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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土地管理范文

加强土地管理

加强土地管理范文第1篇

加强土地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增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意识。今年6月25日是全国第十六个土地日,各地、各部门要抓住时机,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营造全社会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坚持依法集约用地,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区实际的,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新路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一)实行项目用地双控制度。工业项目用地,要严格按投资强度配置土地资源。省级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不得低于320万元人民币;镇级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投资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一般不予独立供地,鼓励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厂房方式取得生产经营场所。工业项目规划指标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总体上建筑系数应大于0.5、容积率大于0.8。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凡工业性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区政府办政抄()字第2号精神执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允许工业厂房原地翻建提高容积率,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翻建至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原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部分按政抄()字第2号规定标准收取。

(三)坚持集中开发原则。严格控制村级项目的开发,防止“村村点火、村村冒烟”,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经济薄弱村的物业项目建设,由镇(街道)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统一管理,标准厂房一律进工业规划区。建成后的物业,产权归村所有,其收益除物业管理费及其他配套服务费外,均归村所有。项目用地由各镇(街道)通过置换、调剂等办法解决。

三、进一步严格土地审批程序

(一)切实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各镇(街道)编制的总体规划、工业集中区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试点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各类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从严控制开发区和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科技含量高、有利于提升本地区产业升级项目和急需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优先供地;对第三产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实行政策倾斜;严格控制限制类、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用地。

(三)严禁低价出让土地。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办、区政府办《转发区国土局、监察局〈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议事规则的意见〉的通知》(委办[]33号),各镇(街道、区)协议出让土地时,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价。对投资数额大或科技含量高、上缴税收多的特殊项目,必须坚持集体会审制度。

(四)严禁未批先用、边批边用。土地利用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提前开发建设;使用挂钩指标的项目,必须经市国土管理部门现场踏勘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依法报经市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办公、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

四、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检查

(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的交地时间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工业用地每年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5%收取土地闲置费,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2年未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完善动态监察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监察网络,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动态巡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对擅自扩大规模、未批先用、边批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要认真查处,依法整改;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基本农田等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尤其是对顶风违法的重大土地案件,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该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土地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土地管理范文第2篇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本着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与城镇规划和发展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市、县(区)实际,在科学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修编完善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组织和经费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经费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边缘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迁。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经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要加强县、乡两级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新一轮修编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县(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并经县(区)政府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和10月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和省及省以下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分类下达到市,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各县。市上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因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确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统筹调剂。各县(区)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汇总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纳入该县(区)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要把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按规划审查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需经政府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申请用地预审,并在建设项目核准前申请预审。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无用地预审意见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县(区)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必须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制度,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占用的要足额补划。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省上规定的最高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地类、责任人和“五个不准”等内容。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省、市、县、乡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需要,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核定一定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相关内容,明确行政村和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农业综合开发等名义破坏基本农田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占用耕地毁田烧砖。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启动“沃土”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责任人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提交耕地补充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耕地开垦保证金按占用耕地补充方案确定的耕地开垦计划分期返还。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应依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省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补充耕地折算、验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另行制订。负有耕地开垦义务的县(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经有权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后,其开垦耕地的面积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折抵其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要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

