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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档案信息资产是与档案信息系统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档案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数据、人员、服务及组织形象等,是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总和。脆弱性是档案信息系统自身存在的技术和管理漏洞,可能被外部威胁利用,造成安全事故;威胁是外部存在的、可能导致档案信息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潜在因素。威胁、脆弱性及档案信息资产的相互影响造成档案信息系统面临安全风险,最后计算出风险值。

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总体方法

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核心问题之一是风险评估方法的选择,风险评估方法包括总体方法和具体方法。总体方法是从宏观的角度确定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大致方法,包括:风险评价标准确定方法;风险评估中资产、威胁和脆弱性的识别方法;风险评估辅助工具使用方法及风险评估管理方法等。事实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方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经历了从手动评估到工具辅助评估的阶段,目前正在由技术评估到整体评估发展,由定性评估向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向发展,由基于知识(或经验)的评估向基于模型(或标准)的评估方法发展。”。随着信息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的不断发展,目前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已发展到基于标准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借用工具辅助评估的整体评估方法。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总体方法应采用目前最先进方法,即采用依据合适风险评估标准、定性与定量结合、借助评估工具或软件来实现不仅进行档案信息安全技术评估,而且进行档案信息安全管理评估的整体评估方法。

1 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的确定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标准主要分为国际国外标准和国家标准。国际国外标准有:《ISO/IEC 13335 信息技术 IT安全管理指南》、《ISO/IEC 17799:2005信息安全管理实施指南》、《ISO/IEC27001:2005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NIST SP 800-30信息技术系统的风险管理指南》系列标准等,这些标准在国外已得到广泛使用,而我国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起步较晚,在吸取国外标准且根据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于2007年制定了国家标准((GB/T 20984-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于2008年了“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该文件要求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应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且规定采用《GB/T 20984-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档案信息系统属于电子政务系统,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也应该采取OB/T 20984-2007标准。

2 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定性分析方法是目前广泛采用的方法,需要凭借评估者的知识、经验和直觉,为风险的各个要素定级。定性分析法操作相对容易,但也可能因为分析结果过于主观性,很难完全反映安全现实情况。定量分析则对构成风险的各个要素和潜在损失水平赋予数值或货币金额,最后得出系统安全风险的量化评估结果。

定量分析方法准确,但由于信息系统风险评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整个信息系统又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的安全因素众多,而完全量化这些因素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完全量化评估是很难实现的。

定性与定量结合分析方法就是将风险要素的赋值和计算,根据需要分别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将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完成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档案信息系统资产重要度、威胁分析和脆弱性分析可用定性方法,但给予赋值可采用定量方法。具体脆弱性测试软件可得出定量的数据,最后得出风险值,并判断哪些风险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等。

3 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需借用辅助评估工具

目前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辅助工具的出现,改变了以往一切工作都只能手工进行的状况,这些工作包括识别重要资产、威胁和弱点发现、安全需求分析、当前安全实践分析、基于资产的风险分析和评估等。其工作量巨大,容易出现疏漏,而且有些工作如系统软硬件漏洞检测等无法用手工完成,因此目前国内外均使用相应的评估辅助工具,如漏洞检测软件和风险评估辅助软件等。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也需借助相应的辅助工具,直接可用的是各种系统软硬件漏洞测试软件或我国依据《GB/T 20984-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开发的风险评估辅助软件,将来可开发专门的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辅助工具软件。

4 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需整体评估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不仅需进行安全技术评估,更重要的需进行安全管理等评估,我国已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作为一项安全制度,对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确定安全等级并采取该等级对应的基本安全措施,其中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因此评估风险时同样需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整体风险评估,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同样如此。

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具体方法

根据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原理。从资产识别到风险计算,都需根据信息系统自身情况和风险评估要求选择合适的具体方法,包括:资产识别方法、威胁识别方法、脆弱性识别方法、现有措施识别法和风险计算方法等。

1 资产识别方法

档案信息资产识别是对信息资产的分类和判定其价值,因此资产识别方法包括资产分类方法和资产赋值方法。

(1)资产分类方法

在风险评估中资产分类没有严格的标准,但一般需满足:所有的资产都能找到相应的类;任何资产只能有唯一的类相对应。常用的资产分类方法有:按资产表现形式分类、按资产安全级别分类和按资产的功能分类等。

在《GB/T 20984-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中,对资产按其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即分为数据、软件、硬件、服务、人员及其他(主要指组织的无形资产)。这种分类方法的优点为:资产分类清晰、资产分类详细,其缺点为:资产分类与其安全属性无关、资产分类过细造成评估极其复杂,因为目前大部分风险评估

都以资产识别作为起点,一项资产面临多项威胁,—项威胁又与多项脆弱性有关,最后造成针对某一项资产的风险评估就十分复杂,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这种分类方法比较适合于初次风险评估单位对所有信息资产进行摸底和统计。

风险评估中资产的价值不是以资产的经济价值来衡量,所以信息资产分类应与信息资产安全要求有关,即依据信息资产对安全要求的高低进行分类,这种方法同时也满足下一环节即信息资产重要度赋值需求。任何一个档案信息资产无论是硬件、软件还是其他,其均有安全属性,在《GB/T 20984-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中要求:“资产价值应依据资产在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上的赋值等级,经过综合评定得出”。可选择每个资产在上述三个安全属性中最重要的安全属性等级作为其最后重要等级。但档案信息安全属性应该更多,除上述属性外还包括:真实性、不可否认性(抗抵赖)、可控性和可追溯性,所以可以根据档案信息的七个安全属性中最重要属性的等级作为该资产等级。

目前信息资产安全属性等级如保密性等级可分为:很高、高、中等、低、很低,因此信息资产按安全等级也可分为:很高、高、中等、低、很低,即如果此信息资产保密性等级为“中”,完整性等级为“中”,可用性等级为“低”,则取此信息资产安全等级最高的“中”级。

按信息资产安全级别分类法符合风险评估要求,因为体现了安全要求越高其资产价值越高的宗旨,在统计资产时也可按表现形式和安全等级结合的方法进行,如下表1所示。“类别”为按第一种分类方法中的类别,重要度为第二种方法中的五个等级。

但如果风险评估时按表1进行资产分类时,每个档案信息系统将具有很多资产,这样针对每一项资产进行评估的时间和精力对于评估方都难以接受。因此,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概念、方法和实践》一书中提出:“最好的解决办法应该是面对系统的评估”,信息资产安全等级分类的起点可以认为是系统(或子系统),这样可以在资产统计时用资产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在资产安全等级分类时按系统或子系统进行大致分类,即同一个系统或子系统中的资产的安全等级相同,这样满足了组织进行风险评估时“用最少的时间找到主要风险”的思想。

(2)资产赋值方法

由于信息资产价值与安全等级有关,因此对资产赋值应与“很高、高、中等、低、很低”相关,但这是定性的方法,结合定量方法为对应“5、4、3、2、1”五个值,同时将此值称为“资产等级重要度”。

2 威胁识别方法

(1)威胁分类方法

对档案信息系统的威胁可从表现形式、来源、动机、途径等多角度进行分类,而常用的为按来源和表现形式分类。按来源可分为:环境因素和人为因素,人为因素又分为恶意和无意两种。基于表现形式可分为:物理环境影响、软硬件故障、无作为或操作失误、管理不到位、恶意代码、越权或滥用、网络攻击、物理攻击、泄密、篡改和抵赖等。由于威胁对信息系统的破坏性极大,所以应以分类详细为宗旨,按表现形式方法分类较为合适。

(2)威胁赋值方法

威胁赋值是以威胁出现的频率为依据的,评估者应根据经验或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判断,综合考虑三个方面:“以往安全事件中出现威胁频率及其频率统计,实践中检测到的威胁频率统计、近期国内外相关组织的威胁预警”。。可以对威胁出现的频率进行等级化赋值,即为:“很高、高、中等、低、很低”,相应的值为:“5、4、3、2、1”。

