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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实践教学

目前,我国特殊教育行业的幼儿教师缺口很大,很多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都不是专门学特教专业的,这就需要高校整合资源,切实提高特教教学质量和水平,培养出社会需要的特教专业人才。实践教学是高校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深化理论知识、强化专业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综合性训练环节。近年来,我国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对实践教学进行了一些改革,也取得了成效。但从实践教学的整体状况来看,实践教学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并且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本文以我校特殊教育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从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三个方面做了以下几点的改革探讨与尝试。

一、调整实践教学比例,加强课程体系建设

(一)在教学计划中突出实践教学环节

人们普遍认为实践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环节,但在设置课程体系时,却往往把实践教学看成是理论教学的一种补充,是为验证理论而设置的,这样就形成了实践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状况。因此,要修订教学计划,改变以课程为中心的教学计划的结构模式,建立以突出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并重的新的教学计划结构模式。为了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几年来,我校特教专业不断完善教学计划,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建设,调整特殊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在保证基本教学内容的前提下,缩减理论课学时,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提高它们在教学计划中所占的比重,实践教学周数占总学时周数的比例由过去的20%增加到26%。教学计划的这种调整为实践教学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建立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

建立相应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以实践教学文件为指导,加强实践教学的有效管理,才能保证实践教学有序、有效的运行。我校特殊教育专业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把教学计划中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同基础课和专业课一样对待,建立了各项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实践指导书和实践教学管理制度等一套较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各个实践教学环节都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指导书制订出可操作的具体实施计划。经过几年的不断探索,我校特殊教育专业构建了较系统又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使实践教学有了可操作性,便于监督管理,改变了以往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疏于管理的局面。

二、改革实习模式,提高实习效率

(一)教育见习、教育技能训练集中安排、统一管理

特殊教育学是教育学大类中的一个分支专业,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及规律的科学。特殊教育使用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组织形式和设备对特殊儿童进行一般教育和特殊教育。教育见习即认识实习,目的是了解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儿童康复训练中心教学状况,使学生增强感性认识,树立特殊教育专业思想。为保证学生感知不同类型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各类特殊儿童,我们采取集中安排、统一管理的模式,统一安排在专业稳定的实习基地,即培智学校、盲校、聋校和特殊儿童康复训练中心。在教育见习实施前,制定一系列教育见习管理文件,包括教育见习实施计划、见习管理规定、师生考核标准等,要求参加实习的学生严格执行。学生通过教育见习认识到特殊教育事业未来的发展空间是广阔的,坚定了他们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信心与决心。

教育技能训练被安排在第7学期,是一次以实际操作为主的实习。通过四周的教育训练,使学生了解特殊学校的教学实际,基本掌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课堂教学过程和基本教学方法,为培养学生独立从事课堂教学的实际能力奠定基础。具体实施过程包括:第一周,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课堂教学录相“请进”学校,指导教师与学生观摩课堂教学实况,师生一起评课,要求学生写评课稿;第二周,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认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修改教案;第三周,进行学生独立课堂教学训练,把特殊教育学校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请进来”,和指导教师一起评课,分析学生讲课中的优缺点及其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四周,学生在第三周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进行第二轮的课堂教学训练,提高教学技能。这种训练模式和管理方法,经过三届学生的检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既节省时间和实习经费,又便于管理,提高了实习效率。

(二)毕业实习以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模式

毕业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巩固特殊教育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为就业打好坚实的基础。集中实习给教学、管理、食宿、交通、安全等带来了诸多困难,为此,我们采取以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模式,把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提高和学生就业相结合,鼓励学生根据自己将来的就业趋向及个人特长独立选择实习单位。通过独立联系实习单位的锻炼,既调动了学生实习的主动性,也锻炼了学生社会交往能力,同时为其将来就业提供了机会。对于少数找不到实习单位的学生,统一安排到实习基地集中实习。经过实践检验,这种模式的毕业实习不仅提高了学生运用知识和实际工作的能力,也使他们认识到了与他人交往、合作的重要性,提高了学生社会化程度,为他们顺利进入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第2篇

 

目前,我国特殊教育行业的幼儿教师缺口很大,很多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都不是专门学特教专业的,这就需要高校整合资源,切实提高特教教学质量和水平,培养出社会需要的特教专业人才。实践教学是高校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深化理论知识、强化专业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综合性训练环节。

 

近年来,我国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对实践教学进行了一些改革,也取得了成效。但从实践教学的整体状况来看,实践教学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并且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本文以我校特殊教育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从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三个方面做了以下几点的改革探讨与尝试。

 

一、调整实践教学比例,加强课程体系建设

 

(一)在教学计划中突出实践教学环节

 

人们普遍认为实践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环节,但在设置课程体系时,却往往把实践教学看成是理论教学的一种补充,是为验证理论而设置的,这样就形成了实践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状况。因此,要修订教学计划,改变以课程为中心的教学计划的结构模式,建立以突出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并重的新的教学计划结构模式。

 

为了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几年来,我校特教专业不断完善教学计划,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建设,调整特殊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在保证基本教学内容的前提下,缩减理论课学时,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提高它们在教学计划中所占的比重,实践教学周数占总学时周数的比例由过去的20%增加到26%。教学计划的这种调整为实践教学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建立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

 

建立相应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以实践教学文件为指导,加强实践教学的有效管理,才能保证实践教学有序、有效的运行。我校特殊教育专业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把教学计划中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同基础课和专业课一样对待,建立了各项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实践指导书和实践教学管理制度等一套较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各个实践教学环节都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指导书制订出可操作的具体实施计划。

 

经过几年的不断探索,我校特殊教育专业构建了较系统又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使实践教学有了可操作性,便于监督管理,改变了以往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疏于管理的局面。

 

二、改革实习模式,提高实习效率

 

(一)教育见习、教育技能训练集中安排、统一管理

 

特殊教育学是教育学大类中的一个分支专业,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及规律的科学。特殊教育使用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组织形式和设备对特殊儿童进行一般教育和特殊教育。教育见习即认识实习,目的是了解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儿童康复训练中心教学状况,使学生增强感性认识,树立特殊教育专业思想。

 

为保证学生感知不同类型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各类特殊儿童,我们采取集中安排、统一管理的模式,统一安排在专业稳定的实习基地,即培智学校、盲校、聋校和特殊儿童康复训练中心。在教育见习实施前,制定一系列教育见习管理文件,包括教育见习实施计划、见习管理规定、师生考核标准等,要求参加实习的学生严格执行。学生通过教育见习认识到特殊教育事业未来的发展空间是广阔的,坚定了他们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信心与决心。

 

教育技能训练被安排在第7学期,是一次以实际操作为主的实习。通过四周的教育训练,使学生了解特殊学校的教学实际,基本掌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课堂教学过程和基本教学方法,为培养学生独立从事课堂教学的实际能力奠定基础。

 

具体实施过程包括:第一周,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课堂教学录相“请进”学校,指导教师与学生观摩课堂教学实况,师生一起评课,要求学生写评课稿;第二周,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认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修改教案;第三周,进行学生独立课堂教学训练,把特殊教育学校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请进来”,和指导教师一起评课,分析学生讲课中的优缺点及其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四周,学生在第三周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进行第二轮的课堂教学训练,提高教学技能。这种训练模式和管理方法,经过三届学生的检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既节省时间和实习经费,又便于管理,提高了实习效率。

 

(二)毕业实习以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模式

 

毕业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巩固特殊教育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为就业打好坚实的基础。集中实习给教学、管理、食宿、交通、安全等带来了诸多困难,为此,我们采取以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模式,把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提高和学生就业相结合,鼓励学生根据自己将来的就业趋向及个人特长独立选择实习单位。

 

通过独立联系实习单位的锻炼,既调动了学生实习的主动性,也锻炼了学生社会交往能力,同时为其将来就业提供了机会。对于少数找不到实习单位的学生,统一安排到实习基地集中实习。经过实践检验,这种模式的毕业实习不仅提高了学生运用知识和实际工作的能力,也使他们认识到了与他人交往、合作的重要性,提高了学生社会化程度,为他们顺利进入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措施。几年来,我们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先后建立了几个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与此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实习基地的沟通,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校外实习基地领导、教师座谈会,交流思想,共同研究实习方案,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特殊教育是阳光下最伟大的行业”,这份职业是高贵的,也将是一片非常有潜力的职业开发市场。在我国,特殊教育学科还是一门年轻的学科。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对聋哑、盲童、智障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将会像对“天才开发”一样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这就预示着特殊教育专业人员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社会需求。因此,高校要加强特教专业教学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培养更多特教人才,为我国的特教事业做出贡献。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方法。本文以我校特殊教育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为出发点。总结了实践教学改革的经验,提出了特殊教育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方向,以期为我国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高校特殊教育专业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高校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深化理论知识、强化专业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综合性训练环节。近年来,我国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对实践教学进行了一些改革,也取得了成效。但从实践教学的整体状况来看,实践教学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并且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本文以我校特殊教育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从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三个方面做了以下几点的改革探讨与尝试。

一、加强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建设

1.在教学计划中突出实践教学环节

人们普遍认为实践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环节,但在设置课程体系时,却往往把实践教学看成是理论教学的一种补充,是为验证理论而设置的,这样就形成了实践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状况。因此,要修订教学计划,改变以课程为中心的教学计划的结构模式,建立以突出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并重的新的教学计划结构模式。为了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几年来,长春大学特教学院不断完善教学计划,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建设,调整特殊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在保证基本教学内容的前提下,缩减理论课学时,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提高它们在教学计划中所占的比重。特殊教育专业理论教学时数由过去的2600学时减少到2 400学时,实践教学由过去的28周增加到35周,实践教学周数占总学时周数的比例由过去的20%增加到26%。教学计划的调整,为实践教学改革奠定了基础。

2.建立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

建立相应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以实践教学文件为指导,加强实践教学的有效管理,才能保证实践教学有序、有效的运行。长春大学特殊教育专业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把教学计划中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同基础课和专业课一样对待,建立了各项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实践指导书和实践教学管理制度等一套较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各个实践教学环节都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指导书制订出可操作的具体实施计划。经过3年的不断探索,特殊教育专业构建了较系统又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实践教学文件,使实践教学有了可操作性,便于监督管理,改变了以往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疏于管理的局面。

二、改革特殊教育实习模式

1.教育见习、教育技能训练集中安排、统一管理

在长春大学特殊教育专业,教育见习在整个学习阶段共安排4次,分布在第3学期到第6学期,每学期1—2周,共5周时间。教育见习即认识实习,目的是了解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儿童康复训练中心教学状况,使学生增强感性认识,树立特殊教育专业思想。为保证学生感知不同类型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各类特殊儿童,我们采取集中安排、统一管理的模式,统一安排在专业稳定的实习基地,即培智学校、盲校、聋校和特殊儿童康复训练中心。在教育见习实施前,制定一系列教育见习管理文件,包括教育见习实施计划、见习管理规定、师生考核标准等,要求参加实习的学生严格执行。学生通过教育见习认识到特殊教育事业未来的发展空间是广阔的,坚定了他们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信心与决心。  教育技能训练被安排在第7学期,是一次以实际操作为主的实习。通过四周的教育训练,使学生了解特殊学校的教学实际,基本掌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课堂教学过程和基本教学方法,为培养学生独立从事课堂教学的实际能力奠定基础。具体实施过程包括:第一周,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课堂教学录相“请进”学校,指导教师与学生观摩课堂教学实况,师生一起评课,要求学生写评课稿;第二周,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认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修改教案;第三周,进行学生独立课堂教学训练,把特殊教育学校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请进来”,和指导教师一起评课,分析学生讲课中的优缺点及其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四周,学生在第三周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进行第二轮的课堂教学训练,提高教学技能。这种训练模式和管理方法,经过三届学生的检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既节省时间和实习经费,又便于管理,提高了实习效率。

2.毕业实习以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模式

毕业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巩固特殊教育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为就业打好坚实的基础。集中实习给教学、管理、食宿、交通、安全等带来了诸多困难,为此,我们采取以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模式,把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提高和学生就业相结合,鼓励学生根据自己将来的就业趋向及个人特长独立选择实习单位。通过独立联系实习单位的锻炼,既调动了学生实习的主动性,也锻炼了学生社会交往能力,同时为其将来就业提供了机会。对于少数找不到实习单位的学生,统一安排到实习基地集中实习。经过实践检验,这种模式的毕业实习不仅提高了学生运用知识和实际工作的能力,也使他们认识到了与他人交往、合作的重要性,提高了学生社会化程度,为他们顺利进入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措施。几年来,我们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先后建立了5个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与此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实习基地的沟通,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校外实习基地领导、教师座谈会,交流思想,共同研究实习方案,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第4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残疾儿童数量的与日俱增,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这很好的解决了我国特殊儿童入学的问题。然而面临着残疾儿童数量的增加、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有限的问题,随班就读成为我国实施特殊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与我国的国情紧密的结合在一起。随班就读是我国特殊儿童就近入学的一条有效途径,对发展我国特殊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最少受限制环境的原则,特殊儿童可以选择一种教育方式,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选择新的教育形式,这能够使特殊儿童接受适合其需要的教育。特殊儿童在接受了康复治疗后,可以进入普通学校和正常的儿童一起接受教育,使其身心得到更好的发展。所以特殊儿童进入普通学校就读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虽然特殊儿童是在康复的情况下进入普通学校的,但是身心发展特点与正常儿童仍有很大的差别,这就要求我们普通学校的教师掌握一定的特教技能,这样才能对特殊儿童有的放矢。

 

二、具体措施

 

1.在职培训“走出去”

 

在普通学校面对的大多数学生都是普通学生,即使有特殊学生数量也是很少的。这样教师很难了解特殊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对于特殊儿童的教学也是力不从心。因此可以组织教师去特殊教育学校观摩教学,通过在特殊教育学校实习来掌握一定的教学经验,加深对特殊儿童的全面了解。我国现行特殊教育法规和规章对特殊教育学校(班)没有普便要求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而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学校教师,在1994年7月21日原国家教委制定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试行办法》中则提出了“对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应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和实施个别教学计划”的要求。这从法律上规定随班就读教师应当具备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能力,因此随班就读教师可以通过在特殊教学学校的实习来获得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能力,对班级中的特殊儿童有的放矢。

