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第1篇

一、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所谓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内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完善,税收政策导向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发展责无旁贷。

1.农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农业具有良好的外部社会效应性。我国农业是典型的小农生产,和国外农业农场制的生产方式明显不同。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由于地广人稀、产业化水平高等特点,农业具有明显的商业化生产性质。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土地资源稀缺,农产品商品化率低,土地不仅仅只是生产资料,已成为农业生产者生存保障的基础,因而农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工农业“剪刀差”一直存在,农业始终扮演着为工业和城市集聚资本的角色。因此,我国农业具有相当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国家应从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2.税收优惠影响农业技术进步。加快农业发展,最根本是要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技术进步具有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供给。为支持农业技术开发工作,可以将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看做是企业的一种投资,实行“费用扣除”和“所得税抵免”的双重优惠。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承担更大的风险。常见的激励企业承担风险的税收措施有:资本性损失可抵免所得税,允许损失转期,降低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并对投资于科技开发领域的资金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等。

3.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农业结构调整。中国农村资源短缺,如何将有限的资源,尤其是短缺的资本资源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薄弱部门和对经济增长有着整体推动作用的主导产业,如何决定向哪些部门投资,哪些项目应当优先发展,政府部门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目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引导。税收优惠政策以其主动、灵活、直接、刚性的调节方式,成为政府调节产业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对于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可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倾斜,促使其优先发展;另一方面,可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长远目标,选择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植,以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从理论上分析,税收调节产业结构的机制有二:一是实行差别税率或通过税率变动来影响相对价格结构,相对价格结构的变动影响投资结构,进而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二是通过税收优惠的激励措施调节税后投资收益,进而影响投资结构和技术状况来达到调节产业结构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考察

除农业税废除外,现有税收政策在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等多个税种对农业发展给予优惠。按照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形式,税收优惠可以分为影响应纳税额的税率减免、税收抵免的直接优惠和影响应纳税所得税额的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的间接优惠。一般而言,直接优惠要企业盈利才能够享受,而间接优惠则与企业盈利与否无关,能较好体现政府与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本文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税收条款,对中国现行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税种、分形式考察,并按时间序列进行分类归纳。

1.支持农业发展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流转税中支持农业发展的税种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采用税额减免、税率减免等优惠形式,属于直接优惠,具体优惠措施(限于条款内容较多,本表只归纳了当前影响面比较大的主要优惠政策措施)。

2.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是近几年出台的,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是采用直接优惠,但随着税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日趋完善,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形式也逐渐被应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表略)。

3.支持农业发展的其他税种优惠。为支持农业发展,中国在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种方面也有一定的优惠,(表略)

三、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难以充分体现对农业的支持。我国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少,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涉农企业都规定了减免税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但有些优惠政策并未充分体现对“三农”的支持。第一,增值税条例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农业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增值税很容易转嫁,因而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农产品消费者的一种税收优惠,并非对农业生产者的免税照顾。第二,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给予减免增值税政策,政策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生产资料水涨船高,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第三,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不能在销售农产品时得到抵扣而是由农民自己承担。据测算,农民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平均为农产品总产量的7.8%。在农产品总产量中,能够真正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仅占35%~40%。即使按40%计算,将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负担的7.8%的增值税税款换算成销售农产品的商品所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则税负达19.5%(7.8%÷40%),比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还要高出2.5个百分点。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实际承受了比一般加工品生产还要高的增值税税负。第四,在车辆购置税方面,除个别车型外,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购置的农用运输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载货机动车船、人力或畜力非机动车船还须缴纳车船使用税。这势必降低农民对农用车辆的购买需求。第五,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并无实际意义。

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目前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税收豁免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使得优惠政策对农业的照顾作用远大于鼓励作用。在涉农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大多是以定期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运用。不利于农业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单一的税收优惠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不利于农业及涉农企业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也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缺乏政策导向作用。

3.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现行税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农产品储运、保鲜和深加工环节的优惠较少。在加工环节,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简单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级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形成从种养、加工、销售环节全程渗透激励机制。而农业产业化是一条从种(养)植、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营销的链条。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一方面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割裂了生产与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没有激励从农产品的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和传统规模型增收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的机制,也相应提高了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会导致税负不均,目前农产品收购环节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为13%,而销售环节增值税率为17%,考虑到抵扣是按买价直接乘以13%,因此二者“高征低扣”相差1.5%左右,再加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本身风险很大,产品利润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过高。三是有失公平。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从事种植、养殖并实行深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主要原材料为自产不是外购,无法取得进项税额,从而造成税负畸重,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同专业化生产企业可按购进农产品依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相比,税负不公平。

4.税收优惠范围较窄。第一,我国税收政策往往只对部分农产品实施优惠,而且一般只针对特定的初级农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这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使农业加工企业被迫采取变通做法,人为割裂生产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增加了社会成本。而WTO所指农产品既包括上述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葡萄酒、奶粉、奶制品、食糖等)。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大部分农业企业,但对花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养殖业特别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些产业都是农业领域前景无限的阳光产业。第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了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外,采取互换、拍卖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税收上尚未明确。第四,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第五,缺乏对农村新兴产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如观光农业等。

5.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数量大、经营分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在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起到连接纽带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有效解决农民增收、农产品增值问题。但目前我国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扶持政策并不到位。第一,优惠范围窄。现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方面,但范围过窄,力度不够,对合作社成员之间开展培训、技术、信息、认证等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空白。第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上,没有对农民个人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提高农民入社的积极性。第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收入、政府资助等没有规定是否免税。第四,对社会力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受到严格的政策限制。第五,对农产品主要销售者———农村经纪人没有优惠政策。

6.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偏低。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实行5%为主、13%为辅的两档退税率,不仅低于一般发达国家水平,而且比国内其他出口行业平均15%的出口退税率也要低。这使得大部分农产品的出口价格中包含尚未退还的间接税,增加了农产品出口成本,削弱了农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据了解,国家在2008年之前取消了给小麦、稻谷、大米、玉米等品种支付的13%的出口退税,部分品种甚至还增加了出口关税。此外,中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实质是增值税等的附加税,目前并不在退税之列。

7.税收优惠政策有失公平。(1)目前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城乡差异,有失公平。比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政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军队退役干部就业税收政策只局限于城市失业或就业人员,农村人员不能享受,在税收政策上没有体现出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平等。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包括农业企业和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也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却没有同等的税收政策扶持,显示出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的不平等性。(2)新改革的燃油税没有很好地顾及到农村。中国燃油税改前,农机用油没有税收压力,不需要缴纳养路费,享受免费过路、过桥的优惠政策。燃油税改后,农机用油也缴燃油税,其中包含养路费和部分过路过桥费等。这使农业机械作业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了农民的生产负担。国外实现农机化的国家普遍实行农机用油免税政策,农机供油征税明显不合理。(3)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原先属于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成为普通消费品。如摩托车现在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2/3的消费群体在农村,普遍将摩托车用于生产运输。消费税税目调整的滞后性影响了对这些商品的消费。

四、优化中国农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1)对农户购入农用机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时,依据取得的收购凭证、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销售凭证,对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实行退税。(2)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不论加工程度深浅,其增值税销项税率均降为13%。(3)对种养、加工、销售一体的企业给予一定期限增值税全免或全退,并对其长期给予低税率的政策鼓励,将税收优惠政策从注重生产向加工、销售转变,刺激农业投入和产业链的延伸,提高农业产业附加值。(4)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统购统销的行为视同农业生产者给予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政策。(5)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对没有纳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初加工项目或不合理的项目重新界定。

2.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1)为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在费用扣除方面,对种植业、养殖业的科研费用,可全额从收入中扣除;对一些科技含量较高或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以促进农业生产向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2)对农村兴办的农产品经销组织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各类经济实体、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农民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免征所得税。(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农产品流通、初加工,提供农业技术、培训、信息、仓储等服务所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股息、红利、盈余返还等免征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和其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打工收入免税,对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村村组投资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给予农村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凡在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人员的收入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者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均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5)对农民专业合作取得的政府资助、社会力量捐赠、收入给予免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捐赠支出,在缴纳所得税时全额扣除。(6)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吸收农民就业的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进城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鼓励农民走集约化和产业化之路。(7)对外发包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如农村住房、公路、电信和供电、沼气、饮水、水利等,对取得此类建筑安装工程收入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减征所得税。(8)对农村信用社向农业贷款收入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对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对集体和个人投资开发荒山荒地造林,前三年内免征各种税费;对固定资产投入可免税和采用加速折旧法;经营亏损可享受延转期摊销;如遇自然灾害的年份,可享受递延纳税甚至减免税。(10)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存环境。凡从事农村住房、公路、水利、饮水、沼气、电信和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涉农税收;税收优惠;增值税;所得税

一、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农业税制始于195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税种和税率经历了数次调整。1980年以来,农村乱收费愈演愈烈,农民税赋负担日益加重,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1994年税制改革中涉及了多项涉农税收,取消了畜牧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并将屠宰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保留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基层财政负责征收。

2000年开始,我国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把原来的乡统筹费用统一纳入农业税范畴,把村提留的管理费、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取消屠宰税和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并对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进行了调整。

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国家税务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国家废止农业税,停征农业特产税,保留了对烟叶的征税,即烟叶税。涉农税种有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和契税,这些税种的征收权基本由基层财政移交到地方税务所局。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工业反哺农业”时代的到来,是未来一系列扶植农民政策的开始,表明政府对农民政策真正有了变化。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81号文件),而此前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538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惠及广大的涉农企业。

二、我国涉农优惠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涉农税收政策中对农业、农民和农村有很多优惠政策,给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减轻了农民和涉农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增值税涉农优惠未落到实处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的13%计算扣除进项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税款完全由最终购买者承担,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本人的意义并不重大,反而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购买者更有利。虽然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按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但企业照样压价收购农产品,而农产品加工出口后,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并没有将退税款退给广大的农民。国家对饲料、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环节都实行低税政策,对纳税人生产、批发和零售有机肥产品实行免税政策。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得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效应被冲抵。大大削弱了政府惠农政策的效果,实际上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发生的税收减免的受益者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他们是真正获利者。

(二)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未体现环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目前的税收优惠没有和环保政策有效结合,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个人所得税涉农政策缺乏公平性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进城务工、提供劳务和从事生产经营等取得收入的农民工征收4"-X所得税,对农业生产者在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从政策可以看出。进城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承担一样的纳税义务,由于我国的城乡差别,城市居民能享受教育、医疗、保险等较多的福利,相对来说进城务工农民承担了较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现在农村的大多数农业生产经营大户仍主要是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生产,而这样的生产,不仅带动效应低或根本没有带动效应,造成了其发展愈快对当地自然资源的耗损就愈严重的后果。将获取大量收入的农业生产经营大户排除在个人所得税之外,不利于农村形成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涉农政策有明显的抑农倾向,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调节农村个人收入,缺乏公平性。

(四)营业税涉农贷款优惠政策不到位

涉农贷款难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农户和涉农小企业的贷款难。对养殖业和种植业来说,一次投入资金较多,风险较大,虽然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有利于金融机构支农信贷的税收优惠,但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和贷款风险,对农业发展所需资金支持不大。我国在这方面缺少有力的优惠政策,不能使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涉农领域,支持农业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发展。

三、国外城乡税制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发达国家的城乡统一税制

发达国家实行的是城乡统一的税制。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对工商业、农业不区别对待,而是分布于各种税中一起征收,将主体税收延伸到农业,体现了各行各业税负的公平性。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城市居民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税赋。一般对农业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征收流转税,如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对农业生产和销售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

(二)国外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绝大多数国家为了促进和支持本国农业发展,在税收上还实行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越是农业比重低的发达国家,对农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越多、优惠程度越高;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好的国家,对农业的优惠程度也很高。具体涉农优惠政策很多。一是免税或零税率。在免税的同时可按固定比例获得税收偿还。如法国、荷兰、希腊和比利时等国对农业实施一定程度的免税。由于在免税的情况下,农民会失去把税收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抬高农产品价格的机会。因此。政府规定在享受免税的同时,允许农业经营者按常规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在法国,农民的这种税收补偿由政府负

担。二是适用特别税率。即对农业征收增值税时采用特别的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明显低于基本税率,西欧的大部分国家对农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实行低税率。如意大利对农产品按4%的低税率征税,法国对农产品主要按7%的低税率计征,荷兰对谷物按6%的低档税率征税,西班牙的农业虽然同样适用16%的基本税率。但政府同时对农民销售农产品给予8%的补贴。

