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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 辅导员 班级管理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是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在学生管理上有着较大的区别,因学生大多是因高考失利或是学生自我管理能力欠佳,如果还是按照普通公立高校的学生管理方式是肯定行不通的。班级学生管理则是采取具体的管理方式方法对班级进行有效的管理,达到班级管理有序发展。

1 民办学校特点分析

我国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国家及时的提出了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化和发展战略。这一政策的出台即适应了时代的潮流,有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政策的支持及巨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我国的特征,民办教育模式,机遇与挑战并存,这也是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显著特征。在我国,现存在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及其他民办学校的激烈竞争,民办学校在激烈竞争的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所以,使得我国一些民办学校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部分民办学校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呈现出蓬勃向上发展的态势,竞争和发展将是这一时期的民办教育主旋律。

2 民办学校生源分析

民办高校在当下得到快速发展,在学生管理上在不断开拓创新中逐步成熟起来。所以要提高班级学生管理效率,首先得认识到民办高校的学生相对于公立高校学生的特殊性。

(1)民办高校生源竞争激烈,生源背景复杂,学生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在学生管理上难度加大。

(2)在民办院校中,尽管不乏优秀者,但存在学生学习基础差普遍较差,自律能力不强,自觉性较差,但与在大部分的学生生活上的优越替存在,学生形态动荡变化较大,稳定性差。

(3)在民办院校中,大部分同学在生活上,家庭背景等优越感较强,自我意识也较强,当然,也存在部分家庭困难的同学,但对于民办院校大部分生活条件好的学生,他们有着自我表现能力强,自我意识强的特点。

(4)在民办院校中,存在民办院校与学生之间的主导关系发生了变化,因民办学校的特征,学校高昂的学费,使传统教育者与被教育者教育关系发生的改变,学生与学校之间变成了消费者与提供消费者的关系,学生把自己认为成消费者,所以学生的这种心态使学校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学校即是管理者也是服务者。

因此,在民办院校中的学生管理上,可把以上种种作为管理的基础,民办院校的学生管理就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过高估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所以在民办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是具有长远性及艰巨性的。

3 民办院校辅导员班级管理

在民办院校担任辅导员,发现民办院校在学生管理方面上及具体规章制度操作,日常工作运行等与公办高校有着很大区别,民办学校相比公办学校,在生源质量上也较宽松些,所以生源质量较公办学校差。所以作为一名辅导员,班级管理者,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学生的特征,来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以达到班级和谐,有序发展。

3.1了解班级每位学生的思想动态,正确引导学生

辅导员可以以谈话的方式来了解学生思想动态,特别是班上有父母离异的学生要重点关注,对于班级上经常违纪的学生、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言行异常的学生,要适时找谈话,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谈话时可以深入了解学生各方面情况,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帮助学生分析所面临的问题,找到问题根源,帮助学生及时解决。比如在和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同学谈话时,应注意给予学生充分的尊重,挖掘和分析学生成绩差的主要原因,与学生共同商量和制定提高学习成绩的具体有效措施,并督促学生在学习上寻求一种促使不断进步的学习方法。当然,辅导员在找学生谈话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重点是在和学生面谈时一定要注意谈话场所的选择,一般问题可以在办公室谈,敏感话题一定要在封闭私密的地方谈,否则效果不会理想。

3.2建立与学生家长联系方式

教育要求老师,家长及社会共同参与,所有班级辅导员与家长联系是必要的。辅导员在工作中要建立和保持与学生家长之间的联系,通过与家长面谈、电话、短信等渠道及时与家长沟通。把学生在学校的学习、思想及生活情况等反馈给家长,让家长能了解学生在校各方面的情况,这样也能从学生家长那了解到学生性格,学生家庭环境及学生经历等。这样可以便于有问题可以及时沟通和解决,共同做好学生的学生管理教育工作。

3.3形成自我管理为主,辅导员的教育和疏导为辅的班级管理模式

以我校例,在高职学生当中,其学生大部分家庭生活比较优越,现在学生基本都是90后的学生,大部分又都是独生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其成长环境的影响,不太懂得与人相处和分享,又成长于当下时代,接受的思想自由开放,受到的传统思想教育比较少。所以学生较自我和自主,以高职学生的年龄接近成年,在管理上比较排斥外来约束和干涉,所以,学生之间容易导致矛盾频发,特别显现在女生宿舍中。像在这种情形之下,辅导员就应该扮演陪伴者和参与者的角色。所以虽在民办高校,但对高职学生的管理方式主要应是引导以学生自我管理为主。但是我校属于民办职业院校,学生自我的管理愿望和自我管理的能力等是不相匹配的,学生生理心智并未完全成熟,所以自制力比较差,缺乏长期性及有效性的自我管理。所以,我们辅导员要负起管理学生的责任,出面管束干预学生的不规范行为。

3.4培养出高素质班干部队伍,充分调动班干部协助班级管理工作

在班级管理中,教育好班级干部,充分发挥班干部的管理能力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班级中,学生干部最了解学生的心理,有最多的学生信息来源,有利于学生工作的开展。

总之,我国民办院校具有美好的发展前程,只要民办院校充分利用好体制上的灵活性优势,充分调动好各结构层次工作者的积极性,艰苦探索,与时俱进,我们民办院校学生管理一定会在自我肯定与自我否定中不断开拓进取,创造出具有我国特色民办院校的学生管理新局面。

参考文献:

[1]陈丽萍.辅导员在班级管理中作用的发挥[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西安欧亚学院;大学生创业;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F2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6-0059-02

一、西安欧亚学院大学生创业现状分析

(一)校方大力支持

当下,许多在校大学生怀着年轻的热情参与到创业当中。而在实践过程中,许多大学生由于资金缺乏,缺乏完备的创业知识。许多创业的想法还未投入市场就已经胎死腹中。欧亚学院针对当下大学生创业存在的问题在2011年由管理学院成立的创业青苹果工作室,开设创业管理辅修专业,使学生可以在学习自己本专业的同时还可以系统地学习创业知识,为自己的实践打下理论基础。同时,欧亚学院管理学院还免费为学生提供格子铺,供学生将课堂所学及时地运用与实践,并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创业者缺乏创新意识且经营结构单一

