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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民办高校 财务管理 预算 资产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标识码:A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得到迅猛发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通过各地教育部门和民办高校办学主体的共同努力,很多民办高校已经有资格进行统一招生,民办高校不但拥有了独立的校园,而且实行了独立会计核算。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在民办高校整个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对约束民办高校经济行为、促进民办高校发展意义重大,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民办高校的改革和发展。因此,规范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行为、提高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已是我们亟待研究的问题。

结合杭州师范大学实际,我们把民办高校财务管理职能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合理编制预算,对民办高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加强资金统筹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合理编制预算,对民办高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

预算管理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灵魂所在。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要把预算管理放在首位,合理编制预算是民办高校逐渐形成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民办高校要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节约高效、规避风险”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根据学校的长远发展计划和当年基本任务统筹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一般采用“自下而上、领导集体决策”的办法来操作,学校可以把各学院及基层单位视作单独核算的各个成本中心,把预算分为维持其基本生存所需预算和促进其发展壮大所需预算两个层次,用企业管理的手段和项目细化的形式来审视各成本中心的必须支出。同时,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和各成本中心的不同职能性质安排收入计划。在具体操作时,可引入财政部门对普通高校严格的预算审核方法(即把学校视作财政部门,把各成本中心视作申报预算的各普通高校)。各成本中心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可能的预算收入水平、根据学校对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和编制方法,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学校编制预算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平衡。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通过,报校董事会批准。再将批准的预算计划逐一下达到各学院和基层单位。即通常所说的“一上一下”预算编制模式。

预算计划下达后,学校财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对各学院、各基层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如实反映和监督执行,并对预算结余数在各学院各基层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结转。

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民办高校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办学经费基本自筹,很少能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获取教育经费。因此,民办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也应侧重于对收入的组织管理。从目前情况来看,民办高校的自筹收入主要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据不完全统计,学费收入和住宿费收入在民办高校的办学收入中占95%以上的比例,是民办高校的主要收入来源。顺利落实这些收入,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否则,没有收入,没有了资金来源,财务管理就是空中楼阁、无米之炊,再是巧妇也只能束手无策。学费和住宿费收入主要受收费标准、收费学生人数、收费率三个因素制约。第一个因素是收费标准,众所周知,高校收费标准必须得到省级物价部门的批准且获得收费许可后方可具体实施,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杜绝乱收费现象。第二个因素是收费学生人数,收费学生人数存在一定的客观性,财务人员无法凭主观努力来增加收费学生数,收费学生数主要受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办学环境(市场因素)、办学质量(校内因素)等方面的影响。第三个因素是收费率,收费率会受学校教育质量、教学环境、生源状况等学校自身情况以及学校所处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等外部环境的影响,但是,学校可以主动采取一些措施提高收费比率,如:财务人员及时向各学院通报欠费学生名单和欠费金额,督促学院辅导员通知到学生本人,并了解欠费原因。采取激励手段,收费率高的学院相应增加教学业务费预算,和学生的选课系统联网,欠费学生无法选课。民办高校的支出可以分为基本支出和发展支出。基本支出即维持学校基本开支的必须支出,主要分为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学生经费、公用支出、后勤支出。基本支出已经是保证正常教学所需的必需开支,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满足。但应注意到的是,人员经费往往是民办高校办学成本的最主要开支,约占总办学成本60%左右,学校可以通过控制生师比,精简行政人员、保持一定比例兼职老师的办法来节约人员成本。公用支出中的水电费、通讯费、交通费、会议费可以采用人均定额控制法来掌控支出程度。后勤服务、安保服务支出可以采用服务打包,用业务外包、公开招标的方式来确保合理的成本支出。发展支出主要是科研支出、学科建设支出、高端人才引进支出,发展支出应在满足基本支出的情况下考虑安排,以“量力而行、稳扎稳打”为基本原则,应设置明确的发展战略目标,即提高学校内涵和竞争力,使学校在未来一定区域的民办教育市场中占有竞争地位,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做好准备。

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财务制度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基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本单位经济业务特点、管理体制、管理要求、资金运动、人员配置等,充分体现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特点。分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综合性财务管理制度,如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报销审批制度等;建立单项财务管理制度,如收入分配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教职工借款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性财务管理制度,如资产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制定一系列科学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民办高校财务活动进行全方位的规范,让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活动时有据可依,用制度来规范行动,以制度来服众。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民办高校的资产管理主要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首先,要抓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资产的实物管理和资产记账要分离,资产实物账和会计固定资产明细账必须核对一致,资产配置和使用相分离,使资产的配置合理科学。资产维修需求申报与审核执行相分离,确保维修方案的合理性,防止小病大修。其次,要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及时掌握资产报废、报损情况,对资产的盘盈、盘亏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报上级管理部门后作账务调整,保证账实相符。再次,建立资产出借制度,规定那些资产可以出借、出借期限、借还手续、损坏责任等。特别是公、民两用的手提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资产的出借,借前、还后都要对资产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以便分清责任,保证资产使用寿命。最后,建立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处置的程序和权限,资产报废请求的提出和审批、处置相分离,对于大宗资产的变卖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防止资产处置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民办高校除了要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外,还要防止其他资产的流失,随着民办高校多年的积累,民办高校自身已具有一定的品牌,但这个品牌没有受到民办高校自身的重视,也没有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往往被其他企事业单位无偿占用,也没有维权和资产流失的意识。日积月累,损失不容小觑。另外,民办高校教职工科研成果90%没有得到转化和利用,也在不断流失过程中。民办高校应注重对办学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同时做好教职工科研成果转化利用工作。

五、加强资金统筹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民办高校应选择灵活的资金管理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统筹考虑资金安排,加速各项资金运转速度,保持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重大开支项目要算好账,处理好项目投入与回收周期中的资金流转关系。对各项资金实行定额管理,防止呆账、坏账和资金沉淀,盘活资金存量。同时,做好流动资金的分析和信息反馈,树立资金效率意识,采用科学的结算方法,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

