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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世界各国对国有类企业一般都是根据国有资产对企业的介入程度来进行分类的。简单的比如美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对象分为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英国分为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公私合营的国有控股公司等;意大利分为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由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垄断的国有自治公司,由地方政府所有、经营公共设施的市政企业,由政府部门主管但自主经营的非股份制国有化企业;法国的国有资产涉及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行政性公共事业机构、工商业性质的公共事业机构和企业、国家掌握部分股份的混合公司。具体分类则是从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其提供的产品、服务价格的角度进行分类。

还有一些国家国有资产介入企业的方式就相对细化一些。丹麦国有资产主要以三种方式体现:一是由政府确定其产业方向,但在微观经营和机构、人事上有较大自的国有企业。二是根据特别法建立、来源于传统公共机构或私人非营利性组织的独立机构。这些非盈利性机构由一个非完全商业性的董事会来进行管理并受到政府法规的监督。三是国有控股公司。主要指受公司法约束的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作为控股股东,可依法组建公司的董事会以实现运转。

在日本,与国有资产相关的企业可以分为直营事业、特殊法人事业和第三部门等三种基本类型。直营事业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兴建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特殊法人事业是指按照国家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经营的国有企业。通常国家需要实施,但又因制度、监督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直接由国家经营的,则设立实行特别监督的独立法人,以实现实质性的自主经营。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特殊法人可以分为由中央政府直接全部投资建立的特殊法人、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投资建立的特殊法人、由国家和私人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特殊法人以及由国有企业投资建立的特殊法人四种基本类型。根据名称不同,特殊法人又可分为事业团体、公社、公团、公库、营团、金库、特殊公司、地方公社以及其他特殊法人(如海外经济合作基金、国立剧场、日本贸易振兴会)等九种基本类型。第三部门是指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国有企业,一般体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从行业方面进行分析,各国国有资产一般都介入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企业或公共事业类产业。比如,日本包括铁路、邮政、造币、电信、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以及金融、烟草、盐业等行业;英国则不仅仅涉足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还广泛进入制造业等竞争性行业;法国包括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加工制造、银行和保险以及公用基础设施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经济地位的行业,这使法国成为西方国有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意大利以石化、冶金、机械、运输工具制造、水电供应、电讯等资本密集型部门为主,分布也非常广泛;瑞典涉及金融、房地产、及文化、卫生等多个行业。

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日本由各个政府主管部门和大藏省直接执行国有资产管理事务,由国有资产中央审议会和地方审议会负责回答执行机关的询问、提出建议,由监察机关负责对国有资产在运营、处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美国、英国则多由政府提名安排这类企业的董事会,并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由董事会作为连接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桥梁,使政府的政策意图通过董事会得到贯彻执行,又使企业享有一定的经营自;意大利在国家参与制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中央专门机构综合管理国有资产所有权、各控股公司分散管理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瑞典国有企业所有权由议会拥有,议会授权政府,由国有企业局等部门进行管理。

管理方式上,各国区别比较大。在美国,不论是否属于公司型的国有企业,政府的管理都相对较严,除了对总统直接负责的企业外,一般由政府有关的部、处以及根据国会各种决议设置的专门常设委员会管辖。政府还通过有关部门的行政指令确定企业的投资规模与方向,利用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对企业活动进行调节,由国家派遣监督员或监督团,对企业实行财物监护。同时,政府还有权决定企业的劳动人事、产品定价及利润分配制度,以确保国家对企业发展及分配方面的决定权。当然,企业也拥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行设立董事会等管理机构以及自主经营程度不等的权利。还有大批国有企业被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政府提供生产资料、工资、管理成本等生产费用并获得产品。政府对国有混合公司,除委派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外,还实行以主承包商为首的、由政府作为产品计划的招标人,按照择优原则执行的系统组织的承包合同制。政府根据企业产品的种类和用途,成立生产周期长、系统配套复杂、技术风险大的军事生产部和周期短、结构简单、见效快的民用生产部,使之自成系统。在开发新技术过程中,政府指导企业工作,并向国有混合公司提供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承担研究失败的风险,放手让企业之间进行竞争。此外,政府还由行政服务总局承担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包括各项政府公用事业的维护与管理。

法国则由政府各部门、议会和审计院三个方面分别实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控股权由财政经济部门持有,间接控股权由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持有。财政部是国有企业财政方面的主管部门,决定企业获得的财政拨款数量和国家的参股范围从而影响企业发展方向,其他相应政府部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政府通过控制企业领导层或董事会、向企业派驻国家稽查员和主管部门代表监督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通过议会的调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就重大投资、收入分配及价格制定等方面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审计院对国有企业的账目进行事后稽核并评估企业的经营绩效。法国政府还根据企业的竞争性、规模效益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标准,把国有企业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两种,对能源、通信等基础产业往往通过投资规模、产品和劳务的定价以及薪酬标准来严格管理企业,对加工业、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等竞争性国有企业,政府则通过控制企业领导人和资产总量来对其进行较为宽松的监督,以促进其竞争力。

意大利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层次非常清晰,整个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首先由经济计划部际委员会制定控股公司的政策目标、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审查控股公司提出的国家拨款申请、协调政府不同部门的政策等;其次由政府专职管理国家参与制企业的机构——国家参与部,以人事任免、监督企业发展与规范等形式,通过各大控股公司全面管理国家在各个生产部门和服务部门所拥有的股权,监督和协调国家参与制企业的活动;最后意大利的三大国家控股公司伊里公司(IRI,即工业复兴公司)、埃尼公司(ENI,即国家碳化氢公司)和埃菲姆公司,负责管理国家拥有的企业股份,督促国家参与制企业执行政府指示,指导、协调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生产活动,向企业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人才、技术服务,并通过控股公司购买或出售企业股份、行使股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此外,日本倾向于集权式的管理模式。在大规模民营化之前,日本的国有企业实行的是行政机关直接经营的国营企业组织形式。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的人事任命,尽管各个企业有独立核算的财务会计制度,但在财务处置上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和监督,且其工作人员受国家公务员法的约束。企业预算的制定、执行、结转以及资金的筹措、使用等方面,均需得到主管大臣的许可,利润部分需全部上缴国库,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动用,亏损由政府弥补。英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在人事上通过政府任免董事会成员,通过规定国有企业的财务处置权限,并要求企业努力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盈利、扭亏等财务指标,以及财政部从财务和企业发展方向上从宏观上确定财政拨款、审批主管部门投资报告。瑞典国有企业局通过影响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要求国有企业按照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标准编制年度报告,并由专家进行分析评价。韩国则由财政经济部国库局持有国家在所有政府投资企业的股份,并委托给相关行业部门行使股东权利。新西兰财政部和有关行业的部作为国有企业的两个国家股东,共同监督和控制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分配。同时,财政部委托独立的机构对国有企业实行外聘型监督和评估。丹麦的财政部负责预算、决算、劳资制度,决定法律上拥有批准或拒绝投资借款权的独立机构和公司的投资决策,并与相关部门通过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对企业经营实施间接影响,这种原则上独立的国有企业,通过限定了包括经济目标在内的主要目标及其责任后,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与保障的国际比较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维护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各国在实践过程中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不断完善。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方式,来决定国有企业的建立、撤销或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掌握财权控制联邦预算等间接方式来制约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国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设委员会或临时特别委员会,对有关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问题进行调查,审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种议案。日本通过特别事业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各管理机关的职权及权力行使方式,国有资产管理都是在这个法律框架内运行的。在英国,议会立法决定国有企业的建立、改组、废除以及非国有化等重大问题,法律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职责、机构框架、权利、义务,议会委托相关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同时议会实施监督。法国拥有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体系,其完备系统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为处理国有资产遇到的各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论是国有资产的企业组织形式与领导体制,还是国有资产的财务、税收、审计及劳资规划等各个方面,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障,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全面实现了法制化。瑞典的议员有权出席国有控股企业股东大会并发表意见,目的还是为了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除了系统化的法律法规,还有一些个别的法律,对国有资产经营中的一些问题加以限制和规范。韩国财政经济部根据《证券和交易法》的一项授权法令,有权指定任何从事“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产业”的公司为“公共性质的公司”,该法律限制投票,并允许公司章程将其他个体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3%。同时,推行集中审计制,指定审计与检查委员会为惟一的授权审计机构。这不仅提高了经营绩效,也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经营的监管。新西兰在《国有企业法》中对其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出了规定,董事会有权任命国有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和高层管理人员,这从根本上理顺了国有资产管理的人事体制问题。丹麦对于公司的创建或管理,在特别法中都有所论述,对不同的公司比如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政治化有效地向法制化转变。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众所周知,我国工业基础差,经济不发达,建国初期国有经济只有少量的解放区军工企业和接管部分官僚垄断资本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小,资产量少。据不完全统计,1952年我国国有资产总额只有12986亿元。经过建国后40多年来的经济建设,我国的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得到高速的发展,国有资产越来越雄厚,到1995年底,我国国有资产已经达到5.7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4.5万亿元,非经营性资产1.2万亿元,统计表明,1949年以来,国有资产平均每年递增12.4%,其中1980年以来平均每年递增14.5%,1990年至1995年平均每年递增17.9%。

国有经济所创造的财富维持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壮大了国防力量,保证了国家的安全,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可以说没有国有经济的物质基础,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但是国有经济的发展也同其他所有制经济一样,不是、也不可能是直线上升的,有时也带有明显的阶段性。这种阶段性既受国有经济政策、政治环境制约,也与国际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当然也有自然环境的影响。可以说,建国以后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在当时我国工业化程度低,生产力水平不高,供应不足的情况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但解决了占全世界1/5人口的吃饭和就业问题,而且为我国改革开放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但是随着科学的进步,技术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内、国际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继续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继续实行原有的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出现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滑坡,亏损面逐年增大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1992年~1995年分别为22.7%、29.8%、32.7%、33.5%,1996年上半年则达到43.3%,并且1996年一季度出现了全国性的整体亏损,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也逐年增大,据1994年全国开展清产核资的12.4万户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统计,全部资产损失达2231.1亿元,全部资金挂帐22069亿元,损失与挂帐合计达4438亿元,占这些企业全部资产的10.7%。

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少看法,有的归结为管理体制落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有的归结为企业目前存在三座大山:负债过高,冗员过多,社会包袱过重;有的认为主要是企业管理混乱,管理水平低。上面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都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我个人认为,其中最重要和最直接的原因是管理制度不顺,企业管理落后。虽然近10多年来,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放权让利,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际两权分离,进而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什么药方都用过了,但成效并不十分突出,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以往这些改革,停留在企业层面的多,政府层面的少,浅表性的多,深层次的少。因此,必须抓住问题的本质,改革才能见成效。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起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如上所述,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成效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仍困扰和阻碍着企业的发展。

传统的体制下,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被政府部门分割,造成了产权管理的多元化,政府各部门都可以所有者的身份向企业发号施令,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企业要对多个政府部门负责,但却没有哪个部门真正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任。由于所有者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企业缺乏应有的监督的约束,尤其是那些直接归各级政府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其产权归政府所有,但政府是由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由于政府没有授权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结果是政府哪个部门都可以管企业,但谁都管不了,谁都不负责任。政府对企业的情况完全靠听汇报,对企业的内在情况不清楚,结果不出问题则可,一出问题就大得不得了,就要关闭乃至破产。

