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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逻辑论文范文

政治逻辑论文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1篇

1.治理目标:维护政权稳定———维护整体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牢牢抓住“改革、发展和稳定”这三个核心任务不放,从而实现中华民族快速稳定发展。但在目前新的国内和国际形势下,随着恐怖主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风险等世界性安全问题凸显,使得我们不得不将另外一项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安全。这一任务的增加,就给国家安全目标的转变提出了新要求:由维护政权稳定转向维护社会整体安全。在维护政权稳定目标指引下,国家政权稳定是国家安全治理的核心任务,这也就意味着为了维护政权稳定可能牺牲其他方面安全治理。新国家安全观提出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11个方面的国家安全治理内容,如果说以维护政权稳定对应“政治安全”,那么这么多年来,我们在其他几个各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偏废现象。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使我们认识到,不管在理论还是在实践层面,现有仅仅重视政治安全和政权稳定的做法存在明显不足。比如当因环境污染出现云南宜良兴隆村、江苏省盐城阜宁县洋桥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广丰村、广东省翁源县上坝村和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广门桥村等癌症病人和癌症种类多现的“癌症村”时,如果因此导致民众上访或者,那么在维稳目标指引下,安全治理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对上访和进行治理,而很少会关注环境安全治理;由于维稳目标并没有将社会安全作为重点,导致社会安全治理方面措施不健全,当出现类似“7•15”新疆暴力恐怖事件和“3•1”昆明火车站恐怖暴力事件时,我们缺乏预防和遏制暴力事件的有效手段,从而导致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大量人员和社会财富损失的出现。很显然,针对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现有的安全治理目标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国家安全实践给安全治理目标的转换提出了新的要求。无法想像整天生活在死亡和恐怖威胁之下的政府和民众可以正常地进行社会生活和经济生产活动,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整个社会全方位安全作为基本保障。因此随着国家安全治理逻辑的转换,国家安全治理目标由维护政权稳定向维护社会整体安全转变势在必行。国家安全治理目标转变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安全治理范围的延展,将安全治理目标对象由“影响稳定因素”扩展到领土范围内所有可能制造和分配风险的人员、机构和物体。另一个是受益群体的扩展,将安全治理的受益群体由原来的政权机构扩展为全体社会成员和领土附着物。因此这一目标转换进程可以被看作是我国社会治理方面的巨大进步。

2.治理取向:防止社会暴乱———维护社会安全。

“防止社会暴乱”强调维持平稳政治秩序,会将正当维权与人数聚集的大规模群体性活动都视为对社会与政治稳定的挑战;这种刚性维稳或者压力维稳取向,通过“压力体制”将维稳任务在政府间层层下压,导致政府对民众权利损害之后的二次损害的出现。同时,这不但使得政府政绩考核功能异化,也因为安全治理成本巨大造成大量公共资源和公共财政浪费。最为严重的是,这一安全治理取向导致政府对民众正常利益诉求的无视甚至打压,容易激发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政府和民众之间矛盾,酝酿更大政治风险,从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无法自拔。因此,这种安全治理取向被看作不经济、不安全且不可持续,其向维护社会安全取向的转变势在必行。“维护社会安全”的治理取向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首先,这一治理取向对民众正常维权行为进行重新定性,面对社会组织活动,关注其动机和行为,只要不危害公共安全或挑战政权稳定,就不必视其为威胁。其次,将安全保护的对象由政府机构和政党机构扩展到全社会范围,从而反过来对政府侵害民众的行为开始加以重视,国家安全治理向“社会本位”回归。再次,这一转变也使得原来政府与民众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为共同面临的安全问题而淡化,社会全面风险的产生将所有社会成员凝聚成一个整体。可以看出,各类社会群体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处于不断调整之中,社会成员和社会机构的重要性慢慢凸显出来,而且国家安全治理取向从“防止社会暴乱”向保护“社会整体安全”转变与整个人类社会现代化大趋势具有一致性。

3.治理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强势群体。

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型的另外一个过程是安全治理群体由“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转变,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层面:群体间转变:“稳定破坏者”向“安全破坏者”转变。维稳逻辑之下,国家安全第一目标是政权稳定,所以任何影响政权稳定的社会行动群体都可能会成为重点防范的治理对象,这其中以“上访者”最受关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对上访进行一票否决,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和上访者之间“上访”与“”博弈不断上演,不但导致了“职业上访者”和“谋利型上访者”的产生,也使得北京安元鼎之类的“黑监狱”也层出不穷。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严重对立,上访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恨”和“怕”为主调,从而有了在上访中死亡的钱云会和维护利益未果而爆炸政府的钱明奇,有了“被精神病”的武钢职工徐武、中石化职工陈炎盛、河南漯河村民徐林东和十堰市民彭宝泉等。显然,把安全治理的对象群体选择为上访者等弱势群体,政府越是维稳,越是不稳,其效果往往是南辕北辙。但是在维安逻辑之下,任何团体和个人安全都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对象,整个社会的安全与政府政治稳定安全变得同等重要。在恐怖事件面前,不管是新疆7•15暴力恐怖事件,还是喀什地区的多起恐怖案件以及天安门广场的金水桥爆炸恐怖事件,受害者是不分官员与群众的,甚至警察和军人都成为危害对象。各种风险事件抹平了人们之间地位差异、职业区分和性别区别,同时也使整个社会将矛头统一指向了风险和危害的制造者。这些都迫使安全治理对象群体不得不由稳定破坏者群体向安全破坏者群体的转变。群体内转化。就风险制造与转嫁而言,弱者和强者的角色和地位可以互相变换。那些从财富占有、社会地位和社会名望等标准来判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人群,在风险与安全领域可能会转变为风险强势群体。比如个体性暴力恐怖事件中的马加爵和杨佳等,如果从财富占有角度而言,马加爵与被他杀害的学生相比,属于财富占有上的穷人和弱者,但是从暴力风险制造者角度来定义,马加爵的角色立刻转变为风险强势者;杨佳与被他杀害的警察相对比而言,在权力占有上处于弱势地位,但当他拿起手里的屠刀进行风险制造时,就立刻变成风险强势者。可见,强与弱并非一成不变的范畴,随着风险形势的变化,强弱之间的角色变换可能随时随地发生,这就要求我们想方设法顺应群体间转化的趋势,抑制这种群体内转化的可能,以提高安全治理成效。

4.治理主体:国家政权机构———全体社会成员。

国家安全治理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不仅仅意味着治理目标、治理取向和治理群体的转换,同样意味着治理主体的转变。在维稳的安全治理逻辑之下,各级政府部门是安全治理行为主体。但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各种类别风险和危害不断涌现,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危害对象,面对如此繁多的风险类别,仅仅以政府一己之力,恐怕难以担当重任。因此安全治理主体由政府机构向全体社会成员的转变就变得十分必要。这种转变体现在下面两个层面: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面对日益严峻的安全治理形势,在加强原有公共安全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功能的同时,国家层面成立国家最高安全委员会,对社会整体安全统筹协调。但是我们看到,这些正式组织的建立与完善并无法完全应对当前复杂的安全形势,所以面对食品安全风险,有些地区设立了公益性的食品安全协管员;面对涉恐事件多发态势,北京和新疆等地招募大量志愿者,组成义务安全信息员队伍。在现有安全治理机构和组织之外,非正式组织正在开始分担某些安全治理职能,这无疑有利于缓解正式组织的安全治理压力和提高安全治理效率。政府机构———社会成员。风险危害的潜在性、随意性和广泛性将所有社会成员捆绑在一起,面对风险没有社会成员保证自己绝对幸免。当SARS病毒来临的时候,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民众,都难以置身事外;当恐怖袭击爆发时,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同样都会受到伤害。也就是说风险的特性将限制风险治理集体行动中搭便车行为的发生,从而为风险来临时的一致性行动和全员参与安全治理的良好工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二、安全治理手段提升

在认识到这一安全治理逻辑转变具体内容之后,我们应该在实践层面作何调整以与之相适应?2011年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系教授吴鹏森曾在新加坡《联合早报》撰文对上面所提到的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换问题有过探讨,但是吴文没有解决这些问题:这一逻辑转换的原因是什么?现有制度安排能否适应这一安全治理逻辑转换的需要?针对国家安全逻辑转换的事实,国家安全治理能力如何进一步提升?本文将逐一对上面提出的各个命题进行尝试性解答。

1.逻辑转换的实质。

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换受什么样的本质规律支配?从风险政治学来看,任何风险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与人相关的有序危害结构”,这种有序结构可以被定义为一种风险(恶)势,“风险的制造过程被认为是风险强势群体利用风险权势的造势过程”,风险散布过程被认为是风险的不正义分配过程,风险的治理过程是风险分配正义过程,即风险弱势群体的对称化造(善)势过程。也就是说,当前社会安全形势全面恶化,各类风险丛生,是因为风险强势群体不断地制造和分配风险的结果。基于此可以看出,国家安全治理逻辑之所以会实现上面的转换,究其原因在于不正义的风险制造和分配过程的存在。风险治理要实现向正义分配过程的转变,这就需要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提升。

2.国家安全治理手段提升。

国家安全治理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所以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同样要跟随这一大趋势。国家治理本身具有以下特性:“其一,权力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其二,权力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其三,权力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从治理理念特性出发,顺应国家安全治理逻辑演变趋势,提高安全治理能力,可以从安全治理手段提升入手,作出以下调整:实现安全治理方式由“单一性方式”向“综合性方式”提升,“替代性方式”向“自主性方式”提升,“集中性方式”向“集成性方式”提升,“专业性方式”向“协同性方式”提升。

(1)单一性方式———综合性方式。

国家安全治理主体由“国家政府”向“社会全体”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单一性方式向综合性方式转变。在安全治理“维稳”逻辑之下,政府安全治理实践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延伸组织,具体负责机构是各级维稳办配合以各级司法部门,其行为方式主要是单一的行政或者司法强制性手段,通过对威胁政治稳定者进行劝诫、拦阻,也就是,以及将其“被精神病”或者进行司法强制。这种单一化方式总体概括就是一个“堵”字。但是当全面风险来袭之时,不管是政府、个人还是社会组织都是没办法通过“堵”这个单一方式来应对,这与风险的特征有莫大关系。前面我们提到风险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有序结构,但是其有序性需要以人类对其认知能力的有序性为前提,也就是说在人类没有认识到风险的具体运行规律之前,他总是表现出无序性。除此之外,风险还具有隐秘性和广泛性等特征。这些都为我们认识风险增加了困难,所以在当前人类风险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较低的情势下,针对无法预知的风险,想要“堵住风险”却可能连对象都无法找到。具体而言,在维稳阶段,被认定为稳定破坏者的上访者可以被采取监视、跟踪、管控和限制等方式进行治理,这一阶段的治理对象是可以被确定,所以单一的治理手段可以奏效。但是在维安阶段,由于风险治理对象的扩展,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风险,在风险制造者没有发起风险侵害行动之前,我们是很难确定其具体危害对象并提前做出有效预警。类似乌鲁木齐和昆明的暴力恐怖事件,之所以危害严重且影响巨大的原因就在于,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和侵害对象都是随机的,这无疑增加此类风险治理难度。所以针对安全治理对象扩展这一现实,多种治理方式的综合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成为对落实“总体安全观”的重要手段。

(2)被动性方式———自主性方式。

国家安全取向由被动式的“防乱”向主动式的“保安”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被动性方式向自主性方式转变。针对稳定破坏者,往往在他们活动时政府才会出面行动,采用的是一种事后被动式治理。比如,一般只有当上访者发生上访行为时,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才会一路跟随,并联合驻京办工作人员等采取“”行动;当一些发生时,政府会出动相关力量到现场维持秩序,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事件进行平息。这种被动维稳式安全治理以一定的非程序性临时公务活动性质体现出来,不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在政府正常工作之外大量增加了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往往不为民众所支持。风险治理的最大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如果事后被动救援和善后,显然无法满足安全治理的实际要求。随着全面风险时代的到来,风险在社会的各个角落不断涌现,维稳逻辑下的被动式治理仅仅是应付上访者就已经耗费了如此多的人力物力,如若仅仅凭政府之力来应对所有安全影响因素,肯定会力有不逮。基于安全治理水平和效率提升的考虑,一种自主性安全治理方式将被积极推崇。自主性治理方式强调人人都是风险受害者,人人也都是风险治理责任者,当然其前提是各个社会成员的风险识别和治理能力必须做出相应的提升,否则这治理一方式转变会因为治理主体能力欠缺而无法落到实处。

(3)集中性方式———集成性方式。

国家安全目标群体由“弱势群众”向“强势群体”转换,必然意味着安全治理方式由集中性方式向集成性方式转变。维稳阶段的安全治理权力和治理行动往往收归于政府,其主要以一种集中性治理方式展开。但是面对全面风险时代的到来,维安阶段的安全治理则需要集成各方力量以集成性方式来进行。这就要求我们变更看待问题的视角,不能仅仅从政府安全角度出发,将安全威胁对象群体看作是弱势的民众,将民众和政府的关系看作是高度对立关系,或从政府自身行为习惯出发,安全治理手段仅以强制性的司法手段为主。应将矛头指向风险制造的强势群体,将民众和社会整体安全都重视起来,并发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安全治理。在维稳阶段,国家安全治理目标人群往往是利益受损者或生活失意者等弱势群体,但是在维安阶段,安全治理目标人群大都是精英群体,他们掌握着强大的风险制造能力和分配能力,所以安全治理的关键就成为对这些风险精英的危害行为进行制约和限制问题。这无疑比维稳阶段任务要繁重很多,仅仅以现有的安全治理部门的能力显然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因此安全治理不妨变为一场“全面战争”和“全民战争”,因为风险面前人人自危,只要情况允许所有人都会不计成本不计精力地参与到风险治理中来。只要做好全民动员,任何社会成员都做好成为安全治理者的准备,自主自发地发现生活中隐藏着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头,做到对风险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尽可能将危害减到最小,那么风险精英的安全危害行为可能会被有效治理。

(4)专业性方式———协同性方式。

国家安全目标由“国家政权稳定”向“社会整体安全”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专业性方式向协同性方式转变。在维安逻辑之下,由于危害安全的对象转变为风险制造者,就将政府和民众的关系由原来的对立关系变成协同关系,这也适应了安全治理对象从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转化的趋势,有利于形成对风险制造者“人人喊打”局面的出现。同时也可能终结“不稳定因素”向“危害公共安全因素”转变的可能。值得警惕的是,由于安全形势恶化,政府机构中的司法权力有着扩张的趋势,特别是警察用枪权力的放大,很可能将普通民众和危害安全分子的边界模糊化,从而造成新的官民对立,这一点可以从近年来警察枪支滥用事件中看出端倪。政府主导的以专业性司法手段为主导的安全治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且存在各种弊端,因此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和安全治理现实需要来看,在安全治理中引入协同治理理念很有必要。协同治理强调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和共同合作关系,这不但打破了现有安全治理部门之间的区隔,增强各部门之间合作的可能,同时在面对复杂多变的风险实际时,协同性治理无疑较之专业性治理更有优势。

三、结语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政治领域中政治人的人性假设不仅应成为政治学方法论的基本前提,而且应构成政治学在社会科学诸学科中独树一帜的基本依据。本文在与“经济人”的比较中,挖掘与建构“政治理性人”的人性假设。政治理性人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中,基于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在三元利益的激励下,追求、夺取并运用权力,来实现特定的利益权威性分配以满足特定利益需求,从而实现权力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这一基本逻辑链外在体现为:双重需求激励-追求权力-三元利益互动-运用权力-政治行为。关键词“经济人”政治理性人双重需求三元利益权力媒介人性假设是社会科学各学科体系的方法论基石,任何一门社会科学学科皆以特定学科领域范畴中,特定行为主体的人性假设作为研究前提,特定的社会科学学科正是通过对特定社会行为主体人性内涵之基本把握,才能对特定主体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从而构成本学科理论的基本方法论前提。政治领域中政治人的特定人性假设不仅应成为政治学方法论的基本前提,而且亦是政治学在社会科学众多学科里独树一帜的基本依据。当前政治学学科领域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政治人假设,不同的人性假设必然从逻辑上导致非兼容的理论构建;只有在相同人性假设前提下,理论之间才有可能互相交流与沟通。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随着社会阶层日益分化,社会各阶层、各集团既存在公共需要,又存在各自利益需求,当不同社会集团间的理性需求相冲突,或者公共利益与集团利益需求形成冲突,作为仲裁者的政府究竟是满足社会共同需求,还是满足特定社会集团的特殊利益?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对以上两种功能加以分配?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本身也具有自身特殊利益需求,这种利益需求也未必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致,当政府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究竟是满足社会共同需求,还是政府部门或官僚个体的自身利益?这一系列政府行为问题的解析,最基本的前提在于确立权力主体的人性假设。一门独立学科的成立主要不是以研究领域,而是该学科特有基本研究方法尤其是特定的人性假设作为存在前提。若将政治人性假设设定为道德人,所有的问题似乎迎刃而解,道德人假定政治活动中的人和经济活动中的人彼此独立,在经济市场上,“经济人”受自利心支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政治领域中,政治人的动机表现为超越个人利益之利他主义,政治人唯一目标在于谋求、维护与实现公共利益,道德人假设显然无法充分解释历史演进过程中所呈现出复杂的、相冲突着的政治行为与政治活动,“道德人”假设因而在本文中不作为论述重点。作为方法论的经济学对当代政治学发展起了重大促进作用,理性选择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基于经济人假设,运用经济学方法论对政治学领域进行研究,取得丰富研究成果。但若将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简单移植到政治学领域,以作为政治研究的基本人性假设前提,那么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社会科学学科的最基本人性假设方法论的依据何在?基于历史演进过程中政治行为实践,本文在经济理性人与政治理性人的比较中,来挖掘与建构政治人的人性假设。一、理性与经济人理性人是一种理性动物,理性(Rationality)一词源自希腊文,具有规律、思想、言语等含义。《后汉书·党锢传序》指出:“夫刻意则行不肆,牵物则其志流,是以圣人导人理性,裁抑宕佚,慎其所与,节其所偏”,认为“理性”是人们应有的一种修养和品性。“理性”或是“理智”皆表现为一种人类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动物的动物性完全受本能支配,而人类的动物性则受特有的理性或理智支配。人类如果企图有效地控制自身行为,首先必须明确自身行为的价值目的,并围绕着行为的价值目的,寻找实现价值目的的工具,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运用正确的工具实现价值目标。人类的活动目的必须与人类自身价值相符合,人类的活动手段必须与人类的活动目的相符合。为使人类活动目的和活动手段符合客观规律,就须运用人的理性来认识客观规律,只有在认识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才能根据客观规律选择行为与实践工具,才能实现行为的价值目的。“理性”具有两种最基本的涵义,即认知理性与实践理性。“认知理性”反映人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和思维活动能力,指引人们透过事物表象观察事物本质与内在规律。人们认识世界水平的高低,不仅反映为正确感知事物的能力,而且反映在对感知到的事物进行抽象、判断、推理的认识能力。柏拉图(Platon,前427-前347)将理性称为“理念”、“理式”,一种完美的、合理的和明晰的秩序隐藏在人们感知的、杂乱无章的日常世界背后。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FriedrichHegel,1770-1831)在对理性的绝对至上性进行辩证思考之后,认为理性揭示真理的能力不可怀疑,理性代表着精神对真理的追求和把握,从而将人类社会的理性提到空前高度。理性正是在人类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才找到自身存在的基础,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实践过程中,为了确保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人类社会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使得人类自身的动物性在社会关系和社会规则的调节与制约下得以满足,这种在人类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的、人类所独有的、人类据以调节和控制自身欲望与行为的精神力量就形成了人的“实践理性”。马克思有一段人们十分熟悉并且经常引用的话:“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渐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在劳动过程开始时就已在劳动者的表象中观念地存在着的劳动结果,是由实践理性建构起来的。这种由实践理性所建构、在劳动过程开始时就在头脑中预先存在着的劳动结果,既是人的存在本性与活动方式所使然的特殊的观念形态,也是人的劳动过程区别于动物活动过程的本质特征。人类的理性既是“认知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又是“目的性”与“工具性”的统一。实践中理性融贯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工具理性关涉实践活动的成败,价值理性决定实践行为的品位。无论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人的理性作为人的本质存在并不会改变,“政治人理性”是与“经济人理性”相比较而分析得出,那么首先需要在“理性”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经济人理性的内涵。人一旦进入经济活动领域,就成为经济人,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Smith,1723-1790)从英国工业革命时代背景下的经济活动中,抽象出了以自利为行为动机的“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具有自利性,追求自身利益是人们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每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在于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良好的市场秩序下,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在“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下无意而有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亚当·斯密以此为基础构建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体系。亚当·斯密的历史性贡献不仅在于首次提出“看不见的手”的理论,还在于通过对人性的深入考察,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与经济人假设的必然联系,为人类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开拓了新的视野。进入19世纪后,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顺利完成,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此时代背景下,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约翰·穆勒(JohnS.Mill,1806-1873)肯定了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并进一步把“经济人”描绘成会算计、有创造性并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他明确指出“经济人理性”是从人类行为的各种动机中抽象出来的经济动机,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使财富最大化的动机,经济人能够通过成本-收益算计,对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理性优化选择,“经济人”假设被更概念化地表述出来,进而成为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公理”。自亚当·斯密、约翰·穆勒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提出“经济人”假设以来,随着经济学的发展,当代经济学对古典经济学进行修正和改进,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提出了经济人“有限理性”命题,由于环境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全性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个人不可能把所有价值考虑统一到单一的综合性效用函数当中,个人无法准确无误地接受、储存、检索、传递和处理信息,因而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我们可以把那类考虑到活动者信息处理能力限度的理论称为有限理性论。”有限理性论进一步丰富了经济人假设的内涵,使经济人假设更接近真实世界经验。随着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发展,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理性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不等于只是追求个人物质利益最大化,权力、声誉、安全、健康、舒适等非物质财富效用都要纳入个人效用函数,而且为了实现个人整体效用最大化,人们会以牺牲一定的物质利益为代价去换取其他利益,这样“经济人”活动范围就超出了经济活动本身而扩展到家庭、社区、公共政治等其他领域,使经济学的研究逐步扩展到了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社科研究领域之中。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GaryS.Becker)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蕴含着效用最大化动机,都可以用经济学分析加以研究和说明,各种人的各种活动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追求效用最大,而不管这些人的职业或这些人的活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他认为“经济分析提供了理解全部人类行为的可贵的统一方法”,主张以“经济人”假设取代社会科学其他学科关于人性的基本假设,“经济研究的领域业已囊括人类的全部行为及与之有关的全部决定”、“在现代经济学提供的框架内,各种人类行为都可以得到满意的说明”。发端于50年代的“公共选择学派”则进一步将“公共选择理论”定义为“对非市场领域的经济学研究”,他们将经济学方法运用于政治学领域,认为一切政治人都是政治领域的“经济人”。政治学领域的一些学者也认为,在政治学领域“经济人假说因与人性和社会实际的巨大契合”,从而“避免了一些学科避讳人性本真而常常陷入虚妄无奈的期许之中,并导致说教与现实的无法对接之苦”,进而认为政治人也就是“政治市场中的经济人”。对于学界以“经济人假设”取代人类社会一切人性基本假设的观点,乔治·索罗斯(GeoreSoros)斥之为“市场原教旨主义”。经济人假设对政治学领域理论研究具有很大启示与意义,但如果经济人假设完全套用现实政治活动中的人,那样政治学在方法论上将失去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根基。一门独立学科的存在不仅在研究领域的差异,更重要的是该学科存在特有基本方法论,而人性假设则是基本方法论的核心。二、政治理性人的基本逻辑作为方法论的经济学对当代政治学的发展起了巨大推动作用,使当代政治学获取了新的方法论资源,这亦是为什么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能够在当代政治学领域中取得出色的理论成就,正是因为研究基本前提设定为理性人,将政治行为理解为政治人基于利益基础上的理性选择,从而能相对准确地与政治场域中政治主体的行为动机相契合。但愈是如此,一系列问题就越是凸现:政治学领域的人性假设是否等同于“经济人”假设?经济人理主要以人的物质需要满足为根本动力,政治理性人的需求是否完全等同于经济人的物质需要满足?既然人皆是自利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行为又何以可能?公共选择理论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出发,将政治理性人的需求等同于经济人的物质需要,认为政治过程与经济过程一样是一种交易过程,政府及官僚亦是“经济人”。政府是由政治家和政府官员组成,政府决策和政府行动是由这些人作出的,因此政府行为和政策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家和官员的动机支配。政治家也是理性人,他从事政治活动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民主政治中的政治家与经济中追求利润的企业家是类似的。为了实现他们的个人目的,他们制定他们相信能获得最多选票的政策,正像企业家生产能获得最多利润的产品一样。”公共选择理论大师布坎南认为,“在''''经济''''和''''政治''''之间或在''''市场''''和''''政府'''',''''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并未划出任何界线。经济学家不必只限于研究市场中各个人的行为(例如买卖活动)。通过交易经济学方法的或多或少的自然延伸,经济学可以根据交易范例来观察政治和政治过程。”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人”假说由经济市场分析推广到政治市场分析,将政治市场上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假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上活动的都是同一个人,一个人在菜市场上的行为动机和他在投票箱前的行为动机没有任何两样,一个人无论从事何种职业,他的目标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社会科学领域人性假设是构建各个学科的基石,如果政治人完全等同于经济人假设,那样政治学在最基本的方法论上将失去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根基。与公共选择理论的思路相反,有学者给出另一种分析进路,认为不是物质需求而是精神需求构成政治人实施政治行为的理性基石,“政治人理的实现过程则是一个主要以人的精神性需要满足为根本动力、以国家为最高形式的各种社会公共性组织这一社会政治结构为客观载体、以政治人权力价值理性的自律和权力工具理性的他律二者的相互结合为根本约束条件的过程。”这种分析进路将精神需求视为政治人实现公共利益的理性基石,具有一定启发与创新意义,但若将政治理性人的权力行为完全归因于人的精神需要方面的满足,何以解释现实权力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政治主体追求物质利益的自利性现象: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政府职能部门的自利行为、官僚行为?这一理论假设亦难以获得充分经验检验。关于政治人的人性假设建构,本文在汲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比较系统地提出“政治理性人”人性假设。当人的活动一旦从社会领域或经济领域进入以公共权力为载体的公共领域,就由社会人或经济人转化为政治人。政治人亦是理性人,政治人之所以称之为理性人是因为,政治理性人的活动基于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在三元利益(公共利益、集团利益、自身利益)的激励下,追求、夺取并运用公共权力,实现特定的利益权威性分配以满足特定利益需求。在此意义上,政治理性人与经济人存在着共性逻辑,即需求衍生利益,需求是利益的基础;利益衍生行为,利益是行为的基石;但政治理性人与经济理性人在需求--利益--行为之结构、内涵、权力媒介方面存在本质差异,这一本质差异决定了政治理性人与经济人在人性假设方面的基本分歧,政治理性人内涵不是简单的自利的经济人假设所能包涵,它的内涵远比“经济人”假设更为丰富与复杂,公共性、集团性、阶级性、自利性等客观存在政治特性元素在同一政治场域内的交织、冲突与协调,形成了一致与冲突共存的“政治理性人”人性假设。

