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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院资金管理 措施 意义

一、我国医院资金管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医院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和医院经营管理所得。资金的合理分配关系到医院的正常经营、运作。医院资金流入主要是来自门诊和住院的收入;流出主要是购买先进的医疗设备,采购药品,人员工资等支出。为确保医院资金的有效利用,要从控制资金的流出方面入手。

目前,我国医院资金管理制度有了一定的改善,然而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管理制度不明确

资金管理制度不明确是造成我国医院资金流失的主要原因。

医院在经营、运作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医院的资金具有流动金额大、流动性强、涉及部门和人员多等特点,这些特点给资金的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在资金流动过程中,由于资金管理制度不明确,时常会发生贪污、盗用、挪用等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

资金管理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和漏洞。缺乏对各种票据、印章管理的监督;人员分工不明确,有些医院甚至由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这样对资金的管理很不安全。

(二)医院资金监管不严格

资金监管制度的缺陷是导致我国医院资金流失的根本原因。

医院的资金种类多、流动性大、经办环节复杂,给资金监管带来很大难度。极其容易发生的行为,使医院遭受一定损失。目前,有很多医院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管系统,大量购买不必要的设备和高端设备造成医院资金的大量流失。例如,在购买药品、设备中,吃回扣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切实际地购置高端设备等。部分医院内部管理存在一定缺陷,报销个人消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有效管理医院资金的措施

(一)明确医院资金管理制度

明确医院资金管理制度是有效管理医院资金的基础。

资金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医院的效益,而且关系到民生。为了有效管理医院资金首先要明确医院资金管理制度。在资金流通过程中,改变以往复杂的环节,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杜绝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的现象发生。

完善票据、印章的监管制度。财务人员要每日将当天的门诊、住院、医疗等收入的报表及时上交,并仔细核对缴款的金额以便入账。医院中的各种收费要经过财务系统,严禁个人收受贿赂。一经发现,绝不姑息纵容,要严加处理,以儆效尤。

(二)加强资金监管力度

加强资金监管力度是有效管理医院资金的根本。

资金监管主要的目的是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发挥资金的效力。在资金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考核”的原则。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要以日常监督为主,专项监督为辅。对医院实施的基础建设项目,新购置的药品、先进设备等要进行评估,实行公开招标,杜绝一切腐败源头。在合同的制定、验货等环节也要做好有效的监督工作。

针对专家出差等费用的支出,要实行定额管理,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支出。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避免浪费。

对于医院物资的采购工作,可以成立相关采购部门。要加强管理,避免盲目、重复采购。物资的采购要严格执行招标程序,需采购的物资要由相关部门批示,避免盲目、重复采购的现象发生。

资金监管制度的载体是组织,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不仅要做到以上几点,更重要的是优化监管组织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作为组织的监管者,首先要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明确资金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其次,要有扎实的文化基础、职业技能,深入了解周围的食物,积累自己的经验,把实际知识不断升华;最后,要有一定的创新能力,通过仔细的观察、认识和思考来洞察事物的本质。

(三)盘活流动资金管理

盘活流动资金是有效管理医院资金的关键。

盘活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风险,避免坏账、赖账的现象发生。首先,医院要规范药品的采购流程,实施公开招标、诚信投标、公正竞标的原则。杜绝不正当的交易,有效降低物资的采购价格;其次,加速资金的流转,定期检查物资库存,减少资金的占用率;最后,加强设备的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利用效益。

三、加强医院资金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医院的进步与发展

资金相当于医院运营的“血液”,它在医院经营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加强医院资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益,促进医院的进步与发展。良好的资金运转可以使医院更好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都会有国家的财政拨款,加强资金的管理有利于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使用。医院可以有效利用这部分资金,购买先进的医疗设备,聘请专业的医疗人士,培养医疗人才,提高医护人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为病患服务。

(二)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加强医院资金的管理,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这离不开党和国家正确的决策和领导。然而,社会矛盾仍然很严峻,其中民生问题尤为受到关注,国家为缓解“看病难,治病难”的问题,加大财政支出,不断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相继制定出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缓解病患和医院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疗费用,减少病患的后顾之忧,缓解了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及省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安排、指定了专门用途需进行二次分配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省上切块下达由市级进行分配的各类专项资金。上级安排的已明确了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级预算明确批复到各部门(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按专项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发展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小水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资金;

