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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1篇

为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的积极作用,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组建检查组,对省内部分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以下为对A评估机构出具的yh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检查情况。

一、yh公司基本情况

yh 公司于2003 年7 月28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48万元,占股比例40%;乙股东出资72万元,占股比例60%。2003 年12 月19日,各股东同比例增资至200 万元。2005 年1 月6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万元,占股比例70%;丙股东出资60万元,占股比例30%。2008 年4 月11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 万元,占股比例70%;丁股东出资60 万元,占股比例30%。yh 公司委托评估的目的为核实2008 年4 月11 日股权转让时的市场价值,作为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为追溯评估。

二、评估报告情况

根据yh 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1,615.79 万元,负债总额1,413.55 万元,所有者权益202.24万元。

(一)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采用市场价值标准。

(四)评估基准日:2008 年3月31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

(六)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简要情况。1.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均按经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2.对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选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3.对非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选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价值=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按经分析评估对象的地理位置、商业网点集聚程度、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环境景观、城市规划、容积率、宗地形状、面积大小、开发程度等各因素确定。

(七)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08年3月31日,yh公司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266.30万元。评估增值1,064.06万元,增值率526.14%,均为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八)特别事项说明。对法律权属、实物资产的实地勘察、控股权的溢价、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之间的政策调整和其他事项、评估假设条件、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等6项进行了说明。

(九)评估报告日:2012 年1 月18 日。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底稿中无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的现场调查记录,无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对评估对象现状和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未进行关注。

(二)底稿中无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

(三)底稿中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询价记录、完全重置成本确定过程和成新率或各项贬值因素的确定过程和评定估算过程记录、无被评估企业所申报的资产和负债明细表。

(四)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财务状况。

(五)报告中未对价值类型进行定义和说明选择该价值类型的理由。

(六)报告中未披露对生产厂房、办公用房及传达室共22,506.2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的状况。

(七)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的财务分析和被评估企业与其所在行业平均经济效益状况比较。

(八)报告中未披露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四、问题成因分析

(一)在该案例检查中,评估师主要对被评估单位的建筑物、土地资产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因本次评估的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且为追遡评估,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监管,也只要求对企业的房地产等资产价值变动大的资产进行评估,税务部门根据评估增值及账面反映情况,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对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也相对简单。这样便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评估师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理由中,是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有地方税务部门对评估方法也是有要求的,有的税务部门按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得出的企业企业价值评估结论还不予认可。

五、案例点评

(一)评估方法选择说明过于简单。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师在选择评估方法时仅说明由于企业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同时由于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过于简单。评估师应对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进行分析,并了解被评估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等情况,如实说明与被评估单位相关行业、相当规模企业转让股权的公开交易案例无法取得,未来的收益无法预测,以致无法合理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原因。

(二)评估程序不到位,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本案例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对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应理解为应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为评估对象,但根据评估报告使用者———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评估师实际只对非流动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未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等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并形成底稿,却出具了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2篇

大到宏观经济的货币供需,小到企业和个人的资金运转,都涉及到流动性的影响和渗透。流动性溢价理论产生于证券交易市场,是流动性影响资产定价领域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一)流动性的涵义 针对不同经济层面,流动性的涵义有所区别。宏观经济中的流动性是整个经济体系中货币的总投放量;资本市场中的流动性为参与交易的资金相对于交易资产的供给程度;个别资产的流动性则是指资产买卖的难易程度。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资本市场中的价格已经包含了影响资产基本价值的所有信息,资产的价格无关于历史,而只取决于未来因素,即价格只有在收到新的信息时,才发生变动。流动性理论从宏观经济的流动性角度出发,认为有效市场假说忽视了交易中的流动性因素,货币供求的失衡造成了流动性变化,而流动易是促使价格偏离有效水平的重要原因。货币供给量预期的外推使得价格进一步沿趋势变动,从而促使资产价格无法再回到有效水平。从资产定价角度来看,流动性是资产以最小的成本,通过转让或者销售方式迅速转换为现金的能力。传统的资产定价理论和模型是基于“交易者的交易行为不会对资产价格产生影响”的假设,认为资产的期望收益可以完全由其市场风险来解释,也就忽略了流动性和流动性风险对资产定价的影响。但后来的一些对资产收益的研究表明,现实中的资产交易市场并非是完善的市场,存在着许多资产定价模型无法解释的现象,如规模效应、价值效应、流动性风险溢价现象等。因此在确定资产的价值时,应将资产的流动性在定价过程中予以反映。

(二)流动性溢价理论 流动性溢价是指持有较差流动性资产的投资者预期其所持资产的收益率应高于流动性较好的同类资产,以补偿由于较差流动性所带来的流动性成本和风险。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交易市场被视为市场机制研究领域的典范,代表着市场机制的理想状态,因而成为学者们研究流动性溢价理论的重要载体。Amihud & Mendelson(1986)通过对1961~1980年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交易数据的实证研究,最早提出了流动性溢价理论,并将流动性与预期收益和资产价格之间的关系称为流动性效应。Eleswarapu,Chalmers & Kadlee,Haugen & Baker,Hu以发达国家主要证券交易市场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数据所做的实证分析也都支持流动性溢价理论。进一步论证的过程中,针对流动性的多方面属性,不同学者分别对流动性的不同维度展开了详细研究。Datar、Naik &d Radcliffe(1998)以换手率作为流动性的替代指标,在控制了市盈率、企业规模、市场风险等变量的情况下,发现股票的换手率与预期收益率仍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Pastor & Stambaugh(2003)用标有方向的市场冲击成本作为市场流动性的一个状态变量(state variable)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资产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流动性的敏感程度越大,其收益率就越高,这表明流动性风险属于资产定价中不可分散的风险之一。除资产本身因素导致的流动性差异外,国外学者同样关注由交易规则而引发的流动性约束。Silber(1991)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纽约股票交易市场,受到两年交易限制的股票平均以市价的66.25%出售。Longstaff(1995)发现交易时间限制对股票价值的巨大影响,即使流动性约束的时间很短,也会导致股票折价交易。Kahl、Liu & Longstaff(2002)认为,高管人员如果能将手中受到5年流动性约束的股票以市价的30%~80%出售,其个人效用将有大幅提升。

股权分置改革后,国内许多学者对我国股市流动性溢价的存在性以及流动性与股票收益的关系做了相应的研究,并得出与国外学者基本相同的结论。李一红、吴世农(2003)对上海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与预期收益关系的实证研究支持了流动性溢价理论,研究结果表明:对于个股而言,换手率(流动性的替代指标)与预期收益具有负向关系。苏冬蔚、麦元勋以及佟孟华的实证分析也发现我国股市存在显著的流动性溢价现象。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流动性溢价内涵与形式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当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予以恰当考虑。”新版《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标准》中也要求在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要考虑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一)流动性溢价内涵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流动性溢价可认为是在特定经济行为下,因评估对象变现能力与理想产权交易状态存在差异而导致的产权受让方对评估对象的期望价值相较于评估价值的偏离程度。评估界通常将股权的流动性溢价表述为股权的缺少流动性折扣,以表示通过减少相应比例的当前合理持有价值来实现股权的变现。实际上,股权缺少流动性折扣与股权的流动性溢价的理论基础相同,只是在表述形式上有所区别,两者的关系可表示为:缺少流动性折扣率= 1- 1/(1+流动性溢价)。

(二)流动性溢价表现形式 美国评估界对股权流动性的定义是:股权通过转让或者销售方式转换为现金的能力,或者股权在转换为现金时其价值不发生损失的能力。股权的流动性溢价隐含两层含义:即“缺少交易市场”(也称“缺少销售性折价”, DLOM)和“缺少变现性”(也称“缺少流动性折价”,DLOL)。

理解DLOM和DLOL对股权流动性溢价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可从分析销售性M(Marketability)和流动性L(Liquidity)的区别与联系入手。销售性M表示在公开有效的资本市场上有效出售股权的特性,DLOM的存在则是由于缺少销售性M,即由于股权缺少系统有效的“市场机制”,从而造成这类股权的交易在活跃程度等方面受到制约,进而导致这类股权的交易价值与股票交易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股权相比存在交易价值的贬值。流动性L表示以最小成本在合理有效时间内变现资产的能力,DLOL是因缺少流动性L,即股权在不减少其价值的前提下转换为现金的能力与具有流通性的股权相比存在差异,因此其价值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贬值。实践中,销售性M和流动性L均有不同的维度,各维度间能够产生交集,此类交集对股权交易市场具有代表性,能够体现销售性M和流动性L对股权流动性溢价的共同影响。表1是按销售性M和流动性L由高到低的顺序对股权所做的大致分类。根据表中分类,情况一致的两家企业A和B,A为上市公司,B为非上市大型企业。上市公司A的全流通少数股权AM1L4的流动性溢价要小于非上市公司B的少数股权BM3L4。目前对交易受限股票和IPO发行的实证研究成果主要是针对由于DLOM的存在所导致的股权流动性溢价。事实上,DLOM和DLOL各自对流动性溢价的影响程度要视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不能一味按照市场统计数据只关注DLOM在股权流动性溢价中的作用,而忽略了DLOL的重要性。

三、流动性溢价适用条件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区分不同评估对象,进而判断各评估对象是否符合流动性溢价的定义和条件,是判断流动性溢价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表现形式及程度大小的前提和基础。

(一)评估对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指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证券交易市场中的股票交易是在大量潜在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的,与此相反,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则是为特定买卖双方间的特定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评估的是企业的内在价值,与经济行为金额无必然联系。从实践中的资本市场来看,资产交易的价格也要受制于实体经济,遵循“价格围绕内在价值上下波动”的价值规律。即便是上市公司的自由流通股权,短期内也很难按相同执行价格大规模出清。并且上市公司整体转让和控制权的转移一般是通过交易系统外的交易方式进行,大宗股权也受交易规则和交易规模等条件的限制,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完全流通获取买卖价差收益。因此,考虑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流动性溢价时,需要综合判断评估对象客观上的流通受限条件和主观上再次进入市场流通的可能性大小。

(1)大宗股权交易及大股东认定。Alan & Hans(1972)最早对股权的大宗交易进行定义,认为“如果股权的交易量大于正常交易系统能够顺利执行的交易量,则认为该笔交易是大宗交易。”各国都有相关法规和条例对上市公司股权大宗交易行为进行约束。美国《威廉姆斯法》规定,当投资者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该投资者需以规定的方式在购买股份后的10日内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报告。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人持有超过5%上市公司股票时,即有义务提出大量持有股权的报告书。我国《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每买入或卖出5%的股票,就应该停止交易,并进行信息披露,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此后,当所持有股份发生1%以上增减,须在该日起5日内提交记载变更内容的变更报告书。从各国证券交易法规对股权大宗交易的约束判断,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可以认定为大股东。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则没有明确的持股比例限制,评估师可结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进行判断。一旦评估师对非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了认定,则判断股权流动性溢价时可视同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相应层级大股东的处理方式。

(2)持股动机。不同类别股东的利益取向不同,持股动机以及股权转让所受的限制和监管也存在差异。股权的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分红、送股、拆分、配股、公积金转增、转让股权等产生的全部收益。Shannon(2008)认为,企业权益价值取决于该部分权益的“未来利益”,公司(或公司的部分股权)的购买者真正买到的是“一连串未来回报”。Holderness(2003)认为,大股东持股并争取控制权,除了可以获得现金流权收益的共享收益外,还可以谋取小股东无法共享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或者说是现金流权之外的其他利益。按照股权性质对股东的分类来看,国有股大股东的持股目的是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实现调控职能并保持国家对国民经济相关产业的控制力;法人和自然人大股东的持股动机是基于争取控制权收益的前提下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而普通股东的目标则是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按照公司治理模式对股东的分类来看,政府主导型的企业一般规模较大,股价及盈利水平相对较为稳定,大股东持有国有股份并非为获得短期买卖价差收益;法人和家族主导型的企业,大股东以实现战略性投资和经营增值为目的,除非发生经营和管理层面的问题,一般不会转让其所持股权。根据对企业控制力的大小将股东进行分类,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主要参与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决定股利分配政策以及重大投融资决策等;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的普通股东,无法干预公司发展和股利分配政策,一般是为获得股权买卖价差收益或分红收益。

另外,非上市公司又不同于上市公司,其企业价值被市场认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内,市场对非上市公司市场价值的判断在合理稳定的区间范围内,不会出现类似于上市公司股价短期波动的情况。因此,投资者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短期内很难找到溢价收购的其他认购方。并且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缺少快速流转渠道,投资者在投资前会充分考虑投资风险。在证券交易市场快速发展的时期,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意味着放弃证券交易市场充足的流动性优势,选择其他高风险高回报的战略性投资增值或控制权收益等。由此可见,资本市场大股东买卖企业股权的真实目的是买卖企业的盈利能力,而不是为实现股权在流通过程中的获利。

