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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培养范文

法律思维培养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思维;培养困境;优化路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因此培养优秀的法学专业人才,对推进我国社会法制现代化进程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各高校不断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不断增多,为法治现代化事业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法学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然后从现代阶段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来看,对法学思维培养不够,学生缺少敏锐的法律思维能力,不利于学生个人成长,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也产生了一定阻碍。对此应提出相应的措施,不断提高法学教育水平,培养更多具有法律思维能力合格的法学人才。

一、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困境

思维决定行为,法治有与之相应的思维方式,才会在思考问题时,主动的遵循法治理念,并产生相应的法治行为方式。所以法律思维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必须重视学生法学思维的培养,提高学生思维运用能力,提升学生法学素养。但是实际法学教育过程中,却忽略了法学思维的培养,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目的偏离。法学教育目的直接影响法学教育效果。法学教育不仅要丰富学生法律知识,同时学生还应具备法律思维,能够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推理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实质上是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内化,只有学生具备“法律头脑”,才能产生相关法治的实践行为。所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比丰富学生法律知识更加重要。因此缺少法律思维,就不会将人头脑中的法学知识输出,不能转化为推动法治发展的力量。所以应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作为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但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对学生法学知识的传授,不重视对学生法律思维以及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对学生走向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2.法学教育方法单一。法学教育方法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法学教育的效果。随着我国教育教学的发展,法学教育方法有所改善,但是仍然有部分教师采用传统填鸭式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主要以教师讲解为主,学生学习较为被动,而法学知识中的概念、原理以及法律条文都是枯燥的文字,所以造成课堂教学氛围过于沉闷,学生缺少学习兴趣,学习效果不理想。这种传统教学模式注重法律理论的传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丰富学生的理论知识,加强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性以及完整性。其主要弊端忽视了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不重视法学知识运用能力。目前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应用的较为广泛,案例教学法实际上就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思维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然而,一些教师将案例作为解释和印证学习的理论或法律条件,没有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

3.教育实习的形式化。法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所以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也比较重视法学实践,学校经常组织学生进行教育实习,其主要方式是学校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合作,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后,学生会到这些地方进行实习,但是这种教育实习方式没有获得实效。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部分学生选择考研,会将主要精力放在考研的相关事务上,一部分学生选择参加工作,会将主要精力放在找工作上。所以学生对待学校安排的教育实习往往是应付了事,使得教育实习形式化。而对于接收实习生的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更不会将重要的法律事务交给实习生,所以一般学生去实习,主要是见习或者打杂。而法律思维的培养是在不断的实践中训练形成的,如果脱离于法律实践,学生就无法形成法律思维。所以如此形式化的教育实习无法实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这一目标。

二、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的优化路径

1.明确法学教育目标。法律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武器,如果出现错误的法律思维,会严重危害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社会利益。所以与其它学科相比,对法学这一学科的逻辑性和严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法学教育下,不能将知识灌输作为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而重视法律思维的培养,并将其纳入到法学教育核心任务中,应将法律思维融入到具体的法学教育中,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作为最终的目标,使得学生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的运用能力。法律思维的培养关键在于学生对法学这一学科的价值认同,只要具有统一的价值追求,才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即使学习都是文字的法律条文,也不会感到枯燥,从而获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2.合理运用案例教学法。作为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以及较高的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所以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时,应以法律知识为基础,既要不断丰富学生的法律思维,同时还要加强学生对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应改善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应正确合理的运用案例教学法,应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作为核心理念。因此在具体法学教育过程中,教师应结合法学教育内容,基于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科学、合理的设计案例,组织学生以小组合作的方式对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教师应明确学生讨论规则,学生在分析案例时,应充分发挥学生的引导作用,应适时的参与到学生的交流讨论中,适当的为学生提供思路,指导学生运用法律思维以及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教师在指导学生时,应避免表露自己的观点,否则对学生的思维会产生束缚。学生交流讨论之后,小组选择一名学生作为代表,阐述自己的观点,学生阐述时,教师应观察学生逻辑思维是否严谨、叙述是否准确,加强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培养。

3.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离不开实践活动,所以法学教育中,不能仅限于课堂教学,还应加强法律实践活动的开展,使得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增长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所以教师可以建立模拟法庭,并还原典型的案例,让学生在法庭中演绎被告、原告、律师、检察官、公诉人、公安局侦查人员等等,开展法庭辩论、最后申述、法庭调解等环节,在这些实践环节中,能够实现理论知识的运用,并在反复训练过程中得到强化。另外教师还应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等实践活动,在这些实践活动,增长知识与见识,促进学生法律思维的提升。总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所以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教师应明确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教学目标,并改善传统的教学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开展多样化的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在实践活动中,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运用,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得法律思维成为一种思维习惯,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从而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为社会法治建设作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第2篇

摘要:法学教育旨在通过向学生教授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培养法律思维,而这其中,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现阶段的法学教育水平尽管有所提高,但是仍然在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将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就对法学教育中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策略展开探讨,以期对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思维;内涵;培养策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不断发展,法治建设也不断推进。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在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过程中,传统的法律思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展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建设。法学教育培养的是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以及能够应用法律知识的人才,其中专业知识和对知识的应用能力是任何专业的学生都所必须具备的,而法律思维是对法律知识掌握应用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具备的法律思维能力。

一、法律思维概述

(一)法律思维的涵义

现代社会的复杂,使得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也很复杂,职业种类具有多样性,如常见的律师、法官、检察官,还有在事业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务专员、法务主管等,尽管工作内容有所差别,但他们在工作中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运用了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涵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但是现在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的内涵十分广泛,在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主要体现在对学生逻辑思维、批判能力等方面的培养,比如在生活中,对于同一件事,法学生较普通人将用更理性的思维进行思考问题,解决难题。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培养法律思维,是学习法律的重要目的。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是法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但是法律思维是对自己所学知识的运用,是解决法律相关问题的手段,是对法律实践能力的锻炼。法学是一门社会性的学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法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如果学生缺乏法律思维的培养,所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将毫无用武之地。能够熟练专业的运用法律知识对所接触的问题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判断,是从事法律相关职业人员最值得骄傲的能力。可见若想不浪费所学法律知识,能够熟练运用,必须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培养法律思维可以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所谓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法治社会在推进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多方因素的影响,法律体系的健全只是保障法治社会建设的其中一部分。对于学习法律的学生来说,除了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法律信仰外,还应培养法律思维,用自己的法律思维来解决与法相关的社会问题,稳定社会乃至国家的发展,为国家的稳定、和谐做出贡献。因此,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对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的法学教育培养出的学生应该是适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人才,对他们法律思维的培养直接影响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以及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

