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第1篇

艺术品证券的特性分析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债券以及其衍生证券,这些证券都是资本证券。艺术品证券和前述证券相比,有着自己的鲜明特色。(一)标的物价值特点不同一方面,代表公司资产的传统证券比较容易进行价值评估,资产评估体系也有相对详细确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文化艺术品的价值评估则更为困难。艺术品有着“难以复制”、“没有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真伪优劣的判定主要依靠人的肉眼的特性”[7],因而价值评估的难度远远高于传统证券。另一方面,艺术品价值虽然具有无形性,但其载体却十分脆弱,容易发生毁损和灭失。且一般说来,与公司资产相比,单个艺术品的市值总额仍属偏小,少数市场主体便可以操纵全部股份。(二)投资收益来源不同从制度设计而言,传统证券的投资收益来源于所投资事业产生的盈利,投资者无需交易也能够获取收益,如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来源于企业盈利,资产证券化交易当中证券的收益来源于资产的现金流。但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收益溯源主要是艺术品的自然增值。艺术品经营产生的现金流不稳定且数量少,更为重要的是,艺术品份额在虚拟交易之时还需要投入保养和保险费用,这更加使得艺术品的“现金流”只能停留在概念层面,是艺术品难以成为投资品的核心之所在。应当承认,投资收益的特性直接决定了艺术品投资的投机性较强。艺术品的增值虽然存在,只不过这种增值需要通过购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来反映,由于反映机制的不完善,艺术品价值的自然增值与人为炒作被模糊化了。(三)投资收益的控制模式不同从另一个角度看艺术品份额和传统证券的投资收益,二者在发行后,收益的控制模式也有着明显的差异:股票发行人在发行之后仍占据并管理公司资产;而艺术品证券一旦发行成功,发行人所得到的资金便脱离公众视线,成为发行人独占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与艺术品证券增值没有直接关系。这意味着艺术品证券的收益与发行人是分离的。艺术品收益既不受投资者的主控,也不受发行人控制,而是受到艺术品经营机构以及艺术品增值等经济、政治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四)投资收益增长周期不同企业盈利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够取得,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是以季度作为评估时段,这使得股票、债券的价值评估周期较短,市场价格波动频繁。而艺术品证券的投资周期却较长。学者认为,“艺术品既不适合长期投资(50年以上)、也不适合短期投资(1年以下),而比较适合进行中期投资。具体的投资周期则因具体情况而异,以10年为基点把握。”[5]138-139因为艺术品证券交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其收益周期只能参照传统艺术市场的投资周期,可见,艺术品增值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艺术品证券交易的风险分析

通过对艺术品证券的特性分析,可归纳出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风险主要存在三方面①。(一)价值确立风险艺术品特殊的价值规律使得艺术品价值评估本身就比较困难,而中国当代艺术市场又缺乏对艺术品评估的共识,三重评判标准(学术标准、艺术标准、市场标准)相互交叉,拍卖市场又赝品充斥、拍卖价格与交易价格不统一等情况加重了艺术品评价的困难。更进一步的是,评估机构和专家的信用亦深受质疑②。现行的艺术品证券化中的评估机构大都是与交易所关系密切,而且估价的高低与其自身收益直接相关,诸多不正常因素使得艺术品的估价有虚高的成分。这些因素造成了艺术品的发行价格有可能偏离艺术品的实际价值,使艺术品证券化存有前提隐患:即任何权利的交换都必须以权利被识别和确认为前提,但艺术品证券化操作不慎就会使得艺术品如同传统证券市场的空壳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在实体上,艺术品是体积虽小但价值较大的物,与大宗固定资产相比,在保管过程当中极易发生价值贬损或者意外灭失,而这是传统证券基本不会面临的风险。(二)交易泡沫风险艺术品证券和传统证券投资收益来源的不同决定了短期炒作对于艺术品证券的价格影响程度不同。证券化交易带来的流通性增强很可能会使艺术品价格飙升,越是频繁交易,艺术品价格就可能被炒得更高。然而艺术品的投资周期较长,证券市场急剧上升的价格会远远偏离艺术品本身价值,这其中的差价很大一部分是纯粹由交易带来的泡沫,当泡沫膨胀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高价买入的投资者就会被套牢,艺术品证券市场就面临崩盘。事实上,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赵锡军教授所说,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对股市和楼市的异常资金流动的监管,艺术品市场成为“游资”套利的一个新的重要渠道。艺术品收益增长周期与传统证券的不同也印证了短期交易增强了投机性。当前艺术品证券化交易模式多采“T+0”的交易模式,投资者可以当天买进当天卖出,交易泡沫很容易膨胀。相对于传统证券,艺术品证券市值总额较小,比较容易被少数人操纵。此外,艺术品易受到经济状况、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短时间内大量资本的涌入和撤出都有可能,从而导致市场暴涨或暴跌的情形。(三)文交所的信用风险文交所是艺术品证券交易的平台。相比传统证券,艺术品持有人通过转让艺术品证券获得资金后便与交易市场分离,其没有证券法上的信息持续公开义务,无需公开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较之传统的交易所,文交所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然而现实当中,文交所却存在规制空白。第一,文交所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要求,如天津文交所的股东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组合,实缴资本并不高,其责任能力也就有限。第二,文交所往往承担着审核上市、管理交易、委托遴选商和艺术品保管机构等多重职能,但其义务承担状况却不明确,例如有文交所在交易环节上缺乏制度设置,如发行商的遴选没有明确规则。这和传统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精神相悖。文交所的权力过大,市场公信力受质疑,易滋生寻租现象。第三,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文交所设立和监管较为混乱,文交所基本是自律运行,交易规则的频繁改动是监管缺位的一个体现。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第2篇

艺术品证券的特性分析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债券以及其衍生证券,这些证券都是资本证券。艺术品证券和前述证券相比,有着自己的鲜明特色。(一)标的物价值特点不同一方面,代表公司资产的传统证券比较容易进行价值评估,资产评估体系也有相对详细确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文化艺术品的价值评估则更为困难。艺术品有着“难以复制”、“没有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真伪优劣的判定主要依靠人的肉眼的特性”[7],因而价值评估的难度远远高于传统证券。另一方面,艺术品价值虽然具有无形性,但其载体却十分脆弱,容易发生毁损和灭失。且一般说来,与公司资产相比,单个艺术品的市值总额仍属偏小,少数市场主体便可以操纵全部股份。(二)投资收益来源不同从制度设计而言,传统证券的投资收益来源于所投资事业产生的盈利,投资者无需交易也能够获取收益,如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来源于企业盈利,资产证券化交易当中证券的收益来源于资产的现金流。但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收益溯源主要是艺术品的自然增值。艺术品经营产生的现金流不稳定且数量少,更为重要的是,艺术品份额在虚拟交易之时还需要投入保养和保险费用,这更加使得艺术品的“现金流”只能停留在概念层面,是艺术品难以成为投资品的核心之所在。应当承认,投资收益的特性直接决定了艺术品投资的投机性较强。艺术品的增值虽然存在,只不过这种增值需要通过购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来反映,由于反映机制的不完善,艺术品价值的自然增值与人为炒作被模糊化了。(三)投资收益的控制模式不同从另一个角度看艺术品份额和传统证券的投资收益,二者在发行后,收益的控制模式也有着明显的差异:股票发行人在发行之后仍占据并管理公司资产;而艺术品证券一旦发行成功,发行人所得到的资金便脱离公众视线,成为发行人独占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与艺术品证券增值没有直接关系。这意味着艺术品证券的收益与发行人是分离的。艺术品收益既不受投资者的主控,也不受发行人控制,而是受到艺术品经营机构以及艺术品增值等经济、政治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四)投资收益增长周期不同企业盈利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够取得,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是以季度作为评估时段,这使得股票、债券的价值评估周期较短,市场价格波动频繁。而艺术品证券的投资周期却较长。学者认为,“艺术品既不适合长期投资(50年以上)、也不适合短期投资(1年以下),而比较适合进行中期投资。具体的投资周期则因具体情况而异,以10年为基点把握。”[5]138-139因为艺术品证券交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其收益周期只能参照传统艺术市场的投资周期,可见,艺术品增值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艺术品证券交易的风险分析

通过对艺术品证券的特性分析,可归纳出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风险主要存在三方面①。(一)价值确立风险艺术品特殊的价值规律使得艺术品价值评估本身就比较困难,而中国当代艺术市场又缺乏对艺术品评估的共识,三重评判标准(学术标准、艺术标准、市场标准)相互交叉,拍卖市场又赝品充斥、拍卖价格与交易价格不统一等情况加重了艺术品评价的困难。更进一步的是,评估机构和专家的信用亦深受质疑②。现行的艺术品证券化中的评估机构大都是与交易所关系密切,而且估价的高低与其自身收益直接相关,诸多不正常因素使得艺术品的估价有虚高的成分。这些因素造成了艺术品的发行价格有可能偏离艺术品的实际价值,使艺术品证券化存有前提隐患:即任何权利的交换都必须以权利被识别和确认为前提,但艺术品证券化操作不慎就会使得艺术品如同传统证券市场的空壳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在实体上,艺术品是体积虽小但价值较大的物,与大宗固定资产相比,在保管过程当中极易发生价值贬损或者意外灭失,而这是传统证券基本不会面临的风险。(二)交易泡沫风险艺术品证券和传统证券投资收益来源的不同决定了短期炒作对于艺术品证券的价格影响程度不同。证券化交易带来的流通性增强很可能会使艺术品价格飙升,越是频繁交易,艺术品价格就可能被炒得更高。然而艺术品的投资周期较长,证券市场急剧上升的价格会远远偏离艺术品本身价值,这其中的差价很大一部分是纯粹由交易带来的泡沫,当泡沫膨胀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高价买入的投资者就会被套牢,艺术品证券市场就面临崩盘。事实上,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赵锡军教授所说,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对股市和楼市的异常资金流动的监管,艺术品市场成为“游资”套利的一个新的重要渠道。艺术品收益增长周期与传统证券的不同也印证了短期交易增强了投机性。当前艺术品证券化交易模式多采“T+0”的交易模式,投资者可以当天买进当天卖出,交易泡沫很容易膨胀。相对于传统证券,艺术品证券市值总额较小,比较容易被少数人操纵。此外,艺术品易受到经济状况、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短时间内大量资本的涌入和撤出都有可能,从而导致市场暴涨或暴跌的情形。(三)文交所的信用风险文交所是艺术品证券交易的平台。相比传统证券,艺术品持有人通过转让艺术品证券获得资金后便与交易市场分离,其没有证券法上的信息持续公开义务,无需公开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较之传统的交易所,文交所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然而现实当中,文交所却存在规制空白。第一,文交所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要求,如天津文交所的股东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组合,实缴资本并不高,其责任能力也就有限。第二,文交所往往承担着审核上市、管理交易、委托遴选商和艺术品保管机构等多重职能,但其义务承担状况却不明确,例如有文交所在交易环节上缺乏制度设置,如发行商的遴选没有明确规则。这和传统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精神相悖。文交所的权力过大,市场公信力受质疑,易滋生寻租现象。第三,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文交所设立和监管较为混乱,文交所基本是自律运行,交易规则的频繁改动是监管缺位的一个体现。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第3篇

为了回应现实中艺术品证券化的疑问,明晰艺术品证券化的法律地位,需探讨证券法上证券的概括性定义,将艺术品证券衡诸于该标准从而获得定性,我国证券法学界对证券的概括性定义一般停留在汉语词义的一般诠释上,内涵狭窄,对于证券的列举分类也大都是泛泛的、表面的归类列举,[3]缺乏对现有证券核心特征的准确把握,因而既不能准确回答“证券是什么”的问题,也不能回答“证券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对于诸如艺术品证券化等现实问题的解决,仅靠简单罗列证券的表面特征和做形式主义的分类并无实益,唯有抓住证券的根本特征,且这些特征构成一个逻辑判断的体系,才能对艺术品证券作出判断。美国对证券的概括式定义大大超越我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我国改用美国的定义模式有相当的合理性:一方面我国证券法采取列举式定义法,调整范围较为狭窄,留给国务院认定新的证券的空间和权力,但由于缺乏证券的概括性定义,面临新的金融工具时缺乏一个自成逻辑体系的检验标准;另一方面,艺术品证券化虽然具备证券化的形式特征并已经付诸实践,但对其法律地位的界定却必须衡诸于证券的概括性定义所蕴含的检验标准。只是按照证券立法的思路,中国立法机关更倾向于“先规定成熟的,有条件实施的问题,再通过实践不断修改的改善”[4]。因此,证券法的概括性定义对于检验已经出现的金融工具是否为证券意义重大。参照美国证券法和司法实践上对证券的概括定义,结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法核心宗旨,本文认为,证券是指众多投资者因投资于一项共同的风险事业而取得的具有盈利预期且不受投资人主控的权益凭证。判断一客体是否为证券,可将证券内涵分解为下述的三重检验。公众性检验公众性即众多投资者参与一项共同事业。公众性的含义一方面要求证券面向多数人发行或者由于证券的转让导致产生多数人同时持有证券的局面,这使得证券区别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和投资合同;另一方面也要求众多投资者投资于一项共同的事业。公众性之所以成为证券的核心内涵之一,原因在于当一项证券的投资者只有少数人时,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的影响范围便非常有限,因而没有证券法介入的必要。股票、债券的公众性特点自不必多加阐述,艺术品证券和传统证券一样,都可以为多数人所持有。《物权法》第94条和第101条是艺术品的产权可以被划分和转让的法律依据。虽然当前各地文交所大都将一级市场的艺术品证券购买者人数限制在200人以内,但艺术品证券化仍具备公众性特点:一方面,即使是向不超过200人发行,艺术品证券销售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仍然是多数人;另一方面,二级市场的存在会使得交易的公众性特点更明显与放大。投资性检验投资性检验是指投资者抱着盈利欲望,付出了确定的对价,获取了具备一定投资价值的风险事业。盈利欲望是投资人的主观心态,这种盈利预期一方面使证券投资区别于消费行为,另一方面意味着投资者愿意付出确定的对价而换取一项不确定的事业。投资者在盈利欲望的支配下易陷入非理性的境况,因而需要法律加以保护。“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是站在理性的制度设计者层面需要考虑的问题,正常市场条件下该证券能够使投资者获益,没有投资价值的证券不应当被允许发行。本文认为,证券的投资价值是一种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盈利可能性,至于这种可能性是通过获取孳息实现还是通过再次交易实现并不影响证券投资价值的的存在。这是因为,一方面根据价值投资理论,市场并非是一个完备的价值反映机制,投资者由于受信息处理能力、信息不完全、时间不足以及心理偏差等诸多限制,不可能立即对全部公开信息做出反应,市场经常会犯错误,③这会造成价值与价格的偏差。不完全的市场反应造成的价格与价值的偏差不能独立地构成证券投资的基础,投资价值必须有实体的孳息或增值作为依托。另一方面,价值并非一成不变,某些特殊资产会随时间推移而增值,当增值的预期持续而稳定时,这种增值若体现为投资者的收益必须通过移转交易来实现,这便构成证券投资价值的基础。无论是股票、债券等传统证券还是艺术品证券的投资者,毫无疑问都抱有盈利欲望。艺术品证券化意味着除非购买全部股份否则无法实现对艺术品的物理独占和收藏,这更显示了艺术品证券的投资者的盈利欲望而非收藏欲望。相对于传统证券的客观投资性(投资价值),艺术品客观的投资性如何?这需要探讨艺术品增值理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不能合理解释艺术品的定价问题,当然也就不能够合理地解释艺术品价格的升降问题。玛吉对价值有过精彩的论述:价值并非客观存在的事物,它只是我们内心中的一种看法,一种高级的抽象概念,而不是现实存在的客观事实。[5]28玛吉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艺术品极为特殊的价值规律:“首先,艺术品价值与价格的总体一致性、相符性与时段性背离与错位,构成了艺术价值规律的复杂性”,其次,“艺术品价值的实现,有时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历史过程”[6]。在耗费人类劳动既定的情况下,艺术品增值取决于市场对艺术品的预期,而社会不断发展使得人们对于艺术品的认识不断深入构成了艺术品投资性的基础,而且这种基础从整体上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有大的变动,近年来持续火热的艺术品投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艺术品的增值前景。但同时,艺术品增值的不确定性还是远高于公司盈利的不确定性,艺术品投资的风险要比传统证券更大,这是需要警惕的。失控性检验失控性是指该项有风险的事业在投资者购买证券之后并无法控制。证券法为什么着重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不是证券发行者的利益呢?这是因为,在证券交易当中,交易双方的地位非常不平等,不仅在于发行者往往实力雄厚而投资者虽然人数众多但往往实力弱小,更重要的是证券发行人掌握了投资者确定的权利(多数情况下为现金),而投资者却仅仅获得了虚拟的权益凭证。证券发行者转移给投资者的是一项有风险事业的部分或者全部,风险的大小在交易前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不为投资者所详悉,而发行后也不为投资者所控制。正因为投资者如此弱势,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证券法才要对证券交易加以规制。就艺术品证券而言,其价格的上涨除了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外,与时代价值观、艺术品存世数量等因素有关,这也是投资者所不能控制的。由此可见,艺术品证券符合证券内涵的三要素检验,应被纳入证券法和相关法规的调整。只是,建构对艺术品证券及交易的规则需要明了其独特性方为可能。

