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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

互联网保险管理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第1篇

摘要:我国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飞速增长提供了基础,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13年以来也实现了井喷式增长,影响着金融市场和互联网经济的格局。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高速增长,互联网保险产品日益复杂化,支付方式也逐渐多样化,核保与理赔的流程也与传统保险模式下有诸多区别,由此在传统保险风险的基础上出现了新的风险,使得保险风险管理必须转变风险管理理念、改进风险管理手段。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是我国排名前十位的保U公司之一,同时也是国内最早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之一。其于2000年9月开通了“泰康在线”,首先完成了保险CA认证,率先在国内实现了保单设计、投保、核保、缴费、后续服务一系列保险业务的网络化,在互联网保险领域具有典型性。本文将以泰康人寿互联网保险为背景进行合规风险管理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合规;风险

泰康人寿的互联网保险就是借助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服务,在线上完成投保、承包、核保、保全和理赔全业务,实现销售与咨询服务网络化,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手段完成保费收付的保险业务活动。泰康在线提供网上直销投连险、万能险、养老保险、女性保险、少儿保险、健康医疗保险、定期寿险、意外险、家庭财产保险、账户安全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泰康人寿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管理制度是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为依据、公司现有的合规管理规章制度为实施办法,并依托于人力资源规范、续期制度、销售行为管理等具体业务操作规定综合实施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管理。现有的泰康人寿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仍然以管理传统经营方式的保险风险为主。泰康人寿合规管理体系中,涵盖合规组织架构、风险防控“三道防线”、基本制度以及销售合规管理、运营合规管理、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合规组织架构是泰康人寿从集团总公司起到最前线的县级营业部门自上而下的五级组织架构,集团总部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委员会、总裁室负责风险管理,省级分公司设立合规稽核部管理省级分公司及省内各级别分支机构的合规稽核工作,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本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除组织架构外,泰康人寿还建立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风险防控“三道防线”,从整体上防范合规风险。针对于保险业务,分别从保险销售、保险运营和资金运用三个方面对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合规风险进行管理:保险销售方面制定了从总公司到省级分公司再到地市中心支公司和县级营业部的销售管理体系;保险运营分别是从产品开发、承保理赔、保全业务、单证管理、会计处理、客户服务以及收付费等关键环节对保险运营产生的风险进行控制;资金运用管理主要是对保费的运用范围限制和投资资金的管理进行相应规范。

泰康人寿现有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已不能满足增长迅速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需求,主要存在信息沟通、风险识别以及监督体系等方面的问题。

在开展互联网业务之后,原有的信息传达与反馈机制更需改革。互联网保险最明显的特征即是便捷迅速,尤其是随着伴随着微信、微博、手机淘宝、官方APP的普及应用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交速度远远大于传统保险,现有的信息反馈已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有的信息反馈制度仍然属于逐级上报,再由上层逐级下达,信息传递速度慢,影响处理效率;二是信息反馈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仍然属于问题出现之后进行反馈,或者事后监督,而互联网保险要求信息及时反馈,甚至需要事前进行信息预警与监督防控,因此现有的信息反馈机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保险合规风险的管理要求。

泰康人寿合规风险管理环节中的风险识别目前主要是根据各部门的自我评价、固定的识别框架以及过去的信息进行,但是这样的风险识别方法对于互联网保险合规风险而言是不足的,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不同的是,保险流程在缩短、呈现碎片化趋势,而传统的保险合规风险管理流程持续时间较长,难以紧随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流程,并且难以细致入微地对互联网保险出现的问题进行防控。与此同时,现有的风险识别方法依赖于历史信息,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能根据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事后的查漏补缺,而互联网保险变化速度快,利用历史数据识别出风险以后往往已不再适用。再者传统的风险识别缺乏一定的实证方法,应当适当引入VAR风险测算、模糊综合评价法等增加风险识别与评价的准确性。

现有的风险识别方法不足以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需求,可结合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以及VAR风险价值模型等定量方法增加风险识别的准确性与效率性。对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现已形成完整的风险点指标体系,利用指标体系进行风险等级判别,可以在此基础上,引入层次分析法对合规风险点进行评级,并可根据风险紧迫程度、风险重要程度、风险损失大小等要素对合规风险点进行划分,并根据处理紧迫程度、风险大小以及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进行风险预警,这样能有效提高风险防控准确性,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增加合规风险控制效率。

合规风险监督体系的完善主要是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对合规风险管理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执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内部审计,开展针对互联网业务的内部控制手段的内部审计,有助于保险公司发现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以便提前预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二是开展专项内部审计调查,对于易发生违规问题的环节实施重点监控。如泰康人寿的网销理财险,由于购买方便、程序简单以及理财收益,所以普遍受客户欢迎,销售额随之增多,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销售控制措施,但仍然会较高频率地出现合规风险。因此对于网销理财险的销售环节应加强监控力度,增加信息反馈与评价频率。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第2篇

    我们看到,互联网保险在国外早已有之,主要包括两种大模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自建渠道,或成立网上保险商城,或设立电商子公司;另一种则是借助现有第三方的网上保险平台。网络保险最早出现在美国,例如,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单。1997年初,81%的美国保险公司至少有一个网址。同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网络保险服务公司INSWEB用户数是66万,1999年增加到了300万。时至今日,国外保险电商发达国家已经发展较为成熟,比如美国部分险种网上交易额已经占到30%-50%。

    在我国,2000年8月,太保和平安几乎同时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从此专业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纷纷涌现。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保费规模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特别是在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互联网保险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以万能险为代表的理财型保险引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市场。2013年“双十一”当天,寿险产品的总销售额超过了6亿元,其中国华人寿的一款万能险产品在10分钟内就卖出1亿元。

    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带来的风险也值得关注,其潜在风险有两大方面。一是技术层面,如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的风险。二是信用层面,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不仅投保人的信用可能难以甄别,而且投保人准确获知产品内涵的程度也可能受限。

    正是由于对风险的考量,进入2014年以来,多家保险机构推出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不够规范,均被叫停。综合来看,出现问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都有几方面表现。一是预期收益过高。二是风险提示不清晰,信息披露不完善。三是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可持续性存在问题。四是消费者保护做得不够。五是某些甚至具有性质,距离保险的本质越来越远。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第3篇

一、全面风险管理的内涵及特征

COSO委员会将全面风险管理定义为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受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这个过程从企业战略制定开始贯穿到企业的各项活动中,用于识别那些可能影响到企业潜在事件并管理风险,使之在企业的风险偏好之内,从而合理确保企业取得既定的目标。我国也引入了全面风险管理方法,在2006年6月时,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将全面风险管理定义为,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具体来说,全面风险管理相对于传统风险管理而言,有如下特征:

1.就目标而言,传统风险管理仅仅是为了消极地回避风险;而全面风险管理是公司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利用多种手段管理风险。

2.就管理主体而言,传统风险管理主要是指财务部门的财务风险控制;而全面风险管理强调公司的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

3.就管理客体而言,传统风险管理仅仅关注单一的风险个体,而全面风险管理从总体上综合考虑一系列风险集合,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网络环境下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流程

(一)制定全面风险管理目标

任何一个管理方案,都需要首先明确目标。同样,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与企业的战略结合起来,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起点。

一般来说,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损失控制目标,这与传统风险管理无异,主要是涉及保险最基本的经济补偿职能,要实现日常稳定经营;二是价值创造目标,与传统风险管理相区别的是,全面风险管理寻求风险优化,即在充分的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公司将资产分配到风险较小、收益较高的领域,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故在制定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时,需要考虑到公司价值创造的目标。

(二)确立自身的风险偏好

对于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来说,保险公司除了控制传统的经济补偿风险,还涉及到价值创造的目标,而后者更是区别于传统风险管理的根本特征。保险公司需要通过对风险的全面管理,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有必要确立自身的风险态度。

风险偏好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风险厌恶型、风险中立型、风险喜好型,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适时调整自身的全面风险管理策略。比如,一个保险公司若是属于风险喜好型,则可能采取较为激进的策略。在设置风险偏好的时候,企业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状况、经营目标、经济形势等多种综合因素。

(三)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这一流程涉及到具体的实践操作,与传统风险管理一样,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绩效评估四大步骤。

1.全面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风险管理人员通过大量来源可靠的信息资料进行系统了解和分析,认清经济单位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而确定经济单位所面临的风险及其性质,并把握其发展趋势。这个阶段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强调全面性的风险识别,即综合考虑企业当前面临的所有风险,进行全面的认识,列出风险清单。

2.全面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涉及到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定性分析要求保险公司认清所面临的风险的本质和内在逻辑联系;定量分析则需要保险公司建立起一套统一的测量模型,该模型需要综合考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内在联系,将多种风险因素都纳入模型测度之中。

3.全面风险管理

这个步骤要求风险管理者在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从多种可选的风险管理方案进行研究并选择其中最合理的方案,并加以贯彻实施。这个步骤需要站在全面的高度上综合考虑和度量风险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将价值创造的目标放在首位,实现公司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风险优化的目的,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4.全面风险管理绩效评价

保险公司需要定期对风险管理的绩效进行跟踪评估,并对此进行适时的调整,以符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监管要求。

三、保险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时代下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

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履行风险管理执行职能,对上负责贯彻董事会的风险管理决策,制定具体的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对下记录并检测各个业务单位的风险活动,并进行动态调整,使得日常业务操作符合风险管理目标。从而,为全面风险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强风险管理人才的储备

目前,保险业的专业性高素质人才还远远跟不上国际水平,而风险管理这项工作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极高,因此保险业迫切需要建立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此,一方面需要构建专业的内部培养体系,积极招聘和培养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才;另一方面还要实施开放的引进人才策略,从外部引进专业的人才,带来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还不成熟,因此需要怀着开放的态度,吸收借鉴国外保险公司先进的保险理念,同时还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照搬移植,要建立起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全面风险管理策略,从而促进行业自身的发展。

二十一世纪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时代,只有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才能够应对当前错综发杂的金融风险环境,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促使保险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健.基于制度设计与措施选择论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J].保险研究,2008,4.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问题 发展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保险行业逐渐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向,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进行公司管理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国内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顺应互联网金融的趋势纷纷设立相应平台开设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成为拉动我国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险,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2016年,我国共有117家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比2015年增加了7家,全国保险行业已经有76%的保险公司通过自建网站、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等不同经营模式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在保费上,去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347亿元,较2015年增长了5%。电子商务热潮的来袭,使得互联网保险开始进一步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商业模式,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子商务颠覆传统的理念,与此同时网购规模呈几何式增长,更加激发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快速兴起,互联网保险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费收入整体呈现迅速增长的形势。

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品种繁多,主要涉及寿险、财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创新性险种,互联网所具有的信息化、交互化、虚拟化等特征与保险行业产品特征、营销需求吻合,互联网保险降低了保单在销售过程中的空间制约,使保险公司突破了上门营销的地理限制,对于投保人来说也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交通成本,可以随时在网站上挑选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互联网保险的线上交易模式使客户可以直接将自己的需求传递给销售人员,保险企业可以与客户保持持续密集的交流。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可以确切的分析客户真实需求,真正做到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满足客户的个性化保险需求。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

信息系统是支撑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技术基础,目前支撑互联网保险的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还不成熟,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会带来很多技术应用上的风险,易造成线上客户信息的泄露,使得客户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也会对公司的形象造成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作为完全无纸化办公的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其可靠性直接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程序漏洞、网络故障、操作失误等都可以直接影响到系统的可靠性,导致系统的崩溃,用户的数据一旦被破坏,则难以恢复。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来说是灾难性的。

(二)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不完善

互联网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其发展速度远超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当前没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网络保险业务。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要求,互联网保险不仅需要有保险行业的监管,还要有对于互联W的监管,只有将互联网和传统保险有机结合起来的监管才是符合市场发展的监管。互联网本身巨大的创新的速度,使得法律的制定往往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要求。

(三)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险种主要集中在意外险、车险、理财险等标准化产品上,产品种类不多,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在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习惯等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互联网保险产品不是简单的将传统的保险产品搬到互联网上,而是要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并结合客户的需求将原有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新开发新的产品。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基本上都大同小异,并无大的差别,大多数公司是将简单的意外险和财险产品放到互联网上进行销售,网络客户在购买时也易于理解产品类型,而对于较为复杂和高端的保险产品还无法通过互联网销售,不能满足客户的个性化定制需求。