从以上角度来看,评估企业整体价值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时无需考虑流动性溢价。对于股东部分权益价值,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只要评估师判断股权受让方在经济行为发生后的持股比例达到大股东下限标准,则无需考虑股权的流动性溢价。反之,评估师则需进一步通过对评估目的、价值类型以及评估方法的判断而决定对流动性溢价的取舍。

(二)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 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通常包括:公司设立、股权转让、企业改制、新股发行、中外合作、合资、兼并、收购、分立、联营、租赁、承包、融资、抵押、诉讼、破产清算等。评估目的是决定价值类型的重要因素,也是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的前提。不同的评估目的体现了评估对象对于经济行为双方的内在价值以及内在价值的实现形式,企业价值评估中涉及股权流动性溢价的评估行为通常包括:上市公司限制流通股股权价值的评估;交易条件受法律、法规、合同约定限制的其他股权价值的评估;股权质押、拍卖、协议转让等评估;对可能需要考虑流动性溢价的股权价值评估,需进一步结合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予以判断。《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市场价值的定义条件与证券交易市场的市场条件最为接近,因此市场价值也是经常需要考虑流动性溢价的一种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又分为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如企业改制、并购定收购方的收购价值和关联交易中的交易价值等。当评估师认定投资者是为获取短期买卖价差收益时,可进一步分析流动性溢价的其他适用条件。而对于其他投资目的,如战略投资、控制权收益、改制、并购、重组、关联方交易等,则无需再考虑股权流动性溢价。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清算价值也无需考虑股权的流动性溢价。相同资产的清算价值相对于市场价值也有一定程度的折扣比率,但这种折扣是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终结资产目前使用条件而产生的价值折扣,并非正常市场条件下股权流通条件受限而产生的价值折扣,评估时应区分对待。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在用价值和残余价值主要用于企业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价值评估,一般并不针对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因此也无需考虑股权的流动性溢价。

(三)评估方法 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和市场法通常需要考虑流动性对最终评估结果的影响。资本定价模型是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计算股权投资回报率的常用方法,CAPM的理论基础之一是股票波动率与股指波动率之间存在线性相关关系,非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限制流通股的股权波动率与证券市场股指波动率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确定的线性相关关系,而股权的流动性因素是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因此使用CAPM模型时,需要通过某种方式实现对股权流动性差异的调整。《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阐述了企业价值评估中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除交易案例比较法外,准则中介绍的其他三种方法常用到上市公司相关样本和参数,因此收益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就需要在折现率或最终评估结果中体现出评估对象与上市公司自由流通股的流动性差异。

四、流动性溢价应用

股权价值评估中流动性溢价的应用一般有两种途径,且两种途径都是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在具体应用时,就考虑到每种情况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流动性溢价应用的两种途径 一种是在收益法评估过程中通过对折现率的调整来体现流动性风险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实践中,学者们一直试图通过在CAPM中加入相应参数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调整。如Mercer & Travis(1997)首先尝试包含DLOM参数的模型。该模型在原来含糊的时间定量的基准分析中引入对一些专属性的参照,包括:股权预期持有期限、预期股利、预期销售增长率和预期终值。Achary & Pedersen(2005)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直接对CAPM进行了修订,提出了崭新的流动性调整的资产定价模型(LACAPM),明确将流动性风险列为资产定价的影响因素。另一种途径是在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估算结果的基础上再考虑股权的缺少流动性折扣率。对此,国外学者主要通过对交易受限股票、新股发行以及期权模型三个领域的研究来测算股权缺少流动性折扣率。前二者的研究主要是从公开市场搜寻交易案例,通过大量数据测算实践中股权流动性溢价的波动范围,这与我国通过对法人股交易价格、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以及新股发行定价的研究思路基本一致。此外,学者们还尝试不断改进期权模型从而将股权流动性溢价的测算予以模型化,其中较为常用的三种期权模型包括:1993年Chaffee提出的BSP模型、1995年Longstaff提出的LBP模型以及2002年Finnerty提出的AAP模型。这三种模型的建立依据的都是可供观察的实证数据,其区别主要在于资产定价中对风险的厌恶程度有所不同。

(二)流动性溢价应用应注意的问题 流动性溢价的应用是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具体应用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直接采用样本的流动性溢价容易忽视评估对象自身的特性;二是容易忽略因其他外部环境因素变动对样本和评估对象流动性溢价产生的影响。根据相同风险相同回报率的原则,实际测算折现率时应对规模风险、个别报酬风险(如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按照与所选样本企业的相应标准予以调整。在收益法计算过程中,如需用到行业相关指标,如单位成本、期间费用率等,也需按照所选流动性溢价样本企业的平均值予以考虑,以做到整个计算过程中口径相一致。另外,非上市公司采用上市公司样本企业的股权流动性溢价时,其隐含的假设条件是将评估对象的限制流通期视同为与所选样本企业的一致,即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后相同期限内可实现与样本股权相一致的上市自由流通,这种假设条件显然很难成立。因此,评估时还需考虑评估对象的交易受限期限。如,评估师可在判断评估对象实现IPO时间的基础上(如果非上市公司短期内不具备上市条件,可将收益法的预测期作为时间因素t),利用期权模型等手段实现对时间因素t的修正。

参考文献:

[1]李一红、吴世农:《中国股市流动性溢价的实证研究》,《管理评论》2003年第11期。

[2]苏冬蔚、麦元勋:《流动性与资产定价:基于我国股市资产换手率与预期收益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2004年第2期。

[3]佟孟华:《上海股市“规模效应”和“价值效应”――基于流动性溢价的实证检验》,《财经问题研究》2008年第5期。

[4]Amihud,Y.,and H. Mendelson,Asset pricing and bid-ask spread.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6,(17).

[5]EleswaraPu,V.andM.Reinganum,The seasonal behavior of the liquidity Premium in asset Prieing.Journal of Finaneial Economies. 1993,(34).

[6]Chalmers,J.&Kadlee,G. An empirical examination of the amortized spread.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es. 1998,(48).

[7]Haugen,R. A. and N. Baker. Commonality in the Determinants of Expected Stock Return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6,(41).

[8]Shing-yang Hu,“Trading Turn Over and Expected Stock Returns:The Trading Frequency Hypothesis and Evidence From the Tokyo Stock Exchange”,SSRN Working Paper,1997.

[9]Datar,V. T.,Naik,N. Y.,Radcliffe,R. Liquidity and Stock Returns:An Alternative Test. Journal of Financial Markets. 1998,(1).

[10]Pastor,L.,Stambaugh R.,Liquidity risk and expected stock returns. Journal of Political Eeonomy . 2003,(111).

[11]Silber William L. Discounts on Restricted Stock:The Impact of Illiquidity on Stock Prices.Financial Analysts Journal. 1991,(8).

[12]Longstaff Francis A. Placing No-Arbitrage Bounds on the Value of Nonmarketable and Thinly-Traded Securities.Advances in Futures and Options Research.1995,(8).

[13]Kahl Matthias,Liu Jun,Longstaff Francis A. Paper Millionaires:How VaIuable is Stock to a Stockholder Who is Restricted from Selling it. NBER Working Paper:2002.

[14]Alan Kraus,Hans R.Stoll. Price lmpacts of Block Trading on the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The Journal of Finance.1972,(3).

[15]Shannon P. Pratt,Valuing a Business.McGraw-Hill Professional,2008,(1).

[16]Holderness,Clifford G.A Survey of Blockholders and Corporate Control. Economic Policy Review. 2003,(4).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3篇

一、关注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类型

《管理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非法人单位、事业单位以及营利性、非营利性组织,这些单位或组织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实行债权转股权,不允许用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值得关注的是:债权转股权系企业的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真实发生的债权达成债转股的协议,它是一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情况下,设立企业不存在债务重组行为。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所规定的验资类型,“债转股”方式出资的验资类型属于变更验资。

二、关注债转股的债权性质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合同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按照债的形成原因不同,债划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因拾遗、馈赠、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合同之债适用于《合同法》。合同之债必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可以适用于债转股的债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真实、合法、有效;(2)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3)债权可以用货币计量并可以依法转让。

《管理办法》所称“债权转为股权”是指债权人与公司因合同关系而产生债权才能转为股权,非合同之债是不能转为股权的。这就意味着:并非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账面的负债都可以转为股权,评估对象特指“公司合同之债”。根据上述适用债转股的债权三个条件,被评估单位账面反映的合同之债并非都符合债转股的条件。在实务操作中,下列债务不符合转为公司股权条件或受到限制:

1、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债务,虽然是公司经营中形成的需要用货币给付或实物给付的债务,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财务上仅以真实发生为依据入账,不属于合同之债。如:公司与供货单位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形成“应付账款”;公司与其他单位拆借款项,未签订借款协议,形成“其他应付款”项等。

2、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债务涉及的相对应资产权属尚未依法转移至被审验公司名下,权能尚不完整,即债权人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其拥有该债权所对应的法律规定义务。如:公司购入的房产暂估入账,尚未取得的发票,尚未取得产权证,此类债权权能尚不完整。

3、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其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不可撤销,或合同条款中约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类债权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债权人应主动放弃优先受偿权。如: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等。

4、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入账依据存在瑕疵,无法完整地确认债权人依法拥有该债权。如:债权人缴入公司的现金形成的债务,在入账原始凭证中既未附公司向债权人开具的借入款项的合规收款收据,也未能提供公司开户银行开具的注明款项来源系债权人缴存的现金缴存单据。该类权属不清晰的债务,不宜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

5、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同时存在应收该债权人款项的情况下,只有该债权人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冲抵应付款项后净债权数额,才可以转为公司股权。

6、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债权人的债务转为公司股权,受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限制;有的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债权人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拟将持有的债权转为被评估公司股权,则必须上报其管辖的国资委部门核准;再如被评估公司账面反映的政府部门拨付的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应付款,受禁止性规定限制,不符合债转股条件。

上述六种情形的债权,若经完善手续后仍不符合债权转股权条件的,则不得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应在审核确认拟债转股的债权数额时予以剔除;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事项,按政策规定应报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则须中止债权转股权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资产评估报告》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注册会计师在办理债转股验资过程中如何运用《资产评估报告》呢?

首先,注册会计师办理债转股验资过程中运用《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关注评估目的是否为“债权转股权”特定目的而产生行为,与此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范围、评估对象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存在逻辑上关联性和合理性;其次,应关注《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即评估基准日与验资基准日是否超过了一年,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对评估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评估结果是否经过师转股前股东或主管部门的确认或批准;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评估报告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的保留事项,这特别事项、保留事项是否对审验结果产生影响?是否应在验资事项说明予以披露等?第四,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评估结果是否进行了账务调整?实务操作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债转股企业应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另一种认为:债转股企业不需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究竟是否需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没有发生变更,企业不应改变资产的“历史成本”的计价属性,因此,“债转股”债权评估所涉及到资产、负债的变动是不能进行账务调整的,债权评估结果只是作为折股的价值依据,不作为调整账目的依据。

四、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债权如何折算股权?

