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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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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论文

行政监察论文范文第1篇

新加坡素有“廉洁之邦”的美誉,廉政制度方面的成就举世瞩目,其廉政监察制度有以下特色:

1.科学健全的公务员制度。通过公开完整的公务员录用程度,保证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建立了由公共服务委员会和公共服务署两个机构的共同管理,避免了公务员在管理中夹杂政治的科学周密的管理体系及优厚的待遇,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高品位和高效率。

2.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公务员置身于严格的法律和纪律的监督之中,在新加坡公务员有犯罪意图,即便未实施,一旦被证实,也将受到惩罚。其法制体系相当完备,对于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同,通过逐步建立起来的内外结合、纵横协调的立体监督网和有效防止权力外泛的举措,如新加坡政府不仅对高级公务员本身进行严格规范,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机构和人员在与高级公务员亲属业务接触时的处世主准则。

3.全面的廉政教育。新加坡致力于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廉政理念,在立法、行政的各方面都贯彻廉政思想,植入抑腐基因。其廉政教育往往从学校开始抓起,以使人们从小树立廉洁的理念,并通过开展人性化、全方面的广泛宣传,注重运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来促进廉政建设,力求形成以贪为耻,持正守廉的社会氛围,从而使廉政成为社会共识。

二、瑞典监察专员制度

瑞典的行政监察专员公署,是瑞典议会根据宪法和法律选举产生的设立于政府系统外,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一个专门机构。公署设有的4名行政监察专员,均从具有杰出法律才能和正直品质的人士中选出的,通过议会专员代表团投票、提名后方可任命,每届任期4年,最多连任期两届。4名专员分别负责日常事务,就司法狱政、武装民政、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另下设60名工作人员,协助专员开展工作。瑞典的议会行政监察制度职能在于调节政府于公众及社会各种关系、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两百年来的发展实践,形成了其独具的特色:

1.行政监察专员具有权威的地位。行政监察专员的任命均于议会,任职期,监察专员享受最高法院法官的待遇,除议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对其进行罢免。在调查时,可以要求任何与调查内容有关的人员和机构提出问题,不得拒绝,否则会受到罚款或行政处分。

2.行政监察专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行政监察专员及其工作机构均隶属于立法机尖,监察公署设立在议会内部,独立于政府机构,只对议会负责。

3.行政监察专员具有广泛的监察范围和对象。议会监察专员的监察对象主要为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司法机庆及其公务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的官员、检察官、法院的官员及公立学校的教职工、医院的医师和护士、公立养老院的职员及军队下士以上的军官。

4.监察事项的公开化制度。根据瑞典的法律规定,行政监察专员有权瘵调查报告及有关建议。监察事项及全年监察事项向新向新闻界和社会公布,而法律保障据实新闻的报道自由权。这种公开化制度保证了行政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5.行政监察专员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并接受监督。瑞典议会赋予了行政监察专员及其机构较大的监察权力,同时有关法律也规定,在议会内部设立宪法常务委员会,直接负责对行政监察专员进行监督。

三、其共同的行政监察的特点

综合上述几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具有以下特点:

1.监察机构独立。行政监督作为一种权力向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了防止主客体间出现错位,或主客体两体合二为一的情况出现,上述几国的监察机关的独力均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监察部门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议会或国会负责。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的独立提供了宪政保证。

2.法制完备。这些国家在近20年来都健全公务员制度,并在刑法、民法中严厉规定打击贪污、行贿受贿等措施,并对公务员在公务活动的行为进行规范。监督的法制化,使得各种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增强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明确性、规范性。

3.注重教育预防。法律作为调节人们行为规范性的作用不可代替,但法律也非万能。这些国家均在建立了有形的监督网络后,以加强了对行政人员的道德防线的筑防,加强公务人员的还注重从道德上教育政府公务员,树立公共利益的意识,从而从内在的提高政府公务员的行政效率。

行政监察论文范文第2篇

公共政策或政策制定与执行包含着私人部门中典型的委托关系问题[4],不过,在一个政府机构中消除偷懒现象的困难远远超出了标准的委托人—人理论所涉及的范围[5]191。与私人部门相比,多项任务委托和多个委托人在公共部门更为常见。作为政治委托关系,政治人要承担多种任务,政治委托人的多元化以及政治人之间的利益竞争促使人对这些任务的重视程度不一,主要视其效率作用而定。具体而言,公共部门中的多委托关系主要表现为三个层面。

(一)多委托人关系层面一般而言,多委托人是公共部门委托关系中的常见现象而非例外。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多重委托关系中,位于每个层级的地方官员实际上面临着多个委托人的约束。这些委托人在价值观念、目标导向和激励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彼此间的影响力也不同,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人感受到的激励强度及其行为选择。此时,人将面临较为困难的选择,即应该优先满足和回应哪位或哪些委托人的利益需求,对该委托人需求的满足又会对其他委托人以及自身的利益产生何种影响。总体而言,在这种多委托人的委托关系中,委托人的目标、利益追求、控制的资源以及提供的诱因等都会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激励诱因无疑是其中最为根本的推动因素。

(二)多任务关系层面除了多委托人的委托关系以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还形成了一种多任务的委托关系。地方政府承担着中央政府委托的诸如经济发展、治安和环保等诸多任务,这些任务要么彼此竞争,要么彼此互补,任务的履行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外部性。因此,人对任务的选择也面临与多委托人关系中类似的选择,即哪种或哪些任务应该在人的行为选择集中处于优先地位,在分配努力程度、资源等方面得到更为优先的考虑。在精心计算的基础上,人对委托事项的态度会随着任务提供的激励信号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三)多人关系层面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委托关系链条中,地方政府及其层级内的人首先是作为中央政府的人而存在的。因此,这种委托关系首先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一对多”的委托关系。在这种多人的委托关系中,人之间存在“竞争”和“合作”两种关系。这种竞争或合作关系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人间的竞争有助于提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信息透明度,那些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或许会有目的性地向中央政府透露某些信息,尤其是不利于竞争对手的信息,使中央政府能够更清楚地掌握政策信息。然而,这种竞争不利于培养合作行为,为每个竞争者提供了从事破坏性活动的内在激励,这种破坏性活动给竞争对手造成的破坏力要高于对自己的影响[6]。另一方面,人间的合作则可能进一步扭曲信息,合谋的人都尽量向中央政府传递有利于自己的信息,中央政府很难辨别出信息传递中的“干扰”因素。

二、行政监察组织困境的表象

(一)多委托人视角下的行政监察困境:有限的自主性对于行政监察机构而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构成了需要其负责、汇报工作的委托人。与中央政府的“业务领导”相比,地方政府能通过资源分配、人事安排等方式对行政监察机构施加更具实质性的影响,成为影响其利益的关键委托人。重建之后,行政监察机构于是满足于以一种消极、被动的方式来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时任监察部部长的尉健行对地方监察业务的开展情况并不满意,认为“行政监察机构实施监察的范围仅限于极少数受到检举揭发的干部,而对于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廉洁奉公的情况却了解不多”[7]276。与此同时,作为委托人的地方政府也以猜疑的态度对待行政监察机构,即使后者处于其庇护之下,唯恐其“脚踏两只船”,向中央政府“打小报告”,暴露地方政府的不良行政行为。行政监察工作自然也就难以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一些地方和单位监察工作摆不上领导的议事日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办案中调查取证难、处理难”[7]216。行政监察机构对地方政府的依附,意味着中央政府通过行政监察来调控地方政府行为的意图难以落实,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必须采取新的策略来引导行政监察机构的行为。经过较长时间酝酿,中央政府改组了行政监察机构,1993年5月开始推行合署办公的纪委监察体制,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项职能”。合署办公体制虽然是在精简机构的改革背景下被引入的,但是从委托关系角度来看,合署办公体制实质上增加了行政监察机构面对的委托人,即“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要按照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政府工作,研究和确定监察工作的重点”。合署办公后的行政监察机构虽然仍属于政府序列,行政监察人员却被纳入了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管理范畴,人员编制属于党的系统,其职务转换与晋升轨迹主要沿着党的系统进行[8]1973。因此,为了提高行政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在提供的激励强度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凭借引入的新委托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府强化了对行政监察机构的领导,地方政府反而觉得不便于领导行政监察工作,将其视为党委管理的范畴。针对这种情况,原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一改对地方政府干预行政监察工作的批评态度,反过来强调各级政府要重视监察职能,加强对监察机关的领导,多给他们任务。与此同时,中央政府也加强了与纪律检查委员会之间的委托关系,逐渐将纪律检查委员会置于自己直接领导之下。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体制,明确提出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此外,中央政府还通过异地任职、建立巡视组、规范纪委书记在党委委员中的排序等举措来加强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总体而言,纪委的加入改变了行政监察机构偏向于地方政府这一不利于中央政府的局面,提高了行政监察机构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不过,在合署办公体制下,行政监察机构仍然没有享有完整的自主权,行政监察机构不仅要向纪委常委会负责,而且不担任行政监察职务的纪委常委还能够分管行政监察领域的事务,在重大事项的管辖权问题上,监察机构似乎并没有决定权。从“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双方经过协商决定,若仍不能解决的,应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由该上一级机关制定”的论述也可知行政监察机构的尴尬处境。

(二)多任务视角下的行政监察困境:监察职能迷失按照正式文件的说法,纪委和监察机构合署办公是为了“避免纪检、监察工作的交叉和重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10]。然而,就委托关系而言,纪委和监察机构在监察对象、监督范围上的重叠可以视为相互监督和相互竞争的体现,在组织内部保持相互冲突的压力,以此作为上层或外部对组织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条件,提高党政监督效率似乎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合署办公体制的产生。更为合理的解释似乎是,自经济转轨以来,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更加隐蔽和专业化,严重威胁到党的执政基础,仅靠纪委的力量显然难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需要在更大程度上借助于监察机构的力量。时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尉健行才会在合署办公之后再三强调要充分发挥“纪检和监察两种职能”,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多,管辖的业务范围广,我们为什么不主动去依靠和发挥政府部门的力量来反腐败呢?”因此,合署办公主要体现了党加强对政府的渗透和控制的需要,借助于行政监察机构,将党外干部也纳入了纪委的监督范畴。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纪委常委会全面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能,行政监察机构需要对纪委常委会负责,监察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需要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行政监察机构的优势和长处通常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行政监察职能被削弱似乎是必然的结果,因此,时任监察部长的李至伦不得不再三强调“不要一合署就变成只有纪委了,只注意发挥纪委的职能”。既然由纪委常委会尤其是纪委书记来全面负责纪检和监察职能,那么就面临如何合理分配有限资源和完成任务的优先顺序的问题。除了组织架构方面的影响外,这种资源分配的依据似乎还可以从委托关系角度得到很好的阐释。在以晋升为主要行为动机的科层体制中,纪委书记未来的职业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两项基本任务中的表现,在这两项基本任务中,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被赋予了重要意义,被视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手段,自然成为了纪委和监察机构的核心任务,被要求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对于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行政监察职能而言,以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具有更高的激励效度,能够凸显纪委书记的政治素质和责任感。有基层监察局长感叹道:“监察部门由于没有单独的人、财、权,因此没有单独的权力与利益,造成其职能的缺失。”①况且,针对纪委、监察机构通过办案收缴的各种违纪款项,有的地方政府还与之划分相应的经费提成比例,以便解决办案经费短缺的问题。既然能够从反腐败或者查办案件中获取足够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纪委书记自然倾向于把相当大的资源投入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中去,以执法和效能监察为主要内容的勤政问题因其后果不直观或者说个人没有从中捞好处而检查不够,处理也不够[8]1976。地方政府在放松对行政监察业务领导的同时,也有意无意地为行政监察机构添加了大量与行政监察无关的事项,进一步挤占了原本有限的资源。对此,基层行政监察人员也认为“监察人员做了很多政务工作,而本职工作并未到位”。②