三、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一)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高耗能、重污染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凡不符合规划、无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通过预审、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除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外,原则上不得批准项目选址建设。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不得分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报批用地。对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后,可先期开工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报批整个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报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上的,由省政府批准;7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经有权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满两年未将批准转用或征收土地供给用地单位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用地单位闲置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要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执行情况和临时性用地审批情况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三)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指导村镇按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做好规划和建设,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试点。各县(区)要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整治计划,积极争取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资金,将村镇建设与土地整理相结合,促进小城镇、村庄的合理布局和集约用地。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一)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组织制定本辖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年产值标准,有条件的县(区)要组织县(区)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由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定期更新。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倍数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5亩以上、1亩以下的,按不低于22倍补偿;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按30倍补偿,依法征用基本农田的,按30倍补偿。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县(区)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审批时一并提请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经省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或进行补贴的,城市建设用地由各县(区)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支出,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因征地不能达到原生活水平的认定标准由各市州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一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完善征地程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和实施,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公开、公告、听证等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监督。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其被征地农民对拟征收土地的知情和调查结果的确认材料和组织听证有关材料。严禁补偿费用不落实、支付不到位而强行征占用土地。对因违法批准征地、违法实施征地、强行用地以及造成群体性事件、侵害农民利益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三)强化征地补偿安置监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全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予批准用地。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拟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管理、分配和监督办法,报市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农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实施征地后,农业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市、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城市规划区内因被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应进行农转非,并纳入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征收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对有开发整理条件增加耕地的,各县(区)政府要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新的耕地进行安置;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并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将征地费用入股或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对愿意异地安置的农户,政府可统一组织异地移民安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

五、规范土地市场

(一)推进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各县(区)政府要规范土地供给行为,建立规范的土地供给渠道和土地供给信息定期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法严格执行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用地首先应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供地,竞买、投标人数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方能以挂牌方式供地。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均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申请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各县(区)政府要拟定本地区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格标准,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土地供给的信息要以固定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告。县(区)政府要将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供给的方式、用途、面积、价格每半年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市政府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对原划拨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要依法收取租金。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按照《地区土地储备办法(试行)》(陇署发〔〕17号),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固定的土地交易中心。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经批准自行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现时同地域相同用途经营性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以划拨方式骗取供地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要依法查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按同地域市场最高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认真清算,及时将净收益缴入同级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对以前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各县(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照职权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六、大力推进集约高效用地

(一)强化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除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外,各类建设都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土地供给、审批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其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写字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在项目立项、城乡规划、总体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和控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对近几年的出让供地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土地使用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盘活存量,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要贯彻集约利用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防止盲目扩展。各县(区)政府要开展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的调查,对闲置和利用不合理的土地,符合收购条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收购储备。新增建设项目要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各县(区)政府要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对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目前闲置的土地,政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安排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同地域相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价的50%给予补偿;以后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闲置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交由政府处置的,对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各县(区)政府可本着兼顾国家和原土地使用者双方利益的原则,制定具体的鼓励措施。对国有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政府应及时收回处置,并利用处置收益,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收回土地,并按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计算价款,退给土地使用者。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补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规范开发区用地管理。各类开发园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其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不得擅自突破国家确定保留的开发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开发园区内的道路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防止基础设施建设过度超前而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开发园区要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应达到60%以上。

七、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一)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公开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做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批地、征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执法不力等造成损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设立比内设机构高半格的国土资源执法支队和大队,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建立土地巡查制度,积极预防土地违法行为,各县(区)要从经费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的正常开展。

八、提高土地管理行政能力

(一)开展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提高对严格土地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普法考试的内容。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意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加强土地管理范文第3篇

为了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合理、依法、有效地利用土地,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从严管理,规范土地审批秩序

(一)从严控制土地供应。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高科技产业、公共事业等方面用地需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新的禁止、限制供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定额标准,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所有建设用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国土部门要加大用地指标跑办力度,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使用状况进行认真评估和测算,会同发改、建设等部门统筹安排好项目用地,做好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对符合政策的要提前做好用地评审工作,从快报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坚决不予报批。要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征地、供地及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持集中紧凑、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科学合理进行村镇规划。农民住宅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小城镇规划,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民建设住宅用地,必须报县政府审批,从严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在上报审批农村宅基地过程中,严禁违规收费,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当事人。乡镇、村不得擅自批准用地,对违规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鼓励农村群众利用村内未利用地、废旧闲弃农宅建房。

