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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论文范文

政治制度论文

政治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治发展/制度过密化经营/政治性内部化

自新制度主义在中国流行开来之后,对各式各样问题的制度分析和考察日渐增多,其中也有一部分涉及到中国政治的问题。但正如杨光斌教授所说:“在中国政治的研究中,新制度主义范式的运用少之又少;而在中国经济研究中,新制度主义虽然是一个流行的范式,却忽略了中国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组织结构与经济变迁的关系,这正是这种研究的致命缺陷”。“不仅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区分使我们关注制度环境问题,而且中国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现代化道路决定了我们不能忽视制度变迁中的制度环境。”[1]在新制度主义者看来是外生变量的制度环境,其实正是中国政治研究者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政治发展的两种制度变量

在《发展中的政治经济》一文中,阿尔蒙德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有两个主导性内容,“两个政治变量是:(1)政府能力(或权力),(2)人民参政情况(或民主化)”。“政府能力包括政府机构从社会吸取资源的能力,这些资源包括税收、劳力、物资等;政府能力还包括规定人民社会生活的能力,例如要求人们工作、规定工作时间、确定工资、控制罪犯、管理交通等”。“人民参政指的是社会普通成员参加政府决策的程度”。这两个标准,即政府的权力与效能,和公众对政府影响的程度,是两个衡量政治发展的标准。政治发展指国家的发展和国家的民主化。[2](P65)亨廷顿的政治发展理论则更加注重政治制度方面的建设。在他看来,国家的政治制度化,既有结构方面的内容,又有伦理方面的内容。从结构方面说,国家的政治制度化就是国家的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有一定的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凝聚性;从伦理方面说,政治制度化的伦理性内容就是国家的公共利益,公民对国家公共利益的共识越大,该国家的政治制度化程度也就越高。亨廷顿把政治现代化界定为权威的合理化、新政治结构与功能的分化和政治参与的扩大。“亨廷顿的整个政治理论,事实上始终围绕着‘政治国家建设’和‘民族国家建设’这两个轴心而旋转。‘政治国家建设’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建立和巩固国家政权,而‘民族国家建设’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则是确立人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3](P148)我认为,这些观点对我们思考政治发展的制度变量是非常有益的。

政治发展可以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的层面来解读。假定国家发展政治的总目标是最大限度地保证统治的有效性和持续性,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国家有两个任务:提高政府能力和巩固统治合法性。对公民来说,他们期盼享受安定幸福的生活并体现出在民的原则,有两个要求:享受到充分提供的公共物品或公共物品以合理适当的方式供给,通过政治参与实现公民权利。不难发现,政府能力的提高联系着公共物品的提供,其制度中介是政府;统治合法性则联系着公民权利,其制度中介是民主,因为只有在民主体制下统治者才能从公民那里获得根本的统治合法性,而民主又是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最根本制度保证。基于这个分析,我们可以说,中国的政治发展有两个根本的政治制度建设变量:政府制度和民主。

关于这两个制度变量,有如下判断:第一,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两者往往不可同时兼得。政府制度建设能够提高政府掌控公民并从公民那里提取资源的能力,从而使得政府在可能的条件下向公民提供更多和更好的秩序、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教育、福利等公共物品,这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但是,如果同时也进行民主建设,会使得社会对于国家的各种压力集中而且很大,各种矛盾一起显现出来,又会造成不稳定,使得民主不但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而且还可能伤害到政府机构建设。所以两者不可同时兼得。这就涉及到两者在政治发展中孰先孰后的问题,即政治发展的次序(注:亨廷顿等在论述影响政治发展的因素中提到了顺序,各种政治社会和经济进程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顺序对政治发展可能产生激烈影响(参见塞缪尔·亨廷顿,乔治·多明各斯:《政治发展》,载格林斯坦,波尔斯比编:《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二,中国政治发展采取的是行政体制建设优先于民主的策略。我们可以从邓小平的有关论述中找到充分的论据,说明中国的改革开放必然地就包含着政治体制改革。观察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我们发现最具政治实质性意义的改革都是有关于政府制度建设的效能方面的,如公务员制度、分税制等。而所推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则进展较慢,虽然其间的进步也是有目共睹的。所以,渐进式改革,不仅意味着将问题化整为零逐个解决,而且包含着对要解决问题的次序的安排。

二、制度供给次序安排的原因

为什么中国的政治发展会采取这种次序?阿尔蒙德在区分了政治发展的两个变量之后,提出了一条重要的原则:要人民参政首先必须政府具备能力。如果没有办事的方法,参与办事也就毫无意义;如果没有实施决定的方法和能力,参与做出决定就没有必要。就是说,行政体制建设是民主建设的充分条件。亨廷顿之所以强调稳定优先于政治参与,也是出于同样的理由。这个学术研究的结论非常有说服力,但这仅仅是个学术结论而不是解释。我想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

戴维·菲尼强调制度供给的重要性:“制度变化的供给是重要的;需求的变动趋势虽为必要条件,但不是了解变化路线的充分条件,政治经济分析的要素是决定性的;对于统治精英的政治经济成本和利益,是对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做出解释的关键。”“制度变化的供给有这样的显著特点:它取决于政治秩序提供变化的能力和意愿,这种能力和意愿好比影响传统产品市场上货物供应的种种因素。”又说:“有很多重要因素影响政治秩序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这些因素包括制度设计的成本,现有的知识积累,实施新安排的预期成本,宪法秩序,现存制度安排,规范准则,公众的一般看法和居于支配地位的上层强有力决策集团的预期净利益。”[4](P148)我认为,中国政治发展的这个次序安排,与制度供给者的能力和意愿有很大关系,或主要取决于他们。能力虽然很重要,但它的解释力不如意愿,所以这里假设制度供给者的能力是足够的,仅就意愿方面展开分析。

从制度供给者的角度看,按照这个次序提供制度的理由是相当简单的,即相对于民主建设来说,政府机构建设的收益较大而成本较低。收益较大是因为,它关涉到的两种重要能力,即控制能力和提取能力的提高,意味着供给者的收益值为正。因为前者有利于政治秩序的稳定而后者又为供给者提供了更多的供养,而民主至少在短期内所造成的压力对供给者来说并非一件好事;成本较低是因为政府机构是在原有的基础之上的一种能力拓展,可用制度资源较多且稳便,而民主建设则需要制度创新,代价大且风险高。

新制度主义所能提供的解释至此足矣,但从政治学的角度,我认为尚需要深化的是:第一,压力的指向不同。民主建设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实现和保障的过程。这意味着,对依然在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国家而言,它是来自公民的一种压力,至少是和国家的当下意愿相左的,容易被视作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干扰因素,国家自然少有意愿来进行此种制度建设。而提高能力,既是国家的一个自然的倾向,又同时是国家地位提高的过程,所以,国家内在的逻辑决定了国家能力建设背后具有强有力的动力。第二,两种制度间彼此的效果替代不一样。国家的两大目标:国家能力和合法性分别由政府机构和民主所提供,这是从性质上来说的。实际中,政府机构的建设在直接提高国家能力的同时,也间接地可以提供给国家一定的合法性。即有效性的提高可以提升当下制度的合法性,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反过来却不一定,即提升合法性的制度建设未必就能提供有效性,至少在制度供给者看来是如此(注:在新近的比较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学者们认为实际上民主制度是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见PhilipKeefer,whatdoespoliticaleconomytellusabouteconomicdevelopment-andviceversa,AnnualReviewPoliticalScience,2004.)。

这就是中国政治制度变迁中政府机构优先于民主的次序安排之原因,也是我们称之为渐进式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证明,到目前为止,这个次序安排基本上是有效的。学术界对它的赞许远远大过批评,赞许中所举出的大部分理由也是非常坚实的。所以这样说也是站得住脚的:它目前需要建设性讨论更胜过无谓的赞许。

三、制度供给次序安排的局限

虽然我已经指出,作为制度供给者的国家安排了这个次序,并且学者们特别强调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国家的主导作用。但是政治发展的过程并非就是国家上演的一出独角戏。在给出的分析框架中,政治发展的制度变迁过程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模式结构变化的过程,所以公民一方也是重要的,他们是另外一个主角,他们的评价是衡量制度绩效的关键。下面就从公民的角度来探讨这种次序安排现实的和可能的局限。

局限一,国家难以禁绝机会主义行为。在国家能力的提高中,资源提取能力是很重要一方面,因为它表示着国家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从公民那里抽取足够的资源。假设国家是追求租金最大化的,也就是说,在无约束的条件下,国家的倾向是提取的越多越好,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在无有力约束的条件下,怎样才能保证国家的提取是必要的而不是一种对公民财产贪婪的掠夺呢?对于官员而言,可以制定出种种的法规来约束他们的掠夺行为,但是这里谈的是整个制度,即假如国家制度变为掠夺性的,有什么可以制止的有效途径吗?至少现在还没有。所以,在无有力约束的条件下,国家难以禁绝其机会主义行为。

局限二,腐败和寻租大量存在。腐败指的是公共权力的私人运用,寻租指的是非生产性浪费社会资源的活动。政府能力提高的过程,也是国家权力增加和掌控社会力度增大的过程,而这都为腐败和寻租的大量存在提供了可能性。腐败和寻租都是官员或部分公民以其他大部分的公民的利益为代价来牟取小范围利益的一种行为。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有目共睹。

局限三,分配不平等。国家能力的提高也就意味着国家向公民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增多,分配方式和原则就显得十分重要。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其分配往往是加剧而不是遏制了公民间的不平等。按照利益集团理论的重要原则,即组织起来的集团往往比没有组织的集团能向官员们施加更大的压力,而小集团组织起来的可能性又比大集团大的多。在公民权利未被充分实现的情况下,部分强势的既得利益集团能够使政策更多地向他们倾斜,这样便发生政策扭曲,加剧本来已经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不平等。所以,目前中国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不仅有经济的原因,还有政治的原因。

政府机构建设优先于民主建设的次序安排所产生出的绩效,即能力提高和合法性增强,有可能被这三种及其他的局限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所削减。就是说,政府机构建设也遵循收益递减规律。为了弥补日益递减的收益,制度供给者的一个主要倾向就是认为建设还不够到位,所以就会设立更多的相关制度,使收益稳定在一个相当的水平上。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现象,我们称之为政府制度的过密化经营(注:过密化是美籍学者黄宗智研究中国清代以来的经济时所提出的重要理论观点,它是指在人口压力下,劳动投入增加而边际报酬递减情况下进行的生产。我认为两者情形非常相似,所以以这个名词来借喻。)。制度主义的路径依赖可以解释这个现象。路径依赖指的是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其后的制度选择,就好像进入特定的路径,制度变迁只能按照这种路径走下去。[5](P153)而出现路径依赖的内在机理是因为,制度有“自我强化机制”,即初始选择的制度安排,由于收益较大,随之而来很多配套的措施,而制度安排之间的协调更强化了初始制度变迁的方向。

不管有没有被认识到,可以肯定地说,有很多的涉及公共物品提供的问题,如法规丛生、社会不稳、侵夺甚多等都与这种制度的过密化经营有关系。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规避制度的过密化经营?

四、制度创新:政治性内部化与民主建设

行政体制的过密化经营实际上是制度不均衡的表现。照新制度主义的看法,当一个社会中的制度供给大于或小于制度需求的时候,就出现了制度不均衡,当行为者的利益在现有的制度下得不到满足时,也会产生对新的制度需求,他们会要求重新安排现有的制度结构,或进行制度创新。林毅夫认为,制度不均衡的原因在于:“从某个起始均衡点开始,有四种原因能引起制度不均衡:①制度选择集合改变;②技术改变;③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④其他制度安排改变。这四种原因中的每一种原因本身又由几个不同因素组成。”[6](P384)在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行政体制的过密化经营意味着,这方面的供给成本高且供给得不好。这种制度不均衡要靠民主建设来克服(虽然可能不完全克服),下面就说明理由。

首先,就公民对国家的公共品需求而言,行政体制的过密化经营显示了国家没能充分反映公民们的偏好。按照公民们的偏好,他们作为整体而言需要的是一个透明、高效、负责任、讲诚信且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和公共品的政府,所以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腐败和寻租的大量存在肯定是和公民整体的偏好相违背的。而民主,就其基本功能而言,就是公民偏好对于国家的表达机制以及偏好被执行的保障机制,这是民主能够克服行政体制过密化经营局限的第一个理由。

其次,腐败和寻租等活动的出现和正常的政治参与渠道不畅有关,就其性质而言算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畸形的或变种。这种政治参与的成本是相当高的,或者说,在过密化经营的情况下,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成本是相当高的。对政府而言,它会失掉很多合法性和绩效,对大部分的公民而言,则意味着权利和利益被无端地剥夺。与之相关的问题的另一面就是,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很多被作为国家人的官员和部分强势公民团体所窃取了,而成本却是由国家和广大公民来承担的。我认为,从政治参与的角度来说,民主是一种界定“政治产权”的制度,它能明确非市场决策中成本与收益,使相对的成本收益的主体一致化。

经济学上有“外部性”这一概念,指的是由经济主体活动所引发的外在于其成本或收益的由其他主体(社会)所担负的成本或获得的收益。诺斯认为,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思路,社会成本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无法进入市场来定价,而无法进入市场的原因又是因为它的产权不明晰。所以解决的方法就是划分产权,使个人为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承担成本,即通过建立产权制度将外部问题“内部化”。仿照这个思路,我认为当前公民与国家互动成本过高就是因为官员和部分公民政治行为的外部性所引起的,同样地,解决的方法应当是使外部政治成本内部化,即“政治性内部化”。

政治性内部化的关键在于界定政治产权,这对中国政治发展意味着什么呢?在政府机构这一制度领域,政治产权即政治权力的归属和运用是一目了然的。按照国家的本质即暴力的垄断性使用,政治产权自然是属于政府的,公民须得接受和配合。权力的垄断决定了政治产权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个结论。所以,要界定产权,不能在行政体制这方面来谈,必须将目光转向政治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变量,即民主制度方面。目前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大量集中在政府机构方面,即公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参与政府的管理和决策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我们说过,这必然会造成外部不经济问题,即他们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将绝大部分的公民政治参与从行政体制导向民主制度的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政治性内部化”。民主制度吸收公民参与政治的过程,也就是公民或公民团体的偏好表达与利益和力量博弈公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的过程,只有在这样的制度框架内,才能解决政治产权的界定问题,使其政治参与的收益与成本相当(虽然不可能完全相当)。所以,政治性内部化这一概念说明的是民主发生的动力学。

五、增量民主与政治发展路径的分岔

在关于中国政治发展路径的研究中,俞可平教授所提出的增量政治改革和增量民主有一定的说服力。俞教授认为它们有四层基本的意义:首先,正在或将要进行的政治改革和民主建设,必须有足够的“存量”;其次,存量基础上还要有量的和质的突破,即形成新的增量;其三,改革和发展是渐进和缓慢的,是一种突破但非突变;其四,增量民主的实质,是在不损害人民群众原有政治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增加政治利益。[7](P376)这实际上强调的是中国的政治发展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质变的各方政治收益都增进的演化过程,本文可算作是这种观点的一个注脚。因为这里分析了政府机构建设优先于民主建设的原因,以及点出了政治性内部化实际上是国家和公民利益共进的过程。

但本文还有另外一层意思。这种次序安排发展到一定阶段,其绩效便会被它的局限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所抵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强调提高国家能力的首要性,便会陷入一种制度的过密化经营状态,便会耗散既定的收益。这是民主发生的契机,因为民主此时成为了降低它的社会成本进行制度创新的单项选择;这也是政治发展的一个分岔口,因为在这样一个临界点上,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引入作为救赎者的法治化政治,政治发展便脱离了当时做这种次序安排的初衷,滑向一个不确定的状态。

两层意思叠加起来,我的结论是,中国这种渐进式改革策略实际上是对我们政治智慧的最大考验,怎样摆脱诺思悖论而不堕入拉美式陷阱,是我们的政治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而要在政府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寻求最佳的结合点,必须采取双赢而不是单赢的政治改革战略。

【参考文献】

[1]杨光斌.制度范式:一种研究中国政治变迁的途径[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3).

[2]阿尔蒙德:发展中的政治经济[A].塞缪尔·亨廷顿等.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C].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

[3]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4]戴维·菲尼.制度安排的需求与供给[A].V.奥斯特罗姆,D.非尼,H.皮希特.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5]杨龙.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政治观[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

政治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一、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

实际运作的民主制度大都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勿容置疑的事实,因此可以说多数统治是民主的实际制度形态。多数统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体现多数规则的多数裁定或多数裁决,即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多数做出决定;由人民中的大多数来统治国家。多数统治构成了民主社会公共决策的制度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多数统治能够成为多数善政的实际民主制度,有许多理论假设。古代的先贤和当今的思想家们都对此问题进行了不少探讨和研究,如果考诸思想史,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多数统治主要建基于以下一些理论假设之上。

首先,多数统治理论假设集体智慧超过个人的智慧。

个人具有更大的智慧还是集体具有更大的智慧,这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相信前者往往会在政治上导致精英(专制)统治的出现,而相信后者必然在政治上产生多数统治。实际上,这个疑难问题在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过。例如,在民主制度最早实验地的古希腊,当时就存在着是把统治权交给少数好人(贤良、哲学王)还是交给多数平民的争论。最早对政治学进行规范和系统研究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就认为,“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并用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为例来说明多数人的智慧超过少数贤良的智慧。[1]据此,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平民政体”就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反之则为“寡头政体”。由此可知,统治方式决定于智慧的高低,因为多数人拥有更大的智慧,所以应该由多数人进行统治。

其次,多数统治理论假设,正义在多数人一边。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问题,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西方的思想家从各种角度赋予正义以多种含义,如:正义即各人得其所应得、正义即“和谐”、正义即“自由”、正义即“安全”、正义即法治或合法性、正义即“共同幸福”,等等。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2]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J。Rawls)可以说是当代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认为正义指的是“自由与平等”。他将正义系统地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实质正义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它包括政治正义(或宪法正义)、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和个人正义,其中政治正义和经济正义又合称社会正义。形式正义又叫“作为规则的正义”或法治,其基本含义是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程序正义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它包括纯粹的、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形式。罗尔斯指出由于在政治事务中不可能获得完善的程序正义,立宪过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必须依赖于某种形式的投票。因此,虽然多数人可能由于缺乏知识和判断力,或者由于偏狭和自私的观点,肯定要犯错误,有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要支持一种正义宪法,某种适当限制的多数裁决规则在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被证明是用来保障正义而有效的立法的可行的最佳方法,也是实现由正义原则预定的某些目的的最可行方法。[3]由此可知,多数统治是确保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是达到某些民主目的的最佳方法。第三,多数统治理论假设,人民就是多数人。

人民思想是近代以来许多思想家所竭力提倡的。人民理论的提倡者之一卢梭(J。J。Rousseau),就将人民的意志或的意志称之为公意,认为公意是高于一切的意志,永远是公正的和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因此“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受这种公意指导的约束,接受体现公意的多数统治:“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如果共同体的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或者,“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既然来自人民,那就应该由人民掌握,“正如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也是不能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4]

人民理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了充分的实践。大革命时期的人民观念在当时的含义就是多数统治是没有限制的,也是不可限制的。法国人民相信,既然所有的权力已被置于人民之手,一切用来制止滥用这种权力的保障措施就变得不再必要,民主的实现会自动阻止对权力的专断使用。大革命时期信奉人民观念的雅各宾分子就认为公意高于纯粹的个人利益,主张既然“公意”是更为民主的原则,是“新社会”的基础,任何破坏新社会有机统一的因素本身就是反民主的。据此,雅各宾分子及其革命的继承者在实践中依靠瞬时的多数来建立共识。由此可知,人民观念在导致多数统治上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多数统治理论假设,多数规则是简便易行的民主规则。

决议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所有决议规则中,多数裁定规则可以说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最普通和最重要的规则,因为它使民主政治变得具有可行性。而在可能选择的多数规则中,简单多数规则又有着一种特殊的好处,即它本身既能防止少数人代表整体采取行动,也能防止少数阻碍整体采取行动,因此多数裁定规则能够集效率与保护作用于一体,常常被选定为最合适的折衷办法。根据洛克(J。Locke)的自然法学说,人们一旦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共同体,那么个人就有服从大多数的义务,多数也有替少数作出决定的权利。他指出,任何人要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以谋取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唯一的办法就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一旦人们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并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就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因为共同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必须要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因此,“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她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5]在洛克看来,个人的同意只对合法的公民政府的最初建立具有关键作用,此后,“同意”就来自于“人民”的代表以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只要这些被治者的人遵守起初的社会契约和契约义务来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否则,建立新政府的暴动是正义和难免的。

二、多数暴政的产生

如果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充分的,那么多数统治就是合理的,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但是,事实是多数人的智慧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一定超过少数人或个人的智慧,正义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人民也不应该只是多数人的。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也表明,多数人有时比少数人更愚蠢,正义也往往不在“狂妄”的多数人一边,以不受限制的人民原则为基础的多数统治常常会变成武断的、压迫性的多数暴政:多数人不受制约地肆意滥用公共权力并侵犯少数人的利益。民主制度下的多数暴政的结果与个人专制下的暴政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样暴虐的。多数统治之所以可能变成多数的暴政,其原因是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不完全现实的,多数统治的许多方面都容易使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而不是走向多数善政。

首先,多数人的决策不一定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

多数统治理论认为,人越多智慧越高,多数人的决策相对而言会更加理性一些。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多数人的决策有时也是非理性的,难以显示出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如果人民的参与能够常常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某种多数裁定规则或许就是实现公众要求的合理手段。但是多数裁定规则不能作为衡量民主程度的标志,因为它并不能保证人民的参与能够达到满意的广度;另外,即使人民的参与非常广泛,在错综复杂的社会里,人民的多数以及他们的代表们并不一定总是具有解决疑难问题的必备知识。同时,多数有超过半数、比较多数、限定多数这样一些分别,有出席者的多数和包括未出席者的多数,因此多数的智慧和知识也是不稳定和充满变数的,多数裁定规则也是可以作多种解释的规则。

