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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标准化农村城镇化建设

对于农村城镇化建设与发展,党的十明确指出,“要在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新的要求。其中,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为此,国家“十三五”规划把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作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所以,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把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和接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大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力度,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就在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总理答记者问时指出:“下一步还是要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要让农民更多的进城,有条件的能够在城里留下来,这样也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由于农村城镇化过程中涵盖了诸多领域,所以,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加速农村城镇化建设,就必须统筹规划、综合施策、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规划统筹、协调推进、试点示范、区划调整和监督考评机制。为此,〔1〕国家和吉林省都相继了2014-2020年新型城镇化规划,这其中对于各项建设要求都以标准和标准化作为规划、监督和考评来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的发展。所以,标准化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运用,是标准化作用的必然体现,是标准化原理和性质所决定的,是时代和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如何使标准化在经济和会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应注意把握三个方面的环节:

1.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标准化运用应注重把握时机性

标准化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农村城镇化建设正是在这样的一定范围内,所从事的各项可用于标准化对象的主题活动。所以,农村城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成部分,无疑是一项系统的标准化活动。试想这样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如果没有标准作为技术支撑,进而从事标准化活动,所建设起来的新型城镇会是怎样的结果,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达到国家和地方所提出的城镇化格局更加优化;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稳步提升;城镇发展模式科学合理;城市生活和谐宜人;城镇化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目标。机遇千载难逢,“事之当革,若畏惧而不为,则失时为害”,改革机遇的窗口稍纵即逝,抓住了就是机遇,抓不住就是危机、就是挑战。事物的发展是这样,标准化的运用也有着她自身的时机性。不难想象,在一块空地上建设和在一块有着沉旧的设施的地上建设,所投入的成本和工作量是截然不同的,而标准化的作用正是体现着统一、简化、协调、优化的标准化原理。这其中的简化、优化就是使各方面的条件达到最佳状态。因此,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注重在初期运用标准和标准化作为建设目标的技术支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不是在建设的过程中,或是在建设的后期发现问题再去重新建设,那样所造成的浪费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农村城镇化建设不是一时而就,也不是一个模式,同样还面临着建设后的管理与发展。因此,从一开始就应运用国家基础设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公共安全、防灾救助等相关标准扎实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并为持续建设和发展打下稳定的基础,从而使农村城镇化建设获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2.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标准化运用应注重标准化发展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我国下一步还是要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因此,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必须以科学的思维、务实的举措,全力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努力实现“四化”同步推进。要打破乡镇、村组、城乡界限,在小城镇、中心村一体开发上科学谋划、立体规划,不断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但是,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应坚持城乡相互融合的发展理念,而不是将城市的各种发展模式生搬硬套到乡村,应保证农村的地域特色。这就要求在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地域、农业布局、产业结构、生态人文等诸多因素,运用不同的标准化技术支撑实施农村城镇化建设。同时,针对其地域不同的特点,开展对相关不适用的标准进行研究与订制,从而形成新的标准,发挥标准的可复制性作用,使新的标准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不断的推广与应用,也使标准得到完善,标准化得到不断的发展。这也是标准化的作用所决定的,标准化三大工作要素,即: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的修订,这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不是一次所能完成的,是在应用中循环,在循环中完善,在完善后再应用的过程,是一个在渐进中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所以,在农村城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本身就存在着标准运用中的完善与发展。

3.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标准化运用应注重综合标准化

综合标准化是现代科技迅速发展的产物,是现代标准化的重要特征和基本形式之一,是在现代条件下保证原料、材料、配套产品和成品标准化整体协调一致性的重要标准化方法。其基本特征是系统性、目标性和整体最佳化。〔3〕我国标准GB/T12366《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中对综合标准化所下的定义是:“为了达到确定目标,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建立标准综合体,并贯彻实施的标准化活动”。综合标准化是系统工程和标准化相结合的产物。它以标准化具体对象系统为研究对象,准确地把握各种相关要素之间的关系,以保证整个系统的功能效果最佳。所以,综合标准化,又称之为"全面标准化"或"整体标准化"。是针对不同的标准化对象,以考虑整体最佳效果为主要目标,把所涉及到的全部因素综合起来进行系统处理的标准化管理方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进程中,农村城镇化建设所涉及方面都具有其系统性。虽然不同于大中城市的建设规模,但是,所涵盖的诸多要素却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2〕在吉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有关运用标准化实施建设就包括了运用国家标准规划建设长吉大都市区、公路级配达到国家标准、公共停车泊位的标准化设置、建设用地标准、基地使用标准、学校、幼儿园、医疗、县级区医院的标准化建设,以及城镇防洪标准、城市建筑灾害设防标准、严格绿色建筑标准、完善城市管理标准、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标准、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标准等诸多领域,达到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文化、财政五大体系,而这些方面之间都有着密切的相互联系和相关性。因此,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注重运用综合标准化方法可以系统地开展规模化建设,以及规范化地持续发展。特别是在标准化体系建设中,即,建立相应的建设标准体系,使体系之间达到统一、协调、优化,如: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公共安全标准体系、社区服务标准体系、医疗卫生标准体系、教育文化标准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生态文明标准体系等,使综合标准化达到整体最佳性,这是综合标准化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综合标准化的巨大优越性。所以,综合标准化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既做好技术协调,又要做好组织协调,实践证明,综合标准化的总体要求是:把综合标准化对象及其相关要素作为一个系统来开展标准化工作并根据其相关要素的范围明确相对完整性,应在全过程中应用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以系统的整体效益最佳为目标,局部效益服从整体效益,贯彻低层次服从高层次的要求,充分选用现行标准,必要时可对现行标准提出修订和补充要求,使标准综合体内各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达到相互配合。标准作为一种普适工具,已经由工业领域扩展到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减少因不规范、不透明、水平低造成的损耗,要优化技术和管理,优化流程、行为和效果,就离不开标准化。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别是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注重运用标准化不仅是开展建设与管理的最优方法,也是新型城镇化综合评价的权威性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J〕.2014.

〔2〕吉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J〕.2014.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第2篇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镇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近年来,特别是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以来,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不断加快,到*年底将全面完成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目标任务。但是,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建设滞后、总量不足,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低,工艺落后、处理效果差,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科学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各地要从城乡统筹出发,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地区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县市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管网建设与集中处理设施并重,管网先行、处理跟进”的工作方针,按照《*省城乡给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以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调整和完善城乡给排水专业规划。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城乡供水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布局,实现区域内供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共建共享。有条件的区域,要根据主要污染源情况确定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厂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主要污染源为工业污水的地区,应建设市场化运作、兼顾生活污水处理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各地在完成县以上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基础上,要重点规划建设中心镇和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有计划、分步骤开工建设,扩大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覆盖面。

二、加大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一)加快完成“811”环境污染整治建设任务。按照率先建成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目标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组织领导,积极筹措资金,用足用好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列入“811”环境污染整治建设项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于*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行。其他已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加快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二)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建设各项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竣工验收制度。要严格基建程序,在项目准备阶段,要抓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环境评价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有条不紊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在项目执行阶段,重点抓好招投标与监理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项目竣工阶段,重点抓好工程试运行与财务决算等工作。项目的招投标率和工程监理率要达到100%。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落实有关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的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完善工艺。要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要制定限期治理方案。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环保设施,落实污泥处理、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

(四)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验收工作。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试运行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应当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要求。试运行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试运行阶段废水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加强监管,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

(一)严格实施排水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排水企业的监管,建设、环保部门要严格实施和执行对排水企业的排水、排污许可证制度。通过污水处理厂与排水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排水企业的责任;加强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质水量的监测,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处理工艺接纳工业污水,禁止接纳超过处理能力或接纳不符合处理工艺的工业污水,以保证污水收集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二)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依法做好排放污水的申报登记工作。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必须进行限期整治,并按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在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要严格控制纳管排污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应相应削减原有项目的排污量。

(三)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范要求设置,并安装水量自动计量装置、等比例采样器和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在线监测监控应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监测公示制度,定期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建设、环保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发现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或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出水水质严重超标、超量,应及时采取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并向建设、环保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等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需要停止或部分停止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转的,应当提前15天向建设、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当地政府或建设、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城镇污水处理厂停运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限产、限排等措施;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保证城镇生活生产秩序正常运转。

四、深化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各地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深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部门与运营单位的关系,使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鼓励各地以资源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供水排水一体化的企业集团。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和项目代建制,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建设部门与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要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建设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鼓励有能力的工业污水处理企业,按有偿原则承担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年6月底前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但平均征收标准低于0.80元/立方米的城市,应按照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的要求,于*年底前调整到位。要加强对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对自备水源单位,可依据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计收标准与城镇供水的同类用户相同,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划拨污水处理费。对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未缴纳排污费的,应当收取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将剩余资金优先用于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

五、加强科研,大力推广污水处理新技术、新工艺

各地要加大科研投入,组织科技、建设、环保等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等环保技术的科技攻关,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工作,积极推广和大力使用节地、节材、高效的经济型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要采取措施,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回用水利用率,鼓励市政、环卫、园林绿化、消防等行业和新建小区推广使用回用水,节约水资源。

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置;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六、加强领导,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保障机制

根据生态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要求,各地要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任务考核内容。要切实落实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及其污泥处置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将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出水水质监测结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的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和综合评价考核标准。财政部门要从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出发,加强资金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债资金的管理。“十一五”期间,省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各地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加快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国土资源、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履行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的指导管理工作。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第3篇

20xx年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第十四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第十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第十七条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五条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制度,定期向社会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条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第三十七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第三十九条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十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第4篇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把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加快推进房地产发展相结合,统筹兼顾、系统安排,突出抓好规划设计、资金落实、土地供应、政策配套和监督检查,确保完成省上下达给我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切实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为全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要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指导,整体建设。按照“有利于加快城镇建设,提升城镇水平”的思路,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在尊重城镇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选址、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居住小区。

2、统筹安排,插花安置。按照“和谐稳定、团结互助”的要求,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要坚持将各类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对象插花安排入住,促进地区安定团结,和谐发展。

3、市场运作,利于发展。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要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实现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市场化开发相结合,形成合力,加快建设。

4、强化政策,严格准入。按照“优先解决城镇最低生活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界限,严把城镇保障性住房准入关,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5、产权明晰,户籍跟进。按照“国家补助,住户自筹”的思路,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国家补助为主,实行住户自筹的措施,鼓励农牧区群众进城入住城镇保障性住房,产权实行共有,户籍也可同时转入城镇。

(三)目标任务。年全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4.41万套(户),其中廉租住房24350套(含购改租2249套),公共租赁住房90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80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800户,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1908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贵南县8户,新增租赁补贴发放1300户(具体分解任务见附表)。各县要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精心筹划,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通过五年的努力,基本解决我州城镇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使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和保障水平走在全省牧区前列。

二、建设方式与标准

(一)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主要采取集中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在商品房开发中配建等方式进行建设。廉租住房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以中央财政补助为主。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地方配套困难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廉租住房与进城的游牧民定居项目、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农村奖励性住房项目、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捆绑建设。建设标准根据实际需求建设35m2—100m2户型,凡城镇保障性住房与游牧民定居房结合起来建设的,其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对农牧区进城定居家庭享受30平方米政府补助,超出30平方米以外资金由住户自筹,产权实行国家与住户共有制,其享受政府补助部分为公产,其余部分为私产。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充分运用各项支持政策鼓励,采取土地供应、财政贴息、注入资本金和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共同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在实行政府与其他投资主体共有产权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及单位,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镇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将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特别是教师、医务人员、干部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35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三)城市与国有工矿棚户区及垦区、林场危旧房改造。各县要按照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5号)要求,结合各自实际,,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以共建方式进行改造。改造区居民应合理承担住房改造建设资金。改造项目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改造区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推行共有产权和租售并举制度。

三、建设要求

(一)搞好项目规划设计。各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按照选址合理、配套完善、居住便利、环境优美的要求,在规划设计上综合考虑资源配置、风俗民风、地方特色以及居住舒适度等因素,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应参照《省廉租住房(可改造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图集》,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二)做好项目配建工作。各县在商品房开发中要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凡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比例配建城镇保障性住房,并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向政府移交等事项。配套标准及其移交价格等内容要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工程验收等环节中予以严格审查。对已经出让土地的,可以在规划环节通过提高容积率等方式,适当配建。配建的成本计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用规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折抵,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配建的保障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国土、建设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确保配建措施落到实处。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三)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工作。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房屋质量过硬,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政策支持

(一)强化政府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力度的基础上,州、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省上现行投资补助政策规定,切实增加地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套资金投入。要将节余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足、用好既有政策,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自年起,各地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认真研究并落实用地、税费、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利用现有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将部分中央和省级投资补助资金或划拨土地作为资本金,利用国家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信贷支持的力度,积极争取各类金融机构对城镇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投入,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三)确保土地供应。各县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均实行单列,做到优先供应。对暂未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采取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先行供地等措施,保证项目如期开工建设。建立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落实税费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税收按照《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88号)的规定执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监督管理

(一)健全准入机制严把分配入住关。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在首先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逐步放宽入住条件,定期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机制,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对象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城镇保障性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加强租售管理严格政策界限。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允许廉租住房向已租住对象、收入低于上年城镇人均收入80%的干部、教师等困难家庭按成本价销售。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严格租售管理政策界限,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州租售政策规定,确保困难家庭住房需求。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后续管理工作。成立城镇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专门机构,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55号)要求,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档案,实现一户一档管理制度。住房保障、民政、社区居委会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实施动态管理。在现有管理基础上,加强监管力度,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各项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入住与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保障性住房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四)建立物业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实行物业服务制度。按《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探索专业化物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模式,降低管理成本,切实解决住得起、管得好的问题。保障性住宅小区入住与物业服务同时进行。

