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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管理范文

土地流转管理

土地流转管理范文第1篇

为切实加强村级资源管理工作,确保村集体土地规范流转,现根据《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政策规定,现对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提水养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明确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依法、有序、规范”的流转,充分发挥集体资源,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加快推进现代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组织机构

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镇经管站(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和提水养殖管理的职能部门,受镇、村委托,对全镇土地流转为提水养殖及非农用地和其他农业用地进行管理,负责组织招标和合同见证,负责指导和服务好土地流转,维护养殖户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村要相应建立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村党组织书记要亲自抓负总责,村民委员会主任要具体负责依法流转程序,其他村干部要包干负责所分工组的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工作,坚决纠正农民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行为,确保全镇农村土地“依法、有序、规范”的流转。

三、管理措施

1、科学规划,引领调整。镇政府将按照全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分布特点现状,规划土地流转提水养殖重点发展区域,逐步形成分布合理、产业特色明显、自然条件优越、生态、高效、具有自主品牌的提水养殖基地。

2、调查登记,建立档案。为完整、准确地反映全镇土地流转和提水养殖业基本概况的开发利用情况,各村必须对土地流转后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台帐,如实上报,由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镇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建立电子文档,实行动态化的长效管理。

3、依法流转,规范签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承包方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调查核实后报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并领取土地流转合同,需要流转的面积由农户签章后委托发包方(村委会)流转,流转双方签订省公布的规范书面流转合同文本,经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鉴证生效。对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向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一般每三年为一时段,按前三年粮食综合价格上涨幅度调整补偿标准。凡土地流转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都必须及时补签合同,凡土地流转已签订合同但内容不完善的要予以完善。对不依法流转,没有规范签约的面积,今后将根据土地的实际用途,发放粮食直补等有关惠农资金。

4、强化服务,规范收费。村及镇有关职能部门要承担起维护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的责任,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切实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农村土地依法流转,为土地流转当事人提供优质管理服务。服务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其中见证服务资源管理费按总标的额(租金)5%收取,对未经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鉴证的合同要依法规范补签,按合同剩余年限交纳资源管理费,资源管理费50%返还所属村作集体收入。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根据土地复垦难易程度每亩确定为200—1000元,复垦难度较大的,由发包方根据流转后乙方的土地建筑物、附属物等状况确定每亩保证金标准。保证金应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如土地流转乙方自行复垦并经过发包方及所属农户验收同意,复垦保证金在期满后全额退还给乙方。

四、明确责任。

土地流转管理范文第2篇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信托机构接受农民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要求,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创新。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有利于较好地解决目前土地流转规模较小、流转不规范问题,加快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广泛吸引城市资本、企业资本、金融资本流向农村,形成“三农”投入新机制;有利于促进农民多渠道增收,维护和增进农民的利益,促进民生改善和农村社会风气好转;有利于实现城乡、工农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形势下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形式,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符合的实际,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把推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牛鼻子”工程和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在试点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全面推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积累宝贵经验。

二、切实规范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行为

1.明确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的指导原则。在确保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四条原则:一是政府引导。由政府注资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基金,出台鼓励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产业规划,明确试点运作办法,引导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健康发展。二是市场主导。由市场调节土地供求关系,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信托各方按市场法则和合约规定承担风险、享受收益。三是企业运作。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化运作,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运行规范。四是互利合作。把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根本出发点,在保障农民既得利益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经营利润分配机制,实现农民和投资者合作共赢。

2.规范设置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机构。试点机构设置采取“1+1”模式,即:市、区县(市)、乡镇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区县(市)或试点乡镇成立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能:协助完成土地确权工作;协助调处土地经营中的矛盾纠纷;帮助土地经营者进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组织土地委托方(农民群众)进行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介绍;对土地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的土地信托流转合同进行鉴证。工作人员从现有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中产生,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

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以促进土地信托流转、发展现代农业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土地信息收集和;接受农民土地委托;向外发包土地;协助实施有关项目;帮助土地经营业主与金融部门对接;探索土地信托收益用于农民社保、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作法;探索土地信托收益进行重大项目投融资。