政治理性人行为基于利益,而利益本质上源于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要的双重激励。物质需要是以物的使用价值来满足人的需要,是人对物质生活条件直接依赖关系的反映。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类的物质需要越来越多地通过人化的自然物来得到满足,而不再局限于对单纯自然物的需要。精神需要是人对通过物质所派生出来的精神生活、情感生活等方面的直接依赖而产生的需要,是通过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以及人的各种活动而形成的情感或某种心理状态来满足的需要。人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利益多样性,政治理性人的利益结构源于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要方面双向激励。当人从社会领域进入以权力为载体的公共领域,成为政治理性人,政治理性人需求的多样性逐渐衍生出公共利益、集团利益与个体利益。首先,公共利益源于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要方面双重激励。公共利益首先源于人类社会物质生活的内在需求,当人类社会物质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市民社会为满足公共生活的公共需求,通过契约形式或其他形式建立和委托公共组织(国家与政府)来实现公共利益,通过权力运作满足社会公共物质生活需求。人类社会“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公社中,例如在最古老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由此可见,公共权力机构源于人类社会物质生活中的公共职能的内在需要,人类社会的公共职能的实现需要必然要求建立公共权力机构,通过一系列委托机制与监督机制使公共权力实现社会所预期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人的精神需求亦形成实现公共利益的根本动力,人在精神上的自我实现需求、荣誉感会促使政治理性人为实现公共利益实施公共行为,从而获取与实现人生价值。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ow)的需要五层次论解释了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间关系,需要产生动机,动机引发人的行为,这些需要和动机又不是杂乱无章,而是按照各种需要的重要性程度和由低到高的发展顺序,分成由低级到高级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需要。自我实现需要是需求层次理论的核心需要,作为一种价值追求,自我实现本质上是人的能动的社会化的成长过程,是人的自身潜能和价值、理想目标的实现,“希望自己越来越成为所期望的人物,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需求层次理论与自我实现理论有助于从精神层面认识政治理性人的行为动机。政治理性人自我实现的需要,构成了政治理性人追求权力,运用权力,实现公共利益的基本精神动机。集团利益是政治生活中不可回避的客观存在,主要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集团的物质需求。在阶级社会中,集团利益主要体现阶级利益,国家与政府作为统治阶级工具首先要维护和实现统治阶级集团利益需求。在历史唯物主义视角下,尽管公共性是任何社会发展阶段国家与政府所应具有的属性,但阶级社会结构中作为“特殊公共权力”的政府属性却主要体现为阶级性,“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国家及政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政府作为国家合法代表,其主要目的就是代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维护他们的利益,尤其是保护他们的私有和公有财产,维护阶级统治的稳定。在当代中国转型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导致社会经济结构变迁,各社会阶层分化并形成相对独立的利益需求,集团性不再主要表现为阶级间冲突而表现为阶层间矛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阶层的变化成为中国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最核心的内容,原来“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社会结构,已不能涵盖新产生的、更细化、更丰富的社会阶层。“如果说在旧中国和新中国的前30年,中国在社会结构上是一个阶级社会的话,那么,现在的中国在社会结构上已经变成了一个''''阶级''''和''''阶层''''并存的社会,社会结构复杂化了,分化和组合出许多新的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利益阶层或集团参与、影响、驱动公共权力机构实现有利于特定集团利益的公共决策,作为仲裁者的政府基于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观对社会各利益集团进行权威性分配,对阶层或集团间利益冲突进行调谐,使冲突控制在统治秩序的范围之内。再者,政府存在自身利益,政府一旦形成,公共利益应成为政府权力运作的应然价值理性,但实然层面上,政府条块部门与个体官僚仍客观存在自身利益需求,以及实现这种特殊利益需求的冲动。政府自身利益源于政府条块组织(地方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组织中的官僚为主体的物质利益需求。国家整体利益的优先并不能否定局部利益的客观存在,地方政府往往形成以区域为边界形成相对独立的利益需求;在条块分割的政府职能部门体系中,政府职能部门体系事实上在不同程度上具有相对独立的部门利益需求;公共利益的追求亦不能绝对排除政治理性人个体利益的客观存在,官僚亦有自身特殊利益需求,在与法治制度不健全的政治环境中,政府官僚个体可能运用公权力实现和满足个体物质利益需求。由此可见,政治人理和经济人理均以利益为基础,但两者需求--利益--行为的内涵却存在本质差别。经济理性人的行为基于个人利益或效用最大化,而政治理性人的行为基于多元利益结构:以社会整体为主体的公共利益、以社会特定集团为主体的集团利益(阶级社会中主要体现为阶级利益)、以政府组织或官僚个体为主体的政府自身利益,这三重利益共存于政治场域之中,彼此间在形式上共存,在实质上存在利益冲突,形成一致与冲突的综合矛盾体。在利益矛盾体结构中,利益激励又驱动政治理性人通过政治途径追求权力、获取权力、并运用权力实施政治行为,实现利益的权威性分配;政治理性人运用权力实施利益权威性分配则外在体现为政府公共、集团行为、自利行为。当公共权力体现为公利属性,公共权力可以与公共利益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权力能有效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当权力体现为集团性,阶级社会中的政府机构主要维护与保障统治阶级集团利益,随着当代社会阶层高度分化,现代政府主要能对各利益阶层或利益集团进行利益平衡和调谐。当公共权力体现为自利性属性,公共权力机构及行为往往为政府机构或官僚自身服务,引起社会财富的不公正分配。现实政治生活中,公共权力的运作往往界于三元利益属性混合状态,特定政府的行为与决策究竟侧重于实现公共利益,还是侧重于特定集团利益,或是侧重于政府自身利益?取决于在既定制度约束条件下特定政治主体,以特定利益为圆心,根据三元属性的对比与动态变化实施政府行为,所实现特定的利益分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政府自利行为的制度成本不断提升,政府自利性将逐步得以限制,而社会公共需求的上升必将导致公共性的凸现,政府理将倾向于公共服务,实现社会各阶层间的利益均衡与和谐发展。在政治理性人需求--利益--行为互动逻辑关系之间,权力构成政治理性人需求实现与利益满足的媒介与纽带。政治权力形成于人们的需求,政治理性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一旦萌发其利益需求,为实现利益需求,就必然倾向于通过政治渠道争取与获取政治权力,并运用和行使权力来实现利益的权威性分配。经济理性人的活动舞台是市场,市场构成经济人与经济人之间交换商品的空间场所。政治理性人围绕着国家、政府以及其他与公共权力相关的组织,以谋取权力、运用权力为活动特征。“政治人是追求权力最大化的人??''''政治人''''是这样一种人,他们要求关乎他们所有价值的权力的最大化,希望以权力决定权力,还把别人也当作提高权力地位和影响力的工具。”社会公共权力是实现利益分配的最权威、最有效的决定性力量,亦外在地成为“政治人”之所以为政治人的客观标志,政治人的活动一旦脱离了社会公共权力,就不能称之为政治人。现代政治学理论的奠基人马基雅维里(Machiavellian)以“权力”作为其政治学学说的核心。马克思·韦伯把权力定义为“社会交往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罗伯特·达尔(RobertA.Dahl)把“政治体系定义为任何在重大程度上涉及控制、影响力、权力或权威的人类关系的持续模式。”无论是古典政治学主流观点,还是当代政治学主流观点,政治理性人与权力存在必然联系,“自亚里士多德时代以来,人们普遍持有这样一种观念:政治关系总以某种方式涉及权威、统治或权力。”正是由于在人类社会的一切政治活动中,“权力”成为主导社会政治进程一切方面的核心要素,一切活动在人类社会历史舞台的政治主体--阶级、利益集团,还是官僚、政客、政治精英,总是围绕着权力的获取、实施而展开,“政治权力实际上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拥有的对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能力。政治权力本质上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形式上是特定的公共权力。”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体现出双重理性,既体现工具理性,亦体现出价值理性。在从需求到利益的第一阶段,政治权力具有价值理性,由于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的实现不是自发和自动的过程,在社会资源稀缺的前提条件下,权力所特有的需求满足与资源分配的功能,诱使社会主体进入政治场域成为政治人,通过制度化或非制度化政治途径来追求、夺取、掌握政治权力,这一过程赋予了权力价值理性。在从利益到行为的第二阶段,权力由价值理性转化为工具理性,因为一旦政治主体获取了政治权力,权力就不再成为终极目标,政治理性人终极目标是在政治场域中通过权力的运用和行使,来实现特定行动者所偏好的利益分配,权力因而构成链接需求--利益--政治行为的核心纽带。综上所述,政治理性人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中,基于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在三元利益的激励下,追求、夺取并运用权力,来实现特定的利益权威性分配以满足特定利益需求,从而实现权力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这一基本逻辑链外在体现为:双重需求激励-追求权力-三元利益互动-运用权力-政治行为。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生态文明;构建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要大力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并把生态文明提升到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相并列的高度,这充分表明我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这既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认识,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

一、生态文明体现了人类文明演进的必然趋势

生态文明是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系统相互关系的理念、态度及生活方式,它是对应于工业文明并以其为基础的时代性扬弃,是人类最终走出“人类自我中心主义”困境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共同发展的新的文明发展进程。

在农业文明阶段,人与自然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自然的依附状态。这种文明方式虽然也有对自然的破坏,但这种破坏基本上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即使是区域性的生态灾难也还不足以引起人们对自身生存问题的恐慌甚至反思。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开始由农业文明步入工业文明阶段。工业文明曾经极大地提高了人类“征服自然”与“改造自然”的能力,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但在工业文明阶段,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具体表现为人对自然的“征服状态”,而且这种“征服状态”是野蛮的、掠夺式的。可以说,资本主义社会的每一个进步都是以它极大地伤害自然环境为代价的。资本主义生产使它汇集在各大中心的城市人口越来越占有优势,这样一来,它一方面聚集着社会前进的历史动力,另一方面又破坏着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也就是“使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回到土地,从而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1]在工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历史类型实质上是一种相互对抗、相互报复的历史形式出现的,人类建造的庞大的技术帝国成了一种反自然的、威胁自然及人类本身存在和发展的异化物,相应地,现代人和现代社会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一方面是自然生态破坏所带来的“生存危机”。另一方面是主体异化、德性传统失落的“意义危机”。

面对工业文明所造成的严重生态问题,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工业化国家开始普遍反思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生存危机”,生态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日益深入人心。面对人类文明演进中出现的种种生态灾难,人们力图重新界定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新思考工业文明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同时,随着生态问题从自然领域向人类社会的转移,从纯技术领域向制度性领域转移,它相应地也成为了政党、政府和公众都极为关注的政治问题,文明生态化也成为当代全球政治运动的一大亮点。

纵观人类文明的历史轨迹,我们不难发现,人类文明的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在人类文明产生、发展、繁荣和衰老的过程中也展现出人类文明观的历史演进。生态文明作为人类对传统工业文明进行理性反思的必然产物,是一种超越了以往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一种新的社会文明形态,它也必将成为21世纪人类文明的全新形式。

二、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与中国的生态文明现实

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体系中,尽管没有形成明确的生态文明理论体系,但其中蕴涵着丰富而深刻的生态思想,其中很多观点超越时代局限,具有深远的前瞻性,对于当代人类解决当前的生态问题和生态危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人对自然有高度的依存性,因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是站在牢固平稳的地球上吸入并呼出一切自然力的现实的有形体的人”[1]。另一方面,人的生命存在的基本形式是实践。自然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对象,即“人化的自然”,它是人的实践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从而也是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没有自然界、没有外部的感性世界,劳动就什么也不能创造”[2]。马克思认为:“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但“迄今为止的一切历史观不是完全忽视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过程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这样就把人对自然界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因而造成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3]马恩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历史,作为历史的现实基础问题来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将人和自然、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统一起来,从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哲学基础。

关于社会制度与生态文明,把自然生态问题放在一定的社会制度的基础之上来进行考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大贡献。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私有财产和金钱统治下形成的自然观,是对自然界的真正的蔑视和实际的贬低。”[4]资本主义工业文明大肆破坏生态已经使人类社会面临重大生存危机,因此扬弃资本主义制度走向社会主义是人类命运的必然选择。马克思指出,“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5],只有这样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才能遏制资本主义追求超额利润所必然导致的“过渡生产”和“过渡消费”。马克思恩格斯同时指出:“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性和类之间斗争的真正解决。”[1]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主义、人道主义、共产主义”相统一的生态思想,从政治学意义上展示了人类从根本上解决生态问题的壮丽前景。

当然,生态文明作为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所达到的一种更高境界的文明,其形成有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面临着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科技教育整体水平还不高等诸多困难,不可能很快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彻底转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我国仍然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脆弱、不可再生资源短缺等问题的困扰。因此,如何正确科学地处理人与自然、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建设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事关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三、和谐社会视野下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

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和谐”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思想,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历史使命要求我们必须切实贯彻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文明思想,树立科学的生态价值观,充分认识生态价值的作用,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建设和治理,以生态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1.贯彻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文明观,确立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文明观的核心是可持续发展。我国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就必须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逐步减少能耗大的各类产业,扶持发展高效利用、循环利用资源的新型产业,推进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技术创新,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的压力,解决环境和资源的矛盾问题。同时还必须依靠科学发展观的宏观指导,选择好发展的道路和发展模式,做到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样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构建完善的政府生态责任机制

首先,应引导政府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创建科学的“绿色GDP”评价体系。通过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生态环保政绩考核的力度,引导政府行为不断向可持续性发展方向转变;其次,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强化政府生态环境责任的刚性约束。在相关环境法中,明确规定环境责任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对一些经实践证明在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方面行之有效的管理政策和措施,通过完善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予以确立[6]。

3.推动公众生态参与的深度发展

生态保护作为一项社会性事务,其最终成效直接取决于公众参与的程度。普通民众作为生态环境的最直接的接触者,对生态环境状况有着深切的体认,因此,政府在制定有关生态环境的政策或作出某项重大的环境决策时,如能充分尊重民意、倾听民声,鼓励公众参与政府决策,不仅将进一步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而且有利于形成人人参与环保的浓厚社会氛围[7]。可以说,民众的广泛参与为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最深厚的力量源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知识体系构建 逻辑分析 逻辑建构性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知识的分析往往涉及知识的基本原理及知识的发展与应用,而在实际分析过程中,更多学者愿意从思政教育知识应用方向进行探究,然而实际逻辑分析或者对知识体系本身构建的逻辑思考却相对缺乏,这种情况下,整个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的逻辑结构无法得到明确,或者说对于整个知识体系结构的把握无法以合理逻辑进行梳理。因此无论从知识体系内容本身,还是从知识理论基础拓展方面讲,基于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进行逻辑建构性分析有显著的必要性。

1.高校思政教育理论逻辑分析的基本内容

文章基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对高校思政教育理论逻辑分析的基本内容进行探究,从不同方面对高校思政教育理论分析探究的基本组成进行介绍,进而为文章整体分析提供相关切入点,保障文章分析的有效性。

1.1思政教师与思政研究员是高校思政教育的基本主体。

根据基本定义,主体指有目的地从事实际认识活动或者实践活动的人,在高校思政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一线思政教师及研究人员往往是整个教育体系实践的基本主体。其中研究人员主要从学科发展、知识脉络把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等方面不断验证知识体系的科学性及实用性,进而不断促进学科有效发展。对于思政教师来说,一方面主要是从事思政教学工作的人,主要工作是通过合理的课程设置完善整个教学工作,进而传授学生间接经验,指导学生在高校的正常生活及正确价值观的构建。另一方面则是高校辅导员或者班主任等从事思政教育工作的人员,通过自身对思政理念的有效把握将相关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教育过程中,进而通过理论不断指导实践,并通过实际思想教育工作不断完善理论体系构建。研究人员、一线教师及思政辅导员构成了思政教育的基本主体,其从知识理论的研究、间接知识的传授、理论实践等方面不断对思政教育体系的构建与验证产生影响。

1.2学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与实践的客体。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的研究不仅在于学科体系的有效发展,更在于对学生的正确教育与有效指导。高等教育环境下,学生逐渐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判断观念,而其主体意识或者对外界认可的渴望程度愈发强烈,如果在专业教育过程中不能对学生的思想发展做出正确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则学生的行为很容易发生偏差,进而其个人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因此高等教育环境下有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显著的必要性。而由于研究与实践的客体不同,高校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研究的过程中,实际侧重点及研究主要方向需要适度改变,现阶段大量对课程知识的研究局限于整个思政教育的本身,其与高校实际联系的内容显得相对缺乏,因此从这一方面讲,理论体系的构建要对研究客体给予高度重视,明确知识体系构建的基本方向,保障高校思政理论逻辑分析的特点与有效性。

1.3高校思政教育理论逻辑分析重点内容。

高校思政教育理论逻辑分析内容非常繁多,其中以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价值观、认识观教育为主要内容,而从实际学生教育方面讲,个体的思想教育、人格与道德观念的构建是整个教育的主要内容。从理论体系方面讲,在高校从事思想教育理论逻辑分析工作时,相关研究人员要充分结合高校教育实际目标,从思想教育的基本内容、价值观、人生观、荣辱观等方面进行基础知识体系构建,而在后期,思想教育内容可以从社会层面进行职业观等方面知识内容的补充。从实际思政教育工作讲,一线教师要从学生实际角度出发,根据学生入学时的情况对学生开展基本道德观、学习观等教育,而在学生成长发展阶段,教师可以结合理论知识实际内容对学生进行个人品格、社会实践认知方面教育,最后在学生进入社会前期,教师还可以根据思政教育中的职业观指导理念,对学生融入社会进行指导。这两方面内容从不同层次构成了整个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逻辑分析的基本内容,其与思政研究的主体及客体共同构成了整个教育知识体系,为整个学科的逻辑构建提供了基础。

2.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分析逻辑的简单评价

为了更好地探讨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下的逻辑建构性,文章在本节对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分析逻辑进行简单评价,根据体系发展现状找寻更多参考,保障文章对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下逻辑建构性分析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2.1高校思想教育分析逻辑的基本原理构建不足,体系分析缺乏基础。