六、组织实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在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的基础上,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制,做好当地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工作。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加强工作人员,安排落实工作经费,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州、县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将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工程进度缓慢的地区,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州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当地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逾期未能全部开工的,要依法启动问责程序,对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年底由州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目标考核。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重要思想。坚持以规划为龙头,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小城镇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重点镇建设,拉开小城镇镇区框架,提升城镇建设规模,促进城乡和谐发展。今年,全县小城镇建设目标任务为投入14.51亿元,完成40个村庄建设性详规和旧村庄整治规划编制,乡镇重点地段、重点项目建设性详规编制率不低于80%,单体项目建设性详规编制率不低于70%,积极实施91项重点工程项目,全县城镇化率达42%。

二、高起点规划,树立小城镇建设新形象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完善各层次规划。完成博望、新市、护河三乡镇集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积极开展集镇规划区近期建设地块控制性详规及重点地段、重点项目建设性详规编制工作;继续抓好新村庄建设性详规和旧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重点完成姑孰镇莲云村、博望裕溪新村等村庄建设性详规编制工作。各乡镇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环境卫生体系规划、镇区各类管线规划、绿化景观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逐步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水平。

三、高水平建设,打造小城镇建设新亮点

科学定位城镇功能,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建筑风格的统一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对重点地段、重要建筑群、重点建筑物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突出个性。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处理好小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

重点抓好博望镇府前街、石桥镇双桥南路三期、南圩大桥等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推进博望刃模具市场、塘南专业水产品市场等建设;积极实施石桥垃圾处理中心、护河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建设;积极实施丹阳镇文化广场、新市民俗广场等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博望镇新都水郡、黄池西湖花园等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加快以道路为主的乡镇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速乡镇工业经济发展,构建小城镇发展良好外部环境;注重以停车场、公厕、垃圾收集点等为主的小城镇配套设施建设,统筹考虑镇区供水、供电等各种管线的铺设,进一步完善小城镇综合配套与服务功能。

积极实施新村建设和旧村环境整治工程。加快推进中心村建设,抓好太白镇鑫龙佳苑、丹阳润洲新村等新村新建续建工程。制定我县农村环境卫生规划,建立“村收集、镇清运、县处理”的三级垃圾卫生处理体系,重点抓好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处理工作,大力推广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及无动力污水处理系统,逐步改善我县农村居住环境。

四、高标准管理,建立小城镇发展新秩序

(一)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健全从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实行规划方案的专家论证和方案评审制度;全面推行小城镇规划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规划办证制度;建立小城镇规划调整报批审核机制;跟踪管理小城镇的规划执行情况,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二)强化小城镇建设管理。注重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高小城镇建设的科技含量;加强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图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审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严格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有序;实行村镇公共建筑工程、生产性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法人或业主责任制,明确项目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立规划设计、图审、勘察、施工、监理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依法实施质量强制监督和监理制度,明确套用标准图集的范围及要求。

(三)积极探索农民建房管理新方法、新举措。实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县指导、乡(镇)负责、村为主”的三级管理机制;规范农民建房申请报批程序;全面开展农民房屋普查登记工作,建立农民房屋基础资料档案;构建农民建房管理网络,加强监管及考核力度,建立农民建房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农民建房行为规范有序。

(四)加强小城镇环境卫生和文明建设。狠抓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占道经营、交通混乱、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优化城镇景观形象,对小城镇主要道路、街道和结合点四周的建筑物立面造型、建筑风格等进行严格把关;积极开展文明小城镇创建活动,提高小城镇综合文明素质。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第6篇

关键词:小城镇;建筑工程;质量;对策

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曾预言:中国的城镇化与美国的高科技发展将是深刻影响21世纪人类发展的两大课题。新型城镇化承载着“最大内需所在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托”,是产业发展推动的人口聚集和产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新型城镇化还代表了经济结构转换、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升级。随着国家建设新型城镇的政策推出,作为其衍生项目-小城镇工程建设快速起步,但是其伴随的工程质量风险也成为学者关注和研究的焦点。

1 当前小城镇工程质量的现状和问题

1.1 建筑施工单位业务水平偏低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技术也必然日新月异,不断处于创新之中。工程质量的最终形成受到所有参加工程项目利益相关者,包括施工现场管理者、操作工、服务人员等共同作用,其都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不可避免的要素。在很多小城镇建筑工程施工中,由于绝大多数建筑工人是未经过建筑技术专业训练的农民工,施工企业施工人员不断处于流动中,技术培训跟不上,从而导致工人技术水平较低或者根本不合格,因此工程质量也就无法保证。另外城镇和农村建设中的很多施工主体是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缺乏相应的施工技术人员,很多项目由无施工经验又不懂图纸和规范的人员来管理现场,没有一个严格的质量标准,结果致使工程无法按照标准质量来进行施工。

1.2 城镇建设中极少有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监督程序

在城镇建设中大量存在工程规避招标或暗箱操作,进行假招标,且对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没有严格地加以审查和核实,让不合格的投标人蒙混过关的现象。这些都给后来跟进的工程施工埋下了质量隐患。有的地方还存在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属于同一个单位或一个系统,自己监理自己,派到现场的监理或是素质达不到要求,或是监督人员不到位。

1.3 建筑用材质量差,经常出现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由于我国在工程管理上普遍存在先严后松的问题,到使一些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获得工程,往往在投标时,把标底降的很低,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谋取利润会在选用施工材料时,降低材料标准,使用劣质钢材,水泥,时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这些现象在城镇建设中大量存在。同时因为建设单位标底造价压的过低,会增加施工企业经营压力,从而也会导致建设单位和监理对材料质量疏于管理,从而致使材料质量无保证,结果由于材料及设置质量低劣,给工程项目造成的质量问题。

1.4 设计水平低

小城镇建设中,设计人员水平低,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科学设计,对设计方案未能进行充分对比论证,或者不熟悉操作规范,未能很好地执行强制性标准。施工时随意变更图纸,在设计质量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

2 提高小城镇建筑工程质量的措施

小城镇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多主体,是一项难度大并且操作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在这里结合当前城镇工程建设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解决小城镇建筑工程质量的思路。

2.1 强化施工队伍培训与管理

工程施工人员素质的高低与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关系,也是影响工程质量高低和优劣的决定因素。面对量大面广的城镇农村建筑市场,各地城镇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对农村建筑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施工过程中,在每道分项工序开始前,都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进行详细的讲解,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工艺流程和工程技术操作方法。

2.2 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督

对城镇农村建设中限额以上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应逐步推行正常的工程管理程序。工程的图纸设计、招标标、施工、监理、监督等应进行系统规范管理。要求施工设计单位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审图的程序审核图纸,使设计达到所要求的深度。另外政府质量监督单位必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工程施工中严格按照监督计划和标准进行抽查,尤其要对地基基础等结构工程部位进行重点检查,按质量问题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2.3 施工过程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影响质量的因素很多。因此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就显得极其重要。质量控制的目标管理应抓住目标制定,目标展开和目标实现三个环节。施工质量目标的制订,应根据企业的质量目标及控制中没有解决的问题、没有经验的新施工产品、以及用户的意见和特殊的要求等,其中同类工程质量通病是最主要的质量控制目标;目标展开就是目标的分解与落实;目标的实施,中心环节是落实目标责任和实施目标责任。各专业、各工序都应以质量控制为中心进行全方位管理,从各个侧面发挥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作用。从而使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得以实现。

2.4 施工单位要严格材料质量监管

要在实际的施工管理中做好材料质量的严格把关,以确保工程质量。在建筑材料选择时要聘用专业的高素质采购人员,并不断的提高采购人员的鉴定水平及道德素质,要求其随时的掌握最新的建材信息,从而可以始终挑选到最合适的建筑材料。建材进入施工现场时要经过当场的验收,同时确保建材的供应充足,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最后还要在使用建材时做到合理使用,做好材料的实验、检验以及记录工作。

2.5 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投保人主要是建筑企业、开发商。建筑企业或开发商投保了该险种后,一旦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件,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向受害第三方进行赔偿。建筑工程险如今不仅作为保险产品存在,而且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建筑工程风险管理方式。该险种也称工程质量内在缺陷保险,承保建筑工程因潜在缺陷导致的损坏。建筑工程险由开发商投保,而从中受益者,除了开发商,还包括业主、施工方以及农民工们。

3 结 语

总之,小城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必须用战略发展的眼光、前卫的竞争理念,认真做好、做细工程每一个环节的防控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筑物使用安全,才能发挥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当前,由于小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还有很多,相关部门应该真正各施其职,加强对小城镇建筑工程的监管,以建筑技术为基础,加强建筑质量监管的有效性,全面的建立起一套建筑质量监管制度,创立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参考文献

[1]娄康乐.清除村镇建筑安全隐患势在必行[J].小城镇建设,2003(3).

[2]陆建秋.探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管理科学,2010(2).

[3]王志权,李金.对墙体裂缝与外墙渗漏产生原因及防治措施的探讨[J].民营科技,2007(7).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第7篇

城市、镇、城镇、乡镇高中地理下册(必修)课本(1995年第4版,以下简称“课本”)160页谈到城市的形成和发展。170页提到我国城市、镇的数目,并指出,“这些城镇……”。172页谈到“我国城市发展的基本方针”包括“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乡镇”。

城镇是相对于乡村而言的人类居住地。目前还难以找到符合各学科、世界各地和各不同时代的城镇的定义。一般说来,城镇聚居的人口数量多,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大,是一定地域的经济、政治、文化和交通中心,有街道等一定的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

世界各国划分城镇和乡村的标准很不一致,最常见的是按集聚人口规模划分城镇和乡村。多数国家以100人~10000人为城镇人口最低界线。有些国家还采用人口密度、非农业人口比重、行政地位等级高低等作为划分城乡的参考指标。

我国现行的建制镇标准是1984年规定的。县政府驻地和有2000以上非农业人口聚居的乡政府驻地可以建镇,实际上,现在很多镇的非农业人口规模低于法定标准。1986年,民政部调整了设市标准,规定以非农业人口6万人以上作为设市标准,同时增加了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的指标。

严格地说,只有经国家批准设有市建制的城镇才称为城市,不够设市条件的建制镇才称为镇。市和镇的总称才叫城镇或市镇。但在很多不严密的情况下,城市常作为城镇居民点的总称。

“ 乡镇”中的“镇”,是指建制镇,“乡”不够建制镇条件。乡行政中心多数具有层次较低的商业服务和文教卫生等公共设施,并联系着周围一定范围的乡村,习惯上称为集镇,是介于乡村和城镇间的过渡型居民点,属乡村居民点。

城市化不同阶段的特点

城市化(城镇化)是乡村变成城镇的一种复杂过程。对这一过程的理解,不同学科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很难给城市化下个各学科都接受的定义。

课本也没下定义,只指出这一过程中几个方面的变化。衡量城市化水平的指标也有多种,但能被各家接受的是指人口统计学指标,其中最简明、资料最易得、因而也是最常用的指标是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课本161页指出:“城市化的进程和特点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

在城市化初期阶段,农业生产水平较低下,剩余农产品有限,在一段时间里,人口增长速度不是太快,现代工业规模较小,技术落后,资金不足。城市化水平较低,发展较慢,如19世纪初的美国和当今部分欠发达地区。

城市化中期,随着工业化基础的初步建立,建设规模和速度加快,需要大量劳动力。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大大提高,为非农业活动的发展提供了日益可靠的粮食、原料和劳动力。营养卫生和医疗技术的改进,使死亡率明显下降,人口猛增并向城镇迅速集聚,城镇人口比重从原来30%~40%猛增到60%~70%,是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如19世纪的英国和当今许多发展中国家。

城市化后期,人口再生产进入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阶段,从事农业的绝对人口规模已经不大,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过程显著放慢,甚至停滞。现代工业因技术、管理水平提高,工业上剩余的大量劳动力调整到第三产业。城市化进入高度城市化后,城镇人口比重增长趋缓甚至停滞,如当今许多发达国家。

课本谈了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要因此产生误解而否定城市化。城市化是现代工业和技术进步的产物,世界城市化发展进程,总的趋势与经济发展同步。城市发展为生产、交换、生活提供了方便,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伴随城市化而来的经济发展,又导致城市人口出生率的下降。

不同类型国家城市化的不同特点

课本谈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城市化的不同进程。前者城市化速度超过后者,除了因为这两类国家分别处于城市化的中期加速和后期缓慢阶段外,还因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城镇人口增长速度超过城镇工业发展所需的人口增长速度,即“过度城市化”或“早熟的城市化”。这带来一系列不良的后果,如印度在60年代~70年代较典型,加尔各答住茅屋、草棚人口占全市人口的67%。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第8篇

城镇是相对于乡村而言的人类居住地。目前还难以找到符合各学科、世界各地和各不同时代的城镇的定义。一般说来,城镇聚居的人口数量多,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大,是一定地域的经济、政治、文化和交通中心,有街道等一定的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

世界各国划分城镇和乡村的标准很不一致,最常见的是按集聚人口规模划分城镇和乡村。多数国家以100人~10000人为城镇人口最低界线。有些国家还采用人口密度、非农业人口比重、行政地位等级高低等作为划分城乡的参考指标。

我国现行的建制镇标准是1984年规定的。县政府驻地和有2000以上非农业人口聚居的乡政府驻地可以建镇,实际上,现在很多镇的非农业人口规模低于法定标准。1986年,民政部调整了设市标准,规定以非农业人口6万人以上作为设市标准,同时增加了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的指标。

严格地说,只有经国家批准设有市建制的城镇才称为城市,不够设市条件的建制镇才称为镇。市和镇的总称才叫城镇或市镇。但在很多不严密的情况下,城市常作为城镇居民点的总称。

“ 乡镇”中的“镇”,是指建制镇,“乡”不够建制镇条件。乡行政中心多数具有层次较低的商业服务和文教卫生等公共设施,并联系着周围一定范围的乡村,习惯上称为集镇,是介于乡村和城镇间的过渡型居民点,属乡村居民点。

