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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案例分析法;法学教育;功能;应用;案例分析报告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9-0066-02

一、案例分析法的内涵

案例分析法(Case Analysis Method),是由哈佛大学于1880年开发完成,后被哈佛商学院用于培养高级经理和管理精英,逐渐发展成今天的“案例分析法”。作为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是从具体上升到抽象,也就是通过对具体法律案例的分析来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从中推论出一般的原理。在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学习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教师生动形象地开展法律教学。教师在采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时,可以针对法律案例的内容和法律案例涉及的法学知识点,采用多种多样的法律教学形式。根据不同的法学教学内容,教师可以设计不同的问题情境,让学生既能掌握法学理论的精髓,又能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纠纷。通过法律案例教学,学生可以应用所掌握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对教学涉及的法律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研究,从而充分发挥学生在法律学习中的能动作用,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二、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

当今世界,英法美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种经验材料,学者可以从中阐明法律理念,探究法律的渊源。基于此,教师在开展法学教育时宜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近年来,案例分析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受到一些批评,但也应该正视其优点。运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掌握从事法律实务的技能,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独立分析、推理能力。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起点的学生,他们还没有打下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尚不具备基本的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教师在讲授相关法律课程时,虽然也应用案例进行教学,但仅是为了证实所讲的法学原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法学课程教学中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法律教学具有以下功能:①切实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教师通过法律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求知欲,有利于学生通过对生动具体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开展研究,组织讨论,领会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精神。②充分激发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的潜能。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是主导者,学生是受众对象。教师在应用法律案例组织教学时要妥善处理好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教师和学生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影响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较理想的教学目的。教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等方面;学生作为法律教学活动的受众对象,直接参与法律案例的讨论,发表自己对法律案例的观点,相互讨论学习。③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法学教学内容上侧重于抽象法学原理的介绍,在教学方法上主要是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教师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相关理论知识,易造成教学内容与生活实践相脱节。在教学方法上,若采用案例教学法,就可以比较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引导学生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研究,发现法律问题,探求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与方法。这样,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就会利用自己所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分析、判断和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也就提高了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1.应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的目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学习者通过这一方法进行学习,可以加深对教育法学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达到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

2.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案例分析法的步骤是教学重点和学生的学习难点之一。由于所涉及的案例比较多,不少学生常常感到无从下手或分析不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学生对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步骤和要点还未真正把握。主要要求学生能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案例分析:一是主体分析:涉案主体有哪些?二是法理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三是责任分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四是启示分析:本案为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

3.案例分析法的具体应用。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教学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具体步骤:一是多渠道收集法律案例。最常用的方法是通过书报、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收集法律案例。教师也可以深入生活实践收集有关法律案例资料。此外,教师还可以有意识地编撰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二是对收集的法律案例进行取舍。教师在授课时必须对已收集和编撰的法律案例进行筛选。因为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受到教学时间的限制,不可能把收集到的所有法学案例都在课堂教学时加以讲授。在取舍教学案例时,教师应注意以下问题:优先选择最典型的法律案例。典型法律案例涵盖的知识点较多,具有代表性,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探究复杂深奥的法理。所选的法律案例应当围绕法学教学目的,与相关的法学理论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所选取的法律案例应当具有正面的教育作用。所选取的法律案例要要有针对性,要能够为理解法学理论服务。三是对收集的法律案例合理应用。这一环节是采用案例分析法的关键环节。较常见的应用案例教学的步骤是教师根据授课内容或者讲授基本的理论含义,然后用法律案例加以说明,引出有关法学的基本理论。但在具体开展法律案例教学时,教师对法律案例的应用不能仅局限于此种方法,应当根据授课对象所面临的具体情形,灵活加以应用。该方法要求教师在讨论中主要是引导讨论过程,使所有学生都参加讨论,并做好讨论总结。四是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撰写报告时,要求报告的内容要精练,注意以中立的态度客观评述问题。对案例进行分析时要有针对性,要有依据,在报告中应将事实和结论区分开。案例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首部;二是正文;三是尾部。首部包括报告的标题和作者署名。标题要求能反映讼争的法律问题和理论问题,可以加副标题,标题字数在20字以内。如刑法的案例分析报告标题:“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副标题是对一起刑事案件的法理评析”或“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民法标题:“对一起抵押担保纠纷的法理评析”或“驴友死亡,同行人应否担责?”正文是报告的重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案情简介。这部分可以忽略。二是观点综述。要求介绍讼争双方的观点及理由,案件争议的焦点。三是评析。这部分是报告的核心内容。要求针对所给案例,结合法律规定和所学法律理论,有针对性地进行评析。观点要鲜明,论证要充分,条理要清楚,语言流畅。四是结论。根据第三部分的评析,得出合乎逻辑的正确结论。尾部要求写明注释和参考文献,署上完成的日期。

教师在法学教育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时,应当注意授课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因为案例的选择直接影响着课堂法律教学的效果。学员在法律案例教学中,转变角色,可以把自己置身于法律案例中的位置考虑问题,触类旁通、点面结合,撰写一份较理想的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法把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以法律案例作为驱动,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实习把书上死的理论变成活的知识。案例分析法较好地解决了法律教学中教与学的矛盾,在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引导作用,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谢兰璋.对西方经济学案例教学的思考[J].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2).

[2]吴艳华.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探索,2010,(5).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学;讲授法;案例分析法;逆向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3-0173-02

法学是一门理论研究性较深和实践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它要求教学者必须以深厚的法学基础理论和严谨的法学逻辑思维为基础,深入浅出并条理分明地将法学知识传授给学习者。高校的法学教学工作是以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为首要任务,并附带完成传播法学知识和提高社会法律意识的次要任务。为此,教学方法的精心设计和有效运用对于提高法学课程教学质量和实现教学目标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那么,采用何种教学方法才能更好地完成法学教学任务成为法学课程教学人员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一、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利弊评析

从世界范围来看,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分为两类,即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教学方法和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教学方法。[1]

1.讲授法。讲授法主要是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要方式,辅之以问题解答、阅读辅导和论文写作指导,并以学生是否完全接受教师课堂讲授的知识作为主要衡量标准的教学方式。[2]其课堂讲授内容多以系统的介绍整个法律制度结构为主线、详细讲解法律概念、性质和特征等基本法律知识,因而这种教学方法通常具有四个明显特点。(1)讲授法注重法学知识讲解的系统化和体系化。系统化和体系化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成文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避免法律规则间的冲突和保证法律体系内部逻辑性的统一。因此,教师在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系统地讲解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这样的讲解更有利于学生们系统地了解法律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框架。(2)讲授法注重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法律精神的传播。法学教学是以培养法学研究型和实务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因而法律规范的学习和分析,法律价值的理解和判断,以及法律精神的领会和传承应成为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而这些教学内容的实现不仅有利于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法律精神的弘扬和传承。(3)讲授法注重教学者理论功底的加深和法律素养的提高。法学教学过程主要是教师对法学理论和实务知识的讲解和分析,指导学生依据法律逻辑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整个过程完全是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过程。因此,教师理论功底的深厚和知识广博的程度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教学的质量和任务的完成。(4)讲授法注重课堂教学形式的采用。这种方式对教学环境和物质条件的要求不高,可以在教师数量不足和法律实践场所不足的情况下开展,有利于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3]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学的发展,传统的讲授法已经很难单独应对学生们获取知识的渴望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讲授法的劣势逐渐显现。例如:讲授法过于强调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而忽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2.案例分析法。为应对讲授法的弊端,案例分析法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讲授法的不足。案例分析法是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其逐渐受到各国高等学府的重视并应用于法学教学实践之中。该方法是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指导学生将法律规定适用于案例的解决过程,从而使学生掌握案例分析、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的技能。其具有如下四个主要特点:(1)案例分析法是以案例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该方法要求教学活动紧紧围绕案例展开,进行介绍、分析、讨论和讲解。教师在这一过程中尽可能地让学生在案与法的融合中感受和理解法学理论的含义和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并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文本解决具体案例。(2)案例分析法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应体现在教学策划、案例选择、信息提供、课堂组织和讨论评判等一系列活动中。同时,教师还要注意引导学生了解案情、评论案情、共同讨论和相互辩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其自发地和自愿地参与其中。通过上述的引导行为和激发行为帮助学生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案例分析法强调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学生在整个案例教学活动中自主完成案情讨论、案情分析、法律思考和法律适用等活动,而教师只是在这一过程中予以细心的指导,并引导学生顺利完成案例分析和得出正确的结论。(4)案例分析法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实际能力是案例分析法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重点培养学生理解法律、适用法律和评价法律的认知能力,分析判断和归纳总结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陈述观点,解释缘由和观点论辩的语言表达和书面写作能力。然而,案例分析法同样具有许多不足之处。例如:①案例分析法过度侧重于案情分析和法律适用,忽视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学习。其结果只能是学生学会依据法律推理得出案件可能的裁判结果,但是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和法律背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则很容易被学生所忽略。②案例分析法在实践中还依然是讲授法的辅助手段,案例只是理论知识讲解后的辅解释工具而已。对此问题,许多学者建议将讲授法与案例分析法有效结合,使学生在理解法学理论的同时学会分析案例和法律适用技能,这样做既兼顾了理论学习又兼顾了法律实践。然而,如何很好地运用这一混合方法一直是学者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对此,逆向教学法的出现为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提供了可行性方案。

二、逆向案例教学方法的优势和实践

逆向教学法是美国课程与教学领域的专家Grant Wiggins和Jay MacTighe于1999年率先提出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该教学方法是从教学目标逆向入手,依据教学目标设计教学过程和开展教学活动,最终指导学生完成教学目标的方法。换句话说,课程只是实现既定学习目标的手段,而教学则是将注意力集中于特定主题,使用特殊资源,选择特殊学习指导方法,最终达到既定学习目标的过程。在具体教学中,逆向教学法不是由理论讲解到案例分析的顺向教学方式,而是先引入案例分析再进行理论讲解的逆向教学方式。其教学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1)明确预期的教学目标;(2)确定教学目标需达到的证据;(3)设计和开展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

1.逆向教学法的优势。(2)逆向教学法首先进行的案例分析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好奇心。这种教学法要求教师必须在教学目标的指引下精心地选取典型法学案例,并为之后的案例解析所需理论的学习奠定实例基础。那么在这一阶段,学生的法律学习是以了解案例具体情况为主,进行独立的分析和思考,并形成基于理性判断而得出的结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们可以享受美好的探索乐趣,开拓广阔的思维空间,在伦理、道德和法律之间迂回游走,在快乐的探索中完成理论学习的铺垫工作。(2)逆向教学法鼓励学生基于各自的判断依据展开讨论,相互攻辩,在激烈的交锋中辨别是非曲直。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学生们通过讨论和辩论发现各自观点的不足,在相互学习中逐步提高对案情所涉及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同时,相互探讨和相互辩论会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热情和渴望获得真理的想法。(3)逆向教学法有利于教师通过启发式和探究式的讲解帮助学生解开谜团,帮助学生把对案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理解从感性认识提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在这一阶段,教师需要将分析案例所需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予以详细讲解,使学生们能够将自己原有的认识与这些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相比对,从而理解法学理论的含义和法律规定的合理性,最终实现法学教学的预期目标。

2.逆向教学法的运用。逆向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具体运用可借《民法学总论》课程为例加以解释。例如:教师准备讲授公序良俗原则时,可以依据这个教学目标选取一个现实的并且社会争议较大的借腹生子案例,并将详细的案情提供给学生,使其对案情有所了解。然后,鼓励学生们进行思考和讨论借腹生子是否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问题,并让学生将形成的观点予以表述。那么,当不同的观点出现后,学生们自然会对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观点进行反驳。当然,如果在对方观点依据充分且分析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学生也会认可和接受不同观点。这就由自行探索和学习的阶段进入到相互学习的阶段。最后,教师可以就这个问题认真讲解借腹生子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社会伦理和道德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结果。之后,顺势引出公序良俗原则,通过解释该原则的含义明确指出借腹生子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予以禁止,但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因而属于违法行为。

三、结语

逆向教学法是一种与传统教学方法在设计方式上相逆的教学方法,其强调以教学目标为起点和归宿,视教学为目标达成的手段,致力于对教学思路的核心环节进行改进和创新。如果探究该方法的本质,逆向教学法实际上是传统教学方法中讲授法和案例分析法的结合,是一种混合教学方法。只不过这种教学方法将教学过程的顺序由传统教学的顺向教学转变为逆向教学。其由教学活动的终点起步,基于所要实现的教学目标进行教学过程的设计,合理安排案例分析和理论讲授的过程和阶段。在以教师为主导和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过程中,实现学生自主参与和主动求知,最终全面掌握法学理论和实务技能。

参考文献:

[1]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法学评论,2000,(6).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学教学 应用