基本原理构建是整个学科分析严谨性、严密性的基础,如果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则整个知识体系的构建及逻辑分析基础将会失去必要的科学性。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虽然拥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支持,但是在学科研究方面,各个学者对于理论的解读出现了非常大的差异,同时对于理论知识与高校思想教育知识体系的结合方面,整个知识体系构建出现了非常多的不同点。进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逻辑分析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即在基本原理无法完整构建的基础上,整个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逻辑思考进程受到限制。在微观应用方面,高校思想教育知识的逻辑分析缺乏合理支持,很多时候,所谓的理论体系依据知识在原有相关理论基础上找寻了一个研究或者应用方向,而后形成的对于体系的构建、应用等方面还是缺乏共同认可的参考。在这一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分析逻辑的基本原理构建就显得非常不足,体系构建的认可程度不高,实际教育效果无法凸显出来。

2.2逻辑分析的统一指标缺乏,实证分析难以开展,规范分析缺乏必要依据。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分析工作长期缺乏统一指标,即使在现阶段大量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整个理论体系仍然没有形成共同认可的判定因素。因此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下的逻辑分析工作时,实证分析内容难以形成,数据的搜集、对现状的挖掘工作非常困难,即使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分析工作,在现有数据下,大量学者也只能从应用层次对相关现象的发展趋势进行简单分析,本质问题的深层次解读工作难以展开。而对于规范分析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实证研究,整个思想政治分析工作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对现状判定的困难,对相关趋势的简化分析,对本质内容的浅显探讨都不能为实际思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参考,进而整个规范分析工作也不能有效进行,很多时候高校思政教育的逻辑分析只能依附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管理学等进行一定研究。在这种情况下,课程逻辑体系要想实现科学化非常困难,学科内逻辑分析的结论差异化显著,观点的探讨及论点的辩驳很多时候带有显著的主观因素,学科理论体系实质性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2.3思政教育体系下的逻辑分析缺乏科学方法,理论预测及理论应用缺乏保障。

统一的、科学的研究方法的缺失是现阶段高校思政教育体系下逻辑分析的一个显著欠缺点,由于学科发展偏重主观思考,整个高校思想教育知识体系的构建及相关逻辑思考一直以来没有形成科学的分析方法。从逻辑分析工作讲,很多时候这一学科下的逻辑分析工作往往只是指单一的主观思考或者对部分理论体系的解读,实际现象及逻辑科学性分析仍然非常欠缺。因此在这一情况下,基础原理的构建、理论体系的发展、理论知识的有效应用都无法得到保障;研究成果的互相交流、论点的科学辩驳及实际的验证也无法顺利开展起来。进而理论研究的最后成果即理论预测及理论应用也不能获得保障,学习体系的构建及逻辑思考的必要性和实用性无法凸显出来。

3.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下开展有效的逻辑建构性分析

根据文章之前的分析,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逻辑分析的基本内容即理论主体、研究客体、研究内容对整个知识体系的构建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基本原理构建的缺乏、研究指标及研究方法的缺失又对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下逻辑思考的构建造成严重阻碍,因此文章在本节以之前分析为基本参考,对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下开展有效逻辑构建性分析进行探究。

3.1加强对基本原理的构建,开展独立课题形式的逻辑分析。

现阶段,由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逻辑分析的基本原理建构工作相对缺乏,因此整个学科的分析缺乏科学性,课题研究很难获得一致认可。因此在现有资源及前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人员及一线实践者要加强对基础理论体系的研究,即从马克思主义体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方面寻找切实的理论依据,并根据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提炼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经典理论,以形成统一认知,为整个高校思想教育知识体系分析逻辑的建构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在现有逻辑分析工作开展过程中,相关人员要提升对相关原理的解释比例,即有意识地凸显部分基本原理的构建工作,并适当寻求其他研究人员的点评与讨论,力求在学科讨论过程中共同构建完整的理论体系。而对于课题研究的客观条件方面,研究人员要尽量争取开展独立的课题形式,必要的时候可以高校学生管理部分内容为课题的切入点构建相关研究,以争取单位的支持,保障逻辑分析工作的有效性,进而从基本原理构建与客观条件方面促进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下逻辑分析工作。

3.2借助社会学科及高校发展研究成果构建科学的逻辑分析体系。

由于研究指标的缺失及研究方法的缺乏,整个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下的分析逻辑建构工作无法获得科学性、客观性的保障,进而实证分析无法有效开展起来,规范分析在缺乏必要支持下也不能进行,逻辑分析工作只能局限于主观理解与思考。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相关社会学科及高校发展研究工作在整个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方法,其指标的评定体系为思政教育体系的逻辑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因此在现阶段开展逻辑分析的过程中,高校思政教育研究人员可以借助社会学科分析方法构建本学科必要的知识体系,思政教育内容本属于社会学科的一个部分,其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相通性,而教育学研究内容又对高校思政研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尤其是高校思想教育的研究成果对学科的规范分析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在这两方面补充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下逻辑分析方法的构建获得参考,实际分析方向及指标的构建得到保障,进而整个逻辑分析的科学化、客观化及分析成果的实用性也能得到显著提升。

3.3在传统学科交叉分析的基础上提升思政逻辑分析内容,强化逻辑分析的有效性。

传统高校思政教育逻辑分析工作往往以部分学科为基础进行,如经济学、管理学等,进而通过这些学科的分析方法、分析指标、分析思路及相关结论推动整个思政逻辑分析工作的进行。虽然在这一方法下,思政教育分析工作获得了显著推进,但是学科的主体性无法有效凸显出来。所以现阶段在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下开展逻辑分析工作时,相关研究人员应当借助前期基础理论构建、研究方法的探究等工作不断强化思政逻辑分析内容,尽量将相关方法与思政研究分析内容结合,以思政研究主要目标与主要指标为指导开展研究工作,逐步把本学科的逻辑分析方法凸显出来,进而强化逻辑分析的有效性。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下分析逻辑的建构才能逐步获得认可,尤其在逻辑分析的独立性、客观性方面逐步获得提升。整个逻辑体系的分析工作在现有研究基础上也能逐渐变得科学化,整个逻辑分析对其他学科的依赖性逐渐降低,对于其他学科理论成果应用的效果逐步增强,自身理论分析结论形成与探讨也能获得认可。

文章根据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对其分析逻辑建构性进行探究,在整体分析工作开展之前,文章首先对高校思政教育理论逻辑分析的基本内容进行探究,认定思政教师与思政研究员是高校思政教育的基本主体,学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与实践的客体,并对高校思政教育理论逻辑分析重点内容进行基本探究。在对思政教育体系逻辑分析现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文章对其基本原理构建不足,体系分析缺乏基础;逻辑分析指标缺乏及逻辑分析方法的缺失进行描述,进而客观分析现阶段思政教育体系下逻辑分析的不足。最后文章结合之前分析,从基本原理的构建,开展独立课题形式的逻辑分析;借助社会学科及高校发展研究的成果构建科学的逻辑分析体系;在传统学科交叉分析的基础上提升思政逻辑分析内容,强化逻辑分析的有效性等方面对分析逻辑建构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求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逻辑分析工作,最终谋求学科分析的高度认可及学科地位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陈雯.关于对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分析逻辑建构性的思考[J].品牌(下半月),2014,12:245.

[2]徐娜.基于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分析逻辑建构性[J]. 中外企业家,2014,36:180.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逻辑起点; 现实的人; 思想与行为

中图分类号: G642/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3)05-0034-04

收稿日期:2013-03-1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思想政治教育中介研究”(09YJA710058)

作者简介:邵献平(1964-),男,浙江兰溪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何丽君(1989-),女,湖北天门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逻辑起点问题是关于一门学科理论体系科学性的根本问题,它对一门学科的成熟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 的基石,因此,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很有必要。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思想政治教育逻辑起点进行分析,一是讲逻辑起点的基本含义及其规定性;二是对思想政治教育逻辑起点的综述,分为相关研究成果和简短评述两部分;三是具体叙述笔者对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的看法。

一、何谓逻辑起点

1.逻辑起点的含义

逻辑起点是指任何事物都有必然的逻辑发展。每门学问,作为科学,必然都有特定的理论体系,每一种体系都有各自的逻辑的结构。黑格尔认为,“哲学若没有体系,就不能成为科学”,他反对仅仅是“零碎知识的联系”的做法。要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结构或体系,必须要有一个逻辑起点。所谓学科逻辑起点,是指该学科结构的起始范畴(范畴是指事物本质的概念)。[1]学科的逻辑起点区别于学科的研究对象,逻辑起点是指学科结构的起始范畴,例如,《资本论》的逻辑起点是商品,马克思的《资本论》正是从商品出发先推出货币进而一步一步推出资本的。而学科的研究对象是指学科研究要解决的问题。

2.逻辑起点的规定性

黑格尔在其《逻辑学》中对逻辑起点提出三条规定:第一,逻辑起点与历史上、实践中最初的东西是相符合的,即逻辑起点在时间逻辑序列上具有初始性,在逻辑起点时间前不可能再找到包含对象基本矛盾的事物。第二,逻辑起点揭示了对象的最本质规定,逻辑起点包含着各范畴体系一切矛盾的胚芽,是整个体系赖以建立起来的基础。学科研究对象中所包含基本概念、基本矛盾的逻辑推演和展开都是从逻辑起点发展起来的,也即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第三,逻辑起点应该是一个最简单、最抽象的规定,它不以任何东西为前提,不以任何东西为中介,即逻辑起点是相对独立的、客观存在的,它与后续的一切范畴之间没有第三者再作为它们的共同前提或共同条件,它是思维活动的最基本的支点,标志着人们对事物本质认识的深化。

我国学者对逻辑起点应有的规定性也做出了具体探讨,如王洪才教授认为逻辑起点至少应具备四种规定性:第一,基本性或单一性。一门学科中高度抽象化的最基本范畴。第二,公设性或不证自明性。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所代表的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人们对该概念所指代的东西具有不言而喻的理解或认同而不需要再对该概念加以证明。第三,内涵的广延性。逻辑起点的全部内涵可以指代该门学科研究对象中每一具体事物;第四,自在性。逻辑起点具有自己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这种发展方向和目标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且人们可以通过这种发展方向和目标来认识它本身。[2]周倩认为作为逻辑起点的范畴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逻辑起点必须是研究对象最基本、最普遍的现象;第二,逻辑起点必须与历史起点相一致;第三,逻辑起点必须蕴含着整个体系发展过程中一切矛盾的胚芽。[3]

无论学者们所称的逻辑起点的规定性有几条,其本质和核心都是一致的,这就是:第一,逻辑起点是标志研究对象的“纯存在”范畴,它是客观存在的。所谓纯存在,就是“直接存在”。黑格尔在《逻辑学》中的话来解释:“从何开始?‘纯存在’……‘不以任何东西为前提’,是开端。‘本身不包含任何内容’……‘不以任何东西不为介’……。”马克思的《资本论》就是以商品为其逻辑起点。马克思曾指出:商品不仅是一种“自然存在”,而且还是一种“纯经济存在”。第二,逻辑起点是整个范畴体系中最简单、最基本、最一般、最抽象、最普遍、最常见的范畴,是构成事物本质的核心因素。正如列宁称《资本论》的逻辑起点(商品)为“直接的‘存在’”、“细胞”、“胚芽”等。第三,逻辑起点应以“胚芽”的形式内在地包含着本学科研究对象的一切矛盾,从它出发能演绎出一系列的后续概念。马克思在阐述《资本论》逻辑起点的基本特点时,曾从方法论上对它做了这样的概括:“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地方,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东西所共有。”[4]正如列宁所言,“某种商品和其他商品交换的个别行为,作为一种简单的价值形式来说,其中就已经包含着资本主义的尚未展开的一切主要矛盾”[5]。第四,逻辑起点应该和历史起点相吻合,即它不仅是本学科理论体系的起始概念,也应是本学科历史的起始对象。正如列宁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6],“从最简单上升到复杂这个抽象思维的进程符合现实的历史进程”[7]。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8]。列宁则进一步阐发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没有这种观点,也就不会有社会科学。

二、思想政治教育逻辑起点研究综述

1.关于思想政治教育逻辑起点的相关研究成果

关于思想政治教育逻辑起点的研究,目前学术界还没有达成共识。雷小丽认为:人的本质才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9]刘瑞平认为:只有“现实的人”才能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这里的“现实的人”应当指“有物质需要的人,有社会需要的人和全面发展的人”。[10]徐志远认为:思想与行为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11]赵勇、王金情认为: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应是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原始的基本的关系”,所以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就是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12]袁晓妹、王天恩根据对逻辑起点的认识,认为“现实的人”只能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起点,而不能成为逻辑起点,人性自由才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13]秦在东提出了以社会与思想、教育与精神的关系为其基本问题的两个方面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14]

2.关于思想政治教育逻辑起点研究成果的简短评述

学界专家针对“思想政治教育逻辑起点”写了不少文章表现了各种各样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理论为逻辑起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问题的论述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重要理论基础,为科学认识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正确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马克思把人的本质概括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5]马克思还认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社会性,人的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是发展变化的,在阶级社会里,由于社会关系具有阶级性,所以人的本质也具有阶级性。但如果单纯地把人的本质理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有失偏颇,因为那会造成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重人的社会性和社会关系而轻人的自然性与心理属性,重人的社会价值而轻人的自然价值和心理属性价值问题。因而,这一逻辑起点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不能很好地统一。[16]

马克思早期由于受到传统思维方式,特别是费尔巴哈哲学的影响,曾一度把作为一般的抽象的人的本质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分别将人的本质概括为“自我意识”、“理性”和“自由”等。在1841年3月的《博士论文》中,马克思以“自我意识”为人的本质,强调用体现“自我意识”的哲学去“征服世界”,“给现象打上它的烙印”。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是把个体的精神自由归结于人的本质,他的理论指向无非是希望个体的精神能够像“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耀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一样,挣脱“官方的色彩”,达到完全的自由。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真正的劳动”(即完全自由、自觉的劳动)是人的类本质,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17]。

这种从抽象的本质出发,势必将人的本质归结为某种虚构的、理想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是没有根据的。用抽象的人的本质来衡量现实、考察现实和批判现实,即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方式,这实际上是对辩证思维方式的一种倒置。马克思也认识到了这点,在1845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他对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进行了彻底的批判,把旧唯物主义的那种颠倒了的思维方式完全颠倒过来了,从而使自己的理论与旧唯物主义彻底地划清了界限。同时,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人本观也进行了彻底的批判。他指出费尔巴哈“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因此,他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其根本缺陷就在于他不知道“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8]可见,这里马克思已不再把人的本质归结为某种虚构的、理想的东西,而是从人的现实性上去概括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第二,以现实的人为逻辑起点。刘瑞平认为以“人的本质”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过分强调人的社会性,轻视人的自然性。事实上,“社会性”仅是“现实的人”的一个方面,社会性不能代表“现实的人”的全部。二是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政治化。他认为将“现实的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可以克服上述局限性,恢复思想政治教育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的本来面目。以“现实的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理念人本化、教育目标具体化、教育方式隐蔽化。[19]这种观点无疑认为:由于人们各自的生活环境、社会经历、受教育程度以及身心发展水平、个体心理特征的差异,人们的思想也就各有其特点。教育者要准确地把握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育对象的特点和差异,根据其具体情况,提出恰当的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地解决不同教育对象的思想矛盾,从而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预期效果。

无疑,从现实的人出发,是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形成的优秀历史传统,具有科学性和积极的意义。但是,把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看成是现实的人,只是从现象上对人的差异性特点作了揭示,而未能从根本上总结人的共同特点,从理论上讲,这是不符合学科理论严谨性、抽象性与科学性要求的。

从实践上讲,以现实的人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逻辑起点,只能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始终跟在人的思想、感情、作风、情趣、个性形成与发展的后面去做一些“医治”工作。而当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上述差异性特征显化后,我们才针对这些不同的思想、个性等去做工作,这无异于亡羊补牢。

最后,根据黑格尔规定性之一——逻辑起点揭示了对象的最本质规定,具体而微地包含着各范畴体系所涉及研究领域的最基本、最原始的关系。单纯地把现实的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有失偏颇, 因为那会造成思想政治教育学这门学科与别的其他学科(比如说教育学、心理学等)没有明确的区别,失去了一门学科所具有的独特性。

第三,以思想与行为为逻辑起点。到目前为止, 张耀灿和徐志远两位教授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起点研究比较深入,他们所阐述的“思想与行为”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也是相当严密、深入与完善的,但是这个“思想与行为”不是一般的笼统的概念,而是特指现实的人的思想与行为。

三、思想政治教育逻辑起点是现实人的思想和行为

思想政治教育学和其他任何一门学科一样,其范畴体系必然有一个符合客观实际的逻辑起点。科学的逻辑起点必须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第一,要看该范畴是不是该学科中最常见,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第二,要看该范畴是不是与该学科的研究对象相互规定;第三,要看该范畴是否是该学科研究领域一切矛盾的“胚芽”,是不是该事物全部发展的雏形;第四,该范畴作为逻辑起点是不是同时也是历史的起点。[18]据此,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只能是现实人的思想与行为这对基本范畴。

第一,现实人的思想与行为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最常见、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逻辑起点必须是理论体系中最简单、最基本的概念。在任何理论体系中,大量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最终都要简化为基本问题,因而只有回答基本问题的关键概念才真正符合这点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问题或者说基本任务就是 “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20]。归根结底,实际上就是要改变人现实的思想与行为,使之符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第二,现实人的思想与行为同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相互规定。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对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中的特有矛盾的研究。笼统地讲,心理学、医学、教育学、人类学都以人为研究对象。而思想政治教育只研究人的一个特殊领域,即人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和道德观念等方面,这在人完成其社会化的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特殊矛盾即一定的社会发展要求同人们实际的思想品德水平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是其他学科所难以承担的。而要解决这个特殊矛盾就要研究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和对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这两个规律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对象。要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人的思想政治品德符合社会要求,就要研究现实人的思想与行为这对范畴。另一方面,这对范畴又规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对象和任务。只有深入研究现实的人的思想与行为,使思想政治教育更加深入人性,在二者之间形成契合,思想政治教育才能取得好的效果,也才能更根本地把握两个规律。

第三,现实人的思想与行为固有的内在矛盾,蕴藏着以后思想政治教育发展过程中一切矛盾的萌芽。现实人的思想与行为这对基本范畴,以“胚芽”的潜在形式内在地隐含着所有后继规定的内容,一切后来的东西都可以而且必须从中合理地、有序地演化出来,因此它一定是整个范畴体系得以进展下去、赖以建立起来的客观根据和实在基础,它“不以任何东西为中介,也没有根据;不如说它本身倒应当是全部科学的根据”。

第四,现实人的思想与行为同时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起点。历史和逻辑的统一,理论地再现历史,这是构建学科理论结构体系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确立思想政治教育逻辑起点要遵循的一个根本原则。列宁认为:“在为阶级矛盾所分裂的社会中,任何时候也不能有非阶级的或超阶级的思想体系。”[21]马克斯·韦伯认为:“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22]无论哪个国家,也无论哪个统治阶级都离不开其思想统治。统治阶级必然会以本阶级的政治价值观为中心,设法对整个社会进行文化意识整合和行为定向,通过各种方式将他们的思想观念提升为主导性的意识形态,培养公民意识,形成政治认同,以达到维护统治、降低治理成本的目的。所以,从发生学的角度看,思想政治教育起源于现实的人的思想与行为的辩证统一。

第五,从思想政治教育概念本身出发,现实人的思想和行为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指向。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者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首先从概念分析指向现实的人;其次具体的人要具体分析,个人在不同时期思想行为不同,以现实人的思想和行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可以避免“一刀切”。

教育过程是个体思想品德社会化和社会思想品德个性化相统一的过程,即既包含内化的过程,也包括外化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是教育者所掌握的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水平之间的矛盾。思想必须通过行为来体现,因而思想和行为缺一不可。现实人的思想与行为是思想政治教育存在和发展的依据,是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中的“原始的基本的关系”。由此我认为,现实人的思想与行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更为合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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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洪才.论高等教育学的逻辑起点[J].江苏高教,1997(2):9-12.