3.规范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流程。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原则上按照下列流程进行:(1)区县(市)、乡镇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并注资试点乡镇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基金,建立由各级政府全资控股的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主要用于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的土地集中储备。(2)接受农户土地委托。首先通过公开政策信息、村组干部宣讲土地流转政策、组织群众参观农业生产经营大户等措施,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积极性。其次是组织农户向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提出委托流转申请书。最后是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合同。(3)集合、整理土地。镇、村要做好相关工作,将群众委托的土地集中成片。积极争取和整合涉农项目和资金投入,完善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为提高土地信托流转价格打下坚实基础。(4)土地信托流转信息。将辖区内可供流转的土地面积、土地状况、产业重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开。(5)采取公开竞标等方式确定土地受托方。(6)签订信托流转合同。由土地信托投资公司与受托方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流转年限(不得突破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租金及给付方式,风险控制措施,委托方、受托方、土地信托投资公司的权利与责任等。

4.建立健全促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定价机制。农村土地中的耕地信托流转价格原则上以实物形式确定,以货币形式结算,以履行土地信托流转合同当年、当地早、晚两季常规稻市场价的平均价为参考,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山林等其他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价格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二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对信托流转面积大、涉及农户多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项目,区县(市)和试点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要加强对甄别,确保有实力的投资者进入土地信托流转市场。要建立土地信托流转风险保障基金。原则上在签订土地信托流转合同时,要明确受托方每年年初支付当年的土地流转费用,并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在确保流出土地农户按信托契约获得稳定收益的前提下,土地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土地产生的增值收益主要用于增进农民福利,也可用于再投资。四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各项制度。建立土地信托流转登记、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办理登记、审查、备案等手续;建立土地信托流转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土地信托流转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等工作;以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主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信访接待制度,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和案件纠纷的调解、处理、仲裁工作,维护流转双方正当的土地承包和流转权益。

三、加大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的扶持力度

1.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发改、国土、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电力等部门全力配合,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尽快出台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各试点乡镇要将推进土地信托流转与发展特色产业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制订土地信托流转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与涉农项目资金的对接。项目资金重点投向取得受托资格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大户、农业企业,以帮助其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加工储运设施和销售体系,集中打造优势特色产业。市、区县(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市、区县(市)人民银行、银监局要牵头组织农业银行、农发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到试点乡镇办点,积极探索和制订促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信贷政策,积极争取上级金融部门政策支持,积极支持当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大户、农业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土地信托流转受托方自身要创造条件,加快延伸产业链条,争取银信部门的信贷支持。要建立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土地信托流转主体规避农业自然灾害风险。

3.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以产业为支撑的小城镇建设步伐,吸引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安居乐业,就地转化农村劳动力。鼓励有能力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强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农民素质和非农就业能力,加快农民职业化和市民化进程,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为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中创造条件。土地信托流转后的农民到所在地农业企业就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一次就业培训,并予以优先安排。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劳动力市场机制,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自由择业体系,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便利条件。

4.大力培育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经营主体。区县(市)和试点乡镇要立足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培育龙头企业,促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市、区县(市)经济合作局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试点乡镇农业产业化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快吸引城市资本、企业资本、金融资本进驻农业、农村的速度,积极支持各种城市资本、企业资本、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乡镇要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开展特色农业与国内外知名农业品牌企业联姻的招商活动,全力引进农业战略投资者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鼓励和支持国家干职工、外出人员和农业大专院校毕业生参与土地信托流转,创办实体,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托优势产业培育一批示范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农村土地信托经营主体创造宽松的投资经营环境。

5.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各区县(市)要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大对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险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为土地流出者解除后顾之忧。要建立健全农技、农机、农资、农村金融、农村市场等服务体系,帮助土地信托流转经营主体解决产前、产中和产后遇到的难题,提高土地信托流转经营效益。

6.加大用地、工商登记注册、税收、电力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且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占用土地(丘岗山地按流转面积10‰—15‰的比例,耕地按流转面积5‰—8‰的比例),经区县(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后,由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工商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手续时,收费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电力、交通、通讯等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全力支持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经营主体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成立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县(市)委书记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县(市)农村经营管理局,负责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的协调、监管、业务指导等工作。试点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2.深入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试点乡镇成功经验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的认识,消除基层干部、群众的疑虑,形成推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共识和内在动力。

