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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相关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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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第1篇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积极性;解决对策

一、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及其原因分析

结合当前的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现状特点,分析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办事不利索,不能主动按时完成自己所应承担的任务;二是存在大量的消极情绪,有很多的牢骚意见。三是业务能力不强,不熟悉自身分内的工作,造成工作质量低下,错误多;四是做事不主动,缺乏必要的探索精神。对于领导没有交代的事情,往往不会主动去做,也不能积极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难题;五是服务态度不好,在为学校的师生、院系服务的过程中,欠缺应有的工作热情。

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有些是行政管理人员的个人内在素养所致,有的则是由岗位特点造成,一般来说,综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大锅饭”的管理方式影响了行政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在具体的高校管理中,往往难以采用合理的方式,存在“大锅饭”或“准大锅饭”式管理模式,干多、干好和报酬、奖金、荣誉并没有多大联系,使行政人员工作积极性大大下降。

2.开展的具体事务比较多,研究工作非常少。行政人员每天被各种琐碎事务缠身,没有过多时间来思考,不利于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提高。造成行政人T成就感比较低,工作积极性不高。

3.行政人员往往没有相关的学习培训机会,不利于自身视野的开阔以及能力的提升。由于各方面客观因素的影响,行政人员的学习培训交流机会并不多,这就会造成工作人员对于自身领域的知识信息发展不及时,缺乏必要的横向交流。

4.在部分高校的管理中,片面重视“教授治校”的理念。让不懂管理的教师进行行政管理工作,往往会造成对于下属比较严格,给予的批评和指责也比较多,而对于工作努力、表现优异的同志,却常常忘记表扬。

二、解决对策思考

在开展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如何通过有效措施来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应该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在当前事业单位不断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应该进一步思考如何加强高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发展,重视充分发挥人文管理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第一,进一步加强团队文化建设,大力发扬合作精神。在具体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大部分都是通过部门形式开展,因此,应该充分发挥好相关人员团队精神的作用。应该让管理人员明确团队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价值观和团队目标,确立每个人的近期以及远期目标,并积极宣传团队价值观,要求各个成员各负其责,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

第二,进一步通过有效措施树立管理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加强对他们的主体意识的培养。行政管理人员是所在部门的主人,应该为学校各项工作负责,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的发展。同时,还应该进一步调动应有的工作积极性,培养良好的主体意识,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积极的情绪下推动工作的开展。

第三,加强培训工作,切实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行政管理工作事务繁杂,行政管理人员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培养对于事业的追求和热爱,应该进一步重视业务知识的学习,结合先进的管理理念,培养热爱学习、热爱生活的积极态度,重视个人综合素质能力的提升。

第四,在行政管理中进一步发挥赏识管理的作用。结合管理学理念,在表扬、认可状态下工作,人们往往具有明显的积极情绪,会在后续的工作中投入更高的热情。同时,愉悦的心情也会大大提升工作效率,并有助于人们相关创造能力的提升。

第五,应该从人文关怀角度入手,做好情感关怀。除了工作方面的严格要求,领导还应该在生活上、精神上处处关心下属,充分体现人文精神的特点,结合个人的现状特点,从实际的家庭背景以及困难出发,尽量满足他们对于进步的各种需求,积极解决他们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放手让下属进行创新性的工作,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结语

尽管当前我国的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高校的管理效能,应该借助人文管理的优势,不断加强高校行政管理活力,快速提升高校的管理水平,满足新时期高校快速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第2篇

结合当前的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现状特点,分析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办事不利索,不能主动按时完成自己所应承担的任务;二是存在大量的消极情绪,有很多的牢骚意见。三是业务能力不强,不熟悉自身分内的工作,造成工作质量低下,错误多;四是做事不主动,缺乏必要的探索精神。对于领导没有交代的事情,往往不会主动去做,也不能积极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难题;五是服务态度不好,在为学校的师生、院系服务的过程中,欠缺应有的工作热情。

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有些是行政管理人员的个人内在素养所致,有的则是由岗位特点造成,一般来说,综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大锅饭”的管理方式影响了行政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在具体的高校管理中,往往难以采用合理的方式,存在“大锅饭”或“准大锅饭”式管理模式,干多、干好和报酬、奖金、荣誉并没有多大联系,使行政人员工作积极性大大下降。

2.开展的具体事务比较多,研究工作非常少。行政人员每天被各种琐碎事务缠身,没有过多时间来思考,不利于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提高。造成行政人?T成就感比较低,工作积极性不高。

3.行政人员往往没有相关的学习培训机会,不利于自身视野的开阔以及能力的提升。由于各方面客观因素的影响,行政人员的学习培训交流机会并不多,这就会造成工作人员对于自身领域的知识信息发展不及时,缺乏必要的横向交流。

4.在部分高校的管理中,片面重视“教授治校”的理念。让不懂管理的教师进行行政管理工作,往往会造成对于下属比较严格,给予的批评和指责也比较多,而对于工作努力、表现优异的同志,却常常忘记表扬。

二、解决对策思考

在开展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如何通过有效措施来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应该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在当前事业单位不断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应该进一步思考如何加强高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发展,重视充分发挥人文管理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第一,进一步加强团队文化建设,大力发扬合作精神。在具体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大部分都是通过部门形式开展,因此,应该充分发挥好相关人员团队精神的作用。应该让管理人员明确团队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价值观和团队目标,确立每个人的近期以及远期目标,并积极宣传团队价值观,要求各个成员各负其责,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

第二,进一步通过有效措施树立管理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加强对他们的主体意识的培养。行政管理人员是所在部门的主人,应该为学校各项工作负责,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的发展。同时,还应该进一步调动应有的工作积极性,培养良好的主体意识,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积极的情绪下推动工作的开展。

第三,加强培训工作,切实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行政管理工作事务繁杂,行政管理人员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培养对于事业的追求和热爱,应该进一步重视业务知识的学习,结合先进的管理理念,培养热爱学习、热爱生活的积极态度,重视个人综合素质能力的提升。

第四,在行政管理中进一步发挥赏识管理的作用。结合管理学理念,在表扬、认可状态下工作,人们往往具有明显的积极情绪,会在后续的工作中投入更高的热情。同时,愉悦的心情也会大大提升工作效率,并有助于人们相关创造能力的提升。

第五,应该从人文关怀角度入手,做好情感关怀。除了工作方面的严格要求,领导还应该在生活上、精神上处处关心下属,充分体现人文精神的特点,结合个人的现状特点,从实际的家庭背景以及困难出发,尽量满足他们对于进步的各种需求,积极解决他们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放手让下属进行创新性的工作,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3篇

一、薪资管理、社保公积金方面:

每月按时完成工资的核算和编制,遇到节假日主动加班加点确保员工工资能够准确、及时发放;

按时完成社保年审、年检工作,在年审过程中实现顺利通过, 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操作,现对社会保险网络申报、年审流程、社保法律条文及西安市高新社保局各类社保业务流程,从门外汉逐步掌握、熟悉待遇报销、养老转移等操作流程及规范。

及时办理公积金的增减变动、转移、员工公积金支取等相关手续。

为全体员工办理团体意外伤害险,及时做好新增人员的参保、离职人员的变更、出险后的报案、理赔资料准备等工作,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降低公司管理风险。

二、招聘、公司内部竞聘、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方面:

在人员招聘方面,通过加强内部、外部招聘渠道建设,全方位及多渠道整合内外资源,最大化的拓展人才资源渠道,同时加强个人在人力资源招聘方法方面的学习和培训,积累招聘面试经验,使促公司招聘工作专业化、流程化、标准化。加强对应聘人员工作能力的把控确保公司新聘员工的质量。2014年全年共计招聘入职员工 86人、离职25人,最大化的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人力需要。

