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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第1篇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和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和思考。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②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虽然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至今已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但由于权利(权力)问题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梳理清楚,因此处于最基层的劳动者在国家的改革、社会的进步中的劳动权益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社会中许多基本矛盾也因此而复杂化。如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各自的权利(权力),在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似乎很简单;而在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过程中,劳动者的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用人单位的层次越来越多,政府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受限制,各自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交织在一起;尤其在原国企改革中游离出的那些年龄大、学历不高、技术老化的职工,其权利(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问题不梳理清楚,将难以解决连新总理都敢于直面的问题:“在今后的三五十年里,中国政府面临的最大课题就是就业。”

(二)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参与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所指“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的各类资源”当然是包括物质性的(如能源、原材料等)、技术性的、人力的,以及交织其中的各种信息和各种关系形态的资源。

在人类同属于“地球村”村民的基础上,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的合法占有、开发与利用的过程,实质就是在法律和各种制度的框架内,对资源配置关系的调整、整合的过程,以有利于人类的共同健康、和平地发展;因此必须认真梳理权利(权力)主体对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在占有、、使用中存在的差异关系,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私权利的错位和缺位,导致破坏人类安全与和平的可避免的现象发生。

我国加入WTO即意味着我们在国际经济循环中参与全球资源的配置;而依照WTO规则,我们必须与其他成员国一样,以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即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为贸易行为的基本准则。但由于我国有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在观念上的余毒,和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习惯,在权利(权力)问题的理解上与WTO其他成员国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必然我们对上述WTO的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遵守。因此,必然出现一些争端,甚至付出惨重的代价。

(三)在公民(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公民(自然人)作为社会和国家的最基本分子,其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如何和最终实现状态如何,是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基本统计学体现,如表现为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人均数字统计;表现为能体现社会生活水平的公民(自然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就业、就医状况的数字统计等;这是权利(权力)的量化表现。但在这些数字中,经常会出现国家公权力掩盖公民个人的私权利的现象。如“权大还是法大”只争,就反映了这种问题。

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如果不梳理清楚,三者中的任意双方之间有了利益冲突,弱者一方能通过何种法律途径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权利(权力)如何落实的问题,都将直接涉及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否。

二、“权力”与“权利”的内容

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必须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加以分析,仅从理论或仅从实际一方面都不可能说清楚。

(一)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概念现实问题

“权力”与“权利”的概念,从实际运用的角度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人们都处于一种模糊认识中,使用时经常将二者当作同一概念交叉使用。甚至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明确二者的差别。经过十多年的普法和理论界长期的研讨、争鸣,公民权利是宪法精神的终结所在,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强有力的手段和工具而已的认识,已较为普遍;但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制,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过于笼统,过于模糊;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则是违法的,这严重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宪法原则。而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市民社会”即民事生活中,普通公民一直是奉行着“法无禁止我就能做”的“私权利”的行使规则,也是道德观念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则自觉不自觉地奉行“法有规定的我才做”的规则。

有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成为我们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法律含义的障碍:我国的公民、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以至多重身份的问题,因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还是以身份为主。而相当数量的人受传统的“家国同构”的文化影响,个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角色定位单一,“官本位”意识使公权力私权(利)化、私权利公权(力)化现象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只有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才能解决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共同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也才能使我们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等问题。

在此不得不先提及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在此提出,似乎太幼稚了,其实不然。因为本人经常看到一些文章中讲到“权力”与“权利”的相关问题,涉及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时,使用的权利(权力)概念语词不准确,主要是所指主体是公民还是人民就就是模糊。以至一些本可以讨论清楚的问题中,因公民与人民的概念运用不确切,反而是相关问题更不清楚了。因此,有必要界定公民与人民的概念。

(二)了解公民与人民的概念有助于对权利(权力)的理解

公民与人民的概念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仅在此说明我们日常把握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主要的不同:(1)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2)逻辑关系不同,公民是具体概念,在现实中就是我们每个人的法律关系的逻辑前提;我们说“我的权利”就是在公民这个逻辑主体定位上的“私权利”;而人民是抽象概念、集合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只有讨论国家权力、国家主权、“三权分立”等属于政治理论和公法的问题时,才能以人民作为逻辑主体来定位;(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公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由宪法和各个具体法律部门明确加以规定;人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力责任,由执政党的规范性文件和宪法给以界定;(4)范围不同,公民的概念在社会环境比较稳定的国度内,一经由法律(如我国的国籍法)做出规定,则公民的法律地位在法定的范围内就是确定的;而人民的范围是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且每个具体的个人是否属于人民范围内也以其政治态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还有一些差别,本文不在此赘述。对公民与人民的概念的差别界定清楚的意义就在于,对“权利”与“权力”主体的定位。

(三)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具体理解

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浑然一体,群己界限模糊不清③,社会中的个人不知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为何物,其个人利益通过不断地向外扩张去实现;国家的政治管理又是通过“明君、清官”的道德力量、人格魅力逐层向内“德治”、“人治”而完成的。“家国同构”的结果就是没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之分,更无个人权利的立足之地。可以说,在封建专制统治下的中国社会,人们没有在理论上能够分清“权力”与“权利”概念的政治文化背景条件。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为人民争取出版自由的权利,经过批判资本主义的“抽象的人”空洞的权利,到创建了无产阶级的的权利观,指出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的途径和方式才能真正实现人的权利。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的最重要贡献在于:批判地继承和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权利学说;科学地论证了人的权利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客观地了以人类解放为目标的权利意识,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目标中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辨证地告知后人:权利的来源不是“天赋”而是“商赋”(即在商品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个人的权利不可否认,但的、国家的、民族的、集体的权利更应受到尊重。④

结合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和当代法学理论成果以及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本人认为,权利的概念有不同层次的涵义。

当然,我们理解“权利”概念的前提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此基础上,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主张,如向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侵权方主张自己的利益,而对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是权利主张的对象或;可以把权利理解为一种法定条件下的自由,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通信、出版、信仰等等意志自由和劳动、婚姻家庭等等行为自由。但允许的自由是有限自由,在享有自由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而从经济的角度看,任何利益的获得都要有投入(代价)的,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必然要求权利主体承受相应的负担或不利;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如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的同时就具有了享有专利权的力量,当然专利权人的义务就是服从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有相应资格的人,自己做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还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保障或允许权利主体能够做出或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等等。⑤总之,本人认为对权利的理解,主要应集中于民商主体的平等法律关系范围内为宜,且与义务相对应,因为从法律关系的内容角度,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角度,权利就是现实社会中的一种实然状态,这样更有利于法学界之外的各界人士的理解。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各个逻辑联系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法的价值;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

权力作为一种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⑥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认识。今天我们从法治的角度,从与“权利”有所区别的角度看,权力从学和公法的层面上可以理解为“人民主权”中的国家权力,正如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宣称的“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⑦;毛泽东主席曾特别强调过:“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从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看,本人认为,不可以将权力“泛化”,而应局限与特定的层次上,如国家或社会,或社会组织等等。权力泛化的结果就是“不受制约”。在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中,“家国同构”的集权条件下,统治者行使一切权力,包括享有尽可能多的权利,而被统治者则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履行所有的义务,这就是法律角度分析阶级划分的重要原因。在和平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中,我们理解权力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资源配置不平等的、各国及各国内不同社会阶层普遍存在差异的角度,深入分析权力的功能、社会价值及对人与人、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的作用,这样才能体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真正理解“权力”与“权利”各自的内涵。

本人认为,从法律范畴的对应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已成为共识,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在现实生活中也无太大争议。从这两对范畴的不同中,本文归纳“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权力”与“权利”的所归属的理论层面不同。“权力”在中一般表述为power;意为“有效地执行或行动的能力或才能,力量”,“强力施加或能够被施加的能力或力量”:“实行控制的能力或官方的权力、权威”:“有势力者,有力的组织,强国对他人或他国具有极大力或控制力的人、集团或国家”:“一个国家、政治组织或类似集团的势力”等等。“权利”在英语中一般表述为right;主要意为“正当的,正直的与正义,法律或道德相符合的或可相符合的”:“正确的与事实,常理或真实情况相一致的;正确的”:“是某人生来就享有的权利”等等。语言是文化思想的外壳。可以说“权力”概念的上述涵义使我们清晰地看到,权力所归属的理论层面应在政治学、公法学、社会学等等范畴;权利概念本质上具有更多的抽象性,是人类社会中的公共权威、力量、势力和影响力的体现;而“权利”则更具体,表现于人类生活的现实层面,体现在“私法”范畴。因此我们可以用“公权力”和“私权利”直接将二者区分开。2.产生的基础不同。公权力作为一种力量、权威、势力,是与人类从动物界中提升的同时产生的。只不过人类产生之初权力没有法律规范的意义,而是人类劳动中共同战胜环境中的危险、共同创造财富过程中,无数劳动者的体力脑力的总和,经过世世代代的积累和升华。在法律产生之后集中体现于国家权力、民族力量;公权力必须以一个国家民族可支配资源的多寡为基础,换言之,公权力属于上层建筑,虽然其产生于经济基础。私权利作为每一个自然人、社会组织的主张、自由、合法的要求等,不是与人类同时产生的,而是在法律产生之后,法学家们在概括人与人的关系中不同于道德、习惯等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形成的区别于权力的认识,私权利的产生基础是人类行为规范的客观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权利是“商赋”,而不是“天赋”;可见私权利存在于经济基础之中,但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其具有主观性。3.对应的关系不同。公权力对应于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一切社会责任;私权利对应的是义务,这就是人们熟知的“无无权利的义务、无无义务的权利”。4.主体不同。公权力的主体是国家、人民、民族,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任何自然人个人不能成为公权力的主体,只有该个人依法获得了各类组织的相应职务,在履行公职过程中才能代表公权力的主体行使公权力。私权利的主体与相应的法律关系层次对应,即有多少种法律关系,就有多少私权利的主体。5.实现的途径不同。公权力从其产生,经过历史千百年的演变,至今各国各民族的现状可知是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力量较量的产物;私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相对稳定后,权利主体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的。6.法律后果不同。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公权力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放弃和滥用、转移权力,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私权利主体在不违法和不违背公俗良序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转移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

三、梳理“权力”与“权利”的条件

上述浅显的分析,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认识和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可能会有一定的意义,但个人的力量毕竟太微薄,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现代法治观念的大环境。

(一)加大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论研讨与争鸣

其实,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大量国外的法学著作被翻译到国内时,“权力”与“权利”的理论研讨与争鸣就悄然开始了。但至今尚有许多认识不能达成一致。本人在教学中使用过的不同法理类教材观点不一,因此本文斗胆在诸多理论高手面前抛砖引玉,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点事情。

(二)提高研究者的综合素质

现如今一种社会现象:是个识字的人就要著书立说,观其书名令人眼睛一亮,翻开一看令人后悔不绝;因此,本人以为研究者的综合素质是今天各社会阶层人士中最有必要尽快提高的。研究法律的学者,其知识结构不应仅仅具有法律知识,还必须具有相关的、经济、政治、文化修养。如马克思,上大学时读的是法律专业,但却在哲学、经济学、逻辑学等多种学科上有很深的造诣,也才能留下传世之作;虽然我们不可能成为马克思,但研究是要负责任的,而且只有提高了研究者的综合素质,视野才可能拓宽,理论层次才可能深入,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才可能走到一个平台上,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和使用才可能趋于一致。

(三)立法者应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基本统一

翻看现行法律文件,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制定的与近几年颁布的内容,在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甚至用词上,使人产生歧义的不难找出。好在人的思维方式中有“模糊理解”的习惯,从中文发音上二者又是同音,因此“没有必要揪住这两个词不放”的想法不仅在普通公民中有市场,甚至在法律文件的字里行间也能读出这种意思。本人以为,要想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理解、使用在法律文件中就不应有歧义,而且还应具体规定各自的语境。否则违法现象难以制止,法律权威难以树立,“人治”现象依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责任主体难以定位,腐败难以根治!