[3] 周倩.高等教育学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规范问题[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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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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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张耀灿,郑永廷,刘书林,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4.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6篇

一、逻辑起点的内涵

每一门科学理论,都有自己的逻辑起点,进而从该起点入手,展开学科理论的研究,推动学科的发展。如马克思哲学就是在回答世界的本源是物质还是意识,究竟是物质决定意识,还是意识决定物质这个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展开的。“学科的科学理论体系,一般认为首先应当确定它的逻辑起点,从逻辑起点出发,借助逻辑手段,按照学科的内在规律,层层推导,科学的逐步展开,构成严谨的逻辑系。”[1]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既是构建其学科理论体系的基石,也是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有效性的关键。它将直接决定和制约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以及教育效果,进而影响受教育者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接受程度、掌握程度及认知程度。那么,何谓逻辑起点?逻辑起点,可以简称为起点,称逻辑起点,主要是为了强调理论体系的系统性和内在关联性。一门学科理论体系是具有独特价值的,这种独特价值就决定了其逻辑起点的唯一性,它只能隶属于一门学科,也就是逻辑起点与一门学科理论体系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它应该能够将该理论体系与其他理论体系区别开来,并作为该理论体系所具有的个性存在并发挥作用。这就决定了它与研究起点、研究对象等是不一样的。逻辑起点作用和影响是根本性的,它的选择和确立不仅影响到对基本问题的回答,而且影响到整个学科理论体系的建构。目前对逻辑起点的概念,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都对这个问题有过描述。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指“科学应该从何开始?”这表明,逻辑起点是指范畴体系的起始的、基本的范畴。“从最简单的基本的东西出发……因为这里,在这些基本东西那里,‘全部发展就在萌芽中’”。

结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冯振广、荣今兴[3],以及张耀灿、郑永廷、吴潜涛、骆郁廷等著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4]中关于逻辑起点的论述,本文认为对于一门学科理论体系来说,科学的逻辑起点的确立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逻辑起点应该是一门学科最简单、最抽象、最基本的范畴。我们可以说逻辑起点在一门学科理论体系中是最小的“单位”,是不可以再分割的范畴。逻辑起点之于一门学科,其目的就是使该学科理论体系有一个核心的概念,这个核心概念贯穿于该理论体系的始终,整个理论始终都是围绕着这个核心概念展开的,也都是这个核心概念的解释、说明。然后根据这个核心概念展开学科研究,从而使该学科的知识体系清晰明了,言简意赅,并易于为人们认识和理解。而在科学理论研究中,我们必须从大量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中抽象出一般的理论,这是一个从个性特征寻求共性特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越是抽象就越是简单,就越有利于对基本问题的回答。其次,认识起点和逻辑起点是一致的。由于人们所生活的时代不同,文化知识背景不同,因而对同一问题的认识起点往往也是有差异的。在学科理论体系中,这些不同的认识必然会通过对基本问题的回答表现出来,如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大哲学阵营由于在认识起点上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对基本问题的回答也截然相反。从这个意义上说,认识起点和逻辑起点具有一致性,它们只是同一种说法的两种不同的表述。再次,逻辑起点应该包含一门学科发展过程中一切矛盾的“萌芽”。一门学科理论体系中包含着多种多样的具体矛盾,而这多种多样的具体矛盾无一不以“萌芽”的形式包含在逻辑起点之中。逻辑起点是贯穿于一门学科发展始终的矛盾,其它各种各样的矛盾也都是由逻辑起点派生出来的,因而,逻辑起点决定了该学科的性质,规定着该学科的发展方向。最后,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是一致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逻辑和历史是统一的,客观现实的历史是逻辑的基础和内容,逻辑是历史的理论再现,是“经过修正”的历史。逻辑和历史的统一是确立科学逻辑起点必须遵循的一个根本原则。任何理论体系在其历史起点上总是表现为起始的、基本的的形态,这往往是学科理论体系在基本问题上的直接体现,这也是逻辑起点最直接的显现。张耀灿在《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范式的人学转换》一文中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这个核心概念可以表述为:“思想政治教育是一定的阶级、社会、组织、群体与其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思想、情感的交流互动,引导其成员吸纳、认同一定社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促进其成员知、情、意、信、行均衡协调发展和思想品德自主建构的社会实践活动。”[5]而以往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定义则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就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6]第一个概念和以往的概念相比更加注重人的价值,注重人的发展,更加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所以,本文认为把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作为思想政治教育逻辑起点的同时更应该关注研究个人需要。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

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独特的逻辑起点,那么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是什么呢?结合王金情[7]等人关于思想政治教育逻辑起点的论述,本文认为,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应该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但同时更应该注重个人的需要,关注个人的发展。下面,我们从确定学科逻辑起点应该具备的几个方面来进行说明。第一,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是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中最简单、最抽象、最基本的范畴。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这对范畴之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这门理论体系中,是该理论体系的一个核心概念,因为思想政治教育要么关注个人需要,要么关注社会需要,没有不关注任何需要的思想政治教育。这是由思想政治教育的属性和其所肩负的使命决定的。在任何理论研究中,我们都要把大量纷繁复杂的问题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整理,以从具体的实践上升为一般的抽象理论。越是抽象就越是简单,逻辑起点在某种意义上是最高抽象,而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这对范畴正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最高抽象。无论是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定义、属性还是从其所担负的使命和任务我们都不难看出,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协调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在社会需要得到实现的同时,也要考虑和估计个体的感受,使个人需要得到满足,从而激发个体的积极性,以至于更好的服务于社会需要。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或者在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阶段,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内容,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的具体内容是有所不同的。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全部实践活动和整个教育过程都是围绕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这对范畴展开的。第二,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认识起点。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对象是“人”,我们必须首先认识到这一研究对象。但笼统的讲,一切人文学科也都以人为研究对象。那么又作何区分呢?从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我们不难认识到,思想政治教育所研究和关注的是人的价值、思想、道德、观念等领域,这对促进人的社会化有着重要的作用。马克思经典作家告诉我们,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因为生存产生了某种需要进而才结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人的需要就是人的本性。所以,要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人朝着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就要关注和研究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这对范畴,而思想政治教育是为一定社会或社会群体服务的,这一阶级属性就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只能是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这对范畴。另外,只有深入研究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在满足社会的需要的同时也满足个人需要,使其工具价值和人文价值都得到实现,只有这样,思想政治教育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正是认识到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人的某些属性,才更好地理解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第三,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的矛盾包含着思想政治教育发展过程中一切矛盾的“萌芽”。这也正如社会主义包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一切矛盾的“萌芽”一样,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这对范畴也包含着思想政治教育发展过程中一切矛盾的“萌芽”。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一切具体的矛盾必然会以“胚芽”的形式包含在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这对矛盾运动的起点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一系列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范畴,如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者与教育介体、受教育者与教育环体,等等,无一不是产生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实践中,又无一不以“胚芽”的形式包含在“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这个逻辑起点之中。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7篇

思想政治教育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对其逻辑起点的研究还甚少,这严重地影响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发展。思想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这是被很多人所认可的,本文正是基于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发展目标,对思想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进行详细的探究。

一、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研究的现状

思想政治教育学是一门专门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规律的学科,并且也在不停的发展过程中,但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的研究还很少。其实,在陈武强1995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的逻辑起点》中就提出了“思想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逻辑起点”,这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启发作用。思想政治教育学逐渐进入人类的视野,并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这说明其发展是巨大的,得到了很多的认可,但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忽略了其逻辑起点的探究,这是其最大的失误之处。

二、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研究的地位

对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的研究是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学最主要力量。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起点就是对学科起源的研究,其相当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支撑。就目前而言,思想政治教育学虽已发展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但在其概念和范畴方面,仍然非常模糊,这样就导致了这门学科不严谨、不科学的现状。

(一)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科学性

思想政治教育学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争议,其中对其科学性有很大的怀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其概念的界定和理论体系方面存在着不严谨、不科学和概念不清的问题。正是这个问题的存在,使思想政治教育学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和禁锢。一门学科的科学性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逻辑起点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石,对其逻辑起点的研究,就是在夯实这门学科的基础,为其更大的发展做准备。我们一旦能牢牢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起点,就相当于抓住了这门学科的命脉,掌握了其发展的关键,甚至可以借此建立整个学科完整的理论体系,实现其科学性。

(二)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有效性

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进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人们对该学科的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而又新兴的学科,在很多学校都有相应课程的开设,但对于其想要达到的教学目标而言还远未达到,甚至某些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产生了逆反的心理。表面上看是觉得这门学科比较枯燥无味,实际上是觉得思想这门学科没有实际的意义,对其思想教育没有任何意义。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进行相关的探究,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思想教育学的有效性,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实际意义。其逻辑起点相当于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根基,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根基,没有根基的学科就是无本之水无缘之木。

三、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探究的原因

思想政治教育学自其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已逐渐成为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关于起逻辑起点的探究却寥寥无几,致使其很难向更广阔的空间发展,对其逻辑起点的探究有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因素。

(一)客观因素

社会的对各个学科的约束越来越多,不仅是阻碍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大大的给了其发展的空间。对思想政治教育逻辑起点的探究正是在利用社会的包容性,增加这门学科的内涵。同时,人的意识的进步对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的探究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思想是以人为主体而又依附于人的意识形态,人类对知识的接受导致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发展。

(二)主观因素

对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的探究起源于思想政治教育学本身,其学科本身具有非常大的价值。在高中的课程中引入这门学科,正是由于其的实际性教育意义和深刻的内涵,对逻辑起点的研究就是在充实这门学科,使其更趋完美。思想是一个人的内在核心。每一个人对社会、人生的思想认识构成他们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基本框架。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对人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思想是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的必要性

(一)思想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最基础、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思想是不用任何前提与中介

就可以表达的范畴,因此它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最基础、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首先从思想的地位和作用来看,思想为统治阶级提供了精神力量。马克思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是占据统治地位的思想”,也就是说,一个阶级不仅要用其产生的物质力量维持其统治地位,更要用其阶级的精神力量统治人们的思想,这样才能维持政权的稳定。一个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物质基础供应,同样也不能离开统治思想。一个时代的精神思想只有与其社会的物质发展水平保持一致,相互适应,相互协调,才能支撑其原有的社会体系,维护阶级的统治。其次从思想和其他基本范畴来看,思想决定行为。人在社会的过程中,其思想也在不断地更新进化,它通过内化或外化的方式指导着我们的行为和生活。

(二)思想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中一切矛盾的萌芽

思想政治教育学不仅具有一般政治教育的共性特征,还具有其自身所独有的意识形态方面的教化意义,即思想政治教育学是一个矛盾的个体。马克思主义中指出矛盾是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又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始终。思想政治教育中既包括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矛盾,也包含着受教育者与教育主体、教育者与教育介体之间的矛盾,而其中最基本的矛盾就是教育者所掌握的一定的社会思想道德要求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发展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基本矛盾是其他矛盾得以展开的胚芽,解决了这个矛盾,其他的矛盾也就自然解决了。

(三)思想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形成和发展的起点

马克思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整个社会的构建也是在物质生活满足的基础之上才追求精神生活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质上就是在物质生活满足后,统治阶级将自己的统治思想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将其外化于形、内化于形,进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公共思想,以维护其统治。同样思想也在不断的更新、自我否定和自我发展中日趋成熟,进而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换言之,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就会将有利于本阶级利益的思想作为公共思想进行教育普及,进而让人们都按照统治阶级的思想规范行事。带入到现代社会中,就是将国家意志贯彻成为公民意志,使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渗入到每个公民的内心深处,形成一种政治认同。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8篇

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依照伽达默尔的看法,“开放性意味着问题性,我们只有取得某种问题视域,我们才能理解文本的意义,而且这种问题视域本身必然包含对问题的可能回答。”[1]他在《真理和方法》第一卷中指出,“为了回答这个向我们提出的问题,我们这些被问的人必须着手去提出问题。”[2]重视问题、提出问题正是精神科学领域的重要议题。

一、思想政治教育话语问题意识的哲学意蕴

在传统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建设中面临一个普遍性的“话语困境”,即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广泛性甚至到了毫无边界的地步,而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个学科,从话语角度来考虑,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现特殊性,二是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要体现普遍性,且前者更为重要和根本,形成以特殊性和普遍性为焦点的椭圆形,这两个焦点之间的张力推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理论发展。

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作为一门学科话语要避免“万金油”式的话语泛滥就必须要体现其特殊性。即是说,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与一般性的话语不同,是一般话语中的特殊性话语,不是也不能把所有的话语都归类为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因而这里就涉及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边界问题。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边界指涉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系统的边界,在这个系统内的话语才能称之为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只有厘清这个边界才能有针对性地使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和推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学科性发展,否则,容易出现一些“有思想的说话和无思想的说话”[3]的混合,导致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使用缺乏针对性和思想性,传统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边界的模糊性在一定程度上无意识地消解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话语力。

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要体现普遍性,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解释力随着思想政治教育向微观领域的拓展越来越面临新的严峻挑战。进言之,在微观领域,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解释力碰到前所未有的困境。许多的虚拟现象、网络交往、虚拟世界中的人的行为的对象化表露时,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解释力空前匮乏。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现普遍性其根本旨趣在于挖掘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描述,这个是解释的前提,却一直是被忽视的领域。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描述的重新重视和挖掘可以有效地应对思想政治教育向微观领域拓展中面临的挑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使用基本上忽视了话语描述这一重要领域,从而导致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单轨线”前行,这样不利于推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发展。

然而,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如果只停留在普遍性话语的特征上就难以抓住“现实的人”的问题,容易“把现实的人变成了抽象的观点。”[4]而“现实的人”的问题是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创新的逻辑起点。当然,把“现实的人”的问题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也不为过。马克思指出,“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有着和任何在内容上有根据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5]只有通过“现实的人”的问题才能抓住思想政治教育的要害。因此,重视“现实的人”的问题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领域更是如此。马克思指出,“问题是公开的、无所顾忌的、支配一切个人的时代之声。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6]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不能回避问题,相反,要抓住问题,其核心是抓住“现实的人”的问题。这里毫不武断地下结论:不同时代的“现实的人”的问题的变迁是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推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发展的根本动力。只有通过不断提出问题,不断回答问题,然后再提出新的问题才能推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发展。“世界史本身,除了用新问题来回答和解决老问题之外,没有别的方法。”[7]因此,树立问题意识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发展中是何等的重要。

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与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使用应当区分,问题意识是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有效使用的逻辑起点。弗雷格指出,语言和语言的使用不同。关于这个区分,维特根斯坦用“棋子”作了一个很好的比喻,他说“正如把一枚棋子放在棋盘的棋位上还不是一着棋一样。在一个东西已被命名之后,我们可以说,至此还什么也没有做。如果不是在语言游戏中,那么它甚至连一个名称也没有得到。”[8]这里意指语言必须在“语言游戏”中才能体现意义,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个词只有作为句子的一部分才有意义”[9],二是一个词只有在使用中才能体现其意义。斯特劳森认为,“表达式和表达式的使用应当区分”、“语句和语句的使用应当区分”[10]。依据他的观点,可以推出话语和话语的使用不能等同,这就为区分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和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使用提供依据,事实上,它们之间的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既包括即时性话语和历史性话语,动态性话语和静态性话语(如思想政治教育文本话语),以及话语理论和话语实践等。而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使用则是一个即时性、动态性、实践性的话语。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怎样使用、能够在什么程度上使用在一定意义上说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效力。而从问题意识出发是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有效使用的逻辑起点。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抓住问题,把握受教育者的问题,并“用新问题来回答和解决老问题”才能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有针对性的沟通,才能促进教育者解疑释惑,促进受教育者解决疑惑,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使用才能体现实效。

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再生产须树立明确的问题意识,针对时代问题及特征,建构符合现实需要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形式和话语内容。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再生产是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过程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话语交互过程中产生新的话语。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再生产最有效的视角是抓住问题意识,它既包括受教育者的本身的问题,又包括时代问题等。时代问题是把握一个时代的脉搏和趋向。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再生产抓住受教育者的问题是基础,抓住时代问题是关键,是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再生产的不竭动力。在这个基础上建构符合现实需要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形式和内容,才能满足“现实的人”的需求,才能在社会的变迁中不断解答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从问题意识到问题逻辑转化

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抓住问题意识为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问题逻辑奠定基础。“精神科学的逻辑本质上就是‘一种关于问题的逻辑’。”[11]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过程中,来自受教育者的问题多种多样、杂乱无章,如何驾驭成千上万的问题?如何在众多问题中取出有意义的问题,从而不使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被问题所牵制、被问题所困,从而失迷自身方向。也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既要重视问题、运用问题,本文由收集整理但又不能被问题所“累倒”。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必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问题本身的梳理,二是对问题中的话语使用进行梳理,而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问题逻辑。这里不妨先探讨问题本身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唯一的答复应当是对问题本身的批判。”[12]要回答问题就必须对问题本身下功夫,一般而言,受教育者提出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分析。

从问题的内容上看,主要涉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材内容中的问题、受教育者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思想政治方面的问题、现实社会的热点问题、人生价值方面的问题、现实生活世界中的各种困惑问题、未来预测问题以及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无关的问题等。问题的内容是研究问题的核心,以问题逻辑的思路对问题的内容进分层梳理,搞清楚哪些问题是可以正面解答的、哪些问题是难以正面解答的、哪些问题是难以下定论的、哪些问题是现阶段无法回答的、哪些问题是有实质性内容的、哪些问题只是形式意义上的等,通过梳理,根据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的需要和现实条件,有针对性地选出一些问题来回答,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使用有针对性。按照弗雷格的思想,任何一种语言都有缺陷,这种缺陷容易使人们对语言的使用受到限制。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使用难以适用所有的问题,也难以应对所有的问题。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使用的科学性就必须要对问题本身进行梳理,从而把问题的回答定位为:可以解释性回答的问题、可以描述性回答的问题、无法解释性和无法描述性回答的问题等。对那些超出思想政治教育范畴,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无法解答的问题进行处理,从而避免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万金油”式的泛滥。

从问题的性质上看,可分为意识形态领域和非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问题的性质区分,这里主要从意识形态领域和非意识形态领域的角度出发,受教育者提出的问题既有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且占主流),又有非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尽管不占主流,但不可忽视)。由于学科的意识形态特征,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过程中,受教育者提出的问题显然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性。诚然,不可回避的是问题中的非意识形态性,这类问题随着思想政治教育向微观领域拓展会越来越多。把问题作这样的区分,有利于彰显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意识形态功能和非意识形态领域的使用。从避免用意识形态非常强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去回答非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导致答非所问。也避免用非意识形态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去回答意识形态性很强的问题,导致解释力匮乏,难以取得效果。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特殊性之一就是意识形态性,但其存在许多的非意识形态性的话语,只有把问题的性质搞清楚才能对症下药。

从问题的意义上看,可分为有意义的问题和无意义的问题。问题是否有意义关系问题是否成立。问题有意义和无意义需要进一步细化:有些问题本身没有意义;有些问题本身有意义,但超出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成了“无意义”;有些问题有意义,且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范畴内。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无法回答所有问题,其重心在有意义的问题。这个有意义的问题,实质上是指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中的有意义的问题。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中的有意义问题正是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关注的关键所在。

从问题的发生角度看,主要可分为对现实的疑惑性问题、置疑性问题和误解性问题等。“现实的人”的问题对现实存在的各种疑惑、置疑所产生的问题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过程难以回避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使用如何回应外部的置疑、如何诠释各种疑惑,这不仅仅关系到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解释力问题,更关系到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使用艺术问题。当然,也存在许多误解性的问题,有学者指出,“有的学生问题更多是一种误解,有的甚至是假问题,但误解和假问题也正是学生问题的特点之一。澄清误解,阐明问题不能成立的根据,正是不同于提供标准答案的学生问题解答的特点,正是为学生释疑解惑的功能所在。澄清误解和消解假问题本身,正是典型的为学生释疑解惑。”[13]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使用来澄清概念、澄清误解、消解假问题本身就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魅力所在。

此外,还包括从问题的指称上看,主要可分为真问题、假问题和真的假问题(或假的真问题)以及悖论问题等。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使用必须首先梳理好问题,通过问题逻辑来把握问题,从而把问题层层细化、层层深入,从抽象的问题不断具体化、把大的问题不断细化,把面上问题深入到点上问题,从而构成思想政治教育的问题体系,为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有效使用提供一把钥匙。为了使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使用避免浮想联翩、空洞无物、“豪言壮语”、粉饰太平,有必要把意义和指称区分开来,其意在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使用的针对性。通过问题逻辑,使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使用围绕问题,从回答“为什么”出发,突破传统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使用的“是什么”模式。从“是什么”模式向“为什么”模式的转向,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使用的理念发生的根本性的变革。

三、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问题逻辑建构

前面论述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问题逻辑实质上是属于微观领域的小逻辑,而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问题逻辑则是宏观领域的大逻辑。它指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话语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话语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话语体系,以及思想政治理论教材中的四门课的话语体系等。这是一个大的问题逻辑。

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建构须以问题逻辑为主线,通过深入探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使用的问题逻辑,才能抓住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关键,建构具有实效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

本文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问题逻辑建构主要指称四个层次:一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话语问题逻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话语问题逻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话语问题逻辑;二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话语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话语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话语体系之间以问题逻辑的形式整合起来;三是指这三个话语体系中的子系统之间以问题逻辑的形式整合起来;四是把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问题逻辑细化为问题描述逻辑、问题解释逻辑、问题对话逻辑、问题反思逻辑、问题集群逻辑(即点-线-面逻辑)等。

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话语问题逻辑是指围绕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理论本身的问题来建构一套问题逻辑。“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ad hominem),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ad hominem)。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是,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14]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理论本身是否彻底关系到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这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理论要关注自身的问题,在问题中不断提升理论建设水平,从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说服力和感召力;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理论需要付诸实践,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话语的问题逻辑是推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创新的实践基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话语问题逻辑是指围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本身的问题来建构一套问题逻辑。经过几十年的学科发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日益完善,但是也经历了长期的变迁,致使不同时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话语有很大的差异。当然,当前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仍然不完善,且存在一些问题,如何从问题中寻找教材改革的突破口,也正是问题逻辑关注的内容之一。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话语自身的问题梳理,找出问题之间的内在必然性,从而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话语的转换和提升寻找路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课堂是思想政治教育教育者话语和受教育者话语之间的交流、对话、争论的重要场域,是“舌战”的舞台,是艺术的舞台、是智慧碰撞的舞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话语问题逻辑是指围绕思想政治理论课堂教学话语本身的问题来建构一套问题逻辑。思想政治理论课堂教学话语的问题逻辑是推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创新的根本驱动力。总之,这三套问题逻辑的转换是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创新的基石。

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话语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话语体系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话语体系。这三个体系的指称不同,三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话语体系指称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形成、发展过程中的话语体系,它实质上是一种理论话语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话语体系指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材形成和发展中的话语体系,现阶段主要包括“四门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概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的话语。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话语体系指称这“四门课”的课堂教学话语。它们之间不是完全等同的,事实上它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毫无疑问,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话语体系主要是抽象的理论话语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话语体系主要(或者偏重于)是社会实践话语体系,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话语体系主要是课堂教学话语体系(含教师话语、教材话语、学生话语、专家话语等,且它们之间不是机械拼凑,而是有机地统一起来的)。因此,这三个体系就形成这样一个逻辑:理论话语体系、社会实践话语体系和课堂教学话语体系。如何打通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整合这三个体系,关键在于抓住问题逻辑。通过问题逻辑把三者串连起来,把这三个体系有机地运作起来。

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话语体系需要以问题逻辑的方式把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理论的内核与结合起来。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理论包括内核话语和话语,内核话语体现思想政治教育话学科话语的特殊性,话语体现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话语的开放性和借鉴其他学科话语的态势。通过问题逻辑可以使内核话语与话语结合起来,从而破除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话语系统的封闭性。

思想政治理论课“四门课”就存在四个教材话语体系,有的偏重理论、有的偏重历史、有的偏重道德伦理、有的紧跟时代步伐等,这“四门课”的教材话语各有千秋、特色突出,当然,差异也十分明显。整合这四本教材的话语体系需要抓住问题,以问题打通四本教材话语体系的脉络,通过层层细化问题,从而把四本教材话语有机地衔接进去。从而减少四本教材话语体系之间的鸿沟,避免出现四本教材话语之间的冲突。通过问题逻辑可以较好地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四门课教材的四个话语体系有机整合起来,建构思想政治教育教材话语体系。

由于四本教材话语的特殊性使得“四门课”的课堂教学话语存在差异性,而且课堂话语体系内涵更加丰富,动态性、草根性更强。课堂教学话语不同于社会话语,更不同于理论话语。课堂教学话语存在一定的动态性和随意性,教师的即兴话语(有激情而言)、感性话语(有感而发)、学生的话语(有理性和非理性之分、有激情和感叹之言)往往是随着课堂气氛、场域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对话,不单单是靠教材知识,对学生关注的问题、对学生困惑以及师生共同关心的问题才是触动他们之间的话语交往的根本动力。而且要增强教师话语的渗透力、吸引力、凝聚力,不能囿于教材的视域,需要关注学生的问题、关注学生的困惑、迷惘等。课堂教学话语以问题为导向,在厘清问题逻辑的前提下,通过对问题的讨论、解释、描述等使得师生话语能够有效地展开交流。这是课堂教学话语的问题逻辑的第一个层次。第二层次在于通过问题逻辑把“四门课”的课堂教学话语串连起来,从而促进课堂教学话语统一口径,为“反思性教学”模式的探讨奠定基础。而把“问题性教学”与“反思性教学”结合起来,就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更加有吸引力和凝聚力。

