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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重建意见范文

城镇住房重建意见

为加快我县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恢复重建目标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汶川地震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川府发电〔2009〕10号)及全市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是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大举措,是保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保稳定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突出重点,多措并举,稳步推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和受灾群众重建的积极性、创造性,争分夺秒、超常工作、把握主动,全力以赴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

二、明确目标,加快重建进程

我县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按照省政府提出的2009年底基本完成任务的目标要求倒排工期,确定重建进度安排。

2009年6月底,全面实施受损住房维修加固,竣工达到60%;新建住房全部开工,竣工达到25%。

2009年9月底,受损住房维修加固竣工达到80%,新建住房竣工达到50%。

2009年底,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全部竣工,新建住房基本竣工,力争在2010年春节前,城镇受灾居民住进新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重建目标。

三、细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㈠进一步充实力量。在已抽调到位人员的基础上,再从国土、建设、房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各抽调1—2人充实到县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办公室。所抽调人员必须尽快完成与本单位的工作移交,自3月20日起不再从事本单位交办的任何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进一步充实力量,落实专门的领导、专门的人员负责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㈡进一步搞好政策宣传。灾后重建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乡镇(街道)要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让具体工作人员熟悉政策,明白操作程序和方法,要采取张榜公布、群众大会等方式开展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尤其要加大财政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受灾群众理解政策、接受政策,并积极支持、主动参与恢复重建,为加快恢复重建营造良好氛围。

㈢严格补助标准确定程序。4月底前,按照“个户申请—乡镇初审—国土部门核实土地性质—公安部门核实家庭人口—县房管局核实住房状况—县民政局核实收入水平、核定补助标准—乡镇公示”的程序,完成对受灾居民家庭补助标准的确定。

㈣进一步加快推进重建。

1、自建。鼓励群众及单位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开展原址重建工作。对城区单幢独户的受灾户,按照边施工、边申领资金的方式,引导其率先启动、快速推进重建;对同一幢楼房或同一小区的受灾户,引导其自行协商一致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重建;对市级以上直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受损住房,可由单位先行垫资实施重建,确保职工尽早入住。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贫困群众开展重建工作;对不符合规划或修建后短期内因发展需要又不能拆迁的,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把关,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重建。各乡镇(街道)要将特别困难的重建户名单报县重建办,由县重建办落实重建帮扶措施。

2、廉租房建设。根据受灾居民需求,加大廉租房的保障力度。新建或配建的廉租住房优先供应住房损毁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并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

3、安居房建设。灾后城镇居民安居房建设可由县规划和建设局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受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2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县政府同意,也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单套安居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超过80平方米的部分不得享受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灾后重建优惠政策。安居住房可通过集中新建、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建设。按照川府发〔*〕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投资收购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含二手房)可作为安居房。安居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每户受灾居民家庭限购(租)一套安居住房。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要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㈤进一步做好维修加固工作。在维修加固实施中,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认真执行“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设计—图审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造价单位预算工程施工价格签定监理、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加固施工—县重建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的程序。同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使整个程序在阳光操作下做到公开、公平、快速、高效。

㈥进一步抓好要素保障。一是加快实施重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危房拆除、征地拆迁等工作,确保2009年3月底前做好可建设用地准备。二是加强技术力量准备,确保满足全面开工建设需要。三是加强建材保障,加大建材生产力度,增加供应,将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特别是乡(镇)居民自建住房纳入建材特供机制保障范围。四是要做好施工用水、用电和道路交通的组织准备,并同步抓好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㈦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县级相关部门要从进场、施工、验收3个环节把好关口,确保建筑质量符合标准。从进场方面,按照重建政策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专业机构的资质审查,从源头上杜绝不达标工程;在施工方面,强化责任监管,防止不负责任、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延误工期、降低质量等现象和安全事故发生;在验收方面,按照“竣工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依照新公布的工程建设质量和抗震设防标准,分阶段组织专业部门进行验收,确保恢复重建工程合格率达到100%。

㈧进一步抓好资金发放。要设立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县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办公室要及时将相应的补助资金划拨到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在5月底前完成重建补助资金的核发工作。在资金发放中要坚持“居民小组签字—居委会签字—乡镇(街道、责任部门)签字—公示—受灾户签字”的流程,确保各项补助政策在5月底前准确发放到户。

四、实事求是,创新机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的高度,充分理解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精神实质,实事求是地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1、对象的确认。在维修加固和重建对象的确认上,要坚持“宜粗不宜细、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对中央、省、市已有规定的要严格执行;在实施中的具体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基层组织和群众认可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2、土地价值补偿。对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受灾居民,县国土资源局要按广府发〔*〕38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做好土地回收和补偿工作;要依法做好对毁损住房的土地确权登记,合理确定土地价值,及时对土地所有权人予以补偿或划拨土地置换。经规划许可、提高容积率增加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3、县城区的操作。按照“能靠则靠”的部门责任制要求,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按各自管辖范围,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具体协调、落实资金、质量安全监管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属于东河镇本级责任和不能“靠”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独立小区以及其他城镇住房需恢复重建的,由东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区的城镇住房维修加固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对象确定、相关情况调查核实、责任部门划分等前期工作由社区完成,维修加固设计单位确定、维修方案制定、维修和施工费用的商谈以及各类补助资金的发放由各责任单位组织相关住户负责落实。乡镇场镇可参照执行。

4、设计、维修单位及费用的确定。由县规划和建设局提供具有维修加固设计和施工相应资质的单位。独立的受灾户自主选择设计、维修单位并商定相关费用;整栋楼的由责任单位召集相关受灾住户,以“一事一议”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并与设计、施工单位商讨好相关费用。

5、不完全产权房的问题。对受灾的单位自管及部分国有企业房改不彻底的受灾住房实行先改后补。

四、强化责任,确保重建提速

㈠落实领导挂联责任制。实行县级领导牵头挂联所联系乡镇和分管部门的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制度。对联系乡镇和分管范围内的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挂联领导负总责,其工作实绩与年度考核奖惩挂职钩。

㈡强化目标管理。县上将把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纳入对部门和乡镇2009年度的目标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对照各阶段目标,倒排工期,落实好完成各阶段目标的措施和办法,确保重建进度和时间同步。

㈢加强信息反馈。进一步规范重建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完善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日信息、周报告、旬通报制度。各乡镇、社区、县级各部门每天将重建进展情况报县重建办,每周对重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上报,县重建办每10天对各乡镇、社区及部门的重建工作进行通报。

㈣加强督查督办。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督建进展情况、重建资金管理使用、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受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

㈤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稳定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妥善处理好群众关心的鉴定结论确认、规划建设选址、补助资金申领发放、维修方案的确定等问题,着力解决好困难群体重建帮扶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千方百计确保和谐重建。

㈥加强责任追究。对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说明情况,查找原因,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汇报,并实行效能问责,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