(三)多人视角下的行政监察困境:监察网络“碎片化”行政监察任务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与行政监察机构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意味着仅凭行政监察机构所支配的资源难以有效完成监察任务,必须与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等其他政府机构展开必要的协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监察网络,而这些政府机构首先都是作为中央政府的人而存在的,据统计,纪委和监察机构参与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一度达到了125个。一般而言,监察网络的有效运转意味着网络成员要从“我们”的,而非“我”的或“你”的角度看待问题,形成解决问题的共同愿景。然而,实践中的行政监察深受合作问题的困扰,监察网络常常以“碎片化”的形式出现,协同机构彼此间“互相不太沟通,各管一段,他就处理他那一段,处理完了,这个事情就算完了”。在委托框架下,这种合作困境可以从多个角度加以探讨。首先,由于多任务委托关系是常态而非例外,每位人都会依据激励强度、组织文化等因素将任务区分为“核心任务”与“边缘任务”,“核心任务”通常会成为人的优先考虑。在选择是否合作时,人会坚持实用主义原则,各取所需,倘若合作不利于“核心任务”的完成,人之间的合作将很难达成,除非借助委托人的命令或胁迫。因而,如果讲求合作的任务远离人的“核心任务”,那么人就会很难抽调所需要的资源。有纪委书记对此深有感触,指出:“在协同办案的过程中,有的单位以工作忙为由推卸责任,拒绝抽人;有的单位讲条件,提要求;有的单位却随便派个人来应付,过几天又叫回去。”[13]其次,在“一对多”的委托关系下,由于委托人提供资源的有限性,人需要围绕资源分配展开竞争,竞争与合作之间无疑存在紧张关系。竞争越激烈,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就越难以培养,信息自然也就难以实现共享,而信息意味着权力,信息交换会改变组织的相互依赖关系。事实上,对于诸如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政府机构而言,他们与监察机构之间不仅存在竞争关系,而且还形成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察机构拥有监督这些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力。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显然会加剧人之间的紧张和对立氛围,由于感受到威胁,协作部门要么将本属于自身的监督事项也推诿给监察机构代为履行,借此摆脱与监察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①,要么表面上配合工作的开展,却暗中倾向于制造合作的障碍,“对部门内部的信息实行封锁,而对其他部门的信息则实行绞杀”。最后,监察机构与协作部门之间有时也容易产生地盘冲突,由于都承担监督职能,稍不注意,监察机构就可能“越位”,侵入其他专业监督部门的领域,这就加深了协作部门的忧虑。詹姆斯•Q.威尔逊认为关注势力范围和自主权的主要后果,就是不同机构的协调工作极其困难。因此,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专门撰文指出“各级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定位不准、职责不清等问题,要把履行监督职能的切入点从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上来”。

三、行政监察困境消解的路径

监督独立性差以及难以对同级政府领导成员实施监督通常被认为当前行政监察体制的弊端之一,然而,理论分析和实践调查表明,行政干预并非当前行政监察体制面临的突出问题。②围绕行政监察困境的解决,学术界也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之道,垂直化管理被认为是关键。实行垂直化主要是出于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监察的干预而言,这一问题当前在纪委监察合署办公体制下却并非需要迫切解决的。③垂直化管理固然能够减轻地方政府的干预,却并不能避免地方政府对行政监察或明或暗的抵制或者不配合。此外,除了廉政监察外,行政监察机构还承担着帮促地方政府政策实施的任务,倘若垂直化管理,该职能显然需要转交给其他机构履行。因此,行政监察体制改革并非简单的“一垂了之”,需要置于整个监督体制的设计蓝图中重新布局。倘若坚持合署办公体制,那么纪委也将需要纳入垂直管理体制之中,而这势必需要修改现行党章。在某种意义上,合署办公的确提高了行政监察机构的地位和权威,这被视为合署办公的体制优势,究竟有没有既能保持这一优势,同时又能解决行政监察机构自主性受限以及监察职能迷失等问题的途径呢?理论上,行政监察困境的消解存在宏观、中观和微观路径。

(一)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重塑行政监察体制所谓宏观路径,是指不能孤立地看待行政监察问题,需要将其纳入整个权力结构制衡体系中来统筹考虑。制度选择的背后体现的不仅仅是提高监督效率的技术考虑,更多地还包含着政治因素和利益比较。纪委监察合署办公体制的初衷是党借此来加强对行政机构的渗透和监控,逐步消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使其监督权力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因而,有学者建议仿效北欧国家的议会监察员制度,将行政监察机构设置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行政监察机构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以此来提高行政监察的权威和地位。需要指出的是,学者所推崇的议会行政监察制度大多建立在经济发达、法制健全和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这些国家政府职能大多较为简单,需要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履行的监督职能也随之较少,倘若要移植议会行政监察制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事实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可以视为复合监督体系,行政监察在其中会涉及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执政党、司法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及社会权力等多方面的利益博弈以及权力较量,仅凭行政监察体制单方面地调整或修修补补终究是无济于事的。历任中央行政监察机构领导人的讲话和实地调研信息也表明,自主性、独立性以及“碎片化”等问题自从行政监察体制重建以来就长期存在,而且决策层也了解行政监察机构面临的困境。行政监察体制虽然经历了多次渐进调整,但是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殊不知,姑且不论与腐败势力的较量,仅就执法监察而言,诸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令出不了中南海”之类的现象早已是见怪不怪了,而对此种现象的矫正和补救本是行政监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因此,行政监察体制的完善必须置于整个复合监督体系中来设计,立法机关监督可以视为复合监督体制有效运转的源头和核心,激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监察机构的委托人角色应是可行之策。基于中国政治现实,有学者指出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扮演三种人角色,分别是国家人、政党人和地方人,而政党人角色当前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要想激活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监察机构的委托人角色需要妥善处理人民代表大会所扮演的三种角色之间的关系。与纪委这个委托人相比,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无损于行政监察机构的自主性和独立履行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实际上也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来赋予。这意味着行政监察体制的顶层设计应该是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非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香港反腐专家指出:在中国内地反腐败的最好做法是发展民主,让选民选出自己信得过的人大代表,然后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政府首长。只有这样才不会仅仅借助行政技术手段来解决问题[18]。不仅如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监督内容,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员配备结构显然难以支撑执法检查职能的履行,因而在人民代表大会架构下,执法检查职能就可以借助于行政监察机构来履行。

(二)拆分与整合行政监察职能倘若将重塑行政监察体制视为宏观路径,那么行政监察职能的设置就属于中观层面的问题。《行政监察法》将行政监察职能主要归类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以及效能监察,在这种多任务的委托框架下,各项任务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理顺,彼此间多被视为竞争而非互补关系。在合署办公之前,为了防止履行职能过程中顾此失彼,强调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是“一主两翼”的关系,将其统一到执法监察的名目下。合署办公后,廉政监察由于通常与纪委的惩治腐败以及廉政教育等职能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有助于在资源分配中受到更多的关照,形成了“一主两辅”的工作格局。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不仅在资源分配上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大多以“运动式监察”的面貌出现,通过短时期的清理整顿来达到治理效果,其监督效力难以得到稳定的保障。鉴于行政监察职能彼此间的竞争关系,在行政监察体制改革条件成熟之后,不妨考虑将廉政监察职能分离出行政监察机构,在此基础之上,通过整合诸如反贪局、预防腐败局,甚至纪委的腐败惩治职能设立专司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机构,将行政监察机构从繁重的查办腐败案件的工作中解放出来。这种职能的重组不仅解决了对核心任务的关注程度问题,还附带解决了行政监察机关人手不足的困境,因为廉政监察以及查案办案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拆分后的行政监察机构可以考虑与审计机构进行整合,建立起监审合一的行政监察模式,因为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与审计监督实际上是互补关系。

行政监察论文范文第3篇

一、着力解决监督内容不明造成的“错位”问题,切实增强军事训练中行政监察工作的针对性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旅团单位由于监督内容不明造成的“错位”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少数机关科股人员对自身所要监察的相关内容还不够熟悉,比如部分机关人员平时工作中只满足于写写材料、发发通知、承办文件等,对于本科股相关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还不能做到熟记于心,导致行政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还不强。二是各业务科股还存在依靠纪委和纪检干部统抓行政监察的错位思想,比如本该由纪委牵头,作训、军务、组织、干部、战勤等相关科股共同制定的训风演风考风监察实施办法,可能最后只落到兼职纪检干事身上;干部、财务等科股平时的行政监察不到位,上级强调时才认真抓落实,等等。解决这些问题,要严格按照总部“五查五看”的要求,切实把行政监察工作的质量效益统一到实现强军目标的要求上来。一是坚持把训风考风演风作为关键环节突出出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总参、总政、军委纪委关于开展贯彻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专项执法监察的意见具体措施,充分发挥作训、军务、组织、干部等科股“一岗双责”职能,跟进搞好军事训练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跟踪检查和军事斗争准备任务的针对性检查,重点对方案计划、训练内容、质量效果和训练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大力纠治缺斤短两、降低难度、流于形式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训练秩序、推动训练落实、提升训练科学化实战化水平。二是坚持把干部选拔、基层敏感事务处理、安全保密作为重要内容突出出来。在干部选拔上,牢固树立以打仗标准选人用人观念,多渠道、多角度考察掌握干部在政治品质、号令意识、打仗本领、战斗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现,探索制定重要岗位人员能力素质标准,严格落实常委酝酿推荐、集体研究决定、听取群众反映、征求纪委意见等程序规定,真正把想打仗、懂打仗、会打仗的人才选出来用起来。在基层敏感事务处理上,重点监督查处侵害官兵合法权益、侵占官兵切身利益等违纪问题,牢固树立基层至上、士兵第一的理念,确保官兵在立功受奖、士官选取、入党考学等切身利益方面得到有效维护。在安全保密上,针对部队涉密载体多、信息管控难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军地联防协作机制,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加强对各级落实保密制度、执行保密纪律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对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文件资料登记统计进行系统检查,确保将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坚持把经费管理使用、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作为重点领域突出出来。在经费管理使用上,重点监督党委认真落实财经纪律情况,坚持党委集体研究重大经费开支,定期听取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汇报。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明确经费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严禁超权限、超预算审批经费,切实维护党委理财制度的严肃性。在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上,纪检要协助财务、军需、营房等科股,重点加强对物资采购的原则、合同、方式和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物资采购和项目招投标行为,把好价格关、质量关,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等问题发生。