四、完善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使其优惠落到实处

和国外不单设农业税,而是将农业统一纳入城乡税制的做法一样。我国取消农业税。把农业和工商企业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国情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为了使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建议对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在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前提下,允许农业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这个比例可以设定为销售价格的13%,或者由政府财政来补贴这一部分税收补偿,这样农业生产者才能真正得到免征增值税带来的好处。二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平摊直接补贴给农民或按一定比例直接投入各地农业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方面,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三是在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减免的同时,严格控制农资产品的价格,实行生产经营成本加微利的定价模式,把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惠农效应充分体现出来,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获利者,促进农业的有效发展。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以促进环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虽然在涉农方面部给予了优惠,但是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生态保护,政策体系不尽完善。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遭到了较大的破坏,广大的农村是我国最大的生态屏障。一方面要通过税收政策扶持来达到鼓励农业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制定对产生污染却不能达标治理企业的处罚规定,这一点对农村地区的企业来讲是关键性治理措施。因此,只有把涉农优惠政策和环保要求统一结合起来,才能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屏障。

(三)城乡统一个人所得税以促进公平

参照国外统一城乡个人所得税制的做法,我国也应该对农业生产者开征个人所得税,将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有住所或居住符合我国税法规定条件的农业生产者,其课征对象为农业收益和地产收益,应税所得按农业实际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再加上必要的政策调整后确定,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征收所得税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采用按年计征的办法征收。为方便计算征收农业生产者个人所得税,可由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历年的总收益,减去必要的费用,协商决定每单位平均收益,再按每单位平均收益额乘以经营面积计算出应税所得。通过设置免征额,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收入较多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对进城务工人员和非城市居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可适当提高费用减除标准,对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所得等给以一定比例的附加减除费用。通过上述调整,可以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和轻税原则,也使农民享受到了同等的国民待遇。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体系构建

中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发展阶段,农业产业化遇到了最佳发展时期。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与相关产业系列化、一体化、社会化的发展过程。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各产业的分工逐渐深化,专业化水平提高,带动农产品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产业快速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因而得到相应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主要工具和手段,也是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农业产业化需要税收政策支持

我国农业产业化是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它综合的发挥了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等纵多优越性,提供了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途径。我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距离农业强国还有很大差距。农业是我国第一产业、基础产业,我国要解决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解决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农业问题。自加入WTO后我国农业面临很大的冲击和挑战,政府无论是从解决三农问题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应对WTO对我国农业冲击而需要扶持角度出发,都迫切需要从政策层面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税收政策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调控宏观经济杠杆。现行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集中体现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出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主要规定有:国家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企业所得税均暂免征收;重点龙头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研究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所发生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分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我国从2004年开始逐步降低了农业税税率,2005年全国有28个省(市、区)免征了农业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了在我国有47年历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除烟叶税外,所有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已全部废除。此外,税务部门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制定了一系列“以税惠农”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实体减免所得税,降低了农产品经销和加工的增值税税率。

二、现行涉农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1.增值税对农产品和农业产业化保护力度不够。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农民生产的初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对收购农产品的企业按13%的扣除率抵减进项税额,虽然解决了部分销项税额按13%计算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问题,但对按17%计算销项税额的企业来说,仍然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再者,就增值税率而言,对农业投入物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优惠税率还不够完善,保护支持力度不够。

2.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比较单一。税式支出的形式包括优惠退税、优惠税率、税式扣除、投资抵免、税式豁免和加速折旧等,不用形式的税式支出会产生不用的效果和功效。现行税收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对所得税优惠,在流转方面的优惠不够,这就使得现行税收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照顾作用远大于鼓励作用。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但不利于农业、乡镇企业及涉农部门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主要是对部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机构,覆盖面较狭窄,没有形成全程的渗透机制,缺乏促进传统落后农业结构和产品向现代化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缺乏对农业专业化生产、区域化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扩大农业生产基地,提升农业生产规模。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偏高。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主要是以规模和效益为标准,对于固定资产规模及近3年的年销售额,东部地区是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中部是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西部是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还要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A级(含A级)以上银行信用等级的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确定,这就使得大多数企业无法达到认定标准,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中小型企业不能够像大型涉农企业一样享受所得税优惠,造成税收优惠资格的差别,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的刺激效应。

4.财政体制不规范,政策和管理服务有待改进。现行分税制“以基数加增长”的分配方式划分地区政府财力,经济越发达地区得到的财力支持越多,越落后地区得到的财力支持相对越小,地方财力增长缓慢,导致地区财政对农业投入不足,无法保障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资金投入。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服务和管理服务待改进,我国缺乏规范性的税法公告制度,宣传力度不够,降低税收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调整农业经济和增加农业收入,政府应加大力度在政策手段方面加以改善和促进,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体制制约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因此必须对税收政策完善,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

1.确立保护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多环节、多层次、协调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保护和扶持农业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做法,政府把对农业投入作为重点。调整我国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保护和扶持农业的重点,充分利用WTO规则,在不扭曲农产品市场和贸易的“绿箱”条件下,明确农业生产、交易、加工等领域的税收倾斜,建立保护和支持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尽快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城市金融机构投资农业经济、为农业经济建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投资农业的收入或者支农资金的信贷收入减征、免征营业税。

2.用足用好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倾斜政策的经济效应。调整与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不相适应的区域性税式支持政策,加大对落后地区农业优惠力度,使得落后地区能够以投资软环境的相对优势弥补硬环境的不足。同时,充分运用好国家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中扶植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带动农民增长增收作用显著的骨干龙头企业,促进产供销、贸工农相结合的“一条龙”产业链经营机制的形成,大力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组织化。认真贯彻落实好涉外税收和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优先办理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和发展外向型农业。积极运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鼓励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税式优惠政策对农业倾斜的范围不仅包括农业自身的种植业、养殖业等,还包括与农业相关的产业、行业,如农村生产资料的生产行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大量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乡镇、村镇企业以及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农业服务业等,使农业处于一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中。

3.改善现行增值税制度。大力推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按农业产业的不同行业确定最低的合理税负水平,对实际税负超过合理税负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推动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对于农户,现行增值税规定销售额免税,但实际农民还需承担进项税,可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农产品依据收购凭证按13%抵扣进项税管理,农民购入农用机械、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依据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的销售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即可对其所含的进项税实行退税,从而有效解决农民的税收负担问题。

4.进一步挖掘税收政策扶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潜力。尽可能降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门槛,取消规模、效益认定限制,中小型企业只要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政策的就予以相应的税收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其能真正融入市场竞争,增强发展后劲。结合各种税收支持形式,将税收豁免、优惠税率等直接税收支持与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等间接税收支持相结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和促进、引进、利用闲散资金流向农业产业,提高资金利用率和投资报酬率,还可以对税率、税基制定优惠政策,实施更广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5.全面加强税收管理,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良好税务环境。按照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法公告制度,提供良好的税收政策服务,将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出台的,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和补充规定中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归集和分类,装编成册,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公开、易得,易于操作。我国城乡差距较大,不同地区间的农村差距同样存在差距,可考虑对特别落后的农村地区通过制定法律明确其标准和地域界限,采取与经济特区类似的全面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方便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地区间投资或服务农业产业,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应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渐把资金引向农村和农业产业,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和限制作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项目,理顺农村生产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城乡关系,加速农业向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发展。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各产业的分工日益深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将带动农产品加工、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因而得到相应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与优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继而使三农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但是农业因其自身原因制约使得发展受到很大限制,需要国家政策扶植和保护,税收政策就是其中一个保护手段,因此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税收政策加以保障,我国应从符合现实国情的情况出发,构建一个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周波,施婕.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与思考[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9(2)

[2]董洪肖,汪固华.税收政策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研究综述[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0(4)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业企业 税收优惠 税务筹化

农村的企业包含了牧业、林业、渔业、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批发的农产品批发企业,从事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的农业服务企业。在现有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农业作为一项传统的产业,农业会受到包括自然灾害等在内的很多影响,国家为了对农业进行有效地扶持,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用于扶持农业的发展。农业企业应该合理的应用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的经营水平。从税收征管上出台农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优惠政策的一部分,但要用好相关税收政策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须认真研读正确理解。

一、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0年的国家税务局颁发的15条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规定,凡是销售农产品以及批发的企业和个人里面的肉蛋等产品可以减免增值税。

财关税〔2012〕33号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为了能够把优良品种进入到农村,增强目前品种的稀有性,更加丰富我国的动植物资源,更快的开展高效率的农林业,在125期间凡是进口的幼苗、幼鱼苗等等野生动植物种都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6号指出,承包土地的各种企业,如果有请农民来帮忙前期的种植以及后期的销售,然后在进行二次回收,类似这种销售形式的农产品,是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

(二)营业税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6条,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农业、林业、牧业中生产中从事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从事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业务,从事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项目免征营业税”。

1994年财税字第2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如果用农业企业的土地种植生产农产品,企业转让土地经营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选择培育新的品种;种植一些中草药;培育以及种植树木;养育牲口,家禽;采集好的林产品;去遥远的海上去捕捞等以上这些都可以免交所得税。对于一些企业搞海上养殖的还有培育茶、花、香料等等的。可以免交所得税。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 自2010年1月1日开始一种新的生产模式出现了,就是农户加公司的模式,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以这种营业模式从事农林渔业的都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8号规定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发)的通知》(财税[2010]221号)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里面农产品的初加工可以免收税费,不过自己的加工费是要额外收取的。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987年国务院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指出,如果企业直接是将土地用于农林牧渔等用地的话,是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1998年国税地字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直接是将土地用于农林牧渔等用地,意思是在土地上用于种植,饲养等等,而不是加工产品,也不是生活办公的地方。这一定要谨记。

2008年财税158号第七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进行水果的采摘以及观光农业,这就跟上述的规定贴切,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就可以根据“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2年财税〔2012〕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针对一些有专业的批发市场以及农贸市场,所占用的土地以及房产都可以暂时的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上述说明规定的,可以拿着相关资料去向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二、税务筹化

纳税筹化是指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投资人权益最大化,企业管理者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等系列活动,准确运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项择的一种财务活动。农业企业相对于其它企业而言管理人员文化与专业水平相对较低,合理进行税务筹化,关系到企业税负水平是否科学合理,作为农业生产型企业怎样正确解读国家税法和合理筹化企业税负很重要。工作中稍有疏忽可能给企业纳税工作带来被动,利益受损,事先科学进行税务筹化尤其重要,农业企业从以下方面进行税务筹化。

(一)企业设立与重组全过程税务筹化

农业企业包括从事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生产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批发的农产品批发企业,从事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的农业服务企业。各类企业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各不相同,与企业的规模与经营项目相关,比如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业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和种养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的减免,从事农产品初加的农业企业只能享受所得税减免,从事农业技服务的农业企事业单位享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减免,从事农产品批发的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和用于农产品批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的减免。在企业设立与重组时要准确把握企业的规模,明确主营项目,将主营项目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相片配,不能贪大求全,错失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核算流程的筹化

农业企业从事经营项目较多,有的项目有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税收优惠政策;在核算时必须进行严格分类,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怎么样才能够客观的告诉农业企业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依法纳税以及合理避税的统一,是农业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在设置会计核算流程时,要按税收优惠政的要求,做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统一,在不影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侧重税务会计方向,避免因税务会计事项的不合规而错失税收优惠政策。

(三)纳税申报的筹化

国家给予了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企业能不能够真正的体验到这种优惠政策,只有企业在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后才能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一般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由税务机关确定;我国出台的这么多税收的优惠政策,只要是没有明确为审批事项的,都必须要实行备案管理。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企业经办人员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把一些相关材料上交到税务机关那里去,进行税务事项备案登记,只有等到税务机关备案了之后才能够执行。如果说交到税务机关,但是还没有备案的,也是同样没有减免税收的资格。未书面通知的视同审核通过。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遵守税法,提交相关资料,待税务机关审核之后发现并不符合优惠政策时,他们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那么纳税人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补缴相应税款。

参考文献:

[1]褚颖.试谈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化[J].中国农业会计,2012年第9期

[2]黄世文.农垦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初探[J].中国农业会计,2013年第12期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第5篇

开征不动产税(或物业税)。不动产税(或物业税)属于财产税,是对不动产,特别是土地和房屋征收的一种税。未来我国财产税改革可以开征不动产税(或物业税),将现行的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等归并,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在统一的不动产税(或物业税)中,可分设农用土地和城乡房地产等税目,对农用土地和城乡房地产设置不同的税率,充分体现税收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农用土地税的征税对象为农村集体农用土地和国有农用土地,农用土地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按照农用土地类型、土地等级、面积、产量实行分档定额征税。农用土地税的收入应全部支出在农村建设上。