四、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网络安全建设,提供风险防控水平

保险监管部门要适时推出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从制度上对网络信息安全做出统一的部署和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风险防控系统,加强技术研究,完善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检测体系,动态检测网络安全状况。要进一步加强对支付系统的完善,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客户及公司的信息安全。

(二)尽快构建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体系

互联网保险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大势所在,但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性,使得传统保险的相关法律不再适用,只有尽快的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将互联网保险纳入《保险法》中,增加对互联网保险的互联网保险的相关规定,并针对互联网保险面临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保险在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方面都有法可依。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电子支付结算、电子签名、数据获取等规章制度,对互联网保险发展在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的法律规定。

(三)提高产品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

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调查分析互联网保险用户的需求,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对产品做出改变,提高产品的效用,不断创新设计全方位、多层次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推出适合互联网销售的产品,形成有别于传统保险的互联网保险销售的独特优势。同时,基于大数据的分析,及时捕捉市场行情,更好的理解客户的行为和偏好,了解客户需求,精准定位客户,实现保险产品的定制化和定价的个性化,提升客户的满意度,进一步推动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陆定国.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第5篇

一、引言

作为一种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新型商业模式,互联网保险彻底改变了传统保险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方式,为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形成。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打破传统保险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及为少数“高端”客户提供服务的局面,形成人们自由、平等获取金融服务权利的局面。其次,互联网保险具备信息化的特点,实现了保险交易的虚拟数字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免去人和经纪人等中介环节,大大缩短了投保、承保、保费支付和保险金支付等进程的时间,提高了销售、管理和理赔的效率,实现全天随时随地服务,使得规模经济更加突出。第三,有利于保险公司大幅度节约经营成本。通过互联网销售报单,保险公司可以免去机构网点的运营费用和支付人或者经纪人的佣金,直接大幅节约了公司的经营成本。再次,有利于公司强化客户关系维护。互联网保险拉近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双方的交互式信息交流。最后,互联网保险地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释了传统保险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助于实现风险识别控制、产品种类定价和获客渠道模式方面的创新,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概况

美国是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由于在网络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和优越的市场经济环境,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出现互联网保险。目前,美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客户数量最多和技术水平最高,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比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InsWeb、Insure.com、Quicken、Quickquote、SelectQuote等网站。在网站上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信息,并可以针对客户独特需要进行保险方案内容设计,运用信息技术提供人性化产品购买流程。在网络服务内容上,涉及信息咨询、询价谈判、交易、解决争议、赔付等;在保险品种上,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包括模式和网上直销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一定范围的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模式主要是通过和保险公司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实现网络保险交易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优点在于其庞大的网络辐射能力可以获得大批潜在客户。相比之下,网上直销模式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效益,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开拓新的营销渠道和客户服务方式。1995年2月创立的InsWeb公司是美国互联网保险模式的成功案例。除模式和直销模式这两种主流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外,美国市场上还出现了纯粹进行网上保险销售的公司,例如eCoverag,这是美国第一家,也是100%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从报价到赔偿服务的公司。

(二)欧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在欧洲,网络保险发展速度非常迅猛。1996年,全球最大保险集团之一的法国安盛在德国试行网上直销。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建立了一个网络保险销售服务系统,在网上提供最新报价、信息咨询和网上投保服务。英国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产品不仅局限于汽车保险,而且包括借助互联网营销的意外伤害、健康、家庭财产等一系列个人保险产品。近十几年,网络保险在英国发展迅速,个人财产保险总保费中网络营销的比例,从2000年的29%增加到2008年的42%,而传统的保险经纪份额从42%下降到29%。相比于其他尚不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英国保险市场的互联网革新经历了一个极有代表性的发展路径。据埃森哲咨询公司的相关报告显示,2009年德国约有26%的车险业务和13%的家庭财险业务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而在仅仅一年的时间里,这一份额就分别上涨至45%和33%,可见互联网保险在德国发展之迅速。德国重视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创新,率先开发出一种新P2P保险模式,具有防止骗赔、节约销售和管理费用以及方便小额索赔等优势。

(三)亚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1999年7月,日本出现名为Alacdirect.com的网络保险公司,是一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服务于40岁以下客户。1999年9月,日本索尼损害保险公司开通电话及网络销售汽车保险业务,到2000年6月19日通过因特网签订的合同数累计突破1万件。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2008年出现了一些以互联网为主要销售渠道的人寿保险司。2008年5月,Life Net保险同印度国家银行安盛人寿保险(现在的Nextia人寿保险)合作,开始销售日本的第一份在线人寿保险产品。自此,在线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日本人寿保险市场中稳步增长。在韩国,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的经营模式仍处于成长初期。各家保险公司对网销兴趣正浓:韩华人寿 、LINA人寿(韩国信诺)、KDB人寿(2012年11月)、现代人寿(2012年12 月)、新韩人寿(2013年4月)、教保人寿(2013年10月)均开始推广网销业务。在韩国,网销的基本流程非常简单,即网站标题或广告引流―在线报价―核保―承保完成。目前,网络在韩国寿险市场上的贡献率约占10%。韩国在线车险销售始于2001年,目前在线车险保费收入占全部车险保费收入的25%以上。截至2012年,韩国非寿险保费收入中的在线保险占比10.9%。香港保险业中,保柏公司是最早利用互联网推动保险销售的,其次是保诚公司和蓝十字公司。在台湾,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日益强劲。依据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在寿险产品中,旅游平安险、伤害险、传统型定期寿险、传统型年金险等均可采用网络投保。但依规定,民众必须有电子凭证才可以在网络上投保。随着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保险行业积极推出云端服务。台湾的寿险公司将考虑开展数字化投保,例如手机投保等。

(四)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一般模式

1. B2C模式。互联网保险B2C模式大致可分为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及互联网金融超市三种形式。

保险公司网站是一种典型的B2C电子商务模式。保险公司开设的网站旨在宣传公司产品,提供联系方式,拓展公司销售渠道。按照是否从事销售活动,可以进一步将网站细分为两类:宣传公司产品型、网上销售产品型。宣传公司产品型可以宣传公司及产品,方便客户联系,树立公司及产品形象,提高知名度,但只能算是“保险电子化”。网上销售产品型不仅在于选择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充分利用网络渠道的优势,还在于开发专门适用于互联网的保险产品。比如,美国林肯金融集团建立了一个名为eAnnuity.com的网站,提供名为eAnnuity的专业互联网年金产品。

第三方保险超市为保险人和客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众多保险人和客户在这个超市中相互接触,使保险人发现合适的客户,使投保人找到自己需要的险种。 可以细分为三类:连接保险公司型、连接人型、第三者管理型。连接保险公司型提供网上振价功能,将客户与保险公司相连接,保险公司每收到一个连接都要向该网站支付一定费用,但不发生真正的网上销售,比如美国的InsWeb网站。连接人型与连接保险公司型相似,这类网站也不发生真正的网上销售,不同的是其将顾客与人连接,比如美国的NetQuote网站。第三者管理型运用其数据库来确定消费者的最佳交易,他们是注册人,而其电话代表并不是人,几乎不提供咨询建议,比如美国的Insure.com。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的数量在全球迅速增加,并积极扩张服务范围。但由于市场容量有限,而且许多产品可比性差、供应商议价能力较强等因素,这类网站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生存者必须在市场营销和品牌战略等方面下大力气。互联网金融超市模式也为客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超市与保险公司网站的关系犹如传统超市与专卖店的关系。

2. B2B模式。B2B模式大致可分为互联网风险市场和互联网风险拍卖两种形式。互联网风险市场使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商业伙伴能够不受地域、国别限制,共同分担风险,尤其是地震、洪水、泥石流、风暴等巨灾风险。如Global Risk Mark Place和提供巨灾风险交易的CATEX都是采用这种模式,Global Risk Mark Place提供全球性的风险交换服务,CATEX则把巨灾风险的交易搬至虚拟网络。互联网风险拍卖就是大型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通过互联网把自身的风险“拍卖”给保险公司。集团式购买比较适合这种方式,比如,汽车协会可以为其成员挑选一种最便宜的保障。这种模式虽然刚刚开始,但由于他关注了投保人的需求,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五)国外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

总起来看,国外互联网保险已发展了相当长的时间。截至2010年,美国部分险种网上交易额已占到30―50%;英国车险与家财险的网络销售保费分别占到47%、32%,日本车险业务电子商务渠道占比41%,韩国网上车险销售额占比20%以上,互联网保险已成为个人保险快速销售的重要渠道。总起来看,有如下特点:首先,国外互联网保险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网络公司只提供一个网络平台,而不具体参与实质性的保险运作流程。其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在网上售卖的险种几乎涵盖所有的线下险种,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各大主流险种。再次,国外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互联网保险安全防护技术完善,采用多重防火墙技术,在每个环节都可以很好地保护投资人信息。再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便利性,从投保到理赔均可通过网络完成,业务流程短,方便快捷。最后,国外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完备,有严格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产品审核制度,可以将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很好地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概况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阶段(1997―2000年)。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china-insurance.com)。同年12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促成的国内第一份互联网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与互联网融合的大门。

第二阶段:起步阶段(2000―2003年)。2000年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国内保险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公司网站。8月1日,国内首家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等业务于一体的个人综合理财服务网站――平安公司的PA18正式亮相,其强有力的个性化功能开创了国内先河。8月6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国内第一家连接全国、连接全球的保险互联网系统(cpic.com.cn)。9月22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投资建设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taikang.com)全面开通,这是国内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认证的网站。外资保险公司也紧随其后。9月,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网站(aia.com.cn)开通,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保险的售前咨询和售后服务。然而,随着2000年全球互联网泡沫的破灭,意气风发的互联网保险在经历了一波冲浪式的竞赛后便偃旗息鼓了。

第三阶段:积累阶段(2003―2007年)。2003年之后,随着国内互联网环境的好转,网购热潮的兴起、安全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与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互联网保险再度兴起。与2000年前后的触网狂潮相比,此后的互联网保险建设更显平缓与稳重。2003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开始支付航空意外、交通意外、任我游(自助式)等3款保险在线投保。2004年4月,“泰康在线”在网上主推的产品就包括亿顺4款旅行保险、亿顺两款综合意外保险。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为电子保单技术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大大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从2006年开始,以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保险为代表的保险公司纷纷对自身的官网进行改版升级,从产品线、支付与承保优化的角度对保险产品在线购买进行了有效改善。与此同时,网上超市建设也加快了步伐。2006年,买保险网以“互联网保险超市”概念上线运营,采用了“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的保险营销模式。

第四阶段:爆发阶段(2007年―至今)。我国互联网保险在2007年迈入高速发展时期。从行业进入角度看,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保险专业中介如中民保险网、慧择网、优保等,互联网企业如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门户网站如新浪、网易等,行业聚集类网站如携程网、磨房网等,另外还出现了产品搜索、对比与导购型发展模式。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3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格局正在发生变化,一些小公司已悄然将排名前移。统计显示,2013年在60家保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国华人寿、泰康人寿;在人身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国华人寿、泰康人寿、阳光人寿、光大永明、宏康人寿;财产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阳光财险、美亚财险。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国内现有保险网站模式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搭载与合作等。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许多保险公司的网站不仅内容丰富、更新及时,并且可以在线为顾客提供多项服务。中德安联是德国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SE)与中国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除了运用公司网站展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供邮件和电话等联系方式以外,该网站还直接在线销售境内外旅游险、意外险、定期寿险、防癌险、综合重疾险等多种产品。它运用自己的产品主页“安联在线保”主要销售一些简单的特定保险产品。网站同时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投保人的疑问。这些产品的一般特征是简单、价格普遍不超过100元、再投保率较高。

我国的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吸收了国外同类网站的经验,同时根据国内的市场特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见表1)。

表1:国内外保险超市网站比较

[比较项\&国内保险超市网站\&国外保险超市网站\&相同点\&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对比的门户网站;独立的市场;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和广告费用\&

不同点\&提供的是保险公司现有产品的对比,不能搜索需要的产品\&根据消费者填写的信息,提供合作保险公司拥有的、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对比\&投保和支付都要在第三方网站完成\&只提供报价,投保和支付往往在保险公司网站完成\&支付需要借助第三方平台(支付宝等)\&信用卡支付,不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负责协调理赔事项\&不负责协调理赔事项\&主要收入来自佣金和广告费\&主要收入来自佣金、广告费、金融产品计算的执照费、数据订购费和托管费\&]