二、着力解决监察机制不全造成的“失位”问题,切实保证军事训练中行政监察工作的长期性

结合部队实际,当前旅团机关因行政监察机制不完善而造成的监察“失位”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一是对自身工作中发现的方法不活、效果不好等问题,不能提供有效措施,比如作训科(股)对于解决干部骨干组训过程中存在的方法老套、形式不活等问题还不够有效,宣传科(股)对于部队开展的经常性基础性思想教育效果评估不够,还缺乏完善的跟踪问效机制。二是对训演过程中发现的偏训漏训、险难课目不训、“跑点位”、保障不得力等问题,各业务科股还不能从根本上及时制定出查纠整治的有效措施。三是对考核监察中发现的“人情分“”潜规则”问题,不能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在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上,还存在重视大宗采购、工程质量监察,轻零星采购、工程进展监察,没有形成有效的监察机制。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聚合整体力量,狠抓末端落实,不断提升监察工作质量水平。一是建立完善分析预测机制。坚持旅团每季度分析一次行政监察工作形势,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突出查找矛盾隐患和不良倾向,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结合部队考核比武和演习、战备工程建设、大项经费开支等重大事项,严格落实方案审定、专家分析预测、官兵代表监督等制度,防止决策过程发生问题。二是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坚持旅团每季、营连每月对贯彻执行上级命令指示、训练计划、训练经费使用、训练物资器材采购等方面进行一次检查,确保人、财、物等各种资源向按纲施训“聚焦”。结合大项任务完成、工作总结等时机,采取理论考核、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方式,检查考评机关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与个人成长进步、单位评先挂钩,以责任全面落实确保部队廉政建设不断巩固深化。三是建立完善办事公开机制。积极畅通民主渠道,通过公开监督电话、设立监督信箱、开辟网上监督专栏,采取会议通报、文电、专栏公告、网络登载等形式,公开按纲施训进程、经费管理使用、场地建设等情况,扩大官兵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营造人人监督、事事监督、时时监督、处处监督的良好氛围。四是建立完善合力监察机制。坚持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充分调动各科股抓监察的主动性,特别是在影响部队战斗力提升、基层风气建设等方面,旅团纪委要主动会同司政后装部门进行联合监督、联合跟踪问效。积极探索军地联防的有效形式,采取纪检、财务、军需、营房等科股联合,适时邀请地方质检、物价等专业人员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进行检查监督,有效防止违规操作。坚持把上级定期检查与本级随机抽查、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制度预防与军地联防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网络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各自优势,不断提高监察工作的综合效益。

作者:王丽荣杨雷单位:解放军边防学院讲师73091部队政治部干事

行政监察论文范文第4篇

官员腐败是当今我们面临的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反腐倡廉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可是每当某个官员的腐败行为被揭露出来时,我们总习惯于从腐败官员主观方面去找原因,却很少甚至根本不去探求腐败行为形成的制度环境.基于这一点,本文力图通过对现行行政监察体制造成的监察不力的原因分析和中国古代汉唐以及西方国家和香港的行政监察制度的经验借鉴,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纵向层级行政监察领导体制----行政监察院体制的设想.

一.由一句“名言”说开去

据说,被判处死刑的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有句“名言”:“官儿当到局级,就没人能监督了。”这话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客观现实。我们难以断定,但至少反映了一个官做到“地市级”的腐败官员对外在监督的真实感觉。例如,陈希同、王宝森在东窗事发之前,种种腐败行为已持续多年,而且愈来愈明目张胆,可是我们的纪检监察机关都监督到哪里去了呢?还有权力机关,北京市人大为什么从未提起过罢免程序,甚至连质询这种起码的监督程序都没有进行过呢?

中华文明对于“治吏”具有重德治轻法治的传统倾向,但各朝代贪官污吏的层出不穷也说明,希望为官者通过自身的修养,通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来保持清正廉洁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虽然各朝代都出现过为国为民公而忘私正大光明两袖清风的父母官,但那实在是凤毛麟角。人性都有其弱点,对权力、财富以及美色的向往是人类的通病,抑制(并非医治,因为这是无法根除的顽症)这种通病的办法不外乎两方面,即内在对荣誉的追求和外在的对惩罚的恐惧。如今,我国的荣誉机制并没有很好地确立,而监督和惩罚机制又是如此疏于职守,欲使官员们清正廉洁,谈何容易?

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有这样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为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与易腐性,最容易与腐败并存。又由于在官僚体制中,权力具有突出的层级性,因此只有同等的权力或无隶属关系的权力才能真正相互独立并相互监督。

当今世界各国,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没有一套行政监察系统,但它们所发挥的作用却大相径庭,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监察系统成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守护神,比如丹麦、瑞典、加拿大、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监察系统形同虚设,在那里,“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比如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

由此想起一条著名的定律:结构决定功能。比如同是碳元素,只由于排列组合的方式不同,可变成金刚石,也可变成石墨,而金刚石较之石墨,无论在硬度上和用途上均有天壤之别。回过头来看看我们国家,我们发现,我国之所以一方面存在一个庞大的纪检监察系统,另一方面却是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其症结就在于其本身领导的不合理严重束缚了其功能的发挥。

总书记1998年5月29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要求全党“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标本兼治”。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大力度”?怎样才能“标本兼治”?廉政机制的建设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因为干部廉洁与否,是个影响广泛的社会问题,而任何社会问题的解决,虽然要以对社会成员的思想教育为基础,但又必须充分发挥社会机制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廉政监察领导体制问题浅析

行政监察领导体制,是指行政体制中,行政监察

机关为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所体现出来的纵向与横向之间的领导关系。行政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行政监察机关与政府、行政监察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问题。

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七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这一规定说明:第一,我国行政监察机关设置于行政系统内部;第二,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此相适应,在人事任免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第十一条)确定这样的领导体制与人事任免方式,其初衷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与监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建立健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从干部任免上保护监察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监察机关领导人因坚持原则而被随意撤换的现象发生。

但是从这些年的实践经验来看,由这种领导体制决定,我国的行政监察存在以下几个薄弱环节:

一、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上级监察机关“管得着”但“看不着”,本级监察机关“看得着”但“管不着”。目前对这部分监察对象的监督,主要依靠群众的举报揭发。然而这些人身居庙堂之高,一般群众很难了解其违法违纪的事实祥情,由此便造成了一个监察黑洞。其原因在于监察机构设置于政府内部,在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整个行政管理系统来看,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且没有实际上的独立性,所以对政府首长的监督显得责大权小,位卑言轻,结果是同级监察机关对行政首长的违法违纪行为无可奈何,有心监督但力不从心,甚至唯首长之命是以;而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则是山高皇帝远。

二、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前些年国务院监察部的部分同志到地方搞调研时发现:从省到乡镇都有做好行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七条”、“八条”的,可问及这些具体内容怎么落实以及如何监督时,不是以“大家都管”、就是以“不知道”、“说不清”、“没法管”等回答加以搪塞。实际情况是,由于监察部门和其他部门平起平坐,本身不具有、而且上级也未赋予其综合管理的职权,在涉及财务开支、计划立项、物资分配、土地征管、房产管理等方面的不廉洁问题时,各主管部门可以以任何“理由”对廉政建设某些制度行使“职权”,行政监察部门因此常处于“规定一发,贯彻难抓;批示一转,落实难管”的两难境地。

三、如前所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但何为“为主”?这本身是一种很含糊的界定,往往造成实际工作中的职责不清。不仅如此,相对于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来说,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更现实,更直接,比如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问题,均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支配和安排,这就为行政领导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进行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为了局部利益,从本位主义和个人私利出发,为了“保选票、保乌纱、保荣誉、保奖金”,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对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清查的不清查,该处理的不处理;或者千方百计阻挠监察工作上情下达,使得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得到及时严肃的查处;对上级监察机关的指示、意见阳奉阴违,托词抗命;有的甚至对监察机关和工作人员施以种种压力;还有的甚至进行反调查,尤其是在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中,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简言之,我国的行政监察工作,一方面国家在人、财、物力上给予了相当大投入,另一方面却收效甚微,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腐败分子的“出生率”远远高于“死亡率”,根本原因即在于这种横向监察体制下,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为同级组织(有必要提醒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相对财政、物资、工商行政管理、土管、房产等部门,监察部门还是一个“矮人一头”的“冷衙门”),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监察活动的横向负责制,使监察活动必然要受到横向关系的干扰,使监察处置权淡化;种种“人情关”和“关系网”使监察人员举步维艰,进退唯谷;监察人员的横向组织结构使得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存在种种直接或间接的非组织关系。这些都是现行横向体制下监察人员的苦衷,无须多议,尽人皆知。

三、纵向层级领导行政监察体制的理论与实践借鉴

行政监察系统实际上是国家机器的调控系统,而调控系统失灵势必造成公共权力的流失以致政风不正。同志曾经指出,贪污腐败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阻碍因素,它破坏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政策的实施,扰乱了社会秩序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了法制公平和正义原则,侵害了社会公德和人的精神世界。在1995年10月6日至10日于北京召开的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上,斯里兰卡反贪污贿赂侦察局局长内拉姆?加来厅认为,贪污受贿是腐蚀公众对现存组织机构及制度信任的主要原因,它是对公众行为标准的严重腐蚀,除非将它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任何类型的制度改革都将毫无意义。

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总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难免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非正常影响,如果缺乏有力的监督约束,就不可避免地把种种非正常社会关系带入权力关系中,导致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从权力运行来看,其基本特征在于任何公共权力都要受上级制约,但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监察机制的制约,势必形成各种非正常的权力论文资料站,以致官商一气,权钱相交。

另一方面,我国在制度和体制上还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空挡。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建设上,处在体制制度还不完善的时期,特别是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体制并存和转换过程中,既存在旧体制的弊端,也存在新体制的不完善和不成熟;既存在两种体制之间的摩檫和冲突,也存在着两种体制之间的空挡与漏洞。这就不可避免地给一些投机者和腐败分子一中饱私囊的机会,从客观上来说,这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如在市场经济开始阶段,生产资料与价格的“双轨制”,为某些掌握权力的的部门在物质财富的交换上提供了可能。有的人利用手中掌握的物资调配权,获得“权力利润”,大发横财,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再如,在市场经济时期的乡镇企业,其产、供、销完全受供求关系的支配。有些乡镇企业为了获得原料打开销路,往往采取请客送礼的办法,同掌握财权、物权的有关人员拉关系,结果一些党员干部被腐蚀,走上犯罪道路。

所以,要使行政监察这个宏观调控系统能确保国家机器的良性运转,就必须建立健全独立于行政系统外部的纵向层级行政监察领导体制。

所谓层级制,又称分级制或系统制,系指行政组织纵向结构的各个层级的工作性质相同,但管理范围随着层级的降低而缩小的一种组织结构方式。它所表现的是典型的层级节制制,在实践上往往与首长负责制相联系,其优点在于组织结构严谨,事权集中,指挥灵活,行动统一,组织纪律易于得到贯彻等。

独立的纵向层级行政监察领导体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监察权力的纵向独立性。它不受来自于行政系统的横向干扰,监察人员直接对法律负责。

二、监察权力的纵向负责制,可以避免职责不清,互相推委,容易制约监察者,促使其秉公执法。

三、监察权力的纵向组织性,易于摆脱人事干扰,避免监察者及亲属的陷入,使监察者能够高屋建瓴地进行监察。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独立的纵向层级监察领导体制古已有之,只是在具体组织形式和功能上有某些差异。在我国古代漫长的封建社会,不乏纵向层级监察领导体制的光辉典范,但它们由于受封建阶级的局限,逃脱不了特权思想、等级制度等的巢臼,所以最终仍避免不了走入官场上结党营私、互相倾扎、卖官易爵、贿赂成风以致王朝败完的死胡同。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尽管历代都是行政与司法不分,在地方上,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但在监察系统的设置上,历代统治者无不倾向于建立一个独立于行政系统外部的监察系统,在监察系统内部则实行层级节制,最高监察长官直接对皇帝负责(也有的朝代为强化对官吏的监督,监察领导体制采用内部横向分工制与外部层级制相结合)。比如汉代,它的行政监察体系是纵向论文资料站结构,其职能主要包括对中央百官的监察和对地方的监察。(一)对中央百官的监察,一是丞相司直系统,丞相司直为丞相属官,专察京官:二是司隶校尉系统,专察中央百官和京畿地区。它们的最高长官均直接对皇帝负责。(二)郡对属县,县对属乡的监察,在中央设御史台系统,由御史大夫(其地位之高,权力之大仅次于当朝丞相)负责,掌管监察事务,外领十三州部剌史。剌史为中央派遣常驻监察区的监察官,专司监察,既无行政权,也无立法权,只有检举弹劾权,与任何长官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直接隶属于御史中丞,御史中丞直接对御史大夫负责,御史大夫直接对皇帝负责。御史台系统,丞相司直系统,司隶校尉系统互不隶属,分工明确。可见,汉代行政监察制度已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御史台系统还具有事实上的独立性,形成监察系统内部层级节制,自成体系,对汉代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出现了“文景之治”,它对后代监察制度影响深远。隋唐以后基本沿袭汉制,历代的监察制度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地位至尊,二是权力至重,三是机构独立,四是监察权的行使受特殊保障,甚至允许“风闻奏事”。

