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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安居工程建设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04 05:24:00

城镇安居工程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进一步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48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把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加快推进房地产发展相结合,统筹兼顾、系统安排,突出抓好规划设计、资金落实、土地供应、政策配套和监督检查,确保完成省上下达给我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切实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为全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要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指导,整体建设。按照“有利于加快城镇建设,提升城镇水平”的思路,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在尊重城镇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选址、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居住小区。

2、统筹安排,插花安置。按照“和谐稳定、团结互助”的要求,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要坚持将各类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对象插花安排入住,促进地区安定团结,和谐发展。

3、市场运作,利于发展。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要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实现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市场化开发相结合,形成合力,加快建设。

4、强化政策,严格准入。按照“优先解决城镇最低生活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界限,严把城镇保障性住房准入关,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5、产权明晰,户籍跟进。按照“国家补助,住户自筹”的思路,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国家补助为主,实行住户自筹的措施,鼓励农牧区群众进城入住城镇保障性住房,产权实行共有,户籍也可同时转入城镇。

(三)目标任务。年全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4.41万套(户),其中廉租住房24350套(含购改租2249套),公共租赁住房90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80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800户,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1908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贵南县8户,新增租赁补贴发放1300户(具体分解任务见附表)。各县要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精心筹划,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通过五年的努力,基本解决我州城镇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使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和保障水平走在全省牧区前列。

二、建设方式与标准

(一)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主要采取集中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在商品房开发中配建等方式进行建设。廉租住房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以中央财政补助为主。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地方配套困难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廉租住房与进城的游牧民定居项目、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农村奖励性住房项目、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捆绑建设。建设标准根据实际需求建设35m2—100m2户型,凡城镇保障性住房与游牧民定居房结合起来建设的,其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对农牧区进城定居家庭享受30平方米政府补助,超出30平方米以外资金由住户自筹,产权实行国家与住户共有制,其享受政府补助部分为公产,其余部分为私产。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充分运用各项支持政策鼓励,采取土地供应、财政贴息、注入资本金和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共同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在实行政府与其他投资主体共有产权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及单位,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镇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将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特别是教师、医务人员、干部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35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三)城市与国有工矿棚户区及垦区、林场危旧房改造。各县要按照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5号)要求,结合各自实际,,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以共建方式进行改造。改造区居民应合理承担住房改造建设资金。改造项目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改造区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推行共有产权和租售并举制度。

三、建设要求

(一)搞好项目规划设计。各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按照选址合理、配套完善、居住便利、环境优美的要求,在规划设计上综合考虑资源配置、风俗民风、地方特色以及居住舒适度等因素,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应参照《省廉租住房(可改造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图集》,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二)做好项目配建工作。各县在商品房开发中要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凡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比例配建城镇保障性住房,并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向政府移交等事项。配套标准及其移交价格等内容要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工程验收等环节中予以严格审查。对已经出让土地的,可以在规划环节通过提高容积率等方式,适当配建。配建的成本计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用规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折抵,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配建的保障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国土、建设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确保配建措施落到实处。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三)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工作。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房屋质量过硬,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政策支持

(一)强化政府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力度的基础上,州、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省上现行投资补助政策规定,切实增加地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套资金投入。要将节余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足、用好既有政策,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自年起,各地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认真研究并落实用地、税费、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利用现有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将部分中央和省级投资补助资金或划拨土地作为资本金,利用国家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信贷支持的力度,积极争取各类金融机构对城镇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投入,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三)确保土地供应。各县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均实行单列,做到优先供应。对暂未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采取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先行供地等措施,保证项目如期开工建设。建立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落实税费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税收按照《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88号)的规定执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监督管理

(一)健全准入机制严把分配入住关。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在首先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逐步放宽入住条件,定期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机制,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对象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城镇保障性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加强租售管理严格政策界限。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允许廉租住房向已租住对象、收入低于上年城镇人均收入80%的干部、教师等困难家庭按成本价销售。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严格租售管理政策界限,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州租售政策规定,确保困难家庭住房需求。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后续管理工作。成立城镇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专门机构,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55号)要求,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档案,实现一户一档管理制度。住房保障、民政、社区居委会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实施动态管理。在现有管理基础上,加强监管力度,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各项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入住与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保障性住房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四)建立物业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实行物业服务制度。按《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探索专业化物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模式,降低管理成本,切实解决住得起、管得好的问题。保障性住宅小区入住与物业服务同时进行。

六、组织实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在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的基础上,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制,做好当地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工作。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加强工作人员,安排落实工作经费,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州、县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将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工程进度缓慢的地区,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州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当地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逾期未能全部开工的,要依法启动问责程序,对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年底由州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目标考核。

(三)严格时限要求。各县政府依据年度建设任务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并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年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在4月30日前完成规划设计工作,5月30前完成征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项目招投标工作,6月30日前全面开工建设,年底停工前建设进度达到一层以上。同时,上两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入住;上一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基本竣工,入住率达到50%以上。要实行按季定期通报制度,即时报送月报统计,做到全程监控、跟踪管理、有效协调。

(四)做好舆论宣传。州、县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要跟踪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好经验、好做法,开启智慧,凝聚人心,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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