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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

成本会计定额法

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 税法处理; 差异; 协调

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税法处理,两者在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只有搞清楚了这些差异,会计人员才能够对固定资产和所得税费用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税务人员才能够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的征管。

一、固定资产范围的差异及协调

在固定资产的范围上,两者的差异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已出租的建筑物,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列作投资性房地产,但按税法(企业所得税税法,下同)的规定仍列作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核算上有两种计量模式,一是成本模式,二是公允价值模式。在成本模式下,会计要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而税法是不确认减值损失的,因此应将当期计提的减值准备,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纳税所得额;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会计上将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是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两者的差异,作为暂时性差异,调整当期纳税所得额。

二是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按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从下一个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固定资产的估计价值,但不调整已计提的折旧。而按税法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建工程,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因折旧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固定资产成本的差异及协调

在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计税基础,下同)上,两者的主要差异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外购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及协调

1.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具有融资性质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会计成本是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来确定的,而计税成本则是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来确定的。

会计成本=购买价款的现值+摊销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费用+支付的相关税费

其中融资费用为购买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的差额。

计税成本=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

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1)固定资产形成时

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既不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影响当期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应进行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持有期间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按会计成本计提折旧并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融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税法规定,企业按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两者间的差异,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将其分为两段,分别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即在最后付款期(含最后付款期)以前各期,将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折旧和摊销的融资费用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的差额,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最后付款期以后各期,将计税折旧与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折旧的差额,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固定资产报废或处置时

将持有期间发生的尚未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1:2009年12月25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天向乙公司支付117万元的款项,其余款项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的每年年末平均支付。在设备购买过程中发生除增值税外的相关税费1万元,安装设备发生安装费2万元,设备于2010年的3月30日安装完工交管理部门使用,假定折现率为10%,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率为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和折旧方法相同。

2010年3月30日,设备交付使用时:

会计成本=(117-34)+58.5×(P/A,10%,2)+1+2+2.54 =190.07(万元)

注:2.54万元为2010年1―3月份摊销的融资费用。

融资费用=117-58.5×(P/A,10%,2)=15.47(万元)

计税成本=200+1+2=203(万元)

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差异12.93万元(203-190.07),在设备交付使用时,既没有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影响当期纳税所得额,因此在固定资产形成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010―2015年各年会计折旧:

2010年会计折旧=190.07×(1-5%)÷5÷12×9=27.08(万元)

2011年会计折旧=190.07×(1-5%)÷5=36.11(万元)

2012、2013、2014各年会计折旧与2011年相等。

2015年会计折旧=190.07×(1-5%)÷5÷12×3=9.03(万元)

融资费用摊销:

2010年摊销的融资费用=58.5×(P/A,10%,2)×10%=10.15(万元),其中1―3月份摊销的融资费用2.54万元(10.15÷4)为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011年摊销的融资费用=15.47-10.15=5.32(万元)

2010―2015年各年计税折旧:

2010年计税折旧=203×(1-5%)÷5÷12×9=28.93(万元)

2011年计税折旧=203×(1-5%)÷5=38.57(万元)

2012、2013、2014各年计税折旧与2011年相等。

2015年计税折旧=203×(1-5%)÷5÷12×3=9.64(万元)

2010―2015年各年纳税调整:

2010年,将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折旧和摊销的融资费用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的差额5.76万元(27.08+7.61-28.93),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1年,将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折旧和摊销的融资费用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额的差额2.86万元(36.11+5.32

-38.57),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将计税折旧与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折旧的差额2.46万元(38.57-36.11),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3、2014两年的纳税调整处理与2012年相同。

2015年,将计税折旧与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折旧的差额0.61万元(9.64-9.03),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报废或处置时,将尚未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0.63万元(5.76+2.86-2.46×3-0.61)全部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有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会计成本包含弃置费用的现值;计税基础则不包含。两者间的差异,其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1)固定资产形成时

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即弃置费用的现值既不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影响当期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应进行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持有期间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按会计成本计提折旧并对估计弃置费用形成的预计负债计提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税法规定,企业按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两者的差额,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固定资产报废或处置时

将持有期间发生的尚未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2:某企业建造一核电站,建造总成本为2 000万元,于2005年12月完工交付使用,预计弃置费用为20万元,假定折现率为10%,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率为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和折旧方法相同。

2005年12月,核电站交付使用时:

会计成本=2 000+20×(P/F,10%,5)=2 012.42(万元)

计税成本=2 000(万元)

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12.42万元(2 012.42-

2 000),在设备交付使用时,既没有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影响当期纳税所得额,因此在固定资产形成时,不需要进行纳税 调整。

2006―2010年各年会计折旧=2 012.42×(1-5%)÷5=382.36(万元)

2006―2010年各年计提的利息:

2006年的利息=12.42×10%=1.24(万元)

2007年的利息=(12.42+1.24)×10%=1.37(万元)

2008年的利息=(13.66+1.37)×10%=1.50(万元)

2009年的利息=(15.03+1.5)×10%=1.65(万元)

2010年的利息=(16.53+1.65)×10%=1.82(万元)

2006―2010年各年计税折旧=2000(1-5%)÷5=380(万元)

2006―2010年各年纳税调整:

2006年,将计入损益的会计折旧和利息费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的差额3.60万元(382.36+1.24-380),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07年,将计入损益的会计折旧和利息费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的差额3.73万元(382.36+1.37-380),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将计入损益的会计折旧和利息费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的差额3.86万元(382.36+1.5-380),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09年,将计入损益的会计折旧和利息费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的差额4.01万元(382.36+1.65-380),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0年,将计入损益的会计折旧和利息费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的差额4.18万元(382.36+1.82-380),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报废或处置时,将持有期间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9.38万元(3.60+3.73+3.86+4.01+4.18),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及协调

1.计量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时间点不同,导致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产生差异

会计准则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会计成本,此后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以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成本,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报废或处置时,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不同,导致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产生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包括专门借款费用和一般借款费用;而税法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只能是专门借款费用,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报废或处置时,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不同,导致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产生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全部利息都应计入会计成本;而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然也就不能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两者之间的差异,在固定资产形成当期,既不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影响当期纳税所得额,因此不进行纳税调整。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将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的差额,作为非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及协调

按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其会计成本。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其计税成本。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其纳税调整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具有融资性质而取得的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相同。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及协调

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有两种计量基础,如果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换入固定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即换入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合计金额;如果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换入固定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计量,即换入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合计金额。但按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计税成本均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合计金额。由此可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固定资产,如果按公允价值计量,则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相同,不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按账面价值计量,则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存在差异,其纳税调整是:如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两者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成本,则两者的差异,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及协调

(一)折旧范围的差异及协调

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计提折旧。但按税法的规定不能计提折旧,两者的差异,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固定资产报废或处置时,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折旧年限确定的有关规定的差异及协调

