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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论文范文

职业打假论文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职业打假” 商事审判思维 消费者

“知假买假”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一直是法学界与实务界的争论热点。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Q等法律出台,惩罚性赔偿理念在我国日益深入人心,社会上职业打假人规模有增无减。职业打假是指商事主体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对此“职业”的功过是非,不论是对其产生原因还是司法考量的剖析都是此消彼长,许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经济法领域的法规和法理来评议此现象,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职业打假没有被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职业的知假买假也应得到惩罚性赔偿保护。随着我国商事法律相关理论和实务的深入研究,为本文从“商事审判”思维的角度重新对“职业打假”这一行为或社会现象的分析提供了养料。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我们分析“职业打假”,是对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有益谏言。

对“职业打假”两个问题需要我们剖析,第一是法院在认定被打假方(制假售假方)是否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向职业打假者进行假一赔一;第二是职业打假行为是否为合法的商事行为,以打假为主的营业收入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职业打假人应当得到“假一赔一”的赔偿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至今的十六年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职业打假案件时的思维也有了变化。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显现出了差别。

1.上海市法院曾对“职业打假”叫停。上海市法院在审理“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赔偿案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同时,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消费者存在“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行为的,则应认定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可以适用“退一赔一”。上海市法院所作出的该审判指导,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有来自消费者的高质疑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究竟在保护谁?”“职业打假也是维权”等。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则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从立法程序来说,地方机构无权对法律中的“消费者”内涵和外延作出限制性解释。也就是说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购买商品用于投入再生产的不属于消费者外,其他的都应属于消费者。?/p>

我们认为上海市法院之所以作出叫停“职业打假”的规定,有来自司法实务的原因:在此之前,上海法院受理过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七成是职业打假人士或是其消费者诉讼的情形。法院也曾针对个案采取列“黑名单”,对职业打假人士的不予立案的做法。从立法目的角度看,法院认为不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是为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所以主张赔偿请求权的也必须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士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消费者的定义,即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p>

法院在商事审判思维指导下审理“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案件时,应该有一种思维立场上的调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了十六年,消费者维权意识可以说是日益加强,与消费者保护意识同时得到加强的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在本例中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主)的法律地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众所周知在我国当下市场中,起着最为基础和重要地位的市场主体是企业法人,其中最广泛的形式是公司法人。这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商事主体的市场经济纠纷时需考虑到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所具有的经营性和营利性。

2.在北京,“职业打假”也是消费维权。2009年,北京法院首次正式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北京石景山法院《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这是石景山法院自2006年起,每年消费维权类案件增长的幅度都高达200%。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原告主体是职业打假人或案件人为职业打假人的,所占比例达到6成以上。?/p>

3.在了解到上海和北京在相隔五年时间间审判思路的改变,我们认为2009年北京法院的审判精神是与时俱进,具有深刻价值的。法律在保护尊重和保护商主体的营利性时,对其符合法律要件的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在大多数情形下是从经营家(商主体)处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的。我们承认在199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时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因为他们相对于经营者是弱势地位,得出这一价值判断的逻辑应该至少不偏离对经济实力的考虑: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和营利性,法律要求对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有欺诈情形时负有不限于“填平”的赔偿责任,而是适用多一倍或数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一立法考量也是包括对经营者自身利益的:一是经营者负担的起;二是对破环市场经济秩序的欺诈行为进行遏制和惩罚;三是对势单力薄的消费者的利益给予实质公正的保护。这一逻辑在1995年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阶段是顺理成章的;其次,在今天我们看经营者(主要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市场活动中的优势地位不减反增,除了由于部分经营者自身经济实力的提升外,越来越多的商法细则出台对商事主体的盈利性倾向保护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这种背景下,不论从经营者(商主体)手中购买或获得服务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不明知是假货而购买)还是明知道是假货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而购买的消费者,亦或是以打假为职业、以赔偿为主要营业收入的商主体,只要经营者是可能从经营中获利的,那么法律在保护其营利性的同时,对其符合法律要件的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 偿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商事审判思维是非常重要的,这是真正对市场经济发展大有裨益的司法导向。否则按照上海市法院“不疏反堵”的审判思路不仅是狭隘的,也不是解决长久问题的良计,难以服众,社会上反对的声音也是在意料之中的了。

二、“职业打假”是合法的商事行为,其合法的经营利益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

(一)打假作为商主体的经营范围不在法律法规所命令禁止之列

依据我国公司法理的相关精神,商行为不能背离营利性的固有属性,否则无异于缺失了“商”的性质。尽管一些职业打假人士被赞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净化社会风气的战士,但这都不影响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商行为定性。同时依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只要商事主体与他人签订的商事合同不具备法定的无效事由,没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即使一般性地超越了经营范围,也属于有效合同。?U依据换句话说“像王海一样的职业打假人有没有这样的权利,使自己的打假行为成为像生产和销售商品一样的商业行为?遏制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假冒伪劣和不安全商品是不是仅仅是一项执法权?”我们认为在当下的社会和法律环境下,可以做出肯定的回答。

(二)从事职业打假行为的商事主体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商法对于商事主体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最先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体现的是《公司法》,?笊淌轮魈宀唤鼋鲆啥睦嬗米畲蠡苟杂肷讨魈褰灰椎睦婀叵等说睦娓河性鹑巍K淙环ㄌ踔猩缁嵩鹑蔚墓娑ū恍矶嘌д吆褪滴窠缛耸砍晌男源笥谑涤眯裕渲辽僮魑恢址杉壑档枷蚩嘉嗣撬鲜丁6淌轮魈灞椴忌缁峋霉叵档母鞲隽煊颍毕虏煌木昧煊蚨陨淌轮魈宓纳缁嵩鹑我蟮南质敌杂肫惹行杂兴钜臁?ldquo;职业打假”得到消费者高呼声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肯定其在打击假冒伪劣、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可以说,由于“职业打假”一端关乎消费者的消费利益,一端又系着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利益,其一举一动的敏感性可想而知。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职业打假” 商事审判思维 消费者

    “知假买假”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一直是法学界与实务界的争论热点。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Q等法律出台,惩罚性赔偿理念在我国日益深入人心,社会上职业打假人规模有增无减。职业打假是指商事主体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对此“职业”的功过是非,不论是对其产生原因还是司法考量的剖析都是此消彼长,许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经济法领域的法规和法理来评议此现象,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职业打假没有被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职业的知假买假也应得到惩罚性赔偿保护。随着我国商事法律相关理论和实务的深入研究,为本文从“商事审判”思维的角度重新对“职业打假”这一行为或社会现象的分析提供了养料。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我们分析“职业打假”,是对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有益谏言。

    对“职业打假”两个问题需要我们剖析,第一是法院在认定被打假方(制假售假方)是否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向职业打假者进行假一赔一;第二是职业打假行为是否为合法的商事行为,以打假为主的营业收入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职业打假人应当得到“假一赔一”的赔偿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至今的十六年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职业打假案件时的思维也有了变化。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显现出了差别。

    1.上海市法院曾对“职业打假”叫停。上海市法院在审理“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赔偿案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同时,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消费者存在“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行为的,则应认定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可以适用“退一赔一”。上海市法院所作出的该审判指导,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有来自消费者的高质疑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究竟在保护谁?”“职业打假也是维权”等。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则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从立法程序来说,地方机构无权对法律中的“消费者”内涵和外延作出限制性解释。也就是说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购买商品用于投入再生产的不属于消费者外,其他的都应属于消费者。?/p>

    我们认为上海市法院之所以作出叫停“职业打假”的规定,有来自司法实务的原因:在此之前,上海法院受理过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七成是职业打假人士或是其消费者诉讼的情形。法院也曾针对个案采取列“黑名单”,对职业打假人士的起诉不予立案的做法。从立法目的角度看,法院认为不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是为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所以主张赔偿请求权的也必须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士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消费者的定义,即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p>

    法院在商事审判思维指导下审理“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案件时,应该有一种思维立场上的调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了十六年,消费者维权意识可以说是日益加强,与消费者保护意识同时得到加强的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在本例中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主)的法律地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众所周知在我国当下市场中,起着最为基础和重要地位的市场主体是企业法人,其中最广泛的形式是公司法人。这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商事主体的市场经济纠纷时需考虑到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所具有的经营性和营利性。

    2.在北京,“职业打假”也是消费维权。2009年,北京法院首次正式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北京石景山法院《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这是石景山法院自2006年起,每年消费维权类案件增长的幅度都高达200%。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原告主体是职业打假人或案件人为职业打假人的,所占比例达到6成以上。?/p>

    3.在了解到上海和北京在相隔五年时间间审判思路的改变,我们认为2009年北京法院的审判精神是与时俱进,具有深刻价值的。法律在保护尊重和保护商主体的营利性时,对其符合法律要件的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在大多数情形下是从经营家(商主体)处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的。我们承认在199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时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因为他们相对于经营者是弱势地位,得出这一价值判断的逻辑应该至少不偏离对经济实力的考虑: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和营利性,法律要求对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有欺诈情形时负有不限于“填平”的赔偿责任,而是适用多一倍或数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一立法考量也是包括对经营者自身利益的:一是经营者负担的起;二是对破环市场经济秩序的欺诈行为进行遏制和惩罚;三是对势单力薄的消费者的利益给予实质公正的保护。这一逻辑在1995年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阶段是顺理成章的;其次,在今天我们看经营者(主要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市场活动中的优势地位不减反增,除了由于部分经营者自身经济实力的提升外,越来越多的商法细则出台对商事主体的盈利性倾向保护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这种背景下,不论从经营者(商主体)手中购买或获得服务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不明知是假货而购买)还是明知道是假货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而购买的消费者,亦或是以打假为职业、以赔偿为主要营业收入的商主体,只要经营者是可能从经营中获利的,那么法律在保护其营利性的同时,对其符合法律要件的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商事审判思维是非常重要的,这是真正对市场经济发展大有裨益的司法导向。否则按照上海市法院“不疏反堵”的审判思路不仅是狭隘的,也不是解决长久问题的良计,难以服众,社会上反对的声音也是在意料之中的了。

    二、“职业打假”是合法的商事行为,其合法的经营利益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

    (一)打假作为商主体的经营范围不在法律法规所命令禁止之列

    依据我国公司法理的相关精神,商行为不能背离营利性的固有属性,否则无异于缺失了“商”的性质。尽管一些职业打假人士被赞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净化社会风气的战士,但这都不影响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商行为定性。同时依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只要商事主体与他人签订的商事合同不具备法定的无效事由,没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即使一般性地超越了经营范围,也属于有效合同。?U依据换句话说“像王海一样的职业打假人有没有这样的权利,使自己的打假行为成为像生产和销售商品一样的商业行为?遏制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假冒伪劣和不安全商品是不是仅仅是一项执法权?”我们认为在当下的社会和法律环境下,可以做出肯定的回答。

    (二)从事职业打假行为的商事主体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商法对于商事主体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最先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体现的是《公司法》,?笊淌轮魈宀唤鼋鲆啥睦嬗米畲蠡苟杂肷讨魈褰灰椎睦婀叵等说睦娓河性鹑巍K淙环ㄌ踔猩缁嵩鹑蔚墓娑ū恍矶嘌д吆褪滴窠缛耸砍晌男源笥谑涤眯裕渲辽僮魑恢址杉壑档枷蚩嘉嗣撬鲜丁6淌轮魈灞椴忌缁峋霉叵档母鞲隽煊颍毕虏煌木昧煊蚨陨淌轮魈宓纳缁嵩鹑我蟮南质敌杂肫惹行杂兴钜臁?ldquo;职业打假”得到消费者高呼声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肯定其在打击假冒伪劣、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可以说,由于“职业打假”一端关乎消费者的消费利益,一端又系着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利益,其一举一动的敏感性可想而知。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3篇

[观点摘要]

 什么是法律上的“假”和“知假买假”,必须依证据规则认定

 《消法》关于“消费者”定义的缺陷导致“消费者”理解的误区

 《消法》49条惩罚性赔偿作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救济应进一步完善

 职业打假是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的表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随着《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公布和讨论,“知假买假”应否受《消法》保护的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论,但法律上的“知假买假”和消费者的概念及其认定,职业打假,以及《消法》49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等问题仍未澄清。2002年7月25日《南方周末》又刊登了对我国民法专家梁慧星教授的专访-《知假买假打假者不受〈消法〉保护》一文(以下简称《知》文),对该文提出“应建立真正的政府悬赏打假制度,以及由消协代表受损的消费者去法院起诉的求偿权转让制度”的建议我们表示赞同,但以此排除不合法的“知假买假”,以及知假买假打假者不受《消法》保护的观点,笔者不能苟同。作为消费者维权的法律工作者,笔者有必要表明自己的立场:疑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依法索赔并实施社会监督应受《消法》保护,由此撰文参与讨论并与梁慧星教授商榷。

《知》文中知假买假打假者不受《消法》保护的主要观点有二:一是“知假买假”打假者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不是《消法》所称的消费者,因此,不受《消法》保护。而如何认定“为了生活消费需要”,除购买商品数量是考虑因素外,应以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即以“经验法则”综合考量,法官全凭内心判断,无需举证。二是以“知假买假”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不符合《消法》49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并以《消法》立法者的身份指出:当初起草《消法》时根本没想到有人会利用“退一赔一”去牟利。为此,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对此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知假买假”是证据规则缺失的误区。

什么是消费市场中的“假”,笔者认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假”是指经营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广义上“假”通常又称假冒伪劣,除指狭义上的假之外,还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商标、专利、作品、产品名称、包装、装璜、厂名、厂址、原产地和质量认证标志等欺诈经营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简言之,经济法意义上的“假”实质是产品不合格或违法经营行为。而并非《知》文中所称的产品瑕疵。在法律上,“假”与“瑕疵”既有质的区别,又有量的区别,二者不能混淆。鉴于职业打假活动涉及《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诸多领域,本文仅就职业打假者以个人身份疑假买假,并依《消法》双倍索赔的行为进行探讨。

如何认定某商品有“假”,涉及到产品质量的技术问题和违法经营的认定,是公法问题,并非消费者认识问题,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应由质量检验部门及其它主管机关经调查取证或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即由法定的主体依法定的程序做出的有假结论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才能成为知假和打假的依据。而消费者凭肉眼观察和经验判断对商品品质的怀疑只能是疑假,况且怀疑商品有假的心理活动又怎么能成为“知假”的证据呢?在假货泛滥、欺诈横行的市场中,消费者为了生存疑假买假也是无奈的选择。

而当疑假者买到疑假商品后,向法定部门申请调查或鉴定确认有假后,再次买到与此假货相同种类、规格(型号)的商品后,也不是知假买假。因为,再次买到的商品的真假还需依法鉴定或调查取证,不能以此物为假推断出此物的种类物为假,理由是,它们之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疑假买假者的再次购买行为仍具有较大风险,不同于质检部门的合法抽检。如果知此物有假而购买其同种类的彼物经依法确认为假,只能说明经营者的假货比例太高或根本没有真货!

