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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

法律思维的特征

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律思维;使用环境特征;用途限定;保护范围

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表明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如何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论是在专利审查还是侵权案件中都是被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判申请再审人株式会社岛野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日聘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下称“岛野案”)中,对于包含使用环境特征的这类特殊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给出了明确的解释,本文分析并学习了这种解释中体现的法律思维。

一、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

(一)案情

ZL94102612.4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株式会社岛野日骋公司生产销售的自行车后拨链器侵犯了其上述专利权。该案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用于将后换档器(100)连接到自行车车架(50)上的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所述后换档器具有支架件(5)、用于支撑链条导向装置(3)的支撑件(4)、以及一对用于连接所述支撑件(4)和所述支架件(5)的连接件(6、7),所述自行车车架具有形成在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51)的换档器安装延伸部(14)上的连接结构(14a),所述后换档器支架包括:……所述的第一连接结构(8a)提供的连接点是在所述第二连接结构(8b)提供的连接点的下方和后方。

被诉日骋公司辩称,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技术特征“自行车车架后叉端延伸部的连接结构”表明株式会社岛野发明专利技术方案中自行车车架后叉端必须设有延伸部,延伸部上必须设有专门的连接结构、该连接结构用于安装换档器。因此,该专利所保护的是改进的车架后叉端、后拨链器及其装配方案。被诉侵权产品根本不涉及自行车车架,其可以装配在各种形式和结构的常规自行车上,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中划线部分技术特征是否影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二)使用环境特征

下面,结合该案附图分析权利要求1中的划线部分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其对应于图1中附图标记8指向的部分,而上文中权利要求1中的划线部分分别是对连接在后换档器支架两端的后换档器100和自行车车架50进行了限定,可以看出,划线部分特征实际上是在对“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所使用的背景和条件进行限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综上,本文关注的该案焦点在于:使用环境特征是否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三)判决意见

针对上述案情,对于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有限定作用及其限定程度,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如下分析:

1. 关于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凡是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理解为专利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必须加以考虑。本案中关于后换挡器以及自行车车架的特征实际上限定了后换挡器支架所使用的背景和条件,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2. 关于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限定程度是指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的大小,本案中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必须使用在具有权利要求1限定的使用环境特征的后换挡器以及自行车车架上。即,该种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被保护主题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该结论对该案后续的侵权判断产生了影响。

图1 岛野案附图

二、对法律思维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导向的引领者,通过“岛野案”中关于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给出了一个如何进行法律思维的完整指导案例。那么,什么是法律思维?即面对问题时,首先思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分析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用案例事实与构成要件相对照,如果对照的结果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即给出肯定意见,反之,则否定。具体到“岛野案”,笔者认为其法律思维体现为以下三步构成的方法:

首先,定义问题。关于使用环境特征,最高人民法法院给出了一个比现有规定更明确的定义,即限定使用的背景和条件的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并确定了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这相当于司法三段论中的法律法规大前提,这个定义可以成为审查中这类问题的使用标准,对专利审查员的审查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给出了该定义的构成要件,即该种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被保护主题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还是用于该种使用环境即可,这个要件影响了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可以依此指导后续的侵权判断。这一点,在给出构成要件的同时,还说明了在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时,不要绝对化,限定程度也有层次之分,不能机械的搬套法条,要充分尊重了法律的不确定性。

最后,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用案例事实与构成要件相对照,得出结论。对于本案则得出该案专利所保护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必须使用在具有权利要求1限定的使用环境特征的后换挡器以及自行车车架上的结论。

上述解决问题的方法遵循了一种严谨的逻辑,值得在专利审查员在审查实践中学习推广。

三、结语

本文从“岛野案”分析了法律思维的步骤,希望专利审查研也按照问题定义、分析构成要件、案例事实与构成要件相对照的方法来分析问题,以期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做到更加客观、公正、标准一致。

参考文献

[1]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M].第五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2] 梁慧星.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法制大讲堂

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第2篇

课堂教学活动是教师、学生、教材这三个因素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在此动态过程中,包含了学生的思维活动过程、教师的思维活动过程和教材的潜在思维特征,其中学生探究教材的思维活动是课堂教学的主要活动,而教师的思维活动,则表现在:一是如何处理教材,揭示出教材的思维特征;二是如何对学生的思维活动进行调控、指导,从而使学生的思维活动流畅、卓有成效,三者的关系为:

注意把握三者在教学中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每一种要素在教学中的作用,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利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手段,使三种思维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路、教路和教材思维特征水乳相融,混为一体,学生的思维就似“行云流水”,从而顺利理解知识,形成能力。

一、加强教材研究,揭示教材思维特征,培养学生思维能力

物理学的概念、规律是前人通过对大量的物理现象与事实的观察,然后进行理性的分析、抽象、归纳、总结而成的,它是前人思维活动的结果。物理教材中概念、规律的教学,有时不仅再现了前人的这种思维活动,同时又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逐步展开。因此,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努力揭示教材的这种思维特征,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通过创设合理的教学情境,引导学生参与概念、规律形成过程的分析、探究,

一步一步地品味概念、规律的产生、发展和形成过程中的艰辛与成功的喜悦,从而理解概念、规律,掌握思维方法。

如在讲授自感概念时,在引出课题之后,可紧接着向学生出示实验电路图和实验装置,并让学生猜想电路通、断电时可能出现的现象,接着让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观察实验现象。然后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引导他们利用刚学过的电磁感应知识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而自己归纳结论。最后又让学生自己设计实验验证自己的结论是否正确,这样的教学过程既充分揭示了教材的思维特征,又突出了学生的主体性,学生通过参与构建自感概念过程的分析、探索,顺利掌握自感概念。

再如在讲述洛伦磁力概念时,可通过以下步骤揭示教材的思维特征,引导学生自我探索,掌握洛伦磁力概念。第一,让学生回忆:(1)磁场对电流的作用力;(2)电流产生的条件和实质;第二,引导学生将两者结合起来思考,提出安培力是由大量运动电荷所受磁场力的合力的宏观表现假设;第三,利用电子射线管进行验证,并用左手定则来判别偏转方向;第四,帮助学生建立起金属导电的微观模型,让学生从F=BIL出发,利用数学方法导出f=Bqv;第五,组织学生对洛伦磁力和安培力进行比较,找出两者的内在联系,从而确定洛伦磁力方向与电荷运动方向、电荷的电性、磁感应强度方向间的联系,结果学生顺利地建立起了洛伦磁力概念。

揭示教材的思维特征,让学生通过参与理性过程的分析、探究来理解掌握概念、规律,并在探究的过程中学到科学思维方法。

由此可见,揭示教材思维特征,引导学生自主参与概念规律的分析、探究,有利于学生理解知识,掌握方法,真正做到了知识与能力并重。

二、展示教师的思维过程,努力让学生掌握思维方法

教学活动中,学生的活动应是教学活动的中心,我们的“教”应完全服务于学生的“学”。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由于思维方式的不适应,思维方法没有掌握,都会导致学生的思维出现障碍,教师应及时把握学生的思维疑点,为学生的思维“搭梯”、“架桥”。具体来讲,就是教师应结合学生的实际,利用类比、示范等方法来展示教师的思维过程,将自己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快速”、“高度浓缩”了的思维过程按学生的认识规律稚化后展示给学生,重点是向学生讲述:我是怎样思考的,怎样处理的,通过展示教师的思维过程,给学生的思维起到指导和示范作用,从而帮助学生克服思维上障碍,促使学生的思维流畅起来。

如在讲述电场强度时,学生常对用电荷在电场中受到的电场力与电荷电量的比来描述电场的强弱感到迷惑不解,教师可以展示自己的思维过程:(1)电荷在电场中会受到电场力作用,能否可以用电场力来描述电场的

强弱?让学生利用实验演示电场力是否会随着电量的变化而变化;(2)联想如何描述物体运动的快慢(不是用位移的大小,而是用位移和时间的比值来描述);(3)进行迁移、类比。教师如此展示自己的思维过程,学生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要用F/q来描述电场的强弱,并加深了用比值法定义物理量这一科学思维方法的认识。

再如,在分析恒定电流动态电路时,如图1所示,当R3的滑动触头向b点滑动时,电流表、电压表的示数和R2上消耗的功率将如何变化?

教师可以展示自己的思维过程。首先由电阻R3的变化,结合串、并联电路电阻的计

算规律推出外电路中总电阻的变化,然后利用全路

姆定律推算出总电流的变化,接着推出内电压U内

和端电压U的变化,最后利用串、并联电路的性质

推出电流表、电压表和R2上消耗的功率的变化。其思维流程如下:R3R总IU内UI1,P2。

三、加强信息反馈,暴露学生的思维过程,提高学生的思维品质

物理教学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学生是具有独特个性、富有进取精神和创造潜能的知识探索者,学生完全有能力通过自己的思维活动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但是这种能力不会自发产生,需要教师不断启发、诱导和培养。因此,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千方百计为学生创设问题情境,提供研究问题的感性材料,利用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地促使学生积极思考,并展示他们的思维过程。教师及时从学生的思维过程中捕捉错误信息,剖析原因,及时调整教学思路,通过加强对学生进行思维方法指导、示范,求得学生思路和教师思路的共振。具体来说,一是教师通过察言观色,把握学生不自觉暴露出来的思维障碍;二是利用课堂提问、练习(判断、选择、改错、纠错)等方式来有意识的诱错,暴露学生的思维障碍。对学生

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语言;概念转喻

一、引言:

法律语言的研究以20世纪70年代为界,经历了从着眼静态法律语言用词、句法结构等语言特征,将法律语言视为外在客体来研究的阶段,到研究动态、现实的法律活动中语言的产生与理解来探究法律话语的生成和认知机制的阶段。[1]概念转喻作为认知语言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属于以现象学为基础的研究方向,被认为是人类思维中和概念隐喻一样基础、普遍的认知特征,广泛表征在日常语言中。法律语言中也毋庸置疑普遍存在概念转喻表征,并主要体现在法条表述及条文解释技巧这两方面。法律从业人员正是借助或潜意识使用概念转喻这一人类基础的思维方式,来表达、理解法律行业内话语,以及进行更加高级的法律解释、推理结论等专业行为。

二、概念转喻

关于概念转喻的定义,许多学者引用不同的关键概念和对其进行定义,本文考虑定义及分类的全面性及完整性,选取Radden和Kovecses的定义。Radden和Kovecses指出,转喻是一个概念现象和认知过程,并且在ICM(Idealized Cognitive Model)内运作,ICM意为理想化认知模式,是一个有组织的概念结构知识域。转喻被定义为“一个认知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个概念实体或载体为同一ICM内的另一概念实体或目标提供心理可及”。该定义涉及到评判转喻的三个关键:转喻出现在有ICM的地方;转喻作为心理桥梁使形成概念的人可想到要描写的目标;有一些概念实体可以更好地把我们的注意力向目标引导。转喻中包含了一个转喻体与一个目标体,转喻便是转喻体为目标体提供“心理可及性”的过程。

关于概念转喻的分类,Radden&Kovecses的分类最为系统和全面,根据理想化认知模式中转喻预提和转喻目标之间的关系他们将转喻分成以下两大类及若干小类:

第一类:整体与其部分之间的转喻

(1)事物与部分之间的转喻,主要包括整体转指部分和部分转指整体两种情况。(2)标量转喻,标量是由标量单位构成的整体。标量可作为整体用以表示其上限,也可用其上限代表标量整体。(3)构成转喻,事物是由材料、物质构成的整体。这种转喻类型中,事物可代表它所含的物质和材料,材料、物质也可表示其构成的事物整体。(4)事件转喻,事件是由众多同时发生或相继发生的分事件组成的整体,分事件和事件整体之间相互代替产生事件转喻。(5)范畴和成员之间的转喻,范畴与成员之间以及总称和特指之间的转喻关系也属于整体与其部分之间的转喻。(6)范畴及其特征之间的转喻,范畴定义通常反映其主要特征。因此可用整体范畴表示其主要特征,也可用其主要特征来替代整个范畴。(7)缩减转喻,此类转喻是用某一语言形式的部分来替代整个语言形式。

第二大类:整体中不同部分的转喻

(1)行为转喻,行为理想化认知模式含有施事、受事、工具、行为本身、行为结果、事件等,这些因素之间存在行为转喻关系。(2)感知转喻,人们的感知和所感知的事物之间存在感知转喻关系。(3)因果转喻,用原因转喻结果,忽视结果转喻原因。(4)生产转喻,生产活动中设计的各要素相互代替,“杜康”代酒,“马列”代马列书籍、思想等。(5)控制转喻,控制关系中的控制者和受控物之间相互替代产生控制转喻。(6)所属转喻,所属这和所属物之间相互替代产生所属转喻。(7)容器转喻,容器转喻包括容纳内容以及容纳内容代替容器两类。(8)地点转喻,地点与处于该地的人、机构、事物等密切相关。(9)符号和指称转喻,Kovecses&Radden将语言形式和所指概念之间的关系归为符号转喻类型。

三、概念转喻在法律语言中的表征及运作

1.法条中的概念转喻

众多学者指出法律条文中广泛存在着利用概念隐喻来阐释法条的现象,但鲜有人提及概念转喻现象。Taylor指出在人类使用语言和认知过程中,概念转喻比概念隐喻更为基本。结合理论与实际,我们也能够发现概念转喻在法条中确实普遍存在。

A.“法律”一词的表述

就像在自然语言中,语言表达反映出概念转喻的思维,在法律条文的构建中,有许多概念的表达也必须借助一定的心理通路,如“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都属无效民事行为”这一类表达中的“法律”抽象概念。在这里“法律”这一词代表的是所有法条的抽象概念集合,是一个抽象范畴总称,该范畴包含了一系列的成员,即法律中的具体法条。概念转喻中第一项分类便是整体与其部分之间的转喻,该类下包括了具体的范畴和成员之间的转喻情况,即范畴与成员之间的转喻关系也属于整体与其部分之间的转喻。此处该法条中实指内涵是“违反了任何一条法条的或是社会公益的都无效民事行为。然而此处却用抽象范畴名称“法律”代替具体范畴内部成员“具体的法条”,此类表达中,概念转喻思维实现了语言的经济性――以能传达出意义最简的语言形式呈现,也避免了法律语言犯累赘、拖沓的毛病。

B.“……人”的表述

在具体法条中我们常常使用限定语对法律施事的对象进行限定,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几个概念限定了法律作用的对象,这些对象都是“完整的人”,而非人的某一部分,这些人也并非只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特点,而是指包含了民事行为能力特点的全部人的范畴。但此处法条对这些人的描述建立在对象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特点之上。整体与其部分之间的转喻中包含了范畴及其特征之间的转喻,即可用整体范畴表示其主要特征,也可用其主要特征来替代整个范畴。在此处,这几个词的使用便属于用主要特征来替代整个范畴的情况,用范畴总指的那一部分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特点指代范畴总体。这样的表达不仅保证了语言的经济性,还能够凸显出范畴的最显著的特点,实现法律语言的有效、准确表达。

概念转喻在法律语言中的运作机制与在自然语言中并无二致,都遵循找到实现目标体“可及性”的心理通路,但法律语言的目的及功能决定了其转喻体及目标体之间的关系大多利用整体、部分转喻思维。

2.条文解释技巧中的概念转喻

概念转喻是意义拓展或缩小、语法关系的建立、语用推理和语篇连贯这些认知过程中的思维的“桥梁”。[2]法律条文术语运用至实际案例中,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在常见的法律解释技巧中,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从方法角度来看都是概念转喻思维的直接体现。

A.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指对用于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于可能的含义范围内。在法律解释中法律从业人员总是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来拓展法条的内涵,实现自己的辩论目的。扩大解释这种方法本身是被允许的,但是其解释后的结论并不一定具有可适用性。[3]律师们也通常通过对法条中的一些概念进行表达上的转喻替换来实现扩大解释。例如,将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没有超出“财物”可能的含义范围,属于扩大解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将虚拟财产扩大解释为“财物”将对应法条中更多关于财物的相关规定,增添了维权方的论据。但是,将这种扩大解释的结论适用到具体的财产犯罪中是否合理,则需要具体分析。在将“虚拟财产”扩大解释为“财物”的这一过程中,虚拟财产属于是财物这上位范畴中的一个成员,所以这一扩大解释过程反映了用整体代替部分的概念转喻思维。通过使用“财物”这一整体来代替“虚拟财产”这一部分,引导听者想到与“财物”有关的法条,争取更多的论据。

B.缩小解释

缩小解释指用于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该严重后果是指枪支被不法分子捡到用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如果不法分子见到枪支后,在阳台把玩时,由于过失,导致枪支掉落砸死了行人。这种后果不应视为该罪的严重后果。这就要求对该罪的严重后果进行缩小解释,仅限于捡拾者将枪支当作凶器,故意用于违法犯罪而导致的严重后果。上述阳台中的枪支只是起到一个花盆的作用。此时的缩小解释,需要强调“枪支”发挥的“高空坠物――花盆”的功能,忽视枪支这一具体范畴,而是突出枪支这一范畴具有的边缘属性――“可做砸人坠物”。因此,在后续法律缩小解释中,解释人必须发挥转喻的思维,使用枪支范畴的一具体特点――“可做砸人坠物”这一部分属性来代替枪支这一个整体范畴。[4]这一部分整体转喻为解释人及听众提供了“严重后果”不成立的心理通路,使得从原法条解释到缩小解释之间的转变能得到理解。

四、概念转喻在法律语言中的功能

1.实现法律语言的自然、经济性

概念转喻作为一种人类特有的思维机制,普遍表征于法律语言中,保证了法律语言的自然流畅,也帮助实现了其语言的经济性。概念转喻恰当的使用可以有效促进法律沟通交流有条不紊的运行。注意概念转喻在法律语言中的运用,可以有效确保对法律术语的把握,提高法律语言的运用水平,促进法律文化的交流。同时,法律语言中概念转喻思维也保证了法律、经济交流中的用语得当,做到用语的严密、严谨和有效,以保证法律事务的有效进行。在国内的经济交往中,很多纠纷缘于法律语言的表述不当。对法律用语的把握不当容易引起法律纠纷,也易造成法律从业者工作的失误。可见,概念转喻于法律语言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挥了保证语言自然、有效运行的作用。

2.凸显法律表达中的重点

概念转喻中常出现以范畴特点代替范畴总体这样整体部分之间转喻的情况来表达法律表达中所限定的对象。为凸显其法律上最重要的特征,法律从业者往往选择用对象的某一重要法律特点这一部分属性来代替这个对象整体,从而凸显出对象法律上的特点。正是人类特有的概念转喻思维保证了这种以凸显为目的的替代行为得以被理解。

3.意义延伸

法律从业者正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得出解释结论,因此解释技巧在法律解释发挥了很大作用。法律解释技巧中的扩大解释、缩小解释正是通过利用整体和部分之间的相互替代关系实现的,通过概念转喻,运用整体转喻体代替部分目标体实现扩大解释,运用部分成分作为转喻体代替整体目标体来实现缩小解释。概念转喻为意义延伸提供了心理通道,是实现意义扩大或缩小的关键所在。

五、结语

概念转喻广泛表征于法律语言表达中,是法律语言的特点之一。从概念转喻视角研究法律语言,除了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这一专业语言之外,还有助于向大众剖析出了法律语言的内在含义、显化法律从业人员话语中的内涵,对法律语言本身及它所属的法律学科有着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廖美珍:《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综述》[J],《当代语言学》2004年第6期,第66-67页。

[2] 张辉、卢卫中:《认知转喻》[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第4篇

其次,逻辑思维方法,亦叫逻辑方法,就是说理、讲解规律的方法。换言之,就是在地理教学中形成地理概念、提示地理规律,讲解地理成因,解决地理教学上的“为什么?”,获得地理理性知识的方法。亦即讲授地理基本原理的方法。逻辑思维方法,是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逻辑思维过程体现出来的,所以这种方法对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发展学生智力,有重要作用。思维能力是智力的核心,严格的思维训练可以促进学生的观察能力、想象能力和记忆能力的全面发展。所以逻辑思维方法在高三地理教学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逻辑思维方法(活动)的一般规律

逻辑思维活动是一种规律性活动,在地理教学中应遵循由简到繁,由已知到未知,由具体到抽象的一般规律。例如:要讲授季风、海陆风的成因,就先用一块岩石、一盆水来比较,对学生进行启发,引导他们思考——岩石、水的受热、散热原理与陆地、海洋的受热、散热原理怎样,这样就能做到由简到繁、深入浅出,就能收到较好的效果,而达到由已知到未知,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

二、在地理教学中进行逻辑思维活动的基本途径

遵循地理事物、现象的相互联系,按照地理事、象的发展变化规律,根据地理逻辑思维方法,在感性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教学,是在地理教学中进行此方法的基本途径。

例如:地理环境中的自然要素——地形、气候、水文、植被和土壤都是相互联系的。自然条件与工农业生产的联系等,从地理知识的属性来看,就是那些地理特征、地理规律、地理成因。通过思维我们可以知道结果、追溯成因,或者知道原因推知结果。又如:地球本身是一个运动发展的物体,随着地球的发展,在它上面有规律地出现新的愈来愈复杂的东西;地球上海陆升降、地形的演变、河湖的演化等,充分说明了地理事物的发展变化规律,因此在教学中处处都应依这原理引导学生。

三、逻辑思维方法在地理教学中的基本方法

逻辑思维方法就是在地理教学中对地理事物、现象进行比较、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的方法。

1.比较法

是地理教学中经常应用的一种思维方法。由于地理学科的内容,既不可能搬到眼前讲,又不可能用观察和实验解决,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这一事物与另一事物或这一地理现象和另一地理现象进行比较,从而得到新的地理概念、地理知识和地理规律。如:学生在已知三角洲这一地理事物后,教师可以用比较法,从已知三角洲的要领中得出冲积扇地形的概念——河流夹带的泥沙等物质在河流的出山口一带地区沉积而形成有一定倾斜、呈扇形的地形。

应用比较法进行地理教学有助于知识的系统化。教师经常进行新旧知识的比较,既可以把新旧知识前后联系起来,进一步系统化,又复习了旧知识,可使知识进一步得到巩固。例如,讲南美洲的地形时可把它与北美洲的地形进行比较,便可得出它们在地形上的相互联系和不同的地形特征。

一般的比较法有:①类比法(如三角洲与冲积扇)。②借比法(如:讲季风成因借用岩石、水说明陆地、海洋的受热、散热不同而形成季风的原理)。③自比法:(主要比较某一地理事物的历史变化,了解其过去、现在及将来,掌握其发展变化过程和规律。例如:洞庭湖的缩小;东非大裂谷的扩大等。)④综合比较法——是一种比较要素较多、较复杂的比较法,这种方法可在高三地理复习时更多的使用,可收到较好的效果。例如,在复习地理总论时,一、引导学生利用此法进行复习,把秦岭——淮河一线以南、以北的地形、气候、植被、河流、农业生产等各地理要素进行全面的比较,从而达到全面掌握中国东部地区地理自然特征的目的。