那么国有企业如何进行改革?这方面中央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目前,理论界、学术界对于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到中间或中介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再到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框架,在认识上是统一的。近年来,各地也根据实际进行了大量的探索,目前全国已有上海、河北、内蒙古、吉林、安徽、浙江、青海、陕西、重庆、湖北、广西等11个省、市、自治区及深圳经济特区先后建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尽管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但新的管理体系基本上是按照三个层次的框架建立的。其大致情况是: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一级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在中间层建立资产经营公司;在下层是由企业群组成。这三个层次,在上层通过国资委直接管理资产经营公司,而不是靠各部门分工把关,这样既能实现将政府各部门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又直接加强了对资产经营的监督和领导,形成了有效的制约机制;在中间层建立了国有出资人制度,为资本运营构建合格的载体,使企业对投资主体负责,投资主体对出资人负责,出资人向政府负责,实现了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在下层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及合资企业群组成,这些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拥有法人财产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从而实现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理顺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

实践证明,这三个层次管理体制的推行和不断完善,对于从深层次上改变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多头管理的局面是可行的,也是成功的。具体可以从深圳和上海改革的成效得以说明。

深圳是全国最早建立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的城市。早在1987年7月该市就成立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及运营,成立初期也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1992年9月深圳市又成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一年后成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资办)———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群”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新体制。

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后,该市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其顺利运行。包括按经营规模、效益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类定级;按行业类别和效益实行企业利润分类上缴办法;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制度;向国有控股企业和全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监管国有资产运营,率先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加强企业内部约束和政府对企业监管等。到目前为止,已正式颁布《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几十个法规和规章,尤其是1995年该市《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体系日趋完善,为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打下了基础,取得显著的效果。截止1998年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的净资产为3477亿元,自1980年以来每年递增53%,1998年实现利润51亿元,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上海市1993年按照三个层次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后,到1995年底,先后将33家主管局撤销转制为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并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结合起来,把撤局、组建公司、改制和授权经营同步进行,将管资产、管人相一致原则与党管干部原则相统一,并享有对控股公司的监管权、考核权、奖惩权与收益权。

上海市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实践,实现了较大范围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的调整和城市面貌的改观。一方面,以控股公司的产品为龙头,以产权为纽带,组建了一大批企业集团,实际专业化协作,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另一方面,通过退城进郊、土地置换和盘活资产存量等措施,进行企业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实现了优势企业的低成本扩张,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再是通过企业间相互持股和环形持股,一大批企业由工厂制改变成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增强了凝聚力和约束力,培育和发展了行业优势。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组建后,对市区工厂进行调整和土地置换,新办第三产业1200多个,合资企业240个,改组有限责任公司14个,股份有限公司4个,关停并转企业196家,撤销138家,原所属国有企业由320家减少到180家,妥善分流下岗的17万人,控股公司由原55万人减少到38万人,继招收18名空中乘务员的空嫂旋风”之后,又相继推出了成千上万的呼嫂寻呼台”、“巴嫂(巴士)”、地嫂(地铁)”等服务行业,为上海减员增效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三、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坚持改革与加强管理相结合

当前在认识上有个误区,似乎体制改革了,就一通百通,一顺百顺,企业效益自然会提高,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光讲改革,不讲管理,改革是无法成功的,改革的目标也无法实现。事实上,当前国有企业管理弱化,管理混乱,损失严重,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据国家有关部门抽样调查显示,80%以上的亏损企业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就我省而言,在前几年清产核资中暴露的损失中,决策失误千万的损失比重较大,当中尤以对外投资最为突出。现在有的企业对外投资未经充分论证,盲目性较大,结果投资之时就是亏损之日。还有的盲目设点拉线,投资链条长,结果连自己有多少个子孙都搞不清楚。此外盲目借出款项,盲目对外担保,出现严重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由于外商资金不到位,有的是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后,以合资、合作企业的名义借款(或担保)作为外商投入资金,结果一旦造成损失债务全由中方背起来,这种例子也是不少见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既有水平问题,也有管理问题,但是最重要的是应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企业厂长(经理)感到有压力。现在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并没有与经营者的利益直接挂起钩来,经营好了没有得到实惠,经营差了也不负责任,出了问题只要自己没把钱装腰包仍然万事大吉,这个单位搞不好调到另外一个单位去照样可以当官,这样的一种机制打击了先进,保护了落后,也出现了一些投机钻营和短期行为。我认为,加强管理应该坚持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方针,内部管理主要是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内部人控制制度目前很难奏效,因为现在是厂长经理说了算,你要么坚持原则看饭碗,要么保饭碗说假话。因此,加强政府对企业管理尤其重要,但加强管理并不是捆住企业手脚,不能采取计划经济那一套行政办法,而应该用政策进行规范,用制度约束和监督考核的办法。

最近几年深圳市对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的管理方面有许多独特的做法。首先,该市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件》,加强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其次是采取下派财务总监的办法,财务总监不但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议,了解企业运作的全过程,而且审核财务报表、监督资金运作情况,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深圳市加强企业管理、监督,企业效益不断提高,即使遭受金融风波和自然灾害的冲击比较严重,1998年度仍然实现利润比1997年度上升。事实说明,只要坚持改革与管理相结合,企业不但可以走出困境,而且能够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国有企业改革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情况非常复杂,当前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以下几种倾向。

一是不能盲目追求速度。当前有的地方为了赶速度,不顾客观实际,搞指令性计划,要求在一段时间内全部完成改制计划。应该说,改制有个计划是对的,但计划应该实事求是,要因地制宜,不能强求一致,要成熟一个转一个。否则即使转了,也是换汤不换药。

二是改制应讲究实效。现在有的企业改制图形式,赶时髦,为组建企业集团搞拉郎配;改变主管厅(局)为公司,把牌子一换,结果机构没变,管理方法没变,职能也没改变;组建经营公司不但未能减少行政干预,而且增加了新的婆婆。这些不讲究实际的改革,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劳民伤财。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一、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为适应论文国有资源和资产使用制度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和资产开发、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不断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范围不够明确,对其有偿使用的性质认识不清,加上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措施不力,致使县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还比较小,市场化配置率还比较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浪费现象在一些领域还比较严重,有偿使用收入流失隐患较多,收入部门化、福利化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有很多县城自然资源丰富,城市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规模也比较大,但人均资源水平比较低,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意识比较淡薄,造成内部产权关系不清;有的单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资产购置和处置的随意性较大,资产购置重复,苦乐不均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单位资产帐务设置不健全,帐外资产存量大,家底不清,缺乏规范管理;有的单位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管理无序,经营不善;资产布局分散,使用效益低下。因此,改革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建立和改善国有资源和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不仅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需要,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手段,配置和优化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原则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手段。规范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对于稳固政权基础,公平财政分配,推进财政改革,净化市场秩序,提高政府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的框架(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效益、优化配置、集约管理、强化监督、责权利相结合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运营、监督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总体思路本着“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逐步建立程序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有效整合政府资源,着力打造运转高效的投融资平台,形成“借、用、还”良性循环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增强政府投融资实力;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强化统一管理,降低政府债务占财政收入比重,防范国有收益流失和财政风险;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推动全县经济和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三)基本原则1、立足现实、改革创新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融资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从我县实际出发,妥善处理老债务,积极探索新思路,创造有特色的政府资源、资产管理和投融资管理模式。2、完善机制、规范运作原则。健全政府资源、资产和投融资管理体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制衡机制,建立政府资源、资产和投融资统一管理机构,合理界定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的职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对国有资源、资产和投融资的监督和控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3、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政府可用于投资的货币资金、存量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高效率、低成本筹集建设资金。4、统借统还,风险控制原则。规范政府性融资行为,对利用集中管理的资源、资产和政府信誉取得的建设性资金,实行统借统还,合理控制借款规模;建立稳定的还贷机制,保证政府性资金投入安全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维护政府信誉。

三、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建立资源和资产统一管理运营机构,健全集中调配机制政府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国有资源和资产、政府投融资管理的执行层。依据国资委决议在县财政(国资)部门具体指导下运营。(二)以集中管理国有资源和资产为依托,构筑政府投融资平台按资产剥离、资本划转的形式,依法注册,具体运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把“死资产”变为活资本,市场化运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满足政府规划项目的资金需求。(三)建立政府投融资审批制度,健全决策机制成立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和融资平台主县行政事业单位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重点稽查”的理解和操作还存在一些误区和不安之处。首先过分强调税务稽查的特殊性,忽略了税收管理各环节的有机联系。如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未能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稽查选案仍存在人为操作的因素(CTAIS系统数据缺乏,选案范围认定设置不到位),在案件的稽查过程中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稽查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在实际工作中把重点稽查简单地理解为检查的频率越高、次数越多越好,导致多次检查、重复检查。再次,在案件的处理方面存在着重稽查、轻处罚,以补代罚的倾向,这不仅使税务稽查走了过场,也容易使相关的纳税人产生侥幸的心理,给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留下后患。以上问题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了税务稽查效率和威力的有效发挥。在这方面国外的做法和经验能给我们有益的启示。3、强化税收管理功能。由于实行新的征管模式,纳税人自行申报,取消了传统的专管员管户制度,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全力抓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同时,对管理存在片面的理解,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管理弱化的倾向,忽略了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和对纳税人的正常管理,造成不应有的漏征漏管。这与征管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相悖的。因此,在实行“集中申报、重点稽查”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强化税收管理职能的途径和办法,进一步强化税收的管理功能,确定相关的岗位和人员对税源进行典型抽样调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实行有效的税源监控,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有效减少漏征漏管,防止税款流失,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4、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用科学严密的管理机制激发税务干部的工作热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是税收征管改革有序运行、顺利发展的有力保证。因此深化征管改革必须以人为本,搞好运行机制。要完善用人机制,结合税务机构改革,科学设计岗位,明确各自职责,实行竞争上岗,能者上庸者下,最有效地使用人才资源;要完善监督机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坚持检查考核,实行有效监督,开展经常的思想教育特别是廉政教育,防止以税谋私等违纪问题的发生;要完善激励和制约机制,把工作政绩与干部的管理使用和奖惩结合起来,以更好地调动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完善培训机制,根据征管改革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搞好干部培训,特别是计算机应用的培训,定出较高的标准,追求培训的效益,不合格的不能上岗,使税务干部基本上都能适应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要求,保证科学的征管程序得以顺畅运行。要负责人为委员,作为政府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和投融资管理的决策层

