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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

一、控制自我评估的相关理论

1、定义。控制自我评估(CSA,ControlSelf-Assessment)也被称为管理自我评估、控制和风险自我评估、经营活动自我评估以及控制/风险自我评估,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认为,控制自我评估是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的流程,其目的是为实现企业的目标提供一定程序的合理保证。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1996年的研究报告中总结了CSA的三个基本特征:关注业务的过程和控制的成效、由管理部门和职员共同进行、用结构化的方法开展自我评估。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以下简称“具体准则第21号”),将控制自我评估定义为:是指由对内部控制的制定与执行负有责任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过程。2、控制自我评价的内容和方法。根据具体准则第21号,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与范围,确定控制自我评估的内容。控制自我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组织整体或职能部门的目标,识别其主要风险;(2)评估组织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3)确认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存在严重风险的业务环节;(4)评估组织非正式的控制及其有效性;(5)评估组织的业务流程及其运作效率;(6)对控制自我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同时,准则中提到“对公司控制自我评估的主要方法包括:专题讨论会、问卷调查法和管理分析法”,这也是目前西方国家通过20多年实践总结后普遍采用的三种基本形式。

二、控制自我评估与境外资产管理

根据业内的研究,已经总结出CSA为内控评价带来5方面的变革:(1)有效进行软控制的评价;(2)提升控制环境;(3)尽快找到并解决问题;(4)预测并控制风险;(5)使内审更具效率与效果。因此笔者认为:CSA这5方面的好处,结合石油行业境外资产的现状,适合推行应用于境外资产的运营管理中。本文将讨论重点放在境外全资子公司、境外联营/合营公司、境外油田非作业者三种投资或资产运营管理主体形式,先行阐述其管理特点和对应采取的主要审计形式,为接下来讨论不同投资形式下需建立不同的控制自我评价体系做好铺垫。1、境外资产运营管理形式。(1)境外子公司。境外子公司,顾名思义为境外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境内子公司一样,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主要被实施的审计类型为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且审计重点内容基本一致。(2)境外联营/合营公司。首先,联营企业不同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其次,境外联营/合营公司的审计权利与投资地位有密切关系,公司章程或伙伴协议中往往对审计的权利、范围等有详细规定,而且目前合作的伙伴往往也有其自身成熟的内部控制及评价体系,在此不多赘述。(3)境外油田项目非作业者。国际油气联合作业的合作方式中,除了投资者设立法人型合资企业(JV,JointVenture)作为联合作业公司负责油田作业外,更常见的是投资者以签署联合作业的方式,指定其中一方投资者担任作业者(operator),负责油气作业的日常工作,其他各方投资者作为非作业者(non-operator)。投资者各方指定代表组成作业委员会,决定油气作业的重大事项,作业者在遵循油气行业惯例和相关法律的前提下,按照作业委员会的决定及指示开展作业。目前针对这种联合作业的方式,已采取的审计方式是联合账簿审计,对象是作业者,内容主要基于联合账簿本身。但考虑到投资金额大、盈利依赖程度高,非作业者在作业委员会中被赋予的决策权力大,有必要追加控制自我评估,以对管理水平摸底。2、境外投资主要风险及中方角色参与控制风险的能力。业界已基本对石油行业境外投资的风险分析形成了共识,主要包括东道国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来源于组织外部;但风险分析时,往往没有结合投资形式或境外资产管理的实施主体形式,对应分析其管理风险的能力。同时笔者认为,组织机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将对外部风险的管理产生正面或负面的效果加倍放大。不同境外投资管理主体,中方投资方对风险的参与管理程度是有限的,三种形式比较下非作业者能力最弱,境外全资子公司最强。

三、不同投资形式如何开展控制自我评估

对于从未开展过控制内部评估的公司,建议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循序渐进地开展,摸索经验再举一反三。笔者根据一般大型企业现行的管理架构,建议如下步骤开展控制内部评估及设计模式。首先,按层级区分控制内部评估的范围。原因有三:一是单独为管理层和职能部门开展控制自我评估,能够提高其重视程度,加强参与感,并帮助内审人员快速地了解公司整体内控环境;二是不同地域海外投资主体面临风险不同,经营目标不同,内控体系也不完全相同,每个个体应具备单独实施控制自我评估的能力,设计独立的评估方案,反而更有利于了解其真实的管理情况;三是考虑到联合作业中非作业者的管理模式特点,其组织机构往往更“无形”,那么关键人员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素质,尤其是对于石油合同和联合作业协议的内容和执行,往往是较“组织内控流程”这种形式更重要的,那么,控制自我评估的对象在这里就不是组织,而可直接设计为针对关键人员。层级展示如下:其次,确定了评估层级后,确定控制自我评估的开展顺序。笔者在此倾向于同时开展,开展初步方案为:最后,便是对所有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汇总分析,并形成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汇总分析过程中,由于三个层次的评估均使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调查中应对公司关键风险点重复出题,从不同层面了解各层管理者对该问题的认知程度,如有必要,也可以进一步组织专题讨论,面对面沟通更有助于内审人员和管理层的信息交换与交流。三个层级各自形成独立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同时出具对公司整体内控实施情况的评价报告,形成后报母公司高管。

四、如何利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开展境外资产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高管对三个层级各自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意见及评估结果,从开展内部审计业务的角度解读分析报告,笔者推测对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采取以下行动:第一,层级一的评估报告结果,将移交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相关管理人员,重新进行管理风险方面的评级,并相应加强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内部审计人员有必要对关键业务进行穿行测试的复核工作,排除评估参与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第二,目前针对海外公司已开展内控审计,但现实情况是,以往开展内控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不了解海外资产管理的相关复杂性,无法确定审计重点,往往采用通常的审计手段开展工作,审计结论也许会流于表面,不能实现审计目标,管理层阅读审计报告也无法获取其关注的信息。那么,基于此,层级二的评估报告结果,基于其真实反映了海外公司的管理情况,那么这份报告既可用于帮助内部审计人员有针对性地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同时,也是管理层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针对非作业者项目,中方实施的是联合账簿审计,审计的对象是作业者外国石油公司和其联合账簿,并未覆盖到联合作业委员会中的中方人员尽职情况。层级三的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期望达到的目的是至少了解这些关键人员对中方在该联合作业中掌握的权利是否熟知进而尽职的实施,以保障我中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当然,报告的结果也可帮助联合账簿审计师确定中方控制薄弱的方面,进而在向作业者实施审计时,重点、深入地开展测试、复核。

五、小结

“审计”现在是热门的名词,本文的目的除了从业务层面,探讨实施控制内部评估将大大助益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更是为了强调,审计或者内部审计,已经是企业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我们除了研究审计技巧、审计手段等,眼光仍应前置,从最有利于避免企业内控失效的方法开始,将内部审计放在次要或辅助的地位,这样意识形态下的组织,才更具有活力和持续发展潜力。

作者:周彤 单位:中国海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S].财会[2008]7号.

[2]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S].财会[2010]11号.

[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S].中国内审协会,2006(7).

[4]李娜: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9.

[5]韵学飞:中国石油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D].中央民族大学,2013.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第2篇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中遇到的问题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目前很难操作,其一,由于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对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务资料不予提供,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其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同意债务人破产,按照现行《破产法》清算组成员主要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派员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无法成立,破产清算工作难以进行。因此,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受理要谨慎,既要考虑依法办事,又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在作好债权人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予受理。必须受理的申请人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垫付清算费用。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上级法院报告。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破产。按照法律规定须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的双方的同意,并共同派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联营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组。上述企业申请破产的前置条件必须是经过清算,未进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特别清算。对于联营企业应当由联营双方先行协商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先通过诉讼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

    (三)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破产,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每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很多,以目前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人员,难以承受这类案件的审理。但是营业执照的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的是经营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丧失的是行为能力,企业的法人地位并未丧失。因此,对这类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必须先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人进行清算,清算不能时才能进入破产程序。二是如果被吊销后又被注销的,无论是否进行了清算均不再适用破产程序。

    (四)目前对无主管部门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受理和审理难度都很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生效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这类企业法人没有主管部门,由于现行《破产法》是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配套制定的,公司法生效后破产法的配套立法相对滞后。按照现行的破产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组难以成立。新破产法草案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建议在新破产法生效之前,此类企业的破产,必须先行清算。清算有出资各方共同进行,清算不能时再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组由中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与法院指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此外对于这类企业在职工未妥善安置之前,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

    上述凡是经过清算之后破产的,均应由清算组织代破产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致使破产财产无法变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这就造成了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情况,法院对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无权处置,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权证不全的财产是否合法尚且不论,购买人在买断破产财产后办理产权过户所遇到的困难,也是法院无法解决的。各基层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采取分别评估、共同拍卖、资金分流的方法处置破产财产。即由清算组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委托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评估,由清算组和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同一家拍卖公司对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同进行拍卖,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分别划入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账户和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需要注意的是,破产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必须依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的鉴定人和拍卖机构来进行。

    (二)破产财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制约破产财产的变现,我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均赋有半年的有效期限,并且该报告书有效期限的起始日(基准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大部分破产案件在评估机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时已临近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有效期限届满日,加之人民法院在评估机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后,还须依法将破产财产清理情况、破产财产评估结果以及破产财产处置方案,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受法定期限的限制,很难在资产评估报告书有效期限届满前变现破产财产。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方式为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在变现破产财产时如果资产评估报告书有效期限已经届满,该评估报告书确认的价格已不能作为确定拍卖底价的依据。如果重新委托评估,一是要增加破产费用;二是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7〕58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判企业破产并公告之日为准。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底价的依据。”依照此规定重新评估的基准日、有效期与原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有效期相同,重新评估的评估报告书仍不能使用。我们认为对破产财产的评估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评估是有所不同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评估的结果,随着时间的变化,受企业行为的影响是很容易发生变化的,因此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有重要意义。而对破产财产的管理,理论上说是静态管理,一般不容易发生变化,因此破产财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意义不大。所以原则上不再重新评估,以减少破产费用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已裁定执行,但尚未过户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目前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曾遇到破产企业的房产在裁定宣告破产前已被法院裁定执行给申请人,但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其房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产生争议,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房产、车辆等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按照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口曾对在执行过程中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裁定之日界定的个案解释。这个问题涉及物权法的内容和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我们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法院裁定执行给申请人且已由申请人实际占有的,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也应视为所有权已经转移,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如果仅仅有法院裁定,但财产未实际交付申请人,仍然由债务人占有使用,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该财产所有权未转移,该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四)关于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的承担,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破产时由政府无偿收回,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在破产财产评估中不应进行评估,但是当前对国有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程序要求,评估结果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对于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进行评估。债权人会议不同意将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列入破产费用,我们认为是有道理的,因此,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破产评估时不应进行评估。如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坚持评估的,评估费用应由政府承担,不得列入破产费用。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风险导向;内部控制评估