2.分析综合法

分析与综合是两个彼此相反而密切联系的思维方法。分析就是引导学生找出地理事物的特征和本质。分析时要运用学生过去学习过的知识,例如:“我国南部沿海地区”气候的特征是夏季高温多雨的热带、亚热带气候,在分析形成这种气候的原因时,就要在学生过去学过的“影响气候的主要因素”的概念基础上,引导学生加以分析和解剖。同时还要给学生提供分析的条件和提示学生对具体问题做到具体分析,并要学生注意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联系。从而得出这一区域的气候特征。

综合就是要引导学生把部分的和个别的地理事物通过它们相互依存的关系加以总结,例如,风化作用的概念,通过分析之后,就可以综合为:无论多么坚硬的岩石,在空气、热力、水分和有机物长期作用下,就会逐渐破裂,最后成为疏松的沙子和泥土,这种现象是风化作用,其过程就是风化过程。所以分析、综合是形成地理概念、研究区域地理特征的两种不可分割的逻辑思维方法,而在教学中应用它还能引起学生积极地展开思维活动,这对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发展学生的智力具有重要作用。

3.归纳演绎法

归纳法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方法,就是从许多同类的个别事物中概括出一般原理和规律的思维方法;演绎法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方法,人的认识规律总是从个别到一般,又从一般到个别的循环往复实现的。

例如:用归纳法来学习我国北方河流的水文特征,北方的黄河、海河、辽河等除了它们各自的特征外,都具有含沙量大,水位变化大,冬季有结冰等共同特点,对这些特点加以概括、归纳就是我国北方河流水文一般特征的概念。

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第5篇

    【正文】

    近年来,为顺应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我国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职能定位悄然发生了一些改变,由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转变为化解争议、息讼止纷。同时,为适应这种转变,在制度安排上作了修订和补充。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在增进容忍、促进稳定、追求和谐的社会背景下,税务人如何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去处理涉税问题以求税法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此过程中又如何防范自身的风险?这是和谐社会构建背景下税务人应认真审视的问题。

    一、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环境及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一)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环境

    社会经济学家们指出,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时,将处在发展的关键节点,社会矛盾凸显,贫富差距拉大,处理不善,将会使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目的消弭殆尽。由于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不均衡性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中央适时提出“和谐社会”的政治主张。这一特定的社会背景对法治理念和法律实践活动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长期以来,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强调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并受西方法治理论的影响,在法律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以“合法性”考量为核心的法律思维模式。但近年来,在“和谐”的价值追求下,这种单一的法律思维模式受到质疑。例如法学界关于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法律裁判与民意裁判、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大辩论[①],体现了对传统法治理念的反思,对社会转型时期法治理念的探索。

    这种反思对行政执法也产生了深刻影响,为适应转型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增加的基本事实及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部分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制度开始了思想超越性的创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实践,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不断创新诉讼和解的方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机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创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强调“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调解”。这些制度创新极具扩展性,其影响并不限于司法与复议等准司法领域,因裁判的引导作用,其影响将扩展至整个行政过程。[②]

    (二)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对社会转型时期法治理念的探索,体现了对法律运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价值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既相冲突有相统一,一般来说,当社会关系比较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趋于一致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处于高度重合状态,容易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相反,在社会转型期,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各个方面都具有‘新旧并存’的特点,社会关系极不稳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就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③].因此,特定转型时期对税务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防止单一的法律思维形成机械执法,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带来风险;同时,也要防止疏离法律的泛政治化、泛道德式的执法思维模式带来法律风险;更要防止以个案的特殊性为名,抛开法律的基准,形成权力寻租导致执法权的异化。

    二、和谐视野下的税务法律思维

    (一)影响税收执法的“不和谐”因素

    税收是财富分配的利器,在税收执法的背后可能是几千万财产的分配、可能涉及一个企业的兴衰、可能关系一个人的命运。当前税收执法虽一般不会导致群体性社会矛盾,但其关系经济民生,随着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的增强,税收在和谐构建中的作用日益受到关注。这点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住房房产税的开征、税收增幅超GDP的增长等在社会上引起的热议,可见一般。当前,影响税收执法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在:

    1、公众的税收意识

    TAX(税收)一词的原意就是“忍受”的意思,它“意味着社会产品由私人部门向社会公共部门的转移,是对纳税人财产或所得的一种合法的‘侵犯’或‘剥夺’,会造成纳税人财产减少或损失。征税过程始终存在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单纯从利益关系上看,依法收税与依法缴税是一对对立的矛盾”[④].为协调这种矛盾,现代社会提出了“公共财政”的概念,“税收是文明的对价、是购买公共服务的代价”,但由于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甚满意,对公共预算的参与度、知晓度不高,公众未形成现代税收国家应有的税收意识(包括纳税意识和权利意识)[⑤].客观讲,“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观念并未成为全社会十分强烈的共识。

    2、税收立法因素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和谐的税法是和谐征纳关系的基础。因税收法律、法规粗线条、原则而概括,执法活动当中直接使用的更多的是各种形式的执法解释(财税发、国税发、国税函、国税明电等),“执行法律文件有两千五百多份,现在只有不到一百份属于严格意义税收法律的规章,其他两千四百多件都是涉税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截至2005年)” [⑥],在行政主导的税收体制下,因政府有征税的内在冲动及追求管理的效率,往往存在扩大解释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情形,而疏于对恣意征税的限制,往往造成实际执行的难度。

    3、其他利益矛盾的影响

    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矛盾的增加,其他领域的矛盾往往将税收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如,一些举报案件往往是其他领域矛盾的反映,处理不当,也会使税务机关处于风口浪尖[⑦];其次,改革以来,地方政府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体,造就地方政府独立的经济利益,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地区税收竞争等与整体利益相冲突的矛盾并影响税收执法[⑧];第三,当其他领域的矛盾尖锐时,往往寄希望于税收的调节作用,调节房价寄希望于开征房产税、治理污染寄希望于开征环境税、调节交通压力寄希望于开征机动车排污税。各类社会矛盾进入税收领域,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4、税收执法因素

    随着近几年依法治税工作的推进,税收执法总体有了很大改善。但仍存在着法律思维欠缺、辩法析理能力低等问题,影响税收执法的法治化转型。同时,税收执法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解释、行政决定等方面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乱用、滥用执法权的情形。

    (二)税务人的法律思维模式

    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将政治的利弊权衡作为中心因素考虑;经济思维主要将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道德思维首先考虑道德上的善恶评价;法律思维就是合法性思考,以合法性为决策的前提[⑨].

    税收执法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执法是其本质属性,尤其税收强调“法定主义”和“公平主义”,因此法律思维应是税务人的首要思维模式;而对法律实施社会效果的追求必然要求税务人思维的多向度。因此,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税务人应确立以法律思维为主导多向度的思维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思维模式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以演绎推理为基础的合法性考量

    法律思维首要考虑的是合法性。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这种考量主要是以三段论为基础,运用演绎推理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思维是一种知识性、技术性思维方式,它需要充分的税收、法律业务知识和逻辑推理技术。

    这种以演绎推理为基础思维模式,能够保障所有符合法律规范所定条件的情况被相同处置,从而实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法律形式正义要求;其次能够保证从前提推导出结论的必然性,就此可以维护法的安定性和确定性;最后能够使我们以最可靠的方法检验各个推论环节的正确性,进而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因此,确立这种思维模式为税务人的首要思维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执法、防止执法权乱用滥用的需要。

    2、第二层次:以辩证推理为基础的价值考量

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第6篇

关键词:艺术类院校;法律思维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102-02

一、法律思维的内涵与特征

(一)法律思维的内涵

对法律思维内涵的理解,学界虽有不同的观点,但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既要从法治理念的逻辑中进行理解,强调法律思维的价值取向;又要注重地方性文化知识对法律思维的影响,同时提取出法律思维可操作性中具有普遍性的内容;在具体构建法律思维的体系时,强调该体系的严密性,并重视法律思维所具有的结果指向性的内容。[1]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主体在对规范(法律)与事实的认识和构建过程中利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等具体的法律方法从而得出法律结果的思维过程。[2]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定义为:“所谓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3]而对艺术类院校大学生而言,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定义理解法律思维的本质。

(二)法律思维的特征

有学者认为从动态和开放性的视角思考法律思维的特征应为:主体具有普遍性;是一个来回穿梭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思维过程;是不断运用各种具体法律方法的思维过程;是法律结果指向性的思维过程。[4]但对艺术类院校大学生进行法律思维培养,笔者要特别指出两点:一是法律思维针对的是法律问题。因为问题的存在包含法律、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大学生应当学会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的并得出法律结果。二是法律思维依据的是法律原则和规制,其思维形态为思考、分析,目的是解决法律问题。三是法律思维是从心理和思想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式,这种思维定式要求在处理问题时,习惯地依照法律规定,从证据出发,注重法律程序进行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思维的特征就是依据法律原则和规制进行规范性思考,其本质就是运用法律概念、按照法律的逻辑规制、推理技术来观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一个行为合法与否,其主体在法律上享有什么权利,应当履行什么义务,违反义务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发生纠纷后应当遵循什么法律程序维护正当权益等问题,都需要依照法律进行规范行思考。

二、艺术类院校大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可行性

(一)基础的法律思维能帮助其解决生活中许多法律问题。对于艺术类院校大学生法律思维的要求层次笔者认为以基础的法律思维来定义更为合适。只要学生领会和掌握了法律原则和规制的要求,就能基本掌握从法律的角度收集证据、注重法律程序,并通过法律规则得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二)基础的法律思维形成的要求可以被掌握。法律思维的要求包括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规则、程序、证据进行法律思维。首先要求学生理解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原则,并以此去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比如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证据规则等。其次是要使学生理解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比如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举证时效等。最后是要学生掌握处理法律问题必须要有证据为依据,而所举又需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并具有证明力。

三、培养艺术类院校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具体方法

(一)教学重心由知识传授转变为法律思维能力训练

实现由知识传授向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转变是弥补基础法律教育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训练欠缺的重要一步。法学基础知识的传授固然重要,但它只实现了基础法律教育的基础性价值,而这不是基础法律教育的唯一价值,更不是最终的价值。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到能形成定式的法律思维并能提高解决法律问题才是目的的所在。也只有学会并掌握了法律思维的定式才能更好的让学生们具有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课程设置重心由理论知识转变为案例实践相结合

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依赖于合理的知识结构。所以,如何让学生形成法律思维的定式,还应主要从课程设置上下功夫。我国现阶段基础法学教育的理论层次的课程占据主导地位,而案例和实践课程明显不足。当然,我国所承袭的大陆法系传统决定了理论知识在基础法律教育中有很重要的位置,而增加案例和时间课程决不是放弃理论教学,是使得两者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认为:“有效地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好最快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饱含这些原理的案例。”[5]抓住课堂教学的时间,采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案例教学,激发学法律思维的火花。案例不仅仅是法律原理和规则的诠释,而是要对案例进行分析设计,提出能激发学生日常知识和法律思维不同的问题,在日常惯性思维与法律思维的不断对比和矫正下,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过去有老师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灌输给学生,学生就可以将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适用于具体的案例分析,但事实上这种认识是有欠缺的。老师不能过多的纠结于复杂的理论,而应重点放在“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与法律的具体适用之间”的转化环节中下功夫。[6]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既有赖于概念、原理、规则等理论方面的知识积累,也有赖于事实和经验知识的沉淀。

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第7篇

关键词:刑法教学;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法律息息相关,只有完善法律才能发挥法律工作者的法治精神,继而促进其法律思维能力提升,并确保整个社会的运行均符合法律规范。基于此,必须培养法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其以法律视角来思考和解决问题,获得专业素质技能的增强。