二、法学教育中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策略

(一)提高重视度,明确法学教育目的

中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曾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现阶段高校的法学教育可以说是培养法律人才的最重要途径,这些高校承担着向社会提供法律人才的重任。因此,高校首先应该提高对法学教育的重视程度,为法学教育提供先进完善的教育设施,并强化师资力量。此外,高校的法学教育目的并不应局限于让学生熟悉掌握所学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所以高校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法学不只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同时也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精通理论知识,还要拥有实践经验,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教学完美结合,精准教学。比如在讲解案例的时候,要充分展现出教师的职业素质,把自身具备的知识涵养、思维方式等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对案例的分析做到有理有据、逻辑清晰,在潜移默化之中加强对学生能力的锻炼,让法学生不只是成为装了法律知识的躯壳,而是拥有法律头脑即法律思维的能力者。

(二)以人为本,转变教育观念

素质教育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即在课堂上以学生为中心进行学习,而不是教师采取灌输式的教学让学生被动接受知识。教育的实质是什么,是让学生获得知识,教师的作用是什么,是引导学生进行主动学习,教师和学生在教与学之间做好自己的工作,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扮演指导学生的角色,让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对所学知识进行探索,在探索中学会运用知识,逐步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比如在教授《国际经济法》的时候,教师可以寻找一个案例,然后让学生们思考如何用所学的相关知识来解决案例中的问题,通过教师的不断启发提醒,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深入了解到国际经济法的形成背景、相关知识等等,同时学生在独立思考的过程中,既培养了学生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让学生学会如何运用知识,产生学习这门课程的兴趣,在知识学习过程中同时培养法律思维。让学生的知识储备和运用能力同步提高,是法学教育应该采取的优秀教学方法之一。此外,教师还可以辅导学生进行论文写作,因为学术论文的写作主体是学生,做到了以学生为中心。论文写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确定选题、收集材料、选择参考文献等,论文写作能让学生在思考的过程中不断发现新问题,启发他们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如果能够写出一篇内容深刻、见解独到的论文,将对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提供很大的帮助。

(三)明确主次,提高知识储备培养

法律思维的基础是具备相应的法学知识,而法学教育涵盖面很广,教师的教学内容繁多复杂,学生接受大量的知识一般难以消化,更谈不上运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对知识点进行区分,重难点着重讲,次重点简易讲。如法学教育中的重点科目《民法》,其中的民法总论相对于民法分论来说,虽然所占篇幅较小,但是其内容详实且高度抽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一定的困难,比如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等,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应当多花费一些时间,将其中相关概念的形成、变化、发展进等行比较,明确其中的联系,掌握其内涵和外延,以实现熟练掌握知识从而培养法律思维的目的。法律思维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法学知识的掌握也不是轻而易举可以做到。因此,在学某一门课程的时候,教师可以推荐与此门课程相关的书目让学生进行进一步的学习,教师的课堂讲授与学生自学相配合,从而让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以便于在运用与此相关的知识时,做到得心应手,实现法律思维的培养。

(四)联系生活,实践教学

现代教育有一个很明显的弊端,即教学脱离实际,所有教学活动都根植于书本,整个教学过程刻板无聊,对学生的能力培养并不能产生任何帮助。现阶段各大高校在法学教育的实践方面还有很大的缺陷,缺少与法律相关的模拟实践教学、模拟实验室如模拟法庭等,对于社会的一些热点或新鲜事件缺乏敏感度,更没有将之运用到实验室展开模拟法律咨询、法律审判等活动。学习法律的学生需要解决的问题皆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如果联系实际进行实践教学,可以让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更加深刻,获得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经验,在静态的知识学习与动态的知识运用过程中,使得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的阶段没有机会进行相应的社会实践,将来他们在工作中面对种类繁多的问题可能束手无策,但是如果在学习阶段学生们就培养了良好的法律思维,学会将知识与实际相结合,将会为他们未来的工作提供推动力。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培养法律思维,让他们在走出学校的时候能够与社会接轨。

三、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法律思维的培养对于学习法学的学生十分重要。法律思维的培养能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应用能力,在培养法律思维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此外,进行法学教授的教师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教学方法,采用创新的教学手段,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有效策略,为整个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为国家社会输送大批的法律人才,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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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永梅.法学教育中学生法律思维的提升途径探寻.法制与社会.2015(33).

[5]王晋.论法学教育中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2,10(1).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第3篇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认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尽力从法律职业培养角度,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学方法训练上,不断挖掘培养对象的职业发展潜力,以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等复合型、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学人才培育优势。

关键词:

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根据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的培养。这实际上也是从理工院校的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出发考虑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别是地方理工院校招录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学校所在地区域,学生就业选择多半为回家乡或到家乡附近地域,环境适应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如此,毕业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律实务工作,地区适应期也短,可以较好地满足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与此相反,一些综合实力强的法学名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层、特别是到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律部门工作。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可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法务部门的用人需求,也解决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业优势,又是专门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科技”与“法学”、“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在法科学生大类招生的基础上,择优筛选、设置“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交通法务实验班”、“电力法务实验班”、“水利法务实验班”、“建筑法务实验班”等,充分发挥理工院校的专业特质、行业特色,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养懂法律、通外语、晓科技、重运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二)确定并优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的培养方案教育部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了16门核心课程。各高校为满足政策要求而纷纷设置了16门核心课程,又在教学学时总量的要求下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学科特色课程,以致全国法学教育培养方案“一盘棋”,呈现单一性、同质性特点。2013年2月,教育部了新的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但也未体现出“卓越计划”分层次、分类培养特点。既然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在“科技类”法务人才的培养,“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培养优秀法律职业者,确可从自身学科建设、培养特色需要出发,在保证理论教学、提高学生理论素养的基础上,调整现行法学本科培养方案,提升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的课程比例,形成理工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如在理论课程体系设置上,可针对培养对象的行业需求,从实际出发,适当减少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科目,减少在基层法务工作中较少遇到的“国际法”(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等课程,考虑将其合并到其他课程中或改为选修课、压缩课程学时。而为应对基层法务工作者群众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基础课或任选课中,可酌情增加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及历史学等公共课程,丰富拓展学生的学科知识领域,注意其社会纠纷调解能力、心理辅导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其他社会技能的培养,而不单纯局限于法律技能培养。并在教学学时上给予“科技”门类、“法学”门类课程必要的学时保障,不受制于学校统一设定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时总量的限制。同时,为凸显“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特质,“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的课程设计时,可考虑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细化,设置“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专利与实务、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等系列课程,让“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的同学在本科阶段对知识产权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把握。“交通法务”实验班的课程设计,也可考虑将交通法则细化,在“民法总论、侵权法”等课程基础上设置“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运输法、航空运输法、交通行政法、交通执法实务”等系列课程,形成“交通法务”实验班的课程特色,满足科技类法律人才面向地区、面向行业的培养需要。而在集中安排的法律实践、法律实训环节,除了考虑常规的法学专业见习、“模拟法庭”教学实习、“法律诊所”课程实训和法学专业见习,强调法学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外,还要注意增设非专业实践环节。如可借助理工院校理工科学生的实习工厂,安排相关实验班的同学到实习工厂见习,了解技术产品的生产流程、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过程,增强对科技成果保护、转化的感性认识,起到科技技能锻炼、科技意识熏陶的作用。

(三)建设联合培养机制下的“双师型”卓越法学师资队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首先要求法学师资队伍的卓越。以“建筑法务实验班”为例,建设工程监理课程授课,不仅要求教师熟知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要求其掌握“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等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专业知识,需要师资队伍专业知识掌握的双向性,要求既懂法律又懂工程、既懂理论又会操作,否则无法胜任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作。但由于理工院校对文科专业师资的支持远不及工科专业,本身就难吸引优秀法学人才前来执教;而传统法学教育的“纯法学性”,就算现有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教授职称,也因为其不做实务、不懂理工学科知识,无法将法律知识与科技专业知识有机融合在一起,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令人堪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双千”计划的实施,打开了理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大门。即理工院校可顺应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求,在现有教学队伍的基础上,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双向互通的联合培养机制,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即法学院系教师走出校门,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检视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学校也外聘一批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特别是科技法务方面的实务工作者,如专利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作为实务教师、兼职教师。这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长期接触法律实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实务人才培养需求往往有最直观的认识和表达,能有效弥补学院教师在实践能力训练指导上的不足。加之理工院校法学师资相较于专门政法院校本身存在较大差距,注重实践教学,注意与校外法律实务部门合作交流、优势互补,培养一支既有专业理论功底又有法律实务经验、特别是科技法务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学师资上的不足,更能形成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特色和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也由此得到展现。因此,联合培养机制下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由学校校内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就业实习基地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不仅能为法学学生提供良好的法学理论知识,还以法律实务操作理念进一步训练学生的法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养;并能对法律实务中暴露出来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校内外师生的共同交流、沟通,为该实务问题的解决寻找理论根据,更为法学理论的确认提供实例依据。这不仅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有效结合的重要途径,更是法律职业化需求的实质所在[10]。

(四)注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理念更新和教学方法改进法律教育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其需要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1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作为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整体性战略部署,涉及培养定位、教学理念、教学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各个方面。其中,教学理念在培养定位后,对整个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需将良好的教学理念内化为教学的自觉行动,并以其不断更新的教学内容、日趋合理的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表现出来。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基础上,围绕“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教学目标,结合学科特点,奉行“不断挖掘学生发展潜力”的教学理念,发挥理工院校重实验、讲应用的培养特色,借助理工院校的校内实习工厂等实习基地,选择适合具体课程的个性教学方案(如小班教学、个别疏导等,但这需要花费老师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注重法学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当然,由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学时紧张,不可能让学生在校期间学尽所有知识,传统灌输式为主的教学方法难以应对学生获取知识需求;而专门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可以让学生掌握学习知识的具体方法。

四、结语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有许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但这些知识点的把握,不是通过记忆、背诵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应摈弃单纯记忆性知识为主要内容的考试方式,借助“法律逻辑思维训练+案例分析经验积累”的方法论训练,强化法律实践操作技能把握,并将其纳入学生学习效果的评定指标、评价范畴,毕竟职业发展潜力的大小是确立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准之一[12]。所以,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基础上,围绕“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教学目标,结合理工学科培养优势,奉行“不断挖掘学生发展潜力”的教学理念,注重法学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并于其中积极引导、提升学生大胆思考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13]。只有培养出来的学生有了较强的职业发展潜能,才能在今后的社会实践历练和工作经验积累中胜任司法实务和法学研究工作,才有可能成为理工学科领域的卓越法律人才[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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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黄辉,陈祺祎.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的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J].人力资源管理,2014,(3):135-137.

[10]胡卫萍.浅议法律职业需求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13,(Z):41-43.

[11]王爱民.试论法律人才的培养与法学教学方法的革新[J].社会科学家,2005,(1):125.

[12]龚廷泰.“十一五”本科“质量工程”建设的检视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J].南京师大学报.2012,(5):38-43.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第4篇

第一,人才培养目标模糊抑制法律思维生长。改革开放三十余载,我国法学教育历经恢复、壮大和高峰阶段,速度惊人,规模庞大。但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每况愈下,毕业生就业前景不容乐观。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究竟为职业教育、精英教育抑或通才教育,学者莫衷一是。人才培养目标关系到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等诸多方面。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究竟为职业教育、精英教育抑或通才教育,学者莫衷一是。中国5个层次的50所高校法学院系的网页资料表明,80%为专业人才培养模式,18%为复合人才培养模式,2%是通识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混乱引起教育理念发生偏离。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直注重于法律知识传授,轻视职业技能提高和法律思维训练。这造成学生实践能力偏弱,法律思维匮乏。

