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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统一平台监管暂行办法范文

时间:2022-04-12 03:32:10

电子政务统一平台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电子政务统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3号)和《国务院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6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是规范平台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平台的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平台的应用范围主要包括:市几套班子以及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县(区)几套班子、县(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有关企业等。

第四条平台主要设置了政务信息、公文办理、文稿交流、通知管理、领导活动、内部请示、科室园地、值班信息、工作简报等功能模块,努力在全市基本实现无纸化办公,进一步提高办公效率。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平台日常管理、综合协调、需求汇总、项目推进和应用推广及培训等工作;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支持、协调配合平台建设;市电信公司负责市电子政务专网建设与维护,软件开发、升级与维护,数据安全及备份等工作。县区政府办公室,市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平台运行、监管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使用单位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认真落实管理措施。

第七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平台工作,同时确定一名系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第八条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接入平台手续并领取平台身份密钥(下称密钥)和密码;市电信公司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意见予以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使用单位变更系统中涉及单位名称、印章、系统管理员、公文管理员、电子印章管理员等相关资料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变更系统授权、相关密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各单位自行管理本单位用户,系统管理员负责添加或删除用户、分配用户相应权限等工作。

第三章使用人员

第十一条系统管理员承担本部门、本单位平台运行具体事宜,负责内部机构与人员等信息的收集、整理、权限配置和组织培训以及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负责平台运行相关衔接工作;公文管理员负责电子公文、通知等收发、办理工作;电子印章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二条系统管理人员、公文管理员、电子印章管理员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公文管理员应确保工作时间处于在线状态,及时办理各类信息、公文、通知等;非工作时间,按公文办理相关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如使用人员出差,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指定他人代办;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使用系统管理员、公文管理员、电子印章管理员的密钥和密码登录系统。

第十五条使用人员要加强密码管理,特别是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公文管理员、电子印章管理员,不得使用易破解密码,并不定期更换密码。

第十六条为确保平台短信通知模块正常运行,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公文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改手机号码。确因某种原因需要更改手机号码的,应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本平台属非涉密网络,各单位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及网络接入该平台;不得在平台上传输、处理或存储涉密、敏感或其它不宜公开的公文、信息等。

第十八条联入平台的计算机应加强系统管理,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对系统进行必要的升级。

第十九条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维护计算机网络,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应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及时处理;不得随意增加系统使用人员。

第二十条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要加强对路由器、交换机及各终端、线路等网络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未经同意,禁止更改平台相关路由器、交换机的配置。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教育,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使用本平台过程中发现泄密或窃密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解决。对造成泄密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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