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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海关 特殊监管区 建设 问题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概念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为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国务院批准设立了十五个保税区作为我国开放度最大的区域。但是,对于保税区的性质定位在国内有不同的解读。作为中央政府的国务院和海关总署认为保税区是海关监管区,自然应在关境以内,所以,十五个保税区监管办法都明确规定了保税区的所有进出境活动都要接受海关监管。但是,保税区所在的地方政府几乎都提出或规定保税区是国际公认的自由贸易区,按照惯例,自由贸易区是境内关外的区域,法理上认为在关境以外,所以,货物进出境是自由的(法律禁止的除外),而自由贸易区与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往来才受海关的管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地方政府先试的权力很大,所以,好几个省、市就对外按照自己的口径宣传和开发招商。为了统一和加强对保税区的管理,国务院在九十年代中期召开了保税区工作会议,在会上对保税区的性质争论得相当激烈,难以统一,最后国务院领导在总结时认为,我国的保税区目前还不具备国际公认的自由贸易区的全部要素,所以现在就实施自由贸易区的管理还不行,但是,可以采取一些有别于一般海关监管区的特殊政策和优惠,逐步往那个方向发展。由此,就产生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说法。当然,其后在国务院的批准下,出台了一些特殊监管措施,如进出境备案制等。到2000年修订《海关法》时正式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写进了法律。但是,《海关法》未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定义。有学者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式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这一定义较侧重从经济角度来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概括。从海关管理的角度,根据近几年来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包含的各类经济区域的特征,我们对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定义作如下概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特定区域,具有保税加工、储存、国际物流、国际贸易等功能,全封闭且实施特殊税收和管理措施的海关监管区。由此可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以下特征: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必须经国家批准,一般是设立在对外开放、通关便利且有海关机构的地点。任何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都无权批准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务院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涉相关政策、规则和事务。

2.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单一功能的区域和多功能的区域。前者如出口加工区;后者如保税区。区域须设置物理围网与区外隔离,只设置若干卡口由海关人员监管,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只能在卡口进出。区域内海关实行视频监控。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属于各国公认的自由经济区域,所不同的是我国不认同境内关外的地位,我国将其作为享有部分特殊政策和优惠的海关监管区。所以,货物无论是进出境还是进出区,以及在区内的加工、储存都要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对哪些滥用区内的优惠政策和规定而构成的违法行为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依据国际公约有关自由经济区域的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出台的一种尝试和探索,对积极发展外向性经济,同时又使该区域的进出境活动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而不失控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类别和管理模式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只有保税区,具有保税加工、储存、国际贸易等三大功能,以后又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港区联动和物流功能。2000年为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的管理,我国又推出了出口加工区,将分散的加工贸易企业尽可能集中在一个区域里。2004年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物流的需要,我国又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物流园区,为跨国公司全球采购和配送业务提供了基地,当然也提升了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地位。2005年为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我国批准设立了保税港区,进行口岸、物流和加工功能联动的尝试。2007年,我国建立了珠澳跨境工业区,使我国有了第一个跨关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以后设立跨关境的自由贸易区进行有益的探索。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同设立的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也是我国的尝试。综合上述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类别,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功能的,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分别具有加工功能和储存物流功能。另一类属于多功能区域,如保税区具有加工、储存、国际贸易功能;保税港区具有口岸、物流和加工功能;珠海园区则是保税区加出口加工区再加口岸的综合功能。

对于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监管仓库,海关系统外的专家学者一般都将它们纳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范围。而海关系统的教材和文件都不列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我认为,作为区域,可以将保税物流中心纳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同境外自由区的贸易货栈,而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按照国际公约也都是单列,未纳入自由区的范围。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模式不同于许多发达国家采用的企业化管理模式。基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运行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型,而不是市场推动型,所以,一般由地方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设立某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作为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开发、招商引资和日常管理,包括协调税务、外经贸、外汇、工商行政等政府机构与区内企业的关系,向地方政府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全封闭的区域,其开发建设包括建设物理围网将区内和区外隔离开,并设若干卡口供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国务院主管部门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物理围网进行实地考察,认为合格并验收后,海关派关员进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方可正式启动相关功能和开始营运。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境、进出区和区内的经济活动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监管,向国务院负责。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作用和不足

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批准设立保税区至今,类别齐全的、遍布全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实现对外贸易依存度达60%以上,推动GDP快速增长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具体表现为:

其一,使我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向出口加工区集聚,便于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电子账册管理,使货物进出口通关更加便利,以降低其通关成本;同时,在全封闭的区域内,对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又有区域内的宽松环境,对出口加工业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

其二,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力和场地成本较低的优势,吸引跨国公司将全球配送中心设置在保税物流中心和园区,发展和带动我国的国际物流产业,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其三,保税港区为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重庆建设新欧亚大陆桥枢纽具有重要作用。珠澳跨境工业区为我国与周边国家建立区域性自由贸易区,是积极的探索。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还存在一些不足,表现为:

1.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立法层次不高。《海关法》只规定可以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未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性质、地位明确规定。行政法规方面更是个空白。只有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而且是一种类别一个规定,内容雷同,规章众多,使人不易明了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同和区别在哪儿。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而先后设立的,所以,功能、形式都较重叠,政策又各异,总体显得不清晰、不规范。如:保税区有加工功能,后又批准出口加工区,是单一功能,那么保税区的加工企业是否还要发展,还是以后只入出口加工区,要有明确的说法。另外,进入保税区的区外货物不能退税,境外入区的免、保税货物可在区内流通,只须事后向海关报核。而进入加工区的区外货物可以退税,境外入区的免、保税货物只有经海关批准后才能转移、转让。这些政策的不一致只是不同时期制定规则时的不同考虑,没有明确的依据和理论差异,似乎没有什么道理可言。

3.当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实际情况看,一些不法企业利用国家给予保税的优惠,擅自将区内保税货物出售、转让、转移、调包等偷、漏税款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成为违法的高发区域,所以,对海关的监管到位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良性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和管理的对策

1.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提高立法层次

我国到2008年底已批准设立了54个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该有法律层次的立法。但是,目前只是列入了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立法计划。关于立法,我们首先应对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有关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立法进行比较,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的名称、功能、设立的限制、设立条件、区域管理机构的称谓和权限、区域的特殊措施(优惠)、海关监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责任等加以归并和统一,以取代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单独立法。尤其对原先单独立法中存在的功能、政策和海关监管模式重叠和各异的情况予以整合和统一。我认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是多功能区域为好,可以发挥各功能的互补性,其综合效应也会相对高些。当然,这也必然给海关监管带来复杂性。好在海关已具有以往的经验,应该说不会有太大的困难。这项工作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我们进一步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法律制度保障。

2.对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整合

按照法治的原则,应该是先立法然后依法行政。但是,我国处于转型期,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仍不失为有效的方法。因为,立法的滞后是当前较突出的矛盾,一定要坚持先有法再实践将会贻误时机,所以,在原则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先干起来。按照以往的经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条例没有几年时间是出不了台的,但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归并刻不容缓。要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5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置地点;功能的整合、归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统一;海关监管模式的整合等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后付诸实施。在实施中要有过渡期,因为有可能涉及企业的经济利益。如设置地点要归并,可能涉及企业的迁移,这就不是小事,有过渡期还应有相应政策导向,企业自愿才行。经过几年过渡,形成布局合理,功能综合,运作和管理规范和统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格局,对推动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3.建立在风险分析基础上的海关契约化管理机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进出境货物实行比较宽松的备案制和保税制度,为防止不法企业滥用这些优惠从事违法走私,宜对企业实行风险分析基础上的契约化管理。即使是AA类和A类企业,海关也应与之签订协议,明确规定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和暂缓征税措施以及企业的守法和合法经营承诺,并且要明确规定双方不正确行使权力或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只有风险分析基础上的企业分类管理,对企业来说只会感到是海关管理的一种方式而已,如果在此基础上由海关和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会让企业感觉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和对自我行为进行约束,这对引导企业树立法治意识,养成在法律的范围内从事加工、物流、仓储等经济活动都有重要的意义,从而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实施的诸多优惠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减少违法走私情事的发生,以实现国家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期待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2008.10.20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关课题研究”海关总署网,2008.12.28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央企的特殊资金主要包括了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资金、企业代管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企业虽不拥有所有权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资金,以及属于企业所有但尚未并入会计报表的各类资金。从这些资金性质可以看出,它们大多是企业为职工支付或者职工自己集合在一起的资金,其用途也大都属于为了满足职工的预防需求与安全需求。从日前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央企特殊资金的管理文件来看,加强央企特殊资金管理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特殊资金在追求增值的同时,由于投资方向和范围上的随意性,容易导致投资风险的发生,因此有必要探讨如何加强央企特殊资金投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二、存在的问题

(一)央企特殊资金面临的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投资中可能会遭受收益损失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例如,股票可能会被套牢,债券可能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房地产可能会下跌等都是投资风险。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与风险偏好选择金融工具。例如,分散投资是有效的科学控制风险的方法,也是最普遍的投资方式,将投资在债券、股票、现金等各类投资工具之间进行适当的比例分配,一方面可以降低风险,同时还可以提高回报。跟普通的资金用于投资项目一样,央企特殊资金也面临着许多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了利率风险、事件风险、购买力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

(二)央企特殊资金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上面临的问题。一是管理者缺乏风险意识,央企的特殊资金规模比较大,具有内在的追求保值增值的特点,很多企业为了追求获利,风险意识单薄。在投资的项目评估上,只注重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的研究,对经济可行性的论证不够重视,对投资成本及项目建成后的成本费用和效益测算不准确,根据过于乐观的经济估算做出错误的决策。二是央企特殊资金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容易出现受“长官意志”的影响,造成投资决策的随意性、主观性、盲目性和独断性。特殊资金的所有权归职工所有,从本质来看,职工对于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具有主导权,但事实上由于特殊资金是由央企管理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职工只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使用权基本上没有职工说话的权利,这就导致了投资决策机制没有一个合理的框架,容易出现资金有人使用,而没人负责的情况。三是关于特殊资金的使用和审批存在问题。为了争取项目,经常出现故意把可行性研究报告做成“可批性报告”,有些项目审批部门从地方利益出发,没有从严把关,造成特殊资金用于不允许投资的范围和项目,在使用和审批上的随意性以及缺乏长效监督机制,导致特殊资金面临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四是缺乏监督和问责机制。对特殊资金的使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无论是在央企外部还是内部,都缺乏对特殊资金使用与投资的完善的监督机制。没有监督,导致在资金的使用上随意性大,而没有问责导致出了事情,无人负责。

三、风险管理与控制相应策略

(一)培养央企管理人员尤其领导的风险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确立了明确的思想,才会有明确的行动。因此必须加强对管理人员,尤其领导的风险意识培养。要让他们认识到特殊资金在投资上是有风险的,只有认识到风险的存在,树立风险管理的意识,才能为特殊资金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奠定基础。

(二)明确央企特殊资金的投资方向与范围。央企要对特殊资金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特殊资金,企业一律不得开展投资活动;对于投资方向有限制性规定的特殊资金,企业可在允许投资的范围内开展投资活动;对投资运作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可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活动,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但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范投资风险。按照国资委员的关于加强央企特殊资金管理的通知,对于特殊资金的投资范围做出了初步的规定,严禁将特殊资金用于投资风险不可认知的业务或高风险业务;严禁将特殊资金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企业按规定将特殊资金用于投资的,要严格执行决策审批程序,实行专业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确保投资效果;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动态跟踪,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风险变动状况,制定完善的应急止损措施;要规范投资增值收益的管理,各类特殊资金投资增值收益一律纳入规定账户核算和管理,用于规定的用途或支出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基层;特殊药品;问题;对策

当前,我国禁毒形势依然严峻。近一两年氯胺酮、三唑仑、丁丙诺啡舌下含片等流入非法渠道造成流弊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现行的特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监管人力、物力比较紧缺。特殊药品的监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1 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使用特殊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5家,批发经营特殊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11家,零售二类的药品经营企业5家,使用品第一类的医疗机构142家,使用第二类的医疗机构2700多家,戒毒机构10家。我市的特殊药品监管的责任大,任务重。