近年来,我国最红火的模式莫过于保险公司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即搭载与合作模式。从2012年开始,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更加深入。淘宝网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车险、阳光、太平洋、泰康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开设保险频道,在线提供车险、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少儿险、医疗险、财产险等多款险种。这种商业模式在我国显现出惊人的营销潜力。2012年12月,国华人寿与淘宝网合作,通过网络平台销售3款万能险产品,短短4天就售出4356份,销售额突破1亿元。同年,淘宝网销售的保费收入达到9亿元。

部分保险公司开始为互联网保险设计专有的保险产品,并与其他平台合作开展在线销售。2013年3月,光大永明人寿携手网易旗下的保险销售平台网易保险,推出为互联网用户量身定做的产品“增利宝”。2013年2月22日,泰康在线率先发起新年特别优惠活动,将促销与返利优惠的电商营销模式引入保险领域,活动涵盖泰康在线热销的理财、重疾、教育金、养老、定期等招牌产品,短短1天,保费收入高达近千万元。

(二)国内外互联网保险不同点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从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至291.15亿元,三年增幅达到810%,年均增长率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至5436.66 万人,三年增幅达到566%。但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也应该看到同国外的差距,目前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整个保险市场占比还不到3%,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1. 网络公司扮演角色不一样。国外网络公司只是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提供一个保险发行的平台,而在国内,网络公司也会参与到互联网保险的发行流程中,作为互联网保险的提供者,例如由阿里巴巴、腾讯和中国平安联合成立的众安在线,两家网络公司不仅仅是提供发行平台,而且还是保险公司的股东,参与保险的制定与发行。

2. 互联网保险产品有待升级。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要以“低价值、低黏度、标准化”的产品为主。首先,网销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差异性。各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同小异,但是责任却是非标准化的,横向比较困难,理赔也无法标准化,因为理赔过程需要大量调查和复核工作。其次,产品的附加服务没有得到挖掘。保险产品的附加服务是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基本保险责任外的额外服务。附加服务是一种差异化服务,能体现出保险公司的服务特色和水平,其目标是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客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然后通过深度数据挖掘,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我国这样的附加服务还没有被保险公司重视和挖掘。目前保险公司很难将网上咨询、网上投保、网上核保、网上支付、网上出单等一系列流程全部自动化,很多国内保险公司还是停留在网上查询产品资料阶段,其实这只是简单的金融公司互联网化。

3. 安全防护措施薄弱,监管处于空白。国内互联网保险最近几年才开始蓬勃发展,一方面国内互联网防护技术尚不完善,并且国内的互联网保险网站的安全防护措施非常薄弱,只在支付环节方面有所防护,在其他环节并无防护措施,不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方面监管处于空白,国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引导新兴行业发展,是一种监管与发展并行的方式,对中国先发展后监管方式提出挑战,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监管措施,保监会无法对互联网保险实施有效监管,特别是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险种的审核机制,导致投资者理赔困难、保险金下落不明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4. 业务流程时间跨度较长。国内互联网保险市场刚刚起步,许多保险公司只是将互联网保险作为开展业务的补充渠道,一味追求业务量的提高,而不追求质量,互联网的便利性只体现在政策层面上,了投保环节,而理赔环节仍需投保人到现实网点办理,并且在过程中因为手续不齐全等原因,使得投保人理赔困难,反而增加了整个保险业务流程的时间。

5. 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不合理。国外利率市场化已基本完成,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避免非理性收益率带来的高风险。我国保险行业的费率监管比较严格。目前除了意外险、团险、车险等简单产品外,保险费率不允许浮动。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基础及盈利空间有限,费率浮动幅度不大,因此没有价格优势吸引客户。

四、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分析

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进行分析,也许能够为寻找我国互联网保险长远发展的途径寻找到突破口。

(一)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存在差异

首先,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市场,以银行为核心向外辐射,银行任何重大政策调整都可能引发市场规模型地震,金融市场主要服务对象是通过审核的企业;发达国家是市场主导型金融市场,单一机构难以左右市场,但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市场信息随着资金网状流动传播,主要服务对象是市场筛选后的优质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创新能力较强,金融衍生品数量及种类较多,风险易聚集,金融监管以深入骨髓的“契约精神”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铺垫。其次,我国保险业处于高度垄断状态,保险业享受政府赋予的特权及其带来的垄断利益,保险机构惰性较大,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很多需求者的保险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互联网保险具有公开、透明、平等特点,市场潜能被极大地激发出来,很多在传统金融体系下无法得到满足的金融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而对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利率市场化早已完成,同时保险业竞争激烈,这种互联网保险模式相对于主流保险体系竞争优势有限,因而其发展程度和对传统保险业的影响就相对有限。

(二)国内外现代电商企业存在差异

发达国家零售业竞争已经非常充分,渠道非常扁平化,从厂家到零售巨头再到家庭,已将中间环节成本压缩至最低,零售业本质没变,依然是供应链管理、物流仓储、技术支持、现金流和品牌,互联网只是一种渠道而已。如美国前十大电商排名,仅一席是纯互联网公司,其他皆为传统零售巨头转型做电商。我国绝大多数传统零售公司受到落后流通体制严重阻碍,最终将难以生存。中国零售市场份额不断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等电商巨头蚕食。中国传统流通体制受制于诸多因素:中国地域行政分割严重导致各自为战,异地扩张、兼并收购困难重重;物流成本高;零售体系多级,层层盘剥;房地产泡沫带动商业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导致终端消费者面对的零售价居高不下;厂商出厂价与零售价巨大价差带给国内电商企业崛起的战略规划机会。

(三)国内外社会信用环境存在差异

互联网保险背景下,对保险消费者的个性化服务、精细化营销及批量化处理成为主要运营模式,这要求更准确地把握消费者的风险偏好、消费习惯及信用状况,征信需求需要快速增加。国外征信体系发展较为完善,信用报告与征信体系是互联网保险风险管理的核心,如果缺少充足的信用评级数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专业度、效率都将受到巨大影响,甚至可能放大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如美国的信用管理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国家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与信用环境。国家信用管理是对信用进行宏观管理,为市场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信用环境,有效促进信用交易的发展;信用管理行业有三类机构,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信用经营机构与信用管理服务机构;信用环境包括立法、惩罚机制、教育与科研等构成;这样就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信用环境体系。而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社会信任严重匮乏: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征信标准化建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

五、我国保险公司发展互联网保险措施建议

鉴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国内外的差别及未来在我国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利润空间,保险公司应纷纷加快在这一领域的战略布局。

第一,拓展网络销售渠道,降低营销成本。社交网络的用户广泛,信息传播及时、迅速,爆发力强,亦是大量草根获取信息的主要场所。已有大量成功案例证明社会化营销是捕获海量用户的重要途径。保险公司应该树立与消费者共赢的思想,与消费者分享网上交易所带来的成本节约。保险电子商务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包括销售、保单管理、赔款支付以及索赔管理等在内的总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互联网交易节约的成本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鼓励消费者在线购买保险产品。

第二,重视产品创新。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及大数据技术的兴起,消费者的行为、个体特征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数据均能较为有效地被记录、分析,使得基于大数据开展定制化保险产品设计成为可能,能根据一类人群的各方面的特征,精细化地推出与之相适应的产品。首先,进一步推广简单的个险产品。标准化的个险产品(人身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车险等)保险条款通俗易懂、保单标准化程度高、保费低廉、无须核保或能够网络自动核保、与传统营销渠道没有明显冲突,因此适宜于网上直销。其次,发行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投资理财类产品的保险金额一般不高,核保也比较简单。第三,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培养互联网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至关重要,而保险公司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的关键在于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其核心则是要开发出一系列能够满足网络客户需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再次,加强模块化设计。保险产品的个性化设计可以通过一个个标准化产品模块的组合来实现,这种模式在国外已非常普遍。最后,开发团购保险产品。由于团购的风靡,互联网也逐渐出现了保险产品的团购营销。目前的团购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意外险、旅游险、留学保险、家财险、健康险和车险等金额小、手续简单的品种,而平安、泰康、华安、阳光等多家保险公司已参与其中。未来的保险团购模式可以从三个方面发展:一是保险供应商垂直团购平台,也就是保险公司自身设立团购网站,通过网络团购的方式销售自身产品;二是其他独立保险网站通过已有互联网保险平台推出合作保险公司的保险团购产品;三是专业团购网站与保险商家合作推出保险团购产品,也就是目前最流行和最普遍的团购模式。

第三,提高保险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的能力。首先,提高保险公司应对海量数据冲击的能力。其次,互联网环境下无法进行亲笔签名,保险公司进行网销时要时刻关注如何解决客户身份认定与法律保护的问题;再次,提高保护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的能力。最后,提高建立用户友好的服务体系的能力。保险公司可以从页面设计和自动化服务两个角度设计网上商城。一个友好的页面,将引导客户愉快地完成购物体验,提升客户对公司的印象,增强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 保险业 法律风险 对策分析

我国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几乎各种产品与服务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获得。2015年,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这也表明了近几年互联网对于社会的改变力度之强大。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未来,互联网也将不断改造和对接传统行业,给人们带来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

国务院在2014年8月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发展互联网+保险可以缩短销售环节,降低成本和费率,提升理赔效率、服务质量、客户体验和正面形象,符合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时代要求,而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保险也存在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本文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的发展变化

2016年5月,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的报告指出:“2015年,互联网保险整体保费规模达到了2234亿元,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已从2011年的28家发展到现在的110家。2015年全年互联网保费增长率为160.1%,渗透率也从2014年的4.2%增长到9.2%”。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推广使用,网络用户在不断地增加,如何将互联网与传统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成为了互联网+时代的首要目标。保险业作为传统金融行业三大支柱行业之一,如何突破保险业传统营销模式是保险业的首要目标。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用户不断增多,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地发展,网络购物、网上银行等等一系列的网络活动都为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目前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的发展面临许多的困难,例如挖掘用户的需求,对保险产品的创新,打造网络营销渠道,管控保险风险等。我国保险业在互联网市场中存在着虎头蛇尾的现象,空有响亮的口号,但是在实际行动中动力不足,对于庞大的市场潜力没有很好的开发策略,对于网民强烈的保险需求缺乏创新意识。庞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促使着我国保险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也倒逼保险业开展自身的变革创新,开启保险业发展的新纪元。

互联网保险不仅让用户能够更快捷的选择自身需求的保险,更有部分富有创意的保险让网民直接受益。“驾考意外险”便是其中一例。只需支付小额费用,在自己科目二或科目三没有通过时就可以得到一定补偿资金。许多网民愿意支付小额金额,在未能通过驾考时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互联网保险推出一系列满足广大网民需求的保险产品。

二、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发展的法律风险

(一)保险人方面

在互联网时代,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捷优势,在互联网上开展保险业务。然而,部分保险公司只注重于保费收入,而忽视承保质量,对标的物缺乏充分的分析、预测、评估、论证,从而导致了承保风险。在互联网+时代,一方面,保险公司在进行网络销售时可能忽略对格式条款的告知提醒义务,导致销售误导行为的产生,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缺乏必要的调查了解,一味简化手续,承保风险加大,产生承保误差和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经营业务应该有着严格的把控,能够安全、合理、充分、有效的运用互联网优势来推广销售保险产品。

另外,违法网站诈骗也是互联网+时代保险人所遭遇的常见风险之一。网民通过违法网站“购买保险”,虽快捷方便,但该保险并非真正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只是骗取钱财的幌子。由于保险公司在网络中的监管力度较小,打击恶意网站的力度不够严谨。保险公司内控还待完善,没有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比如在投保人在网络上进行理赔,但对于有关手续审核不够严格,因为在保险过程中省略了一些必要程序,网民能够快速填写信息,对数据没有进行合理的分析,导致一些用户理赔时保险公司对用户的关键数据没有很好的掌握。

此外,近几年欺骗保险公司获取大额赔偿的新闻时有发生。部分用户利用互联网窃取信息编造保险事故案件,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部分网民购买了人身意外险而蓄意受伤索取赔偿,但这种潜在的风险是保险公司无法预知的,所以在被保险人索求赔偿时,保险公司无法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故意还是意外。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判读被保险人是人为的还是自然因素,受益人总是会站在自身利益角度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方面

互联网+时代下,投保人在网络上投保更为方便快捷,因此很多保险公司开发了很多具有互联网+特色的保险产品来博得网民眼球,如扶老人险、雾霾险、驾考险、恋爱险等。但网民对复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认知能力有限,加之对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的生疏,因此在投保和理赔上存在着诸多风险。