六、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中的主要困难

民办高校的收入主要是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收入,有很明显的季节性,每学年的开学初是资金最充沛的时候(九月-10月)。其他月份的资金收入相对较少,特别是每年的五、六月份,资金非常紧张,而人员经费、教学经费不会因资金缺少而停止发生,资金流和业务流严重不匹配,造成很多的财务管理上的问题。甚至有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民办高校可否学习国外的一些高校,把会计期间从公历年度改为学年。同教学周期相匹配,更准确的核算教学成本支出。

民办高校建校之初,纯粹独立筹建的很少,往往是依托一所普通高校而创办,人、财、物都是依托母体高校分流出来的,同依托的母体高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表面上看,民办高校有独立的校区、独立的法人、独立的财务,实际上存在资产界线不明、用工关系(人员编制)复杂、财务归属不顺等问题,许多民办高校甚至已变相成为母体高校的下属创收学院,民办高校的内涵被严重歪曲,阻碍了民办高校的发展。教育部已意识了这个问题,在2008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可以让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到民办高校的管理中来,让民办高校真正拥有独立办学资格、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和独立财务核算,理顺和母体高校之间的关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学院。

(作者:任职杭州师范大学,会计师)

参考文献:

[1]董汝萍.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探讨[J] 吉林教育学院学报2008(9)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办学管理审计;问题

高校办学管理是指高校对各类办学活动的管理,包括本专科教育办学、研究生教育办学、继续教育办学等,各类办学管理又涉及招生管理、教学管理、毕业管理等各个环节。高校办学管理审计一般要在对各办学层次、各管理环节活动审查的基础上,对办学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管理活动及相关收支的真实情况、办学管理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办学管理活动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对办学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办学管理审计促进办学管理治理结构合理,促进高校健康发展。办学管理审计工作一般涉及高校的招生、本科教务、研究生教务、继续教育等相关部门,审计资料除了常规财务收支审计面对的会计资料外,更多要深入到相关业务部门调研其业务活动,开展办学管理审计需要审计人员能够全面掌握这些业务活动的国家相关政策,只有这样审计才能发现问题和违法违规事项。本文根据高校办学管理活动的类型及特点、管理机制、内部控制流程和内部控制的风险点,结合高校办学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梳理出了本科教育办学管理审计、研究生教育办学管理审计、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并指出相关问题的定性法规依据,希望对广大审计人员有所帮助。

一、本科教育办学管理审计中常见问题

1.挤占挪用奖、助学基金。在奖、助学金中列支了装修款、购买设备款、办公用品、餐费等,将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余额调账计入代管款项,支出办公用品、餐费等。审查方法:审查奖、助学金专项经费支出,审查代管款项支出,关注摘要和费用支出类别。法规依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教财﹝2007﹞91和92第十八条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检查和监督”。2.对扩招生、补录生、转专业学生超标准收费。将扩招生、补录生、转专业学生多收取的费用计入捐赠费用中规避检查。审查方法:审查捐赠项目收入明细,审查收入来源是否为学生,查看收入入账的原始凭证,关注交款人是学生的情况。法规依据:教财﹝1996﹞101号有关高等学校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规定。3.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收费。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收取赞助费、实习费、录取费、考试费、教材费、学籍管理费、补考费、学士学位评审费、新生录取费、重修费、各种办卡费等费用;学生毕业时收取论文答辩费等费用。审查方法:审查学校收入及相关明细账,对每一类收入对照是否有政策规定,是否办理了收费许可,收费标准是否有物价部门审批,是否按物价部门的审批标准严格执行。法规依据:发改价格﹝2007﹞648号和教财〔2006﹞2号文件关于收费许可的相关管理规定。4.收入滞留账外形成“小金库”。学校二级学院将以现金形式收取的报名费、考试费、跟读费、单科进修费、辅修费等存放在私人账户中,形成“小金库”规避学校监管。审查方法:盘点财务部门的现金;审查招生宣传相关文件;审查收入相关账目与教务部门的学生名单,计算同一时期二者的收入额是否有差异;审查单位留存的收款收据是否完整。除了查账必要时可向单位相关人员询问调查有关办学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法规依据:教财﹝1999﹞11号有关“小金库”相关文件及相关处理违规人员的规定。5.会计虚报冒领个人款,贪污公款。学校下属学院会计在发放老师酬金、课酬、监考费、加班费时,通过涂改报销金额、欠发、少发的形式虚报冒领老师应得酬金,贪污公款。审查方法:认真细致地查看会计凭证中酬金、课酬、监考费、加班费等支出内容的领款人员签领记录,抽取多个时间段比对相同人员的笔迹;审查工作量计算表,审查计算的酬金、课酬、监考费、加班费等与实际领款人员和金额是否相符。法规依据:会计法中关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和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6.现金收款不开票据,截留收入。学校在收取洗衣费、洗澡费、超定额水电费、资料费、复印费、打印费、查新费、损失赔偿费等过程中以现金形式收款,不开或少开票据,截留或隐匿收入。审查方法:审查相关业务部门收费项目内部管理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将收费项目原始记录、票据开出情况与收入账比对,审查收入入账的完整性和收款形式是否有管理漏洞。法规依据:财综﹝2010﹞53号有关票据使用管理相关规定。7.不相容职务不分离,存在错误或产生舞弊风险。未归口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往往存在不相容职务未实现分离现象,违规风险较大。比如,学校体育活动场所、学校会议场馆现场管理、收款与会计核算由一人办理,未实现管理工作和收款人员分离,出现少收、截留收入等情况;再比如,学生就业招聘会活动现场管理、收款、票据开列环节由一人办理,未实现不相容职务分离,出现收入不入账,截留、私分收入等违规情况。二级学院出现会计核算和发放支出为同一人,不相容职务分离形同虚设,出现截留学费、重修费、办学管理费、多报支出等违规行为。审查方法:审计业务部门收费项目名目、内容及其相关的内部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审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不分离,收入不入账,截留、私分收入等违规情况。法规依据:财会﹝2012﹞21号有关收入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关的内部控制规范。2016年4月教育部有关收费、票据、不相容岗位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8.用往来账核算培训费,少列事业费收支。学校培训项目,在代管项目中核算培训项目的收入和支出,少列事业费收入和支出。审查方法:审查往来账目,关注摘要有无异常,有无明显应该计入收入的内容,抽查相关原始凭证,通过原始凭证发现问题。法规依据:财教〔2012﹞488号有关高等学校教育事业收入核算的相关财务规定。9.办学管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不健全。权力过于集中,权力不受约束,存在触发领导干部、收受贿赂的风险。办学管理重大经济决策会议记录或纪要不全,明显未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办学管理中招生、教学经费分配、收支预算、薪酬福利分配等重大事项,进一步检查是否存在主要领导干部故意不经过集体决策、收受贿赂、、触犯法律行为。审查方法:调查单位业务范围,查阅会议记录或纪要,对照业务内容界定“三重一大”范围,追查未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背后的真实情况。法规依据:教监﹝2011﹞7号有关“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及决策形式的规定,相关追究责任的制度规定。10.本科教育办学管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漏洞较大,存在错误和舞弊风险,违规违纪时有发生。有的学校不能提供本单位在本科教育办学管理相关的收入支出业务控制、预算业务控制等方面的内部制度,比如,收费管理、票据管理、预算管理等方面制度不健全或者过时,审计人员深入审查时发现招生、收费、支出、票据管理等环节的贪污受贿、侵吞公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审查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有制度不健全、制度有管理漏洞情况,审查实际收支明细账、票据管理业务流程,是否存在贪污受贿、侵吞公款、小金库的实际漏洞,统计分析发生的金额有多少。法规依据:财会﹝2012﹞21号有关收入、预算、票据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2016年教育部规定的有关收入、支出、预算、票据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评价规范。教财﹝2004﹞36号教育部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岗位人员违规收受回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11.未按规定公开办学管理相关信息或未完全公开信息。高等学校未按国家规定予以公开办学相关信息或公开信息不完整,未完全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政策。审查方法:查阅相关公开信息,是否存在未按政策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法规依据:教育部令第29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二、研究生教育办学管理审计中常见问题