3 脆弱性识别方法

脆弱性的识别可以以资产为核心,针对每一项需要保护的资产,识别可能被威胁利用的弱点,同时结合已有安全控制措施,对脆弱性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脆弱性识别时来自于信息资产的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相关业务领域和软硬件方面的专业人员等,并对脆弱性识别途径主要有:问卷调查、工具检测、人工核查、文档查阅、渗透性测试等。

(1)脆弱性分类方法

脆弱性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信息资产本身脆弱性和安全控制措施不足带来的脆弱性。资产本身的脆弱性可以通过测试或漏洞扫描等途径得到,属于技术脆弱性。而安全控制措施不足的脆弱性包括技术脆弱性和管理脆弱性,管理脆弱性更容易被威胁所利用,最后造成安全事故。档案信息系统脆弱性分类最好按技术脆弱性和管理脆弱性进行。技术脆弱性涉及物理层、网络层、系统层、应用层等各个层面的安全问题,管理脆弱性又可分为技术管理脆弱性和组织管理脆弱性两方面。

(2)脆弱性赋值方法

根据脆弱性对资产的暴露程度(指被威胁利用后资产的损失程度),采用等级方式可对已经分类并识别的脆弱性进行赋值。如果脆弱性被威胁利用将对资产造成完全损害,则为最高等级,共分五级:“很高、高、中等、低、很低”,相应的值为:“5、4、3、2、1”。

脆弱性值(已有控制措施仍存在的脆弱性)也可称为暴露等级,将暴露等级“5、4、3、2、1”可转化为对应的暴露系数:100%、80%、60%、40%、20%,再将“脆弱性”与“资产重要度等级”联系,计算出如果脆弱性被威胁利用后发生安全事故的影响等级。

影响等级=暴露系数×资产等级重要度

4 已有控制措施识别方法

(1)识别方法

在识别脆弱性的同时应对已经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然后确定安全事件发生的容易度。容易度描述的是在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后威胁利用脆弱性仍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容易情况,也就是威胁的五个等级:“很高、高、中等、低、很低”,相应的取值为:“5、4、3、2、1”,“5”为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已有控制措施有关,评估人员可以根据对系统的调查分析直接给在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赋值,赋值等级可分为0-5级,

“0”为控制措施基本有效,“5”为控制措施基本无效。

(2)安全事件可能性赋值

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用以下公式计算:

发生可能性=发生容易度(即威胁赋值)+控制措施

5 风险计算方法

风险计算方法有很多种,但其必须与资产安全等级、面临威胁值、脆弱性值、暴露等级值、容易度值、已有控制措施值等有关,计算出风险评估原理图中的影响等级和发生可能性值。目前一般而言风险计算公式如下:

风险=影响等级×发生可能性

综上所述,可将信息资产、面临威胁、可利用脆弱性、暴露、容易度、控制措施、影响、可能性、风险值构成表2,最终计算出风险值。下表以某数字档案馆为例,其主要分为馆内档案管理系统和电子文件中心,评估资产以子系统作为分类和赋值为起点,并只以部分威胁、脆弱性列出并计算风险。

上表中暴露等级值体现了脆弱性,容易度体现了威胁,以表2第一行为例计算档案管理系统数据泄密的风险值,过程如下:

影响等级=暴露系数×资产等级重要度=(3/5)*5=3

可能性=容易度(威胁值)+控制措施值=3+3=6

风险=影响等级×可能性=3×6=18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资产评估专业硕士案例教学改革

——以重庆理工大学为例

文/周伍阳 李攀艺

摘?要:本文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与资产评估学历教育的现状出发,指出我国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存在诸多难以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不足之处,并以重庆理工大学为例,着重就资产评估硕士培养中的案例教学展开讨论。

关键词 :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实践能力?案例教学?重庆理工大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推进,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化要素市场的中介行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资产评估在经济活动中越来越重要,然而资产评估专业学历教育历史并不长,还需要继续完善,专业硕士的生源相当多是跨学科的,对资产评估这一学科并不是很熟悉,同时高校在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等方面都是趋向于理论型。因此,作为实践性很强的一门学科,实践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是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培养的重要方面,也是资产评估硕士案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学生未来职业生涯的自然延伸,需要在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的教学中强化。

一、我国资产评估专业硕士人才培养的现状

尽管资产评估应用硕士学历教育已启动近四年,但高校专业硕士培养仍处于发展过程中,其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资产评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方案、课程内容与社会实践衔接等问题都还在完善之中,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离评估行业的需要和社会的要求仍然有一定的距离,需要进一步深化资产评估硕士案例教学模式的改革。这其中最为突出的矛盾就是人才的实践能力难以满足评估行业的需要,与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培养中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不紧密。因此,实践能力是资产评估专业培养的重要目标,也是行业与社会对资产评估高层次应用人才的客观要求。

二、当前资产评估专业硕士案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专业硕士培养的历史并不长,专业硕士培养与教学方式方法很多还是沿用传统的学术型硕士培养模式,即以理论教学与课堂讲授为主,辅以习题练习,强调学术论文的写作能力,这种传统教学手段忽视了资产评估实务操作技能的训练,具体来说,从实践能力角度而言,当前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培养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理论教学仍然是资产评估硕士培养的重要方面,而教学目标的重心不是掌握评估的理论基础。资产评估日常教学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的演绎与思维的训练,而是要通过案例让学生真实掌握到实践中需要的理论,可以说案例教学是课堂教学中提高实践能力的最佳手段。课堂教学中案例与理论融合,加强案例讨论环节,这样既能够帮助学生真正理解评估的理论知识,同时也能够培养评估的动手能力与工作兴趣,让学生有信心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加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队伍。

第二,案例教学的关键是案例质量,而案例库老化,不成体系,案例讨论不深入,仅仅停留在对经典案例或者公开资料的介绍层面,缺乏对案例的深层次分析以及案例举一反三式的运用,学生难以把案例与资产评估的实际工作对应起来,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资产评估专业硕士案例教学改革的建议

提高案例教学的质量,最重要的是加强案例库建设,这需要联合其他单位建立起系统的、高质量的案例教学体系。案例库的建设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环节,案例教学与后续实验室的实训也有着密切联系,实验室模拟评估是案例教学的自然延伸,借助现代化电教设备与网络技术,构建高仿真的模拟评估环境,为学生实践能力与职业素养的提高搭建平台,从硬件角度提高案例教学效果。另外,教师要注重案例教学中的引导,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参与其中,给予学生更多的学习机会,包括展示、锻炼自己的机会与交流合作的机会,这对提高案例教学效果也有很大帮助。

四、小结

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资产评估专业人才,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任务,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在资产评估案例教学中,要致力于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把案例教学和实习实训活动做到实处,师生互动,教学相长,校企合作,共同努力。以提升实践能力为核心的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改革,把专业学位教育打造成高端评估人才的培养基地,提高学生在资产评估专业中的实践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这也将最终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贺靖邦.加强专业研究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科学健康发展[J].中国财政,2010(12).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涉案资产评估;吴英案;价值类型;资产评估方法

1引言

涉案资产评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对需要确定价格的涉案资产进行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目前我国涉案资产评估工作并不完善,在操作依据、操作方法、操作程序以及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总结起来有"三乱":一是管理机构乱,二是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乱,第三价格鉴定行为乱。涉案资产评估具有鲜明的行政、司法指定的特点,其估价结果经确认后可以作为办案依据;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提供及时、准确、公正的价格;估价对象多属有固定形态的物品,如生产设备、建筑物、生活用品、文物、首饰、动植物等。

涉案资产评估自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计办〔1997〕808号印发《扣压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在委托程序、估价程序、估价原则等方面做了规定。全国即作了较好地统一规范--各地政府价格部门按照计价办〔1997〕808号文件和政府编制部门的要求,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司涉案资产价格评估的公益性事业机构。2000年10月国家价格鉴证类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以国清〔2000〕3号文件《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的意见》即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涉案资产评估由谁来进行作出了规定。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2〕8号颁布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规范涉案资产评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规范涉案资产评估工作,保证价格评估机构公平、公正、科学鉴定涉案财产价值,对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廉政建设都是必不可少的。