2 主要存在的问题

由于第二类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而且我市第二类使用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所以第二类的监管成为特殊药品监管中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2.1 现行的《管理办法》是1988年颁布执行的,多年来未做修订,其中对二类的经营、使用等环节的规定已不能适用当前实际管理的要求。

2.2 包括个体诊所在内的医疗机构都在使用第二类,使用单位2700多家,遍布全市各城区乡镇农村,使得监管难度大大增加。

2.3 新形势下,个别第二类在犯罪分子手中轻易变为。如犯罪分子将氯胺酮注射液稍加提取后,做成“蓝精灵”;将三唑仑混合其他药物、饮料用于代偿。现在国家针对这些现象,已将上述药品提升为第一类,严加监管。但很难保证其他一些第二类精神会被非法利用。

2.4 基层的药品安全监管科室一般只有2~3人,除了监管特殊药品外,还担负着普通药品生产企业GMP跟踪检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职责,因此,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一般都是事后监督,很难做到实时监督。而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致使当企业违规销售行为被发现时,其产品已经流入市场。再次是监管信息不通畅,监管缺乏针对性。部分企业销售人员以及不法分子之所以敢违规销售特殊药品,关键是异地药品监管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不对称给了他们可乘之机。受条件限制,长期以来,药品监管部门对于特殊药品销售、运输中的信息交流及通报没有形成制度,特殊药品生产地的药品监管部门与购入地的药品监管部门之间,缺乏监管协调机制,监管的针对性和目的性不强。

3 对策与措施

3.1 制订特殊药品监管管理规定,将监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计划、有成效地开展特药监管工作。

3.2 抓住监管重点。要把监管重点放在基层。重点监管使用特殊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品、销售渠道及使用单位。抓好麻黄素、咖啡因、度冷丁、氯胺酮、三唑仑、丁丙诺啡舌下含片的监管工作。

3.3 强化学习,明确责任体系。组织特殊药品/的具体监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明确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同时也加强对特殊药品批发、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形成责任明确的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体系。

3.4 是运输监管,规范特药流通。特药批发经营、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品和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品的“五专”和的“三专”要求。批发企业必须及时办理特药邮寄及运输证明,并持证邮寄运输,严防特药流失。

3.5 推行网络化监管,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根据目前特殊药品监管现状,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起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品和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相关单位,应当每月以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向所在地药品监管、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本单位药品生产或经营情况;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之间也应当互相通报管理信息并协助开展工作。

3.6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大监管针对性。针对异地特别是跨区域药品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监管系统应建立特殊药品流通信息通报制度,并规定企业运输品和第一类时,发货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报送运输信息。其中,属于跨省级区域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向收货人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属于行政区域内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向收货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通过及时的信息通报,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随时掌握特殊药品的运输动态,便于对运输环节中的品和第一类进行实时监控,使监管目标更加清晰。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对外贸易;税收

一、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发展情况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渐形成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并不顺利,随后,我国将有关加工贸易的业务统一放在一个特殊区域内监管。自1990年第一个保税区建立后,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已经批准设立了11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中包括了12个保税区,5个保税物流园区,47个出口加工区,30个综合保税区,2个跨境工业园区,14个保税港区。东部沿海地区有78个,内陆、沿边地区有32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是促进加工贸易、推动经济发展的先导区。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包含了大多数的税种,大体包括了保税政策、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出口退(免)税等。

1. 保税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产品而从境外进入区内的零件、原材料、消耗性的材料,以及转口货物或在区内存储的货物,可予以保税。

2. 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

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自用、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等免征其进口环节税收、进口关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区内企业加工制成品以及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料,在运往境外时,免征出口关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出口退(免)税政策

境内从区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设备、原材料、机器等,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所消耗的水、电等,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特殊监管区内使用的设备、机器等,运往区外进行维修检测时,对于在区外更换的机器设备等,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不规范,建设滞后

我国特殊监管区域一般是先试点,然后在实践中慢慢调整,这样一方面保证了政策实施的稳健性,另一方面也导致政策的定位和优惠可能面临不统一的情况。尽管我国海关总署、税务局等相关机构在出台税收管理条例时,都专门针对这些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了相应的优化和调整,但这些大都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而且由于地域差异,其优惠政策也不一致。再加之缺乏统一管理,层次较低,专门性差,导致各地的特殊监管区域存在着随意性,不利于特殊监管区域的长远发展。

从表面上看,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问题,各地方出台的政策基本一致,但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这种统一只是表面现象,其内部存在十分严重的分化现象。首先,当货物从境外运往区内时,在关税标准上各区域存在明显差异。其次,在出口退免税问题上,保税区同其他区域的政策规定也不一样。再次,对于不同的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营业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也可谓五花八门。最后,特殊监管区域内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政策也不一致,导致有关部门无法统一执法。

(二)税收负担不平衡

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然而,受特殊监管区域内税收政策分化的影响,同类型企业位于不同区域时,所需承担的税负却出现了明显差异。以深加工转接为例,企业需要将保税进口的材料加工制成产品,又转到另一企业进一步加工再出口,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应该按内销的方式处理,先征收13%或17%的增值税,出口时再按照退税率给予退税。虽然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实操中不同区域有不同的处理办法,一种是按照一般出口的规定在每一层交易中都征税,一种则按照加工贸易的规定对其免税,由于政策的不统一,导致同一条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税收负担严重不平衡。

(三)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的国际竞争力下降

税法规定,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的增值税,但实际上,在出口退税时并未给予全额退税,而是征收13%或17%的增值税,到了货物出口时,按照更低的退税率退税。征收与退税的不一致,加重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负担,影响了其发展。另外,我国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有不同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当一般纳税人所用原料在国内增值较多时,其税收负担就会加重,这种差别导致一般纳税人转向小规模纳税人,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四)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过重,阻碍保税物流成长

我国物流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一般毛利在4%到6%间,税后则只有1%到2%,仓储业务的利润率只有2.6%,卡车运输等一般物流的利润率在2%左右。但是在我国目前的营业税中,对运输、装卸等服务业,按3%的税率征税,对仓储、配送等业务,却按5%的税率征税,利润已经极低,而营业税却比运输业高两个百分点,而且法律规定,兼营了不同业务的企业,如果不能分别纳税,就需要按照业务中的较高税率征税,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过重,严重阻碍了保税物流的成长。

三、在整合优化过程中针对税收问题提出的对策

(一)加强法规建设,规范税收政策

针对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不平衡的问题,我国可以向国外借鉴,实行立法先行,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首先,对全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类型进行统一,制定出统一的法律体系,对特殊监管区域的标准、审批、税收政策以及业务范围等做出全国适用的统一规定,再由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细则,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法律体系。另外,由全国人大来制定特殊监管区域的法律条文,提高其法律层次。

(二)扩大区内外税收差距

为了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转移,应该适当加大区内外的税收差距,给予区内的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鼓励区内外贸易企业使用符合税收政策的机器设备,以减免进口的关税和增值税,国产设备出口时退税。另外,对于区内外的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差别税收政策,可以促进区外企业入驻区内,实现加工贸易企业的整合。

(三)实现各类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的统一化

税收政策的不统一导致了企业税负的不平衡,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应尽快对各类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进行规范化、统一化,具体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对于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政府要制定统一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企业采用国产料件;对于现行政策下部分采用国产料件的企业税负较重的情况,可适当扩大出口退税政策的覆盖范围,使进料加工中的国产料件能够平等地享受政策上的优惠,有效降低其税收负担;对于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可针对其出口货物中采用国产料件的比例制定一个下限,要求企业必须达到这一比例,而对于达到更高比例的企业,可令其享受更高标准的出口退税率,以资鼓励。第二,对于深加工结转货物的税收规定也要予以统一,切实落实各方面的免税政策,以降低企业资金周转负担,为企业营造更公平、宽松的税负环境。

(四)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首先,对于进料所用到的国产原料无法得到全额退税的问题,可以提高国产材料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实现真正的出口零税率。其次,保税区与其他监管区域统一,把境内的从区外进入到区内的货物纳入到出口退免税的范围里,使其能够享受到出口退税的优惠。最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问题,可以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纳到出口退税的范围,防治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了逃避税负而转向小规模纳税人。此外,,应适当降低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各行业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型发展,对监管区物流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

四、结语

20多年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扩大对外贸易、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增加就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针对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还需各方共同努力,贯彻落实国家方针,完善管理机制,实现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优化。

参考文献:

[1]李亦凡.国务院办公厅全面部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J].港口经济,2015(10).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心理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应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实施德育工作,注重实效。

学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

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给学生布置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美育工作。

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审美要求。

第二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要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内容落实、师资落实、场地落实。

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好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服务活动要努力与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学校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以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要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做到内容落实、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学校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

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方法要多样,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智力残疾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办法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

第四章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按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或举办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或学校举办者聘任。校长要加强教育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要熟悉特殊教育业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在职、自学、所教学科和所从事工作为主。

第四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意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第五章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招收两类以上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其具体职责由学校确定。

第四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学生、教育教学和其它档案。

第四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学生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应与社区、家庭密切配合。

第四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安全的原则设置教学区和生活区。

第四十七条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实行24小时监护制度。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经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

第六章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

第四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设备、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学校要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

第五十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学校校舍、设施、设备、教具、学具等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学校组织的各项校内、外活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师生的安全。

学校要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在危险情况下自护自救能力。

第五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和教学、生活卫生监督工作。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注重保护学生的残存功能。

第五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饮食管理。食堂的场地、设备、用具、膳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注意学生饮食的营养合理搭配。要制定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措施,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第七章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校园、校舍建设应执行国家颁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学校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仪器设备、专用检测设备、康复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要创造条件配置现代化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第五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校园环境建设,搞好校园的绿化和美化,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及时对校舍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坚固、实用、清洁、美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对仪器、设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等的管理,分别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完好率,提高使用率。

第五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及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应设立助学金,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就学。

第五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收入上缴学校部分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学校、社会与家庭

第六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同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普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联系,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六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导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本地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制度,使家长了解学校工作,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育人环境。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用汇新政”或“37号文”)及其附件《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根据用汇新政的规定,对境内企业通过VIE架构进行境外融资及上市产生重要影响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文件(下称“用汇旧政” 或“75号文”)同时废止。

用汇新政与用汇旧政相比,在条文上有较大的调整,将对境内居民对外投资以及境内企业通过VIE架构进行境外融资及上市,产生积极作用。因此,本文将深入分析用汇新政的变化及对于VIE架构的影响。

一、 VIB交易架构及其法规的发展

VIE的全称表述为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直接翻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引申意译称“协议控制模式”。所谓的VIE结构,一般是指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的方式,再由该境外公司返程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OFE),并通过新设立的WOFE与境内企业之间签订管理协议、技术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实际掌控境内企业的运营及主要收入,然后通过WOFE将境内企业利润体现在境外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从而实现将境内企业在海外上市。

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中有近一半的企业采取了VIE结构,还有数量众多的非上市公司也通过VIE结构实际运营。VIE结构最早是在互联网行业中被使用,新浪是第一家通过VIE结构在美国上市的互联网公司,而百度、搜狐、网易等也紧随其后通过VIE结构上市。在互联网行业的先发带动下,中国境内一些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或难以在中国排队上市的公司,也纷纷采取VIE结构,以求在海外上市成功。

可见VIE结构从其诞生开始,就有逃避中国政府监管的基因,但同时又在某些领域带来了海外投资,促进了行业的繁荣。因此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对VIE结构可以说是既爱又恨,由此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既促其发展又对其管束。

2005年至2011年,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主,先后与商务部和其他部委,颁布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10号令)(下称“10号令”)、《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即106号文)、《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即19号文)以及《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简称《并购审查规定》)。

从以上行政规定的颁布可以看出,中国政府既肯定了境内居民自然人和境内居民法人可以通过VIE结构将其持有的合法境外权益到境外融资,但同时又规定中国创始股东应该履行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手续是VIE结构能够成功应用的先决条件。只要细读一下各部委颁布的规定,就可以发现,各相关部委都认为自身对于VIE结构有管辖权,都要求企业向自身申请审批。比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的75号文规定企业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及返程投资,只需要前往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而商务部的10号令则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之后才能去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还应经证监会批准。

