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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对特殊儿童的意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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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对特殊儿童的意义

第1篇

关键词: 特殊儿童 音乐教育 教育提高意义 康复补偿意义

一、引言

什么是特殊儿童?对于特殊儿童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理解是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这些差异表现在智力、感官、情绪、肢体、行为或言语等方面,既包括发展上低于正常的儿童,又包括高于正常发展的儿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在《美国特殊教育百科全书》中分为天才、智力落后、身体和感官有缺陷(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肢体残疾及其他健康损害、言语障碍、行为异常、学习障碍等类型。狭义的理解专指残疾儿童,即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又称“缺陷儿童”、“障碍儿童”,包括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多重残疾等类型。各个国家规定的具体种类数量和名称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的法令规定残疾儿童有十一日本的法令规定有八类。可以在发现残疾后立即进行教育和训练,使其达到最佳的康复水平、减少残疾的不良后果,从而得到全面发展,适应社会,成为社会平等的成员。笔者所指的特殊儿童是指第二种。

在关于特殊儿童音乐教育文献中,学者们对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意义持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把音乐教育当做音乐治疗,认为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意义在于康复补偿。“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课程与普通基础教育中的音乐课程不完全相同,更多的属于音乐治疗范畴。因为音乐课对于特殊儿童来说,不是提高音乐修养与开发音乐才能为目的,而音乐教育是通过音乐治疗手段恢复其心理、生理的功能,补偿其智力和适应行为上的缺陷,争取他们能够适应正常生活、适应社会”(陈莞,2002)。第二种观点坚持特殊教育领域中音乐教育与音乐治疗各司其事,相互独立。这种观点将音乐教育与音乐治疗明确地区分开来。

笔者认为,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意义不仅在于音乐治疗,还在于提高音乐修养和发展音乐才能。换言之,特殊儿童音乐教育意义具有双重意义。

二、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意义

对于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多重残疾的特殊儿童来说,音乐教育有几乎相同的双重意义,即音乐教育对特殊儿童既有教育提高(提升音乐素养和陶冶情操)意义,又有康复补偿意义。

(一)音乐教育对于特殊儿童有教育提高的意义

盲童,又称为视觉障碍儿童。以盲童为例,根据笔者的经历,音乐课在特殊教育学校很受学生欢迎,大多数盲童都喜爱音乐,喜欢聆听音乐和歌唱。笔者在长期音乐教学实践中发现,盲童的音乐学习能力与正常儿童几乎相同,有的盲童的音乐学习能力甚至好于正常儿童,例如节奏的模仿与旋律的听唱等方面的表现,甚至优于正常儿童,他们对节奏非常敏感。可见,盲童的音乐学习和正常儿童一样。通过良好的音乐教育,盲童同样可以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国外的贝多芬和国内的孙岩就是很好的例子。在身心发育规律方面,盲童与正常儿童是相同的,因此,其音乐教学目标与普通儿童也是相同的。作为一种艺术形式,音乐通过声响,塑造特殊的艺术形象,表达人的思想和情感。音乐教育的意义可通过特殊儿童音乐知识的传授、技能的培养实现,提高他们的音乐知识水平、表演能力、欣赏能力和创造能力等综合素质。

首先,通过音乐学习可以丰富盲童的情感体验,提高他们的音乐审美能力。盲童的视觉损伤使他们无法通过视觉审美,而通过音乐教育,盲童可以感受音乐,体验音乐的美,在音乐中憧憬美好的未来,追求美好事物(彭丹丹,2009)。盲童的音乐教育的目标是以审美为核心,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审美观,陶冶情操,提高鉴赏美的能力。

其次,通过音乐学习,盲童可以掌握音乐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这与其他学科教学一样,只不过是音乐知识的传授,教师通过课堂教学和演示把自己所掌握的音乐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学生。所传授音乐知识和技能主要包括声乐和器乐、表演与创作、乐理或欣赏等内容。对盲童的音乐知识和技能的教学与普通儿童几乎一致,但由于盲童视觉的损伤,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独特需要,在教学方法和模式上应该做相应的调整,如视唱法向听唱法的转变、盲文乐谱的使用等。

(二)音乐教育对于特殊儿童有康复补偿的意义

音乐教育对培智儿童和盲童有康复补偿意义。下面笔者以培智儿童和盲童为例阐释音乐教育对于特殊儿童的康复补偿意义。

以培智儿童为例。张鸿懿和周为民(2004)以海淀区培智中心三、四年级学生为研究对象,分实验组和控制组,三年级为实验组,四年级为控制组,两班均为12名学生。他们采用奥尔夫音乐治疗法和音乐行为治疗法,通过四个阶段实施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从提高注意能力入手,参照音乐行为治疗方法的规范,确定“靶症状”、“靶行为”、“长期目标”、“短期目标”等,运用奥尔夫音乐治疗法的“游戏中的音乐活动”、“将语言引入音乐活动”、“音乐和身体动作相结合”、“应用奥尔夫乐器”等技术,结果取得了积极的疗效。

张鸿懿和周为民的实证研究发现,音乐治疗训练是改善智力障碍儿童的心理和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以盲童为例。钱志亮(1995)认为,个体某感觉器官受到损伤后,由于个体有主观能动性,这使得个体加强发展其他感觉器官的感受性,以替代受损伤器官,即通过健康的感觉器官替代感知本应为受损感官所感知的部分信息,从而达到获得足够的感知信息、更好地认识物体客观属性的目的。盲生教学的目标之一是补偿视觉缺陷,也是各科教学和一切活动的重要任务。

盲童有两大重要的感觉器官:听觉和触觉。在音乐教学中,听觉和触觉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训练。音乐是听觉的艺术,音乐教学对听觉有较高的要求,而盲童较之正常儿童的听觉要敏锐得多。比如,在音乐欣赏教学中,盲童的听觉注意力在歌曲和乐曲的听赏中得到锻炼;在歌唱教学与器乐教学中,盲童的听觉记忆能力通过对歌词和旋律的学习与记忆得到提高。

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意义主要体现在针对特殊儿童生理和心理上的某种缺陷,进行有计划、有意识的治疗和矫正。比如,在器乐教学中,盲童通过学胡、琵琶和阮,对发展他们的触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器乐,盲童可以发挥他们的听觉、动觉及触觉方面的功能,并使这些功能产生综合和协调效应,这有利于提高他们独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吴跃跃等,2008)。

三、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不难发现,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意义不仅在于音乐治疗,还在于提高音乐修养和开发音乐才能。换言之,特殊儿童音乐教育意义有双重意义,阐明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意义,对于特殊音乐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陈莞.中国特殊教育领域中音乐治疗的发展现状[J].中国特殊教育,2002(1).

[2]彭丹丹.特殊儿童音乐教育价值探寻[J].科教文汇,2009(3).

[3]钱志亮.谈视力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与盲校相应特殊课程的设置[J].特殊教育研究,1995(1).

第2篇

【关键词】特殊儿童自由;教育环境;影响路径;哲学思考

一、特殊儿童自由的内涵

自由是人不受外来的异己力量的规定和制约的特性,追求自由则是人的类存在特性。从哲学角度来看,特殊儿童自由即特殊儿童身心发展自由,主要是指特殊儿童主体在身心发展过程中,关于生命体感性存在的自由能动性,以及在认识和意志上的自由能动性。具体来说,可以分为:生命体的身体自由、认识和行为的理性自由、“自我立法”的意志自由。身体自由借鉴梅洛・庞蒂、福柯的感性生命具身自由观,表达特殊儿童与外界交互中身体维度的主体自由能动性,这是特殊儿童自由的基础性维度;理性自由借鉴西方近现代以来特别是笛卡尔、斯宾诺莎的自由观,表达特殊儿童身心在认识、思维、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理性自由能动性,这是特殊儿童自由的发展性维度;意志自由借鉴康德的自律自由观,表达特殊儿童身心自由能动发展服从自己命令的自我意志维度,意志自由在特殊儿童身心自由发展中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和优先价值,是特殊儿童自由的终极性维度。这三者共同存在于特殊儿童身心发展成长过程中,体现了特殊儿童与自我及外界关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特性,能够从教育哲学立场反映特殊儿童在教育中的身心成长状况,为特殊教育活动促进特殊儿童身心自由提供基本解释和指导。

二、特殊儿童自由与教育环境的关系

特殊儿童自由与教育环境有着深刻的关系。从教育环境因素考量特殊儿童自由,对特殊教育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特殊儿童自由与教育环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同体,教育环境对特殊儿童自由起着促进或制约的作用。教育环境对特殊儿童自由的影响是基于交往关系的基础上的。其中,特殊儿童的需要与教育环境的满足关系是重要关系范畴,深刻影响特殊儿童自由发展。下面从教育环境的物质环境维度和意识环境维度予以分析。

(一)物质环境对特殊儿童自由的影响

首先,从生物学机理上看,生物对环境有强大的适应能力。特殊儿童尽管受到身心制约,但同样先天蕴含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环境改变直接影响其部分身心功能以及自由能力的发展。现实实践表明,在融合教育环境中的特殊儿童能自发改变某些身心功能,促进自由发展。例如,感官性障碍儿童的听觉和视觉功能会随着在生活学习环境中的运用,发生“用进废退”的变化:视障儿童的听觉和触觉较灵敏;听障儿童的视觉有优势等。这些都是在生活和学习环境中发生的身心功能的积极变化。其次,存在决定意识。物质环境首先为特殊儿童身心成长奠定了物质空间和意识环境基础。物质环境的变化也导致了特殊儿童身心自由,特别是身体自由和理性自由的变化。特殊儿童通过与物质环境的交互,获得物质满足,促进生命体活动的自由。这突出表现为:生活资料的满足,保障生命活力;教育设备设施、课程教材的满足,促进活动空间的身体自由和认知的理性自由;康复设施和技术的满足,促进特殊儿童身体自由,等等。当然,特殊儿童通过与物质环境的交互,也必然接受物质环境所隐含的价值观、思维方式等相应精神意识,形成与之相应的意识活动,改变或建构着自己的意志自由。特殊儿童对物质环境的依赖往往会降低他们的意志自由,表现为特殊儿童依赖环境而被环境同一化的顺应过程。

(二)社会意识环境对特殊儿童自由的影响

社会意识环境中的制度环境、文化环境、社会心理、社会观念和态度等深刻影响着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意志自由与理性自由。从作用机理看,特殊儿童与社会意识环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往关系,这种交往关系是意识环境影响特殊儿童自由的重要机制。这种交往关系既表现为公共意识环境的无意识影响,也包括某种价值需要的有意识影响。前者是特殊儿童在社会公共空间生存时不可抗拒的必然性,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受社会公共空间意识的影响。后者是特殊儿童生存的环境依赖性,即必须依赖特定环境获得理解、支持,基于自身某种价值需要而主动与环境交往。特殊儿童对外在环境的高度依赖性直接导致他们受到环境制约,使得他们的自由发展常常表现出与环境的被动一致性,即环境很大程度决定了他们的自由发展和存在状况。当然,社会意识环境与特殊儿童自由是一个辩证的矛盾运动过程。社会意识环境作为特殊儿童最大的公共性质的存在物,既吞噬他们的自由,也可能生成他们的自由。即,特殊儿童既作为环境的客体而被环境改变,又能发挥主体能动性创造和改变环境。对特殊儿童而言,由于他们主体能力的弱势,常常面临被意识环境吞噬、被客体化的困境,特别是当意识环境对特殊儿童的价值需要不能作出反应、作出不利反应或不能被特殊儿童改造时,就会出现彼此不协调的矛盾,产生以下两种结果:其一,特殊儿童可能会顺应或受制于环境,在良好的支持性环境下因获得理解帮助而减少身心缺陷所致障碍,实现自我意志和理性自由的积极发展;在不支持性环境下则因得不到帮助而无法减轻身心缺陷的障碍,甚至放大或增生障碍,不但导致身体自由能力的式微,更严重的是导致意志信念的摧毁,丧失了抗争的自由意识和意志。其二,特殊儿童可能会抵抗环境的影响。如果在斗争的过程中自身能动性(特别是意志自由)最终摆脱环境的制约,则特殊儿童将超越意识环境的影响,以积极的心态将环境置于自身之外,并以主体意志自由的巨大能动力量,超越环境制约,实现充分发展。如果自身能动性最终被环境所阉割,那么特殊儿童的自由能力将严重式微。在此意义上,特殊儿童的自由发展恰在自我与环境的关系之中。特殊儿童身心障碍,与其说是自身缺陷所致,倒不如说是环境不支持的结果,是环境与特殊儿童身心特征及其需要不协调的产物。

三、教育环境促进特殊儿童自由的影响路径

教育环境促进特殊儿童自由的影响路径,主要是通过构建支持性的物质环境和社会意识环境,以促进特殊儿童意志自由为先导,进而实现特殊儿童身心自由全面发展。

(一)自觉从环境视角思考特殊儿童教育问题

2006 年《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1]这深刻表明,特殊儿童身心自由成长与环境密不可分。环境对他们认知和行为的不支持、不协调,是造成他们障碍的主要原因。我们要尊重特殊儿童认知与行为的多样性,重视通过环境的改变来减少他们的障碍,促进他们自由发展。为特殊儿童提供专业的、良好的支持性环境,将成为社会的重要使命。目前,从环境视角思考特殊儿童教育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发现或优化促进特殊儿童身心自由发展的路径。特殊教育应以支持性的环境建设为中心,无限勾连获取各种相关专业支持和广泛社会合作,缔造一个宽阔的特殊教育环境空间,帮助特殊儿童改变或超越缺陷,促进特殊儿童自由发展。所以说,环境支持是特殊教育应有之义,全社会合作参与构建特殊教育环境是应有的正义之举。社会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以及教育活动本身,都应重视环境与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支持关系。从国际范围来看,《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的“通用设计”原则,以及美国《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对“最少受限制环境”的强调等,所体现的人本主义关怀、道义论正义,无不具有从环境视角思考的鲜明特点。