此外,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问题逻辑还可以细化为问题描述逻辑、问题解释逻辑、问题对话逻辑、问题反思逻辑、问题集群逻辑(即点-线-面逻辑)等。这里主要是从纵向的深层次来论述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问题逻辑。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法社会学;法律逻辑;概念与特征;思维形塑功能

一切与法律相关的理论或实践行为的产生,都源自于对法律这一特殊社会规则的恪守与践行。在调解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社会规范集合体中,法律规范虽然不具有唯一性,但是却具典型性和重要性。这不仅源于法律规范自身所具有的普遍性、阶级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等特质,而且还与它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作用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范以其特有的社会控制功能维护并巩固着其所依赖的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和意识形态。基于此,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不仅存在着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逻辑起点和思维方式,而且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的思维存在形式及思维运行规律;与此同时,这些特殊的思维逻辑特质也会对整个法学学科体系和法律实践活动以及意识产生一定的思维形塑功能。

一、逻辑的概念与本质

“逻辑”一词与人的主观思维有密切联系。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逻辑总是被等同于思维,研究逻辑就是研究人的主观思维或者意识观念反映出来的思维存在和方式方法。但是,依据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这种观点实际上片面的。虽然思维本身虽然变幻莫测,难以捉摸,但是,它在自身的发展、变化、完善过程中总是会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和规律性,那么,从这一点来看,思维具有相对的客观性。进一步讲,思维呈现出来的相对的客观性和其所依赖的社会存在或者物质世界的逻辑息息相关。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并服务社会存在。一方面,意识、思维、观念等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总是会呈现出可以被人类掌握和认识的规律性,另一方面,意识、思维、观念等的这种规律性时时刻刻会受到社会存在或者物质世界逻辑的制约。倘若不承认这一观点,就会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淖。“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和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

列宁给予逻辑的定义,否定了逻辑的纯粹意识性或纯粹思维性,而是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揭示了“逻辑”一词的物质性、客观规律性。概而言之,从概念内涵的角度来看,逻辑就是客观事物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内在原理。从概念外延的角度来看,“逻辑”包括物质世界的逻辑和意识世界的逻辑两个层面:物质世界的逻辑决定着意识世界的逻辑;意识世界的逻辑服务并反作用于物质世界的逻辑。那么,逻辑的本质是什么?一言以蔽之,逻辑的本质就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和思维工具。任何一个社会组织或者个体在参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因为客观环境(社会文化、社会制度)、主观能力(信息数量和质量、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的限制,他们都不是每时每刻都与自己所认识的对象亲密接触,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依靠逻辑思维形式(概念、命题和推理)及其基本规律进行判断和推理的,从而来完成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改造。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逻辑的本质就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和思维工具。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就是通过遵循科学、规律,发掘存在于物质世界和意识世界中的所有事物及其相互关系,而且由已知获得未知的过程。

二、法律逻辑的概念

法律逻辑是法律这一社会规范在其产生、发展、消亡过程中凸显出来的思维存在形式及其规律。如前所言,思维本身变幻莫测,而且存在的形式及其规律往往复杂多变,所以,对于法律思维存在形式及其规律,我们唯有从不同的层面剖析之,才能科学认识和把握。需要说明的是,在法治实践中,法律逻辑的基本概念必须要符合本民族国家的历史逻辑、政治逻辑和社会逻辑。

(一)横向层面与纵向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

1、横向观之,法律逻辑就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存在形式及其规律。法律思维的基本存在形式即法律概念、法律命题与法律推理,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一方面,法律思维的基本存在形式及其规律是建立在普通逻辑思维的存在形式及其规律基础之上的,不能违背普通逻辑基本的存在形式及其基本规律;另一方面,法律思维的存在形式及其规律必须时刻体现法律的基本特性、功能、规律和价值取向。

2、纵向观之,法律逻辑可以升华为法律在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历史进程中折射出来的具体的、历史的思维存在与发展规律。因为,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基本理论,“思维的逻辑与思维的历史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认识的逻辑,不过是客观世界发展的反映形式。离开客观世界的物质基础的逻辑范畴,是不可思议的,是抽象的、空洞的、毫无意义的”。所以,进一步讲,法律的这种纵向层面的思维存在与发展规律依赖于其所产生和发展的具体、历史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深入到法律这一客观事物本身所依赖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去,那么我们就可以发掘、认识和把握法律在这一历史时期所表现出来的思维存在形式与规律。这恰恰是法律逻辑在纵向层面表现出来的内涵。

3、横向层面的法律逻辑具有共时性和普遍性特征,它体现了法律这一客观事物在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与规律,这是法律全球化的逻辑基础;纵向层面的法律逻辑具有“历史性”和“民族性”,它体现了法律这一客观事物在拥有差异性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不同民族国家中存在和发展的特殊形式与特殊规律,这是法律地方化的逻辑基础,正如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吉尔兹“任何一种企望可行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力图把具有地方性想像意义的条件的存在结构与具有地方性认识意义的因果的经验过程勾连起来,才可能显示出似乎是对同一事物所作出的深浅程度不同的描述”。

(二)静态层面与动态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

1、静态观之,法律逻辑体现为法律这一社会规范经过长期的演进、发展、运行过程中业已形成的、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表现的较为稳定、保守的法律思维存在形式及其规律。譬如,某个具体的法律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而逐渐沉淀为一种被视为普遍性的基本概念,比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等;某种基本的法律推理类型也是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而逐渐沉淀并被视为“普适性”或者“不会轻易改变”的推理形式,比如“审判三段论”:法律规范(大前提)、客观事实(小前提)、判决(结论);某种基本的法律存在形式规律,比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某个在具体的历史时期所呈现出来的、较为稳定的审判思维模式,比如明代以海瑞为代表的地方司法行政人员践行和追求的审判思维模式,这一思维模式曾被苏力先生概括为“公平定理和差别定理”的“海瑞定理”,以及中国当下凸显司法能动性的“情、理、法”辩证统一的审判思维模式。

2、动态观之,法律逻辑体现为法律这一社会规范经过长期的演进、发展、运行凸显出来的、具有一定规律性的思维存在的路径及其变化规律。与静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不同的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是变化着的法律思维路径及其规律。譬如,在某一长时段社会形态同质性很强的历史时期,法律思维存在的路径及其变化规律;或在法律漫长的演变过程中,其与非法律规范之间的思维博弈规律。如中国古代“始于魏、晋,成于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正统”[6]373法律儒家化这一法律演进过程,它一方面展示了中国古代法律思维演进的路径变化过程,另一方面也暗含着中国古代法律与伦理、道德、政治等非法律规范之间的思维博弈规律。再比如,新中国建立后,中国法官审判思维模式的变化及其规律也可以视为动态意义上法律逻辑的表现。

3、静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具有“保守性”和“稳定性”的特质,它是经过长期演进和发展而逐渐沉淀下来的、被视为一种“普适性”的法律概念、法律命题、法律推理及其内在的稳定的规律,它不仅维持和巩固着法律规范系统内部的统一性与保守性,而且也为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法律移植和同一民族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继承奠定了逻辑基础。动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具有“变化性”和“可塑性”的特质,认识和把握民族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着的法律思维路径及其规律,可以为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法治思维方式的进步提供历史性的逻辑依据。

(三)政治国家层面与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

1、在政治国家层面,法律逻辑是政治国家为实现其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在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与社会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及其规律。“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7]5“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在依靠公共权力推进和建构下,法律逻辑自然带有很强的意识形态性、政治性和强制性,而且,还与本民族国家特殊的历史逻辑与政治逻辑密切相关。政治层面的法律逻辑一般集中体现在民族国家的宪法法理和宪法体制中。

2、在公共社会层面,法律逻辑是指,公共社会的非公权力主体在与法律的制定、实施、运行过程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合作与对抗中,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自发形成的规范化的思维方式及其规律。“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9]197简单言之,公民最关心的往往是与其利益相关的事情,涉及到国家层面的战略性、政治性很强的事务,在他们看来,虽然不能说是虚无的,至少可以被视为是不重要的。与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相比,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带有很强的自发性、私益性和社会性,它一般集中体现在公共社会的法律意识、守法状态以及日常行为习惯中。

3、政治层面的法律逻辑以其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性凸显着政治国家法治层面政治需求与政治层面的法治需求;公民层面的法律逻辑以其典型的自发性、私益性和社会性凸显着公共社会自身的法律需求与政治需求。较之法律逻辑的纵向、横向层面和静态、动态层面,法律逻辑的政治国家层面与公共社会层面的概念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与对抗,甚至须臾不可离。在良性互动的情形下,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为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指明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法治方向;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可以为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注入新的活力和提供合法性的社会支撑,两者会暂时的实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统一。在激烈对抗的情形下,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便会失去公共社会的信任,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或者遭受政治国家的压制,或者依靠改良、革命的手段来获得政治国家的认可与支持,两者则会暂时的出现“上下衔接失范”的局面。

三、法律逻辑的特征

法律逻辑的特征不仅依赖于法律这一社会规范自身的特点、功能、历史发展、价值取向,而且还依赖于它所产生的具体的、历史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弄清楚法律逻辑的特征,我们才能更加深入的认识和把握法律逻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法律逻辑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严谨、坚定、刚性的规则意识是法律逻辑区别于道德逻辑、政治逻辑最为集中的表现。一个具有典型法律逻辑思维的法律职业主体,他所具有的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可以包括:对规则的恪守与维护;对规则合理性、正当性、公平性的关怀与思考;对规则正当实施和权利救济的期待;对规则治理功能的信仰。这里的规则不仅仅包括法律,它可以囊括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一切社会规则。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是法律逻辑的首要特征,具有根本性和原则性。它是法律逻辑其他特质的基础。在实践中,那些被世俗讥讽为“呆板”、“不懂得变通”、“恪守规则”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事实上就是法律逻辑所特有的规则治理理念的典型表现。

(二)行走在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直接支配人类行为的是(物质上及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理念,但是,通过‘理念’创造出来的‘世界图像’,经常如铁路上的转辙器一般,规定了轨道的方向,在这轨道上利益的动力推动着行动”。在规则治理理念的支配下,法律逻辑思维外化为具体的行为方式,那便是:面对任何事件,始终在法律规范、客观事实和合理合法证据之间建构着三者之间的联系,寻找规范依据、发现事实真相、重新分配权益、实现公平正义,践行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在司法审判中,具有古老意义的“三段论”模式时常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法律规范(大前提)、客观事实(小前提)、判决(结论),事实上,将这种三段论正当化、合理化的平台恰恰是合理合法的证据链条,而这三者综合起来便就是法律逻辑的这一特征:行走于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

(三)对权力、身份、地位的拒斥。这一特征既是法律逻辑内在特质衍生的结果,又是人类社会法治发展历史选择的结果。一方面,以规则治理为基本理念,且外化为行走于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这就意味乃至决定着法律逻辑必须要凸显另一特征:对权力、身份、地位等非法律因素天然的拒斥。另一方面,纵观人类社会法律的发展史,法律的推行始终面临着与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合作与抗衡,也就是说,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法律必然会与诸如政治权力、道德观念、宗教规范等上层建筑的其它构成要素进行博弈,所以,在逻辑层面,法律逻辑也必然与政治逻辑、道德逻辑、宗教逻辑等发生摩擦与合作。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发展的历史也就是一部与权力、身份和地位的合作、抗争抑或媾和的历史。不过,即便如此,人类社会的法律如何发展,直至今天,它始终坚守着正义的底线以及捍卫着人类社会的终极文明,原因就在于:至少在应然层面,出于对规则的恪守以及对公平正义的维护,法律逻辑时刻都对权力、身份、地位等这些可能会对规则以及公平正义产生挑战与威胁的事物保持高度的警惕,乃至拒斥。对权力、身份和地位的天然拒斥,是法律逻辑理性化的表现,而且与法律本身捍卫的终极价值目标须臾不可离。

(四)多变性与稳定性。纵向层面与横向层面的法律逻辑以及静态意义概念与动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概念,它们皆凸显了法律逻辑的一个历史性特征,即稳定性与多变性。依据法律逻辑特征的内部体系而言,法律逻辑的稳定与多变也是法律与权力、身份和地位之间抗衡、合作乃至媾和过程的典型表现。

1、与法律制度本身相比,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具有较强的多变性。这是因为,一方面,这与思维本身的多变性与难以捉摸有很大关系,“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11]72所以,思维、观念等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也是如此。另一方面,这与法律规范的操作性、实用性有很大关系,“徒法不足以自行”,只保留在纸面上的法律规范实乃一纸文本,缺乏制度和人事的保障,便会变成一纸空文,所以,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而这种操作性与实用性便赋予了法律操作主体(执法者、司法者)很强的主观能动性。如此一来,有了法律操作主体的介入,以及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现象和实现法律规范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目的,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肯定要变得更加灵活和多变,比如: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与时俱进;法律推理的方式和方法也要不断迎合民族国家的政治需求和社会需求。

2、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在多变的情形下始终会呈现出一定规律性,这又凸显了法律思维的稳定性。这是因为,一方面,这与思维本身的稳定性有着密切联系,思维虽然瞬息万变,但是,它一旦趋于成熟,便不会轻易改变,否则每一个思维主体便会变得难以捉摸,无法被认知,法律思维也是如此。另一方面,这与法律制度本身的稳定性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意义上,我们只需在某一长时段的、社会形态同质性很强的历史时期内的法律文本中就可以发掘出法律规范在此历史时期表现出来的“普适性”的存在形式,而法律制度是法律思维依托的载体,恰恰会折射出具有稳定性的法律思维。比如,尽管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伴随着朝代更替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变性特点,但是,无论如何变化,它始终保持着方向和结果的稳定性:在发展方向上,礼法合一趋势明显;在结果上,将具有个性化、依靠内心自律和社会舆论实施的“道德”、“伦理”与具有普遍性、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融合起来,逐渐造就了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独特方式:即用消极的“刑”与积极的“礼”共同规制人们的行为,实现政治的稳定性。而且,恰恰是这种稳定性凸显出了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独特性,且与西方文明区别开来。所以,我们必须要从多变的法律存在方式中,发掘其合乎民族国家政治逻辑和历史逻辑的稳定性因素。

(五)社会性与多元性。法律逻辑的社会性之于多变性与稳定性;多元性之于法律逻辑的社会性以及法律逻辑在政治国家与公共社会层面具有的特殊性内涵。

1、法律逻辑的社会性。法律逻辑具有多变性和稳定性,对于法律思维存在规律的发掘,单单依靠对法律文本的描述和研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唯有从法律的实施、运行、遵守的具体过程中才能发掘出法律逻辑的具体的存在方式及其规律。这就是法律逻辑的社会性。换句话说,我们必须要深入社会关系,在法律实施、运行和遵守的具体的细节过程中观察、体验和捕捉法律逻辑具体的存在方式及其规律。就某一个历史时期而言,一方面,从主体的角度而言,法律制定主体(立法者)在制定、认可、修缮法律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法律实施主体(司法与执法者)在具体的操作法律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守法主体在认知法律和服从法律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等,这些都必须成为发掘法律逻辑过程中必须研究的对象。另一方面,从客体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定、实施和遵守所依托的具体的制度和机构,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逻辑、立法程序、司法程序、执法程序、守法服务程序等,这些载体所暗含着的思维存在及其规律也必须被关注。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超越法律文本,最终发现“活”的法律在实施、运行和遵守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具体的、可以被认知、把握的思维存在。

2、法律逻辑的多元性。一方面,因为法律逻辑具有社会性,而且一个民族国家的社会结构本身就蕴含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阶层、社会文化、社会组织、社会制度,所以,国家层面的法律在与这些纵横交错的社会结构发生联系时必然会衍生出多元化的法律思维存在形式。另一方面,法律逻辑所具有的政治国家层面和公共社会层面的概念内涵也赋予了它自身的多元性特质,至少,它不具有一元性,因为法律逻辑始终在政治国家和公共社会的矛盾统一中寻找平衡,它既要迎合国家意识形态的需要,又要顾及公共社会自身的自发性的思维逻辑,所以,它必须要保持一定的张力和回旋的余地,也就是多元特质。

四、法律逻辑的思维形塑功能

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理论,思维与意识依赖于社会存在,并服务于社会存在。法律逻辑的归宿便是服务于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来发挥自身对法学学科体系逻辑、法律实践活动逻辑以及法治社会规则意识的思维形塑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学学科体系逻辑起点的形塑。法律逻辑形塑着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任何法学分支学科体系的建构必须要遵循法律逻辑的要求。法律概念、法律命题、法律推理不仅要符合普通逻辑的一般要求,还要符合法律逻辑的特殊要求,概念必须要遵循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命题必须要客观真实;推理必须符合逻辑基本规律。再者,法学学科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例如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的构建不是杂乱无章的,它们必须要遵循法律概念、法律推理和法律命题的形式规范,而且各个体系内在的逻辑构成要符合法律逻辑的一般要求。

(二)法律实践活动逻辑的形塑。它形塑着法律实践活动的逻辑思维存在和思维运行规律,使一切法律实践活动都能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上正常运行。一般来说,法律人应该具有的典型的法律逻辑,就是要在遵循一般逻辑思维存在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之上,在法律规范、客观事实以及证据之间进行科学、合理的推理、论证和定论,坚决杜绝一切非法律因素的不合理的介入,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以及法律应有的价值追求。尤其在诸如侦查和审判这些会对法律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司法活动中,逻辑思维的科学与否往往会对案件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产生直接性或重大影响。在司法侦查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冤假错案,除了裸的权钱交易滋生腐败之外,主要原因在于:司法人员往往在“有罪推定”和“重口供、轻证据”这两个主观性和臆断性较强的思维观念影响下,并辅之以诱供乃至刑讯逼供的手段,从而得出了错误的、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结论。所以,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司法侦查人员必须要严谨、科学的行走在法律规范、客观事实、证据之间,三者不可分割,否则因错误推理导致的冤案、错案在所难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必须要具备基本的法律逻辑思维,在浩如烟海的卷宗中,抽丝剥茧,理清事实、法律规范和证据之间的合乎逻辑和正义的联系,避免“先入为主”的思维怪圈,如此才能为公平、正义的审判奠定思维逻辑基础。

(三)法治社会规则意识的形塑。社会规则意识的形成和延续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典型表现。从积极的角度而言,人类可以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规则约束自身的行为,并通过社会规则推动社会的前进;从消极的角度而言,恰恰是因为有了规则,有了标准,人类社会的行为才不至于变得杂乱无章。规则本身属于意识的范畴,它依赖于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又对其具有强烈的反作用。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法律逻辑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法治社会的物质环境,同时,它又反过来为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服务,其意义在于造就社会各个主体的规则意识,尤其是法律规则意识。基于此,造就规则意识也是法律逻辑之于法治社会的思维形塑功能。

五、结语

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不仅存在着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思维存在形式及运行规律,而且还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的思维存在形式及运行规律。这一思维存在形式及运行规律的集中体现就是法律逻辑。我们必须立足实践和理论两个视角多层次、多维度的认识和把握法律逻辑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功能;我们既要看到理论视角下的法律逻辑概念、特征及功能的一般性意义,又要看到实践视角下的法律逻辑概念、特征及功能的特殊性表现。对于一个民族国家而言,要想建构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逻辑理论体系,并使之在本民族国家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中真正的发挥思维形塑功能,那么,应该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要从符合自身历史逻辑、政治逻辑、社会逻辑的国家治理实践和法治实践中来发现、挖掘以及完善法律逻辑概念;二是,要从自身特有的历史进程和文化进程中认识、理解和把握法律逻辑展现出来的一系列特征:规则治理的信仰,行走于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对权力、身份和地位的拒斥,多变性和稳定性,社会性与多元性;三是,以实践为导向,以制度为保障,来充分发挥法律逻辑对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的思维形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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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10篇

一、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研究的现状

思想政治教育学是一门专门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规律的学科,并且也在不停的发展过程中,但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的研究还很少。其实,在陈武强1995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的逻辑起点》中就提出了思想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逻辑起点,这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启发作用。思想政治教育学逐渐进入人类的视野,并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这说明其发展是巨大的,得到了很多的认可,但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忽略了其逻辑起点的探究,这是其最大的失误之处。

二、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研究的地位

对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的研究是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学最主要力量。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起点就是对学科起源的研究,其相当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支撑。就目前而言,思想政治教育学虽已发展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但在其概念和范畴方面,仍然非常模糊,这样就导致了这门学科不严谨、不科学的现状。

(一)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科学性

思想政治教育学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争议,其中对其科学性有很大的怀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其概念的界定和理论体系方面存在着不严谨、不科学和概念不清的问题。正是这个问题的存在,使思想政治教育学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和禁锢。一门学科的科学性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逻辑起点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石,对其逻辑起点的研究,就是在夯实这门学科的基础,为其更大的发展做准备。我们一旦能牢牢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起点,就相当于抓住了这门学科的命脉,掌握了其发展的关键,甚至可以借此建立整个学科完整的理论体系,实现其科学性。

(二)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有效性

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进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人们对该学科的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而又新兴的学科,在很多学校都有相应课程的开设,但对于其想要达到的教学目标而言还远未达到,甚至某些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产生了逆反的心理。表面上看是觉得这门学科比较枯燥无味,实际上是觉得思想这门学科没有实际的意义,对其思想教育没有任何意义。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进行相关的探究,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思想教育学的有效性,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实际意义。其逻辑起点相当于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根基,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根基,没有根基的学科就是无本之水无缘之木。

三、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探究的原因

思想政治教育学自其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已逐渐成为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关于起逻辑起点的探究却寥寥无几,致使其很难向更广阔的空间发展,对其逻辑起点的探究有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因素。

(一)客观因素

社会的对各个学科的约束越来越多,不仅是阻碍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大大的给了其发展的空间。对思想政治教育逻辑起点的探究正是在利用社会的包容性,增加这门学科的内涵。同时,人的意识的进步对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的探究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思想是以人为主体而又依附于人的意识形态,人类对知识的接受导致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发展。