随着杜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确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性力量,而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高质量的法学教育。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既需要学生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需要学生有较高的实践能力。但目前我国在法学教育方面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理论和实践相脱节。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和培养学生的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而更在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即训练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对学生来说,法律思维的培养比法律条文的简单记忆更重要,因为法律条文不是永恒不变的,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对其进行修改,所以,法律院系的学生如果把精力仅仅放在法律条文上,而不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一旦条文发生了变化,学生们就像迷途的羔羊,对现实生活的新问题不知从何入手。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

我国的法学教育教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其教学体系日趋完善,但教学模式与方法却未有较大发展,目前大部分任课教师仍普遍采用传统教学方法。所谓传统教学方法就是课堂上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一般只是被动地做笔记、被动地接受知识,形成了“讲—听—记’的模式。当然,在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有时也会给学生讲些案例,但它只是为了帮助学生掌握有关重点、难点内容,与案例教学法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传统教学方法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能让学生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学科知识体系,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1.理论与实践相脱离。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司法实务的专门型人才,这就要求在整个大学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教师必须贯彻传授学生法学理论并培养学生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教学思想。传统的法律教学是以教材为依据,把对教材中的内容的讲解作为教学重点,导致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学生在遇到一些案例时很茫然,不知道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问题。因此,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不是依靠教师的讲授来实现的,而应是通过教师采用正确的方法引导学生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来提高的。因而,传统的教学方法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课堂教学与生活脱节,形成了教学与训练的封闭化、单一化、形式化的倾向。这种倾向,束缚了学生的创造能力。

2.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教师是课堂的主宰者,学生很难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所以,课堂气氛平淡,课后学生只是注重概念和原理的机械记忆,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低,教学效果不明显。实际上,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不仅仅是只掌握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则,而是融扎实的理论、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于一体,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因此,要培养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人才,就必须要改变传统的以老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而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让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意义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发现问题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联系,进而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及提高法律操作技能的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就是要让学生通过对相关案件资料的分析,结合所学的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观点,使学生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学课程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1.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案例教学法中要正确地处理好老师和学生的关系,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而老师是教学过程的引导者,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不能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老师作为活动的引导者主要在选择案例和引导讨论等方面发挥作用,学生做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他们直接参与到教学活动中,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相互启发,激发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使学生从自身的活动中获取知识。

2.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新颖活泼的形式,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有利于学生大胆质疑、勇于挑战,敢于提出和坚持不同的见解。学生通过对一个个生动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和深入的讨论,发现案例中所蕴涵的理论原则,并在教师的启发和引导下掌握法律原理。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不仅能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勇于探索的精神,而且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有利于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内容上侧重于法学理论体系和抽象原理的讲解,在方法上主要是教师主导型的课堂讲授。只注重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法律规则、基本概念,使课堂与实际生活脱节。而案例教学无论是“从案例到理论”,还是“从案例到法则”,都十分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引导学生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推理,从而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提高了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能力,激发学生不断提出新问题,并尝试从不同角度对同一问题进行思考。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积极利用自己所学知识解决疑难问题,突破重重障碍,从而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有利于促进教师的教学能力的提高。一方面,实施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在大量的案例中选择一些有针对性的案例,并根据教学大纲提出一些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的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能够实现培养学生严密逻辑思维能力的目的。另一方面教师事先要考虑到学生针对案例可能提出的问题,并准备如何解答。这种教学方法就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知识、出色的组织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在学生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的角度对教师也会有所启发,这就起到了教学相长的作用,促进了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

三、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一堂案例教学课的成功离不开教师精心的准备、认真的设计和有效的组织。教师一定要考虑周全以保证教学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

1.选择适当的案例。选择恰当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法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与法律教学相关的案例虽然浩如烟海,但教学时间毕竟有限,这就需要教师在繁杂的案例中精心挑选出能引起学生兴趣的典型案例,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案例不仅是实际生活中近期发生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而且是学生比较关注的,这样才能够激发学生讨论的兴趣,他们才能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积极投入到案例分析活动中,发现问题并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二是案例的疑难性。如果所选案例比较简单,学生能轻易得出结论,这样的案例就没有讨论的价值,达不到案例教学法的目的。要尽量选取看似简单但仔细分析起来又难以定性的案例,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思维创造能力。实践证明,案例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课堂活动的成败。

2.充分做好课前的准备。案例教学法通过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剖析以达到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它注重对思维过程的研究和思维能力的培养,因而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认真准备,这对案例教学法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起着关键作用。在讨论开始之前,教师将学生划分成不同小组,提前2~3周将所选案例布置给每位同学,介绍完案例有关情况之后,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对案例积极思考,让学生觉得案件的处理并不仅仅是只套用一下法律规定即可。要让学生知道如何去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如何去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要让学生认识到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百分之百的正确,现有的立法规定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合理。通过对案件的讨论分析,要让学生感受到对同一事实如果适用法律错误,最后的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并组织小组讨论,在思考、讨论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同时,教师需要把握学生讨论的范围和方向,对案件认真分析,搜集相关的资料,要结合案件事实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案件,充分设想学生在案例讨论中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处理方法。

3.组织讨论。这是案例教学的核心部分,对案例教学能否成功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教师应创设和谐融洽的课堂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予讨论,成为课堂的主角。另一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紧紧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学生分别从自己的角度分析案例,表述自己的观点、见解,相互之间进行辩论,形成热烈探讨问题的气氛。学生除积极参与讨论发言外,还应该听取别人的分析,与自己的观点和思路进行比较,使自己对案例的理解更全面、更深刻。其次,教师要很好地控制讨论的节奏,一方面激发学生参加讨论的积极性,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另一方面又要善于抓住机会,指引学生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从而达到教学目的。在案例讨论中教师应讲究教学方法和技巧,不要过早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否则会限制学生的思维空间,而且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不要随意地对学生的观点进行评判,并作出好坏对错的结论,以免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

4.教师点评。学生发言结束后,由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点评,然后教师对案例作深入的分析说明。教师点评时,要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将案件村料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法学理论结合起来,要突出一定的学术性。对学生的回答,要重点评判学生的思路及论证分析,对确实无法给出标准答案的,教师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供学生参考。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教学;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254-02

随着杜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确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性力量,而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高质量的法学教育。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既需要学生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需要学生有较高的实践能力。但目前中国在法学教育方面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理论和实践相脱节。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和培养学生的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而更在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即训练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对学生来说,法律思维的培养比法律条文的简单记忆更重要,因为法律条文不是永恒不变的,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对其进行修改,所以,法律院系的学生如果把精力仅仅放在法律条文上,而不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一旦条文发生了变化,学生们就像迷途的羔羊,对现实生活的新问题不知从何入手。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

中国的法学教育教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其教学体系日趋完善,但教学模式与方法却未有较大发展,目前大部分任课教师仍普遍采用传统教学方法。所谓传统教学方法就是课堂上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一般只是被动地做笔记、被动地接受知识,形成了“讲—听—记”的模式。当然,在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有时也会给学生讲些案例,但它只是为了帮助学生掌握有关重点、难点内容,与案例教学法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传统教学方法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能让学生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学科知识体系,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1.理论与实践相脱离。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司法实务的专门型人才,这就要求在整个大学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教师必须贯彻传授学生法学理论并培养学生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教学思想。传统的法律教学是以教材为依据,把对教材中的内容的讲解作为教学重点,导致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学生在遇到一些案例时很茫然,不知道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问题。因此,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不是依靠教师的讲授来实现的,而应是通过教师采用正确的方法引导学生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来提高的。因而,传统的教学方法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课堂教学与生活脱节,形成了教学与训练的封闭化、单一化、形式化的倾向。这种倾向,束缚了学生的创造能力。

2.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教师是课堂的主宰者,学生很难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所以,课堂气氛平淡,课后学生只是注重概念和原理的机械记忆,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低,教学效果不明显。实际上,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不仅仅是只掌握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则,而是融扎实的理论、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于一体,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意义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发现问题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联系,进而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及提高法律操作技能的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就是要让学生通过对相关案件资料的分析,结合所学的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观点,使学生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学课程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1.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案例教学法中要正确地处理好老师和学生的关系,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而老师是教学过程的引导者,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不能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老师作为活动的引导者主要在选择案例和引导讨论等方面发挥作用,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他们直接参与到教学活动中,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相互启发,激发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使学生从自身的活动中获取知识。

2.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新颖活泼的形式,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有利于学生大胆质疑、勇于挑战,敢于提出和坚持不同的见解。学生通过对一个个生动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和深入的讨论,发现案例中所蕴涵的理论原则,并在教师的启发和引导下掌握法律原理。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不仅能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勇于探索的精神,而且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有利于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内容上侧重于法学理论体系和抽象原理的讲解,在方法上主要是教师主导型的课堂讲授。只注重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法律规则、基本概念,使课堂与实际生活脱节。而案例教学无论是“从案例到理论”,还是“从案例到法则”,都十分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引导学生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推理,从而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提高了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能力,激发学生不断提出新问题,并尝试从不同角度对同一问题进行思考。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积极利用自己所学知识解决疑难问题,突破重重障碍,从而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有利于促进教师的教学能力的提高。一方面,实施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在大量的案例中选择一些有针对性的案例,并根据教学大纲提出一些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的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能够实现培养学生严密逻辑思维能力的目的。另一方面,教师事先要考虑到学生针对案例可能提出的问题,并准备如何解答。这种教学方法就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知识、出色的组织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在学生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的角度对教师也会有所启发,这就起到了教学相长的作用,促进了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

三、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1.选择适当的案例。选择恰当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法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选择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案例最好是近期发生的且具有代表性的,以便激发学生的讨论探究兴趣。二是案例的疑难性。要尽量选取看似简单但仔细分析起来又难以定性的案例,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思维创造能力。实践证明,案例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课堂活动的成败。

2.充分做好课前的准备。案例教学法通过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剖析以达到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它注重对思维过程的研究和思维能力的培养,因而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认真准备,这对案例教学法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起着关键作用。在讨论开始之前,教师将学生划分成不同小组,提前2~3周将所选案例布置给每位同学,介绍完案例有关情况之后,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对案例积极思考,让学生觉得案件的处理并不仅仅是只套用一下法律规定即可。要让学生知道如何去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如何去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要让学生认识到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百分之百的正确,现有的立法规定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合理。通过对案件的讨论分析,要让学生感受到对同一事实如果适用法律错误,最后的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并组织小组讨论,在思考、讨论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

3.组织讨论。这是案例教学的核心部分,对案例教学能否成功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教师应创设和谐融洽的课堂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成为课堂的主角。另外,教师要引导学生紧紧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学生分别从自己的角度分析案例,表述自己的观点、见解,相互之间进行辩论,形成热烈探讨问题的气氛。学生除积极参与讨论发言外,还应该听取别人的分析,与自己的观点和思路进行比较,使自己对案例的理解更全面、更深刻。其次,教师要很好地控制讨论的节奏,一方面激发学生参加讨论的积极性,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另一方面又要善于抓住机会,指引学生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从而达到教学目的。在案例讨论中教师应讲究教学方法和技巧,不要过早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否则会限制学生的思维空间,而且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不要随意地对学生的观点进行评判,并作出好坏对错的结论,以免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

4.教师点评。学生发言结束后,由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点评,然后教师对案例作深入的分析说明。教师点评时,要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将案件村料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法学理论结合起来,要突出一定的学术性。对学生的回答,要重点评判学生的思路及论证分析,对确实无法给出标准答案的,教师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供学生参考。

5.书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组织学生书写案例分析报告。在这一环节中学生通过对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整理可以起到巩固所学知识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因为书写案例分析报告不是对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点进行简单地罗列,而是围绕争议的焦点将理论知识与案例结合起来,才能有理有据。因此,每次案例教学后,学生要根据课堂讨论的情况书写案例分析报告,不仅使学生对抽象的理论知识的理解具体化,而且也提高了学生书面表达的能力。

总之,案例教学法虽然具有传统讲授法所不可比拟的优点,它可以弥补传统教学上存在的不足,丰富法学教育的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内容,进而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效果,但案例教学法并不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教学方法,甚至也不是一种独立的教学方法,它不过是实践教学和发现教学等教学模式的交叉。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学生司法操作能力方面的效果较好,为学生适应将来具体的司法工作奠定了基础,但由于该种教学法需要学生在掌握了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方能有效的开设,因此,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在适当的时间使用案例教学法,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刘小龙.浅探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1).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律课;应用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学理的分析及各种研究方法导入,找到讲授内容的最佳切入点以及对案件的最佳解决方案,培养学生把握案件的关键点,进一步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尽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应以讲授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律规范为主,但是,由于职业院校培养的是具有法律职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再加上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进行案例研究并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显得十分必要。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笔者认为案例教学应掌握以下四个环节。

