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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化;城乡结合部;特征;城乡体系;第三空间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5-0075-04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城乡结合部‘村改社区’组织建设研究”(TJSR11-03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于莉(1976-),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城市社会学;曹丽莉(1978-),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社会学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一、从二元空间到一体化发展

一直以来,城市与乡村被视为人类社区的两个基本类型,尽管很多学者认为城与乡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界限,[1]但城与乡的差异一直客观存在且为研究者所关注。

在我国,对城乡二元隔离与对立的研究被视为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研究者普遍认为,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采取“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重全民、轻集体”的发展战略,导致了城乡发展的差异化,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化结构。[2]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和城市成为两个相互隔离的封闭系统,各自孤立发展。农村单一搞农业,特别是种植业和养殖业,城市则发展工业;农村经济以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为主,城市经济则主要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国家计划和投资的重点都放在全民所有制,形成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道路;同时,统购统销制度利用城乡之间的剪刀差,保证城市的生活供给和城市工商业利润,不仅造成了农村的贫困,也严重破坏了小集镇和集市贸易的发展。[3]在这种情况下,城乡差异越来越大,而行政手段人为的将城市和乡村割裂和封锁起来的方法,又进一步造成城乡之间的恶性循环和新的城乡对立。[4]

城与乡的分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城乡融合的趋势逐渐呈现出来。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践与理论探讨始于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开端的改革开放。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民获得了生产和出售农产品的自;农村进行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在搞好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可以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恢复发展农村集镇贸易,推动小城镇的建设,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鼓励城市设备、人才、科学、技术和资金向农村流动;改革统购统销制度,建立完善市场机制。[3]由此深刻改变了我国原有的城乡关系,农村打破单一的产业格局,乡镇企业得以发展,小集镇和集市贸易得以恢复,逐渐有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城乡壁垒开始松动,城乡关系呈现新的一体化发展趋势。

城乡一体化理论认为城与乡是相互依存的,二者互相促进,成为一个统一体。城与乡通过生产要素和资源的自由流动,发挥各自的优势和功能,从而实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的协调发展”。[5]而城乡结合部正是城市化成果辐射到乡村的桥梁,是乡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的过渡,也是城乡之间资源流动的枢纽,作为城乡社会消除隔离、缓冲差异、交流沟通、包容发展的中介,城乡结合部日益成为城乡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二、城乡体系中的城乡结合部

城与乡的融合与一体化是城市化深入发展过程中不可抗拒的趋势。曾经界限分明的地域空间和物质景观,是否会在一体化进程中消失了彼此的区别;曾经迥然不同的经济社会形态,是否会在一体化发展中模糊了彼此的特征?从而,人类生活空间中城不再是城,乡也不再是乡,又或者,城亦是乡,乡亦是城?从现实来看,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够辨别出城市与乡村两种不同社区空间的存在。大多数学者都相信,城乡融合与一体化发展,并不是让城市变成乡村,也不是让城市取代乡村,这种发展所实现的是城与乡不再是彼此封闭与隔离的地域空间,而是在交流互动、优势互补中,形成协调发展的一体化的社会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城与乡的某些属性特征仍然差异鲜明,而另一些特征则会趋于一致。城与乡的界限不再如楚汉分界般清晰鲜明,同时,在城与乡融合过渡的地带,日益呈现出一个亦城亦乡而又非城非乡的第三空间。随着城乡社会融合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推进,这一空间不断扩展,其独特的物理景观与经济社会特性也日益鲜明,并在城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功能,这个被我们视为“第三空间”的地域就是城乡结合部。

1936年,德国地理学家路易斯首次提出“城市边缘区”,[6]这一概念指称的是城市与乡村的交接过渡地带。此后城市边缘区在城市学、地理学、规划学等学科中得到研究者的广泛关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学者开始对城乡结合部的研究,研究者在探讨中使用了多种不同的称谓,如“郊区”“城乡交错带”“城乡过渡带”“城市边缘区”等等,虽然概念表述不同,但它们所界定的具体地域范围通常是相同或者重叠的。[7]

在我国,城乡结合部概念是上世纪80年代由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的,用于指称城市市区的边缘及其与郊区交错分布的区域,它是构成城市区域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城市向近域扩张的表现。[8]本研究鉴于城乡结合部概念在我国行政管理、城市规划和主流话语中经常被使用,并获得广泛的接受和理解,因此使用“城乡结合部”概念界定研究的地域空间。

研究者较为普遍地认为城乡结合部地处城市的边缘,是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过渡地带。同时,城乡结合部在时空分布上具有动态性和向外扩张性的特征,它以城市市区为中心,“以圈层扩展的形式,随着城市建成区的扩张而向外扩展”。[9]在地域空间上,城乡结合部是城乡系统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处于城市扩张的前沿,并具备毗邻城市的地理区位,城乡结合部以其独特的空间优势,发挥着其不同于乡村和中心城市的特有的地域功能:[9]首先,城乡结合部成为中心城市的外际空间,为中心城市集聚资源、能源和设施。一些不适合布局在中心城市的设施和生产力要素逐渐外移到城乡结合部,如热电厂、变电站、石油天然气储运站、自来水厂、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等,均呈现由中心城市向城乡结合部转移的趋势。其次,由于毗邻中心城市,具备交通、信息、科技等多种空间优势,城乡结合部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再加上城乡结合部所具备的土地资源优势,很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建到城乡结合部,大型工厂、物流中心、储运中心也转移到城乡结合部,城乡结合部成为聚集城市工业、贸易的重要地域。再次,城乡结合部成为城市生态调节与环境改善的缓冲地带。许多大型湿地、公园、水域等景区建在城乡结合部,成为环绕城市的绿化隔离带,同时也控制着城市中心区的过渡扩张。

三、城乡结合部的属性特征

第一,城乡结合部的经济特征。城乡结合部“是城市经济扩散的主要空间载体”。[10]在接收城市原有产业向外迁移的同时,城乡结合部也成为城市新兴产业和各类新型开发区的落户地带。此外城乡结合部原有的乡村经济也部分的保留下来。由此构成城乡结合部传统乡村经济、传统工业产业与现代城市产业多元发展的特征。农业与非农业、传统产业与现代产业、正规经济与非正规经济并存共生,形成城乡结合部独具特色的“混合经济形态”。[10]

首先,城乡结合部的传统乡村经济被城市经济形态所替代。许多工业园、开发区落户城乡结合部,在城市招商引资中发挥前沿作用。由于产业聚集,具有较强的发展活力,且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城乡结合部成为工业产业的新基地和城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城市工业产业经济形态逐渐成为城乡结合部的主导产业。与此同时,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经济形态并非完全被取代,相反,农业产业园区和生态园区的建设和规模化经营,带动城乡结合部传统农业经济得到全面提升和发展。

其次,城乡结合部“既是城市边缘区,又是城市的开发新区”,[10]表现在经济类型上,具有高端与低端并存的经济特征。制造业、能源与资源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传统产业是城乡结合部的经济主体,批发、租赁、零售等低端服务业是城乡结合部服务业的主体,与此同时,新兴产业园区在城乡结合部的落户,也带来了新兴产业形式,并逐渐扩大其比重。

再次,违法违规经济活动的存在是城乡结合部经济结构的又一特征。城乡结合部往往是一些违法违规经济活动的存身之地,无照经营、制假卖假、违章建房租赁等现象常出现在城乡结合部。

此外,城乡结合部的经济要素构成十分复杂。具体体现在:其一,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二者交错分布,带来了规划与管理的困难;其二,集体资产比例较高,长期积累的集体资产和城市化进程中的集体土地收益,使城乡结合部的集体资产规模大,数量多。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具有自身独特特征,大部分集体资产集中在传统产业、低端产业,尤其是租赁行业,对城乡结合部经济形态和发展效率均产生较大影响。

第二,城乡结合部的人口特征。城乡结合部的人口结构往往呈现出“人户分离、农居混居特征”。[11]

首先,由于城乡结合部在经济功能上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大量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储运中心座落于城乡结合部,这同时也意味着城乡结合部具有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再加上相对于中心城市而言,城乡结合部的居住成本较低,因此城乡结合部往往成为外来人口的聚集区。由于我国特有的户籍属地管理制度,使得外来人口的户籍无法转移到居住地,因此存在大量“人户分离”的外来人口,他们虽然在城乡结合部工作、居住,但并不具备本地户籍,也因此无法归属本地社区管理,更无法获得本地的社会保障,成为长期居住在本地的外来人。

其次,城乡结合部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农居混居”的特征。所谓“农居混居”是指农业户籍人口与非农业户籍人口的混居。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城乡结合部大量土地房屋被征收改建,很多农民失去耕种的土地和居住的村落,他们被安置在新建小区之中,由于不愿放弃村籍利益,很多被征地农民虽然已经脱离了农业生产与生活方式,迁居到新建的城镇化社区,但他们依然保留农业户籍和“村民”身份。另一方面,中心城市的重建改造,使许多城市居民在拆迁后被安置到城乡结合部的新建商品房社区之中,同时,许多开发商也利用城乡结合部毗邻中心城市的优势地位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吸引城市居民买房定居。从而形成了城乡结合部农业户籍居民与非农业户籍居民混居的特征。

此外,还存在一些农业户籍居民在征地拆迁后,或者主动或者被动地将农业户籍转变为非农业户籍;一些城市居民虽然从中心城市迁移到城乡结合部,但出于种种考虑,并没有将户籍转变过来等等现象,使得城乡结合部“人户分离、农居混居”的特征呈现多样化。

四、有针对性地解决城乡结合部的独特问题

正是城乡结合部所具有的独特空间特征,导致其所面临的问题也具有独特性。由于城乡结合部是城市扩张和城市化变迁影响最为显著的地带,迅猛的社会变迁在给城乡结合部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和现代化转型的同时,也为城乡结合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问题、矛盾和冲突,它们成为城乡结合部稳定发展的隐患,需要予以关注,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和解决。

第一,城乡结合部作为城市外际空间的新型功能地域,成为政府规划征地的首选区域,大量土地被征收,用于建设工业开发区、住宅小区和公共设施。通常认为“法律和社会所接受的是符合公共目的的土地征用”,[12]因此,各国都严格按照“土地用途是否为公共用途或具有公共利益”[13]来判断土地征用的合法性。但是,由于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经营性开发用地,其回报率大大提高,使得土地功能的转变带来巨大的收益,由此产生了非法占地、不合理补偿等问题。在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实现“以地生财”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对于土地补偿、征地安置等环节的权益问题日益关注,围绕征地和拆迁,利益矛盾和冲突比比皆是,被征地农民的不满甚至抗争也是此起彼伏。征地和拆迁既是城市化背景下城乡结合部正在经历的重要现实,也是关系被征地农民利益和城乡结合部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必须处理好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应有权益,获得被征地农民对征地和拆迁的积极评价,这样才有利于被征地农民自身的身份转换,有利于城乡结合部社会的顺利转型和稳定发展。

第二,由于城乡结合部成为中心城市设施、生产力要素、经济发展实体外移的载体,因此,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这也带来了城乡结合部土地资源和耕地减少等生态问题。此外,许多城市设施和工业厂房向城乡结合部的外移,也带来了环境污染、资源流失等问题。显然,在城乡结合部成为支持城市发展的重要空间和城市经济贸易发展的新的增长点的同时,要注重维护城乡结合部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不能以牺牲资源、环境和生态为代价,换取城市的发展。

第三,城乡结合部经济发展不均衡现象十分显著。农业经济需要集约化和现代化发展;工业经济需要调整传统和现代产业结构,改变传统产业为主导的不合理结构;第三产业需要高端化发展,实现资产的高效使用。在城市化的冲击下,城乡结合部所面临的问题最为复杂和突出。城乡结合部的产业结构复杂,层次高低差异显著;经济活动多样,正规经济与非正规经济并存;资本构成多样,集体资本地位突出,运营效率低下;劳动力构成复杂,弱势群体集中,无业、失业比率高;多元管理主体并存,经济管理交叉矛盾……这些问题都成为城乡结合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障碍,需要加大力量促进经济要素的整合提升,协调经济结构的均衡发展,发挥高端产业力量的带动作用,从而推进城乡结合部经济的健康转型和快速发展。

第四,城乡结合部较为复杂的“人户分离、农居混居”的现象,不仅带来了人口身份差异和待遇区别,造成人口隔离、社会距离等现象,而且也带来人口管理的困难。由于很多社会管理工作,例如安置就业、申请低保、婚育证明等,都需要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证明和审批,而人户分离情况的增加,带来了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工作的困难。同时,无户籍居民也无法在其居住地获得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此外,由于农居居民享有不同的待遇,例如农业户籍的生育政策、村籍福利不同于非农户籍居民,非农户籍居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也不同于农业户籍居民,这也造成了人口管理的复杂性。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采用了分而治之的方式,分别管理农居居民,但这样做的结果,导致了农居居民在社区生活中的隔离,也造成社区资源和人力的浪费。因此,必须改革和创新户籍与人口管理制度,推动城乡结合部的人口城市化发展与融合。

第五,城乡结合部是城乡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相对集中的地带。由于空间开发不平衡,社会结构不稳定,城乡结合部常常存在社会管理与防控的失调失控。[14]首先,城乡结合部人口来源广泛,流动性强,结构复杂,管理困难,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其次,城乡结合部房屋出租量大且管理不规范,地域宽广且交通便利,容易成为犯罪活动的集散和藏匿地;再次,城乡结合部的监管制度尚不健全,导致非正当行业、特种行业和非法行业的集中。以上种种,造成城乡结合部治安问题和犯罪隐患较为突出,威胁城乡结合部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需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社会管理与综合治理,完善城乡结合部的管理体系,为城乡结合部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六,城乡结合部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滞后。城乡结合部往往存在公共物品提供不足,公共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落后的问题。[15]首先,城乡结合部的很多地区并没有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存在政府投入不足、管理不完善的情况;其次,由于城乡结合部存在城乡管理体制并存的情况,造成多个管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既可能交叉重复,又可能推诿扯皮,从而导致一些公共问题和公共死角的出现。因此城乡结合部公共设施和公共管理的问题,需要政府更多的关注,不仅要增加投入,而且要规范、创新管理体制和提升管理标准,以促进城乡结合部公共管理水平的提高。

结语

有研究者认为城乡结合部是兼具城市与乡村双重特性的区域,是从城市向乡村的过渡地带,它一方面会逐渐被中心城市吞噬,一方面又会不断向外扩展,侵入更广阔的农村地区,所以它是具有变动性和过渡性的地带。然而,本研究认为,城乡结合部确实具有变动性,但它在变动中存在相对的稳定性。中心城市不会无限扩展,人口可以向外迁移、交通线可以向外延伸、住宅区域可以向外扩展、工业贸易功能可以向外转移、城市基础设施也可以向外搬迁,但中心城市并不需要无限的扩张,现代城市规划也会限制这种不必要的扩张。城市的扩张并非大规模拓展中心城市的区域面积,而是要在中心城市的功能、要素外移过程中,构造出一个具有独特功能与特征的地带,它的面积不断扩展,在功能上与中心城市和农村连为一体,成为连接城市与乡村的中间地带:一方面它将城市辐射与带动的影响传递给乡村,另一方面它将乡村的功能和作用传递给中心城市。城乡结合部的存在有其独立的景观、独特的社会经济特征和独有的功能,它作为第三空间的特征日益明显,它连接城市与乡村、消除城乡二元隔离的功能也越来越显著。因此,不应将城乡结合部简单视为从乡村转变为城市的暂时过渡,而应将其界定为具有独立特征的第三空间。广义上可以认为城乡结合部是城市的一部分,但如果从狭义上看,城乡结合部的未来不是转变为中心城市,它将是中心城市的空间,是城乡交流、功能传递的中间地带,还是城市影响辐射乡村的传送地带。也正因为如此,针对城乡结合部的问题,不能简单照搬中心城市的经验方法,而要采用独立视角,在城乡关联中审视城乡结合部的独特环境、元素和功能。城乡结合部的未来不是转变为中心城市,而是日益形成具有现代性和城镇化特征的独立的第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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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经济;税收政策;农业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 F224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15.030

吉林是我国产粮大省,是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其农业经济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全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吉林农业有了飞跃发展,在影响其发展的诸多因素中,税收政策起着关键性作用。税收经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吉林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了农业经济整体总量的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缩短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了众多具有现代化特色的农业企业。然而,税收政策的改革尽管对吉林农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其自身的局限性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发展。今后还应进一步研究适合吉林农业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以更好更快地实现吉林农业的产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并最终促进我国整体农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1吉林省农业经济发展的现状分析

1.1吉林农业发展概况

吉林省是我国的粮食主产区。省内蕴藏丰富的特产、矿产、水利水电资源以及丰厚的生态旅游资源;省内盛产诸如水稻、玉米、大豆和杂粮等多种优质农产品;省内从事优质品的生产农户数量逐年增加,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相继建成。此外,吉林省还有丰富的林业资源。省内林地面积94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已达到42.5%,其中长白山最为突出,林区面积、质量均居我国前列。目前,吉林省充分依托自身发展农业经济的优势,加大对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了特质粮食、精细畜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主导产业。粮食等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的整体实力、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加强,从而使吉林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

1.2吉林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农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下,吉林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成绩显著。在农业产业化方面,主要农业机械与设备数量都有增加,农村节水灌溉设备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迅速,农村总体用电量逐年攀升;在粮食生产能力方面,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在农民收入方面,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农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增加,特别是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9000元大关;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民生继续改善,农产品生产农户参保数量逐年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得以扎实推进。所有这些,均得益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各项税收、财政等政策的有效实施。

1.3吉林农业企业的发展现状

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当前,全省有部级龙头农业产业化企业近50户,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近500户,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近1200户,较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近5000多个,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部级品牌数量达76个。2013年吉林省粮食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达1570亿元;畜禽屠宰加工量较去年增加0.2亿头(只),实现销售收入835亿元;中药材加工量48.7万吨,实现销售收入760亿元。此外,吉林省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玉米加工转化和畜产品加工基地。省内大成集团、皓月集团已经成为世界闻名的大型企业。

2当前税收政策对吉林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税收政策在促进吉林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刺激生产和消费,对农业经济结构、吉林农业经济总量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等方面。近些年来,随着税收政策的改革,吉林省农业经济发展迅速,农业内部结构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吉林农民收入分配得到结构性调节,为进一步解决农业企业、农民个人公平分配,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农业经济发展的活力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如不妥善解决这些政策因素,它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吉林农业全面、快速发展。

2.1税收的不公平性对吉林农业经济的影响

一是农业税负与其他产业税负的不公平性。虽然我国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把农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但对吉林农业的扶持力度仍然不高,吉林农业的发展情况相对于东部地区农业的发展明显落后;二是农业内部税负的不公平性。吉林农业涉及的行业很多,种植业、农、林、牧、副、渔等行业税负的不公平,使得吉林农业产业结构尚不合理;三是吉林农业不同企业类型间税负的不公平性。在吉林省农业企业中,受历史原因的影响,该省国有企业的比例相对较高,导致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本地国有农业企业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优于私有农业企业,无形中造成国有农业企业和私有农业企业税负不公,客观上抑制了吉林省私有农业企业的发展。

2.2税收的征收管理制度影响了吉林农业经济的发展

一是对吉林省财力收入的影响。由于整体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应征的税收少征或没有及时征收上来,使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致使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可支配的资金减少,使得这些必须由国家和地方同时完成的项目无法落实;二是对吉林农业资源配置的影响。在税收征管方面,由于税收征管力度存在缺陷,使得某些农产品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税收流失,最终破坏了各种农业资源合理流动的平衡状态,有可能导致吉林农业结构畸形化。此外,税收流失还会诱发市场主体人为制造各种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影响人们投资农业经济分决策,造成农业资源配置的巨大浪费;三是税收征管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特点,由于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导致在现实农业市场中,允许某些市场参与者走捷径、少缴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歧视。当前,吉林省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着税收分大量流失,已造成农业收入在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现象,使利于偷逃税企业与依法纳税企业不能公平竞争,无形中影响了本省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2.3税收的地域差异对吉林农业经济的影响

税收的地域性差异对吉林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片面强调地区政策倾斜,只能激化地区利益矛盾,割断地区间的产业关联,不利于吉林省自身产业结构的及时调整。由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逐渐形成经济特区、开发区、开放区等多个层次的税收优惠区域,这种差异必然会造成吉林农业企业在市场竞争力方面的劣势。此外,在吉林省内也存在地域性的税收差异,比如内部拥有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农业生产者,通常利用其特有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地区进行攀比,压制其他地区相似农业产业,导致恶性竞争,最终影响吉林省农业总体的协调发展。

