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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

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

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22-02

对于传统文化,各国都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一般来讲传统文化是指反映一国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包括一国民族历史上的各种思想文化。我国历史悠久,传统文化资源丰富,但由于法律保护的缺失,导致大量的传统文化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给我国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①时至今日,对于传统文化仍有不少学者反对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概括起来原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传统文化由集体拥有,不符合知识产权的私权特质;二是传统文化处于公有领域,不属于专有性权利;三是传统文化历史悠久,不具有创新内涵。正是由于这些认识方面的差异,才导致了传统文化迟迟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对传统文化的可知识产权性进行分析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水平,而且还有助于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

一、传统文化的私有特质

传统文化是指被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所持有的当地的、传统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文化。既然是“传统的”文化,那么必然不是短期形成的,事实证明,世界上各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传统文化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虽然在传统文化产生之初,它可能是个人创造的结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文化逐渐成为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共同拥有的财富。因此,传统文化的持有者一般是特定区域的群体或民族。也正因为如此,才一直遭到反对者抨击,认为传统文化不应当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因为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权,其权利主体必须是一个可以确认的作者、发明者或者其他创作者。②传统文化的确和普通的私权有所差别,但如果把私权理解为私人权利也不免过于狭隘。私权与公权是法理学的一对基本概念,一般来说公权强调的是国家或相关组织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与其它主体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私权是指私法上确认的权利,它更侧重于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由私权的概念我们可知,私权并不等同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它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因此不仅私人可以作为私权主体,集体、甚至国家都能作为私权主体;其次,传统文化由特定区域的集体创造,被该群体共同拥有,这个群体在行使传统文化的相关权利时,并不是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而是作为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去追求利益和谋求保护,这时该群体对传统文化拥有的权利就是一种私权。因此,传统文化属于私权这在概念上并不矛盾。目前,厄瓜多尔、智利、巴西等国已经开始运用集体所有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传统文化的相对公开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的专有性权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享有,任何人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都不得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使用和处分。知识产品和普通的有形财产不同,它可轻易被多个主体利用,并且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具有隐蔽性,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只能由法律来明确规定,这个权利范围就是知识产权的“专有领域”。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处于专有领域的知识才能获得法律保护,如果是处于公有领域、人人皆可自由获得的知识,就丧失了法律保护的依据。传统文化由特定区域的集体所创造,被该集体共同拥有。相比普通的知识产品来说,其了解及持有的受众更广,这就意味着传统文化在一定范围内是公开的,但是这种公开不是绝对的公开,只是在该区域或群体内部的公开。但只要该传统文化没有在该区域或群体以外被广泛知晓,就不能认为其处于公有领域。事实上,一些国家已经把“共有的区域性”或“公开的区域性”用在了传统文化的新颖性判断中。如秘鲁在其保护传统知识的法令中规定:一项传统知识,如果通过如出版等大众传播媒体能够被他人而不仅是土著人民所利用,或者当涉及财产、使用或者生物资源的特征时,如果在土著人民和社区以外被广泛知晓,它就被认为进入了公共领域。由此可见,只要传统文化还没有处于公有领域,它仍然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三、传统文化的创新内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究其根本,知识产品的创新性正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这种创新性在专利权领域体现的最为明显,它要求客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在著作权领域体现为作品的独创性,在商标法领域体现为商标的显著性。因此,传统文化要想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必须要具有创新性。和普通的知识产品相比,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因此它往往被认为缺乏创新特质。但我们细心发掘,不难发现,传统文化虽然号称“传统”,但在新的历史环境中,它往往也会被烙上新的时代印记。每一代人在学习、接受、传承传统文化的同时,也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领悟添加了具有时代特性的内容,这也体现在传统文化的发展轨迹中。传统文化内涵丰富,涵盖了科学、艺术、文学、工业等多个领域,时至今日仍然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因此,即使在当今社会,我们也不能否认传统文化的创新内涵。我国对大量的基于传统药方的改良授予专利就印证了这一点。传统文化来源于遥远的过去,随着环境的变更不断发展,它来源于传统、但又超越了传统,是顺应时展的产物。与现代知识相比,除了发展过程较为漫长之外,其创新性特质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四、结论

目前国际上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有两种意见:一、建立专门的传统文化保护制度;二、修改现有的知识产权条款适应传统文化的保护要求。建立专门的传统文化保护制度不仅周期过长,而且也会造成额外的立法负担,所以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保护传统文化无疑是目前的最优选择。并且,相比于其它权利来说,传统文化最符合知识产权的客体特征,同时作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传统文化也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完全可以把传统文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客体,赋予特定地区和民族对于他们所共同拥有的传统文化享有权利,同时应当帮助传统文化的持有者成立专门的组织以集体的名义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利用并享有收益。在传统文化的保护过程中,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走在了前列,探索出了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保护模式,如印度就是通过建立数据库的方式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我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保护传统文化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尽快制定、修改相关法律,而且需要对现有的传统文化进行归纳、整理和保护,以促进该区域及民族的文化、生态保护及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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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 TRIPS协议;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 G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6-0012-03

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并未包含有关传统文化的相关定义及保护的具体范围。目前在TRIPS中关于传统知识的讨论、给予的概念也是狭义上的,其讨论的传统知识是可以产生新的技术发明的传统知识,而且现行专利制度并不是将专利授予传统知识本身,而是基于传统知识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二次发明。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版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专利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而对于TRIPS中有关传统文化与传统知识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第27条第3款(b)项第二句,该条款并不直接包括传统文化或是传统知识,而是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2001年《多哈宣言》的第19段,就将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的审议由植物品种保护扩展到TRIPS协定与CBD的关系、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并且明确了传统知识是新一轮贸易谈判的优先考虑议题之一。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也就是说,TRIPS协议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传统文化)。WTO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智力成果独创性或首创性之上,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欧美文化在知识产品的现代化生产和传播中,以各种“智力创新”的形式得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周延保护;与此相反,传统文化,包括传统工艺、民间传说、土著礼仪及地方视听表演艺术等,则因为是世代传承的(不符合原创性要求)、依附部族的(不具有个人主体特征),无法适用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TRIPS协议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利益平衡原则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

TRIPS协议签定主要是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的,其中的“游戏规则”也是由大多数发达国家制定,满足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与该国的经济、科技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TRIPS中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不利,存在严重失衡现象。从表面上看来,TRIPS协议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互相协商谈判之后制定的,但实际上,这貌似“公平”的协议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平衡”。

TRIPS中并未具体规定有关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却包含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相关弹性条款。TRIPS协议的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中的第七条为“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这一条款里,明确说明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且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据此,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相当于“生产者”,而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行生产或是再创造并取得利益的发达国家就相当于“使用者”,在发达国家使用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同时,应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肆意使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发达国家却利用其发达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取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动植物遗传基因,以达到满足自身商业利益的目的。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在开发土著居民的土地时,先开发原料,然后对这些天然资源进行所谓的“提纯”或加工,将其视为“发明”,并宣布他们对这些发明拥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过运用发明权利,直接或间接占有土著居民的生物资源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其行为非但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事先同意,而且并未给予发展中国家任何的经济补偿,极大地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其中有关生物剽窃的案例数不胜数,在马达加斯加热带雨林中,有一种具有独特遗传性状的稀有长春花植物,这种植物可以作为药物用来治疗某些癌症。根据从紫长春花属植物中提取的长春花碱和豌豆碱制造的药品,对治愈何杰金病和小儿淋巴细胞白血病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据此,美国礼来制药公司(Elililly)把它开发成为药物,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利润——仅在1993年销售额就达1.6亿美元,每年从这些药品中盈利上亿美元。而马达加斯加(这些紫长春花属植物来源地)却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的利益。

(二)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使用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这里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不是上文中提到的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因为之所以将传统文化资源的来源地定为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是由于很多传统文化资源是经过世代流传下来的,因此无法确定其真正的创作时间或是具体的权利归属,在这种情况下的传统文化资源处于公共领域,因此可以将政府或是传统社区、传统部族看作是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权利所有人。而本文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是可以确定的权利所有人,也就是说,有一些传统文化资源是可以确定其权利归属的,比如有些传统技艺或是一些传统中医药配方是由拥有该技艺或是知晓该配方的家族世代相传的,那么这些家族的后代便可以看作是传统文化资源的传承人。

传统文化在经过改编后是否产生了新的文化类型,是否就可以否认该传统文化资源传承人的权利与利益?笔者认为,虽然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和原始的传统文化之间产生了很大的不同,但是经过改编的文化是基于原始的传统文化才产生的,因此不可否认传统文化传承人对此利用的贡献,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可以产生新的文化形式或是文化类型,但这并不妨碍传承人声明其对此传统文化的权利。改编者在对确定了该传统文化资源归属的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前,应先征得该传统文化传承人的事先同意,通过双方达成合意的方式取得同意后方可对此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在改编的过程中,改编者不应作出任何损害原传承人精神利益的举动,也就是应保持对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就是注重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双平衡。

传统文化资源在被商品化之前,其经济利益十分有限,主要体现的是精神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而通过产业化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后,就能体现其社会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传承人可以同意他人对其所传承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正当合理的利用,并且从中获取报酬。这既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持续发展,又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其财产权。在传统文化传承人许可使用过程中,传承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两者的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既要严格保护传承人的利益,又要顾及使用者的效率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相关弹性条款运用的范例

(一)对TRIPS相应弹性条款的解读

弹性条款,又被称为灵活性条款,是法律规范中具有“弹性、灵活性”的条款,它大量存在于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中。国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一般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模式或后果的法律规则,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有自由裁量权,适用时既可以作扩大解释也可以作缩小解释。国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是因为条约的缔结过程中缔约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难以协调,但为了达成协定,谈判各方在利益平衡基础上达成的妥协结果。弹性条款是国际条约谈判、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技术性和策略性手段。

所谓的TRIPS弹性条款是指TRIPS协议中为各成员方设定相应自,成员方可以以自身的方式对其进行灵活性解释和实施的条款。TRIPS弹性条款是为了平衡WTO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调各成员方不同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而产生的,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协调。如上所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而由于经济发展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如果在国际范围内实施知识产权强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诸多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在TRIPS协议中,很多规定都是由发达国家推动制定的,TRIPS协议中甚至没有对于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明确保护。在此状况下,就需要发展中国家积极寻找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并加以利用,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二)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灵活运用

在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方面,发展中国家印度和巴西一直是处于“先驱”地位,为利用弹性条款做出了大量的努力,相对落后的非洲国家也有着历史教训和经验,主要是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譬如,巴西对于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强制许可方面。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专利药品的费用高昂导致很多贫穷落后的国家不断提高研发药品的成本费,使国内财政陷入严重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西政府运用了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设置了完备的强制许可制度。印度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平行进口方面,为了本国利益,印度政府充分利用TRIPS协议弹性条款,利用TRIPS中第6条有关权利用尽制度设计由本国自由选择的原则,制定出了最适合其利益的平行进口制度和相关出口规则,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再如,非洲的突尼斯以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突尼斯在其1966年《文学和艺术产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并确立了以版权保护的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由相关部门与机构对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收费管理。1976年3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共同帮助之下,突尼斯制定了《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该法也独立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保护,由于整个立法中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两个国际性机构的参与,这一法规的出台使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进入到国际视角,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94年突尼斯对其《文学和艺术产权法》进行了修改,使民间文学和艺术的保护更趋完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3月在班吉召开会议修改《利伯维尔协定》,并通过了《班吉协定》,签字国为喀麦隆、中非、加蓬、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亚和布基纳法索、乍得、刚果、贝宁、多哥、尼日利亚、塞内加尔。1984年马里加入这一组织,共有成员国13个。《班吉协定》由本文部分和9个附件组成,其中附件7以“著作权与文化遗产”为标题对民间文学与艺术进行了规定。非洲作为自然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各种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艺术亦是层出不穷,《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和《班吉协定》的出台,对于整个非洲地区的文学艺术的保护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对我国运用TRIPS协议相关弹性条款的建议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达到TRIPS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遵守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同时,也应注重自身利益,不能忽视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一味追求对协议的严格高标准的实施。虽然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发展,基本上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但我国科技水平基础薄弱,传统知识产权意识欠缺,TRIPS协议还是会给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定压力和挑战。中国是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文明古国,因此如何在国际范围内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来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

一是应充分理解把握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TRIPS协议中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适宜的方式”来规制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而TRIPS中并未明确说明“适宜的方式”的具体形式,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对保护我国传统文化有利的措施来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加以规制。例如采取事先同意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以及披露传统文化资源来源地机制等。TRIPS中还规定了利益平衡机制,比如对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对于这一点,可以将之转换成传统文化来源地与传统文化资源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对其加以规制。还有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原则,我国立法可以利用这一点对于其他国家盗用我国传统文化资源加以规制。

二是应积极参与TRIPS协议多边谈判。一方面,中国要积极参与多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使其更适合中国自身的发展状况。中国的传统文化资源需要保护,不仅要在国内法上加强保护,而且要在国际上争取多边保护;另一方面中国应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合作,增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地位和发言权,改善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程序的局面。中国不应一味地指责和抱怨国际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不公平性,而应努力提高中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将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TRIPS协议中。只有对传统文化的国际化予以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有效实现本土传统文化资源权利人可持续性有竞争力的财产利益及精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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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F0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7-0077-05

一、相关概念的梳理与评析

传统知识保护问题是新一轮WTO多边谈判和WIPO探讨的议题之一。过去大多数传统知识被简单地划入公有领域范畴[1],人人得自由从中获取有价值的成份而无须考虑其来源群体的权益,但由于20世纪后期传统知识在促进一国经济、文化发展和保持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其保护问题才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关注。国际社会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讨论波及到人权、文化、贸易、粮农、土著权利、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土地、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等广泛领域[2],WIPO第26届大会第12次特别会议成立了“WIPO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政府间委员会(GRTKFIC)”专门探讨此题。人们日益认识到,已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成熟的知识产权规则是目前给予传统知识保护的最现实选择。但由于国际社会对传统知识的概念界定与特性研究缺乏共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传统知识保护上利益暂时相左,因而至今仍未就保护谁、保护范围、如何保护等问题达成最起码的一致。笔者认为,从传统知识概念界定与特性分析入手展开研究,在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内界定传统知识概念、研究其特性,可以为国际社会探讨此题提供一个对话的平台,有助于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笔者在此首先对当前国际社会在探讨传统知识保护议题时所使用的相关概念进行梳理与简析。

(一)相关概念的梳理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工作用语――传统知识。“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这一术语最初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选用的工作用语。1998~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的实况调查团为了工作的便利,给出了一个列举性定义,认为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及符号、未披露、以及一切其他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与创造[3]。

2. 地方与传统知识(local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联合国的《在经受严重干旱以及/或者沙漠化国家,尤其在非洲向沙漠化作战条约(Convention to Combat Desertification in Countries Experiencing Serious Drought and/or Desertification,Particularly in Africa)》第16条(g)款、第17条第(1)款(c)及第18条第(2)款(a)―(d)中使用了该术语,在该条约中,“传统知识”意指这样一些客体:由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环境与文化环境的实用性、规范性的知识所构成。传统知识是以人为本的(由那些经验丰富、能力强且德高望重的人士总结并加以传授)、系统的、先验的、代代相传且具有同等重要之文化价值的知识[4]。

3. “土著居民遗产”(heritage of indigenous peoples)。这是联合国人权组织在有关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反对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分组委员会特别报告人黛斯・埃里卡-伊莲娜在所著的《保护土著居民遗产的原则和方针》中对其这样界定,土著居民遗产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公约确定的一切可移动的文化财产;各种文学和艺术创造,诸如音乐、舞蹈、歌曲、仪式以及符号和图案、叙事作品和诗歌以及土著居民之文学艺术创造的各种表现形式;各种科学、农业、技术、医药、有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的知识,包括以这种知识、分类学来源不详之生物、治疗方法、医药和动植物用途为基础的革新;人的遗骸;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如圣地、重要历史遗迹和墓地[5]。

4. 传统的民间文化(Folklore)。此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使用的术语,该组织在1989年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传统的民间文化”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6]

5. 土著知识(indigenous knowledge)。该术语出自联合国《土著居民权利宣言草案》序言,指的是土著群落、人种与土著种族拥有的以传统方式获得的知识。[7]而土著群落、人种与种族系指那些世代定居于该地且目前在社会上处于主导地位,但仍保持种族传统特征,并把其种族特征传承延续的群体。

