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

社会控制论文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社会成本社会成本控制和管理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深化对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一种全新的科学发展观。强调更快、更好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规定;实现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孙向军,2005)。传统观念认为发展就是单纯的追求经济增长,科学发展观改变了这一认识。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看,单纯的经济增长不等于社会发展,社会的发展是多方位的。这就要求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和方法指导各个领域和环节的健康发展。科学发展观的这一思路也适用于社会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社会成本控制与管理的涵义和实质

成本是经济学中一个普遍的经济范畴,美国会计协会与标准委员会对成本做了如下定义:“成本是为了一定目的而付出的(或可能付出的)用货币测定的价值牺牲。”经济学最核心的问题是资源有效配置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产生的前提是这样一个基本经济事实:资源是稀缺的。这就构成了机会成本概念的基础。不管是国家、厂商还是个人,拥有的资源都是有限的。而任何资源都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用途。一般在使用资源的时候,总试图在不同的用途中去选择能够带来最大收益的用途。另一方面,当我们选定了某种资源的用途,就放弃了资源用于各种用途的“机会”,放弃这些机会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在这些用途中可能得到的收益。在这个意义上,被放弃的收益也就成为一种“成本”。严格地说,机会成本是指由于将资源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而放弃的其他各种用途所能带来的最高收益,通常并不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而是在选择资源用途时所产生的观念上的成本。机会成本的概念对经济分析非常重要,它是用经济学的眼光对资源进行估计的成本。虽然精确计算机会成本常常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但它的大小的估计对于资源的使用方向来说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以上考虑的是每一种单项资源的机会成本,而一个国家的经营需要使用许多种资源,那么,从经济分析的观点出发,国家经营的总成本就应该将所使用的所有资源的机会成本都考虑在内,这就是国家经营的总的机会成本。我们把如此计算出来的总成本称为国家经营的经济成本,也就是说,经济成本等于国家所有投入要素的机会成本之和。故成本控制与管理必须在效率的基础上谋求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价值公平。政府必须从社会公众角度出发,全面衡量各经济组织产品或服务寿命周期内的成本与效益,以社会成本最小化,而不是以制造成本或顾客成本最小化作为成本决策的依据,此即社会成本控制。它通过运用影子价格法和机会成本法,综合考虑经济组织行为对有关各方环境的影响来实施宏观的成本控制,此时成本控制管理战略演进为一个由全体经济组织构成的整体国家与环境融为一体的开放性系统。

社会成本增大的原因

社会成本是一国的政府、经济组织及个人发生的一切成本的总和。目前我国社会成本增大也就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

政府社会成本过大。其一是政府机构和官员有预算规模最大化的偏好。原因有二:政府机构规模越大,则可以获得的预算越大(傅光明,2002);政府支出的大小与官员权力大小成正向关系。其二是政府的管理效率低下。其三是政府决策失误导致的社会损失。其四是政府官员“失节”,即造成的损失。其五是政府效率失常引起的损失。人力资源成本增长过快。其增长趋势主要来源于人力资源的激烈竞争;工资的比较差异和劳动力价值的自我认识也是诱发人力成本过快增长的主要因素;我国的一些宏观经济政策也导致劳动时间的减少,在劳动效率变化不大的状况下,致使人力资源成本升高;教育费用增长过快,合格劳动力培训成本急剧上涨,未来人力成本普遍增长。

资源价格不断攀升。这里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来源,一国的自然资源状况决定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对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有着决定性影响。2000年我国石油及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接轨,加之自身能源结构不合理,导致自然资源价格飙升。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对经济发展的制约越来越明显,因而治理环境的成本日益增大。

融资成本和科技创新成本的升高。从理论上看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多,但渠道大多不畅通。如商业银行的利率已降至历史最低水平;股票筹资市场不规范等。科技创新是一国发展和保持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但目前我国普遍不具备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条件,主要在于缺乏巨大的资金投入和风险分担模式。

社会成本控制与管理的具体对策

面对社会成本逐步增长的不利形势,我们应采取切实措施对其加以控制和管理。具体对策如下:

控制和管理政府社会成本的对策。其整体思路:使最广大的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改革实践和改革政策的制定与选择过程,这是经济改革公正性的基本保证;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使其与经济体制的巨大变化相适应,是使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再分配符合社会偏好的基本保障;改进政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如政府的纵向层次和横向幅度以及该结构基础上的管理规则;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对改革的受损者予以补偿;处理好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之间的关系。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2篇

就地方行政单位而言,清代县级衙门确是最低一级的单位。但值得注意的是,州县官署的职官设置,除正印官县令或知州之外,还有佐贰官(县丞与主簿)和属官(典史、巡检等)之设。其中主簿为知县佐官,与县丞分掌一县之粮马、征税、户籍、巡捕诸事;典史则掌监察狱囚诸事,他们的官署通常在县城县衙之内〔3〕。对本文课题来说值得重视的是县丞与巡检,县丞是一县之中仅次于知县的官员,为正八品官,与县主簿分掌一县之粮马、税征、巡捕、户籍等事务。与主簿不同的是,县丞不仅设有专署办公,而且一部分县丞署不设在县城,而设在县内其他重要城镇。如湖北天门县县丞署,始设于县城,乾隆九年迁至岳家口〔4〕;来凤县丞署在大旺司〔5〕。均是各县城以外的重要城镇。这些设于县治所以外的县丞署,有其固定的辖区,实际上可发挥一个次县级行政管理单位的功能,因而民间俗称其为“二衙”,是我们考察清代国家的基层行政控制网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官署。不过,县丞不是一个普遍设署的行政职位,到光绪时期,湖北省设有县丞的县只有18个,全国共设县丞缺只有345个〔6〕。

巡检司的设置比县丞广泛,清代州县巡检司缺合计千余个。作为知县的属官,巡检司为从九品官,掌缉捕盗贼、盘查奸伪之职。巡检司署通常不设于县城,而是在关津要冲之地(关隘)和离州县治所较远的繁华市镇地方,因治安缉捕的需要而设立。江苏江都瓜洲巡检司,设于仙女庙镇;江苏甘泉县的邵伯巡检司所在地邵伯镇,为水陆通道和商业集散地,据县城45里,还兼辖邻近的黄钰镇。〔7〕巡检司不仅有固定的治所,而且一些繁杂地方的巡检司也有明确的辖境,如广东番禺县设有4个巡检司,除县治所(捕属)外,全县各乡均属各司管辖,茭塘司所属有乡或村164个,沙湾司属112个,鹿步司属314个,慕里德司属525个〔8〕。南海县除捕属与九江主薄所辖之外,另设有五个巡检司,各管辖5~28堡不等〔9〕。湖北江夏县也设有四个巡检司,其中鲇鱼司在县南,距县城5里,水陆所辖计120里;金口司在县西南,距县城60里,水陆所辖计150里;山陂司在县城南120里,水陆所辖150里,浒黄司在县城北30里,水陆所辖100里,各司所辖的乡、里甲及场集明确〔10〕。从以上的举征可见,巡检司虽然只是县令的属官,其官署是县衙的派出机构,但事实上在部分基层墟镇中已形成一个有明确辖境的行政单位。如同治《番禺县志》统计该县社仓储谷量均以巡检司属为单位〔11〕。巡检司署设置较长久稳定的地方,民间也有以巡检司为区域单位的概念,如太平天国时期清军捕获的起义红兵,在审讯中不少自称为XX县XX司属XX乡人氏。〔12〕可见在官府及民间,巡检司实际上具备有某种基层行政单位的作用。

巡检司的职责虽以缉盗诘奸为主,但不同于驻防地方的绿营“营汛”,后者属于军队,而巡检是知县或知州的属官,仍是行政官员,其所依赖的缉盗的武装是本地“弓兵”,属于民兵。各巡检司拥有弓兵少则十数名,多则上百名〔13〕。这种拥有一定民兵武力的基层行政官署的存在,作为国家机器深入地方社会最基层的设置,对保障国家法律在乡村社会的贯彻执行和维护地方秩序有重要作用。一位曾在江苏靖江县任巡检的官员称:“巡检之设,职专缉盗诘奸,故其署多抗扼津要,……其阶虽卑,而责实重。虽列县属,而实有专制之权。盖许其摘发机密而望以曲突徙薪之功也”〔14〕。而且,巡检司除执行缉捕外,作为出现在乡村墟镇的国家官署,往往还协助知县履行其他职能,如调解民间纠纷,司法及社会救济等。一些巡检还有权对基层的粮食仓储——社仓进行监管。雍正二年广东社仓条约规定,对强借和不肯按时归还者,负责社仓的社正与社副可禀请巡检司追究,根据广东地方文献记载,各地的巡检司或者直接“董其事”,或者监督主持社仓的士绅,协助追回拖欠未还的仓谷〔15〕。从地方历史文献中还可看到巡检司赈济灾害、安定民心和维持地方治安等方面布告,其官印在基层集镇也具有官方权威,显示了巡检司对乡村社会的多方面行政管理职能〔16〕。《江夏县志》总结了巡检司在该县基层社会控制中的作用,该县设有四个巡检司,“以四境辽阔,知县不能日遍历於乡村,故以耳目寄之四人,各察其所分治之地以告於知县,岁有丰歉,田有肥硗,民有秀顽,俗有美恶,皆其耳目所闻见;知县复从而审察之,则巨细无遗,可以不劳而理。”〔17〕

简言之,巡检司在关隘及墟镇的存在,代表了国家机器对基层社会实行法律控制的一个重要设置。巡检司有固定辖境和治所,甚至筑有小城〔18〕,承担了多方面的社会控制职能,是清代州县以下最重要的一级基层行政设置,在功能上已颇类似于民国时代次县级行政单位的“区”的建制。由此看来,通常所认为的清代皇权统治只达于县级衙门的看法,并不十分准确。州县以下的巡检以及少数设治于墟镇的县丞署,把国家的法律控制带到远离州县城的墟镇,并向周边乡村辐射,构成清代乡村社会控制网中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

二、基层官缺的设置与裁废

清中叶以后,随着人口的巨大增长和基层社会控制的复杂化,清朝国家如果要维持和加强其在基层的行政控制网,就必须相应扩大它的基层“管民之官”的官缺设置。在郡县制之下,这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实现:其一是增加县级行政建制,其二是在州县以下析分出次县级基层行政单位。

从前一途径来看,自秦汉郡县制确立以来至19世纪,中国的人口增加了至少7倍(从汉代全盛期的6千万增至晚清时的4亿多),疆域也扩大数倍,县级行政单位的数目却没有相应增加。汉代全盛时期,有1180个县,每县人口约5万人。如果按此县辖人口的比例,到晚清应有8500个县。但略为考察各朝代的县数可以看到,自汉以后的1800余年间,县级行政单位的数量十分稳定,就各朝代全盛期的大约县数来看,隋朝为1255个,唐代为1235个,明代为1385个,清代雍正时期仅为1360个。考虑到随疆域的扩大与新县的设立,施坚雅认为,原有定居地区的县数量实际有所减少,不但很少析分新县,而且县的规模随朝代的更迭逐步扩大〔19〕。到19世纪县级行政单位平均所辖人口已超过30万,辖境也远远超出汉代县的面积。这一历史现象表明,历代统治者都没有通过增置县级行政单位来扩大其基层管理体制的规模。

既然县级行政单位大体稳定,没有随人口增长而相应增加,那么,随着19世纪以来人口增长与乡村社会的动荡不安,县以下增设基层理民之官,不仅为加强清朝国家对基层社会的行政管理所必需,而且巡检司署等基层官缺的存在及在乡村社会控制中所承担的实际职能也表明,析分出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单位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事实上,咸同时期关于加强地方行政管理的改革呼声中,有不少士人提议在州县之下增设“乡官”,加强官府对乡村社会的行政管理〔20〕。冯桂芬在《复乡职议》中更提出了一套变革基层行政体制,重构乡村社会控制体系的改革方案。他提出大幅度扩大巡检司的设置,州县以下,每五千家设一巡检,每千家设一正董,每百户设一副董,由这些乡官来公断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征收赋税和维护地方治安〔21〕。可见,在晚清关心地方吏治的士大夫眼中,增置县以下基层行政建制势在必行,且借鉴已存在的巡检司,也是可以实现的。

然而查考地方历史文献却会发现,巡检司等基层官缺不仅没有随晚清人口的增长而增设,反而减少。以县丞署而论,在湖北省即先后至少有五个县(蕲水、罗田、广济、石首、来凤)的县丞缺被裁废,其中两个是咸丰年间裁废的,一个为乾隆年间裁废,另两个裁废时间不明〔22〕。在整个清代县丞官缺数目都较小,且只有一部分县丞署驻于县城以外的基层地方,因此这个“二衙”并没有成为一个普遍设立于县衙门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中介行政单位,在清代乡村社会控制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大。

巡检司的数目较县丞多,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重要性也大得多。但其官缺在清代设裁无常,也没有普设于所有州县,因而其总数少于州县数。据《光绪会典》所载巡检司缺,全国巡检司总数为1029个,不及县级行政单位数目(至光绪时期县级行政单位为1500多个),这表明并非每个州县均下设巡检司。在各省的分布也极不均衡。人口密度较大、社会治安较差而又有足够财政供养能力的省,巡检司缺较多。如巡检司缺数目最多的广东省有152个,在明代即是全国最动荡不安的省,据一项依据地方志记载进行的计量研究显示,明代广东民变的频率居各省之冠〔23〕。同时广东也是经济较发达的省,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到清代已是全国最富裕的地区之一,这些因素可能是广东省维持巡检司官缺数目最多的原因。

各州县巡检司设置的数目也不一,有的不设,大县则多者5个。以湖北省为例,据《湖北通志》记载,有11个州县没有巡检司缺,26个州县设1处巡检司,23个州县设2处巡检司,7个州县设置3处巡检司,两个县设置4处巡检司。各州县巡检司的设置与否或设置的密度,大体上是以地理位置、管辖面积、重要程度及地方事务之繁简而定。考察湖北不设巡检司的11个州县可以看出,除武昌为繁、难二字中缺外,其余10县均为简缺,而设置有3、4个巡检司的县,则均为要缺或最要缺的县。同一资料来源还显示,自明代至清,湖北先后设立的巡检司合计101个,绝大多数是在明代设立的,清代延续下来,少数于清初新设,清中叶已不再有新增设者,只有裁废者。注明裁废的巡检司共25个,裁废的时间:记清代者4个,太平天国时期或其后裁废者8个,其余13个情况不详。此外。还有8个巡检司虽然没有裁废,但无官署,僦居民房或租用民房办公,注明的原因有三种情况:其一是一直没有建署,其二官署毁于水患后无力重建;其三毁于太平天国时期,毁后没有重建〔24〕。

湖北巡检司设置与兴废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我们可将其与其他省份的情形加以对照。据浙江嘉善、镇海、桐乡、定海、余杭、龙游、平阳、青田八县志,该8县先后共设巡检司17个。其中有9个被裁废,另有两个无官署,赁民居办公,也没有清中叶以后添设者。此外,温州府明代共设有巡检司11个,清代从顺治九年至康熙二年先后裁废3个,雍正时添设1个,此后至清末无增减,维持9个,总数比明代少两个〔25〕。从上述各州县来看,浙江巡检司设置情况与湖北大体相同。可以认为,以上所举证的湖北与浙江巡检司设置的情况,大体上反映了各省的一般情形。总之,以捕盗缉奸、维护基层社会秩序为主要职责的巡检司官缺,并没有随着19世纪以来社会动乱的加剧而加强,反而还被削弱,其官缺被裁废及部分巡检司无署办公,即反映了这一情形。

三、基层官缺萎缩的原因

晚清以来,当乡村社会动荡不安,民变四起,对清朝国家而言迫切需要加强基层社会控制之时,以维护社会治安为责职的巡检司等基层官缺却在逐渐萎缩,成为一个无足轻重、不为人所注意的职位。至清末民初,或者为新设立的警察分局所取代;或者为乡镇自治机构所取代。专注于皇权集权统治的专制者为什么不适应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扩大和强化它的基层行政建制?清朝统治者为何对曾经在乡村社会控制网中承担重要职能的巡检司署,听任其萎缩不振?