完善现行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制度。一是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利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技术进步。二是适当降低农产品税率,提高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率,进一步减轻农产品税收负担。三是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优惠效率。对农民难以受益的优惠政策可以取消,改为财政直接补助形式。比如对农资产品生产、加工的工业企业的税收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恢复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真正体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策略。

对个体农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收入情况看,绝大多数农民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有收入所得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基本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又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全社会范围内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具体思路是:可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中,加入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条款,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

改革和完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今后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改革中.要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城乡税制基本统一的前提下,给予农村一定的税收制度上的照顾。此外,可改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城乡维护建设税,税收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城市扶持农村的原则。

在尽快完善和改革税收制度的同时,针对现行税收政策,目前宜进行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调整。

税收政策要系统化,协调好各政策之间的内在联系。要对目前大量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并和简化,使之系统化,更易于操作。要重视各类政策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出现政策矛盾,影响政策效果。

加大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扶持力度。国家一方面要集中扶持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带动农民增产增收作用显著的骨干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大一般性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扶持。如加大对部级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品等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加大对农产品企业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鼓励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等;对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城市金融机构投资于农村经济建设,也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要体现城乡一致。取消目前对农村的一些歧视性税收条款,凡是目前给予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农村都可享受。而且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由于有一定的财力保障,建议把现行只适用于城市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农村,并作为近期税收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比如,对失地农民在城镇非农产业再就业给予税收照顾。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在非农产业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对企业或就业者本人给予与城镇下岗职工一样的政策优惠。对农村退伍军人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产品加工;现代农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和现阶段农业发展的重点,农产品加工业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近年来,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总量最大、发展最快、对“三农”带动最大的支柱产业之一。到2007年底,全国达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7万多家,总产值4.2万亿元,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1.1万亿元,约占gdp的8%,农产品加工业的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大于1:1,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45%,从业人员1785万人,占全部工业从业人员的28%。据测算,我国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的比值每增加0.1个点,就可以带动230万人就业,带动农民人均增收193元。因此,大力支持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农产品进行精深加工,不仅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还可以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益,提高农业综合效益。自2004年以来,中央5个一号文件都提及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农业和国民经济其他行业协调发展的主要工具和手段,在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方面具有较大的作用空间。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明确提出税收支持政策的重要性以及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因此,从现代农业的角度出发,分析农产品加工业面临的税收问题,研究和探讨如何实现税收政策的优化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进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农产品加工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产业支撑和战略选择

现代农业突破了传统农业仅仅或主要从事初级农产品原料生产的局限性,实现产前、产中、产后紧密结合,使农业的内涵不断拓宽,链条更加完整,整体素质和比较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实质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按照21世纪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目标,到2030年前后我国初步实现农业现代化时,农业内部传统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将由现在的近70%下降到30%以下,而农产品加工业、乡镇企业等非农产业的比重将由现在的30%上升到70%以上,农业的主导产业及其相关的产业综合体系都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和转换,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飞跃和革命。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农产品加工业是提升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关键环节,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和枢纽。

我国当前正处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发达国家和先进地区的历史轨迹表明,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恩格尔系数降到40%左右的时候,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开始由直接消费向间接加工食品消费转变;当人均gdp超过2 000美元,消费将进入快速增长期。2007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2456美元,农村恩格尔系数为43.1%,城镇恩格尔系数为36.3%,正处在这样一个新的阶段。食品消费需求呈现多样化、方便化、营养化、安全化等新特点,作为食品工业基础的农产品加工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农产品加工业应向着有利于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引领农业向着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效益化的方向发展。应有利于实现分散农户与市场的有效对接,拓展农产品市场,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农产品加工业面临的税收问题

近年来,由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加剧,国内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致使我国现代农业的进一步发展面临许多挑战。农产品加工业作为连接农业与工业的桥梁,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纽带,是政府支持的重要产业领域,但是就税收政策而言,在支持范围、力度、效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与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的地方。其主要表现在:

(一)农产品加工总量水平和增值率低,税收政策潜力有待挖掘

1 税收政策不统一,优惠面过窄,制约着农产品加工总量水平的提高。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加工业又是食品工业的基础。目前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的总产值已经超过农业总产值的2~3倍,而我国的农产品加工产值仅占农业总产值的43%,发达国家农业初级产品与加工产品的产值比为1:3.4,而我国为1:1。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产品加工业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潜力巨大。

税收政策不统一,优惠面过窄,成为制约加工水平的因素之一。一是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部级重点龙头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省级及以下认定的龙头企业没有此项优惠政策。而且国家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所依据的规模和效益需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确定,要求较高,大多数企业无法达到认定标准,结果是只有大型涉农企业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这无疑会制约占农产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二是从事农林水产品加工的重点民营企业不能享受同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等的税收待遇,造成了税收优惠资格的差别,影响了中小企业生产加工的积极性,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的刺激效应。三是国家确定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过于狭窄,免征增值税的效果不明显。四是对农业投入物和农副产品加工业没有优惠税率或还不够优惠,保护支持力度不够,制约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

2 关于农产品深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农产品加工增值率低下。在我国,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产品以鲜销为主,其中2次以上深加工还不足20%。且贮藏水平较低,损耗一般在20%左右,比发达国家高出5~6倍。而随着加工的深入,农产品的附加值将越来越高。据专家测算,农产品深加工在产值为3亿元的水平上,其中加工附加值可以达到1.2亿元。价值1元的初级农产品,经加工处理后,在美国可增值3.72元,日本为2.20元,而我国仅为0.38元。若根据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加工深度为70%的平均数据,如果以20%为一个增值基数计算,理想的增值为原产值的2倍,是现行增值的5.26倍。2004年农业部《农产品加工行动方案》计划通过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向纵深方向发展,力争每年为农民增收人均贡献20元,每年吸纳农民就业100万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现行税收政策存在与国家行动方案不协调的地方:其一,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没有优惠政策,影响深加工的发展。《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精深加工项目没有相应的规定。其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没有激励从农产品的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的机制,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也相应提高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其三,规定只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不予以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且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80%的加工设备仍处于发达国家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这也使得农产品加工增值空间大为减小。其四,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重。表现为农产品深加工和精加工企业,如竹木产品加工业、畜产品加工业、食品加工业等,其作为原料购进的大部分农产品按13%税率计提进项税金,销售时却按17%计提销项税金,税率差达4%。在这种税制下,即使农产品加工企业不增值也要交纳增值税。而只要企业加工增值,其增值税负就要高于其他工业品的17%的一般水平,且加工增值率越小,增值税税负就越大。税费负担重,制约了农产品深加工的产业化发展。

(二)农产品加工体系链条不紧,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未成体系

1 支持农产品基地建设的相关税收优惠措施不具体。农产品加工业是从基地建设、原材料生产、加工、营销的一体化过程,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税收。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看,政府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基地建设,一是可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二是可以为加工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原料,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三鹿奶粉事件中更可以看出高标准的农产品基地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前,虽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等税种都规定有对农民和农业生产实行减免税的政策,但都还不够具体;流转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制定也不够细致,没有具体的优惠措施予以配套,优惠对象的覆盖面比较窄,缺乏对农业专业化生产、区域化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扩大农业生产基地、提升农业生产规模。

2 “以税惠农”政策成效有限,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及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废除,并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降低了农产品经销和加工的增值税税率,减免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服务实体的所得税,对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农民仍需承担购买生产资料的税收,特别是农民得不到出口退税的好处,影响其作为最基础的生产环节的积极性。因此,仅从农业生产方面减轻农民税收负担,靠农业增产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效果已十分有限,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之比从1991年的2.4扩大到2007年的3.3,收入差距继续呈扩大趋势。

而制约农民参与农产品加工和收入增加的主要因素,除这些直接税费因素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的教育层次低,文化素质不高。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文化程度分别为文盲、小学、初中、高中的农户,其人均收入比前者依次分别高出32.9%、30.3%、12.7%。而据世界银行专家研究,劳动力受教育的平均时间增加1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就会增加9%。因此,通过提高农户的教育层次有利于提高其收入水平,税收政策可以寻求宏观调控作用的空间。

3 现行涉农增值税制对农产品经营支持效果欠佳。虽然对农产品经营企业收购农产品减免了该环节的增值税,并可按规定税率实行进项抵扣,但该减免政策执行起来比较繁琐,税务部门很难核查其真假,不利于农产品市场流通;增值税发票难以获取,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税负。

4 现行所得税制对农产品加工业投资的激励作用有待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的特殊属性和地位决定其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一般不高,资金来源窄,数量有限,而税收政策的助推作用没有发挥好也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是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的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收益低、风险大的农业企业投资者而言,宁愿改变资金投向。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收入、社会捐赠等是否给予免税没有明确规定;对社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时遇到严格的政策限制。三是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是税收豁免和优惠税率。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但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

5 农业科技税收政策不协调,农产品加工产业后劲不足。农产品附加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其生产、加工、包装以及销售全过程的科技含量。在农产品的精深加工过程中,需要积聚更多的技术含量和以农产品贸易标准为主的知识含量,使精深加工后的农产品能持续在市场销售中获取理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目前我国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为49%,真正能够形成产业化规模的还不到20%,而发达国家农业科技对农业增长贡献率为70%~80%,美国更高达80%~90%。一方面,国家农业科技研发投入少,农业科研经费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只有0.2%~0.5%,而发达国家为2%~4%,发展中国家平均约为1%;农业科技推广经费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不足0.2%,而发达国家为0.6%,发展中国家平均为0.4%。另一方面,农业科技供给中,专业技术人员投入不足,发达国家技术推广人员占农业人口之比为1:100,而我国为1:1200,平均1万亩耕地不足1名专业技术人员。从财政科技支农的角度看,农产品加工业基本不存在特殊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企业提供职业技术培训、就业服务的中介组织、教育培训机构等也缺少税收激励。

(三)农产品加工业制度环境有待优化,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不强

1 环境税收制度不健全,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农产品精深加工的最终产品必须是安全、优质的消费品,相应为其配套的大面积基地必须实现标准化生产,大大减少和控制农药、化肥、污染水源的产生;同时在收购、储藏、加工过程中,也要避免农产品损耗污染。而随着加工水平的不断提高,不仅可减轻25%~30%的农产品损耗产生的污染,而且还会由于其副产品的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实现变废为宝。但是,我国副产品的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大多作为废弃物扔掉。现行税法规定,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生产的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可,可享受减半征收、免税或先征后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暂时没有专门针对农业生态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引导农业生产和投资的良性循环。

2 税收管理和服务意识不够强,优惠政策有待于进一步落实。调研中发现,一些税务部门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识不强,政策宣传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并没有兑现或没有全部兑现国家出台的有关农产品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个别地方还存在不管企业有无利润,强行给企业分配定额税收任务的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加重了企业税负。

三、优化税收政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运用税收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充分释放农产品加工业对农业的带动作用,成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在发达国家,与产值相对应,对产后加工环节的投入比例要大于对农业的投入,而我国财政支农侧重于生产环节。因此,要强化政府对农业产后环节的扶持力度,建立保护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制度和机制。在出台鼓励发展农产品生产基地、销售网络和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给予一定期限的特殊优惠的同时,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快速、高效、可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挖掘税收政策扶持农产品加工业的潜力,大幅提高加工水平和增值率

1 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尽可能降低农业产业化企业税收优惠的准入门槛,取消规模、效益等认定规则的限制,中小型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就给予相应的税收支持,增强其发展后劲。二是对从事农林水产品加工的民营加工企业,应当享受《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国民待遇。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从事农林水产品加工的重点民营企业,享受与《关于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同等的税收待遇。三是对于精深加工项目享受与初级农产品同等的待遇。

2 扩大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对一些没有纳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初加工项目或不合理的项目重新进行界定。技术含量较少的各类加工农产品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由国税部门出具免税单免税。

3 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参照实行抵扣率和征收率相同的抵扣办法,按17%或13%进行抵扣。对深加工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建议3年内免征增值税,3年后除执行农产品加工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在目前两种税率中,统一使用初加工农产品的税率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4 提高农产品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现行13%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到17%,达到工业品出口退税的平均水平。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国内没有的高新技术和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集成和优化产业政策,增强政府支农税收的扶持力度

1 大力支持农产品基地建设,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在现有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上,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如减免基地建设的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鼓励优质专用农产品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发展一批布局合理、专用、优质、稳定的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对所有企业和个人转让农业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以鼓励农业用地的合理流动和集中。加快制定增值税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种子种苗培植基地、蔬菜生产基地、特色农产品培育基地、牲畜及水产品养殖基地等,在产品深加工以及经营和销售上,给予相应的优惠,强化集约化效应,提升农产品附加值。