2.4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影响了吉林农业经济的发展

国家税收政策对地区农业经济的影响往往通过优化税种、改变税目、税率以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以使不同的商品、不同的经济行为、不同的企业、甚至不同的产业承担不同的税负,达到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的的目的。一是税收政策的调整最终会影响吉林农业产业的成本构成。因为不管税收政策怎样变化,而形成的税收负担最终都会计入农业企业的成本,影响农业产品的附加值及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而影响农业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税收政策影响吉林农业的投资结构。宏观税负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诱使个人或政府投资方向和出资比例的变动,从而影响农业产业结构。税收政策变化不仅会改变吉林省储蓄和消费的比例,还会改变本地区的储蓄与消费的比较利益,并最终还会决定纳税人对农业投资的价值取向,所有这些,都将影响人们对吉林省农业的实际消费需求,以及人们对农业投资需求比例,实际上影响了本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

3通过实施税收政策措施,促进吉林农业经济发展

3.1完善税制,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首先,政府应确立保护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整体思想,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对于投资农业部门的金融部门所获得的收入和支农资金的信贷收入适当采取减征、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比如,吉林省内城乡以及不同地区间农村和农业存在较大差距,对特别落后的地区通过明确其法律标准和地区界限,采用与我国东部经济特区相似的全面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或个人在地区间投资和服务农业产业,为加快吉林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

其次,吉林省应重视对本省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的扶持,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上下功夫。对农产品进行深精加工的企业,在对其征收增值税时,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征收所得税时,对初级和深加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从整体上提高吉林农业企业的整体效益,增加企业和农民收入。此外,在具体运行中,还可适当降低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对符合国家和政府产业发展的中、小型企业给与相应的税收扶持,使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再次,应尽快制定有关完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措施,对农业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的农业机械服务、植保、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对畜牧、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以及动植物疾病防治等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股息、红利、盈余返还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其拥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其拥有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等。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将民间闲置的大量资金引向农村和农村产业,为促进吉林省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和产业升级创造条件。

3.2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农业经营的分散性,以及对农业风险调查的复杂性,使得保险企业在对农业保险过程中,造成其经营成本较高,为此,国家财政应对从事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提供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践证明,有些发达国家除了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提供保险费用补贴外,还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等其他形式。目前我国除北京市财政在提供保费补贴同时还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外,其他地区仅提供保费补贴。因此,吉林省要想加快本省农业经济的发展,必须探讨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形式,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加大农作物补贴范围,尤其是对大部分经济作物尤其是特色农业经济作物提供补贴。

3.3将农业与工商业企业采取统一的税收体系

一是在对农民征收所得税时,采用实行收付实现制,即农民可以在获得所有现金收入时才交纳所得税;二是在核算农民所获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成本时给予优惠政策,比如即使农民的库存是用于下年的农业生产,也可根据农民的意愿选择计算成本的年份、全额扣减土地改良费用以及农场建筑物资产成本等等;三是全部或部分减免农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将土地转卖或转让给其子女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资本收益所交纳的税金,以达到既鼓励人们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又可确保农民老有所养的目的;四是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对农业用地也实行级差资源税,而且对农业用地征收最低的土地税。

3.4对涉农企业的税收优惠应以所得税为主

借鉴成功国家税制改革的经验,其做法通常在不改变市场税收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保障市场机制的自由运行。因此,吉林省应吸取经验,加强构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企业所得税。首先,对那些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非涉农农企业一样,采用相同的计税方法,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对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对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可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办法,以总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同时,鼓励并支持涉农生产者积极参加社会统筹,允许其将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在一定限额内实行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1]刘晓光,施捷.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J].税务研究,2008,(8).

[2]程黎.发达国家涉农税收及其对我国统一城乡税制的借鉴[M].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22).

[3]余昆莲.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企业导报,2011,(13).

[4]董洪肖,汪固华.税收政策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研究综述[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0,(4).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业发展;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制约性因素

一、我国农业发展的现状

我国的改革最先在农村以打破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出发点,克服了体制下生产效率低下和激励机制缺失的弊端,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以及农业对GDP的贡献率。但是从1985年以来,农业经济出现了徘徊状态,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并且与二、三产业相比,不仅绝对增长额较低,而且相对增长额也大大低于二、三产业。因此,现阶段如何进一步推动农业经济发展,就成了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改革初期(1978年―1984年)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不仅在绝对额上有较大的增长,农业产值由1978年的1018.4亿元增加到1984年的2295.5亿元,而且在相对额上也由1978年的28.1%提高到1984年的32.0%,与同期二、三产业相比,均表现出高增长的态势。1978年―1984年短短的六年时间,以不变价格计算的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率为6.05%,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增长最快的时期。但是自1985年以来,在原体制下被束缚的生产力得到极大的释放后,农业生产力出现边际释放能力递减,并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心向城市及工业的转移后,农业的发展出现了徘徊的状态。如2002年,农业产值为16117.3亿元,而第二产业产值为53540.7亿元,第三产业产值为35132.6亿元,三次产业占GDP的比重则分别为15.4%、51.1%和33.5%。因此,如何推动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切实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快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成为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农业经济的特征与农业发展面临的制约性因素

从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中可以看出,农业生产与发展过程中的传统特征仍比较明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为推动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在结合我国农业经济传统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思路,现对传统农业的特征及农业发展的制约性因素作具体的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农业的技术非常落后。传统农业下的农民,仍习惯于按照一种落后、一成不变的技术来进行耕作。这些技术是通过对自身的农业生产进行长期观察和积累的经验而形成,又是通过示范和口头传授而得以代代相传的。

2、传统农业的“有效而贫穷”假说。这一假说是舒尔茨在1964年《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提出的。他指出“在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它的含义即是“依靠重新配置受传统农业束缚的农民所拥有的要素不会使农业生产有显著的增加”,也就是“没有一种生产要素仍未得到利用。在现有技术状况和其它可利用的要素为既定的条件下,每一块能对生产做出贡献的土地都得到了利用”,“此外,每一个愿意并能做出一些有用工作的劳动力都就业了”。舒尔茨进一步把要素概念扩大到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状况,仍然得出结论认为,“根据这种全面的要素概念,这个社会之所以贫穷是因为经济所依靠的要素在现有条件下无法生产的更多”。

3、传统农民对价格变化的反应。传统农业的农民,也会根据市场的变化来安排生活和生产。但是,“传统农民对价格的反应灵敏与提高产量是不尽相同的。即使在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生产量与销售的农产品有可能很少。这是因为:第一,传统农民的收获物中,除自身消费外,可供出售的已经很少,即使价格上涨也无能为力;第二,由于扩大生产所必需的投入要素有限,特别是土地资源有限,因此,对价格的变化无法作出产量上的变化。”

4、传统农业中每个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很小,特别是一些人口稠密的国家情况比较突出。因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增长很快,相对于土地而言,劳动力是充裕的,而且传统农业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部门,绝大多数的人都堆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因此人均土地面积很少,从而出现人口增长与土地资源失衡的状态。在我国农村实际中,平均每个劳动力经营耕地面积约为2亩,与按劳动力人均8―10亩耕地为合理的经验系数计算的数值相差甚远。而且还有1063个县人均耕地低于0.8亩的警戒线。并且我国的耕地资源还在以每年0.2%的速度减少,从而人地矛盾表现得极为突出。

5、农业生产的自然弱质性。由于农业生产与其他产业相比所特有的对自然条件(如土地、水、风、阳光等)的依赖性,所以当自然条件变化时,必然对农业生产产生一定的影响。即使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农业生产要想消除自然条件的限制也是相当困难的。表1反映了我国自1985年至2002年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情况。

6、农产品需求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小的特点。需求价格弹性小导致农业生产“增产不增收”,供给刺激机制缺失;需求收入弹性小,导致人们在收入水平提高时所产生的对农业生产的需求刺激比其他产业小,从而需求刺激机制缺失。这不仅内在地制约了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还使农业生产丧失了外在的激励机制。

7、农业比较优势的下降。通常在较低的发展水平下,土地和劳动力是比较丰富的要素;较发达的经济则拥有较丰富的资本。而由于不同产品要求的要素密集度不同,所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资本拥有量相应增加,从而比较优势必然从农业转到其他产业上面。农业比较优势下降的情况是,由于农业生产需要土地的投入,而土地的禀赋是固定的;随着资本积累从而土地变得越来越稀缺时,农业就不再具有比较优势。

8、传统农业生产的粗放性与自给性特征。在农业发展的初期或农业为主要部门的情况下,农业生产方式多是以增加要素投入量从而提高农业产量为特征。并且早期农业生产的效率低,农产品主要被作为自给性生活来源,不具备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剩余条件。

三、现阶段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尽管随着近现代经济的发展,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例日益下降,但农业的基础地位仍然是其他产业所无法替代的。从近现代农业发展史看,农业不仅通过支持工业化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而且能够直接为经济发展做出其他多方面的贡献,农业部门在为现代经济的发展提供农产品原料、沟通城乡联系、提供工业扩张所需要的资本和劳动、换取外汇等各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农业发展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必然会严重遏制工业化和整个经济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是在传统的格局下进行生产和经营的。随着工业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传统农业出现了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趋势。“综合国内外的现代农业建设经验,对我国的现代农业可以作如下概括:现代农业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和商品化生产为前提,以企业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为手段,以不断提高的土地产出率、科技贡献率、劳动生产率为标志,广泛应用现代产业理念、现代设施装备、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方法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农业至少有八个方面的本质特征:一是现代农业是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比较高的开放型农业;二是现代农业是生产专业化、规模化程度很高的集约农业;三是现代农业是以农民知识化为基础、科技贡献率相当高的科技密集型农业;四是现代农业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标准化程度相当高的绿色农业;五是现代农业是以发达农产品加工为支撑的高附加值农业;六是现代农业是产业化经营一体化农业;七是现代农业是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农业;八是现代农业是由政府实施科学管理和依法加强支持保护的基础产业。”尽管对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的内含和特征的理解与描述不尽相同,但上述基本特征还是可以反映其内在本质的。结合以上对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内含与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到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基本思路与措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现代农业发展的动力来自科技进步与创新。现代农业发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先进科技在农业领域应用的过程,是用现代科技及装备改造传统农业的过程。根据国际经验,当前必须高度重视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推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工程,推广应用农业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2、推动“农村土地家族化与市场化‘有限整合’”,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与效率。现阶段,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大量流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业生产中的人地矛盾,但由于我国农村家庭的土地小块分割的特征,制约了生产与管理的效率,提高了机械化的成本。应通过家族化或市场化的方式,对农村土地进行有限的整合,结合农村的实际,逐步推动整合的进程,以便在此基础上实现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

3、在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邓小平关于农业发展的两个飞跃的理论,在当前阶段,实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应大力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的有效转移,推动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对农业生产的科技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只有这些条件具备了,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才有可能实现。

4、重视财政对现代农业的支持。在目前我国工业化水平条件下,政府应大力推动城乡、工农协调发展,体现出财政支农政策的倾斜度,有效地防御和克服农业发展中的自然弱质性与市场弱质性,培育农业自主发展的能力,消除现实的与潜在的对农业发展的制约性因素,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

5、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生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附加值较低,产业链较短,农业增收与自身资本积累的能力较差,而且农业发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不利于农业生产在市场经济中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推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与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的产业链与服务组织”的形成,从而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与自身资本积累能力。

参考文献:

1、舒尔茨.梁小民译.改造传统农业[M].商务印书馆,1987.

2、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文粹[M].华夏出版社,2001.

3、骆建华.重视财政对现代农业的支持[J].浙江经济,2006(9).

4、史继红.我国农村土地家族化与市场化“有限整合”分析[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6(3).

5、史继红.农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约性因素及对策分析[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7(4).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第4篇

一、区域地理分析的一般方法和思路

进行区域定位根据区域位置,判断分析地形、气候的类型和特征以地形、气候条件为基础,确定其相应的水文、植被、土壤等自然地理要素的特征以自然地理特征为条件,分析自然地理特征对农业、工业、交通、城市、人口等要素的影响进而分析区域发展的主要优势和限制性因素确定区域发展方向、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

二、区域自然地理知识框架及特征

1、地理位置:

经纬度位置(10条经线:00E、300E、500E、600E、900E、1100E、1200E、1500E、600W、900W、;5条纬线:00、23026′NS、66034′NS)、半球位置、海陆位置、山河位置、地形位置、交通地理位置、相互位置等方面分析。

2、地形特征:

①地势倾斜情况和起状况;②地形类型及比重、主要地形区的分布;③特殊的地形、分布及成因;④地形对所在区域其它自然要素(气候、河流、植被、土壤)的影响;⑤海岸线和岛屿特征;⑥地质灾害状况等方面分析。

3、气候特征:

①气候类型及分布;②气候要素(主要指降水、气温、风和光照)分布、变化及影响因素;③影响气候的区位因素(太阳辐射或纬度因素、海陆位置、地形地势、大气环流、植被覆盖率、洋流、地面反射率、人类活动等);③气象灾害类型、分布、成因、影响及防御措施;④气候对地貌、河流和动植物的影响;⑤气候与农业生产的关系等方面。

4、水文、水系特征

⑴水系特征:从名称、发源地、分布、流向、河流长度、河道特征(宽窄、深浅、弯曲度)、流域面积、干支流、河网密度、河流分段及注入海洋等方面分析水系特征。

⑵水文特征:流量(年径流总量)、水位(径流的季节变化与年际变化)、流速、含沙量、结冰期(包括凌汛)、水能蕴藏量、航运价值等方面分析水文特征;

⑶人类活动与河流:通航里程、引水灌溉、水电开发、水土保持、防洪减灾、河流断流与水污染、城市与人口分布等方面分析人类对河流影响及流域生态环境状况。

5.自然资源和能源

⑴自然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

⑵旅游资源:地质地貌景观、气象气候景观、水文地理景观、生物景观。

⑶能源资源:主要是石油、天然气、煤、水能、可燃冰、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

三、区域人文地理知识框架及特征

1、经济特征:

①经济发展水平;②国民经济结构(三大产业比重);③工业(轻、重)部门比重、主要部门及分布;④农业(农、林、牧、渔)部门比重、主要部门及分布;⑤商业贸易和交通等方面特点。

  2、区域农业特征:

⑴农业地域类型及分布:①水稻种植业---东亚、东南亚、南亚;②大牧场放牧业---美国、阿根廷(牧牛)、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养羊);③商品谷物农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乌克兰、阿根廷、我国东北、西北;④混合农业---欧洲、北美、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我国的基塘生产;⑤种植园农业---拉丁美洲、东南亚、南亚、撒哈拉以南的非洲;⑥乳畜业---北美五大湖周围地区、西欧、中欧、澳大利亚、新西兰、我国大城市周围地区。

⑵影响农业生产的区位因素:

自然因素对农业影响:①气候---农作物种类、分布、复种制度;②地形:平原---耕作业;山区---立体农业、林业、牧业、副业;③水源---干旱、半干旱地区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性因素;④土壤---产量。

社会经济因素:①市场---决定农业生产的类型和规模及产量;②交通---使市场的影响地域范围扩大;③政策---政府干预体现在价格上;④劳动力---数量多少、素质高低影响农业生产的类型和经营方式及农产品的成本和质量;⑤农业机械---提高劳动生产力;⑥技术---培育良种、改进耕作制度、自然条件改造。

⑶农业现状:主要农作物及分布;粗放经营或劳动密集型;商品率;规模大小;机械化程度高低和劳动生产率高低。

3、区域工业特征

⑴工业部门结构(重工业、轻工业比重)。

⑵主要工业城市、工业中心和主要工业部门(如煤炭、钢铁、纺织、汽车、化学、石油、飞机、宇航、电子等)、分布及成因。

⑶影响工业布局的区位因素:①自然因素------土地、水源、气候、优美环境;②经济因素:农业经济基础、原料、能源、市场、劳动力、工业基础和协作、技术、

交通运输和信息;③社会因素:政策、科技教育、工业惯性、个人偏好、消费习惯;④环境因素:空气污染、水源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 4、交通、人口与城镇特征及分布

⑴交通特征:①主要交通方式(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管道)、特点及运输方式

选择;②交通运输布局及其区位因素;③交通位置(枢纽、港口、车站、机场)及区位因素;④交通线路密度;⑤交通线路建设的意义等。

⑵人口、城镇分布特点及原因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第5篇

一、现行农业税制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一直向农民征收农业税费,导致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意见很大。不合理的农业税制,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干群关系,也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农业税是我国现有税种中最古老的税种,最初起源于鲁国的'初税亩,主要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又逐渐出现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但仍以农业税为主体税种。2002年起,针对我国当前各种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全面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分配制度,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出来。探究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寻求有效解决的良策,对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基层机构的正常运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依法治税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老化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在农村征收的税共有17种,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农业税是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征收的,它是按照常年产量依据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征的实物税。到现在已有40多年了,此间中国农村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一条例一直沿用。1983年,国务院为了调节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开始单独对农业特产品征税,后来演变成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品种已基本包括在农业税中,区别主要在于耕地与非耕地。但由于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乡镇就将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平摊到农户,形成了重复征税。屠宰税始于1950年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后经过多次修改,到1994年下放到地方。本应是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却演变成由村民委员会代缴,继而由农户饲养户代缴,最后直接向农户摊派。此外,搭乘着农业税这一大车一并向农民征收的费还有很多,主要的是村级的三项提留、乡级的五项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等,如教育集资、畜禽防疫费等。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变革。[2]

研究我国农业税,应从其归类开始。因为税收分类是税收研究的基本方法,按征税对象分类是税收的基本分类方法。而对我国农业税进行归类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我国农业税不属于流转税,因为目前我国农产品商品率平均只有30%左右,多数农民生产的粮食主要供自己消费,能够提供商品粮进入流通的较少,也就没有多少可供征税的销售收入。其次,我国农业税也不属于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需要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条件,要有统一的收入、成本费用标准,据以计算利润所得,而目前我国农民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再次,我国农业税也不是纯粹的财产税,因为我国农业税虽有按土地肥沃程度定税的财产税因素,但主要还是与农产品的常年产量联系在一起。有人将农业税定为收益税也很牵强,一是按征税对象分类一般没有收益税这一类;二是收益的含义模糊,是总收益还是纯收益?如是纯收益应归入所得税,如是总收益,若指货币收益应归入流转税,若指实物收益仍然无法归类。

上述分类的困难说明我国农业税的特殊性。实际上,我国农业税是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具有人头税和土地税性质的田赋演变而来的,深深根植于农业自然经济。[3]

农民负担问题不单单在于重,更在于不公。不公不单单是税负在农民之间苦乐不均,更在于农民与我国其他公民相比,税费负担与负担能力的非对称性。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损害的不仅是公平,而且也损害到了社会公正。这种社会不公不仅长期剥夺了农民的平等权利、造成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极大差异,而且对城乡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产生着日益明显的负作用,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慢了,城市工人下岗就多了就是这种关系的真实写照。造成城乡不公平既有二元经济结构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其中城乡二元税制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之一。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逐年拉大的同时,城乡居民税负的差距也在反向拉大,农民仅税款一项人均支付额就为城市居民的9倍。城市个体工商户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而对于农民来说不管你是否耕种、收入如何、成本多少,只要名下有地就要缴税,而且实际税率出奇地高,若将农业税换算为个人所得税,其税率竟高达117%,大大超过了城市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且课税超出了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对纯农户的简单再生产已造成了破坏,体现出城乡居民税负与负担能力上的极大非对称性,对收入分配进行的是反向的逆调节。由此可见,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本身就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4]

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为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税制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城乡税制不统一,就难以协调产业和区域均衡发展的矛盾,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固化了原本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只有统一城乡税制才能为城乡的产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平台;才能为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确立制度保证,使国民经济早日摆脱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实现均衡协调发展。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不合理的农业税制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只有用合理的税制取代现行的农业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制对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调动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税制环境。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完善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城乡税制不统一是国家税制不完善的重要表现。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只有几个国家仍在征收农业税。这也说明专门征收农业税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5]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长期以来,农业税其实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2、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3、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

4、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独立法,设独立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6]

5、现行二元税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农业税仍然以土地及其生产总量为计税依据,农业税成了一种类似于地租的土地税。与之相比较,城镇居民和城镇工商业者却没有这种类似地租的税收。税收是政府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公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杠杆之一。但由于城乡税收制度的不统一,这种调节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发挥,反而使城乡经济、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6、现行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但在现行二元税制结构下,这种公平仅仅局限在城市居民内部和农民内部,忽视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负担公平。