6. 与生物多样性的保存与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与地方群体的知识、革新与习惯做法(Knowledge,innovations and practices of indigenous and local communities embodying traditional lifestyles relevant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biological diversity)。1992年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下文简称CBD公约)第8条(j)款使用了这样一个术语,该公约并未给出定义。其执行秘书曾指出,“传统知识”用来描述这样一类知识,“其由一群生活在与自然密切接触的环境之中的人通过代代相传的方式而创设,包括一种分类体系、一系列关于当地环境的观察经验,以及一种用以控制资源利用的自律体系……在此基础上,‘革新’指的是土著与地方群体的一种特征,是以传统活动作为过滤器而发生的创新。从这一意义上说,它是一种传统的研究与应用方法,而不一定是特定知识的应用。‘习惯’则是知识与革新的具体表现。”[8]

(二)相关概念简析

前述术语多是各国际组织为开展工作而从各自领域界定的,就其服务于各组织的目标来说,应该是适宜的。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界定侧重文化视角甚至文物视角;“土著居民遗产”的概括强调土著居民对其有形或无形的文化财产的权利以及保持文化传统的权利,故其所划定的范围既包括无形的文化财产也包括有形的文化财产、甚至还包括人的遗骸;而CBD公约执行秘书的界定所强调的更多是纯粹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知识,且其范围仅限于生物多样性领域;同样,联合国《向沙漠化作战条约》中的界定虽然突出了其“以人为本”、“经验的”以及“代代相传”等特性,但着眼点放在促进资源多样性角度,未能涵盖全部传统知识。总之,这些界定虽然能促进在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对传统知识进行讨论,但从知识产权视角下审视,由于立足点不同,目前的界定存在着将传统知识宽泛化和载体化的倾向,以至于一提到传统知识,许多人感受到的是具有传统文化特征的产品或者是那些已经退出现实生活的古老知识,这种习惯认识给确定传统知识的保护范围带来困难,无法满足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虽然WIPO将传统知识的范围限定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与创造”,使传统知识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可能。但这种照搬既有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方法也有不足:首先,它未注意传统知识与现有知识产权客体的区别,未能揭示传统知识的本质;其次,其未注意传统知识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社会功能与存在方式;再次,未将现实的可以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知识与已经成为历史遗产的那些知识区分;最后,未区分基于传统所产生的智力创造与创新中的精华与糟粕,将其一律放入传统知识范畴,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

二、知识产权保护语境下传统知识的概念界定与特性分析

(一)传统知识的概念界定

笔者认为,传统知识概念的界定、术语之使用应立足于知识产权框架下法律保护的需要,舍弃其文化、世袭、物种、民俗等特性。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语境下的传统知识是指那些由特定区域的群体在应对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的挑战及与其交互作用中创造的与其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和历史文化背景等因素相依存的,经过漫长历史时期且至今仍在不断演进发展的未以现代知识形态表达的物化知识。

(二)传统知识的特性分析

知识产权语境下的传统知识具有如下特性:

1. 传统知识是人类智力活动创生的未以现代知识形态表达的知识存在。传统知识是人类智力活动产生的未以现代知识形态表达的物化知识存在,一方面,作为一种知识存在,传统知识同现代知识一样是人类智力劳动凝结产生的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它的“内核”虽然是作为精神财富的知识,但它本身却不是一种主观精神,而是以精神的物质表达形式存在的物化知识,并非由智力活动产生的文化遗产不包含在传统知识范畴,[9]这就既将那些不是以知识形式存在的遗传资源、基因物质、历史遗迹、生物多样性等排除在外,又将传统知识载体与传统知识自身作了区分,避免了将传统知识宽泛化或载体化的做法;另一方面,与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现代知识产品相比,传统知识又表现为一种未以现代知识形态表达的非规范的物化知识,具有表达上的非规范性。现代知识是一种建立在西方的科学、哲学和社会经济制度之上,经历了完全的分化,是分门别类的、追求精确性、规范性的,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统一标准的知识体系,[10]传统知识是由特定区域的居民个体或群体创造的与其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历史文化环境等因素相依存的地方性知识,这种物化知识通常没有经历现代知识那样的分门别类的分化,而往往是以土著民族的语言表达的,甚至不少还隐含在巫术、信仰、习俗、仪式之中,尚不具备独立的知识形态。

2. 传统知识是一种基于群体传统创生的“活体”而非“死体”知识。知识产权语境下界定的传统知识突出其是一种由过去延续发展到现在的“活的”知识,它不断历经着调适与创新,改变着自己的内容和形态。“传统知识”一词中的“传统”并不意味着古代的、落后的、已被人类先进知识淘汰的老知识,传统知识中的“传统”仅指创制知识的智力活动的背景、方法和智力活动过程的性质使其具有“传统”的性质,包括群体的和文化的背景,在那个意义上,知识被导出、保存、传递的方式至少与内容自身是同等重要的。[11]传统知识的创制与利用是相关群体、民族、社区传统文化积淀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人类社会至今仍在这种传统文化积淀中创制着各种传统知识,传统知识是一种基于传统文化的创制品,同时又是处于不断演进中的至今依然在其来源群体生活中起作用的可交易的、有益于人类或自然发展的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知识也是当代知识而非古老知识。所以,这里的“现代”与“传统”绝无时间意义,而是指代两种不同类型的知识,实际上,传统知识也是当代知识。

3. 传统知识具有凝聚群体智慧的原创性与族群身份的归属性。传统知识具有集体性,传统知识也许起始时是由群体中的某个个体创造的,但传统知识的最终完成及发展不是靠单个个体社会成员的智慧与灵感,而是其所在的群体,甚至相关联的多个群体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活动中共同行为的结果,是一种集体过程,因而不可能由任何一个单个成员得对其主张“创造者的权利”。传统知识对于传统群体维系其文化的内在一致性有着重要意义,因而超出传统知识原生领域的使用可能会伤害其来源群体的感情,割断与来源群体的联系。

4. 传统知识的承继与发展依赖于其归属群体的言传身教。现代知识一经产生并外化于载体上后,就进入独立的现代知识传播、运行、发展的体系,成为与其发现者、发明者、作者的人身相分离的定在。而传统知识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而创制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自然延续下来,与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生产与生活方式的自然演进一同进步和发展的知识……此类知识虽然在大多数人类生活区域都已面临不同程度的消灭危险,但其本质上仍属于可无限延续下去的知识。[12]往往存在于传统群体的生活或记忆中,未经过系统的整理和记录,通常是以口传身授或旁观模仿的形式在一个特定的“既是使用人又是传承载体的社会中”代代相传,但传统知识并非静态地、固定不变的世代相传,而是随着环境的改变而不断演进发展,不断创新的“活水”知识,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今天所说的传统知识是一个知识链,是从其产生的原初形态到现在形态的总和,因而传统知识是一种既具有顽强生命力又极其脆弱的知识。它随着传统群体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也会因其持有者、使用者的死亡或原生环境的改变而灭失。

5. 传统知识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与相对保密性。传统知识与特定群体的生存环境、地理位置、自然资源和传统文化密切相关,比如关于动植物的医用信息,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建筑方式,利用当地特殊水质、气候条件完成某种产品的信息等等,可以说没有某种独特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和传统文化就不可能产生某种传统知识,因而不少传统知识都表现出鲜明的地域性。

通说认为,传统知识是公知的知识,实际情形则不然,传统知识在其来源群体中是公知的,但在群体范围外尚不能断言其是公知的,至少在其持有人公开之前,较少为该范围之外的人所知,即使在群体内部,其公知的程度也是有区别的,某些成员可能掌握核心信息,而其他成员可能只知道有这种信息,所以传统知识的公知有别于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公开,其具有相对保密性。

6. 传统知识具有原始整体性与各组成部分的复杂性。传统知识从内容到形式都与群体的、区域的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和礼仪、信仰、文化背景紧密相连,通常表现为一种信仰、文化与知识要素的结合体,体现着特定族群形成的一整套使用方法、习惯、信息和生活方式,它同文化多样性及生物多样性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我们可以从传统知识中提炼出现代科学意义上的“知识”,但这种“提纯”会破坏传统知识的“原始整体性”,会减损传统知识的文化、历史、宗教、社会学价值。从现代知识产权角度讲,传统知识不是纯某一类知识,而是对由性质各异的传统智力劳动成果组成一体的一个统称,各组成部分的个性差异十分明显,这种差异不仅表现为各地区、各民族所拥有的传统知识因自然环境所限或受民族个性影响而显现出的多样性,还表现为某一群体所拥有的传统知识也大多是由性质不同的部分组合而成。

7. 传统知识具有生成过程的历史久远性与价值实现的不确定性。从生成过程上看,大多数传统知识在其来源群体进入工业社会之前已经存在并随其群体的发展而发展、完善,是一种集群体智慧历经数代或数十代的不断传承、创新、完善而形成的最具原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其存续的时间已超出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时间区间,甚至不少传统知识的历史比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还长得多,这也是许多人认定传统知识属于公有领域的主要论据;尽管如此,这些历史久远的传统知识至今仍具有巨大的文化、经济、环境、生态、医学等价值,其价值评估、实现时间、实现方式都有待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

三、结束语

传统知识是一个民族、一个群体多年的、集体的智力活动成果,也是现代社会知识创新的源泉。今天,在传统知识可能成为现代科技及未来科技发展的现实或潜在资源的观点得到更多人认同的同时,人们也认识到,传统知识一旦湮没不可能重复出现,它的消失同生物物种的消失一样可怕,保存此种知识有益于整个社会、国家和人类的未来。受益的形式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当前的也有长远的,有显性的,更有潜在的。无需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对传统知识的创生和传承曾经起着而且直至今天依然起着巨大作用的传统群体为人类创生和保存了这些具有不可估量价值的传统知识,他们的权利理应得到保护。因而现代知识产权法不仅应保护创新性知识,也应保护创新性知识赖于产生的原生性的传统知识;其不仅应保护创新性知识的创造者的利益,也应保护传统知识的创生群体的利益。当然,由于传统知识个性独特,到底该使用哪些知识产权权利选项来对其进行保护,还需要在国家、国际层面上进一步研究与探索。

注释:

①实际上,即使是一项在传统群体中广为人知的传统知识也不能简单地划入公有领域。传统知识在知识产权框架内是否处于公有领域,主要取决于适用何种新颖性标准,如果适用专利法那种严格的新颖性标准,大多数传统知识可能落入公有领域,若使用那种类似《植物新品种保护条约》第六条规定的新颖性标准,传统知识仍应给于私权保护。WIPO也持同样的观点,详见TraditionalKnowledge and The need to give itadequate Intellectual Protection,WIPO/GRTKF/IC/1/5, P6.

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传统知识保护问题上存在着激烈的对抗。发展中国家坚持要求用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明确传统知识保护的“国家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利益分享原则”,而发达国家则坚持先有国家条约再签订国际条约,借以拖延给予传统知识保护的时间。

③参见page 11,WIPO/GRTKF/IC/3/9。

④参见Common Understanding of the Term Traditional Knowledge .Document ICCD/COP(4)/CST/2,paragraph 30.转引自:page 4 of Annex 3, WIPO/GRTKF/IC/1/3。

⑤参见E/CN.4/Sub.2/1995/26,paragraph 13.转引自page 8,WIPO/GRTKF/IC/3/9.

⑥德利娅・利普西克,《著作权与邻接权》第65页,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⑦参见page 2 of Annex 3,WIPO/GRTKF/IC/1/3.

⑧参见UNEP/CBD/TKBD/1/2.paraghphs 84 and 86,emphasis added.转引自:page 3 of Annex3,WIPO/GRTKF/IC/1/3.

⑨JohnMugab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raditionalKnowledge.P3.

⑩Nakashima, Conceptualizing nature : The Cultural Context of Resource Management, 34(1998) Nature Resource,UNESCO8,P18.

{11}参见GRTKF/IC/3/9, paragraph 29.

{12}唐广良:《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国际保护概述》,《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第55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

[参考文献]

[1]Common Understanding of the Term Traditional Knowledge. DocumentICCD/COP(4)/CST/2,paragraph 30.转引自:page 4 of Annex 3,WIPO/GRTKF/IC/1/3.

[2]WIPO/GRTKF/IC/3/9:8,11.

[3]page 2 of Annex 3,WIPO/GRTKF/IC/1/3.

[4]UNEP/CBD/TKBD/1/2.paraghphs 84 and 86,emphasis added.转引自:page 3 of Annex3,WIPO/GRTKF/IC/1/3.

[5]paragraph 29,WIPO/GRTKF/IC/3/10.

[6]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八)[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2.

[7]【美】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M].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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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莱切尔・迈西,克利斯托夫・斯蒂芬斯.知识产权、法律和土著居民艺术[J].高凌瀚译,版权公报,1998,(4).

[10]唐广良.知识产权研究[M](第十三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1]宋红松.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J].电子知识产权,2003,(3).

[12]孙昕,汪玮玮.守望民间――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纪实[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04-05.

[13]【美】奥德丽・R・查普曼.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与第15条第1款第3项有关的义务[J].刘跃伟译.版权公报,2001,(3).

[14]唐广良.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国际保护概述[J].知识产权文丛,2002,(8).

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知识产权;黔西南;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195-02

传统文化是人类文明传承与发展的载体,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源泉,传统文化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但是传统文化又是一种与现代知识完全不同的知识体系,传统文化产生的年代久远、传承方式特殊、处于相对公开的状态,加之权利主体不明确,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无法对传统文化提供有效的保护,而传统文化又处于传承与发展的危机之中,因此,本文拟对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传统文化的保护理念与现代知识产权存在着冲突,代表西方物质文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实现传统全面的保护,因此需要更为有力保护方略进行强势保护,这种制度设计并不是仅仅停在制度设计层面,而是上升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层面,实施对传统文化的全方位的保护,明确传统文化的保护战略目标和价值。传统文化的国际国内保护实践证明,传统文化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私法,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强调公权力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中的责任与作用,建立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宣示国家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场、态度、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对传统文化持有者进行激励,对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进行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侵害行为进行制裁,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制定渗透着公法与私法精神的特别法来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同时,基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的紧迫性以及制度设计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制度,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微调,以尽可能地适应传统文化的性质特征。

一、国际、国内研究背景

1976年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起建立《突尼斯版权示范法》,首开非洲国家在本国版权法内建立起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机制的先河。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WIPO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进一步承认了进入其民间文学艺术范围的对象都应作为原住民知识产权受到保护。2000年,WIPO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文化及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简称WIPO政府间委员会),通过会议,WIPO的成员国已经宣布要强化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手段建设、尊重传统文化,对利用传统文化的收益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同时,WIPO政府间委员会也宣称要建立保护传统文化的特别法律制度,并提出了保护目标、客体、权利主体等要素。

菲律宾已经逐渐形成了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和特别法组成,在这些法律中根据需要为权利主体设立了两个权利:一是国家和国家所有权,赋予国家对传统文化的宏观都督管理权以及传统文化的对外;二是传统社区权,包括进入传统社区攻取相关传统文化的控制权、商业化开发传统文化的事先知情同意权和利益分享权、涉及以相关传统文化的参与决策权等。

哥斯达黎加对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研究主要贡献在于其在原住民及其社区的广泛参与下制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该法宣示了与生物有关的传统文化受到知识产权或专门登记制度的保护,并成立了一个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农民及原住民参与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监督该法的实施。

印度则致力于传统文化的文献化和数据化,以印度的民间草药为例,印度建立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为了防止传统文化被窃事件的发生,为已进入公共领域的草药建立数字信息库以确保有关在先权利。这项工作为有关药用和其他用途植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传统文化进行收集归档,以为建立一个便利的计算机数据库作出准备。这类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误授”专利。同时,印度的努力也引起了南亚诸国的关注,为保护地区传统文化,南亚诸国计划共同建立一个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还将对相关法律加以修改,防止传统文化遭到商业专利的盗用。

在国内,有学者主张特别保护机制应分为四个层面:首先,对国家和社会公众有重大意义,非少数民族持有并且还未广为人知的传统文化,应该认定为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例如,我国的景泰蓝、宣纸等制造技术,他人若要使用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其次,对明显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由民族自治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再次,对尚未公开的传统文化,如祖传药方,由其持有者行使权力,对这类知识的使用要经过持有者同意。最后,就是那些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实际上在这些传统文化上设定任何财产性权利都不切实际。因此应当允许公众对这些权利进行自由无偿地使用,对这类传统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其他人尤其是外国人在这上面获得知识产权。还有学者则主张结合其他国家已有经验,如印度、秘鲁等国,创建传统文化的特别保护机制。