历史学、人类学及社会学家对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已证明,清代从州县衙门到乡村民户之间的社会控制,并不完全依赖于国家机器,地方士绅与乡族组织不仅是乡村礼俗控制的承担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律控制的执行者。清朝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他们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管理,然而士绅与乡族礼俗与法律控制功能的发挥,是建基于一定的物质资源之上的。在农业生产技术并无突破性发展,农业生产力没有大的提高的条件下,农业产品的剩余并没有随人口的增长而增加,相反,在耕地面积与农业生产力不变的情况下,人口增长越大,消耗掉的农业产品越多,剩余越小。这样,国家若需根据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需求来加强社会控制与管理,无论增置县级行政单位,还是析分次县级行政区划,增加巡检司等基层官缺,都意味着基层衙门与国家官僚队伍的巨大增加,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扩大赋税征收以供养庞大的衙门与官僚队伍。但扩大赋税征收,必然影响地方士绅与乡族的利益,尤其在清代实现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以后,地主士绅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加大赋税必然削弱他们的物质基础,并引起其不满。在这样的情况下,清代国家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若大力扩大其基层行政体制,由国家设置官署直接控制乡村社会,势必加重地方士绅与乡族的赋税负担,引起后者的不满,削弱了朝廷在乡村社会的基石,从而增加社会控制的难度;若指望和依赖士绅与乡族承担部分社会控制职能,就必须承认其利益,这样国家赋税的增加就必须受到限制,国家的行政管理编制也不可能随人口增长而扩大。清朝统治者显然是选择了后者,有清一代地方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并无扩充,而地方绅权与族权逐渐扩大,士绅与乡族对土地的占有不断增加。

衡量清朝州县地方的财政能力,可为上述推理提供一些佐证。清初以来清朝政府通过设立奏销制度,实行了财税管理上的高度中央集权化。清朝政府既要维持轻徭薄赋,不致大幅度提高对乡村的财政榨取,又要保证中央的财政收入,因而往往裁扣地方经费,从而使清代地方经费在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降低,州县地方财政基础十分簿弱。州县官员通常要以征派差役与加收耗羡等等非法途径来获得地方行政经费及个人收入。雍正年间实行了耗羡归公的财政改革,使早已由地方官吏私征的“耗羡”制度化与规范化,其收入主要用于地方官员的养廉银与地方政费,使地方财政有了基本的保障。但耗羡作为田赋正税的附加税,一般只为正税的10~20%左右,数额有限〔26〕。对清朝政府而言,如果适应人口与基层社会的发展而在县以下增设基层行政官缺,必将意味着地方官吏规模的巨大增长,超出既有的财政税收能力。清朝政府既不可能削减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地方的财政收入比例,也不可能开辟新的税源或增加田赋,那么便宜的选择当然是限制地方行政官缺的数额,以节省开支。

对州县正印官而言,由于地方财政大体上实行州县官包干制,赋税征收也是州县地方官的私利所在,在财政方面他们所依赖的是本地胥吏与私人幕僚。据估计,到19世纪末,各级衙门胥吏与幕僚的人数已达150万人,其中一半是负责财政事务的〔27〕,不仅国家难以控制,而且作为正印官属吏的巡检司等县以下基层行政官员,也难以染脂。巡检司虽然是基层社会控制中承上启下的重要设置,但它是作为县令的属官,其经费靠县衙门拨付。巡检为从九品官,年薪仅为31两5钱,养廉银60两5钱〔28〕。这样的处于官僚等级中最低一级的小官,若在任职地既无社会联系,又无较强的财政资源,往往会难于开展工作。上面征举的湖北与浙江部分巡检司无力修建其衙署,而需借用民居办公,即反映了其困顿情形。同治年间任湖北应山县平靖关巡检司的谢超描述他走马上任时的情形:该处虽地处要冲而设巡检以镇抚之,但当谢氏上任时,“问官设则乌有也,问吏胥则寥寥也”,连置办日常生活用品也很困难。谢氏只得自己筹款兴建署所〔29〕。一些无力建官署的巡检司,甚至常寓县城“营差自润”,难以履行其职责〔30〕。可见,巡检司这类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缺,虽然根据地方捕盗诘奸的需要而设,但能否维持,在很大程度上受各地财政情况限制。

与晚清以来基层巡检司的萎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由本地士绅和乡族组织领导或官督绅办的各类非官方机构,在乡村社会控制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太平天国起义后,乡村社会动荡不安,民变四起。巡检司等基层官署面对大动乱,基本上束手无策,相反,由本地士绅组织领导的团练被视为是平定动乱的“济变之略”和“安民靖寇”、“除暴安良”的良法〔31〕。各地士绅和乡族纷纷以团练自救,在乡村墟镇构筑堡寨,设立团练公局或公所等机构。这些获得清朝官方认可的团练局所,可以从地方筹措经费,从本土本族招集子弟,训练自卫的民兵,因而在晚清的乡村社会控制中,实际上已取代了官方机构。如前面举证过的广东番禺县慕德里司,即是一个巡检司的辖区,该司在两广天地会起义期间设立有3个团练局(分别称为慕德里公局、安良局和安和局),他们均执行了本属巡检司的捕盗缉奸的职能,在不到两年时间内,3个团练局捕除的人犯达5800多人〔32〕。与巡检司在经费上的困顿情形相比,由地方绅董控制的团练局所建基于本地绅权根基之上,往往能以按户派捐或按粮征收附加税等方式筹措到较充足的经费。

与此同时,团练局所的功能也进一步扩大,除了组织对基层社会实行保甲控制和地方防卫、配合清军镇压叛乱之外,团练绅董们还往往履行乡村社会控制的其它职能,负担起社会救济、教化等事务,诸如经理社仓、义仓,兴立乡校、义学等,如湖南龙山县在动乱平息后,团绅们即组织社会救济和善后,一面进行平粜,一面进行善后,拟定“抚恤难民,缓收兵谷,收瘗暴骸,清查掳掠,弥补公项,修葺考棚,布置边防”等七条善后措施〔33〕。浙江桐乡县青镇,旧设有巡检司,太平天国后于同治三年,设立了官督绅办的善后局,善后局由绅董办理,经禀明官方同意,筹款派捐,负责处理战乱后的善后事务〔34〕晚清著名督抚胡林翼曾说:“自寇乱以来,地方公事官不能无绅士而有为”〔35〕。事实上,太平天国以后,掌握地方各类公局、公所、乡局之类绅局机构的绅董,已成为联接州县衙门与乡村社会之间不可或缺的中介,在功能上已取代巡检司等基层官缺,且其在乡村社会控制中所发挥的效能远远超过没有财政来源的巡检司。因而同治中兴时期,一些地方督抚加强基层行政管理的改革中,注重的往往是利用本地绅董。如曾国藩在直隶总督任内,曾经推行过吸纳地方士绅,加强乡村社会控制的措施。其内容包括“严治盗贼以弭隐患”,办法是“既养捕役以治其标,又择团长以治其本”,团长由州县官选择本地“贤士”,由官府派充,优加礼貌,并给薪资。此外,还奖励地方人才,依赖其推行教化,“端本善俗,以一方之贤士化一方之莠民”〔36〕。这些措施实际上只是对太平天国以后乡村社会控制中出现的新变局的认可,并将地方绅董已承担的职能官僚化。从这一变局中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19世纪中叶以后,基层社会动荡不安,而一些巡检司反被裁废或事实上瘫痪的原因。四、结束语

晚清以来地方吏治的腐败、基层社会秩序的失控、地方绅权及乡族主导的自治化与官治的竞争及矛盾等,使重新探讨和批评清朝地方政治,要求进行改革的呼声日高,并最终在清末汇集成声势颇盛的地方自治思潮。对清朝地方基层行政建制的批评、大多集中于县以下缺乏相应的基层建制,如康有为于1902年在探讨清朝官制得失的《官制议》中即指出,清朝“区划治地设官分职之谬”是中国积弱不振的重要原因,他总结清朝地方官制有“三失”,第二失即是区划不当,县以上有府、道、省,其下却无乡邑小区;县官之上有府、道,有司及督抚等层层钤制,而县官下却无乡官,他将这种情形称之为“墙高峻天,而无分村之基;头大逾斗,而无纤细之跌”〔37〕。清朝统治当局在清末推行地方自治时也说,“亲民之职,古今中外,皆所最重”,但清朝却是管官之官多,管民之官少,“以州县一人,萃地方百务于其身,又无分曹为佐”〔38〕。类似的言论还多见于《皇朝经世文续编》等晚清文集中,这些反映晚清地方情形的言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自民国以来关注基层社会的研究者,本文对巡检司等基层官缺的粗略考察表明,皇权对县以下基层社会的控制,并没有完全留给地方绅权与乡族。在清朝前期中期,位于州县衙门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巡检司等基层官署,在部分地区的乡村社会控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到晚清,随着太平天国后团练的广泛兴起,地方绅董依赖团练局所等获得官方认可的权力机构,在功能上才完全取代官方的基层行政官署,成为乡村社会的主要支配者。清末民初以后地方自治的推行,更进一步确认了地方绅董的权力,使之完全掌握了县以下的区乡镇政权。因而从长时段的视角来观察,乡村社会控制中的官治与绅权自治的消长,应看成是一个渐变的动态过程。

四、结束语

晚清以来地方吏治的腐败、基层社会秩序的失控、地方绅权及乡族主导的自治化与官治的竞争及矛盾等,使重新探讨和批评清朝地方政治,要求进行改革的呼声日高,并最终在清末汇集成声势颇盛的地方自治思潮。对清朝地方基层行政建制的批评、大多集中于县以下缺乏相应的基层建制,如康有为于1902年在探讨清朝官制得失的《官制议》中即指出,清朝“区划治地设官分职之谬”是中国积弱不振的重要原因,他总结清朝地方官制有“三失”,第二失即是区划不当,县以上有府、道、省,其下却无乡邑小区;县官之上有府、道,有司及督抚等层层钤制,而县官下却无乡官,他将这种情形称之为“墙高峻天,而无分村之基;头大逾斗,而无纤细之跌”〔37〕。清朝统治当局在清末推行地方自治时也说,“亲民之职,古今中外,皆所最重”,但清朝却是管官之官多,管民之官少,“以州县一人,萃地方百务于其身,又无分曹为佐”〔38〕。类似的言论还多见于《皇朝经世文续编》等晚清文集中,这些反映晚清地方情形的言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自民国以来关注基层社会的研究者,本文对巡检司等基层官缺的粗略考察表明,皇权对县以下基层社会的控制,并没有完全留给地方绅权与乡族。在清朝前期中期,位于州县衙门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巡检司等基层官署,在部分地区的乡村社会控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到晚清,随着太平天国后团练的广泛兴起,地方绅董依赖团练局所等获得官方认可的权力机构,在功能上才完全取代官方的基层行政官署,成为乡村社会的主要支配者。清末民初以后地方自治的推行,更进一步确认了地方绅董的权力,使之完全掌握了县以下的区乡镇政权。因而从长时段的视角来观察,乡村社会控制中的官治与绅权自治的消长,应看成是一个渐变的动态过程。

〔摘要〕学术界一般认为,县级衙门是清朝国家对地方控制最基层的行政设置。本文考察县以下行政官署的设置及其职能,说明清代的县级衙门并非皇朝统治的终点,巡检司署等基层官署是相当一部分州县中位于县级行政衙门与村落之间的重要基层官署。然而,无论是县级、还是次县级的行政官缺,到晚清时均并没有随着人口的巨大增长与乡村社会管理的复杂化而增加,巡检司等官缺反而减少。其原因应从传统中国皇权与地方绅权的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竞争与牵制的复杂关系中加以理解,太平天国以来,随着团练的广泛兴起,地方绅董依赖团练局所等非正式机构,在功能上逐渐取代官方的行政官署,成为晚清乡村社会的主要支配者,从而使晚清基层行政官署萎缩不振。

〔关键词〕皇权巡检司社会控制团练局绅权绅董注:

〔1〕费孝通:《乡土重建》,上海观察社1948年版,第46页。

〔2〕JosephW.EsherickandMaryBuckusRankineds.,ChineseLocalEliteandPatternsofDominance,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90,Introduction,P.3.

〔3〕参见刘鹏九:《明清县衙建筑规制及建筑物功能考》,《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第85页。

〔4〕《天门县志》,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05页。

〔5〕〔22〕〔24〕〔29〕《湖北通志》卷26,民国10年重刊本。

〔6〕〔37〕见刘子扬:《清代地方官职考》,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55页。

〔7〕乾隆《江都县志》卷19,光绪七年重刊本;《增修甘泉县志》卷2,第3页。

〔8〕《番禺县续志》卷2,宣统三年修,民国十七年刻本,第1~21页。

〔9〕《续修南海县志》卷3。

〔10〕〔17〕《江夏县志》卷1,第15~16页。

〔11〕同治《番禺县志》卷19,第22页。

〔12〕见广东文史馆、中山大学历史系编:《广东洪兵起义史料》上册,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6~99、108页。

〔13〕参见《靖江县志》卷7(民兵),第10页;河南《陕县志》卷11,民国25年刊,第1页;《平阳县志》卷14,民国14年刊,第178页。

〔14〕江苏《靖江县志》卷2,光绪五年刊,第11页。

〔15〕参见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6页。

〔16〕广东社科院历史所中国古代史研究室等编:《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6~419页。

〔18〕湖北襄阳县双沟巡检司署,位于县城北60里,即有小城。见《湖北通志》卷26,第38页。

〔19〕施坚雅著,王旭等译:《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城市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

注:

〔1〕费孝通:《乡土重建》,上海观察社1948年版,第46页。

〔2〕JosephW.EsherickandMaryBuckusRankineds.,ChineseLocalEliteandPatternsofDominance,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90,Introduction,P.3.

〔3〕参见刘鹏九:《明清县衙建筑规制及建筑物功能考》,《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第85页。

〔4〕《天门县志》,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05页。

〔5〕〔22〕〔24〕〔29〕《湖北通志》卷26,民国10年重刊本。

〔6〕〔37〕见刘子扬:《清代地方官职考》,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55页。

〔7〕乾隆《江都县志》卷19,光绪七年重刊本;《增修甘泉县志》卷2,第3页。

〔8〕《番禺县续志》卷2,宣统三年修,民国十七年刻本,第1~21页。

〔9〕《续修南海县志》卷3。

〔10〕〔17〕《江夏县志》卷1,第15~16页。

〔11〕同治《番禺县志》卷19,第22页。

〔12〕见广东文史馆、中山大学历史系编:《广东洪兵起义史料》上册,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6~99、108页。

〔13〕参见《靖江县志》卷7(民兵),第10页;河南《陕县志》卷11,民国25年刊,第1页;《平阳县志》卷14,民国14年刊,第178页。

〔14〕江苏《靖江县志》卷2,光绪五年刊,第11页。

〔15〕参见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6页。

〔16〕广东社科院历史所中国古代史研究室等编:《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6~419页。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为系统非人为系统社会自我控制机制社会剩余产品的积累

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上有一个著名的命题,即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后来又有人补充说,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虽然人们也承认人类对于必然的认识是一个无穷的过程,永无止境,但是似乎有一种定论,即凡是已被人类认识的东西,人们便获得了充分的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人的意志便可以主宰一切,特别是在社会历史领域中,更加如此。因为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是由人参加的,是由无数个体的人的行为构成的,而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受其意志支配的。这样说来,既然人类的历史是由无数人的意志的复杂的结合而构成的,因而它也应该是完全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了。但事实并非这样。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象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1)这里所说的“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便象一只无形的手,在指挥着、控制着人们的行为,规划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轨道,推动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进程。因此可以说,人类历史的发展既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又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就其具体过程来说,由于每一个历史事件都是人们行为的结果,因此,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就整个进程和趋势来说,又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人们的意志相互作用的总的结果是谁也没有想到也无法事先知道的。也就是说,人类在推动历史车轮的前进,但总的方向和轨道是朝着什么样的目标前进,则是人类无能为力的。人类可以认识它(相对地)却不能改变它。这样,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便形成了两个领域、两个系统:一个是人类的意志可以自觉地起作用的系统,可以简称为人为系统,另一个是“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领域,或称为非人为的系统,这就是人类社会自动控制的系统。