 

2.在职培训“请进来”

 

特殊教育教师作为特殊学生的主体教师,理论和经验都很丰富,应当对随班就读班的教师进行指导并对随班就读工作进行巡回指导。发展较好的随班就读学校都设立了资源教师和资源班,这样特殊学生可以定期的接受特殊学校教师的巡回辅导,在这期间我们随班就读班的教师可以和特殊学校的教师进行学习。理论过渡到实践有一段距离,而特殊学校教师对随班就读教师进行指导则使我们的教师把理论很好的运用到实践之中。

 

和其他随班就读的学校加强联系,邀请在随班就读工作中做得好的教师来学校演讲,加强随班就读教师的教学研究,经常有计划的开展教学交流,及时推广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取长补短,共同促进提高。

 

普通学校的教师大多数是普通师范院校毕业的,所学知识及教育教学理论仅限于正常儿童,缺乏特殊教育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实践来源于理论,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因此教师可以利用假期去高等特殊教育师范院校或者是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院校进行“充电”,实现继续教育。了解特殊教育的概况,需学特殊教育概论课程;在课堂上正确处理特殊儿童个体与普通儿童集体之间的关系,需学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课程;改变特殊儿童的不良习惯以及纠正特殊儿童的不恰当的行为,需学行为改变技术课程以及特殊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特殊儿童心理诊断与评估等特殊教育课程。

 

3.加强职前教育

 

要使随班就读工作得以有效长远的开展,就必须进行职前教育,在大学里培养随班就读的教师。我国的普通师范院校与特殊教育院校各行其是,互不相干,没有很好的融合状态。这样导致普通师范生没有特殊教育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所以对待随班就读的特殊儿童无从下手。在大学期间可以开设相关的特殊教育方面的课程,如特殊教育概论,特殊儿童心理健康教育,行为改变技术等等。为了加强师范生对这些课程的认真程度,可以把这些课列入专业课成绩的,从而调动师范生的积极性。

 

师范生可以参加针对特殊儿童举办的义工活动和志愿者协会等,这样可以使其对特殊儿童有个初步的了解,为从事特殊教育做好心理准备。在教育实习上,可以安排一定的时间让师范生在特殊教育学校实习,了解特殊儿童,积累特殊教育的教学经验,为以后做好随班就读工作打下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4.优化学校自身对特殊教育师资力量的培养

 

(1)领导首先要选拔一批具有爱心、责任心,富有激情的青年骨干教师进行培训。特殊儿童进入班级和普通儿童一起学习,这要求教师对特殊儿童给予的关爱和对普通儿童给予的关爱的分量是一样的,甚至在某些方面比普通儿童的还要多。只有对特殊儿童有爱,才能有信心,有耐心的对其进行教育。对特殊儿童一定要有责任心,否则“随班就读”就可能变成“随班就坐”,这样对特殊儿童毫无意义,甚至带来伤害。

 

(2)有竞争才有动力,没有竞争就像呆在温水里的蛙。大多数随班就读的“随班生”的成绩都不被列为学生总成绩之内的,这样也无从知晓随班就读班的教师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为了争取奖金,荣誉等等,很多随班就读班的教师忽略了特殊学生。针对这种状况我们普通学校可以效仿特殊教育学校,为我们随班就读班的教师举办省级或者全国性的基本功大赛,这样能大大的调动随班就读教师的积极性,同时在学校内部对成绩突出的随班就读教师进行适当的奖励,并与其他随班就读班的教师进行经验交流,这将会对教师所学的特殊教育知识进行巩固和提高。

 

(3)普通学校的图书馆可以适当的增加有关特殊教育方面的书籍,例如《行为改变技术》、《个别化教育计划》、《特殊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等等。这会方便教师及时查阅有关特殊儿童的资料,了解如何处理特殊儿童的突发事件,以及在教学中对特殊儿童进行有效的教学和良好的教育。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第5篇

关于国外特殊教育的起源,国外特殊教育学界有些争议。有的学者认为1445年是国外特殊教育的元年,这年朝鲜政府选拔10名聪慧的盲人安置在书云馆里学习阴阳风水术另一个不同观点则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外特殊教育始于19世纪末,1894年美国传教士霍尔女士对盲少女金凤来进行个别教育训练,并于1898年创办第一所女盲校。霍尔女士还派老师到中国学习聋教育方法,1909年创办韩国第一所聋校。韩国特殊教育最初在美国传教士的努力下,学习参照欧美和中国先进的特殊教育方法。日殖民时期日本对韩国实施殖民化教育,特殊教育也不例外。1913年朝鲜总统府在济生院设置盲哑部,教育盲人和聋人。济生院是国外第一个公立特殊教育机构,日殖民时期即使有公立特殊教育机构,国外残疾人也极少受益。根据记载1916年盲哑部学生共有62人,其中国外学生只有8人,但济生院盲哑部的师生,为国外特殊教育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1935年李昌浩牧师在平壤设立光明盲哑学校,是国外创办的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日殖民时期国外特殊教育学校屈指可数,残疾人受教育机会也十分渺茫,特殊教育在艰难中求发展。

21949年颁布的《教育法》首次要求地方政府设立特殊教育学校

二战后的韩国百业待兴,李承晚政府要建立民主社会制度,1948年颁布宪法,1949年颁布《教育法》。《教育法》中提出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对象、教育内容以及教育水平,还规定各道要设立一个以上特殊教育学校。但50年代由于朝鲜战争,只在济州岛和釜山增设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到了60年代韩国虽然政局稳定,但政府把经济发展作为国家第一大政策,教育的重点在初等教育和扫盲教育,特殊教育未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关心的话题。虽然《宪法》和《教育法》都赋予身心障碍者教育权利,但没有具体的措施及促进政策,韩国公共特殊教育发展缓慢。而民间宗教人士热衷于特殊教育,陆续创办私立特殊教育学校。仅60年代新增设的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有14所,而新增的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只有2所。可以说20世纪五六十年代,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承担了韩国特殊教育的重担。

3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标志着韩国特殊教育进入国家化时代

20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的复苏和国力的增强,韩国政府开始关注特殊教育。以1971年在大邱市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班为契机,韩国政府逐渐扩大公共特殊教育。而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则可视为韩国特殊教育从民间力量为主转变为国家政府职责为主的重要标志。在特殊教育学界的大力推动下国外政府1977年12月颁布《特殊教育振兴法》,1978年颁布其施行令和施行规则。之后多次修订,其中1994年的修订最为全面。

3.1《特殊教育振兴法》强调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职责《特殊教育振兴法》全文共有16条,其宗旨是保障身心障碍者的教育权益。提出特殊教育的目的在于对特殊教育对象提供生活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使之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特殊教育对象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精神迟缓、肢体障碍、情绪障碍、言语障碍以及其他身心障碍者。在义务特殊教育方面对国公立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有所区别,国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幼儿园、初中和高中阶段实施无偿教育*。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仅对小学阶段实施无偿教育,这也成为《特殊教育振兴法》颁布后备受争议的一个条文。《特殊教育振兴法》中明确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振兴特殊教育。在施行令中具体规定,文教部设置特殊教育审议会,审议特殊教育振兴相关的重要政策,由文教部的副部长担任,由15-20名成员组成。施行规则还要求各市、道设置特殊教育对象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鉴定身心障碍程度以及教育安置。除了颁布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外,韩国政府出台专门政策振兴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振兴法》出台后的十年国外特殊教育取得了三方面可喜的成果。

(1)出台国家层面的特殊教育振兴计划。第四次经济开发5年计划(1977-1981年)中专门提出强化特殊儿童教育的计划,这个计划是真正从国家层面拟定的特殊教育振兴计划。计划中提出在未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市郡,新增设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班。为缓解私立特殊教育学校的运营困难,逐渐扩大政府财政补助。

(2)大力发展特殊班,扩大身心障碍学生公共教育机会。韩国政府主要通过大幅度增设普通学校特殊班,发展公共特殊教育。1971年韩国只有1个特殊班,到1976年增加至350个,1986年猛增至2260个。80年代随着特殊班数量的增多,60%以上的身心障碍儿童在特殊班接受公共特殊教育。

(3)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促使国公立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享有相同权益。根据《特殊教育振兴法》的规定,私立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只能享受小学阶段的无偿教育。民众和学者对此深感不满,要求修订相关内容。1987年对《特殊教育振兴法》中的义务教育相关条文进行修订,至此无论就读国公立特殊教育学校还是私立特殊教育学校都能接受无偿特殊教育。

3.2全面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强调“适当而均等”的特殊教育在《特殊教育振兴法》的推动下,韩国政府大幅度扩大了障碍学生的公共教育机会,但也出现特殊教育发展不均衡和质量不乐观的现象。中重度障碍儿童入学率不高,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班过于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学前、高中和大学阶段特殊教育发展不理想。1994年全面修订的《特殊教育振兴法》以提供适当而均等的特殊教育为目的,促进特殊教育均衡发展,还首次提出个别化教育计划和融合教育的具体规定,使特殊教育从重数量向重质量发展。1994年的修订虽然延续《特殊教育振兴法》的名称,但其目的及具体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全面修订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最大的亮点在于五个方面。

(1)特殊教育概念的变化。1977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中的特殊教育是狭义概念,认为特殊教育是“采用盲文、手势语和身体辅具进行的教育”。1994年重新定义特殊教育,强调特殊教育要采用适合特殊教育对象特性的课程、教育方法和教育媒体,实施学科教育、治疗教育、职业教育。

(2)义务特殊教育范围的扩大。义务特殊教育的范围从小学扩大到初中阶段,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实施无偿特殊教育。

(3)规定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及安置流程。障碍类型在原有的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精神迟缓、肢体障碍、情绪障碍、言语障碍等其他身心障碍基础上,增加学习障碍,并将自闭症纳入情绪障碍。但并不是具有上述障碍就是特殊教育对象,特殊教育对象是因这些障碍,被鉴定为需要特殊教育的人。修订法中规定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及安置流程,高中以下的特殊教育对象由教育监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审议进行鉴定,并指定适合的安置学校。教育安置综合考虑特殊教育对象的障碍程度、能力及居住地,并参考监护人的意见。

(4)特殊教育形式的多样化。1994年修订中提出多样化的特殊教育形式,包括巡回教育、融合教育*、个别化教育、治疗教育。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提出融合教育概念,“特殊教育对象在普通学校就读或者特殊教育机构的在校生参与部分普通学校课程称为融合教育”。为了有效落实个别化教育,还要求为每个特殊教育对象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用语规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拟订和实施。

(5)保障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的权力。在修订法第25条专门规定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的权力。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对鉴定和教育安置有异议,可以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再审申请,而审查委员会在接到申请30天内把重审结果通报申请人。1994年全面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后,韩国政府通过两次专门的“特殊教育5年发展计划”,提升特殊教育质量。韩国政府首先通过加强特教师资培养体系,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为改善融合教育质量在普通学校教师培训中开设特殊教育相关课程,2007年该比率达到79.9%。除外还逐年增加特殊教育财政预算,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特殊教育财政预算1998年占教育预算1.9%,2007年计划提高到3%以上。实际完成情况各地区不均衡,如釜山增加到2.7%,仁川增加到4.4%。为解决学前特殊教育和高等特殊教育发展滞后的问题,1998年至2007年之间逐渐扩大身心障碍者早期教育和高等教育机会。普通幼儿园特殊班数量从5个增加至1414个。招收身心障碍学生的大学也从1996年的20所增加到80所。

4200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开启“融合、生涯、支援”为核心的韩国特殊教育时代

进入21世纪随着韩国特殊教育理念和思想的革新,特别是身心障碍者及其监护人权益意识增强,颁布30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面临新的挑战。《特殊教育振兴法》主要涉及初、中等特殊教育,在障碍婴幼儿早期教育、障碍者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极少涉及。学者和家长认为《特殊教育振兴法》不够具体明确,不能有效保障身心障碍者的权益。2007年韩国政府废止《特殊教育振兴法》,颁布新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把韩国特殊教育引向促进融合、关注生涯、提供支援的特殊教育时代。《特殊教育法》共有38条129项条文,比1994年多10条55项,条文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1重新定义“融合教育”概念1994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把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部分参与普通学校课程也纳入融合教育范畴,在《特殊教育法》中重新定义融合教育,提出融合教育是“不受障碍类型和程度限制,特殊教育对象在普通学校与同龄人一起接受满足个别教育需求的适当的教育。从此新定义下的融合教育迅速发展,成为韩国特殊教育主流。根据2012年特殊教育年度报告书,6707所普通学校设有14562个全日制融合班级,实施完全融合教育。1994年以前特殊班以分离式教育为主,1994年《特殊教育振兴法》修订之后逐渐转变为部分时间融合教育,2007年以后大部分特殊班采用部分时间融合教育。为了保证融合教育质量,在《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令中具体规定融合教育支援措施。有障碍学生的普通学校即使没有特殊班,学校也应为障碍学生拟定融合教育计划,本地区的特殊教育支援中心为普通学校融合教育提供巡回服务,要保证每个学生每学年150课时。4.2提出贯穿身心障碍者生涯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教育法》共有6章,其中第四章主要阐述婴幼儿、初、中等特殊教育,第五章则重点阐述障碍者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这为韩国身心障碍者生涯教育体系奠定法律基础。身心障碍者义务特殊教育范围扩大到15年(3-17岁),实施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特殊义务教育,对未满3岁障碍婴儿和特殊教育学校专攻科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育。为促进身心障碍者的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特殊教育法》专门用6个条文规定相应内容,要求大学应设置特别支援委员会专门负责障碍大学生相关事宜,为障碍大学生提供人力支援和辅具支援。21世纪终身教育备受韩国民众的关注,为了促进身心障碍者终身教育,《特殊教育法》规定开设专门的障碍者终身教育课程,扩大障碍者终身教育机会。

