,扩大社会影响。

在公开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30日,有关部门应正式公告,公布本次听证活动相关细则,启动报名和遴选程序。正式公告后,公众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通过电话、信函或网络等方式进行报名。报名者应当同时提交对听证法案的基本观点、主要依据等材料,以便组织机构能合理遴选。当报名人数不足正式公告所列人数时,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当报名人数超过公告人数时,则应根据公正公开、合理平等的原则进行遴选,具体操作时应考虑以下要素:(1)要保证持不同意见的报名者都能有机会参加听证,表达意见,并尽量使持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2)要注意陈述人的自身素质,确保其能准确有力地表达意见,不能为了片面追求代表性和广泛性而降低听证实际效果;(3)要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尽量为他们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4)如果听证内容涉及专业领域,应确保一定数量的专家学者参与;(5)对于正式选定的听证陈述人,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公布,使其充分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6)陈述人一经确定,无论其身份是政府工作人员、专家学者还是普通公民,在整个听证过程中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提出的意见建议效力相同,不可有所偏颇;(7)对于没有被选为正式陈述人的报名者,应当尽力创造条件,让其旁听听证会。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举行《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时,曾采取电视直播形式,并开通两部热线电话,随时听取未能参加听证会市民的意见,就是为听证会进一步实现广纳民意的有益尝试。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政府间国际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庭之友;上诉机构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6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6-154-03

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中的“皇冠上的宝石”,作为其运转核心的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DSU),推动着WTO向法律规则导向为主的系统转变。[1]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争端案件涉及的领域逐渐广泛多样起来,关于环境、劳工等当事方往往不愿提及的敏感问题步入了公众的视野。为了弥补WTO在处理这些“新生问题”中的不足,减小争端案件裁决结果对社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WTO外部的“市民社会”近年来频繁主动地参与争端解决,意图让争端解决机构听到自己的呼声。但多数成员对于外部的过多介入始终怀有忧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担心这会实质性地影响到内部成员方之间权利平衡。

一、NGOs主动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实践

(一)参与方式——“法庭之友”①

提交“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是目前非政府组织等其他外部力量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唯一管道。WTO争端解决机制视野下的“法庭之友”起初仅指受到专家组请求而以书状形式,就案件相关技术信息提供专业意见的专家。但此后的一系列实践确定,即便未受到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请求,NGOs也可以自行提交“法庭之友”陈述,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所提交材料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或考虑,这便引出了关于NGOs是否享有主动参与权的讨论。

(二)里程碑性实践

1、虾及虾制品案(虾和海龟案)。

基于对DSU第13条②中“寻求(seek)”所作的严格字面解释,该案专家组认为“寻求”仅包含专家组主动寻求信息而不包括被动接受之信息,所以未接受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陈述。但专家组同时表示争端当事方当然可以将“法庭之友”作为己方材料的一部分提交。[2]

上诉阶段,美国在其提交的报告中附加了三份来自NGO的法庭之友陈述,各被上诉方对此表示抗议。上诉机构认为,DSU第13条意在赋予专家组自由裁量权——信息寻求权,对此不应做过分机械的解读。DSU第11条要求专家组对审议事项作出客观的评价,DSU第12条继而为专家组履行职能提供了诸多灵活手段。结合理解, DSU第13条赋予专家组的权利应当是宽泛的,他们有权确定收到的信息的可接受性和相关性。因此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接受或拒绝收到的信息,无论是否是经专家组请求而提交。并且,就此案而言,“法庭之友”陈述已经作为上诉方提交文件不可分的一部分,当然应被考虑在内。[3]

2、欧共体石棉案。

本案上诉机构认为自己也有寻求信息的权利,并针对“法庭之友”问题,依据《上诉审查程序》第16条第1款拟定了仅适用于本案的“附加程序”,并将其公布于WTO官方网站邀请“法庭之友”陈述。虽然表面看起来极为友善,但其实对申请采纳附加诸多要求。最终依照“附加程序”提交的17份“法庭之友”陈述中,6份因提交时间晚于时限而被拒绝接受。其余11份陈述在经上诉机构审查后全部因不符合要求而未被采纳。[4]上诉机构对于不予采纳的理由也很笼统。上诉机构制定“申请提交陈述程序”的做法将其自身置于尴尬境地,引来了各方一片非议。一方面,一贯反对接受“法庭之友”的成员方不认同上诉机构“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的解释;另一方面,即便是被允许提交法庭之友的NGOs也因被近乎“无理由拒绝”而充满不满。

(三)较近实践

1、泰国的工字梁案和糖出口补贴案。

两案的“法庭之友”陈述均因涉及泄露保密商业信息而被拒绝。

在工字梁案中,上诉方泰国指出,消费行业贸易行动联盟(CITAC)所提交的“法庭之友”陈述中,就部分问题的意见参考了泰国上诉材料中所用格式,并且在CITAC递交的陈述书的第二段明示参考了泰方报告第III.C.5部分。而CITAC作为一个美国的一个私人组织,不可能有任何正当理由如此精确地获知其上诉材料的具体格式及内容,其参考引用的内容远远超过了上诉通知书中所能告知的。就此,泰国认为一定是应诉方波兰或是其他第三方未能妥善处理泰国的上诉材料而将之泄露给CITAC,违反了DSU第17条第10款和第18条第2款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同时,泰国还暗示,应诉方波兰所雇佣的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同时也是CITAC的顾问,三者间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极有可能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5]CITAC的“法庭之友”陈述不应被接受。

无独有偶,在欧盟糖出口补贴案中相似的情形再次出现。该案中,澳大利亚、巴西及泰国共同要求专家组拒绝接受由德国糖业协会(WVZ)所提交的“法庭之友”陈述。巴西认为WVZ的陈述中披露了自己向专家组提交的保密信息。WMV随后声称自己确有途径获得信息但未能言明究竟。澳大利亚同时发现,自己提交材料中有关生产成本的数据等保密信息被WVZ不当引用,并且进一步主张任何包含了未经授权引用保密信息的“法庭之友”陈述都应该自动被拒之门外。专家组认为,WVZ虽非案件当事方,但如果它想要成为真正的“法庭的朋友”,也必须遵循适当的标准,尽一切努力尊重WTO争端解决规则[6],其中当然包括信息保密规则。这是作为合格的“法庭之友”的义务。

2、2012美国吞拿鱼II案。

专家组收到了来自国际人类社会和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提交的“法庭之友”陈述,并认为其中包含相关数据和信息能够帮助专家组了解争端所涉及的问题。美国将它所认可的“法庭之友”陈述中关于海豚保护的相关解释附于提交的材料中,这部分通过美国提交的陈述被专家组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专家组较以往更为“友好”的态度。在过去,“法庭之友”即便被采纳,也很少在专家组报告中被实质性地提及。对于专家组究竟会如何处理收到的陈述,会在多大程度上依赖被接受的“法庭之友”提供的信息均不得而知。而在吞拿鱼II案的专家组报告中,专家组多处直接援引“法庭之友”陈述,例如第7.288段提及的关于陈述中证明的有关美国消费者对海豚保护问题的关注。专家组甚至在其报告开端列出了所接受的“法庭之友”陈述的名称及来源,充分体现其重视程度。该案专家组的处理方式对于之后想要提交“法庭之友”的NGOs而言颇有借鉴价值。