事实上,多数裁定规则只是实现政治立法和行政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手段而非民主的实质。它与各种各样的决议规则一样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在效率上甚至还不如其它手段更具优势,原因在于多数裁定规则常常不能将权力置于那些最为明智和更具个人理性的精英的手中。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F。A。vonHayek)就对多数人的智慧一定超过少数人提出了质疑,指出认为多数决策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所达致的成就才可能具有这种智慧”[6]。正因为如此,多数的意见难以完全是有益的或明智的,多数人的统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暴政的出现。例如,在美国,导致多数决定一切的多数的道义观念就假定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才智大,因此多数以为自己有权管理社会,其利益应当优于少数人的利益,等等。由此,美国社会的多数不但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而且拥有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那么一般不会遇到阻止通过动议和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7]这样的多数决定也就难以听到反对者的声音,更不可能关注到少数者的利益,并常常会对少数者做出不公正的决定,对后者来说这无异于实施了事实上的专制和暴政。

其次,多数人的交易规则对少数人具有强制作用,少数人无法以退出抗拒多数人的损害行为。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民主过程视作一个多人达成交易的谈判过程,其通行的规则与市场交易规则一样是一致同意。实际上,构成民主社会的根本规则是大家对某些共同原则的广泛同意,是认识上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多数投票,因此民主政治是在一种共识的范围内运行的,这些共识包括关于程序规则、关于政策选择范围、关于政治活动合法范围等方面。这些共识程度越深,民主就越能够得到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其作用甚至大于三权分立这样的制度安排。不过,相对自由的市场交易而言,由于参与民主过程谈判的人数比较多,而多人之间要取得一致同意和完全的共识的实际难度比较大,因此人们被迫采用了前述的多数规则来做出决定,其结果就必然要引起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分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旦任何一方发现对方的最好出价有悖于自己的利益要求时,可以以自由退出市场交易过程来表示抗议,并维护自己的利益。可是,在通过多数投票进行公共选择的民主过程中,每当多数人表决通过一项公共决策时,少数人尽管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投票表示反对,但在实际行动中却不能自由退出这个过程,因为人们退出一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要远远高于退出一个市场的交易成本。

因此,多数投票原则可以使多数能够作出对少数具有约束力的决策,这直接意味着政治权威和决策能力在二者之间的配置是不平等的,“人数最多的党派,或者换句话说,最有力量的党派当然会占优势”[8]。如果不适当的多数统治原则一旦在政府体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就难以有任何力量来挑战和打破多数派的统治,这时多数派就完全可以滥用政治特权而牟取私利,并牺牲共同体和他人的利益,因为他们能够通过多数投票规则在政治游戏中先发制人,获取共同体的各种收益。而投票程序的合法性使得政府或其他的组织可以正当地使用强制性手段,去执行多数人的决定并压迫他人屈服。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人就不得不默默忍受多数人通过的决策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并很容易发生多数人损害少数人和个人的权利的多数暴政。

第三,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专制。

根据人民学说,多数人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因为该学说不仅认为少数人应该同意多数人的决定,“人民”的权力是一元的和不受制约的,而且对于多数的范围并未加以限制。然而,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人的多数裁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强烈的倾向性,容易为人们的意志所左右。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在古希腊某些采取多数制的平民政体中,由群众而不是由法律来最后裁决政务,民众在这种政体里往往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他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不以“法律”为依归,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并渐渐趋向于专制。[9]造成专制的原因在于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于多数暴政,并对少数人和社会带来一系列危害。例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A。deTocqueville)在上个世纪认为美国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因为不关心少数派利益的多数派联盟在由大众选举的立法机关、行政官员和法官中占据主导了地位,特别是在州一级政府中更是如此,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多数的名义得以正当化,法律也可以以正义的名义制定出来并得到批准。因此,多数派能够支配不受制约的权力工具,统制公共舆论的运用,并使非主流的舆论鸦雀无声。

在这种情况下,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对美国人的思想、民情、公务等方面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每当一个人或党派在受到不公正待遇之后,常常无处去诉苦,原因在于舆论是多数制造的,立法机构代表并盲目服从多数,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百依百顺的工具,警察是由多数掌握的军队,陪审团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帮助了立法者的合法专制,增加了公务员的专断权,加强了思想界的专制,助长了国民性的软弱和巴结大多数的心理。即使法律职业人员的品性、法官审判、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方面的地位以及其他许多因素都缓和了多数的暴政,但是暴政的危险依然存在。因此,托克维尔认为多数的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危及到每一个共和政体。政府的通常是由于无能或暴政造成的,前者使权力自行离开政府,后者使权力被人夺走。民主政府的几乎总是肇始于滥用民主的资源,无政府状态的形成也总是来源于暴政或管理不当。[10]如果对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不加以制约,多数派就能够运用其支配地位来追求自己的私利,其所行使的专制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并通过结盟来试图使其损失最小化,在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时,会被迫运用武力在内的极端手段来解决冲突,民主社会就会很快退化为各种力量相互战争的无政府状态,最终导致民主共和政体解体。

三、多数善政的制度安排

从以上论述可知,多数统治的民主政治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并对民主政体本身带来现实与潜在的威胁。要避免多数统治退化为多数暴政,而成为多数善政,就要确立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多数权力的制度安排、给少数人以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以司法救济限制多数并保护少数、用社会力量制约多数权力之机会的制度安排等。

首先,要对多数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权力本身始终存在着扩张的可能性,并容易导致损害他人的滥用和腐败,而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滥用与腐败,因此对权力制约是十分必要的。麦迪逊(J。Madison)和汉密尔顿(A。Hamilton)曾经指出,任何权力的高度集中,无论是集中到一个人、多数人还是少数人,都有产生暴政的可能性:“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11]“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12]因此,所有权威的行使应该“限于何者为正义的限度之内”,人民对一切权力和投票程序要加以持续的限制与监督,这样民主才能得以生存下去。诚如前述,多数决策的权威性并非来自即时多数的意志,而往往来自少数也能接受的某些共同原则,因此多数的行为需要受到这些共同原则的指导和限制。这样多数在道德上没有理由为所欲为,也没有特权来制定一些歧视少数人而有利于其成员的规则,其权力必须加以约束,其行动不能超越某些限度,其投票决定问题的范围需要明确加以限制,其决策不能牺牲他人的利益,否则多数统治的民主政府难以切实保障个人自由,并可能堕落成暴民政府。

有许多因素,包括政治代议制和大的选民集体,特别是适当的宪法设计,可以限制和缓和多数的权力,从而避免发生暴政的危险。美国的联邦体制就是根据多种制衡机制来制约权威运作的,它极大地减少了多数派支配所有决策结构的可能性。如果宪法限制了无限权威的运用,并对权力进行分散配置,那么所有的权力特别是多数派的权力就会受到制约。如麦迪逊所设想的那样,治理的权力根据“相反的和敌对的利益”来组织,这样就能够利用权力来制约权力。[13]通过分权,把政府的权力配置在若干个公职的手中,每一方都为相互竞争的其他方所制约,这样多种多样的决策结构有利于寻求符合正义标准和普遍利益的决策。同时,分立的决策结构也为个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机会,使个人能够个别地和集体地表达其偏好和疾苦,并对政府权威机构提出要求:通过国会议员、总统、副总统的任期限制可以得到政治救济;通过参众两院大量的议席可以得到立法救济;通过忠实地执行法律的行政责任制可以得到行政救济;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有权要求考虑其申诉状以及要求判决以纠正错误,以此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最后,通过变更和修正宪法本身的活动,可以得到宪法救济。[14]

不过,在多数的人数很多而且决心要为所欲为时,任何对多数的外部限制都无法长期地起到作用。所以,必须在制度上允许人民普遍参与管理能够得到继续,必须在推行多数裁定规则时发展一种惯例上的平衡,即在某一问题上作出裁定的多数不一定就是社会面临的其他许多问题上作出裁定的多数,真正有最后裁定权的是成员经常改变的不同的多数,[15]因为固定或永久的多数可能滥用权力进行压迫,妨碍普遍参与的实现,甚至彻底破坏许多对立利益集团之间的微妙平衡。

其次,建立和充分利用司法体系和法官的制衡作用。

从以上论述可知,政治制约能够带来约束多数暴政的理性和正义,但它尚不足以保证这种理性和正义。历史与现实表明,司法体系和法官阶层都对多数暴政的出现具有某种制衡作用。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法律可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较之公民的统治,法律统治更为确当”。按照他的理解,古希腊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因此他竭力谴责那种“由人民统治而非法律统治”的政治体制,“如果将所有权力都集中于人们的表决,那么严格说来,它就不可能是一种民主制”。[16]所以,如果我们的认识只停留在以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认为多数决定就天然地代表正义,那会葬送民主。民主与法治有着天然联系,法治不仅不会对民主形成侵犯和压抑,反而是民主制度能够有效存在的条件。法律能够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司法体系能够成为制约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力量。例如,美国立法机关、法院和各行政机关的多重批准和多重上诉的主张,就是要防止民主退化成暴民政府。[17]

法学家精神和陪审制度对多数统治也能起到平衡的作用。举例来说,美国法学家一方面因其爱好而自然倾向于贵族和君主,另一方面又因其利益而自然倾向于人民;加之其职业要求他们在两个互相冲突的个人之间寻求公正,在两个原则间裁定正义,在经济上又是比较富裕的阶层,因此法学家比其他人更有可能在两个人、团体、机构以至原则之间持公平和超脱的立场。这样法学家虽然喜欢民主政府,但没有民主政府的偏好,没有承袭民主的弱点;与此同时,人民也信任法学家,深知其利益在于对人民的事业服务,所以不会危害民主政府。由于美国没有旧式贵族、文人,人民又不信任富人,因而法学家就成为一个高等政治阶级,是社会上最有知识和最具理性的部分,是美国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但却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理性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如权利观念、做事公道、对己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和提高知识等等。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如何进行统治的最有效手段。[18]

第三,给予少数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

不容否认,多数统治问题是一个永久性的问题,因为一个社会的全体或绝大多数成员永远不会有同样的利益、爱好和价值,所以多数裁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是道义上一种过得去的决策方式。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少数人是难以容忍多数裁定原则的,尤其是在诸如语言、宗教和财产权这样涉及少数人和个人基本权利的问题上实行多数裁定原则,就容易导致国家分裂和民主毁灭等严重后果。实践证明,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免遭多数派的侵犯,解决多数统治与少数人不自由的矛盾,主要途径是通过给予少数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所以,在少数人的自由受到民主过程威胁时,允许少数人拥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空间,可以满足少数人对于自由(包括信仰、结社、迁移、就业、尊严以及政治参与等等)、权利等方面的要求。基于以上理由,每当源于民主程序的结果,少数公民被多数公民剥夺了某些基本权利、自由或者机会时,少数人必须得到某种程度的自主治理以进行补偿,这也是对民主程序本身存在的偏差进行的一种修正。[19]由此可知,少数人和个人需要有一些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和自主治理的领域。某些制度安排是有利于少数人的自主治理和对多数暴政的限制。

例如,只有政府集权而不存在行政集权的美国联邦制,就有助于自主治理。中央政府在州一级不参与管理社会的次要事务,给予了地方和个人大量的自治权,这就极大地制约了多数暴政。联邦制综合了小规模的自主治理社群根据自治原则组织活动的优势,同时也使得有机会组织很大规模的利益社群。这些社群成为自主治理的权威主体,自主治理自己内部事务。所以,“联邦既像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21]。阿克顿勋爵(LordActon)认为,联邦制在所有对民主的制衡措施中一直是最为有效的和最为适宜的措施,它通过权力分立和只赋予联邦政府以某些界定明确的权利,限制并制约了性权力,它“不仅是制约多数的唯一方法,而且也是限制全体人民的权力的唯一方法”[20]。

同时,美国的乡村自治传统,成为托克维尔称之为“人民”的自主治理体制的基础,是构建美国的力量,限制了美国多数暴政的发生。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使人民养成了爱好自由和掌握运用自由的艺术,使美国大多数人有了自由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央的行政集权和多数的专制。因此,民主体制的长期活力靠的是人民的自治能力。麦迪逊也指出,“一切政治实验”都应该“寄托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22]。由此可知,联邦政府形式、乡镇自治制度以及司法结构等等,非常有助于美国人的自主治理。

第四,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多数的权力进行制约。

除了利用政治体系与司法体系这些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手段之外,也存在着充分利用诸如民情、宗教文化和社会伦理这类社会力量,来制约多数的权力和防止多数暴政。诚如大家所知,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是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Montesquieu)所提倡的,它对美国形成以政治分权为基础的宪法来制约多数人的统治方面有过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缺少一定的社会分权的情况下,任何宪法的制度性安排都不可能产生一个非暴政的民主共和国。许多照搬美国宪法的拉丁美洲国家的长期动乱史就是这方面的明证。实际上,某些社会因素在加强民主方面,可能远比任何特殊的宪法设计还来得重要。比如,一个利益多样化的多元社会体系,可以解决多数人与少数人在偏好不同时发生的利益冲突;而多元组织的存在,可以防止少数统治者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因为不同的竞争性利益的存在,是民主的均衡和公共政策顺利发展的基础。

政治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治制度;和谐社会;政治制度建设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这就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从思想意识形态层面的论证转移到了制度建设层面。政治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协调社会各方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在国家政治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中也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实践中,某些政治制度的缺失或不合理、不完善很大程度上使得中国的总体制度越来越难以消化由经济发展带来的诸如收入分配差距急剧扩大、党政官员腐败等消极后果,而这些消极后果是导致中国社会不和谐的主要因素。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亟需加强政治制度建设,夯实基石。

一、某些政治制度的缺失或不合理、不完善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羁绊

根据现阶段中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对和谐社会的论述,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国目前所有的不和谐大都可以在政治制度中找到其根源。主要表现为:

第一,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使我国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中出现的一些违宪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影响了宪法的实施,损害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而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时,却投诉无门;法院通常会将这些案件拒之门外,使违宪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公平正义感下降,最终影响了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和谐。

第二,由于制度供给不足,在我国实际的政治运行过程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权地位并没有从一项宪法原则完全转变为一种制度实践。人大在具体的运作程序上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人大的监督功能长期不能到位,等等。这就使得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目标得不到充分的确认、尊重和实现。

第三,在党的实际生活中,由于制度不健全,不少地方党委常委会职责履行不充分,开会次数少,常委会代替或包办全委会的工作,甚至全委会形同虚设,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全委会的权威,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而且也妨碍了党内民主,造成了重大问题决策上由少数人说了算甚至个别领导人搞个人专断的现象,党员的民利经常受到侵犯,等等,这些党内的不和谐因素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成效。

第四,在基层民主领域,由于制度不完善,不同基层组织之间不协调现象增加;基层政府在运行机制上不适应民主发展的要求,自治组织被行政化;制度化参与渠道不畅通,难以有效地吸纳群众参与;在具体工作中,监督难以执行,等等。这些因素使得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不到落实,公民与基层自治组织的关系不和谐,社会在潜在的不稳定秩序中运行。

二、政治制度本身的功能决定了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

政治制度作为政治生活中人类政治行为的基本规则,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制度本身的特点和功能决定了它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决定了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关键地位和作用。

(一)政治制度具有政治秩序的功能

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着政治利益上的差异甚至冲突,具有不同需求和动机的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使这种冲突普遍化,进而威胁到人们的公共生活。为了维系社会公共生活的存在和发展,就要有一种公共权力来调节政治主体间的利益和冲突,就需建立一种社会共同赖以存在的内部秩序以维系社会合作、规范社会关系、调节社会纠纷,使这种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保持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政治制度正是通过对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进行正确引导;通过为政治主体提供制度化的行为规则来促使社会形成一种合理的公共秩序,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因此,在一个社会里,如果没有政治制度,政治就会无秩序,更谈不上实现政治文明。正如亨廷顿所说:“凡多样性和复杂性程度高的社会,如果不创建一种由各种社会力量促其诞生,而又在某种程度上独立于这些社会力量存在的政治体制,单纯一种社会力量不可能实行统治,更谈不上建立一个共同体。”“社会没有强有力的政治体制,也就没有界定和实现其共同利益的手段。”因此,政治制度以国家机器为后盾,以其特有的权威协调着不同群体的利益,控制着社会的发展方向,在追求合理的公共秩序过程中实现社会的和谐。

(二)政治制度具有协调整合的功能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不断分化、组合,造成了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谋求和维护自身利益,都设法影响政治过程,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是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多发期,需要一系列的整合机制来调节社会成员和群体间的冲突,以防止社会发生分裂,维持其生存。其中,政治制度是最重要的整合机制之一。政治制度通过对政治参与渠道的安排和调节冲突的政治秩序制定,把各种社会政治力量整合在一个统一的体制和秩序之中,使冲突得到解决、缓和,使合作得以进行。政治制度通过规定各种利益的表达方式和程序,通过规定利益综合的一系列机制,在政治制度的不同层次和其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建立起表达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利益、协调利益的规则和程序。通过这些规则和程序,使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得到表达;使相互分歧和冲突的利益经过讨价还价和让步妥协后能够整合在一起;使局部或集团利益转化成能够互相兼容的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相容的利益;使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得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内容得以表达、合作的基础得以认同、社会的基本秩序得以确立,达到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们生活安定有序(三)政治制度具有价值导向和规范功能任何社会形态的政治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政治价值理念共识基础上的,其背后都隐藏着一定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直接影响着它为谁服务的问题。因此,作为规范形态的政治制度,有它自己的价值趋向(即它要扶持什么和约束什么),它一旦确立就意味着为社会确立了一个基本的价值目标框架。现代政治制度大都体现了现代社会自由、合作、公正和道德(人道)等的基本价值,它通过自己的规则体系规定了政治主体各自的地位及政治主体应当如何行动等基本问题;它通过对政治文化的传播与传递引导人们自觉、自愿、自由地接受主流政治意识的指导和服从,遵从现行政治制度的安排,从而使人们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符合和谐社会整体目标和基本价值的要求。

三、加强政治制度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开辟和拓展多方面的建设途径。如前所述,政治制度建设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这一系统工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结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的政治制度建设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践载体,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为此:

1.完善人大立法制度。要提高人大立法质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民主法治”、“诚信友爱”。

2.完善和加强人大监督制度。在党的政治领导的原则下,给予人大对党的监督权;要在宪法授权范围内,探索人大监督权落实的新形式,开发其制度内的潜在资源,人大可以建立备案案件登记制度、审查制度、检查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等,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突出重点、分层处理;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结合其他的监督方式,集体行使职权,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和“充满活力”。

3.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国家机关领导人差额选举范围,实行以竞争为中心的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建立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制度、自我推荐制度,改革和完善选民登记制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民利的实现,维护社会政治“安定有序”。

4.完善人大的科学决策制度。人大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进行必要的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进行必要的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要“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党内民主作为处理党内矛盾的一种民主的思维、理念、方法和途径,是党内民主的基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要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在动力。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就要求加快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改革和完善党委会制度,建立党的各级常务委员会向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报告制度,建立凡属事关大局的重大人事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都由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制度,建立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常委会工作情况的监督制度等;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在党的基层组织中实行代表大会常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民利的保障机制;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政治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本文作者:郭佩文作者单位:中山大学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复杂的利益关系加强制度惰性

制度变迁从利益角度来看,就是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政治体制改革同样也是权力关系这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上文也提及过,唯物史观认为制度变迁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结果,生产力是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而社会变迁的直接动因是不同集团、阶级之间的尖锐的利益冲突。而同时,马克思指出:“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们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绝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之前,是绝不会出现的。”也就是说,只有当社会再也无力承担低效率制度的高成本时,该制度本身已经没有改进的余地时,并且作为主导的统治阶级或者利益集团认同时,制度变迁才会发生。然而,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作为主导的利益集团与其它利益集团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加大了改革中协调利益关系的难度,加强了制度惰性,这主要体现为:第一,利益既得者通过约束自己与他人的制度安排为制度变革设定许多障碍,导致制度惰性,从而阻碍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既然制度变迁是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就意味着从变迁中有人得益,有人的利益受损。其中,旧体制中的利益既得者的利益很大可能因为政治体制改革受损,因此他们也将会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阻力,是政治体制改革中产生制度惰性的重要原因。利益既得者之所以是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阻力,是造成制度惰性的重要原因,从皮尔逊的观点看来,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是设计制度和政策的人可能希望它们能约束其继任者……为了保护自己,他们可能创建规则来使早先的政治安排难以改变。第二,在大多数情况下,政治行动者也被迫约束自己……为了约束他们自己及其他人,设计者为制度变革设定了许多障碍。”邓小平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一文中明确:“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第二个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下放问题。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这和权力下放有关。”虽然学者们也总结到这三十年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一定的成就,如从九个标志性就总结出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30年所取得的成就,这九个标志性成就是:对政治共同性做出新的解说;代表大会制度化水平提升;从“党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型;政治继承和有限任期制度初步确立;从一元化领导体制向政治功能分化转变;党际民主参政有质的提高;排斥性的制度架构转变成包容性的制度架构;农村和城市单位制解体;公民获得自由权利。但是,他们也认为我国传统的政治体制没有根本改革,例如学者高放认为:“传统的权利过分集中于中共领导人和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传统体制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革。”由此可见,我国在政治制度领域,党和政府垄断着社会政治制度的创设与变更权,社会成员自发性的制度创新几乎无法实现。而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式、路径、形式等均需要经过最高权力当局严格的审查通过,然后再依靠权力中心的政治权威,通过层级的党政系统加以推行,而以党和政府主导的权力中心作为制度设计者又是利益既得集团,是很难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足够充分的制度供给的,而这也就加强了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制度惰性。第二,制度实施参与者对政治体制改革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搭便车”心理加强制度惰性。一方面,上文也说过,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改革能借鉴的经验不多,也不能通过“试错”的方式来获取改革途径和方案的信息,因此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就使得我国的改革有“向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不但很难调动改革者的积极性,而且也使得制度实施参与者对变革的收益预见不确定,因此也很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变革利益的低刺激性导致基本上没人愿意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另一方面,由于制度具有公共性,而制度实施参与者又是众多的情况下,在新制度的创新过程中就避免不了存在“搭便车”的问题。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不仅需要改革者去努力,而且需要制度实施参与者的推动,然而由于制度实施参与者相比改革者而言是众多的,参与制度变迁个人预期收益可能不能超越个人成本和风险,作为经济人的众多的制度实施参与者总是喜欢“搭便车”,只想享受制度变革所带来的好处,等着他人去改革制度现状而不为改革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而众多的制度实施参与者的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使得民众对于制度创新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使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缺乏其中一种推动力量,换而言之,制度惰性的产生在所难免。