2我国涉案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以吴英案为例

2.1委托评估价值类型不明确,估价随意性大

在委托鉴定环节,法官均要签发一张"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介机构凭此"委托书"注明的评估内容和要求才能开展后面的评估鉴定工作,而恰恰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环节上经常出现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法官开出"空白"通知书,评估内容和要求评估的价值类型由中介机构自己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虽写明是鉴定涉案资产的市场价值,而实际却要求评估机构评估出一个清算价格;误认为"变现价值"就是清算价值等。如此不规范不明确的委托鉴定要求,必然导致评估结果的随意性。

2008年6月15日,本色集团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价格鉴定异议书》,认为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2008年4月作出的鉴定报告价格畸低,起码均价6500元每平米的住宅,在价格认证中心的笔下只有3800元每平米;一个原价30万的全新自动洗车机,被认定只值7万,异议书说,"比卖废铁还便宜"。这在吴英及其家人看了"不客观"的鉴定,直接导致了吴英"资不抵债"。

2.2鉴定程序不规范,当事人权益难以保护

无论资产价值鉴定的结果如何,有关当事方在资产价值鉴定后和案件判决裁定前应有一个接触和异议评估结果的时间,以便有充裕时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事实上有些价值鉴定项目往往是在背着某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资产评估结果出来后法官也不及时通知当事人,即便通知也限定在极短的时间内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如届时提不出,则认为无异议。这种鉴定程序的不规范,难以保证司法公正。

根据东阳市公安机关的数据,吴英被查封和冻结的个人及其名下相关公司的总资产价值,经鉴定为1.7164亿元,而法院认定其实际诈骗金额约3.84亿元,差额巨大。而吴英本人和父亲吴永正认为,资产鉴定的程序不规范,鉴定结果并不客观,很多物品的价值被明显低估甚至"下落不明",东阳公安机关对吴英本色集团财产进行查封,但至今未公布财产清单。吴英所购买的房产已大幅升值,价值达四五亿,具备偿债能力。

2.3法官明显偏袒某一方当事人,事先限定评估结果

由于法宫手上的案件是否需要价值鉴定、交给谁鉴定一般由法官自己决定,因此,法官在将评估项目交给某一家评估机构鉴定价值的同时,事先对该涉案资产应该作价多少心中有自己的主张。有时法官明确告诉评估鉴定机构,该项目应评估在什么价值以内或以上,如果评估机构不能满足法官的要求,法官就委托另一家机构评估。评估机构为了业务不流失,往往被迫满足法官的要求,违心地在价值鉴定中高估或低评,导致最终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4使用清算价格法有明显压低评估价值的倾向

在吴英案还没有盖棺定论之时,东阳市政府的一些部门已经开始超低价拍卖吴英名下的财产。其中被隐藏的真相我们不可得知,可以知道的是,以450万拍卖价值至少数千万元的本色酒店的事件当中,就有东阳市当地公安人员的直接参与。据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介绍,本色集团当时购置的近40辆汽车也都被拍卖出去了。吴英的本色概念酒店仅装修就投入了5000万元,这个酒店的经营状况良好,入住率很高,盈利状况也很好,却被东阳有关部门以450万元的价格近乎无偿地掠夺。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表示"这些都是吴英及其本色集团的财产,在吴英案盖棺定论后,都是有可能替吴英偿还借贷的。在所有法律程序未走完之前这些财产是不能动的"。

不难看出,在吴英案涉案资产评估的方法选择上,估价所选择的不是市场法和收益法,而是清算价格法,有明显压低评估价值的倾向。如果使用收益法,评估出来的结果就不同了。据本色集团的多位员工透露:本色的版图当时刚刚开展,多个项目处于投资或刚开业状态,如有时间缓冲,有很大可能盈利、回本,给所有注入资金的人带来约定的利润。

3引起涉案资产评估问题的原因

3.1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涉案资产评估无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相继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及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专业技术鉴定、包括价值评估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是关于评估对象权属的确定,询价,成新率的确定及调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这又是估价机构及评估人员经常要面对的问题。制订明确的规则不仅可为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提供准确的指引,有利于评估工作的规范开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都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体现了法院对司法鉴定、价值评估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与被执法者相比,执法者处于强势地位。对于扣押、收缴的各种物品,需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交给谁来鉴定,由执法者决定。被执法者对物品价值没有发言权,完全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3.2缺乏相关评估准则,涉案资产评估行为不规范

国家对涉案资产评估尚未制定统一的价格鉴定标准,目前,我国从事涉案资产评估的会计审计、国资、房地产、土地等估价机构大都根据各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执业标准来承办涉案资产评估业务,鉴定结论可信度不高。有部分案件当事人和律师经常以鉴定结论不合理、不公正为由要求司法机关重新鉴定。涉案资产评估价值的确定是由评估过程中众多的主客观因素决定的,评估价值的公正性受法官和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及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影响。而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是否重估、找哪个部门来实施重新估价或复核裁定,却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从实践来看,涉案资产评估标准统一与否也是造成目前司法机关"裁定难"和"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3.3涉案资产评估人员和机构素质有待提高

一个优秀的涉案资产评估工作人员,必须系统地掌握价格鉴证有关理论,特别是经济学、价格学、法学及物价鉴证理论,并且还需要具备较为全面的思想业务素质,具有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扎实的运算技能和良好的文字综合分析能力等。而目前价格鉴证工作人员缺乏正规、系统、严格的业务培训,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4涉案资产评估问题的治理措施

4.1加强对涉案资产评估理论的研究是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

从评估实践中反映的问题看,涉案资产评估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理论问题主要有:一是有没有特别适合涉案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目前在涉案资产评估实践中普遍使用的清算价值、拍卖价和变现价值。在涉案资产评估实践中,包括法官和评估师一般认为变现价值与净变现值、清算价值与清算价是同一个概念,而事实上这些概念有着本质的差别。概念的混淆势必造成评估中的混乱,也有损评估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二是有没有特别适合涉案资产评估的专门评估方法,目前广泛采用的清算价格法。

国内外的评估实践表明,清算价格法在资产价值鉴定中事实上存在理论上的不足。实际上,清算价格法对业内人士来讲早就不认为是一种独立的评估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并没有自身的科学理论,也没有一套大家公认的分析参数和计算程序,在实际运用此方法时,不外乎就是在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的基础上,再打折变现求出评估值。因此,这种必须以其他的评估方法为基础才能求出评估值的"方法",其本身的科学性和独立性理所当然受到质疑。

4.2完善涉案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审鉴分离

长期以来,某些法院和法官把资产价值鉴定环节当作一个创收的"窗口",甚至公开对社会中介机构收取比例颇高的"管理费"。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某些法院、法官为了获得较多的管理费、回扣等不正当收入,势必要求某一方多付费,然后在资产鉴定中要求中介机构高估或低评来弥补其"损失",而最终结果必然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恪守价值鉴定中的公平公正,理论上弄清一些概念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审鉴程序,审鉴必须彻底分立。

