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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管论文范文

执法监管论文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检察机关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必须要在更新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机制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严密实施

(一)在理念更新上,做到“三个确立”

基层行政执法的现状决定了必须要加强监督,而要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必须拓宽思维,更新观念,创新机制,这样,才能把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位,取得实实在在效果。一是确立监督就是作为的理念。长期以来,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是对刑事诉讼实施监督,而对行政执法活动一直未能有效开展,导致行政执法活动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的现象大量显现,引发大量、越级访和群访,甚至还出现不作为、乱作为、侵权渎职、贪污受贿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践证明,缺少监督的执法活动,必将会滋生特权思想、特权利益和腐败现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有效监督,我院注意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办发(2011)8号文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内涵,并在适当时邀请县内外“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专家学者进行研讨论证。通过科学论证,使大家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在要求。从而,为检察机关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理支持,提高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重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从而,确立只有加强监督,方能更全面体现检察机关的作为。二是确立监督就是规范的理念。基层乡镇是行政执法“集聚地”,有国土、规划、工商等众多部门,行政执法面广量大,涉及利益关系众多,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可以有效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公务,推进法治乡镇建设,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三是确立监督就是创新的理念。积极创新监督工作思路,构建监督工作模式,是推进基层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我院在各方的支持和努力下,推动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支持、政府负责、检察监督、部门司职”的监督模式。党委领导,即县乡镇两级政法委对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理念、方式、效能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对执法监督力量进行统一领导,对重大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加强协调;人大支持,即县乡镇两级人大对行政执法工作定期进行评议,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政府负责,即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其法治部门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过程和执法效能的考核验收;检察监督,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静态和动态监督,受理举报、监督案件、纠正违法;部门司职,及各乡镇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及时、有效、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这个监督模式的重点是检察监督。对此,我院依托派出检察室,主动与各乡镇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工作对接、信息通报和监督协作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工作的要求,在每个乡镇聘请2名行政执法监督信息联络员。在日常工作中,检察室一方面抓好静态监督,即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调取行政执法单位有关执法卷宗,审查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另一方面抓好动态监督,即及时受理行政执法方面的举报线索,对构成渎职、贪污受贿的及时移送反贪、反渎部门立案查处,对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了更好地推进这个监督模式的实施,我院报请县委县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印发全县各乡镇及行政执法部门,要求按照文件精神抓好落实。这个《实施意见》一方面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基层行政执法是否规范、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时移送检察监督情况一并纳入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形成权责分明、行为规范、协调一致、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基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相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如派出检察室根据规定的具体情形,通过《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监督意见等形式对基层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并规定在限期内答复。还规定派出检察室在监督中要随时调阅行政执法卷宗等。

(二)在机制建设上,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联合监督制度。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县优化办、县法制办、县纪委纠风办、派驻检察室等部门,对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对存在违法行政等问题的,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行政或法律上的监督纠正;对行政执法人员有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二是联席会议制度。乡镇政法委定期组织召开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会议一次,派驻检察室应当派员参加。会议通报近期执法及处罚情况、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处理情况、检察监督情况,并研究和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与些同时,还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派驻乡镇检察室与乡镇法治办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的信息交流,各基层执法单位的统计报表及时报送派驻检察室,以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备案审查制度。制定了《报备细则》,从报备案件的单位主体、报备范围、报备材料、报备期限等4个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如在报备案件的主体上,明确规定乡镇一级具有行政执法权或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单位、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包括工商、国土、规划、城管、安监、质监、水利、林业等15个行政执法单位。在报备范围上,明确规定涉案金额在万元以上;处罚金额或者没收款物价值在三千元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违法行为还不能有效制止且继续进行,可能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的;当事人不服,认为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可能引起上访的,在当地或在全县有较大影响的等10种情形的案件。在报备材料上,明确规定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的法律依据;行政拟处理意见;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等。在报备期限上,明确规定十种报备情形均应当在行政行为作为后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备辖区检察室。

(三)在组织实施上,搞好“三个结合”

一是点面结合,搞好联合监督检查。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基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要联合检查,具体由县政法委牵头,由检察院及其派出检察室人员为主体,联合县人大内司委、县政府法制办、县纪委等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除听取乡镇领导对面上行政执法工作汇报外,还要察看工商、国土、规划、安监、司法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台账和卷宗,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可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检察意见,责令其立即整改。也可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发《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如侍庄乡有五家卫生室属合并对象,侍庄医院亦下达了撤并卫生室通知。但有的卫生室长不愿意合并,继续进行非法行医。针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及时向侍庄医院提出了口头纠正检察意见,侍庄医院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取缔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取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条线结合,搞好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县有关执法部门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如国土、工商、环保、安监、规划等条管单位。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注意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采取系统查、查系统的方法,深入查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尔后,针对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分析评估、风险研判,依据检察职能发出《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如针对全县农村“小产权房”乱开发、非法占用、使用、买卖转让土地的严重问题,一方面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及时撰写调查分析报告,一方面向县国土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以引起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如县国土局联合县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土地的专项行动。目前,共查处违规使用土地21宗,有6人因涉嫌非法买卖土地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地维护了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又如,在监督检查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沂北乡有两不法商贩正在合伙倒卖石油,且数额巨大,检察院及时向工商部门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县工商局接此意见后迅速派员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三是内外结合,做好受理举报控告。在抓好静态监督检查的同时,积极抓好动态监督,充分利用控申、民行、预防、反贪、反渎、派出检察室等对外接访窗口,收集和受理行政执法方面的举报和控告。与此同时,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月”这一活动载体,深入街头、村头、社区宣讲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还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聘请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信息员参与监督,形成内外有机联动的行政执法监督氛围。今年以来,灌云县检察院及其派出检察室,共受理举报控告12件,督促整改6件。如侍庄乡规划办,在规划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划不准收费的有关规定,擅自收取单位和农户的规划费用,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派出检察室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向侍庄乡政府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其整改。侍庄乡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了违规收费,同时,要求乡规划部门和相关人员严格执法,确保不违规收费。

检察机关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基层行政执法监督艰巨性的基础上,完善提高,巩固成果

(一)认识再到位

对基层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是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检察室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一蹴而蹴,更不可小胜即安,要立足长远,完善提高,巩固成果,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从目前行政执法监督的实践情况看,还存在许多需要加强和完善的一些环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别是乡镇各级党委政府和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要切实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本乡镇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决克服彻底屏弃过去行政执法的本位思想,部门利益和习惯做法,转变执法观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觉接受监督上来。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也要坚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51)号文件《关于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自觉做好自身行政执法与接受检察监督的各项工作,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越权执法,自觉把执法行为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二)报备再严格

虽然已制定出台了《关于基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报备工作实施细则》,但从运行情况看,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想报备,存在隐案不报的现象;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按时报备,拖拖拉拉;有的报小不报大,怕惹出麻烦,查出问题,影响单位和个人利益;对此,报备审查工作还需再严格,要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报备工作的落实,对凡是今后出现报备问题的单位和部门,在查明情况后,视情节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三)整改再加强

对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出来的问题,检察机关有的当场责令督促整改,有的运用《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依法督促整改,但从整改情况看,不及时,不彻底、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全县小加油站点虽被依法取缔,但有的死灰复燃;非法占用土地虽进行了打击整治,但有的乡镇还有在偷偷建筑;有的锅炉存在安全隐患,虽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整改未到位等等。因此,一方面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检察室平时要加强督察、巡查,确保检察机关发的法律文书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另一方面,对需要联动多个部门方能整改到位的一些行政执法案件,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检察室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一起研究整改方案,进行综合治理。

(四)检力再整合

基层行政执法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点多线长,要想做好监督工作,检力显得尤为重要。但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在大的活动上举全院之力,但平时日常工作都由检察室承担,仅凭两个派出检察室的现有人员,工作有时确实安排不开,人手显得尤为紧张,很难承担繁重的监督任务和监督需求。对此,一方面,检察院要成立派出检察室专门管理机构,以便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一方面,还要在重点乡镇再派检察室,人员也要适当增加,以便上下整合力量,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档案执法现状

(1)我国档案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了享有档案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及其职能。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其在档案管理当中的职能为四个部分,一是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二是组织协调档案管理行为;三是统一档案管理的制度;四是监督和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同时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从《档案法》当中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对本机关单位内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二个层面是国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管理行为。其中第一个层面属于机关、团体的内部管理,属于内部行政,不属于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层面的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对档案行政管理对象产生直接、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我们可以理解我国的档案执法部门为国家的档案管理部门,我国档案执法的职能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四个方面,具体执行方式包括档案行政检查、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行政奖励几种主要类型。档案执法是档案管理机关的职务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对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行为直接影响到这些机关、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作为一种行政权力,档案执法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按照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权责一致,有职权的一方必须具有职责,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作为享有档案行政执法权的主体,也必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而在当前的法律规范状况下,档案行政执法的责任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仍然存在大量的不作为和行政越权现象。