(二)以支持性的意识环境引导特殊儿童生成意志自由

意志自由在特殊儿童身心自由发展中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和优先价值,社会意识环境对促进特殊儿童意志自由具有先天优势。这决定了社会意识环境在整个教育环境中的重要地位。特殊儿童自由归根到底是要以特殊儿童自我意识的形式,引发他们自我反思,以价值理解的方式形成意志自由。这是一种以理解自我为内容的本体意识,是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的认同过程。特殊教育要为特殊儿童成长提供支持性意识环境,引导特殊儿童以价值理解的方式关注自身的存在,审视自身及外界的制约,在特殊儿童固着的“残疾”“缺陷”“低等”等前结构意识中植入“平等”“无差异”“超越”等意识,帮助特殊儿童理解自己的生存和意义,从意识层面搭建一个无缺陷的意志自由。通过良好的意识环境的支持,帮助特殊儿童找回自由的“我”,化育完整的人格,促使他们形成超越精神和自由意志,展现出一个丰盈的、充满张力的自我。良好的支持性意识环境对特殊儿童而言是一种益品,也是社会良知、社会正义和美德的孵化器,对促进特殊儿童自由发展和推动社会融合具有重要意义。不友好的意识环境对特殊儿童自由具有极大的抑制作用。例如,歧视的社会态度和文化心理会直接导致特殊儿童出现意志消沉、自卑畏缩、社会适应困难等问题。当前,我们要审慎关注隔离安置制度、教育资源分配制度、学校封闭式管理制度、教育态度、专有辅助技术等差异对待,以及因制度理性、技术理性而导致的歧视及其对特殊儿童身心自由的抑制。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关注意识环境中对特殊儿童自由的无意识伤害。例如,特殊儿童被道德之善标识为施善对象、同情对象,可能内含着对他们平等主体和自由能力的剥夺。也即是说,当把特殊儿童作为施善对象、同情对象的那一刻起,主体平等已不可能实现。

(三)以通用设计的物质环境支持特殊儿童的认知与行为特点

物质环境,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人工环境,对特殊儿童均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尽管当前无障碍环境建设已有相当大的突破,但绝大多数环境、物品、技术仅仅适用于健全人。这必然会限制特殊儿童对外部世界的自由认识和把握。《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通用设计”的原则,要求“尽最大可能让所有人可以使用,无需作出调整或特别设计的产品、环境、方案和服务设计”。同样,这也对特殊教育提出了要求,为特殊儿童提供通用设计的专业环境支持成为特殊教育的重要使命。特殊教育环境作为一种优化了的环境,一方面,应以意识环境帮助特殊儿童改变或超越缺陷;另一方面,应以物质环境支持帮助特殊儿童提升摆脱环境制约和改造环境的能力,实现意志自由和理性自由。同时,特殊教育环境支持的创设必须面向并激发特殊儿童的能动性、自由性,以实现特殊儿童身心自由全面发。

第3篇

[论文摘要]“经验—分析”为主的实证主义研究范式、以“归纳—演绎”为主的教育学研究范式、以“批判—理解”为主的社会学研究范式是特殊教育研究的明显特征。当前,特殊教育研究经历着全纳教育与传统教育的抵牾、多学科的参与对特殊教育学科地位的质疑、丰富多样的特殊教育实践对特殊教育研究回应能力的质疑等后现代遭遇。

[论文关键词]特殊教育研究 本质主义 后现代主义 范式

一、特殊教育研究的范式

对特殊教育研究的描述和分析不单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而是一个总体性的范式问题。托马斯·库恩指出,范式是“一个特定社团的成员共同接受的信仰、公认的价值和技术的总和”。“科学发展是新范式取代旧范式的过程”。可见,范式作为一个研究共同体所共同遵循的理论体系、价值信念、思维方式和技术规范的总和,为研究者提供了一种观察世界的视野与理论参照的体系。借鉴他的范式概念和理论,特殊教育研究不但涉及特殊教育研究者共同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程序,还涉及共同的教育研究信念、价值观点。以此反观,特殊教育研究先后出现了以下三种研究范式:

(一)经验一分析为主的实证主义研究范式

这主要体现在基督教和医学/心理学为主的前现代特殊教育阶段,即特殊教育尚未向教育学领域转移以前。这时期,是特殊教育及其研究的自发和萌芽时期。特殊教育与研究表现为传教士个体自发行为的“传教士教育”或医生自发的“医疗训练教育”及其研究。这时期的研究是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主要针对“特殊儿童的残疾是怎样的”、“如何针对残疾进行康复训练和学习”,揭示残疾和教育训练之间的因果联系,重视对特殊儿童进行感官训练,提高感官机能。在研究者的学术信念和假设上,特殊教育视为朴素的上帝博爱、仁慈,是救赎的工具;或者认为特殊儿童可以诊断并通过经验论的感官训练能提高生存技能。形成的基本研究规范主要是从基督教/医学为基本视野看待特殊教育,把特殊儿童作为身体病态的患者,并以教育帮助作为救赎特殊儿童以及自己原罪的途径,运用简单归纳和形式演绎来研究特殊教育理论和问题。特别是基于医学视角的特殊教育,表现出鲜明的实证/经验主义倾向,认为残疾缺陷能通过医学来测量和诊断,确信对特殊儿童的医疗训练、康复补偿能提高特殊儿童生存能力。这一时期,特殊教育研究尽管不具备现代教育研究意义上的实质,但开辟了特殊教育本质主义研究起点,为特殊教育研究成为一个教育学概念设下了逻辑必然。

(二)归纳一演绎为主的教育学研究范式

这主要体现在特殊教育融人教育学体系的现代特殊教育阶段。这是特殊教育及其研究自觉走向科学化的黄金时期。这时期,由于基督教/医学(心理学)的实证研究范式面向身体器官机能的“医疗训练教育”,无法对增强人的主体理性能力作出回答(如对创造能力、实践与生产能力、认识能力及道德、意志、审美等)。如阿曼“把聋人教学缩小为单纯的发音教学,对智力发展不重视,形成了机械训练和形式主义”。另一方面,在文艺复兴运动后,上帝、教会本身已成为批判的对象,于是特殊教育研究开始向教育学转移;同时,随着西方工业化大生产和人权思想的推进,出现了特殊学校教育,特殊教育具有了完全现代意义上的教育形式。这时期,特殊教育对象、目标等教育思想理论已超出了17世纪以来少数医生、教士等基于特殊儿童个体意义上的个体教育行为,用具有普遍意义的本质描述揭示特殊儿童与教育的内在逻辑和规律,成为人们的追求和目的。特别是现代科学主义以来,随着特殊儿童从上帝的恩惠和救赎中解蔽出来,特殊教育研究也开始超越简单的上帝仁慈、博爱,走向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以特殊儿童教育为主的、涉及康复、医学、社会学等知识的专业领域。这时期的特殊教育研究基本成为教育学的分支,主要以教育学范式开展研究。在研究者的共同信念和假设上,特殊教育成为了一个教育学概念的存在,媾和了教育的功能特点和属性要求,开始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外在工具价值和促进自身全面自由发展的内在价值出发进行研究。社会化要求和个性化成长是特殊教育研究的大前提。在研究规范上,认为特殊教育本质、规律是人的理性的“客观发现”,是人的理性能力的投射,坚信人们对揭示和把握特殊教育本质、规律、特殊儿童成长规律的可能。坚持特殊教育的本质必须在理性面前接受检验、证明自己的存在。注重从科学理性出发运用归纳一演绎的方法论研究特殊教育问题,体现出鲜明的现代性特征。这直接为扩张隔离制的特殊学校和班级授课制提供了基础和依据。这时期特殊教育及其研究开始成为一个日趋完整的学科体系。一是特殊学校不断增多,特殊学校教育形式不断被国家确立,且不断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使得特殊教育研究开始专门化、体制化,有了自己的专业领域,成为一种专业活动,特殊教育理论与实践有了相对固定和完整的体系、范畴和基本根据。自1789年法国承认莱佩建立的第一个残疾人教育机构至19世纪末和20世纪中叶,世界各国都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先后确立了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且在20世纪中叶前一直是主流的教育组织形式,即使在今天的许多国家仍占据特殊教育的大半壁江山。二是随着经验科学分化、独立,如心理学、生物学及其他与残疾人相关的病理学等逐步加入到特殊教育研究中,为认识特殊儿童和进行科学主义的特殊教育提供了支持,特殊教育研究得以运用经验科学的新成果进行假设和检验,进而以盲、聋哑、智力落后、肢体残疾、问题行为等更精细的分类、更专业化的学科理论建设、更相对分离的专门教育实践等,将特殊教育及其研究予以专门化、精细化、常态化。这时期的研究主要围绕确立特殊教育逻辑分析的总体性结构,总结归纳了特殊儿童教育与训练的经验,提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特殊教育理论、内容和方法,许多著作奠基了特殊教育学科发展,使特殊教育逐渐形成了现对独立的交叉和边缘学科,为人类文明增添了新的内容。

(三)批判一理解为主的社会学研究范式

这主要体现在全纳教育为主的后现代特殊教育阶段。这时期,由于教育学研究范式的特殊教育研究囿于科学理性的狭隘视野内,用统一的、唯一的本质主义发现和描述特殊教育,所以面临全球高涨的后现代主义思潮的质疑和颠覆。一方面,复杂多样的教育实践、丰富多样的特殊儿童差异质疑着统一的教育规律和本质的合法存在,特殊教育研究解释和指导能力变得力不从心(特别是普遍意义的宏大理论对解决多重残疾、重度残疾等特殊儿童的无能),面临压制个性、遗忘多样、抑制创造、扼杀活力的“现代性暴力”的指责。另一方面,基于教育学和医学科学主义精细描述的残疾缺陷的差异不断被隔离的安置形态、教学组织形态及其课程等强化和夸大,差异成为特殊儿童与其他健全儿童的本质不同。特别在安置形态上,隔离制特殊学校教育加大了特殊儿童的社会分层、隔离和歧视,使得教育学范式的特殊教育研究开始与教育学分离而转向社会学研究范式。20世纪中叶在北欧出现“正常化”(normali—zation)运动,开启了特殊儿童融合教育、全纳教育的序幕。这时期,特殊教育研究者的共同信念是,从后现代主义视角,反思现代性特殊教育理念给特殊儿童权利、尊严等带来的问题,指责特殊教育给特殊儿童带来的人本关怀的疏离,认为特殊儿童生存境遇的窘迫及其生命意义的失落是特殊教育现代性的恶果,是以健全人为主导的社会群体的价值选择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压迫,是普通教育话语权对特殊教育地位的遮蔽。先后主张用融合、回归主流、全纳教育的理念重建特殊教育之于特殊儿童价值秩序的位移,防止特殊儿童生命价值被剥夺或篡越。特别是全纳教育明显将特殊教育作为一个社会学体系的概念,侧重用社会学的方法解决特殊儿童的发展问题。这时期,确保特殊儿童的权利和尊严及其价值的实现是特殊教育研究的大前提。在研究规范上,面对教育学对解决歧视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无能,特别是对回答平等问题、人的尊严问题、社会适应等问题的无能为力,注重人本主义的社会批判研究,唤起人们对特殊儿童的理解关注,伸张特殊教育研究的社会学视野。在20世纪90年代后,全纳教育思潮迅速蔓延到整个教育领域,主张用民主、群体、合作的价值理念和方法论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并提出构建全纳社区和全纳文化,将博爱、仁慈、平等、人权、尊严、价值空前张扬到极致,以期望通过社会资源和力量进行特殊儿童教育。这时期主要围绕“什么是好特殊教育”、“特殊儿童怎样才更有尊严、更有权利”、“如何推进全纳教育”、“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实施”等问题展开研究。一是将全纳教育作为“好特殊教育”的解释框架,并研究探索了“个别化教育计划”等实践模式。

二、特殊教育研究的困境

(一)全纳教育与传统教育的纠结

自20世纪中叶产生融合教育后,国际上逐步形成了隔离制特殊学校教育与融合教育(后为全纳教育)制度并存的两种教育体制。特殊学校教育也称为传统教育。是现代性思维特征的教育方式,以客观主义和实证为特点,遵循的是现代理性,“诉诸科学的、精确的方法,强调理性、权威、同一性、整体性、确定性和终极价值观,遵循实证科学研究的程序一。它一方面怀有工具理性至上的价值崇尚,淡忘了特殊儿童个体的目的性价值,注重的是统一化、体制化、模式化和效率化的社会本位价值观,桎梏了特殊儿童的独立自主发展空间,淹没了特殊儿童的尊严和权利。另一方面,基于教育学范式的特殊教育研究,在追求学科化建设的过程中,借鉴甚至移植了普通教育和自然科学研究的一些科学实证主义的方法体系,建立概念、范畴和理论,尽管“制造”了一些特殊教育知识,但疏离了特殊儿童及其教育的实际,将特殊儿童客体化而抽空了鲜活独特的内容后,研究成果无法与丰富的实践对话,且难有独特的创新。