1.院系未经批准,违规与外单位合作招收研究生课程班,收支不入账,损害学校利益。学校下属二级学院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院名义与私人合作成立培训中心,违规以学校名义对外招生或招揽研究生课程班学生、协议合作分成,部分收费和支出脱离学校监管形成“小金库”,不仅损害学校名誉,也给学校带来经济上损失。审查方法:审查对外合作业务事项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是否经过学校审批,收费内容和收入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收入存放形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法规依据:发改价格﹝2007﹞648号有关办理收费许可证要求及办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教财﹝1999﹞11号有关“小金库”行为界定和相关惩罚措施的规定。2.未经学校授权以学院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协议),违反相关办学政策,损害学校利益。学校下属二级学院,未经学校允许私自用学院名义同其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协议),合作办学不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给学校带来风险。审查方法:审查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查看合同签订的公章,是否是事业法人公章,下属单位有无对外签订或授权签订合同的资格。法规依据:合同法中有关订立合同当事人的规定,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3.未经学校同意学院擅自减免企业委托培养学生学费,损害学校利益。学校下属二级学院,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同意减免企业委托培养学生学费,影响学校收费公平性,给学校带来收入损失。审查方法:审查收费减免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政策相关规定。法规依据:教财〔2006﹞2号关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审计中常见问题

1.成人教育、网络教育收费混乱,账目不清,收费流程和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成人教育、网络教育收费信息系统不完善,收费信息系统中收费金额与账务信息系统中收费金额不对接,收费信息系统与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含学生选课、证书发放信息)也无衔接;成人教育和网络教育多种办学形式、多地办班不清晰,收入的完整性无法核实。审查方法:审查收费信息系统和学生管理系统,结合两个系统资料审查收费金额的完整性;审查收费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法规依据:财教〔2012﹞488号中有关收入的规定,财会﹝2012﹞21号有关收入内部控制建设的规范,2016年教育部内部控制指南中有关收入的规定。2.成人教育、网络教育收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存在多地办班、多种办学形式混杂情况,办学类别的收入和支出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收入和支出不清晰,存在截留收入风险。审查方法:审查办班设点相关合同或协议,审查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审查收入、支出账目情况。法规依据:财会﹝2012﹞21号有关收入、支出、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的规定。3.主管非学历培训项目领导侵吞其他教师利益。学院领导,将学院组织的非学历培训项目列入个人科研费核算,多分配收入,项目负责人侵吞其他教师利益。审查方法:审计单位领导人个人科研项目合同、收入内容、支出内容,判断是否为单位集体业务。法规依据:刑法有关个人利用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高校审计部门可以针对办学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定性情况,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对问题和性质特别严重并涉及到个人的事项要提交纪委或司法部门,以严肃财经纪律,惩治违法乱纪行为。对一般性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办学管理各类业务步入合法合规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

[1]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年4月25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3月20日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务求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取得更大成效。

工作目标:治本力度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落实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贯彻“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6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及配套管理办法。研究并及时出台义务教育全面实施“两免一补”的政策,并严格执行。

修订《*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完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从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中牟取利益,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提供服务和进行收费。

(二)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高等学校收费继续保持稳定,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京教财〔20*〕85号)的规定,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各高校要对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教育收费公示,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高校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须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学校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从中牟取不当利益;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一并收取。

要不断完善高校收费政策,研究制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继续巩固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比例要在去年基础上有所降低。择校生纳入公办高中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8%。

要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按照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严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严禁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对违规的学校,将严肃查处,示范高中将取消称号。

(四)严格治理公办中小学违规补课收费行为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公休日组织学生补课收费;不得与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下同)合作或以民办学校名义变相补课收费;未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校舍出租出借给民办学校;中小学校教职工不得为民办学校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招生宣传。

(五)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的发生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选用学习用书;对教辅材料,包括各种形式的练习、测试题集等课外读物,要严格做到不统一征订和购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或强迫订购教辅材料。

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管,价格、新闻出版、和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教材价格,推行教材出版、发行招标采购制度;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教辅材料盗版行为。

(六)不断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收费。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民办学校要依法进行收费的报批和备案,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范围经营,对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七)严格执行捐资助学规定,进一步规范“共建”行为