文化阻碍、思想习惯等非正式规则约束加强制度惰性

上层建筑的变革可以先于经济基础的变化,也可以落后于经济基础的变化。而“上层建筑”,则包括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的和政治的制度、设施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其中,社会意识形式在变迁中并不一定与制度的变迁是同步的,而且很多时候是落后于制度变迁的。因此,马克思也说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恶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这些“先辈们的传统”,用诺斯的概念来概括就是:非正式约束(或“非正式规则”),就是指来自于社会传递的信息,并且是我们所谓的文化传承的一部分(我们常用常规、习俗、传统或惯例等词汇来提到这些非正式约束的存在)。诺斯认为:“由于非正式约束已经成为人们习惯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它们具有顽强的生存能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然而文化传统、思想习惯这些非正式约束的影响使得制度惰性在所难免,主要体现在:第一,由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传统影响积淀的政治文化增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制度惰性。我国从秦始王统一中国时起,一直实行高度中央集权,除了有过短时期的分裂和分权外,长时期都是严厉的集权统治,以此强化君主专制。另外,长期分散的小农生产与高度集权的统治形成了中国的“强国家,弱社会”的传统。这种封建主义传统一方面滋长了和家长作风,强化了集权的政治传统,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放权、分权是相悖的。另一方面,在这种政治传统中,中国社会素无西方市民会议或者城市自治组织,中国黎民百姓习惯于并且相信中央高度集权能保障国家安全、防范外敌入侵,由此形成了一种习惯于相信、服从并且依赖权威的政治文化:“臣民文化”。这种政治文化使社会成员对政治、公共生活产生冷漠与畏避。而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需要有独立自主的公民意识相适应,很明显这种政治文化则造成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制度惰性。第二,“左”倾思想加强了制度惰性。邓小平在1987年发表的《吸取历史经验,防止错误倾向》中也曾经说过:“这八年多的经历证明,我们所做的事情是成功的,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不是说没有干扰。几十年的“左”的思想纠正过来不容易,我们主要是反“左”,“左”已经形成一种习惯势力。”那么,为什么“左”的思想而不是右的思想形成一种习惯势力呢?学者高放专门对“左”的思想根源做过专门的探讨,他认为“左”的思想之所以根深蒂固,是因为“左”的思想有其社会阶级根源、政治根源、认识论根源、思想方法根源、国际影响根源等。笔者认为,高放教授的这些观点都很有道理,从他的观点同时也可以总结出:“左”的思想之所以会根深蒂固并影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与我国长期处于革命战争环境有关。一方面,从20年代国际共运中出现“左派”幼稚病以来,人们总认为犯“左”的错误只是革命者思想幼稚,方法不对头,革命立场还是坚定的,犯右是大方向都错了,丧失了阶级立场的,同时会把这种思想分歧扩大化为保卫马克思主义的纯洁性与保卫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在革命战争中,无产阶级领导人希望早日完成革命事业,取得胜利,这就容易犯“左”的急于求成的错误,好像越“左”越革命。于是,在革命中,形成一种思维惯势:“左”比右好,宁“左”勿右。然而,“左”的思想曾经也成为过某些为了积赚政治资本,拉帮结派,博取群众的野心家的旗子,他们未必深信“左”的一套,只不过是以“左”的革命词语来掩饰自己的私欲,以达成自己的目的。、“”之流就是例子。十年的动乱,使权力更加集中,而“左”的思想的泛滥也使得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到达极端的状态。虽然自1978年以来邓小平提出“解放思想”,然而,上文也提及过,“左”的思想有其深刻的根源,这种非正式约束并不能立即转变或者根除,因此,“左”的思想和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加强了制度惰性。

政治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内容提要:政治任命文官与常任高级文官关系的研究,本质上是政治与行政关系问题在公共人事行政领域的集中反映。美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T深入和细致的研究。本文拟对当前美国行政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简单综述,以加深对美国公共人事行政领域内政治与行政关系的认识与理解。

高级文官制度(SeniorExecutiveService,简称SES)是继“功绩制”之后美国公共人事行政对政治行政关系的又一次重大调整。从历史的角度看,对政治行政关系的调整,从最初政治行政不分的政党分赃制,到提倡政治中立的功绩制,再到重建政治回应性的高级文官制度,贯穿于美国公共人事行政改革的整个过程。高级文官制度摒弃了政治中立,要求在提高公共行政效率的同时,建立一个更具回应性的政府。它取消了职位分类,确立了职务随人原则,设立了政治任命高级文官和常任高级文官两类职位,并允许高级文官在部门内部以及部门之间自由流动。罗森布鲁姆(Rosenbloom)和克拉夫丘克(Kravchuk)指出,高级文官制度背后隐含的逻辑是试图结合公共行政中的政治和管理这两种途径。换言之,政治体系既希望公务员更具回应性、责任感和代表性,同时又免受政党政治的干预而保持中立。

本文拟对美国高级文官制度中政治行政关系(Political-CareerRelationship)的研究状况进行简单介绍,以加深对美国公共人事行政领域内政治与行政关系的理解。

一、研究现状

美国高级文官是指政务官之下、普通文官之上的高级行政人员,在1978年之前主要由文官通用序列GS-16,GS-17和GS-18级以及执行级的第四、五级构成,在1978年公务员改革以后,指由上述两类转化而成的高级执行官(SeniorExecutiveService)。在高级文官中,存在两类主要的任命方式,一类主要根据政治意识形态的一致与否进行直接任命,另一类通过竞争性程序比如考试、差额选拔等获得任命,也就是本文所指的政治任命高级文官和常任高级文官。当前美国行政学界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角度。

1.从三权分立的宏观背景分析高级文官的政治行政关系产生的根源。政治任命文官与常任高级文官关系的研究,本质上是政治与行政关系问题在公共人事行政领域的反映,而政治与行政关系问题又根源于公共行政与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国家,但在现实中,国会的立法权、法院的司法权以及总统的行政权共同作用于行政机关,导致了三种分立的权力在官僚机构中的不断碰撞和融合,造成了官僚机构成为继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后的“第四部门”,这对传统的政治行政二分理论产生冲击。因此,研究政治任命官员与常任高级文官关系,必须考察美国三权分立这一根本体制。这方面的文献可以参见罗森布鲁姆(Rosenbloom)的《公共行政理论与权力分立》、阿伯柏氏(Aberbach)的《分享不容易:当分立的机构发生碰撞》等。

2.研究政治任命文官和常任高级文官的角色和行为。政治任命文官与常任高级文官的角色和职责是二者关系形成的基础。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它是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它构成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一般而言,政治人物身处高度敏感的政治环境,其角色通常有制定政策、确定优先权重、建立关系网络、解决组织内外的冲突等,而官僚的角色除了在政治人物的领导下维持组织的日常运转外,还对决策中的科学性和效率负责。学者们对高级文官所做的实证研究证明了溶点·朵兰(Dolan)在《影响联邦政府决策:对比常任文官和政治性任命文官》一文中,通过对100()名高级文官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政治任命文官与常任高级文官的工作职责都非常广泛,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政治任命文官更多的参加政治性联络任务,常任文官比政治任命文官有更多的技术性的人事职责。此外,常任高级文官并不是完全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的,政治任命文官和常任高级文官共同参与决策,后者更加注重决策的科学可行与效率,前者比后者的参与程度更加广泛和深人。

3.研究政治任命文官与常任高级文官之间的冲突与紧张。由于政治任命文官受到上层的政治压力和以及本人任期的压力,其流动性大,要求变革的欲望强烈,决策通常从政治角度出发,追求短期效益;常任高级文官在联邦政府中的任职时间较长,以价值中立为原则,为决策提供事实和专业知识并追求决策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是联邦政府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导致了二者的紧张和冲突。哈德尔逊(Huddleston)在《高级文官报告》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汉森(Hansen)等从政治与行政分立的角度,指出由于受不同的行动逻辑驱使,前者受诱导性的行动逻辑驱使,而后者受推论性的行动逻辑驱使,因此导致了二者的不和谐。

在如何解决政治任命文官和常任高级文官的紧张和冲突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由美国行政学会在内的四个专业团体于1984年提出的对策。它们认为,解决紧张和冲突需要政治任命文官和常任高级文官双方的共同努力,二者良好的工作关系是建立在相互理解和支持基础上的,这种支持能够促使政治任命文官在决策中更好的听取常任高级文官的意见,同时常任高级文官也能更尊重政治任命文官并帮助他们完善决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善政治任命文官和常任文官关系的对策,即加强相互理解、分享共同价值和愿景、加强信任、重视交流与沟通、培训。劳仁特曾(Lorentzen)在《政治任命官员和行政任命官员的紧张关系》一文中对此进行了评述。

此外,有学者从政治任命文官与常任高级文官的合作出发,指出在一些因素具备的情况下,二者越倾向于合作,而不是产生冲突。杜拉特(Durant)认为,当政治任命官员与常任高级文官二者的目标一致程度越高,合作的几率也越大。他认为,政治任命官员与常任文官合作或者对抗的程度,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常任高级文官在多大程度上认同机构或项目的使命、宗旨,二是政治性同盟的影响,三是他们拥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否被政治任命官员肯定,四是常任高级文官在政治上的影响力。

4.研究高级文官的政治回应性。增强政治回应是建立高级文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这类研究主要集中于高级文官中的政治任命文官方面。政治任命文官不需要通过竞争性考试,由总统或者是联邦机构长官任命。在高级文官是否增强了政治回应性上,存在着两种相左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政治任命文官对政治具有相当的敏感性,在政策过程中设定政策方向和优先权重,加强了官僚对总统的政治回应性。艾伯柏氏(Aberbach)在《变革时代的美国联邦执行官》一文中通过数据对此进行了论证,并指出常任高级文官和政治任命文官日益与其角色要求相合,而更少的为特殊利益团体服务。凡德里克(Vandlik)等人在《政治责任和林业局的新首脑》一文中指出,美国林业局一直以来都处于常任高级文官领导下,这导致了总统的政策很难在林业部内得到回应。然而,在克林顿执政时期,林业局首任政治性任命文官托马斯的出现改变了这一状况,与其前辈相比,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林业局的政治回应性,但这一点也使林业局遭到了广泛的批评。

第二种观点认为,政治任命文官并没有加强政治回应性,原因是政治任命文官人数的增加带来了信息的流失、协调成本的上升等,造成对官僚的控制变得更加困难。普费弗勒(Pf`}ner)在(政治任命官员和常任文官:第三世纪的民主一官僚关系》一文中,通过对政治性任命高级文官和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的政务官这两类的分析,指出政治任命官员数量的增加并不总是意味着政治回应性的加强。近代以来总统对官僚总是抱有一种敌意和不信任,并且通过不断增加政治任命官员和白宫对任命官员的控制以期解决这一问题。事实上,这一不信任被过分夸大了,并且每届政府都经历了一个与官僚“适应的周期”。他指出,政治任命官员是一种加强总统控制的手段,但应当注意减少政治性任命官员的人数。英格拉汉姆(Ingraham)在《建设抑或破坏—总统、政治性任命文官和官僚》一文中,通过分析SES中政治性任命文官的特点和对常任文官的权威,指出政治性任命文官由于任职时间短暂,并且普遍缺乏对担任职位所需的管理才能,造成了总统仍然无法控制官僚、公共管理质量低下的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治任命文官的回应性方面,不少学者采用阶段分析法,以各个总统任期为阶段进行研究,尤其是对里根执政时期进行研究。这是因为,里根在任用官员时牢牢把握意识形态标准。里根政府的一位内阁成员萨瓦托瑞(Salvatori)评价到:,’(里根挑选‘自己人’的)三大标准是,第一,他是里根的人吗?第二,他是共和党人吗?第三,他是保守派的吗?”斯特尔(Stehr)在《高层官僚和里根政府中影响力的分布情况》一文中指出,里根执政时期的政治性任命官员在机构中影响力最强。若克(Rourke)指出,与其他政府相比,里根政府高度强调了政治性任命官员对政策目标的回应性,以意识形态的一致与否为任命标准,但同时不得不承认,在这一时期官僚对总统政策的回应确实得到了加强。此外,英格拉汉姆(Ingraham)、汤普森(Thompson)和艾森伯格(Eisenberg)在《政治化的管理和政治行政关系》一文中,比较分析了卡特政府、里根政府、布什政府以及克林顿政府关于政治任命官员的策略,指出了政治官员的任职变化趋势。

5.研究高级文官是否提高了管理绩效。高级文官制度不仅要求增强官僚体系的回应性,同时还要求提供一个高效的公共行政。一些学者认为,高级文官在提高管理绩效方面作用明显。吉尔摩(Gilmour)和路易斯(Lewis)在《政治任命官员和联邦项目管理的能力》一文中,分析了布什政府实施的234个联邦项目,通过对比政务官和政治任命文官在领导联邦项目上的差异,指出SES中的政治性任命官员所领导的联邦项目在绩效评估中,评分普遍要比政务官所领导的要高。皮瑞(Perry)和米勒(Miller)在《高级文官(SES)是否改善了管理绩效》中指出,招募、培训以及建立绩效评估基础上的工资报酬制度是以改善管理绩效为目标的,大量的统计数据表明,公共行政的管理绩效确实得到了提高。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高级文官并没有从整体上提高管理绩效。若克(Rourke)在《美国官僚制的回应性与中立价值》一文中指出,白宫和国会对官僚机构有着加强政治回应的要求,同时由于可获取的来自政府外部的专业知识的增多,官僚的中立价值不断受到威胁,不可避免的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管理绩效。

6.研究并构建政治行政的关系模型。在构建公共人事行政领域内的政治行政关系模型上,学者一般从整个公共行政人事体系来考察,即政务官和事务官(官僚)的关系。韦伯早就指出,政府中存在着两大对立的团体,即政务官和事务官,它们处在一个连续谱线的两端,二者有不同的职责和偏好。在美国联邦公共行政人事体系中,高级文官充当了连接政务官和事务官的桥梁。柏瑞·哈蒙德(BarryR.Hammond)在其博士论文中(1991年)对美国政府中政治任命文官和常任文官的三种关系模型进行了研究。通过对140个常任文官的调查,他指出,就高级文官而言,皮特斯(Peters)和阿伯柏氏(Aberbach)等人提出的模型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并不存在一种主导的关系模型。在某种情况下,高级文官可能更符合这种关系模型,但在其他情况下,又符合另一种关系模型。比如将高级文官定位为专家这一看法受到了最强烈的支持,但认为高级文官是一群吹毛求疵者却受到了最广泛的支持。

皮特斯提出了政务官和事务官的五种关系模型:乡村生活模型(TheVillageLifeModel)、规范/法律模型(TheFornial/LegalModel)、行政国模型(TheAdministrativeStateModel)、对抗模型(TheAdversarialModel)和功能模型(TheFunctionalModel)。乡村生活模型认为,由于高级事务官和政务官都是政府的高级职位,因此能够在维持行政机构良好运转的基础上,分享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规范l法律模型是典型的教科书式的描述,政务官握有完全的决策权,事务官具有一定的功能性职责,为决策提供建议并且执行政务官的决定。然而从美国体制的现实来看,这两种模型比较理性化,其操作性较差。行政国模型认为,政务官掌握政治方向,并允许事务官在不偏离政治方向的大前提下设置议程和控制组织的决策过程。皮特斯认为功能模型是从乡村生活模型中衍生的,并结合了对抗模型和行政国模型。对抗模型认为政务官和事务官在众多层面存在着冲突,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政策中双方具有明显不同的考量和偏好—通常政务官更倾向于从政治的角度来权衡决策,而事务官则倾向于从技术的角度比如可行性和成本收益等方面来考虑。功能模型认为当面对外来的压力和干预时,政务官和事务官通常能够团结起来一致对外,而在组织内部,政务官和事务官则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冲突,比如对组织资源分配的分歧、对决策衡量因素赋予权重的分歧等等。

阿伯柏氏、罗伯特·普特南(RobertPutnam)和伯特·洛克曼(BertRockman)通过对七个国家政治行政精英人士的访谈,提出了政治家和官僚关系的四种可能模式。第一种是政治一行政模式(Policy/Administration),即政治家制定政策,官僚执行政策。第二种是事实一价值模式(Facts/Interests),即政治家和官僚共同参与政策的制定,政治家为决策提供价值和方向,官僚提供事实和专业知识技术。第三种是能量一均衡模式(Energy/Equilibrium),即政治家和官僚共同参与政策制定,并且双方都涉及政治;二者的区别在于政治家表达广义的、未被组织起来的个体的分散利益,而官僚规范调节狭隘的、组织化的客户的集中利益。第四种是混血儿模式(ThePureHybrid),即政治家和官僚的角色区分实际上在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政治家和官僚两种角色的融合,这是20世纪以来政治官僚化和官僚政治化不断发展的结果。其中,前两种模式更适合于政府的较低层次,后两种模式更适于政府的较高层次。

二、评价与启示

政治制度论文范文第6篇

一、中国传统政治文明在近代的转型孕育了中国近代政党的诞生

中国传统政治文明是华夏先民在农业文明的基础上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是适应于传统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一种文明形态。中华民族是一个原生的农业民族,早熟的农业文明刺激形成了血缘宗法制度和家庭小农经济,两者结合起来作为深层背景,与由治水所强化的中央集权共同作用,展示出东方社会所特有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图景,构筑了传统政治文明的基础。这种文明形态分别借重天命理念与民本理念来解决政治合法性与被统治者的价值问题,并用皇权(王权)秩序与华夷秩序分别调整社会内部关系与外交关系,社会结构呈现严格的等级秩序特征。

在传统政治文明的基础、理念和秩序的共同作用下,中国传统政治文明具有浓厚的反政党特征。首先,它赖以建立的早熟的农业文明基础,决定了农业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决定性地位。而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上的微弱联系,重农抑商又阻碍了资本大规模的积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客观上削弱了中国反封建的民主思想和力量,不利于政党意识与组织的产生。其次,天命理念和民本理念为王权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两者连通起来共同作用,促进了王权专制思想的发展并强化了政治伦理化的倾向。在孔孟之道的吸引下,士人青睐“学而优则仕”的道路,基本杜绝了通过组建政党提出政治要求的可能性。再次,严格的等级秩序通过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把本质上是一种以皇帝本人为终点的垂直性效忠体制的皇权秩序具体化,使任何非血缘性的社团尤其是政治性组织都被视为潜在威胁,历代统治者因此都不遗余力地禁止结党。而华夷秩序又把社会封闭起来,阻断了发展和变革的外部动力。这种局面使社会个体普遍按照“修齐治平”的公式进行自我修养,结果同等地成为王权统治的工具,因而难以形成独立的思想人格和阶级意识,更不用说建立近代政党了。

但是,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中国传统政治文明在近代受到来自三个方面的冲击使之发生了转型。一是强调儒家政治取向的经世思潮得到发展,启动了思想解放的风气,不仅为中国文化的近代化提供了思想准备,而且提升了士人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影响;二是现代化历程的被动开启严重挑战了传统秩序,一系列反侵略战争的失败直接动摇了华夷秩序,引发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变化的不平等条约体系冲击了传统等级秩序,租界中形成的“国中之国”以及地方在兴办团练过程中形成的势力抬升,更是从根本上动摇了中央集权和皇权秩序;三是以契约论和民主理念作为合法性理念和政治价值理念并与天命理念和民本理念基本对立或格格不入的西方政治文明的引入和传播,促发了大批知识精英对政治的思考和对民主价值的追求,为传统政治文明的发展注入了动力。

由于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民族危机的加重和中央政治权威的衰落,中国社会和传统政治文明转型加快了步伐,从而为政党的产生与合法化准备了阶级条件和活动空间。例如孙中山先生1894年创立的兴中会就有着开拓性的意义。兴中会虽有较浓的会党色彩,但它不以改朝换代为目的,可视为近代中国第一个具有政党性质的组织。康有为创立的强学会,把政治与学术相结合,虽然有明显的改良主义特征,但它毕竟反映了改良派参与政治的愿望,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具备近代意义的政治团体。而作为维新人士的政治联盟和近代中国第一个全国性政治团体的保国会,有比较明确的政治主张和严格的章程规约,有领导骨干和组织形式,更是具备了政党的雏形。强学会与保国会对政党和政党政治的宣传与介绍,起到了为政党正名的作用,为突破中国传统的“君子不党”的观念奠定了基础。