艺术品证券的特性分析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债券以及其衍生证券,这些证券都是资本证券。艺术品证券和前述证券相比,有着自己的鲜明特色。(一)标的物价值特点不同一方面,代表公司资产的传统证券比较容易进行价值评估,资产评估体系也有相对详细确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文化艺术品的价值评估则更为困难。艺术品有着“难以复制”、“没有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真伪优劣的判定主要依靠人的肉眼的特性”[7],因而价值评估的难度远远高于传统证券。另一方面,艺术品价值虽然具有无形性,但其载体却十分脆弱,容易发生毁损和灭失。且一般说来,与公司资产相比,单个艺术品的市值总额仍属偏小,少数市场主体便可以操纵全部股份。(二)投资收益来源不同从制度设计而言,传统证券的投资收益来源于所投资事业产生的盈利,投资者无需交易也能够获取收益,如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来源于企业盈利,资产证券化交易当中证券的收益来源于资产的现金流。但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收益溯源主要是艺术品的自然增值。艺术品经营产生的现金流不稳定且数量少,更为重要的是,艺术品份额在虚拟交易之时还需要投入保养和保险费用,这更加使得艺术品的“现金流”只能停留在概念层面,是艺术品难以成为投资品的核心之所在。应当承认,投资收益的特性直接决定了艺术品投资的投机性较强。艺术品的增值虽然存在,只不过这种增值需要通过购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来反映,由于反映机制的不完善,艺术品价值的自然增值与人为炒作被模糊化了。(三)投资收益的控制模式不同从另一个角度看艺术品份额和传统证券的投资收益,二者在发行后,收益的控制模式也有着明显的差异:股票发行人在发行之后仍占据并管理公司资产;而艺术品证券一旦发行成功,发行人所得到的资金便脱离公众视线,成为发行人独占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与艺术品证券增值没有直接关系。这意味着艺术品证券的收益与发行人是分离的。艺术品收益既不受投资者的主控,也不受发行人控制,而是受到艺术品经营机构以及艺术品增值等经济、政治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四)投资收益增长周期不同企业盈利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够取得,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是以季度作为评估时段,这使得股票、债券的价值评估周期较短,市场价格波动频繁。而艺术品证券的投资周期却较长。学者认为,“艺术品既不适合长期投资(50年以上)、也不适合短期投资(1年以下),而比较适合进行中期投资。具体的投资周期则因具体情况而异,以10年为基点把握。”[5]138-139因为艺术品证券交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其收益周期只能参照传统艺术市场的投资周期,可见,艺术品增值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艺术品证券交易的风险分析

通过对艺术品证券的特性分析,可归纳出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风险主要存在三方面①。(一)价值确立风险艺术品特殊的价值规律使得艺术品价值评估本身就比较困难,而中国当代艺术市场又缺乏对艺术品评估的共识,三重评判标准(学术标准、艺术标准、市场标准)相互交叉,拍卖市场又赝品充斥、拍卖价格与交易价格不统一等情况加重了艺术品评价的困难。更进一步的是,评估机构和专家的信用亦深受质疑②。现行的艺术品证券化中的评估机构大都是与交易所关系密切,而且估价的高低与其自身收益直接相关,诸多不正常因素使得艺术品的估价有虚高的成分。这些因素造成了艺术品的发行价格有可能偏离艺术品的实际价值,使艺术品证券化存有前提隐患:即任何权利的交换都必须以权利被识别和确认为前提,但艺术品证券化操作不慎就会使得艺术品如同传统证券市场的空壳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在实体上,艺术品是体积虽小但价值较大的物,与大宗固定资产相比,在保管过程当中极易发生价值贬损或者意外灭失,而这是传统证券基本不会面临的风险。(二)交易泡沫风险艺术品证券和传统证券投资收益来源的不同决定了短期炒作对于艺术品证券的价格影响程度不同。证券化交易带来的流通性增强很可能会使艺术品价格飙升,越是频繁交易,艺术品价格就可能被炒得更高。然而艺术品的投资周期较长,证券市场急剧上升的价格会远远偏离艺术品本身价值,这其中的差价很大一部分是纯粹由交易带来的泡沫,当泡沫膨胀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高价买入的投资者就会被套牢,艺术品证券市场就面临崩盘。事实上,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赵锡军教授所说,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对股市和楼市的异常资金流动的监管,艺术品市场成为“游资”套利的一个新的重要渠道。艺术品收益增长周期与传统证券的不同也印证了短期交易增强了投机性。当前艺术品证券化交易模式多采“T+0”的交易模式,投资者可以当天买进当天卖出,交易泡沫很容易膨胀。相对于传统证券,艺术品证券市值总额较小,比较容易被少数人操纵。此外,艺术品易受到经济状况、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短时间内大量资本的涌入和撤出都有可能,从而导致市场暴涨或暴跌的情形。(三)文交所的信用风险文交所是艺术品证券交易的平台。相比传统证券,艺术品持有人通过转让艺术品证券获得资金后便与交易市场分离,其没有证券法上的信息持续公开义务,无需公开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较之传统的交易所,文交所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然而现实当中,文交所却存在规制空白。第一,文交所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要求,如天津文交所的股东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组合,实缴资本并不高,其责任能力也就有限。第二,文交所往往承担着审核上市、管理交易、委托遴选商和艺术品保管机构等多重职能,但其义务承担状况却不明确,例如有文交所在交易环节上缺乏制度设置,如发行商的遴选没有明确规则。这和传统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精神相悖。文交所的权力过大,市场公信力受质疑,易滋生寻租现象。第三,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文交所设立和监管较为混乱,文交所基本是自律运行,交易规则的频繁改动是监管缺位的一个体现。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第4篇

――引自:马克思《资本论》

如果既不用践踏法律,也不用冒着绞首的危险犯下任何罪行,能以低至1元/份额的投资赚得1600%的利润,资本又会演绎出怎样的疯狂?

这种疯狂目前正在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下称:天津文交所)真实上映――艺术品份额遭遇暴炒。通过天津文交所的交易系统可以看到,该所第一批上市交易的两件绘画作品《黄河咆哮》(20001)、《燕塞秋》(20002)每份额的价格在3月22日就已分别高达17.16元、17.07元,相比1元/份额的发行价,涨幅双双超过了1600%。更令人吃惊的是,天津文交所第二批上市交易的8件艺术品都呈现同一个走势:每件艺术品3月11日上市首日的收盘价都比首发价涨了116%,之后8个交易日又皆以涨停板报收,这时每个艺术品份额价格较首发价的涨幅已经达到387%。

记者在对艺术品业内人士以及市场交易人士进行采访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并没有对每件艺术品的真实价值进行辨别就盲目追涨,具有非常强烈的博傻性质。也就是说,只要是交易的艺术品,资金就对其进行疯狂炒作,而不管它是否真的值这么多钱。

这种博傻的后果就是:各自价值有所不同的8件艺术品,连续多个交易日都呈现出一模一样的涨停走势。这种难得一见的艺术品投资“奇观”立即在市场掀起了一股风风火火的艺术品投资热潮,并迅速蔓延到股票市场。A股目前相关艺术品概念的股票主要有弘业股份(600128)、东方金钰(600086),两只股票最近一波短炒行情就始于1月中下旬,正是天津文交所第一批艺术品份额上市的时间段。至此,各类投资市场都充斥着强烈的“艺术品”概念。

然而,诞生于天津文交所的艺术品交易还是与以往传统的艺术品交易有所不同:在天津文交所的交易软件上,投资者不需要花上百万、上千万的钱去购买整件艺术品的产权,可以视自己的财力,仅仅购买艺术品的“一部分”。

“艺术品股票”面市

自古以来,艺术品就是市场的一个重要投资品种,而艺术品与证券化的接轨在中国却是刚刚兴起。目前我国艺术品交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天津、深圳为代表的类证券化交易模式,另一种是以上海为代表的产权交易模式。前者把一个艺术品“分割”为等量大小的多个份额,投资者可以购买其中一定数量的份额;后者则主要是针对完整的艺术品进行产权交易。与深圳文交所只针对特定俱乐部会员开放的特点相比较,天津文交所是平民百姓相对容易就可参与的艺术品投资市场。

在天津文交所,投资者可以像买卖A股股票一样买卖艺术品份额。这种艺术品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方式几乎相同,都有开户、首发申购、集合竞价、每次买卖至少1手等相似的步骤;当然也在涨跌幅限制、资金托管第三方、退市机制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则。其中,两个交易市场最引人注目的不同之处在于艺术品交易采用“T+0”的交易机制,而股票采用的则是“T+1”机制。(详见表一)。

在与股票市场极度相似的交易规则下,投资者对于自己购买的那部分艺术品的份额容易产生疑惑:“我交易的到底是艺术品,还是股票?”

通常,市场把这种产于天津文交所的新生事物称之为“艺术品股票”,将其操作模式定义为“与股市类似的‘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把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公开上市交易。”

这种“艺术品股票”面世的最大意义在于让艺术品更贴近了普通投资者,即使你不是富翁,也能参与到艺术品的买卖,因为艺术品都被分成了不同的份额,你只需能买得起其中的几手即可。目前在天津文交所最贵的是《黄河咆哮》,如果购买一手即100份额,加上各种交易费用,也不过2000元左右,这个价格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并不困难。

暴利的诱惑

天津文交所没有想到,“艺术品股票”会受到市场这么热情的追捧,连续涨停的架势让该所不断调整涨跌幅,由最初的15%下调为10%,3月22日起又调整第二批上市交易的艺术品份额涨跌幅为1%,它希望此举能为艺术品份额的炒作降降温。但这显然收效甚微,第二批艺术品份额22、23日又连续“一字”涨停。“艺术品股票”的神话仍在延续,疯狂的暴涨依然客观存在。

回看天津文交所的交易数据,我们发现不管用疯狂,还是暴利,都难以形容份额的那种令人狂热的汹涌涨势(详见表二:天津艺术品份额的周交易数据――3月第三周)。特别是天津文交所第一批艺术品自1月26日公开交易以来,1600%的超高暴利就像顶在其头上的一颗巨钻,闪亮得灼伤人眼。

由于3月份的月度数据还需等待,我们可以参考最近一周的公开交易数据。从表二中可以发现,上周交易中,尽管第一批上市的《黄河咆哮》与《燕塞秋》因涨幅过大被天津文交所停牌,但三个交易日也涨了52%的幅度;第二批共8件艺术品则复制了同一涨势――14日开盘价和18日收盘价完全相同,周涨幅皆为100.93%。

这样惊人的涨幅和完全复制的走势,会不会仅仅是上周的一个特殊现象?

记者通过天津文交所的全部交易数据发现,上周的涨幅并非偶然,艺术品上市两个多月以来整体走势一直就令人意外的强劲。从1月26日第一批交易的两件艺术品来看,它们在短短三十个交易日里,单位份额的价格较发行价的涨幅均超过1600%。第二批艺术品则是有过之而无不及,8件价格走势一模一样的艺术品除3月11日上市首日都涨了116%,之后8个交易日全部“一字”涨停。截止3月23日收盘,相较发行价1元/份额的涨幅累计达387%(详见图一)。

谁在赚钱

在如此火爆的天津艺术品交易市场,哪些人在赚钱?又有哪些人是风险的最大承受者?

对于绝对主体――天津文交所来说,它具有双重属性。在发挥“交易所”作用的同时,也成为一家中介机构,相当于A股的“交易所+券商”职能,也就等于赚取了两份收入。

作为交易所,天津文交所可以将艺术品分成等量的多份份额,在其交易所上市发行。而不管艺术品是否发行成功,文交所都要在艺术品审核发行前收取上市费用――目前来看,是发行总价格的1%-2%。按照规定,如果发行成功,上市费由发行商支付;如果发行未成功,上市费则由艺术品持有人承担。通过交易所公开数据,记者发现不同艺术品的上市费用有所不同,大部分画作的上市费用为上市总金额的1%,而唯一的非画作艺术品――天然粉钻(41001)的上市费收取比例翻倍,达2%。天津文交所官网数据显示,这颗天然粉钻的上市费高达48万元,数额十分可观。

由于文化交易市场没有类似A股券商的中介机构,天津文交所还承担了“交易中介”的角色。基于天津文交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投资者可以进行艺术品份额交易买卖,这就需要向文交所上缴一定比例的佣金。据天津文交所官网资料显示,交易为双向收费,单次收取佣金的标准根据交易金额累计程度的不同,范围大致在0.5‰-2‰。如果一位投资者交易金额累计没有达到5000万元,则一次完整的艺术品份额交易需要向文交所贡献“买和卖”两次共约4‰的佣金。从上周交易金额达11412.43万元来看(见表二),若按双向收取佣金的标准衡量,天津文交所上一周便可收40万左右的佣金,随着资金的持续流入,这种交易佣金的前景十分可观。

对于第二个重要主体――艺术品所有权的原拥有者来说,则可以通过类似A股IPO的过程,将艺术品的部分份额推向市场,最终成为赚钱的大赢家。首先,原拥有者会委托艺术品投资公司对艺术品进行上市准备,业内人士认为在对艺术品估价环节上,一般会有所溢价。其次,待艺术品份额正式上市交易,从目前如此疯狂的上涨势头来看,原持有人保留的份额少则翻了四倍,多则已经翻了16倍以上。

我们还注意到,艺术品上市离不开一个关键人物――艺术品投资公司,它起到承销商的作用。从天津文交所公布的10份艺术品发行说明书来看,所有艺术品均由天津华赞文化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华赞)承销。以天然粉钻的发行说明书为例,记者仅仅找到天津华赞作为发行商的公司名称介绍,完全没有找到该公司的联系方式和更进一步的详细介绍。一切成谜,但一切并不影响天津华赞赚取发行费用。

普通投资者位于整个投资链条的最末端,虽然可以参与艺术品投资,就目前来看也确实是有利可图。但这种博傻游戏的最后一棒究竟会掉在谁手中?以证券投资的长期经验和规律来看,大部分“散户”难逃被套的厄运。业内人士表示,艺术品虽然涨得凶,如果哪天跌下来也是很可怕的,参与里面的普通投资者要注意见好就收,谨防下跌风险。

炒的是什么

艺术品交易的暴利吸引了更多的人投身于“艺术品股票”投资的洪流,然而许多人奋不顾身的同时,却忘记了洪流的途中可能有深深漩涡,尽头又是否会是千尺悬崖?

虽然交易规则与股票市场几乎一模一样,但艺术品与上市公司有着本质的区别。深圳一家私募基金公司的研究总监石先生告诉记者:“用于交易的艺术品并不能像上市公司股票那样分红给投资者,毕竟艺术品不能生产利润。”我们投资A股市场,一个普遍的投资逻辑是看公司未来业绩的成长性,而艺术品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生产商品获取利润,那么艺术品投资炒的是什么?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在价格大幅偏离真实价值的背景下,艺术品投资更多的是一种资金的博弈。

深圳一位私募基金经理蔡先生分析:“这其实还是击鼓传花的游戏。艺术品投资当然有一定的投资属性,关键是价格和价值之间是否成一定的比例。比如同样一幅画,拿到拍卖市场上,到底是值多少钱,那么它分割成每个份额后,应该总市值大致接近这样的拍卖成交价。如果大幅偏离,那说明参与的资金更多的是在进行博弈,寻求流动性差价,因为分割成份额后,就制造了一种寻求流动性差价和炒作交易的可能。”

石先生也表示,“天津交易市场的艺术品炒作本来就不是理性的,现在就是博弈,是一种筹码游戏。博弈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就是赌,但目前还不能预测到底会疯狂到什么程度。”

“负利率背景下,流动性过剩造成了艺术品市场的暴涨暴利,预计未来会有暴跌的行情。这有点像郁金香的故事。当市场非理性情绪占据了市场主导之后,对风险过度追求的偏好等价变成了一场游戏。”华林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宇表示赞同前两者的看法。他还分析:“同样是资产,艺术品的估值其实很简单,但由于将资产证券化之后,就可能放大了艺术品的风险,同样也制造了一些新的所谓稀缺性。但其实,这种资产证券化的游戏已经不是新游戏。如果将这种暴利的游戏放大,就可能造成击鼓传花的效果。”

显然,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这种艺术品证券化的炒作非常不理性,价格已经大大偏离艺术品本身的价值,炒的的过程几乎完全就是一个资金的博傻过程,只是不知谁会接到最后一棒。

疑虑重重

作为金融创新的一个代表,天津文交所给予了普通投资者一个全新的艺术品交易平台。新投资品种的诞生通常都伴随着初期暴利的出现,但也潜藏了许多值得警惕、商榷的不足之处,这需要时间来慢慢完善。就目前的天津文交所艺术品交易来看,确有几处值得共同探讨。

疑虑1:艺术品定价机制

记者发现,在绘画类艺术品发行说明书中,画作并没有被权威机构估值,最后的发行总金额由原持有者和作为发行商的天津华赞共同商议。这个总金额其实就是艺术品上市的首次估价,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对画作进行准确估值,那么这个发行总价是否合理?同时,发行说明书对画作本身的解释也仅仅寥寥数页,更没有对相关的绘画行业情况进行一个大概的同比对照。