之所以把“假”混同于凭肉眼观察和经验判断的“瑕疵”,并产生“知假买假”的错误逻辑,其根源是民事法律实体证据规范和诉讼证据规则的缺失。而依诉讼证据法原理,“知假买假”是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证明其成立与否必须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这里,证据(或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并不是同一概念,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把待证的“知假”这样的证明对象不经证明程序而直接当作已知的证据事实,必然会掉进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泥潭,导致事实认定的错误。

二、《消法》对“消费者”的定义的缺陷是导致“消费者”认定的误区。

依据《消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认定消费者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这个限定词的含义和作用,即“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是把《消法》调整的范围限定于生活消费,还是把消费目的或动机作为认定消费者的主观要件。笔者持限定说,《知》文的观点采主观要件说,而主观要件说的错误在于以下几个悖论:

(一)、如“知假买假”者因购买动机不符“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不是消费者,但还可依使用者的身份成为消费者。

(二)、“经验法则”结合数量考量因素、或以双倍索赔的结果推定消费目的或动机,实质是主观臆断,由果索因、滥用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因为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合同自由的权利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人包括法官都无权干涉或侵犯。

(三)、法律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实质是一种行为规范,不同于道德是用来规范人们的思想意识和内心世界。主观要件说正是把立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准则披上法律的外衣强加给消费者,成为消费者头上的紧箍咒,使法律代替道德规范人们的思想动机,而这样的法律规范因违背法理而不成为法治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误入道德入法的歧途。

(四)、主观要件说在商业活动中没有必要也无法操作。在当今众多消费品已进入买方市场形势下,经营者如有义务审查消费者的动机或目的,或限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不仅侵犯消费者的消费自由,破坏了市场交易的秩序,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经营者自己必然关门倒闭!难道卖菜刀、农药的经营者有必要充当警察审查消费者是否用于杀人目的吗?果真如此,则是市场经济的倒退、人权和法治的悲哀!

无论从《消法》立法宗旨,还是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认定消费者应以“限定说”为准。泰国1979年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从卖主或从生产经营者那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人。”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消费者的定义是:“为了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是:“消费者是区别于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而言的,它包括购买、使用、维护以及处理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日本2000年4月颁布的《消费契约法》规定:“本法所称‘消费者’仅指个人(从事经营或为经营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场合除外)”。可见,“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是为了把生活消费同生产消费,把消费者同经营者区别开来,把《消法》调整的范围限定于生活消费。正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在立法草案说明中所指出的,“本草案限定于个人生活消费……而生产消费、单位消费则不纳入本法调整的范围。”

正是《消法》第2条对消费者的定义使用“生活消费”一词的产生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采用“为了……需要”的构词形式造成“主观要件说”的误区,因法官和学者的任意解释,导致“知假买假”不受《消法》保护的谬论和错案。

三、《消法》49条立法宗旨和职业打假评价的误区

梁慧星教授在《知》文中一再坦言:“《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以经济利益调动受欺诈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根本没想到有人会利用这条去牟利,在经营者、消费者之外竟出现了一个职业打假者……要是任由‘知假买假’式的职业打假阶层一味发展下去,就会形成一个游离于公权和私权之外的,以打假为业的牟利行业,就眼前和局部看可能有利,就长远和全局看很可能有害。”曾极力主张《消法》49条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梁教授如今却对该制度在合同责任中适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产生动摇,其否定职业打假的初衷也是担心职业打假的滥用会造成法律秩序破坏,可谓用心良苦。

而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消费者维权的利器,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方式。因为制假售假和欺诈不仅是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问题,而且是经营者利用缔约和履约中的优势地位牟取交易关系中的不正当利益,正是对公平交易秩序的破坏,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犯。而消费者权益作为每个自然人(公民)的生存权利,理应成为宪法范畴的基本权利(或基本人权),且消费者处于市场交易中经济技术和信息上的弱者,不仅承受着产品和服务的技术风险,而且还面临着市场信用的风险,理因得到宪法和法律更严格的保护。与其说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消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如说是侵犯消费者人权的特殊救济,从这种意义上讲,这与人身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

现在,我们需要讨论的不是职业打假的“意外”出现或商品房买卖的特殊性,是否造成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宗旨的变化,即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责任中适用的合理性问题,而是《消法》49条惩罚力度不足以使欺诈经营者倾家荡产,赔偿额的计算过于简单不易操作,会使法院遭遇公平原则的谴责。如何完善《消法》49条,笔者倒是赞同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的观点:原则上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乘以行为责任的几率(如投诉率)的倒数支付赔偿金,具体数额由法院确定。法院在确定责任几率时可以调查数据。对于证明恶意误导或欺骗行为,应适当加大惩罚性赔偿的计算系数。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职业性;消费者;知假买假;欺诈

2016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事实条例(征求意见稿)》,引发了热议。在其第二条规定:“消M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此条例一出,知假买假者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再次引发人们的广泛讨论。自1998年王海向法院所购电话台灯不符合王佳强制性规定,要求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后,对于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定性问题的争论就未曾停止过。

一、知假买假的定义

目前,我国理论研究领域对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定性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知假买假”的含义,有不少学者给出了如下定义:“为了依据《消法》的赔偿规定获取赔偿,而在明知经营者所经营的是假货,仍然购买而且还大量购买的行为。”但是这个概念显然不够严谨。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知假买假,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较为合适:其一为疑假买假;其二为职业打假。对于商品是否为假冒伪劣商品其实普通消费者是缺乏足够证明能力的,在购买过程中也是采取将信将疑的态度进行的,将此类人称呼为“疑假买假者”似乎更为合适。而第二种情形中的职业打假人则更为强调其组织性、长期性的特点。职业打假人通常有能力证明所购商品为不合格商品,即知假买假。而且,职业打假人通常进行的消费维权诉讼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并具有以打假为业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够被证明具有营利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法院是持反对态度的。但实际上对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很难被证明的,对于购买者主观意图的推测是很容易进入“主观入罪”的。证明“营利目的”的途径无非是:第一,购买数量超过自用的合理范畴;第二,多次举报,反复诉讼。但在《浙江办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因提供伪劣商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数量过多为由免责。”可见,以数量并不足够作为营利目的判断依据,证明“购买者购买目的来否认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的资格”在现实中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

二、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保护”由法条可知,能够被认定为消费者的应当符合以下情形:第一,商品购买者;第二,商品使用者;第三,服务接受者。而这三类主体被认定为消费者都应当还具备“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购买”的生活目的。

三、消费者应否为消费者的各方观点

对于知假买假者应否被认定为消费者,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理论界对其的争论却从未停止过。各方观点大致可分为两派的观点,一派反对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消费者,给出的理由大致如下:第一,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不符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不是出于生活目的;第二,知假买假过程中没有欺诈;第三,知假买假者并不存在实质上的损失,“无损害,不赔偿”;第四,知假买假有违消法的立法精神。而支持的一方则给出了不同的观点:第一,知假买假有利于打击制假售假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第二,知假买假者也有经济损失;第三,有效保护知假买假者,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知假买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在工业化生产的今天,消费者从产品的包装、外观等,知悉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是否为合格商品已经十分困难。相应的,消费者要证明自己所购买的商品为不合格产品的成本也会相应的增加。在现行市场监管尚不完善的今天,一味的禁止知假买假的存在只会是阻碍消费维权,纵容商家的制假售假行为。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应当加强的是市场监管而并非允许知假买假合法化。但事实上,公力执法与私立执法之间的界限并非是绝对的。如果私力执行的成本更低,刺激更大,效率更高,负面影响不大,那么私力途径就应该被考虑。此外,购买的购买意图并非法律规定的判断消费者的实质要件。因此,“只要经营者卖了假货,不管购买者的购买意图为何,只要购买者客观上购买了假冒伪劣生活消费品,经营者即构成了欺诈。”事实上,认定知假买假者是否有损失,应当以购买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与伪劣商品实际的差额作为购买者的损失,而不能认为商家将商品的价款退还,购买者就不存在损失。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等成本,如果商家在被发现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时仅需将商品价款退还则将很大程度上损害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是一种社会本位。

四、结语

知假买假作为一种社会现状。知假买假的产生是基于我国市场监管缺失,公权力力量弱小,消费欺诈行为大量存在。知假买假行为也会有其自身的弊端,此时就需要我们做一个价值判断,大量的市场监管投入与购买者自发的维权孰轻孰重?

参考文献:

[1]付娟娟.知假买假案件的法律思考.[J],2011

[2]董文军.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戒性赔偿.[j].当代法学,2006.

[3]米健.知假买假者不该保护[J].法制日报.

[4]王应虎.知假买假者行为适应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思考.[J].中国法学,2003.

[5]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5篇

在十几年的打假活动中,黄勇一直站在风口浪尖,如今身陷囹圄,令人瞠目结舌――

风云突变,

职业打假人遭逮捕

2010年8月19日是“成都打假第一人”黄勇45岁的生日,他家里洋溢着喜庆祥和的气氛。

上午,黄勇的妻子去美容院做美容;6岁的女儿在客厅沙发上津津有味地看着电视;黄勇则在电脑前忙碌着。为了打假,他专门建立“刘江说法网”,作为他打假的重要阵地。黄勇计划等妻子回来,一家人就去订生日蛋糕,下午去新华公园的游乐场游玩,晚上再去饭店吃饭。

11时许,门外响起一阵“咚咚咚”的敲门声。黄勇打开门,门外几名着便装的男子亮明警察身份。考虑到女儿在客厅,刘江和来人进入卧室交谈。不一会,黄勇给妻子打电话,让她赶紧回家。

下午2时许,黄勇将女儿托付给亲戚照料,自己和妻子跟随警方回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当日,两人被刑事拘留。次日下午3时许,黄勇夫妇被重庆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带往万州。

“打假英雄”突然被警方刑拘,此事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黄勇此次被捕同他在重庆万州区对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有关。

2009年3月,黄勇向万州区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举报万州电视台违法虚假广告。一个月之后,黄勇带着根据电视广告宣传购买的药品,再次去万州进行第二次举报。

黄勇举报后,有关部门对电视台的虚假广告播出展开调查,责令电视台停止虚假广告。随后,电视台医药品广告承包人王某联系黄勇,赔了几千元钱给他。2010年5月,黄勇发现万州电视台又在播出类似的广告,便给万州电视台发了一份声明函,限该台3日内给钱,否则他将继续举报。6月,广告承包人王某再次付给黄勇几千元。

2010年6月,万州区公安局接到举报,称黄勇等人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勒索钱财。7月10日,警方立案侦查。8月19日,黄勇被刑拘,9月23日被逮捕。

黄勇在“打假江湖”摸爬滚打十多年,堪称身经百战,经验丰富,没想到却“折戟”万州。

黄勇出生于1965年,少时父母双亡。由于缺少父母照顾和管教,他经常饥一顿饱一顿。左右邻居看他实在可怜,就给他一顿饭吃;有时,实在饿得难受,他就只好四处去偷。渐渐地,黄勇开始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打交道,由此误入歧途。初中还没有毕业,他便因盗窃罪三进三出监狱。经历几次铁窗生涯,黄勇终于洗心革面,由于在狱中表现良好,被减刑4年提前释放。

1995年的一天,黄勇在成都安顺桥一家烟店买了一条香烟,到家拆开一看,烟已经严重发霉。他跑去跟店家理论,并要求去工商局解决问题。店家自知理亏,不想将事闹大。经双方私下协商,黄勇获得店家2000元的赔偿。正是这次偶然的维权经历,让黄勇受到启发。从此,他化名刘江,走上职业打假之路。

混迹江湖,

打假斗士转战全国

1996年,黄勇主要针对性病游医、假药等进行打假索赔,随后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对成都各大商场、药店售卖的假冒伪劣化妆品、灯具、走私家电和药品以及保健品进行打假。短短几年里,他打假超过五百次。渐渐地,黄勇出名了,获得“成都打假第一人”的称号。

1997年下半年,成都某商场专柜用仅值几十元的装饰首饰,冒充价值千余元的24K黄金首饰出售。黄勇和同伴多次来到该专柜,每次买下千余元的首饰时,都将他们与售货员的对话录音,留作证据。随后,他们将首饰拿去鉴定,再向商家出示权威机构的鉴定证明,据此索赔。一般一次可获赔几千元。

一次,黄勇等人在一家商场发现一个假货专柜,买了一批货后上门索赔。谁知专柜老板对他们不理不睬。于是,黄勇让人将买来的假货摆在商场门口,自己头戴“讨还公道”的标语,身披“××卖假货”的条幅站于一旁,引来许多人围观。黄勇等人向路人讲述该专柜售假情况。专柜老板最后只得恭恭敬敬地将黄勇请进柜台,给予赔偿。

纵观黄勇的职业打假之路,有风光无限的一面,也有暗无天日的一面。

2000年2月的一天,黄勇与5个“同行”来到成都春熙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上午,他们称在该商场购买的洗发、护发用品没有卫生部门的批准文号,要求商场给个说法。商场认为他们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拒绝其索赔要求。黄勇掏出事先准备好的黄带子扎在额头上,举起维权标语在商场内向顾客高喊“这家商场卖假货”,并辱骂商场经理,还撞翻商场部分商品。商场方对此过程进行录像,在劝说无效后报警。随后,黄勇被行政拘留15天,在拘留所里度过一个“难忘”的春节。