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终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而税法的规定是: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如会计折旧年限小于计税折旧年限,在持有期间的会计折旧年限内,每期会计折旧额与计税折旧额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折旧年限以后的持有期间,每期会计折旧额与计税折旧额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报废或处置时,将尚未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会计折旧年限大于计税折旧年限,在持有期间的计税折旧年限内,每期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的差异,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税折旧年限以后的持有期间,每期会计折旧额与计税折旧额的差异,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报废或处置时,将尚未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折旧方法的差异及协调

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方法中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但按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同时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如果会计采用加速折旧法,税法采用直线法,则前几年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的差异,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后几年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会计采用直线法,税法采用加速折旧法,则纳税调整与上述情况相反。

四、固定资产减值的差异及协调

在固定资产减值上,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计提减值准备的差异

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有迹象表明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但按税法规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持有期间,将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的差额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报废或处置时,将尚未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计提减值准备后,折旧的差异

按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折旧基础,且重新估计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和净残值。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其折旧基础、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保持不变,由此导致固定资产在以后的持有期间,各期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产生差异。如果会计折旧大于计税折旧,其差异,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会计折旧小于计税折旧,其差异,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报废或处置时,将尚未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3:某企业2009年12月,取得一项固定资产,其原价为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10年12月31日,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为30万元,估计尚可使用2年,预计净残值率不变。

2010―2012年各年会计折旧:

2010年会计折旧=50×(1-5%)÷5=9.50(万元)

2011年会计折旧=30×(1-5%)÷2=14.25(万元)

2012年会计折旧与2011年相同。

2010年计提的减值准备=(50-9.50)-30=10.50万元

2010―2014年各年计税折旧=50×(1-5%)÷5=9.50(万元)

2010―2014年各年纳税调整:

2010年,将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10.50万元,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1年,将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额4.75万元(14.25-9.5),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的纳税调整处理与2011年相同。

2013年,将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额9.5万元,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4年的纳税调整处理与2013年相同。

报废或处置时,将尚未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万元(10.50+4.75+4.75-9.50-9.50)全部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成本计算; 定额法; 定额变动差异; 会计处理

一、定额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关系

产品成本计算的定额法,是将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与产品成本管理制度紧密结合的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它是以产品的定额成本为基础,依据定额成本、脱离定额差异、材料成本差异和定额变动差异来计算产品实际成本的方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降低产品成本已经成为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作为成本计算与成本管理相结合的定额法,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在采用定额法计算产品实际成本时,使产品的实际成本、定额成本、脱离定额差异、材料成本差异和定额变动差异之间有了如下关系:

产品实际成本=(产品定额成本±脱离定额差异±材料成本差异±定额变动差异)

结合产品成本项目构成,可以对上述关系式进行分解,得到如下公式:

产品实际成本=(产品材料定额成本±材料费用脱离定额差异±材料成本差异±材料费用定额变动差异)±(产品人工定额成本±人工费用脱离定额差异±人工费用定额变动差异)+(产品制造费用定额成本±制造费用脱离定额差异±制造费用定额变动差异)

通过上述公式,可以计算分析产品成本构成,确定各个成本项目的定额成本比重、脱离定额状况及定额变动情况,从中发现产品定额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寻找不断降低产品成本的途径。

二、现行定额变动差异的处理方法及存在的不妥之处

运用定额法计算产品成本,需要按照产品成本项目事先制定每一产品成本构成要素的定额标准,在发生生产费用时,分别确认其定额成本与脱离定额差异,在相关的原始凭证中予以标明,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明确产品的每一成本构成要素中的定额成本是多少,脱离定额成本的差异是多少。通过会计记录,将每一产品各成本项目的定额成本与脱离定额差异均在产品成本明细账中得到充分的反映。

对定额变动差异的处理,则比较简单。在众多的成本会计类教材中,一般都提出对定额变动差异可以不作会计处理,只要求在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直接予以调整即可。其理由是:由于生产技术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原来制定的消耗定额或费用定额进行修订,致使新定额与老定额之间出现了定额变动差异,在新定额开始执行的当月,由于存在月初在产品,就造成了月初在产品使用的是原来的定额标准,本月投入产品的生产则按新定额标准进行处理的情况。为了统一定额标准,既要求将月初在产品也按新定额计算反映,又不能随意改变在产品的原账面成本,所以将月初在产品的定额变动差异在产品成本明细账中予以注明。当定额降低时,定额变动差异用“+”表示;当定额提高时,定额变动差异用“-”表示,使按新定额计算的在产品成本与定额变动差异形成如下关系:

按新定额计算的在产品成本±定额变动差异=按原定额计算的在产品成本

由于月初在产品通常情况下会在当月加工完毕,因此,定额变动差异往往在实施新定额标准的当月全部计入完工产品成本。

显然,从理论上分析,这样的处理是可行的。但基于会计核算的角度,则存在着不妥之处。一是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对会计账簿记录进行调整的前提是必须有记账凭证为依据,不允许在没有记账凭证的情况下,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二是加强对产品成本进行管理,其主要关注点应当是每一成本项目脱离定额的差异,而对月初在产品的定额变动差异可以不作过多的考虑。三是对某些生产周期比较长的产品,月初在产品未必能在当月完成,如果将定额变动差异全部计入实施新定额的当月完工产品成本,有可能造成产品成本计算的不正确。

三、改进定额变动差异会计处理的建议

为此,基于会计核算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如下方法,对定额变动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1.设置“生产成本―定额变动差异”专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实施新定额时由于将月初在产品改用新定额计算而产生的新老定额差异。定额降低所产生的差异借记本专户,贷记“生产成本―某产品”账户;定额提高所产生的差异,借记“生产成本―某产品”账户,贷记本专户。如果同时有若干种产品同时实施新定额,可在本专户下按不同产品分户进行明细核算。这样处理,一则可以使月初在产品按新定额标准在生产成本明细账得到反映,与实施新定额后发生的生产费用相一致,统一了定额标准;二则可以通过“生产成本―定额变动差异”专户,反映由于实施新定额对月初在产品定额成本的总体影响情况。月终,利用生产成本明细账记录计算完工产品实际成本时,可以不考虑月初在产品的定额变动差异。对月初在产品的定额变动差异可以根据当月完工产品的实际情况直接作调整完工产品实际成本处理。

2.在实施新定额当月终了时,根据基本生产车间提供的完工产品数量,与月初在产品数量进行比较:当完工产品数量大于或等于月初在产品数量时,可将该产品的定额变动差异全部转入当期完工产品成本,借(或贷)记“生产成本―定额变动差异(某产品)”账户,贷(或借)记“库存商品―某产品”账户;当完工产品数量小于月初在产品数量时,则要对定额变动差异按下列公式计算后确认完工产品应当负担的份额。

完工产品应负担定额变动差异=完工产品数量×定额变动差异分配率

根据计算结果,借(或贷)记“生产成本―定额变动差异(某产品)”账户,贷(或借)记“库存商品―某产品”账户。

例:某企业生产的甲产品于201×年8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定额标准。其中原材料费用定额由67元调整为70元;人工费用定额由30元调整为35元,制造费用定额由36元调整为34元。实施新定额时,该产品月初在产品数量为2 000件,该产品所需材料费用在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在产品的平均完工程度为50%。

