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电信管理范文

电信管理范文

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电信管理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电信管理

电信管理范文第1篇

网络管理已经成为计算机网络和电信网研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网络中采用的先进技术越多,规模越大,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也就越复杂。计算机网络和电信网的管理技术是分别形成的,但到后来渐趋同化,差不多具有相同的管理功能和管理原理,只是在网络管理上的具体对象上有些差异。

通常,一个网络由许多不同厂家的产品构成,要有效地管理这样一个网络系统,就要求各个网络产品提供统一的管理接口,即遵循标准的网络管理协议。这样,一个厂家的网络管理产品就能方便地管理其他厂家的产品,不同厂家的网络管理产品之间还能交换管理信息。

在简单网络管理协议snmp(simplenetworkmanagementprotocol)设计时,就定位在是一种易于实施的基本网络管理工具。在网管领域中,它扮演了先锋的角色,因osi的cmip发展缓慢同时在internet的迅猛发展和多厂商环境下的网络管理解决方案的驱动下,而很快成为了事实上的标准。

snmp的管理结构如图1所示。它的核心思想是在每个网络节点上存放一个管理信息库mib(managementinformationbase),由节点上60(agent)负责维护,管理者通过应用层协议对这些进行轮询进而对管理信息库进行管理。snmp最大的特点就是其简单性。它的设计原则是尽量减少网络管理所带来的对系统资源的需求,尽量减少agent的复杂性。它的整个管理策略和体系结构的设计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snmp的主要优点是:

·易于实施;

·成熟的标准;

·c/s模式对资源要求较低;

·广泛适用,代价低廉。

简单性是snmp标准取得成功的主要原因。因为在大型的、多厂商产品构成的复杂网络中,管理协议的明晰是至关重要的;但同时这又是snmp的缺陷所在——为了使协议简单易行,snmp简化了不少功能,如:

·没有提供成批存取机制,对大块数据进行存取效率很低;

·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机制,安全性很差;

·只在tcp/ip协议上运行,不支持别的网络协议;

·没有提供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通信的机制,只适合集中式管理,而不利于进行分布式管理;

·只适于监测网络设备,不适于监测网络本身。

针对这些问题,对它的改进工作一直在进行。如1991年11月,推出了rmon(rernotenetworkmonitor)mib,加强snmp对网络本身的管理能力。它使得snmp不仅可管理网络设备,还能监测局域网和互联网上的数据流量等信息,1992年7月,针对snmp缺乏安全性的弱点,又公布了s-snmp(securesnmp)草案。到1993年初,又推出了snmpversion2即snmpv2(推出了snmpv2以后,snmp就被称为snmpv1)。snm-pv2包容了以前对snmp的各项改进工作,并在保持了snmp清晰性和易于实现的特点以外,吸取了cmip的部分优点,功能更强,安全性更好,具体表现为:

·提供了验证机制,加密机制,时间同步机制等,安全性大大提高;

·提供了一次取回大量数据的能力,效率大大提高;

·增加了管理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从而支持分布式管理结构,由位于中间层次(intermediate)的管理者来分担主管理者的任务,增加了远地站点的局部自主性。

·可在多种网络协议上运行,如osi、appletalk和ipx等,适用多协议网络环境(但它的缺省网络协议仍是udp)。

·扩展了管理信息结构的很多方面。特别是对象类型的定义引入了几种新的类型。另外还规范了一种新的约定用来创建和删除管理表(managementbrs)中的“行”(rows)。

·定义了两种新的协议数据单元pdu(protocoldataunit)。get-bulk-request协议数据单元允许检索大数据块(largedatablocks),不必象snmp那样逐项(itembyitem)检索;inform-request协议数据单元允许在管理者之间交换陷阱(tran)信息。

cmip协议是在osi制订的网络管理框架中提出的网络管理协议。cmip与snmp一样,也是由管理者、、管理协议与管理信息库组成。

cmip是基于面向对象的管理模型的。这个管理模型表示了封装的资源并标准化了它们所提供的接口。如图2所示了四个主要的元素:

·系统管理应用进程是在担负管理功能的设备(服务器或路由器等〕中运行的软件:

·管理信息库mib是一组从各个接点收集来的与网络管理有关的数据;

·系统管理应用实体(systemmanagementapplicationentities)负责网络管理工作站间的管理信息的交换,以及与网络中其它接点之间的信息交换;

·层管理实体(layermanagemententities)表示在osi体系结构设计中必要的逻辑。

cmip模型也是基于c/s结构的。客户端是管理系统,也称管理者,发起操作并接收通知;服务器是被管系统,也称,接收管理指令,执行命令并上报事件通知。一个cmip操作台(console)可以和一个设备建立一个会话,并用一个命令就可以下载许多不同的信息。例如,可以得到一个设备在一段特定时间内所有差错统计信息。

cmip采用基于事件而不是基于轮询的方法来获得网络组件的相关数据。

cmip已经得到主要厂商,包括ibm、hp及at&t的支持。用户和厂商已经认识到cmip在企业级网络管理领域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它能够满足企业级网管对横跨多个管理域的对等相互作用(peertopeerinteractions)的要求。cmip特别适合对要求提供集中式管理的树状系统,尤其是对电信网(telecommunicationsnetwork)的管理。这就是下面提到的电信管理网。

二、电信管理网tmn

电信管理网tmn是国际电联itu-t借鉴0si中有关系统管理的思想及技术,为管理电信业务而定义的结构化网络体系结构,tmn基于osi系统管理(itu-ux.700/iso7498-4)的概念,并在电信领域的应用中有所发展.它使得网络管理系统与电信网在标准的体系结构下,按照标准的接口和标准的信息格式交换管理信息,从而实现网络管理功能。tmn的基本原理之一就是使管理功能与电信功能分离。网络管理者可以从有限的几个管理节点管理电信网络中分布的电信设备。

国际电信联盟(itu)在m.3010建议中指出,电信管理网的基本概念是提供一个有组织的网络结构,以取得各种类型的操作系统(oss)之间、操作系统与电信设备之间的互连。它采用商定的具有标准协议和信息的接口进行管理信息交换的体系结构。提出tmn体系结构的目的是支撑电信网和电信业务的规划、配置、安装、操作及组织。

电信管理网tmn的目的是提供一组标准接口,使得对网络的操作、管理和维护及对网络单元的管理变得容易实现,所以,tmn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网管各部分之间的互连性的要求。集中式的管理和分布式的处理是tmn的突出特点。

itu-t从三个方面定义了tmn的体系结构(architecture),即功能体系结构(functionalarchitecture),信息体系结构(informationarchitecture)和物理体系结构(physicalarchitecture)。它们分别体现在管理功能块的划分、信息交互的方式和网管的物理实现。我们按tmn的标准从这三个方面出发,对tmn系统的结构进行设计。

功能体系结构是从逻辑上描述tmn内部的功能分布。引入了一组标准的功能块(functionalblock)和可能发生信息交换的参考点(referencepoints)。整个tmn系统即是各种功能块的组合。

信息体系结构包括两个方面:管理信息模型和管理信息交换。管理信息模型是对网络资源及其所支持的管理活动的抽象表示,网络管理功能即是在信息模型的基础上实现的。管理信息交换主要涉及到tmn的数据通信功能和消息传递功能,即各物理实体和功能实体之间的通信。

物理体系结构是为实现tmn的功能所需的各种物理实体的组织结构。tmn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具体的物理体系结构,从功能体系结构到物理体系结构存在着映射关系。物理体系结构随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千差万别。在物理体系结构和功能体系结构之间有一定的映射关系。物理体系结构中的一个物理块实现了功能体系结构中的一个或多个功能块,一个接口实现了功能体系结构中的一组参考点。

仿照osi网络分层模型,itu-t进一步在tmn中引入了逻辑分层。如图3所示:

tmn的逻辑分层是将管理功能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映射到事务管理层bml(businessmanagementlayer),业务管理层sml(servicemanagementlayer),网络管理层nml(networkmanagementlayer)和网元管理层eml(elementmanagementlayer)。再加上物理存在的网元层nel(networkelementlayer),就构成了tmn的逻辑分层体系结构。从图2-6可以看到,tmn定义的五大管理功能在每一层上都存在,但各层的侧重点不同。这与各层定义的管理范围和对象有关。