在西安欧亚学院校园里,学生创业者经营项目从众现象比较严重,缺乏创新意识。从格子铺经营情况了解到,目前欧亚学院在校学生创业主要范围为小饰品和零食经营。除去格子铺,同在商业街的小饰品经营店还有四家,零食商铺四家。小零食和小饰品经营是学生创业的“热门”项目,众多经营者随大流或者跟随的兴趣,忽视市场的需求,鲜有学生创业者做新的项目。而经营者的货源普遍来自淘宝或其他商务平台,通过中间差价来获取利润。这样就形成了激烈的竞争,长期以往下去,难免步履维艰。

(三)创业者缺乏正确的市场判断

许多学生创业者在创业前期,由于缺乏知识和对市场的正确判断。往往听风就是雨,许多创业者是在听了同学或者前辈的三言两语。自己缺乏正确的判断和对于市场的考察,头脑一热便匆匆开始创业,这些创业者在之前没有意识到缺乏认真的思考而付诸行动会带来什么后果。而这样的现象,在欧亚学院学生创业者里广泛存在。

二、西安欧亚学院学生创业存在的问题

(一)创业意识缺乏

创业意识包括与创业有关的需要动机、需要、兴趣、理想、信念和世界观。创业动机是创业者进行创业活动和对奋斗目标的坚持的动力。由于中国学生无法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学校和家长对学生的要求还局限在学习成绩上面。甚至,许多刚入学的新生的观念还停留在“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而目前随着高校加强对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学习,虽然自主择业的观念已经深入众多大学生的心里,但是,自主创业的的想法还未深入大学生的观念里。一部分怀有创业梦想的学生创业观还不太成熟,另外一部分选择自主创业的学生则是因为没有找到心仪的工作而无奈选择创业。总的来说,欧亚学院大学生还是普遍缺乏创业意识。

(二)创业能力薄弱

创业能力包括的是方法能力,综合性能力,社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方法能力指的是大学生在创业工程中所需要的工作方法和学习方法,例如创新性思维的能力,积极学习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能力包括人际交往、公共关系、协商谈判和组织社会活动能力。综合性能力包括挖掘机会的能力、收集处理信息、适应驾驭变化、决策和用人等方面的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是指为了实现经营目标,对所从事的创业活动实施计划、协调组织、监督指挥的能力。大多数在校大学生由于缺乏阅历,缺乏实践和知识的积淀。于是创业能力方面显得比较薄弱,他们缺乏把知识有效的转化为能力,同时缺乏方方面面的实践和锻炼,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自主创业的要求。

(三)创业资金缺乏

目前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首道难关便是筹措启动资金。当前大学生创业者的首笔资金主要有以下来源:一是父母支持。这种创业者往往是来自家庭殷实的大学生,父母愿意支持孩子的事业或者愿意花钱让孩子在实践中学习,而极少在乎是否能带来实际收益。如广东商学院的陈校因为有了父母几十万的前期财力支持而研发了中文博客引擎。二是向亲戚朋友借款。该类大学生创业者一般存在于小型的借款和创业项目当中。三是进行商业贷款,中国目前个人商业贷款主要包括质押贷款、存单贷款、第三方担保等形式,而这种筹措资金的渠道对于大学生来说是遥不可及的,鲜有学生采取商业贷款进行自己的启动资金的筹措。四是吸引风险投资,由于风险投资人对于大学生创业者的各方面能力的质疑,于是想要成功吸引风险投资人,实非易事。

(四)创业知识储备不足

创业知识包括专业知识、职业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和综合性知识。专业、职业知识是指从事某一专业或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一般是与专业、职业能力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的。经营管理知识是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的知识。综合性知识是发挥社会关系运筹作用的多种知识,包括政策、法律、工商、税务、保险、人际交往和公共事关系等各方面的知识。调查格子铺经营主人中发现,许多学生创业者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创业知识的培训。甚至连成本核算、财务报表以及基本的政策法规也不太清楚。

(五)创业政策了解不足

许多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往往是闭门造车,凭借着自己的单薄的知识储备和过往经验以及前辈们的口耳相传分析得出自己的创业项目。不去了解实时的政策法规以及政策支持,因此错过了许多政策上的扶持。甚至由于缺乏对行业政策的了解而导致项目刚启动就面临夭折。

三、解决西安欧亚学院学生创业问题的对策

(一)充分认识市场,积累创业经验

大学生创业者所表现的经验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专业经验不足。创业所要涉及的专业知识不仅仅是所涉足行业的知识技能,同时还涉及到工商、金融、税务、法律、管理、物流等各专业,而这些知识技能是大学生无法在短期获取的。其次,人际经验不足。大学生自主创业需要处理团队内部与外部人际关系的协调与沟通,只有在人际和谐的环境下,才能更好地将工作进行下去。内部人际关系在没有直接利益冲突情况下较易处理,而一旦涉及利益冲突,处理起来往往较为困难。外部人际关系主要指与客户、供应商、政府、社会其他相关机构,这些社会关系处理起来对于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就更为困难。所以,大学生在校期间,不仅要努力学习自身专业知识,还要多了解专业之外的像管理、财务、法律等知识为自己毕业之后的创业做好铺垫。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或社会活动,争取在团体中谋得管理职位,通过众多的集体活动,努力提升自己的沟通协调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积累自己的人脉关系,为日后的创业做准备。很多大学生创业仅凭心血来潮,没有对市场进行科学的调查研究,对资金、项目、人才评价不足,对客观经济规律还吃不透的情况下,就匆匆投入创业。特别是不知道如何解决“创业”资金。

(二)进行创业实践,注重能力提升

大学生的创业实践应该在创业意识萌发之时开始进行。大学生的创业实践是学习创业知识的最好途径。间接性的创业实践学习可以借助于学校举办的某些课程的角色性、情景性模拟或创业类比赛来完成。例如积极参加校内外举办的各类大学生创业大赛、设计大赛等。通过分析了解知名企业家成长经历、知名企业经营案例进行案例分析并得出结论用于实践。还可通过课余、假期在外的兼职打工、校内经营、申请专利、试办商标申请以及做一些小买卖等事项来完成;还可以通过举办创意项目活动、建立电子商务网站等完成。创业实践的机会广泛存在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之中。只要善于学习、勇于尝试,总能找到实践的机会。大学生创业者想要创业成功,只有良好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即使具备了创业意识、创业想法也只是为创业提供一个方向。要真正的实现自己的创业目标还是需要靠自己的真本事,有过硬的本领。