在干部选拔方面,完成了中层、班长竞聘及考察工作,选拔了一批有能力、有想法、有干劲、有经验的优秀干部、班长上岗。这次竞聘动员充分,组织得力,给广大员工提供展示自我的平台,也为公司发现人才,储备了人才。对新聘中层的考察中,着重考察了各中层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此项工作使人力资源管理上了一个新台阶,也为公司日后干部选聘积累的宝贵的经验。

员工入职管理方面,规范入职流程、完善人员内部档案资料,强制入职体检,使员工入职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

三、教育培训工作

2014年培训工作主要坚持公司育人理念,培养公司复合型人才为己任,重点提高公司人员整体职业化素质及职业情操,掌握现代管理知识与能力,为工作开展注入活力。2014年培训方面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 积极组织新员工入职培训,提高入职人员对公司文化规章制度了解,融入公司集体及团队生活。

(2)开展公司操作层技术培训、新“ERP”系统操作培训、交通事故预防、处理培训、销售人员能力提升培训,激发员工掌握新知识、新思想,合理应用知识及针对性培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规范试用期员工转正管理工作。2014年施行员工转正面谈制,实现了对员工试用期工作能力的有效评估,也对我个人开展人力资源工作起到了良好作用。

四、劳动合同方面

配合内控部起草了劳动合同,所有条款都仔细推敲,避免漏洞,并经律师的严格审查,与员工签订了全员劳动合同430余份,即维护了员工的利益,也保护了企业的利益,达到双赢。

五、印信管理方面

严格执行公司用印制度,把好公司用印关,杜绝公章滥用、不规范使用等现象,确保印信使用管理。全年未出现用印违规现象。

六、工会方面

在工会方面,组织了3·12扶贫村植树活动;关心职工生活,慰问生病员工,为有红白喜事的员工送去慰问金等;关爱员工身体健康,全年组织了两次员工健康体检;关注员工子女教育,为不满14岁的员工子女发放六一儿童节书卡;积极组织参加集团羽毛球比赛及举办的“第九届拔河比赛”,并在拔河比赛中取得第二名的好成绩,体现了新达公司团结向上的精神风貌。

七、档案管理

严把档案、资料借阅管理关,杜绝公司档案、资料丢失。及时督促未返回的商砼合同、各类协议,2014年度共计收文128份、发文 45 份,返回商砼合同 24份、各类协议 75 份,同时在陈莉萍的配合下,完成所有归档文件的电子版条目录入及归档工作。

第4篇

一、企业行政管理内容概述

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参与竞争并且保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及客观要求。通常情况下,对企业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四点:计划工作;组织工作;指挥工作;控制工作。首先,计划工作,就是指在进行具体的企业行政管理之前制定好相应的计划,或者说相应的制度,对于企业的管理内容及目标进行明确。在对企业进行行政管理的时候,必须把行政管理的内容及目的明确清楚,这样在进行行政管理的时候行政人员才能够准确找到相关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其次,组织工作,是指企业根据自身企业正常运行的企业组织结构,企业行政管理内容中的组织工作就是作为计划工作的承接部分,在对行政管理措施制定好相应的计划后,明确企业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中的工作,对每一个工作都做好组织工作,即将具体任务分配到个人[1]。另外就是指挥工作,在企业行政管理过程中,这一部分就是在对计划工作和组织工作完成后,对于相应的工作部分进行合理的指挥协调,旨在让企业的正常运行达到更加高效的目的。除此之外,控制工作也是作为企业行政管理内容的重要部分。控制工作其实是对于上一部分中的指挥工作而言,是对指挥工作进行合理有效地监督工作,当指挥工作出现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时,就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保障整个企业行政管理过程保持合理性和高效性。

二、目前企业管理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

1.“游击作风”非常普遍

在企业行政管理的实际过程中,会存在许多完全不按照企业行政管理相关规定中的管理条例、方法或者原则来对企业进行管理,取而代之的是主观意念下的“游击作风”,这是目前企业行政管理中的普遍问题,即在对企业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缺乏严肃性。除此之外,对于企业中所制定的一些相关规章制度同样还是缺乏严谨性,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整个的企业行政管理都造成着一定的危害[2]。

2.照搬党政机关行政管理模式

国网电力检修公司作为国家企业与国家党政机关的关系甚为密切,因此在企业行政管理中不免会对国家党政机关单位的行政管理措施进行借鉴。但是,在目前的企业行政管理过程中,许多的行政管理措施都是完全照搬国家党政机关单位,缺乏对于自身企业形势下的认识,没有清楚地意识到企业与机关单位的重要区别,结果使得企业无法按照正常的情况运行。再这样的情况下,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不但没有取得突破性,反而出现更多的形式主义和咬文嚼字的不利现象。

3.企业缺乏有效地行政管理体系

自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于国家企业而言,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因此企业目前仍然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一些诸如文书档案管理及办公室管理等工作上,严重缺乏创新举措。除此之外,企业由于完全照搬国家党政机关单位的行政管理措施,使得企业中的一些对企业正常运行与发展的工作效率高效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反而丧失了话语权,从而使当前企业行政管理中的缺陷进一步放大。

4.企业行政管理工作脱离实际

在企业行政管理中,由于对一些行政管理人员的任用不当,例如任用一些对企业相关业务不熟悉,缺乏相应的企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导致其在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时不能有效地联系实际对企业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管理,从而造成恶性循环。

三、针对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创新措施

1.规范企业管理模式

规范企业的管理模式是对于“游击作风”而言的。要想改变企业行政管理中的“游击作风”就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对其进行合理有效地调整。例如,通过将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制定合理、有效地行政体系和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上面,使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能够处于一种良性的工作状态[3]。除此之外,对于规定的相应生产任务要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和个人,从而提高企业职员的工作积极性。

2.确保行政管理工作的合理性

为了提高企业正常运行的高效性,在企业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于每一个细节都必须保持者严谨的态度,确每一项创新措施都具有合理性。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特点,根据这些相应的特点来开展工作。除此之外,企业的各个行政管理部门都必须明确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工作当中给自己灌输更多的能量。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帮助,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3.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体系

在对企业构建合理行政管理体系时要注意其中包括权利体系、事务体系和技术体系这三个部分。根据这三个部分对相关的构建行政管理体系工作进行相应的展开工作,三个行政管理体系之间的关系要紧密相连,协调有效地工作。

4.工作的开展应该注重实际企业行政管理工作要想落实到位,除了以上三点之外,注重实际工作的开展也同样显得非常重要。在制定相应的企业行政管理体系之后,要将其联系到实际的工作当中,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及需要,灵活的进行行政管理。此外,还要对行政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考评,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结语

第5篇

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一项基本的工作,它主要是对全国以及地方的档案进行整理和监督指导,实现地方和国家档案的整齐化和规范化。就我国目前的体制和制度来看,我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以国家的各项建设需要为主要目标的,按照现行的体制,我国档案行政管理的目标主要分为最终目标、职能目标和直接目标三种。

简单地说,最终目标就是根据国家相关制度和法规的规定,以为人民服务为原则和基础,不断地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从宏观和微观以及内部和外部实现对国家和地方档案的管理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要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严格地按照相关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的人员、资金以及一些重要物品的档案进行管理。这样一来能够为其他的相关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保障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

职能目标是属于最终目标的,即职能目标的相关工作必须依照最终目标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且职能目标只是最终目标的一部分,它是服务于最终目标的,是为了让最终目标能够更快更好地实现。职能目标是按照相关政府和地方的规定与战略目标对最终目标进行的划分,属于各个相关部门的目标。所以,各个部门一定要在做好自己职能目标的基础上相互合作,共同促进最终目标的实现和发展。