20世纪初知识分子的迅速发展,为政党的建立扩展了群众基础和领导骨干。1905年成立的中国同盟会,提出了较为完整的革命纲领,标志着民族资产阶级的中下层已经建立起统一的政党。改良派和立宪派也加快建党步伐,积极谋求政党地位的合法化。流亡海外的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也积极筹划建立正式的政党组织。1906年9月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促进了国内外立宪分子的建党活动,先后建立了帝国会、政闻社、预备立宪公会等,并组织发动了数次请愿运动,要求开放、速开国会、成立责任内阁。然而1911年4月首届责任内阁成立,立宪派大为失望,遂成立宪友会与钦选议员在资政院中展开斗争。随后,清政府颁发了所谓《实行谕》和《准革命党人按照法律改组政党谕》,从而取消了对政党的限制。虽然政党的合法化过于迟缓,但毕竟突破了传统政治文明对政党的敌视,树立起一种全新的观念,推动了政党的发展,对中国的政治发展和政党制度的选择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中国政治文明转型过程中的历史选择

中华民国时期上承传统封建君主专制,下启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政党组建、分化剧烈,活动异常频繁的时期,实践过多种政党制度形态。大致来说,其间出现过五次高潮:一是民国初创时期,受放开、同盟会分化、共和政体确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党群起,曾出现过三百多个政党或政团;二是新文化运动和十月革命的胜利,促成了一些党派的建立,中国共产党就是此时建立的,也是在此阶段由中华革命党改组而成的;三是大革命失败后,由于对和共产党的前途都感到悲观而建立起若干第三势力政治组织;四是受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刺激,进步人士组建了一些党派,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中国民主同盟的前身)就是其中之一;五是抗战胜利前后,新建了一些党派,现有的派中的多数就是在此阶段建立的。可以说,中国自突破传统政治文明对政党的限制以来,就基本上处于多党状态。

中华民国确立共和政体,初年出现了政党林立的局面,当时党人一致认为政治竞争的理想模式是两党竞争,并开展了组建两大政党的活动,但未能如愿,最后有多党参加了国会竞选。在袁世凯处心积虑的破坏下,政党竞争发生畸化,给袁可乘之机,遂使竞争性政党制度告以失败。在抗战期间及胜利后的一段时间,一些中间党派积极推行中间路线,试图实现竞争性政党政治,最后亦以破产而告终,中间党派自身也发生分化。这说明竞争性的多党政党制度在中国缺乏合适的土壤,不适合中国国情。

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决心重新建立一个革命的党来重建民国。他倾向于用一党制的新思路代替多党竞争,但并不排斥进步党派。后来他接受了苏俄和中共的帮助,改组了,实现了第一次国共合作,使中国革命取得了巨大进展。孙中山逝世后,叛变革命,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等以实行“训政”为名,强化,确立起统治。“七·七”事变后,虽然被迫在方面有所松动,设立了国民参政会,推行所谓战时体制,但这些变化实际上包含着“以党渗政”、为实行后继续维持事实上的一党制作准备。抗日战争结束后,的反动面目迅速暴露,其法西斯统治,遭到中国共产党和绝大多数中间党派坚决反对,最终丧失了在大陆的政权。这表明排斥其它党派的一党制,在中国也缺乏合适的土壤,同样不适合中国国情。

与上述情况完全不同,面对严重的民族危机,中国共产党号召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促成西安事变和平解决,与开展第二次合作,取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中普遍建立起“三三制”政权,与其他党派开展合作,创造出以共产党为核心的多党合作制的雏形。在随之而来的反对反动派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派紧密合作,为的反动统治、建立新中国发挥了直接的作用。这说明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模式具有深刻的历史合理性,适合中国的国情。

在近代中国政治发展过程中,政党承担了艰巨的任务,建立民族国家政权的过程与革命的过程同社会淘汰性选择政党和政党制度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合而为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经过革命的洗礼而形成,它显示出不同于别国政党制度的自身特色,这表现为:第一,从结构上看,中国共产党和各派都是体制内政党,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派参政,没有在朝和在野之分;第二,从功能上看,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她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第三,从理念上看,中国政党的意识形态不是多元的,各党派都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反对意识形态多元化;第四,从党际关系看,执政党和参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目标是相同的,彼此是友党,是相互学习、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这种崭新的政党制度,完全摆脱了传统政治文明对政党的桎梏,同时体现了中国的大一统的色彩,满足超大社会对一个强有力的核心的需求,又能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扩大参政议政的范围,促进政治民主化,是一个创造性的突破,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一是有助于避免多党竞争政权造成的无序状态和资源浪费,减少政治成本;二是有助于多个党派群策群力,共同进步;三是验证并强化了统一战线的思想和政策,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基本框架是在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政党制度的初步形成,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基本框架得以建构起来,则是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为基础的,经历了较长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探索。

新中国的建立完成了实行民主革命、建立民族国家政权的任务,实现了传统政治文明的转型。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成为当之无愧的领导党,派参与新民主主义革命,也表现出了明显的政治价值。虽然他们受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的具体国情及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发展不充分等方面的影响,在政治进程中难以充当主要角色,无力左右政局,但他们毕竟代表了某些阶级的政治要求,能够对政局施加影响。不少党派选择与中国共产党结盟,团结在她周围,坚持抗战,争取民主,反对内战。它们在民主运动、政治协商会议、国共两党会谈、反对当局召开的国民大会等重大斗争中,与中共密切合作,共同战斗,对争取中间力量,扩大人民革命阵营,孤立革命的敌人,起了重要作用。许多派的成员甚至还在解放战争中献出了生命。中国共产党充分尊重派的政治价值,与他们一起召开新政协,一起制定《共同纲领》,一起选举组成了中央人民政府。而派也服膺于中共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贡献,接受中共的政治领导。这种党派相互间对政治价值的肯定,直接推动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形成和建国初期良好政治氛围的出现。

同志1949年6月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为新中国的建立勾画了蓝图,明确指出新中国将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国家。这一思想随后写入《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建立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时代背景和统一战线内部的阶级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于是,有人提出了派是否还有政治价值的问题。1950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明确了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的新任务,统一了中国共产党和派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重要性的再认识。在此前后,各派通过一系列会议清理和整顿了各自的思想与队伍,并根据成员构成的特点确定了分工活动的主要范围和工作重点,还纷纷组组起来,成立了双周座谈会、学习座谈会等组织,更好地发挥自己参政议政的作用。随后,各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参加了、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思想改造和“三反、五反”运动,使多党合作的政治形式更加巩固和发展。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认了人民民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并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及其发展成果。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国实现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并在这种经济基础上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通过人民民主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把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这时,派原来代表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不复存在,各界对派存在的必要性分歧很大,派中也有人认为自身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无存在必要而准备宣告结束。但同志明确提出中国要有几个党。他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他还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万岁,派万岁”的口号。之所以如此重视派,一方面是出于对各派在民主革命中的光荣历史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重要贡献的肯定;另一方面是因为他非常强调派的监督作用,他认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有了派会更有益。这很显然是从派所特有的政治功能方面肯定了其政治价值。“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也经由第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党的“”正式确定为处理中国共产党与派关系的准则,再次确认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大格局。

50年代中期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实际上是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随后经历了一段曲折发展的时期。在拨乱反正后,中国加强了民主法制和经济建设,开始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探索。1982年党的十二大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纲领,其中政治建设方面包括了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等内容,在肯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党际关系准则的同时,增加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内容。应该说,这后八个字,对前八个字是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因为前者只是讲了中共与派在时间上要长期共存,在关系上要互相监督,而后者则进一步表明中共与派之间是兄弟党和同呼吸共命运的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和揭示了两者间肝胆相照的合作共事态度和荣辱与共的发展前途。这十六个字成为处理党际关系准则的基本方针。

1982年通过的宪法再一次对社会主义制度、对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建设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同时也进一步肯定了多党合作和派的政治功能与价值,为巩固和发展共产党与派合作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种政治功能与价值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派参政议政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主人翁精神和管理国家大事的能力;其二,派有利于发挥中国政党制度实现政策选择的互动优势,充分发挥智力集团的咨询作用,更好地实现利益综合,从而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其三,派有利于形成中国政治体系的内部监督机制,党派之间的有组织的监督无疑比无组织的社会监督更为现实,更有可能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通过政治过程得到充分实现;其四,派有利于优化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整合功能,扩大整合的边界和张力区,吸收更多的政治资源融入政治体系,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促进政治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些功能与价值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凸显,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强调。如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大把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十四大更是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在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过程中,中国发展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多党合作的体制和运作机制。目前派、无党派人士在17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有9位;在29位全国政协副主席中有14位;还有14位担任国务院部委或直属局的副部长、副局长。全国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县(处)以上的党外领导干部达9000多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其运作主要包括政治协商、合作共事、互相监督等多种形式,而且这些形式已经相当制度化。其中,政治协商不仅包括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而且包括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座谈会、谈心活动等;合作共事不仅体现为中国共产党吸收各派的部分成员到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而且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讨论工作时可视需要邀请有关派人士列席、政府有关部门可就专业性问题同派对口协商等多种形式;互相监督也体现了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合作关系,派可通过政协各种会议提出建议、向政协会议提出议案、政协委员视察或举报等形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监督。尤为值得指出的是,全国政协与全国人大同时召开会议(新闻媒体一般称为“两会”),已经成为全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以中共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与八个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派参政的基本内容和发挥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规定了共产党与各派进行政治协商和合作共事的各种形式和具体安排。可以认为,这个《意见》包含了对十六字党际关系准则的确定、派政治价值的肯定和多党合作运作机制的制度性规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四条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将政党制度纳入了宪法的框架体系。

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有效途径

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的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同派的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直接增强我国的政治实力,而且影响到经济实力、外交实力、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提高和发展。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任务,现在又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这显然是对社会主义本质和特征,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必将对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政治形态上属于现代政治文明,随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发展,是一种建筑在民主和社会主义两个基本原则基础上的政治文明,具有社会主义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双重的规定性,其核心、本质和精髓都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既包括价值层面,即国家的一切权利来自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拥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又包括制度层面,即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有关的政治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身就包含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内容,或者说,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包括两方面的价值理念:一是在政治领域中表现为保证和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二是在社会领域中表现为为中华民族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伟大复兴创造政治条件。从前文有关内容和中国民主革命可以看出,这种政党制度的形成是传统政治文明转型和追求民主政治的历史发展的结果,必然以民主理念作为自己的价值理念。不仅执政党共产党的政治实践始终围绕着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理念而展开,而且参政党在历史上一直是推动中国民主政治进步的力量,现阶段也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践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力量,其制度化的参政活动本身就体现着民主的价值。至于为中华民族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伟大复兴创造政治条件作为价值理念,则是由中国近代以来推动整个社会的现代化变迁、实现社会经济的充分发展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当前,执政党与参政党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共同建设社会主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正是这方面价值理念的实践和体现。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在价值理念上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极为吻合,坚持这一制度并与时俱进地加以完善和发展,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有效途径。

在多党间形成核心与合作模式而非竞争模式是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长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突出特色。无论是根据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来完善政党制度,还是通过完善政党制度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都必须从加强和改善执政党、参政党及其党际关系三个方面来进行努力。

首先,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而且赋予党的先进性以鲜明的时代意义,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当前,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特别注意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等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共产党执政基本规律的探索,解决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个历史性课题,使党的执政不仅能有效地推进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而且能保证人民民主实践的正确方向和有效性;二是强化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通过执政党党内民主带动国家政治民主,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三是要变革领导方式,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大支点和基本特征。

第二,要更充分地发挥派的参政功能。这主要应从两个方面来作出努力:一是派自身要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要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对成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基本国情教育,增强党派成员的政党意识和参政意识,加强与所代表阶层的实际联系,提高利益代表、聚合和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能力,并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机关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等方面着手,健全组织体系,提升参政议政的实力和水平;二是充分利用保障派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规定,通过发挥派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加强派成员在政协中的协商与监督功能、保证派成员在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中有职有权、完善中国共产党所邀集的各种协商活动等,拓展派参政的空间,增强派对政治和社会的影响力。

第三,要进一步优化党际关系模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既强调共产党的领导,同时又充分肯定各派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这种党际关系既是中国政党制度的特色,也是中国政党制度的优势。如何在中国政党制度的框架内保持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的适度的张力,实现共产党的领导与派的独立性之间的相互平衡,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当前,我国已经具备或正在形成进一步优化党际关系模式的若干前提条件,如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的变革提供了政治性前提,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认识的逐步深入和社会自主空间的逐步扩大提供了社会性前提。众所周知,任何国家,任何政党之间的关系如何,最终要从这些党的奋斗目标来分析。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为中国各派所高度认同并作为共同的目标,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党际关系在新世纪新阶段的进一步优化。因此,要充分利用这些条件,采取切实措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这必将有效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王邦佐等编著:《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茅家琦著:《晚清史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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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永祥著:《中国现代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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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朱汉国著:《中国政党制度史》,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4]宋春刘志超主编:《派与中共合作史》,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5]萧超然主编:《中国政治发展与多党合作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政治制度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中国是一个具有丰富治国传统和治国经验的国家。自古以来,许多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对治国理论和和治国方法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带有浓厚东方色彩的治国之道,其中的制度性精华特别值得珍视。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剔除其人治性糟粕,既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治国如同驾船,需要有专门的才识和技能,特别是治理像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尤其需要有高超的政治艺术。中国是一个具有丰富治国传统和治国经验的国家。自古以来,许多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对治国理论和和治国方略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带有浓厚东方色彩的治国之道。先秦着名思想家荀子在论及治国之道时指出:“兴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明赏罚以统其法”。这可能是对传统的东方式治国之道的最简明、最典型的概括。尽管这种治国之道从根本上来说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治国之道,但其中实际上也包括着人类政治文明的某些精华。

    从总体上讲,传统中国的治国之道是“以德治国”为核心的治国之道。但是,这并不能否认传统中国治国之道中也有制度性精华。比如,中国古代经典《礼记·礼运》中在谈到小康社会时,既强调了“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和“笃父子”、“睦兄弟”、“和夫妇”、“立田里”、“贤勇知”等德治的内容,同时也强调了“正君臣”、“设制度”等带有法治意义的内容。而且,在中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曾经形成过各具特色的政治和行政制度,正是这些制度规范和制约着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发展。因此,深入地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既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

    要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首先必须明了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关于制度的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纳。着名政治史家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从历史的角度对制度的特点作了简明的概括。书中写道:制度本属一项专门的学问。而要把握制度的精神,必须注意如下要点:第一,要讲一代制度,必先精熟一代的人事。若离开人事单来看制度,则制度只是一条条的条文,似乎干燥乏味,而且制度已是昨日黄花,也不必讲。第二,任何一项制度,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必然互相配合,形成一个体系,否则制度各各分裂,既不能存在,也不能推行。第三,制度虽已勒定成文,其实还是跟着人事随时有变动。某一制度的创立,决不是凭空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然后渐渐地创立。某一制度之消失,也决不是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变,早在此制度消失之前,已有此项制度的后影,渐渐地在变质。第四,任何一项制度之创立,必有其外在的需要,也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否则它不会存在。但任何一项制度,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时过境迁而忽视其当时的实际需要和真正的用意。第五,任何一项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即根据其实际利弊而判定;而所谓利弊,则以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判定。因此,要判断某一制度的得失,必须根据该制度实行时的实际情况而判定,而不能单凭后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来批评历史上的各种制度,也就是说必须采取“历史意见”,而不是采取“时代意见”。第六,讨论一项制度,固然应该重视其时代性,同时又要重视其地域性和国别性。在这一国家、这一地区,某一制度是可行的,但并非在其他国家、其他地区也是可行的。因为制度是一种随时地而适应的,不能推之四海而皆准。①

    钱穆先生的概括无疑具有某种权威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都是该国文化的固有组成部分,体现并反映了该文化的总体特征与演化趋势,在中国这种具有古老文明的国度里尤其如此。文明不是由某一特定职业群体或者英雄们创造的,而是由整个人类依据他们的知识、理性、观念通过社会行为的互动合力塑造的结果,作为制度文明也是如此。法国文明史家基佐说过,任何国家的制度在成为原因之前,首先是结果;这些制度本身是从特定社会状态中产生的,它们本身就依赖于“人们的文明生活方式”。对此,普列汉诺夫评价说,这是和十八世纪的观点直接对立的观点:不是用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来说明该社会的文明生活方式,而是相反,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本身是用该社会的文明生活方式来说明的,因此这是正确得多的观点。②应该说,基佐和普列汉诺夫的观点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

    制度的生命力是深藏于社会环境之中的,正如拉斯基在《美国总统制》中所说:“制度是有生命力的。其奥秘并不是简单地在书本上所能阐明的。这并不是说,制度本身神秘,而是因为产生制度的环境如果发生变化,则制度本身也就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制度也可以根据运用制度的人物如何经常发生变化。”“重要的制度并非单凭一纸法律就能形成,它其实是传统、成规和惯例的结晶。这些传统、成规和惯例,虽不见于法律,却具有不亚于法律的影响力。”③对此,我们在研究制度文明时不仅要充分注意到,而且要把它具体运用到制度生成条件的分析之中。

    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是政治文明中最核心的部分。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强调过政治制度与社会进步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甚至将制度的变迁视为人类从野蛮到文明过渡的标志之一。他们指出:“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④这里说的“国家”实际上就是指相对部落制度而言的新型政治制度。弗洛伊德也说过:“‘文明’只不过是意指人类对自然界之防卫及人际关系之调整所累积而造成的结果、制度等的总和。”⑤这也就是说,制度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正因为制度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所以人们在比较社会进步程度时,往往都是以制度的进步程度作为基本标尺的。我们说社会主义社会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究竟什么东西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呢?毫无疑问,最根本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说:“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哪个好?当然是社会主义制度好。”⑥这就是说,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但是,如同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一样,现行社会主义制度并非就是完善的,它也有一个由不太完善而逐步走向完善的过程。我们目前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显示出来。

    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固然要进行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建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思想教育、政治道德教育、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这些方面的建设的确十分重要;但是相对来说,政治制度方面的建设更重要。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旧社会向新社会转变时,政治制度的变迁是最根本的标志,这是人所周知的。在人类社会历史的长河中,政治人物的活动威武雄壮,可歌可泣,指导政治发展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不断翻新,但真正作为历史变迁标志的却不是这些,而往往是一种新制度的建立,因为只有当新的制度建立起来后,人类社会才真正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第二,在新社会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政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对此,邓小平在论及建国以来我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时作了十分深刻的总结。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和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⑦之所以说制度带有根本性,是因为制度相对于人而言,制度的良善比之于个人的良善更有意义;之所说制度带有全面性,是因为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之所以说制度带有稳定性,是因为制度一旦形成,不会由于个人的变动而变动,只要社会环境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制度就具有不可变异性;之所以说制度带有长期性,是因为制度具有稳定性,不会因为个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将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

政治制度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中国是一个具有丰富治国传统和治国经验的国家。自古以来,许多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对治国理论和和治国方法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带有浓厚东方色彩的治国之道,其中的制度性精华特别值得珍视。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剔除其人治性糟粕,既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治国如同驾船,需要有专门的才识和技能,特别是治理像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尤其需要有高超的政治艺术。中国是一个具有丰富治国传统和治国经验的国家。自古以来,许多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对治国理论和和治国方略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带有浓厚东方色彩的治国之道。先秦着名思想家荀子在论及治国之道时指出:“兴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明赏罚以统其法”。这可能是对传统的东方式治国之道的最简明、最典型的概括。尽管这种治国之道从根本上来说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治国之道,但其中实际上也包括着人类政治文明的某些精华。

从总体上讲,传统中国的治国之道是“以德治国”为核心的治国之道。但是,这并不能否认传统中国治国之道中也有制度性精华。比如,中国古代经典《礼记·礼运》中在谈到小康社会时,既强调了“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和“笃父子”、“睦兄弟”、“和夫妇”、“立田里”、“贤勇知”等德治的内容,同时也强调了“正君臣”、“设制度”等带有法治意义的内容。而且,在中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曾经形成过各具特色的政治和行政制度,正是这些制度规范和制约着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发展。因此,深入地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既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要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首先必须明了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关于制度的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纳。着名政治史家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从历史的角度对制度的特点作了简明的概括。书中写道:制度本属一项专门的学问。而要把握制度的精神,必须注意如下要点:第一,要讲一代制度,必先精熟一代的人事。若离开人事单来看制度,则制度只是一条条的条文,似乎干燥乏味,而且制度已是昨日黄花,也不必讲。第二,任何一项制度,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必然互相配合,形成一个体系,否则制度各各分裂,既不能存在,也不能推行。第三,制度虽已勒定成文,其实还是跟着人事随时有变动。某一制度的创立,决不是凭空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然后渐渐地创立。某一制度之消失,也决不是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变,早在此制度消失之前,已有此项制度的后影,渐渐地在变质。第四,任何一项制度之创立,必有其外在的需要,也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否则它不会存在。但任何一项制度,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时过境迁而忽视其当时的实际需要和真正的用意。第五,任何一项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即根据其实际利弊而判定;而所谓利弊,则以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判定。因此,要判断某一制度的得失,必须根据该制度实行时的实际情况而判定,而不能单凭后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来批评历史上的各种制度,也就是说必须采取“历史意见”,而不是采取“时代意见”。第六,讨论一项制度,固然应该重视其时代性,同时又要重视其地域性和国别性。在这一国家、这一地区,某一制度是可行的,但并非在其他国家、其他地区也是可行的。因为制度是一种随时地而适应的,不能推之四海而皆准。①