材料费用定额变动差异=(70-67)×2 000=6 000(元)

人工费用定额变动差异=(35-30)×2 000×50%=5 000(元)

制造费用定额变动差异=(34-36)×2 000×50%=-2 000(元)

根据计算结果编制“定额变动差异计算表”(表1)。

根据“定额变动差异计算表”编制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甲产品 9 000.00

贷:生产成本―定额变动差异(甲产品)9 000.00

通过登记“生产成本―甲产品”明细账,反映为由于定额成本调高,使月初在产品定额成本增加9 000元。其中,材料费用定额成本增加6 000元,人工费用定额成本增加5 000元,制造费用定额成本减少2 000元。

月终,假如该公司本月共完成甲产品5 000件,则可以认为月初在产品已经全部加工成完工产品,可将该产品的定额变动差异全部调整完工产品成本。

借:生产成本―定额变动差异(甲产品)9 00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9 000.00

若该公司8月份完工甲产品的数量为1 500件,则表明还有500件月初在产品尚在继续加工中,按完工产品应负担的份额调整完工产品成本。

完工产品应负担定额变动差异=1 500×4.5=6 750(元)

借:生产成本―定额变动差异(甲产品) 6 75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6 750.00

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第3篇

(一)相关规定。财政部2003年5月8日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第11条对《企业会计制度》第2章第22条第4款进行了修订:“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形成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因此,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不再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也小再摊销计入损益,而是一次性计入资本公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

财会[2003]29号文件,企业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的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

因此,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会计上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而税法上却不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更不得摊销计入损益,这样,会计上在进行摊销的时候就会形成一种时间性差异;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会计上不再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也不再摊销计入损益,而是一次性计入资本公积,税法上也不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两者处理是一致的,不存在时间性差异。

(二)纳税调整金额。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额;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按照会计规定摊销期间,应在企业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摊销额,作为当期应纳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摊销额(即纳税调整金额)

(三)所得税会计处理。若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交所得税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若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当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额乘以所得税率,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计算出应交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两者之差,借记“所得税”科目。

举例1:某企业2002年1月1日以2000000元购入甲公司30%的股权,投资后甲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400000元,股权投资差额在10年内平均摊销。设当期利润总额为300000元。

1、会计核算:该企业初始投资成本2000000元,超过享有的被投资甲公司所有者权益5400000元的相应30%的份额,即1800000元,差额为200000元,应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在10年内摊销,每年应摊销20000元进入当期损益。

(1)确认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2)确认股权投资差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00000

(3)年末摊销股权投资差额:

借:投资收益 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20000

2、纳税调整金额:按照税法规定,该企业为取得甲公司30%的股权所支付的全部代价2000000元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其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200000元也不得通过摊销的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即会计核算时每年摊销20000元作为损失计入了“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这20000元作为损失在计算利润总额时进行了扣除,但税法则不允许,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加: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摊销额=300000+20000=320000元

3、所得税会计处理:应纳所得税额=320000×33%=105600元

(1)采用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 105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5600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递延税款额=20000×33%=6600元

借:所得税 99000

递延税款 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5600

4、简要分析: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取得该股权的全部代价2000000元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按照会计规定,如果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只能反映占对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1800000元,所以在进行会计核算时,第1笔分录在该科目借方确认的2000000元基础上,再第2笔贷方又转掉200000元,在会计上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该差额在10年内摊销,每年摊销形成20000元的纳税调整金额;无论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金额是一样的,都是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本例为105600元。也就是:无论企业采用哪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不会影响向税务机关交纳税金的多少,以维护税收的严肃性;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科目的数字实际上就等于会计利润乘以税率,本例中会计利润300000元,所得税率33%,“所得税”科目金额即为99000元。

这也可以作为验证所得税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的一个简单工具。

二、股权投资处置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在该项投资处置时,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的差异,应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纳税调整金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纳税调整金额=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金额

(三)所得税会计处理:若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交所得税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若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纳税调整金额乘以所得税率,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计算出应交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两者之和,借记“所得税”科目。

举例2:若2003年1月1日,该股权以2200000元的净收入转让。设利润总额为500000元。

1、会计核算:按照例1第1笔会计分录借方和第2笔分录贷方,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转让前有借方余额1800000元,按照其第2笔分录借方和第3笔分录贷方,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转让前有借方余额180000元,即处置前会计上的账面余额实际为1980000元。

借:银行存款 2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800000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180000

投资收益 220000

2、纳税调整金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2200000-2000000=200000元

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2200000-1980000元=220000(元)

纳税调整金额=220000-200000=2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000-20000=480000(元)

3、所得税会计处理:应纳所得税额=480000×33%=158400(元)

(1)采用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 158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8400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递延税款额=20000×33%=6600(元)

借:所得税 16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8400

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制度 信息报告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即可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税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配比。虽说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关,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若为会计配比,配比后的余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

(2)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中国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 ~ 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3.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

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

(1)有关账户设置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中,没有增值税的费用账户,所有相关费用计入购入货物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费”等科目中,使得会计报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

(2)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再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并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

二、增值税会计改革构想: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会计科目设置

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一、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二、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三、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第三步,在确认进、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一、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二、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法的要求。

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制度 信息报告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即可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税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配比。虽说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关,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若为会计配比,配比后的余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

(2)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中国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 ~ 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3.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

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

(1)有关账户设置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中,没有增值税的费用账户,所有相关费用计入购入货物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费”等科目中,使得会计报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

(2)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再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并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

二、增值税会计改革构想: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会计科目设置

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一、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二、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三、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第三步,在确认进、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一、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二、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法的要求。

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第6篇

1.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即可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税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配比。虽说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关,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若为会计配比,配比后的余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

(2)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中国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3.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

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

(1)有关账户设置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中,没有增值税的费用账户,所有相关费用计入购入货物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费”等科目中,使得会计报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

(2)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再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并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二、增值税会计改革构想: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会计科目设置

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一、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二、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三、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第三步,在确认进、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一、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二、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法的要求。

3.信息披露

重点应披露以下内容:(1)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2)在利润表中反映增值税费用信息;(3)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全面反映当期各种销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各种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额、上期未交税额、当期已交税额、期末未交税额或留待下期抵扣税额等信息;(4)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暂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信息。

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第7篇

一、增值税法规定根据售价确认销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规定视同销售业务,其中就包含第(八)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个规定说明企业发生这类业务,按增值税法规定应当根据售价确认销项税。

二、所得税法规定根据售价确认收入总额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在第三条中规定,上述情况,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这两条规定,说明企业发生这类业务,按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根据售价确认收入总额。

三、会计准则规定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根据这条规定分析,企业捐赠货物原本属于无偿捐赠,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会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入额更不能够可靠计量,这类业务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也就不能确认收入