以《燕塞秋》为例,其发行说明书没有显示相关权威机构的一个估价情况,而仅仅是原持有人和承销商机构商议发行总价格为500万元。这样的估价受到投资者的怀疑:如果是有权威机构对画作进行了估价,应该把它放到发行说明书中,给投资者一个具体的参考标准;而如果没有权威机构估价,那这个价格是谁估的,它合理吗?《黄河咆哮》、《沧海浪涌》等画作也发生了与《燕塞秋》一样的估值信息缺失情况。

天津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交易已经进行了近3个月,艺术品发行时首次估价的合理性、准确性受到市场质疑。到底是谁给绘画类艺术品估了价,这个价格客观不客观?目前也无处得知。

疑虑2:天津华赞的身份及资历

天津华赞全称“天津华赞文化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它被关注,主要因为身份成谜。该公司负责了目前以“份额”上市交易的全部10件艺术品的发行工作。但在艺术品的发行说明书中,没有看到天津华赞的详细介绍和联系方式。记者在网上搜索的结果只显示天津华赞也许是一家私营民企,规模约在21-50人,而注册资金、成立年份等消息全部空白。信息的不透明,让市场对天津华赞的资历资格也产生了质疑。

疑虑3:发行说明书的过于简单

在天津文交所以份额方式上市的10件艺术品,其发行说明书都极为简单。如果说交易模式模拟了股票市场,但艺术品的发行说明书在严谨程度、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等方面,远远不及IPO的招股说明书。

10件艺术品的承销商都是天津华赞,这让许多民间投资者笑谈:“难怪发行说明书这么简单,一家承销商三个月内10件艺术品的上市业务,确实没有时间来筹备更完善的资料供市场参考。”

疑虑4:原始份额是否限制流通

发行说明书显示了艺术品原持有者保留了多少份额(大约都在10%-20%的份额),却没有显示这部分“大股东的原始份额”有无限制流通。但记者从交易软件上看到,10个艺术品的流通份额与全部份额的数量都完全一致。既然发行说明书没有限制流通的文字,交易软件上也显示流通份额与全部份额数量一致,那么投资者就会认为这部分原持有者的原始份额在上市首日就可自由流通。

记者接通天津文交所咨询电话后,对方告诉记者:“艺术品原持有者所保留的原始份额在艺术品上市后,过180天才可以在交易所买卖。”对方还表示,这个交易规则可以在天津文交所官网上找到。

诚然,我们也许可以花费长时间的精力在信息海量的天津文交所官网上找到想找的信息,可是这么一条重要信息不能在发行说明书中找到,在交易软件上却得到相反的信息,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艺术品份额交易上市的“匆忙”。有投资者表示,“当然我无意容忍目前交易所这个平台现存的种种弊端,我是希望它能逐步规范起来。”

疑虑5:投资门槛的提高

一些打算加入“艺术品股票”投资的民众突然发现,天津文交所将开户的门槛由原来的5万提高到50万元。也就是说,开通交易账户,投资者需要到招商银行开一张金葵花卡,并存入50万元,才能获取“艺术品股票”的交易账户。

那么这到底是招商银行的规定,还是天津文交所的突然调整?记者致电招商银行总行期货结算部总经理胥继锋,他表示“由五万提高到五十万的事情,是天津文交所的决定”,招行只按照规定执行。对此,有些投资者又迷惑了:如果我找人借钱先凑满50万元开个交易账户,是不是不久后可以再取出来,这个规定的意义到底有多大?天津文交所官网“如何开户”版面中,也找不到相关50万的信息。

疑虑6:规则变动的随意性太大

短短两个多月的交易日,涨跌幅三次调整、开户门槛提高十倍、推出新的交易品种“单有艺术品”等层出不穷的“新招”着实让人眼花缭乱。不少投资者反映,很多规则不仅解释不够详尽,频繁的变动更让他们无所适从。

那么,哪个机构可以监管天津文交所的一举一动,使其更为规范?查阅其官网资料,没有详细说明谁是天津文交所的监管机构,仅仅有“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起设立,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的描述字样。谁也搞不清楚,把艺术品以股票方式发行,这种结合两种投资品种特点的天津文交所到底归谁监管?

叫停之忧

天津文交所艺术品份额的疯涨,让很多人都产生了“为什么”的疑惑,并提出了质疑“这样的投资品种能不能长久生存?”市场人士表示,供给成为艺术品市场最大的问题,只有扩大市场的供给面,才有可能为炒作降温;现在“艺术品股票”还在尝试阶段,未来如果经过调整还不能健康发展,也有可能被喊停。

对于大涨原因,深圳某私募研究总监石先生分析:“艺术品近期涨这么好,关键还在于天津文交所的交易品种太少。目前的10个艺术品市值有限,而投资者还在不断开户,后续资金将持续流入艺术品市场。过量资金追捧有限市值的艺术品,暴炒是必然。”

也有网民投资者表示,“定价要看是在什么平台上定价,比如大宗商品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价格就不一样。就拿艺术品来说,每个人的估价也会有所不同。天津文交所的价格交易体系与传统的画廊等艺术品买卖市场不一样,它掺杂了更多的投机、心理预期等因素,出现这样的价格波动也可以理解。”

对于艺术品份额交易的未来,石先生表示可能难以做得像股票市场一样大。他说:“A股最早是四只股票,当时也有暴炒情况,但随着股票市场的扩容,市场已经相对规范化。股市是个大市场,但艺术品做得那么大的可能性很小。如果有几千、几万件艺术品上市,我看就炒不起来。”

现在也有很多投资者担心:“天津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交易可能只是尝试,如果做不好,是不是随时可能停掉?”目前也有迹象显示天津文交所有意暂缓以份额方式发行艺术品,在推出两批次“上市艺术品”之后,该所3月22日推出了第一批“单有艺术品”的交易品种。据了解,“单有艺术品”与“上市艺术品”交易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将艺术品作为一个完整的个体,由单一投资者购买;后者则把艺术品分割成多份份额后,由不同投资人共同购买。

天津文交所把新的六件艺术品以“单有艺术品”身份,而没有以“上市艺术品”来发行,让不少人心里打起了鼓:艺术品的份额交易,是不是真有停止的可能?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第5篇

在西方社会中,早在18世纪艺术品金融化就盛行于欧美,许多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的投资资产组合中都配备了艺术品资产[5]。例如,历史上名声远洋的艺术品基金是熊皮基金和英国铁路局退休基金[6]。熊皮基金是一批金融家在1904年号召专业投资人出资而建立的。他们通过购买包括毕加索、塞尚、马蒂斯等现代大师的早期作品而运营基金。之后就是1974年发起的英国铁路局退休基金。由于当时处于英国经济低迷,失业率高、通货膨胀严重的大背景下,该基金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就拿出一部分钱投资艺术品。为了保障其专业性,还请了苏富比拍卖公司为其做投资顾问。我国艺术品收藏历史可能不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但是将艺术品与金融资产相结合,实现艺术品金融投资的时间并不长。目前,我国艺术品金融化市场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艺术品与金融资产结合的步伐加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速度迅猛,艺术品金融化发展势头明显。除个人爱好者外,在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进程中,投资者机构化趋势明显,但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诉求增加。目前,参与艺术品市场投资的企业主要来自文化传媒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领域。二是大量金融投资机构开始在艺术品投资领域试水。企业和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方式不同,其借助的是雄厚的资金、丰富的信息资源以及更专业的资本化操作方式。由此推断,随着艺术品市场金融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艺术品投资市场将逐步从散户市场向机构市场转变。

第二,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中金融化产品逐渐增多。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金融产品是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标志。目前我国推出的艺术品金融化产品主要有:艺术品基金、艺术品信托、艺术品保险产品等。艺术品基金的发起人通常是一些艺术家或者金融投资人,召集拥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对艺术品有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通过组合多种艺术品,获得理想收益。艺术品基金投资市场的发展经过了散户阶段、专业机构投资阶段和艺术品衍生品投资阶段。专业基金投资艺术品和个体-易受个人喜好影响的方式不同,基金主要考虑的是艺术品的未来出售增值价值,因此,前一种方式的收益率往往要比后一种方式收益率高[7]。随着我国提供给艺术品投资基金的成长环境逐渐向好,艺术品投资基金市场频传捷报。2010年各种艺术品基金开始试水,先是年初中国民生银行消息称推出“非凡资产管理-艺术品投资计划2号”,再是同年6月怡桥财经艺术基金宣布启动。同年7月,德美艺嘉艺术基金正式,发行规模数亿,发行面向全球。目前情况下,由于艺术品投资基金的门槛不高,其广泛参与性使得艺术品投资的另类价值显现了出来。同时,艺术品基金让投资者不用费心思去照顾那些娇贵的艺术品,还能有所收益。正是因为这些优势,所以其未来十分值得期待。把艺术品资产转化为金融资产的机制和过程称之为艺术品信托。艺术品与信托的结合有两层不同的含义:一是艺术品作为一种资产在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及资产定价时发挥作用,即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二是首先将艺术品资产化,然后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发行投资基金;最后,将整合的资金重新投放到艺术品市场中。艺术品信托市场的发展主要经历以下阶段:一是以散户市场为主的起步阶段,即个人或者投资机构在没有采纳任何专业指导和咨询的情况下,作出的个人直接购买行为。二是以机构购买为主的发展阶段,例如,购买由金融投资机构发行的艺术品按揭产品、艺术品基金产品等。这种背景下导致的问题是艺术品没有所谓的所有者,只有当投资者收购后,才能获得艺术品的所有权。三是交易艺术品衍生品的成熟阶段,即跨过艺术品变现的过程,通过艺术品指数挂牌上市进行交易。与之相适应,艺术品保险业务也开始起步。2010年12月,我国《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8],指定了一批文化产业保险试点,确定了11个与文化产业“联姻”的险种业务。自此,保险公司就有资格提供从保管、展览到运输等环节的艺术品综合保险项目。但考虑到艺术品确真估值以及出险后评估的瓶颈,保险公司目前只向公信力强、规模大的机构提供这类保险服务,艺术品个人持有者的保险服务尚未出现。

第三,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程度不断加深。我国投资性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另一大特点,是艺术品正逐步实现由商品向资本的转变。艺术品投资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便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9]。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年增长率达到41%,交易总额达到1694亿元,在全球艺术品市场上所占份额已超过英国,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中存在大量闲散资金,使艺术品交易市场成为金融资本寻求利益的价值洼地。虽然发展势头向好,但是,艺术品金融化交易火爆的场面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不少业界人士提出异议,即过分强调艺术品在资本投资市场的作用,会磨灭其自身的文化属性,让艺术品单纯沦落为金融炒作的工具。西沐教授也曾指出:“我国艺术品金融化市场还面临许多问题,例如,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缺乏有力的风险监管体系,等等,都需要政府政策与时俱进”[10]。

目前我国艺术品金融市场面临的三大问题

第一,发展环境问题。首先,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携带资金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但相应的市场监管与法规建设缺位,这一不利因素在金融资本大量介入之后显得尤为突出。艺术品交易市场涉及的资金量大、专业化要求高、风险程度大,没有专门化的监管机构与法规规范就容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交易规则失准,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的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其次,在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上缺乏对于软性方面的有效控制,例如,职业道德等。此外,大多数扶植艺术品投资的金融服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这些无疑都是阻碍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因素。另外,市场风险控制能力差也是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绊脚石。首先,自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进入发展的黄金期后,艺术品造假现象就从未停止,这也使得我国艺术品的投资风险居高不下;其次,由于综合性人才以及专业鉴定机构的稀缺,对于艺术品的确真鉴定目前没有公信的方式,许多所谓的鉴定专家以及专业机构唯利是图,缺失职业道德,有意推高艺术品价格。

第二,发展体系问题。我国艺术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处在初始阶段。这不仅体现在艺术品和金融资本结合的紧密程度上,而且还体现在配套金融服务不完善等方面。在艺术品交易的发展过程中,如果没有一个与艺术品相结合的资本市场,那么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就将前景灰暗。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更好地实现艺术品与资本的结合。例如,艺术品估值体系随意,缺乏公信的艺术品鉴定机构,都增加了专业金融机构对艺术品进行资产化的难度,从而使金融机构在面对艺术品投资时只能望而却步。另外,专业监管机构的缺失以及税收制度的不明确都是制约我国艺术品金融化市场发展的因素。

第三,运作制度问题。与证券的标准合同化方式相比较,艺术品金融化在完善运作制度方面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必须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进行标准化交易、完善体系建设,才能保障艺术品金融化市场的平稳发展。

艺术品金融化的发展方向

针对上述情况,对未来我国艺术品金融化的发展提出五点可行性建议:

第一,转变传统艺术品交易观念。有质疑者指出,非理性炒作与投机是艺术品金融化的最大特点[11]。而其实,目前进入艺术品交易市场的投资者很多都是有金融投资背景的专业人士,他们不是利益的投机者,他们的关注点放在运用现资理念投资艺术品上。所以,艺术品金融化并不是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倒退,而是新理念、新观念介入后的一种良性发展趋势。因此,我们必须抛弃传统观点,不断提高投资技巧,总结鉴藏经验,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艺术品金融化,在充分研究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趋势的情况下,把握投资机会。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艺术品金融化的法律规制,需要在传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在立法层次上,可先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多部门联合规章,形成多部门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的局面[12]。

第三,完善艺术品金融服务体系。艺术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结合使得艺术品交易市场得到了扩大,艺术品金融化发展也提到了战略高度。面对这样的历史性机遇,如何建立与艺术品交易市场相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成为我们研究的紧要课题。艺术品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有利于国家对艺术品交易市场进行保护;充分考虑艺术品金融化的特殊性;符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等[13]。

第四,大力培养专业化的艺术品从业人员。苏富比拍卖公司专业投资人员的大力协助是英国铁路基金会能取得辉煌成绩的很大一部分原因。虽然艺术品金融化交易是非实物的交易模式,但是其专业化、科学化的特征并没有改变。因此,要加快艺术品金融化的进程,完善艺术品交易投资市场,就必须培养一批具有专业鉴藏知识,经验丰富,熟知金融市场的综合性人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建议设立部级艺术品鉴定估值资格考试系统,培养专业性人才。部级艺术品鉴定估值资格证书可以隶属于国家艺术品登记鉴定机构,凡是由持有资格证书的鉴定估值人出具的鉴定估值结果都具有法律效应,受国家保护。此举不但能改变多年来鉴定人员一直处于“有岗无职”的无执业资格证书状态,而且将推动艺术品投资与经营市场的健康、繁荣和有序发展,并为艺术品的规范鉴定、修复、经营等经济行为提供保障。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第6篇

文化产权交易所或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简称文交所)的出现,使得艺术品买卖、流通突破了画廊、拍卖、艺博会、基金等传统的模式,由此,艺术品不再以整体权益的方式进行交易,而是将之拆分为一定的份额,投资人根据购买的比例获得相应部分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这种方式无疑拉低了投资者的入市门槛,使得投资人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投资艺术品,于是便出现了“艺术品份额化”“权益拆分”“艺术品证券化”等等名词。但是,艺术品一经“上市”便饱受质疑,几乎贯穿了文交所资质、交易规则、监管、作品选择、鉴定、评估以及退市的整个环节,使之看上去更像是某些人追名逐利的闹剧。究竟是金融与艺术对接,还是金融对艺术的“绑架”,其中的风险“赎金”由谁承担?文交所的未来依旧迷雾重重。

上市艺术品的选择、鉴定与价格评估标准模糊

文交所、资产持有人、人三方权责不明确

古代艺术品的交易涉嫌违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缺乏全国性监管机构,投资者无明确维权途径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扰乱艺术家的正常市场价位

注册资质和股权构成复杂,无全国易平台

各文交所交易规则不尽相同,无全国统一标准

文交所是什么?

文交所是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和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简称。文交所是以文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文化产权为交易对象的专业化市场平台。

基本功能是什么?

A 艺术品价值发现、挖掘与建构的平台。

B 艺术产权的与交易平台。通过高效的信息平台和电子交易系统,广泛征集卖家和买家,充分发现艺术品的市场价格,提高艺术产权的交易效率。

C 艺术品市场的投、融资平台。设计并开发面向投资人的符合艺术产权交易特征的投、融资产品和投、融资工具,为艺术品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支持。

D 艺术品市场主体的孵化平台。提供艺术品市场主体的改制、重组、股权登记托管、融资等相对完善的服务,提高孵化效率,加速其成长,辅导其走入艺术品资本市场。

E 艺术产权登记托管平台。主要是承担艺术产权登记,办理各类文化产权托管,提供交易见证、过户、质押、登记等职能与服务。

F 艺术品资本孵化、服务与资本文化的培育平台。

交易模式有哪些?

A 份额化(最创新,目前最为盛行)

遵照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交易规则,以对艺术品实物的鉴定、评估、托管和保险等程序为前提,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权益拆分化的非实物的艺术品份额合约。挂牌交易后,投资人通过持有份额合约分享艺术品不断竞价导致的价格变化获取收益,直至艺术品退市。

举例:天津文交所、汉唐文交所、成都文交所、湖南文交所

与传统交易模式的区别:从连续交易中赚取固定交易佣金,而不是像传统拍卖行一样赚取交易价格一定比例的佣金。

B 整体权益

与传统的艺术品一、二级市场一样,通过出售和拍卖一次性购买文化产品的整体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文化产权。

举例:上海文交所、郑州文交所、湖北华中文交所

C 现货远期标准合约(独特的新模式,还未实行)

遵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交易规则,类似于期货,标的依然是现货。

举例:九歌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一再推迟运营时间、至今没有任何标准化合约发售的迹象)

资本来源是什么?