一、内部控制评估的涵义

根据COSO框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受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的共同作用,旨在为实现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循,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种过程。其主要目的是合理地保证公司实现以下目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信息的真实、可靠;资产的安全、完整;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实现企业战略。

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以及监督五个要素。内部控制评估就是围绕内部控制五个要素的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展开的,是指为保障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由相关机构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审视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发现并改进内部控制缺陷的一系列过程。内部控制评估包括企业外部机构及人员(如事务所)进行的外部评估和企业内部机构及人员进行的内部评估。内部评估主要包括自我评估与独立评估两部分。自我评估是指公司相关机构和人员对所负责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的自我审视和评价活动。独立评估是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内部控制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活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独立评估是及时发现内控缺陷、促进内控有效执行和不断改进的重要机制,共同构成公司内部控制评估体系。

二、内部控制评估的目标、对象与原则

(一)内部控制评估的目标

内部控制评估的目标应从内部控制的目标出发,来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进行评价,考核内部控制所规定的目标实现与否。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合规目标、资产目标、报告目标、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因此,内部控制评估的目标应是对以上五个目标的内控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估的对象

内部控制评价的对象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从控制过程看,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分为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程序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是指在内部控制设计有效地前提下,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的内部控制程序正确地执行,从而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离不开设计的有效性,如果内部控制在设计上存在漏洞,即使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一贯的执行,那么也不能认为其运行有效的。

从控制目标的角度来看,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分为合规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产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报告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经营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战略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其中,合规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相关的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企业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违法活动或违规交易;资产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相关的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报告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相关的内部控制能够防止、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经营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相关的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及时为董事会和经理层所了解或控制;战略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相关的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董事会和经理层及时了解战略定位的合理性、实现程度,并适时进行战略调整。

(三)内部控制评估的原则

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评估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客观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三、风险导向内部控制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风险领域,制定内控评估计划

内部控制审计人员应研究本企业内外部环境、经营状况、企业组织机构、行业特点等,结合企业管理目标,进行充分的调查,可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初步确定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对重要性做出初步判断编制整体审计计划。

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审计把审计的焦点放在那些风险大、对企业实现目标影响大的事项上。在进行内控评估前,审计人员应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并分类,对组织目标实现有重要影响的风险事项进行重点评估。

(二)对确定的风险事项进行评估

评估中通常运用抽样、观察、分析、调查与评估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有关风险及风险管理的证据,确认企业主要风险管理目标是否得到实现。将风险点与控制点结合起来进行评估。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理念下,在开展内控评估时,可采取先从重要风险领域分析判断可能对企业目标实现产生影响的风险点,进而在内控实施细则中寻找相应的控制点进行评估。在评估中如果有风险点而没有控制点,应及时对内控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以确保及时防范重大内控风险,使内控评估成为一种积极、主动的全过程动态防范风险机制,为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提供有用信息,为公司治理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

可以采取以下审计程序:(1)研究、评估与组织业务有关的当前的发展情况、趋势、行业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确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组织的风险,是否存在监督、评价、管理这些风险的控制程序;(2)检查公司政策、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确定组织的经营战略、风险管理理念、方法及风险偏好和风险接受程度;(3)检查管理层、内部审计师、外部审计师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以前发表的风险评估报告;(4)与被审单位管理层及相关人员交流,了解被审单位存在的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管理措施;(5)独立评价被审单位风险管理程序的有效性,评估风险管理结果报告的充分性和及时性;(6)评估管理层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正确,风险管理措施是否适当,并提出改善建议,说明风险管理实务中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

(三)得到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

内部控制人员在评估结束后,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形成评估结论与建议,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一般包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组织安排,评估期间及范围,评估方法,所发现问题的表现、面临的风险、成因、影响、改进建议等,以及单位内控控制设计及执行是否有效的结论。

四、风险导向内部控制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一)以风险管理理念为基准

进行内控评估时,应该以风险管理理念为基准。风险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所在,内控评估的重点应该是确认风险及测试管理风险的方法,分析、确认、揭示关键性的经营风险,在评价标准、指标和权重的选择上均要把握风险管理理念,这是内控评估的焦点。

(二)应选取科学合理的标准

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是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和前提。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而进行的内部控制评价,其结果可能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与否。在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时,首先必须确定的是采用何种评价标准对内控整体乃至具体的内控项目进行评价。结合内部控制评估的目标,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可以选用结果评价标准和过程评价标准。结果评价标准就是要考核内控目标的实现程度,是基于内控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结果考核指标。过程评价标准的制定可以按照内控项目来进行,按照风险管理思想,根据风险管理框架的要素来设定控制标准。

(三)关注内部控制的经营与战略目标

内控评估目标包括合规目标、资产目标、报告目标、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五个方面,而在具体执行中,企业评估侧重点一般关注于合规目标、资产目标和报告目标,至于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受到的关注程度较少。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显然,经营与战略目标是最重要的。

在具体界定内部控制评价目标时,不同的评价主体可能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界定也不同,如监管部门推动实施的内控评价,其目标可能更多地关注内控制度所达到的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而企业自身进行的内控评估,其目标就不应局限于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还应该包括内控对企业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实现的作用程度。

(四)完善内部控制评估的考核监督机制

我国许多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很多的内部控制条文,但多只注重制度的文字编写环节,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而不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同时发现的内控缺陷难以有效整改落实,大大降低了内控评估的风险防范作用。因此,建立健全内控评估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于强化内控执行、防范相关风险起着非常更重要的作用。对具体风险点与控制点流程中所有关键环节的内容建立目标和量化评价考核标准,细化内控考核细则;开展分类别内控评估工作质量评比,兑现考核奖惩,强化内控执行。同时,为保证内控缺陷的整改落实,可将内控执行情况、缺陷报告情况及整改情况与部门或个人的绩效考核挂钩,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S].2009.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备从事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合理使用评估假设,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信息利用是恰当的。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必要判断,恰当引用专业报告。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评估目的;

(五)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六)价值类型;

(七)评估基准日;

(八)评估假设;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合理使用评估假设。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主要 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资料;

(三)企业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资料;

(四)企业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未来收益预测资料;

(五)评估对象、被评估企业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

(六)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的资料;

(七)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资料;

(八)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

(九)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的审计报告。

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和专业判断。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二)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了解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对其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当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予以恰当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四条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第二十五条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 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等主要参数与评 估假设的一致性。当预测趋势与企业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预测期的主要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对企业收入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企业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选择收益法的其他具体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口径,并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四条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三十八条 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

(三)应用价值比率时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企业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评估。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 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四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四)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地区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

(二)国家、地区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有关财政、货币政策等。

第四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业主要政策规定;

(二)行业竞争情况;

(三)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四)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等;

(五)企业所在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用途;

(二)经营模式;

(三)经营管理状况;

(四)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

(五)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等。

第五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

(二)历史财务资料的分析总结,一般包括历史年度财务分析、与所在行业或者可比企业的财务比较分析等;

(三)对财务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

第五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过程;

(三)主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

(四)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五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披露的详略程度。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风险评估;报告;内控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风险评估工作与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相互促进、有机结合,是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识别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的风险,并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和应对的过程。

总体而言,风险评估报告的结构至少应包括四部分内容:其一,企业情况概述,本部分就企业风险评估项目背景、定位与目标、理念与方案三大内容进行概括与总结,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本次风险评估工作的基本目标与方法;其二,风险评估实施过程,本部分是整个风险与内控体系建设工作的起点,旨在构建一个具有代表性又有扩展性的通用风险管理标准,从风险管理知识宣传、风险分类与定义、风险评估标准三大方面初步构建企业风险管理基础平台;其三,识别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根据风险调查问卷和风险调研访谈,识别出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以供企业管理层参考;其四,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结合企业风险管理的现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风险管理组织结构设置、职能设置、工作流程及工作防范建议。

以上四部分在风险评估报告中层层推进,构成完整的风险评估过程,以下作详细说明。

一、风险评估项目概述

(一)风险评估项目背景

本部分重点介绍企业的成立、发展沿革,行业背景,分子公司情况以及业务架构、组织结构等。编制企业风险评估报告的重要意义在于企业管理层希望借助风险评估项目,有效识别和评估影响本企业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内外部风险源,并通过健全重大风险的应对与管控机制,有效地平衡好风险与收益,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从而防范和降低各类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冲击,为企业实现战略和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二)关于风险评估项目定位与目标

风险评估项目旨在达成三大目标:其一,建立风险管理基础,构建一个具有代表性又有扩展性的通用风险管理标准,统一企业的风险管理语言和标准;其二,明确重大风险领域,采用全面梳理与重点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识别和分析企业战略、经营、财务与合规领域中的重大风险,协助管理层统一对风险的认识;其三,团队能力建设与知识培养,加强和提高企业总部和各业务群管理团队对风险管理工作的参与度和认知,最大程度实现知识转移。

二、风险评估项目实施过程

(一)关于判断风险分类与定义

应从企业战略出发,参考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行业风险数据库以及企业的风险管理实务,并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适用于本企业的风险数据模型(即风险地图),从战略风险、运营风险、合规风险及财务风险四大方面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类和定义,从而为统一公司的风险管理语言奠定基础。

(二)关于设立风险评估标准

为了对上述四大类风险的重要性进行评定并据此明确风险管理的优先次序和资源配置方向,应从风险发生可能性和风险影响程度两个维度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风险评估标准,以反映风险发生可能性由极低至极高,和风险影响程度由极轻微至灾难性的不同等级。

(三)关于实施风险评估过程

为了协助管理层更好地理解和评估风险,应以风险数据库和评估标准为基础,通过风险调查问卷的发放、收集与统计,风险调研与风险访谈等多种形式,在企业总部和业务群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工作。通过上述工作,不仅协助企业管理层评估重大风险领域所在,而且还能分析其可能影响的战略及经营目标,从而为企业明确风险责任,改进相关重点业务领域中的风险管控措施明确方向。

三、针对企业风险评估的调研结果

结合风险调查问卷与风险调研访谈的结果,企业管理层对影响本企业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的众多风险进行客观评估,并由此明确前几大风险的优先次序。这些风险可能是:产业(产品)战略和多元化、战略规划、市场营销、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公司高层的基调、品牌及声誉管理、销售模式、客户结构风险、人力资源规划及政策、组织结构等等。这些风险并不是独立存在,在实际经营环境中,各类风险往往互相影响、互相牵制,共同对企业实现经营目标产生影响。为此,还应对上述重大风险及其内在关系进行相应的逻辑分析,以协助管理层梳理各项重大风险之间的关系。

四、企业风险管理体系搭建

一套成熟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战略(目标)、风险以及流程与控制。企业战略处于企业管理及风险管理体系的最高层,是企业风险管理以及流程内控建设的出发点,风险管理体系必须紧紧围绕企业战略。风险则是影响企业战略管理体系的实施与战略目标达成的不确定因素,企业需要将外部环境、内部经营与战略目标进行对比,以识别出影响企业战略的重要风险。企业流程与管控体系则是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落脚点,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从企业的流程、制度等管控体系中识别出影响,并从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度及流程建立风险应对措施。

