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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意见范文

时间:2022-05-12 11:43:39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意见

一、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指导和监督的原则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政办[]66号)精神执行。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政策指导,协调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正确处理好改制、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坚持产权明晰的原则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必须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进行。对于权属不清或权属有纠纷的资产,应按照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明晰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规范操作。城镇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产权转让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入产权市场交易。

(三)坚持分级管理、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的原则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原则上由产权管理单位或主管单位负责。产权管理单位或主管单位要认真调查研究,分类型有重点地指导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按照企业改制的规定程序规范操作。

(四)坚持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原则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要充分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加强企业改制资产监管,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一)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监管。各级国资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完善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管理等制度,防止集体产流失。

(二)建立城镇集体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城镇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安置、资产处置、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必须报产权管理单位或主管单位批准;企业改制的全部资料,必须报同级国资部门备案。

(三)严格集体资产损失核销制度。城镇集体企业在改制中集体资产的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报产权管理单位或主管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净资产,同时报同级国资部门备案。已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帐款收回部分和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变现收入属集体资产,由产权管理单位或主管单位管理,不准以各种名义进行虚化量化,更不准私分。

(四)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剩余资产的监管。城镇集体企业依照经职代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实施对改制剩余资产的处置工作,定期接受审计,并接受国资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明确和落实责任

(一)在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城镇集体企业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各产权管理单位和主管单位要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总体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职能到位,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二)各产权管理单位和主管单位要加大对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力度,区别情况,分类指导,认真研究难点、热点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坚持一企一策,既注重改制的实效性,又体现改制的长效性,确保企业改制工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凡涉及恶意阻碍或干扰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弄虚作假,转移隐匿资产,以及少数人操纵自卖自买等行为,致使集体资产流失、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违纪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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