首先,互联网+时保人更容易受到销售误导风险,知情权难以保障。少数保险公司为了销量在网络介绍中存在“文字游戏”嫌疑,使用一些模糊词语误导网民进行购买保险,但真正需要赔偿的时候又有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使网民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导致投保人“投保容易,理赔不易”,网络销售误导行为使得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理赔权难以保障,引起保险纠纷甚至司法诉讼。

其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互联网+时代存在逆向选择和更大的道德风险,甚至违法犯罪。被保险人会希望能够在互联网上以最少钱财下获得最大利润,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在风险防范上辅助的努力或花费成本,这必然导致事故发生概率增大和损失程度增加。对于人寿保险合同的控制权在被保险人一方,被保险人可能为了得到保险理赔从事违背道德的活动。

最后,互联网+时代方便了投保人购买保险,但被保险人在网络中的义务条款法律性质定位不明。从保险合同的拟定上看,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从条款名称上看却不属于《保险法》第19条所列举的11类保险条款,因此从名称上来看,其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但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又是保险人为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因此其又不属于特约条款。在既不属于特约条款又不属于基本条款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义务条款的法律性质的定位就出现了模糊,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性质认定上的分歧和偏差。

(三)监管者方面

保险监管是政府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对保险业依法监管的管理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保监部门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互联网+时代带来的信息爆炸,不仅对保险公司不规范行为需要政府进行有效监管,网络中还存在着许多伪装保险公司网站的“钓鱼网站”在坑害老百姓钱财,各种网络乱象亟需政府监管部门重视和解决。

一方面,国家尚未颁布相关规制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目前的《保险法》2009年修订实施的,互联网+发展迅速,法律制定具有滞后性,《保险法》没有对互联网保险做出专门规定,立法部门也没有颁布相关政府规章,作为执法部门的监管措施必然还不够全面完善,导致互联网+时代保监部门对保险业发展中的各种乱象无法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执法。在经济市场下,保险监督管理属于必须要完善的方面,对于网络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政府存在着很大的监管风险。

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使保险监管方式和监管数据失效失真。在过去,监管者对于保险行业都是采用现场监察方式来统计,做各种报表进行审核,对于非现场监察,具有一定的虚假性,但在互联网+时代下的保险行业发展,监管者无法进行现场监察,只有通过网络数据的分析,对信息进行统计。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监察的真实性往往大打折扣。互联网+时代简化了人们办理保险的过程,却加大了监管实施的难度。对于非现场监管,国家还没有达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于维护网络保险市场秩序这两个要求,还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在网络上,政府无法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数据统计。鱼龙混杂的网络世界让网民无法辨别正规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与假冒正规保险公司网站的“钓鱼网站”。

三、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保险人方面

首先,互联网保险要在大环境下找到自身的经营方向与经营策略。提升对网络保险市场软环境的重视,要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对网民的生活需求,物质承受能力进行数据的统计,了解和掌握网民的保险需求。

其次,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核保、验险的质量与效率也是提升保险市场硬环境的重要措施。同时,保险人也应充分了解投保人信息并对投保人进行精准分类与筛选。灵活设计费率体系,满足不同投保者需要从绝对公平的角度看,有效运用免赔条款,通过设计免赔条款可以使投保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不隐瞒或者是较少隐瞒自己的行为,降低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避免保险人面对费率与利率的夹击下利差损的产生。

最后,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避免网络误导宣传和误导销售的产生。尤其是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保险公司不可能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所以信息的真实性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十分重要。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被保险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不应一味的追求保单的销量而省略对保险产品信息的真实介绍,使被保人在不完全的信息条件下进行投保,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容易造成双方利益的损失。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方面

一方面,互联网+时保人更应具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对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理解和研究。如存有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人进行咨询,由保险公司对相应条目做出解释,并形成书面文字,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该附件是履行合同以及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而当保险人在面对一些拒绝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率说明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应拒绝对其进行购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还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与报案条件,以降低未来发生纷争的几率。

另一方面,投保人应充分利用犹豫期规定来保障自身利益。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在双方未有特别约定情况下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注意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对自己的保险标有利。对于长期寿险,投保人收到保单10天内应对保险合同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再次审查,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保险人。在未获得满意回答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在上述10日的犹豫期之内随时办理退保业务。

(三)监管者方面

从建设软环境讲,应加大保险知识和诚信宣传,提升保险业发展的软环境。互联网交易更要重视诚信交易,增加网民的信任感,才能够进一步扩大交易量。中国保监会、各地方保监局应加强对钓鱼网站鉴别和打击力度,并和保险行业协会完善保险信用体系;加大开展对保险消费者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投保人应落实以人为本的诚信交易行为;要求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产品宣传应做到信息公开与诚实守信,使得消费者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放心投保。

从增强硬环境讲,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方式,提升保险市场发展硬环境。主要是指通过法律规章、条款制度等的颁布实施以及制度体制的强化。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投保人有可乘之机,大大地提高了道德风险和违法犯罪的成本,加大警戒防范作用。近几年,很多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他行业进行投资,这就导致这些保险公司控制了大量的不受保监会所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又由于这一类公司比较多,其内部的法律关系十分的复杂,并且内部交易也十分混乱,一旦这类公司出现了经营危机,很有可能会给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因此,作为保险公司的监管者――政府保监部门,应对其采取间接监管的模式。2015年,中国保险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便是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间接监管的典范,但仅依靠这一个部门规章,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必须与时俱进修订《保险法》,只有不断完善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法,才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促进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是时展的必然,虽然现在互联网+时代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该重视互联网+时代下存在的问题,积极找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互联网的普及也使保险行业有着巨大发展空间,本文针对互联网+时代的法律风险,给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希望能够使互联网+时代下的保险业更好发展。我们应学习国外优秀的发展模式,结合我国互联网模式,创造出更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路径,无论是保险人、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受益人,都能够实现参与各方利益共赢,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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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莉,高实.我国保险业服务外包的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中旬),2014,(2):245-246.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新国十条”;互联网保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3-0058-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3.12

国务院2014年8月13日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从政府层面全面勾画了保险业未来转型升级新蓝图。“新国十条”内容中明确提出了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如云计算、大数据等进行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的创新,这无疑将会为互联网保险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加凸显互联网保险的价值。因此,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新国十条”,探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将会助力我国经济的提质增效升级,大大提高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状

我国互联网保险从1997年产生的第一张互联网销售的保单开始,经过十余年不断探索和发展,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得到了显著的成就。据中国保险业协会在2014年2月公布的首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可知,从2011――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保费规模也从2011年的32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291亿元,三年间增幅为810%。2014年前三个季度,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622亿元,超过了2013年全年的195%[1]。可见,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增长势头非常的迅猛,下面主要从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保险产品和客户资源三个方面来阐述互联网保险的现状。

(一)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多样化

对于我国传统的保险销售而言,主要的销售渠道包括直销渠道、专业渠道和兼业渠道三种方式。但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却呈现出了百家争鸣的现象。互联网保险主要包括如下销售渠道:一是官网自销渠道,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身建立官网来销售保险产品。这种保险销售渠道能很好地建设和推广保险公司的品牌,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如中国平安建立的平安直通。二是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主要包括由专业中介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和兼业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专业渠道类似于保险超市,是由保险专业机构或公司建立的,通过让多家保险公司入驻来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在线服务,具有代表性的有慧泽网。兼业机构主要是指类似于银行的保险兼业机构在网络上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三是第三方平台销售,是指保险公司充分运用第三方电商平台,通过在电商平台上开店铺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信息等。目前,第三方销售平台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类似网易保险的综合类平台;二是类似淘宝保险和京东保险的电商平台;三是保险咨询平台,如向日葵保险网;四是建立互联网保险公司。2013年11月6日,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在线”)正式开业。“众安在线”通过互联网开展专业网络保险并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提供后续的保险服务。除了以上四种外,如移动互联网销售渠道,目前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可见,我国互联网的销售渠道未来将向越来越多样化的方向发展[2]。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微创新

2014年是互联网保险推陈出新的一年,具有鲜明创新特色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层出不穷,如“险”、“赏月险”“喝麻险”等。虽然有一些极具创新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引起了市场的热议和关注,但不成气候,在产品经营层面上的意义并未超过营销和宣传。目前,互联网保险主要是以易于销售、黏度和价值较差的相对单一的保险产品为主。对于各互联网保险公司销售的寿险而言,大多是以同质化的医疗健康险、个人意外险为主。财产保险主要以刚性需求的车险和意外险为主,且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主要来自于这两个险种。总之,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有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但总体上还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传统的线下传统保险产品为主,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缺乏真正的互联网保险产品。

(三)互联网保险潜在客户资源多

截至2014年6月,我国已有6.32亿网民,半年新增网民达14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了46.9%。此外,据最新的埃森哲调查保险显示,在所用国家的采访者中,有93%的中国受访者表示已准备通过网上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远高于所有国家受访者71%的平均水平[3]。这说明了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有着广泛的互联网客户资源,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性。如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如微信、微博、摇摇等的产生和广泛运用,促使保险公司可以基于各种地域、各种形式、时间获取更多精准和广泛的客户,也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深挖掘多层次客户提供了可能。

二、 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崛起,互联网保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借助互联网成本低、影响大等优势,在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保险产品和挖掘客户资源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销售模式未体现互联网保险本质

在目前销售渠道多样化的趋势下,除了像“众安在线”建立了自己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外,互联网保险的特征主要是保险营销渠道的电子化,从纵向看只是线下销售的保险产品的线上平迁,横向看则只是传统电商销售的自然扩展[4]。而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挖掘等信息处理技术和社交互动性减少保险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是互联网保险的本质。可见,单纯的保险销售的电子化还没有触及互联网保险的本质。2014年,虽然在“三马”护航下,各家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符合互联网本质的保险产品,且只通过互联网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但总体上并没有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并没有真正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切实依据互联网解决各类风险问题。

(二)保险产品单一、创新性不够

真正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是以用户和需求为导向,通过渠道了解客户需求,据此开发出定制化和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从而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但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主要险种,具有个性化和标准化的互联网产品却比较少。2014年,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虽然有不少的微创新,但真正能够引起市场普遍关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保险产品却很少[5]。大多数具有一定创新性的保险产品仅仅通过一些噱头吸引关注度,没有长久的生命力。如泰康人寿、阳关人寿、太保寿险在微信平台上推出的求关爱、爱升级、救生圈等产品,虽然可以让用户以“玩”的方式轻松进行线上互动,但是此类产品在红火一阵之后,随着新产品的推出,原来产品的关注度会逐步下降。而且,互联网保险产品呈现出了保险低廉、保障范围窄等特点,在一些涉及健康、疾病的长期保障型产品,并没有创新性的实现与互联网的有效融合。

(三)互联网保险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并非是真空的,从2011年开始,保监会已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保监会引发了《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正式出版互联网保险方面的监管规定[6]。由于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缺位,使我国的互联网保险面临更加严峻的信息不对称、网络安全等的风险,有可能损害大量潜在客户的利益,从而阻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如中国人寿80万份保单信息在2013年遭到泄露事件,严重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损害了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荣誉。因此,要加强在互联网保险网络技术、客户隐私、保险产品等方面的监管,从而可以为未来的互联网保险保驾护航。

三、 互联网保险未来发展趋势

“新国十条”的,从国家层面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要求,提出了到2020年,要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过程中,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必是其中浓墨淡彩的一笔。下面就“新国十条”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浅析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商业模式更加深化

对于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将不仅仅是保险营销渠道在形式上的扩展,更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优势,致力于解决保险产品的提供与保险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保险数据挖掘功能,设计和销售满足互联网用户的个性化和标准化产品。可以从如下两个层面进行数据挖掘促进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深化。

第一层是“保险数据”+“挖掘”,是指对金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建模,改进原来的保险设计模型、方法乃至理论。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基于互联网上的动态时间序列数据进行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得到一个更精确的精算结果。这种数据挖掘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收集、整理精算数据的时间和成本,并且可以使保险更加精准的测算出保险费率和回报率等,从而可以精确定位客户需求,从而提供真正满足互联网用户的标准化保险产品。

第二层是“保险”+“数据挖掘”,这是借用互联网领域的数据挖掘技术以及基于数据挖掘的业务模式应用于金融服务,本层围绕的核心是人而不是第一层的数据。本层次的数据挖掘主要是对用户行为建模,根据其风险偏好细分客户群研发和推荐相关产品。这种行为定向和精确营销的业务模式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甚至可以根据用户的个人数据为每个用户都制定一张只属于自己的保单,使客户的各方面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7],使保险公司的专业产品和服务支持与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渠道和互联网技术支持达到优势互补,能够有效的进行客户细分,从而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提供互联网融资,并为其保驾护航