(一)风险管理体系现状分析

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通常由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组成的“三道防线”共同构成。通常,企业均能初步搭建起风险管控体系的三道防线,如:1.各业务部门负责关注各业务领域内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2.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运营风险管理,对运营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3.审计监察部主要负责集团的财务审计、经营活动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二)风险管理工作规划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密切相关,相辅相成,没有完善配套的内控体系,风险管理就如同纸上谈兵、空中楼阁;而缺少风险管理的内控体系建设,会由于缺乏足够的针对性而效率低下、浪费资源。

无论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或是COSO ERM模型,都将企业的目标分为四大类别,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财务目标和合规目标。风险是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而内部控制则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因此,企业有目标就会有风险,而针对每个风险就会有相应的内部控制,以管理风险,从而合理保证目标的实现。

风险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协助企业初步搭建结合先进理论基础、契合企业实际情况、符合国家监管要求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将风险匹配到内控体系框架,并完成对该体系框架的评估、梳理和建设工作。

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逐步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据风险分层管理、分类管理和集中管理的要求,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另外,在充分考虑企业规模以及业务发展需要的基础上,针对近期及未来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提出相应的参考及建议。如:完善企业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中各管理层级的岗位职责。完善三道防线,其一,各风险责任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风险责任人、风险联络员等;其二,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风险管理涉及公司的方方面面,建议由总裁、执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工作的协调;其三,审计监督工作,审计监察部应对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即对风险管理过程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给出评价意见;审查和评价重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是否适当,将评价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风险评估工作结束后,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反映企业的风险及其分布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通过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及风险评价,形成风险评估初步结果后,就风险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向企业风险管理委员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调整、修正企业的风险评估结果,编写出企业的风险评估报告,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进行审议。

参考文献: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民营企业; 内部控制; 风险; 框架

一、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一)我国民营企业的特征

我国民营企业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形成了自己的诸多特点,具备了COSO所提出的“较小型”企业的特征:

(1)业务线较少,每个业务线的产品也较少,从而业务流程相对大型企业没有那么复杂;(2)营销渠道和地域集中,产品市场相对集中,少数面向国际市场,多数主要面向国内市场,甚至主要面向国内部分省市和地区;(3)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由拥有较多所有者利益或权力的管理层领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存在高度的一致性,委托成本相对较低;(4)管理层级较少,控制幅度较宽,管理层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活动;(5)交易处理系统不太复杂,大部分为人工交易处理或初级的计算机信息处理,少部分企业开始采用ERP等信息与交易处理系统;(6)人员较少,很多人员的职责范围较宽,往往同时承担多项职责,有些职责也可能是传统意义上的不相容职责;(7)由于人员较少,部门设置简单,维持较深的资源线以及支持性员工职位(比如法律、人力资源、会计和内部审计)的能力有限。

我国民营企业的这些特点也使得其面临的风险、经营管理流程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着不同于大型国有企业的特点。

(二)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根据COSO企业风险管理的理念,在既定使命的背景下,管理层应制定战略目标,选择战略,并制定贯穿于企业之中的、与战略相协调和相关联的其他目标。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是为企业目标服务的,因此,从企业目标的角度,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可以分为战略风险、经营风险、报告风险和合规风险四个方面。

1.战略风险

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的战略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从企业方面来看,一些民营企业使命或愿景不明确,从而缺乏清晰的战略目标和实施战略,只是一味地追求短期利益,小富即安,使得企业难以做大做强;一些民营企业缺乏风险意识,盲目扩张,没有科学的战略决策过程,没有设定明确的风险容量和风险容限,导致无法承受实际的风险;更有一些民营企业投机意识太强,利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足和漏洞,从事一些违规或“球”业务,一旦政策和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就面临着巨大的政策和法律风险。从宏观方面来看,国际金融危机余波未了,人民币不断升值,欧债危机,欧美主要国家经济复苏乏力,国际市场需求萎缩,对我国许多主要从事出口业务的民营企业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无论是民营企业自身战略管理的不足,还是国内外的政治、经济环境,都对我国民营企业的战略发展造成了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使其面临较大的战略风险,同过去几十年较为宽松的国内外环境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2.经营风险

我国民营企业的经营风险主要源于管理的不规范、不精细。一些民营企业规模较小,发展时间较短,缺乏职业的经营者,尚处在大力拓展市场、扩大规模的阶段,经营者的精力主要放在提高产量和销量、扩大市场份额上面,无力进行精细化的管理和控制,使得风险慢慢积累,越来越大。一些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和阶段之后,鉴于经营者个人能力的原因,无力或不愿将其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继续停留在人治、经验和习惯的阶段,不能建立和实施科学的管理和控制。民营企业先天的特性往往会导致缺乏组织上的准备,不能有计划地在关键岗位培养拟授权的对象;经营者过于自信,认为“只有我才能干好”,对下级缺乏信任感;业务发展,规模扩大,管理难度增加,但经营者的能力却没有增加,所有者无法承担较大企业的管理责任;不授权别人分担责任,也不注意建立一个管理团队;没有采用有效的领导和管理方式,工作不论轻重,都要亲自动手,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受能力和精力所限,无法达到原有的管理水平,企业管理出现松懈,最终由兴旺转为衰落。

3.报告风险

由于管理的粗放、不规范的业务处理和信息流程、经营者的个人意志,民营企业的报告往往存在较大的错报,有些民营企业甚至是两套账或多套账,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这样,不但外部利益相关者无法获知企业真实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而且,所有者和经营者由于对规范的会计处理重视不够,无法进行系统的财务分析,无法及时发现面临的风险和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不真实、不规范的报告损害了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使得企业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4.合规风险

由于先天条件的不足,当前大多数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产权不清、民间融资、家族制经营、继承纠纷、企业并购、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合同管理及企业应收账款等重大问题,这些都导致我国民营企业面临诸多合规风险,如投融资法律风险、合同风险、侵权风险、公司法风险、劳动人事管理风险等。此外,国家不断制定和颁布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调整,也使民营企业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

(三)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建设面临的挑战

我国民营企业所面临风险的现实使得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非常必要,但我国民营企业的现状又使得民营企业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的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

1.难以实现充分的职责分离

民营企业的规模较小,加之民营企业家节省人力成本的考虑,员工相对较少,往往一个人承担多项职责,一般意义上的职责分离难以充分实现。因此,民营企业必须获取充分的资源,通过适当的手段和方法来实现适当的职责分离。

2.管理层对控制的逾越

民营企业的管理者往往也是所有者,其主导着企业的经营管理,通常具有绝对的权威性,这种主导作用以及权威性使得管理层凌驾于各种控制制度之上,预先设计良好的内部控制可能对管理层不起任何作用。

3.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专业性不够

尽管民营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通常具有超人的战略眼光和魄力,但习惯于家族化、人治,专业性不够,不习惯规范的现代管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决策和管理机构的人员专业素质不够,对财务、法律不够熟悉,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必须聘用具有必要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门知识的人,以有效地服务于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4.财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民营企业的待遇总体偏低,加之企业的管理者对会计工作重视不够,财务、会计人员的素质通常不高,会计、财务报告经验和技能不足,无法确保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和生成财务报告,必须聘用和保持具有充分会计和财务报告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5.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关注不够

由于大多数民营企业还处在扩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的发展阶段,管理层把主要精力都放到了销售、生产、采购和融资方面,对会计和财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予以充分的关注,不但导致了财务、会计工作的质量不高,也导致了企业的各项决策缺乏可靠、及时的信息,应当将管理层关注的重点从有效开展经营互动转向充分关注会计和财务报告。

6.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不够

尽管很多民营企业也大量采用了财务软件、ERP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但由于专业人员缺乏、软件开发缺乏统一规划以及软件质量等问题,不但缺乏对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而且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相当薄弱,生成的数据甚至相互矛盾,不但没有提高信息的及时性,也不能为企业的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民营企业必须利用有限的技术资源来保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适当控制。

二、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框架

与一般大型国有企业相比,我国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使得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在建设原则、建设目标和内部控制框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

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是内部控制建设中处理各种问题的准则,是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我国民营企业的现状,提出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

内部控制建设不能仅仅是为了应付外部监管要求,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必须基于自身的实际需要,提出足够明晰的目标,使之能够识别和评估目标的相关风险。从企业整体层面的使命或愿景开始,到战略目标、战略,到经营、报告、合规等相关目标,进一步细化到更加具体的目标,这些目标要满足相关、可衡量、可实现、可理解等基本要求,使之成为风险识别的依据和控制的标准。

2.风险基础原则

每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都是不一样的,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用内部控制制度。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必须基于企业特定目标的特定风险,而这些特定目标的特定风险对不同企业来说通常是不同的,无论企业层面的控制,还是业务流程层面的控制,都必须针对这些特定的风险来设计和实施。

3.自上而下原则

鉴于民营企业股权集中、家族管理的特点,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必须针对企业的风险从企业层面的控制开始,然后到业务流程层面的控制。只有企业层面的控制有效,业务流程层面的控制才会有效,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才会有效;如果只是单纯地追求业务层面控制的健全,而不能完善和改进企业层面的控制,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只会流于形式,很难有效。因此,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不但要关注业务流程层面内部控制的建设,更要重点关注公司治理、董事会的监督、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与职业道德等内部环境因素的建设。

4.风险适度原则

内部控制不是万能的,并不能把所有的风险都降低到企业可以接受的程度。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中,无论是战略风险,还是经营风险、报告风险和合规风险,都应当严格遵守风险适度的原则。如果风险不可控或者无法把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则应当采取风险规避的策略,放弃相应的战略和经营行为,确保企业实际承受的风险与企业的风险容量相一致。

(二)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

从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来看,可以分为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从民营企业面临的风险来看,可以分为战略风险、经营风险、报告风险和合规风险,所以,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就应当围绕这些目标和风险,构建有效的战略风险管理体系、经营风险管理体系、报告风险管理体系和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如图1)。

战略风险管理体系主要针对民营企业战略决策程序不规范、不科学、实际战略风险超出风险容量等突出问题;经营风险管理体系主要针对民营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研发、投资、融资等业务流程缺乏规范、健全的制度和程序等突出问题;报告风险管理体系主要针对民营企业对内、对外财务和非财务报告流程不规范、信息可靠性不够等突出问题;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部分违规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四个风险管理体系相互融合、相互倚重,又各有侧重,构成完整的内部控制系统。

(三)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的框架体系

COSO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和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都提出了企业内部控制的框架,一个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通常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构成要素。COSO于2004年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提出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八个构成要素。从理论上来看,这些框架或规范都是我国民营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建设可以参考和借鉴的框架和标准,但鉴于我国民营企业的多样性和特殊性,更应当参考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属性,这些原则和属性并不是实际可选的控制活动和制度,而是对内部控制各要素提出的必须达到的要求,可以用于评价和判断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满足要求以及寻求改进和完善的方向(如图2)。