要严格执行关于捐资助学的有关规定,严禁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向中小学的自愿捐赠,学校一律不得自行收取,由市、区两级人民教育基金会或由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统一代为收取、并向捐赠人开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教育基金会或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要制定教育捐款统筹使用的管理办法,并接受监督与检查。

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共建”行为,严格控制“共建”学校数目和学生人数。继续坚持区县教委统一批准共建单位,统一收取共建资金,共建协议和共建生名单报告区县教委的“两统一、两报告”制度。区县教委要将有关“共建”双方的单位名单和学校接收“共建”单位学生比例报送市教委,杜绝假“共建”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机制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两级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统一指导和组织协调的作用,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分工负责、齐抓共管。要加强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设,完善信息报送等制度。各高等学校也要健全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加强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辖区管理的职责,切实负起治理责任。各类学校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辖区政府有关部门治理教育乱收费。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校长治理教育乱收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自行制定的教育收费方面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符的,要坚决废止和限期纠正。

(二)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促进首都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要在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基础上,保证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要进一步调整教育投入结构,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特别是城区办学相对困难学校和农村学校的投入力度,在保证市本级投入依法增长的基础上,市级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区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并主要用于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要全面落实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和扶持政策,加大贫困生资助工作力度,帮助贫困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三)不断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

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对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改造力度,逐步满足广大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

各级各类学校要不断规范招生入学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坚决制止与入学、考试和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

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不再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要对已改制的学校情况全面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整顿和规范的意见。严禁搞“一校两制”、“校中校”、“校中班”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公办学校规划建设要坚持安全、节约、坚固、实用的原则,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置和管理要严格依照《*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进行,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坚决纠正在学校建设中追求豪华、高额举债和规模超大等不良做法,不允许通过乱收费将基本建设的投入转嫁给学生和家长。

(四)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等多种形式进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全力推行“阳光收费”。学校的收费要坚持公示内容审核制度,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禁止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通过公示“合法化”,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五)不断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支出的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制度,有重点地对学校教育收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学校各项收费收入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统一核算,其中,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收费资金。

要严格票据使用,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制度和规章,严禁将学校收费收入私存私放;要合理制定学校开支项目和标准,并把学校的账目和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加大公开力度;严禁将学校教育经费用于房地产投资开发、购买股票、证券和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等;有关代办折扣要做到进入财务,让利于学生,学期末及时清退,不得滚存。

(六)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

要进一步加大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重点督促各类学校按规定规范收费行为,预防和制止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和面向学校的各种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强行推销、统一代办学生保险的行为;强制学生统一订购或购买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的行为;利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学校与招生入学挂钩乱收费的行为;学校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违规办班乱收费、强制收费,以及滥印、滥发教辅材料的行为。

要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公布市、区两级专项治理举报电话,根据群众举报随时对有关学校进行检查,做到有报必查,违规必究。联席会议办公室完善重要举报件直查制度,及时查处,及时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各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要在组织学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学校收费进行检查,重点开展好秋季联合专项检查。

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大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案件要认真查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屡纠屡犯、顶风违纪、情节严重的乱收费案件,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案件除严肃处理外,要及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有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七)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提倡依法收费、规范收费

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各区县和各高校要制定宣传计划,认真实施,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

要加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教育,进一步组织学习《*市治理教育乱收费问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收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促其自觉依法收费,主动地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八)开展教育系统行风评议工作

大力推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将民主评议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相结合,各区县纠风办、教委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教育行业的行风评议工作,分自查自纠,综合评价(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特邀监察员等社会各界人士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整改落实等三个阶段进行。年底前,各区县纠风办将评议报告上报市纠风办。

各区县要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树教师良好形象,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和违规补课行为。

(九)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达标)区县活动。

各区县要把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作为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制定今年开展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创建带动治理工作。各区县要结合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创建活动,积极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校的创建活动,大力推广、宣传和表彰一批依法办学、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

今年,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创建一批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所有区县建成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区县。争取到2007年底,大部分区县达到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标准。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高校收费二级管理模式现状中出现的问题

(一)二级学院收费制度不健全

高校二级管理模式是权力重心的下移,管理权限的下放,具有相对独立地财务自。目前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虽然也制定一些收费管理办法,但这些管理办法乃不够规范,缺乏对二级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创收管理办法等的落实,在实际工作中也难以保证二级单位能有效地执行,造成管理漏洞多,学校对二级单位收入、支出控制无力,甚至于有的二级学院的收入或支出脱离了学校财务管理,从而形成了形形的“小金库”。

(二)高校二级学院学生收费业务流程不竟合理

高校在实行二级管理机制以后,二级学院的主动能动性和办学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了,各种办班形式和各类辅导班、培训班、考证班如雨后春笋不断地冒了出来,各收费种类更是繁多,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灵活随意,造成高校不能及时准确掌握二级学院自主办班及收费情况,也不能及时督促各二级学院将创收准确足额地解缴到学校账户。从而容易形成各高校二级学院违规“坐支”形为的发生。

(三)高校二级学院收费经办人员财务素质参差不齐

许多二级学院财务收费经办人员往往兼职的,财务素质偏低,缺乏专业知识,他们对国家的财政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理解也不到位,财务制度执行不力,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以职务之便非法谋取私利,甚至存在着贪污、挪用公款违法形为,从而不能保证各二级学院的创收收入及时足额的流入学校账户。容易造成在二级学院财务收费管理隐患。

(四)高校收费系统中投入有限,信息网络滞后

高校收费是一个系统工作,需要财务部门、学生部门、招生部门、教务部门、后勤部门等以及各二级学院共同配合,需要将基于学生变动、收费数据及有关学生政策信息相互间共享。目前有些高校由于招生系统、教务系统、宿管系统及二级学院生源数据系统等各数据库独立运行,不能有效地和高校财务收费系统间信息共享,从而容易造成学生学籍变动、收费标准设置、收费状态情况以及收费管理存在不合法不完整的现象不能及时地手下反馈到各二级管理学院,也不利于对二级学院收费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高校二级管理收费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合理、严密的二级学院办班收费内控管理制度