传统特殊教育研究忘却了特殊教育自身根基与个性,其存在合理性不足的重要缺陷,为后现代思维的全纳教育进行批判和否定设置了空间和依据。但全纳教育激扬高涨的后现代话语和思维,决定了它在很长历史时期内只能是后现代主义的激情和义愤,是带有浓厚主观臆想色彩的“乌托邦”。一是在价值层面具有高度的理想性质。全纳教育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理由否定特殊儿童客观存在的“差异”,简单地认为“差异是正常的”存而不论,且反对传统的特殊教育分类、诊断和教学体系,遗忘了基于客观事实的实证就是反对科学理性,从而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二是在方法论方面具有忽视或超越科学实证理性的方法论缺陷。它强调将民主、平等、群体合作这些价值性质的应然之物作为实然的方法论,如通过民主、平等、合作建构全纳学校、全纳社区、全纳文化等,以民主、合作等价值论代替方法论或超越实证经验方法论,来解决客观存在的“差异”,存有方法论不足的致命缺陷,对解决特殊儿童教育问题毫无益处。三是在教育对象上具有高度张扬虚妄的激进性质。它追求实质平等和关注每一个特殊需要个体生存的境遇和命运,提出“满足所有儿童特殊教育需要”、“每个儿童获得成功”等,忽视了特殊儿童生理、心理及认知等差异对成长的制约,以及特殊儿童社会生存的现实,使得全纳教育方式和质量备受人们的质疑。四是全纳教育实践本身就是对其自身存在的否定过程。因为全纳教育一旦实施,必然要运用实证的方法对特殊教育需要者的残疾缺陷进行鉴定、分类,而这些分类、鉴别本身就是全纳教育所反对的歧视和隔离;另外,对特殊需要的满足必然涉及个别教育方案的制定实施,无法绕开残疾缺陷的差异及其建立在这一客观实在基础上的实证理性,且难以保证满足所有特殊需要儿童特殊需要及其成功。可见,全纳教育存在本身极易被其理想性所否定,全纳教育就只能是这样一个悖论的存在——它自身充满矛盾对立性,又激发人们的理想张力。因此,如同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彻底的颠覆与反叛,全纳教育也仅仅是在彻底反思与批判传统的隔离式特殊教育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一个社会批判的解构概念,而不是建构性的概念。

全纳教育与传统教育的纠结,反映了后现代主义与现代性的抵牾。传统教育的教育方式和思维以及传统教育研究的本质主义宏大叙事,有利于大面积快速普及特殊教育,但它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后现代主义的全纳教育则有利于对弱势的被边缘化的特殊儿童个体的保护和关注,有利于他们教育实质平等的实现,但是全纳教育极具理想性质,而且在本体存在上,全纳教育既然无法被一个本质所涵盖、为一个总体性所总结,其研究也就无法为其学科地位的存在而辩护。

(二)多学科的参与对特殊教育学科地位的质疑

特殊教育本身源起于基督教、医学/心理学、人权的进步与发展,具有医学/心理学的医疗、康复、训练以及基督教和人权思想的平等、博爱、仁慈等蕴涵。也就说,自其诞生起就在心理学、医学等多学科的交叉中缺失着自己自主的学科地位和意识。当前,随着经验学科的分化,医学、康复学、心理学等多学科渗入特殊教育研究,使得特殊教育单一的教育学研究范式或社会学研究范式面临新的挑战,甚至连特殊教育的学科性质和地位也面临质疑。

首先,多学科的参与使特殊教育的学科边界越来越模糊和不确定,教育研究的对象不再为教育学所独有,而是已经被其他学科所涵盖,成为具有多学科性公共学科。特殊教育究竟是何种类型的知识?在学科分化日益加剧、学科边界日益森严的今天,特殊教育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界”在哪里?特殊教育及其研究的独立性已遭到边缘化,与其说是一个学科倒不如说更是一个专业领域。其次,在多学科参与下的特殊教育领域,特殊教育逐渐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学科与相关学科对话而应有的基础性的语言、概念系统,身陷心理学、医学、康复等学科之中。当前,尽管特殊教育已从教育中分化出独特的社会活动方式、组织形式和人群,形成了一个建立在教育学、心理学、病理学等诸学科基础上的相对独立的分支研究领域,但一方面由于特殊教育研究者对价值研究的疏离,对实证主义的事实研究的偏执,使得特殊教育范畴、概念等根本性问题尚不明晰,特殊教育不能真正从其他学科中分离出来,获得独立。另一方面,由于研究人员缺少学科独立的主体意识,丧失了坚守和捍卫特殊教育话语规则的决心和信念。

在我国特殊教育作为一个事实的专业领域,特殊教育研究正处于内在的学科焦虑之中。一方面,特殊教育作为一个教育事实的存在,特别是近20年来,一系列愈来愈深入、愈来愈专业化的基于事实的研究,使得特殊教育日趋独立于普通教育,展现出一种学科分化的趋向;可另一方面,特殊教育仅仅立足于“事实”存在的研究,面对一系列新的实践问题和反身性的追问,显得局促不安,惶恐无奈。如:特殊教育属于教育学概念,可为什么心理学、医学和康复在特殊教育中占据相当大的空间和份额呢?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可为什么仅凭教育的专业支持解决不了特殊儿童教育问题呢?这直接引发了对“特殊教育是什么”、“特殊教育应当是什么”、“特殊教育何以可能”、“什么才是更好的特殊教育”等根本性问题的思考。同时,由于本土化主体研究意识的丧失,使得我国特殊教育失去了话语权和自主能动性,特别是在西方移植来的“特殊教育需要”概念啃噬下,特殊教育对象也不再确定、独特,成了无所不包、无所不容的“收容所”。这种仅仅以移植、搬运为手段复制西方的特殊教育话语,不但难以满足我国特殊教育成长发展的渴望,而且使我国特殊教育产生身份的忘却和迷失。我国特殊教育的根基在哪里,何处是我国特殊教育的家园?这些无疑是特殊教育研究学科化、专门化研究亟待回答的问题。也许研究者的“学科情结”会被讥讽为象牙塔的自娱自乐,可缺少学科研究的独立性也就失去了特殊教育研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三)丰富多样的特殊教育实践对特殊教育研究回应能力的质疑

第4篇

【关键词】特殊教育 发展 量表 政策

1、引言

在我国,特殊教育起源于20世纪,虽然发展缓慢,经过若干年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尽管如此,目前我国的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还存在缺陷。随着国际社会对特殊教育的日益关注和重视,全纳教育理念成为世界各国开展特殊儿童教育变革的主要指导思想,对我国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特殊儿童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的主要内容,其均衡发展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已不言而喻。广西省作为典型的中部省份,特殊儿童人口比例较大,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现象比较突出,推进特殊教育的改革,实现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已刻不容缓。

2、我国对特殊教育儿童政策实施的概况

2.1国情。推广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任务迫在眉睫,残疾儿童数量多、70%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并且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建设特殊教育学校一次性投资太大。

2.2国家“十五”期间政策的实施。“十五”期间召开随班就读工作相关会议,提出:一手抓普及,一手抓质量提高。同时,在100个县进行了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试验工作。加大了对随班就读工作的投入,加强了对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

2.2.1加强特殊教育的队伍建设。国家对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普通轮训一遍,并举办了三期校长高级培训班。特殊教育教师的学历层次有了明显提高,各地广泛开展各类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特殊教育的管理队伍和教研队伍进一步发展。

2.2.2义务教育法修订:国家“十五”措施:特殊教育的法治建设进一步发展。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2.3国家“十一五”期间政策的实施。国家“十一五”期间,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努力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办好让人民满意的特殊教育。主要致力于边远贫困地区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特殊教育,目标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三类残疾少年入学率力争达到并巩固在70%以上,创造条件开展其他类别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

“十一五”将“两个坚持”实施到底,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儿童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全面提高普及水平。

具体实施如下:1、合理制定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率先将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2、国家在“十一五”期间继续设立并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各地也要设立相应的补助费;3、积极鼓励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对特殊教育捐赠和出资投资举办特殊教育;4、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及彩票公益金收益部分用于特殊教育的份额;5、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总量;6、努力推进率先对城乡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对住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7、提高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负担),国家助学金向残疾学生倾斜,提高受助比例;8、通过多种渠道,努力加大对各个阶段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的支持力度。

3、总结

3.1我国特殊儿童教育现存问题的窥看

总的来看,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总体水平不高,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偏低;特殊教育发展、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特殊教育发展与普通教育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适龄儿童少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3.2解决方案和建议

3.2.1政策的实施的研究。合理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均公用经费标准,率先将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各地也要设立相应的补助费,积极鼓励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对特殊教育捐赠和出资投资举办特殊教育。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及彩票公益金收益部分用于特殊教育的份额,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投资总量。努力推进率先对城乡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对住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提高寄宿生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负担),国家助学金像残疾学生倾斜,提高受比例。

3.2.2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的分析。据统计,全国特殊学校在校生人数为12万人左右,特教班、随班就读在校人数为24万左右。在发展数量的同时我们必须密切关注特殊教育的质量,没有质量就谈不上任何发展。

3.2.3硬件投入与软件建设的关系的分析。实质上的特殊教育现代化不仅包括硬件的投入,更重要的还有软件的建设。1、教师素质的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思想观念的更新、校园文化建设;教师敬业精神的培养、学生创造性的培养等......

3.2.4借鉴学习与国际接轨。借鉴学习国际国内先进经验,考虑到社会制度、经济体制、文化传统、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社会认识等差异。

第5篇

随着人们对教育内涵认识的不断深入与探索,艺术教育教育已逐渐被教育界关注,作为艺术教育重要内容的音乐教育对于特殊儿童这个群体的成长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这也已成为教育界重点关注的研究领域。近年来特殊儿童的数量逐年增加,特殊儿童教育现状令人堪忧,越来越多学者和教育专家认识到音乐教育对于特殊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具有的潜移默化的作用。本文主要从音乐教育的角度来分析音乐教育对特殊儿童的成长产生的影响进行一定的探索,旨在促进特殊儿童全面而健康的发展和成长。

关键词:

音乐教育;特殊儿童;影响

近年来,特殊儿童教育作为教育领域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影响力正在逐渐扩大。特殊儿童这个群体也需要被我们关注,需要被我们爱护,需要被我们接受。特殊儿童的成长和教育也需要被教育界的专家学者所关注、所研究。事实上,教育界正在不断探索和引进先进的适合特殊儿童的教育方法。音乐教育作为一种特殊儿童教育的有效手段正在被逐渐认识和重视,其教育作用和教育效果明显。音乐教育作为有效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能有效培养特殊儿童的认知和表达能力,激发特殊儿童积极向上的态度,促使特殊儿童具备更好的感知觉能力,让他们通过感受音乐的独特魅力,来感受生活的美好。德国音乐教育家奥尔夫曾经说过,音乐最原始的意义是与人类语言、动作、舞蹈最能够触及人类心灵深处的艺术。1音乐教育正是通过音乐所蕴含的独特魅力来鼓舞人们积极向上,促使特殊儿童能够更加恰当和能够接受的方式来感知生活美好的一面,以此促进特殊儿童健康成长,为学习知识奠定的良好基础。

一、特殊儿童的内涵与发展特征

(一)特殊儿童的内涵

所谓的“特殊儿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特殊儿童是指非正常儿童,主要包括低能儿童和超常儿童。狭义的儿童是指有身体缺陷的残疾儿童,包含聋哑儿童、精神残缺和智残儿童。由于对特殊儿童的鉴定标准不同和原则不同,各国对于特殊儿童的分类的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国内外比较认可的特殊儿童分类是智力偏常、感知觉缺陷、交往障碍、行为缺陷这四大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拥有各类残疾人总共约9000万人,其中残疾儿童占有相当数量,仅6岁以下的残疾儿童就有近100万,14岁以下有200多万,并且残疾儿童的人数和比例正在呈现上升的态势。2针对这部分特殊儿童的教育问题显得非常重要和突出。如何培养这部分儿童的正常生存和发展能力,促进这些儿童的正常成长和融入社会中,是整个教育界和教育工作者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由于我国对特殊儿童领域的研究开展得比较晚,当前我国特殊儿童教育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理论都是借鉴外国的先进理论,这方面的研究正逐渐受到社会和专家的重视。

(二)特殊儿童的发展特征

经过查阅已有资料和研究显示,本文所指的狭义的特殊儿童的发展特征主要从特殊儿童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两方面阐述。一方面是特殊儿童的生理特征,身体形态如身高、体重、外貌与正常的儿童基本相同,没有明显差异,少数情况下,存在差异也是因为智力发育导致生长发育出现疾病问题所致。另一方面是特殊儿童的心理特征,特殊儿童的心理特征较正常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发育较晚,逻辑思维发展较慢,判断力差,注意力难以集中,稳定性差,感知觉发展迟钝,记忆保持力差,语言能力发展较晚,词汇量小,语言组织能力差,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想法,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较差,缺乏自信心,性格冷漠孤僻。3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特殊儿童一般不是某一心理过程水平低下,而是身体或心理活动等方面的水平低下。以上述及的智障儿童的一般特征,对于他们来说也不是千人一面,也会因为残疾(包括身体或心理)程度的不同及其他一些原因,显示出较大差异。同时,特殊儿童尤其是智障儿童由于脑功能受损,其个性发展失去了良好的物质前提,个性的形成和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样就影响了其良好个性的发展,表现了与正常儿童不同的个性特点。如缺乏主动性,容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求知欲差,而且缺乏适当的社会行为或伴有明显的社会行为障碍,因而对他们的教育教学训练尤为重要。同时只有尽早实施针对性的特殊教育与训练,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二、音乐教育对于特殊儿童正常成长的作用和价值