(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企业技改贴息资金、企业节能减排扶持资金及“新网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三)教育事业发展资金、计划生育补助经费和科技项目及奖励经费;

(四)政法专项资金;

(五)重点项目前期费和城市公益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

(六)其他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四)绩效评价,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各自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和范围的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送财政部门备案;当年拟安排项目须在项目库中择优确定。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提出拟安排项目意见商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对拟安排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和结论确定拟扶持项目予以立项。

第八条 立项项目确定后,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并将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一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的资金拨付程序办理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的规模、内容、进度及绩效目标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预算指标下达或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对各县(区)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向县(区)下达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对由市本级实施的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项目,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减少中间环节。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凡符合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规定的项目,均要按照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中需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项目,改变资金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用途的,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依据的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竣工验收制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提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验收标准和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同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确定受益及管护主体。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存在资金损失浪费现象的项目,在扣回资金的同时,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年度实施同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强化对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财政专项资金督查体系,确保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扶持效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督查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问效,做到财政督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方案实施项目,按计划使用资金,督促其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比较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调整项目、改变建设内容、变更资金使用计划的;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县财政局管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申报

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

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县财政局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文件,将项目录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对确需安排资金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先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库中筛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申报。如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后申报。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所有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形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成交商或劳务提供者账户。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财政将1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实施的农、林、水、畜、环保等工程项目,按前中后三阶段检查验收,同时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拨款。

有偿资金工程项目在拨款前先在总投资额中预留20%的还款准备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资金;

(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县财政局审核备案管理,单位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接受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

(八)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审查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情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资金管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六章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30%,其目的是遏制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行评估;

(六)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导致项目损失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罚、处分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增强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引导、支持保护、公共服务的作用,提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安排的支持农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等)中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农业发展规划及产业结构调整布局;

(二)以人为本,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适当集中,突出重点,主要扶持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四)公开公正,择优选项,提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财权和事权相统一;

(六)增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导向、调控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农业投入机制;

第五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实行资金随项目走、项目随政策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由市农口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纳入市农口部门预算管理。市农口主管部门应按预算编制程序,根据市委、市政府发展农业的部署和要求,编制下一年项目预算计划,并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同意。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批复本“级农自主管部门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农占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实施等项目管理。

第八条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设立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按项目管理的财政农专项资金,实行谁立项、谁管理。项目的评审、立项、项目实施中检查和竣工验收由农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部参加。

第十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政策公开。对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各项政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指导申报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县(区)属及以下单位申请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须向所在县(区)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农口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报市农口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属单位申请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直接向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支农专项资金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二)申报项目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三)以前实施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的绩效等申报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一律实行标准化文本。

第十三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招投标制度。市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立项申请书,组织专家评审,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共同下达批复文件。凡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资较大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所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层层签定项目合同,一直到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合同要明确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投资较大的重点项目,要建立项目资金行政法人责任制。签定项目法人责任书,项目单位的行政法人要对项目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负终身责任,发现问题首先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县(区)级或以下项目单位由县(区)农口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市级项目单位由市农口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要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的项目预算要求,对完成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投资较大的项目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和完工审计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逐步形成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立项项目档案和储备项目库。项目档案要有专人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确定后,市财政部门即下划和拨付资金。在项目批文下一达后15日内下划或拨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尽快将市财政下拨的支农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预留1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市财政部门收回预留资金。

第十八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区)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申请报告经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复变更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要与农业生产特点相适应,市农口主管部门安排资金计划上半年应达到年初预算的60%以上。超过11月底尚未落实项目的资金,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批准的年初预算项目支出范围,依据当年情况,及时调,整项目计划、拟定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所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和财务管理范围,接受财敢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其核拨给市农田主管部门的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拨给县(区)的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由县(区)财政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市农口主管部门要做好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是财政部门,市财政、市审计部门每年要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正常审计程序可以发现而未能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在追究项目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有关检查和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惩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交由监察和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或市农口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对挪用的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收回转移支付补助等,并取消该县(区)或单位同类专项资金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口主管部门应分项建立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周期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第二十七条对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经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审后,对下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奖励;提前完工、投资节约的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可按投资节约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在项目实施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单位,在今后的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规定使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审后,对下级有关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对该县(区)或单位下年度同类项目立项。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1、目的: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规范资金收支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主体内容:资金日常管理、资金支出管理、资金收入管理

3、细则规定:

(一)资金日常管理

1、资金定义: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一切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2、库存现金的管理:原则上公司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实库存限额规定。现金的支出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出纳人员须将公司库存现金存放至公司保险柜处,并妥善保管其密码和钥匙。每日需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财务经理应至少每月对库存现金进行一次盘点抽查。

3、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遵照银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每日需编制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取回各银行对账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作为会计档案进行装订存档保管。

(二)资金支出管理

1、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它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手续。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有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2、资金支出必须依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中金额进行支付,严禁“无票”支出,严禁“白条”抵账。

3、各项资金支出原则上需根据预算进行拨付。同时,各部门对于资金支出应提前与财务部进行申请(1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一天申请,3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两天申请,3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需前三天申请),以便财务部备款。

3、各类支出相关细则管理如下:

(1)、个人借款支出

a、公司员工因公干需要向公司借支款项,由申请人填写借款单,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经理审核后由公司副总和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出纳人员根据上述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向借支人支付款项。

b、个人借款支付方式:原则上个人借款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个人借款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转入员工工资卡内)。

(2)、零星费用报销支出

a、操作流程根据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进行款项支付。

b、零星费用报销方式:原则上费用报销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费用报销金额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3)、商品采购货款和大额行政采购支出

a、由采购人员填写采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副总、总经理相关节点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款项支付。

b、应依据我司与供应商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原则上此类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4)内部转款及其他支出

我司向关联单位转款,必须依据董事长、总经理审核的转款单,进行款项转出。

(二)资金收入管理

1、公司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收取,各部门应提前向财务部了解“转入户”具体详况。

2、对于少数客户以付现方式向我司支付货款情况,应至少由一名业务部人员陪同行政部销售后勤人员向其收取现金。销售后勤人员收取现金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出纳再向开具收款票据。对于个别客户需先行开具票据再付现情况下,由销售后勤人员向财务部领取已开票据,再由销售后勤人员持该票据去完成收款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3、对于上述第“2”点关于收取客户现金情况重点说明如下要点:

a、至客户处收现,由销售后勤人员收取(但应至少有一名业务人员陪同),销售后勤人员对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b、销售后勤人员收现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c、对于收取的款项,任何人员不得侵占、挪用。

四、财务部出纳人员每日向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报送资金日报表。

五、附则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资金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单位结存资金包括:行政单位结余;事业单位结余及各项基金;街道财政结余和街道财务结余。

行政单位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

事业单位结余,是指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

街道财政结余和街道财务结余,是指街道财政、财务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财务结余。

第五条管理原则

(一)规范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规范单位的各项收支活动,界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加强结存资金管理。

(二)分类管理。针对结存资金的内容和项目的延续性,区分专项结余资金、非专项结余资金和单位自管结存资金,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方法。

第六条专项结余资金是指区财政拨入的所有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包括已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工项目结余。

(一)已完工项目(或两年以上尚未动工项目)结余管理。各单位于项目完工、资金结算后,必须将结余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区财政,不得将资金长期滞留单位,也不得自行安排或调整为其他项目的支出。拼盘项目专项结余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由区财政拨款的专项结余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单位自有资金专项结余按本办法报批使用。

(二)未完成项目结余管理。各单位于年终结账前向区财政上报“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结余审批表”,经区财政审批后,作为专项结余结转单位下年使用;跨两年的未完工项目,除特殊项目经区财政审批后留用,各单位必须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确需继续实施的,各单位于第三年向区财政重新申请资金。

第七条非专项结余资金,主要指行政单位经常性结余、事业单位一般基金、街道财政净结余和街道财务经常性结余。

(一)使用原则

经区财政核定后,按照只控不收的原则,全部实行区财政统一监管。主要用于本单位特殊事项和重要事项开支以及弥补单位收支差额、临时项目等资金开支。

(二)资金动用流程

各单位动用资金时,须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动用申请表”,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单位根据“区统管结存资金单位动用申请表”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单位自管结存资金,主要指事业单位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和各项专用基金(即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各项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比例进行设置和计提,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提高计提比例,也不得超范围列支。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对暂存款和其他应付款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对,及时清算、催收。

第十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形式、部门收入构成情况及区财政规定的资金安排顺序,合理安排预算内、外和其他资金支出。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鼓励我县金边瑞香、南安板鸭等技术标准的研制,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县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共大余县委、大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金融服务等体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技术标准政府专项资金用于专项补助我县金边瑞香、南安板鸭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申报。重点支持我县目前已经较成熟并较有可能成功申报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为:以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作为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标准研制与申报,以相关企业资金投入为主,采取市场化运作,适当补助研制与申报部门在技术研制与申报中的合理支出。