(三)老师跟踪指导,校方资金扶持

通过对格子铺店主经营调查发现,许多大学生创业者在实践过程中面临一些非自身专业的问题的时候,会显得无所适从。由于缺乏导师、很多大学生创业者经常陷入这样的难题。如果校方配备老师针对创业者进行跟踪指导,进行专业积极的引导,而不是放任自流。那么创业者在初期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也会迎刃而解,经营也会越走越远。其次,学生创业往往会面临的困难就是资金筹措,许多在校学生创业者未能实现其创业想法大部分也是因为资金的不足。校方可以通过审核其项目的可行性对该校在校学生创业者提供资金上的扶持。校方可成立专门的创业基金用于扶持学生,通过无息小额贷款,校方投资等多种方式对学生的可行性项目进行扶持。

四、总结

通过对西安欧亚学院商业街格子铺大学生创业经营的现状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所提出来的解决方案。一方面可以为已经投入创业实践的学生提供分析,激发和引导有创业想法和热情而未能实践的在校学生,同时对于探讨民办高校学生创业也有积极作用。高校的创业基础教育可以为大学生创业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欧亚学院通过开设创业管理辅修专业以及青苹果创业实践基地培养学生创业精神,夯实创业知识基础,提升创业实践能力,认清创业现实。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在社会创业的舞台上,会涌现一批又一批创业成功的欧亚学子,流传一个又一个欧亚学子创业的传奇故事,进而提升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认可度。

参考文献:

[1] 陈春龙,杨敏.大学生创业基础[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9.

[2] 李肖鸣,朱建新,郑捷.大学生创业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10.

[3] 罗公利.大学生择业与创业知道[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职;定位;管理;激励

国家对民办院校的投入远不如公办院校,其发展也不如公办院校,加之社会、家庭长期以来对高职院校的错误认识,使得高职院校学生的成长遇到更多的曲折,极大地增加了学生管理的难度。对此,应从纠正学生与家长对大专、高职教育的看法,以及教学改革、课程设置、学生管理等多方面入手,逐步改善当前高职类学生思想迷茫、学习动力不足、纪律散漫、就业竞争力差等现状,从而改变整个大专、高职类院校的精神风貌,促进高职教育健康发展。

一、帮助学生重建信心

长期以来,高考被认为是人生的第一场博弈,而高职学生由于在这一场博弈中结果不太理想,从此被贴上了“失败者”的标签,使他们对未来的竞争失去信心,选择的大学更多是出于无奈,难免对大学生活抱混日子的态度。对此,辅导员应通过公开课对新生进行积极引导,向新生阐述高考只是实现教育公平分配的一种手段,不是鉴别优劣的标准,也不是学生学习的目的。进入高职院校,并不意味着自身不优秀,更不等于失去成功的机会。通过讲解本校一些成功的例子,或邀请优秀校友做讲座,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自己的选择并没有错。引导学生重新定位自我,重新发展自己。对于改变较缓慢者,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促其转变观点,积极调整心态,让他们觉得在这里学习有希望。

二、强化学生纪律意识

目前,我校的课堂缺勤现象较严重,学生自律性差。对此,学校首先要加强管理,采取制度管理与学生自治相结合,正面激励与负面惩罚相结合的措施,制定细致的校规、班规,加强考勤。每堂课做考勤,要求学生自我考勤。上课纪律以学生相互监督、班干监督为主,辅导员、上课教师监督为辅。有条件的应增加辅导员的配置,可让专业教师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充实学生工作队伍。实行班干轮换制,让大部分上进的学生都有机会担任班干,且每个人担负起纪律管理的一部分责任,利用律他的机会律己,达到人人自律。另外,学校教务部门可设纪律督导员,努力帮助学生培养自觉性。虽然大学生个体意识较强,过多的管束会让他们觉得不自在,但过于放纵会使学习生活秩序失控。对于自控能力较差的学生,只有加强管束,同时给纪律好的学生充分的自由,在对比之下,使其认识到,只有遵守纪律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纪律管理模式。此外,要充实课外活动。我校学生自律性差,生活散漫,集中精力听课不是他们的爱好,但好动活泼是他们的专长。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既可让他们尽情展示自己,赢得喝彩,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他们“捣乱惹事”的机会。

三、改进教学方法

我校学生由于中学阶段基础较差,进入大学要面对新课程,理解概念颇有难度,课堂积极性不高,不愿独立思考问题,消极应付考试,学习非常被动。而自主学习是大学生基本素养和获取知识的最主要手段。要改善这种现状,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减少理论课时,增加实践学时。压缩专业基础课,开设职业技能课,为学生进入社会的职业资格考试做准备。其次,教学方法上,尽量实现多媒体教学,采用立体形象的图片、视频代替刻板枯燥的板书、公式,将学生的兴趣吸引到课堂上来,然后才是对知识的传授。尽量让学生接触实物,充分发挥高职学生动手能力强的特点。再次,要减少概念题、简答题、名词解释题等死记硬背式的闭卷考试,采用学生自命题、课程答辩、课程设计、提交成果、调研报告等考查方式[1]。此外,我校学生对专业目标的定位不明确。对此,学校教务部门应增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考试等与社会需求接轨的培训。将此类培训、考试的成绩计入学分。

四、改进激励措施

民办院校有很多学生自身具备很好的潜力,他们的天赋并不比重点大学的学生差,只是由于种种原因长期被贬低、被忽视,在家庭缺乏关爱,在学校缺少鼓励,这使得偶尔的一次鼓励显得尤为珍贵,精神动力一旦被激发,就会焕发出巨大的能量。在课堂上,教师应尽可能地抓住每一次机会去表扬他们。如提出一些容易理解、无固定答案的问题,让学生创造性地回答,抓住学生回答中的闪光点,认真点评,然后给予表扬,使学生乐于答问,乐于展示自己的见解。有部分学生由于长期被贬低,自尊心不强,对批评有很强的免疫力。对于这类学生,可进行正向激励,不批评差的,只表扬优的。当批评变得很罕见的时候,他们才会明白受到批评的情况有多么严重。

五、结语

针对高职类学生思想迷茫、基础薄弱、自律性差等特点,高职院校的管理部门应在思想上努力帮助其重新定位自我,竖立信心;在教学上要调整课程设置,与社会职业需求无缝接轨,采取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学生管理上应细化奖惩机制,采取多重激励方法,用丰富的文体活动充实学生的业余时间。