(四)对全社会的普法宣传应与立法精神一致

综上,要想梳理清楚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理解,使其合理合法地运用,研讨和争鸣是必须的,真理会越辩越明。

但是,任何理论的研讨和争鸣都必须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目标、任务,以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政策方针为中心,与立法精神一致相一致,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美好前景,是要有相应的人的素质和社会环境的要求的;我们只有在全社会深入进行普法宣传、深刻理解与我国国情基本一致的现代法治精神,才能为早日实现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尽自己的努力。 ①参见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局,1962,P62.

②参见 鲍宗豪 金潮翔 李进《权利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P7.

③参见袁祖社《权力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P106.

④参见 鲍宗豪 金潮翔 李进《权利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P43-55.

⑤参见 张文显 《法》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P112-113.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第2篇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②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虽然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至今已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但由于权利(权力)问题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梳理清楚,因此处于最基层的劳动者在国家的改革、社会的进步中的劳动权益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社会中许多基本矛盾也因此而复杂化。如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各自的权利(权力),在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似乎很简单;而在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过程中,劳动者的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用人单位的层次越来越多,政府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受限制,各自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交织在一起;尤其在原国企改革中游离出的那些年龄大、学历不高、技术老化的职工,其权利(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问题不梳理清楚,将难以解决连新总理都敢于直面的问题:“在今后的三五十年里,中国政府面临的最大课题就是就业。”

(二)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参与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所指“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的各类资源”当然是包括物质性的(如能源、原材料等)、技术性的、人力的,以及交织其中的各种信息和各种关系形态的资源。

在人类同属于“地球村”村民的基础上,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的合法占有、开发与利用的过程,实质就是在法律和各种制度的框架内,对资源配置关系的调整、整合的过程,以有利于人类的共同健康、和平地发展;因此必须认真梳理权利(权力)主体对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在占有、、使用中存在的差异关系,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私权利的错位和缺位,导致破坏人类安全与和平的可避免的现象发生。

我国加入WTO即意味着我们在国际经济循环中参与全球资源的配置;而依照WTO规则,我们必须与其他成员国一样,以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即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为贸易行为的基本准则。但由于我国有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在观念上的余毒,和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习惯,在权利(权力)问题的理解上与WTO其他成员国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必然影响我们对上述WTO的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遵守。因此,必然出现一些争端,甚至付出惨重的代价。

(三)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公民(自然人)作为社会和国家的最基本分子,其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如何和最终实现状态如何,是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基本统计学体现,如表现为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人均数字统计;表现为能体现社会生活水平的公民(自然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就业、就医状况的数字统计等;这是权利(权力)的量化表现。但在这些数字中,经常会出现国家公权力掩盖公民个人的私权利的现象。如“权大还是法大”只争,就反映了这种问题。

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如果不梳理清楚,三者中的任意双方之间有了利益冲突,弱者一方能通过何种法律途径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权利(权力)如何落实的问题,都将直接涉及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否。

二、“权力”与“权利”的内容

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必须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加以分析,仅从理论或仅从实际一方面都不可能说清楚。

(一)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概念现实问题

“权力”与“权利”的概念,从实际运用的角度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人们都处于一种模糊认识中,使用时经常将二者当作同一概念交叉使用。甚至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明确二者的差别。经过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理论界长期的研讨、争鸣,公民权利是宪法精神的终结所在,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强有力的手段和工具而已的认识,已较为普遍;但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制,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过于笼统,过于模糊;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则是违法的,这严重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宪法原则。而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市民社会”即民事生活中,普通公民一直是奉行着“法无禁止我就能做”的“私权利”的行使规则,也是道德观念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则自觉不自觉地奉行“法有规定的我才做”的规则。

有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成为我们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法律含义的障碍:我国的公民、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以至多重身份的问题,因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还是以身份为主。而相当数量的人受传统的“家国同构”的文化影响,个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角色定位单一,“官本位”意识使公权力私权(利)化、私权利公权(力)化现象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只有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才能解决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共同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也才能使我们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等问题。

在此不得不先提及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在此提出,似乎太幼稚了,其实不然。因为本人经常看到一些文章中讲到“权力”与“权利”的相关问题,涉及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时,使用的权利(权力)概念语词不准确,主要是所指主体是公民还是人民就就是模糊。以至一些本可以讨论清楚的问题中,因公民与人民的概念运用不确切,反而是相关问题更不清楚了。因此,有必要界定公民与人民的概念。

(二)了解公民与人民的概念有助于对权利(权力)的理解

公民与人民的概念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仅在此说明我们日常把握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主要的不同:(1)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2)逻辑关系不同,公民是具体概念,在现实中就是我们每个人的法律关系的逻辑前提;我们说“我的权利”就是在公民这个逻辑主体定位上的“私权利”;而人民是抽象概念、集合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只有讨论国家权力、国家主权、“三权分立”等属于政治理论和公法的问题时,才能以人民作为逻辑主体来定位;(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公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由宪法和各个具体法律部门明确加以规定;人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力责任,由执政党的规范性文件和宪法给以界定;(4)范围不同,公民的概念在社会环境比较稳定的国度内,一经由法律(如我国的国籍法)做出规定,则公民的法律地位在法定的范围内就是确定的;而人民的范围是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且每个具体的个人是否属于人民范围内也以其政治态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还有一些差别,本文不在此赘述。对公民与人民的概念的差别界定清楚的意义就在于,对“权利”与“权力”主体的定位。

(三)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具体理解

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浑然一体,群己界限模糊不清③,社会中的个人不知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为何物,其个人利益通过不断地向外扩张去实现;国家的政治管理又是通过“明君、清官”的道德力量、人格魅力逐层向内“德治”、“人治”而完成的。“家国同构”的结果就是没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之分,更无个人权利的立足之地。可以说,在封建专制统治下的中国社会,人们没有在理论上能够分清“权力”与“权利”概念的政治文化背景条件。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为人民争取出版自由的权利,经过批判资本主义的“抽象的自然人”空洞的权利,到创建了无产阶级的科学的权利观,指出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的途径和方式才能真正实现人的权利。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理论的最重要贡献在于: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权利学说;科学地论证了人的权利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客观地分析了以人类解放为目标的权利意识,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目标中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辨证地告知后人:权利的来源不是“天赋”而是“商赋”(即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个人的权利不可否认,但社会的、国家的、民族的、集体的权利更应受到尊重。④

结合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和当代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以及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本人认为,权利的概念有不同层次的涵义。

当然,我们理解“权利”概念的前提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此基础上,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主张,如向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侵权方主张自己的利益,而对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是权利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可以把权利理解为一种法定条件下的自由,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通信、出版、信仰等等意志自由和劳动、婚姻家庭等等行为自由。但法律允许的自由是有限自由,在享有自由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而从经济的角度看,任何利益的获得都要有投入(代价)的,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必然要求权利主体承受相应的负担或不利;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如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的同时就具有了享有专利权的力量,当然专利权人的义务就是服从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有相应资格的人,自己做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还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保障或允许权利主体能够做出或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等等。⑤总之,本人认为对权利的理解,主要应集中于民商主体的平等法律关系范围内为宜,且与义务相对应,因为从法律关系的内容角度,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角度,权利就是现实社会中的一种实然状态,这样更有利于法学界之外的各界人士的理解。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各个逻辑联系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法的价值;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

权力作为一种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⑥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认识。今天我们从现代法治的角度,从与“权利”有所区别的角度看,权力从政治学和公法的层面上可以理解为“人民主权”中的国家权力,正如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宣称的“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⑦;毛泽东主席曾特别强调过:“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从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看,本人认为,不可以将权力“泛化”,而应局限与特定的层次上,如国家或社会,或社会组织等等。权力泛化的结果就是“不受制约”。在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中,“家国同构”的集权条件下,统治者行使一切权力,包括享有尽可能多的权利,而被统治者则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履行所有的义务,这就是法律角度分析阶级划分的重要原因。在和平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中,我们理解权力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资源配置不平等的、各国及各国内不同社会阶层普遍存在差异的角度,深入分析权力的功能、社会价值及对人与人、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的作用,这样才能体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真正理解“权力”与“权利”各自的内涵。

本人认为,从法律范畴的对应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已成为共识,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在现实生活中也无太大争议。从这两对范畴的不同中,本文归纳“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权力”与“权利”的所归属的理论层面不同。“权力”在英语中一般表述为power;意为“有效地执行或行动的能力或才能,力量”,“强力施加或能够被施加的能力或力量”:“实行控制的能力或官方的权力、权威”:“有势力者,有力的组织,强国对他人或他国具有极大影响力或控制力的人、集团或国家”:“一个国家、政治组织或类似集团的势力”等等。“权利”在英语中一般表述为right;主要意为“正当的,正直的与正义,法律或道德相符合的或可相符合的”:“正确的与事实,常理或真实情况相一致的;正确的”:“是某人生来就享有的权利”等等。语言是文化思想的外壳。可以说“权力”概念的上述涵义使我们清晰地看到,权力所归属的理论层面应在政治学、公法学、社会学等等范畴;权利概念本质上具有更多的抽象性,是人类社会中的公共权威、力量、势力和影响力的体现;而“权利”则更具体,表现于人类生活的现实层面,体现在“私法”范畴。因此我们可以用“公权力”和“私权利”直接将二者区分开。2.产生的基础不同。公权力作为一种力量、权威、势力,是与人类从动物界中提升的同时产生的。只不过人类产生之初权力没有法律规范的意义,而是人类劳动中共同战胜环境中的危险、共同创造财富过程中,无数劳动者的体力脑力的总和,经过世世代代的积累和升华。在法律产生之后集中体现于国家权力、民族力量;公权力必须以一个国家民族可支配资源的多寡为基础,换言之,公权力属于上层建筑,虽然其产生于经济基础。私权利作为每一个自然人、社会组织的主张、自由、合法的要求等,不是与人类同时产生的,而是在法律产生之后,法学家们在总结概括人与人的关系中不同于道德、习惯等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形成的区别于权力的认识,私权利的产生基础是人类行为规范的客观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权利是“商赋”,而不是“天赋”;可见私权利存在于经济基础之中,但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其具有主观性。3.对应的关系不同。公权力对应于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一切社会责任;私权利对应的是义务,这就是人们熟知的“无无权利的义务、无无义务的权利”。4.主体不同。公权力的主体是国家、人民、民族,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任何自然人个人不能成为公权力的主体,只有该个人依法获得了各类组织的相应职务,在履行公职过程中才能代表公权力的主体行使公权力。私权利的主体与相应的法律关系层次对应,即有多少种法律关系,就有多少私权利的主体。5.实现的途径不同。公权力从其产生,经过历史千百年的演变,至今各国各民族的现状可知是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力量较量的产物;私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相对稳定后,权利主体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的。6.法律后果不同。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公权力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放弃和滥用、转移权力,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私权利主体在不违法和不违背公俗良序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转移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