(2)档案执法的实践现状和问题。档案执法检查是最为主要的档案行政执法形式。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26。也是当前档案行政执法的核心部分,它直接决定了其他档案行政行为的实施效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的档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这一部分是档案行政执法的最重要部分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而在档案执法实践当中,这一部分对档案管理秩序的维护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档案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档案法》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在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执法形式主要是检查,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的档案管理的归档、保存和利用的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但是《档案法》以及其他档案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档案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和相关责任,这样就使得档案行政执法过于随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判断其辖区的机关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那么他们对档案管理能够起到的积极作用就显得有些薄弱。在近期,包括医院病例档案信息、学校学生档案信息、证券公司客户档案信息以及银行客户档案信息遭遇流失现象屡屡发生,对国家和社会的礼仪造成巨大的损害,也给档案管理秩序造成混乱的局面,然而在这些事件当中的处置一般都是对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或者档案违法行为人进行直接的处罚,并没有对档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进行反思。事实上,这些问题暴露出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当中监督制度的缺失给档案执法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我们知道档案执法检查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是法律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如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充分履行该职责,也构成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在当今,由于当前没有任何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对档案行政检查行为进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和查处,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档案管理秩序。档案行政处罚也是当前档案行政执法领域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在行政法上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3]。而根据《档案法》以及其他档案管理的相关法规,档案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为警告和行政处分。警告是一种处罚力度较弱的行政处罚方式,而行政处分更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在本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这里在《档案法》当中进行了规定,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内部行政行为来对待,否则这种行政处罚就没有任何效力。但在实践中,行政处分的实施仍然缺少相应监督,很多行政处分在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决定以后就不再过问,而单位内部更不予追究,这样就使档案行政执法流于形式。因此,在这里也应当加强档案行政处罚的外部监督渠道,对档案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在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的背景下,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闸门”,其重要性日渐明显,国土资源管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渐突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作为国土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规范管理秩序,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职责。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出发,就加强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论述。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促进和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合我们宁夏国土资源管理现状,客观论述了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面临形势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深刻而详实的分析和探讨。并从存在问题入手,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等手法,阐述了我区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论述了在执法监察中的一些具体方法和措施。对进一步加强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将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当前,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既面临着前后未有的好机遇,又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新挑战。

一是从案件发生情况看。土地方面,2002年发案362件,比2001年494件减少132件,比2000年742件减少380件,分别减少26.7%和51.2%;矿产方面,2002年违法案件104件,比2001年33件增加71件,比2000年61件增加43件,分别增加21.5%和70.5%,呈上升趋势。

二是从违法案件种类看。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未经批准占地居首,共1073件,占立案总数的67.1%;在查处的矿产违法案件中,违法开采居多,共194件,占查处案件总数的98%,其中无证开采130件,占65.7%。

三是从违法主体看。个人违法用地、采矿多于集体和企事业单位,个人违法用地1427件,占89.3%,个人违法采矿156件,占78.8%;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97件,占6.1%;县级机关违法用地23件,占1.4%。

四是从违法案件发生的区域看。农村违法占地问题多于城市,但城市个案违法占地面积大大高于农村。

五是以“建设城市新区”、“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搞养殖业”、“发展旅游业”为名,无限制的扩大城市外延,大量占用耕地和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状况,不仅使大量国土资源流失,也给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给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执法难的集中表现

“执法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一大难题,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五难”:

违法行为发现难。就全区而言,在有限人员编制下,既要监管土地,又要监管矿山,面广量大,加之基本装备缺乏,交通工具等保障条件较差,全覆盖、高频率动态巡查力所不及,致使有些违法案件很难及时发现。

违法行为制止难。表现为土地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占地施工、矿产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开采抢运,制止起来非常困难。

违法案件调查取证难。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违法者拒不配合,或者借故拖延,而执法人员没有强制调查取证的手段,导致调查工作陷入僵局。

违法案件处理难。由于当前法制环境较差,致使查处案件面临着“严格执法”和“法不责众”的两难境地,特别是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更是难上加难。

违法案件执行难。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实践中种种原因而使案件在执行环节受阻或搁浅。

三、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问题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制观念不强。一些市(县)领导以发展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为借口,违法批地、违法用地、非法出让和转让土地,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违法行为不断发生;

二是监察体制不顺。目前这种管理体制,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的“单向”体制,难以形成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三是执法手段不硬。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以必要的查封、扣押、拆除等强制措施的权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制止。

四是执法力度不够。普遍存在着重审批发证,轻监督检查的倾向;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执法监察不够经常有力。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策及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必须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国情出发,使各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宣传法律,使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明白合理保护、利用土地资源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措施。运用行政的手段,建立一套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管住总量、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容积率和利用率;运用经济的手段,一方面全面推行“招、拍、挂”等市场化配置方式,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抑制多占、滥用和浪费土地现象。

(二)以贯彻国务院《决定》和《通知》为契机,始终保持执法监察高压氛围

以卫星遥感执法检查为抓手,突出严肃查处新发生违法用地与政府违法用地两个重点,切实解决基层政府依法用地意识不强和顶风违法问题;建立健全协作办案制度为契机,借助兄弟部门力量,形成国土资源大执法格局;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查人与处事相结合,继续保持严肃查处违法用地的高压态势。

(三)以切实加强执法巡查为载体,努力把土地违法抑制在萌芽状态

违法者的利益有多大,执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查处违法用地只是手段,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土地动态巡查,进一步狠抓源头防范。构建完整的执法监察网络体系。要做到防范关口前移、预防重心下移,逐步建立“上有卫星,下有百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立体防范监管体系,提高案件发现率、制止率和立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四)以严肃查处违法案件为重点,着力提高执法监察效力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机监理部门;上路执法;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是负责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农业机械安全及提高农业机械作业效率和效益的部门。随着永德县 “公安交管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展开,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效率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因此,在现阶段如何进一步提高“公安交管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执法效率、有效地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是农机监理部门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难题。

1 当前农机监理部门上路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现在大部分农机监理工作人员是从过去农机实践岗位上调动过来,他们虽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不过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对于行政执法的观念不强。虽然国家已经开始加大力度培养有农机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但是农机监管从入门到能够妥善的执法是一个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二者缺一不可。

1.2 农机监管的执法程度依然不够规范化

进行具体执法时,农机监管工作人员往往流于表面,操作过于简单、表面化,重实践而轻理论。农机监管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时常根据自己的感觉和经验工作,对于理论的忽视往往会导致操作盲目化。

1.3 农机监管的执法目的不能够得到良好的实现

农机监管的执法目的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并没有得到理想的实施,执法目的出现趋利倾向。一些农机监管人员在处理事件过程中经常是重处罚而轻教育,对于一些不严重的事件大都采取罚款解决,且罚款过后并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指正与教育。

1.4 农机安全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

农机安全监督工作量大且辐射县乡两级,使得任务较重。虽然县乡两级都能各尽其职,但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不足。例如,县乡两级的农机监理部门对于执法态度、执行标准并不统一,甚至一些政策、法规也不尽统一。

1.5 农机监管部门的执法过程存在不严谨现象

一些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观念出现偏差,自认为掌握“特权”。在对一些事故处罚时没能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精神,处罚时不给百姓讲清楚缘由、态度较为强硬,从而出现“态度式罚款”、情绪化执法等现象。这种农机监管部门对于执法过程的不严谨性很容易影响监管部门在百姓心中的形象。

1.6 农机监管部门缺少执法经费

执法经费的缺少不仅会导致上文提到过的执法目的趋利性结果的出现,还使得相关部门缺少资金购置执法装备。很多县乡由于执法装备落后,严重地影响了执法效果。并且在农机安全问题的宣传上,同样由于装备落后,缺少摄像机、投影仪等陷阱设备,而使得宣传效果大打折扣。

1.7 一些领导缺乏对于农机监管工作的重视

部门地区的领导对于农机监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认识得不够深刻,缺乏对农机监管工作的重视。由于农机监管工作的任务重、覆盖范围广,部分领导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只重监管数量、忽视监管质量的事情时有发生。

2 规范农机监理部门上路执法水平、提高其执法力度的有效措施

2.1加大农机监管知识的宣传力度,为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

农机监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相关监理知识,普及百姓对于监管人员执法的认识。这不但可以提升监管形象,还可以争取人民的理解与支持,消除监管部门与百姓之间不必要的误会。

2.2 加强农机监管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

农机监管人员的执法素质决定了监管工作质量的高低。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重视对于农机监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提高他们专业知识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于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培养。在执法过程中,农机监管工作人员不但要端正执法观念,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谨执法,并且要在宏观大方面上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最高宗旨。

2.3 提升农机监管工作人员的理论学习,提高工作效率

随着各类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农机监理部门的很多执法项目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提供借鉴。而执法人员本身就有轻理论重实践的倾向,这就导致了一些法律法规设立初期不能够很好地得到运用。因此,农机监管部门要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完善自身的专业理论建设,创新工作思路,使工作能够最大效果的发挥效用。

2.4 完善农机监管部门的监督体制,消除不严谨、不规范现象

上文中提到了部分地区县乡两级的农机监理部门对于执法态度、执行标准并不统一,甚至一些政策、法规也不尽统一。这要求相关管理部分要创新监督体制,将从前县乡两级对于政策、法规等的不统一转换为两级监督的“合力”,使监督能够全方位的开展,多效能地发挥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还需要相应的建立与此监督体系相适应的各类法规,使得监督体制有法可依、有据可凭,从而使监督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迈进。

2.5 农机监管部门要争取上级支持,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机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对于监管工作的支持与重视,争取把农机安全工作提上日程且作为政府的社会安全总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争取与上下部门通力合作,为高质量、高效率的执法提供顺畅的外部环境。这样,才会使农机安全工作的开展迈入新的进程,达到规范农机监理部门上路执法水平、提高其执法力度的最终目的。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基层管理 种子执法 人员素质

[中图分类号] D9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6-0015-02

1 基层种子行政执法监管人员素质现状

1.1 种子执法监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基层种子执法监管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一方面多数专职人员之前多为农业类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由于所掌握的知识结构单一,语言表达及文字写作能力欠佳,即使有些从事执法工作经历,也很难适应当前种子行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更谈不上适应信息时代飞速发展的要求。

1.2 宗旨观念淡薄,缺乏公平正义感

种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加强对种子执法监管的力度,是种子执法监管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现实情况是基层部分种子执法监管人员存在临时应付思想,宗旨观念淡薄,缺乏大局意识,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损坏了执法者的庄严形象,如果这种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影响种子行业健康发展,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1.3 专业技术知识欠缺,影响执法力度

1.3.1缺乏农业专业技术知识

对农作物种子行业进行有效监管是维护种业有序发展的主要手段,个别种子执法监管人员由于不精通种子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针对于种子生产、经营、流通领域经查处而突然出现的的诸多问题,不能及进判断、甄别,以致于种子监管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1.3.2对农作物品种了解不透彻