用汇旧政颁布至今已近十年,中国政府对于VIE架构及返程投资的态度从松到紧,但随着中国走出去的大战略提出,中国境内居民和企业都期盼新政策的出台。

二、 新出台的境外融资用汇新政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的细微却是重要的不同

在用汇新政中,“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而在用汇旧政中,国家外汇局对“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则是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相比于用汇旧政,特殊目的公司:(1)不再局限于“境外融资”为目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在“融资”之外增加了“投资”;(2)不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拓宽增加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用汇新政对于“返程投资”的定义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相比于用汇旧政,简化并明确直接投资的方式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境内居民”定义被用汇新政进一步区分为“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而“境内居民个人”则包括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二)允许境内居民对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用汇新政明确规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同时,“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而在用汇旧政中,受限于特殊目的公司仅限于境外融资的目的,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向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任何出资,无论该等出资是以其境内资产还是境外资产,而通过境外股权融资是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大量资金的惟一合法来源。

其中一个亮点是,新规对于在境外融资资金使用的限制方面有所放宽,取消了75号文规定的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用汇新政关于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规定,极大地突破了用汇旧政的限制,有效地简化了境内居民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程序,具有重大意义。

(三)允许境内企业的董监高及员工就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办理外汇登记

根据用汇新政,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用汇新政第一次明确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实施的针对境内企业董监高与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ESOP”)可以办理外汇登记并出台了办理的细则,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境外融资及境外资本市场发展的支持态度。此项规定使众多非上市VIE架构公司的ESOP对于大多数员工而言不再是镜花水月,而是受到中国政府承认的真金白银,这将有助于公司留住和激励员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调整了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程序

用汇新政及其《操作指引》对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程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相比于用汇旧政及其《操作规程》,用汇新政及其《操作指引》:(1)并没有明确在初始登记完成前,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境外融资、股权变动或返程投资等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是否意味着在初始登记前可进行境外融资或其他股权变动行为?(2)明确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是否意味着境内居民个人间接控制的其他层特殊目的公司(如常见的融资主体开曼公司以及下属的香港公司)则不需要进行登记?这些尚待实践中与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沟通和确认。

同时,进一步明确可以“补登记”。用汇新政规定,在用汇新政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环境下,对于之前已经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面临在用汇旧政下补登记的难度,此项规定,可能将有效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使得这些“特殊目的公司”合法化。

(五)对于处罚的依据及措施予以了明确

不同于用汇旧政,用汇新政针对具体的违规情形,明确了具体的惩罚依据及措施,处罚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2)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3)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发生资金流出;(4)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5)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

对于以上五种类型的行为,相比与用汇旧政,用汇新政都援引了《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处罚的金额,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使得外汇管理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有章可循,体现了用汇新政的宽严相济。

三、 境外融资用汇新政对VIB架构产生的影响

(一)拓宽了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外投资的渠道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此前已有商务部2009年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但对于境内居民个人,除了之前的用汇旧政规定,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原则性规定外,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一直未能有特别明确或可具操作性的规定或指引,导致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合法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受限于用汇旧政关于特殊目的公司仅用于境外融资的目的,且境内权益需要注入特殊目的公司的安排,实践中,外汇管理部门要求境内居民必须先持有境内权益,方可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进行融资。但是如上所述,用汇新政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及相关规定,以及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在“融资”以外增加了“投资”。此外,不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增加了“境外资产或权益”。因此,从字面理解,只要境内居民在境外有合法权益或资产,也可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完成用汇新政下的外汇登记,而无须首先在境内设立/持股一家企业。

“这一看似简单的调整,却极大地丰富了特殊目的公司的内涵,从根本上确立了境内居民,尤其是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资的原则。”某资深法律人士在解读这一核心定义变化时称,“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一直未能有特别明确或可具操作性的规定或指引,导致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合法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用汇新政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及相关规定,可能将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打开一条合法通路。”

(二)解决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资金需求

用汇新政从以下三个方面使得特殊目的公司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

一是允许境内居民个人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根据用汇新政,在特殊目的公司设立之后,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特殊目的公司可凭借境内汇出的资金直接在境外进行投资。但是,对于以非货币出资的价值如何确认,是否需要进行评估等其他具体细节,仍有待于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进一步沟通确认。

二是允许境内居民通过其控制的境内企业向特殊目的公司放款。根据用汇新政,除可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外,境内居民个人亦可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向已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三是允许境内居民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根据用汇新政,境内居民个人除了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境外投资外,亦可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回购或已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的退市等。

(三)新设了非上市VIE架构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

用汇新政出台前,境内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期权计划可以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但是对于未境外上市企业向境内居民员工发放期权,且员工在上市前即行权的行为却无法办理外汇登记,导致员工的行权资金很难合法出境。用汇新政明确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实体企业的董监高及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可以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程序。

这一规定可能有效解决众多非上市VIE架构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登记与行权困惑;可能实现员工在适当的时候选择在境外直接持股。更值得一提的是,在7月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允许试点单位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更多激励对科技成果创造作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四)完善了VIE模式中外汇登记的要求

在用汇旧政项下,协议控制等VIE模式红筹上市也应办理外汇登记已经在实践中明确。用汇新政则进一步明确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也需要办理外汇登记,因此协议控制等VIE模式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已经在法规层面予以明确。

同时将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时间由“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改为“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事实上,由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一般在离岸地注册,境外离岸公司的设立非常便捷,在用汇新政出台之前,实践中也是在涉及境内外资产联接时方需要办理外汇登记。用汇新政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实践中的做法。

总的来说,VIE架构作为一种海外的舶来品,自被引入中国以来,一直饱受争议。从政府的角度看,或许会认为VIE架构是个捣蛋鬼,因为它被带入中国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避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监管。首先VIE模式规避了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外资准入限制的审批,从而使得外资可以绕开监管控制境内优质资产。其次,VIE模式也规避了外汇管理部门的硬性规定,即对于境内企业资本金不得结汇进行股权投资,从而导致境外的违规资金绕开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流入中国。因此VIE模式设计中的两个规避给政府的依法行政带来了不少头痛的问题。

可是对那些渴望到海外上市的企业而言, VIE架构就是个小天使,正是由于VIE架构的引入才解除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重重限制,帮助众多的中国公司实现了海外上市的梦想。不可否认的是,正式由于VIE模式的引入才使得优质的境内企业踏入了海外资本市场的大门。甚至可以说,VIE架构是中国互联网市场繁荣的助推器。也正是看到了VIE结构那天使的一面,也使得中国政府一定程度上也容忍了VIE架构的存在,并为此颁布了一系列行政规定,允许它在政府设定的轨道内有序运行。

在“走出去”的国家战略大环境下,用汇新政可能将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打开一条合法通路,使得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合法实现其境外投资。这视乎说明了中国政府既想遏制VIE结构中恶的一面,同时也愿意释放出它善的一面。当然,由于用汇新政中仍有一些模糊和不清晰的地方,其具体的效果仍有待实际执行的检验。

参考文献:

[1]梁建华,我国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研究[J].《华北金融》,2011第11期.

[2]Joy Shaw,“China VIE structure may hold hidden risks”,Financial Times,2011,11.

[3] 刘菊,《对返程投资中采用VIE结构运作模式的研究与思考》,《西部金融》,2012年第09期.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第7篇

 

一、上海市特殊教育的基本情况

 

上海市现有特殊教育学校29所,其中盲校1所、聋校4所、辅读学校19所、职业技术学校4所、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1所,另有特殊幼儿园1所、学前教育点28个、全日制高等教育点4个。全市基本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送教上门、社区教育为补充”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互相衔接、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

 

上海市管理特殊教育学校主要采取市、区双重管理的办法,区负责学校党务和人事工作,市教委教研室特教部负责全市特殊教育学校的业务管理,对全市特殊教育学校进行业务检查和考核。

 

该市整合了原本分属于教育、卫生、残联等不同部门里的残疾儿童发生、干预、教育、康复等信息,构建了全市统一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信息通报系统”,实现了部门之间信息的共建和共享,为特殊教育决策管理提供基本信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同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共同建设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整合优质资源,搭建教育平台,健全特殊教育支持体系,更好地满足了特殊儿童及其家长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二、上海市特殊教育的先进经验

 

上海市将特殊教育的发展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市、区县均建立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各司其职,加强合作,研究与协调解决特殊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各部门协作,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机制。2004年上海市启动了“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2006年命名了7所首批“上海市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目前,上海市的特殊教育工作已走在全国前列。

 

(一)从制度上保障特殊教育稳健发展

 

近年来,上海市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关于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和经费配备意见》《上海市聋校、辅读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装备标准(试行)》《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计划》《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发现、诊断与安置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关于上海市盲、聋特殊教育机构与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合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特殊教育文件与法规。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后,上海又及时制订印发了《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从制度上保障了特殊教育事业的稳健发展。

 

(二)办学经费对特殊教育大幅度倾斜

 

仅2009~2011年,上海市的市、区县两级财政共投入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约4.57亿元,其中市级财政投入约1.7亿元,区级财政投入约2.87亿元,全市共迁建、扩建、改建特殊教育校舍约15万平方米,25所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达到规定标准,35个学前特殊教育点改善了办学条件,99所有随班就读学生的中小学建立了116个资源教室,17所学校配备了电梯,特殊教育学校的面貌焕然一新。上海市能足额保障特殊教育医教结合、设施设备配备经费,并纳入年度特殊教育经费预算。2012年起,上海市调整了特教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7800元的标准拨付。上海市的免费特殊教育已覆盖学前到高中。

 

(三)率先实施“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制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早在1997年发文明确提出在上海市建立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制度。文件规定自1997年7月起对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进行特殊教育基本理论与技能的培训及考核,经考核合格者获得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格证书”。自1998年9月起,取得“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格证书”者方可在上海市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上海市为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了巡回指导教师、资源教师和康复专职教师,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学前与特教师资培训中心开展业务培训;通过组织特教教师出国培训、考察和引进国外专家讲学等方式,对特教教师进行培训;探索特教教师双学历职前培训机制,使特教教师具备开展医教结合特殊教育的学识与能力。

 

上海市教育、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及时修订和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并保障落实,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结构、岗位设置符合特殊教育工作需要。当前,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配备标准是: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4,学生在200人以下的按200人核编。学前特教班每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

 

(四)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服务网络

 

上海市发展特殊教育的理念是“医教结合”,即做到教育队伍与医学队伍结合、教育教学与康复医学结合、医院康复与学校康复结合,对每一个残疾儿童建立医生、教师、家长共同评估机制,做到科学选择教育方式、科学制定教学与康复方案、科学设定教学目标和生涯规划,实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推进医教结合,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被列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借助“上海市特殊教育信息通报系统”,上海市为每一个残疾儿童建立了个人档案,记录其接受随访、康复、教育等各种医教结合服务的过程。目前,上海市已构建了特殊教育机构、医教结合行政管理体系、医教结合专业服务体系和医教结合支持保障体系四位一体的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管理系统,全市实现了医教结合服务全覆盖。

 

三、上海市特殊教育经验对发展广西特殊教育的启示

 

“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落地广西后,广西各地一批新(改)建的特殊教育学校陆续投入使用,适龄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氛围正在逐渐形成。但是,广西特殊教育总体状况与其他省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大意义,加快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落实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支持特殊教育”的重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加快发展特殊教育的政策、举措,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特殊教育学校也要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大力宣传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成绩,宣传和弘扬特教教师高尚的师德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并主动走出去,争取社会支持,通过各种途径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成本相对普通学校来说要大得多。虽然各地在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上已经采取了倾斜政策,但离满足特殊教育学校的正常发展需要还有较大缺口。

 

2014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制订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要在3年内达到每年6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目前,广西特殊教育公用经费标准总体上还比较低,广西应及时逐步上调现行经费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优先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纳入财政教育经费预算,要实施特教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的生均公用经费统一标准,还应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多渠道筹措特殊教育办学经费,确保特殊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创新特殊教育管理方式

 

近年来,广西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如何加强管理、提高办学质量的问题。当前,各地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管理还不够到位,特别是在业务的管理和指导方面还比较欠缺。笔者认为,广西可以借鉴上海市的成功经验,党务和人事仍按照属地管理的办法,业务方面由自治区或者各市教研室负责,统一开展特殊教育业务活动。这样,既便于集中资源优势开展活动,也有利于各特殊教育学校间形成竞争机制,促进提高。