精选案例

实施案例教学目标是要教会学生将特定的原理和规则与相应的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并运用原理和规则去解决、处理各类纠纷和各类案件,使学生能在知识层面、技能层面和学习态度层面得到一定的锻炼,从而培养技能人才。教师要根据教学的需要选择一个或几个案例,或者选择前后相关的一串案例,以便逐步深化学习内容。因此,教师要选择具有典型性、系统性、疑难性、价值性的案例。这是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前提。所谓典型性不在于案例当时所产生的新闻效应,而在于案情与法律原理规范的联系性。这就要求在搜集案例、掌握大量案例并经过分析筛选的基础上,围绕教材的核心内容及教学大纲,选择能充分体现教材内容并且与学生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相一致的案例。案例选择既要有中、小型案例,也要有篇幅较长的大型案例。其中,中小型案例作为辅助理论知识教学使用,大型案例则用于课堂集中讨论或作为阅读材料。典型案例能使学生加深对案例的研究和与所学知识的结合,并领会法律原理、规范运用的条件和环境。所谓系统性,是指案例的编排能够在总体上系统阐述法律的规则体系。案例不在大小,内容不在繁简,关键是看所选案例能否解释一个或数个法律规则的内涵及其运用。所谓疑难性,即使是情节非常简单的案例,也可能出现多种结论性意见,而各种处理意见、方案及理由均应提供出来,从而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采用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方式。所谓价值性,案例教学不同于一般的教学,它要求达到课程的教学目标,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学生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选案例要包含诸多法律理论及其法律规范的因素,使学生能够通过层层分析,包括对不同案例的比较分析,弄懂弄通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把握法律的基本精神,然后以这种理论去分析,解剖相关案例及现实法律问题,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从个别到一般,又从一般到个别,把学习和运用统一起来,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达到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素质的教学目的。

另外,我们选择教学案例时还要注意结合教学目标、学生特点以及教师的能力等因素。如对初学法律的学生,教师给他们提供综合难度大的案例进行分析,教学效果不会太好。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对于刚入门的学生,一般要选用综合难度较低的案例,而对高年级的学生和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学生,选用案例的难度要相应地增加。

组织课堂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的课堂如何运用取决于教师的组织和管理。案例教学的组织和管理要有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深入的过程。在课堂教学之前,教师先将案例发给学生,做好启发引导工作,让学生阅读案例,熟悉案例,了解相关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点,为集中讨论和集体交流做好充分准备。然后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和交流。在每个学生经过必要的准备后,教师要视班级人数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进行讨论或直接在班中集体讨论。如果是分小组讨论,在讨论中,小组内各人各抒己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陈述个人理由,对不同的结论进行分析比较,然后,各小组选出代表在全班发言,其他同学可做补充或作辩论性发言。教师负有引导和组织的责任,关键在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积极参加讨论或辩论。持不同意见和观点者相互争论,特别是各组学生承担不同角色时,争论的程度有时很激烈,因此,教师要做好有效的引导和管理。

教师组织案例教学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鼓励学生自主创新学习。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主要采用小组讨论的方式。在课堂讨论中,学生能主动参与,即席发言,锻炼随机应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由辩论到结论,弄清案件事实的是是非非,正确适用法律知识,从而了解案例的结论。这种方法对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培养他们“研究型”的学习能力是一个较好的措施。(2)要发挥引导作用。学生的独立活动在案例教学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但这种活动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从案例的选择、布置、组织讨论以至最后的评价,都离不开教师的指导。(3)要引导学生注重推理过程。所谓推理,既包括事实的推理,也包括法律适用的推理。案件的处理结论应该是缜密推理的结果,也只有通过缜密推理所导出的结论,才具有说服力。(4)案例的分析应注重培养学生把握案例关键点,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的各项规则。

总结、评价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师生互动学习的过程,其教学效果一方面取决于学生的参与程度及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取决于教师的引导及对教学全过程的归纳、点评和总结。总结、评价案例教学可以发动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使学生得到进一步的锻炼。但是,总结、评价案例教学一般多由教师完成,由教师指出讨论的优缺点,进行补充与提高性的讲授等。教师要对小组讨论和集体交流达成共识的某种结论进行概括,如把一些有答案的案例真实情况的处理或结论告诉学生。这种总结应重在讲清事实和理由,帮助学生以案说理,以案释法,使教学达到理想的效果。教师应通过总结和评价,引导学生进一步去思考从案例教学的内容和过程中学到了什么,得到了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掌握了哪些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学到了哪些案例分析方法,是否提高了运用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通过这一环节,学生将完成相关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范与案例结合的学习。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高校;法律教学;创新

由于传统的教育模式在存在着很多缺陷难以较好的适应法律教学目标模式的转换,所以在教学策略上应进行一定的完善与更新,而案例教学法的引进与实施,并成功的中国传统教育模式相结合,相互补充,成为当今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并将对整个中国教育体制甚至法制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案例教学法就是以真实的事件为基础来撰写案例并进行课堂教学,让学生通过对案例进程分析并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从而达到高层次认知学习目标的教学方法。基于高校法律课程性质,它的重点既要求学生学会对法理的探究,同时还需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本文打算就如何通过案例教学法,从而实现教学互动,让学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法律课程的教学活动中来,提高教学效率,进行探索。

一、案例教学的概述

1、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同时也叫“范例”,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案例”则是指对现实生活中某个事件的完整记录与陈述。与“案例”这个词相关的各种专业术语有很多,如案例报告、案例研究、案例教学等。案例的种类不同,其用途也会不同,比如法律案例、医学案例、管理案例等,当然本文中的案例就是明确指的法律案例,即对现实生活中法律事实的进行完整的再现。法律案例又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案例就是指直接从司法实践中所提取的事实和案例;而广义上案例就是指除了真实的案例以外,还包括一些源于现实生活,并经过一些加工,对其中部分情节进行了适当变更的虚拟案件。本文所提到的案例就是案例的广义概念。

2、法的现代化也是一种法的发展,指一个国家和社会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其法律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历史过程。同时在这一过程中,该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制运转机制都将发生质的变化。其内容主要有:a、普遍而有效的法律成为社会调控的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b、法律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c、法律程序更加完善、更加公正、更加合理;d、司法机构以及法律制度日益完善;e、法学相关研究与教育工作的发展壮大。

法的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法制向着更加适应发展着和变化着的各种社会实践需要的方向转变,并且能够充分体现现代社会中人们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价值观。法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向学生传授各种法律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熟练的运用法律相关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培养有创新能力的法律人才。其中,要求学生能熟练掌握理论知识只是法律教学的一个最基本目标,而其高级目标则是要求学生能学以致用。运用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并在这个过程中获得启发。而这一高级目标在现阶段教学中只有通过法律案例教学的形式才能得以实现。所以,要使法律教学向现代化的教学形式转变,这就要求高校法律教育工作者必须进一步完善案例教学,并将其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互为补充。

二、法律课程案例教学的具体形式

1、讲授理论中评析案例。高校法律课程教学的培养目标就是为了让学生熟练掌握法律相关的基础知识,并能运用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例如在对法律基础课进行教学时,教师可以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来考虑法理讲授、法条解释、评析案例这三者所占的比例和切换的先后顺序。教师可以先通过理论讲授,再进行法理与法条来分析案例;也可以先引入一个案例进行描述,并提出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再讲解相关的法理和法条,最后再回过头来解决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如,教师在讲授“无因管理之债”的相关知识时,可以先阐明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接着教师可以介绍“民法通则”中关于管理人与本人(也称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提供一个能引起思考和争论的案例,案例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了本人的受益范围,该案如何处理?因我国法律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给本人所带来的利益时,在对管理人和本人的责任问题的处理上没有规定,这必然在同学中由于个人看法不同而出现意见分歧:此时如果给予管理人充分的支持显然对本人不公,不给管理人充分的支持又显得很遗憾,给人的感觉是好人没好报。此时再通过对案例进行讨论并引导学生对法理和法条的思考,然后再分析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让学生更加深刻地去理解立法原理和基本精神。

2、组织专题讨论课。案例教学法如果仅停留在课堂上来解释一些法条的评析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仅要培养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同时我们还应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并不定期的组织专题讨论课。例如,“继承法”、“婚姻法”的理论难度都不大,其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也不多,因此可大胆的尝试以专题案例讨论课的形式来展开这两部分内容的教学。首先在选择案例时注意到这样的几个问题。一是案例的典型性,即案例的案情与法律规则的具有紧密的联系;二是案例的系统性,即案例的编排能够系统的阐述法律的规则体系;三是案例疑难性,即案例在案件的各个环节存在着分歧,以方便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讨论;四是所选案例需要涉及“婚姻法”、“继承法”的核心知识点。其次,在进行讨论课前教师应给学生要求提前预习并留出思考题。例如,在“继承法”中针对继承方式的知识点,遗嘱的有效条件,法定继承的原则,遗产处理的有关规定,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等要求学生预习,并事先给出若干案例。最后,在讨论课时教师应以学生为主,而教师只能是引导,且不能以自己的思维定势去影响学生自身思维能力的发挥,确保为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从而引导学生自觉的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归纳分析。

3、模拟法庭教学。利用课程中实际教学案例为素材,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种方式,让学生分组,分别包括法官组、当事人组、律师组,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模拟法庭中来,从而让学生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件进行分析与讨论。这样一来更多的同学就可以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来加入到模拟法庭中,并从中学到有用的法律知识,学生通过参与到案件的分析,从而寻求多种方案,并从中找出最适当的解决方案。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向着深入、实用的方向发展,并提高了学生对法律事实及其运用的推理能力,并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和知识综合运用的实际能力,同时也能使师生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

4、旁听案件处理。旁听案件处理是让学生更加直观生动的接触案例教学的形式,也是法律课堂教学的延伸,这种延伸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可以让学生了解案例背后一些在课堂上是很难学到的更深层次的知识,并让学生理解法规在具体案例中的实际意义,使学生对法律的运用有更全面的感性认识。作为法律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根据授课内容及教学计划设计法庭旁听以取得更好教学效果。如在教师讲授完“刑法”知识后,可安排学生进行一次刑事案件的法庭旁听。通过旁听,学生可以领会到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明确罪与非罪的严格界限以及刑罚的目的、种类及适用这些相关知识等,认识到如果其他法律的功能重在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和谐秩序的话,那么刑法的功能则重在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和对法律秩序的维护,从而对立法宗旨有更深刻的理解。

三、法律案例教学的创新

1、继续坚持以讲授为主的课堂法律教学模式。传统的教学模式之所以在这里依然提出要继续保留主要是因为传统教学模式对于法律课程教学本身来说,其理论知识是相当抽象和概括的。学生要想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掌握运用法律相关知识,提高自身思维能力,其首先必须要了解法律理论部分相关内容,之后才能将其灵活的运用于案例分析,并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对理论知识进一步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课堂讲授是进行法律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必要基础。

2、设立以学生为主的案例讨论课。在教师提出特定的案例之后,首先使学生了解案例的相关内容及其背后的相关的法律逻辑知识,再由学生进行分组讨论。而讨论的主角应该是学生自己,因为他们在了解法律相关的基础知识后完全有能力独立自主地按照自己的思维形式对案例进行独到的讨论分析,此时教师在其中只能是起到引导作用。在对案例自由的讨论过程中,学生可以自主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来分析案例,并且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样一来就可以拓展和提高自己法律逻辑思维以及表达能力。在课堂教学案例的讨论中,我们应秉着绝对的言论自由,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谁对谁错,只有谁的理由更加充分,谁的推理更合理。简而言之,就是“不看结果,只看过程,”

3、进行实践性案例教学。实践性案例教学就是让学生不再仅局限于课堂上的纯粹的案例讨论,而是创造机会将学生置于现实的案件审判环境中,让学生真实的了解现实的案件审理过程,感受那种法律辩论的氛围。目前对于这种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学校内部的模拟法庭,让学生自己分组扮演角色。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模拟法庭中,应尽量使用真实的案件,尤其是那些案件本身带有争议性的,这对于提高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另一种形式则是学校可以与本地法院、消协等进行教学合作,组织学生不定期地感受真实的法庭辩论过程。由此让学生在无形之中学到更多的知识。

当然,以上三种教学方式在法律课堂案例教学过程中并非是独立的,它们是需要相互结合的,依次递进的。

四、结语

提高法律专业的教学质量,培养理论扎实又具备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复合型人才一直是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工作者孜孜以求的目标。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法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高校法律教育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因此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高校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的科学、高效的教学方法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者密切关注的问题。而案例教学法不仅能使学生熟练的掌握法律理论与应用相关知识还能培养学生各项综合能力的提升,因此值得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将其引入到课堂上。(作者单位:广东培正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N].人民日报,2004,15(1).