三、梳理“权力”与“权利”的条件

上述浅显的分析,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认识和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可能会有一定的意义,但个人的力量毕竟太微薄,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现代法治观念的大环境。

(一)加大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论研讨与争鸣

其实,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大量国外的法学著作被翻译到国内时,“权力”与“权利”的理论研讨与争鸣就悄然开始了。但至今尚有许多认识不能达成一致。本人在教学中使用过的不同法理类教材观点不一,因此本文斗胆在诸多理论高手面前抛砖引玉,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点事情。

(二)提高研究者的综合素质

现如今一种社会现象:是个识字的人就要著书立说,观其书名令人眼睛一亮,翻开一看令人后悔不绝;因此,本人以为研究者的综合素质是今天各社会阶层人士中最有必要尽快提高的。研究法律的学者,其知识结构不应仅仅具有法律知识,还必须具有相关的哲学、经济、政治、文化修养。如马克思,上大学时读的是法律专业,但却在哲学、经济学、逻辑学等多种学科上有很深的造诣,也才能留下传世之作;虽然我们不可能成为马克思,但研究问题是要负责任的,而且只有提高了研究者的综合素质,视野才可能拓宽,理论层次才可能深入,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才可能走到一个平台上,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和使用才可能趋于一致。

(三)立法者应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基本统一

翻看现行法律文件,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制定的与近几年颁布的内容,在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甚至用词上,使人产生歧义的不难找出。好在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中有“模糊理解”的习惯,从中文发音上二者又是同音,因此“没有必要揪住这两个词不放”的想法不仅在普通公民中有市场,甚至在法律文件的字里行间也能读出这种意思。本人以为,要想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理解、使用在法律文件中就不应有歧义,而且还应具体规定各自的语境。否则违法现象难以制止,法律权威难以树立,“人治”现象依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责任主体难以定位,腐败难以根治!

(四)对全社会的普法宣传应与立法精神一致

综上,要想梳理清楚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理解,使其合理合法地运用,研讨和争鸣是必须的,真理会越辩越明。

但是,任何理论的研讨和争鸣都必须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目标、任务,以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政策方针为中心,与立法精神一致相一致,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美好前景,是要有相应的人的素质和社会环境的要求的;我们只有在全社会深入进行普法宣传、深刻理解与我国国情基本一致的现代法治精神,才能为早日实现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尽自己的努力。 ①参见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局,1962,P62.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第3篇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②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虽然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至今已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但由于权利(权力)问题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梳理清楚,因此处于最基层的劳动者在国家的改革、社会的进步中的劳动权益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社会中许多基本矛盾也因此而复杂化。如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各自的权利(权力),在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似乎很简单;而在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过程中,劳动者的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用人单位的层次越来越多,政府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受限制,各自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交织在一起;尤其在原国企改革中游离出的那些年龄大、学历不高、技术老化的职工,其权利(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问题不梳理清楚,将难以解决连新总理都敢于直面的问题:“在今后的三五十年里,中国政府面临的最大课题就是就业。”

(二)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参与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所指“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的各类资源”当然是包括物质性的(如能源、原材料等)、技术性的、人力的,以及交织其中的各种信息和各种关系形态的资源。

在人类同属于“地球村”村民的基础上,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的合法占有、开发与利用的过程,实质就是在法律和各种制度的框架内,对资源配置关系的调整、整合的过程,以有利于人类的共同健康、和平地发展;因此必须认真梳理权利(权力)主体对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在占有、、使用中存在的差异关系,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私权利的错位和缺位,导致破坏人类安全与和平的可避免的现象发生。

我国加入WTO即意味着我们在国际经济循环中参与全球资源的配置;而依照WTO规则,我们必须与其他成员国一样,以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即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为贸易行为的基本准则。但由于我国有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在观念上的余毒,和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习惯,在权利(权力)问题的理解上与WTO其他成员国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必然影响我们对上述WTO的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遵守。因此,必然出现一些争端,甚至付出惨重的代价。

(三)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公民(自然人)作为社会和国家的最基本分子,其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如何和最终实现状态如何,是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基本统计学体现,如表现为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人均数字统计;表现为能体现社会生活水平的公民(自然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就业、就医状况的数字统计等;这是权利(权力)的量化表现。但在这些数字中,经常会出现国家公权力掩盖公民个人的私权利的现象。如“权大还是法大”只争,就反映了这种问题。

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如果不梳理清楚,三者中的任意双方之间有了利益冲突,弱者一方能通过何种法律途径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权利(权力)如何落实的问题,都将直接涉及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否。

二、“权力”与“权利”的内容

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必须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加以分析,仅从理论或仅从实际一方面都不可能说清楚。

(一)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概念现实问题

“权力”与“权利”的概念,从实际运用的角度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人们都处于一种模糊认识中,使用时经常将二者当作同一概念交叉使用。甚至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明确二者的差别。经过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理论界长期的研讨、争鸣,公民权利是宪法精神的终结所在,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强有力的手段和工具而已的认识,已较为普遍;但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制,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过于笼统,过于模糊;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则是违法的,这严重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宪法原则。而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市民社会”即民事生活中,普通公民一直是奉行着“法无禁止我就能做”的“私权利”的行使规则,也是道德观念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则自觉不自觉地奉行“法有规定的我才做”的规则。

有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成为我们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法律含义的障碍:我国的公民、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以至多重身份的问题,因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还是以身份为主。而相当数量的人受传统的“家国同构”的文化影响,个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角色定位单一,“官本位”意识使公权力私权(利)化、私权利公权(力)化现象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只有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才能解决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共同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也才能使我们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等问题。

在此不得不先提及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在此提出,似乎太幼稚了,其实不然。因为本人经常看到一些文章中讲到“权力”与“权利”的相关问题,涉及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时,使用的权利(权力)概念语词不准确,主要是所指主体是公民还是人民就就是模糊。以至一些本可以讨论清楚的问题中,因公民与人民的概念运用不确切,反而是相关问题更不清楚了。因此,有必要界定公民与人民的概念。

(二)了解公民与人民的概念有助于对权利(权力)的理解还有一些差别,本文不在此赘述。对公民与人民的概念的差别界定清楚的意义就在于,对“权利”与“权力”主体的定位。

(三)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具体理解

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浑然一体,群己界限模糊不清③,社会中的个人不知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为何物,其个人利益通过不断地向外扩张去实现;国家的政治管理又是通过“明君、清官”的道德力量、人格魅力逐层向内“德治”、“人治”而完成的。“家国同构”的结果就是没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之分,更无个人权利的立足之地。可以说,在封建专制统治下的中国社会,人们没有在理论上能够分清“权力”与“权利”概念的政治文化背景条件。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为人民争取出版自由的权利,经过批判资本主义的“抽象的自然人”空洞的权利,到创建了无产阶级的科学的权利观,指出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的途径和方式才能真正实现人的权利。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理论的最重要贡献在于: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权利学说;科学地论证了人的权利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客观地分析了以人类解放为目标的权利意识,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目标中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辨证地告知后人:权利的来源不是“天赋”而是“商赋”(即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个人的权利不可否认,但社会的、国家的、民族的、集体的权利更应受到尊重。④

结合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和当代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以及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本人认为,权利的概念有不同层次的涵义。

当然,我们理解“权利”概念的前提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此基础上,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主张,如向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侵权方主张自己的利益,而对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是权利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可以把权利理解为一种法定条件下的自由,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通信、出版、信仰等等意志自由和劳动、婚姻家庭等等行为自由。但法律允许的自由是有限自由,在享有自由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而从经济的角度看,任何利益的获得都要有投入(代价)的,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必然要求权利主体承受相应的负担或不利;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如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的同时就具有了享有专利权的力量,当然专利权人的义务就是服从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有相应资格的人,自己做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还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保障或允许权利主体能够做出或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等等。⑤总之,本人认为对权利的理解,主要应集中于民商主体的平等法律关系范围内为宜,且与义务相对应,因为从法律关系的内容角度,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角度,权利就是现实社会中的一种实然状态,这样更有利于法学界之外的各界人士的理解。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各个逻辑联系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法的价值;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

权力作为一种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⑥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认识。今天我们从现代法治的角度,从与“权利”有所区别的角度看,权力从政治学和公法的层面上可以理解为“人民”中的国家权力,正如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宣称的“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⑦;主席曾特别强调过:“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从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看,本人认为,不可以将权力“泛化”,而应局限与特定的层次上,如国家或社会,或社会组织等等。权力泛化的结果就是“不受制约”。在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中,“家国同构”的集权条件下,统治者行使一切权力,包括享有尽可能多的权利,而被统治者则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履行所有的义务,这就是法律角度分析阶级划分的重要原因。在和平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中,我们理解权力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资源配置不平等的、各国及各国内不同社会阶层普遍存在差异的角度,深入分析权力的功能、社会价值及对人与人、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的作用,这样才能体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真正理解“权力”与“权利”各自的内涵。

本人认为,从法律范畴的对应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已成为共识,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在现实生活中也无太大争议。从这两对范畴的不同中,本文归纳“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权力”与“权利”的所归属的理论层面不同。“权力”在英语中一般表述为power;意为“有效地执行或行动的能力或才能,力量”,“强力施加或能够被施加的能力或力量”;“实行控制的能力或官方的权力、权威”;“有势力者,有力的组织,强国对他人或他国具有极大影响力或控制力的人、集团或国家”;“一个国家、政治组织或类似集团的势力”等等。“权利”在英语中一般表述为right;主要意为“正当的,正直的与正义,法律或道德相符合的或可相符合的”;“正确的与事实,常理或真实情况相一致的;正确的”;“是某人生来就享有的权利”等等。语言是文化思想的外壳。可以说“权力”概念的上述涵义使我们清晰地看到,权力所归属的理论层面应在政治学、公法学、社会学等等范畴;权利概念本质上具有更多的抽象性,是人类社会中的公共权威、力量、势力和影响力的体现;而“权利”则更具体,表现于人类生活的现实层面,体现在“私法”范畴。因此我们可以用“公权力”和“私权利”直接将二者区分开。2.产生的基础不同。公权力作为一种力量、权威、势力,是与人类从动物界中提升的同时产生的。只不过人类产生之初权力没有法律规范的意义,而是人类劳动中共同战胜环境中的危险、共同创造财富过程中,无数劳动者的体力脑力的总和,经过世世代代的积累和升华。在法律产生之后集中体现于国家权力、民族力量;公权力必须以一个国家民族可支配资源的多寡为基础,换言之,公权力属于上层建筑,虽然其产生于经济基础。私权利作为每一个自然人、社会组织的主张、自由、合法的要求等,不是与人类同时产生的,而是在法律产生之后,法学家们在总结概括人与人的关系中不同于道德、习惯等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形成的区别于权力的认识,私权利的产生基础是人类行为规范的客观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权利是“商赋”,而不是“天赋”;可见私权利存在于经济基础之中,但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其具有主观性。3.对应的关系不同。公权力对应于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一切社会责任;私权利对应的是义务,这就是人们熟知的“无无权利的义务、无无义务的权利”。4.主体不同。公权力的主体是国家、人民、民族,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任何自然人个人不能成为公权力的主体,只有该个人依法获得了各类组织的相应职务,在履行公职过程中才能代表公权力的主体行使公权力。私权利的主体与相应的法律关系层次对应,即有多少种法律关系,就有多少私权利的主体。5.实现的途径不同。公权力从其产生,经过历史千百年的演变,至今各国各民族的现状可知是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力量较量的产物;私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相对稳定后,权利主体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的。6.法律后果不同。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公权力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放弃和滥用、转移权力,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私权利主体在不违法和不违背公俗良序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转移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