7、现行二元税制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发展的大趋势。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获利不高,为此,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提供支持和保护,除对其采取直接补贴的政策外,在税收上也给予了轻税或免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生产及农民不仅直接投资少、补贴更少,而且还要向农民征收较高的农业税。可见,我国现行的二元税制不仅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而且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加大了农民增收的难度。[7]

8、农村税费改革企图通过降低平均税负水平来减轻广大农民的负担,却忽视了农民之间的负担差距。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由于取消了各种收费确实有了明显的减轻,但农业税的税率却成为了影响农民负担的惟一因素。农业税税率提高到7%,再加上20%的农业税附加,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为8.4%.改革前的按人头收的三提五统都打入了按产量征收的农业税,全部落到了种地农户身上,真正务农的农民直接受到提高农业税税率的负面影响,造成纯农业户的税负反而加重,这恰恰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9、农村税费改革强调税外收费的清理,并没有真正触及到乱收费现象背后的体制因素。农村基层政府职能错位,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因素是导致乱收费现象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不解决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与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不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农民负担就不可能彻底减轻。一旦农村公共产品等成为迫切需要,而农村基层政府又没有力量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基层政府还是会通过巧立名目再收费来解决,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必将难以为继,农民负担必定激烈反弹。

10、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涉及到农业税制的根本弊端。现行的农业税制是一种歧视农业和农民的税制,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原则不相符合,它既不是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比如,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口粮,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还要缴税。再如,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自20世纪60年代确定以来,长期以来保持不变,改革后使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既不能发挥组织收入职能,更难以调节收入分配。以这样一种税制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载体,使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性与不彻底性与生俱来。[8]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与理论分析

近两年多来,为减轻农民负担,在我国许多地区都陆续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从两年多来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来看,农民过重的负担明显降低,各试点地区减负幅度一般在30%以上。然而,从税费改革的政策设计以及改革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来看,此次改革仍不够彻底,具有比较明显的过渡性色彩,没有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村财政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1、统一城乡税制是改善工农关系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约为1000美元左右;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3000-4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 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是调整工农关系的关键阶段。根据国际经验,此阶段不同国家从各自国情出发,都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中国工业化进人中期阶段以后,为从根本上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在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上提供了可能。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在这种背景下,再设立农业税从农村抽取资源就不合时宜了,而且当前我国农业税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已经很低。因此逐步取消农业各税,而将其纳入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已不会对我国财政收入有太大的影响。

2、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这项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当然,这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首先,必须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其次是加大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有关方面的投入。[9]

第二种观点认为,1、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工业化中后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已建立起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及时结束了农业剩余的提取,转入工农业协调发展阶段。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般是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取农业剩余的标准。如美国早在1890年就结束了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活动。当时美国农业产值占工农总产值的40.6%,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37.5%;日本结束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政策是在1910年,当时的日本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2%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53.6%.而我国在1970年,工业产值就已达到36.8%占该年度工农业总产值的51.11%.近几年来我国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及以上的水平,2001年这一比例高达74.5%.从就业结构看自2001年开始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比重基本维持在50%这一水平。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改变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时期,这也使统一城乡税制有了较为客观的现实基础。

2、从当前财政收支及其结构的总体情况看,城乡一元税制不会对我国财政造成过大压力。统一城乡税制并不等于不对农民征税,只是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税费,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看统一城乡税制后,随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的发展,地方从加工业得到的增值税足以弥补取消农业税的不足。而且纳税人由缴农业税的千家万户转为增值税制度下的农产品种植大户和加工企业,农村税费征收成本过高的顽疾也可迎刃而解。[10]

第三种观点认为,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1、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2、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3、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5、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1]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突破现行模式的局限,立足于解决农村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综合考虑,配套进行,要在认识上有一个大转变,在体制上有一个大的创新。为此,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增强税收对农业经济调控职能的原则;二是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三是公共产品提供应向农村倾斜的原则。

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不宜一步到位,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1、近期目标:以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和规范农业税收制度。

从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农村税费改革将在三个方面为农业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和提供有利条件。一是彻底解决农村三乱问题,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让农民、农业得以休养生息,为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提供经济发展基础。二是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费、税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为主的模式,确立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农村税收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可以说是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的有效准备和铺垫。三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配套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正常化,为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提供保障。

2、远期目标:取消现行农业税收,实行城乡统一税制。

当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正在酝酿新一轮改革。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要求,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把农业税收制度包括在整体税收体系中统筹考虑,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形成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广大农村以效率型税收全面取代现行平均型税收体制,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达到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刺激农民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的目的。[12]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如何征税,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将现行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涵盖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存在两大问题。

1、农业税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不单指这一税种存在问题,而且指对农业初级产品进行征税的任何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对于一个本不该征税的对象,来研究如何改征其他新的税种,是毫无意义的。

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外,农户、农庄或农场式的规模经营尽管商品化程度较高,并可以获得较好的农业比较效益,但其自主性的投入规模也更大,而且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等综合的经济社会功能。特别是由于农业在经济产业链中的低层次地位,其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始终会处于弱势。在工业化进程中或工业发达阶段,对农业进行补贴将是长期的政策。国家应当把进行规模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给予农业补贴;对这些对象设置税种时,也应优先考虑补贴问题;在补贴不足的情况下,不宜设置税种。

2、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等税种,缺乏操作性,也不够科学。按增值税条例衡量,家庭承包经营主体不可能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对其征收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另外,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又比较灵活,无论是对其直接征收增值税或是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均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而且确定增值税简便征收率的办法,并不比现行农业税按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四因素计征的办法优越多少。两种办法只是计征方式的不同,对初级产品征收增值税和现行农业税都存在如何确定真实税负率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后,现行增值税中关于农业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应保留,对收购农产品进行工业加工或商业经营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仍是可取的。总之,现行增值税对于农产品征税的边界设定和收购农产品时的税额抵扣办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将增值税扩展到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环节,应当考虑的因素很多,仅从增值税角度测算,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也未必能达到实际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再考虑农业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要求,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实属多此一举。[13]

第六种观点认为,费税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费税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农村公益事业难办,问题的症结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1、贫困地区多,农民收入少。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盈利的企业太少,农产品商品率低,不能提供足够的税源,致使财政收入不多。而经济体制改革后形势逼人,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增加,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只得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来维持日益增加的乡、村支出。费改税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但并不能真正解决财政收支平衡问题。

2、财政分配体制不完善。1994年我国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等方面内容。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它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利于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支援。但改革9年来,实际运行的结果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如老、少、边、穷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扩大,三乱现象严重,农民负担过重,这实际上是由县及县以下政府未能真正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结果,有办事权,却无相应的财政收入,本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资金来源要么停办,要么摊派。停办影响政绩,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政府左右为难。

3、城乡税制在设计上不统一。由于我国在税制上城乡差异较大,因而出现城乡居民税负不均的现象,相对而言,农民税负占收入的比重要比城市居民高。就以现在开征的农业税来说,从理论上讲农民占用了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了农业收入,应该交纳农业税,但它与城市开征的税种比却有许多的不同:其一,增值税、营业税是以增值额和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而农业税以总收益即农产品收获量而不是以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在工商企业如果没有销售额,营业额就不征税,而农民哪怕未出售任何农产品也得交税。其二,从性质上,不少学者把农业税归于收益课税,但他与典型的工商企业的收益课税也不同,工商企业所得税是对剔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征税,而农业税却是对农业总收入课税,不扣除成本。其三,工商企业的税收一般是按实际发生额如销售额,应税所得额征税,而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征税,一般情况下,减产不减税,增产不增税。这实际是包税制。其四,再与个人所得税比较,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尽管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还是扣除了800元的基数后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体工商户纳的税也是扣除成本,对城镇居民考虑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什么对农民就不应该考虑一下它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生产成本呢?城乡居民同为国民,在税收上待遇却差异较大,如此看来我国早期制定的农业税制已显得有些不合时宜,需要改革。[14]

第七种观点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面临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低的障碍。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市场化总体程度达到65%,而农村大约在45%左右。换句话说,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大大低于全国的整体市场化程度。按地域分布,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快,农业、农村市场化程度较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不甚明显。地域辽阔的中部、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虽然现代农业已星星点点闪现其中,但总体上仍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农业仍是传统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因此,受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的局限,目前在全国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尚不具备现实条件。否则势必产生诸多弊端。单从税收征管角度看,取消农业税,将其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范围,不仅扣除收益和费用的资料来源难以掌握,而且面对小农经济状态下的千家万户纳税人,其交易费用将无法估量,征管成本也难以承担,从而造成农村征纳秩序的混乱。

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意味着非要等到全国城乡一体的市场化进程普遍达到一定程度时,一步到位。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的那样,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所谓创造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即是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比如降低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对种粮农户进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市场化,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这一进程的推动,是一个复杂的链条,城镇化、工业化是这一链条中的几个必经环节。必须推进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和农业的资本经营,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15]

第八种观点认为,应该看到,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社区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利益目标函数来决定的。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导致供求结构失调,信息的不对称和难以根除的体制障碍也导致有限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当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的,而供给成本却大都由农民分摊,当由外来意志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时,必然加大公共资源筹集的客观和主观压力,导致农民对政府决策的任何公共产品供给都会反感和消极反对,这也强化和固化了作为供给方的政府增加资金筹集加重农民负担的机制和冲动。因此,即使在农民税费负担没有减轻的情况下,完善农村村民自治,乡村公共产品特别是村级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乡民、村民决策,建立起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良好表露机制,这也是对农民作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纳税(费)人权利的有力维护,这样对农村社会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它不仅能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激发民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也使符合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能由农民自愿和更有效率地供给出来,使乡村社会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佳效益。[16]

三、统一城乡税制的建议和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建议之一认为,作为一项涉及中央和地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全局性利益调整的改革举措,城乡一元税制的意义远非一般的税制改革可比。为确保这项改革举措的顺利进行及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家和政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除户口壁垒,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我国三次产业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的比重至今仍高达50%左右,这表明我国农业劳动力的数量相当庞大,也使得我国工业化的进程趋向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将带来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的下降和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的上升,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人,提高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而且也可以为城乡一元税制提供更多的税源。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大中央、省级政府对基层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职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财政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使其财权财力与承担的职能大体相当。

3、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是城乡一元税制后节约开支的一个必要措施。另外,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人、财、物资源配置,也应成为减轻农村基层政府财政负担的一大举措。

4、采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国家可出台一些政策法规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富裕起来的个人向贫困落后地区农村捐资、助学。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在计算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5、政府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必需的服务,以扩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快速、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加强对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外出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开发、种植名特优新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运销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组织产销衔接、搞活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作用。[17]

建议之二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计有如下几点:

1、在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同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民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在2.4-6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在税率的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低,为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可考虑采用13%的优惠税率,农产品出口按13%的税率全额退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实行13%的优惠税率,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2、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是对公司型的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综合考虑收入情况。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调高到1500元。这样,对城镇居民来说,可抵顶或减轻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对农民来说,将会进一步扩大其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空间,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合理负担、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3、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坐落城镇还是农村,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实现宽税基的广泛征收,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四是规范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根据征税对象分别设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增加或少增加城镇居民的负担,实行轻税政策。

4、取消农业税后,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调整消费税征税项目,将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烟叶改征消费税,通过税收调节来引导农业结构的调整。烟叶改征消费税后,因农业特产税属地方收入,消费税属中央收入,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18]

建议之三认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有如下几点:

1、调整现行区划,发挥城市的带动作用,打破现行的区划体制,是发挥城市带动作用的关键。调整现有区划,一是划小,二是划少。可以大大的解放生产力。划小,就是把县域按人口、资源等因素划分成社区形式。人口以60万人左右为宜。划少,就是把行政管理层次划少,使行政管理扁平化。以中央、省(直辖市)、县、乡(社区)四级为优。并且一定要实现两少两多,减少省、多设直辖市,减少乡、多设社区。

2、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推动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中国城市化的特色,在于农村的城镇化。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大力支持农村的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做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互补互利。运用现代生产手段、交通工具和通讯方式,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空间整合,缩小城乡社会发展的差距。推进农村城镇化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3、城乡互促,同步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应以农业产业化作为工业化的着力点,从农产品精深加工破题,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水平与质量,同时创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4、扩大就业,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而且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合国情,把加快工业化步伐与充分发挥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一举完成工业化和就业两大课题。二是要求我们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这一手段的主要途径,而动员民间力量来办职业教育是必由之路。形成国家主办义务教育,民间主办职业教育的新格局。

5、统一城乡税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渐免除农业税等违背公共税收理论上的公平原则的税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农业税,而且还向农业进行补贴。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将突破2万亿元大关,农业税每年大约300多亿元,政府已经有能力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农业税取消的损失。需要补贴的,应直补到农户。[19]

建议之三认为,新农业税制试点及配套改革建议有如下几点:

1、试点新的农业税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为这个阶段确立新的主题,注入新的改革内容。新的改革主题可以明确为规范税制,促进增收;新的改革内容是:积极进行新农业税制试点,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及时推广。凡是进入试点的新农业税制模式都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轻税原则,也就是能继续减负,并可长期保持农民较轻的税负;二是发展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是城乡统一原则,新税制在形式上不应再搞城乡分治,但允许在统一税制下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和特别安排。中央应对新农业税制试点地区给予政策和财力的支持,并且鼓励不同税制模式改革试点,在比较中求完善。

2、新农业税制试点需要配套改革支持。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宏大的配套工程,任何单项改革的冒进都很难取得满意效果,新税制试点同样也不例外。

(1)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为新税制试点提供了配套基础。一方面,持续多年的改革使得广大人民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了良性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一些改革的实际成果打下了后一段改革的良好基础。

(2)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对县乡财政体制的改革应该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考虑到实行农业增值税以后,农业主产区的进项退税问题;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乡镇不宜行使一级财政职能,建议开展将乡镇以部门预算方式纳入县级财政的改革试点,通过财政改革先行,来促进机构改革。

(3)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提供纳入财政渠道。要打破农民事情农民办的思维定势,把农村村落作为一个个社区来看待,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取消各种专门针对农村征收、作为村集体资金来源的附加、基金等,不能附着农业土地使用税上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配合小城镇建设,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大幅度增加对农村的投入,优先提供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重大的公共物品,如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建设、乡村主干道建设等。

(4)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我国近些年来城镇化发展速度很快,农民的流动程度也大大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经营的稳定性不断下降。顺应这一潮流,结合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更合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20]

建议之四认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税制,在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对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与适当的超前性相结合;二是单个税种改革的突破性与整个税制体系的统筹性相结合;三是求优求强与规避风险相结合。具体构想是:

1、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这是建立城乡通开税制的关键环节。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发达国家尤其这样。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纳税。如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农业产品缴纳增值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等。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就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税收制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可资借鉴的。

2、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调整。要统一城乡税制,就需打破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城镇征收的征税范围,而把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体现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要求,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占地实行免税政策,这样就实现了该税种的城乡通开。房产税的调整办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即将原征收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扩大后,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房产以及农民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免税,这样既统一了城乡税制,又有利于鼓励农业的开发建设。

3、对城乡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一个时期以来,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上,有人主张在城镇应尽快开征,操作中只要把实际正在收缴的社会保障费一改就行了;有人主张在农村也应开征社会保障税,不能尽快,而是待条件成熟时。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统一税制,今后出台新税制,再也不能画地为牢了。社会保障税不仅应尽快开征,而且应在城乡同时开征。[21]

建议之五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步骤和措施有如下几点: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2002年全国各地征收农业税320.0674亿元和农业特产税99.9531亿元,合计420.0205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3%,相当于中央财政收人的4.04%.目前,粮食主销区已经基本具备自行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在大多数主销区可以取消农业税,主要由各个省自主决策。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人,原则上应自行消化。而粮食主产区各省财政很可能发生困难。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应力争在3一5的时间内实现取消农业税,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2、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体系。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者才可能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统一城乡税制的障碍。

3、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例如,在把农业纳入增值税体系后,税率应该设定在10%以下;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在灾害时期减免税;允许加速折旧等。这种以税补农的办法最能保证农民直接受益,管理成本低、可操作性强。

4、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如果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体制,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总量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要通过改革政府体制,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特别是应当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22]

资料来源:

[1]对农业税制改革的探讨 张泽清《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2]对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构想 梁静溪、任宏峰《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3]按城乡税制统一原则改革我国农业税制 潘明星《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城乡税制公平论 张军《涉外税务》2004年第6期

[5]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势在必行 陈晓华《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6]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问题研究 赵宇《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

[7]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8]统一城乡税制:农业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 肖亮亮《经济论坛》2004年第23期

[9]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对策 傅光明等《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7期

[10]从工业化水平及财政能力看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可行性 杨春玲《税务研究》2004年第6期

[11]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本课题组《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12]分阶段分步骤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 周平川、吉海瑞《税务研究》2004年第2期

[13]不宜将农业税改为增值税 闻新国《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15期

[14]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 陈德恒《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5]解读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 刘宗海《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3期

[1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革的探讨 叶文辉《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7]实行城乡一元税制的现实基础分析 杨春玲《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8]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宏观径济研究》2004年第10期

[19]关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考 焦伟侠等《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1期

[20]农业税制国际经验比较及我国未来改革思路研究 王朝才等《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41期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第6篇

一、现行农业税制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一直向农民征收农业税费,导致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意见很大。不合理的农业税制,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干群关系,也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农业税是我国现有税种中最古老的税种,最初起源于鲁国的'初税亩,主要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又逐渐出现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但仍以农业税为主体税种。2002年起,针对我国当前各种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全面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分配制度,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出来。探究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寻求有效解决的良策,对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基层机构的正常运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依法治税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老化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在农村征收的税共有17种,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农业税是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征收的,它是按照常年产量依据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征的实物税。到现在已有40多年了,此间中国农村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一条例一直沿用。1983年,国务院为了调节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开始单独对农业特产品征税,后来演变成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品种已基本包括在农业税中,区别主要在于耕地与非耕地。但由于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乡镇就将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平摊到农户,形成了重复征税。屠宰税始于1950年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后经过多次修改,到1994年下放到地方。本应是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却演变成由村民委员会代缴,继而由农户饲养户代缴,最后直接向农户摊派。此外,搭乘着农业税这一大车一并向农民征收的费还有很多,主要的是村级的三项提留、乡级的五项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等,如教育集资、畜禽防疫费等。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变革。[2]

研究我国农业税,应从其归类开始。因为税收分类是税收研究的基本方法,按征税对象分类是税收的基本分类方法。而对我国农业税进行归类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我国农业税不属于流转税,因为目前我国农产品商品率平均只有30%左右,多数农民生产的粮食主要供自己消费,能够提供商品粮进入流通的较少,也就没有多少可供征税的销售收入。其次,我国农业税也不属于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需要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条件,要有统一的收入、成本费用标准,据以计算利润所得,而目前我国农民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再次,我国农业税也不是纯粹的财产税,因为我国农业税虽有按土地肥沃程度定税的财产税因素,但主要还是与农产品的常年产量联系在一起。有人将农业税定为收益税也很牵强,一是按征税对象分类一般没有收益税这一类;二是收益的含义模糊,是总收益还是纯收益?如是纯收益应归入所得税,如是总收益,若指货币收益应归入流转税,若指实物收益仍然无法归类。

上述分类的困难说明我国农业税的特殊性。实际上,我国农业税是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具有人头税和土地税性质的田赋演变而来的,深深根植于农业自然经济。[3]

农民负担问题不单单在于重,更在于不公。不公不单单是税负在农民之间苦乐不均,更在于农民与我国其他公民相比,税费负担与负担能力的非对称性。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损害的不仅是公平,而且也损害到了社会公正。这种社会不公不仅长期剥夺了农民的平等权利、造成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极大差异,而且对城乡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产生着日益明显的负作用,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慢了,城市工人下岗就多了就是这种关系的真实写照。造成城乡不公平既有二元经济结构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其中城乡二元税制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之一。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逐年拉大的同时,城乡居民税负的差距也在反向拉大,农民仅税款一项人均支付额就为城市居民的9倍。城市个体工商户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而对于农民来说不管你是否耕种、收入如何、成本多少,只要名下有地就要缴税,而且实际税率出奇地高,若将农业税换算为个人所得税,其税率竟高达117%,大大超过了城市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且课税超出了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对纯农户的简单再生产已造成了破坏,体现出城乡居民税负与负担能力上的极大非对称性,对收入分配进行的是反向的逆调节。由此可见,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本身就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4]

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为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税制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城乡税制不统一,就难以协调产业和区域均衡发展的矛盾,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固化了原本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只有统一城乡税制才能为城乡的产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平台;才能为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确立制度保证,使国民经济早日摆脱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实现均衡协调发展。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不合理的农业税制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只有用合理的税制取代现行的农业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制对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调动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税制环境。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完善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城乡税制不统一是国家税制不完善的重要表现。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只有几个国家仍在征收农业税。这也说明专门征收农业税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5]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长期以来,农业税其实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2、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3、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