3、2012美国丁香烟案。

该案在专家组阶段没有收到“法庭之友”陈述,但在上诉阶段收到两份书面陈述,均为多个组织联合提交。但上诉机构都未在做出裁定时予以考虑。

与此同时,本案上诉庭主席收到来自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的来信,表示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本案审理提供技术支援。但上诉机构认为自己所知悉的信息已经很充分,并且考虑到DSU第17条第6款,③而未向WHO寻求帮助。[7]

二、对一系列实践的评析

(一)NGOs主动参与的权利

NGOs通过“法庭之友”的方式参与WTO争端解决基本有三种路径。第一,受专家组请求而被动提供意见;第二,通过争端当事一方提交陈述;第三,直接向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提交陈述。DSU中仅对第一种形式具有明确规定,即DSU第13条赋予专家组的信息寻求权。而对后两种方式,即有关NGOs主动提交未经请求信息的接受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NGOs在这两种方式下的参与权是通过上诉机构几次运用其解释权而逐步确定的。虽然上诉机构的裁决在法律上没有先例的效力,但通常认为其裁决对之后案件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在可选择的各种参与方式中,通过当事一方提交,使之成为当事方提交材料的一部分,可以保证被接受,但缺点在于“法庭之友”的自主性将很大程度地受到提交一方政府的限制而仅被部分采纳。径直向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提交虽为自主性最强的一种方式,但统计表明被接受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此外,通过媒体、网络等手段向WTO施压或许对被接受率提高有一定帮助。[8]NGOs享有主动参与的机会虽然引致诸多非议,但由于DSB通过报告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表决方式,即在事实上相当于自动通过,若非通过修改DSU有关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以考虑接受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已成不争事实。

(二)有权必有责

NGOs主动参与争端需要履行一定义务。在程序上,必须遵守严格的时间限定,尽可能早地提交“法庭之友”陈述,以给予当事方足够的时间对其做出回应,否则将不被接受。在实体上,NGOs必须和成员方一样遵守一定义务,如保密义务,并尊重WTO争端解决规则。在符合严格要求的前提下,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陈述会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考虑接受。

三、结语:给予NGOs及发展中国家的建议

NGOs通过支持当事一方,将陈述附于其材料中的做法虽然保险,但其实也失去了“法庭之友”制度的客观公平的初衷。在专家组更为明朗,而上诉机构保持谨慎的情形下,NGOs将拥有更大的参与自主性,能够更客观地提出意见而不必依附于当事一方。但是,任何的权利都伴随着义务,参与的机会所附带的必要条件是严格遵守并尊重WTO争端解决规则,恪守程序义务与实体义务。制作拟定“法庭之友”时有必要对WTO争端解决规则进行一定的分析研究以提高“法庭之友”陈述的质量与被采纳的可能性。同时可以积极通过其他途径增加自己的影响力,媒体、网络等日益发达的信息传播渠道有不可小觑的力量。

NGOs的广泛发展和迅速崛起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诸多领域内都提出了挑战,NGOs主动参与WTO争端解决是这种挑战的具体表现之一。对于这个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用辩证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当前DSU澄清与改进尚未完成,NGOs参与权的前景还没有一个定数。发展中成员方在表达反对态度的同时,应采取更为积极务实的态度,将这更多地视为一种可利用的机遇,通过制度扶持等手段,鼓励与培养各国国内具有潜力的NGOs,一方面有利于协调国内社会存在的各种敏感、现实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应对将来在世界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

注释:

① “法庭之友”起初仅指受到专家组请求而以书状形式就案件相关技术信息提供专业意见的专家。在澳大利亚进口三文鱼案中,专家组主动寻求“法庭之友”帮助。在美国标准钢铁案及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均没有接受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陈述。

② DSU第13条第1款:专家小组有权从其认为合适的个人或机构寻求资料和征求技术性意见。

③ DSU第17条第6款:上诉应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小组所做的法律解释。

参考文献:

[1] 、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使出版社,2004:361.

[2]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R, para.155.

[3] 宋子霖.“法庭之友”意见介入DSU机制的实践与法理评析[J].研究生法学,2007,(06):72.

[4] Asbestos, WT/DS135/AB/R, para.50-57.

[5] H-Beams, WT/DS122/AB/R, para.65-57.

[6] 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 WT/DS266/R, para.7.84.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虚假陈述;法律真实;客观真实;会计标准;重大事件

一、法学界对真实的两种基本观点:“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规定》第十七条认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规定》对虚假陈述的界定是以“客观事实”(或“客观真实”,下同)作为衡量标准的,遵循的是结果理性,即只要会计信息对重大事件的披露违背“事实真相”,就认为存在虚假陈述,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多年来我国法学界一直坚持以“客观真实说”作为诉讼活动的证明标准,司法人员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诉讼活动中把“客观真实说”作为指导原则的结果。“客观真实说”认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人们对案件的认识应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当人们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了与客观的实际情况相符合时就是真实的,否则是虚假的;判断其是否符合真实的标准是看人们认识到的案件事实是否与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

然而法学界另一种与“客观真实说”相对应的观点——“法律真实说”在近几年逐渐兴起,并呈后来居上之势。该学说认为:(1)所谓法律真实是指人们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或认可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法律真实虽是以客观真实为基础,是由客观真实决定的,但法律真实不同于客观真实,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法律真实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而用证据证明是一种人的行为,所以法律真实并不完全是客观的东西,其中或多或少掺杂着人的主观因素或作用。2.法律真实是法律许可的真实,其中既包含有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内容,也可能包含有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内容。法律真实的概念本身隐含着误差的可能性。3.法律真实在一定意义上是以概率为基础的真实,它追求尽可能大概率的客观真实,而民事诉讼所追求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即一方的证明超过50%即可胜诉。4.法律真实是一种相对真实,即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不是百分之百的绝对真实。这是由人的知识的相对性和认知的有限理性所决定的。人类的知识能力具有相对性,司法证明的结果也具有相对性,只有在无限发展的认识过程中,人类的认识能力和司法证明的结果才能摆脱相对性的约束,进入绝对真实的王国。5.法律真实侧重于形式真实而非实质真实。所谓形式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过程和形式符合证明规律的要求,是形式所表见的真实,它又可称为程序真实。实质真实和程序真实是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的矛盾统一体,两者缺一不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有其内在的独立价值,而且这种价值的实现和保障比实质真实更具可操作性。因此在司法证明的内容确定之后,形式的合理与否,程序的正当与否就成了决定性的因素。6.法律真实具有价值判断的属性,任何实体法律规范都有它的立法宗旨和价值理由:即法律规范所产生的后果对谁有利?法律所要保护的客体是什么?任何实体法规都是对一定利益集团的某种需要的肯定或否定,这就是立法赋予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法律通过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或遏制来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因此法律真实是事实真实与价值判断的复合体(张继成,2003),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的符合立法者正价值判断的、法律意义上的真实。7.法律真实可以有不同的等级与层次。如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明标准一般要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要高于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等等。就会计、审计法规而言,会计法、会计制度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显然要高于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要求,因为后者允许存在合理的误差,而这种误差是缘于现代审计是基于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判断和统计抽样技术基础之上的,存在固有的审计风险。