4.3制定涉案资产评估准则,规范涉案资产评估行为

从理论上弄清涉案资产价值鉴定中价值类型的内涵和相关概念是十分必要的。评估师采用的评估方法得出鉴定结论应能被社会普遍接受,司法鉴定评估较多涉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应当仅仅围绕价值定义,在交易活跃的市场条件下,房地产的评估宜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而在市场比较法使用过程中,必须注重选择与评估对象具有较强可比性的实例,科学的设定价值定义条件下的各个比较因素,使得评估结果不偏离价值定义的内涵。对一些涉案企业股权评估涉及的企业价值评估,由于类似企业股权交易案例较少,不具备可比性,因此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一般采用资产基础法或收益法,有时是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并用。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评估,由于市场交易不活跃且专业性较强,不宜采用市场法评估,收益法评估中所需数据资料的收集较困难,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对一些具备独立获利能力的资产,可采用收益法评估。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大专院校培养人才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当前资产评估教材多以资产评估概念和评估方法的传授为主,缺乏案例特别是综合性案例的分析,也缺乏适用于大专院校学生的配套习题。因此,我们在教材选用上要尽量向职业化、实践性靠拢,在教学上可积极采用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教材向学生传授知识,在课后练习和案例分析中尽量多采用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考试相关的资料和习题,为学生考取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做准备,以帮助其未来更好地就业和工作。要使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知识的实用性,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2关于资产评估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2.1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更加注重资产评估实际操作而忽视了对资产评估理论的深入研究。而作为财会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来讲,要想真正学深悟透,我们必须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例如,实际评估工作中,评估方法的选择,必须让学生弄清楚评估方法的理论依据,适用范围,这样在进行应用时,才能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再如在建工程评估,要求学生必须清楚在建工程概念以及界定范围等。只有具备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才能有助于学生学好学懂这门课程,更好地指导以后的实际业务操作。

2.2采用多媒体手段辅助教学资产评估课程包含的内容多、范围大,既有直观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实物类的评估(如机器设备、房地产、流动资产等),又有较抽象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资产评估(如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对于这些重要的知识和内容,仅通过传统的教学手段讲授,学生难以领会且知识点掌握不全。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多媒体在教学有的优势。注重在授课中穿插仿真演示,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理解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大大提高讲课效率和授课效果。

2.3注重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资产评估课程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辅教学方法,它是指通过分析现有的资产评估案例帮助学生理解资产评估的方法和内容,以增强授课的实效性。这种方法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课堂不再枯燥。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巩固和强化资产评估课程中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为具备资产评估工作能力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就教师而言,就是要认真去搜集和整理所要使用的材料,从大量的资料中选择出适当的案例。选择资产评估业务的经典案例,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进一步选择案例教学的方式,如采用案例讲授法、案例模拟法和案例讨论法等。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合理体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量,保护资产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森林条例》、《*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范围内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细则(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无论权属,实行核准制。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涉及公益林项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二)国有(包括国有控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1000公顷以上(含1000公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500公顷以下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1000公顷(含10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的报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国有、集体(含国有、集体控股)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四)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从事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对拟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应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免费核查,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业务应符合相关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评估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五条为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提供森林资产评估核准技术支撑,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临时牵头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小组”,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等,为森林资产评估的核准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森林资产评估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金融和法律专家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六条凡需核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应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向负责核准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的备案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待资产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产权单位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评估工作底稿;

(六)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七)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的披露程度;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评估事项

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

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条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一)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一份);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2)。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

(三)资产评估依据适当;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五)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已明示;

(七)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第十八条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的资产评估项目,报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备案。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四)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对材料齐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并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退资产占有企业和报送企业留存: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必要时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申请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将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告知产权投资主体。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金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对本地区金融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

(三)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第7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 项目化教学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2-229-02

培养与社会实际接轨的应用型人才是现代应用型大学的主要目的,资产评估是高校财务管理、会计与金融专业中的专业基础课,它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对资产评估活动的技术性及专业性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标准。迄今为止,教师从事资产评估的教学工作以讲授为主,主要讲授评估的理论知识,与现实相脱轨,不利于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结合《资产评估》课程的特征,进行项目化教学改革,是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较好的方式。

《资产评估》项目化教学课程模式的重点是:教师把学生的现实基础和学生职业未来发展结合在一起,对评估课程所要讲授的内容进行合理设计,让学生所要学习的课程较接近实际,不追求高深的理论,适度降低课程难度,以实用性为主;同时,为了增强学生对学习专业知识的感性认识,教师在教学中应结合学生对学习专业知识的认识和对这些知识能掌握程度的多少,选取一些适合学生进行专业学习的相关项目、评估情景,提高学生对实际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与此同时,要运用相应的教学手段来激发学生对资产评估专业课程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深刻体会到该课程对自己未来找工作以及执业发展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从而能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该课程,以提高其主观能动性。

一、目前高校资产评估教学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资产评估课程体系过于追求形式上的全面性。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进行评估时要以所评估资产的性能、目的和所处的特定的市场环境下资产的市场价值估测,评估的资产的价值是在特定条件下资产价值的客观反映,是不怕来自各方面检验的。因而,从事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需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熟练地进行实务操作的技能。《资产评估》教学课程安排基本上以理论课程讲授为主,片面地追求所讲内容形式的全面性,因而所讲内容较多,所讲内容也以理论讲授为主,与实际结合较差;另外,过多的知识点使学生不易掌握评估所授课程的相关重点内容,达不到好的教学效果,不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许多评估教材侧重于过度强调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在形式上强调所涉及内容的全面性,几乎每一种方法在每一章节内容上都讲,忽略了资产评估具体实务在特定条件下对评估方法的适应性要求,不利于学生培养实际评估技能。所以,现在评估教学应以实践教学为主,那种侧重理论教学作为主要教学方式的评估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复合型、应用型财务管理人才的要求。

2.资产评估课程采用的教学手段及方式较少。现在《资产评估》课程多数都是以老师讲课为主,而且讲授的内容大多是理论知识和实际情况相脱节,老师在整个授课中处于重要地位,学生作为一个积极取得知识的主体作用被忽视,不能主动地去获取知识。这种填鸭式教学模式,严重地阻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资产评估课程采用的教学手段及方式较少,其中资产评估教学中案例教学是评估教学中的弱项,评估案例只是简单地介绍所要评估资产的基本情况,没有对评估案例所处的环境及情景进行深人分析,导致学生不能用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进行实际的评估工作,从而使用来培养和锻炼学生资产评估实践技能的课程教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学生没有真正模拟参与资产评估实践活动的真实场景,缺少真正参加资产评估过程的机会,不利于资产评估实际操作能力的形成。

3.评估课程以试卷考核为主,形式较简单。大多数高校评估课程多以试卷考核为主。由于考试时间,老师讲授的知识范围,学生的知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考核方式主要以相关的概念、选择,判断、简答以及针对某一方面的计算来进行。它只能反映学生在某一方面对所学相关理论知识掌握的好坏,而对于学生专业能力的形成及实际专业综合素质的优劣不能进行全面评估。

二、项目化资产评估教学模式设计

1.项目化资产评估教学总体设计。

(1)教学总体目标设计。项目化《资产评估》教学的总体目标设计强调学生应牢固的掌握理论专业知识,同时更应具有进行资产评估的实务操作的实践技能。通过这种项目化教学使学生能够进行专业综合素质的培训,提高其资产评估的专业综合素质的能力,最终通过项目化教学培养的学生,当其毕业后可以顺利地胜任评估工作,保证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不需要太多的适应期,较好地完成相应的资产评估工作。

(2)课程设计要充分考虑所选取的项目的综合性。在课程设计中应考虑拟采用的资产评估教学项目要具有综合性,使学生能够理解资产评估的相关理论,从整体的评估过程出发,力求能够全面掌握整体评估过程。因而,课程设计要充分考虑所选取的项目应注重其综合性、实用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3)项目化资产评估教学任务的设计。原有的教学模式是以资产评估方法介绍和资产分类评估为基本框架的学科式教学体系,项目化资产评估教学任务的设计应把特定的资产评估项目作为主要核心来整合相关的知识。例如,将相关的资产评估方法的讲述和应用渗透到机器设备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中去,凭借资产评估项目在评估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步骤,使学生能把学习评估知识与培训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学习中要使让生通过课堂教学的学习,能运用其所学的知识独立地完成单项资产的评估任务,同时也应有目的地培养和训练学生根据所处的工作环境背景开展分工合作的能力,使其将来到工作岗位能与他人较好地分工与协作,有利于促进其今后的职业发展能力的提高。