三、促进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方法和程序

民营企业建设内部控制要摆脱对外部事务所和咨询机构的依赖,以自我为主,采用正确的方法和程序,既可以培养内部控制人才,又可以建立适合企业的有效内部控制。

民营企业建设内部控制,第一步,建立并维持系统、清晰、恰当的目标体系。这个目标体系包括企业使命、愿景、企业战略目标、企业战略、经营、报告和合规等相关目标,战略与经营、报告、合规等相关目标要协调一致。在此基础上要对这些目标进一步细分,相关目标要足够明晰,以利于相关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标准。从内部控制设计的角度来讲,这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目标设定机制,主要包括目标设定职能的分配和目标设定程序的设计,目标设定机制要确保从战略到经营、报告、合规等目标体系的恰当性和合理性。

第二步,结合相关目标识别和评估风险。战略风险的识别与评估要结合行业内外部环境和企业的战略目标及战略进行;经营目标风险的识别与评估要在战略风险的基础上结合业务流程进行;报告目标风险的识别与评估要结合业务流程和报告流程进行;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要结合企业的业务活动和法律环境进行。从内部控制设计的角度来讲,这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主要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职能的分配和风险识别与评估的程序。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要确保识别出所有的相关风险并进行有效的评估。

第三步,控制环境的评估与完善。结合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从企业层面控制的角度评估控制环境的适当性,并结合评估结果完善控制环境。控制环境要确保提供充分、有效的企业层面控制。

第四步,控制活动的评估与完善。控制活动不是单独的,而是与业务流程融合在一起的。控制活动的评估首先是对业务流程的评估和优化,即在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中嵌入恰当的控制活动才会是有效的。应结合优化后的业务流程评估控制活动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五步,信息与沟通的评估与完善。从实务的角度来看,对信息与沟通的评估要结合目标设定、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环境、控制活动以及监督等要素和程序进行,判断是否收集、处理和传递了适当及时和充分的信息。根据评估结果,民营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发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加强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提高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速度和质量。

第六步,内部监督机制的评价与完善。内部监督的评价主要包括对持续监督的评价和单独评价的评估,主要判断内部监督机制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内部控制的缺陷。根据评估结果,民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机制,制定恰当的持续监督程序和指标以及单独评价制度,通过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切实有效地履行内部控制的评价和监督职责,以确保内部控制的持续有效。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M].2008.

[2] 陈汉文,张宜霞.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评价方法[J].审计研究,2008(3).

[3] 张宜霞.企业内部控制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4] COSO.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Integrated F-

ramework,2004.

[5] COSO.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1992.

[6] PCAOB.Auditing Standard No 2 An Audit of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Performed in Conjunction with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2004.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第7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促进会”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认定原则)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

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和监督。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指导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市促进会负责年度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指导区、县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促进会负责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

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五条(条件)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申报认定的主体条件为:

(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具有本市促进会会员资格。

(四)具有本年度认定资格。

第六条(认定内容)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合同管理各级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质情况;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情况;合同条款的规范和格式合同的应用水平;合同签约率。

(二)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三)企业合同履行状况,包括:企业合同履约率;企业合同变更率;企业合同履约率变动指数;企业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企业之间逾期账款比率;企业逾期贷款比率。

(四)企业社会信誉。

(五)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等级)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级。等级含义为:AAA,很好;AA,优良;A,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较差;CC,很差;C,极差。

第三章认定的程序

第八条(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应向企业注册地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核、拟定)

促进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条(征询意见)

促进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促进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作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决定。

第十一条(认定)

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期限)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两年开展一次。在不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年度内,如有企业需要对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可由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如该企业继续参加下年度的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相结合。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如实行年检申报备案制,该类企业可予以当场备案通过。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合同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阅、查询。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归入该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等级管理)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促进会应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未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已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其他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第十六条(再次认定)

企业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应及时对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一)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公示)

促进会可向社会公布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的名单;经市工商局认可,促进会也可向社会公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单。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类管理中被认定为三、四类企业的,不得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也不得认定为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

促进会可向社会披露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不予采用)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 COSO报告 内部控制系统 风险管理

一、COSO内部控制框架

美国政府为了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出台了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的相关措施,其中COSO委员会于1992年提出、并于1994年修改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以及监督这五个要素构成。上述三类目标是企业的努力方向,而五个要素则是实现目标的必要条件,二者相互关联。五个要素之间相互协调,共同构成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做出动态反应的有机整体。进入21世纪后,风险管理备受全球关注,COSO委员会于2004年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八个要素。我国于2008年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中对内控的描述与《内部控制整合框架》基本相同。

二、施工企业的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在施工企业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然而,目前我国施工企业的内部控制还相当薄弱,主要表现在内部控制环境差,风险评估意识淡薄,控制活动不严密,信息与沟通不流畅以及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这五个方面。从我国施工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来看,构建一个理想的内部控制体系势在必行。控制环境是五个要素中最基本的要素,被视为其他四个要素的基础。施工企业的控制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高管层的重视与支持

施工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中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施工工作的各个环节,影响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对高管层权力具有约束作用。例如针对分包队伍管理这一问题,有些单位将该权利交由主管领导一人决定;若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则需要全员共同参与决策。因此,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够在施工企业顺利、有效展开实施,良好的控制环境能否在施工企业建立,高管层的重视和支持起关键性作用。

(二)与施工企业相适应的用人机制

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很多地处偏远山区,生活及工作环境比较恶劣,致使许多施工企业出现了关键技术员工辞职、离职的现象,严重影响施工生产的正常运行。如果企业缺乏完善的人事制度,企业的管理、运转,甚至生存都将面临危险。因此,对施工企业来讲,一套较为完善的人事制度,应该包括员工的录用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晋升制度以及激励和福利制度等。

(三)加强施工企业文化建设

文化是企业的灵魂,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和源泉,能够引导每一位员工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完成每一项管理和控制工作。施工企业的流动性决定了其企业文化的特殊之处。施工现场文化主要体现为文明施工建设,主要包括规范现场的场容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卫生;做好现场物资、机械、安全、技术、保卫和消防等方面管理;施工现场各种标识牌和标语的管理;员工娱乐设施管理,减少对居民和环境的不利影响等。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水平是该项目工地乃至所在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水平的综合体现,也是施工企业文化特色的集中表现。

(四)合理、高效的施工企业组织机构

施工生产的单件性、露天性和流动性的特征,使施工企业的组织形式,尤其是现场组织形式,处于动态组合状态。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组织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企业走向市场,同时有利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三、施工企业的风险管理

施工企业常见的风险类型包括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方面。施工企业应树立风险意识,分析风险的类别及其特点,划分风险的责任范围,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响应和监控等风险管理流程系统。通过各种具体措施,缩小风险范围,降低风险系数,明确风险目标,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风险损失,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运行。

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的循环一般包括四个环节。(1)风险识别环节,应分析工程项目风险,识别风险来源。(2)风险评估环节,应根据项目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性、可控性来评估风险。(3)风险响应环节,应确定工程项目风险的应对措施。(4)风险控制环节,应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制定应急计划。

四、施工企业的控制活动

施工企业内部控制活动的关键控制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项目采购、工程质量、工程成本以及工程项目资源。

(一)项目资金的内部控制

施工企业的流动性及投资的巨大性,决定了资金控制除了授权批准制度以及不相容职务分离外,建立资金结算中心模式更有利于整合遍及全国乃至海外的众多项目资金。

(二)项目采购的内部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的70%左右均为材料成本,因此降低材料成本是降低生产成本的关键所在,而要降低材料成本,材料采购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根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货物采购等有关招标采购文件,并结合我国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施工项目物资采购的一般程序为确定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签订合同、执行合同、物资验收以及资料归档。

(三)工程质量的内部控制

工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且工程质量又与工程安全密切相关,因此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采用科学方法对工程质量采用“一切用数据说话”的基准进行判断,才能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四)工程成本的内部控制

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管理效率的水准对施工企业的绩效改善和持续发展极其重要,应实行项目全面成本管理责任体系,将材料控制、劳动控制、机械设备控制、项目间接费控制等方面作为实施重点。

(五)工程项目资源的内部控制

项目资源的内部控制,即各生产要素的管理,一般分为五个阶段,即投标、签约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交工与竣工结算阶段,用户服务阶段。项目资源的内部控制是一个综合管理的过程,是优质、高效建筑产品的诞生不可省略的过程之一。

五、施工企业的信息与沟通

信息沟通的方式很多,施工企业一般通过财务信息系统、内部报告系统进行沟通。

(一)财务信息系统

目前,施工企业实行的是财务多级核算模式,具体表现为各个施工队会计报账至各个项目部;各个项目部将其财务报表上交各个分公司;再由各个分公司将其财务报表上交集团总公司。施工企业应结合企业流程再造的思想对企业的组织和业务流程进行重新审视,建立与企业分散施工特点相符的组织结构。同时,在现有的已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依托网络技术逐步推进企业内部所有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的集中管理模式,逐步改变目前实行的多级管理核算模式(见上图)。

(二)内部报告系统

常用的内部报告体系包括施工生产经营报告体系、资本经营报告体系、预算执行报告体系等三大体系。具体地,施工生产经营报告体系包括财务状况分析报告、项目经理述职报告、施工生产安全报告、施工生产经营报告以及施工质量控制报告;资本经营报告体系包括筹资及其成本报告、所得税报告以及对外投资报告;预算执行报告体系包括收入中心预算执行报告、成本中心预算执行报告、费用中心预算执行报告、利润中心预算执行报告以及投资中心预算执行报告。

六、施工企业的监督

在施工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过程中,内部审计和自我评估两项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内部审计

施工企业的内部审计既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监督企业内部控制是否严格执行,促进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力量。内部审计主要包括严格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合理设置审计机构,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构建信息化方式下,内部审计监督新模式、新方法;合理配备审计人员,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等方面。

(二)自我评估

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编写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时,应就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披露。(1)声明公司董事会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并履行了指导和监督职责,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2)声明已经遵循有关标准和程序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估。(3)对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简要描述。(4)声明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可以合理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5)如果在自我评估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披露有关的重大缺陷及其影响,并专项说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6)保证了已披露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之外,不存在其他重大缺陷。(7)自资产负债表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报出日之间,如果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发生了重大变化,应说明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影响。第八,依法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公布。

参考文献:

1.Kevin Buehler,Andrew Freeman,Ron Hulme. Owning the Right Risks[J].Harvard Business Review,2008,(09).

2.Keith Wade,Andy Wynne.控制自我评估理论及应用[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卜永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一本通[M].北京:地震出版社,2007.