土地流转管理范文第3篇

一、大胆创新,把无变成

有以前,松江区农村集体“三资”中的“资金”和“资产”由共用财务后台的“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管理系统”和“松江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平台”监管,而“资源”则独立在外。在当时情况下,难免会有数据统计滞后有偏差、参数口径不统一等现象。为打破这一困境,2019 年,松江区在全市首创在“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设“土地流转管理模块”,真正将“资源”纳入“三资”大数据中。2020 年在叶榭、新浜、小昆山等 3 个镇试点,2021 年已在全区推广。一是明确各类农用地流转合同“凡是签合同必录入模块管理”。2020 年,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制定《松江区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管理系统土地流转管理模块运行规则》(以下简称“《运行规则》”),明确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具体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产生的流转合同,要在“土地流转管理模块”中按要求录入合同,包括租赁类型、合同起止日期、承租方信息、流转单价、经营场所及作为类型、应收款金额及收款日期等要素。截至今年 9 月末,全区已有 14 个街道(经开区)累计录入农用地流转合同 1692 份。二是确定镇保地“凡是委托经营必建立书面委托关系”。2020 年,松江区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对属于镇级经济联合社所有的镇保地,除由镇级经济联合社自行对外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外,其余当发生镇级经济联合社将镇保地委托给镇级集体企业或村级经济合作社管理时,应当就具体委托事务与受托方建立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需明确记载委托面积、委托期限、委托管理费、流转租金上交方式以及权利义务等事项。在订立了书面委托协议后,双方应及时将委托具体事项录入“土地流转管理模块”,确保镇保地收益最终归镇级经济联合社所有。

二、加强管理,把点串成线

以前,全区的农用地流转管理台账借助“松江区农用地管理平台”,流转费收取情况全靠事后手工汇总;而“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管理系统”有完整的财务数据但缺乏齐全的农用地流转合同信息。对此,松江区充分利用财务数据,让每一笔流转租金都有据可循。一是规范土地流转费“凡是收款必与财务凭证关联”。2020 年松江区根据实际,在《运行规则》中再次强调“谁发包、入谁账”,明确村级经济合作社对外发包的土地流转费入“应付款 - 土地流转费”科目,镇级集体企业受托管理的土地流转费入“其他业务收入”或“应付款 - 土地流转费”科目,镇级经济联合社对外发包的土地流转费入“发包收入 - 机动地发包收入”科目。结合《关于加强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租赁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收取土地流转租赁费每年都应采取“先付后用”方式,须在本年度 12 月底前交清下一年度的租赁费用。二是落实责任监管,建立流转合同“凡是发生异常情况必预警红灯提示”。《运行规则》要求,“土地流转管理模块”各使用单位要落实合同责任人制度,明确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各使用单位的工作职责。对“逾期欠租、租赁单价低于指导价、流转年限超过 20 年、合同附件未上传、流转租金排款计划未齐全”等 5 类异常合同,开启动态预警红灯提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申请立行立改(整改期限最长为 10 个工作日)、短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 3 个月)、长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或者灭灯申请 (确因体制机制问题或客观原因造成的)。截至今年 9 月末,全区预警提示合同 252 份。

三、找点切点,把散变成聚

土地流转管理范文第4篇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原则;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原则。

第三条土地流转风险防范。为鼓励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农业经营能力的成员流转承包本地土地,以及防范土地流转风险,种粮规模经营主体应在不改变土地现状情况下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本地承包经营户按承包土地总亩数即每亩田100元的总金额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风险保障金;本乡镇以外的承包经营户按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总额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风险保障金;流转合同到期后如不再进行续签,则将风险保障金返还受让方。

第四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五条农村承包土地流转要用于农业特别是粮食规模化生产,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撂荒耕地。

第六条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地农户间流转,向种田能手流转;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金按国家粮食收购保护价确定。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委托村流转,承包方出具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委托书;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投资、经营能力;

(四)受让方经营流转的土地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符合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流转耕地上不得违规建造任何临时建筑设施。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按照协商、审查、订立合同、备案、归档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流转双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平等协商,达成意向。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以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第十条对流转土地权属、受让方资质、受让方经营项目等进行审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审查、核实本区域范围内的种粮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权属包括承包土地总面积、受让方资质、受让方项目等真实性、合法性。属村组集体土地的,其流转需经有表决权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经审查后,流转双方在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监督、指导下签订《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未按要求及时缴纳风险保证金并备案的,不得享受有关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各项财政补贴和申报争取各类财政支持项目。

土地流转管理范文第5篇

当前我国农村人口基数非常大,而且老龄化问题愈来愈严重,人均耕地面积偏少,难以实施大面积的现代机械化作业,导致农民群体的收入极低,甚至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同时,因为当前城镇化的推进,诸多农业用地被调整为城镇建设用地,推动农业劳动力往城市加以转移。这部分转移劳动力所留土地是实施土地流转的重要基础。农村劳动力及其土地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依赖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深入探究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系显得十分必要。本文阐述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之间的关系,并解读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与劳动力顺利转移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劳动力;转移;关系