钱穆先生的概括无疑具有某种权威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都是该国文化的固有组成部分,体现并反映了该文化的总体特征与演化趋势,在中国这种具有古老文明的国度里尤其如此。文明不是由某一特定职业群体或者英雄们创造的,而是由整个人类依据他们的知识、理性、观念通过社会行为的互动合力塑造的结果,作为制度文明也是如此。法国文明史家基佐说过,任何国家的制度在成为原因之前,首先是结果;这些制度本身是从特定社会状态中产生的,它们本身就依赖于“人们的文明生活方式”。对此,普列汉诺夫评价说,这是和十八世纪的观点直接对立的观点:不是用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来说明该社会的文明生活方式,而是相反,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本身是用该社会的文明生活方式来说明的,因此这是正确得多的观点。②应该说,基佐和普列汉诺夫的观点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

制度的生命力是深藏于社会环境之中的,正如拉斯基在《美国总统制》中所说:“制度是有生命力的。其奥秘并不是简单地在书本上所能阐明的。这并不是说,制度本身神秘,而是因为产生制度的环境如果发生变化,则制度本身也就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制度也可以根据运用制度的人物如何经常发生变化。”“重要的制度并非单凭一纸法律就能形成,它其实是传统、成规和惯例的结晶。这些传统、成规和惯例,虽不见于法律,却具有不亚于法律的影响力。”③对此,我们在研究制度文明时不仅要充分注意到,而且要把它具体运用到制度生成条件的分析之中。

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是政治文明中最核心的部分。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强调过政治制度与社会进步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甚至将制度的变迁视为人类从野蛮到文明过渡的标志之一。他们指出:“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④这里说的“国家”实际上就是指相对部落制度而言的新型政治制度。弗洛伊德也说过:“‘文明’只不过是意指人类对自然界之防卫及人际关系之调整所累积而造成的结果、制度等的总和。”⑤这也就是说,制度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正因为制度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所以人们在比较社会进步程度时,往往都是以制度的进步程度作为基本标尺的。我们说社会主义社会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究竟什么东西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呢?毫无疑问,最根本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说:“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哪个好?当然是社会主义制度好。”⑥这就是说,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但是,如同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一样,现行社会主义制度并非就是完善的,它也有一个由不太完善而逐步走向完善的过程。我们目前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显示出来。

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固 然要进行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建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思想教育、政治道德教育、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这些方面的建设的确十分重要;但是相对来说,政治制度方面的建设更重要。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旧社会向新社会转变时,政治制度的变迁是最根本的标志,这是人所周知的。在人类社会历史的长河中,政治人物的活动威武雄壮,可歌可泣,指导政治发展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不断翻新,但真正作为历史变迁标志的却不是这些,而往往是一种新制度的建立,因为只有当新的制度建立起来后,人类社会才真正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第二,在新社会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政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对此,邓小平在论及建国以来我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时作了十分深刻的总结。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即使像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和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⑦之所以说制度带有根本性,是因为制度相对于人而言,制度的良善比之于个人的良善更有意义;之所说制度带有全面性,是因为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之所以说制度带有稳定性,是因为制度一旦形成,不会由于个人的变动而变动,只要社会环境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制度就具有不可变异性;之所以说制度带有长期性,是因为制度具有稳定性,不会因为个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将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应该说在政治制度方面(特别是行政制度方面)是有许多建树的。比如,孙中山先生就十分重视总结中国历史上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他在设计五权宪法时,就是吸取了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和监察制度的精华的。无论人们是否承认,中国的科举制度都是中国和世界的历史上最具开创性和平等性的官吏人才选拔制度。它始于隋朝,确立于唐代,完备于宋代,兴盛于明、清两代,衰于清末。据史书记载,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的进士科算起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正式被废除,绵延存续了1300多年。其中共产生了700多名状元、11万名进士、数百万举人,秀才更是不计其数。我国历史上着名的政治家、教育家、科学家、军事家,大都出自状元、进士和举人之中。中国科举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对中华文明、特别是儒家文化的传播发展都产生过巨大的作用。另外,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也是世界上最具特色和最严密的监察制度。从西周的监国到明清的都察院,中国的监察制度越来越严密和规范。比如,明代除了正常的监察机关——都察院外,另按行政六部体制新设六科,直辖于皇帝,负责对六部官员的经常性监督。同时,为了防止监察官员的舞弊行为,都察院与六科官员之间可以互相纠举,都察院内部都察御史和监察御史也可以互相纠举,这就使得监察官员本身也处于被监察的地位。明代除了正式监察机构外,还设有对各级官员和百姓进行秘密侦察和执行的特务机构——锦衣卫和东厂、西厂。尽管这些监察机构都是服务于君主专制的,但在澄清吏治,整肃政纪方面,确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传统中国在中央和地方行政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制度、政治与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方面也有许多建树,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挖掘和研究。

对于传统中国制度建设方面的精华,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过程中,必须认真吸取,因为这是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一份宝贵的政治文明遗产。但是,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毕竟是君主专制制度,其中许多理念、模式和规范并不能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某些方面甚至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于传统中国的政治和行政制度,必须采取具体分析的态度。

比如,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十分重视行政管理的传统。《左传》中即有“行其政事”、“行其政令”的说法。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是只有行政而没有政治的,或者说政治与行政是不分的,政治往往被淹没在行政之中。我们知道,政治与行政虽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孙中山先生就曾把政治与行政区分开来,认为“政”(即政治)是“众人之事”,“治”(即行政)是“治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说法,中国古代是没有政治的,因为专制制度下,有的是“国事”,这里所说的“国事”实际上只是“君主之事”,而是没有“众人之事”的。

就制度建设来说,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也是重“治道”而轻“政道”的,从孔子的“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⑧到老子所推崇的“以政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⑨直至孙中山所概括的“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⑩这里所说的“政”、“政治”,很少涉及权力和体制问题,多是指为政之道,近于策略和方法,均属“治道”的范畴,即“行政”的范畴。以治代政,以行政代替政治,乃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色,也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延绵不衰而治国方法不断更新变化的原因所在。对此,牟宗三先生总结说:“中国文化精神在政治方面只有治道,而无政道,君主制,政权在皇帝,治权在士,然而对于君无政治法律的内在形态之回应,则皇帝既代表政权,亦是治权之核心”。又说:“中国以前只有吏治,而无政治。”(11)金耀基解释说:牟宗三先生的话,用政治科学的术语来说,即中国过去只有行政,而无政治。“中国二千年来的政治,实是由以皇帝为中心的官僚系统所独占,整个官僚系统并不是与君主平立或对立的,而根本是臣属于君主的。老百姓对政治则始终漠不关心,如韦伯所说有一种‘非政治的态度’,除非在民不聊生,走投无路,铤而‘叛乱’外,别无其他制衡以君主为轴心的官僚的滥权的途径。”(12)

与此不同,西方政治传统中则是比较重视“政道”而疏于“治道”的。古希腊留下了许多政治文明遗产,但大多数都是属于“政道”的范畴,其中既有关于政治理想的热情歌颂,也有关于政体的精妙设计,还有关于公民大会召开的复杂程序。正因为如此,古希腊人将政治视为自己的生命。对于古希腊人来说,政治是一种新的思想方式,新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一种新的人与人的关系。公民们在财产、容貌、智力方面各不相同,但作为公民他们都是平等的,大家都只服从法律,大家轮流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希腊人的基本信念是:人是理性动物,人类生活的意义在于实现自己的理性。希腊的法律和政令,不是出自一个君主专制的宫 廷,而是平等的公民在广场上讨论决定的。在希腊人心目中,政治就是他们的城邦,政治的精义就是平等、理性和民主。希腊人还认为,政治是文明的行为方式,与强力和暴力等野蛮行为无缘。“按照希腊人的自我理解,凭借暴力威逼他人,以命令而非劝说的方式对待他人,这是一种前政治手段,用以对付那些城邦以外的生活、家庭生活和亚洲野蛮帝国的生活为特征的人们。”“以政治方式行事,生活在城邦里,这意味着一切事情都必须通过言辞和劝说(即和平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强力和暴力来决定。”(13)哲学家苏格拉底因鼓惑青年被判决死刑,有人要帮他逃离雅典,他拒绝了。他说,逃跑就意味着在理性上背离了他用毕生行为来表达的他对雅典城邦的忠诚。甚至行刑的方式也反映了一个基本的信念:暴力不是处理公民关系的妥善方法——他被允许饮毒自尽。苏格拉底以遵守雅典城邦的法律为荣,并以自己的存在表示与雅典城邦不可分离。对雅典人来说,最糟糕的命运是依据贝壳放逐法而被放逐,因为一旦被放逐就得离开雅典城邦,这不仅仅意味着被剥夺了公民身份,并且意味着不能再过政治生活了。

正因为如此,古希腊人认为,只有雅典城邦民主才是政治,而东方专制主义不是政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类似哥德巴赫猜想式的千古疑题——“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对此,顾准在研究希腊城邦制度时指出:“城邦制度既是希腊的传统,也是希腊政治思想的不可违背的潮流,是希腊政治学的既存前提,离开了城邦制度就没有政治学。柏拉图的《理想国》,无论他的理想内容如何,他所理想的国家是一个城市国家,即城邦。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把城邦规定为‘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他的政治学,不折不扣的是城邦政治学,离开了城邦就没有什么政治学可言,东方式的专制主义大国,在他看来是一种‘野蛮’人的制度,是摒除在他探讨范围之外的。”(14)正是根据这种政治文明传统,美国当代政治学家肯尼斯·米诺格在《当代学术入门:政治学》中,有意将政治(politics)和专制(despotics)区分为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政治专指以希腊传统为代表的民主治理方式,并将东方专制政体排除在政治之外,该书第一章的标题就是“政治中为什么没有专制者的位置。”(15)对于上述东方政治传统与西方政治传统的差异,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而是应该认真地进行比较分析,试图从这些差异中找出各自变化的理路和演进的规律,以为中华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借鉴。

还应指出的是,古代中国,不仅政治与行政不分,而且行政与财政也是不分的,甚至行政与立法和司法也是不分的。比如,宋代大清官包拯就既是秉公执法的判官,也是执掌行政大权的开封府尹,还是开封府财政的最大管家。至于中央朝廷的皇帝,更是集立法、执法、行政、财政甚至宗教大权于一身。这既是君主专制政治的重要特点,也是君主专制政治的内在要求。舍此,则不可能有君主专制政治的长治久安。然而,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君主专制在创造君主的绝对权威的同时,已经埋下了摧毁君主政体的种子。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指出的:“当一个君主事必躬亲,把全国的事集中在首都,把首都的事集中在朝廷,把朝廷的事集中在自己一身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毁灭了。”(16)应该说,孟德斯鸠的分析是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君主专制时代政治与行政发展的轨迹的。

当然,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现象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的基本特点有关。因为“行政机关的存在较之立法机关要长久得多,在人类文明之初,部落首领、国王和女王、皇帝就已经出现,而且在绝大多数时间并没有立法机关使他们担忧。议会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发明,甚至在今天,强有力的行政机关看起来也多少比派别林立、争吵不休的议会要自然。行政机关较之立法机关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心理优势。”(17)正因为行政权力先天地具有某种优势,所以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必须对它加以限制,否则,行政权力就不可避免地会演化为专制的权力。这也就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权力制衡理论的原因所在。

而就中国的历史实际来说,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政治场景则主要是由中国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小农的自然经济基础铸就的。马克思说过:小农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相互隔离。”因此,“他们不能自己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18)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政治局面,必须从改变小农的自然经济基础入手,建立和发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型经济基础。这可能就是我们今天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渊源所在。

进一步分析,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现象还与中国的人治和德治传统有关。如所周知,人治的观念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而且这种人治的观念常常是与德治的主张结合在一起的,所谓“以德配天”和“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两者结合的最简明的说法。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始终缺乏法治的资源,而人治的观念大行其道,以致将国家兴亡、人民安危,都系于个人人格的力量上。荀子所说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存,失其人则亡”(19),典型地说明了传统政治文化重人治轻法治的基本取向。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一直影响着中国的政治发展,即使是新中国成立后,这种影响并未得到彻底的清除,以至于试图通过所谓“灵魂深处的革命”——的“大民主”的方式,来解决人民行使权力、人民当家作主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等问题。只有在经历了“”的惨痛教训,特别是在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战略目标之后,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才真正走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轨道。

尽管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但是仍有一条既模糊又清晰的发展轨迹可寻。从总体上看,这条发展轨迹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轨迹是基本一致的,也与中国政治文明发展演进的内在逻辑是基本一致的。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这条发展轨迹归纳为以下几个发展向度:其一,由专制而逐步转向民主;其二,由人治而逐步转向法治;其三,由崇政而逐步转向限政;其四,由无序而逐步转向有序。如果要作进一步的概括,即可以将这些发展向度概括为八个字:“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既是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从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得出的基本结论。

注释:

①参见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7页。

②[俄]普列汉诺夫:《让·雅克·卢梭和他的人类不平等起源的学说》,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66页。

③转引自[日]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页。

⑤[奥]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中国民间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7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⑧《论语·颜渊》。

⑨《老子·第五十七章》。

⑩《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61页。

(11)牟宗三:《中国文化之特质》,转引自金耀基: 《从传统到现代》,广州文化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12)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广州文化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13)[美]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0页。

(14)《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7页。

(15)[美]肯尼斯·米诺格:《当代学术入门:政治学》,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7页。

(17)[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页。

政治制度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摘要:中国是一个具有丰富治国传统和治国经验的国家。自古以来,许多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对治国理论和和治国方法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带有浓厚东方色彩的治国之道,其中的制度性精华特别值得珍视。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剔除其人治性糟粕,既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治国如同驾船,需要有专门的才识和技能,特别是治理像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尤其需要有高超的政治艺术。中国是一个具有丰富治国传统和治国经验的国家。自古以来,许多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对治国理论和和治国方略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带有浓厚东方色彩的治国之道。先秦著名思想家荀子在论及治国之道时指出:“兴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明赏罚以统其法”。这可能是对传统的东方式治国之道的最简明、最典型的概括。尽管这种治国之道从根本上来说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治国之道,但其中实际上也包括着人类政治文明的某些精华。

从总体上讲,传统中国的治国之道是“以德治国”为核心的治国之道。但是,这并不能否认传统中国治国之道中也有制度性精华。比如,中国古代经典《礼记·礼运》中在谈到小康社会时,既强调了“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和“笃父子”、“睦兄弟”、“和夫妇”、“立田里”、“贤勇知”等德治的内容,同时也强调了“正君臣”、“设制度”等带有法治意义的内容。而且,在中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曾经形成过各具特色的政治和行政制度,正是这些制度规范和制约着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发展。因此,深入地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既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要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首先必须明了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关于制度的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纳。著名政治史家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从历史的角度对制度的特点作了简明的概括。书中写道:制度本属一项专门的学问。而要把握制度的精神,必须注意如下要点:第一,要讲一代制度,必先精熟一代的人事。若离开人事单来看制度,则制度只是一条条的条文,似乎干燥乏味,而且制度已是昨日黄花,也不必讲。第二,任何一项制度,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必然互相配合,形成一个体系,否则制度各各分裂,既不能存在,也不能推行。第三,制度虽已勒定成文,其实还是跟着人事随时有变动。某一制度的创立,决不是凭空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然后渐渐地创立。某一制度之消失,也决不是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变,早在此制度消失之前,已有此项制度的后影,渐渐地在变质。第四,任何一项制度之创立,必有其外在的需要,也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否则它不会存在。但任何一项制度,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时过境迁而忽视其当时的实际需要和真正的用意。第五,任何一项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即根据其实际利弊而判定;而所谓利弊,则以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判定。因此,要判断某一制度的得失,必须根据该制度实行时的实际情况而判定,而不能单凭后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来批评历史上的各种制度,也就是说必须采取“历史意见”,而不是采取“时代意见”。第六,讨论一项制度,固然应该重视其时代性,同时又要重视其地域性和国别性。在这一国家、这一地区,某一制度是可行的,但并非在其他国家、其他地区也是可行的。因为制度是一种随时地而适应的,不能推之四海而皆准。①

钱穆先生的概括无疑具有某种权威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都是该国文化的固有组成部分,体现并反映了该文化的总体特征与演化趋势,在中国这种具有古老文明的国度里尤其如此。文明不是由某一特定职业群体或者英雄们创造的,而是由整个人类依据他们的知识、理性、观念通过社会行为的互动合力塑造的结果,作为制度文明也是如此。法国文明史家基佐说过,任何国家的制度在成为原因之前,首先是结果;这些制度本身是从特定社会状态中产生的,它们本身就依赖于“人们的文明生活方式”。对此,普列汉诺夫评价说,这是和十八世纪的观点直接对立的观点:不是用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来说明该社会的文明生活方式,而是相反,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本身是用该社会的文明生活方式来说明的,因此这是正确得多的观点。②应该说,基佐和普列汉诺夫的观点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

制度的生命力是深藏于社会环境之中的,正如拉斯基在《美国总统制》中所说:“制度是有生命力的。其奥秘并不是简单地在书本上所能阐明的。这并不是说,制度本身神秘,而是因为产生制度的环境如果发生变化,则制度本身也就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制度也可以根据运用制度的人物如何经常发生变化。”“重要的制度并非单凭一纸法律就能形成,它其实是传统、成规和惯例的结晶。这些传统、成规和惯例,虽不见于法律,却具有不亚于法律的影响力。”③对此,我们在研究制度文明时不仅要充分注意到,而且要把它具体运用到制度生成条件的分析之中。

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是政治文明中最核心的部分。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强调过政治制度与社会进步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甚至将制度的变迁视为人类从野蛮到文明过渡的标志之一。他们指出:“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④这里说的“国家”实际上就是指相对部落制度而言的新型政治制度。弗洛伊德也说过:“‘文明’只不过是意指人类对自然界之防卫及人际关系之调整所累积而造成的结果、制度等的总和。”⑤这也就是说,制度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正因为制度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所以人们在比较社会进步程度时,往往都是以制度的进步程度作为基本标尺的。我们说社会主义社会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究竟什么东西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呢?毫无疑问,最根本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说:“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哪个好?当然是社会主义制度好。”⑥这就是说,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但是,如同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一样,现行社会主义制度并非就是完善的,它也有一个由不太完善而逐步走向完善的过程。我们目前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显示出来。

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固然要进行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建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思想教育、政治道德教育、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这些方面的建设的确十分重要;但是相对来说,政治制度方面的建设更重要。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旧社会向新社会转变时,政治制度的变迁是最根本的标志,这是人所周知的。在人类社会历史的长河中,政治人物的活动威武雄壮,可歌可泣,指导政治发展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不断翻新,但真正作为历史变迁标志的却不是这些,而往往是一种新制度的建立,因为只有当新的制度建立起来后,人类社会才真正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第二,在新社会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政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对此,邓小平在论及建国以来我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时作了十分深刻的总结。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和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⑦之所以说制度带有根本性,是因为制度相对于人而言,制度的良善比之于个人的良善更有意义;之所说制度带有全面性,是因为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之所以说制度带有稳定性,是因为制度一旦形成,不会由于个人的变动而变动,只要社会环境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制度就具有不可变异性;之所以说制度带有长期性,是因为制度具有稳定性,不会因为个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将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应该说在政治制度方面(特别是行政制度方面)是有许多建树的。比如,孙中山先生就十分重视总结中国历史上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他在设计五权宪法时,就是吸取了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和监察制度的精华的。无论人们是否承认,中国的科举制度都是中国和世界的历史上最具开创性和平等性的官吏人才选拔制度。它始于隋朝,确立于唐代,完备于宋代,兴盛于明、清两代,衰于清末。据史书记载,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的进士科算起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正式被废除,绵延存续了1300多年。其中共产生了700多名状元、11万名进士、数百万举人,秀才更是不计其数。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教育家、科学家、军事家,大都出自状元、进士和举人之中。中国科举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对中华文明、特别是儒家文化的传播发展都产生过巨大的作用。另外,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也是世界上最具特色和最严密的监察制度。从西周的监国到明清的都察院,中国的监察制度越来越严密和规范。比如,明代除了正常的监察机关——都察院外,另按行政六部体制新设六科,直辖于皇帝,负责对六部官员的经常性监督。同时,为了防止监察官员的舞弊行为,都察院与六科官员之间可以互相纠举,都察院内部都察御史和监察御史也可以互相纠举,这就使得监察官员本身也处于被监察的地位。明代除了正式监察机构外,还设有对各级官员和百姓进行秘密侦察和执行的特务机构——锦衣卫和东厂、西厂。尽管这些监察机构都是服务于君主专制的,但在澄清吏治,整肃政纪方面,确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传统中国在中央和地方行政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制度、政治与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方面也有许多建树,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挖掘和研究。

对于传统中国制度建设方面的精华,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过程中,必须认真吸取,因为这是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一份宝贵的政治文明遗产。但是,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毕竟是君主专制制度,其中许多理念、模式和规范并不能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某些方面甚至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于传统中国的政治和行政制度,必须采取具体分析的态度。

比如,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十分重视行政管理的传统。《左传》中即有“行其政事”、“行其政令”的说法。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是只有行政而没有政治的,或者说政治与行政是不分的,政治往往被淹没在行政之中。我们知道,政治与行政虽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孙中山先生就曾把政治与行政区分开来,认为“政”(即政治)是“众人之事”,“治”(即行政)是“治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说法,中国古代是没有政治的,因为专制制度下,有的是“国事”,这里所说的“国事”实际上只是“君主之事”,而是没有“众人之事”的。