城市化不同阶段的特点

城市化(城镇化)是乡村变成城镇的一种复杂过程。对这一过程的理解,不同学科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很难给城市化下个各学科都接受的定义。

课本也没下定义,只指出这一过程中几个方面的变化。衡量城市化水平的指标也有多种,但能被各家接受的是指人口统计学指标,其中最简明、资料最易得、因而也是最常用的指标是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课本161页指出:“城市化的进程和特点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

在城市化初期阶段,农业生产水平较低下,剩余农产品有限,在一段时间里,人口增长速度不是太快,现代工业规模较小,技术落后,资金不足。城市化水平较低,发展较慢,如19世纪初的美国和当今部分欠发达地区。

城市化中期,随着工业化基础的初步建立,建设规模和速度加快,需要大量劳动力。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大大提高,为非农业活动的发展提供了日益可靠的粮食、原料和劳动力。营养卫生和医疗技术的改进,使死亡率明显下降,人口猛增并向城镇迅速集聚,城镇人口比重从原来30%~40%猛增到60%~70%,是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如19世纪的英国和当今许多发展中国家。

城市化后期,人口再生产进入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阶段,从事农业的绝对人口规模已经不大,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过程显著放慢,甚至停滞。现代工业因技术、管理水平提高,工业上剩余的大量劳动力调整到第三产业。城市化进入高度城市化后,城镇人口比重增长趋缓甚至停滞,如当今许多发达国家。

课本谈了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要因此产生误解而否定城市化。城市化是现代工业和技术进步的产物,世界城市化发展进程,总的趋势与经济发展同步。城市发展为生产、交换、生活提供了方便,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伴随城市化而来的经济发展,又导致城市人口出生率的下降。

不同类型国家城市化的不同特点

课本谈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城市化的不同进程。前者城市化速度超过后者,除了因为这两类国家分别处于城市化的中期加速和后期缓慢阶段外,还因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城镇人口增长速度超过城镇工业发展所需的人口增长速度,即“过度城市化”或“早熟的城市化”。这带来一系列不良的后果,如印度在60年代~70年代较典型,加尔各答住茅屋、草棚人口占全市人口的67%。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第9篇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总结20*年建设工作,研究部署20*年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20*年工作取得新进展

20*年是“*”开局之年。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统一认识,恪尽职守,认识上有新提高,政策上有新举措,实践上有新进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全面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一年来,我们以制订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37号)为主线,着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短缺的实际,提出了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占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70%的目标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落实。从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11个省(区、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进行的督查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住房价格涨幅趋缓。12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3%,比去年同期回落0.8个百分点。部分地区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有所遏制。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平稳。全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21.8%,低于同期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2.2个百分点,增幅保持平稳。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前三季度拆迁面积同比下降17.6%。住房供应结构调整有了好的开端。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中90平方米以下套型所占比重明显提高。开展了住房状况调查,制定了住房建设规划。截止12月20日,省会以上城市全部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布和备案;地级以上城市中完成编制的占92.3%,已公布的占68.3%。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力度加大。截止12月20日,274个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并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河北省所有市、县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北京、成都、南通将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扩大到最低职工工资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天津采取“带户型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和竣工入住时间”方式,招标选择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明确用两年时间、分四个阶段,有重点的进行专项整治,曝光了32起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目前已进入自查自纠与督察阶段。依法妥善处理了北京美丽园、广州华南新城等十多起物业管理纠纷。投机和投资性购房活动明显减少。税收、信贷、土地政策得到逐步落实。

(二)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机制。国务院原则通过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20*]12号)。依法指导各地科学编制城市规划。组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备案审核。完成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启动了长三角、京津冀、北部湾、海峡西岸等重要城镇密集地区城镇群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推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试点。江苏省全面启动对规划地域空间的全面覆盖。加大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力度。经中编办批准,组建了建设部稽查办公室。积极推动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稽查制度,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在全面开展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推广实施城市规划监督员制度。建设部向6个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四川、贵州、宁夏、江西、湖南、黑龙江、安徽等省(区)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广东颁布了《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海南省建立了省对重大项目选址的规划审批制度,保障《海南省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国务院颁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快,九寨沟等7个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黄山等40个总体规划通过部际审查“大熊猫栖息地”成功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公布了首批30处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部级风景名胜区中,有130个建成监管信息系统,24个进行了数字化建设试点,60个通过了综合整治验收。继续开展了村庄整治试点。各地开展了农房建设送图下乡等活动。湖北省加大资金投入进行村庄和集镇环境整治。全面推进农牧民新居建设。继续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全国重点镇基础设施工作,调整增补58个镇为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推广云南等省以旅游带动小城镇发展,引导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和带资入城的经验。

(三)大力推进节能和人居环境改善。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要求,起草建筑节能条例,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审查。开展完善建筑标准特别是制定限制高能耗工业项目的标准,运用节能技术,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以住宅产业化带动,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订和完善“四节一环保”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有关能源资源节约、城乡规划、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公共交通、村镇建设、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的标准规范制(修)订,绿色建筑评价、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等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公路、铁路、民航、煤炭、电力、石油用地指标编制。截止去年12月底,共批准工程建设标准5*项。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等21个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制(修)订工作。大力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召开全国建设科技大会,组织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建设领域重大专项;《建设部“*”技术公告》和《关于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推动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人居环境改善、轨道交通、综合节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转化。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2005]46号),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位,召开第二次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和做法,确定了10个试点城市,建立了专家咨询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继续推动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北方地区15个省(区、市)中有86个地级以上城市实施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促进了住房节能。加强市政管网和环境治理设施建设。推动运用价格、税费等经济手段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组织编制城市燃气管网改造、缺水县城和重点镇供水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引导城镇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和配套现有设施。按现行标准统计口径,预计20*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5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4%。安徽省两年共投资1.56亿元,改造城市供水管网151.2公里。组织编制长江等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江苏、浙江省推动区域性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和向农村延伸。广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营造良好的城乡环境。继续加强城市节水和园林绿化工作。制定了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加大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力度,推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和住宅节能、节水设施建设。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推行节约型绿化,武汉市等45个城市批准成为国家园林城市。依法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展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启动了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组织了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北京、天津、山东、河南等省(市)民用建筑全面推行65%的建筑节能标准。银川市对20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进行了节能改造。研究提出了节能省地型住宅及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的基本思路和方案。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总结推广12319服务热线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结合的经验,促进城市管理资源整合,形成相互联动、协同管理的新机制,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全国已有27个城市(城区)开展了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24个省(区、市)的234个城市(县、区)开通了12319服务热线。加强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推动城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修订和完善城乡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四)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事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一年来,各级建设部门不辱使命,在前两年清欠工作的基础上,加强部门合作,充分发挥18个部门参加的清欠工作部际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共同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较好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三年基本解决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目标”。2003年前已竣工项目历史陈欠解决率98.13%。实施了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等六项制度,初步形成了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据部分地区统计,停止了1600个资金不到位项目的立项、施工许可。近1/5的新开工房地产项目实施了工程款支付担保。80%的省(区、市)建立了“失信单位名录”。制定了《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管理办法》,公开各类市场信息。依法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实施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动态监管,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18家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个人进行了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行政处罚。上海、重庆、天津、湖南、云南、甘肃等省(市)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内蒙、福建、广东、青海、新疆等省(区)加强对工程分包和合同履约的监管,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年共完成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万人,鉴定82万人。会同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举办了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4人推荐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2人授予“全国技术能手”和“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激发了农民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营造出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筑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得到提高。继续落实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行业组织结构调整,大、中型的综合性总承包企业、中小型的专业化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行业组织结构轮廓已经初步形成。推进建筑生产组织方式改革,开展了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建筑业建造技术已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批有实力的建筑企业进入国际市场,3个建筑企业进入世界500强。

(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发挥部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统筹协调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进一步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创新住宅工程质量监管方式。北京、南京等地率先推行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健全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机制,加强了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组织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既有建筑使用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据初步统计,20*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882起,死亡1041人,分别比上年降低13.1%和12.7%。完善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颁布《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修编《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五项部门应急预案,健全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事故、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快报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月报制度。开展综合防灾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新型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研究。

(六)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贯彻《条例》,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对中央联席会议交办的14000件案件进行集中审核处理,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突发事件。继续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纠正城镇拆迁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更加重视被拆迁人的安置,有效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保证国家成品油价调整的顺利进行。对22起出租汽车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积极推动各地棚户区(危旧房)整治改造工作。辽宁、山东、山西、吉林等省开展棚户区和旧城区旧住宅小区、危旧房、城中村综合整治改造,使更多群众享受改革和发展成果。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对违规使用造成资金损失等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研究完善监管机制,保证资金安全。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定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劳动定额修订和建筑行业人工工资信息工作。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会同全国总工会制定了改善农民工作业和生活环境的措施,组织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推动建设行业阳光工程的实施。

(七)坚持反腐倡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深入贯彻《实施纲要》。着力推进《中共建设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具体意见〉的六个配套实施办法》和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城乡建设效能监察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三个专项工作。先后派出6个工作组分赴16个省(区、市)和40多个企事业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调研督查,依法查处20起商业贿赂典型案例,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行政审批机制不断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开展文明行业、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工地、文明住宅小区和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树立了一批先进典型。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财务资金监管。

(八)加强重点领域专项研究,提高谋划城乡建设改革发展的能力。今年,部里围绕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问题,立足于解决当前存在问题,着眼于长远制度建设,组织开展了三项专题调研。一是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专题调研。总结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历程,立足当前的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背景,提出城乡住房发展的长远目标、方向和改革的思路和政策建议。二是小城镇发展专题调研。从统筹城乡发展,研究小城镇在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中的作用,组织了分区域调研和“百镇调研”,提出要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为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带资进城创造条件。三是市政公用设施投资需求及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专题调研。着重研究了城镇建设投资和市政公用投资的关系,着眼于解决城镇建设投资规模过大,与市政公用设施特别是环境治理和资源节约设施投资不足的矛盾,提出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调整投资结构,加强薄弱环节,促进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提高。这三项重点调研成果,为深化研究城乡建设长远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到20*年底,我国加入WTO已满5年,建设系统认真履行承诺,积极开展WTO后过渡期的有关工作,及时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积极做好CEPA的有关工作。继续推进内地与香港地区专业人士资格互认工作,开展与台湾地区建筑师交流工作。充分利用人居署等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平台,宣传建设领域取得的成就,维护国家利益。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蒙古、越南、俄罗斯等周边国家以及欧洲、非洲等国家的交流,推动与有关国家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企业在技术、资金、人员等方面的合作与往来。成功举办了第五届世界水大会,拓宽国际交流合作渠道。

上述成绩的取得,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正确决策的结果,是有关部门协作、支持的结果,是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辛勤工作、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建设部党组向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有四点体会:一是必须始终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部署,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建设各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确保政令畅通,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坚决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二是必须始终注重探索和遵循工作的规律性。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的需要,把握城乡建设发展的趋势,注重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努力探索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使我们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不断推进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三是必须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工作的关键。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推进当前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深入研究,注重城乡建设长远发展的制度建设,推进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不断完善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四是必须始终重视加强建设部门的自身建设。坚持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推进立法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扎实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不断提高建设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为城乡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问题和不足。当前城乡建设中存在部分地方城市建设规模偏大,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公益性事业投资不足;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突出,部分困难群众住房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城市发展模式粗放,资源能源浪费比较突出;城镇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物业管理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时有发生;政府职能转变和机关作风建设还需要不断加强。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全面把握形势,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今年经济发展形势作了深入分析,提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研究部署今年建设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总要求,正确分析和把握城乡建设发展形势,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要求,扎实做好今年建设工作。

第一,充分认识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本质内涵,坚持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坚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防止大起大落,必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加注重优化结构,努力提高质量和效益。房地产业发展事关国计民生,是我国现阶段重要的支柱产业,既关系宏观经济运行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关系到合理改善群众住房问题。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在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方式逐步规范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客观上存在体制和制度不完善,也存在部分地方政府过分依赖房地产增加财政收入、忽视解决困难群众住房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更要注重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合理引导和调控。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加快供应结构调整,包括套型结构、价位结构和区位结构,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是稳定住房价格和保持房地产合理投资规模,防止房地产泡沫积累的关键。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是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要渠道。必须制止城镇建设占地和投资规模盲目扩大,坚持有保有压方针,严格控制非公益性城市建设投资,增加公益性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城镇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充分认识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治理的迫切需要,切实转变城镇发展模式。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时期,也是资源消费强度较高的时期,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环境突发事故时有发生。如果不尽快扭转这种局面,不仅现在难以承受,而且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目标最终也无法实现。当前一些城镇忽视土地、水、能源的供求关系日益突出的矛盾,超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盲目制定城镇发展目标。中央已经确定,把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集约用地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对建设系统来讲,要从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着手,落实城镇节约集约发展;从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着手,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从设计和产业化着手,落实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切实实现转变城镇发展模式,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三,充分认识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的必然要求,积极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中央提出,推进城镇化要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核心,更好地带动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这既是对我国城镇化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对城镇化发展的新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缩小区域差距、城乡差距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镇化发展的调控作用,要立足资源环境容量和在区域发展中的功能定位,着力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注重城镇发展的质量,合理确定人口容量,吸纳更多人口就业定居。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要注意治理“城市病”,特别是着力解决大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

第四,充分认识建设系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责任,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建设系统工作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中建设部门肩负重要责任。不断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保护城镇房屋拆迁中居民合法权益,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这些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努力使思想观念、工作部署、工作方法更加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第五,充分认识完善城乡发展体制机制的长远意义,大力推进改革和自主创新。发展是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地解决前进中的矛盾和问题的根本。改革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稳定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要以转变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核心,加快城乡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完善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创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着力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行为。必须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科学制定并落实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完善推动建设科技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技术含量。必须完善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城乡建设面临的形势,今年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以来一系列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部署,深入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控制城镇建设的规模与速度,加大推进建筑节能和环境治理力度,完善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创建城乡居民宜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党的*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

