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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曲艺保护与传承探讨范文

时间:2022-01-03 09:57:01

少数民族曲艺保护与传承探讨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摘要:

少数民族曲艺是中华文化艺术宝库中的一大瑰宝,不仅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而且具有弥足珍贵的历史价值,其保护和传承对于维护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2006~2015年间,我国对少数民族曲艺的保护做出了一些努力,建立了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出版了大量的学术研究成果,举办了多届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活动。然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类曲艺项目偏少且集中于部分少数民族、传承人面临年龄老化后继无人且男女比例差别大、演艺团体匮乏、观众群体少等。在今后少数民族曲艺的发展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曲艺项目的挖掘、申报与管理,出台措施提高传承人的文化自觉,合理利用生产性保护及数字化保护,促进少数民族曲艺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关键词:

少数民族曲艺;非遗名录;传承人

曲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类别之一。曲艺是中华民族民间说唱艺术的总称,是一种以“说唱”为表现形式来叙述故事的表演艺术形式。我国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大家庭,55个少数民族同样也创造了属于其民族的独特曲艺艺术形式。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曲艺艺术宝库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曲艺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少数民族曲艺承载了少数民族的独特艺术魅力,是中华传统文化的艺术瑰宝,不仅丰富了我国的曲艺艺术素材,而且记载了我国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具有重要的艺术文化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因此,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曲艺艺术,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

(一)少数民族曲艺具有独特的艺术文化价值

曲艺,又称“说唱”艺术,是我国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大瑰宝。曲艺主要依靠“说唱”这种形式来叙述故事,简练而生动,为人们喜闻乐见。少数民族曲艺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民族性,最鲜明的艺术特征也在于它的民族性。少数民族曲艺主要流布于少数民族地区并且采用民族语言(方言)或多种语言(方言)来“说唱”故事,这也是与汉族曲艺艺术最主要的区别。有些少数民族曲艺曲目在语言上体现了鲜明的交融性,即在说唱表演中融汇了汉语及民族语或方言。比如以满族为主创造的“子弟书”便有采用满语、汉语交叉表演的历史。现今,在汉蒙杂居地区仍有“乌力格尔”蒙古族艺人可以同时夹杂汉语进行表演。在塑造说唱故事的主人公上,对于同样一个英雄人物在不同民族都打上了各个民族的鲜明文化烙印,体现了各民族曲艺文化的相互贯通与交流。比如武松这一人物形象是汉族曲种中的鲜明形象,然而这一人物形象不仅在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说唱故事中有所反映,而且在蒙古族的“乌力格尔”说唱故事中也有体现。

(二)少数民族曲艺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少数民族曲艺的另一重要文化价值在于它的历史研究价值。曲艺主要依靠艺人的口头说唱来传承,少数民族曲艺同样也是依靠口头说唱这种形式来传承。少数民族曲艺的这种传承方式使其保留了较多的曲艺艺术的原始形态,也为少数民族曲艺的历史演变提供了可资观照的范本,因此少数民族曲艺也被称作研究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具有较高的历史研究价值。比如被称为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的《格萨尔王传》、《江格尔》、《玛纳斯》,即通过藏族(“岭仲”)、蒙古族(“陶力”)及柯尔克孜族(“柯尔克孜达斯坦”)这三个少数民族曲艺艺人的不同说唱形式传承下来,成为记载少数民族历史的重要形式。各少数民族的历史记忆通过少数民族曲艺艺人的加工创造得以长久地保留下来,填补了没有文献记载时期的历史空白,成为研究少数民族曲艺史及少数民族发展史的重要历史参照范本。

二、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名录保护与传承人传承现状

(一)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名录保护现状

2006~2015年间,国务院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公布了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本课题组认定少数民族曲艺项目主要依据:一是以少数民族名称命名的曲艺项目,如达斡尔族乌钦、傣族章哈等;二是曲艺项目中未提及民族而所属民族明确的曲艺项目,如乌力格尔、好来宝等;三是为汉族及多个少数民族共有的综合性曲艺项目,如新疆曲子,为汉、回、锡伯等民族所共有,也视为少数民族曲艺项目。根据本课题的认定方法,四批部级非遗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共计21项,其中正式名录中17项,扩展名录中1项。

