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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兴办文化建设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05 03:53:48

社会力量兴办文化建设意见

文化建设,关乎凝聚力和创造力的生成,关乎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的提升,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文化建设,是促进和推动我区文化建设进一步发展和繁荣的有效途径。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文化软实力,加快推进“文化名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是指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非国有资本出资建设、投资或者资助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活动开展或文化团队等公共文化项目的一种文化发展方式,是公共财政进行公共文化建设的有力补充,体现了社会的需求,贴合大众实际,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是文化发展的趋势所在。

近年来,我区文化建设力度不断加大,财政投入逐年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目的就是让更多的文化设施、文化产品和服务能够更快捷、方便、优质地惠及全体人民。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即非政府组织和私人)创办公共文化设施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成为加快文化建设的一个必然选择和重要举措。

应该肯定,目前我区社会力量兴办文化的热情很高,势头很足,出现了一批社会力量兴办文化的好范例。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好社会力量积极投身文化建设,是推进文化发展的有效抓手和有益探索,是当前文化工作应当着力推进的工作内容。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持围绕“品质之城、美丽之洲”工作大局,立足“文化名区”建设实际;要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引导、科学管理、健康发展”的原则,积极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增强服务功能的发展环境,逐步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我区文化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服务和精神支撑。

2.工作目标

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推动一批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更加高涨,机制更加顺畅,管理更加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文化的投入在全区文化建设投入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对经济社会的积极作用更加明显。

三、工作内容

1.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公益性文体场馆建设。在发挥政府发展文化事业主导地位的同时,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挥社会各界的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等资源,鼓励在区域内建设民办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大剧院、文化艺术中心、音乐厅、美术馆、文体活动中心等提供公共服务的文体场馆或文化设施。也可以冠名、合作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捐赠等形式参与建设或资助各项公益性文体场馆建设或管理。

2.引导和鼓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社会各单位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公益性文化活动。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各类节庆文艺演出活动(包括“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音乐会、演唱会、演奏会、表演专场活动,书法、美术、摄影作品展览、展示活动,以及其它不以商业赢利为目的的文艺活动等。

3.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扶持公益性文体团队。文体团队大多以民间自办为主,仅靠自身力量难以促进团队的长足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或扶持办公益性文体团队,包括群众文化、体育健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文化市场监管等团队。支持各类公益性文体团队培训、展示或参加比赛,提升团队业务素质,拓宽开展活动的平台和演出渠道。

四、具体举措

1.优惠措施。一是将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建设项目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二是扩大利用社会民间资本兴办公益文化的渠道和领域,对于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文化艺术场馆等领域和行业,在审批时给予与国有单位同等优惠待遇;三是对民办公共文化项目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2.资金补助。一是在文化体育建设发展专项中增加区级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发展经费,镇乡政府也可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经费。对于社会力量新建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文化艺术场馆的,根据建设投资额或建筑面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同时为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项目提供相应的运行保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给予一定的运行补助。二是对于社会力量捐助公共文化活动,其捐赠额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三是不断推进和完善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制度,对各类民办性质的文化设施、公益文化活动项目、文艺精品生产创作等,列入政府购买和招标范围,享受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3.精神鼓励。对于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扩大民办文化项目的影响,为他们创造更好的舆论氛围。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鼓励和引导我区社会力量办公共文化的有关工作。同时将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工作列入乡镇、街道、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由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考核。区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税务、文化、民政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推进民办文化的发展。

2.强化服务。尽快出台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的相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细化准入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健全管理机制,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办文化及时审核、登记注册,加强服务。对民办民营文化发展趋势和问题的研究分析,及时向社会和传递相关政策、规划、市场需求等信息,积极引导民办文化的发展。

3、依法管理。要加强社会力量凭证执业、依法办馆的监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文化的年检、执业、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文化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办馆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执业,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民办民营文化的正当权益。

4.分类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加强指导。要强化公立文化体育单位和民办民营文化之间的沟通,加强业务上的联系。对具有鲜明门类特点、行业个性和民族民俗特性的民办文化,要给予适当的倾斜性指导和扶持。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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