通过对“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分析比较,我们认为,客观真实作为应用证据的一种宏观价值目标无疑是正确的,它是判定证据是否真实标准和判定证据是否充分标准的结合体,是一种哲学智慧,是司法实践追求的理想目标。但是由于客观事实的历史性(即指过去发生的事实),司法人员的有限理性以及司法实践固有的价值属性(应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体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使客观真实说在理论上具有抽象性、在实践上具有笼统性、操作性差的缺陷,从而使“法律真实说”更具比较优势。因为法律真实说代表了一种典型的法律家思维,这种思维的一个特征是相信法律是一个自足的有机体,通过这个有机体自身的有效动作,足以实现预定的目标。在这种思维下人们高度关注程序是否被遵循、规则是否被实施。因此,法律真实说具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是一种经验智慧,是现实的标准。法律真实说为我们讨论和界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标准提供了明晰的思路。

二、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现实标准:法律真实(2)

会计活动与司法活动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的主要内容都是对过去事实的反映,其反映和报告都建立在一系列证据的基础上,只不过会计活动的证据表现为会计资料;两种职业都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化,但都离不开专业人员的估计和判断,因此都存在一定的人为作用的因素;会计活动和司法活动都具有价值判断属性,具有利益分配的功能,都要体现立法者的意图;会计活动和司法活动都力图追求程序的公正性,以程序公平保证和实现结果公平;两者都允许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等级证明标准,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因此,我们认为,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现实标准只能是法律真实,即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报告只能符合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制定的真实标准,追求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标准,也就是说,会计标准是衡量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直接依据。客观真实虽然是会计标准的直接参照系,也是会计信息生产和报告努力追求的理想目标,但一般不能直接作为衡量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断标准。只有当会计标准缺失、滞后或者严重脱离现实时,才允许直接引用客观事实标准。但制定会计标准遵循的是程序理性而非结果理性,这就决定了依据这种会计标准生产和报告的会计信息,其真实性只能是相对于标准的真实性,是法律真实,而不可能是针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性,即客观真实。而《证券法》、《规定》直接以客观真实(结果理性)作为衡量会计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依据,虽然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这一证券市场上的相对弱势群体,但这种衡量标准显然超越了现有的会计理论和实务对会计信息生产和报告的基本理念和本质要求,也超越了现有的会计理论研究水平和会计工作水平,对会计学过于苛求,对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人过于苛求。因此我们认为,在认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时,应遵循法律真实原则,即主要依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标准来判断,而不能直接引用客观真实标准。

三、对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具体形式的分析

依据《规定》第十七条,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具体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形式。

1.虚假记载是指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重大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或将重大事实作不实记载,从而违背《会计法》、《证券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相关披露准则规定的法定义务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虚假记载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的虚假陈述行为,其特点是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就有关事实作了公开陈述;该陈述中有不真实的成分;该虚假陈述属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会计报表的虚假记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公司偿债能力;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公司实力;虚报公司盈利,虚构投资价值;虚构成本费用利用率,夸大企业效率;多报营业收入,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高估无形资产,夸大公司信用;少报负债额度、支付承诺、财产损失,少提折旧,隐藏财务风险等。虚假记载的会计信息主要包括两大类:即描述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前者反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客观事实,因此判断描述性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主要应以法律真实标准——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标准来判断;后者是对公司未来经济事项的反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过去的资料及现在取得的信息为基础,根据其计划和经营环境,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推测或设计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可能性,从而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的最佳估计。预测信息尽管是建立在现实事实的基础上,但不可避免地带有预测者的主观判断,因此对于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的判断标准的建立,拟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和“忠实表达警示文字原则”,即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编制,并且编制时所采用的各种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目的和范围、编制方法、基本步骤均属合理性,并对预测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虚假记载作了必要警示,且一旦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原先据以作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发生变化或不存在而使预测信息变得不真实时,已及时披露并且出具更正信息,那么即使预测信息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也不属于虚假记载行为。因此认定预测信息是否构成虚假记载,必须综合审视以下方面内容:第一,预测信息应是在对一般经营条件、经营环境、市场情况,披露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照发行人正常的发展速度作出的。第二,预测的目的具有正常性,即必须是为了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第三,假设的合理性,作为假设条件的事实具有相当的真实性,并且与预测结果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和计量上的对应性。第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满足心理确知要件,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真实地相信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种陈述,且披露义务人在披露时并不知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项预测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第五,警示性陈述必须显著地传递实质性信息,即在显著的位置用明晰的语言揭示可能现实地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测信息严重不符的因素。因为“当一份发行文件中的预测、观点或预计伴随有意义的警示性陈述时,如果这些陈述并不影响提供给投资者文件中的信息总和,那么这些陈述不能成为证券欺诈的基础。换言之,充分的警示性语言使一项遗漏或不实陈述在法律上不具有重大性”。(3)第六,已及时履行更正先前披露的不实信息的义务。

2.误导性陈述,是指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发生重大影响的陈述。其特点是:信息披露人公开了应予公开的事实;该信息的表述语言半真半假或在理解上有模糊歧义,或故意使用不准确的、似是而非的、不知所云的、晦涩难懂的语言来误寻投资者;没有全部表述事实过程,使已公开的陈述误导投资者认为是该事实的全部。误导性陈述的类型主要有:语义多解型,即对于已公开的陈述可能有多种理解和解释,而且各种理解和解释都有相应的理由作为支撑;语言难解型,即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则难以理解;半真半假型,即没有陈述事实的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以此误导投资者。

误导性陈述不同于虚假记载,它既包含真实的信息也包含虚假的信息,“犹抱琵琶半遮面”。例如在澳大利亚发生的Hornsby Building Information Centre Pty Ltd.V.Sydney Building Information Centre Ltd案中,广告商声称其女主角将出场演出,而该女主角则是众所周知的大名鼎鼎的歌剧演员。但实际上出场的表演者碰巧是与大名鼎鼎的女主角同名的普通人。在该广告中,其字面含义本身并没有问题,只是因向人们传递了超出字面含义的信息,从而引人误解,欺骗了大众。由此澳大利亚的立法和判例都认为,在字面上真实的表示也可能构成引人误解的行为(孔祥俊,1998)。