通常情况下,债权折股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前账面净资产的比率折股;第二种方式是按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后净资产的比率折股;第三种方式是按债转股合同约定的比率折股。第一、三种折股方式属于非公允价值模式;第二种折股方式属于公允价值模式。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转股应按公允价值模式折股,不允许采用非公允价值模式折股。

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与其他资产评估结果不尽相同,其他资产评估可能存在增值,也有可能存在减值。一般情况下,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不存在增值,除非存在孳息,评估时将该债权的孳息部分计入评估价值中,这样才有可能会使债权的评估值高于债权的账面值,否则,债权评估值与账面值一致或小于账面值,即保值或减值。

如果债转股企业的全部资产评估值大于负债评估值,这就意味着截止评估基准日债转股企业的全部资产能够清偿其债务,公司的债务能够全额实现,债权的评估值就是该债权的账面值;评估后股东权益价值大于账面股东权益价值,股东权益形成增值。债转股折股比率是以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后净资产之比,债转股折股金额为债权评估结果乘以折股比率。其账务处理分两种情况:(1)若折股金额与增加注册资本一致,则债权评估结果全部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2)若折股金额大于增加注册资本,则超出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作为资本溢价处理。

如果债转股企业全部资产评估值小于负债评估值,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的全部资产难以清偿其债务,公司的债务不能够全额实现,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只能按评估后资产总额占负债总额的比例确定该债权评估值,该债权的评估值就小于账面值,形成评估减值,评估后股东权益价值小于账面股东权益价值,股东权益形成减值。债转股折股比率、折股金额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与上述情形是完全一致,不同是:债权评估值小于账面值的差额应直接转入资本公积。

五、关注债转股的合法程序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4篇

一、企业价值评估产生的背景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伴随着产权市场的出现,专门从事企业买卖的产权市场迅速发展,使人们日益清楚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生产者的企业本身也是一种商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使自身价值在市场中得到承认,并不断寻求增加价值的途径,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产权市场上,企业的购买者之所以愿意拥有企业,是因为企业为他们提供了一种获取投资收益的途径。企业创造的投资收益率高,愿意购买它的人就多,它的价值就大。因此,企业价值反映的是企业在未来为其所有者不断提供投资回报的能力。对企业股东而言,股东把资金投入企业,委托企业通过组织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资金的增值。每一名投资者与企业都是契约关系,投资者为企业提供资金,企业则要承诺能够不断为投资者创造满意的回报。如果企业实现的收益低于投资者的预期,投资者将采取出售股份等形式撤回资金,中止与企业的契约关系。产权交易的需要,使企业价值评估应运而生,开始成为一项专门的评估活动。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企业兼并、重组、出售、股权投资等产权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更加复杂多变,经济化在奇迹般地提高了整个经济系统流动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它可以在一夜之间给人们带来巨额财富,也可以使亿万资产顷刻之间化为乌有。对企业风险和收益的界定、度量,对企业价值的衡量,已经成为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投资者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并据以做出买卖决策,使得股票市场价格达到新的均衡。企业理财人员通过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了解企业的真实价值,做出的投资与融资决策,不断提高企业价值,增加所有者财富。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经济金融化和信息化不断深入,西方发达国家的许多企业已经进入了财务导向时期,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已经由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所有者财富最大化转变到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价值最大化已经成为一切财务管理工作的中心”[2]。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具以下优点:(1)以现金流量为基础,充分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2)能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大大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3)考虑了风险和报酬的关系,实现二者的最佳平衡。(4)在充分考虑了所有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所有相关者利益最大化。(5)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使企业价值和价值相统一。不仅财务管理以企业价值为导向,企业管理也越来越趋向于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ValueBasedManagement),企业价值概念成为企业管理理念中的核心观念,企业价值估价技术已经成为企业管理技术的重要技术,“价值是我们已知衡量绩效的最佳标准”[3]。

二、我国开展企业价值评估的动因分析

企业价值评估在国外有较长的,但是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直到最近几年才逐渐引人瞩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价值评估将越来越受到各相关人士的关注。我国开展企业价值评估的动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实践基础和永恒动力

自1992年春邓小平南巡讲话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彻底摆脱了传统的计划体制的束缚,走上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产权制度的改革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从无到有地产生和逐步发展。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国有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在宏观层次上、社会总量上保持公有制为主体,在微观层次上建立以多元所有者形成的、以混合所有制为主体的企业所有制结构,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个过程中,我国不但出现了多种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极不相同的经济行为,而且出现了企业资产大规模的流动和重组。①企业兼并、承包、租赁、联合、集团化有了很大发展,股份制逐渐成为主要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大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厂,逐步按《公司法》改造和改组成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和股合作制企业。②企业的整体买卖、企业的分割式买卖和资产折股买卖,尤其是股票上市企业的股票买卖有了较快的发展。③企业破产法冲破重重阻力得到贯彻,破产清算、企业整体式和资产分割式拍卖等成为见惯不惊的事情。④企业以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以企业资产为其他企业作经济担保,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和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⑤国有和非国有控股公司迅速发展,投资者(个人或机构)开展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股权投资管理。以上活动的蓬勃开展,极大地促进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发展,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成为这些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依据。

(二)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是价值评估的直接动因

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一个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价值评估也要建立在发达的产权交易的基础之上。产权交易市场由五个要素所构成:一是多元化的产权市场主体,即作为商品的企业的买方和卖方;二是产权市场体系,包括产权买卖市场、企业兼并市场、企业租赁市场、企业拍卖市场等;三是市场机制,即产权的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四是法定的产权交易场所,即产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五是企业价值评估机构和正确的评估工作。我国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近几年较快,但仍未成熟和规范,由市场竞争形成产权价格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做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价值评估工作对推动产权交易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了大量机会

1981年,我国政府恢复发行国债,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初步发育,90年代证券市场得到迅速发展,相继建立了深沪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常设监督机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与此同时,资本运营高潮迭起,1997年深沪两地有211家上市公司发生了270余起并购事件。1998年,近400家公司进行了程度不一的资产重组。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证券法》,对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将起到深远。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上市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避免企业以虚假经营状况来获取上市资格,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规范,同时恰当地规范了企业资产重组行为,放宽了收购条件,这些都为我国公司价值评估提供了用武之地。

(四)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的需要

我国企业管理水平现状急待改善。据统计,1996年,A股公司有29家亏损,占当年挂牌A股的5.02%。1997年,A股公司亏损42家,占当年挂牌A股的5.61%。98年,833家A股公司有70家公司发出亏损公告,占当年挂牌A股的8.40%。同时还涉及一家B股公司和16只B股。上市公司尚且如此,其他企业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企业管理中存在的最主要的在于管理水平落后,不重视以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企业价值评估在西方国家获得了很大成功,其中一个重要的推动力就是西方企业普遍重视企业价值管理。企业价值评估及其管理作为国际上先进的手段,是我国企业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目前我们迫切需要改变股东及其人——企业管理者的行为,建立足够的证券投资和信托基金,完善中介机构,加强市场监督功能,切实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理财目标,给企业价值评估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正确推行以价值评估为手段的价值最大化管理,是推动我国企业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尽管我国已经具备大力开展企业价值评估的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障碍。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存在许多问题,企业实际上没有,也不可能将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主要表现在:(1)股市投机盛行,股价严重脱离上市公司效益。成熟的证券市场能够有效地执行优化资源配置、资本资产风险定价、提高资本资产流动性等功能,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较为真实、完整,在众多投资者的作用下,股价的变动反映了各企业的真实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我国股市的超常规发展,大大激发了股市投机功能,掩盖了投资功能,表现为缺乏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理性投资机构,多为零散股民,重行情、轻业绩,其短期投机心理大于投资心理。股价的高低不是企业业绩的真实反映,而是庄家炒作的结果,许多上市公司虚假的财务报告对股价也产生了误导作用。这样,价值评估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2)企业管理者缺乏责任心,管理水平得不到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的,至1996年底,政府和国有企业绝对控制的上市公司占70%。上市公司股权资本结构存在着先天缺陷,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三股分割,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相当大的比重(少量可以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还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这不但大大限制了资本运营,而且那些由国家控股的大公司,由于其他公司无法对之进行控股、收购和兼并,而感受不到市场压力,并不急于改善公司管理,提高公司价值。管理者的这种状况已经超出了一般的委托问题,价值评估作为改善管理的有效手段,没有得到重视。

企业价值评估及其管理作为国际上先进的手段,是我国企业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目前我们迫切需要改变股东及其人——企业管理者的行为,建立足够的证券投资和信托基金,完善中介机构,加强市场监督功能,切实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理财目标,给价值评估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1.王诚军:“国际评估业发展和当代特点”[J],《国有资产管理》,1997年4月,第3-8页

2.潘学模:“资产评估中的资产概念及其他”[J],《福建资产评估》,2000年4期

3.曹庆仁等:“关于企业价值的探析”[J],《经济问题》,1999年7期

4.杨丹:“西方资产评估理论简介”,《四川》[J],1999年2期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5篇

Abstract: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market and the increasingly active trading activities, the suppor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also increasingly perfect.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a new evaluation method for the equity assessment of the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enterprise to make up for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traditional methods in the evaluation of the equity value. In this paper, the real option model is used to analyze the advantage of the real option method in the value assessment of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enterprises to expound it has more advantages than the traditional evaluation methods and can provide a more accurate evaluation value to provide a better decision support for the stakeholders.

关键词: 新三板企业;企业股权价值评估;实物期权模型

Key words: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enterprises;value assessment of the enterprise 's equity;physical option model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1-0059-02

0 引言

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是我国资本市场主要组成部分。按照职能分工一般主板市场主要吸纳发展比较成熟、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创业板市场主要吸纳成长型创新企业;新三板市场主要吸纳成长性较高、具有发展潜力的部级科技园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市场是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完善股份转让制度的一项尝试。目前,新三板市场已不再局限于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成为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全国性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正是新三板企业的这种快速发展,才凸显出了其股权价值评估的重要性,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也成为评估环节的关键。

1 新三板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的“股权代办转让系统”。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2012年扩大试点,2013年底股转系统面向全国运行之后,挂牌公司快速增长,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16年12月9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达9868家。其中做市转让1645家,占比16.67%;协议转让8223家,占比83.33%。另外,有待挂牌公司353家,申报中公司1535家。新三板市场目前已是国内十分重要的中小微科技企业的股权交易平台。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不断扩大,其融资功能日益显现,在法律法规方面包括挂牌、股票发行、优先股、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管理、交易及监管、退市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投资者对新三板企业的投资意愿也逐步增强。

对于投资者来说,为了发现更具有投资价值的新三板企业,进行股权价值评估是非常有必要的。无论投资者是进行定向增资还是股权转让,对股权价值开展正确评估都是必须要进行的核心内容。目前在对新三板企业进行股权价值评估时,评估人员一般是在确定评估目的之后再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所以会造成不同的评估目的下,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也不尽相同,最终的评估结果也有较大不同。采用实物期权法来对新三板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可以较为准确客观地反映出新三板企业股权价值,为投资者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实物期权的特点及其模型

2.1 实物期权的特点

期权是指资产持有者在有效期内对标的资产进行交易的权利。实物期权则于1977年由麻省理工学院的 Stewart Myers 教授在金融期权的基础上最早提出,他认为,在实物资产投资的过程中所拥有的或创造的选择权就是“实物期权”,是判断进行投资决策时的灵活性能带来多大价值的一种研究方法。

金融期权的标的资产是金融资产,而实物期权的标的资产为实物资产。两者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①共有性。实物期权可由竞争者共同持有,由竞争者采取的策略和影响期权价值的各项参数决定其价值;

②不可交易性。实物期权以及其标的资产不能像金融期权那样进行交易;

③先机性。即抢先执行实物期权可获得先发制人的效应,由于实物期权可能是多人共有,实际应用中具有主动权和执行实物期权的持有者往往会获得最大价值;

④关联性。各种实物期权之间在同一项目内存在相关,在多个项目之间也可能存在相关。

2.2 期权定价模型及评估

期权定价作为所有金融应用领域数学上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其完整的定价模型在1973年由Fisher Black和Myron Scholes提出,并于1997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目前在成熟资本市场被广泛应用。B-S期权定价模型通过标的资产价格、执行价格、到期日、无风险利率和标的资产波动率这五个参数即可算出标的期权价值。与其他评估方法相比,具有数据可靠性高、计算量小、操作简单以及结果准确等优点,所以利用B-S期权定价公式对新三板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就必须包含以下几个重要假设:

①金融资产收益率服从对数正态分布;

②在期权有效期内,无风险利率恒定;

③无市场摩擦、税收和交易成本;

④期权有效期内金融资产无红利支付和其他所得;

⑤期权到期前不可支付。

C为期权价格,S为标的资产现行价格;X为标的资产到期执行价格;T为到期时间;r为无风险利率;σ为标的资产波动率。

由B-S期权定价公式可知其假设条件非常严格,很难在现实中找到这样的市场,因此在应用中都适当放宽部分假设条件后使用,故对新三板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应放宽部分条件。

在运用实物期权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首先是识别实物期权。对持有的实物期权进行分析,弄清各种实物期权的特性。然后确定期权定价模型和对参数进行测算。根据实物期权的具体特征判断定价模型中需要放宽的参数部分,并对参数进行测算。最后进行价值评估。将测算到的参数代入,计算出实物期权价值,进而计算公司估值。

3 实物期权法进行价值评估的适用性分析

通过对实物期权的特性分析及对股份公司的资本结构分析可以看出,股权和期权的收益结构完全相同,因此可以使用期权定价理论为新三板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第一,标的资产可交易。

在B-S期权定价模型的假设中,虽不存在企业整体的交易市场,但存在标的资产交易市场,所以可以把企业整体价值(即实物资产)作为市场上的一般交易来处理,把企业整体价值包括的股权价值和债权价值部分分别进行计算。新三板企业的债权价值交易时也包含了一定数量的流动负债,新三板企业的整体价值的等价资产即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现行价格。

第二,期权的期限问题。

在理论模型和实际计算中,采用数据的假设前提是企业永续经营,所以把负债的期限作为期权到期时间并不合理。从企业经营的周期和风险考虑,一般假设期权的到期期限为1年。在对模型的实际应用中,负债到期时,一般采用以新的负债替换旧的负债使企业继续经营。

第三,波动率。

由于不存在企业整体价值交易市场,故其波动率无法直接计算。在实际应用中。一般采用标的资产的等价资产波动率代替企业整体价值波动率。新三板企业流动负债波动率基本为零,而其股权价值的体现方式就是通过股票价格,所以可以通过股权价值的波动率就得到整体价值的波动率。

第四,标的资产损益较小。

一般情况下,企业每年的税收、交易成本和非正常性损益与企业整体价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在新三板企业中,每年的非正常性损益与企业整体价值相比也微乎其微,所以满足假设条件。

通过分析可知,利用B-S期权定价模型对新三板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相对于传统现金流折现模型等评估方法可行性更高,为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提供出更加准确的评估数值,可以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识别和计算,以防止企业的价值被低估。

随着新三板市场不断规范,各种数据也更加容易获取,使用实物期权模型的价值评估方法对新三板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优势也将进一步显现。但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偏低阻碍了对其股权价值的发现,只有采取降低个人投资门槛,完善交易制度,提高交易效率,推进转板机制等措施,才能为完善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智.基于实物期权的新三板企业价值评估研究[D].南京:江苏科技大学,2015.