二、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

(一)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在盘活存量土地、处置闲置土地、落实土地规划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计划地开展对旧城区土地、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对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政府收回的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闲置、产业调整及旧城改造腾出的原划拨土地,因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依法收回的土地,以及违法占地建设被依法没收的土地,一律由县政府纳入土地储备。新征用土地,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凡是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取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交易行为。禁止用地单位私自与村委会协商征地,禁止用地单位或个人私自协商转让土地使用权。

加强土地管理范文第4篇

街道成立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为副组长,街道纪工委、国土澄江分局、镇村建设科、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强化工作职责

1、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工作。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未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2、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管理区、村(社区)“一把手”负责制,管理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村(社区)主任、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属地负责人对在其任期内出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负全部责任。

3、街道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并定期汇总上报违法用地情况。各管理区、村(社区)要增强土地管理工作意识,及时掌握违法用地动态,加大制止查处力度,有效规范用地行为。

三、严肃责任追究

1、所有违法用地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必须拆除并整改到位、恢复土地原状。违法用地行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违法用地行为主体承担,违法用地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2、街道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村(社区)年度工作考核,组织年度评比,并通报结果。当年度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村(社区),取消其参与街道行政工作先进村(社区)评比的资格。

3、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的,追究村(社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1)因巡查不力而造成违法用地事实的,对所在村(社区)分管副主任予以警告处分,对村(社区)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2)违法用地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在指定时间内未实行拆除并整改到位、恢复土地原状的,对村(社区)分管副主任予以记过处分,对村(社区)主任予以警告处分,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3)村(社区)辖区内当年度累计发现2宗以上(含)违法用地,并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村(社区)分管副主任、主任、党组织书记记大过、记过和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土地管理范文第5篇

街道成立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为副组长,街道纪工委、国土澄江分局、镇村建设科、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强化工作职责

1、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工作。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未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2、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管理区、村(社区)“一把手”负责制,管理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村(社区)主任、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属地负责人对在其任期内出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负全部责任。

3、街道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并定期汇总上报违法用地情况。各管理区、村(社区)要增强土地管理工作意识,及时掌握违法用地动态,加大制止查处力度,有效规范用地行为。

三、严肃责任追究

1、所有违法用地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必须拆除并整改到位、恢复土地原状。违法用地行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违法用地行为主体承担,违法用地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2、街道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村(社区)年度工作考核,组织年度评比,并通报结果。当年度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村(社区),取消其参与街道行政工作先进村(社区)评比的资格。

3、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的,追究村(社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1)因巡查不力而造成违法用地事实的,对所在村(社区)分管副主任予以警告处分,对村(社区)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2)违法用地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在指定时间内未实行拆除并整改到位、恢复土地原状的,对村(社区)分管副主任予以记过处分,对村(社区)主任予以警告处分,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3)村(社区)辖区内当年度累计发现2宗以上(含)违法用地,并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村(社区)分管副主任、主任、党组织书记记大过、记过和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土地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土地资源;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城市不断扩张,高速公路、铁路等路网、城市公园等设施建设逐步增加,土地资源成为经济增长和城乡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之一。长期以来,农业科研单位因科研试验、示范等工作的需要,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了单位占有的大部分土地资源,随着投入产出效益相适应的绩效考核制度逐步推进,单位占有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已逐渐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重点,也被社会广泛关注。如何加强农业科研单位土地资源管理,促进科研基地科学、合理规划布局,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综合效益尤为关键。

一、农业科研单位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农业科研单位土地资源主要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地类主要以农用地为主,特点是以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及基地用房为载体,重点用于农业基础性研究、资源保存、试验示范、科技成果推广等相关农业研究,为我国农业可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长期以来,由于缺少基础设施投入、绩效考核监督和有效运行管理手段,导致农业科研单位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普遍不高。