总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一种统治方法,曾十分有效地发挥了它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作用。它之所以能发挥这种作用,与这套制度设置技术上的“高超”和“精巧”分不开。随着清朝的灭亡,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也寿终正寝,但作为中国古代的一项政治文化,已被流传下来。孙中山先生正是在总结这一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五权宪法”制度,把中国古代创立的监察权同现代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权并列为五权。

就当代的监察机制而言,香港的廉政公署这种监察模式对我们构建新的监察体制对我们也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香港的廉政公署是世人公认最有效的行政监察系统之一,其领导体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不属于公务员架构,廉政专员直接对港督(1997年7月1日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下同)负责,除港督外,廉政专员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香港政府辖下其他受薪职位。在人事作用上,廉政公署的全体职员自行招聘,其职员的薪金要高于政府其它部门同级公务人员,在此基础上,有关法规条例规定了廉政公署及其工作人拥有查案办案所须的广泛职权,包括有权逮捕任何涉嫌贪污犯罪的人,有权将涉嫌人员扣留48小时以作进一步调查。正是独立的领导体制和广泛的职权确保了廉政公署监察权的有效行使。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只有独立的纵向层级领导的行政监察制度,才能保障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充分行使,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并且巩固行政机构改革的成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政府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公务人员与非公务员之间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必须尽快改变监察体制目前的内部横向分工制,建立外部层级节制制,使行政监察系统独立化,形成纵向节制的权责体系。

那么,从我国实际出发,怎样的监察结构模式是比较合理的呢?

四、建立独立的层级行政监察领导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关于行政监察院的初步设想

设置行政监察机构的总的原则应该是:从领导体制上保证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脱于监察对象的利益之外,保证监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不受损害。

在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上,与会者普遍认为,要反对贪污腐败,必须建立和完善立法,加强各种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加强对公共权力监督,并赋予专门机构以足够的法律手段同各种贪污腐败作斗争。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廉政监督机制起码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要求:一是其监控制约的对象必须是全方位的,即全部的公共权力及其运作都必须置于廉政监督机制约束之下。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公共职位的高低和权力的大小相适应,对职位越高、权力越大的公职人员,监督制约力度要越大,措施要越严,要求要越高。三是监督约束过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专门的监督机关作出的监督决定,对全社会具有权威性,对监督对象具有强制性,监督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团体都无权修改或推翻。

因此,在我国建立科学的纵向层级监察系统(本文为便于阐述,不妨先将其定义为行政监察院系统,与中央、省、市、县四级相对应的监察机关分别为最高行政监察院,高级行政监察院,中级行政监察院,基层行政监察院),首先必须从法律上确定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监察系统与行政系统分离,监察系统在人事上具有独立性。可能的话,行政监察院系统不列入公务员架构。

第二,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监察工作人员直接对法律负责。

第三,最高行政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参照国务院总理、副总理任免的规定,所属各职能部门领导的任免参照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的任免。最高行政监察院长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除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外,最高行政监察院长官不受其他任何人士的指挥和管辖,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政府辖下其他受薪职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院长官的任免参照同级行政首长的任免规定。

第四,行政监察院系统的其他工作人员,应由监察系统自行聘用,且其工资应当高于政府其他部门同级公务人员的20%?D?D50%。

第五,行政监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一定地区和单位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但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派出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党团关系、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仍由派出机关统一负责管理。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依法行使监察权,并且直接对派出它的机关负责,不受驻地单位的管辖和指挥。

第六,为了确保行政监察院职能真正得到实现,应当赋予监察机关更广泛的职权,特别是一定限度的司法行政权。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它制度,“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我们就要严重地脱离广大群众”,“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即使象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和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些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了而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希望。”(《邓小平文选》第二卷327、333页)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论述是我们探索廉政监察领导领导体制的重要指针,就像本文开头提到的那样,即使要素相同,但结构方式不同的组织、其性能也可能有巨大差异。从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一批重大案件来看,如陈希同王宝森案、李效时案、欧阳德案、闫健宏案、胡建学案、孟庆平案等,他们走上违法违纪之路,除了这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对他们失去了有效的监督以致权力失控。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走完了从共产党员到腐败分子、从副厅级行长到死囚的可悲而又可耻的历程的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原行长高森祥在被捕后不久在铁窗下说了这样一席话:“这一年多来,我变了。这固然有许多客观原因,但根本的一条,就是自己的官作大了,没有人监督了。因而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想钱多了,认为现在有钱有势,应该好好享受一下了。就这样,资产阶级思想趁虚而入,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阶级感情逐渐淡薄,最后被资产阶级俘虏了。”(《90年代中国惩治腐败大案要案纪实》第106页)虽然从他蜕变的过程及堕落的程度来看,这段反省并不算深刻,但还是比较客观。古人云:“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它对于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及我国的监察制度,仍不失为一种警示。它告诉我们,要重塑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制,就勿必将现行监察系统与行政系统重新优化组合,特别是对监察领导体制的改革更是势在必行,有必要将监察系统的领导体制由内部横向分工制改为外部纵向层级制。通过对监察系统的内部和外部组织结构进行合理调整,将我国的行政监察系统变成一块坚硬无比的“金刚石”。新晨

在独立的层级监察领导体制下,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与目前有较大差别。由于监察机关不再隶属于行政机关,使得监察机关不仅可以对同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还有能力监察同级人民政府,现分述如下:

一、最高行政监察院的监察对象包括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委、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

二、基层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院的监察对象,是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

三、对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由基层行政监察院的派出机构进行监察,以保证监察的权威性。

四、最高行政监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地方各级行政监察院管辖的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样做目的在于确立最高行政监察院对全国行政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五、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只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负责。

五、行政监察院体制下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在行政监察院体制下,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广泛的职权,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又使其处于超然地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防止行政监察机关权力滥用,又如何保证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呢?因为监察人员在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接触一些消极阴暗的东西,如果立场不稳、信念不牢、意志不坚定,就很容易受到腐朽思想的影响甚至腐化堕落,所以单靠监察人员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是不够的,还必须靠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监督。具体地说监察人员应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监察和制约: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最高行政监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地方各级行政监察院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们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行政监察院的内部制约。其一是建立健全行政监察院自我约束监督机制,以严格的纪律规章和工作程序规范监察活动,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作风硬的监察队伍,保证监察人员尽职、守法、廉洁、高效。其二是在各级行政监察院内部设置一个秘密的内部调查及监察小组,其成员公开身份可为普通工作人员。秘密小组专门负责监察行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操守及有关他们的投诉或贪污指控。其三是规定下级对上级的弹劾权,即下级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只对法律负责,对来自监察领导的干预可向领导的上级监察机关申诉,对申诉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四、设置“行政监察事宜投诉委员会”。这一点可借鉴香港廉政公署投诉事宜委员会的做法,该委员会独立于廉政公署,负责处理个人对廉政公署职员的投诉,指出廉政公署工作程序中的漏洞并向廉政专员或总督提出有关建议。其成员则包括行政局议员、立法局议员、社会贤达人士、律政司及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委员会主席由一名非官方人士担任。

五、设置各级“监察咨询委员会”。可由国家机关委任社会各界贤达,组成若干个独立的专门咨询委员会,负责审查行政监察院各方面工作,并向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

六、其它方面的监督。其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而进行的监督;其二是社会组织、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三是党的监督。这几个方面已经存在,但各种监督形式还不能在争议上协调互动,形成合力;每一种监督形式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地位、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以及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缺乏精细缜密的具体规范。为此,要明确赋予监督主体以与其职能相适应的监督权限,解决目前监督权限过小的问题;要进一步调整监督体系,使其形成层层相依、环环相扣职权与责任的关系论文资料站;在监督体系内部,要有程序化和具体法律规定加以粘合,使监督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六、修养与制度,孰重?

官员的腐败是当今我们面临的相当严重的问题,反腐倡廉已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每当某个官员的腐败被揭露出来,总是引起公众的极大义愤,必欲惩之以法而后快。

笔者常想,那些因为腐败和犯罪行为败露而声败名裂的官员们心境如何?他们是一种老子这一辈子也辉煌一时什么都享受过的坦然,还是一种比我更腐败得多的家伙还逍遥法外算我倒霉的不平?如果监督监察机关如影随形,在他们第一次想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第一次轧姘便被揭发、被调查、被处分的话,他们就不致走向犯罪了,或许根本不可能有腐败的开始。可是,长期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时和做舆论宣传时,却往往这样写到:“XXX之所以从高级领导干部蜕变成为一个地地道道的腐败分子,就因为他在主观上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贪得无厌地追逐名位和物质享受,被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打倒,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所有党员干部都应以XXX为戒,在积极投身积极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同时,必须十分警惕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勤正为民,始终保持党员干部作为人民公仆应有的品德,……。”按照这个逻辑,岂不是说丹麦、瑞典、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官员能够廉洁奉公、勤正为民是因为他们的思想道德品行修养要比我国广大党员干部高尚得多(作为资产阶级却不腐朽)?这岂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通过比较,笔者认为,除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较高以外,是因为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监察系统的存在起到了防患机制的作用,是监察制度的原因使然。

参考书目:

1、《国家监督制度》蔡定剑著

行政监察论文范文第5篇

据说,被判处死刑的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有句“名言”:“官儿当到局级,就没人能监督了。”这话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客观现实。我们难以断定,但至少反映了一个官做到“地市级”的腐败官员对外在监督的真实感觉。例如,陈希同、王宝森在东窗事发之前,种种腐败行为已持续多年,而且愈来愈明目张胆,可是我们的纪检监察机关都监督到哪里去了呢?还有权力机关,北京市人大为什么从未提起过罢免程序,甚至连质询这种起码的监督程序都没有进行过呢?

中华文明对于“治吏”具有重德治轻法治的传统倾向,但各朝代贪官污吏的层出不穷也说明,希望为官者通过自身的修养,通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来保持清正廉洁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虽然各朝代都出现过为国为民公而忘私正大光明两袖清风的父母官,但那实在是凤毛麟角。人性都有其弱点,对权力、财富以及美色的向往是人类的通病,抑制(并非医治,因为这是无法根除的顽症)这种通病的办法不外乎两方面,即内在对荣誉的追求和外在的对惩罚的恐惧。如今,我国的荣誉机制并没有很好地确立,而监督和惩罚机制又是如此疏于职守,欲使官员们清正廉洁,谈何容易?

