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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的规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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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的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标准化生产创品牌、基地准出保质量、市场准入促管理、体系建设强基础”的思路,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狠抓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产前指导、产中监控、产后检测三方面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水果、食用菌、茶叶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水产品禁用物质和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畜禽产品“瘦肉精”等禁用物质和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生鲜乳和禽蛋产品中的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三、主要措施

(一)突出宣传教育,深化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有效监管重要性认识。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纳入阳光工程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广大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禁止国家规定的23种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种植业产品上的使用;禁止国家规定的限用农药在对应经济作物上的使用;禁止“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在畜禽产品上使用;禁止“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在水产品上的使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引导农产品生产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监测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追溯率达到100%。农产品量安全投诉受理率、执法查处率均达到100%。

(三)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以建立完善我市主导产业柑桔、蔬菜、茶叶、畜禽、水产品标准体系为重点,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建设,以主导产业为主,制定完善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化生产要有龙头企业或以农业经济合作社组织带动,依靠他们将标准及质量控制措施落实到生产各个环节。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产品,实行以“四有”(即:有标准化生产记录;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有包装标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有《农产品产地证明》)为主要内容的产地准出制度。

(四)做好农产品质量认证与安全管理工作。一要抓好产品认证,面向我市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大宗农产品和农业加工品,提高农业主导产业的认证覆盖率;重点引导和帮助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认证,扩大“三品”产业规模。二要加大对认证产品在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引导建立以绿色食品为主体的“三品”市场体系,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级绿色食品示范基地。三要创新监管,确保认证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重点要加强对已获证“三品”的证后监管,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及添加剂的使用以及质量抽检等。四要抓好无公害农产品的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有机食品的保持认证工作。

(五)加大农产品质量监管力度。一是全面开展农产品检查,确保农产品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残留控制在目标以内。继续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开展标准园创建工作,完善标准园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二是规范用药行为。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中是否有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情况、是否有生产技术规程和田间使用农药记录、是否建立产地准出制度。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整合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使用低毒和生物农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和督查。重点查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按法定要求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和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应当包装、标识的农产品不按规定包装、标识的行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各大超市未按照规定建立检测机构或委托合法检测机构对入场农产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六)严格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一是督导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严格查验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四项条件证明材料(农产品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农业“三品”的有效证书和一年内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与农产品市场签订的已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进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具备其中任一项条件的,允许入市销售;不具备其中任一项条件的,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违者依法查处。二是督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固定摊贩和流动商户的经营者身份信息档案;与固定摊贩和流动商户签订质量安全经营责任书,并督促其建立进销货台帐;对经营户进行经常性的质量安全教育。三是督导农产品销售市场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实行“逢进必检”,及时公示检测结果。四是要加强对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查和市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七)推行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登记制度。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农产品销售者在采购农产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向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品质量的证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农产品销售企业要建立进货销货登记制度。

(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及超市专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市场要配备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仪,对生产、经销的农产品进行检测。

(九)严格监督检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和公示的农产品销售者给予处罚。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对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重点活动安排

(一)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3-10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资质量抽查活动,重点抽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及时公布监督抽查和案件查处结果。

(二)农药市场专项检查。结合省农业厅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活动,在7-9月农药销售旺季,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以农药批发市场为重点,至少抽查1/10农药经销门店,检查内容重点为农药标签是否合格、农药经营者资质是否合法、是否违规销售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

(三)农业投入品使用宣传培训。3-10月,在主要生产基地组织开展病虫防治、配方施肥、安全用药技能培训,引导农户科学选购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投入品,并发放宣传材料。

(四)农产品检测及农产品市场准入专项培训。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及超市的农产品经营负责人、农残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市政府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市、乡、村(社区)要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状,一级抓一级,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各相关单位和各生产基地的主要负责人、农产品加工和经营企业(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的法定代表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明确部门职责。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牵头部门职责,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工商、技术监督、经商、公安、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制定实施方案。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