艺术教育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音乐教育在一个人特别是特殊儿童的正常成长和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音乐教育能够促进特殊儿童审美情感的成长

音乐在内的艺术教育是展现人情感,促进人审美成长的重要方式和途径。音乐作为一种展现人的情感和审美的声音艺术,能够以一种独特的审美方式来展现给人,让人们通过聆听的艺术来体会到情感和精神领域的享受,并能够对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积极的出击作用。在音乐教育的过程中,人们的审美意味得到提高,审美能力得到发展。对于特殊儿童来说,虽然自身的身体或是精神领域可能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缺陷和不完整,但是从根本上他们并未丧失对语言和美的一种感知、感受、理解和创造能力。并且往往在某些方面有缺陷的人们在其他方面却又有异于常人的特长之处。

(二)音乐教育能够增强特殊儿童的社交自信特殊

儿童由于身体或是精神上的某些缺陷,往往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社交障碍,主要表现为不愿或是不能与外界通过正常的途径建立社交联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特殊儿童成长的难度。但是音乐教育由于其特殊性和普适性,任何人甚至动物对于音乐艺术都能够产生反应。特殊儿童通过一定的音乐教育包括个体音乐教育或是群体音乐互动,能够为他们提供一种轻松的独特世界。在这个世界里,特殊儿童能够忘记或忽视人与人之间的隔膜,通过音乐这个途径建立联系,并且进行分享,从而提高特殊儿童的实践和群体意识,这也有利于他们摆脱个人困境,重建自信。

(三)音乐教育能够促进特殊儿童感知能力的发挥

特殊儿童在身体或是心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往往在另一方面就有优于常人之处。比如他们在身体方面有缺陷,但是在记忆或是思维方面却又有惊人的能力,但是这种优点需要一定的机制才能激发出来。音乐教育具有语言或是行为矫正所不具备的优势,通过实施音乐教育,能够有效地摆脱传统方式的局限,以此为突破口,能够激发感知能力的提高,让其拥有对社会、对外界事物一定的感知能力,让其真正拥有对自身的独特优势的认识,建立起生活的自信和勇气。

三、音乐教育促进特殊儿童成长的实现途径

(一)以音乐教育为抓手,提升特殊儿童的审美能力

特殊儿童尤其是智障儿童一般都表现为具有一定的语言沟通障碍,轻中度的特殊儿童可能只具有简单的语言能力,包括语言字词、语音的不连续认识等等,即使是重度的智障残疾儿童也具有简单的听觉或视觉识别技能。而音乐作为一种可短可长的,形式多样的,不同节奏的艺术表现形式,具有艺术教育的独特可取之处。音乐教师能够通过不同音乐的或短或长、或轻或重的节奏、旋律、声高、音色、速度等来表现不同的情感,来传达不同的含义,如果对智障儿童加以不断得强化和训练,就可以让他们掌握不同音乐所表示的不同含义,从而提高他们对语言理解和信息理解能力。4同时音乐教师通过不断地针对性研究,能够通过对特殊情境下不同特殊儿童群体的独特特征进行分析,对音乐教育所运用的音乐进行分门别类,如对音乐进行声音定位、声音识别、声音区分等小活动,来增强特殊儿童对不同音乐的特殊体验。通过不间断的强化训练,能够让特殊儿童具备一定的理解能力、认识能力和审美能力。

(二)以音乐教育为途径,提升特殊儿童的社交能力

对特殊儿童尤其是精神智障儿童来说,他们在社交能力的发展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其社交能力的发展对于他们的人生的完整性和独特人生体验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而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音乐教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重建特殊儿童社交能力。一是通过开展个体音乐训练,提升基本音乐技能。不同的特殊儿童具有不同的特点,音乐教师如何根据不同的特殊儿童类别开展有针对性的音乐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音乐教师应该通过选取专门针对性的音乐教材、运用针对性强的教学方法,不断强化提升特殊儿童对音乐整体认识的感知能力。二是通过集体音乐教学,提升分享合作的社交能力。通过开展集体音乐教学,让特殊儿童在音乐交流媒介的作用下,认真体会到遵守一定的社会秩序、接受和参与到集体的互动中来,掌握礼貌的社交秩序、感知音乐教学中互相配合、合作产生的集体荣誉感,提升群体伙伴的集体交往能力。

(三)以音乐教育为突破,提升特殊儿童潜能的发挥

特殊儿童在认知外界事物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身体功能或是精神感知方面可能存在着不如正常人的特征。但是只要是人就有对外界的感知能力。而特殊人群在其中的某一方面可能会具有超乎常人的额优势和特点。感觉是人们通过触觉、听觉、视觉、味觉、嗅觉等感受器官对外界产生的反应,他能帮助人们认识事物所具有的的大小、形状、声音、味道、色彩等特点。而知觉就已经超越了最基本的感觉层面,上升到对事物整体状况的反应和认识。而思维则具有更高层次的含义。他不仅仅是“知觉”层面上的一般认识,二是已经上升到人脑对外界事物的思维过程。正所谓上帝对人关闭了一扇门,但是肯定会为你打开一扇窗。特殊人群在某一方面具有了局限,那么总会有一方面就具有常人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和特点。比如,身体残疾的人事在数学思考能力方面具有超出常人的能力;比如视觉残疾的人听觉却异常敏锐等等。如果对这些独特儿童的教育能够更加的细化和有针对性,就会产生惊人的成效。音乐教育具有平常教育形式所不具有的独特之处,如果全社会尤其是教育专家和音乐教师能够充分认识到音乐教育对特殊儿童成长的重要性,通过一定的创新和举措来改进音乐教育的形式、内容,那么,特殊儿童一定能够通过开展音乐教育,来激发出深藏于特殊儿童身体内部的潜能,从而促进特殊儿童的正常成长。音乐教育在特殊儿童的成长过程中具有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充分发挥音乐教育在促进特殊儿童成长和发展中的作用,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专家的进一步探索和追求。也只有充分发挥音乐教育在内的艺术教育的作用,特殊儿童这个重要群体的成长才能够得到广泛关注与不断提升。

注释:

1.肖瑾.浅谈幼儿的音乐教育[J].诗学研究,2007,(6).

2.李晓靖.音乐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枣庄师专学报,2009,(2).

3.张馨,张文禄,徐胤.上海市特殊教育学校音乐课现状调查[J].中国特殊教育,2006,(2):65-68

第6篇

 

1、引言

 

在我国,特殊教育起源于20世纪,虽然发展缓慢,经过若干年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尽管如此,目前我国的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还存在缺陷。随着国际社会对特殊教育的日益关注和重视,全纳教育理念成为世界各国开展特殊儿童教育变革的主要指导思想,对我国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特殊儿童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的主要内容,其均衡发展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已不言而喻。广西省作为典型的中部省份,特殊儿童人口比例较大,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现象比较突出,推进特殊教育的改革,实现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已刻不容缓。

 

2、我国对特殊教育儿童政策实施的概况

 

2.1国情。推广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任务迫在眉睫,残疾儿童数量多、70%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并且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建设特殊教育学校一次性投资太大。

 

2.2国家“十五”期间政策的实施。“十五”期间召开随班就读工作相关会议,提出:一手抓普及,一手抓质量提高。同时,在100个县进行了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试验工作。加大了对随班就读工作的投入,加强了对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

 

2.2.1加强特殊教育的队伍建设。国家对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普通轮训一遍,并举办了三期校长高级培训班。特殊教育教师的学历层次有了明显提高,各地广泛开展各类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特殊教育的管理队伍和教研队伍进一步发展。

 

2.2.2义务教育法修订:国家“十五”措施:特殊教育的法治建设进一步发展。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2.3国家“十一五”期间政策的实施。国家“十一五”期间,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努力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办好让人民满意的特殊教育。主要致力于边远贫困地区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特殊教育,目标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三类残疾少年入学率力争达到并巩固在70%以上,创造条件开展其他类别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

 

“十一五”将“两个坚持”实施到底,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儿童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全面提高普及水平。

 

具体实施如下:1、合理制定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率先将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2、国家在“十一五”期间继续设立并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各地也要设立相应的补助费;3、积极鼓励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对特殊教育捐赠和出资投资举办特殊教育;4、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及彩票公益金收益部分用于特殊教育的份额;5、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总量;6、努力推进率先对城乡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对住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7、提高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负担),国家助学金向残疾学生倾斜,提高受助比例;8、通过多种渠道,努力加大对各个阶段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的支持力度。

 

3、总结

 

3.1我国特殊儿童教育现存问题的窥看

 

总的来看,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总体水平不高,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偏低;特殊教育发展、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特殊教育发展与普通教育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适龄儿童少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3.2解决方案和建议

 

3.2.1政策的实施的研究。合理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均公用经费标准,率先将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各地也要设立相应的补助费,积极鼓励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对特殊教育捐赠和出资投资举办特殊教育。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及彩票公益金收益部分用于特殊教育的份额,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投资总量。努力推进率先对城乡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对住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提高寄宿生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负担),国家助学金像残疾学生倾斜,提高受比例。

 

3.2.2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的分析。据统计,全国特殊学校在校生人数为12万人左右,特教班、随班就读在校人数为24万左右。在发展数量的同时我们必须密切关注特殊教育的质量,没有质量就谈不上任何发展。

 

3.2.3硬件投入与软件建设的关系的分析。实质上的特殊教育现代化不仅包括硬件的投入,更重要的还有软件的建设。1、教师素质的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思想观念的更新、校园文化建设;教师敬业精神的培养、学生创造性的培养等......

 

3.2.4借鉴学习与国际接轨。借鉴学习国际国内先进经验,考虑到社会制度、经济体制、文化传统、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社会认识等差异。

 

4意义

 

全社会关注参与特殊教育工作是当今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之一。特殊教育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明程度——他是该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保健、康复、社会保障、福利等水平的窗口。当前学龄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率不到10%——狭义的特殊教育亟待加强!学龄特殊需要儿童特殊教育尚未起步——广义的特殊教育亟待发展!中国的特殊教育只是刚刚起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特教工作者任重而道远!

第7篇

关键词 融合教育 国家 社会 学校 家庭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针对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存在的问题,用融合教育理念的视角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对于我国实施与探索学前特殊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对策如下:

1国家层面的对策

政策法律法规能够硬性地保障特殊儿童进行学前特殊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制定明确的政策法律法规对于保障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是非常有效的。

发展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必须有资金的支持与保障。发达国家对学前特殊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大且拥有有效的监督机制。(1)国家要设立学前特殊教育专项资金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以融合教育理念指导下学前特殊教育能够在普通幼儿园及特殊教育机构的普及,但是要做对学前特殊教育专项资金流向的有效监控,防止被挪用;(2)学前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结构合理,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资金投入力度,或者通过其他手段减免部分财政税收以支持对学前特殊教育资金投入。

2社会层面的对策

引起社会对特殊儿童进行融合教育的重视,对于普及推行学前特殊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提倡融合教育,不仅是体现教育公平,更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采取融合教育理念,有利于特殊儿童回归到主流社会中。

2.1加大宣传力度,改变社会传统观念

特殊儿童不是社会的包袱,经过教育他们也可能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我们社会要改变以往的错误观念,对待特殊儿童不仅仅是养活他们,还要对他们进行教育,他们有受到教育的权利,而且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并不浪费现有教育资源。

2.2在全社会倡导融合教育理念

融合教育理念有助于促进儿童的交流与身心发展,同时也是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理念思想。通过媒体等渠道加大对融合教育理念的宣传,引起社会对特殊儿童教育的关注,理解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的方式方法及重要性。

3学校层面的对策

学校是实践学前特殊教育的重要基地,因此学校要充分重视学前特殊教育的重要性,接纳融合教育理念,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等。

3.1提升教育理念,推行融合教育

发展教育,理念先行。普通幼儿园要积极采取融合教育的理念,尊重每个人受教育的权利,接纳特殊儿童入园并随班就读,关心特殊儿童心理需求,按照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教育,使其回归教育主流,融入到普通儿童的学习生活中去。

3.2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是教师正常教学和学生正常学习的保障。我们在尊重特殊儿童有受教育权利的同时,要保障其正常学习生活的权利。因此,普通幼儿园要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充分做好招收特殊儿童入学的准备,使其受教育的环境达到无障碍的限制,最大限度地提高特殊儿童学习活动的参与水平。

3.3加强师资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师资是发展学前融合教育的力量。从融合教育的观点出发,努力使得每一名幼儿教师具备特殊教育的基本技能。具体做法如下:

(1)普通幼儿园要增加对有学前特殊教育专业背景教师的招聘力度。这样通过增加对专业背景教师的需求数量,从侧面就鼓励高校开设相关特殊教育专业,增加高校招生人数,这样从根本上就能解决全国特殊教育专业背景人才的不足现象。