4、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独立法,设独立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6]

5、现行二元税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农业税仍然以土地及其生产总量为计税依据,农业税成了一种类似于地租的土地税。与之相比较,城镇居民和城镇工商业者却没有这种类似地租的税收。税收是政府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公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杠杆之一。但由于城乡税收制度的不统一,这种调节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发挥,反而使城乡经济、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6、现行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但在现行二元税制结构下,这种公平仅仅局限在城市居民内部和农民内部,忽视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负担公平。

7、现行二元税制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发展的大趋势。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获利不高,为此,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提供支持和保护,除对其采取直接补贴的政策外,在税收上也给予了轻税或免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生产及农民不仅直接投资少、补贴更少,而且还要向农民征收较高的农业税。可见,我国现行的二元税制不仅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而且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加大了农民增收的难度。[7]

8、农村税费改革企图通过降低平均税负水平来减轻广大农民的负担,却忽视了农民之间的负担差距。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由于取消了各种收费确实有了明显的减轻,但农业税的税率却成为了影响农民负担的惟一因素。农业税税率提高到7%,再加上20%的农业税附加,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为8.4%.改革前的按人头收的三提五统都打入了按产量征收的农业税,全部落到了种地农户身上,真正务农的农民直接受到提高农业税税率的负面影响,造成纯农业户的税负反而加重,这恰恰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9、农村税费改革强调税外收费的清理,并没有真正触及到乱收费现象背后的体制因素。农村基层政府职能错位,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因素是导致乱收费现象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不解决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与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不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农民负担就不可能彻底减轻。一旦农村公共产品等成为迫切需要,而农村基层政府又没有力量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基层政府还是会通过巧立名目再收费来解决,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必将难以为继,农民负担必定激烈反弹。

10、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涉及到农业税制的根本弊端。现行的农业税制是一种歧视农业和农民的税制,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原则不相符合,它既不是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比如,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口粮,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还要缴税。再如,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自20世纪60年代确定以来,长期以来保持不变,改革后使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既不能发挥组织收入职能,更难以调节收入分配。以这样一种税制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载体,使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性与不彻底性与生俱来。[8]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与理论分析

近两年多来,为减轻农民负担,在我国许多地区都陆续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从两年多来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来看,农民过重的负担明显降低,各试点地区减负幅度一般在30%以上。然而,从税费改革的政策设计以及改革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来看,此次改革仍不够彻底,具有比较明显的过渡性色彩,没有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村财政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1、统一城乡税制是改善工农关系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约为1000美元左右;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3000-4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 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是调整工农关系的关键阶段。根据国际经验,此阶段不同国家从各自国情出发,都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中国工业化进人中期阶段以后,为从根本上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在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上提供了可能。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在这种背景下,再设立农业税从农村抽取资源就不合时宜了,而且当前我国农业税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已经很低。因此逐步取消农业各税,而将其纳入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已不会对我国财政收入有太大的影响。

2、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这项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当然,这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首先,必须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其次是加大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有关方面的投入。[9]

第二种观点认为,1、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工业化中后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已建立起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及时结束了农业剩余的提取,转入工农业协调发展阶段。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般是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取农业剩余的标准。如美国早在1890年就结束了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活动。当时美国农业产值占工农总产值的40.6%,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37.5%;日本结束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政策是在1910年,当时的日本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2%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53.6%.而我国在1970年,工业产值就已达到36.8%占该年度工农业总产值的51.11%.近几年来我国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及以上的水平,2001年这一比例高达74.5%.从就业结构看自2001年开始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比重基本维持在50%这一水平。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改变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时期,这也使统一城乡税制有了较为客观的现实基础。

2、从当前财政收支及其结构的总体情况看,城乡一元税制不会对我国财政造成过大压力。统一城乡税制并不等于不对农民征税,只是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税费,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看统一城乡税制后,随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的发展,地方从加工业得到的增值税足以弥补取消农业税的不足。而且纳税人由缴农业税的千家万户转为增值税制度下的农产品种植大户和加工企业,农村税费征收成本过高的顽疾也可迎刃而解。[10]

第三种观点认为,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1、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2、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3、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5、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1]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突破现行模式的局限,立足于解决农村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综合考虑,配套进行,要在认识上有一个大转变,在体制上有一个大的创新。为此,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增强税收对农业经济调控职能的原则;二是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三是公共产品提供应向农村倾斜的原则。

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不宜一步到位,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1、近期目标:以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和规范农业税收制度。

从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农村税费改革将在三个方面为农业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和提供有利条件。一是彻底解决农村三乱问题,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让农民、农业得以休养生息,为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提供经济发展基础。二是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费、税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为主的模式,确立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农村税收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可以说是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的有效准备和铺垫。三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配套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正常化,为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提供保障。

2、远期目标:取消现行农业税收,实行城乡统一税制。

当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正在酝酿新一轮改革。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要求,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把农业税收制度包括在整体税收体系中统筹考虑,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形成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广大农村以效率型税收全面取代现行平均型税收体制,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达到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刺激农民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的目的。[12]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如何征税,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将现行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涵盖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存在两大问题。

1、农业税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不单指这一税种存在问题,而且指对农业初级产品进行征税的任何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对于一个本不该征税的对象,来研究如何改征其他新的税种,是毫无意义的。

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外,农户、农庄或农场式的规模经营尽管商品化程度较高,并可以获得较好的农业比较效益,但其自主性的投入规模也更大,而且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等综合的经济社会功能。特别是由于农业在经济产业链中的低层次地位,其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始终会处于弱势。在工业化进程中或工业发达阶段,对农业进行补贴将是长期的政策。国家应当把进行规模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给予农业补贴;对这些对象设置税种时,也应优先考虑补贴问题;在补贴不足的情况下,不宜设置税种。

2、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等税种,缺乏操作性,也不够科学。按增值税条例衡量,家庭承包经营主体不可能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对其征收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另外,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又比较灵活,无论是对其直接征收增值税或是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均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而且确定增值税简便征收率的办法,并不比现行农业税按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四因素计征的办法优越多少。两种办法只是计征方式的不同,对初级产品征收增值税和现行农业税都存在如何确定真实税负率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后,现行增值税中关于农业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应保留,对收购农产品进行工业加工或商业经营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仍是可取的。总之,现行增值税对于农产品征税的边界设定和收购农产品时的税额抵扣办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将增值税扩展到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环节,应当考虑的因素很多,仅从增值税角度测算,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也未必能达到实际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再考虑农业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要求,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实属多此一举。[13]

第六种观点认为,费税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费税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农村公益事业难办,问题的症结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1、贫困地区多,农民收入少。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盈利的企业太少,农产品商品率低,不能提供足够的税源,致使财政收入不多。而经济体制改革后形势逼人,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增加,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只得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来维持日益增加的乡、村支出。费改税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但并不能真正解决财政收支平衡问题。

2、财政分配体制不完善。1994年我国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等方面内容。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它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利于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支援。但改革9年来,实际运行的结果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如老、少、边、穷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扩大,三乱现象严重,农民负担过重,这实际上是由县及县以下政府未能真正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结果,有办事权,却无相应的财政收入,本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资金来源要么停办,要么摊派。停办影响政绩,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政府左右为难。

3、城乡税制在设计上不统一。由于我国在税制上城乡差异较大,因而出现城乡居民税负不均的现象,相对而言,农民税负占收入的比重要比城市居民高。就以现在开征的农业税来说,从理论上讲农民占用了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了农业收入,应该交纳农业税,但它与城市开征的税种比却有许多的不同:其一,增值税、营业税是以增值额和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而农业税以总收益即农产品收获量而不是以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在工商企业如果没有销售额,营业额就不征税,而农民哪怕未出售任何农产品也得交税。其二,从性质上,不少学者把农业税归于收益课税,但他与典型的工商企业的收益课税也不同,工商企业所得税是对剔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征税,而农业税却是对农业总收入课税,不扣除成本。其三,工商企业的税收一般是按实际发生额如销售额,应税所得额征税,而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征税,一般情况下,减产不减税,增产不增税。这实际是包税制。其四,再与个人所得税比较,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尽管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还是扣除了800元的基数后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体工商户纳的税也是扣除成本,对城镇居民考虑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什么对农民就不应该考虑一下它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生产成本呢?城乡居民同为国民,在税收上待遇却差异较大,如此看来我国早期制定的农业税制已显得有些不合时宜,需要改革。[14]

第七种观点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面临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低的障碍。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市场化总体程度达到65%,而农村大约在45%左右。换句话说,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大大低于全国的整体市场化程度。按地域分布,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快,农业、农村市场化程度较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不甚明显。地域辽阔的中部、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虽然现代农业已星星点点闪现其中,但总体上仍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农业仍是传统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因此,受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的局限,目前在全国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尚不具备现实条件。否则势必产生诸多弊端。单从税收征管角度看,取消农业税,将其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范围,不仅扣除收益和费用的资料来源难以掌握,而且面对小农经济状态下的千家万户纳税人,其交易费用将无法估量,征管成本也难以承担,从而造成农村征纳秩序的混乱。

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意味着非要等到全国城乡一体的市场化进程普遍达到一定程度时,一步到位。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的那样,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所谓创造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即是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比如降低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对种粮农户进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市场化,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这一进程的推动,是一个复杂的链条,城镇化、工业化是这一链条中的几个必经环节。必须推进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和农业的资本经营,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15]

第八种观点认为,应该看到,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社区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利益目标函数来决定的。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导致供求结构失调,信息的不对称和难以根除的体制障碍也导致有限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当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的,而供给成本却大都由农民分摊,当由外来意志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时,必然加大公共资源筹集的客观和主观压力,导致农民对政府决策的任何公共产品供给都会反感和消极反对,这也强化和固化了作为供给方的政府增加资金筹集加重农民负担的机制和冲动。因此,即使在农民税费负担没有减轻的情况下,完善农村村民自治,乡村公共产品特别是村级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乡民、村民决策,建立起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良好表露机制,这也是对农民作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纳税(费)人权利的有力维护,这样对农村社会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它不仅能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激发民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也使符合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能由农民自愿和更有效率地供给出来,使乡村社会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佳效益。[16]

三、统一城乡税制的建议和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建议之一认为,作为一项涉及中央和地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全局性利益调整的改革举措,城乡一元税制的意义远非一般的税制改革可比。为确保这项改革举措的顺利进行及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家和政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除户口壁垒,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我国三次产业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的比重至今仍高达50%左右,这表明我国农业劳动力的数量相当庞大,也使得我国工业化的进程趋向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将带来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的下降和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的上升,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人,提高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而且也可以为城乡一元税制提供更多的税源。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大中央、省级政府对基层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职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财政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使其财权财力与承担的职能大体相当。

3、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是城乡一元税制后节约开支的一个必要措施。另外,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人、财、物资源配置,也应成为减轻农村基层政府财政负担的一大举措。

4、采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国家可出台一些政策法规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富裕起来的个人向贫困落后地区农村捐资、助学。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在计算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5、政府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必需的服务,以扩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快速、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加强对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外出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开发、种植名特优新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运销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组织产销衔接、搞活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作用。[17]

建议之二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计有如下几点:

1、在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同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民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在2.4-6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在税率的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低,为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可考虑采用13%的优惠税率,农产品出口按13%的税率全额退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实行13%的优惠税率,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2、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是对公司型的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综合考虑收入情况。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调高到1500元。这样,对城镇居民来说,可抵顶或减轻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对农民来说,将会进一步扩大其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空间,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合理负担、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3、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坐落城镇还是农村,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实现宽税基的广泛征收,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四是规范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根据征税对象分别设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增加或少增加城镇居民的负担,实行轻税政策。

4、取消农业税后,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调整消费税征税项目,将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烟叶改征消费税,通过税收调节来引导农业结构的调整。烟叶改征消费税后,因农业特产税属地方收入,消费税属中央收入,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18]

建议之三认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有如下几点:

1、调整现行区划,发挥城市的带动作用,打破现行的区划体制,是发挥城市带动作用的关键。调整现有区划,一是划小,二是划少。可以大大的解放生产力。划小,就是把县域按人口、资源等因素划分成社区形式。人口以60万人左右为宜。划少,就是把行政管理层次划少,使行政管理扁平化。以中央、省(直辖市)、县、乡(社区)四级为优。并且一定要实现两少两多,减少省、多设直辖市,减少乡、多设社区。

2、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推动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中国城市化的特色,在于农村的城镇化。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大力支持农村的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做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互补互利。运用现代生产手段、交通工具和通讯方式,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空间整合,缩小城乡社会发展的差距。推进农村城镇化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3、城乡互促,同步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应以农业产业化作为工业化的着力点,从农产品精深加工破题,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水平与质量,同时创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4、扩大就业,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而且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合国情,把加快工业化步伐与充分发挥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一举完成工业化和就业两大课题。二是要求我们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这一手段的主要途径,而动员民间力量来办职业教育是必由之路。形成国家主办义务教育,民间主办职业教育的新格局。

5、统一城乡税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渐免除农业税等违背公共税收理论上的公平原则的税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农业税,而且还向农业进行补贴。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将突破2万亿元大关,农业税每年大约300多亿元,政府已经有能力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农业税取消的损失。需要补贴的,应直补到农户。[19]

建议之三认为,新农业税制试点及配套改革建议有如下几点:

1、试点新的农业税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为这个阶段确立新的主题,注入新的改革内容。新的改革主题可以明确为规范税制,促进增收;新的改革内容是:积极进行新农业税制试点,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及时推广。凡是进入试点的新农业税制模式都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轻税原则,也就是能继续减负,并可长期保持农民较轻的税负;二是发展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是城乡统一原则,新税制在形式上不应再搞城乡分治,但允许在统一税制下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和特别安排。中央应对新农业税制试点地区给予政策和财力的支持,并且鼓励不同税制模式改革试点,在比较中求完善。

2、新农业税制试点需要配套改革支持。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宏大的配套工程,任何单项改革的冒进都很难取得满意效果,新税制试点同样也不例外。

(1)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为新税制试点提供了配套基础。一方面,持续多年的改革使得广大人民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了良性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一些改革的实际成果打下了后一段改革的良好基础。

(2)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对县乡财政体制的改革应该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考虑到实行农业增值税以后,农业主产区的进项退税问题;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乡镇不宜行使一级财政职能,建议开展将乡镇以部门预算方式纳入县级财政的改革试点,通过财政改革先行,来促进机构改革。

(3)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提供纳入财政渠道。要打破农民事情农民办的思维定势,把农村村落作为一个个社区来看待,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取消各种专门针对农村征收、作为村集体资金来源的附加、基金等,不能附着农业土地使用税上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配合小城镇建设,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大幅度增加对农村的投入,优先提供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重大的公共物品,如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建设、乡村主干道建设等。

(4)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我国近些年来城镇化发展速度很快,农民的流动程度也大大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经营的稳定性不断下降。顺应这一潮流,结合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更合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20]

建议之四认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税制,在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对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与适当的超前性相结合;二是单个税种改革的突破性与整个税制体系的统筹性相结合;三是求优求强与规避风险相结合。具体构想是:

1、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这是建立城乡通开税制的关键环节。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发达国家尤其这样。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纳税。如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农业产品缴纳增值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等。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就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税收制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可资借鉴的。

2、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调整。要统一城乡税制,就需打破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城镇征收的征税范围,而把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体现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要求,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占地实行免税政策,这样就实现了该税种的城乡通开。房产税的调整办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即将原征收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扩大后,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房产以及农民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免税,这样既统一了城乡税制,又有利于鼓励农业的开发建设。

3、对城乡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一个时期以来,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上,有人主张在城镇应尽快开征,操作中只要把实际正在收缴的社会保障费一改就行了;有人主张在农村也应开征社会保障税,不能尽快,而是待条件成熟时。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统一税制,今后出台新税制,再也不能画地为牢了。社会保障税不仅应尽快开征,而且应在城乡同时开征。[21]

建议之五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步骤和措施有如下几点: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2002年全国各地征收农业税320.0674亿元和农业特产税99.9531亿元,合计420.0205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3%,相当于中央财政收人的4.04%.目前,粮食主销区已经基本具备自行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在大多数主销区可以取消农业税,主要由各个省自主决策。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人,原则上应自行消化。而粮食主产区各省财政很可能发生困难。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应力争在3一5的时间内实现取消农业税,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2、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体系。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者才可能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统一城乡税制的障碍。

3、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例如,在把农业纳入增值税体系后,税率应该设定在10%以下;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在灾害时期减免税;允许加速折旧等。这种以税补农的办法最能保证农民直接受益,管理成本低、可操作性强。

4、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如果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体制,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总量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要通过改革政府体制,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特别是应当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22]

资料来源:

[1]对农业税制改革的探讨 张泽清《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2]对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构想 梁静溪、任宏峰《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3]按城乡税制统一原则改革我国农业税制 潘明星《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城乡税制公平论 张军《涉外税务》2004年第6期

[5]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势在必行 陈晓华《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6]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问题研究 赵宇《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

[7]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8]统一城乡税制:农业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 肖亮亮《经济论坛》2004年第23期

[9]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对策 傅光明等《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7期

[10]从工业化水平及财政能力看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可行性 杨春玲《税务研究》2004年第6期

[11]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本课题组《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12]分阶段分步骤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 周平川、吉海瑞《税务研究》2004年第2期

[13]不宜将农业税改为增值税 闻新国《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15期

[14]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 陈德恒《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5]解读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 刘宗海《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3期

[1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革的探讨 叶文辉《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7]实行城乡一元税制的现实基础分析 杨春玲《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8]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宏观径济研究》2004年第10期

[19]关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考 焦伟侠等《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1期

[20]农业税制国际经验比较及我国未来改革思路研究 王朝才等《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41期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第7篇

一、现行农业税制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一直向农民征收农业税费,导致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意见很大。不合理的农业税制,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干群关系,也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农业税是我国现有税种中最古老的税种,最初起源于鲁国的'初税亩,主要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又逐渐出现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但仍以农业税为主体税种。2002年起,针对我国当前各种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全面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分配制度,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出来。探究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寻求有效解决的良策,对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基层机构的正常运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依法治税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老化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在农村征收的税共有17种,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农业税是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征收的,它是按照常年产量依据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征的实物税。到现在已有40多年了,此间中国农村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一条例一直沿用。1983年,国务院为了调节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开始单独对农业特产品征税,后来演变成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品种已基本包括在农业税中,区别主要在于耕地与非耕地。但由于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乡镇就将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平摊到农户,形成了重复征税。屠宰税始于1950年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后经过多次修改,到1994年下放到地方。本应是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却演变成由村民委员会代缴,继而由农户饲养户代缴,最后直接向农户摊派。此外,搭乘着农业税这一大车一并向农民征收的费还有很多,主要的是村级的三项提留、乡级的五项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等,如教育集资、畜禽防疫费等。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变革。[2]

研究我国农业税,应从其归类开始。因为税收分类是税收研究的基本方法,按征税对象分类是税收的基本分类方法。而对我国农业税进行归类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我国农业税不属于流转税,因为目前我国农产品商品率平均只有30%左右,多数农民生产的粮食主要供自己消费,能够提供商品粮进入流通的较少,也就没有多少可供征税的销售收入。其次,我国农业税也不属于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需要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条件,要有统一的收入、成本费用标准,据以计算利润所得,而目前我国农民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再次,我国农业税也不是纯粹的财产税,因为我国农业税虽有按土地肥沃程度定税的财产税因素,但主要还是与农产品的常年产量联系在一起。有人将农业税定为收益税也很牵强,一是按征税对象分类一般没有收益税这一类;二是收益的含义模糊,是总收益还是纯收益?如是纯收益应归入所得税,如是总收益,若指货币收益应归入流转税,若指实物收益仍然无法归类。

上述分类的困难说明我国农业税的特殊性。实际上,我国农业税是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具有人头税和土地税性质的田赋演变而来的,深深根植于农业自然经济。[3]

农民负担问题不单单在于重,更在于不公。不公不单单是税负在农民之间苦乐不均,更在于农民与我国其他公民相比,税费负担与负担能力的非对称性。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损害的不仅是公平,而且也损害到了社会公正。这种社会不公不仅长期剥夺了农民的平等权利、造成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极大差异,而且对城乡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产生着日益明显的负作用,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慢了,城市工人下岗就多了就是这种关系的真实写照。造成城乡不公平既有二元经济结构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其中城乡二元税制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之一。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逐年拉大的同时,城乡居民税负的差距也在反向拉大,农民仅税款一项人均支付额就为城市居民的9倍。城市个体工商户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而对于农民来说不管你是否耕种、收入如何、成本多少,只要名下有地就要缴税,而且实际税率出奇地高,若将农业税换算为个人所得税,其税率竟高达117%,大大超过了城市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且课税超出了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对纯农户的简单再生产已造成了破坏,体现出城乡居民税负与负担能力上的极大非对称性,对收入分配进行的是反向的逆调节。由此可见,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本身就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4]