2.通过分组讨论、案例教学和具体实务操作三个环节的分工、协作,在资产评估项目化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资产评估技能。项目化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分组讨论、案例教学和具体实务操作。一般情况下由教师设定要进行讨论的话题,组织各项目小组的成员进行讨论;再由各小组讨论找出分析问题的主要思路和打算采用的评估方法。让学生在讨论中集思广益,在讨论中学会沟通和协作,促使其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要评估的项目所面临的问题。在进行资产评估的案例教学分析中,运用相关的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来分析具体案例,能增强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实务操作是项目化资产评估教学的必要环节之一,以房地产评估为例,依据资产评估的目的,要求学生收集相关的房产和地产的原始资料、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最后通过具体的分析给出相应的评估结果以及完成房地产评估报告的编写。通过三个环节的分工、协作,在资产评估项目化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资产评估技能。

3.项目化资产评估教学考核方式的设计。理论基础可以指导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方向,它对于资产评估项目非常重要,这一点是肯定的。但在资产评估教学中我们进行资产评估教学任务的关键依然是在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学生资产评估实际操作能力和提高学生职业素质的能力。所以,评估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注重强化学生能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实际操作的能力,和运用评估的相关理论来解决在现实中资产评估存在问题的能力,同时适当弱化资产评估的相关概念和一些条款的考核。利用项目化教学这种教学方式模拟现实生活中的相关评估工作,让学生进入评估的角色中去,考核他们对评估技能的掌握程度。考核课程掌握的程度主要包括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的考查、对课堂上学生表现状况的具体考查、学生出勤率和作业完成情况考查,以及对具体的案例分析的深入程度以及实务操作等情况的考查,可以以考试的形式和教师评价的形式作为主要考核方式,各项目小组互相评价和学生自我评估作为辅助的考核方式。

4.资产评估项目化教学改革的顺利实施的保障配套措施。

(1)教材设计改革。教材设计改革的基本要求是要从实际工作岗位出发,重点要加强理论与实践技能的有机结合。《资产评估》教材的内容编写上不遵循传统的教材编写模式,主要从资产评估实际工作岗位设计的教学任务出发,通过资产评估的相关案例作为主要手段,促使学生能够根据案例中所涉及的评估情景,学习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同时,要在教材所设计的案例中加入一些相关的评估知识和必要的提示,引导他们根据项目评估的流程进行实践活动。

(2)重视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化教学的主要地点是实训基地。在实习基地中,通过模拟资产评估的真实环境,使老师的讲授和学生的学习都置身于这个环境中,相当于在教学过程中使学生在实训基地中就能进行实际的评估工作和了解相关的评估工作要求。所以,开展模拟实际工作环境的教学实训基地是提高项目化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评估的日常实践活动大部分可以在学校的实验基地进行,也可以通过校企联合办学基地,通过和学校结成校企联合办学的一些评估机构让学生深入到企业去,并在企业中感受真实的工作情景和工作流程、明确从事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员的岗位职责是什么,明白在真正的评估中的工作竞争压力和从事评估工作的现实环境。

(3)在项目化教学中要注重培养具有理论与实践都过硬的“双师型”的教师。项目化教学要想顺利实施,必须有一批业务能力强的师资队伍。因此对从事资产评估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他们具有专业评估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实践操作业务能力;同时,资产评估教师最好可以在评估机构兼职或在评估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挂职锻炼。通过这些方式来提高他们的资产评估实际业务操作能力,从而保障项目化教学,并且能够将资产评估任课教师培训成为“双师型”教师。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资产评估课程项目教学模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GBC1212084)

参考文献:

[1] 侯文顺,胡英杰.关于项目化教学改革的考核评价探索[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10)

[2] 张建波.资产评估课程项目化教学模式的探索[J].教法研究,2012(10).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第8篇

第二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准;县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县政府确定。

(一)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

××县政府批准成立授权营运机构、企业集团;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国有企业整体转制破产项目和债转股项目;

××县级国有资产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资的项目,与中央、市级单位合资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县政府批准实施的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二)占有单位在评估机构进驻之前×××个工作日内,应向县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县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占有单位应于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5日内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

(1)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报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初审;

(2)各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委、办、局初审。

××经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县财政局提出核准申请;

××县财政局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县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四)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县财政局报送下列文件: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县财政局予以核准的文件;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细表及其软盘);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五)县财政局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其他。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准项目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县财政局、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无上级主管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

××其它材料。

(三)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县财政局或授权单位等部门;

××县财政局或授权单位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四)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县财政局及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含)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县财政局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建立档案,授权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个工作日内将其受理的评估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财政局统一汇总,定期上报县政府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确保核准项目、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县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报市财政局核准后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核准后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县财政局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授权单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属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第9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课程;课程定位;课程内容;课程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6―0113―01

1课程定位

1.1专业背景分析

《资产评估》是资产评估专业的基础。资产评估的内容牵涉甚广,涉及到会计、财务管理、建筑、机电、无形资产等内容,对于任何评估客体,万变不离其宗,都需要用到资产确认、货币时间价值等理念,因此《资产评估》课程的前修课程需要学习《财务管理》、《会计基础》,因此《资产评估》课程应当安排在高职的第二学年第三学期。《资产评估》课程的学习并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前述,资产评估是评估领域的基础,只是刚入门。为了能满足需求,还需要对评估客体如机电设备、房地产、企业价值、品牌等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因此资产评估的后续课程应该开设具体的评估客体的评估课程。

1.2学情分析

高职学生在学习方面坚持“有用才学”的原则,如果教材与实践脱离较大,学生也会缺乏学习动力。《资产评估》课程是一门实用性非常强的学科,而且随着评估需求的加大,资产评估行业的前景越大。学生也认可这一观点,但在学习该课程中,逐渐被一大堆的公式、一大堆的评估方法、一系列的计算所吓倒,如何让学生轻松掌握,也是讲授《资产评估》课程的一大难题。

2课程内容选取

2.1课程指导思想

高职教育的一大特点就是一技在手,吃饭不愁,作为高职《资产评估》课程的特点也必须以以岗位需求为目标,与职业资格考试接轨。

2.2课程项目确定

笔者通过到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调研,评估客体大多数集中在房地产、汽车、设备、无形资产等方面,个别的评估客体是古董评估、森林等自然资源评估、受灾评估等特殊性质的评估。作为资产评估的入门环节,在课程内容上,应该设置常见的工作任务,而对于特殊性质的评估可以在后续课程中加以设置。结合调研,设置中评估体系中的典型工作任务,导出学习领域,并通过适合教学的学习情境使其具体化,同时融入适度的相关领域知识,最后转化为适合于高职学生的教学内容。具体分为项目: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机电设备评估、房地产品评估、流动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长期资产评估、整体资产评估和资产评估操作实务。

3课程教与学

3.1教学方法

根据上述八个项目设置任务――知识链接――模拟操作――分配任务。知识链接是学生必须掌握的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那这一部分如何讲解呢?首先从评估案例开始,讲授为主,主要介绍案例中所涉及的评估知识,并结合相应的习题加以巩固,其次,依托学校房地产、机器设备等进行现场教学,对知识点有更深的认知,第三,借助学校以及学校周围的房地产及设备等进行分组,模拟评估,完成任务。经过三个步骤,学生基本上掌握了资产评估的基本知识。另外在结合专门的评估实验,如通过案例,手工编制工作底稿,呈现资产评估实务工作;还可以通过资产评估软件――鼎信诺评估软件来完成评估实验,多角度来掌握评估技能。《资产评估》课程的教学工作还可以利用丰富的评估网络,进行虚拟评估。比如二手车、二手房评估网络。