三、梳理“权力”与“权利”的条件

上述浅显的分析,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认识和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可能会有一定的意义,但个人的力量毕竟太微薄,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现代法治观念的大环境。

(一)加大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论研讨与争鸣

其实,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大量国外的法学著作被翻译到国内时,“权力”与“权利”的理论研讨与争鸣就悄然开始了。但至今尚有许多认识不能达成一致。本人在教学中使用过的不同法理类教材观点不一,因此本文斗胆在诸多理论高手面前抛砖引玉,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点事情。

(二)提高研究者的综合素质

现如今一种社会现象:是个识字的人就要著书立说,观其书名令人眼睛一亮,翻开一看令人后悔不绝;因此,本人以为研究者的综合素质是今天各社会阶层人士中最有必要尽快提高的。研究法律的学者,其知识结构不应仅仅具有法律知识,还必须具有相关的哲学、经济、政治、文化修养。如马克思,上大学时读的是法律专业,但却在哲学、经济学、逻辑学等多种学科上有很深的造诣,也才能留下传世之作;虽然我们不可能成为马克思,但研究问题是要负责任的,而且只有提高了研究者的综合素质,视野才可能拓宽,理论层次才可能深入,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才可能走到一个平台上,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和使用才可能趋于一致。

(三)立法者应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基本统一

翻看现行法律文件,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制定的与近几年颁布的内容,在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甚至用词上,使人产生歧义的不难找出。好在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中有“模糊理解”的习惯,从中文发音上二者又是同音,因此“没有必要揪住这两个词不放”的想法不仅在普通公民中有市场,甚至在法律文件的字里行间也能读出这种意思。本人以为,要想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理解、使用在法律文件中就不应有歧义,而且还应具体规定各自的语境。否则违法现象难以制止,法律权威难以树立,“人治”现象依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责任主体难以定位,腐败难以根治!

(四)对全社会的普法宣传应与立法精神一致

综上,要想梳理清楚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理解,使其合理合法地运用,研讨和争鸣是必须的,真理会越辩越明。

但是,任何理论的研讨和争鸣都必须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目标、任务,以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政策方针为中心,与立法精神一致相一致,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美好前景,是要有相应的人的素质和社会环境的要求的;我们只有在全社会深入进行普法宣传、深刻理解与我国国情基本一致的现代法治精神,才能为早日实现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尽自己的努力。

②参见 鲍宗豪 金潮翔 李进《权利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P7。

③参见袁祖社《权力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P106。

④参见 鲍宗豪 金潮翔 李进《权利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P43-55。⑥参见 林喆 《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P1-20。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物资管理;内控制度;作用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一、企业物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人力成本逐渐攀升的今天,如何降低原材料成本,提高收益,是所有企业均在思考的问题。降低原材料成本最直接的途径,一是降低其采购成本,二是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避免原材料浪费、提高材料使用率,而这些都涉及到企业的物资管理工作。

物资管理是企业施工生产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物资采购成本占施工总成本约60%-70%,物资是企业生产经营重要的管理对象。近年来,我国企业的物资管理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宏观发展环境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企业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企业的物资流通渠道和购销形式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随着管理体制的完善,很多企业逐步地开始实施更为有效的物资管理办法,如采用施工企业物资管理软件等。但是,大多数企业在技术、资金投入等诸多方面仍然是属于比较落后和小规模的,因此不可能进行高效的信息化控制和管理,这些企业在外部条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物资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1、企业领导重视不够

一些企业领导对物资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入,对物资管理工作不以为然,物资管理系统单一,没有规范物资管理各个环节,因此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2、物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基础还需完善

物资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应的管理体制应该在计划、采购、供应、管理、使用等环节上有严格的规定。近些年来,虽然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包括物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供应管理、仓储管理、供应商管理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但制度的适合性、全面性、实效性较差。同时,由于制度与制度之间联系松散、缺乏协同,造成整个管理制度不成体系,甚至相互矛盾,不能达到系统协同效果。

3、物资管理环节上的问题

(1)采购环节的问题。采购是物资管理的重要和核心内容,物资采购包括实物资源管理和客户资源管理。如果没有政策规范性指引,企业实物资源管理和客户资源管理形成的是很可能自己约定俗成的一套模式,这种模式往往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成长性。由于在物资采购环节没有系统化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思想,不能形成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另外,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供应商的运营绩效对其下游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企业为了实现低成本、高质量、快速反应,就必须高度重视供应商的评价选择。但是,有些企业在采购环节上,由于对市场经济规律的特点和市场风险缺乏深化的认识,采购工作存在简单化、不规范化的倾向,许多的物资采购招标活动不够规范,尤其是有些企业往往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带有较大的随意性,缺乏供应商准入制度,这些都人为地增大了企业的供应风险。

(2)库存管理环节上的问题。库存作为供需之间的缓冲,一方面,适量的库存可以应付规律与偶然性的需求变化,起到应急和备用的缓冲作用,另一方面,一定数量的库存又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延长了资金的周转,因此,如何采用有效的库存控制策略,在保证生产连续性和保持一定程度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存水平而不影响施工生产是库存管理的重要目标。

4、物资管理队伍素质还有待提高

从一些调查研究发现,物资管理领域的腐败现象相当严重,有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名目的“提成”、“回扣”、“好处费”等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同时,随着企业间竞争的加剧和不断国际化、扩大化,企业物资管理工作日益繁重,物资采购和供应当中会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物资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物资管理人员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问需于基层、问计于一线,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才能应对日益繁重的物资管理任务。

5、物资管理绩效评价尚需完善

对企业项目物资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可以判断项目的物资管理水平,从而提高物资管理能力。按照建设“五型企业”的要求,很多企业在质量效益、资源节约等方面建立了包括资金占用率、库存增长率、废旧物资回收率等考核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企业的物资管理工作,但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物资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6、风险预控的体制机制尚未健全

近几年来,有的企业已经开展了风险源管理活动,进行风险源辨识,建立风险库,对市场风险、运营风险、采购风险、成本风险有了较明确的认识,也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要从根本上防范和应对风险,从本质上保证物资管理工作安全,还需建立长效的预控机制。

二、内控制度的内涵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或单位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而在企业或单位内部实施的一系列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制度措施,以达到控制资产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及防止舞弊的目的,同时为实现良好的经营效果、法律法规的遵循以及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提供合理的保证。内控制度是由企业管理者、董事会和其他员工共同实施执行的。内控制度在管理中的目标包括:保护企业资产的完整安全,确保资产能够合理有效的使用;保证企业内部制定的管理政策、制度以及会计信息能够及时传达,并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做好科学预算,合理控制成本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支出,避免资产浪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预防产生各种错误,管理中的漏洞和缺陷一经发现和查明,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保证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为了有效保证内控制度的实施,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考核制度,明确规定各项经济业务的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理运行的前提是合理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职责分工。每项经济业务运行的过程中,应当有两个或两个部门以上的工作人员参与到其中进行分工负责,以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防止虚假信息的产生,保护资产的安全。企业在贯彻落实内控制度时应当重视执管理人员的选用问题,只有选用较高能力的工作人员来执行内控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内控制度的作用。内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部门也应当起到监督作用,使内控制度更加完善,杜绝内控制度管理人员,避免因为管理效应弱化,管理力度递减,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等情况的出现。

我国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内控制度,使企业的运行、业务管理在一定范围内有章法可循。但是,还有一部分企业的管理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内控制度的重要性,再加上内控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导致一些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观念不合理,缺乏竞争意识;法人治理机构不够规范;外部监督力度不强,监督环境不到位等。我国企业应当在原有管理效果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内控制度的创新,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层人员、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的职责,使各个部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同时加强外部监督的力度,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使企业的内控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有利条件。

三、内控制度在物资管理中的作用

1、梳理物资管理流程,完善管控措施

为了保障物资的安全,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完善物资的管控措施,企业应当全面梳理物资管理流程。在梳理过程中应当先从大类进行区分,再进行细化和梳理。比如,存货的梳理,应当先从原材料、周转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梳理;在梳理流程中应当注意各个环节的整合,比如,对存货的梳理可以从验收入库、仓库储存保管、领用出库、存货盘点以及存货处置等环节进行梳理。在物资梳理整合过程中,应当对照现有的企业管理制度,检查是否落实企业的相关制度措施。完善物资管理控制措施的关键步骤是物资的梳理。通过物资梳理可以发现企业物资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企业可以将这些问题加以分析,查找原因,结合实际情况,健全物资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物资管控措施,保证企业物资的安全完整,提高物资的使用效能,防范企业资产风险,进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能力。

2、落实内控制度,规范物资需求

企业在物资管理工作中的预算编制不科学,物资需求计划不够规范,对物资的消耗规律掌握不够明确,对生产物资需求量的预算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的物资使用和管理没有达到精细化的要求。通过内控制度的要求使物资问题得到解决,首先是物资需求的预算问题,科学合理的预算应当由项目技术经营部门负责执行,提高物资需求预算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防止物资的积压和不必要的浪费。在完善物资预算制度的同时,也应当进一步完善物资消耗控制管理工作。在使用过程中由作业部门和使用单位执行物资的控制措施。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和物资消耗控制制度,明确物资使用去向,以保证物资使用和消耗在预算范围之内。严格遵守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完善物资的管理水平和管理目标体系。企业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范管理物资,明确物资管理分工,延长物资使用周期,避免出现物资积压、成本过高、物资使用效用较低等问题的出现,使物资管理和使用处于一种优化状态。

3、固定资产的维护和升级改造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建筑物、房屋、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物资条件。企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能力和长期发展能力与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息息相关。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的特点进行分析归纳,进而设计出合理的使用流程,健全管理控制措施,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高效运行。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包括固定资产的取得、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和运行维护。固定资产的取得时的内控措施是:企业根据合同和货单进行严格的验收;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加强管理工作。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后要对其进行详细的登记,编制目录,建立卡片,便于统计和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升级改造,以便提高产品的生产质量,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保证施工生产的节能环保。

4、加强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延长物资使用周期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和生产成本的不断提高,应当加强对就物资的回收利用力度。延长物资的使用周期,充分发挥旧物资的作用,利用内控制度对物资的管理进一步挖掘企业的内部潜力和物资的使用率,降低生产成本。加强企业的信息化管理,通过对物资使用和消耗动态的掌握,对企业各项目的物资回收情况进行梳理整合,对于有利用价值的物资加以维修,变废为宝。对于已经没有利用价值的物资进行清仓工作,通过信息化管理将企业隔部门的物资纵向连接起来,加大了物资管理力度,重视旧物资的再使用和管理,核实旧物资的价值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使企业的物资管理保持良性循环状态。

在当前形势下,延长物资服务年限,发挥废旧物资作用,不失为缓解采购资金紧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有效办法。作为企业物资管理部门,就应该做好此项工作。物资经过修复过程,确定报废,其用途方向又是一个节约成本的大课题。是直接进行废物处置,还是根据报废等级选择适当的工艺处理,投入新的使用流程。两种不同的处置方式,给企业效益带来的差距是巨大的。

对于常规维修材料的修复利用工作也不可忽视。其一通过对废品的回收能够反馈正确的物资消耗信息。其二是可以通过回收的物资加强修理工作,变废为宝。要保证这两个方面功能的实现,必须通过企业内控制度的执行进行控制。加强信息化管理,通过掌握物资的消耗动态,对基层单位的物资回收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物资核定回收率,通过物资消耗纳入网络化管理,实现日清日结。项目部将实际消耗进行网络记帐,通过网络把物资管理单位进行纵向连接起来,实行垂直信息传输,加大了管理力度,及时撑握废旧物资回收的动态。实现从ERP的发出到消耗系统的使用,再到废旧物资回收入库,形成了一个废旧物资管理的系统环,实现了有发出,有使用就有回收,回收物资有帐、有实物。

结语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日益增多。物资管理工作是否合理科学已成为影响企业是否能够长足发展的主要因素。加强内控制度在物资管理工作中的执行力度,明确物资管理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陈梅.浅谈内控制度在物资管理工作中的作用[J].科技与企业,2011,04:47-48.