一、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意义

1、学习法律旨在培养良好法律思维能力

法学教育以培养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素质人才为中心理念,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生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技能,养成能够胜任法律工作的基本素质能力。法律工作者综合职业能力主要指法律思维与知识的能力,而法律思维以法律知识为根本,以所学知识为中介,然后将感知到的信息通过综合比较、抽象概括等,充分认识其本质与规律。法律思维从形成到变化再到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运用法律知识的心理过程。法学具有较强实践性、应用性,若缺乏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必定难以有效运用所学,这就需要培养其良好法律思维能力。

2、法律工作者的必备专业素质

法律是一项特殊职业,主要具有这些特征:一是法律职业对象具有特殊性,其通常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由于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在复杂案件或颇具争议的案件处理中,就需要法官强烈丰富的直觉、经验。二是从业活动具有特殊性。法律职业工作内容具有抽象与经验、实践与理论、同一与复合的统一性,能够整合精英化与大众化。三是必须具备相关执业资质,比如法律专业体系基本理论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及其从业技能等。故而,针对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更需要培养从业者法律思维能力。

二、刑法学特征及其教学中现存问题

1、刑法学特征

法学理论基础中最重要的学科即刑法学。刑法学课程旨在让学生完成学习后,可灵活运用刑法理论分析界定何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如何更好地执法去打击犯罪,维系国家良好治安,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与改革开放的正常发展?从法学生层面来说,了解刑法学特点,采取合理学习方式,是提高其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具体来说,刑法学特征主要包括:一是政治性。规定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即刑法。而犯罪则指一个阶级反抗另一个阶级。二是基础性。刑法学基本知识及原理,如特征、概念、类别等;同时刑法学具有较强实用性,可以说实践性是其理论魅力与活力的根本。刑法学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能将成熟司法实践经验提炼出来升华为理论,再借此指导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完整性。刑法学具有良好内在逻辑结构,其主要围绕刑法来构建完整严密的刑法学体系。刑法学涉及刑法分论与总论。前者规定了十大类罪,如危害国家与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等。后者指刑法一般理论知识、犯罪及其构成与形态,刑法适用制度及一般理论。

2、刑法教学中的问题

刑法教学中实践课程是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最佳手段,但现阶段国内大部分法律院校实践教学效果都较为差强人意,其主要在于本末倒置的训练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以教学中最常见的法庭模拟为例,在这个过程中原本事实材料主要为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诉讼请求或素材,因此,学生接触案件的第一步是对事实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区分事实与法律的问题,并基于此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及其要点等,进而形成辩护见解。但实际操作期间却相当尴尬,大部分院系开设模拟法庭都避讳提供真实案件素材,通常使用的案件均为接受审判后的,材料中已包括判决书和辩护词。这样一来,必然会不利于调动学生的法律积极性和思维意识,多数是按诉讼法的规章流程浮光掠影,难以取得应有成效。

三、刑法教学中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策略

1、树立正确的刑罚观

刑法观念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纵观我国刑法发展历程,虽然我国古代刑法相当完善,但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其具有刑主民辅的特征,也就是说重刑轻民观念较重。由于这种观点一直存在,导致法学生常常带着是否违反刑法的眼光去看待和处理问题,显而易见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刑法以刑罚为主要处罚手段,在我国罚金为最轻刑罚,此外,则是最重、最严厉的刑罚,即限制人身自由或直接判死刑剥夺其生命。当然,刑法主要作用是预防打击犯罪,因此越重的刑罚并非越好,最理想的处罚为刑责,这种手段在安抚被害人与普通民众时效果较好,并且还能有效打击犯罪。所以,要树立正确刑法观念的第一步是养成正确刑罚观。要树立正确刑罚观,必须强调刑法谦抑性。这里提出的刑法谦抑性,就是说立法者少用或是不用刑罚,以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简言之,即以最小支出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控制预防。刑法谦抑性具体表现为:当面对危害社会安定的行为出现,若国家仅以民事或行政法律措施无法抵制,就需要采取刑罚手段,通过刑事立法对其定罪,并实施相应刑罚处罚,最后再以刑事司法活动进行解决。由此也就不难看出,在解决社会冲突时要运用刑法手段需满足这两个方面:首先,危害行为应与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要求相符;其次,刑罚是对危害行为的一种反应,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

2、树立罪刑法定观念

罪刑法定主要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予论罪处罚,即哪种行为算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又该受到什么处罚?这些均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要严格坚持法定性、明确性原则,并以成文法形式确定哪些行为为犯罪?法律应该制裁的行为有哪些?但这里需要注意一点,避免学生机械化、死板的理解该原则,以防其形成错误认识。例如,在处理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员工窃取外部单位财务案例时,一般法学生皆认定这种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因为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犯罪主体并非单位,故该行为无罪,可任由单位进行盗窃。很明显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这就需要教师引导法学生了解刑法规定绝非所有犯罪指控的准绳,法律条文中规定不明确的无法定罪。不过也要避免死扣法律条文,而是带领他们突破僵化思维方式的束缚,充分利用法律思维对有无罪界定做出理性分析。总之,只有转变错误刑法观念,才能更好培养法学生严谨性,尤其是将来从事法官职业的法学生,其面对的是鲜活生命及其人身自由,必须做到谨慎、严谨。

3、积极创新教学方法

我国传统刑法教育教学中,由于刑法知识过于庞杂繁多,教师一般采取讲授式教学。这种教学方法单调乏味,教学内容抽象死板,学生难以完全接受。甚至还会造成教师滔滔不绝,学生兴致怏怏的现象。其归根究底是在于教师对学生主体性的忽略,即不论学生接受与否,教师都强制性向学生灌输知识,导致学生逐渐变为被动接受者,无法主动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为此,这就需要积极创新教学方法,才能使其掌握法的基本概念与过硬法律知识,从而培养出对法律的信仰与理念,并形成独特法律思维方式,能够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运用法律知识。具体做法是改变传统教学方法,尽可能将实际案例引入课堂教学中,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学生构建法律思维能力,让他们直接感受刑法条款应用,然后再通过“理+实”教学,带领法学生走出课堂,亲身参与司法实习实践,切实感受刑法使用氛围,以培养其法律思维实践能力。

4、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教学实践中无论案例实践课或理论课,都要将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渗入教学内容及方法中。刑法教学中一是要重视学生刑法理论训练,但要避免单纯的传授理论知识。只有让法学生加深理论理解,才能有助于其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提高。从逻辑结构来说法律思维主要指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层面对问题观察、分析、解决的一种思维形式,因此,法律思维是以深厚理论素养为基础。二是要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让学生了解法律规范设置的重要性,以及法律规范形成过程。当然,这其中首先要揭示隐藏于法律规则中的原理,引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积极运用法律规范来思考问题,进而不断加深对法律规范的掌握和理解。鉴于此,教学中分析实际案例时要突破仅理解理论知识的束缚,而应灵活运用法律方式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例如,在评析民法案例的过程中,教师可采取请求权基础规法分析法,引导学生穿梭于法律和案件之间,使其在事实与法律规则中进行多次纠缠,并循序渐进的养成缜密法律思维方式,全方位的提高锻炼其法律思维能力。

5、积极培养批判思维

批判性思维即敏捷性、机智严禁、怀疑辨析和推断的日常思维,对于法律思维能力而言批判性思维是基础,换言之,就是基于理性思维的创新和怀疑。而在批判性思维中创新性思维为核心,包括综合性与分析性两种思维,从这个角度来看,批判性思维实质上就是综合性运用多元化思维方式。因此,刑法教学中要合理渗入批判性思维,不断加强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这样才能既培养学生特长,启迪他们思考并自觉判断理解,又能有效提升其法律思维能力,避免学生被所谓的标准答案束缚,受到传统定势思维的禁锢。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极高,其既要不屈权威服从法律,还要培养批判思维意识与能力,进而为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奠定基础。实践中要充分训练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引导他们合理质疑证据材料,恰当提出问题积极识别虚假,尽量保证结论的合理性、说服力,以增强法律权威性,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6、积极改革考试方式

考试是检验教学成果的主要方式,更是引导教学方向的有效手段。现阶段,法律院校考试方式通常以题库出题,按标准答案计分为主,这种方式旨在考察学生掌握教科书或教师授课内容的程度,考分高低与能否将标准答案准确完整的复述出来进行评定,这种方式无非是对学生背诵能力的考核,无法反映其真实水平。法律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既要充分掌握理论知识,但更重要的是学会灵活运用知识,因为实践中每位法官对案例的解释不同,如果继续沿用完全一致的积分考试法考核学生,势必会与法律运用规律相背离,引起学生忽略分析过程,并限制其发挥创造性思维。因此,这就需要加强考试方法改革,坚持重分析过程方式,计分时围绕分析的缜密程度、合理性、逻辑性等进行,使学生高度重视问题逻辑性推理和思考的过程。总之,刑法仅是完整法律体系的缩影,通过学习刑法理论知识,有助于学生充分了解法律概念本质,在实际问题解决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因此,刑法教学中要积极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使其深刻理解刑法知识,构建完整知识体系,以促进刑法运用效率获得提高。

参考文献

[1]李玉德.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法制博览,2016,(7):294-294.

[2]龙江.浅析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法制博览,2015,(22):287-287,286.

[3]郑绪诚.试论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读书文摘,2015,(10):70-70.

[4]刘安华.在法理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14(15):165-166.89.

[5]白夜罡.依法治国视域下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J].课程教育研究,2016,(12):226-226.243.

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第8篇

[关键词]时空思维;旅游研究;应用;启示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1)08-0016-10

思维是人们认识世界的必然方式,对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人类为了求得生存与发展,就需要了解和掌握客观世界中万事万物的基本性质及其相互联系的基本规律,而思维就是人类为实现这一目的所不可缺少的智力机能…。科学研究目的在于对事物和现象更加客观准确、深入全面的认识,而达到此目的的顶层方式,首先必经人的高级思维,科学认识是科学思维的产物。

鉴于旅游研究的日渐兴旺及旅游自身多学科切入的综合性特征,从思维角度探讨对具有多学科属性、综合性的旅游研究很有普适意义,且思维的横断特征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意义重大。旅游研究已成为当今科学研究中的一大热点,研究热度、研究队伍、学术成果呈蓬勃发展之势,方法越来越多样化。不断归纳总结、提升提炼旅游科学研究的学科思维、研究方法、项目感悟及所得,日显重要并需长期探索。

时空思维是旅游研究中极为重要的一种科学思维方法,但该思维却极易被忽视。吴光远《受益一生的44种思维方法》一书享誉全国。该书解构的44种思维方法,唯缺“时空思维”。鉴于此,笔者从时空思维视角,结合中外旅游研究成果的慎思与顿悟,重点探讨时空思维及其在旅游研究中的应用与启示。

1 时空思维

时间一般定义为物质运动过程的持续性,空间定义为运动物质的广延性;马克思将时空定义为实践活动的持续性与广延性,从而将时空的依托基础由物质转变为实践;空间是实践的显现性或肯定性;时间是实践的隐匿性或否定性。

1.1时间思维

时间是事件发生到结束的时刻间隔;时间的本质是事件先后顺序的量度;时间是一切宏观物质状态的变化过程,具有持续性和不可逆性,此性质是它们共同的属性,而对连续事件的度量称为时间。广义的时间思维,是指受时间因素制约的一切思维形式,它是主观思维对客观事物及其时间存在和特征的反映,并受客观事物及其时间特征制约的一种思维形式。