(一)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标准普遍较低,管理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国家对农业科研单位规划布局引导较弱以及财政投入相对较少,单位在土地资源综合利用上普遍存在缺乏前瞻性和整体布局规划,缺少可持续资金投入。大部分科研单位在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时重数量而轻质量,重短期利益而轻长远效益,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标准普遍较低,长期持续投入较少。由于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机械化技术投入不足,与高新智能技术融合不够,大部分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仍保持着以人工劳动力为主的传统管理模式,很难形成科研试验示范高标准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普遍保持在较低水平。

(二)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存在交叉重复现象,内耗土地资源

当下,农业科研事业单位之间存在学科交叉、研究交叉的现象仍比较严重,各单位、各研究团队之间为抢夺科研资源各自为政,在资源配置方面缺乏总体的规划布局和配置方案,缺乏共享共用意识和运行机制,且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仍不够,退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导致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交叉、重复建设的情况较为普遍,各单位、各研究团队之间内耗土地资源和基地建设投资资金。例如,某研究院下属至少5个研究所有芒果研究的方向,且建立了芒果种苗或种植试验示范基地,学科交叉、基地重复建设,大大内耗了该研究院的土地资源。

(三)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分布分散,管理运行成本高

长期以来,由于农业科研基础设施财政投入资金不足、社会关注度不够、集约规模化统筹配置不佳,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分布普遍较为分散且偏远,“多、散、乱”的现象尤为常见,规模化不足达不到降低成本和服务增效的效果,导致土地资源日常管理人力成本和维护运行成本较高。例如,某研究院下属某所,在海南有30多个基地,在广西、贵州等省份均有基地,基地数量多,分布散,管理水平大部分偏低,基地日常维护和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基地管理成本已成为该所每年经费筹措的难题,进而影响了该所科研改革创新投入。

(四)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用房闲置浪费严重,管理混乱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重视程度不断加强,财政资金投入持续加大,大部分农业科研基地建设时会相应配套建设基地用房,部分单位在基地用房方面突出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基地用房建设立项时必要性和紧迫性论证不够充分,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监督不到位,导致基地用房建后利用率不高,长期空置或改变原立项申报用途,管理较为混乱。调查发现,部分单位甚至存在擅自改变基地用房原审批建设使用方向,违规分配给职工作为个人居住用房或出租经营等,偏离了原有审批用途。

(五)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及基地用房配置不均衡,退出机制落实不到位

由于农业科研单位之间基本性质不同,部分单位属于科研事业单位,部分单位属于农业事业单位,不同性质的单位项目申报政策也不同,资金保障程度差异较大,导致各单位在申报筹措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及基地用房项目资金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及基地用房的新增存量不均衡。另外,据调查,各农业科研单位普遍存在统筹调配机制和退出机制落实不到位,日积月累造成了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各研究团队之间的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和基地用房占有量和资金投入差异较大,配置不均衡的问题较为突出。

二、农业科研单位土地资源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制度,规范农业科研用地管理

完善的单位制度建设,健全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是农业科研单位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进一步加强农业科研单位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将单位科研用地的配置、使用、考核等纳入单位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中,重点围绕规范和强化农业科研用地审批、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等关键环节,构建较为完善和可行的农业科研用地管理制度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同时加大制度执行监督力度,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二)规划先行,服从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总体规划布局

按照“总体布局、规划先行”的原则,建议农业科研单位结合自身职能、中长期规划、科研创新和重点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编制适合本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此同时,把好土地利用规划前端论证,加强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和基地用房建设前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论证。单位土地利用相关规划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并据此统筹配置和利用单位土地资源,建立科学、合理配置长效机制。

(三)集中连片,打造高标准现代化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以“规模降本,服务增效”为目标,按照相对“集中连片、共享共用、高效利用”的原则,加大人工智能信息化技术和机械化技术投入和融合,整合打造高标准现代化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建立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共享共用机制,健全科研体系、培训体系、教学体系和生产体系,各个体系之间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形成以组织机构为载体,以“研究”为核心,充分利用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资源,在科研、培训、教学和生产等方面都能够有较好收益,取得人才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多赢效果,提高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综合使用效率,形成规模示范效应,降低基地管理和运行成本。

