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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培育及登记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28 11:14:42

社会组织培育及登记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驻区单位或个人在社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和功能的发挥,有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推进基层民主和自治,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需要,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服务精神的培育,提升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增强社区的凝聚力,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整合社区资源、推进社区建设、完善居民自治、服务居民群众的一支新生力量。重视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社区建设的社会参与和民主自治水平,积极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为建设管理有序、治安良好、人际和谐的现代化和谐社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整体质量,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发挥更加规范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发展有序、覆盖广泛、布局合理的社区社会组织框架体系,促进社区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区自治、享受公益服务、提升幸福感的现实需求。

(二)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目标任务

1、积极扶持、加快发展。按照积极扶持、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切实改变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均衡、社会认知度低的状况,努力增点扩面、引导发展,使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作用显著增强。今年内,要求实现社区社会组织的全覆盖,力争实现社区居民的全覆盖,全市每个社区拥有的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应达到10个以上。

2、提高登记、备案率。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快登记、备案工作进度,至今年底,基本完成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率要达到100%。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备案率要达到100%。

3、培育、推广先进典型。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培育、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典型引路、典型示范的辐射带动作用。今年内,每个社区培育1-2个、每个街道培育3-5个以上活动规范有序、发挥作用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先进社会组织典型。

4、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要求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完善社区社会组织自律发展机制和登记管理制度。在有效落实双重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以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心、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居委会为基础的三级管理模式,形成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三、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基本要求

社区社会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社区(社区间交流、比赛活动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必须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把社区社会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一)社区社会团体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发起人5名以上或单位发起人3个以上的;

2、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3、个人发起成立的应有1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单位发起成立的应有5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4、在社区或单位有固定的活动场所,面积不限。准予多个社区社团合署办公。

(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2、在社区或单位有活动场所。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若干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登记同一活动场所。

3、依法取得有关行业许可证(指教育、卫生等应当依法取得行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简化登记程序

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县(市、区)的相关部门担任,也可由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担任。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可跨社区申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

申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活动资金证明和活动场所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名册;

5、章程草案。

(四)备案管理要求对于尚未达到上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乡镇)核准备案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待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后,再向民政部门正式申请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区别不同情况劝其解散或责令解散。

(五)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证书。

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工作措施

(一)强化分类管理。按照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成员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通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器(培育发展基地)等形式,重点培育发展公益类、文体类、服务类以及承接政府委托职能等类别的社会组织。建立科学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将社区社会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注重加强宏观调控,不断调优社区社会组织的结构布局。

(二)优化发展能力。坚持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导向,以“三社联动”(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为依托,以完善社区自治功能、促进居民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不断优化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帮助社区社会组织转换机制、强化功能,增强社区社会组织整合资源能力,不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水平,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管理与创新的能力。

(三)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大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指导和人、财、物支持,积极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定位,出台政府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的有关政策文件,研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委托事务的具体办法。积极做好政府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的有关工作。各县(市、区)可将政府对社区服务直接投入方式逐步转变为对社区社会组织委托性、购买性的投入方式,重点扶持公益类、文体类、服务类以及承接政府委托职能等类别的社会组织,并做好相关的评估工作。

(四)积极做好典型培树工作。要把发现、树立、宣传、推广先进社区社会组织典型作为推进“三社联动”的重要抓手。注重挖掘社区社会组织在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活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重点指导培养,大力宣传推广。要认真做好社区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确定一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先进社区社会组织典型和示范点,采取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学习等形式,发挥好先进示范、典型引路的作用。

(五)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各地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过程中,要积极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工作,选好带头人,确保社区社会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不断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切实发挥好社区社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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