二、黔西南州的民族文化现状

贵州省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西南部,毗邻云南和广西,境内以布依族、苗族为原住民,和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一样,黔西南保有着十分丰富和原生态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布依族的传统民间文艺表达和苗族的服饰及舞蹈是为代表。

(一)布依族传统文化。黔西南州布依族有极具民族传统的歌舞、节庆、习俗,布依族音乐"八音坐唱"有"声音活化石"、"天籁之音"之称,享誉海内外。彝族舞蹈"阿妹戚托"被誉为"东方踢踏舞"。布依族"八音坐唱"、布依铜鼓十二则、查白歌节、土法造纸、布依戏、布依族勒尤、布依族高台狮灯舞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在苗族服饰方面。苗族服饰也是当地的一个特别文化现象,包含多种多样的文化价值。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在黔西南州,生活着不同类的苗族同胞,其服饰也不尽相同。这是一片独特的文化风景,苗族服饰里有很多愿材料都是使用当地所产的材料,其银装饰品的确制造工艺和图案的绘画、刺绣技巧都是苗族人经过世世代代的不断改进而来,而现在非该地区的一些个人或者商家在表演或者其他方面的用途上在使用苗族服饰,则是对苗族服饰文化的扭曲。但现在对苗族服饰有关权利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法律基础,致使很多苗族服饰外传和亵渎,甚至致使很多苗族服饰的手工艺技术被泄露。

如今,传统知识因缺乏时尚性而遭遇年轻人冷落甚至抵制。对年轻人而言,传统的和旧的方法、知识及祖辈沿袭下来的生活习俗已经过时;利用传统手工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传统知识及做法正在走向衰落。从现实社会的情况来看,年轻人(据笔者自己及考察的情况看,主要是1980年后出生的人群)不愿意承袭传统所导致的不仅仅是传统知识自身的消亡,而且还致使整个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及不同文化背景下优良传统的传承受到了严重威胁。在黔西南州的兴义市、望谟县、贞丰县等,现在的年轻人除了上学的,几乎都外出打工挣钱,这样,留守村寨的只能是老、弱、病、残者。

三、我国法律对传统资源保护的困境

传统资源要得到有效保护,法律制度应该是核心环节,要使得法律能够很好地保护传统资源,首先要对传统资源的权利范围进行确认,包括对其所属群体赋予什么样的法律权利,以及这样的权利怎么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进而实现传统资源权利的应用、转化、授权使用等方面。如前所述,传统知识资源和知识产权是有一定的共同性质,但是又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影响到了法律对其进行权利设置。

由于传统资源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时间性,因而对其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也是无期限限制的,法律应致力于保护该权利的永续性和价值性,而不能规定一定的保护期。但是对这些权利的实施及监督状况、资源的适当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措施,应当按期限、事项等经常性的进行。

由于传统资源具有地域性,这就是决定了基于传统资源的权利的专有性,这个是知识产权具有的共同性。因而在权利的保护和防止侵犯时,在归责原则上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了损害,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在权利主体主张其对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在不知情或保护不利的情况下被侵害时,应当由被控告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对所使用的知识资源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其权利来源和权利本身是没有法律瑕疵的。否则就构成了对传统知识资源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权利主体和客体不具有确定性,因而对权利内容的确定是法律保护资源的必备内容。除了财产权利所应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权利外,对某项具体的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权利的利用和保护制度、法律措施的监督制度和侵犯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由法律或相应的规章做出规定,使该项具体的而又不具有确定性的传统知识得到法律上相对确定的保护。

四、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构建思考

用何种模式保护传统资源,是国际社会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题。笔者认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里面进行适当的修正及增加,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要尽快修改完善。

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特别利+反不正当竞争”的综合保护模式将是未来的必然选择,其中“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所谓“特别权利(suigeneris)”,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从而使其可依法禁止其他人针对受保护的资源实施某些行为,或者在实施相关行为前以某种方式征得许可或同意。当其他人因利用受保护的资源取得收益时,权利人有权按照一定比例或方式获得利益。至少在涉及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达问题时,发达国家已经明确表示了对授予相关资源以纯粹私权的反对意见。这表明,即使保护传统资源的法律制度能够最终建立起来,相关资源保有者也不可能通过私权机制完全阻止其他人对其拥有的传统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而只能阻止某些损害性的使用。但无论如何,这些资源保有者将有机会从资源利用者手中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这种利益分享机制将提高资源保有者进一步保护与传承相关传统资源的能力,从而真正实现传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对传统资源保护的断层,所以,可以综合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分别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与专利相关的制度。主要针对依赖传统资源而申请的相关专利权利,要尊重传统社区的应有权利,并且将与申请的专利有关的传统资源持有人列为“共同权利人”。

(二)与商标有关的保护。这里主要是对于那些基于传统社区里特别的物质、地理标志如:兴义市的万峰林布依族风情村、贞丰县的布依族节日等,建筑标志如:苗族服饰的牛角头,苗族的吊脚楼等,而对申请商标权利的主体进行限制。

(三)与著作权有关的保护。将那些在民族地区已经公开的传统知识、文化表达形式通过文献出版以期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保护。在黔东南地区,有许多民间传统资源的保持人是基于家里上辈的秘传而得,秘密性就是他们的最大价值,一旦公开便可能丧失其价值,所以只能以终于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并且结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民间传统资源的秘密转让拟出相应的有利于传统资源持有人的原则和条款,

(五)地理标志。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慢慢形成的,由于特定地区的气候、水土等自然因素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所以该地区的生物产品具有特定的、与其他地区类似生物所不同的品质特征。从目前来看,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酒提供了高标准的地理保护,印度等国要求对传统资源有关产品如印度香米等提供保护。

(六)应该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以便于对民族村寨传统资源开发和保护事宜进行管理。要禁止在旅游区景点大面积复制民族村寨,民族村、民俗村、民族主题公园等在有关部门审批时要应该严格审查,并且到知识产权部门登记备案。

五、结语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传统资源既面临了空前的展示和发展机遇,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化、商业化挑战。如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下,认真对待传统资源的丰富性及其利益群体多重性的复杂特征,采取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中国社会发展潮流的资源保护模式,是我们每一个关心传统资源的有识之士面临的重要课题。不管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心中的目标却殊途同归,那就是:承认传统资源的特点和价值,满足传统资源持有者的实际需要,制止不公平和不公正使用,促进尊重,鼓励创新,实现利益分享,最终实现传统资源的优化传承,实现传统资源的和谐发展,为民族传统资源的传承和人类文化多样性做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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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编 《农业传统知识权利保护与案例收集》[M ]2005年5月。

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第5篇

传统知识(traditionalknowledge,TK)之所以成为一个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传统知识对于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Wu&Petriello,2011),也是世界上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土著和地方社区(indigenousandlocalcommunities,ILCs)介入到未来发展之中的契机(Cox,2000;Schiermeier,2002),这是“积极利用”的方面;二是因为在全球化知识经济浪潮中,出现了对于各种传统知识的排斥和不当占有等情况,造成社会、经济、环境和文化的一系列矛盾,以及对于传统知识持有者的相关权利的侵犯,这是“消极保护”的方面。首先正式提出传统知识议题的,是联合国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该次大会发表了《环境与发展宣言》(RioDeclaration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1992),还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1992),提出了将包括传统知识在内的惠益分享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宣言和公约中包含着一种认识,即传统知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有重要作用,但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威胁了环境的可持续性和生物多样性,甚至威胁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andsetal.,2010)。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遭到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或明或暗的反对。1994年,发达国家主导的世界贸易组织出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到传统知识内容,但是显然不承认传统知识应该得到知识产权保护。而后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世界贸易组织在2001年的《多哈部长宣言》(DohaMinisterialDeclaration)中,表达出需要考虑传统知识议题的态度。为了协调《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不同立场和观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于2000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Comm-itteeonIntellectualPropertyandGeneticResources,TraditionalKnowledgeandFolklore,WIPO-IGC),专门就传统知识等问题开展工作(Damodaran,2008)。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和土著与地方社区通过联合国贸易发展大会(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UNCTAD,2000,2004,2008)和其他国际论坛,表达对于传统知识的权利诉求。一个重要的变化在于他们不仅仅将传统知识视为知识产权,还视为习惯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甚至作为文化认同的集体权利的内容(Juden,2003)。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中国已在上述政府间组织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于各组织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而且各组织未来的政策也会影响中国的发展,故此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各组织的利益诉求,从而确定我国应该采取怎样的国际立场和履约行动。

2国际政府间组织对于传统知识的态度就对传统知识的积极利用和消极保护,不同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开展了讨论。由于关注点不同,形成了3个主要方向: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关注环境与生物,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关注经济与贸易,以《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关注社会和权利。

2.1环境与生物主导这一类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系统内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这些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的国际政府间组织普遍将传统知识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具,因此主张对于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以及惠益分享。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原则22规定:“土著居民及其社区和其他的地方社区,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而在环境管理和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各国应承认和适当地支持他们的特点、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原则在被称为“里约三公约”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toCombatDesertificationinthoseCountriesExperiencingSeriousDroughtand/orDesertification,ParticularlyinAfrica,1994,简称《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中有一定的体现。这也是传统知识首次在国际宣言中得到认可和尊重,而且与之相关的土著与地方社区也开始越来越多地被重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序言和8(j)中,关键是提出了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以及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问题。因此,在公约框架下的传统知识,是围绕着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而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也不应该以单纯的利益重新分配为目的,而是需要以惠益分享作为手段,通过保护和持续利用传统知识,实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的目标。这必须成为在公约框架内传统知识相关议题的指导原则。《生物多样性公约》2001年10月22至26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会议”上达成《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BonnGuidelinesonAccesstoGeneticResourcesandFairEquitableSharingBenefitsArisingouttheirUtilization,2001),提供了一个透明的框架来促进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并且帮助各缔约方建立保护土著与地方社区的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机制及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andBenefitSharing,ABS)制度。具体来说,《波恩准则》提出了两个关键程序:“事先知情同意”(PriorInformedConsent,PIC)和“共同商定条件”(MutuallyAgreedTerms,MAT)。自2002年4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次缔约国大会通过的《波恩准则》之后,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下,经过旷日持久的国际谈判过程,力图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实现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公平与公正地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薛达元,2007;张丽荣等,2009)。然而,直至2010年10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次缔约国大会的最后一天,各缔约国仍然无法就惠益分享达成协议,导致谈判破裂,而大会主办方日本的斡旋起到了力挽狂澜的作用(薛达元,2011a;Xue,2011b),在规定闭幕日的次日凌晨,终于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theNagoyaProtocolonAccesstoGeneticResourcesandtheFairandEquitableSharingofBenefitsArisingfromtheirUtilizationto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2010),简称《名古屋议定书》(NagoyaProtocol)(薛达元,2011a)。传统知识是《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议题之一。《名古屋议定书》的目标可以概括为“惠益分享,从而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地利用其组成部分”。说明了惠益分享虽然是《名古屋议定书》的目标,但是惠益分享的终极目标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进而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一致。从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到2001年的《波恩准则》,最后到2010年的《名古屋议定书》,传统知识议题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一方面反映出传统知识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另外一方面说明发展中国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下,为土著和地方社区争取惠益分享权利的努力成果。《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于1994年6月17日在法国巴黎通过。中国于1994年10月14日签署该公约,并于1997年2月18日交存批准书,公约于1997年5月9日对中国生效。在《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16、17、18和19条都有大量与传统知识直接相关的条文。由于《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主要目标是非洲国家,因此,这个公约中的传统知识议题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实际上,在内容上,此公约内的传统知识议题只是重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内容,但是强调了传统知识在防治荒漠化中的作用和潜力,并且要求采取类似惠益分享的方式回报当地社区。为了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持一致,在2001年6月25日至30日,世界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在罗马举行的第6次特别会议上,完成了修订《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TreatyonPlantGeneticResourcesforFoodandAgriculture,ITPGRFA)。该条约于2004年6月29日生效。中国目前还没有签署这一国际条约。《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要求的《材料转让协议》(MTA),部分地约束了遗传资源获取者在通过多边途径获得材料而提出知识产权的要求,并且将其作为强制性的惠益分享起点,故此初步解决了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问题(薛达元,2011a)。

2.2经济与贸易主导

第2类是关注经济与贸易,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TheInternationalUn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s,UPOV)缔约国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这些组织被发达国家主导,追求自由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故此要么回避传统知识的权利问题,要么试图将其纳入到既有的知识产权体系或者某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制度,反对把传统知识作为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基本权利,担心这些权利成为经济和贸易的壁垒。发达国家利用WTO,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多哈部长宣言》这两个与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有关的WTO文本。TRIPs是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边文书。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协定的是,TRIPs具备有力的执行机制,各签署国都受WTO争议解决机制的约束。在TRIPs中,第27条涉及专利的部分被认为与生物相关,但主要是反对给普通的动植物授予专利权,只授予微生物专利权,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或其他特殊制度进行保护。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反对保护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有关。在2001年11月14日通过的《多哈部长宣言》第19条中提及:“特别审查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审查对传统知识和民俗的保护以及成员们根据第71.1款提出的其他相关新进展。在进行这一工作时,TRIPs理事会应以TRIPs协定第7条和第8条所列目标和原则为指导,并应充分考虑发展问题”。由此可见,WTO不希望传统知识的保护和惠益分享影响既有的世界经济贸易格局,实际上并不承认传统知识可以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应该受到排他性的保护,并且默许了对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侵占,这对于拥有大量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于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主要保护的是现代育种者的权利。以后该公约在总部日内瓦又经过1972年、1978年和1991年3次修改。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UPOV的1978年文本,是UPOV公约第39个成员国。《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目标在于促进研发植物新品种,因此规定了一种特权,即“育种人豁免”,也就是育种人培育新品种的行为不受限制。实质上,这种特权可能造成对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冒犯,在未经过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基础上,不当地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而效益主要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从事开发者或者投资开发者的利益。因此,这种不要求进行惠益分享的育种者特权违背了公平性和公正性。1998–1999年期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向28个国家派遣了调查团,以了解传统知识持有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需要和期望。召开了两次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圆桌会议,而且就“传统知识及其革新和创新”进行了多次调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一份报告中公布了调查的结果,题为《传统知识持有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需要和期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实况调查团报告(1998–1999)》。2000年9月25日–10月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WIPO成员国大会第26次会议(第12次特别会议)上,成立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关注3个主题:(1)遗传资源的获得和惠益分享;(2)传统知识的保护,无论是否与这些资源相关联;(3)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3个主题的第一个是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一致的,也说明WIPO承认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遗传资源的相关议题,包括惠益分享要求。但是在第二个主题上,WIPO明显涵盖了更广阔的范畴,超出与遗传资源相关的限制,同时也仅以传统知识的保护为目标,并未提及惠益分享的要求。在第三个主题上,WIPO列入了其长期考察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一方面是因为此部分有别于传统知识,另外一方面是为了更多地将此主题导向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由于WIPO代表的是工业国家的利益,因此,至今没有出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以有效地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相关权利不受侵犯。而将传统知识完全纳入到旧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于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缺乏知识产权意识,而持有传统知识者,更是难以通过旧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如专利或者版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3社会与权利主导