为了正确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确立“使投资者误解的标准”至关重要。借鉴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我们认为在确立该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坚持“理性人”的标准。一般认为理性人是指会对其利益给予合理程度的谨慎照顾的人,或者在有限理性中,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主体。这一标准是相对的、具体的,即如果信息是向一个特定的群体作出的,那么理性人应该具备该群体成员的特点,比如具有该群体各方通过以往的交易和对主题的了解获得的知识。所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信息使用者(理性投资者)应是那些具有一定商业判断能力的一般投资者,这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会计报表使用者的界定是一致的。FASB(1992)认为,会计报表的信息只是“对于那些于企业的经济活动有合理程度的知识,而又愿意用合理的精力去研究信息的人士,信息(才)应当是可以理解的”。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首先应以“理性人”标准来衡量。第二,坚持法定标准。会计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会计语言是一种深深打上专业烙印的商业语言,对会计信息生产和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均制定了详细的准则和制度,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准则制度。因此对于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只能以法定的会计标准去衡量,只有当没有法定标准作参照时,才能依据语言文字的通常意义进行判断。第三,坚持整体观察原则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许凌艳,2002)。所谓整体观察原则是指从披露的会计信息的整体上观察是否会给人造成误导;所谓比较主要部分原则是指披露的会计信息中最醒目、引人注意的部分即主要部分信息如果存在误导性陈述,那么即使次要部分的信息是真实的,仍应认定其为误导性陈述。

3.重大遗漏,是指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某一证券的投资判断,必须依赖于对该证券发行人所公开的全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自己的结论。如果披露义务人在公开信息时有重大遗漏,即使已经公开的各个信息具有个别的真实性,也会使已公开信息在总体上造成虚假性。同时,重大遗漏根据主观状态可分为过失遗漏(又称疏漏)和故意遗漏(又称隐瞒);按照客观状态可分为部分遗漏和完全遗漏,前者是指仅公开了部分法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美国证券法称之为半真陈述(half truths);后者是指法定应披露的信息完全未予披露,使投资者不知有其事。在司法实践中,对完全遗漏型的虚假陈述行为比较容易判断,而半真陈述型的虚假陈述行为较难把握。如某公司拥有一亿元资产,且在财务报告中作了如实披露,但遗漏了其中的三千万元已作了担保物这一事实,这一遗漏是否属于重大遗漏,对此问题要作具体分析。主要应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性大小及投资者对此问题的态度,如果主债务人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好,能按期归还借款,那么担保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会因此认为该遗漏不会影响自己的投资决策,则该遗漏不属于重大遗漏,否则就属于重大遗漏,是虚假陈述行为。据此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判别公式:重大遗漏=重大事件×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只有当该重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或实质上发生时,该遗漏才属于重大遗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上允许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一定的披露保留权和隐私空间,此种情形不属于重大遗漏。如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第九条均规定:“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且不公布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或予以保密性披露(参见加拿大BC省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4.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正当披露包括不及时披露和不合适披露两种形式。不及时披露是对及时性原则的违反,及时性原则要求公司应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其信息,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始终处于最新状态;不合适披露是对法定披露形式的背离,是一种形式上的违法。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正当性,相关法规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期限及方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一,对于定期公开的报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完成并公开。例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它网站和其它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披露的时间。”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证券交易所,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等。第二,对于临时发生且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法律规定应当立即披露,并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书面报告向证券管理机构及证交所报告。我国《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证监会报告;同时应当按其挂牌的证交所的规定及时向其报告。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书编制完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10份供备案,并同时备置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第三,当公司在经营上没有正当理由对重大事件保密时,该重大信息应立即公开;当允许保密的重大事件已泄露,且为部分投资者掌握时,该重大信息应立即公开;如果对某重大事件规定了保密期限,该期限届满时,该重大信息应立即公开。第四,当公司已披露在外的信息,由于客观原因不再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法律规定公司有义务及时相关信息,修改、更正或者澄清这些信息。通过法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持续性及时更新信息的义务,保障披露在外的信息不具有虚假性、误导性和重大遗漏。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第7篇

为历史打第一遍草稿--日本名记者岛津洋一在清华谈阿富汗前线采访 黄瑞

王建敏出版新著《用心倾诉》 大明

中国传媒发展十大趋势 陆小华

报纸:在竞争中开始淘汰赛 曹鹏

"新闻群众工作学"简论 王明国

中国大陆的媒介分析之概况及特点 张咏华

试析网络传播对受众接近权的突破 陈红梅

试论传媒对科学界的两种误读 王珏,孙朋

在历史现场 吕怡然

晨报概念:报业竞争从清晨开始--上海《新闻晨报》的启示 陈新玲

地市报要做好『结合文章 胡蔚兰

在天安门城楼上--国庆四十五周年庆典采访记 李尚志

新闻:自由的风格 朱幼棣

版面色彩运用中容易出现的误区 杨晓霞

广播呼唤新闻专业频率--兼论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立台"的理念与实践 袁晖,王亮