A 国有控股

各省市的产权交易所(中心)、文化传播集团控股,文化艺术产业投资公司共同出资

主要功能:产权交易(物权、债券、股权、知识产权等)、企业投融资、文化企业孵化器、产权登记托管

举例:北京文交所、上海文交所、深圳文交所、广东南方文交所、湖北华中文交所

B 民营控股

全自然人出资

主要功能:份额化交易模式,以文化艺术品物权为核心交易标的

与机构投资有哪些

合作形式?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第7篇

艺术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浩瀚文化长河中的一颗璀璨明珠,除了艺术欣赏的多种美妙功效外,艺术品投资市场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壮大,给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带来不菲的理财收益。当艺术品邂逅了金融资本,艺术品就变身成为了华丽丽的金融资产。

在国外,艺术品投资与股票、房地产投资并列称为三大投资市场。专家认为,艺术品投资是一种理财和资产配置的方法,个人投资者在资产配置方面可以采用5%-10%的配置模式。

世界第二大市场 金融资本强力介入

据权威统计,2010年中国艺术品拍卖总额超过500亿元,包括油画、装置、雕塑、素描、摄影以及版画在内的艺术品贡献了全世界33%的份额,击败美国的30%和法国的5%,成为世界第二大艺术品市场。今年,艺术品拍卖市场继续呈高速增长之势。有关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中219家拍卖公司实现总成交额428.42亿元,同比2010年上半年上涨112.71%。

如此强劲的发展势头令业界人士惊叹,在2011中国艺术品收藏与投资高峰论坛上,众多专家学者和机构人员探讨了艺术品金融化的发展现状与后市趋势。

收藏投资导刊社长姜占国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的态势离不开金融资本的强力介入和艺术品市场与金融产品全方位的成功对接。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近两年成立的文交所已达20多家,其中大部分都开发了艺术品份额化产品;2011年国内11家艺术品基金管理机构总计划募资约33.86亿元,现已募集到位的资金约12.15亿元,实现总体募资计划的36%,从中可以看出艺术品基金呈现与日俱增之势;其他艺术品金融化的产品――如艺术品抵押、典当、担保和艺术银行、艺术品保险及艺术品期货交易等给艺术品市场带来的资金也不可小觑。

艺术品的金融化就是资产的证券化,只有当它有很多的信用体系支撑时,才可以金融化。因为艺术品是一个特殊商品,当它变成了金融产品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它能不能抵押,能不能典当,能不能够被正确评估,能不能够被合理的、公正的鉴定,能不能有一个非常好的保管机制等等。

艺术品金融化促进中间产业的繁荣

“艺术品金融化对我国乃至全球艺术品市场的发展都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它不仅改变艺术品交易模式、管理方式,还将对艺术品市场的格局产生深刻的影响。”中经社控股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总监秦昌桂先生这样评价其后市影响力。

艺术品投资价值的凸现将促使更多的人投资艺术品。然而艺术品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取决于选择专业度、市场资讯掌握度、买卖渠道掌控以及人脉网络建立等投资要素。这些要素对于一般投资人而言,技术门槛高,投资风险大,这就需要一个专业的艺术品投资顾问公司进行专业指导和理财规划。艺术品金融化就在最大程度上促进了中间产业的繁荣。

因为市场的需求,艺术品的交易所出现了,拍卖公司生意火爆,画廊、经纪人、艺术评论人、艺术品鉴定人、艺术媒介都会繁荣起来。拍卖目前是我们国内艺术品交易的一个主渠道,次渠道就是画廊和坊间私下交流。而交易所的前途在于搭建文化公司、画廊、个人收藏者和机构的交易平台。

博弈加剧 艺术品投资集团必将出现

艺术品金融化正浩浩荡荡地走来,在未来,艺术机构之间的博弈加剧,而个人力量将逐步被削弱。

过去的艺术品市场主要是拍卖公司、画廊和个人买家之间的较量。艺术品基金等新增机构为了帮助投资者获取更大利益,需要形成规模效应,继而在交易佣金、成交价格等方面谋取更大的效益,相比之下,个人在这种竞争中成为弱势群体。而且艺术品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优势资源,容易获得更多智力、眼力的支持,将在市场中获取更多、更大的话语权。

为了获取规模优势、取得垄断利益,综合性的艺术品投资集团必将出现。这些集团涉跨艺术品市场各层级、各门类、连接艺术品市场各环节,疏通艺术品市场的各路资金。有业内人士称,此类集团的雏形目前已经显现。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第8篇

关键词:艺术品证券化;艺术品份额交易;梅・摩西指数;特征价格指数;权益拆分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识码:A

2010年上半年以来政府陆续出台针对房地产的紧缩和资金的回笼政策,引发流动性的收缩从而导致了资产价格明显的下降,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走势乏力,各路资金急需寻求新的投资渠道。基于2010年国务院文化部出台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政策背景和近年来艺术品增值迅速的现况,艺术品与金融资本的对接开始成为资本市场新的增长点。国外美国艺术基金、艺术经纪人基金、摩帝富艺术基金等纷纷建立,国内“和君西岸”艺术品投资基金、北京雅艺术品投资私募基金、德美艺嘉艺术品投资基金也都挂牌成立。除此之外,上海、深圳、天津、成都、郑州、沈阳、广东、厦门、北京等约20多个省市已经或准备成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目前,文交所的业务核心为产权交易,与西方侧重机构投资的艺术品投资基金不同,中国文交所推出了一种更能普及个人的艺术品证券化艺术品产权交易工具――艺术品份额交易。

一、艺术品份额交易

1、概念。艺术品份额交易,上海文交所称为“产权交易”,在深圳文交所被称为“权益拆分”,天津、成都、郑州文交所则称之为“份额化”,虽然具体交易模式不同,其实质都是将标的艺术品按价值等额拆分成若干份额,投资人可以通过持有或转让份额合约,获得艺术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的投资模式。

2、发展现状。艺术品份额交易在我国各文交所的发展现状呈现出暴涨暴跌的尴尬态势。天津文交所首批艺术品份额交易产品《黄河咆啸》与《燕塞秋》在被特殊停盘前涨幅竟达约1716%和1705%。而在24日复牌后价格狂跌。第二批推出的“太行秋牧”等8个艺术品份额在最初7个交易日也均达涨幅均达到377%,后受价格月涨幅限制,价格先是停滞后一路走低,文交所已于3月27日推迟开户的公告。采用更为谨慎的“权益拆分”交易模式的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份额产品虽涨幅不及天津文交所,但以杨培江画作打包的第一个资产包在半年内涨幅就近60%。另外,上海文交所已于2010年12月推出“黄钢作品”资产包,2011年4月18日成都文交所正式发售“汪国新朋友”资产包,郑州文交所一批资产包申购程序也已于4月22日启动,市场申购热情高涨。然而,4月26日,国家文物局向河南省文物局发函称郑州文交所发售“王铎诗稿”、“全辽图”的活动涉嫌违法经营文物,希望予以调查核实,令份额交易前景一时又现尴尬。(图1)

3、各方对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的态度。艺术品份额交易自推出以来,有关各方一直争议很大,一些人认为艺术品根本不该做份额交易,这只是一种资本的炒作,其产生的伪价值会将艺术推入深渊。而另外一些人如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李小磊、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陈少峰等则认为艺术品证券化是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对份额交易概念的本身表示认可,只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等问题上尚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交易模式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不能任由‘泡沫’进一步增大”。事实上,这种模式的提出在降低艺术品投资的资金和专业门槛,开阔艺术品市场发展空间;降低投资的交易和时间成本,增加艺术品流动性;利用过剩的社会资本蓄纳、沉淀资金,规避滞涨和通货膨胀风险;突破少数人圈子,在市场各主体广泛参与下利用市场规律对艺术品合理公开定价;活跃艺术品市场,引导资金流向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的。

二、艺术品份额交易发展中的问题

任何金融产品工具的创新,必然会带来对这种新产品的重新认识,甚至在新产品交易初期会出现大量投机者的过分炒作。在艺术品份额交易中存在着很多问题限制其进一步发展。

1、配套机构和制度不完善。配套制度的跟进是文交所份额交易运作成败的关键。艺术品份额交易要长期稳健发展,价值评估鉴定机构、银行、保险、仓储等机构的协作就不可或缺。但是,目前国内份额交易中打包艺术品的定价多由文化产权交易所、组包方、交易商、商或艺术品持有人等利益关联方定价,并没有一个权威的第三方艺术品价值评估机构。艺术品真伪的鉴定难题和艺术品价格的评估难题又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艺术品保险业务的开展和银行对艺术品的抵押融资,敢于在艺术品份额交易领域试水的保险、银行等中介还为数不多;另外,艺术品抵押、承保、保管等很多配套制度都处于空白状态。

2、份额化艺术品定价不合理。艺术品份额产品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证券,其每份权益很难用内在价值理论和证券组合理论等西方传统股票证券理论来定价,使投资者很难判定流通中的艺术品份额的实际价值。

购买传统股票等证券投资者可以享受分红,也可以实际参与企业的运营享受公司规模、盈利能力的增长所带来的股价价值增值。故可用红利贴现模型:P0=D1/(l+r) +D2/(l+r)2+…+Dn/(l+r)n(P0为股票的内在价值,D1,D2…为红利,r为贴现率)这种定价方法。而购买艺术品份额并没有日常红利资金流,就无法适用于此模型。券组合理念CAPM模型结论可为表述:E(ri) =rf+βi [E(rm)rf]。其中,E(ri)为证券i的期望收益率,E(rm)为市场期望收益率,rf为无风险收益率,βi为该证券对市场收益率的敏感度。对于艺术品份额而言,目前价格高低起伏剧烈,价格、收益等数据积累不足,使其βi系数值很高而且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不易用此模型估计出预期收益率。

3、产业链各方角色定义不清晰,缺乏制衡机制。艺术品份额交易这种新的交易模式催生出一条新的产业链:艺术品持有者―发行商―交易所―投资者―银行等中介方。而目前在这条链条上,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角色职责等依旧含糊不清。一旦面临巨大的价格波动或者风险事件发生,利益的亏损必然是更多的加诸于一般投资者身上,导致市场信心的崩溃和产业链条的瓦解。

我国各文交所的所有制结构并不相同,如天津文交所的控股股东多为私人企业和自然人,而成都文交所则是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但无一例外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公司企业法人。文交所的性质使得文交所很难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一样作为一个公平的平台给各方提供交易服务设施和场所。另外,发行商,又称交易商、经纪商(推荐商)、发售人等等,关于其在这条产业链上的角色和职责,各文交所定义多样,并且在其运作中并没有形成对各方利益的制衡,不利于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天津文交所艺术品份额交易的唯一商为天津华赞文化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对于商资质的筛选及评定,交易所并未公布任何公开标准;深证文交所的交易商天禄琳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担当着相当于证券市场中的保荐人和承销商双重角色,而其董事长叶强又是“权益拆分”模式的策划者。

4、交易制度不健全。国内各文交所艺术品份额交易的交易制度大多是仿照A股的发售与转让规则。而艺术品份额交易与A股又存在着有很大的区别,艺术品份额并非股票,单纯照搬A股的交易制度是无法有力规范这种崭新的交易行为的。更何况目前文交所的交易制度体系相比于股票市场来说还很不完整,很多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信息披露、诚信档案以及对艺术品持有人和发售人、组包方的约束机制等制度还未真正有效实施,甚至出现如天津文交所一样交易规则朝令夕改,单纯依靠特殊停牌来机械控制份额价格走势等现象。另外,文交所既作为交易方,也是规则制定方,这很可能让交易规则体系有失公允,存在极大不规范。

5、监管缺失。文交所性质的难以定位使得对其监管也就很难找到明确的归口。文交所目前发展形势类似于证券化交易市场,但其交易的又是文化类产品,这就牵扯到了证监会、文化部等多家主管部门。目前就如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李小磊所说,国家在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监管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如,目前深圳文交所的行政上级是深圳市委宣传部,然而其业务上级则由科工贸信息委统领。另外,相关专门立法的缺失和依据法律内容和范围不清也使得监管工作难以开展。目前,郑州文交所因涉嫌违法经营文物被文物局核实调查,虽然最终结果未成定论但对监管法律的缺位敲响了警钟。

三、对策建议

1、建立科学的艺术品鉴定评估体系,健全配套中介机构。可以由政府牵头组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权威鉴定评估机构,凭借专业、规范的鉴定程序和行业自律意识服务于艺术品鉴定市场,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公正,并对自己出具的具有仲裁性质的鉴定结果负责。同时,应融入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艺术品鉴定的科学规则分门别类地制定出一整套科学而统一的艺术品鉴定标准。在鉴定机构中可实行艺术品鉴定师资格认证制度,要求持证上岗,规范从业队伍并引进人才。学习国外先进手段和技术建立合理的艺术品价格评估体系。同时,大力发展与银行、保险公司、仓储托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合作,使商业银行作为交易资金的存管方,并在必要时凭借艺术品抵押向艺术品份额交易提供资金融通,并与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仓储和托管机构签订仓储和托管合同以规避艺术品灭失风险。

2、文交所和投资者应利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估值份额化艺术品价值。为使负责首推定价的文交所和作为投资方的投资者能够客观合理地估计份额艺术品的价值,可利用梅・摩西指数和特征价格模型等西方成熟经典模型估计份额艺术品的未来收益期望和合理价格。梅・摩西指数是通过跟踪同一件艺术品的重复交易记录并由此构建的科学的艺术品价格指数。它将所得的数据分为多种派别,根据同一件艺术品买卖的价格差,来计算这一段时间的投资回报率,以反映价值的实际增幅。特征价格模型则是认为商品的质的各种差别变化都是有价的,商品价格取决于商品各方面属性,故其以艺术品的尺寸、作家名声、创作年代、质地、题材等各因素为自变量,对成交价格的对数进行回归,建立价格评估指数。国内艺术品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拍卖成交数据,我们可以利用积累的数据,借鉴这些国外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建立国内艺术品市场的特征价格指数,追踪梅・摩西指数、甚至创建基于中国市场的类似艺术品指数并于文交所公示,以方便文交所和投资者从投资角度和资产配置角度分析艺术品价格变动的规律,制定合理艺术品发行价格,促使艺术品份额价格回归理性区间。

3、清晰定义份额交易各方性质和角色,建立权利制衡机制。文交所作为一个文化、资源、中介机构之外的第四方平台,混乱的私人控股的所有制结构很难实现其公信力和公平性。国家应该规范文交所的法人治理结构向国有控股身份转变,并力求改变文交所的企业性质,使其真正成为一个公正、独立的服务平台。统一文交所的发行商或交易商的职责和义务,其中承销、经纪及保荐等业务部分严格由不同利益主体,改变目前文交所、人和艺术品持有人利益勾连串通的现象,使文交所从份额交易的发行和交易的具体业务中解放出来,不再作为具体业务活动参加方而仅作为服务方和规则制定方,建立各方的权利制衡,切实保证一般投资者的利益。

4、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体系。根据目前艺术品份额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和总结各文交所的交易规则,提出以下几点改善建议:在交易方式上相对于天交所的集合竞价的方式,在份额化初期可以采用更稳妥的交易模式,如郑州文交所推出做市商制度,成都文交所则是通过文交所挂牌交易、自行接洽意向受让人以及通过人出售三种方式进行份额交易;建立文交所诚信档案,同时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同类产品的市价及异常交易活动和对其处理办法;注意完善艺术品份额安全退出机制,规定发行期和期满后权益分配方法,同时规定对于艺术品灭失导致的非正常退市情况下,投资者权益的保障途径如保费分配等;制定发行商、交易商的资质的筛选及评定标准并公开;在艺术品份额交易发展的初期,应制定合适的投资者准入门槛,使具备相当资产规模、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先行进入这一市场;在制度制定中注意对艺术品持有人、组包方和发售人的权利加以约束,如效仿成都文交所,将上述人的收益先代为保管且当发行期满艺术品拍卖亏损时用这部分收益先行补偿投资者的损失等规定。另外,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制度也是改善艺术品份额交易目前混乱的交易现状不可或缺的条件。

5、健全监管体制,政府监管政策亟待出台。国家应尽快颁布对于文交所的审批流程和标准,同时指定机构负责对文交所的日常业务和发行申请做出监管,并限定各机构在监管活动中的责任和权力。主要监管部门和机关要提出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下发文件组织各文交所和商等学习;并且在民法、物权法、证券法、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补充对于艺术品份额交易的规定,为艺术品份额交易活动的监管提供清晰完备的法律依据。建立起一个涵盖艺术品份额交易全流程和参与各方的健全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法律系统,并根据艺术品份额交易活动发展的具体实际情况,灵活出台监管政策,不断完善监管方式。这些是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能够存在和发展的必备基础。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明.艺术品的商品属性和价格分析[J].东方艺术,2006.17.