4.3为“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的有效推行提供法律保障在第二次特殊教育发展综合计划(2003-2007年)中,曾规划推广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支援安置在家庭、医院以及普通班级的特殊教育对象,但因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得到实质性发展。《特殊者教育法》中明确要求设置特殊教育支援中心,其主要任务是早期发现、诊断评估、信息管理、特殊教育研修、支援学习教学活动、支援特殊教育相关服务、巡回教育等。1994年《特殊教育振兴法》中提出治疗教育,在《特殊教育法》中转变为治疗支援,作为特殊教育相关服务的一种。从此治疗教育从教育活动转变为有专门治疗师提供的治疗支援。在之后颁布的施行令再次强调治疗支援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听力治疗、心理行为治疗等,治疗支援的提供者应获得“医疗技师法”或“资格基本法”规定的国家认可资格证。特殊教育对象需要治疗支援,但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无法提供时,教育长或教育监联系障碍福利机构提供治疗支援。2008年,韩国政府颁布第三次“特殊教育发展5年计划(2008-2012年)”,这是《特殊教育法》颁布后的第一个特殊教育发展计划。第三次特殊教育5年计划最大的成果是实现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义务特殊教育和障碍婴儿以及专科阶段学生的无偿特殊教育。正在进行中的第四次“特殊教育发展5年计划(2013-2017年)”,其宗旨是提供能够实现梦想和才能的适当特殊教育,促进障碍学生主动参与社会。根据韩国教育部颁布的2014年特殊教育年度报告书,2014年就读普通学校特殊班级和全日制普通班级的障碍学生共有61451人,其中就读全日制普通班级的障碍学生占25.5%,74.5%的障碍学生在特殊班级接受部分时间融合教育。2007年以后,有了法律保障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数量持续增长,到2013年韩国共有201个特殊教育支援中心,安排人员1432名[35],包括特殊教育教师、康复教师、治疗师、辅助人员等。近几年韩国障碍者的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也有长足的发展,2014年高中毕业的障碍学生共有6991人,升学率为46.4%,其中66%的障碍学生升入专攻科,16%升入专科大学,还有18%升入本科大学[36]。为了支援障碍大学生顺利完成专业学习,投入39亿韩元用于辅助人员的聘用。2014年承担障碍者终身教育课程的机构(包括夜校、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特殊教育学校等)共有209个,财政预算达到28亿韩元。

5结语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第6篇

关于韩国特殊教育的起源,韩国特殊教育学界有些争议。有的学者认为1445年是韩国特殊教育的元年,这年朝鲜政府选拔10名聪慧的盲人安置在书云馆里学习阴阳风水术。另一个不同观点则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韩国特殊教育始于19世纪末,1894年美国传教士霍尔女士对盲少女金凤来进行个别教育训练,并于1898年创办第一所女盲校。霍尔女士还派老师到中国学习聋教育方法,1909年创办韩国第一所聋校。韩国特殊教育最初在美国传教士的努力下,学习参照欧美和中国先进的特殊教育方法。日殖民时期日本对韩国实施殖民化教育,特殊教育也不例外。1913年朝鲜总统府在济生院设置盲哑部,教育盲人和聋人。济生院是韩国第一个公立特殊教育机构,日殖民时期即使有公立特殊教育机构,韩国残疾人也极少受益。根据记载1916年盲哑部学生共有62人,其中韩国学生只有8人,但济生院盲哑部的师生,为韩国特殊教育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1935年李昌浩牧师在平壤设立光明盲哑学校,是韩国人创办的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日殖民时期韩国特殊教育学校屈指可数,残疾人受教育机会也十分渺茫,特殊教育在艰难中求发展。

21949年颁布的《教育法》首次要求地方政府设立特殊教育学校

二战后的韩国百业待兴,李承晚政府要建立民主社会制度,1948年颁布宪法,1949年颁布《教育法》。《教育法》中提出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对象、教育内容以及教育水平,还规定各道要设立一个以上特殊教育学校。但50年代由于朝鲜战争,只在济州岛和釜山增设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到了60年代韩国虽然政局稳定,但政府把经济发展作为国家第一大政策,教育的重点在初等教育和扫盲教育,特殊教育未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关心的话题。虽然《宪法》和《教育法》都赋予身心障碍者教育权利,但没有具体的措施及促进政策,韩国公共特殊教育发展缓慢。而民间宗教人士热衷于特殊教育,陆续创办私立特殊教育学校。仅60年代新增设的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有14所,而新增的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只有2所。可以说20世纪五六十年代,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承担了韩国特殊教育的重担。

3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标志着韩国特殊教育进入国家化时代

20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的复苏和国力的增强,韩国政府开始关注特殊教育。以1971年在大邱市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班为契机,韩国政府逐渐扩大公共特殊教育。而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则可视为韩国特殊教育从民间力量为主转变为国家政府职责为主的重要标志。在特殊教育学界的大力推动下韩国政府1977年12月颁布《特殊教育振兴法》,1978年颁布其施行令和施行规则。之后多次修订,其中1994年的修订最为全面。

3.1《特殊教育振兴法》强调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职责

《特殊教育振兴法》全文共有16条,其宗旨是保障身心障碍者的教育权益。提出特殊教育的目的在于对特殊教育对象提供生活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使之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特殊教育对象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精神迟缓、肢体障碍、情绪障碍、言语障碍以及其他身心障碍者。在义务特殊教育方面对国公立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有所区别,国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幼儿园、初中和高中阶段实施无偿教育*。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仅对小学阶段实施无偿教育,这也成为《特殊教育振兴法》颁布后备受争议的一个条文。《特殊教育振兴法》中明确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振兴特殊教育。在施行令中具体规定,文教部设置特殊教育审议会,审议特殊教育振兴相关的重要政策,由文教部的副部长担任,由15-20名成员组成。施行规则还要求各市、道设置特殊教育对象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鉴定身心障碍程度以及教育安置。除了颁布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外,韩国政府出台专门政策振兴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振兴法》出台后的十年韩国特殊教育取得了三方面可喜的成果。(1)出台国家层面的特殊教育振兴计划。第四次经济开发5年计划(1977-1981年)中专门提出强化特殊儿童教育的计划,这个计划是真正从国家层面拟定的特殊教育振兴计划。计划中提出在未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市郡,新增设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班。为缓解私立特殊教育学校的运营困难,逐渐扩大政府财政补助。(2)大力发展特殊班,扩大身心障碍学生公共教育机会。韩国政府主要通过大幅度增设普通学校特殊班,发展公共特殊教育。1971年韩国只有1个特殊班,到1976年增加至350个,1986年猛增至2260个。80年代随着特殊班数量的增多,60%以上的身心障碍儿童在特殊班接受公共特殊教育。(3)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促使国公立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享有相同权益。根据《特殊教育振兴法》的规定,私立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只能享受小学阶段的无偿教育。民众和学者对此深感不满,要求修订相关内容。1987年对《特殊教育振兴法》中的义务教育相关条文进行修订,至此无论就读国公立特殊教育学校还是私立特殊教育学校都能接受无偿特殊教育。

3.2全面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强调“适当而均等”的特殊教育

在《特殊教育振兴法》的推动下,韩国政府大幅度扩大了障碍学生的公共教育机会,但也出现特殊教育发展不均衡和质量不乐观的现象。中重度障碍儿童入学率不高,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班过于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学前、高中和大学阶段特殊教育发展不理想。1994年全面修订的《特殊教育振兴法》以提供适当而均等的特殊教育为目的,促进特殊教育均衡发展,还首次提出个别化教育计划和融合教育的具体规定,使特殊教育从重数量向重质量发展。1994年的修订虽然延续《特殊教育振兴法》的名称,但其目的及具体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全面修订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最大的亮点在于五个方面。(1)特殊教育概念的变化。1977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中的特殊教育是狭义概念,认为特殊教育是“采用盲文、手势语和身体辅具进行的教育”。1994年重新定义特殊教育,强调特殊教育要采用适合特殊教育对象特性的课程、教育方法和教育媒体,实施学科教育、治疗教育、职业教育。(2)义务特殊教育范围的扩大。义务特殊教育的范围从小学扩大到初中阶段,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实施无偿特殊教育。(3)规定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及安置流程。障碍类型在原有的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精神迟缓、肢体障碍、情绪障碍、言语障碍等其他身心障碍基础上,增加学习障碍,并将自闭症纳入情绪障碍。但并不是具有上述障碍就是特殊教育对象,特殊教育对象是因这些障碍,被鉴定为需要特殊教育的人。修订法中规定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及安置流程,高中以下的特殊教育对象由教育监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审议进行鉴定,并指定适合的安置学校。教育安置综合考虑特殊教育对象的障碍程度、能力及居住地,并参考监护人的意见。(4)特殊教育形式的多样化。1994年修订中提出多样化的特殊教育形式,包括巡回教育、融合教育*、个别化教育、治疗教育。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提出融合教育概念,“特殊教育对象在普通学校就读或者特殊教育机构的在校生参与部分普通学校课程称为融合教育”。为了有效落实个别化教育,还要求为每个特殊教育对象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用语规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拟订和实施。(5)保障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的权力。在修订法第25条专门规定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的权力。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对鉴定和教育安置有异议,可以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再审申请,而审查委员会在接到申请30天内把重审结果通报申请人。1994年全面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后,韩国政府通过两次专门的“特殊教育5年发展计划”,提升特殊教育质量。韩国政府首先通过加强特教师资培养体系,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为改善融合教育质量在普通学校教师培训中开设特殊教育相关课程,2007年该比率达到79.9%。除外还逐年增加特殊教育财政预算,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特殊教育财政预算1998年占教育预算1.9%,2007年计划提高到3%以上,实际完成情况各地区不均衡,如釜山增加到2.7%,仁川增加到4.4%。为解决学前特殊教育和高等特殊教育发展滞后的问题,1998年至2007年之间逐渐扩大身心障碍者早期教育和高等教育机会。普通幼儿园特殊班数量从5个增加至1414个。招收身心障碍学生的大学也从1996年的20所增加到80所。

4200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开启“融合、生涯、支援”为核心的韩国特殊教育时代

进入21世纪随着韩国特殊教育理念和思想的革新,特别是身心障碍者及其监护人权益意识增强,颁布30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面临新的挑战。《特殊教育振兴法》主要涉及初、中等特殊教育,在障碍婴幼儿早期教育、障碍者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极少涉及。学者和家长认为《特殊教育振兴法》不够具体明确,不能有效保障身心障碍者的权益。2007年韩国政府废止《特殊教育振兴法》,颁布新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把韩国特殊教育引向促进融合、关注生涯、提供支援的特殊教育时代。《特殊教育法》共有38条129项条文,比1994年多10条55项,条文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1重新定义“融合教育”概念

1994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把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部分参与普通学校课程也纳入融合教育范畴,在《特殊教育法》中重新定义融合教育,提出融合教育是“不受障碍类型和程度限制,特殊教育对象在普通学校与同龄人一起接受满足个别教育需求的适当的教育”。从此新定义下的融合教育迅速发展,成为韩国特殊教育主流。根据2012年特殊教育年度报告书,6707所普通学校设有14562个全日制融合班级,实施完全融合教育。1994年以前特殊班以分离式教育为主,1994年《特殊教育振兴法》修订之后逐渐转变为部分时间融合教育,2007年以后大部分特殊班采用部分时间融合教育。为了保证融合教育质量,在《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令中具体规定融合教育支援措施。有障碍学生的普通学校即使没有特殊班,学校也应为障碍学生拟定融合教育计划,本地区的特殊教育支援中心为普通学校融合教育提供巡回服务,要保证每个学生每学年150课时。

4.2提出贯穿身心障碍者生涯的特殊教育体系

《特殊教育法》共有6章,其中第四章主要阐述婴幼儿、初、中等特殊教育,第五章则重点阐述障碍者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这为韩国身心障碍者生涯教育体系奠定法律基础。身心障碍者义务特殊教育范围扩大到15年(3-17岁),实施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特殊义务教育,对未满3岁障碍婴儿和特殊教育学校专攻科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育。为促进身心障碍者的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特殊教育法》专门用6个条文规定相应内容,要求大学应设置特别支援委员会专门负责障碍大学生相关事宜,为障碍大学生提供人力支援和辅具支援。21世纪终身教育备受韩国民众的关注,为了促进身心障碍者终身教育,《特殊教育法》规定开设专门的障碍者终身教育课程,扩大障碍者终身教育机会。

4.3为“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的有效推行提供法律保障

在第二次特殊教育发展综合计划(2003-2007年)中,曾规划推广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支援安置在家庭、医院以及普通班级的特殊教育对象,但因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得到实质性发展。《特殊者教育法》中明确要求设置特殊教育支援中心,其主要任务是早期发现、诊断评估、信息管理、特殊教育研修、支援学习教学活动、支援特殊教育相关服务、巡回教育等。1994年《特殊教育振兴法》中提出治疗教育,在《特殊教育法》中转变为治疗支援,作为特殊教育相关服务的一种。从此治疗教育从教育活动转变为有专门治疗师提供的治疗支援。在之后颁布的施行令再次强调治疗支援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听力治疗、心理行为治疗等,治疗支援的提供者应获得“医疗技师法”或“资格基本法”规定的国家认可资格证。特殊教育对象需要治疗支援,但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无法提供时,教育长或教育监联系障碍福利机构提供治疗支援。2008年,韩国政府颁布第三次“特殊教育发展5年计划(2008-2012年)”,这是《特殊教育法》颁布后的第一个特殊教育发展计划。第三次特殊教育5年计划最大的成果是实现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义务特殊教育和障碍婴儿以及专科阶段学生的无偿特殊教育。正在进行中的第四次“特殊教育发展5年计划(2013-2017年)”,其宗旨是提供能够实现梦想和才能的适当特殊教育,促进障碍学生主动参与社会。根据韩国教育部颁布的2014年特殊教育年度报告书,2014年就读普通学校特殊班级和全日制普通班级的障碍学生共有61451人,其中就读全日制普通班级的障碍学生占25.5%,74.5%的障碍学生在特殊班级接受部分时间融合教育。2007年以后,有了法律保障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数量持续增长,到2013年韩国共有201个特殊教育支援中心,安排人员1432名,包括特殊教育教师、康复教师、治疗师、辅助人员等。近几年韩国障碍者的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也有长足的发展,2014年高中毕业的障碍学生共有6991人,升学率为46.4%,其中66%的障碍学生升入专攻科,16%升入专科大学,还有18%升入本科大学。为了支援障碍大学生顺利完成专业学习,投入39亿韩元用于辅助人员的聘用。2014年承担障碍者终身教育课程的机构(包括夜校、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特殊教育学校等)共有209个,财政预算达到28亿韩元。