2 逐步统一城乡税制,使农民从农产品加工业中真正受益。首先,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消除税收方面的城乡差别。其次,制定和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减少个人对教育的现金投入,在增加受教育机会的同时,腾出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其他农业生产加工。再次,可比照下岗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最后,由于新一轮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近期返乡的失业农民增多,可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方面鼓励他们以个体或农民合作社的形式回农村投资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取得多方面的效果。

3 完善涉农产品经营的增值税政策,促进农产品流通。对现行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进行改革,取消农产品加工和经营企业收购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以利于搞活农产品市场流通,促进农业生产者调整种植结构,增加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对农产品加工和经营企业实行超税负返还或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加强对农产品收购行为的监督管理,杜绝虚假的农产品收购行为。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税收进销项税额“倒挂”,防止一批农产品加工和经营企业长期无税的现象。

4 优化所得税政策,提高个人和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一是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的投资分红收益减免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农民合作组织或行业协会的经营性收入、会费收入、服务收入和接受捐赠的收入等实行免税支持政策。三是鼓励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实现以税收豁免、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为主向以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税收扣除、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为主的转变,鼓励和促进企业引进外资、民营资本和工商资本,多渠道筹集资金,从而提高税式支出效果。

5 完善农业科技税收政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税收对农业科技进步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通过制定有利于农业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建立科技创新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增加科研技术运用与推广的投资,提高农产品加工的深度和品质,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考虑与农产品加工质量体系的建立配套实施,在保证质量第一的前提下,将税收优惠的重点转移到科技孵化器培育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建立起符合国际规范和要求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促进农业的科技创新,发展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其次,加大对农业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力度,如对农业科技人才的科技收入减免所得税。再次,对社会各界向农村教育培训机构和农业科研机构的捐赠不设最高捐赠限额,可据实在税前列支等。最后,对专门服务于农村的教育、科技、文化等服务产业予以适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优化农产品加工业的制度环境,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应

1 扩大税收调控空间,促进生态农业发展。首先,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生态农业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把生态农业建设和保护自然资源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其次,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副产品的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对于副产品研发成果转让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购买副产品加工设备用于生产允许其加速折旧,若为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农业设施和设备,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对生产有利于环境的绿色环保产品的,给予企业所得税减税甚至免税的规定,促使农业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调整。最后,对农产品创新项目、科研产品要在税收上给予支持和优惠,促进其培养附加值高的新农业产品。大力支持和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其出口,增强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增强“外向型农业”的经济实力。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第7篇

一、产品和劳务方面的税收优惠1.先分析一下对产品(或劳务)进行税收优惠的超额负担问题。在图1中,S、ST[,1]、ST[,2]是税前、税后以及税收优惠以后的供给曲线,三角形ABC是正税形成的超额负担,而三角形CEF是税收优惠以后形成的超额税收负担(因为征税所决定的资源配置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福利损失),两者之差AEFB是因为税收优惠而减少的超额负担,由此可见税收优惠增加了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附图图1超额负担分析2.在图2中,AB是正常课税以后消费者的预算线,而AC是对产品(或劳务)X税收优惠以后消费者的预算线。正常课税条件下,消费者的无差异曲线为I0,而在对X税收优惠以后,消费者的无差异曲线为I1。可见消费者的效用在税收优惠以后得以提高。图2中,IE是税收优惠产生的收入效应,SE则是替代效应,两者合计TE则是税收优惠产生的总效应。附图3.由上分析可知,对产品(或劳务)予以税收优惠能减轻超额负担,因此对产品(或劳务)课以重税是无效率的,但是否就需要对它进行税收优惠呢?并非如此。由图1只能得出对产品(或劳务)应征低税的结论;由图2可知在对产品(或劳务)课税时,若税率不一,优惠各异,必然会产生税收的替代效应,正因为税收的替代效应妨碍消费者的选择,所以它导致经济的无效率。因此,流转税的税收优惠应尽可能地少,比如现行增值税对居民日用生活必需品征收低税率就没有必要。最优税收理论认为对于需求弹性小的产品(如居民日用品)征税所产生的超额负担会较少。如图3所示:弹性小的产品因征税所产生的超额负担为三角形ACD,弹性大的产品因征税所产生的超额负担为三角形ABD。可见,对居民日用品征高税也合理,但这种做法虽然符合效率原则,却有悖公平原则。附图图3超额负担和价格弹性4.结论:(1)流转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应尽可能地少,比如,增值税实行单一税率。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有17%、13%和零税率,另外还有6%、4%的征收率,甚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还涉及10%、7%的扣除率,众多的人为规定的税率必然导致市场经济行为的扭曲。世界各国的增值税税率都远没有我国复杂,因此增值税应实行单一税率,而仅考虑对农产品实行低税率。(2)对产品(或劳务)实行单一税率,减少税收优惠,会降低税务行政费用和纳税费用。评价各种税的经济效率时,超额负担并不是唯一的标准,还应该考虑税务行政费用和纳税费用。税务行政费用包括税务机关的各种设备和物料,以及其他部门提供的、但不用支付的各种劳务。纳税费用则包括用于会计师和税收指导方面的货币支出,以及纳税人用于完成纳税申报的时间。复杂的税率必然使上述两项费用增加。二、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因为对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不改变商品之间的价格比,因此不会发生税收的替代效应,从而不会出现如图1所示的超额负担问题。附图图4对所得优惠前后的无差异曲线在图4中,DE为税收优惠以前的消费者或生产者的预算线,其效用的无差异曲线为I[,1];当消费者或生产者享受到税收优惠以后,其预算线上移到AB,其效用的无差异曲线为I[,2]。因此,对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将增加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社会福利水平。附图图5劳动供给曲线1.个人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图5中,在工资率达到W[,3]以前,税收优惠可以提高实际工资率,从而增加社会劳动的供给;而工资率超过W[,3]以后,税收优惠虽仍可提高实际工资率(单位日引司内的工资),但由于休闲的边际效用大于工作的边际效用,反而减少了社会劳动的供给。因此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应倾向于低收入者,而对高收入者则不应有税收优惠。也有人会认为,“对富人多征税,对穷人少征税”会打击富人(通常是能力较强的人)的工作积极性,果真如此吗?布雷克1956年对英格兰306个自营律师和会计师作过调查,得出结论:“所调查的这些人异口同声地抱怨‘惩罚’性的税收,但令人惊奇的是,这些抱怨都很少表现为行为。他们几乎一致认为税收压抑了他们的全部工作积极性,但实际上因此而减少工作努力的人和增加努力工作的人,数量差不多。”所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工作努力没有严重的妨碍影响;相反,税收的激励影响和妨碍影响都很小,且可以相互抵消,纯效应很小。通过以上对个人所得的税收优惠的效率分析,笔者认为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应倾向于低收入者,对高收入者的税收优惠则显得毫无意义。另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否公平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税收既要满足横向公平,还要满足纵向公平,税收优惠不能破坏这个原则,而个人所得税更应该突出公平原则。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的变化趋势是:高收入者的收入增加较快,而低收入者,尤其是农民和城市下岗职工的收入都增幅较小,贫富差距拉大。因此,从税收要满足结果公平的角度而言,不仅要维持累进税率,而且应该增加对低收入者的优惠,削减对高收入者的优惠。就公平原则而言,现行个人所得税也有不足,以下略举几例:(1)农民未享受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现在城市居民可以享受每月800元的税前扣除,而同样收入的农民却要缴纳农业税且无抵免,显然不公平。(2)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较低。800元的扣除限额是90年代初制订的,由于物价的原因,现在的800元就显得太低了。(3)现行个人所得税未考虑对实际支付能力较低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一个单身汉的支付能力与一个有同样收入的、但已结婚而且需要赡养父母的人的支付能力会一样吗?显然,后者的实际支付能力要低。结论:(1)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应倾向于低收入者。(2)将农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取消农业税。此方案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农民的个人所得,因为农民取得收益的成本和费用难以界定。可以考虑将农民的收入划分为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两类,对于非农业收入直接适用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农业收入则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中增加一个“农业收入”,直接以农民的收益为计税依据,适用较低的税率,征收办法实行自行申报与源泉扣缴相结合。(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应该提高。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对扣除限额实行指数化,即确定一个与通货膨胀率保持一致的宽免自动指数,以修正扣除限额。(4)对实际支付能力较低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细化扣除限额标准,对实际支付能力不同的个人适用不同的扣除限额。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企业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微观主体,其经济效率直接影响全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其功能主要是进行再分配,体现结果公平,而对于企业所得税,则需要体现经济效率,体现规则公平与起点公平,所以企业所得税采取比例税率。对于某类企业所得(利润)给予税收优惠,意味着该类企业可能获得税法认同的超过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前,只要产品价格低于边际收益,企业就要关闭,而享受税收优惠后,不仅不要关闭,甚至还可能赢利。资本是追逐利润的。从长期来看,当预期收入上升时,社会资本必然流向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的地区或产业。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作用所在,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将资源在行业之间、地区之间进行重新配置,以实现政府的经济目的。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绝大多数是基于这种目的制定的,但问题在于这些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效率和公平的原

则。由于这些税收优惠太多太滥,其在效率方面的缺陷是明显的,表现在:(1)产业导向不明显,激励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2)不少地方为了营造当地的投资环境,滥用税收优惠,反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3)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一般民众甚至税务人员也根本无法深入了解,税务行政费用和纳税费用也明显增加。以上缺陷说明,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税制的效率下降。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1)过多的税收优惠结企业提供了活动空间,个别内资企业通过寻租的方式获得税收优惠,以逃避税收,而其他企业则承担了更重的税负,这不仅不公平,还助长了腐败之风。(2)同样都是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相差很大。表面上看,法定税率都是33%,但实际享受的税率却不一样。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国民待遇”不能只是外资企业享受,内资企业也得享受。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必须为竞争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规则环境。通常而言,外资企业大多是跨国性的大公司,他们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拥有先天的优势,再加上税收优惠的特别待遇,使相对处于劣势的内资企业无法与之平等竞争。(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巨大差别诱使个别内资企业假冒外资企业以骗得税收优惠,违背了政府以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本意。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大量削减。美国税制自里根政府以来大量削减对企业的税收优惠,从谋求绝对平等转向追求效率,重申机会均等的重要性。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该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有限的税收优惠不可能让一个好企业有多大的满足感,也不可能救活一个差企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则公平比结果公平更重要。当然,有些税收优惠还是必要的,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比如说,对年度收入总额未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适用低税率。就我国现状而言,应该保持并适当增加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因为大多数中小企业虽然赢利水平欠佳,但却容纳了大量的社会劳动力,税收政策应该向他们倾斜,而税收优惠则是重要的手段之一。结论:(1)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尽快消除税收优惠的差别。考虑到税收政策的延续性和引进外资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持,但应该明确规定该期限。(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大量削减。除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税收优惠适当保持以外,其它的税收优惠应大量削减。【参考文献】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夫·诺布斯.税收经济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宋承先.现代西方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王书瑶,等.赋税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第8篇

1.先分析一下对产品(或劳务)进行税收优惠的超额负担问题。在图1中,S、ST[,1]、ST[,2]是税前、税后以及税收优惠以后的供给曲线,三角形ABC是正税形成的超额负担,而三角形CEF是税收优惠以后形成的超额税收负担(因为征税所决定的资源配置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福利损失),两者之差AEFB是因为税收优惠而减少的超额负担,由此可见税收优惠增加了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

附图

图1超额负担分析

2.在图2中,AB是正常课税以后消费者的预算线,而AC是对产品(或劳务)X税收优惠以后消费者的预算线。正常课税条件下,消费者的无差异曲线为I0,而在对X税收优惠以后,消费者的无差异曲线为I1。可见消费者的效用在税收优惠以后得以提高。图2中,IE是税收优惠产生的收入效应,SE则是替代效应,两者合计TE则是税收优惠产生的总效应。

附图

3.由上分析可知,对产品(或劳务)予以税收优惠能减轻超额负担,因此对产品(或劳务)课以重税是无效率的,但是否就需要对它进行税收优惠呢?并非如此。由图1只能得出对产品(或劳务)应征低税的结论;由图2可知在对产品(或劳务)课税时,若税率不一,优惠各异,必然会产生税收的替代效应,正因为税收的替代效应妨碍消费者的选择,所以它导致经济的无效率。因此,流转税的税收优惠应尽可能地少,比如现行增值税对居民日用生活必需品征收低税率就没有必要。