在拘留所里,黄勇回首自己多年的打假经历,终于明白,打假需要专业知识,更需要熟知法律。此后,他开始研读各种法律书籍。他家里的储藏室里全是广告法、药品管理法、消法等专业书籍,甚至有国外有关打假的书籍,卫生部、质检总局等政府部门的标准等。

2002年,黄勇扩大打假领域,对假冒太阳镜、表带、钢笔、电池等购买索赔均获成功。2003年,他对昆明“健之佳”销售的假冒产品购买索赔成功,引发当地行业整顿。2005年起,黄勇针对媒体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

在黄勇打假的这些年里,人们对职业打假人的作为褒贬不一。一方面,黄勇获得众多舆论的支持,许多人认为职业打假人对净化市场起到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许多人一直质疑他的打假行为和动机,认为职业打假不宜过分提倡,他们以公益为口号,索赔要钱,以此敛财。

对于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理论界存在争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并无统一做法,而是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2003年,黄勇状告成都“不老酒”。法院认为,黄勇购酒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索赔或监督,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并且他购买后并未饮用,没有造成任何损坏后果,无损害即无赔偿,因此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另外,黄勇在打假过程中动辄索赔十余倍,以至于有些卖假货的老板指责他是在敲诈。一次,他在打击贩卖性保健用品时,被一个老板抢去证据,又被数十人围攻,黄勇报了警。在派出所,商家认为他是在敲诈,黄勇认为自己是在依法索赔。派出所警方随后将此事移交至工商所。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只支持黄勇1+1索赔,不支持他的巨额索赔。

2008年起,黄勇招募几名员工,先后赴重庆、云南、贵州、湖北、江西、山东等地,对县、市、区级电视台的虚假广告进行监测,打假索赔。他的打假行为由当初的单枪匹马,转变成“公司化”运作模式。随着黄勇打假索赔方向方式的转变,他自身的命运也悄悄发生变化。

踏入雷区,

游离于索赔与敲诈之间

经查,2008年6月,黄勇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的广告业务中普遍存在夸大疗效、名人或患者代言等方面的现象。他认为这种现象是虚假广告、坑害群众的违法行为,于是以此为把柄向各电视台索取钱财。

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黄勇等人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共向河南、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及重庆等省市的三百多家各级电视台,索取资金多达两百三十多万元。

重庆一家电视台被黄勇举报后,广告一直停播,不得不跟黄勇联系。黄勇说:“我派了两个兄弟在你们那边,食宿都要花钱,我们公司要运转,我还要赚点钱。”

这家电视台称:“我们不愿意给钱,还不如把钱拿去交罚款。”黄勇说:“你交罚款没用,我会一直举报。”电视台无奈,给了黄勇8000元钱。

2010年5月,黄勇又打电话到这家电视台:“一年又到了哟,你们给钱,我就不举报了。”该电视台早就领教过黄勇的厉害,当年5月25日,又付给黄勇5000元钱。

黄勇总结出一套自己的“索赔模式”。他和员工到全国各地电视台刻录电视台的广告内容,再用书面方式指出广告中的违法行为,接下来再分两步走。

第一步,是没有与黄勇打过交道的电视台。黄勇在“刘江说法网”制作出电视台的违法行为举报信,然后寄给当地工商、药监等主管部门,要求这些部门查处电视台的违法行为。

他说:“过后,电视台一般都会与我联系,我才谈我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索赔,对方一般都是与我在电话中协商解决索赔的事。说好后,我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发过去,对方把钱打到我账上。随后,我就应电视台的要求在网上删掉举报信。”

第二步,针对以前打过交道的电视台,黄勇就制作一份严正声明函,将光盘和声明函寄给电视台,同时在“刘江说法网”上制作电视台违法行为的警告书,严正声明的内容一般是指出电视台的违法行为,希望电视台自查自纠,并让电视台在3日内承担黄勇作为消费者的赔偿义务,否则就按程序举报给相关部门。

他说:“一般情况下,电视台都给我回信,也谈好了索赔的事。没回复的,我就网上举报,同时将举报资料寄给几个主管部门。”

黄勇被刑拘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许多职业打假人多次集体声援,试图证明黄勇无罪。

2011年12月1日,黄勇涉嫌敲诈勒索案在万州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旁听席上,除了被告人的家属,几乎都是职业打假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当事人与黄勇协商是否受到胁迫等问题展开辩论。

检方认为,黄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证据确凿,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黄勇与辩护人均认为他是为了正义打假并进行索赔,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举报过程中没有威胁,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应为无罪。

最后,法院认为,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黄勇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可见被告人黄勇一伙的行为是以打假的名义,利用播放违法广告的电视台害怕被查处的心理,以所谓举报对其恐吓,迫使其按被告人黄勇的要求交出钱财。被告人一伙以打假之名行非法敛财之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2011年12月15日,重庆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勇有期徒刑7年。目前,黄勇已正式委托律师,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有“中国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一直在关注黄勇案的进展。一审后,王海说:“我个人觉得,黄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整个举报、索赔过程合情合理合法,客观上打击了虚假广告,也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福利。黄勇的举报索赔模式,具体操作没有问题,如果要说有瑕疵的话,言语上可能有不注意的地方,在跟电视台一方谈判时可能用词不严谨。”

职业打假人刘殿林认为:“这个判决更让职业打假人吸取教训,完善自己。下一步,我会更加关注电视台播放违法广告的行为,怎么得到处理。”重庆打假人士叶光说:“这份判决对我们这个圈子肯定有影响,如何规范维权,不能让自己维权时又在违规,这是我们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职业打假在中国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巨大规模,在维权中的比重很大。据上海静安区法院的统计,2010年,该院近90%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原告是职业打假人。显然,“职业打假”之所以能够存在,是社会上有假可打。假如市场上没有假冒伪劣产品,他们也就没有生存空间。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电视台虚假广告成风,黄勇等人才有空可钻。但是,真理越出一步就是谬误,打假本来是一种正义行为,如果无法厘清是非边界,借机敲诈勒索,必然踏入法律雷区,最后索赔不成,反误了卿卿性命。

黄勇已经得到应有的惩罚,但那些播放虚假广告的电视台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又该得到什么惩罚?公众在质问,社会在关注。

延伸阅读

职业打假人被判刑的双重反思

傅达林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看,黄勇这种握着别人的把柄相要挟的打假,无疑偏离正义的归途。

一审判决或许并非定论,不过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该案引发的带有普遍性的反思至少有二:

其一,职业打假人索赔缘何屡试不爽?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客观的环境原因,黄勇之所以一步步发展成拥有多名员工的“雇佣军”,不可或缺的原因是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他自称从1996年开始索赔收入达到两千多万元,在全国一千多家电视台“干过这事”,这说明我国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现象之普遍,正是对大量违法行为缺乏足够的打击,才造就职业打假人的“生意场”。如今,职业打假人被判刑,那些依旧播发虚假广告的电视台会不会暗自高兴?那些执法部门又该作何感想?

其二,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职业打假人何去何从?由于市场秩序的不严整,使打假成为职业,这原本就是一种令人不安的社会现象。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职业打假人即便当初是为了正义而较真,时间久了也容易在金钱利益的引诱下,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权利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等教育已经由原来的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型。全国普通本专科招生数由1999年的92.4万增加到2014年的698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10.5%提高到34.5%(2013年)。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膨胀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同时,高校毕业生面临的就业竞争压力也日趋增大。为了适应激烈的社会竞争,同时又为了减轻家庭支出,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了兼职。在被调查的本科在校生中,82%以上的学生表示只要条件允许,愿意寒假外出务工。在笔者走访的企业中,90%以上的职工来自农村,其中近95%的明确表示春节回老家,导致企业春节期间出现严重的用工荒。在“经济人”的驱动下,寒假外出打工的本科院校的学生数量越来越多。但由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其外出打工时处于弱势群体,常出现工作任务繁重、工资报酬被拖欠、被黑中介欺骗甚至受到人身伤害等问题,本科在校生寒假外出打工关系到高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研究地方本科院校在校生寒假务工问题,对于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大学生兼职环境、提高在校大学生实践水平和就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关于在校大学生外出务工的研究始于王丽丽、王朋,他们在2001年发表了《大学生暑假打工,容易吗?》一文,指出大学生打工市场还很不规范,一些打工大学生的权益还很难得到保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使打工市场早日告别无序。刘正发,徐艳、段克勤以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为例,研究了国外大学生打工问题,研究结果显示,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情况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日本多数学生从高中时就开始打工,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大学生打工的现象还非常稀少。并不是中国大学生不愿意打工,更不是没有打工的必要,而是因为他们缺少寻找打工的途径。不远的将来,在中国大学生打工的现象也将会变得越来越普遍。这个过程需要学校、社会和政府的支持。韩震、于玲,姚敏,郑萍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界定了打工大学生概念,总结了在校大学生打工权利受侵害的现状,剖析了原因,分析如何维护好打工大学生的权益,并提出劳动法应该适用于自发打工的大学生。武永乐、刘艳夸等,周峰,周静等以问卷的形式对大学生打工现状和心理进行了调查,提出要从加强立法、政府监管、高校教育管理入手规范大学生打工市场。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我国大学生打工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却鲜见关于地方本科院校在校生寒假务工问题的研究。寒假时逢春节,而春节是我国的重大传统节日,全家团圆,这个阶段在校学生外出务工比其他时间务工显得更为特殊,应更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基于此,笔者以1421名寒假期间在外务工的地方本科院校在校生为研究对象,对在校本科生寒假兼职的动机、出现的问题和制约在校本科生寒假兼职的因素进行了研究,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对策建议。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调查的对象

本次调研采取实地调研与网络问卷相结合的方法,于2011年1月初到2014年1月底在珠三角和长三角的企业,寒假在此打工的地方本科院校在校生中进行,此次调查一共发放问卷1800份,回收有效问卷1743份,有效问卷回收率96.8%。样本的具体构成见表1。样本的具体构成中,男生比例略高于女生,来自农村的学生略多于来自城镇的,这与我国现实的社会结构相一致。学科门类中包含的一级学科和设置的专业越多,寒假外出打工的人数也越多。同样,大三和大一学生所占比例少,主要是大三的学生寒假要准备考研,大一的学生刚刚迈入大学的第一个假期大家都急着和家人团圆。

表1 样本构成

项目 人数 比例(%) 项目 人数 比例(%)

性别 男 1007 57.8 年级 大四 641 36.8

女 736 42.2 大三 208 11.93

学科

门类 工学 509 29.22 大二 890 51.06

理学 338 19.41 大一 4 0.2

管理学 298 17.09 户口

类型 农村 920 52.8

人文学科 332 19.05 城镇 823 47.2

社会学科 120 6.89 打工

途径 中介机构 1227 70.4

艺术学 57 3.26 好友介绍 308 17.7

其他 89 5.08 自己寻找 208 11.9

(二)调查内容

调查问卷共设计28道题,其中:选择题23道、填空题5道;多项选择题2道、单项选择题21道。内容主要涉及:大学生寒假外出打工市场的现状(5题)、被调查者寒假外出打工自身的动机(7题)、被调查者寒假外出打工过程面临的困难(6题)、被调查者寒假外出打工过程中处理问题方式(5题)、被调查者寒假外出打工的社会保障机制(5题)。

三、调查数据分析

(一)市场现状

在被调查的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表示现有职工90%以上来自农村,有回家过年的需求,但是随着新年临近用工量不断增加,平时专科实习生较大,因为传统观念本科生都是好学生,企业不敢轻易联系用工,而中介机构也不能及时提供招生的规模,很多时候企业不得不停产或是减少订单。企业需要劳动力却没有方式招生,国家相关部门管理真空,所以导致了现在尴尬的局面。

根据市场规律有需求就有市场,就有发展的动力的原则,只是缺少良好的中间环节,一个良性的市场运作机制。同时,国家相关政策不健全,导致市场混乱。一些中介机构混水摸鱼,资质差,只顾招生赚钱,与用工方联系不够,或是进行虚假宣传等一系列手段,加之大学生自身实践经验少,侵害在校大学生利益事件时有发生。

(二)自身动机

地方本科在校生即将步入社会,寒假务工对于他们来说往往是一个新的开始,他们其中很多人第一次远赴千里之外,在一个陌生的现实社会生存。而他们希望这次经历赚一些钱,同时增加一些社会经验。如何才能合理的满足他们这些诉求,对于他们以后的生活与工作至关重要。调查结果显示,地方本科院校在校生寒假外出打工主要动机是获得经济收入,占被调查人数的48.6%;其次是进行社会实践,占被调查人数的27.4%;“消磨时间”占到14.3%。此三项所占比重高达90.3%,基本反映了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的动机,经济因素成为了主要考虑因素。另外,影响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的因素还有:培养能力;磨练意志;心理素质;知识技术,由于寒假时期的特殊性,这些因素对本科在校生影响较小,见表2。

表2 地方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的最主要原因

主要原因 频数 百分比

经济收入 691 48.6%

社会实践 389 27.4%

消磨时间 203 14.3%

培养能力 65 4.6%

磨练意志 38 2.8%

心理素质 29 2%

知识技术 4 0.3%

其他 2 0.15%

(三)务工期间面临的困难

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地方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面临的问题主要是恶意克扣工资、被黑中介骗、无故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很好的处理好人际关系、对环境不适应、性别歧视和人身伤害,所占的比例分别是41.8%、28.4%、10.6%、7%、4.9%、3.6%、0.3%。安全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最重要问题,主要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中安全问题也令人担忧,这或许也是大学生外出务工的瓶颈问题。一方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合法的财产应该受到保护,这也是大学生所重视的,所占比重达到80%以上。另一方面大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虽然比重不是很大,但是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这将是不可补救的。特别是近年来大学生外出务工在厂里与工友的斗殴、女大学生案件、工作场所的安全事故等恶性事件的出现,无不为大学生寒假兼职埋下了隐患。见表3。

表3 地方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的最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 频数 百分比