由于种子经营市场逐步放开,在公平竞争的大环境下,对所管辖的农作物的品种、特征不了解,对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未审先推、跨区域经营、种子质量等指标把握不准,必然会影响案件的妥善查处。

1.3.3对农作物栽培技术不熟悉

从事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管的人员没有系统掌握农作物品种的特征和栽培技术,在处理涉及种子质量纠纷问题时,对在田作物出现的各种症状不能准确判断其原因是否为种子质量问题所致,所以熟练掌握各类农作物品种的栽培管理技术显得至关重要。

1.3.4对农作物种子新业态关注力不够

种子执法监管人员对种业未来发展方向了解不透彻,关注力不够,对发展新趋势不敏感,必然影响监管力度。

1.3.5种子标签知识了解不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质量不合格、未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流入市场,由于种子执法监管人员对标签标注规范了解不详细或不了解,所以对各种违法行为判断不准确,当然会影响监管的整体效果。

1.4 思想道德素质不高,缺乏敬业精神

众所周知,执法监管人员思想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种子监管工作的成效,个别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缺乏应有的敬业、爱岗精神,还有极少部分人员视金钱、权位至上,致使基层种子监管工作出现了空档,造成种子质量事故不断发生。

1.5 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不作为现象

当前,有些种子执法监管人员不明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有的出现了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行为;有的对涉农法律法规条例掌握不准,有的违反规定,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出现懒政、怠政行为;有的、收受好处,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

2 提高种子执法监管人员综合素质的对策

2.1 适应新形势,提高人员的文化水平

2.1.1创造条件,深入学习理论与专业知识

种子执法监管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深入学习理论知识与专业知识,了解种子行业发展新动态,深入研究当前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丰富自身文化涵养、提升专业技术理论知识水平的同时,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1.2提高认识,增强学习主动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做过一项研究,信息通讯技术带来了人类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在知识结构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显得尤为重要。为此,面对新形势,不进则退,应有危机感,要培养执法监管人员的自学能力,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教育平台,主动地参加自考、电大进修、函授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或培训,不断用新知识武装头脑,提高思想觉悟,树立学无止境,终身学习的理念,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

2.2 多措并举,提升基层种子执法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2.2.1高标准严要求,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种子执法监管并不是一般的执法管理,要求执法人员在精通各类法律、法规知识的同时,必须具备扎实的农业技术知识,因此,种子执法监管人员只有全面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才能紧跟种子行业快速发展的步伐。具体包括:一要掌握作物生理特征和栽培技术;二要熟练掌握种子质量检验操作规程和标准;三要掌握种子标识、包衣、包装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国家标准;四要掌握品种审定、认定的信息。五要精通种子管理学、作物栽培学等种子法律法规。

2.2.2逐步健全知识理论体系,提升理论水平

目前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同时对行政执法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精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想提高创新能力,力求一专多能,究其根本就是在理论知识方面必须加强现代农业新知识的学习;同时还要求执法监管人员能精通若干部法律法规,所以进一步完善种子执法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才是更好地履行其法律职责的前提条件。

2.2.3培养严谨锐敏思路,提高实际办案技能

一是在洞察力方面,要求执法监管人员熟知具体操作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应用法律条款准确;二是在办案技能方面,应具有一专多能的本领,包括:问话与取证和听证的组织、文案写作、信息的电子化与归档等;三是行政执法监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应得心应手,在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记录能力方面也要全面发挥其聪明才智,成为工作上的“业务通”。

2.2.4搞好在职培训,重点抓好执法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首先,很有必要对种子执法监管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在把握种子行业新趋势、促进工作再上新台阶,会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其次,实行继续教育制度,是种子监管工作的一部分,目前我市人社管理部门已建立了专门的继续教育平台,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系统科学地规划与部署,形成了对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长效机制。

2.2.5搭建信息平台,促进执法监管工作的经验交流 监管过程是依法管理与专业技术指导相结合的综合性工作,将全国或省际区域的种业新形式、发展新趋势、对未来展望进行科学地分析,形成理论体系,对于开阔人员视野,提高工作技能,会起到很大地促进作用;同时按省、市主管部门部署,参加种子信息会、学术专题研讨会等活动,进一步提高种子执法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

2.3 转变工作作风,侧重于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当前,在提高为民服务意识方面,职业道德教育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应着重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自觉摆正执法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因此很有必要加强人员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端正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通过各种手段提高人员道德修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加大对种子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2.4 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作为身处一线的执法监管人员,是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与社会成员之间的桥梁,只有具备了与其法律地位、职权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监管的能力,特别是执法监管主管部门适时成立协调管理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法制教育规程,并认真执行,营造知法、懂法、用法、学法的良好氛围,在增强法制观念的同时,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最终达到匡扶正义,秉公执法的真正目的。

总之,基层种子行政执法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一项全面的系统工程,既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及支持,更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对于人员个体来说,要注重学习能力的自我培养、自我发展,努力成长为具有大局意识、业务精通、一专多能、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优秀种子行政执法监管人员,从而铸就一支服务群众 、知法守法、素质优良、高效廉洁的基层种子行政执法监管队伍,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依法行政贯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把依法行政作为监管工作的基本准则,按照“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监管制度创新,采取跨区执法、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区域合作协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再上新台阶。

2、不断强化法制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投诉受理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五监督”等执法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暨法制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抓手,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组织案例评析、现场会、经验交流等形式,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认真实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执法督查相关制度,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活动,巩固“行政执法督查年”活动成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做好督查记录情况反馈和整改工作,推进监管执法工作不断深入。采取“业务部门”和“法制部门”两条线督查的办法,加强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局的督查,以及市、县局相互巡查,以“大监管、大稽查”为重点,将督查和日常工作相结合,保证督查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执法监督人员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执法督查活动,及时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省局报送执法督查动态。通过执法督查活动,促进监督制度的创新,尽快建立全系统“大稽查、大监管”的局面。

3、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化解行政执法争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推行“阳光办案”,加强复议案件督查督办,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现场调查办案力度,提高协调和沟通水平,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及时化解执法矛盾和纠纷。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归纳整理典型案例,探索新型办案方式,通过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4、掀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高潮,有力推进“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今年是实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第三年,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任务能否按时完成。全系统要继续严格执行“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并加强法制宣传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健全法制宣传的网络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浓厚法制宣传的氛围。深入开展以《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新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掀起法制宣传教育新高潮。组织开展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换证培训,抓好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组织编印《全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开展典型案例评析、案件审理观摩、执法现场模拟和相互交流考察等活动,抓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丰富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式,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参与性,以安徽普法网“食品药品”专栏为平台,积极开展网络普法。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15”《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纪念、“12.1”《药品管理法》实施纪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法制宣传活动。

5、加强制度建设和地方立法。以《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记录、规范药房、基层使用单位涉药人员资格考试、应急体系建设等配套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已入省人大地方性法规论证类立法项目,今年,积极配合省人大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争取年内向省人大报送较为成熟的立法草案。

6、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备格式、报备内容,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通报。对涉及社会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帮助市局把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关,提高市、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年内将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上报备案情况调研检查。继续与各有关职能机构密切配合,做好政策法规的请示答复工作。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暂与监外执行;实践困境;解决办法

一、暂与监外执行的特征及性质

(一)暂与监外执行的特征

一般认为,暂与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监禁刑本应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狱内执行时,经由法定程序,交由法定监外行刑机关执行刑罚的方式。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暂予监外执行是对本应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变更执行方式和执行场所的制度, 并没有改变原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罚种类和刑期。这些罪犯本应该在监狱、看守所所等场所执行刑罚,但由于存在身体出现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的情形导致不适宜在执行场所行刑,从而对原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刑罚执行的内容和方法予以变更,暂时将罪犯的执行由监内改为监外执行的一种制度。

就法律效果而言,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罚执行的期间,与在监狱等执行场所内执行效果相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的情形。

(二)暂与监外执行的性质

暂与监外执行的性质绕不过对刑事执行权性质的分析研究,皆因暂与监外执行脱胎于刑事执行权;对刑事执行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简述如下。[1]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有学者认为,行刑权与量刑权——刑罚的裁量或适用一样,同属国家的司法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这种观点主要从监狱的狱政管理性质和特征出发,认为监狱作为刑事执行机关的主体,“就其工作的本身而言,是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因为行刑权作为刑罚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司法权的属性。但是,行刑活动是一个将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文书执行的过程,其中涉及被执行罪犯日常生活起居的管理,这时的行刑权就带有一种行政管理的性质,包含行政权的运用。因此行刑权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

第四种观点认为,不同种类刑罚的执行具有不同的属性。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和死刑的执行纯粹是一种刑事司法权的运作,行刑权仅表现为司法权;死缓、无期徒刑、有期暂予监外执行权的性质应为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

笔者认为,暂与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刑事执行制度,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首先,从暂与监外执行的制度目的来看。“根据不同的罪犯实行不同的执行程序区别对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刑事执行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区别对待就是根据不同的罪犯采取不同的执行程序或者方法。”[2]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根据特殊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是深入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结果,是人道主义原则在我国刑事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符合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的刑罚改革趋势,这也是单纯的刑罚报应论向预防教育论转变的结果。其次,从暂与监外执行的启动程序来看。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以前或者同时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时,宣告判决的时对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判决宣告后到交付执行前这一段时间内,若出现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也是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出现暂与监外执行外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批;在看守所、拘役所内服刑的罪犯出现法律规定的予以暂予监外的情形时,由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后二种是在服刑过程中出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由监狱管理机关审批或公安机关决定,笔者认为,此时的审批权或者决定权与其说是一种行政管理权,不如说是为了使罪犯的人权得到及时的维护和保障,在不得已情况下司法权行使方式的一种变通,即将本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决定权经法律授权于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行使。最后,从暂与监外执行的监管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考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有管理便利等方面的考虑,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与监外执行的罪犯出项法定收监执行情形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综上,笔者认为,暂与监外执行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权,只是在实践过程中为了权力行使的及时、便利,以保障罪犯人权,于是在决定及监管过程中,法律授权相关机关如监狱管理机关、社区参与其中。