第二,教学方法单一挤压类比的空间。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采用“填鸭式”教学方法,教学场所限于课堂教学,以教师为中心。教学过程中,教师照本宣科,主要讲授各项法律制度的含义、特征、历史沿革、性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即便引入个别案例,也是加以点缀,以此验证理论的正确性。学生则死记硬背,不求甚解,缺乏批判精神和创新能力。该教学方法重教师讲授,轻学生思考,师生互动性差,学生厌学情绪浓厚。该模式的产生与我国继受大陆法系历史传统息息相关。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原则指导下,法官运用司法三段论裁判案件,即以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进而推导出结论,形成法律裁决。从思维进程看,司法三段论其实由“一般”推出“个别”,属于演绎推理。可见,该教学方法重演绎推理,轻类比推理,无视待决案件的复杂性,简化大前提涵摄小前提的论证过程,引致理论和司法实践严重脱节。

第三,课程设置不当阻碍类比的深化。教育部确定了法学学科16门主干课,并无独立的法律思维训练课程。一些法学院系为培养学生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专门开设了《法律逻辑学》。在教学内容上,该课程主流教材都套用形式逻辑的基本框架,主要讲授逻辑基础知识,辅之以逻辑知识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在师资配备上,任课老师多为逻辑学出身,授课内容偏重于逻辑知识,法律色彩淡,枯燥无味的符号公式让学生望而却步,无法达到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预期目的。类比思维既可运用于部门法内部,也可运用于部门法之间。类比推理不仅发生在具体的法律部分之中,更别说只是在具体的法律内部,还发生在从一个法典到另一法典,从法律的这部分到法律的那部分之中。法律部门的细分虽然有助于推进学术研究的精细化,但过于细分的学科结构同时束缚教师的研究视野,限缩了教师知识面。有些任课老师虽具有部门法背景,因囿于学科壁垒或迫于课时压力,无法游刃有余地实现跨学科的类比。

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类比思维的培养途径

(一)重新审视法律思维的地位法典千条,法书万卷,浩如烟海,错综复杂,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事无巨细地传授所有的法律知识是当下法学本科教育无法企及的奢望。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律知识固然重要,法律思维亦不容小觑。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根据法律规范进行观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6]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勾勒出法学教育的三重面向。其中,法律知识是法律适用的根基,法律技能是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法律思维作为运用法律知识的工具和方法,是连接抽象法律知识和具体法律技能的纽带。重理论轻实践历来是我国法学教育一大弊病。近年来,法学院纷纷致力于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却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缺乏足够关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呈现多元化,法律人才分类培养乃大势所趋,提升法律思维能力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多元化必经之路和共通选择。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有助于巩固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技能。法律思维的养成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积累和专业训练。法学院不仅应当传道、授业、解惑,更要成为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场。

(二)改进教学方法在大陆法系演绎审判模式下,只要前提为真,结论则成立。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至关重要,理所当然成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重中之重。故我国法律教育属于知识导向型,教学任务不在于提供解决案件的技术,而在于知识传授,教学方法也以系统讲授为主,案例研讨为辅,强调演绎推理。而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与大陆法系迥然有别。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后法院面对相同的问题时必须作出同样判决。实际上,遵循先例是从个案到个案的推理过程,核心技术是类推。在判例学说下,推理主要是通过类比进行的,其基本要求是同样案件同样判决。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案例教学,即以法院判例为教材,由学生课前先行分析,课上教师提问,学生讨论。其属于案例导向型,师生围绕案例展开互动,突出学生主导地位,注重类比推理。总之,两大法系法律传统差异导致法学教育模式的分化。大陆法系的专业教育,如果不爬到体系的顶端,根本无法完成三段论的演绎思考训练;英美法系的专业教育,训练的却是从议题本身,通过类推的思考去找答案,仅仅此一差别,就使得大陆法系专业教育不能不维持从抽象到具体的传习方式。法律规范是抽象、应然的规范性陈述,案件事实是具体、实然的命题。应然的法律规范和实然的案件事实并非完全匹配。法律适用并非单纯的逻辑演绎,亦融入了价值判断。另外,司法三段论只能应付简单案件,而不能解决疑难案件。在法之中,当为与存在既非同一亦非相异,而是类似地(对应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法的现实性本身是根基于一种类推,因此法律的认识一直是类推性的认识。法原本即带有类推的性质。[9]据此,类推是连接规范与事实的思维中介和过程机制,所有法律适用都是在进行类推。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应引进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案例的选取和解读折射出教师的素养和水准,选择适当案例极其重要,不宜随意杜撰或大幅删减案件信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起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制,指导性案例具有引导性、示范性、典型性,为案例教学提供了绝佳的素材。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第5篇

卫生监督及其学科的再认识

1卫生监督的性质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前,卫生监督工作更多地体现在业务技术服务和指导,技术性是其主要属性。卫生监督的概念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对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卫生法律规范的状况进行监察和督导,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鉴于此,首先,卫生监督本身就是卫生执法活动,卫生监督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卫生法律为准绳,符合且遵循法律程序,因而,学科的法律属性居主导地位[3]。其次,卫生监督又是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具备很强的行政性。同时,卫生监督需要以大量的医学专业知识和卫生学技术为手段,必须遵循医学科学规律,这就体现了卫生监督的医学技术性。

2卫生监督学的学科渊源

卫生监督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以卫生监督为研究对象,是研究卫生监督制度和卫生监督实践,揭示卫生监督工作一般规律的综合性边缘学科。从专业来讲,是法学专业向卫生领域拓展形成的应用型分支学科;从知识结构来讲,是法学和医学、行政学等学科不断延伸、相互交叉、渗透和融合形成的一门跨界综合学科。

现行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

依据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要维护人群健康,卫生部门除了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外,还需对全社会的活动进行管理。但我国预防医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依然体现出生物学模式的色彩。

1课程设置

我国现行预防医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以卫生学类课程为主干,公共卫生事业所需专业与课程开设不足。多数高校虽然开设36学时的卫生法学,但也是普及学生的法律知识,明确其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为日后更好地开展医疗卫生活动而服务。仅有的短学时的法学类课程教学,尚不能让学生掌握足够的卫生法律知识。