[2]李才.证券投资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第9篇

关键词:艺术品金融化;份额化交易;缺陷;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1)05-0050-05

提到艺术品,人们首先会想到艺术品收藏。我国民间的艺术品收藏古已有之, 艺术品对于藏家不仅意味着财富,更蕴含着一种根深蒂固的人文情怀,而将艺术品视作一项金融资产甚至是资本来进行投资、让艺术品与金融“联姻”,在我国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 艺术品金融化指的是艺术品成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的投资标的或成为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级和资产定价的重要标的, 是艺术品投资的一个重要方面。 艺术品投资在西方社会已有数百年历史,而艺术品金融化也已有充分发展,各种以艺术品为标的的基金、信托投资计划等可谓种类繁多、运作成熟,其中不乏许多成功的投资案例。由于我国艺术品市场化的正规流通体系建设起步较晚, 金融体系仍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所以我国的艺术品金融化尚处在探索阶段, 但是各种艺术品基金和理财计划的不俗表现使得这一领域的投资迅速升温,艺术品市场成为资金的一大聚集地。今年年初由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简称“天津文交所”)推出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就是顺应这一趋势而产生的。

一、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指的是将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以每一份额的所有权为基础发行份额,公开上市交易。 譬如一件艺术品经权威机构鉴定后确定其价格为1000万元人民币, 那么就可以将其拆分为每份1元人民币的1000万份相等份额发行上市,此时投资者可以参与艺术品份额的发行申购,持有原始份额,也可在文化交易所内买卖所持份额。

(一)艺术品份额上市流程

天津文交所的产业链条中包括资产包发行人、发行商、挂牌保荐人、机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等。一件艺术品上市,首先要由资产包发行人提出申请,确定发行商,文物部门进行售前审批,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拟发行上市的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其次,再由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保险公司对该艺术品承保,并由指定的博物馆托管;最后,发行人对拟上市艺术品进行路演,承销商进场发行。具体流程如图1。

(二)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规则概览

由于艺术品份额化运作一段时间以来产生了诸多问题,引起市场混乱,天津文交所陆续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在的交易规则具体有以下五个方面:

1. 申购方式: 份额发售采取网上竞价申购的方式。 投资人按照份额发售说明书中规定的价格区间及数量自由报价申购。投资人参与份额申购时,对于同一艺术品份额,每个份额账户仅限申购一次。

2. 交易方式: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交易,实行T+0制度(特殊处理的份额除外);报价方式分为市价申报和限价申报,最小申报数量为100份额,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申报价格限制范围为申购成交价的80%~120%, 连续竞价申报价格限制范围为开盘价的80%~120%。份额交易(非上市首日),日涨跌幅限制为5%;单笔申报不能超过每个艺术品份额发行总量的5%,当日份额实时累计净买入量或净卖出量不超过份额总量的5%。

3.特殊处理:对连续20个交易日内累计6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达到日价格涨跌幅限制且当日收盘价较T-20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的份额进行特殊处理。 特殊处理的份额日价格涨跌幅限制为1%,特殊处理的期限为20个交易日。

4. 要约交易和要约收购: 单个投资人持有单只份额比例达到50%,该份额于下一交易日停牌一日,若该投资人继续增持,可以发起要约交易;要约交易单价不得低于要约收购停牌前180个自然日内要约收购人买入该份额的最高价格且不得低于本所收到方案时停牌前5个交易日平均价。单个投资人持有单只份额比例到达67%,触发要约收购,该份额停牌。

5.期满交割:当份额达到期满交割期限,份额停牌, 交易所于停牌后第7个交易日进行竞价交割。竞价成功则该份额正常退市,办理实物交割手续;三次竞价失败,则予以复牌。期满交割成功后所得款项按交割前投资人所持份额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二、艺术品份额化与市场流动性分析

艺术品投资市场一向是流动性较差的市场,一方面是因为每件艺术品都有其独特的内涵和外在表现形式,即使是同一位艺术家的作品也会有所差别,这与标准化的投资对象如证券、 房地产等有很大差异,因此定价困难,流通交易的成本较高;另一方面,艺术品投资者小众化也导致了市场空间狭小、 流动性差。 而份额化交易的方法能够扩大投资对象的范围,加快艺术品投资领域的资金流动,这样的创新也许能够从交易形式上解决流动性差这一由艺术品本身特性所造成的市场缺陷。另外,艺术品上市之前需经权威机构鉴定评估,这就相当于为投资者把关,降低了进入市场的技术门槛, 有助于减少我国现今艺术品市场上赝品泛滥的现象。从理论上来说,这本是促进艺术品市场繁荣、 开拓新兴投资领域的一项创新,然而从天津文交所运营几个月的情况来看,现在恐怕还不能对份额化交易模式寄予太大的期望。

“博傻理论”指的是投资者愿意花高价购买某项资产而不管该资产的真实价值, 因为该投资者预期将会有其他投资者花更高的价钱向其购买该项资产。以天津文交所第一批上市的艺术品来说,其中有9件均为天津画家白庚延的山水画作,白庚延作为当代画家,其作品在上市以后价格一路飙升,甚至赶上了齐白石等名家的作品, 这样的价格显然是远远偏离了画作的真实价值, 所以大多数投资者持有份额的心态就是将手中的份额抛售给那些认为价格还会继续上涨的“更大的傻瓜”,即“博傻”。份额化交易推出后,就实际运作而言,其在加强艺术品市场流动性方面发挥的作用乏善可陈, 甚至还加剧了市场的动荡。 当游资攫取高额收益之后撤出艺术品份额化市场,那么“击鼓传花”的最后一棒就落在后来跟进的那些向往高收益神话的普通投资者手里,这样的情形对于市场和投资者都毫无益处可言。

关于这一点, 上市艺术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就能很好地说明问题。 下图 ① 为天津文交所最早推出的上市艺术品之一《黄河咆哮》,从2011年1月26日上市至2011年4月19日止(天津文交所官方网站上数据显示自4月20日以后交易量锐减, 故选取4月20日之前数据),每个开盘日的交易收盘价(图2)和日涨跌幅(图3)。可以看出,《黄河咆哮》的价格波动幅度大,而日涨跌幅则更甚,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数次连续涨停、跌停,这种“云霄飞车”式的涨跌无疑会给投资者和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最早上市的几件艺术品价格波动过于剧烈而引起市场混乱, 文交所对其采取特别处理的措施后至今, 这几件艺术品的价格都只在3元上下徘徊, 而新发售的份额也表现低迷,交易量较小。按照目前的状况来看,份额市场自身都快要无人问津,交易难以为继,而要运用份额化的方法来增加艺术品市场流动性恐怕是不可靠的。

另外, 交易规则中要约收购的部分以及上市艺术品的期满交割是艺术品份额的退市机制, 从理论上看这一机制还算是比较完善和规范的, 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却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现的可能性。 零散资金的进入使份额分散化, 这就加大了要约收购的难度和成本,况且就现已上市的两批艺术品来看,即使在份额价格回落之后也还是比艺术品原来的市场价格高出两三倍, 在被抬高的价格水平下艺术品期满竞价恐怕会面临无人问津的尴尬场面, 所以投资者出于收藏或长期投资目的的话是绝不可能通过份额化这一渠道来实现的, 这样一种退市机制就目前的市场情况而言可谓形同虚设。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 天津文交所现阶段推出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 在理论上能够促进艺术品投资市场提高流动性, 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在实际操作上则很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导致市场上资金的异常流动, 同时也阻碍了艺术品本身产权的正常转移。

三、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缺陷

份额化交易之所以不能解决艺术品市场流动性问题,反而还造成了市场混乱,关键就在于这种交易方式本身存在着难以弥补的缺陷。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最显而易见的一个缺陷就是资金盘小,形式简单。目前市场上交易的份额都是以单件艺术品为基础的,而且发行上市的艺术品均为当代作家作品,尽管天津文交所在份额发售前做了大量宣传工作, 甚至不惜夸大艺术品的价值, 但即使是艺术品领域的外行也明白当代作品的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还有待时间检验, 其单件艺术品份额的市场总价在达到最高点时不过几千万。 而交易所隶属的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身注册资本也只有1.35亿元人民币,据有关调查,其股份还含有个人投资及其他公司投资。资金盘小就易于庄家和投机者操盘,而交易所自身实力薄弱,又非国家设立,就更难以防止人为的操纵和炒作。另外,艺术品份额化和上市交易的流程似乎过于简单。 尽管从上文列举的主要交易规则来看, 艺术品份额化市场就相当于股票市场的复制,在理论上也相似,但是现实中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比艺术品份额上市要复杂得多, 二者并不具有太大的可比性。 简单的结构和形式为人为操纵提供便利,这就成为份额市场的一大弱点。

艺术品份额化另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是份额的定价问题。众所周知,有价证券的当期价格是未来各期收益现金流的折现,以股票为例,公司在未来各期发放的股利的现值即为当期股票价格。 然而艺术品并不具有类似于公司股票或债券的资本增值的性质, 而且当代艺术品在正常情况下几年甚至几十年内其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不一定会有很大增长,艺术品在上市期间并没有产生现金流, 其本身价值和价格是依靠业内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的, 那么以艺术品为基础的份额的定价机制该如何确定, 这就成了一个难题。份额化交易推出后,份额的市值暴涨暴跌恰好反映了份额的定价机制空白, 艺术品份额交易价格与艺术品本身的价值相去甚远, 份额价格变动脱离艺术品价值而完全由市场资金甚至是游资控制。如此,个人投资者寄希望于通过购买艺术品份额来达到投资艺术品的目的显然是不现实的。

另外, 艺术品份额交易过程中艺术品的产权问题也不容忽视。实际上,上市艺术品的所有权并非为文交所所有, 而是持有人与文交所签订发售协议,文交所其实从事的是发售商的业务。此前天津文交所未就上市艺术品的产权问题进行相关的公告或说明, 由此引起了投资者的误解, 产生了一系列法律纠纷,导致了社会对文交所更大的质疑。而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属于国家文物的艺术品禁止以打包拆分的方式在市场上发售份额, 这也正是原定于今年7月27日发售的齐白石《花卉草虫》四条屏艺术资产包暂停发售的原因。退一步讲,即使文物能够以份额化的方式上市交易, 其最终的所有权转移也会受到国家文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大家作品无法上市而只能发售一些当代艺术家的作品份额,从这一点来看,文交所并不能对画廊和拍卖市场起到补充作用, 对艺术品市场的贡献可以说聊胜于无。

四、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几点建议

1. 文交所要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 长期以来艺术品市场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市场结构:展会、画廊构成一级市场,也就是发行市场,具有推介艺术家,推出艺术作品的职能;二级市场由拍卖公司构成,即艺术品的流通市场,具有汇聚信息、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的功能。 艺术品流通一直在原有的市场体系下运作,这种体系已经比较协调和成熟,那么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在原有的市场中到底能起到怎样的补充和完善作用,这还需要不断思考摸索,妥善解决。

2. 社会媒体和相关金融机构应该引导普通投资者树立对艺术品投资的正确观念, 风险和收益的正相关关系在艺术品投资领域也一样成立。事实上,已经有学者研究证实艺术品投资领域并不是投资者的伊甸园,例如,William N. Goetzmann对1715~1986年这271年间艺术品投资价格进行研究,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单纯出于投资的目的,那么艺术品投资市场对风险厌恶型的投资者来说并不具有吸引力。所以在我国艺术品投资市场逐步成熟的过程中, 在艺术品金融化逐步推广的过程中, 不论是对于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还是其他艺术品金融化的相关产品,媒体和金融机构都应该引导投资者转变观念, 以正常的心态对待,认识并遵循艺术品投资领域的规律。

3. 加强对艺术品金融化的监管。 此次天津文交所推出的份额化交易之所以引起市场的异常反应,监管缺位是主要原因之一。 文交所自身既是份额化交易的主体又是交易规则的制定方, 份额化交易与其利益紧密联系,但却缺乏明确的独立监管部门,这样必然导致交易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 要完善监管体制,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艺术品的金融化进程涉及艺术品和金融业两个领域, 这一点有别于其他证券, 所以应该由政府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同时对这两个方面予以监管, 保证艺术品标的本身及其金融化产品的合规性, 将艺术品投资市场及其参与者纳入监管体系之中,加强信息披露,防范恶意炒作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4. 在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还不成熟的阶段可以对个人投资者的进入加以限制, 甚至在现阶段只允许机构投资者进入份额市场。 从天津文交所艺术品上市的情况来看,艺术品份额市场的风险较大,交易规则不完善,盘小易控,个人投资者力量弱小,贸然进入这样的市场,很容易遭受巨大的损失,引起市场恐慌。因此可以先让机构投资者入市参与交易,待份额市场成熟后再考虑对个人开放。

天津文交所运营至今, 从一开始的备受期待到后来因为对屡屡出现的异常情况措手不及,频繁修改交易规则而遭到质疑, 数月之间巨大的反差不得不令人反思: 在我国艺术品投资市场的成长期、 在艺术品金融化还不成熟的环境下推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究竟是福是祸?我国的艺术品市场结构尚未完全建立,市场上赝品、假拍、恶意炒作等行为层出不穷,而且国内艺术品金融化才刚刚起步,专业投资于艺术品领域的基金、信托计划为数不多,运作也尚不成熟,艺术品金融化的基础还不牢固,在这样的情形下推出份额化交易,既缺乏国外可借鉴的经验,又是在短时间内筹备完成, 其市场前景以及给投资者带来的长期效益值得质疑和考量。

市场的创新总是伴随着风险和质疑。 艺术品金融化是艺术品投资不可逆转的趋势, 而份额化交易模式又是金融化的一项创新。 天津文交所推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虽然饱受诟病和质疑, 但确实是在我国艺术品金融化的进程中迈出了尝试性的重要一步, 而其在运营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也为以后的市场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总之,如果文交所不能及时做出调整和改正,艺术品份额交易就可能成为创新过程中的“早产儿”。

参考文献:

[1]麦晓聪,陶田. 金融危机下的艺术品投资[J]. 商业经济,2010(10).

[2]倪进. 当代中国艺术品市场金融化发展的若干问题[J]. 艺术百家[J]. 2010(5).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第10篇

    为了回应现实中艺术品证券化的疑问,明晰艺术品证券化的法律地位,需探讨证券法上证券的概括性定义,将艺术品证券衡诸于该标准从而获得定性,我国证券法学界对证券的概括性定义一般停留在汉语词义的一般诠释上,内涵狭窄,对于证券的列举分类也大都是泛泛的、表面的归类列举,[3]缺乏对现有证券核心特征的准确把握,因而既不能准确回答“证券是什么”的问题,也不能回答“证券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对于诸如艺术品证券化等现实问题的解决,仅靠简单罗列证券的表面特征和做形式主义的分类并无实益,唯有抓住证券的根本特征,且这些特征构成一个逻辑判断的体系,才能对艺术品证券作出判断。美国对证券的概括式定义大大超越我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我国改用美国的定义模式有相当的合理性:一方面我国证券法采取列举式定义法,调整范围较为狭窄,留给国务院认定新的证券的空间和权力,但由于缺乏证券的概括性定义,面临新的金融工具时缺乏一个自成逻辑体系的检验标准;另一方面,艺术品证券化虽然具备证券化的形式特征并已经付诸实践,但对其法律地位的界定却必须衡诸于证券的概括性定义所蕴含的检验标准。只是按照证券立法的思路,中国立法机关更倾向于“先规定成熟的,有条件实施的问题,再通过实践不断修改的改善”[4]。因此,证券法的概括性定义对于检验已经出现的金融工具是否为证券意义重大。参照美国证券法和司法实践上对证券的概括定义,结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法核心宗旨,本文认为,证券是指众多投资者因投资于一项共同的风险事业而取得的具有盈利预期且不受投资人主控的权益凭证。判断一客体是否为证券,可将证券内涵分解为下述的三重检验。公众性检验公众性即众多投资者参与一项共同事业。公众性的含义一方面要求证券面向多数人发行或者由于证券的转让导致产生多数人同时持有证券的局面,这使得证券区别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和投资合同;另一方面也要求众多投资者投资于一项共同的事业。公众性之所以成为证券的核心内涵之一,原因在于当一项证券的投资者只有少数人时,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的影响范围便非常有限,因而没有证券法介入的必要。股票、债券的公众性特点自不必多加阐述,艺术品证券和传统证券一样,都可以为多数人所持有。《物权法》第94条和第101条是艺术品的产权可以被划分和转让的法律依据。虽然当前各地文交所大都将一级市场的艺术品证券购买者人数限制在200人以内,但艺术品证券化仍具备公众性特点:一方面,即使是向不超过200人发行,艺术品证券销售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仍然是多数人;另一方面,二级市场的存在会使得交易的公众性特点更明显与放大。投资性检验投资性检验是指投资者抱着盈利欲望,付出了确定的对价,获取了具备一定投资价值的风险事业。盈利欲望是投资人的主观心态,这种盈利预期一方面使证券投资区别于消费行为,另一方面意味着投资者愿意付出确定的对价而换取一项不确定的事业。投资者在盈利欲望的支配下易陷入非理性的境况,因而需要法律加以保护。“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是站在理性的制度设计者层面需要考虑的问题,正常市场条件下该证券能够使投资者获益,没有投资价值的证券不应当被允许发行。本文认为,证券的投资价值是一种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盈利可能性,至于这种可能性是通过获取孳息实现还是通过再次交易实现并不影响证券投资价值的的存在。这是因为,一方面根据价值投资理论,市场并非是一个完备的价值反映机制,投资者由于受信息处理能力、信息不完全、时间不足以及心理偏差等诸多限制,不可能立即对全部公开信息做出反应,市场经常会犯错误,③这会造成价值与价格的偏差。不完全的市场反应造成的价格与价值的偏差不能独立地构成证券投资的基础,投资价值必须有实体的孳息或增值作为依托。另一方面,价值并非一成不变,某些特殊资产会随时间推移而增值,当增值的预期持续而稳定时,这种增值若体现为投资者的收益必须通过移转交易来实现,这便构成证券投资价值的基础。无论是股票、债券等传统证券还是艺术品证券的投资者,毫无疑问都抱有盈利欲望。艺术品证券化意味着除非购买全部股份否则无法实现对艺术品的物理独占和收藏,这更显示了艺术品证券的投资者的盈利欲望而非收藏欲望。相对于传统证券的客观投资性(投资价值),艺术品客观的投资性如何?这需要探讨艺术品增值理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不能合理解释艺术品的定价问题,当然也就不能够合理地解释艺术品价格的升降问题。玛吉对价值有过精彩的论述:价值并非客观存在的事物,它只是我们内心中的一种看法,一种高级的抽象概念,而不是现实存在的客观事实。[5]28玛吉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艺术品极为特殊的价值规律:“首先,艺术品价值与价格的总体一致性、相符性与时段性背离与错位,构成了艺术价值规律的复杂性”,其次,“艺术品价值的实现,有时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历史过程”[6]。在耗费人类劳动既定的情况下,艺术品增值取决于市场对艺术品的预期,而社会不断发展使得人们对于艺术品的认识不断深入构成了艺术品投资性的基础,而且这种基础从整体上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有大的变动,近年来持续火热的艺术品投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艺术品的增值前景。但同时,艺术品增值的不确定性还是远高于公司盈利的不确定性,艺术品投资的风险要比传统证券更大,这是需要警惕的。失控性检验失控性是指该项有风险的事业在投资者购买证券之后并无法控制。证券法为什么着重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不是证券发行者的利益呢?这是因为,在证券交易当中,交易双方的地位非常不平等,不仅在于发行者往往实力雄厚而投资者虽然人数众多但往往实力弱小,更重要的是证券发行人掌握了投资者确定的权利(多数情况下为现金),而投资者却仅仅获得了虚拟的权益凭证。证券发行者转移给投资者的是一项有风险事业的部分或者全部,风险的大小在交易前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不为投资者所详悉,而发行后也不为投资者所控制。正因为投资者如此弱势,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证券法才要对证券交易加以规制。就艺术品证券而言,其价格的上涨除了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外,与时代价值观、艺术品存世数量等因素有关,这也是投资者所不能控制的。由此可见,艺术品证券符合证券内涵的三要素检验,应被纳入证券法和相关法规的调整。只是,建构对艺术品证券及交易的规则需要明了其独特性方为可能。