直接目标就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社会的发展和需求拟定的阶段性目标,同样也是为最终目标而服务的,主要是为了定期的完成任务,监督与管理日常的档案,将合法的档案按照相关的规定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使不合法的档案受法律的制裁。维护档案管理环境,促进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最终目标的实现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档案行政管理的特点

通过对档案行政管理的特点的研究,就可以发现在现代快节奏、复杂化的市场经济时代,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现网络化办公是十分有必要的。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行政管理部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层级存在差异性

相比其他的行政管理工作来说,档案行政管理工作遵循了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但也保持了自身的特点。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可以实现统一的管理,而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必须依照我国的国情实现分层的管理,及国家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的档案事业,做好统一有序的管理和监管工作,而县级以上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当地的档案管理工作,二者共同发展和进步。从这个方面来看,为了促进二者的合作与联系,取得共同的发展、进步,进行网络化办公是很有必要的。

(二)具有事务性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在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地方政府和一切社会组织与团体中属于内部行政管理事务。从这个方面来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具有事务性,也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档案管理时,要进行具体事务管理,从之前的指导工作变为亲力亲为,使工作更加细致,也就增加了公共压力和工作量。所以,施行网络化办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效率。

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化办公的必要性

(一)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社会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今天,行政体制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而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是其的主要目标。那么,网络化办公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和关键,在进行网络化办公后各个部门在进行信息传递时,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不再像之前一样用纸张进行传递和交流,而且上级与下级等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和信息传递更加方便快捷,对于不懂不会的问题也可以登录相关的网站进行学习,改善了之前人工讲解的模式。这样一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二)强化了监督的力度

实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化办公,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强化监管部门对其的监督工作。相比之前的监管部门通过电话回访或者定期的视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方式来说,网络化办公可以时时刻刻、随时随地实现监督管理工作。这样一来,在提高了监督力度的同时,也减少了由于人为因素或者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不必要的风险和失误,促进了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和运作。

(三)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成本

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工作和信息交流时需要传递大量的文件,相比之前的纸张传递来说,能够减少纸张的使用量,同时也减少了油墨费、设备维护费以及邮寄费等相关的费用。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些成本的节省能够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经济效益。从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看,实现网络化办公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工作的效率,所以也就能够减少雇员,这样就能节省很多的工资费、水电费以及其他人为耗损的费用,在降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成本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正之风的现象,提高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心竞争力。据相关的资料显示,我国山东济南铁路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现网络化办公后雇员减少了50%,节省的成本费用达到数百万元。

(四)深化了管理能力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现网络化办公后,能够在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效率和质量的同时,降低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这样就能够有充足的时间供相关的工作人员去学习更多的专业知识和其他文化知识,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在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营造一个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的同时,还能进一步深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促进其更好更快的发展和进步。

(五)强化了服务功能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最终目标,就是为政府及广大人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而网络化办公能够帮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这一目标,网络化的办公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缩短管理部门与公众之间的距离,通过相关的网站能够更及时地解决公众的一些问题和困难,能够随时随地地和公众进行交流,使相关的服务工作更加细致化和亲民化。在为公众提供更优质服务的同时加大公众对管理部门的支持力度,促进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社会效益的实现。

(六)促进了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现网络化办公,能够使其他的相关工作者更便于查阅自己所需要的资料,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将资源实现二次利用,在实现资源价值的同时还能够促进其他事业的发展进步。例如,科技工作者通过充分利用资源能够更快更好的研究出新的产品和项目,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四、结语

第6篇

所谓企业的行政管理通常指的是企业行政系统为了企业的持续发展而制定的相关制度和原则以及发展方向,其主要功能包括了管理、服务和协调三个层面。从管理角度来看,要处理好企业相关的日常事务,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的运作,同时要做好企业文化管理,宣传企业精神,教育培训员工,促进他们和企业未来的发展目标保持一致。从服务角度来看,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企业的后勤保障工作。从协调角度上来看,则需要从垂直和水平两个角度来进行协调,垂直角度要注重上下级的协调,而水平方向则注重部门之间的协调。从这些功能来看,充分显示了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性。然而我国很多企业的行政管理依然沿用传统党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思路,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对此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所存在着的问题,并由此出发提出相应的改革策略,从而为我国的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当前现代企业行政管理所展现出来的问题分析

1、存在着明显沿用传统党政机关行政管理模式

由于我国自建国以来,实施计划经济长达近半个世纪,所以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至今并没有完全消除,特别是在企业的行政管理方面,很多企业都沿用传统的党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而不是从企业的实际需求以及企业单位行政管理的特点进行设置。行政管理的很多工作都消耗在高形式主义、表面文章。这种方式的行政管理不仅浪费员工的精力,同时也是浪费大量的时间,而在现代企业发展思想上,时间的重要性显然极为突出,如果不能够充分利用时间,就很难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这种教条主义的行政管理模式也难以满足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在协调、服务以及管理三个方面的功能设定。

2、现代企业行政管理主观性明显

要想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就必须要提升管理的客观性,通过制定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对企业的所有员工进行约束。但是现在很多企业的行政管理却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性。在企业内部并没有完善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相关的部门以及员工的职责和分工没有明确。对于公司的日常事务也没有相关的工作程序,往往通过领导或者各个部门领导主观性的意愿来执行,而且这些意愿往往会因为领导以及部门领导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处理办法,导致下属对于同一件事情往往无所适从,而且过多的依赖领导的主观性意愿,也会导致企业的大事小情都会向上级领导请示,行政管理的基层人员的工作效率难以提升,而与之对应的领导则是忙碌异常。进而产生行政管理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工作,他们工作的内容太少,但是工资却一分不能少。而对应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会大打折扣,进而导致领导和员工之间的隔阂,不能够产生上下同心的发展格局。另外这种主观性的行政管理模式也会很容易导致相关人员形成相互推诿的习气,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方面的浪费。

3、现代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时常脱离实际

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种普遍的问题,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并不能够充分的了解企业所从事的具体业务,而且相关的产品功能、技术环节、供应链等方面都不能够很好的了解,那么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就难以紧密结合企业的相关业务生产实际来进行,导致有些规定根本不能够推行,或者是不宜推行,进而会引起其他相关部门的抵制和排斥。久之就会让企业的很多其他部门觉得行政管理人员不能够成为自身发展的有力支持者,还是一个掣肘者,于是渐渐的和行政管理部门产生疏远,除非必要的事情让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否则是不会和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这种环境下又会进一步造成行政管理部门难以深入了解其他部门,从而造成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上的脱离实际,难以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4、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缺乏相关的体系

当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更多集中在一些具体的工作事务上,比如办公室的管理、文书档案的管理、总务后勤方面的管理等。而这种管理思路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下的管理风格。这种方式的管理更多借鉴了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并将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内容延伸到企业的行政管理方面。这就导致了企业的行政管理更多集中在事务性的活动方面。这种单一性的管理模式显然不具有体系性,进而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企业的行政管理不仅要处理具体的事务,同时还需要管理和协调,只有充分做好这三个方面的事情,而且将这些日常事务通过行政管理制度进行明确,形成体系才能够提升行政管理水平,但是这一点很多企业都没有做到。

三、我国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改革思路分析

由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行政管理在企业的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有助于企业凝聚力的形成,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要对落后的行政管理模式加以革新。