三、tmn开发平台和开发工具

1.利用tmn的开发工具开发tmn的必要性

tmn的信息体系结构应用osi系统管理的原则,引入了管理者和的概念,强调在面向事物处理的信息交换中采用面向对象的技术。如前所述,tmn是高度强调标准化的网络,故基于tmn标准的产品开发,其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复杂,使得tmn的实施成为一项具有难度和挑战性的工作;再加上osi系统管理专业人员的相对缺乏,因此,工具的引入有助于简化tmn的开发,提高开发效率。目前比较流行的基于tmn标准的开发平台有hpovdm、sunsem、ibmtmn平台和dset的dsg及其系列工具。这些平台可以用于开发全方位的tmn管理者和应用,大大降低tmn/q3应用系统的编程复杂性,并且使之符合开放系统互连(osi)网络管理标准,这些标准包括高级信息模型定义语言gdm0,osi标准信息传输协议cmip,以及抽象数据类型定义语言asn.1。其中dset的dsg及工具系列除了具备以上功能外,还具有独立于硬件平台的优点。下面将比较详细论述dset的tmn开发工具及其在tmn开发中的作用。

2.dset的tmn开发工具的基本组成

dset的tmn开发工具从功能上来讲可以构成一个平台和两大工具箱。一个平台:分布式系统生成器dsg(distributedsystemgenerator);两个工具箱:管理者工具箱和工具箱。

分布式系统生成器dsg

dsg是用于顶层tcp/ip、osi和其它协议上构筑分布式并发系统的高级对象请求0rb。dsg将复杂的通信基础设施和面向对象技术相结合,提供构筑分布式计算的软件平台。通信基础设施支持分布式计算中通信域的通信要求。如图4所示,它提供了四种主要的服务:透明远程操作、远程过程调用和消息传递、抽象数据服务及命名服务。借助于并发的面向对象框架,一个复杂的应用可以分解成一组相互通信的并发对象worker,除了支持例如类和多重继承等重要的传统面向对象特征外,为了构筑新的worker类,dsg也支持分布式对象。在一个开放系统中,一个worker可以和其它worker进行通信,而不必去关心它们所处的物理位置。

dsg提供给用户用以开发应用的构造块(buildingblock)称为worker。一个worker可以有自己的控制线程,也可以和别的线程共享一个控制线程,每个worker都有自己的服务访问点sap(serviceaccesspoint),通过sap与其它worker通信。worker是事件驱动的。在worker内部,由有限状态机fsm(finitestatemachine〕定义各种动作及处理例程,dsg接受外部事件并分发到相应的动作处理例程进行处理。如图5所示,独占线程的此worker有三个状态,两个saps,并且每个sap的消息队列中都有两个事件。dsg环境通过将这些事件送到相应的事件处理程序中来驱动worker的有限状态机。

worker是分布式的并发对象,dsg用它来支持面向对象的特点,如:类,继承等等。worker由workerclass定义。worker可以根据需要由应用程序动态创建。在一个unix进程中可以创建的worker个数仅受内存的限制。

管理者工具箱由asn.c/c++编译器、cmip/rose协议和管理者代码生成器mcg构成,如图6所示。

其中的cmip/rose协议提供全套符合q3接口选用的osi七层协议栈实施。由于tmn在典型的电信环境中以面向对象的信息模型控制和管理物理资源,所有被管理的资源均被抽象为被管对象(m0),被管理系统中的帮助管理者通过mo访问被管理资源,又根据itu-tm.3010建议:管理者与之间通过q3接口通信。为此管理者必须产生与通信的cmip请求。管理者代码生成器读取信息模型(gdmo文件和asn.1文件),创立代码模板来为每个被定义的mo类产生cmip请求和cmip响应。由于所有cmip数据均由asn.1符号定义,而上层管理应用可能采用c/c++,故管理者应用需要包含asn.1数据处理代码,管理者工具箱中的asnc/c++编译器提供asn.1数据到c/c++语言的映射,并采用“预处理技术“生成asn.1数据的低级代码,可见利用dset工具用户只需编写网管系统的信息模型和相关的抽象数据类型定义文件,然后利用dset的asnc/c++编译器,管理者代码生成器即可生成管理者部分代码框架。

工具箱包括可砚化生成器vab、cmip翻译器、asn.c/c++toolkit,其结构见图7。用来开发符合管理目标定义指南gdmo和通用管理信息协议cmip规定的应用.使用dset独具特色的工具箱的最大的好处就是更快、更容易地进行应用的开发。dset在应用的开发上为用户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个典型的gdmo/cm1p应用包括三个代码模块:

·、mit、mib的实施

·被管理资源的接口代码

·后端被管理资源代码

第一个模块用于处理与mo实施。工具箱通过对过滤、特性处理、mo实例的通用支持,自动构作这一个模块。dset的这一部分做得相当完善,用户只需作少量工作即可完成本模块的创建。对于mcreate、m-delete、m-get、m-cancel-get、m-set、m-set-confirmed、m-action、m-action-confirmed这些cmip请求,第一个模块中包含有缺省的处理代码框架。这些缺省代码都假定管理者的cmip请求只与mo打交道。为了适应不同用户的需求,dset工具箱又提供在缺省处理前后调用用户程序的接入点(称为userhooks)。当某cmip请求需与实际被管资源或数据库打交道时,用户可在相应的pre-或post-函数中加入自己的处理代码。例如,当你需要在二层管理应用中发cmip请求,需望获取实际被管资源的某属性,而该属性又不在相应mo中时你只需在gdmo预定义模板中为此属性定义一pre-get函数,并在你自己的定制文件中为此函数编写从实际被管设备取到该属性值的代码即可。dset的agent代码在执行每个cmip请求前都要先检查用户是否在gdmo预定义文件中为此清求定义了pre-函数,若是,则光执行pre-函数,并根据返回值决定是否执行缺省处理(pre-函数返回d-ok则需执行缺省处理,否则agent向管理者返回正确或错误响应)。同样当agent执行完缺省处理函数时,也会检查用户是否为该请求定义了post-函数,若是则继续执行post-函数。至于agent与mo之间具体是如何实现通信的,用户不必关心,因为dset已为我们实现了。用户只需关心需要与设备交互的那一部分cmip请求,为其定制pre-/post函数即可。

第二个模块实现mo与实际被管资源的通信。它的实现依赖于分布式系统生成器dsg所提供“网关处理单元”(gateway)、远程过程调用(rpc)与消息传递机制及msl语言编译器。通信双方的接口定义由用户在简化的rose应用中定义,在dsg中也叫环境,该环境定义了双方的所有操作和相关参数。dsg的ctx编译器编译ctx格式的接口定义并生成接口表。dsg的msl语言编译器用以编译分布式对象类的定义并生成事件调度表。采用dsg的网关作为mo与实际被管资源间的通信桥梁,网关与mo之间通过定义接口定义文件及各自的msl文件即可实现通信,网关与被管设备之间采用设备所支持的通信协议来进行通信,例如采用tcp/ip协议及socket机制实现通信。

第三个模块对被管理资源进行实际处理。这一模块根据第二个模块中定义的网关与被管设备间的通信机制来实现,与工具没有多大联系。

四、tmn开发的关键技术

电信管理网技术蕴含了当今电信、计算机、网络通信和软件开发的最新技术,如osi开放系统互连技术、osi系统管理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及分布式处理、面向对象的软件工程方法以及高速数据通信技术等。电信管理网应用系统的开发具有巨大的挑战性。

工具的引入很大程度上减轻了tmn的开发难度。留给开发人员的最艰巨工作就是接口(interface)的信息建模。尤其是q3接日的信息建模问题。

q3接口是tmn接口的“旗舰”,q3接口包括通信模型和信息模型两个部分,通信模型(0si系统管理)的规范制定的十分完善,并且工具在这方面所作的工作较多,因此,当我们设计和开发各种不同管理业务的tmn系统时,主要是采用一定的方法学,遵循一定的指导原则,针对不同电信领域的信息建模问题。

为什么说建模是tmn开发中的关键技术呢?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在那些先有国际标准(或事实上的标准),后有设备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存在一致性的信息模型的,例如目前sdh和七号信令网的tmn系统存在这样的信息模型标准。但即使这样,在这些tmn系统的实施过程,有可能由于管理需求的不同而对这些模型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在那些先有设备而后才有国际标准(或事实上的标准)的设备,而且有的电信设备就无标准而言,由于不同厂家的设备千差万别,这种一致性的信息模型的制定是非常困难的。

例如,近年来标准化组织国际电信联盟(itu-t)、欧洲电信标准组织(etsi)、网络管理论坛(nmf)和atm论坛等相继颁布了一些q3信息模型。但至今没有一个完整的稳定的交换机网元层的q3信息模型。交换机的q3信息模型提供了交换机网元的一个抽象的、一般的视图,它应当包含交换机的管理的各个方面。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随着电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交换机技术也在不断的发展,交换机的类型不断增加,电信业务不断的引入。我们很难设计一个能够兼容未来交换机的信息模型。如今的交换机已不再是仅仅提供电话的窄带业务,而且也提供象isdn这样的宽带业务。交换机趋向宽带窄带一体化发展,因此交换机的q3信息模型是很复杂的,交换机q3信息建模任务是很艰巨的。