事物存在的时间特征作为过程而存在,表现为具有发生、发展和终止的过程,也指事物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因此,作为对客观反映的主观时间思维,其内容就是指对事物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认识。

主观时间思维与客观过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并不是等同的。客观性的时间是一维的,具有一去不复返的特点,但时间思维却可朝着与客观时间相反的方向进行思考,认识和探索已经过去了的事物。客观实践的展开有一个过程,未来是指将来可能存在而现在还不存在的现象,但是时间思维可以认识和探索尚未发生,现还不存在而将来可能发生的现象。这体现了主观时间思维和客观实践的统一。

时间思维形式是事物的“时间顺序特性”,可认为是与事物运动的先后顺序及持续时间长短有关的特性,即事物处于运动状态或显著变动状态的本质属性做出概括与间接的反映,并通过词语表达的“概念”来把握事物的这种本质属性。显然,这种思维的基本特点就是要从一维线性的时间轴去把握事物运动过程的本质属性。在时间不受限制的条件下,时间思维也可对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规律性做出反映,这时主要通过由概念组成的“判断”和“推理”来把握事物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规律性。时间思维的本质特性在于它的动态性,这一特性也是现代社会对思维提出的强烈要求。时间思维在本质上是动态的,且作为规范化思维方式随着历史发展而发展。现代社会活动越来越复杂,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特点,要求思维主体改变同现实不相适应的旧式思维方式与陈腐观念。

时间思维由于其未来指向从而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在农业社会里,人类思维方式的时间指向是面向过去,集中于过去的经验耕作总结;在工业社会里,人类思维方式的时间指向更为面向现实,主要根据当时的市场需求状况来安排生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类思维方式的时间指向开始面向未来,即根据过去和现在,力图科学地预见事物发生、发展的趋势。时间思维是一种线性集中性思维,关注事物历时性(diachronic)的发展变化,但可能忽视事物共时性(synchronic)的普遍联系。

此外,时间思维还具备时效性与敏捷性。时间既不能贮存,也不能逆转,更不能再生,因而时间成为最宝贵的资源,时间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节约时间的唯一办法是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思维的效率;时间具有一去不复返的特性,特别是在关键时刻,更是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因此,为了适应社会信息膨胀、节奏加快的形势,就必须在思维中加速时间因素,从而提高思维的敏捷性与行为的高效性。

时间可分为自然时间、人文时间和心理时间。自然时间是人类制定的计量单位,用于计算物体移动或生长的周期,分为年、月、日、时、分、秒;又可分为瞬时、即时、时期等;人文时间的核心部分是历史时间,除有先后之外,还包括现在、过去和将来;心理时间的核心部分是体验时间,即是对时间快、慢、中的主观感受时间,往往和自然时间相悖。

1.2空间思维

空间是指与实体相对的概念,按照哲学观点解释,凡是实体以外的部分都是空间,空间是无形的、不可见的。在《辞海》中,“空间”被解释为“物质存在的一种形式,是物质存在的广延性和伸张性的表现……,空间是无限和有限的统一,就宇宙而言,空间是无限的、无边无际的,就每一具体的个别事物而言,则空间又是有限的……”。换一个角度说,空间又是由一个物体同感觉它的人之间产生的相互关系所形成。事物存在的空间特征作为一种有层次结构的系统而存在,表现为具有产生、发展和结束的一系列历程性进程。“空间”在哲学上是指事物发生、展开和完成所涉及的全部领域,包括各种物质领域、精神领域及事物的其他方面。“空间”与“时间”一起构成运动着的物质存在的两种基本形式。前者是物质存在的一种客观形式,由长度、宽度和高度来表示,后者是宇宙事件顺序的度量。

广义的空间思维,是指受空间因素制约的一切思维形式。它是主观思维对客观活动和空间特征及其客观事物空间存在的反映,因而受客观进程及其空间特征制约。作为反映客观存在的主观空间思维,其内容是按一定原则对人类行为的“活动域”进行认知,进而建立相应精神结构的一种思维活动。空间思维主要是对事物的空间存在形式与性质,以 及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空间位置、组合关系或排列次序等空间结构特性做出的反映,并主要通过空间视觉表象来实现对这种“空间结构特性”的把握,也就是实现对相对静止状态(存在状态)事物的本质属性和事物之间内在联系规律性的把握。

生活客观性的现实空间是三维的,其基本属性是物质性,它遵循欧几里德几何的一般原理,但空间思维的维度却不仅仅是三维的,它是与现实物质性质的实在空间相对应的一种抽象空间、观念空间或思维空间和精神空间,这种空间可以根据主体的思维素质、按着自己的原则构造任何维度。当然,空间思维的维度也不是随意形成的,而是以客观事物的现实维度为基础的,空间思维的不同维度恰恰是为了对现实空间认识的需要和对现实空间的灵活反映。这体现了主观空间思维和人类客观活动空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1983年,美国心理学家、学习理论家、教育学家加德纳(Gadner H)教授提出多元智力理论(Multiple Intelligences),指出人的智力可细分为以下7种:①语言交流智力;②逻辑一数理分析智力;③音乐美术(艺术)智力;④空间分析智力;⑤观察分析智力;⑥肢体运动智力;⑦交流沟通智力。可见,无论在人们的学习、日常生活、工作还是科学研究活动中,空间思维都起着广泛的作用,这种作用或是间接的,或是下意识的,或是直接的和显性的。近年来,空间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开始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并开始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教育中有意识地开展空间思维方法和空间认知能力的培养。

空间思维方法是认知空间(要素)、分析空间关系与结构、探究空间表示,利用空间概念进行分析推理并做出决策的思维方法。空间思维方法属横断思维方法,其应用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学科领域包涵:空间科学(天文、探测、运载工具);遥测遥感(航天、航空遥感测量);测绘工程、交通;气象、环境、资源、水利、规划、建筑、国土;地球科学(地质、地理);经济(空间经济、金融、工商管理);社会、管理、科学学等学科领域。

空间思维方法在科学研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同时,它还能够完善和提高人的综合科学素养,与经济、环境、地理、地质、工程、资源、城市规划、建筑、管理、交通等行业的专业技能提升有着密切关系。此外,它还能促使不同学科在空间思维方法驱动下,进行学科交叉融合与创新。空间思维是一种平面扩展性思维,关注事物共时性的“普遍联系”,但可能忽视事物历时性的“发展变化”。

1.3时间思维与空间思维的对立统一

空间不仅是物质存在的广延性,同时又是物质存在之不同状态的并存序列;时间也不只是物质存在状态判别的交替序列,同时又是物质存在状态判别的延续性;时间和空间是叠压的,时间的直接感受是先后,空间的直接感受是距离,时间把空间切成无数个面,也组成了空间。所以,作为物质存在状态并存序列的空间和作为物质存在状态判别交替序列的时间,在理论思维中是相互渗透、相互连接的,由此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即“时间一空间”。思维中的时间和空间都只有在“时间一空间”这个统一体中,并作为这个统一体的内在要素的环节才能够存在。

任何理论上的创新都离不开时间思维,但同样重要的是,任何理论上的创新也离不开空间思维。两种思维形式各有其特定的功能,各自从事物的两种不同状态(显著变动的“运动状态”和相对静止的“现存状态”),对事物的本质属性和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规律性做出反映。两种思维形式缺一不可,彼此既不分高低,又不能互相取代,二者唯有相辅相成,方能相得益彰。

时间和空间在理论思维中的此消彼长、你进我退的互补关系和相互作用维持着“时间一空间”统一体的整体平衡。这种互补关系体现于时间和空间在现实中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甚至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思维中时间与空间的互补关系从根本上而言,源于二者均是由物质存在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决定的,有着共同本质,表现同一内容。正是这种依存和互补,使得时空思维不仅有存在的必要,而且获得了思辨的可能。

在人类思维实践中,都经历了从线性思维到平面思维再到立体思维以及非线性思维的不断发展、扬弃的过程。立体思维吸收了前两者的优点,如线性思维的集中性,平面思维的扩展性;又克服了它们的不足,从而产生出为它们所不具有的新的思维功能。对事物可进行多视角、全方位的结构性透视与分析,并在对事物的立体性把握认识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1.4时空类型的划分

从形态进行划分,时空分为物质时空和理念时空两大类型。物质时空指物化形态的时空,如地貌沙盘体现出来的某时间断面的空间关系;或通过客观物体表现出来的时空,如温带落叶阔叶林表现出来的四季更替。理念时空也可称为精神时空,指非物质形态精神化了的时空,如传说中某时期、某地域发生的各种事件、人物及其关系等。

从存在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划分,时空分为客观时空、虚拟时空和虚幻时空。客观时空指客观存在的时空,该类型的时空是真实存在的。虚拟时空指所表达的时空实际上是存在的,但是展示方式是通过仿真方式来进行。如星空虚拟实验室中所展示的日月星辰。虚幻时空指所表达的时空实际上是虚幻的,展示方式是通过虚构方式来展示的。如科幻电影中展示的外星生物、星球大战等。

从存在的主观性进行划分,时空分为无感时空和感知时空(心里时空)。无感时空指主观上没有觉察到的时空,如“不知不觉在这里过了10年,弹指一挥间”。感知时空指感觉到的时空,如“等待中时间很慢,娱乐中时间很快”、“牢狱之灾,度日如年”。

另外,在时空关系方面,赛弗拉(Tryfona)把空间关系分为拓扑关系、方向关系和度量关系,把时间分为有效时间、事务时间和存在时间[16 3。艾伦(Allen)提出了基于时态区间代数理论的时态拓扑关系模型。艾恩胡弗等(Egenhofer,eta1.)对空间拓扑关系的渐变规律、时空概念理解做了一些探讨,给出了反映拓扑关系时空变化的最邻近拓扑关系邻接图。

2 旅游研究中的时空思维

旅游现象涉及旅游者的空间位移、景观的亲历性,旅游供给中的景区布局规划、服务设施空间规划,不同旅游地域的竞争与联合等,都和时空思维密切相关。旅游活动本身就是一个时空经历过程,时空思维的优势O利于用来进行旅游研究。

2.1旅游研究之时间思维

旅游具有客源地一目的地的时间花费特征;旅游产品体现了不可贮存的时效特征;旅游对象存在明显的季相变化特征;旅游现象的发生、发展以及趋势又具有突出的时序特征。旅游这些特点就要求在旅游研究中充分利用时间思维。

从旅游研究对象的历程性视角人手,利用时间思维可对研究对象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进行审视分析。时间思维主要用于旅游研究对象的规律性、动态性、变化性、演变性、预测性以及发展前瞻性的 研究。

(1)过去:旅游研究对象的历时性研究思维

从历史角度对旅游研究对象进行历时性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存在过程,发生、发展与终结的历史进程,主要针对所研究对象的历史起因与发展做出科学梳理与分析,对旅游事物的发展总结、规律发现、经验提炼进行归纳演绎,为现在与将来提供借鉴与参考。如1978~2010年我国旅游资源认知发展演变研究,即重点研究揭示对旅游资源的动态变化认知规律。

(2)现在:旅游研究对象的要素共时性研究思维

对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旅游研究对象的并存要素,从目前角度进行共时性比较分析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性质、类别、结构、特征、规模、数量等,为旅游事物的现在状态进行分布分析、布局解构、特点凝练等,从而为“现在与将来”的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如2011年中国优秀与一般旅游城市类别比较分析,即对并存性的优秀旅游城市进行共时性比较研究。