[2]王正方,徐英田,李瑞臻.企业物资管理监控机制研究[A].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机械工业自动化分会.2005亚洲国际过程自动化技术与装备展览会论文集[C].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机械工业自动化分会:,2005:4.

[3]张伟.企业内控制度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08:192-193.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第5篇

一、做好宣传发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一)省政府实施意见下发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召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分管领导和法制处(科)长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全面理解和把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性质、地位、意义和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召开本部门或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动员会,统一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二、落实工作部署,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第一阶段:清理规范阶段。主要是: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责任,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建立评议考核机制,制定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主要是:落实实施方案,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开展监督检查,进行评议考核,加强责任追究。同时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修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动态管理。

(一)第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确认和公布。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均应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单位(主体)执法资格调查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情况。包括执法机关名称、单位住所、性质、法定代表人、编制和人员情况、行政执法职权取得方式、内设机构、下属机构、主要行政执法职能、有关执法权取得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填写时应注明主管部门名称;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填写时还应注明委托机关名称。(通知和调查表已发,省级20*年11月20日前返回调查表)

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步: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依据目录。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自上而下、梯次进行。上下对口的行政执法机关,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集中梳理,并将梳理结果及时通报系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做好上下衔接;上下不对口或不完全对口的行政执法机关,由省级部门为主组织梳理,同时要协调和指导市、县相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做好上下对口衔接。下级执法部门在梳理或整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各地相关部门补正。

本次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职能调整的规定,有关部门在梳理依据时可一并纳入。

(2)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注:这部分依据由省法制办梳理后统一提供参考目录,各部门可根据本系统的情况将上级机关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补充进去);本机关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具体排序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这项工作,省级应当在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三步: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的法定依据,其中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在整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权限和责任依据时,要按照行政执法职权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也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注:由省法制办提供参考格式)。其中:“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许可以后或者按照许可法第十三条采用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行政确认(登记)”是指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特定的既存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土地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婚姻登记等;“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用等行为;“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行为。

(这项工作,省级应当在20*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四步: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责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和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2)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3)确定执法责任时,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以上两项可同时进行,省级20*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五步: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责任制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执法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注意与上级部门的衔接。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强和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这项工作,省级20*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六步: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应的评议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20*年4月底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政府法制办于20*年4月份,组织对本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放在第一阶段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整改。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要给予检查和指导。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履行的法定职责,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3、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统一规范执法文书格式,做到完整、实用、符合法定要求。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4、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制度。

三、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一)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底之前完成,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据梳理和职责界定工作应当在20*年1月底前完成,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确定。

(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底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执法依据梳理和职责分解、落实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下级部门的实施方案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前,应先送上级主管部门审阅、衔接和平衡。这项工作应当在20*年3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能、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如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经最后审核确定的报备材料应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件。电子文件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公文收发系统直接报送给省法制办。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联系,明确工作责任人

(一)各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从系统和内设处室抽调精干力量,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本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新形势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改革方向 发展趋势

国有资产管理培训是指通过对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有组织的知识传递、专业技能培养、管理理念更新等一系列行为,使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具备符合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资产管理理念、扎实的资产管理知识、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资产管理操作、熟练的资产管理技能等,从而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强化国有资产运用的监督审计,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率。国有资产管理培训能够有效地促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加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因此,要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管理培训的建设性作用,要在整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从而有针对性地判断国有资产管理培训的发展趋势。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进程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行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是紧密联系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固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质为一枚硬币的两面,其改革的目的均为明晰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在过去的30年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理论依据和措施上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大阶段。

第一,放权让利、扩大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探索阶段,该阶段为1978年至1984年。改革期初,由于缺乏自主经营权,缺乏经济活力与效率成为国有企业面临的重大难题。通过将市场机制引入国有企业,给予国有企业一定的自主经营权以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活力成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该阶段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点为:放权让利、施行经济责任制和“利改税”的税制改革。首先,给予企业充分的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放权让利的试点,继而将该制度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其次,施行经济责任制,以对国有企业进行一定的约束。遂让放权让利的做法大大刺激了国有企业扩大生产、增产增收的积极性,然而由于放权导致缺乏企业约束力,加上宏观经济调控能力较弱,致使国家于1979和1980年出现巨额财政赤字。中央决定采用利润包干的责任制,即国有企业向国家承包利润目标,对于超过承包目标的利润将享受一部分或全部利润。

第二,施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机制改革。由于放权让利许多政策并未落实,导致大中型国有企业并未充分活跃起来,针对该问题,中央着手在企业自主经营能力和经营机制两方面进行改革,该阶段的主要措施有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股权制等的试点,对中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经营方针,从而首次实现了企业所有企业与经营权的分离。同时,国务院于1988年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战略改组的改革阶段。截至20实际90年代,中国市场经济规模已取得巨大突破,公司制企业数量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其公司制管理存在诸多不规范。1995年十四届五中全会是国有资产体制改革进入第三阶段的标志,该阶段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战略性改组为突出特征。首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了国有资产由国家统一拥有,由各级政府监督资产的运营,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的管理模式。其次,国有企业战略改组,该阶段重点在于优化国有企业资产分布结构、择优扶植并淘汰效益差的小国有企业。

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虽然我国已建立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然而在许多方面仍然存在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方面,这些不协调因素集中体现在: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不足造成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行与监督的混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可以看出未来我国国有资产改革的方向是在完善国有资产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通过成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实现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也可以看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决定,主要注重固有资产运营方面入手,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然而,有效的国有资产运营是建立在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明晰的产权和监督体系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改革的方向为:构建完善的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定位。基于完善的法律制度与层次化的组织体系之上,建立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

三、新形势下国资管理培训的发展趋势

国资管理培训作为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推动力之一,要时刻把握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脉络,紧扣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及时发现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做好充分的铺垫工作。同时,在中央政府颁布国有资产改革方案后,要积极认真学习改革方案,并针对改革方案设计培训方案。

1、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学员的法律法规意识

首先,在培训过程中要强调法律法规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保障地位。清晰认识到任何一项管理制度与体系的构建都不离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只有先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方能确保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在培训过程中要以现实案例展现法律法规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强化学员的法律法规意识。

其次,细致梳理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分析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漏洞与不足,引起学员的充分注重,避免因法律漏洞在实践过程中引发管理上的缺陷。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有:(1)综合性法律。宪法和物权法从所有权方面保障国有资产;预算法则从财政预算管理角度规定国有资产;公司法、证券法从资产运营方面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等;刑法则从刑罚角度保护国有资产。(2)专门性法律。2008年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律仅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法律效力,且并未区分金融性与非金融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管理法律的一大进步。然而,由于该法律并未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做出明确定位,由于该法律规定国务院、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自己或授权其它机构代表其行使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运营进行监督。同时,该法律未对金融性国有资产的监督权是否归属国资委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国资委地位的不明晰。因此,国资管理培训过程中,要将法律的不足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影响进行充分分析认证,针对性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

2、细致梳理国有资产管理的产权问题,将产权问题灌输到培训的每一环节

首先,细致梳理国有资产管理的产权制度,认真分析其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目前我国资产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多头现象。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仍然是按照各级政府的行政职能进行划分的。其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最高监督机构与出资人,负责大型国有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并对其经营进行监督。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国资委,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烟草局分别具有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具体为而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负责金融性国有资产和有其他部位监管的中小型国企。财政部管理的一部分国有资产投入了经营性国有公司,同时负责中国保险保障基金的国有资金管理。多头的管理体制,造成国有资产管理的混乱,造成国有资产的低效率。二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交叉。产权制度的不明晰造成国有资产管理的混乱。具体而言,财政部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国土资源局等都具有自己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其次,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产权制度的混乱,让学员充分认识到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的必要性。充分认识到以上各行政职能部门既是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者、出资人,又是行政管理机构,几种角色的混合将造成各自为政的格局,继而形成各自的利益集团,从而增加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困难,降低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威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3、探讨国有资产资本运营方案,纳入国资管理培训的核心内容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支出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政策,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全新的角度,有助于实现由国企监管向国资监管的跨越,提高了国有资产监管的效率。在国资管理培训中,要充分分析国有资产资本运营的可行方案,为学员提供不同的视角,从而有效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4、响应中央改革决定,探索混合所有制内涵意义

响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定,积极探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在巩固与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作用、对于国企改革的重要意义等。首先,深入分析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优势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到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提升国有企业经济效率、建立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推动非公有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其次,从实践层面认真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继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

【参考文献】

[1] 葛守昆、战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层思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4).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第7篇

权力清单制度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规范、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权力清单制度的具体运行中,各地政府部门及学界的有些学者对于权力清单制度的认识存在诸如“依权力清单行政”、“清单之外无权力”等一些思想认识误区,这些误区是对权力清单制度的错误理解,即未能正确认识权力清单制度的法律性质。因此,本文从权力清单制度的法律性质界定入手,针对权力清单实施中的一些认识误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能够有利于今后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权力清单;法律性质;观念误区

中图分类号: D63-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7)0300240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两次提到了权力清单。于是,权力清单制度在我国中央及各省市地方政府相继得以展开。在中央层面,2013年4月,国务院审改办在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汇总清单;在地方层面,吉林省、武汉市、成都市、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西城区等多个省、市、区公布了权力清单。同时为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的有效实施,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权力清单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实现为民服务的政治理念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权力清单制度

(一)权力清单制度的概念

所谓的权力清单制度,有的学者认为,权力清单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或其他主体在对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基础上,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并公之于众[1]。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是指由有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出来的关于权力数量、种类、运行程序、适用条件、行使边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或文件[2]。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要求行政机关或者掌握行政权者将拥有的各项行政权力的性质、依据、权限、行使流程等加以全面梳理,并公之于众的做法[3]。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权力清单制度,一般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把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对每项权能进行细化后制成“清单”,并详细说明每项行政权的职能定位、管理权限、操作流程等[4]。不同学者之间对于权力清单的概念虽然表述不同,但大都认同权力清单是政府机关将其所行使的行政权力以清单的方式予以列举出来并公布于众,类似于生活中商品的明细表,以便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方便公众到政府机关办事。笔者认为,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依法行政所采取的一种方式,体现了政府阳光行政,自愿接受公众监督。