1.部级曲艺类非遗项目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从已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可以看出,我国少数民族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2.各少数民族非遗项目数量分配相对均匀

在已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在各主要少数民族中分布相对均匀。

3.非遗项目分布省份集中在民族地区

在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所在省份多为民族地区。

(二)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传承现状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承者,而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则是少数民族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习者和承载者。2006~2015年间,目前共有24位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

1.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数量及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

根据文化部已公示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统计结果显示,少数民族曲艺类传承人在经历了从无到有后,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见表2)同时,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所占当前批次曲艺类非遗传承人的比重也呈现出先升后降的趋势。

2.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老龄化且性别差距较大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大部分年龄偏大。总体来看,在四批部级非遗传承人中,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1920后共计2人,1930后共计7人,1940后共计7人,1950后共计4人,1960后共计4人。且在这四批部级非遗传承人中,第二批少数民族曲艺非遗传承人中,男性占绝大多数,而在第三批和第四批中,女性占多数,并且呈现上升趋势。

3.少数民族传承人传承的并非都是少数民族非遗项目

一般来说,汉族传承人传承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少数民族传承人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然而,这种情况也并非绝对。在数据统计中显示,有4位少数民族传承人对应的传承项目为相声、北京评书、四川扬琴,而这三个非遗项目为汉族曲艺项目,这样就出现了传承人所属民族与少数民族曲艺项目不对应的特殊情况。

三、少数民族曲艺在传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至2015年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曲艺在传承中不断地繁荣发展,取得了诸多成就。如四级曲艺类非遗名录体系建立、各类曲艺类学术研究成果丰富、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活动开展、曲艺院校及专业逐渐建立,这些曲艺保护及传承工作都促进了少数民族曲艺的繁荣发展等。少数民族曲艺的保护及传承工作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传承与发展中仍然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问题亟需解决,而探寻出合理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曲艺文化发展的路径成了本课题研究的关键点。

1.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少、分布民族不均

目前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选及认定是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据统计,在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项目仅占21项。综合看来,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在十大项目分类中所占的整体比重较小,在当批次曲艺项目中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而且,每批次的项目数量呈现整体下降的趋势,扩展项目只有第一批扩展名录中有曲艺项目。在民族的分布上,全国55个少数民族只有蒙古族、达斡尔族、赫哲族、鄂伦春族、傣族、哈萨克族、布依族、土家族、苗族、朝鲜族等12个少数民族有部级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造成问题的原因值得我们深入探究:一是其他少数民族根本就没有更多的曲艺项目;二是其他少数民族也存在着不少比较有特色的曲艺项目,但当地人缺乏保护及开发意识而未申报;三是当地政府及人们重视项目的申报,而没有重视项目申报的方式方法最终导致申报失败。这三种原因中,第一种原因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另外两种原因存在的可能性较大。

2.传承人老龄化严重、男女比例差别大

根据项目组统计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表2)结果显示,在这24位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中,1920年、1930年以后出生的老年人占多数,中年人只有7人,青年人则没有。显然,少数民族曲艺非遗项目传承人正面临老龄化严重、后继乏人的困境,严重制约了少数民族曲艺项目的传承和发扬。就传承人性别来看,每一批次中男女性别比差别都比较大。这种结果可能受到了跟某些地区或民族“传男不传女、传女不外嫁”的传统观念的约束。

3.演艺团体匮乏制约曲艺的创新传承

目前,国内曲艺演艺团体并不少,如合肥演艺公司曲艺团、无锡市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曲艺团、自贡市歌舞曲艺演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曲艺分公司、济南明湖居演艺有限公司等等,然而专门的少数民族曲艺演艺团体却很少。内蒙古民族曲艺团是少数民族曲艺团的重要代表,主要表演蒙古族特色曲艺项目,为边疆地区、国内其他地区乃至国际上演绎了淳朴的民族风情,然而像这样的团体目前还比较少。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属于表演性非常强的项目,而演艺团(公司)的匮乏严重制约着少数民族曲艺在本地区乃至全国的创新传承。