(2)重视融合教育理念,加大对普通教师的相关培训。学校要积极组织普通教师进行学前融合教育的培训,提高普通教师对融合教育的理解与实践能力。只有提升教师素质才能对特殊儿童进行融合教育。

4家庭层面的对策

家长对孩子的教育与态度,将会对孩子的教育结果造成很大的影响。改变家长的陈旧观念对特殊儿童身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1改变家长传统观念,正确认识融合教育

面对特殊儿童这一群体,家长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抛弃世俗的观点,努力让自己的孩子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才。家长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改变:

(1)承认既定事实,积极寻求改变。家长要正面面对特殊儿童,少一些抱怨与苦恼,积极寻求帮助。要抛弃对待特殊儿童只养活而忽视教育的思想,要认识到通过特殊儿童也可以成为家庭的自豪,成为栋梁之才。

(2)正确认识融合教育。家长要积极学习融合教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对特殊儿童进行学前融合教育的重要性。只要这样,家长才能积极把特殊儿童送到普通幼儿园进行融合教育,促进特殊儿童融入到主流教育环境中去。

4.2宣传融合教育,消除普通儿童家长与特殊儿童家长间的对立态度

从宏观层面上来讲,要建立对学前融合教育的宣传体系,要通过各种途径,比如说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在普通幼儿园开设融合教育班的意义,让广大普通儿童家长加深对特殊儿童的关怀、理解与支持,以此也可以提高融合教育理念的知名度与接纳度。

第8篇

一、目标任务

一)实现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继续全面普及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同时,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扩大特殊儿童接受1年以上学前教育规模;努力保障特殊教育在校学生至少接受1项职业技能教育,不断提高适龄“三残”盲、聋、智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不断扩大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和残疾青年接受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比例。

二)建立和完善促进城乡特殊教育统筹发展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2015年,整合特殊教育资源。建成以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为龙头,三残”盲、聋、智残)特殊教育体系完善,城乡特殊教育资源整合的特殊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盲、聋、培智、康复等)硬件建设力争达到全国同类学校先进水平;区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教育部和职业教育部,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

三)促进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学生素质均衡发展。从2010年开始,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学校为有特殊需要的校儿童制订个别教育计划,定期检查个别教育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教师的工作质量和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估。2015年,初步建立起我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全市特殊教育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二、重点措施

一)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扩大全市特殊教育资源,1.加快特殊教育中心建设。科学规划特殊教育中心功能。健全我市特殊教育体系,增大特殊教育规模,提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努力把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建设成为全市特殊教育的研究中心、培训中心和资源中心,建成与直辖市相适应的市级特殊教育中心。

各区县(自治县)从2011年开始在本地幼儿园开设残疾儿童入学点。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2.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试点。挖掘特殊教育学校的潜力,并在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内开办学前班。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康复机构,大力支持社区、家庭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

落实特殊教育政策,3.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普及质量。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健全随班就读机制。进一步扩大特殊教育规模,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资源,4.加快发展残疾学生高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满足部分残疾学生进一步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让残疾学生通过职业培训扬长避短,掌握必要的实用技能和生活能力,为他平等参加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5.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完善地方高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全市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积极发展残疾人成人教育,6.建立健全残疾人终身教育体系。依托各种教育资源。利用社区成人培训机构、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基本形成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沟通、文化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协调发展的残疾人终身教育体系。

二)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增强战胜自身缺陷的信心。关注残疾学生的个性发展,1.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德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正确对待自身残疾的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依法保护残疾学生合法权益,开展行之有效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残疾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努力营造适合残疾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育人氛围。

改进教育教学方式,2.全面实施特殊教育新课程改革。加强特殊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特殊教育课堂教学效益。加强对特殊儿童社会适应能力的研究和评估,将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升学就业指导等内容纳入特殊教育课程体系。根据特殊儿童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体育、美育等工作,努力提高残疾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残疾学生成长和发展需要,鼓励特殊教育学校编订、试行“校本课程”形成教学特色。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劳动技能教育,3.努力提高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坚持文化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帮助解决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残疾职工培训、继续教育问题;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并积极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

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学校定期派出教师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进行巡回指导。4.提高残疾学生随班就读质量。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管理机制、管理办法;制定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考评办法。

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专题研究。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校本研究机制,加强特殊教育的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提高特殊教育研究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实用。

三)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提高特殊教育本科及硕士研究生教育水平。将特殊教育内容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范围,1.加强特殊教育培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职前、职后培养培训工作。进一步办好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和西南大学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专业。扩大特殊教育专业门类。鼓励普通教育机构教师掌握特殊教育内容。2015年,全市普通幼儿园、小学、中学的职教师接受特殊教育培训不少于24学时;特殊教育培训学时不足的教师,视为没有完成本周期的继续教育任务,需限时补课。

配齐、配足教师,2.保证特殊教育队伍编制。按照相关编制标准。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实行特殊教育校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主城区特殊教育教师学历要求本科或同等学历,区县(自治县)要达到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特殊教育转岗和新任教师需进行为期半年的专业培训再上岗,转岗教师年龄不得超过40岁。

对特殊教育教职工待遇从优。全市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教师绩效考核内容。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3.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待遇。国家政策范围内。加大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倾斜力度,积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生活水平。

四)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

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正常运转。

确保学校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1.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设。努力达到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要求;按照标准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有条件的还要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和器材,满足残疾学生身心发展需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室)建设,尤其要根据特殊教育需要配备有关图书、刊物。

全面启动“校校通”工程,2.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进程。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配备信息教育技术设备。开通远程教育网络,加快特殊教育资源库建设,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优秀的教育教学内容,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三、保障体系

一)基本建设和办学经费方面对特殊教育给予积极支持,建立特殊教育目标责任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的各种待遇。要充分利用儿童福利机构和综合利机构内的儿童教育训练场所,努力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良好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残联要共同负责,多渠道安排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分类鉴定、康复治疗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招生鉴定工作。残联要把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帮助残疾人自强、自立的治本办法;要做好残疾儿童人数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实施贫困残疾学生和失学、辍学残疾学生救助;协调做好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录取工作;开展盲文、聋人手语的研究、推广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二)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学生参照4倍标准执行。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完善就读经费保障机制。残疾儿童在校学生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我市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的5倍。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的补助水平。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措施和考核办法。加大对特殊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力度,加强特殊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市教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拒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学校和不能实现特殊教育目标的区县(自治县)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9篇

关键词:学前教育;特殊儿童;融合教育

基于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大众的生活水平也显著提升,大众对教育事业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尤其是在学前教育阶段,特殊儿童融合教育等方面关注度越来越高。随着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学前教育环节的教职工需要明确了解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存在的问题。所以,如何提出科学化的解决措施,系统化的解决融合教育活动中存在的关键问题,逐渐成为相关领域教职工的关键思考问题。

一、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概述

(一)学前特殊儿童的含义

特殊儿童,主要就是表示与正常儿童存在明显差异的儿童,如情绪、肢体、智力、感官或是行为障碍。不单单包括智力发展低于正常的儿童,也包括高于正常发生的儿童、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从广义概念角度进行分析,出来正常儿童,还有情绪、性格、行为偏激的儿童。

(二)融合教育及实施的意义

融合教育主要将同龄的儿童与身心有缺陷的儿童,放在同一间教室接受教育,并为有障碍的儿童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并不是隔离的环境,而是使其能适应正常学校的校园生活,将儿童的潜能发挥出来,为儿童的身心发展奠定稳固基础。另外,通过融合教育的方式,形成相互关怀的校园文化,实现学校与家庭的合作[1]。通常情况下,就是使得残障儿童能进入普通班级,并实现个性化的教育活动。借助这种教育模式,使得特殊儿童可以与同龄儿童进行沟通与交流,并且正常的学习、生活,并且逐步为幼儿创设正常教育环境。结合儿童学习能力、优化完善的教育课程,并参与集体生活中。采用融合教育的方式,可以从根源上保障儿童基本权益,并为特殊儿童的成长创设良好的空间,补偿儿童身体缺陷,实际权益也可以不说侵害,促进有障碍儿童的健康发展。采用设置与其他儿童互动游戏的方式,拉近儿童与教师的距离,凸显出融合教育的重要意义。

二.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的优化对策

(一)公平公正对待每个学习主体

为了促进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活动顺利进行,各个领域的教育人员都需要充分尊重学习主题,并且能秉承着公正、公平的态度,开展对特殊儿童的教学活动。由于特殊儿童群体教务特殊,在教师与儿童的沟通互动过程中,教师则需要成为决定的主体。教师不仅仅要树立正确特殊儿童教育的理念,还需要保障其拥有受教育的能力,并且尊重学生的个性化差异[2]。例如,对于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人员来说,其应当关注儿童的情绪、语言、行为、智力等。在开展各项教学活动的阶段,提出半融合的方式,并且增强教师与儿童的沟通,明确特殊儿童的心理特点与认知水平,逐步落实科学化的教育方案。

(二)以专业知识技能为教育提供保障

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人员,在组织各项教学活动的阶段,应当提升专业理论知识教学、组织能力,还要引导学生参与各项教学活动。下面以某地区学前教育机构为例,其组织了丰富的教育活动,鼓励特殊儿童参与其中,并且提出了半融合教育与全融合教育等多种方式,并且以专业知识技能为教育提供保障。采用从外部邀请特殊教育专业的专家、教师,并为融合教学活动提供关键的指导。以提升教育专业化水平为基础,开展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活动,并为培训特殊儿童的智力打下良好基础。与此同时,当地的幼儿园鼓励教师参与到教职活动的整个过程中,确保前期、中期、后期培训活动到位,并与专家答疑、专家指导相互融合,开展案例教学、课后反思教学等,以此提升教师的综合技能水平,有利于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三)优化教师的教育管理语言体系

为了推动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教师应当进一步优化教育管理体系。教师的行为性语言、教师言语性引导,属于常见的教育方式。通过不断优化教师的教育管理体系,组织学生积极的参与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活动,还要更加关注言语性语言的合理运用,尊重学生的真实想法与需求。例如,对于半融合特殊教育组织与全融合教育组织活动来说,教师要更关注征询类语言,避免采取直接行为指示、使用命令学生的语言。此外,教师需要提出表扬、鼓励的语言,并鼓励与肯定特殊儿童的表现[3]。另外,教师需要适当配合肢体行为语言,并提出抚摸、拥抱等行为语言,减轻学生心理负担,并且提升学生安全感,保证特殊儿童真正融入集体环境。在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活动组织中,家长也需要承担重要角色。家庭应当与学校形成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并且为学生提供有效指导信息,逐步促进各项教学活动开展。

(四)家长要积极参与

对于大多数特殊儿童来说,接触最多的就是家长。所以,在进行特殊儿童融合教育阶段,应当发挥出家长的协助作用。家长的支持属于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关键支柱,也是学生实现全面发展的关键情感渠道。所以,促进与家长的沟通与交流,实现家校相互配合,并掌握孩子在班级中的表现,并且建立日志、周志制度。在进行多种日志记录的同时,增强与家长的积极联系与沟通。要想促进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就需要保证家长充分了解孩子在幼儿园的学习状况,了解学生哪些方面存在问题,并给予家长更多支持、关怀,增进孩子与家长的交流与沟通,使得特殊儿童感受真正的关爱。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教育人员应当更加注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并给予特殊儿童更多的关心与爱护,使其能感受到温暖。在开展各项教学活动的阶段,发挥出融合教育的优势,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只有走入特殊儿童的心理,给予其更多的关怀,才能为特殊儿童创造完整的童年,促进特殊儿童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王兆全.学前融合教育:给特殊儿童一个完整的童年[J]. 读天下(综合), 2017(021):169-169.