四、涉税会计处理

根据以上分析,税法规定要按售价确认增值税销项税和所得税,也就是说按税法规定是要确认收入的,而会计准则规定不能确认收入。对于一笔业务,就是否确认收入这个事,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存在不一致情况,要求会计处理时能够统筹兼顾,一个会计分录要同时遵循会计准则和税法,就产生了会计中典型的视同销售会计分录模型,与一般的销售业务分录不一样。下面简述对外捐赠库存商品和原材料会计处理流程。

(一)发生对外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的库存商品遵照会计准则按成本结转,销项增值税遵照税法按售价计征。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的原材料遵照会计准则按成本结转,销项增值税遵照税法可以按估计售价计征,根据前文分析,也就是按进价计征。

(二)期末计征所得税

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额

应纳所得税额=所得额*税率

这里的收入总额遵照税法按捐赠商品或原材料的估计售价确定。这里的扣除额需要根据税法具体规定确定。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再根据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第十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之外的捐赠支出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第九条中说到的年度利润总额《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中的解释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这里可以理解为就是已经抵减了营业外支出后的会计利润总额。根据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五、举例说明

例一:某企业2013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希望小学捐赠了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不含税)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并抵减了会计利润总额,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据税法分析该业务产生收入120万元,产生成本100万元,形成了所得额20万元;另外该业务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可以在已经抵减了营业外支出后的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的基础上按12%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这些都必须在恢复到发生该笔业务之前状态的会计利润基础上加以调整,从而得出企业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发生对外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销项增值税额 120×17%=20.4(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120.4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二)期末所得税核算

1.抵减营业外支出前的会计利润300+120.4=420.4(万元)

2.已经抵减了营业外支出后的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

3.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300×12%=36(万元);

4.捐赠业务产生所得额=120-100=20(万元);

5.企业总的应纳税所得额=420.4-36+20=404.4(万元)

6.企业应纳所得税额=404.4×25%=101.1(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01.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1.1

这笔业务在处理时,关键点有三个:第一,先要把会计利润恢复到发生该笔业务之前的状态;第二,确定该笔业务发生的收入和成本,从而得出该笔业务所得额;第三,根据已经抵减了营业外支出后的会计利润总额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搞清个点,后面计算企业总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就很简单了。

例二:某企业2013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通过某某社会团体向希望小学捐赠了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不含税)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并抵减了会计利润总额,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据分析该业务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与上例比较而言,除了没有扣除限额之外,其他没有区别,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发生对外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销项增值税额 120×17%=20.4(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120.4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二)期末所得税核算

1.抵减营业外支出前的会计利润300+120.4=420.4(万元)

2.捐赠业务产生所得额=120-100=20(万元);

3.企业总的应纳税所得额=420.4+20=440.4(万元)

4.企业应纳所得税额=440×25%=110.1(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10.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10.1

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增值税;财税分离;价税合一

我国增值税现行核算办法采取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以税法规定为主导。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实行间接扣除法中的购进扣税法,以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税商品和劳务的应纳税额,然后扣除按照税法规定购进货物和劳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其余额作为向税务机关应交的税额。这样简便易算,但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取准确的会计信息。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不合理之处

1.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遵循配比原则,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根据我国目前增值税核算模式,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商品或原材料时,进项税额的确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以购货成本为基础计算进项税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销项税额以销售额为基础计算而来。企业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消耗在当期已销产品的成本中,这就造成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不匹配。

2.歪曲了收入、成本等会计要素的定义,不能正确反映成本和费用

在交易市场上,商品的价格高低受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影响,这也影响了税负的转嫁程度。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都不能有效的将全部增值税转嫁给消费者。增值税应该费用化,形成价格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购进货物时,将其买价和各项采购费用(如: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不包括增值税的相关税费)计入了存货的成本,会计账面上所反映的存货成本只是其实际成本的一部分。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收入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货物的价款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其他税费。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在确认收入时仅将税法规定的销售额确认为收入,把增值税销项税额从销售收入中直接剔除。

3.报表列示方面不准确

增值税的业务核算,确认,计量对企业的财务报告有很大的影响,对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来说,具有重要性,因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信息应该清晰反映在报表中。目前企业增值税在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项目反映,此项目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城建税等,无法准确单独反映增值税的相关信息。在利润表中,利润额的计算没有包含增值税,这样就使财务报表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

二、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构想

1.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体系

从我国当前情况来看,对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之间的矛盾,需要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此体系的构建可以借鉴我国之前进行的所得税会计改革。在这种体系下,对发生增值税业务严格按照会计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时对于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进行相应的调整。

2.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

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建立“价税合一”的核算体系。该体系构建模式如下:保留原有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借方贷方核算内容保持不变。增加设立“递延增值税款”一级科目。该账户核算值税会计暂时性增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借方登记会计销售额小于税法销售额产生的销售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贷方登记购买货物按照税法可抵扣进项税额和按照权责发生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期末余额为企业待抵扣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反映增值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和转回。增加设立“增值税费用”一级科目。该账户核算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借方发生额为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项税,贷方发生额为销售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金额,金额是已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余额即为本期增值税费用。期末,将该账户的余额随同其他损益类科目一起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余额即为零。

3.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精简增值税优惠措施

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首先要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加快完成“营改增”的进程;其次要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对一些临时性的优惠减免措施要尽快取消;最后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增值税准则,专门制定出一项适合我国增值是会计核算的具体会计准则,并落实和实施。

参考文献:

[1]郭妍,应永胜.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缺陷及校正[J].会计之友,2009(08).

[2]严永焕.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知识经济,2014(16).

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第9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税法; 差异; 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核算较复杂,加之财务会计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服务的目的不同,因此,其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再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一、成本法核算的纳税调整

(一)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规定,投资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在被投资单位第二年上半年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上年度的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税法规定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不论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中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才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另有规定者除外)。同时规定,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差别税率的企业所得税。

(三)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对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基本相同,均在第二年上半年,即只要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进行了利润分配,不论实际支付与否,投资企业均应确认投资所得。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投资企业当年确认的上年度的投资收益,由于它只是会计上的账面收益,而不是真实所得,按税法规定不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投资企业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与被投资单位一致,无需重复计交所得税,故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但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则税法规定需将应收股利(或股息)还原为税前收益,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所得税。具体来说:

1.投资的当年度。假设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上年度(投资的以前年度)的现金股利,则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还原的税前收益

2.投资的次年及以后年度。假设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上年度的现金股利,则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还原的税前收益

在纳税调整时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企业初始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因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确认并征税,对投资企业而言,属于垫付款性质,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故无需作年度的纳税调整。

二、权益法核算的纳税调整

(一)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且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规定,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会计账务上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基本假设的要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进行调整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

(二)税法规定

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于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即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或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不同而产生的差额。同时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时间,是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的时候(另有规定者除外),即确认所得的时间应在下年。

(三)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的确不同;二是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不同。因此,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在投资时产生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上已计入当年“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按税法规定不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投资企业在年度未确认的当年的投资收益,也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若确认的是投资损失,则应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也应分别情况调整或不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已在成本法核算的纳税调整中述及)。对于投资企业投资的次年及以后年度,则只存在当年确认的投资损益及应收股利(或股息)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具体来说:

1.投资的当年度。假设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上年度(投资的以前年度)的现金股利,则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当年投资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当年确认的投资损失)+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还原的税前收益

2.投资的次年及以后年度。假设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上年度的现金股利,则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当年确认的投资损失)+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还原的税前收益 

      

三、处置的纳税调整

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由于按会计准则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不同,从而导致处置损益的不同,所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一)会计准则规定

按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是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账户历年累计结转下来至处置时的账面价值。

确认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净收入-按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记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在处置时亦应进行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二)税法规定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是投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对投出资产及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

确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净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

(三)纳税调整

由于按会计准则规定和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的不同,故投资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计算确定的纳税调整金额应是以下两者的差额:

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按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

1.若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均为处置收益,上式计算的结果为正数,则在处置的当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纳税应调增的金额

投资企业当年度应交纳的所得税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纳税应调增的金额)×适用的所得税率

2.若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均为处置收益,上式计算的结果为负数,则在处置的当年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纳税应调减的金额

投资企业当年度应交纳的所得税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纳税应调减的金额)×适用的所得税率

同理,若按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均为处置损失的情况下,则在处置的当年度应分别计算结果的正数与负数,相应地调减与调增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交纳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款。

以上所述,只是笔者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以及现行税法的规定,对两者形成的差异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所作的一些浅薄的研究。今后,还需要同行们根据该准则的执行情况及税收政策的变化,对该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其纳税调整作进一步的探讨研究,以指导会计实际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讲座编委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第10篇

一、两种传统的商誉计量方法

商誉计量是商誉会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它影响着商誉的确认、摊销和其他处理程序。传统上,仅对合并商誉(或称外购商誉)计量入账,对自创商誉则不予确认。即便同样是对合并商誉的计量,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做法:

1、间接计量法

间接计量法也称割差法,是以购买成本大于购买方在交易日对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部分的差额来衡量商誉的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商誉价值=购买总成本-(取得的有形资产及可辨认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总和—承受之负债公允价值总额)=购买总成本—购买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例1]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经评估,收购日B公司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87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500万元,固定资产18000万元,专利权1200万元;B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为65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5000万元,长期负债1500万元;则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2200万元(28700——6500)。

假设经过产权交易谈判,双方确定的收购价格为25000万元,则可确认B公司商誉价值为2800万元(25000-22200)。

2、直接计量法

直接计量法也叫超额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由于存在商誉而给企业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并按一定方法推算出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直接计量法根据被评估企业预期超额收益的稳定性,又分为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

(1)超额收益资本化法

超额收益资本化法是根据“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理,认为既然企业存在超额利润,就必然有与之相对应的资本(资产)在起着一种积极作用,只是账面上没有反映出来罢了,因此将企业的超额收益还原,就是商誉的价值。采用这种方法的基本步骤是:

①计算企业的超额收益

超额收益=实际收益-正常收益=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预期投资报酬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同行业平均投资报酬率

②将超额收益按选定的投资报酬率予以资本化

商誉价值=超额收益÷选定的投资报酬率

这里,选定的投资报酬率可以是正常的投资报酬率,也可以是较高的预期投资报酬率(采用较高的预期投资报酬率的理由是,企业在获取超额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因而应按高于正常水平的投资报酬率作为测算商誉的基础)。

[例2]如上例中,假设B公司所在行业的平均投资报酬率为15%,根据近三年的经营实绩及对未来的盈利预测,该公司投资报酬率为20%,则B公司商誉价值的计算过程为:

①计算超额收益

超额收益=22200×20%-22200×15%=4440-3330=1110(万元)

②计算商誉价值,假设按同行业平均收益率资本化

商誉价值=1110÷15%=7400(万元)

不难看出,按此法测算的商誉价值偏高,因为此法是以假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将永远持续为基础的(计算过程②即为永续年金现值的计算公式,在这里,超额收益被看成了永续年金),而事实上,这种可能性极小,因为商誉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其价值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相比之下,采用超额收益折现法或许更好一些。

(2)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折现法是指把企业可预测的若干年预期超额收益依次进行折现,并将折现值汇总以确定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如果预计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维持有限的若干年,且不稳定时,一般适用于此种方法。用公式表示为:

商誉价值=∑各年预期超额收益×各年的折现系数

在各年预期超额收益相等的情况下,上式可简化为:

商誉价值=年预期超额收益×年金现值系数

[例3]仍用B公司的资料,假设经分析评估B公司的超额盈水平将持续5年,其他条件与例2相同,则

B公司商誉价值=年超额收益×利率为15%,期限为5年的年金现值系数:1110×3.3521=3720(万元)

二、对两种传统商誉计量方法的评价与选择

(一)一般评价

一般认为,人们对商誉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对商誉计量方法的选择。间接计量法是“总计价账户论”即视商誉为净资产的“收买价与公允价值之差”的产物;直接计量法是“超额收益论”即视商誉为“超额获利能力”的产物。

间接计量法一个最大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另外,间接计量法是通过可辨认净资产收买价减去公允市价求得商誉价值,其收买价是实际发生的产权交易价格,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收买价又是经过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最终确定的,体现了不同当事人对企业价值的判断,因而还具有公允性。正因如此,间接计量法几乎成为目前各国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计量商誉的唯一方法。比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1AS22)、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APBOpinionNo.16)等均是以间接计量法来计量商誉的价值。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第X号——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购买成本超过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中的股权份额时,其超过数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但是,间接计量法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商誉的价值是通过差额倒算出来的,企业收购时对单个可辨认资产价值估算的误差(高估或低估)、双方谈判技巧对商誉价格的影响等非商誉因素,可能都会影响到商誉的计价。间接计量法的另一个缺点是,其仅局限在企业合并时才可运用,因为只有企业合并时才会有“收买价”。这样,即使一家公司长期经营形成了可观的商誉,如不发生合并,间接计量法也无法计算其商誉价值。

直接计量法建立在商誉是“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观念之上的,此方法运用广泛,不管企业是否发生合并都可以运用。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只要证明其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就可确认其具有商誉,就可运用直接计量法计量其商誉价值的大小。再者,直接计量法计算依据的行业投资报酬率是客观的,经营业绩也可以从财务报表中得到验证,也就是说,直接计量法数据的取得是建立在行业认同与客观可验证性的基础之上,因此计算出来的商誉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其他非量化因素的影响,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当然,直接计量法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度,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能够取得超超收益的持续时间较难测定。另外,直接计量法计算比较繁琐,因为采用这种方法首先要依靠企业财务报告、同行业财务报告等资料确认企业是否存在超额收益,如果存在,每年的超额收益是多少,在此之后,还需确定适当的资本化率或折现年数等。

(二)深层分析与选择

对商誉的两种计量方法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笔者得出了如下结论:计量法实际上只是一种表象,它是建立在直接计量法的基础之上的,其本质与直接计量法同出一辙。为什么这样说呢?