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有这样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为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与易腐性,最容易与腐败并存。又由于在官僚体制中,权力具有突出的层级性,因此只有同等的权力或无隶属关系的权力才能真正相互独立并相互监督。

当今世界各国,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没有一套行政监察系统,但它们所发挥的作用却大相径庭,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监察系统成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守护神,比如丹麦、瑞典、加拿大、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监察系统形同虚设,在那里,“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比如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

由此想起一条著名的定律:结构决定功能。比如同是碳元素,只由于排列组合的方式不同,可变成金刚石,也可变成石墨,而金刚石较之石墨,无论在硬度上和用途上均有天壤之别。回过头来看看我们国家,我们发现,我国之所以一方面存在一个庞大的纪检监察系统,另一方面却是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其症结就在于其本身领导的不合理严重束缚了其功能的发挥。

总书记1998年5月29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要求全党“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标本兼治”。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大力度”?怎样才能“标本兼治”?廉政机制的建设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因为干部廉洁与否,是个影响广泛的社会问题,而任何社会问题的解决,虽然要以对社会成员的思想教育为基础,但又必须充分发挥社会机制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廉政监察领导体制问题浅析

行政监察领导体制,是指行政体制中,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所体现出来的纵向与横向之间的领导关系。行政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行政监察机关与政府、行政监察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问题。

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七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这一规定说明:第一,我国行政监察机关设置于行政系统内部;第二,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此相适应,在人事任免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第十一条)确定这样的领导体制与人事任免方式,其初衷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与监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建立健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从干部任免上保护监察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监察机关领导人因坚持原则而被随意撤换的现象发生。

但是从这些年的实践经验来看,由这种领导体制决定,我国的行政监察存在以下几个薄弱环节:

一、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上级监察机关“管得着”但“看不着”,本级监察机关“看得着”但“管不着”。目前对这部分监察对象的监督,主要依靠群众的举报揭发。然而这些人身居庙堂之高,一般群众很难了解其违法违纪的事实祥情,由此便造成了一个监察黑洞。其原因在于监察机构设置于政府内部,在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整个行政管理系统来看,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且没有实际上的独立性,所以对政府首长的监督显得责大权小,位卑言轻,结果是同级监察机关对行政首长的违法违纪行为无可奈何,有心监督但力不从心,甚至唯首长之命是以;而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则是山高皇帝远。

二、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前些年国务院监察部的部分同志到地方搞调研时发现:从省到乡镇都有做好行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七条”、“八条”的,可问及这些具体内容怎么落实以及如何监督时,不是以“大家都管”、就是以“不知道”、“说不清”、“没法管”等回答加以搪塞。实际情况是,由于监察部门和其他部门平起平坐,本身不具有、而且上级也未赋予其综合管理的职权,在涉及财务开支、计划立项、物资分配、土地征管、房产管理等方面的不廉洁问题时,各主管部门可以以任何“理由”对廉政建设某些制度行使“职权”,行政监察部门因此常处于“规定一发,贯彻难抓;批示一转,落实难管”的两难境地。

三、如前所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但何为“为主”?这本身是一种很含糊的界定,往往造成实际工作中的职责不清。不仅如此,相对于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来说,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更现实,更直接,比如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问题,均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支配和安排,这就为行政领导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进行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为了局部利益,从本位主义和个人私利出发,为了“保选票、保乌纱、保荣誉、保奖金”,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对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清查的不清查,该处理的不处理;或者千方百计阻挠监察工作上情下达,使得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得到及时严肃的查处;对上级监察机关的指示、意见阳奉阴违,托词抗命;有的甚至对监察机关和工作人员施以种种压力;还有的甚至进行反调查,尤其是在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中,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简言之,我国的行政监察工作,一方面国家在人、财、物力上给予了相当大投入,另一方面却收效甚微,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腐败分子的“出生率”远远高于“死亡率”,根本原因即在于这种横向监察体制下,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为同级组织(有必要提醒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相对财政、物资、工商行政管理、土管、房产等部门,监察部门还是一个“矮人一头”的“冷衙门”),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监察活动的横向负责制,使监察活动必然要受到横向关系的干扰,使监察处置权淡化;种种“人情关”和“关系网”使监察人员举步维艰,进退唯谷;监察人员的横向组织结构使得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存在种种直接或间接的非组织关系。这些都是现行横向体制下监察人员的苦衷,无须多议,尽人皆知。

三、纵向层级领导行政监察体制的理论与实践借鉴

行政监察系统实际上是国家机器的调控系统,而调控系统失灵势必造成公共权力的流失以致政风不正。同志曾经指出,贪污腐败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阻碍因素,它破坏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政策的实施,扰乱了社会秩序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了法制公平和正义原则,侵害了社会公德和人的精神世界。在1995年10月6日至10日于北京召开的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上,斯里兰卡反贪污贿赂侦察局局长内拉姆?加来厅认为,贪污受贿是腐蚀公众对现存组织机构及制度信任的主要原因,它是对公众行为标准的严重腐蚀,除非将它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任何类型的制度改革都将毫无意义。

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总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难免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非正常影响,如果缺乏有力的监督约束,就不可避免地把种种非正常社会关系带入权力关系中,导致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从权力运行来看,其基本特征在于任何公共权力都要受上级制约,但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监察机制的制约,势必形成各种非正常的权力论文资料站,以致官商一气,权钱相交。

另一方面,我国在制度和体制上还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空挡。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建设上,处在体制制度还不完善的时期,特别是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体制并存和转换过程中,既存在旧体制的弊端,也存在新体制的不完善和不成熟;既存在两种体制之间的摩檫和冲突,也存在着两种体制之间的空挡与漏洞。这就不可避免地给一些投机者和腐败分子一中饱私囊的机会,从客观上来说,这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如在市场经济开始阶段,生产资料与价格的“双轨制”,为某些掌握权力的的部门在物质财富的交换上提供了可能。有的人利用手中掌握的物资调配权,获得“权力利润”,大发横财,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再如,在市场经济时期的乡镇企业,其产、供、销完全受供求关系的支配。有些乡镇企业为了获得原料打开销路,往往采取请客送礼的办法,同掌握财权、物权的有关人员拉关系,结果一些党员干部被腐蚀,走上犯罪道路。

所以,要使行政监察这个宏观调控系统能确保国家机器的良性运转,就必须建立健全独立于行政系统外部的纵向层级行政监察领导体制。

所谓层级制,又称分级制或系统制,系指行政组织纵向结构的各个层级的工作性质相同,但管理范围随着层级的降低而缩小的一种组织结构方式。它所表现的是典型的层级节制制,在实践上往往与首长负责制相联系,其优点在于组织结构严谨,事权集中,指挥灵活,行动统一,组织纪律易于得到贯彻等。

独立的纵向层级行政监察领导体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监察权力的纵向独立性。它不受来自于行政系统的横向干扰,监察人员直接对法律负责。

二、监察权力的纵向负责制,可以避免职责不清,互相推委,容易制约监察者,促使其秉公执法。

三、监察权力的纵向组织性,易于摆脱人事干扰,避免监察者及亲属的陷入,使监察者能够高屋建瓴地进行监察。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独立的纵向层级监察领导体制古已有之,只是在具体组织形式和功能上有某些差异。在我国古代漫长的封建社会,不乏纵向层级监察领导体制的光辉典范,但它们由于受封建阶级的局限,逃脱不了特权思想、等级制度等的巢臼,所以最终仍避免不了走入官场上结党营私、互相倾扎、卖官易爵、贿赂成风以致王朝败完的死胡同。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尽管历代都是行政与司法不分,在地方上,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但在监察系统的设置上,历代统治者无不倾向于建立一个独立于行政系统外部的监察系统,在监察系统内部则实行层级节制,最高监察长官直接对皇帝负责(也有的朝代为强化对官吏的监督,监察领导体制采用内部横向分工制与外部层级制相结合)。比如汉代,它的行政监察体系是纵向论文资料站结构,其职能主要包括对中央百官的监察和对地方的监察。(一)对中央百官的监察,一是丞相司直系统,丞相司直为丞相属官,专察京官:二是司隶校尉系统,专察中央百官和京畿地区。它们的最高长官均直接对皇帝负责。(二)郡对属县,县对属乡的监察,在中央设御史台系统,由御史大夫(其地位之高,权力之大仅次于当朝丞相)负责,掌管监察事务,外领十三州部剌史。剌史为中央派遣常驻监察区的监察官,专司监察,既无行政权,也无立法权,只有检举弹劾权,与任何长官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直接隶属于御史中丞,御史中丞直接对御史大夫负责,御史大夫直接对皇帝负责。御史台系统,丞相司直系统,司隶校尉系统互不隶属,分工明确。可见,汉代行政监察制度已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御史台系统还具有事实上的独立性,形成监察系统内部层级节制,自成体系,对汉代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出现了“文景之治”,它对后代监察制度影响深远。隋唐以后基本沿袭汉制,历代的监察制度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地位至尊,二是权力至重,三是机构独立,四是监察权的行使受特殊保障,甚至允许“风闻奏事”。

总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一种统治方法,曾十分有效地发挥了它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作用。它之所以能发挥这种作用,与这套制度设置技术上的“高超”和“精巧”分不开。随着清朝的灭亡,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也寿终正寝,但作为中国古代的一项政治文化,已被流传下来。孙中山先生正是在总结这一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五权宪法”制度,把中国古代创立的监察权同现代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权并列为五权。

就当代的监察机制而言,香港的廉政公署这种监察模式对我们构建新的监察体制对我们也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香港的廉政公署是世人公认最有效的行政监察系统之一,其领导体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不属于公务员架构,廉政专员直接对港督(1997年7月1日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下同)负责,除港督外,廉政专员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香港政府辖下其他受薪职位。在人事作用上,廉政公署的全体职员自行招聘,其职员的薪金要高于政府其它部门同级公务人员,在此基础上,有关法规条例规定了廉政公署及其工作人拥有查案办案所须的广泛职权,包括有权逮捕任何涉嫌贪污犯罪的人,有权将涉嫌人员扣留48小时以作进一步调查。正是独立的领导体制和广泛的职权确保了廉政公署监察权的有效行使。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只有独立的纵向层级领导的行政监察制度,才能保障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充分行使,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并且巩固行政机构改革的成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政府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公务人员与非公务员之间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必须尽快改变监察体制目前的内部横向分工制,建立外部层级节制制,使行政监察系统独立化,形成纵向节制的权责体系。

那么,从我国实际出发,怎样的监察结构模式是比较合理的呢?