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为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税制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城乡税制不统一,就难以协调产业和区域均衡发展的矛盾,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固化了原本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只有统一城乡税制才能为城乡的产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平台;才能为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确立制度保证,使国民经济早日摆脱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实现均衡协调发展。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不合理的农业税制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只有用合理的税制取代现行的农业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制对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调动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税制环境。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完善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城乡税制不统一是国家税制不完善的重要表现。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只有几个国家仍在征收农业税。这也说明专门征收农业税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5]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长期以来,农业税其实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2、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3、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

4、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独立法,设独立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6]

5、现行二元税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农业税仍然以土地及其生产总量为计税依据,农业税成了一种类似于地租的土地税。与之相比较,城镇居民和城镇工商业者却没有这种类似地租的税收。税收是政府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公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杠杆之一。但由于城乡税收制度的不统一,这种调节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发挥,反而使城乡经济、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6、现行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但在现行二元税制结构下,这种公平仅仅局限在城市居民内部和农民内部,忽视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负担公平。

7、现行二元税制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发展的大趋势。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获利不高,为此,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提供支持和保护,除对其采取直接补贴的政策外,在税收上也给予了轻税或免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生产及农民不仅直接投资少、补贴更少,而且还要向农民征收较高的农业税。可见,我国现行的二元税制不仅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而且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加大了农民增收的难度。[7]

8、农村税费改革企图通过降低平均税负水平来减轻广大农民的负担,却忽视了农民之间的负担差距。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由于取消了各种收费确实有了明显的减轻,但农业税的税率却成为了影响农民负担的惟一因素。农业税税率提高到7%,再加上20%的农业税附加,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为8.4%.改革前的按人头收的三提五统都打入了按产量征收的农业税,全部落到了种地农户身上,真正务农的农民直接受到提高农业税税率的负面影响,造成纯农业户的税负反而加重,这恰恰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9、农村税费改革强调税外收费的清理,并没有真正触及到乱收费现象背后的体制因素。农村基层政府职能错位,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因素是导致乱收费现象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不解决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与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不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农民负担就不可能彻底减轻。一旦农村公共产品等成为迫切需要,而农村基层政府又没有力量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基层政府还是会通过巧立名目再收费来解决,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必将难以为继,农民负担必定激烈反弹。

10、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涉及到农业税制的根本弊端。现行的农业税制是一种歧视农业和农民的税制,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原则不相符合,它既不是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比如,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口粮,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还要缴税。再如,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自20世纪60年代确定以来,长期以来保持不变,改革后使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既不能发挥组织收入职能,更难以调节收入分配。以这样一种税制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载体,使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性与不彻底性与生俱来。[8]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与理论分析

近两年多来,为减轻农民负担,在我国许多地区都陆续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从两年多来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来看,农民过重的负担明显降低,各试点地区减负幅度一般在30%以上。然而,从税费改革的政策设计以及改革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来看,此次改革仍不够彻底,具有比较明显的过渡性色彩,没有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村财政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1、统一城乡税制是改善工农关系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约为1000美元左右;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3000-4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 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是调整工农关系的关键阶段。根据国际经验,此阶段不同国家从各自国情出发,都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中国工业化进人中期阶段以后,为从根本上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在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上提供了可能。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在这种背景下,再设立农业税从农村抽取资源就不合时宜了,而且当前我国农业税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已经很低。因此逐步取消农业各税,而将其纳入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已不会对我国财政收入有太大的影响。

2、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这项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当然,这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首先,必须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其次是加大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有关方面的投入。[9]

第二种观点认为,1、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工业化中后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已建立起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及时结束了农业剩余的提取,转入工农业协调发展阶段。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般是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取农业剩余的标准。如美国早在1890年就结束了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活动。当时美国农业产值占工农总产值的40.6%,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37.5%;日本结束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政策是在1910年,当时的日本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2%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53.6%.而我国在1970年,工业产值就已达到36.8%占该年度工农业总产值的51.11%.近几年来我国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及以上的水平,2001年这一比例高达74.5%.从就业结构看自2001年开始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比重基本维持在50%这一水平。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改变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时期,这也使统一城乡税制有了较为客观的现实基础。

2、从当前财政收支及其结构的总体情况看,城乡一元税制不会对我国财政造成过大压力。统一城乡税制并不等于不对农民征税,只是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税费,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看统一城乡税制后,随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的发展,地方从加工业得到的增值税足以弥补取消农业税的不足。而且纳税人由缴农业税的千家万户转为增值税制度下的农产品种植大户和加工企业,农村税费征收成本过高的顽疾也可迎刃而解。[10]

第三种观点认为,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1、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2、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3、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5、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1]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突破现行模式的局限,立足于解决农村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综合考虑,配套进行,要在认识上有一个大转变,在体制上有一个大的创新。为此,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增强税收对农业经济调控职能的原则;二是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三是公共产品提供应向农村倾斜的原则。

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不宜一步到位,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1、近期目标:以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和规范农业税收制度。

从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农村税费改革将在三个方面为农业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和提供有利条件。一是彻底解决农村三乱问题,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让农民、农业得以休养生息,为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提供经济发展基础。二是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费、税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为主的模式,确立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农村税收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可以说是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的有效准备和铺垫。三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配套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正常化,为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提供保障。

2、远期目标:取消现行农业税收,实行城乡统一税制。

当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正在酝酿新一轮改革。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要求,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把农业税收制度包括在整体税收体系中统筹考虑,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形成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广大农村以效率型税收全面取代现行平均型税收体制,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达到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刺激农民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的目的。[12]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如何征税,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将现行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涵盖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存在两大问题。

1、农业税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不单指这一税种存在问题,而且指对农业初级产品进行征税的任何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对于一个本不该征税的对象,来研究如何改征其他新的税种,是毫无意义的。

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外,农户、农庄或农场式的规模经营尽管商品化程度较高,并可以获得较好的农业比较效益,但其自主性的投入规模也更大,而且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等综合的经济社会功能。特别是由于农业在经济产业链中的低层次地位,其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始终会处于弱势。在工业化进程中或工业发达阶段,对农业进行补贴将是长期的政策。国家应当把进行规模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给予农业补贴;对这些对象设置税种时,也应优先考虑补贴问题;在补贴不足的情况下,不宜设置税种。

2、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等税种,缺乏操作性,也不够科学。按增值税条例衡量,家庭承包经营主体不可能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对其征收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另外,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又比较灵活,无论是对其直接征收增值税或是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均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而且确定增值税简便征收率的办法,并不比现行农业税按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四因素计征的办法优越多少。两种办法只是计征方式的不同,对初级产品征收增值税和现行农业税都存在如何确定真实税负率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后,现行增值税中关于农业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应保留,对收购农产品进行工业加工或商业经营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仍是可取的。总之,现行增值税对于农产品征税的边界设定和收购农产品时的税额抵扣办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将增值税扩展到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环节,应当考虑的因素很多,仅从增值税角度测算,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也未必能达到实际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再考虑农业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要求,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实属多此一举。[13]

第六种观点认为,费税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费税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农村公益事业难办,问题的症结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1、贫困地区多,农民收入少。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盈利的企业太少,农产品商品率低,不能提供足够的税源,致使财政收入不多。而经济体制改革后形势逼人,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增加,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只得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来维持日益增加的乡、村支出。费改税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但并不能真正解决财政收支平衡问题。

2、财政分配体制不完善。1994年我国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等方面内容。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它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利于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支援。但改革9年来,实际运行的结果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如老、少、边、穷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扩大,三乱现象严重,农民负担过重,这实际上是由县及县以下政府未能真正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结果,有办事权,却无相应的财政收入,本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资金来源要么停办,要么摊派。停办影响政绩,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政府左右为难。

3、城乡税制在设计上不统一。由于我国在税制上城乡差异较大,因而出现城乡居民税负不均的现象,相对而言,农民税负占收入的比重要比城市居民高。就以现在开征的农业税来说,从理论上讲农民占用了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了农业收入,应该交纳农业税,但它与城市开征的税种比却有许多的不同:其一,增值税、营业税是以增值额和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而农业税以总收益即农产品收获量而不是以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在工商企业如果没有销售额,营业额就不征税,而农民哪怕未出售任何农产品也得交税。其二,从性质上,不少学者把农业税归于收益课税,但他与典型的工商企业的收益课税也不同,工商企业所得税是对剔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征税,而农业税却是对农业总收入课税,不扣除成本。其三,工商企业的税收一般是按实际发生额如销售额,应税所得额征税,而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征税,一般情况下,减产不减税,增产不增税。这实际是包税制。其四,再与个人所得税比较,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尽管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还是扣除了800元的基数后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体工商户纳的税也是扣除成本,对城镇居民考虑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什么对农民就不应该考虑一下它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生产成本呢?城乡居民同为国民,在税收上待遇却差异较大,如此看来我国早期制定的农业税制已显得有些不合时宜,需要改革。[14]

第七种观点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面临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低的障碍。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市场化总体程度达到65%,而农村大约在45%左右。换句话说,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大大低于全国的整体市场化程度。按地域分布,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快,农业、农村市场化程度较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不甚明显。地域辽阔的中部、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虽然现代农业已星星点点闪现其中,但总体上仍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农业仍是传统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因此,受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的局限,目前在全国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尚不具备现实条件。否则势必产生诸多弊端。单从税收征管角度看,取消农业税,将其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范围,不仅扣除收益和费用的资料来源难以掌握,而且面对小农经济状态下的千家万户纳税人,其交易费用将无法估量,征管成本也难以承担,从而造成农村征纳秩序的混乱。

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意味着非要等到全国城乡一体的市场化进程普遍达到一定程度时,一步到位。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的那样,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所谓创造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即是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比如降低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对种粮农户进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市场化,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这一进程的推动,是一个复杂的链条,城镇化、工业化是这一链条中的几个必经环节。必须推进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和农业的资本经营,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15]

第八种观点认为,应该看到,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社区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利益目标函数来决定的。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导致供求结构失调,信息的不对称和难以根除的体制障碍也导致有限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当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的,而供给成本却大都由农民分摊,当由外来意志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时,必然加大公共资源筹集的客观和主观压力,导致农民对政府决策的任何公共产品供给都会反感和消极反对,这也强化和固化了作为供给方的政府增加资金筹集加重农民负担的机制和冲动。因此,即使在农民税费负担没有减轻的情况下,完善农村村民自治,乡村公共产品特别是村级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乡民、村民决策,建立起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良好表露机制,这也是对农民作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纳税(费)人权利的有力维护,这样对农村社会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它不仅能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激发民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也使符合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能由农民自愿和更有效率地供给出来,使乡村社会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佳效益。[16]

三、统一城乡税制的建议和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建议之一认为,作为一项涉及中央和地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全局性利益调整的改革举措,城乡一元税制的意义远非一般的税制改革可比。为确保这项改革举措的顺利进行及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家和政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除户口壁垒,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我国三次产业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的比重至今仍高达50%左右,这表明我国农业劳动力的数量相当庞大,也使得我国工业化的进程趋向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将带来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的下降和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的上升,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人,提高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而且也可以为城乡一元税制提供更多的税源。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大中央、省级政府对基层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职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财政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使其财权财力与承担的职能大体相当。

3、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是城乡一元税制后节约开支的一个必要措施。另外,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人、财、物资源配置,也应成为减轻农村基层政府财政负担的一大举措。

4、采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国家可出台一些政策法规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富裕起来的个人向贫困落后地区农村捐资、助学。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在计算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5、政府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必需的服务,以扩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快速、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加强对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外出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开发、种植名特优新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运销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组织产销衔接、搞活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作用。[17]

建议之二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计有如下几点:

1、在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同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民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在2.4-6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在税率的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低,为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可考虑采用13%的优惠税率,农产品出口按13%的税率全额退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实行13%的优惠税率,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2、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是对公司型的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综合考虑收入情况。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调高到1500元。这样,对城镇居民来说,可抵顶或减轻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对农民来说,将会进一步扩大其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空间,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合理负担、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3、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坐落城镇还是农村,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实现宽税基的广泛征收,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四是规范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根据征税对象分别设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增加或少增加城镇居民的负担,实行轻税政策。

4、取消农业税后,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调整消费税征税项目,将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烟叶改征消费税,通过税收调节来引导农业结构的调整。烟叶改征消费税后,因农业特产税属地方收入,消费税属中央收入,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18]

建议之三认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有如下几点:

1、调整现行区划,发挥城市的带动作用,打破现行的区划体制,是发挥城市带动作用的关键。调整现有区划,一是划小,二是划少。可以大大的解放生产力。划小,就是把县域按人口、资源等因素划分成社区形式。人口以60万人左右为宜。划少,就是把行政管理层次划少,使行政管理扁平化。以中央、省(直辖市)、县、乡(社区)四级为优。并且一定要实现两少两多,减少省、多设直辖市,减少乡、多设社区。

2、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推动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中国城市化的特色,在于农村的城镇化。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大力支持农村的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做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互补互利。运用现代生产手段、交通工具和通讯方式,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空间整合,缩小城乡社会发展的差距。推进农村城镇化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3、城乡互促,同步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应以农业产业化作为工业化的着力点,从农产品精深加工破题,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水平与质量,同时创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4、扩大就业,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而且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合国情,把加快工业化步伐与充分发挥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一举完成工业化和就业两大课题。二是要求我们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这一手段的主要途径,而动员民间力量来办职业教育是必由之路。形成国家主办义务教育,民间主办职业教育的新格局。

5、统一城乡税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渐免除农业税等违背公共税收理论上的公平原则的税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农业税,而且还向农业进行补贴。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将突破2万亿元大关,农业税每年大约300多亿元,政府已经有能力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农业税取消的损失。需要补贴的,应直补到农户。[19]

建议之三认为,新农业税制试点及配套改革建议有如下几点:

1、试点新的农业税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为这个阶段确立新的主题,注入新的改革内容。新的改革主题可以明确为规范税制,促进增收;新的改革内容是:积极进行新农业税制试点,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及时推广。凡是进入试点的新农业税制模式都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轻税原则,也就是能继续减负,并可长期保持农民较轻的税负;二是发展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是城乡统一原则,新税制在形式上不应再搞城乡分治,但允许在统一税制下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和特别安排。中央应对新农业税制试点地区给予政策和财力的支持,并且鼓励不同税制模式改革试点,在比较中求完善。

2、新农业税制试点需要配套改革支持。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宏大的配套工程,任何单项改革的冒进都很难取得满意效果,新税制试点同样也不例外。

(1)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为新税制试点提供了配套基础。一方面,持续多年的改革使得广大人民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了良性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一些改革的实际成果打下了后一段改革的良好基础。

(2)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对县乡财政体制的改革应该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考虑到实行农业增值税以后,农业主产区的进项退税问题;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乡镇不宜行使一级财政职能,建议开展将乡镇以部门预算方式纳入县级财政的改革试点,通过财政改革先行,来促进机构改革。

(3)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提供纳入财政渠道。要打破农民事情农民办的思维定势,把农村村落作为一个个社区来看待,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取消各种专门针对农村征收、作为村集体资金来源的附加、基金等,不能附着农业土地使用税上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配合小城镇建设,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大幅度增加对农村的投入,优先提供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重大的公共物品,如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建设、乡村主干道建设等。

(4)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我国近些年来城镇化发展速度很快,农民的流动程度也大大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经营的稳定性不断下降。顺应这一潮流,结合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更合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20]

建议之四认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税制,在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对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与适当的超前性相结合;二是单个税种改革的突破性与整个税制体系的统筹性相结合;三是求优求强与规避风险相结合。具体构想是:

1、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这是建立城乡通开税制的关键环节。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发达国家尤其这样。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纳税。如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农业产品缴纳增值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等。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就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税收制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可资借鉴的。

2、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调整。要统一城乡税制,就需打破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城镇征收的征税范围,而把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体现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要求,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占地实行免税政策,这样就实现了该税种的城乡通开。房产税的调整办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即将原征收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扩大后,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房产以及农民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免税,这样既统一了城乡税制,又有利于鼓励农业的开发建设。

3、对城乡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一个时期以来,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上,有人主张在城镇应尽快开征,操作中只要把实际正在收缴的社会保障费一改就行了;有人主张在农村也应开征社会保障税,不能尽快,而是待条件成熟时。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统一税制,今后出台新税制,再也不能画地为牢了。社会保障税不仅应尽快开征,而且应在城乡同时开征。[21]

建议之五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步骤和措施有如下几点: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2002年全国各地征收农业税320.0674亿元和农业特产税99.9531亿元,合计420.0205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3%,相当于中央财政收人的4.04%.目前,粮食主销区已经基本具备自行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在大多数主销区可以取消农业税,主要由各个省自主决策。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人,原则上应自行消化。而粮食主产区各省财政很可能发生困难。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应力争在3一5的时间内实现取消农业税,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2、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体系。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者才可能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统一城乡税制的障碍。

3、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例如,在把农业纳入增值税体系后,税率应该设定在10%以下;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在灾害时期减免税;允许加速折旧等。这种以税补农的办法最能保证农民直接受益,管理成本低、可操作性强。

4、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如果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体制,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总量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要通过改革政府体制,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特别是应当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22]

资料来源:

[1]对农业税制改革的探讨 张泽清《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2]对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构想 梁静溪、任宏峰《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3]按城乡税制统一原则改革我国农业税制 潘明星《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城乡税制公平论 张军《涉外税务》2004年第6期

[5]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势在必行 陈晓华《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6]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问题研究 赵宇《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

[7]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8]统一城乡税制:农业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 肖亮亮《经济论坛》2004年第23期

[9]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对策 傅光明等《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7期

[10]从工业化水平及财政能力看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可行性 杨春玲《税务研究》2004年第6期

[11]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本课题组《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12]分阶段分步骤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 周平川、吉海瑞《税务研究》2004年第2期

[13]不宜将农业税改为增值税 闻新国《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15期

[14]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 陈德恒《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5]解读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 刘宗海《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3期

[1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革的探讨 叶文辉《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7]实行城乡一元税制的现实基础分析 杨春玲《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8]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宏观径济研究》2004年第10期

[19]关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考 焦伟侠等《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1期

[20]农业税制国际经验比较及我国未来改革思路研究 王朝才等《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41期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第8篇

关键词: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现状;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3-056-03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级大力倡导将剩余农村留守劳动力转移至城市。但是,由于城市对现有劳动力吸纳能力有限,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户籍等制度性因素以及农村劳动力自身因素影响,还有大约4.97亿劳动力继续在农村生活。那么,如何让农村留守劳动力在自己的本土建设家园、增加收入和改善生活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课题。其中,教育是提高农民致富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那么,教育如何增强农民致富能力,农村留守劳动力到底需要怎样的教育?