4.方红星译.内部控制――整合框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5.刘霄仑译.SOA与内部审计新规则[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

6.刘晓红,徐玖平.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7.内部控制课题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解读与案例分析[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8.商德福.施工企业的管理与控制活动初探及案例风险[J].经营管理者,2013,(3).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第9篇

【关键词】 财务报告;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实务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及其他非历史成本的会计计量模式被越来越多地使用。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和计量,因此,我国评估服务领域中新增了一项业务内容,即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一、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及其作用

(一)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定义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由此可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的计量、核算及披露提供专业意见。评估对象是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如资产减值、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等涉及会计核算事项的资产,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价值类型是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它对评估技术(评估方法)具有一定的约束。评估技术(评估方法)是确定资产评估值的具体手段与途径,它既受估价标准的制约,又要根据实际可用资料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

由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要求,因此,在遵循评估准则的基础上,还要参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以满足财务报告披露的要求。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作用

对于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的计量,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是由评估专业人士为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专业意见,保障会计信息的客观和独立,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评估技术能够满足会计计量专业上的需求。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以后,一些资产或负债并无活跃的市场,会计人员无法观察到这种由市场机制决定的金额,从而不能直接用市场价格来对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一些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运用很强的专业性理论和评估技术,而外部的专业评估机构能够运用评估技术,为会计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专业支持。

2.评估专业行为能够为会计计量的客观性奠定基础。资产评估是一种专业行为,是建立在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一种专业判断。会计信息的这种客观性要求,能够通过评估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的方法和程序取得充分的依据。

3.评估的独立地位能够强化公允价值的公正性。独立性是资产评估的基本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专业化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评估法规、准则、规范和行业惯例,提供现时的价值尺度,对于政府监管部门、会计信息使用方和社会公众是一种具有较强公信力的信息服务,有利于形成公正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关于公允价值的信息。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适用范围和特点

(一)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规范体系

与传统资产评估业务相比,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涉及的评估对象更加多元化并且更加复杂。一般意义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涉及的评估对象不仅有各类单项资产、负债,也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对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分析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表1 为一般常见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所涉及的评估对象。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特点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相对于其他评估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计量提供服务,会计计量模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披露要求影响了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的确定及评估方法的选择。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理解会计计量模式的概念,知晓企业合并、资产减值、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等会计核算方法,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对象,选择与会计计量模式相符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更有效地服务于会计计量的特定要求。

2.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涉及企业合并、资产减值、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多项会计核算业务,每项会计核算业务不同,其所对应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均不同。比如固定资产,为资产减值事项提供评估服务时,所涉及的会计计量模式是可回收金额,对应的价值类型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企业合并事项提供评估服务时,所涉及的会计计量模式是公允价值,对应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

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所采用评估方法的多样性。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应用条件,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增量收益折现法、节省许可费折现法、多期超额收益法等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也可以采用以现值为基础的远期定价和互换模型、期权定价模型等对金融工具进行评估,这些评估方法结合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需要,借鉴了国际上目前常用的评估方法。

三、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

(一)投资性房地产与公允价值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所持有的房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范围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4.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

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自用房地产的特征在于服务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价值将随着房地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去,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产生现金流量的过程中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例如,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虽然也收取租金,但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因此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又如,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经营者在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还提供餐饮娱乐等服务,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向客户提供服务取得服务收入,因此,企业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是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属于自用房地产。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其生产、销售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也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因此,具有存货性质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其开发的土地,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评估实务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者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专区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如果某项投资性房地产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商建造了一栋商住两用楼盘,一层出租给一家大型超市,其余楼层均为普通住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层商铺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应当确认为甲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其余楼层为甲企业存货,即开发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性房地产通常附带有租约,业主在拥有房地产的同时也拥有该租约的未来收益,因而在进行评估的时侯,评估对象应为附带有租约的房地产。

(三)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收益乘数法及评估参数

在实务中,投资性房地产可采用市场比较法、直接资本化法、收益乘数法、现金流折现法和租期及回收金额折现法。

收益乘数法是房地产的价格除以某种年收益所得的倍数,即收益乘数=价格/年收益

利用收益乘数将年收益转换为价值的直接资本化法公式为:房地产价值=年收益×收益乘数

比较常见的收益乘数有毛租金乘数、潜在毛收入乘数、有效毛收入乘数和净收益乘数。相应地,收益乘数法有毛租金乘数法、潜在毛收入乘数法、有效毛收入乘数法和净收益乘数法。

1.当采用月租金来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时,应采用通过价格除以月租金求得毛租金乘数;当采用年租金来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时,应采用通过价格除以年租金求得毛租金乘数。

2.潜在毛收入是假定房地产在充分利用、无空置(即100%出租)情况下的收入,包括了除租金以外的收入。与毛租金乘数法相比,潜在毛收入乘数法相对全面一些,它考虑了房地产租金以外的收入,但同样没有考虑房地产空置率和运营费用的差异。

3.有效毛收入是由潜在毛收入扣除空置率和收租损失等以后的收入。

4.净收益又称净营运收益,是由有效毛收入扣除相关税费、运营费用后得到的净营运收益归属于房地产的收人。运营费用是指维持房地产正常使用或营业所必须的费用。净收益乘数通常能够提供更可靠的价值计算。由于净收益乘数与前文所属的资本化率互为倒数,通常很少直接采用净收益乘数法的形式,而采用资本化率将净收益转换为价值的形式。

(四)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案例分析

以下用一个案例来说明实务中评估投资性房地产通常所采用的收益乘数法 。

1.基本情况。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于2008年底于中国内地A股市场首发上市。该公司拥有的房地产中,有一项房地产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司管理层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对该类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该投资性房地产位于广东省S市中心城区的某购物广场,建成于2007年3月。该购物中心为地上2层,建筑面积共16 000平方米,目前大部分已出租。根据会计准则,需在2007年12月31日确认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2.评估对象分析。管理层委托了某评估机构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该投资性房地产于200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评估师根据与管理层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在2008年×月5日到×月8日对该房地产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收集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租赁合同等信息;同时还对同一商圈的房地产出租情况,租金水平进行了市场调查。

根据管理层提供的资料,评估师了解到管理层委托某著名中介机构代为招租,并提供房地产管理服务。目前:

第一层4 000平方米和第二层6 000平方米出租给某家电连锁超市,租金为80元/月・平方米,从2009年开始租金每年增长3%,租期为10年,租金按季支付,装修免租期为5个月,假设租期开始日为2007年7月1日。

除租给某家电连锁超市外,其余的6 000平方米分割为50平方米到300平方米不等的单元出租给小商户。第一层其他4 000平方米基准日时点已出租2 000平方米,平均月租金200元/月・平方米,从2009年开始租金每年增长8%,租期为5年,租金按季支付,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假设租期开始日为2007年10月1日。

第二层剩余的2 000平方米的基准日时点已出租1 000平方米,出租部分平均月租金150元/月・平方米,从2009年开始租金每年增长8%,租期为5年,租金按季支付,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假设租期开始日为2007年10月1日。

各商户按20元/月・平方米缴纳房地产管理费,由各商户每月直接支付给房地产管理公司。除非特别说明,案例中所有租金为不含房地产管理等杂费的税前租金。

3.市场信息收集。评估师根据委估房地产的租赁情况,对周边房地产的市场租金售价进行了调查,同时也从公司的数据库中获得了部分市场租金售价信息。评估师根据委估房地产的特征,选取了5项房地产进行了租金售价信息调查,调查结果如下:(1)大面积租赁案例。收集到有三项房地产有部分面积租赁给大中型超市或家电连锁店:第一项房地产于2007年10月15日第一个租期为5年的租约到期,以月租金100元/月・平方米续租,租赁面积为10 000平方米; 第二项于2007年6月建成并开始招租,以月租金75元/月・平方米租赁给一大型超市,租赁面积共15 000平方米;第三项于2005年签订了8年期的租约,每年租金增长2%,2007年的续租租金为96元/月・平方米。(2)小面积租赁案例。收集到大量的租赁案例,底层商铺的租金范围为160元/月・平方米-300元/月・平方米,二层租金范围为120元/月・平方米-240元/月・平方米,租期大多数为3-5年,年租金增长率为4%-10%。

4.评估方法的选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由于该准则并没有对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详细描述,因此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应该投资性房地产交易市场为带租约出售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地产租赁市场。由于S市目前带租约出售的房地产项目较少,尤其是大面积租赁租约的房地产项目几乎没有成交案例;而类似商业房地产租赁市场非常活跃,因此考虑采用收益法来评估该房地产于200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

5.评估参数的确定。(1)房地产客观市场租金确定。1)大面积租赁单元。根据市场信息的收集,了解到第二项以大面积租赁的房地产与委估房地产类似,处于招租阶段,目前以较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出租,以该房地产作为确定委估房地产的市场客观租金的案例不太合适。因此,选取第一项和第三项房地产作为可比案例,以该两项的租金为基础,在分析租约条款、区位因素和个别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师的现场勘察和经验判断,对上述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确定客观市场租金为110元/月・平方米。2)小面积租赁单元。与大面积租赁单元一致,从市场调查信息中选取合适的可比案例,确定地上1层的客观市场租金为250元/月・平方米,地上2层的客观市场租金为190元/月・平方米。(2)空置与收租损失的确定。根据市场调查,同类房地产目前市场平均空置率为7%,根据历史信息,市场平均空置率为5%-12%。因此,取市场平均空置率为8%。同时考虑2%的收租损失,确定空置与收租损失比率为10%。(注:为简便起见,假设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现有租约到期日,该房地产小面积单元出租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同时假设在空置与收租损失比率为10%中已考虑了承租人流动的因素。(3)税费的确定。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营业税及附加适用税率为5.5%。(4)成本费用的确定。1)管理费用。根据历史财务信息和评估师的经验判断,假设该房地产的管理费为年租金的3%。2)重置提拨款。根据评估师的经验判断,假设该房地产的重置提拨款为年租金的2%,主要用于重大机电设施的大修或重置。3)市场推广费。根据市场调查信息和评估师的经验判断,假设市场推广费(含中介费)为年租金的5%。(5)折现率的确定。根据2007年的无风险利率水平,通过风险因素分析,采用风险累加法确定租期内与净营运收益对应的要求回报率(或称折现率)为10%,并确定用于对租期外净营运收益进行资本化的要求回报率(或称资本化率)为7%。(6)收益年限的确定。根据房地产权证,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5年12月30日。因此,剩余收益年限确定为38年。此处假设不考虑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时点建筑物的残值。

6.评定估算过程简单示例(见表2,表3)。

综上所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为会计的计量、核算及披露提供专业意见。评估对象是财务报告中各类投资性房地产,如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等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类型是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它对房地产评估方法具有一定的约束。评估方法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值的具体手段与途径,它既受估价标准的制约,又要根据实际可用资料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