1、选择与企业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模式

由于企业的行政管理模式和计划经济时代下的党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若一味的照搬照抄,显然不能够适应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所以需要紧密结合企业的行政管理特点来选择与之适应的行政管理模式。对于企业行政管理而言,其核心工作职责就是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这就需要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当好幕后英雄。做好为企业其他部门服务工作,并且和其他部门充分配合和协调,而不是变成一个企业内部的“门难进、事难办”的官府衙门。企业的行政管理还需要具备企业管理职能,企业的行政管理不仅仅是企业的总务,同时还应该从事企业的法务管理,比如制定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原则,而不是将企管部和行政部进行分离,而是要将这两个部门进行合二为一,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而不会形成两个管理部门都来管理,最后都管理不好的问题。另外对于企业而言,仅仅要求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服务工作,克服衙门习气通常效果较弱。因为行政管理人员在服务于其他部门时,通常没有一个切入口,做好在管理和服务方面都会觉得难以入手。如果介入的生硬,就会造成对其他部门的干扰,进而引起其他部门的反感。当明确行政管理职能之后,行政管理人员加强和其他部门的沟通,以及深入他们的工作就变得有据可循,而在相互沟通过程中制定的相关制度就能够符合相关部门的具体实际,于是就能够在实际过程中被执行。因此对于企业行政管理而言,其选择的管理模式更加注重互动和沟通和协调和服务。这样才能够让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形成管理合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规范企业行政管理模式

针对现代企业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着主观性问题,只有通过加强行政管理的规范工作才能够遏制这些主观行为,让行政管理工作能够纳入到统一的框架下进行,这样就能够让行政管理少一些主观管理,多一些客观管理。从而促进企业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对于企业而言,行政管理是其管理内容的重要构成,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缺乏规范性的管理,那么相关的制度就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企业的领导也难以在很短的时间里就能够发现企业在管理中所存在着的问题,甚至会造成企业决策的失误,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工作就需要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制定统一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结构体制,让不同的部门以及工作岗位,甚至到每一位员工都能在行政工作人员的协调下进行良好的运作,而且这些运作和协调工作都是基于良好的制度,而不是通过管理人员的主管意志来进行管理。当然要做到这一点一个非常关键的基础就是让每一位员工都要有明确的职责和权力,这样就消除相互推诿,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

3、紧密联系企业管理实际开展工作

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就是要支持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提升企业的经济利润,而不是为了管理而采用的所谓管理,要坚决抵制传统的形式主义式的管理。在行政管理上要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奢侈浪费。关键是要结合企业的实际需求来适当的改变相关的管理方式,以企业利益至上的原则来指导行政管理工作。不能够一味的因循守旧,受到条条框框的束缚,当然此时也要反对主观主义,如果发现旧条款影响到企业管理,那么需要通过相关的协调和讨论,对这个条款进行修改,而不是随意的破坏条款来进行管理。另外行政管理工作必须要紧密结合企业文化,同时还需要加大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责任意识和忠诚度,以及他们的职业素养。行政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管理制度的监督者和管理者,必须要做到以身作则,这样才能够提升行政管理制度的执行力。最后行政管理工作人员需要市场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制定符合不同业务部门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绩效考评制度等,通过这种紧密联系实际的管理方式,才能够有效促进行政管理作用的提升。

4、构建现代企业行政管理新体系

现代企业行政管理体系必须要符合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通过紧密联系实际来设计企业的行政管理架构。而行政管理架构的设计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对于企业而言不是一成不变的。行政体系架构的设计所涉及到的内容包括组织概念、治理机构以及设计原理和内容以及行政流程结构设计、职能分解以及和人力资源及岗位设置等相关内容进行结构。随着现代管理思想以及科学技术的紧密结合,行政管理新体系还应该包括技术体系,其中内容有:第一,企业行政管理中的领导和管理。这些内容更多是结合企业现状来总结和制定管理内容,并且明确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内容。第二,涉及到的企业行政管理的相关沟通及协调内容。第三,涉及到有关行政管理的监督和控制等内容。第四,还需要涉及到事务管理内容。这是行政管理体系的关键内容之一,其中事务体系涉及到的内容包含了各种事务性的工作,如后勤管理、办公室管理以及会议管理、行政信息系统管理等。

四、结语

第7篇

在我国,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它运用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机关纠正下级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有所区别。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自身特有的优势,能够有效地弥补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能够使相对人权利得到更直接、及时、全面的保护。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众所周知,《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一个重要的成就就是充分地考虑到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还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提高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是法制进步的要求,更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独特价值的体现。

作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早在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件》颁布之前,就在一些法规中给予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现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相对人的复议范围与《复议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凡是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然而由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工商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级以下)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是不同的,故而,县级工商机关与其上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也是不同的。那么,县级工商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即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县级工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的哪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一些不可以受理呢?

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所行使职权时有两种方式,一是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毫无疑问,对工商所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依法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地区级工商机关。然而,当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时,县级工商机关可不可以受理其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哪一些复议申请?这在实践和理论中,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工商所(站、队、分局等)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县级工商机关只能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也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场管理所在2000年1月20日,联合瑞安市城关镇城建监察中队管理无照经营的沙河底菜市场,拆除了部分摊位。沙河底居委会以我局市场管理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于2000年2月向我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沙河底居委会又以我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将我局作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沙河底居委会既以市场管理所为复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又以同一理由在复议尚未终结期间将我局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无论是将我局或将市场所列为被告,诉讼结果可能相同,但沙河底居委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滥用了诉权。瑞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我局市场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局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可以视为我局行政行为,因此我局受理沙河底居委会的复议申请本属错误,将我局列为被告没有什么不妥。应当指出,我局提出答辩理由后,瑞安市人民法院是相当重视的,经多次研究并经多方请示,才作出开庭审查的决定。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看法,代表了现阶段审判机关的普遍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工商所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尽管它行使的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但只要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县级工商机关都可以受理。理由是,我国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越权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所以,无论工商所行使了何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当然,按照《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阶段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县级工商机关是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因此,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只能向县级工商机关提出。这样才是《复议法》的本意,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上述的沙河底居委会诉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例,尽管拆除摊拉不是我局市场管理所的权限范围,但既然市场所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告、并在市局未知的情况作出了拆除摊位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无论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都应该是市场所,而非我局。我局受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完全体现了《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很难想象,假设我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将朱镕基总理告上法庭是怎样的一番法律奇观。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除直接规定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二种例外情形。一种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下列处罚种类和幅度,经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这种原则上可以由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但必须经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为谁,实践中也是有不同看法的。一些人认为,派出机构与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同属一个系统,且在行政关系上和业务关系上均存在密切的领导关系,为了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对该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向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首先,县级工商机关依法批准工商所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往往采取抽象行政行为形式,即普遍授予下辖工商所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利。相对人不服此种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县级工商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但不能直接以县级工商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其次,即使县级工商机关直接参与到具体行政行为中去,批准工商所可以就某个案件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等于说,这个行政处罚是由县级工商机关决定的。从法律上来说,"决定"和"批准"是由本质区别的。"决定"意味着工商所在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中丧失了决定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而在"批准"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第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仍是以工商所名义,而非工商局名义;第二,县级工商机关并没有对整个具体行政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只不过起着许可工商所某种建议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是原则性的、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排除对工商所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因此,相对人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