把"剩饭"炒出香味 陈允标

多个心眼更见鲜活 黄本军

媒体的『有所言与『有所不言 刘武俊

还缺少点什么 吴元栋

网络理性的两个突出话题 陈堂发

《编辑与发行人》等三则 子川

认清形势明确使命与时俱进努力做好新一届记协工作 龚学平

上海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举行等八则 凌久

2001年:中国新闻业回望 孙正一,柳婷婷

在实践发展中寻求理论创新--2001年新闻传播理论研究热点综述 刘鹏

《常用文体快速写作法》出版 蒋岚舟

2001年10大假新闻 陈斌,贾亦凡

『谭卞之争:媒介操守的胜利 周子川

"谭卞之争":媒介霸权的体现 穆木

媒介市场服务业方兴未艾 曹鹏

苏南农村受众群分化的调查与分析 曹刚,方晓红

第一次把领袖写成凡人--纪念85岁诞辰采访记 李尚志

构建报业创新机制发展新闻生产力 王扬泽

美国媒介经济学专著概览 报学馆主

资本运作力度正在加强 殷逸健

媒介经济研究参考网址索引(一) 王立群,赵晖

"9.11"事件后的美国新闻界 李斯颐

把"MTV"人培养成忠实读者--与澳《先驱太阳报》编辑发展经理对话 陈中原

新年新意境 吕怡然

纽约时报的版面风格 肖伟

欧洲传媒网等五则 子川

作为一种策略的媒体社区--关于都市报社区服务功能的思考 夏文蓉

媒体发表有关犯罪嫌疑报道的审核责任--兼论媒体刊登曲家"说法"是否侵权 曹瑞林

也谈中国当代新闻史中的晚报著述及缺憾--兼与白子超先生商榷 孟庆鸿

激浊扬清一道 何满子

一种嫌贫爱富的倾向 赵志立

学术何妨鲜活一些--论著《网站--中国新闻界悄悄孕育的革命》点评 童兵

富有特色的地方当代新闻史--《上海当代新闻史》简介 徐培汀

在『边缘上开拓空间--《新闻晚报》社会新闻版实践谈 徐勋国

记者采访被婉拒的成因及对策 徐向明

经济报道定位的误区及改进途径 费菲

论『新闻性广告和『广告性新闻 陈超

扫描中国百版珍藏报 王纪民

不要都炒一个典型 王立雪

潜心研究 笔耕不辍--陈乾年广播电视理论作品研讨会综述 张建

深入实际 勤于思考--苏军新闻作品研讨会综述 陆静斐

2003年中国新闻业回望(上) 孙正一,柳婷婷

"发行人与主编"等3则 子川

试论网络时代职业传播者的新型传播能力及其培养 韩天高

传统与变革:两类妇女杂志的比较研究 蔡骐,黄金

中国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现状与走势 王姣姣

风云人物·女记者·新京报 凌久

刍议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的结合 朱韩新,张伯涛

"传媒没有入世"争鸣南辕北辙 刘建明

报业竞争"内容为王"? 李清飞

理性看待传媒市场新现象 曹鹏

从"神舟5号"报道看网络新闻的易读性 王逸涛,孟锦

"本土派"应对"海外派"--2003年上海时尚类杂志内容调查 林颖,陈定,李双龙

广告"限播令"对广播电台的影响及应对 连新元

副刊上的滑稽与油滑 吴元栋

谠论与"内心独白" 乐朋

瞭望宏观态势 剖析经营实例--"中国东西部传媒经济发展研讨会"综述 吴信训,陈积银

旗帜的力量在于思想的交流--"新世纪首届新闻评论高层论坛"综述 杨林

长江三角洲新闻媒体合作大有可为 赵腓罗

假新闻的一种:"戏剧性新闻"的生长土壤 尧润平,杨智会

对青少年偶像崇拜的追问 王勇

青少年有其他的选择吗? 马汇莹

他见证了中国的改革开放--日本记者高井洁司先生纪事 奚众望

聆听一个中国人的呼唤--拜谒东台戈公振故居 杨树立

警惕伪"第一" 胡宇芬

从新闻眼看报纸读书版 谭宝全

尊重作者的写作风格 郭增彬

恩施日报社的改革创新大文章 傅瑞满

经济报道如何贴近读者 甘小松

给十万元就不发稿? 严宝康

新闻官司:不必"谈虎色变"--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浅析 顾红梅

上通下达 三方互动--新闻网站热线服务类板块研究初探 王舒怀,张意轩

新闻评奖·传媒上市 凌久

媒介经营需要更多的学识、智慧与悟性 曹鹏

媒体投资陷阱--以《都市财经》的失败为例 黄俊杰

业外资本进入传媒业的风险 谢耘耕

多个"拾"字意相反 凌大

试析广告的非经济功能 刘庆军

"号外"的另一重功能:经营功能 明铭,文建

梁漱溟的报刊思想与实践 曹立新

西部报纸亟需强化摄影报道 杭惠珍

心绘英华写缘情--《随访情缘》跋 忻才良

跨地区·西部频道 凌久

"国际转播"与"国际影响力" 吕岩梅,任逸超

"新闻秀"--平民的还是大众的? 姜红

论都市报的分化 孙玮

直面传媒市场的挑战--试论我国区域化媒体的竞争策略 常尧

"新闻意识"初论 唐谊军

延安时期的传播"魔弹论"效果 罗宁辉,晏国政

新异之说有否"底线" 吴元栋

传媒业须医治"国企病" 曹鹏

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周甲禄

从举证责任分配看新闻监督权利的司法保护 张鸿霞

法制新闻报道与新闻侵权刍议 郭骥

上海市大学生媒介接触状况调查报告 许佳音,沈祎,祖婕,夏倩

公众眼中的记者形象--东方网与本刊联合调查简报 陈洁

对当代中国传媒产业困境的思考 童清艳

如何与资本共舞--媒体的选择 谢耘耕,陈昆

媒介资本优化的三个层次 陆虹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第8篇

广告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1]李志生,梅胜,等.以就业为导向的毕业设计创新能力培养实践与探讨[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增刊).

[2]孙政荣.大学生毕业设计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分析[J].宁波大学学报(理工版),2005(4).

[3]姚裕群.大学生就业指导问题调查与研究[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5(7).

[4]晋燕“目标体验自主探究”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课题方案,《教育前沿与探索》2009.2

[5]马连湘郭桂萍广告学实践教学环节与方案的设计,《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1

[6]专业指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描述中,毕业生就业岗位涉及广告行业的专业。

广告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1]张红,易崇英.广告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J].新余高专学报,2009(10).

[2]陈月明.美国高校广告教育[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2).

[3]杨先顺.建构我国广告创新型教育模式的思路[n当代传播,2008(5).

[4]张信和,苏毅超.广告专业“业务专案组”型毕业设计的教学实践与探讨[J].成人教育,2004(12).

[5]陈培爱.中外广告史[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广告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1]Maliszweski,Paul,Evolutionofadvertisingeducationsuggestschangesinwhatemployersexpect,BusinessJournalServingSouthernTier,10/27/97,Vol.11,Issue22.

[2]GuohoaWu,LaFerle,CarrieWei-NaLee;AdvertisingeducationinChina:whatdotheprofessionalsthink?InternationalJournalofAdvertising;2000,Vol.19Issue1,p95-116,22p.

[3]KongLiang、Jacobs,Laurence;China’sAdvertising:EducationandResearchistheKey,InternationalJournalofAdvertising;1993,Vol.12Issue2,p181-185.

[4]Lee,Wei-Na,Chen,Chia-Lin;Katz,Helen,InternationalAdvertisingEducationintheUnitedStates:APreliminaryStudyandEvaluation,InternationalJournalofAdvertising;1997,Vol.16Issue1,p1-26,26p.

[5]Hunt,ShelbyD.Chonko,LawrenceB.Wood,VanR,Advertisingeducationandsuccessfuladvertisingcareers:aretheyrelated?JournalofAdvertisingResearch;Apr/May87,Vol.27Issue2,p43-52.

[6]Dunn,S.Watson,EarlyDaysofInternationalAdvertisingEducationintheU.S,JournalofAdvertising;Mar94,Vol.23Issue1,p111-113.

[7]郑言.一个广告专业毕业生的自白——对中国广告专业现状的思考.广告大观综合版,2001/1.

[8]丁俊杰.我国广告教育存在的几个问题,大市场.广告导报,2002/8.

[9]廖秉宜.中国广告教育二十年发展的瓶颈与突破.中国广告,2004/3.

[10]陈培爱.面向全球化是中国广告教育的出路.新闻与写作,2006/2.