【参考文献】

[1] 资产评估[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第10篇

(一)国外主要观点 为当前比较流行的三种主要的国外观点,如表1所示。

(二)国内主要观点 国内学术界、实务界对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二者关系的探讨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断深入。宋常、丁卫从边界与内涵、框架与内容、技术与方法三个方面分析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区别;丁友刚、胡兴国从经济环境与组织目标的变化出发,探讨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系,指出内部控制由单纯的实物风险控制发展为报告风险控制、经营风险控制及合规性风险控制,最后与企业综合风险管理相融合,伴随着组织目标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谢志华对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发展过程进行分析,提出风险控制是内部控制的发展主线,内部控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融合在企业管理的整体框架中。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的本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因为风险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形态的内部控制理论。

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发展

(一)内部控制发展初始阶段 20世纪40年代以前,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尚未形成,企业对如何通过建立内部管理机制规避内部操作风险的认识较为模糊,惯用的做法是设计并执行与财务相关的不相容职责分离。如审批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实务管理与账务管理分离、保管与记录分离等。在设计不相容职责阶段,首先要对企业与财务相关的业务进行全面了解,对不相容职责进行充分识别,在此基础上设计易于理解的职责分离文件,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充分宣导与执行。当然,职责分离往往附带一系列保障措施,如信息系统口令、定期轮岗、各类账目的定期核对等。

(二)整体内部控制阶段 内部控制制度阶段是内部控制逐步完善的阶段,这一阶段由20世纪40年代持续至90年代。1992年,由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NCFR)发起的COSO委员会提出了《内部控制—整体架构》报告。此报告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一个会受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其它员工影响的过程,旨在为内部控制的三大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合规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报告内容涉及到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与监督五个方面。控制环境是企业的内控意识,是“来自高层的声音”,主要包括诚信与道德观、管理理念与经营作风、组织架构、职责和职权的分配、员工个人胜任工作能力、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人力资源规划和实施等;风险评估是对内部、外部影响企业绩效因素的评估,包含目标设定与沟通、风险识别及评估、风险应变措施等;控制活动是确保风险管理活动被及时执行的政策和流程,以及关键领域的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包含内外部信息沟通渠道的建立、信息系统的决策支持、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等;监控是为了判定内部控制设计的充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包括定期评估内控体系、缺陷报告与解决等。

(三)风险导向内部控制阶段 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动荡不安,而内部控制的建立需要兼顾成本效益原则。在整体内部控制的基础上,为了更有效的利用企业资源以抵御各类内外部风险,“风险导向内部控制”的理念逐步形成。风险导向内部控制,是以风险识别和评估为基础,管理风险,继而分析、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旨在降低风险以实现企业的既定目标。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要求董事会与管理层将主要精力放在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环节上,而不是关注企业管理的所有细小环节。其思想的精髓如下:任何公司都是流程的集合,根据风险评估加以引导并从流程视角看问题,可以有效促进部门之间的沟通;流程是若干控制活动的集合,即能够满足某些控制目标的作业即为“控制活动”;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以及所防范风险的高低,管理层确定“关键控制活动”并进行测试;内控体系的完善即保证控制活动实现内控目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完整和有效。

(四)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2004年至今,不同国家监管机构/标准委员会纷纷对风险管理进行了诠释。纵观国内外风险管理标准体系(包括美国COSO 、澳新标准- AS/NZS 4360、中央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ISO31000),均包含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三个核心步骤。其中风险识别是管理基础,是通过全面、完整的梳理,确定风险事项,并完成风险清单/风险数据库;风险评估是资源配置,根据潜在风险产生影响的种类,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和特定业务领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风险评估标准,包括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评估标准和风险发生影响评估标准,再根据风险评估标准进行多纬度、多层次的评分,完成风险评估后各风险点按流程进行归类,基于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领域,直观的展现企业各业务流程的风险情况,以奠定资源配置的基础;风险应对是企业价值的保护和再创,合理配置资源,有针对性地、有计划性地解决风险问题。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换股比率 企业价值

企业评估价值

非财务信息量化

在并购中,换股并购无疑是企业实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经营管理、实现整合效应和协同效应的有效手段。换股并购已成为成熟资本市场最常用的并购手段,其优势越来越显著。在换股购并中,换股比率的确定无疑成为并购双方股东利益的焦点所在,它确定的“等价性”与“公平性”是决定购并双方股东能否真正实现“联姻”的关键一环。它的实质是并购双方企业价值的一种交换,它确定的过程也就是并购双方股东进行博弈以挖掘其企业价值以便公平交换的过程。因此,换股并购双方换股比率确定的实质也就是其企业价值的确定。

并购双方企业的价值确定的“公允性”直接决定着换股比率确定的 “等价性”与“公平性”。但从现行会计模式本身来看,一方面,财务报告由于受到会计上可靠性与可计量性以及会计平衡机制的制约,对企业发展的前瞻性信息、无形资产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等信息的披露不足致使财务报告无法完全反映企业价值的信息,尤其是影响企业价值创造过程及其价值传递过程的信息。另一方面,并购双方在进行企业的价值评估时,大多关注的是有关企业价值的财务信息,而对于非财务信息,虽然也稍有涉及,但却是通过定性的,主观的分析,以财务价值的一定“系数比例”来确定非财务价值,并不是深入到企业系统的内部通过定量化的形式将其挖掘出来,由此确定的非财务价值是不客观的、是财务价值的“附庸”、是模糊的,因而确定的换股比率的性科学、合理性是令人置疑的。本文以上市公司的换股并购为着眼点,试图从影响企业价值创造与价值评估的因素出发,通过对企业价值的创造的因素进行分析,将企业价值分为财务价值与非财务价值,即企业价值=财务价值+非财务价值,并对非财务信息中所隐含的企业价值如何量化进行研究,最终将评估出的企业的整体价值作为换股比率的基础,即:

并购企业股东每股企业评估价值

换股比率=

被并购企业股东每股企业评估价值

一、企业价值创造的驱动因素

从系统的角度看,企业是由若干要素所构成的集合体,构成企业的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企业系统。企业作为一个系统,通过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并对系统内各要素进行有效的整合,能够使系统整体产生出各组成部分单独存在时不具备的新的特色、新的行为和新的功能,从而促使系统的整体功能大于各组成部分功能的累加。因此,企业的价值表现为这些要素所组成的系统的整合---企业的整体价值。1958年,莫迪利安尼和米勒(F.Modigliani and Merton H. Miler)从财务战略的角度将企业价值描述为未来预期自由现金流量的现值,将企业价值看作是企业各种要素质量和企业能力的综合反映。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这个价值应表现为企业现实的获利能力和未来潜在的获利机会的货币化表现 [②],这样就将企业的整体价值显示出来了,从而将影响企业价值的驱动因素从财务报告之内扩展到了财务报告之外。1989年,美国罗伯特.S.卡普兰(Robert.S. Kaplan)与戴维.P.诺顿(David. P. Norton)从经营战略角度将产品/服务、形象/声誉与客户关系作为企业价值的主要驱动因素,进一步挖掘了影响企业现实的获利能力和未来潜在的获利机会的因素。从中不难看出,在影响企业价值创造的驱动因素中,不单表现为财务因素,也表现为非财务因素。 [③]

二、企业价值创造驱动因素的表现及在财务报告中的反映

企业作为一个系统,影响其价值创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一般可以归结为两大类:外部环境因素与内部经营因素。外部环境因素也即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宏观环境主要包括:①经济环境,如国民经济运行现状及其趋势、利率、汇率等;②政治环境,如国家、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法规、政府管制措施等;③社会环境,如传统习俗、消费者心理、社会各阶层对企业的期望等。微观环境是指影响行业环境和状况等各种因素。主要包括:①行业的经济特征,如市场规模、市场增长率及该行业所处生命期的阶段、者与顾客的数量及其相对规模、行业的普遍盈利水平等;②市场力,如同业者、潜在的新进入者等;③行业的关键成功因素,如与技术、市场营销、运作技巧等有关的因素;④ 行业的发展前景,如行业增长的潜在可能性、行业未来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程度等。虽然这些外部环境因素是影响企业价值的外因,但它可以通过影响企业内部各个与盈利相关的因素而最终影响企业的现实获利能力与潜在的获利机会。

企业的内部经营因素,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上,第一个层次是贯穿于企业价值创造过程的始终,对企业价值在各个链条上的创造以及传递均有影响的企业核心能力(core competence)。它是企业特有的资源和能力 [④],它不能被其它企业所模仿,具有与企业的其他资源通过不同的整合创造不同价值的能力,是企业获利能力和优势的真正来源。企业核心能力一般由企业核心技术、核心管理知识和市场知识三个要素构成的。企业核心技术是企业内部所拥有的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的技术,它能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某些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是企业核心能力形成的关键;核心组织管理知识指企业的各项制度、组织结构、战略思想、文化、价值观、社会关系等,它是使企业能高效有序地运行并实行其核心能力的保证;市场知识是企业所拥有的与市场有关的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和商标、顾客对企业的信赖度、销售渠道、专营合同等,代表了企业在用户心中的地位,它是企业长期以来综合表现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第二个层次是企业从资源的投入、产品的生产、产品的销售到顾客的消费等对企业的价值创造及其传递所形成的各个价值链条。以制造业为例,这个价值链的传递链条主要体现在:①原材料的采购环节上,如原材料的入库及时性、质量等;②产品的制造环节上,如产品制造周期、产品设计水平、工艺改造能力、生产设备利用率等;③产品的销售环节上,如产品交送率、售后维修等待时间等;④顾客的消费环节上,如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忠诚度等;⑤员工的创新与学习,如员工满意度、员工知识水平、员工培训次数、新产品开发能力、研究开发费用增长率等。

以上影响企业价值创造的的信息,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由于会计在反映上要受到可靠性与可计量性以及会计平衡机制的的制约,企业内各种资源通过整合所创造的价值信息并不能在财务报告上得以完全反映。①从企业形成的核心能力价值看,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核心组织管理知识与市场知识,具有与企业内其他资源整合产生大于为形成这种核心能力而投入的资源本身价值的未来潜在获利机会的价值,但这些价值在某个价值链条上传递时会因为其传递的低效率或是没有效率而造成 “障碍、瓶颈制约”, 从而使得这些价值不能最终完全以货币的形式表现而被排除在财务报告之外。②从企业内各个独立的价值链条创造的价值看,这些价值链条本身除了具有传递价值的功能之外,还有创造价值的能力,它创造的价值也会因为其他价值传递链条的传递的低效率或是没有效率也会被排除在财务报告之外。如一家企业的产品研发部门研制出的产品在市场上非常具有竟争力,如果这种产品能够上市,则可以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反映在财务报告上就是其获利能力的增强,但如果这家企业的采购部门没有及时的采购生产这种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使得这种产品不能及时的生产、销售,则会使得此企业为产品研发而创造的这部分价值由于不能表现在销售额上而在财务报告上得不到全面的反映,这就使得这种在产品研发部门当前创造的现实获利能力“沉没”,未来创造的潜在获利机会 “埋没”。③从已反映在财务报告上的企业价值看,企业作为一个存续的系统,它的价值是过去创造而形成的一种存量价值与持续存在下去未来创造潜在获利机会收益的流量价值之和。因此,企业的价值又是存量价值与流量价值的总体。反映在财务报告上的企业价值是存量价值,而流量价值并没有反映到财务报告上。此外,作为构成企业价值的重要要素无形资产,在会计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反映。企业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品牌等无形资产的投入价值在会计技术上只要求根据取得时发生的注册登记费等相关的货币支出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对于企业为获得此资产而投入的大量研发支出,则被无情的费用化了,反而作为企业价值的一个减项处理;而对于企业取得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由于企业在经营中未予以公开,而根本不能在会计上得以反映。这从根本上歪曲了企业的价值。