土地与劳动力资源历来是我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要素,同时也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关注的生产元素。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改善了农村地区的资源配置,很好地提升了农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已经成为我国在20世纪最为成功的一次改革与制度性安排。由于农民群体生产主动性与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升,农村地区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也就产生了剩余劳动力转移之倾向。在此基础上,因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城镇化也迫切需要得到劳动力资源,这就对目前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也促进了土地生产之变革,传统意义上的琐碎化生产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化农业大生产之所需,这就为实施土地流转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可见,怎样更好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之间共同发展已经成为极具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之间的关系

(一)两者之间彼此促进的关系分析

一是劳动力转移能够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鉴于现代城镇化与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导致农业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间的生产率差距持续拉大。因为农民选择外出打工和留在家中务农间会产生相当大的经济收入差距,同时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人均耕种面积不够、劳动力资源剩余等问题,农民们更加愿意到城镇打工赚钱。这样一来,外出务工的那部分农民群众家庭中仍进行农业生产的成员人数有所降低,随着这一趋势的加强,导致相当多的农村家庭中产生了劳动力资源严重不足而大量土地却无人耕作的状况。为切实避免土地被人为浪费从而能够得当相应的经济收益,农民群众当然会选择把自家承包的土地通过多种渠道予以流转。这样一来,就能够较好地缓解我国农村地区人多与地少之间的问题,切实推动了我国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与规模化运营,切实提升了土地所具有的生产效益。当然,农村劳动力的持续转移也会不断淡化农民群体对于土地的严重心理,从而有效助推农村土地实现流转。二是农村土地流转能够加快劳动力的转移进程。土地流转不仅仅是我国农村劳动力实施转移之后的结果,也是推动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的重要基础。通过农村土地流转,能够有效缓解外出务工人群所具有的人地分离问题,从而让相当多的农民群体能够摆脱土地的牢固制约,转移至第二产业或者第三产业就业。农村土地流转能够很好地解决广大打工群众面临的家庭留守劳动力资源不足这一老大难问题,能够有效避免土地出现荒废的情况,而随着土地流转收入的提升,还能提升外出务工者的实际收入,从而成为劳动力外出安心务工的重要条件。农村土地流转的后果是土地逐步往种田高手进行集中,其完全可以把原本分散化、碎片化的土地进行集中运营,从而提升土地经营的规模,进而提升我国农业生产的机械化与自动化水平。当然,土地流转后的农业领域规模化经营也可以说是吸收农村人力资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土地流转无法改变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情况下,外出务工者还是能够踏踏实实地拥有现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就能够独立自主地决定选择进城打工还是选择回乡从事农业劳动,做到进退自如。

(二)两者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分析

一是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之中的兼业经营会影响到农村土地流转的成效。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劳动力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证明了劳动力转移时往往并无相应的土地流转的发生,这就证明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度大大滞后于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究其根源,劳动力转移中出兼业经营可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素之一。因为当前我国劳动力的转移往往不够全面彻底,其身份可以是工人,也可以是农民,因而往往也被称之为农民工,这可以说是中国劳动力转移的一大鲜明特色,而这一特色也会影响到土地流转之成效。笔者觉得,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劳动力资源之所以无法全面而彻底地转移,其根本因素是我国目前存在着的城乡二元对立型社会经济组织结构。应该说,渴望拥有城镇户口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进城打工者们的理想,这是由于户口并非是孤立地存在着的,而是与就业、社保、医保、子女教育以及住房保障等诸多待遇紧密结合起来的。尽管如今已经有数量庞大的农民群体进入到城市就业,然而各类制度性障碍却导致其难以成为真正拥有户籍的市民,所以也就无法享受城镇居民拥有的各类福利待遇,所以说,我国农村地区劳动力的转移不够彻底,我国城市化也并非是真正的城市化。这样一来,城市生活的不稳定性导致务工者既不情愿也无胆量彻底放弃自身所承包土地实施土地流转,以便留下能够返乡务农的后路。二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状况影响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情况。农村土地流转能够推动土地与劳动力实现更好地配置。对调整农业地区的产业结构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具备了很好的现实意义。可以说,农村土地流转的科学化状况将直接影响到农村土地流转双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明确性。通过实施科学有效的土地流转,能够切实避免各类纠纷之发生,让务工者不再有顾虑。农村土地资源唯有立足于现代市场经济机制之作用,才能真正实现合理配置与提升农业生产效益的效果。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能够切实降低交易的成本,提升土地流转的良机与效益,强化农业产业的集中化运营。尽管我国已经在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以及转让等多种方式加以流转,然而因为缺少详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以及科学化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土地的流转大多局限在乡、村等比较小的范围之中,因而也就很难在更加大的范围之中流转。同时,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保机制还不够健全,导致农民群众的生活保障通常主要是用土地加以承担的。土地不仅是农民群众的重要生产资料,而且还是其生存和发展之基础。因此,农村土地所具有的社保功能不仅能够影响到土地的流转,而且还能推动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进而提升了劳动生产率。