人类社会的自动控制系统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但是其最重要、最基本的方面就是人类社会剩余产品的积累机制。这种机制最典型地表现出过程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质。剩余产品的积累是人类社会文明的基础。没有剩余产品的积累就不可能有扩大再生产,就不可能有生产劳动和社会管理的分化,就不可能有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化,也就不可能有科学、文化、教育、艺术等等的产生和发展。而当人类的社会生产从原来的没有生产剩余产品能力的状态中刚刚显示出具有生产少许剩余产品的能力时,人类社会便自动地、自发地形成了积累剩余产品的机制。对于这样一种机制,过去人们往往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为此,我们需要对这种机制的形成进行一次简要的历史考察,以便更深刻地了解人类自动控制系统作用的性质和过程。

我们知道,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各种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自从人类产生到现在的一、二百万年的时间内,人类在任何一个时期所产生的物质资料都不足以充分满足人类全体成员的需求。因为人类的需求是一个变量,它具有不同的层次而且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增长的。到现在为止,其增长的速度仍比社会生产的发展要快些。因此,对以往的每个时代来说,即使把每年所生产的全部物质资料都让人们消费光,也无法充分满足人们的需求。而如果这样做的话,则人类将永远不可能有扩大的再生产,甚至简单的再生产也很难维持。那么人类社会便会永远停止在最原始、最落后的水平上,即接近于动物的水平上,不但物质生活不会进步,而且也不会有人类的文化、科学、艺术、教育等事业。而且人类社会若不能向前发展,也就有可能在长期停滞中灭亡。那么人类社会怎样才能不断地向前发展呢?对于人类来说,能够保证它不断向前发展的唯一的物质前提就是剩余产品的积累。只有社会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剩余产品,社会的再生产才能不断扩大,也才有可能使一部分人相对地从生产中分离出来,从事文化、艺术、科学、教育等事业,使人类的精神生活也不断向前发展。

人类是如何积累剩余产品的呢?在人类从地球上产生之后的漫长岁月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是极低的。人们通过狩猎和采摘野生的植物果实,只能维持一种半饥半饱的生活,而没有如何剩余而言。在这种情况下便没有剩余产品积累的问题,因而就不能提供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前提,使人类社会长期处于蒙昧和野蛮的时期。随着人类社会分工的发展,特别是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人类便逐渐产生了生产剩余产品的能力。但是有了生产剩余产品的能力,并不能直接引出剩余产品的积累,事实上这两者之间的联系更经历了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这是因为,当社会开始具有生产剩余产品的能力的同时,人类的需求也同步地发展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剩余产品能力所提供的余地,很快就会被填平,而很难显示出(甚至不可能显示出)剩余产品和必要产品的区别。因而一开始,剩余产品的积累就意味着压缩必要的消费水平。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自愿地、自觉地做到这一点是不可能的。因为它超越了人们认识的可能性。谁都不可能认识到自己忍受消费被减少的痛苦去为社会积累剩余产品,从而推动社会进步的必要性。即使有一位先知向人们讲清其中的道理,并取得了人们的同意,事情也无法操作。因为剩余产品的积累除了具有扩大再生产和交换的意义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养活一部分脱离生产劳动的人,使他们能享有比劳动者优厚的生活去从事为人类社会进步所需要的其他领域的活动。那么对于哪些人有资格充当这种角色,人们是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既然希望人们自觉、自愿地去为积累剩余产品而压缩自己的必要消费是不可能的,这就决定了剩余产品的积累一开始就是违反人们意愿的,因而是必须靠强制来实现的。这样,社会就需要有一种控制机制,使得既能实现剩余产品的强制性扣除,又能使社会生产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然而原始的氏族社会是没有也不可能有这种控制机制的。因此,这种控制机制生长的过程也必定是原始氏族社会的解体和灭亡的过程。这样一种控制机制至少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首先,要使生产者在事实上接受(被迫地接受)对剩余产品的强制性扣除,只有将生产者置于一种特殊的分配体系中才有可能。在这种特殊的分配体系中,产品的分配权力处于劳动者的意志支配之外。即是说,在这一体系中,劳动者本人不能决定产品分配的状况,而是由处于劳动者之外的某种力量来决定分配的状况。

其次,这种分配体系必须是一种特定的劳动组织的组成部分,即以某种特定的劳动组织为基础。也就是说,只有这种力量能将劳动过程控制起来才有可能控制分配的状况。

第三,一定的劳动组织又是以生产的经营者和生产的劳动者之间的某种确定的关系为基础。这种确定的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经营者对劳动组织和分配的控制权。因此控制机制在这里就表现为通过一种外部力量把劳动者置于这种关系当中来。

第四,为了使生产的经营者和生产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得到根本的保证,又取决于经营者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和占有。控制机制就是要使得这种占有被社会所认可,并形成社会的基本秩序。

这几个方面只是显示了控制机制形成的逻辑过程,而这个逻辑过程在现实中的实现,是与私有制的形成密切相关的。私有制是使强制性地扣除剩余产品的行为成为可能并使其持续下去从而形成一定制度的内在动力。构成私有制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私有观念,二是产权制度,三是交换。

私有观念的基础是人类希望最大限度地满足其需求的本能。这种本能在社会开始出现剩余产品之后,便迅速转化为私有观念,也就是贪欲。贪欲是人类特有的东西,它以恶的形式构成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内在动力。正是贪欲,推动着人们去追求更多的剩余产品,从而千方百计地去寻求各种方法和手段对剩余产品进行强制性的扣除。关于贪欲在历史上的作用,恩格斯有几段精辟的论述,值得我们很好地思考。他说:“这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一定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在我们看来简直是一种堕落,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2)“以这些制度为基础的文明时代,完成了古代氏族完全做不到的事情。但是它是用激起人们最卑劣的动机和,并且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禀赋为代价而使之变本加厉的办法来完成这些事情的。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天起直到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3)“于是,氏族制度的机关就逐渐脱离了自己在人们、氏族、胞族和部落中的根子,而整个氏族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物的部落组织,变为掠夺和压迫邻人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们意志的工具转变为旨在反对自己人们的一个独立的统治和压迫的机关了。但是,如果不是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为富人和穷人,如果不是''''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如果不是奴隶制的盛行已经开始使人认为用劳动获取生存资料是只有奴隶才配做的、比掠夺更为可耻的活动,那么这种情况是绝不会发生的。”(4)

贪欲作为动力如何理解呢?在原始氏族社会道德之下,贪欲是如何产生的呢?为什么社会有了剩余产品也就同时产生了贪欲呢?贪欲似乎是一个人性的问题,或者仅仅是属于意识范围内的问题,但实际上,它深深地植根于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状况之中。所谓贪欲,实际上是人类的需求在社会生产相对不发达的情况下的一种畸形表现。人类的需求与任何动物的需求都不相同。如前所述,动物的需求在质与量上基本上都是不变的,而人类的需求却是随社会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当社会生产水平极其低下,几乎没有多少剩余产品的时候,人们的需求便仅仅局限于对维持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的水平。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人类的需求都基本上保持在这样的低水平上而没有什么变化。这时还显示不出人类的需求与动物的需求的根本区别。但人类终究是万物之灵,当社会生产的发展开始有可能提供较多的剩余产品的时候,便对人类的需求产生极大的刺激,人们开始不满足于对基本生活资料的追求,而要进一步追求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了。但是社会提供的剩余产品又无法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对于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追求,于是便产生了极大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把整个社会的剩余产品集中起来,满足社会上极少数人的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需求。而这样做的前提是要把生产劳动者的需求限制在最低的、和动物相似的水平上,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必须使用极其残酷的强制手段来压榨劳动者并掠夺和占有他们的剩余产品。这样便在人类历史上产生了剥削制度。这种被剥夺的对象作初只能来自社会的外部,即战争的俘虏,这些人过去往往是要被杀掉的,更早的时候甚至要被吃掉。而这时他们能够保全性命而从事劳动,虽然只能得到维持生命的最低限度的物质资料,相对地说也还算幸运的。(5)于是奴隶劳动的制度作为一种既成的事而被确定下来了。然而当人们惊奇地发现把每个奴隶生产的一点点剩余产品汇集到一起却变成了人们从未见过的巨大的社会财富时,奴隶制便作为社会的基本制度而巩固起来。同时由于巨大的社会财富为人们的消费提供了新的源泉,便使人类的需求在占有社会财富的少数人中间急剧地膨胀起来。这种人类普遍存在的、具有不同层次且随生产的发展不断变化着的需求,便在社会上的少数人身上畸形地发展起来。这种畸形发展的状态就是人们所说的贪欲。所以,贪欲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道德堕落的问题,也不是任意产生的一种偶然现象,它体现着一定历史阶段上的必然。它的基础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对物质资料的特殊需求。它的条件是社会生产既有所发展又相对地不发达。有所发展造成了大量的剩余产品,而相对不发达又意味着这些剩余产品还不足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对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需求。

私有制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产权制度。很明显,社会上的少数人要想长久地而且越来越多地占有剩余产品,就必须建立一种产权制度,使他们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合法化并且有不可侵犯性。而这种财产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是少数人对于生产手段和生产资料的垄断,从而造成劳动者与生产手段的完全脱离。由此便造成劳动对生产资料的依赖和从属。这就为剥削者占有社会财富提供了法理的基础,并造成剥削者养活劳动者的假象。

私有制的再一个重要因素是交换。商品交换在私有制的产生过程起着重大的作用。剩余产品对人们不断发展的需求的满足,只有通过经常性的商品交换才能实现。由于在经常性的商品交换中产生了一般等价物和商人,使得商品交换作为社会生产和社会分配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巩固下来。从而在根本上保证了剩余产品对人们需求膨胀的满足,也就是提供了贪欲的经常实现的条件。

这样,由于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已经产生了生产剩余产品的能力,同时在私有制的推动下,人们又自发地形成了强制性地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和手段。于是人类社会的第一种剥削制度—奴隶制便产生了。在奴隶制下广大劳动者所遭受的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曾经构成人类历史中最悲惨的一页,它曾经唤起各个时代的有正义感的人们的极大的愤慨和无限的同情。但是也应看到,正是这种残酷的压榨所造成的剩余产品的积累,不但汇成庞大的社会财富,而且使社会生产和社会文化都产生了空前高度的发展,使人类社会从野蛮状态迅速地跳跃到文明时代。因此,如果我们从全人类发展的角度去观察,我们就会发现:奴隶制是在人类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条件下,人类社会中自发地形成的积累剩余产品的特定形式。这是人类社会的自我控制机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特殊反映和表现。这种自我控制机制的特殊表现不但具有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而且也具有历史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它是保证人类社会能够存在和发展所绝对必要的。没有奴隶制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加速运动,也就不会有今天的现代化。(6)奴隶制剥削和压迫的残酷性,是和当时社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这也正是马克思所说的:“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7)马克思的这一著名论点揭示了人类社会自我控制的秘密,是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把钥匙。

自从奴隶社会以后,人类又经历了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这些社会各有自己特殊的剥削方式和阶级关系。对于这些,我们都可以把它们看作适应着该时代社会生产发展状况的积累剩余产品的特殊方式。这些也都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发地发展的结果,同样地体现着人类社会的自我控制机制。由于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具有连续性,因此,使得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度这三种强制性地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之间也有着内在的联系。每一种控制方式都是在前一种控制方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前一种控制方式解体的直接结果。正因为各种控制方式依次的有机联系,使得人类社会发展才不会陷入失控的状态,这就更进一步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自我控制机制。

总起来说,这种人类社会自我控制的机制,就是以人类的自然本能(与外界进行物质交换的能力、生存竞争的能力)为基础,转化为人类的社会本能(即物质和文化的需求)。再通过这种社会本能来推动人类进行生产活动,使生产活动成为人类的最基本的和具有永恒性的活动。而在生产力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互动中,人类个体的追求需要的最大化满足的欲望,便必然地、不可避免地把积累剩余产品的问题强烈地提到日程上来。从而也就会根据各个时代的条件,自发地形成与该时代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而剩余产品积累的的实现就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那么,通过剩余产品的积累如何推动社会发展呢?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作为生产经营者的剥削者,其追求需要最大满足的欲望和对剩余产品的占有行为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如何?二是对剩余产品的强制性扣除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的关系如何?

经营者的利益追求从主观上说是与社会进步没有直接联系的。但是由于人类需求的特点在剥削者身上充分地体现了出来(即需求的广泛性和不断向高层次发展),再加上生产发展对知识和技术等的需求也曲折地通过剥削者的个人需求表现出来,形成了广泛而复杂的个人需求和事业需求的综合。这种广泛而复杂的需求的满足便刺激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形成了各个领域的众多的社会部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样剥削者追求个人利益行为便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客观上联系了起来。不管剥削者如何穷奢极欲,为了使其最大限度的需求能够持续地保持下去,他们也必须把被他们强制地扣除的剩余产品中的一部分用来扩大生产和发展各种事业,而剥削者之间的利益竞争就会更加促进这一点。(8)

另一方面,剩余产品的源泉来自劳动者,剩余产品的扣除是以总产品生产为前提的,支撑着人类社会大厦基础的是劳动者。因此,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问题则是劳动者的积极性问题。然而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劳动者都是在被强制地扣除剩余产品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的。毫无疑问,扣除剩余产品与生产者的利益是对立的,自然也就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但是如果这种扣除的损失要比对其生存的另外的威胁相对说来较小的时候,则扣除剩余产品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起来,从而使社会生产得以持续运行。但是这里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仅仅面临着要么受剥削,要么就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样两种选择时;二是对剩余产品扣除的量不能超过每个时代劳动者可以忍受的限度。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生活在不同时代的劳动者被置于这种二者必居其一的选择中的呢?这首先是由于在不同的具体历史条件下所造成的劳动者个人的处境,例如:战争中被俘和无法偿还巨额债务;或者一定的人身依附;或者具有人身自由却丧失一切生产手段等等。其次,劳动者个人的处境又不是偶然地发生的,而是前一种社会自我控制方式解体的必然结果。而归根结底一切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与人类需求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状况。以上就是人类社会自我控制机制形成的过程。这一过程决定着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便产生了人类的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价值观。

这里所说的经济活动是指在自发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剩余产品积累机制的驱使之下,人们所进行的可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自觉地预见其后果的那些生产、交换、分配等等活动。例如生产经营、技术和工具的改进、产品的设计;在交换过程中对商业、信贷、金融的经营和买卖;以及通过税收等形式所进行的各种再分配等等,所有这些活动都是人们自觉地进行的。但是由于所有的具体的自觉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人类的自控系统的驱使下进行的,因此,它们必定都是围绕着自控系统而运行并且是作为自控系统实现的条件而存在的,因而也就成为自控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了,不管人们是否认识这一点都是如此。因此我们可以说,人类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直接地以积累剩余产品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离开了这个中心和基础,人类的一切经济活动就会变得不可理解。

人们的一切政治活动基本上说来都是作为积累剩余产品的机制的保障系统而存在和发展的。因为强制性地扣除剩余产品需要力量的保证,特别是暴力的保证,而这种暴力只能来自国家。因此,以国家活动为核心的一切政治行为都是间接地围绕着积累剩余产品的机制运行的。但政治活动除了作为剩余产品积累方式的保障系统的基本方面之外,有时还有破坏这一自控系统的作用,这就涉及到价值观的问题了。

剩余产品的积累这个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本来是不存在价值问题的,因为它不理会人们的喜、怒、哀、乐、赞成或反对。但是作为具体的过程,它又是在人们的利益对抗中实现的。正是这种利益的对抗就使积累剩余产品这个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产生了对立的价值观。作为强制者和剩余产品的占有者,认为这件事是合理、合法、神圣的。而对于被强制、被扣除者来说,则持反对的态度,虽然他们不一定有系统的价值观。于是,在这个关系到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本问题上,人们便产生了从意识到行为的对抗和斗争。这就是社会的阶级斗争。这种斗争充满了人类的历史,并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并在每个人身上刻下深深的烙印。但是阶级斗争并不能左右人类积累剩余产品总过程,这个过程仍然像处于人类之外的物质世界那样,按照自己的规律运行。只是在一种积累方式按照其自身的规律向另一种积累的方式转变的时候,阶级斗争才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