[2]丛立新.课程论问题[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7篇

近年来,伴随着高校扩招和大众化教育时代的到来,法学专业教育方法备受关注。传统的理论教学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和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为此,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应当在法学教学中占据更大比重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其中,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法学实验教学在现阶段发挥的显著作用已为法学教育所关注。在法学实验教学方法中,一种新形式判例分析方法是学生既熟悉却又未曾全面接触的方法,但对于学生而言,这种方法是学生获得法律经验的重要途径。19世纪末,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曾推广以案例教学和学习上诉法庭的判例作为将推理应用于法律学习的方式。作为一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它以法院的真实判例为讲授内容,培养学生自主分析案件的能力。从更准确的意义而言,兰德尔开创的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是一种案例教学方法,与判例分析的法学实验有很大的不同。这种案例教学通过分析与推理上诉案件中的司法意见、对特定案例的分析推导出一般的运用原则。它对于学习法律分析与推理是一种有用的方法,但它很难让学生学到律师的其他技巧如解决问题、事实调查、交流、辩护、谈判、诉讼等。

在法学专业中开展判例分析实验教学方法适应了我国法律发展的趋势,符合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判例分析的前提是法院的判例,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在十年前它还是法学教学的稀罕物,随着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法院判例将以每口数以万计的速度呈现于众人面前。通过网络公布判例的方法经历了漫长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为保证司法统一,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不,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做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做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阶段,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第三阶段,《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早在2003年北京市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所有判决书,一般公民都可以登录北京法院网(b,gy. ch inacou rt orb)进行查询。这是北京市法院落实司法为民50条推出的又一项新举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1年1月1口起,全国法院的判决书将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公众设立裁判文书查阅室,公民可凭身份证查阅。

在网络大数据时代推动下,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使得法学教育迎来了一个契机。无论是教学者还是学习者,再也不能静守在法学精深理论的书屋里埋头钻研,它将人们的视野迅速卷入到法院判例的纷繁复杂的世界中去,在这些判例中发现法律,学习法律。当然,对于法学教学而言,以法院判例作为教学的途径本身就是一种从未有过的实验。人们已经看到了判例公布带来的兴奋与激动,但面对判例的汪洋一片,又似乎有些仿徨。究其原因就在于,至今还没有一个针对法院判例实验教学的规范文本。甚至可以说,至今还没听说一所高校能够将它作为一门规范的课程纳入到教学中来。因此,在探索中前行就必要存在挑战。

二、法院判例分析法运用的意义

判例教学方法通过研究判例来掌握法理与法条,通过研究判例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很多国家在应用型法学研究中采用了这种方法。例如,在日本的法学界,广泛地存在着判例研究会这样的教学和研究制度。其中最为典型的为东京大学民事法判例研究会,其开设的民法判例研究课程为吐学分,时间为一年,主要的上课形式是研讨。

(一)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

对判例的研习与对法学理论的学习是相辅相成的,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的最终目的是实践,判例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部分,理应需要充分的研习。一方面,通过判例分析可以学习裁判中所蕴含的法官的思维过程;另一方面,裁判是对法律与现实最好的结合,通过对判例的学习可以弥补法律理论知识的僵化与滞后性带来的不足。同时,判例一般要比理论容易理解,在具体的运用中学习理论知识是学习法律的最好方式。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认定事实、分析证据和发现法律的能力

每一个判例都是山诉讼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组成的,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通过阅读判例,可以逐渐提高对诉讼事实的认定能力。特别是通过判例分析可以对法律事实之外的口常生活经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加以深入分析。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判例将案件所有的证据集中展不在公众面前,这就给证据分析提供了良机。最后,从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判例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产生了深刻的印象。因而,判例教学方式大大提高了学生掌握案件事实的能力、分析案情的能力、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能力和查找法律依据的能力。

(三)判例是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好方法

在判例教学的过程中,判例的意义并非只是为学生树立诊释法律的范本,法官在解释一种法律规范的含义时,或者对某种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思维路径时,有可能与课本中的知识不相一致,这样便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大胆地提出质疑,进而寻求答案。通过这种学习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判例是最容易促使学生接近法律思维的领域,因为判例取材于现实,生动鲜活,藏于判例之中的知识易于被学生领会和接受。所谓法律思维实际上主要是依据法律的思维方式,判例融合了诉讼事实和法律依据,融入了法官对法律问题睿智的思考,因此,通过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学学生学习的目的并非简单地对某个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而是获得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通过判例分析教学,可以使学生理解某一具体案例当中的价值的冲突过程,理解法律判断的决策过程,产生对法律制度、法律价值和法律思维模式的认同,这对于创新性法律思维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山于在判例研习当中,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进行互动式的讨论,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此外,判例分析法律实验教学还可能对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矫正地方不同法院的偏颇做法,为立法提供理论论证的基础等。

三、法院判例分析的教学可控性

(一)教学目标的可控性

实验本身存在多元的目标体系,在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根本目标下,努力创造模拟法律事务环境、建立真实的法律服务平台、创造法学学术研究平台、提供理论教学辅助平台和开设师生互动平台等。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主要想达到以下五个教学目标:第一,案件事实的叙述和分析能力。第二,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第三,证据运用能力。第四,文书写作能力。第五,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当然,这种教学方法并不期望所有的学生都能实现这五个教学目标,而是其中的两个或者三个或者更多。总的说来,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方法可以在增进法学知识、提高法律技能、培养法律思维等方面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判例分析虽然是对既有问题的讨论,但是并不预设标准答案。学生通过讨论的方式集思广益,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大大促进了学生自主性学习能力的提高。

(二)教学内容的可控性

鉴于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重要意义,在各高校时机成熟之时应当将其列为一门课程,特别是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学校,将其列入课程更显得十分紧迫。在教学内容上,主要包括案例的选择、判例阅读技能、法律关系分析、证据事实分析和判例分析报告撰写等。

判例的选择应以中国司法当前的问题为中心,以典型判例为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和《中国民事审判》等上的典型案例,以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公布的判例都是可以研究的对象。在选择案件的时候,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前确定并公告,同时初步确定判例分析小组和指导教师。小组成员最终提交的判例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案情介绍、各审判决、法律依据、裁判要旨分析、制度梳理、比较法研究、法律问题和法学理论探讨、总结等方面。鼓励具有创造性观点的报告。是否具有创新性主要在于判例在筛选时,因此,报告的主要的功能在于理论研习和制度梳理,并不以创新为目的。实际上,没有坚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没有融会贯通的分析能力,这种学习是很难完成的。这一教学过程可以通过教学周的安排和关键步骤上通过文件的形式进行指导,教学过程具有很高的可控性。

(三)教学方法的可控性

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是分组讨论、当面指导和报告形式,这种方法是实验教学的主要方法。分组讨论主要使学生能够形成一个团队,在各自学习的基础上交流分享学习经验。一般适合2到4人的小组,指定一名组员为主报告人。当面指导主要是在判例之后,小组成员开始判例的准备工作之后,具体内容有介绍案情、分析法律关系、阐述法律依据、分析裁判要旨和证据梳理等。教师在指导的过程中主要针对学生的回答进行倡议性的询问,并加以记录询问过程。最终山主报告人在教学总结会上作判例报告,介绍判例研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过程。

(四)教学效果的可控性

判例分析报告是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最终体现,在这份报告中融汇了学生整个判例的学习精华和教师的指导观点。对该报告的评估结果体现了判例分析教学效果的高下。另外,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实际上是一种过程性评估,其教学效果主要体现在指导过程中所记录的讨论内容以及最终主报告人作判例报告的讨论过程。当然,与以往的一次性考核不同之处在于,这种过程性考核的教学效果并不能通过一张试卷、一份报告获得,必须山多次、不同阶段的成绩评估组成。

四、判例分析法教学效果分析

以哈尔滨理工大学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实践为例,通过一学期的教学实践,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在整个法学实验教学实践样本中主要含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教学的规范化

在进行法学实验教学之前,需要制定明确的教学目标、教学设计、拟定教学大纲,以及安排教学口历和教学评估标准。只有完善的教学规范才能保证法学实验教学能够按照预计的目标达到预期的效果。哈尔滨理工大学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学目标是将诉讼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通过真实判例的研读、解析和反思,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培养和提高学生掌握和熟悉法律适用、证据适用等技能,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加深对各理论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的理解,培养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法律职业素养。学生通过本实验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初步掌握法律适用的方法和规律,掌握诉讼中事实与证据的相互关系,以及证据的运用方法,从而为其参加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奠定基础。

教学设计按16周,每周安排4学时进行。第1到2周进行判例查找和检索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3到15周进行判例阅读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5到6周进行判例法律关系分析技巧的讲授和训练;第7到8周进行判例证据链条以及律师、法官对事实与证据运用技巧的讲授和训练;第9到10周进行判例证据认定与法官心证的讲授和训练;第11到12周进行判例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和训练;第13到14周进行判例分析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15到16周进行撰写判例分析报告的方法和训练。

在教学评估上,采取过程性评估方式,即通过判例文本的检索、阅读、证据分析等平时表现给予成绩,最后提交一份判例分析报告。平时成绩和判例分析报告各占50%。

(二)法院判例的精选

在讲授之前,教师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查找教学判例。首先海选判例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公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指导性案例丛书。其中有部分案例可以采用法律诊所已经结案的案件。不适宜采用并未有判决的社会热点事件,那样达不到法学实验教学的目的。

然后,精选的判例主要是有教学针对性的判例,如判例阅读训练可以使用篇幅较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判例;判例证据运用则宜采用证据种类较多,认定过程复杂的判例。

(三)教学效果的评估

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应采取教师评估和学生自我评估方式,鼓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进行批判性的反思和提出教学建议。教师从关注学生的积极性、法律思维的过程、技巧的掌握熟练程度以及所提交判例分析报告的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判例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师应当是具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学校也应当提供必要的实验室等硬件设施。另外,实验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问题,还有待于在教学实践中评估数额。

参考文献: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分类 应用 考核

一、引言

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于19世纪初的英国,19世纪70年代经过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的努力,这种教学方法在美国法律教育界得到了推广。到了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开始认识到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并尝试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应用,时至今日,经过30多年的应用与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化的理论。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之一,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但一种方法或理论一旦被专家定义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就很容易被普通的教育者模仿,也很容易导致僵化,并且判例法国家与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应用背景大不相同,难免会带来应用上的力不从心。笔者作为高职院校的民法老师,从业将近6年,根据几年来的教学经历,对案例教学法有了一些自己的思考,精心梳理后呈给同行们以供参考。

二、案例教学法释义

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①,真正运用于法学教育领域是在19世纪的英国,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首先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1871年,美国学者朗代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将案例教学法进一步推广使用,为此朗代尔专门编写了《合同法判例》一书,在该书中,“朗代尔主张以学习法院的判例为重心,熟练律师的思考技巧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同题的能力,即所谓案例式教学”②。在哈佛法学院的案例教学中,学生直接参加交流式的学习,通过阅读已经由上诉法院判决并收集供学生使用的案例汇编,既学习了美国普通法知识和法律历史,而且还了解了案件是如何判决的③。到了20世纪80年代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被引入中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

从上述案例教学法的演进及发展来看,该教学方法发端并成熟于英美法系,这跟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基础是分不开的。我国为成文法国家,缺少判例的土壤,更多的是对成文法典的阐释,若照搬西方的“案例教学法”恐怕过于机械,因而笔者认为,为适应我国国情,案例教学法应重新理解为:为帮助学生正确把握相关法律理论,提高应用法律的技巧,以准确适用法律、解决实际案例为目标,将生活实例、典型案例应用于课堂教学活动的综合方法。

三、案例的分类

就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类型而言,有学者将其局限在“案例讨论”和“模拟法庭”两种④,笔者认为,这种对教学案例的分类不能满足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课堂教学的实际需要,为了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对于法律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应分成以下几类:

(一)导入型案例

导入型案例是指在正式讲解新的理论知识之前,以同学们见过、听过、或能理解的简单生活案例或经济实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步入理论学习的桥梁性案例。运用这样的案例导入理论教学的好处在于:让同学们从较为熟悉的生活出发,自然地步入对抽象理论的思考,不至于显得突兀而显得容易接受;同时会促使学生产生一种新奇感:法律对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进而对即将讲授的新的法律理论产生强烈的求知欲。

(二)解释型案例

解释型案例是指在讲授理论知识的过程中,为了使所讲知识易于被学生接受,教师所列举的一、两个小的直观简单的案例。一般来说.这种案例难度不大,信息含量较少,且紧扣所讲知识点。

(三)讨论型案例

讨论型案例是指在系统的理论知识结束之后,教师通过多种渠道(如律所卷宗、人民法院网站的案例库或人民法院报上公布的典型的真实案例)精心选择的真实、典型案例,这类案例包含的信息量大,涵盖的法学知识多,通过对这类案例的分析,希望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该类案例为整个案例教学法的核心。

四、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应用

(一)新课之前的案例教学

在新的理论知识进行讲解之前,教师根据新授理论的具体内容,设计一个非常贴切的生活实例,自然而然地导入到新知识的讲授。例如在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前,教师先跟同学讲一个“故事”:话说退休的李先生在某小区的3栋一单元购买了顶楼901的三居室,李先生酷爱花草,无奈阳台狭小,不能满足李先生的爱好,于是李先生将更多的花草移到了自家的楼顶上,但李先生觉得下雨的时候侍弄花草很不方便,于是便请了工人在自家的顶楼加盖了一层玻璃房温室,李先生觉得非常惬意。请同学们评价一下李先生的行为。由于同学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知识,自然很难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但基于生活的朴素经验,也能给出一些感性的回答,教师顺势将话题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告诉学生,认真学习本节内容之后,即能对李先生的行为进行较为准确的专业评判,由此开始一节新课的学习。