 

各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每一个学生的残障程度、智力水平提供力所能及的个性化的课程内容、要求与评价,要设置不同的技能课程,学习、训练不同的技能内容,切实使每一个学生学有进步、学有所长。广西还应整合资源,扶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创办区域性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或高级中学,扩大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探索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且有能力接受高层次教育的各类残疾学生创造继续学习的机会。

 

正在规划或新建的特殊教育学校要执行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当前,广西各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压力很大,各地可以在特殊教育学校成立指导中心,建立资源教室,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的资源优势和指导作用,扩大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和增设随班就读点的规模,建立健全随班就读工作机制,提高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广西还可以借鉴上海市的经验,建立广西特殊教育网络信息共享平台,通过部门分工合作,为每一个残疾儿童、学生建立电子化个人档案,并且与学籍管理系统对接,为残疾儿童、学生提供自发现开始的医教结合跟踪服务。

 

(三)打造优质特教师资队伍

 

广西要致力于打造一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特教师资队伍。当前,广西特教师资队伍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数量方面,要争取编制、人社部门的支持,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师资配备编制标准,合理配备教职工,并有计划地引进康复、心理、医学方面的专业人才;质量方面,要以教师的特殊教育、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为重点,开发培训内容,加强和改进校本研修。广西可以整合区内相关高校的特殊教育力量,充分发挥“广西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的作用,或者可以考虑在每年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单列开班,凸显特殊教育专业特色,开展更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专项培训,打造优质特教师资队伍。

 

(四)开展医教结合的实践与研究

 

医教结合已经写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是当代特殊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特殊教育实施医教结合旨在采用教育、医疗等多学科合作的方式,根据特殊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康复。上海市是我国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实施最早、最有成效的地区,广西可以借鉴其经验,因地制宜开展医教结合的实践与研究。2011年,教育部公布了全国首批18所医教结合实验基地学校,广西南宁市培智学校也在其中。广西要发挥南宁市培智学校的辐射作用,鼓励和支持各地特教学校开展医教结合的实践与研究,提高学校康复服务水平,推进广西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创建工作,带动广西特殊教育的全面发展。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第8篇

二、本办法所指的特殊慢性病,是指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确定的,患有严重影响生活质量,花费较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其范围包括: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白血病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

(5)终末期肾病

(6)慢性心功能衰竭

(7)器管移植手术后使用抗免疫调节剂

(8)高血压III期

(9)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10)慢性中及重度病毒性肝炎

(11)精神病

(12)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

三、患有上述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申请报销医药费用,需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鉴定小组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二)合作医疗证;

(三)本人身份证;

四、特殊慢性病鉴定证明材料,必须由鉴定小组成员两人以上对患者进医学鉴定后并签字,并经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五、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特殊慢性病专用证》,实行年度审核制(自办证之日起至当年12月底),使用期满后于下一年度一月底前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年审。

六、患特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就医时必须持县合作医疗管理核发的《特殊慢性病专用证》到县域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就诊。

七、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诊治及处方用药应当在《特殊慢性病专用证》上详细记载。与认定病种无关的药品或不予报销的药品要另开处方。每次携药量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八、符合规定的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自发证之日起所发生的慢病门诊医疗费用,县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县外的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到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报销。特殊慢性病患者审核报销时须持《特殊慢性病专用证》、《合作医疗证》、《门诊病历本》、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处方。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处按规定进行核算补偿,并在《合作医疗证书》中摘录《特殊慢性病专用证》所报费用及补偿时间。

九、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按年度计算,符合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规定的医疗费用(与鉴定病种相符,且未超过带药量的药费,治疗费及一般检查费附化验单)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化验检查费用必须有治疗才能补偿,单纯的化验检查费用不予补偿。

十、有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未办理《特殊慢性病专用证》的患者;

2、使用国家规定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与核定的病种无关的药品以及特殊检查的医药费用;

3、同一疾病上次药量未用完之前,重复开药所发生的费用;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第9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169号署令),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从规范对象看,169号署令主要针对通过口岸直接进出的鲜活商品、书报杂志和保税货物等三类特定货物。其中“保税货物”限定于通过“公路口岸”进出境并侧重于保税加工范畴的货物(即加工贸易项下的保税货物),不包括侧重于物流配送、分拨的货物(如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那么对于保税物流货物,169号署令并未明确如何集中申报,只在第十九条作了较为笼统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需要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也就是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集中申报的货物,如果本身有规定,从其规定(为了便于理解,可称之为“特殊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就按照169号署令的有关规定(可称为“一般规定”)办理手续。显然,特殊规定和一般规定之间存在衔接与适用的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了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在集中申报方面与169号署令存在哪些共性,自身又有哪些个性规定以及如何操作。

集中申报的基本要素

必须经海关备案。

备案虽然不属于行政许可,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备案的海关和手续,备案的适用范围(如限定的三类货物),备案的资格条件(如主体资质、担保措施等),备案途径(如用法定格式的《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

主体是具有特定资质的进出口收发货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127号署令),海关管理相对人主要是报关单位,分为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不具备集中申报的主体资格,即使是进出口收发货人,也不是全部可以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下列三类收发货人是被禁止的:(1)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2)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3)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

范围限定三类货物。

根据169号署令第三条规定,只有下列三类货物才能集中申报:(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2)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3)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其中(3)加工贸易项下保税货物采用海运、水运、空运和铁路运输方式,不得实行集中申报。上述三类货物包括进口和出口两方面。

另外,根据169号署令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货人应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即滞报货物不能实行集中申报。因此,即使集中申报的主体具备上述资格条件,货物在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到港超期未报,也不能采取集中申报方式。

地点限于同一口岸。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应当分别单独报关,不得集中申报。“同一口岸”,应指报关单“进/出口口岸”项下填制的海关名称和4位代码都相同的口岸。目前有的地方政府将同一行政区域内邻近的港口整合成一个大港口,在国际上采用同一港口代码,如宁波港和舟山港合并为宁波―舟山港。但宁波港和舟山港分属两个不同的主管海关,不属于上述所指的“同一口岸”。即使是同一收发货人名义下的货物,如果在宁波港和舟山港分别进出口,也不能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在不同直属海关,以及在同一直属海关下辖的不同主管海关进出口的货物,不能采用集中申报方式。

方式是先分批进出,后集中申报。

分批进出采用的单证是集中申报清单,集中申报采用的是报关单。如果先采用报关单申报,后分批提货,属于“集中办理手续”,但不能称为“集中申报”。既然有先后顺序,就存在税率、税率适用日期的问题。这是学习掌握集中申报管理规定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后面会进行分析。

属特定主体在特定范围、特定条件下使用的特殊通关模式。

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是受控制的,并非普遍适用,因为通关作业方式的整合主要以电子通关为突破口和改革方向,集中申报方式只能作为解决特殊情况的一种特殊申报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集中申报涉及的基本要素有:主体资质,适用范围,形式,单证填报规范,集中申报的期限,集中申报税率、汇率的计征日期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集中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直接进出的货物(即通称的“一线”),全部采用169号署令的有关规定。包括限定的三种货物类型,适用清单申报之日的税率、汇率等关键规定。

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往来的货物(即通称的“二线”),部分采用169号署令的有关规定。

适用169号署令的范围包括:

备案方式,包括必要的担保。

清单格式,清单的申报、验放、删除、时限和归并方式。

主体资质。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170号署令)和即将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2008年4月1日开始参照170号署令实施分类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所有企业将被分成AA类、A类、B类、C类和D类。这样,C类和D类企业同样不得实行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不适用的范围:

货物的范围,不限于169号署令限定的三类货物。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不得采取集中申报方式。这点与169号署令是不相同的。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第10篇

一、引言

海关特殊监管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而划定的有别于本国关境内一般地区并实行特殊的贸易管制、税收等政策,由海关实施特殊监管制度的特定区域。在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现有6种类型,即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则由海关总署批准设立,主要包括保税物流中心、进口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

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类型划分主要在于开放程度和赋予功能健全程度的差异,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是我国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中开放度最高、功能政策比较齐全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可以说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赋予的所有功能类别和特殊贸易政策。保税港区已经具有了保税仓储、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和制造,港口作业等综合性功能,而设在内陆地区的综合保税区还被赋予了内陆港虚拟口岸的功能。

海关特殊监管区未来整合优化发展的方向是逐步将现有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经济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部分功能较为完善、辐射能力较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在制度创新、整合发展、功能拓展等方面承担起了率先突破的重任,已经成为区域拓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枢纽和跨国公司投资的高密集区。

二、辽宁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现实特点和区域影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性基础设施,海关特殊监管区主要模式、政策体系、运作机制独具特色。近年,辽宁把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作为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作为投资软环境的重要内容,已经拥有海关特殊监管区6种模式中除跨境工业园区外的5种模式,还拥有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二类海关特殊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对助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辽宁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大多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核心载体(见表1)。

(一)辽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相对集中于大连和沈阳,沿海六个城市均有海关特殊功能区域或场所

海关特殊监管区是区域对外开放的先导区域和核心载体,它对选址布局的基本条件要求是地理位置优越、经济腹地宽广、产业基础良好、高素质劳动力以及丰富和便利的物流网络等。大连市海关特殊功能区域和场所数量较多、密度较高,有3个海关特殊功能区域和26家保税仓库,体现了大连在东北地区乃至全国对外开放中的地位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程度。沈阳有1个海关特殊功能区域和3个保税仓库,从规模和进出口额看,还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营口、丹东各有若干家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体现了两市作为辽宁黄海和渤海的重要港口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的前沿作用。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体制创新,成为引进外资和发展加工贸易的重点区域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已经赋予的功能看,大窑湾保税港区、沈阳综合保税区是辽宁现有的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的特殊监管区域。大窑湾保税港区、大连保税区、大连出口加工区(A区)在保持原功能基础上,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整合,实现了由一个管委会进行管理,为未来向自由贸易园区转型奠定了体制基础。沈阳综合保税区地处沈阳经济区和辽宁沿海经济带交叉辐射区域,是以沈阳保税物流中心为基础,在地理位置上有利于承接大连港、营口港的保税物流业务,是具有一定程度腹地纵深的内地虚拟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是各地区招商引资的高端载体,能够以入区即保税或退税、通关时间短、物流成本低等政策和功能优势吸引周边乃至跨国的物流配送和生产型企业,成为周边和腹地出口货物集聚的中心。2013年,大窑湾保税港区实现进出口额26.62亿美元,在全国保税港区排名第6位;大窑湾保税港区冷链产业已经达到一定的发展规模,已经成为东北地区保税肉类和水果的集散地。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手段创新,有利于充分发挥特殊区域功能优势

大连海关针对大窑湾保税港区的运营,推出先提后报、车船直取等高效通关模式,吸引众多跨国企业入驻,发挥“分拔集散”功能,佳能、东芝等跨国公司均已在港区内建立了分拨中心、采购中心。针对英特尔大连项目的配套支撑需要,拓展了出口加工区的保税物流功能,大连海关为处于大连出口加工区(B区)英特尔公司创新了精细化的通关监管模式,包括货物申报入区、区内加工、帐册核销、废品出区、成品出区等全流程环节的保税货物便捷流转解决方案,促进了大连英特尔公司与大连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的结合。营口保税物流中心业务与港口、铁路形成有效对接,综合运用卡口管理、视频监控、海关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等手段,实现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的有机结合,开创了进出境货物无需转关即可进出保税物流中心的“直通关”监管模式,真正实现了区港联动,大幅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已经吸引鞍钢、本钢、中石化等50余家大型企业通过中心开展业务。

三、影响辽宁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

(一)特殊功能和优惠政策发挥不足,尚未充分释放其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比较优势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运作现状看,大窑湾保税港区主要发挥的是进出口口岸和短时中转站的作用,而最能体现保税港区优势的国际中转业务只占保税港区总体业务份额的13%左右。大连保税区除保税仓储业务外,其所具备的国际贸易、商品展示、检测和维修等功能也未能充分发挥。与国内一些省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作用发挥的水平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天津东疆保税港区2012年实现整体封关运作,当年实现进出口额达到53.4亿美元,并已经开始尝试推行飞机船舶租赁等新兴业务。