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与劳动力顺利转移的措施解读

(一)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唯有在产生了相应的意识之后,才能够深刻认识到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意义。所以,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应当切实帮助农民群众提高对这两项工作的认识程度,从而正确理解三农问题所具有的重要价值。要在广袤的农村、乡镇对于现代劳动力的转移以及农村土地流转的诸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农村发展以及全社会经济发挥积极作用的大力宣传,才能让更多的农民意识到该问题,并且发现以上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彼此作用。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创建调研组和农民群众展开面对面的交流,做好宣传普及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维护农村土地流转与劳动力顺利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流转以及劳动力转移的实际效益。有鉴于此,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视角来处置农村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中所产生的诸多问题。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形成良好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首先是政府应当落实土地具有的保障性功能,严格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各项规定,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之后的各项功能能够得到落实。其次是要以全面发挥家庭养老功能为基础,持续增加社会公益性养老以及社保公益组织的建设。再次是要依据新形势的要求,积极出台与当前形势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促进农村居民子女入学等方面的社保政策,从而为实现转移之后的劳动力切实解决其顾虑。最后是要在推动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上持续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断强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切实提高农民群体转移扶持的强度,并且致力于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进而为农民群众的今后保障打下更好的基础。

(三)强化技能培训以实现农民群众就业能力之提升

要切实考虑到当前与今后发展等两个层面的彼此协调,把技能培训与学校教育进行紧密结合。一方面是要积极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这类培训既可以是短期应急且能就地实施的简易型培训,也可以是为了提升专业技能为期半年以上的中长期专业培训。要利用培训来起到有效提升农民群体转移就业以及适应工作岗位之能力。另一方面是要始终坚持发展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就长远而言,一定要充分注重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文化教育,这也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低下的长远之计。

(四)改进农村经济结构以推动城镇化发展步伐

应当说,密集型产业对于劳动力所具有的吸入作用是十分显著的。实施劳动密集型产业是一项可行的举措。我国城乡在经济上的差距源自于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上不够健全与科学,所以积极改善农村产业结构与经济结构显得十分必要。要致力于提升农业生产技术发展水平,让农村地区的广大劳动力能够更有秩序地流入从而有效解决人力资源剩余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应当高度重视农产业生产与销售工作,通过合理的农业产业链,更加丰富农产品的种类等措施,在最大限度上提升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产生了大量岗位,吸引农村劳动力往城镇进行转移,而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村土地流转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能够推动土地流转的进度,而土地流转速度之加快则能促进更多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有鉴于此,必须不断健全农村地区经济结构,持续提升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高度注重土地流转工作,才能实现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彼此促进,进而提升农民群体的收入以及生活质量,推动中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沈新艺.城市化与和谐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之构建[J].农业经济,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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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焦珍,郭爱请,张侠.农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研究——以平山县西柏坡镇与凤阳县小岗村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1(19)

[4]周滔,陈影.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耦合关系研究——以重庆市九龙坡区为例[J].广东农业科学,2012(08)

[5]方运战,赵英兰,王立平.新时期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2(14)

土地流转管理范文第6篇

土地流转能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但是,后发地区农村发展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国情、法律制度、管理政策等方面的障碍,导致诸如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制度约束和依法监管等问题,容易造成后发地区土地流转失范、随意等现象。须以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任务,健全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完善土地确权登记、监管制度,加强土地流转的司法保护,确保后发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后发地区;土地流转;确权登记;土地监管