(3)过去一现在:旅游研究对象要素的共时性一历时性研究思维

选择典型或一定间隔的不同时间断面,对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旅游研究对象的并存要素,从过去到现在角度,进行共时性一历时性比较分析,内容主要包括性质、类别、结构、特征、规模、数量等,为旅游事物的“过去一现在”发展进行分布变化、布局演变、动态特点分析,从而服务于现在与将来的旅游发展。如1980年、1985年、1990年、1995年、2000年、2005年、2010年不同年度,中国热点旅游城市与一般旅游城市发展比较研究,即把前述两种思维有效、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分析不同要素的动态变化。

(4)过去一现在一将来:旅游研究对象的演化与预见性研究思维

根据过去和现在的积累,在旅游研究对象“过去一现在”分析基础上,着眼于演化及未来的预测、预见以及发展前瞻,方法包括定性、顿悟性、数学模型以及经验型预测预见法等,内容主要包括发展演化、发展轨迹趋势、发展预见、数量预测、趋势预见、动力机制驱使预测等,可为发展规划、计划制定,政策、方案、战略等提供参考。如我国入境外国游客发展预测研究,即可根据1978~2010年我国接待入境外国游客数据,构建不同数学预测模型来预测游客发展情况。

2.2旅游研究之空间思维

旅游具有客源地一目的地的跨空间异地特征;旅游资源、旅游地、客源地以及旅游景区景点等既具有点状、带状空间分布(微观视角)特征,又具有面状空间分布(宏观视角)特征;旅游者的行程以及旅游流也有异区域的跨空间特征;旅游现象的发生、发展以及趋势又具有突出的地域特征。

从存在的主客观性上,旅游的空间特征分为客观空间特征、主观空间特征及主一客互动空间特征。客观空间特征为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的旅游空间的特征,如自然旅游资源地、目的地自然环境等的空间特征。主观空间特征为主观意识中存在的旅游空间的特征,如游客设想的从未去过的旅游景区景点的空间特征、旅游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预先设计的景区景点的空间特征、虚拟旅游场景中的三维虚构场景的空间特征。主一客互动空间特征为主观意识反应中的客观空间所表现出的空间特征,如游客感知空间特征(旅游认知地图)、旅游路径依赖和旅游场所依恋下的旅游认知一情感空间特征等。

从体现的研究客体内容上,旅游空间特征分为旅游空间的分布特征、形状特征、大小特征、结构特征、属性特征、关系特征、方位特征、层次特征等。从体现的主体内容上,旅游空间特征分为空间意识特征、空间特色特征、空间主题特征、空间感知特征、空间认知特征、空间想象特征、精神空间特征、空间构思特征和空间调控特征。

从旅游研究对象的空间视角人手,利用空间思维可对研究对象的空间分布、空间结构、空间关系和空间认知进行审视分析。空间思维主要用于旅游研究对象的空间规律、空间特征、空间构成、空间关联以及空间认知等的研究。

(1)空间分布:旅游研究对象的分布性研究思维

利用地图分析、空间网络分析、数理分析、地理信息系统(GIS)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旅游研究对象空间存在形式、性质、集中与离散状态、位置、分布变化等的分析,探索其空间位置分布特征、空间形态特征(点、线、面)、空间性质特征、空间特色特征等,为区域旅游发展提供参考。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空间分布特征研究,可揭示优秀旅游城市发展的空间格局。

(2)空间结构:旅游研究对象的结构性研究思维

利用空间网络分析、地图分析、理论分析、数理分析、GIS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旅游研究对象的空间结构分析,研究其空间构成特征、空间组合特征、空间系统结构特征、空间区划特征等,为区域旅游组织重构提供参考。如中国旅游发达区空间结构特征研究,可探讨旅游发达区的空间结构。

(3)空间关系:旅游研究对象的关系性研究思维

分析旅游研究对象的空间关系,研究内容包括空间主次关系、空间顺序关系、核心边缘关系、空间竞合关系、空间耦合关系、空间区位特征、旅游流空间扩散等,方法主要有GIS分析、空间网络分析、地图分析、数理分析等,为科学审视旅游空间关系提供参考。如中国典型旅游地域之间空间竞合关系研究,可探讨旅游地域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

(4)空间认知:旅游研究对象的认知性研究思维

分析旅游研究对象的旅游者空间认知,采用心理测试量表、心理学理论分析、数理统计分析、认知地图分析、GIS分析等方法,研究游客的旅游空间感知、环境感受、空间依恋、空间形象认知、空间符号认知、空间文化认知等,可科学研究旅游者的空间认知,为区域旅游规划设计、管理调控、形象设计与传播等提供参考。如中国典型旅游地区旅游认知形象研究,可探讨旅游地域的空间旅游形象。

(5)空间演变:旅游研究对象的变化性研究思维

采用空间网络分析、数理分析、地图分析、GIS分析等方法,分析旅游研究对象的空间变化,研究内容包括空间发展变化、空间拓展变化、空间主次核心变化、空间融合变化、空间关系变化、空间区位变化等,能够科学研究旅游空间的变化,为区域旅游发展提供参考。如中国东西部典型旅游城市空间变化研究,可探讨旅游城市的空间拓展变化。该思维需要建立变化分析的基准,即两个及其以上不同时期同一旅游研究对象的空间变化比较。

2.3旅游研究之时空融合思维

时空融合就是旅游研究中,将旅游的时间属性和空间属性统一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其采用的思维就是将时间思维与空间思维有机结合而形成时空思维。这种思维既关注旅游事物的“普遍联系”,又关注旅游事物的“变化发展”,深刻体现了共时性研究与历时性思考相统一,为深刻揭示旅游现象及其规律开辟了更多的途径,提供了强大的功能,其意义深远。

时空融合思维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①空间的时间化研究思维。这是以空间为思维主体的空间与时间融合分析思维,如在旅游地过去旅游空间组织 科学分析基础上,为其规划设计更加科学的旅游发展空间结构,从而使空间组织与功能更加完善。②时间的空间化研究思维。即以时间为思维主体的时间与空间融合分析思维,如30年来某客源地对于某旅游目的地游客交互变化与发展趋势研究,突出了旅游地随时间推移的发展变化。③时空一体化研究思维。即共同考虑时间与空间的融合分析思维。如多个客源地A、B、c对于某旅游目的地D的游客时空交互研究,分析视角可分为,一是历时性的多客源地对旅游目的地的游客交互变化规律分析,既可有A、B、c分别对D的游客交互变化,又可有A、B、c同时对D的游客综合交互变化;二是不同典型时间断面共时性的诸客源地对目的地的游客交互差异规律分析,也包括诸客源地在不同时间断面内游客交互的差异比较与规律变化分析。时空一体化融合分析是旅游问题研究较全面、深刻的一种系统分析方法。

2.4旅游研究之三维或多维的思维

三维的维度包括时间维度、空间维度与属性维度(或类别、特征、性质、结构、变化等维度),构成三维坐标轴系统,即在时空思维基础上,再增加分析的定性维度,一般能更好地反映研究对象的诸多特征与规律。如中国入境旅游客源地时空分析,即在时间、空间分析基础上,增加客源国特征(亦可选其他内容)的维度内容,可提高旅游问题研究的深度。

多维的维度是指在三维的基础上再增加几个研究视角,可包括较复杂的多个研究内容。如中国入境旅游客源地游客多维度时空综合分析,即在时间、空间分析基础上,增加外国人与港澳台游客、发达与欠发达客源地游客、游客结构、规模变化、旅游动机、消费水平等研究维度,可提高研究的复合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的科学研究水平。

另外,还有旅游研究的时空分离思维。其建立在牛顿理论即时间、空间、物质运动三者分离这一近代科学基础之上,基本特点是考察物质运动的时间形式时,不注意它的空间形式。在考虑其空间形式时,不注意它的时间形式,时间思维和空间思维是分离的。时间与空间思维各有其自身之所长,时间思维长于事物的“发展变化”分析,而空间思维长于事物的“普遍联系”分析,如事物普遍分布与地域差异的研究。时一空分离研究各适用于不同旅游研究主题,在实践中须根据具体情况等进行遴选。

3 时空思维之旅游实践研究

3.1国外研究实践

在时间思维方面,国外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加特纳与亨特(Gartner&Hunt)利用历时性分析方法,选择12个年度对实证国家进行了形象变化分析。斯坦斯菲尔德(Stansfield)进行了大西洋城度假村的发展周期研究。基思(Keith)以巴哈马为例,研究了垄断与度假村的成长周期。盖茨(Getz)从时间角度研究了目的地生命周期与旅游规划的问题。皮尔斯(Pearce)研究了旅游者的时间计划。塞斯福德等(cessford,et a1.)对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的游客人数进行了选项监测。霍尔(Hall)认为,利用时间地理学研究自选旅游和跨国旅游以及其紧密关系;构架了一个旅游研究的框架。加特纳研究了旅游形象的形成过程。吉尔和威廉姆斯(Gill&Williams)研究了山区旅游社区的增长发展。豪格等(Haug,et al.)从时间视角,研究了西班牙“小挪威”的旅游移民问题。威尔金森(Wilkinson)从“过去和现在”角度预测了世界和加勒比海旅游。约瑟夫(Jozef)研究了旅游预测与决策的实用标准。

在空间思维方面,国外研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利珀(Leiper)提出了旅游目的地对于客源地的旅游引力系统。布里顿(Britton)以斐济为例,研究了新经济中的旅游空间组织问题。米切尔等(Mitchell,et a1.)以一项实际空间关系调查案例,研究了城市公共休闲空间关系问题。塔之姆等(Tazim,et a1.)探讨了区域合作理论并研究了社区旅游规划。威尔逊(Wilson)从统计角度研究了旅游的空间分布模式。应天煜等以中国相邻乡村比较案例,研究了社区、政府与外部资本进入农村文化旅游问题。曼斯费尔德(Mansfeld)研究了旅游目的地选择和旅游空间行为维塞尔(Visser)以开普敦为例,研究了男性同性恋者在南非城市的休闲空间。维伯克(Verbeke)对欧洲的旅游流进行了区域空间分析。皮尔斯(Pearce)研究了旅游空间分布模型的功能问题。恩赖特和牛顿(Enright&Newton)致力于构建一个综合的旅游目的地竞争力模型。

在时空融合思维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奥康纳等(O’Connor,et a1.)进行了旅游者流动的地理时空跟踪与分析研究。巴特勒(Butler)则研究了旅游区时空演化对旅游资源管理的意义。戈尔姆森(Gormsen)研究了国际旅游时空发展中的中心模式。舒瓦尔和艾萨克森(Shoval&Isaacsen)提出了人类活动行为的时空序列比对分析方法。弗拉迪米尔等(Vladimir,et a1.)对日本旅游者在中欧国家的流动模式和未来趋势进行了研究。

3.2国内研究实践

国内在时空思维的旅游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左冰提出“旅游是时间与空间的统一形式”;时空统一观是旅游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基本哲学观;时空有机结合是认识旅游活动与发展演变的基本分析视角。

时间思维旅游实践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陆林等以三亚、北海、普陀山、黄山、九华山为例,对海滨型与山岳型旅游的客流季节性进行了比较研究。黄震方等研究了盐城麋鹿生态旅游区的游客变化特征及预测。马耀峰、李天顺选择我国12个旅游热点城市,用历时性分析思维对旅华游客流动模式进行了系统研究。李辽宁、弓晓颖研究了中国红歌的历史演变。

在空间思维旅游研究方面成果丰富。黄向、保继刚对游憩行为的场所依赖(place attachment)进行了研究。陆林、鲍捷以千岛湖为例,用耗散结构理论对旅游地演化过程及机制进行了研究。张捷等对自然观光旅游地客源市场的空间结构进行了研究。吴必虎等研究了中国城市周边乡村旅游地的空间结构。卡显红、沙润以长江三角洲为例,研究了城市旅游空间的相互作用。侯兵、黄震方等对文化旅游的空间形态进行了研究。

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第9篇

关键词:幼儿学习;激发学习兴趣;引导;起发

【中图分类号】G623.5

一. 激发幼儿学习数学的兴趣

幼儿学习数学的兴趣是影响幼儿学好数学的一个重要的非智力因素,而且还影响着学习态度和学习信心。幼儿时期特别是小班时候的兴趣,态度和信心的重要时期。兴趣是学习的动力,它可以激发幼儿的求知欲和学习动机,只有当幼儿对某种事或某个活动发生兴趣时,他才会积极的参与,主动的探索和自觉的学习。日常生活中包含了大量的学习数学机会,教师要善于利用这些教育资源,引导幼儿了解数学和生活的关系,懂得数学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例如:幼儿园发现玩具的形状,颜色,大小不同,班上的小桌子少,小椅子多,进餐时将碗和勺一一对应,整理玩具时可按形状,颜色分类,户外活动时说说花草的数目,形状,颜色,排队时说说自己所在的位置等等,让幼儿在轻松自然地生活情景中活动数学知识和经验,激发幼儿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

二. 耐心引导,启发思维

幼儿的运算活动,从形式上看,是从在直接感知实物的基础上进行运算过渡到表现运算,再过渡到概念运算的;从运算活动内化来看,是从与外语活动和动作相关的运算过渡到以语言运算为主角的。这正好反应了幼儿的运算活动从外部向内部的智力活动转化过程。如何促进这一过程的顺利转化,发展幼儿的思维能力呢?