2教学内容

注重专业化或学术理论性研究和探讨,忽视或不重视社会公共卫生问题的研究,只注重实验室科研能力的培养,而忽视现场工作能力的训练。这种模式培养的人才很难体现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群体工作的性质,显然不利于卫生监督人才的培养。

改革现行卫生监督人才培养模式

广东药学院是一所具有悠久的预防医学专业办学历史的院校,学校结合本地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办学经验,针对性提出了“人才培养三对接”的理念,即人才培养理念与学校发展定位相对接、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接、人才培养模式与现代教育理念相对接,并以社会需求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灵活设置预防医学特色方向。具体措施:(1)改革课程设置,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2)改革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3)增强教学实践环节,加强学生基本执法操作技能训练。

1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决定课程设置的关键。从卫生监督学学科内涵和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中可以看出,卫生监督人才必须是具有深厚的法学和医学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卫生行政管理技能和卫生监督执法技能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故其知识构架,应该主要包括法学、医学和行政管理学。在课程设置上,应改变医学类课程门类、学时过多的现状,合并部分临床课程,必修课保持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法学、社会医学等,增设特色模块,包含若干卫生监督执法技能的课程,如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学、卫生法律文书与公文写作、卫生监督实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针对日后工作需要,传授学生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执法程序、文书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2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4]。法律思维能力主要体现在:观察、发现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证据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案件性质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等。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是一个法律人才其他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了个人的综合业务素质。但法律思维能力并不能自发形成,必须由教师有意识地培养。在教学方法上,采用情境式教学法,使学生“身临其境”,在教学中创设具体、生动的场景,使其自主自动地强化自己的法律职业者角色,调动他们的思维,引导其从整体上理解和运用法律思考、解决问题。这就要求教师以设计情境为中心,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传授及技巧等的训练,而非根据教科书的体系作按部就班、彼此孤立的规范解释[5]。围绕着“如何像一个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如何做事”,致力于训练学生在解决具体问题中学会阅读、观察、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而非停留于静态的法学原理或是法律条文。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第6篇

(一)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涉及实务和技能课程少

与美国、德国培养法律人不同(在美国,每个想成为法律界的人士都要接受律师式的教育,无论他想成为律师、法官或其他,律师是法律职业的理想类型。而在德国,每一个想进入法律界的人士,无论是作为律师或其他,都将会像法官一样被培训,法官是其法律职业的理想类型),我国学术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定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即到底是“精英式教育”还是“大众式教育”,亦或是两者的统一。学术界的这种争论势必影响我国教育界对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定位问题,进而影响到培养方案的制定以及培养过程的价值取向。具体来说,即是在对待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问题上,国内各个高校态度不太一致。据笔者了解,目前只有少数的法学院校将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列入了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为例,自2007年学校开始招收第一届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截至目前已毕业三届学生,总毕业人数为25人,绝大多数都在检察院、法院等专门的司法部门以及金融系统从事相应的法律事务工作,2011年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成立,现在校的法学研究生为37人。然而,自2007年至今,培养方案中设计的唯一涉及实践方面的课程是在课程类别中属于“必修环节”的“社会实践(暑期)”,学分为1.0。单从课程的设置来看,涉及实务和技能的课程少。从“社会实践(暑期)”的实际效果来看,由于客观上缺乏科学的考核手段和有效监督,使得这一培养环节在对法学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上收效不甚理想。

(二)案例教学法渐趋演变为“举例说明”,并且缺乏科学的教学效果考核标准

很长时间以来,案例教学法被作为法学教育最有效的方法而为国内法学院校广泛采用,然而对西方法学教育的这种借鉴实际上是有失偏颇的,甚至在有些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形成一种错误观念,即案例的事实和法律都是事先存在的,并且是不变的,只是在等待被发现和被应用以产生一个正确的结果,而整个过程在学生心中犹如“一场游戏”———教师知道一切而学生等待“标准答案”,使原本“活生生”的案例变成了干瘪的“举例说明”,这是其一。其二,尽管目前国内几乎每个法学院校都在强调自己的法学教育开展着案例教学,但是却很少设有科学的案例教学效果考核标准,正是缺少这一标准,使得人们对于案例教学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少有关注,最终导致各个法学院校的案例教学良莠不齐。

(三)缺乏与法律职业能力高水平培养相适应的师资力量

法学类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导师与本科生阶段的教师对于学生的影响是不同的,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对学生的引领作用很大,导师的教风、学识、人品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的治学态度和人生方向。笔者曾对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法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做过简单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学生将法学类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导师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能力”排在了首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今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对于提高自身法律职业能力的渴望。在目前我国的各大法学院校中,导师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导师存在的是意识问题,即主观上有相关的培养能力,但只侧重法学理论方面的传授,而忽略了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轨,还有就是某些法学院校意识到了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然而确确实实缺乏高水平的、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师资人才。对于导师意识上的问题,可以通过宣传与引导完成对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方向的倾斜,难以解决的是高水平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师资问题,在短期里想要通过自身人才的培养以及人才的引进都很难使问题得到解决,这无疑将会成为阻碍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瓶颈。

二、改革与创新: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新思路

(一)培养方案中设置法律分析方法课程,系统培养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法律思维

毋庸置疑,每一个优秀的法律人都应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这种能力在美国被称为“法律分析”或“像律师一样思考”,在日本被称为“法律思维”,德国称为“法律思想”,它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律分析方法。在美国,“法律分析”一般会在专业的法律学校的第一年开始教授,而德国“法律思想”会在一年的法院训练中得到落实,而我国在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讲授法律分析方法或思维技巧的却也少之又少。著名的教育家迈耶(Mayer)认为“我们应该教授学生如何思考,而不是教授他们思考什么”[4]。这也就是经常所说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然而,在法学教育中“长期以来形成了这样的讲授定式:即法律规则是讲授法律的重中之重,而思考规则的方式方法是辅助的、其次的,偶尔会在教学中涉猎,但基本上需要靠学生们自己的悟性”[5]。“显然,对于研究生的实践能力而言,如何使其形成较强的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这是非常重要的。基于课堂教学的视角,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不断创新对于实现这一目标尤其重要。”[6]实际上,法律分析方法基本路径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通过系统的法律思维方法或技巧的讲授而获得的,笔者建议在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设置法律分析方法课程,课程类别以选修课为宜,2个学分,开设时间在第一学年的上学期或下学期皆可,课程内容可以围绕以下方面展开:第一,行为人行为动因的法律分析,包括事前分析与事后分析、边际分析、寻租理论、科斯定理等,通过这些相关理论来分析法律对人们以后做出各种选择的效应;第二,博弈方之间的信任、合作等问题的法律分析,通过成本、囚徒困境、公共产品、猎鹿博弈等相关理论来分析人们一起工作时所产生的信任、合作与其他问题;第三,法庭做出裁决使用的分析方法,如规则与标准、如履薄冰等理论;第四,人类非理性行为心理学的法律分析,如框架效应、铁锚效应等等。当然,本门课程的讲授应当由法学理论与实践都较为丰富的教师来担任,课堂上可以通过模拟、讨论、引导、质疑等多种方式展开,目的是将多种典型的法律分析方法“渗透”到学生的思维中,使其在对待法律问题时思维“有章可循”。