最优税收理论认为对于需求弹性小的产品(如居民日用品)征税所产生的超额负担会较少。如图3所示:弹性小的产品因征税所产生的超额负担为三角形ACD,弹性大的产品因征税所产生的超额负担为三角形ABD。可见,对居民日用品征高税也合理,但这种做法虽然符合效率原则,却有悖公平原则。

附图

图3超额负担和价格弹性

4.结论:(1)流转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应尽可能地少,比如,增值税实行单一税率。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有17%、13%和零税率,另外还有6%、4%的征收率,甚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还涉及10%、7%的扣除率,众多的人为规定的税率必然导致市场经济行为的扭曲。世界各国的增值税税率都远没有我国复杂,因此增值税应实行单一税率,而仅考虑对农产品实行低税率。(2)对产品(或劳务)实行单一税率,减少税收优惠,会降低税务行政费用和纳税费用。评价各种税的经济效率时,超额负担并不是唯一的标准,还应该考虑税务行政费用和纳税费用。税务行政费用包括税务机关的各种设备和物料,以及其他部门提供的、但不用支付的各种劳务。纳税费用则包括用于会计师和税收指导方面的货币支出,以及纳税人用于完成纳税申报的时间。复杂的税率必然使上述两项费用增加。

二、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

因为对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不改变商品之间的价格比,因此不会发生税收的替代效应,从而不会出现如图1所示的超额负担问题。

附图

图4对所得优惠前后的无差异曲线

在图4中,DE为税收优惠以前的消费者或生产者的预算线,其效用的无差异曲线为I[,1];当消费者或生产者享受到税收优惠以后,其预算线上移到AB,其效用的无差异曲线为I[,2]。因此,对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将增加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社会福利水平。

附图

图5劳动供给曲线

1.个人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

图5中,在工资率达到W[,3]以前,税收优惠可以提高实际工资率,从而增加社会劳动的供给;而工资率超过W[,3]以后,税收优惠虽仍可提高实际工资率(单位日引司内的工资),但由于休闲的边际效用大于工作的边际效用,反而减少了社会劳动的供给。因此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应倾向于低收入者,而对高收入者则不应有税收优惠。

也有人会认为,“对富人多征税,对穷人少征税”会打击富人(通常是能力较强的人)的工作积极性,果真如此吗?布雷克1956年对英格兰306个自营律师和会计师作过调查,得出结论:“所调查的这些人异口同声地抱怨‘惩罚’性的税收,但令人惊奇的是,这些抱怨都很少表现为行为。他们几乎一致认为税收压抑了他们的全部工作积极性,但实际上因此而减少工作努力的人和增加努力工作的人,数量差不多。”所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工作努力没有严重的妨碍影响;相反,税收的激励影响和妨碍影响都很小,且可以相互抵消,纯效应很小。

通过以上对个人所得的税收优惠的效率分析,笔者认为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应倾向于低收入者,对高收入者的税收优惠则显得毫无意义。

另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否公平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税收既要满足横向公平,还要满足纵向公平,税收优惠不能破坏这个原则,而个人所得税更应该突出公平原则。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的变化趋势是:高收入者的收入增加较快,而低收入者,尤其是农民和城市下岗职工的收入都增幅较小,贫富差距拉大。因此,从税收要满足结果公平的角度而言,不仅要维持累进税率,而且应该增加对低收入者的优惠,削减对高收入者的优惠。

就公平原则而言,现行个人所得税也有不足,以下略举几例:(1)农民未享受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现在城市居民可以享受每月800元的税前扣除,而同样收入的农民却要缴纳农业税且无抵免,显然不公平。(2)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较低。800元的扣除限额是90年代初制订的,由于物价的原因,现在的800元就显得太低了。(3)现行个人所得税未考虑对实际支付能力较低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一个单身汉的支付能力与一个有同样收入的、但已结婚而且需要赡养父母的人的支付能力会一样吗?显然,后者的实际支付能力要低。

结论:(1)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应倾向于低收入者。(2)将农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取消农业税。此方案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农民的个人所得,因为农民取得收益的成本和费用难以界定。可以考虑将农民的收入划分为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两类,对于非农业收入直接适用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农业收入则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中增加一个“农业收入”,直接以农民的收益为计税依据,适用较低的税率,征收办法实行自行申报与源泉扣缴相结合。(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应该提高。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对扣除限额实行指数化,即确定一个与通货膨胀率保持一致的宽免自动指数,以修正扣除限额。(4)对实际支付能力较低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细化扣除限额标准,对实际支付能力不同的个人适用不同的扣除限额。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企业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微观主体,其经济效率直接影响全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其功能主要是进行再分配,体现结果公平,而对于企业所得税,则需要体现经济效率,体现规则公平与起点公平,所以企业所得税采取比例税率。

对于某类企业所得(利润)给予税收优惠,意味着该类企业可能获得税法认同的超过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前,只要产品价格低于边际收益,企业就要关闭,而享受税收优惠后,不仅不要关闭,甚至还可能赢利。资本是追逐利润的。从长期来看,当预期收入上升时,社会资本必然流向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的地区或产业。这也是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作用所在,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将资源在行业之间、地区之间进行重新配置,以实现政府的经济目的。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绝大多数是基于这种目的制定的,但问题在于这些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效率和公平的原则。

由于这些税收优惠太多太滥,其在效率方面的缺陷是明显的,表现在:(1)产业导向不明显,激励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2)不少地方为了营造当地的投资环境,滥用税收优惠,反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3)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一般民众甚至税务人员也根本无法深入了解,税务行政费用和纳税费用也明显增加。以上缺陷说明,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税制的效率下降。

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1)过多的税收优惠结企业提供了活动空间,个别内资企业通过寻租的方式获得税收优惠,以逃避税收,而其他企业则承担了更重的税负,这不仅不公平,还助长了腐败之风。(2)同样都是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相差很大。表面上看,法定税率都是33%,但实际享受的税率却不一样。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国民待遇”不能只是外资企业享受,内资企业也得享受。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必须为竞争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规则环境。通常而言,外资企业大多是跨国性的大公司,他们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拥有先天的优势,再加上税收优惠的特别待遇,使相对处于劣势的内资企业无法与之平等竞争。(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巨大差别诱使个别内资企业假冒外资企业以骗得税收优惠,违背了政府以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本意。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大量削减。美国税制自里根政府以来大量削减对企业的税收优惠,从谋求绝对平等转向追求效率,重申机会均等的重要性。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该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有限的税收优惠不可能让一个好企业有多大的满足感,也不可能救活一个差企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则公平比结果公平更重要。当然,有些税收优惠还是必要的,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比如说,对年度收入总额未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适用低税率。就我国现状而言,应该保持并适当增加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因为大多数中小企业虽然赢利水平欠佳,但却容纳了大量的社会劳动力,税收政策应该向他们倾斜,而税收优惠则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结论:(1)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尽快消除税收优惠的差别。考虑到税收政策的延续性和引进外资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持,但应该明确规定该期限。(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大量削减。除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税收优惠适当保持以外,其它的税收优惠应大量削减。

【参考文献】

[1]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夫·诺布斯.税收经济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第9篇

1.先分析一下对产品(或劳务)进行税收优惠的超额负担问题。在图1中,S、ST[,1]、ST[,2]是税前、税后以及税收优惠以后的供给曲线,三角形ABC是正税形成的超额负担,而三角形CEF是税收优惠以后形成的超额税收负担(因为征税所决定的资源配置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福利损失),两者之差AEFB是因为税收优惠而减少的超额负担,由此可见税收优惠增加了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

附图

图1 超额负担分析

2.在图2中,AB是正常课税以后消费者的预算线,而AC是对产品(或劳务)X税收优惠以后消费者的预算线。正常课税条件下,消费者的无差异曲线为I0,而在对X税收优惠以后,消费者的无差异曲线为I1。可见消费者的效用在税收优惠以后得以提高。图2中,IE是税收优惠产生的收入效应,SE则是替代效应,两者合计TE则是税收优惠产生的总效应。

附图

3.由上分析可知,对产品(或劳务)予以税收优惠能减轻超额负担,因此对产品(或劳务)课以重税是无效率的,但是否就需要对它进行税收优惠呢?并非如此。由图1只能得出对产品(或劳务)应征低税的结论;由图2可知在对产品(或劳务)课税时,若税率不一,优惠各异,必然会产生税收的替代效应,正因为税收的替代效应妨碍消费者的选择,所以它导致经济的无效率。因此,流转税的税收优惠应尽可能地少,比如现行增值税对居民日用生活必需品征收低税率就没有必要。

最优税收理论认为对于需求弹性小的产品(如居民日用品)征税所产生的超额负担会较少。如图3所示:弹性小的产品因征税所产生的超额负担为三角形ACD,弹性大的产品因征税所产生的超额负担为三角形ABD。可见,对居民日用品征高税也合理,但这种做法虽然符合效率原则,却有悖公平原则。

附图

图3 超额负担和价格弹性

4.结论:(1)流转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应尽可能地少,比如,增值税实行单一税率。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有17%、13%和零税率,另外还有6%、4%的征收率,甚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还涉及10%、7%的扣除率,众多的人为规定的税率必然导致市场经济行为的扭曲。世界各国的增值税税率都远没有我国复杂,因此增值税应实行单一税率,而仅考虑对农产品实行低税率。(2)对产品(或劳务)实行单一税率,减少税收优惠,会降低税务行政费用和纳税费用。评价各种税的经济效率时,超额负担并不是唯一的标准,还应该考虑税务行政费用和纳税费用。税务行政费用包括税务机关的各种设备和物料,以及其他部门提供的、但不用支付的各种劳务。纳税费用则包括用于会计师和税收指导方面的货币支出,以及纳税人用于完成纳税申报的时间。复杂的税率必然使上述两项费用增加。

二、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

因为对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不改变商品之间的价格比,因此不会发生税收的替代效应,从而不会出现如图1所示的超额负担问题。

附图

图4 对所得优惠前后的无差异曲线

在图4中,DE为税收优惠以前的消费者或生产者的预算线,其效用的无差异曲线为I[,1];当消费者或生产者享受到税收优惠以后,其预算线上移到AB,其效用的无差异曲线为I[,2]。因此,对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将增加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社会福利水平。

附图

图5 劳动供给曲线

1.个人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

图5中,在工资率达到W[,3]以前,税收优惠可以提高实际工资率,从而增加社会劳动的供给;而工资率超过W[,3]以后,税收优惠虽仍可提高实际工资率(单位日引司内的工资),但由于休闲的边际效用大于工作的边际效用,反而减少了社会劳动的供给。因此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应倾向于低收入者,而对高收入者则不应有税收优惠。

也有人会认为,“对富人多征税,对穷人少征税”会打击富人(通常是能力较强的人)的工作积极性,果真如此吗?布雷克1956年对英格兰306个自营律师和会计师作过调查,得出结论:“所调查的这些人异口同声地抱怨‘惩罚’性的税收,但令人惊奇的是,这些抱怨都很少表现为行为。他们几乎一致认为税收压抑了他们的全部工作积极性,但实际上因此而减少工作努力的人和增加努力工作的人,数量差不多。”所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工作努力没有严重的妨碍影响;相反,税收的激励影响和妨碍影响都很小,且可以相互抵消,纯效应很小。

通过以上对个人所得的税收优惠的效率分析,笔者认为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应倾向于低收入者,对高收入者的税收优惠则显得毫无意义。

另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否公平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税收既要满足横向公平,还要满足纵向公平,税收优惠不能破坏这个原则,而个人所得税更应该突出公平原则。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的变化趋势是:高收入者的收入增加较快,而低收入者,尤其是农民和城市下岗职工的收入都增幅较小,贫富差距拉大。因此,从税收要满足结果公平的角度而言,不仅要维持累进税率,而且应该增加对低收入者的优惠,削减对高收入者的优惠。

就公平原则而言,现行个人所得税也有不足,以下略举几例:(1)农民未享受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现在城市居民可以享受每月800元的税前扣除,而同样收入的农民却要缴纳农业税且无抵免,显然不公平。(2)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较低。800元的扣除限额是90年代初制订的,由于物价的原因,现在的800元就显得太低了。(3)现行个人所得税未考虑对实际支付能力较低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一个单身汉的支付能力与一个有同样收入的、但已结婚而且需要赡养父母的人的支付能力会一样吗?显然,后者的实际支付能力要低。

结论:(1)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应倾向于低收入者。(2)将农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取消农业税。此方案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农民的个人所得,因为农民取得收益的成本和费用难以界定。可以考虑将农民的收入划分为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两类,对于非农业收入直接适用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农业收入则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中增加一个“农业收入”,直接以农民的收益为计税依据,适用较低的税率,征收办法实行自行申报与源泉扣缴相结合。(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应该提高。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对扣除限额实行指数化,即确定一个与通货膨胀率保持一致的宽免自动指数,以修正扣