今年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所有城市(包括县城)都要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住房供应结构明显改善。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增加5%,资金安全得到保障。

——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新的节能设计标准。全国节约用水量实现40亿吨,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4个百分点。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2个百分点。

——城乡规划编制指标体系和实施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防止工程款拖欠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

上述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央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考虑需要和可能提出的。这里,我着重讲一讲住房和房地产、科学编制城乡规划问题。

关于住房和房地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突出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部分城市房价上涨仍然较快。部分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一些地区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不到位,供应对象、面积标准不明确,审查不严格。房地产市场秩序仍需进一步规范。我们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全面落实两个“国八条”和“国六条”。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立足近期政策和长远政策结合,改革和发展结合,坚持政策稳定连续,适时适度进行微调,我们要做到了解全局,把握大局,统一认识,形成合力,确保中央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这里要特别强调两点。

第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能源、资源都很紧张,人均占有量极低,而城镇化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带来了较大的住房需求,这就决定了我国不能占用大量土地、消耗大量钢材、淡水和能源建设住宅,消费模式不能维持现状。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现90平方米以下住房占70%以上的目标;必须立足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思考住宅建设模式问题;必须扭转近几年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供应量占比不足20%的现实状况;必须考虑大多数群众实际居住水平和改善住房需求的支付能力;必须制止部分企业追逐自身商业利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要建立合理的住房建设模式,通过精心设计和产业化生产,提供“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品质优,占地不多环境美”的住宅,注重旧房的有机更新和节能改造。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多方努力。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优先满足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引导居民梯度改善居住条件。要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通过不断完善金融税收政策,支持合理消费,遏制不顾资源环境的盲目消费。积极发展二手房市场和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适度、梯次消费。就是对先富起来的人群,也要发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倡导合理消费,承担起社会责任。要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资源稀缺状况、区域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家庭资产状况和实际收入水平等,采取综合措施,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形成适合本地区(城市)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价格,使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水平与多数家庭的支付能力基本适应。

第二,正确处理政府责任和市场机制的关系。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从十多年改革与探索的实践看,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平问题。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是政府的责任。各地一定要按照中央要求,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廉租住房,逐步把覆盖面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使符合条件家庭得到一定程度改善。要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使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低收入家庭。调控和监管房地产市场促进其健康发展是政府的职能。目前住房制度已发展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的阶段,要按照国务院要求,落实住房状况调查和住房建设规划,对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要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政府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要求,采用限套型面积(限套型)、限控制性价位(限房价),竞房价、竞地价的办法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增加政府指导价的住房供应。市场秩序混乱也是推动部分地区房价过快上涨、供应结构矛盾突出的重要因素,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群众住房消费的合法权益。

关于科学编制城乡规划问题。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必须抓住科学编制和实施监督两个关键环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确立了城乡规划是公共政策的定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健全了城乡规划体系,完善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立了省级规划委员会制度,推动了规划审批政务公开,开展了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建立和健全了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制度。《城乡规划法(草案)》已报全国人大审议,“一法(《城乡规划法》)三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法律架构正在建立。总的来看,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和体制基本建立,当前的主要问题在编制城乡规划环节。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体现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具有综合性、前瞻性。科学编制城乡各项规划是调控城乡在资源环境约束条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手段。规划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便成为依据法律法规来保证、接受公众监督、必须执行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编制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起点,要求规划本身必须是科学的。当前城镇发展模式粗放、浪费资源,也与过去在编制和实施规划指导思想上过分注重经济增长指标,而忽视了能源资源约束和环境保护有关。目前进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期,各地正在组织编制建制镇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组织好规划编制是建设系统的责任。如果新编制的规划不科学、不严肃、不切合实际,一旦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公共政策,将给地区发展带来灾难,甚至贻害子孙。

解决城乡规划编制问题的关键,是按照中央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在方法上研究完善城乡规划指标体系,明确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将其作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铁律”。经济指标是一定资源环境条件下经济增长所能达到的水平,是指导性的。同时要研究建立健全社会发展指标、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等资源指标,环境设施建设、环境质量等环境指标,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限制性条件,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快速城镇化和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必然带来城镇人口大量增加。城乡规划不仅要研究人口数量,还要研究人口的素质和在城镇布局中的人口分布,要研究不同人群的特征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合理布局,降低居民的生活成本。住房和科教文卫等社会发展指标,包括硬件和软件,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配套、相协调。同时,规划编制中要落实控制性的“四线”等管理制度。这是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的最基本的要求。

三、扎实做好20*年建设工作

今年将召开党的*。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更加高昂的精神,百倍的努力,在抓工作落实上狠下功夫,全面完成今年建设工作确定的各项任务。

(一)全面落实两个“国八条”和“国六条”,着力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是宏观调控的重点工作,也是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措施。要全面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公布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重点落实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满足普通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严格落实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面积占年度住房开发总面积70%以上的结构比例要求。各级城市要把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项目。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设部将会同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季度,对各地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尤其是廉租住房开工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6月份,对各地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有区别的税收政策等经济调节手段,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结构和供应结构。

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继续把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遏制投机、控制投资、抑制过度消费的同时,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规模和合理的住房价格水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切实当好地方政府的参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继续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落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金融、税收等政策措施,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加大“两限两竞”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要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配合做好物业税等试点工作。同时,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及时发现新情况、妥善解决新问题,不断巩固成效。

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有步骤地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今年,要集中力量,因地制宜地采用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等多种形式,优先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严格落实以财政预算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相结合的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5%左右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地要组织新建一批小套型住房,收购、改造一批旧住房,满足住房保障需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系统,加强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改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主要供应低收入家庭,完善购房人退出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建设小套型租赁公寓,向农民工出租。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166号),继续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后三个阶段的工作。重点防范和制止各种规避结构调整政策、变相囤积房源行为,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哄抬房价、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建立健全整治工作信息交流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客观反映市场情况,宣传调控成果,提高群众的信心。

推进旧住宅小区整治和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旧住宅小区的老住户以及棚户区居民多数是中低收入家庭。危旧房屋较多的城市,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整治和改造,让更多的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要总结推广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山西等省棚户区改造,烟台、常州等地旧住宅小区整治经验,由政府安排一定的资金,通过环境整治、维修养护、功能完善、节能改造等措施,延长住宅使用寿命,节约资源,改善居住条件。继续落实建设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步伐。

(二)加强城乡规划制度建设,推进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着力推进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城市规划真正发挥公共政策作用,必须在编制中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社会发展指标、资源指标、人文指标、环境指标和强制性内容。建设部将组织研究制定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的评估制度,严格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查。研究制定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改革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其在依法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还要完善村庄和小城镇规划标准,开展县域镇、村布局规划编制试点,加大村庄、建制镇规划编制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村庄和小城镇规划编制水平。

推动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制度建设。按照《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省域城镇发展指引,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组织完成长三角、京津冀和北部湾、海峡西岸等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总结推广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经验,落实空间开发管制,健全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制度,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机制。修订《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深入开展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继续会同监察部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强化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继续推广和完善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全面实施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其它城市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强化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扩大城市规划动态监测覆盖范围。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和举报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和专家咨询、联席会议、公众参与、规划公示等制度。在全国范围开展100个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创建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办法。加快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制度,全面建成部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研究建立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资源有偿使用等管理制度。抓好部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搞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成果大型展览等系列宣传活动。

搞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条例》相关工作。制定出台《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历史文化名镇(村)信息监管系统,加强对已公布名镇(村)的监管。结合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三)巩固三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成果,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落实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建筑市场运行监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已上报国务院,批转后要严格执行。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即将召开的全国清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出台的19个清欠长效机制文件。各地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抓好工程建设各环节监管,认真解决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与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统计制度。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明确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责任,分包企业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引导市场主体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立健全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贯彻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要在总结长三角和环渤海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试点经验基础上,继续加大整合力度,积极构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诚信标准和信息平台,向社会开放,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贯彻落实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招投标机构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资质标准。严格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个人执业人员的执业责任。加强企业资质许可、个人资格注册中弄虚作假、伪造证书、骗取证书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工程建设中法定建设程序要求,强化工程开工前施工许可环节监管,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对于招投标机构虚假等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严格合同履约过程监管,强化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管理,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问题。

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重点,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建筑业的支柱产业作用。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技术标准、质量安全等配套政策,激励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调整行业组织结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提高大型企业产业集中度,促使中小型企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要继续改革传统的设计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实现设计与施工环节的互相渗透,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搞工程总承包,取决于自身的能力和竞争力。要充分发挥设计咨询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以及施工承包单位组合各类社会资源的集成能力,不断探索各类工程总承包模式。

总结改革发展经验,抓紧修订建筑法。《建筑法》修订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也是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要总结和借鉴建筑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将其作为修订《建筑法》的重要依据和内容,切实解决《建筑法》适用范围偏窄、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建筑法》的修订是建设系统的一件大事,建设部将组织专门力量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做好修订的各项调研和论证工作。各地也要积极配合,共同参与,争取制订出一部权利义务清晰、职能责任明确、制度设计科学、操作性强的法律,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四)抓紧建筑节能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建筑“四节一环保”

抓紧建筑节能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和相关制度出台。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国务院审议《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条例尽早颁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动建筑节能的经济政策,对节能及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以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培育等给予经济激励,培育和引导建筑节能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投资参与既有建筑改造。抓紧研究制定以新建建筑实行建筑测评标识为特征的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建筑节能考核评价等七项制度。通过建筑节能的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建筑节能深入开展。

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节能工程,深入开展建筑节能。会同国家发改委组织实施国家十大节能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程,启动一批节能及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项目;会同财政部启动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示范项目,各地要抓住国家启动这些项目的机遇,加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集成,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总结经验,稳步推广。组织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城镇体系规划与城市土地节约利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功能提升与设施建设等重大、重点项目,今年要严格按照项目预定的工作目标和项目执行单位及地方承诺的配套措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

全面贯彻《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坚持勤俭节约。以“四节一环保”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占用土地过多,片面追求外形等问题。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标准,重点加强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建筑建设标准的编制,完善项目决策依据。落实各级城市规划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布局和设计的规划管理工作责任,完善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强化节能管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项目建成后应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开展既有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今年要重点抓好一批试点省市,年底前,试点省市要公布一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状况。加强对2万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公共建筑,特别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社区中心、卫生所、小型图书馆等的建设管理,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建设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法检查,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期间存在的违反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以及建成使用后规划设计、成本控制、资金使用、功能效果、工程质量、建设程序等,特别是“四节一环保”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完善住宅产业标准化体系和产业技术政策。加快出台节能省地型技术标准和住宅设计要点。在住宅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套型布局和符合“四节一环保”材料、部品的使用,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和材料、部品同步招标。积极推广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住宅中的使用。积极推行新建商品房一次装修到位。逐步完善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工作机制和相关政策,推行优良住宅部品认证制度和强制淘汰、限制制度,加快发展适应当地特点、符合“四节一环保”的材料、部品,切实解决住宅材料、部品供应不足、质量不过关和住宅主体与相关部品不配套等问题。

(五)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城镇资源节约环境治理

研究制定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从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节约资源、治理环境的要求出发,研究制定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报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经济政策,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市政公用产品与服务标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城市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和调控,完善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市政公用产品合格的供给与优质服务。

大力实施公共交通优先的发展战略。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审议工作。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坚持把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交通的主体,大中城市应当逐步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大城市交通设施建设,贯彻和落实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制定并落实城镇环境治理规划。推进《建设事业“*”规划纲要》相关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继续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搞好城镇供水、燃气管网改造。研究完善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推进垃圾、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治理。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等评审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生态效益和整体水平。加强“绿线”管理,做好公园和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发挥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引导作用

加快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全面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技术保障和引导约束作用。突出能源资源节约、土地合理利用、环境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标准规范的制订、修订,不断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适应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村庄整治、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等重要标准,制订城市基础设施和工业建设领域有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标准,为城乡建设全面推行“四节一环保”提供技术依据。

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起草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促进强制性条文向以功能性能为目标的全文强制性标准过渡。以房屋建筑为重点,修订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按照《住宅建筑规范》的制定原则,加快编制全文强制的《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创新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标准的经常性复审修订制度,开展2000年及以前颁布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复审修订工作,减少标准内容的交叉重复,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加强标准宣传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要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等一批重要标准的批准为契机,以“四节一环保”标准规范为重点,广泛开展标准的贯彻培训,提高全行业执行标准的能力和自觉性。以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为重点,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管力度,确保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

提升中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水平。要以增强我国工程建设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为目标,启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战略,扩大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合作。组织开展对国外工程建设标准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研究,提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战略的目标、步骤和措施,认真落实中国与蒙古国等国家的标准规范合作协议和纪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出版工作,为我国工程承包企业“走出去”积极创造条件。

(七)坚持为农民农村农业服务思想,确保城乡建设中农民权益保护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号)。继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建设部将出台《村庄整治标准》。确定进行整治试点的村庄,要编制村庄整治规划,突出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防止简单套用城市规划的方法和指标。严格执行村庄整治实施方案分级审查制度和农宅拆迁管理制度,切实防止一哄而起、大拆大建和盲目集中。要通过村庄整治引导农民建立村庄公共设施运行和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民主管理、自我服务机制,保持村庄整治成效。组织开展农民住宅建设技术指导和管理。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积极推进农民建房的社会化服务。要完善小城镇功能,增强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的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带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保护好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下推进全国旅游名村、名镇建设,出台全国旅游名镇(村)标准和推选办法,命名一批全国旅游名镇(村)。进一步督促落实支持全国重点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小城镇发展。