5结语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第7篇

关键词:普通高师院校 特殊教育课程

分类号:G760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发展,特殊教育师资尤其随班就读的师资,仅靠为数不多的高校特教系培养已不能解决,师资培养的规格、标准、课程也需要重新审视。

1、普通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我国教育发展的双重任务,即推进教育公平与提高教育质量。这些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进教育公平,关注弱势群体,加强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地区的教育,力求教育资源配置、教育机会公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教育公平更深层次的意义是教育过程中教育机会的公平、成功机会的公平。不同学生即使在同一班听同一位老师授课,受教育机会和成功机会也不一定公平,因为学生是有差异的,每个学生在学习和发展中有不同的需求。如果我们的教师不能有效地在班级教学中实施差异教学,因材施教,有些学生虽然和其他同学同居一室,但并没有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平等。

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单是指升学率的提高,也是指全体学生都能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引下,全面和谐地发展,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当前我们应特别关注被“应试”冷落的中下程度的学生,开发他们的潜能,促进他们的发展。但是普通学校的老师对这些学生了解不够,更缺少研究,在班集体教学中往往照顾不到他们,这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教育质量全面提高的重要因素。教师应承认学生差异,了解这些学生的不同学习特点,在平等基础上区别对待,最大限度满足每个学生学习和发展的需要。

随着融合教育在国际范围的推进,越来越多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走进普通学校的普通教室,我国也不例外。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已成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一种主体形式,每年有超过60%的残疾儿童在普通班就读。如果考虑到在普通班原本存在的学习困难儿童、情绪行为问题儿童、超常儿童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一个普通班都可以看作一个随班就读的班。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不意味着已经实现了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的融合。融合教育是以公平和平等为伦理哲学基础的,教育平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每个人具有相等的机会,接受最基本的教育;二是每个人都具有相等的机会,接受符合其能力发展的教育。真正意义的融合,是学校在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都能适应这种差异比较大的学生群体,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平等地参与到学习的活动中,同学合作互助、共同发展。但是现在普通学校的教育工作者对残疾儿童知之甚少,绝大多数普通学校教师没有学习过这方面课程,不了解残疾儿童身心特点、学习特点、学习与交往中的特殊需要,不会实施差异教学为他们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也不能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致使这些残疾学生随班混读,影响了他们的发展。研究发现,无论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一类地区,还是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弱的二、三类地区,教师都缺乏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在所有影响因素中都居前三位,成为影响随班就读质量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这也使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培养普通教师掌握一定的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发展他们满足学生特殊需求,实施差异教学与个别化教学的能力显得十分迫切。

教师的特殊教育知识和能力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获得,但在普通高校开设相关特殊教育课程有其自身优势。一方面借助普通高等师范院校的师资、设备等条件,往往投入少、见效快,能尽快解决特殊教育教师紧缺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的系统学习和提升,较之在职师资培训更有保障。另一方面,经过实践的比较,一些以学科课程为课程主体的盲校、聋校认识到,在从事语文、数学等学科课程教学时,中文、数学等专业的毕业生更加适合。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后补修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比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补修学科本体性知识要容易。于是,在有更多选择空间的情况下,缺乏所教学科课程知识与技能的特教专业学生已不像原来那样被看好。而对予普通学校来说,更是以学科课程教学为主,培养普通学校的随班就读师资,普通高校课程方案自有其合理性,如果再增设了特殊教育课程,其课程结构就更有它的优越性了。

我国现行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中均要求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必修或选修课程,《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89年)中提出:“各地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的有关专业课,可根据当地需要适当增加特殊教育内容,高等师范院校应有计划地增设特殊教育选修课程。”《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规定:“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要求:“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提到:“普通师范院校要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讲座,逐步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从这些文件看,普通高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是为了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这同高校特殊教育学院或系培养特殊学校师资的规格、标准是不完全一样的。

但是由于这些政策法规都冠之以“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而以往我国教育体制是普通教育、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与管理两条线,普通师范院校并不关心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我国普通教育的师资培养与特殊教育的师资培养各行其是,缺乏融合。现在普通教育要实现让每个学生包括残障学生接受高质量教育,教师如果不具备一定的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知识是不可能实现的,每一个普通教师都应具备一定的特殊教育能力,而这样的教师仅靠几所特殊教育专业院校培养显然是不现实的。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将有利于提高师范院校学生在未来教育工作中照顾学生差异的能力,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2、普通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国际比较研究

目前,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地区)在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模式上主要采用叠加法。以英国为例,英国并没有专门的师范院校,他们主要依靠普通大学和院校来培养师资。特殊教育教师大多需要在取得某个专业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再学习特殊教育专业知识。融合教育相关内容成为教师职前培养的重要内容,职前培养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阶段。冯雅静等的研究表明,国外融合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项目中,有一半以上针对的是职前教师,在英、美、丹麦、奥地利、德国、芬兰、葡萄牙、瑞典、比利时、法国、西班牙等国,一定学时的特殊教育课程以必修或选修的形式纳入到普通中小学教师的职前培养之中。

许多国家在教师的培养培训中都十分关注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的知识内容和教师在教学中因材施教能力的培养。例如美国本科水平的师资培养方案及课程内容中,专业发展序列一的核心主题是课堂管理、学生差异和教学技术,专业发展序列二强调“承认和尊重儿童多元文化和语言的差异性”,专业发展序列三有“异常儿童的心理与教育”的课程。现在美国的高校又开始以全纳教育为背景改革教师职前培养机制,通过教师教育课程调整、职前全纳教育实践等方式来为全纳教育的推进培养合格师资。在课程设置方面,很多大学的教育学院开始为普通教师教育专业开设全纳教育或特殊教育课程,如霍普金斯大学教育学院在早期儿童教育、小学教育专业开设“差异教学与全纳”(Differentiated Instruction and Inclusion)课程,中学教育专业开设“多样化普通教育课程:轻中度障碍中学生教学法”(Diversifying the General Education Curriculum:Metho&f10r Secondary Students with Mild t0 Moderate Dis-abilities)。同时,特殊教育教师教育专业也开始修习普通儿童的相关教学方法与课程,使职前教师对全纳环境内的普通儿童和特殊儿童都有深入的认识。在教育实习方面,美国的大学注重学生的全纳教育实践,课程学习与实习同时进行。这些教师教育职前培养政策与举措的施行,极大地增强了美国教师未来面向全纳环境的能力。

英国的师范教育课程主要由三个内在相互联系的部分组成:“学科研究、专业研究和教学实践,其中专业研究课题有:学习中的个别差异、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儿童如何学习、儿童发展……等。英国的经验向我们揭示了普通院校培养特殊师资的可行性和优越性。“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是英国培养教师的五门核心课程之一。英国教育与科学部规定:要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学生必须学习一定的特殊教育课程,高校的教育学院必须有能力为学生提供最基础的特殊教育课程;全纳学校教师,必须是大学毕业并获得教师资格证者。这表明,英国在培养全纳教师时,既重视其普通教育能力的培养,也强调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并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进入新世纪,日本《21世纪教育新生计划》(2001年1月25日)中指出“……过度地强调尊重个人而轻视‘公’的势头扩大,正在出现青少年陷于‘孤独世界’的倾向;第二,由于过分的平等主义教育划一化和过度的知识灌输,适应青少年个性和能力的教育被忽视……。根据这一计划实行改革,并相应加强教师培养。

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适应特殊教育的发展,培养大批特殊教育的师资,他们采用一、二级课程的做法。所谓一级课程是特殊教育内容插入相应的普通教育的内容中,而不单独开设,二级课程以选修课方式开设,具体安排如下。

一级课程不增加学生额外负担,主要是让学生了解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消除学生对特教的神秘感,课程时间为一周。

二级课程:(1)各种残疾儿童日常生活技能(①视觉障碍;②听力障碍;③低功能儿童;④学习障碍;⑤肢体残疾);(2)定向与行走;(3)音乐、体育;(4)语言与言语训练,特殊器具与设备(①使用;②简单维修);(5)特殊服务组织(①教师互助;②为儿童提供课外技能训练;③争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支持)。

这些国家都在普通师资的培养中安排了特殊教育的课程,其做法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3我国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现状调查分析

鉴于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我们短时间内还不可能按融合教育的要求,对高等师范院校的学制课程等重新构建,而是希望在普通高校的课程中加开一门特殊教育的课程,将融合教育内容纳入课程中,在职前培养阶段使学生具备一定的融合教育素质,毕业后能适应随班就读师资的需要。华东师范大学汪海萍等同志2006年曾对我国137所师范院校进行问卷调查,其结果是,在被调查院校中知道师范院校应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规定的仅43所,占调查对象的31.4%。137所师范院校中已开设特殊教育必修或选修课程的仅19所,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3.9%。未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原因有五个方面:其中认为该课程应是特殊教育专业的课程,而所在学校没有特殊教育专业,当然不会开设该课程的4l所,占未开设调查对象的34.7%;因为领导从未要求,所以未开设的26所,占未开设对象的21。2%,由于缺乏专业师资未开设的lO所,占未开设对象的8.5%;由于没有教学计划,故而未开设的8所,占未开设对象的6.8%;其它原因的8所,占未开设对象的6.8%。由此可见,多数高师院校没有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主要是认识问题。

现在高校课程改革已有很大的自主性、选择性,但当学校领导尚未认识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以适应融合教育发展的要求,以及开设该课程对推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深远意义时,该课程便不会被重视。

由上可见,要解决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问题,首要是加大学习与宣传力度。普通高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这不仅是我国随班就读事业发展对师资的迫切需求,也体现了后现代课程的多元性、开放性,课程内容的包容性、适切性。我们应从执法高度认识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必要性,不仅在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中,而且要在普通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中或教育部下达的教育计划中指令性要求开设此课程。如以“必修课或必选课”方式开设,“必选课”指利用选修课时,但必须开设,并对未按文件要求开设的师范院校予以问责。

4、普通高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国内研究与实践

中央教科所特教室和一些高师院校专家都对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特殊教育师资进行过一些研究。“九五”期间根据教育部师范司要求,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普通师范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问题研究”,历时三年半,进行了大量的城乡随班就读试验,对随班就读的成功经验提炼概括,探讨对随班就读教师的要求,研究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目标和普通师范学校培养目标的关系、特殊教育课程在普通师范学校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和其它课程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一门课程《随班就读教学》,制订课程目标,并对课程目标进行分解,编制教学大纲和教材。该教材将对特殊儿童和随班就读的态度和信念融入随班就读教师培养的各个环节,通过教学和实践活动使教师充分认可和接纳随班就读。考虑到当时中等师范学校课时比较紧张,该教材重点介绍了智障、视障、听障三类残疾儿童与学习困难儿童的身心特点、学习特点。介绍了随班就读安置的五种基本形式即“完全的正常班级形式”、“正常班级加巡回服务的形式”、“正常班级加部分特殊班的形式”、“正常班级加资源教室的形式”、“正常班级加特殊专业服务形式”。还介绍了随班就读的教学原则、教学方法、语言训练与行为矫正等内容。该教材超越了仅诊断个体障碍的传统医学模式,而是从教育的角度进一步测查评估学生的不同教育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强调了对他们的帮助与支持。该教材被教育部师范司指定为“国家教育部规划教材”,普通师范学校有的以必选课形式开设此课程,有的则“化整为零、交叉渗透”分解到相关学科教学。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等师范学校逐步消亡,培养中小学教师任务由高师院校承担。为此,十五期间相关研究团队继续深入研究,以适应本科院校对该门课程的要求。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①研究对象由随班就读儿童扩展为特殊需要儿童,并通过差异教学实施满足全体学生需要。这同近年来Sailor等人的学校系统化改革主张“用特殊教育差异化的方法,为全体学生服务”是不谋而合的。②针对融合教育的发展,增加了“与特殊需要儿童的沟通与合作”的内容等,突出了“社会化”的问题,也体现了后现代的教育特征;针对儿童的行为改变强调了“平等参与的学习环境”和“良好的管理”,既使个体具备适应环境的能力,同时支持性的环境促进个体的发展,预防不良行为。这也正是当今积极行为支持理论所倡导的。③考虑到本科教学层次,适当提高了理论方面要求,并增加了“教育评估与个案研究”等内容。该门课程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定为教师教育精品课程。开设该课程的院校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学习该课程对树立学生的正确教育观念,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以及爱生的情感都很有好处,学生也喜欢这门课程。

2011年《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教材又修订出第二版,因为现在有的普通班已接纳了轻度自闭症儿童,还有大量客观存在但过去并未深入研究的感觉统合失调儿童,第二版增加了相关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差异教学观点,形成系统的差异教学策略和方法,也介绍了特殊教育最新的一些观念。