第一,有层次的提出启发性问题,这是培养幼儿思维的方向性,顺序性的求范性思维。如要求幼儿列出两个数相加等于6夫人所有加法运算,并使大部分幼儿做到有步骤的思考,体现一的方向性和顺序性,不遗漏,不重复。必须给幼儿提供思维线索,进行有步骤的启发。首先按照第一个加数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排列。这样就可以保证幼儿的思维准确。

第二,注意规律的探索和发现,一切事物都具有的规律可循,发现规律,并运用规律解决实际问题是思维发展的最终目的。如从1-1=0,2-2=0,3-3=0等式子的概括中的出同数相减等于0的规律,从5+3=8,3+5=8的概括中得出加法交换律。而在于引导幼儿获得发现规律的思维方式,学习数学与其他学科显著区别在于学习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思维能力,特别是抽象逻辑思维具有十分重要的低位,因此,我们必须从数学的启蒙教育做起,遵循幼儿的心里特征和思维特征。充分运用幼儿的心理特征和思维特征,乐于接受,乐于参与的各种形式和方式,从发展具体形象思维出发,尽可能地逐步培养抽象逻辑思维,促进幼儿思维能力的不断发展,为他们将来进入学校学习数学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 培养幼儿学习数学的乐趣

幼儿在游戏中学习数学,就让幼儿自己动手操作获得知识,幼儿操作材料的提供应注意的问题;一是所提供的材料能引起幼儿的兴趣,激发幼儿自发地探索活动,同时便于幼儿的操作,二是材料外问特征不能太花哨,应注意体现幼儿所学的概念属性,三是根据幼儿的年龄特征,材料多少考虑与幼儿人数相等,凡是要教给幼儿的有关数学知识,都尽可能地转化为可直接操作的材料活动,让幼儿的动手操作的过程中,体现某种概念,形成头脑中形象,作体验学习数学的乐趣,提高幼儿学习数学的主动性,积极性。

四. 变换教法,保持记忆

儿童心理研究表明,幼儿在连续集中注意一段时间一般在课堂开始的15到20分钟左右,这是教学的最佳时间,教师既要善于抓紧最佳时间,又要科学的安排一节课的每一个教学程序,不断的变换自己的教学方法。使学生的注意力得意调整,每一位教师都十分珍惜学生的最佳注意时间,在时间内完成新知识的传输,学生要松一口气时教师结合教学内容适当安排一下游戏,游戏数学激发学生兴趣,保持记忆的最佳方法之一,游戏是幼儿忠实的伙伴,可以引导学生在玩中学趣中练,乐中成长,不可分离,把教学巧妙结合,妙趣横生的数学游戏,活泼的组织形式,采用游戏教学的方法,提高学生的记忆,加强思维。

五.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及时抽象出一般客观规律

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第10篇

作为一名研习法律的学生,或者说一名法律实践者对属于我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探讨一直在继续,但是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真正的内涵的研究却仍然处于一种被忽视和落后的状态。在我国当前所提倡的法治社会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维方式更突显其重要性。学生通过相关资料的收集现拟从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的模式形态、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在的独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望能引起与老师和同学们的共鸣,进而达到大家对法律思维方式重视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法治意义

一、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它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意味: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而且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学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它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这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垄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第二,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都被广泛地应用。

(三)法律思维时间视野的回溯性和空间视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维视野包括时间视野和空间视野两个方面。法律思维视野在时间上的特征表现为回溯性,“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决定法律思维在时间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动法律思维起动的法律问题的过去性。一个具体的思维活动的发生是由于出现了有待于解决的复杂的涉法问题,这些问题是在过去发生的,要解决它,就必须在法律上“再现”过去发生的问题。第二,思考涉法问题的依据即法律规则的既定性。法律思维只能从既定的规则或从存在的先例中寻求法律理由,规则和先例都是在过去的时间里形成并适用未来问题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表现为,一方面经过程序而做出的决定被赋予既定力,除非经过法定的高级审级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机制迫使决策机关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碰到同类问题必须按同样方式解决,造成同样结果。”另一方面,程序开始之际,事实已经发生,但决定胜负的结局是未定的。这给国家留下了政策考虑的余地,给个人留下了获得新的过去的机会。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虽可以重新解释,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参加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事后的抗辩和反悔一般都无济于事。法律思维在视野空间上的特征表现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维的空间维度造成的。一般来说,一个具体的法律思维活动如法律推理活动是在法律规则、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所构成的框架内展开的。(1)法律规则的适用是有空间范围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有效,国内法一般在国家所及的领域内生效,国际法律规则也只在缔约国家适用。法律规则空间范围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维主体养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间和特定的理论空间思考的习惯。(2)法律事实是发生在具体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要再现、查清这一事实必须以当时的时空为界限,这就限定了思维的空间范围。(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动必须在程序所允许的空间维度内进行,例如诉讼法关于与受理的空间范围的规定是不能违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也是与法律和政治的密切关联分不开的。作为一枚硬币两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渗透的。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权性质渗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异性,同时也影响不同国家法学理论界将研究视角集中于本国领域。另外,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传统。法律思维主体往往以本民族的语言来表达思维成果。语言的空间范围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间语言交流的障碍也是造成思维空间有限性的一个原因。

三、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

任何一种思维方式的产生总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法律思维方式也不例外。近年来,人们对法律思维方式问题的关注缘于法治观念的兴起。正是法治建设呼唤法律思维方式。我国目前正逐步走入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是时代的强音。许多人尤其是法律人对法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尽管人们对法治的理解还不完全一样,但关于法律的大量信息标志着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法律思维对法治发展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具体来说,这两个方面的意义主要是通过下述三个渠道发生:(1)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而这些知识和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人们的理性思维,增强人们抵御野蛮和专制的能力,推进人们行为的理性化。野蛮行为和专制思想是随着法学知识的增长而节节败退的。这可以说是法学家对法治的最大贡献。(2)当法律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会引发人们对行为合法性的日常考究。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规定性预设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当法律思维成为思维定式,人们就会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以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如此,法治精神的实现也就为期不远了。(3)法律思维方式蕴含着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也会发生很大影响。在传统观念中,法律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是有道理的,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则是有问题的。如果法律人也把法律当成工具,就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也就不会把自己的人生价值投入到法律职业(包括法学研究)之中。正是由于法律人把拓展法律知识、研究法律方法当成自己的人生追求,并以自己的行为来影响社会中的其他人,才使得法律的生命有了载体,有了其发展的原动力,也才有了所谓的法律人生。

参考文献:

[1]郑成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载于《法制日报》2000年4月。

[2]张维真:《现代思维方法的理论与实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4]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5]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第11篇

作为一名研习法律的学生,或者说一名法律实践者对属于我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探讨一直在继续,但是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真正的内涵的研究却仍然处于一种被忽视和落后的状态。在我国当前所提倡的法治社会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维方式更突显其重要性。学生通过相关资料的收集现拟从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的模式形态、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在的独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望能引起与老师和同学们的共鸣,进而达到大家对法律思维方式重视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法治意义

一、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它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意味: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而且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学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它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这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垄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第二,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都被广泛地应用。

(三)法律思维时间视野的回溯性和空间视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维视野包括时间视野和空间视野两个方面。法律思维视野在时间上的特征表现为回溯性,“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决定法律思维在时间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动法律思维起动的法律问题的过去性。一个具体的思维活动的发生是由于出现了有待于解决的复杂的涉法问题,这些问题是在过去发生的,要解决它,就必须在法律上“再现”过去发生的问题。第二,思考涉法问题的依据即法律规则的既定性。法律思维只能从既定的规则或从存在的先例中寻求法律理由,规则和先例都是在过去的时间里形成并适用未来问题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表现为,一方面经过程序而做出的决定被赋予既定力,除非经过法定的高级审级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机制迫使决策机关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碰到同类问题必须按同样方式解决,造成同样结果。”另一方面,程序开始之际,事实已经发生,但决定胜负的结局是未定的。这给国家留下了政策考虑的余地,给个人留下了获得新的过去的机会。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虽可以重新解释,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参加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事后的抗辩和反悔一般都无济于事。法律思维在视野空间上的特征表现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维的空间维度造成的。一般来说,一个具体的法律思维活动如法律推理活动是在法律规则、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所构成的框架内展开的。(1)法律规则的适用是有空间范围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有效,国内法一般在国家所及的领域内生效,国际法律规则也只在缔约国家适用。法律规则空间范围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维主体养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间和特定的理论空间思考的习惯。(2)法律事实是发生在具体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要再现、查清这一事实必须以当时的时空为界限,这就限定了思维的空间范围。(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动必须在程序所允许的空间维度内进行,例如诉讼法关于与受理的空间范围的规定是不能违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也是与法律和政治的密切关联分不开的。作为一枚硬币两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渗透的。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权性质渗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异性,同时也影响不同国家法学理论界将研究视角集中于本国领域。另外,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传统。法律思维主体往往以本民族的语言来表达思维成果。语言的空间范围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间语言交流的障碍也是造成思维空间有限性的一个原因。

三、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

任何一种思维方式的产生总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法律思维方式也不例外。近年来,人们对法律思维方式问题的关注缘于法治观念的兴起。正是法治建设呼唤法律思维方式。我国目前正逐步走入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是时代的强音。许多人尤其是法律人对法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尽管人们对法治的理解还不完全一样,但关于法律的大量信息标志着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法律思维对法治发展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具体来说,这两个方面的意义主要是通过下述三个渠道发生:(1)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而这些知识和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人们的理性思维,增强人们抵御野蛮和专制的能力,推进人们行为的理性化。野蛮行为和专制思想是随着法学知识的增长而节节败退的。这可以说是法学家对法治的最大贡献。(2)当法律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会引发人们对行为合法性的日常考究。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规定性预设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当法律思维成为思维定式,人们就会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以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如此,法治精神的实现也就为期不远了。(3)法律思维方式蕴含着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也会发生很大影响。在传统观念中,法律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是有道理的,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则是有问题的。如果法律人也把法律当成工具,就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也就不会把自己的人生价值投入到法律职业(包括法学研究)之中。正是由于法律人把拓展法律知识、研究法律方法当成自己的人生追求,并以自己的行为来影响社会中的其他人,才使得法律的生命有了载体,有了其发展的原动力,也才有了所谓的法律人生。