四、建立独立的层级行政监察领导体制的

指导思想和关于行政监察院的初步设想

设置行政监察机构的总的原则应该是:从领导体制上保证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脱于监察对象的利益之外,保证监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不受损害。

在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上,与会者普遍认为,要反对贪污腐败,必须建立和完善立法,加强各种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加强对公共权力监督,并赋予专门机构以足够的法律手段同各种贪污腐败作斗争。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廉政监督机制起码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要求:一是其监控制约的对象必须是全方位的,即全部的公共权力及其运作都必须置于廉政监督机制约束之下。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公共职位的高低和权力的大小相适应,对职位越高、权力越大的公职人员,监督制约力度要越大,措施要越严,要求要越高。三是监督约束过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专门的监督机关作出的监督决定,对全社会具有权威性,对监督对象具有强制性,监督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团体都无权修改或推翻。

因此,在我国建立科学的纵向层级监察系统(本文为便于阐述,不妨先将其定义为行政监察院系统,与中央、省、市、县四级相对应的监察机关分别为最高行政监察院,高级行政监察院,中级行政监察院,基层行政监察院),首先必须从法律上确定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监察系统与行政系统分离,监察系统在人事上具有独立性。可能的话,行政监察院系统不列入公务员架构。

第二,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监察工作人员直接对法律负责。

第三,最高行政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参照国务院总理、副总理任免的规定,所属各职能部门领导的任免参照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的任免。最高行政监察院长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除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外,最高行政监察院长官不受其他任何人士的指挥和管辖,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政府辖下其他受薪职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院长官的任免参照同级行政首长的任免规定。

第四,行政监察院系统的其他工作人员,应由监察系统自行聘用,且其工资应当高于政府其他部门同级公务人员的20%――50%。

第五,行政监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一定地区和单位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但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派出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党团关系、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仍由派出机关统一负责管理。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依法行使监察权,并且直接对派出它的机关负责,不受驻地单位的管辖和指挥。

第六,为了确保行政监察院职能真正得到实现,应当赋予监察机关更广泛的职权,特别是一定限度的司法行政权。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它制度,“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我们就要严重地脱离广大群众”,“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即使象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和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些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了而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希望。”(《邓小平文选》第二卷327、333页)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论述是我们探索廉政监察领导领导体制的重要指针,就像本文开头提到的那样,即使要素相同,但结构方式不同的组织、其性能也可能有巨大差异。从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一批重大案件来看,如陈希同王宝森案、李效时案、欧阳德案、闫健宏案、胡建学案、孟庆平案等,他们走上违法违纪之路,除了这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对他们失去了有效的监督以致权力失控。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走完了从共产党员到腐败分子、从副厅级行长到死囚的可悲而又可耻的历程的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原行长高森祥在被捕后不久在铁窗下说了这样一席话:“这一年多来,我变了。这固然有许多客观原因,但根本的一条,就是自己的官作大了,没有人监督了。因而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想钱多了,认为现在有钱有势,应该好好享受一下了。就这样,资产阶级思想趁虚而入,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阶级感情逐渐淡薄,最后被资产阶级俘虏了。”(《90年代中国惩治腐败大案要案纪实》第106页)虽然从他蜕变的过程及堕落的程度来看,这段反省并不算深刻,但还是比较客观。古人云:“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它对于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及我国的监察制度,仍不失为一种警示。它告诉我们,要重塑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制,就勿必将现行监察系统与行政系统重新优化组合,特别是对监察领导体制的改革更是势在必行,有必要将监察系统的领导体制由内部横向分工制改为外部纵向层级制。通过对监察系统的内部和外部组织结构进行合理调整,将我国的行政监察系统变成一块坚硬无比的“金刚石”。

在独立的层级监察领导体制下,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与目前有较大差别。由于监察机关不再隶属于行政机关,使得监察机关不仅可以对同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还有能力监察同级人民政府,现分述如下:

一、最高行政监察院的监察对象包括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委、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

二、基层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院的监察对象,是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

三、对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由基层行政监察院的派出机构进行监察,以保证监察的权威性。

四、最高行政监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地方各级行政监察院管辖的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样做目的在于确立最高行政监察院对全国行政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五、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只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负责。

五、行政监察院体制下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在行政监察院体制下,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广泛的职权,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又使其处于超然地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防止行政监察机关权力滥用,又如何保证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呢?因为监察人员在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接触一些消极阴暗的东西,如果立场不稳、信念不牢、意志不坚定,就很容易受到腐朽思想的影响甚至腐化堕落,所以单靠监察人员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是不够的,还必须靠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监督。具体地说监察人员应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监察和制约: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最高行政监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地方各级行政监察院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们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行政监察院的内部制约。其一是建立健全行政监察院自我约束监督机制,以严格的纪律规章和工作程序规范监察活动,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作风硬的监察队伍,保证监察人员尽职、守法、廉洁、高效。其二是在各级行政监察院内部设置一个秘密的内部调查及监察小组,其成员公开身份可为普通工作人员。秘密小组专门负责监察行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操守及有关他们的投诉或贪污指控。其三是规定下级对上级的弹劾权,即下级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只对法律负责,对来自监察领导的干预可向领导的上级监察机关申诉,对申诉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四、设置“行政监察事宜投诉委员会”。这一点可借鉴香港廉政公署投诉事宜委员会的做法,该委员会独立于廉政公署,负责处理个人对廉政公署职员的投诉,指出廉政公署工作程序中的漏洞并向廉政专员或总督提出有关建议。其成员则包括行政局议员、立法局议员、社会贤达人士、律政司及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委员会主席由一名非官方人士担任。

五、设置各级“监察咨询委员会”。可由国家机关委任社会各界贤达,组成若干个独立的专门咨询委员会,负责审查行政监察院各方面工作,并向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

六、其它方面的监督。其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而进行的监督;其二是社会组织、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三是党的监督。这几个方面已经存在,但各种监督形式还不能在争议上协调互动,形成合力;每一种监督形式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地位、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以及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缺乏精细缜密的具体规范。为此,要明确赋予监督主体以与其职能相适应的监督权限,解决目前监督权限过小的问题;要进一步调整监督体系,使其形成层层相依、环环相扣职权与责任的关系论文资料站;在监督体系内部,要有程序化和具体法律规定加以粘合,使监督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六、修养与制度,孰重?

行政监察论文范文第6篇

20世纪80年代以来,监察专员制度传播到世界各地。在亚洲,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斯里兰卡、孟加拉、韩国等榜上有名。

论文百事通在非洲,毛里求斯、莫桑比克、津巴布韦、马达加斯加等国也步其后尘。这股旋风同样吹遍南美大陆,短短10年间,阿根廷、秘鲁、哥伦比亚、墨西哥、厄瓜多尔、乌拉圭、巴西都出现了“人民卫士”,即监察专员。原东欧的匈牙利、波兰也仿效之。监察专员制度在全球范围的推广,促进了行政监察领域的国际交流。1978年,国际监察专员协会成立。各洲也相继成立了地区监察专员协会。[1]除了行政监察主体数量的发展以外,行政监察专员的类型也有了新发展,使行政监察制度更加完善。

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据其138e条设立了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前芬兰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杰考伯?索德曼(JacobSoderman)被选为首位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并且于1995年9月1日开始办公。[2](p69)介此,一种新型的跨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产生了。按照规定,监察专员必须为欧洲公民,具备在本国最高司法机关任职的条件,能胜任职位要求,保持独立性。其地位级别相当于欧洲法院大法官。监察专员由欧洲议会选举产生,向议会报告工作,任期也由议会决定,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能被解职,除非个人提出辞职,或不能再胜任工作,或犯有严重错误。监察专员必须以欧洲整体利益和公民利益为重,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得寻求或听从任何政府或机构的指示,不得担任其他政治或行政上的职务。监察专员犯有严重错误时,经议会要求,由欧洲法院将其罢免。[3]在国际上还有已建立的类似制度,这类行政监察官制度有: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欧共体统计局高级专员,波罗的海地区高级专员等等。

还有一种重要的行政监察官就是国内人权行政监察官。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那些存在大量社会紧张状况的国家,人权行政监察官是提倡并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八十年代末期,拉丁美洲就建立了人权行政监察官制度。在九十年代,行政监察官制度在东欧几个前共产党国家如波兰、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纳也相继建立。在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以后,人权行政监察官的设立在宪法辩论中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南非现已建立了名为“公众保护人”的行政监察官制度。[4]

目前国际上通行着四五种监察模式,监审合一是较为普遍的一种,不少国家的监察机构都被赋予监察和审计两种职能,波兰最高监察院最具有代表性。最高监察院以合法性、经济性以及效益、廉政为标准,对国家的预算、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政府各部门行政管理和运作情况,实施全面监察、检查。其中行政监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评价被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情况,特别是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履职情况,发现存在的行政违规和腐败现象。波兰最高监察院认为,消除腐败现象,首先要管住钱和权,防止资金滥用和贪污行为的发生。为此他们加强了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审计监察,颁布了从政道德规范、财产申报制度、礼品登记制度等,并且加大了廉政监察的力度。近年来,还制定了《防止腐败法》、《政党法》、《议员道德法》,重点展开反腐败斗争。[5]根据韩国宪法规定,监查院的主要任务是审计国家决算及受国家与法律约束的团体的财务,监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职务的情况,以及揭露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无论新成立的监察机构的各国还是原来就有监察机构的国家都把廉政和反对腐败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而前者尤其注重。2002年1月,韩国制定的《反腐败法》正式出台,直属总统的反腐败委员会也与当年开始正式投入运行。新加坡贪污调查局、香港廉政公署在监察腐败行为方面都很有成就。

民主与宪政的体制是行政监察机关职能得以发挥和完善的社会基础。波兰在1957年通过议会立法成立了最高监察院。但是它的职能经过几度变更:开始时归议会领导,后来——为了有效体现党的领导作用,在归兼任政治局委员的政府总理的监督下,为议会、国务委员和部长会议服务。直到1980年,一场新的危机(团结工会的兴起)发生时,波兰议会在同年10月8日对宪法作出修改,并颁布实施了《最高监察院法》,将最高监察院重新划归议会领导,并向议会负责。1989年波兰制度发生巨变后,这种隶属关系一直未变。1994年修改宪法时对监察院的职能和地位重新作了法律规定。根据波兰的经验,如果最高监察院属于总理监督,它的监督职能肯定不能很好发挥。一个简单明了的原因是:监察院的工作对象主要是总理领导的政府各部门,所以“自己不可能对自己实行有效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的工作容易流于形式,达不到对国家行政机关有效的监督的目的。这也是当时在波兰国家政权中出现特权阶层的原因之一。[6]在韩国,反腐败问题之所以成为朴正熙政权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朴正熙希望能通过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清除腐败。朴正熙被刺后,继任的两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都继续把反腐败作为最重要的行政目标之一。他们分别发起了“社会净化”运动和“新秩序、新生活”运动。但众所周知,这两位总统本身后来都被指控贪污并获重罪。1992年,韩国历史上第一个民选政权金泳三政权出现了。金泳三把清除腐败宣布为执政第一任务,作为第一个民选总统,金泳三的反腐措施一开始就显示了与以往截然不同的特点,那就是大力推进制度反腐。早在1960年,韩国政府就曾提出过财产登记法案,但是议会通过后不久又被议会否决。1981年,全斗焕政权制定的《公务人员伦理法》则明确把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作为主要内容,全斗焕政权没有勇气真正实施这一政策,而是对财产登记实施了非公开原则。金泳三于1993年5月20日向临时国会提交并通过了以高级公务员财产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此法于同年7月11日生效。金泳三推行的第二项制度性反腐措施是推行金融实名制。与财产公示制度一样,金融实名制也早就在韩国开始了尝试,最后却都因为各种社会力量的反对不了了之。正是因为金融实名制的实施,才使得两位前总统卢泰愚、全斗焕巨额秘密资金被揭露出来。继任的金大中则继续推进反腐败,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韩国政府在反腐之路上走得一直坚定的另一个原因是强大的民意压力。[7]这说明,政治反对势力的存在,民主和宪政条件下的反腐制度是对腐败是一种有力的制约,同样如此,监察机关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

台湾的监察制度承继了国民党在大陆时期的监察体制,其理论和制度基础来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早在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就颁布了《监察组织法》成立了监察院。1928年开始的“训政”时期,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成立五院制政府。监察院是最高监察机关,它接受国民党的监督、指导和国民政府的命令。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颁行,对监察院的性质、地位、成员的产生、监察的对象和职权均作出了新的规定。监察院仍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但同时依大法官会议第七十六号解释,监察院构成国会的一部分。监察院除仍拥有弹劾、审计、纠举、调查等法律性职权外,又取得了二项政治性职权,即纠正权和(人事)同意权。监察院从一个准司法机关变为中央民意机构兼准司法机关。但是,1948年通过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和1949年公布的“台湾省戒严令”,使监察院仅在法律上和理论上而不是事实上成为民意机构。直到1986年国民党决定推行“政治革新”,开放党禁,解除戒严,“充实中央民意机构”,加强“议会政治”的运作,全面推行“民主宪政”,废除“极权专政”。民选委员尤其是民进党委员进入监察院,使监察院事实上成为民意机构兼准司法机关。1992年5月,台湾增修“宪法”,监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发生相应的变化。监察委员、院长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总统”对监察院的控制增强,监察院不再享有同意权。[8]民国时期和台湾当今的监察院都受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和西方民主制度的双重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孙中山的政治思想。从其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不管法律上如何规定,政治制度背景对其作用的发挥却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挪威议会行政监察专员阿尔内?弗利弗莱特说:“行政监察官制度就需要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如在宪法中有其位置,并得到广泛的政治支持。否则,如果这个国家的政权有变,就会导致对行政监察官职权的损害。因此,一个能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官职能的基本前提就是有一个完好的民主机制。不然的话,行政监察官就会被当成一个政治工具,有使当政的政府或总统合法化的危险。”[4]事实的确如此。