五、tmn管理者和的开发

下面结合我们的开发工作,探讨一下tmn管理者和的开发。

1.管理者的开发

基于osi管理框架的管理者的实施通常被认为是很困难的事,通常,管理者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位于人机之间的图形用户接口gui(graphicaluserinterfaces),接收操作人员的命令和输入并按照一种统一的格式传送到第二部分——管理功能。管理功能提供管理功能服务,例如故障管理,性能管理、配置管理、记费管理,安全管理及其它特定的管理功能。接收到来gui的操作命令,管理功能必须调用第三部分——cmsiapi来发送cmip请求到。cmisapi为管理者提供公共管理信息服务支持。

大多数的网管应用是基于unix平台的,如solaris,aixandhp-ux。若gui是用x-window来开发的,那么gui和管理功能之间的接口就不存在了,从实际编程的的角度看,gui和管理功能都在同一个进程中。

上面的管理者实施方案尽管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着不足。首先是费用昂贵。所有的管理工作站都必须是x终端,服务器必须是小型机或大型机。这种方案比采用pc机作客户端加上unix服务器的方案要昂贵得多。其次,扩展性不是很好,不同的管理系统的范围是不同的,用户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不是所有的用户都希望在x终端上来行使管理职责。因此,pc机和调终端都应该向用户提供。最后由于x-window的开发工具比在pc机上的开发工具要少得多。因此最终在我们的开发中,选择了pc机作为管理工作站,sunultral作为服务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将管理者划分为两个部分——管理应用(managementapplication)和管理者网关(managergateway)。如图8所示。

管理应用向用户提供图形用户接口gui并接受用户的命令和输入,按照定义好的消息格式送往管理者网关,由其封装成cmip请求,调用cmisapi发往。同时,管理者网关还要接收来自的响应消息和事件报告并按照一定的消息格式送往管理应用模块。

但是这种方案也有缺点。由于管理应用和管理者网关的分离,前者位于pc机上,后者位于ultral工作站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须通过网络通信来完成。它们之间的接口不再是一个参考点(referencepoint),而是一个物理上的接口,在电信管理网tmn中称为f接口。迄今为止itu-t一直没能制定出有关f接口的标准,这一部分工作留给了tmn的开发者。鉴于此,我们制定了管理应用和管理者网关之间通信的协议。

在开发中,我们选择了pc机作为管理工作站,sunultral作为我们的管理者网关。所有的管理应用都在pc机上。开发人员可以根据各自的喜好来选择不同开发工具,如java,vc++,vb,pb等。管理者网关执行部分的管理功能并调用cmisapi来发送cmip请求,接收来自的响应消息和事件报告并送往相应的管理应用。

管理者网关的数据结构是通过编译信息模型(gdmo文件和asn.1文件)获得的。它基于dsg环境的。管理者网关必须完成下列转换:

数据类型转换:gui中的数据类型与asn.1描述的数据类型之间的相互转换;

消息格式转换:gui和管理者网关之间的消息格式与cmip格式之间的相互转换;

协议转换:tcp/ip协议与osi协议之间的相互转换。

这意味着管理者网关接收来自管理应用的消息。将其转换为asn.1的数据格式,并构造出cmis的参数,调用cmisapi发送cmip请求。反过来,管理者收到来自的消息,解读cmis参数,构造消息格式,然后送往gui。gui和管理者网关之间的消息格式是由我们自己定义的。由于管理应用的复杂性,消息格式的制定参考了cmis的参数定义和asn.1的数据类型。

管理者网关是采用多线程(multi-thread)编程来实现的。

2.的开发

的结构如图9所示。

为了使部分的设计和实现模块化、系统化和简单化,将agent分成两大模块——通用模块和mo模块——进行设计和实现。如图所示,通用agent向下只与mo部分直接通信,而不能与被管资源mr直接进行通信及操作,即通用agent将manager发来的cmip请求解析后投递给相应的m0,并从mo接收相应的应答信息及其它的事件报告消息。

的作用是代表管理者管理mo。利用工具的支持,采用面向对象的技术,分为八个步骤进行agent的设计和实现,这八个步骤是:

第一步:对信息模型既gdmo文件和asn.1文件的理解,信息模型是tmn系统开发的基础和关键。特别是对信息模型中对象类和其中各种属性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实际的tmn系统来说,其信息模型可能很复杂,其中对象类在数量上可能很多。也就是说,在设计和实现agent之前,必须作到对mo心中有数。

第二步:被管对象mo的定制。这一部分是agent设计和实现中的关键部分,工具对这方面的支持也不是很多,特别是涉及到mo与mr之间的通信,更为复杂,故将mo专门作为一个模块进行设计和实现mo和mr之间的通信以及数据和消息格式的转换问题,利用网关原理设计一个网关来解决。

第三步:创建内置的m0。所谓内置mo就是指在系统运行时,已经存在的物理实体的抽象。为了保证能对这些物理实体进行管理,必须将这些被管对象的各种固有的属性值和操作预先加以定义。

第四步:创建外部服务访问点sap。如前所述,tmn系统中各个基于分布式处理的worker之间通过sap进行通信,所以要为agent与管理者manager之间、agent与网关之间创建sap。

第五步:sap同内置mo的捆绑注册。由于在tmn系统中,agent的所有操作是针对mo的,即所有的cmip请求经解析后必须送到相应的m0,而基于dsg平台的worker之间的通信是通过sap来实现的。因而,在系统处理过程中,当进行信息的传输时,必须知道相应mo的sap,所以,在agent的设计过程中,必须为内置mo注册某一个sap。

第六步:agent配置。对agent中有些参数必须加以配置和说明。如队列长度、流量控制门限值、agent处理单元组中worker的最大/最小数目。报告的处理方式、同步通信方式中超时门限等。

第七步:agent用户函数的编写,如agentworker初始化函数、子函数等的编写。

第八步:将所有函数编译,连接生成可运行的agent。

mo模块是agent设计中的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部分。这是由于,一方面工具对该部分的支持不是很多:另一方面,用户的大部分处理函数位于这一部分;最主要的还在于它与被管资源要跨平台,在不同的环境下进行通信。mo模块的设计思想是在mo和mr之间设计一个网关(gateway),来实现两者之间的消息、数据、协议等转换。

mo部分的主要功能是解析,执行来自管理者的cmip请求,维持各mo的属性值同被管资源的一致性,生成cmip请求结果,并上报通用agent模块,同时与mr通信,接收和处理来自mr的事件报告信息,并转发给通用agent。

mo部分有大量的用户定制工作。工具只能完成其中一半的工作,而另一半工作都需要用户自己去定制。用户定制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pre-/post-函数。pre-/post-函数的主要功能是在agent正式处理cmip请求之前/之后与被管资源打交道,传送数据到mr或从mr获取数据并做一些简单的处理。通过对这些pre-/post-函数的执行,可以确保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被管资源的运行状态。pre-/post-函数分为两个层次:mo级别和属性级别。mo级别层次较高,所有对该对象类的cmip操作都会调用mo级别的pre-/post-函数。属性级别层次低,只有对该属性的cmip操作才会调用这些函数。dset工具只提供了pre-/post-函数的人口参数和返回值,具体的代码需要完全由用户自己编写。由于agent与被管资源有两种不同的通信方式,不同的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编程结构和运行效率,如果是同步方式,编程较为简单,但会阻塞被管资源,适合于由大量数据返回的情况。异步方式不会阻塞被管资源,但编程需要作特殊处理,根据不同的返回值做不同的处理,适合于数据不多的情况,在选择通信方式时还要根据mo的实现方式来确定。比如,mo若采用doer来实现,则只能用同步方式。

第二类是动作、事件报告和通知的处理,动作的处理相对比较容易,只需考虑其通信方式采用同步还是异步方式。对事件报告和通知的处理比较复杂。首先,需要对事件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事件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由哪一个事件前向鉴别器efd(eventforwardingdiscriminator)来处理等等。比如,告警事件的处理就可以单独成为一类。其次,对每一类事件需要确定相应的efd的条件是什么,哪些需要上报管理应用,哪些不需要。是否需要记入日志,这些日志记录的维护策略等等。

除了这两类定制外,mo也存在着优化问题。比如mo用worker还是doer来实现,通信方式采用同步还是异步,面向连接还是无连接等等,都会影响整个的性能。

如果mo要永久存储,我们采用文件方式。因为目前dset的工具只支持versant、odi这两种面向对象数据库管理系统oodbms,对于0racle,sybase等数据库的接口还需要用户自己实现。mo定制的工作量完全由信息模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决定,一个信息模型的对象类越多,对象之间的关系越复杂(比如一个对象类中的属性改变会影响别的类),会导致定制工作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大大增加。