财务报告反映的企业价值,是企业资源过去整合的结果,只是财务价值,并不包含企业价值的全部,它反映的只是企业获得的现实获利能力,而没有反映企业由于价值链传递的低效率或是没有效率而没有反映到财务报告上的那部分潜在的获利机会收益价值即非财务价值。从上面分析可知,企业拥有的某些资源,其本身拥有单独与其他资源通过不同整合创造不同价值的能力,这种能力不能单从其目前在本企业内与其他资源整合的效果作为对它的衡量标准,而应从其与其他资源最佳结合的角度所创造的价值作为对它的衡量标准。因为只要这种创造能力在企业内存在,它就具有为企业创造未来潜在获利的机会,这些资源所拥有的此种能力在企业内具有显著的特征,是其他资源所不具有的。因此,可以将其看作“特殊的独立性资源”。笔者建议,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考虑企业拥有的 “特殊的独立性资源”为企业创造的机会收益,并将其作为企业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报告上反映为有形资产的价值 财务报告上反映为无形资产但只是部分反映的价值 财务报告上完全没有反映为无形资产的价值 特殊的独立性资源为企业创造的未来流量价值

因此,并购企业双方股东在确定的换股比率时,为使其能够“等价”、“公平”,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要充分挖掘影响企业价值的各个方面的信息,尤其是非财务信息!

三、企业价值的评估

(一)财务价值的评估

企业财务价值,在当前的时点上,反映的是过去的价值(主要是指有形资产的价值),因此,在评估这部分价值时,由于有财务报告可以遵循,在评估时,可以运用重置成本法、市场价格法等将其账面价值调整为当前的公允价值XA,同时,对于企业为获得无形资产投入的货币支出,应从各个费用中调整出来,作为企业价值的一个构成部分XB。

(二)非财务价值的评估

1.非财务价值评估人员的选择

非财务价值的确定,其实就是确定企业拥有的“特殊的独立性资源”为企业创造未来潜在获利机会收益价值的确定。面对围绕企业价值系统而形成的纷繁复杂的非财务信息,如何从这种非财务信息中找出这种“特殊的独立性资源”并非易事。参与企业价值评估的人员选定是一个关键。首先,从信息的角度看:并购双方企业的价值一般是由评估师进行评估的。

评估师在评估企业的价值时,首先要掌握的就是影响企业系统价值创造的所有信息。但评估师作为企业的外部人员,在对企业价值创造的有关信息的掌握上却处于一种绝对劣势的地位,而企业的管理当局,尤其是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绝对影响的关键管理人员在掌握企业价值创造的有关信息方面才真正处于绝对的优势,对企业价值的评估更有发言权。因此,为保证企业价值评估的有效性,在企业的价值评估过程中,管理当局,尤其是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绝对影响的关键管理人员的积极主动参与是至关重要的。但在现实中,评估师在评估企业的价值时,往往依据的是企业的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虽然有管理当局的参与,但也大多是财务人员的参与,其他占有企业价值创造信息的重要管理人员,要么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要么就是在坐等企业价值评估的最后结果,作为财务人员,不免会由于其视野的限制而使评估师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局限于企业财务价值的评估上,这严重忽略了非财务价值的评估,从而使评估而得的企业价值偏离了企业真实的内在价值。其次,从评估师的知识结构上看:评估师虽然是企业价值评估的专家,但企业作为一个系统,影响其价值创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企业的“特殊的独产性资源”对企业价值的创造更具有隐蔽性,要将其充分的挖掘出来,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而评估师并非“万能专家”,他们在评估企业的价值时,会因自身知识结构的限制,对影响企业价值创造及其传递的某些信息的把握上缺乏敏感性。既使企业的管理当局对自身经营的企业有更多的了解,但哪一部分真正作为能为企业创造未来潜在的机会收益价值的“特殊的独产性资源”,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因此,我们建议,应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到企业价值评估的队伍中来,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评估师以及管理当局知识结构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第三,从委托方来看:由于我国目前各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各利益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的寻租行为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并购双方企业的股东而言,为了使其在股份的交换过程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会向企业委托的评估师进行寻租活动,评估师由于其道德监管约束的有效性缺失而在评估中歪曲企业的真实内在价值。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由并购企业双方的股东联合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并由资产评估机构派出素质较高的评估师对并购双方的企业进行联合评估。由于并购双方企业股东的利益不同,他们是一种的竞争博奕关系。因此,可以对评估师在评估企业的价值时起到一个制衡作用,使其在对并购双方企业评估时按照同一个标准进行,而不能顾此失彼。此外,为了避免并购企业双方股东委托的企业管理当局与联合聘请的有关专家因与企业股东的利益不一致而在评估过程中由于寻租行为的存在而使管理当局作出违背企业股东利益,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情况,可由双方企业的股东大会各选出若干股东对其参与评估过程的有关活动予以监督。并购双方对企业评估过程活动的有效控制与制约可以用图二表示:

图二:

并购双方企业的股东选出的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的股东(双方股东的)

并购双方企业重要的管理当局

(双方管理当局之间的竞争博弈)

提供信息

估 并购双方企业股东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并由其委派的评估师

议建供提

估(接近) 并购双方企业股东聘请的有关专家

并购双方的企业价值 企业固有的内在价值(财务价值与非财务价值)

2.评估方法的选择

在企业价值的评估中,评估师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也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评估的企业价值与企业固有内在价值的接近程度。我国《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设过程中,投资机制、价格体系、企业资产重组、市场环境等方面正在发生较大的变化,总体上说,企业未来收益额及其资产额之间关系尚不能确定。因此,近期内,对整体企业进行评估时,应采用重置成本法(即整体的成本加总法)确定总资产、总负债和净资产的评估值,同时采用收益现值分析、验证重置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帮助判断是否存在无形资产,并为收益现值法的运用积累经验数据、摸索经验。遇有特殊情况时,评估人员也可采用其他具体方法和处理方式,并予以详细说明。” [⑤]这样的规定,造成了我国的评估师在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时,主要以财务信息为主,忽视了非财务信息,尤其是关于企业“特殊的独立性资源”的信息,使得评估出来的企业价值不完全、不完整。根据笔者从事多年资产评估的经验所知,只要管理当局予以重视,并主动的、积极的提供有关企业经营的信息,评估师通过认真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状况,分析企业某些资源的存在对其前景发展所起的关键作用,是可以将企业的这部分财务价值评估出来的。因此,评估师在评估企业的价值时,在目前中国现实的情况下,可以分两步评估企业的价值:先采用重置成本法等方法对企业的财务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特殊信息,找出企业的“特殊的独立性资源”,对企业的这一部分非财务价值进行评估,以使评估的企业价值接近企业固有的内在价值。

3.标杆基准的选择

企业拥有的资源哪些是能为企业创造非财务价值“特殊的独立性资源”,并且创造的价值是多少,怎样量化,总要有个基准。标杆基准法不失为一个可以参考的方法。标杆法基准法是企业通过在对象和非对象当中寻找最佳实践,揭示自己与最佳实践之间的差距并分析其产生原因,从而采取措施提高企业业绩的一种绩效管理方法。它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寻找其他企业的最佳实践作为本企业的标杆,这种标杆是对企业战略目标的一种释义,是安插在价值链上的标杆,它既有财务标杆又有非财务标杆,既有外部标杆又有内部标杆,既有长期标杆又有短期标杆。它通过研究并采用其他组织最好的实践去提高本企业的业绩,并建立一个参考点使其他内部业绩可以被衡量的过程,它是收集关于其他组织最佳实务的信息的一种方法。该方法虽然初衷是为了提高本企业的业绩而研究出来的一种方法,但在衡量企业拥有的哪些资源可以是“特殊的独立性资源”时,可以利用此种方法的思想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参考点。评估师在评估企业的非财务价值时,以影响企业的外部因素信息、内部因素信息为着眼点,在有关专家的协助下,将本企业系统的有关要素与所选择的标杆企业与此对应的要素一一对比,选出对企业的流量价值创造有显著影响的“特殊的独立性资源”A、B、C、D……,然后估测出这些资源在标杆企业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通过综合考虑本企业的外部宏观与微观环境,估测出这些资源在合适的存续期内对本企业未来可能创造的现金流量A1、B1、C1、D1……,在此基础上选择能够体现产生这些现金流量风险的折现率A11、B11、C11、D11……,最后估算出这些非财务价值X3、X4、X5、X6……则总的非财务价值为X=∑Xi,i=1,2,3,4......

通过以上并购双方企业管理当局的积极配合、聘请专家的积极、深入的参与、评估师的对影响企业价值创造的各个因素信息的综合把握以及并购双方股东联合对评估过程的有效控制与约束,使评估出的企业价值V=X+XA+XB,在此基础上,以并购企业双方股东各自所拥有的每股企业评估价值作为并购双方股东换股比率确定的基础,也即:

并购企业股东每股企业评估价值

换股比率=被并购企业股东每股企业评估价值

主要参考资料:

陈信元.2003.转型经济中的会计与财务问题.清华大学出版社.