参考文献: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字: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实施办法

由于在中国民办高校的特殊定义,民办高校不是民办高校法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民办高校不能定性为民办高校法人。其次,民办高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利用民间资本举办的。第三,民办高校不属于机关法人。第四,民办高校属于社团法人,不利于高等教育专业属性管理。这样尴尬的处境导致中国民办高校在自身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民办高校存在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民办高校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要求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缴纳营业税和民办高校所得税: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向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的组织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些法律无法界定民办高校的定义,民办高校尴尬的定义导致民办高校在发展中存在了诸如此类的问题。

1.地方政府无法把握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方向

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不明,有些地方政府把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以招商引资的方式来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有的则是将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有的地方政府虽是按照公共事业来规划民办高等教育,但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制定的政策与相关部门的一些政策时有冲突,无法与公办高等教育发展相协调。

2.民办民办高校待遇问题

同为从事崇高教育事业的民办民办高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的评定、人事档案的管理、科研立项、社会保障等多方面都很难享受到与公办民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例如:民办民办高校教师的个人养老保险无法可依,只能“就低”参照民办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从而与公办教师在退休待遇上形成巨大差别,进而影响了民办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民办民办高校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难以享有同级同类公办民办高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3.民办高校管理职能部门缺失

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校产所有权和从办学节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均受阻碍。由于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的不确定性,至今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出台民办民办高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标准和办法,同时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至今也无法出台,以至某些举办者抽逃办学资金的现象也难以及时得到纠正。

4.民办高校优惠政策无法落实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现实中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一般都按照商业运行方式借贷给民办民办高校,否则不贷款。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但大多数民办民办高校没有同公办高校一样取得政府划拨用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收费也没有获得公办民办高校同样的减免待遇;学校日常运转过程中的公用事业收费,没有与公办民办高校同一标准执行,有的则是按民办高校和商业标准执行。

二、民办高校问题解决对策

1.要明确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

根据十七大精神,从目前我国法人分类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意图来看,就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问题,将其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最为适宜,并可冠以“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的称谓方式区别于公办民办高校事业单位法人,但都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性质。

2.独立院校要名符其实,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

新的《高等教育法》要明确独立院校“归位”于民办高等学校,不仅要名符其实地落实三独立原则,而且要在办学资源上不能特殊于一般民办学校。政府在将公办、民办民办高校置于相同的法律监督管理的同时,要落实法律给予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在招生计划、税务减免、获得借贷、土地按公用事业用地划拨、会计审计制度一视同仁;让民办民办高校的教师和学生享受同样的待遇。

三、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

高校职业化管理是民办高校发展必由之路,走职业化管理道路是民办高校保持持续竞争力的保证。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要按部就班,不能操之过急,以下即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实施步骤:

1.民办高校主事先要有推进职业化管理的计划步骤

特别要事先定下如何处理好民办高校职工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要事先谋划妥善安置好创办元老的方案;管理者进入民办高校时,也要同创办者处理好与新人与旧人的关系,学会如何有效磨合达成共识、定下章法步骤。

2.民办高校主要将授权与有效控制结合起来,并用制度做保障

要用有效的制度规则和机制来约束和激励民办高校管理者。制度化管理是职业化管理的保障,对应非职业化管理的是制度缺失,制度不完善,制度是民办高校一切活动进行的准则,是管理者依法办事的关键。

3.民办高校给管理者适当的成长空间。

美国的现代经理式企业首先是从多单位大规模的民办高校中发展起来的,这一点对那些成长快、规模不断扩大的民办高校来说,显得格外重要。民办高校也可以仿效美国企业的管理模式,给民办高校管理者更多的成长空间。

4.民办高校管理者持股制

在条件具备时,民办高校主应将管理者的一部分收益转换成民办高校的股份,使之与民办高校的成长结成更紧密的联接。这需要民办高校管理者有更多的制度创新。

5.构建稳定创新型管理团队。

有的民办高校组织资本匮乏,组织能力难以持续提高。如果民办高校管理队伍流失变动太大,那么就会出现原有组织资本下降,新的组织资本又迟迟难以建立起来的困难局面。用规范的制度管理提高民办高校运作的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靠良好的维织资本发挥无形的作用。组织资本的培育和积累的关键是民办高校主。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字: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实施办法

由于在中国民办高校的特殊定义,民办高校不是民办高校法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民办高校不能定性为民办高校法人。其次,民办高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利用民间资本举办的。第三,民办高校不属于机关法人。第四,民办高校属于社团法人,不利于高等教育专业属性管理。这样尴尬的处境导致中国民办高校在自身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民办高校存在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民办高校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要求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缴纳营业税和民办高校所得税;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向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的组织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些法律无法界定民办高校的定义,民办高校尴尬的定义导致民办高校在发展中存在了诸如此类的问题。

1.地方政府无法把握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方向

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不明,有些地方政府把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以招商引资的方式来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有的则是将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有的地方政府虽是按照公共事业来规划民办高等教育,但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制定的政策与相关部门的一些政策时有冲突,无法与公办高等教育发展相协调。

2.民办民办高校待遇问题

同为从事崇高教育事业的民办民办高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的评定、人事档案的管理、科研立项、社会保障等多方面都很难享受到与公办民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例如:民办民办高校教师的个人养老保险无法可依,只能“就低”参照民办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从而与公办教师在退休待遇上形成巨大差别,进而影响了民办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民办民办高校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难以享有同级同类公办民办高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3.民办高校管理职能部门缺失

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校产所有权和从办学节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均受阻碍。由于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的不确定性,至今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出台民办民办高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标准和办法,同时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至今也无法出台,以至某些举办者抽逃办学资金的现象也难以及时得到纠正。

4.民办高校优惠政策无法落实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现实中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一般都按照商业运行方式借贷给民办民办高校,否则不贷款。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但大多数民办民办高校没有同公办高校一样取得政府划拨用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收费也没有获得公办民办高校同样的减免待遇;学校日常运转过程中的公用事业收费,没有与公办民办高校同一标准执行,有的则是按民办高校和商业标准执行。

二、民办高校问题解决对策

1.要明确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

根据十七大精神,从目前我国法人分类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意图来看,就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问题,将其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最为适宜,并可冠以“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的称谓方式区别于公办民办高校事业单位法人,但都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性质。