    艺术品证券的特性分析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债券以及其衍生证券,这些证券都是资本证券。艺术品证券和前述证券相比,有着自己的鲜明特色。(一)标的物价值特点不同一方面,代表公司资产的传统证券比较容易进行价值评估,资产评估体系也有相对详细确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文化艺术品的价值评估则更为困难。艺术品有着“难以复制”、“没有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真伪优劣的判定主要依靠人的肉眼的特性”[7],因而价值评估的难度远远高于传统证券。另一方面,艺术品价值虽然具有无形性,但其载体却十分脆弱,容易发生毁损和灭失。且一般说来,与公司资产相比,单个艺术品的市值总额仍属偏小,少数市场主体便可以操纵全部股份。(二)投资收益来源不同从制度设计而言,传统证券的投资收益来源于所投资事业产生的盈利,投资者无需交易也能够获取收益,如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来源于企业盈利,资产证券化交易当中证券的收益来源于资产的现金流。但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收益溯源主要是艺术品的自然增值。艺术品经营产生的现金流不稳定且数量少,更为重要的是,艺术品份额在虚拟交易之时还需要投入保养和保险费用,这更加使得艺术品的“现金流”只能停留在概念层面,是艺术品难以成为投资品的核心之所在。应当承认,投资收益的特性直接决定了艺术品投资的投机性较强。艺术品的增值虽然存在,只不过这种增值需要通过购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来反映,由于反映机制的不完善,艺术品价值的自然增值与人为炒作被模糊化了。(三)投资收益的控制模式不同从另一个角度看艺术品份额和传统证券的投资收益,二者在发行后,收益的控制模式也有着明显的差异:股票发行人在发行之后仍占据并管理公司资产;而艺术品证券一旦发行成功,发行人所得到的资金便脱离公众视线,成为发行人独占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与艺术品证券增值没有直接关系。这意味着艺术品证券的收益与发行人是分离的。艺术品收益既不受投资者的主控,也不受发行人控制,而是受到艺术品经营机构以及艺术品增值等经济、政治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四)投资收益增长周期不同企业盈利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够取得,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是以季度作为评估时段,这使得股票、债券的价值评估周期较短,市场价格波动频繁。而艺术品证券的投资周期却较长。学者认为,“艺术品既不适合长期投资(50年以上)、也不适合短期投资(1年以下),而比较适合进行中期投资。具体的投资周期则因具体情况而异,以10年为基点把握。”[5]138-139因为艺术品证券交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其收益周期只能参照传统艺术市场的投资周期,可见,艺术品增值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艺术品证券交易的风险分析

    通过对艺术品证券的特性分析,可归纳出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风险主要存在三方面①。(一)价值确立风险艺术品特殊的价值规律使得艺术品价值评估本身就比较困难,而中国当代艺术市场又缺乏对艺术品评估的共识,三重评判标准(学术标准、艺术标准、市场标准)相互交叉,拍卖市场又赝品充斥、拍卖价格与交易价格不统一等情况加重了艺术品评价的困难。更进一步的是,评估机构和专家的信用亦深受质疑②。现行的艺术品证券化中的评估机构大都是与交易所关系密切,而且估价的高低与其自身收益直接相关,诸多不正常因素使得艺术品的估价有虚高的成分。这些因素造成了艺术品的发行价格有可能偏离艺术品的实际价值,使艺术品证券化存有前提隐患:即任何权利的交换都必须以权利被识别和确认为前提,但艺术品证券化操作不慎就会使得艺术品如同传统证券市场的空壳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在实体上,艺术品是体积虽小但价值较大的物,与大宗固定资产相比,在保管过程当中极易发生价值贬损或者意外灭失,而这是传统证券基本不会面临的风险。(二)交易泡沫风险艺术品证券和传统证券投资收益来源的不同决定了短期炒作对于艺术品证券的价格影响程度不同。证券化交易带来的流通性增强很可能会使艺术品价格飙升,越是频繁交易,艺术品价格就可能被炒得更高。然而艺术品的投资周期较长,证券市场急剧上升的价格会远远偏离艺术品本身价值,这其中的差价很大一部分是纯粹由交易带来的泡沫,当泡沫膨胀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高价买入的投资者就会被套牢,艺术品证券市场就面临崩盘。事实上,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赵锡军教授所说,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对股市和楼市的异常资金流动的监管,艺术品市场成为“游资”套利的一个新的重要渠道。艺术品收益增长周期与传统证券的不同也印证了短期交易增强了投机性。当前艺术品证券化交易模式多采“T+0”的交易模式,投资者可以当天买进当天卖出,交易泡沫很容易膨胀。相对于传统证券,艺术品证券市值总额较小,比较容易被少数人操纵。此外,艺术品易受到经济状况、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短时间内大量资本的涌入和撤出都有可能,从而导致市场暴涨或暴跌的情形。(三)文交所的信用风险文交所是艺术品证券交易的平台。相比传统证券,艺术品持有人通过转让艺术品证券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模式;文化艺术品

中图分类号:F7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12)06-0098-07

一、引言

文化产权交易所是我国的特有产物,它是伴随着国家对于文化产业的重视和支持而出现。2009年6月,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成立;9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随后挂牌成立。两家部级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挂牌,标志着我国文化产权市场正式产生。之后,各省、市陆续成立了区域性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市场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正是因为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中国特色且出现时间较短,理论界对于其创新经营的研究相对较少,只有少数学者以及行业实践人士进行了一定探索。

对于文化产权交易所创新经营的指导思想,中国艺术品市场研究院副院长西沐[1]认为,中国文化艺术资源有着最为重要的两个基本特质:一是资源的非标准化特性;二是资源的可复用性。文交所这种社会化、大众化、资本化、科学化的平台交易形式,为文化艺术资源的价值发现与实现提供了可能;文交所搭建的是一个文化艺术与金融对接的交易平台,并不仅仅是从事艺术品份额化、证券化的专业与专门化的场所,人们更应充分发挥文交所的综合功能,推动不同区域文化艺术资本市场及其文化艺术产业的迅速发展。长江商学院教授梅建平[2]指出,中国广大中产阶级对金融资产特别是优质的金融资产有着巨大的需求,五千年的文化积淀有着巨大的资产,文交所如果采用恰当的方式将其资产化、再金融化,就可以满足这方面高达十万亿的潜在需求。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总经理张天认为,中国是一个文化大国,文化资源非常丰富,但是文化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却比较低,在发展中面对许多瓶颈;丰富的文化资源和雄厚的市场资本中间需要一个桥梁,而文化产权市场就是文化产业和资本市场对接非常有效的平台[3]。

对于文化产权交易所创新经营的具体策略,西沐[1]指出,文交所运营最核心的有四点:一是非标准标的物的一头对多头、多头对多头交易;二是交易的平台化取向;三是大众参与;四是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文化普及与美育。其中,价值发现是核心,大众参与是灵魂,平台化是关键,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美育是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张天指出,文交所可以探索四个方向的业务:一种模式叫做文化产权交易,这种模式是一种普通的模式;第二种叫做价值链继承模式,把策划、包装、交易、服务,这些基本的连接起来;第三个模式是文化产权的半标市场交易;第四个模式是文化商品综合交易市场。上海大学美术学院胡懿勋教授提出了其理想的文交所模型这实际上是将股票市场的交易制度安排引入艺术品交易市场,是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也是进行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探索的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基本指导思想。:“由经纪商或独立经纪人签约的作者在艺术交易所‘挂牌上市’,投资人针对作者的展览资历、成交纪录与拍卖行情进行投资。经纪人需要安排作者的展览与交易,以制造可信的纪录提供交易所更新各项数据。‘上市作者’通过经纪人取得投资人的资金用以可持续创作,作品在展览和拍卖的获利则按比例分配给经纪人、投资者与作者,交易所按每笔投资金额取得手续费。”在此交易模式下,引导意欲进入艺术市场,却苦于缺乏艺术知识或未雇佣艺术顾问的投资客,将分散的资金融汇一处,对上市作者注资,文交所可以由此转变经营形态和市场定位,成为投资交易的平台,成为艺术市场的第三级市场[4]。林天强[5]则认为,在文交所平台上,要建立供需双方、中介服务、大众投资、交易平台四方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也就是“三维一体”的商业模式。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高波: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创新分析综合来看,学者们以及行业实践者对于文化产权交易所创新经营的方向有相似观点:文化产权交易所要定位于文化资本市场,应根据文化资源特性进行一定程度的金融创新;然而在文化产权交易所具体创新策略方面则差异较大。这种创新策略上的差异更体现在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业务经营实践,各地在建设文化产权市场过程中进行了形式各异的创新探索。在这种情况下,文化产权交易所应如何进行科学的业务创新,既能充分发挥对于文化产业投融资的支持作用,又能使自身获取充沛的经营现金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成为理论研究和行业实践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泰山文交所艺术品交易模式的创新要点

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注册资本1.5亿元。 泰山文交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文化艺术品的股票式“份额化”交易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是国内开展股票式“份额化”交易的代表性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其它的如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也都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即以对文化艺术品实物严格的鉴定、评估、托管和保险等程序为前提,发行并上市交易拆分化的、非实物的艺术品。成立以后,泰山文交所于2011年9月27日推出了首个挂牌项目——黄永玉的《满塘》;之后,又推出了“吴冠中01”、“吴冠中02”等多个产品。在实际运营中,泰山文交所交易模式的典型特点如下:

(一)艺术品的“份额化”

按照每份1元面值,将艺术品拆成标准化的等份。艺术品进行“份额化”拆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物权法》第九十三条指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更是明确指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二)网上接收行情及实时交易

利用互联网及信息技术,投资者通过下载行情交易软件,通过互联网,即时接收市场行情报价数据,并通过网上委托方式进行委托交易。投资者当日买入的艺术品份额在买入当日就可以卖出,交易所收取 2‰的双向佣金。这样的交易制度设计大幅提高了交易流动性、活跃了市场,既给交易所带来了更多的交易佣金收入,同时又给投资者提供了短线价格投机的机会。

(三)投资门槛低

拥有一定资金量的普通投资者就可以开户交易,并且单个份额的市值仅为1元。投资的低标准既为拥有小额资金的投资者提供了参与艺术品市场的机会,更是大幅提高了艺术品市场的流动性。从实际情况看,来交易所开户的投资者主要分为三种类型:首先是长期从事股票与期货交易的证券类投资者;其次是具有一定艺术品收藏知识与经验的投资者;再次是艺术品收藏知识与经验不多但是资金充裕,对新兴投资机会敏感的投资者。在所有开户的投资者中,有一半是35-40岁的男性投资者。

(四)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是由具有较强实力和信誉的艺术品经营公司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艺术品投资者报出特定艺术品份额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广大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自有份额与艺术品投资者进行买卖交易是否对同一标的物进行双向报价是中国证监会界定交易商是否为做市商的根本点。。做市商制度的实施,确保了市场的流动性。

三、泰山文交所交易模式存在问题分析

(一)价值来源与场内艺术品退出问题

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存在的核心难题是难以解决艺术品价格过快上涨的问题。股票市场交易模式的重要支撑在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背后或者是公司实际的投入产出与生产经营带来的内生利润增长、或者是重大资产重组等因素所引致的企业外部增长、或者是政策等因素所带来的企业经营环境的重大利好等,也就是股票价格的增长具有合理的、而且令投资者信服的价值源泉。然而,股票式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却难以解决艺术品价格波动的价值源泉问题。艺术品的价值主要是指艺术品本身的艺术品位、艺术质量及其所产生的审美情趣和文化底蕴[6];艺术品一经诞生, 它实际上就有了本身的价值和位置;而艺术品的学术价值与历史价值又共同决定了艺术品的价值[7]。艺术品的学术价值是指艺术品在整个艺术史中的学术地位及美学价值。艺术品的历史价值决定于两个方面:艺术品的创作时间以及艺术品在历史上的特殊价值。 一般来说,艺术品的学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形成与发掘需要一个较长的阶段这一点也体现在国际上主流艺术品投资机构(包括艺术品基金)对于所投资艺术品的市场运作上,其运作周期一般都是中长期的。;同时,又因为艺术品收藏与消费的特殊性,艺术品市场的参与者并不都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艺术品的价值有时取决于不同收藏主体的主观评判。正是因为如此,一方面,在短期内,艺术品的基本价值是相对稳定、很难得到提高的,投资者对于艺术品的价值判断在短期内也很难有大的变化;另一方面,进入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艺术品往往是某个艺术家的部分作品,当该艺术家的其他作品同时还在场外以低价流转交易,但场内以“份额化”交易的作品由于炒作导致价格高高在上时,场内作品很难解决价值来源问题。

于是,当挂牌艺术品资产包到期时,同一艺术家的场内艺术品与场外艺术品存在着巨大差价,场内艺术品的退出问题便成为致命难题。一旦场内艺术品无法退出,投资者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相关当事方也将面临着巨大风险与纠纷。

(二)过度投机问题

投机是每个交易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投机在一定范围内的适当存在对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强化价值发现功能具有较好作用。但是,如果投机过度,则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甚至带来很大的金融风险、社会风险。泰山文交所股票式“份额化”交易存在的重大问题就是很难解决过度投机问题。原因在于,在交易所挂牌产品种类有限、且单个产品份额不大的情况下,很容易引致场外投机资金的炒作,即使有做市商的存在,也很难控制价格投机;一旦价格被过分炒作,就会带来很大的价格风险,从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这一点,从我国股票市场上对于中小盘股的炒作也可以得出结论:尽管政府监管日益严格,但流通盘小、富于题材的中小盘股却往往成为暴炒的对象。

从泰山文交所推出的第一个挂牌项目——黄永玉的《满塘》看,就表现出这样的典型特点。《满塘》挂牌总数量为2700万份,定价每份1元。发行后的总市值不过2700万元。上市后,首日涨幅达115%;之后继续大涨;但是,此后不久,整体呈现下跌态势,在16个交易日里曾连现5个跌停,单日成交金额最低仅8万元。正是因为投机过度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风险,部分损失严重的投资者目前正进行联合维权行动,泰山文交所面临着法律诉讼的问题。