(四)产业融合,结合产业发展需要整合现有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在重点保障农业科研事业单位科研基础研究、试验示范的前提下,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整合单位现有农业科研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和基地房屋等资源,将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和利用与乡村振兴、现代产业园建设、地方政府重点扶持农业产业等紧密衔接,形成优势互补,建成“产、学、研、训”为一体的高效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尽量做到基地建设少重复,降低土地资源内部消耗。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应守正创新,主动作为,提高站位,将农业技术研究、农业科研基地建设等融入到农业农村重点工作中。

(五)动态调整,建立土地配置、使用考核和调整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加强土地管理范文第7篇

耕地是我国土地资源的精髓,对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近年来我国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使得人类与耕地间的矛盾冲突日益突出。为了带来更大经济效益,一些地方和企业片面注重发展建设,严重忽视农业发展,导致未能贯彻落实耕地保护规定,使得人与耕地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土地资源在耕地利用方面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出现大规模耕地搁置现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作物为农民带来的经济效益相对较低,大幅度降低农民经营土地的热情,很多从事的农业生产都涌入到城市进行务工,导致农村耕地出现大规模闲置。同时一些农民为了获得较大规模的建筑用地进行开荒种地,在获得土地承包权后对土地实施荒芜处理,在一定年限后再通过占用非耕地名义来对申请建房,使得耕地出现闲置。此外,一些单位盲目地占用大量土地来进行项目开发,然而缺乏未对土地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使用,使得部分耕地出现闲置。②农村耕地的土地质量不断下降。地形、土壤以及气候等相关外界条件对土地资源的影响相对较大。一方面,我国坡耕地在我国耕地中占有较大比例,同时坡耕地的坡度相对较大,缺乏绿色植物,使得土地肥力不断流失,加上人们对森林的破坏,使得坡耕地土质不断下降。另一方面,在农田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资金不到位,过度追求对耕地的利用,忽视了对耕地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上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破坏了耕地土壤中的营养成分,使得耕地土质不断下降。③缺乏有效的耕地控制手段。目前,我国在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方面缺乏有效控制,导致出现严重的耕地流失现象。④缺乏土地集约管理意识。一些地区的缺乏耕地保护意识,如农村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些家庭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较大,一些乡镇存在着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同时一些地区为了发展经济,盲目使用土地,甚至底价出售土地,直接影响农村耕地的可持续发展。此外一些地区在进行城镇化建设时,未在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盲目进行城区扩建,大面积破坏良好耕地。在盲目进行城区扩建时,由于缺乏规划、资金等问题,使得大面积耕地处于荒芜状态或是已建成城区成为空城,破坏大量耕地,严重浪费土地资源。

2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措施

2.1提高土地管理者专业水平目前,我国大多数基层土地管理人员都不是专业土地管理人员,缺乏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土地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加上一些土资源管理人员缺乏对土地资源管理的规划和认识,导致其土地资源管理思想的落后,直接影响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应当加强对地土地管理者,尤其是基层土地管理者进行土地管理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升土地管理者的土地管理专业技术水平,打造高素质土地管理队伍,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2.2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监管力度在发展经济和推行城区建设时,应当注重土地利用的整体规划,并对土地的利用进行科学管理,有效缓解经济发展和城区扩建与土地资源的矛盾。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当成立相关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土地管理责任,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监管力度。对土地使用采取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联合审查的机制,同时严格实施土地供给制,对土地使用进行集中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此外,严格审查用地,以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相关部门应当对土地使用进行严格审批,拒绝批准任何缺少预审的项目,如有违规划、相悖国家相关政策、预审未通过以及相关补偿款无法落实等项目,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

2.3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缺乏土地节约和集约管理意识,严重浪费土地资源,因此,在进行土地资源管理时,应当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农田的保护,实现耕地与其他生态的和谐,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对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计划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注重空间限制和用途限制的有机结合,有效缓解城市扩建与土地资源间的矛盾,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