(二)主观因素

对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的探究起源于思想政治教育学本身,其学科本身具有非常大的价值。在高中的课程中引入这门学科,正是由于其的实际性教育意义和深刻的内涵,对逻辑起点的研究就是在充实这门学科,使其更趋完美。思想是一个人的内在核心。每一个人对社会、人生的思想认识构成他们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基本框架。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对人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思想是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的必要性

(一)思想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最基础、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思想是不用任何前提与中介

就可以表达的范畴,因此它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最基础、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首先从思想的地位和作用来看,思想为统治阶级提供了精神力量。马克思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是占据统治地位的思想,也就是说,一个阶级不仅要用其产生的物质力量维持其统治地位,更要用其阶级的精神力量统治人们的思想,这样才能维持政权的稳定。一个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物质基础供应,同样也不能离开统治思想。一个时代的精神思想只有与其社会的物质发展水平保持一致,相互适应,相互协调,才能支撑其原有的社会体系,维护阶级的统治。其次从思想和其他基本范畴来看,思想决定行为。人在社会的过程中,其思想也在不断地更新进化,它通过内化或外化的方式指导着我们的行为和生活。

(二)思想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中一切矛盾的萌芽

思想政治教育学不仅具有一般政治教育的共性特征,还具有其自身所独有的意识形态方面的教化意义,即思想政治教育学是一个矛盾的个体。马克思主义中指出矛盾是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又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始终。思想政治教育中既包括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矛盾,也包含着受教育者与教育主体、教育者与教育介体之间的矛盾,而其中最基本的矛盾就是教育者所掌握的一定的社会思想道德要求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发展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基本矛盾是其他矛盾得以展开的胚芽,解决了这个矛盾,其他的矛盾也就自然解决了。

(三)思想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形成和发展的起点

马克思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整个社会的构建也是在物质生活满足的基础之上才追求精神生活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质上就是在物质生活满足后,统治阶级将自己的统治思想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将其外化于形、内化于形,进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公共思想,以维护其统治。同样思想也在不断的更新、自我否定和自我发展中日趋成熟,进而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换言之,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就会将有利于本阶级利益的思想作为公共思想进行教育普及,进而让人们都按照统治阶级的思想规范行事。带入到现代社会中,就是将国家意志贯彻成为公民意志,使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渗入到每个公民的内心深处,形成一种政治认同。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11篇

治安学理论体系研究是治安学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第一主题。自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治安学(后一段时间称治安管理学,1998年教育部在进行本科专业目录时又改称治安学。当然,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但为了叙述的方便,除特别说明外,本文权且将这两个概念等同使用)以来,广大治安学教学、研究人员和事务工作者围绕该学科特有的概念、范畴、学科体系和治安管理业务进行了比较广泛的研究和探索,治安学理论研究成果也非常丰富,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局面,使该学科进一步得到了丰富、完善和发展。但是,该学科的理论体系至今还未建立起来,不仅理论不成熟,而且体系不完善,学术界对一些根本问题缺乏共识,甚至争论不休,这对于一个期盼走向成熟的治安学科而言是十分不利的。特别是当前,教育部组织开展新一轮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公安学科有望成为一级学科,治安学作为公安学的子学科成为二级学科之际,积极构建治安学理论体系是治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所面临的最大的课题!笔者认为,治安学理论体系是治安学理论的集合,是治安学理论按照一定的逻辑形成的有机整体。就治安学而言,在理论体系研究中必须或亟待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主要有构建理论体系的前提性、科学性、本土化等问题。

一、对治安学理论存有疑虑,亟待提高理论体系构建的前提性认识

治安学有没有理论,有什么样的理论,一直是学术界十分关注的事情。而且,来自治安(或公安)学其他领域(俗称“体制外”)和在治安学领域内(俗称“体制内”)的学者,对治安学理论存在的认识,有着巨大的反差:来自“体制外”的学者,由20世纪80年代初治安学提出来时的不屑、不认同,转变到后来以至于目前的主动界入、参与,甚至将自己的理论引入到治安学理论中来,比较有代表性有华东政法学院金其高教授的“猫鼠理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均平教授的“社区治安群理论”等①;而“体制内”的学者,自国家2008年启动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由于受此产生的负面影响,除少数学者还在坚持外,绝大多数反而怀疑治安学科甚至公安学科的理论研究,出现了如笔者在2010年全国第六届治安学学术研讨会暨治安系主任论坛上提出的“进行应用(术科)研究的越来越多,从事基础理论或纯理论研究的越来越少”的局面。

治安学理论研究出现这种非常尴尬的境地,源于治安学理论建设的薄弱。从历史上看,我国虽然正式提出治安学概念的时间并不长,但对今天治安学领域有关问题的研究却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对警察科学的研究,其背景是西方警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产生,以及警察高等教育的发展。[1]然而,将其作为一门学科对待,则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事情———以1984年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编写的《社会治安管理学》教材为标志,并打破了长期以来治安工作无学问(学科)的局面,使治安理论得以真正起步。正是治安学学术研究起步晚,加之本研究领域的人员习惯于从治安管理业务分工的角度或治安管理工作层面来讨论、研究治安学,而不是将所要研究的对象进行了理论抽象,这就导致了治安学的理论积累是非常欠缺的,而不是像哲学、教育学、法学那样具有理论学科的性质。因此,有学者早在本世纪初就指出了治安学“理论无特色,概念不系统,专业术语少,知识欠规范”的理论研究现状。[2]继而,有学者针对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了原因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试图为治安学理论研究“号脉”、“开处方”。①当我们构建治安学理论体系的时候,应该优先回答如下的问题:治安学理论生成的条件是什么?治安学有哪些理论?如果不回答这些问题,治安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只会是一厢情愿、自说自话而已。

首先是治安学理论生成的条件。任何学科理论的生成条件有三个: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发达的文化和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治安学理论的生成条件也不例外。第一,我国有丰富的维护社会治安的实践经验。综观我国3000多年维护社会治安的实践,从以夏启“家天下”政权的确立为标志,经过夏、商与西周三代的发展,逐步孕育出一种政刑不分、军警一体的国家维护社会治安的管理体制开始,经历了封建社会和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发展,到新中国更加丰富的治安管理、治安防范和刑事司法实践以及不断改革创新的经验,为我们进行治安学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材料和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源泉;第二,我国有较高度发达的治安文化。早在战国时期,我国就出现了与治安活动、治安思想有关的治安论著《显学》,以及东汉时期的《史记》。此后,历代的统治者和治安实践人员在长期的治安实践中摸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治安对策和管理方法,并不断系统化、理论化,使中国古代治安管理活动的文明化、科学化水准始终居于世界前列。20世纪初,当时的清政府一方面组建全国警察机构,引进西方的治安管理制度,兴办警察(高等)教育;另一方面大量翻译、出版西方警政理论方面的著作。此后,我国学者开始对中外治安学与警政理论进行研究,出版了一批具有操作性较强的教材,如《警察勤务须知》(1928年)、《行政警察》(1929年)……《派出所工作教材》(1956年)、《治安管理工作》(1981年)等,并成为了治安学诞生的先奏曲。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当时公安部公安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治安秩序管理》、《治安基层基础概论》②等9本治安管理业务教材理论研究的全面展开为标志,经过30多年的发展,治安学研究课题与内容一直紧扣时代的脉搏,为治安实践服务,出版了一大批具有时代特点、反映治安实践及其基本规律的教材、专著、课题、论文(集)。[3]第三,治安学科自身发展与建设的需要。到目前为止,我国16所部属、省属公安(警察)本科院校均设立治安学系,并开设了治安学本科专业,有的还招收了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然而,在我国的学科设置中,治安学一直被作为管理学门类中一级学科公共管理学所属二级学科行政管理学之下的一个三级学科。治安学科的这一定位,已经完全不符合当前治安学学科发展的现状,也不适应社会对治安学学科发展的需求。因此,以我国公安工作中具有预防、发现、控制犯罪职能的社会治安控制与安全防范工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治安学科,作为我国急需发展的最具有公安特色的学科,需要有更丰富、更厚重、更科学的理论来丰富和完善自身的发展,并不断提升学科层次,以满足更多层次或更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p#分页标题#e#

其次,治安学有哪些理论?所谓理论,《辞海》的解释是“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理性认识”。[4]综观治安学理论发展过程,经过长期的知识积累,以及广大治安理论研究人员和实践人员近30年地潜心研究和不断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了治安、治安管理、治安秩序、治安管理原则、治安管理手段、治安管理方法、治安管理措施、治安效益、治安管理主体、治安管理客体、治安管理对象、治安勤务、治安防控体系、户政管理、公共复杂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群体性治安事件、治安案件、安全防范等基本概念或范畴,以及由这些概念或范畴所包含或衍生出来的治安问题、治安巡逻、堵截、盘查、安全检查、安全保卫、户口调查、户口迁移、大型群体活动、管制刀具、交通疏导、消防监督、治安区域控制等一系列专业术语。同时,还形成了“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警务”、“治安工作社会化”、“治安动态稳定”、“治安秩序控制”、“治安防控体系”、“治安效益及评价”等原理或理论。①这一系列特有的概念、范畴、术语、原理或理论,是行政管理学及其他部门法学所不能包容或取代的,其中有的原理或理论,已经广泛应用于治安实践并指导着治安实践。

当然,治安学原理或理论是否完全具有乔纳森•卡勒(JonathanCuller)所认为的“理论”应当具备的四个属性,②是否科学和完备,这还需要广大理论研究人员进一步的归纳和总结,并进一步梳理、完善。因而可以说,治安学不是没有理论,而是有理论或者说理论的雏形已经出现,只是我们没有找到理论与理论之间的结合点或逻辑关系,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二、治安学逻辑起点不确定,亟待解决理论体系构建的科学性问题

逻辑起点是理论研究的最基本问题。特定学科是关于特定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这一知识体系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的逻辑结构。一门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就其逻辑顺序而言,首先应当明确其逻辑起点,然后从逻辑起点开始,演绎出概念、命题和原理,从而形成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内聚性强的理论体系。如哲学学科是以“存在”为逻辑起点构建的,政治经济学是以“商品”为逻辑起点构建的,教育学是以“学习”为逻辑起点构建的。因此,认清了学科的逻辑起点,在理解学科定位或进行理论体系构建时也就有了理论“归宿”。因而在建构理论体系时,逻辑起点的选择显然是无法回避的理论前提和基础,这也是评价一个学科是否成熟,学科的理论体系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志。

何谓学科的逻辑起点?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工具书都没有作出解释!但人们对逻辑起点有许多不同的认识,许多人认为它是“学科的最基本的概念”、“学科的出发点”、“学科的开端”,“是构建学科基本框架的基石范畴”等。这样的论述或认识,虽然没有太大的缺陷,但有不够深遂的理论浅析。因为,学科的开端或出发点与学科的逻辑起点并非一个概念,学科的起点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以起点概念而论,就有一般起点与逻辑起点之别。而一般起点是指依据学科自身所研究的特定对象而圈定的概念,是一个较为容易触及的概念且多为自然形成,如法学,往往将什么是法作为其起点,但它并非法学的逻辑起点,它仅仅告诉人们其研究本学科的自身概念(当然,也有许多学科是从什么法学———学科本身概念论及的)。但所有这样的研究都不能认为一般起点概念能代替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概念,那是因为二者的价值存在质的不同:一般起点有着自身特征———它仅仅是一种研究的开端,是研究的入手,是一种研究的手段与方法;而逻辑起点不仅仅是一种研究手段与方法,而且还是一种理论内核。它告诉人们的是学科建设的理论“基因”。因为,逻辑起点是学科理论大树的“胚胎”与“萌芽”,它孕育一门学科的内核。显然非学科开端所有替代。[5]根据黑格尔对逻辑起点问题的相关论述,学科意义上的逻辑起点有三个质的规定性:第一,逻辑起点应是一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第二,逻辑起点应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以此作为整个学科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而理论体系的全部发展都包含在这个胚芽之中;第三,逻辑起点应与它反映的研究对象在历史上的起点相符合。[6]因而,我国学术界或理论界通常将黑格尔对逻辑起点问题的阐述当作权威解释,并把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以商品作为逻辑起点构建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奉为科学研究方法的精典,并以此为依据或范式展开对特定学科逻辑起点的探讨。然而,对于各学科均予以高度重视的逻辑起点问题,治安学界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这一方面与治安学作为一门新学科起步较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治安学在发展中遇到的层出不穷的焦点难点问题需要解决而无暇顾及本学科发展的一些基本问题有关,但根本的还是学术界没有充分认识到逻辑起点问题对治安学科理论体系构建的重大意义!综观林林总总治安学方面的论文、专著(或教材),到目前为止,明确提出治安学逻辑起点或对治安学逻辑起点进行论述的还非常少,主要有下列四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治安”是治安学的最基本的概念,是治安学及其体系的逻辑起点;①第二种认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似乎可以从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含义中推导出来,应当以社会安全与秩序为逻辑起点来构建治安学的学科体系;[7]第三种认为社会治安现象的核心是治安秩序,治安秩序是治安学的基本范畴和最基本的价值所在,理应成为治安学的核心范畴和逻辑起点;[8]第四种认为“治安”的本意就是秩序,是对复杂的社会治安“最简单的抽象”,秩序内在包含的矛盾性和丰富内容为治安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秩序概念的始终一贯的历史性特点正是治安学逻辑起点所要求的,因而,秩序是治安学的逻辑起点。[9]显然,第一种观点说的是学科的一般起点而非逻辑起点,而第二种观点将社会安全与秩序作为逻辑起点,并非是治安学这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第三种观点将治安秩序作为治安学的逻辑起点,似乎接近逻辑起点的“本源”或“本质”,基于治安秩序与治安问题都属于“治安”概念的外延即本质属性的对象这一基本认识,②从话语逻辑上看,治安秩序也只能作为学科一般起点的一部分;至于第四种观点将秩序定为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则有将概念严重泛化之嫌。因为基于秩序而生发出来的学科,绝非只有治安学科!治安学究竟选择哪一个逻辑起点比较科学呢?#p#分页标题#e#

哪种逻辑起点能够演绎出一整套逻辑严密、思路清晰的概念、命题和原理呢?可以肯定的是,已有的治安学理论体系并没有明确的逻辑起点,有的学者虽然也提出了逻辑起点,但并没有按照这一逻辑起点来构建理论体系。现实的情况是这样的,理论界一方面需要确立逻辑起点来证明治安学理论的科学性,而另一方却又没有能够按照已经确立的逻辑起点来构建治安学的理论体系。这样就导致了一个结果:许多人认为治安学逻辑起点的讨论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没有价值。只要治安学理论想靠近科学,那就不能回避逻辑起点问题的讨论,只要想构建科学的治安学理论体系,那就不能不选择经过论证并确认是科学的逻辑起点。对于一个还没有成熟的治安学学科来说,只有通过选择科学的逻辑起点才能构建科学的理论体系,否则,所构建起来的理论体系就很难得到学术界的公认。

三、治安学理论中西结合得不够,需要解决理论体系构建的本土化问题

构建本土化的治安学理论体系是治安学学科健康发展的内在诉求。所谓治安学理论本土化即中国特色,应当是一种使国外的治安学理论的合理成份与本土治安或治安管理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增进治安学对本土社会的认识和在本土社会的应用,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治安学理论、方法的学术活动和学术取向。因而,要实现治安学理论本土化必须解决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治安学理论的内容以我为主,同时结合并吸纳国外或境外的合理成份,二是理论体系构建的方法论———演绎和归纳相结合,即在逻辑起点的基础上演绎和在实践基础上的归纳,两者缺一不可。

新中国对治安学理论的研究与发展,与公安教育的发展密切相关,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前,主要是治安管理工作层面的研究,其中有零星的理论研究,但不是主流;20世纪80年代初期~90年代末,主要是围绕治安管理学进行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初步形成了治安管理学的理论体系或学科体系,虽不尽完善,但初具规模;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由于治安学的提出,主要围绕治安学,结合治安管理学进行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治安学的理论研究或学科体系得到初步发展,已经初见端倪……目前,在我国已有的治安学理论体系中,已被绝大多数或相当一部分治安学者接受并在学理界或实践中应用了的理论(或学科)体系框架,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治安管理概念为依据、归纳我国治安管理实践而形成的治安管理学理论(或学科)体系框架;[10][11]另一种是以治安概念为依据、归纳我国治安实践或司法实践而形成的治安学理论(或学科)体系框架,[3][12]并提出了相关治安学理论或原理。③因而,这是一种“自生自长”的本土治安学理论体系框架。这种理论体系框架,一方面由于实质上是以“治安管理”或“治安”为一般起点而非逻辑起点演绎的,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充分地借鉴与吸收西方警察(或治安)实践基础上的归纳,虽然具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但离治安学理论本土化即中国特色还有一定的差距。当然,这种理论体系框架,要比那些既不是依靠演绎方法提出来,也看不出归纳的痕迹,既没有进行任何的论证,也没有自洽性的说明而非常随意地提出的治安学理论体系要可靠的多、科学得多。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关键词】人权 行政法 逻辑起点 来源 控权 论文论文摘要: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关系到行政法的目标模式、实质内容、制度结构,关系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它必须是具有抽象性、概括性、高度浓缩的概念。行政权或市场都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人权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因为它能够正确地说明行政法的来源、性质、目标、功能以及为什么要制约行政权。 Key Words: human rights, administrative law, logical starting point, sour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control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Human Right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s of Administrative Law Abstract: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touches on the aim model, substantial contents, framework of the system and its basic idea of administrative law. It must be a abstract, summary, highly enriched concept. Neither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nor the market i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Only human rights are the starting points of administrative law, for they can show the source, the characteristic, the aim, the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he reason why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should be controlled. 一、引言 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法的逻辑顺序、逻辑结构,而且关系到行政法的目标模式、实质内容、制度结构,关系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但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并没有引起行政法学界的重视,笔者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所谓逻辑起点既是一个体系、一种理论、一个学科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作为出发点,该体系的所有命题都能从逻辑起点推导出来,它决定该体系的逻辑结构;作为落脚点,该体系的所有结论都最终能归结到逻辑起点。这是逻辑起点的形式要求。另外,更重要的是逻辑起点决定体系的实质内容、价值目标、理论基础、学术导向和理论功能,这是逻辑起点的实质要求。例如,黑格尔哲学的逻辑起点是“绝对观念”,按照“绝对观念——自然界——人(精神)”的总逻辑路线,阐发他的整个体系,并最终回到“观念(精神)”,从而构建了整个辨证唯心主义的哲学体系。以与行政法最接近的宪法为例,有的学者主张宪法的逻辑起点是“人民主权”,有的学者主张宪法的逻辑起点是“人权”,还有的学者主张宪法的逻辑起点是“整体利益或整体利益关系”。不论这些主张的具体内容如何,但是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并不主张“宪法”本身或“宪政”作为宪法的逻辑起点。所有这些都应当对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讨论有启发、借鉴意义。 二、“行政权”或“市场”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关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目前少有专门的论述,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有以下几种观点或与行政法逻辑起点相关的观点: 熊文钊教授在《现代行政法原理》一书中开篇第一章中,认为现代行政法法学研究的理论起点是: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尽管没有使用“逻辑起点”的字眼,笔者以为他实际上就是在论述行政法的逻辑起点。(p3-21)朱春萍博士认为:前苏联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国家管理”,而俄罗斯现在的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执行权”,从而实现了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俄罗斯行政法学界“在理论上认定执行权是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构建的基点,规范执行权也必定成为其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性内容。”但是现在还很难看出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是“综合控权观”还是“平衡论”。章 剑生教授认为:重构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以有效率的行政权和有限的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以上三位学者虽然都不是直接地、明确地或者从中国行政法的角度讨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但是他们都接近或者说代表了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种潜在的倾向,那就是认为行政权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讲述行政法从“行政、行政权”开始,是自然而然的事,本来无可非议,但是教材体系的起点并不是逻辑起点。以“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存在很多问题。首先,逻辑起点应当是一个高度浓缩的概念,以三个概念同时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够精确。其次,“行政”不是一个法学概念,无法凝聚和贯穿法学的理念和价值。以“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它既具备高度抽象性、概括性,也符合逻辑起点的形式要求,从“行政权”出发可以构建行政法的逻辑体系。但是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仍然存在重大缺陷。首先,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能很好地说明行政权或行政法的性质,一个事物性质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只能从它与对立面或周围其他事物的联系上来理解,如不知道“上”,也就无所谓“下”,不知道“本”,也无所谓“末”。虽然几乎所有的行政法学者几乎都承认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但是因为从行政权出发来构建行政法的体系,不可避免的忽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以行政权为核心和归宿,具有不自觉的片面性或单线性,很容易滑向“管理论”。其次,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能说明“行政权从哪里来”,即行政权的来源。行政权并不能作为自身产生的原因,而应当另有产生它的源头,即行政权之本。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仅不能说明行政权的原因,甚至会本末倒置。再次,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能说明“为什么要行政权、行政权是干什么的”,即行政权的目标和功能。行政权为谁服务、它保障什么、维护什么、防止什么以及惩罚什么,从行政权出发都无法寻找答案。最后,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能说明行政权的界限和为什么要制约行政权。 关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还有另外一种观点。袁曙宏教授、宋功德博士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政府、社会、市场”,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市场、社会、政府”。“基于这种逻辑起点之上的行政法制度安排,就必然要赋予个人以尽可能广泛的行为选择自由,赋予各种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以较大的自治权,而只赋予政府以必要的、通常是非常有限的经济管理与社会管理职能,并通过严格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安排以及行政权监督和公民权救济机制,来确保行政机关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方式实现社会公益的最大化。”(p338-341)应当说该主张的实质内容是合理的,它正确地体现了行政法的价值,明确了行政权的界限,界定了行政法的功能,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指明了中国行政法变革的方向。但是该种提法本身很不确切。首先,该主张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论述行政法的,因此其提法根据其自身的逻辑具有一定的自然合理性,但是从通常的角度来看,这种提法就有些欠妥。其次,“政府、社会、市场”或“市场、社会、政府”与其说是逻辑起点,不如说是一个逻辑路线,如前所述,逻辑起点应当是一个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高度浓缩的范畴。以笔者的理解,该观点可能是想表达这样的意思: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政府”,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市场”。果如此,则该观点实际上是主张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市场”。再次,即便以“市场”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也是不精确的。“市场”不是一个法学概念,同样不能凝结法学的理念和价值。权利、义务是法学的中心范畴(p281),市场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市场只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一个手段,是市场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发生权利义务的场所。市场经济或许对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有推动作用,但是它只是行政法的社会背景和赖以滋生的环境,由于其内涵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很难成为一个法学的概念。因此,从“市场”出发,无法构建行政法的理论大厦。 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只能在“行政权”、“市场”之外去寻找。 三、人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我们认为:人权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关于人权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由联合国委托编写的一本人权文件指出:“人权的概念有两个基本的意义。人权的第一种意义是由于人作为人而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是来自每个 人的人性中所具备的道德权利(moral rights),并且它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人权的第二种意义是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它是根据社会——既包括国内社会,也包括国际社会——法律产生过程而制定的。这种权利的基础是得到被统治者(即权利的主体)的承认,而不是作为第一种意义之基础的与生俱来的法则。”(p57)这种把人权分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种意义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和合理性。其中道德权利先于法律权利,因为在法律产生之前就有人的存在,尽管当时可能没有“人权”或“道德权利”的概念,但是有了人就有人的道德权利,否则人就无法生存。“道德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p35)道德权利是一种应有权利,只有通过法律或其他社会中介才能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转化为规范权利。在现代社会,人权同时具有道德性质和法律性质,人权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例如通过宪法可以对人权进行确认,使之转化为公民权利。而在行政法上人权表现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对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具体化,从正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对确定行政权的界限,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以否定的形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既然“人权”可以通过法律转化为法律权利,而“权利”又是法学的中心范畴,具备抽象性、概括性、高度浓缩的特征,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就能很好地体现“权利本位”的法学价值和理念。人权既是行政法的出发点,也是行政法的目标和归宿。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说明行政权和行政法的来源,即产生行政权和行政法产生的原因。按照古典自然法的理论,在国家、法律产生之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享有“自然权利”如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但是由于存在“不安全、不方便”或其他原因,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组织政府,“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们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p77)由杰佛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很好地表达了这一思想,其中写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说自明的,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他们由创造者赋与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为了取得这些权利,人类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从被治者的同意中产生出来的;任何形式的政府,当它对这些目的损害时,人民便有权将它改变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用以组织其权力的方式,必须使人民认为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马克思主义虽然不承认“天赋人权”,但是承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源于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机构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委托出去的;国家权力的配置,行使权力的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国家核心官员的产生,都是公民权利的结果。6 (396-397)总之,这些都说明行政权来源于人权,人权是本,行政权是末。为了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和更好地保障人权,人们才制定行政法。只有以“人权”为逻辑起点,行政法才不会本末倒置,才能避免行使行政权的人民“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便于确定行政法的目标和功能。“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一般福利范围之外做出规定。”“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9 (p35-36)行政法的目标在于保障人权。行政权力依法行使,通过各种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首先,行政权要防止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通过对侵犯权利者的禁止和处罚来保障自由、维护正义。但是,“侵犯人权的严重程度是有区别的。”“他们大都不由可以实施公共强制的规则来保护。因而,不属于政府力所能及的用法律保护人权的范围。人权的法律保护所针对的行为限于能够置于这些规则的管辖之下的并且在这一范畴内的属于严重侵犯,即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危害的那种侵犯行为。”8 (p198)其次,政府通过推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采取福利保障措施,为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传统的人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侧重于排除国家或公共权力的干涉。现代人权既有消极的权利,又有积极的权利,即要 求国家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而更多地需要国家通过行政权力来保障。再次,当公民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政府进行协调和平衡,进行确认和裁决,“定分止争”。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说明为什么要控制行政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p154)在权力不受制约的地方,一切权利都会化为乌有。行政权本身具有主动性、强制性、优益性、扩张性,因此更容易被滥用,从而产生以权谋私、贪污腐化、随意侵犯公民权利的种种现象。与立法权、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更需要控制。在英美行政法中,一直贯穿控权的精神,如英国的韦德认为:“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无论如何,这是此学科的核心。”“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11](p5)其实控权并不是行政法的目的,保障公民权利才是行政法的目的,控权是保权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因为相对于行政权,公民处于弱势地位,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如果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公民必败无疑。传统行政法反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认为政府只能消极地行使法律既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一项专断的特权,会侵害人民权利。由于社会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得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德里宣言》)现代行政法承认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政府职能必不可少的,“当代的强有力的政府不能不具备许多自由裁量权”,因此必须通过独立的司法审查等方式,“既从实体法,也从程序法上发展把行政权力控制在恰当导向之内的普通原则。”“法治的实质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11 (p26) 有人主张“人权”是宪法的逻辑起点,我们也同意这一观点,那么这样会不会造成行政法与宪法的雷同呢?我们认为不会。行政法与宪法逻辑起点一致是由于行政法与宪法的共同基础以及两者的特殊相关性造成的。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行政法是“作为具体化的宪法”,这些提法虽然不太严密,但是很好地表达了两者的密切联系。宪法与行政法在学科构成上有共同的基础。首先,宪法与行政法领域是相互交叉的,宪法调整国家权力的整体活动与结构,而行政法的调整领域主要是行政权构成与具体活动。宪法与行政法在行政权的调整过程中遵循共同的规则。其次,宪法与行政法共同研究公法现象,在研究问题的意识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在大陆法系的德国,传统上宪法与行政法在原理和具体调整手段上的完全分离的体制对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二战以后,宪法中体现的人权理念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实现了形式意义的法治向实质意义的法治的转变,使调整行政权运行的行政法重新置于宪法原理的控制,形成了宪法与行政法的密切联系。[12](p533-539)在英国和美国,宪法与行政法融为一体,遵循着共同的原理。“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11 (p7)在我国,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共同的学位授予点就很能说明两者的密切联系。当然,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领域、调整方法及其调整规则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宪法具有浓厚的政治性,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是技术性和中立性;调整方法上,宪法往往与政治学、哲学相联系,而行政法更多地依赖民法学及既存的法律部门,技术色彩十分浓厚;法律位阶上看,宪法是行政法的上位法。宪法与行政法的这些差异性决定宪法与行政法不会混同。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要求把保障公民权利和制约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法的重心,要求处理好行政权有限与有为的关系,要求以公民权利作为行政权力的界限。以“人权”为逻辑起点的行政法与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的行政法在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基本范畴甚至这个体系上都截然不同,它要求更多的间接调控、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救济。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需要对我们的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学理论进行重新检视和变革。 参考文献 袁敏殊、魏恒荣、陈颖洲。论法治、宪治、人民主权及当代中国应解决的问题[J].学术界,2003(1)184.龚向和。人权保障:民主与宪政理论的灵魂[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67)14.叶必丰。论依法治国与宪法学的新体系[J]法学评论,2000,(6)5. 熊文钊。现 代行政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朱春萍。“执行权”取代“国家管理”: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J].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2)11-18. 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J].中国法学,2003,(3)59-68. 袁曙宏,宋功德。WTO与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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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物权逻辑 逻辑形态 逻辑误区逻辑定位