由于利益和价值观对立的双方都是以自身的感受为根据的,因此双方都有各自的充分理由来为自己的价值观辩护,各有各自的真理。在这里似乎是无法找到客观标准的。但是有两个情况似乎又可以帮助人们找到客观标准,一是多数问题,二是人类发展趋势问题。由于在历史上,强制者总是少数,而被强制者则是大多数人口。这样人们会很自然地把大多数人的立场作为客观真理的标准。这一点虽然在过去的古代社会中表现并不明显,但在现代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却表现得极其明显。另一方面,从人类发展的总的进程来看,是从蒙昧、野蛮向文明发展的,且又是从低度文明向高度文明发展的。历史上依次出现的强制性的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也体现了从低度文明向高度文明的发展。也就是说,人类是在从受自然和社会的约束和压制的状态不断地向着彻底解放的方向发展着。人类终将彻底摆脱动物式的生存竞争状态,而进入真正的人类社会。(9)从这方面来说,摆脱剥削和压迫是与人类解放的总趋势一致的。因此,真理应在被强制者这边。这样也就产生了人类历史上一脉相承的正义理论,一直发展到今天。

然而根据正义的理论,所有的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都是非正义的,都是应该受到诅咒和反对的。这就造成了人类的价值观与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的矛盾,造成人们的感情与科学的矛盾,造成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的不可移易性的矛盾。这些矛盾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和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都表现得十分突出。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这些矛盾往往是通过事实与真理(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之间的矛盾表现出来的。在社会科学研究的领域中,人们对于价值的认识远远超过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进程的认识。因为价值观并不以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为转移,而是以人们对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感受为转移的。由于价值观的超前性,使得人们在观察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进程时,往往用价值、感情来代替对事实的理解。而当多数人的价值观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进程相冲突时,人们便根据价值观设想出一个与现实的不合理性相反的应然境界,这样就产生了人类的理想。于是人们便认为社会科学的任务就是研究如何用理想去改造现实。而各个时代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是最大的不正义,因而也就成为社会改造的主要内容了。当然,人们的理想虽然是以价值为基础,但也并非与科学规律完全没有联系。围绕着人类解放的理想与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进程是一致的。但是又必须认识到,人类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并不能根据人类的理想任意加以改变,它的变迁自有其内在的、固有的规律。人类的能动性至多也只能为这一变迁创造某些条件。但是人们往往并不觉悟,总希望自己有能力去干预这一变迁进程。因为人们都希望今生今世看到理想的实现,而不希望把理想的实现推到遥远的未来。而当理想在和现实的碰撞中遭到挫折时,人们或者放弃理想而追求实利,或者将自己封闭在理想中而与现实隔离。其实社会科学的任务主要的是认识现实,认识存在于现实的深处并支配和控制着现实的客观进程及其运行规律。也就是要揭示人类的自我控制系统秘密。在这个基础上再谈理想问题,才能将理想置于科学之上。

同样的矛盾还特别突出地表现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的主观条件是价值观的超前和政治上的高度成熟,但所面临的客观条件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落后的生产力、仍然具有相当生命力的资本主义的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落后的水平、艰巨的任务、恶劣的外部条件、对民族和国家命运的高度责任感、对共产主义理想的坚信、主观力量上的优越条件,等等,这一切因素复杂地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一种急于求成的情绪,影响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认为完全可以凭借强大的主观力量来任意改变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其结果是造成深刻的教训。实践的教训告诉我们,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个独立于我们的意志之外的自我控制的社会系统,它规定着我们主观能动性的限度和努力的基本方向。能否正确处理人为系统和非人为系统的关系,仍然是今后社会主义实践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要能够正确地对待这两个系统的关系也是很不容易的,因为这两个系统往往是交错在一起的,因而其界限很难划清。在人为的系统中,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增长是逐渐积累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往往会把尚未达到的误认为无能为力的,从而将人为系统中的这部分内容视为非人为系统中的事物。另一方面,非人为系统中规律的实现,在具体过程中又是由各个人的行为构成的,而每个人的行为都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就容易造成一种假象,似乎每一个具体过程由人们的意志行为构成,因此总的过程也一定是意志的产物。从而就可能否认非人为系统的存在。

然而人们如何区分这两个系统呢?问题难就难在事实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以将二者区别开来。人们要想区别它,只能靠对实践的总结和对历史的比较与分析。研究这两个系统的关系,特别是揭示人类的自我控制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应该是社会科学的永恒性的任务。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78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94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7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1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21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20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32页

8.以生产者的最低需求为前提而扣除的剩余产品,减去强制者的

最高需求,再减去其他人的一般需求,所剩下的部分就是社会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4篇

部分出版社的会计核算方式还是沿用传统的手动的方式进行记账、结账等工作,如日常工作中需要使用到各种报表,包括进度表、物品采购报表、经费清单及其他各项报表等,采用手动的方式,不仅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较低,内容较多,工作量大且较为混乱,容易出现错误。另外,一些会计人员本身的技能水平较为有限,或者责任心不佳,在做报表时容易就弄错数据、计算错误等,导致信息的质量不佳,会计信息失真。

二、强化会计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会计内部控制是出版社需要及时进行的强化措施,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①理清出版流程,加强流程管理。大多出版社由于没有自己的纸张、制版和印刷厂,所做的工作都集中在图书编辑和图书销售环节,图书的印制都有第三方完成。供、产、销、仓储和财务五个环节,需要相互配合,紧密协作,相互监督才能保证企业内部控制真正有效。因此必须针对流程设计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采购与付款和销售与回款环节要尤其重视;

②构建监管部门,强化监督。出版社内部需要构建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逐步的完善内部会计控制机制。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是根据出版社内部的各种制度来审查核实每个部门的活动、绩效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不足之处,或者人员操作中不规范的情况,及时提出来,并校正。该措施能够改善财务部门工作质量评价标准不明确的现象,使得会计预算更加准确,工作效率更高;

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作为对现代企业成熟与发展起过重大推动作用的管理系统,是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一种主要方法。建立完善的全面预算体系才能使内部控制的作用发挥到最大,真正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能考评、追溯。好的内部控制预算管理一定也做的很好,由此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要先建立全面预算体系。

④责、权、利要一致。出版社需要将各个流程,各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能、权利、责任范围等明确的划分出来,并构建相应的奖惩机制。对没有按照规范工作而出现错误,造成损失的,需要根据该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而表现良好的人员则应予以一定的鼓励,提高人员的工作热情。

(二)合理利用资金

出版社需要在内部设置内审制度,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使得审计工作更加有力度,且有可靠的依据,更加适应出版社的发展及社会形势的变化。财务监督方面不仅需要较为注重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也需要充分重视资金的使用的效果,即重视资金其是否能够发挥出最大的效能,创造出更多的效益。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出版社要及时收集相关数据,对投资项目进行准确的评价,包括可行性、效益、风险、资金的利用率等,并结合单位的资金情况,选择对单位最有利的项目。不仅需要在宏观上整体把握资金的大流动方向,也需要在微观方面把握细节。资金的使用程序也需要严格管理,在使用资金时需要填写申请单,其中需要详细说明资金的用途、金额、所属部门、责任人等,相关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应的程序得到各个领导的批准,避免出现资金流失的现象,减少成本支出,使得资金的利用率更高。

(三)信息化核算方式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的普及,信息化技术已经渗透到了各个行业和领域,出版社也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来转变会计核算方式,实现信息化核算。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硬件配套。首先需要出版社在硬件设置方面加大投入,构建计算机等设备,强化信息化建设工作,使得各项设备能够适应现代化的会计核算工作;

②内部推行管理型会计核算模式。及时、准确记录资金流动的各项数据,构建专门的数据库,将整个出版流程各项活动的数据与会计核算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单位实行“ERP”管理,各个部门将各自的不同数据输入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数据,使得资金的流向等清晰明了,有效避免信息失真,实现信息共享。详尽的数据库又为绩效考核、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提供了依据。

③需要抽调专门的人员维护系统,保障其正常运行。使用资金时也能够通过数据库查询到各类数据,账目也十分清晰;

④做好人员技术平培训。出版社需要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会计电算化的技术、会计理论知识、计算机的使用方法、数据库的利用及思想教育等,不仅使得人员能够更好的正握各项信息技术,科学的使用计算机、数据库等,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及质量,也能够充分的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对工作更加认真负责。

三、总结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5篇

(一)重立法

朱元璋说“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安,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称“纪纲法度,为治之本”。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朱元璋积极从事明初立法。在他称帝之前,即命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着手制定律令,并强调法随时移,要求立法的内容和形式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客观形势的变化。《大明律》的制定就是范例,史载“盖太祖之于律令,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布天下”。除《大明律》外,朱元璋还创建了《大诰》四篇和《榜文》等刑事法律,制定了许多单行法规,如《充军条例》、《抄札条例》、《隐蔽差役》等等。

(二)严执法

要使法律达到“使富者得以保其富,使贫者全其生”的预期目的,进而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就得从严执法,对违法者一律予以法定惩治。朱元璋要求官吏犯罪亦须“事断于法”,称“朝廷赏罚一以至公,吾不得而私也”。开国元勋永嘉侯朱亮祖受贿枉法被召入京城鞭死;驸马都尉欧阳伦借出使之便,私贩茶叶,被依法处死等即是明证。

(三)反对唯法

虽然朱元璋讲求重典治国,但他反对唯法,讲求原情。他说“朕闻帝王平缓刑狱而天下服,吾未闻用商韩之法可致尧舜之治也”。史载洪武六年(1373年),江西行省有商民因沮坏盐法,刑官依法判以死罪。朱元璋说“有罪而杀,国之常典。然有可以杀,可以无杀。彼愚民沮坏盐法,原其情,不过为食利耳,初无他心”。于是全部免死,“输作临濠”。

(四)构建监督机制

为使“重典治吏”真正得到落实,朱元璋诏令由监察御使、按察使、六科给事中构成严密的监察网,以督促官吏清廉守法。他还力主借助群众的力量,完善对地方官吏的监督机制。如《御制大诰》规定,农村中的长老在地方官贪污腐化和不胜任职务时,可以直接向皇帝申诉;各地民众有权捉拿贪赃害民官吏进京查办,也可以越级诉讼,直接赴京告状。《大明律》中也有类似规定,官吏征收税粮和摊派差役作弊枉法,受害者可以捉拿该官吏,并自下而上陈告;若上司拒绝受理,也要依法论处。

为治以安民为本的民本思想

朱元璋的民本以安天下的思想,具体体现在施仁政、藏富于民和减免税粮等方面。

(一)施仁政

朱元璋认为“以仁义定天下,虽迟而长久”,舍弃仁义就无以治国。他说“仁义者养民之膏粮也,刑罚者惩民之药石也”、“为政者若舍仁义而专务刑罚,是以药石毒民,非善治也”。大明建初,朱元璋告诫诸将:“天下新定,百姓财力俱困,如鸟初飞,木初植,勿拔其羽,勿撼其根”。并说“人莫不好生恶死,当省刑罚、息干戈以保之;莫不厌贫喜富,当重农时,薄赋敛以厚之;莫不好佚恶劳,当简兴作、节徭役以安之”。对背仁政而行的贪官污吏及豪强不法行为,朱元璋力主重典惩治,着力打击官吏贪赃和豪强作恶。

(二)藏富于民

朱元璋极为关注农业生产,采取了一系列发展农业的措施。一是鼓励垦荒。他颁布了许多鼓励垦荒的法令条文,并用免租的方式来吸引人们进行垦荒,规定“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并以垦荒的多少作为对官吏的赏罚标准。二是推广经济作物的种植。颁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为差。”规定“不种桑者输绢,不种麻者输布”,并令“有司亲临督劝”。三是兴修水利。朱元璋在位期间,几乎每年都有一些水利建设工程。如洪武元年修河州铜城堰闸;四年修广西兴安县灵渠;六年开上海家港;甚至在三十一年还修治洪渠堰、浚渠十万三千余丈。据洪武二十八年不完全统计,全国府县修建塘堰共40987处,浚河4162处,修陂渠堤岸5048处。这些水利工程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潴蓄以备旱,宣泄以防霖潦”。

(三)减免税粮

为发展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朱元璋多次下令减免各地税粮,洪武四年五月颁令免两浙秋粮;洪武四年五月初四颁布诏令免江西税粮;洪武九年三月颁布诏令免扬州安庆徽州税粮。此外,洪武二年正月,还免北平、燕南、河东、山西、北京、河南、潼关、唐邓、秦陇等处税粮;洪武二年正月二十日免宁国府税粮;洪武二年正月初九免应天太平镇江等处税粮;洪武三年三月初一再免应天等府山东、河南、北京税粮;洪武五年十月再免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广德五府秋粮;洪武九年三月免姑苏金陵京口等处六州四县秋粮。

治之于未乱的教化思想

(一)礼制教化

朱元璋认为“礼者,国之防范,人道之纪纲,朝廷所当先务,不可一日无也”。称“礼”可以去人欲,谓“治天下之道,礼乐二者而已”,切“毋以礼乐为虚文也”,“有礼则治,无礼则乱”。因此,他十分重视礼制的教化作用,将礼制教化视为维系大明统治,强化集权政治体制,加强社会控制的根本大计。他不仅命人定礼制,将“礼”制度化、法律化,还命儒臣于1395年编成《礼制集要》一书,要求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冠婚丧祭之仪,服舍器用之制,各有等差,著为条格。颁布中外,使各尊守。

(二)法律教化

朱元璋称“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而要达此功效,则离不开普法教育和严格执法。对于前者,朱元璋一是要求摒弃典雅华美的辞章,用通俗的语言来阐述律令,以便于民众,特别是“田野之民”通晓法律。要求立法时做到“直言理明”,让“人人知晓”,从而达到“犯法自少矣”的目的。为此,他亲笔撰成近于口语的《大诰》四编。二是要求执行法律的官吏必须通晓律令,“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三是明令法律为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从中出题,“有不尊者,以违制论”。对于后者,朱元璋崇尚严刑峻法,坚持执法如山,杜绝搞法外特权,讲求“事断于法”,追求“使臣民知畏”。规定不论官阶高低,不能用官级折抵或减免刑罚。对于恃功骄恣、践踏礼法、放纵子弟杀人夺田的开国功臣一律从严用法;对于渎职和贪污官吏,一律从严惩处。他严法令,凡是遇到“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三)学校教化

朱元璋认为学校不仅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同时也是传播封建礼义道德、引导社会风气的场所。他说:“足衣食者在于劝农桑,明教化者在于学校。学校兴则君子务德,……如是为治”。他还基于“教化之道,学校为本”的认识,力主速行兴建学校。从而在明初便出现了“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的盛况,不仅完善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学校制度,而且还在民间设置了以百姓子弟为教育对象的社学,其目的很明确,“庶可导民善俗也”。

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社会和谐思想

社会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精神,同时也是维持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的根本前提。因为社会治安问题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要使社会治安秩序良性发展,就得化解或消除各种社会矛盾,谋求社会和谐。朱元璋的社会和谐思想主要体现在正风俗、抑富与恤贫,以及重视社会保障建设三方面。

(一)正风俗

社会风俗是社会和谐的风向标,不良社会风俗的存在是社会矛盾滋生的根本。因此,为维护大明政权的统治,朱元璋极其重视。他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正明初地方官,贪污受贿,侵吞公物及腐化堕落之风;二是正社会“乡邻亲戚,不相周恤。甚至强凌弱,众暴寡,富吞贫,大失忠厚之道”之风。对于前者,朱元璋采取标本兼治之策,在严厉打击的同时注重教化,使官员养成勤政、廉政之风。因而,在洪武年间出现了“一时守令畏法,洁以爱民,以当上指,吏治涣然丕变矣”的局面。对于后者,朱元璋于洪武五年下发《正礼义风俗诏》,谕令“冻馁者里中富室假贷之,孤寡残疾者官养之,毋失所。乡党论齿,相见揖拜,毋违礼。婚姻毋论财。丧事称家有无,毋惑阴阳拘忌”。洪武二十八年又下谕旨给户部,要求“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秋耕获,通力合作,以教民睦”。用下诏颁旨方式以促成贫富相济、和睦相处、同舟共济的社会风气。