恶意克扣工资 594 41.8%

被黑中介骗 404 28.4%

无故延长工作时间 151 10.6%

不能很好的处理好人际关系 99 7%

对环境不适应 69 4.9%

性别歧视 51 3.6%

人身伤害 19 0.3%

其他 34 2.4%

(四)处理问题方式

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由于缺乏社会经验、用工环境复杂等特点,安全事故或者争议经常发生。面对这些问题,有41.8%的大学生选择与当事人或领导进行交涉采用自助的手段解决问题;有28.4%的大学生选择自认倒霉,得过且过的态度;有10.6%的大学生选择向中介交涉;有7%的大学生向学校投诉;4.9%的大学生选择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只有3.6%的大学生向公安机关投诉。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本科在校大学生往往选择自助的形式解决争议或者选择沉默,追求权益的意识淡薄。而经过长期的追踪调研发现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效果不佳,甚至有时助长了恶势力的气焰。我们可以不去评论这种方式或者态度的好坏,但是实践表明这是大学生不成熟的表现。见表4。

(五)社会保障机制

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缺乏,是当今改革的关键所在。95%以上的调查对象和受访者认为法律制度缺失是导致地方本科在校生寒假外出务工问题频现的主要原因。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大学生兼职不受本法保护,体现在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依不签劳动合同。”至今没有一部法律详细规定大学生兼职问题的处理依据,这就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其次,学校管理真空。为了提高大学生的实践水平和就业能力,很多学校设立有就业指导中心。社会实践已经成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外兼职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就业中心主要重心放在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对于校外兼职等于是一片空白。大学生涉世未深,又缺乏学校的科学管理和有效指导,很难不出现问题。第三,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漏洞频发。政府各个部门设置繁杂,多个部门职能重合,但是对于大学生课外兼职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导致大学生兼职管理的边缘化。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对劳务中介市场规范和监管不利,中介机构管理缺乏。导致了现在劳动用工市场混乱,大学生兼职时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

表4 地方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出现问题处理方式

主要处理方式 频数 百分比

与当事人或领导交涉 594 41.8%

自认倒霉 404 28.4%

向中介交涉 151 10.6%

向学校投诉 99 7%

寻求法律途径 69 4.9%

向公安机关投诉 51 3.6%

其他 34 2.4%

四、对策与建议

本科在校生寒假外出务工现象是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是我国特殊国情下所产生的特有现象,国内的学者没有针对此类现象进行专门性、系统性研究。笔者在对国内外相关经验进行借鉴的基础上,针对本科在校生寒假外出务工出现的种种情况,结合管理学和心理学中的相关理论,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加强国家相关法规的制定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大学生的法律地位,不要让大学生兼职存在一个真空的状态,改变原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依不签劳动合同。”明确用工单位和大学生两者之间是一种劳动雇佣关系,彻底扼杀一部分企业在兼职大学生身上赚取超额利润,从根本上减少大学生兼职侵权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劳务中介市场,加强市场监管,合理完善用工制度。

(二)学校应该加强学生兼职管理和指导

由于在校本科生就业培养区别于职业教育、区别于农民工再就业等问题,普通本科生在校生寒假外出务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急迫性和艰巨性,国家暂时没有较为有效地相关政策。而高校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往往采取一刀切的手段,严格杜绝外出务工或者学校统一组织全部去,没有考虑具体的情况,这都是不合理的。学校应该首先设立专门的机构,明确责任,加强对大学生兼职,尤其是寒假外出务工的管理,以免大学生发生不必要的安全问题。同时加强指导,对大学生兼职进行鼓励和引导,开设兼职辅导,教会大学生如何兼职和怎么处理兼职中出现的问题。此外学校应该与广大用工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保障学生利益,与用工企业实现共赢,及时解决学生在兼职中的问题。

(三)学生自身应该理性兼职避免上当受骗

大学生寒假外出务工不要只向钱靠齐,通过正规的渠道找兼职,不要相信一些学生不合乎实际的宣传。首先大学生应该理性的处理问题,在寒假,这一个特殊的时期,不仅找工作要冷静,在工作期间也要很冷静,正确评估自己,学会保护自己,不冲动,学习善意的回避。比如不要和工友出现过激的冲突,记住你是大学生,你的经验少。其次要有强烈的维权意识,要学会适当的提出自己的诉求,不要选择沉默,但也不是不计后果的蛮狠,注意保护自己,尽量通过外部力量解决问题,不合理的自助行为慎用。比如在选择中介或企业时,应该选择相对正规的企业,出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不要选择沉默或一个不理智的行为。

(四)社会应该提供一个寒假兼职的市场

大学生既然有寒假外出务工需求,而且社会也有巨大的用工市场,所以我们应该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寒假外出务工市场。社会应该针对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给他们合适的岗位。比如在大学生放假前一个月有关部门统计各个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联系各个高校,达成用工合同;学校可以在放假后负责大学生运输安全,并安排专人进厂,负责学生务工期间的安全或者联系资质较好的中介,由他们负责;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的用工情况,合理进行安排培训和上岗事宜,出现安全事故及时沟通处理;作为公众我们应该理解本科在校生寒假外出务工,给予他们必要的鼓励和支持。

参考文献

[1] 邬大光.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理论内涵和概念解析[J].教育研究,2004(9).

[2] 教育部门户网站[EB/OL].http://.

[3] 刘正发.日本大学生打工现象的调查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03,14(6).

[4] 徐艳,段克勤.浅谈世界各国大学生打工情况――以中、美、德、法、英、日为例[J].新财经(理论版),2011(3).

[5] 韩震,于玲.“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之研究[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0(2).

[6] 姚敏.大学生打工现状与法律维权现状的思考[J].企业导报,2009(5).

[7] 郑萍.论劳动法之适用于自发打工大学生[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

[8] 武永乐,刘艳夸,胡晌云等.新形势下大学生打工现状调查研究[J].管理学家,2012(5).

[9] 周峰.大学生暑期打工心理调查研究[J].锦绣,2013(8).

[10] 周静.规范大学生打工市场的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3).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 三打两建 检察建议 行贿档案查询 两法衔接

广东省身处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广东省很多方面先行先试,走在了全国前列,尤其是经济建设成就巨大,相对而言,广东省的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存在一定的不足。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来看,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都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扭曲市场机制、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当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毒瘤”。为服务于“平安广东”和“幸福广东”,2012年1月6日,在广东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上,广东在全国率先提出2012年要组织开展以“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内涵的“三打两建”、建设幸福广东的活动。从2012年2月起,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开展“三打”专项行动,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在打击各类市场违法行为的同时,省委、省政府还将采取措施逐步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做到以打带建、以打促建,重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势。8月底,广东省的“三打两建”工作的重心逐渐由“三打”向“两建”转变,更加注重以“打”促“建”。检察机关如何积极投身到“三打两建”工作中,全面履行好检察职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是检察机关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检察机关如何投入“三打”工作

1.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都应深刻认识到开展“三打两建”行动的重大意义和检察机关应在“三打两建”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部署上来,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扎实推进“三打两建”各项工作。在组织机构上,要务必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各级检察院都应当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三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下设打击欺行霸市及制假售假工作组、打击商业贿赂工作组、打击欺行霸市及制假售假背后涉及的渎职犯罪工作组,加强与当地“三打两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小组、政法单位的沟通联系。同时,上级检察机关将“三打两建”工作成效纳入下级检察机关的考核内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2.理清工作思路,明确打击重点。在“三打”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找准工作重心,集中力量依法重点打击三大类犯罪:一是涉黑恶性质的交通运输、商品批发、工程建设、拍卖等行业中的犯罪行为,非法垄断、控制娱乐场所和农贸市场农副产品经营权的犯罪行为,以及强买强卖、强收保护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二是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农资产品等关系民生商品的犯罪行为,制售假冒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品的犯罪行为,制售假印章、假文凭、假证书、假车牌等犯罪行为;三是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为欺行霸市、制假售假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和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职务犯罪行为。

3.突出打击效果,落实责任分工。检察机关在“三打”工作中要狠抓办案质量,从重从快打击大案要案,勇于挖掘“保护伞”,力争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要建立重大案件办理预案,依法快捕、快诉,依法从快从重打击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二要强化立案监督工作,加大对公安机关办理涉嫌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等案件的立案监督力度;三要落实实名举报反馈和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犯罪,及时做好相关线索的移送、跟踪工作;四要集中优势侦查资源抓紧对商业贿赂等重点线索进行排查经营,深挖窝案串案;五要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及时发现欺行霸市、制假售假犯罪活动背后的渎职犯罪;六要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七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守法经营,引导市场监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4.强化调查研究,统一办案标准。检察机关既要防止将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犯罪行为降格处理,也要防止强调严厉打击而降低认定标准。讲究办案方式方法,慎用强制性侦查措施,注重在查办案件的同时保障涉案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对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行为,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加大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更好地维护市场交易活动的诚信公平。按照“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首要分子;对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特别是积极检举揭发犯罪、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5.强化检察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相关材料、信息的报送工作,将“三打两建”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党委汇报。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部署、阶段成果、典型案件、经验做法,让人民群众看到“三打两建”工作的成果,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准确把握宣传尺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案件,提前做好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口径,避免因宣传报道不当产生负面影响。

二、检察机关如何参与“两建”工作

检察机关在“三打两建”工作中要注重“打建结合、以打促建,立足长远、以建为主”的工作方针,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引导市场各主体之间正当竞争,规范有序经营,铲除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行为滋生的土壤,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1.促成强力问责机制。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开展“三打两建”的工作契机,把问责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完善相关的法律,明确各职能部门对经济各个领域的职责,完善问责机制。对于对推诿扯皮、敷衍了事、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要敢于问责、及时纠正;对于、充当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伞”的,要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形成强有力的问责机制,促使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服务保障职能,加强对经济领域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市场及其他经济活动主体规范经营活动。

2.充分使用检察建议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加强对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犯罪的个案和类案的分析,掌握这三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发现相关部门监管市场的薄弱环节,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完善管理、强化监督、消除隐患和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以达到边打边建,实现“两建”的终极目标。如在办理涉嫌伪造公章、制造虚假法律文书案件过程中,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工商部门深入市场摸查虚假证照状况,制定有效打击方案,加大打击力度,全面整治假证假照状况,有效遏制制造假证假照等违法犯罪行为。

3.努力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为更好地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开展行贿档案录入工作,切实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把历年来有过商业贿赂记录的个人和公司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议政府把行贿档案查询作为政府采购的“安检门”,把行贿档案查询作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必经程序,强力打击商业贿赂,建立更加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为“三打两建”工作助力。

4.坚持深挖“保护伞”斩断“利益链”。欺行霸市、商业贿赂、制假售价等犯罪行为是制约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毒瘤”,只有清除这些毒瘤,挖出深藏在犯罪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利益链”,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企业才能健康发展,人民方可安居乐业。检察机关“挖伞斩链”打击职务犯罪是其根本职责,要贯穿整个“三打两建”的全过程,即使“三打两建”活动结束后,也要不断打击该类职务犯罪行为,做到常抓不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正义。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个人发展;大学生;暑假生活;活动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712(2015)04-0076-03[作者简介]章星星(1994—),女,安徽六安人,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2012级本科生;方彪(1993—),男,安徽安庆人,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2012级本科生。

一、大学生暑假生活的研究背景与现状

(一)大学生个人发展的理论背景

当前中国社会发展进入经济全球化、改革开放深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越来越大,对人才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和实践意义愈加凸显。有人把“人的发展”的定义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蕴含的潜能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断解放并转化为现实个性的过程,这是一种包含着量和质、内容和结构的不断变化的过程,是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化过程”。社会环境对人的发展,尤其是对人的社会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社会发展是个人发展的前提,个人发展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1]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暑假留在学校学习或去兼职、实习,以增加自己的阅历和就业筹码,通过各种途径促进自身发展,适应社会的需要。

(二)大学生暑假生活现状

本文通过访谈的方式及文献资料整理的方法,多方面考察大学生的暑期活动情况。由相关调查表[2]可知,大学生暑假期间选择兼职打工的占28.48%,他们希望通过打工锻炼自己的独立能力,促进自己的社会化发展;有42.38%的学生假期的主要活动是上网;参与人数较多的活动是“看电视、电影”,有70.53%;参与人数较少的活动是“体育活动”和“文艺活动”,分别为16.89%和3.97%;在暑期仍然有许多大学生认真学习,这类大学生占56.95%;还有22.19%的大学生在暑假期间旅游或探亲,有27.81%的大学生参加各种聚会。大学生暑假期间各项活动人数情况表

暑假活动人数比率(%)兼职打工8628.48上网12842.38学习17256.95体育活动5116.89文艺活动123.97看电影电视21370.53家务活动7424.50旅游或探亲6722.19参加聚会8427.81二、大学生暑假生活模式分析

本文在访谈调查和文献资料整理的基础上将大学生暑假生活分为五大类型,分别是社会实践型、充电学习型、旅游活动型、宅家休闲型、情感联络型。

(一)社会实践型

大学生暑假实践活动主要是参加学校团委组织的“三下乡活动”、支教活动、兼职打工等,在这些实践活动中以兼职打工最为普遍,这对大学生的社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大学生可以在暑假兼职打工过程中体验到工作的挑战,也能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实现个人价值。他们利用暑假时间去寻找实习或工作的机会,一方面能够提前熟悉职场、适应就业环境,在打工过程中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他们也能够及时发现自身的不足,以便回校后尽快弥补、完善,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不论是兼职打工还是其他社会实践,大学生最好能选择自己感兴趣或者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活动,这样有利于拓宽专业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帮助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体会自身价值。

(二)充电学习型

暑假期间还有不少大学生选择在校园内读书备考和参加培训班,想进一步吸收新知识,为将来升学或求职就业做准备。他们有的是留校准备考研或司法考试,有的是准备公务员考试或其他职业资格证考试,以扩展自己的发展空间。在校学习成绩优异、语言能力突出的大学生会申请参加一些名校的夏令营活动。他们从众多学生中脱颖而出,成为暑期名校夏令营的交流生,在国内或者国外的名校与不同地域的学生进行互动,学习不一样的思维方式,参观著名学府感受浓厚的学习氛围,促使他们树立远大的人生理想。这样的经历对于参加过暑期夏令营大学生今后的升学与发展都很有意义。