就制度建设来说,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也是重“治道”而轻“政道”的,从孔子的“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⑧到老子所推崇的“以政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⑨直至孙中山所概括的“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⑩这里所说的“政”、“政治”,很少涉及权力和体制问题,多是指为政之道,近于策略和方法,均属“治道”的范畴,即“行政”的范畴。以治代政,以行政代替政治,乃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色,也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延绵不衰而治国方法不断更新变化的原因所在。对此,牟宗三先生总结说:“中国文化精神在政治方面只有治道,而无政道,君主制,政权在皇帝,治权在士,然而对于君无政治法律的内在形态之回应,则皇帝既代表政权,亦是治权之核心”。又说:“中国以前只有吏治,而无政治。”(11)金耀基解释说:牟宗三先生的话,用政治科学的术语来说,即中国过去只有行政,而无政治。“中国二千年来的政治,实是由以皇帝为中心的官僚系统所独占,整个官僚系统并不是与君主平立或对立的,而根本是臣属于君主的。老百姓对政治则始终漠不关心,如韦伯所说有一种‘非政治的态度’,除非在民不聊生,走投无路,铤而‘叛乱’外,别无其他制衡以君主为轴心的官僚的滥权的途径。”(12)

与此不同,西方政治传统中则是比较重视“政道”而疏于“治道”的。古希腊留下了许多政治文明遗产,但大多数都是属于“政道”的范畴,其中既有关于政治理想的热情歌颂,也有关于政体的精妙设计,还有关于公民大会召开的复杂程序。正因为如此,古希腊人将政治视为自己的生命。对于古希腊人来说,政治是一种新的思想方式,新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一种新的人与人的关系。公民们在财产、容貌、智力方面各不相同,但作为公民他们都是平等的,大家都只服从法律,大家轮流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希腊人的基本信念是:人是理性动物,人类生活的意义在于实现自己的理性。希腊的法律和政令,不是出自一个君主专制的宫廷,而是平等的公民在广场上讨论决定的。在希腊人心目中,政治就是他们的城邦,政治的精义就是平等、理性和民主。希腊人还认为,政治是文明的行为方式,与强力和暴力等野蛮行为无缘。“按照希腊人的自我理解,凭借暴力威逼他人,以命令而非劝说的方式对待他人,这是一种前政治手段,用以对付那些城邦以外的生活、家庭生活和亚洲野蛮帝国的生活为特征的人们。”“以政治方式行事,生活在城邦里,这意味着一切事情都必须通过言辞和劝说(即和平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强力和暴力来决定。”(13)哲学家苏格拉底因鼓惑青年被判决死刑,有人要帮他逃离雅典,他拒绝了。他说,逃跑就意味着在理性上背离了他用毕生行为来表达的他对雅典城邦的忠诚。甚至行刑的方式也反映了一个基本的信念:暴力不是处理公民关系的妥善方法——他被允许饮毒自尽。苏格拉底以遵守雅典城邦的法律为荣,并以自己的存在表示与雅典城邦不可分离。对雅典人来说,最糟糕的命运是依据贝壳放逐法而被放逐,因为一旦被放逐就得离开雅典城邦,这不仅仅意味着被剥夺了公民身份,并且意味着不能再过政治生活了。

正因为如此,古希腊人认为,只有雅典城邦民主才是政治,而东方专制主义不是政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类似哥德巴赫猜想式的千古疑题——“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对此,顾准在研究希腊城邦制度时指出:“城邦制度既是希腊的传统,也是希腊政治思想的不可违背的潮流,是希腊政治学的既存前提,离开了城邦制度就没有政治学。柏拉图的《理想国》,无论他的理想内容如何,他所理想的国家是一个城市国家,即城邦。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把城邦规定为‘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他的政治学,不折不扣的是城邦政治学,离开了城邦就没有什么政治学可言,东方式的专制主义大国,在他看来是一种‘野蛮’人的制度,是摒除在他探讨范围之外的。”(14)正是根据这种政治文明传统,美国当代政治学家肯尼斯·米诺格在《当代学术入门:政治学》中,有意将政治(politics)和专制(despotics)区分为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政治专指以希腊传统为代表的民主治理方式,并将东方专制政体排除在政治之外,该书第一章的标题就是“政治中为什么没有专制者的位置。”(15)对于上述东方政治传统与西方政治传统的差异,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而是应该认真地进行比较分析,试图从这些差异中找出各自变化的理路和演进的规律,以为中华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借鉴。

还应指出的是,古代中国,不仅政治与行政不分,而且行政与财政也是不分的,甚至行政与立法和司法也是不分的。比如,宋代大清官包拯就既是秉公执法的判官,也是执掌行政大权的开封府尹,还是开封府财政的最大管家。至于中央朝廷的皇帝,更是集立法、执法、行政、财政甚至宗教大权于一身。这既是君主专制政治的重要特点,也是君主专制政治的内在要求。舍此,则不可能有君主专制政治的长治久安。然而,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君主专制在创造君主的绝对权威的同时,已经埋下了摧毁君主政体的种子。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指出的:“当一个君主事必躬亲,把全国的事集中在首都,把首都的事集中在朝廷,把朝廷的事集中在自己一身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毁灭了。”(16)应该说,孟德斯鸠的分析是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君主专制时代政治与行政发展的轨迹的。

当然,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现象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的基本特点有关。因为“行政机关的存在较之立法机关要长久得多,在人类文明之初,部落首领、国王和女王、皇帝就已经出现,而且在绝大多数时间并没有立法机关使他们担忧。议会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发明,甚至在今天,强有力的行政机关看起来也多少比派别林立、争吵不休的议会要自然。行政机关较之立法机关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心理优势。”(17)正因为行政权力先天地具有某种优势,所以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必须对它加以限制,否则,行政权力就不可避免地会演化为专制的权力。这也就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权力制衡理论的原因所在。

而就中国的历史实际来说,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政治场景则主要是由中国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小农的自然经济基础铸就的。马克思说过:小农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相互隔离。”因此,“他们不能自己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18)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政治局面,必须从改变小农的自然经济基础入手,建立和发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型经济基础。这可能就是我们今天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渊源所在。

进一步分析,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现象还与中国的人治和德治传统有关。如所周知,人治的观念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而且这种人治的观念常常是与德治的主张结合在一起的,所谓“以德配天”和“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两者结合的最简明的说法。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始终缺乏法治的资源,而人治的观念大行其道,以致将国家兴亡、人民安危,都系于个人人格的力量上。荀子所说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存,失其人则亡”(19),典型地说明了传统政治文化重人治轻法治的基本取向。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一直影响着中国的政治发展,即使是新中国成立后,这种影响并未得到彻底的清除,以至于试图通过所谓“灵魂深处的革命”——文化大革命的“大民主”的方式,来解决人民行使权力、人民当家作主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等问题。只有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特别是在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战略目标之后,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才真正走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轨道。

尽管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但是仍有一条既模糊又清晰的发展轨迹可寻。从总体上看,这条发展轨迹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轨迹是基本一致的,也与中国政治文明发展演进的内在逻辑是基本一致的。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这条发展轨迹归纳为以下几个发展向度:其一,由专制而逐步转向民主;其二,由人治而逐步转向法治;其三,由崇政而逐步转向限政;其四,由无序而逐步转向有序。如果要作进一步的概括,即可以将这些发展向度概括为八个字:“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既是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从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得出的基本结论。

注释:

①参见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7页。

②[俄]普列汉诺夫:《让·雅克·卢梭和他的人类不平等起源的学说》,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66页。

③转引自[日]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页。

⑤[奥]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中国民间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7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⑧《论语·颜渊》。

⑨《老子·第五十七章》。

⑩《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61页。

(11)牟宗三:《中国文化之特质》,转引自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广州文化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12)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广州文化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13)[美]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0页。

(14)《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7页。

(15)[美]肯尼斯·米诺格:《当代学术入门:政治学》,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7页。

(17)[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页。

政治制度论文范文第10篇

一、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

实际运作的民主制度大都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勿容置疑的事实,因此可以说多数统治是民主的实际制度形态。多数统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体现多数规则的多数裁定或多数裁决,即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多数做出决定;由人民中的大多数来统治国家。多数统治构成了民主社会公共决策的制度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多数统治能够成为多数善政的实际民主制度,有许多理论假设。古代的先贤和当今的思想家们都对此问题进行了不少探讨和研究,如果考诸思想史,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多数统治主要建基于以下一些理论假设之上。

首先,多数统治理论假设集体智慧超过个人的智慧。

个人具有更大的智慧还是集体具有更大的智慧,这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相信前者往往会在政治上导致精英(专制)统治的出现,而相信后者必然在政治上产生多数统治。实际上,这个疑难问题在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过。例如,在民主制度最早实验地的古希腊,当时就存在着是把统治权交给少数好人(贤良、哲学王)还是交给多数平民的争论。最早对政治学进行规范和系统研究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就认为,“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并用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为例来说明多数人的智慧超过少数贤良的智慧。[1]据此,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平民政体”就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反之则为“寡头政体”。由此可知,统治方式决定于智慧的高低,因为多数人拥有更大的智慧,所以应该由多数人进行统治。

其次,多数统治理论假设,正义在多数人一边。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问题,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西方的思想家从各种角度赋予正义以多种含义,如:正义即各人得其所应得、正义即“和谐”、正义即“自由”、正义即“安全”、正义即法治或合法性、正义即“共同幸福”,等等。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2]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J。Rawls)可以说是当代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认为正义指的是“自由与平等”。他将正义系统地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实质正义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它包括政治正义(或宪法正义)、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和个人正义,其中政治正义和经济正义又合称社会正义。形式正义又叫“作为规则的正义”或法治,其基本含义是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程序正义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它包括纯粹的、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形式。罗尔斯指出由于在政治事务中不可能获得完善的程序正义,立宪过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必须依赖于某种形式的投票。因此,虽然多数人可能由于缺乏知识和判断力,或者由于偏狭和自私的观点,肯定要犯错误,有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要支持一种正义宪法,某种适当限制的多数裁决规则在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被证明是用来保障正义而有效的立法的可行的最佳方法,也是实现由正义原则预定的某些目的的最可行方法。[3]由此可知,多数统治是确保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是达到某些民主目的的最佳方法。第三,多数统治理论假设,人民就是多数人。

人民思想是近代以来许多思想家所竭力提倡的。人民理论的提倡者之一卢梭(J。J。Rousseau),就将人民的意志或的意志称之为公意,认为公意是高于一切的意志,永远是公正的和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因此“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受这种公意指导的约束,接受体现公意的多数统治:“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如果共同体的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或者,“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既然来自人民,那就应该由人民掌握,“正如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也是不能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4]

人民理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了充分的实践。大革命时期的人民观念在当时的含义就是多数统治是没有限制的,也是不可限制的。法国人民相信,既然所有的权力已被置于人民之手,一切用来制止滥用这种权力的保障措施就变得不再必要,民主的实现会自动阻止对权力的专断使用。大革命时期信奉人民观念的雅各宾分子就认为公意高于纯粹的个人利益,主张既然“公意”是更为民主的原则,是“新社会”的基础,任何破坏新社会有机统一的因素本身就是反民主的。据此,雅各宾分子及其革命的继承者在实践中依靠瞬时的多数来建立共识。由此可知,人民观念在导致多数统治上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多数统治理论假设,多数规则是简便易行的民主规则。

决议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所有决议规则中,多数裁定规则可以说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最普通和最重要的规则,因为它使民主政治变得具有可行性。而在可能选择的多数规则中,简单多数规则又有着一种特殊的好处,即它本身既能防止少数人代表整体采取行动,也能防止少数阻碍整体采取行动,因此多数裁定规则能够集效率与保护作用于一体,常常被选定为最合适的折衷办法。根据洛克(J。Locke)的自然法学说,人们一旦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共同体,那么个人就有服从大多数的义务,多数也有替少数作出决定的权利。他指出,任何人要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以谋取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唯一的办法就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一旦人们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并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就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因为共同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必须要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因此,“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她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5]在洛克看来,个人的同意只对合法的公民政府的最初建立具有关键作用,此后,“同意”就来自于“人民”的代表以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只要这些被治者的人遵守起初的社会契约和契约义务来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否则,建立新政府的暴动是正义和难免的。

二、多数暴政的产生

如果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充分的,那么多数统治就是合理的,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但是,事实是多数人的智慧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一定超过少数人或个人的智慧,正义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人民也不应该只是多数人的。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也表明,多数人有时比少数人更愚蠢,正义也往往不在“狂妄”的多数人一边,以不受限制的人民原则为基础的多数统治常常会变成武断的、压迫性的多数暴政:多数人不受制约地肆意滥用公共权力并侵犯少数人的利益。民主制度下的多数暴政的结果与个人专制下的暴政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样暴虐的。多数统治之所以可能变成多数的暴政,其原因是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不完全现实的,多数统治的许多方面都容易使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而不是走向多数善政。

首先,多数人的决策不一定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

多数统治理论认为,人越多智慧越高,多数人的决策相对而言会更加理性一些。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多数人的决策有时也是非理性的,难以显示出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如果人民的参与能够常常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某种多数裁定规则或许就是实现公众要求的合理手段。但是多数裁定规则不能作为衡量民主程度的标志,因为它并不能保证人民的参与能够达到满意的广度;另外,即使人民的参与非常广泛,在错综复杂的社会里,人民的多数以及他们的代表们并不一定总是具有解决疑难问题的必备知识。同时,多数有超过半数、比较多数、限定多数这样一些分别,有出席者的多数和包括未出席者的多数,因此多数的智慧和知识也是不稳定和充满变数的,多数裁定规则也是可以作多种解释的规则。

事实上,多数裁定规则只是实现政治立法和行政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手段而非民主的实质。它与各种各样的决议规则一样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在效率上甚至还不如其它手段更具优势,原因在于多数裁定规则常常不能将权力置于那些最为明智和更具个人理性的精英的手中。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F。A。vonHayek)就对多数人的智慧一定超过少数人提出了质疑,指出认为多数决策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所达致的成就才可能具有这种智慧”[6]。正因为如此,多数的意见难以完全是有益的或明智的,多数人的统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暴政的出现。例如,在美国,导致多数决定一切的多数的道义观念就假定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才智大,因此多数以为自己有权管理社会,其利益应当优于少数人的利益,等等。由此,美国社会的多数不但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而且拥有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那么一般不会遇到阻止通过动议和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7]这样的多数决定也就难以听到反对者的声音,更不可能关注到少数者的利益,并常常会对少数者做出不公正的决定,对后者来说这无异于实施了事实上的专制和暴政。

其次,多数人的交易规则对少数人具有强制作用,少数人无法以退出抗拒多数人的损害行为。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民主过程视作一个多人达成交易的谈判过程,其通行的规则与市场交易规则一样是一致同意。实际上,构成民主社会的根本规则是大家对某些共同原则的广泛同意,是认识上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多数投票,因此民主政治是在一种共识的范围内运行的,这些共识包括关于程序规则、关于政策选择范围、关于政治活动合法范围等方面。这些共识程度越深,民主就越能够得到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其作用甚至大于三权分立这样的制度安排。不过,相对自由的市场交易而言,由于参与民主过程谈判的人数比较多,而多人之间要取得一致同意和完全的共识的实际难度比较大,因此人们被迫采用了前述的多数规则来做出决定,其结果就必然要引起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分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旦任何一方发现对方的最好出价有悖于自己的利益要求时,可以以自由退出市场交易过程来表示抗议,并维护自己的利益。可是,在通过多数投票进行公共选择的民主过程中,每当多数人表决通过一项公共决策时,少数人尽管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投票表示反对,但在实际行动中却不能自由退出这个过程,因为人们退出一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要远远高于退出一个市场的交易成本。

因此,多数投票原则可以使多数能够作出对少数具有约束力的决策,这直接意味着政治权威和决策能力在二者之间的配置是不平等的,“人数最多的党派,或者换句话说,最有力量的党派当然会占优势”[8]。如果不适当的多数统治原则一旦在政府体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就难以有任何力量来挑战和打破多数派的统治,这时多数派就完全可以滥用政治特权而牟取私利,并牺牲共同体和他人的利益,因为他们能够通过多数投票规则在政治游戏中先发制人,获取共同体的各种收益。而投票程序的合法性使得政府或其他的组织可以正当地使用强制性手段,去执行多数人的决定并压迫他人屈服。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人就不得不默默忍受多数人通过的决策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并很容易发生多数人损害少数人和个人的权利的多数暴政。

第三,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专制。

根据人民学说,多数人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因为该学说不仅认为少数人应该同意多数人的决定,“人民”的权力是一元的和不受制约的,而且对于多数的范围并未加以限制。然而,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人的多数裁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强烈的倾向性,容易为人们的意志所左右。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在古希腊某些采取多数制的平民政体中,由群众而不是由法律来最后裁决政务,民众在这种政体里往往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他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不以“法律”为依归,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并渐渐趋向于专制。[9]造成专制的原因在于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于多数暴政,并对少数人和社会带来一系列危害。例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A。deTocqueville)在上个世纪认为美国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因为不关心少数派利益的多数派联盟在由大众选举的立法机关、行政官员和法官中占据主导了地位,特别是在州一级政府中更是如此,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多数的名义得以正当化,法律也可以以正义的名义制定出来并得到批准。因此,多数派能够支配不受制约的权力工具,统制公共舆论的运用,并使非主流的舆论鸦雀无声。

在这种情况下,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对美国人的思想、民情、公务等方面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每当一个人或党派在受到不公正待遇之后,常常无处去诉苦,原因在于舆论是多数制造的,立法机构代表并盲目服从多数,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百依百顺的工具,警察是由多数掌握的军队,陪审团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帮助了立法者的合法专制,增加了公务员的专断权,加强了思想界的专制,助长了国民性的软弱和巴结大多数的心理。即使法律职业人员的品性、法官审判、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方面的地位以及其他许多因素都缓和了多数的暴政,但是暴政的危险依然存在。因此,托克维尔认为多数的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危及到每一个共和政体。政府的通常是由于无能或暴政造成的,前者使权力自行离开政府,后者使权力被人夺走。民主政府的几乎总是肇始于滥用民主的资源,无政府状态的形成也总是来源于暴政或管理不当。[10]如果对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不加以制约,多数派就能够运用其支配地位来追求自己的私利,其所行使的专制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并通过结盟来试图使其损失最小化,在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时,会被迫运用武力在内的极端手段来解决冲突,民主社会就会很快退化为各种力量相互战争的无政府状态,最终导致民主共和政体解体。

三、多数善政的制度安排

从以上论述可知,多数统治的民主政治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并对民主政体本身带来现实与潜在的威胁。要避免多数统治退化为多数暴政,而成为多数善政,就要确立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多数权力的制度安排、给少数人以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以司法救济限制多数并保护少数、用社会力量制约多数权力之机会的制度安排等。

首先,要对多数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权力本身始终存在着扩张的可能性,并容易导致损害他人的滥用和腐败,而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滥用与腐败,因此对权力制约是十分必要的。麦迪逊(J。Madison)和汉密尔顿(A。Hamilton)曾经指出,任何权力的高度集中,无论是集中到一个人、多数人还是少数人,都有产生暴政的可能性:“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11]“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12]因此,所有权威的行使应该“限于何者为正义的限度之内”,人民对一切权力和投票程序要加以持续的限制与监督,这样民主才能得以生存下去。诚如前述,多数决策的权威性并非来自即时多数的意志,而往往来自少数也能接受的某些共同原则,因此多数的行为需要受到这些共同原则的指导和限制。这样多数在道德上没有理由为所欲为,也没有特权来制定一些歧视少数人而有利于其成员的规则,其权力必须加以约束,其行动不能超越某些限度,其投票决定问题的范围需要明确加以限制,其决策不能牺牲他人的利益,否则多数统治的民主政府难以切实保障个人自由,并可能堕落成暴民政府。

有许多因素,包括政治代议制和大的选民集体,特别是适当的宪法设计,可以限制和缓和多数的权力,从而避免发生暴政的危险。美国的联邦体制就是根据多种制衡机制来制约权威运作的,它极大地减少了多数派支配所有决策结构的可能性。如果宪法限制了无限权威的运用,并对权力进行分散配置,那么所有的权力特别是多数派的权力就会受到制约。如麦迪逊所设想的那样,治理的权力根据“相反的和敌对的利益”来组织,这样就能够利用权力来制约权力。[13]通过分权,把政府的权力配置在若干个公职的手中,每一方都为相互竞争的其他方所制约,这样多种多样的决策结构有利于寻求符合正义标准和普遍利益的决策。同时,分立的决策结构也为个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机会,使个人能够个别地和集体地表达其偏好和疾苦,并对政府权威机构提出要求:通过国会议员、总统、副总统的任期限制可以得到政治救济;通过参众两院大量的议席可以得到立法救济;通过忠实地执行法律的行政责任制可以得到行政救济;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有权要求考虑其申诉状以及要求判决以纠正错误,以此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最后,通过变更和修正宪法本身的活动,可以得到宪法救济。[14]

不过,在多数的人数很多而且决心要为所欲为时,任何对多数的外部限制都无法长期地起到作用。所以,必须在制度上允许人民普遍参与管理能够得到继续,必须在推行多数裁定规则时发展一种惯例上的平衡,即在某一问题上作出裁定的多数不一定就是社会面临的其他许多问题上作出裁定的多数,真正有最后裁定权的是成员经常改变的不同的多数,[15]因为固定或永久的多数可能滥用权力进行压迫,妨碍普遍参与的实现,甚至彻底破坏许多对立利益集团之间的微妙平衡。

其次,建立和充分利用司法体系和法官的制衡作用。

从以上论述可知,政治制约能够带来约束多数暴政的理性和正义,但它尚不足以保证这种理性和正义。历史与现实表明,司法体系和法官阶层都对多数暴政的出现具有某种制衡作用。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法律可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较之公民的统治,法律统治更为确当”。按照他的理解,古希腊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因此他竭力谴责那种“由人民统治而非法律统治”的政治体制,“如果将所有权力都集中于人们的表决,那么严格说来,它就不可能是一种民主制”。[16]所以,如果我们的认识只停留在以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认为多数决定就天然地代表正义,那会葬送民主。民主与法治有着天然联系,法治不仅不会对民主形成侵犯和压抑,反而是民主制度能够有效存在的条件。法律能够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司法体系能够成为制约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力量。例如,美国立法机关、法院和各行政机关的多重批准和多重上诉的主张,就是要防止民主退化成暴民政府。[17]