者agent在执行管理者发来的cmip请求时必须保持与被管资源mr进行通信,将manager传送来的消息和数据转发给mr,并要从mr获取必要的数据来完成其操作,同时,它还要接收来自mr的事件报告,并将这些事件上报给manager。

由上述可知,与被管资源mr之间的通信接口实际上是指mo与mr之间的通信接口。大部分mo是对实际被管资源的模拟,这些mo要与被管资源通信。若让这些mo直接与被管资源通信,则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端:

·由于mo模块本身不具备错误信息检测功能(当然也可在此设计该项功能,但增加了mo模块的复杂性),如果将上向发来的所有信息(包括某些不恰当的信息)全部转发给mr,不仅无此必要,而且增加了数据通信量;同理mr上发的信息也无必要全部发送给mo。

·当被管资源向mo发消息时,由于mit对于被管资源来说是不可知的,被管资源不能确定其相应mo在mit中所处的具体位置,从而也就无法将其信息直接送到相应的mo,因而只能采用广播方式发送信息。这样一来,每当有消息进入mo模块时,每个mo都要先接收它,然后对此消息加以判断,看是否是发给自己的。这样一方面使编程复杂化,使软件系统繁杂化,不易控制,调试困难;另一方面也使通信开销增大。

·mo直接与被管资源通信,使得系统在安全性方面得不到保障,在性能方面也有所下降,为此,采用计算机网络中中网关(gateway)的思想,在mo与被管资源建立一个网关,即用一个gatewayworker作为mo与被管资源通信的媒介。网关在的进程处理中起到联系被管资源与mo之间的“桥梁”作用。

六、总结与展望

q3接口信息建模是tmn开发中的关键技术。目前,各标准化组织针对不同的管理业务制定和了许多信息模型。这些模型大部分是针对网元层和网络层,业务层和事务层的模型几乎没有,还有相当的标准化工作正在继续研究。业务层和事务层的模型是将来研究的重点。

电信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

(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

(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

(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第九条企业(或单位)滚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及上年度完成情况;

(二)本企业(或单位)当年发展目标、重点及建设项目框架、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

(三)本企业(或单位)滚动期末发展思路、目标。

第十条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现状(含路由图);

(二)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需求、发展目标、重点及规划路由图;

(三)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建设项目框架(含路由、距离、容量、投资等)。

第十一条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现状(含路由图、上一年度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含项目路由、距离、容量、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三)本年度传输网建设路由图;

(四)滚动期末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建设项目框架。

第十二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实行备案制度。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于国家每个五年规划期开始前上报备案,滚动规划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上报备案。

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非计划单列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信息产业部。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计划单列企业的规划,同时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上报备案规划3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该规划即自动生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或单位)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实行审批制度。

企业(或单位)年度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于当年一月底前报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报规划的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建设程序应包括编制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进行竣工验收等。其中:利用外资的电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自筹资金的电信建设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进行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限额以下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一并审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整体项目化整为零,规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项目应以业主单位的电信业务许可证范围为依据。

第十七条国内传输网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前,须经相应通信主管部门初审,行业初审同意的项目方可获得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对行业初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出具初审意见的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申报国内传输网跨省建设项目或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应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申报国内传输网省内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应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计划单列企业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自行审批的限额以下国内传输网项目,应抄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申报项目单位应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抄报文件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出具行业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当年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批复同意意见,视同对该滚动规划中国内传输网当年建设项目的行业初审同意。未列入企业(或单位)当年滚动规划内的项目,在审批前必须报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

第二十条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出入口等国际电信建设项目由国家统一审批。其中,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其他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或参与投资建设国际电信项目的单位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信息产业部在受理国际电信建设项目行业初审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限额以下国际电信建设项目审批应在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有权建设传输网的电信运营企业和有关单位联合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联合建设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一个项目联合报批。申报联合建设项目除规定内容外,还应注明合建方及牵头单位,并补充各自的建设规模和出资额。

参与军民合建项目的地方企业或单位必须与经总参通信部批准的军队项目联合建设。

第二十二条参与联合建设国内传输网的各投资方必须事先签署联合建设协议,并明确联合建设的牵头单位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全国性网络联合建设协议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网络联合建设协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批或初审应采取专家咨询、专家评审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批复或出具行业初审意见。

第四章电信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息产业部对全国电信建设市场、电信建设工程质量、招标投标等电信建设活动以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市场、电信建设工程质量、招标投标等电信建设活动,以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投资建设和经营电信设施。

任何企业(或单位)不得从无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购买、租用网络资源。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电信管道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电信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电信管道的建设规模、容量应当满足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有义务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内从事电信设施建设,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第二十八条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时,必须满足建筑物荷载等条件,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应当设置标志并注明产权人。其中光缆线路建设应当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光缆线路标石和水线标志牌;海缆登陆点处应设置明显的海缆登陆标志,海缆路由应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和港监部门备案。产权人发现标志受损或丢失的,应及时修复、补齐,并有权依法追究破坏电信设施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在已设置标志或备案的情况下电信设施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无标志或未备案而发生的电信设施损坏造成的损失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在迁改过程中,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保证通信不中断。迁改费用、保证通信不中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中断通信造成的损失,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或赔偿,割接期间的中断除外。

第三十一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应与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其他设施、树木等与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在路由选择时应尽量避开已建电信线路,并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避免同路由、近距离敷设。受地形限制必须近距离甚至同沟敷设或者线路必须交越的,电信线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制定安全措施,在双方监督下进行施工,确保已建电信线路的畅通。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电信线路建设情况,跨省线路由信息产业部协调解决,省内线路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从事微波通信建设,应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其微波传输通道应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备案。

建设微波通信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无线通信设施不得防碍已建通信设施的通信畅通。防碍已建无线通信设施的通信畅通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四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合格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电信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参与电信建设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其承接的项目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三十五条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电信建设项目实行招标备案制。电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填写"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备案表",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涉及机电设备的国际招标项目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参与电信网络建设的单位应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批和年检手续,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承接电信建设项目。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按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或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证书。否则不得承接电信建设项目。

第三十七条电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不得选择未经通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未取得相应电信建设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单位承担电信建设项目。

第三十八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电信建设的文件和资料,配合有关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并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妨碍监督检查工作,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审批的项目,审批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电信建设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整顿,并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查处,对建设单位及审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已建成的项目暂不允许投入运营。造成国家资源浪费、扰乱电信市场秩序、危害电信安全等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企业(或单位)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电信建设活动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以及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参与电信建设的各方主体违反国家有关电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或予以处罚,已竣工验收的须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电信建设项目投资业主单位委托未经通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未取得相应电信建设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电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责令改正,已竣工的不得投入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电信建设单位和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等单位领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等单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外,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电信管理范文第3篇

1上级交办的通信应急保障任务

1)主要特征

a)通信设施监护,确保完好畅通。b)话务量监控,优先权控制。c)启用备份路由,防止突发拥塞。d)热点区域增加移动基站,临时扩容,疏导话务量通信管制任务。

2)处置过程

a)接收上级交办任务。b)组织相关企业制定保障任务方案。c)保障任务下达给相关电信企业。d)相关电信企业实施现场通信保障任务。e)保障任务实施跟踪。f)任务解除、结束,情况汇总、评估总结。

2重大突发事件通信保障任务

1)主要特征

a)区域话务量激增,造成拥塞甚至瘫痪。b)通信设施损毁,通信中断,形成信息孤岛。c)指挥前移,现场多部门、多种通信手段并存,统一指挥困难。必须快速构建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现场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

2)处置过程

a)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处置方案,调配应急资源。b)指挥前移,组建现场指挥部,相关企业组建现场保障任务专业组。服从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指挥相关企业具体实施各自专业的通信保障任务。c)建立现场与后方之间的通信传输。d)通信管制。e)实施话务量监控,拥塞疏导,确保重要通信畅通。f)逐步抢通、恢复公众通信设施。g)监督保障任务的实施情况,收集、汇总现场通信设施情况,上报/通报。h)保障任务结束,情况汇总、评估总结。

应急通信保障指挥平台功能需求

1平台主要任务及功能

1)应急通信管理部门———电信管理局

a)构建应急通信保障指挥平台系统。b)建设固定指挥中心,与电信运营商联网。c)建立指挥中心业务系统,规范应急业务管理,实现指令的上传下达。d)利用现有各种通信手段,构建指挥调度通信网络,实现应急指挥调度。e)建设现场应急指挥中心(车),通过卫星通信以及各种地面有/无线传输网络与固定指挥中心联网,及时了解应急现场通信保障任务的执行情况(语音、数据、图像),进行跟踪监督。f)针对重大保障任务指挥前移的需要,由电信管理局统一调配各类现场应急指挥车,构建现场指挥部,实施现场指挥。