(三)旅游活动型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假期旅游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而大学生在旅游主体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那些家庭条件好的大学生暑假期间会选择出行旅游,放松身心,到大自然中去接受美的熏陶,饱览祖国山河风光,充分享受外出游玩的快乐。部分大学生利用假期欣赏名山大川,不仅丰富了阅历,在外出中体会了人生,感触了社会,同时也体验到了出门在外的不易。[3]除了旅游,大学生也会选择参加一些大型的体育或者娱乐活动,以锻炼自己的综合能力,但是举办这类活动的社会组织很少,他们参加的机会也不多。

(四)宅家休闲型

在假期看电视、电影和上网是大多数大学生的主要活动,他们以此消磨漫长的假期,这类学生属于宅家休闲型。通过电视和网络我们可以获得很多信息,了解周围发生的事情,扩大我们的视野。但每天看电视或者上网时间太长,不仅占用了其他活动的时间,也会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4]宅家休闲型的大学生暑假在家熬夜当“夜猫子”是很平常的事,生活没有正常的作息时间,生物钟颠倒,等到开学返校后很容易得“长假综合征”,一时难以适应新学期的学习生活。笔者建议宅家休闲型的大学生给自己制订一个暑期作息时间表,按规定的时间表活动,这样的暑假生活方式更加健康、合理。

(五)情感联络型

对于那些平时远离家人和朋友在异地求学的大学生来说,饱受思乡之苦,暑假回到老家熟悉的环境中是享受亲情和友情的好时期。他们可以帮父母做一些家务,培养自己的动手能力,可以去亲戚家转上一圈,与长辈们分享自己在大学中的经历。还可以联系初中、高中的同学组织大型或小型的聚会,增进同学之间的感情,为将来事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人脉基础。这些放假回家注重联络感情的大学生,他们既能感受到更多的亲情、友情的温暖,又能激发自己的责任感,使学习充满动力。

三、大学暑假生活模式建议与对策

(一)学校加强引导,促进学生发展

在访谈中我们发现大学生在规划自己的暑假活动时希望得到学校教师的指导和建议,以更好地利用长达两个月的暑假生活。因此,学校应在学生需要指导的时候发挥其引导作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可以组织更多的大学生成立暑期实践小组,在教师带领下引导学生参加“三下乡”活动、义务支教活动或者社会调查活动等,让绝大部分学生充分利用闲暇时间,做一些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同时得到锻炼。教师通过活动既可指导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发展自己,又可加强学生相应专业知识的学习或相近学科知识的拓展。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也可以与相关企业联系,争取大学生暑期到工厂兼职的机会,这样大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去工厂打工在安全和利益上有保障,也能增进学校与企业的联系。

(二)学生正确定位,促使自我完善

正确的定位是大学生对自身各方面能力的全面认识,而定位之后设定的目标是个人行动的预期目的。[5]大学生的暑假目标应根据个人的发展而规划实施。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既有为考研而努力学习的学生,也有为就业而积极考证的学生,既有去各个公司和工厂实习打工的学生,也有放松自我去旅游或宅家休闲的学生。因此,暑假的活动规划应是自己感兴趣而又愿意去做的,大学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外在条件将时间合理规划并充分利用,这样就会度过一个充实的暑假。对于那些有创业想法且敢于挑战、富有创新意识的大学生来说,他们可以利用暑假时间尝试着自主创业,将自己的梦想和创意结合起来运用到实践当中,实现人生价值最大化。大学生在经历社会的实践磨炼后逐步了解社会、开阔视野,学到了很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对自己有了一个清晰的定位,发现身不足,能够更好地促进自我完善。

(三)家庭积极鼓励,支持健康成长

我国目前的家庭人口结构趋向简单化,父母对子女的重视和关注程度达到难以想象的程度,无论遇到什么事都要替子女考虑和解决,这种现象很容易养成大学生依赖他人的习惯,致使其独立能力较差。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也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他们往往充当子女行动的决策者而非引导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而不考虑子女的意愿做出各种安排,使其难以形成独立的人格和自主意识。然而,国外发达国家中的孩子从小就在家庭教育中形成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创业奋斗的精神,中学生、大学生利用寒暑假打工更是蔚然成风。[6]因此在暑假生活中,父母的作用应当是尊重已成年的大学生的想法和选择,积极鼓励他们多参加实践活动提升自己,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建议,支持他们尝试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应该连子女找兼职的事都包办。

(四)社会主动关注,构建良好环境

暑假是最长的业余时间,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大学生个性特长的发展提供机会,加强社会舆论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地发展。如今大学生很少参加体育活动和文娱活动,他们放假期间基本宅在家中,主要活动仍是学习和上网。为了培养大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减缓他们因学习压力大而产生的紧张情绪,应鼓励大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和其他文艺活动,改变单调的暑期生活方式。社会相关部门应该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多组织一些体育活动和文娱活动让更多的大学生参加进来,调整他们的精神状态。

作者:章星星等

参考文献: 

[1]柳耀福.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J].东岳论从,1998(1). 

[2]刘微.关于大学生假期生活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DB/OL].(2012-05-12).http://docin.com/p-409217640.html. 

[3]吴小彦.大学生假期生活现状概述及建议[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23).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9篇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

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壹拾陆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员工守则(B)

第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者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四条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第五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员工守则(C)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种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除规定的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月迟到或早退

1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

超过21次概以旷工三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超过20分钟起至一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违反这两项规定者依前面规定按日计扣薪资。

第五条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中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10篇

对此,多名留学专家接受采访时表示,合法打工不仅可以补贴生活,还可以帮助学生迅速融入当地生活、提高语言水平,并有相关的实践经验,留学生不要因此而对打工产生恐惧。但不同国家对于留学生打工有不同规定,学生在出国前一定要详细了解留学目的国的有关规定,切莫舍本逐末,因为贪图打工的一时收益而偏离方向。

日本打工每周不超28小时,假期每天不超8小时

对于127名学生被开除的问题,启德教育集团日韩部经理贾庆生认为,主要是因为“部分目的不正的留学生拿到签证后不去上课,跑到大城市去打工”,即出现出勤率不足或打工超时的问题。

据介绍,按日本的法律规定,国际留学生必须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类似于“工作许可证”,方可合法打工。在日留学打工时间按照日本入国管理局对海外留学生打工的规定是:每周打工28小时以内,假期每天打工不超过8小时。

为了监督学生的打工行为,日本文部省(教育部)和日本入管局会要求所有学校对于学生的出勤率及学习状况加以记录和报告,一旦出勤率或学习成绩出现问题,或者打工超时违反规定要求,将采取不予以发放后续签证或即时遣送回国等严厉措施。

另外,如果学生打工超出规定范围(日本入管局规定留学生是不允许在色情、等场所打工的),就会被遣送回国并可能涉及刑事判罚。

那么,在日本打工选择哪些工种能够保证学生在金钱和经验上双丰收?

贾庆生认为,如果学生只是为了提高日语水平,可选择有日语对话机会的工作;如果自身具备一些技术或技能的话,可获得较为轻松而且薪水较高的工作机会,比如厨师、理发师、制作网站、导游等。如果只是旨在体验日本的生活和文化,对工作要求不高,则可以选择去超市、便利店等场所打工。

他建议有意赴日的学生在找工作前尽可能地提高日语,然后通过身边的日本朋友推荐工作。另外,还可通过区(市)役所的外国人服务部分(日本国立公益服务机构)协助推荐工作。

留学生在日本通常都打零工,按小时计费。一般为每小时800~1 000日元(折合人民币65~82元)。

英国持“第四层级学生签证”不可从事全职工作

据英国总领事馆最新签证规定,持“第四层级学生签证”的学生,在高等教育院校攻读学士或以上学位课程,实习工作的时间可以是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在学期间,学生每星期可从事兼职工作不超过20小时。如果学生想在英国边上学边打工,那么就需要申请国家社会保险号。

毕业于英国东英吉利大学的琥珀教育广州公司总经理何楚刚表示,如果学生需要找寻打工信息,可以联系就读学校的职业服务中心或者在每个城市都设点的劳工处(JobCenter),它会帮助你与招聘单位取得联系。

据介绍,中国留学生在英国兼职的选择还是比较多的,例如在餐厅做服务生,在学校的一些部门,例如商店、邮局找到文职工作,也可以在社区里找到一些社工服务类的兼职,这些工作的薪酬大概为6~8英镑/时。而一些能发挥中国传统特色优势的工作,例如中文家教、教外国人中国功夫等,时薪可达10~20英镑。

不过,在英国,出于地方保护政策,如果雇主要雇佣非欧盟国籍的员工,必须先向英国政府申请配额,并陈述雇佣国际员工的理由,经过律师公证后,雇主方可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

何楚刚提醒留英学生,随着PSW工作签证于去年4月取消,如果学生毕业后打算留在英国工作,必须找与自己学历及专业相关的工作,才可申请记点积分制第二层级签证。

他特别提醒道,留学生拿第四层级学生签证从事全职工作是不合法的,学生必须在保证出勤率及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才可打工,如果学生因打工而造成成绩不达标,或在上课期间打工,学校很可能会勒令学生退学,如果学生违反了学生签证关于留英工作的规定,严重者会被遣返不能再入境。

美国校外打工需特别工作许可

据启德美国部组主管黄晓钧介绍,在美国,留学生在校内打工不需要申办特别许可,但要拥有全日制的注册学生身份。校内和校外的工作时间限制均为:上学期间不可超过20小时/周,假期不可超过40小时/周。不过,校外打工须在入学9个月后经学校国际学生顾问批准,申请工作许可后到移民局或劳工部认可的公司兼职,工作许可有效期1年,可以延长。

一般来讲,只有学生入学后遭遇“严重经济困难”(学生失去助学金或失去校内工作但错不在学生;学费或生活开销大增等情况),或在美国国土安全部所规定的“紧急环境”之下,且学业成绩良好,才会获准校外打工。

即使拥有特别工作许可,也必须在移民局或劳工部认可的公司从事工作,且工作必须与所学的专业相关。留学生在无特定雇佣授权的前提下,不允许进行校外工作或者商业行为。

在美国打工的时薪一般不低于5美元(各个州的具体要求不同),通常为6~12美元/小时。学校设有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兼职信息与指导。在美国,对于违法打工的留学生,政府会取消学生的合法身份,甚至陪读的亲属签证都会被注销,并会被送到移民当局遣送回国。

加拿大年满18岁才可以打工

加拿大允许留学生打工,学生校内打工无需签证,校外打工则需要申请校外打工工作签证。申请打工工作签证,学生需达到法定年龄18岁,在过去的12个月内至少读满6个月(即一个学期至少9个学分)的全日制学生,且非修读语言课程或预科课程的学生。满足以上要求的同学可申请校外打工工作签证,拿到签证后即可校外工作。

加拿大部资深顾问符文佳表示,校外打工工作签证的表格可在网上下载,签证一般申请等待时间是1~3个月。校外打工的时间会有所限制,周一至五可工作不超过20个小时,周末或假期不受限制,可全职工作。校内打工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但是一般校内工作排班不会安排过长时间。

加拿大打工法律规定时薪最低不能低于10~25加币,校内、校外打工时薪规定一样。另外,在餐厅等服务类场所消费,除了给税外,还需要给小费,惯例小费大概是消费额的10%。

新加坡年满14周岁可在假期做兼职

新加坡对留学生的打工规定,不同学校背景的学生享受的待遇有所不同。据启德教育广州公司新马部服务顾问主管张楠介绍,根据新加坡人力部(MOM)的规定,在新加坡持学生签证的外国学生,在非假期期间,可以每周工作时间16小时内进行合法打工,或者兼职工作是学校组织的、和学生毕业有关的工作类活动,且不需要工作签证。但学生必须是指定学校包括新加坡拉萨尔艺术学院、新加坡南洋艺术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等的全日制学生。

而学生在假期期间,需要年满14周岁,且必须是上述指定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就可以从事兼职工作。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处)、有关的工作网站、熟人介绍等来寻找兼职机会,比如华文家教、校园活动兼职等,建议学生可以找与自己就业期望方向接近的工作,为正式就业做准备。”

德国语言学习和预科阶段不能打工

“按照2012年8月1日最新德国法律规定,国际留学生在全年可以工作120个全天或者240个半天。”启德教育广州公司荷德瑞北欧部经理伍雪莹告诉记者。

按照规定,学生在语言学习、预科学习期间,不可以打工,但在假期凭借学校的假期证明,就可以从事兼职打工。如果学生学习本科课程、硕士课程,就可以任意打工。学生一旦开始工作,就会收到终身有效的个人社保号和税卡。工作时,学生需要把税卡交给雇主,以便雇主在发薪酬时,及时缴税。

伍雪莹表示,中国留学生在德国通常会选择做中文家庭教师、临时保姆等兼职,比较多会在餐饮业做服务员或者收银员,时薪大概6~8欧元。学生可以在修读期间做好兼职工作,训练好德语应用能力和培养职业操守,甚至训练专业技能,帮助自己更好地留德就业。

新西兰要与雇主商定谁缴税以免“打黑工”

国际学生在新西兰学习期间的工作时间不可超过20小时/周,假期时不可超过40小时/周。由于每位学生在打工的同时,都必须按税法向新西兰政府缴纳收入税,所以在开始工作前,要在学校的留学生办公室或者学生服务中心等地方领取申请税号的表格,按程序申请后,再向雇主提供税号。

启德教育广州公司澳新部市场经理章峰表示,中国留学生做的兼职,包括快餐店的服务员、超市的收银员、零售小商店的销售员。另外,大学校园内的学生服务中心、图书馆等,也能为学生提供助教、图书管理员等职位。如果学生想获得校内兼职,可以于开学前一周,在学生服务中心报名登记。而无论是校外还是校内,部分职位都是需要进行面试的,学生可以先跟同学进行模拟演练,增加求职的成功概率。

就薪酬而言,学生工资时薪10~15新西兰元(约52~78元人民币)。一般雇主会采取汇款的方式发薪酬,那会直接帮学生缴税。但如果是给现金,就要确认缴税是由谁负责,以免自己打工没交税,变成“打黑工”。他还特别提醒学生,留学生如果从事非法驾驶、非法进出口买卖(走私)等,都属于违法工作,最严重的处罚是被遣返并限制再次入境。

法国许可证过期打工将被遣返

在法国,留学生每周可以有20个小时的打工时间,但是学生需要先获得工作许可证。一般学生带着雇佣方的合同,到法国劳工事务处登记,即可获得这个许可证。此外,学生也可以把全年的打工时间集中在暑假用,也就是说,学生在暑假可以进行全日制工作。法国公司对劳工有非常健全的保障,包括兼职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的休息安排、用餐时间等,每小时最低工资保障是9.4欧元。

打工机会一般如何获得?