二、行政监察对象的完善

近年来,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也走向完善,行政监察的对象又有所扩大。如一些国家将人事管理也纳入监察事项范围,公务员对任职、待遇不服,可以投诉监察专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8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以下职责:……(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另外,如前所述,很多国家实行监审合一,加强反腐监察,也是行政监察对象发展的一个侧面的表现。除此之外,行政监察对象的完善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

由于信息公开化和公民的知情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国家的监察机关的又被赋予了一项新的职责。1994年,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开始根据获得公务信息良好行政服务规范的要求,促进那些依该规范的要求应当为公众所取得的公务信息的公开。个人对于信息不公开的不满可以向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提出,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可以按照1967年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根据1998年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和2000年信息自由法,还设立了信息行政专员。[9](p638,528)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国家也制定了《信息自由法》,推行政务公开,授权监察专员受理那些拒绝向公民提供信息的案件。

日本的监察机关还可以进行政策监察。日本现行的监察机关是行政评价局,是由行政监察局改制而来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持续低迷,渎职腐败案件不断出现。为进一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2001年日本政府进行行政机构改革,将原总务厅行政监察局改为总务省行政评价局。这是日本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原有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行政监察制度。工作内容除了原有的行政评价和行政相谈以外,增加了政策评价,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制定和实现工作目标的监督。政策评价是行政评价局主要工作之一,指评价局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对省(中央政府各部)府(地方政府)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进行统

一、综合地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的必要性、有效性、效率性、公平性及优先性,即评价工作计划和目标是否符合国民和社会的需要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获得了最大效益,是否公平负担了费用,公平享受了成果,是否需要优先实施等。政策评价计划和结果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行政评价局的评价意见要交给内阁总理大臣,评价情况则要向国会报告。[10]欧洲议会监察专员的监察对象更为广泛:欧洲理事会、欧洲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仅限于行政事务)、欧洲审计院、经济社会委员会和各地区委员会地区、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以及其他欧盟附属机构。[3]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监察事项是不良行政,但是欧盟条约并没有给“不良行政”下定义。与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不同,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并没有不能受理可能得到司法救济的案件的限制,他可以审查欧盟机构行为的合法性,还可以受理关于由合同关系引起的不良行政的申诉。[2](p69-70)当然,法院的审判、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涉及劳资关系且可以通过内部渠道解决的案件,监察专员不予受理。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还对理事会进行良好行政行为法典的起草工作表示欢迎,并且致力于起草一项宽领域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法律制度的工作,该项法律将参照1985年丹麦公共行政法、1982年芬兰行政程序法以及法国、英国、爱尔兰、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关于良好行政行为的内容。在监察专员的特别报告中还对文件开放提出建议并指出在采用对公众文件开放的规则方面的失职和没有使公众更易于利用(文件)可构成不良行政。更重要的是他认为(现有)规则是有限的并要求欧洲议会考虑已经采用的规则是否保证了欧洲公民期望于欧盟的透明程度。[2](p71-72)这说明信息公开已经并将继续成为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监察的重要事项之一。

三、行政监察程序的完善

近年来,行政监察程序趋向完善,主要是更加公开化和方便申诉。

英国1967年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并没有允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可以公开个人的申诉,但是在1990年代中期,SirWilliamRaid发表了几个他认为具有普遍重要性的实施全面调查的案件的报告。自1994年议会行政监察专员被赋予了对于公务信息不公开的不满可以按照1967年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的权力以后,对于这些不满的详细调查由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定期出版。(可能是由于涉及信息公开方面的内容,所以可以定期公开,而对于不涉及信息公开方面的内容,还是只能出匿名摘要。学者对此自然很是不满。)[9](p644)

在澳大利亚,公民可以写信或亲自前往监察专员设在各地的办公室进行投诉。澳大利亚监察专员制度的另一特点是广泛运用电话传真等通讯设施,接受公民的投诉。在其他一些国家,监察专员只接受书面投诉,而不接受电话投诉。在澳大利亚,专门为监察专员办公室设立公用免费电话热线。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电话亲自提起投诉,或征得亲友同意后代表亲友投诉。在澳大利亚,居民投诉的途径很多,需要时还可请律师、议会议员或移民代为投诉。监察专员办公室有专门的调查官倾听投诉,并解释监察专员办公室可以提供何种帮助。为了调查方便,投诉人应回答调查官提出的有关问题,必要时还应提供有关信件等文书。[11]

在奥地利,有一个牵动着千家万户的电视专栏,它的节目主持人是被称为人民律师的人民监察官(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每周一次,他通过荧屏向国民介绍实施监察工作情况,针砭时弊,号召人们积极投诉,揭发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和各种不良行政弊端,当好国家的主人。人民监察官与新闻媒介亲密无间,密切配合。广播里能听到他们的声音,电视里能看到他们的形象。他们的“杀手锏”就是公开曝光。每周召开新闻会,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散发材料,供其选用。对久拖未决的问题,则组织电视讨论,形成压力,促其尽快解决。[12]阿根廷电视台也设有每周一次监察专员节目。

任何欧盟公民或者任何居住或者在成员国有登记注册的办公室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向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投诉,可直接投诉也可以通过议员转交。申诉不必为不良行政的直接受害者,但是必须先行与申诉相关的机构或者团体联系。申诉必须在申诉人知道构成申诉基础的事实之日起两年之内。行政监察专员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这是他的英国同行所不具有的一项特别强大的权力。1997年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发动了四次主动调查。在一次主动的关于特定的共同体机构和团体所掌握的文件对公众开放的情况的调查之后,监察专员在年末向欧洲议会提交了他的第一次特别报告。[2](p71)

四、国外监察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古代较早地建立了当时先进的封建监察制度,但是当代的监察制度却不尽人意,在监察主体的独立性、监察程序的规范化等方面还有较大的差距,如果能够吸收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精华,借鉴国外监察制度的先进经验,相信一定能够对我国的监察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完善监察主体

我国《监察法》第2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形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7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说明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即同时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也说明我国的监察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一个机关,两块牌子,隶属与纪委,监察局局长通常兼任委副书记。因此,无论从监督的本义还是从行政法治的要求来说,我国的监察体制都存在明显的缺陷,因为自己监督自己毕竟不可能达到监督的目的。“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是“自然公正”原则的首要内容。监察机关一方面受本级政府的领导,一方面对其部门进行监察,必然受到很多牵制,我国监察实践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新晨

关于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的独立性问题存在着争论,否定说的理由是监察官员并不独立于皇帝,唯皇命是从,虽然古代也有谏官制度,但是是否纳谏完全取决于“圣意”。不过,中国古代的监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不受被监察者控制,独立于被监察者,包括宰相在内,都要受到监察,这一点基本是历史事实。而我国当代的地方监察机关受双重领导,与古代的监察体制相比实际上是一个退步。

源于瑞典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在20世纪风靡全球,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一项制度。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由议会任命,对议会负责,但具体办案不接受议会的指示,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除非有违法行为不能免职,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国外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自实行以来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要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行政监察专员,完全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在理论上没有任何障碍,只存在具体上如何操作的问题。

我国目前监察和审计职能分别由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行使,但在实际工作中,两者有时相互配合,联合办案。而监审合一制度是加强反腐力度的一种有效机制,可以同时管住钱和权,也是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和借鉴的一项内容。

行政监察制度是通过监督行政权最终达到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制度,设立人权监察专员以保障人权,在已经签署或加入有关人权公约的背景下,从明智的观点来看,也只是一项迟早的选择。

正如前面所述一国行政监察制度作用的大小是与该国的宪政与民主基础息息相关的,我国已经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写入宪法,正在朝民主、法治、宪政国家迈进,相信随着民主与法治的进步,行政监察主体会得到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的作用会得到进一步发挥。

(二)拓展行政监察的对象

目前国外的行政监察的内容不仅包括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发展到包括其合理性,即对“不良行政”以及政府政策的合理性的监督;不仅监督政府行为的实体内容,而且监督行政行为的程序,尤其是政府行为的公开化问题。而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内容目前主要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极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监察的范围相对狭窄,不能全面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也难以全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此,我国行政监察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宽。一方面,需要增加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政策合理性的监督,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监督,尤其是对信息公开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行政公开,既可以方便相对人,促进行政民主化、法治化,又可以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更好地实现行政监察的目标。政府信息公开是目前我国政府和学界都在积极推动的一项工程,行政监察对行政公开化的监督,可以促进政府的行政公开,同时,政府的行政公开又有利于行政监察内容的拓展。

(三)完善行政监察程序

我们现在处于信息化时代,行政监察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提高效率,同时也为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提供方便。监察机关应当允许相对人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相对人也可以委托人进行投诉,并且投诉者、申诉者或者检举者不应当限于与有关政府行为利益相关者。

国外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往往并没有直接处罚或处分的权力,但是他们的“杀手锏”就是公开调查结果,从而取得理想的效果。我国的行政监察在公开化方面还有很多不足,许多问题往往内部“消化”,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大公开化的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促进清廉、合法与合理的行政。

[1]孔祥仁.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世界各国行政监察机构设置模式之三[J].中国监察,1999,(7):46.

[2]DianeLongley&RhodaJames.AdministrativeJustice:CentralIssuesinUKandEuropeanAdministrativeLaw[M].London:CavendishPublishingLimited,1999.

[3]孔祥仁.欧盟的行政监察专员署[J].中国监察,1998,(7):45.

[4][挪]阿尔内?弗利弗莱特.行政监察官——改进政府管理和保护人权的有效工具

[5]孔祥仁.监审合一的监察机制[J].国风,2004,(12).

[6]郭增麟.波兰的国家行政监察体制[J].今日东欧中亚,1998,(2):51.

[7]韩国的反腐道路

[8]周春生,朱丹.论台湾监察院的过去、现在和将来[J].浙江大学学报,8,(3):60-64.

[9]张越.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0]田雅琴.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管窥[J].中国监察,2005,(8):62.