(二)产业特色不突出和产业配套能力较弱,尚未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有的带动作用

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入园企业数量、规模和层次达不到即有的期望水平,引进部分质量不高的项目占用了宝贵的空间,给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发展造成被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存在一定程度的产业链不完善问题,部分大企业的上游配套企业主要分布在外地,本地产业链条缺失。如大连保税区内某规模较大的加工企业,配套企业几乎都在长三角地区,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与国内其它省区已经形成鲜明产业特色的海关特殊监管区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落户了奔驰物流基地,广西钦州保税港区落户了石油储备基地、国际酒类交易中心等项目。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布局未能全面发挥优势,影响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在辽南,辽东、辽西出现短板,腹地相对分割,甚至相互竞争。一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的选址设置,与经济发展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布局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一方面,海关特殊监管区在功能分工、产业配套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复布局和同质竞争。另一方面,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于选址存在一定的偏误,导致招商引资难度较大,难以在短时期内建设成为进出口贸易的优质载体。

四、辽宁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发展思路

(一)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合理布局和整合发展,实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优化方向转变

适应东北腹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使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布局和建设能够充分发挥区位、口岸、产业和腹地优势。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环境、产业基础、贸易结构、资源布局等实际情况,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与海港、空港等主要物流枢纽的物畅其流,空间连片,组团发展。以大窑湾保税港区为中心,推进大连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资源重组。将大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做为一个整体申报自由贸易园区,成为东北亚地区的商品集散地和物资分拔中心。以沈阳综合保税区为支点,建立沈阳经济区发展高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和保税加工等产业。还应该根据发展需要推进符合条件的省辖市申请增设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以营口亿吨大港为依托,适时推进将营口保税物流中心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完善以营口港为中心的保税物流功能。

(二)拓展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业务类型,成为产业结构层次较高和创新能力较强的区域

建设区域开放型经济的枢纽和高端现代产业聚集发展的重要平台,形成先进制造业的集聚区,国际物流的集散区和服务外包的承接区。引导加工贸易和保税物流业务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周边集中,鼓励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推进功能创新,从单一的保税加工、简单的贴牌生产等附加值较低的业务转向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物流以及检测维修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业务项目。注重发展保税物流业务,发展国际分拨配送中心,满足区内外加工制造业对现代物流的需求,带动服务贸易的规模扩大和结构优化,包括依托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展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功能。

(三)坚持内外联动的发展模式,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与所在地区的产业配套和互动

海关特殊监管区普遍受到面积有限、土地成本较高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形成自身完整的产业链,必须通过辐射带动区外周边形成产业配套区。带动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加工或物流产业配套等方式进入加工贸易产业链和供应链,促进区域内外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探索通过飞地模式等,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和政策作用,推动核心区、配套区和辐射区的联动发展。如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周边分布了1800多家为区内企业提供产业配套的企业,已经形成强大的产业集群,从而对地方财税收入增加、产业能力提升发挥重要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创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

处理好海关有效监管和企业高效运作之间的关系,从手续简化和功能拓展方面营造高效的海关监管服务环境。通过对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监管模式、作业流程、操作规范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改革创新,创造新型的海关监管模式。简化区域间物流运转监管手续,逐步解决对内外贸同港、拆拼业务、区域间转关手续等涉及海关监管的难题。完善保税货物区间结转制度,简化区区之间的转关作业流程,实现各类保税货物在特殊监管区之间自由流动。简化内陆与沿海地区海关监管区之间的通关手续,实现内陆口岸与沿海口岸的优势互补。加强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合作,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进一步拓展特殊监管业务,为区内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境内外维修业务等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陆军荣,石建勋: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国际比较研究[J].《经济纵横》,2008,9.

[2]邱志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整合的思路及对策[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09,2.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特殊工种 技能人才 培养与开发

我国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技能人才三支队伍中,技能人才通过大系统间接参与到前沿项目中,扮演着科学家助手的角色,将科学家的设想、工程师的蓝图实现为产品,是科研生产链条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是是以发展国防尖端科学技术为主的集理论、实验、设计、生产为一体的综合型研究院,其技能人才中有一大部分在院、所大型装置运行、精密装校、光学元件的开发、技术运用、节能降耗等特殊工种岗位上。特殊工种因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特殊的技能背景、工作环境、设备和技能要求而无法划归以国家标准管理的机械加工、电力维护保养、计算机系统操作等国家通用工种,用院、所标准进行管理。特殊工种因用院、所特殊标准进行管理,其培养与开发无法借用通用工种现有比较规范标准的途径和平台,而较零散、收效也参差不齐。那么,如何在高标准“引来人才”的基础上更好地提升这部分特殊工种技能人才在其岗位上的理论水平和更深层次的技能技术是现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结合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实际,以院属研究所――激光聚变研究中心为例,在分析现有特殊工种技能技术培养与开发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和提出技能人才培养和开发建议,为工业4.0时代培养出与时俱进、具精湛技艺的技能人才提供理论参考。

一、激光聚变研究中心技能人才队伍现状

激光聚变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2000年成立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初步具备了基于顶层创新与设计的大科学工程项目的综合集成能力和实施能力。其中,技能人才是科学技术最直接的实现者,因此,为满足中心与日俱增的任务对技能技术水平的高要求,中心技能人才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充实和完善。

1.中心技能人才队伍结构

截至2015年6月底,中心事业编制技能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7%,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总数的87%,但技师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比例极少。中心在驱动器、制靶、实验、诊断等领域工作的物理实验测试工、激光靶制备工、激光装置装配运行工特殊工种技能人员占总数的80%。 从数据可见,中心技能人员主要分布在特殊工种岗位上,且多为学历较高的高级工及以下较低等级技能人员。

2.中心特殊工种技能人才培养与开发现状及问题分析

(1)技能人才总量有所增加,但高技能人才资源储备不足。中心所需特殊工种技能人才主要从职业技术院校、退役士兵、院内调动和一般高校本科生中机械类、电子电气类、化工类等普通专业招聘而来。而新进普通专业的技能人员从入所到符合特殊工种岗位技能技术要求能独立开展工作需要至少经过几年的岗位系统培养和锻炼,成长为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高技能人才则至少需要十年以上。因此,现有高技能人才储备在近年内将无法满足任务需求。

(2)现有培养开发方式缺乏系统、规范性。近年来,中心针对这些知识技能复合型新进技能人员的培养与开发方式主要为研究室非专业工作人员进行的岗位技能培训、“一对一”的师带徒培养、技能人员自主自发的学历继续教育,以及中心定期的技能技术交流、技术革新奖励项目评选、岗位练兵、安全员技能竞赛、班组长技能竞赛、安康杯、合理化建议等。因特殊工种之间及内部专业知识、环境等差距较大原因,中心各特殊工种现有的培养方式和平台比较零散而缺乏系统和规范性,主客观上均无法满足技能人员提升技能水平的需求,也不利于总体、系统地提升中心的技能技术水平。

(3)特殊工种内部及与通用工种技能岗位等级晋升公平性不足。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符合年限等晋升基本条件的技能人员通过考核、考试即可正常晋升高级工及以下较低级别岗位等级,技师和高级技师则除通过考核考试外还须通过院、所的评审。在考核考试环节中,通用工种的考题以及考试管理由院委托培训中心用国家标准统一组织,特殊工种从出题到考核考试管理均由所在单位和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组织。一方面,因其专业性和环境特殊性,各特殊工种岗位等级晋升考核考试难易程度无法统一标准,且相对通用工种容易,导致特殊工种考核考试通过率普遍高于通用工种,新进技能人员在定技能岗位工种时偏向特殊工种;另一方面,特殊工种因标准不统一、规范而无法开展院、所级的大型技能比赛,技能人员在职业发展以及等级晋升上不能利用国家和院技能大赛获奖即可破格晋升的激励政策,导致其相对通用工种处于劣势,打击了特殊工种技能人员的积极性。

(4)职业发展空间局限性大。技能人员的职业发展路径除极个别技能技术特别突出的技能人员担任研究室实施课题组长、运行值班长、安全员等关键重要岗位以外,主要为技能岗位正常的等级晋升。加之近年国家和院对高技能人才结构比例的规划,目前中心每年按正常晋升路径评上高级技师或技师的高技能人才不超过三人,且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项目和人才培养管理时,没有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

二、研究所特殊工种技能人才培养与开发的探索

针对以上现状及问题分析,中心近年进行了以下两点探索:

1.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规范特殊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要求

技能人才的培养开发离不开自身素质和社会环境两个条件。前者决定其创造能力之大小,后者决定其创造能力发挥到什么程度。而技能人才技能技术水平有效的培养开发和升华发展主要在20-25 岁的社会化阶段、22-32 岁的成长阶段、25-45 岁创造性阶段,而46-60 岁的稳定性阶段则可充分利用自己累积的经验以及技能技术参与决策及组织管理。

近年,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岗位管理,中心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对特殊工种各技能等级要求进行了梳理,制定了各特殊工种职业标准,对特殊工种的职业范围、职业环境、基本要求、基础知识、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规范和说明。尤其是在工作要求中根据上述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规律,对初级工到高级技师五个阶段的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进行了明确说明。其中,高级工及以下较低级别技能人员要求侧重于系统、装置常规的独立维护运行、故障和技术问题的处理以及数据的简单分析处理。技师及高级技师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技术难度、参与组织管理能力和指导培养较低级别技能人员的要求。

2.立足技能技术培养开发,筹建等级晋升考试题库

在特殊工种职业标准通过国军标审核之后,中心也以此为依据开展了特殊工种工考题库建立工作,规范和标准化考试题,降低特殊工种内部考核考试不公平性,减小特殊工种和通用工种考试差距。同时,中心在此基础上尝试以激光装置装配运行工为试点系统地考虑特殊工种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开发。在统筹规划以及具体编制过程中,中心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着眼全局,统一编制原则。中心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升级考试题库编审工作组在规划筹建题库时先统一思想。参照国家通用工种题库建立,坚持按照院要求以“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指导思想,以考核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的统一为基本原则,提高职业技能考试质量,为特殊工种技能人才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2)学用结合,统筹理论知识。在理论题库的编制过程中,兼顾前瞻性、基础性和实用性将同一个工种内不同工序模块的理论考题整合在一起,并按技能等级要求考虑考点比例进行了合理分配。

(3)去粗取精,提炼技能核心。工作组和编制组从整个工种技能人员职业成才的长远角度统筹规划,整合众多模块提炼出各等级的核心能力,力求脱离岗位的特殊性,避免因发展变化导致试题的不适用。同时,为避免操作考试“过程化”和“演示化”,对操作题库的建立进一步细化,并加入可量化检测的技术指标,增加了特殊工种考核结果和过程的可比性,大大降低了技能考试主观性,减少了不公平性。

(4)长远规划,搭建培养平台。结合“三元”战略新时期生产任务和各阶段各层次技能人才成长需求及规律从岗位能力中提炼出职业能力进行培养与考核,对不同层次的技能人才进行引导。在建立题库的基础上规划筹备技能人员以及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材,并搭建职工技能操作的训练平台,将特殊职业(工种)标准和试题库作为部门技能人员培养的标准。

三、关于培养与开发研究所特殊工种技能人才的建议

特殊工种职业标准编制和工考题库的建立不止是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和中心技能人才岗位管理和等级晋升考核考试进行标准化的一项工作,更是中心对特殊工种技能人才培养开发进行改革创新跨出的又一步。基于此,我们根据技能人才发展规律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对科研院所特殊工种技能人才今后的培养开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根据职业标准进一步分析梳理特殊工种的职业技能

我院现有特殊工种多是在通用工种及技能基础上根据岗位任务的需要进行再学习培训的,因此分析分解以及梳理特殊工种的基础技能和特殊岗位核心技能有助于统筹规划技能人才技能技术的培养开发。