(二)抑富与恤贫

为抑制贫富差距,调合社会矛盾,朱元璋采取了一些抑富、恤贫的措施。在抑富方面:一是抑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针对豪强地主依仗政治特权或经济实力而兼并土地的现象,朱元璋下令“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者佃种者,罪之”。二是效仿汉武帝,采取了迁居富豪的作法。并告诫富民“当循分守法,不可凌弱吞贪”。在恤贫方面:一是敬老扶贫,洪武十九年朱元璋颁布《优恤高年并穷民诏》规定:“贫民年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酒三斗,肉五斤;九十以上,岁加帛一匹,絮一斤;……天下民人八十以上(赐)里士,九十以上社士。皆与县官均礼,复其家。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岁给米六石(孤儿由亲戚邻里收养)。士卒战伤除其籍,赐复三年”;二是优抚将士及其家属,朱元璋谕令“凡武官军士,两淮、中原者,遇有征守病故阵亡,月米皆全给之。若家两广、湖湘、江西、福建诸处,阵亡者,亦全给;病故者,初年全给,次年半之,三年又半之。其有应袭而无子及无应袭之人,则给以本秩之禄,赡其父母终身”。此后又数度修改,优抚将士。

(三)重视社会保障建设

在中国历史上,社会保障建设是源远流长的,一般认为至少从西周时就有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态。朱元璋基于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也非常注重社会保障建设。他除了注重传统的赈灾救灾、预备粮仓、优抚军士外,特别注重社会慈善机构的建设。洪武元年,诏令郡县立孤老院,规定“民之孤独残病不能养者许入院”。朱元璋还设漏泽园以葬客死他乡或贫民无以葬者;设育婴堂以收养弃婴;设惠民药局以拯救贫病军民。

总之,朱元璋的社会控制思想是从维护大明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的,其治理思路是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等多种手段,从宏观上缓解社会矛盾,避免矛盾的积聚。根本着眼点是缓解社会矛盾,力图通过执法公正、遏制、扶助民生、施仁政与教化、缩小贫富差距、改善社会保障等实践赢得民众好感,消解民众与官员、民众与富人、民众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解除民众对为富不仁、为官不廉的反感情绪,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从而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内容摘要:明太祖朱元璋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中的一位“布衣天子”,但同时也是一位政绩显著的封建帝王。其对安邦定国的思考与实践,构成了他的社会控制思想体系,主要包括法治思想、民本思想、教化思想以及社会和谐思想。他着重从宏观上缓解社会矛盾,避免矛盾积聚的治安思路至今仍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关键词:朱元璋法治民本教化社会和谐

历代君主对安邦定国都有自己的思考,明太祖朱元璋也不例外。尽管朱元璋本人并没有集中的论述与系统的归纳,但他对安邦定国的思考散见于其不同时期的治国实践与谕令当中,思想较为广泛而丰富。他从历史中汲取营养,同时从维护本朝的统治需要出发,以长治久安为终极目的,构成了其社会治安思想体系。

重典治国的法治思想

参考文献:

1.[清]张廷玉等.明史.刑法志(卷93)[M].中华书局,1974

2.冯天瑜.中华文化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6篇

一、社会控制的手段、方法和途径 社会控制的手段,是指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的各种社会力量的总称。社会之所以能够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关键在于社会掌握了各种有效的控制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经济利益、政治权利、教育机会、舆论工具和宗教组织等。具体地说,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可简要概括为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习俗手段、道德手段、艺术手段、舆论手段及宗教手段等。其中政治控制是实行社会控制的最重要的手段。它是国家政权机关,凭借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暴力机构,通过行政系统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有效控制。这种政治控制实质上也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的控制。社会舆论也是实行社会控制不可忽视的重要手段。由于舆论是一种集体心理和大众传播,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评判基础上的,也可以称得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因而具有很大的制约力,能够对社会环境起一种监督作用,对社会成员起一种约束作用,从而达到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所不能达到的效果。因此,现代社会中的管理者都十分注意发挥社会舆论的控制功能,使之成为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宗教控制是社会控制的一种特殊手段。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宗教的作用是不同的。 社会控制的方式和途径,就是指在具体的社会运行过程中,社会规范如何作用于社会成员,亦即社会秩序生成、确立和维护的具体机制。 综合社会控制的手段、途径和方式,包括一些社会学家在论及社会控制的工具和方法时,所涉及的诸如舆论、劝导、理喻、信仰、教训、惩罚、命令等,在社会控制中发挥作用的可归结为如庞德所说的三种主要手段:道德、宗教和法律。 法律是进行社会控制的强有力的手段,也是最高层次的社会控制手段。“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级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法律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是由于或者是当有一种强加于一切其他力量之上的强力作为它的支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有效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一经产生,便超越个人而具有相对稳定性,因而无论在古代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都是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由于法律出自国家,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可预测性、结构完整性和国家强制性等特点,所以,它不仅能够调整个人行为,而且首先具有调整阶级关系、重大利益关系,使统治秩序合法化、固定化的功能;不仅能够调整社会成员的普遍社会关系,而且能够负担巨大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组织任务,因而是实现国家职能,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经常的、不可缺少的手段。 道德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总和。它也是人类社会控制个人行为的主要工具之一。道德是以善与恶、公正与自私、诚实与虚伪、高尚与卑劣、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等道德观念来约束与评价人们的社会行为,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道德控制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等机制发挥作用。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了的行为规范,道德行为是一种自觉自律的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要受到社会舆论和良心的谴责。道德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力比主要通过模仿转化为人们行为习惯的习俗要强。道德规范与法律也不同。我国民国时期著名的社会学家孙本文在论及道德的社会控制功能时曾说:“法律为强迫的,道德是自愿的。法律的标准,往往切近于事实;而道德的标准,则往往接近于理想。故法律的目标,常在维持现实的社会秩序,而道德的目标,则于维持秩序之外,又有促进社会进步的期望。法律仅能控制人类显著的外表行为,而道德则能控制个人一切潜伏与琐屑的行为,故道德可以济法律之穷。”道德比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更广泛,是法律控制的重要补充,能起到法律控制起不到的作用。 宗教控制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特殊手段,从社会控制的意义上来说,宗教常常是通过一套信条和仪式,使人们确立人生的一些基本价值和信念。这些价值和信念都是人的一些善德品质,如施善、仁爱、怜悯、诚实、公平、正义、献身等。所以,宗教是以仪式和信仰的方式,在人的心灵深处,通过控制人的良心来控制、调节人的行为,培养人的善德品质。它能使按照该社会道德观念做善事的人得到精神上的回报,也能使违反道德观念、行恶的人感到内心的羞愧、恐惧与自责。 道德、宗教和法律这三种手段在社会控制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其演变的过程。在开始有法律时,这三者是很难分开的 。但是“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布莱克认为,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其他社会控制在减弱,而法却相应地增强。庞德也指出:“在一个发达社会中法就是社会控制的最终有效工具。”但庞德在肯定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同时,并没有否定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他说:“当我们生活在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么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庭的支持的话,那么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事实也是如此,可以说,为维护社会文明,对社会实行有效控制,道德、宗教、法律这三种主要手段,在社会控制中互相配合和补充,综合为治,通过正面引导、对偏离行为的限制、教育、舆论工具和宗教组织等各种方式,实现社会控制由外在控制向内在控制的转化,最终达到维护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社会控制与社会秩序的构建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发展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这主要表现为在包括生活质量、人口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结构等指标在内的经济社会综合指数呈现较快增长速度的同时,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指数却出现负增长。据统计,从1979—2009年的25年间,社会秩序指数年均递减2.0%。其中,每万人刑事案件立案率从1978年的5.5件上升为2009年的34.1件,按逆指标计算,年均递减7.0%,贪污贿赂渎职受案率和治安案件发案率,年均递减3.2%和5.2%;25年间社会稳定指数增减相抵后年均递减1.1%。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主要表现为社会不公平、机会不均等加剧,各种收入差距扩大,诸如贫富收入差距扩大,城乡差距扩大,地区收入差距扩大,行业收入差距扩大等。25年来,此两项指数均呈现负增长,影响了经济社会综合指数的增长。在新的有效的各种社会控制机制还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社会的无组织化、或无序、失范状态。如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大量增加,特别是重大恶性案件不断上升,一些地方刑事犯罪呈高发势头;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谋取个人和小团体非法利益的各种消极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在经济领域里,一方面表现为损公肥私、化公为私,鲸吞国家财产;另一方面,一些人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甚或败坏了国家的声誉。因缺乏诚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惊人。社会信用问题已成近年来人们关心的热点话题之一。社会稳定与社会秩序密切相关,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意味着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上升。上述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的存在,使我们的社会隐含了许多风险,给我国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也给我国的社会安全问题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执政理念。 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既需要革命变革,又需要有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这种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必须要用各种社会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实行社会控制。没有控制就没有秩序。解决上述影响社会安全的各种问题,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实现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建立完备的社会控制系统,才能为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保证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因此,任何国家的治理,总是把社会控制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7篇

报社对内部会计控制的认识不足,导致很多报社虽然建立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却没有给予其相应的重视,加之一些报社管理层存在越权管理的现象,使已经建立起来的内部会计控制功能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破例现象频频发生,无法维持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威性。因此,报社管理层对内部会计控制的认识对其在报社内部未来的发展非常重要,如果报社管理层的观念落后,便不能很好的推动内部会计控制的发展,反而会使内部会计控制丧失应有的功能。而当前报社的一部分管理层人员认为内部会计控制只涉及到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不大,这种落后的管理经营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内部会计控制职能的发挥。

二、解决经济时代背景下报社内部会计控制问题的相关措施

(一)树立先进的管理意识1“.以人为本”意识财务管理人员要将报社中的每个员工作为有独立思想、独立意志的“人”来看待,而不是将其作为以提高报社经济效益为存在目的的工具。在经济时代的背景下,人文主义精神更应该在报社中充分的体现出来,报社的管理部门应该真正从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出发,了解员工的真正需求,让每一个员工将自身利益与报社的整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实行健全有效的考评机制,在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员工进行处罚的同时,对表现优异的员工进行激励,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起报社中员工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行,实现报社的可持续发展。2.经济效益意识报社的管理人员应当充分意识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性,积极与报社中的财务人员进行沟通,并将每个相关人员的工作内容与岗位职责进行严格的划分,使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职能能够在报社中充分发挥,使报社中的会计工作与出纳工作分开,避免因职务交叉而产生财务数据上的不真实。

(二)构建完善的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到报社管理能否和谐有序,因此,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职位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几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并保证几个机构的工作相互制衡,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职能可以充分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层,报社的主要管理层需要从宏观角度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全面的把控,统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进度,协调工作的各方面进程,并在实施过程中保障制度的落实与推进;其次,制度实施部门,在报社中建立一个内部会计制制度的专门实施机构,主要负责按部就班的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严格制定与实施,并在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及时的分析与评价,把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实施方向,一旦出现偏离,要及时对其进行调整;第三,财务部,该部门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最主要的执行部门,需要其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严格把控,并将其真正落到实处;最后,报社其他部门,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施的接受者,要配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工作,遵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出的相关要求。

(三)强化科学的内部管理在报社进行内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严格控制,还要积极提高报社内部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在提升内部人员素质时,首先要对招聘人员的基本素质进行严格把控,招聘进入报社的会计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与综合素质;其次,在日常工作中,要对岗位的工作规范做出严格规定,明确报社财务工作领域每一名员工的岗位职责,并严格岗位考核工作,实行量化的考核方式,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质量,以降低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率;第三,对内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综合素质培训,使会计工作更加娴熟,业务流程更加规范;第四,健全报社内部员工的考评机制,要做到奖惩分明,运用这种方式使员工可以自觉的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最后,可以在报社推行轮岗制度,将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不定期的调整与交换,以抑制不良行为的产生和发展。

(四)创造新型的资金管理报社的日常工作中会涉及到很多与广告公司的业务往来,而这些业务普遍都涉及到资金问题,因此,报社应该将这些广告公司,包括发行部门等设计到资金管理的要素整合起来,利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立起专门的部门对这些业务进行统一的管理。报社可以建立起一些专门的银行账户,对这些业务所涉及到的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并加强对这些业务资金动态流转的掌握与管理,确保报社中资金的安全与明确。此外,报社还可以利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报社中的资金进行优化配置,以提高报社有效走进的使用效率。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8篇

(一)单位内部控制环境及组织架构设置不当连云港市社保处内部控制工作的职能科室划归审计稽核科,违反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内控原则。在这样的架构下开展内部控制工作,审计稽核科不可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能保证内审部门在评价内部控制工作在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时发表独立、公正的意见。

(二)专业人员不足的客观现实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内部控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不相容岗位分离;要求部分岗位专职、不得兼任和包办风险控制岗位的工作;要求岗位与岗位之间要形成必要的相互制约关系,这是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保经办机构需要适量的人员编制,才能够合理地设置岗位,配置人员,满足内部控制基本的条件。而目前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处在1986年成立之初,编办核编35人,2009年,新浦、海州、连云和开发区四区的养老保险业务上划市本区,同时将16个工作人员的编制带入市处,目前市处共有编制51人。截止2014年6月30日,连云港市本级有参保职工31.65万人,退休人员10.8万人,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之比达1:8323,工作人员紧缺问题是有效开展内控工作的瓶颈。

(三)内部控制过程尚未合理地嵌入社保业务流和信息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业务单位应该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业务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目前连云港市社保使用的金保工作,是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工作的电子政务工程,在内控方面的信息化建设还略显欠缺。现有系统更多的是通过业务节点进行控制,满足业务经办的需要,在业务经办中实现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的功能还不够完善,基金财务流与业务流的自动核对、互相监督的功能尚未建立,没有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有效地嵌入到业务系统中。

二、社保经办工作内控工作重点

(一)将制度化的内控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经办机构都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制度,要真正发挥内控的作用,就必须将制度落到实处。要在单位内部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对工作人员的录入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重点关注选聘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责任意识;对重要工作岗位要实行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单位内部信息沟通渠道应畅通;要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切实有效地推进;要将业绩考核与薪酬挂钩,切实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互不相容、职责明确、分权与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基金财务、内部控制、信息管理、待遇审批、待遇支付、审计稽核、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内设科室。将重要业务按流程分为多个岗位流水办理,明确岗位职能、工作依据、操作标准、岗位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建议社保处应由基金科承担内部控制工作,或随着内控建设的深入和相关条件的不断成熟,建立专门的内控部门,保证有足够的资源扎实开展内控工作。

(三)梳理并优化社保业务流程,加强对风险点的控制提高通过内控工作来防御基金风险的能力,重点在各经办环节寻找突破口,建立以岗位风险排查为抓手的社会保险经办监管体系。形成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社保经办内控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防止岗位风险的滋生。对重点环节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时完善内控制度,根据分险评估的结果,制订和执行相应控制措施,比如加强财务与业务的对账机制、比如加强对社保补缴、退休审批等关键岗位的风险控制。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9篇

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 【论文摘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要求完善我国的政府预算体系,社会保障事业作为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而提供的重要公共服务之一,相应要求建立起相对独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本文在阐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对国构建公共财政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设想。 一、公共财政条件下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 公共财政的提出,使得我们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定位和活动范围有了更准确的认识,构建我国公共财政的目的在于解决政府或财政职能的准确定位问题。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财政,其存在、发挥作用的领域就是“市场失灵”的领域,也就是说,以“市场失灵”为标准,凡是市场能有效地解决的,财政不应介入;凡是市场不能或无法有效解决的,财政应发挥其作用,这就是公共财政的界定范围。而社会保障事业正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社会保障不能依靠市场经济来有效提供,但它又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所以必须由政府来出面组织,无。论从资金筹集。还是从使用安排上看,财政在社会保障事业中都占据主体地位。因此,为了发挥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领导和促进作用,必须将社会保障收支纳入国有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概括起来。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条件下的社会保障预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必要性。 1.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转变的体现。我国政府具有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行使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双重职能。过去我国政府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重叠,体现在单一的综合预算中,而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公共财政的提出,单一的综合预算已不能明确分清财政职能的不同目标,作为公并财政下财政职能重要目标之一的社会保障,体现的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职能,发挥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它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为了反映政府这种职能的转变,必须从单一的综合预算中将社会保障收支部分别出,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预算。 2.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深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完整、基金收缴困难。使用中挪用和挤占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持别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每年已达数百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如果继续实行分散管理,不能纳入财政统一计划和预算体系。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不仅难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而且不能保证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实施。因此,将社会保障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不仅可以直接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法制管理和监督,同时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约束机制,可以规范社会保障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投资营运活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建立社会保险预算是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1992年起,我国由过去的单式预算开始改按复式预算试编,但是这——改革未能分清财政为公共品供给和国有资产经营的预算安排,也未能根据社会保降在公共服务中的特殊性建立起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在公共财政体系下,社会保障这一公共服务的特殊性,表现在国家预算上,要求对这一类资金的收支单独反映,使全社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有一个全面、完整的认识。因此,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可以把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从一般性的经常收支中分离出来,以独立于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金预算,并将预算外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政府预算统一管理,从而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下的复式预算制度 4.建立让会保障预算是规范政府收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需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收支处于一种较分散的状态: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分散在行破费和各项事业的有关科目中,没有作单独和明确的反映,社会保障资金的收与支之间缺乏严格对应的制度保证。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可以从预算制度上规范政府在这方面的收支。同时,随着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流量越来越大,且形成规模庞大的结余,而这些结余资金都是国家可以依法灵活运用的资金,可以大大增强公共财政下政府弥补市场失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因此,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便于政府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这部分资金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 二、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下社会保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10篇