(二)新课讲授中的案例教学

在新课讲授过程中,总有一些难懂的专业词汇和术语,同学们理解时比较吃力,教师就选取简单直观的小案例加以形象化的解释,达到帮助同学理解该知识点的目的即可。如在讲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时,就列举一例:张先生以自有的一辆小汽车为抵押向银行贷款8万元,约定两年内还清,两年期满李先生尚欠银行5万元,不幸的是在他开车行驶在公路上时为紧急避险,车子撞到护栏,造成较大损失,还好保险公司赔付了5万元,此时银行可就5万元的保险金优先受偿,即体现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三)系统理论知识结束之后的案例教学

在系统的理论知识结束之后,教师将精心选择的真实、典型案例提供给同学们进行讨论,这些案例大都涉及人物众多、案情错综复杂,涵盖的法律知识点多,对同学们而言新鲜、真实,但又负有挑战性。这种案例教学在我们学校称之为“实训课”,就民法而言,每学期的“民法案例分析”实训时间大概在4周左右,约16个课时。在具体适用时,一般将这种案例教学分解成如下步骤:

1.阅读案例、概括案情要点。教师将打印好的书面案例发放给同学,要求同学们在数分钟(5分钟左右)内认真阅读,并且自行概括对影响案例分析起重要作用的案情要点,教师点名请同学们回答。该环节主要训练同学的信息搜寻能力和高度概括能力,因为法律工作者应具备从海量信息中提炼出对分析案例有用的关键信息。

2.分组讨论案例,要求总结本组的法律观点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将班内同学进行分组(每组6-8人比较合适),然后用大约15分钟的时间,就案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的适用以及形成的结论等内容,进行组内的充分讨论。在此期间,教师应尽量注意调动平时不爱说话的同学积极进行参与。

3.各小组代表阐述观点及依据。各小组经协商后指定一名同学做代表,充分阐述本组观点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一定要注重内在推理的逻辑性,并且接受其他小组同学的质疑,本组其他成员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充。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让各代表充分表达本组观点,不要随意打断,也不要进行补充。

4.同学自由发言,表达个人观点。在各小组代表充分表达观点,并接受其他小组同学的质疑后,其他同学可能会产生与之前不同的观点,此时应允许同学们表达看法,尊重同学们的思想。

5.教师做综合点评。经过全班同学的充分讨论后,教师从本案法律关系的准确分析、法律理论的恰当应用、法律推理的内在逻辑、乃至观点的总结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点评,让同学们了解到其对该案例分析的优势与不足,并认识到将来自己努力的方向。

6.最后的设问——法律风险的控制。本来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课到此似乎可以画句号了,但是法律的最终价值在于风险的控制,因此在上述点评总结之后,教师还应该给学生抛出一个问题:本案例当中的原告或被告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自己承担了赔偿损失或其他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果可以重来,你作为他的法律顾问,在事件之初,会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控制或降低当事人法律风险的发生呢?以此来启迪同学们对设置各种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进行思索,并逐步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至此这种综合性的案例讨论、分析课将告一段落,教师将要求学生在课下系统地整理分析案例的思路和方法,并形成书面的“案例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案情要点、要点分析、法律理论和最后的结论。

五、案例教学法的评价与考核

任何一种教学过程都必须经受严格的考核,否则将失去它本身的意义,案例教学也不例外。对于导入型案例教学和解释型案例教学来说,该种教学方法的目的是教授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主要为法律的应用打基础,因而他们的考核方式主要体现在期末考试的闭卷考试中,在此不再多谈。对于系统理论知识结束之后的“讨论型案例教学”,我设计了较为完善的考核制度,具体如下:

(一)直接考核

直接考核即讨论式案例分析课(即实训课)结束之后,对学生在本阶段的综合表现进行的考核,为百分制,考核成绩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小组讨论时,该成员的表现,是积极参与讨论、一般参与讨论、还是基本不参与讨论。

2.在整个案例分析实训阶段,该成员是永远不当小组代表,还是积极充当小组代表。

3.该同学在发言时,是否注意使用法言法语、能否将支撑观点的法律理论运用到位、分析是否准确、逻辑是否清晰。

4.最后的案例分析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字体是否整洁、态度是否认真。

(二)最终考核

最终考核是指在期末的闭卷考试中,多设几个真实案例,要求学生独立进行分析,通过书面的事实判断、逻辑推理过程来考核学生对法律的应用情况。“最终考核”与“直接考核”所考核的知识点与专业能力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前者为独立分析或独立应用法律的能力,后者为讨论式分析,是在教师的主持下充分发挥同学们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不断的争论和辨别来达到对法律认识和把握的过程。

注释

①罗惠铭.试谈苏格托底式教学法在法学课堂上的运用[J].科教文汇(上旬刊).20l0.(03):32.

②王家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述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1.

③刘天君,杨丽芳.法学案例教学法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④罗海山,刘艺工.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黑河学刊,2011(5))一文中明确表示基于以上分析,属于案例教学法的只有案例讨论与模拟法庭。将案例列举、庭审观摩、播放视频归入案例教学法混淆了案例教学法的应有涵义,不利于突出案例教学法的主旨和核心思想.

参考文献

[1]罗惠铭.试谈苏格托底式教学法在法学课堂上的运用IJl.科教文汇(上旬刊).20l0,(03):32.

[2]王家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述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1.

[3]阳继宁.案例分析教学法在民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7(4)

[4]谷昕.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北方经贸,2011(2)

[5]朱雪宁.案例教学中的师生角色分析[J].考试周刊2011(12)

[6]尹维柏.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应用[J].剑南文学:下半月,2011(8)

[7]罗海山,刘艺工.法学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河学刊,2011(5)

[8]刘天君,杨丽芳,崔海霞.法学案例教学法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9]罗海山.论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8)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法律 教学 案例 特点 环节 法律课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律法规的概念比较抽象,法律原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应用性,不易于学生认识和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普遍感到学习内容枯燥乏味,因此学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的精髓。而案例教学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使用案例,围绕着具体的法律案例来组织教学,从而使得抽象的法律规则变得具体化,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化,符合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规律,符合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教学规律,因而法律课教学的目标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层面,更要注重法律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显得十分必要。

一、案例教学方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方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由于教学内容是生动、形象、直观、具体的实例,可以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传统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抽象和枯燥,从而使抽象的法理变得形象,使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的调动起来。二是,可以发展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模拟真实问题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促使学生对教学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研究,促使其思维的不断深化,进而探索所学知识和实际生活的内在联系,得出结论并解决实际问题。三是,重视师生的双向交流,有助于教学相长,可以有效克服传统教学过程中是教师讲学生听的枯燥局面,同时也可以摆脱教学效果难以掌握的不利局面,可以有效活跃课堂教学气氛,强化课堂教学效果,学生锻炼交流沟通能力和合作意识。同时也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教学责任心提出了比传统授课方法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二、合适案例的选择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主要载体,也是案例教学有别于其它教学模式的关键所在,因此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是案例式教学的第一步,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整个教学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关系到教学培养目标能否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好的案例意味着案例教学成功的一半,它不仅可以使课堂充满活力,而且可以让同学们记忆深刻。案例的选择首先要具有典型性和真实性,要贴近生活,使学生更好地融入案情中,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其次,选择的案例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重点难点内容的理解。第三,必须根据时事的变化选择具有针对性和冲突性的案例。

三、案例导入教学的时机

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应将案例与理论知识讲授融合在一起。教师可以在讲授知识前先引入案例,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听课,自主寻求答案,可以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师也可以先讲授知识点后引入案例,让学生们分组讨论,互相辩论,加深学生对抽象化法律条文的理解。案例引入的方式可以通过发放事先准备好的文字材料,便于学生掌握案情;还可以通过多媒体的形式,其优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直观。案例教学法能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要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引入案例,着重引导学生们去分析,加强他们独立思考的能力,让他们学会向周围事物质疑。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因材施教,注重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精心组织课堂讨论环节

传统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不是很明显,教师的角色主要是信息的传递者,学生则处于信息接受者的位置,师生间的互动主要表现为老师通过观察学生的听课状态或是师生间的问答来实现,而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所传递的信息可能会多于老师,老师从以讲为主转变为以听为主,但这并不能否定老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1]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可将同学们分成几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讨论结束后,由各组选派代表发言,抓住问题关键进行辩论。教师要善于通过各种巧妙的提问,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将关键性发言引向深入,充分尊重学生的分析。同时教师事先要做好准备,防止讨论主题漫无目的地扩散,合理引导讨论主题,严格控制讨论时间,并且适时地给发言学生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有效地控制好讨论的主题和节奏。[2]教师在讲解、分析和归纳案例讨论意见时,要语言精炼、要点明晰、重点突出,并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理论知识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基本原理和概念,熟练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3]对学生的表现要给予积极评价,以激励他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分析。

五、案例教学中的注意事项

在高职法律教学中,教师高度重视案例教学法,也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实践中需注意以下问题,以纠正错误倾向,切实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要合理分配和控制课堂时间,同时营造出一种民主、平等、宽松、和谐的课堂气氛。运用激励机制,对学生发言中的闪光点给予赞扬和肯定,对学生的言论误区则要及时加以纠正,但要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发言积极性。[4]善于分析和归纳学生的观点,抓住学生讨论的矛盾点,并结合教学内容启发学生的思考,最终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标深入展开讨论。案例教学不是举例教学,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案例教学法与举例教学法都要通过事例来说明一定的法学理论或法律规定,但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举例教学是教师在运用讲授法讲授法学理论时为方便学生理解而列举有关事例,属于教师的单方行为,学生很少参与讨论和互动,是课堂讲授的一种辅助方法,居于次要地位。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律教学中作用显著,但其不应成为法律教学中唯一的方法,不能忽视讲授法及其他教学方法。法律课程理论性较强,对于大量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仅靠案例教学无法完成,需要通过任课教师深入浅出、恰如其分的讲解才能完成教学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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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保利.案例教学在课堂中的运用和探索[J].河南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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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丽.普通话教学中的几点体会[J].河南农业,2010,(16).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0篇

2001年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人WT0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lO%”。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学专业课程都天然地适应双语教学。在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大多具有较强的地域特性,属于国内法的内容。如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本身的逻辑体系,法律渊源都与英美法大相径庭,双语教学必然会使学生混淆概念,得不偿失。相比之下,国际经济法更适合开展双语教学。

一、国际经济法学科开展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国际经济法的教学目标不仅要求学生能够掌握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应具备外语表达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用外语提供国际经贸法律服务的技能。在国际经济法课程中开展双语教学不仅可以使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则,而且可以使其熟悉国际经济法专业术语和专业知识的英文表达,提高以英语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为学生以后能顺利地从事经济贸易和国际法律交流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增强了日后就业的竞争力。此外,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还能为将来有志于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的学生打下良好的基础,锻炼其掌握和分析第一手英文资料的能力,为将来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培养人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WTO规则的背景是西方法律制度的国际化,要使我国的法律制度与WTO接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与西方法律制度接轨,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学人要站在能与西方法律学人平等对话和交流的水准上,否则就不能够参与公平竞争。

国际经济法自身的学科特点也决定了进行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国际经济法的渊源较为复杂。其中国际条约、惯例以及外国的正式文本通常都是英文版。汉语与英语分属两种不同的语系,两者在语法结构、语言及表达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再加上汉语思维者和英语思维者思维方式的不同,难免导致相互翻译时将信息遗漏或言不达意,甚至错误理解。基于中译本进行的教学,可能造成理解上的歧义。有些术语和规则,只有还原到其原来的语言文本中,才具有真实的含义。我国某些国际经济法教科书中对一些条约、惯例以及有关外国法的翻译并非完全精准,可能会造成对相关法律的误读。例如在英国法中,提单的性质属于Document of Title,即权利凭证。

而在我国的一些国际经济法教材中,这一术语却被解释为物权凭证,抹煞了提单亦具有债权凭证的作用。其实英国法中没有债权和物权的区分,也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有系统的物权体系。尽管国际经济法某些内容属于中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其毕竟调整的是涉外经济关系,例如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三资企业法等。使用英文传授该部分内容可以令学生在探索正确英文译文的表达方式的同时更进一步加深对我国相关法律的理解。

在国际经济法开展双语课程也就有较高的可行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将“双语教学”课程定义为:指除外语课程外,采用了外文教材,并用外语授课的课时占该课程课时的50% 以上(含50% )的课程。其中教材可作广义理解,不应局限于教科书本身。大量的英文条约、惯例和案例为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充分的教学材料和资源。直接采用英文版的法律文件省去了翻译和出版的环节,更能跟上法律发展和变化的步伐,将国际经济法最前沿的知识引入课堂。其次,国际经济法的授课对象通常都是大学三、四年级的学生,英语水平较之低年级相对有所提高,更容易适应双语教学。从学科内容来看,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学学科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这令双语教学的开展更具可行性。