[2]黄威文.实物期权定价法在沧州明珠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D].昆明:云南大学,2015.

[3]杨景海.实物期权法在企业并购价值评估中的应用[J].财会通讯,2015(20):33.

[4]唐宇,王慧.实物期权法对并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应用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3(24):12.

[5]刘晓文.基于实物期权方法对新三板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J].观察,2013(08):2.

[6]王飞.新三板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简析[J].经济纵横,2015(03):67-69.

[7]杨易.基于实物期权法的新三板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研究[J].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5(06):12.

[8]林晓飞.实物期权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困难及建h[J].财经纵览,2015(43):58.

[9]张静,李宝强.企业价值评估中实物期权法的运用与优劣势分析[J].当代经济,2012(18):36.

[10]陈蓉平.实物期权理论在投资决策中的应用[J].国际商务财会,2012(1):48.

[11]相明杰,姜桓.新三板市场的股权价值评估[J].商,2014(35):53.

[12]陈建军.新三板企业挂牌前后财务指标变动实证分析[J]. 理论探讨,2014(12):2.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6篇

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74号)。其中国税函[1999]5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要求,企业改组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有关企业改组的规定提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笔者认为,上述文件精神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时有违税法的刚性和显失税负公平原则。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体现了谁所得、谁纳税的原则。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整体或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并按其评估价值折合股本,而在按企业评估价值折合股本时,则表明企业资产(产权)转让交易过程的实现,也代表企业纳税业务的实现,因此应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而纳税主体应为原改组企业股东。如果不确认实现所得,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同时亦给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留下空间。

其次,如果2003年1月1日前改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改制后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调整有关资产成本。按理说应该很公平合理,然而从以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又是不公平的。假设原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以其评估价值(评估后净资产价值)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并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则股份公司应以资产评估价值记账,而增值部分记入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按上述规定要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而此时纳税调整的主体为改组后的股份公司减少了股份公司的权益,相应地减少了股份公司改组后新加入股东应得的权益,损害了该等股东的利益,因此对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而这在实务中往往是不引人注意的。

再次,2003年1月1日后改组的企业如果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该规定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或后果:其一,按该规定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而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这样会造成改组后企业的股本大于或小于投资企业的股权成本,如此操作是很难可行的。其二,改组企业原股东对改组企业权益仅为改组企业账面所反映的所有者权益,以改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增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说明其资产价值增值的实现,若不计算纳税所得,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违背。其三,企业改组中资产评估增加净值很少会超过20%,按该规定会给改组企业留下逃避纳税义务的空间,体现不了税法的刚性。其四,由于该规定对2003年1月1日前的改组企业如何与该规定衔接没有规定,会造成对2003年1月1日前的改组企业存在税负的不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类型企业,也无论该企业如何进行改组改制,只要以评估增值的资产进行投资或折股,就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纳税主体应为原改制企业股东或以实物资产投入的投资者。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及企业改组改建中资产评估增值应计算未来应交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贷方。下面举例分析一下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按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份的资产评估增值的现行会计处理。

假设某企业实施股份制改组,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原值1048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该固定资产评估增值48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若原改组企业以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股份公司成立后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改组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7篇

【关键词】企业价值 价值评估 关键问题

企业的价值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并购、改制以及企业股权的转让等状况时有发生,不同的经济活动主题也开始要求企业价值评估。由于中国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相对滞后、市场环境的多重制约以及评估人员素质问题等,导致企业价值评估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一些关键问题需要重点强调。如何推动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加快国内企业评估与国际的接轨是摆在企业价值评估研究领域的重要问题。

一、成本法的使用

成本法的基本评估思路主要是通过对企业所有资产值及扣除负债价值后的企业价值进行估测,这种方法并不能有效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的整体性价值,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组织化资本的影响,因此评估的结果缺乏一定标准确定,所以现阶段国际上并不认可此种评估方法。但如果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对持续经营的企业否认成本法独立使用进行商榷,则某种条件下,持续经营企业采用独立成本方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则拥有的有效的基础。从托宾的q理论角度分析,在充分的竞争市场中,如果信息是全面的,则不考虑交易成本的因素,企业可以自由的进入某一行业,同样也可以自由的退出某一行业,企业也不存在可以带来某种超额收益的技术或者专利,此时的q值为1,也就是企业的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相等;而如果q值不为1,则套利活动会导致企业的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趋同。虽然这种完全的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但还有部分企业其市场环境类似于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其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基本相同。通过这种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认为成本法极容易忽视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果企业无无形资产或者很少有无形资产,则成本法能较准确的评估出其价值。

分析现阶段中国的市场状况及企业发展状况可以发现,中国的企业寿命相对较短,市场体制还不完善,而且企业价值评估缺乏科学的标准与专业的评估人员,如果采用收益法则很有可能出现加大偏差,因此现阶段还不适宜摒弃成本法的应用。

二、非股份制企业价值评估

(一) 企业的类型与企业价值评估

从中国企业的组织形式角度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中国的企业主要包括股份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三大类,其中股份制企业占到约43%的比例。现阶段,学术界关于股份制企业的价值评估问题研究相对较多,而较少关注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价值评估,而且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也主要是针对股份制企业的价值评估规范问题进行的指导,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包括在内。

(二) 股份制企业与非股份制企业的差异性分析

第一,债权人与权益投资人所承担的风险差异性。一般非股份制企业中权益投资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无限制的,而股份制企业内部的股东则按照其投资的资金额度承担有限的责任,因此非股份制企业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要高;

第二,权益转让的流动差异性。股份制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进行转让,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但前提是经过过半股东的同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股东只需要在合法证券交易所进行股份的转让即可。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如果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企业的财产,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可有优先受让权;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可以依法对其权利进行转让。从权益转让市场的现状分析,可以发现其为股权的较好流动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而非股份制企业的权益转让相对股权交易则相差较多。

第三,企业所有者的价值创造差异性。股份制企业内部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是分开的,一般股东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但其实际的经营权并非股东行使,所以企业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股东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而分股份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结合使得所有者在企业中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

三、持续经营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关于价值类型的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在产权的变动与交易过程中获取交换价值意见,不同价值类型会有不同的评估值,因此企业的评估人员需要对委托方负责,以实现企业的最大化价值。通常那些在持续经营中的企业,很多评估人员一般会简单的操作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用持续经营的价值对企业的价值进行单向评估,可事实上持续经营的价值不一定会比非持续经营的价值大,而且在还会出现持续经营价值低于非持续经营价值的状况,因此加入权益人有权利启动被评估企业的清算程序,则注册资产评估时需要根据委托,对评估对象进行分析。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企业的迅速发展,企业评估的需求也开始逐渐增长,因此中国需要充分重视企业价值评估的功能与重要性,针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状况、企业实际发展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最终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与实际发展的企业评估理论与方法。

参考文献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8篇

资产评估,特别是企业价值评估是企业进行资本运营的重要基础工具,大力发展企业价值评估,是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自我提升的内在需求。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更高要求,资产评估行业要积极应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挑战,企业界应在资本运营中用好企业价值评估这一基本工具。鉴于上述的背景,文章对目前企业价值的评估的方法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价值 价值评估 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067-03

一、企业价值评估及证券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的作用和意义

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

出于企业管理,并购,扩大、提高企业影响,展示企业发展实力,增加企业凝聚力等不同目的的需要,企业价值评估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已越来越重要。{1}

在证券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已成为投资者做投资决策的重要前提。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评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在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以有形资产和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形成优化的资产组合作价入股已很普遍。合资、合作者在决策中,必须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量化,由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评估的结果既是投资者与被投资单位投资谈判的重要依据,又是被投资单位确定其无形资本入账价值的客观标准。同时,股权分置改革后,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管理层加强监管与公司治理,价值投资时代已经来临,正确评估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已成为影响管理者和市场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的重要因素。

二、证券市场企业价值评估的常用方法

(一)三种常用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

成本法主要考虑资产的成本,很少考虑企业的收益和支出,主要通过调整企业财务报表的所有资产和负债,来反映它们的现时市场价值。成本法在评估企业价值时的缺点十分明显:其以会计报表上的总资产为依据,忽略报表之外的资产项目,使企业价值的资产构成不全面,影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市场法{2}是利用类似企业的市场定价来确定目标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其基本做法就是在市场上找出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参照物企业,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和参照物企业的主要变量,在此基础上,修正调整参照物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后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我国的资本市场尽管已初具规模,但毕竟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达不到评估精度所要求的可比企业的数量,无法保证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市场法才被广泛地应用。

收益法更符合证券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投资价值是资产或者企业相对于某个特定投资者而言的价值。企业投资价值的评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性的分析,即分析企业的资源和核心能力及其表现出来的成长性,这是企业投资价值的基础,投资者据此决定“投”还是“不投”;二是定量的分析,主要是通过各种价值评估模型决定投资者所占的股权比例。基于这个目的,在证券市场中的企业价值评估更多用的是收益法。下面选取两种收益法下的企业价值评估模型。

(二)两种模型:红利贴现模型和自由现金流股价模型

1.红利贴现模型{3}。投资者买股票,即对所选企业的价值投资通常期望获得两种现金流:持有股票期间的红利和持有股票期末的预期股票价格。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由于股票的上述性质,持有期期末的预期股票价格是由股票未来红利决定的,所以这时企业当前价值应该等于无限期红利的现值:

其中DPS=每股预期红利

r=股票的要求收益率

这一模型的理论基础是现值原理――任何资产的价值等于其预期未来全部现金流的现值总和,计算现值的贴现率应与现金流的风险相匹配。

红利贴现模型的主要引人之处是它具有简单和直观的逻辑性。然而有许多分析人员因为其附加多种的限制条件而对它得出的结果产生质疑。

首先,人们习惯认为红利贴现模型不能用于低红利或无红利的股票的估价。但这种观点其实是不正确的。如果根据预期增长率的变化来调整红利支付率,即使对于不支付红利的公司,我们也能得到合理的价值。这样,对于一家高速增长且当前不支付红利的公司,我们根据增长率下降时的预期红利支付率仍然可以估计出其价值。但是,如果不根据预期增长率的改变来调整红利支付率,则红利贴现模型将会低估不支付红利或支付低红利的股票的价值。

其次,人们习惯认为红利贴现模型过于保守,依据是股票价值不只是由红利的现值决定。但是,一些被认为在红利贴现模型中被忽略的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的估价。

最后,红利贴现模型也被人认为是与市场相对立的模型。因为,当股票市场处于牛市时,使用红利贴现模型会发现越来越少的股票的价值被低估了。如果股票市场上升的原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的改善,如更高的预期经济增长率或更低的利率,那么没有理由认为由红利贴现模型得到的价值不会相应地增加;如果证券市场上升的原因不是宏观经济基本因素的改善,红利贴现模型所得到的价值就不会随着市场而改变,但这时模型所发出的信号是更强烈而不是更弱,它显示相对红利和现金流,市场对企业的价值是高估了,并提醒谨慎的投资者提起注意。

红利贴现模型是用来对股权资本进行估价的一个简单模型,它的基本原理是企业价值等于其预期红利的现值总和。虽然此模型常常被指责为使用价值有限,但是事实证明其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有惊人的适用性。它可能是一个保守的模型,当市场价格的上升与基本因素(收益、红利等)无关时,它能够发现价值低估的公司越来越少,但这也可以被认为是该模型的优点所在。对红利贴现模型的实证检验表明它在投资估价中能够发挥作用,尽管它的大部分有效性可能来自它通常认为低市盈率、高红利收益率的企业是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2.自由现金流股价模型。公司自由现金流是企业所有权利要求者,包括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和债权人的现金流量总和。{4}有两种方法计量公司自由现金流,一种方法是把公司所有权利要求者的现金流加总:

FCFF=股权现金流+利息费用*(1-税率)+本金归还-发行的新债+优先股红利

另一种方法是用利息税前净收益(EBIT)为出发点进行计算:

FCFF=EBIT*(1-税率)+折旧-资本性支出-追加营运资本

具有很高的财务杠杆比率正在发生变化的公司尤其适于使用FCFF方法进行估价。因为偿还债务导致的波动性,计算这些公司的股权自由现金流是相当困难得。而且,因为股权价值只是公司总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它对增长率和风险的假设更为敏感。使用股权自由现金流的一个最大问题是股权现金流经常出现负值,特别是那些具有周期性或很高财务杠杆比率的公司。由于FCFF是债务偿还前现金流,它不太可能是负值,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估价中的尴尬局面。最后,如果使用FCFF方法对公司股权进行估价,则要求债务或者以公平的价格在市场上交易,或者已经根据最新的利率和债务的风险进行了明确的估价。

例:L1N广播公司估价{5}。为了确定AT&T收购该公司的合理价格,三家投资银行在1995年对LIN广播公司进行了估价。最后,除根士丹利公司的估价结果为每股105美元;雷曼兄弟公司的结果为每股155美元;wa2scrstein Perel]a公司则得出了一个较为折衷的估价结果一――每股127.5美元。背景信息:

1994年的数据:EBIT=1.2830亿美元;资本性支出=1.5050亿美元;折旧和摊销=1.2510亿美元;营运资本占销售收入的10%;销售收入=L8860亿美元;长期债券利率=7.50%;公司税率=3691;高速增长阶段的数据:;高速增长阶段的时间长度=5年;销售收入的预期增长率/EBIT=30.00%;公司的B值=1.60;股权资本成本=7.50%+(160×5.50%)=16.30%;负债比率=60%(在此阶段,公司将继续以10%的税前债务成本大量使用债务进行融资);资本性支出、折旧、销售收入和EBIT预期具有同样的增长率;在此阶段营运资本仍保持为销售收入的10%。

资本加权平均成本=(16.30%x0.40)+(10%x0.64×0.60)=10.36%过渡阶段的数据:过渡阶段的时间长度=5年;EBIT的增长率将按线性方式从第五年的30%降至第l0年的5%;资本性支出每年增长8%;折旧每年增长12%;整个过渡阶段公司的B值将降为1.25;负债比率将降为50%,税前债务成本将为9%;营运资本仍然为销售收入的10%;资本加权平均成本=(14.38%x0.50)+(9%x0.64×0.50)=10.07%。

稳定增长阶段的数据:收益和EBIT的预期增长率=5%;资本性支出和折旧的增长速度与EBIT的增长速度相同;公司的B值=1.00;股权资本成本=7.50%+(1.0x5.5%)=13%;负债比例=40%;税前债务成本=8.5%。

估计价值:使用上述数据估计公司在高速增长阶段和过渡阶段的EBIT、资本成本、现值。

以第十一年的FCFF为基础,可以计算出第十年末的公司价值,稳定增长阶段的增长率是5%,资本成本计算如下:

FCFF=FCFF10×1.05=58070×1.05=6.0973亿美元

在稳定增长阶段的资本成本=(13.00%×0.6)+8.5%×(1-0.36)×0.4=9.98%

第十年末公司价值=60973/(0.0998―0.05)=122.5355亿美元

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下:高速增长阶段FCFF的现值=3.4264亿美元;过渡阶段FCFF的现值=9.14l5亿美元;过渡阶段末公司价值的现值=46.3349亿美元;公司的价值=58.9027亿美元;已发行债务的价值=18.0660亿美元;股权的价值=40.8367亿美元;每股价值=79.29美元。

三、我国证券市场企业价值评估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并购的发展,企业价值评估业逐步发展成熟。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从国外引进价值评估行业时,企业评估与实物资产评估是同步引进的,并且在起步阶段受美国价值评估界的较大影响。但在我国长期的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和实物资产评估始终混在一起,不予区分。当时的认识就是只对企业的相关资产或科目进行评估,而没有涉及企业评估或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

我国价值评估行业对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实际上是在1993年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后才得以发展的。特别是在《公司法》制定之后,国家需要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折股,引发了国资产评估行业从对会计科目资产的评估过渡到对企业整体资产(净资产)的评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资产评估界错过了发展企业价值评估良好时机,正当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将萌生的时候,又走了回去。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的实际操作时,还是把企业评估分解为对企业各个组成部分的资产的评估,最终成为对会计科目的评估。

所以由于受传统资产评估业务的影响,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还难以满足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6}。比如,在以企业并购、股权转让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中,往往通过成本法将企业相关资产的价值汇总,确定企业的价值;按照全部股权价值和相应股权比例的乘积确定部分股权的价值。

但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存在历史局限。不同于一般国家从实物资产评估开始,然后逐步发展到企业价值评估。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与实物资产评估是同步开始的,但采用的方法则是借鉴实物资产评估通用的方法,即历史成本法,而不是采用国际通用的收益法。这与我国当时的历史条件和体制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第一,市场发育程度的局限。我国资产评估业务开展初期,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市场体系尚不健全,资本市场尚不活跃,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需求不大。当时的产权交易主体是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双方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价值,评估师只对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不是对整个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评估师专业背景的局限。在我国评估行业产生初期,评估师大都来源于审计师或会计师,在实际操作中,他们习惯于把企业价值评估分解为企业各个组成部分资产的评估,然后再进行累加,由此形成了“成本法十年一贯制的状况”,也使很多客户认为评估是会计和审计的一种延伸,是审计的附属业务。

第三,评估管理体制的局限。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端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在管理体制上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有很大不同,评估机构挂靠政府部门,评估结果须经政府部门确认,致使评估人员在从事评估业务时,着眼于满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较少研究企业价值评估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因此,对企业价值评估概念的理解上不够完整。

现阶段我国资产评估所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各个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首先,成本法在理论上易于接受,实践上容易操作。成本法最形象的比喻就是将一块砖一块砖地砌起来的⑦而资本市场上许多无形的参数、指标是感觉不到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成本法易于操作。其次,市场环境特别是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并且我国评估理论引进和研究滞后,无法应对评估实践。

前面提到的固然是我们长期以企业的资产价值评估替代对企业价值的评估的原因,但制度性因素也不容忽视,即成本法较易被进行评估报告审核的政府管理部门与评估客户所接受。评估是一种专业服务,可是在现行的法律下,却必须要对其进行行政性的或准行政性的审核,国有资产评估以前还必须进行确认。行政性审核造成的弊端是将专业问题非专业化、相对问题绝对化、复杂问题简单化。从而,行政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都趋于回避评估工作的专业特征,回避不确定性,制定了一些硬性规定,对评估结果提出过分具体的查验的要求。评估人员因此无法或不必发挥其专业特长,也就按规定进行机械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不再是根据评估对象具体情况和相关市场因素进行判断,而是降格为根据一些具体规定进行的一种简单的计算。至于这种计算的结果是否合理、是否对当事人有意义已经成为次要的目的,符合规定和通过审核则成为最重要的目标。此外,理性的评估报告使用者的缺失,也是我国资产评估业长期处于低层次循环的一个重要原因。

改变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发展局面,需要评估行业和政府管理部门、评估报告使用者等各方面作出共同的努力:

1.在评估方法选择方面,应该要求评估师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在适宜的情况下要使用多种评估方法,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特别是在资本市场企业的价值评估上。

2.正确使用收益法。收益法在资本市场企业价值评估有着很好的价值,但是针对收益法在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强调不应当因为收益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某些问题就简单地否定或回避,而应当在充分肯定收益法能够有效反映企业整体获利能力的基础上,加大对收益法运用的规范。

3.评估师要关注可能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事项。评估师应当关注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状况,关注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等可能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事项。并且要重视控股权、少数股权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现代企业价值理论认为,拥有控股权的股东与拥有少数股权的股东相比,在企业经营战略、管理方式、营销策略等方面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对股东之间的利益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对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要求评估师在适当的情况下,对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可能对权益产生的影响,作出适当披露,并提示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对我国评估实践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4.资产评估师应该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企业价值评估内涵,认真实施相关评估准则。中评协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在理念上比较超前,这就需要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要站在提升行业执业水平、全面服务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角度,更新理念,把握实质,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接受正确的企业价值评估概念,全面理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及相关准则,勇于探索与实践,使企业价值评估适应市场的要求,获得公众的认可。

5.根据企业价值评估的要求,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企业价值评估对评估业务提出了更高要求,评估行业要加大理论研究,不断完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建设,有对性地解决评估执业中的难题。

6.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企业价值评估。要广泛宣传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知识、概念和技术方法,使更多企业和投资者能够了解并理解企业价值评估,合理使用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同时,注意防止客户对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的误用甚至是恶意运用,防止对企业价值评估专业属性的片面理解。传统的评价方法由于只使用了企业经营的部分信息,其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历史和当前信息,过于注重财务绩效指标,往往是静态的考察和评价,因而显得较为片面或主观,不能全面衡量企业的投资价值。鉴于此,必须探寻影响企业价值的主要因素,把定性描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以设计一个系统性的评估框架,才能客观地反映出企业真实的投资价值。

注释:

{1}方行.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2)

{2}刘海明.审计与财务

{3}{5}阿斯跃斯,达蒙德理.张志强译.价值评估工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胡玄能.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6卷第4期

{6}王诚军.企业价值评估

{7}邹先德.科技创业

参考文献:

1.王少豪.企业价值评估:观点、方法与实务.[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2.俞明轩.企业价值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杨雄胜.高级财务管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向玉坤.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研究.理论探讨,2007(1)

5.阿斯跃斯,达蒙德理.张志强译.价值评估工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王少豪.企业价值评估:观点、方法与实务[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7.阿斯跃斯,达蒙德理.张志强译.价值评估[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书(试行)讲解[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9篇

关键词:股权价值评估;影响因素

一、股权价值评估的内涵

股权价值主要是指股东现金流量的现值,也就是说企业整体价值减去负债价值。然而预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就是企业的整体价值,企业的整体价值就是将含有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来折现成现金。在评估企业价值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市场的风险成本,而且要考虑到企业利润的增长情况。如果某一项投资的回报率远远超过了在同样风险之下的资金成本,此时会增加资本价值。所以股权价值的确定因素得益于企业的实际收益能力,然而预测的结果可以为各项价值评估数据提供基础。所以,股权价值是一种具有预测性质的价值,其中可以将股权价值分为以下两个部分:市场价值、非市场价值。

二、股权价值评估的实际意义

其中具体表现如下:(1)不断完善评估业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有利于企业以及评估专业人员选择科学的、合理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2)为股东投资以及转让股权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3)影响着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实际经营成果;(4)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等。

三、影响股权价值评估的因素

资本结构理论成为影响股权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其对股权价值的具体影响主要表现如下:(1)确保合理的、有效的资本结构来促使企业的价值得以提高。债务融资不仅影响企业的财务收益,而且影响着企业的税收收益。当债务成本率远远低于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的时候,此时企业要融资债务,提升自身的价值。企业通过债务融资来提高节税收益,促使自身的价值得以提高。然而随着债务融资的快速增长,此时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会越来越大,这就使得企业陷入财务危机中面临着破产的风险。(2)便于投资者判断企业经营状况,给外部投资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的具体信息,从而提升企业的价值。(3)企业治理结构影响着企业的价值,债务融资可以为企业经营者提供合理的依据,促使企业经营者选择正确的方向,最终有利于外部投资者可以正确评估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

四、股权价值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方法不得当。在国外以及国内所公认的三大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就是收益法、成本法以及市场法。其中,已经被公认但是不适合持续经营企业的价值评估就是指成本法。虽然通过规范操作行为来进行评估,除了采用成本法之外还采用收益法来进行。然而收益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对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等相关原因,因此很少企业会选择收益法。通过采用成本法来进行评估,其中结果可以将企业所有资产的价值充分反映出来。成本法没有将企业整体的价值反映出来,并且与价值评估的内涵以及特点并不相符,从而会影响企业的整体信誉。

(二)行政干预过多。我国大部分企业并购是在政府的干预下完成的。然而目前我国政府监管体制还没有完善起来,地方政府为了减少企业的亏损,大力开展并购这一活动,然而在开展这一活动过程中,仅仅考虑到收购企业的承受能力,而不注重并购企业的实际价值,最终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具体原因如下:(1)没有规范资产评估工作;(2)不科学的评估方法,在评估商标以及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时候没有科学的依据;(3)企业出售的速度过快;(4)国有资产流失的另一个原因那就是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等行为不合理。

(四)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第一,股权分置中存在着缺点;第二,功能存在着缺点。现阶段对于并购市场来说,这两大缺点不能将企业的价值反映出来,并且也不能够将价值的相关功能充分发挥出来,也不能为目标企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限制了评估方法的使用。

(五)在评估中投资银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投资银行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大部分投资银行都是国有控股,采用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一方面,从本质上来讲,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乏创新力,业务范围狭窄;另一方面,在资本市场上难以通过股票、债券等方式来进行融资,资产规模较小。现阶段,我国投资银行还没有将其自身的作用发挥出来。