二级学院应从开班申请、课程设定、开课时间、学生报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案等数据提供的真实准确性;到在收费业务中涉及到的学生退学退费、学杂费减免、应收数调整、学生信息数据库数据修改权限等环节,制定一整套化繁为简易于落实的收费、缴费内控制度。从部门岗位控制、数据安全管理控制、收费、退费、减免、调整审批控制、数据修改管理权限控制、基础信息失真控制,到学生网络缴费信息查询控制等方面来落实内部控制。明确二级学院与高校职能部门间的权利与义务,服务与监督,坚决查处各学院或部门私设“小金库”,实现高校收费工作顺利进行,对学生收费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二)完善各二级学院收费业务的流程设计

各高校应根据自身特点,不断完善收费业务和流程设计,使各种收费均在学校财务的监控之下。对各二级学院和其他部门的自主办学等创收(如办班的培训费、辅导费、报名费、鉴定费、联合办学分成等)收费权,统一归高校财务部门管理。严格杜绝各二级学院及其他部门私自开票收费、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等的不法行为的滋生。

(三)提高收费经办人员素质

学校应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办法,提高二级学院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高校应定期组织二级学院财务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素质;其次,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的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会计技能培训,提高其财务业务素质。再者,应加强对二级学院临时收费票据管理、加强对二级学院自主收费票款分离且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管理、以及每天收费及时解缴高校财务的管理。使之能更好的保护好我们的收费经办人员,也能更好的做好学校收费工作。

(四)高校加大收费系统更件投入,完善信息网络系统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收费问题;管理对策

随着国家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享受着高等教育,但是各大高校的陆续扩招,高等大学生的基数不断增大,但是民办高校各项条件与普通高校差不多,甚至有的民办学校的条件要比普通高校要好,但是民办高校在收费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收费项目多、收费程序不规范、乱收费现象严重等等收费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我国的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此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深入发展,解决民办高校问题已经是当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通过对民办高校收费问题的深入分析,探讨出合理的解决对策。

1、当前民办高等院校收费问题现状

2008年我国民办高校开始适当的下调学费标准,降低本地生源比例,改善生源质量和生源结构,拓宽学校视野,根据调查我国民办高校人均学费要比公办学校的学费高出一倍,平均学费在1.1万元左右,其中部分民办学院学费高达2万元左右,这也导致部分学生上学困难,民办高校没有政府的公共经费支持,主要的办学经费来源于学生的学费,所以民办高校收取的学费要比公办学校高也是情理之中的,但民办学费定量问题却成为当前的关键问题,所以为促进我国的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于民办高校收费问题的确定应当引起教育部门的重视,研究出相应问题的解决办法,改善当前民办高校的收费问题。

2、当前民办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办高校缺乏政府的支持,主要是靠收取学费支撑办学,发展方向以学养学,但是根据调查,民办高校每年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平均学费在1.2万元左右,比公立高校学费高出3千元左右,但是民办高校除了学费偏高问题之外,还存在以下收费问题:

2.1、民办学校收费项目繁多

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繁多,导致部分学生家庭经济负担严重,而且收取的项目费用主要是服务性项目收费,据统计,部分高等学院涉及学生收费高达72项,根据其收费的性质分为两类:管理性收费与培训性费用,管理或服务收费主要是各部门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或者是提供某些服务的费用,例如图书证工本费、音频资料费用、档案托管费用、卫生管理费用等等费用;培训性费用主要是学生各种报考、培训收费,例如:普通话培训、会计培训、驾考培训以及教师资格证培训等等各种培训课程费用,但是自2005年以来,国家颁布法律制度规定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高校不得私自向学生征收其他费用,这一制度的颁布导致学校

开始私自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例如转专业费、住宿费、专升本费、补考费、重修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等繁多的项目,所以可见民办学生的所要负担的经济压力是如何之大。

2.2、民办高校收费审核机构缺失

民办学院针对学生的收费都是存在各种各样的理由和依据,但是根据法律规范化而言,学校的收费存在着,学校收费缺乏集中审批和核准部门,导致学校收费杂乱,收费标准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这也是缺乏权威审核部门的表现,导致民办高校收费错乱的综合原因。

2.3、民办学校营销氛围浓厚

在民办高校中,主要以服务学生与为学校创利为主,大部分民办高校通过设立了培训中心,大力倡导学生考各种技能证书为步入社会打好基础,继而动员学生参加各个培训,为学生提供服务,导致营销风气盛行,例如购买被子与电话卡的问题,统一购买床上用品,同时将购买与餐卡发放一起,而学生为求方便也不得不购买学校的被子等物品,但是甚至部分学校强制要求学生购买电话卡,而且辅导员还向实际工作人员布置了一定的任务额,使得学生感觉这种强卖制度不像学校,更应该是市场,就是市场也应该是学生可以自由购买,学校不一定的要强制性学校收取费用,而有关部门也不用下发通知警告。学校的培训中心受到上级领导的任务压力或者是受利益提成的驱使,部分辅导员尽管没有强制要求学生参加培训,但是反复向学生宣传、与家长交流等方式向学生推销,更有的辅导员将入党、评优评干等评优活动与培训挂钩,人为的迫使学生参加各种培训。

2.4.资金使用去向不明

部分民办高等学院部分收费的使用缺乏透明度,使用去向不明,例如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卫生管理费,数目巨大,但是学校实际的卫生费用并不够,除去必要的人工开支之外,剩下的大部分资金的去向不明,统一工具购买费用价格过高,利益空间巨大,例如学校的材料供应室向学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实际上只有几个物品供学生画一学期,而费用又缺乏具体的使用说明。

2.5、物无所值

按照市场价值规则,支付一定费用应该受到相应服务。对于规范的收费,学校应落实好相应的服务配套工作,使得学生享受应有的服务,但是部分民办高校项目培训收取费用高之外,相应的服务提供不到位,有的因故不开班培训,在退费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有的将开班培训时间无限期延迟,对于学生退费置之不理;有的则是几次课程便结束了培训,学生对培训的知识都处于一知半解状态,感觉有种被人欺骗的感觉,实在物无所值。

3、针对民办高校收费问题的解决措施

民办高校所存在非规范性收费问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通过对收费问题的深入分析,探讨出有关的建议,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规范化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使得民办高校的收费规划化、合理化。