启德教育广州公司法西部经理吴永扬说,法国每所大学都会在学校布告板上很多暑期工作的信息。学生也可以前往法国国家职业介绍所ANPE,留意企业的最新招聘信息。在ANPE网站上,提供了完善的就业指导和最新的工作信息,帮助留学的新生了解法国工作的情况。学生也可通过上“新欧洲”论坛(法国的华人论坛)、同学朋友帮忙等渠道,寻找兼职、打工的信息。而每到暑假,法国酒店、餐厅等能提供大量的空缺职位,学生可利用暑假在法国度假区工作,一边利用工余时间进行旅游度假,一边工作赚钱。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11篇

假新闻越打越多让人担忧

今天,新闻真实性的核心价值观正在受到严峻的挑战,假新闻的防线不同程度地被一些媒体和从业人员冲破,媒体商业化运行中泛滥的假新闻正加速地侵害着公众的权益空间,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正在下降。

假新闻层出不穷,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综观2009年,假新闻作者有专业记者、职业、内容涉及多个领域,或道歉或默认也反映了媒体的不同态度,反映了新闻失实的多重面相。”①假新闻泛滥实在让人担忧,2009年9月初,曾身为记者的朱某在博客及网络论坛上痛切地忏悔,“自曝自己曾在七八年前的短短两年时间内,在北京、广东、湖北等地主流媒体上发表了80多篇假新闻,有不少还被中央级大报采用和转载”。受众稍加注意即可发现,现在媒体表现出来的假新闻,除了明显的“造假”,像每年各专业杂志曝光的那些外,还有很多或明或暗的、真假掺杂的虚假新闻。

《新闻记者》每年评选十大假新闻,希望能堵截假新闻,但经过9年的努力,他们不得不发出“尚未见到胜利的曙光,可见新闻打假之难”的感慨。假新闻是一种公害,且不说各专业杂志专门收集曝光,批评其社会危害,就是一个新闻从业者,当其良知发现的时候,对欺骗公众的假新闻也在痛定思痛。正如曾为造假而后悔的朱某称,“他无时不为曾经做过的这些错事感到后悔,他终于鼓起勇气自揭旧丑的目的,一是让内心得到忏悔,二是呼吁新闻单位加强新闻审查,杜绝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②假新闻天天喊打,却越打越多,可见,目前的新闻队伍不仅仅是道德缺失,而且职业道德也在异化。

新闻的核心价值是真实,新闻的生命是真实,坚持真实性原则是新闻传播雷打不动的纪律,假新闻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新闻界的“毒瘤”,必须坚决打击和有效杜绝。坚守新闻真实性原则,是新闻事业的性质所决定的,无论是国际国内,还是政府和行业,都有很多相关的法规和要求。

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有关重要讲话,以及新闻行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都把“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放在相当重要的位置。在2009年10月9日,总书记在“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致辞中指出,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他强调说,“对各类媒体来说,树立和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各类媒体要被公众广泛接受、受社会广泛尊重,不断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就应该遵守新闻从业基本准则……”总书记的讲话一针见血,点到了新闻事业的命门。

新闻对社会有强烈的引导功能和干预作用,特别是对公众在事物的认识和判断上,人们对客观事实的认知和对信息的筛选往往要通过各种新闻信息的提示,其干扰是显而易见的。对充满信息的当今社会,作为“大众传媒提示的‘象征性现实’对人们认识和理解现实世界发挥着巨大影响,由于大众传媒的某些倾向性,人们在心目中描绘‘主观现实’与实际存在的客观现实之间正在出现很大的偏离”③。一些受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新闻,对公众心理和意识的形成更有催化的作用。在当今信息社会时代,人们总是通过新闻信息来认识和把握社会变化,表达意志和愿望。因此,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更是不能有丝毫的动摇。

国内外关于新闻队伍职业道德的准则、原则等,都严格制止假新闻,把新闻的真实性摆在了重要的位置。去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三次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下文简称《准则》)第三条不但首先强调“报道应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而且还提出了4条细则详细规定“新闻真实性原则”。毋庸置疑,新闻报道的求真去假是新闻职业道德的内涵和外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闻工作者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

职业道德具体体现着人们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是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从业人员在长期的新闻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业要求,也是社会道德对新闻记者这一职业的诉求,因此,新闻工作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守,媒体进入商业化运作时代,加强新闻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记者、编辑的道德素养,是新闻事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新闻信息的基本保证。可见,假新闻是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绝不允许滋生的,新闻从业者应当自觉鄙弃假新闻,在新闻传播中保持良好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才能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

要正本清源需消除滋生假新闻的土壤

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管理部门,还是新闻行业,对假新闻的批评和制止从没间断过,都竭力遏制假新闻以增强新闻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要正本清源,防止新闻职业道德的异化,毫无疑问,必须清除滋生假新闻的土壤。

假新闻的滋生一言以蔽之,即是利益的驱使。在激烈的新闻竞争中,无论是新闻媒体对真实性的忽略和新闻炒作,还是一些记者违心编造假新闻,无疑都是利益作祟,职业道德异化所致。

每年曝光的假新闻,其载体往往是市场化媒体,而传统的主流媒体党报党刊党台极少。由此可见,在社会意识这个天平上,前者的商业砝码重于责任砝码,更看重小集团的经济利益;后者往往比较注重自身的责任,在谋求自我发展的同时,能坚守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主观上不会留给假新闻滋生的土壤。

假新闻滋生和传播的“罪魁”主要在媒介,我们在与媒体人士的交往中都能清楚地感觉到,商业化媒体要在竞争中去求生存、谋发展,往往把利益杠杆的作用发挥到极致,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媒介要获取更大的利益,争取更多的受众,其经营者们就不得不千方百计制造看点,吸引人们的眼球,因此,对假新闻也就有所为而有所不为,让其“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了。一些案例证实,有些假新闻,媒介组织把关人稍加注意就可避免,但却让其堂而皇之地出笼了,并作为重头报道,各家媒体纷纷转载。

像这些没有可靠信息来源的所谓“新闻”,就媒体的运行环节而言,即使记者道听途说,提供了不实之作,编辑在编稿中也可以核实,如果编辑这关失守,最后值班审稿的负责人还可把关,把事实弄准确。可见,很多假新闻都是媒介组织听之任之而成,他们抱着增加自己媒体的看点或者以侥幸心理发出去再说,大不了做个检讨而已,作为便捷的网络媒体,如果有人揭发是假新闻,取下来就是,但对自己媒体的“眼球效应”却远远超出一个不痒不痛的检讨。《2009年十大假新闻》编者不无感慨地说道:“以往造假,往往是个别媒体‘单兵作战’;而2009年涉假,却是众媒体‘协同作战’,真是咄咄怪事!……几乎每条假新闻,都能排出一长串的涉假媒体名单!”正如有人所言,这是媒体的职业道德失范,受利益驱动而丢弃了媒体的社会责任。所以,强化媒介组织把关人的责任意识,是消除滋生假新闻土壤的有效途径。

假新闻为何越来越多,从记者个体而言,近年新入道的一些新人受浮躁社会环境的影响,在商业意识支配下,没有能培养起过去老一代新闻工作者那种脚踏实地的职业精神和敬业作风,把从事的新闻工作只作为一种挣钱吃饭的谋生手段,所以对新闻采访深入不够,对新闻真实性防线守护不严,结果让一些似是而非或者道听途说的事变成了“新闻”而见诸媒体。另外,因一些媒体分配不公,年轻的记者编辑在同一单位不能与老员工同工同酬,收入低下,只有多发稿、多发“抢眼”的稿件,为供职媒体提高影响力而努力,才能使自己争取到较好的生存环境。更有甚者,干脆搞点有轰动效应的“新闻”,提高自己在单位的地位。为此,对深入采访、核实新闻的真假,他们从心理和行为上自然也就要打折扣了。为此,优化新一代新闻工作者的“生态环境”是防止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异化、铲除假新闻土壤的又一个有效途径。

对症下药方可遏制假新闻的泛滥

多年来管理部门不间断地对新闻队伍治理整顿,各种文件、办法不少,学习活动连续不断,这虽然很好地规范了新闻媒介的新闻采编、播发等行为,但是人的天性是趋利的,如果各种制度和监管措施没有落到实处,不但难以遏制假新闻,可能还会更加泛滥。因此,新闻管理部门还应在当前新闻行业的改革中对症下药解决好以下问题:

强化业务学习是培植新闻职业道德之本。强化新闻工作者的学习,从思想意识上构筑好新闻职业道德基础。因为思想意识是职业道德演化的条件和承载之道,有效的学习是从根本上防范新闻职业道德异化。

在当今市场经济形态下的商业化环境中,社会的诱惑比以往更多,年轻人比老一代人的生活和工作压力都更大,心理更浮躁,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新闻工作者只有不断地学习,培养良好的思想意识,才能保持良好的道德水准。当然,这种学习不是说教式的形式主义,而是应通过人文精神、新闻事业的社会责任、社会对记者的角色诉求等方面思想理论、文化知识的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开阔自己的眼界、活跃自己的思维,增强认识世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等,进而构建起新闻从业者应有的职业精神和道德修养。

目前,党中央正在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以适应当今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中的世界潮流,新闻媒体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有力助手,应走在社会的最前沿,构建学习型组织,强化新闻队伍的职业道德修养正顺应时展的潮流。

强化新闻业务监管进而优化“源头”。假新闻越来越多,新闻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现实社会中,新闻媒体占有强势话语权,他们在监督其他各行各业时积极有力,而对自己的监督却很不到位,出了有悖社会责任的问题,往往通过媒体的自身优势,把舆论影响降到最低,甚至不了了之。为此,各类媒介主管部门应少点口号、多点监管措施和处罚,少点庇护、多点公正,对假新闻的制造者,无论单位还是个人皆给予量化处理。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不但应取消当事者的新闻从业资格,而且还应对媒介停刊、停播整顿,只有单位受到重处,才能重构新闻真实性防线,从源头上堵住假新闻。“建构制度化的新闻监管体系是防治虚假新闻的关键”,“尽快成立新闻评议会等对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组织,是当前防治虚假新闻的有效途径”。④新闻媒体不能只监督别人,也应接受社会的监督。新闻工作的社会责任要求新闻行业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才能使新闻工作者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业操守、履行职业义务。

构建合理的分配体制激发职业精神。目前,不少新闻单位分配制度不合理,一个单位几种分配制度,年轻的合同制聘用记者、编辑打主力,跑断腿、累断腰,收入却远远低于那些不干活的人。近期,尽管新闻传媒的改革搞得很热闹,但从一些改革方案看,“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的分配原则,使年轻人得到的仍然是不公正待遇。其结果,势必挫伤年轻记者、编辑的专业理想和职业精神,在利益心理的支配下,最终新闻的职业道德防线于无声处慢慢地被消解,假新闻自然难以遏制。

分配制度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人的工作态度。新闻工作的个体性劳动特征,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品质直接左右着新闻作品的制作和播发质量,一个媒介单位如果分配太错位,把年轻人的收入压得太低,势必引起新一代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异化。新闻媒体是党和国家的公共服务机构,而不是某些单个小团体的私有产业,尽管长期以来我国提倡媒体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但它始终是国家的公共产业,且肩负着传播党和国家、人民的声音,推动社会发展的重任。因此,构建媒介合理的分配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新闻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注 释:

①陈强、郑贵兰:《新闻失实多重面相》,《新闻战线》,2010(1)。

②④唐远清:《防治虚假新闻的关键靠制度化的新闻监管体系》,《新闻记者》,2010(1)。

③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页。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12篇

8月19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因举报万州电视台违法虚假广告涉嫌敲诈勒索,被重庆市万州警方带走,随后被刑事拘留。9月16日开始,万州区法院、万州区公安局经侦支队、万州区工商局、万州区药监局就陆续接到多起关于万州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的诉讼、举报、投诉。当地办案人员发现,这些举报人来自全国各地,且手机尾号都是315,有几个尾号还是12315。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将近一周之后,打假人离开万州之时,万州电视台上的虚假广告绝迹。万州电视台被十余名职业打假人集体“围观”,让“职业打假”这个特殊职业又一次被推向前台。打假人说,他们是游走在合法与非法之间之钢丝上的舞者。

首次“组团”

2009年3月,刘江第一次向万州区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举报万州电视台违法虚假广告的情况。事隔一个月后,刘江再赴万州进行了第二次举报,万州区有关部门责令电视台停止虚假广告。于是电视台医药品广告承包人王某与刘江取得了联系,对购买药品的刘江作出“赔偿”。今年5月,刘江又在万州电视台上看见了类似广告的播出,于是又给电视台发了《声明函》,指出存在的问题。6月底,广告承包人王某再次出面“赔偿”给刘江几千元。8月19日,万州民警在成都锦江警方的配合下来到刘江的家中,将其带走并刑拘。

刘江一事,外界有这样的说法:刘江是在“割韭菜”。“给了钱,拿了就算了,结果过一阵子又来拿,这么就把自己给‘装进去’了。”也有人说,此次打假人的万州之行,像是职业打假人的一次“聚众闹事”,像是“组团拿钱”。

职业打假人们说,来万州“围观”电视台的,90%的人不认识刘江。 个体和组织的对抗是不可能永远处于优势的。

黄志宏,湖北著名职业打假人,被称为“新王海”领军人物,打假的主要对象是商品虚假广告。此次打假人万州之行,黄志宏起着非常积极的协调和带动作用。然而,圈里的打假人背地里说,虽然只有一面之缘,黄志宏对刘江个人的行事方式不甚认同。