2.独立院校要名符其实,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

新的《高等教育法》要明确独立院校“归位”于民办高等学校,不仅要名符其实地落实三独立原则,而且要在办学资源上不能特殊于一般民办学校。政府在将公办、民办民办高校置于相同的法律监督管理的同时,要落实法律给予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在招生计划、税务减免、获得借贷、土地按公用事业用地划拨、会计审计制度一视同仁;让民办民办高校的教师和学生享受同样的待遇。

三、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

高校职业化管理是民办高校发展必由之路,走职业化管理道路是民办高校保持持续竞争力的保证。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要按部就班,不能操之过急,以下即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实施步骤:

1.民办高校主事先要有推进职业化管理的计划步骤

特别要事先定下如何处理好民办高校职工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要事先谋划妥善安置好创办元老的方案;管理者进入民办高校时,也要同创办者处理好与新人与旧人的关系,学会如何有效磨合达成共识、定下章法步骤。

2.民办高校主要将授权与有效控制结合起来,并用制度做保障

要用有效的制度规则和机制来约束和激励民办高校管理者。制度化管理是职业化管理的保障,对应非职业化管理的是制度缺失,制度不完善,制度是民办高校一切活动进行的准则,是管理者依法办事的关键。

3.民办高校给管理者适当的成长空间

美国的现代经理式企业首先是从多单位大规模的民办高校中发展起来的,这一点对那些成长快、规模不断扩大的民办高校来说,显得格外重要,民办高校也可以仿效美国企业的管理模式,给民办高校管理者更多的成长空间。

4.民办高校管理者持股制

在条件具备时,民办高校主应将管理者的一部分收益转换成民办高校的股份,使之与民办高校的成长结成更紧密的联接。这需要民办高校管理者有更多的制度创新。

5.构建稳定创新型管理团队。

有的民办高校组织资本匮乏,组织能力难以持续提高。如果民办高校管理队伍流失变动太大,那么就会出现原有组织资本下降,新的组织资本又迟迟难以建立起来的困难局面。用规范的制度管理提高民办高校运作的效率。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靠良好的组织资本发挥无形的作用。组织资本的培育和积累的关键是民办高校主。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 风险管理理论;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问题;研究必要性

一、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并实施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管控,从而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的。其意义就在于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控,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或获取利益。它有利于企事业单位做出正确的决策、有利于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经营活动目标,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二、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问题的必要性

民办院校的非法集资问题为什么必须要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呢?这是因为风险管理理论的优点在于企业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控,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非常有利于民办院校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认为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问题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紧迫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的非法集资问题符合民办院校的管理实际,是适应民办高校自身管理需要的体现,是民办院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首先,目前民办高校面临许多风险,迫切需要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加以预防。近十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我国民办高校的生存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前是学生愁没学上,现在是学校愁招不到学生。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之间的竞争将会变得非常激烈。并且随着社会的变化,民办高校面临着种种严峻的考验,它不仅面临着政策性风险,而且还面临着战略决策风险、生源竞争风险,资金筹资风险、教学管理风险等。这些风险必须引起民办高校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并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否则,稍有疏忽,就会发生灭顶之灾。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民办高校由于管理不善等因素而出现倒闭、被兼并的现象。并且这种倒闭与兼并似乎有从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向民办普通高校蔓延的趋势。这从另一侧面说明民办高校的办学风险在日渐加剧。在这种背景下,民办高校能否及时地识别并处理办学风险,将关系到高校能否健康、持续发展。治理国家需要先进的方法和理论,管理学校也需要先进的方法和理论。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将风险管理纳入高等教育领域,并且效果不错。因此,民办高校非常有必要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的管理问题,构建一套符合民办高校特点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预先制定科学而周密的风险应变方案,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的目的,进而促进民办学校管理水平提升,实现民办院校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民办高校的非法集资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与民办学校的管理者和政府监管部门风险意识薄弱,对风险管理缺乏足够重视有关。现实中,有许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对投资民办教育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过高的估计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乐观的认为我国高等教育的生源市场仍十分广阔,投资民办教育大有前途,因而仓促上马或者盲目扩大办学规模,企图在两三年内就跨入万人高校。不料在办学过程中,由于后续资金不足导致很多开工项目成了烂尾楼,学校倒闭或濒临倒闭。如创办于1987年的西安理工专修学院办学十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已经处于小富状态,由于不满足现状,急于膨胀,于是在白鹿原租赁700亩土地建立新校舍,可是由于事先对风险估计不足,在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资金链发生断裂,所有工程都无法按期完成,紧接着学生又大量流失,雪上加霜,最后被迫终结办学。[1]试想想,如果民办院校的管理者具有风险管理意识,就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资金链断裂。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具有风险意识,就可以及时对这些民办院校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的扩大。所以,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2、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的非法集资问题,有利于民办学校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实现学校的内涵式发展

中共十报告指出,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2]这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认为,民办高校内涵建设应包含学科建设、办学特色、科研工作、制度建设和校园文化五个方面的内容。而在学校制度建设方面就要求民办学校内部必须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以实现民办高校的内涵式发展。这些民办院校之所以存在非法集资问题恰恰反映这些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机构不够完善,决策机制不够民主与科学,还没有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因此,民办学校如果能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的非法集资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不断完善学校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将非常有利于民办学校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实现学校的内涵式发展。

3、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研究并解决民办院校的非法集资问题,进而对学校全面实施风险管理是民办院校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

任何一个组织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不仅有其组织使命,而且还有其社会使命。它不仅是为自己活着,还应该为整个社会活着,它应该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在我国,许多民办高校的规模都非常大,有的学校在校学生达到了上万人,有的甚至达到了数万人。而这些学校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受损失的不仅仅是学校,而且还会殃及学生,严重的可能会引发,危及整个社会。例如,2011年,西安市高新技术培训学院由于学校负责人刁继珍、刁继花利用学校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案发后,学院被警方依法查封,导致该学院的1100多名学生无法正常上课,只能被分流到其他学校上学。2015年,西安联合学院的非法集资事件更是导致了数万群众到省、市政府门口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破坏。因此,民办学校能否及时识别并处理这些风险,不仅关系到民办高校能否健康有序的发展,还关系到社会能否和谐稳定。如果民办高校能够实施卓有成效的风险管理,将极大的促进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李钊.民办高校风险管理:理论与实践[M].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4.