(六)不重视股权价值评估。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开始重组以及并购,因此在重组以及并购过程中会涉及到股权价值评估这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此时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价值评估以及价值管理这一工作。

五、解决股权价值评估中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 现阶段,西方一些国家开始采取现金流量法、市场价值法等评估方法。其中现金流量法是收益法中的一种方法。现金流量法是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中最完善的一种方法,并且通过使用这一种方法可以克服成本法中的弊端。所以企业股权评估过程中要以现金流量法为主,减少评估工作中的弊端。我国政府要尽快出台操作性较强的制度,明确规范评估程序、未来收益测算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二)转变政府在评估工作中的角色。政府不应该直接干预评估市场,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注重评估软环境的建设,同时还要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通过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管企业,确保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以及制度与企业的发展步伐保持一致。政府通过建立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合理的监管企业的行为。与此同时政府还要不断规范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保证国有企业的评估工作具有准确性以及真实性。

(三)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此时要从当前的制度来出发,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整治。第一,要建立人的评价以及监督机制;第二,要建立国有企业信息的披露制度,对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第三,评估以及管理无形资产;第四,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规范,从而可以更好的指导评估工作。

(四)规范证券市场。通过解决股权分置等相关问题,从而可以将市场的配置功能充分发挥出来,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此时要为企业真实的价值,扩大现金流量折现评估技术得到推广。

(五)推动投资银行的快速发展。在证券市场中要充分发挥投资银行的中介作用。在经济转型时期,投资银行要担负创新市场融资制度的任务,促使国有经济整体效率得以提高。所以,从战略高度推动投资银行的快速发展,增强投资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促使国有投资银行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六)加强对企业价值评估工作的重视程度。企业管理者在并购以及整合过程中要以价值为基础来进行股权价值评估这一活动。在评估过程中要认识企业价值评估与传统评估中存在的差别,并且也可以反映出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力,这就要求企业在股权价值评估过程中要聘请有深厚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进行,确保股权价值评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另外企业评估师要掌握经济、财务、金融等理论性知识,合理的评估企业的股权价值。

总结:现阶段,国内以及国外开始借鉴新的创新理论来开展股权价值评估活动,在开展这一评估活动中要从不同的层次来进行,并且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参考文献: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价值;评估;国债产权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019-02

1 现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改制资产评估的工作情况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在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资产评估行为过程。本文所指的企业价值评估失真是指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发生产权转让以及企业改制经济行为时,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发生的评估失真,以及如何做好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防范企业价值评估失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根据现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发生产权转让和企业改制时,应在清产核资及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由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备案后,才能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而国有产权转让挂牌交易底价以及改制企业的净资产折价的确定,主要是依据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结果,同进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由此可见,企业价值评估价值决定了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以及国有企业改制折价,如果企业价值评估失真,势必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

2 企业价值评估失真的原因

企业价值评估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资产评估假设理论本身存在的某些理论性的缺陷问题,也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方面的问题,还有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和政府多头管理方面,以及资产评估客户自身的原因。在这里只论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发生产权转让以及企业改制的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失真原因。

2.1 未采用收益法进行验证造成的企业价值评估失真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比较法。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经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成本法。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企业价值的各种评估具体技术方法的总称。实际上是通过对企业账面价值的调整得到企业整体价值,它的理论基础也是评估应遵循的“替代原则”,即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的成本。成本法以企业单项资产的再建成本为出发点,符合人们的惯性思绪,但忽视了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以及在评估中很难考虑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的项目,如企业的管理效率、自创商誉、销售网络。另外,成本法无法把握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体性,也难以把握各个单项资产对企业的贡献。对企业各单项资产间的工艺匹配和有机组因素产生的整体效应,即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也无法有效的进行衡量。因此,在《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注册评估师在采用成本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资产评估时,应同时运有收益法进行验证。

但是资产评估机构经常为了减少工作量和节省成本,只是在评估报告中简单披露不宜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并没有按规定运用收益法对成本法进行验证;或者将运用成本法评估得出的评估结果,反挤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并没有认真运用两种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并对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差异进行认真的分析,求证评估结果,从而造成整体资产评估价值的失真。

2.2 忽视控制权与非控制权的股份价值差异所造成的资产评估失真

注册评估师在对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转让部分产权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习惯采用成本加和法将企业相关资产的价值汇总以确定企业的评估价值,部分股权的价值也往往按照全部股权价值和相应股权比例的乘积予确定。忽视了部分股权的价值由于涉及控股权与非控制权的问题,其评估价值不能简单地按企业全部股权价值与相应股权比例的乘积予以确定。如果转让的国有产权是属于绝对控制权或是相对控制权,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实际控制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可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而获取更大的收益,其评估价值势必大于企业全部股权价值与相应股权比例的乘积。如果简单地将企业的整体价值按产权持有单位持有的比例进行相乘得出部分产权的评估价值,则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部分国有产权的市场公允价值。

2.3 忽略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价值失真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转让国有产权或企业改制所进行的企业价值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时,经常会有意或无意忽略企业无形资产评估。这主要是由于:

(1)资产占有单位账上没有列示无形资产而忽略了无形资产评估。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无形资产计量并不是全部都能予以确认入账,如企业的无形资产商誉,只有当企业进行合并时,才按规定确认商誉价值予以入账。另外,国有企业在原计划经济市场下,经常会获得国家的某种特许经营权,而企业对于这种特许经营权也往往没有予以确认入账。所以注册评估师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根据资产占用单位的资产负债表,采用成本法将企业相关资产的价值汇总以确定企业的评估价值,忽略了无形资产的评估。

(2)注册资产评估师为了规避风险而故意忽略无形资产评估。无形资产的特点,决定无形资产评估不是一种简单的公式运用或加减计算,无形资产评估实际上是一种专业技术分析、鉴定与经济、法律因素等综合分析的有机结合。那么如何来鉴定企业具有何种无形资产以及具体评定估算无形资产价值,这不仅是考验注册评估师的工作能力,也考验了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风险控制问题。所以注册评估师为了规避风险,往往有意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

因此国家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96号)中,特别强调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时,应将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3 企业价值评估失真的防范措施

那么,作为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转让国有产权以及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过程中以及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的过程中,如何按照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有效防范国企业价值评估失真呢?

3.1 做好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

资产评估不仅涉及资产评估技术问题方面,也涉及到国家政策方面的有关规定;这就要求注册评估师既要熟悉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也要熟悉国家的各项财经纪律。虽然国家在资产评估师以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都采用准入制度,但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既有会计师事务所也有专门从事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质量仍然参差不齐,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反资产评估规则未按规定进行操作时有发生。所以国有产权单位在转让国有产权以及企业改制选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时,应深入调查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业务水平,选聘在资产评估行业较有名气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确保资产评估质量。

3.2 做好待评估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在转让国有产权或改制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通过对被评估企业的清产核资,界定了被评估企业的资产范围,做到了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从而有效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过程,由于企业存在着账外资产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3.3 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备案工作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规定,对资产评估事项分为核准项目和备案项目,并按不同的经济行为规定了核准和备案的权限,作为国有资产出资的企业,在对授权其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的项目,要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备案工作,认真审核资产评估的范围、时点、评估方法、评估机构和签字的注册评估师的资格、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等,并针对注册评估在评估过程容易出现企业价值评估失真的现象,做好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特别注意应付福利和应付工资及预收账款的资产评估。

(1)工资结余的资产评估。应付工资的余额分为两类:应发未发的工资和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分配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所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前者是按照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给职工,从而形成拖欠的工资,应当作为负债予以清偿;后者是按照计划经济管理方式留存企业的国有资本积累,应转为国有资本独享的资本公积金,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

(2)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结余资产评估。国有企业在整体产权转让以及企业改制,导致企业性质发生了改变,员工身份也随着发生了转变,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与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所以在评估基准日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应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对于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注:在执行财政部财企[2006]67号文件规定后,不再有公益金项目,结余的公益金将转入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3)预收账款的资产评估。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聘请资产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之前,按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如果企业的预收账款金额较大,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核实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的将预收账款简单的列为企业的负债,冲减企业资产,造成已实现的利润未转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3.4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被评估企业在完成资产评估后,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按照规定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具体转让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必须严格履行批准程序。

3.5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产权转让的定价管理和转让价款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96号)规定:国有企业产权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时,挂牌价并不是仅仅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还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确定产权转让挂牌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经批准采取分期付款的,必须严格按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明确付款期限,落实未付款的担保和利息。企业改制向本企业管理层和职工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不得虚拟入股,设置权力股、贡献股等。经营者和职工必须通过自己出资来购买国有股权。企业管理层收购国有产权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借款,不得以企业的国有产权或产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贴现。

4 结束语

总之,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和企业改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资产评估,不仅涉及资产评估技术问题方面,也涉及到国家政策方面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产权转让和改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资产评估工作,做好资产评估备案工作,这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也关系到国家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萍.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并购;价值评估;方法选择

一、企业并购中的价值评估概述

1.我国企业并购现状与分析。企业并购是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的统称。吸收合并,指两家或多家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新设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合并组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原来的企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控股合并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或者与子公司共同持有另一家企业超过50%的股权,或者取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2.我国目前的企业并购现状。近几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并购浪潮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范围广、数量多、并购金额大、跨国化等一系列特点。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企业并购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无论是在并购规模、数量上,还是在层次上都有了很大提高,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政府的干预,并购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缺乏战略眼光,评价体系不完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并购活动脱离经济规律或在无序中进行,造成了企业并购的失败。另外,从事并购的专业人才的缺乏,经验不足也是造成企业并购失败的原因。

二、企业并购中价值评估方法及其应用

1.国内评估方法。(1)收益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就是把被评估企业的预期收益加以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应用于正常经营的企业。企业价值评估中收益法的应用,涉及三个基本指标,即折现率、收益额和收益期限。目标企业价值= ∑预期收益额/(1+折现率)。(2)成本法。成本法是指采用一种或多种基于企业的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确定企业、企业所有者权益或企业证券价值的一种常用评估方法。成本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导向的评估方法。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重建或重置评估对象,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个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要的成本。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企业的价值是由组织企业经营活动的各项资产所决定的。(3)市场法。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现行市价法等,是国际公认的一种常用的资产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一个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高于市场上具有相同性能的替代品的市场价格。利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基本模型包括市价/净资产比率模型、市价/净利比率模型和市价/收入比率模型等。实质上,市场法采用的模型是从西方价值评估模型之一相对价值法而来。

2.西方常用价值评估方法及其应用。(1)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现金流量折现模型是任何资产的价值是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具体实务中,折现现金流量法主要有股利现金流量折现、股权现金流量折现和实体现金流量折现三种方法,在应用中广泛使用的是股权现金流量模型和实体现金流量模型,但是,不同的企业可能会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以匹配企业目前的公允价值。第一,股利现金流量模型,股利是公司对股东的回报,它是股东所有权在分配上体现。股利是税后利润的一部份,股利现金流量即企业分配给股权投资人的现金流量。第二,股权现金流量模型,股权现金流量是一定时期内企业可以提供给股权投资人的现金流量,它等于企业实体现金流量扣除对债权人支付后剩余的部分。企业的筹资和股利分配政策决定有多少股权现金流量会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如果把股权现金流量全部作为股利分配,则股权现金流量模型等同于股利现金流量模型。第三,实体现金流量模型,实体现金流量是企业全部现金流入扣除成本费用和必要的投资后的剩余部分,它是企业一定期间可以提供给所有投资人的税后现金流量。(2)经济利润模型。经济利润模型的基本思想是,如果每年的息税后利润正好等于债权人和股东要求的收益,即经济利润为零,那么企业的价值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仍然等于投资资本。这个模型首先要引入的概念是经济收入,它是指期末和期初同样富有的前提下,一定期间的最大花费,这里的收入是按财产法计算的,如果没有任何花费,则期末财产的市值超过期初财产市值的部分是本期收入。收入减去成本以后的差额就是经济利润,经济利润区别于会计利润的是它扣除了全部资本费用,而会计利润仅仅扣除了债务利息。计算经济利润的方法是用息税前利润减去企业的全部资本费用,即经济利润=税后经营利润-全部资本费用,计算经济利润的另一种办法是用投资资本回报率与资本成本之差乘以投资成本,即经济利润=期初投资成本*(股权资本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企业价值=投资资本+预计经济利润的现值。(3)相对价值模型。本质上,相对价值模型与国内的市场法是相同的,这种评估方法是以可比企业为参照基础,运用一些基本的财务比率来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得到的结果是相对于可比企业的价值。常见的评估方法有市盈率估价法、市净率估价法和收入乘数等。市价/净利比率:目标企业每股的价值=可比企业平均市盈率×目标企业的每股收益。这种方法的假设前提是股票市价是每股盈利的一定倍数,每股盈利越大,股票价值越大;行业中可比公司与被评估的公司具有可比性,并且市场对这些公司的定价是准确的。市价/净资产比率:目标企业的股权价值=可比企业平均市净率×目标企业净资产。这种方法的假设前提是股权价值是净资产的函数,类似的企业有相同的市净率,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越大,则股权价值越大。市价/收入比率:目标企业的的股权价值=可比企业的平均收入乘数*目标企业的平均收入乘数。这种方法假设影响企业价值的关键变量是销售收入,企业价值是销售收入的函数,销售收入越大则企业价值越大。(4)期权定价模型。期权是指持有者有权在到期日或之前以固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标的资产的权利。购买者为了取得这种权利,必须向卖方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称为期权价格。期权定价模型中主要是考虑的风险中性原理,但最具实用性的应当是是布莱尔—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由于期权定价模型公式复杂,且参数估计技术水平要求也比较高,在此就不多作介绍。期权定价模型提出了企业价值评估的一种新思路,这种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企业价值的评估,比如说对正处于困境中的企业权益资本的评估。但在一些期限较长,以非流通资产为标的资产期权估价时,由于标的资产价值和它的方差不能从市场中获得,必须进行估计,运用该方法就会产生比较大的误差。