除限额。(4)对实际支付能力较低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细化扣除限额标准,对实际支付能力不同的个人适用不同的扣除限额。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企业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微观主体,其经济效率直接影响全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其功能主要是进行再分配,体现结果公平,而对于企业所得税,则需要体现经济效率,体现规则公平与起点公平,所以企业所得税采取比例税率。

对于某类企业所得(利润)给予税收优惠,意味着该类企业可能获得税法认同的超过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前,只要产品价格低于边际收益,企业就要关闭,而享受税收优惠后,不仅不要关闭,甚至还可能赢利。资本是追逐利润的。从长期来看,当预期收入上升时,社会资本必然流向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的地区或产业。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作用所在,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将资源在行业之间、地区之间进行重新配置,以实现政府的经济目的。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绝大多数是基于这种目的制定的,但问题在于这些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效率和公平的原则。

由于这些税收优惠太多太滥,其在效率方面的缺陷是明显的,表现在:(1)产业导向不明显,激励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2)不少地方为了营造当地的投资环境,滥用税收优惠,反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3)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一般民众甚至税务人员也根本无法深入了解,税务行政费用和纳税费用也明显增加。以上缺陷说明,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税制的效率下降。

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1)过多的税收优惠结企业提供了活动空间,个别内资企业通过寻租的方式获得税收优惠,以逃避税收,而其他企业则承担了更重的税负,这不仅不公平,还助长了腐败之风。(2)同样都是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相差很大。表面上看,法定税率都是33%,但实际享受的税率却不一样。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国民待遇”不能只是外资企业享受,内资企业也得享受。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必须为竞争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规则环境。通常而言,外资企业大多是跨国性的大公司,他们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拥有先天的优势,再加上税收优惠的特别待遇,使相对处于劣势的内资企业无法与之平等竞争。(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巨大差别诱使个别内资企业假冒外资企业以骗得税收优惠,违背了政府以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本意。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大量削减。美国税制自里根政府以来大量削减对企业的税收优惠,从谋求绝对平等转向追求效率,重申机会均等的重要性。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该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有限的税收优惠不可能让一个好企业有多大的满足感,也不可能救活一个差企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则公平比结果公平更重要。当然,有些税收优惠还是必要的,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比如说,对年度收入总额未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适用低税率。就我国现状而言,应该保持并适当增加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因为大多数中小企业虽然赢利水平欠佳,但却容纳了大量的社会劳动力,税收政策应该向他们倾斜,而税收优惠则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结论:(1)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尽快消除税收优惠的差别。考虑到税收政策的延续性和引进外资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持,但应该明确规定该期限。(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大量削减。除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税收优惠适当保持以外,其它的税收优惠应大量削减。

【参考文献】

[1] 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夫·诺布斯.税收经济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第10篇

一、当前中部地区经济环境特点以及税收优惠制度的不足

中部具有承接东西、贯通南北的区位优势,交通便利,处于南北气候过渡地带,人文资源得天独厚;矿产资源丰富;都是农业大省,是我国重要的粮棉油和水产等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大多以钢铁、机械等为主,产业布局趋同,市场竞争激烈,国有及控股企业仍是主力军,民营经济发展缓慢;第三产业发展较慢,农村人口转移困难;税收占GDP比重较低,工商业增值税贡献率不高。

从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涉及面过窄,更多的纳税人享受不到税收优惠。二是优惠层次低,贫困地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按现行对中西部及贫困地区普遍执行的优惠税收政策,仅仅限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而且减免的税种也局限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事实上,贫困地区企业一般生产一些低级产品,产品附加值很低,减免所得税大多是“墙上饼、水中月”;贫困地区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数额更少。三是没有体现中部地区产业、资源以及经济特色。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农副产品及林特资源十分丰富,种、养、加工经济发展潜力很大。特别是农林水特、养殖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等更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中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政策上支持和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没有必要的优惠政策。

二、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建议

制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税收政策,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首先,要有利于鼓励中部地区的经济资源开发和科学合理配置;其次,要有利于促进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发展与振兴;第三,要有利于促进中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具体讲,应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发展。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基地,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地区。中国实现小康,重在发展中西部。中部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决定了这里的种植业、养殖业十分发达,农林水产品、畜牧业产品的加工和深加工将是中部地区实现增产增收、做强农副产品产业的必由之路。要制定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畜牧业产品加工和深加工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实行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众所周知,中部地区是建国初期国家重点建设的老工业基地,理应执行国家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建议比照东北的增值税转型有关政策,尽快在中部地区进行试点。目前,东北地区正在试行的转型模式是实行当年新购置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抵扣限额不得超过机器设备购置当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以此作为第一步,视财力逐步过渡到“一次抵扣”,直至“全部抵扣”。改革初期在抵扣范围的选择上宜窄不宜宽,只宜对固定资产增量实行抵扣,而对存量不作安排,只允许企业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而对非机器设备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予抵扣。同时,对新增固定资产中的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用机器设备及陈旧的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也不予抵扣,以鼓励企业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调整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税收优惠各异,税负严重失衡,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同时,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带有明显的地区色彩,东部沿海、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税负明显不公。建议中央在“两法合并”时,调整现行优惠政策,使中部地区可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受让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四)对新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比照执行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如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放开高新技术企业地域界限,对建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企业,只要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企业,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五)对中部地区技术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对其股权投资收入不征营业税等。

(六)完善具有区域调节功能的税收政策。建议调整现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中部优势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上实行一定比例的先征后返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初期阶段,实行延期纳税或贴息返还的扶持政策。同时,对中部地区大中型企业进口设备,实行增值税、关税的先征后返。如对企业新上项目进口设备,执行有关工业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核查,每年返还20%,5年内全部返还进口设备所征税款。

(七)鼓励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中部地区劳动力资源丰富,特别是农村人口众多,富余人口转移压力大。对利用本地资源发展第三产业的,给予自投产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以促进中部地区更好地开发文化旅游等第三产业,促进农业人口非农化转移,为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创造条件。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循环农业; 税收问题;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0-0119-03一、引言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发展采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即“两高一低”模式:农业资源消耗高,农业污染物排放高,农业物质、能量的利用低。农业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也是第一污染的产业。循环农业能从根本上减轻农业对环境的污染,是农业生态经济的重要途径。循环农业的内涵是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应用循环经济理念,其理论基础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循环经济理论等。“循环农业是利用循环经济理念,采用生物技术与工程措施,对农业资源加以循环利用,以提高农业资源再利用程度,改善生态环境,增进综合效益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粮食安全战略,也提出了“注重永续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等带有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循环农业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但也离不开税收等宏观政策的调控。

二、循环农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总体上看,农业方面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中对循环农业发展影响较大的有流转税、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近年,国家出台了农业税优惠政策,推动了农业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农民的税收负担。然而目前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农业资源、农业环境支持力度不够,且税收政策缺乏公平、效率等。

(一)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支持未形成科学的体系

1.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政府虽然在2008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尚未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另外,也缺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更缺乏与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配套的税收、财政、金融等政策。各地方政府在促进本地循环农业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2.税收优惠政策不配套

我国政府在2004年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了屠宰税①,农村税收负担有所下降。为鼓励企业生产、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出台了针对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实行“减税、免税、退税”。税法的立法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措施,农林产品出售价格较低,而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增幅较快,农民没有享受政策“红利”,反而抵销了停征农业税带给农民的利益。

3.循环农业税收优惠手段不完善

循环农业税收优惠手段与其他税种相比,还比较单一,效果不明显。比如,对清洁生产、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减免这一方法,没有利用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措施;涉及环保的技术进步与创新的优惠不足,且这些优惠政策过于分散,相互之间难以协调配合,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导向不明确

1.税收缺少对绿色环保农林产品的支持

绿色环保农林产品相关法律缺失,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许多普通农林产品冒充绿色环保农林产品,而人们受传统观念影响,绿色环保农林产品在市场并不特别受青睐。另外,农林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环节缺少税收支持,绿色环保农林产品生产成本上升,也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2.税收缺少对生产要素的支持

当前,农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非常贫乏,而城市生产要素则出现大量剩余。农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外部投资、农业环保都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循环农业,如果没有人才支撑、没有循环方面的核心技术、没有一定资金支持,其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3.税收政策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不力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该组织是保护土地自然力、发展循环农业的保障,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政府还未建立专门的、适合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三)税收政策对农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力度不足

1.增值税对环境污染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企业销售或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税务机关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物资的低税率,刺激了其产量产能急速膨胀。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在促进粮食增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同时,破坏了土壤肥力,也带来严重污染,阻碍了循环农业的发展。比如,河南省每年施用300多万吨化肥,有效利用率仅占1/3,大量的化肥沉留在土壤中,在雨水的作用下或渗透到地下或随地表径流进入河流、池塘,形成巨大的污染暗流。

2.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

目前,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等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但是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还有一定局限性,化肥、农药、电池、煤炭、一次性用品等污染严重消费品未被列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没有起到调节人们绿色消费行为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农业要求,这也在客观上纵容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另外,根据农业部近几年的典型调查资料,我国耕地重金属污染面积在16%以上,比如,广州50%耕地遭受镉、砷、汞等重金属污染,辽宁省葫芦岛八家子铅锌矿区周边耕地镉、铅含量超标都在60%以上。

3.耕地占用税无法遏制耕地减少

我国最近几年统计的耕地面积为:2007年16.3亿亩,2008年16.2亿亩,2009年16.5亿亩。政府开征了耕地占用税,其目的是保护耕地数量,保证18亿亩红线。由于耕地占用税税额占耕地收益比重较小,经济制约作用不明显,而且越是经济发达地区这种现象越严重。因此,耕地占用税起不到调节耕地的作用。

4.税收对农业产业的调节功能受到很大限制

目前我国各类税种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约70%,处于绝对地位,显然所得税主体地位相对弱化。朱润喜(2007)认为,我国现行涉农税种中流转税占据绝对比重,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在调节农业经济中受到很大制约,不能发挥各个税种的整体效应。

(四)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缺乏公平和效率

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对农业发展缺乏公平、效率。刘炜(2010)认为,国家出台针对农业的税收支持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公平原则。农民属于弱势群体,涉农企业、农民和农民工仍然没有在税收上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应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部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则无权享受此优惠政策。二是效率原则。政府重点发展循环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目前这些方面优惠较少,政府应该加大扶持力度。

三、税收政策支持循环农业发展的建议

在制定农业方面税收政策时,要体现循环经济理念,进一步扩大税收的优惠范围,构建我国循环农业税收支持体系。

(一)构建循环农业税收支持体系

1.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

政府要做好制定循环农业促进法的一系列工作,出台农业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乡村环境清洁标准、农业清洁生产标准;另外,政府要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理念,把建设循环农业、节约型农村、环境友好型社会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2.完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1)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国家应扩大绿色农产品范围,给予企业税收减免等政策,扩大生产产量,降低价格,扩大销售量,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农业企业节约、循环利用资源,国家应给予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2)增值税的退税政策。涉及环保的农业机械设备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直接返还给企业。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所含税款,准许其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避免税款被他人侵占或贪污。(3)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取向。农业企业购买清洁生产机器等设备,准许其抵扣进项税额,以降低企业税额,促进企业固定资产循环利用。

3.完善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税制改革的思路: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合二为一,并划归资源税类。土地使用税税制设计理念:农业生产用地税负低于非农业用地税负,优等地的税负高于中等、劣等地的税负。土地使用税鼓励开荒扩耕,加大税负,切实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以保护粮食安全。

4.改革消费税,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

政府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对消费者产生引导作用,培养人们绿色消费观和绿色消费的习惯,鼓励人们对绿色农产品消费。政府通过对污染、资源消耗性农产品征税,促使该种农产品价格升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从而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二)发挥税收对农业环境、资源调控的作用

1.改革所得税,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国家对农业生态环境起保护作用的企业,如农业治污企业、农业水土保持的单位,给予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政府对符合政策企业的农机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从事循环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亏损,可享受6―10年②延转期摊销的政策,甚至减免税。企业投资农业循环、节能、节水等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按100%扣除,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

2.开征生态税收

与国外发达国家生态税收制度相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小,难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这主要是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国家应逐渐开征土壤污染税、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垃圾污染税、噪音税等新的环保税种,同时完善计税依据。只要自然资源被开采,无论对国计民生有无较大影响的资源,无论企业生产、销售或自用,开采企业都要缴纳资源税,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人们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