4.观众群体少制约曲艺演出市场的扩展

当代社会,娱乐方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观众大多选择去看电视、看电影、看演唱会、玩游戏、K歌等方式来缓解压力,而很少有观众能静下心来去演艺场馆观看曲艺节目演出。就是在民族地区,人们更多的选择是接触现代化的一些娱乐方式而不是去观看少数民族曲艺的表演。快餐式的娱乐方式比起传统曲艺表演对当代人们有着更多的吸引力。再者,少数民族曲艺多数是使用民族语言或方言来演唱,城市中的年轻人更是难以理解,这也影响了少数民族曲艺的演出市场。

四、促进少数民族曲艺繁荣发展的主要路径

1.各地区及民族应加强对非遗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如前所述,少数民族曲艺项目数量在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所占的比重较小,曲艺项目在55个少数民族中分布不均。因此,少数民族聚居的各地区、各民族应该对本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的申报引起高度的重视。首先,增强对优秀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的保护意识。其次,积极向县、市、省、国家申报本民族本地区的优秀曲艺项目。在申报名录项目的同时,不管是单个项目申报还是多项目“捆绑”申报,都要注意保存少数民族曲艺项目的文化生态完整性,不能出现为求申报而破坏其完整性的情况。最后,加强对入选非遗名录项目的管理。对于那些已经入围非遗名录的曲艺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曲艺项目保护、传承的监督与管理,切实保障曲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提高传承人的文化自觉并积极培养传习生

以前少数民族曲艺的传承方式大多为家传或师传,学得一技之长作为谋生的手段。而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谋生之路多样,很多得到家传或师传的传习人不愿意继续从事曲艺表演而另寻出路,更不愿意继续往下一代传授。为了能使优秀的少数民族曲艺项目继续发扬光大,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该做好传承者的思想工作,使之意识到曲艺传承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文化自觉。其一,各级政府部门定期组织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的研修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不仅要讲授少数民族曲艺文化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文化自觉,而且还应传授现代教育思想,打破传承人的男女性别偏见。其二,各相关院校积极与传承人配合,积极培养传习生。目前,已有部分高等院校开设了曲艺专业,也有一些中小学将曲艺引进了课堂,这样能更好地培养新一代的传习生,使年青一代更好的将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下去。

3.加强对少数民族曲艺的生产性保护

所谓少数民族曲艺生产性保护,即在保持少数民族曲艺非遗的整体性、原生性、传承性的前提下,通过借助生产、销售等手段从而将曲艺文化资源转化为曲艺文化产品的一种保护方式。文化部部长也提倡“深化生产性保护”,认为生产性保护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①①。曲艺本身是一种“说唱”艺术,表演性很强,加之少数民族曲艺带有的民族风情、民族特色,少数民族曲艺走向演艺市场对于少数民族曲艺文化的传承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少数民族曲艺文化资源在转化为文化产品,走向演艺市场的同时,一定要注重保持少数民族曲艺本身的原真性与整体性,注重传统曲艺文化与现代文化的有机结合,不能一味地为了追求市场效益而使之“变味”。

4.合理数字化保护扩大演艺市场的观众面

文化部于2011年开启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通过对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数字采集、存储、处理及展示,使非物质文化资源得到数字化的保护及传承。少数民族曲艺文化资源也可以采用数字化的保护方式,不仅能够更加真实有效的去存储资源,而且能够刻录成光盘、制作成网络视频等让更多的观众去认识它,从而产生浓厚的兴趣,吸引更多的观众前往实地或是演出市场一睹现实演出的盛况。这样,少数民族曲艺的合理数字化不仅能够曲艺文化资源,又能带来更好的效益,从而实现双赢。

作者:刘琪 王月月 单位:贵州贵阳人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管理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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