2.在建立了题库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划各层次技能人才技能技术的培养和开发

由于题库建立的过程已经系统地分析和凝练出了各特殊工种各层次技能人才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和核心技能,对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发展是一个比较明确具体的引导。但是,有方向没有组织的系统支持却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组织需要长远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建立一套标准化、规范化技能技术的培养开发系统,并进行培训和推广应用。这套培养开发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培训平台。组织可根据特殊工种基础通用和岗位核心知识技能制定不同的培训方案。对于基础通用知识和技能,可采用半脱产形式教学,将其送到有较好协作关系的培训中心或机构。在专业老师的互动式教学讨论中技术得到解决,从而较好地提升理论能力,为进一步掌握更深层次的技能工作打下基础;对于岗位核心知识和技能,则可在不影响科研生产的情况下搭建各层次技能人员培训平台,由部门内部人员根据任务需求进行系统培养。这种组合式培养使技能人才培养的方向性和针对性更强,更充分了解研究所对技能人才知识结构、技能水平、综合素质的要求。

(2)培训教材。培训教材主要是帮助技能人员理解运行系统及仪器设备原理,更好地提高技能技术水平及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因此可结合前瞻性和基础应用性依据特殊工种(职业)标准、理论题库以及质量安全等管理要求进行编制,且以特殊工种岗位相关的知识为主,根据需要适当少量加入部分普通专业基础知识。

(3)培训师。经选拔培训后,可兼职聘用理论和技能技术功底比较扎实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对技能人才进行系统培训,人尽其才,充分让高技能人才发挥其才能,为组织培养技能技术的生力军贡献力量。

(4)制度保障。需要一个专业素养相对较高的管理团队来规划和设计培养的方法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不断地与管理者、培训师、受训人员进行沟通和总结分析,调整和修订培养方案,并将相关材料形成归档资料。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受训人员以及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管理办法,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兼职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选聘范围、培训考核方式、日常管理、职责、待遇以及激励政策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力争跨所、跨工种开展特殊工种技能竞赛

在分析梳理特殊工种知识技能以及平台和题库建立基础上,提炼核心技能跨所或工种开展技能竞赛,一方面,以赛促训、以赛促练,推动了技能人才提高技能水平;另一方面,与院职业技能比赛管理办法接轨,为特殊工种技能人才技能等级破格晋升提供了另一种路径,进一步提升技能人员积极性。

4.加强职业规划,制定高技能人才备案人选制度

为缓解晋升技师和高级技师空间的局限性,持续激励技能人员的成长与发展,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介于高级工与技师、技师与高级技师之间制定高技能人才备案人选制度。每年高级能人才备案人选的评选由科研院所组织,一年一次,与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上岗资格推荐(或评审)工作同步开展。

参考文献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第12篇

“37号文”是国家外管局在其之前已实施的相关政策基础上出台的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活动所涉及的外汇管理制度,应更便利于境内居民进行跨境资本交易。

可以说,中国政府对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的管理有一个从无到有、从限制到适当放开纳入有效监管、再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事实上,中国公民境外投资并返程投资最早应该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其时国门刚刚打开,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当时的国家法律和许多地方政策均赋予外商投资以各种优惠待遇,主要有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待遇、各种营业税附加免除、土地使用税免除、地方留存部分返还等等。广东等沿海地区的创业者得风气之先,为享受外资优惠、降低创业成本,纷纷到香港等地设立企业,然后以外资身份返回内地投资设厂。这是最早期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融资返程投资的模式。

上世纪90年代后期到本世纪初,中国互联网兴起,互联网企业及其创始人为了进行境外融资和境外上市也基本采取这种模式。最典型的新浪模式也是这种模式的变体。当时国家法律和政策对这种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的商业行为缺乏管理,在境内个人出境投资方面没有审批、登记,而对其再返程投资则按外商投资处理。

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0月颁布并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首先试图将个人境外投资纳入监管,但在实践中鲜有案例可循。商务部同年颁布、实施的两份文件《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则对个人境外投资只字不提,实践中也不受理个人境外投资。 外管局介入

2005年,国家外管局开始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国家外管局于2005年1月24日和4月21日分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文,“11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29号文”)。

“11号文”开始将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纳入监管,但管理过于严厉:

一是个人境外投资要按照当时生效的适用于企业法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是涉及返程投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要取得外管局核准;

三是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申请,要由各地外管局上报总局批准。而且各地外管局要对该类企业的验资询证、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东贷款登记、利润汇出、利润再投资、股权转让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

“11号文”的出台与实施对个人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构成了极大障碍。之后出台的“29号文”对“11号文”做了微调,个人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改由境内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外管局办理登记,但却仅仅对“11号文”实施日前已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的个人境外投资办理补登记,相当于禁止了“11号文”实施日后的个人境外投资。

因此,“11号文”和“29号文”对境内民营企业的海外融资与上市构成了极大障碍,在业界引起广泛争议。但“29号文”首先提出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 “75号文”由来

国家外管局应该是实时关注着其所出台文件对境内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境外融资与上市所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且及时地纠正其不尽合理的规定,于2005年10月25日了影响深远的“75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75号文”废止了“11号文”和“29号文”,构建了境内居民主要境内个人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基本监管框架。

“75号文”的总体思路是将境内个人的跨境融资纳入监管,不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以准确把握个人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通过这种方式,将境内个人的跨境资金流动主要是资金流入管理日常化、规范化、合法化,有利于降低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融资成本和风险,推动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75号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进行管理:一是事先登记,即在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二是境外融资境内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股权融资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所融资金按商业计划书要在境内使用的应调回境内;三是控制资金外流。境内居民按规定完成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后,方可对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及减资所得,由此控制其资金外流。境内居民因此在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需要在180日内调回境内;四是重大事项登记。特殊目的公司发生重大资本变更事项的,如增资、减资、股权置换或转让、合并分立、对外担保或股权、债权投资等,要及时在外管局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可以说,“75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在设立、变更、资本变化对外投资、境内资金对外支付等各个方面均进行监管,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及时的登记或备案;同时,也要求境内居民及时将其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取得的外汇收入调回境内。

国家外管局出台“75号文”之后,就其操作涉及的具体问题先后于2005年11月、2007年5月和2011年5月下发了操作规程,指导各地外管局的工作。这些规程细化了“75号文”的一些概念和规定,保证“75号文”具有操作性。比如,明确申请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居民自然人应为计划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境内居民中非中国公民自然人的身份按税法的规定认定;申请登记可以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直至最后一层境外公司)设立后、返程投资前进行;如境外融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特殊目的公司,要一并登记;登记办理地为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管局;等等。 规范投融资

此次外管局的“37号文”在总结实施了近九年的“75号文”所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对境内居民的跨境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做了进一步梳理和规范。

首先,“37号文”将管理的范围从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扩大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将境内居民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投资纳入监管。

《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概括性地规定境内个人可以对外直接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但目前仍然缺乏具体法律文件对个人境外投资进行规范。在国家有关个人境外投资管理规定缺失的情况下,“37号文”将境内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资纳入监管,可能为境内个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开辟了一条通道。

其次,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资产来源更加多元化。根据“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也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外管局于2007年5月出台的关于“75号文”的操作规程,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一度允许境内居民自然人将境外权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但其2011年5月出台的操作规程则删除了这一内容。

第三,“37号文”简化了登记手续、减少了登记事项并缩短了登记时间。一是秉承了“75号文”实践中形成的,以及之前规程确立了的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申请登记的原则,即可以在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后、注入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前办理登记,而且申请文件中不再包含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仅需要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境内企业决议文件,以及合法持有境内外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此次“37号文”明确废除对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的要求,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还原“设立”的本色。二是明确仅对第一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不再对其他下设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三是调整了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重大事项范围,不再对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增资、减资、股权置换或转让、对外担保或股权、债权投资等事项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变更登记事项主要集中在境内居民个人股东一般信息或持股发生变化方面,同时也取消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期限要求。四是缩短了登记办理时间。各地外管局之前办理“75号文”相关登记的时间一般在四周至六周,而“37号文”所附业务操作指引明确规定办理的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第四,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所融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分配所得收入等调回境内。

第五,允许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按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补充营运资金。

国家外管局自2009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外汇放款。另外,央行于2013年7月出台银发(2013)168号文《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允许境内企业向具有股权关系或同由一家母公司最终控股的境外企业进行人民币放款。根据“37号文”,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境内企业可以按照央行和国家外管局的规定向其境外关联企业进行人民币或外汇放款,支持境外企业的发展,开辟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内融资的渠道,有利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进一步的跨境投资或跨境并购整合。

第六,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外汇登记范围。外管局之前仅受理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外汇登记。在实践中,不少红筹架构的公司都在特殊目的公司层面上制定并部分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但上市前无法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这也构成这类境外企业在上市时的一个不可回避的法律瑕疵。这一次将非上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纳入管理范围,完善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制度,消除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应有利于发挥未上市境外企业境内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七,针对具体的违规情形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法律依据,不再像“75号文”那样只是笼统地规定按“《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监管手段更加明了。 “37号文”缺憾

“37号文”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民营企业的跨境投融资、并购与上市,但其实施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一是和“10号文”衔接的问题。“10号文”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即俗称关联并购,要报商务部审批。实际操作中,在“10号文”自2006年8月出台以来,除个别境外上市公司和中资国有控股企业返程并购外,商务部未批准一例境内个人及民营企业关联并购案例。“37号文”规范的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活动中难以避免关联并购。因此,“10号文”和“37号文”的协调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是“37号文”仅对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而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设立的公司,未来上市主体一般是第二层公司,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也会落在未来上市主体层面上。因此,在办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登记时会存在目标公司没有办理外汇登记,其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能否登记的问题。

三是“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也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特殊教育学校;以人为本;管理

从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来看,虽然没有普通教育那么悠久,但特殊教育作为整个教育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殊教育的观念不断更新,特殊教育的对象不断.扩大,国家立法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大量运用于特殊教育,为改善特殊儿童学习和生活的质量提供了帮助。

一、特殊教育学校管理的内涵

特殊教育学校管理通常是抬学校自身的内部管理,但该内部管理并不是将学校作为一个封闭系统来理解的,学校管理正日益注重学校与社区、学校与社会其他部门的关系。它涉及到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管理、科研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总务管理以及协调学校与社区、学校与社会其他部门以及学校与家庭的关系等方面。特殊教育学校并不一单指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它还包括普通学校中的特殊班,也包括民政、残联、卫生系统的一些特殊教育组织机构,如残联的职业培训中心、聋儿康复中心等特殊教育机构。就普通学校管理原则而言,因制订原则的依据不同,故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种种说法。但归根结底,我国的学校管理原则应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学校管理经验的高度概括。就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原则而言,既具有学校管理的一般性原则,也有体现特殊教育学校管理特性的特殊性原则;这些原则既要符合特殊教育基本规律、基本理念,同时也要能反映特殊教育学校管理的规律和经验。

二、当前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问题

1、经费严重不足。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存在着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无论校舍还是校园环境,无论学校设备还是办公条件,与普通学校相比都有极大差距。一些特殊教育学校没有公用经费,举步维艰,不能维持正常运转,严重制约着学校的发展。

2、办学设备严重缺乏。《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学校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仪器设备、专用检测设备、康复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要创造条件配置现代化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但目前,有许多学校的应有设备还相当缺乏甚至处于空白。

3、专业教师短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水平参差不齐,专业教师严重不足。北师大特殊教育系主任、特殊教育专家谢非教授在谈到我国特殊教育现状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医院里最危重的病人需要医术最精湛的医生去救治,而特教儿童是最难调教的一个学生群体,却由众多技术并不精湛的教师去任教,这合理吗?”谢非教授的话发人深省。反思以前的特殊教育工作,作为学校管理者,要改变特殊教育现状,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加快特殊教育发展,必须要调整师资配备,充实师资力量,将学校的精兵强将配备到资源室辅导点和特教生就读班。

三、“以人为本”思想下的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创新

1、以个性凸显特色。个性意味着“个别性”和“多样性”,每个人都是不同的,学校工作也同样如此。另外,“个性”意味着“完整性”,把人的智力、身体、情感、价值分割开来“培养”的任何行为,都是会伤害到个性的,要以个性凸显特色。

(1)根据学生特点,发展学生个性。要针对每个学生的情况,把大力开展职业教育作为办学的特色。特殊儿童虽然在身体方面有了障碍,学习和生活上有了困难,但我们还应该看到他们仍有各种潜力。如聋哑学生听觉有障碍,但视力优于常人,对事物的形状和色彩有比较高的敏感性,具有较强的模仿能力,这是他们学习美术和书法的潜能。