推进“城中村”整治和改造。将整治和改造“城中村”作为改善农民工和原村民居住环境的重要措施,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要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城中村”改造和村庄整治的工作衔接,大城市近期发展地区的“城中村”可依据实际情况确立以改造为主的方针,未纳入近期发展的,应注重搞好人居环境治理。要协调处理好城市发展总体利益和原村民利益的关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依据城市规划制定改造方案,加快“城中村”改造。对未列入近期改造计划的“城中村”,要重点做好环境整治,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建筑。建设部将组织部分大中城市就“城中村”整治和改造的主要政策问题进行梳理,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建立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的有效机制。

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维护农民权益是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在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中更要认真贯彻落实。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房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农民工集中居住公寓。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要率先做好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环境,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择优确定150个左右建筑行业温暖工程培训基地,开展对30万农村劳动力免费培训。健全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和处置工作。要重视和加强建设部门工作,畅通部、省、市(县)工作渠道,力求把上访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加强对案件处理情况督办和检查。依法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地方政府责任制,规范出租车经营权出让转让,继续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运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行秩序。

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依法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存比例。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强化法制,严肃纪律,全面推进整改工作。进一步落实管委会决策制度,加快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研究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政策措施。

推动物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作用,规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行为。鼓励不具备采取专业化管理的住宅小区住户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和决策程序,既要保证资金安全,又要解决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加强物业管理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综合防灾工作。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的实施,引导和监督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推进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继续深入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为主的专项整治,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研究建立既有建筑物安全检测鉴定制度,保证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建立防灾减灾工作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意见。推动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抓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抗震防灾和超限审查工作,实施农村民居抗震安全工程。完善城镇供排水、燃气、供热、公交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监管和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推进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立法工作,注重提高立法质量。依据国务院今年立法工作计划,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已列入计划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研、协调、论证和修改工作。认真做好我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期准备工作。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推动建设系统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抓好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落实权责一致要求,严肃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等行为的行政责任。继续加大建设稽查工作力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稽查制度,要从注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后查处,转向注重事前、事中防范,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探索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调解有效结合的法律机制。

推进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深入推行政务公开为重点,促进建设部门职能转变。研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研究和规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全面政策法规、工程信息、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积极筹备开通建设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逐步实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和推广行政问责制。进一步推进12319服务热线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结合,推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要切实做好外事工作,为建筑企业“走出去”做好服务。加强对社团的培育、引导和监督,发挥社团“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完成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课题研究,提出完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十)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第10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以及市委*六次全会提出的“中心城区体现繁荣繁华,郊区体现实力水平”的要求,本市将实施以新城和中心镇为重点的城镇化战略,加快郊区城市化步伐。为此,制订*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

“*”期间,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将要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城镇发展方针,努力构筑特大型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城镇体系。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本市重点发展“一城九镇”,即:松江新城,以及朱家角、安亭、高桥、浦江等九个中心镇。试点工作要立足21世纪,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实现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建设各具特色的新型城镇。

到*年,“一城九镇”开发建设要初具雏形,人口与城镇规模基本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基本完善,特色经济与特色风貌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若干个规划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环境良好,并与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城镇。

一、加强对试点城镇规划的指导和管理

1、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一城九镇”的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按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完成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明确试点城镇镇域范围和镇区区位以及明确城镇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年5月份之前修编完成“一城九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报市政府审批;上半年完成“一城九镇”“*”经济、社会发展与城镇建设实施计划。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镇总体规划与实施计划的指导与管理。

2、塑造“一城九镇”的特色风貌。综合考虑城镇的功能定位、城郊特点、产业特色、地貌特征、历史文脉等因素,借鉴国外特色风貌城镇建设的经验,引进国内外不同城市和地区的建筑风格,重点在城镇新建城区,因地制宜地塑造“一城九镇”的特色风貌。同时,注重保护和弘扬传统历史文化。鼓励“一城九镇”通过组织国内外优秀设计力量,开展特色风貌规划设计招投标,引入国际的先进设计理念,提高城镇规划的起点与水准。对招标引入国外一流设计力量参与“一城九镇”特色风貌设计的区县,由市政府酌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二、完善试点域镇的用地制度

1、确保试点城镇的用地指标,在保证全市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工程占用耕地需要的基础上,对“一城九镇”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并实施批次供地。占用耕地平衡办法,参照重大市政工程标准实行“占二补一”,不足部分市和区县各补充50%。对耕地按年度占补平衡仍有困难的试点城镇,允许延时平衡。

2、率先试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鼓励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参与试点城镇基础设施开发,同时,制订农用地转用、征地补偿、征地农民安置等相关办法,对具有升值潜力的土地实行储备制度,增值后通过招标等方式予以出让,使土地的级差价值显化,其增值部分用于安置农民和试点城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

3、鼓励农民进城镇购房建房。在农民原宅基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实施复垦的前提下,对农民进入城镇建房购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减免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金,降低农民进城镇建房购房成本。严格控制零星分散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清理土地流转中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土地流转成本。启动进入城镇农民的购房商业贷款。鼓励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归还其自留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该自留地和承包地由集体组织调整给他人使用,并对归还者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加快试点城镇工业的集中和特经济色的培育

1、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以城镇化推动工业化。产业发展是城镇建设的基础,“一城九镇”要根据全市产业布局的要求和各自城镇功能的定位,发展有各自产业支撑的工业重镇、商贸集镇、港口城镇、旅游古镇和卫星卧城等。

2、积极培育城镇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根据“一业特强、多业发展”的要求,对经认定的“一区(县)一业”中重点扶持的行业和产品,鼓励到试点城镇的工业小区内发展,将市级税收的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返还给所在区(县)和试点城镇,市。中心城连锁商业在“一城九镇”分设网点实现的财政收入专项返还试点城镇的一级财政,以促进建设现代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发展新型商业业态。

3、合理调整“一城九镇”工业园区布局。经市政府审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布局的“一城九镇”规划的工业小区可作为市级工业园区的分区,享受相关政策。鼓励镇域范围内及周边乡镇的工业向“一城九镇”规划的工业小区集中,否则不予批准新的工业用地。对“一城九镇”工业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可由单一经济组织所有改为多个经济组织共有,建立工业用地调剂使用制度。对村级单位和企业在招商引资中引进的项目,凡落户在“一城九镇”工业小区的,其经济指标计算在本村之内。

四、鼓励人口向试点城镇集中

1、多渠道吸引人口进入试点城镇。制定鼓励本市农民进入试点城镇的导入办法,明确市中心城人口迁入试点城镇的引入政策,提出符合城镇发展需要的外省市人员迁入试点城镇的准入条件。适当放宽“一城九镇”迁户落户的户口指标限制,适当提高市中心城人口落户的条件,形成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的机制,保持科学的城镇人口规模与结构。

2、对本市农民实行向试点城镇集中的导入政策。户口在本市农村的人员,凡在城镇建成区内购买商品房者,或经批准在镇区内自建房者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该城镇。因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兴办二、三产业,或受聘于城镇企事业单位、或因被征用土地而投靠镇内直系亲属,以及有其它正当理由的,均可迁入镇区并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

3、对市中心城人口实行向试点城镇疏解的引入政策。试点城镇要以最适宜的生态环境、各具特色的城镇风貌和现代化的居住功能吸引市中心城区人口。有条件的试点城镇开发可与市中心城旧区改造相结合,制定试点城镇新区开发与市中心城旧区改造的“搭桥”政策。财政、土地等部门对参与城镇建设的开发公司在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市政和绿化建设、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吸引市中心城居民入住试点城镇。

4、对外省市人员实行“投资性移民”(含购房投资)或“智力性移民”的准入政策。对于外省市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科技、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和具有本市紧缺技能的人员,经市有关部门核定后,可登记为城镇户口;对带投资、带项目的外省市人员定居试点城镇的投资额起点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开发城镇经济、招商引资的实际需要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属“智力性移民”和“投资性移民”的外省市人员,不规定居住期限,不征收增容费。

五、实行有利于吸引人口进入城镇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1、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城九镇”建立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对进入“一城九镇”务工、转为城镇户籍后的农民,发给《劳动手册》,实行与城镇劳动者一样的就业政策,准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农民可在落实安置补偿、解决基本保障的前提下,进入市场就业。

2、建立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险之间的转换渠道,实现市中心城、“一城九镇”及农村之间的一体化运作。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到城镇就业,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到乡镇企业或农村就业,实行城乡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转入本市城镇户籍的外省市人员,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与本市的城镇社会保险相衔接。

3、市级工业园区招聘劳动力时,有条件的地方应优先考虑“一城九镇”的居民,以提高“一城九镇”居民就业率。要创造必要的交通条件,为进入市级工业园区工作的试点城镇居民提供方便。

六、提高试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与配套水平

1、按照“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配置水平要适度超前、生态环境质量要优于市中心城”的原则,加强“一城九镇”的环保、绿化、道路、给排水、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加快城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社会福利和就业保障等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

2、试点新城的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要按照国际化、信息化、现代化中等规模城市的要求配置。推行分质供水、雨污水分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综合利用,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基本达到无害化处理。污水排放基本达标。发展集中绿地,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新建城区住宅建设容积率控制在0.8以内,以多、低层建筑为主,严格控制高层建筑。新建城区有条件的路段共同沟要一次规划到位,并根据发展需要分步实施。架空线要入地埋没。光缆到小区,进行宽带信息网建设。试点新城要建成寄宿制中学(含高中)、三级医院、综合性体育游乐场所、文化娱乐中心,以及高标准的商务楼、宾馆、大卖场等。

3、参照试点新城的建设标准,从区域中心的城镇功能和辐射范围出发,合理配置试点中心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试点中心镇镇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新建城区住宅建设容积率控制在0.6以内,以低层建筑为主,适当控制多层建筑,禁止建设高层建筑。试点中心镇要建成有特色的高级中学、二级以上医院、综合性文化娱乐体育中心,以及假日酒店、大型超市等。

4、要切实提高试点城镇的交通配套水平。优先考虑“一城九镇”与市中心城之间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对沿线的试点中心镇应考虑设置站点。完善试点城镇与市中心城、周边区(县)中心镇相连的高速公路网和干线公路网。将“一城九镇”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列入市重大工程建设计划。

七、加大市与区县政府对试点城镇的财政支持力度

1、进一步完善试点城镇的财政体制。在“一城九镇”设立镇(城)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统筹安排政府财力。并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协调区县、乡镇两级财政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试点城镇的财政收支范围。

2、市与区(县)两级预算内外财力要向试点城镇倾斜。“*”期间:经市政府审批的“一城九镇”工业小区内,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的新办或新迁入的生产型企业,上交的税收中属市级收入的新增部分,原则返还试点城镇;市财政在转移支付中设置都市型特色农业专项因素,并按市财力转移净额的5%支持“一城九镇”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市与区县两级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试点城镇。通过市与区县两级政府共同努力,力求确保每年对试点城镇有一定力度的财政支持。在市、区县财政返还给试点城镇的财力以及部分市级转移支付财力的基础上,市、区县、镇联手建立试点城镇开发建设及特色风貌建设的专项资金。

3、鼓励金融机构为“一城九镇”的开发建设提供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到“一城九镇”开设分支机构,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试点城镇发展中的作用。引导国有商业银行采取多种形式,为试点城镇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对试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市、区县、镇政府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八、完善城镇发展管理体系和市场化开发运作机制

1、建立多层次城镇建设的推进管理体系。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市试点城镇发展推进协调小组,实行试点城镇建设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管理。推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市计委、市政府体改办、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一城九镇”的相关区县建立相应的推进协调小组及办事机构,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

2、按照国有资产授权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建立试点城镇的多元化投资公司,承担城镇开发建设。试点城镇可选择一家或几家由市、区县、镇政府出资设立的城镇投资公司或建设开发公司,并吸纳国内外企业等社会资金参股入股,以投标发包等社会化开发方式,完成突进式开发建设。

3、加快“一城九镇”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鼓励各类法人和自然人以多种方式,参与试点城镇基础设拖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鼓励各种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等参与试点城镇的开发建设。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可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可采用股份制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综合开发,滚动发展。

九、有序推进试点城镇的协调发展

1、“一城九镇”要做到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确保城镇开发有序进行,一般采取建设新城区、控制老城区,建成新城区、再改造老城区的开发方式。各有关区县要集中人力、物力与财力,优先保证“一城九镇”的开发建设。

2、对“一城九镇”以外城镇的开发建设,要实施适度控制,强化规划管理,按照“一区一貌”的原则,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区(县)范围内逐渐形成协调的城镇风貌与风情。*年前,各有关区县要编制完成区县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对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规划的城镇,要暂缓开发建设进度,尤其要严格控制“城市建设敏感区”和“城市生态敏感区”的开发。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严禁在公路沿线两侧进行无序开发,一经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已经建成的建筑不得改造或扩建,并逐步予以拆除。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第11篇

十二五”开局之年,2011年。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之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攻坚之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牢牢把握“高位求进、加快发展”工作基调,以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着力点,突出抓好灾后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一、主要工作目标

完成市、县和县等地的3400余套城镇住房重建任务;9月底前,2011年5月。完成县和其余重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收尾工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790亿元,全省城镇化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完成50%以上的新村建设规划,启动并基本建成新村(聚居点)5000个。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34.7万套(户)改造农村危房15万户,住房公积金新增缴存250亿元,新增个贷100亿元。全省力争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2100亿元,建筑业总产值达到4300亿元。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超过95%。

二、努力推动灾区发展振兴,加快完成灾后重建收尾工作。

一)做好重建住房分配安置及入住后的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城镇住房和城镇重建工作。加快推进“5.12地震重灾区余下的城镇住房重建和重点城镇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收尾工作。

二)加快城镇重建住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加快城乡重建住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统筹考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进一步完善灾区农村聚居点和相对集中居住点的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三)推进全省灾后重建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大力强化重建工程质量和保修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充实完善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基础数据信息库。