第10篇

关键词:国内;国外;特殊儿童教育;教育模式

特殊儿童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特殊社会群体,对特殊儿童的教育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虽然国内外对于特殊儿童教育有着不同的教育模式与方法,但都是为了促进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使其具备正常儿童的基本能力,完成正常儿童所受的教育。这是特殊教育学校重要的教育内容,因此,我们教师要对国内外特殊教育模式进行分析与探索,寻求更有效的教育方式,不断提高特殊儿童教育的水平。

一、特殊儿童简述

特殊儿童是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儿童。这些差异可表现在智力、感官、情绪等方面,特殊儿童既包括在发展上低于正常水平的儿童,也包括高于正常发展水平的儿童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特殊儿童专指残疾儿童,即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又称“缺陷儿童”“障碍儿童”[1]。其包括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多重残疾等类型。

二、特殊儿童教育含义

特殊儿童教育,是把特殊儿童或者在学习上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作为教育对象。我们通过采取一定的教育方式,使他们获得知识、技能,完善人格,提高社会适应力,从而满足教育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国内特殊儿童教育模式

(1)特殊教育学校模式。我国的特殊教育学校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M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2]。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实际特性,开设不同的特殊教育课程,采用先进的教学设备,有针对性地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在实际教育中,既要注意发展其正常的活动能力,又要尽力弥补其先天不足,对教育活动的进度适当进行调整,满足学生学习需要,同时形成系统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教育目标,促进特殊儿童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2)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班模式。这种特殊儿童教育模式,是根据某个地区特殊儿童的实际情况,在普通学校小范围地开设特殊教育班级,班级和特殊儿童的数量都是有限的,特殊教育班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订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培养目标。这种特教班形式缺乏一定的教学资源,师资力量也比较薄弱,虽然能够满足特殊儿童的基本教育,但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特殊儿童教育深层次发展。

(3)普通学校中普通班的随班就读模式。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教育发展不均衡,特殊教育发展也出现很大差距,特殊儿童随班就读模式,就是在这种教育背景下产生的,我国的随班就读基本上采用的是完全的随班就读。完全的随班就读是指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一起在普通班级里学习和活动,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普通班教师利用自己的专长和对学生的了解,针对他们的特殊教育需要进行因材施教,提供个别辅导。这种完全的随班就读模式,虽然把特殊儿童纳入普通班级,但是由于普通班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不一,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不足,加之我国普通学校班级差别较大,随班就读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四、国外特殊儿童教育模式

(1)融合教育模式。即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一起上课。在实际教育中,采取有效的教学方式,使所有学生,特别是特殊儿童的知识水平、能力水平得到充分的提高。主要是开展有效教学,根据学生的特点,制订不同的教学目标,在教学中不追求统一性,而是充分重视特殊性,尊重特殊儿童的心理及身体发展特性,同时,没有在形式上过分强调特殊儿童的特殊性,使所有学生融合在一起,通过展开不同的教学计划、不同的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

(2)特殊儿童教育早期干预模式。国外发达国家对特殊儿童教育的早期干预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研究,到目前为止,已形成了早期干预的不同模式。通过医护人员与特殊教育专业人员互助合作,将医疗和教育相结合,采用各种有效手段,为特殊儿童提供早期干预。不但促进了特殊儿童身体的健康发展,更促进了其素质与能力的不断提高。

综上所述,特殊儿童教育问题是世界性的研究课题,这不仅关系着特殊儿童的发展,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发展,目前国内外特殊儿童教育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需要在特殊儿童教育发展中,加强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特殊儿童教育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戚克敏. 国外特殊教育有效教学研究及其启示[J]. 教育导刊,2013(9):38-41.

[2]黄艳华. 英美特殊儿童融合教育的实践模式及其启示[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13.

第11篇

[关键词]特殊儿童;权利保护;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儿童保护理论是在人权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特殊儿童作为社会成员中的弱势群体,其基本权利应当受到社会成员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即特殊儿童一方面应当作为人权的主体被尊重,同时鉴于特殊儿童在身心发展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所以更应该给予特殊保护。

一、各国在特殊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

(一)我国在特殊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

1951年,政务院通过《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7年,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86年《义务教育法》中的第9条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问题,要求把残疾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轨道。

中国自成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后,中国政府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先后出台了两个国家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2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1年)。其他法规主要有:1991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2年国家教委《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1996年,教育部颁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1998年12月教育部下发《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2001年教育部等九个部门下发《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6年新的《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残疾儿童参与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二)美国在特殊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

美国在1920年制定了《职业康复法》。美国国会在1957年通过了《教育所有残疾儿童法》,其中规定必须为每一位残疾儿童制定一份个别教育计划。1965年的美国《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中单独设立“缺陷儿童方案”。1973年颁布的《职业康复法案》第504款提到特殊儿童问题。1975年颁布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简称为EHA或者94-142公法,IDEA),其中规定了特殊教育应该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非歧视性评估或鉴定;免费的、适当的普通教育;制定切合实际的有效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创造适合特殊儿童的最少限制环境;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1986年的“残疾人教育修正法”,也称99-457公法,1990年此法案被重新修订为《美国残疾人法》。1990年的101-476公法,即《残疾人教育法》(简称IDEA),对特殊儿童的评估又有了比较具体的规定。1997年美国重新修订了特殊教育法,新的特殊教育法被称为《障碍者教育法》,对美国特殊教育的对象、目的、范围、方法方式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作了全面修订。2004年底通过的《残疾人教育促进法》中对转学的学生的评估工作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在这期间,美国还陆续颁布了《康复法》、《建筑无障碍法》、《残疾儿童教育法》、《关于处于发展阶段的残疾人法案》等。另外,美国颁布的法律通常还附有配合实施的各类标准及细则。

(三)英国在特殊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

英国在1944年颁布了《教育法》,这个法律对英国的特殊教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对缺陷儿童的法律条款有详细规定。此后,英国相继制定了1970年的《缺陷儿童教育法案》和1973年的《就业与训练法案》。1990年,英国出台了《残疾人教育法案》(PLl02-119)。1994年,英国教育部颁发了《特殊教育需要鉴定与评估实施章程》,其中规定了学校和地方教育当局实施全纳教育的一些问题。1997年对特殊教育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成为PLl05-17公法。修改后的《残疾人教育法案》规定特殊儿童有平等接受合适的公共教育的机会,体现了对残疾儿童实施全纳教育的思想。1998年,《英国教育改革法》要求,所有学校必须有利于促进全体学生精神的、道德的、文化的、智力的、体格的发展,有责任为学生提供体验成人生活的机会,为成人生活做准备。1993年的《教育法》强调所有的学校都必须制定相关的特殊教育政策,并建立一个保证特殊儿童教育工作有序进行的系统。1995年,英国颁布了《残疾人歧视法》,并在2001年5月被修订为《特殊教育需求和障碍法》,这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残疾儿童养育计划具有的义务和权利,残疾学生有权享有养育教育及养育计划提供的服务。

(四)日本在特殊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

日本在1947年的《学校教育法》中规定,建立盲校、聋校和其它残疾人学校,用于保证特殊儿童的义务教育,普通学校为残疾儿童开设特殊班。1956年颁布了《公立学校为残障儿童提供服务的特殊办法法案》。1976年颁布的《学校教育法》中的第六章涉及到“特殊教育”;另外还颁布了《残疾人对策基本法》、《残疾人福利法》等十几个具体领域的法律,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日本还制定了《有关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及养护学校的就学奖励的法律》,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向这些学生提供经济援助。日本文部省于1989年制定的《特殊教育诸学校学习指导要领》中明确规定了特殊学校的教育目标。

二、各国在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立法的经验和问题

各国关于特殊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都经过了较长的发展阶段,而且随着各个时代对残疾、残疾儿童认识的深入,对特殊儿童的权利保护都有相应的调整。例如,关于特殊儿童的定义经过了缺陷或残疾、障碍、特殊需要等阶段。我们注意到,正是因为特殊儿童(包括残疾儿童、超常儿童等)存在着巨大个体差异,每一类特殊儿童甚至同一类特殊儿童的不同个体面l临的权利保护状况非常复杂,既有权利保护的领域也有保护的程度上有差异。因此,各国在立法进程中都特别关注特殊儿童,采取单列的专门立法,例如在《教育法》之外,另行制定残疾儿童教育法。此外,还就特殊的不同特殊需要进行专门立法,例如,在反歧视、福利、康复、就业等方面都有立法。

我国在立法方面和其他国家有共同的地方,那就是我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均高度重视特殊

儿童问题,所以在我国许多重要的法律条文中都涉及到特殊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如在我国的宪法、义务教育法等中都对特殊儿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从根本上保证特殊儿童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状况。

在立法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虽然我国对特殊儿童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比较健全,但是已有的法律条款用词空泛,原则性表述多,可操作性不强。另外,在社会上还没有形成一种普遍的共识,可以说许多公民不了解特殊儿童及其权利保护,甚至特殊儿童的家长也不是很熟悉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究其原因,这一方面和有关特殊儿童的法律的宣传力度有关。但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有关特殊儿童保护的法律都包含在一些大的法律、法规里面,要求往往比较笼统,这样在具体实施起来没有具体的标准可参考,使特殊儿童的一些权利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最大的不同在于:我国的法律比较宏观;而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日本在这方面最突出)往往只针对某一个具体领域(如康复、就业)颁布相应的法律,这样比较容易落实到具体的实践。

最后,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的一个欠缺是:在一些有关特殊儿童问题的重要方面或环节上重视不够,如特殊儿童的鉴别、评估,以及康复和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等,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多,这就阻碍了特殊儿童一些权利的很好落实。因此,立法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尽快研制出一套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别和评估标准。

法律、法规的制定固然重要,而有效地执行则更为重要。因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还应该制定一些政策落实情况的奖惩措施,以更好的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从而使它们真正地发挥效力。

三、各国政府对特殊儿童保护方面采取的辅助措施

各个国家除了颁布针对特殊儿童保护问题的法律法规外,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有效地辅助措施。

(一)我国政府在保护特殊儿童方面采取的一些辅助措施

我国政府为了更好的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倡导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残联,以对本地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残疾人实施服务和管理。

另外,1982年,我国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了“残疾儿童社区康复”项目。到1994年为止,全国已经在23个省的32个市、县建立了残疾儿童康复网络,并对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治疗和教育的工作人员以及残疾儿童的照料者进行了系统的培训,这有效地确保了残疾儿童权利的实现。

(二)美国在保护特殊儿童方面采取的一些辅助措施

美国在PL94―142公法中指出,各州应按规定成立的残疾儿童教育顾问委员会。在行政决策听证会上特殊教育顾问往往被要求作为专家证人,以及帮助家长解决与残疾学生教育有关的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和规章的理解的困惑。其中的成员必须包括残疾儿童、残疾儿童专家、残疾儿童家长等各方代表。另外,还明确规定家长在评估、诊断等方面的权利。

早在1933年,俄亥俄州Cuyahoga县就出现了名为智障儿童审议会的家长组织。它最初是由五个有智障孩子的母亲组成。这些家长们联合起来以抗议学校将她们的孩子开除出校。另外,还有一些家长组织如重度残疾人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for Persons with Severe Handicaps,TASH)、全国脑瘫协会(The United Cerebral Palsy Associations)、全国自闭症儿童协会等。同时,全国合作学校网(National Network of Partnership Schools)发展了6种父母参与教学的手段,学校可以依此决定自己的指导方针。

在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证方面也有一些其他措施,如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CEC)1995年制定的《每个特殊教育者必须知道什么――有关特殊教育教师准备和资格的国际标准》中规定特殊教育教师至少获得学士学位,至少当一年的专业辅导教师,并需要参加有关专业的继续教育。另外一个是新教师的入门指导计划(Beginning Teacher Induction Programs)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教育改革的产物,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新教师入门指导计划”受到广泛的关注,并成为“发展最迅速的运动”之一。另外,如果普通班里来了一个特殊儿童,教师应该在大学的培训班进修相关课程,或者大学派专家进行指导,使教师更有效地帮助特殊儿童。

美国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特殊儿童教育听证会,它主要是协调特殊儿童家长的意见与学校的决定和服务产生的分歧。最终通过法律仲裁解决矛盾,以更好的贯彻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另外,1967年开始推行的诉讼程序,规定当特殊儿童的宪法和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实施法律诉讼,以作为获得这些权利的手段之一。教育和治疗残疾儿童,长期以来被视为慈善事业,现在必须被视为是特殊儿童享有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也基于这样的原因:每一次代表残疾人利益的审判的胜利,都有助于确立新的法律用于保护残疾人的利益。立法和政策极大地推动和规范了特殊儿童的康复和教育。例如,美国的“波太奇早期干预模式”重视父母和家庭对孩子早期发展的作用,它能够提供一套结构严谨的评价、评估及儿童学习的程序,主要是把特殊儿童自身发展特点和周围拥有地资源结合起来制定出个别化的教学课程,提高家长的养育技能以更好的帮助和辅导特殊儿童。

(三)英国在保护特殊儿童方面采取的一些辅助措施

英国的特殊儿童法规中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家长在特殊儿童监护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如地方教育单位应该以书面通知家长一些有关权利的申诉程序;当某志愿团体能够给家长提供建议或帮助时,应主动通知家长。英国专门处理地方教育当局和家长之间分歧的机构是特殊教育需要法庭(SEN Tribunal)。

1993年的英国教育法规定:每所普通学校必须有一位特殊教育的协调人负责本校的特殊学生教育工作,并将其作为学校年度评审的一项重要指标。英国的所有普通学校都设有专门负责学校的特殊教育管理工作的特殊教育协调人,并附带有特殊教育专家组成的支持小组。特殊教育协调人受命于地方教育委员会并对它负责。这种模式在管理层面上保证了特殊教育的有效实施。例如,Portage工作者(Portage Worker):他们隶属于教育系统,以家访形式对5岁以下特殊需求的儿童和残疾儿童进行每周2次的教育和指导,并且指导家长如何教授孩子,使孩子能够学会新的技巧。

英国的有关法律还规定:所有教师(无论是普通教育教师,还是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的课程,均应包括特殊教育的内容,英国教师资格委员会只承认那些有特殊教育课程的师资培训机构。

(四)日本在保护特殊儿童方面采取的一些辅助措施

日本为保护特殊儿童制定了详细、全面地法律法规。其中一个比较值得借鉴的特色措施

是:日本的访问教育,为因病长期在家卧床不起或需长期住院治疗、或反复出院住院治疗的视障儿童建立教师访问特殊教育班。这样可以保证所有特殊儿童都能够享受教育权利,使特殊教育的覆盖面更广。

另外一个比较好的措施是:当婴儿出生3个月、18个月和三年的时候,每个城市、城镇或乡村的健康和福利部门都要对婴幼儿进行健康评估和普查。如有必要,将转介到医务或早期干预部门进行医学诊断或尽早地提供指导和服务。这样可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可以有效地治愈或减轻残障程度。