“新国十条”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等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事互联网保险的企业可以借鉴像“人人贷”和“众筹”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充分发挥自己的品牌优势和拥有丰富客户资源的优势,利用互联网平台挖掘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匹配个人投资需求,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实现资金的有效融通,提升保险公司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此外,由于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制度缺失和法律地位不明确等的风险,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在防范风险等方面的优势,为其他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一种技术支持或风险保证,共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与稳定,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互联网保险智能交易

“新国十条”支持保险公司能够积极运用各种互联网技术,在保险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创新。现在的互联网保险交易是以互联网为工具通过保险人或客服向客户提供保险需求等方面的服务。而智能型互联网交易是指不需要借助中介人,通过网络直接为客户匹配险种和提供智能的保险售后服务,相当于一个虚拟的智能保险公司。虽然这是我国现在的国情和监管体制所不允许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自由化和技术的进步,基于互联网追求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虚拟保险交易方式将是一种必然趋势。面对未来保险公司和互联网机构的竞争,紧紧抓住市场机遇,努力进行大胆的创新是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从市场的长远角度看,保监会等的监管机构将会更加鼓励保险营销模式的创新和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推动市场积极的提高交易的效率和降低成交成本,同时也会加强对这种新的交易方式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防范可能导致的系统风险。

(四)保险产品涉及领域将更广

“新国十条”指出未来保险业将重点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巨灾保险、“三农”保险、责任保险等领域发展,在这些领域互联网保险同样是可以涉足。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对于开发并销售一些缴费期限长,保费高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接下来几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可以在互联网小微企业信用和贷款保证金保险、农村小额保险、网销食品等的责任保险、物流保险等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消费等有关的领域积极发挥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积极拓宽自己的发展空间,结合互联网优势开发出更多多样化、标准化和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四、促进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新国十条”的颁布,给互联网保险带来了很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其中主要的风险包括安全性问题、合规风险和系统风险。安全性问题是指客户资金、信息等的安全将会使互联网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是指一些互联网保险企业以“创新营销模式”为名,触及到监管的底线。互联网保险主要的客户群是抵御社会风险能力较差的巨大群体,一旦发生风险,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将会产生巨大的系统风险。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这些风险,保证互联网保险未来有一个良好的发展趋势,下面提出了几条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创新监管理念,提高监管质量和效能

政府对互联网保险的态度和认识是影响互联网保险各项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监管不足将产生各种信用和社会风险,监管过严将会阻碍本行业的发展和创新。因此,监管部门要跳出原有的思维定式,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平衡好风险防范和行业发展的关系,努力提高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效率。

(二)完善行业监管措施,保证市场健康运行

在监管层面,为推进互联网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应努力做到监管的法治化、阳光化和规范化。为保证监管的法治化,监管部门应完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环境,通过法律保护网上消费者的权益和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提供有力的保障。为了使监管阳光化,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生态优势,让客户共同参与管理,利用互联网的“自传播”的媒体属性,使被保险人可以自己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可以加大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共建良好的信用体系。最后监管部门应该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等做出规范要求,保障监管的规范化。

(三)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数据共享平台

大数据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尽快搭建集中开放的官方数据平台,通过对业内保单、险种、赔案、风险因子等数据细腻些的整合[8],并实现对交通管理、社会保障、健康医疗等相关领域的对接,在实现数据共享,提高行业竞争力的同时,可以防范安全性风险的发生,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系统稳定。

(四)推进行业自律与合作,防范违法风险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不可能涉及互联网保险的各个方面,对于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互联网保险,要依靠行业的自律与合作。完善互联网业务的自律管理体系,推动建立行业标准和制度规范,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分享不良客户信息,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王玮.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研究[J].中国金融电脑,2014(12):52-56.

[2]陈琳.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与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甘肃金融,2014(8).

[3]邱峰.对互联网保险发展路径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4(9):13-17.

[4]胡吉祥.互联网金融对证券业的影响[J].中国金融,2013(16):73-74.

[5]吕颖.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策略浅析[J].河北金融,2014(7):52-54.

[6]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5).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创新;变革;体验;监管;安全

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

据《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统计,可以发现在2011年,进行互联网保险投保的人数有816万人,到了2013人数增长到了5437万人,增长了4621万人。还可以发现,我国网民关注保险行业的大约占40%,但是不同年龄的网民对保险行业的关注度不同,且有着很大的差异:其中在30至50岁年龄阶段的网民,他们对保险业的关注度最高,接近60%。而在关注保险业的40%的网民中,男性网民占了绝大多数,达到了七成,女性只占三成。此外,还可以发现对保险行业的关注度还受到了教育程度和地域因素影响,对保险行业关注度较高的是高中及以下的人群,占到了整个人群的44%,比全网的人群关注度高6%。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结构与现实生活脱节

现在互联网上各保险官网的保险产品结构相似,条款简单,保障程度低,种类较少,不能满足大部分人对保险的需求,像之前的赏月险,险等险种,虽然有所创新,但是对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场合,以及特定的人群都有较高的要求。

(二)我国监管当局对互联网保险经营管理的监管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的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没有形成统一互补的体系,对有些方面的监管有所缺失。

(三)互联网保险销售的服务有待跟进改善

由于条件的限制,销售和客户服务的信息交流不畅通,往往在投保后的续保,出险后的理赔方面,不能同等享受传统渠道的服务,不能一对一的跟进,不能准确的了解客户的需求,使得服务不到位,亟待改善。

(四)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的建设有待完善

目前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主要是网站的网络销售,在手机移动终端的销售刚刚试水,自助客户服务端仅在保险公司的销售大厅有少量。不能满足人群多样化,需求多样化的要求。由于我国保险人销售模式的局限性,从业人员多数是上了年纪的人,对互联网技术的掌握不够,不能有效的进行线上的服务。

(五)互联网的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当今互联网发展的速度很快,有关个人的网络信息安全面临着泄露风险,就在去年2月份,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合作的成都众宜康健科技有限公司,众宜风险管理网泄露了80万份的保单信息,包含了投保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适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

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大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力度,互联网保险不是仅仅把保险产品的售前售后服务放在网上就可以了,是要求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有互联网的视角,聘用一些有互联网从业经验的跨界人才,结合互联网的特性,积极的创新开发符合当下网络的保险产品,比如说现在网上的支付险,网上货物的运输险等更符合网络消费习惯的险种。

(二)加强完善适用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有关部门应仔细研讨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多部门,多行业联合制定符合适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部门要加大监管的深度和力度,互联网保险属新兴事物,需要前期的规划指导,但也不能过分监管限制,这就需要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的智慧,构建一个合理适用的法律法规体系,解决互联网保险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三)改革服务的模式

保险公司要改革自身的服务模式,结合互联网不能人对人直接交流的缺陷,减少投保人的顾虑,对于互联网销售人员的信息要在网上公布,能够让投保人有需求的时候能找得到人,且保险公司要将保单的签订和服务责任到个人,明确分工和责任范围,出问题后能够快速直接的找到问题所在,并进行问责,在销售客服人员的调动和,能够及时,有效,完整的交接,保障客户的权益,提升服务的质量。

(四)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的建设

在互联网大背景下,对网络的应用不仅仅限制在电脑互联网上,要加强手机移动终端的利用,开发手机软件,提供网络支持。对平台的应用也不仅仅限制在网页上,在社交网络,比如微博等新媒体,要加大结合程度。

(五)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建设

保险公司有义务保障客户的个人隐私,首先要评估其官网以及与其合作公司的网络信息安全程度。其次要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对权限的审核严格要求,问责到个人,明确权限责任,不够资格的不能接触客户信息资料。还有加强网站安全系统的建设,防止来自网络的黑客攻击而泄露客户信息

四、我国互联网保险前景展望

随着未来互联网支付功能的不断完善,加强技术的开发,保障支付安全,使投保人缴费更加方便快捷,安全,为互联网保险的消费提供支付支持,据艾瑞咨询统计预测,2016年来自互联网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将达到590亿,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将迎来爆发式的发展。

互联网保险给未来保险也的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渠道的变化,带来的是对传统的革命,在互联网保险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要摒弃传统的观念,和互联网与时俱进,保险公司要有互联网公司的视角来审视行业的发展,找准定位,改变旧的观念,适应新的互联网规则和习惯,在未来的保险经营管理活动中,构建一个新的模式,从当前的公司保险产品的结构,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售后服务的模式进行改变,在未来将互联网保险发展成为一个新的商业金融形式,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潜力将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1]互联网保险如何发展.慧择保险网,2013

[2]互联网保险的实践与发展现状.金融时报,2014,16

[3]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中国行业研究网,2014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第9篇

一、互联网公司的收入结构形式

我国互联网公司的收入结构形式一般是单笔数量较小,客户群数量比较大,我国其他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时,一般是通过传统的经营渠道模式进行销售,而且经销商也分为部级别、省级别、地区市级别等不同的级别,一层控制一层,而不同层次都会加价,这样就会导致产品价格偏高,而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也过高,无法提高整体消费率。但是互联网公司却避免了以上问题,互联网公司通过网络技术,设计了一个智能化的网络交易平台,通过网络便捷性特点,运用网上支付的手段,有效的进行网络交易,这样不仅提升了网络经济效率,也提升了物流企业的经济发展,客户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来购买所需要的商品,在通过相关物流公司直接送到客户手中,过程要比传统的交易形式简单便捷,并且没有层层加价,价格相对比较实惠,也很受客户的喜爱。比如近几年比较流行的淘宝网址、京东网址,运用良好的产品优惠的价格,并且也提供了很多的特惠日,吸引了很多的客户进行消费,为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也有很多互联网企业提供了不同的服务项目,为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也为消费者提供了良好的产品,有效带动互联网公司的经济发展。

二、互联网公司成本费用结构形式

互联网成本费用形式多数是轻成本,重视费用项目,在传统企业公司销售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成本,而商品毛利率比较低的话,商品销售的费用就会比较低。互联网公司的商品处于无形的,无形商品附加值高,所以商品业务的成本要比收入较低,人工成本费用部分是互联网公司比较重要的费用支出部分,相对销售费用也是比较高的。有些互联网公司就通过高新来吸引更多年轻的网络数字精英加入到互联网公司内,提升内部员工规模,有效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在互联网公司中最重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就是人工成本支出。

三、在互联网公司发展过程中引发财务风险的因素分析

1.互联网时代传统财务工作模式无法满足现今互联网公司发展需求

互联网公司财务工作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内容,它是关系到互联网公司发展的重要工作项目,如果选取错误的财务工作形式,很容易会出现财务风险,这样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和运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经济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化,而且互联网公司内部事项的判断和估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的财务工作模式要根据大量的数据信息内容,来关注市场占有率有多少、客户满意程度、网络创新能力等内容,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反映出公司的竞争能力,但是如果在操作中出现一点失误,那么就会给公司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互联网公司要抛弃传统的财务工作模式,要选取与时俱进的、符合时展需求的财务工作模式,降低财务风险的出现,同时提升互联网公司的发展速度。

2.在互联网公司中欠缺有效的财务管理措施

很多公司在运行过程中,都很依赖于合作伙伴或是供应商,有些互联网公司欠缺良好你的财务管理模式,这样会导致财务风险的发生,所以在网络环境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不断的变化,内部财务管理形式也有不断的进行创新,良好的为公司管理者和决策者提供有效的信息内容,并让相关人员和部门及时、正确的做出反应,财务管理工作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

3.复杂的互联网财务环境,影响互联网公司有效发展

现今信息化产业已经逐渐成为全球性的大产业,而且在公司财务信息处理和传播过程也在不断的加快和便捷,并且互联网公司也在与不同的企业进行合作和竞争,也有跨国界的合作内容,很多互联网公司的销售、产品生产等内容已经开展到世界范围内,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也在不断的提升,而这一因素让我国互联网公司财务环境变的更加多变和复杂,互联网公司的市场变化是关系到未来发展状态,如果所在环境进行改变而公司却没有及时采取对策,那么公司会随时面临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出现破产的现象,所以互联网公司一定要与市场经济保持一致,有效的确保公司在未来更好的发展。