3.通过税收保护农业环境

通过税收政策达到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的目的。企业生产低毒高效、低残留的农业化学品,给予减免税收优惠;企业生产剧毒农药、农用塑料薄膜、农用物质等有害环境的物质,征收惩罚性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抑制生产数量。取消大量的非规范的税费,减轻农民税收负担增加其收入。“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③

(三)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

1.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吸引循环农业主体

循环农业发展要解决农业主体缺位问题。通过税收等政策,政府培养新型农民,吸收循环农业从业人员,鼓励其发展生态农业,生产无公害农产品,推动农产品流通服务建设等,保证农业生产利润率,吸引和留住循环农业主体。

2.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向循环农业

政府要发挥税收的调节、激励、引导作用,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取向来吸引人才、资金、技术流向农村,促进循环农业发展,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充分运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循环农业技术研发。

3.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引导对环境等要素征税

目前,农业税收主要从生产流通环节征税,应增加要素或要素本身的课税,提高非流转课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另外,对矿产资源、土地、环境等生产要素征税,也是环境保护的需要。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持续调整农业化学品的使用;通过升级栽培模式,尽量减少农业化学品的使用;出台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鼓励有机资源再生利用。

(四)税收政策要向循环农业倾斜

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涉农税收政策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转向侧重于公平的税收政策,采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应该以公平为导向优化,更应该向循环农业倾斜,发挥政策的经济效应。一是城乡公平。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首要任务。二是国家龙头企业与小微企业要公平对待。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放宽其认定标准;对小微农业企业给予照顾,因其承担很大一部分就业,政府应该给予其相应的税收扶持。政府应鼓励农业产业化企业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生态农业,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造福社会。

此外,在取消农业税后,对循环农产品加工业、绿色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种苗、生态工程建设等,应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

四、本文研究结论与不足

本文仅从税收角度阐述循环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并提出了政策建议,缺乏对农业税收政策的系统分析和梳理。

1.对循环农业内涵的理解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认识。

2.对农业循环税收激励机制的评价体系和指标尚不完善。

3.对财政、金融等激励机制也还有不少问题有待研究,对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动力机制研究不够。

【参考文献】

[1] 曾艳华,吴英.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促进我国循环农业发展[C].2006年中国农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06.

[2] 董玲.河南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问题及原因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10).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产业结构 税收优惠 税收政策

一、促进贵州产业升级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产业导向不明确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减税、免税、降低税率几个方面,种类过于简单,且大多属于直接减免,很少运用间接减免的方式。税收优惠政策在激励上,目标并不明确,未形成网状体系。贵州省属于西部省份,故一直以来享受西部特有的直接减免税收政策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税率等政策。贵州省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上并没有明确的方向,而处于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群地区的企业,不分行业、不分企业性质、不分产业类型均可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并没有发挥贵州省产业导向的作用,有悖于可持续发展原则,且并未运用到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

(二)税式支出激励技术创新不到位

目前,贵州省从多方面开始实施税式支出政策,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开发新技术的企业低税率待遇,对于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可将职工工资在计税时全额扣除,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减少15%税率征税等。这些政策对于提高产业结构升级具有一定作用,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在税式支出对于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上,限制条件过多,企业在具体实施中享受税式支出带来的福利微乎其微,对于鼓励企业技术开发所起到的效果过小,需要完善税式支出种类,出台更多指导性文件支持企业技术开发。

(三)税制结构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

结合目前贵州省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的特点,三大产业在税负上表现出第一产业税负较低,第二产业税负最高,第三产业税负位于二者之间的形式。分析工业企业税负:生存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销售环节需要缴纳增值税,最后在企业计算利润时加收一道企业所得税,造成第二产业税负高的状况。除上述提到的税种外,资源税的征税并不利于贵州省的发展,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控制企业开采速度,促进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但是贵州省在发展过程中为了发展经济忽略了环境污染问题。

二、促进贵州产业结构升级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

贵州省产业结构发展存在不稳定性,而产业结构发展的失衡是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据统计,2012年贵州省霍夫曼比例①为26.96%,第二产业中轻工业占比较低,且在工业产品的统计中除了磷肥、硫酸等产品外,其他产品生产率较低,第三产业资本投入量过少,需要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产业结构的升级需要考虑环境因素,在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的同时,要考虑产业结构内部之间的协调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为贵州省产业发展提供了明确意见,在农业发展中,要在保证粮食产量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业的服务体系,增加农民收入来源,提高农业生产率,保证农业绿色生产。工业方面,寻找贵州特色产业,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禀赋条件,加快现代化工业发展进程,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绿色轻工业,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第三产业方面,提高服务业经营水平,扩宽旅游业范围。贵州省具有独特的自然风光和少数民族文化特色,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继续发扬“多彩贵州”精神,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链。

(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税收政策

第一,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使税收优惠政策贯彻于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在农业方面,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农民和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并没有大范围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对出售未加工的农产品给予免税优惠,企业购买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可以抵13%的进项税,其他方面便再无优惠政策。由此,可以对农产品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明细,利用农产品增加值的形式对农产品进行分类,对于利用初级农产品研发保健产品、日化、医药等高新技术产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服务业方面,可以引入服务外包计划,即企业重点研发核心业务,集中开发主营业务,将其他琐碎的业务进行外包,提高主营业务收入,降低其他业务成本。

第二,扩大高新技术扶持范围。产业结构的升级离不开高新技术的发展,利用税收政策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对于贵州省科技进步具有很大的导向作用。一是加大税收优惠的针对性。对于高新技术项目,给予3~5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同时,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面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对产业进行总体规划,加强企业间的竞争,在税收的公平性原则上同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在直接税减免的基础上扩大间接性税收优惠手段,加大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费用的扣除力度,激励更多的企业加入高新技术开发队伍。对于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人员免征所得税,对于购买绿色科技成果的企业给予税前全额抵免的优惠,鼓励企业购买更多的具有绿色性质的科研产成品。三是转移税收优惠环节。建立更多的有利于高新技术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传统行业高新技术研发的税收力度,提高整个产业结构中高新技术的比例。

第三,完善整体税制结构。建立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大力发展绿色环保的低碳发展模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在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正式报送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宣告着我国以排污费为主的环境治理方式即将结束。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将征税对象设定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四大类。环境保护税的开征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快实施进程。一是给予地方一定的管辖权。根据各地方环境承载能力的不同,给予地方在税额、征收范围等方面的授权,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实现节能减排,体现税收公平效力。二是扩大征收范围。对于工业企业发展过程中资源消耗带来的环境污染作进一步测算,对空气、水资源造成的污染均进行一一征税。三是提高立法层次。我国对于环境税的开征研究已久,现在仍以收污染费为控制环境污染的主要手段。费相较于税存在法律层次低、收费标准不规范等问题,费改税可以规范在行政收费中征管效率低、执法不严、各地方存在弹性收费现象等。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强化税收环境保护作用,引导产业结构向着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注释:①霍夫曼系数又称霍夫曼比例。指一国工业化进展中,消费品部门与资本品部门的净产值之比。

(作者单位为贵州财经大学校工会)

参考文献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第13篇

1、完善现行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制度。

一是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利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技术进步。二是适当降低农产品税率,提高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率,进一步减轻农产品税收负担。三是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优惠效率。对农民可以直接受益的优惠政策,要继续优惠。

2、加大对农村的扶持力度。

现行城乡统一的税制体系对“三农”来说,可以说取多予少。为使新农村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就必须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城乡税制基本统一的前提下,给予农村一定的税收制度上的照顾。此外,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城乡维护建设税,税收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城市扶持农村的原则。

3、城乡统筹发展,为新农村社区提供财力保障。

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稳定较快增长,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保障。组织收入既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能,也是国家筹集新农村建设投入资金的重要途径。地方税务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的主要组织者,必须承担起筹集新农村建设资金的重任,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积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保障。要紧紧围绕组织收入中心,采取强有力的组织收入措施,创新征管手段,完善征管办法,不断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努力保证新农村建设资金的需要。

二、落实惠农税收政策,加快新农村建设

1、利用税收宣传的体系,加大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

(1)将惠农政策的宣传纳入税收宣传月宣传活动中。一是在准备各种税收宣传资料时,增加相关的惠农政策内容;二各种宣传活动要充分考虑惠农政策宣传,结合当地农村的实际;三是宣传活动形式要注重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确保宣传效果。

(2)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资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了,因此,地税部门在网站、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开辟宣传专栏时,要增加惠农税收政策知识。目前,新农村社区已经基本实现广播电视网络“村村通”,因而地税部门要抓住这一有利载体,加大惠农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贡献,让广大农民有更多的机会了解惠农政策。

(3)大力宣传营业税起征点提高政策,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等,增强农民在农闲时创业的信心,也打消大中专毕业的农民子弟创业难的忧虑。同时,地税部门在执行税收政策的时候,只要注意站在农村的角度、农民的立场,换位思考,对农民有利、有益的税收政策还是有很多的,根本是要注重宣传,让农民了解、受惠。

2、提高服务意识,规范税收秩序。

首先,在窗口服务方面,打造税收服务“绿色通道”,为农村纳税户提供优质服务。一要针对农村特点和需求,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涉农办税窗口,采取定点办公与送服务上门相结合,最大限度的方便农村纳税人申报纳税。二是进一步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流程,归并简化各种办税表单、手续。三是全面落实纳税服务承诺制,实行限期、限时、即时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其次,要拓展地税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一是深化、细化税收宣传服务。充分利用网络、纳税服务系统、新闻媒体等多种载体,加强日常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措施的宣传咨询服务。二是加快农村税收信息化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电话申报、网上办税等简便快捷的税款征收方式,打造信息化支撑的、无时空界限的立体式纳税服务体系。

3、税收政策要系统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要对目前大量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并和简化,使之系统化,更易于操作。要重视各类政策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出现政策矛盾、影响政策效果。比如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上,要协调好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关系,建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第14篇

一、国外农业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在流转税方面,主要有关税和增值税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开征,出口关税以前有不少国家征,现在只有极少数国家往往对少部分产品征。增值税只要是开征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如英国、德国、丹麦、瑞士、新西兰等,一般都覆盖农产品,即农业部门也在增值税的管束范围之内。

(二)在收益税方面,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发展中国家有的征收统一的所得税,有的单独征农业所得税(如印度、土耳其等,但不同于我国的农业税)。有的国家让农场主要么交个人所得税(如是个体农场;或如美国规定的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要么交公司所得税(如美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国家让农场主两种税都交。

(三)在财产税方面,主要有土地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及欧美等国对个人和公司专门征收的财产税等,土地税大多对土地所有者征收。按计征标准和税种属性划分,土地税大体有土地财产税、土地收益税、土地所得税三类。土地财产税是把土地本身视为财产而课税,具体分为从量课征和从价课征两种;土地收益税即以土地收益额为计税标准征收的土地税,具体有总收益法、纯收益法、租赁价格法和估定收益法四种;土地所得税是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因土地而产生所得课征的税收,它是对人征税,不同于前两种是对物征税。此外,目前还有意大利、韩国、中国及中国台湾等少数国家和地区开征土地增值税(课税基础为纳税人拥有的土地自然增值额)。遗产税和赠予税有的国家和地区对农场主征,有的不征;有的原来征,现在不征(如台湾入世前几年就免除了土地所有者的遗产税和赠予税)。

二、国外有关税制对农业的优惠政策

(一)关于关税绝大多数国家为了促进和支持本国农业发展,大多对农产品实行关税保护政策。对进口农产品,特别是国内自己能生产的比较敏感的农产品,关税尽可能定得高一些,所谓“关税高峰”就突出反映了这种意图。目前发达国家的关税高峰税目约占17%。欧洲有的国家自己不生产的农产品,关税可以为零,而自己能生产特别是有优势的农产品,关税则高达百分之几百。美国农产品关税税率范围在0—35%之间,税率标准方差为18%,表明美国不同农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差别也较大。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虽对进口农产品已实行单一关税,关税税率在0—300%之间,但有近50%的农产品关税税率超过100%,其中加工食品和植物油的上限关税分别确定在150%和300%。

印度税法不仅规定对包括农作物及其加工品在内的所有出口货物实行彻底免除间接税的政策(包括本环节和前环节),而且对有经济效益的农产品出口还实行退还所得税的政策。巴西在20世纪80年代前,通过征收出口税来限制农产品出口,1987年逐步放开,1990年进行重大改革,取消贸易数量限制和出口税。目前巴西尽管对进口农产品的关税在WTO所有成员国中基本算最低的(平均10%左右),对国内较为紧缺的糖和某些原料仍征收出口关税,但对国内其他农产品却开始采取退税等办法予以鼓励。