[2]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全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第7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 因民办学校性质、经营行为的法定限制以及禁止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制,司法实务对涉民办学校的离婚财产分割做法不一。将涉民办学校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合理空间,也符合夫妻财产平等分割原则。可依据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对民办学校作出区分,并在离婚诉讼中对其相关财产或权益适用不同处理原则。

论文关键词 学校性质 民办学校 离婚分割

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激励,我国民办教育蓬勃发展,涉民办学校的离婚纠纷也不断涌现,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分割民办学校的相关财产和权益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本文仅就个人投资的民办学校展开论述。

一、实践中的分歧与争议

案例一:婚前一方全额出资创办民办学校,婚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离婚纠纷中双方主张分割民办学校。法院认为学校财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调整处理的范畴,判决对民办学校不予处理。

案例二: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创办民办学校并共同经营,后一方起诉离婚,双方对民办学校财产有争议。判决认为夫妻共同投资办学、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夫妻离婚,已丧失了共同办学的条件,对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应予分割。

倾向于不处理、不分割民办学校相关财产或权益的观点则认为: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对学校不享有所有权。即便是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创办的,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民办学校资产的主张不能成立。即便是夫妻共同出资管理的民办学校,因离婚无法继续共同经营的,从教育事业稳定考虑,对学校相关财产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一方分得经营管理权的诉请不能成立。

也有观点认为针对离婚诉讼中分割民办学校的诉求不能做要么分割要么不分割这种“一刀切式”的处理,虽然一方婚前创办的民办学校本身以及民办学校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宜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出资者通过学校法人财产权来实现其利益,其婚后自民办学校取得的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管理的民办学校,离婚时可协议分割或由法院判决分割相关财产和权益。否则,不利于保护婚姻另一方的利益,遗留了财产问题未解决亦造成当事人讼累。

二、涉民办学校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面临的司法困境

(一)个人“投资”与社团财产

《辞海》关于“投资”的解释是:“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投资民办学校的“投资”,名为投资却有捐赠属性。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举办者出资创建学校之后,相关财产归入学校,属于学校法人的社团财产。出资人对学校不享有所有权,对于一方婚前创办民办学校的婚后收益,不适用婚姻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而认定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创办的,也不像夫妻共同出资创办公司企业那样可以依法分割。

(二)非营利性与“合理回报”的冲突

除了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不同外,民办学校的经营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营。在我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均对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作出了规定。《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可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非营利性是民办学校最基本的特征,民办学校的收入不能像公司利润一样在离婚纠纷中进行认定和分割,但民办学校非营利性的法律特征,一直与办学实践有冲突。在捐资普遍不足的大环境下,绝大多数办学者有真切的逐利动机。既不能违背《教育法》关于公益性的规定,又要激励社会力量出资办学,《民办教育促进法》用 “合理回报”一词试图调和这一矛盾,规定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这种做法并不能改变办学结余就是办学利润、“合理回报”就是收益索取权的法律事实。

(三)剩余财产的分配困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关于民办学校剩余财产的处理,我国立法前后不一。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现已失效)第43条的规定秉承的是“投资返还说”,认为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公益性,出资人所投入的财产与学校办学积累的财产,依法都是法人财产权的范围。但为了吸引投资,在学校终止经清算尚有剩余财产时,举办者对学校积累所形成的财产的剩余价值,可依法获得合理回报和收回原始投资,但对其他办学积累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有所改变,该法第59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其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并不具体。

结合上述三方面分析,不论是一方婚前出资组建民办学校或婚后共同出资组建民办学校的,除了 “合理回报”可以作为婚后收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办学校的相关资产、经营权及相关剩余收益均在离婚分割时面临困境,导致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

三、将涉民办学校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合法性分析

(一)将涉民办学校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合理空间

《教育法》规定教育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并非不得营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有学者认为,合理回报和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惟一区别就是存在法定限制。《民办教育促进法》未规定民办学校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返还投资人或是在成员中进行分配,也为司法实务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按照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原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学校解散或经营权变更等问题作出判定。

(二)符合离婚财产均等分割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适用均等分割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日益繁多,财产分割也相应复杂化,针对个人创办民办学校的情况,不论婚前或婚后创办,凡配偶参与了经营管理,或以自有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学校财产进行了添附、修缮或改造,对办学结余的取得做出了贡献的,有关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认定和均等分割。对于那种夫妻一方婚前创办民办学校,婚后双方共同经营管理、依靠“合理回报”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对民办学校相关财产或权益不作认定分割,对于为家庭生活或收益取得做出了贡献的另一方配偶显然是不公平的。

四、可适用的分割原则

当个人投资的民办学校进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视野时,我们应当结合我国民办学校的发展背景和特点,分析争议的解决方法。我国民办教育的复兴是经济体制转轨的产物,由于社会传统等因素,我国民办学校与国外私立学校相比普遍缺少社会捐赠;办学者个人或家族对于学校的控制程度比较强,对于经济利益有切实的诉求,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生交纳的学费;法律对办学者参与盈余分配有严格的制约。鉴于这些特有情况,不宜将我国民办学校简单地判断为非营利性机构。如前所述,我国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与收益索取权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二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依据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对民办学校作出区分,并在离婚诉讼中相应地对其相关财产或权益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笔者认为,与民办学校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权益主要包括:婚前个人出资办学的,出资人享有的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权以及出资人自民办学校取得收益、结余(现有法律规定为“合理回报”)的权利、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益。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投资民办学校的,则包含了学校管理权、双方共同投入对应的共同取得收益、结余的权利以及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后分配的剩余财产权益。

对于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学校没有所有权、不享有利益索取和剩余分配请求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后,清偿法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进行分配,该类民办学校具有典型的非营利性特征,创办者投资民办学校更多地带有捐赠的性质。故此,在离婚诉讼中对此类民办学校的处理原则应当是不予处理或分割。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第9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20*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第10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第11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第12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第13篇

[论文关键词]民办高校 资助模式 政策体系 扶持计划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民办高等教育长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制约着其健康发展,这些问题和矛盾突出表现在:第一,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政策滞后,源于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关系没有理顺;第二,产权界定、经费投入等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第三,教师养老保险、职称评定等方面以及学生评优评先、奖助贷学金发放力度等方面均未享受公办院校同等待遇;第四,民办高校面临办学用地、资产过户、治理结构等突出问题;第五,计划性需求与市场性供给掣肘民办高校发展,生源减少导致生存压力骤增,急需从追求规模效应转为注重内涵发展。民办高校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最根本的是民办高校发展中的政府缺位问题。因此,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尽快解决政府缺位问题,是解决民办高校发展问题的关键。