第3类政府间国际组织关注社会与权利,主要是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大会的《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世界卫生组织等。这些政府间组织追求公平和正义,故此不满足于仅仅将传统知识作为知识产权,也不认为传统知识只是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工具,而是将传统知识视为土著与地方社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著与部落民族身份构建要素,因而主张在尊重传统的前提下,尽可能在习惯法的范畴内理解传统知识对于土著与地方社区的意义和价值。《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ConventionConcrningIndigenousandTribalPeoplesinIndependentCountries,1989,ILOConvention169)是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在1989年6月27日通过的,该公约于1991年9月5日生效,是拉丁美洲国家签署。《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的目标是为了土著和部落民族成员平等享有所在国家的其他成员的权利,以及在尊重传统的同时,促进这些民族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这个公约为土著人民争取更多的权利,包括土著和地方社区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等相关权利奠定了思想基础。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简称“贸发会议”),是一个成立于1964年12月的联合国常设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处理有关贸易与经济发展问题,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投资机会,并帮助它们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和在公平的基础上融入世界经济。中国于1972年加入,目前是贸发会议、贸发理事会以及所属各主要委员会的成员。于1999年9月13日至16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77国集团和中国第九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一个《马拉喀什宣言》(MarrakeshDeclaration),其中第17条声明中包括:“设法建立机制以均衡地保护生物资源,制定保护传统知识的纪律”。自2000年2月12日至19日在泰国曼谷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届大会开始,传统知识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在其“行动计划”中第147条提及“考虑到《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目标和条款,研究保护本地和土著社区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方法,在研究和开发与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相关的技术方面增强合作”。2004年6月13日至18日在巴西圣保罗举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一届大会。该次大会达成《圣保罗共识》(ConsensusofSaoPaulo),其中第68、88、101和第103条均涉及传统知识议题。2008年4月20日至25日在加纳阿克拉举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二届大会,有一个“77国集团和中国在贸发十二大召开之际发表的部长宣言”。其中第18、60、86和第105条也涉及传统知识议题。与世界贸易组织相比,联合国贸发会议明显倾向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地方社区的权利。但是贸发会议对于传统知识本身的接纳也是一个逐步的过程,直至2008年的大会,才明确提出惠益分享的要求。传统知识的议题并未在贸发会议中有实质性的突破。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5年10月20日在第33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国于2004年8月28日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6年12月29日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这些公约对传统知识以消极保护为主。联合国大会在2007年9月13日通过了《土著人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ontheRightsofIndigenousPeoples),中国投票支持该宣言。该宣言共46条,内容涉及土著人民享有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内容全面的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的人权文书,其对集体人权的强调在国际人权法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该宣言的通过清楚地表明了国际社会将致力于保护土著人民的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而这些权利与传统知识具有一定关系。在《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序言中提及“认识到尊重土著知识、文化和传统习惯,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和公平的发展,并有助于妥善管理环境”。具体内容在宣言的第11、24、26、27和第31条中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个宣言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类似之处在于关注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方案或者惠益分享要求。

3中国的处境、对策与建议

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第6篇

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研究概说

传统知识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理解。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简称《公约》或CBD)、世界知识产权(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及《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均对其有不同侧重的定义及关注点[10]。但基本上定义为土著和地方社区拥有的、体现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革新和实践。在中国的许多少数民族地方社区仍然存在大量传统知识,因此,目前传统知识这一概念在中国更多的与少数民族及其地方社区联系在一起,可理解为以下5个范畴:(1)传统利用遗传资源的知识;(2)传统利用药用生物资源的知识;(3)传统技术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4)与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的传统文化与习俗;(5)传统地理标志产品。关于气候变化,自然科学家、社会学家以及人类学家分别从不同角度展开了研究。气象学家最早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并且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稍后,社会科学界开始介入研究,关注的主要是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人类学家的介入是较为晚近的事,现在所能见到的最早著作是TORRY于1983年所著,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论文被共同汇集在一本名为《社会科学研究与气候变化》的论文集。20世纪90年代后,气候变化引起了更多人类学家的关注,同时随着气候变化的发生,尤其是极端气候事件对土著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及当地人的传统生活生计影响的深入,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研究逐渐被各界科学家重视,特别是人类生态学、民族生态学等这种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研究气候变化背景下传统知识的影响及变化,主要意义在于:(1)挖掘整理少数民族及地方社区认知气候变化的传统知识体系,对促进传统知识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特殊作用具有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传统知识的保护和传承;(2)维持和增强传统知识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为应对越来越频繁的极端气候事件提供支持,对少数民族和地方社区传统生活生计的发展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3)利于相关传统知识的记录和保护,可以为未来应对气候变化、防治气候灾害打下基础,从而降低生产生活的风险,提高生计的安全性,同时增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产业投资力度;(4)促进各利益群体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理解和重视,探索通过与科学知识相结合以适应气候变化的创新和实践。

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应对及适应性研究

1.影响

目前国内关于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研究刚刚兴起,其中民族生态学和生态人类学等交叉性学科的相关研究走在研究的前沿。针对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影响的跨学科研究,国内一些学者分别对气候变化与藏族、基诺族、土家族、壮族、白族、德昂族、蒙古族、侗族及傣族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进行了研究,阐释了不同少数民族传统资源利用及传统生活生计方式等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其中气候变化对藏族传统知识的影响研究具有代表性及创新性,该研究以云南迪庆为案例研究点,通过具体的田野案例调查和研究,阐述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气象灾害对藏民生产生活造成的挑战以及对其传统生计方式的影响,同时给当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研究创新点在于对藏族传统知识体系的构建以及框架模式的分析,以传统社区为主导分析气候变化给藏族传统知识带来的影响,具体涉及传统农业、传统畜牧业和传统生活生计几个方面。相比于国内,国外就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研究已走在前面。传统土著民族的分布往往具有局域性,并分布在全球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这些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土著民族地区已经开始经历气候变化的重大影响,甚至潜在的气候变化对土著人类健康也造成一定风险。KRONIK[9]在《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的原住民与气候变化》一书中阐述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生活在高原,低谷及海岸附近的土著人民的传统生计方式及传统文化等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事实,并提供有效的、可持续的适应指导原则。哥伦比亚大学BenjaminOrlove教授对此书予以高度评价,称其将传统生计、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及文化有效结合,不仅可以应用在研究领域,更广泛的可用在可持续发展及环境法方面。GEOFFREY在“坦桑尼亚气候变化与原住民的适应:原住民与气候变化”研究中指出,土著民族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比较显著的有农业方面、多重耕作等方面。因此有必要考虑使用土著民的传统知识来适应并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同时研究表明传统知识及实践在适应及减缓气候变化上有一定的效果。

2.应对及适应

除上述提到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外,其余关于气候与传统知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著及地方社区对气候变化的观察、理解及适应、应对等方面,不同的土著与地方社区对气候变化的观察、理解不同,因此他们用来减缓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方式,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也不同。国内尹仑等就藏族传统知识的适应和应对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及实践活动。在“藏族对气候变化的认知与应对”研究中,以典型案例形式阐述了藏民对气候的认识,明确气候变化存在着以本土认知为基础的衡量指标,并基于传统知识传承和发展来分析当地传统知识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活动,呈现出地方性传统知识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现象中的价值和作用。SALICK和BYG[7]在其《原住民与气候变化》一文中详细论述了分别生活在极地、山地、沙漠、热带雨林、岛屿、温带地区的原住民族如何观察、理解并适应气候变化,并提出传统知识的考究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气候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NYONG等分析了非洲荒漠草原上土著民族传统知识在适应及减缓气候变化策略,指出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在当地并不是一个全新的理念,反而在很早之前当地农民就运用传统知识发展了一些方法来减少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在另外一些研究案例中,也有关于运用传统知识来应对诸如干旱、沙漠化或者洪灾这样的短期极端气候灾害。可见,土著与地方社区或者少数民族群体,他们不仅是气候变化的观察者,而且对其有特定的诠释,并积极运用相关传统知识来应对,缓解气候变化对其自身造成的影响。

除了以上学术理论研究,在传统知识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方面,近些年一些政府组织、机构及非政府组织分别开展了相关实践活动。2008—2009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亚太政府间合作研究网络支持中国学者,开展了“云南滇西北半农半牧地区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和“云南东喜马拉雅地区气候变化与传统生计”行动项目研究,提高少数民族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及增强其适应,同时促进了社会各界对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认识和重视。2011—2012年,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TheNatureConservancy,TNC)在中国也开展了相应的实践研究,分别在内蒙古、云南等地收集了传统知识应对气候变化的经验和实用方法,并在中国其他地方推广。

国际公约及报告中对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研究

近几年,相关公约及报告开始涉及并提出气候变化与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及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内容。

1.《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内容

与生物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问题是目前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热点,《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要求各缔约国尊重和维持土著与地方社区拥有的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并促进其应用和惠益分享。2004年初在马来西亚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第七次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ofParties?7,简称COP?7)将传统知识问题列为大会重要议题,并授权“第8(j)条及相关条款特设工作组”[或称“传统知识工作组”]为制定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等开展谈判。2006年1月底在西班牙格林纳达召开的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包括:“探讨制定技术准则用于记录和整理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关切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威胁;继续制定“传统知识行动计划”。2006年在巴西的库里提巴召开的《公约》第8次缔约方大会(COP?8)、2008年在德国波恩的召开的《公约》第9次缔约方大会(COP?9)、2010年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COP?10)以及2012年10月在印度海德拉巴召开的《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COP?11)所形成的决议,均涉及土著与地方社区(ILCs)传统知识与气候变化。COP?8形成的专门针对第8(j)条款的VIII/5B号决议指出,需要创新、实践并深入研究气候变化对土著民族的影响,诸如干旱、污染、荒漠化等威胁。同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编写了一份报告,重点关注气候变化进程中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的特殊脆弱性及应对措施[28]。另外,COP?8第VIII/30号决议也指出,鼓励当事人和其他政府机构在处理研究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影响时,要考虑到涉及的土著人民及地方社区(IL?Cs)等利益相关者,特别是生态系统安全、人体健康和传统知识等问题[29]。COP?9形成的会议报告和会议决定(IX/13,IX/16号决定),均指出土著和地方社区易受气候变化影响及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影响评估的活动,包括对传统知识造成的威胁。会议还建立了一个针对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的特设技术专家组(AHTEG),成员包括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的代表[30-32]。COP?10在其X/40,X/41,X/43号决定中,强调对土著和地方社区(ILCs)传统知识的尊重,并提出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和土著民族传统知识之间的关系[33]。COP?11在其XI/14,X/19/,XI/20,XI/21等决定中也大量涉及生物多样性及相关传统知识与气候变化的问题。指出需要重视与气候相关的地球工程研究,主要是与气候变化工程相关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章制度,其中尤其需要将土著和地方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视野及经验纳入研究。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内容

1998年以来,土著及少数民族代表一直参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缔约方会议,其中也包括涉及土著民族受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估及适应。最近几年中,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论坛都将传统知识列为重点议题而开展政府间谈判[24],同时,国际生物多样性土著论坛(In?ternationalIndigenousForumonBiodiversity,IIFB)、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UNESCO)、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NationsDevelopmentPro?gram,UNDP)、瑞典生物多样性中心(Centrumf?rbiologiskm?ngfald,CBM)、联合国大学(UnitedNationsUniversity,UNU)等机构组织均开始将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作为议题,研究气候变化对土著及地方社区传统知识及传统生计的影响,并指出公众需要认识并理解在气候变化背景下,这些群体的特殊脆弱性、关注点及适应能力。同时,联合国大学(UNU)在其出版物中汇集了全球各地400多个关于气候变化与土著及地方社区的案例研究,阐述了气候变化对这些群体的影响,以及适应及减缓策略。在2010年9月,我国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也提出加强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

结语和展望

大量国际公约、报告、政策及科学研究结果表明,气候变化对土著及地方社区传统知识的影响以及利用传统知识应对气候变化的跨学科研究已逐渐受到重视,但是整体研究基础还很薄弱,尤其在中国,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然而,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极为丰富,但是由于地理环境条件和人文因素,这些传统知识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其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正面临着相当严重的问题。因此,我国少数民族及地方社区对气候变化的观察、理解和应对将是今后研究的重点。由于该研究属于跨学科综合研究,自然科学家和社会学家(特别是人类学家)对其研究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可能从不同角度来认识,但其核心均是研究传统知识与气候变化的相互关系。随着科技的变革,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气候变化的研究已经不仅仅停留在温度、降水等气候因子的变化,而是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研究也将会在不同方面发展,包括人类学、生态学、社会学、经济学及生物科学等一系列学科,形成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

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第7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文化多样性

一、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意义

在21世纪多元文化社会发展趋势的影响下,目前,世界各国的少数民族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一方面,世界各民族正面临一场深刻的现代化革命,每一个民族都要在现代化与传统文化之间寻找平衡,都要协调处理好现代化与民族传统文化的关系,现代化是每个民族繁荣昌盛的必由之路,每个民族都不应当拒绝现代化;另一方面,每个繁荣昌盛的民族都应保存自己优秀的文化传统和本民族的基本特点。丧失现代化将意味着民族的贫困,丧失文化传统则意味着民族的消亡。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与发展。如何在各个方面正确处理好现代化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复杂关系,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21世纪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生存繁衍与劳动、生活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与精神产物。由于不同民族创造并发展、拥有了不同的文化,因此文化也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组成部份,甚至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文化权是一个民族拥有自己民族文化得到保持、保护与发展的权力,对于衡量民族平等及一个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民族之间的互相尊重与团结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说来,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文化,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世界上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文化,这许许多多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构成了全人类所共有的世界文化。不同民族文化现象的差异,反映了世界文化的多元性。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构成人类的共同财富,继承和发展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

(二)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许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发展地区,例如在中国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传统医药产品的人均消耗是现代药品的两倍以上,在一些偏远地区,传统医药是穷人唯一负担得起的治疗药品;在发达国家,草药的需求近年来也不断增长,仅在欧盟国家市场上1999年就达119亿美元。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世界市场上的草药产值已达到430亿美元,并且每年还在以5%~15%的速度在增长。

(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资源。世界上许多农作物的多样性都是由农民根据古老的耕作方法、品种选择和土地利用习惯而保持的,并为当地带来了其他利益,如食物多样性、增加收入、稳定产量、保护环境、减少虫害和疾病风险,增加劳动力的有效利用等,传统知识还是各种不同风格、不同体裁的文学艺术如音乐、舞蹈、手工艺制品等方面的创作源泉。

人类社会已经迈入21世纪,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面貌发生了极其广泛而又深刻的变化。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全球化发展趋势彰显。这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赋予了新的时代背景和意义。

二、目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现状

将少数民族传统知识通过立法形式加以保护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方法。目前抢救、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工作的法治步伐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加快。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72年就颁布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76个缔约国,到2002年底,全世界共有125个国家和地区的730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包括中国的29项。1989年UNESCO又提出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建议各国把民族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也纳入保护范围。2002年9月UNESCO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国际文化部长圆桌会议,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也在组织起草过程之中,并准备提交UNESCO第32届大会审议通过。会议还呼吁各国加强立法,建立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机制。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方面也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它管理的21个国际条约中有6个涉及知识产权内容,包括《保护文学艺术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等。在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在加大努力。2003年7月,WIPO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化政府间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第五次会议,对传统知识保护问题提出了切实的建议。2003年9月22日到10月1日,WIPO成员国大会第39次系列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决定拓展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的任务。另外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的表述也适用各国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民族文化的立法保护工作一直比较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新中国成立伊始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有关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的规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近年针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作了一系列调研和国际国内专题研讨会,并成立了法律起草小组。云南省于2000年9月率先实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也于2003年1月实施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在立法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我国某些民族民间文化富集的地、州、市也制定了结合本地情况的更具体的地方性规章。如贵州省黔东南州即已出台《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办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正积极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现已进入第六稿修改阶段。

另一方面我国在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我国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备地建立起来。首先是有些方面的情况还没有立法,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其次,有些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者带来一定困难,省内的一些地方性法规这方面的不足较为突出,这是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加强之处。再者,立法人员的素质亟待加强。现行的法规,只是把可移动的有形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部分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包括进去,而无形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大部分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没有包括进去。无形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基本处于空白,无法可依。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如自然人文景观、自然的历史的国家公园等法律保护机制还没有健全起来。必须通过查缺补漏,把该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全部纳入。

(二)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存在重开发利用、轻规制保护的问题。往往是某处一经被划入文化遗产或定为国家或地方文物文化保护单位,随之而来的是周围的环境被商业开发,旅游设施也随之建立,而对它实实在在的保护却落不到实处。那些未被划为文化遗产和文物文化保护单位的,仍处无人问津、风吹雨淋状态。在这里,应该指出的问题是由于经济效益和由此引发的示范连动效应,常会在旅游开发区或其周边地带引发一窝蜂式的无序性开发。和周边社区隔离开来的孤立的村寨示范景点,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带动整个地区的发展,确实也有质疑的必要。发展旅游产业所带来的收益的公平分配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在现行体制下,很多时候往往是外来投资者和旅游公司获得了最大限度的利益,而和旅游目的地社区为旅游产业付出的生态环境代价(有时,也包括文化方面的代价)相比,他们的收益常常是不成比例的。除一些接近于体力劳动型的岗位,当地民众一般是和旅游产业的很多重要职位,尤其是管理岗位无缘的。在不少情形下,地方政府因发展旅游产业获得了很多财政方面的好处,可当地各族普通少数民族民众,特别是那些弱势人群,却未必能够获得应有的收入。