后发地区农村发展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土地流转现状堪忧,急需完善后发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相关机制,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合理配置农村集体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后发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后发地区农村集体用地流转形式以出租为主,即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人使用。集体土地流转主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乡镇、村集体企业和个人等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或承租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他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成员如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1]。此外,流转的形式还有个别群众私下进行的土地转让,甚至以转让房产连带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进行非法的土地流转,如贵阳、南宁等市城中村的部分农民将个人宅基地建好房子后转让,但未到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流转形式还有作价入股、联营联建等流转形式,即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联营形式兴办企业等,流转的地址位置大部分为城郊结合部及县城、乡镇所在地或集镇地。一般情况下,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越高的县、区、镇,其集体土地流转越活跃;而经济较落后的地区,集体土地流转则比较少见。从贵阳、南宁等市来看,集体土地流转多的大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周边,且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量越多。如经济发展较快、商品经济意识较强的南宁市宾阳县,集体土地流转较多,流转后主要用作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总体而言,土地流转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对实现农业规模化经济意义重大,极大地促进了土地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地方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但是,后发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需要正视的问题。如相当部分属私下流转,一般不到国土部门申报,甚至有部分是非法占用农村农用地搞非农建设,当地政府并未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进行规范管理。

二、后发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尽管后发地区集体土地流转的规模日趋增大,但从当前集体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也不少。究其原因,不外乎国情、法律制度、管理政策等方面的障碍影响着流转的整个过程。中国在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土地权利主体多元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分属农村集体组织、农民、政府三方主体[2];同时,因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土地快速增值形成利益驱动。在政绩考核的背景下,村集体、乡镇或上级政府不遗余力地推动农村土地的流转,改变了土地原有用途。然而,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土地流转缺乏法律支持、缺乏制度约束以及缺乏依法监管,容易造成后发地区土地流转失范、随意等现象,现状不容乐观。

(一)缺乏法律支持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尚未专门立法,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所限制,使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物权,其土地产权不完整。目前,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如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还包括地方性法规政策、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央一号文件等政策性文件[3],侧重规范耕地(农用地)的流转,却未规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等的流转,致使后发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与宅基地的流转无法可依。正因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支持,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完整,导致流转双方权利义务不清,土地流转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不合规,流转中的土地产权缺乏有效保障,交易不安全,土地流转纠纷时有发生。

(二)缺乏制度约束按照现行法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受限制和禁止的,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流转行为进行监管。但现实中,因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相关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就难以有制度上的有效约束。例如,后发地区有相当多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没有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逃避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或虽然办理了土地流转登记,但是土地流转的转让费用超低,以规避土地流转交易税费,或者一些农业企业、承包大户在其资金短缺或经营项目的收益没有达到预期时不兑现其租金承诺或要求降低租金,严重损害农户利益,农民收益没有制度保障;或罔顾集体利益,私自建房屋出租,私下收取租金,独占集体土地收益。这些自发、无序的土地流转,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加上无足够的人力物力,土地和规划、建设部门难以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有效管理,使得本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及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乃至国家土地税费无法得到制度上的有效保障,大大削弱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未能得到合理调控,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亦无法顺利实施,造成后发地区土地流转混乱,土地市场秩序失控,违法使用占用土地行为增加。

(三)缺乏依法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后发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缺乏制度约束,脱离了政府的监管,有些地方甚至违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流转。由于缺乏监管,农村集体土地私下流转、私下交易、没有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占较大比例,流转往往是自发的、隐形的,甚至存在集体农用土地非法流转的现象。非法流转缺乏监管最突出的是越过耕地保护红线。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随意占用耕地出租、转让后,有些承租方或者受让人并没有向种粮等农业方向发展,而是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或种养经济作物,或发展涉农观光旅游,或设厂经营,或高价转租从中获利。甚至使土地处于事实上的撂荒状态,这类土地流转不仅交易行为不规范,而且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无论短期租用或者长期转让流转土地,业主在使用土地时都要修建一定的基础设施和临时性建筑,并对土地进行整理,打乱原有农户承包土地的界线,使原农用土地还耕困难。土地流转缺乏监管另一突出表现是,某些地方土地流转协议不规范,多数土地流转是以村委为单位造具花名册,农户在花名册上签字表示同意转让;或者是即使签署了书面流转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规范,多数是按照受让方的意图形成,对土地流转期限、租金或者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用词含糊,且很多未到当地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致使土地流转风险监管机制缺失。这些在后发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影响了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容易引发土地纠纷,急需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三、完善后发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建议