另外一种情形比较复杂。如《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时,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而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决定。但罚款一千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如果某工商所在查处无照经营时,既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又只对相对人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复议机关到底为谁?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应分别而论:1、相对人只对工商所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显然只能是县级工商机关。2、相对人既不服行政处罚,也不服查封、扣押措施,但直到处罚决定作出后才提起行政复议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因为,复议机关保护的是相对人的最终利益,工商所的行政处罚一旦被确认为违法或不当,那么,由查封、扣押措施造成的损失应当一并赔偿。如果查封、扣押措施没有违法或不当,而仅是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的,显然,相对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无论向哪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都意义不大。同时按照我国《复议法》规定,相对人申请复议时,一不能越级申请,二不能同时向两个部门申请,更不能向二个有层级关系的部门申请,三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完整性来说,也不应当将一个案子拆为两半。为充分体现《复议法》对相对人及时、便民、全面的保护原则,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是最适合的。3、如果相对人仅对查封、扣押措施不服,那么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这与第二种情形中的查封、扣押措施应有所不同。尽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实施查封、扣押措施都是为了实现工商所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但相对人要求保护的标的显然不同。一种是相对人认为工商所的行政处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一种是相对人认为查封、扣押的措施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两者具有明显区别。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时,不仅要充分掌握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还要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要求和目的。

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新的重大举措。理顺和明确县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必将进一步发挥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制度及时、便民、成本低等优越性。我们认为,尽管在实践和理论中,对县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和分歧,但是,县级工商机关可以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律的宗旨和精神的。只有这样,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充分发挥其对下级机构的监督作用,确保规范执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8篇

    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当地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肩负市场准入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其工作职责是《行政许可法》调整的主要内容,《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行政许可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同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作为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法》所奉行的六项立法原则,不仅规范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而且符合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内在要求,为《行政许可法》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要素——队伍建设,及从源头上治理纠正队伍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效的制约措施和法律依据。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应该 尽快明晰工作思路,创新管理观念,以战略的眼光、全新的导向去科学定位工作理念,以信用工商、责任工商、效能工商、规则工商四大建设引领工商工作,夯实实施《行政许可法》思想基础。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实施《行政许可法》要进一步强化行政裁决职能,澄清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收回、吊销、注销法律关系,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法律概念。促进《行政许可法》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历经7年之久,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单行的《行政许可法》。在现行法律中,大多数法律都是给政府授权,由政府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行政许可法》则是专门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这类法律也仅有三部(《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而《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设权应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立法意志和“合法、高效、公正、便民”的立法原则,同前三部法律相比,对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管理方式的创新、政府职能的转变,将产生更加深刻、更加广泛的影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当地政府主管市场监督和肩负市场准入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其工作职责是《行政许可法》调整的重要内容,《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围绕《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基本立法理念以及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适用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特征

    对于行政许可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国际法学界存在许多不同的看法,不同的国家,都是通过本国的立法对本国的行政许可给予界定。我国的法学理论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经过反复研究,在这方面达成了共识,这就是《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所做的表述,“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从行政法学意义上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分层决策、分类指导、属地管辖的原则,对其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所谓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指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别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行为。在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中属于执行层,主要行使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能,并领导派出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核准登记辖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企业或其他经营性组织的申请,并对市场主体的所有市场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对市场活动中的商标、广告行为进行监管;宣传工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此可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直接性、执行性、依法性、综合性的特点。它是工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的法定行政职权,其管理范围是市场,管理客体是进入市场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及其市场行为,其实质就是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决定。

    从行政许可的定义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特征不难看出,行政许可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同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为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同的是行政许可成立的另一法律要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仅限于此,还会有行政确认的成分,如: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但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行政职能,所以,实施《行政许可法》是规范基层工商行政管理行为,促进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二、《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则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八章八十三条中,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也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特性,那就是该法自始至终遵循的六项立法原则。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该法的关键所在。

    (一)合法原则。即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范围、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及结果公开。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所谓公平、公正,是指对所有行政相对人要一视同仁,外国人、中国人同样享有国民待遇,这也是WTO的主要规则之一。同样,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及个人、组织也要一视同仁。

    (三)便民原则。是说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四)救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权,复议、起诉权和要求赔偿权。

    (五)信赖保护原则。这项原则最早是在德国行政法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它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否则,行政机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补偿或赔偿。

    (六)监督原则。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一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对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规范化和秩序化的经济,市场经济的规范化、秩序化要求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现高效、公正、权威的目标。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通过登记管理手段,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定条件确认其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资格,对其进入市场的法律行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所奉行的六项立法原则,不仅规范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而且符合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内在要求,为《行政许可法》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指明了方向。

    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主要制度与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

    《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三项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的设立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设定制度明确指出了六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和四类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充分体现了行政许可的确定应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为规范和调整行政管理与行政相对人自主管理的关系、行政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行政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以及行政许可方式和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还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就意味着大量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前置许可必须调整或废除。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这项制度明确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并从集中行政许可权等方面保证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按照公开、效能、便民的原则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时限以及行政许可的费用。这就从法律源头解决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流程、时限规范化等问题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这项制度规定了详细的监督检查方式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完备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工商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制止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不正之风和随意执法的现象。

    四、夯实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思想基础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和保障。《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应该尽快明晰工作思路,创新管理观念,以战略的眼光、全新的导向去科学定位工作理念,以信用工商、责任工商、效能工商、规则工商四大建设引领工商工作,夯实实施《行政许可法》思想基础。

    (一)、建设信用工商是时展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将2004年定为诚信建设推进年。建设信用工商,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中体现出的诚实守信的相关原则。首先是政务公开原则。该法规定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应公开透明;规定行政许可决定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工商系统应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健全公示制、首办责任制,增加工作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讲诚信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其次是恪守承诺原则。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许可决定。应提倡诚信执法,尊重相对人人格,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行政不作为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给相对人以适应的补偿,该法第七章有多条条款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信用工商理念的培植,必将使广大群众增强对工商机关和法律的信任度。

第9篇

关键词:财政;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3.050

0前言

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一些相关部门具有提供信息依据的作用,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将有价值的信息通过整合和总结,以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真实的记录。而财政档案管理的工作,就是将财政档案的信息进行集中整合,加大信息的提供量,并对各种与财政相关联的实物依据进行收集,从而将他们一起用于财政工作。因此,档案管理工作有效的进行对于我国相关部门的工作开展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1重要意义

1.1行为规范

财政档案管理工作对于日常的财政行为具有一定效率的规范作用。它主要集中体现在财政工作的工作记录上,在财政工作进行的过程当中,对各种有用的相关文件进行整合处理,例如,进行记录或者收集等工作。在这样的过程中,一方面对相关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规章制度等方面的严格要求,要求其所收集整理出来的资料要真实有效,具有可参考的价值性。另一方面,通过记录的相关财政档案,由于对其内容的严苛把关,使得对于财政资金的各种用途和来源都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从而,当相关的财政档案经过各部门的审核通过,将其层层上报到相关部门的过程中,使得上级的相关领导对于财政内容进行实效了解,从而起到了一定的监控作用,进而是实现了上级财政有效的监督下级财政。因此,这样的财政档案管理的工作有助于监察工作的进行,使得财政资金能够有序进行收入和支出,从而实现对日常财务行为的规范作用。

1.2提供依据

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就是将相关的财政信息进行筛选,整合和总结,然后将最有价值的信息挑选出来。进而通过相关人员的审核,确定其真实性和时效性,再通过档案人员的整理结合,最后将信息上报给上级,然后上级人员再通过对内容的了解和相关叙述情况,将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思考,从而制定出适合本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政策。因此,财政档案管理工作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它为领导者的决策方案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依据,因此,我们要做好财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2现存问题