(三)、现行知识产权法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保护存在明显不足。从法律制度上看,我国目前对传统文化知识权利的保护,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权利保护都存在明显困难和不足。中国近20年来建立的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针对现代知识权利采取的保护措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很难受到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完整保护。

著作权法对受保护作品要求必须具有独创性,权利主体特定,保护期限有限。而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就权利主体而言找不到具体明确的作者,其创作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缓慢过程的产物,就其保护期限要求是永久的,因此,民族传统文化很难获取著作权法保护。如利川土家族民歌《龙船调》②被不少人演唱获取丰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却没有谁向利川土家族人民支付过报酬,有时甚至连署名权也受到侵害。由于有的少数民族古籍以手抄本方式传世,一部作品在上百年的时间内处于不停的复制之中,而且皆是归私人所有,口头流传的作品更是如此,大致内容相同的作品经民间历代多人的传诵,已有多种不同的版本,这些民族古籍的知识产权问题显然要比一般作品的知识产权复杂得多,用《著作权法》不完全套得上。现公布出版的少数民族古籍,一般署的是整理者的名字,但口头传诵、手工传抄的那些人的知识产权,是否也应该尊重?如何妥善处理?目前在这方面虽然还没有什么版权纠纷,但已发现在引用这些少数民族古籍不注明出处的侵权行为,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日益加强的今天,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理应加强,以防患于未然。除了版权问题外,由于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民族古籍被倒卖到国外的并不是个别现象。这种民族古籍流失,与这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有直接关系的。此外,对于收集到的少数民族古籍资料归属权,现在没有立法规定,绝大多数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似乎不够妥当,也是个值得研究的问

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要求有新颖性。判断新颖性主要是以在公开刊物发表为标准。而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一般不存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但在民族地区却基本上是公开的,且专利保护的期限也不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一些少数民族独特工艺品的生产工艺现在正被不少投机商人利用而大发其财,现实中却无法利用专利法要求其支付合理使用费。一些少数民族通过千百年的劳作和生活习惯积累的土著知识保护了极为珍贵的生物多样性,如西南少数民族保存了数以百计的旱稻品种,但对少数民族保存下来的野生品种和农民种植的原生植物等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种资源却未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作为可自由获取物品来处理。这些物种资源被合理利用后,给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给有关利用人带来丰厚的经济和精神财富,但土著知识的持有者却通常连署名权都得不到保证,更别谈经济利益了。这些现象凸现了现行专利法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的无能。

商标法是保护注册商标的,但不是所有民族传统文化知识都能满足注册要求,且商标权的转让制度也不适合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只在局部领域可以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进行保护。如对民族特色传统工艺产品可利用商标法通过注册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为证明商标,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有未公知的专有技术。可利用著作权法保护及于表达的建筑、雕刻、绘画、舞蹈等民族传统文艺作品。涉及到可称为文物的物质文化可利用《文物保护法》加以保护,但民族传统文化大量的是非物质文化。因此,现有这种有限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以实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主体的权利要求。

三、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措施

通过立法完善本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是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采取的通用办法。日本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法》;美国1976年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埃及认为民间传统文化是群体的集体财富,国家是文化的拥有者,使用者应向国家缴纳使用费,同时认为传统文化保护期不受限制。突尼斯除制定《文学艺术版权法》外,还制定了关于文化遗产及传统手工业保护的法律,形成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③

如何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从根本上说是要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修正完善,积极借鉴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民族民间文化法律保护的成功经验,我国在立法上要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云南、贵州的立法只解决了行政保护,没有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二是明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代表人、传承人、收集整理人的法律地位。三是权利客体,即哪些传统文化应纳入保护范围。四是权利保护的期限不受限制。五是权利内容: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必须注明出处,必须缴纳使用费,收取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专项用于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六是地方政府保护职责、权限、方法。七是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完善的立法是强化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政府保护行为,减轻政府保护负担,推动民间保护发展的重要条件。

与此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民族地区政府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上应通过积极的政府行为有所作为。我国宪法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既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又是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必须保障本地方各民族有自由,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有自主地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④。等多个方面的法定职权和职责。这就是说,保护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不被破坏、知识权利不受侵犯,繁荣、发展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地区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因为民族地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关有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民族地区政府作为一个区域内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能充分代表并实现该区域内民族的公共利益。因此,民族地区政府理所当然是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主体的法定代表和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只有它才能担负起民族传统文化实际的保护职责。

民族地区政府应积极推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立法。民族地区政府虽没有立法自治权,但它们在履行保护职责中有立法的提案权。根据我国现实中政府与人大的关系,政府对立法的推动能很好地促使人大立法。我国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权利迄今缺乏系统保护,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缺失。我国是一个有55个少数民族的大国,各少数民族都有丰富多彩、博大精深的民族传统文化,蕴含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价值绝不仅及于中国,对世界都有深刻影响。加强立法,能充分有效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云南省2000年9月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2002年颁布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实施看,都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因为它们都从根本上肯定了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社会价值,规定了保护的原则、范围、方法、措施和责任。目前我国还有广西、宁厦、内蒙、新疆、、青海、四川、湖南、湖北等少数民族较多的区省尚无据可循。

立法,是当今政府行为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族地区政府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和出台全国性的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立法迫在眉睫。

注释:

①CarlosMCorrea.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专利法研究.2003;447~469.

②《龙船调》原是湖北利川城乡在逢年过节、社火灯会期间演唱的花灯调,名叫“种瓜调”,1956年经初步整理定名“龙船调”,1957年在全国第二届民间音乐舞蹈比赛大会上,利川农民民歌手王国盛、张顺堂演唱了《龙船调》,之后传遍全国,传遍世界,20世纪90年代入选世界25首优秀民歌之列。

③王晔1没有保护,民间文化就会没落[J]1文化月刊,2004,(3)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参考书目:

[1]杨福泉.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J].思想战线,1998(5).

[2]李子贤.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存教育刍议———以怒江峡谷诸民族为例[J].思想战线,1998(4).

[3]王天玺.建立民族文化大省,政府树立文明进步形象[J].云南社会科学,1999(2).

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文化多样性一、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意义在21世纪多元文化社会发展趋势的影响下,目前,世界各国的少数民族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一方面,世界各民族正面临一场深刻的现代化革命,每一个民族都要在现代化与传统文化之间寻找平衡,都要协调处理好现代化与民族传统文化的关系,现代化是每个民族繁荣昌盛的必由之路,每个民族都不应当拒绝现代化;另一方面,每个繁荣昌盛的民族都应保存自己优秀的文化传统和本民族的基本特点。丧失现代化将意味着民族的贫困,丧失文化传统则意味着民族的消亡。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与发展。如何在各个方面正确处理好现代化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复杂关系,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21世纪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生存繁衍与劳动、生活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与精神产物。由于不同民族创造并发展、拥有了不同的文化,因此文化也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组成部份,甚至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文化权是一个民族拥有自己民族文化得到保持、保护与发展的权力,对于衡量民族平等及一个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民族之间的互相尊重与团结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说来,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文化,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世界上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文化,这许许多多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构成了全人类所共有的世界文化。不同民族文化现象的差异,反映了世界文化的多元性。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构成人类的共同财富,继承和发展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

(二)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许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发展地区,例如在中国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传统医药产品的人均消耗是现代药品的两倍以上,在一些偏远地区,传统医药是穷人唯一负担得起的治疗药品;在发达国家,草药的需求近年来也不断增长,仅在欧盟国家市场上1999年就达119亿美元。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世界市场上的草药产值已达到430亿美元,并且每年还在以5~15的速度在增长。

(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资源。世界上许多农作物的多样性都是由农民根据古老的耕作方法、品种选择和土地利用习惯而保持的,并为当地带来了其他利益,如食物多样性、增加收入、稳定产量、保护环境、减少虫害和疾病风险,增加劳动力的有效利用等,传统知识还是各种不同风格、不同体裁的文学艺术如音乐、舞蹈、手工艺制品等方面的创作源泉。

人类社会已经迈入21世纪,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面貌发生了极其广泛而又深刻的变化。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全球化发展趋势彰显。这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赋予了新的时代背景和意义。

二、目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现状

将少数民族传统知识通过立法形式加以保护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方法。目前抢救、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工作的法治步伐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加快。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72年就颁布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76个缔约国,到20__年底,全世界共有125个国家和地区的730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包括中国的29项。1989年UNESCO又提出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建议各国把民族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也纳入保护范围。20__年9月UNESCO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国际文化部长圆桌会议,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也在组织起草过程之中,并准备提交UNESCO第32届大会审议通过。会议还呼吁各国加强立法,建立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机制。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方面也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它管理的21个国际条约中有6个涉及知识产权内容,包括《保护文学艺术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等。在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在加大努力。20__年7月,WIPO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化政府间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第五次会议,对传统知识保护问题提出了切实的建议。20__年9月22日到10月1日,WIPO成员国大会第39次系列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决定拓展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的任务。另外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的表述也适用各国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民族文化的立法保护工作一直比较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新中国成立伊始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有关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的规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近年针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作了一系列调研和国际国内专题研讨会,并成立了法律起草小组。云南省于20__年9月率先实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也于20__年1月实施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在立法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我国某些民族民间文化富集的地、州、市也制定了结合本地情况的更具体的地方性规章。如贵州省黔东南州即已出台《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办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正积极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现已进入第六稿修改阶段。

另一方面我国在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我国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备地建立起来。首先是有些方面的情况还没有立法,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其次,有些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者带来一定困难,省内的一些地方性法规这方面的不足较为突出,这是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加强之处。再者,立法人员的素质亟待加强。现行的法规,只是把可移动的有形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部分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包括进去,而无形少数民族传统知识

和大部分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没有包括进去。无形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基本处于空白,无法可依。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如自然人文景观、自然的历史的国家公园等法律保护机制还没有健全起来。必须通过查缺补漏,把该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全部纳入。

(二)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存在重开发利用、轻规制保护的问题。往往是某处一经被划入文化遗产或定为国家或地方文物文化保护单位,随之而来的是周围的环境被商业开发,旅游设施也随之建立,而对它实实在在的保护却落不到实处。那些未被划为文化遗产和文物文化保护单位的,仍处无人问津、风吹雨淋状态。在这里,应该指出的问题是由于经济效益和由此引发的示范连动效应,常会在旅游开发区或其周边地带引发一窝蜂式的无序性开发。和周边社区隔离开来的孤立的村寨示范景点,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带动整个地区的发展,确实也有质疑的必要。发展旅游产业所带来的收益的公平分配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在现行体制下,很多时候往往是外来投资者和旅游公司获得了最大限度的利益,而和旅游目的地社区为旅游产业付出的生态环境代价(有时,也包括文化方面的代价)相比,他们的收益常常是不成比例的。除一些接近于体力劳动型的岗位,当地民众一般是和旅游产业的很多重要职位,尤其是管理岗位无缘的。在不少情形下,地方政府因发展旅游产业获得了很多财政方面的好处,可当地各族普通少数民族民众,特别是那些弱势人群,却未必能够获得应有的收入。

(三)、现行知识产权法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保护存在明显不足。从法律制度上看,我国目前对传统文化知识权利的保护,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权利保护都存在明显困难和不足。中国近20年来建立的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针对现代知识权利采取的保护措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很难受到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完整保护。

著作权法对受保护作品要求必须具有独创性,权利主体特定,保护期限有限。而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就权利主体而言找不到具体明确的作者,其创作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缓慢过程的产物,就其保护期限要求是永久的,因此,民族传统文化很难获取著作权法保护。如利川土家族民歌《龙船调》②被不少人演唱获取丰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却没有谁向利川土家族人民支付过报酬,有时甚至连署名权也受到侵害。由于有的少数民族古籍以手抄本方式传世,一部作品在上百年的时间内处于不停的复制之中,而且皆是归私人所有,口头流传的作品更是如此,大致内容相同的作品经民间历代多人的传诵,已有多种不同的版本,这些民族古籍的知识产权问题显然要比一般作品的知识产权复杂得多,用《著作权法》不完全套得上。现公布出版的少数民族古籍,一般署的是整理者的名字,但口头传诵、手工传抄的那些人的知识产权,是否也应该尊重?如何妥善处理?目前在这方面虽然还没有什么版权纠纷,但已发现在引用这些少数民族古籍不注明出处的侵权行为,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日益加强的今天,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理应加强,以防患于未然。除了版权问题外,由于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民族古籍被倒卖到国外的并不是个别现象。这种民族古籍流失,与这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有直接关系的。此外,对于收集到的少数民族古籍资料归属权,现在没有立法规定,绝大多数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似乎不够妥当,也是个值得研究的问

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要求有新颖性。判断新颖性主要是以在公开刊物发表为标准。而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一般不存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但在民族地区却基本上是公开的,且专利保护的期限也不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一些少数民族独特工艺品的生产工艺现在正被不少投机商人利用而大发其财,现实中却无法利用专利法要求其支付合理使用费。一些少数民族通过千百年的劳作和生活习惯积累的土著知识保护了极为珍贵的生物多样性,如西南少数民族保存了数以百计的旱稻品种,但对少数民族保存下来的野生品种和农民种植的原生植物等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种资源却未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作为可自由获取物品来处理。这些物种资源被合理利用后,给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给有关利用人带来丰厚的经济和精神财富,但土著知识的持有者却通常连署名权都得不到保证,更别谈经济利益了。这些现象凸现了现行专利法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的无能。

商标法是保护注册商标的,但不是所有民族传统文化知识都能满足注册要求,且商标权的转让制度也不适合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只在局部领域可以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进行保护。如对民族特色传统工艺产品可利用商标法通过注册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为证明商标,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有未公知的专有技术。可利用著作权法保护及于表达的建筑、雕刻、绘画、舞蹈等民族传统文艺作品。涉及到可称为文物的物质文化可利用《文物保护法》加以保护,但民族传统文化大量的是非物质文化。因此,现有这种有限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以实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主体的权利要求。三、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措施

通过立法完善本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是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采取的通用办法。日本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法》;美国1976年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埃及认为民间传统文化是群体的集体财富,国家是文化的拥有者,使用者应向国家缴纳使用费,同时认为传统文化保护期不受限制。突尼斯除制定《文学艺术版权法》外,还制定了关于文化遗产及传统手工业保护的法律,形成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③

如何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从根本上说是要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修正完善,积极借鉴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民族民间文化法律保护的成功经验,我国在立法上要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云南、贵州的立法只解决了行政保护,没有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二是明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代表人、传承人、收集整理人的法律地位。三是权利客体,即哪些传统文化应纳入保护范围。四是权利保护的期限不受限制。五是权利内容: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必须注明出处,必须缴纳使用费,收取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专项用于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六是地方政

府保护职责、权限、方法。七是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完善的立法是强化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政府保护行为,减轻政府保护负担,推动民间保护发展的重要条件。

与此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民族地区政府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上应通过积极的政府行为有所作为。我国宪法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既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又是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必须保障本地方各民族有自由,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有自主地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④。等多个方面的法定职权和职责。这就是说,保护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不被破坏、知识权利不受侵犯,繁荣、发展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地区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因为民族地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关有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民族地区政府作为一个区域内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能充分代表并实现该区域内民族的公共利益。因此,民族地区政府理所当然是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主体的法定代表和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只有它才能担负起民族传统文化实际的保护职责。

民族地区政府应积极推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立法。民族地区政府虽没有立法自治权,但它们在履行保护职责中有立法的提案权。根据我国现实中政府与人大的关系,政府对立法的推动能很好地促使人大立法。我国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权利迄今缺乏系统保护,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缺失。我国是一个有55个少数民族的大国,各少数民族都有丰富多彩、博大精深的民族传统文化,蕴含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价值绝不仅及于中国,对世界都有深刻影响。加强立法,能充分有效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云南省20__年9月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20__年颁布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实施看,都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因为它们都从根本上肯定了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社会价值,规定了保护的原则、范围、方法、措施和责任。目前我国还有广西、宁厦、内蒙、新疆、、青海、四川、湖南、湖北等少数民族较多的区省尚无据可循。

立法,是当今政府行为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族地区政府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和出台全国性的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立法迫在眉睫。

注释:

①CarlosMCorrea.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专利法研究.20__;447~469.