(二)权力清单制度的法律定位

在对权力清单含义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学者们对于权力清单的法律性质则有较大的分歧,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观点:有学者认为,权力清单是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明显的法律属性,其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权力清单的编制是项立法活动或准立法活动;第二,权力清单的内容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第三,权力清单的编制主体是地方政府机关;第四,权力清单可以普遍、反复适用[5]。有的学者认为,权力清单不宜定位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它只是向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的一种,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将权力清单定位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将造成权力清单僭越法律的局面出现;二是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0条的规定来看,也不宜将权力清单定位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即使从目前已公开的权力清单来看,其中许多权力清单的仅是在网站予以公开,也没有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6]。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权力清单只是对原有行政执法项目进行简单地归类列举并予以公布出来,那么其所形成的清单目录就是一般性资料,主要起到集中、便于查阅的性质,就如学理上的法律汇编一般,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效力。如果权力清单是由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在其立法权限内对行政权力进行清理、确认,那么其所形成的就是一个自成体系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新的法律文件[7]。

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权力清单一般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具体行政执法项目进行梳理、清理、归类,然后对这些类别进行集合形成一个目录并公布出来,并不具有法的形式,只是一种文献资料,类似于法律汇编,主要的目的及功能是推进行政权力的公开化、透明化,便于行政机关执法、为相对人办事提供便利条件。笔者以下将从权力清单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内容以及制定效力四个方面对权力清单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正确界定权力清单的法律性质。

(三)权力清单是一种文献资料

首先,从权力清单的制定主体来看,根据目前各地方的具体实践情况,大部分地方政府的权力清单均由地方政府自己负责制定,结合本地方审改办以及法制办的审核意见,同时召开专家听证会或论证会,在听取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对权力清单进行修改;也有的地方政府机关采取委托外包的方式,将权力清单的制定工作交给本地方的专家学者进行,由相关专家学者具体负责制定本地方的权力清单,这种情况下权力清单的实际制定主体甚至不是政府行政机关。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对我国各类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制定主体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立法活动应该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因此,地方政府机关对权力清单进行制定并非一种立法行为,其制定的主体并不符合法律的制定主体资格要求。

其次,从权力清单的制定程序上来看,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对权力清单进行规范,因此权力清单的制定程序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程序,各地所采取的程序也相对各异。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是临时从地方的各部门抽调一部分工作人员,然后由他们集中负责对相关法律进行梳理和清理,并没有专门组织精通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负责对行政权力梳理、清理、归类的工作;而且目前政府权力清单的制定程序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基本上是按照“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的模式分阶段进行的。其中,最普遍的就是由政府各部门选调的人员集中梳理汇总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将保留的权力事项交由法制办审核,编制办听取法制办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调整和修改,最终通过审查后经确认签章, 由法制办公布各个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8]。与权力清单制定既没有统一的程序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立法活动都是由专门的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的,一般都要遵循“立项――起草――审查――通过――公布”的严格程序,重要的法律一般都要经过多次审查修改才能通过,并且在程序的每个阶段都有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负责。因此,权力清单的制定程序也不符合法律的制定程序要求。

再次,从权力清单的内容来看,根据各地公布的权力清单,其主要将地方政府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按照权力行使的内容及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权力类型,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征收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等。然后再在每一项权力的清单中逐条列明了该项行政权力的类型、具体行使权力的主体、权限的内容、权力的设定依据以及行权力的运行流程等方面的内容。权力清单列举的权力基本上是对现行职权的梳理,不可能创设新的权力,也不宜削减现行法授予的权力[9]。实际上,权力清单上的内容可以说是对具体法律条文的一种转换,是对具体条文的阐释,其本身并没有产生一种新的行政权力,只是对行政权力的归类概括。因此,从内容上看,权力清单也不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

最后,从权力清单的效力来看,权力清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机关行政权力的行使,其效力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重在规制行政执法行为。政府权力清单最大的特点就是内部性,其只适用于该政府或部门本身,是用来约束自身的一个自律性文件,不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一样具有普遍适用性[8]46,其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具有强制性的是权力清单上列举的具体权力,并且在追究责任时也要具体根据原有的法律规定而并非权力清单。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权力清单只是一种参考文献资料,以便行政相对人能够熟悉办事流程,起着导向的作用,行政相对人在自身权益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损失时也只能依据原有的法律规定请求救而不能依据权力清单本身。而法律制定出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社会上的各种行为,其不仅对行政机关具有效力,同样也适用于行政相对人,而且法律的重要作用就是为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而权力清单则不能作为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依据。因此,从效力上来看,权力清单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上述四个方面来判断,权力清单并不是法律规范性文件,其只是行政机关做的一种资料汇编,类似于法律汇编,是一种文献资料。

二、权力清单实施中的几点认识误区

权力清单制度是我国政府行政审批权力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权力清单制度的进一步推行与落实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国今后的法治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从近几年各地政府有关权力清单制度的实践以及相关研究来看,人们对于权力清单制度的认识仍然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是对权力清单制度的错误理解,即未能正确认识权力清单制度的法律性质,忽视了权力清单制度的真正功能与作用,这些误区会严重阻碍权力清单制度的进一步推行,亟待澄清。

(一)“依权力清单行政”

权力清单制度实施以来,我国不少行政机关及专家学者都提出了“依权力清单行政”的口号,这种口号初看起来很有宣传效应,似乎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实际上这种“依权力清单行政”的口号却隐含着一种潜在的危险,即将行政权力清单凌驾于法律之上。首先,我国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必须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而这里所提出的“依权力清单行政”明显与“依法行政”所不同,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依权力清单行政”违背了“依法行政”的价值要求,因为根据我们上文所讨论的最终结果来看,我们已经可以确定行政权力清单并非一种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法的形式,其本身也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在严格意义上说,这里的“依权力清单行政”明显与我们所提倡的“依法行政”相违背,是对“依法行政”价值要求的一种歪曲,不利于我们正确理解我国的“依法行政”。其次,“依权力清单行政”实际上也并非真的是依清单行政,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依据的仍然是规定相关权力的具体法律规范而非权力清单本身,行政权力清单只是将行政机关的职权进行梳理并公布出来,其只是对行政权力的归类,本身并不产生行政权力,行政权力仍然只能来源于法律规定,这也是“行政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而经常提出“依权力清单行政”的口号就可能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忽视行政权力背后真正的法律依据,并不利于我国长期的法治政府建设。最后,经常提出“依权力清单行政”而非“依法行政”容易使人们产生行政权力清单高于法律的印象,而且这样的话也会使得“依法行政”变成了“依权力清单行政”,让人感觉行政权力清单似乎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并且其效力等级还高于法律[6]127,这样实际上就与我国的“依法行政”与“行政职权法定”原则相违背,不利于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进一步推进与落实,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未来法治政府的建设。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第8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依法治企机制

信通公司针对从事专业、岗位特点,结合“依法规范年”活动,把学法与用法、学法与守法、学法与依法治企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制素质,采取分类和分层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基层、进班组,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成立了依法治企和规范管理自查自纠活动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负责人任组长,支部书记、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班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自查自纠活动日常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形成了领导挂帅、分工负责、形成合力、逐级落实的工作格局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运作机制。我单位结合专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信通公司依法治企自查自纠活动方案》,下发至各班组及重要岗位,要求各班组、岗位迅速认真梳理,核实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查找问题,细致梳理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风险点及业务流程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力求每项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二、自查自纠情况:

1、杜绝“自转”行为。经自查,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无执行力层层衰减的现象、无“自转”、打“擦边球”行为;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报告制度,无“集体闯红灯”的行为;在领导人员监督管理上,不存在报喜不报忧,回避矛盾,推卸责任的现象;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洁自律、务实高效,对违反上级规定,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敢于坚持原则、坚决制止,不存在谋取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形象的问题。

2、公务用车、公务活动管理。严格遵守《机动车管理制度》,在日常使用中按照用车管理的流程及环节严格执行;车辆的更新、购置全部经由上级统一批准;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执行单车油料核算考核制度;车辆配备无超编制、超配置现象;在用车管理方面,有明确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公务活动管理方面严格遵守公司《会议管理制度》和《接待管理规定》;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严禁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

3、薪酬福利管理。我单位一直严格按公司工资计划执行,未发生过超工资计划的现象,不存在工资节余的问题,也未出现直接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工资的现象。

4、专项治理。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我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流程,依法依规抓好项目管控。县支公司内网改造项目是我单位今年各项工作的重头戏之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严格抓好项目立项管理,把好项目评审关,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流程逐级上报,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及预算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根据招投标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制度缺陷,查漏补缺,逐步规范招投标管理流程。

在信息机房核心交换机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中,我们严格把好项目可行性分析关口,从项目现状、问题、技术、经济等方面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并结合本业务和跨业务需求两方面作了充分分析,对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深度严格进行固化,从源头治理规范项目的合法合理性。

认真执行项目工作任务书签订制度。我们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工作任务书签订制度,对项目组成员、实施范围、里程碑计划、实施内容、预期目标等内容进一步细化要求,真正使工作任务书成为项目建设成果验收的有效依据。

三、建章立制、狠抓规范,取得初步成效

1、完善了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自单位组建以来,我们坚持将建章立制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引发企业、个人违规、违纪、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倾向性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响应对策。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梳理行政、党群、人力资源、财务、业务等各项管理工作制度,规范了各项管理工作,避免了决策风险和失误,保障了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和劳动权益,充分调动了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保障了依规操作、合法经营,为实现企业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提升了民主管理水平。我单位不断推进职工民主管理工作。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多种形式,重点公开涉及生产经营、技改大修、物资采购等热点、难点和廉政建设的关键事项,让职工代表参与单位重大问题的研究、参与干部考评并对安全生产、制度改革等进行监督;广泛开展学习培训、法律宣讲活动,严格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及时了解、调节、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高度重视,及时进行审议、采纳、实施,将依法治企落到实处。

3、加强学习,增强全体干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我单位利用网络、专题学习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依法治企宣传教育,本着“边学习、边自查、边整改”的宗旨,提高依法治企教育的针对性。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工程项目等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组织员工开展依法治企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等方面的业务学习;坚持个人学习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领导带头学、亲自讲,重点学习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公司下发的工程项目管理、廉洁自律相关制度,营造了人人学习制度、人人执行制度、人人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围,促使员工规范行为、廉洁从业。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在自查自纠阶段,虽然对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和修订,填补了空白。但在公司“三集五大”建设后,由于各项专业工作仍需进一步磨合实践,需要不断探索适应工作的新的管理制度方法,导致执行力度不够。

整改措施:

1、继续做好整章建制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力量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对内控制度存在的缺陷要尽快补充完善,特别是涉及工程项目等环节,要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力求科学严谨规范,明晰权责,使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环节都有规可依。

2、加强员工对制度、流程以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制度和法制观念。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第9篇

举个例子,如果被问及“一周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很多人都会回答,40小时。其依据就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事实上,这个问题还有另外一个答案,44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最长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

40小时和44小时,看似差别不大,实则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在现实中,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都每周工作40小时,而企业基于用工成本的考量,往往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多出来的4个小时,可以名正言顺地不发加班费。

劳动关系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首先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增加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的难度。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不同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悖于司法的公平公正。其次,容易造成用人单位的“选择性守法”,引发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比如,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问题,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就不一致。用人单位更愿意遵循对自己有利的规定,“就低不就高”,从而导致劳动者权益的隐性受损。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第10篇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会计法律规范立法程序、加强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和各项工作法规制度的协调与沟通,实现既与国际接轨,又有助于保护自身利益的会计改革目标,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趋势。