“我们不是为刘江。这么明显的假不打,我们枉被称为打假人。”黄志宏说,刘江的事,法律自有公断。但“如果打假人犯错应该惩罚,那么播放虚假广告的始作俑者更应该接受处罚。怎么能搞双重标准?那边把人抓起来,这边就大肆做虚假广告,不能给他们这样的错觉:以为处理一个就能万事大吉”。黄志宏对其他打假人说,开了这样的先例,将为现在本已不受待见的职业打假人群体再次埋下危险的种子,这个群体将可能受到更多的打压。“要懂得什么叫做‘唇亡齿寒’。”

职业打假人林枫说,职业打假人就像是走在合法和违法之间一线钢丝上的舞者,歪一歪就坠落到万丈深渊。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多数打假人拿着证据,和商家谈判。称不赔偿就去诉讼、曝光,其实这主张的都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啊。明文写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黄志宏算了算,职业打假圈中,他知道被打的人有百八十个,被判刑认定为敲诈的有两个,被刑拘的有五六个。“有很多事情说不清,被抓的人难道真的有罪吗?”黄志宏对此持怀疑态度。

刘江被刑拘一事发生后,广州职业打假人徐大江致电媒体,发出“万州警方有滥用公权力之嫌”的声音。此次徐大江因在江苏打假没有去万州,在他看来,这是个治标不治本的事。刘江被刑拘,说明万州当地“水太深”,即使虚假广告可以在打假人这次共同努力下暂时停播,一段时间过后定会死灰复燃。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内各地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认定不一,对“私下索赔”是否属敲诈行为也判决迥异。大陆法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上缺少相关司法解释,直接导致职业打假人在“钢丝上行走”的尴尬。

“‘高额索赔’和‘敲诈勒索’,就像压跷跷板,就看谁把谁翘过去!”此次奔赴万州的西安房地产打假人孙安民如此比喻索赔与敲诈的关系。这位65岁老人,2000年因为女儿买房遭遇“一房两卖”踏上艰难的维权之路。维权打出了名气,老孙开始帮助其他人维权,也渐涉商业产品打假领域。数年的打假过程中,老孙从来不和商家企业“私了”,没少挨骂挨打。有一次,开发商两个打手冲进孙安民的家,将其打倒在地,“用电话机砸我的头,电话机都砸碎了。”当天下午,孙安民鼻青脸肿地去参加西安市消协举办的3・15文艺晚会。

焦虑的名分感

职业打假人与商家、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紧绷关系,在打假圈里似乎是一种常态。

在重庆,当地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对进行举报的黄志宏说:“你们怎么不找点正经生意去,非要做这一行?”

“打假人没名分,谁都不喜欢我们。”黄志宏这样形容自己的职业,“职能部门和商家就像是一个晓晓板,而我们的存在恰好破坏了这种平衡。”黄志宏有一个另类“鱼水关系”论,他说,一些行政部门存在着“蓄水养鱼”的现象。因为一些涉案商家和政府职能部门之、司存在着利益关系。而打假人却非要用举报、投诉、诉讼的方式,逼着这些部门就范,去破坏两者之间的“平衡”。再往大了说,就是破坏当地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

目前,多数打假人将希望寄托于用诉讼来让相关部门最后的觉醒。

行政诉讼是黄志宏的爱好。前不久他刚拍了一个交警非法在高架桥停车的视频,视频中他的声音不停质问交警为什么将车停在不该停的地方。

“执着,好打抱不平,是我的性格。以前做生意,少不了要忍。从第一次诉讼开始,我一发不可收拾。”在打假过程中,黄志宏遇到不少职能部门不配合,甚至阻挠的情况。他自有一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他比谁都清楚,一直告到相关部门愿意配合为止。“我现在做的案子,打假只占三分之一,其余都是行政诉讼,这方面没有几个律师比得上我。”事实上,在踏上维权路之前,黄志宏是一个只有初中学历的生意人。

近年来,董志宏成立了一个“楚天三一五文化传播湖北有限公司”,为其开设的“楚天3・15”维权网分担风险。“别人开公司要四处求人,我一开公司,就把工商税务全告了。”黄志宏不无得意。

林枫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和打假者的关系是微妙的,他更希望通过诉讼达成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清理市场。去年,天津市工商局和平区分局破例邀请林枫为该局的“执法监察员”。林枫认为,他已经和相关部门达成了一定的和谐。但是打假对他来讲,仍是“干一天算一天”的职业。

政府职能部门不支持,职业打假人也常和法院发生分歧。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刁民”身份,常是其诉讼的拦路虎。双方的经常锋,令职业打假人在司法机关也不受礼遇此次打假人在万州向当地法院就万州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进行诉讼,7天之后法院的最终答复是:的案子“没有具体事实和理由”,不予立案

“按理说,我们站在消费者维权这一边,老百姓应该是支持的。但很多人说我们是为了搞钱而敲诈,消费者也不喜欢我们。”黄志宏说,不法商家为了打击职业打假人,常将这一信息放大,影响社会对打假人的判断。

而职业打假人自身也因不限定门槛,存在着各种乱象。比如,为了牟利,不少打假人也存在着“蓄水养鱼”的护假情况。有些打假人私下帮助企业去打压竞争对手,也有人为了牟利进行敲诈。这些都造成了职业打假人的外界名声不佳

一位著名维权人士,由于其屡败屡诉的维权经历,常被媒体列为职业打假人。对此,他不愿接受:“外界对职业打假人‘刁民’、赚钱的印象,对我本已艰难的维权很不利。”

但徐大江说,“我就是刁民。有多少老百姓愿意为一块钱、几毛钱去打官司?我愿意。”《凤凰周刊》记者问他,“有社会正义在心中吗?”徐大江反问回来:“我说有,你信吗?”

利益的算术

在一端是公益另一端是私利的光谱线上,形形的打假人各有自己的生存定位。

“我没那么高尚,打假是看中那不菲的收入。”徐大江谈及入行的初衷坦言:“就是为了挣钱。”“为己、为民、为国”这是徐大江按照顺序给自己的总结。靠打假,徐大江过得不错。由他经手的案子中,七分为己,三分为公益。“首先我要吃饭。有没有社会正义,看我做的事情就知道了。”徐大江说,“别人对我的看法,我只是一笑而过,不会去介意。”

黄志宏也曾在媒体上高调承认:靠打假,他一个月就能有数万元收入。董志宏对此向本刊记者解释,“高调宣称打假可以赚钱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来参与打假。”尽管黄志宏的家人到现在仍认为黄志宏从事的不是一个正常行业,黄志宏依然坚持,“有哪个企业愿意招聘我们这样的人?在别人眼里我们都是惹祸的主。这一行,不求人,风险不大,赚得多,我觉得很好。别人买假货吃亏,我买假货却可以挣钱。”

“当社会利益与打假人个人利益有冲突的时候,打假人往往会选择减少社会利益而增加个人利益。即便如此他也没有违法。而不法商贩才是真正需要打击的。”黄志宏说。

打假人很喜欢用雷锋作比喻。他们说,雷锋可以只做好事不求回报,因为他不担心饿肚子的问题。而打假人做好事的前提是,自己不能饿死。“这就好像是,我开车千里迢迢送一个迷路老奶奶回家,收了一点油钱。”黄志宏打了个比方。

林枫在天津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他声称打假只是“副业”,目前打假所得的收入已经超过企业收入。在天津拥有几处房产的他,开着一辆价值百万的跑车。在林枫的脖子、手腕、手指上,处处金光闪耀:“我就是要告诉他们,我不缺钱。”

多数的职业打假人手上都经办过几个非常著名的一元钱或几毛钱的行政诉讼。这种无甚收益的官司往往耗时、耗力,却从小处改变了大多数人的生活,令打假人声望大增。而这也与媒体作为推手不无关系。多数职业打假人都和媒体长期保持联系。一位资深的媒体人这样形容这个群体:“他们很清楚我们需要的新闻点是什么。”

“要么就是大,要么就是小。只有这样才会被报道出来。”徐大江说,“这就是游戏规则。也是暴露问题的一种方式。”当职业打假人赚得了名声,打假维权的路也会更加通顺。“名利是,有名才有利。”徐大江说话直爽,“在别人眼里,你所做的事情,钱太少就是为名。钱多了,就是为利。但少有人会想到你所做的事为社会带来的正面影响,反而都是对你不利的一些问题。”

王海是最早面对“知假买假”为谋利名声尴尬的人:“公益事业应该成为赢利工具,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公益目标。”王海认为,做好事不得好报只能让做好事的人越来越少,人们需要认识到打假的公益性并不会以打假者的趋利性为转移,之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设立惩罚性赔偿,就是因为国家要利用人们的趋利性来打假,这是逐渐回归常识的过程。

打假未来

“这一行,是好的不干,坏的干不了。”林枫一言总结。

不断有新人向这个行业涌入。不少在圈里业务较为熟稔的“老人”,开始带新人学习。有一些人是纯为提点帮助的,万州一行中的夏楚辉原来是一个为残疾人维权的残疾维权人士。为了一元钱的车票优惠,他和相关公交公司以及广东省数个行政部门打起官司,最终惠及赴广的所有残疾人。如今跟着黄志宏学习相关的知识:“我打了元钱的官司以后,感觉到外界寄予了我很高的期望,而我能力上实在很欠缺。”

还有一些人向徒弟收起了“学费”,比如,带一个月1万元。很多新人为了做一把发财梦,也心甘情愿上交这笔费用,认为很快就能赚回本钱。

黄志宏说,打假行业没有门槛,入门的人多,但能存活下来的人却很少。每年涌进来的新人,坚持下来的不到10%。能不能做好,与个人能力有很大关系。有的人法律学得不扎实,把真货当成假货买,本金全部赔光。有的人谈判技巧欠奉,买了假货也要不到钱。一遇挫折,便打了退堂鼓。“要会买假货,要能够说服商家、工商部门、法院。不要以为在报纸上看一点,在网上学一点,就能打假了,这里不是流水线。”

职业打假人的规模有上千,然而国内真正闯出名堂的也就十几个。这些人已经开始探索以后的出路。“打假第一人”王海很早就开始探索新的路径。“从1995年开始,我就一直在强调个人打假是个体和组织的对抗,是不可能永远处于优势的。”王海说,“经营者本身就是一个组织,而且还有行业协会、商会等利益代言人组织,拥有包括话语权在内的强大资源,而个人的资源肯定有限,行动能力、规避风险的能力都不可能与经营者相提并论,这注定了个人打假的局限性。”王海认为和谐社会需要的是组织对组织的博弈方式,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该透过各自的利益代言人组织(比如商会、消费者组织)在立法层面、市场监督层面进行博弈。

在打假行业里摸索的王海,成立了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业务,让打假成为企业。目前,该公司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运营模式。王海的主要精力放在公司的两个非盈利项目:参与成立了和谐社区发展中心(GOCO),以及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课题组。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职业学校;班主任;指导;寒假;生活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02-005-01

对于中学生而言,寒假是一个难得的休息、放松、自我调整的好时机,但是放假并不等于放任自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尤其中职生,是巩固学校学习、德育效果的最好时机,如果放任自流,学校的教育成果就会付诸东流,所以,作为一名职业学校的班主任,指导学生度过一个快乐充实安全的寒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让中职生的寒假生活过得文明、愉快而又安全充实呢?笔者根据多年的班主任经验,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建议:

一、合理制定假期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中职生只有定好计划、合理安排时间,才能保证度过一段快乐而又充实的寒假。那么,如何进行相应的计划了?班主任可以建议同学们在寒假伊始,按照“总结――计划――总结”的程序进行。写的第一份总结主要是分析上一学期中的得与失,然后有针对性的写一份寒假计划书,合理安排好每天的作息时间,时间安排必须要有科学性,过紧过松都会影响寒假的生活质量。保持规律有序的作息,能够使同学们在张弛有度的生活中调节身心,并获得充分的兴趣发展和学业进步的时间和空间。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一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时间和内容的安排上考虑可行性和时效的长久性。同时,在制定计划时,还应该把社区活动、走亲访友、做家务,或培养发展自己兴趣特长所必需的时间因素事先考虑在内。

计划制定成功后贴在醒目位置,以便自我监督和家人监督,每完成一项就用红笔划对号,这样可以逐渐积累成就感,激励自己。寒假结束后,检查自己哪些做到了,哪些还没有做到,分析原因并写出第二份总结。

二、精心安排假期学习

寒假相对暑假而言,没有过多的农活,这就需要除了玩好绝对不能忽视学习。中职生学习基础都比较薄弱,利用假期把学习抓一下显得十分必要。根据计划安排,按部就班地按照计划执行学习部分,合理安排学习时间。首先,同学们应该把各科老师布置的寒假作业完成,在做作业时,力求整理正确快速,并把问题都弄明白,不能应付差事,不懂装懂。其次,同学们应该找一个错题本,把自己做错的题都收集到这个笔记本当中,弄懂后反复复习,避免重蹈覆辙,提高学习效率。第三,一部分专业课课本都是全册,这样的话,同学们还可以进行适当预习,了解一下下学期都会学些什么内容,让自己心里有个准备,为下学期做好计划。第四,同学们可以在寒假尝试查漏补缺,补补自己的弱科。对于基础相对较好的同学来说,主要让名师点拨一下;而基础弱的同学,主要就是补基础,哪弱补哪儿。做好了这些事情,学习上可能会有一个较大的进步。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利用假期,对于中职生来说,积极参加一些社会实践,体验一下生活,这也是同学们接触社会、锻炼自己的好时机。特别是有些专业课里面涉及到的理论性比较强的内容在实践中运用,力争理论联系实际,真正达到知行统一。比如,外出打工去向调查、就业形势及外出打工工资调查、环境污染情况调查、社会卫生状况调查等等;可以组成一些义工队,打扫社区卫生,让大家干净过春节;可以到社区做一些服务性的活动;也可以到敬老院、孤儿院去帮帮忙。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到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工矿企业打工,提前实习专业知识,开阔视野,增长技能。

假期中,很多社区或相关单位往往举行多项比赛,如乒乓球、演讲、朗诵、绘画、书法、猜谜语等,有兴趣的同学应该积极参加,参与各种形式的集体合作。富有竞争性的活动,可以培养自己的竞争意识,培养自尊心、上进心,发挥自己最大的潜力。同时,大家也可以通过这种直接的方式来体验失败的痛苦与成功的欢乐,更好的磨练自己的意志。