②《龙船调》原是湖北利川城乡在逢年过节、社火灯会期间演唱的花灯调,名叫“种瓜调”,1956年经初步整理定名“龙船调”,1957年在全国第二届民间音乐舞蹈比赛大会上,利川农民民歌手王国盛、张顺堂演唱了《龙船调》,之后传遍全国,传遍世界,20世纪90年代入选世界25首优秀民歌之列。

③ 王晔1没有保护,民间文化就会没落[J]1文化月刊,20__,(3)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参考书目:

[1]杨福泉.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J].思想战线,1998(5).

[2]李子贤.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存教育刍议———以怒江峡谷诸民族为例[J].思想战线,1998(4).

[3]王天玺.建立民族文化大省,政府树立文明进步形象[J].云南社会科学,1999(2).

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第9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 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与完善

传统文化是指某一特定的民族或特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及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中华民族拥有丰富而宝贵的传统文化资源及品牌,它们承载的是一种地域文化的精神财富,凝聚了中国精神和中国风格,是区域族群在客观认识、反映自身文化进程的基础上持续分析、总结经验并不断走向进步的基础,是国家或地区文明及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保护传统文化的方法和途径有很多,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最重要、最有效,也是力度最大的一种保护方法。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文化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非物质性、法定性、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一般是经过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获得,具有标志性,具有原创性、表达性。知识产权通常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中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其丰富,以儒家为内核,还有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民俗及传统工艺三类,如诗、词、曲、赋、民族音乐、国画、书法、古文、传统戏剧、曲艺、对联、皮影戏、灯谜等等,博大精深,数不胜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在逐步扩大,一些本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要求的内容,也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更好地弘扬和传承传统文化,理应将传统文化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只是传统文化有着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特征,决定了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存在许多问题。

二、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统技能或民间艺术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习俗正在消亡;一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物和资料难以得到保护等等,传统文化面临着快速流失、甚至消亡的危险。同时,发达国家可以任意获取某些传统文化,以盈利为目的,对其进行开发使用,并通过知识产权获得保护,而传统文化的真正所有者却得不到任何保护,甚至要被迫付出昂贵的使用费。民间故事“花木兰”被美国改编制作了电影、“端午节”被韩国一公司仅用280元人民币抢注了网络域名,种种此类让人痛心的案例,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只有少数国家承认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

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国家。此后,大批的发展中国家通过版权法来保护本国的传统文化。2000 年,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WIPO 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

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通常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信息,是否应给予传统文化以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不承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理由是“公有领域内的一切成果包括传统知识是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的财富,人人皆可自由利用。”

(二)制度上的障碍

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多数都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是发达国家之间利益分配的产物与结果。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我们如何按照入世的承诺,修改和制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始终赶不上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我们必须通过可能的方式和途径,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呼吁和参与国际上传统文化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舞台上争取主动。

三、建立与完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尽管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着很多障碍,但是对于一个传统文化资源极其丰富的大国,我们没有理由跟随发达国家的意愿,否认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而必须采取措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用知识产权保护好我们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宝贵资源。继承、发扬和保护传统文化,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选择。

(一)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真正实现保护传统文化,应该采用知识产权特别立法的方式,把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质疑知识产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当务之急是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和制度上的漏洞。有关部门应对此加强研究、尽快立法。

(二)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的发展,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民间文艺的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等等,充分说明尽管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但是我们已经在实际工作中承认了这种做法,并正在不断努力加大保护力度。各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认真落实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加强行政保护

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用行政手段把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十分重要。例如对传统文化作品的搜集、整理、研究、存档等工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以及相应的财政和行政措施等等。

(四)合理确定保护对象

传统文化是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并不是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都适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不受私权机制保护的民间文学范围可包括: 世俗礼仪、、起居饮食等习惯行为本身;宗教礼拜的地点、祭祀物品;超自然现象;历法等,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传统文化应该受知识产权保护和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一个具体意见。我们亦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合理确定知识产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范围。

(五) 权利保护期限不应该受到限制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比如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等的保护期限,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传统文化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它世代相传,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将永久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对权利的保护期限应该没有任何限制。笔者反对有学者提出的对传统文化进行有期限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

(六)权利保护内容应有特别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传统文化的,必须注明出处并缴纳相应的使用费,可以像有人建议的那样,将收取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留存,用作保护和发展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专项经费。

(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传统文化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为地方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主体的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主动承担保护传统文化的责任。对于不积极履行保护职能的,使传统文化知识遭遇毁灭的行为,应该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对传统文化遭遇侵权行为的,地方政府必须行使享有的权利,使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无法解决,亦可通过诉讼解决侵权行为,采取多种措施,使传统文化享受全方位的保护。

参考文献:

①戴琳.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9)

②孙晓. 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论[J].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0(11)

③陈彦均.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0(3)

④贺敏. 论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1(7)

⑤王焯. 传统文化品牌区域产业化解析与建构——以辽宁为例[J].中国商贸,2012(25)

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094-03

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重要问题,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作为当今世界重要的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国家之间的合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于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条约,而本文将通过对国际条约的分析为我国对传统文化法律保护问题提供立法借鉴。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传统文化的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按照1994年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建立的,其宗旨是“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WTO确定了“市场准入”规则,推行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文化产品与普通产品一样都是WTO规制的贸易对象。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加拿大、法国等国认为文化产品有其特殊性,不能与其他商品一样流通,主张将文化产品作为一种“文化例外”条款写入相关协定。[1]但随着WTO的成立,原有的文化贸易壁垒被逐一消除,文化贸易自由化成为主流。

TRIPS协议保护的客体非常广泛包括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商标、地理标志和专利等,但并未将传统文化列入其中。将传统文化予以保护最大的障碍就在于,它们是集体创作的,属于某一民族或某一地区的人民所共有,从一开始就处于公有领域之中。有些国家认为,传统文化很难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联系起来。例如,加拿大产业部下属的知识产权政策局在2002年3月提出了一份“版权改革框架”的文件,其中认为难以对民间传统文化提供版权保护。主要理由有以下四点:(一)版权保护系针对作者而言。就民间传统文化来说,例如传统歌曲和舞蹈,通常难以确定谁是具体的作者;(二)版权保护只适用于已经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作品,而民间传统文化存在于口头传说中,通常没有固定的物质载体上;(三)版权保护的期限通常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50年,而传统的歌曲、舞蹈和故事等等则是世代相传,早已进入了公有领域之中;(四)版权保护建立于财产权概念的基础之上。民间传统文化的创作者并没有把自己的创作当作私有物品,而是将之作为礼物,一旦创作出来就与社会的其他人共享。这样,就很难将民间文学与财产权的概念联系起来。[2]

TRIPS协议第7条确定了该协议所确立制度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互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一目标涉及三方面的平衡,即“激励创新”与“促进使用”之间的平衡、创造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TRIPS协议虽然在规定专有权利的同时,试图对权利加以限制,使得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同时能够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是,TRIPS并没有将其确立的平衡目标坚持到底,它的制度安排将传统知识的保护排除在外,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基于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所产生的知识。[3]结果导致作为传统文化“来源”提供者的传统社区或当地居民,因其所持有的传统文化知识任由他人获取、免费使用而得不到任何补偿。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传统文化的保护

1972年UNESCO召开大会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将“文化遗产”的范围限定为有形的历史文化遗产,其保护对象是具有考古、艺术、人类和科学价值的东西。但是文化遗产并没有结束于纪念碑和纪念品上,它也包括从祖先那里继承并传给子孙的传统或活态表达,例如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宗教仪式、节日活动、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生产传统工艺品的知识和技能。这些传统和知识可能并不是物质的——它们不能触摸到——它们是我们文化遗产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能够连续不断再创造,并根据我们的环境变化作出适应我们实践和传统的演变。随着世界的变化,现代化和工业化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在许多例子中它们有助于并提高创造性。然而,人类仍然是创造的关键角色并且推动非物质文化向前发展。[4]这就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释。

(一)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UNESCO采取了不同于WIPO的法律机制

主要表现为:

1、关于传统文化的基本属性。作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属性。基于不同的基本属性,赋予不同的权利形式,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WIPO与UNESCO所缔结的国际公约在传统文化领域发挥着各自的规范功能。

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行政保护;商业保护;特别知识产权保护

一、行政保护

我国2011年颁布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属于典型的行政或者公法保护。该法的目的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与支持下进行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无疑为那些濒临丢失的民族传统文化、弱小的民间传承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或者公法保护。这种公法性质的行政保护是区别于私法性质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如,该法第44条中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显然,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主体经济权利、精神权利方面,行政保护是不足以保护的。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地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而对于对于民族传统文化主体来说,其权利的保护只字未提。而且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现象发生:传承人的演绎创作作品侵犯了原权利人的权利。相反,知识产权作为典型的私权保护,主要是通过以事先许可为内容的专有权制度控制权利客体的各种使用行为,涉及明确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经济权利、精神权利。

二、商业保护

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商业保护多是遵循着一条商业运作的线索。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牵引,企业、个人的投资,专家、群众的加入和参与,是商业运作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例如,《印象 ·刘三姐》的商业运作。广西文化厅的牵引,桂林广维文华有限公司的投资,张艺谋、梅帅元等导演、编剧的加入,当地民族群众热情的参与,使其不断发展为一个集现场演出、景区游玩、旅游休闲、图书光盘出版物销售等多种文化形式、多种媒体互动的综合经营项目,是典型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商业运作。然而,这种商业保护模式只能从间接角度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直接保护的还是投资方的利益。现行知识产权法对此商业化作品也是有明确保护,对其中涉及的民族传统文化也是“爱莫能助”。而且其中的问题并非直接、间接保护那么简单,同时隐含着民族传统文化商业保护模式同样化、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民族传统文化产业发展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与我国构建民族传统文化特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言既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考量。

三、特别知识产权保护

上述的行政保护、商业保护都不能从专有权角度保护权利主体的经济权利、精神权利。而知识产权类型的私权保护能够从根本上保护权利主体专有的权利。换言之,一方面,对民族传统文化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存在困难的,尤其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特征不符合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客体的特征,需要构建特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民族传统文化提供特别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是必要、可行的,在国际上已有的相关保护立法例中,多数也采用了这种方式。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法律无疑是最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也就势在必行。在界定“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之前,必须界定“知识产权”与“特别保护”这两个内容。此处的“知识产权”应是最广义的概念,比如,WIPO就以该方式界定知识产权,指“由工业、科学、文学与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产生的法律权利”。“特别保护”的界定应在知识产权背景下进行。因此,可以把传统文化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界定为:为克服传统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法律难题,在广义的知识产权法框架中针对民族传统文化而设立的一种新型、独立、特别的立法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是特别版权模式;二是新型特别知识产权模式。特别版权模式,即改革现行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在其中加入专门规定民族传统文化的特别保护规则。从2012年3月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中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新型特别知识产权模式。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条例》仍处于酝酿过程中,笔者希望上述分析的问题能够得到较好地解决。

参 考 文 献

[1]杨鸿.民间文艺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立法例及其启示

[M].法律出版社,2001(3)

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高职高专 文秘专业 传统文化教学 调查报告

一、案例背景

在高职高专文秘专业实施传统文化教学,既能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又有助于提高学生

的专业素养,为学生的短期就业和整个职业生涯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证。这一点虽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传统文化教学“边缘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学生对传统文化知识持何种态度?高职院校的传统文化教学究竟是何种状况?

为解决以上问题,也是为高职院校文秘专业传统文化教学改革探究新的方法和思路,“高职高专文秘专业传统文化教学研究”课题组成员按照课题的分工和计划,经过反复讨论和分析,编写了“高职高专文秘专业传统文化教学现状调查问卷”,并在包括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在内的郑州市的四所高职院校的文秘专业学生中展开调查。此次调查共发出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47份,回收率82%。问卷主要从“教”与“学”两个维度展开,重点在“学”的维度。“教”的维度主要包括高职院校传统文化课程的设置情况、师资力量及教师授课状况等;“学”的维度主要包括学生对传统文化的接受状况、重视程度、兴趣点以及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调研分析

通过对247份有效问卷的科学分析和考量,课题组在认真汇总、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了解了高职高专文秘专业传统文化教学现状,并作出以下分析:

(一)高职院校传统文化课程设置及授课情况

随着“国学热”的再度兴起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全面要求,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都能意识到传统文化课程的设置是有必要的,特别是对于文秘专业的学生。在调查的四所高职院校中,所有学校的文秘专业都有传统文化方面的课程,比例达到100%。在课程的定位上,能够涉及传统文化知识的《大学语文》《古代文学》等被列为专业必修课,而类似于《传统文化概论》《民俗文化》等同传统文化密切相关的课程则被设置为选修课。关于授课情况,38%的学生认为授课质量非常高,学生非常满意;51%的学生认为授课质量良好,基本能满足学生学习需要;只有10%的学生认为授课质量不高,致使学生无法对学习产生兴趣。

(二)学生对传统文化课程认可度调查

对于学习传统文化知识的意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能够传承文化(91%),拓宽知识面(88%),修身养心(85%),对自己将来就业有所帮助(53%),没有人认为学习传统文化毫无意义。对于传统文化课程的设置,51%的学生认为非常有必要,46%的学生认为可以开设,1.6%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开设,可以自学,没有人认为不需要学习。

由此看到,对高职文秘专业学生而言,学习传统文化知识的主要意义在于提升他们的人文素质,而在有助于专业素质提升和就业这一点上,很多学生还没有意识到。另外一点值得欣慰的是,几乎所有学生都认为文秘专业需要开设传统文化方面的课程,而认为非常有必要的也占到了一半以上。这就坚定了我们在文秘专业实施传统文化教学的信心和决心。但是,对文秘专业学生而言,传统文化知识的学习不能仅停留在提升人文素质的层面,还要扩大到专业素质的培养的层面,我们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一是因为传统文化中的许多知识确实有助于学生提高专业素养,如职业道德、礼仪知识、人际沟通、公文写作、档案管理等;二是只有将传统文化知识的学习同专业能力的提升相结合才能引起学生更多的重视。

(三)高职文秘专业传统文化教学“边缘化”原因调查

传统文化教学在高职文秘专业被“边缘化”,这是不争的事实,原因何在?我们通过此次调查也找出了部分原因。67%的学生认为传统文化知识涉及面广,内容庞杂、零碎,没有完整的体系,学习起来难度较大;36%学生认为传统文化知识已经跟不上时展,没有必要学习;55%的学生认为学习传统文化不能带来实际利益,对专业课学习帮助不大,不愿意学习;42%学生认为课业任务较大,没有时间学习传统文化知识。传统文化教学“边缘化”的原因可从两方面探讨:

从传统文化自身而言,其一,传统文化本身博大精深,内容庞杂,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和恰当的切入点,学生学习起来确实会感觉无从下手;其二,在先后经历了“五四”运动和“”两个传统文化的断层期后,中国的传统文化对现代国人来说确实有些陌生,再加上当今社会的价值多元化、文化多元化,很多学生对传统文化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传统文化已经过时,跟不上时展的潮流,这是传统文化教学“边缘化”的主要原因。

从学习者角度而言,高职高专教育“一切以就业为指向”的思路直接导致学生将学习重点放在专业课学习当中,再加上传统文化知识确实不能为学生短期就业带来实际利益,所以,在有限的学习时间和无限的专业知识、技能的矛盾中,传统文化知识被学生置于“边缘地带”。

(四)大学生学习传统文化知识途径调查

在“国学热”渐趋渐浓的大背景下,在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信息获取途径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学生学习传统文化知识的途径也越来越多。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学生了解传统文化知识的途径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学校学习(40%),其次是其他书刊(23%),接下来是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体(19%),还有少部分学生了解的传统文化知识来自于家庭的教育和影响(18%)。

可见,学校仍然是普及传统文化知识的重要阵地,教师和课堂的作用仍占据统治地位。其次是社会因素,整个社会宣传和倡导的走向会影响到传统文化的传播和普及;最后是家庭因素。整个家庭的文明程度,对文化的重视和关注程度以及长辈对传统文化的熟悉程度都会对传统文化深入大学生内心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要想使学生对传统文化产生浓厚兴趣并产生积极的学习意愿,就要实现学校、社会和家庭的三结合。当然,这三者当中,学校教育还是重点,高职院校要意识到这一点,真正重视传统文化的教学,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不断充实师资力量,积极探寻传统文化教学的新方法、新途径,在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传播中起到中坚作用。