目前,对于留守劳动力的研究还非常少,主要集中在农村留守劳动力的人口学特征、留守劳动力养老等社会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留守劳动力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对于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研究主要集中在转移培训方面研究,对如何开展本土化适应当地农民致富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很多地方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开展针对性、实效性远远不够。

一、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现状与分析

教育需求包括国家需求和个体需求。本研究中教育需求是指农村留守劳动力个体需求,它是农村留守劳动力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潜在知识和技能的需要。教育需求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包括教育的规模、速度、水平和结构的需要和要求。不同的农村留守劳动力对教育的需求既千差万别又有共同之处。

(一)农村留守劳动力基本特征

农村留守劳动力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特殊的人口特征、从业特征、文化特征和经济状况对其教育需求影响很大。

1.人口特征。从年龄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主要集中在年龄35―55岁年龄段,占到农村留守劳动力的86%。35岁以下留守劳动力比例非常低。从性别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男女比例基本相当,女性比例略高。从文化程度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主要以初中(57.%)和小学(21%)文化程度居多,高中(14%)和大专(2%)以上文化程度,还有一少部分人不识字或识字很少。

2.从业特征。农村留守劳动力从业的主渠道还是传统农林牧副渔。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养殖业、交通运输业、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餐饮宾馆服务业、个体工商业、信息服务业等产业在农村产业结构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农村留守劳动力就业出现典型兼业性就业。

3.文化特征。从调查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文化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这和受教育程度有关;二是继续教育严重不足,连续三年来仅有不到10%的农民接受过劳动技术培训;三是文化生活单一,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村本土文化事业衰落,农民文化生活以看电视、打麻将、聊天为主,从事读书、看报等发展性文化活动寥寥无几。甚至一些不良社会风气也趁虚而入,填补了农村留守劳动力文化需求空白。

4.经济状况。经济状况是影响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从调研情况来看,连续三年来农村劳动力收入增长。农村留守劳动力的收入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种植业在农村留守劳动力收入中的比重很低,农村留守劳动力收人主要来自养殖业、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业等产业。消费情况也是反映农村留守劳动力经济状况的重要方面。从调查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家庭支出主要在三个方面:就医、子女教育、盖房子。

(二)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

1.总体教育需求情况。农村留守劳动力接受教育愿望十分强烈。农村留守劳动力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农村留守劳动力有一定的自卑心理。农村留守劳动力认为,教育的作用是十分强大的,对教育的期望值非常高,接受教育的愿望十分强烈,希望通过接受某种程度的教育改变生产和生活条件,甚至改变命运。调查反映,几乎100%农村留守劳动力希望继续接受教育,提高致富能力和社会地位。

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总体前景广阔。农村留守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量80%左右。无论从农村发展实际和农业基础地位来看,还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城乡统筹发展需要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不可能一夜间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也不可能简单地从“农业人口”到“非农业人口”身份符号变革。相当一批农村留守劳动力必须在自己的家园发家致富,开创美好生活。

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特征。农村产业结构深刻调整,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留守劳动力从业结构和收入渠道深刻变化,整个农村正在实现战略转型。农村留守劳动力的职业结构、社会分层和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使得他们对教育的需求也出现多层次和多元化。

2.农业生产技术教育需求。农业生产是农村留守劳动力第一职业。农村留守劳动力对于农业生产技术需求基本稳定,主要是对农业优良品种的种植(养殖)技术和相关病虫害防治方法两个方面需求为主。主要希望种植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经济作物为主。

农村留守劳动力对于农业生产技术获得途径,主要希望通过电视、农资门市部、技术培训讲座、基层农技服务站等方面来获得。从农村留守劳动力社会心理来讲,这些都是比较权威的部门,是值得信赖的,上当受骗的可能性小,能够降低他们的内心担忧。因为,农村留守劳动力承担农业生产风险的能力非常弱。

3.非农生产技术教育需求。非农生产经济收益在农村留守劳动力经济收益中所占比重非常高。从调查来看,非农收入占到农村留守劳动力收入的76%以上。比如,养殖业、交通运输业、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餐饮宾馆服务业、个体工商业、信息服务业等产业大大活跃农村经济市场。农村留守劳动力中的精英阶层都是通过发展非农产业才实现致富的。农村留守劳动力对这些产业领域的知识需求也非常旺盛。

对于非常生产技术教育,农村留守劳动力主要希望通过专业培训机构接受比较系统的培训。非农产业对劳动技能要求比较高,力争“精准细”。农村留守劳动力希望接受比较系统专门培训,确实掌握劳动技能。将近90%农村留守劳动力希望接受非农生产技术教育。

4.经营管理知识教育需求。从调研来看,目前农村留守劳动力不是生产不出优质的农产品,也不是提供不了优质的服务。他们最大的困惑是缺乏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缺乏对现代农业进行生产、经营、销售和管理的能力,对市场前景和价格变化的分析和判断能力是影响农民致富的关键因素。农村留守劳动力对市场的掌握和判断主要依靠在外工作亲朋好友等了解市场变化。他们对市场前景、经营方法和管理知识等方面教育需求是十分强烈的,特别

是农村留守劳动力中的精英阶层。

对于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农村留守劳动力主要希望通过短期培训、广播电视、读书看报、实践总结等途径来学习获得。因为生产经营管理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一方面,需要基本知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实践经验积累。

5.文化卫生知识教育需求。受各种因为影响,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缓慢,农村留守劳动力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匮乏。从调查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文化娱乐生活的主要途径有看电视、打麻将。只有个别农村留守劳动力能够读书、上网。农村电影、戏剧、社火等传统文化生活已经基本停办。精神文化生活的匮乏严重影响农村留守劳动力身心健康,也影响其人力资本的开发与利用。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也是比较强烈的,主要包括科学常识、计算机等信息化知识、道德风尚等方面内容。

农村留守劳动力家庭就医花费是其家庭三大支出之一,也是影响和制约农村留守劳动力发展致富奔小康的重要因素。农村留守劳动力及其家庭对于医疗卫生方面的知识也是十分渴望的。从调查来看,他们主要对常见疾病预防与治疗方法、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饮食、作息等)需求强烈。他们希望通过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减少患病机会。一方面,能够减少消费;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家庭因为疾病带来的痛苦和沉闷心情,增强生活幸福感。

对于文化卫生知识,农村留守劳动力希望通过短期培训、报刊自学、跟着能人学等方式获得。这主要是文化自身特点以及农村留守劳动力对于文化的感悟方式决定。文化卫生知识对于农村留守劳动力来说固然重要,但不是吃饭本领,没有其他需求那么强烈。所以,希望通过文化自觉来慢慢提高文化生活质量。

(三)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制约因素

1.个人特征。个人特征主要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经济基础、兴趣爱好、从事职业、职业满意度、学技术动力、个人主观认识等因素。从调查来看,个人特征对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影响显著。其中个人年龄、文化程度和经济基础影响更为明显,年龄越轻、文化程度越高、经济基础越好的农村留守劳动教育需求最为强烈。

2.教育条件。教育条件是指教育活动时间、地点、周期、层次、方式等培训活动客观条件对农村留守劳动力参与教育积极性的影响。调查发现,培训条件即培训活动属性也影响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但是这些因素影响不是非常明显,主要是因素影响培训机会和培训收益,间接影响他们的教育需求。其中培训层次和培训方式影响相对明显,这两个要素对农村留守劳动力接受教育效果影响比较明显。因为农村留守劳动力认知基础、认知能力和认知技能差异较大并且相对较低。

3.教育资源。教育资源是指农村留守劳动力获得培训的机会。一方面,受教育活动频次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农村留守劳动力自身影响。从调查来看,教育活动频次对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影响更为明显。面对培训机会,他们都会努力去克服各种因素,争取教育机会,积极去参与受教育活动。所以,只要能够提供适合农村留守劳动力相适应的教育活动,农村留守劳动力都能积极参与。

4.教育收益。教育收益是指教育活动的产生的作用,也就是对农村留守劳动力能够提供多大的帮助。从调查来看,教育收益与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关系显著,教育收益越高,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就越大。他们是十分朴素的,也是十分实惠的,由于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在参与教育活动时首先考虑的是能否从中受益。

二、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农村留守劳动力具有鲜明群体特征,但是教育需求受群体特征影响不是很大。在人口特征、从业特征、文化特征和经济状况等因素中,对教育需求影响最为显著的两个因素是他们的文化程度和经济基础,其中文化特征影响最为强烈。经济基础对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影响没有文化程度那么显著。

2.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十分强烈,有待进一步挖掘与开发。面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面向农村留守劳动力个人诉求,需要培育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新型农民。他们教育需求出现多层次、多元化的特征,对于与主导产业相关的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生产技术需求稳中有升;非农产业劳动技术需求最为旺盛,特别是经济效益明显的产业生产技术教育最为明显;生产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受到农村留守劳动力中精英阶层的青睐;文化卫生知识教育需求开始受到关注。

3.教育收益是影响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的关键因素。农村留守劳动力有强烈改变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的诉求,他们是否选择参与教育活动的关键就是看能否从中获得提升自我的作用。

(二)发展建议

1.构建适应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的教育供给体系。在制定教育政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国家战略需要,同时也应该考虑农村留守劳动力的教育需求。尽快实现农村12年义务教育,普及高中教育。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应该更加注重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劳动力客观需要和主观诉求,面向市场、面向未来,重新构建适应国家需要和农村留守劳动力需要的教育供给体系。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第9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产业结构;结构性需求;供给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5-1235-04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5.05.052

Abstract: From the view of optimizing agricultural structure and the demand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t is revealed that the agricultural structure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haracteristic of structural demand i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ecause optimization of agricultural structure was closely correlated with the regionaliz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usiness satisfied the structural demand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the regional demand and the organizational requirements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dvices on structural demand and supply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gricultural industry structure; structural demand; supply suggestions

从目前中国的农业特征、农业产业结构现状和农业风险因素构成等层面来看,农业保险制度的需求与供给仍然是业界和学术界探讨的重点领域。研究证实,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表现为农业生产的结构性需求、农业生产的区域性需求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需求,且三个层面的内在需求直接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必须采取区域性供给措施[1]。然而,研究进一步证实,揭示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的首要任务是探究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区域性需求和组织需求可界定为“引致需求”,此种需求状态分别由农业生产结构、农业生产区域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其各自的风险因素特征所决定)。农业保险需求随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而表现出不同的需求特征,现阶段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具有一致性特征。由于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生产区域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之间关系紧密,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不仅能够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而且还能服务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据此给出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供给建议。

1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演进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即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是依据农业产业关联技术经济的客观比例关系来调整不协调的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各部门间的优化发展,同时遵循产业结构演化规律,通过创新,加速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演进[2]。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农业保险的潜伏需求、现实需求与结构性需求的演进过程和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过程具有关联性。因此,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要求其紧密结合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过程。

1.1 农业保险的潜伏需求

建国初期,作为主导产业,农业比重占绝对地位,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极其有限。发展农业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民众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农业的主要贡献是为工业及其他产业部门提供资金支持。与此同时,政府在集中资源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并不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从制度供给层面来看,当时农业与农村经济及社会发展环境决定了农村社会并没有农业保险制度运行与发展的空间。建国初期的农业产业结构基本上属于农业的自然生产状态:农业与农村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农业生产技术水平长期基本保持不变;农业投入生产要素长期得不到更新;农民与农业只是一种较为简单的原始结合,且基本上是处在一种相对稳定的非均衡状态,该种非均衡状态致使农业的劳动边际成本高,比较利益低;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因此,从农业保险需求层面来看,农业保险只能算是一种隐而不显的潜伏需求,即使存在局部的、有限规模的农业保险业务,也只是为服务政府及有特殊需求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没有外在诱致因素(制度供给)刺激的情况下,该种潜伏需求状态难以转化为有效或现实的需求。

1.2 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

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的形成,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工业生产的部分生产资料与农业技术开始在农业生产中被广泛应用,农业生产的社会分工促使农业生产由传统的自然生产状态向商品化与社会化转化。然而,除了面对各种传统的自然风险因素以外,农业还需面对来自市场与社会等方面的各类风险因素,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的推进极大地诱发了农村社会对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应与经济效应。由于我国农业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及二元经济结构的双重影响,客观上形成了农业与工业之间、农村与城镇之间不平等的局面,农村社会仍然存在大量的劳动力隐形失业,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农村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滞后。受制于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技术瓶颈等原因,农业保险市场呈现出“供需双冷”的格局,农村社会对农业保险有现实需求,农业保险符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但农业产业结构现状决定了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难以转化为有效需求。

1.3 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要求在经济发展各阶段根据消费需求特征和自然禀赋条件对初始不理想的农业各部门之间的有关变量进行调整,使农业生产资源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现阶段,农业机械化的广泛应用,农业科学技术体系的建立,农业经济活动的科学化经营与管理等是农业产业合理化的主要表现[3]。从2013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生产指数来看,2000―2012年种植业的农业总产值构成下降了3.2个百分点,但其绝对数却增加了33 066.9亿元;农业机械动力从2000年的52 573.6万kW增至2012年的102 559.0万kW;人均主要农产品产量(以粮食为例)从2000年的366 kg增至2012年的437 kg,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业产业各部门之间变量的调整与资源的合理配置[4]。农业生产的自然客观属性决定了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调整必定遭受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因素的影响,以2010年为例,各类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 5 339.9亿元,占全年农业生产总值的7.7%。因此,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调整中,农业风险因素特征表现为客观性,与此同时,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要求在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资源的条件下使农业生产实现全面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是一个动态过程,但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市场需求变化,保证农产品市场供求的动态平衡,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调整势必会受市场风险因素和技术风险因素等的影响,农业风险因素特征表现为系统性。现代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致使农业风险因素具有明显的客观性与系统性特征,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表现为农业生产的结构性需求,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

2 农业产业结构关联与农业保险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进行合理区划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结构与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农业生产区域化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之间关联紧密,即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在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同时,也能服务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

2.1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进行合理的经济区划,农业生产可以依据均质区域法、极化区域法和行政区域法3种方法进行区划。农业生产一般按均质区域法进行区划,这是由农业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差异与农业生产的稳定性等地域特点决定的。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在农业生产经济区划的基础上,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发挥区域特色与优势,因地制宜地配置农业资源,兼顾区域间的经济联系与协调,整体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由于农业自然属性与农业风险因素相伴而生,农业生产区划风险具有伴生性特征。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的全面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及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而农业生产的区划是建立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基础之上的,有利于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现代农业物质装备的推广运用,有利于农业生产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与农业风险具有一致性,因此,农业生产区划风险具有同步性特征。总体而言,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实现合理的经济区划。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方面在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同时,另一方面也通过农业生产合理经济区划,服务于农业生产区划中具有伴生性和同步性风险特征的农业保险的农业生产区域性需求,即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

2.2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互关联。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在特征来看,首先,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实现产前、产中与产后相连的系列化经营,构建完整的农业产业体系;第二,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农业产业结构区域布局,确定主导产业,实行规模经营,发挥农业生产区域优势;第三,农业产业化经营依据市场需求,围绕某一主导产业实现产加销横向一体化与农工商纵向一体化,实现经营一体化;第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契约稳定内部一系列非市场安排,实现产业组织联动发展[5]。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高度化内容上具有一致性,发展安排上具有递进效应。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农业产业化各参与主体实现风险共担的经营原则及具备风险管控的联动机制,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表现为关联性特征。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高附加值与外向型特征,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不仅涉及国内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而且还包括国际农产品市场的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及制度风险等,具有较强动态性特征。总体而言,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具有关联性和动态性风险特征的农业保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需求,即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

3 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的供给建议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并指出“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因此,从农业产业结构层面揭示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并结合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组织需求提出农业保险的供给建议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3.1 开发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新险种

我国社会经济正处在转型期,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各地区需综合分析评价农业自然资源条件与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差异,因地制宜安排农业生产的地域分工。要通过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协调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牧渔业部门生产项目与产品品种的比重关系与结合形式,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逐步实现我国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与规模化。现代农业要求不断开发新险种以适应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从目前农业生产的布局与结构调整现状来看,开发新险种的主客观条件已具备:①风险载体具有关联性。从农业风险因素伴生性与同步性特征来看,在地区农业生产比较优势基础上形成的农业生产基地,即国有农场、农业科技园区等农业企业组织形式符合农业保险新险种的承保技术条件与开发条件,同时,新险种的开发也能满足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②风险损失与责任易于确定。从农业风险因素的系统性与客观性来看,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能够很好地利用农业生产的区划特征,并借用现代信息技术掌控农业生产的技术特点与作业方式,确定农业保险产品的责任与损失。农业保险新险种的开发一方面需结合各地区农业生产布局与农业生产结构来安排市场需求考察,另一面还需注意各类农业风险因素特征与险种的可保性。

3.2 利用农业保险实施差异性的政策支持

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现实情况的制约,短时间内通过政府政策支持大范围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不现实。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应该紧密结合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及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利用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实施差异性的政府政策支持,以引导和规范农业保险的发展。如差异性农业保费补贴的方法可借助政府农业补贴政策(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设备购置补贴与农资综合补贴等)来实现;而其主体可以是农作物生产基地及农业企业组织形式等;差异性农业保费补贴政策也可以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措施。保险组织管理费用补贴与税收优惠、农业保险专项基金设立及再保险等均可依托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特点进行差异化实现。实践证明,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政策属性,通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一方面能够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推广,另一面可利用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农业生产的合理区划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最终实现整体农业经济的平衡发展。

3.3 构建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组织体系

业界及学术界对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应该采取何种组织模式进行了大量探讨,2004年保监会就提出了发展农业保险的4种组织模式。根据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特征,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应该实施差异性区域供给模式,实践证明,实施差异性区域供给模式的条件已具备:①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与区域划分来看,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的区划、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定损、理赔责任的确定都要求农业保险实施差异性区域供给,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的技术条件已具备;②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征来看,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能够有效地满足多元化参与主体的利益需求。同时,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也为农业保险区域性组织设计提供了思路。农业保险组织模式的设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农业风险因素的各种特征,以适应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多元化的组织体系。

4 结论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演进具有一致性,因此,从农业产业结构层面探讨我国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特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作用。农业产业结构关联与农业保险需求体现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区划,满足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满足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研究证实,通过开发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新险种,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政策支持和构建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组织体系能为有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决策参考。

参考文献:

[1] 黄正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与区域性供给研究[J].江苏农业科学,2014,42(7):443-446.

[2] 水.产业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 雷海章.现代农业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第10篇

在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本人通过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著作,专心听取省、市专家的专题辅导,深入领会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并围绕仪征农业经济如何科学发展开展专题调研。同时,深刻认识到只有把科学发展观自觉转化为思考、分析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才能推动仪征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仪征的农业经济取得较快发展,粮食生产稳步增长、高效农业面积不断扩大,植树造林成效显著,养殖业健康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但也清醒的认识到,仪征的农业仍然存在着基础设施落后,主导产业规模不大、产业链延伸滞后、农业面源污染根治难度较大、乡镇农技服务体系功能薄弱等。要加快仪征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的理念和举措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着力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为此,本人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对农业基础地位的认识。随着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但含金量越来越高,农业功能是其它产业无法替代的,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能动摇。农业不仅具有食品保障功能,而且具有原料供给、就业增收、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等功能,是衣食之源,民生之本。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振奋精神,增强信心,加快发展仪征现代农业,切实保障好城乡居民的基本需求。一是保供给。千方百计的稳定粮食生产和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食品安全;努力提高鲜活农产的自给率,确保鲜活农产品的多样化、优质化。二是保安全。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体系,严把源头污染关和市场准入关;加快“三品”农产品认证,不断扩大“三品”基地面积,切实为市民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三是促增收。农业生产仍然是许多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要切实加大农业实用技术、创业、致福工程培训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符合丘陵资源优势、具有较高比较效益的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突出科技支撑,走农业可持续发展之路。我市地处丘陵地带,78%的耕地为丘陵岗地,土地等资源数量有限,农业生产资料相对匮乏。因此,我们必须依靠科技支撑,坚持走农业可持续发展之路。一是着力发展资源节约型农业。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改变三、四级提水灌溉农田发展水稻生产的传统生产模式,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降低灌溉和投入品成本,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着力改造中低产耕地,积极推广农林复合经营,提高耕地利用率。二是着力发展环境友好型农业。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加快普及测土配方施肥、秸秆全量还田技术,建立完善植保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农民使用“绿色”农用投入品,切实减少肥料、农药等使用量,实现秸秆全量还田,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源。三是着力发展生态循环型农业。大力实施植树造林工程,积极营造成片经济林、生态林和公益林,巩固和提升森林覆盖率,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大力推广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现畜禽粪便、稻麦秸秆无害化处理,加快发展高效生态种养循环模式。

三、转变发展方式,促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我市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新时期,应对农业资源约束加剧、农村生态环境压力加大、农民增收任务艰巨的严峻挑战,我们必须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出一条具有仪征特点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一是加大规划引领。立足我市资源优势,科学规划产业发展,重点发展具有丘陵优势的茶叶、林果花木、设施蔬菜(食用菌)、规模养殖、观光农业等特色产业,着力引导优势农业产业向优势区域集聚、向农业园区集中,努力形成区域明显、优势突出的三个10万亩园区,促进丘陵农业持续快速发展。二是强化招商引资。充分利用国家加大对农业投入的机遇,加快农业载体建设。积极整合包装农业重点项目,借助茶文化节、芍药节等招商平台,大力吸引“三资”投入开发农业,推动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把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做优,提高我市农业整体发展实力。加快培植壮大一批农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强势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积极整合农业资源从生产联合走向加工、流通联合,提高农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能力,延长产业链,延伸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三是完善服务体系。稳定充实县级农技推广队伍体系,加快乡镇农技服务体系改革,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农技服务体系。加快植保专业化服务组织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建设,提高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的应对能力,努力实现动植物疫病防控全覆盖。加快乡村级农业信息服务站建设,加速网络向农村延伸,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第11篇