三、我国企业并购中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并购中运用价值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分析。(1)并购中存在的问题。估价方法比较单一;估价技术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估价目的十分狭窄。(2)并购中存在问题的背景研究。非流通股的存在;中介服务机构不发达;企业管理层认识不足;股价不能反映企业真实业绩。

2.应对评估中的问题对策分析。(1)评估人员应当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价值评估方法必须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第二,价值评估方法必须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相适应。(2)对数据的来源要综合考虑。由于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到我们可搜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不能仅考虑其中某个部分而简单的下结论,因此在选择时要纳入不同评估途径中来统筹考虑。(3)注意不同评估方法和比率的综合运用。评估人员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详细的分析,以形成准确的评估结论。

参 考 文 献

[1]费莉雯.并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评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3)

[2]杨新英.企业并购战略分析[J].企业导报.2009(11):63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12篇

一、股权投资价值的确认

1.股权评估值的复核。

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注册会计师根据评估机构对用作出资的股权评估价值作为投资金额进行验证。但是由于评估机构对于股权公司净资产的评估方法有多种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不同的评估方法对于股权公司净资产的确定有很大的影响,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即使在评估对象相同,评估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评估结果。而且,在目前情况下,投资人高估股权公司净资产的倾向比较强烈。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该对股权评估价值进行必要的专业判断以确认其是否公允反映股权公司的净资产价值。

2.评估基准日至实际缴纳日产生的盈亏调整。

评估基准日是评估报告列示资产在该时点价值的有关时点,资产评估报告需要评估机构经过现场勘查审核等评估程序后方可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起为一年,在有效期内股权持有人均可根据评估报告进行股权投资。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而实际缴纳日,对于有限公司应以工商部门将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日期为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应该按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的日期为准。因评估基准日与股权实际缴纳日之间会间隔较长时间,那么就会产生股权公司从评估基准日至实际缴纳日的盈亏调整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对被投资公司的股东投资协议进行查验,对于投资协议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应提请投资人进行补充约定。

3.税法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投资人持有股权公司净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影响,股权投资实际上是股权互换的一种,股权持有人在股权公司的股东身份组织形式对投入股权价值的影响有所不同。如果股权持有人为以公司法人形式出现的,股权投资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解为转让股权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转让增值部分由原股权持有人(法人公司)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处理,对验证日股权价值无影响。如果股权持有人在股权公司是以自然人出现的,则必须按照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关于资产评估增值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处理,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因此,对于以自然人持有股权公司的股权换取被投资公司股权的需要考虑股权评估增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验证日如上述自然人额外缴纳股权评估增值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将股权评估价值作为资本验证,否则应扣除股权评估增值个人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后再进行资本验证。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了股权评估价值复核,考虑了股权公司从评估基准日至实际缴纳日之间的盈亏调整以及税法的影响后确认验证日股权投资的价值。

二、股权权属的完整性

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办法》还对禁止用以出资的股权进行了列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注册会计师如何对投资的股权的完整性进行确认?笔者认为,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股权实际缴纳后方可进行验资的前置程序,只要工商、证券登记等股权登记部门将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为被投资公司,就可以认定股权的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三、股权出资的时间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可以看出以股权方式的出资为公司设立时和增加注册资本时。

对于公司设立时以股权方式认缴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只能采用一次认缴分期到位的方式,而且首次出资不能采用股权方式,因为将股权公司的股权变更为被投资公司需要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对于内资企业只有完成了首次出资后才能取得营业执照。按照《办法》的规定只有在依法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后才能进行审验,避免出现股权转移出现的出资不到位甚至虚假出资情况。此外,股权转移手续前置的前提条件――被投资单位是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只有已登记设立的公司才能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受让股权。

增加注册资本时,因为被投资公司已经存在可以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受让股权,所以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进行资本验证。

四、股权出资的验证程序

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应进行以下审验程序:

1.检查拥有股权的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确认投资方是否具备投资主体资格。

2.对股权公司,检查其营业执照,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查阅章程、验资报告以及工商年检资料,检查股东会关于股东以股权出资的决议等,以确认股权所在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投资方的股权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得用作投资的情况。

3.查阅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对验资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检查投入股权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的认可。

4.检查股权转移手续以及变更后的股权证明,以确认股权转移的合法性、有效性。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于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于被投资公司。

5.明确股权公司从评估基准日至实际缴纳日产生的盈亏分担是否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6.验证股权认缴出资股东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及股权公司营业执照。

7.如果出资者分次缴纳注册资本,关注全体出资者的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8.验证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9.验证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是否在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10.出资人为自然人的考虑股权评估增值个人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五、验资证明的披露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验资报告除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及指南的规定出具验资报告外,还需依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出具验资证明,该验资证明作为验资报告的附件,其参考格式如下:

股权出资验资证明

1.××股权公司于××年××月××日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将××(公司或自然人)、×××(公司或自然人)原持有ABC有限责任公司××万元和×××万元的股权更为×××公司(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

2.上述股权由××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报告文号为××号,评估基准日为××年×月×日,评估报告显示××(公司或自然人)和×××(公司或自然人)原持有××股权公司××万元的股权原持有××股权公司×××万元的股权评估值为××万元和××万元。

3.200×年×月×日××单位(有权批准单位)以××字[200×年]××号文件批准。××(公司或自然人)、×××(公司或自然人)将持有ABC有限责任公司××万元和×××万元的股权投资于×××公司(被投资公司)。

后记: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13篇

时至今日,经历了若干次的讨论与修订,《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终于与大家见面了。这是资产评估行业里程碑式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领域中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革命。

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是与我国的资产评估同时兴起的。1991年91号令第三条即已经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等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已将企业作为了资产评估对象,但是,91号令的第七条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即作为资产评估法律文件的91号令还未重视企业作为交易对象时与企业单项资产之间的差异。因此,资产评估一开始的企业价值概念是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来替代的,而企业整体资产被认为是企业各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此种导向造成了评估实务上的偏颇。由于企业价值的评估演化成了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资产及负债的评估,于是严重地影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位,并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式方法的发展。其偏颇与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估价值,评估师的大量工作变成了审计工作;2、由于企业的每项资产必须分别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为控制经营成本,设备、房产、土地等单项资产评估往往聘用不了解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去完成,因而严重影响了评估的执业水平。同时,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的价值评估业务似乎应该必须由专门的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的评估人员来承担,从而导致企业整体价值被肢解,影响了企业评估价值的准确性;3、由于评估往往仅以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准,造成了对账外资产的忽视和遗漏;4、由于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价值不能用来作为发行定价的参考,证监会实行了另一套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来设立公司。资产评估行业错失了巨大的证券发行市场;5、同样是因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做为委托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文件,而不能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有用的定价参考,不能满足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效需求。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一,即在于其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企业价值概念的认识,澄清了企业价值评估所指的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此概念的引入并非是我国独创,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早就对企业价值作出了上述的定义。如《欧洲价值评估准则》指南7中指出,评估师应当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整体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值(equity value)。

由于企业价值中有股东权益创造价值与股东贷款创造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理念也将国际上已成熟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引入了国内。

这里的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即企业整体价值中由全部股东投入资产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实体)一系列的经济合同与各种契约中蕴含的权益,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资产与负债相减后净资产的帐面价值是不相同的。而引入股东全部权益和部分权益价值的意义,在于明确地将股权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对象,而非过去将净资产这样一个会计科目作为评估的对象,同时其隐含了部分股东权益与全部股东权益之间并非一个简单的持股比例关系,部分股东权益还存在着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的问题。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二,在于罢除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地位,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适用的方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个方法甚至是更为适用的方法。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收益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收益法可使用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未来收益折现法往往适用于成熟的企业,其收益通常是稳定的和可预测的。

2、提出了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红利等,打破了传统上只用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

3、提出在预测过程中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和评估机构应相互配合和沟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提供委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益法的参数。区分了资产评估收益预测与审计盈利预测审核时中介机构的责任。

4、提出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要求应当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及委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在市场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市场法可使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案例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可收集资料的买卖、收购及合并公司。改变了以往实务界认为资本市场尚不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法的使用提供了新思路。

2、提出具有可比性的公司应当是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公司,同时要求对参考企业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委估企业报表具有可比性。

3、提出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应考虑的因素。

在成本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1、提出成本法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此规定真正从企业拥有权益的角度揭示出评估对象,而非以往将评估对象对应为会计科目。

2、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所采用的成本法,其实质就是资产基础法。并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可以根据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

3、提出长期投资项目是否单独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而非委估企业其是否为控股单位来确定。

4、 给予了评估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量完成的可能程度来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机会。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三,在于引入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与方法,使中国的企业价值评估能够尽早与国际接轨。目前,国外投资人在国内投资时,往往不相信国内评估师的胜任能力。虽然因限于我国对国外的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资格限制,仍聘用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同时聘请外资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由于过去我国对企业价值评估没有一套成熟的方法体系,一些国内评估师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途径,因此常常遭到外资机构的质疑。国际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的引入,能够使中国的评估师武装起来,从而从容地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所引入的先进概念与方法包括:

1、财务报告的分析、调整和利用;2、在采用收益法时,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3、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价值与清算前提下企业价值;4、企业存在多种经营业务状况下的分别分析的原则;5、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6、股权流动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四,在于评估报告与以往的相关规定有了质的区别。指导意见从评估报告使用角度出发强调了评估报告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的重要性,并且对报告应披露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未对报告形式进行任何的规定。与91号文相比,指导意见增加的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使用者;2、价值类型和其定义;3、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4、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前述三项均是基本准则中强调的重要内容。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披露此三项内容的要求是对基本准则的呼应,也映证了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的作用。在披露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时,指导意见强调披露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调整情况,评估方法选取过程和依据,重要参数依据来源与形成的过程,以及运用评估方法时的逻辑推理过程和计算过程。这些披露要求强调资产评估应当利用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知识,对所收集到的评估信息资料进行合理分析、推理和计算。指导意见始终强调资产评估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经济类学科,以还资产评估的本来面目;同时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任何带有革命性的观点,必然是创新的,也必然会与旧观念发生冲突。指导意见(既然具有革命性,则必然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

1、一些新的概念如何理解和定义,如有形资产、溢余资产、控股权、少数股权、价值比率等。希望尽早能出台相关释义,帮助广大评估师对指导意见形成正确的理解;2、指导意见的实务操作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溢价、折价、流动性等因素的考虑,必然需要大量的案例数据作支持,而国内的数据和相关研究却相对匮乏。希望进一步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

3、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直是困扰准则制定工作的难题。如在报告披露方面于91号文的衔接、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论如何满足《公司法》关于投资注册资本金的规定等。

4、价值类型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基本准则将价值类型作为重要观点提出后,实务界仍处于茫然的状态,不少评估机构不理解价值类型具体的含义,更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结合国内资产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研究,定义不同种类的价值类型已成为目前资产评估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美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最早制订于198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欧洲在2000年也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纳入价值评估的准则体系。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吸取了国外多年研究的经验,并结合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应当说具有较高的起点。我们期待着具有革命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带入辉煌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 F27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7-0090-03

[基金项目] 河北省软科学资助项目“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问题研究”(批准号:05447295D)

[作者简介] 李素红,河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

陈立文,河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项目管理与风险控制、技术经济与投 资决策;

叶莉,河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天津 300130)

一、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处置方式分析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投资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国有企业不良债权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不良债权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是债权持有人一次性变现不良债权,牺牲债权收益提高处置速度,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申请对债务企业破产清算、不良债权的拍卖、招标出售、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阶段性处置是指通过盘活不良债权,改善不良债权回收的现金流质量,提升不良债权价值,它可以成为终极处置的过渡方式,也可以成为资产管理公司长期资本运营策略,其方式主要包括发起企业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债权分包、托管等方式。