3.2项目模拟评估方案

项目一“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主要介绍资产评估的概念、要素、评估思路,这些理论在评估实务中都可以提现出来,主要是接受评估业务、签订业务约定书。那么在模拟评估时,通过角色分工的方式来体现,让学生了解到站在评估事务所,在接受业务时应考虑何种因素,不能盲目地接受评估业务,从而了解到资产评估的原则。站在客户的角度来看,让学生认识到什么情况下需要评估,评估的目的不同也会影响到评估价值。通过这种模拟,学生基本上对资产评估业务有基本的认知。项目二“机电设备评估”、项目三“房地产品评估”是目前最常见的评估业务,在模拟评估时,可以与二手车、二手房评估网络进行合作,通过模拟评估了评估的整个程序,认识到任何一项资产评估,其程序主要就是资料搜集、选定评估方法、确定评估参数、确定评估值几大步骤。其次,评估方法,需要通过评估案例多次模拟,并在工作底稿的完成过程中,也能够轻松掌握。面对复杂的计算,可以借助EXCEL来完成,让学生认识体会到计算的简单性。项目四“流动资产评估”、项目五“无形资产评估”、项目六“长期资产评估”这三个项目的评估可以通过对评估案例的分析加以掌握和总结。项目八“资产评估操作实务”可以对上述评估的结果,通过编制资产评估报告,让学生认识到资产评估报告的要素和注意事项。

参考文献

[1]毕蓉.高职项目课程教学设计过程模式的构建[J].职业技术教育,2010,(06).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第10篇

一、对于国企改革中的评估问题。在专家评审会讨论中发现很多问题不是单纯的评估技术问题,而是改制方案中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改制方案关键问题不明确所造成的。

建议评估机构应在详尽了解企业改制目的及背景前提下,开展尽职调查,按操作规范进行职业判断。首先应尽可能制定详细、完善的评估方案,评估方法的采用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多和委托方特别是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评估的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各评估师应熟悉、掌握中央及深圳市关于国企改制的一系列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评估。

二、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将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并入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所纳入房地产的评估范围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不一致,造成部分资产漏评,影响整个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应先核对资产评估明细表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如有未纳入处置方案的房地产项目,应进行资产评估。对未经深圳市国土部门备案的非深圳地区房地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实施评估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委托方已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有关房地产项目评估业务合同的,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时要注意明确资产评估范围。

三、对于长期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拟改制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评估值。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计算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处理。

此外,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简要介绍投资背景、被投资单位的概况,说明长期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建议评估机构着重说明长期投资以不同的方式评估的理由,并履行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

四、在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评估中,部分评估机构未能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评估,造成企业账面数,审计报告数与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数不一致,影响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做好与审计机构的对接工作。企业申报账面值应与审计报告数一致,对评估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在清查调整值中进行调整,并需要企业予以确认。

五、评估机构擅自对应收款项评估为零。

对国企改制企业应收账款的评估,必须在恢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予以核销。确保应收账款相关历史问题有案可查,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六、对于预计负债的评估,由于现有评估理论、评估准则及相关操作规范未有涉及,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往往按企业经审计后的账面值予以确认,未能充分考虑预期可能获得的补偿及可能支付的确定金额。部分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仍然为“未考虑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造成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与评估结果互相矛盾。

评估机构在具有充分理由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时,应考虑将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设定为“仅考虑上述担保事项,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影响,未考虑其他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应特别关注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单位享有的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抗辨权以及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所拥有的向被担保单位的追偿权。并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果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关注企业与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反担保合同,对企业为各子公司担保的预计负债,应核实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挂账问题,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应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并做到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证据充分、计量合理。

七、执业风险意识仍有待提高。部分机构未能充分关注资产评估目的行为与评估结果的对应关系,对重大事项未充分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影响企业净资产的程度揭示不深,对资产评估风险易发生区域把握不够准确。

建议评估机构充分加强前期调查,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评估方案;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方法,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将职业判断贯穿评估工作的始终。重点把握资产评估机构目前所面临的重大事项不确定风险、权属风险、数量风险、计价风险、报告风险及档案风险等主要风险。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更要在法律允许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防范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浙江吴英案;资产评估业;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5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118-03

一、吴英案的概述

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于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经过五年的审查,最终于2012年5月21日,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吴英案却并没有随着吴英的死缓而就此画下句点,随后又出现了两起和房产相关的吴英“案中案”。吴英案从开审就引起了各学术界学者和新闻界媒体的关注,至今吴英案仍是广大学者的关注点。有的人从吴英案中对社会公平、价值观标准进行了重新的思考;有的学者看出了我国金融垄断导致民间融资困难,呼吁民间资本的改革;有的学者站在法律的角度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进行了深层的探讨;还有学者提出死刑改革的思想,强调“少杀慎杀”的普世价值观。众说纷纭,笔者从资产评估的视角出发,发现吴英案也暴露了我国资产评估业的一些问题。

二、吴英案中的资产评估问题分析

吴英案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对吴英的资产进行了查封登记,并依照国务院关于集资类犯罪涉案资产处置的规定,依法成立吴英案资产处置组,负责资产处置工作。吴英案涉及的资产数额庞大,包括房产、珠宝、汽车、租用的店面房及仓库内的物资等多项资产。曾有人提出质疑,吴英名下的资产是否足以清偿3.8亿元的集资诈骗欠款,但是当时浙江高院认为吴英的资产不足以抵偿实际诈骗数额,最终吴英集资诈骗成立。然而2013年2月17日吴英的父亲正式向最高院提起申诉,自认没有资不抵债,所做经营活动不构成非法集资,要求改判无罪。这让吴英案再起波澜,吴英的资产价值成为吴英案的关键,也成为吴英“维持死缓”或“无罪释放”的转折点。

在吴英一案的审判、资产处置以及后续清偿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资产评估业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评估法律地位低下

资产评估出现最初是为了防治国有资产流失,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资产评估已经扩展到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服务,渗透到企业改制、证券市场、金融监管、房地产市场、珠宝市场、财产征税、司法鉴证等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资产评估业一直被定义为中介服务业,法律地位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在吴英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从东阳市支行监察到有巨额资金从义乌甚至全国各地,通过当地银行转到东阳吴英的账户上时,再到对其进行金融调查、资产查封处置、以及司法鉴证过程中,都没有对吴英的资产进行专业的评估。至于在债务清偿过程中是否会聘请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还不得知。可见,我国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低下,强制性要求不高,重视程度不够。

(二)资产处置机构缺乏专门的资产评估程序

吴英案成立的资产处置组,对吴英的资产做出了相关处理,对可能升值的房产和公安机关追回扣押的珠宝均未作处置,至今仍查封在案;对易贬值损耗的部分汽车及物资作了依法处置,得款均存于吴英案专用帐户。但是在处置汽车等资产的时候,主要是通过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而本色概念酒店的处置却是以起拍价450万元协议转让给东阳百特概念酒店的沈某某,并由其一并抵付原拖欠的80余万元房租等欠费。这些资产处置工作的进行却没有聘请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吴英的资产进行评估就进行拍卖。据吴英的父亲吴永正所说,吴英在2006年前购置了大量商品房和门面,而这些资产在随后大幅增值。如果按现在的市场价格计算,仅不动产这一项,价值就有可能超过法院判决书确认吴英无法偿还的3.8亿元债务。资产的处置价值很可能不是资产的市场价值,损害了资产所有者的经济权益。不论吴英资产价值多少,资产处置机构在吴英资产处置问题上在没有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下进行资产处置是存在瑕疵的。

(三)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局限性

中国资产评估业产生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在纵向关系上划分依次为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指导我国评估活动的开展。在吴英案善后追偿处理的过程中,债务清偿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清偿主体应该是集资者,按照以往的集资诈骗案例,主要是由于集资者逃跑或者资产缩水等原因,导致资金链的断裂,最终无法清偿债务,由政府主持代偿。而吴英资产种类多,尤其是吴英名下的一百多套房产,其价值难以估计。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虽然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但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对象主要是针对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在具体评估关于集资诈骗等非法所得资产没有一个明确的适用的评估准则。吴英案对其债务清偿评估时,是否能够借鉴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还有待商榷。