2)应急通信业务部门———电信运营企业

a)构建与电信管理局指挥中心系统联网的应急信息点/站,及时传递有关数据信息。b)配备现场应急指挥车(平时作应急移动通信车之用),作为运营商或电信管理局在应急通信保障现场的应急指挥车(移动指挥中心),实施现场指挥,并及时反馈现场信息。c)在执行重大通信保障任务时,可由电信管理局统一协调各企业的应急指挥车,构建现场指挥部。

2指挥中心主要功能

1)固定应急指挥中心系统的主要功能

a)实现应急管理,包括应急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等的管理,信息统计汇总,信息等。b)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包括应急响应、指挥调度、视频监控、视频会议、位置定位、运营网络监控数据采集等。c)系统应具有平战结合的特性,满足电信管理局通信应急管理及日常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

2)移动应急指挥中心系统的主要功能

a)以移动指挥车为载体,构建现场指挥中心系统,可实现单车单中心、多车单中心、多车多中心。b)具备车载应急通信系统,用于构建现场通信覆盖网,提供指挥通信手段。c)具备车载应急指挥调度业务系统,用于现场指挥调度、数据信息处理、视频监控等。d)具备卫星通信等传输手段,用于构建现场与远程后方之间的通信联络,实现移动中心与固定中心之间信息交互共享以及协同指挥。f)移动指挥车应具有平战结合特点,日常由各运营企业负责维护,作为机动通信车使用,应急状态下由电信管理局统一调配使用。

应急通信保障指挥平台整体解决方案

1“天空地一体、有线无线融合”的应急通信保障指挥平台

1)基本功能

a)平台实现对通信网的全时段监控。b)对应急通信资源、人员进行有效管理。c)有效指挥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展开。

2)基本通信平台构成

a)天际:卫星通信平台。b)空中:无人机、系留气球平台。c)地面:各种地面通信网络平台。

3)基本指挥平台配置

a)固定指挥中心。b)移动指挥中心。c)数字单兵系统。

2应急通信保障指挥平台构成

1)基础支撑系统基础支撑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等硬件系统及数据库、GIS(地理信息系统)等软件系统。

2)综合应用系统综合应用系统是本解决方案的核心,实现通信保障应急指挥过程中的各个业务流程,满足不同业务需要。设计为应急业务管理应用和日常管理应用两大部分。应急业务管理应用包括应急事务处理系统、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多媒体档案管理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等。日常管理应用包括日常公文流转、通知公告新闻和系统管理等。

3)指挥调度系统指挥调度系统包括音/视频调度、录音/录像、多路传真、短信收发、语音通知、信息终端等。

4)视频会议和图像接入系统包括视频会议系统、视频监控等图像接入系统。

5)数据库系统数据库系统包括应急资源库、应急事件库、GIS信息库、预案库、多媒体档案库、知识库、案例库等。

6)固定指挥中心系统固定指挥中心系统是应急通信保障指挥的核心平台。由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指挥调度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数据库系统以及大屏幕显示系统、音响系统、中控系统、操作系统等构成。通过卫星、宽带无线等通信手段,实现与远程移动指挥中心的连接、信息交互和共享、分析、研判、决策、指挥。

7)移动指挥中心系统移动指挥中心系统是应急通信保障指挥平台在应急现场的关键平台。职能是构建一个统一的通信和指挥调度业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指挥调度业务。由应急业务应用系统、多媒体通信系统、调度台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定位系统、数据库、GIS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车辆系统等构成。通过卫星、宽带无线等通信手段,实现与远程固定指挥中心的连接、信息交互、共享等。通过空中平台PMP/Mesh(点对多点网络/无线网格网络),支持单车单中心、多车单中心、多车多中心等现场部署方式,支持数字单兵系统。

8)数字单兵系统数字单兵系统通常选配公网手机终端、专网集群、对讲手持终端、背负式视频终端、卫星便携终端、定位终端、环境数据采集终端等。通过卫星、空中平台、车载平台等接受指挥中心指令,采集并上传应急事件现场各类信息,开展应急保障措施的实施。

9)通信网络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包括PSTN/PLMN(公用交换电话网/公共陆地移动网)、IP网络、无线城域网、集群网络、卫星通信网络、微波通信网络、短波/超短波电台等。卫星通信系统由一个主站,若干车载站、便携站,多个微型终端构成。实现应急事件现场(车载站、便携站、微型终端)到固定指挥中心(主站),固定指挥中心到应急事件现场的信息传递、共享,指挥调度指令的交互。一般采用星状网络。

由于卫星通信资费等原因,在3G/LTE(长期演进)公网覆盖区域,可选择3G/LTE公网的宽带无线数据传输作为移动指挥车到后方指挥中心的第一传输手段,通信制式可根据各运营商现有网络选择。

应急通信保障指挥平台成功案例

上海世博会应急通信保障指挥平台由一个固定指挥中心、三个移动指挥中心、四十多套单兵终端、卫星通信系统、3G和LTE移动通信系统、宽带无线通信系统组成。对上连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通信指挥中心、上海世博会组委会、市应急办,对下连接三大通信运营商。可以采集上海电信、上海移动、上海联通的通信网络运行情况,实时监视上海世博园区通信状况。可以及时调度三个移动指挥车到世博园区进行现场指挥,通过卫星或微波传输链路与固定中心互联,实现视频等信息采集回传以及进行协同指挥。可以在固定指挥中心或移动指挥车上通过语音、视频、短信、传真等手段进行指挥调度。上海世博会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系统极大提高了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在世博会期间的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效率,圆满完成了世博会通信应急保障任务,被工信部领导评价为:通信应急保障系统的全面超越。

对我国应急通信保障指挥平台建设策略的建议

1)遵循科学发展、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快建设天空地、有线无线融合的应急通信保障指挥平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加强技术标准、体制的研究和专用频率资源的规划,提升互联互通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依托具有自主产权的优势技术,加快发展宽带应急通信专网,并在下一代网络(3G、LTE、NGN)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同时考虑应急通信的需求,提升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能力。

4)强化顶层设计,提高应急指挥中心跨地域、跨行业的快速部署、联动作战的能力。

结束语

电信管理范文第4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的单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自用或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统称为第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

直接从第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获得IP地址除自用外还分配给本单位互联网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为第二级IP地址分配机构(以下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级别依此类推)。

第四条国家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IP地址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IP地址备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统一建设并管理全国的互联网IP地址数据库,制定和调整IP地址分配机构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使用全国互联网IP地址数据库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

第七条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

第八条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在进行IP地址备案时,应当如实、完整地报备IP地址信息(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参见本办法附录)。

第九条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取得IP地址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IP地址信息的第一次报备。

第十条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申请和分配使用的IP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变更后的IP地址信息。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备变更后的信息。

第十一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IP地址信息的报备,由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总公司)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共同完成。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总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由其申请、使用和分配到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完成该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公司(分支机构)申请、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

第十二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的网络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完成其申请、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

第十三条IP地址分配机构同时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由其提供接入服务的使用自带IP地址的用户的IP地址信息,并自提供接入服务之日起五日内,填报IP地址备案信息,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分配IP地址时,应当通知其下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IP地址信息。

第十六条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电信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保护互联网运营者之间的公平、有效竞争,保障互联网骨干网间及时、合理的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是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换中心),指用于互联网间互联时交换流量和路由信息的公共平台及相关设施。

(二)国家级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交换中心),指用于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的交换中心。

(三)交换中心互联,指通过交换中心实现互联网网间互联的互联方式。

(四)直接电路互联,指通过直达专用电路实现互联网网间互联的互联方式。

(五)对等互通,指互联网间平等地交换路由信息,并据此实现业务流量互通的特定的互联网互通关系。

(六)多边对等互通,指发生在多个互联网间的对等互通关系。

(七)双边对等互通,指发生在两个互联网间的对等互通关系。

(八)转接互通,指一个互联网向另一个互联网提供自己所知的互联网路由可达信息,后者通过前者而获得互联网的通达性的特定互联网互通关系。

(九)双边互通,指发生在两个互联网间的互通关系,包括双边对等互通和转接互通。双边互通可以通过直接电路互联方式实现,也可以在互联网交换中心通过后背连接实现。

(十)后背连接,指互联网交换中心两个成员间为实现双边互联在交换中心所建立的连接。

第二章互联原则

第五条互联网骨干网间可通过交换中心互联或直接电路互联两种方式实现互联:

(一)通过交换中心互联方式可实现多边对等互通和双边互通。

(二)通过直接电路互联方式可实现双边互通。

第六条互联网骨干网间必须在国家级交换中心进行多边对等互通。

第七条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的技术规范和通信质量必须符合《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