有的普通高校希望通过开设一门《特殊教育概论》来培养未来能够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的教师,根据我们的研究这是不现实的。因为《特殊教育概论》是特殊教育专业的一门课程,它概括地、全面地介绍了特殊教育知识,而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还要通过学习特殊教育专业其它具体的课程来系统培养,而普通高师院校以开设普通课程为主,只开设一门特殊教育课程,如果仅学习《特殊教育概论》,学生对特殊教育只是一般理性认识,难以形成相应的实践能力,更不知针对具体的随班就读学生实际应如何教学。而《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这门课程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普通教师在教学中照顾学生差异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随班就读教学实际需要设计的,有较强的针对性。该课程的内容包括:各类特殊需要儿童的身心特点、学习特点、对他们测查采取的方法和常用工具,以及怎样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不同情况,制订适合他们的发展目标,安排灵活的课程,制订有针对性的个别教学计划;还介绍了在普通班怎样实施差异教学,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特殊需要儿童的行为改变与管理,行为改变的步骤与常用方法,以及师生间如何沟通与合作;最后介绍对特殊需要儿童的评估与个案研究的方法等。现在看来,教材的内容与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CEC)于2003年发表的特殊教育教师准备和资格的国际标准的修订版中十个方面的内容是十分相近的,即:基础知识、学习者的发展和特征、个体学习差异、教学策略、学习环境和社会交往、沟通、教学计划、评估、专业原则和道德原则、合作。该课程力求体现当代教育理念,基于多元文化、生态主义,在内容及编排上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本。考虑到高师课时紧张,力求精选内容,压缩课时,内容也有一定弹性,给学生以选择机会。实践证明,这些内容是对现行普通高师院校课程内容的很好补充。

该门课程是一门综合性的课程,它涉及到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课程与教学法等,适宜在开设普通心理学、教育学等课程后开设。该课程有较强的实践性,课程教材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的理论要求,但更多的是操作方法和实例,帮助高师院校学生学以致用。建议将教学与见、实习密切结合。

根据以往的研究与实践,普通高师院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采用以下几种模式开设。

(1)以必修(或选修)的形式开设《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课程,其优点是教授特殊教育知识系统,学生比较重视,执教教师数量不多,易于选择和培训。该门课程宜在学生学习了普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后、教育实践前开设,约50课时左右,每周两课时。

(2)将《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课程内容分解到相关学科开设,其优点是便于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内容融合,不占用另外课时。但涉及多门学科教学内容的调整和组织,且需对多门学科的教师进行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另外传授的特殊教育知识比较零散,不易引起大家重视。当然条件具备时我们也可进一步按融合教育理念重新构建普通教育的课程体系。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第8篇

关键词:《美国高等教育法案》 特殊教育 残疾儿童 启示

1965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高等教育法》,开启了联邦政府对高校建设、学生资助和教师培训等基本内容的系统扶持,也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国家化与政治化发展。随着后来社会、政治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该法案又经过了1972年、1978年、1982年、1986年和1998年等多次修订,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经过7年努力和14次延期2008年7月31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高等教育机会法案》,8月14日布什总统签署了该法案,《高等教育机会法》正式成为法律。[1]此次通过的美国《高等教育法》对特殊教育中教师素质提高,教师教育的问责,残疾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及国家的援助等方面有了新的规定。[2]这些新规定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高等教育法案中关于特殊教育条款的介绍,以及对我国特殊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的分析,进一步提出了解决我国特殊教育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美国高等教育法案中关于特殊教育的条款

(一)教师素质

修正的美国高等教育法案通过了一个对高等教育合作伙伴(包括:高等教育学院、艺术和科技学院,当然其他的合作伙伴也是允许的)五年拨款计划,以此来提高具有研究生和本科学历的教师和学校管理者的素质,来满足残疾人学生和那些具有天赋的学生对教育的要求。

同时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自我评估能力和学习管理能力,发展和提高学生技能使他们在以后的高等教育和工作中能够取得成功,法案通过了对教育机构联盟长达三年的财政拨款,以此来提高初中等教育教师的科技技能,使教师符合数字化时代的要求。

为了确保目前和将来教师的素质,法案通过了竞争性拨款计划,在高等教育机构和教育机构联盟中建立关于教师教育的卓越学科基地。符合条件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有一个教师教育计划;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机会会法案的标准。

为了提高普通教师的教育工作,特殊儿童委员会对合作伙伴(合作部门包括:一个或多个培养普通教师的部门和计划;一个特殊教育部门和计划,一个在核心学术领域提供学位的部门和计划)通过了五年的教学和研究拨款,以确保教师拥有丰富的知识和技能,来更有效的指导残疾人学生。

特殊儿童委员会对语言教育协会和私人教育机构提供拨款,为专业教师和在数学、自然科学方面有专长的老师创造机会为那些中学生以附属标准提供专门知识

为那些在社会急需领域工作的学生提供奖学金,这些领域包括数学、自然科学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以及对那些在英语学习方面有缺陷学生提供指导的老师。通过建立早期国家儿童教育发展体系和职业体系任务组来提高早期儿童教育者的素质,并通过财政拨款来支持这样的活动。

(二)教师教育的问责

修正的高等教育机会法案要求国会要对教师教育计划和学生的表现有一个年度性的报告。在教师素质和教师教育方面对议会和民众也要有一个年度性报告。

在教师发展方面法案要求所有具有教师教育计划机构 应该设定一个年度性的目标,以加强急需领域教师的教育,这些领域包括:数学、自然科学和在英语流利性方面有缺陷的学生给予特殊的指导,同时为这些教师提供特殊保险。

同时国会也要发挥自己的职能,法案要求如果发现薄弱的教师教育计划,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那些因为未来基金而不合格的专业素质发展活动将会得到美国教育部的支持)。符合条件的计划包括传统的教师教育计划和可选择性的国家合格证书和执照。

(三)保证残疾人学生享受高素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为了保证残疾人学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特殊儿童委员会为示范工程提供拨款旨在给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工作人员和管理者提供技术援助并促进素质的提高。修正法案特别强调了要提高残疾人学生的高等教育阶段入学率和学业完成率,其中包括确保残疾人学生能够从高中到高等教育顺利过度的一系列活动,并且为智障儿童创立高素质的全纳式教育过度计划和高等教育计划。

专门为高等教育阶段残疾人学生设立――简易课程资源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在两方面:a,评估和发现学习中存在的障碍和系统问题及可解决得技术问题,让学生更有效及时的掌握这些教材。b,寻求一种全面的方法以确保那些身体有残疾的学生可以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及时有效的掌握教材。

另外还要建立全国性的技术中心,在优秀的有前景的社会实践工作方面为残疾人学生、他们的家庭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以提高残疾人学生的入学率和完成学业的比率。建立一个协调中心为残疾学生提供全纳式过度教育和高等教育计划。

(四)其他与残疾人教育相关的高等教育机会法案的修正

联邦家庭贷款计划,在国家需要的公共服务领域,增加具有免息资格的贷款人数量,包括在学校计划中服务学生的工作人员,例如:言语病理学家、学校顾问、职业性的治疗专家和学校管理者。

联邦直接性学生助学贷款,增加在公共服务领域具有贷款免息资格的工作,这些工作包括:在公共教育领域的工作,早期儿童教育包括智力启动前幼儿园教育计划和为残疾人提供的公共服务。

联邦“珀金斯”贷款声明那些在前幼儿园教育中工作的全职人员或者是获得儿童服务计划职业证书的贷款人可以免息。同时病理学家也可以享受这样的优惠政策。

在教师培训方面,授权国家性学术教育中心对教师教育计划的质量进行一项调查,以便更好的满足那些在阅读和语言掌握方面有困难的学生,其中包括有诵读困难的学生。

二、我国特殊教育中存在问题

我国特特殊教育在最近几年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一些特殊教育发展较好的发达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还有很大的差距。具体体现在:

1、目前,我国关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很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很多方面存在空白。例如:我国特殊教育教师的任用(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制度)、教师进修制度等方面还很不规范,一些地方许多特殊教育教师根本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而经过特殊教育师范院校所培养的毕业生又有许多不能补充到特教师资队伍中去,这造成了师资的缺乏和资源的浪费。对于特殊教育这样专业化极强的领域,需要以法规和制度的形式来明确教师的资格与规范教师的素质。[3]作为促进特殊教育发展水平的有力保障,对特殊教育法规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有对特殊教育的若干规定,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特殊教育法还没有形成。现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其发展,表现出某些条款滞后于特殊教育实践,操作性不强,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2、我国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不足,学校的办学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虽然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投入持续增长,但在国家整个教育经费投入中,对特殊学校教育的投入比重一直偏低,平均只占整个教育经费投入的0.37%左右,而且逐增长的比例极小,甚至在1999年、2004年均出现了对特殊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下滑的情况。这与某些国家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例如:韩国将教育经费中的3%拿来直接用于残疾人的教育,他们对所有的残疾人实行完全的免费教育。[4]投入的不如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和质量的提高。

3、对特殊儿童的援助不够,缺少稳定的贫困生和残疾学生入学保障机制,致使很多特殊儿童因为经济上的原因不能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

三、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启示

结合美国高等教育法案中关于特殊教育的措施及目前我国特殊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质量和促进其更快的发展

1、积极立法。

在结合我国特殊教育的现状和我国国情前提下,借鉴先进国家特殊教育立法经验,开展立法研究,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中央与省一级教育研究机构应积极开展对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针对残疾人教育立法,开展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研究.积极制定“特殊儿童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法”、“公民教育权利保障法”等系列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实施细则,把“依法治教立法为教”作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广。

2、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入学保障机制。

在我国,政府对贫困学生和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还不够,因此政府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用公共财政建立起稳定的贫困生和残疾学生入学保障机制,保障残疾学生及贫困生的入学机会。同时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政府办学为主,积极支持和鼓励民间办学、社会力量办学和捐资办学。在特殊教育教材、师资培养、培训等方面教育部门要在给予大力的支持。要完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保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家对民办残疾人教育的学校,应给予资金上的补助和资助。在特殊教育法中,应明确规定民办残疾人教育学校的地位,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事业。这样才能促使残疾人教育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3、建立持久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

作为教育体系的一部分,特殊教育因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特殊教育教师必须有着更强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就需要制订切合实际的专业认证。专业认证是现代教育的一大特征,前提是需要制订专业标准。[5]首先,制订准入标准和职后标准,把握好特教教师的入职关和做好他们的职后专业发展。其次,要求他们不仅要具有教师的基本素质,还要具有专门的资格标准。特殊教育教师不仅要具备职业道德和责任感、特殊教育理论专业知识、特殊教育教学技能,还要具备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所必备的爱心、事业心。在此基础之上,要尝试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制订不同类型特教教师的专业标准(聋童教师专业标准、弱智儿童教师专业标准),这将代表我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魏建国.美国《高等教育法》修订与高等教育财政改革.北京大学教育评论,第六卷第四期。

[2]Presedent Bush Signs Legislation to Renew the Higher Education Act.省略/news/article/4996 presedent- bush -Signs-legislation-to renew-the-higher-education-act,2008-8-14.

[3]刘艳华.论我国残疾人教育立法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殊教育,2008,(4)。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第9篇

关键词:特殊教育;普通教育;教育理念

特殊教育理念可分为两种: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个别教育理念。特殊教育理念是古今中外特殊教育思想精华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未来中国特色特殊教育发展理念的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个别教育理念将日益深入人心,成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未来发展的新里程碑。

一、重点应用“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特殊性教育的理念主要在于尊重每个学生的特殊性,保证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机会,同时关注学生的成长,在满足每一位学生不断发展的同时,深化“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使特殊教育的方式从中体现出来。

1.尊重个别学生的独特性

在普通学生中进行特殊教育,我们要深信,每一个鲜活的生命都有着不同的外在表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所影响,特殊的学生也许不能用正常的方式来观察整个世界,也许不能用我们通常的方式来学习、来聆听,甚至也许因为自身能力有限而无法理解常人理解的事物,但是在普通学校中,他们就和普通学生是一样的,都有权力接受教育,得到快乐,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优点。特殊学生更是有着自己的方式和能力去认识这个世界。

在普通学校中,面对特殊学生要对他们多一份尊重与理解,普通学校的教学工作者应习惯于正常的标准来衡量所教学的对象,细心地了解每一位特殊的学生自身缺陷的原因,以及程度,认知能力的发展水平,自身的兴趣爱好等,要充分了解每一位学生的长处,以此弥补其客观上的不足,运用科学的、合理的、人性化的教育教学方式,来补偿他们的缺陷。同时,在普通学校,教师更要善待每一位学生,不管是出于劣势还是优势都会一视同仁,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得到自身成长和发展的机会,通过自身的努力也能达到自己想要的目标,获得成功,体会到学习的快乐和生命的精彩。

2.强调每一个学生都有着学习的能力

普通学校中进行特殊教育,应该坚持一种“零拒绝”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意义就是禁止学校排除任何一个有着特殊性的学生,这条原则的形成在于保护这一类有着特殊性的学生,不管他们的障碍有多么的严重,都要尽可能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给予这一类学生学习的机会和接受教育的机会。曾经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在1988年的美国,罗切斯特校区的败诉案就充分地诠释了这一原则,而该校区被的原因就是曾经拒绝接受一位有着重度盲、聋和脑瘫的多重残疾的13岁男孩进入学校学习,这位学生因为有着十分有限的感知能力,只对声音有一定的感觉,所以很难和其他人交流,并且不具备语言的沟通能力,该生在学校的一年学习中并没有获得任何的进步,所以该校拒绝接受小男孩在学校的学习,而当地法院认为:即使是这样的学生我们也不能够剥夺其学习的机会,也不能够将其排除在学校之外,该校也应该帮助这位学生获得最大的成功。

3.关注特殊学生的全面发展

人的生命是最富有内涵意义的,作为地球上情感最丰富,同时又是最复杂、最奥妙的生命体之一,我们不仅仅有着学习能力,同时还有感知能力、态度,以及信念。要关心学生的情感问题,要给特殊类学生以家的温暖,感受到生活的希望,享受到生命的快乐,并且要使之懂得通过自身的努力,克服生活的困难,对生活发起挑战,并且努力战胜它。