河北省于2006年成立了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公司”),负责集中处置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从查阅的参考资料和河北省处置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对于国有企业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主要采用债转股、债权转让、债务重组等资本运营的方式。

二、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债权价值评估

结合河北省国控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实际情况,本文主要探讨债转股、债权转让和债务重组三种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下的价值评估问题。

(一)债转股情况下的不良股权价值评估

1.企业实施债权股的条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为了保证其健康发展,也为了保证大多数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了防止债务企业把债转股作为国家对债权的豁免,在债转股企业的选择上,国家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企业实施债转股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企业的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生产竞争力;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四是企业领导班子强;五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任务得到落实。

2.债转股情况下的不良股权价值评估。企业的本质在于其存在着获利能力。目前对于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等。首先,企业虽然由各种单项资产组成,但企业整体的价值与各单项资产价值的加和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采用成本法评估债转股情况下债权的价值不太合理。再者,对于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一般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所以对此类资产的评估,考虑采用收益法,同时,由于我国已初步建成了资本市场,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考虑采用市场法对股权进行评估。本文重点介绍收益法,并用收益法对债转股情况下的股权进行评估。

首先,国控公司需要搜集并验证与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有关的数据资料,包括经营前景、财务状况、市场形势以及经营风险等。在此基础上,分析预测被评估对象的收益期和预期收益。目前困扰债转股企业的最大因素是资本金不足,从而债务负担过重,一旦实施债转股,他们会呈现出很强的发展潜力和资本积累能力,因此可以认为收益期是永续的。收益额可以选取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但是,采用企业现金流量以及利润的历史数据进行预测,往往会产生一定误差。因此,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合理净利润进行预测之前,应该对历史数据中相应的部分进行调整,并充分考虑企业在预测期内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其次,关于折现率的确定。收益模型中折现率的选取可以行业基准收益率为基础。更为合理的,可以考虑计算折现率:考虑时间因素、社会平均风险因素和通货膨胀因素应得的报酬率,采用加和法得出。

再次,需要用折现率将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进而评估出企业整体资产价值。

最后,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价值,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从而得出债转股情况下的股权价值。

(二)债权转让和债务重组情况下的不良债权价值评估。目前,对于国有企业不良债权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信用评价法、假设清算法、Delphi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相关因素回归分析法等,这些方法大多都是借鉴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然而,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类资产由于债权、债务责任模糊,而且大多数是由于购销业务往来中长期不能结清账款而形成的呆坏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其回收价值很难评价。作者在分析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债权资产的现状基础上,认为假设清算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比较适合于评估国有企业不良债权价值。对严重资不抵债或关停倒闭的企业,但有证据表明有效资产存在,且能够取得比较齐全的财务资料的情形,可以采用假设清算法评估债权价值;对非持续经营甚至关停倒闭,且财务资料严重缺失,但仍有潜在的购买者的情形,可以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债权价值。

1.假设清算法评估不良债权价值。假设清算法是指在假设对债务企业和责任第三方进行清算偿债的情况下,基于债务企业整体资产,根据被评估债权在债务企业中的地位,分析判断被评估债权可能收回的金额或比例。实际上它是以成本法为基础,对债务人在清算状况下的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债权的最低变现价值。当然,基于假设清算法只是假设清算机理,而不是真的要对债务企业进行清算,在进行债务企业偿债能力分析时,应根据债务企业不同的经营情况,采用三种清算价格:强制清算价格、有序清算价格和续用清算价格。

(1)假设清算法的评估程序。假设清算法主要适用于对债务人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但是有相关的财务资料,有偿还部分债务的愿望并能够积极配合,债权人和债务人有进行债务重组意向的情形。假设清算法评估不良债权资产的程序为:

第一步,需要取得债权人财务资料并对该债权形成的过程进行分析。

第二步,主要是对债务企业(和责任第三方)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步,要在评估债务企业全部资产的基础上除去不能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和无需支付的无效负债,以此确定债务企业的有效资产和有效负债。

第四步,再扣除优先偿还债务。扣除时要有可靠的政策依据,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如抵押合同)。

第五步,对于视同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可扣除优先偿还费用,包括清算及中介费、职工安置费等。

第六步,是评估确认一般债务总额。从负债总额中扣除无效负债和需要优先清偿的债务后就是一般债务总额。

第七步,分析计算一般债权的受偿比例。根据抵押债权优先受偿价值扣除有限偿还的各项支出和债务以及需要优先清偿的债务后与一般债务总额的比值即为受偿比例。

第八步,计算一般债权受偿金额(不含优先受偿债权)。由上面得到的一般债权受偿比例与一般债权金额的乘积即为一般债权受偿金额。

第九步,分析影响债权受偿的其他因素。如或有收益、债务企业新增偿债能力、或有损失等。

第十步,分析被评估债权的受偿金额和受偿比例。被评估债权的受偿金额应为优先受偿金额、一般受偿金额和债务企业新增偿债金额之和;受偿比例为受偿金额与债权总额的比值。

第十一步,对于特别事项要予以说明,尤其要充分披露或有收益、或有损失可能产生的影响。

(2)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债权资产的价值评估案例。本文以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石钢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处置案例来分析。石钢公司由于为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碳素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其从石家庄郊区信用合作社联社的贷款,从而形成对碳素公司的2460万元的债权。2006年3月划转国控公司后,国控公司委托济民律师事务所代为追偿。国控公司通过中介机构对此笔不良债权进行了价值评估。

(3)评估工作结束后,对碳素公司的资产偿债能力提供了分析报告。依据河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假设清算评估方法,按照以上步骤,首先对碳素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扣除不能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和无需支付的无效负债,确定公司有效资产8255.5元,有效负债1.56亿元;再扣除优先偿还的债务、费用等,然后计算出一般债权受偿金额1.38亿元;最后,出在分析影响债权受偿的其他因素基础上,确定该笔债权的受偿金额为525.31万元,受偿比例为21.35%。评估后国控公司又通过媒体公开征集受让方,最后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530万元,高于评估价值(525.31万元),处置收益率高达21.54%,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为石家庄碳素有限公司的搬迁及重组奠定了基础。

2.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不良债权价值。有些不良债权对应的债务人虽然处在持续经营状态,但却不能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资料,从形式上看,似乎没有证据表明有有效资产,但事实上却存在着潜在购买人,说明还有一定内在价值,用假设清算等方法无法评估。所以,根据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原理,可以采用已经处置的类似债权作出比较并评估。这是因为,虽然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情况,但就不良债权整体而言,有形成的共同原因,而且临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具有趋同性,参照临近地区已经处置债权的案例,通过若干因素的比较,发现内在价值。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的关键是案例的选取要有可比性,比较的因素能够取得且与内在价值有关。该办法适用于得不到债务人配合、没有债务人相应评估资料的单户或整体处置户数较少的信用债权。该方法评估思路为:

首先,对被评估债权进行定性分析。通过调查剥离收购资料,剖析债务人信贷档案,结合调查情况及搜集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以此确定债权潜在价值。方法是:选取具有可比性的3个或3个以上交易案例作为参照物。主要选取的口径包括所处地域、债权形态、债务人性质和行业、交易条件等。这个环节的关键是选取参照物,选取的参照物要与待估债权有可比性,否则,因素调整很困难,评估结论的可信程度将会降低。当然,由于目前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处置的案例很少,可以考虑选取部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相似案例作为参照物,同时还需要对评估对象和参照物之间进行比较因素调整。比较因素主要包括债权的情况、债务人的情况、不良债权的市场状况、交易状况。此外,如果有抵押、担保因素,还要进一步进行分析。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环节应将比较调整因素按对债权回收价值影响的大小设立不同的标准分值,每个调整因素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明确调整分值的标准,并依此进行列表分析。

其次,需将参照物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打分,将指标差异比较、量化。为避免差距过大,在设计调整分值的时候,都要保留一个基础分值,然后按类别归类打分。这个环节主要是注意归类的准确性,交易案例和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要填列清楚,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对比分析,打分尽量合理化、科学化。

最后,估测出债权价值。将交易案例的债权回收比例分别除以其对应的分值,得出评估对象的3个或3个以上参照比例,再根据参照物与评估对象的相似程度,取其不同的权重进行加权,最终得出债权的分析价值。

三、结论

文章在分析国有企业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方式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债转股、债权转让和债务重组等资本化的处置方式,并分析这三种方式下的不良债权价值评估方法。对于债转股情况下股权价值的评估,重点介绍了收益法。债权转让和债务重组方式下的债权价值评估,可以采用假设清算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当然,本文提出的这些评估方法,虽然结合了河北省不良资产的实际处置情况,但是每种方法都有其局限性。比如,假设清算法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尤其是无效资产、无效负债、优先偿还债务以及优先偿还费用等都是基本假设,因此对债权价值的认定不会是精确的,同时,国控公司在使用该指标的过程中,会有较大的道德风险,即个别人员可能利用它作为与债务人或第三方共谋的依据,故意压低回收率,因此需要其他手段进行修正。再如交易案例比较法。一是案例的选取。由于市场中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处置的案例很少,另外是否选取了同一或相似的资产类型、同一或相似的交易方式、同一或相似的市场交易条件下的案例,对评估结果都有影响。二是案例的因素比较过程带有人为影响。在因素比较中,对于不同因素孰重孰轻的认识是因人而异的。因此,每个因素的修正程度也会不尽相同。鉴于每种方法都各有优缺点,可以考虑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以降低评估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更多地反映客观实际,使资产评估更能体现市场观点,从而弥补独立使用单一评估方法的缺陷,提高评估的准确性。总之,国有企业不良债权价值的评估有待深入研究,进而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王伟.资产评估[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刘国明,王朝龙.国有企业集团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成功探索及相关思考[J].集团经济研究,2006,(5).

[3]黄筱秋.处置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7,(2).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15篇

1.如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其投资成本应当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两者均能合理地确定,则应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股权投资成本。以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其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也应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1:A企业以固定资产作价对外投资以取得C企业的股权,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580 000元,已提折旧150 000元,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40 000元,则A企业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为44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假如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取得C企业的股权每股市价为6元,A企业共计取得C企业65 000股股份,则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390 000元(65 000×6),作为该项投资的投资成本为39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2.公允价值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差额如何处理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应交的所得税后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例2:A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拥有的专利权对B企业投资,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18%,A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下同)。A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见表1.

表1

单位:元

项目

账面原价  已提折旧  账面价值  评估确认价值

设备A

30000

10000

20000

24000

设备B

42500

12500

30000

32000

设备C

25000

5000

20000

19000

专利权

5000

3000

合 计

97500

27500

75000

78000

根据上述资料,A企业投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期权投资——B企业

78 000

累计折旧

27 500

贷:固定资产

97 500

无形资产

5 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 010(78 000——75 000——990)

递延税款

990[(78 000——75 000)×33%]

例3:Y企业以固定资产和专有技术对C企业投资,Y企业对C企业的投资占C企业注册资本的15%.Y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见表2.

表2

单位:元

项 目  账面原价  已提折旧  账面价值  评估确认价值

设备1  80000

25000

55000

50000

设备2  30000

10000

20000

21000

专有技术 —

6000

4500

合 计  110000

35000

81000

75500

据上述资料,Y企业投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C企业

75 5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

5 500

累计折旧

35 000

贷:固定资产

110 000

无形资产

6 000

3.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和递延税款如何处理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发生的投出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金额,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但在处置该项长期投资时,将处置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股权投资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处置投资所得价款小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或小于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原计入“递延税款”科目而不需交纳的所得税应随同该项投资的其他股权投资准备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例4:假如上述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二年后A企业将该项投资转让(二年内A企业未再追加投资),如果转让所得价款分别为:(1)85000元、(2)76 000元、(3)70 000元,其他资料如例2(假设二年内未获得任何投资利润)。

根据上述资料,A企业在这三种情况下转让该项投资时,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1)处置投资所得价款85 000,大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且大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85 000——78 000=7 000(元)

借:银行存款

8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 000

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7 000

②该项投资应交的所得税=(85 000——75 000)×33%=3 300(元) 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7 000×33%=2 310(元) 从“递延税款”贷方转入的应交所得税为3 300——2 310=990(元)

借:所得税

2 310

递延税款

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 300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 01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 010

(2)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6 000,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大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76 000——78 000= ——2 000(元)

借:银行存款

76 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 000

②该项投资应交的所得税=(76 000——75 000)×33%=330(元) 从“递延税款”贷方转入的应交所得税为330元。

借:递延税款

33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

③原计入“递延税款”不需交纳的所得税为990——330=660元。

借:资本公积——投权投资准备

2 010

递延税款

6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 670

(3)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0 000,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且小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70 000——78 000= ——8 000(元)

借:银行存款

70 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8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 000

②原计入“递延税款”不需交纳的所得税为990元。

借:资本公积——投权投资准备

2 010

递延税款

99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3 000

笔者认为,在解决上述三个问题时,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其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