(五)高职文秘专业学生掌握传统文化知识状况调查

此次调查中也涉及到了一部分传统文化掌握程度的题目,但从调查结果来看,情况不容乐观。

关于古代的修身养德的名言警句,如“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凋也”等,仅有72%的同学完全回答正确,43%的同学大致知道其含义所在,21%的同学能精确指出其来源和意义;

关于古代的文学经典,如《四书》《五经》《十三经》《二十四史》等,有61%的学生知道有这些名称,能全部列出书名的不足2%,答出一半的不足8%。没有一人看完四大名著,只有57%的学生全部看完由四大名著改编而成的电视剧。

有82%的学生都学习过书法,但真正坚持下来的不足8%;对于书画之类的传统文化艺术常识,学生也知之甚少。如中国古代三大行书名作,能够完整回答作者和年代的只有17%,对于三大行书的内容,能够说出大概的只有9%,能够流畅说出几种书体演变顺序的只有33%,而这些书体的特点只有不到5%的学生能够粗略回答出来。

文学知识的掌握情况较好。对于唐诗宋词中的名句,学生基本上都能回答出来其作者和含义,正确率在75%;文学史上的名人,基本上都能说出其生活年代、代表作品和经典名句,正确率在68%。这都是学生多年反复学习文学知识的结果。

总体来说,高职文秘专业学生对传统文化知识的掌握情况与我们所预期的相差较远。作为文秘专业的学生,在经过近十年的母语学习后,对祖国传统文化知识的掌握才达到如此程度,确实有些令人惊讶。这种状况,无论是就传统文化自身的传承和发展而言,还是就学生人文素质以及专业素质的提升而言,都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三、对调查结果的思考

对调查结果的思考我们也从“教”和“学”两个维度展开。

(一)在“教”的维度,“重视”二字应放在首位。从调查结果来看,这四所学校都设置有传统文化方面的课程,但都是选修课,并且有的是针对全校学生而非仅仅是文秘专业学生。所以,单从“重视”这一点上,学校就做得不够。学生学习知识有一定的盲目性,需要学校、教师去引导,如果学校不能给传统文化课程相应的重视,那么,很少会有学生也会认真对待这些课程,学习效果可想而知。

其次,“改革”亟待实施。传统文化教学的改革,包括了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等,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教师要根据高职文秘专业学生的实际,不可过分求高求深,力求做到深入浅出,将正确的学习理念传达给学生,了解学生的兴趣点、薄弱点、关键点所在,采取学生易于接受的教学方法,不仅将知识传授给学生,更要将知识内化为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大学生;文化传承;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20-0089-02

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核心价值的体现,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的精神支柱。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未来的思维形成、行为方式、思考方式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潜在影响,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脚步加快,外来文化不断涌入中国,与传统文化发生碰撞,部分学生出现了忽略传统文化的倾向。[1]大学生是文化的传承者同时也是接受新鲜事物最快的群体之一,但在文化传承方面却出现了失衡的现象,这种现象值得深思。本文以河海大学常州校区为例,调查了当代大学生对传统文化认知的现状,分析其原因,以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促进大学生更好地进行文化传承的任务。

一、当代大学生传统文化认知现状

1.大学生传统文化知识掌握现状

中华文化是经过上下五千年的沉淀发展形成的。上至天文,下至地理无一不涉及,还涵盖了道德、礼仪、价值取向、思维形成等丰富内容。此次调查问卷设计了一些题目来了解大学生学习传统文化知识的情况。其中有一道高中学习过的文言知识的客观题目回答的正确率不足70%;均阅读过四大名著的学生占调研总人数35%;能讲出5个以上传统节日起源的学生只有25%;在对于自己家乡历史文化了解程度问题中,有深入了解家乡文化的学生不足6%。以上几个方面的调查显示,学生对传统文化认识不足,掌握不够,这对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是有不利影响的。

2.大学生传统文化意识情况

传统文化意识主要是指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认可程度。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认可程度直接关系到他们学习传统文化态度。问卷调查显示,48%的学生对传统文化不感兴趣;关于是否应该继承传统文化,22%的同学认为应该继承并发扬,77%持中间态度;在大学生对传统节日的重视调查中:30%的同学认为节日放假可以更好地体验节日意义,70%表示无节日感受;有69%的同学喜欢春节,31%的同学选择了圣诞节。在古典书籍阅读方面,只有27%的同学愿意学习。对于传统文化未来发展的看法,47%的同学持乐观态度,32%持中间态度,21%的同学持悲观态度。上述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学生传统文化意识较低,对文化的认同感并不高,这对文化传统有不利影响。

3.传统文化学习途径情况

大学生获得传统文化相关知识的途径很多,根据问卷调查所得,有65%的同学主要通过课本知识了解传统文化相关知识,17%通过长辈讲述了解,还有17%的同学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了解,1%的同学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可见大学生主要了解学生的方式是书本知识,但事实上,书本上所教授的知识大学生吸收的效果并不好,大多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过后就遗忘。同时,也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了解传统文化的途径过于狭窄,大部分只局限在课本知识上,课余通过其他方法了解的较少。

4.大学生传统道德践行情况

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厚重的道德追求。孔子的学说是以“仁”为核心的最高道德标准。“仁”的含义包括“克己”“爱人”两方面,而以“礼”为准则。但是在中西方文化不断交融的今天,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传统道德意识渐渐淡化。清华大学教授张岂之在接受《中国教育报》记者采访时曾说:“中国的大学生虽然拥有优秀的学业成绩,但缺乏合作精神,待人接物缺少文明礼貌。”[2]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弱化主要就表现在这两方面,一是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在校园中主要表现为:在自习室大声讨论题目,考试作弊手段层出不穷,宿舍同学相处越来越困难,为各种小事儿大吵大闹等等。二是行为举止欠缺文明礼貌。主要表现为:不按顺序排队,随意损坏公共财物,上课时大声喧哗,目无师长,公共汽车上不愿与老人让座等等。这些都是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弱化的表现,而思想道德素质的弱化则是学习传统文化不够的具体行为表现。

当代大学对传统文化知识掌握不足,传统文化意识薄弱,传统思想道德素质弱化等,这些结果都显示出当代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认知情况是不容乐观的,这不得不让人陷入沉思。

二、当代大学生对传统文化认知不足原因分析

1.客观环境影响

大学生对于事物的认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从小成长的环境。而今大学生对于传统文化认知的影响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父母对于传统文化的态度。父母是在成长过程中陪伴孩子最久的人,他们的一言一行对孩子的影响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目前大学生群体的父母大多是60年代到70年代的人,那个时候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大环境是比较恶劣的,这就导致了父母阶层的目标大多是求温饱,而不是追求精神文化需求。并且在新旧文化交替的时代,传统文化被一度认为是腐朽、古板的旧文化。如今大多数父母的心愿被狭隘地定义为“考上重点大学”,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很多家长让孩子在课余时间上补习班,却不认为应该“学习中国传统文化”。

(2)传统文化在教育中的缺乏。教育是大学生学习传统文化的一种重要的途径,但问及关于已经学习过的文化知识时,回答的正确率却不足70%,教育的效果不尽人意。在我国,大多数高校是不注重传统文化教育的,高校为了赢得更好的生源,在教学计划上更重专业而轻人文这种带有功利性的教育不仅对大学生对传统文化兴趣的培养、人文素质的提高不利,还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变得急于求成。尤其是理工科院校,人文社科类课程多以选修课的形式存在,并没有纳入学生的教学计划中,选修课往往课程内容分散,学生无法进行系统性的了解与学习,这就很难带动学生学习的热情。

与此同时,老师的素质也在此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古语有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然而在大多时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往往只关注到了解惑这一层,对于学科的整体内涵,以及上升至哲学问题上的地方却极少涉及到。一方面当今的老师也是从应试教育中走过来的,自然地将以前的学习结构、框架带入到教学过程中,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也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3]另一方面是教师的责任心与道德素质还需要进一步地提高。一些老师对职业的认识不够,对职业的荣誉感不够,他们认为教书仅仅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并没有把引导学生承担起传统文化的责任作为自己的成就目标。

(3)社会大环境影响。经历后,中国经济倒退了十年。改革开放后,国家将工作重心放在了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当前中国社会上有很大一部分人开始推崇拜金主义思想,并且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快节奏生活,也让人们在工作生活中变得急功近利。为了获得更好的物质生活,人们变得越来越现实,社会上主流认为对个人发展有用的是各种专业证书、等级证书等,培养人文素养,提高综合素质就显得对自己“无用”。

(4)外来文化入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文化不断融合与碰撞,然而渐渐形成一个词――文化入侵。首当其冲的就是中国传统节日与外国节日的不同待遇。“洋节”在近年来大受追捧,而中国传统节日却呈现萎靡之状;其次就是饮食文化,麦当劳、肯德基、韩国菜、寿司等在中国大受欢迎;再次就是西方价值观的渗入,大学生学习西方的自由主义精神,崇尚自我,变得更加自私,越来越没有团队合作精神。大学时期是人生重要的成长时期,同时学校也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给学生。大学生踏入相当于半个社会的大学,面对大学里多元的文化,许多大学生对各种各样的新鲜信息没有一个好的判断力,最终往往选择盲目跟风。部分大学生在此过程中甚至产生了民族文化无用的想法。

2.主观原因分析

(1)大学生对传统文化认识存在偏差。由于教育体制问题与大学课程设计的限制,大学生缺乏对传统文化的系统性学习,这就导致了大学生对传统文化很难有清晰的认识。中国拥有五千年的历史文化,包括文学、艺术、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等各个方面,可谓包罗万象。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并富有民族特色。近百年来,传统文化经历了被抛弃和重新拾起的跌宕过程,这一过程对当代的大学生也造成一定的影响。许多学生对一些传统文化存在误解,他们认为传统文化是封建糟粕,比如认为《易经》是算命的,《孙子兵法》已经过时,阴阳之道只是迷信之说,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早该被丢弃。其实中国的传统文化对大学生的人文素养、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很大的作用。由于大学生对传统文化认识存在偏差,很难理解这一点,也就更难积极地去学习。

(2)大学生功利思想过重。古代职业地位排行是“士农工商”,士人为首,商人最末。然而如今金融热将这顺序颠倒过来。经济类专业受到大家热捧,人文社科类专业几乎无人问津。如今,读书成为了一个找工作的工具,通往社会的踏板。学生在选择大学时,关注的主要是学校的科研水平、师资力量、硕士点博士点数目、就业率等。[4]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铁饭碗早已打破,高的学历并不代表好的就业和高的工资,为了自己以后“长远的发展”,很多学生在大学期间只关注自己的专业知识,宁愿将更多的时间用在学习专业知识和考取专业的证书上,也觉得比读古典名著、学习传统文化知识和古典乐器这些貌似毫无作用的东西更有实际的意义,这也就导致传统文化无人传承的尴尬局面。

三、提高当代大学生传统文化认知的建议

在清华一百周年校庆上,同志在讲话中把“文化传承与创新”明确为高校的第四大职能。这就表明,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已经变成一个时代使命,社会各界对此都应该奉献自己的力量,责无旁贷。

1.对社会的建议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中所包含的内容对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思想品味和道德素养等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当代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认识存在许多偏差,认为是封建的糟粕,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整体氛围对一个人价值观、人生观等方面的影响。因而,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有助于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传统文化,从而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帮助大学生自觉地学习传统文化。

2.对学校的建议

(1)利用文化资源,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文化传承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书籍、文物、遗址等就是很好的物质载体。而这些载体,就是学校可利用的资源。具体来讲:一是学校可以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民俗博物馆、名胜古迹等,让学生从中体味中华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二是学校应鼓励学生在课余参加当地民俗活动,让学生亲身感受当地的文化活动。[5]三是学校在当地民俗工艺厂建立暑期社会实践基地,成立与传统文化相关的暑期社会实践项目,让学生在实践中来了解学习传统文化。通过以上措施,让学生亲身参与到多元的传统文化相关活动中,加深他们对传统文化的认识,从而建立文化自觉。

(2)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校园文化活动是进行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方法,既给大学生提供了展示自我的舞台,还在让大学生在活动中收获知识。学校就可以通过各种活动宣传,以及号召全校师生学习传统文化。团日活动、演讲比赛、辩论赛都可以将主题设为了解传统文化、宣传传统文化。院校也可以组织形成一个传统文化社团,专门在每个传统节日组织活动,让大学生体验传统技艺,感受传统文化的魅力。

(3)改革完善教学体系。课堂教学是大学生获取传统文化知识的重要途径,高校可以通过提高人文课程在选修课中的比重和增加一些必修的人文课程来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通过开设文、史、哲等人文课程,引导大学生来学习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关知识,从而提升大学生的人文素养、气质等。高校也应更加重视人文课程,加大对人文课程的教学投入,并提高此类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权重,以引起学生的重视。

3.对大学生的建议

(1)思想上,端正态度,增强历史使命感与责任感。大学生应该端正对传统文化的态度,应了解到优秀的传统文化是国家的瑰宝,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需要继承与发展的民族的根。正如在五四重要讲话中说到:“中国梦是我们的,也是你们青年一代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终将在广大青年的接力中变为现实。”大学生作为祖国未来的栋梁,应该加深历史责任感与使命感。牢记中国梦,学习优秀的传统文化,弘扬其精神,继承其精髓,是作为中华儿女不可推卸的责任。

(2)行动上,自觉学习,主动宣传。首先,大学生应该自觉主动地学习了解传统文化知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虽然随着时代的变迁,一些文化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这就需要大学生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去其糟粕,继承与发展其精华。其次,当对传统文化有一定认识与理解后,大学生应该发挥“达,则兼济天下”的精神,从正确的立场、正确的角度向周围的人群传播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让更多群众、更多国家都能修正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谬解,从而对千百年来经时间冲刷却依旧流传下来的历史遗珠有着正确的认识。

参考文献:

[1]黄小平.传统文化的缺失对大学生的影响及其对策[J].教育与职业,2010,(35).

[2]范绪锋.著名史学家张岂之谈入世后传统文化教育:立足本土拥抱世界[N].中国教育报,2002-01-05.

[3]齐瑾.从中西方文化差异看当代大学生传统文化的缺失[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3).