第八条除国家级交换中心的多边对等互通外,如有特殊需要,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互联网骨干网间还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选择通过直接电路互联方式或交换中心方式实现双边互通,但不得影响国家级交换中心多边对等互通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国家级交换中心的管理

第九条信息产业部根据我国互联网发展需要,统一规划建设中立、非盈利性的国家级交换中心,实现互联网骨干网间的流量与路由信息交换。

第十条接入国家级交换中心的成员资格由信息产业部确定。

运行互联网骨干网的互联单位为国家级交换中心的成员。

第十一条因发生并购、转让、破产等事件使原有互联单位不复存在或不再进行有关互联网国际联网的活动并需要退出国家级交换中心时,需提前3个月报请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十二条信息产业部委托国家级交换中心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负责交换中心建设、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级交换中心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的相关职责包括:

(一)负责国家级交换中心设施的建设和扩容;

(二)确定交换中心运行机构,负责交换中心日常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三)制定交换中心的年度计划与年度预算;

(四)组织对交换中心的检查及年度审计;

(五)制定交换中心的相关管理章程;

(六)制定交换中心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的具体流程;

(七)监督和评价交换中心运行机构的工作;

(八)配合信息产业部协调解决各互联网骨干网间的互联争议;

第十三条交换中心运行机构负责具体的运行维护实施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交换中心的日常运行维护;

(二)定期制作并交换中心运行报告和报表;

(三)交换中心设备故障的处理和申告;

(四)向各成员单位提供运行及结算的统计数据;

(五)通信管理局指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由各互联单位和国家级交换中心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组成国家级交换中心专家委员会。国家级交换中心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交换中心的运行、管理及其它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为信息产业部和交换中心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提供决策咨询。

第四章互联协议

第十五条各互联网骨干网必须签订通过国家级交换中心实现多边对等互联的互联协议。互联协议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内容。

第十六条互联协议应当由互联网骨干网运行单位总部机构之间签订(含修订),总部以下机构不再另行签订互联协议。

第十七条互联各方总部机构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发至各自下属机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互联各方应当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配合的原则进行互联协议的协商,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签订协议的依据、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方式、互联技术方案与要求、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与互联相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包括互联各自维护范围、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网间通信应急方案等)、服务等级要求、网间结算、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费用分摊与结算

第十九条维持国家级交换中心正常运行所需的运行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设备维护费用、与运行有关的各种消耗等)和交换中心设施的升级与扩容费用由参与国家级交换中心互联的各成员分摊。

第二十条各成员置于国家级交换中心机房的路由器设备及该路由器与各自网络间的物理与逻辑线路的运行维护由各方自行负责,其发生的费用与国家级交换中心无关。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交换中心的成员利用国家级交换中心的后背连接实施双边互通时,应向交换中心支付相应费用。其连接线路的运行维护由各成员自行负责,发生的费用与交换中心无关。

第二十二条互联各方应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骨干网互联结算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结算周期进行互联结算,不得加收费用,不得无故拖延向对方结算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双边互联所涉及的费用分摊与结算由参与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互联时限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交换中心的成员单位应在收到信息产业部下发的互联要求后3个月内完成互联工作;确有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需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家级交换中心的成员由于各种原因需对其参与多边对等互通的线路或设备进行扩容时,扩容工作应在1个月内完成,确有不可抗拒因素需延期时,需经当地通信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交换中心成员由于各种原因需修改路由等相关数据时,应提前通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其他交换中心成员,并在1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通过国家级交换中心方式进行双边互通的互联时限要求由参与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国家级交换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直接电路互联的时限要求由参与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互联实施中,因下列情况出现争议致使互联不能继续进行或影响网间业务互通时,参与互联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电信主管部门协调:

(一)与互联有关的网络设备功能及电信设施的提供;

(二)互联时限;

(三)业务的提供;

(四)网间通信质量;

(五)与互联有关的费用;

(六)互联中的欺诈行为;

(七)其他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三十条电信主管部门收到协调申请后,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发现申请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明显不符或者超出电信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的内容符合要求的,电信主管部门正式开始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电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互联争议进行协调。协调应当自开始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结束。

第三十二条协调结束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电信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意见或建议对互联争议作出决定,强制争议各方执行。

第三十三条决定应当在协调结束之日起45日内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决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电信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决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电信管理范文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其与专用电信网单位(以下简称"专用网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争议:

(一)因互联技术方案而产生的争议;

(二)因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而产生的争议;

(三)因互联时限而产生的争议;

(四)因电信业务的提供而产生的争议;

(五)因网间通信质量而产生的争议;

(六)因与互联有关的费用而产生的争议;

(七)信息产业部规定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的其他电信网间互联争议。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对经营全国性基础电信业务公司总部之间及其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用网单位之间的互联争议的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性基础电信业务公司总部以下的经营机构之间及其与专用电信网单位之间的互联争议的处理。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单位是电信网间互联争议的当事人。

第五条处理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协调,及时处理;

(二)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发生电信网间互联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其与专用网单位之间发生互联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互联争议协调申请。

互联争议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格式附后)

第八条电信主管部门收到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后,对协调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发现申请协调的争议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不予受理或告知由相关机构处理。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正式开始进行协调。

第九条电信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争议双方的陈述;确定主要分歧,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协调意见。如争议双方接受初步协调意见,则结束协调工作。

(二)如争议一方或双方均不接受初步协调意见的,在征求争议双方的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有关专家意见后,提出最后协调意见,结束协调工作。

协调阶段应当自开始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结束。

第十条电信主管部门在协调的每个阶段,均应当出具《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意见书》(格式附后)正本一式三份,副本若干份。正本由争议双方各执一份,电信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出具的《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意见书》副本应当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协调不能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争议,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电信主管部门至少应当在论证前7日向应邀专家通报论证事项和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论证会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电信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新闻单位参加。

论证会由电信主管部门主持。

第十三条处理互联争议邀请的专家由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

每次论证会邀请的电信技术、经济、法律专家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论证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争议双方的陈述;

(二)电信主管部门对争议协调的意见;

(三)专家发表论证意见或建议,并提出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

在论证期间,对需要进一步由有关方面说明的情况或需要现场调查的项目,由电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研究,并请专家再次论证和提出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所邀专家的公开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在45日内作出行政决定。

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充分尊重专家的论证意见和建议。对未予采纳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向专家作出说明,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行政决定一般应由电信主管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行政决定作出后,应当向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电信主管部门对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互联双方在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前,可以自行达成互联协议,并报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行政决定作出后,争议双方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时限内自觉履行。

第十八条争议一方或双方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电信管理范文第7篇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通信科技在人们生产生活中的应用越加广泛,形成了一个业务多样化、技术先进化的现代通信网。本文主要对通信传输网络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监控技术加以研究,以期为保障通信网络安全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通信传输网;监控技术;网络安全

1引言

目前,信息时代已成为社会客观发展的必然趋势,通信传输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随着网络用户量及其对网络需求量的增加,各大电信企业开始将发展的重点放在光传输网络的管理上,同时,我国电信产业逐渐呈现多样化、开放化趋势,相关通信工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因此,通信企业为了在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应为用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并严格保障网络运营环境安全。

2通信传输网的概述

目前,我国通信传输网系统一般是由多个商家分别进行组建的,商家不同则意味着系统具有互异性,这也就使得通信传输系统在网络维护及网络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严重制约了我国通信事业的发展。对于通信管理而言,传输网监控是一个重要内容,其是保证网络安全的一个重要途径。电信管理网为各大操作系统提供了一个协调、联系的平台,电信网与电信管理网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这二者之间有很多相互结合的接口,可有效保障数据间的相互传输。电信网和电信管理网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而通信传输网作为电信管理网的一个子系统,导致信息传输逐步朝着综合化方向发展。目前,通信传输网的发展已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一种特色,同时也是科技发展的重点内容。一方面,良好的通信传输网监控技术,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使得现代化的社会生活更加便捷,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信传输网络的监控技术关系到国家安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家和国家之间需要进行必要的传输活动,有利于提高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

3通信传输网中监控技术

监控技术的系统管理主要包括故障、配置、性能、安全等多方面的管理,为了向网络用户提供更有效、可靠的通信传输服务,可对网络上相关的通信设备进行定期控制、监测、诊断,最大程度降低通信传输网中的运营成本。