四、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意义(一)促进了观念的根本性转变,打破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部门格局,有效地解决了国有产权虚置问题一些部门单位一直把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视为自有资产,以为资产产权属部门所有,单位负责人说了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产权所有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资产购置盲目化,资产处置随意化”倾向。推行改革之后,通过广泛宣传发动,以及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管理,重新确立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政府所有、部门使用、收支统管”的管理原则,较好地实现了产权归位,转变了传统观念,统一了思想认识。(二)摸清了资产“家底”,实现了资产的集约化管理,提高了资产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改革以前,由于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产权不清,政府不知道自己有多少资产,“家底”不清。实施改革之后,不仅核实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具体数目,还根据现政府的授权,由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了集约式管理,使政府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与优化配置等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为高效使用和合理调剂资产奠定了基础。通过资产权属证明集中到财政部门管理之后,避免了部门单位随意抵押贷款、对外投资及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等现象,规范了资产处置行为,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三)规范了经营性资产运作,杜绝了“暗箱操作”,增加了非税收入对经营性资产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实行集约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将经营性资产运作行为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实现了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对资产经营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部门预算管理之后,还有利于铲除行政事业单位滋生腐败的土壤,解决部门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的问题,端正党风政风。(四)推进了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拓展了改革内涵,延伸了改革触角通过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与财政部门预算改革相结合,有利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盲目购置资产问题,对提高预算编制特别是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准确度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将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改革与收支两条线改革相结合,有利于堵塞收支两条线管理漏洞,推动收支两条线工作向纵深发展;通过将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改革相结合,有利于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针对性,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将经营性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纳入完全部门预算管理,实现国库集中收付,使部门预算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完全”。(五)提高了财政管理水平,实现了财政管理由单纯的资金管理向资金、资产和财务管理并重过去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重钱轻物”、“重使用轻效益”。推行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集中管理之后,财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严把资产入口关和出口关,加强对资产动态管理,促进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财政资金管理与资产管理的有机结合,拓展了财政管理的深度和广度。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具有特定的含义和特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资产方面有值得借鉴的做法和先进经验。我国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应从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监督、确定合理可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提讼的原告范围、建立提讼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一、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含义

我国的国有资产是国家的公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受到法律保护。在当前的情况下,形形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不断出现,手段不断翻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致使国家的经济利益蒙受重大损失。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建立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之构建首先要以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为前提。一般认为,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出于主观故意或由于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危险的行为。认定国有资产流失的条件如下:(1)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主体必须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或管理者;(2)违法主体必须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即具有过错;(3)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4)必须有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发生,或是如果不加制止必然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在国有资产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和扩展,对其含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基本特点在于,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处理这类违法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行为,这同目前我国处理大量经济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专属职能有根本区别。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活动中,审判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它是案件的受理者、裁判者和指挥者。国家行政机关如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活动中出现,则处于当事人的地位,根据具体情况的差异,既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

第二,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具有特殊性。被告可以是违反国家法律、侵犯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原告也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国家的名义提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程序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客体是被诉的违法行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是由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侵犯国家经济利益或社会经济秩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此类活动的关键,就是人民法院对于被诉的违法行为是否属实进行审查。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对于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判决。

二、国外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以德国为例,存在多种形式的公益诉讼。团体诉讼是指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法律主体将提讼的权利“信托”给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由该社团提起符合其章程和设立目的的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德国的团体诉讼是“通过特别的经济立法赋予有关的行业自治组织诉权的方式而形成的”。另外。德国宪法中还规定有民众诉讼,它是指公民因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某种法律的侵害时,向提讼要求宣布该法律违宪的一种诉讼制度。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保护的权利,无论侵权案件是否发生,也无论是否涉及本人利益,都能提讼。德国的违宪案件所涉及的大多是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利益的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虽然没有专门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做出规定,但是可见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是融合在各种不同的诉讼形式之中的,主要表现为团体诉讼和宪法诉讼,因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必然损害德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与本文所论及的问题已经非常接近了。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原来并未赋予普通公民国有资产公益诉权,因为原来美国遵循的是“法律权利标准”,即只有当事人能积极证明其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他才有资格,否则,即使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遭受重大损害,当事人的原告资格也不被承认。但到了现代,随着公共利益受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法律权利标准”逐步让位于“利益范围标准”。这实际上意味着因违法行为遭受间接损害的相对人甚至利益受影响的任何人,均具有原告的资格。

美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公益诉讼,而且对原告的资格作出了诸多限制,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美国同样可以运用公益诉讼的手段遏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从英美法系国家特定的法律背景和文化特征来考察,案例是这些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也是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所以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它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某项制度的存在与否,而更强调法律保护客观的公共利益的及时性和适用性。只要利益受到损害,司法便予以救济,司法力量就及时介入,而不受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

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国有资产流失面临日益严峻的形势,更具有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国有资产的紧迫性和必然性。笔者认为,在借鉴和吸收各国成功先例和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以尽快扭转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局面。

三、创建我国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一)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在宪法中增设国有资产保护权。目前我国宪法中只规定了一些保护一定范围国有资产的职责,还没有确认国有资产保护权理论,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宪法条文中予以明确。其次,要在有关单行法律中将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具体化,可考虑制定一部《国有资产法》这样的基本法律,对国有资产的含义、范围、法律保护途径等作出专门详细的规定。要修改和完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使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再次,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及政府规章,消除现行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中相互矛盾和真空现象,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创造合理的法律保障。

应当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确定较宽松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应主要归结为两大类型,即行政主管机关和社会其他主体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争议。行政主管机关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争议主要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做出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管机关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法定职责,变相损害国有资产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尚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畴,但这一规定正受到学术界的批判,因为许多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和执行,都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符合法治发展目标和我国实际情况的。社会其他主体损害国有资产利益中的其他主体包括除原告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我们不能片面地认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都是行政主管机关引起的,被告的范围也应扩大化,包括一切对社会经济整体、全面、长远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的组织或个人。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并不都是政府所为,还有其他组织和个人损害国有资产利益。针对这些行为,普通公民同样可以提起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二)强化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监督

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体系的一大通病就是权力监控缺乏应有的强制力,这是我国目前权力监控体系乏力的重要原因。司法监督是我国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监督形式。现实中,人们对一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提起的诉讼往往因为他们不具备原告资格而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因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无人或法院不予受理的现象屡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监督难以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人民检察院缺乏对此类行为提起公诉的权力,是司法部门未能对此发挥应有作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通过修订法律,赋予检察院对这类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诉的权力,是加强司法部门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

新闻舆论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因特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的报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体对于国有资产公益诉讼而言,新闻舆论可以使公众树立国有资产所有者意识,通过舆论的渠道引导公众关心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行情况,鼓励和支持公众对危害国有资产的不法行为提讼。人民法院对于媒体揭露和群众检举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要依法查处,要依法保障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对国有资产流失状况的客观报道权利,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职能作用,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和重视国有资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确定合理可行的审查制度

应严格立案审查程序。对于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切实把好立案关,在正式受理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案件前应增加预审制度。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审理方式应实行合议制。在诉讼时效上,应借鉴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可规定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即未经授权给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受上述诉讼时效的限制),以保证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在审查标准上,法院应坚持合法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原则上对涉及国有资产的不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包括权限审查、内容审查和程序审查等。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为违法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认为被诉行为合法的,判决予以维持。法院还应及时把发现的违法行为报送国家权力机关或通知涉诉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从而逐渐形成良性运作机制,维护法治的尊严和统一。

应建立合理的举证制度。国家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力量是均衡的,在收集证据方面两者难易程度相当,因此,在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中,应平等地分配举证责任,使原告、被告承担的风险大致均衡,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时,由于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有较强的时间性和较高的技术要求,原告方很难收集到必需的证据,这就会使他们处于被动的地位。完善行政前置制度。如果违法行为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个人、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在提起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之前,应先向其举报、控告,由其先行查处。只有当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处理或处理不当时,个人、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方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司法救济。如果某种违法行为不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则个人、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可直接向法院提讼。

法院应查明违法者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判令违法者赔偿。应明确损失的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机会损失以及恢复环境的费用。国有资产流失所造成的后果,往往具有潜伏性的特点,因此对于造成的潜在利益损失、收益机会、恢复所需费用等也应当予以赔偿。

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审判组织。为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方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有必要规定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一审案件由国有资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如果涉及管辖争议,则由其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在法院内设立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庭平行的公益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违法行为实行地或被告所在地辖区内的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包括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案件)。

此外,还应建立此类案件的优先审理制度。

(四)扩大提讼的主体范围

对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谁有权,这是国有资产司法保护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是法律的监督检查机关,没有相应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没有特定的人向法院提讼,法院的审判职能就不能启动。另外,侵犯国有资产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经济利益,因而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对这类案件具有诉讼权的主体,才能解决国有资产的司法保护问题。笔者认为:侵犯国有资产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负责人,也可以是检察机关。以及前文述及的建议人大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还可以是任何公民和一切组织,不论主体是不是国有资产的管理人,只要他们是国家的主人,就有权以国家主人的身份站在原告席上。

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提起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的代表提讼,是在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国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如果法律仅仅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直接利害关系人因种种原因不提起或难以参与诉讼活动,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无法追究。因为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利害关系人,法院的审判职能无法启动,其结果是任凭违法行为自由泛滥。第二,即使有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只能解决个别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而不能一并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因此,违法行为侵害整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这一类行为提讼的最佳代表是检察机关。

(五)建立提讼的激励机制

首先,改进费用承担的方式。因国有资产公益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巨大,所需费用往往为公民个人和一般组织所难以承受。所以我国有必要吸纳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适当减轻公众因提起公益诉讼而承担的费用,对诉讼费用的规定作有利于原告的规定。除由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诉讼费用应由国库直接支付外,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如果败诉的,诉讼费用可通过诉讼费用保险或公益诉讼基金支付。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提讼时,根据保险公司所承担案件种类和诉讼费用承担条件,为被保险人支付诉讼费用。在每件胜诉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案件的罚金中提留一定比例作为公益诉讼基金,同时基金会还可以接收社会捐款作为基金来源。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可以向公益诉讼基金会申请公益诉讼费用,公益诉讼基金会在接到申请后通过对申请的审查,认为提起的是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并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就可批准。这既有利于支持和鼓励提起公益诉讼,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滥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本文将探讨党的十六大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上的实质性突破,并着重对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过程中,将会遇到的难点,作初步分析。前者使我们明确改革方向,坚定改革信心,以便沿着党的十六大指引的方向,努力构建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体制;后者则使我们明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要真正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将遇到一系列体制。这些障碍不除,改革难于奏效,甚至有可能误入歧途。不少经济学家曾经说过,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国有企业改革,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20多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历程,似乎使我们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集中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便不可能有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这正应验了那句至理名言,叫做经济管理体制,决定经济运行体制;经济运行机制,决定企业活力。用不少企业家的话来说,叫做“下动上不动,越改越被动”。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质性突破

(一)对“所有者缺位”的匡正

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实现“所有者到位”这一最基本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这是国有资产发生经营性亏损,无人负责,国有资产流失,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根本原因。

社会主义国有资产所有者,看起来是十分明确的,即全民所有。但是,由于13亿所有者中的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只拥有1/13亿的资产所有权,因而都不能以“个体”身份“所有”国有资产。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问题在于,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国家,应当怎样认定?或者说,谁是国有资产的责任主体?只要这样提问,就会发现,在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十分不明确。至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组织人事等部门,都可以代表国家,都拥有部分实实在在的出资人权益。就是说,现行国有资产所有权被分割在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这不仅是形成条块分割的深层次原因,而且也是国有资产产权责任主体缺位的体制性原因。当国有资产发生经营性亏损,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状况时,由于管资产的不管事,可以对此后果不负责任;由于管事的不管人,同样不应负责任;管人的,不管资产,就更有理由不对资产流失负责。

由此可见,所谓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不明确,实质是国有资产处于无人负责状态,国有资产责任主体不明确,国有资产缺少强有力的有效监督主体;所谓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缺少充分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出资人”。党的十六大针对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根本缺陷,明确提出,即将建立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这一个“统一”和一个“结合”,匡正了原有体制中的两个“分离”;“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落实到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对应于他所监管的那部分国有资产,是唯一的出资人,并且享有对国有资产主要经营者的任免奖惩权力。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终将“到位”。