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第14篇

内容提要: 传统知识保护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构成一种挑战。地理标志与传统知识具有内在契合性。地理标志应是一种较为可行的传统知识保护方式。本文在介绍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分歧、分析二者的通约性基础上,提出了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框架。  

 

 

传统知识是传统部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的技术、经验、方法的总称。[1]传统知识的保护已刻不容缓。如何保护传统知识,目前国际社会、有关国家和传统部族已经并仍在进行积极的探索。采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某些传统知识是一种重要方式。传统知识与地理标志的内在契合性,决定了地理标志制度对于传统知识保护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可以大有作为。WIPO的很多成员国对此已形成共识。WIPO指出,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是保护与传统知识有关产品的有效方式之一。[2]但地理标志是美国和欧盟在现行知识产权领域惟一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因而,在国际层面上,地理标志制度尚未完全定型。如何把地理标志制度与传统知识结合起来,用地理标志制度保护传统知识,是一个颇值探讨的问题。

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议和分歧:以Basmati稻为例

 

目前对传统知识是否给予地理标志保护,给予何种标准的保护,国际上尚存在许多争议和分歧。很多涉及地理名称的传统知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渐渐淡化而演成通用性名称。因而对这种地理名称(即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给予地理标志保护,使其成为专有性权利的客体,对于其发源地国家和地区来说,意味着一种利益和竞争优势;而对于通用化使用该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则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因而,对这种地理名称给予地理标志保护,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利益得失和利益平衡问题。这样,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议和分歧,主要集中在对这种具有某种通用性的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的保护问题上。对此,存在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和态度。美国等国反对对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给予地理标志保护。印度等国则认为,不仅要对有关传统知识给予地理标志保护,而且要给予等同于葡萄酒和烈酒的高标准保护,即按“地理名称专有使用”标准给予保护。[3][4]以下即以Basmati稻为例说明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议和分歧。

 

从Basmati稻的基本案情[5]来看,RiceTech公司的行为妨害了Basmati稻的地理标志权。为此,印度方面与美国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印度方面发起请愿,要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国内广告中对“Basmati”一词的使用进行规制与干预,以使美国出产的稻类不得在有关广告中使用“Basmati”一词。印度方面认为,RiceTech公司所使用的“Tex-mati”、“Kasmati”概念与“Basmati”均具有相似性。美国稻产品关于“Basmati”的这种不正确使用已经对消费者造成损害。“Basmati”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在印度和巴基斯坦特定地区栽种的一种稻类名称。因此非该地区生产的稻产品在其标识中使用“Basmati”名称就构成虚假使用,从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该种稻产品真的来源于南亚。英国、沙特阿拉伯(世界最大的Basmati稻进口国)也认为“Basmati”仅仅是指种植于印度和巴基斯坦的细长而芳香的稻子。英国有关稻米销售法指出,消费者以及贸易和科学界均深信“Basmati”稻的品质特征起源于印度北部和巴基斯坦独特而复杂的环境、土壤、气候、种植技术经验以及Basmati物种的基因等因素。[6]因此,应承认“Basmati”稻的地理标志权。美国方面,把Basmati术语视为通用语言,因而可以在有关商业广告中使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Basma-ti”稻是一种发香的稻子,不限于在特定国家种植的稻子。标示为“Basmati”的稻类产品,像“美国Basmati”稻这种真实的描述,就不构成对其来源的歪曲。[7]美国稻联也认为,Basmati是一个通用名称,是指一种味香的稻子。[8]这样,2001年5月,美国农业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拒绝了印度的要求,确认Basmati是一个通用名称,“美国Basmati”稻这种用法不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9]对此,印度针锋相对地认为,不存在“美国Basmati稻”的说法。“美国Basmati稻”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是一种矛盾的修饰法(oxymoronic)。正如“美国香槟”之与法国香槟的情形。但美国并没有采纳印度的这一观点。

 

美国和印度关于“Basmati”稻地理标志保护的争端表明,对某些在有关国家已经通用化的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阻力很大。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分歧和主要困难也集中在此种具有某种通用性特征的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的保护问题上。

 

但是,这种分歧不排除对其他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给予地理标志保护,不排除传统知识和地理标志内在的契合性。这种内在的契合性,构成了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的妥适性基础。

 

二、传统知识与地理标志的契合: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的妥适性

 

交融性:地理标志人文因素与传统知识的契合

 

地理标志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渐次形成的。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构成的特定地理环境,造就了特定产品独特的品质、质量和特征。这些产品在长期的市场流转中,其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产品的原始性出产地被消费者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样,这种地理名称具有了质量显示功能和商业标志作用,具有了财产利益和经济价值,由普通的地名符号演变为财产的载体。地理标志价值的形成,需要有关地理区域的生产者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努力和拼搏,是历史积淀的产物。

 

地理标志中的人文因素往往与传统知识联系在一起。甚至某些地理标志人文因素就构成一种传统知识,而某些传统知识则构成地理标志人文因素。在地理标志人文因素中,特定产品的独特加工工艺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地人长期以来逐渐探索出的加工工艺和操作规程,作为智力劳动的产物,是一种传统知识产品。如我国的金华火腿的制作工艺和技术,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种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中的自然环境因素如水土、气候所孕育出的农产品等特定动植物、出产物,往往又体现了当地居民的传统知识,承载着当地居民的知识创造,从而与传统知识纠结在一起,成为传统知识的载体和产物。如Bastmati稻,既是当地独特的自然因素如水土、气候的产物,同时也体现了当地居民培育、种植该种稻子的传统知识。

 

集体性:地理标志与传统知识主体上的相似

 

从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财产价值的形成过程来看,特定地区内的生产者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利用当地独特的自然条件,不断总结经验,推陈出新,形成制作和生产某种产品比较成熟的工艺流程和技术规则,从而为保证质量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这种工艺流程和技术规则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特定地域内特定产品的独特品质和质量逐渐定型并获得市场认可的过程;也是特定地域内数量众多的生产者长期遵循共同的生产工艺和流程、实施特定质量控制的过程。因此,从财产价值的形成过程来看,地理标志是特定地理区域内生产者共同劳动和集体智慧的结晶。[10]地理标志是该地区内生产者集体的财产。因此,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具有集体性。事实上,法国原产地名称法就把原产地名称确认为一项集体性财产权,因为关涉原产地名称诉讼的法律后果及于“同一地区、同地市镇或者同一市镇的一部分的居民或土地产业主”,法院判决对诉讼地区内所有生产者、种植者和制造者都有效。[11]而在美国,根据美国商标法理论,证明商标的所有权“可以被公众所拥有”。[12]作为地理标志保护途径的证明商标,其合法控制人包括生产者协会、政府部门等,基本排除了以私人名义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可能性。可见在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权利主体也具有集体特征。

 

就传统知识而言,在传统社区,虽然个别传统知识创新者或其持有人可能享有明显的私人性质的权利,但传统知识通常被理解为传统知识持有社区的集体产物。[13]传统知识与传统社区落后的生产力和封闭的、较少受到西方生活方式影响的社会生活相联系,孕育并承延一种集体创新机制。故传统知识多是传统社区集体创造的产物。[14]在传统社区,人们认为生来即处于群体关系的网络之中。作为社区的一员,其权利和义务起源于并完全存在于社区群体的背景之中。权利就是群体成员资格的一部分。巴拿马《关于为土著人注册集体性权利以保护和防卫其文化身份和传统知识以及实施其他条款的特别制度的法律》第2条把各种传统知识及其载体、表达形式视为集体性权利客体。另外、巴西、玻利维亚等拉美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15]因此,无论从传统知识存在的状况还是从有关国家的立法来看,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和权利人具有集体性,与地理标志具有主体上的相似性。

文化性:地理标志人文底蕴与传统知识文化表征的通约性

 

人类为了控制自然和吸取它的宝藏以满足人类需要而获得的所有知识和能力,即是文化的构成部分。[16]特定地理区域的居民,在其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对其生产与生活的丰富实践加以抽象,从而形成有关产品的传统生产方式和制作工艺。地理标志中的人文因素就是这种传统的、公认为优秀的工艺和技术运用于生产实践的结果。[17]这样,兼具人文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地理标志通常有着深刻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因而有学者认为,地理标志是一种典型的具有财产和精神(文化传统)两种属性的混合物。[18]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一方面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虑,另一方面则出于保护文化传统的考虑。一个地理标志的消失,往往意味着与它同时存在的某些文化现象的消失。甚至在全球化语境中,地理标志已经被看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的一部分。

 

传统知识的文化属性则是人们的共识。传统知识作为传统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包含着历史、宗教信仰、审美观、道德等复杂的内容。如某些药用的植物对传统社区又具有宗教或文化象征价值,某些雕刻、绘画因为其深刻的宗教意义和文化意义都依照严格的传统仪式来制作等。传统知识表征的是一种文化类型。保护传统知识的直接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文化多样性,实现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这样,地理标志和传统知识具有文化上的通约性。

 

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框架

 

地理标志和传统知识的内在契合,表明地理标志制度在传统知识保护工程中可以大有作为。《制止虚假或欺骗性货源标志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以下简称《里斯本协定》)和TRIPs协议基本完成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构。法国、美国等国则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地理标志国内法保护模式和保护机制。[19]

 

那么,如何实现传统知识与地理标志的对接?如何把传统知识融入地理标志保护框架从而用地理标志制度保护某些传统知识呢?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已经进行了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的尝试。[20]但在制度创新方面,上述尝试和实践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笔者认为,传统知识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框架主要涉及如下要素:

 

第一是保护对象。不是所有的传统知识都适合于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的传统知识只限于包含传统知识的地理名称,即由地理名称承载的传统知识。这其中主要是指用传统技术和工艺生产的产品。如印度和巴基斯坦的Basmati稻、印度的Darjeeling茶、泰国的Jasmine稻、土耳其地毯、中国宣纸等艺术(Art)纸、中国贵州香猪及其制品、意大利的ParmagianoReggiano奶酪等。

 

第二是保护标准。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包括“误导”标准和“地理名称专有使用”标准,即基本标准和高标准。前者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适性;后者仅仅适用于酒类商品,是欧盟在与美国的谈判和博弈中获得的一项成果。传统知识的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可以参照之。在保护标准上,对于传统知识的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到底是适用基本标准还是适用高标准?一些国家主张把地理标志的高保护标准扩张到与传统知识有关的产品。如印度、巴基斯坦、肯尼亚、斯里兰卡等国要求把高标准保护扩及其他产品。埃及和巴拉圭已经明确表示,其他产品在其法律框架下可以获得类似于葡萄酒和烈酒的高标准保护。[21]这应该包括与传统知识有关的产品。从学理上看,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不应有高低之别,应平等保护。传统知识的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也一样。地理标志高标准保护的对象应不局限于葡萄酒和烈酒。其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产生于该地理来源的各种与传统知识有关的商品,均可得到高标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但不同标准的保护,对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来说,其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与所承担的义务则相差很远。就目前传统部族及其所在国家和发达国家就传统知识保护的斗争实况来看,作为一种策略,笔者认为目前宜实施阻力较小的“误导”标准。

 

第三是保护模式。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目前主要有法国等国的专门法模式和美国、中国等国的商标法模式。传统知识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也可有上述选择。从保护力度来看,专门法模式是从积极角度对权利人授予一种财产权性质的权利,保护力度较大。商标法模式是从消极角度对权利人授予一种维护竞争利益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保护力度较小。同时,前者注重发挥国家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作用;后者则由私主体自身去实施和保护自己的地理标志权。鉴于传统部族的能力不足,专门法保护模式似更好。

 

第四是权利主体。传统知识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具有集体性特征。具有这种特征的传统知识地理标志权利主体也由两种范式选择:其一是公权范式;其二是私权范式。公权范式可借鉴法国地理标志保护的AOC制度。私权范式可借鉴美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基于选择保护模式同样的理由,传统知识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以公权范式为佳。

 

第五是多边注册和多边保护。多边注册和多边保护即建立有关国际机构对有关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进行国际性注册;注册后在有关签字国获得保护。类似于《里斯本协定》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机制。关于地理标志多边注册机制的内容和效力范围等,国际社会主要有两种意见。[22]欧盟认为,应建立地理标志国际注册机制。注册的地理标志应适用于WTO所有成员国,在所有WTO成员国中有法律效力,无论该国在地理标志多边注册机制中有没有自己的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美国、加拿大、日本、智利认为,多边注册系统应仅对寻求参与该系统的成员国有约束力。亦即是否参与该多边系统,成员国应有自由选择权。参与该机制的成员国在商标审查中应在该种信息库中进行查询,以避免错误授权。如此看来,寻求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的国际注册和国际保护难度较大。但传统部族应与欧盟联合,支持欧盟主张,实现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的国际注册和国际保护。

 

第六是保护例外。保护例外是指某些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应不予保护。TRIPs协议第24条规定了一些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即在先使用、善意使用、作为通用名称使用以及已取得的商标权的行使。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应予接纳。如前文所述Basmati稻例,通过适当的“通用性测试”,对在特定国家构成通用性用语的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应不予地理标志保护。但似应不排除在他国给予地理标志保护。

  

注释:

 [1] See The Secretariat of WIPO, Revised Vers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Policy and Legal Options,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enetic Resource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 Sixth Session (Geneva, March 15 to 19, 2004), paragraph 58.

  

  [2] See The Secretariat of WIPO, supra note 1, paragraph 39.

  

  [3]参见TRIPs 协议第23条.

  

  [4] See Sumathi Subbiah, Reaping What They Sowa: The Basmati Rice Controversy and Strategies for Protecting Traditional Knowledge, 27 B. C.Intl & Comp. L. Rev. 529(Spring, 2004).

  

  [5]有关本案基本情况参见Sumathi Subbiah, supra note 4 and John Barton,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hapter 4 ,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London, Sep. 2002.

  

  [6] See John Barton, supra note 6.

  

  [7] See Sumathi Subbiah, supra note 4.

  

  [8] See John Barton, supra note 6.

  

  [9] See John Barton, supra note 6.

  

  [10]董炳和认为"真正使地理标志具有财产价值的,是地区内的生产者的长期的共同的使用.没有这种长期的共同的使用,产地的名称就不可能成为地理标志,更谈不上其财产价值了."这种看法,颇值商榷.参见董炳和博士论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第二章.

  

  [11]参见王蔚:"法国原产地名称立法的变革",载《中华商标》2000年第3期.

  

  [12]参见阿瑟•R.米勒等著:《知识产权法概要》,周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页.

  

  [13] See The Secretariat of WIPO, supra note 1, paragraph 75.

  

  [14] Lauren E. Godshall, Making Space for Indigeno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nder Current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2003, 15, Geo.Intl Envtl. L. Rev. 497.

  

  [15] Daniel J. Gervais, Spiritual but not Intellectual: the Protection of Sacred Intangible Traditional Knowledge, Summer, 2003 11 Cardozo J. Intl & Comp. L. 467.

  

  [16]参见车文博(主编):《弗洛伊德文集》(第5卷),长春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157页.

  

  [17] See WIPO/GRTKF/IC/2/9 (Survey on Existing For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for Traditional Knowledge-Preliminary Analysis and Conclusions), paragraph 28.

  

  [18]参见董炳和博士论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第六章.

  

  [19]有关内容参见董炳和博士论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第二章;张今:"WTO知识产权协议中的地理标志和我国相关保护制度",载郑胜利(主编):《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1~309页.

  

  [20]如2001年WTO多哈部长会议上,EU成员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讨论了把地理标志保护扩展到其质量和品牌价值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的可能性.这种食品应可以解释为包括了与传统知识有关的食品.See Sumathi Subbiah,Reaping What They Sowa:The Basmati Rice Controversy and Strategies for Protecting Traditional Knowledge,27 B.C.Intl&Comp.L. Rev.529(Spring,2004);另外,委内瑞拉、越南对酒、酱汁和茶叶等与传统知识有关的产品提供地理标志保护.越南还正在制定与特定地区相联系的关于腌制食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See The Secretariat of WIPO, Revised Vers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Policy and Legal Options,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enetic Resource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 Sixth Session (Geneva, March 15 to 19, 2004), paragraph 16 ,39.

  

  [21] See John Barton, supra note 6.

关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范文第15篇

一、在高校英语教学过程中融入传统文化的必要性

1.弘扬传统文化,提升高校学生的综合素质。高校教学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过程中担负着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的重要使命。在高校英语教学过程中融入中国的传统文化,增加高校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了解,有利于很好的弘扬和继承中国的传统文化,提升高校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高校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同时,中国传统文化在英语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渗透,可以充分利用英语的教学资源,让高校学生在学习英语知识的同时,也可以学习中国传统文化知识。并且通过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能够很好的激发高校学生的民族归属感和自豪感,提升高校学生的民族凝聚力。

2.融合中西文化,培养高校学生的跨文化交往能力。当前,在高校英语教学过程中,英语教材内容大多有关于西方的文化,所以,将中国的传统文化融入高效的英语教学中去,可以将中西文化很好地相互融合,让高校学生了解中西文化在发展中存在的差异,综合了解中西文化知识,可以有效的培养高校学生的跨文化交往能力。在高校英语教学过程中融入中国传统文化,可以让高校学生在掌握西方文化和英语基础知识的情况下,融合中国传统文化,将英语知识更好的运用到中国的文化交往中去,吸取两种文化的精华,提升高校的文化修养。

二、在高校英语教学过程中融入传统文化的策略

1.更新英语教学内容,融入中国传统文化。高校在英语教学过程中,选用英语教学材料时,只注重教材内容中英语知识点的全面性,忽视了对英语教材文化内容的筛选,所以高校英语教学选用的英语教学材料大多都是以西方文化为背景的内容,有关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较少。因此,高校要提高对选择英语教学材料内容的重视力度,注重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入和渗透,使英语教材中的内容中西文化平衡,让高校学生在学习英语知识过程中充分借鉴中西文化的语言优势,提高高校学生的英语水平和汉语水平,有效的培养高校学生的跨文化交往能力。

2.提高高校老师的文化素养,实现英语课堂教学的文化渗透。想要提高高校英语教学中融入传统文化的效果,不但要选择合适的英语教学材料,同时,还要提高高校英语老师的传统文化素养。在当前高校英语教学内容中,关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较少,英语老师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知识的了解和课堂渗透也比较少,浪费了英语课堂教学资源,导致高校在传承中国传统文化方面的缺失,高校学生的传统文化素养低下,影响高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不利于高校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所以,高校在英语课堂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渗透,有效提升高校学生的文化素养。将传统文化融入英语课堂教学中去,充分利用英语教学资源对高校学生进行文化渗透。增加高校教师对传统文化知识的了解,在英语知识教授过程中潜移默化的融入传统文化,提高高校学生的传统文化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