2.1信息不够真实

财政档案管理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问题的存在。信息虚假,不真实就是这些问题中尤为重要的问题。问题的发生,大多因为相关档案资料部门对于资料的管理工作做得不够到位,当档案工作需要进行检查的时候,他们便会为了应付检查而随即编造假的信息资料。更有甚者,他们没有相关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当面临检查的时候,或是相关部门要求其上报档案资料的时候,他们会临时指派一些人进行档案信息的收集。然而,事实上他们所整理上报的资料因为不是经过专业系统的整理所以缺乏规范性,经常会出现一些纸质凭证或是财政财务报表的信息填写不够规范、没有相关电子信息备份等问题,从而导致很多档案资料的相关问题出现。

2.2审核工作不到位

财政档案管理的档案通常指的是相关财政资料的原始凭证,因此,财政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资料的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一些相关部门在整理财政档案资料的时候,并不能将相关的原始凭证一起上交,导致档案资料的相关内容很容易被篡改,却无从考证。还有一些档案资料不能及时被归档,从而导致很多问题的发生,使资料缺少真实性和完整性。

3相关对策

3.1注重本职工作

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将财政档案资料进行相对科学的管理,并且要提供相应服务功能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就要求对财政档案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管理意识,并且能够乐于献身于财政档案管理的工作之中。在这个工作进行的过程当中,上级领导对相关工作要有较高的重视态度,加强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对其人员进行一周一次的检查工作,并对具体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分,具体内容可分为按时上班,出错率,工作效率等,并根据评分内容,将绩效资金的额度进行分层限定,从而不断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严谨性。树立相关的意识,甚至是将理念渗透到全体员工中去,从而使相关的工作人员积极的将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落实到日常生活中去,使得财政档案的管理工作不仅在自身部门进行管理,从而延伸到各个工作的环节中去,促进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展开。这样,不仅提高了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也有效的提高了档案资料的质量,并对各部门的工作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监督作用。

3.2需要不断完善

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自身性质涉及一些法律法规,因此,要想工作顺利进行,就要对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掌握,针对其工作具体内容,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使档案管理工作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

行展开。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也同样包括出台不久的《档案法》和《会计法》等。并且在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为了避免相关财政档案管理的工作受到忽视,需要将财政档案管理工作加入到相关的管理范畴之内,以便对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管,对每一步能够进行严格的把关,要做好财政档案工作中的收集,整理和上报等相关工作,将历史档案的相关管理和保密工作做好,对其数据进行保存。设置监管体系,每个员工之间进行互相监管,可以进行匿名举报,设置相应奖励,并针对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使其不断完善,将相关的工作做到最好,从而不断促进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避免资料出现不完整或是信息错误的现象,促进财政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发展进步。

3.3创新管理模式

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与单位的文化建设密切相关,它的工作内容关乎单位的财政收入与支出,也就是说,财政档案管理的错误将直接影响到相关单位的经营状况,因此,其工作内容和管理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在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当中,财政档案管理要不断地根据自身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相应工作内容和工作模式的调整。因此,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中,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模式也要进行不断的改进,要从原来的单方面进行转变成多方面实行,利用金字塔式的监管形态,从上级到下级层层监管。在财政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开展的同时,单位中各项工作的开展也要从创新发展的角度出发,紧跟时展的步伐,将档案管理模式进行现代化的改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在计算机技术不断普及的今天,将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进行与之相融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其部门配备电脑和空调等必要设施,从而实现办公的现代化,对工作人员的整体素养进行培养,加他们对于信息技术的掌控能力,通过员工培训或是相应的考核制度加强相应的能力技巧,这样不仅能够将管理系统进行具体的强化完善,而且对与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提升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它能自行将财政档案进行系统分类,从而减少工作人员的差错率,并能将工作效率有效提高;另一方面,计算及对于财政档案管理的工作的应用,能够将档案进行有效的保存,从而避免档案丢失或存根依据不足的情况发生,这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质量。因此,在创新管理模式上,相关单位要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从而使工作效率达到最高。

4结语

财政档案管理工作是一个具有较高社会责任的工作,它不仅仅关系到个人,而是与整个社会生活紧密相关。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管理体系,做好财政管理工作,从而不断促进财政档案管理工作有效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刘勇.如何做好财政档案管理工作探讨[J].卷宗,2016,(9).

[2]秦卫光.做好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J].档案天地,2015,(A01):124124.

第10篇

一、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管理的关联性

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管理工作都属于管理工作,但是存在一定区别,还有一定的关联性,两者间为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工作目标方面,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应用大量行政方法对目标行为进行管理,然后制定一系列相关要求,使其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而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说服教育为主的方法,使工作人员在内心深处理解该如何去做。在企业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利用行政命令进行治理,通过法律规章实施约束,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约束管理对象,但却难以使对象理解自己的错误所在,因而还需要通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针对管理对象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帮助管理对象培养综合素质,然后主动遵守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行政管理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间主要是激励与约束关系。另外,从工作效果实现方法的角度出发,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表现为强制性与疏导性关系。而行政管理工作根本目的是使工作人员可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要求工作人员可以依据规章办事,进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展现强制性。然而思想政治工作是依据企业任务与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选择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从而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有效激励人们奋进,主要体现为思想疏导与教育激励功能。

二、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管理工作的结合

(一)统一思想政治和行政管理目标

实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管理工作的合理结合,应该把两者目标进行统一。企业落实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与壮大,而且思想政治工作亦如此。在企业未来发展中,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管理工作目标进行统一,使企业能够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思想政治和行政管理方法的结合

企业思想政治与行政管理主要功能就是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这两方面具备各自的特点,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唯有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结合,实现相互渗透、相互贯通,才可以充分发挥两者的作用。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必须以思想教育作为出发点,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且要依据行为规范。大量实践表明,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计划管理和目标管理,就应该实现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同步规划和同步开展等,以保证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结合,将思想政治工作发展成企业管理的主要构成部分,来有效提升企业思想政治的工作效率与行政管理的整体水平。

(三)行政管理工作将思想政治工作当做指明灯

若是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是以思想政治作为指明灯,就要将教育活动视为基础,针对工作人员的思想与行为进行教育,并且通过学习企业文化等相关活动,向工作人员灌输思想。同时在企业的内部创建激励体系,有效提升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与道德修养,从而保证工作人员可以严格遵守企业相关行政管理体系,加强企业的凝聚力与核心竞争力。

(四)依据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合理落实行政管理

企业行政管理主要包含了管理体系和管理机构以及管理制度。其中管理体制具体指的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应管理权限和管理归属等方面的设置。而管理机构是完成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部门,可以确保有效开展与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创建完善的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管理体系,是党领导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积极开展的主要内容。对此,企业应该将党的领导当做管理体系的核心,此时党委就能够及时与全方面了解状况,并且及时、准确地为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指导与帮助,便于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五)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推动行政管理

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运用先进管理理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大量事实证明,取得的效果相对良好。首先,培养参与意识,可以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应用多种模式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参与意识,从而加强与改进企业管理人员、被管理人员间的关系,有效克服因为难以了解管理人员意图与对策从而引发的不满情绪,并且为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其次,完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工作人员的参与感。在原有激励对策的前提下,不断改进领导行为激励和关怀激励以及支持激励等相关激励对策。最后,积极开展多渠道和多模式的业务知识、文化等教育与培训,从而有效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三、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管理工作结合时必须处理的问题

首先,实现思想政治和行政管理的有效结合一定要合理解决党政关系。若是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管理工作结合得不科学,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始终坚持两手抓的原则。如果仅仅强调一方面,就会造成企业改革发展严重失衡。同时党组织应该大力支持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领导必须加强对党性理念的认识,自觉把自己的行为纳入到党组织的监督管理中。不管是处长或是党支部书记,必须建立全局理念,以统一目标作为基础,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管理工作之间的结合绝不可脱离企业经济核心。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主要单位,其任务就是尽量为消费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及满意的产品,并且为国家创造大量资金。另外,企业性质与任务使企业的所有工作一定要以提升经济效益作为核心来进行组织与开展,提升企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思想政治、行政管理共同任务。对此,思想政治与行政管理一定要对目标进行统一,实现两者的有效结合。

四、结束语

第11篇

众所周知,《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一个重要的成就就是充分地考虑到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还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提高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是法制进步的要求,更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独特价值的体现。

作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早在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件》颁布之前,就在一些法规中给予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现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相对人的复议范围与《复议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凡是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然而由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工商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级以下)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是不同的,故而,县级工商机关与其上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也是不同的。那么,县级工商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即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县级工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的哪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一些不可以受理呢?