3.1重视非规范化收费危害

非规范性收费给民办高校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例如改变学校的性质、阻碍部分学生求学、损害学校形象等等危害,所以民办高校应当重视非规范性收费对学校发展的影响,健全规范化收费制度、加强收费工作管理,严厉打击非规范性收费行为。

3.2确定好合理的收费标准

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除去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学校不得强制性的向学生收取其他性质的费用,同时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本地区的合理的高等学校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方式,为体现社会公平,高等院校的收费标准应该根据教育成本、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和区域经济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这是一个动态的标准,针对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的筹取,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根据国家政策、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

3.3设立收费审核机构

通过设立收费审核机构,能够有效的杜绝非规范性收费现象,这一机构在民办高校中是不存在的,所以为改善民办高校收费问题,其应该设立一个收费审核机构,结构成员应当是当地教育部门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以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学习各反面收费项目的标准、方式的监督,对于未经收费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项目,都是属于非规范性收费,任何部门不得向学生收取,杜绝出现乱收费的现象。而针对已经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制度统一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使得收费制度的规范化,之所以成立收费审核机构,是为了规范各部门的收费状况,同时预防学校内个人的不合理收费行为,切实保护好学生利益。

3.4规范化收费管理制度

针对民办学生收费管理制度问题,首先学校高层应该对各个部门的收费项目方式以及收费标准规范化,同时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各部门必须按规定流程开发专用收费票据,此外在其他费用收取的过程中,应根据当地收费正常、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及代收费等等不同性质的费用进行合理调整,并且采取合理的收费管理措施。政策性收费主要是学费、住宿费等,属于学生收取费用,而对于服务性收费,例如伙食费、培训费、日常生活用品费用等,应担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即发即收,禁止将其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对于代收费主要学生的各种保险费用、军训费用等等,学校应当开出相应的收费票据,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对于服务性费用与代收费用一定要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切实保证好学生的实际利益。

3.5费用使用公示制度

民办高校对于部分收费资金需要加强管理,建立资金使用公示制度以及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将收取的费用指出用途明确记录清楚,并且将其公示,这样有利于学校的资金的管理,有效防止学校内部人员私自挪用公款,造成不必要的收费。定时将月、季、年报表以及收支情况进行,并且公示出来,同时财务部门及时分析财务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学校将所收的费用以及预算费用资金都要进行双向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私自开始银行账户者严厉处罚,对于实际变动款项,财务部门应该严格掌握好,进而实现对学校资金的严格管理。

4、结束语

针对民办高校收费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对解决非法收费问题的逐步得到了政府的重视,所以为促进我国的高校的发展,积极对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努力分析民办高校办学成本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变化关系,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收费标准,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作者单位:青岛工学院)

参考文献:

[1]王雪娟.浅析规范高校收费管理[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4(3):90-92.

[2]王德清.论教育乱收费的危害及治理对策[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7):73-76.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为了认真贯彻第*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现就*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和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大教育投入并举,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方针政策,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教育协调发展,为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1.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国务院决定,自*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免费提供教科书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各地要切实提高免费教科书资金的使用效益,除可将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源(如作业本、地理图册、外语磁带等)一并纳入免费教科书采购范围,免费供学生使用外,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另外收费、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运行。同时,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6号)的规定,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取住宿费,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可暂时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取消住宿费工作顺利进行。

2.认真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19号)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年内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高中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促进高中教育稳定发展。要加大推进力度,继续做好公办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3.切实加强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4、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经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办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坚决取缔。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1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大精神,围绕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2.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要加强对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与现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相符合的政策规定。清理工作到*年9月底结束,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

3.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完善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01号)的有关规定,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4.要继续坚持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成果,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5.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继续坚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则;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6.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各地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7.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8.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各地要巩固成果,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量化管理,宣传和交流一些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

9.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要将落实在全国农村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以及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工作作为检点,确保财政投入资金安全有效。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等制度。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报告制度和公报制度。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陕西 民办院校 学费管理

陕西作为教育大省,30多年来,陕西省各级各类民办{校相继建立,飞速发展。截至目前,陕西省共有民办普通高等学校30所,其中普通本科高校20所(包括独立学院12所),高职高专院校10所;万人以上规模高校9所;在校学生共计24万余人。陕西民办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本科院校数、万人以上学校数、校园占地及校舍面积、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和馆藏图书数量等多项指标均居全国前列。然而,对比公办学校从免收学费、低收学费再到学费成为重要经费来源这一现状看来,民办学校从其定义上就决定了收取全额学费是民办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一、陕西民办院校学费管理现状

(一)收取学费的法律依据

陕西省虽然地处我国内陆,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但是凭借其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教育领域发展却并不滞后。在2004年12月,我国第一部结合地方特色的民办教育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应运而生。随着该条例的出台,以地方特色立法,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法规的热潮逐渐在全国兴起,这也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条例中的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办校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次年,陕西省又出台了《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针对学费定价和学费收取的具体事宜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对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地方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将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做到了具体化和特色化,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2010年11月25日,依据改革发展的深化和新形势下的要求,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又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决定。

(二)学费定价主体及标准

就陕西民办高校目前现状来看,依据《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民办高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送表明,虽然民办高校是市场机制引入高等教育的时代产物,遵循自主经营、自谋发展的基本法则,但在学费定价方面又必须受到政府的严格监控,因此陕西省民办高校学费的定价主体仍为政府。

依据陕西省经济杜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陕西省民办高校的学费是由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执行的是陕西省物价局2015年8月公布的陕西省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规定,陕西省民办高校计划内本科学费最高上限如下:(详见表1-1)

二、陕西民办院校学费管理存在问题

(一)定价过高

(1)与公办高校相比

根据表1-1可知,陕西省民办高校文法财经类专业:1300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类:15000元/生学年;艺术专业:18000元/生学年。此外,对比陕西省不同层次的公办高校学费定价,文史类的差价最大,民办高校文史类学费最高上限比公办高校的生学年高出近3倍;理工及外语类学费差价达到2倍多;艺术类专业学费差价相对较小,但是学费标准都明显高于文史和理工类。当然,对于"211"、"985"工程学校相关专业及部分学校热门专业的学费虽规定可有小幅上调的空间,但是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学费定价整体相比,差距仍然十分显著。