我们重新来分析一下间接计量法下商誉的计算公式:

商誉价值=购买总成本-购买的净资产公允市价

上式中,购买的净资产公允市价是一定的,因此商誉价值的大小就取决于购买企业的总成本,也就是收买价。而收买价又是如何确定的呢?表面上看,是由买卖双方通过谈判,讨价还价确定的。收买价中包含两部分资产的价值,一是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一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即商誉。而前者,即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的价值,可通过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测算,是可以确定的,所以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的内容,实质上是在对商誉的价值进行协商。在谈判中双方的报价,必然要有一定的依据,这个依据就是他们各自评估的商誉价值,而这个商誉价值是怎样得出的呢?无疑是双方运用直接计量去测算的。比如,假设在前述A公司收购B公司的案例中,A公司报出的收购价为24000万元,而B公司报价26000万元,在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2200万元已定的情况下,A公司之所以报价24000万元收购,是因为A公司事先对B公司的超额盈利能力用直接计量法进行了估价,估价为1800万元,而B公司之所以报价为26000万元,也是因为B公司事先用直接计量法对自身的商誉资产进行估价,估价为3800万元。当然,由于商誉资产的不确定性较强,两家公司选用的评估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双方评估的商誉价值出入较大。于是,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最后双方认为将收买价定为25000万元,亦即商誉价值为2800万元较为合理,于是以25000万元成交。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追根溯源,不是先有收买价,再有商誉,而是先有了对商誉的估价,才有了收买价。收买价加包含的商誉,本质上是先用直接计量法进行评估再协商确定的结果。因此可以说,间接计量法只是一种表面现象,透过这一现象我们不难发现人们对商誉的计量实际上一直采用的都是直接计量法。从这一点上也不难看出:“总计价账户论”根本没有与“超额收益论”相抗衡的资格,对商誉价值的计量,必须牢牢把握住宿誉的本质是“超额获利能力”这一核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将商誉定义为企业的超额收益能力,是很有道理的。

因此,我们说商誉是间接计量法下收买价与可辩论净资产公平市价之间的差额,是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通过直接计量法计算的商誉价值。人们之所以喜欢用这一差额计量商誉,只不过是它更的直接罢了。对合并价值的计量,归根结是用直接计量法。

基于上述分析,考虑到商誉的经济性质,以及会计所面临的新经济环境,笔者认为,对商誉的计量应以直接计量法为主,间接计量法为辅。这主要也是由两种方法本身的适用范围决定的。近年来,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资本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主张将自创商誉计价入账的呼声日益高涨,如果将自创商誉入账,显然需要用直接计量法计量其价值,对外购商誉,也应先以直接计量法的计算结果为重要参考,然再用间接计量法计算的结果对商誉登记入账。另外,考虑到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各自的优缺点,笔者认为,出于稳健性原则考虑,在直接计量法中又应当首选超额收益折现法,折现年限可由并购双方协商确定;只有在有充分理由可以确定商誉能长期发挥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一直较好,预期超额收益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才可选用超额收益资本化法。

【参考文献】

[1]阎德玉.论商誉计算方法及其体现的会计观念[J].财会月刊,1998,(9).

[2]财政部会计司编.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

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第11篇

新表的制定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时符合并利用企业会计核算结果,既方便纳税人申报,又便于税务机关操作;既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又满足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新表由1张主表和11张附表组成。主表由“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大部分组成并按顺序填列,附表分为两个层次,附表一至附表六为一级附表,对应主表各项目;附表七至附表十一为二级附表,是纳税调整表的明细反映(附表五既是一级附表,又是二级附表)。

新表的尽早出台,对及时解决基层税务分局对终止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所得税清算有很大的帮助,更有利广大税务人员和企业及时进行学习、培训等工作,确保20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与税法衔接问题

(一)报表样式

新表主表分“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等三大类填列缺乏科学。据了解,其设计原则是按照企业会计利润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加减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进行税款计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一次性和暂时性)通过一张附表进行纳税调整来集中体现,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明细反映有关项目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但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存在按会计数和税法数双重标准,如附表一有会计数“主营业务收入”,也有税法数“视同销售收入”,得出的“利润总额”分辨不出是会计利润还是所得额。建议参考国税发[20__]56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样式,分为“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等四大类。

(二)收入

税法对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有专门条款列示,但新表无专门的行次填列,建议增加主表及附表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等项目,与税法相一致。

1、“转让财产收入”仅有“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附表二21行)项目,而税法对转让股权收益,定性为“转让财产收入”,新表主表在“投资收益”统一反映,附表仅有“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的转让所得,对其他则未有专门的反映。

2、利息收入,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实施条例18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申报表无专门行次填列,只是笼统地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反映。而同样存在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的“股息、红利所得” 在附表三第6、7行有专门反映。

(三)减、免税项目所得

对部分项目所得减征、免征及优惠税率,存在哪些是税基式减免,哪些是税额式减免概念模糊。实施条例76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同时,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没有将“减、免税项目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从以上两个公式可推导“减、免税项目所得”为税额式减免,但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为税基式减免,在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扣除。

此外,上述公式的“适用税率”与申报表设计不一致,主表26行税率为25%,税率优惠在28行反映。

(四)应纳税所得额

主表25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合理,上述第三点所讲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有相当大的关系。

1、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设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但无专门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名词进行解释,存在不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另一种情况是,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2、减免所得在主表25行前、后反映,将产生不同的结果。如一企业,08年度技术转让所得490万元,正常经营所得20万元,合计510万元,那么,该企业适用税率是25%还是20%。

(五)单独计算免税所得

实施条例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申报表没有对应的附表反映。建议设置二级附表(作为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补充)进行反映,在符合税法要求的同时,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减、免税的法律责任。

二、操作问题

(六)视同销售

新表的填报说明指出,一般企业附表三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等于附表一13行;21行“视同销售成本”调减金额等于附表二12行,存在逻辑错误,其结果导致:

1、主表1行“营业收入”反映附表一13行“视同销售收入”金额,主表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反映附表三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即收入重复计算。

2、 主表2行“营业成本”反映附表二12行“视同销售成本”金额,主表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反映附表三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调减金额,即成本重复计算。

上述两点的结果造成“视同销售所得”双倍计算,纳税人承担多缴税款风险。

3、企业视同销售成本一般情况下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如对外实物捐赠,会计分录为: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产成品附

表二12行填报说明指出,“视同销售成本”为附表一“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其结果造成企业双倍计算“视同销售成本”。

(七)资产折旧、摊销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本期折旧、摊销额”的第5列 (会计数)>第6列(税收数)比较好理解,也容易填列。但第5列 (会计数)<第6列(税收数)时,则不容易把握。原因是国家未出台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方法的税务审批或备案制度,当出现企业申报扣除数(税法数) 大于会计处理(即发生额)时,按哪一数字为准,作为 主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是按税法数扣除还是坚持据实扣除原则按会计数扣除,不容易判断。