四、各国政府对特殊儿童保护措施的经验和问题

第一,近几年我国在特殊儿童治疗和教育的经费投入方面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口众多等问题的存在,我国的经费投入与美国和日本相比有些差距。如2000-2001学年美国政府为明尼苏达州的11万特殊教育对象投入特殊教育专项经费近1亿美元。而我国在1989-2000年的11年间下达的特殊教育专项补助款仅为2亿元人民币。不过,最近的几年我国用于特殊儿童的经费投入有了较大的提高。

第二,我国普通学校中的特殊教育的管理缺乏专业化的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这在普通学校中的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上是一个桎梏。我国应该在有特殊儿童就读的普通学校设立类似于英国的特殊教育协调人,以保证达到随班就读的目的。

另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数量的增加以及特殊教育教师的流失,因此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特殊教育教师匮乏现象,我国在这方面也存在问题,美国针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措施值得借鉴。1984年,新泽西州率先通过立法将“选择性证书计划”(Alternative CertificationProgram,ACP)作为师资培养的途径,截至2004年,全美4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共设立了144个选择性证书计划,主要针对有一定工作经验、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社会人士。这样可以广泛吸纳社会人士参与到特殊儿童教育中。

第三,我国在要求或鼓励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的有效措施较少。我国的有关特殊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中,很少涉及到家长有参与制定特殊儿童的治疗和教育计划的权利,家长在儿童康复和教育过程中的重要被忽视。在这方面国外有一个值得借鉴的方法:特殊学校创办家长学校,由特殊教育教师向家长系统地传授特殊儿童心理及教育方面的常识,可以为家长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援。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更有效的利用家长资源。

最后,有关特殊儿童的鉴别和评估问题亟待解决。在我国,评估和鉴定主要是由医疗专业人员进行,根据《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只有在对智力落后儿童进行鉴定时,才可“在家长和班级教师的参与下进行严格的筛查”。我国应该重视特殊儿童家长的参与,儿童家长应该学习美国建立家长组织,以维护特殊儿童应有的权利。

五、比较研究对我国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的启示

(一)完善多层次的特殊儿童保护法律体系

多层次的特殊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可以确保法律法规更具有操作性,以保障特殊学生的基本权利。我国需要制定一些针对性比较强的、易于落实的有关特殊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将宏观的目标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则。此外,我国应成立专门特殊儿童法律实施状况的监督机构或组织,并对落实情况制定奖惩制度。

(二)倡导社会各界对特殊儿童的关注和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导向或者媒体宣传等措施,来引起社会各界对特殊儿童的理解和关注,通过志愿者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特殊儿童。

(三)提高特殊儿童家长的维权意识

与欧美国家相比,这是我国特殊儿童家长监护方面的一大不足。作为残疾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为残疾孩子的各种权利保护做出的努力和行动还不多,往往使孩子的正当权利受到损害。因此,提高特殊儿童家长的维权意识至关重要。

(四)制定完善的鉴别、评估、审核程序和制度

对特殊儿童实施有效的鉴别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正确的鉴别结果有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疗、康复和教育计划,有助于达到有效的治疗、康复和教育效果。

(五)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

政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如科研立项和经费支持,鼓励大学和相关研究机构从事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培养从事特殊儿童权利问题研究的专业人才。

第12篇

关键词: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现状;问题;对策

一、特殊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政策综述

(一)确立了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战略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从此,国家正式把特殊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首次从法律上规定要“保障义务教育”。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专设义务教育内容,明确指出要“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可见,我国已从法律法规层面上确立了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战略地位。

(二)明确了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可见,各级政府部门对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责任有了一定分配,且责任范围更加细致。

(三)明确了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办学模式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办学形式要灵活,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育班”。《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普通小学……在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

要更是明确指出要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这些政策都明确规定了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办学模式。

二、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不高

2001~2012年,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逐年上升,由52.02%上升到80.19%。尤其在2008~2009年,入学率由65.02%增长到79.05%,增长了14.03个百分点,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但总体来看,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仍远远低于全国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而日本在1997 年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就已经超过了“98% [1 ]。

(本文数据来自残疾人联合会及中国教育部网站统计数据)

(二)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足

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1 624所,处于最低水平,2012年创历史新高,达到1 853所,增加129所,增速较慢,而这1 853所学校,承担着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近37万,远不能满足其需求。据调查“全国尚有近500个3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还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 [2 ]。而且在已有的特殊教育学校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小、旧、破等问题。

(三)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区域发展不均衡

从我国区域划分来看,各区域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以2010年为例,我国东部地区11省共有775所特殊教育学校,占全国的45.45%,中部地区8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539所,占全国的31.61%,西部地区12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391所,占全国的22.93%。可见,大部分学校都集中在东部地区,而中、西部地区学校数较少,特别是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差距巨大。

三、完善我国特殊教育义务的教育对策

(一)完善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推动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此必须完善特殊教育义务教育政策,加快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立法进程,明确特殊教育义务教育责任主体,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制定政策落实情况相关奖惩措施,推动各项法律政策实施,而学校作为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法定组织,应明确政府对其的法律责任,承担起应有职责,以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针对目前情况,国家应采取硬性手段,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符合该地区的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目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承担起建设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的责任,并将其作为国家验收地方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另外,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中划出相当比例用于学校建设,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三)全面推进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较差,建筑面积不足,缺少残疾儿童学习、康复、生活的基础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而东部发达地区,特殊教育学校软、硬件条件都较好,地区间发展不均衡现象尤为突出。所以,国家应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资金投入,大规模建设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弥补东西部发展的不均衡。

参考文献:

第13篇

特殊教育安置体系资源体系科研体系社会服务体系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教育、文化、经济、科技、卫生保健、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文明程度的窗口,这意味着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社会的合力。自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一直在教育部和残疾人联合会管理下并行发展。近年来,教育部门与残联部门、特殊教育高等院校与初等学校以及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统合发展的合力初现端倪。以下对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方向进行探索,并提出特殊教育安置体系、资源体系、科研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路。

一、完善教育安置体系,补偿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缺陷

由于各级各类残疾的影响,特殊需要儿童在身心上无法按照正常的规律进行发展,更无法自然地获得各种认知经验,因此越早对特殊需要儿童进行干预,就越有利于特殊需要儿童经验的获得和认知的发展,早期干预和早期教育对特殊需要儿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缺陷的补偿,不仅需要具体的补偿训练,更需要从宏观的角度作出合理的教育安置。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尚停留在为学龄期特殊需要儿童提供集中教育的单一培养模式,这将使特殊需要儿童在学龄前期错失补偿认知缺陷的机会,也使成年特殊需要人士在学业结束后,继续为社会认知的不足所困扰,造成生活和工作的诸多困难。因此,完善我国教育安置体系成为特殊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1.早期干预学龄前特殊需要儿童,建立早期教育体系

在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特殊需要儿童的学校教育,尚未延伸至对学龄前特殊需要儿童的干预与教育。这不仅受制于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程度,也受制于我国教育体系的发展现状。

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特殊教育学校的责任,而学龄前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是特殊教育学校目前尚未开展的工作。这需要民政和卫生部门联合对各社区新生儿进行筛查,确诊残疾后,由特殊需要儿童家长向残联部门提出教育需求,再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转介到特殊教育学校或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最终由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和残联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早期干预与教育的绩效进行评估,从而形成早期教育体系。

2.巡回辅导学龄期特殊需要儿童,建立融合教育体系

目前,我国学龄期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安置主要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这不仅制约了特殊需要儿童与主流社会的融合,也限制了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教育的交流合作。因此,我国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安置体系应作出适当的调整以满足学龄期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需求。市级残联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和民政等部门需要联合成立“融合教育指导小组”和“融合教育督查小组”,从行政上建立对学龄期特殊需要儿童进行入学评估、安置、教育、督导和绩效评估的的融合教育体系,即通过义务教育安置评估,将学龄期特殊需要儿童按照受教育能力的程度分别安置于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业康复机构进行适合其本身发展的教育或康复训练。

同时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业康复机构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在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特殊需要儿童可以到专业康复机构进行身体机能的康复。另外,经过学习或训练后,受教育能力有所变化的特殊需要儿童可以重新得到安置,从而实现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学习或训练。

融合教育体系中,特殊教育学校担负重要的作用。其一,为就读于普通学校和专业康复机构的特殊需要儿童提供手语、语训、盲文、定向行走、视功能训练和感觉统合训练等专业课教学。其二,对就读于普通学校和专业康复机构的特殊需要儿童进行巡回辅导,指导特殊需要儿童学习和交往,同时指导普通学校的老师和专业康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何教育特殊需要儿童。

3.终身支持成年特殊需要人士,建立终身教育体系

成年特殊需要人士因其视觉、听觉或智力等方面的障碍,在社会认知上处于弱势地位,生活和工作中常常遇到各种困难。建立成年特殊需要人士终身教育体系,是帮助他们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的重要保障。

终身教育体系可以支持成年特殊需要人士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向残联部门提出申请,残联部门则依据其需求的性质转介到相应的机构,同时与财政、人事、教育和民政等部门联合成立终身教育督查组,对教育部门继续教育机构、企业联盟培训机构、残疾人成功者联盟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联盟和专业康复训练机构等支持单位进行督导与评估,以保证该体系的有效运行。与此同时,残联部门还依托各支持单位积极为成年特殊需要人士提供各种类型和内容的继续教育,成年特殊需要人士有义务接受终身教育。

为了保证成年特殊需要人士提出的需求得到充分的满足,以及残联部门提供的继续教育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成年特殊需要人士终身教育体系中支持单位的选择和建设十分重要。除了教育部门提供文化上的提升,专业康复训练机构提供机能上的康复外,还需要企业联盟和职业技能培训联盟对成年特殊需要人士进行企业文化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胜任自己的工作。此外,还需要成年特殊需要人士群体中的成功者为其提供培训,以保证终身教育体系更具认同性和榜样性。

二、开发教育资源,建立教育资源体系

教育资源是实施融合教育的基本保障,是补偿其认知缺陷的有效手段,同时建立教育资源软件体系和硬件体系,才能有效地构建开发教育资源的运作机制。因此,开发与建设区域性和全国性教育资源体系将成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方向。

1.依托行政力量,建立教育资源软件体系

特殊需要儿童教育资源的开发,首先要解决如何开发的问题。单凭特殊教育学校的人力物力,只能开发教学性质的资源。要想开发适合融合教育的资源体系,就必须首先依托行政力量,建立教育资源软件体系。

教育资源要达到补偿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缺陷的目的,就必须包括多角度全方位的资源系统,这就需要市政部门协调教育部门、民政部门、残联部门、文化部门和旅游等部门的力量,联合成立资源开发组,整合开发教学、生活、辅具、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资源,创造特殊需要儿童平等认知社会的资源环境。

2.借助软件体系,建立教育资源硬件体系

特殊需要儿童教育资源的开发,还要解决开发什么的问题。教育资源硬件体系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基本的教育安置,而且包括安置后教学实施、教学设备、教育仪器和教学用具等教育资源的开发,还包括助视辅具、助学辅具、生活辅具和工作辅具等辅具资源的开发以及体育场馆、学习场馆、康复场馆和运动场馆等社会资源的开发。

良好的软件体系,是建立教育资源硬件体系的基础。教育资源硬件体系的建立,需要以市政部门协调残联、民政、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联合成立的资源开发组为平台,整合开发各类资源,以满足特殊需要儿童认知补偿的各种需求。

三、研究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特征,建立视障科研体系

各级各类障碍给特殊需要儿童造成的最大影响是认知的缺陷,但也形成他们特殊的认知方式,例如盲生以听觉、运动觉和触摸觉等感觉通道进行认知。为了更好地提高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的能力,特殊教育学校科研首先应该从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特征进行研究,然后根据研究结果开展学科教学,从而建立有效的视障科研体系。因此,建立多模式的校际联合科研体系也将成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新方向。

1.联合高等师范院校,开展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研究

通过对近五年教育类期刊特殊教育论文的检索,分析其涉及的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等情况发现,特殊教育所做研究主要集中在特殊需要儿童教育基础理论和学科教学方法上,有关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研究为数不多,且多为高等师范院校所做,特殊教育学校尚不具备独立从事专业心理学研究的基础。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应该与高等师范院校联合研究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特征,全面探索特殊需要儿童感觉、知觉、表象、记忆、想象和思维等认知特点,为提升特殊需要儿童教育教学奠定基础。

2.建立特校联盟,开展学科教学研究

通过对近五年教育类期刊特殊教育论文的检索发现,特殊教育所做研究缺乏基于特殊需要儿童认知原理的教学实验研究。为了从认知源头上弥补特殊需要儿童的认知缺陷,提高学科教学水平,特殊教育学校应该把与高等师傅院校联合研究的特殊需要儿童认知特征作为理论基础,联合其他特校合作研究学科教学,从而形成符合特殊需要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各学科教学方法,提升特殊教育整体水平。

四、发展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功能,构建社会服务体系

特殊教育隶属于基础教育,但其社会功能远不止接纳特殊需要儿童,提供特殊需要儿童教育及特殊教育咨询与指导。特殊教育学校同样应当发挥自身的教育优势,成为服务社会的教育资源,成为融合教育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发展特殊教育学校独特的生命教育功能,将成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值得思考和尝试的方向。