参考文献:

[1]郑成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载于《法制日报》2000年4月。

[2]张维真:《现代思维方法的理论与实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4]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5]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第12篇

作为一名研习法律的学生,或者说一名法律实践者对属于我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探讨一直在继续,但是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真正的内涵的研究却仍然处于一种被忽视和落后的状态。在我国当前所提倡的法治社会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维方式更突显其重要性。学生通过相关资料的收集现拟从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的模式形态、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在的独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望能引起与老师和同学们的共鸣,进而达到大家对法律思维方式重视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法治意义

一、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它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意味: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而且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学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这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垄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第二,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都被广泛地应用。

(三)法律思维时间视野的回溯性和空间视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第13篇

一、征地拆迁的内涵

(一)征地拆迁的概念。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征地管理机关或有关授权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将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予以搬迁,国家对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

(二)征地拆迁的特征。第一,征地拆迁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征地拆迁是政府单方面行为。第三,征地拆迁行为具有强制性。

二、思想政治工作的内涵

(一)思想政治工作的概念由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虽然古已有之,但“思想政治工作”概念的形成却与共产主义运动有关。中国共产党诞生后,长期使用“政治工作”这个概念。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对“思想政治工作”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此后一直沿用“思想政治工作”这个概念。

(二)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人,这使得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特点:一是鲜明的党性和阶级性;二是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三是严密的科学性;四是具体对象的针对性;五是教育过程的连续性。

(三)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和方法。1.原则。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是根据思想政治工作的客观规律和人们的主观意图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概括出一系列基本原则,主要有:①理论联系实际原则;②思想政治工作与物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③耐心说服教育与严格的组织纪律相结合的原则。2.方法。由于人们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下会产生不同的思想倾向,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人会有不同的思想特点,因此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应是多种多样的。科学的方法有:疏导的方法、民主的方法、讨论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等等。

三、征地拆迁中做好群众思政工作的重要性

毛泽东曾经说过:“思想工作和政治工作,是完成经济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保证,它们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征地拆迁,简单地说,是做人的工作,征地拆迁工作就是做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征地拆迁中的关键,做思想政治工作要谨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这一标准,在处事中做到有的放矢,要有全局意识;把那些懂政策、作风硬、有奉献精神、有驾驭全局能力、会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同志调整到征地拆迁岗位上来,发挥我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

(一)做好征地拆迁群众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方式方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征地拆迁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征地拆迁过程说到底是利益分配调整的过程。因此,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一定要注重方式方法,必须从群众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解决问题,做到换位思考,多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听取群众意见,从被征地拆迁群众中的所想、所盼、所虑出发 ,做到心中“一盘棋”。在实施补偿安置工作中,我们既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又要有灵活性。要坚持用足政策,凡是政策规定必须补偿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凡是可补可不补的,要坚决补偿;凡是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请求,都要最大限度地予以帮助解决。

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数学教学 思维品质 培养

根据小学生的特点,培养其思维的自觉性,敏捷性和灵活性。现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重视说理训练,培养思维的自觉性。

1、培养学生独立 思考问题的习惯。

小学生形象思维能力较强,教学中让其从最直观的、最熟悉的事物,最简单的变化开始,在观察、操作的基础上,引导进行思考。如:我在一年级教学“圆柱、球的认识”时,首先,拿一个木柱让学生观察,让其说说像什么图形,上、下底面形状大小是否一样。再拿出一个皮球,让学生摸一摸,通过触觉先感知其面,再从不同角度,用视觉观察其形状。通过一系列观察提问,回答,引导学生逐步得到完整、正确的圆柱和球的概念。这样,不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又使学生学会了怎样思考问题,为了帮助学生思考,应给学生提供直观的思维材料,让学生在大量的直观和操作中,动脑动手,感知事物的特征,找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规律性,引导学生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2、培养学生表述思维过程的能力。

语言是思维的工具。重视学生的数学语言训练,培养口头表达能力是数学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教学中可通过学生看图说话,表述图意,编应用题等方法对学生进行数学语言训练。这样既提高了学生的数学语言表述能力,也有助于学生了解简单应用题的结构特征,为学生学好较复杂的应用题打好基础。由于数学语言较抽象,对数学语言的准确理解,只有在不断应用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语言不精练,用词不当,思路迂回等现象,这时,教师要耐心地予以引导,使学生从敢说到会说,从那些朦胧认识和儿童的自然语言,逐步过渡到规范、准确的数学语言。

二、重视双基训练,培养思维的敏捷性。

小学生由于受心理、家庭、教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他们在思维敏捷性方面有所差异。因此,学生就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找到思维的起点和途径,也就谈不上思维的敏捷性。要培养学生的思维敏捷性,首先,应让学生全面、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确保不同学生对所学知识能够过关。其次,教学中要根据学生不同情况,分类严格要求,逐步提高学生的思维敏捷性。在练习过程中,应先让学生说算理,按照一般方法计算到适当时间,简缩思维过程,提高计算速度。

三、由于所学知识的限制,小学生的思维灵活性差。

在教学中应紧密结合教学内容通过一题多解,一题多问,鼓励学生灵活应用所学知识,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特别是在巩固、应用新知识的练习更应注意培养学生这方面的能力。

1、注重综合性练习

如:在小学数学课本第三册中《两步计算应用题》的教学中,我引导学生先分析题中的已知条件、未知条件,并与前面的复习题进行对比,然后计算。这样,学生在思考中产生多个思维指向,沟通知识的联系,加深、拓宽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2、注意变式练习。

如:在小学数学课本第二册《认识图形》一节的教学中,讲了圆柱的特征之后,出示一些位置、形状、大小不同的圆柱体让学生去判断,使学生通过变式、比较练习,认识圆柱的特征,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从不同的角度理解所学知识,为学生灵活运用新知识打好基础。

3、注意一题多解。

如:小学数学课本第三册的第37页中有这样一道题:

3×( )=( )×( ) ( )×( )=( )×( )

在教学中,引导学生在新学的乘法口诀中寻找,鼓励学生积极思维,不死记硬套,诱发学生从不同角度去发现事物的本质特征和数量关系,从而产生新的构思,提出不同的解题思路和方法,得到多个答案。

4、注重顺逆思维的转化。

在低年级数学教材中,多数题目是按照已知条件,通过顺向思维解题的。逆向思维是从反向(或结果)出发而进行逆向推理的一种思维方式。低年级学生由于比较习惯顺向思维,在解需要逆向思维的题的时,常常感到很困难。因此在教学中,要适当设计一些逆向思维题进行练习,在顺逆思维的相互转化中发展学生的思维品质。这样,有利于学生明确数量关系间的内在联系,发展学生的逆向思维,进一步提高学生解题的灵活性。

5、注意总结规律。

法律思维的特征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思维能力;紧密联系;综合运用;课堂教学;教学效率;表象;观察整体

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是依据学生思维特征进行教学的需要。我国心理学家朱智贤、林崇德在他们合著的《思维发展心理学》一书中指出:小学儿童思维的基本特点是从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要形式逐步过渡到以抽象逻辑为主要形式,但这种抽象思维,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直接与感性经验相联系的,仍然具有很大成分的具体形象性。因此,要搞好数学教学就一定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那么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呢?我有以下几点做法:

一、掌握解题规律,培养判断思维能力

在应用题的教学中,除了运用分析法掌握数量关系外,还要根据题中的已知、未知条件的关系,教给学生寻找解题途径的规律。

解答复合应用题,要注意使其所学的新旧知识紧密联系,综合运用。教学求平均数问题时,要和等分除法联系起来,使学生指导这类应用题是等分除法的发展与深化,使学生掌握总数量、总份数和平均数的求法和运算规律。如:教学“育红小学四年级学生分三个组去工厂糊纸盒,第一组16个人共糊256个;第二组14个人共糊210个,第三组15个人共糊254个,全班每人平均糊多少个?“引导学生寻求解题途径和规律:(1)看到这道题求什么?(单一量)(2)怎么求?(总数÷总份数=单一量)(3)什么是总量?(三个小组糊纸盒的总个数)4、什么是总份数?(三个小组的人数和)接着启发学生找求总量的途径为几个部分量相加。根据分析列出算式:(256+210+254)÷(16+14+15)。

应用题教学只要我们注意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采取适当的手段,通过一定形式训练,使学生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那么数学教学质量就会不断地提高。

二、在几何形体教学中,培养形象思维能力

小学阶段,结合形体知识的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空间观念。《全日制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在教学中明确指出:使学生逐步形成简单几何形体的形状、大小和相互位置关系的表象,能够识别所学的几何形体,并能概括几何形体的名称,再现它们的表象,培养初步的空间观念。小学几何知识属于直观实验几何,所以在教学中要让学生就几何形体亲自去摆一摆、剪一剪、拼一拼、数一数,以逐步形成几何形体的表象,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数学形象特征做出判断。

例如:教学长方形、正方形的初步认识时,为了使抽象的图形能具体形象化,我首先出示“课本、画、毛巾、生字卡”等具体实物,从具体实物中分别抽象出长方形和正方形,让学生从不同的图形中初步感知长、正方形的特征,形成相应的表象,然后让学生折一折、摆一摆、剪一剪,在具体的操作活动中进一步感知长方形、正方形的特征,最后让学生做练习。在练习中除了让学生做教材中“做一做”和练习中的题目,还要出示一些标准图形的变位图,让学生做出判断。这样既可以帮助学生更全面、更准确地认识长、正方形的本质特征,又可以再现表象,从而促使形象思维能力的发展与提高。

三、一题多解,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

一题多解可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从小对一个问题会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去分析,提高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

例如:教“按比分配”的例1后,启发学生运用学过的知识求用多种方法解答,“红星机械厂计划生产400个零件,按生产个数比2∶3分配给甲乙两个车间,甲乙两个车间各要生产零件多少个?”

(1)用按比分配的方法解,先求总份数2+3=5,再求甲乙两个车间各要生产的个数:

400×=160(个) 400×=240(个)

(2)用整数归一思路解:(以1份的个数作为单位“1”)先求出1份是多少个?400÷(2+3)=80(个)

再求甲乙两个车间各要生产的个数:

80×2=160(个) 80×3=240(个)

(3)用分数方法解:(以甲生产的个数作为单位“1”)

甲车间要生产的个数:400÷(1+)=160(个)

乙车间要生产的个数:400-160=240(个)

用分数方法解:(以乙生产的个数作为单位“1”)

乙车间要生产的个数:400÷(1+)=240(个)

甲车间要生产的个数:400-240=160(个)

(4)用方程解:解:设每份为x个。

2x+3x=400

x=80

2x=160 3x=240

这样,通过一题多解,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方法,多方位地分析应用题的数量关系,使学生思考问题的起点、过程以及结论都具有思维的灵活性,这样教学不但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沟通了知识之间的联系,提高了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发展了学生的智力。

四、观察整体,培养敏捷性的思维能力

思维的敏捷性是指学生善于从整体的观察中,自觉地减缩思维过程,直接获得计算结果。敏捷的观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算式特征的整体观察,做出敏捷的判断;二是能对算式进行合理组合,发现诀窍,抓住算式特征,使计算简便。如:计算0.6×5×140×5×2,如果不经过整体观察,把握数字2与5的关系,要进行计算就比较麻烦。利用2与5的特征,运用乘法交换律和数的分解以及因数变化引起积的变化规律,原式为(6×7)×(5×2)×(5×2),那么,思维过程就浓缩为6×7与5×20.这样,答案就显而易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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