李玲玲.2004.企业业绩评价----方法与运用.清华大学出版社

刘淑莲.2004.企业价值评估与价值创造战略研究.会计研究.9:68~70

马璐.2004.企业战略性绩效评价系统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

吴联生.2002.会计域秩序与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经济研究.4:10~12

阎达伍.2004.价值链会计研究:回顾与展望.会计研究.2:3~7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第12篇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 《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 《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的经济行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三)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第八条 《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办法》第四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上述经济情形有关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

第十条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 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办法》第七条所说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央是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办法》第八条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所说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在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情形时,必须委托上述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自行评估占有的国有资产或者评估对方占有资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盖章、编号。

(二)中央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在各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颁发。

(三)地方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驻外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除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外,还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它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一方委托。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委托方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有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双方可以接受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凡属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资产评估(含地方),必要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它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凡经批准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提供的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对资产评估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有关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定执行,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要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二条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评估时,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向委托单位收费,并与委托单位在评估合同中明确具体收费办法。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尚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和本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含中央、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除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单位以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直接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

(四)申报日期;

(五)其它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其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名称;

(二)委托单位名称;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

(四)评估基准日期;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八)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

(九)评估结论: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文字说明;

(十)附件名称;

(十一)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二)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二)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三)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其它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告:

(一)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三)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

(四)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

(六)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

(七)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八)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九)其它。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凡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应予以确认,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确认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评估结果确认一般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被委托的部门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工作,并将办理结果报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评估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选用几种方法评估,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第三十八条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第四十条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选用的价格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在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象,选用不同的价格标准。可以采用国家计划价、也要以采用国家指导价、国内市场价和国际市场价。

汇率、利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自由外汇或以自由外汇购入的资产也可以用外汇调剂价格。

国内各种形式联营(包括集团公司)、股份经营的资产评估,对联营各方投入的同类资产应该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第五章 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对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对外方投入的资产,必要时经外方同意也可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评估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以前或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前进行。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计划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的必备文件;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出具的产权登记表(包括变更登记或开办登记)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五条 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上(含50%),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 开办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资产的评估,原则上应委托中国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国外评估机构评估或中国评估机构和国外评估机构联合评估,其评估报告,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其资产评估比照本细则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应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的股份公司发行B种股票,若由外方注册会计师查验帐目,其查验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也要由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 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进程中,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三条本细则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而未进行评估的,应按《办法》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给予处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则违法单位支付。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除按《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评估费用两倍以内、对个人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五条 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停业整顿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原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两年期满后,需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五十六条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罚款,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提请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及罚款,由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由发证机关提出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部门对所办理的资产评估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负有行政责任。对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人员,按《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的罚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国库。单位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利、预算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个人支付的罚款由本人负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应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进行。其评估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六十条 资产评估涉及到企业、单位资金增减变动帐务处理和评估费用的开支渠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办法》和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去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执行。

国有资产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第13篇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3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中建立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对于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应当在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其中按规定需报批的,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二、转让国有产权(股权)、企业改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三、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一)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市财政局审批。

在企业改制前一年内,母公司不得随意调整改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确需调整的,由母公司与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转让实行审批、备案制。

企业对外转让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单项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审批:

1.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所属企业,由母公司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2.未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转让的固定资产原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需要报市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备案。

厂房、办公楼、房屋、场地等,以原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为限;

主要生产设备、运输工具,以单台(套)原值3O万元(含30万元)为限。

3.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4.实行授权经营集团所属企业转让单项固定资产和未实行授权经营企业在规定审批标准以下转让单项固定资产,需要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转让备案表(见附件)一并报市财政局,办理备案。

(四)办理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需报送的材料:

1.母公司(或转让方)产权转让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转让方、被转让方及受让方的概况,转让理由和转让收入的处置等主要内容;被转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还需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2.企业主管部门关于产权转让的批准意见;

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产权转让协议书;

4.转让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受让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资信证明;

5.转让方、被转让方、受让方上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6.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四、企业改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行使有关职责。企业国有权益出资部分必须进行国有股权的确认程序,由市财政局出具国有股权的确认批复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股权确认需报送的材料:

1.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确认申请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3.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4.公司设立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设立公司的可行性、企业资产评估结果、资产重组方案以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5.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6.公司制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

7.公司制企业的章程。

五、市财政局出具的国有产权变动批复文件和国有股权确认批复文件,是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手续的必备文件。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第14篇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中建立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对于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应当在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其中按规定需报批的,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二、转让国有产权(股权)、企业改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三、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一)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市财政局审批。

在企业改制前一年内,母公司不得随意调整改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确需调整的,由母公司与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转让实行审批、备案制。

企业对外转让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单项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审批:

1.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所属企业,由母公司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2.未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转让的固定资产原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需要报市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备案。

厂房、办公楼、房屋、场地等,以原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为限;

主要生产设备、运输工具,以单台(套)原值3O万元(含30万元)为限。

3.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4.实行授权经营集团所属企业转让单项固定资产和未实行授权经营企业在规定审批标准以下转让单项固定资产,需要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转让备案表(见附件)一并报市财政局,办理备案。

(四)办理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需报送的材料:

1.母公司(或转让方)产权转让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转让方、被转让方及受让方的概况,转让理由和转让收入的处置等主要内容;被转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还需提供股东会(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2.企业主管部门关于产权转让的批准意见;

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产权转让协议书;

4.转让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受让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资信证明;

5.转让方、被转让方、受让方上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6.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四、企业改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行使有关职责。企业国有权益出资部分必须进行国有股权的确认程序,由市财政局出具国有股权的确认批复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股权确认需报送的材料:

1.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确认申请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3.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4.公司设立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设立公司的可行性、企业资产评估结果、资产重组方案以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5.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6.公司制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

7.公司制企业的章程。

企业经营管理评估报告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企业风险;风险评估系统

一、研究背景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企业间的国际竞争加剧,面临的风险也更加多样化。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很多企业成了金融危机时代的牺牲品。我国企业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并且健康发展,必须提高企业竞争力,从内部完善自己,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找到适合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衡量企业面对的内外风险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实现企业的价值已成为了企业当前最迫切的任务。风险评估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指出: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这五要素。其中,风险评估是指企业应当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若企业不能及时识别风险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及时调整企业的战略方向,则可能错过化解风险的最好时机,不能避免风险所带来损失的扩大,增加企业陷入财务或经营困难的可能性。当前信息技术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推动力,信息技术在会计、审计等方面均有广泛的运用,提高了信息采集、交换、处理、存储的准确性和效率。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内部控制提供了支持平台,特别是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方面,其他相关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据为风险评估带来大量有用的信息,通过将风险评估与信息化结合,能够实现对企业风险变化的实时观测与控制,并利用风险信息的变化情况对企业的未来财务形势做出合理的预测,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本文基于以上背景,探讨信息化环境下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系统的构建。

二、内部控制风险评估信息系统的优势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系统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风险评估流程进行重整,使信息技术与风险评估系统高度融合,使风险评估过程高度自动化,信息高度共享,并且能够进行主动和实时报告风险评估信息,迅速提高企业的现代管理水平、满足现代企业管理需要。将信息化运用在内部控制风险评估上主要有以下优势:(1)实时监测。信息化内部控制风险评估使得实时检测成为可能,当经过某个时间点或约定的事项发生时,可以马上触发系统的运行,进行新一轮的风险评估,不需要人工检测,减少了人力的耗费,并且当风险评估的结果超过风险临界值时,系统会迅速反应,将问题报告提交给相关人员,帮助以最快的速度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反应不及时导致风险加剧,降低损失扩大的可能性。(2)信息高度共享。信息化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所用数据可以来自企业其他信息系统的数据库中,实现与现有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对接,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在风险评估时不需要重新收集风险评估相关数据,避免在信息采集、存贮和管理上重复浪费,大大减轻了工作量,节约成本,并且避免了相关数据更新后风险评估系统没有及时得到最新数据的可能性。(3)决策支持。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系统在运行时会产生大量的风险评估数据,这些数据可以为管理者提供决策支持,管理者通过对这些大量的风险评估数据进行数据挖掘,能够发现潜在有用的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判断风险数据的变化过程,及时做出正确有效的决策。

三、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系统的构建

构建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系统需要一系列的步骤,首先应该设立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并分别设置指标体系的权重,确定重点关注的风险,设置整体风险的临界值。之后进行风险的评估过程,获取所需要的数据,进行实时评估,生成评估报告并存档,当评估中出现重要指标或整体指标超过临界值时,生成预警报告,提交给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在进行风险控制活动之后,将整改报告提交给系统。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系统的大致过程如下图所示:

1.建立指标体系。要进行风险评估,首先应该纵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发现、认识和了解企业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风险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指出:企业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管理因素、人力资源因素、财务因素、安全环保因素、自主创新因素、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这六大因素。因为安全环保因素不易于定量研究,并且安全环保因素对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的影响尚不明显,本文在建立指标体系中以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安全因素替代安全环保因素,采用了反映企业管理因素、人力资源因素、财务因素、自主创新因素、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安全因素、其他风险因素等相关财务指标体系进行评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出八点要求,即企业财务信息具有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重要性、及时性的特征。以财务指标作为评估企业风险的依据,使评估结果更为合理、公允。本文对于各个一级指标,均设立了二级指标对一级指标进行细分。本文建立的风险评估财务指标体系如下表所示:

(1)管理因素评估指标构建

(2)人力资源因素评估指标构建

(3)财务因素评估指标构建

(4)自主创新因素评估指标构建

(5)外部经济环境安全因素评估指标构建

(6)其他风险因素评估指标构建

对于每一个指标,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下一级别的细分或者增设、删除其他的指标,来改变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结构和内容,以使得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更加适合于企业的具体情况

2.风险评估,输入权重、风险临界值。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衡量指标的具体数值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通过数据库读入或者手工输入。企业在信息化的实施过程中使用各种信息系统,例如管理信息系统、企业信息系统、企业资源规划系统等。这些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有一些数据可以直接为风险评估所使用。例如,在评估应收账款风险时,要使用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比例、商品赊销比例、客户信用等指标,这些指标的具体数值可以通过会计信息系统以及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获得,通过读取会计信息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数据库,可以得到实时数据,进行实时风险评估。输入权重,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企业对风险的可接受程度,设立风险临界值。风险临界值的确定要根据行业性质、规模、特点及同行业相关指标的平均值、估计最大值、估计最小值等因素分为整体风险临界值和个别风险临界值,整体临界值为根据各个指标风险可接受程度加权算得,个别风险临界值是根据个别指标的风险可接受程度来设置各自的临界值,对于个别会带来严重后果的重要指标,要筛选出来进行独立观测。读取了所需数据之后,就可以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以及权重数值来计算整体风险以及个别重要指标的风险。将整体风险和个别重要指标的风险的计算结果生成一定格式的文档,储存在风险评估系统的数据库中,以便随时查看并分析风险变化的过程,更好的掌握整体风险和重要指标风险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分析,评估未来风险状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战略、措施与方法。计算出整体风险和重要指标风险之后,要分别将其与各自的临界值进行对比,若整体风险数值大于整体风险临界值,则进行风险报警,将风险报告提交给相关人员;若重要指标风险数值大于重要指标风险临界值,也需进行风险报警,将风险报告提交给相关人员;若整体风险数值以及重要指标风险数值均小于风险临界值,则再进入下一轮的风险评估或当外界条件改变时触发新一轮的风险评估。

3.控制活动。相关人员在收到风险报告之后,根据风险报告中的风险指标、风险数值偏离风险临界值的程度来确定风险严重程度,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和方法,消灭或控制风险事件发生的源头,控制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以及范围。在控制活动完毕之后,出具相关报告,将报告提交给风险评估系统,作为文件存档,以便之后随时查阅并总结规律,提高风险评估与控制的水平。

四、总结

风险评估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本文结合2006年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以及前人的研究成果,探讨了在信息化的环境下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系统的构建,对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系统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分解,并详细分析了各个流程的具体实现方式,试图建立一个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系统的框架,实现对企业风险变化的实时观测与控制,利用风险信息的变化情况对企业的未来财务形势做出合理的预测,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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