四)进一步提高管好用好重建设施设备的能力水平,认真抓好灾区镇乡灾后重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专业人才培训。加强技能培训。确保灾后重建项目的正常运行。

三、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科学规划。

一)协调好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布局等重大事项。制定《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规划衔接和协调工作。认真抓好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新一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基本编制完成,抓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全面开展新一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和四大城镇群的区域规划编制工作。至2011年底。四大城镇群补充完成重大基础设施的统筹布局规划。

三)县城和3万人以上的城镇要按照城市标准编制规划,加快城镇规划编制步伐。抓好区域中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要统一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要进一步提高城镇控制性详规覆盖率,根据城镇发展需要,编制完善城镇风貌、历史文化保护、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探索覆盖市、县全域的总体规划编制,将城镇体系和村镇体系分别纳入市、县总体规划。

四)力争3月底形成初步规划成果,抓好“天府新区”总体规划编制。配合中规院加快规划编制进程。5月底完成规划任务。

四、增强综合承载力,加快新村和基础设施建设。

科学布局村庄,一)加快推进新村综合体的规划建设。要把新村综合体示范点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示范片、整县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结合起来。突出村落特色,优化民居设计。完成50个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县和10个整体推进县新村建设规划,抓紧启动其它县(市、区)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加快编制以镇乡为单位的新村建设规划,完成50%目标任务。

各乡镇必须配备1名乡镇规划设计管理员负责新村建设管理工作。二)抓紧配备乡镇规划设计管理员。要按照省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办【124号)等文件精神。

生活污水处理率设市城市要达到75%县城达到2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设市城市达到87%县城达到30%三)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及配套市政设施建设。

力争申报12处国家遗产。完成5个以上部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四)抓好世界遗产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和园林城市(镇)创建活动。完成4处世界遗产地保护规划编制以及大熊猫栖息地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的修编工作。争创12个国家园林县城,申报12处国家湿地公园。

五、加快解决城乡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攻坚战。

构建覆盖城镇全域的梯次保障体系。以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总结推广成都市“按需建设、应保尽保”做法。筹集12万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加快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22万套保障性住房,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在全社会住房供应中的比重,加快构建符合省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

以民生为根本、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关键、以创新为动力,二)抓好棚户区改造。总结推广、等地改造经验。深入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变12.75万户棚户区居民(职工)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大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藏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三)推进农(牧)民住房改造。结合成片推进新村建设、牧民新生活和秦巴地区、革命老区、彝区综合扶贫开发。完成2.58万户牧民定居点建设和1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积极拓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四)加大住房公积金监管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力度。进一步完善公积金监管手段和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完整。缴存总额达到1400亿元以上,贷款总额达到700亿元。总结推广攀枝花市试点经验,进一步做好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六、努力改善人居发展环境,全面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一)持续治理“五乱”消除“盲点”死角”切实治理城镇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和公路(水路)河道、铁路沿线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

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二)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力增添环卫设备。确保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比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

城区背街小巷、城郊结合部、边远乡镇等薄弱环节的容貌治理面达到80%以上。村庄风貌塑造要同步推进。力争全省城乡风貌塑造资金投入达到150亿元。三)抓好城乡风貌塑造。全省18个设区城市、80%以上的县城、60%建制镇(乡)要完成主要街道和江、河、湖岸及其它重要节点的风貌打造。

深入开展“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扎实深入推进“除陋习、树新风”专项行动和“七进”活动,四)继续深化示范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效应。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文明卫生素质。

提请省人大力争今年出台《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五)加强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着力抓好队伍建设、舆论和社会监督等机制建设。

七、确保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调控政策。

研究出台有效措施,一)认真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32号)精神。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重点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缓解供需矛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全省完成商品住房投资1500亿元,实现商品房销售5500万平方米。

初步建立省级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二)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健全房地产企业清(退)出机制,坚决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及时上报决策建议。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建设,三)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监测分析。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全省力争增加10个以上的扩权县(市)达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基本建成省、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实现全省房地产交易数据与省级监管系统联网。

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四)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公布前。可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各地政府不得再实施行政强拆。条例》公布之日起,各地不得再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力争年内出台实施。五)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配合做好《省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八、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企业和人员的市场准入清出,一)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全省建筑业增加值力争达到1360亿元,成建制输出建筑劳务86万人,实现建筑劳务收入98亿元。

把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量大面广的住宅工程、安居工程等作为重点监督对象,二)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突出加强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检测和抗震设防监管。按照“一岗双责”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肃查纠各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大型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设计咨询公司模式积极转型,三)积极推动勘察设计行业创新发展。要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行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成立资产多元化的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和设计集团,开展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努力形成多样化的生产经营格局。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四)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的应用工作和墙体材料革新,提高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积极推行绿色建筑,大力推进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精装房建筑,减少资源浪费和碳排放。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节能监管体系,抓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力争申报成功1个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力度,力争推广使用散装水泥5500万吨,水泥散装率达41%以上。

完成《烧结自保温复合砖应用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的新编和《居住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等80项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五)加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标准实施监督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工程建设标准的覆盖范围。

建立招投标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六)继续抓好工程招投标工作和造价管理工作。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监督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动态管理,遏制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做好造价咨询企业评价工作,抓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加强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完成《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补充定额的编制。

培育健康规范的代建管理市场,七)大力推行政府投资非经营项目代建制。加快建立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的管理工作体制及运行机制;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改革。监管规范项目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

九、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自身建设。

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教育、监督、改革和制度创新,一)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抓好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和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突出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深入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二)大力加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教育。大力加强系统和谐文化建设,扎实推进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工作。

着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三)着力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广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成果。大力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机关。大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务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步伐,加强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督管理的联动,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能力。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四)大力加强建设监察执法工作。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努力维护好建设市场秩序。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第12篇

过去的XXXX年是我地区实施工业化城镇化战略的第一年,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同心同德,奋发努力,加快城镇化进程,使全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发生显著变化,为全地区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二XX一年工作主要表现:

一、城镇建设方面

自XXXX年X月全地区实施城镇“三变”工程以来,各县、市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加快城镇化步伐,全地区开展的城市建设会战的重大活动有:城市建设“三变”工程活动、右江百里文明河谷建设活动、市容市貌整治“南珠杯”竞赛活动、边境建设大会战等,动用了有史以来前所未有的人力、物力、财力于城市建设。建成或者新开工一批对城市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如百色市的那毕大桥、江滨路防洪堤、第三水厂、文体广场,田阳火车站站前大道、新世纪广场二期工程、城东体育广场,田东东宁路整治、电业调度大厦、南水北调工程,平果县铝城大道,德保鉴芳公园、莲城河滨路,田林县河南区XX米大道、万鸡山森林公园、火车站站前广场,西林县旧城路网改造、靖西县城西路改造、城东路二期工程、东门至三元桥进城路改造,那坡县旧城路网改造,西林县路网升级改造,隆林县的XX年大庆工程,凌云县的“山上水城”景观改造、旧城路网改造,乐业县的城南大道和进城大道以及思林、林逢、祥周、百育、头塘、四塘二级公路沿线六镇的沿路人行道和路灯工程。全地区累计完成市政基础设施总投资XX个亿以上。百色市荣获全区“南珠杯”竞赛“优秀城市”,田东、凌云两县分别获“先进城市”,田阳、平果两县分别获“进步城市”。

城镇住房建设方兴未艾。全地区XX个县(市)都有大规模建设的住宅小区,代表性的有百色市东旦小区、福州街、江滨小区,田阳广场二期工程,田林的河南区,乐业的城南小区等。其中百色市东旦小区、江滨小区开发规模将达到XX万平方米以上,已具有现代化住宅小区雏形,在不远的将来,这些小区将建成桂西南最靓丽的具有时代特征的住宅小区。

二、城市规划方面

截至XXXX年底全地区XX个县(市)县城所在地总体规划修编己经全部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已适应到XXXX年以前城市发展的需要。全地区县城所在地以外的XXX个乡镇,有XXX个乡镇已经完成规划修编工作,剩下的XX个乡镇的规划修编工作将于今年或明年上半年全部完成。

沿路沿江或旅游风景区内重要村庄规划已着手开始,目前已累计完成XXX个村庄的规划。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的不断发展,村庄规划将加快进行。

在鼓铜声中迎来马年的时候,回想XXXX年百色地区城乡发生的变化,我们看到的是不但在硬件方面发生了变化,从干部到职工、从城市居民到乡村农民城市意识发生显著变化,随着“三变”工程日益深入人心,人民对未来幸福生活的追求更加强烈,对优美居住环境的期望值大幅度提高,很多市民、建设单位自觉地依法搞建设。几年前,我们的技术人员到村庄搞规划,得不到一些乡村干部的理解和支持。现在越来越多的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村支书、村民委主任主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乡村规划工作,越来越多的居民主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咨询,城市乱搭乱盖现象少了,城市公共设施完好率提高了、寿命长了。同时,百色城乡的变化得到了关心和热爱百色的各界人士的关注。

二XX二年建设工作计划

XXXX年是我地区实施自治区党委“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为加快我地区城镇化建设步伐,提高城镇综合水平,实现富民兴百新跨越的奋斗目标,我地区XXXX年建设工作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城市建设“三变工程”,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为目的,抓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设,抓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努力营造一批基础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小城镇,建设一支操作规范、确保质量的建筑施工队伍和建设管理队伍。

一、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方面

(一)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重点做好城镇道路改造,加强对现有道路的治理和绿化、美化,提高城区道路质量,进一步完善城镇供水和排水管网配套。加强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增强城镇经济实力,加强城镇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抗灾能力。XXXX年,各县(市)主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百色市:拉域大桥,投资 XXXXX万元;第三水厂配套管网,投资XXXX万元;垃圾处理厂,投资XXX万元;站前大道,投资XXXXX万元;田阳县:垃圾处理系统,投资 XXX.X万元;火车站站前大道,投资 XXXX万元;广场二期工程,投资XXX万元;城镇供水工程,投资XX万元。田东县:排水工程,投资XXX万元;步行街,投资XXXX万元;垃圾中转站,投资 XXX万元;火车站站前广场,投资 XXXX万元。平果县:江滨路,投资 XXXX万元;铝城大道西段,投资XXXX万元。德保县:河滨浏览路,投资XXX万元;体育活动中心,投资 XXXX万元;垃圾处理系统,投资XXX万元。靖西县:垃圾处理系统,投资XXX万元;中心广场,投资XXXX万元;江滨路,投资XXX万元。那坡县:路网升级改造,投资XXXX万元;供排水工程改造,投资XXXX万元。凌云县:旧城街道改造,投资 XXXX万元;县城绿化及广场建设,投资 X XX万元;垃圾处理系统,投资 XXX万元。乐业县:进城大道,投资XXX万元。田林县:河堤路,投资XXX万元。隆林县;城北路西,投资XXX万元。西林县;迎宾大道,投资XXXX万元;供水管网改造,投资XXX万元。这些项目总投资为XXXXX.X万元。

(二)积极推进重点城镇建设步伐。根据桂政办[XXXX]XXX号文件精神,我地区有XX个镇列为自治区重点镇,除XX个县城所在地的镇外还有百色四塘镇、阳圩镇,田阳头塘镇,田东祥周镇、思林镇,平果榜圩镇、四塘镇,靖西县湖润镇等X个建制镇。用一年时间,使重点镇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提高。

(三)建立城镇基础设施多元化投资机制

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建立和健全投资融资新体制,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的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外资和社会多元化投资,探索BOT、TOT特许经营权等投资方式。

(四)建立健全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城镇建设管理

坚持依法治城,依法治镇(乡)的方针,把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加强城镇监察力量,依法对城镇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杜绝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镇建设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明确责任、编制和岗位,开办l一X期建设管理人员岗位培训,使这些机构的服务水准符合村镇建设工作的要求;设立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落实了村镇助理员的乡镇,要认真贯彻《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力争在XXXX年底前所有的城镇推行“两证一书”制度、XX%的乡、村“一书一证”制度。

(五)市容市貌

结合城市建设“三变工程”和全区市容整顿“南珠杯”竞赛活动,加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

树立精品意识,营造一批精品项目,每个县城都要搞些精品项目,如精品建筑、精品城市小区、精品街道,使我们的城镇更美、更亮、更有凝聚力,百色市要努力创建部级“园林城市”,重新塑造中山路,使它的品味达到或超过解放街。

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XXXX年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重点是:加快县城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争取完成城市规划区XX%以上区域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做到县城所有的建设项目建设都符合详细规划要求;完成所有乡镇政府驻地的规划修编工作;做好右江河谷沿线和沿江村庄、旅游风景区内村庄、两翼山区经济发展较快的村庄的规划工作,争取完成XX个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力争年底完成全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积极引进先进的规划管理技术,有条件的县(市)要推广使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大幅度提升规划管理准确度和项目审批速度。

二、建筑业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几年来,建筑市场秩序有明显改善,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但是,建筑市场管理松懈,秩序混乱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工程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今年要进一步抓好建筑市场六个方面工作: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业务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以及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偷工减料等问题;坚决纠正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和监察执法不力的问题;大力整顿和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活动和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秩序。力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率达到XXX%。

(二)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质量监督改革,全面推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严格抓工程质量,突出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小区活动,力争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 XXX%,优良率XX%以上。创自治区级优质工程X个以上。多年来我地区没有市政工程项目和工业项目获得过自治区级优质奖励,今年要加强管理,争取有所突破。

(三)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①象管理工程质量那样管理安全生产,各县市要成立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监督站,与质量监督站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②以抓井架、吊车安全为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保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检测、检验及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③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建筑施工人员安全常识读本》,提高施工人中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执行规范和要求。

④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促进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全地区一年组织两次安全检查,开展两次评比活动,表扬一批文明工地,通报批评较差的工地。

⑤全面实施建筑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作业和管理的人员都要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施工企业缴纳。