还应当指出,党的十六大关于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决定,并没有否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但却对只有中央政府才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这一格局进行了重大改革,确认省市政府的出资人地位实现了“分级所有,分级管理”的辩证统一。

(二)为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创造了体制前提

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把“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紧密地联结在一起,有着深刻的涵义。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并使之收到实效的体制前提。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实质,是国有资产(资本)的优化配置。这种优化配置,不仅仅是一个对国有资产存在空间重新布局的过程,也不仅仅是一个对国有资产投入方向重新定位的过程,而且更重要的是,这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上下左右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我们越是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靠市场导向来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就越应当明确,关键在于要过经济利益调整这个“大关”,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企业、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中。所谓“条块分割”,就其实质来说,就是把部门的局部利益、地区的局部利益,放在国家(全民)利益之上,从而使国有经济的应有优越性难以发挥,国有资本的总体运营效益低下,也使对国有资产运行监督软化。明明是国家即全民的资产,只要布局在某一行政主管部门,就成了该部门的行政附属物,成为这个行政部门的所有财产,甚至成为其“寻租”的筹码。这是国有资产难以按市场经济规律自由合理流动的深层次原因,是国有资产专业化协作难于展开,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的体制。

党的十六大,扬弃了过去那种对国有资产实行行政性分割管理的体制,把国有资产置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统一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手中,这就切断了国有资产布局同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直接经济利害关系,为国有资产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为产业结构优化,创造了现实可能性。

二、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难点

(一)关于经济利益关系的变动

任何一项经济改革措施的出台,都必然伴随着特定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一般说来,改革引起的原有经济利益关系变动越大,这项改革引起的震动就会越大,这种改革遇到的阻力也会越大,这也是改革发展的一般规律性。

可以预料,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会违背上述这一改革发展的一般规律性。由于这项改革极其深刻地涉及到管资产的、管人的,以及管事的等各个方面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可能不受到一定的阻力。具体地说,党的十六大关于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决定彻底打破了原有条块分割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格局,过去那种凭借行政审批权力,只收取“管理费用”,而可以不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现象,再也不能存在下去了;过去那种掌握有人事任免奖惩权力,而对国有资产经营亏损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现象,再也不能存在下去了……总之,利用所有者缺位,出资人不清,责任难于界定而捞取“免费午餐”,甚至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将很难产生,至少有了有效的防范制度。而这一切,必将引发来自既得利益者的阻碍,这种阻碍作为一种“摩擦阻力”,将不断延缓改革进程,甚至使改革停滞。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现行体制范围内经济利益关系调整的成功,同时,也呼唤着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关于可能出现的新的政企不分

正在构建中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序列中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是“国家所有”,即“中央政府所有”,而地方政府只有“分级管理”的权了。新体制在坚持国家所有前提下,确立了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就是说,地方政府不仅拥有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且同时拥有法定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相对所有权,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以“出资人”身份拥有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的权利。这种所有权对管理权在两个层次上的统一,无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上的实质性突破。但是,同时应当指出,所有权与管理权的“重合”,特别是在地方政府这一级的“重合”,应当有必要的制度安排和配套改革予以保证和规范,否则,很有可能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在新形势下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从经济管理原理上说,所有权与经营权是辩证统一的。其中,有决定性作用、起最终支配作用的是所有权。所有权从根本上制约着经营权,经营权是所有权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体现。所谓“经营方式”,是所有者为了实现自身最大利益选择的最佳实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在放权让利阶段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而在股份制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推动下,有了实质性进展关键在于触动了产权制度,确认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实现了企业管理权与其法人财产权的辩证统一。由此可见,确认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相对所有权,确认地方政府的出资人地位,将极大地扩张其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力。这就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如果地方政府这种权力扩张,实现在政企分开、政资不分的旧格局中,实现在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的条件下,那就有可能强化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提出这个问题,不是说正在进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必然会强化政企不分。而是说,即使政府作为出资人,也要把政府的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政府作为“出资人”,应当成为股东,并通过建立中介经营公司,搞好股权管理和资本运营,而不能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更不能用行政命令方法,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关于用人观念的转变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一直被当作党的干部来选拔和培养,我们姑且称之为“伯乐选马”机制。这种机制注重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忽视业务能力。我们知道,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和对企业家的要求存在重大差别,甚至在某些方面可能恰恰相反。如:要求企业家要敢于冒风险、善于冒风险,而对于政府官员则希望他稳健、四平八稳。资本采取市场化方式配置,企业家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本——人力资本也应按市场化方式配置,即采取“赛场竞马”机制。目前,由企业工委管理独立国有企业老总的“乌纱帽”的现状必须改变,管人、管事和管资产必须相结合。根据十六大精神,我们认为,未来我国的政治体制将这样发展,政府官员从公务员中通过组织部门考察、通过人大选举产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将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产生,即根据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聘任,经营者的来源将是人才市场中的职业经理。

三、新体制下运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论述大多是指南针性质的,有不少问题还有待深入探讨。

(一)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的分离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革的时候,我们一定要重新审视国有企业的双重目标问题。国有资本与其他资本的大融合是必然趋势。资本是追逐利润的,国有资本莫能例外。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既然国有资本要介入竞争性经济活动,就必须讲究财务规律,不能同时追逐社会公平和效率双重目标。我们进一步认为,国有企业的提法应该完成历史使命了。建议使用“国资企业”(包括国家独资、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企业三种)提法。国资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都是市场主体,唯一的不同是这类企业国家各级政府有一定的资本投入。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在宏观上必须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为国有财产),前者追逐经济效益注重效率,后者追逐社会效益注重公平。混淆这两类不同性质资产在理论和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比如公检法军办企业、国有企业从事非盈利性的社会活动、国有股减持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等等。企业目标的唯一性会真正解放国资企业的生产力和生命力,提高国有资本配置的效率。

(二)建立国有资本中介经营公司,搞好股权管理

地方政府可以代表国家履行出资者职责,并不等于政府可以直接办企业,直接插手企业的事务,否则又将回到政企不分的老路上去。我们认为,十六大报告所明确的仅仅是地方政府可以成为直接的股东,而不是让地方政府直接办企业或直接管理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政府公务员不能成为公司的董事。因此,在政府和国资企业之间必须有一个中介组织,完成政府对国资企业股权管理的需要。我们把这一组织称为国有资本中介经营公司,可以按行业来组建。中介公司必须办成市场化、专家化、企业化的组织,通过“用手投票”、“用脚投票”等方式进行虚拟资本的管理。组建国有资本中介经营公司,不仅较好地理顺产权关系,对所控制的企业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维护国有资本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由于其专家云集,控制的企业众多,可利用信息占有上的优势,对下属的国资企业存量资产进行重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也可通过兼并等方式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明确了中介公司成为国资企业的投资主体身份,确立其权力、责任和义务,对于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对于产业结构的优化都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今后国有股产权的流动。

(三)建立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根据郭复初教授(2001)的研究,我国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行政色彩太浓;重行政级别,轻业务技能,专业色彩太浓;重对经营者的监督,轻中间层次管理者的监督,片面色彩太浓;重上面监督,轻企业职工监督,群众色彩太淡。结合十六大精神,我们认为,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应该与营运体系同时构建。营运体系由政府来抓,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则应由人大的常务委员会(建议成立专家型的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通过设立举报信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方式进行监督)来抓,政协则对国有资产的营运、监督效果进行评议。

【参考文献】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郭复初.国家财务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公共管理PublicAdministration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论文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与行政体制以及财政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我国经济运行中的薄弱环节,不能有效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常出现重复购置资产或者闲置资产等现象的存在,影响了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我国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这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更加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有资产可以分为对企业投资的经营性资产以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中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意义重大。首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改革,也要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改革,只有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改革,改变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过分浪费的现状,不使其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才能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次,中国财政体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开始向公共财政方向发展,公共财政的建立不仅要求资金方面的分配,而且也强调管理方面的转变,要求加强预算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因此,只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才能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更好的实现公共财政的目的。第三,如果政府想转变自身的职能,就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合适的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让事业单位成为自主盈亏的单位,减轻国家的负担,进而达到政府转变职能的目的。而且,行政事业单位浪费国有资产的现象非常严重,经常成为政府官员贪污舞弊的工具,因此,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第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但是财政支出仍然很庞大,政府只有降低运作成本,才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国家财力的最大效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十足的影响力,只有改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低下以及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才能更加适应国家节约财政支出的要求,以有限的财力发挥最大的效益,为人民造福。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由于分散管理以及国家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影响了公共财政的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没有明确的界定产权归属问题,管理体制不顺从理论上来,国有资产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主要是财政拨款形成的,但是长期以来,国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都疏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本身也存在着缺陷,也就不能准确的界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谁管理,怎么样管理的问题,导致产权归属问题不清晰,管理体制不顺。这就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自身的国有资产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不是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而经常把国家拨给的国有资产当作自身的资产来使用,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由哪个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而且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都是非常不利的,这都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起因。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各级管理部门中,职能划分不清晰,出现交叉现象,内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权限不清晰,这都是国有资产容易出问题的很大诱因,职能交叉,职能划分不清晰,都会成为贪官贪污舞弊的有效手段,这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是非常不利的。正由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不注重国有资产管理,使得国有资产的改革成为经济改革的薄弱环节,而且经常会出现资产闲置或者浪费的现象。(二)资产使用效率低,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的配置不合理,我国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自于国家的供给,在会计核算方面,不具有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大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对于单位的资金需求并没有进行合理的预算,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由于不能进行有效合理的财务预算,资产重复购置现象非常严重,政府拨给的财政资金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整个行政事业单位缺乏科学合理的配置标准,对于国有资产的使用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且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往往是非常不科学的,采用收付实现制并不能对固定资产计提合理的折旧,这对于预算来说,本身就是一个错误,资产配置极为不合理,而且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出现盲目攀比的现象,利用国家的资产制造形象工程,严重浪费了国家的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的闲置浪费。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的使用及处置时浪费现象严重,在使用的过程中疏于管理,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脱节,资产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大量国有资产被闲置,这都跟各个单位审批制度不合理有很大的关系,在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随意处置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成为各个官员的工具,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三)监管不严,管理制度不合理按照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该进行评估,然后报国家部门审批才能进行处置,但是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普遍问题是不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处置,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三、廉租房制度完善措施首先,应该明确廉租房是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在提供廉租方的政策中要发挥核心作用。对于这些不足,作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主体的政府,应该不断加强完善廉租房的建设工作,使廉租房的修建、审核、监管、退出机制步入正轨,使城镇低收入人群能更多地享受政府廉租房政策带来的保障和实惠。(一)、完善廉租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批、审核及退出机制。一方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快健全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目前,我国的征信建设正处于发展阶段,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效率还有待提高。随着我国个人数据信息库的渐趋完善,相关审核机构在廉租房申请对象的申请、审批、审核及退出能实行更好的动态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政策的制定、执行要因地制宜,因时而异。随着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不断地修改、完善廉租房的申请、审批、审核及退出条件。确保廉租房建设跟随时代的发展满足不同地区低收入群体的需要,保证廉租房的分配过程中的公平、透明。(二)、扩大资金来源。首先,中央政府要加大转移支付,根据不同地区的需要给予财政支持,保证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吻合。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减少廉租房政策在地方上的阻力。同时监督地方政府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能够及时到位。其次,改变单一的政府提供方式,发展多渠道的资金供应方式。在现有的几种资金来源渠道中,前六种受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等的影响较大,筹措资金的弹性有限,政府可以通过鼓励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在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或贷款担保,鼓励房地产商积极参与到廉租房的开发中来。不仅有利于解决廉租房供给不足的问题,减轻财政压力,还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房地产商的社会责任感和认同感。(三)、完善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激励制度。将廉租房以及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利用状况作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加强地方人大等权利机关的监督工作。同时,中央政府适当加大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并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审计系统使资金专款专用,减小廉租房建设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压力,保证廉租房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四)、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制定相关的法律对廉租房政策的目标、制定过程、政府责任等明确规定,使廉租房制度规范化,规范化。保证政府对住房干预的公益性,规范政府干预只能及其行为。(五)、政府采取财政补贴的同时应设法增强被补贴对象的“造血功能”。一方面提高低收入群日的增收能力,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信息服务等,提高他们的收入。另一方面为低收入群体的买房、租房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政府应鼓励房地产金融市场得到金融创新,发展多层次完善有效的的金融市场,为低收入者提供信贷支持和信贷补贴,使更多的低收入者能通过市场购房。