第四条技术标准专项资金补助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研制与申报;

(二)行业标准研制与申报;

(三)地方标准研制与申报。

第五条技术标准专项资金从县预算内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专项资金补助条件、额度

第六条申请补助的技术标准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县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县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我县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提升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研制;

(四)有利于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安全和城市环境;

(六)属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的研制。

第七条申请补助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标准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二)标准立项报告、资金开支预算、资金来源构成及预算说明;

(三)标准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

(四)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

(一)国家标准申报成功的,补助研制和申报资金10万元;

(二)行业标准申报成功的,补助研制和申报资金8万元;

(三)地方标准申报成功的,补助研制和申报资金5万元。

第三章受理、审批和验收

第九条县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申请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共同拟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并报县政府同意。

第十条补助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后,有关单位应提交有关材料,经县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县政府批准,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支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申请资金补助单位应向验收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标准完成情况报告;

(二)、标准主管机构依法该标准的有关材料;

(三)、技术标准专项资金收支专账账本、凭证及技术标准专项资金开支情况说明。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县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与资金补助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费用项目:

(一)、标准部门收取的国家规定有关费用;

(二)、研制过程中的研制费用;

(三)、申报来回途中合理差旅费;

(四)、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对技术标准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应当责令其将补助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县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及评审专家必须对技术标准补助工作高度负责,如发现不作为或弄虚作假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一、资金来源

以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土地出让金收入5%筹集的城市管理资金的50%为来源,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建设。

二、安排原则

**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共交通专项资金)按照“乘客优先、百姓优先”,“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安排。

三、使用范围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共汽(电)车、旅游观光车、水上巴士的场站(码头)建设;

(二)出租车公益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三)公共交通车辆、水上巴士及其设施装备购置与更新的补助;

(四)轨道交通建设;

(五)综合换乘枢纽建设;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交通事业。

地块改造区域内公交首末站和候车场站由土地出让金的收益主体负责出资建设。

四、预算管理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实行专项计划管理。

凡需列入公共交通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在公共交通专项资金来源确定的额度内,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建委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计划。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项目和标准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各使用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报市财政局、发改委、建委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资金使用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对拨款申请表、相关资料以及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有年度结余,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各级财政和各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并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

(一)截留、挪用公共交通专项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公共交通专项资金;

(三)擅自改变公共交通专项资金项目内容;

(四)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或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五)虚列投资完成额;

(六)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杭财基〔〕字364号)的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预决算的报审手续;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上报工作。

对决算后应上缴的结余资金,各使用单位必须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缴财政部门。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绩效评价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9篇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0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资金管理和检查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帐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

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说明:

一、审批权限分三类:

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

二、审批顺序: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0篇

第一条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范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二)符合研发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

(三)引导集成电路产业加快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提高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四)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联合开发;

(五)有利于培养、引进和奖励集成电路产业人才;

(六)科学、高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集成电路认定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的企业;

(二)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研发活动方案;

(三)具备所申报研发活动的能力,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条申报研发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发资金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认定证明;

(四)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

(五)审查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申报及管理程序

第六条研发资金实行审查委员会审议和批复制度,审查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组成。

第七条研发资金的申报及管理程序为:

(一)根据审查委员会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拟定并申报指南;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申报指南和申报条件要求,向信息产业部申报;

(三)信息产业部汇总整理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研发资金安

排方案,提交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下

达资金预算。

第四章资助标准及资金使用

第八条研发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单个研发活动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研发活动成本的50%。

第九条研发资金不得用于研发活动以外的支出。可以参照以下方面使用:

(一)人工费,含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费用;

(二)专用仪器及设备费;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咨询和等效服务费用;

(四)因研发活动而直接发生的如材料、供应品等日常费用;

(五)因研发活动而直接发生的间接支出;

(六)为管理研发资金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研发资金由审查委员会委托的机构与获得资助的企业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审查委员会按照协议书规定对研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后,信息产业部应编制该年度研发资金决算报表,在次年3月1日煎报送财政部,经审查委员会审核后,财政部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享受研发资金资助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委员会要对研发资金的绩效情况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组织。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四条排污费按月或按季收缴。依据相关规定:油田勘探开发单位排污费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污费,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中央、自治区重点企业排污费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委托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州本级环保部门直接征收排污费由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兵团排污费按《兵团环保工作范围》(新环办发〔**〕69号)规定的征收范围进行核定和收缴。