二、暂予见外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

(一)制度设置不合理,导致部分人员铤而走险

如前所述,我国的监外执行制度中,在监外度过的期间计算入实际服刑的期间,抵免相应的刑期。这就对罪犯无疑有着巨大的诱惑力。有些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为了获得暂予监外执行,千方百计甚至采用向相关人员行贿等违法的手段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部分监管人员铤而走险,导致司法腐败的滋生。正如有学者所言:“时下,在有的监狱里,违法办理保外就医已经形成了小气候,相关人员有分工、有合作,形成了一条龙司法制假造假服务网络。而那些真正有病,甚至百病缠身的穷犯人,有的直到临死都得不到保外就医。”[3]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本着刑罚谦抑和教育改造的原则,把具有特殊情形的罪犯放归社会执行,其初衷是保障罪犯的人权。但这一以维护人权而设立的制度却在实践中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成了他们谋取私利的手段。

(二)对出具保外就医证明单位的规定相矛盾,暂予监外执行标准不统一

《刑事诉讼法》规定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而在实践中大多执行的却是司法部、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司法【1990】247号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该文规定:“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通常条件简陋、医疗水平较低,而且属于隶属于监狱等的内部机构,鉴定结果容易受负责人意志的左右。如果将这些医院列为病残鉴定指定医院,可能会造成鉴定结果不准确、不客观的后果,进而导致暂予监外执行的错误适用。另外,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伤残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执行中存在着一些漏洞,一些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犯人保外就医,且长期不予收监执行。

(三)法律文书传递不畅,配合衔接不到位

实践中,审判机关一般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将法律文书转送至负责监管的派出所,并告之罪犯应当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相关执行材料自行到派出所报到。但由于送达工作的不及时、各环节衔接的不紧密性以及相关单位并未将执行回执寄回,往往造成罪犯是否到户籍所在地接受监管、相关监管机关是否进行监管帮教无从查证。

(四)监管工作不规范,造成监管失范

监管执行机关与罪犯属于单线联系,不具有公开、公示性,无法进行社会化的监督,监管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公安机关并未每半年向法院通报一次执行情况,对于条件消失后是否已被收监执行的情况决定机关也无法追踪,考察与监管工作流于形式。部分监外罪犯特别是非本地户籍罪犯,存在多个住址,户口空挂,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或居无定所、有的动迁后居住地不明,由于查证的现实困难性,易造成文书误送,致使监外罪犯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收到文书后由于见不到人而无法监管,监外罪犯实际居住地的派出所又由于没有收到文书也无法监管,造成“脱漏管”的后果。 

三、解决办法

(一)重新定位暂与监外执行制度

为了解决暂予监外执行滋生腐败的问题,除了加强规范外,还应该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重新定位,将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定性为刑罚执行的中断制度,即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罚的实际执行期间。罪犯的身体条件恢复健康状态或者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特殊情形消失时,应及时将罪犯收监,继续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之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暂予监外执行的这段期间不计入刑罚的执行期限,在很大程度上能消除暂予监外执行对罪犯特有的诱惑力,可以大大减少暂予监外执行环节的司法腐败问题,达到维护法律的权威、净化我国的司法环境的目的。[4]

(二)完善保外就医鉴定医院方面的规定,统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标准

为了保证医院所做鉴定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应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不能是监狱、劳教、公安等执行机关所属的医院,即使这些医院是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也不能作为罪犯保外就医的鉴定医院。对保外就医的鉴定医院作出限定,能够有效避免疾病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徇私枉法行为和不公正结果,大大提高了鉴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尽早作出司法解释,对“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伤残范围予以明确规定,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健全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采用层层分管,层层负责的文书送达制度,法律文书应设有送达回执,确保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对方。如果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收到收件方回复的回执,应当视为所发送的法律文书没有成功送交对方,此时必须采取重新发送法律文书等方式来予以补救。并建立文书送达前的调查制度和保证制度,确保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承诺的地点接受监督考察,并保证在文书送达前不得迁移户口。

(四)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和考察工作

制定一个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监管、监督工作,明确公、检、法、司各部门职权、任务、职责范围、工作制度、工作方面的可操作性法规,使监外执行工作全过程的规范化、制度化。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后,应依法对罪犯进行监管,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定期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书面通报一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应每月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健全考察档案,详细记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情况、现实表现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到一人一档,该管尽管,确保不重不漏。同时要加强对外地户籍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要求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到。监外执行罪犯具有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可以建立监外执行对象危险等级制度并依此确定监管要求。

(五)强化通报、联动机制,规范收监执行

加强公、检、法、司之间各机关的信息沟通,协调处理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推进监外执行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明确规定监所机关对罪犯不予收监执行的依据及标准,应以能否收监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是否对罪犯收监执行的依据;从宽把握收监执行条件,尽可能对判处实刑的罪犯收监执行;建立特殊监所,收治患有传染病等重症罪犯,减少公共卫生隐患。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对病情好转,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由回访部门及时启动收监程序。

注释:

[1]参见张传伟.《暂予监外执行的本质:功利人道与公正人道的统一》[M].载《政法论丛》年第4期.第51-52页.2008.

[2]樊崇义、吴光升.《宽严相济与刑事执行》.载《中国司法》2007(6) .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8篇

公平不存,法治何在?这不是绕口令,也不是文字游戏,而是人们对法治的真切的呐喊与呼吁!因此,我们有理由得出这样“耸人听闻”的结论:妥协执法的恶果就是破坏法治,就是阻碍法治国建设的进程。不过,我们一味责怪监狱机关执法不公是有失公平的。

因为,监狱机关妥协执法的现象难以根除,除了监狱机关管理不力、执法不严、极少数干警素质不高的原因外:“有关部门”、“某些单位”的“有关领导”是难辞其咎的。一个“有头面”的罪犯(关系犯)被投送到一个监狱服刑时,监狱长就成为了重点“公关”的对象。监狱不是空中楼阁,监狱总是在具体的存在,监狱工作处处“受制于人”,监狱长也要食人间烟火,这种状况的客观存在,多少令“人微言轻”的监狱机关无法招架。因此,监狱长“妥协”了。尽管这种理由摆不上桌面,尽管这多少有些为监狱长推托责任的嫌疑,但这是客观事实。这里,我们似乎不应该停留在争论监狱机关存在的妥协执法现象是谁的责任,而是应从法治的角度去深刻揭示监狱妥协执法的危害。

监狱机关,是我国实施的重要部门。监狱工作有多重要,清末的修律大臣沈家本曾经有过一段经典的论述:

“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纵有完备之法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

再言:“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

又言:“ 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程度之文野。”[前修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沈家本奏请实行改良监狱折(光绪三十三年四月是一日。)]

在沈家本稍后的京师高等检察厅厅长徐谦,他在参加完“第8次万国监狱会”后,写的《报告折》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监狱制度与刑法审判二者有密切之关系,监狱不良则行刑之机关未完善,而立法与执法之精神均不能见诸作用。无论法律若何美备,裁判若何公平,而刑罚宣告以后悉归于无效。[徐谦等回京报告折(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这是上较早论述监狱制度在立法执法中蕴涵公平精神的论述。其实,政府设立监狱的意义也大概在此。监狱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监狱刑罚执行出现了,法律再好,判决再公平,都失去了意义,仅仅是一种形式外壳而已。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9篇

该同志坚持“终身工作终身学习”的理念,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党性修养和政策理论水平;刻苦钻研法学理论,熟悉行政法学和专业法律知识,熟练掌握了药监业务理论知识和执法实务。特别是她始终保持着“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的进取精神,积极参与各类学习培训,努力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具有较高的依法行政能力、组织指挥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应急反应能力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二、勤奋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该同志20005年8月任市局政策法规科长以来,快速进行了由主要领导向科长的角色转换,淡薄名利,清正廉洁,履职尽责,工作卓有成效。市局连续三年被评为政府法制工作先进集体

(一)破解难题,沉着应对敏感的突发事件

2007年5月,一个自称的打假维权人士,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诉该局在药品广告监管上行政不作为。这是关系本局形象和声誉的大事,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政策法规科承担了应诉任务。在学校,她学的是中药和药学专业,工作后又长期在领导岗位上,面对专业性极强而陌生棘手的行政诉讼业务工作,她努力克服法学理论知识的不足,边学边干边请教,查阅大量资料,仔细梳理法律法规赋予基层药监部门在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的职能职责,调查收集本单位对本地媒体药品广告进行监测的录像、文字资料、给工商行政部门的违法药品广告监测移送文书、文件信函等,精心撰写、反复修改行政答辩状,以翔实的数据、确凿的证据,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切实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因此,本案以原告撤诉终结,树立了良好的药监形象,这个行政诉讼案卷,也被评为全省药监系统2007年度十大优秀案卷之一。

(二)深入基层,创新法制机制建设

为了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和有效防止执法中的腐败现象,有的执法部门开始进行查处分离的试点工作。**同志向局党组提出了“能不能在我局率先推行查处分离”的建议后?系统上下顿时议论纷纷……。面对议论和阻力,她先后走访了公安局、质监局、城管执法局等执法部门,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作出了试点方案。2007年初,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在高坪、营山两局开展了查处分离试点工作。在法规科人少、事务性工作很多的情况下,她坚持下基层,与其他同志一道,多次深入两个局,了解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发动工作,指导制定实施方案,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难题,总结交流试点经验,在全系统推广。同时,督促实施简易程序案件备案审查、听证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制度,经组织对已办理的200多个案卷的评查,发现案卷的瑕疵明显减少,案件办理质量明显提高。她还通过电话、网络、讲课和接待来访,热忱为基层执法人员解答执法难题150多起。几年来,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无一例行政复议和行政败诉案件发生。