3.1故障管理功能

故障管理主要可以分为两大部分:①设备故障的管理;②网络故障的管理。故障管理指的是通过系统将故障转为警告事件,并将其告知用户,以及时发现故障、处理故障。在通信传输网运行中,若是网络单元出现故障,则设备管理系统会对其进行解释,然后转为预警形式,传输至网络管理系统对该预警事件加以分析,最后以文字或是图片的方式告知用户,以便用户对其进行了解,同时根据造成该故障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如表1所示即为故障管理内容。故障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四大内容:①故障定位;②故障修正;③故障测试;④故障报告管理。故障管理系统的应用,可以帮助维护人员掌握传输网络故障情况,通过故障预警确定故障位置,生成派工单,以便在第一时间派遣维修人员,及时控制、处理故障,避免故障影响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此外,故障预警信息均是通过实时图形告知用户,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对预警颜色进行设定的,例如:紧急预警显示为红色;主要预警显示为橙色;次要预警显示为黄色;提示信息显示为紫色;正常显示为绿色。除此之外,所有故障预警还带有声音指示,用户是可以屏蔽的。

3.2性能管理功能

性能管理主要为用户提供以下资料:①通信设备运行情况;②网络/网络单元效能报告。通过上述数据资料的统计分析,可帮助用户正确评估、校正传输网。性能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性能参数及其报表统计、图形显示,性能参数统计基础为I-TU-TG821,采集时间间隔为15min或是24h,而图形显示发热优势在于直观性强,易于用户理解。

3.3安全管理功能

安全管理主要是采取各种屏蔽措施,使得未授权用户无法进入本网管系统,以免受到恶意攻击,导致重要数据被泄露或破坏,以此来保障传输网的安全性。一般情况下,为了提升传输网使用的便捷性,可将授权用户再次进行细分:①管理用户,其享有传输网全部功能;②维护用户,其享有传输网部分功能。

3.4配置管理功能

配置管理是通过资源管理、电路管理、现场值班管理、统计报表等各种配置方法,实现网络设备单元的科学配置,主要涉及到网络单元参数、单板参数等的配置,可有效实现对网络设备各种数据的统一管理,确保网络中新添加的网络单元能够短时间内投入正常运营,从而保障传输各单元的合理运行。配置管理主要有两大功能:①资源管理,其可对传输网中全部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有利于保障数据准确、完整,为电路调度、故障定位提供提供数据支撑;②电路管理,其面向的是高层管理用户,具体内容如下:a.预警实时映射至电路。传输网某条电路设备、光缆出现故障,则相应的预警会直接映射到改电路,通过两种方式加以显示,一种为区域电路组织图,通过干线可显示电路的相应信息;另一种是电路组织列表,按照城市将全部的电路都罗列出来,同时每一条电路所经过的端站也全部列出。b.电路预警查询。用户可对任意两个城市间电路的实际工作情况、组成状况、具体的预警信息等进行查询。c.选择用户所需电路。若是用户需要对某一条电路进行调配,则可在界面上将两端城市选定,系统即可按照用户所设定的调配规则,将一条处于空闲状态的电路分配出来,供用户使用。d.电路数据录入。通过系统,可自动管理调度中心与地区调度中心间开放电路,同时完成调度后,相应的资料修改工作也会自动进行。

3.5维护管理功能

维护管理主要是确保通信传输网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下,其功能如下:①对网管系统内部各部件的运行时间进行准确校对;②可将网管系统各部件通信状态全面显示出来;③为用户提供各种统计报表,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设定数据范围或是报表的格式;④对网管系统的相关参数进行合理设置,并对各个数据库进行初始化,有利于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4结语

近年来,我国网络技术水平已经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并在远距离传输、本地信息交换和移动通信交流的通信网络传输上实现了质的飞跃,通信传输网监控技术的发展和当今信息化社会的发展需求相符,对于维护我国社会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大对通信传输网监控技术的研究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范宗新.通信传输网监控技术的探讨与研究[J].中国信息化,2013(14):89.

[2]贾勋明.通信传输网监控技术的探讨与研究[J].软件,2012,33(6):102~103.

[3]何民,张钰.浅析通信网管远程监控在县级信通机房运行值班中的应用[J].中国新通信,2015,17(20):29~31.

电信管理范文第8篇

为了探讨如何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以作出符合实际的分析。

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是伴随着电信业的发展和改革而逐步进展的。根据电信监管主体和制度的不同变化,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改革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以前,国家通过邮电部对全国的邮政和电信实施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和电信实施管理,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管理体制。这一阶段,我国电信管理体制的特点是管理机构“政企合一”,各级邮电管理局既实施行政管理,又经营邮电业务。因此可以说,当时在我国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电信监管体制。

第二阶段,199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撤销邮电部、电子工业部,组建成立信息产业部。2000年,《电信条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继成立,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管职能。在这种垂直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与通信管理局之间没有直接的领导关系,各地通信管理局更类似于信息产业部的派出机构。这一阶段,电信监管机构已基本实现“政企分离”,我国开始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电信监管体制。

第三阶段,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订了议定书和有关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承诺开放电信服务业的文件。为适应这一改革开放形势,我国在加大电信改革的同时,加快了《电信法》的立法进程。目前,《电信法》草案正在国务院进行审议,看来今年年底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不可能。这一阶段尚未完结,电信监管机制在这个阶段中将依照《电信法》予以重构和创新。目前各方面对于《电信法》草案,仍然有许多不同意见。我国究竟应当设定什么样的电信监管体制,也尚未定论。

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的几点弊端

电信监管体制是《电信法》立法的关键问题。《电信法》历次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是一种比现行体制更加强调集中统一的体制。

目前正在国务院审议的《电信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

“国务院电信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电信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电信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依照电信监管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原则重新审视《电信法》草案,发现《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是比较明显的。

(一)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目前,我国电话用户总数已突破7亿,居世界第一;互联网上网人数超过一亿,居世界第二;电信业已成为我国的支持产业之一。面对如此庞大规模的电信和信息服务市场,在现行垂直单一的电信监管体制下,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已经十分困难。由于信息产业部在各地设立的通信管理局和地方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一地并存,通信管理局又不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因此在各地电信监管上存在着机构重叠、力量分散、妨碍服务、影响效能的体制性弊端。据了解,电信监管机构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各个省级通信管理局的人员通常不到20人,加上信息产业部分管电信的人员,全国从事电信监管工作的人员仅仅数百人,根本无力对我国庞大的电信市场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管。然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试图坚持并进一步强化这种垂直单一的电信监管体制,将几十项监管任务都法定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一家承担,使体制性弊端更加突出。以行政复议为例,不采用条块给合、分级管理的体制来做到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疏导压力,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就没有法律依据来分工处理电信领域的争议和纠纷,造成所有案件都要到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去处理的局面,必然形成“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监管困境,与《决定》提出的以人为本原则不相符合,最终导致无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电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飞速发展,广大电信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加强电信监管力度,提高电信服务水平,构建与广大用户的和谐关系,已成为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业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的大事。在这种形势下,再延续甚至强化这种集中统一的垂直监管体制,并不能真正加强电信监管,是既不利于电信改革与发展,也不利于更好地为广大电信用户服务的。

(二)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电信具有集中性、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将电信全程全网的技术特点与一统到底的管理体制相混淆,拟推行比现行监管体制更强调集中统一的垂直监管模式。但是它忽视了电信同时具备的其他特点,即电信还具有综合性、社会性、建设配套性强的特点。为适应电信的这两方面的特点,应当按照《决定》提出的科学发展原则,从促进电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发,实行中央与地方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电信监管体制。

这方面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不应当把地方政府排斥在电信监管体制以外。近十年来各地信息化建设的实践证明,全国各地地方政府对于加强电信监管、促进电信发展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促进信息化建设包括电信的发展,是地方党委和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当地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电信监管协作配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显示了电信监管应当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必要性。

----地方政府在电信网络建设与规划上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诸如集约化通信管线的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选址等,地方政府都承担着重要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责任,并根据需要提请地方人大立法或者制定政府规章,促进了各地电信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历来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承担重要责任。中央曾多次发文,强调互联网管理体制要遵循各有分工、加强属地管理的原则。信息安全涉及城市安全和经济安全,是需要综合治理的全局性问题,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与管理。显然,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绝不仅仅是电信监管机构一家能完全管得了的事情。

----在电信群体性矛盾的及时处理方面,基本上是依靠地方政府来协调解决的。近年来,地方政府花费了较多精力解决电信领域频发的各类社会突发事件,如电信用户集体性维权行为、针对设置通信基站的群体性信访、电信公共资源的无序争夺等,与电信监管机构协同工作,妥善处理,保障了电信的稳定发展。

然而《电信法》草案,除规定地方政府具有配合电信建设的义务外,无视地方政府参与电信管理的成功实践,无视地方政府在电信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所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完全排斥地方政府的参与,是违背科学发展原则的,是很不合理的。(三)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改革开放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改革开放”,“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