(四)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新资质管理规定和等级标准XXXX年X月X日起实施,根据区建设厅资质就位工作时间安排,于今年X月底全部结束,就资质重新就位,关系到企业生存问题,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目前,全地区从事建筑行业施工人员有数万人,在重点工程和附加值高的岗位上的人员,大多数是外地区来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造成这种局面是多方原因造成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组织和培训,以提高本地企业的竞争力,把这项工作同提高农民收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结合起来。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第13篇

一、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相结合,紧紧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以加快产业集聚为基础,以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以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为抓手,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做大做强两大省域中心城市,加快发展壮大其他中心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和中心镇,形成辐射作用强的城市群,培育新的增长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具有河北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城镇化率达到45%。每年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1万人,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的能力明显提高;城市主要设施水平指标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综合承载能力明显增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镇面貌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3座百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的活力、竞争力明显增强,城区人口50万到100万的大城市达到7座,城区人口20万到50万的中等城市达到11座,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形成城市群快速发展态势,初步构建起支撑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城镇体系。

二、优化城镇空间布局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城市群。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市域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继续发展壮大山前传统城市发展带。以港口发展带动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曹妃甸新区和沧州渤海新区,形成与周边沿海地区相互贯通的沿海城市连绵带。张家口、承德地区采取据点式布局结构,重点发展中心城市和县城,建设好北部生态保护带。统筹沿海与内陆地区城镇发展,密切东西向交通联系,加快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构建城际快速客运系统和高效货运系统。以石家庄、唐山为依托,推动冀中南城市群和冀东城市群加快发展,提升在京津冀地区的地位。

(四)做大做强两大省域中心城市。石家庄、唐山要继续发挥领跑作用,不断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石家庄突出省会特点,瞄准先进省会城市,以更高的标准改善交通条件,提升环境质量,提高文化品位,推进产业结构向高端发展,增强对全省的综合服务功能和对冀中南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唐山要确立“双核”城市空间格局,以曹妃甸工业区和曹妃甸生态新城为重点,按照科学发展示范区的要求,高标准建设曹妃甸新区,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带动冀东地区全面快速发展。

(五)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快*等的城市发展,着力提高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周边小城市和中心镇为依托的都市区发展。支持迁安、任丘、三河、定州、涿州、黄骅、武安、辛集、遵化、霸州10个城市,率先发展成为产业人口集聚能力强、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快的高标准中等城市。高碑店、清河、宁晋、宽城、怀来、冀州、昌黎等也要加快发展步伐,尽快进入中等城市行列。其他县级市和发展潜力大的县城、中心镇,要建设成为高标准的小城市。在人口较少和经济实力较弱的县,重点发展县城。扶持一批基础条件好的中心镇提升发展质量。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市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

(六)着力培育沿海城市连绵带。发挥秦皇岛、京唐、曹妃甸、黄骅四大港区资源优势,形成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港群系统。推进生产力布局向沿海转移,规划建设好唐山曹妃甸新区、沧州渤海新区、秦皇岛临港经济区,提升秦、唐、沧3市在全国沿海城市中的实力位次。加快沿海城镇空间布局规划,搞好曹妃甸新城、渤海新城选址和规划建设,实现港、城一体化发展。整合抚宁、昌黎、乐亭、滦南、唐海、黄骅、海兴和唐山海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以及沧州临港工业区、临港化工产业园区、南大港管理区等城镇发展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着眼建立外向型城镇体系,加快形成以产业隆起带为动力,以交通联系带为依托,以生态景观带为保障的沿海城市连绵带。

三、加速产业和人口集聚

(七)推动产业集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非农产业就业比重的增加。做强做大钢铁、装备制造、石化等战略支撑产业,改造提升医药、建材建筑、食品、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新兴产业。把增加就业岗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实现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良性循环。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完善城市功能分区,合理配置工业用地,规划建设好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园区向城镇集中,带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培育一批特色产业突出、经济规模较大、配套协作程度较高的县城和中心镇,提高县城和中心镇在县域经济中的比重。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管理,限制工业项目分散建设。鼓励建设用地整理,健全土地储备制度,通过建设用地置换,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城镇集中。结合城市布局结构调整,合理安排公共设施用地,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开展跨地区产业协作,形成创新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的产业集群,为城市群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八)促进人口集聚。用改革的办法消除城乡壁垒。不断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着重完善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配套政策,形成农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转移的态势。对在城市已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农民,要创造条件使之转变为城市居民,依法享有应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因城市建设承包地被征用、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要转为城市居民,市、县政府负责提供就业援助、技能培训和最低生活保障。

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努力实现稳定就业。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取消对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排斥性规定。探索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范围,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制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四、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九)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深化和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积极开展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镇健康发展。搞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尽量利用荒坡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安排城市建设。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基本农田布局,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统筹发展的先导作用,研究制定城乡规划标准体系,以县(市)和镇(乡)为单元进行城乡一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和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事业发展。建立城乡一体规划管理体制,设区市规划局要更名为城乡规划局,所辖各区和开发区设立城乡规划分局;各县(市)要在现有机构编制限额内设立城乡规划局,并按照编制管理权限审批。

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创造条件尽快研究制定《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抓紧出台《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制定各阶段的城市规划,要依法划定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范围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黄线,并进行严格控制,确需调整的要履行法定程序。从*年开始,凡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依法审批的地块,一律不得出让土地和批准开发建设。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草案要进行公示,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实行规划制定和行政许可全公开。各设区市要设立规划展馆,县(市)也要设立形式多样的展馆或展室。健全规划委员会运作机制,各市、县(市)都要成立由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规委会。加快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规划行政监督,省监察厅、省建设厅要制定城乡规划行政监察和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十)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把服务经济发展、贴近百姓生活作为城市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城市现代化要求,保持适度投资规模,各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每年都要保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以上的水平。突出抓好路网改造以及地下管网、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和防灾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加强城际交通与市内交通衔接,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合理配置主次干道和支路网密度,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2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要抓紧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法规政策优先、资金投入优先、道路使用优先、建设用地优先,大城市要发展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加强地下管网建设,鼓励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共同沟。搞好城市备用水源建设,设市城市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水源。加强城市防洪、消防、防疫、抗震等公共安全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完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十一)建立长效的城市管理机制。推行科学、人本的精细化城市管理,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大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要实行重心下移,强化区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能,明确其城市管理责任和义务。落实《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推进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把城镇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依法规范小区物业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健全治安防控体系,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创新城市管理手段,推行数字化城管,健全行业标准,完善以12319城建便民服务热线为载体的市政公用服务体系。健全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城市安全。

(十二)推动城市节地节水节能。按照节约、集约、挖潜、调整的原则安排城市建设用地。适度提高工业、仓储和市政设施等用地的开发强度,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在县城以上城市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关停城市市区内的自备水源,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对高耗水行业严格实施节水管理,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和阶梯式水价。加强供水管网改造、维护和管理,降低漏失率。鼓励开发利用中水、海水淡化水等非传统水资源,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工艺、技术和器具。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措施,使用好墙体材料革新等建筑节能资金。鼓励建设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新建、改建民用建筑,不准开工建设和验收备案。加快供热体制改革,积极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推动建筑物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规模化应用。

五、大力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

(十三)着力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大力开展城市设计,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以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引领城市建设,恪求精细,彰显大气,体现匠心。处理好建筑群整体空间关系,集中布置高层建筑,注重立面和屋顶设计。充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打造近水、亲绿、宜人的开敞空间。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传统格局、历史街区的整体风貌、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环境。加强城市文化载体建设,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增强公共建筑的文化性、地域性和时代性,适量安排一批造型优美的城市雕塑,丰富城市文化内涵,培养与时俱进的城市精神。政府机关和新闻媒体可以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建筑评选活动。加大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开放力度,引进一流的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大师,承担重要的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任务。引入竞争机制,重点地段的详细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公建的建筑设计必须进行方案比选,公开竞标。加大城市建设开放力度,引进品位一流、业绩优秀、实力雄厚的战略投资者,对城市重要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的开发建设。

从*年开始,各市、县(市)都要选择几个窗口部位,精心设计,精雕细琢,集中进行以打造标志性地段、标志性景观、标志性建筑为目标的人居环境建设,确保在三年或更短一段时间内,塑造一批彰显特色、独具魅力的城市亮点。

(十四)着力实施“三改”工程。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工程。对设施不配套、功能环境差,但尚可使用的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善。其非经营性设施和房屋公共部位,由政府统筹使用城建资金予以补建和维修改造;经营性设施由各运营单位负责更新;房地产开发遗漏设施由开发企业完善;居民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由住房产权人维修改善。对不具有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棚户区进行改建。由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依法实行征收、拆迁和安置,形成的净地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给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被拆迁人特殊优惠政策,免收改建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合理确定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征收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确定土地运作方式。妥善解决拆迁安置、就业社保、集体资产处置等问题,同步实现社会组织形态和个人身份转变。

从*年开始,各设区市和重点支持的中等城市都要适时启动一批“三改”工程,争取在三年内完成棚户区改建和旧住宅小区改善,五年内基本完成现有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其他县(市)也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三改”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步骤和政策措施,尽快改善中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和环境。

(十五)着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全面落实节能减排措施,严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改善城市水、大气和声环境质量。加快调整城市产业和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优化城市工业布局。按照谋划一批、开工一批和建成一批的思路,加快以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争取三年内基本弥补欠账,设区市和重点支持的中等城市环境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加快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各设区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9%以上,石家庄、保定、秦皇岛、唐山、邯郸等5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80%以上,其他设区市不低于60%。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认真落实《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保规划确定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明年全面开工,三年内全部建成,尚未列入计划的县(市)要及早谋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建设。加快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环城绿地建设,构建绿量充沛、布局合理的城市绿化系统,三年内市区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目标。

(十六)着力整治城镇容貌环境。根治脏乱差,三年内各市、县(市)的城镇容貌环境明显改观。实施拆违行动,在周密部署、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统一行动,一年内基本拆除建成区内沿主次干道的违章建筑,两年内基本拆除所有违章建筑。规范广告牌匾,全面清除设施简陋、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安全的户外广告,更换陈旧破损、脱漆掉字、显示不全、设施不牢固的商业性牌匾。清理马路市场,严厉查处非法占道经营和乱设摊点,规范早夜市和早餐摊点的经营地点、时间,规划建设一批便民市场。清除卫生死角,加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铁路沿线等地区的卫生保洁,清理积存垃圾。大规模整治贴近群众生活的支路背街小巷,按照路面平整、排水通畅、路灯明亮、街容整齐的标准,三年内全面完成建成区内支路背街小巷的整治任务。进一步明确城镇容貌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目标,细化城镇容貌标准,落实责任主体,推行城镇容貌环境综合整治承诺制,完善“燕赵杯”竞赛活动考核内容和方法,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六、推进城镇化体制创新

(十七)优化行政区划格局。按照统筹规划、小步快走、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进行政区划调整。适当拓展中心城市发展空间,逐步解决市县同城、区县同城问题。稳步推进县级区划建制的调整创新,解决远离设区市市区的“飞区”问题。积极开展乡镇撤并,适当扩大中心镇的管辖范围。尽快制定标准和政策,在设市城市、县政府驻地镇实行镇改街和村改居。

(十八)完善行政管理体制。设区市可以在都市区范围内划定城市规划区,并实施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对列入重点支持的10个中等城市实施动态管理。中等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列入第一批开展,与设区市同步进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当倾斜。落实重点镇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重点镇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省培育的重点镇要尽快建立独立的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重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全部返还镇政府,主要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镇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返还给镇财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5万人以上的镇设城镇建设办公室,3万人以上的镇设专(兼)职建设助理员。

(十九)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建立相对集中、稳步增长的政府投入机制,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对经营型、准经营型项目广泛采用BOT、TOT等多种方式进行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吸引社会资本全面介入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大资本、经营和作业市场开放力度,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标准,强化政府监管。完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市场化方式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尽快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第1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乡村休闲旅游区、生态产业集聚区、城乡统筹示范区”目标定位,大力推进平原绿化造林工作,加快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利用,加强生态文化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全镇整体绿化水平,努力构建市“后花园”,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二、创建主要内容

根据省级森林城镇评价指标和富盛镇森林生态体系现状,以整个行政区域内森林生态圈建设为范畴,以建成区为中心的生态圈建设为重点,同步推进富盛镇生态圈建设。

(1)森林绿地建设:建设区域内各部门、单位认建认养基地和纪念林基地;对景观效果差的绿地进行完善改造和面积拓展,开展大面积森林绿地建设,合理布局新增休闲绿地;开展绿地片林建设,建设休闲植物园、休闲片林和特色片林。

(2)林带林网(生态廊道)建设:对区域内主要河流进行清淤绿化、主要道路进行乔木林带改造,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林网林带进行改造,特别对重点道路、河流进行全面绿化和提升改造,并建设一定比例的高标准绿色通道。

(3)绿化示范村建设:大力开展村庄绿化工程,建设10个市级以上绿化示范村。

(4)森林生态建设:山区积极营造生态林,加快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大力实施森林病虫害综合防治工程、阔叶林改造工程、重点公益林保育工程,提高现有森林林分质量;开展森林保护性开发,发展乡村旅游、森林休闲旅游,建设休闲型水果采摘、观光基地。

三、工作安排

(1)第一阶段:准备发动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

收集资料。完成省级森林城镇建设的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成立组织。成立创建省森林城镇工作领导小组,镇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镇经发中心农业线负责相关工作。

宣传发动。召开全镇森林城镇创建动员大会,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形成森林城镇建设的良好氛围。

(2)第二阶段:规划实施阶段(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

规划编制。结合全镇森林生态建设实际,完成县富盛镇森林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专家通过论证。

建设实施。根据森林城镇建设规划把建设任务分解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建设单位齐抓共管、通力配合,努力完成森林城镇创建的各项工程建设任务。