受其自身特点的影响,特殊学生在身体运动方面与普通学生还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在普通学校,教师还应该关注特殊学生的有关运动方面的发展,做对特殊学生良好适应社会的工作,进行系统的、有计划的康复性训练,提升学生的身体素质以及运动的协调能力,其目的在于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能够独立地处在普通社会的正常交流以及生活中,在这一类学校教学方面特别是针对课程的编制上,不仅仅要学习普通学校的课程学习,同时还要针对于特殊学生的特殊性,增加一些有利于此类学生适应社会方面技能的教学内容,用来提高他们未来的生活水平。

二、结合有针对性的教育模式

由于每一位特殊学生障碍的程度不同,甚至是时间的早晚以及每一位学生的家庭教育、背景也不尽相同,所以每一位特殊学生的特殊程度也有着不同的差异,这种差异的程度比普通学生间的差距更为明显,例如,一些特殊学生在感知方面没有障碍但是特别愚笨,也有一些学生特别聪明但是在感知方面却有着障碍,对于这种两极式的差异,无论在教学方式,还是教学内容上都应该做出针对性的教学方式。

1.制订针对性的教学计划,保证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得到适合自身的教育方式

这一教学方式的形成是由于普通学校中,同样的教学方式不能够同时适应班级中每一位学生的需求,要考虑到普通学生与特殊学生以及特殊学生之间的差异,针对其个别能力的不同,从而制订出有效的教学方法,甚至针对个别的学生要将当地的教育部门的代表、医生、学校的负责人、学生的家长共同组成教育小组,为每一位学生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计划,同时更是要听取学生本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这样的教学方式,这一计划要在家长与校方的共同关注下来完成。这其中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习现状,短期内所能达到的目标,能够为该生提供的设施,以及计划的实施时间等,这类计划实施的最终目的是满足每一位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的需求,保证学生能够得到适合的教育方式,以及获得更好的适应社会的能力。

2.采取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手段,用来促进特殊学生的发展

对于特殊学生在普通学校中接受教育,教学过程的第一步,一般就是针对每一位特殊学生以及其心理发展方面进行判断,以及评估,其目的主要在于充分地了解学生,为了后续做出针对性的教学计划打好前提,同时,对学生进行各样能力的测试,学习成绩的检测,以及对社会的适应能力。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比如观察、访谈、调查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确定出最适合该学生的教学计划,以及特殊的教学需求,给每一位学生安排在合理的位置上来接受教育。

普通学校的教师,应为特殊学生设计出一个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和学习环境,这是将特殊教育理念发展于普通学校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这其中不仅仅包含学习的环境、生活的环境,同时还包括细节性的问题,例如,座位的安排、教学设施的建立等,这些都对特殊学生的学习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在教学策略上,还强调教师应该充分地利用好各种现有的资源,适度地调整教学内容,运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方式来创立一个安全的适合这一类特殊学生学习的环境以及学习活动的顺利展开,针对各学科的特点、教师的特点以及教学时间的长短,来调整学习进度的快慢、教学内容的长短、学生的接受能力等。

特殊教育所贯彻的基本理念就是,尊重特殊儿童的独特性,保护每一个儿童接受平等教育的机会,关注每一个儿童的成长,满足每一个儿童发展的需求,当今社会有着越来越多的因为种种原因而陷入特殊类学生这一行列,而这种理念有助于更多的学生去接受知识,得到学习的机会,接受康复训练,更加良好地去适应生活,享受生活,提升其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美国学前融合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实践

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展了“回归主流”(mainstreaming)运动,其核心内容是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能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接受教育,这成为美国学前融合教育运动发展的先声。本文将以美国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历程为主线,对其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发展现状作进一步阐释,希望能为我国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美国学前融合教育的理念发展

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力开展“回归主流”运动,很多有轻度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得以返回普通学校的课堂之中接受教育。但“回归主流”运动主张的是将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安置”在正常教育环境中,为其提供的依然是特殊教育服务,没有意识到正常教育环境也应该顺应特殊教育的需要作出相应改变。到了80年代,“一体化”(integration)概念开始普及,这一概念虽然比“回归主流”概念有实质进步,但也只是强调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和没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普通儿童一起在同一课堂环境中接受教育,关注更多的是形式上的融合。直至90年代,上述两个术语逐渐被“融合/全融合”(inclusion/full inclusion)概念取代,融合/全融合教育不再局限于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安置”服务,而是更关注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在实质上的深层交汇,在强调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和无发展障碍的同龄儿童在同一课堂里一起接受教育的同时,还强调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个别化的适当教育服务。目前,在美国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中,各种类型和程度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都与普通儿童一起接受融合教育服务。

二、美国学前融合教育的政策制定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强有力的手段保证了学前融合教育的持续有效开展。

1.开端计划

有关学前融合教育的立法最早源于1965年的《经济机会法》(Economic Opportunity Act)。《经济机会法》规定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合作开展“开端计划”(Head Start)。开端计划旨在为贫困家庭的3~4岁儿童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营养和保健服务。该方案实施伊始并没有特别关注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但是在1972年美国政府进一步规定,在开端计划的受益人群中,被诊断为存在发展障碍的儿童所占的比率要高于10%,促使3~5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得以和正常儿童一起在开端计划的各个机构中共同接受教育。

2.障碍儿童早期援助法案

1968年的《障碍儿童早期援助法案》(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v Assistance Act)是第一项针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年幼儿童制定的联邦法律,它直接促成了第一个针对年幼障碍儿童的早期教育计划(the Handicapped Children’sEarly Education Program,HCEEP)的制定。1969年至1970年间,联邦政府共建立了24个HCEEP示范性早教项目,这些项目为联邦政府后来出台学前融合教育相关法案奠定了基础。相关研究表明,大量的年幼障碍儿童都需要HCEEP早教项目,并且能从中获益。1975年至1980年间,接受政府资助的HCEEP相关项目已达200多个。1983年,HCEEP吸纳了“年幼儿童州计划项目”(Early Childhood State Plan Programs),将接受融合教育服务的特殊人群的年龄范围正式扩展为0~5岁。

3.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

1975年,美联邦政府颁布了最具影响力的教育法案,即《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EducationAct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该法案指出,美国社会要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免费的适当教育,为每个符合规定的儿童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当时该法案的适用对象并不包括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前儿童,但是随着该法案的不断修订。到2003年时,有关婴儿、学步儿和学前特殊儿童的各项教育权利逐步得到完善。

1990年,《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更名为《有能力缺陷的个体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和原法案相比,新的教育法案提倡使用以人为本的语言,将“残障”儿童更名为“有能力缺陷”儿童,避免对特殊儿童及其家长造成直接伤害。IDEA提出了零拒绝、非歧视性评估、免费和适当教育、最少限制环境、合法诉讼、家长参与等六项基本原则,强调早期干预和帮助的重要性,主张为0-3岁有能力缺陷的学前儿童提供早期干预和教育服务,并为他们提供享受个别家庭服务计划(Individuals Family Support Plan,IFSP)的机会。另外,IDEA还注重在经济上为有能力缺陷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切实的帮助,“所有3-21岁的个体,无论缺陷的类型和程度,都有权接受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

1997年,联邦政府公布了IDEA修正法案。修正法案强调要将3-5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放置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之中,重视3~4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进入5岁学前教育项目之前的过渡适应教育。IDEA修正法案还提出在3-9岁有能力缺陷儿童的障碍分类中增加一类“发展迟缓”障碍,允许各州根据具体情况将那些在认知、身体、社会、情绪或适应性方面存在发展迟缓障碍的儿童纳入特殊教育的服务范围。值得一提的是,IDEA修正法案将3-9岁儿童存在的个体能力缺陷共分为11类,分别是特定学习能力缺陷、情绪紊乱、智力落后、自闭症、发音损害、言语损害、听觉损害、视觉损害、创伤性脑损伤、其他健康损害和发展迟缓,另外还特别强调专家对儿童具体障碍的鉴定要推迟到儿童满9岁之后再进行。

在美国,特殊教育对象的年龄始于0岁,政府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关注度很高。相关立法规定,3~5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有权获得免费的融合教育服务,有权进入为正常儿童提供的早教服务项目中接受教育;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进行鉴别、诊断的评估程序必须是非歧视性的;必须为每个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制订一份个别化教育计划,并定期评估他们的进步;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家长有权参与当地教育政策、孩子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的制订,有权对教育机构作出的有关孩子教育问题上的任何决策提出质疑。有关学前融合教育的立法日趋完善,更为学前融合教育实践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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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三、美国学前融合教育的实践现状

1.学前融合教育原则

在美国,实施学前融合教育服务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特殊幼儿部(Disability Early Childhood,DEC),主要负责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工作,服务于存在能力缺陷或发育迟缓的年幼儿童;另一个是全儿教育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ducationfor Youn Children,NAEYC),负责全体0~8岁儿童的学前教育活动。因为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不同,特殊幼儿部与全儿教育协会在学前融合教育的理念上有所差别,但是随着近年来融合教育的发展,两个部门间的合作越来越多,双方的理念和实践也逐渐走向融合,制订了共同的学前融合教育原则。

(1)有目的地投放材料,重视为学前特殊儿童投放可以吸引他们参与社会性游戏和合作性游戏的材料。

(2)隐性实施辅助教育策略,通过以个体发展目标和需要为基础的游戏活动,或者个体自发游戏,内隐地实施辅助措施,促进学前特殊儿童社会往能力的发展。

(3)以同伴学习为主体,为小组儿童设计空间和活动,提供多套材料,提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观察并模仿同伴的活动,增加同伴榜样示范的机会。

(4)增强语言的线索指导作用,通过选定语言符号的方式帮助学前特殊儿童理解和表达自己的情绪,通过示范演示鼓励学前特殊儿童运用言语线索解决问题。

(5)强化直观教育手段,给予学前特殊儿童更多的图画、口语、手势和身体提示,为其提供直观的指导。

(6)及时反馈,增强信心。为学前特殊儿童提供即时反馈,鼓励他们产生更多的适当或者理想行为,这也有利于实现成人的反应行为与儿童的具体能力和功能水平之间的匹配。

2.学前融合教育形式

美国实施学前融合教育的形式较多,本文从受教育对象、教育场所和具体教育方式等方面加以阐述。

(1)学前融合教育注重为3~5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服务,包括特定学习能力缺陷、情绪紊乱、智力落后、自闭症、发音损害、言语损害、听觉损害、视觉损害、创伤性脑损伤、其他健康损害、发展迟缓等11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

(2)为5岁以下学前特殊儿童提供融合教育服务的主要机构有保育学校(大多为半日制,招收3~4岁幼儿)、日托中心(均为全日制,招收5岁以下幼儿)、家庭托儿所、公立学校附设的幼儿园等。

(3)学前融合教育有全融合、半融合、反向融合三种主要的融合形式。全融合是指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全部时间里都和正常儿童在同一课堂内一起学习。半融合是指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部分时间里和正常儿童一起学习,部分时间到特殊班或康复训练中心接受训练。反向融合则是一种特殊的融合教育形式,自1980年在纽约州的北西拉鸠斯市中心区域开始实施。反向融合是指在获得父母允许的前提下,将一两个正常儿童安置在招收有重度多重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班级,这一两个正常儿童和班级里的特殊儿童一起参加从周一至周五、从早上9点至下午2点的学习活动。

不管学前融合教育的实施形式如何,评价学前融合教育是否成功的标准是一致的,即从能否被所有儿童接受、儿童能否从这种教育中获益、父母和其他参与者对其结果是否满意等方面进行评价。

3.学前融合教育实施人员

美国的学前融合教育由养育者、教师以及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团队共同合作开展。根据美国政府的规定,为满足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要求,学前融合教育活动必须吸纳特殊教育专家、言语语言病理学和听力学家、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心理学家、社工、营养师、家庭治疗师、指导教师和巡回教师、小儿科医师和其他医师等11种相关人员的参与,另外还需要托幼工作者、婴幼儿教育专家、儿童和家庭教育专家等专业人士的参与和帮助。

在实施学前融合教育的团队中,学前特教工作者、服务协调员、融合推进者和特殊教育管理者承担了重要的工作。

(1)学前特教工作者(early childhood specialeducator)

学前特教工作者指为0-5岁特殊儿童服务的专家,他们同时接受过学前教育和早期干预两方面的培训,具有较为扎实广泛的学前融合教育专业知识。学前特教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与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开端计划项目机构中的教师一起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服务。作为制订和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或个别化家庭支持计划的团队成员,学前特教工作者还负有制订教育目标、为家庭提供支持咨询服务、将幼儿的进步反馈给家长、评估幼儿的进步等方面的职责。

(2)服务协调员(service coordinator)

服务协调员是指在为3-5岁学前特殊儿童提供学前融合教育服务时进行各方面协调的人员。他们的职责是协助教育者实施教育计划,协调制订和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各成员之间的分工合作。服务协调员既可以是社会工作者,也可以是托幼工作者、治疗师等。

(3)融合推进者(inclusion facilitator)

融合推进者的职责是保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在普通教育环境中能够获得成功必需的支持和服务,还要获取相关资源,帮助教师解答有关学前特殊儿童的问题。

(4)特殊教育管理者(special education administrator)

特殊教育管理者的责任是保障所有相关的特教政策法规、项目计划等能够被恰当执行。

4.学前融合教育主要教学策略

在美国的学前融合教育课堂中,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采取的主要教学策略是基于活动的早期干预策略(Activity-Based Early Intervention)。它是在综合了儿童早期教育理念和行为矫正策略后发展起来的,于1992年由Bricher和Cripe在《以活动为基础的早期干预》一书中首次提出。

(1)基于活动的早期干预的定义

以儿童为主导,以自然环境中发生的事件为教学内容,在教学活动中融入学前特殊儿童的个别化发展目标,同时有逻辑地运用自然事件的前因和后果,促进学前特殊儿童功能性技能的发展。