【参考文献】

1、黄玉新《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6月第14卷第2期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1.1保证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内部审计来维护。内部审计定期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查,有效避免出现财务问题,在出现问题时尽快发现并解决。而且做好内部审计工作,还能保证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财务信息失真,为国有企业发展和做出决策提供依据。利用内部审计工作分析结果对国有企业利益实现、价值寒凉等方案的选择提供依据,能够实现企业利益和技能水平的提升。例如山东某国企定期派审计人员对财务部门进行审计,对财务政策运作和成本等进行审查和监督,有效的避免财务发生问题,同时也明确了各部分的管理职责。

1.2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有很大帮助。首先,在企业整体内部控制环境中,审计人员要想对财务部门进行审计,就需要掌握各部门特别是财务部门业务活动的关键节点,因此内部审计工作的针对性更强;其次,对国有企业进行内部审计,能够客观独立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人员能够根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确定日后发展方向,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具备良好审计技能和较高素养的审计人员,对国有企业进行内部审计时,一定会以资产保值增值、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法律法规的遵守等方面为主要控制内容。如果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问题,审计人员就会立即向上级提出建议。

1.3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进行规范因此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要求都较高,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最基本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执业知识外,还要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说是一种隐形监督方式,可以对会计工作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审计工作是通过对会计管理和核算工作纠正财务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保证会计管理和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财务问题的出现大多数都是会计人员出错而引发的,因此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

2内部审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监管作用

内部审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监管作用主要包括对存量资产监管和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内部审计监管。对存量资产监管的目的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包括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完善性和有效性;认定国有资产存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验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完成情况;分析经营业绩和获利能力。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内部审计监管主要包括:减少国有资产必须由相关部门明文批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确保手续完整且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对外合资、投资或合作,要提前做出技术报告、可行性报告和资金来源及用途报告等,同时附有责任承担条款。

2.1对存量资产的监管第一,测算国有资产增值率:定期测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以反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x100%,结果大于100%为增值,等于100%为保值。这一过程要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并排除下列因素的干扰:国家或部门投资、拨款使资本或资本公积金增加;国家或部门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按国家规定对所有者权益减少或增加清产核资;按照国家规定评估或重估资产而造成的资本公积金的增减。第二,评价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法人签订经营责任书,明确法人对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国有企业要建立对应的管理体系,因此内部审计在对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监督上可以从下面三点着手:第一,企业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岗位或机构,是否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纳入经济责任制中;第二,对业务部门和负责资产保值增值的部门进行审计,包括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第三,监督企业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

2.2对国有资产变动的监管第一,做好资产价值评估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都会引起资产变动,这就需要做好产权界定和资产价值评估。内部审计要对整个过程进行监控,从下面几个方面做好审计工作:核对并抽查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项目;帮助企业选择综合素质高的审计师和评估师。第二,为资产经营选择最佳形式:国有企业在市场、行业特征、资产结构和产品等方面都会不同,那么资产管理中选择实现企业经营规模的科学扩张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内部审计需要为资产经营选择最佳方式。第三,为企业选择合理经济规模:企业进行的兼并或收购都是为了更合理的配置资源,从而发挥其作用。如果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而扩张,很可能使企业陷入困境。企业要从产品、技术、资金和管理等多方面考虑,从而选择最佳经济规模。内部审计要对企业决策提供帮助,内部审计在企业资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要以能换取跟高收益为基础,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第四,选择理想的目标企业,资产兼并和收购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目标企业的选择,如果选择不当,不仅无法实现经营规模和资本的扩大,还可能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甚至背上更加沉重的包袱。内部审计要做好协助工作:理清目标企业问题和优势;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将企业管理技术及一定资金引入目标企业并尽快转化为现实经济效益。

3结束语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行政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其拥有的大量资产是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强大物质基础,管理好这些资产,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但是从目前来看,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展开探讨。 论文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公共管理Public Administration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与行政体制以及财政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我国经济运行中的薄弱环节,不能有效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常出现重复购置资产或者闲置资产等现象的存在,影响了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我国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这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更加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有资产可以分为对企业投资的经营性资产以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中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意义重大。首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改革,也要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改革,只有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改革,改变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过分浪费的现状,不使其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才能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次,中国财政体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开始向公共财政方向发展,公共财政的建立不仅要求资金方面的分配,而且也强调管理方面的转变,要求加强预算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因此,只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才能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更好的实现公共财政的目的。第三,如果政府想转变自身的职能,就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合适的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让事业单位成为自主盈亏的单位,减轻国家的负担,进而达到政府转变职能的目的。而且,行政事业单位浪费国有资产的现象非常严重,经常成为政府官员贪污舞弊的工具,因此,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第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但是财政支出仍然很庞大,政府只有降低运作成本,才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国家财力的最大效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十足的影响力,只有改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低下以及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才能更加适应国家节约财政支出的要求,以有限的财力发挥最大的效益,为人民造福。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由于分散管理以及国家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影响了公共财政的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没有明确的界定产权归属问题,管理体制不顺从理论上来,国有资产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主要是财政拨款形成的,但是长期以来,国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都疏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本身也存在着缺陷,也就不能准确的界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谁管理,怎么样管理的问题,导致产权归属问题不清晰,管理体制不顺。这就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自身的国有资产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不是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而经常把国家拨给的国有资产当作自身的资产来使用,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由哪个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而且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都是非常不利的,这都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起因。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各级管理部门中,职能划分不清晰,出现交叉现象,内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权限不清晰,这都是国有资产容易出问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第9篇

改革开放至今,国有企业不断发展,不断改革,虽然小有成就,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当前,国有企业数量俨然不多,但是其在国有经济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所以其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就当前国有企业来讲,其主要控制五个领域,分别是国防、教育市场、高端技术、战略资源以及基础工程等五大领域。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但国有经济仅仅占据市场经济五分之一的份额。但是在周围企业中,不仅涵盖外资企业,而且还存在很多国企演变的企业、部委股份企业等,他们组成实力较为雄厚的民营企业。在国内,社会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属于非常重要的资源。在竞争程度逐渐加剧的今天,对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培养以及其核心地位的凸显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就国有经济而言,其延伸形式对其自身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主要涵盖国家在经济方面出台的政策、人大组织的活动以及市场特定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因此,对于国民经济来讲,中国企业是其发展的重要动力。

二、经济全球化增加了国有经济的压力

当前,生产已经迈入全球化的时代,世界经济中跨国公司的地位越来越高。国际贸易在市场全球化的刺激下得到较好的发展,在国际经济发展中起到的作用非常明显。资金全球化也很好的促进了国际金融的发展,巨额资金流动于各个国家之间,也产生正面与负面的作用。此外,高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全球化以及人才的快速流动都加剧了国际市场的竞争程度。自从我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后,对外开放逐步深入,加快了市场在国际上的统一程度。因此,与国内市场相比,国有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也逐步增大。因为全球化的深入使跨国公司与国有企业直接形成竞争,与之前国内企业相比,竞争环境明显恶化。此外,因为我国关税较高、存在多种非关税的壁垒,所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成本较高,竞争力也明显下降。而民营以及集体企业因规模不足,很难威胁到国有企业。因为中国非关税壁垒逐步废除,关税也有所下降,造成跨国公司在中国成本降低,直接导致国有企业竞争出现劣势。而且国内民营企业也发展较快,无疑加大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压力。除此之外,因为经济全球化的范围逐步扩大,全球知名品牌也都纷纷入驻中国。这些品牌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企业在中国选择合适的位置建厂,然后依靠自身的努力去拓展中国市场。有的企业与中国某些企业形成合作关系,借用企业的力量使自身得到发展。也有的企业直接选择中国品牌进行收购,以此入驻中国市场。所以不管是国内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弱势国有企业想要与跨国知名品牌竞争,那么只有不断发展自身优势,不断创新,将自身打造成强势品牌。只有这样,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才能提高竞争能力,在国家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三、国有企业经营及管理问题分析

1.国有资产管理的加强

就国有企业来讲,其在资产管理以及企业组织两方面的管理制度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法人能力不足,效率低下便是问题之一。此外,就国有资产来讲,其产权主体具有虚化的情况,而且生产者和经营者也欠缺主人翁意识。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但是因为所有权的代表还没有落实到位,所以在产权主体方面呈现虚化的情况。在这样的环境下,国有产权经过多个层次,最终委托于政府部门或其余代表实施管理。在此过程中,产权主体与权责等方面并没有进行清晰的规定。这也就导致约束与激励制度以及分权制衡等方面出现失衡。进而影响管理效率,对企业在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国有资产管理缺陷

在国内,就国有资产来讲,其在运营以及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于流失方面。当前,国内部分学者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原因、形式以及解决措施进行具体探究。他们认为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是经营管理不够完善。此外,国有资产在进行折股以及评估以及犯罪等行为都造成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状况。在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中,各种寻租是造成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国有资产流失具体途径与形式主要表现有很多方面。其一是税收的偷漏情况。其二是产权出现变更以及新旧制度转轨时,恶意低估、不评估国有资产的现象。其三是在进行变革股份制时,故意不评估国有资产或者恶意低估,造成资产流失。其四是部分企业将国有资产违法私吞。其五是在进行贸易的过程中,逾期货款没有收回来,直接导致国外出现大量滞留损失的现象。其六是在担保的过程中,采用国有资产担保,造成流失。除此之外,还有其余多种形式,都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形式。

四、通过制度创新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对策

在国民经济中,国有资产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为了将其作用很好的表现出来,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较好解决问题的办法至关重要。