3结束语

加强土地管理范文第8篇

今天召开的土地管理工作会议非常重要,因为土地管理工作是一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和措施,把土地和信贷作为两个“闸门”来抓,在严格控制信贷资金规模的同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大力加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清理各类开发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去年4月下旬,国务院作出了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半年的决定;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简称28号文件。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电视电话会议,总理作了重要讲话。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并组成8个抽查验收组,对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0多个市、县进行了实地抽查,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地区进行了整顿,并处分了相关的责任人员。可以说,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前所未有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8号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把土地管理工作摆上了突出位置,振清书记对土地管理工作非常重视,相继就严格土地管理、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拍挂、矿产资源保护等问题作出了重要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责令有关部门立即进行了坚决治理整顿。县政府及时召开了第27次常务会议,几位县政府领导和政府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一起,集中学习了国务院28号文件精神,就一些重点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认真查找了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步工作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今天,县委、县政府召开这么大规模、这样宽范围的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充分说明了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刚才,金生同志对我县前段的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对下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就迎接国家“两部委”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三个乡镇作了表态发言,讲的都很好。一会儿,振清书记还要做重要讲话,希望各部门、各乡镇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五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土地问题始终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严格土地管理,既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也是维护当前改革发展稳定良好局面的当务之急。

第一,缓解或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我国耕地资源稀缺,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我国面临的人地矛盾是世界上最尖锐、最突出的。从我县来讲,人均耕地面积1.01亩,比全国平均水平还少0.42亩。同时,耕地后备资源也严重不足,山区、半山区面积就占全县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加之随着人口的持续增加,人地矛盾将更加突出。因此,我们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和发展空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保护和利用好每寸土地,决不能犯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

第二,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些土地。如果我们不加强土地管理,不严格执行土地占补平衡制度,就会引发各种浪费土地资源的问题,使有限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因此,只有管好用好土地,才能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确保工业化、城镇化所必需的土地供给,顺利推进中等旅游城市建设。

第三,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近几年来,我们始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土地政策,按政策办事,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维护了社会的持续稳定。但是,有的乡镇仍然存在着违规占地、浪费土地的现象。从群众信访反映的情况看,年,县信访办接待群众来信来访761人次,其中涉及土地问题的153人次,占总数的20.1%,这个比例是触目惊心的。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会诱发各种不稳定因素,就会破坏我们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

总之,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决不是半年的事情,也不是一年的事情,而是一个长远的事情,是一个根本大计。我们一定要认真学理的讲话精神,站在全局的高度,站在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的关系,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决策上来,切实保护好土地资源。

二、努力消除思想认识上的“两个误区”

国务院电视电话会后,相龙市长特别提出要纠正两种错误思想:一是可以批地的观点,认为停止批地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可以松口气了;二是认为深化改革严格管理土地,我们的经济建设就有影响了,招商也不能进行了,消极地理解文件。这两种观点都是极端错误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强调区别对待,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完善管理制度,更科学、更有效地管住管好土地。我们要正确认识到,严格土地管理,不是限制我们发展,而是为了更健康地发展,就是通过控制土地利用规模,减少新的投资场所,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特别是要求我们一定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路子,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我们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理解中央政策,尊重经济发展规律,顺应经济发展要求,采取积极的措施,在盘活存量土地、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利用效率上下功夫,使土地管理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着力解决当前我县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始终严格执行土地法,坚持依法用地,依法管理,认真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大力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特别是对国有经营性土地,全面推行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正在逐渐显现出来,发展中仍存在着一些新矛盾、新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问题之一:土地市场的隐形交易问题。部分单位和个人对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履行任何手续,私下买卖。有的利用行政划拨用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私自搞出租或进行经营性开发。这些行为既扰乱了我县的土地市场秩序,又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国家土地政策绝对不允许的。以后,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转让,私下达成交易合同的,一律不予认可,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对未经批准现已形成经营性用地行为的,要限期改正;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经过县国规局预审,否则一律不予供地。