[11]晏菁.威客技术对广告教育的影响.广告大观.理论版,2007/5.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第9篇

对某一情况、某一事件、某一经验或问题,经过在实践中对其客观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将调查了解到的全部情况和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揭示出本质,寻找出规律,总结出经验,最后以书面形式陈述出来,这就是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的核心是实事求是地反映和分析客观事实。调研报告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调查,二是研究。调查,应该深入实际,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不凭主观想象,按事物的本来面目了解事物,详细地占有材料。研究,即在掌握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透彻地揭示事物的本质。至于对策,调研报告中可以提出一些看法,但不是主要的。因为,对策的制定是一个深入的、复杂的、综合的研究过程,调研报告提出的对策是否被采纳,能否上升到政策,应该经过政策预评估。

如何写好调研报告?

第一,必须掌握符合实际的丰富确凿的材料,这是调研报告的生命。丰富确凿的材料一方面来自于实地考察,一方面来自于书报、杂志和互联网。在知识爆炸的时代,获得间接资料似乎比较容易,难得的是深入实地获取第一手资料。这就需要眼睛向下,脚踏实地地到实践中认真调查,掌握大量的符合实际的第一手资料,这是写好调研报告的前提,必须下大功夫。

第二,对于获得的大量的直接和间接资料,要做艰苦细致的辨别真伪的工作,从中找出事物的内在规律性,这是不容易的事。调研报告切忌面面俱到。在第一手材料中,筛选出最典型、最能说明问题的材料,对其进行分析,从中揭示出事物的本质或找出事物的内在规律,得出正确的结论,总结出有价值的东西,这是写调研报告时应特别注意的。

第三,用词力求准确,文风朴实。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是很好的典范。写调研报告,应该用概念成熟的专业用语,非专业用语应力求准确易懂。通俗应该是提倡的。特别是被调查对象反映事物的典型语言,应在调研报告中选用。目前,盲目追求用词新颖,把简单的事物用复杂的词语来表达,把简单的道理说得云山雾罩、玄而又玄,实际上是学风浮躁的表现,有时甚至有“没有真功夫”之嫌。

调研报告一般是针对解决某一问题而产生的。报告需要陈述问题发生发展的起因、过程、趋势和影响。如果用词概念不清,读者就难以了解事物的本来面目,也就达不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尤其是政策调研报告,用词准确有助于政策决策者迅速准确地理解调研报告的内容,有利于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正确性。

第四,逻辑严谨,条理清晰。调研报告要做到观点鲜明,立论有据。论据和观点要有严密的逻辑关系,条理清晰。论据不单是列举事例,讲故事,逻辑关系是指论据和观点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没有逻辑关系,无论多少事例也很难证明观点的正确性。结构上的创新只是形式问题,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追求报告的形式上。调研报告的结构可以不拘一格。

第五,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思想素质。好的调研报告,是由调研人员的基本素质决定的。调研人员既要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又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一项政策往往涉及到国民经济的许多方面,并且影响到不同的社会群体,只有具备很宽的知识面,才能够深刻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正确判断政策所涉及的不同群体的需要;才能看清复杂事物的真实面目。恩格斯说过:如果现象和本质是统一的,任何科学都没有存在的价值了。调研人员一定要具备透过现象洞察事物本质的能力。这源于日积月累,非一朝一夕之功。

第六,要对人民有感情,对事业、对真理有追求。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调研报告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作者所处的立场决定了报告的主题和观点,也决定了报告素材选取的倾向性。巴金说,“不是我有才能,而是我有感情”。深入实际搞调研,一定要有为老百姓、为国家解决问题的强烈愿望和感情。

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调研报告的写作过程实际上也是探索事物发生发展规律的过程。报告的论点和论据一定要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而不是追随潮流,迎合某些群体的需要。这就需要调研人员非常敬业,具有不懈追求真理的精神。

关键一点,要有目的性!

标题页

1、标题

2、客户(委托人)

3、调研公司

4、日期

内容目录

1、章节标题和副标题,附页码

2、图表目录

3、附录目录

执行性摘要

1、目标的简要陈述

2、调研方法的简要陈述

3、主要调研结果的简要陈述

4、结论与建议的简要陈述

5、其他相关信息(如特殊技术、局限、背景信息)

分析与结果(详细)

1、调查基础信息

2、一般性的介绍分析类型

3、表格与图形

4、解释性的正文

结论与建议

调查方法

1、研究类型、研究意图、总体的界定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第10篇

一、实践报告的封面、扉页和目录

1.封面内容: 实践报告题目、团队名称;

2.扉页:成员组成(姓名、班级、)、实践单位、实践时间等;

3.目录:正文的各章节、团员感言、附件等。

二、实践报告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一份完整的实践报告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报告题目

报告题目应该用简短、明确的文字写成,通过标题把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概括出来。题目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为避免冗长,可以设副标题,把细节放在副标题里。

调研报告的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陈述式如《东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提问式如《为什么大学毕业生择业倾向沿海和京津地区》,正副标题结合式,正题陈述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或提出中心问题,副题标明调查的对象、范围、问题,这实际上类似于“发文主题”加“文种”的规范格式,如《高校发展重在学科建设――××××大学学科建设实践思考》等。作为公文,最好用规范化的标题格式或自由式中正副题结合式标题。

2.学院及作者名称

学院名称和作者姓名应在题目下方注明,学院名称应用全称,用5号宋体字。

3.摘要(有英文摘要的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报告需配摘要,摘要应反映报告的主要内容,概括地阐述实践活动中得到的基本观点、实践方法、取得的成果和结论。摘要字数要适当,中文摘要一般以200字左右为宜,英文摘要一般至少要有100个实词。摘要包括:

a)“摘要”字样。

b)摘要正文:摘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简要说明调查目的,即简要说明调查的原因;第二,简要介绍调查的对象和调查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范围、调查要点及所要解答的问题;第三,简要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有助于使确信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并说明选用该方法的原因。

c)关键词。

4、前言

介绍实践的目的,意义, 相关背景、时间、地点、人员、调查手段组成,实践单位或部门的概况及发展情况, 实践要求等内容。

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5.正文

正文是实践报告的核心内容,是对实践活动的详细表述,主要是实践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这部分内容为作者所要论述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要对实践活动中得到的结论进行详细叙述。可按照实践顺序逐项介绍具体实践流程与实践工作内容、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在实践过程中的应用。以记叙或白描手法为基调,在完整介绍实践内容基础上,对自己认为有重要意义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重点介绍,其它一般内容则简述。重点介绍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的分析,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等。分析讨论及对策建议要有依据, 分析讨论的内容及推理过程是实践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所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反映或评价实践报告水平的重要依据。

正文要能够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有新观点、新思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和借鉴作用,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内容观点鲜明,重点突出,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文字通畅、精炼。 字数一般控制在5000字左右。

6.结束语

结束语包含对整个实践活动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到的收获和感悟,也可以包括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7.谢辞