(2)尊重教师的个性发展,推出个性化的教学能手。关于教师队伍的建设,传统观念过分地强调应当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制订详细周密的培训、业务交流等教科研计划,制定统一格式的教案、作业、考试等,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出一个学校在师资队伍建设上的规范、严谨。现代教育理论则与此有显著的不同。教师是一个个鲜活的主体,同样一节课,相同的教学方法、辅助用具、教育对象(学生),由两位个性不同的教师去上,可能得到两种不同的教学效果,这就是教师的个性差异造成的结果。

2、建立规范化、民主化的管理制度。以“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建立全面性、规范性、操作性强的学校管理制度。在制度建设上,建立加强情感沟通、政治学习、思想交流,广泛联系,缩短领导和群众的心理距离,密切干群关系。

3、开放管理增强办学活力。开放的环境是孕育创新的良好土壤,能给学校注入无穷的活力。学校只有与外界周围环境不断地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和传递,才能更好地获得生存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林波,李英.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和建设[J]. 科学咨询(教育科研),2010.06:58—60.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第14篇

一、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基本情况

省上先后两次下拨我市用于援建学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农房恢复重建等项目“特殊党费”共计约7.53亿元。根据规定,6月底和9月初。下拨到市的特殊党费”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协助极重灾县(市)重建中学、小学各一所。下拨“特殊党费”1.79亿元。自去年8月开始,6所学校已分别先行垫资启动修建。目前,已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援建中小学校的特殊党费”已全部下拨到4个重灾县(市)正在进行验收、决算工作。

(二)协助灾区县(市)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农户住房恢复重建。截至底。其中,农村低保户9690户,一般农户137045户,共涉及15个区(市)县。该项目省上共下拨“特殊党费”5.08亿元,对重建住房的农村低保户和一般农户分别按每户10000元、3000元进行救助。所拨“特殊党费”已全部下拨到相关区(市)县。为加快灾后农房重建进度,农房重建过程中,充分贯彻城乡统筹理念,根据农户不同意愿,采取了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联建、异地安排等多种方式,广泛引进社会资金,市县两级财政也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补贴。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市专门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法,严格依照中央有关精神和省上通知要求,特殊党费”不得抵扣国家已有的援助政策执行,逐一进行审核、公示确认、登记造册、完善台帐。截止目前,各区(市)县依照底财政结算倒损农房需恢复重建户数,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逐一进行审核确认和公示、完善了台帐。从审核的情况看,由于局部农户意愿发生变化,由原来选择的重建改变为维修加固,故目前核定数为94059户(不含都江堰省上核定的45891户,正在审核确认之中)其中一般农户86578户,低保户7481户;核定资金总数33454.4万元,其中一般农户25973.4万元,低保户7481万元。目前,已发放25843户,其中一般农户23174户,低保户2669户,占目前已核定总户数的27.5%已发放资金9621.2万元,占目前核定总资金的28.8%成华、温江、郫县、龙泉、青白江、新都、邛崃、崇州、金堂、双流、新津11个区(市)县已发放完毕,彭州、大邑、蒲江正在发放之中,都江堰还在审核公示确认之中。

(三)协助重灾县(市)重建、修复村级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

其中重建项目349个,特殊党费”共援建我市村级活动场所项目627个。维修加固项目278个。该项目省上下拨“特殊党费”5449.8万元,目前已全部下拨到4个相关县(市)目前,349个重建项目中,已完工54个,建67个,另有228个已完成规划设计,正在进行招投标和立项审批阶段;特殊党费”共援建278个维修加固项目中,已完工54个,进入前期准备和项目审批阶段224个。特殊党费”共援建我市农村远程教育站点项目959个,下拨“特殊党费”1150.8万元,也已全部下拨到4个相关县(市)目前,已完工695个,建264个,相关设备招标推销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及时进行了走访慰问,四)为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发放慰问金。对抗震救灾因公牺牲受到中组部惩处的优秀党员、大邑县雾山乡虾口村原村支书刘全福同志的家属。发放慰问金3万元。对因公牺牲的吴忠红、常瑞广、陈静、刘建秋、郭庆欣,省政府刚批准为烈士,正在料理相关手续,近期将依照规定发放慰问金。

二、特殊党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用实际行动,抗震救灾“特殊党费”5.12特大地震发生后。向灾区人民献爱心、送真情,救助灾区群众、支援灾区建设的一种特殊形式,充分体现了党在大灾大难面前的意志和决心,体现了党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政治理念,起到聚党心、得民心的积极作用。市委、市政府和相关区(市)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特殊党费”资金使用好、管理好,把“特殊党费”项目规划好、建设好,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一)责任落实到位。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春城同志明确要求,特殊党费”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向群众把政策宣传到位,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资金管理要严格,要设立专户,严格按程序操作,要经得起检查,真正把好事办好。市委、市政府成立了以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朱志宏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谢瑞武同志任副组长,纪检、组织、发改、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小组和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组长分别由市民政局局长和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担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通知》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9月7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全市“特殊党费”使用管理工作会议,对有关工作及时进行了安排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项目实施到位。市专门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法,严格依照中央有关精神和省上通知要求,特殊党费”不得抵扣国家已有的援助政策执行,对援助对象逐一进行审核、公示确认、登记造册、完善台帐。二是抓好项目的规划设计。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确定项目的抗震设防烈度。中小学学校建设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不建豪华学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与村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统筹考虑,确保村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顺利实施。三是严把工程质量。项目的立项、申报、招标、报建、工程管理和竣工验收,严格依照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纪检、建设、审计等部门全程跟踪监督,认真把好每个环节,努力把援建项目建成灾后重建样板工程。四是实行项目台帐管理。全市建立了特殊党费”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情况周报制度,对各区(市)县“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进度实行动态跟踪,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三)服务监管到位。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扎实地做好“特殊党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作为具体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抓紧项目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确保“特殊党费”发挥出良好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二是实行专账管理。市、县财政对进入专户的特殊党费”实行专账管理,并对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及时下拨和使用安全。三是加强检查审计。领导小组多次派出检查组,深入各区(市)县,特别是4个重灾县(市)对“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区(市)县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四是进行党内外公示。通过村务公开栏、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对“特殊党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向党内外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宣传引导到位。要求非常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涉及灾区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有些项目情况比较复杂,具体实施中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市、县两级党委、政府通过派出工作组、印制宣传册、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对“特殊党费”有关政策和使用管理监督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明白资金来源、知晓进展情况,积极争取群众的支持与配合。同时,注意了解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努力把工作做在事前,真正把好事办好,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三、存在单薄环节

目前主要是个别地方由于农房重建援助对象较多,从基层反映的情况看。审核公示、登记造册需要一定时间,同时由于援建单位再次对农房重建低保户给予了一定的救助资金,再次发放“特殊党费”援助农房重建资金,群众意见较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需要一定时间,一定水平上影响了发放进度。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坚持公开透明,一是严格使用顺序。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党员群众监督。严格依照“特殊党费”使用方向和管理使用流程要求,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促进“特殊党费”援建项目建设,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确保使用管理工作和各个援建项目经得起历史检验,取信于全体党员,取信于全社会。

充分发挥“特殊党费”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让灾区群众清楚“特殊党费”使用方向,援建范围、明白资金来源,解进展情况。严格依照统一的规范化要求,做好“特殊党费”标识的制作和放置工作。

特殊用地管理规定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特殊教育;教育技术学范畴;资源建设;信息无障碍

[中图分类号]G40-057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009-8097(2012)02-0065-05

一 引言

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础教育“木桶”中的短板。公平、人道地对待残疾儿童,尊重其和谐发展需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纵观世界特殊教育发展历史,从“隔离教育一一体化教育一融合教育一全纳教育”无不闪耀着追求教育公平的人类理想。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其主要内涵包括:人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可见公平享有教育资源是教育公平的核心要素之一。

《2009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表明:全国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已发展到1697所,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有2801个,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54.5万人。通过优质特殊教育资源的建设与应用,帮助特殊需要儿童改善信息环境、消除信息鸿沟,使他们充分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与知识,这显然是促进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最佳途径,是“科技以人为本”的水到渠成,是教育对美好未来的期许。

二 特殊教育资源建设中存在问题与反思

特殊教育资源是教育资源的一个分支。“教育资源”这一术语因受不同文化与教育思想影响,有不同的称谓,在西方“以学生为中心”教育思想影响下称为“学习资源”,如在美国的“教育技术”定义解读中使用“学习资源”一词;而在我国“以教为主”传统教育思想影响下称为“教育资源”,如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九章中使用“教育资源”一词。从教学实践的角度看,二者的内涵基本一致。教育资源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呈现出信息化教育资源的趋势。特殊教育资源与普通教育资源相比,对承载特殊教育资源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辅助技术有更高、更具体的特殊需要,因此,本文所指特殊教育资源主要是指按资源的表现形式所呈现的软、硬件信息化特殊教育资源。

1.存在问题

通过流量分析、问卷调查、信息无障碍测试等手段,对现有特殊教育资源建设进行研究,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资源阻隔

在资源利用方面,利用“WebDig网站流量分析决策系统”,对特殊教育资源丰富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省略.cn)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访问者省份来源数据统计:在大陆内地,前三位分别是北京22.42%、江苏9.30%、广东5.43%,前三位共计占37.15%;而后三位分别是0.04%、海南0.12%、新疆0.16%,后三位共计占0.32%,西部地区在资源利用方面存在巨大阻隔。

(2)资源失衡

我国教育信息化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始至今日,出台促进教育资源建设的政策已很多,但很少出台有关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相关政策。有关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要求在一些文件中仅一笔带过,无具体操作办法等实质性内容。资源失衡主要表现在领域失衡、地域失衡、学科失衡、发展失衡等方面。

(3)资源失范

笔者在2010年11月对115名江苏省特校教师进行《江苏省特殊教育信息化发展现状》问卷调查显示:在“特殊教育资源信息无障碍满意度”中,苏南为12.19%、苏中为13.33%、苏北为9.75%。孙祯祥利用“网站易访问性测试软件Bobby”对我国65所大学和371所中、小学网站的主页或入口进行了无障碍网络环境测试,通过比率分别仅为9.23%与0.18%。数据充分说明了我国特殊教育资源无障碍的失范程度令人担忧。

2.反思

“知行观”决定了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现状,在中国哲学中,“知”与“行”可以表述为认识和实践。

从“知”角度反思,特殊教育资源建设应该“是什么”、“为什么”。无论中国还是外国,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种种复杂的地理、历史、经济社会和家庭等原因,在事实层面上,残疾人与健全人享有的教育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并不平等。特别是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的国度里,许多地方抱着普通教育比特殊教育重要,特殊教育发展可以缓一缓、放一放的认识,特殊教育的弱化导致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边缘化。

从“行”角度反思,特殊教育资源建设应该“做什么”、“用什么做”、“怎样做”。观照现有的特殊教育资源建设中缺乏坚实的理论指导,缺乏系统工程意识。我国现有特殊教育资源大多来源于企业、国内外基金会的人道主义资助项目或少量的课题研究成果,这些资源建设大多要求在固定的时间内完成,其中不乏带有功利或感彩的资源建设缺乏应有的科学理性与技术理性。

三 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理论基础

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价值取向是什么?我们认为应坚守这样一条逻辑主线:起点是特殊儿童能基于优质无障碍资源的学习,过程是资源能消解、补偿特殊儿童的学习障碍,终点是提高特殊儿童的学习绩效。所以,探索、依据、根植于坚实的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理论基础尤为重要。

教育资源是教育技术研究的两个对象之一,这从美国的“教育技术”定义中清晰可见。历史上,美国教育传播与技术协会(AECT)几十年间推出了五个不断演化定义,其中对我国当代教育技术理论与实践研究影响较大的是“AECT 94定义”与其解读《教学技术:领域的定义与范畴》和“AECT05定义”与其解读《教育技术:定义与评析》。“AECT 94定义”为:教育(教学)技术是为了学习,对有关过程和资源进行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的理论与实践。这个定义明确了教育技术研究范畴是过程与资源的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