1.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设立

以及管理的确定在中国,首先要确定国有资产在管理原则以及机制的设置,即通过权责边界的划分来优化国有资产当前的管理机构。并以当代企业的相关制度为中心,构建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对各个机构的职能进行具体划分。以法律框架为依据,确保国有资产相关的管理机制在职能方面能够实施到位。通过相关机制与体制两方面的创新,保证国有资产的运营能力提升,构建合理的奖惩制度以及考评体系,以此构建约束激励的机制。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以国民经济为基础,对其部门或者行业的性质进行正确把握,以此来确定管理国有资产的方式。在竞争领域中,盈利在国有资产目标中也占据重要的地位。如果不考虑是否盈利,那么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效率较低,进而演变成资产流失。在前文中,对资产流失进行具体分析可知在国有资产中,经营性类型的问题最为严重。因此,如果国有资产属于经营性企业,那么应该选用合理的监管模式。因此,分类管理国有资产不仅提高管理水平,而且对各种政策目标也有很好的协调作用,进而提高资产实际的使用效率。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创新

当前,企业市场化与政府授权管理运作的模式是改变传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有益尝试。就政府授权而言,其授权给国有独资公司,让其接受并管理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在确保国有资产完整性与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产的公平性以及使用的效率,并且试图通过采用市场的方式来经营国有资产。依靠政府职能的转变,将政府与企业分开。这样就可以将漏洞堵塞,消除传统管理制度的问题,使行政国有资产能够最大化的保增值税。将所有的国有资产收归至经营中心,从而实行市场化、规模化的运营。

3.加快、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增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

法律法规的滞后一定会造成国有资产因缺乏约束而流失,在行政性事性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过程中,表现的更加明显。如果既定政策在科学性方面较差,政策导向缺失,那么将对改革进程与改革效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完善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是单位管理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所以建章建制、信息系统与制度的建设、明确各部门职能与国有资产流失追究责任制亟待加强。

五、结束语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国有资产管理法/ 和谐机制 一、新时期的国有资产(简称为国资)管理法理念 (一)和谐社会法治理念 从不同的学科角度看,和谐社会的含义是不同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和谐社会,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协调发展的社会,也即是各种社会资源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部门之间进行合理有效配置,使生产力不断、可持续发展,所有社会成员公平分配、占有和享用社会财富的社会。从社会学角度上讲,“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结构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的说法,这是从社会整合功能的角度来表述的一个概念。伦理学中社会和谐具有三层含义:人自身各方面的和谐,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包括社会各子系统之间以及各子系统内部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是实现人自身各方面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最重要的条件和保障。“和谐”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它是同一性的一种状态,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协调、平衡、秩序和合乎规律性特征。 在理论上,和谐社会是一种法治理念。其一,从和谐社会的各个构成要素来看,应具有以下内涵:民主是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平等是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道德是和谐社会的精神力量,经济发展是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涵。其二,从和谐的社会机制来看,和谐社会必须具有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敏感的社会预警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其三,由于现代社会关系主要依赖法律调整,因此和谐社会就只能立于法治基础上。和谐社会建设有三个着力点:整合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推进司法正义;倡导社会公平,体现社会正义。这三个着力点的实现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如果法律制度完善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成员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因此,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就此而言,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其四,从法律的需求方面讲,法的和谐社会理念(法的和谐价值)则可以满足人对和谐关系的需要。这种需要可以有多个层次、多个侧面。在实用的层面上,法通过调整不同个体、群体、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建立起一种相对和谐的人际、群际、地区关系,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关系也因此而形成。在审美的层面上,一套健全而完善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机构和法律设施,可以给人带来和谐有序的感受与体验。 (二)国资管理法的回应 将和谐社会理念纳入国资管理法律的价值追求之中,是大势所趋。在国内,和谐社会理念正逐步成为了法律理念之一。例如,在国内,将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法律会议中心话题的会议有2009年的“致公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座谈会”和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国际上,和谐理念、建立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了国际性立法运动的主旨,如2005的世界法律大会的主题为“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在此洪流中,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与时俱进,将和谐社会理念及时地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和谐社会理念集中体现在法律的价值方面,因而国资管理法必须追求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私益与公益的协调。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一方面要尊重人,这种尊重的重要体现是现代公法所确立的权利。另一方面,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要保障社会共同体的稳定有序。这表现为自由与秩序、效益与公平、私益与公益,这几对核心法律价值范畴之间的关系。因此,国资管理法是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相统一为基本原则,社会效益与社会公平为价值诉求,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的解决为基本任务的法律。“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地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达到了平衡、并维续了这种平衡。”国资管理法中,要处理的核心法律问题就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其实质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恰当侵害。国资管理法是否达到了和谐状态,判断标准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否理性,这里涉及的法律主要是公私兼顾的经济法。 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国资管理法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公有制的主导地位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且,关系到整个法律体系是否协调。但是在“国退民进”,“主辅分离”等转型过程中, 产生了许多阻碍国资管理和谐化的“拦路虎”,再加上国资管理法的滞后、空缺、内耗,国资管理法无法达致最优状态,国资便无法增值保值,实现应有的社会任务。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既是一种政治口号,又是一个严肃的学术命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和商榷。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使命在和谐社会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要对国资管理法的和谐机制进行研究。 二、国资管理法和谐机制之宏观思考 (一)人性假设的有机整合 人性假设并不是必然与管理理论成映射关系的,因为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生产力水及管理实践推出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人性假定与模式,并且没一个企业在选择自己的管理模式时,不会受到企业具体情况的制约及自己偏好的影响,因而难免会出现人性假设与管理模式选择之间的冲突、人性假设之间的冲突、管理模式之间的冲突。并且,这些人性假设本身也无不具有缺陷。如,“经济人”的求利动机与人类中心主义一开始就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人类在追求财富,追求经济增长,追求享受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指导下,把地球上的一切都视为自己利用、改造、掠夺的对象,最终造成了环境失衡、生态破坏,人类生存基础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从这一点讲,“经济人”假设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存在矛盾的。如国家是环境资源的所有者,但它不直接经营、使用,而是由委托者来负责具体的经营。这种制度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产权的不清晰造成效益低下,资源配置无效,并产生了一些独立于市场体系之外、不受市场规则约束的外部效应。非市场化的结果加上有经济人的自利性引起的短视行为,使资源被侵占和破坏,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如何有效适度地利用经济人假设原生动力来推动经济前进,并较好地制约经济人假设的不当行为已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瓶颈。又如,“自我实现人”假设强调,人们愿意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来实现目标;个人自我实现的要求和组织目标和谐统一起来,有自我满足和自我实现需求的人,往往以达到组织目标作为自己致力于实现目标的最大报酬;一般人不仅能够接受责任,而且会主动地承担责任,而所谓逃避责任,强调安全感等,通常是对实践中一些个别事情的简单归纳结果,并不是人的天性;在解决组织中出现的问题时,大多数人都能发挥较高的想象力、创造性和聪明才智。“自我实现人”假设未免对人的本性作了过高的估量,对人的道德品质的期望也未免太高,对人的利自、利人、利社会的行为的自我、自觉实施抱有太多的乐观。 国资管理一直是我们的一块心病,选择那些人性假设并对他们那些怎样的协调处理,并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反映出来,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和谐化的过程。“复杂人”假设,是一种人性假设的综合体,它承认单一的人性假设在企业管理中的瑕疵和短处,主张将各种人性假设有机的组合起来运用于一个企业的管理活动中,并主张因时因势、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当的人性假设构建企业的管理机关以及设计人性相融的企业、公司法律制度。这种人性的综合及权变思想有利于国资管理法的和谐。 (二)方法论的取舍 在一个主体多元、价值多元、利益多元的社会,方法的不可通约性意味着不能把所有的观点放在同一个背景下用统一的标准加以评价,而且,一些观点之间的冲突是可能的。 冲突辩证法与和谐辩证法的对立存在带来了法律的革命。传统三大法律部门即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是为了解决社会的冲突和纠纷,他们都十分注重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在解决纠纷中的重大作用,而和谐辩证法的出现,引起了法律观念的一次大革命,“这种新的思维方式是在整体中追求个别,在个别中追求整体;在同化中追求差别,在差别中追求共性;在多元中追求一体,在一体中追求多元;在平衡中追求卓越,在卓越中追求扩大;在合作协力中追求自我优化,在竞争冲突中力求沟通共赢;在历史经验中追求理性结构,在理性规律中实现个体价值;在主体中追求客体,在客体中实现主体。”这种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思维必须具体的部门法及其具有部门法属性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一些基本的法律范畴得以体现。于是,根据法律市场需求理论,出现了以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救济相结合,惩罚性责任与奖励性责任相结合使用,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谐和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和追求的新兴法律部门,即经济法。经济法机制作用的发挥是以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为基石、政府干预调节机制为补充的机制而起作用的。国资管理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因而和谐辩证法对国资管理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国资在其运营、管理过程 中必然会产生很多纠纷,从整体来看,国资纠纷包括行政纠纷、民商事纠纷、刑事纠纷和经济法纠纷,有时甚至是多种纠纷的合一体。国资管理法律制度中有关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构建,政府有关国资管理职能与一般的政府管理职能的分离,国资管理目标的制定及国资运营的依法进行,及国资管理部门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等等,无不突出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和谐理念,无不是把国有资产当作“一盘棋”来进行管理,也无不是把国资与非国资的关系摆在一个良好的位置上。公共产品提供是有层次的,层次性之间是存在冲突的。根据公共产品提供的层次性原理,受益范围辐射全国的社会性国有资产应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受益范围只涉及部分地区居民的社会性国资应由相应级别的地方政府提供,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利益与负担的统一,更好地实现社会性国资使用的效率与公平。同时,按收益性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管辖资产的范围,有助于整个社会在社会性国资使用上达到最优状态。所以,在社会性国资的管理范围上,宜根据被提供的社会性国资的受益范围,确定使用这些社会性国资所需的管辖权,使得各级政府的职、权、利三者相结合,更好地促进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实现。社会性国资管理的范围不是越大越好。 在和谐辩证法中,人与人、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是构成整体的不同“自在”,因此,不能把自然当作征服、利用的对象,亦不能把人当作工具,否则,摧毁了自然,损害了他人,最终人类也会摧毁自身,损害自己。资源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力资本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条件之一,因此,以和谐辩证法为方法论的国有资产法必须设计一套制度既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又保证其以人为本的管理,进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三、国有资产管理法和谐机制之微观发轫 (一)资产平等化 和谐社会意味着国资与非国资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在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领域,主体之间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是对等关系,受到侵害时应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不存在不均衡、不对称的现象。在我国,国资与非国资就权利的享有及权利的保护方面是存在失衡的。权利失衡存在两个方面:正式制度层面上的权利低水平均衡;现实层面上对国企与非国企低水平的权利保护。这种权力低水平均衡直接催生了“私有财产入宪”的呼声。事实上,在我国,国企与非国企的财产和权利都缺乏法律化和制度化的保障。正是由于这种权利的低水平均衡,社会上权力寻租、受贿行贿、暗箱操作等大量不良社会现象涌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弱势主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并且,在非正式制度的层面上,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社会权利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不均衡状态,因为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的结构位置、社会影响力以及所拥有的机会结构的不同决定了它们为争取自身利益的能力和事实上的权利也是不同的。“私有财产入宪”无疑是从宪政的角度推进资产平等化的重大举措。 (二)国资管理法和谐化的公法参与 国资管理积累了很多沉疴,在改革年代里面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路径依赖”,在国企公司制改造的大趋势下,很多国企摇身一变成为了大型公司,正因为国企的“路径依赖”一直在起作用,难免不会出现公司制的异化.在这些异化中,最为关键的是公司的政府化,它使国企和公司制国企成为了政府的一个附属机关,企业理应拥有的私权在政府意志的掺和之下变为以公权。这在法律上的影响是,国资管理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部门法归属具有多重性。其实,不管其归属性如何,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公法在和谐社会理念下的国资管理中具有强大作用。如,行政法与经济法为典型代表的公法领域,因一方是拥有强大公权力的政府及其机构,双方的地位及权义才出现不对等现象。因而,构筑和谐社会理念下的国资管理之公法机制,需要对权利主体和公权力主体的双向制约和激励。权利和权力都包含着自我扩张的内在冲动,公法约束,能使权利的行使和权力的运行都在合乎理性和公义的轨道上行进。权利和权力也都有可能因主体的懈怠而沉寂,通过公法对此加以激励,才能使两者都焕发出活力。同时也需要在权利主体和公权力主体之间建立进行沟通、协商和对话的畅通渠道,通过各个社会群体相互之间以及与公权力主体的协商和对话,共同面对和解决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国资管理诸种问题。在这方面,亟待加强的是社会利益在国资管理方面的表现机制和公民对国资退出、进入、生产、投资等公共决策的参与机制。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充分发挥社 会团体、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各种民意在经过一定的整合之后理性地传递到政府决策的过程之中。与之相应的,也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制,促进信息在全社会的对称分布。[12] (三)政企法律关系和谐 和谐社会理念下的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建设要求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形成良性互动的政企法律制度。在此,我们认为,政企关系和谐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是地位和谐及权利(力)之间的和谐。就政企法律地位和谐来说,法律要明确地规定,政府在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时,其身份是与国企、国有公司等主体等同的一般民商事主体,行为必须遵守民商法的行事规则并与其他民商主体一样受到制裁和约束,而政府行使法定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时,其身份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社会秩序、公平的维护者,其行为除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外,还应该遵照经济规律和变化的形势对国资加以适当的权宜管理,不过权宜管理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必须详细进行规定。 政企权利(力)之间的和谐。其一,政府公共权力与企业公民权利和谐,这是国资管理和谐的根本。在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中,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要平衡,“为了防止具有为数众多而有互相抵触的意志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利。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13]法律明确国家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并制止公权对包括国企市民社会自主运行的干涉,限制其僭越:“政府的权威被限制在为共同体的利益所必须的范围内”[14];法律规定政府公权内部配置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使其各司其职,各安其分;禁止国资的利益集团为私利对公权力施加不正当影响。我们以前过多地强调了国企的权力而忽视其权利,这种不和谐的后果是国企缺失活力。其二,政府行使国资管理的公权之间要和谐。如果政府管理国资的公权之间不和谐就会为国企作为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制造障碍,因为政府对国资管理的权力分布对国资或企业自身价值的实现至关重要。如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对中央级和地方级国企进行管理即明确了国资管理权限的边界,又激发了各级政府对国资管理的积极性,这样就为国资的职能的实现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内生变量。其三,国企之间的权利和谐是重要的环节,这是一个基于主体的平等而产生的权利平等的法律问题。法律还对市民社会内部利益的冲突予以调节与整合,使个人与群体权利的实现不致相互影响,因为,没有规范性约束的自我利益的追求最终会使所有有关各方的自我利益遭到挫折。其四,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要和谐。在我国,实体权利一般是在实体法中加以规定的,而程序权利一般是在三大程序法中加以规定的。从我国的法治实践情况来看,个体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及社会权利的规定基本已经完善了,同时,个体的权利意识也有了更进一步的增强,但是,我国的程序权利的维护却是不太令人满意的,程序权利的保护不力最终导致的后果是实体权利的泯没,如司法不公、人情案等。这一现象在国资的保护中尤为显见。总之,“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同时既确保可归诸单个人的各种主观自由,又使得这些权利彼此协调起来。”[15] (四)利益相关者的权、义、责统一 权利(力)、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和谐理念或者和谐社会的建立在法律上的要求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权利、义务、责任三方面及其相互之间的和谐。“利”、“义”关系决定着人与社会的关系。其一,人从本性上来说是自由的,而且更喜欢游离于组织之外,追求和满足“利”欲是人行为的主要动力;社会是由许多自由的人组合而成的一个非自由的群体,它之所以能够存在,是靠群体道德的“义”来维系的。其二,权利与义务的和谐是基础。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国家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要和谐,不能只给权利不给义务,也不能只给义务不给权利。责任则在权利与义务的和谐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一,法律在对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分配时就考虑到了权利行使不当或义务履行失当时的处理办法,那就是制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其二,若出现主体不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时,责任的追求机制就会启动。国有资产管理涉及范围极广,国家、政府、国企(公司)、股东、债权人、雇员、客户、供应商、业务伙伴、竞争对手及所在的社区等均是利益相关者,实质上,国有资产管理就是对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进行平衡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是对各利益相关者的权、义、责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衔接的过程。 (五)破除先改革、后立法的传统 和谐社会要求国企的垄断定价行为得到有效的管制,并且要调 整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银行加证保,两电加一草,石油加石化,扫地的拿得也不少”,说这些行业收入高。在关系民生的这些行业里,电信、民航、铁路等垄断行业定价的做法一直为人所诟病:电信资费居高不下;民航利用政令禁止打折;铁路春运在服务不良的情况下涨价。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有效竞争的社会,社会秩序是一种竞争和谐的秩序,上述行业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是国资发挥功能的重头戏,但是这些行业的国资管理主要在于主体进入的严加管制,这种管理背后隐藏的是对国资的过分爱护和对非国资进入的极度排斥。近年来,提出国资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战略思想,这些行业的进入壁垒也开始了改革,引入了适度的竞争。综观这些年在垄断行业的改革,基本沿袭的是先改革、后立法的传统,由于立法的滞后、整体性法律架构的缺乏,产生了无法可依、有法难依、部门相互扯皮、国企各自为战、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制度和谐”,而这种“制度不和谐”状态在国资管理领域长期存在,无疑影响了我国国资管理的秩序和效果。应破除国资管理先改革、后立法的流弊。 (六)推动国企社会责任的量化、法定化 “社会和谐,企业有责”。任何一个企业,对于推进社会的有序发展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经营形象,既是历史发展的经验, 也是未来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从整体上讲,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已经跨越法律层面,开始重视和强调在道德层面有所作为,并表现出了相当高的道德自觉性,如,许多跨国公司制订出本企业的社会责任条例,并安排专人督促落实。但是,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异常复杂。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国企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从无限扩张到有限承担转变的,即国企办社会向国企承担有限的社会责任转变。单位,是建国以来我国城市社区普遍采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是我国社会结构的基本单元。单位制及与之相配套的一整套社会制度安排,通过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和配置,为体制内的人(城市居民)设置了一个独特的社会生活空间,使得人们从生老病死到、“吃喝拉撒”的全部生活内容都与单位紧密相联,以至于国企又承担着过重的社会责任或负担,正如有人指出,国企的单位制度以及成为了国企深化改革的“瓶颈”。国企有限社会责任的承担是通过国企身份及职工身份的改变而实现的。但是,因法律制度的滞后使人(国企)的趋利本性得到空前无限的释放,如,各类生产事故、拖欠劳工工资、内部交易、蓄意破坏环境、出售掺假食品、产品检验不足等丑闻时常见诸报端。 总之,在我国,国企的社会责任存在着两个极端,国企对内承担着过分的负担和对外却是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在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化运动的世界大潮流之下,国企社会责任的实现是无法靠国企自己的自觉和国家政府的政策所能达到的,而必须依靠法制的建立健全及其所固有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从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有关社会责任的立法涉及企业法、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合同法、环境法、劳动法等,可是,这种非常零散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其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有待加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认识还有待统一。其二,企业法是有关企业组织形式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可以说企业法是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法律。但是,我国企业法存在诸多缺陷:未对国企应承担何种社会责任加以明确的规定;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的冲突及其解决设置法律的框架;以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模式)为导向的企业治理结构还未建构和付诸实践;如何用权利、义务、责任等一套法律概念对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加以规定。凡此种种,都与和谐社会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背道而驰,折射出一些企业在追求财富过程中对人的生命与财产尊严的漠视,以及最起码的社会公德心的丧失。 注释: 朱力:《对“和谐社会”的社会学解读》,载《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刘小敏:《和谐社会构想的论理学探讨》,载《理论月刊》2009年第4期。 田炜:《正确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载《商丘日报》2009年5月7日。 出自云南财贸学院副院长田成有教授在“致公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座谈会”上的讲话内容。 喻中:《促进社会和谐:法的基本价值》,载《光明日报》2009年4月12日。 Roscoe Pound, Individualization of Justice, 7 Fordhan Law Review 153, p.16 6(1938)。 此观点为何勤华、郑少华持有。参见华东政法学院“博导对话——主题:《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http://www.law.ac.cn/newlaw/printpage.asp?ArticleID=503. 参见谢拉·C.道著:《经济学方法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页。 成中英:《21世纪中国哲学走向:诠释、整合与创新》,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6期。 路径依赖,是指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均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选择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某一路径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诺斯建立起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理论。 在我国国有公司制异化的表现大概有:资本所有者缺位、公司主体性弱化、公司的政府机关化、公司机关的空壳化、社会组织的公司机关化、经理专政和管理腐败。并且在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和法制方面寻找这种公司制得以异化的根源和原因。参见郑若山著:《公司制的异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107-115页、第143-166页。 [12]罗豪才:《建构和谐社会的公法视角》,载《人民日报》2009年12月24日。 [1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页。 [14][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0页。 [15][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45页。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第11篇