(2)与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比

学费定价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分析本省居民收入及支出结构水平能够判断学费定价是否过高,以至于超出了当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伴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陕西省城乡居民收入都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从2000年的不足5000元,到2014年达到了22858元,增幅近4.5倍;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也从2000年的1470元增至2014年的6503元,增幅也达到了4.4倍,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巨大。尤其对于农村家庭来说,民办高校的学费标准远远超出了其家庭的年人均收入。

(二)顶格收费

不同层次的公办高校学费水平没有显著差异,但民办高校的学费水平普遍高于公办学校,平均高出两倍多,这一特点与全国其他地区是相同的,属于民办高校的共性特征。但是调查陕西省30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公式的学费标准发现(包括独立学院),几乎每所高校、每个专业的的学费定价都达到了陕西省物价局公布的最高限,顶格收费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但是,过分追求“合理回报”的结果却使得现在各级各类民办高校,尤其是一些本来生源就不足、发展规模也有限的普通民办高校在学费定价方面也极力效仿,只增不减顶格收费,不能合理真实的依据生均成本和市场导向做到差别定价,只顾眼前利益,忽略自身的客观条件,统一按照规定的最高限制定学费,最终形成了价格趋同,全部顶格收费的尴尬局面。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十一五”期间全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物价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收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教育收费的法规和政策,不断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大力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规范了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提高了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当年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约1.82亿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分别于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了全省630多万名农村(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取消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适应性测试费、计算机教育工程杂费等收费项目。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约1.55亿元。

调整、理顺高校学费标准。经依法履行听证会等相关程序后,报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告国家有关部委,2006年分步调整和2009年理顺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211工程”大学分类的学费标准除独立学院外,在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科分类的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调整、理顺高校学费标准后,全省普通高校每年增加的学费收入由当年6000多万元增至2010年的3.1亿元。同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奖、勤、减、免、补”资助的政策(试行)》,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力度。

完善幼儿教育收费管理。今年2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起草印发了《关于完善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在全国率先从十一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我省幼儿教育收费。

规范其他教育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7年,制定了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研究生学费标准。2008年,规范了我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印发了《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完善和规范了我省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对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考生实行招生考试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学院、贵阳第三实验中学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费标准。

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十一五”期间,全省教育乱收费举报案件数逐年下降:2006年~2009年举报案件分别为53件、40件、30件、19件,降幅为178.9%。教育收费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切实减轻了学生及家长的负担。

继续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连续多年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也还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低收入群体要求降低教育收费和办学者调价呼声较高的矛盾;严把教育收费政策口子与改革配套措施相对滞后的矛盾;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各类新情况的出现,学生的学习费用存在边减边增的矛盾。对于这些矛盾和问题,省物价局要在今后的教育收费管理工作中高度重视,坚持深化改革、重点突破、统筹兼顾、促进发展的原则,逐步加以理顺和解决。

今后一个时期,省物价局要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部署,认真履行价格工作职能,深化教育收费改革,完善教育收费管理,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更加科学地调整非义务教育学费标准。社会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是增加教育投入,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目前,我省高校学费标准与全国相比处于偏低的状况,省物价局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的能力,依照法定程序,做好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适时调整我省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

更加科学地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一是规范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高收费招生。二是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为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做好经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策。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实施乱收费。三是依法依规做好民办学校收费服务工作,大力支持我省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对具有合法资质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等因素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后执行;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我们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适时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收费政策。

更加科学地健全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基础上,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相应比例,用于奖、勤、减、免、补等的经费。逐步建立研究生资助政策。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9篇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

第三条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九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宅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0篇

新学期马上就要开学了。今天,我们召开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视频工作会议。目的是:总结交流今年上半年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学校秋季开学后的几项重点工作。刚才,四川、天津、河北、福建四省市教育部门介绍了他们的体会和作法,工作很扎实,效果非常好,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今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严格有效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治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展情况良好,惠及488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他们真正享受到免费义务教育;二是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展开,31个省市全部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部分省市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整顿已提出可行的方案并逐步推进;三是公办高中执行“三限”政策情况较好,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得到严格控制,择校收费进一步得到规范;四是清理和规范高等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工作基本完成,教育收费透明度不断增强,学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五是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基本遏制了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现象,保证了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六是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成效显著,树立和宣传了一批勤俭办学、教育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教育行风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七是加大治理工作宣传力度,介绍治理教育乱收费进展情况,得到社会对教育工作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八是继续加大对违规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共查处违规案件2901件,通报批评848人,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从总体上看,今年治理乱收费工作发展势头不错,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素质教育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并写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我国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优先发展教育的责任,为依法加大教育投入,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收费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三是治理教育乱收费已由标本兼治、重在遏制乱收费蔓延的势头向更加注重治本阶段发展,中央和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治本的制度、政策和措施,正在逐步解决教育发展中深层次问题;四是治理教育乱收费已由行政主导的高压态势向规范学校收费管理、依法治理乱收费转变,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与中央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治理成果还不巩固、还很脆弱,稍一放松就可能反弹。目前虽然治理工作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产生教育乱收费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部分省市问题还很严重,对教育乱收费的举报仍居高不下。这充分说明,治理教育乱收费任重道远,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治理教育乱收费,关系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大问题,关系到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大问题。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就必须顾大局、讲政治,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端正办学思想,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教育乱收费问题。发生教育乱收费,不仅我们的干部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会对教育工作形象产生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更糟糕的是,不利于孩子们的诚信教育,会伤害孩子们的心灵。因而,对教育乱收费,我们教育系统深恶痛绝,一定要坚决治理。今天会后,要紧紧抓住九月开学这个关口,着重抓好二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把教育收费政策在教育系统内部广泛宣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同时要争取社会和广大群众对教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从严治教,强化管理,要反复强调,乱收费就是一道“高压线”,即不能碰、也不准碰。学校有了经费保障不能乱收费,经费不足则要通过正常渠道去解决,也不能乱收费。在这里,要再次重申:学校乱收费,校长要撤职。如学校发生乱收费,其上级主管部门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学校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下面,结合秋季开学前后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是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和有关制度规定,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在今年9月1日起施行。当前做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是教育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近期,教育部已经下发《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法制观念,用“七个依法”的思路,把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一要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界限,把握政策尺度,指导和督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纠正各种违法的办学行为。二要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三要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四要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五要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六要依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加强教师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坚决纠正一些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补课的错误做法。七要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督导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教育部将运用督导检查和通报机制,督促各地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二是严格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机制改革落实到位。从今年春季开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首先在西部地区推行。由于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改革进展顺利,开局良好,为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看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更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新机制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绝不能让中央的惠民政策打折扣,坚决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发生。