(八)投资收益

主表9行“投资收益”反映的是会计数,作为调整数和免税项目在附表三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和附表五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得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反映,以上三行数据填列要求表述不清楚,极容易造成企业重复调减所得额现象。

(九)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第12篇

一、成本法核算的纳税调整

(一)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规定,投资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在被投资单位第二年上半年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上年度的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税法规定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不论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中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才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另有规定者除外)。同时规定,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差别税率的企业所得税。

(三)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对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基本相同,均在第二年上半年,即只要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进行了利润分配,不论实际支付与否,投资企业均应确认投资所得。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投资企业当年确认的上年度的投资收益,由于它只是会计上的账面收益,而不是真实所得,按税法规定不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投资企业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与被投资单位一致,无需重复计交所得税,故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但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则税法规定需将应收股利(或股息)还原为税前收益,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所得税。具体来说:

1.投资的当年度。假设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上年度(投资的以前年度)的现金股利,则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还原的税前收益

2.投资的次年及以后年度。假设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上年度的现金股利,则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还原的税前收益

在纳税调整时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企业初始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因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确认并征税,对投资企业而言,属于垫付款性质,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故无需作年度的纳税调整。

二、权益法核算的纳税调整

(一)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且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规定,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会计账务上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基本假设的要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进行调整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

(二)税法规定

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于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即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或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不同而产生的差额。同时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时间,是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的时候(另有规定者除外),即确认所得的时间应在下年。

(三)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的确不同;二是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不同。因此,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在投资时产生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上已计入当年“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按税法规定不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投资企业在年度未确认的当年的投资收益,也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若确认的是投资损失,则应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也应分别情况调整或不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已在成本法核算的纳税调整中述及)。对于投资企业投资的次年及以后年度,则只存在当年确认的投资损益及应收股利(或股息)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具体来说:

1.投资的当年度。假设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上年度(投资的以前年度)的现金股利,则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当年投资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当年确认的投资损失)+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还原的税前收益

2.投资的次年及以后年度。假设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上年度的现金股利,则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当年确认的投资损失)+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或股息)还原的税前收益

三、处置的纳税调整

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由于按会计准则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不同,从而导致处置损益的不同,所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一)会计准则规定

按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是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账户历年累计结转下来至处置时的账面价值。

确认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净收入-按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记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在处置时亦应进行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二)税法规定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是投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对投出资产及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

确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净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

(三)纳税调整

由于按会计准则规定和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的不同,故投资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计算确定的纳税调整金额应是以下两者的差额:

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按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

1.若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均为处置收益,上式计算的结果为正数,则在处置的当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纳税应调增的金额

投资企业当年度应交纳的所得税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纳税应调增的金额)×适用的所得税率

2.若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均为处置收益,上式计算的结果为负数,则在处置的当年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

投资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纳税应调减的金额

投资企业当年度应交纳的所得税额=(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纳税应调减的金额)×适用的所得税率

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是流通税的一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的价值收税,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做好增值税会计核算,不管对于国家还是企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正确地处理增值税核算,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盈利。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收入而必须付出的资产。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一下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的关键是要确定计税销售额,明确计税销售额的范围。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主要分有明确销售额情况下的核算和没有明确销售额情况下的核算两种情况。

(一)工业企业有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工业企业在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出租包装物时,属于有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工业企业在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因此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计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 税率)。

2、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工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时,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应按照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来进行计算.

3、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工业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项税额是不可以扣减的;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在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时,应将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

4、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1)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①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注:该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即与被包装物税率一致)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非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即按整体售价确认销项税,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

特别强调:包装物租金为价外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二)工业企业无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工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对外投资、捐赠、分配,进行非货币性交易,这些都属于没有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1、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工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应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来确定,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对于这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都要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按货物的正常销售价格计算。若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反映销售额或反映的销售额不准确,其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应按照企业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这样的顺序来进行确定。

对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要注意三点:

(1)、若应税货物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则组成计税价格加计应征收的消费税额;

(2)、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其他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一律为10%;

(3)、关于公式中的成本,自产的货物为其实际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的货物为其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

3、非货币性交易。工业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易主要是指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工业企业在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时,应视为销售行为的发生,以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是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它只注重对相关税务会计信息的提供,忽视了财务会计的信息质量,很容易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现象的出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我国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尚存在一些问题,增值税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来显示的,这就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缺乏可理解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在利润表的产品销售成本直接或间接计入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导致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没有真实反映出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以及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都没有得到反映,这样就增加了企业财务活动的不透明性,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受增值税抵扣、减免等影响非常大,增值税会计信息应当单独披露,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违背了重要性原则。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实现财务会计目标和税务会计目标完全分离式是不太现实的,应该采用适度分离的混合模式,财务会计遵循其计量原则和信息质量要求对增值税业务进行核算和报告,税务会计则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其进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递延进项税额” 与应缴未缴增值税分开列示,在利润表中要使增值税费用的信息得到充分的显示,使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额当期已缴和期末未缴税额等信息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得到全面地反映,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信息。

参考文献

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企业;折旧方法;固定资产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4-0088-02

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损耗的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计入各期成本。为了保证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必须把转移到新产品上去的这部分固定资产价值,从销售商品的收入中及时地提取并积累起来,以备将来更新和恢复固定资产之用。

不同折旧方法计算同样的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不相等,直接影响到当期的成本、费用的计算,影响到企业的收入和纳税额,从而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必须研究和探讨企业如何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影响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同样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不相等,从而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筹资量、利润分配额、所得税等,最终影响到企业目前利益和长远发展规划。

1.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企业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会导致企业前期计提的折旧较多,增大前期的成本费用,减少前期的利润,减轻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前期的所得税负担,提高企业偿债能力,从而延迟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实质上等于企业向国家获得一笔无息借款。企业可以利用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积极更新设备,进行技术更新,加速固定资产投资回收。

2.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筹资量的影响。折旧额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要求补偿的那部分价值。从一个会计期间看,折旧额形成了企业的资金来源,折旧越多,企业可以动用的资金越多,有利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可用资金的多少,决定了企业筹资量的大小。

例如,华秦有限责任公司在上年末购置的一台机器设备原始价值为100 000元,估计净残值为1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五年。公司选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的各年折旧(见下表):

公司选用三种不同的方法的折旧总额相等,但是每一年的折旧额不相等。平均年限法计算的年折旧额每年相等,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的年折旧额呈现递减趋势。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有利于积累设备更新准备金,有利于公司内部筹资。

3.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利润分配额的影响。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的年折旧额,影响产品和劳务成本的大小。对于同一台设备,如果选用前期折旧额多的折旧方法,会增加折旧成本,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分配的利润减少;如果选用前期折旧额少的折旧方法,会降低折旧成本,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分配的利润增多。

一定时间企业市场价值的高低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水平密切相关,当企业的利润水平高,从而每股收益或股息较高且其他条件不变时,该企业的股票市价会上升,相应企业市场价值会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发生波动,从而造成企业市场价值不稳定。企业在会计准则的范围内,可以通过选用折旧方法,影响盈利水平,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4.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不同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在各年不相同,影响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的多少,影响企业当期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多少,进而影响企业税前利润的高低,决定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造成差异,考虑资金时间价值,企业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延迟缴纳所得税时间。