谢辞通常以简短的文字对在实践过程与报告撰写过程中直接给予帮助的指导教师、答疑教师和其他人员表示谢意。

8.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实践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实践报告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

9.队员感言

团队成员感言:实践队员要用自己的语言对实践的效果进行评价,着重介绍自己的收获体会,内容较多时可列出小标题,逐一汇报。总结或体会的最后部分,应针对实践中发现的自身不足之处,简要地提出今后学习,锻炼的努力方向。

10、附件

对于某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又具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以编入实践报告的附录中。

三、撰写实践报告的准备与主要步骤:

实践报告的写作过程应包括以下步骤:收集资料、拟订报告提纲、起草、修改、定稿等。各个步骤具体做法如下:

1.收集资料

资料是撰写实践报告的基础。收集资料的途径主要有:通过实地调查、社会实践或实习等渠道获得;从校内外图书馆、资料室已有的资料中查找。

2.拟订报告提纲

拟订报告提纲是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根据报告主题的需要拟订该文结构框架和体系。我们在起草报告提纲后,可请指导教师审阅修改。

3.起草

报告提纲确定后,可以动手撰写实践报告的初稿。在起草时应尽量做到“纲举目张、顺理成章、详略得当、井然有序”。

4.修改、定稿

报告初稿写之后,需要改正草稿中的缺点或错误,因此应反复推敲修改后,才能定稿。

四、实践报告的写作细则:

1.书写

实践报告可手写或用计算机打印。用计算机排版、打印一律用a4打印纸。版式要求如下:目录(“二号”“黑体”居中)内容(“小四号”“宋体”),标题(“小二”“华文中宋”或“黑体”“加粗”居中),学院及作者名称(“五号”“宋体”居中,学院名称与作者名称之间应空两格),摘要(“小四号”“黑体”“加粗”):内容(“小四号”“楷体”),关键词(“小四号”“黑体”“加粗”),正文内容(“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正文部分一级目录用小4号黑体,参考文献小四号宋体。实践报告中汉字必须使用国家正式公布过的规范字。页边距:上3.0厘米,下2.5厘米,左2.5厘米,右2.5厘米。设计页眉、页脚、页码。

2.标点符号

实践报告中的标点符号应准确使用。

3.名词、名称

科学技术名词术语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叫法有争议的名词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使用外文缩写代替某一名词术语时,首次出现时应在括号内注明全称。外国人名一般采用英文原名,按名前姓后的原则书写。一般很熟知的外国人名(如牛顿、爱因斯坦、达尔文、马克思等)应按通常标准译法写译名。

4.量和单位

实践报告中的量和单位必须符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gb3100~gb3102-93,它是以国际单位制(si)为基础的。非物理量的单位,如件、台、人、元等,可用汉字与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例如件/台、元/km。

5.数字

实践报告中的测量、统计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在叙述中,一般不宜用阿拉伯数字。

6.标题层次

实践报告的全部标题层次应统一、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

章节编号方法应采用分级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第一级为“1”、“2”、“3”等,第二级为“2.1”、“2.2”、“2.3”等,第三级为“2.2.1”、“2.2.2”、“2.2.3”等,但分级阿拉伯数字的编号一般不超过四级,两级之间用下角圆点隔开,每一级的末尾不加标点 。

7.注释

实践报告中有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时可加注说明,注释可用页末注(将注文放在加注页的下端),而不可用行中插注(夹在正文中的注)。注释只限于写在注释符号出现的同页,不得隔页。

公式应居中书写,公式的编号用圆括号括起放在公式右边行末,公式与编号之间不加虚线。引用文献标注应在引用处正文右上角用〔〕和参考文献编号表明,字体用五号字。

9.表格

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序和表题,表序和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居中排放,表序后空一格书写表题。表格允许下页续写,续写时表题可省略,但表头应重复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

10.插图

文中的插图必须精心制作,线条要匀称,图面要整洁美观;插图6幅以内,用计算机绘制;若为照片,应提供清晰的黑白照片,比例一般以1:1为宜。插图一律插入正文的相应位置,并着名图号、图题每幅插图应有图序和图题,图序和图题应放在图位下方居中处,图序和图题一般用五号字。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第11篇

“国家电网公司是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也是全球最大的公用事业企业,大力倡导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对其他中央企业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1月27日,在《国家电网公司2009社会责任报告》会上,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对国家电网的社会责任工作做出了高度评价。

《国家电网公司2009社会责任报告》是国家电网连续第五次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共96页,6.3万余字。国家电网公司新闻发言人尹积军介在报告时介绍,《国家电网公司2009社会责任报告》在多个方面实现了新的提升:清晰地界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边界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首次系统地阐述了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科学标准、科学内涵、科学边界、科学模式和科学意义;首次详细阐述了对特定利益相关方承担的法律义务、道德底线和合作创造价值的共赢责任;显著增加了对利益相关方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回应;通过网站配套,进一步丰富了对社会责任报告内容的延伸阅读。

可以说,2009年报告是对公司社会责任模型进行的进一步优化,在回顾总结公司五年来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大力弘扬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系统阐述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梳理公司对主要利益相关方承担的责任内容和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深入阐述公司自觉履行环境责任,推进绿色发展的战略、行动与绩效,系统披露了公司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年度实践和具体绩效。

国家电网副总经理曹志安在致辞中说,2009年是国家电网公司应对挑战、克服困难、创新发展的一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世界能源格局深刻变革的新形势,公司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落实国家能源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两个转变”为主线;以保障更安全、更经济、更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为核心,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合作,全面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水平。在推动公司和电网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全面履行社会责任。

为深入推进全面社会责任管理,国家电网开展了省、市、县三级试点的实践。在会上,播放了天津电力、无锡市供电公司以及嘉善县供电局的社会责任实践专题片,并邀请无锡市供电公司班组长陈浩作为员工代表进行了发言,展现了将社会责任根植一线层层深入的进展。国家电监会首席会计师卢春泉,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黄速建在致词中对国家电网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实践与探索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第12篇

主办单位:广东工业大学市场营销协会

活动时间:4月8日- -5月29日

活动地点:广东工业大学龙洞校区

*Chapter1 活动背景

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企业的发展面临严峻的考验。对市场进行全面和科学的研究,是当代企业迫切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对市场进行调研分析,是企业制定战略决策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本着理论结合实际和素质教育的原则,结合经济发展趋势和我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为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协会拟办首届市场调研大赛。

市场调研大赛对于培养提高大学生尤其是经管学子对研究探索问题的能力和实际问题的处理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旨在让学生通过比赛,通过与老师、同学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与实践能力。另一方面,市场调研大赛是浓厚学术氛围,培养科研精神,提高研究能力,展示自我风采的舞台;是与专家教授亲密接触与交流互动的场所;更是理论升华与社会实践的交接口。

大赛内容独特,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前沿性,将采用研究报告演示和答辩的形式,综合表现参赛者研究市场、分析市场和驾驭市场的风采,将课堂的理论与社会的实际紧密结合,让同学们参与到市场中来,提高大学生营销自我、表现自我、提升自我的能力,促进经济管理理论的创新的发展。

市场调研大赛在学校、老师的支持以及历代市营人的努力下,已经走到了第三届,市场营销协会也在每一届的举办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对相关场面与流程的控制能力也不断加强。

同时,国际经济情况日新月异,市场环境也不断地在发生着改变。相应的,市场调研大赛的主题与要求也在改变着。(大学生商务礼仪风采大赛活动策划书)

我们相信,凭着坚持与努力,第三届市场调研大赛一定可以再创辉煌!