(2)基于活动的早期干预的要素

基于活动的早期干预策略有四个构成要素。首先是以儿童为导向设置干预通路,即当儿童基于某种兴趣或动机表现出某种行为时,学前融合教育工作者要以此为导向,运用身体、语言、同伴帮助等方式,对儿童的行为及时作出反应或回馈。使儿童明白这是由他的行动引起的相关反应。其次是根据日常生活活动、有计划的或儿童自发的活动制订干预目标。日常生活活动是指吃饭、穿衣、在学校吃点心等活动;有计划的活动是指在成人的组织和设计下才会发生的活动;儿童自发的活动是指只需要极少的外界支持或奖励就能发生或维持的,反映儿童固有兴趣的活动。再次是关注干预中的前件和后果。前件指儿童在目标行为之前表现出的事件,后果指儿童在目标行为出现之后表现出的事件。最后是聚焦在功能性技能和生成性技能的发展上实施干预措施。功能性技能指能让儿童以独立的、令人满意的方法参与自然和社会环境的技能。生成性技能指能推广到其他环境中的技能,如在任何场合下都会系鞋带等。

(3)基于活动的早期干预的步骤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第11篇

【关键词】优秀;体育教师;特殊教学技能

一、具有制定教学计划的特殊技能

教学计划是教师上课的依据,教师应该通过认真考虑,事先制订周密的课时计划,才能进行教学。而优秀的体育教师在制定教学计划方面与普通教师相比具有其特殊的能力。首先,优秀教师通过理论知识的积累、参加研讨会,或同其他教师交谈获得新的思想,能很好的利用这些思想作为上课时的补充内容。其次,优秀教师能深入考虑班级的组成及班级殊个体的需求。再次,优秀教师为提高制订计划的技巧,会经常小结分析计划,与其他教师交谈有关好的计划及有效方法,然后重新阅读和修订课程内容,从而更好的提高自己制定教学计划的能力。

二、提高自己的感知能力

区分优秀教师与非优秀教师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洞察教学过程中对教学效果起决定性影响因素的能力。在上课过程中,教师应集中精力,注意学生的行为、课堂的整体情况以及他们自己的教学行为,同时也应学会辨认细微的但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些课堂变化。

三、全面关注每一位学生的能力

具备较高的感知能力,使优秀教师能在教学过程中关注到每一位学生的表现及每一位学生的不同需求,从而把一节课上得流畅而有效。一名优秀教师,需要全面了解学生的整体情况,使教师有针对性的工作,熟悉掌握课程内容才能准确分析学生的活动表现并能提供具体指导。

四、常规教学管理的技能

优秀教师发展和完善课堂常规内容,是作为他们轻松有效上课的一种方法。发展常规内容是不困难的,尽管最有效的常规内容是那些已被时间证明是有作用的和有效的。时常,教师通过重复实践,帮助他们构制出上下关联的课堂常规内容。

五、拓宽教学方法的技能

因为优秀教师在实践中摸索出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他们在不同环境中对不同类型的学生都能进行同一项内容的教学。在上课过程中学生出现的问题和发生变化能及时反应处理,促使他们得以发展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以满足各种各样学生需要不同的方法,通过变换内容达到一便百利教学的目的。

六、融会贯通教学内容

优秀教师对所教课程有着丰富知识和经验,在体育教学过程中,他们对所教课程内容有准确严格的把握,教学内容丰富多彩,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起到积极的作用。

七、具有课堂反馈信息收集的技能

优秀教师在教学中十分重视学生学习情况的反馈并及时记下,通过分析教学完成的情况,以及自身教学取得成功的教学活动的内容和方法,从而提高教学特殊技能。它能引导教师检查分析自己的计划、教学、学生进步情况以及教学评判的方法,对教学情况进行反馈性思考。

综上所述:发展特殊教学技能是摆在所有体育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种激励人的挑战。目前,特殊教学技能的发展有待进一步探索,以便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者可以从现有的有效教学方法中向具有高水平的特殊技能的教学发展过程中取得进步。

【参考文献】

[1]夏思永.中学体育教材教法.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3

[2]夏思永.体育教育实习.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11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残疾人教育条例》;国际法;特殊需要

2017年我国新修订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跨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它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为依据,在1994年原《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修订[2]。它的出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将起到关键的助推作用。其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覆盖全口径残疾类型。其二,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突出强调了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实施专项督导、残疾筛查和人口统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配备特殊教育仪器设备、组建残疾人教育专业委员会、拨付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等内容。其三,条例进一步明确融合教育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优先实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规定,这是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文以《条例》为核心,在教育理念、残疾观、残疾类型、特殊教育需要等方面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相关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探索我国特殊教育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1对平等的认识:从全纳到高质量

自古以来,对平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探讨的话题。对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而言,平等是其法律规定的逻辑起点。如何理解平等以及如何贯彻实施平等?在国际法及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殊途同归。联合国于1993年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3],从“机会均等”的角度对残疾人受教育权进行了规定,提出普通学校的教育应该提供传译和其他适当支持服务,为适应不同残疾人的需要提供无障碍环境和支持服务。为此,要求各国应制定政策、调整课程、提供高质量的教材、运用社区教育等手段来践行残疾人的“教育平等”。1994年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召开了“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4],对平等的认识进一步进行了阐释。它认为,平等意味着“全纳”,即“学校应该接纳所有的儿童,而不考虑其身体的、智力的、社会的、情感的、语言的或其他任何条件”。此外,这两份文件还强调了“有效”,即承认“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因此“在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学计划的实施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差异性”,并“创设环境和条件来接纳他们,为其提供有效的教育”[5]。

我国2007年成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批缔约国和履约国,与其他各缔约国共同承诺和履行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理念[6]。例如,在《条例》“总则”中专门增加了第二条关于平等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并规定“根据残疾人的身心发展特性和需要……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7]。在入学平等上,第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8]。在过程平等中,通过对师资培训、减少班额、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等措施,来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此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结果公平。美国于1975年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即94-142公法,并不断修订,于1990年形成《残疾人教育法》,即IDEA法[9]。它强调对所有儿童实行零拒绝的教育原则,对所有儿童提供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让所有儿童都能不被排除在教育之外。随着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和2002年颁布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以及于2015年修订的《促进所有学生成功法的出台,对残疾人教育平等的关注转向了“高质量”的教育效果,促使所有学生都有机会获得高学业水平等。

英国于1944年颁布《教育法》(theEducationAct),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为残疾儿童建立特殊教育学校。1976年对之进行了修订,支持把残疾儿童放到普通学校的做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保障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10]。1978年颁布的《特殊教育需要报告》,即《沃洛克报告》,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的概念,主张对所有儿童实行一体化教育,即从场所的一体化到社会的一体化,再到功能的一体化,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模式提出了挑战[11]。199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绿皮书》以及2001年颁布的《特殊教育需要与残疾法》强调对残疾人的反歧视性教育,对提高所有儿童的学习能力以及学业成就标准做出了规定。日本于1947年颁布、1988年修订的《学校教育法》[12],1953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学校教育法施行令》[13],以及2006年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规定所有人都具有平等地接受适应其能力的教育机会[14]。1970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障害者基本法》[15]规定,为提高残疾人的教育质量,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该充实教育内容、改善教育方法、开展普通学生和残疾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活动,进而使其获得高质量的平等受教育权。

2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的差异性认识

无论是双流向、多层次教育安置模式的选择,还是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教育模式的倡导,都指向了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不断认识的发展过程。基于此,《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认为“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它反映出人们在不同社会环境和不同文化语境中对残疾人身份特征的不断认识和重构,正如科林•劳所说的“残疾只是人的诸多特征中的某一个特征而已”[16]。除此外,残疾并不仅仅指纯粹生理上的残疾,更强调不能融入社会的功能。因此,人们对它的认识逐渐丰富,这也逐渐体现到各国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之中。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17],据此明确规定了八类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由于历史原因和条件所限,近年各地在发展特殊教育过程中,主要对盲、聋和智力残疾等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教育进行重点保障,同时兼顾其他残疾类型儿童教育。

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对残疾人的界定是“有智力残疾、听力损伤(包括聋)、言语或语言损伤、视力损伤(包括盲),严重的情绪干扰、肢体障碍、自闭症、脑损伤、其他健康损伤,或特殊的学习障碍等儿童,由于其自身的障碍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18],在类型上细分为十三类残疾儿童。基于此,它所需要的特殊教育是指“免费且经过特别设计以适应残障儿童独特需求的教学”。英国从1944年《教育法》规定的十类残疾儿童到《沃洛克报告》中使用“特殊教育需要”概念,并于1981年的《教育法》中确立了此概念,将“特殊教育需要”界定为“在儿童有学习困难、需要特殊教育辅导时,为其提供特殊的教育设施”[19]。日本在《学校教育法》中对特殊教育的对象进行了规定:盲校、聋校或养护学校,对盲者(包括重度弱视者)、聋者(包括重度听障者)、肢体障碍者或病弱者(包括身体病弱者)、智能不足者等实施比照幼稚园、国小、国中、高中之教育,并授予补救其障碍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为目的。

3以特殊需要为核心的发展趋势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特殊需要的教育是一种“使所有的残疾人都能够实现自由参与的社会”,为此,“在以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提供适合个人情况的有效支助措施”[21]。该条约对各缔约国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美国、英国和日本在“特殊需要”的实践层面上各有不同特点。美国以“特殊需要”为核心,以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为核心,在鉴定与评估、最少受限制环境、课程与教学等诸多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IDEA规定,在鉴定与评估中,评估时要使用该儿童的母语来实施;所使用的测验和其他评量工具须为可用来评量教育需求的特殊领域,而不只是使用测试智商的评量工具;不可用唯一的测验标准作为决定儿童教育计划的根源和依据。在课程与教学中,要为其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使用有效的教学策略[22]。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规定其内容必须包括五项:(1)目前儿童的教育成就水平;(2)年度目标,包括短期目标;(3)提供给儿童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以及该儿童得以参加普通教育计划的程序;(4)开始提供教育及服务措施的起止日期和所需时间;(5)建立适当的目标标准、评鉴程序和时间表,至少每年一次评鉴以决定短期目标是否达成[23]。在有效的教学策略中,通过为其运用干预反应模式、学习通用设计等手段来达成课堂教学目标。干预反应模式对有需要的儿童提供学业支持系统和行为支持系统。

例如:针对80%-90%的学生,提供通用学习设计模式;针对5%-10%的学生,有选择性地进行干预;针对1%-5%的学生,则有针对性的和个别化干预[24]。在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中,IDEA要求所有的残疾学生要最大限度地获得合适的教育环境。只有当普通学校没有能力为残疾学生提供充足的特殊教育支持和服务时,才能把残疾学生安置到特殊的班级或学校中[25]。当学生被安置到隔离的地方时,学校必须为他们提供合适的接触同龄的普通孩子的机会。为确保学生都能够被安置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学区必须建立一个完全的、连续性的、具有多种选择性的安置场所服务体系。这个连续的安置场所服务体系包含了普通班级、资源教室、特殊教育班级、特殊教育学校、在家教育、在医院和机构教育等[26]。英国《沃洛克报告》中提出“特殊教育需要”一词后,形成了特殊教育领域的新范式。在第三部分“一个新的残疾类型安置体系”中,它认为用残疾类型划分的维度容易把儿童打上各种标签,从事实上的“残疾”引发社会功能上的更多“残疾”。它提出“特殊需要”的概念,用“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概念来表述各种残疾类型,用轻度、中度和重度来描述障碍的程度。

在其范式下,人们要看到儿童的优势能力,以及对其劣势提供各种资源和支持,包括提供特殊的设备或提供特殊的教学方法,提供特殊的或经过调整的课程[27]。日本对特殊需要也有自己的理解。它对重度和极重度残疾儿童的就学问题进行了考虑:其一,建立了盲校、聋校和养护学校,其中,养护学校是针对生活不能自理或需要他人协助的儿童;其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制定了从小学到高中的课程纲要,帮助其获得更为合适的教育;其三,对重度、极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有“免除就学义务”和“毕业评鉴”的特别规定。在1978年制定、1988年和1999年修订的《教育上需要特别处理儿童的教育措施》(《教育上特別な取扱いを要する児童・生徒の教育措置について》)[28]中规定,对于需要专心接受治疗或维持生命、健康的疗养,且接受教育有困难或不可能者,如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书,可以采取暂缓或免除就学义务的措施,但应谨慎适用;因身心障碍无法接受义务教育且经过申请已经暂缓或免除就学义务的儿童,教育部每年举办一次评鉴,为想继续进入高中接受教育者给予同等学习的鉴定。

我国在《条例》的修订版中,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相关条款,强调为残疾人提供满足其特殊需要的教育。例如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提供课程与教材等都要“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征和需要”,通过设立残疾人教育委员会、创建无障碍环境、提供合理便利等措施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29]。但条文本身对“特殊需要”的规定相对简单。从以上可以看出,特殊需要日益成为国际特殊教育未来发展的新趋势,各国都在积极进行转变。不同的是,各国对特殊需要的理解各有不同。美国通过残疾类型的丰富和细化来为残疾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干预方案和资源支持,以满足其特殊需要。英国通过将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安置于普通教育学校,更关注儿童的优势能力,通过为其建立学习共同体和合作伙伴来提高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的学业成就。日本对重度和极重度儿童的教育有着细致的考虑,不仅为其设立养护学校,还为其在家学习申请特别通道。我国的立法也在积极倡导“特殊需要”的理念。

4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处于加强残疾人教育法治建设的关键期。通过对美国、英国和日本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和分析相关经验,将对《条例》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及未来《残疾人教育法》的制定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其一,需要确定立法的基本思想、逻辑框架和核心概念。在基本思想上,我国已经与国际接轨,明确了开展全纳教育的方向。在逻辑框架上,是借鉴苏联的将特殊教育融入普通教育的模式,还是实施现行的单独立法的模式,需要进行讨论。在嵌入式的模式下,有利于残疾儿童的融合,但对其教育干预和保护力度则略显不足;在单独立法的模式下,仍然将之处于“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双维逻辑之中,但能够凸显政府对其重视程度,在经费投入、权利意识、干预手段等方面则更为丰富。在核心概念上,需要对于残疾人的概念和类型、特殊教育、特殊需要、个别化教育计划、资源教室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从而构筑《残疾人教育法》的制定根基。其二,厘清《条例》的法律位阶,研究起草《残疾人教育法》。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支持系统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召开“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号召世界各国广泛开展融合教育,强调教育应该面向所有人,尽量使特殊儿童在最接近正常化的环境中,与正常儿童一起接受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作为儿童社会化的开始,是特殊儿童社会融合的基础。2014年教育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中也提出了努力增加残疾适龄儿童的入园机会,以提高学前特殊儿童的入园率。