1.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以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和运作者,在一般的社会经济领域中实行企业管理和运作。中具体地说,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存在于生产制造业、物流交通、服务经营、日用品、食品和轻工业等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和一般企业一样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那么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改革主要目标就是实现资产保值和经济增长。但是需要注意,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某些实物领域还具有进行市场的宏观调控的责任。如在社会出现特殊震荡,市场出现了诸如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规律和破坏民生的现象时,国有资产应当介入这一市场混乱中,通过国资注入冲抵临时资源匮乏的方式来稳定物价,从而达到保护民生稳定民心的目的。因此,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个对于市场危机管理的预判意识。在关键的时刻要能供出有底气的存货,不要被散户市场所绑架。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存在于基础民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科研教育、国防交通等把控着国家命脉的公共领域。行政事业行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资产拓展的一个非常重要而且非常具有前景的领域。深化行政事业性的国有资产改革,应该准确评定一类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并以这个重要性为参考来活泛调节对它的经济增长的要求。如科研教育和环境卫生等关乎社会民生和宏观的国民发展大计的领域资源,应当有魄力的放弃短线的经营增长,而将调控的力度和重心放在起专业服务领域的执行力上。任何一门领域的发展都不可能做到健全健美,如果着重在经济增长,那么必然会在人性化服务上面出现短缺。作为这类具有重要民族前瞻性的领域,一定要保持系统的纯洁性和专业性,不要以短期的浮躁经济氛围来污染它,而造成了长线的不可估量的延误和损失。以我国的科研教育系统为例,目前的大学科研教育领域出现了严重的重职称轻学术之风,教授和专业导师等高级学术职称人士忙于拉赞助、跑关系等俗物而忽视了专业的科研工作,这是非常不利于国家科学发展的。因此,下一步的科研教育类国有资产改革应当明确区分公共服务和行政之间的界限,保持公共服务领域的纯洁性。