(四)评估方法选择存在争议

评估方法是评估和判断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不同的资产业务因其评估目的、评估的具体条件、价值类型等会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对于一项资产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往往会出现不同的评估价值。对吴英案的资产进行债务清偿评估处理,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显得尤为重要。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清算法。吴英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资产面临被迫出售、快速变现,通常应选择清算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此时应选择清算法对吴英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然而吴英的资产大部分用于投资,包括房产、酒店、珠宝等,除了已经被迫拍卖转让的本色概念酒店外,房产和珠宝的产权仍归吴英所有,并且房产是在不断升值的,若以清算法对其进行评估难免有失公允。并且根据其不同用途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清算法得出的评估结果差别可能会很大。对吴英的资产虽然是以债务清偿为目的,若不考虑其资产的未来经济价值,对资产权利人吴英来说也是不客观合理的。

三、我国资产评估业的治理完善

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产交易的规模和范围也会扩大,资产评估面临的问题也将变得更为复杂多变,资产评估的重要性也将显得越来越重要,吴英案揭示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不断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地位的低下、资产评估社会化的程度不高、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存在着局限性以及评估方法选择而引起的争议。针对资产评估行业暴露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现提出一些措施。

(一)政府要加强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

要从根本上转变思想,确定资产评估的合法地位,在用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来约束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行为的同时,还应将资产评估的执业行为强制化,对特定的交易行为、交易对象、交易主体、交易客体采取强制实施的政策,规范经济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法律对于资产评估的合法地位、执业责任和自身改革不但能够起到强制约束作用,而且能够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的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具体的措施如下:

1.推进资产评估领域的法制建设。在资产评估活动进行中,与评估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刑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已有一系列规定,评估程序进行难免会受到其它法律的制约,不利于评估行业的整体发展以及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亟需要起草和出台资产评估业的专有法律,确立资产评估活动的合法地位。资产评估法是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项目。2006年6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了资产评估法起草组,成员单位有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等部门以及评估行业协会、部分评估机构和有关科研院所。并于2007年底提出了资产评估法草案初稿。在之后的四年多时间里,起草组又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对草案反复认真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目前,草案还处于修改之中,具体出台时间还未可知。

2.强制性规定资产评估的活动。资产评估活动是以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中外资与合作、产权交易、以及出租、抵押、保险等重大经济活动为基础,渗透到证券、金融、房地产、珠宝、税收、司法等经济生活领域。但是资产评估是资产权益人或占有方通过自愿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活动,是一种自愿行为,涉及的资产价值相对庞大,而某些企业、机构或个人在进行资产交易中在资产数额不是很大时一般不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活动,很大程度上是考虑评估的机会成本。针对这点,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来强制规定某些交易活动和资产处置中需要进行专业的评估,并收取符合评估资产价值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不仅能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也能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

3.将资产评估纳入到金融体制改革之中。

随着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可以发现民间资本企业家融资相当困难,铤而走险最终走上违法的道路。金融机构面临着强烈的体制改革需要。金融体制改革需要确立资产评估的不可或缺地位,没有资产评估,抵押贷款就会失去客观的价值衡量标准,甚至会造成金融风险的潜在隐患。针对企业或个人融资,金融机构必须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状况、企业获利能力、以及风险状况等进行评估,对达到融资标准的企业,银行要依法合理的给予借贷。

(二)评估协会对评估业管理和完善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承担着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参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等职责。对评估行业进行直接的管理。吴英案中折射出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不完善、评估业务范围需要扩展、以及评估方法选择等问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这些问题应该予以正视,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1.不断完善评估准则体系。资产评估体系基本上能应对现代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评估业务,但是经济活动的复杂多变,实际评估活动中偶尔会遇到些“特例”,正如吴英案中,针对债务清偿的评估目的,在众多评估准则、指导意见中,并没有专门指导债务清偿的评估准则或指导意见,只能借鉴其他评估准则或相关评估指导意见,不仅给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带来不便之处,还不利于权益者资产的真实价值的评估。因此,评估协会要根据经济活动及社会的需要,不断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如制定债务清偿评估指导意见等。

2. 扩大资产评估业务范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中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和市场行为的多样化,资产评估向市场的各个领域的渗透将不断的稳固资产评估业的根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未来的主要评估业务拓展范围可以做如下展望:通过资产评估为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经营、股份制合作经营等多种产权变动行为提供公允的市场价值;为政府征缴涉及各类财产和财产交易的税收提供计税的依据;为政府征用土地及动迁等补偿提供合理的计价标准;为企业资本运营决策提供客观的咨询意见;为金融机构确定抵押、质押物的价值依据;为司法机关审理涉及财产权利的案件和正确的量刑提出客观的意见;为各种私人财产的交易和私人财产价值鉴定提供专业的服务。

3.规范评估方法的选择。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要考虑评估目的、评估的具体条件、价值类型等。一般而言,对于资产市场成熟、容易搜集所需资料的情况下,通常选择市场法。在评估对象为持续经营的经营性资产时,需要考虑资产的获利能力,通常选择收益法。在无法利用收益法或市场法时,通常采用成本法。当企业面临破产、资产抵押等情况,要求将企业或资产变现时,通常采用清算法。

选择评估方法时要针对不同的评估对象考虑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到可搜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在同一评估价值类型约束下,由于方法的替代性,可能会有几种方法都可以使用,要充分考虑资产评估工作的效率,选择简便易行的方法,并根据资产评估人员的特长进行选择,当然也可以分别采取几种方法进行评估,最后通过分析、判断、比较评估结果之后确定最终评估结果;评估对象的选择还要考虑评估方法自身的最佳使用原则;评估方法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适应性,以及与评估目的的适用性。

(三)社会各方要重视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不是仅针对国有资产的,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发行股票、合作经营、出售及租赁、抵押贷款、融资租赁、财产保险等与资产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应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企业要充分信任资产评估机构,给予评估机构真实可靠的资产相关信息,及时与资产评估人员进行沟通,配合其工作的执行。企业委托方或资产拥有者在心理上要认可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在实际中要支持配合评估活动的执行。

四、总结

本文通过浙江吴英案,从资产评估的视角出发,分析了我国资产评估业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就法律地位、准则体系、评估方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其后又提出了一些关于资产评估业治理的建议,至上而下,从政府到资产评估协会,再到社会各方,逐个提出了一些措施,希望能给资产评估业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一些合理有益的意见或建议,服务并促进资产评估业的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 潘安娥、周盟农.资产评估[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第12篇

一、对于国企改革中的评估问题。在专家评审会讨论中发现很多问题不是单纯的评估技术问题,而是改制方案中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改制方案关键问题不明确所造成的。

建议评估机构应在详尽了解改制目的及背景前提下,开展尽职调查,按操作规范进行职业判断。首先应尽可能制定详细、完善的评估方案,评估的采用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多和委托方特别是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评估的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各评估师应熟悉、掌握中央及深圳市关于国企改制的一系列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评估。

二、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将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并入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所纳入房地产的评估范围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不一致,造成部分资产漏评,整个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应先核对资产评估明细表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如有未纳入处置方案的房地产项目,应进行资产评估。对未经深圳市国土部门备案的非深圳地区房地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实施评估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委托方已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有关房地产项目评估业务合同的,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时要注意明确资产评估范围。

三、对于长期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拟改制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评估值。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处理。

此外,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简要介绍投资背景、被投资单位的概况,说明长期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建议评估机构着重说明长期投资以不同的方式评估的理由,并履行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

四、在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评估中,部分评估机构未能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评估,造成企业账面数,审计报告数与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数不一致,影响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做好与审计机构的对接工作。企业申报账面值应与审计报告数一致,对评估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在清查调整值中进行调整,并需要企业予以确认。

五、评估机构擅自对应收款项评估为零。

对国企改制应收账款的评估,必须在恢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予以核销。确保应收账款相关有案可查,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六、对于预计负债的评估,由于现有评估、评估准则及相关操作规范未有涉及,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往往按企业经审计后的账面值予以确认,未能充分考虑预期可能获得的补偿及可能支付的确定金额。部分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仍然为“未考虑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造成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与评估结果互相矛盾。