(二)引入真实且适合的案例教学,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案例教学效果考核标准

将案例教学法简化为“举例说明”并不能否定案例教学法本身应有的价值与魅力,笔者建议,首先从思想上改变学生的传统观念,变被动听课接受“知识”为主动参与,“教师要充分发挥‘导演’角色”[7],对每一案例都事先公布,并且要求学生阅读相关的资料并准备有关文书,尤其是案例的背景资料。“在国外的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往往花费大量的时间来阅读由教师事先指定的相关内容,这种阅读是枯燥、艰苦和冗长的,但也的确培养学生从大量资料中快速阅读及归纳、总结的能力。”[8]通过资料的阅读与准备,让学生主观上能够积极参与并“有话可说”;其次,在选择案例上本着“真实”且“适合”的原则,让学生参与到案例的分析过程中,运用自己的法律分析方法来筛选有价值的“法律资料”、寻找有价值的“法律线索”,在课堂的组织上,借助多媒体教室播放有关背景资料、案例视频等,进行个体与分组的讨论与总结;再次,确立合理的案例教学效果考核标准,通过对学生书面材料的评阅、课堂发言的质量、案例讨论的组织与分析等各方面来对学生进行考核,当然,授课教师将会为此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应当越来越趋于多元化,以满足构建和谐社会对高级人才的要求,而不是囿于传统的模式”[9],这一点必须明确。

(三)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以“双师型”教师模式解决法律职业能力高水平师资缺乏的问题

2011年,教育部推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同年7月,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针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应“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强化实践教学环节”[9]。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这是解决当下法学院校高水平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师资力量缺乏的最佳方案,也是法学实务部门勇于承担人才培养责任的重大表现。这里所谓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即是指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法学院校的兼职教师,同时创造适当的条件使法学院校教师以教师科研为目的参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工作中。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的很多法学院校都在做积极的申请筹备,充分利用当地司法资源,与当地公、检、法等司法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等进行多种形式的互动,促进包括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在内的法学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应当说,这是一次非常好的开启全国法学院校从意识到行动进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改革契机。当然,这种做法早已不是什么“原创”,早在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即着手改革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推进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实践教学,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进行“师徒式”的法学实务指导,这种做法大大促进了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水平,其他法学院校值得在借鉴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具体做法。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第7篇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已经确定,具体施行指日可待。根据这一考试制度注重考查考生法律实践能力的精神,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显然已经不能适应这一考试,改革如何进行?法学教育如何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是法学教育目前所面临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法学教育改革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对我国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更关系到中国的法制建设,因此它具有重大意义,任重而道远。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本科法学教育的导向作用

(一)法律基础知识是法治实践的根基法治实践就是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讲究的是以理服人。只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才能够言之有理,才能够让人信服,才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离开了法学的话语体系和法律思维,法治也只能是无源之水。这里所提倡的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不仅仅是指要让学生牢固掌握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还要求学生广泛学习其他基础学科,提高自己的文化修养和逻辑思维能力,以充实自己的法律基础,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要求学生不但能够深刻理解各种以条文形式展示的法律概念,更要求学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思维,具备应用法律知识、符合法治精神、借鉴法治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知识通过思维缜密服务于实践法治的宗旨就是依据法规条文平息现实社会中的纷争,这就需要从事法律职业的相关人员通过整合分析片段化、条块儿状的甚至互相矛盾冲突的信息还原案情的真实,尽可能多的收集整理能够影响到当事人的责任厘定的事实,并且在还原事实的基础上找寻事件各方的争议点,依据证据思维和逻辑思维剖析当事各方的法律关系,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职业人员的缜密思维。这就要求法学本科学生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不断的通过案例分析在模拟的复杂案情中,从复杂的案情现象中抽丝剥茧找出能够切实影响法律归责的主要因素,并且能准确的归因他们的法律关系,进而通过这些思维缜密提高自己的实务能力。

(三)法治应用能力是法治实践的必备条件法律职业人员与当事人的交流是实现法治的最基本方式,在现实中,所有的案件都具有争议只不过有争议大小之别,因此也就需要辩理,辩理的核心就是在法律思维背景下的法律知识应用。这就需要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文献检索的基础上,依靠法律语言、辅以法律文书写作、应用法律思维、用法律知识依据法律精神来具体解决这一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从而给予案件中的当事人辨明是非曲折,并且离定责任事实。以上种种即所谓的法制应用能力,它对法学教育的本科生就提出了培养以上这些能力的要求。

(四)重视法治精神和法律人的职业操守法治精神和法律人的职业操守需要漫长的职业实践积淀和天长日久的职业理念的浸润,它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的。纵观过去的司法考试,由于社会发展的局限,基于人才速成的理念以及法治人才的缺乏,导致一些没有学过法学的人以投机心理采取短促突击的办法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律体制中的人员,从而影响了法律职业化队伍建设。目前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了报考条件,就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本科教育中的法学教育,注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和法治理念,并且能够向每一位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明确自己的法律义务与执法底线,从而帮助学生构建了职业伦理道德,有利于他们将来的职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法学本科教育不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现象