东欧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及借鉴 摘要 东欧国家经过数年努力,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独立于国家预算外的社会保障基金取代了原由国家统包的社会保障体制。社会保障基金由失业救济,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构成,按市场机制运营。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东欧国家十分重视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把加强社会保障作为保持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面对政治和经济体制发生的重大变革,随之而来的物价飞涨、失业人数激增、国家财政状况恶化、社会贫困加剧使东欧国家已经困难重重的社会保障体制受到更猛烈的冲击,其缺陷和弊端更加暴露无疑:(1)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不适应多种就业形式并存的新的就业局面。尤其是社会保险,主要限于国营单位的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从而限制了劳动力向多种就业方向的流动,限制了其他经济成分中的职工获得社会保障的权益以及他们应尽的相应义务,因而也难以做到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地分担风险。(2)社会保障事业多头分散管理,效率低下,规模程度极低。(3)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低,面对迅速发展的城市化、老龄化形势难以发挥持久的作用。因此,要建立与市场经济和国力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制,就必须改革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其真正起到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的作用。 为此,东欧国家本着“人人有权享受,人人必须参与”的原则,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以医疗、失业救济、养老金制度为重点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一)优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变承办单位及筹资渠道 东欧国家将社会保障的经营从国家预算中分离出来,改变过去由政府有关行政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职能部门承办,按行政办法管理的方式,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由统一的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按市场机制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改变过去社会保障基金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做法,将原有的由国家统包的社会福利体制改造成多种经济成分参加、多层次的社会福利体制,即由国家、地方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失业救济、医疗保险和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这一新的社会福利体制的核心是建立一个社会福利保护网,使社会的困难阶层获得社会福利保障,保持并改善现有的生活条件,支持预防性的解决措施。 (二)失业救济制度的改革 在过去40年中,东欧各国大多实行全面就业政策,由于实际上不存在失业,因而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大多没有失业保险这一项。近年来,失业已成为东欧国家体制转轨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在旧体制瓦解的同时,就业状况恶化,失业人数剧增,1993年东欧地区的失业率平均超过了12%,随着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这一比例近年来虽有所下降,但仍在10%以上。1996年保加利亚的失业率为13.0%,匈牙利为10.1%,波兰14.0%,斯洛文尼亚13.5%。来势凶犯的失业浪潮不仅给东欧各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带来巨大压力,还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东欧各国先后将失业保险列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帮助就业,东欧各国均设立了专门的委员会,如匈牙利的全国就业政策利益协调论坛(即全国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和地方就业政策利益协调论坛(即州劳动事务委员会),以协调解决与就业有关的问题,平衡各地区间以及本地区内劳动力均衡分布。并设立了专门的失业救济基金,如互助基金、就业基金和团结基金,为失业者提供各种物质帮助和职业培训。同时通过立法为失业者提供法律保护。匈牙利《就业法》规定,凡原有工作的人失业后均可享受失业救济,刚毕业又找不到工作者可享受初业者救济。并对解雇做出严格规定,凡属于非纪律性的解雇,雇主应向被解雇者支付最终补偿,补偿条件和幅度因工作时间的长短而定。这样既可使被解雇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失业救济的负担。 (三)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东欧各国先后将原由国家全额拨付医疗经费的办法,改为由投保为及其所在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国家负责扩建保健设施、培养医务人员、实施全国性的保健计划,以及为卫生保健主管部门的日常活动提供资金。当由于客观因素导致医疗保险金额不足时,国家可为保证医疗保险事业的正常进行提供必要的补助。有权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必须加入医疗保险。投保人从工资中,或从开始经营活动之日起按规定定期缴纳医疗保险金。在职职工,包括职业军人、警察、消防人员等的医疗保险金,由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平均分担。领取退休金者的医疗保险金视实际收入而定,有的由社会保险公司全包,有的则由本人和社会保险公司均摊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11篇

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做好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指导我们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动纲领。 一、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长期以来,困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冗员过多。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条件,是实现国有企业3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 ——坚持减员增效的方针,做好下岗分流工作。坚定不移地贯彻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方针,规范职工下岗程序,认真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把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都组织到中心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对列入三年脱困目标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要加大下岗分流的力度,真正为企业脱困和改制创造条件。从总体上考虑,在前一阶段下岗分流基础上,力争在明年底以前基本解决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富余人员问题,达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的目的。 ——认真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资金。筹集资金是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关键环节。坚持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自负担的办法落实资金。一是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凡有能力的企业,该出的钱一定要出。二是加大社会筹集资金的力度,下大力气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在保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同时,调剂更多的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三是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级财政都要加大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做到优先、足额安排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老工业基地、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搞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最重要的是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开辟新的就业门路。一是保持国有经济的稳定增长。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中央提出增加对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解决就业问题。二是积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在新增就业中大约有80%来自中小企业,就业的潜力很大。三是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四是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如非全日制工、季节工、短期工、临时工、计时工等。五是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中央和各地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在工商登记、税收减免和资金信贷方面给予支持,要切实把这些优惠政策落实到下岗职工身上。 ——加强再就业培训,转变就业观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从今年起,在城镇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在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同时,减缓就业压力。引导下岗职工彻底摆脱各种传统择业观念,树立面向市场自主择业、自强创业的观念。用人单位也要转变用人观念,社会各方面都要理解、尊重下岗职工。 ——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形成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同时,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因地因时引导和促进下岗职工进入市场,逐步形成企业富余人员直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的新机制。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形成比较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社会控制

社会转型期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需要藉由全面融入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来提高其时效性,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学之间的交叉研究进入了笔者的视域。社会控制是社会学中的重要概念,其是维持社会良性、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对现实世界的规约。对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控制之间研究现状的把握是建立二者之间交叉研究的前提。因此,笔者对二者之间的研究现状作以如下梳理。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社会控制的研究较少,关于本研究方向的论述,多是以针对当代社会现状的社会控制为切入点进行研究。综合来看,国内外学界对本问题的研究大多包含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相关研究之中:一是包含在关于社会控制理论的综合研究之中;二是包含在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之中;三是包含在社会转型期中国多元文化冲突与主流价值观重构的相关理论之中。上述几种情况大体上涵盖了在社会转型期背景之下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控制关系的研究现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关于社会控制理论的历史沿革、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稳定的干预;当前社会控制的主要问题、社会控制手段之间的关系等相关方面的研究成果。

一、社会控制理论的历史沿革

在历史沿革维度,目前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较为一致,参照杨桂华在《转型社会控制论》中表述的观点,认为社会控制分别经历了社会学阶段、控制论阶段和社会哲学阶段。其中,社会学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杜尔克姆和罗斯。杜尔克姆以“社会现象”这一概念阐述了其对于社会控制的理解,他认为:“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使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于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叫做社会现象。”①罗斯在其所著的《社会控制》一书中,第一个系统论述了“社会控制”的概念,他认为社会控制是与人类自然秩序相对的,带有一定目的和意识的社会规制,并将其划分为舆论、习惯、信仰、宗教、礼仪、伦理等具体手段。社会控制在社会学阶段的特点可以归结为由少数人执行的管理系统,其只针对社会越轨行为起作用。②

控制论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维纳和汉肯。维纳认为:“法律可以定义为对通讯和对作为一种通讯工具形式的语言在道德上的控制。……法律是对联系各个个人行为的‘纽带’进行调整的过程,它使我们所说的‘公正’能够实现,争执可以避免或至少可以得到裁决。”③社会通讯渠道是衡量和决定社会能否稳定运行的核心要素,他将社会的失控现象归结为通讯技术的发展。汉肯“根据一个系统中行动者目标之间的关系区分出独裁系统和民主系统,根据个体之间能否相互影响区分出有通讯的集体系统和无通讯的集体系统,根据通讯和决策的形式又区分出协调系统和不协调系统,在协调系统中又区分了简单联合和联合系统,等等。他设立了四条指标,共区分了七种系统。”④他的核心观点是运用控制论分析社会,认为社会控制是从个体行为的微观角度入手的社会控制。至此,社会控制在控制论阶段的特点可以归结为极其重视控制工具的作用,研究方式向数字化、模型化、定量化转变,主要立足点在个体行为之上。

社会哲学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这一阶段审视的对象是民族国家,它所研究的控制是民族国家的社会控制。“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⑤因此,它关注的重点是社会结构及其功能,社会的结构和功能既包括社会自觉结构的功能,又包括社会自发结构的功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自在控制是自为控制的基础,而自为控制是在扬弃自在控制的基础上产生的,二者优势互补。

社会控制的历史沿革具有极其清晰的脉络,其作用范围从只针对社会特定人群,到社会的个体行为最终步入针对民族国家的社会控制;控制方式也从服从社会规范的控制上升到依靠工具的模型化控制最终升华为以哲学审视社会的控制。在这一历史沿革中,理论内涵逐渐深入,控制范围逐步扩大,控制手段也逐渐丰富,而文化,舆论,思想等要素也逐步在社会控制理论中体现。

二、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稳定的干预

学界的观点总体上是一致的,普遍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非常强的制约作用。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学界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稳定的干预作用。一是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性角度认识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稳定的干预。胡德海认为:“就教育活动这一教育形态而言,教育的本质属性是它的传递性、工具性、手段性。……教育活动的这个专门特点决定了它可以为一切社会,为人的各种社会生活服务,……其次,还必须肯定,在阶级社会中各种不同的教育事业、教育制度都是为了适应一定人、一定民族、一定国家、一定团体,总之是适应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阶级的需要的,因此,各种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学校教育事业都必然具有不同的阶级性、民族性。”⑥张澍军认为,一方面统治阶级总是将德育看作服务本阶级的工具,因此具备阶级性;另一方面,社会各个阶层或阶级都有自己的德育功能期待,同时也有一些人类共性的、非阶级性的教育,同样影响着德育功能的价值取向。⑦石书臣认为:“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非意识形态性,尊重人们的个性化、多样化选择,注重教育的层次性和多样性。……冲突性、差异性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意识形态性,互渗性、共性、借鉴性则是对思想政治教育非意识形态性的内在要求。”⑧

二是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角度认识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稳定的干预。孙其昂、叶方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稳定有较强的干预能力。在政治领域,思想政治教育宣传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经济领域,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和激励人们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文化领域,思想政治教育引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在社会领域,思想政治教育协调各社会主体参与社会建设,促进社会有序和谐发展,不断向理想社会迈进。⑨杨威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具有社会控制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协调利益冲突和化解社会矛盾、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强化风险教育等途径对行使对社会风险的控制功能;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构建和传播主流意识形态、整合社会意识形式维系和保障思想秩序等途径行使对社会思想秩序的控制;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其特有的教育方式,使社会成员按照社会规范行动,从而保障社会关系的良性有序发展。⑩

可以看出,只要能够使思想政治教育抓住时代脉搏,就能使思想政治教育发挥巨大的社会控制功能。因此,需要探寻当代思想政治教育新的发展路径。

三、当前社会控制的现状

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同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归纳。一是从社会形B的角度认识社会主义社会控制特性以及思想控制在社会主义社会控制中的重要作用。李德芳认为:“社会控制的特点取决于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有什么样的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社会控制就具有什么特点。……在资本主义社会及一切私有制的社会里,由于阶级的对立,受控者是不会自觉配合的,所以那时的社会控制,就只有依靠强制和暴力,强迫人民接受控制。”11而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上虽然还存在着各种矛盾,但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社会控制的主要内容已不是对付敌对者的反抗,而是帮助广大人民处理好个人、集体、国家三者的关系。”12因此,社会主义的社会控制在制裁之上,还应包括对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教育、疏导和协调。这一论点限于当时国内国际形势,因此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控制的认识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其通过生产方式这一根源性问题入手,点名了西方社会控制理论中将软控制定义为非正式控制的社会形态原因,同时指出软控制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作用。

二是以当前社会控制弱化的归因角度论述社会控制的现状。李辉认为目前社会控制失效的主要原因在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强化远远赶不上环境变化的速度,提出了环境的规范作用和引导作用是辩证统一的。13文军、朱士群从社会分化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角度侧面论述了分化对社会控制的影响,他们认为,社会分化是当前社会稳定性弱化的主要原因,文中表述“社会结构的分化使整个社会成为具有许多层次的社会结构,这一结构又由许多处于不同地位、拥有不同权力以及担任一定职责的社会群体构成。社会分化使社会结构更加多样化、复杂化,从而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14周明侠认为:“在转型期社会控制模式的转换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表层社会控制体系与潜层社会控制体系二元并存的问题。……要推动社会控制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关键在于推动社会控制体系由二元走向一元。”15田崔琴认为,影响社会稳定,导致社会控制弱化的原因“从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讲,主要是各个领域的发展与转换不同步、不平衡、不协调的缘故,如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控制机制的转换又滞后于社会结构的转型等。其次,从社会转型的过程看,社会转型时期产生一些结构性社会问题并由此影响社会的稳定。”16黄敏认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控制的问题在于:政治控制过度、法律控制滞后、经济控制失调、社会组织控制薄弱、意识形态控制过多、道德控制乏力、信仰控制失灵。”17

三是从当前中国社会控制手段的运用角度认识社会控制现状。杨威认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社会控制的组成部分,能够起到整合社会资源,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故而需要进一步加大在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控制功能方向的探索。18周明侠认为,尽管当前中国在硬控制手段和软控制手段的建设上都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硬控制手段的运用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强的时期。可软控制手段的力度却处于完全力不从心的状态。19鲍宗豪认为,“根据不同的目标和功能特点选择不同的软、硬控制手段,是社会控制模式手段选择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矛盾日益复杂,流动性和转化的可能性条件不断增多的时期,注重众多控制手段综合运用艺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20

可见,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控制的影响是深远的,社会控制必须要在新时期调整控制模式,转换控制思路,在坚持硬控制的基础上,着力提升软控制手段的力度。

总的来说,尽管学界关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控制与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关系研究较少,但却分别从不同层面阐述了当代中国社会控制面临的主要问题,软控制在当代中国社会控制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利用软控制更好的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等论点。这些论点都能够成为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控制之间关系研究的理论支撑,为二者之间的较差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①杜尔克姆:社会学研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8年

②罗斯:社会控制[M],华夏出版社,1989

③维纳:人有人的用处[M],商务印书馆,1989年

④杨桂华:社会控制理论的三大历史阶段[J],北京社会科学,1998年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第四卷

⑥胡德海:教育学原理[M],甘肃教育出版社,1998年12月

⑦张澍军:德育哲学引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8月

⑧石书臣:论思想政治教育中意识形态性与昨意识形态性的统一[J],探索,2003年第3期

⑨孙其昂、叶方兴:论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性[J],理论前沿,2013年2月

0杨威:社会控制视野中的思想政治教育[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5月

1李德芳:简论社会主义的社会控制[J],贵州社会科学,1987年第10期

2李德芳:简论社会主义的社会控制[J],贵州社会科学,1987年第10期

3李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环境的作用[J],高校理论战线,2005年7月

4文军、朱士群:社会分化与整合及其对中国社会稳定的影响[J],理论与现代化・探索与交流,2000年12月

5周明侠:当代中国社会控制模式转型与对策[J],社会发展研究,2007

6田崔琴: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稳定与社会控制[J],理论学习与研究,1999年第3期

7黄敏:当前我国社会冲突与社会控制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4月

8杨威:社会控制视野中的思想政治教育[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5月

9周明侠: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控制模式转型与社会控制手段选择[J],求索,2006年12月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舆论;社会控制;湖南;晚清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2-0116-05