二、案例教学在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的重要意义

案例教学较之传统的讲授方式更具有启发性,能够令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融入教学过程,积极思考并与教师形成良性互动,尤其适合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由于受听说能力相对较弱的限制,一部分学生对双语教学存在本能的距离感。如果教师仅仅使用传统纯讲授的方式,是用理论讲理论,就更增加了学习的难度,久而久之可能导致某些学生因为无法跟上教学进度进而产生抵触情绪。引人形象具体的案例能够创设相关情境,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不仅提供了令学生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平台,有助于锻炼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能改变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学生一味接受教师传授的信息的状况,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精神。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师生间的沟通和互动,亦为学生提供了更多使用英文表达法律问题的机会。

在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英文资料的精准翻译十分重要。但毕竟该课程的教学重点并非法律英语的学习,而是要以精准的翻译为基础,强调对相关英文资料的深层次法律内涵的理解。国际经济法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对案例的深人分析才能够把握其精髓。案例教学对于实现这一目的大有裨益。引入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在双语学习的过程不再仅满足于了解甚至识记英文法律规则的中文意思,而是要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去探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将相关的法律规则应用于案件事实。通过直观具体的案例,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解抽象的法律规则,更加牢固地掌握有关知识点。

三、结合案例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方法探讨

(一)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兰德尔于1870年创立了案例教学法。学生要在课前阅读教师指定的相关案例。教师则采用苏格拉底式方法通过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分析进而寻找出案件背后的法律规则。案例教学能让学生学会像律师那样思索,像法官那样办案,培养其法律技能及思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令法学教育变得生动活泼。

但纯粹的案例教学并不适合国际经济法。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应坚持多元化的原则,根据学科领域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就国际经济法而言,以条约和惯例体现的成文法决定了不能完全摒弃大陆法系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法。该教学法在知识的系统性、抽象性和理论性方面亦具有案例教学法无法比拟的优势。举例的目的是为了解释法律概念,而不是培养学生独立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也不必提前预习并在课堂上进行讨论,而是被动地在课堂上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举例所用的例子往往是为了服务于某一个特定知识点的细枝末节。结合案例教学法要求采用案例讨论课的形式,真正实现学生的积极参与,而教师则应该作为引导者启发学生独立地分析案例,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事实上,结合讲授式与案例式的教学方法已得到广泛应用。

即便是在英国,澳大利亚,香港这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完全采用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而是结合讲授(1ecture)加辅导讨论(tutoria1),同时使用教科书和案例的方式以兼顾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另一方面,案例教学也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一定程度的使用。

应先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使学生对基础知识有了一定了解后,再进行案例讨论课。要适当分配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在总学时中所占的比例。可以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灵活安排这两种教学方式所占的比重。对于理论性较强的内容,例如对国际经济法导论部分,应主要以讲授方式为主;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法等实践性较强的内容则应适当加大案例讨论课的比例。

(二)英文案例资料的准备。

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在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教师应从该学科的重要知识点出发,根据其特点决定案例教学在该部份内容中所占的比重。其中对于那些文本本身涵义较为模糊条约或惯例重要条款以及某些源于英美法的重要原则,应主要通过案例讨论课进行学习,以确保学生能够深刻了解其法律内涵,熟悉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要选取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的真实案例作为案例讨论课的资料。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提供第一手的判决书供学生研习,使其通过阅读原文理解其含义,并得以接触到原汁原味的英文表达。除了确立某些原则的经典案例外,还应该选择体现对该原则的突破和发展最新案例,从而使学生直观地了解相关法律的演进,接触到最前沿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对于理论和实践中上存在争议的问题,亦应选择体现不同立场的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锻炼学生的批判思维能力,纠正其在传统教育模式下一味地接受权威观点的学习误区。

英文判例的篇幅较长,结构亦较为复杂,学生又缺乏普通法教育背景,直接将整篇英文判例交给他们阅读研习难度过大。教师应从中摘出与所要讲授的知识点有关的事实以及法律问题,并着重保留法官的判决及推理交给学生阅读。这样即减轻了学生阅读长篇英文判例的负担,又能突出重点,提高学生对重要法律规则内涵的理解和应用。随着学生对英文案例熟悉程度的加深,可以逐渐增加案例的数量和难度。

(三)双语案例讨论课的开展。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教育;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3-0146-02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中,以使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为主,这种教学方法非常注重法律理论知识的解析和传授,但对理论的实际运用无法深入关注,从而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法的引进是我国法学教育中关于教学方法改革的重大举措。案例教学法主要应用于课堂教学中,是指教师在课堂授课环节有目的地安排一些典型案例,有效组织学生针对案例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并加强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充分了解案例教学法的历史渊源,关注并解决其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对于理解和实际运用案例教学法都有重要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的历史渊源

追根溯源,案例教学法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以及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问答法”教学。在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就大量采用民间的故事来阐述事物的内在规律。在古希腊,苏格拉底的教学则是围绕一定的问题,根据学生所学到的知识,结合他们所了解到的情况,以求教的口吻平等地进行讨论,从而引导对方得出结论。其主要目的是启发学生思考问题,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学生自己的分析与讨论,找出问题的真正解决办法。后来,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师承了这种教学方法,将他的“问答法”编辑成书,通过一个个故事来说明一个个道理,从而开创了历史上最早的案例教学法。[1]1870年前后,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德尔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了法学教育之中,由此开启了案例教学法应用的先河,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被誉为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他在书中指出:“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2]在教学过程中,朗德尔以大量法院判例作为教学内容,让学生充分地参与讨论,对判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获得和掌握相关法律原则或规则。由于案例教学法符合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主要渊源的法律特点,这种教学法很快得到美国其他法学院的效仿,进而成为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采用法院的实际判例作为教学教材,其中主要采用由上诉法院的判例汇编而成的案例教材;第二,采用苏格拉底讨论法(Socratic method)组织教学,即要求学生充分预习案例教材,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学生需要不断回答教师的提问和进行讨论;第三,采用判例分析式的考试检验方法,即考试的内容是要求学生对给出的判例进行事实分析、推理及得出判决结果,由此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3]

二、案例教学法的本土化应用问题

如上所述,案例教学法能够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取得成功,成为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是和这些国家所采用的判例法制度有直接联系的。判例法是以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作为判例的先例对于其后类似的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所以,在采用判例法的国家,法律的产生是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同样,在法学教育中通过采用案例教学法,法律原则或规则也是由学生查阅大量的判例并分析比较,然后在课堂上通过教师的引导、追问、反问与学生间的相互讨论,逐步地分析辨别而总结出来的,同样也经历了一个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4]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归纳式的教学方法,是判例法制度在法律教育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而判例法制度则是案例教学法存在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众所周知,我国是采用成文法的国家,制定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较之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体系明确严谨而理论基础深厚。成文法的这些特点在客观上要求学生首先应系统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论,形成全面的观念和知识结构之后,再通过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将理论运用到具体的实际案例之中。所以,上述英美国家的传统式案例教学法是无法直接移植到我国,并实际运用于高等院校的教学之中,甚至是替代原有的讲授式教学方法的。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独特的优势在于其不仅可以让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分析案例有效培养学生实际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其具备专业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质。在我国,众多学者对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持有一致观点,即虽不能够直接照搬英美国家的传统式案例教学法为我所用,但其通过对案例剖析和解读,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思路却可以为我国法学教育所吸收和采纳。正基于此,近年来国内的很多学者对案例教学法在各个学科教育领域内的引入及实际应用进行了较为广泛和深入的研究。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在我国法学教育引入并使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其内在的启发学生思考的核心思想与我国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出现融合趋势,从而最终“脱胎换骨”,形成了适合于我国法学教育的一种全新的案例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通过讲授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的有效结合,在对相关理论知识进行讲解的同时,通过让学生分析讨论、最终解决案例的方式,既能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又能培养其获取法律知识的能力与法律实践能力。我国高等院校目前一般采用的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课堂讨论式、观摩庭审式和模拟法庭式等。

1.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环节分析。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环节主要可分为教学前的准备阶段、教学中案例的讨论与分析阶段和案例讨论后的总结阶段。①教学前的准备,无论是采用课堂讨论式或模拟法庭式教学方法,在教学前的准备环节中最重要的是相关案例的准备。在案例的选取上,应注重案例的专业性、新颖性和典型性。教师应根据授课专业选取不同的案例,根据专业理论课程的教学大纲、重点难点等选择有代表性和新颖性的案例。同时,选用的案例应尽可能地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点,并反映同类案例的一般特征,起到触类旁通的作用,能深入挖掘案例所包含的法律规则。除了准备案例之外,在此阶段中,教师还应认真备课,对案例的课堂讨论环节进行周密设计,并对学生提出认真阅读案例、查阅相关资料等具体要求。②教学中案例的讨论与分析,教学中的案例讨论与分析环节旨在通过剖析案例,依据法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个环节直接关乎课堂讨论的秩序和效率,对教师的要求较高。一方面,教师要营造一个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氛围,鼓励学生勇于发言,相互辩论;另一方面,适时合理引导学生,围绕关键问题进行讨论,以实现预期的教学效果。所以,教师应注意尽量少使用“我问你答”的问答方式,而应鼓励学生进行相互辩论或问答,或要求部分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演示。对于典型案例,可以采用模拟法庭式教学方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逐步培养学生的参与习惯和意识。③案例讨论后的总结,案例讨论后的总结环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过程,教师在本环节中要分析案例中所涉及的各个知识点,及各知识点之间的联系,更重要的是应通过总结,指出本案例应讨论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学生解决问题的途径、手段是否正确,以逐步培养学生正确运用法律的思维模式。

除上述三个环节之外,教师还可以根据案例的重要性及课堂讨论的情形,要求学生以作业形式对本次课堂讨论的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理论的理解,锻炼和培养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

2.案例教学法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也是教师在使用这种教学方法时所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①案例教学法应视授课对象的不同而在应用时有所区别。比如,观摩庭审式和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法比较适合于已经掌握了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有一定知识积累的大学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因为刚入学的大学生年龄偏小,缺乏社会经验而且欠缺法律知识,其法律素养与这些教学方法所要求的差距较大。对于这些低年级学生,主要应采用课堂讨论式案例教学法。②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较高,教师都需要仔细认真的课堂设计才可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同时,即便教师在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准备之后,也可能由于课堂教学中不可控因素的发生,而影响到教学进程,从而降低教学效果。③案例教学法还需要学生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案例的分析研究以及相关问题的准备工作,如果在同一学期内采用这一教学方法的课程较多,则需要相关课程的老师进行协调,以保证学生的案例准备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杨光富,张宏菊.案例教学:从哈佛走向世界――案例教学发展历史研究[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8,(6).

[2]Amy Raths McAninch,Teacher Thinking and the Case Method:Theory and Future Direction[M]. Teacher College Press,Columbia University,1993. 64.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2篇