四、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的形式

1.资金流风险

在传统的企业公司中,收入和客户数量相对稳定,现金流动也是较为稳定的很容易预测的,随着互联网公司的崛起,很快就将经济市场所抢战,很多网站都推出了团购的形式,这样的形式引起了烧钱的风潮。但是由于互联网公司的盲目扩张,竞争相对比较严重,这样会导致现金流通不畅,会影响互联网公司的发展,无法避免的会出现现金流风险。互联网公司想要避免资金流风险,就必须要发展差异化内容,降低同质化商品,减少恶性竞争情况出现,循序渐进的融入到市场中,良好的了解客户需求,选择正确的管理模式,为资金流提供畅通的道路。

2.筹资风险

在互联网公司发展初期阶段,产生筹资风险是最大的,首先要取得银行信任,得到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类型成为互联网公司资金的主要来源。风险投资是通过较少的投资数量,获得较大的股票比例数量,但是有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目的不同,导致公司出现争夺控制权的现象,这样会影响互联网公司的正常发展,所以互联网公司要选择合适的融资形式,防止在未来发展中控制权风险的出现。

3.资金风险

在互联网企业中与传统的企业经营不同,它比较突出竞争优势特点,主要是以互联网领域为前提,进行有效的制度布局,这样才能进行良好的发展,在互联网公司中收益是与风险并存的,互联网公司财务管理,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控制资金投资风险的出现,所以公司要用多个团队来开发同款商品,这样可以确保成功率,之后由内部人员进行创业支持,在进行分享投资,有效的提升收益数量。互联网公司要将盈利模式进行更新,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投资收回提升盈利数额。

4.国家政府监管风险

由于互联网公司是新型的产业,国家比较支持互联网公司进行发展,并且也在对互联网公司进行监管工作,这也是互联网公司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会给互联网公司的生存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互联网公司在进行创新经营时,一定要考虑到国家政府监管的可能性,有效的做好应对准备,防止互联网公司在政府监管时带来的风险,为互联网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五、互联网公司避免财务风险有效管控策略

1.互联网公司要建立财务高效制度文化,提升防范风险意识

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中,要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融入到其中,提升互联网公司内部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让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价值观念和风险管理制度融入到互联网公司内部,降低内部财务风险的出现,也要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有效对互联网公司内部财务风险进行防范,降低互联网公司内部损失,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文化,整体提高公司内部人员防范能力,为互联网企业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在互联网公司中建立有效的财务预警系统,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体系

首先,一定要从防范财务风险、监控财务风险、预警财务风险等几个角度进行考虑,设置互联网公司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流程等内容,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有效的对互联网公司风险进行防范。其次,要根据互联网公司经营和管理的目标为标准,将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和任职,建设明确的机构和岗位系统,确保其部门能够在适合的时间做出恰当的工作。再次,互联网公司要建设健全的财务风险报表分析系统,设置明确的管理制度,有效的对公司内部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管理,并且要对信用政策、预警指标进行监控管理,确保其有效性和综合性特点,互联网公司也要定期进行风险分析会议,确保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进行事前计划工作、事中控制工作、事后考核工作等内容,确保企业能够健康发展。最后,互联网公司要将第三方中介部门有效利用到,通过审计事务所、监管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不同评估管理机构,有效对互联网公司内部财务风险进行评估,让互联网公司根据评估内容,有效的做出预防工作,降低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的形成。在互联网公司运营和管理过程中,会受到外在环境和内在因素等不同因素的影响,所以互联网公司要建立健全的管控系统,为互联网公司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在互联网公司内建设健全的审计制度体系

首先,要在互联网公司内部设置健全的审计机构,互联网公司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在根据自身特点,设计符合要求的审计制度,并且在建设时一定要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特性和合理性,确保其审计制度不会给互联网企业带来经营上的影响和负担,保障审计机构在互联网公司发展中进行良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互联网公司健康发展。其次,明确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互联网公司一定要将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确保审计机构在工作中拥有较强的执行力度,有效对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审计,保障风险管理系统能够正常工作,降低互联网公司内部风险的出现。最后,完善的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形式,互联网公司一定要将审计机构的工作形式进行明确和完善,确保审计工作可以正常实施,为互联网公司发展带来有利条件。

4.提升互联网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在互联网公司中全面预算工作是关系到公司经营活动工作、投资活动工作、财务活动工作等项目,并对这些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规划,互联网公司要根据自身经营目标,明确互联网公司在发展中的资金数额和人力资源数量,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将不同的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行。互联网公司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控制系统,确保互联网公司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互联网公司要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系统,并对预算目标进行明确,之后在建立明确的预算编制系统、编制原则和考核制度,定期召开年度预算会议,对预算进行评价,在根据实施过程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根据年度预算完成的情况,对互联网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进行业绩考核工作,确保互联网公司预算工作的有效进行。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创新模式 发展趋势

1互联网保险创新模式

网络保险,即保险电子商务,指保险企业运用互联网平台实现保险销售、提供保险信息与咨询、保险方案设计、投保、缴费、承保、变更、理赔、给付等保险过程的经济行为。

1.1保险理念创新

互联网保险用互联网思维改变了传统保险业。一方面,互联网的互动性要求保险业必须转变传统保险重销售,轻服务的思维,树立以用户为核心的理念,从关注客户具体需求出发进行创新,设计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都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另一方面,互联网正在改变消费者的行为习惯。互联网时代下,碎片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人们消费行为的碎片化就产生了碎片化需求,这又导致了互联网保险产品常常带有碎片化、场景化的理念,即保险功能简单化、保险责任单一化、保险标的单一化、保险期限短期化。

运费险是互联网保险理念创新的一个典型产品,它是指在交易双方发生退货申请时,保险公司对因退货产生的单程运费提供的保险服务。网购的蓬勃发展,使得人们对于规避退货运费风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公司针对消费者由于网购而产生的这一碎片化需求,设计出运费险这一产品,并赋予它投保易、保费低、理赔快的特点,进一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1.2保险营销创新

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模式,主要有官方网站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这三种模式。

(1)官方网站模式

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是网络保险最基本的模式,如今各大保险公司基本都设立了专门的在线商城,具有产品查询、在线报价、在线投保、网上支付、自助理赔、在线客服等功能,并推出了网购专属保险,但总的来说销量不高,险种也集中在车险、意外险等个别险种,对保费贡献有限。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司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模式,包括综合电商平台(淘宝网、苏宁易购等)与保险中介电商平台(优保网、中民保险网等)。

第三方电商平台拥有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资源,在客户需求挖掘、评估和预测等方面拥有技术优势。通过搜集、整合客户在互联网平台的浏览与交易记录,调查客户的消费偏好和购买需求,有利于提高向客户推送保险产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2年12月,国华人寿与支付宝初次合作销售万能险,创下“三天破亿”的记录,引发互联网保险效应。

(3)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是指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需求,不设线下分支机构,从销售到理赔全部交易流程都在网上实现的保险经营模式。众安保险是国内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定位是“服务互联网”,业务范围主要是与互联网交易相关的责任险和保证险两大类财产类险种。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才刚刚起步,保费规模比较小,经营管理模式有待探索,相应的监管机制也有待完善。

2发展趋势

2.1保险市场进一步扩大

大数据技术及互联网风险将大大拓展保险市场。一方面,网络支付、网络安全中包含的风险能够派生出新的保险需求,开辟出新的保险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大数据技术更加广泛的应用,保险公司不断提升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水平,将以前无法有效管理的风险归入保险公司业务领域。同时,互联网也覆盖了各个地域、各个行业的消费者,提供传统上规模不经济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占领广阔的“蓝海”市场,进而获得更多的消费者资源和行为数据,形成发展良性循环。

2.2保险需求碎片化、场景化

基于互联网高频化、碎片化风险需求,保险公司将开发出更多“碎片化”的创新产品,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无缝嵌入互联网消费、工作、娱乐等各个环节,以较低成本、较高的用户体验满足用户高频化、碎片化的保险需求。如对持有保险牌照的电商平台而言,可以向电商平台合作方提供关于满足产品开发、支付、物流等方面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可以针对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设计个性化保险产品,在消费者支付时进行推送;也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支付习惯预测消费者潜在的保险需求,通过邮件、短信、网站弹窗等方式推送。

2.3保险潜在风险加大

互联网保险能够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提供风险转移。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业态之间的风险交叉影响不容忽视,互联网保险的潜在风险加大。这决定了将来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必须建立在金融协调监管的基础上,在明确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主体的前提下,提升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增强各监管主体信息共享、协同处置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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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郑祖军;张玲.浅谈中国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J].金融经济.2015.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第11篇

“农业保险+互联网”的发展环境

(一)国家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发展

近年来,农业保险高速发展,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的经济补偿作用。“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向10.4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万亿元,向1.2亿户次农户支付赔款914亿元。2015年,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 1.96万亿元,同比增长20.42%,约占农业GDP的32.27%;赔款支出260.08亿元,约占农作物直接经济损失的9.64%。因此,国家对农业保险发展高度重视,2004年至2016年的13个中央一号文件无一遗漏地对发展农业保险问题提出了政策指导意见。例如,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等等。为了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2015年,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74.72亿元,各级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额为287.84亿元,占76.82%。

(二)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势头强劲

据统计,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2223亿元,比2011年增长近69倍,互联网保险保费

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从2011年的 0.2%上升到 2015年的 9.2%,成为拉动保险业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借助互联网保险高速发展的机遇,保险公司或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进行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互联网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将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农业发展新形态。

(三)传统农业保险面临难以解决的经营难题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层面最大的难题在于,农户超小规模经营,居住分散,保险公司展业、定损和理赔难度大,仅承保阶段为了少额保费就需要在公司与客户之间辗转数次,单位保费的人力物力成本极高。例如,某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数十人来到一个村子辛辛苦苦展示一天,总共收到了30多块钱的保费。传统农业保险如果不借助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制度,或许将难以为继。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优化农业保险经营中的某些环节,降低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和成本,或许能为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提供机遇。

“农业保险+互联网”的发展优势

(一)能够充分满足客户需求

在“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下,保险产品的透明度相对传统模式提高了很多。想投保的农民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即可对各家公司的农业保险产品进行保险费率和保障范围的比较,找出最符合自身需要的农业保险产品。因此,保险公司就必须注重农户的保险需求,一方面对农户进行保险需求调研,一方面根据互联网记录的保险大数据进行数据挖掘与综合分析,寻找并研发出符合农户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

(二)能够提高农险经营效率

对于农业保险传统运营模式下面临的高难度、高成本、低效率问题,“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或许能够有效解决。农户通过互联网实现足不出户查询和投保,保险公司的展业活动不受时空限制进行,查勘和理赔工作也可借助互联网减少很多冗余环节,这使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都能降低交易难度,节约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

(三)能够实现农业保险轻资产运营

保险公司采用“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可以借助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把农业保险产品推向市场,分支机构、人员配备和设备配置都可以大幅减少,大大降低了固定资产和人力资本的投入,从而实现轻资产运营,将有限的资源和精力集中到产品研发这一核心业务上去,快速推动业务扩张。

(四)能够提高农业保险的投保率

在“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下,保险公司迫于高度透明的市场竞争研发充分满足客户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可以不受时空限制为客户提供全天候服务;可以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效率、降低农业保险经营成本;可以轻资产运营实现业务快速扩张的等等,这些最终都能在客观上提高农业保险的投保率。

实施“农业保险+互联网”面临的困境

(一)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不高

目前,我国农村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初期,各项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互联网普及率也不高。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农村网民1.9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28.4%。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不高,是“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的最大障碍。

(二)缺乏适合互联网推广的农险产品

一些保险公司在发展互联网保险时,只是将互联网与保险产品简单相加,把传统保险产品搬到网上,不注重内涵发展和融合发展。目前,适合互联网推广的保险产品比较少,适合互联网推广的农业保险产品则更匮乏,“互联网+”的优势无法发挥。

(三)配套的服务体系相对薄弱

目前,互联网保险大多停留在线上销售环节,配套的服务体系比较薄弱。例如,利用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条款解释模糊等问题,从而出现销售误导等问题。另外,出险以后第三方平台对理赔服务不到位,也使投保人心存投保顾虑。

(四)信息安全保障尚存隐患

互联网保险最大的特点是无纸化办公,投保人所有信息都储存在互联网中,而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平台相对比较开放,用户信息很容易被恶意泄露和篡改。我国的网络安全技术相对落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视程度不足,也导致投保人对于通过互联网渠道投保的顾虑较多。例如,2013年,某寿险公司80万份保单信息在“众宜风险管理网”上遭到泄露,在广大消费者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在发展“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时,农户的信息安全保障问题是发展的又一阻碍。