1.建立生命教育基地,发挥特校社会服务功能

特殊教育学校因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应发挥其生命教育的功能,完善“生、老、病、残、死”的生命教育过程,成为社会“以残育人,育人不残”的生命教育基地,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的功能。

在特殊教育学校内成立生命教育基地,可以让普通学校的青少年学生和社会人员通过体验特殊需要儿童生活,参加竞技比赛,欣赏文艺演出以及参与艺术创作等活动感悟特殊需要儿童的生命价值,并对自己的生命意义进行深思,从而达到生命教育的目的,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社会服务的功能。

2.建立专业义工组织,提升盲校社会服务水平

通过生命教育活动,可以甄选优秀的普通学校青少年学生和社会人员,将其组建成专业义工组织,并协助后期参加生命教育人员参与教育活动,将有利于发挥生命教育基地的教育功能,也有利于提高后期参加生命教育人员对教育活动的参与度和对教育内容的理解度,进而整体提升特殊教育学校社会服务水平。

第14篇

关键词:特殊儿童;特殊教育;语言康复;内容;手段;原则

相关数据表明,截止到2005年12月份,我国14岁以下的残疾儿童数量达到了387万人之多,占到了我国全体残疾人总数的5%。相关研究表明,语言发育迟缓、脑性瘫痪、智力发育迟缓、听力残疾以及自闭症等类型的特殊儿童普遍存在着语言障碍等问题。人们应该如何对特殊儿童语言障碍进行矫治,并且培养特殊儿童的语言表达的能力,更好地将特殊儿童语言潜能开发出来,这些都成为了语言治疗人员以及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必须要面对的困难和必须完成的任务。下面,笔者就试论特殊儿童语言康复的内容与手段。

一、特殊儿童语言康复训练的内容

(一)特殊儿童前语言能力训练

所谓的前语言时期语言能力训练就是指特殊儿童能够说出的第一个具有意义的单词前时期。在前语言时期中,特殊儿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语言,儿童大多数已在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刺激,并且为自己学习语言做准备工作。这一阶段中,实施语言康复训练的目的就在于帮助特殊儿童积累一些语音表象,发展特殊儿童语言学习必须要具备的能力。因此,实施康复的内容主要包括诱导特殊儿童进行无意识交流,训练特殊儿童通过不同音长、音强以及音调的哭叫声来表达儿童生理的需求以及儿童的情感,培养儿童听觉的敏感度,使儿童能够对语言产生一定的敏感性,引导儿童能够发出一些单音节,鼓励其逐渐发出一些连续音节,培养特殊儿童交际的倾向,并且使其能够理解和表达一些具体概念词。

(二)特殊儿童词理解及表达能力训练

伴随着特殊儿童语言能力的不断发展,特殊儿童开始有意识和有能力学习一些常用的词汇,并且开始使用语言来和外界进行互动。在这一阶段中实施特殊语言训练的目的就在于能够使特殊儿童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将他们所表达的主要内容转变成为简单语言符号,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词语。与此同时,特殊教育工作人员还要通过实施词汇训练来帮助特殊儿童扩大其自身的词汇量,加深特殊儿童对于词汇和词义的理解。

(三)特殊儿童词组理解及表达能力训练

特殊儿童进入到一个全新的语言发展阶段的时候,他们就会将词组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使用。因为词组具有很强的语法规则,习得词组结构就表示他们已经能够掌握一些语义之间的关系和联系,标志儿童语言发展步入到了一个发展的阶段。所以,在实施特殊儿童语言康复训练过程中,必须要将词组训练作为主要内容和重要内容。

二、特殊儿童语言康复训练的手段

(一)特殊儿童语言康复训练要结合传统方法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用计算机多媒体能够为特殊儿童提供一个生动有趣以及立体形象的语言训练材料,并且能够把成分替代、反复强化以及预言示范等等特殊儿童语言教育手段通过计算机的程序来实施,这也就从本质上强化了传统的特殊儿童语言训练教育过程中有效的手段实施。与此同时,要求特殊儿童语言康复训练必须要成为一种人与人之间互动的活动,要求特殊教育人员实施全程的指导。原因就在于,多媒体现代教学手段必须要通过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的能力以及与学生的互动来实现。

(二)特殊儿童语言康复训练要结合认知进行拓展

人类表达客观世界最为重要的渠道和手段就是语言,但是,在语言表达过程中的前提就是认识,认知思维是所有语言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在进行语言训练内容设计以及语言训练方法选择的过程中,都必须要综合考虑特殊儿童认知的能力,根据其认知能力来选择一种特殊儿童能够通过自身努力而达到的康复训练目标。与此同时,特殊教育工作者还要巧妙并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手段来强化特殊儿童对于语法规则以及词语含义的认识和理解,只有在理解这一基础之上,儿童才能够在不同情境里面灵活地运用自己所学到的句子或者词语。

(三)特殊儿童语言康复训练要结合生活实际

实施语言康复训练最终的目的就在于使特殊儿童能够充分运用语言,因此,在实施特殊儿童语言康复训练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那些特殊儿童生活过程中需要的语言;在选择语言康复训练教材的时候,必须要尽自己最大努力来将特殊儿童日常生活过程中经常使用的词语、词组以及句子作为重点的训练内容;在选择特殊儿童语言康复训练方法的时候,必须要选择那些贴近特殊儿童生活的场景来实施训练,并且要将学校资源以及家庭资源进行充分利用;在对特殊儿童语言康复效果评估过程中,同样要尽可能的对儿童运用日常语言的能力进行评价。

三、结语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特殊儿童前语言能力训练、特殊儿童词理解及表达能力训练以及特殊儿童词组理解及表达能力训练这三个方面阐述了特殊儿童语言康复训练的内容,接着又从特殊儿童语言康复训练要结合传统方法、特殊儿童语言康复训练要结合认知拓展以及特殊儿童语言康复训练要结合生活实际这三个方面探讨了特殊儿童语言康复训练的手段。

参考文献:

第15篇

关键词 儿童福利机构 孤残儿童 特殊教育 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G76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04.072

A Research on Current Situation and Development Path of

Special Education in Children's Welfare Institutions

WANG Jiajia

(Yingk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Yingkou, Liaoning 115000)

Abstract Protection of the education right for orphans and disabled children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social welfare policy in China, reflects the civilization degree of our countr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special education work in children's welfare institutions, and based on this, proposes the development path,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the future work of special education in children's welfare institutions .

Key words Children's welfare institutions; orphan and disabled children; speci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path

目前,孤残儿童主要是指三种类型的儿童,即父母双亡的孤儿、被父母遗弃的弃儿及各种残疾儿童。保障这些儿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福利、特别是儿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因为无力抚养或残疾等原因遗弃儿童的事件屡见不鲜。2010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孤儿人数已达71.2万,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快推进孤残儿童生存与教育保障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孤残儿童的福利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一些成绩,特别是近十几年来,孤残儿童的福利政策正在逐步完善。为了使孤残儿童在认知、语言、运动、情绪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康复,对孤残儿童的心理发展规律和教育方法进行积极探索,已经成为我国儿童福利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日益得到社会的关注。但是,从总体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儿童福利机构内孤残儿童的教育问题,亟需建立系统而又多元化的孤残儿童教育福利体系,使每一位孤残儿童都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

1 儿童福利机构中开展特殊教育的意义

1.1 有利于提高我国孤残儿童的现有功能水平

当前,儿童福利机构中集体供养的孤儿、弃儿,大多都患有不同程度的残疾。常见的残疾有肢体残疾、智力残疾、语言障碍或运动功能障碍等。主要表现为认知能力弱,语言发展迟缓,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差,社会适应能力较弱;性格方面,有些比较孤僻内向,有些又多动冲动,容易情绪激动;自我控制能力上也显著低于普通儿童。

特殊教育是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及特殊培养目标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儿童也是特殊教育的主要对象。儿童福利机构殊教育的开展,能够使孤残儿童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他们的完善人格和社会适应能力。将传统的“养护”变为“教养”,“缺陷补偿”变为“全面发展”,即通过对孤残儿童的知、情、意、行等方面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通过人际交往的训练和自信心的培养,使他们敞开心胸,与人交往,形成健全的人格。因此,开展特殊教育能够提高孤残儿童的各项功能水平,使他们尽早地融入社会,与正常儿童一样幸福地成长。

1.2 有利于形成我国新型的儿童福利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儿童福利体系的要求和内容都在发生转变。一方面,儿童福利机构的目标从原来仅仅强调收养和安置,转变为既要保障生存,又要实现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儿童福利体系的服务对象从主要针对孤残儿童逐渐扩大到各类处于困境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殊教育的开展提升和完善了原有的儿童福利体系,在此基础上,正在形成新型的儿童福利体系。

1.3 有利于显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孤残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能够让他们接受特殊教育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保障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教育公平的题中之义。无论是高等教育还是义务教育,孤残儿童都同样享受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该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从事孤残儿童教育的教师还要格外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心理,使他们的身心同时受到公平的待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为处于困境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平等的受益和发展机会,是社会正义原则的集中体现。孤残儿童的特殊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2 目前我国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面临的问题

我国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工作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目前,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提供了较好的养育、早期干预、特殊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初步形成了学校教育和机构内教育相结合的体制,切实保障了孤残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我国孤残儿童的特殊教育仍然显现出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和教育等相关部门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本身对孤残儿童的特殊教育的重视仍不够。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还有许多的儿童福利机构仍把工作重心放在孤残儿童的抚养和监护上,而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重视不够,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在特殊教育上的投入自然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孤残儿童的特殊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政府和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关注程度明显不够。教育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工作没有做到及时地指导和帮助,导致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工作缺乏专门的政策支持,更谈不上先进的特殊教育资源与信息。

第二,儿童福利机构殊教育还不未能做到因材施教。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儿童在生理、心理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障碍表现都是不同的。针对他们自身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福利机构必须制定出相应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孤残儿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就是要根据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提出具有现实可能性的长期目标,然后确定再提出短期目标,教师根据目标选择适当的教材、教法和教学进度,一步一步地开展教学活动,最终实现预期的教育目标。但是由于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儿童福利机构中孤残儿童的个别化教育开展得还不够充分,还不能满足孤残儿童的个体需要。

第三,儿童福利机构的特殊教育缺少专业的设施和合格的师资。一方面,许多儿童福利机构存在场地有限和教学仪器不足的问题,这使得使儿童福利机构殊教育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另外,目前我国特殊教育专业师资数量明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不足,以辽宁为例,只有辽宁师范大学和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开设了特殊教育专业,每年培养的毕业生数量有限,加之工资待遇等问题又有一部分毕业生改行从事其它职业,导致了专业人才的大量流失。在儿童福利机构中开展特殊教育缺少了专业的人才配备,教育康复的效果就不能得到保证。

3 我国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的发展路径

(1)充分考虑孤残儿童的个别化教育需求,积极建立孤残儿童教育体系:①加强对孤残儿童早期教育干预的重视。有关研究表明:人大脑的发育是存在不同的关键期的,而一般的关键期都在儿童出生后的几年。因此,孤残儿童越早进行教育干预越好。例如,语言学习的关键期是4~5岁之前,儿童福利机构应积极对孤残的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干预工作,这样有助于孤残婴幼儿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使他们能够尽早地融入社会。②根据孤残儿童的个体差异,开展个别化教育工作。个别化教育的思想在许多国家都已成为重要的特殊教育管理工具。在我国的特殊教育学校及专门的康复机构中也已普遍开展。在儿童福利机构中根据孤残儿童的个体差异制定科学的个别化教育计划,使每一名孤残儿童都得到适合自身发展的教育,从事实现因材施教效果的最大化,提高特殊教育的儿童福利机构中的效能。③探索医教结合的康复新模式。虽然我们经常说:医学的终结是教育的开始,但把康复和教育相结合的模式能够使孤残儿童的感统能力、认知能力等方面得到充分的发展和提高,从而有效地促进孤残儿童的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重新组合,使孤残儿童得到全面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他们的缺陷补偿,发挥他们的潜能。④对大龄孤残儿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特殊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孤残儿童适应社会生活,自食其力,融入社会。因此,开展大龄孤残儿童的职业技能培训是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结合孤残儿童的自身特点开展技能培训,注重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发展他们的潜能,培养各种职业能力,为他们将来能够早日融入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2)着力培养优秀特殊教育人才,逐步完善配套教育设施,促进孤残儿童教育的发展。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引进特殊教育专业的优秀人才,有效地帮助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儿童,使他们得到专业的教育康复,满足他们的特殊教育需要。另外,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中现有特殊教育教师的业务培训,让教师能够及时掌握最新的特教知识和教育方法。也可以聘请特殊教育方面的教师和专家定期给予指导。在教育设施方面,要根据各类残疾儿童的不同需求来配备,为孤残儿童提供优质完善的教育环境。提高教育水平,促进每一个孤残儿童的全面发展。

(3)民政部门应进一步扶持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与教育部门共同对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实施监督和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儿童福利院的领导,积极维护孤残儿童的切身利益。努力做好孤残儿童特殊教育的经费保障工作,制定出台孤残儿童养护和教育的社会福利政策,特别强调是还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特殊教育的行业标准,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总之,解决我国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存在困难和问题,必须各级政府不断地加强重视和宣传、增加投入和支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将孤残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推向新的发展高度。

参考文献

[1] 陆颖.中国特殊教育与孤残儿童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