(3)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

自查总结。对照标准要求,对前阶段创建工作进行自我检查,针对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完善提高。

提交报告。向省关注森林组委会提交省森林城镇创建申请报报告。

迎验准备。做好资料整理、验收准备等相关准备工作,迎接省关注森林组委员会的考核验收。

四、几点要求

(1)统一领导,共同创建。森林城镇建设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耗资较大的系统工程,要打破机制、体制障碍,在创森工作中形成统一认识、统一领导的良性机制。镇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居)也要相应成立创建领导小组,把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人员、责任、经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班子着力抓、各级部门配合抓、全镇上下共同抓的工作格局。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范文第15篇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县城镇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市城镇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城镇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部署我县今后一段时期的城镇工作。城建工作事关市民生活质量,事关沙洋形象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城建工作意义重大。等一会,爱国同志将发表重要讲话,请大家按照爱国同志的意见抓好贯彻落实。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正确分析形势,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城镇建设工作

近几年来,我县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兴工富县”战略的推动下,城镇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全县现有建制镇13个,城镇建成区面积增加到29.37平方公里,城镇人口增加到19.84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31.32%,其中沙洋城区建成区范围扩大到12.6平方公里,人口达到10万人;后港镇建成区面积达到5.26平方公里,人口达到2.3万人。

(二)城镇带动作用日益明显,城镇经济快速发展。沙洋城区作为全县的经济文化中心,发挥科教、工业、信息、交通等优势,起到了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以后港、十里、纪山、马良为代表的集镇也发展迅速,农村经济前沿阵地的作用日益明显,城镇已经成为我县农村产业化聚集的载体。

(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城镇功能逐步增强。近年来,沙洋城区先后完成了洪岭大道改建、津源大道建设、松林路改建、踏平湖综合整治等一批基础设施建设;后港镇注重水乡园林特色开发,规划对东湖、西湖进行综合开发。2003年底,全县城镇道路总长达133.8公里,排水管网总长125.3公里,分别比1996年增加了近1倍;吃水难、行路难、乘车难、住房难、入厕难等问题基本缓解。与此同时,全县城镇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到2003年底,全县城镇人均公共绿地达3.4平方米,比1996年增加1.2平方米。后港镇在我县各镇中“一枝独秀”,不仅在第二届“楚天杯”创建活动中获得“楚天杯”,还在2002年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先进乡镇”荣誉称号。

我县城镇面貌这几年发生的较大变化,群众有目共睹,各级领导也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这些成绩的取得,一方面与县委、县政府抓城市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态度密不可分;另一方面,城建系统的干部职工克服了城建资金投入少、建设任务大的压力,克服了城市管理与环境建设的矛盾,付出了辛勤劳动,做出了不懈努力,功不可没。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城镇工作还有不少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一是规划实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严肃性、合法性、权威性不够,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的水平还不高。二是城市基础设施依然滞后。特别是城市交通不畅、停车难问题突出(一方面找不到地方停车,一方面乱停乱靠现象严重),城镇污水和垃圾未经处理,部分地区环境面貌难以根本改善。三是行业改革的力度还不大。在打破行业垄断、加快事业单位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进展还不够快。四是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仍未理顺,还存在管理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等,对此要在今后改革与发展中努力加以解决。

城镇是区域经济的龙头,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工业化的载体。城镇的建设与繁荣关系到实施“兴工富县”战略的起始与战略的终结目标,加快城镇经济发展,又涉及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当前,全省各地正以“楚天杯”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大城镇建设力度,我们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正视差距,挖掘潜力,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牢记城市建设的根本是让人民满意、让人民受益,坚持按经济规律和科学规律办事,把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负责一致起来,把满足人民群众当前利益与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努力完善城市生态与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建设档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促进城市协调发展。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大力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

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城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兴工富县”战略,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加快发展步伐,尽快把沙洋建设成现代化的滨江园林城市。

为此,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着眼长远,注重特色,切实提高城镇规划水平

城镇规划是政府对城镇建设发展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城镇建设管理的依据。必须高度重视城镇规划工作,加强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一是加强对城区建设规划的管理。城市只有一个部门规划,认真抓好近期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近期建设和重点地段的控制性规划要达到规定的覆盖率,2005年之前各镇都要提高达到100%。要强化对城郊结合部,包括沙洋经济开发区的规划控制。沙洋城市规划的审批范围由规划区范围内延伸到规划范围外4公里范围以内。今后,这些地方的规划,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高度集中城市规划管理权”的要求,由县规划部门统一管理。同时对城镇的地下管网严格审批其主体设计方案、配套设施方案、绿化方案,确保建成一批精品工程。二要加强对村镇规划的管理。认真分析和把握村镇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基础设施建设、后房屋建设,适时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中心村和中心镇集中。结合农村改厕、改水、改路等工程建设,加强环境整治的规划设计,美化镇村环境。三是要加强对我县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两侧建设的规划控制。要严格执行《沙洋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规划红线和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沙政发[1997]16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公路两侧征地建房联合审批制度的批复》(沙政办函[2002]3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207国道、荆潜路及县道两侧建设的审批管理(审批权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是确保规划的严格实施。突出规划的强制性,围绕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严格实施城镇规划“四线”(道路红线、绿化区域绿线、水体蓝线、文物保护紫线)管理制度,把最好的地段留给公益性建设。要实施“阳光规划”管理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由建设、计划、财政、国土、文化等部门组成的城镇规划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城镇重点地段和重点项目规划设计的批前听证和批后公示制度。加强城镇规划监察,依法处理未经审批或不执行规划等违法、违章行为。五要加强对规划管理知识的培训学习。时代在发展,城镇规划的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变化。我们负责城镇规划工作的规划管理人员和规划设计人员都要不断地学习规划新知识,接受新观念,研究新形势,这样才能确保观念不守旧,设计不落后。

(二)加快产业聚集,优化经济环境,增强城镇经济实力

推进城镇化,产业的集聚和发展是基础。各镇要树立产业兴城、产业强镇的思想,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和优势行业。一是突出抓好工业项目建设。围绕市场需求,以开发优势资源为重点,多上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经济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多培育一些有规模、有效益、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扩大城镇经济总量。沙洋要发展以革基布、华溢纺织为龙头的纺织工业、以秦江化工为龙头的化学工业、以洪森公司为龙头的食品加工业、以江汉石油仪表厂及沙洋机械厂为龙头的机械制造业;后港镇要围绕“建新型建材城,创绿色食品镇”的发展思路,发展以荆乔水产为龙头的水产产业,以巨星粮油为龙头的双低油项目,以蛟龙蛋制品为龙头的家禽产业;马良要围绕石头做好文章,发展壮大建材工业。要把项目做大做强,做深做细,引导企业由粗放经营向精细加工转变。二是突出抓好园区建设。集中力量加快沙洋经济开发区、后港科技工业园的建设步伐,努力营造板块经济特色,发挥载体的集聚效应。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园区环境,降低企业的入园成本。要创新管理体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企业到园区安家落户。三是突出抓好第三产业发展。充分挖掘第三产业发展空间大、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优势,积极改造提升商贸流通等传统服务业,努力加快房地产、旅游、社区服务等新型服务业发展步伐,尽快提升餐饮、宾馆、商贸、旅游、交通运输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建设力度,提升城镇品位,增强城镇服务功能

以城镇道路、公共设施和园林绿化为重点,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标志性工程,形成山、水、城一体的城镇景观框架,由此塑造和展示沙洋融历史传统、地方特色、生态文明与时代精神为一体的,环境优美、文明进步的城镇形象。一是高标准建设沙洋。沙洋城区按照“适度改造旧城区、重点建设新城区”的思想,加快老城区基础设施的完善配套和上档升级,加大西城区开发建设力度,年内要启动汉津大道街景改造,抓好汉津大道配套改造、平湖路改造、洪岭大道长林桥建设、洪岭大道与汉津大道交汇口红绿灯改造工程等,继续配套完善城区基础设施。加快城镇供水管网建设步伐,大力发展管道天然气,加大通讯、电力网络建设改造力度,认真抓好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与此同时,各镇也要根据各自实际高标准的规划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城镇组合。二是高标准完善区域交通网络。进一步优化对外交通体系,进一步加快乡村道路建设,切实加强乡村道路同国道、省道、县道的交通联系,着力构建“纵横交错”的大交通格局,确保信息进得来,农副产品出得去。三是高标准建设园林景观。要以创建滨江园林城市为目标,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活环境。采取征地植绿、拆房建绿、租地栽绿、拓荒种绿等多种形式,高标准实施景观林地工程、道路(河道)景观工程、公共绿地工程、庭院绿地工程。要加快园林绿化工程实施步伐。各镇都要因地制宜,合理划定绿化空间,建设公园绿地、环城绿化带、社会居住区绿地、单位绿地和风景林地,围绕城镇干线和水系等建设绿色走廊(如沙洋要抓好一江一河一湖、后港要抓好长湖等),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绿地系统,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的自然生态与优美环境。

(四)“以人为本”,加强城镇管理,塑造良好形象

城镇管理是城镇建设的延续和发展,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几年来,我们一直强调城市是“三分建设,七分管理”,但是我们城市管理还是停留在低水平上,管理措施不够得力,人员素质不够高,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城市管理必须要抓住“三个关键”。一要持之以恒地抓好市民素质教育。市民是城市的要素,也是城市建设的主体,还是城市形象的代表。市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城市形象的好坏。因此,要加大对市民宣传教育力度,要着力提高市民的文明意识和自律意识,使城镇管理成为全体市民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以创建文明城镇活动为载体,引导和组织广大市民参与城镇管理,整治脏乱差现象,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形成“人民城镇人民管”的良好局面。在市民中认真开展“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的大学习、大讨论、大实践,以此达到以高度文明的市民形象来塑造高度文明的城市形象的目的。二是持之以恒地抓好常规管理。在落实好“门前三包”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城建、公安、工商、卫生等城市专业管理队伍的职能和职责。街面要做到(经营)活而(秩序)不乱、管而不死,城市客运出租车和三轮车数量必须严格控制,对城市客运经营权进行竞价拍卖出让。同时对扰通秩序、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管理,严肃处罚。条件成熟以后,我们将考虑成立城市综合执法机构,赋予城管队伍综合执法的权力。三是持之以恒地抓好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强城市管理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城市管理人员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城市管理目标考核管理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监管。城市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把人性化管理融入到严肃的执法行为中去,既要体现党和政府对群众的关心、温情,又要体现法规的严肃性。

(五)着力经营城市,深化体制改革,促进城镇快速发展

近几年,建设局在企业改革中迈出了一定步伐,但在经营城市方面还显得办法不多,力度不够。要彻底打破政府拿钱,部门办事,给多少钱办多少事的思维定势;要真正建立起多元化的经营城市模式。一是建立多元化的城镇投融资体制。坚持管理与经营城市并举的理念,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城市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源,采取招标、入股、拍卖、特许经营、转让资产权益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形成以城建城、以城养城的良性循环。二是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步伐。放开市政公用行业市场,抓好三个方面的改革:即园林、环卫等方面的管养、维护走向市场;自来水公司改制要引入市场机制,在做好职工身份转变的基础上,借助外来资本提升营运效益;垃圾、污水处理引入市场机制。此外,规划设计院、市政工程公司等经营性单位要全面推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按既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土地,又有利于促进城镇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城镇用地的供需矛盾,在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同时,适度扩大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政府要在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基础上,放开搞活二级市场,逐步健全土地市场机制,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招标和拍卖的比例,完善城镇基准地价评估和定期制度。强化耕地保护,提高耕地占用成本,引导城镇建设利用非耕地资源和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四是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认真落实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城镇常住户口的入户条件,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鼓励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进城镇落户。同时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的配套政策,实行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进一步消除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体制。

在此基础上,要抓好建设系统的事业单位改革。建设系统事业单位改革是全县事业单位改革的试点,一定要抓紧进行。在认真清理核定编制和实有人数的基础上,实行编制总数控制、经费总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在不突破现有编制总数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调配系统内部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要下决心、下狠心精简机构和人员,坚决做到该由财政承担的公共事业由财政承担,不该由财政承担的经营性事业全部推向市场。

(六)抓好“楚天杯”创建,以点带面,促进城镇建设上新台阶

省政府已决定继续深入开展争创“楚天杯”活动。全县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一要对照考核标准,尽快找准差距。“楚天杯”创建考核涉及内容很多,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创建周期内城市设施水平的增长、环境面貌的变化、城市建设管理服务水平等。后港镇要尽快对照标准进行自查,找准差距,迅速整改。二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把创建“楚天杯”工作作为建设新沙洋、展示新形象的一项任务紧抓不放,后港镇和县建设局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创建工作。县里将尽快组建“楚天杯”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完善检查考评机制和激励奖惩机制,定期检查、定期督办,严格奖惩制度。三要围绕创建目标,分步抓好实施。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排出时间进度表,明确实施步骤,落实工作责任。每个阶段都要组织模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整改到位。各镇要积极借鉴后港镇的发展经验,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步伐,有条件的镇也要参与到“楚天杯”的评比活动中来,并要争取获奖夺杯,以进一步推动并促进我县城镇的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三、加强领导,增强合力,努力实现我县城镇建设工作新发展

加快城镇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各镇和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合力共为,确保推进城镇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制度

各镇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推进城镇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进城镇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谋划,积极推进。注重对推进城镇化相关基础工作的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出台政策,指导城镇化健康发展。建立推进全县城镇化目标管理制度,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要紧盯不放,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收到实效。

(二)要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发展合力

县建设局和各镇建设环保所要切实履行职责,从管行业向管市场转变,从对企业负责向对公众和社会负责转变,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各有关部门要从增强沙洋城镇整体竞争力的高度,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服从大局需要,服从规划指导,服从组织协调,真正形成强大的城镇工作合力。

(三)要注重加强学习,提高领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