问题之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有的乡镇、有的部门在进行建设时,只是单纯考虑自身利益,不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顾城市总体规划,随意性建设,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又影响了城市景观和城市总体格局。今后,对没有编制规划或者不按规划实施的,一律停止建设项目和用地审批。县内重点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规模、布局时,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问题之三:耕地上的非农建设问题。有的乡镇以农业结构调整为由,擅自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有的村以发展养殖业为名,不制止而且鼓励农民在养殖小区内搞非农建设。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县农委、土地和各乡镇的乡镇长及主管农业、土地的副乡镇长,要迅速调查摸底,提出治理方案。同时要严格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问题之四:集体土地的私下出租或私自出让问题。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山区乡镇的一些村比较严重,有的在一无规划、二无审批的情况下,以发展农家旅店或开发旅游项目为名,村干部私自将集体土地出租或协议出让给城市居民。对这种违反土地政策的行为要抓紧治理整顿。需要强调的是,发展农家旅店,是一件立县富民的好事,县委、县政府是大力支持的,并出台了扶持政策,但是一定要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既要促进农家旅店的快速发展,又要依法维护正常的土地秩序。

问题之五:私搭乱建等问题。此现象不管在城区,还是在农村都存在着,特别是景区道路,有的地区还非常严重。例子很多,大家都清楚。对城区、城乡结合部的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问题,由土地、市容部门和有关乡镇抓紧研究治理方案。对农村的私搭乱建、欺街占道等问题,由各乡镇抓紧制定治理措施。其中对于桥水库南岸的私搭乱建问题,县土地、公安、卫生、市容、别山镇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抓紧治理整顿,并随时将整顿情况向县委、政府办公室反馈。

分析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一些乡镇和部门领导对土地政策认识不深、法制意识淡薄。因此,各部门、各乡镇要从主要领导干部带头,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熟悉和掌握国家的土地政策,严格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制度。县土地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广大农村干部进行政策培训,从而把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对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各部门、各乡镇要抓紧拿出具体的处理意见,逐步加以解决;对各种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提早防范,防止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

四、认真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

一是要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要保护好基本农田。总理强调,这是当前最急迫、最重要的任务,必须实行特殊的保护。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就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符合法定条件确需调整和占用的,须报国务院批准,我们没有审批权,希望大家理解清楚。各部门、各乡镇一定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五个不准”,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的保护与监管,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确保耕地质量。

二是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特别是土地执法部门,要做到依法管地,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不能弄虚作假,搞化整为零,拆分审批。要加强土地市场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案件,按照“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要求,重点查处违法批地、乱占耕地以及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行为,非法占用的土地该收回的要收回,该复耕的要复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监察、审计,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对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公开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是要加强规划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至关重要。对此,相龙市长逢会必讲。我们一定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尽快完善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四是要继续加强土地市场的建设管理。继续严格控制划拨用地的范围,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不同性质的用地,经营性用地的价格要由市场来决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协议出让土地,不得随意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违反土地市场管理制度、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和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是要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十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等费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规定,抓紧研究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如果农民有不同意见,首先要检查我们的工作方法、工作环节是否有问题,同时要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对政策不清的,要解释清楚;对干部违法违规的,要坚决查处;对个别无理取闹、聚众滋事的群众,只要证据确凿,要依法严肃处理。要高度重视土地信访工作,出现群众信访,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深入调查,认真加以解决。

六是要大力推行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增量,努力盘活土地的存量。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对那些淘汰类、限制类投资项目,要禁止和限制用地。大力推进土地利用的集约化,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引进工业项目用地的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促使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和支持利用荒地、坡地搞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利用土地。今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入产出率高和科技含量高的项目,要鼓励扶持,优先供地。

五、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