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是相互联系,互相渗透的,在许多场合中是互为因果的。发现其中的因果逻辑联系是摆在科学工作者面前的一项任务。从古罗马时期开始,经过十八——十九世纪的法国,二十世纪的德国三次法制文明的高速发展期,私法制度已经走向成熟,以法论法式的孤立研究法制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的,任何一种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制变革,离开社会整体都是难以想象的。一旦进入整体研究,在我们面前就会展现出一张张巨大的因果逻辑网。只有将法制文明中的因果关系渗透到其它文明中去,抽象出带有普遍性的规律,才具有指导意义。

一、物权理论中的逻辑形态

从古希腊哲学先知的经典中所阐释的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思想到《德国民法典》中所展示的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概念,经历了十余个世纪,纵观其史,横观其变,我认为五种逻辑关系是物权这一私法权所独有的。它们直接决定着物权的发展走向。没有这五种逻辑关系,物权就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这五种逻辑关系分别是物权的主体逻辑关系,政体逻辑关系,行为逻辑关系,背景逻辑关系,史逻辑关系。

主体逻辑关系是指物权得以归属的、独立的、有实力的、具体明确的主体群之内外利益关系的总和。主体不独立,就不能享有或获得理应属于自己的物权;主体无实力,就不能维持或保护自己的已有物权。独立的、有实力的物权主体群(或阶层)的存在,才能使物权拥有合法的、安全的、客观的归属。物权主体依自己的意思独立行使物权,除了遵守法律外,物权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这是由物权绝对性、排他性决定的。当这种独立的物权主体达到一定的数量形成社会性效应时,才具有实际法权意义上的主体,否则,是徒有虚名。如:罗马平民阶层由市民发展到万民阶段,他们的实力发展到可以抗衡当时的罗马保守势力时,才能取得法律上的物权主体地位,成为实际生活中的物权主体。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经过轰轰烈烈的大革命证明了自己的实力,是当时法国社会中一支独立的、实力雄厚的社会集团势力,所以,法国的物权法之物权主体自然非资产阶级莫属。德国资产阶级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酝酿属于他们自己的物权(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可是,直至二十世纪初,真正意义上的《德国民法典》才姗姗来迟,创造了法制史上法典编纂时间长之最。原因是做为物权主体的资产阶级在封建容克地主阶级的淫威下始终处于附属地位,不具有独立的阶层地位。软弱的德国资产阶级只能通过晦涩语言委婉的表达自己内心深处的独立要求,他们缺乏法国资产阶级的勇气与果断。所以,他们的利益迟迟得不到法律的确认,物权主体如果丧失享有或行使物权的独立性就意味着理论意义和实现意义上的物权主体的消失或物权主体的易位。这样,依物权法之宗旨要极力保护的主客体之间“一一对应”的利益关系因主体的消失或易位而变得毫无实际意义。在公有制的经济制度下,私权利利益主体的独立性基本丧失殆尽。所以,在公有制背景下,物权领域中鸠占鹊巢现象比较普遍。私法意义上的物权是私有制的产物。如果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公法决定、支配私法并产生私法公法化现象,将民法看作是公法的一部分,勉强讲得通,也就是说将其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特殊产物来考量。但是民法毕竟不是公法,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公有制前提下,将国家介入到私法主体之中产生的复合式、非独立主体物权观点将对延续十余世纪的传统物权理论模式以粉碎性的打击,打击的结果应该是要么有全新的理论问世,要么以谬传谬。

政体逻辑关系是指在物权主体行使物权的政治环境中,国家政治权力对主体利益的保护与限制关系的总和。在“人治”的的环境中,“物权”没有存在的必要;在专制环境中,等级森严强买强卖、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物权”没有存在的可能,所以,物权得以发展的政体环境是权利主体之间平等、公平、自愿、协商的民主环境。凡是断之于法,处之于法,授之以法,拒之以法。

背景逻辑关系是指物权思想产生或存在的商品经济环境。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发展,相应的法权思想会随之得到逐步升华。商品经济萎靡,法权思想也随之停滞。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环境中,决不会产生享誉世界的罗马法、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离开了商品经济,法权思想中的物权理念将无立足之地。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形式也同样是物权得以生存的理想经济背景。

政体逻辑关系与背景逻辑关系合称为政治经济环境逻辑关系。如果没有罗马城邦公有制经济向私有制商品经济的转化过程、就不会有当年罗马法所包容的物权观念、理论、思想、制度等,如果没有罗马商人靠强大的经济实力开创的民主政治制度,就不会有罗马社会物权主体的存在和物权思想的延续。私有制是物权理论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物权理论的政治基础。私有制与民主政治的“联姻”是物权理论得以诞生的前提条件。

行为逻辑关系是指物在不同的独立主体之间处于持续运动状态时,物权主体处分或接受物的内心真实意思的外现。物权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其中物权内容部分包含行为权利和行为义务两部分,权利义务渗透在市场交易行为之中。没有交易行为,物权就不能得到发展而易胎死腹中,物从一主而终,主据一物而逝,都无益于物权的发展。所以,频繁的商品交易,广泛的货易往来,会极大的促进物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物权因“物”死而“权”失。

史逻辑关系是从宏观的角度看物权之“物”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主流形态的逻辑关系。具体表现为与四个时代相对应的四种逻辑形态。顺时代潮流而治为昌,逆时代潮流而治为亡。这四个时代是:奴隶社会时期的奴隶经济时代,封建社会时期的农业经济时代,资本主义时期的资本经济时代,科学社会主义时期的知识经济时代。在每个时代都有代表其时代特征的实力最强、影响最大的“物”。统治者因拥有当代的最大的物权,而成为其统治范围内经济实力和政治实力的集中体现者。被统治者因无缘于此物权而沦为任人为治的附属地位。在奴隶经济时代,奴隶是最大的“物”。拥有奴隶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是奴隶主阶级衡量其实力的标准。在农业经济时代,土地和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农奴,隶农)是最大的“物”。对土地和其附属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最大物权。中国封建时代的周朝统治者曾向世人昭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宾,莫非王臣。这是时代的产物和实力强者的昭示。在资本经济时代,资本是最大的“物”。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除了不能将人变成永不死亡的动物外真是无所不能了,甚至将人自身异化为资本的牺牲品。在资本面前,无论是资本家,还是工人都可能丧失理性甚至甘愿丧失自身,皇帝的权威观念没了,资本的权威观念又产生了。马克思说:“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来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资产阶级用资本代替了世袭的权力,并使政治的权力成为它自己的臣仆。资本的自由竞争象魔鬼一样冰冻了人们的良心,然则又象仙女一样启迪了人们的智慧。拼命的竞争而又共同生存的现实,把社会中几乎一切阶级中的一切人的智力和体力全部发动到了疯狂表现的地步”[1]。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及物权法制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得到完善的。最终确立了资本主义经济时代的实力代表是资本。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科技是最大的“物”,当然是无体物,但它产生的利益却不仅仅是无体利益。在这一时代,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知识产权法》将成为私法中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知识、科技立法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受到法制工作者的重视 。知识代替资本成为统治者谈判桌上首张“王牌”的时代迟早要到来。这是物权发展的客观历史规律,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到那时,物权之“物”不再只限于有体物,现在无体物的范围逐步扩大、数量逐步增多。在物权客体形态由有体物到无体物的发展过程中,明显的呈现出两个阶段性特点,第一阶段中货币的出现,强烈的冲击了传统的物权客体形态,货币的价值尺度、支付手段、储存手段、流通手段及世界货币五种功能使物权货币化,人们对物不仅追求所有而且更追求所用,物权法律制度和债权法律制度相互渗透,债权法律制度的法律地位得以巩固和提高,可以说,没有货币就没有现代意义的债权制度,也不会有物权制度的更进一步发展。第二阶段中,科学知识、科学技术等现代化,使生产力水平产生质的飞跃,随着知识与科技创造利益的扩大,科技物权化与物权知识化同为人类文明所追求。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现代大学;大学制度;逻辑;动态制衡

中图分类号:G 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4)06-0126-07

收稿日期:2014-05-19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地方高校制度创新研究”(2010FJY01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锟(1962-),男,河南鹿邑人,河南理工大学高级经济师。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等教育强国战略的实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成为时代命题。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无法绕过的就是大学的逻辑问题。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市场化乃至全球化的发展环境下,笔者拟对大学制度的安排逻辑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提供逻辑支撑。

一、大学存在与发展的“三元逻辑”

关于大学的逻辑问题,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目前,国内关于大学本质的研究大体可以归纳为三个维度:学术逻辑、政治逻辑和市场逻辑,我们将其称为大学的“三元逻辑”或“三维逻辑”,这正是现代大学制度安排的逻辑基础。

(一)学术逻辑:大学组织生存与发展的边界

所谓大学的学术逻辑,是指大学的以高深知识的传播、推广和发展为追求的基本规律及特征,亦即学术性特征,这是大学作为独特的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本源性基础。组织理论认为,任何人类组织都是属于社会的组织,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基本单元。一方面,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组织所依赖的环境是组织生存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拥有自己的边界,使自己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组织理论通常用“组织的行动者的特征、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特征以及他们的活动特征来界定组织的边界”。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也是如此。

纵观大学发展的历程,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从未有过绝对孤立、封闭的发展。当今的大学受外部环境影响之深、之广已是史无前例,但大学始终在不断的适应中保持着自己相对的独立性和独特性,历久弥新,始终薪火相传,其关键就在于维持了之所以为大学的学术性组织边界。自11世纪大学诞生以来,大学研究“高深学问”的学术宗旨没有改变,“追求科学和学术的工作永远属于大学”,“学术”作为从古至今大学发展的中心概念从未被动摇,从未被代替。大学正是通过其学术性稳固并维持了组织的基本边界,而学术自主自然也成为大学制度追求的基本保证和基本目标。因此,大学虽历经近千年,但其追求“高深学问”的初衷和组织本色却没有改变。

大学的这种追求“高深学问”的学术性本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学组织传承和创新知识的活动主题始终未发生改变。在大学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其结构和规模日益复杂和扩展,但它的发展始终围绕着传承知识和创新知识这一主题。尽管不同国家的大学办学模式各异,但“我们都会注意到学者和科学家主要关心四件事情:保存知识和观念、解释知识和观念、追求真理、训练学生以‘继承事业’”。当前,已进入社会中心的现代大学,尽管有环境压力和自身发展的需求,但其组织活动的主题却从未发生改变。

第二,教师作为大学组织活动的主体始终未发生改变。大学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产生的社会组织,它是由多元主体在进行知识的生产和传递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和组织形式。大学活动的类型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学术活动和管理活动,开展这两类活动的主体就是大学活动的主体,或者说大学的主体就是上述这两类活动主体的集合。但大学的管理活动终究是服务于大学的学术活动,任何组织的管理活动都是实现组织目标,保持组织高效运行的必要手段,它在大学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学术活动始终处于中心地位。大学中的管理人员绝大多数为“双肩挑”,也就是说,他们在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实质性参与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在非常实际的意义上说,教职员工整体就是大学本身――是它最主要的生产要素,是它荣誉的源泉;教师们是这种机构的特有合伙人”。总之,大学的各项活动始终是围绕学术活动而展开的,大学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承者和创新者,始终处于学术活动的中心和主体地位。

第三,维系大学组织活动的基本规则体系并未发生改变。大学制度是大学活动的基本规则体系,它体现的是大学对自身中心活动的内在要求。从现代大学产生之时起直至今天,大学自治和学术自主一直是大学组织的内在规律、逻辑要求和矢志追求,这也正是大学制度构建的根基和本源,也是大学组织长盛不衰的基础性支撑。在大学与环境互动、博弈的过程中,虽然大学一直保持着“追求高深学问”和构建“象牙塔式精神家园”的“高贵气质”,但其作为社会的一员,必然会受到外界环境的诸多影响和制约,绝对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主从未被实现。虽然如此,但大学制度作为维系大学组织追求自身发展的基本规则体系,特别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必然是以大学自治和学术自主为追求目标,这也是大学组织的使命之所在。

(二)政治逻辑:大学的功能在于促进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

所谓大学的政治逻辑,就是指大学具有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的功能属性,这是一种基于教育的政治论哲学的逻辑,亦即“工具论”逻辑。首先,这种逻辑强调的是大学要为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要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培养人才,为国家建设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大学被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计划之中。其次,政治逻辑还主张和强调大学作为国家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共同价值观念、政治理念、道德观念的传承者,应该为维护和稳定国家的社会秩序、为国家实施公共政策发挥其特殊作用。

从大学功能的历史演进过程看,大学的政治逻辑是在大学的发展中逐渐强化,并取得了其存在和流行的合法性。在中世纪的欧洲,大学是进行教学和知识交流的团体,这时的大学常常被教会控制。到了19世纪初,德国柏林大学是世界上第一个把教学和科研结合起来的大学。柏林大学的这一办学理念,一方面,促进了德国科学技术和国家的发展;另一方面,促进了民族的团结,使日耳曼民族运动空前高涨,柏林大学继法国之后成为世界科学教育的中心,促进了其他国家的发展。19世纪下半叶,美国高校在接受了德国科学与民主的办学思想之后,也开始重视大学的科研功能,形成了一批研究型大学,这一批研究型大学把科学研究视为大学教育的重要功能。但处在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美国从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并未把兴办“学府”性大学作为其唯一的追求,而是受实用主义哲学思潮支配,把培养实用型人才和直接为社会服务放在大学教育活动的首位。20世纪初,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最先提出,大学要以服务社会为己任,并将其付诸实践,取得了巨大成功。此后,美国的大学逐渐成为“公众的服务站”。这种实用性和功利性的教育价值观对美国大学教育的发展乃至国民素质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至今实用性和功利性仍是美国精神的重要特征。

从我国大学的发展来看,传统大学在制度安排上的哲学基础,就是一种典型的政治逻辑,其主要表现是注重大学在政治斗争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工具性价值。即使是现代大学,无不具有服务国家、政府和社会的特征,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这种特征变得更加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指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国实行的“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都是大学的政治逻辑的集中体现。学界关于现代大学应具备培养人才、学术创新、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和创新等四项功能的观点更加使大学的政治逻辑成为系统化的理论。

(三)经济逻辑:大学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利益需求

大学的经济逻辑又叫大学的市场逻辑,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自觉顺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开展与经济和市场的良性互动,谋求经济利益。

大学的经济逻辑是由大学组织的经济性决定的。第一,大学是以诸多生产要素构成的特殊的经济组织。现代西方经济学家认为,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企业家才能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技术、信息像其他生产要素那样,也是作为相对独立的要素投入生产的。尽管大学与生产经营组织有所不同,但它要维持其教学科研等基本活动的正常运转总是离不开上述生产要素的投入和使用的。同时,现代大学也是一个通过权责分配和相应的层次结构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大学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它与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组织的生产方式和生产产品的形式的不同而已。第二,大学是以最优资源配置来追求组织效用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大学组织为实现办学目标,必然对自己有限的资源进行优化和组合,发挥现有资源的最大效率,使获得的各种资源的边际效用与价格比相等。虽然最终未必能够真正实现效用的最大化,但大学在进行决策时,必须会用这种经济理性理念去分析和预测。

大学组织的经济性使得大学与社会经济状况密切相关。一方面,大学的发展促进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大学通过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提升社会总体科学文化水平等功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智力和文化支撑;同时,大学又通过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节约生产成本,增加知识附加值,来推动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另外,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高教成本分担机制和补偿机制的实施,大学的发展在刺激居民消费的同时也拉动了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也促进和推动了大学的发展。经济作为大学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大学组织必备的资源,也就是指大学的师资、教学设施等条件;大学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接受大学教育的家庭也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经济发展的状况也必然影响大学发展的规模、速度和人才培养的形式、层次、质量、规格等,甚至制约大学组织的优化和变革。

(四)三种逻辑“制衡”发展的理路

资本、权力和知识是现代社会中存在着的三个基本的决定社会结构和关系形态的因素。首先,资本、权力和知识本身因为有着各自质的规定性而形成自己的独特性,并因此独特性而在现代社会中扮演重要的、不同的角色,发挥着特有的作用,甚至发挥作用的路径也是各不相同的。其次,资本、权力和知识之间又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是一种“三位一体”的关联性存在。三者都不可或缺,没有资本即无资源,没有权力即无秩序,没有知识即无发展。但是这三者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一股独大,关键是如何在保持各自独立的基础上实现“共赢”与“包容性发展”。