舆论是相当数量的人、群众或组织对公共事务所发表的倾向一致的议论。[1]恩格斯认为,氏族制度“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2]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部落得以形成和保持稳定的精神因素便是舆论。[3]在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控制乃是村庄事务,其主要手段是公众舆论”。[4]最早提出社会控制这一学术语的罗斯(E・A・Ross)把社会控制的手段分为两类,一类是舆论、暗示、个人理想、社会宗教、艺术和社会评价,称之为伦理的控制手段,它们的形成是由于感情的力量;另一类是法律、信仰、礼仪、教育和幻想,称之为政治的控制手段。[5]传统中国,包括舆论控制在内的伦理控制是对政治控制必要的补充,它的存在给社会成员无形的压力,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巩固君主制和等级、宗法、家族制度及其观念,强化旧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以及人际关系中的旧秩序,发挥着比政治控制更深刻、更广泛的控制功能。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社会结构日益复杂,人类社会逐渐从传统社会演化到现代社会。人们活动空间的扩大,活动内容的丰富,社会利益的冲突也开始加剧,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社会控制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控制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近代中国经历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渡,伴随着这一过程,社会结构的分化与整合、秩序的失范与重建,冲击震荡着整个社会系统,[6]带来对传统社会控制的挑战。湖南是一个内陆省份,但由于维新变法和辛亥革命,其在近代中国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舆论控制的变革和发展颇具代表性,因此,本文试图从社会功能的角度,而不仅仅从人们习惯关注某些重大历史事件的经常性分析中获得对清末湖南社会变革更清晰更深刻的认识。

现代舆论的控制力量

湘军的胜利给湖南人带来了虚骄保守的心理,之后的一段时间,湖南的社会风气很少受到外来文化的猛烈冲击,仍然囿于传统。张朋园说:“湖南人的守旧态度,有似一口古井,外在的激荡,没有引起些许涟漪。所以当自强运动在沿海地区进展的时候,湖南人仍然在酣睡之中,三十余年的自强运动(1860至1894年),与湖南人完全是陌生的。”[7]中日甲午战争以前在中国社会中出现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诸方面的变化,在湖南都没有很好地表现,湖南省城长沙成了“一座紧闭的城堡”[8],成了一座“铁门之城”。[9]但由于甲午之败的刺激,湖南社会“无论是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还是心理文化,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迁”。[10]

在较为封闭、交往范围非常狭窄的传统社会,周围的环境几乎是凝固不变的,又由于“文盲程度很高或识字率非常有限”,[11]所以舆论只是较多地集中在范围狭窄的地区,呈现出一种僵滞态势。“当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之时,书刊作为人们产生新观念并形成舆论的主要媒介。”[3](187)中日甲午战争之后,湖南保守的社会舆论环境发生了改变,起主要作用的就是维新运动的推动。湖南维新派为变法呼喊,宣传维新思想,引进了报刊这一先进的传播媒介,运用了有别于传统的现代舆论控制方式。以报刊为媒介的舆论在延续传统的基础上,更多地加入了现代印刷、传播、宣传等元素,所控制的地域范围增大、人数增加。

“有效的传播媒介是一种能动的加速器,可以大大加快社会变革的速度”。[12]湖南作为开风气之省,“省城长沙成为维新运动的中心”,[13]聚集了梁启超、谭嗣同、黄遵宪、江标等一大批有识之士,他们倡言变法,力求维新。这些维新志士非常重视报刊杂志的作用,认为,“环球报馆林立,虽妇孺莫不以阅报为事,故周知时事,察验新理,目营四海身属九州,舍此别无良法”,[14]在省城办起《湘学报》(原名《湘学新报》)与《湘报》,这是湖南最早的近代报刊。[15]

《湘学报》1897年4月22日刊行,由湖南学政江标发起,唐才常等编辑,开设各种专栏,成为宣传维新的有力阵地,为变法大造舆论。“传统社会的许多人们在第一次接触到大众传播媒介时,都能恰当地看出媒介具有的魔力”。[16]一些官员如湖南巡抚陈宝箴就明确地认识到了报刊等现代舆论的功能,他说《湘学报》有“为学者明体达用之助”,要求“(各县)赴省订购,每次或数十册,或十余册,分交书院、肄业各生及城乡向学士子一体批阅,并劝绅商自行购买,分送俾乡僻寒,皆得通晓当时之务”。[17]

因《湘学报》出版时间跨度较长,为加强宣传力度,维新派加大了舆论宣传密度,出版了每日版的《湘报》。《湘报》以“专开风气,拓见闻”[18]为宗旨,宣传维新变法,刊载论说、杂事和商务,并转载其他新报的论说消息,还在各处设访事(记者),广采新闻,并调查各地物价行情,颇具近代化报刊的特色。[19]《湘报》还和维新团体南学会设在省内各府州厅县的分会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这些分会和下属的学堂推广发行,免费送阅,扩大宣传。此外,它还委托各府州县分学会、学友在附近的市镇、村落把《湘报》择地张贴墙壁,扩大影响,使报纸深入“官绅士庶”,“使得改良派的变法维新思想在它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中得到更广泛的传播”。[20]

《湘学报》、《湘报》作为湖南维新运动的喉舌,“对维新变法的宣传,极大的影响了湖南知识分子,为变法运动的开展奠定了社会思想基础”。[19](215)维新变法时期,湖南除了自己办的《湘学报》与《湘报》外,还大力引进省外知名报刊。以《时务报》为例,它在湖南有4个代销点,[21]长沙矿务总局负责整个湖南省的销售。[22]此外,湖南还有翻印《时务报》的现象,巡抚陈宝箴也因《时务报》有益士子见闻,筹款定购。[23]湖南学政江标说,《时务报》在“湘中几致家弦户诵”。[24]虽然当时报刊的阅读者主要是官吏、绅士、就读的学生及商人,但通过这些人可以辐射到范围更广的人群,这些报刊制造了以“变法图强”为核心的社会舆论。维新派充分利用舆论工具,动员了在中国社会生活中最具影响力的士大夫和最有活力的新知识分子群体这一阶层,形成了思想传递机制,表现了维新派在利用现代舆论控制上的卓识。[25]在维新时期,湖南开始把舆论的范围从地方社会小范围拓展为城乡结合的大范围,舆论所起的控制作用也随着其范围的拓展而扩大了。

比维新派更晚一些的革命派在舆论上更加倚重报刊杂志的宣传作用。为宣传革命,国内外出现了创办革命报刊、发行革命书籍的浪潮,大规模地开展爱国革命宣传工作,深刻揭露清朝封建腐朽的专制统治,广泛传播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说与民主革命思想,鼓吹民族革命,“极大地促进了人们思想的解放”。[26]这些制造舆论的报刊在湖南省内有《湖南官报》、《长沙日报》、《湖南白话报》、《湖南演说通俗报》等;湖南人在省外创办的有《游学译编》、《二十世纪之支那》、《洞庭波》等。这些报刊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了舆论宣传的作用,使民主革命思想得到更广泛的传播,虽经湖南巡抚端方严厉禁止,仍然抵挡不住它的广泛传播。学生们不顾当局禁令,大量阅读宣传民主思想的报刊。[27]如《浙江潮》被送到长沙周南女校后,经徐特立、朱剑凡等教师一宣传,“革命的浪潮即刻泛滥起来,冲动了整个校园”。[20](225)《中国白话报》发刊后,湖南学生集资订购数百份,“以分送其乡人”。[28]这些宣传报刊不仅在知识分子、学生、军人中很快得到传播,也很快流传到县以下。醴陵、浏阳一带“粗解文字者,莫不以先睹为快,豆棚瓜架,引为谈资,数百里风气为之顿变,虽穷乡僻壤之氓,咸了然于革命不可一日缓矣” 。[29]湖南候补道沈祖燕说,这些书刊“湘中亦遍行流布”,“触手即是”。[30]湘籍志士卓有成效的舆论宣传为唤醒国人投身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洪流起到了振聋发聩的作用,[31]为辛亥革命的发生、发展从舆论上作了准备。

政权对现代舆论的控制

当旧的社会控制手段已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形势,新的控制手段就会应运而生,其中以现代报刊为媒介的舆论手段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大众传播工具最明显和最重要的影响之一,就是使得政治事件引人注目”,[32]清末的报刊杂志“能够同时传播统一及标准的政治消息给众多人民,它们的标准化足以产生举国一致的行为模式”。[33]维新派所宣传的变法革新、民权民主思想对传统的封建君主至上、三纲五常、封建迷信等思想进行了猛烈的冲击,为革新旧弊、改良社会风气广造舆论。如湖南成立的不缠足会,以革除缠足之“浇风”为宗旨,在《湘报》上登载其章程,规定:凡入会人所生女子“不得缠足”;所生男子“不得娶缠足之女”;8岁以下缠足的一律“解放”。[34]在维新派的舆论宣传下,在湖省内列名《湘报》的不缠足会参加者有1060人,加上为不缠足会捐款的人,达到1132人。[35]“舆论是一种无形的、隐蔽的、强制性的力量”,[36]一旦形成,就具有一种精神的制约作用。由于舆论的作用,湖南各地妇女放足者逐渐踊跃,如湘乡县自从王国柱和萧仲祁倡立不缠足会以来,“其家人先后解放,迄今风气大开,入会者多近千人”,并“闻该县十一都、十四都、十六都、十七都,尤为盛行”。[37]

“一个人关于他自己和他行为的看法,极大地受着公众意向的影响”。[5](68、69)“当人们之间相互制约时,其行为的产生很少取决于权威者,更多地取决于无关的旁人。旁观者的观点,往往由于共同的道德优势影响行动者的意志,而行为者自己深思的结论又制约着行动本身。” [5](49)报刊除了刊载时事新闻和各种文化科学知识外,另一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文字的传递和渗透,监督控制民众的思想,引导民众的日常生活行为。清政府也清楚这一功能,要求报刊与统治者的意图保持一致,强调报刊扶正祛邪、纠偏补弊、维持良好风尚的社会控制功能。统治者为保证报刊的控制功能,在促使它们发挥功能的同时非常注意加强对报刊的控制。“舆论有广泛影响社会成员的优点”,[5](71)“对舆论毫无节制地放纵和怂恿是对民主和法制的大‘破坏’”,[1](29)所以从现代舆论产生以来,政府就把舆论活动纳入政治的范畴,高度重视舆论的作用。一般来说,统治者对待舆论是两手并用,一手制造舆论、利用舆论;另一手是思想控制,实行言禁。

面对维新派、革命派利用现代舆论手段争夺对民众思想控制,清政府也加强了对舆论的利用和控制。政权的统治表现在政治和文化思想方面,就是采取愚民政策,控制言论自由,限制舆论宣传。“报刊是最主要,也是最难以控制的言论机关”,[38]清政府决不允许其自由传播。在湖南维新运动蓬勃发展时,湖广总督张之洞担心形势难于控制,致电陈宝箴、黄遵宪说,《湘学报》所登文字,“远近煽播,必致匪人邪士,倡为乱阶”,责令陈、黄予以“阻止”并“更正”。[39]在张之洞的干涉下,《湘学报》的言论有所收敛。张之洞为消除《湘学报》维新言论带来的影响,从第37期起,在《湘学报》连续刊登他的《劝学篇》,以“正人心,开风气”,[39]与维新派争夺舆论阵地。在湖南收回路权的运动中,革命党人利用现代媒介积极宣传。湖南巡抚杨文鼎布置军警“沿街穿巷,四处巡逻,前往后继,昼夜不辍”,告知百姓“禁止开会,取缔印刷店,凡有广告等事,皆须经巡警道派人核阅,方能付印”。[40]

现代报刊的辐射面相对较大,所以以报刊传播为主要途径的现代舆论控制手段作用的发挥在近代越来越重要。鸦片战争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清政府控制报刊舆论出版物的依据只有《大清律例》中的“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者皆斩”、“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20](594)两条,并没有控制报刊出版物的专门法令。随着清末变法、革命舆论的不断发展,清朝统治者为了禁锢人民免受进步舆论影响,颁布了专门的出版法令严格控制。1906年7月,清政府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规定凡印刷出版物,如果“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谩,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者,即构成“讪谤罪”,处十年以下监禁或五千元以下罚款等。这项法律还给地方各级官吏很大权力,规定其有权受理对印刷物的指控、逮捕被告和随意封闭印刷物。[20](595)同年,清政府又颁布了《报章应守规则》。1908年1月又颁布了控制更为严厉的《大清报律》,规定报刊每期出版前须交地方行政机关审查,禁止刊载“诋毁宫廷”、“混淆政体”、“扰害公安”的言论,违者“永远禁止发行”。[20](596)后,湖南政府对已出版的维新报刊大加洗劫,在清政府统治最后十年,湖南只有《湖南官报》和《长沙日报》两份报纸,而且“这两份报纸都置于政府的有力控制之下”。[8](52)舆论形成的过程即是对舆论激烈争夺的过程。舆论作为一种控制民众思想的手段,统治者不会使其随心所欲发展,随着舆论控制力量的增加,统治者也加强了对舆论的控制。

余论

“现代化:国家治理方式变迁的历史起点。”[41]近代湖南社会控制在湖南现代化的过程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清末湖南现代舆论控制手段的出现,在显示其社会功能发生变革的同时,也推动了湖南以及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进展,成为中国社会向近代转型的要素。社会控制既可以顺应时代的发展进行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又可以用固有的控制手段维护已经落后腐朽的制度,阻碍社会的进步,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控制主体的性质。清末传统封建统治高度统一的政权结构被打破后,社会整合机制被彻底破坏,政权结构系统呈现出多极化、分散化的状态,社会能量极度离散。这种状况使得控制系统中的政治控制能力受到很大削弱,伦理控制因此也受到了挑战,社会控制总体功能的发挥受到损害。在面对近代社会混乱状态时,任何恢复社会秩序的努力都显得力不从心。为了遏制社会分化的进程,社会控制系统采取了多样措施,对社会进行整合,但是由于“在地方上为了新的目标进行统治,从晚清开始到民国时代一直是政府最难处理的工作”,[42]所以“在政府能力衰弱的情况下”,“中央集权的重建,在统治下只得到了部分实现,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则得到了较为完善的实现”。[42](662)当今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深刻的社会转型,只有合理有效的社会控制才能保持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向红.现代舆论学[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 20.

[2]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192.

[3] 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 2.

[4] Martin C ・Yang .A Chinese Village[M].NYC: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45.45.

[5] 〔美〕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313.

[6] 周运清.新编社会学大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335.

[7] 张朋园.湖南现代化的早期进展(1860―1916)[M].长沙:岳麓书社,2002. 137.

[8] 〔美〕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M].北京:中华书局,1982. 39.

[9] 杨世骥.周汉与反洋教斗争[J].湖南历史资料,1958,(4).

[10] 周秋光.论湖湘文化的近代化开端及其标志[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9,(5).

[11] 〔美〕E・希尔斯.传统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393.

[12] 闾小波.中国早期现代化中的传播媒介[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前言.

[13] 〔美〕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352.

[14] 湘学新报例言[N].湘学新报第一册,1897-04-22.

[15] 周秋光.湖湘文化宏观研究[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55.

[16]〔美〕施拉姆.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 134.

[17] 湖南抚院陈饬各州县订购湘学新报札[N].湘学新报第五册.1897-05-31.

[18] 湘报馆章程[N].湘报,第28号.

[19] 林增平,范忠诚.湖南近现代史[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214.

[20] 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刊史[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4. 93.

[21] 各地派报处所[N].时务报,第57册封二.

[22] 邹代钧致汪康年函[A].汪康年师友札(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2665.

[23] 购《时务报》发给全省书院扎[N].时务报,第25册.

[24] 江标致汪康年书[A].汪康年师友札(一)[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251.

[25] 沈渭滨.困厄中的现代化[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114.

[26] 刘泱泱.湖南通史(近代卷)[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4. 564-565.

[27] 桑兵.晚清学堂学生与社会变迁[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5. 13.

[28]《中国白话报》广告[N].警钟日报,1904-04-08.

[29] 醴陵县志卷九《人物志》(民国三十七年版)(下)[Z].

[30] 张篁溪,沈祖燕.赵尔巽书信中所述湘籍留学生的革命活动[J].湖南历史资料,1959,(1).

[31] 饶怀民.辛亥革命时期湘籍志士的舆论宣传[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5).

[32] 〔美〕阿尔蒙得.比较政治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111.

[33] 杨孝荣.传播社会学[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9.439.

[34] 湖南不缠足总会简明章程[N].湘报,第30号.