第五条排污者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核定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该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如有异议可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在七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排污者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执收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排污者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填写自治区财政部门监制的“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缴款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购。

第八条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填写“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排污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商业银行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按比例将排污费划转各级国库。

(一)油田勘探开发单位排污费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作为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二)中央、自治区重点企业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4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作为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50%缴入州级国库,作为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三)州本级环保部门直接征收排污染费的企业,排污费按照中央预算10%、州级预算80%和县市级预算10%的分成比例进行划转。其中:中央预算10%、州级预算80%的部分由州财政统一汇缴,州国库按中央预算11.11%、州级预算88.89%的固定比例对州财政汇缴资金进行化解,作为中央和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县市预算10%的部分由州财政局通过专户汇入县市级国库,作为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四)其他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0%缴入州级国库,作为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70%缴入县市级国库,作为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五)排污费不参与财政体制上解总额分成。

第十条收缴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帐,并建立排污收费管理台帐,将“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的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环境保护资金专户,用于核算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排污费收入入库后,除部门预算已列支环境保护业务经费外,年末全额转入环境保护资金专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均由该专户支付,专户资金可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业务经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给予保障。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为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县市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污染防治基础性工作,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由于自治区实行“算账到县、重大政策落实到县”的财政体制,今后州本级财政只承担应由本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工作经费。

州本级形成的排污费收入不再实行由州环境监察支队列收列支的办法。从2008年起,环境监察支队只做收入预算,专项环境保护业务经费由州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列入环保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给企业的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年末由财政代编决算。

第十五条州(县市)环保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确定下一年度州(县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制定下发州(县市)级环保资金申报指南,并通过**州环保网及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州(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请:

(一)污染防治项目必须符合州(县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二)对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施的污染防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申请州(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污染防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同级发展计划部门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予以审查批复。

(三)申请资金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按公布的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七条州(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应于每年年初组织专家对批复的州(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确定项目后,由州(县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拟文下发企业及有关单位,并由州(县市)财政将资金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拨付至企业或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财政部门、环境保护、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项目完成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第十九条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应当在每季度后10日内,将本级负责的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州财政局、环保局。

第四章排污费收入退库的处理

第二十条排污费收入退库的范围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按规定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需要退库的。

第二十一条排污费收入退库的程序

符合排污费收入退库范围需要办理退库的,由排污者提供原始缴费凭证,向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库申请,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州环保局审查汇总报至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送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其按有关规定核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国库部门负责按规定的比例,分别从中央和自治区级、州级、县市级国库库款的相应排污费预算科目中退付。

第五章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收缴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收尽收。对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的,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的,对应收末收或者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排污者未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排污者拒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10302排污费收入”核算;对纳入预算支出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纳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2110307排污费支出”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2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政发[20**]25号)精神,加强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专利技术转化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对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专利技术转化的良

性投入机制。

第四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使用方式。

第六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

2、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市场前景并有望形成产业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

3、专家评估、评审及项目招投标费用。

4、经批准有利于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列入国家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国家、省重点推广专利技术转化项目,专利产业化园区重点孵化项目,可优先予以扶持。

第三章申报、审查和拨付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对实施的专利拥有合法使用权;

3、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和项目实施能力;

4、无侵犯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

第九条项目单位申报专利技术转化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椒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单位近3年来的财务状况;

6、专利合同备案证明;

7、银行贷款的贷款合同、资金到位及支付利息的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各市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向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经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向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上报;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同时向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评审或招投标。

第十二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进度,将资金分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利技术转化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定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参与审查、确定重点支持的专利转化项目,向项目单位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专利技术转化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验收专利技术转化项目,负责报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各市财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年终决算。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经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认定后不再拨款,该项目剩余资金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专利技术转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资金收缴省财政;并停拨以后年度的专利技术转化资金。

第五章附则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职工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方及港澳台籍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以及缴存、提取、使用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辖市、区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财政、审计、房管(房改)、人民银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工商、民政、劳动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责,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贷款、结算、归还等业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上述业务,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章缴存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缴存比例。