“AECT 05定义”为:通过创建、使用和管理适当的技术过程与技术资源,以促进学习和提升绩效的研究与合乎道德的实践。“AECT 05定义”对教育技术两大研究对象“过程”和“资源”之前有一个限定词:“适当的技术(appropriatetechnological)”表明了“资源”对技术运用的适用、绩效有更高的要求,是对以往定义的超越。但“AECT 05定义”使用“创建、使用和管理”三个范畴取代“AECT 94定义”中的“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五个范畴引起了中外学者不同观点的讨论。桑新民教授认为:“AECT 05定义”的

不足之处是范畴分类层次有些混乱,而且过于抽象,距现实太远,不便操作。

一个术语定义与范畴往往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能对某些现象作出解释,而另一种定义与范畴在其他一系列情况下或许更有用。我国教育技术学者从教育技术的学科化取向对教育技术学定义与范畴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广泛研究,何克抗教授认为,中国的教育技术学者关于教育技术学的定义与内涵形成了既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又超越国外经验的全新认识。其中桑新民教授从中国文化的视野中进行的教育技术学范畴体系建模(如图1所示)研究,力图将美国同行的研究再向纵深推进一步,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引起较大的影响。

图1中,设计范畴是资源建设中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中介与桥梁;开发与实施是资源建设的基本舞台;评价与管理则对资源建设起反馈调节作用。该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是“基于媒体的学习”,逻辑终点是“高绩效的学习”,这与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在此范畴模型中,特殊教育资源建设者可从中找到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目标。

四 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创新与实践

以“教育技术学范畴体系动态结构模型”作为特殊教育资源建设的理论指导,可以保障资源建设的系统性与全面性,避免资源建设的局限性与片面性。下面从该模型的设计、开发、实施、管理与评价五个范畴入手,依据特殊儿童生理缺陷、学习障碍与认知规律的特殊性,侧重于在实践层面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

1.设计

在教育技术学范畴体系中,“设计”是理论向实践转化的桥梁。特殊教育资源设计应从关注特殊教育儿童的学习特征、学习需求与学习环境的无障碍入手。

(1)依据信息无障碍理念设计资源

信息无障碍是指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地、方便地、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利用信息。在特殊教育领域,对教育资源有无障碍需求的主要是听障儿童与视障儿童,听障学生对获取文本、图形等视觉信息没有困难,但如果语音信息没有转化为文本或手语,听障儿童就无法感知信息了;视障儿童因缺乏辅助工具,难以理解看不到、看不清或有干扰的图片与文本信息,导航系统混乱也对视障儿童使用资源造成障碍。因此,《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一2010年)》指出: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信息无障碍的诉求是信息资源的设计者、开发者以及者,与信息需求者的信息获取和应用之间产生的矛盾引起的。2008年4月信息产业部了《信息无障碍身体机能差异人群网站设计无障碍技术要求》(YD/T 1761―2008)标准来规范领域发展。

(2)重视移动学习资源的设计

移动学习是手持式移动技术支持的学习或跨越各种情境或地点发生的学习,包括那些使用移动或个人设备支持的课堂学习和扩增实境性学习,或把固定和移动技术结合起来跨越许多不同地点的学习。因特殊儿童在认知与交往中存在障碍,许多家长为方便特殊儿童学习与生活,为他们配备了移动电话、媒体播放器、掌上电脑或其他通讯设备等,这些设备具有较强的信息浏览和网络通信的视窗功能,正是引导他们进行移动学习的好时机。

特殊儿童在移动学习过程中能按需、随时、随地的利用资源,减少了教学与生活辅助人员的帮助,提高了学习质量,改善了生活品质。例如,听障儿童主要通过视觉获得信息,并且因为长期“以目代耳”,视觉器官得到充分的锻炼和发展,利用移动学习资源丰富的色彩、活动的画面来刺激听障儿童的视觉器官,调动他们的形象思维,辅助他们的学习更加有效。视障儿童利用移动学习资源的语音重现、图文屏幕放大等特殊功能补偿视觉障碍,克服了传统教学中语音稍纵即逝,无法保存的缺点。

2.开发

特殊教育资源开发是把设计方案转化为物理形式的过程,为保证资源开发的质量、水平与效率,“多学科联合开发”与“二次开发”两个策略值得重视。

(1)多学科合作开发策略

特殊教育倡导医教结合,文理交融。但国内常从单一学科领域进行特殊教育资源开发,资源开发的片面性致使其在共享、迁移、延伸方面出现障碍。

特殊教育资源需要根据特殊儿童的认知特点与需要进行开发,资源开发中需要形式创新、方法创新和内容创新。基于教育技术、特殊教育、神经认知等跨学科联合进行特殊教育资源开发在国内外已初露端倪。例如:利用利用FMRI(功能性磁共振成像)、ERP(事件相关电位)、眼动仪等现代化的行为实验技术对特殊儿童的语言、视觉认知规律进行揭示,以此作为特殊教育资源开发的依据,实现特殊教育资源开发从理想的应然开发向科学的实然开发的理性转变。

(2)二次优化开发策略

特殊教育课程与教材设置与普通中小学相比,在体系与内容上有许多重叠之处,现在普通中小学课程教育资源十分丰富,出现多种版本共存态势。这些资源除教材配套资源外,其他教育资源建设主体大多实行市场化调节模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于特殊教育种类多,学校教育主要有盲、聋、智障三类,但细分到各类受教育的人数较少,资源开发单位面对特殊教育资源开发,认为是投入大,产出小,无利可图,不愿介入特殊教育资源的开发。

把特殊教育与普通中小学相同的课程资源二次开发,通过“引进一整合一加工”优化成为适合特殊教育需要的无障碍资源,可节约大量的人力、财力,提高资源开发效率。在资源二次开发中,要争取高校介入,高校与中小学特教学校相比,具有专业人才优势、技术开发优势与科研优势,高校汇聚了较多的网络、多媒体开发、数字化资源建设方面的专门人才㈣,可保证二次开发质量。

3.实施

实施是特殊教育资源设计与开发“产品”的实践舞台,是利用资源促进学习者学习的过程,资源实施必须围绕特殊教育的教学活动、多层次育能培训进行。

(1)基于资源开展信息化教学

特殊教育资源在信息化教学中主要作用有:展示事实、创设情境、提供示范、呈现过程、补偿缺陷、设疑思辩等。

基于建构主义的学习理论倡导自主学习、探究学习,但特殊儿童由于生理缺陷与学习障碍,他们的认知结构还比较简单,正处在知识积累与思维发展阶段,还缺乏学习自控力。在缺乏知识基础与学习能力的现状下,放手让特殊儿童在自然状态下进行自主学习、探究学习,事实证明是低效甚至无效。在信息化教学实践比较中,加涅的“九段教学法”能较好地适应特殊教育开展信息化教学的实际需要。加涅根据信息加工心理学原理提出了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学习与记忆信息加工模型,据此他把完整的教学过程划分为九个阶段:引起注意、告知目标、提示回忆原有知识、呈现教材、提供学习指导、引出作业、提供反馈、评估作业和促进保持与迁移。在这九个不同阶段,特校教师能根据教学需要合理驱动资源,来优化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

(2)基于资源开展多层次育能培训

对特殊教育从业者与特殊儿童进行育能培训具有重要价

值,通过资源的有效实施,可提高培训的实效性。特殊教育资源应用培训的对象主要有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家长。

对行政管理人员建议以特殊教育信息化的发展规律、资源建设的内涵、实践领域、管理为主要培训内容。对特校教师的培训,应借助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增加特殊教育教师资源应用能力培训,增加他们的体验与实践机会,使其真正地提高知识与技能,发挥资源应有的效能。对学生的培训,主要以学习中缺陷补偿、康复设备使用方法、提高生活技能途径等资源为主要培训内容。对家长的培训,主要以特殊教育知识、辅助技能、家校沟通方式为主要内容,以增加家长对特殊儿童生理与心理的干预、督导能力。

4.管理

特殊教育资源管理是通过对资源实施的自我调控,以实现教师提高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与水平,培养特殊儿童的信息素养与学习能力,促进特殊儿童的康复效果,为师生与家长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完成特殊教育目标。

(1)以项目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特殊教育信息化基础专用设施,是指用来增进、维持或改善特殊儿童的学习机会与范围,克服或弱化他们在交流、学习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与障碍,使他们的潜能得到开发的特殊教育信息化辅助专用设施。

以项目推进特殊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成功经验,通过项目的整体实施可实现成本效益的最大化。例如:江苏省为促进教育公平、实现社会公正,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从2007年省教育厅决定用2年左右时间实施江苏省特殊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在“建设基本标准”中明确提出要完成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设施、教育教学基本设备、特教专用设备的具体指标。江苏省通过“四专项目”(列入专项工程、制定专门文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人检查)来管理、推进项目建设。两年间省财政投入7000万予以保障,各地先后投入4亿多元用于特殊教育合格学校项目建设。全省特殊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推进中实现了高位均衡发展,为江苏特殊教育信息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以远程教育服务体系促进资源的深度应用

理论和实践表明,远程教育服务体系对特殊教育的发展有着独特而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远程教育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特殊儿童在生理方面的缺陷与学习中的不便和障碍;另一方面,这种形式提供了较为宽容和灵活的学习管理体制,网络资源的便捷性能满足特殊儿童网络学习、移动学习等信息化环境下的学习要求。

特殊教育远程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应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为原则。通过组织“国家区域本地”自上而下的管理网络,与“本地区域国家”自下而上统一身份认证、统一规范的资源汇聚功能,促进优质资源的辐射作用,促进特殊教育信息化的均衡发展。

5.评价

特殊教育资源评价是对资源在教学实施中是否达到一定质量要求所做的价值判断,是对资源在教学中作用的测量、分析与评定。特殊教育资源评价的重点内容是规范性评价与适切性评价。

(1)通过标准规范评价资源的无障碍性

特殊教育资源的评价除对其教育性、科学性、技术性、艺术性等方面的评价外,还要重点对资源的无障碍性进行评价。无障碍评价重点从资源的浏览机制、多媒体信息处理机制、输入输出机制、整体结构设计四个方面来评价。特殊教育资源无障碍评价的国际标准规范主要有:互联网协会的WCAG1.0(网页内容无障碍指南1.0),它是由互联网协会的网页无障碍组织制定并的,主要是在考虑各类残疾人群访问网页内容时的特点而制定的与之相对应的技术标准,它对网页设计者提出了具体的网页内容无障碍要求;美国政府的Seefion508《美国残疾人康复法案》第508节(Seefion508)开创了全球信息无障碍立法工作的先河,它是一部联邦法律,规定了所有由联邦政府发展、取得、维持或使用的电子和信息技术,都必须能保证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现已成为国际性的网页内容无障碍的参照规范。

(2)通过学习成就测验评价资源的适切性

由于特殊儿童教育研究中样本容量小,被试异质性高,许多学者提倡在特殊儿童教育评价中采用个体被试教育评价。“成就测验”因侧重个体通过学习而获得的某种专门知识和技能,能直接评估受测者对某些学业技能的掌握情况,测验内容紧扣课程标准,与教学实践联系密切等特点,在特殊教育评价中受到推崇。比较常用的个人学习成就测验量表是韦克斯勒个人成就测验―Ⅱ(Wechsler Individual Achievement Test―Ⅱ,WIAT―Ⅱ),它从口语表达、听力理解、书面表达、基本技能、阅读理解、数学计算、数学推理七个方面进行测验。通过量表测验可评价资源对特殊儿童的适切性。

五 结束语

特殊儿童的生理缺陷、学习障碍、认知规律的特殊性,决定了特殊教育资源建设应以特殊儿童的缺陷补偿、潜能开发为宗旨,以特殊教育技术与育能科技为手段。本文以系统观研究教育技术学范畴下的特殊教育资源建设,从设计、开发、实施、管理与评价五个范畴提出了有别于普通教育资源建设的对策。通过资源建设中的形式创新,方法创新与内容创新,切实提高特殊教育资源对特殊儿童的适切性。优质无障碍特殊教育资源的建设将对特殊教育产生两个积极的影响:一是对特殊儿童学习目标的充实与达成,学习方式的丰富与变革产生推动作用;二是通过资源有效实施来提升特殊儿童的学习、康复与生活质量,进而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