法学家精神和陪审制度对多数统治也能起到平衡的作用。举例来说,美国法学家一方面因其爱好而自然倾向于贵族和君主,另一方面又因其利益而自然倾向于人民;加之其职业要求他们在两个互相冲突的个人之间寻求公正,在两个原则间裁定正义,在经济上又是比较富裕的阶层,因此法学家比其他人更有可能在两个人、团体、机构以至原则之间持公平和超脱的立场。这样法学家虽然喜欢民主政府,但没有民主政府的偏好,没有承袭民主的弱点;与此同时,人民也信任法学家,深知其利益在于对人民的事业服务,所以不会危害民主政府。由于美国没有旧式贵族、文人,人民又不信任富人,因而法学家就成为一个高等政治阶级,是社会上最有知识和最具理性的部分,是美国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但却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理性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如权利观念、做事公道、对己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和提高知识等等。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如何进行统治的最有效手段。[18]

第三,给予少数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

不容否认,多数统治问题是一个永久性的问题,因为一个社会的全体或绝大多数成员永远不会有同样的利益、爱好和价值,所以多数裁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是道义上一种过得去的决策方式。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少数人是难以容忍多数裁定原则的,尤其是在诸如语言、宗教和财产权这样涉及少数人和个人基本权利的问题上实行多数裁定原则,就容易导致国家分裂和民主毁灭等严重后果。实践证明,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免遭多数派的侵犯,解决多数统治与少数人不自由的矛盾,主要途径是通过给予少数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所以,在少数人的自由受到民主过程威胁时,允许少数人拥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空间,可以满足少数人对于自由(包括信仰、结社、迁移、就业、尊严以及政治参与等等)、权利等方面的要求。基于以上理由,每当源于民主程序的结果,少数公民被多数公民剥夺了某些基本权利、自由或者机会时,少数人必须得到某种程度的自主治理以进行补偿,这也是对民主程序本身存在的偏差进行的一种修正。[19]由此可知,少数人和个人需要有一些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和自主治理的领域。某些制度安排是有利于少数人的自主治理和对多数暴政的限制。

例如,只有政府集权而不存在行政集权的美国联邦制,就有助于自主治理。中央政府在州一级不参与管理社会的次要事务,给予了地方和个人大量的自治权,这就极大地制约了多数暴政。联邦制综合了小规模的自主治理社群根据自治原则组织活动的优势,同时也使得有机会组织很大规模的利益社群。这些社群成为自主治理的权威主体,自主治理自己内部事务。所以,“联邦既像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21]。阿克顿勋爵(LordActon)认为,联邦制在所有对民主的制衡措施中一直是最为有效的和最为适宜的措施,它通过权力分立和只赋予联邦政府以某些界定明确的权利,限制并制约了性权力,它“不仅是制约多数的唯一方法,而且也是限制全体人民的权力的唯一方法”[20]。

同时,美国的乡村自治传统,成为托克维尔称之为“人民”的自主治理体制的基础,是构建美国的力量,限制了美国多数暴政的发生。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使人民养成了爱好自由和掌握运用自由的艺术,使美国大多数人有了自由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央的行政集权和多数的专制。因此,民主体制的长期活力靠的是人民的自治能力。麦迪逊也指出,“一切政治实验”都应该“寄托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22]。由此可知,联邦政府形式、乡镇自治制度以及司法结构等等,非常有助于美国人的自主治理。

第四,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多数的权力进行制约。

除了利用政治体系与司法体系这些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手段之外,也存在着充分利用诸如民情、宗教文化和社会伦理这类社会力量,来制约多数的权力和防止多数暴政。诚如大家所知,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是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Montesquieu)所提倡的,它对美国形成以政治分权为基础的宪法来制约多数人的统治方面有过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缺少一定的社会分权的情况下,任何宪法的制度性安排都不可能产生一个非暴政的民主共和国。许多照搬美国宪法的拉丁美洲国家的长期动乱史就是这方面的明证。实际上,某些社会因素在加强民主方面,可能远比任何特殊的宪法设计还来得重要。比如,一个利益多样化的多元社会体系,可以解决多数人与少数人在偏好不同时发生的利益冲突;而多元组织的存在,可以防止少数统治者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因为不同的竞争性利益的存在,是民主的均衡和公共政策顺利发展的基础。

政治制度论文范文第11篇

说到“理念”的历史渊源,不得不提到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中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柏拉图。在他看来,“理念”是离开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是永恒不变的,是普遍、绝对和必然的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发展,不同时期的哲学家和思想家对柏拉图的“理念论”进行了批判与继承,如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把理念理解为推动知性产生到超越经验的纯粹理性;黑格尔在《小逻辑》里将理念称为“自在而自为的真理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1];……等等。在上述历史线索中不难看出,“理念”一词在唯心主义学派的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其内涵也随着唯心主义的发展不断地丰富起来。

随着近代辩证唯物主义的兴起并逐渐成为哲学主流话语,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物质世界”,强调其对“意识”的决定性作用,拒绝那种超越物质世界而存在的“理念”,从而“理念”一词在学界研究中也走向了落寞。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后现代主义思潮逐渐闯入了人们的视野,其中影响较大的建构主义站在相对主义的哲学立场上重新强调了主体认知的重要性,力图把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结合起来进行解释与分析,这为“理念”的回归带来了新的历史契机。20世纪90年代,建构主义首先在政治学科中的国际政治关系研究方面占据了主流地位,之后,很快蔓延到其它的政治分析领域,形成了政治学科的建构主义模式;其核心思想认为决定政治结果的既不是观念也不是物质因素,而是观念与物质因素间的互动对政治后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理念路径的基本模式

在理念路径中,其核心问题就是理念如何影响政治行为。它认为,政治行为既是行动者的动机、利益和偏好相结合的产物,也是环境提供机会及限制约束的复杂后果。这种观点被认为有着很大的进步性,其把动机、利益和偏好都当成了变量,这与政治现实更为切合。进而,它阐述了理念路径的核心分析点对政治现象中的“利益”概念进行了重新认识。它强调利益分为两个层面的,一是客观的利益,二是主观对客观利益的认识,并且这两者在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那影响政治行为的究竟是前者还是后者呢?对此,科林·海在唯物主义“背景物质利益行为”[2]的解释模式基础之上,发展了一种“背景‘现实’或物质利益对物质利益的认知行为”[3]的建构主义模式。虽然这种模式更符合实际政治生活状态,但其最为明显的不足之处是必须借助其他变量才可能阐明理念对行为的影响机制。在这种背景之下,处于政治学科研究前沿的新制度主义学派力图把理念与制度结合起来。

三、理念与制度的结合

就目前来说,理念与制度的结合主要沿着三条线路展开。第一,理念在制度化过程中的作用。这一线路分析了理念是如何转变成为有形制度的,对此旧制度主义做出了巨大贡献,如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思想转变成了制度设计就是最好的释例。第二,理念在公共协商、对话、主体际的沟通以及集体认同中的作用。这一线路阐述了理念对政治行动者的偏好、利益观、价值观等发挥着决定性的形塑作用。第三,理念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这一线路有效地解释了制度变迁中的动力问题。通常情况下,理念与政治制度绩效之间会存在一定的“摩擦”现象,这是政治制度变革的直接动力。亨廷顿在1981年的《美国政治:不和谐的许诺》中指出:推动美国政治发展的动力之一就是政治理念与政治制度的绩效之间存在着摩擦,当两者之间的距离非常大的时候,它就能推动制度变革,向政治理念倡导的方向发展[4]。具体来说,首先,理念通常描绘了一个令人向往的未来状态,它与现实情况之间的差距激励政治精英进行政治变革,并为政治变革提供了行动“蓝图”。然后,在制度变革的“前夜”,既有政治制度出现“去功能化”倾向,它们无法再为政治行动者提供稳定的预期,在这一时间序列里,理念具有替代制度以减少不确定性的功能。最后,在理念的进一步细化下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从而对原有的政治制度提出全面挑战。在上述的条件都已具备的情况下,随着旧的政治制度合法性的丧失,理念为新的制度设计奠定了合法性基础。从而实现了理念对政治精英行为的约束和对政治生活的有序性的维护,诠释了理念引导下的制度变迁的全过程。

摘要:“理念”一词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其回归与发展为当代政治学科提供了新的思考视角与研究路径。其中,理念与制度的结合很好地弥补了制度变迁理论中动力不足的缺陷,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

关键词: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念制度

参考文献:

[1]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政治制度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政治制度化“礼治”体制突破口

政治制度化问题是指在政治体系中政治主体或政治机构的政治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制度和程序的问题。如果人们严格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进行,我们就说政治制度化程度高;相反,如果人们不按照法定的制度和程序、而是随心所欲地进行政治活动,我们就说政治制度化程度低。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政治实践中对于政治制度化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政治制度化水平相对也不高。这一问题在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农村在我国众所周知的特殊地位,因而研究我国农村的政治制度化问题对于我国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一、我国农村政治表现出较低的制度化水平

从政治活动制度化的角度来看,中国农村政治表现为低度的制度化。也就是说,中国农村政治的各个行为主体,不能经常地、自觉地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进行政治活动,农村政治缺乏制度性和程序性。

1.农民政治参与的非制度化

毫无疑问,农民是我国农村最广泛的政治行为主体,但是由于我国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得到的政治知识和政治训练也少,对参与政治生活的制度和程序知之较少,因而他们相当多的政治参与都表现为非制度化。农民的非制度化的政治行为主要有行贿、越级上访、报复农村干部,甚至与农村干部发生武力冲突,集体冲击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等。近年就发生了很多起这样的事件,如1999年10月,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某村农民由于对法院裁定不满,竞聚众冲进法庭挟持了法官,成都出动了近百名法警才将法官救出。在2000年3月,在广东省五华县硝芳镇也发生了一起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恶性事件,在这次事件中百余名农民围攻镇政府和派出所,抢走了被传讯人并砍伤了派出所所长。另据调查,辽宁省新金县在1990年发生的农民以各种形式报复村干部的事件达110起。山东省沂水县1993-1996年间,发生的故意报复、侵害村干部案中较为严重的就达14起。

另外,在不少地方的乡镇选举和村委会选举中,有些农民竟明目张胆地破坏法纪、扰乱选举,有的是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有的是以金钱买卖选票贿赂选举,有的是以威胁、恫吓手段胁迫选举等。

不仅农民如此,农村干部的非制度化政治行为也很普遍。由于农村干部是政治职业者或半政治职业者,是农村政治中最活跃、最积极以及最具决定性的政治主体,所以他们的非制度化行为就更能说明中国农村政治的非制度化特征。

2.在干部产生和任免问题上的非制度化

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对乡镇人大和上级政府负双重责任。但是在实际中,乡镇政府主要干部一旦产生以后,就只对上级政府负责,几乎完全与乡镇人大没有任何关系。上级政府不与乡镇人大进行任何协商而任意撤换、调动乡镇干部的现象司空见惯。在村一级,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太子接班”,在不少地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位是在家庭内部传递的。另外,通过不正当的或是非法手段当选为农村干部,是在一些地区乡村两级干部的产生中共同存在的问题。我国农村目前普遍村民自治制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不少地方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却仍然指定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或用红头文件直接任免村委会干部。如海南省琼海市大路镇云满村。因16名党员联名推出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与镇领导心目中的人选不一致,大路镇委及派出所出动3辆汽车,镇委书记挂帅,把签名推荐候选人的部分选民连夜带走,以“企图村委会”的罪名对他们实行了变相拘禁。浙江省上虞市某镇于1998年12月19日竟用红头文件任免村委会主任:经镇党委研究决定,提名林炳华等16人为林岙村等村的村委会主任,建议卢兴尧等13人不再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还建议7个村的村委会主任改任主任助理。

3.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非制度化

这主要是农村干部的越权和滥用权力行为。农村干部中的越权和滥用权力行为相当普遍,有的已经到了非常可笑的地步,如镇委书记在光天化日之下竟然查封法庭,村组干部未按时到会竟遭到乡干部的草绳捆绑等等。

如1993年9月27日,河南省邓州市都司乡副乡长带计生助理、计生所副所长到付营村召开计生会。部分村组干部因忙于农活没有通知,计生助理和副所长竟指挥村支部书记用草绳把6名村组干部捆绑后带到村部,另一名也被传去关押,直到晚上10时左右才将7人陆续放回。再如1996年5月24日,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在校中学生银兰在自家的责任田育秧,却被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带到镇政府,不顾银兰的一再声明,强行在计生服务所对银兰作了B超孕检。次日晨,其母同村支书到镇政府评理时,又遭打脚踢。于是他们将镇政府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裁定,涌山镇政府向银兰赔礼道歉,并赔偿2679.22元。又如1998年9月8日,安徽省南陵县戴江镇党委书记王德贵要对早育两个月的农民进行治安拘留,因不符合规定而被乡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否决。于是他就宣布了一条镇党委意见,要求副镇长兼派出所所长许小宁立即调离,否则该乡就不要派出所了。

据江苏省南通市统计,该市某县级市自1994年以来共120起行政诉讼案,其中乡镇政府作为被告的有72件,占总数的60%。同时,作为被告的乡镇政府败诉率市达58%,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农民向法院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居然占多数,这充分说明了农村的基层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至于乡村干部违和国家有关文件和法律的规定,任意加重农民负担的事件就更是屡见不鲜了。当然更严重的是乡村干部私设公堂、乱用刑罚的惊人现象,近几年来,竟有一些农民被这样的“黑公堂”活活打死。总之,我国农村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非制度化现象相当普遍,这是农村干部政治行为非制度化的最主要的表现,也是判断我国农村政治制度化程度不高的一个最主要的依据。

4.在财务管理上的非制度化

由于我国农村政治和经济密切相关,乡村财务管理作为政府行为或基层自治组织的行为,直接涉及到农民的经济利益,影响农民的政治行为,所以也是中国农村的一个政治问题。乡村财务管理混乱在我国农村很多地方是很普遍的现象。它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财务活动不公开。耕地、鱼塘、店面、厂房等的承包活动不进行公开招标,村民委员会在农民群众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把这些集体生产资料承包了出去。收支账目不按期公布或根本不公布。第二,收支无计划,胡乱开支。一些村委会不搞财务收支预算,经常请客送礼,随意开支,形成花钱不知数、提留没有度的混乱状况,既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又为村干部的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三,账务混乱,不符合财务管理的要求。有的乡村账簿不全,有的甚至没有账,有的却有多套账。记账也不规范,有跳行跳页和涂改现象。有的地方财务审批没有专人管理,竟然同时多人有批改权。票据不规范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在多数的乡和村的账务中,都有白条入账。第四,贪污挪用,损公肥私。以上的财务不公开、收支无计划、账面混乱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为乡村干部的贪污挪用、损公肥私提供了便利条件。财务管理的非制度化经常会造成农民对干部的不满,容易产生干群矛盾。

可见,政治制度化建设在我国农村政治中还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这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致力进行的“法治”建设无疑是一个重大的障碍,对我国农村政治发展水平的提高无疑构成了一个严重的制约。因为政治发展不是别的,正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民主化程度和政治制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政治民主化和政治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没有制度化的政治民主是不能持久延续的,而政治制度化如果不是以民主为价值目标,它的存在将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我国农村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和政治发展的关键时期,政治制度化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针对我国农村当前较低的政治制度化状况加强分析和研究就成了我们的一个当务之急。

二、并不复杂的原因:“礼治”社会和集权体制的影响

要想深入分析我国农村政治的非制度化现象,恐怕首先应该研究为什么我国农村政治制度化水平不高,即到底是什么因素造成了我国农村的政治制度化水平不高呢?把一切需要解释的问题都归于文化上的差别似乎是一种省事的办法,但是结果往往就象什么也没有说一样;把所有的差别都推到经济发展水平上似乎是一种唯物主义的观点,但是片面的“经济决定论”除了什么也说不清之外,还让人感到分外地庸俗。对于当前中国农村政治的非制度化,我们最好还是找更直接的原因。

1.“礼治”社会的影响

费孝通先生把中国社会的特征归于“乡土本色”,而这“乡土中国”秩序的维持靠的是“礼治”的传统。当代中国尽管已经不同于费孝通先生当年所考察的中国,但是传统有它的延续性,尤其在中国的农村,礼治影响的痕迹依然清晰可见。

如果我们的分析仅仅停留到这里为止,那我们就陷入了上面所批判的“文化决定论”了。礼治因素对中国农村政治非制度化的影响并不是什么礼治的文化,而是体现在两个非常具体的方面。一是在礼治社会中社会权威对国家权威的消解;二是随着社会的变迁,当传统礼治的力量土崩瓦解时法治的权威却仍然没有确立。

礼治社会并不是无法无天的“无政府”状态,它也有自己的行为规范,换句话说,它也有自己的特定要求,所不同的是,它不是对现代意义的“政治制度化”的要求,而是对传统的“礼的统治”的要求。不论是对于传统的中国农村还是对当前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现代特征的中国农村来说,对于人们行为的规范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社会传统力量的礼的规范,二是来自于国家力量的政治和法的规范。

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对于农村来说,来自于传统力量的规范与来自于国家力量的规范不论是在内核上还是在外部特征上大体都是一致的,都是“礼的统治”,这两种规范力量其实是合而为一的。这并不是来自社会力量的规范趋同于来自于国家力量的规范,而是相反,是国家直接接纳了来自社会力量的规范,并把它上升为国家的规范(就此而言,在中国的封建社会,社会、家庭和个人并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国家的政治力量笼罩一切)。这些规范的共同特征在于维持一个上下尊卑有所区别的特权社会,在这样的特权社会中权势人物的个人偏好的作用就远远超过了国家的制度和法,因而按照今天现代政治的眼光来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的农村,其实整个中国古代的传统政治都是没有任何“政治制度化”的意识可言的。

在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支配农村人口行为规范的这两种力量便开始走向分野。因为国家和政府是一个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起点和推动者,因而来自国家的规范力量便开始偏离原来的标准而起用一套新的规范;但是农村相对却是国家政治的“边缘区域”,传统的规范力量仍然占居主导地位。所以从这个时刻开始,这两种不同的规范力量便开始在农村互相冲突和争夺支配权。这种冲突和斗争在中国农村已经进行了百年左右,迄今仍在继续。

不幸的是,在这种争夺支配地位的斗争中,来自传统的规范力量如果不是总是,那也是经常居于上风。在农村中,不论是对于社会范围内的事务还是对于国家范围内的事务,人们往往倾向于首先动用来自传统的规范力量进行规范。如在男女婚姻问题上,尽管婚姻自主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即将步入21世纪的中国农村仍然发生了自由恋爱的青年男女因辈份不同而被族人处死的悲惨事件。这是在社会事务范围内两种规范的冲突,在这种冲突中传统的力量获得了胜利。在国家事务的范围内,由于来自传统力量的规范一是本来就不能提供太多的标准,二是即使提出了规范标准,那也是与现代政治制度化的要求相距甚远、甚至相互冲突的。而在这种冲突中人们往往首先选择的却是来自传统的规范,因而不论是农民还是农村干部,他们在参与政治生活时表现出非制度化有特征就不足为奇了。

当然,在新中国已经建立五十多年之后,中国农村的情况要比以上所述复杂得多,尤其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这个变化就更大了。这就涉及到礼治社会对今天中国农村政治制度化水平影响的第二个方面了。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前的很长时期内礼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能提供一定的行为规范的话,那么今天它的这种能力已经大为下降了。改革的大潮逐渐动摇了农村传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但是当人们对旧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开始不屑一顾的时候,却发现并没有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能够深入人心。如果用一句话来简单地概括这种现象的话,那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不论是在社会事务的范围还是在国家事务的范围,传统的礼治秩序已经或正在走向崩溃,但是现代的法治原则却还未能确立。这就使得今天中国农村的各个政治行为主体在参与政治时呈现出更多无序的、非制度化的特征。

2.集权体制的后遗症

当近代中国开始走向现代化的时候,不仅来自传统的规范力量不断消解来自现代国家规范力量的影响,并且作为现代化的中心和推动者的国家也并未有意识地接受和推进现代政治的民主和制度化的观念。如果把辛亥革命视为中国全面走向现代化的标志的话,那么在退出中国大陆前仅仅完成了军事现代化,政治现代化只有其名而无其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显然更加注重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它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的民利,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更加充分地保障了广大人民基本人权的实现。但是在具体的政治体制的选择上,我们更强调的是用集中权力的办法保证效率,却较少从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而产生腐败的角度来设计我国的政治体制,来使我国政治生活更多一些权力制衡、更多一些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这就使得我国的政治体制在改革开放以前呈现出非常明显的集权化特征,这在实施政社合一的体制时期的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

体制是一个高度集权化的政治经济体制。是一个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为一体的组织体系,它兼具基层行政管理和社会生产管理的双重功能,又是农村基层社区组织。公社对基层乡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这套组织体系的突出特征是领导权力的高度集中统一。农村公共资源的支配权集中于自上而下、具有高度组织化程度与纪律性农村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对农村的一元化领导。在的结构中,公社党委和大队党支部是权力的实际掌握者。公社党委对全公社的工农商学兵、党政财文经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生产大队设有隶属于公社党委的党支部,生产队又设有隶属于党支部的党小组。在公社党委和生产大队党支部内,权力又高度集中于党的书记。当然,党组织并不亲自处理一切事务,与它并存的政府组织、军事组织和群众组织实际上是它的决议的执行机构。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形成了农村公共资源由下向上集中,由行政向党组织集中,由党组织向党组织负责人集中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系统。