(三)夯实基础,为科学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她十分注重制度建设质量。在通过深入调查,先后草拟、修改、完善、审查、收集整理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案卷评查制度、查处分离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政务中心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行政责任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效能建设制度、医药企业联系等60多个制度,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机关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她积极参与立法调研。《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她结合实际,提出了多条具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她积极推行“两集中、两到位”的行政审批模式。亲自草拟修订工作制度,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编制政务服务指南,审查工作流程,缩短办结时限,为本局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经验在全市交流推广。她严格对本局即将出台的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对已出台的文件,进行了合法性清理,提议废止了过时的规范性文件。她还利用业余时间撰写文章,她撰写的《坐行政诉讼被告席的体会》、《从一起行政诉讼争执的焦点看规范执法行为》等多篇有关药品监管执法的文章在报刊、网站发表,《浅谈对药品边缘产品的监管》一文,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为“三型机关建设”优秀论文。她广泛深入普及法律知识,亲自撰写讲稿,制作多媒体幻灯片,对系统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岗前法律知识培训,给从药人员讲授法学基础和专业知识,参与对行政相对人和本系统公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受到参学人员好评;她与有关部门配合,将法律”“六进”活动搞得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执法 长效机制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既是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的执法机关,也是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一定监督和制约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的公正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群众的利益,关系到整个机关的形象,关系到法治的公信力,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在现实工作中,执法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在不少检察干警身上依然存在,因此,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建立起一套长效工作机制,把教育、预防、约束、惩治等活动贯穿于执法过程的始终,以制度建设促进执法工作的透明化、公正化、规范化,从而实现公正廉洁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建立健全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自律能力

从建设“四个一流”高素质检察队伍的目标出发,针对检察人员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多形式地组织开展各种学习与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为干警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筑起一道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组织干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重要理论以及我们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增强政治鉴别力,做政治和理论上的明白人,始终保持思想上、行动上的清醒和坚定。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定期组织干警学习系列廉政纪律条规,通过学法纪、学规定,形成人人依纪依规依法执法、服务、管理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公正廉洁执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洁从检教育,结合实际广泛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大家,从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从正面典型中得到启示,始终坚持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公正廉洁执法。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能为廉政制度建构提供廉洁环境,是当前执法机关制度反腐的重要保障。必须强化廉政制度文化建设,不断创新廉政制度文化载体和形式,营造内涵丰富、富有特色的检察机关文化,增强廉政制度文化的渗透力,使廉政之风融入到检察队伍建设中,充分发挥制度文化的“软约束”功能,切实做到廉政制度与廉政文化“两手抓,两手硬”,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不断走向深入。

二、建立健全防范工作机制,增强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业务水平

监督制度是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离不开一套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防范工作机制。

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机制。抓好纪检、监察、检务督察等监督机制的建设,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部门负责人是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落实“一岗双责”,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既对业务工作负责,也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责。纪检组长、监察科长、检务督察长是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负责人,经常性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在单位内部营造“人人接受监督、人人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着力构建岗位练兵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以岗位练兵机制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全面提升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业务能力与水平。本着“注重实战、讲究实用、追求实效”原则,以分岗操练为主体,夯实岗位业务。自侦部门进行侦查方式方法、心理测试等专门侦查业务的培训,公诉部门开展诉辩对抗、模拟庭审、侦诉换位等实战练兵活动,控申部门进行了信访接待、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等练兵活动,有力提升了检察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

着力推行办案风险评估和防范化解机制。认真做好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照《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办法》对各类案件在各个环节做出处理决定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及时化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完善法律监督说理答疑制度,进一步规范不捕、不诉、不抗等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对公安、法院的正确决定和裁判,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认真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化解,重点放在容易引发矛盾、引发上访的不捕、不诉、不抗、涉案款物管理等关键环节和部位,确保矛盾解决在初始状态。

着力加强执法办案的廉政风险督察机制。全面推行内部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对所有案件的办理实行网上同步实时监管,重点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处理、变更强制措施、无罪判决等案件进行督察,把廉政风险防控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夯实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约束保障

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夯实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约束保障。

(一)着力构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强化对案件的监管。一是实行案件集中管理。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指挥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网上受理、集中管理。二是细化量化评审标准。制订《执法办案流程管理规定》、《网上办案质量评估标准》等制度,明确各类案件质量标准和办案流程,对执法办案流程应遵循的原则、范围、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和细化,形成较为全面、系统、规范、实用的案件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对执法办案的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三是实施全程动态监控。案件管理中心对各部门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全程动态监督检查,重点考评执法办案是否公正、办案质量有无瑕疵、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廉洁、办案效果是否优良等,确保对案件监督的强度和力度。

2.强化重点监督。注重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批捕、审查起诉、申诉等执法办案工作各环节的监督以及各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一是针对自侦部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间较长,办案任务较重,干警工作思想压力较大的特点,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教育延伸到办案第一线,随时了解干警的思想状态和全面掌握办案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隐患问题,及时给予纠正整改。二是加强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在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自侦部门的侦查预审活动,引导收集固定证据;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侦查部门办案人主动与公诉部门人员沟通,及时了解案件情况,确保案件质量。三是纪检监察部门随时对自侦部门执行办案安全、全程录音录像、文明办案等规定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四是纪检监察、案管中心和计财部门对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实施监督。对办案中扣押冻结的款物实行专款专户、一案一卡、专人负责管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各个环节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案管部门进行网上监管。

3.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出台了《检委会议事规则》、《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办法》、《检务督察实施办法》、《办案安全防范制度》、《办案警务区安全管理办法》、《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警车管理规定》、《公务接待规定》和各部门工作流程等内部管理制度,为廉政监督和安全防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二是建立执法办案质量考评机制,通过执法质量检查、案件督察、案件回访、“一案三卡”、案件复查、听取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的意见和反映等方式了解收集执法办案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执法办案质量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三是完善执法责任制,明确检察长是执法办案质量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部门负责人是具体负责人,负责平时的监督、审查、考核,执法办案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对执法办案质量负直接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权责明确、权责一致的层级责任体系。

4.发挥纪检监察作用,确保各项监督制度执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监督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和坚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制度。开展检务督察专项活动,定期不定期对各部门及每个干警执行工作纪律、学习教育、办案安全、检容风纪、警车枪支管理、“禁酒令”等规定进行督察。延伸监督范围,把工作监督与生活监督相结合,将检察人员八小时工作时间外的“生活圈”、“社交圈”活动也纳入到内部监督的范围中来,强化干警的生活作风建设。

(二)着力构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认真执行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法院的制约。二是不断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机制,定期向所在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汇报工作,并向他们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三是积极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新途径,组织参与执法检查、听庭、案件回访、信访接待、公开听证等活动,落实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四是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实行阳光检察,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案件查询制度、听证制度和“检察开放日”制度,把执法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增强执法透明度,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促质量,以质量促公正,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四、建立健全惩治工作机制,筑牢公正廉洁执法的最后一道防线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11篇

(一)全面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逐步推进以监管取代审批的政府管理模式,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继续推进负面清单制度,适时扩大负面清单管理适用领域,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能够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以外领域。

(三)大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机构、职责、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进程。

(四)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拓展网上办事大厅功能应用,努力构建覆盖全县、上下联动、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政务服务体系。

二、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一)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机制,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与改革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三)科学合理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依法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规定。

(二)认真执行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按照省、市政府部署,推进执法重心向县政府下移,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推进综合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镇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各部门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在公开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在全县建立全覆盖、分领域、多层次的行政裁量权标准体系,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并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推行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进一步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对全县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岗位,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定期公示制度,严格资格准入。改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方式,逐步实现统一、严肃、规范、数字化的资格考试新模式。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行政执法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进一步健全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改进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发挥好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社会督查员的作用,共同参与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水平。

(三)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与监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问责处理等联动机制,依法惩处各类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

六、健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探索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应诉机构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

(三)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及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七、切实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切实提高认识。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要凝聚共识,切实增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把法治环境建设作为当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服务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实际问题。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碎片化;整体性治理;综合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6-0022-08

现代社会是个系统而复杂的有机体,维持社会整体功能有序运行,达到“善治”目标,必须要实现“概念领域和实务领域的有机联接”[1](p.9)。综合行政执法是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载体,执法水平更是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就执法实践而言,执法部门和执法体制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既做出了应有的历史贡献,积累了一定经验[2],也表现出了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不同程度存在着执法体制僵化、执法主体单一、执法手段粗暴、执法效率低下等流弊,致使政府管理目标与公民生存目标相距甚远。为此,全国各地纷纷开展综合执法改革,将过去分散化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效集中,不断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这不仅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诉求。执法主体力图通过系统、综合、协调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创新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治理能力,协调各方利益,重塑社会秩序,走出执法困境。笔者通过借鉴整体性治理理论,寻求逆碎片化管理思想,剖析、透视和破解行政执法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与综合行政执法内在机理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溯源

整体性治理理论(Holistic Governance)是20世纪90年代对“理想官僚制”的批判和对“新公共管理”功能碎片化、公共价值偏离、沟通缺失的反思而逐渐形成的。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其理论主张和实践模式已得到众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检验和现实认可,其理论核心主要是针对管理“碎片化”和服务质量差等问题[3](p.48),强调以整体性为价值理念、以公民需求为导向,通过协调、整合和合作为治理机制,弥补传统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缺陷,提供全方位、合作化、无缝隙的服务供给,构建整体性政府体制。