四、安全第一放心上

在寒假里,除了在家学习而外,还要外出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如和好朋友一起逛街、玩耍,走亲访友;外出旅游;体验各种运动;学着做做家务活儿等,然而,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把安全放在首位,离开了安全,再精彩的寒假也会大打折扣。

要做到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临行前给家里人打招呼;注意交通安全,选择乘坐有正规运营的交通工具,尽量少乘坐新手司机的车辆,下雪后力争不乘车出行;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范公共场所的扒手;逛街过程中不占小便宜,因为这有可能就是你上当的开始,防范街头诈骗;不相信封建迷信邪说;不见网友,和陌生人保持距离。不暴饮暴食,饮酒、和抽烟。

五、尊老爱幼,学习礼仪,文明交往

春节是我国传统节日,是华人合家团聚的日子。在寒假期间,同学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过年的礼仪和风俗,并在过年时注意自觉遵守。尊老爱幼,看望长辈,在寒假,同学们应该和父母趁着春节,看一看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向他们拜年、问好。同时,要学会一些交际用语和待人接物的方式方法,为自己以后走向职场、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14篇

干部文凭乱相问题由来已久,屡禁不绝,混学历已成风,假文凭满天飞……文凭情结真是缘于某些官员盲目的知识崇拜吗?显然,这些官员都不是什么尚学之人,文凭是升迁的“门票”,牵动着大大小小官迷的神经,这才是当前官员文凭乱相的根源――

旧案重提,热议5年未见动作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蔡继明教授没想到他5年前提出的《遏制党政干部文凭腐败》的提案,近来又引起了人们的共鸣。

今年3月,蔡继明曾在自己的博客上贴出了他为两会准备的一个提案《中国社会科学院目前不宜设院士》。网友很快回应:“太支持了,建议增加一个提案,对具有博士学位的官员来一次学位检查。”

“这个建议非常好,非常有见地。”蔡继明委员在博客上留言说:“关于党政干部在职读学位的不正之风,我早在2001年和2002年先后两次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过批评。现把我在2002年例会上上交的提案提供给各位网友,希望在全社会引起更大的关注,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

提案中指出,近年来,许多领导干部都拥有了硕士或博士学位,其中不乏在担任领导干部前已经获得了高学位的,也确有一些人在担任领导干部职务期间,利用工作之余,通过刻苦攻读获取了高学位,这无疑有利于实现领导干部的知识化和专业化。

但是情况并非全然如此。他们中一部分人是利用职权,动用公款,在职混取研究生文凭(或学位)。有的人考试作弊,甚至根本未经考试,就取得了入学资格。在课程学习中,往往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或者由人代为上课。在学期考试中,又往往由人代考,或者根本不考,反正总有办法得到学分。学位论文也大抵采用类似的办法混过去。

蔡继明称,对于他的这个提案,有关部门曾给予过答复。此后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全国相继开始了清查。“但当时查的是文凭造假,我所说的党政干部混文凭的现象一直没有解决。”

蔡继明建议,严格限制党政干部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对于个人要求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建议先辞去现任职务,并由个人支付全部费用。对于因工作需要而由组织安排攻读学位的,可由单位委培,但建议辞去职务,保留相关待遇,以保证全身心投入学习;至少要调整工作岗位,不再担任主要领导工作,以保证完成课程所必须的最低学时。对于已经获得博士生和硕士生资格的在职党政干部,如查实未经过合格的入学考试或未遵守培养方案的规定,建议取消研究生资格。对于即将和正在申请研究生学位的在职党政干部,要严格审查论文的质量。

招生困惑,学校怕被“穿小鞋”

“别人要,我们不得不给,要不然就被扣上‘思想不够解放’的帽子。”笔者调查中,某大学研究生院一位负责招生的副院长讲述了他对干部假文凭现象的困惑,“不敢开手机,不敢呆在办公室,每到招生的时候,我就过不了正常生活,递条子、打招呼的人实在太多,其中不乏一些处长、局长之类的‘干部考生’,不办吧,得罪不起人;办吧,实在有悖学术良心。”

据他透露,他还碰到更为离谱的要求,去年招生期间,一位曾给学校批过项目的部门负责人直接问他,花20万元能否帮他搞到一个真的博士文凭。遭到拒绝后,这位领导把电话打到校长那里,指责他“思想太保守”。

“相对过去‘严进严出’而言,现在学校在‘进出’两头都稍有放宽,比如我们学校有些考试科目最低分数线一降再降,即便这样,仍然有人希望不参加考试就能进门,个别与学校打交道的部门领导总想不费什么力气就能拿到文凭,有的甚至通过上级部门打电话、批条子,要求在考试、论文答辩等环节放一马。弄得我们管研究生的老师甚至校长都很有压力。”他无奈道,“别人要,有时我们得给,别人没要,有时我们还不得不送。南方某部门一处长在我们学校读工程硕士,还没毕业,学校居然就给了他一个兼职教授的头衔,就因为他给了我们一个项目。你说这算什么啊?去年我们还有一个500万元的设计项目,也是通过‘文凭钓鱼’的方式得来的。”

他认为,没有一个高校不希望培养出真才实学的学生。但是,目前一批“干部学生”,课也不来上,考试让人代,论文靠挂名,答辩打招呼,怎么可能学到真东西?这些学生多了,不光破坏了学术的严肃性,而且也使学历、学位的公信度大打折扣。

然而,对待干部要文凭、混文凭的事情,学校一味地挡也是很难办的,因为学校开门办学,需要主管部门等方方面面的支持,特别是掌管科研经费、项目、计划指标的部门,都是学校的衣食父母,学校是哪尊“佛”也得罪不起,否则就有可能被“穿小鞋”。拿文凭换利益,你不做,别人做,到头来不光项目没了,还被笑话。

升迁“门票”,一纸文凭就靠“混”

干部假文凭问题由来已久,屡禁不绝,症结何在?一位熟知内情的干部一语道破天机:文凭是升迁的“门票”。

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调查,现在不少地方和部门把学位等同于能力的现象并不鲜见,有的地方大量选拔博士进入领导层,形成博士兵团,被媒体报道为“亲近知识、拥抱科学”。某市在编的博士就有82人,他们均担任副县(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某省副处级以上公务员中,已经有十分之一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顾海兵称这些现象为“学历歧视”,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郑也夫也认为,从理论上来说,高学历者并不一定适合从政,但在官员任用、提拔过程中片面追求高学历的现象却让干部必须给自己搞一个文凭,而对于他们来讲,再花几年时间进一次学校的机会成本无疑太高了。如果不考虑道德因素,最理性的选择肯定是通过一些不正常的渠道获得一个正当的文凭。

面对干部文凭腐败这种局面,党建专家钟岩回忆道,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干部“年轻化”,当时,按此标准选拔的干部大都有两个特点:一是年轻,二是有文凭,正如人们一度所说的“年龄是个宝,文凭少不了”,这给我国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打下了很深的烙印。

钟岩的说法得到了一位基层干部经验的验证。“我生于建国后,在学知识的关键时候,爆发了。后来在乡镇摸爬滚打了20多年,从一般干部一直干到县里任局长,希望能继续‘往上走’,可一纸文凭却成了我升迁路上最大的‘拦路虎’。”他告诉记者,“于是,我报名参加了省委党校在我县设立的函授班,顺利拿到了本科文凭,也如愿提升为副县级干部,与我同期毕业的有100多人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

他说:“说文凭是‘混’出来的,这一点不为过。我拿到了本科文凭,却发现自己还是同样的知识水平,改变的仅仅是我的职位和履历表上学历一栏中的‘本科’二字。然而,干部们对此心照不宣,没人会检举你,也无法查处,因为得到的文凭是国家承认的,谁会管你是怎样拿到的,有没有真正学到东西,形式而已。”

清查风暴,造假之风泛滥

事实上,官员混文凭现象已经十分普遍。2004年10月,中组部等四部委经过两年的清查,发现在接受调查的67万名县处级以上干部中,每40名就有一人的文凭有问题。还有相当多的干部将培训班、进修班等非学历教育填写为学历教育,将在职教育学历填写为全日制教育学历;还有部分办学单位滥发学历、学位证书。

当时业内人士就指出四部委的清查是亡羊补牢,而不是未雨绸缪。圈内人士分析说:“四部委能下定决心清查假学历也是迫不得已,但是,这种行为应该还是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目前的干部文凭造假之风。”

另据权威人士透露,最近的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发现,填写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比国家实际培养的人数多出50万人,也就是说,全国至少有50万人持有假文凭,这个数字几乎占去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人数的五分之一。

不久前,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定潮汕地区某市送来15名官员的学历证书,仅凭肉眼即确认其中7份是假证书。更加离谱的事情接连发生,一个地级市的银行出于选拔干部的考虑,将36名中层干部及业务骨干的文凭送来鉴定,结果只有6个人的文凭是真的。

几年前因腐败被处以死刑的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青就是一个“混文凭”的典型。他托人在北京大学附近买了一个法学学士文凭,就开始以“北大才子”自居,甚至自称自己是“法学教授”。但奇怪的是,北京大学在胡长青担任江西省领导一职时,从来没有对此事提出质疑,而是在事件发生后,才赶紧进行澄清。

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拥有“硕士”学历。可是知情者都明白,即使他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所写的论文《党性分析》,也是秘书代劳,更没人相信他能考过外语这一关了。这样的文凭丝毫没有提高他的文化水平和做人的道德标准,也正是中央党校学习期间,他5次去境外,并受贿几百万元。

文凭之乱,该打谁的屁股?

“在选拔干部的时候重视文凭是一种好的趋势,问题出在一些人钻空子,而不是这种做法本身。‘任人唯亲’、‘任人唯贤’我觉得都不好。”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系主任毛寿龙说,“那都是长官意志,干部管理和选拔都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当然,我们要对文凭有个正确的认识,它最大的价值在于起点标准,也就是说,高学历的人应该有好工作或是高报酬,但是,在以后的考核中,应该更注重他的能力。”

在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高旺看来,假文凭层出不穷,除了约束机制的问题外,还有我们的惩罚机制,“我没听说过有哪个官员是因为假文凭问题而受到惩处的,现在检查出来的假文凭大多是因为这个官员犯了别的错误而顺带出来的。这从某种角度也说明我们现在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

针对目前社会存在大量买假的人,教育部官员表示,对于买假的人,本身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但是法律上怎么制裁这些人,目前也是没有法律依据。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高职 思想政治理论课 实践教学

本文系陕西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设计”(编号SGH10317)和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子项目——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建设阶段性成果。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暂行)》(教社科【2011】1号文件)明确规定“完善实践教学制度。要从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现有学分中划出2个学分、从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现有学分中划出1个学分开展本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 然而,部分高校尤其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薄弱甚至缺失,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此,我们必须正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现状,积极探索对策。

正确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特定内涵

实践教学有其特定的内涵,特指校外的实践,即走出校门,有组织地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并从中接受教育的活动。它较之于校内实践,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特征,“即学生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的一员广泛地参与到广阔的大自然改造和丰富的社会生活中,亲自接触和感知各种人和事,通过了解社会,从而增加对社会的生活积累,并获得对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认知、体验和感悟。在参与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的发挥。”[1]

若在本质上把不具有“社会参与性”的实践活动也纳入社会实践范畴,那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就会走向形式主义。因此,必须正确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特定内涵。

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课时无法保证。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最低课时(16个学时)根本无法保证。不仅如此,在“2+1”模式改革的压力下,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本身的最低课时(128个学时)也难以保证。

二是经费落实难。没有制度性保障的条件下,寄希望于各高校自觉、主动地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经费投入不现实。

三是远未“全员”。从总体而言,大学生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看法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效显著。廖日文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大学生全员参与社会实践工作对策研究”中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除军训之外,你在大学期间有没有参加过其他社会实践”的问卷中,回答“参加过”的2349人,仅有65.2%;“没有参加过”的1256人,要占34.8%。[2]可见,大学生社会实践远未“全员”。

总之,在高职院校“2+1”模式改革的大背景下,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课时保证难;在各高校普遍压缩办学经费的大前提下,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经费落实难;而且,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远未“全员”。有没有既不占课时,又不增加经费,而又覆盖全员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我们需要探索新的路径。

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路径选择

将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向假期延伸,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路径选择。

将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向假期延伸,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为打工体验,一种为社会调查,二者可以任选一种。时间安排最好是大一升大二暑假期间,这是因为经过大一的学习,学生学到了一定的理论知识,而且暑假时间比较长,拿出2周甚至1个月时间没问题。其意义在于:经过大一升大二暑假期间的实践,大学生就会真正体会到企业和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在剩下的1(距离顶岗实习)到2(距离毕业)年时间里就会朝这个方向努力。

其具体流程是:

1.大一第二学期期末前2周内(17周、18周)安排3个学时的社会实践(调研)专题讲座,由思政课教师讲解打工体验与社会调查的注意事项与写作方法,以系为单位组织学生、分批进行。

2.暑假期间学生至少用2周时间进行社会实践(调研)活动。社会实践(调研)单位最好与所学专业有关。社会实践(调研)单位确定后,要电话或书信告知指导教师自己从事社会实践(调研)单位的名称、地址、办公电话和有关信息,由思政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3.社会实践(调研)活动结束后,要撰写打工体验或调研报告(不少于2000字)。报告的具体要求:要有时间、地点、实践单位概况;要有打工或调研的基本情况;要有个人收获、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数据要真实;撰写要规范等。报告要有实践(调研)单位的鉴定,并且加盖实践(调研)单位公章。

4.大二开学后一周时间内上交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5.第2周至第14周由有关教师对打工体验或调研报告进行批阅和评比。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不合格的返回重新进行社会实践(调研),重新撰写报告,再次参加评审。

6.第15周或16周(大一学生社会实践(调研)专题讲座之前)利用3~4个学时召开二年级全体学生大会,对优秀打工体验或调研报告进行表彰,并进行大会交流。

7.成绩合格者由思政部初审、教务处复审后记1个学分,并将考核表和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存档等。

我们认为将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向假期延伸,既不增加课时,又不增加经费,而又覆盖了全体学生,是解决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尤其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1]王革.新时期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概论[M].陕西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