(三)政策风险问题

交易所作为一类外部性较强的特殊行业,历来是政府管制的重点;而交易所的股票化交易问题,更是政府监管的重中之重。中国证监会是国家履行交易所监管职责的部门。从已有政策看,除了支持深圳、上海两个主板市场实行股票化的交易方式外,证监会对于其它市场的股票化交易,一直是严格限制的。在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的1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的通知》在此文件下发后,国家对于场外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了清理,包括淄博证券报价系统、山东产权交易所在内的国内绝大多数从事场外股票交易的产权市场被关停。中明确指出,将涉及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交易的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视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随后证监会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下发了产权交易“不得进行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通知。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发行对象累计超过200人的,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特定投资者转让股票,未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的公司股东累计人员不得超过200人”这个规定尽管是直接针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而言,但在现实运作中,监管部门也把这些规定应用到了其它金融创新领域,如物权的拆分交易。,“进行股票承销、经纪、投资咨询等证券服务业务应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进行经营,未经过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泰山文交所在实际运营中就遇到了政策风险问题。在泰山文交所推出第三个交易项目“吴冠中02”后不久,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其中明确指出“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之后,中宣传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也明确指出,“文化产权交易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 个交易日。”文件“四个不得”的提出,意味着泰山文交所股票式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必须进行根本上的调整,否则将面临“被关门”的风险。

四、泰山文交所的创新教训分析

(一)金融创新不能脱离艺术品的本质属性与艺术品产业链而独立存在

艺术品从其本质属性看,由于其具有特殊的价值,而供收藏者、投资者以及消费者所中长期持有,但却带来了艺术品市场的流动性不足问题[8]。泰山文交所股票式“份额化”交易模式将股票市场的交易模式复制到艺术品交易市场,从而解决了传统艺术品交易中的流动性不足问题,这是艺术品交易领域的金融创新。但是,这种金融创新却使艺术品从根本上背离了艺术品的本质属性。在这种创新制度设计下,市场参与者只关心如何通过短线炒作来获利,而并不关心交易标的到底是艺术品、是股票还是其它。

艺术品交易不能脱离艺术品产业链而独立存在。从产业链的角度看,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模式对于整个艺术品产业链的负面作用远远大于正面作用。以书画市场为例进行分析。从正面作用看,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满足的是艺术品产业链中的两方——书画家和购买方的需求。对于书画家而言,通过艺术品份额的一级市场发行一次性的得到了巨额资金,从而可以安心创作;对于购买方而言,可以使不具有整体收藏能力的投资者得到购买“份额”的机会,也为投机者提供了高流动性的、短线投机的标的。但是,这种正面作用是有限的。对于购买方而言,整体上看进行的是“击鼓传花”的“博傻”游戏,最后一批接手的投资者将面临必然性的亏损。从泰山文交所投资者的现实情况看,多数参与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的投资者亏损严重。对于书画家而言,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所带来的负面作用远远大于正面作用,这表现在:一是这种模式会助长书画家的投机意识,使其很难真正的安心创作,而往往注重如何快速提升身价;二是书画家作品过于炒作,往往会透支其未来的成长性,扰乱其作品的市场定价。从成立时间更长的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挂牌作品来看,已经表现出这一点例如,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首期挂牌的津派名家白庚延的作品,由于其场内价格的暴涨暴跌,导致其场外作品的销量大减,而白庚延本人名声也大受影响。。

从书画行业产业链的角度看,要使书画艺术品价值尽快被市场及投资者认知,必须有赖于书画经营中介的运作——画家创作完作品后,经营中介依靠专业机构对书画艺术品的研究及宣传,使市场认识其价值;同时,经营中介通过对书画艺术品的买入和卖出,使作品在流通中发现价值、实现增值[9]。因此,文化产权交易所在运作场内书画项目的时候,离不开书画经营中介的参与,必须依靠其来发掘场内作品价值。但是,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模式完全脱离了艺术品经营中介——画廊、艺术品经营公司及各类专业机构,从而使其场内运作变成“少数人的投机游戏”。

(二)脱离艺术品产业链的简单手续费模式是难以持久的

从泰山文交所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的盈利模式看,就是通过“超过200人的份额化”、“标准化”以及“T+0”等交易制度设计所带来超流动性来帮助交易所提升交易量,从而产生更多的手续费收入。也就是说,收取交易手续费是泰山文交所的基本业务模式。但是,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存在着难以解决的艺术品退出与过度投机问题。当交易所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而给参与的投资者带来损失时,必然会带来很大的政策与法律风险。这也就意味着,交易所脱离艺术品产业链,而只是利用过高流动性的交易制度来获取手续费模式是难以持久的。

(三)要注重在运营模式中建立“防火墙”与风险隔离机制

从泰山文交所的案例可以发现,文化产权交易实际上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这种风险既来自于政策,更来自于艺术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交易所首先应防范政策性风险。2011年11月以来,国家对于交易所的清理整顿过程中,大量的触发政策红线的交易所被停业、转行甚至被关门,这充分说明了政策风险的严厉性。交易所还应防范艺术品产业链的风险。例如,艺术品的真假鉴别难问题是任何艺术品交易机构都必须面对的交易难题。对于这些问题与风险,交易所必须设计好风险防范机制。泰山文交所近期面临的问题,既有来自于政策方面的风险,也有来自于艺术品产业链的风险。由于泰山文交所在设计业务模式之初,对于这些风险考虑不足,导致在业务具体运作中,缺乏有效的“防火墙”与风险隔离机制,从而使自己面临较大的运营风险。借鉴目前国内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经验,为有效防范风险,文化产权交易所有必要建立以会员制为核心的业务模式会员制主要表现在文化产权交易所制定交易与服务规则,但却不直接受理交易双方的委托,不直接为进场客户提供各类服务;各类会员是市场交易双方的经纪人,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是交易主体和产权交易平台之间的联系纽带。,在交易机构与进场客户之间打造会员这道“防火墙”。

五、当前政策环境下交易模式的创新设计

前面分析已经说明,文化产权交易所应放弃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由此,选择传统的整体产权式转让交易模式是绝大多数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必然选择。但是,这样就面临交易的流动性不足问题。为了提高交易流动性,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本文提出一种将拍卖与电子交易结合的创新交易模式。

其具体做法如图1所示:

图1中,待转让艺术品经过鉴定真伪以及价值评估程序后,进入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挂牌,征集意向买方;在挂牌当天出现两家及以上的意向买方时,由拍卖公司进行标的物的拍卖,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买方;受让买方竞买到标的物后,可以进行实物交割,也可以不进行实物交割;如果进行实物交割,交易到此为止,但如果不进行实物交割,艺术品实物继续在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挂牌出售;5个工作日后,如果有两家及以上的意向买方时,由拍卖公司对同一标的物进行第二次拍卖;由此,又进入同样的第二轮交易循环。

这种交易模式的好处在于:首先是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帮助交易所有效回避了政策性风险。之所以选择5个工作日,是根据国发〔2011〕38号文规定“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同时,电子交易中引入拍卖机构,从而使得进场交易有《拍卖法》可依,解决了艺术品交易所直接组织交易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其次是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流动性。当买卖行为实际发生时,买卖方可以不进行实物交割,只涉及资金的结算问题,这就有效降低了买卖方的交易成本;而5个交易日后可以接着出售,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内,实现了较高的流动性。

参考文献:

[1]西沐.文交所要学会在艺术金融产业中行走[EB/OL]. http:///culture/gd/201204/18/t20120418_23252131.shtml,2012-04-18.

[2]梅建平.以史为鉴抓住机遇开拓文化金融市场[N].上海证券报,2011-05-27.

[3]刚罡,武文龙.文交所就是文化产业的“铆钉”[J].艺术市场,2011(4):35-36.

[4]何峰.文交所如何走出困境?——艺术品金融化新解和艺术市场三级体系的建立[J].艺术市场,2011(4):38-41.

[5]林天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文交所发展与规范[J].中国美术,2011(6):15-17.

[6]ALAN COLLINS,ANTONELLO SEOREU,ROBERTO ZANOLA.Reconsider in Art Price Indexes[J].Economics Letters,2009(12), 57-58.

[7]BAUMOL,W J.Unnatural Value,or Art Investments Floating Crap Game[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6(76):10-11.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艺术品投资 艺术品股票

一、引言

美国著名的未来大师奈斯比特和阿伯丹在《2000年大趋势》中曾经预言,在21世纪,艺术品投资经取代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成为人类主要的投资方式。虽然到目前为止,他们的预言仍缺乏实证研究的支持,但可以肯定的是,艺术品已经成为了继证券和房地产之后的第三大投资热点。

在国外许多银行都把3%左右的利润用于艺术品投资,毕竟不少银行还先后推出了艺术品投资的咨询服务,并且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作为有着悠远文化艺术发展历史的古国,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当代,艺术品投资浪潮已经成为上至国家,下至平常百姓密切关注的热点。

艺术品投资是指一定时期内通过购买艺术品,经营艺术品并带来经济收入的行为。但是由于艺术品自身的特性,使得艺术品投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艺术品投资的参与人群比较少,大部分艺术品投资者都是有一定鉴赏能力,能够理解艺术品作者的收藏家;其次,艺术品的流动性较证券和房产差很多,进入和推出壁垒都比较高。但过去十年间,中国的许多艺术品价值屡创新高,不少艺术品价格翻了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许多大家的字画、玉器,经常在拍卖会上拍出“惊天价”使的游资,包括中小投资者都把目光投向了这块尚未开垦而投资回报又颇丰的“处女地”。因此艺术品市场非常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即把金融投资的理念融入艺术品行业,用来扩大市场参与者,带动整个艺术品行业活跃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种以艺术品为标的的金融创新产品“艺术品股票”在天津市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简称“天津文交所”)上市。“艺术品股票”以份额化交易的模式在公开市场上买卖艺术品的产权,所谓“份额化交易模式”就是把艺术品的产权进行等额拆分,再将拆分后的每个份额的所有权发型,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在天津文交所上市的艺术品种类有:绘画雕塑类,珠宝玉器类等。从2011年1月26日开始不到一个月,天津文交所上市的两只艺术品股票――“黄河咆哮”(代码为20001)和“燕塞秋”(代码为20002)涨幅高达550%,除去自我炒作的因素之外,为什么艺术品股票如此受欢迎?股价高涨的背后又有哪些不安定因素潜藏其中呢。

二、艺术品股票的优势

(一)降低普通交易者的门槛,扩大艺术品市场的投资主体

艺术品的买卖和收藏一般动辄百万,尤其是市场看好,升值空间大的艺术品,普通百姓即使有艺术鉴赏力,也没有购买力。但艺术品股票的出现,使艺术品不再是只有富翁才能涉足的行业,因为“份额化”交易,艺术品投资的门槛由过去的成百上千万降低为50万(天津文交所在调整交易规则之前门槛只有5万),投资者并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可承受的风险的能力购买相对应的份额。

(二)分散投资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众所周知,艺术品投资需要极强的专业能力,对艺术品的年代,历史背景,原材料等都需要非常熟悉,才能分辩艺术品本身的真伪。就连许多收藏家自己也有“买打眼”的时候,因此艺术品鉴定、保管直至最后拍卖的成本很高,使没有专业鉴赏能力的普通投资者望而却步。而艺术品股票可以将资源集中,散户只需要通过付佣金将这些需要专业技能的事情交给中介机构也就是“天津文交所”处理,“文交所”会将各种信息,包括鉴定、评估、保管、保险、展示流程,交易行情、价格在互联网上公开,使整个过程更为透明。从而降低了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和成本。

(三)提高了艺术品的流动变现能力,缩短了艺术品的投资周期

由于艺术品本身的价值存在着很大的主观因素和时代特征,其价值很难有固定的标准评估。购买回来再卖出需要较长的周期,因此投资艺术品变现速度慢,而艺术品股票只要单个账户持有单只份额数量达到该份额总量的67%时,该份额投资人发起要约收购或单只份额的全体投资人达成一致意见发起申请退市,艺术品就可以就行拍卖套现。

虽然这种创新的金融产品为当前的艺术品市场敞开了一扇通往金融市场的门,但是许多收藏家也反映,这种金融产品分割了艺术品本身鉴赏收藏属性,单纯成为金融资本炒作的工具,而与此同时其作为金融产品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和潜在问题:

三、艺术品股票缺陷

(一)艺术品投资泡沫

股票投资,投资的是某上市公司未来的成长和它的盈利能力,上市前都会经过严格审查,完成融资之后,公司都会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或再投资,以扩大公司资本的不断扩大,而投资者可以分享公司增长带来的红利。上市公司会将年报,季报等财务信息公开,公众可以根据财务报表上的数据理性分析股价和合理估值。虽然目前股票市场上也存在恶性炒作,但是其最终还是会回归到公司价值上去。而艺术品股票则不一样,份额化交易模式对应的是艺术品虚拟的价值,艺术品不具有再次生产动能,也不能再次创造社会财富。其估值更多的时候早就超越艺术品本身的价格,因此艺术品股票投资的不是艺术品本身,而是对其增值预期的投机,而艺术品预期升值问题,受到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媒体舆论,公众关注等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就如当年荷兰郁金香泡沫一样,如果过度依赖虚拟的价值,那么艺术品投资也会面临崩盘的可能,而最后一个接盘的投资者将成为泡沫破灭的最大受害者。

(二)如何合理估值

身兼画家与律师于一身的范呈曾说:一个艺术家的艺术轨迹很难讲,谁能判断他在艺术方面的天分与潜力,在这个阶段,他是一个天才,但另一个阶段,他是在走下坡路,这都是非常可能的。即使是同一个人的作品,它的价值也是不同的。因此,对于艺术品的估值和评价,就很难达到标准化和统一化。目前艺术品行业也没有形成评估鉴定的公共标准,只能单纯依靠专家声誉和名望,以及同类或者同个作者的产品来为艺术品定一个价值区间。与此同时,在“天津文交所”里,也没有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于艺术品的估值进行审核,只能由投资者自己去评判是不是存在估值过高的现象,但投资者往往又会受到文交所的宣传或是媒体的炒作的干扰,无法进行合理的客观的估值。

(三)交易规则自定

在艺术品股票刚进入公开市场时,“天津文交所”针对交易时间,交易模式,交易报价,涨跌幅限制以及交易数量限制自定了五条交易规则,随着资金的不断涌入,又自主修改了交易规则,除此之外,据不完全统计,天津文交所网站关于艺术品价格涨跌幅更改的公告多达7次,涨跌幅比例几次修改;屡次改变开会制度,4次推迟开户公告,多次以临时、技术性、特殊原因停牌。在自主制定交易规则,有没有第三方监管的制约,天津文交所更容易操纵交易价格。

(四)监管真空

艺术品股票在形式上将股票交易的模式照搬到艺术品上,但因为艺术品份额化仅仅是现货交易,不具有融资功能,因此缺少像证监会的这样强有力的监管部门的监管。目前,文化管理部门对授权审批进行审核,而在交易过程中的监管则由天津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成熟的文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应该有类似于证监会、银监会的专门监督部门,以保障投资者权益,稳定艺术品交易市场。

四、结束语

虽然艺术品股票有许多待规范,待改进之处,但是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它为将来成为第三大投资的艺术品投资开辟了新的道路。可以肯定的是,将艺术品和金融相结合的投资方式是未来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但是如果要建立一个成熟的艺术品金融衍生品,第一个前提必须是艺术品市场规范,建立合理的艺术品估计定价和登记模式,并完善艺术品流通体系,加强艺术品的变现能力。此外,我国还需要培养专业的既具有艺术品鉴赏,评估能力,又拥有金融专业知识技术的艺术品投资从业人员,并且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游春,邱元.探析艺术品金融化的一项创新-份额化交易模式;区域金融研究2011年9期.

[2]张栋.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问题研究.经济研究,2011(17).