*Chapter2 活动简介

1大赛目的:

(1)使广大大学生对市场调研有进一步的了解。

(2)为热衷于认识市场的同学提供一个真正进入市场、融入社会的平台。

(3)增强大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并加深同学们的交流,使其思想融合和升华。

(4)发现人才、挖掘金点子,为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

(5)引导大学生自主思考,增强其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与实践活动的能力。

2大赛主题:从市场中寻机,在调研中发展

3大赛口号:因调而研,以隙而长

4比赛要求:?参赛对象:广东工业大学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自由组成2~3人的队

伍的形式参加比赛,参赛队伍根据主办单位提供的调研主

题进行相关的市场调研,最后将有六组队伍进入决赛。

?组队要求:a、参加的队伍不限,凡有兴趣者皆可参加;b、参赛团队

合作, 可自主查阅资料, 可请教老师(不得照抄袭,一经

发现, 取消参赛资格);c、以小组形式报名参赛(每组3

—5人),确定队名、口号,小组成员、负责人联系方式。

?奖项设定如下:

一等奖 1队

二等奖 2队

三等奖 3队

个人风采奖 1名

④报名时间:4月8日---4月13日

⑤报名方法:a、在龙洞校区主校道的咨询点接受报名

*Chapter3 活动流程

1、(1)比赛时间安排:

复赛:4月30日----5月13日;

决赛:5月20日----5月26日

(2)具体时间安排表

?比赛初期工作:

4.08-4.13 进行校内宣传,咨询报名

4.13 市场调研大赛指导讲座(调研计划书、实地调研、

问卷数据统计及报告设计)

?初赛:

4.20 提交调研策划书

4.30 公布初赛结果

?复赛:

4.30-5.13 市场调研问卷设计和实地调查阶段

5.5 提交调研问卷

5.6-5.12 准备调研报告

5.13 提交报告

5.18 公布复赛结果

④决赛:

5.20-5.27 现场报告陈述和答辩准备阶段

5.29 进行决赛调研报告陈述、现场答辩

2、考核形式:

比赛总体要求:本次比赛主题为企业实际面临的营销策划所需的调查数

据;需要各参赛队伍深入人群,合理计划,符合营销策划

要求;计划切实可行,数据真实可信

初赛评选:采用市场调研计划书方式。由协会成立考核小组,初步审核,

然后交送教授专家和赞助商进一步考核,确定复赛名单。

复赛评选:采用市场调研问卷+市场调研报告方式。由赞助商评分及专业老

师评分。

决赛评选:采用调查报告展示和现场答辩方式。由评委现场评分。

3、决赛具体要求:

(1)大赛通过抽签决定各参加队伍的先后顺序。最终产生一等奖一队,二

等奖二队,三等奖三队以及最佳个人风采奖一名。

(2)每组参赛队伍负责人应联系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及时上交各问卷

和报告,各参赛队伍应在比赛前60分钟将参赛材料(PPT、excel等)

上交大赛组委会。

(3)每支队伍规定时间为25分钟,时间采取累积限制;由现场陈述、评委提问以及对手发问三个环节组成。

?现场陈述:采用口述,多媒体演示等方式,只允许一名队员陈述,时间上限为15分钟。(注:黄牌表示时间快到,红牌表示停止陈述)

?评委提问:只允许两名队员共同回答,两名队员回答的时间共上限为5分钟;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第13篇

随着国家和各省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对各级领导,包括企业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也更高,考核力度逐步加大,不少企业在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目标标准时,也要求下属单位领导定期提交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一方面可对照检查其职责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对被检查、被考核者个人而言,则可在回顾、总结和思考过程中提高安全工作业务水平。但部份人不知如何写好述职报告,或者不能有效反映实际问题,或者让审阅者不知所云。下面结合企业安全工作特点,谈谈如何写好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

首先介绍述职报告的定义。根据国家有关公文写作的规定,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述职报告是带有艺术性的论说文,正如所有科学文章如议论文、说明文一样,一定要明确树立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还要在报告中反复突出。主题要概括全文内容即对社会组织公务情况的深刻认识及办事意向。工作的“主张”、目标,在报告中就是“主题”。确定主题,这是写作首要而且最为重要的工作。要总结出一个集中议论的句子即主题句——口号、标语、广告语,深入人心,作为标题并贯穿全文、反复突出。当然,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离不开“安全”这两个字,其他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应该也相当时髦。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第14篇

首先介绍述职报告的定义。根据国家有关公文写作的规定,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 。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 一 ) 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 二 ) 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 “ 扬弃 ” ,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 “ 述职报告 ” 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 “ 述职 ” ,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 “ 报告 ” ,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述职报告是带有艺术性的论说文,正如所有科学文章如议论文、说明文一样,一定要明确树立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还要在报告中反复突出。主题要概括全文内容即对社会组织公务情况的深刻认识及办事意向。工作的 “ 主张 ” 、目标,在报告中就是 “ 主题 ” 。确定主题,这是写作首要而且最为重要的工作。要总结出一个集中议论的句子即主题句 —— 口号、标语、广告语,深入人心,作为标题并贯穿全文、反复突出。当然,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离不开 “ 安全 ” 这两个字,其他如 “ 以人为本 ” 、 “ 科学发展 ” 等应该也相当时髦。

社会实践陈述报告范文第15篇

首先介绍述职报告的定义。根据国家有关公文写作的规定,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 。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 一 ) 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 二 ) 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 “ 扬弃 ” ,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 “ 述职报告 ” 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 “ 述职 ” ,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 “ 报告 ” ,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述职报告是带有艺术性的论说文,正如所有科学文章如议论文、说明文一样,一定要明确树立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还要在报告中反复突出。主题要概括全文内容即对社会组织公务情况的深刻认识及办事意向。工作的 “ 主张 ” 、目标,在报告中就是 “ 主题 ” 。确定主题,这是写作首要而且最为重要的工作。要总结出一个集中议论的句子即主题句 —— 口号、标语、广告语,深入人心,作为标题并贯穿全文、反复突出。当然,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离不开 “ 安全 ” 这两个字,其他如 “ 以人为本 ” 、 “ 科学发展 ” 等应该也相当时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