一、科学认定民办高校的地位,调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

坚持政府为主导,全方位、多渠道宣传、肯定民办高校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重要贡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调整为“大力支持,优化环境,依法管理,科学发展,提高质量”。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资源转向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支持”作为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要义,应贯穿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与行为之中;优化民办高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国家对民办高校的人事、资产和财务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高校风险防范机制,是民办高校发展的政治与制度保障;科学发展是民办教育发展的核心要求与必然趋势;切实提高质量是民办高校发展的中心任务和落脚点。

国家要进一步修订法律,立法确立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并完善相关的管理体制。教育部成立民办教育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设立民办教育处,统管属于民办教育领域的一切事务。进一步理顺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关系,逐步推进政府服务职能改革与建设,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环境。要依法保障民办高校及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不断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二、完善对民办高校的资助模式,强化对民办高校的管理

目前,我国多数民办高校基本上是“以学养校”的发展模式,经费主要来源于学费收入,民办高校要取得更大发展仅靠自身投入和学费收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有计划地适当提供财政资助就显得十分重要,现提出以下三种资助模式:

第一种是“公用经费拨款资助”模式,即建立与公办高校相对应的,与民办高校实际相适应的经费拨款机制。具体有以下三种拨款机制:第一,实行公办高校现行的公用经费拨款政策。第二,实行与公办院校差别化比例的公共财政拨款。鉴于民办高校发展使得国家受益、地方收益、民间资本收益,按照“谁收益,谁支出”的准则,建议对民办高校投入公用经费遵循“三三制”原则,即国家、地方和社会力量投入民办高校的公用经费各占学校总公用经费的1/3。国家、地方政府为每个学校的拨款数额及有关拨款细则参照公办高校。第三,收支结合、以支定拨。无论公办、民办高等学校,统一实行收支差额比例补助政策。各级政府在健全高校财务审计和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逐年掌握各个高校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政府可根据各个学校上年度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结余额度,进行收支差额补助,或差多少补多少。

第二种是“专项资助”模式,即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发展的专项资助经费,解决民办高校如图书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教师发展、学生成才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不足问题。

第三种是“以奖代补”模式,即建立民办高校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扶持先进民办高校。将办学效益好、社会美誉度高的民办高校作为示范学校,在资金、物力上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其改善办学环境,提高办学质量,不仅可以有效激励优秀民办高校脱颖而出,而且有利于整合优化民办高等教育资源。

公共财政经费资助也要切实加强民办高校资助经费管理及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民办高校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建议建立健全国家、地方及学校三级资助经费管理体制,通过制定高校资助经费管理等制度,强化资助经费管理。政府通过对各个学校实行办学水平的评价、考核和激励,促使各高校在资助经费目标下自主理财,为实现资助经费目标创造条件。

三、建立对民办高校的保障制度,落实对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

第一,切实建立和落实民办高校教师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政策层面,政府要尽快建立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社保及劳动福利等方面政策。在执行层面,要明确各项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及细则,进一步构建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真正使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到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的待遇。

第二,落实对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民办学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投资兴办民办高等教育的,要给予这些组织或个人的实体组织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优惠,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民办教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科学测算出资者原始及追加投入额度,认真评估其学费收入和办学结余以及办学质量等情况,研究并确定学校出资者的合理回报比例及数额,举办者的合理回报最低额度应与利息率保持一致或适当高于利息率。民办高校出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继续用于学校发展的部分,政府要减免税额,调动出资人持续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对于那些向民办院校投资和捐赠的团体,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和鼓励,为之搭建平台,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

第三,适时推行融资工具创新试点工作,拓宽民办高校融资渠道。首先,政府应尽快取消对民办高校学校土地、资产抵押贷款等融资渠道的限制;其次,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民办高校在债务融资方面一定的政策倾斜,支持民办高校借助资本市场,通过信托、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金融手段进行融资。对于条件成熟的地区,鼓励制度创新和政策支持,明确界定产权关系,适时推行民办高校优先股权融资试点。国家应鼓励金融机构、教育主管部门、民办高校密切信贷关系,通过担保抵押、财政贴息,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式,为民办高校提供信贷支持。

四、实施“民办高等教育扶持计划”,着力构建民办高校扶持政策体系

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精神,建议国家利用未来十年左右的时间,实施“民办高等教育扶持计划”,分阶段推进国家民办高校扶持政策体系建设。

(一)第一阶段:落实民办高校事业法人属性定位,清理并纠正歧视政策

1.统一思想,明确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历史贡献及地位,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破除民办高校的“民办非企业”性质,从法律、政策上明确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民办高校的办学自和法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2.落实《规划纲要》精神,清理并纠正歧视政策。国务院及各地方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等文件,责成教育部和财政部清理本系统相关文件中与《规划纲要》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各地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则要求,清理地方层面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性文件。

3.在教育主管部门设立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机构名称可定为“民办教育司(处)”,专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民办教育的有关事宜,统筹、协调、研究、处理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4.改进政府部门工作作风,强化各级政府为民办高校服务的理念与思想。积极引导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社会环境综合整治,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第二阶段:落实民办高校土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落实民办高校用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将民办高校用地纳入城镇建设整体规划,民办高校的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校舍建设享有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基本建设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在水电气各个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2.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等社会团体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可依据其捐赠支出部分占其原有盈利性实体收入的比例进行税收减免,或其捐赠支出部分可按照税法规定准予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适时研究并确定民办高校举办者合理回报比例,建立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合理回报制度。

3.完善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融资体制。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不断创新民办教育金融服务项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为民办高校提供信贷金融支持,缓解民办高校融资难问题。

(三)第三阶段:直接性财政经费资助,实现公办民办协调发展

1.指导民办高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管理关系。进一步依法建立健全高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为公共财政经费拨款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2.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与补偿作用。政府可以循序渐进地采取多种资助模式给民办高校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予以扶持,或按照公办高校资助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资助,或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助基金给予资助,或以奖代补的资助,或人才、物资支持模式。同时,建立健全以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导向的政府财政资助机制。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第14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要求,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为目标,以实施积极的管理为手段,以开展有证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和无证民办教育机构清理整顿行为为内容,按照“稳定规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工作思路,坚持规范和清理整顿并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有证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活动