[3]马健.艺术品股票:一种创新型金融产品.经济论坛,2011年4月.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艺术品份额交易 交易模式 风险防范

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元的艺术品并非寻常老百姓可以介入的投资产品,然而近些年,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进入空前繁荣的阶段,在引入了艺术品份额交易后,能将价格高昂的艺术品“分割”成众多小的份额,让普通人通过份额买卖的方式参与交易,也就是说你可以“团购”它的一小部分。

一、艺术品份额交易的概念

所谓艺术品“份额交易”,是指在对艺术品实物鉴定、评估、保管和保险后,按其价值拆分成相应数量的份额予以发行并上市,采用市场申购与竞价交易方式,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完成份额的交易与划转。投资人可根据市场上份额价格变动情况买卖份额,实现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将文化艺术品拆分后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平台公开上市交易。例如,已经上市的《燕塞秋》这幅画,被分拆成500万份,每份1元,每次交易最少100份。以前买的都是一整幅画,现在你买到的可以是这幅画的几万分之一――这几万分之一可能是画上松树的一个节疤,也可能是画家署名的一个标点。当然,你不能把单独的一个松树节疤买回家,画还是统一保管,你只是象征性地在电脑里得到数字。以前这些名家艺术品在拍卖行里动辄拍出几百万上千万的天价,投资门槛太高。艺术品金融化的潮流,令名家艺术品不再是富豪们的专利,普通老百姓也能投资收藏。

二、艺术品份额的交易模式

目前艺术品份额交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天津、深圳为代表的类证券化交易模式,另一种是以上海为代表的产权交易模式。

1月26日,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将天津山水画家白庚延的两幅作品《黄河咆哮》和《燕塞秋》分别拆分为600万份和500万份,以每份1元的价格挂牌交易。2月底,天津文交所又推出8个艺术品上市,其中有一颗4.34克拉的天然粉色钻石,上市总价为2400万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即将推出的“南黄北齐”艺术品资产包已完成一级市场募集,预计3月中旬上市。不过,天津文交所和深圳文交所的差别在于,一级市场出让对象不同。天津文交所艺术品份额一级市场采取网上申购摇号抽签方式,只要开户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申购,每个账户限申购一次。而深圳文交所采取的是定向募集。

艺术品份额交易类似于股票买卖。天津文交所的数据显示,目前每天开户人数超过300人,投资者大多分布在天津、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其中本市的投资者超过三分之一,投资者的开户资金多为十几万元。投资者在天津文交所开户之后,便可以下载一个类似于股票网上下单的客户端用来买进卖出。每天的交易时间和股市一样,9:3―11:30,13:00―15:00。只要投资客接触过网络炒股,对艺术品份额交易就能很快上手。不过和股市交易有所不同的是,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采取T+0模式,可以当天买卖;此外,该市场每日15%的涨跌幅限制也大于股票市场的10%。便捷的操作与较低的门槛让投资者趋之若鹜,但无形中也放大了交易风险。

三、艺术品份额交易的风险防范机制

1、涨跌停板制度。艺术品份额交易不仅有日涨跌停板制度,还有月、年的涨停板制度。例如规定日价格涨跌幅的比例均为15%,月涨幅比例为100%,年涨幅比例则是900%。这样可以防止艺术品份额交易的价格涨得过快,也更符合艺术品本身的价值发现规律。

2、大客户报告制度。交易所引入了大客户报告制度,规定要求投资人在增持或减持份额后,其所持单只份额的比例超过10%或其整数倍的,交易所将向全体投资者予以公告。

3、日常重点监控。交易所还将对一些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日常重点监控。例如,可能对份额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份额;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份额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份额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份额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人的投资决定;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份额市场成交价格;进行与自身公开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份额交易。

4、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措施处理。一旦规定中的“异常波动”的行为出现,且交易所认为会严重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将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措施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还可以视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相关投资人提交书面承诺、降低投资人交易佣金等级等措施。

5、“退市”机制。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规定,当单个投资人持有的同一标的物的份额比例达到该份额总量的67%时,即可触发强制要约收购。当触发强制要约收购后,该份额立即停牌,同时,强制要约收购人须在5个交易日将强制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划到交易所指定资金账户,否则强制要约收购则为失败。

四、艺术品份额交易在探索中前进

文化产权交易平台是文化和资本对接的最佳途径,而文化金融产品则是对接的主要方式。这个过程中必然要金融创新,只有在风险可控、监管体制完善、法律法规都配套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文化金融产品创新,如果太过冒进反而不利于文化市场的发展。艺术品的证券化、大众化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艺术品证券化无疑也是一种有意义的尝试,虽然作为新生事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但它将在探索中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冯嘉.艺术品交易又一场投资盛宴[J].中国新时代.2010.(07).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规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12-0027-04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2010年国务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在鼓励金融业积极创新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指导下,我国大量金融资本涌人文化产业领域进行投资,文化与金融资本开始对接,市场上出现了艺术品金融资本化的创新,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产生。然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种全新的交易模式产生后,各种问题如交易风险如何防范、投资人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纷至沓来,组织份额化交易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不断暴露出制度设计和管制方面的不足与弊端,种种问题急需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尽快研究和出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规制对策,才能使在我国出现的这种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创新能够走得更安全、更远。

一、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产生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指将法律允许上市交易的文化艺术品,经过鉴定与价值评估后,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以类似于股票交易系统的方式进行公开上市交易。2009年我国首家组织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为文化艺术品份额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相关信息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6条规定,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职责是为艺术品份额的集中交易提供平台、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品质等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随后这种模式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各地纷纷组建,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6月,国内陆续开业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已有15家,正在筹备阶段的有5家,还有更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在计划中。

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提供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为实现文化艺术品市场与金融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全新方式,大大便利了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也为文化艺术品价格形成提供了发现机制。“2011年1月26日,天津山水画家白庚延的作品《黄河西来决昆仑咆哮万里触龙门》(简称《黄河咆哮》)与《燕塞秋》在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正式上市,其中《黄河咆哮》上市总价600万元,《燕塞秋》上市总价为500万元。这两件艺术品份额均以1元/份的价格进行申购,开盘当天便涨至2.16元/份。截至2月25日收盘,《黄河咆哮》报收6.21元,月涨621%,市值从600万元达到3726万元;而《燕塞秋》报收5.75元,月涨575%,市值从500万元涨到了2875万元。涨幅让人瞠目结舌。”而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一度成了全国投资者、金融与艺术机构,以及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掀起了艺术品投资热潮。这对于解决我国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够充分、节奏较缓等问题,无疑是一支强心剂。

然而,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迅速发展、市场日益火爆的同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体制漏洞、交易风险、透明度不足等各种问题纷至沓来,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因为负面新闻不断,合法性、公平性遭到公众质疑,被各种批评的声音推到风口浪尖而一度陷入停滞,到2011年6月才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我国首创的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的交易模式,作为新生事物,难免出现各种新问题急需规范:比如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之后,如何理顺各个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的保管、展示等收益处分权如何行使;交易中的风险包括艺术品的真伪、灭失等如何承担;艺术品的鉴定、评估如何客观公正地完成等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规范,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自行制定自己的交易规则,许多做法大相径庭。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由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缺乏统一的设立标准、运行制度、监管办法和监管主体,这些都势必严重影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正常发展和文化艺术品份额交易市场的交易安全。如何对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一金融与文化结合的独特模式进行规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急迫课题。

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出现是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出现的,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4条规定,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是指将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份额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份额代码所指向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份额交易模式的核心在于将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份额进行销售,份额买受人可对所持份额再行转让,各份额持有人之间形成对份额标的物的共享权益的关系。那么,以何种法律、何种方式来规制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需要确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性质。对此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一)以《物权法》共有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物一般包括书画雕塑类、玉器珠宝类、金属器类、陶瓷类、著作财产权类等其他允许交易的艺术品,这些标的物大多是有形的动产,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实质是把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的份额进行销售,投资人按照自己购买的份额享有权利,在许多人看来这正好符合《物权法》对按份共有的规定。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这也符合份额化交易的结果,如果交易的标的物是著作财产权,各个投资人也可以对标的物形成准共有。目前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就是根据共有规则来处理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16条规定,投资人按本规则规定享有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份额即成为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应遵守本所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份额标的物,

对份额标的物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制定了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规定按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订的规则保留份额的持有人或购买并持有份额的投资人会员是该文化艺术品的共有人。

从本质上讲,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对象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物权等财产性权利,可以形成共有。然而,按照传统民法按份共有规则来处理、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各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显得力不从心。第一,根据《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的共有人,可能成百上千,就管理共有财产达成一致几乎不可能,而各共有人都行使管理文化艺术品的权利和义务,则在实践中无法实现;处分文化艺术品或作重大修缮的,应当召开大会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则成本过高,共有人之间另行约定,则在操作上也因人数过多难以达成一致。第二,传统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持有人如果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难以处理。第三,传统共有关系是一种私人关系,其内部共有无需对外公开,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的销售、转让等对社会公众公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九章还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其第77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艺术品持有人、发售商以及相关机构等在份额发售、承销、上市交易过程中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个人。第78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本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79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时间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实践中,虽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按照共有制度制定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规则,但考虑到共有人过多,在行使共有权上无法操作,都要求持有人将共有物的保存、改良、维护、投保等权利行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如《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就规定,共有人取得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同时,视为同意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对标的物进行维护、修复、投保、展示等。这正是看到以传统共有关系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份额化交易是资本市场、金融体系催生的时代产物,传统民法已鞭长莫及。但如果有份额持有人不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如何处理?如果强制投资人购买文化艺术品份额时,必须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则又有侵权之嫌。

(二)以《证券法》的相关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在各个地方试点运行后,一些调研部门指出,通常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指的是物权转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方式虽然以艺术品为标的物,但更多的是考虑艺术品投资增值的金融特性,具有标准化拆分、公开发行和连续易等明显的证券化交易特征,不属于文化产权交易范畴,应参照适用《证券法》及其相关规范。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将艺术品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投资人按份额享有的权益以类似证券交易系统的形式进行公开交易,交易转让以证券化的方式完成,并不涉及标的物实物的交付,与一般动产转让需交付标的物不同,具有证券化交易的鲜明特征。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暂行规则,也仿照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结构制定了总则、艺术品份额发售、艺术品份额交易、登记结算等规则。但笔者认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行、转让不同于《证券法》所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而股票是股权凭证,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出资而具有股东身份的人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反映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股票、公司债券反映的是投资人与公司两种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权利,反应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两者之间的区分泾渭分明,并不能用《证券法》的规则来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为股份公司,发行人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售,出卖人为文化艺术品的合法有权处分人,其可以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发售,但发售的收益由出卖人享有,只要文化艺术品为法律允许交易的标的物,以份额化交易方式出卖文化艺术品并不需要经过国务院相关机构批准。再比如,《证券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是要求上市公司对经营和财务重大信息进行披露,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出卖人却并无经营和财务信息可以披露。

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发售艺术品份额时,要求由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认购,形成按份共有。设置200人门槛,正是为了规避《证券法》第10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不必要设置这个约束,它与《证券法》并无必然联系,至少在国务院依法作出认定之前,不能适用《证券法》的规定。

(三)借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有人提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能否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进行立法规制?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发行股票、债券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其中不动产证券化与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颇为类似,但又不同。不动产证券化指通过某种组织性活动(如信托),将直接投资不动产转变为间接投资证券化的过程,是将不动产物权转换为可以流通的小额债权或股权;不动产证券化中证券化发起人应于不动产原权利人处取得权利后,方可进行资产组合。而后,发起人还要将该权利组合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或有限合伙甚至信托机构,最后由特殊目的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机构作为

权利主体发行证券于投资者,投资者取得债权或股权证券。不动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经过数次权利主体的变化,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投资人取得的是类似物权的权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出售人是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合法处分人,它与不动产证券化在许多法律关系上有本质上区别。

综上所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目前缺乏可以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其作为一种金融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路径创新,必须在传统立法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专门立法,才能适应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需要。

三、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内容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规制,需要在传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立法层次上可先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多部门联合规章,形成多部门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的局面。

(一)以专门立法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基本法律规制体系

第一,建立文化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制度。目前行业通用的鉴定、评估程序和规则尚未建立,当前艺术品市场鱼目混珠,严重危害交易安全,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一方面做着推介、销售艺术品的宣传,组织影响着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却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欠缺相关知识的投资人不利。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行为,应该建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鉴定和评估机制,鉴定和评估机构既可以由交易的当事人自己选择,也可以由交易当事人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选择确定;要建立鉴定和评估人员、机构的责任制度,区分人为风险和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只有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可以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在本质上属于共有文化艺术品的关系,可以改造传统民法的共有规则,成立由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组成的持有人会员大会,按照持有的份额比例在会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由会员大会形成的多数人决议决定文化艺术品的保管、收益、处分、投保等权利行使问题,会员大会也可以决议将上述权利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行使。同时为了避免多数人决议损失少数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决议持反对意见的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市场价格要求其他持有人收购其份额。

第三,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机制,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不同于传统物权转让,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转让,要针对此建立交易规则。比如,要建立份额交易的流通性保障规则,对于份额交易的无效处理,一般不宜适用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等责任。

第四,建立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目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既提供交易服务,有时又参与交易,在份额化交易中有多重身份,但无论如何其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包括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等,要规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等。

第五,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监管体系,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责任。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作为金融领域的创新,建议由金融业监管部门联合文化业监管部门共同监管。

(二)以传统法律解决交易相关问题

持有人与投资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正常交易中的纠纷,比如交易标的物出现权利瑕疵、在交易过程中灭失、交易涉嫌违法、交易标的不能等情况的处理、可以由《合同法》、《文物法》来解决并进行规范,但考虑到交易效率问题,处理效力应仅及于发生纠纷时的份额持有人,比如正在交易的标的物因被认定违法流通导致交易绝对无效,但对于发生过的交易已不能要求相互返还。文化艺术品交易和保管期间的损坏、遗失、评估价值差异等无法在投资人之间合理分担的损失,要通过保险予以解决,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要由《保险法》规范。

参考文献:

艺术品投资与交易范文第15篇

第一乐章:融资融券

如何快速变现已成为艺术品流通市场必须面临的一大难题,而运作的长周期和流拍的风险也急盼有一种模式来打通资金流的瓶颈。于是,能够从证券投资中借鉴的“两融业务”,成为艺术品金融狂想曲的第一乐章。

通常的“两融业务”是融资融券的简称,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融资融券的常见获利模式为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随后高价卖出并还款,或是借入证券卖出随后低价买入还券。

“从形式上分析,如果艺术品金融实现了‘两融业务’,那么担保物首先必须是经估价证实后的藏品或如现金、房产、股票、债券等资产证明;其次得看出借资金方,如果是文交所则显得过于直接,而派生出与证券公司等交易类型相似的艺术品公司可能更有利于资金的融通。”

南京证券投资顾问张进表示,“随后还得看投资标的,艺术品的‘两融’标的往往是书法绘画、文物雕塑或陶瓷宝器之类,而融资融券的获利建立在比较频繁的价格波动上,因此艺术品基金如果估值没有频繁或是大幅的起落,那么对于艺术品‘两融’的投资者而言,可能很难获利。”

第二乐章:质押与回购

和艺术品“两融”类似,质押和回购也可能成为打通资金流瓶颈的利器。类似于普通的动产质押,艺术品质押于银行后,藏家既可得到资金周转,也未更改藏品的所有权。

而作为银行质押物的艺术品对于银行也着实有益,毕竟巨大的升值潜力在一定程度上冲抵了银行的风险。但面对这一看似肥硕的商机,大多金融机构的回应却仅仅是“浮光掠影”般的介入。

“主要是相较其他金融产品而言,艺术品无统一鉴定和估价标准、艺术品专业人才匮乏、优质可拍艺术品资源稀缺以及收藏和接受的小众化等。这些都是为何具有渠道、品牌和公信力等优势的银行不愿涉及,而仅停留于民间金融领域的主要原因。”张进表示。

同样,在前一阵“钱荒”中成为投资“新宠”的债券回购,如果运用在艺术品基金上,也可能成为一种投资利器。传统的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

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抵押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称为债券正回购,而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称为逆回购。

“假设一家公司拥有一笔艺术品基金,在需要一笔资金用于短期周转且不想放弃艺术品基金时,就可通过回购市场以艺术品基金做抵押融入资金,同样如果一家公司拥有一笔闲余资金,那么也可在回购市场中融出资金并得到艺术品基金的抵押权,获得利息收益。”平安证券投资顾问王彪表示。

第三乐章:ETF、LOF和FOF

狂想曲的乐章总是渐奏渐强,如果进一步大胆设想,把ETF、LOF而至FOF的概念引入艺术品基金中,无疑能让投资者的想象力发挥到极致。

首先看看ETF(Exchange Traded Funds),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投资者既可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或赎回该类基金份额,同时,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证券市场上按市场价格买卖基金份额。

其中,申购赎回必须以“一篮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或以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股票。ETF的魅力在于同时存在证券市场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投资者可在ETF市场价格与基金单位净值之间存在差价时进行套利交易。

同样,在艺术品基金领域,如果产品线能够丰富到一定程度,那么投资者即可用“一篮子”的艺术品基金去换取ETF基金份额或以ETF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的艺术品基金并同样实现价格和净值之间的套利。

随后看看LOF(Listed Open-Ended Fund),即“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在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在指定网点(如银行或公募基金代销机构)申购与赎回,也可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

由于LOF采用了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同时进行的机制,提供基金净值和围绕净值波动的场内交易价格,而常说的“LOF套利”原理即为每日收市后,由于场外的交易以当日的净值为准,场内的交易则以交易价格为准,因此当场内交易价格与基金净值价格不同时,投资者就可在价格低的一方买入,随后在价格高的一方抛出,从而实现套利。

同样,艺术品金融实现LOF,那么首先需实现艺术品基金的公募发行,否则就算单有一个“艺术品基金交易所”,投资者也无法套利操作;其次,在艺术品基金的公募发行和交易所交易之间的交易应通过类似真正LOF的“转托管”模式,实现较方便快捷的操作,否则一个价格波动甚至颠倒,就会让投资者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偷鸡不成蚀把米”。

最后再看看FOF(Fund of Fund),即投资于其他多个基金的基金,由于该模式并不直接投资证券市场,而是将多只基金进行捆绑,因此投资FOF就等于同时投资多只基金,但降低了分散投资的成本和风险。在艺术品金融领域中,较之ETF和LOF,FOF应该是最易实现的一种模式,只需有一定数量的艺术品基金,随后通过一定比例来购买这些基金的份额,即可实现FOF。

第四乐章:分级基金

狂想曲离不开一个最强音的结尾,那么不妨把分级基金谱写成这首艺术品金融狂想曲的结尾。

又称为“结构型基金”的分级基金,是在一个投资组合下通过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的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且风险收益表现有差异化份额的基金品种。

常见的模式则是A份额和B份额的基金作为一个整体投资,持有B份额的人每年向A份额的持有人支付约定利息,而支付利息后的总体投资盈亏都由B份额承担,也可把有限合伙中常见的“优先和劣后”模式用作分级基金的案例,即优先合伙人享受固定收益,而超额或亏损均由劣后合伙人分担。

应用在艺术品基金领域中,也可将基金产品分为两类(如优先和劣后)或多类份额并分别给予不同的收益分配,对于投资风格稳健型的优先投资者可确保收益,而对于激进型的劣后投资者,则可“搏”一下可能会有的超额收益,但也要承担可能出现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