[35] 张鸣.男人的不缠足运动(1895-1898)[J].二十一世纪,1998,(4).

[36]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37.

[37] 卫足纪闻[N].湘报,第116号.

[38] 徐松荣.维新派与近代报刊[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8. 160.

[39] 张之洞.致长沙陈府台、黄臬台[A].张文襄公全集(卷一五五)[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

[40] 湘省争路再志[N].国风报,1911-12.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14篇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社会控制有多种类型,法律是其中的一种,习惯、道德、伦理、宗教等都是社会控制的形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法是一种在发达社会中被高度的专门研究过的社会控制──在这样的社会里对权力理性的和有序的运用的一种社会控制。” 布莱克曾把法与其他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一个公式:法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的控制相对比较弱小,公共权力往往并不深入广大的乡村地区,乡村多依赖宗教和士绅,借助礼教和调解制度已足以维系秩序。整体社会秩序由“国法”和“宗法”这“二元”共同维持,两者相互承认,相互支持,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的确定,我国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无法可依”的时代已告结束,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正在形成。但毋庸讳言,我国由传统的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社会生活并未如这些既定的规则和秩序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甚至出现了“法律过剩”的现象。如果以牺牲传统来换取快速“现代化”,其实质是在摧毁文化。在摧毁自身传统的同时,法律又不能使本土接受异质土壤所生长出来的其它文化,其后果是可怕的。这就不能不让我们进行一个理性的反思。在此条件下,庞德先生所著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许对我们有些助益。

庞德先生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他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是美国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垄断资产阶级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新发展、新变化在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方面的必然要求的较为集中的体现。他的许多观点对我国的现代法制有着或多或少的启示与助益。庞德先生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与时俱进、深具意义

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法律社会化充分反映出社会价值观念的重大转变,即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突出个性和个人权利到限制个人人权和重视社会躲闪的转变。如果法学的对象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只是像分析法学家那样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一味地认为法仅以国家武力作为制裁,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此时,美国的法学领域也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更好地为垄断资本服务。庞德以“革新”传统法律和法学理论以适应美国社会的变化为目标,创立了社会学法学派,写出了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为代表的一系列著作。适应了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也奠定了其美国法理学权威的地位,以此为核心构成了其社会学法学理论体系,极大地推动了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

二、结构完整,体系新颖

本书共分为四章,从第一章的“文明和社会控制”入手,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第2章强调了“什么是法律”,认为历史上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称,给人们讨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告成了很多混乱,于是力图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并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证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它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并把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第4章“价值问题”,提出了法律价值的理论,强调价值问题虽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并对当代的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分析评判,提出“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

三、兼收并蓄,富于创新

庞德法理学的思想来源非常广泛,除了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威廉·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沃德、罗斯的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学说之外,还大量汲取了欧陆19-20世纪社会科学的理论营养,如埃利希的“活法”说等理论,但对庞德法理学体系构建最关键的要属新功利主义法学家耶林的“利益说”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家柯勒的法与文明的理论。当然,作者并非盲目吸收,而是取其精华富于创新,如:针对霍姆斯提出的法的“坏人的预测”角度,庞德认为法的出发点同样可以是好人的利益要求; 针对霍姆斯把强力作为法的价值尺度,庞德认为强力必须从属于正义、安全、均衡。总之,本书充分体现了作者的作为一位法学大家应有的风度和魅力。

四、论证周到、思维严密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庞德首先论述了法律、文明和社会控制三者之间的关系。社会控制化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与一般控制论(通过信息的社会控制)不同,庞德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问题的,即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他认为:“社会控制世俗化了”,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就被视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发达的经济秩序要求社会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因其易变性和冲突性都不能适应这一需要。他主张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 。但是,庞德在肯定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同时,并不否定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而是强调几种手段应相互配合共同起作用。用他的话说就是:“在我们生活的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末它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族的支持的话,那末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

五、科学定义,翔实说明

对于什么是法律,庞德吸收了各派的某些合理成分,并力图在社会控制论的基础上将它们统一起来,他强调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来统一法律概念。庞德设想一种制度,它是“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这种制度包括了前面所说的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他认为法律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包括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而法令又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所组成的。他认为法律与其说是一种权力不如说是一种对权力的限制。庞德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制度或工具,这一思想本身确有新颖之处,使西方法学界对于法律概念的研究前进了一步。

六、精于理论、服务实践。

庞德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少的浪费来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法律是利益保障的主要机制,正如他所说:“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遥法律权利赋予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而利益在法律上的保障体现为法律权利。他认为经由政治组织社会所进行的社会控制的一个得要的特点,即谋求在理性的基础上并以人们所设想的正义目标而实现社会控制。”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其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均衡,即不能偏向于合作本能而疏于保障个人利益,又不能放纵利己本能而使社会秩序、安全和正义遭到破坏。而通过法律保护一定的利益,这是一种在法学史上颇有深度的思想。对于法律价值,庞德列举了法学史上出现过的种种价值理论,如神学的、理性的、历史的、自由的、以经济学为基础的、从阶级斗争理论中推论出来价值尺度。他宣称:“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进行的。” 作为一名学识渊博且注重实效的法学家,庞德深知社会矛盾尖锐复杂的美国社会,在其对法律价值和法律任务等进行了科学的阐述并被广泛认可后,他的思想在美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了广泛的应用。美国人认为,庞德属于这样一批学者的行列,这批学者以他们的学说,洞察力和出于理性的勇敢言行改变了美国的种种制度。 当然,白璧微瑕,作为一个资本主义20世纪的法学家,作为相关领域的少有著作,受种种条件尤其是当时历史条件和其自身立场的限制,本书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缺点:

一、 宗教的控制作用极其有限

庞德认为社会控制有组织的宗教和家族的支持。但是他在文中又认为发达的经济秩序要求社会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因其易变性和冲突性都不能适应这一需要。这似乎存在着矛盾。对于我国而言,社会控制主要是法律和道德,至于家族和宗教是微不足道也是应该否定的。

二、 利益出发点的阶级性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15篇

    一、否定性共识:法律不调整思想

    关于法律调整对象,从肯定的角度出发,国内理论界一般认为,法律调整行为或行为关系。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措词,比如意志行为、利益关系、社会关系、意志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①其中,行为是法律调整的最直接、微观的对象;行为关系是对行为的较为抽象、间接一点的表达;意志行为是从行为之主体的主观角度进行的界定;利益关系是从行为背后的内容角度进行的界定;社会关系则是最为抽象而间接的表达,而“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际上就是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和控制”;②意志社会关系则是从社会关系主体之主观角度的界定。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集中体现于环境法基本理论之中,比如有环境法学者认为,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这两种关系都是立足于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③因此,尽管措词有别、说法不一,但其基本意思是共通的,法律调整行为或行为关系论大致上可以概括国内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各种界定。与此相对应的是,从否定的角度出发,国内理论界一般又认为,纯粹的思想或思想关系不能为法律所调整。④因此,如果说法律调整行为或行为关系论是国内理论界有关法律调整对象的一个肯定性共识,那么,法律不调整思想或思想关系论则是一个否定性共识。

    尽管上述共识广为人所熟知,然而,“熟知未必真知”,更何况,共识并不必然正确。所以,需要继续追问的是法律为什么不调整思想?法律不调整思想的理由何在?浏览国内有关法律调整的研究文献,除却稍事带过、语焉不详的处理方式外,大多著述频繁征引作为解答上述疑问之论据的几乎一律是马克思的那段有关法律与行为之关系的经典之论。⑤可以说,关于上述疑问基本上还缺乏比较充分而深入的回答。笔者试从三个角度对此疑问进行解读。

    二、佐证之一:法律调整理论的前苏联影响

    新中国法理学著述中一度并不见有法律调整这一概念;后来,始有个别学者零星地涉及该一话题;再后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学者们才较多地予以关注,法律调整及其机制方才逐渐成为法理学的一项基本论题。⑥而不管是最初的个别涉及还是后来的较多关注,学者们关于法律调整命题的讨论受到了前苏联法理学界相关研究的直接而较多的影响。比较国内法学界有关法律调整话题讨论的框架、问题域乃至相关结论与前苏联法学界的相关研究,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这一点。前苏联法理学界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解读也在相当程度上支持了国内学界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共识。以下列举两本著名的前苏联法理学著作中的相关观点予以印证。

    其一是阿列克谢耶夫的《法的一般理论》。阿列克谢耶夫认为,法律调整是对社会关系所施加的有成效的、规范性、组织性作用,“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⑦但只有当这些社会关系表现为意志关系之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而所谓意志关系,就是说这些关系都是在人们的意志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因此,直接意义上讲,法律调整的对象就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⑧法律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和意识,因而也是通过表现在意志行为中的各类社会关系,从而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⑨可见,尽管阿列克谢耶夫在界定法律调整对象时注意到了意志、意识的因素,但其整体的结论是行为或行为关系而非思想或思想关系。

    其二是雅维茨的《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其中,雅维茨认为,法律调整具有两种主要形式,即通过法律关系与不通过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两种形式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的对象总之都是权利主体的行为……因此,法通过调整行为调整了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之间所存在的这些关系。”⑩此处,他同样引证了上文提及的马克思的那句名言。可见,关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他的回答是权利主体的行为。而且,雅维茨反对无限使用法律调整去观察分析法律动态运作现象,“当法律形式对社会关系的每种影响都被包括到法律调整中时,在这些场合就把法律调整抬到绝对的地步”,(11)除了法律调整之外法律还可以产生其他影响,在此,他将法律对行为的调整与对思想的影响界分开来,这进一步明晰了他的法律调整行为、不调整思想的结论。

    三、佐证之二:法律调整概念的学术逻辑

    如果说前苏联法理学界的法律不调整思想论只能作为国内相关研究的一种非真理性参照的话,那么,当我们将法律调整上溯至更高的学术逻辑之中时,法律不调整思想论能够得到更为明晰的确证。

    作为一个学术术语,法律调整的上位概念是社会控制或社会调整。(12)社会控制思想渊源于达尔文进化论,19世纪末的社会学开始关注社会控制问题,20世纪初的美国社会学家首次提出社会控制概念,社会控制理论亦曾在美国风行一时,后又相继经历了控制论阶段、社会哲学阶段等不同形态。(13)同时,该概念也逐渐越出社会学领域而在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得到广泛认同与使用。正是在20世纪中期,当社会控制理论渗透到法学领域之际,美国社会学法学创始人庞德开创了法律与社会控制的研究,(14)提出了著名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论题,法律调整作为一个子概念得以正式出炉。今天看来,法律调整已经在法学领域觅得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位置,然而,该一论题的展开仍然受到作为其上位论题的社会控制的理论逻辑的影响和决定。

    就控制对象而言,社会控制的原意是社会必须控制人的动物本性,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15)即社会控制最初针对的是人们的行为,“社会控制的客体是社会行为。”(16)随着理论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控制既要控制与约束行为,又要对思想进行教育与引导,即社会控制不仅包括行为的控制还应包括思想的控制。其中,行为的社会控制是“运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约束来促使人们遵从的各种外在压力”,(17)这种社会控制依赖的力量主要来自于受控者之外,同时,它主要针对的是受控者的外部行为,这是一种他律、硬控制。从社会控制的约束强度与表现形式等角度出发,人们一般将法律调整归置于行为的社会控制一类,(18)从而其调整对象应该是行为。相较而言,思想的社会控制是“ 那些引导人们自我激励并按遵从的方式行动的过程”。(19)这种社会控制依赖的力量主要来自于受控者自身,同时,它主要针对的是受控者的内在思想,这是一种自律、软控制。法律调整不属于思想的社会控制一类,其调整对象自然不应是思想。要言之,从法律调整在社会控制类型体系中的逻辑定位上讲,法律调整的对象应该是行为,而不应是思想。

    四、佐证之三:思想的生成与发展规律

    下面,从作为对象或客体的思想出发,来探讨一下思想究竟适不适合为法律所调整。

    所谓思想,作为一种认识与精神现象,指的是社会主体立足于人脑、依赖于语言的对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20)就其特性而言,思想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21)这些特点决定了思想生成与发展的特殊规律:既要承认外在客观世界的决定性作用,又要重视内在主观因素的制约性作用,同时,更应强调的是,人的思想归根到底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结果,实践是沟通人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桥梁。(22)而教育正是这样一种志在集中影响思想生成与发展的社会实践。(23)教育承认思想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旨在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水平,它对人的思想采取引导性影响,强调平等与民主等原则;此外,教育可以通过改进方法、长期实践等途径获得较大可能性的实现。(24)由于教育顺应了思想生成与发展的特殊规律,能够有力促进思想的形成与演变,所以,思想很适合成lwxz8.com 北京写作论文为教育实践的对象。

    相较与思想教育,思想的社会控制、尤其是强制型控制则违背了思想生成与发展的特殊规律,它不尊重思想的主观能动性,主要服务于统治或压制的目的,对人的思想采取操纵性影响,只讲灌输、说服,不问认同、接受;思想的社会控制在封闭、落后时代也许曾经得逞,而在现代信息社会不仅不大可能实现而且还是一种文明倒退。(25)可见,社会控制之于思想的生成与发展而言是一种较为拙劣的机制,思想不适合成为社会控制的对象。由于法律调整是一种以强制性为突出特点的规范化社会控制,所以,法律调整实践亦无益于思想的生成与发展,质言之,思想不适合为法律所调整。

    五、结语:对质疑的回应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法律不应该从而也不能够调整思想。最后,为进一步捍卫法律不调整思想的这一否定性共识,还必须回应如下两种不容忽视的质疑。

    第一种质疑认为,法律不调整思想论得不到法制史的证明,中国古代法史上就存在着诸多调整思想的规定或现象,比如腹诽罪、文字狱等;同时,即使以现代的视角观之,法律同样也调整思想,比如思想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等权利设定。(26)然而,在笔者看来,该种质疑所提出的论据并不能充分而严密地证明其论点。首先,尽管古代法律之中存在着规制思想言论的腹诽罪、文字狱等现象,但是这种事实性陈述并不能直接推导出法律调整思想的价值正当性与现实可能性;其次,思想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的设定并不能视为现代法律调整思想的范例,思想、言论自由权并不是法律调整思想的体现或结果,而是法律在调整人际之间发生的干预或保护思想、言论自由之类行为时所赋予的主体权利,其所展现的调整对象依然是某类行为。

    第二种质疑认为,法律在调整行为或行为关系之际一般都会考虑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思想意志,难道这不正意味着法律调整思想吗?的确,法律调整行为之时会涉及主体的主观因素,但是,首先,这不是必然的,比如在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归责原则下的法律调整就不需要考虑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其次,法律不调整思想并不意味着法律在调整行为时不可以考虑思想因素,能够为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也并不是与行为主体的主观思想绝缘的,而是要受到主体的思想意志支配的。然而,法律调整过程中所考虑的思想因素始终是以行为为核心或目的的,受到调整的对象是行为而不是思想。

    注释:

    ①有关这些不同措词的概括集中见于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朱景文:《法理学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342页。

    ②谢邦宇、黄建武:《行为与法律控制》,《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第24页。

    ③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0页。

    ④举凡新世纪以来国内法理学通识类著述来看,这种认识应该说比较统一。

    ⑤马克思在针对普鲁士政府颁布的新书报检查令的敏锐批判中精辟地指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

    ⑥朱景文:《法理学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9页。

    ⑦[苏]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上册),黄良平、丁文琪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页。

    ⑧同注⑦,第304页。

    ⑨同注⑦,第305页。

    ⑩[苏]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朱景文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4页。

    (11)同注⑩,第172页。

    (12)学术界一般将社会控制、社会调整以及社会调控三术语等同使用,以下统称社会控制。法律控制、法律调整和法律调控亦经常被等同使用,以下统称法律调整。

    (13)杨桂华:《社会控制理论的三大历史阶段》,《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71页。

    (14)寇祥强:《社会控制理论的主要形态》,《大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30页。

    (15)费孝通:《社会学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81页。

    (16)吴增基等:《现代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页。

    (17)[美]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页。

    (18)刘焯:《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6-97页。

    (19)同注(17),第208页。

    (20)陈秉公:《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02页。

    (21)参见王勤:《思想政治教育学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189页。

    (22)王勤:《思想政治教育学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23)“从广义上说,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董纯才:《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

    (24)张亚龙:《思想教育与思想控制辨析》,《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147-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