案例教学法最早兴起于美国法学教育领域,这种教学法倡导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怀疑批判精神,反对“不考虑知识的职业用途的纯理论教学”和“为了法学而法学”的盲目倾向[1],反对脱离现实的纯理论讲授方法。在我国应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2]虽然被普遍使用,但由于对这一教学法的不同理解,教学实践模式存在差异,教学效果也不同。应用法学与法的实践有直接联系,它所处理的是直接经验材料,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所以应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除了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以外,还要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培养学生对法律意义的理解,形成法律思维方式,促进实践能力的发展,使其能“像律师一样思考”,“科学概括出来的知识并不能直接地驱使实践,还必须有一个启蒙过程以使特定情景中的实践者能对自己的情景有真正的理解并作出明智而谨慎的决定”[3],案例教学就是在课堂上提供一个模拟的情景。在应用法学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可以让学生置身于一个模拟的现实情境里,在已有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法律事实,研究法律关系,寻找法律依据,做出法律上的判断。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客观分析的能力,有效地训练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实践能力。 一、案例教学法在应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模式 (一)从案例开掘程度出发的案例教学法应用模式 全面剖析式案例教学全面剖析式案例教学是针对典型个案涉及到的某一应用法学学科的全部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可以选择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例,详尽分析案例涉及到的各法律关系、证据,讨论适用依据。法院的正式裁判文书是很好的选择。全面剖析式案例教学让学生置身于一个真实的情境中,梳理其中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讨论和分析,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方式在普通法系国家广泛使用。普通法国家的法学教育是培养律师和法官的一种职业训练,这种全面剖析式的案例教学对培养学生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大有好处。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院裁判的依据是成文法,法律体系与法学教育模式都与普通法国家有本质不同,可能在一个案例中会出现几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就要求学生对案例涉及到的知识有一定程度的掌握,若学生的知识储备不够,案例研讨就无法进行,所以,全面剖析式案例教学适合在本学科教学内容大部分完成或者学期末进行综合训练时使用。 问题导向式案例教学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中,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的建构方式而获得。[4] 问题导向式案例教学就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强调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己探索知识,在案例设置的问题情境中自主学习,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方式。问题的设计要与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相匹配,问题与问题之间要有梯度,要体现内在逻辑。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引导学生在真实复杂的案例中围绕问题进行自主研究,通过相互交流合作来解决案例中的问题,更深入地理解问题背后的法律原理,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发展。这种问题导向式的案例教学适用于应用法学各学科的教学。 (二)从教学逻辑出发的案例教学法应用模式 演绎法 演绎法遵循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思路,先分析讲解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再让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案例,做出判断。教学过程中以讲授法为主,案例教学法为辅。理论知识如同公式,案例的分析判断是套用公式的结果,这种思路缺少对理论知识的论证,案例发挥的作用有限,教学的实质是举例说明。 归纳法 归纳法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逻辑思路,是以案例为出发点,经过讨论分析,学生自己归纳出本案例涉及的法学一般理论。理论知识通过对一系列案例的分析归纳出来的,这种抽丝剥茧般探索真理的过程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有助于学生形成严密的法律思维方式。 二、应用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法运用的要求案例 应用法学教学使用的案例属范例式案例,着重于提供可在类似的情景中加以遵循的行动指南和模式的案例[5],良好的教学案例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与案例应用的目标相匹配,必须体现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不能偏离目标;二是案例要以教育中非常普遍而重要的问题为素材[6]。一个好的案例相当于把一部分真实生活及真实生活中的棘手问题引入课堂,能激发学生强烈的兴趣;三是案例内容应当丰富,学生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思考,并且要有细节的描述,以增强学生对这一情景的认同;四是案例应当是陈述性的而非思辨性的,要客观地陈述,不要有过多地分析和解释。 教师 案例教学法课堂教学中,教师是帮助者,是配角,学生是在教师的帮助下主动探索知识,这样的教学模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教师要有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在学生进行研究讨论的过程中要把握方向,点评学生的观点要准确精当;其次,教师要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例的认定和处理情况;再次,教师要有较强的课堂驾驭能力,所以教师不仅备课时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有所准备,还要能准确把握时机引导学生的思考,或者启发新思路,或者提出新建议,使案例教学顺利进行。 学生 学生在课前必须有一定的准备,对课堂上要讨论的案例和讨论题要有了解,需要提前阅读,深入思考,查阅与案例相关的知识,形成自己的观点,课堂上要敢于论证和展示自己的思考和观点。 三、案例教学法与举例说明的区别 #p#分页标题#e# 用事例说明一个固定的结论,让学生在头脑中强化这个结论的过程中,教师是知识的主动传授者,学生是被动接受者,学生的思维过程、思维方式很难被观察到,无法使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训练。案例教学是教师通过学生对案例的研究、讨论、交流,帮助学生探索知识,引导学生主动思考,自己从中寻找答案,是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结果,在交流中,学生获得的是独立分析和逻辑推理能力的综合提升。案例教学法从选择案例、设计讨论题到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讨论、引导学生思考,操作起来较举例说明更复杂,要求也更高。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及法学教育体系框架下,案例教学法在应用法学教学中应当采用归纳法,以问题导向式案例教学为主,全面剖析式案例教学为辅;教学准备过程中应当把选择案例和设计讨论题作为重点,教学过程中以组织引导帮助学生为主,点评与总结要精当且富有启发性,并注意区别案例教学与举例说明的不同,让案例教学法在应用法学教学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3篇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它的很多概念、原理被其他部门法所运用和借鉴,法理学的很多理论也源于此,因此,民法乃万法之母。民法教学法的研究,对其他部门法的教学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为此,我们首先应了解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理论性非常强。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其内容涉及市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被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社会生活错综复杂、变动不居,民法要对其进行规制,必须具有非常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民法的实践性也非常强。它是一门深深植根于现实生活的社会科学,或曰实践技艺———有限的、相对稳定的民法规范要适用于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无疑比立法更具有复杂性和挑战性。

由于上述原因,如何让学生既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又具有良好的实践技能,乃公认之难题。除了专业实习,教学目标的落实主要依靠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那么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关系呢?对此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抛出几块引玉之砖,期对此问题的研究能起到点滴的作用。

二、民法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基本理论

1.域外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本身就具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法理精深的特点。[1]后来,被后世视之为大学法学教育开端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进一步把罗马法的概念主义传统发扬光大。这种教育并不是诠释具体的法条和判例,而是系统地讲授法的概念和原理,这种讲授式法学教育方法也成为近代各国尤其是大陆法国家教育效法的典范。[2]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其法学教育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和科学性,是一种典型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3]这种教育模式能够让学生较快地、系统地掌握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学生的实践能力较弱。因此,许多大陆法国家顺应时代需要,积极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把人文科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在民法教学中注意对实务的训练,广泛地采用案例教学法。

英美法乃导源于12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是典型的判例法。其法律思维不同于大陆法的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而是由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法。判例法对律师尤其是法官的从业资格要求非常高:他们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生活阅历和法律实践经验,否则,根本无法从多如牛毛的判例中抽象出适用于某个案件的一般规则和原理。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实用性、操作性,是典型的职业教育。英国采用学徒制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美国则首创了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师生对话,在老师的问题启发下,共同探讨法律世界的各种现实问题,通过案例与问题的研讨,促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律的系统熏陶。[4]33上世纪60年代,美国又在吸收案例教学法精髓的基础上,借鉴医学临床教学模式,创立了诊所式教学(clinicallegaleducation)模式。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与影响不容小觑,但也有其固有的缺点,比如:过分重视逻辑推理而忽视了生活的真实经验;缺乏人文与科学知识的训练,致使学生基础不够厚实,思维不够活跃;归纳推理效率低下,难以穷尽全部法律知识与法律原理等等。[4]34英美法国家也在进行法学教学改革,与大陆法系相映成趣的是,它们在坚持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注重理论教学的作用,连一直以案例教学为最大特色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从具体个案中推导抽象的一般法律规则和原理的思维方式,代之以大陆法系从现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出发来研究与分析具体个案的教育路径”。[4]37

2.我国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民法对我国而言乃西学。清末至民国,我国民法以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为师,建国后大陆又全面学习具有大陆法传统的苏联。我国继承了大陆法的传统,也继受了大陆法的教育模式。在民法教学中,理论讲授占有支配性地位,教学实践中存在着概念化、教条化色彩太浓厚的现象,很多教师在民法教学中主要是解释概念、规则,阐述原理,抽象议论。[5]案例在教学中也偶被使用,但大多是作为理论的例证甚至是作为点缀或“兴奋剂”来使用。理论教学模式虽然有利于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但影响了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在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难以获得理想的效果。近些年来,案例教学法受到高度重视,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教改措施纷纷登场。值得注意的是,在批评传统教育模式,主张加强案例教学法的思想风行的同时,有一种思潮也在潜滋暗长甚至有蔓延之势: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民法教学模式已经过时,应该对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进行重构,以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为主导进行颠覆式的教学改革。

3.检讨与评析

综上,法学教育模式是在特定历史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英美法系重视案例教学法与其判例法不太注重概念、逻辑、体系而注重经验、实用的传统相适应;而大陆法系强调理论教学的重要性显然与其成文法讲求概念化、逻辑性、抽象性、系统性、理论性的传统有关。两大法系的教学模式各有千秋、互有短长,但没有优劣之分。根据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理论,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我国民法教学已经走上了理论演绎的路径,必将影响我国民法教学的现在和未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民法尚处于半成熟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果抛开法学教育的传统,全盘采用案例教学法或将案例教学法泛化,不但不能收取长补短之利,反而可能生邯郸学步之弊。毋庸讳言,我国民法教学确实存在着过于重理论轻案例的弊端,应该进行改革,但决不能矫枉过正。应该看到,司法实践本身须臾离不开民法理论的指导———它并不像炒菜、抻面、钣金、烤漆之类的几乎纯技术性的活,可以通过反复操练而熟能生巧,它更像医学临床实践,如果不熟悉病理、药理,不了解患者的体质、心理等情况,轻率处方,后果不堪设想。司法实践者必须谙熟民法概念、规则、原则,并能利用法律推理技术结合价值判断,才能正确地处理各类错综复杂的民事案件。民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是辨证统一关系,应该彼此协调、互相促进,共同服务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目标。

三、民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结合的具体路径

1.坚持以理论讲授为主,改革理论教学模式

民法理论教学的优势不容忽视,理论讲授仍应是民法教学的基础和核心。但应对传统的学院式教学进行改革。首先,对民法的内容从总体上进行梳理、分析,找出重点和难点。重、难点问题要精讲,难度较小的部分,则可少讲或不讲;其次,教学方法应多样化,注重师生互动。传统教学模式遏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改革:(1)提问或答疑式。比较简单的理论,可让学生自学,教师提问检查或者让学生提问,教师答疑。这样既可节约时间,为案例教学让路,还可以调动学生积极性,避免单向输入式教学的枯燥与单调,同时又避免了教学中的“放羊”。(2)讨论或辩论式。对于一些重要、疑难、有一定争议的问题,除了讲授式教学法外,还可以采讨论教学法,在学生预习准备的前提下,分组讨论,然后让学生发言。或者让学生分组辩论,教师进行评议。(3)小论文式。对重要的、有较大理论价值的问题,可以布置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对资料搜集、论证方法和学术规范等,教师要给予指导,并对论文及时进行批改、讲评。这些教学形式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相机利用,灵活实施。

这样能够实现学生积极参与和师生互动,使理论教学成为生动活泼、启迪心智的双边活动。再次,考试考核方式应做相应的改革。应把学生参加讨论、辩论的表现和论文成绩纳入平时考核中去,笔试的理论部分应多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活学活用,应允许学生阐发与课本和教师不一致的观点。这样才能真正考察出学生的民法理论水平,也能对学习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

2.案例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和补充,须体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统一

在坚持理论教学基础和核心地位的前提下,应强化案例教学法,实现理与例的结合,例与理的统一。笔者从两个方面论述之。

(1)案例的选择与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应体现理与例的结合。民法案例浩如烟海,如何选择取舍?首先,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典型,即案件不在于大小和繁简,关键在于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有助于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掌握民法基本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技巧等;系统,即案例的编排能够在总体上系统阐述民法的规则体系。其次,案例应具有一定疑难性。过于繁难,会使学生望而却步,过于简单,又起不到通过实践深化理论学习,锻炼法律思维的作用。再次,案例应虚实结合,以实为主。鉴于初学者基础较差,教师刚开始可以对真实案例进行删减、加工,甚至虚构案例,但必须注意准确、严密。随着教学进程的推进,后期主要以真实案例为主,以使案例教学接近于实战。

案例教学可以采用的实施方式有:其一,讨论式。教师事先布置案例,要求学生做好准备。然后学生分组讨论,展开辩论。教师要注意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能力。教师评述时应当注重分析方法、推理方法的讲解,注重对学生分析思路进行评价与校正。其二,角色扮演式。让学生分别扮演原告、被告、法官,训练学生用律师或法官的方式去思考。这种模式既可以搞成正规的模拟法庭,也可搞成简化版的模拟法庭。

(2)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应体现例与理的统一。根据多年教学经验,笔者认为,在案例教学中,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实现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的有机结合,锻炼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民法有四大板块:主体、行为、权利和责任。主体,就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法律事实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法乃权利法,义务决定并服务于权利;责任是侵犯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后果(民事责任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就是请求权)。根据对民法整体结构和基本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由此可导出两个非常重要的案例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起到纲举目张的效果。”[6]在案例教学中如何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呢?作业步骤如下:[7]第一,明确案件争点,检索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比如一儿童甲在街上踢足球,一个大脚把球踢到二楼妇女乙的玻璃窗上,玻璃碎,球掉入室内。甲叩门道歉并说:“一会儿我爸爸来修窗户。”后甲果然带一男子丙至乙家中,乙以为丙系甲父,便将球交还甲。甲道谢后跑开。修窗毕,丙向乙要修理费,乙惊问:“你不是小孩的爸爸?”丙亦惊问:“你不是小孩的妈妈?”现乙丙为此发生争执。此案应如何解决?此案的争点:修窗子的费用,应由谁负担。第二,明确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有些社会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民法并不介入。本案显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第三,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若误判,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案就要分析,案件性质到底是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抑或物权请求权。第四,考察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主体即谁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谁可以向谁主张权利。本案中甲已逃走,且不知其姓名,乙无法向甲行使权利。那么丙应向谁主张权利?向甲主张不可能,是否可向乙主张?内容,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丙向乙主张权利,乙是否有义务履行?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何种权利义务关系?客体,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本案中客体到底是窗子上的玻璃还是玻璃的价值及修理的费用?第五,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其中包括变动的原因和后果。变动的原因,即法律事实。就本案来讲,乙和丙之间并无合意,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而应属于物权中的添附问题。法律关系变动的后果就是权利的得、丧,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在本案中就是根据添附的原理,乙方取得玻璃的所有权,但丙有权要求乙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玻璃的价值和修理费用)。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 法律基础课

法律基础课的开设,旨在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树立其法律意识,增强其法治观念,它要求在学习中,既要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特别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又要涵盖我国的主要法律制度;既要照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又要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以及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和所关注的问题,突出的时代特征和较强的针对性是法律基础课的特点。因此,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而要实现教学的有效性,探索和激发大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教学方法是极为重要的。案例分析教学是提高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有效性的重要方法。