为此,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今年7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允许按照“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学生交纳住宿费和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四项费用;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补课费等费用一律取消。这个文件,既把允许学校收费的项目讲得明明白白,也把不允许学校收费的项目规定得清清楚楚,政策界限清晰,要求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更便于社会和广大群众监督。

8月24日,国务院召开推进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并作出全面部署。陈至立国务委员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今年西部地区改革顺利推进,切实做好中部地区的改革试点工作和明年春季推进全国农村改革的准备工作。教育系统一定要把新机制改革作为当前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领会和全面把握改革的政策内涵,高度重视并稳妥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不折不扣地把这件好事办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使其真正成为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与“放心工程”。

三是完善和坚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进一步规范了招生收费管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支持和好评。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在贯彻执行中出现了偏差:一是个别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过大;二是在规定收费标准外,仍在收取与录取学生挂钩的乱收费;三是降低录取条件,有的录取分数过低。今年初,国务院七部委下发的《2006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对高中招收择校生作出了严格规定。全国所有公办高中必须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一是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二是把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三是招收择校生要以学校为单位,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30%;四是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

四是进一步严格规范高校收费管理。今年5月份,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严格规范高校收费管理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7月初,我部又召开了视频会议,要求各地各高校认真学习贯彻,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

这里再次强调:一是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高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二是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三是高校代收费管理。代收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额外加收任何费用。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但不能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五是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今年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上强调“今年要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直至。”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中小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境内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作业本费,在校住宿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作业本费每学期结束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书面形式公布,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制定,由民办中小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再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予以批准。民办中小学校收取的作业本费按公办学校标准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收取代管性费用,由民办中小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校的学费制定,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合理回报。具体比例,根据办学净收益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总体上要保持稳定。对少数学校确因办学成本上升,收费标准长期未调整等突出矛盾,则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并在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给予调整。在履行成本监审程序期间,被监审单位需在成本监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成本监审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视同自动放弃本次成本监审。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生退(转)学收费规定。对于学生自行转学的,并且入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50%的学费、住宿费;超过3个月,不退学费、住宿费。对于提前缴费但未正式上课的学生自行退(转)学,应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就学时间的确定,统一以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正式上课时间为准。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复学及复读的,按同年级标准收费。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外,未经市价格、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等额核减,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所收各项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单独建帐、分项核算,严格执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民办中小学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训成本,定期接受成本监审。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必须在20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2篇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

第三条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九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宅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3篇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学校应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置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 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对少数特殊专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九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4篇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

第三条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学校应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置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少数特殊专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九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5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治本,督促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规范教育收费长效机制;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严肃纪律,健全预防教育乱收费工作体系;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方针政策,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为促进教育公平,促进全省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已经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自20*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20*年春季学期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各市、县(市、区)要认真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的落实,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向学生发放免费教科书时另外收费、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同时,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6号)规定,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取住宿费,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可暂时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取消住宿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基〔20*〕1号)要求,我省对公办中小学的改制进行了清理。各地要在去年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学校的改制情况。所有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改制学校的性质进行认真审查,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学校,必须完全达到“法人独立、校舍独立、教学独立、财务独立”(以下简称“四独立”)的要求。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责令其于10月份以前按照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否则一律执行公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政策或者停办。省教育厅要组织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资格审查,经审核确认的民办学校名单,将向社会进行公布。今后,各地不得再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严禁以学校改制为名进行乱收费。

(三)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中招生、录取、收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内,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四)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成果,真正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各高校招生章程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各高校的有关招生、考试信息,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释。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严禁录取工作未开始就向考生寄送通知书和收取入学保证金的行为,杜绝恶性竞争,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55号)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突破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时必须向缴费学生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公示。学生休、退学的,学校应按规定的清退标准退还费用。要不断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特别是学校收费和财务状况的监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七)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1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紧紧围绕全省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看到教育乱收费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要进一步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常抓不懈,坚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教育、纠风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显著的效果。

(二)切实落实政府责任,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完善教育投入优先增长机制,努力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完善相关政策,依法保障教育投入,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加强对各地预算内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救助困难学生资金安排情况的执法监察,保证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保障体系,加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保证教育优先发展的经费需要。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权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所在地学生一视同仁,免收借读费。

(三)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我省各类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的“*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各地、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要积极开展对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与现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相符合的文件规定。我省清理工作到20*年8月底结束,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清理工作情况于9月15日前报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41号)规定。要加大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监管力度,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招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不得收费,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坚决取缔。

(四)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和平调学校收费收入

各级政府要按规定标准拨付学校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对学校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17号)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严禁将学校收费收入用于房地产开发和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等。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范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招生、收费政策的宣传,切实摆在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及时将治理工作计划和部署等事项向社会公布,让群众掌握政策。要运用不同形式,努力扩大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范围,切实维护群众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要总结、树立和推广一批依法办学、师德高尚、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对违规收费的反面典型要及时曝光。

(六)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各市要按照《*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争创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3号)要求,认真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发动,精心组织,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开展。推出先进典型。各市对经过自查自纠、申报、严格检查审核等创建程序,已达到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各项标准条件的县(市、区),可于20*年10月底前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检查验收。为确保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质量,要进一步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凡有举报必查,保持和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示范县应实现零举报。对被举报的示范县(市、区),查实后,第一年警告,第二年摘牌,并在全省予以通报,被摘牌的示范县(市、区)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