关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源流,众多学者都不乏贡献和创新。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Perri 6)是整体性治理理论的集大成者,分别从政府组织、准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三个维度,总结出五种政府管理形态[3](p.29),为建立整体性治理理论体系、回应治理现实诉求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帕特里克・敦利威(Patrick Dunleavy)则以公众需要为出发点,强调整体性治理应该以公民、需求和服务为重点[4](p.227),进一步树立了公民至上、需求为本和服务为基的价值理念;汤姆(Tom Ling)在实践基础上,把整体性治理分为“内、外、上、下”四个维度[5],为整体性治理中组织整合提供了理论指导;波利特(Pollit)强调整体性治理应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行动,努力实现四个方面的目标,即无缝隙服务的供给、更有效率地利用资源、增加政策的效果和促进主体之间的合作,更是细化了整体性治理的目标导向和衡量结果[6]。对于整体性治理理论在我国的引进和本地化,也不乏其人。周志忍是引入西方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开拓者,出版了译作《网络化治理》,并且对整体政府的概念、体制、机制和运行管理等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梳理,为政府推行整体性治理提供了理论参照[7];竺乾威从新公共管理的衰微到整体性治理的勃兴,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脉络阐述,指出后新公共管理时期政府的运作和部门的协调应该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8];胡象明则以公共行政的范式变迁角度为切入点,认为整体性治理契合了现实需要,批判了新公共管理过度追求市场竞争并导致政府部门服务分散、责任模糊、缺乏沟通,断定其已失去往日雄风而日渐式微,并乐观地预测整体性治理理论将成为公共管理的新范式[9]。另外,我国台湾学者彭锦鹏认为,相对于其他公共管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在价值理念、政府职能、组织结构和协调治理等方面都有创新性的变革,是一种新的公共行政学理论典型范式[10];韩保中则更为系统地阐释了整体性治理的基本内涵、组织原则、运行机制和具体方法等内容[11]。这些关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系统论述和思想火花,在理论上为政府创新和无缝隙服务供给、整合碎片化功能提供了一剂良方。

诚如20世纪末新公共管理运动倡导用企业家精神去改造政府一样,21世纪的现实呼唤整体性治理理论用整体性价值和整合、协调的方式去实现新的变革,“对它的探索现在可能已准备就绪”

[12]。归结起来,整体性治理理论主要有两大渊源。一是盛极一时的以竞争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模式的衰微。新公共管理推崇运用市场化手段将政府“转向细分的公共部门单元”[13],通过多个服务主体的相互竞争来产生激励机制、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效率来满足公民需求,但过度的竞争削弱了部门和成员之间的沟通意愿、增加了协调成本,“造成碎片化的制度结构”[14](p.251),从而削弱了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整体功能的发挥。二是以合作和协调为特征的整体性政府改革运动的兴盛。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范式的终结,其弊端和困境已充分显现,政府公共性日渐没落,技术理性超越价值理性,公共责任履行显得力不从心。为此,西方各国开始涌现了多种治理与政府改革模式,这些模式都是以信息化、制度化、常态化和合作化来实现公共价值、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实现公共利益。通过梳理整体性政府相关理论后,可以总结出整体政府进行政府治理与改革模式创新的理论化系谱,即跨界性协同结构的理论化系谱(参见图1)[15](pp.171172)。

(一)执法理念碎片化:公共利益和责任的迷失

汤姆・克里斯滕森(Tom Christensen)和皮勒格特(Per Lgreid)认为,“整体性政府模式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文化和价值上,结构调整并不能充分的实现整体性政府倡议的初衷和目标”[19]。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历史与现实原因,综合行政执法在不同层级的认识上出现了偏差,导致执法理念扭曲,形成了区间理念碎片化,具体表现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执法利益和责任的迷失、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博弈。具体来说,在中央和部委层面,一般认为综合行政执法属于地方政府和区域管辖的事宜,可以由当地政府局部进行调整和协商,维持局部利益和责任观,以致在中央整体管辖内的所有部委职能中,没有明确行政执法的责任单位,使行政执法价值理念浮于空中,无法落实。而在地方政府层面上,由于政府管理和执法需要,执法理念多以本地区局部利益和短期效益为出发点,对事关社会整体和长期利益考虑不多,从而出现了价值理念认识上的冲突,导致中央和地方公共利益和责任上的相悖和矛盾。此外,由于立场各异和认识角度不同,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在理念认识上也相距甚远,形成主观价值碎片化。具体来讲,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的利益分配,执法主体从部门和政府立场去思考和检视执法权力,容易忽视执法对象的实际利益;而执法对象从自身和物质立场去支配自身行为,由于双方认识立场的对立,出现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抗争,产生了执法困境。

(二)执法机构碎片化:无缝隙执法的缺位

在综合行政执法中,由于种种原因,传统执法体制部门林立,重复低效,多头执法。以流动小商贩为例,在管理环节就涉及工商、税务、公安、环卫、质检等众多行政部门,民间形象比喻是“九龙治水”。众多行政执法机构各自为政、重复执法,显然不符合现代治理管理要求,还容易产生“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另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为了适应现代政府管理需求,把部分执法项目进行服务外包、特许经营,建立伙伴关系,虽然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公共产品的供给、提升了公共服务的质量,但也“加剧了公共部门机构碎片化倾向,引发了协调与整合问题”[20]。

(三)执法机制碎片化:“一站式”供给的不足

传统科层执法管理体制注重执法效率的提升和目标任务的考核,通过理性化、专业化和非人格化的执法管理和等级制权威影响个体行为,关注部门利益、层级利益[21](p.1095)。但这种高度封闭和僵化的执法体制导致了执法运行机制的碎片化。具体来说,在行政执法领域内,行政执法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分散在不同机构,提供执法服务比较散乱,“容易产生诸如转嫁、项目和目标冲突、重复浪费、缺乏沟通和各自为政、服务质量差等问题”[3](p.48),无法形成整体的执法服务供给,功能碎片化严重,对建立共同领导、共享治理、共同合作等新的工作方式产生不利影响甚至起到阻碍作用。

(四)执法方式碎片化:执法服务的重叠

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综合行政执法以法律、经济、行政和教育等手段为主,但具体到各个行政执法机构,由于部门性质和行使方式各异,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和众多的执法事项,难以形成统一的执法服务,导致执法服务的碎片化,造成执法重叠。以管理街道个体户为例,工商部门主要侧重于管理税务交纳,交通部门主要侧重于秩序维持,质检部门侧重于食品安全,环卫部门侧重于环境卫生等。对于同一执法对象,由于行政执法部门功能不同,形成多样化的执法方式,出现了分散重叠的执法服务。执法方式的碎片化直接影响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和效率,影响执法权威。许多执法实践表明,执法方式的碎片化影响执法效率,形成“执法阻滞”,“政府无法再独立运作下去了,协调合作是这个游戏的名词” [22](p.63)。

三、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体性创新的路径策略

行政执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协调联动,诚如马克・霍哲所言“现在的服务提供的合作安排可能是出现的日常关系的一个更为准确的特征”[23]。解决之道在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治理模式的创新,变“运动型”执法治理为“可持续型”执法治理[24],推行整体性变革,消除碎片化管理,建立大部制管理体制,消除各部门之间的“人为边界”,建立扁平型组织结构,实现行政执法的整体性创新策略。

(一)树立整体执法理念:追求公共利益和责任的整体价值

综合行政执法不但要树立公共利益为中心的政府职能观,履行执法责任,还要建立与其他行政部门协调联合的执法理念,即政府统筹、执法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共同执法,形成合力,这是现代民主行政的要求。一方面,树立公共利益至上的柔性执法理念。整体性执法理念有效整合了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冲突,要求执法以公民需求为基础、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以现实问题为抓手、以执法效率为导向,最终目标就是“使政府的功能进行整合,以便有效地处理公众最关心的一些问题,而不是在部门和机构之间疲于奔命”[25](pp.472473)。协调好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的利益诉求,处理好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对抗。目前我国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部门选择教育执法、劝说执法、告知执法等柔性执法方式,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让秉持“为民”、“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营造共同治理和共同责任的执法文化。“责任”是希克斯的整体性治理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他还提倡诚实和效率服务于责任[8]。对于行政执法而言,需要从“小城管”转变为“大城管”理念,避免公共利益和责任的“分段碎片”,树立广义的行政执法观,让和谐执法的理念四处洒播。

(二)整合执法机构:建立整体性的行政执法体制

1.整合执法机构与专业监管机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协调和处理好执法决策与专业监管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整合、高效和协调的执法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即在行政机构内部,合理划分执法决策和专业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与权责界限,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让执法机构和专业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有序、配合有力。就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而言,关键在于业务主管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权责关系的明晰界定。业务主管机构加强指导和规划,做好监管和考核工作;执法机构要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及时反馈和沟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微观层面,即在大多数专业监管职能机构内部或行业监管领域内部,从构建行政决策、专业监管、综合执法与行政监督相互分工与协调制约行政权力体制的角度出发,要重新厘清各个内设机构与下属直管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清晰界定权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内部各机构间无缝衔接的分工协作与制约监管体制。

2.优化执法机构设置。第一,部门内部综合设置。在一个管辖区域内,针对同一业务范围,要整合多支队伍,优化队伍管理,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执法机构,业务重点向交通安全、市场管理、城乡建设等领域倾斜,并经常性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二,执法层级优化设置。从执法业务的需要和现实情况出发,遵循大部制要求,重点整合市和市辖区的执法队伍。如果是业务性质相近、职责相同的队伍,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层级,加强在劳动卫生、工商管理、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量,使执法人员下沉到基层一线,充实基层执法队伍。第三,跨部门科学设置。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行“大环保”、“大交通”、“大农业”和“大文化”等方面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建立执法清单制和执法责任制,保障跨部门执法的实施。第四,区域内部综合设置。针对执法环境的不同情况,在业务分块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高新开发区、文化创意园区、产业功能区的执法创新,建立区域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单列管理,开展综合执法业务。

(三)协调执法机制:提供无缝隙的综合执法服务

1.信息共享与领导协调机制。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地区大多都没有建立相匹配的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中心,信息碎片化和“信息孤岛”现象普遍存在,执法人员基本靠人工收集处理信息,难以进行科学、准确的预测和分析,难以与信息化运用和智能化管理的现代治理模式发展要求相匹配。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中心,集、分析与共享执法信息,构建有助于促成综合执法与专业监管职能和机构相协调的信息平台。与此同时,还应在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中心基础上,建立一个领导协调机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专业监管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负责、协调和处理管辖内的执法矛盾,及时总结执法经验,处理突发的执法抗争行为。该机制的主要职责在于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与专业监管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监管真空”、不愿意监管等问题,让执法和监管人员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2.执法预警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中多部门协调事件处理的预警,就是随着执法事件的升级,预警信息部门迅速采集执法关键信息和衡量指标,通过数字化的分析和处理,对执法事件发展趋势、走向以及社会承受力进行前置预测,快速形成执法预警信息,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应对措施的活动。执法预警机制实质就是通过预警信息的反馈,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控制违法事件的蔓延,为有效解决问题创造条件,不使事件扩大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具体操作上,执法管理部门在固定时间节点(比如每日、周和月)完成预警信息表制作和信息网络的发送,定期交换执法与监管准确的执法信息,形成执法合力,快速应对执法危机。