(五)监管难度较大

2015年7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保险的规范经营。“农业保险+互联网”是农业保险的网络化发展,是农业保险发展的新形式,目前来说仍属新生事物,尚未有相应的法规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容易产生法律盲区、操作难点和监管真空。例如,农业保险保费由各级政府补贴80%左右,投保人是否是真正从事种养业的农户很重要,但农户身份及保险利益的验证在互联网模式下相对比较困难。

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农村互联网建设

“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的发展,需有完善的网络通讯设施作支撑。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加大农村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网速和宽带服务水平,降低上网成本,为互联网农险产品的普及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设计符合农户需求的互联网农险产品

农业保险公司不能只将互联网当做推广工具和销售途径,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大数据并进行深度分析,及时捕捉市场行情,精准定位客户需求,细分保险标的和风险因子,挖掘出满足多层次需求的碎片化产品,实现产品的定制化和定价的个性化,最终设计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互联网农业保险产品,让客户有更多的选择权利,从而提升客户满意度和保单成交量。

(三)采用线上线下融合作业的立体化服务模式

“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不仅是在线上完成产品设计、推广、销售等系列活动,同时也要加快线下专业化理赔团队的建设,通过线上线下融合作业,建立流程明晰、硬件快捷、服务高效的立体化理赔模式,“农业保险+互联网”的优势才能充分发挥。例如,在美国互联网保险模式下,农户的电子索赔能从 1300 多个保险公估人那里得到迅速便捷的服务,农户还可以登录理赔日志软件系统了解理赔进度,完成了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立体化理赔服务。因此,我国探索“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的保险公司,首先要配备一只专业性很强的网络技术人员队伍,负责系统研发、设计流程、维护网络安全;其次要培养一批既熟悉电子商务、又精通农业保险的综合型员工,在线上准确迅速地解答投保农户遇到的问题;应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理赔服务队伍。

(四)健全互联网安全技术,加快移动终端安全建设

应加大对互联网安全保障基础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提供专项资金用于信息安全核心技术的研发,尽快形成我国独立自主的网络安全技术体系。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快移动终端设备的投保和理赔等服务建设。首先对广大投保农户进行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户的安全意识;其次加快手机APP的研发,将投保及理赔程序简单化、明晰化,对于一些专业术语或难以理解的条款可以做出单独解释;最后加强手机支付环境的监测,保护农户的财产利益不被侵犯。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第12篇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状

1.发展速度快中国保险行业关于互联网保险发展情况的第一份研究报告--《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京。这份《报告》显示了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相关数据。从2011-2013这3年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从当初28家上升到了如今的60家;此外,2011-2013的3年间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从31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从《报告》中可以得出,互联网保险虽然发展时间尚短,但行业整体的发展速度快,发展前景可观。2.经营模式多样化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逐渐多样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在公司官网上提品的价格,推出官方网站的直接营销平台,如泰康在线;第二,保险公司选择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利用其现有的网络平台来进行营销;第三,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联合起来,组建全新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3.创新程度有待提高目前,虽然许多保险公司已经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中投入了很多人力及物力,但其创新程度仍然不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首先,从经营模式的角度,大部分保险公司只是将产品简单的从线下销售转移到了线上销售,很少可以实现保险和互联网的真正融合。其次,从销售产品的角度,虽然出现了类似于“赏月险”“雾霾险”等貌似另类的保险,但其本质上是属于常见传统险种中的意外险。而真正有创新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却少之又少。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行业新进入者增多,竞争加剧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普遍具有“透明公开、资源共享”的特征,若是数据与保险技术相结合,将可能出现更多的新进入者,竞争加剧,市场波动加大。第一,拥有海量数据的互联网公司一旦拥有风险识别与控制技术,便可以通过自己成熟的平台和广大受众成立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第二,已经拥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的企业一旦拥有成熟的大数据技术,掌握了有效数据,那么建立自己的风险管理体系比购买单纯的保险产品更节省成本。2.信息安全问题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每个人都将面临着数据公开和个人隐私安全的矛盾。显然,数据公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保险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许多网络经营风险,数据的公布公开,为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企业提供了更准确的数据来源,这不仅有利于互联网保险公司规避风险,也将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并且为社会创造价值;另一方面,数据公开也会带来许多不良后果,如造成隐私的泄露、人权的侵害等不容忽视的问题。3.互联网保险风险多,缺少有效防范手段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企业和购买互联网保险的客户都将面临多种新形式的风险。一是线上交易,无法面对面完成,这种交易方式会增加在投保、核保、理赔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二是网上支付系统不够完善,这会导致客户的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如出现付款后风险得不到保障等;三是保险业普遍的网络技术水平不高,这将制约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企业的发展。这些新形式的风险如此之多,但有效的防范措施却很少。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解决策略

(一)提高准入条件,稳定市场

要保证互联网保险稳定健康的发展,就要明确规定并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入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信息技术水平,以及偿付能力,从而解决将来可能会出现的,在大数据时代关于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的问题。另外,互联网保险的销售人员与客服人员,应具有专业保险知识,取得保险人资格证书,并公示于销售网站上以便消费者监督。

(二)加强信息安全的监管措施

一方面,要妥善处理好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使两者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从而达到公开有利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信息的同时,又不损害个人利益,不侵犯个人隐私,更有效的利用好数据,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的监管部门也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出台相应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从制度上对于互联网保险做出硬性的规定,使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有据可依,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培养人才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管控建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互联网电商和网络经济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很多互联网公司也在不断的进步,互联网公司是通过网络技术,所形成的网络服务项目,其中包含网络应用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网络购物、网络产品、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教育等。互联网技术在经营和发展中也会遇到很多挑战,其中就包括网络财务风险,互联网公司一定要选取良好的管控措施,有效降低网络财务风险的形成,防止财务风险给互联网公司来的严重损失。

一、互联网公司的收入结构形式

我国互联网公司的收入结构形式一般是单笔数量较小,客户群数量比较大,我国其他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时,一般是通过传统的经营渠道模式进行销售,而且经销商也分为部级别、省级别、地区市级别等不同的级别,一层控制一层,而不同层次都会加价,这样就会导致产品价格偏高,而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也过高,无法提高整体消费率。但是互联网公司却避免了以上问题,互联网公司通过网络技术,设计了一个智能化的网络交易平台,通过网络便捷性特点,运用网上支付的手段,有效的进行网络交易,这样不仅提升了网络经济效率,也提升了物流企业的经济发展,客户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来购买所需要的商品,在通过相关物流公司直接送到客户手中,过程要比传统的交易形式简单便捷,并且没有层层加价,价格相对比较实惠,也很受客户的喜爱。比如近几年比较流行的淘宝网址、京东网址,运用良好的产品优惠的价格,并且也提供了很多的特惠日,吸引了很多的客户进行消费,为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也有很多互联网企业提供了不同的服务项目,为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也为消费者提供了良好的产品,有效带动互联网公司的经济发展。

二、互联网公司成本费用结构形式

互联网成本费用形式多数是轻成本,重视费用项目,在传统企业公司销售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成本,而商品毛利率比较低的话,商品销售的费用就会比较低。互联网公司的商品处于无形的,无形商品附加值高,所以商品业务的成本要比收入较低,人工成本费用部分是互联网公司比较重要的费用支出部分,相对销售费用也是比较高的。有些互联网公司就通过高新来吸引更多年轻的网络数字精英加入到互联网公司内,提升内部员工规模,有效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在互联网公司中最重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就是人工成本支出。

三、在互联网公司发展过程中引发财务风险的因素分析

1.互联网时代传统财务工作模式无法满足现今互联网公司发展需求

互联网公司财务工作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内容,它是关系到互联网公司发展的重要工作项目,如果选取错误的财务工作形式,很容易会出现财务风险,这样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和运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经济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化,而且互联网公司内部事项的判断和估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的财务工作模式要根据大量的数据信息内容,来关注市场占有率有多少、客户满意程度、网络创新能力等内容,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反映出公司的竞争能力,但是如果在操作中出现一点失误,那么就会给公司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互联网公司要抛弃传统的财务工作模式,要选取与时俱进的、符合时展需求的财务工作模式,降低财务风险的出现,同时提升互联网公司的发展速度。

2.在互联网公司中欠缺有效的财务管理措施

很多公司在运行过程中,都很依赖于合作伙伴或是供应商,有些互联网公司欠缺良好你的财务管理模式,这样会导致财务风险的发生,所以在网络环境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不断的变化,内部财务管理形式也有不断的进行创新,良好的为公司管理者和决策者提供有效的信息内容,并让相关人员和部门及时、正确的做出反应,财务管理工作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

3.复杂的互联网财务环境,影响互联网公司有效发展

现今信息化产业已经逐渐成为全球性的大产业,而且在公司财务信息处理和传播过程也在不断的加快和便捷,并且互联网公司也在与不同的企业进行合作和竞争,也有跨国界的合作内容,很多互联网公司的销售、产品生产等内容已经开展到世界范围内,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也在不断的提升,而这一因素让我国互联网公司财务环境变的更加多变和复杂,互联网公司的市场变化是关系到未来发展状态,如果所在环境进行改变而公司却没有及时采取对策,那么公司会随时面临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出现破产的现象,所以互联网公司一定要与市场经济保持一致,有效的确保公司在未来更好的发展。

四、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的形式

1.资金流风险

在传统的企业公司中,收入和客户数量相对稳定,现金流动也是较为稳定的很容易预测的,随着互联网公司的崛起,很快就将经济市场所抢战,很多网站都推出了团购的形式,这样的形式引起了烧钱的风潮。但是由于互联网公司的盲目扩张,竞争相对比较严重,这样会导致现金流通不畅,会影响互联网公司的发展,无法避免的会出现现金流风险。互联网公司想要避免资金流风险,就必须要发展差异化内容,降低同质化商品,减少恶性竞争情况出现,循序渐进的融入到市场中,良好的了解客户需求,选择正确的管理模式,为资金流提供畅通的道路。

2.筹资风险

在互联网公司发展初期阶段,产生筹资风险是最大的,首先要取得银行信任,得到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类型成为互联网公司资金的主要来源。风险投资是通过较少的投资数量,获得较大的股票比例数量,但是有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目的不同,导致公司出现争夺控制权的现象,这样会影响互联网公司的正常发展,所以互联网公司要选择合适的融资形式,防止在未来发展中控制权风险的出现。

3.资金风险

在互联网企业中与传统的企业经营不同,它比较突出竞争优势特点,主要是以互联网领域为前提,进行有效的制度布局,这样才能进行良好的发展,在互联网公司中收益是与风险并存的,互联网公司财务管理,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控制资金投资风险的出现,所以公司要用多个团队来开发同款商品,这样可以确保成功率,之后由内部人员进行创业支持,在进行分享投资,有效的提升收益数量。互联网公司要将盈利模式进行更新,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投资收回提升盈利数额。

4.国家政府监管风险

由于互联网公司是新型的产业,国家比较支持互联网公司进行发展,并且也在对互联网公司进行监管工作,这也是互联网公司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会给互联网公司的生存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互联网公司在进行创新经营时,一定要考虑到国家政府监管的可能性,有效的做好应对准备,防止互联网公司在政府监管时带来的风险,为互联网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五、互联网公司避免财务风险有效管控策略

1.互联网公司要建立财务高效制度文化,提升防范风险意识

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中,要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融入到其中,提升互联网公司内部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让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价值观念和风险管理制度融入到互联网公司内部,降低内部财务风险的出现,也要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有效对互联网公司内部财务风险进行防范,降低互联网公司内部损失,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文化,整体提高公司内部人员防范能力,为互联网企业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在互联网公司中建立有效的财务预警系统,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体系

首先,一定要从防范财务风险、监控财务风险、预警财务风险等几个角度进行考虑,设置互联网公司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流程等内容,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有效的对互联网公司风险进行防范。其次,要根据互联网公司经营和管理的目标为标准,将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和任职,建设明确的机构和岗位系统,确保其部门能够在适合的时间做出恰当的工作。再次,互联网公司要建设健全的财务风险报表分析系统,设置明确的管理制度,有效的对公司内部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管理,并且要对信用政策、预警指标进行监控管理,确保其有效性和综合性特点,互联网公司也要定期进行风险分析会议,确保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进行事前计划工作、事中控制工作、事后考核工作等内容,确保企业能够健康发展。最后,互联网公司要将第三方中介部门有效利用到,通过审计事务所、监管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不同评估管理机构,有效对互联网公司内部财务风险进行评估,让互联网公司根据评估内容,有效的做出预防工作,降低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的形成。在互联网公司运营和管理过程中,会受到外在环境和内在因素等不同因素的影响,所以互联网公司要建立健全的管控系统,为互联网公司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在互联网公司内建设健全的审计制度体系