行政监察论文范文第7篇

为了在行政监察工作中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体制,监察部于**年建立了特邀监察员制度,并向全国监察机关下发了《监察部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几点意见》。按照监察部、省监察厅的要求,当时的地区监察局于l993年3月从派中聘请了首批特邀监察员,在特邀监察员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工作,始终把抓好特邀监察员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强化纪检监察职能的重要举措来抓,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双重监督作用,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市监察局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12年来,聘请了4批共×××名特邀监察员,他们共参与案件查处×××人次,参加专项检查×××余人次,转呈群众来信×××件次,接待群众来访×××人次。实践证明,我市的特邀监察员工作在促进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我市第四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基本情况

市监察局于**年4月聘任的第四批×××名特邀监察员,分别来自民革、民盟、民建、农工、九三学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其中有的是政协委员、政协常委,有的是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三年来,他们在不同的工作岗位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做了大量力所能及、富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发挥参谋咨询作用,为改进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名特邀监察员来自不同的行业和部门,在参加我市纪委全委、廉政工作会、各类座谈会以及平时工作中,他们都注意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紧密联系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我们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他们都能敢于讲真话,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及时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他们先后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公路“三乱”,医药行业不正之风,违规招投标,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在第四批特邀监察员任期内,15位特邀监察员通过座谈会、专题征求意见会、书面等形式共提出各类建议×××余条,提供各类信息×××余条。

二是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各位特邀监察员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通过行风评议、参与人大政协工作、问题调查、会议座谈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纪检监察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党的政策和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让社会各方面都来关心和支持党风廉政建设。同时,特邀监察员充分发挥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岗位,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等方面的优势,及时将收集掌握的群众来信来访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较好地发挥了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如去年我们一位特邀监察员在了解到“部分领导担任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名誉会长,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时,及时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会同组织部对此问题进行了及时处理。通过特邀监察员的纽带作用,增进了党政机关与群众的联系,提高了群众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促进了党政机关与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推动了我市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是通过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会议和重要的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了特邀监察员的双重监督作用。特邀监察员除参加每年的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市纪委全委会、纪检监察工作会及各种研讨会、工作情况通报会等会议外,还参与了一些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活动。据统计,在第四批特邀监察员任期内,15位特邀监察员参与各种专项检查×××余人次,接待来信来访×××件次,参与办案×××件。特别是在近三年的行风评议活动中,特邀监察员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参加了对市级交通、卫生、国土、教育、技术监督、地税、国税、工商、农行、电力等十多个部门的行风评议及复评工作,反映了社会各界群众的呼声,使评议工作客观公正,对监察对象进行了有效监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特邀监察员还代表党派和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在03年我们召开市纪委、监察局集中纪律教育开门纳谏会上,特邀监察员们就针对我们工作和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发言,建言献策,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推动了我们的工作。

总之,第四批特邀监察员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也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肯定,这些成绩凝聚了大家的辛勤汗水,也包括几位因年龄、身体及工作变动等原因届满后未被续聘为第五批特邀监察员同志的不懈努力。在此,我特别提议,让我们以热烈掌声对未被续聘的第四批特邀监察员为我市特邀监察员工作所做出的成绩表示感谢!也希望这些同志今后通过多种形式一如既往地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的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监察工作。

三、对搞好第五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几点意见

去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条例》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这标志着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特邀监察员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予以肯定,这也是我们继续开展好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有利条件和机遇。面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新情况、新形势,结合我市实际,今年,我们进一步扩大了特邀监察员队伍,由上批的×××名增加为×××名,同时加强了特邀监察员的聘任工作,选任了一批素质高,能力强,有一定群众基础和代表性的同志加入到我们的特邀监察员队伍中来,保持了特邀监察员队伍合理的年龄层次和知识结构。这批特邀监察员分别来自民革、民盟、民建、农工、九三学社等派、工商联及共产党员代表;来自学校、医院、科研、文化、教育、卫生、企业、法律服务和党委、政府部门等行业,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到×××,平均年龄42岁,是一支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特邀监察员队伍。见到这样一支队伍,我由衷地感到我市的特邀监察员工作一定会因为你们的加入而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作为长期联系特邀监察员工作的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将努力和大家一起落实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住有利条件,努力为特邀监察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从全国范围来说,特邀监察员制度从89年建立以来,有三次强有力的推动,一次是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得到纪委领导的高度重视;第二次是1996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特邀监察员会议,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总结和肯定;第三次推动就是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特邀监察员制度进行肯定。这些都是做好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有利条件,因此,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是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主动汇报工作,取得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以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的中心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特邀监察员所在党派、团体和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情况,经常交换意见,听取和采纳他们对开展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加强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支持;

四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抓好已有规章制度的落实,如特邀监察员参与纠风工作制度、参与执法监察制度、特邀监察员意见和建议办理制度、特邀监察员业绩档案和工作联系制度的落实,为特邀监察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五是切实解决特邀监察员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让特邀监察员感受到自己就是纪检监察队伍的一员,并主动关心特邀监察员的成长。

(二)紧密结合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开展好第五批特邀监察员工作。

我们这一批特邀监察员具有政治素质好、参政热情高,文化层次高,知识面广的特点,同时具有广泛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这些都是特邀监察员的长处。为使大家的这些长处得到充分发挥,以促进我市的行政监察工作。我们将在第五批特邀监察员中开展以下几项具体活动:

一是考虑特邀监察员兼职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开展“四个一”活动,不断增强监察意识,做到履行职责不间断。即:特邀监察员每人每年撰写一篇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调研文章;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参与一次市监察局组织进行的专项监察工作;向群众作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所取得成效的宣讲。这项活动请综合室和党风研究室共同研究落实,特邀监察员所撰写的论文和调研报告将在我们的《纪检监察调研》上及时发表,并择优向监察部、监察厅刊物推荐发表。

二是充分利用特邀监察员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特点,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专项执法监察检查。这项活动请综合室与执法监察室共同研究落实,结合全市的执法监察项目统筹安排。

三是充分利用特邀监察员的特殊身份和专业特长,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信访或纠风案件查处。

四是充分利用特邀监察员文化层次和学术理论水平较高的特点,每年召开一次特邀监察员工作座谈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咨询和研讨。这项活动请综合室、宣教室、研究室结合实际落实好。

五是充分利用特邀监察员多数来自各派和群众团体因而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特点,继续组织参与行风评议。

(三)明确责任,扎实推进第五批特邀监察员工作。

今年我们特邀监察员队伍进行了大幅地增员,已经有×××名同志,基于此,我们进行了分组,并任命了组长、副组长。在此,希望组长、副组长切实履行好职责,团结组内的同志开展好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任务。监察综合室要做好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及日常联系等工作,对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要进行指导和考核,市纪委、市监察局在适当时候将对表现优秀的特邀监察员进行表彰奖励。其他各室要积极地有意识地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并做好相关的组织工作。

希望全体特邀监察员同志们在今后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理直气壮地参与到行政监察工作中来,在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打造出一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敢于直言、作风优良的特邀监察员队伍。

行政监察论文范文第8篇

1.国内方面

目前,全国很多地区围绕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因地制宜地开展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其中很多可圈可点之处,如北京市实行的“全程办事制”,主要特点是:一门受理,全程代办;有机运作,及时反馈。福建省的机关效能建设对行政效能进行赋分,并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效能投诉渠道。四川省的行政问责工作,对于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部门及人员严肃处理,以儆效尤。深圳市的政府绩效管理,科学建立绩效评估指标,充分运用科技平台,对行政效能行为进行全过程全天候监察,效果显著。这些地区的有益探索,对于进一步优化行政效能、改进监察手段,无疑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可以说,我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已经走上了一条全面发展的良性轨道。

2.国外方面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的政府绩效研究由传统的“效率途径”向“绩效途径”迈进,研究关于绩效预算公共管理的技术与方法等著作和论文大量涌现。西方学者通常特别注重吸收经济学、管理学的基础原理和实践经验,这是西方绩效管理研究的显著特点和成功之处之一。当前,政府绩效管理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政治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行政效能监察机关,实行与民众进行行政对话制度,普遍设立了行政审议会,在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和提高政令高效运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行政效能监察专门法律仍很缺失,尚未颁布专门的行政效能监察法律法规,没有形成比较系统和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行政效能监察的界定和范畴,对于行政效能监察行为的实施,对于行政效能监察的考核和评判,普遍存在规定不具体、不全面的问题,没有形成系统的行政效能和行政效能监察制度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发展和开展。

2.工作机制尚未健全。

虽然对于行政效能问题都重视都想管,但是在组织领导层面上仍然存在漏洞,没有成立行政效能建设常设性机构的情况普遍存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统管领导部门。行政效能监察相关的工作部门和机构在开展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有情况不沟通,有问题不交流。由于缺乏统一组织领导,缺少加强联系的工作平台,所以普遍存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信息不通等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了行政效能监察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3.工作模式单一。

目前开展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一种是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实时监控。这一模式归纳起来是一种事中和事后监督,监督的是已经发生的问题,但是对于如何防范问题的发生,无论是从顶层设计还是从实践探索上都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这一模式往往使监督部门和人员忙于纠错纠偏,工作性质基本属于被动型,难以从根本上、制度上防范失职渎职和贪污腐败现象。

4.惩处手段失之于软。

这主要指追究和惩处力度不大。长期以来,很多部门对于违反行政效能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认识不足,忽视对待和处理发生问题的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对于发生问题的部门和人员,能不处理则不处理,能组织处理则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能给予党政纪处分则不移送司法机关。这种相当普遍的处理原则和方式直接影响了行政效能监察的权威性,也根本体现不出行政效能监察的强制力。

三、建立惩防合一行政效能监察模式

1.完善制度体系。

“法律法规是人类社会一切行为的判断依据,是社会管理层所实施的制约和监督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行为的最高制度设计。”因此,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势在必行。一是加强行政效能制度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原则,不断加强行政效能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岗位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内部监督制约、奖惩激励等制度,努力实现以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为经常性地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行政效能制度建设最主要的是从评估和考核两个方面入手,量化相关标准。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做出具体规定,确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定期或不定期对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进度情况进行评估。此外,还要对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作风等进行评价,按照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的档次进行确定。完善效能评估和考核制度的关键是考评指标的科学合理。考评指标既要保持相对稳定,体现政府职能和绩效管理的基本定位,又要动态开放,适应不同年度政府工作任务调整的需要;既要尽可能做到全面系统,又要抓住关键,力求少而精,避免面面俱到、繁琐复杂;既要利用现有各种考核评价指标,又要自成体系,尽可能设置数据周期短、便于采集的指标;既要反映不同单位工作的共性,增强可比性,又要兼顾各地区以及政府各部门的个性,体现差异性。二是推进行政效能监察立法。首先由全国人大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效能监察法,将其确定为行政效能监察方面的“基本法”。行政效能监察法重点要解决行政效能监察范畴、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方式、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以及行政效能监察结果运用等问题。其次,也可以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出台一些符合地方实际的法规。这些法规可以围绕地方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来制定,哪方面薄弱就抓哪方面,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第三,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一些工作制度,这些制度的标准是管用、配套和可操作。以以上三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为基础,构建全面系统的行政监察法规制度体系。

2.构建行政效能大监察工作格局。

前提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由党委统领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行政监察部门。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积极吸收外部监督,形成内外兼具、相辅相成、齐抓共管、统一合力的监督格局。一是建立行政效能监察联席会议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搞好必要的分工和协作,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流制度和案件移交制度,推动各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行政效能监察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完善行政效能监察专门机构。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入手,将行政效能监察职能从案件检查、执法、党风、纠风、预防腐败等部门分离出来,设置专门的行政效能监察室或绩效管理室,专司行政效能监察职能。在管理公务人员较多的政府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处)下设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同时要建立一支专门的行政效能监察队伍,其组成人员应该既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又熟知行政法律法规。三是完善行政效能社会监督网络。“在治理网络里,政府只是参与者;他们与其他参与者联合治理。”一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人民群众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最终评价者。近年来,各地普遍开展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开通了政风行风热线,开展比较深入的明察暗访活动,建立了比较专业的特邀监察员队伍。实践证明,这些做法对于强化群众监督,督促政府部门转变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工作效率持续提高,都起到了非常明显的积极性作用。同时,一些新闻媒体也通过专栏、专题等方式,不断报道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曝光违反行政效能的典型案例。

3.实行惩防合一行政效能监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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