(二)关于增值税虽然不少国家对农业都征收增值税,但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单位规模普遍偏小,没有健全的核算体系,税收征管困难,一般又对农产品实行了减免税和其他一些照顾:一是实行全部免税,甚至尽可能让农民、渔民不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完全不同税务部门打交道。如玻利维亚尽管增值税(税率为10%)的征税范围较广,把消费品和投资品都包括在它的税基之中,但对基本生活品的食品和粮食还是规定了免税。二是有的国家如爱尔兰和英国等,为减轻农业的增值税负担,对食品行业实行零税率。三是有的国家如挪威、土耳其、卢森堡、法国等,即使对农产品征一点税,也执行较低的适用特别税率,并在计账方法、申报期等方面予以特殊规定,使农户不必按照税务部门关于登记、按期申报、开具发票、保存适当帐薄等要求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产品的税收负担,简化了税收征管。欧洲很多国家的增值税税率在15%左右,个别国家较高。从各国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1)统一加价补偿法。这主要是欧洲国家的做法。农民在销售产品时按照所销售的农产品价格和统一的加价补偿率,或向农产品购买者收取一定的加价额(购买者可作为购项增值税从其销项增值税额中扣除),或由政府当局支付加价额,作为农民在购买农业投入物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的补偿。如西班牙、爱尔兰等国,虽然农民不能申请抵扣购买投入物交纳的税款,但可按其出售的商品和劳务销售价的4%收取一定的补偿金。(2)规定抵扣额法。这是一些拉美国家的做法。税务当局按照农产品采购批发商支付的价格确定一个比例,计算出一个可抵扣额,由农产品采购批发商来冲抵假设农民因购买农业投入物而支付的增值税额。(3)农业投入物零税率法。这也是一些拉美国家的做法。对那些不能作它用的农业投入物如饲料、种子、杀虫剂和肥料等,实行零税率或者免税,使农民购入的农业投入物只含少量税金,以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重复征税。这种方法对农民购买的拖拉机、卡车、燃料及房屋建筑物等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进行补偿,因而只适用于很少购买资本投入物的小农户。

(三)关于所得税国外对农业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对农业收入或农业所得作各种必要的扣除上。美国税制为彻底分税制,无论是联邦税制还是地方税制,都有促进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内容。联邦税制对农场主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主要有五个方面:(1)对农业收入采取“现金记账法”。对非农业获得的收入,美国联邦政府规定采取“权责发生制记账法”,即收入与支出或费用实行同期性原则,尚未卖掉形成收人的货物的成本和费用不准提前扣除。而对于农业,却采取截然不同的“现金记账法”,即农场主在收到售出农产品的货款以后才向税务部门报告。(2)可一次性扣除资本开支。农场主为生产而支付的“资本开支”可以在付款的当年的收人中一次冲销,即农业的资本开支中的收入和支出也是可以不同期的,这就鼓励了农业投资。(3)把“产品”销售尽可能算作“资本”销售。根据美国所得税法,“资本”增值与“产品”销售所得在税收上的差别非常大。个人资本增值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率是8%—28%;个人其他所得(包括产品销售所得)税率(不包括没有达到起征额前的零税率)是15%—39.6%。尽管美国对这条规定是否妥当的争论一直不断,但联邦政府出于对农业扶持的考虑,至今未作任何变动。(4)对长期资本收益减征所得税。从1921年就开始,对由出售资产而产生的盈余,按“短期”和“长期”作分别处理。短期收益全部是应纳税收人;长期收入只有40%的部分是应纳税收入。这既鼓励了民间对农业的投资,又延长了投资滞留农业的时间。(5)扩大所得免税范围。农业公司除可享受一般公司的鼓励就业税收抵免、投资税收抵免、亏损向后5年抵免或用以前年度已缴税款抵免外,还有一些特别的所得免税优惠。如农业劳动和园艺团体、水利工会、基地工会和农业协作工会等的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和补贴所得等,可享受免税待遇。

日本的所得税比较复杂,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居民税、个人事业税、法人税、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等。其中,对农业有优惠的税种包括:(1)个人所得税。(2)个人事业税。(3)法人税。(4)法人事业税。对林业、矿产采掘业和农业合作法人从事的农业,不课征法人事业税。

墨西哥对农业企业征收公司所得税,主要采取扣除应纳税额和降低税率的办法予以优惠。巴西历史上一直对农业部门所得税实行大幅度减免,农业部门只需交纳很少的所得税。秘鲁政府近日在一项报告中宣布,将把农产品加工业的所得税从原来的30%降至15%,将现在执行的对开发荒地从事农业生产予以免税的做法应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并允许农业企业在交付进口农业机械设备的关税时实行分期付款。印度对农业所得单独开征农业所得税。印度实行联邦与邦两级分税制体制,农业所得税为帮税收。从事农业生产的家族、公司、农村公共团体及其他团体均为农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农业所得包括资产所得、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等。

(四)关于土地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等这里主要涉及税制有关农业的方面。日本的土地税制在亚洲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中是比较领先、比较复杂的。它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土地获取课税(即土地所得税),涉及不动产取得税、特别土地保有税、继承税、注册执照税四税种。(2)土地保有课税,也涉及财产税、城市规划税、特别土地保有税、地价税四种税。(3)土地交易收益课税(即土地利得税),涉及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民税三种税。在以上税种中,对农业有优惠的主要有地价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等。地价税是1991年为促进土电流动、提高土地利用率,在修改税制时作为土地税制改革的重大内容而创设的国税。遗产税规定:继承农用地并继续经营农业的继承人,如果遗产税的税额超过农地的交易价格(农业投资价格)时,超出部分可通过提供担保而延期交纳。而且该继承人死亡,或连续从事农业20年以后,缓纳的税款可免除。赠予税规定:农业经营者将其全部农地(采草放牧地为2/3以上)赠予给预定的农业经营继承人(限于女),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可以将赠予税延期至赠予人死亡之日。当赠予人死亡时,免除赠予税,将赠予改为继承,按遗产税的规定纳税。

巴西对城镇和农村分别征收土地税。土地税是由联邦征收的共享税收,在联邦与地方政府之间各分50%。1991年前农村土地税占联邦税收的1%,之后约占4%左右。

美国对农业生产者征收遗产与赠予税,也给予以下两方面优惠:(1)农业生产者过世时,其拥有的土地按该土地的农业价格而非标准市价(后者大大高于前者)计算遗产税。(2)土地继承者在满10年后出售继承土地缴纳所得税时,还可按照标准市价而非接受遗产或赠与时计算遗产税的农业用途价格计算成本。澳大利亚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土地税,仍有不少对农业、林业用地的免税规定,仍体现了对农业生产者的照顾。法国,对农业征收财产税的支持意图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国财产税主要有(财产转让时的)登记税、遗产和赠予税、个人财产税、公司财产税和印花税。其中,对农业单独有优惠的主要包括:(1)登记税,规定木材、乡村不动产等财产项目适用很低的特别税率;(2)遗产税,规定对树木、森林以及林业集团的股份、土地农业集团的股份、长期出租的农业财产、农村土地集团股份等,实行程度不同的减免税;(3)个人财产税,规定“特定乡村资产”等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税。玻利维亚以前专门征收了农业土地税,1986年对税制进行改革时,取消了这一税种。但在1989年,玻又对乡村不动产征收了资产税(按农村不同地域的潜在土地收益计征)。不过,同印花税等一些杂税—一样,这在玻利维亚政府的税收中都不占什么重要地位。

三、从国外农业税制得出的几点结论和启示

(一)农业部门与其他部门统一税制是迟早的事情这是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公平竞争和规范分配关系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税制日趋走向“税收中性”、“横向公平”、“纵向公平”目标的基本要求。不管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国还是小国,农业比重高还是农业比重低,土地资源丰富还是土地资源贫瘠,其农业税制最终都殊途同归,走向与其他部门税制的基本统一。即按大多数国家目前的税制框架(因现在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学术界和政界,正在酝酿实行或“统一企业税”和“统一个人税”,或“国家零售税”,或税率单一、税基整洁的“统一消费税”等所谓“统一税”的根本性税制改革方案),大体上看,农民生产和销售农产品,交纳增值税;有了所得,要么交个人所得税,要么交公司所得税;也可能从所有者角度、也可能从使用者角度,交纳某种土地税;等等。这就是说,从理论和大的政策框架上看,农业与其他产业在税政上并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农业也同在一个税制“这片蓝天下”生存和发展。

(二)统一税制是一个渐进的演化过程税收作为上层建筑范畴和人类文明的“影子”,其制度是随着各国经济发展和其他内外部因素变化而变化的。从各国实践看,最主要的应把握三条:一是一国农业的自给半自给程度或商品货币化程度如何,征税机关有没有条件和手段准确核定农民的收人;二是农业的经营规模和农民的素质如何,设计税种和考虑征收方式一定要有个“成本”概念(包括实施成本、纳税成本、政治成本等);三是在一定时期是尽可能多地利用现有制度资源还是彻底抛开而进行税制改革,哪种做法更经济合理,这本身就需要很好地甑别和把握。如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农业征收的所得税和土地税都是统一的,而印度却还单独征农业所得税(尽管与我国的农业税不同),玻利维亚和南斯拉夫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对乡村不动产和农地还征收资产税和特别税。绝大多数国家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背景下,都惟恐作茧自缚,纷纷取消各种出口限制,甚至明里暗里进行各种补贴,促进本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而部分发展中国家还保留着出口关税及其他一些限制性措施。有的国家对农业的优惠程度高,有的优惠低;有的这方面有优惠,有的那方面有优惠等等。

(三)各国都把税收优惠作为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表面看;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农业的征税非常复杂,农民似乎一年要交很多税。但如果撩开这层复杂的面纱,经过我们以上的仔细透析,就会发现,原来他们对农业的各种“优惠”更是复杂,局外人很难一下理出头绪。总的看,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各种间接税基本不交,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代表的各种直接税经过七扣八折,所交也寥寥;越是农业比重低的发达国家,对农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越多、优惠程度越高;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好的国家,对农业的优惠程度也很高。最值得比较和借鉴的是,与我们国情十分相近的印度,其征收“农业所得税”的起征点也比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2366元高出1.4倍。对农业实行税收优惠,尽管不少专业人士一开始就持反对意见,至少认为不能长此以往,但各国政府似乎从来也没有动摇这一点。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没有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他们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相反,却把对农业的扶持始终作为政府政策的重要目标,作为增强本国农业竞争力、促进本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要看到,采取减免税的办法“补贴”农民,只要是“普惠”制,就不违背WTO规则,而且对农业的支持更直接、更有效,还可以大大节省社会成本(不征或少征税会减少与纳税人的“摩擦”:“不取”或“少取”比取了再给农民肯定会大大节省税务运行和管理成本)。

(四)对农业给予税收优惠在税务技术处理上并不构成难题对农业在税收上不管进行哪种形式的优惠,肯定都会程度不同地对税制的规范和统一构成影响。这是需要关注和认真对待的。但制度和政策工具总是为人服务的,只要经济发展需要,经济杠杆在调控中不管遇到多大的技术难题都可以想办法克服。从国外情况看,无论是间接征税还是直接征税,对农业实行税收优惠,都找到了相应的比较妥善的辅助税务处理办法,尽管这些办法可能不一定十全十美。即便我们一直比较头疼的一个难题,即对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实行增值税,执行比一般税率低的优惠税率会给上下游产品抵扣带来不便,国外也有了较为恰当的解决办法。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不要对农业进行税收优惠,而不必太多强调和考虑具体如何优惠,及由此而带来的种种技术性问题。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第15篇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1号)。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中发〔*〕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的制定是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要求的体现,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政策,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二、切实采取措施,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在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从全国情况看,发展仍不平衡,少数地区将起征点的确定权限层层下放,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为保收入任务而人为调高不达起征点业户定额的情况,使税收优惠大打折扣。为确保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动员全系统的力量查找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二)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阐明落实优惠政策与保持税收增长的关系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以取得地方党政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

(三)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务必使全体税务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掌握和了解中央制订的各项涉农优惠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对税务机关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省、地、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四)各地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克服畏难情绪,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49号)要求,将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

(五)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六)要按照中央(中发〔*〕1号)文件的要求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七)为合理确定进入集贸市场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规范集贸市场业户税收的核定工作,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共管纳税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工作。省、市税务机关要做好农民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区域间平衡工作,避免区域间纳税定额差距过大;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成立统一定税联合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要在对本辖区个体共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核定定额的方案。在定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坚持集体评定定额制度。

(八)为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杜绝为税不廉,各地在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各基层征收机关要普遍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税的,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户的定额情况和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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