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社会要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和有序治理,就要处理好资本、权力和知识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权力和知识之于资本的独立地位。西方国家在大学制度的构建中,较好地制定了大学与社会关系的制度,维护了大学的独立与学术自由的特性。究其原因,一是秉承了自古希腊以来所追求的学术独立于政治和其他社会建制的良好的传统理念;二是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路径中,他们深刻地体会到,市场与资本对学术的侵蚀、毁灭的危险性。于是,他们力求最大限度地削弱或者说减少资本对知识的直接干预,这是制度安排与机制设计的主要目标。由于知识的创造和大学的运转是无法完全摆脱对资本的依赖与需求的,所以制度与机制构建的重点就是如何合理地协调大学与资本之间的冲突。在此,权力(即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由于权力的特殊性质,可以通过公共权力二次分配的方式,也即以财政划拨的方式,将资本输入到大学之中,使其获得知识生产的经济保障和生存的物质条件;权力也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资本与知识的结合,以确保知识生产的资本独立性与自主性。实践证明,把现代社会“三位一体”的权力、资本和知识适度地分离,保持它们各自相对的独立性,是实现三者良性互动和彼此促进的最佳选择。这种处理知识与资本、知识与权力之间微妙关系的思路,对探索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创新,妥善处理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三者之间的关系,优化学术利益、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三者之间的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大学“三元逻辑”的矛盾与冲突

如上所述,大学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组织,其生存和发展的逻辑逐步从一元学术逻辑转变为学术逻辑、政治逻辑、市场逻辑三元共存的状态。正是这种状态使大学成为一个具有多种社会经济资源的多功能集合体,人们对大学的关注度空前高涨,大学所担负的责任也日益繁重,大学的追求也变得多元和丰富。然而,毋庸讳言的是,大学的“三元逻辑”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和谐并存的,恰恰相反,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始终存在着,有时还十分尖锐和突出。现行制度下的中国大学,“三元逻辑”常常处于失衡和纠结的状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大学的政治逻辑对学术逻辑的抑制

大学的政治逻辑,强调的是大学的“工具性”。国家对大学的干预似乎有着天然的合法性,大学制度的制定就理所当然地主动适应国家的需要,大学的工具化和大学制度的国家政策化就是这一理念最直接的体现。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大学学术逻辑时常受到政治逻辑的威胁,学术逻辑常常因此受到抑制。政治逻辑强调国家在大学制度的构建中的决定性作用,它在大学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中是国家公共政策运行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实现全盘战略的一种手段与策略,与其他形式的国家公共政策具有同质性。若按照此逻辑,那么国家与大学之间就是典型的主从关系,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大学制度必须紧密围绕着国家意志和权力核心进行构建。在我国的当前大学制度中,深深地镶嵌着强烈的政治逻辑,浓烈的权力和政治色彩业已成为现代大学制度改革中的一大难题,当下,学术界有关高校“去行政化”“去级别化”的讨论就是例证。狄尔泰认为,从时间维度考量,人类生活的每一刻既是对过往的反省又是对未来的能动,并呈现出一种连续的过程,也即传统。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政教合一”的儒家思想,对我国的教育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从早期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到清末的兴新学、御侮救国、振兴民族等理念,无不彰显教育治国安邦的终极愿望和政治责任。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大学管理虽历经多次变革,但国家办大学的基本格局未发生改变,大学对国家权力的依附状态未发生改变,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未发生改变,大学内部行政权力的强势地位也未发生根本性变革,例如,近年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全国高校开展大学章程的统一修订也是一个例证。然而,大学的自主办学和学术自治却显得较薄弱,大学办学的自被限定在有限的空间里,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很难与行政权力形成制衡。综上所述,“政教合一”这一传统理念对我国教育有着深刻的影响,政治逻辑在大学自治、学术自主方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成为新时期构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无法回避的难题之一。

(二)大学的经济逻辑对学术逻辑的挤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学的经济逻辑对学术逻辑的挤压日益严重。经济逻辑的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并由此派生出个人主义、自由至上、有限政府等。社会是个体的集合,国家是保障个体在特定制度约束下的追求个人利益的机构。体现在教育方面,经济逻辑的本意是指教育的投入与产出的特性,追求以尽量少的政府干预,通过保证自由交易的选择(即“择校”)来提高教育的质量与效率。这在一定意义上,对大学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我国大学目前的现实情况却与这一本意相去较远,异化的经济逻辑对学术逻辑的挤压日益严重。如近年来,许多高校在内部管理和学术评价等方面纷纷引入目标管理体系,以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学术成果的硬性指标,并将此作为评价管理者和教师教学、科研效益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手段,把薪酬激励作为唯一的激励机制,而对各项学术成果的创新度、实践性及其推广等却无人问津,只追求数量的累积,这种“泛绩效化”倾向,会动摇广大教师追求真理、真知的意志和毅力,教师队伍会普遍出现浮躁、急功近利的现象;教育主管部门在设定职称评审条件方面亦是如此,比如,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才能取得相应的职称评审的资格,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大量低水平的学术成果,频频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甚至在院士资格的评审中,也不时出现学术不端现象。大学学术评价的外部化制约,加上内部学术评价的利益化倾向,使得大学的学术逻辑被重重挤压,看似轰轰烈烈的学术活动背后,缺少的是“板凳坐得十年冷”的痴迷和执着,这无不令人担忧。同样,在经济逻辑的支配下,一些大学的办学理念和制度安排也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与政府转型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与缺陷,将会直接影响大学制度本身的定位与架构。其主要表现是办学理念的庸俗化和制度安排的短期化,对人才的培养出现“车间化批量生产”的现象,一味设置热门专业,超高生师比和超大班授课现象的出现,都使高校培养人才的质量难以保证。

(三)学术逻辑与政治逻辑、经济逻辑博弈的常态化

大学的学术逻辑强调大学要始终保持学术自由,以此保持大学的边界,因此,面对日益强盛的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的挤压和侵蚀,学术逻辑不得不与政治逻辑、经济逻辑进行不断的博弈和抗争。当政治逻辑或经济逻辑日益处于强势或主导地位时,学术逻辑对政治逻辑的抵触、排斥就会以不同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大学的一种本质反应,这种反应也常常因为政治逻辑或经济逻辑的退让变得激烈,学术逻辑展示出无比强大的权力,甚至会达到盲目自由、目空一切的程度。在历史上出现的学术表达超越社会现实、违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现象,就是学术逻辑过于强化的表现,从而导致大学处于故步自封、步履维艰的境地。然而,当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的影响日益加深时,大学又往往会失去其原有的本色和追求,学术逻辑极有可能让位于政治逻辑而成为附庸,迎合市场逻辑而被异化,从而偏离求真的轨道,成为迎合物本逻辑的反学术逻辑。在我国,大学的学术逻辑对政治逻辑的屈服和依附出现在“”时期,大学成了无产阶级的工具,生产劳动成了大学的主导课程。在中国改革开放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中,面对新时代的要求,我国的大学摆脱了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主动适应市场需求,追踪和利用市场发展自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大学在对市场开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和侵蚀,大学的功利化追求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大学的学术逻辑受到了空前挑战。当前,我国大学普遍存在的行政化倾向,以及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现象的产生,就是学术逻辑在与政治逻辑、经济逻辑的博弈中处于劣势的外在表现,这种表现对大学的影响是消极的,承受质疑和责难成为大学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学术自律、学术规范成为大学自救的不二选择。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三种逻辑的博弈还会持续,任何一所大学的三种逻辑的稳定和平静状态都是暂时的。

三、三元动态制衡――现代大学制度的逻辑归属

如上所述,博弈的状态是大学的学术逻辑、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表现出的常态,但是要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就必须处理好“三元逻辑”之间的辩证关系,即让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各司其职,使学术利益、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各得其所。当前,让学术逻辑回归应是我们处理好三者关系的首要任务。当然,学术逻辑的回归不等于抛弃内外部环境而恣意放大它的权力,而应是理性回归,保持“三元逻辑”在相互制约中的动态均衡,并将其体现和落实到现代大学制度中。

制度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制度是指人际交往中的规则及社会组织的结构和机制。制度是为调整和固化权力和利益而存在的,因此,不同的制度反映了不同的权力和利益结构。制度创新的动力是由制度的非均衡引起的,制度创新是指制度由非均衡向均衡转变的过程。所以,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就要找出现代大学区别于传统大学的特质,一方面要从现代大学的权力和利益的结构状况人手,另一方面要对大学制度的均衡状态进行分析。

大学的“三元逻辑”在大学制度建构中的博弈,从本质上讲,它所反映的是大学制度中行政权力、经济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制约状态,以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学术利益三者之间的结构关系。大学组织会在发展的某个阶段,要么突出单一逻辑在大学制度构建中的作用,即在该逻辑的支配下,过分强调某一权力和利益要素,“一元逻辑”成为大学的哲学基础;要么是对“三元逻辑”进行简单的“混合”。各自独立的逻辑在同一制度体系中的简单“混合”,其实质仍旧是“一元逻辑”的简单相加,各自孤立,且各自通过无序膨胀来挤压其他逻辑。要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就必须消除上述弊端,遵循大学发展规律,理顺“三元逻辑”之间的关系,建构相互牵制、保持动态平衡的“制衡”关系。

(一)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必须突破“一元逻辑”的主导,向“三元逻辑”动态制衡状态转变

在现代大学制度构建中,如果只重视、突出某一逻辑,并由该逻辑支配大学组织中的权力和利益要素,那么其他两个逻辑就会被弱化或忽视,这样就必然会回到传统大学制度的“一元逻辑”的老路上去,从而导致现代大学制度整体权力和利益的结构体系处于失稳状态,进而衍生出更多的制度危机。

在建立新的大学制度时,如果政治逻辑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一元逻辑”,这不仅会制约高校潜能的发挥,甚至会出现违背教育规律办学的混乱局面,而且也会影响政府教育目标的实现。因为,如果大学外部的政治权力和政治利益在大学制度中成为主导,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大学内部事务,这不仅难以产生对大学的有效激励,难以激发大学的潜能,而且还会造成“千校一面”的状况,导致教育资源分配不公而形成恶意竞争,甚至出现大量浪费的现象。“”期间,由于“以政治为纲”,大学出现了很多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办学现象,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极端现象,但它所带来的历史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在建立新的大学制度时,如果市场逻辑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一元逻辑”,那么就会使大学失德、失道。市场逻辑深刻地影响着大学教育资源的配置。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新的大学制度过度强调和突出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必然会强化“唯利主义”“自由主义”的价值取向,教育理念的短视化、教育教学行为的短期化现象势必盛行。因此,市场逻辑一元主导,必将造成大学制度体系的失衡,大学组织应有的稳定性就会丧失,甚至滑向违背教育规律、违背人才成长规律的深渊。

在建立新的大学制度时,如果学术逻辑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一元逻辑”,那么大学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受到严重阻挡。首先,大学作为社会组织的一员,不能脱离政府和社会孤立地存在,必然有各种能量要素的交换。其次,大学自身的价值理想、目标的实现,均要求其重视处理好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否则,大学就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如果学术逻辑被无限放大,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政治利益、经济利益被过度挤压,必将导致学术权力失控,学术利益过度聚集,最终危及大学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事实上,任何一种权力如果失去均衡,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在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大家对“一元逻辑”主导的危害性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于是便开始寻求“三元逻辑”共存的协调方法。

(二)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必须遵循“三元逻辑”制衡的原则

要有效避免现代大学制度的某种权力和利益的过度集中所导致的这种权力和利益的膨胀,或过度分散所导致的这种权力和利益的分裂,就必须实现政治、经济和学术“三元逻辑”间的相互牵制,在互相牵制中谋求几种权力和利益的平衡。当然,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且必须是趋向系统稳定的。解决政治逻辑、市场逻辑和学术逻辑三者问的矛盾和冲突,是实现“三元逻辑”制衡的关键,也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不可回避的方面。如上所述,在传统的大学制度中,“三元逻辑”虽处于同一制度体系内,但却各自独立,边界分明,一旦某一逻辑处于强势地位,便演变成由“一元逻辑”主导的局面。总之,“三元逻辑”的简单相加不能产生相互制衡的实际效果。大学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变,实现大学制度功能和结构的整体优化,适应现代大学发展规律,政治逻辑、经济逻辑和市场逻辑的相互制衡已成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

要实现“三元逻辑”既结构紧密又动态制衡的目标,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制衡机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三元逻辑”制衡机制的核心或关键点是“权力”和“利益”。具体地说,就是要形成大学的相关主体,如,就是要形成政府、大学及其教职员工、市场、社会团体、学生及其家长等多元主体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机制。既要实现多元主体间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相互制衡,也要实现多元主体间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学术利益的相互制衡。在建立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制衡体系和实际运作机制时,既要充分考虑多元主体的权力和利益关系,又要对大学组织自身的使命给予充分关照;既要对过去的权力和利益关系进行冷静分析,又要用发展的眼光来把握、谋划未来的发展,通过对其他权力和利益,尤其是对社会权力和利益给予充分关注、培育和体现,来平衡和理顺“三元逻辑”之间的关系。

(三)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必须为“三元逻辑”制衡留下自适应空间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15篇

“05方案”的实施,使我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良好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与修改机制,为教学内容的规范提供了确实的保障。统编教材虽然保证了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但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抽象性和政治理论性较强,在实际授课中,如果仅仅是照本宣科,将教材体系等同于教学体系,再加上传统的“注入式”、“满堂灌”等说教式教学模式,经常会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甚至会产生厌恶和反感等抵触情绪。2010年6月,中共中央审议并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并“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因此,要实现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的目标,就要改变单纯的“灌输式”教学模式,建构多元、开放、互动式的基于问题逻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新模式。这种教学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通过不断解答学生的疑问,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一、问题逻辑及教学意义

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代问题逻辑研究就已经开始,而现代问题逻辑诞生于19世纪,我国学术界直到20世纪末才开始关注和研究问题逻辑。作为研究问题的逻辑性质和关系的现代逻辑学分支,问题逻辑主要描述人们应该如何提出和回答问题,或者说,一个理性的人是如何询问和应答的。问题逻辑反映了提问和解答之间的逻辑关系,基于问题逻辑的教学模式是通过教师提出和解答学生问题,来扩展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创新)思维训练,使学习成为一个认识甚至发现的过程。

基于问题逻辑的教学模本文由收集整理式,就是要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重点、难点和疑点,针对学生的思想与生活实际,层层深入细化,建立课程的问题体系,开展问题解析式教学,通过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反馈为学生解疑释惑。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自主性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理论性较强,传统的授课方式主要是“一言堂”、“灌输式”。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使受教育者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教师在课堂上讲授脱离实际的知识,会使一些学生感到课程内容空洞、枯燥乏味,在心理上排斥甚至拒绝思想政治理论课。而基于问题逻辑的教学模式是通过向学生采集问题,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在学生提出问题的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应对和处理面对人生、事业选择、社会现实生活与个人成长中的各种困惑与烦恼,思想政治理论课与学生个体的经历、情感与环境有着紧密联系。在教学中,采集和梳理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将其纳入教学内容,使学生在理解和接受理论知识的同时,感受到主动参与教学过程的愉悦。这不仅提高了学生主动建构理论知识的能力,促使学生由被动的“要我学”转变为积极的“我要学”,从而引发他们自主学习的兴趣。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爱因斯坦曾说:“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仅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待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革命。”问题特别是具有逻辑关联的问题体系,是建立在相应的知识基础之上,同时又指向未知。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鼓励学生提出问题的过程,实际上是学生梳理和检视自身知识结构的过程,学生通过不断提出问题并得到解答,建立起自己的问题体系,从而有利于发现自己的问题所在和发现新的问题,将自己的思维引入未知探索的过程。教师在给予学生知识的同时鼓励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可以唤起学生的创新意识,使学生在提出问题过程中得到创新思维的训练,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3.有利于提升教学整体水平

作为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具有较强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但目前高校中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普遍实行的是大班授课的形式,授课教师很难做到熟悉和了解每一个学生,有些教学内容与学生的思想实际相脱节,教学的实效性较差。因此,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只有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关注的种种问题,尤其是热点问题以及他们学习生活中出现的普遍问题,进行针对性的专题教学,才能有效提高教学效果。而基于问题逻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模式强调教师在向学生采集问题和反馈交流的互动过程中,较充分了解学生实际。只有了解学生的所思所想,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才能够有的放矢,讲授的教学内容才能够赢得学生的认同,教学内容才具有针对性、吸引力与说服力。同时,教师在与学生的互动和对话中,也可以拓展自身的思维视野,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教学水平。

二、基于问题逻辑的教学模式的理论基础

从理论上来讲,基于问题逻辑的教学模式的理论基础有两个方面。一是,人本主义教育观点,即人类具有不断发展的潜力,应当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的经验来学习和改变他们的自我发展状况;教育模式必须首先考虑人的个体性结构,充分体现人是具有不同特点和人性的个体。二是,以系统科学理论作为思想基础。系统论观点认为,无论简单的机械系统还是复杂的社会系统,都具有不同的稳定性和变化度,其谱系大致是从封闭性系统到开放性系统,从最稳定的固化到最具弹性的灵活度。教学过程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系统,主要是信息的传播和流动,所以整个教学基本模式的设计应依循这种开放特性来进行,基于问题逻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模式则遵循了此种原则。

问题逻辑是处理学生错综复杂问题的中央处理器,其中心任务是揭示问题之间及提出问题、解答问题这个范围内所产生的各种问题的逻辑性质和关系。问题逻辑从逻辑的角度出发,用一根主线把学生提出的各种问题按照逻辑层次排列组合,这根主线就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要求及其主要内容。教师按照由“简单问题到复杂问题”的基本规律,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构建一个由简单问题到复杂问题、由个人问题到社会问题的问题逻辑系统。由于主体层次和兴趣的差异,学生面对现实处境和社会的理解也有所差别,针对疑惑所提出的问题也有所不同。教师通过逻辑梳理,把学生提出的问题,按照难易程度厘清层次,形成问题的层次性系统。在思想政治课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不同层次的问题,进行解答。能够简要回答的问题,可以在教学过程中直接回答;面对复杂的问题可以先把问题的性质说清楚;面对当前无定论的问题,可以通过介绍各种学术视角、学术观点,来鼓励学生进行学术争论,发挥学生主动思考的积极性。

马克思曾经指出,问题“是公开的、无所顾忌的、支配一切个人的时代之声。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建立以教学重点、难点以及学生关心的社会现实问题为基础的问题体系,可以引起学生的“探索反射”,即学生处于一种急切想要解决所面临的疑难问题的心理困境中,会引发产生强烈的探究愿望,从而激发起学习兴趣。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曾指出,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和鼓舞。在教学中,我们也常有这样的体会,当教师在课堂上提出热点问题,学生几乎都能集中注意力,围绕问题进行积极思考。基于问题逻辑而建立起的问题体系的目的是要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引发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兴趣,从而增强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师在给予学生知识的同时更应该给予问题,同时鼓励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和解答问题。基于问题逻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模式以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为基本目标,为学生所思所问提供展现的平台,使学生在敢于提问和善于提问中,激发自身的创新思维,唤起自身的创新意识,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成为符合时代要求的创新人才。

三、基于问题逻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模式

基于问题逻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1.构建问题体系

基于问题逻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模式,是按照课程的主要内容和教学要求,以教学的重点、难点为核心,紧密结合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形成一个个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问题,由各个问题组成一个具有逻辑层次的问题体系。问题体系本质上是关于问题的逻辑体系,包含两个基本层次:一是众多问题的逻辑体系,二是问题本身的逻辑体系。问题本身的逻辑体系具有根本性意义,是众多问题的逻辑体系的基础,它关注问题的提出过程,关注“是什么”到“为什么”及背后隐含的“反思性”问题。

思想政治理论课目的是引导与传播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面对的是“应不应该”、“有没有意义”、“如何才有意义”等问题。在教学中,如果教师拘泥于教材内容,采取灌输式教学方法,往往会让学生产生厌烦情绪,达不到教学的根本目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应当从主要给大学生讲‘是什么’,转向着重讲‘为什么’,着重讲‘是什么’背后的‘为什么’,自觉地以问题逻辑的方式,将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从主要讲‘是什么’全面推向怎么讲‘为什么’”。实现教学思维模式从“是什么”到“为什么”的转变,首要条件是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内容转化为层次鲜明的具有逻辑蕴涵的问题形式,紧密联系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建立问题体系。教学内容有效转化为具有逻辑关联的问题体系,可以使学生明晰教学的重点与难点,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的理论深度。

2.开展问题解析式教学

进行问题解析式教学就是以学生为主体,根据问题的逻辑关系顺序,采用分析和解答问题的方式开展教学,从而真正达到澄清疑惑的教学效果。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问题设计要综合考虑教材、生活和学生三个因素。问题的设计首先要充分体现教学主题、主线和重点,体现“用教材教”的理念;同时问题的设计要紧密联系社会生活实际,聚焦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凸显对社会发展潮流与趋势的正确把握;问题的设计更要贴近学生实际,以学生的兴趣、爱好、接受能力和现有的知识与能力为基础,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本体性价值,三者缺一不可。

教学意义是问题创设的根本价值定位,教师本着“教学即研究”和“研究教学化”的理念在问题创设中要全面考虑教学意义,紧紧围绕教学活动中的重点、难点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来确立课堂问题,使问题的研究在化解教学难点、重建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式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同时,教师要宏观调控和精心选择学生提出的各类问题,在学生提问过程中,教师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自觉参与教学内容的设计,提出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解决可能性的问题。在问题解答过程中,教本文由收集整理师也要注意结合课程理论和客观事实与学生进行对话式研讨,真正做到摆事实讲道理,给予令学生信服的答案,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实效性。

3.采集和解答学生问题

问题是一种提出疑问并要求回答的思维方式,基于问题逻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模式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具有开发性和动态性,把采集和解答学生问题作为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采集问题的原则是在准确把握教材的基本思想、逻辑体系及内在联系,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采集学生高度关注的热点、难点,从而使问题“吸引学生的眼球”;解答问题的基本原则是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实现宏观与微观的辩证统一。宏观视野指的是要有全局和整体观念,体现为一种超越具体人物、事件、表面现象界限的思考能力,从整体出发把握学科发展关键问题的领悟力,将课程问题置于宏观背景之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厘清问题的由来、特征和发展趋势。微观视角是指教师在具体解答学生问题的时候,要尽可能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的所思所想,使学生愿

意接受和乐于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