1、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重点检查房屋校舍安全、消防安全、电器电路安全、食堂安全及学生的安全常识教育和校方责任险落实情况等。

2、规范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重点检查董事会(理事会)、校委会及内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学校党团、工会、学生会等组织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证及学历达标情况,教师聘用合同签订情况。

3、规范学校内部配置。对照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配置。

4、规范学校办学层次范围。重点检查办学许可证核定办学项目是否有变动,是否存在超范围办学,有无擅自设立教学点,是否正确使用学校名称。

5、规范学校招生广告。重点检查学校有无乱招生,有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违规招生广告和简章情况。

6、规范学校收费、退费行为。重点检查学校有无乱收费行为,有无不按规定收费、退费行为。

7、规范学校财务管理。重点检查学校是否建立财务帐册,财会帐目是否规范,财会人员有无从业资格证书,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8、规范学校制度建设和档案建设。完善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各项档案建设。

9、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健全教育教学工作管理机构,加强“两项常规管理”,开足开齐课程。

10、规范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师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创新办学理念,注重人文关怀,体现时代精神,构建和谐校园。

(二)无证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清理整顿活动

1、清理整顿的范围。全市范围内未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幼儿园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清理整顿以市区和县域城镇为重点。

2、清理整顿活动的组织领导。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区县教育局是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3、清理整顿的方法。由于无证民办教育机构清理整顿工作难度较大,各区县教育局可向区县主要领导汇报,成立由综治、公安、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组成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整顿。

三、实施步骤

1、排查摸底阶段(2-4月)

各区县教育局要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对辖区违规办学(园)情况进行摸底,登记造册。各民办学校要对照有关要求,查找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方案。

2、规范整顿阶段(5-10月)

依据摸底情况,对有证民办学校进行办学行为规范,对无证民办教育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逐园(校)依法清理。原则上一律停办,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审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办。

3、巩固总结阶段(11-12月)

各区县教育局要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同时规范对已审批的民办学校的管理,确认无反弹后将“民办教育规范年”活动工作书面总结于12月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成职教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我市还存在一些违规办学机构,一些有证民办学校在办学条件、教师素质、日常管理、教育教学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现象和问题,不仅损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民办教育的整体形象和健康发展。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明确,办学行为不规范。对此,我们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各区县、学校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出发,充分认识办学行为规范的重要性,把清理整顿无证民办教育机构和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2、规范办学行为。

(1)要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

(3)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且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4)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和完善与受教育者的沟通联系和调解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受教育者的意见、建议和申诉。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素质。

(5)要加强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教职工、受教育者开展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切实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6)要依法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园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7)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其举办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逃出资或挪用办学经费。

(8)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退费政策,学校在招生收费时,要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实行。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

(9)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确需异地办学或设立办学点,要按照相应层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重新申办。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民办学校;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5012301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民办教育进入快速发展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我国鼓励非公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随后,国务院也先后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更为我国的民办教育高速发展创造了条件。财务管理作为民办学校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学校的生存发展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因为民办学校的办学目标和管理模式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有着明显的不同,所以,它的财务管理难度更高,程序更复杂,财务人员面临的各方压力也更大。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就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1建立完善财务管理机制

在一些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里,董事长(投资人)一言堂的管理方式仍很突出。在现实工作中,少数投资人只考虑眼前利益,而校内又缺乏必要的权力制衡,往往造成财务人员迫于压力违反财务制度,产生大量的违规现象。为杜绝此类情况,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责成校方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管理机构,依据民办学校管理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完善财会制度,健全会计帐簿,实施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制定财务管理计划和年度预决算管理制度

我们发现民办学校的规模越大,投资方的构成就越复杂。但在实现管理中,学校的财务管理很难实现所有出资人共同参与。因此,学校的实际管理层应该进行财务计划控制,健全完善预算决算制度。从学校的教学需要和财务状况出发,用最少的经费投入争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年度预算必须报请学校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预算开始执行后,财务管理人员也应定期将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小结,上报学校董事会和股东会,并根据要求及时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事先无法预测的特殊情况,还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会汇报,并及时制订调整方案。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财务决算要制定学期和年度决算,较大规模的民办学校还要制定季度决算。财务管理人员要对决算与预算进行比较,查找偏差,分析原因,并向学校董事会和管理层汇报。学校也应该定期召开董事会,以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3严格财务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近年来,民办学校管理层抽逃资金导致学校突然倒闭,学员失学的事件屡屡发生,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提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的年审中应以法为据,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进行严格监管,杜绝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另一方面,民办学校的财管管理人员也必须坚决依法依规办事,严格遵守财务审核审批制度,所有收支单据必须由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和学校法人代表共同签字把关。即使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也应该保证收支单据上有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的签字。

4严格资产管理制度,防止重财轻物

资产管理制度是指民办学校物资资产的保管、配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指:财产分类账,物品采购登记损坏报废,办公用品发放等制度。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此可见,民办学校资产所有权归投资人,而资产使用权则属于学校的教职员工。因此,民办学校的资产管理,既是对学校全体股东负责,也是对学校的教职员工负责。学校管理层要克服管理中重财轻物的倾向,按规定建立资产账簿报表,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破损和丢失,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定期组织核对检查,做到账表相符、账物(钱)相符;并定期向批准办学的行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人为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损公肥私,侵占学校资产的行为。

5完善内外监督,鼓励民主理财

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责。民办学校虽然与公办学校不同,和教育主管部门之间没有经费往来,管理也相对松散,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仍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一是常态监督。即:通过不定期上门抽查账目,约谈学校财务人员,收集在校师生和学生家长意见等方式,确保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始终在监管视线内。二是重要时间节点监督。抓住每年对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年审的时间节点,要求民办学校提供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借第三方力量开展监督。另一方面,民办学校的投资方虽是学校的产权人,但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内部建设等均离不开教职员工的参与,同时,学校的办学质量、财务管理也与教职员工的个人发展和福利待遇密切相关,因此,调动教职员工参与学校财务管理既有必要性,也具可行性。学校可以通过成立工会,召开教职员工代表民主议事会或重大事项讨论会等形式,组织职工代表对学校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参考文献