在这种高度集权的体制下,人们的意志、要求和个性普遍遭到严重的压抑,干部已经习惯于在自己的“领地”内我行我素和命令他人,普通民众也已经习惯于服从长官意志。因而每一层次的长官的意志就成了左右这个体制的主导力量,成了决定这个体制运行效果的主要因素。所以在这种体制下,企图运用制度的力量来规范农村乃至全国各级干部的行为、使他们完全按照制度规定和程序来行事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也就是说,这样高度集权的体制不仅遏制了民主的发展,而且也是不可能产生政治制度化的;而更重要的是,这样的体制自身根本就没有进行民主程序建设和政治制度化建设的意识。

更为不幸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主传统和政治制度化传统的国度里,尤其是最为严重的农村地区,这种高度集权化的体制一下子就强化、延续了二十多年,它的影响可想而知。直到今天,不少的农村干部仍然按照体制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不少农民也仍然默认他们的工作方式。因此这种集权体制的后遗症更使得政治制度化在中国农村步履维艰。

由上可知,在当前中国农村,一方面,在来自社会的传统规范力量在消解和对抗着现代国家中心的规范力量,这两种规范力量的冲突制约着政治制度化在农村的实现;同时,在另一方面,来自现代国家中心的规范力量自身在很长的时期内由于旧的体制的影响作用,不仅不能有意识地推动政治制度化在农村的实现,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与政治制度化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尽管我国目前在党的领导下已经迈上了法治建设和政治制度化建设的轨道,但是旧的高度集权体制的影响仍然是存在的,在农村地区这种影响还是相当大的。这两大方面的因素使我国农村政治的制度化状况还不如人意,农村政治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非制度化现象。转三、农村政治制度化建设的突破口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进程中,政治制度化建设是一个基础。政治制度化不仅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一致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它与政治民主化也正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因而对于我国农村政治中的非制度化现象,我们不能等闲视之,而应该从促进我国农村长期发展和稳定、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高度深入研究,正确认识,并做好为之长期努力的准备。

从长远说,农村政治制度化的目标是要实现来自国家的规范力量在农村的归位,即在农村实现:凡属于政治领域的事务,人们遵循来自国家的行为规范;对于社会领域的事务,人们遵循来自社会传统力量的规范(当然,来自传统的规范也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而重建)。那么从当前来看,我们应该如何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的政治制度化建设呢?健全制度和法律当然很重要,但显然超出了我们在这里讨论问题的范围,因为政治制度化问题并不是制度和法制健全不健全的问题,而是人们是否遵循政治生活的制度和程序的问题。所以人的问题乃是政治制度化的关键所在。具体到当前我国的农村,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对我国农村居民进行政治社会化的问题。

政治制度论文范文第13篇

本文阐述了公正原则的地位和作用,探讨了政府制度的公正原则内容及实现途径。指出要让公平正义的思想成为政府制度行为的指导思想;加强行政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建设,建立赏善罚恶机制;要保证公正原则在政府制度建设过程中发挥作用;强化社会舆论和党群组织的监督;加强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

【关键词】

政治文明;政府制度;公正原则

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整个社会、国家的文明水平,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1 。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加强政府制度建设,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政府制度是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条件2 。一个国家的政府制度,总是同本国的根本性质和它社会经济基础即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政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中国的公共行政是社会主义的行政,对于它来说,最大的政治就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因此,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中政府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评判都应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因而政府制度的价值基础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提供社会公正。

一、公正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所谓公正,是指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公正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相联,并以此为基准,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适当安排合理分配,换句话来说:公正表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种基本的形式3 。

首先,坚持公正原则有助于实现政府制度的主导价值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切工作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水平。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作为政府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选择、评价政府行为的最终依据和标准。

其次,坚持公正原则有助于政府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繁荣并不必然自动导致社会稳定。从中国历史来看,严重的社会危机往往发生在经济繁荣时期;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不公平、不公正的增长可能突然因社会危机而停滞、衰退甚至崩溃。

再次,坚持公正原则有助于行政人员自主性的增强和自由的实现。公正原则一直是具有权威性的,必然会造成一个不得不服从的氛围,不仅不会牺牲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反而会大大增强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同时,行政人员的道德实践是自由的。行政人员能够把在他的行政行为中贯穿道德的内容作为职业的需要和生命的需要,作为他生活的一部分内容。

二、政府制度的公正原则

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中国,其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必须坚持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中国政府制度的公正原则在具体操作时表现为: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和整体利益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我国政府制度在制定和执行中以平等为原则。在政治上表现在:一是每位公民都有竞争公共职位的权利,公共权利面向全体社会开放。二是公共权利实行任期制和连任限制的制度。三是权利安排和运行过程中实现公开化原则,接受公民的普遍监督,并且有质询、罢免等纠错机制。四是公共权利不能私相接受,不能搞亲属继承。

第二,自由原则。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础性价值。自由是社会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完成某种行为的私人空间。在这个空间内避免受一切不合理限制。自由并非不受限制,因为在社会共同体中,绝对不受限制的自由必然会侵害他人的自由。自由只意味着免受不合理的限制。至于哪些限制是必要的、合理的,哪些限制是不必要的、不合理的,则要在具体的问题中进行分析。

第三,公平原则。公平是社会关系合理性的要求,是人们对不同的制度、行为与社会关系的价值判断。任何一个社会,在谋求稳定的社会秩序过程中,都要依赖于这个社会所广泛认同的公平原则的实现,只有在相对公平得到实现的前提下,社会才能避免动乱,居民才能安居乐业。

第四,整体利益原则。作为与个人利益根本不同的整体利益,它是社会或者人类整体存在发展的条件。没有这种整体利益,社会或者人类整体就不能存在发展,个人的生存发展也成了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整体利益原则就是强调人们应该承担起对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共同责任原则,它以维持人类社会的存在发展为内容4 。

三、政府制度的公正原则实现途径

政府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政府制度建设能否取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伟大任务能不能够顺利完成。政府制度伦理的首要原则是公正。在政治文明建设中,保证政府公正原则的实现应该坚持如下几方面:

第一,让公平正义的思想成为政府制度行为的指导思想。思想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为。政府指导思想在制度上和行为上影响着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行为取向。目前我们政府管理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将严重阻碍我国政府制度的建设,必须引入现代政府的指导思想,限制和清除旧的政府思想的不良影响,为政府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进一步加强行政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的建设,建立赏善罚恶机制。一个国家的行政伦理状况,除了取决于公务员的行政伦理道德素养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治理社会的内容、方式,以及公务员的管理体制是否完善。制度的伦理性、公正性、合理性是行政机关和公务员道德进步、符合行政伦理要求的根本前提和基础。行政伦理的制度化,就是将重要的伦理道德规范融入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和行为守则之中。制度伦理化,指各种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要符合行政伦理的要求,更加合理、公正。

第三,健全法律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保证公正原则在政府制度建设过程中发挥作用。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查处力度,可以加大官员的成本。同时减弱由于人治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后果。我们一方面需要加强廉政法规建设,另一方面必须建立独立的反腐机构,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政治制度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政协制度中国政治发展

我国的人民民主思想强调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宪法意义上享受管理国家的权力,主要体现的是人民观念。在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人民民利的实现还是相当有限的。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我们对人民当家作主(即实质民主)强调较多,对如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即程序民主)注意不够。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投票选举人民代表,人民代表通过表决决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的重大事项,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集中体现,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两种民主形式既是当今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基础,又决定了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走向。应该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的统一,但从实践模式看,前者注重于民主的结果,后者则侧重于民主的过程。因此,可以说人民政协的制度安排和政治实践,不仅弥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安排和实践上的不足,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要求,而且与世界民主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大趋势相一致,是侧重于程序民主的政治运作模式。

人民政协作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选择,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由于“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条件、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基本政治理念,共同决定了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选择必须以协商为价值偏好”,因此,协商(既是价值上又是技术上)是人民政协基本的程序选择。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载体的政治协商机制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排。

从具体内容看,这项制度安排又分为不同层次。一是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当然,宪法对人民政协的制度安排是肯定性规定,而不是操作层面的规定。二是中共中央文件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要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并且对协商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原则规定。三是政协章程和政协自己的文件、规定等,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了纲要性规定。四是地方各级党委贯彻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和地方政协的有关规定,在关于政治协商的内容和形式的有关表述上,与中共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的内容差别很小。

除了上述法律、文件、章程和规定等构成我国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基本制度安排外,近年来,各级政协还对与政治协商相关的工作作了具体的规定,如会议制度、提案工作条例等。在实践中,尽管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取得了不少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这些问题,既有协商程序的技术过程设计及与之相关的制度安排方面的,又有制度落实方面的。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政协自身的原因,又有政协之外的因素。其主要表现为:

政治协商的主体不明确。政协章程及其他有关政治协商的文件、规定中对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有大概的规定,但对政治协商的主体并没有直接的表述。根据政协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由中国共产党、各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因此,政治协商的主体应是组成政协的不同界别,具体履职者是代表不同界别的政协委员。但实际运作中,政治协商往往是代表本人的政协委员之间的协商,或者是代表政协的委员与代表政府的官员之间的协商,委员的界别角色没有凸现,委员与界别的关系不明确。

政治协商的内容比较模糊。尽管政协章程及其他有关政治协商的文件、规定对政治协商的内容作了规定,但具体内容的边界还是比较模糊,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一定的随意性。如“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重要的地方法规草案”、“重大问题”、“重要事务”等,对其“重要”、“重大”的把握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实践中,像“五年”规划这样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未主动提交到政协充分协商的事例也存在。

政治协商的形式和程序不够规范。应该说,政协章程及有关的文件、规定中,对“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的政治协商不仅制度安排比较周密,而且实际运作程序也比较规范,但其他形式的政治协商,其形式和程序都不够规范,实际运行的随意度较大,特别是根据派、人民团体的提议进行的政治协商,还缺少安排协商活动的协商机制。

政治协商的效果缺少合理评价。政治协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对重大问题、重要内容决策的必经程序,但实际运作中,对政治协商的效果却缺少应有的评价。如对协商过程中所提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往往以现场口头回复为主,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事后也没有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反馈。因此,如何从制度安排上保证政治协商的效果及对其作出合理评价,是推进政协政治协商的必然要求。

政治协商的制度效力有一定局限。近年来,全国政协对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人民政协对政治协商的制度安排对其政治协商的效力却存在局限性。在我国的政治架构中,严格地说,政协的章程、规定只能对政协自身发生效力,而不能对别的政治主体产生制约。政治协商往往牵涉到政府、人大和执政党,因此,政协的章程、规定对政治协商的效力自然就受到限制。当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和地方党委转发的有关落实政协的章程、规定等的文件,大大提升了有关政治协商的制度效力,但实际运作中也会受到各级干部的“政协意识”强弱的影响。

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对有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具有重要现实价值。但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有效展开,制约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从当代中国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实践模式看,应着重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和发展:

、明确协商政治主体在政协中的定位和作用。在人民政协中,中国共产党、各派、无党派人士和其他界别都是协商政治的主体,它们在政协组织中是以界别的形式出现的,要明确各界别在政协中的定位和作用,从制度安排上赋予各界别政治协商的权利和义务。

要推动组成政协的各界别有效组织化。制度是行为的规则,组织是行为的主体或角色。组织是具有共同目标的个人形成的集合。有效组织则是指该组织已形成实现其目标的理性的运作机制。有效组织的博弈有利于制度的形成和贯彻实施。在政协,有效组织是政协政治活动实现制度化和制度形成实施机制的关键。但目前组成政协的各界别的组织化水平较低,总体来看大多不是有效组织。各派界别和人民团体类界别虽然是组织,不过还不能称为有效组织。非人民团体类界别是某一方面委员的集合,不是组织,界别内部没有组织联系,不能发挥组织功能。因此,当前一要推进各派界别和人民团体类界别的组织化水平;二要对政协的界别设置作比较大的调整,使非人民团体类界别组织化,可以用新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公益团体、社区组织等,代替部分非人民团体类界别,这样做,既可使参加政协的各界别有效组织化,又可满足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政治需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2、建立确定协商内容的民主协商机制。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虽已比较规范,但对协商内容的确定却缺少规范的机制。现在会议形式的协商内容大多是由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各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很少有机会对协商什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做既没有充分调动非中共界别主体的积极性和作用,又影响了中国共产党主导作用的有效发挥,容易使协商变成通报会甚至工作布置会。协商内容应当通过双向甚至多向运行机制来确定,也就是在协商内容的确定上要充分体现政协的协商性特征。非中共界别主体毕竟代表和联系着多个界别的群众,而政协作为执政党与各界别之间协商议事的机构,在政治协商时,理应关注各界别群众的意愿与要求,把其中的重要问题作为确定协商内容的选择依据。

3、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形式和程序。尽管“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的政治协商的制度安排比较周密,实际运作程序比较规范,但专题议政会等形式要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诸如参与协商的界别和人员、协商内容的确定、协商进行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协商成果的处理及反馈等,都应当规范。尤其要关注的是,要积极探索根据“派、人民团体的提议”进行政治协商的问题,如果这方面能有所突破,必将促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有效发挥。

参加政协的各界别都要模范地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政治协商的各项规定。在制度安排上,不仅要保证参加政治协商的各界别有充分的准备时间、规范的运作程序,而且要对各界别有具体的要求,避免走过场,从形式和程序上保证协商的基本质量和效果。当前可以探索非中共界别参与政治协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使参加协商的各方最大限度地反映本界别广大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4、明确政协法律地位,增强政协制度效力。目前各级政协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参与协商国家和地方重大事务,政协委员的提案,相关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必须回复。政协与人大、政府、党委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应该说,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安排对政协政治协商的效力存在局限性,所以其作用的发挥义会受到种种内外因素的制约。因此,我们应该以“人民政协法”的形式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整个国家政治结构中的性质、地位和职能,并把“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政治协商原则法律化,克服政治协商过程中的随意性,从而增强政协的制度效力,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有效发挥具有法律保障。

政治制度论文范文第15篇

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理性的产物。2009年5月3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省级干部进修班结业典礼上的讲话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看守工作作为我国执法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也有相应的一席之地,探讨如何在看守工作中贯彻落实政治文明建设,对提高民警素质、保证执法质量、保障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都有现实意义。我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政治文明研究和政治文明建设将普及到社会政治生活的不同层面,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政治制度的创新,照亮人类政治发展的大道。一、 政治文明的涵义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的“政治文明”条目:政治文明,即“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实现程度。在人类历史上,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先进阶级,通过对社会革命改造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建立新的社会形态。在新的社会形态里,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社会政治统治,需要建立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状况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民主制度。在这些制度中,人们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权利实现程度相应获得新的提高,这就是政治文明进步。”通过对这段话的辨析,结合对历史上政治文明概念的变迁的考察,我们可以概括出政治文明涵义的基本要素:第一, 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 政治意识、制度文明和法治文明等只是政治文明的构成因素,不能代替政治文明;第三, 政治文明与政治文化有较多联系,但只有进步的政治文化才可称之为政治文明;第四, 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包括静态的进步成果和动态的进化过程两个层面,不能将之视为仅仅是过去的政治成果;第五, 政治文明是一个整体,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二、 政治文明的结构体系与看守工作研究对象政治文明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政治进步形态,是一个由不同部分构成的协调有序的政治系统。我们可以将政治文明化分为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部分。看守工作也可按研究对象来加以划分。从研究的主体对象(人)看;一类是我们的看守民警;一类是被监管的对象;从研究的客体对象(工作)看:看守所的工作可分公安行政和对监管对象的管理两类。下面,我将结合政治文明的结构体系,探讨看守所不同类型的对象所要达到的政治文明建设目标:1、 提升素质,实践政治意识文明建设政治之所以蕴含着文明,主要是因为政治是人类有意识的活动,而不是自然发生的。如前所述,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而这种进步状态首先表现为一种精神状态,其次才表现为制度和行为。有了这种精神意识,人们才去建立制度和规范,并运用这些制度和规范去约束人们的政治行为。因此,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必须充分认识到政治意识文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看守工作中政治意识文明建设的开展:我认为应该按照研究主体的不同,加以区分。对于看守民警(包括领导干部),我们应该运用政治思想教育、政治道德教育、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等手段,着重使之养成具有良好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动机、政治态度等四个方面的文明的政治心理;具备公平、公正、理性、权责一体为核心的政治道德。对于监管对象,我们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和法制教育,使之达到认罪服法,知法守法、积极改造的文明个体。2、规范看守工作,实现政治制度文明政治制度是政治意识的承载者,同时对政治行为进行有效规范。政治制度一旦建立就必然成为政治行为的约束者,而且它的作用也必须通过规范政治行为而体现出来。在看守工作的建章立制方面,近年推行的警务规范化建设可以说是对政治文明建设的富有成效的尝试,取得了较好成绩。我认为在制度文明建设方面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审慎原则。审慎就是负责任,是重分析而非规定。我们应该认识到一项制度不是把人的精力导向某一个单一目标的导管,也不能想象出一个多种用途的渠道来补救这一形象。一项制度实际上是一个活跃的事物,自行突入一个有各种相互作用的力量的领域,以复杂的形式和在不同程度上改造这些力量。因此,我们不能对后果的复杂性掉以 轻心,粗制滥造制度。(2) 制度建设的规制功能要合理、合法。政治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给政治生活和政治行为划定边界。对于看守所而言,任何制度只要是关于民警与监管对象或者是两类不同的工作的,就必然会涉及到权利义务的重新界定。由于在押人员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我们在制度建设时,首先要把握好权责规制的合法性,以确保制度不会侵犯客体的权益,具有长远性和可行性。其次,还应该从合理性方面加以考虑,不能出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欲望驱动,无视在押人员的合理要求。制度的建立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还要经得起公开的考验。(3)要寻找制衡措施。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博奕的结果,它体现了态势的均衡。在看守所内,这种均衡由于人员权利的不一,其均衡点是偏向于我们的民警这一方的。任何制度如果想长期存在,必然要有制衡,而不能依靠强力和机遇。看守所制度的制衡力来源于外界(人民群众和相关单位)和所内(在押人员)两方面,后者也就是赋予弱势群体对制度的监督权。3、 推进看守工作管理水平,表现政治行为文明在一定意义上讲,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还不算是政治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才是真正的政治文明。因为没有政治行为文明,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就会无从表现出来。政治行为文明的灵魂是有序。由于政治本身是“众人之事”,因而,任何形式的政治行为都会是一种群体行为活涉及群体的行为。而只要是群体行为,必然就会有一定的程序和规范。因此,有序可以称为政治行为文明之魂。在看守工作中,是否能保证监所秩序井然是衡量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而看守所工作的有序实际上秩序和自由的完美契合。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现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包括对因人员的不同性质而产生的不同层次权利的保护和对违反监所管理规定人员的依法处罚;二是对管理工作权限的明确,杜绝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现象。三、 如何通过看守工作实践政治文明我认为看守工作中实践政治文明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力度:1、法律素质是提升公民文明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对民警和在押人员普及法律教育。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然要求公民法律素质与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同步进行、同时提高。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一是依法治国要求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作为看守民警,不懂法不知法,何以当家作主?二是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在押人员法律知识贫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何谈起?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公民生产、生活、工作,处处遇法,事事有法,在押人员如果不知法,不具备法律素质,今后走向社会势必寸步难行。2、要对在押人员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看守所在押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1)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2)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3)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罪犯。第一类人员中,还包括部分一审被判处有罪,等待二审裁定的人员;同时判处徒刑的人员以其政治权利是否被剥夺,又可以再细分为两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我们应该认清这些关押对象权利层次的不同,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利。 当前在看守工作中,在押人员的有部分权益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已经萎缩:如(1)《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犯每日应当有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个别看守所由于场地限制,无法实现。(2)《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第二十六条规定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但对于关押期间,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权则没有明确规定,其原则似乎是“无病不理”。我认为应该参考正常公民每年对其进行一次身体检查,一方面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监所的安全。3、赋予在押人员意见表达权。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大自由或权利,我们可以简称为意见表达权。我国宪法很重视这六项权利,不仅如此,依据宪法 的规定,我国还制定了许多相关法律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看守所在押人员也是公民(即使被判处死刑,也没有剥夺其公民权),我们应承认他们有表达意见的权利,这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承认他们有意见及意见表达权,就是把人当人,而不是当成能发声但无意见的动物。赋予在押人员意见表达权对于改进我们的工作,防止腐败现象都有监督作用。4、慎用处罚权。对在押人员的处罚,《看守所条例》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监规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一种是构成犯罪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这里主要谈第一种,对违反监规的,处罚应该慎重,尤其是要合乎程序。条例中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该是有两道程序,对违反监规的,首先给予警告、训诫;当警告、训诫后,情节严重,经教不改的,再禁闭。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慎用处罚权,要按照程序走,不能逾越,一步就跳到禁闭。5、行政透明化。《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对此,我支队专门建立了相关的减刑假释细则,但无论是条例,还是细则,似乎都将这条规定视为公安内部的行政审批制度,没有较多地考虑已决罪犯的知情权。而这项制度一方面恰恰涉及到在押如人员自身的最大权益;另一方面对申报减假人员的资格评估,缺乏来自制度外的监督机制。一项行政制度是否合理,除了在制定时要客观、公正合理划分权责外,还需要在执行时有透明的环境和来自制度外的监督制约,才能逐渐完善。参考资料1、[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 《新宪政论》2、[德]克劳塞维茨 《论战争》3、[美]汉米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3、虞崇胜 《政治文明论》4、应松年《依法行政十讲》 5、范振雄: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6、范忠信:生存权、意见表达权与人权7、洪艳蓉:现代法制中的弱者保护 8、张 方:法律素质是公民素质的基本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