《电信法》草案在设定电信监管体制时,借鉴了国外电信监管体制和我国银行、证券业监管体制的情况,决定设立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即设立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及根据需要在地方设立派出机构。

应当肯定,电信业与银行、证券业在统一性、专业性、技术性强这些方面是相近的,电信监管体制借鉴我国银行、证券业监管体制的情况来设定,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更应当看到,电信业包括电信制造业和电信服务业两大领域,涉及电信改革和发展的许多任务与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息息相关,仅仅靠垂直统一的电信监管机构一家是无法圆满完成的。例如,电信管道建设与维护、驻地网建设与维护、公共电信配套设施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关重大矛盾的及时处理等事项,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参与或协作,肯定是做不好的。据此,《电信法》草案在设定电信监管体制时全盘照抄我国银行、证券监管体制,是不适当的。

也应当肯定,鉴于电信业规模经济的共同特性,借鉴发达国家在电信监管体制方面的经验,是必要的。但是更应当看到,近十年来在许多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电信法律改革的浪潮,其中包括对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在美国,为充分发挥各州的作用,已进一步完善了联邦通信管理局(FCC)和各州之间在电信监管体制上的协调,将本地电话的部分管理职能和开放本地电信业务的部分决策权交给了各州政府。在英国,已从过去单一的政府专职部门的监管体制,改革为增加电信行业的自我管控、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以及其他政部门的配套监管的混合体制。在澳大利亚,国家通信管理局(ACA)和竞争与消费委员会(ACCC)负责电信监管事务,并在各州设立办事处,与州政府共同处理电信监管事项。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尽管对电信大多实行中央监管机构的直接管理,但同时都十分注重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对比之下,我国《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完全排斥地方政府的作用,并没有很好地借鉴和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

(四)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冶国家”。

《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与我国宪法、法律关于国家机构职权的规定有所相违,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原则不尽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立法要“符合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第六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对照这些法律规定,《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排除地方政府对于电信及与电信相关建设事项的管理职能,不符合宪法关于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也不符合“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的“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电信并非专属中央管理的领域,应当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出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重构和创新电信监管体制。

(五)这种体制与依法行政的权责一致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电信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管职权,也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都相应对行政许可机关、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规定有法律责任。国务院为推进依法行政,在全国政府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电信监管机构,作为依法行政的机构之一,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贯彻行政执法权责一致的原则。

然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没能很好贯彻这一原则。《电信法(征求意见稿)》共143条,直接涉及电信监管职能的条文达79条,其他条文也多与监管的要求相关。可以说,赋予电信监管机构的职权是很多、很大的。但是,对电信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制约的规定却几乎设有。《电信法(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一章列举了许多法律责任,分别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电信用户、电信监管工作人员和社会其他相关方面,都一一设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唯独对于电信监管机构作为执法机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整部法律草案没有一条关于电信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事实上,个别电信监管机构由于违法行使职权而侵犯电信企业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导致纠纷和诉讼发生,是已经存在的现象,将来也不可能完全堵绝。因此,无论是从针对实际情况需要,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出发,《电信法》都应当明确规定电信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不应有丝毫异议。

三、对《电信法》创新电信监管体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我国《电信法》立法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电信法》的立法进程,自1980年提出立法计划、开始起草工作以来,已历经26年之久。据悉,今年上半年,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电信法立法论证会,就《电信法(征求意见稿)进行沟通协调。信息产业部前任部长吴基传曾专门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作了电信法热点难点问题的讲解。然而,由于三网融合和由此引发的监管体制等很多问题,需要在有关部门之间协商解决,《电信法》草案至今还在国务院审议中,估计年内《电信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已不可能。现在,《决定》这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为我们以《决定》创新精神重新审视《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以有力的指导。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法律界和电信业内外,围绕我国电信监管体制问题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为了创新电信监管体制,笔者吸取有关机构、企业和人士的意见,就《电信法》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当前电信改革,是应当放松监管,还是应当加强监管?

有的观点认为,我国电信改革当务之急是扩大市场竞争范围,减少政府监管,应当采取放松电信监管的措施。笔者认为,我国电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应当加强电信监管,加大监管力度,保障电信发展与改革。

应当承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是承诺逐步开放电信服务业市场的,相应地政府以行政行为干预电信市场的现象将逐步减少,实现电信服务业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但是,当前我国仍处在入世后过渡期,电信业作为我国新兴支柱产业,刚刚从计划经济运作模式逐步转向市场经济经营模式,当前电信市场还存在不少无序竞争、违法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问题。加之我国电信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作为电信业的基本法《电信法》尚未出台,电信市场依法运转的法治环境尚不具备。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近些年来不时实施电信市场专项治理措施就证明,我国电信市场还相当不成熟,还存在普遍的违法违规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仿照电信发达国家那样,完全由市场经济规律自行调节,实施放松管制的改革战略,要求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改革,将加强监管力度转变为放松监管而鼓励市场竞争,很可能会事与愿违,导致电信市场的无序竞争等问题更加严重,以致损害电信发展与改革的深入开展。

结论是,按照《决定》所指出的:“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要求“政企分离”,还是另外要求“政监分离”?

有的观点认为,我国电信监管机构要真正成为独立的监管机构,不仅要做到“政企分离”,还应当做到“政监分离”,即电信主管机关与电信监管机构分离。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实现“政企分离”,但是并没有“政监分离”要求。

我国在加入世贸《议定书》附件中承诺:“中国电信主管机关按照《参考文件》第5条原则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运作”。而这里所指的《参考文件》第5条是这样规定的:“第5条独立的管理者管理机构与基础电信服务供应者分离,且不对其负责。管理者使用的决定和程序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应是公正的”。在这些承诺中,确实有电信监管机构必须做到“政企分离”的明确要求,但是并没有“政监分离”的要求。相反地,明确中国电信主管机关在“政企分离”基础上是作为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运作的,从同一组织机构而言,更象是“政监合一”,而没有“政监分离”的含义。因此,认为加入世贸就意味我国电信机构还要实现“政监分离”,并没有任何合法依据。

应当承认,实行既完全独立于企业、又完全独立于政府的电信监管体制,即实现“政企分离”和“政监分离”,是许多发达国家电信监管体制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未来的大势所趋。但是更应当看到,当前我国电信业的市场化、法治化程度还很低,全国从事基础电信运营的仅六大电信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通、中国铁通),电信市场竞争多元化条件尚不具备,因此还难以完全依靠市场自身机制调控电信市场秩序,还需要政府通过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进行指导和规范。

结论是,按照《决定》关于“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按规律办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要求,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但不应当强制要求“政监分离”,《电信法》也不宜对电信监管机构作出“政监分离”的规定。

(三)我国电信监管体制,应当坚持集中统一的垂直监管体制,还是建立条块给合、分级管理的监管体制?

有的观点认为,《电信法》历次草案,都始终坚持构建集中统一的垂直电信监管体制,是正确的,应当坚持。笔者认为,如果从推动电信业实现从“政企不分”改革为“政企分离”,从而逐步走向市场经济的角度看,我国垂直统一的电信监管的设立与发展确有其历史意义。那么,在《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大原则和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今天,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电信监管体制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也确实可以发现其存在不少弊端,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

因此,应当从树立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地域广阔的具体国情相适应,吸收我国现行有效的无线电监管体制的基本经验,将强调垂直领导、条块分离的电信监管体制,创新改变为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中央与地方条块给合、两级管理的电信监管体制,从而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和促进我国电信业的改革和发展。

结论是,建议将《电信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监管主体与体制)修改为:

“国务院电信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电信监管机构)依照本法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与本部门职责范围有关的电信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电信的机构在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与本部门职责范围有关的电信监督管理工作。”

(四)《电信法》对电信监管体制的规定,是仅用一条原则规定好,还是应当用多条作详细规定?

有的观点认为,《电信法》草案,采用在“第一章总则”中专门用一条规定“监管主体与体制”,简明扼要,留有余地。笔者认为,《电信法》草案,应当在规定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国家电信监管机构及各部门、各地方电信监管机构的设置、职权、组成、监管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分别作出原则规定。

从我国立法和执法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在早期所订法律法规相当原则,条文较少,虽然简明扼要,但是对于法律的实施带来了不少问题,往往出现难以操作的困境,或者出现凭执法者本身的理解随意执法,造成全国各地法制不统一的局面。因此,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步伐,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订立或者修订越来越详尽细致,可操作性也越来越高。特别是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立法机构从统一法制、服务人民的高度,都对相关内容作了详尽确切的规定,法律法规篇幅都较大。因此,《电信法》作为电信基本法律,作为电信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电信企业依法经营、电信用户依法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应当对电信监管机构的相关内容作出权威的法律规范,而不宜仅用一条法条原则规定监管主体与体制。

结论是,按照《决定》所指出的:“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