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单位要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由市房改办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公积金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拟定,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时,单位须按公布的缴存比例和基数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单位应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确有困难的单位,要求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十六条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职工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职工本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必须承担单位应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公布的上限标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1)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2)单位解散、撤销的,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合并、分立和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单位未按规定基数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欠缴住房公积金处理。公积金中心依照所在地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金额。

第十九条1998年12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原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纳入住房公积金,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均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并无偿提供多种查询服务。职工和单位凭有效证件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四条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残疾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的;

7、出境定居的;

8、离休、退休的;

9、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10、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三)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五)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提供必要的担保;

(七)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二)、(四)、(七)项的规定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组合贷款的,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提取公积金的,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总量计划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一定比例,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及时调整贷款政策。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区域公积金管理工作并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底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七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性业务收入按规定免交有关税费,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

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当接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行政执法机制,依法行政,维护职工权益。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等义务,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资料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检查和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对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单位为职工代扣住房公积金后未缴存至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账户的,按挪用住房公积金处理。挪用代扣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追回。

第四十七条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有关部门查处后,其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应用解释。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决定》(青委〔2007〕89号),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设立青田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为保证该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是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人才办)牵头,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的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第三条县人才办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筹集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才培养经费:指党政高级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培训(含出国、出境培训)、继续教育等相关经费。

(二)人才及智力引进经费:指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中级职称人才引进活动,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安家补助和首次购房补贴,中级职称人才引进住房补助,本地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国外智力引进及引智成果推广示范补助,以及人才柔性引进等相关经费。

(三)人才交流合作经费:指与国(境)内外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人才机构、相关部门开展人才交流合作或区域合作等经费。

(四)科研资助经费:指入选省“151人才工程”人员、市“138人才工程”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重点学科项目研发等科研资助经费。

(五)人才评选、奖励及津贴:指突出贡献人才奖,十类人才、百名精英,科技新秀,重才爱才先进单位等评选奖励经费,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各类人才生活补贴,以及高层次人才体检、疗养、慰问等经费。

(六)其他人才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指人才规划编制和贯彻落实,人才工作调研、考核和督查,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建立人才资源开发分析系统,人才信息库和人才信息网络建设,以及完成县委、县政府决定的与人才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等经费。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六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每年年初由资金使用单位按第五条填写《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申报材料,向县人才办提出年度项目申报。县人才办根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安排和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项目预算,牵头编制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划拨。

第七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拨付。经批准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由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计划、项目进度,提出拨款计划,填写拨款单,由县人才办签批核拨。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九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用款单位落实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预决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项目进度、完成验收、资金使用效益等负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以县人才办的名义,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接受捐赠收据,颁发荣誉证书。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者的要求进行定向资助;捐赠20万元以上的,可以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设立人才开发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县委组织部及其他资金使用单位年终要对当年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由县人才办综合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每年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的节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县出台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市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全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推广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等管理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县(市)散办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散办和财政部门,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和双D港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泥的生产和使用,要贯彻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应当逐步实现水泥生产散装化。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新建(含新建生产线)、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设施能力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其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实行水泥销售情况报表制度。各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水泥销售情况,按市散办统一印制的报表要求,填报后报同级散办。

第七条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的水泥制品、混凝土和砂浆,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要达到80%以上。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尽量使用商品砂浆,禁止在市区内进行混凝土现场搅拌。

第九条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应逐步增加和配套散装水泥设备和设施,做到标准化、系列化,保证技术先进、计量准确、安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和质量要求。

第十条生产、销售、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缴纳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缴纳专项资金1元;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专项资金3元。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设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缴纳办法: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按本企业月实际销售袋装水泥数额向同级散办缴纳;

(二)建设工程项目(含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到所在地散办签订使用散装水泥的合同,并按工程设计使用水泥量预交。其中,长海县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财政部门代收。专项资金的入库和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散办于每月15日前凭《**省散装水泥资金专用票据》将收取的专项资金划拨到同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帐户。

代收部门应于每月13日前,将收取的专项资金上缴到同级或市散办。

代收部门的代收业务费,由财政部门按代收数额的2‰核拨给同级散办,由散办支付代收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达到80%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书和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原始凭证,经财政部门和散办核实后,按实际使用量清退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改、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手续费;

(七)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由使用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散办提出立项报告,经散办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取的专项资金与**市实行9:1分成,即本级财政留90%,上缴**市财政10%。**保税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收取的专项资金与市实行5:5分成,即本级财政留50%,上缴市财政50%。

第十七条未按期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办责令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专项资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办公室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的,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涉及财政、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