首先,要在互联网公司内部设置健全的审计机构,互联网公司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在根据自身特点,设计符合要求的审计制度,并且在建设时一定要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特性和合理性,确保其审计制度不会给互联网企业带来经营上的影响和负担,保障审计机构在互联网公司发展中进行良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互联网公司健康发展。其次,明确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互联网公司一定要将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确保审计机构在工作中拥有较强的执行力度,有效对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审计,保障风险管理系统能够正常工作,降低互联网公司内部风险的出现。最后,完善的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形式,互联网公司一定要将审计机构的工作形式进行明确和完善,确保审计工作可以正常实施,为互联网公司发展带来有利条件。

4.提升互联网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在互联网公司中全面预算工作是关系到公司经营活动工作、投资活动工作、财务活动工作等项目,并对这些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规划,互联网公司要根据自身经营目标,明确互联网公司在发展中的资金数额和人力资源数量,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将不同的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行。互联网公司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控制系统,确保互联网公司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互联网公司要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系统,并对预算目标进行明确,之后在建立明确的预算编制系统、编制原则和考核制度,定期召开年度预算会议,对预算进行评价,在根据实施过程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根据年度预算完成的情况,对互联网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进行业绩考核工作,确保互联网公司预算工作的有效进行。

六、结束语

互联网工作在不断的发展中一定要重视财务风险管理意识,建设健全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提升互联网公司内部人员的财务风险管理意识,在互联网公司中建立有效的财务预警系统,并将公司内部治理体系进行完善,也要在互联网公司内建设健全的审计制度体系,有效对互联网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在互联网公司发展中不会形成财务风险,并且要提升互联网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互联网公司管控制度,为互联网公司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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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第14篇

互联网让保险服务链变得更长更黏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与保险日益向深层次融合,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愈发“前置化”,保险服务链变得越来越长。过去投保人买保险主要为在风险、事故发生后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也就主要体现在事后理赔上。保险公司也希望能在风险发生前做一些事情,来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提升风控水平,然而囿于掌握的相关信息比较有限,心有余而力不足。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先进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事物动态信息的手段和渠道越来越丰富,实时处理动态信息的能力越来越强。保险公司开始将越来越多的精力放在事先的风险防范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愈加丰富。

以互联网健康管理为例,保险公司更多开始扮演健康管家的角色,帮助用户提升健康水平、减少发病几率。当用户遇到健康问题时,保险公司还会介入疾病治疗和病后恢复的阶段。伴随着保险公司服务链条的延伸,商业健康保险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基本的医疗费用补偿,而转变为集预防、治疗、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健康管理。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些综合不同于事后理赔,都是高频服务,与用户的日常生活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此可见,互联网不仅让保险服务链变得更长,也更有黏性了。

互联网与保险,天作之合

现在提到互联网保险,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传统保险业沾了互联网的光,迎来了一个改头换面、创新升级的大好契机。其实互联网保险不仅给传统保险业带去了新生,也赋予互联网以新活力、新机遇。比如车联网这种业态在国内发展得已经有年头了,但一直困惑于如何能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独特的、刚需性的产品和服务。当车联网遇上车险后,“碰撞”出的车联网保险就为车联网公司在产品创新和盈利模式上的探索提供了一条出路。互联网医疗、智能硬件等业态近几年在国内也发展得如火如荼,但像车联网面临的问题一样,相关企业在提供具有独创性的刚需服务和盈利模式上也面临一些困惑,而互联网健康管理则为之提供了一条出路。“春雨医生”已经宣布进驻中英人寿健康平台,双方合作开发中端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就拿众安保险联合小米推出的“步步保”保险来说,小米手环为众安保险提供了用户的运动数据,而“步步保”也提升了小米手环对用户的吸引力,让用户多了一个戴小米手环的理由。

当下互联网与保险这种“情投意合”不是偶然的,有着深层次的关联,可谓“天作之合”。保险是一门天生与风险打交道的生意,能否获得有效信息以最大程度消除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对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影响至深。然而长久以来,保险公司苦于缺少获取丰富信息的有效渠道。而互联网天然是信息产生、采集、传输、存储和分析的绝佳渠道。随着互联网与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众多领域深度融合,数字化的信息变得无处不在。然而人们开始遇到一个新的难题――这些信息怎么用,怎么变现?而保险需要这些信息来消除风险的不确定性,从而为大数据提供了一种变现渠道。

从疾病保障到健康管理

我国传统商业健康险的功能主要是疾病保障,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未来健康险的转型趋势就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事前为用户提供预防患病的健康服务,事中为用户提供高效的医疗服务,事后为用户提供健康恢复,从单一的保险转向综合的服务。这种转型显然不是仅凭保险公司一己之力就能完成的,需要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智能硬件公司、健康科技公司、医疗设备公司和医院等相关机构合作,整合资源,构建生态圈。

风口上的互联网健康管理

当下中国发展互联网健康管理正逢其时,除了前文提到的诸多技术因素推动外,还有来自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的双重利好。2014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今年5月6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从市场需求来说,由于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工作压力和体育锻炼不足等因素,我国民众对自己的健康问题越来越关注。今年7月,平安健康保险公司联合零点咨询公司的《2015中国企业员工健康状况及医疗福利报告》显示,近60%的人员患有各类慢性疾病,在各类健康管理及医疗福利服务中,员工期望实现而企业不能提供的项目有12项之多,如专家预约、家庭医生咨询、重大疾病保障、住院医疗保障等。调研结果还显示,在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出台后,企业和员工对健康险的需求都有所增加,可见商业健康险新政对健康险的促进作用比较明显。对保险公司而言,做好健康管理可以降低用户疾病发生几率,进而减少赔付成本,提高收益。

互联网健康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健康管理在国内保险行业并不是一个新业态,新的是互联网健康管理。如今无论是传统保险公司,还是新兴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公司,都开始在互联网健康管理领域积极探索和实践。

2015年4月21日,中国平安的首款互联网健康管理产品“平安好医生”正式上线。“平安好医生”组建医生团队为用户提供一对一的健康在线咨询服务,帮助用户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获病概率。平安组建的医生团队包括全职家庭医生、兼职三甲医生,以及签约外部医生,分别提供私人医生服务、疑难重病服务以及健康咨询服务。用户通过“平安好医生”APP可以很方便地进行医生电话问诊和线下预约。“平安好医生”丰富了平安健康险产品的获客渠道,而消费者购买平安健康险的产品后又可以享受“平安好医生”提供的多重健康管理服务,从而形成了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

2015年8月6日,泰康人寿旗下的专业健康管理子公司正式开业,旨在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健康管理服务。泰康人寿副总裁邱希淳表示,泰康健康管理公司将通过现代预防医学、生物基因学,以及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远程传感等专业现代技术手段,全力打造“一个客户、一个泰康、一个健康管理账户”的“三个一”工程,为客户提供从健康促进、疾病预防到就医协助、慢病管理,全方位、多层次、高品质、一站式的健康管理服务。

众安保险今年在健康管理领域也推出了两款标志性的产品:步步保与知因保・乳腺癌基因检测保险计划。“步步保”是众安保险联手小米、乐动力APP推出的与可穿戴设备、运动大数据结合的健康管理计划。传统健康险的定价标准主要基于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个性化不足。“步步保”以被保险人的真实运动量作为定价依据,用户的运动步数可以抵扣保费。虽然也有人质疑以运动步数来确定保费价格是否科学,但不能忽视的一点是,这种保费设计模式本身就具有筛选优质投保客户的“逆向选择”功能。那些积极选择“步步保”的人一般都对自己的运动量比较自信,他们的健康状况也比较好,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优质客户。

知因保是众安保险与华大基因合作打造的互联网基因检测保险计划。知因保不是一款产品,而是以基因检测为支撑、以健康体检为手段、以保险为保障的一系列个人健康管理计划。知因保・乳腺癌基因检测保险计划是该系列的首款产品。该款产品的用户首先进行基因检测,了解自身基因信息。如果检测结果显示该用户属于高、中风险人群,从遗传角度来看,终生乳腺癌发病几率会明显增高。知因保计划会向用户提供体检和健康管理指导等服务,帮助用户对容易诱发疾病的生活习惯、环境因素等进行调整,

前行之路不是一马平川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第15篇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不断的发展,保险营销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充分的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所带来的优势,充分根据市场经济环境以及自己的发展策略建立合适的保险营销策略。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营销所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营销的观念比较保守

营销是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一种有效手段,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的发展,保险营销策略也需要不断的改进。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人们的理财观念开始多样化,理财方式也开始不断的多样化。[1]但是我国的保险行业由于长期一直采用的都是传统的推销观念,营销的观念还是比较保守,传统的营销观念得不到很好的改变使得其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可用于互联网网络营销的险种受限

保险行业在多年发展的过程中,各种险种的划分已经很明确了。条款比较清晰,责权范围都比较明确,操作流程比较简单明了,这种各部分条款和操作流程都比较规范的险种,就很容易用于网络销售。[2]但是还有一部分险种,由于其投险的程序特别的复杂,内容条款不是大众能够很容易就理解的常规内容等等,无法通过网络平台很顺利进行操作,这些险种就不适合在网络上进行销售。因此,可以用于网络营销的险种受限成为保险行业网络营销的一个弊端。

(三)网络营销的监管制度不完善

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都是按照地区进行销售,每个区域都有专门负责监管的人员。同时设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保单发票的管理、保单有效性的鉴定以及保单内容的审核。而网络营销,没有明确的地域划分,不能及时的确定对应的工作人员,使得保险网络销售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3]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进行保险营销使营销风险增大

虽然互联网营销在一定程度上为人们和销售者带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4]网络营销,不同于传统的面对面的销售,其销售与购买活动是基于诚信。同时,如果保险的各项操作流程不严谨,不完善,管理工作不到位,就会给保险单位以及购买者带来很多的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营销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转变传统的保险营销观念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人们投资生活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保险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不断紧跟时展的步伐,不断的引入新的营销方式和营销理念。[5]要加强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局势的分析能力,立足于市场,转变保险营销的观念。以完善管理为基础,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根本,以促进自身的发展为动力,以提升营销效益为目标,建立以互联网金融模式为平台,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促进保险业更好的发展。

(二)加强互联网保险营销的创新理念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互联网成为人们沟通交流以及办公购物的便捷工具。[6]保险业应该充分根据市场发展的局势,根据人们的需求变化,不断进行创新,在不断完善现有产品的前提下,不断推出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新的产品,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同时,需要不断的完善自己的服务体系,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建立健全保险业网络营销的配套措施

网络营销除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企业网站外,还需要建立健全一些具体的管理制度。[7]比如网络在线客服的管理,要建立一个在线客服人员的招聘、管理、业务计量与考核、晋升以及奖罚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保证网络在线客服人员具备很好的专业水平。同时要根据销售情况及时的改变网络硬件以及网点规划的方案,比如在网络营销的前期,通过网络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不是很多,数据量不是很大,因此,完全可以采用集中式的数据管理方式。在网络营销发展的成熟期,在大数据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数据的管理方式应该改为分布式进行储存的方式,进行区域管理。此外,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近年来,网络诈骗等各种不法行为层出不穷,盗号软件以及木马程序等不断出现,大大的增加了网络保险营销的风险。因此,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运用网络营销的初期将传统营销与网络营销相结合,先在网络上运行部分保险流程,在逐渐熟悉网络操作以及网络环境后,再逐步的将核心的业务转为网络运营。与此同时,在网站建设时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以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营。

(四)加强网联网保险营销的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出现,一方面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空间,给人们的生活理财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8]因此,保险行业既要与时俱进,不断采用新的销售理念,还要做好相关的风险分析,加强互联网营销风险的管理工作。要不断的根据自己的发展情况以及营销策略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以减少网络营销风险的发生率。同时要充分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大互联网安全技术在网络营销中的应用,比如身份认证、加密等技术。最大限度的保证互联网安全措施的全面性,??用性,有效性。

(五)加强保险行业人员专业能力的提高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为了更好的适应互联网金融模式,保险行业应该建立专业的网络营销队伍,加强互联网专业营销人员综合能力的提高。对专业网络营销人员进行互联网技术与风险的培训,提升其应用互联网技术的能力,强化其互联网营销的风险意识。同时要还加强网络营销人员保险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以使保险行业得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