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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改判实务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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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改判实务探讨

摘要:依法改判是二审法院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目前这一制度主要存在超越上诉范围进行改判、出现“新证据”的认定以及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等重要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二审改判制度也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二审;改判

一、二审改判的法定事由

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及再审案件时,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手段:维持原判、发回重审以及依法改判。其中行使审判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就是依法改判。其中,“依法改判”的法定事由为:1.适用法律错误;2.认定事实错误;3.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其中前两种属于必须要依法改判的,第三种情况可以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就改判权的性质而言,第1种情况属于法律改判权,第2、3两种情形属于事实改判权,二者的结合是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的实体裁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二审改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二审改判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法律适用层面,促进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其次是法律监督层面,实现了对一审法院裁判的依法监督;最后是权利保障层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目前的立法现状与实践状况来看,二审改判仍有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超越上诉范围改判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要求二审法院审查的内容已经超出上诉请求范围,存在不妥之处:1.一审承办人比二审承办人更全面地了解案情,2.超出上诉请求审查案件事实并且进行改判的做法,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

(二)关于出现新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依照“证据失权”基本法理,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或新事实是可以采纳的,那么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置,是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依法进行改判?根据我国二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都有获得两级法院审判的权利。这种审级利益客观地体现了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基本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其中任何一方在二审中提出了新证据,都可视为其放弃了审级利益。“对另一方而言,其尚未放弃该新证据的审级利益,仍应有权坚持实现该审级利益。而审级利益的实现,若不允许上诉,则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但此种情形下,已无可能再提出上诉,只能要求发回重审。“因此,若二审中一方提出新证据、新事实时,二审法院应当在征求相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再做出是否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决定。”若相对方当事人放弃审级利益,接受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继续审理,二审法院即无需发回重审,可继续审理该案,从而在考虑新证据的基础上作出新的事实认定。此时二审法院根据新证据所作出的新的事实认定,表面上呈现出对一审裁判的改变,但其实质并非对案件的改判,而是对该案的续判。且二审法院在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情形下,无需再对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正确与否进行评价。

(三)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行为的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但基于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而作出变更判决。这是被上诉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法院予以准许,并作出判决予以变更。笔者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形作出变更判决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1)法定改判理由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变更判决也是依法改判的一种,法院如果作出变更判决,在援引程序法上存在漏洞。据该条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法院据此作出变更判决,显然在实体上是正确的,存在程序性矛盾。(2)就目前而言,发改率仍然是法官的考核指标,二审法院这样的改判,对一审法官产生不利的后果。笔者认为,一方当事人作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并且对方当事人也予以认可,这样的情况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可能会避免上述所提到的问题。

三、结语

民事二审改判制度发挥着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纠错、监督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违背诉讼基本原则等消极影响的可能。笔者认为,欲完善二审改判制度,在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必须理论联系实践,对配套制度进行系统改革,遵循司法规律、循序渐进。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的权利与利益,充分发挥二审改判的积极作用,使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张建权.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考[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2]周晓霞.民事上诉审发回重审裁判之效力研究[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作者:汪月 单位: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