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所行使职权时有两种方式,一是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毫无疑问,对工商所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依法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地区级工商机关。然而,当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时,县级工商机关可不可以受理其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哪一些复议申请?这在实践和理论中,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工商所(站、队、分局等)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县级工商机关只能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也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场管理所在2000年1月20日,联合瑞安市城关镇城建监察中队管理无照经营的沙河底菜市场,拆除了部分摊位。沙河底居委会以我局市场管理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于2000年2月向我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沙河底居委会又以我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将我局作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沙河底居委会既以市场管理所为复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又以同一理由在复议尚未终结期间将我局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无论是将我局或将市场所列为被告,诉讼结果可能相同,但沙河底居委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滥用了诉权。瑞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我局市场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局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可以视为我局行政行为,因此我局受理沙河底居委会的复议申请本属错误,将我局列为被告没有什么不妥。应当指出,我局提出答辩理由后,瑞安市人民法院是相当重视的,经多次研究并经多方请示,才作出开庭审查的决定。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看法,代表了现阶段审判机关的普遍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工商所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尽管它行使的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但只要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县级工商机关都可以受理。理由是,我国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越权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所以,无论工商所行使了何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当然,按照《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阶段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县级工商机关是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因此,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只能向县级工商机关提出。这样才是《复议法》的本意,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上述的沙河底居委会诉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例,尽管拆除摊拉不是我局市场管理所的权限范围,但既然市场所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告、并在市局未知的情况作出了拆除摊位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无论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都应该是市场所,而非我局。我局受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完全体现了《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很难想象,假设我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将朱镕基总理告上法庭是怎样的一番法律奇观。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除直接规定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二种例外情形。一种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下列处罚种类和幅度,经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这种原则上可以由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但必须经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为谁,实践中也是有不同看法的。一些人认为,派出机构与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同属一个系统,且在行政关系上和业务关系上均存在密切的领导关系,为了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对该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向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首先,县级工商机关依法批准工商所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往往采取抽象行政行为形式,即普遍授予下辖工商所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利。相对人不服此种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县级工商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但不能直接以县级工商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其次,即使县级工商机关直接参与到具体行政行为中去,批准工商所可以就某个案件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等于说,这个行政处罚是由县级工商机关决定的。从法律上来说,"决定"和"批准"是由本质区别的。"决定"意味着工商所在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中丧失了决定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而在"批准"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第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仍是以工商所名义,而非工商局名义;第二,县级工商机关并没有对整个具体行政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只不过起着许可工商所某种建议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是原则性的、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排除对工商所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因此,相对人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

第12篇

众所周知,《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一个重要的成就就是充分地考虑到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还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提高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是法制进步的要求,更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独特价值的体现。

作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早在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件》颁布之前,就在一些法规中给予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现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相对人的复议范围与《复议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凡是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然而由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工商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级以下)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是不同的,故而,县级工商机关与其上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也是不同的。那么,县级工商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即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县级工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的哪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一些不可以受理呢?

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所行使职权时有两种方式,一是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毫无疑问,对工商所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依法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地区级工商机关。然而,当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时,县级工商机关可不可以受理其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哪一些复议申请?这在实践和理论中,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工商所(站、队、分局等)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县级工商机关只能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也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场管理所在2000年1月20日,联合瑞安市城关镇城建监察中队管理无照经营的沙河底菜市场,拆除了部分摊位。沙河底居委会以我局市场管理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于2000年2月向我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沙河底居委会又以我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将我局作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沙河底居委会既以市场管理所为复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又以同一理由在复议尚未终结期间将我局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讼,尽管无论是将我局或将市场所列为被告,诉讼结果可能相同,但沙河底居委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滥用了诉权。瑞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我局市场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局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可以视为我局行政行为,因此我局受理沙河底居委会的复议申请本属错误,将我局列为被告没有什么不妥。应当指出,我局提出答辩理由后,瑞安市人民法院是相当重视的,经多次研究并经多方请示,才作出开庭审查的决定。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看法,代表了现阶段审判机关的普遍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工商所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尽管它行使的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但只要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县级工商机关都可以受理。理由是,我国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越权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所以,无论工商所行使了何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当然,按照《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阶段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县级工商机关是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因此,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只能向县级工商机关提出。这样才是《复议法》的本意,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上述的沙河底居委会诉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例,尽管拆除摊拉不是我局市场管理所的权限范围,但既然市场所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告、并在市局未知的情况作出了拆除摊位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无论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都应该是市场所,而非我局。我局受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完全体现了《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很难想象,假设我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将朱镕基总理告上法庭是怎样的一番法律奇观。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除直接规定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二种例外情形。一种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下列处罚种类和幅度,经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这种原则上可以由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但必须经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为谁,实践中也是有不同看法的。一些人认为,派出机构与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同属一个系统,且在行政关系上和业务关系上均存在密切的领导关系,为了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对该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向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首先,县级工商机关依法批准工商所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往往采取抽象行政行为形式,即普遍授予下辖工商所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利。相对人不服此种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县级工商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但不能直接以县级工商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其次,即使县级工商机关直接参与到具体行政行为中去,批准工商所可以就某个案件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等于说,这个行政处罚是由县级工商机关决定的。从法律上来说,"决定"和"批准"是由本质区别的。"决定"意味着工商所在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中丧失了决定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而在"批准"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第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仍是以工商所名义,而非工商局名义;第二,县级工商机关并没有对整个具体行政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只不过起着许可工商所某种建议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是原则性的、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排除对工商所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因此,相对人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

第13篇

【关键词】行政单位 预算 管理

随着我国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财政部门预算改革的深化实施,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预算管理不足问题的认识,及时调整解决以促进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行政单位预算管理

(一)行政单位财政预算管理概念

行政单位财政预算管理是指对单位的财政收支的规模、方向和构成进行预计和测算所进行的相关预算管理工作,是按照规定标准将行政单位年度财政收支分别开列计划,反映行政单位日后的财政收入来源和支出方向。部门预算是行政单位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完成各项工作计划的重要保证。预算编制、执行和审核的正常有序进行是行政单位进行日常工作、达成计划目标的前提,也是预算工作的高效健康进行的保证。

(二)行政单位预算资金的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中,预算资金来源于政府税收。然后根据平衡财权与事权的原则向各行政单位分配调拨预算资金。预算资金在行政单位的使用过程中,主要用于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以及维持行政单位的日常管理运作。行政单位日常管理运作的资金预算,也要根据事权与财权平衡原则,按国家税收与地方税收区分自身的单位隶属性,分别安排相应的资金预算。行政单位为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大的范畴中也属于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行政单位的这方面职能也要求有相应的资金预算来支持发展。随着我国行政单位的改革深化,对行政单位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要求也日渐增多。因此,这方面工作的相应行政单位资金预算管理也要更加重视,加大投入。