(一)农业产业化是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的过程

中国农业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切实解决小农经济组织方式与国际、国内大市场的尖锐矛盾。中国现阶段的农户刚刚从计划经济的农业体制中解放出来,他们有了经营自,有了生产积极性,但是经营规模小,经营主体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经济效率低下,市场竞争力十分脆弱。如何改变这种状况?最主要的是要找到一种制度安排,既能保护和激发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又能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经营的效率。这种制度显然不是“一大二公”的“合作制”,因为这种组织方式的管理监督费用昂贵,又严重挫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已经被几十年的实践证明不可取。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实行了家庭经营制的中国农民寻找到了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这就是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在其经营主体上,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也不是一个企业集团,更不是农户的简单协作,其存在和发展的机理也不是简单的“企业内非市场安排”。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是以龙头组织为核心的多元经济复合体。龙头组织利用农业产业链和比较利益机制,集聚了一大批农户,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化经营主体,可以称之为“柔性经营综合体”。这种产业组织形式既提高了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又保护和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这种制度安排大大优于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符合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规律。有些学者主张采用“农业企业化”的概念来概括当前微观经济领域的这场变革,把农业产业化看成中观经济范畴,而把农业企业化界定为微观经济范畴(胡鞍钢、关群刚,2001)。笔者认为,首先,既然农业经营主体不是典型意义上的企业,而是一种柔性经营综合体,所以,称农业产业化可能比农业企业化更确切些。其次,当我们从产业组织理论分析时,农业产业化是一个产业经济学范畴。产业经济学是一个丰富的理论体系,包括产业组织理论、产业结构理论、产业布局理论和产业发展理论等多个方面。学术界对产业经济学的归属是有不同看法的,有的把产业经济学看成微观经济学的一个分支①,有的把产业经济学研究对象视作中观经济领域②。笔者以为,农业产业化主要关系到产业组织理论,着重研究同一产业内企业间的组织或者市场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微观经济学范畴。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的纵向一体化

所谓农业的纵向一体化,是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前后不同阶段的经营主体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理论上通常把纵向一体化细分为完全的垂直一体化和不完全的垂直一体化。完全的垂直一体化,指将农业的产加销或销各个环节纳入同一农业企业,例如,葡萄种植园办起了自己的葡萄酒厂。不完全的垂直一体化,指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把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加工运销等环节的诸多小企业,特别是农户结合在一起,共同整合和延长产业链。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是指不完全的垂直一体化。即使在发达国家,不完全的垂直一体化也是十分重要的经营方式。例如,法国和荷兰的粮食、奶类、酒类、蔬菜、水果、花卉等都实行产业一体化经营。在这些一体化的农业经营体系中,有相当数量采取“龙头企业+家庭农牧场”的不完全垂直一体化形式。有些学者提出了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对应的“农业产业链管理”这一概念,并指出了两者的主要区别(王凯、韩纪琴,2002)。笔者认为,农业产业链管理不是一个区别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独立范畴,而是包含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丰富内涵之中。农业产业链管理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特征之一和表现形式之一。

(三)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生产专业化不断发展的过程

农业产业化是一个不断从较低层次上升到较高层次的动态过程,这一过程集中表现为农业生产专业化程度的合理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和农户)专业化。各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摆脱“小而全”的生产结构,转向专门或主要为市场生产某种(或某类)农产品。现在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涌现的各类农业专业户、专业生产合作社、专业农场等就属于这种类型。二是农艺过程专业化。即农产品生产全过程中不同工艺阶段由若干具有优势的专门经营主体分别完成。例如,不少地方出现了种苗公司、饲料公司等龙头企业,专门从事农牧业产业链中关键环节的生产和经营,而把大田生产或禽畜育肥阶段的农艺过程交给协作体内的农户完成,这种分工方式符合农艺过程专业化的要求。三是农业生产区域化。即根据比较利益原则,各地重点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农牧产品。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农产品基地和农业产业带等,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区域化的表现形式。应当指出,农业专业化的演进过程必然伴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从这一意义上讲,农业产业化过程也就是农业集约化过程。综上所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通过“龙头组织+农户”等柔性组织方式和利益机制,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联结起来,实现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一体化、专业化、商品化的产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农业产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两个十分相近的概念,在不少场合是可以通用的。如果要分析两者的微小区别,则农业产业化可以是中观经济概念,也可以是微观经济概念;可以作动态经济概念,也可以作静态经济概念。而农业产业化经营则常被微观化和静态化。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多种实现形式

探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多种实现形式,必须紧紧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特征,围绕柔性经营综合体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这个关键。同时,研究多种实现形式必须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划分和剖析。

(一)以农业龙头组织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

1.公司+农户。这种形式的特征是:农业柔性经营综合体中的龙头组织是一个典型的涉农公司,它可以是产前或产中的种苗公司、饲料公司,可以是产后的储运销售公司,也可以是产前、产中和产后一条龙经营的公司。这样的龙头公司与一般的加工企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必须带动农户。例如,浙江嘉兴市五芳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导产品五芳斋粽子闻名中外,年产粽子7000多万只,年需糯米40万公斤。以前企业所需农副产品原料由粮食等部门计划供应,品种混杂,质量难以保证。从1998年起,五芳斋公司在改制的基础上组建成农业龙头公司,培育建立了8000亩优质糯米生产基地,带动农户2500多户。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农户种植公司指定的品种,公司以高于国家指导价8%的价格收购。

2.专业市场+农户。这种形式的特征是:农业龙头组织不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公司,而是一个区域性的农副产品专业市场。专业市场为农户的产品销售提供有效载体和信息平台,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组织程度。例如,浙江嘉善县浙北果蔬市场利用紧邻上海的区位优势,越办越红火。上海的果蔬商与本地菜农在市场上直接交易,费用甚低,日交易量3000多吨,2001年市场交易额1.5亿元,2002年上半年达8100万元,带动了周围30万亩果蔬生产的发展。该专业市场不仅是各类农副产品的交易集散地,而且成为各种农产品供求信息的区域交流中心。市场内开通了宽带网,设置了网页,建立起中国三农嘉善终端网站,农产品购销业务辐射到江西、江苏、湖南等地。

3.中介组织+农户。柔性农业经营综合体中的中介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社区性专业协会,其主要特征是以乡镇、县为单位,行业特点非常明显,有水产协会、西瓜协会、养蜂协会等。专业协会的负责人一般是龙头企业的负责人,或是专业大户,他们在当地行业中有影响力和带动力。社区性专业协会的成员可以是龙头企业,可以是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农户。在专业协会办得好的地方,该组织很有影响力,甚至具备了一定的确定产品价格的功能。例如,浙江海宁市咸菜协会担负起协调龙头企业和菜农关系、议定蔬菜收购价格的职责。另一种类型是专业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农业合作社是有很大区别的,它不是政社合一的组织,而是一种经济合作组织,可以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合作,也可以实行产业链某些环节的合作。

(二)以农业龙头组织与农户的不同联结方式进行分类

1.合同联结型模式。这种形式的特征是:龙头组织与农户之间的联结机制是经济合同,通常在某农产品生产期开始之前,由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书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种植或养殖的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期、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农户按照合同安排生产,龙头组织负责种子和种苗的提供、技术指导、农产品的收购等,所以,这种方式又称为“订单农业”。

2.产权联结型模式。这种形式的特征是:柔性经营综合体内部存在着紧密型和松散型两个层次的合作体。紧密层合作体往往采用产权联结型模式;松散层合作体往往采用合同联结型模式。例如,成立于2001年初的浙江海盐县元通兔业生产合作社就是双层合作体。其紧密层是一个股份合作社,由元通农技站兔业服务部的农技人员和121户养兔专业户自愿参股组成。同时,这个股份合作社又担负起组织和服务周边地区6700多户兼业养兔户的重任,合作社与兼业养兔户之间具有技术服务、良种推广、产品收购等合作关系,但没有产权联系。该兔业生产合作社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农村专业性示范合作社。

(三)以农业龙头组织的不同投融资渠道进行分类

1.涉农单位转轨型。这种形式的特征是:涉农单位原先是涉农企业或部门,其所有制属性多数是国有或集体,如农村供销社、粮油站、农机站等。在农村第二次大变革中,许多涉农单位走上了农业产业化之路,改制转变为柔性经营综合体中的农业龙头企业。例如,浙江嘉善干窑粮油工贸公司原先是乡镇粮油站,1999年实行了两大改革,一是企业体制改为股份制,二是经营方式改为农业龙头企业。近三年来,以干窑粮油公司为龙头的优质大米产业链已初具规模。公司以“订单农业”联结县内农户2.4万户,建立优质大米生产基地17万亩,占全县晚稻商品粮面积的80%以上。以新品种“晚粳花育1号”作为主要订单品种,公司以每公斤高出国家指导价0.06至0.08元的单价收购,又承诺从年底净利润中拿出10%返还种粮大户,“诚信+利益”机制使合同履约率一直在95%以上。公司产品以“干窑”品牌成功打入沪、杭、甬等大城市市场,2001年加工销售优质大米3万多吨。该品牌米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评选为“放心米”。

2.农业资本积累型。这种形式的特征是:一些农业专业大户,包括生产大户和营销大户,利用规模优势和企业家才能,积累了较多的资本。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做大自己的事业,他们将资本投入农业产业链的前向部门或后向部门,创办农业龙头企业,与周边农户组合成柔性生产综合体。创办这些龙头企业的投资主体一般为民营资本。例如,浙江嘉兴市福华白玉蜗牛开发公司就是由余新镇蜗牛营销大户沈新良于2000年投资兴办的。从营销大户发展成农业龙头企业,既是农业资本积累的必然结果,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第12篇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立法是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包括其后(主要是80年代以来)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专门规定农业税的行政法规,如1994年的《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农业税有关的法律规范。

《条例》颁行至今已有40年,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今日,我国的农业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农业产品、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收入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农业税制及其立法却几乎保持不变,这与社会现实的需要和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大为脱节,由此而导致的问题甚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方面,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并存所造成的问题。农业特产税即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和其他农作物之间的税收负担而从农业税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但是,国务院有关规定都未将其明确为独立税种。然而实践中,它已突破了附属于农业税并作为农业税一个税目的立法本意,成为了一个事实上的独立税种。这一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所造成的后果,具体表现在:(1)税种法定性质不清。从理论上讲,农业特产税应当附属于农业税,同样类归所得税类。但农业特产税主要是针对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亦应属流转税类。(2)征税范围划分不清。这不仅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包括对同一农产品既征收农业税又征收农业特产税,或是在不同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还漏征了一些收入水平高的应税所得,特别是一些随着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技术含量高、成本低的农产品收入。(3)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对某些同一征税对象并行设置两种税,且计税依据不同,分别计征,人为地造成了一户两税、一地两税的状况,同时征管手续也较为繁琐复杂。

另一方面,农业税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其主要表现在:(1)计税产量与实际产量差距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粮食产量比50年代已翻了两番,而计税产量一直维持在五、六十年代的水平。(2)计税土地与实际耕地不符。对许多新开垦的土地不计征农业税,即所谓“有地无税”;一些被实际占用(包括正常占用和非法占用)的耕地,仍要缴纳农业税,即所谓“有税无地”。(3)税率偏低。因计税产量低于实际产量,导致实际税负偏低,且税收负担不平衡。如原来为了调节地区间农业收入而采用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由于40年来各地区情况的巨大变化,现在已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再如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税负畸重畸轻。(4)征管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处罚措施单调、疲软。如纳税人已经从最初的生产队发展到现在多种类型并存的纳税人,结算单位扩大数十倍,征管难度大为增加。而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农业税只规定“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导致对农业税的欠、漏、偷、抗税等违法行为的约束力弱化。

《条例》虽然名为“条例”,但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所以从立法权限的角度来看,其实质上应当是“税收法律”,而且还是我国仅有的少数几个税收法律之一,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其效力高于大量的“税收行政法规。”

从80年代初直至9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后,完善农业税法和改革农业税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许多理论研究者或实际工作者都提出了不少改革方案和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是三大类:[1]第一类是农用耕地税(或称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产品税并行,简称“两税型”;第二类是实行农业所得税,简称“单税型”;第三类则认为,由现行农业税制向行为税(土地使用税)和流转税(产品税)转变,最终将两税型与单税型作为我国农业税制发展与完善的阶段性目标与发展方向,并且通过对《条例》的修订以及其他配套改革措施来逐步实现上述目标,简称“过渡型”。我们赞同“过渡型”,但不同的是:其一,不论是“两税型”还是“过渡型”,仍然主张有“产品税”税种。鉴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已取消了产品税,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因此,我们主张以“农业增值税”代替前述“两税型”和“过渡型”中的“农业产品税”。其二,依第三类观点,将来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即除了农业所得税的主体税种以外,还有其他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等,甚至还可能包括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税类中的其他非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实际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村税制”。而我们所探讨的是“农业税制”,仅包括有关农业税的征收管理等规定,在目前就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两税型”下,就是指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增值税;在“单税型”下,就是指农业所得税。因此,我们主张,农业税制应当向以“所得税”为单一税种的方向发展,而不再包括农业土地使用税或农业增值税。至于某些未纳入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征税对象应当包括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征税范围之内,“各司其责”。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将在后文论及。

我们之所以提出“过渡型”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1)考虑到我国农业经济的现实状况和农业税制实行40年来给广大农业已经造成的根深蒂固的影响,采用由现行农业税制向“两税型”转变的方式显得更为自然、平缓,不致于给农民的纳税观念造成过分的冲击,有利于新旧税制的前后衔接。同时,参考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加上农业税的纳税人在数量上将会多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陡然转变为“单税型”显然不太切合实际,也会给本来已困难重重的农业税的征管增加更大的难度。应该有俟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走向完善和成熟时,农业税制再向所得税的方向发展。目前,以“两税型”作为过渡性的安排是较为稳妥的,也是较为切实可行的。(2)在我国整体税制与国际接轨的大环境中,农业税制也存在着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般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即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扣除一定的成本费用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税,如法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因此,将所得税作为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长远发展目标也是必要的。

应当指出的是,在农业税制的改革中,存在着农业税的税种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农业土地使用税与土地使用税以及耕地占用税的关系,农业增值税与增值税的关系,乃至农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等。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基本实行的是一套独立的税制体系,这也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在今后的改革与发展中,是继续保持其独立性,还是依法将农业税或其部分征税对象与其他税种合并征收,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有的学者就建议“开征农业产品税把农业特产税和一部分农村工商税合并征收,解决了农民长期反映强烈的一个产品征两道税的误解。”[2]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提出从“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入手来解决台湾现行农业税赋问题,并认为:“在税赋之课征上,以职业为区分之标准,理论上即有其缺陷。在税赋稽征之立场而言,农民与非农民并无不同,农业税赋与非农业税赋之差别,仅在于针对产业之特性而异。因此,不论农民或非农民均一律须申报综合所得税,并订定合理的最低基本所得下限,不论农民或非农民之所得未达此基本所得时,即毋须缴纳综合所得税,但超过此下限者,即须按其所得之多少缴纳特定之税赋。”[3]

我们认为,对待这一问题,亦应采取区分阶段性目标与最终发展方向二者关系的态度。换言之,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应当保持农业税制体系的独立性。今后在农业经济体制和农业经济结构趋于稳定,农业的商品化已达到一定程度,且征管体制网络化、成熟化时,应当逐步减弱并最终消灭农业税制体系的独立性,即“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当然,“在我国要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对农业与其它纳税对象实行同样的税制,恐怕还不是短期内能办到的事情。”[4]

还必须清楚认识到,仅仅依靠修订《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并不能够对现在的农业税的征管状况带来根本上的改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业税费”现象。实践中,农业税已经无法保持其独立性,而是与众多的“费”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被普遍使用的概念。一般所说的“农民的负担”主要指的也就是“农业税费”,[5]而且实际上其中“费的负担”要远重于“税的负担”。同时,农村税收征管“难”中,“收费难”亦占据了相当的地位。

当然,“税费不分”并不是农业税收中独有的现象。“在中国,目前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占比偏低”,“税收占比偏低的同时,便是各种收费和债务收入占比的偏高。由税收‘缺位’和各种收费、债务收入‘越位’可能引发的诸方面风险,不容忽视”。[6]由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所以这一现象在农业税收中反映极为突出,“有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7]以至于法理学家们在探讨“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时,都把“农民负担合理与否”作为展开论证的引例。[8]

农业税收处于农村税收乃至整个财政税收的大环境中,仅靠修订《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是“孤掌难鸣”的,必须实施一项系统工程。

其一,税费不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部门,习惯于以行政命令的办法、非税的方式组织收入。……在各级地方政府那里,又加上了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的约束这一条,更是大开了收费之门。于是,形成了一股包括中央各部门的基金性收费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收费在内的全国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浪潮。税外收费趋势的蔓延和收费规模的日渐增大,既冲击了税基,又在相当程度上转移了人们对税收的注意力。”[9]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通过立法形式“改费为税”,这“可能是在目前条件下,解决收费项目泛滥问题的一个有效且可行的办法”,“是一种‘釜底抽薪’的治本之法”。[10]同时不止于此,还要通过对国家整体立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来进一步改进税收立法体制,即在纵向效力从属关系上要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在若干限定条件下赋予地方开征新税种的权力,可以改变目前许多地方因无开征新税种的权力而变相地开征一些具有税收性质与作用的费用和基金的做法;在横向协作分配关系和立法形式方面,合理划分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11]

其二,在改进农业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其征管力度方面,也不单单是靠农业税制自身的改革所能实现的。固然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从法律角度确定农业税征管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要明确对各种违反农业税法的行为,如偷、漏、欠、抗税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因此,尽快建立一套‘严管理、重处罚’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不过,国内外的经验告诉我们,税收征管秩序的确立和运行,不单单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它需要包括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内的共同努力。比如,没有公安、邮电、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再完备的税收征管制度,实行起来,效果也要打折扣。没有司法机关的有效支持,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既很难到位,亦缺乏必要的司法保障。”[12]

最后需要强调两点:一方面,尽管我们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发现和分析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并试图解决之,但我们又不能仅仅局限于农业税制及其立法的“圈子”中。“就事论事”,或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实质性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应该把农业税制及其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放到国家整体税制,甚至国家整个财政体制、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中加以考虑,并从中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和实现途径。这才是我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

另一方面,不论是“分清税费”还是建立“严管理、重处罚”的征管制度,其实现与操作最后都必须落实到法制中去。虽然本文看似重在探讨“农业税制”,好像与“农业税制立法”之题不太相称,但法制本就是法律与制度的总称。[13] 制度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法制的核心问题是依法办事,[14]制度的构建与实现又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获得并依靠法律的保障。“制度与法规是相辅相成的,……立意良好的制度若缺乏适当的法规之辅助,执行成效必不如预期理想。”[15]若再加上执行制度的人员素质不高等其他不良因素,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和惩处,后果就会更糟。因此,农业税制的构建与运作、乃至改革与完善都必须通过农业税收法制来实现。

「注释

[1]有关第一类和第二类的观点,参见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国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9~561页、第1720~1723页、第1745~1747页。

[2]赵复蔚:《改革现行农业税制的意见》,载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4页。

[3]黄健儿:《现行台湾农业税赋之演变及检讨》,《台湾经济》1995年第4期,第33页。

[4]唐仁健:《农业税赋制度改革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5年第1期,第38页。

[5]农民的负担还包括由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不断扩大而使农民承受的“隐性负担”。

[6]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7]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8]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9]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10]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11]参见戴海先:《略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问题》,《税收经济研究》1996年第7期,第28页。

[12]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13]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83~184页。

[14]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83~184页。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农户;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林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29502

1引言

国家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的目标是解决农户造林资金短缺的问题,以期通过金融创新手段,要求各金融C构加大对林业信贷的投入力度,给予农户充分便利。2013年7月,中国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更体现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融资的支持。我国在面向企业和大户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已基本步入正轨,但在惠及广大农户的小额林权抵押贷款方面却发展缓慢。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和金融信贷产品的设置更多是向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倾斜,融资成本高、贷款期限短、担保机构缺乏、风险控制难把握、贴息政策覆盖面窄等,都是导致绝大多数农户得不到贷款支持的主要原因。

多数研究仅限于宏观以定性和描述分析为主,鲜有人关注林权抵押贷款的具体参与者――农户,缺乏建立在一定数量农户样本微观调查数据基础上的实证研究[1]。在如今农户已成为林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经营决策单元的背景下,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农户通过林权抵押贷款的方式来打破生产资金的“瓶颈”,以实现林权改革的“生态改善、资源增加、农民增收”三重目标,因此有必要了解农户的贷款融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

2理论依据

2.1理性的“经济人”

经济人的理论发展历经了自由经济人、资本经济人和金融经济人三个发展阶段,亚当・斯密认为理性经济人表现为: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得失和盈亏有着精密计算。古典经济学承袭了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认为“经济人”是指经济活动中一般人的抽象,本性是追求私利,以利己为原则,但可使社会财富达到最大化。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经济理性是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等同,理性经济人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新古典经济学是在边际革命基础上产生的,工具性假说使数学工具在经济中的广泛应用成为可能[2]。