河北省石家庄市于2015年被确立为“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提出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增强实验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印发了《石家庄市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按照“幼特融合、普职融通、双擎驱动、协调发展、先行实验、全面推广”的原则,实施学前教育“幼特融合”和中等职业教育“普职融通”两大工程。本文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了解目前石家庄市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支持系统的建构现状,主要从师生接纳度、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和学校支持等方面开展研究,分析当前石家庄市在学前融合教育支持系统建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对策研究。

一、学前融合教育支持系统现状调研与分析

(一)政策支持方面

2015年4月印发的《石家庄市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全面开展残疾儿童学前融合教育,石家庄地区确定了16所幼儿园作为融合协作试点幼儿园,以及20个幼特融合试点班,以此为试点,面向社会招收学校特殊儿童入学。

(二)幼儿园支持方面

幼儿园要为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提供的支持应坚持无障碍、个别化的原则,从人员上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家长的支持;从内容上需要制定适合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课程、教材教法;提供无障碍的环境设施与辅助器材;根据特殊儿童的康复治疗需求,提供康复治疗或相关资讯;提供亲职教育或家长培训等。

通过对石家庄市融合协作试点幼儿园及幼特融合试点班的的了解与走访发现,其中大多还并没有能真正地接收特殊儿童入园学习。具体分为三类,一类幼儿园表示可以接收特殊儿童,但还没有特殊儿童入园。第二类幼儿园表示,有个别的特殊儿童在园学习,但这些学生障碍程度较轻,最初入园时也并非以特殊儿童的身份入园,所有的教学与生活服务与正常儿童没有差别。第三类幼儿园是在每周的固定时间,允许特殊儿童入园开展集体活动。在这样的前提下,还谈不上针对性的课程、教材、配套服务、康复治疗等方面的支持,即使从最基础的无障碍设施与环境条件来看,也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是教学场所与户外活动场所设施缺失。教学场所和户外活动场所的建筑无障碍现状参考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幼儿园均无专门的无障碍设施,如入口没有设置坡道或是无障碍的通道、走廊的地面不具有防滑的特性、户外没有铺设盲道等,教学场所与户外场所无障碍环境基本为零。其次,无障碍的教学设施与资源缺失。如没有个别化教育计划,只有个别增加心理辅导的课程;在师资上面,没有特殊教育专业的师资多为学前教育专业的老师;在特殊和进入学校后无法提供教学支持等。

(三)普通幼儿家长与社会支持

要在幼儿园实现融合教育,除了要有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幼儿园各项条件保障,还需要整个社会,特别是普通幼儿家长的认可与支持,否则,融合教育是不可能实现的,通过对石家庄市普通幼儿园的家长进行《普通幼儿家长对学前特殊儿童随班就记态度的调查问卷》的调查进行分析 。

调查问卷共20道题目,主要调查对特殊儿童的总体态度,例如他们对特殊儿童的类型与特征是否了解;对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的作用的看法,例如家长对学前融合教育以及特殊儿童的作用的看法;对学前融合教育对普通儿童的作用的看法等。问卷在面向石家庄市普通幼儿园的家长中展开调查,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30份,有效回收率为77%。问卷结果显示:

在关于是否了解特殊儿童及类型的问题中,72%的家长基本了解什么是特殊儿童,89%的家长愿意接受在日常生活中自己的孩子与特殊儿童一起玩耍。在关于特殊儿童融合教育的态度问题上,19%的家长明确表示反对特殊儿童进入自己孩子所在班级或者幼儿园,35%的家长表示可以接受,但接受特殊儿童的障碍程度为轻度,46%的家长保持中立态度。在接受随班就读特殊儿童的类型相关问题中,对于智力障碍、学习障碍、自闭症这三种类型的特殊儿童接纳程度最低。89%的家长认为有特殊儿童在班级里生活,教师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照顾他们。65%的家长认为有特殊儿童的班级里的教学活动会影响普通儿童的教育质量。

普通幼儿家长对于幼儿园接收特殊儿童还是存在一定的抗拒心理与质疑的。虽然大部分家长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和特殊儿童进行接受与玩耍,但却对特殊儿童完全进入普通幼儿园学习与生活的支持态度并不积极,这也是各类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最大的心理顾虑与外界阻力。在能够接受特殊儿童入园的家长中,对于特殊儿童的障碍类型选择有较明显的倾向性的,对于智力障碍、自闭症和学习障碍的学生接纳程度最低,而对于肢体残疾、语言障碍、听视障碍的学生接纳水平较高,原因在于一方面学生的学习与交往能力会对老师的教学活动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影响自己孩子的发展。

二、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支持系统的构建

(一)政府支持体系

教育需要依靠教师、家长和学校多方合作,还需要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支持。

1.加强政策和法律保障。支持系统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依靠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来规范支持系统和保障支持行为, 一方面对幼儿园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提供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保证,另一方面明确幼儿园、家长、教师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既要各行其责,又要相互配合,保证特殊儿童应享有的权益。

2.加强教师在职培训。幼儿园提出接纳特殊儿童最大的困难在于没有专门的师资,普通幼儿教师不具备相应的知识与技能。一方面要鼓励幼儿园引进特殊教育专业师资,更重要的是要让普通教师能增加特殊教育专业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为幼儿园教师的在职学习培训创造条件,鼓励教师继续深造。

3.保证融合教育的资源和经费投入。普通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必然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需要对幼儿园教师进行专业化的指导,因此应该给予融合幼儿园更充分的资源和经费投入,保证幼儿园在无障碍环境设施及师资培训、个别化教学与康复等方面有物质保证。

4.建立完善的融合教育评价体系。在融合教育中,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从特殊儿童评估、入学等方面有一套权威的评量体系,以此作为判断融合教育开展实效、幼儿园制定教育计划的标准,从而能够及时反馈融合教育中的问题并及时调整。只有建立完善的融合教育评价体系,才能充分调动起融合协作幼儿园的积极性与热情,同时为他们具体的融合教育提供指导。

(二)幼儿园支持体系

特殊需要儿童进入普通幼儿园学习,这些学生在融合环境中可能会遇到学习能力差、情绪行为问题、人际交往困难等问题,这就需要针对特殊需要学生的个别需求提供合适的支持服务和相应的措施,使他们在学校中用更好的适应性。幼儿园应提高对融合教育的认识,在实践中努力探索整合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1.教学支持系统的建设。教育支持系统的建设主要包括课程的调整与教师的素质。在编制、调整与选择课程时,课程应该具有弹性,体现学生能力多样化的需求,能够体现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同特点与学习需求,对学生进行分层教学。对普通教育中的部分内容最适当的调整与修改,以便特殊儿童获得知识与技能,在课程的选择中要考虑课程的统整性。在学生计划上面,教要掌握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能力,给学生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学校要提供学生相关的服务,让学生有适当的教学材料;在教学方法上面可以用互助式的学习,合作学习。对学生进行评价时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的特点进行评价。

2.师资队伍建设。必须要引进专业的特殊教育师资充实到幼儿园教师队伍,能够根据特殊儿童的障碍程度进行适当康复训练,还应建立与之相配的支持、评量体系,及时调整教育计划。同时针对原有的普通幼儿教师提供充分的教学辅导资源,开展专业素质的培养与锻炼,同时定期对承担融合教育的教师进行心理疏导。

3.幼儿园要加强对普通幼儿家长开展融合教育的知识普及与宣传,要让普通儿童的家长更多的了解特殊儿童的特点,了解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的意义与价值,提高家长的接纳程度。

(三)特殊儿童家长支持系统

引导家长如实向幼儿园说明孩子的真实情况,调整好心态,正视孩子的特殊之处,遇到困难应该及时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特别是要与所在班级教师充分地沟通与合作,家长参与是实施融合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影响融合教育成效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此基础上,家长应与教师建立共同的目标,相互信任,互相合作。家长要尽力配合教师要求,积极参与亲子活动,帮助幼儿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最后,家长也要不断学习特殊儿童的相关知识,掌握一些方法,把教育及康复训练延续到日常生活中。

(四)社会支持体系

整个社会应加强对特殊教育的宣传与引导,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关注、帮扶特殊儿童的成长。要让整个社会和教育系统认识到,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一样,拥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开展融合教育,是特殊儿童真正融入社会、回归社会的关键与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郭军,牟映雪. 融合环境中的同伴支持:一个未被利用的资源[J]. 外国教育研究. 2011 (10).

[2]陈瑾,曾凡林.我国随班就读教育评价问题[J]. 基础教育. 2011 (04) .

[3] 连福鑫,贺荟中.美国自闭症儿童融合教育研究综述及启示[J]. 中国特殊教育. 2011 (04) .

[4] 卿素兰,封志纯.普通学校对特殊儿童随班就读支持的案例研究[J]. 中国特殊教育. 2009 (07) .

[5] 李永,陈洁.孤独症儿童融合教育实施的困境探讨[J]. 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2008 (36).

基金项目:

2016年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SQ161069)。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第14篇

一、重要意义

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新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较大发展,各级政府投入明显增加,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基本实现了30万人口以上的县独立设置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目标,残疾学生在国家助学体系中得到优先保障。但总体上看,我国特殊教育整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农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不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偏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待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因此,必须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进程中实现幸福人生。

二、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全国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二)重点任务

1.提高普及水平。针对实名登记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

2.加强条件保障。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

3.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研究制订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健全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特点的教材体系。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一)扩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规模

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等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设立特教班。

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国家支持建设的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要在2014年秋季开学前全部开始招生。支持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

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二)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学前教育。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

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招收残疾学生。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部(班)。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人特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选择。

高等教育。各地要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相关专业,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提供便利。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三)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要在三年内达到每年6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目前标准高于每年6000元的地区不得下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

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中央专项公益金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四)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继续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支持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新建或改扩建一批急需的基础设施,扩大残疾人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规模。支持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师范专业建设,扩建教学设施,提高特教教师培养培训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

继续实施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项目。支持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配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加大对薄弱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教育教学和康复设施的支持力度。

(五)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各省(区、市)要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针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残疾差异大、康复类专业人员需求多、承担随班就读巡回指导任务等特点,可结合地方实际出台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各地要为送教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

提高教师专业水平。研究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制订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推动地方确定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和康复训练人员等的岗位条件。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鼓励各省(区、市)择优选择师范类院校和其他高校增设特殊教育专业。鼓励高校在师范类专业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师范生的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加大部级教师培训计划殊教育教师培训的比重。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逐级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和校长、骨干教师培训。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指导、送教上门等特殊教育教师培训。

(六)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健全课程教材体系。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结合残疾学生特点和需求,制订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加强特殊教育教材建设,新编和改编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教材,覆盖所有学科所有年级。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增加必要的职业教育内容,强化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

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加强个别化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的制度,促进融合教育。以培养就业能力为导向,强化残疾人中、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特色,建好实习实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规划

各地要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建立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确保计划如期完成。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特殊教育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服务。残联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

特殊教育学习计划范文第15篇

根据泉州师范学院《特殊教育专业培养方案》,本学期将组织200x级特殊教育专业班28人,到泉州师范学院附属丰泽小学基地学校进行为期一周的教育见习。

一、教育见习目的

1、通过教育见习了解见习学校、教师以及小学生的基本情况。

2、通过教育见习观摩学习见习学校的课堂教学以及各项教学研讨活动。

3、通过教育见习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不断开阔视野,增进对各类小学的认识,丰富感性认识。

4、通过教育见习培养学生热爱儿童、热爱小学教育工作的良好情感,同时,培养学生教育科学研究的良好意识,为学科课程与教学论的学习和教育实习打下必备的基础。

二、教育见习要求

1、通过邀请见习基地学校领导作介绍,了解见习学校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办学规模、办学经验、办学特色以及组织机构,以及学校的校容校貌、校风校纪、教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等。

2、通过观摩见习基地学校的教学工作,了解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研活动,参与新课改的基本情况,以及教师的备课和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成绩的考核与评定等情况。教学工作的见习主要以观摩课堂教学为主。

3、通过观察与个别访谈交流,了解小学生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兴趣爱好、知识基础、生活经验以及个性差异等。

三、教育见习活动的实施

1、教育见习之前事先安排好见习周的各项活动事宜。了解见习学校的相关教学进度,认真做好分组、备课与研讨的工作。

2、教育见习期间首先邀请基地学校领导作专题发言。介绍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模式、办学规模、办学特色和办学经验等基本情况。

3、教育见习活动结束以后,在教育见习工作指导组的领导下,由带队教师负责组织开展学生教育见习成绩的考评工作。

4、教育见习期间主要考察学生《教育实践手册(见习分册)》的填写情况以及见习期间的具体表现。

5、教育见习的具体活动,可以结合基地学校的集体工作,根据基地学校的实际情况,经过协商适当调整教育见习的活动内容。

四、教育见习时间、教育见习基地以及带队教师

200x级特殊教育(本科)班

见习时间:200x年4月2日~200x年4月6日

基地学校:泉州师院附属丰泽小学

带队教师:吴春玉

五、教育见习的组织机构

六:见习学生名单

0x级特殊教育(本科班)见习生名单(28人)

林琴花、蔡雅芬、刘丽芹、吴洁颖、陈丽清、魏晓红、郑琳琳、林 芝、谢雪新、李晓雪

林 平、张培辉、于敏清、徐少君、张小雨、翁林玲、黄秀红、刘 婷、方婷婷、陈聪莉

陈珊珊、魏 霞、黄丽萍、黄碧嫣、黄 沣、谢小辉、谢小琴、张智芬

泉州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特殊教育专业

200x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