针对种种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是以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任务,认真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流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等原则,将农村土地确权、流转登记等纳入不动产确权、登记范畴,让后发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土地流转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土地流转法律体系,为后发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支持目前由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土地流转缺乏法律支持、缺乏制度约束,以及缺乏依法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后发地区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因此,有必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规范整合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把散见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等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规定,统一整合在《农村土地流转法》中,综合考虑耕地(农用地)流转、宅基地流转、建设用地流转及其他农村土地流转,明确规定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流转条件、程序,规定农民有权流转生活领域里的宅基地使用权和生产领域里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农村土地确权、流转登记等纳入不动产确权、登记范畴,拟定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合同,完善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审查的标准和运作方式。明确土地流转双方权利义务、流转收益分配标准,以及责任分担等条款,确立土地流转监管和服务制度。由此鼓励支持农民依法合规进行土地流转,开拓后发地区的农业发展、农村建设等资金筹措渠道,以确保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同时,在土地流转法律体系完善的基础上,完善农村户籍、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4],为土地流转后的农民安居乐业提供长效保障,确保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土地确权登记、监管制度,为后发地区土地流转提供制度保障因中国土地权利主体多元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分属不同权利主体。为使土地流转有序循法,需明确土地使用权权属及土地管理法治化。1.完善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需要明确,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是落实农村土地流转、抵押、担保的关键因素,也是农村土地合法流转的基础要素,因此,要做好、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目前,农村各地已经在开展这项工作,如广西南宁市,至2014年,全市以整镇推进为中心的确权工作涉及的行政村有170多个,涉及家庭农户400多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为南宁市农业生产要素合法有序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使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享有充分的话语权,确保耕地红线不被突破,有效地分享到土地流转收益。2.监管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各地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须明晰各自的管理职责,规范流转操作程序,制定并监管标准化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行土地流转事前公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具体做法如下。其一,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县、乡、村土地管理部门需确定专业人士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指导,提高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核查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行能力,防范土地流转履约不能、合同诈骗的风险。其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制度。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时,经营业主每年要向流转服务机构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以防范业主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兑现合同条款无法兑现租金或者流转金而引发纠纷。其三,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监管。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县、乡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登记备案,妥善管理好流转合同备份档案,进行入网登记,提高合同的安全性与公开性,严厉查处所有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土地流转的司法保护,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监管土地流转合同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自愿签署的一份协议,在合同双方出现纠纷时,仍然适用民事权利救济机制,如目前颁布施行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在全国各地纷纷贯彻落实,把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同时,农村土地流转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司法介入有相当的难度。因特定的体制政策、社会背景原因,以及具体的制度机制等因素,中国当前各地土地流转政策弹性比较大,许多法院因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标准难以把握;加上土地流转纠纷涉及人员众多,现实因素与历史遗留问题交织,司法调处机制难以介入。从当前各地人民法院办理的相关案件看,后发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司法保护渠道不畅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土地流转纠纷[5]。所以,土地流转纠纷中,除了其协商、调解、信访、仲裁等多途径纠纷调处机制有必要加以完善、健全外,司法介入机制更需要加强。后发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很多问题,涉及国家法律的实施,因此土地流转的司法保护应当尽可能坚持土地流转合法有序、注重协调和解等原则,各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动用司法介入机制处理土地流转纠纷时,需在考量各方利益均衡的基础上严格执法,确保妥善处理,真正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确保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总之,针对后发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现实问题,须以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任务,认真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流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健全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有序、规范流转原则,将农村土地确权、流转登记等纳入不动产确权、登记范畴,加强土地流转的司法保护,让农村土地流转公开、公正、公平,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后发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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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侯建军.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司法保护[N].学习时报,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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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侯建军.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司法保护[N].学习时报,2014-12-15.