3.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国家的政策调控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以及后续的销售等运作手段一体化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森林、石油、矿藏等。这一形态的国有资产虽然有国家支配,但这种支配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同时由于我国的地大物博的特性,某些自然资源的所有量蕴含着巨大的财富。因此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开发和市场管理一定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我国的资源性国有资产通常都是国家垄断的,某且相关企业更是涉足了从开发到经营的一整条路线。由于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资源的开发又是取自无需成本的自然,所以造成了这类企业严重的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问题。以我国的中石油中石化为例,虽然在资本所有量上在世界五百强之列,却因为不是合理的市场竞争下所创造的产值而不被广泛业界所认同。同时,行业中频频爆出的天价消费、爆表的员工福利等负面消息也表明,这类垄断的“肥缺”领域存在的问题实在太多,国有资产的改革不仅要对自然负责、对民众负责、还要对这个社会负责。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任重道远。

二、所有者和决策者明确问责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

国资委成立之后,解决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臃肿,管理分散的问题,有效实现了问责机制的确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审查和监督机制的完善,重要行政力量的介入,大大触动国有资产腐败的根基。多年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的编制一定与政府行政编制挂钩,不仅设有党组书记等职位,干部也全部享有对位级别的行政职称。一位中石化的副总,同时又享有副省部级的行政职称,这在进行企业问责管理时就会让审查者背负非常大的压力和面对巨大的阻力,明确划分所有者和决策者的问责机制后,让资本的管理和审查有一个纯洁而顺畅的环境,有效促进国有资产的改革。

三、总结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第12篇

简要叙述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针对这些问题阐述了解决问题的一些策略和未来我国公共财产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及未来财产管理趋势。

一、存在的问题1.部分单位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就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来说,主要表现为重外部形象,轻内部资产管理。由于吃的是“财政饭”,因此,对如何管好国有资产的责任意识就比较淡薄,在思想认识上“重进轻出”、“重资金、轻实物”,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放在次要的位置,这是造成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

2.会计队伍人员素质不高一方面会计人员业务素质难以适应客观要求。据初步调查,能按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执行的大约仅占60%。另一方面,部分单位会计思想素质不高,责任意识淡薄,特别在单位领导不够重视的情况下,一般难以负起责任,得过且过。

3.资产家底不清,核算不实由于单位用于购建资产的经费来源多渠道,分立账户现象普遍存在;相关部门之间工作缺乏有效协调,没有建立有效的资产预算管理机制和合理的管理程序进行约束;许多单位对于固定资产更新和从其他渠道购入、调入、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不及时入账,甚至不入账;对于已经报废和已作处置的资产不及时地进行调账,造成账外资产数量巨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4.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资产流失严重资产使用效率不高,一方面使有限的资源不能发挥最大的效能,浪费了宝贵的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一些单位中存在的奢靡之风。单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多发生在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在购置环节,由于决策失误、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资产使用环节,一些单位管理不善,损坏和丢失现象时有发生;在资产处置环节,资产流失的渠道更为复杂,如低价出售、无偿出借等。

5.政府重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由于人们片面地认为行政事业单位是吃皇粮的,一般不具有经营性,固定资产就不存在保值增值的问题,因而,在核算上流于形式,既不计成本,也不提折旧。在管理上多下功夫就更谈不上了。

6.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财务规则》仅对资产作出原则规定,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统一、有效、规范的责任权利明确一致的管理办法和系统的制度,极易造成资产流失。

二、针对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目标,领导要亲自抓,把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克服“重钱轻物”思想,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2.建立资产管理责任机制,增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此,建议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使用部门(或科室)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使单位主要负责人真正承担起资产管理的责任。这是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弱化的关键所在。

3.明确分工,增强财物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指出,“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此,不论单位大小,记账人员与财物保管人员都应分离,做到“管账的不管物,管物的不管账”,不能身兼两职。只有这样,才能使财物管理责任和记账人员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并形成完整的资产监控体系。

4·进一步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和低值易耗品备查登记簿固定资产账(含总账和明细账)、卡和低值易耗品备查登记簿是一项最基础的工作,离开这些,一切都无从谈起。应该在各个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和低值易耗品备查登记簿,从根本上解决账实不符、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等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在国资委组建和今后的实践中,必须明确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是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不承担一般政府行政部门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扮演的是企业中国有资产“老板”的角色。在职责界定上,要明确国资委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股东方式行使权利,它不应该也没有权力用行政手段和方式管理企业。出资人到位的实质就是股东权利到位。建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体系,将国有资产管理从财政职能中逐步分离出来,纳入不同的管理范畴,由不同的机构去实施,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二者关系的最佳选择。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关键在于完善出资人制度,从制度上切实保证出资人到位,维护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成立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这不是把原来各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手段简单地合并,而是要实现从直接管理国有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注重国有资产运行效益的根本转变。这就要求建立和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有机集合,包括投资决策制度、资本投入产出制度、经营者选拔任用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管理制度等等。因此,国资委必须在职能界定、人员构成、决策机制、议事方法、管理方法、运行规则、法律制定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一)从组织制度上保证国资委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在国资委组建和今后的实践中,必须明确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是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不承担一般政府行政部门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扮演的是企业中国有资产“老板”的角色。在职责界定上,要明确国资委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股东方式行使权利,它不应该也没有权力用行政手段和方式管理企业。出资人到位的实质就是股东权利到位。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法》有明确清楚的规定,当国资委履行国有股东权利时,也要按照同股同权的原理,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二)从内部管理制度上促使国资委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落到实处。首先,在工作人员选聘方面,不能再单纯沿用以往的行政手段和行政方式。要强调专业性、技术性和社会性的特征,实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员选聘制度。其次,在议事规则上,不能照抄照搬现在行政部门的“议决制”,应当引入和实行“票决制”,像董事会议事决策一样,建立和完善一人一票、投票表决、记录在案的议事规则,实行权利与责任一致的个人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其科学合理行使出资人职责。另外,在薪酬制度上,国资委不是政府行政部门,其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薪酬制度。除了加强监督约束,也要给予足够的激励,其自身的新酬也要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挂钩。(三)建立监督监管者的制度。国资委是受政府委托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人,因此,必须对国资委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免国资委失去监督而滥用权力。对国资委的监督,一方面来自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同级的国资委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主要通过立法形式,比如制定并颁布《国有资产法》,通过该法规定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来自政府,这是现阶段监督的主要方面。主要的监督方式,应该是政府各部门各尽监督之责,特别是可以考虑委派国家审计机关,对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对财政改革和发展的影响在 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就逐步明确了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但在实践中,从经济建设型财政向公共服务型财政转变离改革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这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的关系还没有理顺有很大的关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将会从根本上加快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一)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要求国有资产营运独立于政府公共财政,真正实现税利分流、分管、分用。国有资产营运(这里主要指的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就是国有资本)究竟要不要独立干财政,在财政理论上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对财政的本质理解认识不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不同。持财政国家分配论的认为,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第14篇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或依据法律取得的财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国家不可能直接经营或操纵国有资产的运转,而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由特定的主体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相应的权利。

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经济管理和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换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实行了政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尽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实际处于空缺状态,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高达五六百亿元,八十年代以来累计流失6000亿元以上。[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如某企业国有资产原值近六百万,加上现有的资金、材料等,总资产净值约为1500万元,但在转制资产评估中,评定的资产净值仅有65万元。某家公司在改制时共募股1292万元,其中国家股1116万元,个人股176万元,1993年该公司在红利分配时将个人股红利率提高到55%,把国家股红利控制在7.5%,500万元红利分配额使国家股少分红348.2万元。据统计,去年排除国家股不上市的因素,国家股流失达五个亿以上。[2]

(2)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时,由于评估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被无偿使用、占用情况尤其严重。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因此,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估,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

(3)在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就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3]同时,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则利用在企业中所控制的购销等权力,通过“高价进,低价出”等手法,向境外转移利润,侵吞国有资产。在我国外商大多是以机器或设备进行投资,据统计,有些省、市商检部门在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时,发现几乎全部存在虚报设备价格现象,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或几倍。如某市一外商报价为262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美元,高出实际价值五倍多。[4]

(三)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1991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00多亿元,如果加上企业挂账及企业潜亏,总计可达2500多亿元。[5]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的承包者、经营者、租赁者和领导管理者对企业资产任意支配、侵吞和浪费,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结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生产效率低下,资产设备浪费严重,企业大量亏损。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6]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

(2)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相当惊人。由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不严,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入账,形成大量账外国有资产。仅1994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产权界定就查出账外资金470亿元,重估资产后增值7340亿元。[7]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8]

(3)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据统计部门分析,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9]另外,由于走私行为的大量存在,我国每年损失的税收也在600亿元以上。

(四)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无法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1)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2)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等;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实施也远远不够。由于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尚不明确,一些公司或企业中国有股代表缺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控制。

(3)对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十分薄弱。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方法,在实践中对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没有及时进行制裁,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难以有效控制。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1)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但由于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因此应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交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则应专门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一原则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的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2)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大、范围广,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行使所有权也存在较大困难。可以依据我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以授权或委托的法律形式交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可以采用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些设想在我国已得到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

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一九九六年二月,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华星集团正式运作。该集团由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贸易总公司等八家大型物资企业为纽带组建,集团以出资者的身份成为成员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对成员企业实行股权管理。当然,这些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还可以依据产权关系向下发展自已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形成控股体系。

(3)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

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可以改变国有资产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是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但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转,仅仅分清国有资产的主体还显然不够,还必须明确这些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并使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它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资格,对国有资产主要行使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它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立法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国务院或授权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其职权看,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主要负责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管理国家财产。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是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法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经营者,对于企业,它则是国家出资者的代表。从其职权看,应主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为了不影响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与所属企业只有基于投资、控股、参股基础上的产权纽带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应根据国有资产的出资额来参与经营决策。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与被关系,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及其增值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越权限或失职渎职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及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

(二)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而又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来看,由于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计算评估办法。这种评估办法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尤其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计算评估办法应充分考虑无形财产的特点,并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加以区别。

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在我国有权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商检机构、审计机构及专门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应当允许这些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以防止国有资产在评

估环节上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商检机构主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鉴定,因此,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价进,低价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防止我国企业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基于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评估,这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应实行一种强制评估制度。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强制评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应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对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三,应当有计划地对我国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分步实施。但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除我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外,我国境外的一些企业也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并通过其经营形成一定数量的增值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对这些资产也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我国目前实际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国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经营责任制,都要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紧密联系起来,明确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杜绝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对发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

3、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渐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领导体制,形成企业内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法人财产及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离职、离任时要认真实行审计制度,对其经营失职行为及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追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

4、认真清查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账外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一定制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加强金融方面的监督管理,有关金融单位如银行、信用社等,应对各单位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但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一定的交际费及招待费用,可以使其制度化,公开化,列入单位的公开账。

5、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制裁偷漏税的行为。同时应积极宣传我国现行税法,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目前应尽快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它应体现以下原则:

(1)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也应有所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必须分清哪些是国家财产,哪些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且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范围及国有资产的转化作出明确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在于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考核和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考核检查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

(3)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两者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妨碍国有企业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按此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第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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