(一)教学目标与法律职业考试不适应的表现现阶段的本科法学教育着重于培养学生构建扎实的法律知识体系,是素质教育意义上的通识教育。它强调的是对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以及学生被动的理解法律知识概念,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组织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部级考试,它检验的是未来将要从事法律职业的这些人,是否具有了法律职业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以及这些知识和能力的掌握水平。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法学本科教育更倾向于传授学术研究和立法性的知识,这些知识并非司法实践中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因此它和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职业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就造成了大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考试之间的脱节。

(二)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适应表现首先,表现于法学知识。根据大纲要求,学生们学习的各科课程都应当重在培养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作为应用型学科更应该包含这种职业教育内容。但长期以来,法学本科教育只注重向学生传授系统的法律理论基础知识,学生也把它当做基础知识来学习,导致学生缺乏法律实践机会,更缺乏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不能适应更倾向于法律实务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次,表现于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目前,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还是以基本的概念为出发点向学生传授法学的系统理论基础知识,教学方法还采用传统的演绎教学,还仅仅停留在对法律法规的逐条剖析,这样虽然能够帮助学生有效的掌握理论知识,但是却不能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依据法律精神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而现实中的许多案件并不仅仅只靠法理,有时法律职业人员的综合素养在里面能够起到更好的协调作用。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更注重于考察考生对法律法理的理解以及应用,所以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从能力培养上来说离考试要求相差甚远。

(三)教学方式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适应表现现阶段,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还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填鸭式教学方式,教师注重在课堂上照本宣科解释法律法规传授法学理论,其目的就是要让学生牢牢记忆那些旧有的固化了的法律知识与经验,而忽略了给予学生更多的能够培养学生法治实践能力的法律实践机会。教师的教学方法也千篇一律,毫无新意与创意。由于这种教学方法能把学生的注意力集中于一点,所以也能够产生明显的教学效果,那就是学生很容易形成法学理论体系并且能够牢固的记忆那些理论知识。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缺乏辨证的思考和批判的吸收。而且由于缺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使得所学的理论知识教条而僵化。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侧重的是现实中的案例分析,是应用实务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的法律操作,要求学生能够对法学知识举一反三。由此看来,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方式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不相适应的。

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的适应性调整

(一)调整学院内部教学机制1.调整教育目标本科法学教育目标应由过去传统教育向职业教育、应试教育和通识教育三位一体转变。首先,是法学职业教育。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进行,社会各个方面都迫切需要法治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把法学本科毕业作为报考的必备条件,因此法学本科教育职业化目标应该更加明确。其次,是法学应试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做为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是对学生接受本科法学教育最重要的检验,它重在考查法学教育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这与职业教育正相契合,与通识教育也并不冲突。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也更应该重视应试环节,要通过案例教学这一法律实践教学环节,批应试教育融入法学教育中。再者,是法学通识教育。通识教育目标是培养会管理懂经济又懂法律的综合型法律人才,它要求学生要掌握不同学科的基础知识,重视人文素养和法律素养的培养,特别是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养成,这对于学生未来融入社会接触社会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现实问题具有很大的帮助。2.调整课程体系首先,要调整法律职业教育基本课程来适应法律职业化培养标准要求。应当设置以下这些内容:一是政治素养教育,重点是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特别要强调法律职业人员的历史使命与社会责任感。二是业务能力的教育,各法学院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16门课程可作适当的取舍,但是要配套更多的与课程相结合的法律实践课程,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以及法律实践操作规范能力。三是要加强职业伦理教育,要向这些学习法律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明确法律从业制度,培养职业伦理道德。其次,要调整法律职业的地域性特色教育。基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发展又极不平衡,在不同的地区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也呈现出各具特色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不同的法律职业人才。这就要求法学教育要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特征和地域环境的特点,结合地方法学院校的学科优势开设特色选修课程,重点培养地方需求的法律人才。3.调整教学方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在考察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养成,因此本科法学教育要改变传统的重点阐释法律条文、学生被动接受、死记硬巩固记忆法规条例的教学模式。要更多的采用案例教学,实施理论阐述、案例展示、实验分析、实务操作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按照逻辑思维和法学认知规律,从接触法律问题到应用法律知识再到实际法律操作,各个环节都要重点培养学生服务社会应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整合学院外部优势资源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成功与否,只依靠院校自身优化系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整合社会优质资源的大环境中做到多层次多维度的发掘与拓展。首先,要做好横向拓展。要加强各高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合作交流,充分发挥各高校的优势资源,拓展各自的特色优势,做大做强各高校的特色课程设置。各高校之间要能够实施互选课程、互认学分,能够做到错位发展,这样有利于培养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法学人才,满足社会对不同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其次,要做好纵向深入。根据国家关于高校培养应用型人才转变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司法职能部门要和本科法学教育课程大纲有效的进行衔接,要能够和各法学院校形成沟通交流机制,促进与指导法学院校的教学改革。法学教育协会也更应该发挥自己的社会职能和组织优势,对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良性互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讨,促进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针对于目前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变化,法学本科教育必须要做出积极的响应。在从自身教学机制和外部教学环境都做出积极改革的同时,法学教育也不能忘记自己的初心,要坚持自己的社会责任,坚守自己作为中国高等教育的品味。在加强学生法律实践以适应法律职业考试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考查时,不能把本科法学教育变成彻底的职业教育。要重视对学生的人文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高尚的情操、正确的思想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使这些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除了具备职业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以外,更要具备优良的综合素质,从而行使自己捍卫公平与正义的社会职责。

参考文献:

[1]姚朝兵、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政”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刍议.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

[2]张峰振、毛宁仙.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下法学教育的机遇、挑战与对策.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6(9).