土地流转管理范文第7篇

以加强管理和服务为中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市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区)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村配备土地流转管理信息员,有效衔接土地流转供求。

二、工作重点

1.市组建“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市农林局农村经营管理科组建“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整理和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为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积极为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指导各(区)土地流转服务站为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好流转合同;单宗100亩以上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对单宗5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进行备案,对单宗5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进行有效性和合法性审核;协助各(区)做好土地流转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统一印制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证》;组织规模流转以奖代补项目申报工作。

2.各(区)组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各(区)要在6月底前依托农经站或农服中心,组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各(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及时搜集、整理和土地流转信息;提供土地流转交易场所和规范的合同文本;承办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形式的具体交易事务;办理土地流转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和合同鉴证服务;搞好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调处土地流转纠纷,帮助土地股份合作社起草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

3.各行政村配备“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原则由各行政村村会计兼任。主要职责是:宣传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做好广大农户的思想工作,及时收集、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并上报(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协助农户与受让方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化解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矛盾纠纷。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市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建立领导小组和具体的工作班子,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土地流转管理范文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加快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连片、有序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区都市型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制、分权、搞活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在稳定家庭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创新流转机制,探索有效形式,搞活土地使用权。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要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三)坚持集中、规模、高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要立足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行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并注重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四)坚持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指导和引导,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充分利用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时土地流转信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正确使用各类规范合同文本,尽快适应网上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做到程序合法,文本规范,网上信息及时准确。及时调解或仲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工作目标

紧紧抓住现代新市镇和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契机,充分调动各镇、街道的工作积极性和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工作主动性,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连片集中流转,推动整组、整村流转工作;加大力度引进各类资本投入农业,优化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进程。2011年新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1万亩以上,土地流转总面积达12万亩。到2015年,全区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17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的60%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整体水平位居市前列。

四、工作方法与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以完善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引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农村工作的基石。通过近几年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不断完善,很多二轮尾欠问题得到解决。但土地承包工作面广量大,工作难度较高,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组界不清,权属不明,承包关系不落实;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收益偏低等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二)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各镇、街道要配强镇(街道)、村二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提升业务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积极开展土地流转的摸底调查、登记,信息、政策咨询,运用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信息,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做好土地流转信息储备、土地承包管理等服务,不断拓展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各镇(街道)、村要积极引导农户连片集中委托村经济合作社代为流转。鼓励整组、整村推进土地连片流转,实行集中开发、连片种植,兴建农业产业基地。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允许通过土地互换等方式,在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的地块内,种植部分承包田。

(三)推进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土地入股”就是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份,按“股份分红”、“土地保底租金+股份分红”等模式,委托流转给具有资金、技术优势明显的合作社或公司经营。合作社或公司将集中的资金和土地统一进行管理和农业开发,并以合同形式加以确认,实现土地规模开发、集约经营。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既可做农业工人领取工资,又可作为股东按股分红,实现农民和业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既可参股分红,又可通过入股流转土地的运作,取得一定收益。各镇镇级国有投资开发公司、有条件的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受让主体开展流转土地储备,既可通过流转土地的收储,为招商引资准备土地资源;也可通过收储流转土地的规范高效运作,获得较高的收益。

(四)规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是规范完善土地流转合同,须使用全区统一的规范文本,并尽快运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网上签订流转合同。二是规范完善土地流转行为和程序。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承包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代为流转的,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在同承包户(流出方)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后,方可代为签订委托流转合同,并报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或鉴证;户与户之间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审核后,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合同,并报村经济合作社备案;以入股方式流转的土地应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五)实施产业布局规划,引进各类经营主体。一是按照“依托资源、突出特色、连片开发”的要求,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组织和专业大户通过土地流转,着重发展一批优势产业园区、农业生态园等特色园区,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二是鼓励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等投资高效农业,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等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的经济组织同等享受支持农村发展和农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科学合理地规划、引进、发展一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关联度大的农业开发项目,及时进行申报,争取上级财政的扶持。

(六)加大土地流转政策扶持。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助和奖励。一是凡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配套补助,整组、整村流转的,区财政再一次性分别增加每亩50元和200元补助。二是三大综合园区内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增加每亩50元补助。上述二大项补助资金25%作为镇、街道土地流转工作经费,75%作为村级土地流转工作经费。三是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300亩以上流转年限在10年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的配套补助;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100亩以上,并有50%以上的土地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按照粮食作物的面积给予每年每亩50元的配套补助(上述土地流转需经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办理手续)。四是对新建且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给予一定补助。五是各镇镇级国有投资开发公司作为受让主体开展流转土地储备,并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储备量大且时间长的给予一定补助。六是对各镇、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前三名的镇和前10名的村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同时评选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给予一定奖励。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有序进行

(一)加强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做好此项工作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的政策能否在农村得到贯彻执行,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区政府调整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委农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规划与建设局、区农经局、区国土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经局。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同时将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列入对各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各镇、街道要把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工作放上议事日程,有目标、有措施、有落实,务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