二、企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应考虑的因素

不同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给企业造成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该结合企业的现状、固定资产的状态和国家相关政策,从偿债能力、筹资量、利润分配额、所得税等方面出发,选用合理的折旧方法,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一)结合固定资产状态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对于一般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根据会计准则选择不同的方法。如果需要融资,可以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使企业获取一笔无息贷款。

2.对于价值不高、损耗在整个使用期内较稳定、每一期的折旧额都不高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选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各期的财务状况及税负都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可以选用简单易操作的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3.对于价值较高、损耗不均衡、受益期内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均衡的固定资产,如精密机器以及运输设备,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比较合理。每一期间完成工作量越多,其所带来的收入额也就越大,高收入和高费用相配比,能够缓解企业财务压力,体现配比性原则。

(二)考虑企业现状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对于亏损的中小企业,暂时无法承受加速折旧的压力,仍可继续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2.对于基本上不盈不亏只能维持目前状况的中小企业,如果能部分地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使设备尽快更新,有利于企业从困境中走出。因此,这类企业部分固定资产可以实施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如机器设备。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固定资产仍可采用平均年限法,逐步提高折旧的速度。

3.对于经济效益较好且不需要从外界融资的中小企业,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能够提前收回固定资产的大部分投资,加速设备的更新改造,也可减少和较快地弥补企业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发生的价值损失。虽然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在最初几年提取折旧较多,必然使产品成本升高,利润相对减少,使企业的短期经济效益受到影响,但后期计提折旧减少,利润增大,设备更新加快,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4.对于刚成立的企业和正处在发展期的中小企业,正面临着缺乏资金的局面,需要从外部吸收大量资金,企业必须使自己的财务报表对外界资金有一定的吸引力,那么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会导致前期较高的折旧费用和较低的净利润,这显然是不可取的,一般应采用平均年限法。

5.对于固定资产较少且价值不高、使用情况比较均衡的小规模企业,其会计体系也不甚健全,每一期的折旧额都不高,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各期的财务状况及税负都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企业可根据会计准则要求选用相应的折旧方法。

参考文献:

[1] 彭本礼.改革固定资产折旧十项等差发计算的建议[J].交通财会,2007,(10).

[2] 李友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体会[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10).

[3] 刘海生.浅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J].企业经济,2009,(6).

[4] 刘耀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比较分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6).

成本会计定额法范文第15篇

按31号文件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税法上的销售收入,除会计上确认的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之外,会计核算上计入“预收账款”的预售房款也应确认为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且与此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也可以按规定在当期予以扣除了,同时该部分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也成为企业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期间费用(以下简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但实务中,鉴于开发企业的这种特殊的收入确认方式,在保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表间勾稽关系的前提下,如何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格式基础上准确填报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预计计税毛利额并完整体现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成为困扰开发企业甚至税务机关的一个问题。

一、实务中的几种填报方法

(一)在附表三的第52行填列

1.开发企业将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直接填列入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项目的“调增金额”一栏。

2.以后年度会计核算上将“预收账款”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同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将以前年度填列入“调增金额”、本年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的“预收账款”的金额、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确定的预计利润额填列入“调减金额”一栏。

这种方法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申报表填报方法,同时也是在实务中绝大多数企业使用的方法。

(二)作为销售收入直接填报

1.开发企业将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和完工产品销售收入一并直接填列入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销售货物”一栏;

2.根据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毛利率,倒算出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成本,与完工产品的销售成本一并填列入申报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销售货物”一栏;

3.以后年度会计核算上将“预收账款”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同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在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中调减(或用负数填列,下同)以前年度确认的未完工产品的“销售货物”收入和“销售货物”成本金额。

(三)按视同销售收入填报

1.开发企业将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填列入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的“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一栏;

2.根据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毛利率,倒算出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成本,填列入申报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视同销售成本―其他视同销售成本”一栏;

3.以后年度会计核算上将“预收账款”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同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在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中调减以前年度确认的未完工产品的“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其他视同销售成本”的金额。

(四)作销售收入填报的同时也作为调整项目填列

1.开发企业将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和完工产品销售收入一并直接填列入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销售货物”一栏;

2.按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确定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成本,与完工产品的销售成本一并填列入申报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销售货物”一栏;

3.将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列入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项目的“调增金额”一栏;

4.以后年度会计核算上将“预收账款”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同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将以前年度填列入“调增金额”、本年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的“预收账款”的金额、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确定的预计利润额填列入“调减金额”一栏。

二、几种填报方法的优缺点分析

(一)方法一的优缺点

优点:一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中关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二是企业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及时地计入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是申报表主表中的“利润总额”一栏填列的金额与企业会计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金额相符。

缺点:存在三项费用的扣除限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中关于《收入明细表》的填报说明明确规定:本表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作为三项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并且许多税务机关已将该表的勾稽关系固化在了征管软件中。如果直接将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在申报表附表三中填列,则无法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对新办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会计销售收入之前的业务招待费(因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税前扣除影响较大。如果征管软件未固化表际之间的勾稽关系,则开发企业还可能通过在不同年度间人为调整销售收入来解决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这一实际问题。

(二)方法二的优缺点

优点:一是可使企业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及时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可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的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符合申报表的表间勾稽关系。

缺点:一是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报表的填制说明;二是申报表主表中的“利润总额”一栏填制的金额与企业会计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不相符,破坏了纳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对比关系。

(三)方法三的优缺点

优点:一是可使企业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及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可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符合申报表的表间勾稽关系;三是申报表主表中的“利润总额”一栏填列的金额与企业会计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金额相符。

缺点:一是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报表的填制说明;二是将预售收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概念不符。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31号文件第7条也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因此,将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稍显牵强。

(四)方法四的优缺点

优点:一是一定程度上执行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二是企业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及时地计入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是申报表主表中的“利润总额”一栏填列的金额与企业会计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金额相符;四是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可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的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符合申报表的表间勾稽关系。

缺点: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合计)”和“营业成本(合计)”填制的金额与企业会计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相符,破坏了纳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对比关系。

三、填报建议

以上四种方法各有利弊,均可运用于填报实务,但笔者颇倾向于使用方法四。

在方法四中,将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同时确认为未完工产品成本,一方面能够体现税法与会计对收入与成本的确认与处理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最大程度地符合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配比原则、真实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因为未完工产品在申报销售收入时,其成本尚是不可确定的,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倒算其销售成本,也是不真实的成本。相对而言,其销售收入却是真实、确定的金额,以其作为成本计量,有合理的确定性。所以,在方法四中,虽然有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合计)”和“营业成本(合计)”填制的金额与企业会计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相符的缺点,但其能最大程度上保证兼顾税法的其他各项规定并能保证申报表主表中的“利润总额”一栏填列的金额与企业会计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金额相符,没有破坏纳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对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