评估机构在具有充分理由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时,应考虑将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设定为“仅考虑上述担保事项,对资产评估结果的,未考虑其他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应特别关注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单位享有的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抗辨权以及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所拥有的向被担保单位的追偿权。并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果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关注企业与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反担保合同,对企业为各子公司担保的预计负债,应核实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挂账问题,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应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并做到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证据充分、计量合理。

七、执业风险意识仍有待提高。部分机构未能充分关注资产评估目的行为与评估结果的对应关系,对重大事项未充分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影响企业净资产的程度揭示不深,对资产评估风险易发生区域把握不够准确。

建议评估机构充分加强前期调查,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评估方案;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将职业判断贯穿评估工作的始终。重点把握资产评估机构所面临的重大事项不确定风险、权属风险、数量风险、计价风险、报告风险及档案风险等主要风险。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更要在允许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防范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第13篇

一、财务管理在企业改制分流中的主要工作与作用

一个完整的改制分流方案,包括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改制分流方案的文字材料、改制分流方案表、股权结构表、人员结构表、资产清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等。无论是股本额的确定,资产的匹配、清查、审计、评估、损失的认定及改制单位经营效益的测算等,都涉及到价值量的管理。因此,作为以价值尺度为基本管理职能的财务管理,在改制分流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作用。改制计划一经国资委批准,改制分流工作将紧张有序地按规定程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由始而终地贯穿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改制单位(注:处在改制过程但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资产清查,明确产权,核实账目,编制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详细财产清册,以及债权债务清单,为实施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做准备。分析填列“初步方案表”,注明改制单位目前组织形式、经营地、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经营业务及改制分流所涉及资产范围等。根据资产负债的预计评估值和拟参加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进行初次资产负债匹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选择合理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改制资产进行评估,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改制单位填列“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经上级单位核实无异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和基本确定参加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进行第二次资产负债匹配调整。分析填列“实施方案表”,注明改制企业(指完成改制分流过程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地、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经营业务、未来3年收入利润预测、改制分流所涉及人员资产范围,以及评估机构、评估方法、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等等,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此“实施方案表”的内容实施是整个改制过程浅谈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财务管理的灵魂,是改制方案能否成功的关键。根据国资委、财政部规定,企业在实施改制分流中,国有产权向改制职工的转让,经集团公司审核并转报国资委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改制企业依据协议转让批准文件和合同以及相关的支付凭证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完成后,进行账务预处理。经对过渡期(改制基准日———工商登记日)损益《审计报告》审核上报批准后,进行改制分流正式关账处理。继续关注改制后企业的财务状况,聘请中介机构对经营者任期内(3年)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审计,审核确认改制者岗位激励股份的奖励兑现。国家对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在政策上的扶持力度很大,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改制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财务部门将协助改制企业办理有关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相关手续。在改制过程中,财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除了按规定程序做好各项工作外,还要积极争取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如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银行、税务、工商等共同协调运作,确保改制分流工作的合法合理、及时有效完成。

二、企业改制分流中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在资产归属进行产权界定时,要充分依据现有的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避免由于各方利益问题处理不当,而影响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2.改制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与方法应规范统一目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有对土地的开发费用和土地的使用权作价标准,对国有企业原先形成的无形资产或商誉等是否做作价处理,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是否考虑使用价值和重置价值的差异,对现有库存产品的作价标准等问题。因为改制资产是为出售、转让而进行评估的,是公司制改建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须选用统一的标准和合理的评估方法,避免形成争议,影响改制工作。

3.对改制资产与股份配置调整过程中的原则性有待加强凡改制资产大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增加的调整;改制资产小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减少的调整。否则,对盘活存量资产不仅无益,反而有害,使改制方案编制成了数字游戏。

4.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案应合理而安全目前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法较为单一,基本采用与改制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归还,此方法具有一定风险,只适用于欠款金额不大或金额较大但改制后仍保留有一定的业务关系者(可从今后的业务交易款项中扣回,安全可以预期)。因而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努力寻找外部投资者,相应扩大改制企业的总股份规模,将这部分债权转为改制净资产等,这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第14篇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套用,需要根据实际的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然后选用适合的评估方法,而且在企业实际的资产评估过程中,可能需要多种评估方法联合后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具体的业?沾?理实践过程,提升工作人员的资产评估水平,然后科学地进行企业资产评估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资产评估体系中包含多种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各种方法相互融合和组合,形成完整的资产评估体系。目前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资产评估体系的构建是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其能够提升财会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效率,可以为企业单位提供更加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同时,资产评估体系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能够大幅度提升企业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资产评估方法选择和利用至关重要。

二、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1.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的决定因素

资产评估方法的决定因素主要是指资产评估的功能和目的,对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选择时,需要根据实际评估对象的特点对评估方法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以确保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行资产评估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要公平、公正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同时,资产评估的主要功能包括评价、评值、公正、咨询功能,每个功能均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资产评估的公正功能是指评估过程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制约规范,检验其资产评估公司的相关业务资质,以及公司法人的合法性等。资产评估估值功能是是指需要对企业内部相应的商品、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估价,估值过程必须在独立性、科学性、公平性原则的基础上完成。在进行资产评估之前,需要按照目前已有的资料,充分了解被评估对象的规模,避免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同时也要根据市场行情,不可将产品评估过高,不客观的估值必然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阻碍。

2.资产评估方法的组合使用

资产评估是相对一个复杂过程,因此可能会根据评估企业的性质及特点,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进行组合使用。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收益法的评估程序如下:首先,预测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其次,确定折现率或本金化率;最后,采用一定的折现率或本金化率将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并确定资产的评估价值。目前应用市场法的评估方法主要有直接法(即按现行市场的市价)和市价类比法(即市场上相类似资产的成交价)两种方法。

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必须要综合考虑可能涉及到的多方面因素,确保评估的公平性的同时,尽可能采取适用于该企业的方法进行资产核算和评估,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将三种资产评估方法进行有机组合使用是保证资产评估有效进行的准确的科学方法。

3.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策略

资产评估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成评估方法的选择,但是该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一些客观条件的干扰,因此,需要针对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下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策略进行分析。

(1)客观条件下资产评估的方法选择

资产评估过程的基本思路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然后解决问题。资产评估常用的三种基本方法,分别在不同的客观环境下,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约束和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的进程和准确性,因此需要评估的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基本工作素质和稳固的理论知识储备,同时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在初期需要构建多套评估方案,然后根据实际评估条件进行选择,首先按照最优资产评估方案实施工作,如果条件受限,则采用次优资产评估方案。

(2)主观条件下资产评估的方法选择

在主观层次方面,对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和技术方面存在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由于人类研究的不全面和知识真理探索的相对性因素,在实际的资产评估工作过程中,无法合理对对资产评估各种可能性进行研究,然后制定出一套固定的模式和方法。二是对资产评估使用的技术方法和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参数的理解力不够,导致资产评估过程中存在偏差和不恰当的处理方式,从而不能科学有效的进行资产评估,但是可以通过知识储备进行弥补。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范文第15篇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备案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同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800吨标准煤以上(含28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45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8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8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00至2800吨标准煤(不含28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至45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350至8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40至8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乙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以及节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减排等环境效益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参照国家节能中心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的附件要求内容的深度和格式编制。节能登记表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或委托有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填写。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复核。

(二)转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当地节能审查机关不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登记备案。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节能评估文件审查或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专家组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对节能登记表不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可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以上均不含委托评审时间),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节能审查时间应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间协调同步。

节能审查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当日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七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洛发改能评”编号,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形式印发。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使用“洛发改能评函”编号,直接在节能登记表中签署意见(见附件3)。

市、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编号与印发由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节能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与从事节能相关行业的工程咨询资质,熟悉国家、省及我市与节能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节能措施,能够独立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和编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节能审查机关公开向社会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最终确定节能评估机构,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节能评估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委托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第二十二条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投资主管部门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二十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关闭,并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