一、案例教学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采用典型案例组织学生学习和研究的一种方法。案例教学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运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说明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具体的说就是设定代表一定已经确立的法律理论和原则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原则;二是运用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分析解决具体的案件。这是法律案例教学法的最终目标。案例教学法是法律基础课不可缺少的重要方法。

(一)案例教学的真实性。案例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应该具有真实性的特点。不仅案例所反映的案件本身是真实的,案例中的人物、地点、时间等要素都必须是真实的。只有是现实生活中的真人真事,案例才能激起大学生的注意力和情感上的共鸣。在这一点上案例的真实性也是符合法律本身现实性特征的要求的。

(二)案例教学的直观性。由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复杂多样性,法律案例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也具有复杂性的特征,往往一个案例涉及到两个以上的法律问题。过度复杂的案例很显然不符合作为高校公共课程的法律基础课向大学生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主要目的。与高等学校中专业的法学教育不同,法律基础课不需要强调大学生深层次的掌握法学高深的理论和非常全面细致的法律具体规范。因此,有效的案例应该能使学生简明、直观的了解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

(三)案例教学的典型性。案例应该能够深刻地反映所要阐述的法律知识。现实生活中,反映某一法律规范的案例是众多的,而只有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才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明确的目的性。这里的典型性可以是在国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也可以是发生在大学生身边、与大学生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或者是大部分学生都知道的事件。比如讲授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危险驾驶罪罪名,在教学中选取著名的音乐人高晓松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人员伤亡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就极具典型性。给学生以深刻的印象,从而强化了对危险驾驶罪的认知程度和记忆的效果。在这一方面,中央电视台的法治频道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资料。

(四)案例教学的相关性。法律知识,特别在同一法律部门中的法律知识往往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表现为知识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反性。如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两种法律制度。有效的案例应该充分体现这种关联性,使学生在比较、对照中掌握法律知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二、案例教学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兴趣。中国古代教育家孔子说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和乐之者。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然而,前几年的法律基础课教学基本上采用以讲法律理论知识为主的教学方法,学生听课没有兴趣,效果也不理想。为此,改革教学方法必须从激发学生的兴趣开始,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我们以典型案例分析方法为切入点,通过曲折复杂的典型案例分析,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其兴趣,同时要求学生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条文也对此进行分析,在学生自主分析的基础上,再由老师运用有关法律知识法律条文分析总结。

(二)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积极主动思考,并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案例教学法的最大优点是突出对学生自学能力和主动思考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实践证明:当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时,就能学到更多东西,既包括理论的掌握,又包括实践的运用。例如,关于正当防卫,从理论上看似乎很容易掌握,但运用到具体问题时就易产生混淆,通过一两个典型案例分析,学生就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不仅使学生接受大量的典型案例,培养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而且还培养了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如何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更好的运用案例教学

(一)案例应用与系统讲授相结合

虽然案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在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时,不需要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但法律基础课还必须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课堂教学还应以系统讲授为主,案例教学只能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而决不能把法律基础课教学变为纯案例教学。因为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是法律基础教学的基础,缺乏系统性,知识内容就会显得杂乱无章,学生获得的法律知识也不可能是系统的,这样就很难理解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联系,从而使一切智力与非智力的发展、法律社会本质的领悟和思想境界的提高都是不可能的。因此,要坚持案例教学与系统法律知识传授相结合,在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与法规教学统一起来

使用案例教学时,分析案情、作出判断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目前使用的法律基础教材由于受篇幅限制,内容大多是对法律条文的简单概述,很少直接引用法律条文。因此,在应用案例教学中仅仅把教材上的法律知识作为分析案情、解决问题的依据是不充分的,甚至是不准确或者会出现错误。这就要求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必须辅之以法律、法规教学,指明适用于该案例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并阐释其含义,使学生能够获得全面的法律理论知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情分析的科学性,得出结论才可能正确。

(三)案例的使用要疏密相间

要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合理布局教学案例。教学中教学案例的布局必须合理,不能在有些内容中几乎不见,而在有些内容中又堆积过多。当然,不是所有的教学内容都适合教学案例,如法学基本理论、宪法等有些知识内容,就很难找到适当的案例。但总的来说,教学案例在讲授的理论知识中要分布均匀,基本做到疏密相间,布局合理。

(四)精心设计案例教学模式

应用案例教学时,必须精心设计相应的教学模式或者教学程序。模式设计要符合四个要求:一要围绕教学目的和教学任务进行;二要运用互动式教学。改革缺少交流和动感的传统“灌输式”课堂教学模式;三要有可操作的步骤。教师要象法庭上的法官一样,掌握控制着课堂教学的步骤和进程;四要有实效性。案例的使用,不仅能够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习热情,而且能够引发学生思考,有利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除直播式的法庭旁听或者设立临时法庭的案例教学之外,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一般可采用六步教学模式,即教师阐述基本原理――介绍案情或播放案情摘要――提出问题――组织学生讨论――教师评析或播放专家评析――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近几年来,我们不仅从案例选编书中收集了大量的“死资料”,用于课堂讲授之中,而且从电视上录制了一些法治教育方面的音像“活资料”,编制成法律基础课教学录相带,运用在教学中。课堂教学时“边讲边放”,或者“讲讲放放”,或者“先讲后放”,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判例教学法;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5-0163-02

在当前,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不强是一个普遍问题,即使在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若以前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也存在同一问题,而法学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特别是系统性的、深层次的、强调创新能力的实践教育缺乏是这一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虽然大家在教学中也都运用“案例教学法”,但学生们通过“案例教学”学到的知识与方法在实践中往往用不上或不够用。对此,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不论是我们教学中用的案例还是司法考试中出现的案例,往往是迎合某些知识点而选取的,甚至完全是编造的。“因法设题”,从中学到的东西往往是机械的僵硬的规则,一旦进入丰富多彩、灵活多变的实践,不够用也就不奇怪了。①

目前,法学专业的培养计划中普遍重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这也是目前国家和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如何达到这一目标要求呢,依靠传统的纯理论讲授的教学方式肯定是不行的,需要探寻新的教学方式。而借鉴他人成熟的教育理念和方法是捷径之一。

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的一种专业教育,属于职业教育。美国法学院的课程是按职业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技能的要求来设置,强调实践的重要性而不注重抽象的理论教学。教学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外,更加重视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综合职业能力包括了三大能力即法律知识能力,职业思维能力和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能力。基于这三种能力的培养,美国法学院普遍采用“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是19世纪下半叶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开创的一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该方法在教学过程中以法院的真实判例为讲授内容,培养学生的自主分析案件的能力。该方法一般在课堂上没有像序、概论、定义等这类理论性的教学,而是通过实际的判例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整个的教学都是建立在以提高综合职业能力的目标上。“判例教学法”就是给受训人员提供一种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模拟实战机会,判例学习的最后结果往往是要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或一套方案,学生为了得到这样的答案,他们会像职业律师或是法官那样认真分析案由、找到法律上的争议点,从海量的法规判例资料中搜索出相关的法规判例,在认真分析比较其效力的范围和权威的大小后,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后对判例作出终结性的判断,并概括提炼出自己的基本意见。课堂讨论中,学生如同律师在法庭上那样,陈述自己的观点。通过教师的循循善导和集体讨论的相互碰撞,个人的见解逐步形成了统一意见,除了达成对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的共识外,还产生出了新的法律思维和视野,使受训者在获得知识的同时,得到了充分职业化的思维操练和技能的训练。②

在美国,判例是由一定司法机关通常是最高法院公布的要求本级或下级法院在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予以遵循的具有典型性或制作良好的判决。一般情况下,是指对整个案情的叙述和报告,侧重于法官对法律问题的阐述。③我国虽然非判例法的国家,判例并没有法律渊源的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越来越重视判例的影响作用。直接表现就是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6日出台了《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从2011年开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共了7批31个指导案例。从法学教学角度看,判例即使没有先例约束效力,也具有极高的教学研究价值。

法学课程实践性极强,而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始终强调实践能力,因此,在法学课程中借鉴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应是可行的。通过对复杂的判例进行研究、模拟甚至实践,逐渐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实用操作技巧和方法,这些技能既有科学性又有经验性。此过程将对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大有帮助。

一、判例教学的课程设计

在判例教学法中,教师应大量压缩传统纯理论讲授时间,把相当多的时间用于学生分析研究、模拟、实践典型判例上。让学生通过判例中对法律规则及证据的运用来体会相关法律概念、理论、规则,通过对判例的模拟、实践来摸索证据运用的技巧与方法等必须通过时间才能获得的经验。

需要注意的是,“判例教学法”不能等同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

有学者总结两者的主要区别有:首先,案例教学法有多种表现形式,而判例教学法的形式比较单纯。在采取判例教学法的国家,教师在课堂讲授时大量地分析先前的判例,以教会学员正确地分析判例。案例教学法则是在法学教育活动的各个阶段,适时地运用现有案例释解和研究成文法。其次,案例教学法主要是运用成文法分析案例,而判例教学法则是广泛地借助先前的判例分析新案件。由于分析案例的依据不同,依照案例教学法所得到的结论往往比较明确,而在采用案例教学法中,结论因其所依据的先前判例不同而有所差别,同一案例可以有两个甚至多个结论。再次,案例教学法和判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的方法体系中所处地位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案例教学法通常只是讲授法学基本原理的辅助方法,但课堂上讲授理论仍然是法学教学的主要方法,分析案例则处于次要地位。而在英美法国家,分析判例仍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教师讲授理论则居从属地位。①

判例教学应是开放性的,不应事先设定答案。案例教学通常只是用来证明某一个知识点,判例教学锻炼的是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重在学生的参与、体会和提高。判例是灵活具体、是复杂多变的,判例是没有既成不变的答案的,有的只是努力的结果。

二、判例教学的准备与实施

1.判例卷宗的搜集整理

在判例教学法中,教师首先应根据教学内容收集整理一些相关的判例(最好是案件卷宗的复印件),并作为教学资料发给学生,选编出来的判例应是具有代表性的。除了这些判例资料,教师应鼓励学生查阅更多文献资料,包括一些相关判例(如裁判文书)、法律法规、论文、著作,尽可能地全面阅读,多做比较分析,学生课前应做好准备。法学教师若能参与法律实践应多参与,以尽可能的搜集第一手的判例资料,判例资料越真实生动具体,学生锻炼的收获就越大。

2.课堂上,教师组织学生讨论分析判例,去发现和理解判例中的法理及规则

课堂上,学生要对判例进行分析讨论,学生可做角色扮演,分别从原告、被告、法官等不同角度进行阐述。教师应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激发学生发言甚至质疑的积极性。教师也可以通过学生的讨论,观察和了解学生在理论及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不足,及时调整授课方向和重点,使教学更有针对性。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发挥的是引导作用,而不是单纯的讲授。“判例教学法”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结论,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及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去感受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过程,这种职业的体验更多地是需要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而不是依靠教师的灌输。学生自己的探索和发现将是学生法学学习中难忘的经验积累。教师要能够在授课中为学生创造出更多自由展现的空间,教师一般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提问、作业、质疑,引导学生从不同立场、不同角度进行讨论,最后才进行适当的点评和总结。②

3.课后教师还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辅导

在判例教学进行中,学生要用大量时间进行课下的准备,如同律师、法官、检察官庭前的阅卷准备一样,若想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优势,事前的准备必不可少。学生在准备过程中及模拟实战后,会有许多理论及实践问题,此时教师的辅导将起到抛砖引玉甚至使学生茅塞顿开的作用。

三、判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全盘对美国的教育理念与模式照搬照用,不结合中国实际,必然水土不服。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文化差异较大,美国的经验在中国完全照搬照用是行不通的,但可借鉴。英美国家由其法律传统和思维方法所决定,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内容具体、推理非常严谨,判例法发达。而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件,内容过于简单,尤其是推理部分过于简单,因而中国历来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而成文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法律规范体系编排严谨,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以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本理论为目的,形成一个全面的观念和知识结构。③针对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我们应采取了保留理论讲授部分,但将其压缩,余出的时间采取判例教学法的方式,以取长补短。另外需注意的问题是运用判例教学法应尽可能保持案例的原汁原样,尽量避免加工,法学实践的特点及魅力之一就在于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例,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认真准备对待,每一个证据在细节方面都是存有可辩点的,真实性、合法性尤其是关联性的问题,从理论上说,是不存在完美的无任何瑕疵的情况的,关键是我们能否发现并呈现这些瑕疵。

判例教学最大的优势在于其是真实的从而也就更丰富多彩、灵活多变,判例比案例更生动精彩,更难以想象,对学生的创造力要求更高。在法律实践中,同一个案件、同一个证据,不同的律师、不同的法官对其认识和运用常常是不同的,即使是生效的判例,也不能说其中的律师、法官对证据的运用判断无可挑剔。判例教学法可反复咀嚼案件,集思广益,从而形成学生自己的技巧和经验。

①王利明:试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育学法,原载于《法学家》1993年第3期,现访问于http://.cn/lunwen.asp?id=5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