第一,健全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尽快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解决操作难问题,对会计制度、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职权操作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会计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界限制定标准,以便对照执行、增强可操作性;要形成以《会计法》为中心的法规体系,对会计记账管理、会计决策编报等问题撰写相应法规;立法部门应对会计法律规范的制定进行统筹安排,有步骤地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同时对原有会计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对某些会计法规进行修改、理顺其关系。

第二,会计法律规范应与相关法律规范协调一致。一是充分认识会计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衔接与协调的形式和途径。会计法律规范作为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应当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为其他法律的执行提供会计专业方面的支持。二是在法律执行和法律程序上为会计法律规范提供支持。三是会计法律规范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协调应有各自明确的范围和内容。如会计法律规范与《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衔接、协调应从保护财产权利条款的基本精神等方面进行衔接;对会计行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两者应在法律条文上保持一致性,对有歧义的条文应作修改;会计法律规范与《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的衔接协调应当按照特殊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相应条款的协调与沟通。因此当前应对现有会计法律规范进行系统修订,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改革会计规范行政化制度,确立会计法律规范的主导地位。市场经济实质是一种法制经济,它要求以健全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会计法制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会计改革实现其服务市场经济目标的重要手段。会计法律规范是会计行为的基本法,它具有全面性和原则性,而行政规章等具有局限性和狭义性,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对会计的行政规章与会计法律规范相冲突的条文进行规范性梳理,增加法律规范比重、逐步减少行政规范比重,改革会计规范行政化制度,确立会计法律规范的主导地位。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第11篇

怎样做好专题知识的复习呢?总结我的经验和部分学生的感受,我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并特别注意每一环节的落实。

首先是专题知识的梳理(这是现象的把握):所谓专题,就是用一个问题、一条线索把所学知识中的相关内容联系起来并寻找其发展变化的规律。这其实是对知识的重新解构。因此,专题复习的第一步就是以设计好的问题为纲,将相关知识按一定标准归结到一起,比如“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发展”这一专题,就要求同学们将中国古代史中从战国商鞅变法时的萌芽到秦汉时的正式建立,到隋唐时的完善和宋元时的强化,再到明清时达到顶峰并走向衰亡的整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发展过程中的史实按先后顺序或其他标准收集整理出来。最好是勤动手把这些内容用表格的形式加以梳理。这样,既做到了一目了然,又能强化对知识的记忆。

第二步是专题知识规律的把握(这是实质的研究):专题知识的相关内容一般都涉及较长的历史跨度。那么它为什么能够形成长期发展?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怎样的变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其变化的实质是什么?对社会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从中有哪些启示?这一系列问题要求我们在梳理出专题知识后,结合历史发展去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以把握其发生发展的变化规律。如近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这一专题,我们就应结合三次科技革命和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认识到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本质是在生产力提高和商品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以雇佣为特征的剥削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其内部生产关系经历了工场手工业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等多次局部调整,而每一次调整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反过来保护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一种历史的进步。通过这些分析,我们既加深了对“资本主义发展”这一问题的理解,形成对其规律性的把握,又进一步明确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以及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对生产力、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这一辩证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同时也有助于对其他类似问题的掌握。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民间美术;教学资源;构建;本土性

一、东北满族民间美术在中小学课堂的实践传播及其局限

目前,已经有很多具有前瞻眼光的教育工作者正在开展东北满族民间美术进课堂的教学实践与探索,其中,剪纸艺术因其方便易行,开展的最为普遍。例如,北镇新区小学等10余所中小学通过聘请当地传承人进行教学指导、开展教材建设的剪纸教学实践,已经创造了一种利用民间美术资源进行美术特色教学的改革,形成了北镇民间美术进课堂的一种有效模式。但是,东北的民间美术毕竟是内涵极其丰富的庞大体系,仍然有大量其他的美术类型还没有有效的进入课堂教学的方式和途径,需要我们开展进一步研究。

二、高校美术师范专业课程体系中本土性美术教育内涵的缺失

东北民间美术资源的教学转化,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尤其首先需要将其纳入高等美术师范教育体系,形成有效传播模式,再通过新型师资培养,把新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带到基础美术教育一线,但是,目前高校美术师范专业教学体系中的本土性美术教育资源和内涵还极其匮乏,需要加快建设步伐。

(一)本土性美术教育类课程占比不足。从课程体系来看,当前高校美术师范专业人才培养的核心性课程,仍然围绕造型能力和技法能力培养展开,课程体系的主体以素描、色彩、构成、油画、中国画等为主线,边缘课程涉及一些雕塑、版画等,给民间美术研究所留余地极其有限,大多以欣赏或简单操作为主,与系统化教育相去甚远。

(二)本土性美术教育类课程教学内涵不丰富。东北丰富的民间美术资源,目前进入本地区教育环节的内容非常有限,不符合其文化价值应有的作用,因此,如何发挥这些美术资源在宣传爱国主义思想、弘扬本地区优秀文化传统的积极作用,是急需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在资料的整理、提供,对特色的梳理、凸显,对实际操作环节的设计和构建等方面实现实质性的突破,使本地区本土性美术教育资源体系的建设更加完整。

三、美术师范专业课程体系中本土性美术教育内涵的构建

(一)课程体系构建。课程体系构建的突破,首先需要在美术教育观念方面进行充分的调整和准备,需要把民间美术纳入到中国传统艺术,尤其是对传统造型语言体系的高度重新进行评价,把她与中国画作为相同的体系进行研究,并提炼出其造型语言体系的价值,转化为有效的教学内容,进而开列相关的课程。东北地区除了石窟雕塑外,还有大量的摩崖石刻、野外遗存的神祗雕塑等,需要一个系统的梳理过程,而民间美术由于近些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有一大批代表性传承人,但是也需要对不同地区、不同风格的艺术类型进行整理归纳,梳理出造型意义上的教学内涵,纳入课程体系。

(二)教学内涵构建。在教学内涵的构建方面,需要在依托课程体系的基础上,展开案例教学与规律教学的梳理。民间美术的造型规律研究目前还处于比较粗浅的阶段,全国还没有形成特别有效或成体系的研究成果,这就更加需要我们梳理民间美术的风格样式,总结出造型语言的基本规律,形成有价值的的课题式教学条目,以有利于教学内涵的推广。

(三)培养环节设计。在教学环节的设计方面,应注重规律性的教学法、成果式教学、产业式模式的综合运用和设计,不能简单按照传统的造型艺术教学进行作业式设计,否则民间美术的教学特色和产业化特点的优势就会被湮灭,不利于其教学改革的深化和延续。

四、东北民间美术造型资源的优势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民事习惯调研;紧迫性;调研方法

    从法学角度分析,传统习惯包含民事、商事、刑事等习惯。刑事习惯在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空间,我们只能从历史档案中去发现刑事习惯曾经的辉煌;商事阶层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并不发达,我国也没实行民商分立立法,所以一般的商事习惯不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只有民事习惯,不管历代法律如何变化,在历史上一直繁荣昌盛,时至今日,我国各地还有各式各样的民事习惯在法律之外为规范人们行为和维护本地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质来看,民事法律和民事习惯都是为了平衡利益、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稳定的规范措施,应该具有内在一致性,这也是法律的实践性特点决定的。但是因为民事习惯来自于几千年的历史沉淀,经历了不同的朝代和历史形态,成分复杂,既有顺应历史、与时俱进的优良习惯如尊敬长辈、赡养老人等,也有带有明显封建遗俗性质的不良习惯如重男轻女等,而法律是现实的规范,不可能全盘迎合民事习惯,否则就失去了立法的意义。因此好的民事法律应该在调研的基础上筛选、确定好的民事习惯,认可、保障其合法实施,才能将法的强制力和习惯的渗透力相结合,树立法的权威,实现法治的和谐。

    《物权法》是我国当代《民法典》立法工作中出台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虽然法律理论和实务界已经就民事习惯调研为民法立法之必要工作达成共识,但是在《物权法》中我们没有发现调研的痕迹和相关的民事习惯条文。后续的侵权行为法、亲属法、债权法等立法工作会相继展开,相关立法及主管部门应该及早开始民事习惯调研的准备工作,让“良善”及时入法,以增强民法典的现实可操作性。

    一、民事习惯调研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为了扎实开展并做好下一步的民事习惯调研的实际工作,我们首先必须明悉民事习惯调研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 民事法律的特有属性决定。民事法律是私法,以保障私权利为主,而私权利自身存在意思自治的巨大空间。如果民事法律的保障效果不能抗衡原有的民事习惯,那结果只能导致法律脱离社会现实,失去立法的价值。民事习惯本来就产生在民事法律之先,良莠并存,民事法律的出现就是要在原有民事习惯基础上加以规范。让社会秩序更稳定。与民事习惯在规范秩序和平衡个体利益方面相比较,民事法律更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所以民事法律在保障效果上要强过民事习惯才可能让人们信仰法律。民事习惯本身就是在历史上经过几十甚至上百年潜移默化形成的,尽管这些习惯有些是被动形成的,但民众的意思自治已经不自觉地深受其影响,根深蒂固,不可能让民事法律在一夜之间或短短几年甚至十几年完全代替民事习惯。所以,通过调研一方面可以使民事法律沿用并接受民事习惯原有的合理因素和积极效果,迎合民众的意思自治的习惯,增强民众认可度;同时也便于做好情事变更的立法工作,让民事法律根据现实社会政治、经济等环境变化确立新的规则,引导民众逐渐走向法治文明。

    2 国内外成功的民事立法基本都有民事习惯调研的事实。从国内看,中国民事法律真正出现是近代才开始有的事情,而每一次民事法律立法、修订之时,都伴有规模大小不一的民事习惯调研活动的开展。比较着名的如清朝晚期开始的《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都是在开展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民事习惯调研活动基础上完成的。

    从法律制度史的角度进行分析,罗马时期的市民法(Iuscivile)就是“一种习惯,它直接构成对社会现实的法律写照;它是一种活生生的传统。”([意]朱塞佩,格罗索着:《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100页)日本、瑞士等国的民法典都在立法之前对民事习惯进行了调研并赋予其一定效力。

    3 民事习惯的潜在性需要调研甄别和发掘。民事习惯的潜在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这些习惯形式上已经深深融入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个细节,支配着我们的举手投足,具备了自然而发的特性,猛然间要我们明确说出日常民事习惯,反而不能,以致立法者是否也面临这样的境地?如是,调研就显得尤为重要,以防立法把我们身边的优质潜在习惯资源忽略。二是民事习惯实际上已经转化为我们头脑中一种定向的思维模式,如经常碰到“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简称的习惯笑话,真正习惯上意识到“法人”不是“人”的不多。对于国人习惯思维不能认可的这种舶来品名词,坚持留在民事法律中是否具有现实意义?能否顺应民事习惯改成本土化的概念?我国几十年的法律实践证明,法律与民事习惯的结合疏密将直接影响民法典的实施效果。三是民事习惯因民族、地域、领域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使得民事习惯在特定民族、地域、领域之内是显在通行的,而对于其之外的人们来讲大多数是神秘而潜在的规则,无法共通。民事习惯调研对于这样具有特定条件的民事习惯也要大力发掘,寻找相应法理对策。

    4 目前众多民事习惯和民事法律有分歧,而民众更认可民事习惯,有架空法律的风险。法律作为实践性很强的规范,应深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并发挥作用,如果在“法制相对健全”的情况下,与之有冲突的民事习惯依然昌盛,就要考虑法律的合理性了。如果这些习惯是合理可行的,法律是否能够吸收?如果不可行,法律如何通过恰当方式逐渐扭转大众思维自觉放弃习惯来真正接受法律?