3.执法督办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中执法督办事件的处理,主要是在正常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主导下,对管辖内发生的违法事件形成联动督办处理机制。就协调执法和监管相关责任部门之间的具体行动,形成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防止执法部门“踢皮球”和而对执法对象合法权益形成侵害。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基于上述领导协调机制与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重点、重大行政执法事件督导制,制定行动方案和处理程序,构建执法部门协同参与的快速反应机制,预防和应对管辖区域内执法的发生,维护执法稳定,实现常态化协同。同时,执法和监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汇集执法动态流程表和时间节点,定期向对方通报执法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反馈意见,实现执法与监管双重跟踪的督办。

(四)创新执法方式:构建整合的综合执法模式

1.三级整合执法。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时,在理顺各层级执法职权、强化业务指导的同时,重点加强市、县(区)、镇(街)执法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力度,注重各层级的分工合作,由市级对县级执法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县级对镇(街)执法队伍实行垂直管理,这既保证了市级对综合执法进行有效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又强化了县级对镇街的领导、管理和执法责任,有利于消除镇(街)执法不到位等弊端。同时,针对执法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整合执法的方案和政策,集中执法力量,加大巡查和处置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执法措施,进一步畅通执法管理体制,形成整合的执法联动。

2.数字化执法。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建设智慧城市的载体,整合现有的行政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构建网络互联、信息互通、执法资源共享的数字化网络系统平台,再造执法管理流程,实现管理工作由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粗放管理向集约管理、单一管理向多元管理转变,整合利用现有的视频监控设备、语音传输资源、电子政务网络,开发执法管理应用软件,增加视频监控设施,实现信息化、数字化、精确化、全方位的新型数字执法模式。

四、结语

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信息技术应用的加速推进,公共事务愈来愈复杂化,政府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运用公共行政学基本理论指导执法实践,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积极尝试,但改革不会一蹴而就,需要持续不断的努力。整体性治理理论坚守和重构公民的主体性,高举整合和协调的旗帜,倡导整体性执法模式,主张提供无缝隙执法服务,不失为解决当前行政执法困境的一剂良方。但由于整体性治理理论是西方语境下的产物,其价值适应和本土化改造还面临不少难题,可能还会水土不服,需要及时对理论进行修适,更需要通过实践进行检验,并做出前瞻性思考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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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13篇

一、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推进“四化”建设,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否则,一切无从谈起。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和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决策部署,把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放在全局性、根本性和基础性位置抓紧抓好。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理论水平,充分认识推进“四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推进“四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教育,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和业务学习研究,加强市场经济、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信息科技等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着力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四化”建设的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增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和创造性;在着力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理论和业务能力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干部队伍的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为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监管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四化”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核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职能定位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工商机关推进法治化建设的依据,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了工商机关履行有关职责的方式、步骤、途径、时限等程序性要求。此外,法律、法规及规章是最高层次的制度,因此,依法行政成为连结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的纽带,是推进“四化”建设的核心。目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形势不容乐观,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整体偏低,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履行职责越位、错位和失位等问题时有发生,推进依法治市任务艰巨,需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和筑牢依法治国理念,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律业务素质,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全面提高和规范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监督等执法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动力,树立和筑牢积极行政、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有效行政理念,筑牢监管执法就是服务的意识,全面深入总结分析目前的监管执法现状,找出找准监管执法薄弱环节和领域,全面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四化”建设整体推进。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关键

制度建设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管理的有效手段和方式,要按照以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要求,全面加强制度建设,有效弥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不足或者通过制度建设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体化。通过全面加强制度建设,有效推进管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有效保障和促进法治化进程。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要求,着力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建设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教育、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要决策公开、重要决策监督等制度,努力提高领导和管理水平;要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核心,加强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队伍学习教育、干部队伍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培养和交流、经费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车辆管理等制度;要以推进监管执法职能到位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个体登记监管、消费维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督检查、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及经济违法案件查处等制度。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四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随着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成果转化运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推进和规范了企业个体注册登记监管、消费维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及系统内部事务管理。实践证明,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办公自动化、节约监管执法成本、整合监管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执法科技含量、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推进“四化”建设需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四化”建设。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加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网络平台;要大力加强干部队伍教育培训,掌握信息技术基本知识和技能,同时,大力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要大力加强业务软件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在着力加强技术与业务有力结合和统一上下功夫,加快信息化成果转化运用力度,提高信息化建设的科学性,增强信息技术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拓展信息技术运用领域,强化信息技术在提升职能效能方面的作用发挥。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14篇

一、“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为新时期的市场监管确定了新理念

(一)“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是新时期市场监管的新理念

任何一种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有一定的执政理念做支撑,而执政理念反映了政府发挥职能的政策取向和思想基础,决定着政府的执政思路和工作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部门,也有自己的监管理念,无论是早些年提出的“三度理论”,还是其后提出的“动态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等,均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理念。而今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积极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面临的新形势。在形势和任务发生新变化。适时更新监管理念无疑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着眼于服务改革大局和提高监管效能,适时提出了要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和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及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思想。应该说“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思想的提出,正体现了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规律,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行使市场监管职能的必然要求。

从内涵角度看,“四个统一”把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消费和经营维权、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集中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是第一要义,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作为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作为监管的落脚点和中心任务,是必然的,也是顺理成章的,同时也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发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工作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四个统一”和“四化”建设思想的提出,体现了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置于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进行思考和准确定位的战略选择,必将对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是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二位一体的必然选择

要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必须探索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事实上,近些年来,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理顺管理体制、构建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和法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并在这些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正如周伯华局长所说的“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干部队伍,不仅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着眼于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就构建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而言,“四个统一”和“四化”建设二位一体是必然的选择。在二者的关系中,“四个统一”是指导思想,是基本理念和基本目标,而“四化”建设是实施保证。是实现目标的基本途径和基本方法,两者相互联系,互为作用。不可或缺,共同构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两大基本要素和基本内容。

在“四个统一”中,监管是中心点,发展是落脚点,服务是出发点,维权是关节点,执法是着力点,这种审视与定位,既凸显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即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和本质定义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同时又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新的内涵。如果没有“四个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也就没有了方向和目标。与此同时,无论是市场监管还是行政执法职能,其发挥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法律法规作支撑和保证。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四化”建设正很好地提供了这种支撑和保证的平台。制度化就是构建固定的监管模式,把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被人们普遍认可的规则形式明确下来;规范化就是规范监管行为,杜绝任意行政:程序化就是明确监管和执法的步骤、顺序和环节。杜绝任意行政及责任不清;法治化就是一方面健全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显然,这“四化”建设的内容都是保证“四个统一”实现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做到“四个统一”的同时,必须推进“四化”建设,两者不可或缺。

二、构塑市场监管职能新取向的战略构想

“四个统一”作为新时期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从宏观上说不仅在市场监管理论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微观上对于指导市场监管实践同样具有方法论方面的意义。既然市场监管理念已经发生转变,那么按照新的理念重构市场监管职能取向无疑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在市场监管职能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规制市场主体行为、构建规范市场运行秩序等方面作用日益重化的大背景下,重新构塑监管取向,对于保证市场监管职能发挥的正确方向、找准着力点、强化效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市场监管职能的新取向至少应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要进一步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

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体制因素,人们已对政府在市场经济高效、有序运行中的作用达成共识。但是,在市场经济已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已不再认为政府是权力导向型的无限政府,而是一种服务型的有限政府,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能由市场机制调节和配置的就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作用发挥,而在市场不能或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即“市场失灵”和“市场低效”领域则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当今各主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的管理体制是一种公共管理体制,在政府管理体制及职能的调整和改革中,大都以“新公共管理主义(new publicmanagement)”为理论基础,其基本的改革理念是建设“三E”加“三C”的政府,即“经济、效率、效能”和“竞争力、顾客导向、灵活性或变革力”。应该说这种政府理论和政府管理理念在当今政府管理实践中占据了主流地位,可以认为是一种国际惯例。建设服务型政府也已经

成为我国深化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明确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应该说,着眼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背景提出的“四个统一”正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因此。无论是着眼于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还是建设服务政府这个大的改革目标,都要求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进一步凸显服务性,以通过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通过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不是为监管而监管,要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市场监管中凸显服务性,也就等于践行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服务政府的职能。因此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必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握好监管者与服务者的角色,既不能以管理者自居,只讲监管不讲服务,也不能只当服务者,而放弃监管或忽视监管职责的履行,要做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事实上。在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方面,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提出并打造“服务型工商”等。现在凸显服务性已经成为新时期市场监管职能发挥的一种必然要求,应该进一步系统地研究如何更好地打造服务型监管。

(二)要大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要目标,和谐社会理论也是我们党的一重大理论创新。而按照和谐社会理论着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无疑也是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的必然选择。按照和谐社会理论。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同时也包括以人为本的经济和谐、政治和谐和文化和谐。显然。市场监管的和谐属于经济和谐范畴。