2.2理性小农

塞缪尔.波普金(Samuel Popkin)和西奥多.舒尔茨(Theodore W. Schultz)针对小农经济开展了研究,认为农民的经济行为并非没有理性,他们作为“经济人”,比任何资本主义的企业家都不逊色,传统农业的改造可寄希望于农民为追求利润而实施的创新行为。农户是否需要林权抵押贷款,主要是根据现行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及其所能支配的资源决定。在预期收益与借贷成本比较后,农户才决定是否选择林权抵押贷款。

国内外有关农户融资意愿的研究成果为本文提供了借鉴。有学者认为农户的人口特征、能力特征会影响农户的融资需求意愿,曾经获得过贷款、家庭人口与财产数量对农户贷款意愿为正相关关系,家庭储蓄为负相关关系[3];研究表明户主年龄越大,借贷愿望越低[4],村干部的借贷需求意愿明显要低于非村干部农户[5],农户家庭收入越高,财产和自有资金的规模越大,农户的借贷需求意愿就越小[6];家庭收入类型是影响农户贷款意愿的重要因素,对农业收入依赖越大,表示越不愿意贷款[7];学习和仿效、信息获得程度,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提供信息与技术服务,对农户信贷需求意愿有较为显著的正影响[8];农户即使有能力提供抵押,但若缺乏有效的保险手段,农户为规避承受失去抵押物品等风险,而放弃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致使贷款需求的意愿降低[9]。

3农户林权抵押贷款融资行为的意愿影响因素

3.1农户个人的特征因素

农户个人的特征因素,主要包括农户的性别、年龄、教育年限等。从理论上讲,女性思想趋于保守,贷款投资意愿弱,男性相反。从现实上看,男性面临着更多的维持家庭生计与提高生活水平的压力,因此男性投资意愿较女性更强烈;随着农户年龄的增长,农户经营性投资会相对减少,接受新鲜事物的速度与能力降低,林权抵押贷款意愿减弱;通常受教育年限越长代表经营意识与能力越强、视野更开阔,更可能认识和把握新的制度安排所蕴含的盈利机会,对贷款投资的预期会更高,抵押贷款的意愿更强。

3.2农户家庭的特征因素

农户家庭的特征因素,主要指农户家庭是否有人担任过村干部、非农就业的人数比重、是否获得过信用贷款、对贷款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等。在当前或曾有任村干部的家庭,经济实力较强、非正规融资渠道更多,选取林权抵押贷款方式融资的意愿较低。

林业生产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具有不需劳动力常年固定在林业生产上的特点,在本地非农就业和外出打工人数多的家庭,投资林业生产的劳动力机会成本较低。另外,非农就业和外出打工人员也更容易获得广泛的与林业相关的信息,对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的认知与接受速度也更快,因此假设非农就业人数比重提升,表明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也越强。

曾获得过贷款的农户,其信贷意愿更高,具有正向作用。主要是因为有贷款经历的农户,对通过正规金融市场获得贷款的认知与利用能力更强,对自己贷款、还款能力与增加收益更自信。因此,农户有获得过信用贷款的经历,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增强;农户在通过林权抵押贷款投资林业生产的过程中,面临自然、技术、市场及失去林权等多种风险,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越差,利用贷款开展林业生产的信心越不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选取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因此,农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越低,其抵押贷款意愿也越小。

3.3林业生产的特征因素

林业生产的特征因素,主要包括林地面积、林地块数、林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林木及林产品、销售比例。林地面积越大,农户生产资金需求的可能性和规模越大,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越强。林地块数越多,农户需要付出更多的生产经营成本,成本的提高可能会使农户投资林木、林地的积极性变弱,致使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降低。

林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高,表明农户对林业生产的依赖性与重视程度较高,从而更愿意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来增加投入,进一步提高林业收益水平。因此,林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有正向影响;林木及林产品销售比例越高,通常表明农户的林业生产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越高。在市场激励下,农户生产性投资的积极性提高,进而提高融资需求。

3.4农户所在社区的特征因素

农户所在社区的特征因素,主要包括农户是否⒓优┟褡ㄒ岛献髯橹、是否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以及在“确权到户”后,是否得到政府林业生产技术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农户参加专业合作组织,可得到相关的林业生产和发展信息、技术指导及组织贷款等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生产技术、降低贷款的投资经营风险。

农户与林业生产或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户林产品价值实现的风险,提高预期收益。因此,如果农户参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企业签订了购销合同,农户就会倾向于选取抵押贷款。一般而言,政府的支持对农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决策行为有很大影响,对引导和带动农户林业生产投入具有明显作用。因此,政府的支持会增强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根据实地调查的截面数据显示,从农户林业生产性融资需求的视角,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意愿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与定量分析。结果表明:在现行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安排下,男性更愿意选择林权抵押贷款方式来投资林业生产,农户受教育年限、家庭本地非农就业和外出务工人数比重、获得信用贷款经历、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林产品销售比例、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以及政府的支持等方面,具有非常显著的促动作用。

4结论与讨论

(1)从短期来看,在进一步加强宣传的同时,应重点放在教育水平高、家庭非农就业人数比例高和已有信用贷款经历的农户中培植,通过示范带动发展是现阶段推行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手段。

(2)从长期来看,仅依靠降低林权抵押贷款成本,强化制度供给是不够的。应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户家庭非农就业和外出务工人数的比例,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让更多农户得到金融机构的服务;强化农户技术培训、指导与信息服务,完善林业投资风险保障机制,提高农户林业生产融资有效需求与降低投资风险是推进农户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的有力措施。

(3)林业生产集约化、市场化与产业化经营是农户林权抵押贷款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因此,在政策和制度设计上,应大力支持、鼓励企业和私人对林产品集散、批发、加工及订单林业等领域的投资,通过市场拉动与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林业,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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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行为与意愿;实证分析

建立和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各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提高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但已有的研究主要是规范分析,实证研究较少,以农民为合作社发展的微观基础来揭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发展内在机理的实证研究就更是少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根本价值就在于能够满足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商品生产者谋取或维护自身利益、增强竞争能力的社会经济需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第一行为主体和最终实施主体应该是农民,我国新形势下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应该以尊重农民的行为与意愿为前提,以满足农民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农民的积极参与为根本手段。因此,了解农民的合作行为与意愿,对于把握未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方向,揭示现阶段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制定政策支持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对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农业高新产业示范区等部分行政村的200个农民的访谈和问卷调查,本文对现阶段影响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以期探索现阶段影响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决定因素。

一、影响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因素

影响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因素众多,本文这里主要是从农民的个人情况、家庭特征入手寻找影响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因素。从研究结果来看,农民个人不同的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受教育水平、是否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以及是否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均有着较为显著的差异。其中男性有76.3%的人愿意参加合作社,比女性(65.6%)高出了约11个百分点;受教育年限与农民参加合作社的行为与意愿呈正比关系,受教育年限越长,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的人越多(受教育年限9年以上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分别比受教育年限6-9年和低于6年的农民的比例高1.7个百分点和12.1个百分点);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81.2%)比未参加过的农民的比例(70.6%)高出10.6个百分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了解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比不了解的农民(60.3%)高12.4个百分点。比较特殊的是农民愿意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例随年龄增长呈抛物线的形式,年龄小于30岁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为71.7%,年龄处于30-45岁的农民的比例增加到77.2%,而年龄大于45岁的农民的比例又下降到70.5%,基本与30岁以下的农民处于同一水平。

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与意愿也受到农户家庭特征的影响。从农户家庭劳动力人数来看,家庭劳动力人数少于2人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75.1%)分别比家庭劳动力人数为3-4人(70.7%)和4人以上(70.5%)的农民的比例高出4.4个百分点和4.6个百分点,这可能是因为农户的家庭劳动力数越少,越想依赖于合作社的帮助;从农户产业结构来看,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明显高于以非农产业为主的农民,其中从事养殖业农民愿意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例最高(76.6%),分别比从事种植业农民(72.3%)和以非农产业为主农民(69.8%)的比例高出4.3个百分点和6.8个百分点;农户年农业生产成本超过3 000元的农民(80.2%)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分别比年生产成本为1 500-3 000元的农民(72.1%)和低于1 500元的农民(67.2%)的比例分别高8.1个百分点和13个百分点;年生产收入超过5 000元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收入低于5 000元的农民的比例高3.8个百分点。除此之外,相信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带来受益(有预期心理?①)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84.7%)比持怀疑态度的农民的比例(68.1%)高达16.6个百分点。

二、影响因素的经济计量分析

(一) 模型的建立及其估计

在未控制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农民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以及农民预期心理等均对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有着较为明显的影响,为了进一步确定出影响农民参与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决定因素,本研究采用经济计量分析方法,建立如下的经济计量模型:

农民参与合作行为与意愿=f(农民个人特征,农户特征,预期心理,其他)(1)

(1)式中,农民个人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是否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以及是否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共5个因变量。其中,将性别是否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和是否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设为虚拟变量,具体讲就是如果男性设为1,是女性设为0;参加过职业培训的设为1,未参加过的设为0;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为1,不了解的设为0。农户家庭的特征包括农户家庭的劳动力数、产业结构、农业生产年生产成本、年生产收入共4个变量,其中通过农户农业年生产成本反映出农户农业生产规模大小对参与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影响;通过农户年生产收入反映出农户富裕程度对农民参与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影响,年收入5 000元以上的为较富裕农户(变量值为1),低于5 000元的为不富裕农户(变量值为0)。预期心理指的是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获取利益的预期心理,相信能够受益的变量值为1,持怀疑态度的为0。

本研究中农民是否愿意合作为[0,1]变量,所以采用probit回归方法估计农民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以及农民预期心理等因素对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影响。具体建立的实证方程如下:

?y=φ(x1,x2,x3,x4,x5,x6,x7,x8,x9,x10,x11)+ε(2)

(2)式中,y代表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ε代表随机扰动项;x1代表农民参与合作的预期心理;x2 、x3 、x4 、x5 、x6、x7 分别代表了农民个人特征中的性别、年龄(线性项)、年龄(二次项)、受教育水平、是否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和是否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共6个变量;x8 、x9、x10、x11分别代表农户特征中的家庭劳动力数、农户产业结构、农户年农业生产成本、年收入共4个变量。?为了估计农民预期心理、农民个人特征和农户特征对其参与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影响,我们同时估计出非标准化模型(probit)和标准化模型(dprobit),通过标准化模型估计(dprobit)确保预测值介于0-1之间(见表1)。表1中显示出多数变量的系数达到了显著水平,而且符号和预期结果一致,说明模型具有较好的估计结果。

(二)计量结果的评价

从表1的计量结果可以看出,农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预期心理对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有着显著的正影响,其系数值达到0.16,表明了认为参与合作可以受益的农民比持怀疑态度的农民愿意参与合作的比例高16%,从而证明了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状况、对农民做出的贡献在影响农民是否选择参与合作中的决定性。

在农民个人特征的影响因素中,男性比女性愿意参与合作的比例高11%,表明男性更愿意选择合作;受教育年限的系数为0.02,表明受教育年限每增加一年,愿意参与合作的农民人数将增加2%,说明了文化程度越高的人,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越强;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的农民要比未参加过的农民愿意合作的比例高4%,表明通过农民职业培训提高了农民的综合素质和合作意识,愿意合作的人数将提高4个百分点;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比不了解的农民愿意合作的比例高13%,调查中发现这主要是因为多数农民不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收益”的本质属性,都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官办”组织,显示出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常识宣传的重要性。

在农户家庭特征的影响因素中,家庭劳动力数、农户年收入的变量系数均未达到显著水平,说明家庭劳动力数和农户年收入对农民合作的行为与意愿没有显著的影响;农户产业结构的系数为0.03,说明了从“养殖业-种植业-非农业为主”的过程中,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越低,农民愿意参与合作的比例越小;农户农业年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出农户家庭生产规模的大小,其变量系数为0.07,表明了农户家庭农业生产规模越大,农民合作的行为与意愿越强烈。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这200个随机样本调查数据的定量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农民的预期心理是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重要决定因素。一直以来,全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呈现出“小、散、弱”的“通病”,数量上庞大,但真正做大、做强、能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的是少之又少。这不仅使得合作社给农民带来的利益微薄,而且具有区域性、阶段性的特征,从而使农民对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持怀疑或观望态度,未能产生通过加入专业合作社带来稳定收益的预期心理,反而产生要受合作社约束、交纳会费等的思想负担。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上,应该保证合作社的组建要建立一个,成功一个,由少到多,有点及面。发挥出典型合作社的辐射效应,让农民看见参加合作社的好处,从而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

第二,农民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了解,对其参与合作的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调查中发现,一方面绝大多数的农民不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收益”的本质,误认为合作社是服务于政府,受制于农村基层干部的“官办”组织,没有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部分农民担心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又走上了20世纪60-70年代“搞合作社”、“大锅饭”、“归大堆”的回头路,害怕合作事业的发展。因此,要大力加强合作思想的宣传工作,切实使农民明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作用,唤起或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意识。

第三,农民个人特征和农户家庭特征影响着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农民的性别、受教育水平、是否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以及农户产业结构、生产规模等均对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有着影响。农民个体中,男性比女性更愿意参与合作,受教育水平高的比受教育水平低的更愿意参与合作,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的比没有参加过的更愿意参与合作;农户家庭中,从事养殖业的比从事种植业、非农业生产的愿意参与合作,从事种植业的又比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更愿意参与合作;农业生产规模大的比生产规模小的农户更愿意参与合作等。

注释:

① 这里的预期心理是指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带来收益的预期心理,其中包括农民生产产品产量的增加、农业新科技的应用、生产成本的降低、产品价格的提高等。

参考文献:

[1] munker, hans, review of the role of coopertative in the 21st,review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19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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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工业园区;失地农民;统筹发展

1.问题的提出

随着贵州省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工业园区犹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地发展与成长起来。工业园区的建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各种经济要素在空间上的集聚,有助于培育区域经济的增长点,促进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共同发展。然而,工业园区作为城市空间拓展的一种重要方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已成为一种无可避免的事实。在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大量农民相应地成为了失地农民。

贵州省是一个经济水平落后的地区,农村地区或城市郊区经济发展程度低下的情况更为突出。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失去土地便意味着农民失去了生活的保障。虽然农民可以在土地征用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从长远考虑,这种经济补偿并不利于农民的可持续发展。如果贵州省在发展工业化的同时,忽视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的话,这将会对贵州省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与和谐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因此,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引发的城乡统筹问题亟待引起重视,笔者将从工业园区规划的角度探讨城乡统筹问题,发展工业园区的同时,统筹好失地农民的发展。

2.贵州省工业园区建设中失地农民边缘化的原因分析

2.1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完善

国家征用土地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事非农建设,促进工业化发展,这一进程必然带来土地极差收益的上升。而现行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这种测算方法对农民是不公平的。第一,按现行补偿原则规定,只是按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只是对农民在这块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时的收益进行补偿,这种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不尽合理。现在的城郊农村,农业生产已不再是传统意义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绿色、环保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现代都市农业生产,土地产出值已完全不能与普通意义上的粮食或蔬菜现时价值可比。用传统农业产值为依据的土地征用价格必然普遍是过低的。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但是,现行征地补偿标准都没有考虑增值因素。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极差地租应当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增值部分级差地租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当今土地征收征用后,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没有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

2.2 产业遴选与农业关联度低

园区产业类型的选择对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紧密相关。有针对性地甄别入园产业类型可带动当地农业集约高效化发展,提高因园失地农民的就业率。尤其在农产品资源丰富的地区,工业园区周边的农业生产活动亟待通过园区技术、资金、人力、物流等要素的聚集而走向高科技农业作业、农产品销售渠道通畅的兴农期望。但在广大欠发达地区,工业园区在开发建设的初期阶段通常存在引进项目的“饥渴症”现象。园区经营机构对入驻的工业企业缺乏严格筛选,导致产业类型杂乱,与当地农业生产缺乏上下游联系,对农业发展的带动作用甚微。

截止到2010年11月底,全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认定批准的各类产业园区有64个①。其中,基本上以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化工等工业化园区为主,以农业化为主的园区很少。在最新公布的8个贵州省首批省级一类工业园区中,仅仅只有遵义市湄潭绿色食品工业园区偏向“农业化”,从而工业园区的发展对农业发展与农民致富的作用并不大。

2.3 产业结构与农民劳技水平不匹配

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当地的用工需求结构。工业园区产业结构的组成直接影响当地因园失地农民的就业质量。结合农民自身的劳技特长就业,提高因园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度是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重要内容。然而现在工业园区在产业定位时往往流于追逐“高、新”项目,盲从“高新区”、“高新产业孵化基地”、“产学研基地”等园区定位。而农民的用工特点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但从事农业生产方面有丰富经验,并且在品性上朴实耐劳。显然一味追求高新产业的园区组成结构不适宜当地农民的就业务工。

2.4 园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地方政府未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覆盖了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在下岗、失业、生病甚至失去生活来源后,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而农村一直实行的是不同于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土地是农民保障的唯一来源。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没有了土地保障,城镇社会保障又没有马上跟进,导致失地农民在社会保障上成了“真空地带”。实际上,再丰厚的补偿安置费也不能保障失地农民的终身,农业经营不善、遭遇突变等各种原因都可能导致农民破产,但最起码的是在农民失去土地变为市民后,应和城镇居民同享城镇社会保障,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利。

3.贵州省工业园区建设中失地农民统筹发展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合理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针对现行补偿政策中的不合理问题,建议在征地补偿内容上,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着物外,还要增加农民在30年内土地正常收益权损失、土地的潜在收益损失、土地增值的价格损失以及农民因失去土地的各项间接损失等项目。即使按现行补偿内容进行补偿,也应参照当前物价水平、消费总体水平等因素,结合农民的意愿,提高补偿标准。中小城市郊区的征地补偿应该提高到每亩5—10万元,大城市郊区的征地补偿提高到每亩20万元以上,以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有能力再创业,确保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水平。

3.2 遴选产业倾向“偏农化”

当前工业园引进的主导产业一般都难以带动和拉动当地农业发展,对农业工业化贡献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买方市场逐步形成后,社会投资与消费需求的层次不断提升,传统低档工业产品原有的市场空间不断趋于萎缩,产品的生态性和独特性日见重要。而且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发展和农业产业链的不断延伸,农业已具备与工业、服务业等非农产业相互融合发展的条件。为加强工业园区内的统筹发展,特别是在农业主产区,遴选产业时要“偏农化”,即纠正与农业主产区相偏离的“逆比较优势”的产业遴选思路。经遴选的产业要与当地特色农业资源优势相结合,发挥“正比较优势”。要结合市场需求和资源禀赋特点综合考虑,产业遴选“偏农化”可首先偏向食品加工、竹木材加工、中药材加工,以及烟草、制茶、酿酒、生物农药和肥料等五大类行业,促进地方品牌的形成。

3.3 扩大园区服务业的农民参与程度

工业园区将人流、物流迅速集中的特点使得园区服务业形成强大的市场需求,反之,园区服务业也为制造业提供了多方面的有力支持,同时还能解决工业园区部分因园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尤其是消费业,对从业者的知识水平要求相对较低,因园失地农民容易胜任。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从业人口倒输出现象明显,工业园区难以吸引大量外地人来求职,当地因园失地农民无法像发达地区农民一样安逸地享受“房东经济”带来的经济收益(在发达地区,拆迁农户利用安置房出租所得收入占到家庭年收入的近50%)。所以应提高园区的零售业、住宿、餐饮等服务业的农民参与程度,通过完善主动式“留地安置”模式和用地布局,让农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到消费业中来,提高因园失业农户家庭的收入。

3.4 建立园区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健全园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设立园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有助于降低他们面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为此,可以考虑改革现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内容,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法律依据。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种征地行为,并采用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对于非公共利益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除了为农民办理失业、大病、养老等保险方法外,应引入谈判机制,由用地单位和农民集体谈判确定补偿安置费。同时,出台《失地农民保障条例》,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从法律法规上给失地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及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美、日等国家都非常重视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作用,以发挥非物质性的社会保障对现代化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失去土地后,竞争能力十分有限,面临极大的风险。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既可以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就业能力,又可以减少保障基金的支出。

注释:

①数据来源:贵州省“十二五“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参考文献:

[1]杨忠伟,高燕.工业园区规划与之失地农民统筹发展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

[2]薛立刚,赵继新.农村城镇化中农民失地补偿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5(4).

[3]彭艺.工业园区建设中失地农民的利益亟待关注[J].中国科技论坛,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