    5 只有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才有发言权。民事习惯调研是落实法律实践性特点的最佳途径,通过调研可以了解法律在当地实施的可行性。我们一直在做全民普法的法治教育,通过调研,也可以发现我们持续了几十年的全民普法实效如何、症结在何处、如何解决。法律不能仅停留在阳春白雪的高深理论阶段,最终要落到实处,这就需要我们通过调研明确立法方向、落实本土化立法的内容、辨明民事习惯优劣、了解立法的重点,与民生形成真正的互动,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制定一部传世的民法典。

    二、民事习惯调研应坚持的科学方法

    民事习惯调研不是一项单一线条的简单行为,而是需要全国上下、各行专家,融通古今,糅合、梳理书面资料和实地调研材料,坚持法理原则,以追求和谐法治为目标的一项复杂而宏伟的工程。调研确实具有紧迫性,但是再紧迫也要守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坚持科学的调研方法是保证调研成功和立法成功的关键。

    1 历史文献资料梳理法。民事习惯调研不仅仅只是简单的问询和记录,因为习惯是有文化内涵和历史渊源的,离开了文化背景和历史舞台,民事习惯调研将成为无源之水,干涩无力,不能长久。所以民事习惯调研最基础的方法,就是对涉及我国民事习惯的所有问题,由专业人士搜集古代、近代甚至接近现代的历史文献资料进行分类,并总结其规律,为日后分析实地调研资料做好寻源的基础性工作。

    历史文献资料本身的文化深度特性,要求梳理历史文献资料的人员必须是相关领域专家级别的专职人员,政府要从环境、资料、福利待遇上给予全面保障,才能确保梳理出来的历史文献有条理、有深度,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民事习惯调研;紧迫性;调研方法

从法学角度分析,传统习惯包含民事、商事、刑事等习惯。刑事习惯在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空间,我们只能从历史档案中去发现刑事习惯曾经的辉煌;商事阶层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并不发达,我国也没实行民商分立立法,所以一般的商事习惯不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只有民事习惯,不管历代法律如何变化,在历史上一直繁荣昌盛,时至今日,我国各地还有各式各样的民事习惯在法律之外为规范人们行为和维护本地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质来看,民事法律和民事习惯都是为了平衡利益、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稳定的规范措施,应该具有内在一致性,这也是法律的实践性特点决定的。但是因为民事习惯来自于几千年的历史沉淀,经历了不同的朝代和历史形态,成分复杂,既有顺应历史、与时俱进的优良习惯如尊敬长辈、赡养老人等,也有带有明显封建遗俗性质的不良习惯如重男轻女等,而法律是现实的规范,不可能全盘迎合民事习惯,否则就失去了立法的意义。因此好的民事法律应该在调研的基础上筛选、确定好的民事习惯,认可、保障其合法实施,才能将法的强制力和习惯的渗透力相结合,树立法的权威,实现法治的和谐。

《物权法》是我国当代《民法典》立法工作中出台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虽然法律理论和实务界已经就民事习惯调研为民法立法之必要工作达成共识,但是在《物权法》中我们没有发现调研的痕迹和相关的民事习惯条文。后续的侵权行为法、亲属法、债权法等立法工作会相继展开,相关立法及主管部门应该及早开始民事习惯调研的准备工作,让“良善”及时入法,以增强民法典的现实可操作性。

一、民事习惯调研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为了扎实开展并做好下一步的民事习惯调研的实际工作,我们首先必须明悉民事习惯调研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 民事法律的特有属性决定。民事法律是私法,以保障私权利为主,而私权利自身存在意思自治的巨大空间。如果民事法律的保障效果不能抗衡原有的民事习惯,那结果只能导致法律脱离社会现实,失去立法的价值。民事习惯本来就产生在民事法律之先,良莠并存,民事法律的出现就是要在原有民事习惯基础上加以规范。让社会秩序更稳定。与民事习惯在规范秩序和平衡个体利益方面相比较,民事法律更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所以民事法律在保障效果上要强过民事习惯才可能让人们信仰法律。民事习惯本身就是在历史上经过几十甚至上百年潜移默化形成的,尽管这些习惯有些是被动形成的,但民众的意思自治已经不自觉地深受其影响,根深蒂固,不可能让民事法律在一夜之间或短短几年甚至十几年完全代替民事习惯。所以,通过调研一方面可以使民事法律沿用并接受民事习惯原有的合理因素和积极效果,迎合民众的意思自治的习惯,增强民众认可度;同时也便于做好情事变更的立法工作,让民事法律根据现实社会政治、经济等环境变化确立新的规则,引导民众逐渐走向法治文明。

2 国内外成功的民事立法基本都有民事习惯调研的事实。从国内看,中国民事法律真正出现是近代才开始有的事情,而每一次民事法律立法、修订之时,都伴有规模大小不一的民事习惯调研活动的开展。比较著名的如清朝晚期开始的《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都是在开展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民事习惯调研活动基础上完成的。

从法律制度史的角度进行分析,罗马时期的市民法(Iuscivile)就是“一种习惯,它直接构成对社会现实的法律写照;它是一种活生生的传统。”([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100页)日本、瑞士等国的民法典都在立法之前对民事习惯进行了调研并赋予其一定效力。

3 民事习惯的潜在性需要调研甄别和发掘。民事习惯的潜在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这些习惯形式上已经深深融入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个细节,支配着我们的举手投足,具备了自然而发的特性,猛然间要我们明确说出日常民事习惯,反而不能,以致立法者是否也面临这样的境地?如是,调研就显得尤为重要,以防立法把我们身边的优质潜在习惯资源忽略。二是民事习惯实际上已经转化为我们头脑中一种定向的思维模式,如经常碰到“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简称的习惯笑话,真正习惯上意识到“法人”不是“人”的不多。对于国人习惯思维不能认可的这种舶来品名词,坚持留在民事法律中是否具有现实意义?能否顺应民事习惯改成本土化的概念?我国几十年的法律实践证明,法律与民事习惯的结合疏密将直接影响民法典的实施效果。三是民事习惯因民族、地域、领域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使得民事习惯在特定民族、地域、领域之内是显在通行的,而对于其之外的人们来讲大多数是神秘而潜在的规则,无法共通。民事习惯调研对于这样具有特定条件的民事习惯也要大力发掘,寻找相应法理对策。

4 目前众多民事习惯和民事法律有分歧,而民众更认可民事习惯,有架空法律的风险。法律作为实践性很强的规范,应深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并发挥作用,如果在“法制相对健全”的情况下,与之有冲突的民事习惯依然昌盛,就要考虑法律的合理性了。如果这些习惯是合理可行的,法律是否能够吸收?如果不可行,法律如何通过恰当方式逐渐扭转大众思维自觉放弃习惯来真正接受法律?

5 只有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才有发言权。民事习惯调研是落实法律实践性特点的最佳途径,通过调研可以了解法律在当地实施的可行性。我们一直在做全民普法的法治教育,通过调研,也可以发现我们持续了几十年的全民普法实效如何、症结在何处、如何解决。法律不能仅停留在阳春白雪的高深理论阶段,最终要落到实处,这就需要我们通过调研明确立法方向、落实本土化立法的内容、辨明民事习惯优劣、了解立法的重点,与民生形成真正的互动,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制定一部传世的民法典。

二、民事习惯调研应坚持的科学方法

民事习惯调研不是一项单一线条的简单行为,而是需要全国上下、各行专家,融通古今,糅合、梳理书面资料和实地调研材料,坚持法理原则,以追求和谐法治为目标的一项复杂而宏伟的工程。调研确实具有紧迫性,但是再紧迫也要守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坚持科学的调研方法是保证调研成功和立法成功的关键。

1 历史文献资料梳理法。民事习惯调研不仅仅只是简单的问询和记录,因为习惯是有文化内涵和历史渊源的,离开了文化背景和历史舞台,民事习惯调研将成为无源之水,干涩无力,不能长久。所以民事习惯调研最基础的方法,就是对涉及我国民事习惯的所有问题,由专业人士搜集古代、近代甚至接近现代的历史文献资料进行分类,并总结其规律,为日后分析实地调研资料做好寻源的基础性工作。历史文献资料本身的文化深度特性,要求梳理历史文献资料的人员必须是相关领域专家级别的专职人员,政府要从环境、资料、福利待遇上给予全面保障,才能确保梳理出来的历史文献有条理、有深度,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范文第15篇

区依法治区办公室:

今年是我局全面实施农机"五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之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认真做好今年的农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于落实农机"五五"普法规划,创建平安农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机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服务"三农"相结合,不断提高农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创建平安农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主要目标及任务

要紧紧围绕构建和谐汉沽,突出重点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以适应我区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适应农机户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促进农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机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机户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各级农机部门依法管理各项事务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三农"的水平。

(一)全面推进"五五"普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认真落实农机"五五"普法规划,完善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考试和考核制度。进一步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推进农机系统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20__年以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等为重点,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每月集中学习不得少于半天,每个干部职工全年学法时间不得少于50个小时。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题宣传教育。举办农机法制知识讲座;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之际,组织农机系统内的知识竞赛活动;以"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月或宣传周活动。

3、加强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着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坚持和完善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更新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力求培训内容与执法实际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培训效果。加强政纪法纪教育,增强执法人员执法为民意识。在加强农机系统培训的同时,积极参加区政府和市农机局组织的法律培训,全面提高我区农机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4、广泛开展面向农村、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组织"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开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贴进群众、品位更高、效果更实的法制宣传日活动;开辟农机法律知识专栏,向农民宣传相关的农机法律法规,为农民群众开展法律咨询;结合我区农村"三个一"工程,扩大宣传教育的范围,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二)、加强行政执法,推进农机执法规范化建设

1、进一步做好20__年《农机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4月份组织专人,在去年梳理结果的基础上,参照市农机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上,对农机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全面校对和梳理。梳理结果是:__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共计16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46项,其中:行政处罚37项,行政许可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8项。为我区农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提供了公正执法的依据。

2、开展20__年农机专项治理活动。在加强农机市场监管的同时,重点开展春秋两季农机专项治理活动,以维护和整顿农机安全生产秩序,杜绝和减少各类农机事故,为我区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3、推进农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执法体系、执法队伍、执法制度、执法程序、执法手段等,逐步实现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管理正规化、手段现代化。健全农机执法信息网络,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和交流。组织开展全区农机行政执法大练兵活动,召开农机行政执法经验交流会,提高农机综合执法水平。

(三)、强化法制监督,全面推进农机系统依法行政

1、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农机执法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继续开展农机系统行政执法案卷 评查活动,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提出整改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

2、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按照农机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成立区农机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农机行政执法员是否按行政执法程序和要求执法;执法人员是否有执法资格;执法是否做到了四个"严禁"。一旦发现执法违规人员定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的责任。

(四)、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掀起学法用法的新高潮

1、全面贯彻《__区"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意见》,扎实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各个层面、各类人群,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2、加强对"法律六进"活动的指导。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农机系统实际开展"法律六进"工作。做到典型引路,面上推广的工作思路。召开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机关的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交流"法律六进"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

3、创造性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要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广泛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作品展览、法制文艺创作、现场法律咨询等活动,做到主题鲜明、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三、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把普法依法治理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事机构经常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加强对普法工作的调研、检查和指导。

2、明确任务,目标考核。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年终,将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通报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