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主要是提高市场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和谐,不断化解监管中的不和谐因素建立一种融洽、和谐的监管关系,从而取得理想的监管效果,在和谐监管中。一方面作为被监管者,能够做到自觉接受监管,并切实按监管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作为监管主体要运用和谐理念指导监管行为。增强人本意识。做到文明监管、人文监管。给予监管对象以更多的人文关怀,构建和谐监管关系,从而促使被监管者主动接受监管、服从监管及配合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不仅对于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是必需的。同时它也符合经济学中的激励相容原理。根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维茨(Harwicz)的观点。所谓激励相容,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追求自身利益的一面,其行为会按自身利益的规则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使“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恰好与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则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按照这一理论。如果一种监管能够做到激励相容,使监管关系中的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利益一致,则大大有助于提高监管效果,因而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则正符合构建激励相容的市场监管格局的要求。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着眼于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都必须大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

(三)要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在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统一中,监管无疑是核心或者基础,这主要因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放弃监管或监管缺位无疑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更重要的是,如果放弃监管或监管缺位,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市场环境恶化,促进发展、服务大局、生产者和消费者维权及行政执法也就都无从谈起。因此,在做到“四个统一”和推进“四化”建设中,必须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也就是提高市场监管的水平和合意性,做到监管内容适当、监管方式方法合理,以达到预期的监管目标。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是决定监管效率与效能的关键因素,如果有效性差,即使实施了再多的监管或会出再多的监管成本,也不会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影响市场监管有效性的因素很多,但一般地说主要包括监管者素质和能力、监管方法及方式、监管职能到位程度及是否存在缺位、是否存在监管失灵、市场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信息的掌握程度等。近些年来工商部门在加强队伍建设、改革市场监管模式、改革和完善市场监管方式方法、推进职能到位等方面,无疑都有助于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方向和措施都是正确和有效的,应该继续推进和加强。而根据管制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要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除上述措施外。还应重点抓好两个环节:一是改善信息约束下的市场监管,在现实中,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管部门不完全了解被监管者的信息,即存在信息约束。政府监管理论近些年来最主要的发展就是在监管过程中考虑到信息约束。提出了激励性监管理论。在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中,也应该借鉴这一激励性监管理论,在监管中对被监管者实施以表彰、政策优惠等为主要内容的正向激励和以处罚、曝光等为内容的负向激励,并最终与被监管者达到激励相容。可以说。实施激励性监管也是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二是治理监管失灵,监管失灵指“政府作用的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公共目标或损害了市场组织的效率或带来自身的高成本、低效率”。其诱因包括“政府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政府被某些企业或利益集团所俘虏、政府官员的、等”。监管失灵是制约监管有效性提高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市场监管实践中,这种监管失灵同样存在,因此必须下气力治理。

(四)要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规范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体系中,市场监管职能是政府的一种重要经济职能,同时也是政府直接联系与接触社会各层面的重要平台和体现政府形象的主要窗口。监管行为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影响监管效果,也直接体现政府形象。因此。要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推进“四化”建设。必须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规范性。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15篇

2011年12月19日文化部出台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进行专门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首次确认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委托执法模式,解决了执法合规性问题。同时各地也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执法制度,进一步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但在文化市场执法过程中,如何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尤其是如何发挥和延伸检察职能,进一步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确保文化市场和谐发展还值得深入研究。

一、文化市场综合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涉及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工商、公安等诸多部门,当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构成犯罪时又会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因此,在文化市场领域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了解决文化市场领域的各种问题,在文化市场领域实行统一综合执法,创新监管体制,整合执法资源,势在必行。虽然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但是毕竟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重审批、轻监管现象还很多见,监管执法工作还缺乏系统性,仍未摆脱文化市场推着监管执法走的状况,文化市场监管乱象丛生表现如下。

1.以罚代管、交叉执法,将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

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一些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也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而发放适当的办案津贴、奖金之类,通常给文化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下达一定“创收”指标。这种错误的执法理念与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监管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净化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行为。但是,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行政执法权成为了部门创收的手段。通过执法来增加单位和个人收入,其本质是将公权沦为为部门和个人谋利益的工具。

2.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缺位等问题突出

对于目前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文化、工商、公安部门都可以根据不同内容罚款,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各部门的执法人员频频出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经营,往往造成市场还未繁荣,经营者的积极性已经丧失的局面。而且,监管执法一旦与经济利益挂钩,有了一定的创收指标,就会导致一些执法人员以罚代管,只要收了罚款就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不仅纵容了违法行为,更易导致公共执法权力的异化,影响文化市场正常的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影响了投资者对文化市场的信心,更不利于文化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

3.行业自律机制不规范

目前文化市场毕竟处于体制转型时期,一些行业协会成立时间较短,组织机构尚未完善,其在业内自律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还较为有限,当经济秩序混乱、存在恶性竞争时还必须通过政府的制约措施来规范。而文化市场千变万化,行政机关也不可能完全了解文化市场的运作情况,这就容易造成管理上的脱节,给文化市场带来风险和隐患。行业协会的成员均是独立的个体经营者,各自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而行业协会只能以行规、舆论、仲裁等作为调节手段,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

二、文化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1.树立文化市场监管服务理念

监管执法从本质上讲属于服务性质,即监管执法不是阻碍发展,而是为市场更快地发展提供更高层次的服务。对于尚处于摸索阶段的文化市场来说,监管的方式主要应以正向激励为主,应以“辅导和理顺”为主,而非单纯的“罚款、停业整顿与吊销证照”。树立执法服务理念,注重执法实效,除直接惩戒相关责任者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找出问题原因,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与规范。彻底摒弃“先发展,后规范”的错误理念,彻底破除文化市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尴尬局面。

2.构建文化市场准入过滤网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文化市场领域的各项审批工作,从源头入手,从经营者的素质、经营的内容和场所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做好文化市场准入前期指导,把好入门关。将审批工作与监督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做到两者不偏不废,确保不具有准入资格的主体不能进入文化市场;对已经进入文化市场的主体定期进行审查,发现进行非法经营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3.合理设置监管执法机构

将执法重点下移,赋予乡镇对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一定的权限,做到上下联动,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力度。坚持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守土有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乡镇文化市场管理小组,并明确具体负责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专兼职文化市场协管员队伍。明确界定文化市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做到部门互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要进一步明确文化市场管理各部门的工作任务、职权范围,避免执法中的职责重叠,杜绝“有好处都管,无好处都不管”现象。

4.督促行业诚信自律

监管执法部门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经营者法制观念,使他们自觉接受文化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在实际经营中把依法经营与有德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规范经营,自律经营。文化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各种行业协会,并加强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订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并且要不断加强文化执法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联动工作。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到行业协会中去,积极组织开展活动,做协会的有力后盾,克服协会固有的局限性,把协会引导到一种既规范又活跃的道路上来。要对行业协会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止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协会运行的正常秩序,促进文化市场和谐发展。

三、检察机关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完善文化市场出路还需要延伸检察监督职能,完善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是法律规定的专门监督机关,无论是在法律地位,还是在人员配置上都具有对文化市场执法监管绝对的优势,赋予检察机关文化市场综合治理的主体地位,既可以制衡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又可以理顺文化市场的规制体系。因此,只有进一步延伸检察监督职能,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监督权,将检察机关列入文化市场综合治理的主体之一,才能破解文化市场治理的种种难题。

1.走访调研掌握文化执法一线信息

当前,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为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责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定期走访群众、开展调研,搜集信息,及时掌握文化市场的执法动态。在走访群众过程中,检察人员要做到深入、全面了解受访者的真实情况,尊重受访者,同时对受访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在开展调研时,检察机关应当注重调研方法:内部与外部调研并举,综合处理信息与筛选调研课题相结合,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并重。在调研完成之后,检察机关应及时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为制订政策制度和领导决策服务,同时对发现的执法机关及其他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预警、监督或者处置,从而有效其在文化市场领域内的法律监督作用。

2.参加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协调会

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主动对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有利于确保行政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参加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协调会,进行执法监督。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主体往往牵涉文化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多个行政主体,多部门联合执法、集中办案,有利于全面打击扰乱文化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加行政部门召开的联合执法协调会议,及时告知各个相关职能部门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所要求达到的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以及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移送案件和相关证据的程序等事项,并就相关疑难争议案件展开讨论,以期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

3.介入行政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活动

在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中,检察机关还可以介入行政部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检察机关派员参与一些疑难案件执法方案的讨论,尤其是涉嫌犯罪的案件,有利于把握案件的总体方向。必要时,检察机关还可以派员参加相关行政部门组成的联合专项执法活动,掌握行政执法现场的最新信息和动态,对行政执法现状进行现场监督,一旦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依法移送相应的司法机关。当然,检察机关的介入权有限度要求,行政执法权与检察监督权之间毕竟有着一定的界限,检察机关介入行政执法活动,更多的是对行政执法的环节和程序进行监督,尤其是涉嫌犯罪的案件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点,因此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干涉行政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以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4.制发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

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两种重要非诉讼法律文书。合理有效地发挥这两种文书的作用,不仅能够保证文化行政执法的规范化,而且能够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书的作用,建议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被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管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检察建议。在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时,必须结合文化市场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推进文化市场管理规范化,促进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推进文化市场管理规范化,使管理人员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预防职务犯罪发生。另外,还必须做好检察建议书落实跟踪回访工作。

二是制发建议追究责任的检察意见书。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不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法律文书,它是检察机关使被不人受到行政制裁,吸取教训的重要方式。检察意见书必须先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格式要求和内容要素规范制作,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检察意见书除送达接受意见的有关单位外,应同时将副本抄送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抄送接受意见相关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以便上级督促落实整改,同时要建立和执行登记制度,以保证检察意见书的质量及严肃性。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发出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置之不理且超过一定时间不落实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反映。如果接受单位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中的事实、建议、意见提出异议时,发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如果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意见不当时,应责令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赋予检察机关建议处分权

目前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效果不理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主体缺乏必要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同样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只有建议权没有处罚权,并且缺乏对行政执法机关必要的调查取证权。监督的实质是权力制约权力,如果监督对象拥有的权力大于或者等于监督主体的权力,必然导致监督不力的结果。我们认为为强化监督效果,应赋予检察机关建议处分权,对文化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接受监督或者怠于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限期履行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若其在限期内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给予解释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主管领导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