(三)行政单位资金预算的主要方向

行政单位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向,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行政单位的职能安排综合统筹使用。主要以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为主,安排相应资金预算推动关系经济发展局势的相关问题解决。对关系民生的社会、环境、服务问题,加大投入和预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要求。

二、行政单位预算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一)预算法制建设工作滞后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政府行政单位的改革发展,相关的法律部门依据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制定和修改相关的预算法律制度,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近几年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速度很快,经济形势社会问题的变化比较大,对政府行政单位的相关工作要求更高。与之相比,法律部门制定修改相关行政单位预算法律制度的工作相对滞后,无法满足日益深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部门改革需要。

同时,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建设还需加强。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环境相对脆弱,容易受外部因素和突发状况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中,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需要不断的改革创新,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的现实要求。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规范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和体系,切实执行规范合理的政府公共财政政策和制度,保证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有效合理,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政府各级行政单位大力推行部门预算管理方法,但是却没有相应完备的预算管理体制来监督约束和指导监管相应预算管理工作,容易引起预算管理工作的问题产生,影响预算管理工作的效果。这种没有相应管理体制监督管理的部门预算,其工作成效有限,还可能阻碍行政单位正常职能的发挥。

此外,我国各级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制度体系难以协调,地方单位的预算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具有很强的区域、部门色彩。预算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协调统一,造成我国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难以进行,也容易带来不符合实际情况、难以适应工作需求的问题。

(二)预算监督机制不完善

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监督机制是发现解决相关预算管理问题、促进预算管理工作进步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预算管理工作实际效果制度措施。设计完善、执行到位的监督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解决行政单位预算工作中的问题,惩治违法行为以维护法律秩序,从而保障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活动与社会公众利益保持一致。

我国目前的预算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在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执行力度上都有待加强。除了要继续保持发挥相关政府权力部门的立法监督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还要大力发展公众和社会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必要时还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相关的预算管理工作进行监管。以全方位和多角度的监管方式,规范监督行政部门预算管理的有效开展。同时,我国的监管机制中还存在监督执行力度不够,检查不全面,惩治不严格,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应对。在监督责任的分工明确上,还需要加强相关机制的制定,以规划清晰、责任明确地监管制度,落实好监管工作的执行总结和提高。

(三)对预算绩效管理不完善

1.预算绩效的评价机制建设滞后

经过多年的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发展,我国在这方面的绩效评价机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也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对绩效评价内容的设置不合理不全面,对绩效评价的作用效果不重视,在执行绩效评价时消极怠慢,不认真执行等问题,都需要加强相关的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的建设发展。以完善合理的评价机制评估预算绩效,促进预算工作的发展。

第14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管理效率;管理工作;行政体制;工作效率;激励机制

一、关于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相关内容的分析

(一)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规划工作

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规划工作就是制定指导电力企业日常运行的工作计划。当前,电力企业行政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规划工作,规划工作完成的质量影响着电力企业后续管理工作的工作质量。进行规划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要从长远角度进行,仔细考虑每一个细节,制定出健全、完整的日常工作计划。

(二)关于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组织工作的分析

在电力企业正常运行的过程中,一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规划工作完成之后,就必须立即开始企业生产工作。电力企业中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清楚将要进行的工作内容、工作责任以及所有的工作流程。尤其是在制定工作流程的过程中,电力企业必须制定出合理、科学的由上自下的责权关系,保证每一级的管理人员能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电力企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力企业正常运行,有效提升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

(三)关于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监督工作的分析

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监督工作中主要包括对指挥工作中所有措施的监督工作、控制和调整工作、制定健全的激励机制工作以及制定合理、科学奖励体系等工作。电力企业通过监督工作保证电力企业已经制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通过监督工作来判断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能否发挥效应,已经判断行政工作是否存在漏洞以及是否存在可以继续改进的地方,这样就能有效提升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二、提高电力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主要措施的简要分析

(一)健全电力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

电力企业自身具有的特点决定,有效提升电力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主要措施就是健全电力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管理模式。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关键就是制度,制度是所有管理工作的根基,因此,电力企业中所有部门必须注重工作职能和规章制度的明确工作,所有管理工作都必须依据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的简历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如果说规章制度是管理工作的基石,那么组织机构就是制度执行的有效保障。电力企业必须对传统的工作机构进行优化,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实用性和科学性的原则,给每一位员工制定更加合适的工作,还要制定健全的行政管理机制。增强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坚决避免行政管理是空话的现象发生。

(二)电力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在思想上给予行政管理工

作足够的重视电力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得到相关领导的重视。电力企业的相关领导必须在思想上给予行政管理工作足够的重视。绝对不要讲行政管理工作作为“后勤工作”进行,只是认为行政工作属于辅助工作,将生产工作当成配角,仅仅给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后勤保障即可。电力企业的领导人员必须放弃这种传统的老观念,严格进行行政管理人员的聘用工作,定期组织相关的培训工作,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定期组织考核并且制定奖惩机制,激励管理人员的工作动力,管理人员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的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电力企业才能有效提升行政管理效率。电力企业中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明确自身工作职能,找准自己的定位。电力企业的运营中,最重要的工作时生产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生产工作提供服务的同时,还要进行创新,坚决不能被动地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依据工作的实际情况,有效简化各项工作流程,提升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如果管理工作出现问题时,相关人员要及时同电力企业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制定出专业的方案和策划,尤其是进行同企业外部公司协调工作时候,要注意自身的企业形象,坚决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保证行政管理工作能够为企业领导提供可续的参考,得到全体员工的信任,保证行政管理工作得到完善。

(三)电力企业要健全科学的行政人才选拔聘用和培养

激励体系电力企业想要提升自身行政管理效率,就要提升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因此,电力企业要从人才选拔阶段开始抓起,有重点的从各大院校和人才市场中选取、招聘到电力企业急需的行政管理人员,为电力企业补充人力资源。而且电力企业还要严格调查全体员工的业务能力,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工作业务培训提拔政策,电力企业还要定期组织专业的业务培训,组织相关的业务考核,根据考核情况选择出素质更强、业务能力更高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还要参加更深层次的培训,获取更加科学、创新的行政管理知识。

三、总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企业领导必须对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李红霞.浅谈如何提高电力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J].经济视野,2014(24):186.

[2]廖仲汝.简述加强企业的行政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30):11.

第1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局是我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局应按照省、市政府批复精神,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相关职能部门是指住建、园林、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等被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

第二章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县政府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通报近期全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二)解决近期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与管理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三)安排近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区域和问题;

(四)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行政执法局、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临时需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具体由主管行政执法局的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三章审批、处罚抄告制度

第七条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专门联络员,负责处理协调部门之间有关具体事宜。

第八条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网络信息平台,通过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相互检索各自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核发许可证件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局也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项目应当随时相互通报。

第十条行政执法局、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或者在受理的举报投诉中发现违法案件属于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相互进行告知或移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局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发证机关)处理:

(一)应对当事人的违反行为记录备案,作为进入相关市场领域和资质年审的重要依据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有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

(三)当事人损坏设施需要赔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协作配合制度

第十二条县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中队应按下列规定配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工作:

(一)参与行政执法局组织的重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维持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秩序;

(二)及时制止和处理妨碍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

(三)每月定期向行政执法局通报工作情况,沟通解决行政执法协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局因工作需要了解有关事项、查询相关资料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并无偿提供。

行政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需对相关证据进行技术鉴定、检测的,应送有关法定鉴定机构或检测机构鉴定、检测,相关部门和法定鉴定、检测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对本系统上级机关下发或召开的有关行政执法的文件内容、会议精神,应在收到文件或者参会人员返回单位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行政执法局进行传达。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局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业整顿,及时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并配合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