法律思维培养范文第8篇

一、法学类应用型人才需具备的能力

法学类专业是以法律为基础内容,进行学科细化,通过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达到高度专业化的人文社科类专业。法律服务于大众的根本性准则,决定了法学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以法律知识为依托,注重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职业思维技巧,提高学生的社会服务能力。

(一)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是由法学类专业的逻辑性特点决定的。它主要体现在运用专业法律理论知识进行思维辨析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法律适用范围较宽,而个体案件又具有特殊性,因此对于法律事务的判断往往是一个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过程,即根据法律法规,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的演绎断定案件的性质和结论。法律思维的逻辑性为厘清法律思路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因而具备逻辑判断能力是法学类专业学生必备的技能。学生具备逻辑能力,就可减少法律问题推导的复杂性,有助于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二)法律思维技巧

法律思维技巧能力由法学类专业的经验性特点决定的。霍姆斯认为法律不可能规定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双方产生纠纷和矛盾时,需要法官和律师在具备充足的法律理论知识前提下,运用法律原理灵活处理具体问题。这一实用主义思想强调了经验在法律运用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判决都是根据已有先例推理得出的[2]。

(三)社会服务能力

法学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实践靠法学指导,又不断地丰富法学[3]。法学的实践性,在于其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法学的社会功能一般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寻找社会规则,这是法学的初级功能;其次,促进社会共识,这体现了法学的高级功能;第三,树立社会正义,表现了法学的终极功能。唯物辨证法“实践———认识———实践”的规律,是法学的实践性的理论基础。法理知识的学习是法学实践活动开展的基础。但提高法理水平、检验法理的社会作用,又必然要强调法学的实用性。法律人在社会服务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法学知识在社会中的传播,都是法学实践性的充分见证。这种实践不仅能促进法学自身的进步,同时可以起到自我反馈作用,监督法律的良性发展,使法学在社会环境中得到实际运作,发挥社会监管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法律逻辑”教学与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系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学应用型人才必须具备逻辑素质。由于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应用法律,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工作者,因而,“法学逻辑”作为法学专业的必选课,目的并不是单纯地教会学生逻辑规律和规则,而是以人们思维的规律和规则为理论基础,结合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思维过程和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研究各种思维形式、方法和思维规律,使学生在学习中逐渐培养自己应用法律的能力。但由于思维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等特征,这使法律逻辑也具有了一般逻辑理论所共有的特征———抽象性。但“法律逻辑”作为一门专门为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逻辑课程,它更注重探讨法律工作者在法律工作实践中以及存在于各种法律文件中的某些特殊的逻辑现象。因此,引进案例教学、情景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方法,寓教于用,不仅可以使学生在具体的法律案件中,切实体会逻辑在法律审理中的作用,还可以提高“法律逻辑”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培养学生的执法能力。

三、高等农业院校“法律逻辑”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逻辑”上个世纪80年代才由国外引入并在高校开设,因此就法律专业开设历史不久的高等农业院校而言,“法律逻辑”更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在教学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足。

(一)课程设置的时间不合适

目前大部分农业院校将“法律逻辑”课安排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学年。由于学生不了解法律这门学科的基本内容,这就给“法律逻辑”的理论和实践教学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法律逻辑”课本身应该是以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为前提的。据资料显示,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针对高层次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法学院的学生是从最优秀的申请者中录取的。学生进入法学院之前,大都已经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有的学生甚至还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在有了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同时,学生进入法学院还要通过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awSchoolAdmissionTest),且成绩要达到优异。对于这样的学生,即使是一入学就开设“法律逻辑”并进行“法律逻辑”的实践教学,效果也是很好的。而我国“法律逻辑”教学对象都是刚从中学进入大学的学生,入学前几乎没有太多的法律基础知识,因此,在此情况下就进行法律逻辑的教育,就给“法律逻辑”的实践教学增加了许多困难。

(二)课时较短

目前法律专业“法律逻辑”大多为30多个学时。由于“法律逻辑”的实践教学需要走向社会,特别是农业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深入农村社会生活,参与实实在在的农村法律实践活动,需要模拟实际的涉法事件发生发展过程,需要经过教师提问———学生解答、讨论(争论)———教师总结、分析等诸多环节,因此需要时间上给予保证。而目前“法律逻辑”的课时设置太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法律逻辑”应用型实践教学的要求。

(三)教学内容和方法简单

首先是教学内容比较单一。教师和学生往往是依靠一本固定教材。学生的任务是听课并在课后温习教材、笔记,没有形成博览群书和独立思考的习惯,因此也缺乏质疑的能力。其次是教学方法简单。教学往往以教师授课为主,填鸭式的教学导致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只重视背诵,而忽视了知识的运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四、高等农业院校“法律逻辑”教学改革的对策

(一)建立实践教学目标

实践教学目标,是指在什么样的实践教学环境中,通过实践指导活动,逐步达到实践教学所预期的效果。明确实践教学目标,是统筹规划实践教学计划的首要环节,它是实践教学各环节安排的依据,可以指导解决实践活动所遇到的问题,协调各环节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逻辑”教学要适应法学类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整体需要,在教学环节中首先就要确立实践教学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合理地安排理论及实践教学的时间及课时,合理地设置每一个实践教学的环节。

(二)改进“法律逻辑”的教学方法

法学专业的教学需要理论与实践兼备,并侧重于实践教学。“法律逻辑”课程应探索采用案例教学、情境教学、诊所教学等方法,使学生在实践中循序渐进,不断积累经验。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一般与理论知识教学穿插进行,在教授法理知识的同时,选取一些经典案例对所教授的法理论加以解释,并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案例教学法的优点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对法理知识进行扩充,使学生把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但这种方法无法逼真地还原案例的全貌。

2.情境教学法

所谓情境教学法,是指由教师通过指定主题假设一定的教学情境,教师与学生扮演不同角色来达到一定的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实则是模拟教学法的一种,尽管达不到真实案例处理的效果,但它需要的条件比较简单,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熟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3.诊所教学法

诊所教学法是从医学教育模式中借鉴而来的,是指通过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使学生在接触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和运用法律,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4]。这种教学方法类似于医学中的见习,学生可以身临其境地处理实际案例,考验自身的应变能力,从而肯定自己的优势并反思不足。

(三)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优化

1.优化课程设置

为了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针对性,除了基本法理知识的学习之外,在“法律逻辑”的课程设置方面首先应该实现专业理论课与社会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其次,课程设置应体现循序渐进的原则。专业课自身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合理安排和搭配课程可保证学生获取知识的系统性。“法律逻辑”课应该是以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为前提,因此“法律逻辑”课程教学应安排在大二或者大三的第一学期进行。同时,鉴于目前“法律逻辑”实践教学课时普遍较少的现实,需要适当增加课时数,以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在制定学生培养计划时,还需要注重课程的更新与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